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2015 年 培 训 手 册 ( 修 订 ) 广 东 省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1
第 一 章 概 述 1.1. 编 制 培 训 手 册 的 目 的 1) 加 强 和 规 范 世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培 训 工 作 ; 2) 明 确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的 工 作 方 法 程 序 和 要 求, 为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及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指 南 1.2. 培 训 的 定 义 及 本 手 册 的 适 用 范 围 项 目 培 训 是 指 采 用 授 课 实 训 现 场 示 范 现 场 互 动 专 题 讲 座 国 内 游 学 等 形 式, 将 学 员 集 中 起 来 进 行 项 目 相 关 知 识 学 习 培 训, 规 模 一 般 在 20 人 / 场 次 以 上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世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所 有 的 由 各 级 项 目 办 组 织 的 培 训 活 动, 无 论 是 使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 赠 款 资 金 国 内 配 套 资 金 或 社 会 融 资, 均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手 册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执 行 以 下 活 动 不 属 于 培 训 范 围, 不 适 用 于 本 手 册 : 1) 技 术 指 导 : 是 指 专 家 或 技 术 人 员 到 现 场 或 田 间 进 行 一 对 一 或 一 对 多 ( 少 于 20 人 ) 的 指 导 规 模 小 于 20 人 / 场 次 的 均 视 为 技 术 指 导, 按 照 项 目 技 术 指 导 的 规 定 执 行 ; 2) 宣 传 资 料 : 是 指 为 宣 传 项 目 的 目 的 政 策 技 术 等 而 制 作 和 发 放 的 资 料, 如 宣 传 小 册 子 宣 传 海 报 展 示 牌 DVD VCD 工 作 简 报 广 播 村 村 通 和 农 博 士 等 1.3. 本 手 册 遵 循 的 文 本 1)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实 施 手 册 ; 2)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包 括 贷 款 协 定 赠 款 协 议 项 目 协 定 等 ; 2
3)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4) 省 直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5)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6)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整 治 三 公 经 费 开 支 过 大 严 禁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工 作 方 案 和 严 格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方 案 7)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专 家 工 作 规 范 1.4. 项 目 培 训 的 目 的 意 义 主 要 是 通 过 各 项 培 训 活 动, 增 强 项 目 利 益 相 关 者 / 受 益 者 对 项 目 的 了 解, 提 高 项 目 利 益 相 关 者 尤 其 是 受 益 者 对 项 目 所 推 广 的 技 术 知 识 的 认 知 水 平, 以 及 提 高 项 目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开 展 并 完 成 项 目 目 标 任 务 1.5. 项 目 培 训 开 展 流 程 项 目 培 训 开 展 的 总 流 程 图 如 下, 具 体 程 序 及 细 节 详 见 之 后 各 相 关 章 节 : 3
2.1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上 报 及 审 批 第 二 章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项 目 的 所 有 培 训 活 动, 无 论 是 使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 赠 款 资 金 国 内 配 套 资 金 或 社 会 融 资, 都 必 须 经 过 世 界 银 行 审 批 并 出 具 不 反 对 意 见 函 (NOL) 后 方 可 开 展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各 级 项 目 办 于 每 年 11 月 15 日 前 向 省 项 目 办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此 培 训 计 划 由 各 级 项 目 办 以 项 目 实 施 手 册 的 相 关 内 容 为 基 础 并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进 行 编 制, 并 由 省 项 目 办 统 一 汇 编 翻 译 并 上 报 世 界 银 行 审 批 各 级 项 目 办 以 及 所 有 参 与 项 目 的 培 训 组 织 / 承 办 单 位 均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经 世 行 批 准 的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来 执 行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市 县 项 目 办 培 训 计 划 如 需 调 整, 应 报 省 项 目 办 审 批 2.2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内 容 及 格 式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应 尽 可 能 具 体 和 准 确 : 1) 组 织 者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在 本 项 目 中 一 般 为 省 / 市 / 县 项 目 办 ; 2) 培 训 对 象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培 训 对 象, 如 某 项 目 村 的 项 目 农 户 村 技 术 助 理 等 ; 3) 培 训 目 的 : 举 办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所 要 达 到 的 目 的 ; 4) 培 训 主 要 内 容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主 要 培 训 内 容 ; 5) 培 训 方 式 : 如 授 课 实 训 现 场 示 范 现 场 互 动 专 题 讲 座 等 ; 6) 培 训 承 办 单 位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承 办 单 位 培 训 可 委 托 给 农 业 厅 / 局 下 属 培 训 机 构 承 办 并 直 接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 协 议 模 板 见 下 ) 若 要 外 包 给 非 农 业 部 门 培 训 机 构, 必 须 按 项 目 采 购 程 序, 由 省 项 目 办 统 一 采 购, 具 体 可 参 见 采 购 手 册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 7) 培 训 地 点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举 办 地 点 培 训 地 点 应 遵 循 有 利 于 培 训 工 作 部 4
署 和 就 近 原 则 ; 8) 培 训 师 资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授 课 老 师 ; 9) 计 划 时 间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计 划 举 办 时 间 ( 月 份 ); 10) 期 数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场 次 数 为 保 证 培 训 效 果, 原 则 上 每 场 培 训 人 数 不 超 过 70 人 ; 11) 培 训 天 数 ( 每 期 ): 单 场 培 训 活 动 的 持 续 时 间, 不 足 半 天 按 半 天 算, 超 过 半 天 但 不 足 一 天 按 一 天 算 ; 按 规 定, 单 场 培 训 活 动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2 天 ; 12) 总 培 训 人 数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总 培 训 人 数 ( 注 意 不 是 每 期 培 训 人 数 ); 13) 总 培 训 人 天 : 该 项 培 训 活 动 的 总 培 训 人 天, 为 : 总 培 训 人 天 = 培 训 天 数 ( 每 期 )x 总 培 训 人 数 14) 经 费 预 算 ( 元 ): 根 据 项 目 培 训 的 费 用 标 准 ( 参 见 第 四 章 ) 进 行 计 算 ; 15) 经 费 来 源 : 一 般 为 贷 款 资 金 赠 款 资 金 或 配 套 资 金 ; 16) 评 估 方 法 : 学 员 反 馈 意 见 监 督 抽 测 等 ; 17) 执 行 情 况 : 完 成 变 更 取 消 等 ; 18) 备 注 : 其 它 备 注 及 说 明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格 式 示 例 如 下 ( 中 文 ), 请 以 电 子 表 格 (EXCEL) 的 形 式 报 至 省 项 目 办, 以 便 汇 总 : 5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编 号 组 织 者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目 的 培 训 主 要 内 容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承 办 单 位 培 训 地 点 培 训 师 资 计 划 时 间 期 数 培 训 天 数 ( 每 期 ) 总 培 训 人 数 总 培 训 人 天 经 费 预 算 ( 元 ) 经 费 来 源 评 估 方 法 执 行 情 况 备 注 6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书 甲 方 : 项 目 办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为 ( 培 训 目 的 ), 甲 方 拟 于 ( 培 训 时 间 ) 举 办 期 培 训 班, 并 委 托 乙 方 具 体 承 办 教 学 工 作 经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甲 方 责 任 : 1 负 责 制 定 培 训 执 行 方 案 并 报 省 项 目 办 审 批, 将 经 批 准 的 培 训 执 行 方 案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于 培 训 开 班 前 交 予 乙 方 ; 2 组 织 参 训 学 员, 派 专 人 负 责 监 督 乙 方 按 照 项 目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执 行 培 训 ; 3 培 训 时 间 天, 培 训 人 数 本 地 ( 县 ) 人, 外 地 ( 县 ) 人, 培 训 总 限 额 为 元 整 ( 元 ); 4 甲 方 于 培 训 班 结 束 后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项 目 办 申 请 报 账 ; 省 项 目 办 完 成 审 批 程 序 后, 根 据 乙 方 实 际 支 出 费 用 凭 证, 向 乙 方 账 户 进 行 支 付, 但 总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上 述 培 训 费 用 总 限 额 乙 方 责 任 : 7
1 根 据 甲 方 经 省 项 目 办 审 批 的 培 训 执 行 方 案, 结 合 实 际, 按 照 项 目 培 训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负 责 实 施 培 训 班 的 教 学 活 动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 教 学 日 程 安 排 教 师 聘 请 讲 酬 支 付 印 刷 或 购 买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教 学 场 地 提 供 设 施 设 备 保 障 安 排 学 员 食 宿 交 通 组 织 现 场 教 学 活 动 等 培 训 工 作 ; 2 协 助 做 好 报 账 工 作, 根 据 实 际 支 出 为 甲 方 开 具 正 式 发 票 / 广 东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以 及 费 用 明 细 表, 并 对 票 据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本 委 托 协 议 书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省 项 目 办 备 案 一 份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项 目 办 主 任 : 乙 方 代 表 : 201_ 年 月 日 201_ 年 月 日 附 :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 户 名 : 账 号 : 8
第 三 章 具 体 培 训 活 动 的 开 展 3.1. 培 训 活 动 执 行 方 案 的 上 报 及 审 批 各 级 项 目 办 在 开 展 每 场 培 训 活 动 前, 应 在 该 培 训 班 举 办 五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将 该 场 培 训 活 动 的 详 细 执 行 方 案 ( 模 板 见 下 ) 以 电 子 邮 件 ( 原 件 扫 描 或 数 码 照 像 ) 或 传 真 形 式 上 报 给 省 项 目 办 审 批 每 场 培 训 活 动 必 须 经 省 项 目 办 审 批 后 方 可 执 行, 否 则 将 违 反 项 目 培 训 报 账 要 求, 省 项 目 办 将 不 予 报 账 执 行 方 案 的 内 容 必 须 详 细 具 体, 与 实 际 执 行 一 致 : 9
XXXX 培 训 班 执 行 方 案 培 训 目 的 : 培 训 内 容 : 培 训 时 间 : ( 附 课 程 安 排 表 ) 培 训 地 点 : 培 训 方 式 : 培 训 师 资 : 培 训 学 员 :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 随 行 司 机 : 共 人 共 人 共 人 是 否 包 住 宿 : 是 否 包 餐 食 : 费 用 预 算 : 共 元 ( 明 细 参 见 附 件 ) 经 费 来 源 : 补 贴 方 式 : 误 餐 费 / 工 作 餐 培 训 承 办 单 位 : 培 训 组 织 单 位 意 见 经 办 人 : 项 目 办 主 任 : ( 签 章 ) ( 签 章 ) 年 月 日 省 项 目 办 审 批 意 见 经 办 人 : 省 项 目 办 主 任 : ( 签 章 ) ( 签 章 ) 年 月 日 10
注 : 1) 培 训 时 间 : 请 填 写 具 体 日 期 及 时 间, 培 训 班 以 外 地 ( 市 ) 人 员 为 主 的, 可 适 当 安 排 培 训 报 到 和 返 程 时 间,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天 ; 2) 培 训 地 点 : 请 具 体 到 现 场 ( 村 小 组 猪 场 等 ) 楼 层 及 房 间 号 ( 若 有 ) 等 ; 3) 培 训 师 资 : 请 填 写 具 体 姓 名 性 别 单 位 职 务 / 职 称 电 话 ; 4)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 包 括 培 训 班 现 场 组 织 / 协 调 人 员 等,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数 不 得 超 过 培 训 学 员 数 的 10%; 5) 住 宿 : 培 训 所 在 地 ( 县 ) 的 培 训 人 员 一 律 不 安 排 住 宿 ; 6) 表 格 各 项 填 写 可 参 考 第 二 章 第 2.2 节 的 说 明 附 件 : 费 用 预 算 明 细 及 经 费 来 源 ( 示 例 ) 明 细 费 用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元 ) 备 注 课 酬 费 100.00 误 餐 补 贴 费 场 地 租 金 100.00 教 学 资 料 印 刷 费 100.00 合 计 11
3.2. 培 训 活 动 的 准 备 执 行 方 案 经 省 项 目 办 批 准 后, 培 训 组 织 者 即 可 开 始 准 备 培 训, 如 安 排 培 训 场 地 师 资 及 培 训 资 料, 向 培 训 学 员 发 培 训 通 知 等 培 训 通 知 必 须 由 组 织 者 正 式 发 文 并 盖 公 章, 其 内 容 应 阐 明 : 培 训 目 的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地 点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师 资 培 训 对 象 是 否 包 食 宿 补 贴 方 式 培 训 承 办 单 位 培 训 日 程 经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培 训 师 资 要 求 : 对 于 技 术 培 训, 师 资 应 为 熟 悉 本 项 目 目 的 内 容 技 术 等 的 专 家 / 技 术 人 员 / 农 资 店 主 / 供 应 商 / 村 技 术 助 理 / 示 范 户 等 ; 对 于 管 理 方 面 的 培 训, 师 资 应 为 各 级 项 目 办 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授 课 老 师 必 须 认 真 准 备 教 学 资 料 : 授 课 一 般 以 PPT 课 件 方 式, 提 前 3 天 将 课 件 发 培 训 组 织 单 位 审 阅 ; 现 场 培 训 由 组 织 单 位 制 作 印 发 单 张 资 料 横 幅 示 范 牌 等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统 一 安 排 就 餐 的, 原 则 上 安 排 单 位 饭 堂 的 工 作 餐 / 自 助 餐 3.3. 培 训 活 动 的 执 行 项 目 的 培 训 活 动 是 项 目 顺 利 开 展 并 完 成 项 目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证, 是 本 项 目 的 重 要 组 成 内 容 为 保 证 培 训 活 动 的 效 果, 培 训 活 动 的 执 行 流 程 如 下, 并 作 以 下 规 定 : 12
在 培 训 开 始 前, 请 使 用 签 到 表 ( 模 板 见 下 ) 让 每 位 到 场 人 员 签 名 确 认 任 何 签 到 或 问 卷 反 馈 都 必 须 由 学 员 本 人 签 写, 比 如 一 个 农 户 参 与 项 目 时 登 记 的 是 丈 夫 的 名 字, 而 参 与 该 场 培 训 是 妻 子, 则 必 须 由 妻 子 填 写 签 名 本 人 无 法 填 写 的, 由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代 填, 然 后 由 本 人 盖 手 印 任 何 人 不 得 代 填 代 签, 一 经 发 现, 则 视 为 虚 假 虚 报, 按 规 定 处 理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应 收 集 所 有 教 学 资 料 和 现 场 照 片 等, 作 为 培 训 档 案 保 存 ( 详 见 第 六 章 ) 培 训 学 员 必 须 全 程 参 与 培 训, 不 得 中 途 离 场 在 培 训 结 束 时, 将 向 每 位 学 员 发 放 一 份 反 馈 意 见 表 ( 模 板 见 下 ), 让 其 填 写 并 收 回 统 计 项 目 受 益 者 一 年 两 次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参 加 培 训 的, 将 取 消 参 与 项 目 资 格 村 技 术 助 理 要 做 好 农 民 培 训 的 发 动 工 作, 这 与 其 考 核 挂 钩 对 于 每 场 培 训 活 动, 省 项 目 办 将 派 人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监 督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主 要 负 责 协 助 解 决 培 训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培 训 效 果 抽 测 等, 保 证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的 顺 利 实 施 13
误 餐 补 贴 应 当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发 放 发 放 误 餐 补 贴 的, 不 再 统 一 安 排 就 餐 3.4. 培 训 总 结 每 场 培 训 活 动 结 束 后, 培 训 组 织 者 应 编 写 一 份 培 训 总 结, 包 括 培 训 概 况 ( 含 培 训 班 计 划 学 员 人 数 及 学 员 实 际 到 场 人 数 女 性 人 数 及 残 疾 人 人 数 ) 培 训 内 容 师 资 情 况 培 训 效 果 ( 学 员 反 馈 情 况 及 抽 测 情 况 ) 存 在 问 题 ( 包 括 学 员 反 馈 的 意 见 ) 和 建 议 等 3.5. 培 训 的 监 测 与 评 估 培 训 评 估 是 衡 量 培 训 效 果 的 重 要 途 径 和 手 段, 有 助 于 不 断 改 进 项 目 的 培 训 工 作, 加 强 项 目 培 训 效 果, 并 对 未 来 培 训 起 到 借 鉴 作 用 除 了 现 场 督 导 以 外, 还 将 有 以 下 调 查 方 式 来 了 解 培 训 参 与 情 况 培 训 效 果 以 及 其 它 反 馈 意 见, 以 补 充 和 完 善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的 评 估 : 问 卷 调 查 : 培 训 结 束 后, 向 学 员 发 放 反 馈 表, 了 解 学 员 对 授 课 的 反 馈 情 况 以 进 一 步 改 进 授 课 质 量 现 场 抽 测 : 每 次 培 训 结 束 后, 监 督 人 员 针 对 授 课 内 容 对 不 少 于 10% 的 学 员 进 行 现 场 抽 测, 了 解 学 员 对 内 容 的 接 收 程 度 及 对 项 目 的 了 解 程 度 14
XXX 培 训 班 师 资 及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单 位 职 务 / 职 称 电 话 签 名 授 课 老 师 培 训 工 作 人 员 随 行 司 机 15
XXX 培 训 班 农 户 签 到 表 ( 适 用 于 对 农 户 的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培 训 编 号 : 序 号 村 组 / 合 作 社 IC 卡 农 户 姓 名 男 女 手 机 / 电 话 残 疾 人 士 少 数 民 族 参 加 培 训 农 户 身 份 证 号 码 误 餐 补 贴 ( 元 ) 签 名 16
注 : 1. 为 简 化 农 户 签 到 手 续, 培 训 组 织 单 位 须 提 前 打 印 好 该 表 格 的 前 三 列 签 名 由 参 加 培 训 农 户 填 写, 其 它 内 容 由 培 训 农 户 填 写 或 工 作 人 员 代 填 2. 培 训 学 员 须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来 参 加 培 训 3. 未 经 通 知 前 来 参 加 培 训 的, 不 发 放 误 餐 补 贴 17
XXX 培 训 班 学 员 签 到 表 ( 适 用 于 对 非 农 户 的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培 训 编 号 : 序 号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误 餐 补 贴 身 份 证 号 码 金 额 ( 元 ) 签 名 18
XXXX 培 训 班 - 学 员 反 馈 意 见 表 培 训 编 号 :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授 课 老 师 : 培 训 目 标 : ( 请 据 实 填 写 该 表, 以 帮 助 我 们 进 一 步 改 进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 序 号 效 果 a. 教 学 方 式 评 价 b. 此 次 培 训 内 容 很 实 用, 对 我 很 有 帮 助 c. 对 该 次 培 训 的 总 体 满 意 度 很 好 好 一 般 不 好 很 赞 同 赞 同 一 般 不 同 意 很 满 意 还 不 错 一 般 不 满 意 1 2 3 4 5 6 7 *** 请 在 您 选 择 的 评 价 的 方 格 中 其 它 意 见 : 19
XXXX 培 训 班 - 培 训 效 果 评 估 表 培 训 时 间 & 地 点 : 授 课 老 师 : 培 训 目 标 : 问 题 a. b. c. 回 答 学 习 效 果 学 员 满 意 不 满 意 满 意 不 满 意 满 意 不 满 意 问 a. b. c. 回 答 题 学 习 效 果 满 意 不 满 意 很 满 意 不 满 意 很 满 意 不 满 意 学 员 问 a. b. c. 回 答 题 满 意 不 满 意 满 意 不 满 意 很 满 意 不 满 意 学 习 效 果 学 员 备 注 : 此 表 由 监 督 人 员 现 场 抽 测 填 写 20
第 四 章 培 训 活 动 的 费 用 标 准 及 财 务 报 账 4.1. 费 用 标 准 参 考 国 家 省 及 农 业 厅 的 有 关 政 策 及 规 定,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项 目 所 有 培 训 活 动 采 用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类 实 报 实 销 方 法 进 行 费 用 管 理 具 体 细 节 如 下 :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培 训 费 用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在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内 据 实 报 销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 如 下 : 外 地 ( 县 ) 人 员 本 地 ( 县 ) 人 员 综 合 定 额 上 限 450 元 / 人 / 天 160 元 / 人 / 天 注 : 1) 费 用 包 括 : 住 宿 费 ( 仅 外 地 ( 县 ) 人 员 ) 餐 费 ( 误 餐 费 ) 场 地 租 金 设 备 租 金 办 公 用 品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授 课 老 师 相 关 费 用 课 酬 费 ( 含 税 ) 交 通 费 燃 油 费 路 桥 费 等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的 交 通 支 出 等 费 用 ; 2) 培 训 所 在 地 ( 县 ) 的 培 训 人 员 一 律 不 安 排 住 宿 ; 3) 培 训 人 员 报 到 或 返 程 在 途 期 间 发 生 的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等, 按 照 所 在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回 本 单 位 报 销 ; 4) 可 发 放 误 餐 补 贴 或 提 供 工 作 餐 ( 但 必 须 提 供 合 规 发 票 ), 误 餐 补 贴 按 实 际 到 场 人 数 发 放, 每 人 每 天 不 超 过 40 元 发 放 误 餐 补 贴 的, 不 再 统 一 安 排 就 餐 5) 培 训 老 师 及 工 作 人 员 交 通 费 可 在 培 训 费 用 定 额 范 围 内 实 报 实 销, 燃 油 费 按 实 际 来 回 路 程 每 公 里 不 超 过 2 元 提 供 燃 油 票 ( 按 粤 农 世 行 办 [2014]14 号 ) 关 于 授 课 老 师 课 酬 费, 规 定 如 下 : 1) 授 课 老 师 课 酬 费 ( 税 前 ): 省 级 专 家 不 超 过 1000 元 / 节 ( 半 天 ); 市 / 县 专 家 不 超 过 500 元 / 节 ( 半 天 ); 镇 技 术 指 导 员 不 超 过 300 元 / 节 ( 半 天 ); 村 技 术 助 理 / 示 范 户 不 超 过 200 元 / 节 ( 半 天 ); 村 技 术 助 理 和 示 范 户 主 要 负 责 21
现 场 授 课, 且 必 须 是 按 项 目 技 术 规 程 生 产 的 种 植 户 ; 2) 省 市 县 项 目 办 人 员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务 员 及 其 直 属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农 资 店 主 授 课 不 安 排 课 酬 费 ; 3) 以 上 课 酬 费 标 准 均 为 税 前 金 额, 相 关 税 费 由 签 收 人 自 行 申 报 4.2. 财 务 报 账 ( 实 报 实 销 ) 项 目 培 训 经 费 采 用 报 账 制 培 训 经 费 由 组 织 / 承 办 单 位 先 行 垫 付, 不 得 向 培 训 人 员 收 取 组 织 单 位 应 事 前 向 省 项 目 办 申 请 办 理 培 训 执 行 方 案 审 批 手 续 ( 详 见 第 三 章 第 3.1 节 ), 并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及 所 需 文 件 及 凭 证 向 省 项 目 办 办 理 报 账 手 续 ( 每 月 一 次 ) 未 经 批 准 而 自 行 垫 付 培 训 费 用 的, 或 不 遵 守 培 训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省 项 目 办 将 不 予 核 报 禁 止 以 举 办 培 训 班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开 支 禁 止 以 举 办 培 训 班 名 义 套 取 资 金 报 账 所 需 文 件 及 凭 证 清 单 ( 复 印 件 ): 1) 经 批 准 的 培 训 执 行 方 案 ; 2) 培 训 通 知 ; 3) 培 训 总 结 ; 4) 结 算 清 单 ( 加 盖 承 办 单 位 公 章 ); 5) 课 酬 签 收 表 ; 6) 合 规 发 票 ; 7) 培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 8) 培 训 照 片 ; 9) 培 训 课 件 ; 10)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书 ( 若 委 托 农 业 部 门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 11) 若 通 过 项 目 采 购 程 序 委 托 社 会 专 业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的, 还 要 提 供 培 训 相 关 的 合 同 培 训 机 构 开 具 的 合 规 发 票 及 费 用 明 细 表 ( 盖 章 ) 22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广 东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技 术 培 训 课 酬 费 签 收 表 培 训 编 号 : 年 月 日 序 号 身 份 证 号 姓 名 性 别 单 位 及 职 务 通 讯 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 手 机 号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税 前 金 额 ( 元 ) 签 收 人 提 示 1 2 3 此 课 酬 费 应 缴 纳 的 相 关 税 费 由 签 收 人 自 行 申 报 总 计 : 经 办 人 : 证 明 人 : 项 目 办 主 任 : 注 : 此 签 收 表 需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交 签 收 人 自 行 报 税, 一 份 由 培 训 组 织 单 位 存 档 ) 23
结 算 清 单 ( 示 例 ) 培 训 名 称 : 培 训 班 培 训 时 间 :201_ 年 月 日 付 款 方 式 明 细 转 账 1000.00 住 宿 费 100.00 餐 费 / 误 餐 费 100.00 场 地 租 金 100.00 设 备 租 金 100.00 横 幅 100.00 课 酬 费 500.00 * 各 项 费 用 明 细 的 合 规 票 据 附 后 合 计 1000.00 培 训 单 位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银 行 : 户 名 : 帐 号 : 经 办 人 : 项 目 办 主 任 : 培 训 组 织 单 位 ( 盖 章 ): 24
第 五 章 培 训 的 公 示 及 投 诉 5.1. 项 目 培 训 的 公 示 培 训 费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在 项 目 网 站 及 培 训 组 织 者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向 社 会 公 开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培 训 名 称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地 点 主 要 内 容 参 与 人 员 培 训 师 资 支 出 情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各 公 示 网 站 网 址 如 下 : 项 目 网 站 : http://www.gdmy.org/ 河 源 市 : http://www.hynyj.com/ 惠 州 市 : http://www.hznyj.gov.cn/ 江 门 市 : http://www.jmagri.gov.cn/ 惠 城 区 : http://hcqnyj.hcq.gov.cn/ 惠 阳 区 : http://nyj.huiyang.gov.cn/ 博 罗 县 : http://nlj.boluo.gov.cn/ 开 平 市 : http://nongye.kaiping.gov.cn/ 恩 平 市 : http://nongye.enping.gov.cn/ 台 山 市 : http://nongye.tsinfo.com.cn/ 5.2. 项 目 培 训 的 投 诉 关 于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的 投 诉, 按 照 项 目 投 诉 机 制 执 行 25
第 六 章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与 保 存 各 级 项 目 办 应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和 项 目 关 帐 后 的 2 年 之 内, 完 好 保 存 项 目 培 训 的 全 部 相 关 文 件, 以 供 世 行 后 审 和 审 计 这 些 文 件 包 括 : 1.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及 批 准 文 件 ( 包 括 世 行 不 反 对 意 见 ); 2. 报 账 的 所 有 文 件 及 凭 证 ( 详 见 第 四 章 第 4.2 节 ); 3. 培 训 公 示 的 信 息 内 容 ; 4. 意 见 反 馈 表 原 件 现 场 抽 测 表 原 件 等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 一 个 执 行 方 案 一 班, 一 班 一 档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