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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流 程 說 明 說 明 手 冊 2016/04/08

目 錄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行 事 曆 -------1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行 事 曆 -------2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 交 黃 白 單 )--------------------------------------------------3 研 究 生 擬 定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教 授 諮 詢 單 ( 黃 單 )------------------4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 白 單 )--------------------------5 資 格 考 核 (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6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辦 法 ---------7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要 件 ------------------------------------------------------8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封 面 範 本 ------------------------------------------9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10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要 件 -----------------------------------------------------11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12 畢 業 論 文 撰 寫 要 點 -----------------------------------------------------15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16 口 試 本 封 面 範 本 --------------------------------------------------------17 辦 理 畢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18 Q&A----------------------------------------------------------------------------20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行 事 曆 ( 注 意 : 期 限 最 後 時 間, 如 遇 學 校 假 日, 則 往 前 至 學 校 最 後 一 天 工 作 日 為 最 後 期 限 ) 年 月 週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1 2 3 4 5 6 7 1.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 交 黃 白 單 ) 與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需 相 隔 6 個 月 8 9 10 11 12 13 14 1 日 本 (104) 學 期 下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應 15 16 17 18 19 20 21 屆 同 學 開 始 繳 交 22 23 24 25 26 27 28 黃 白 單 29 30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0 行 2. 資 格 考 核 (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與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需 相 隔 1 個 月 30 日 本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非 應 屆 學 生 最 後 繳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期 限 30 日 本 (105) 學 30 日 本 (105) 學 年 年 度 下 學 期 要 畢 業 度 下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的 非 應 屆 學 生 繳 交 同 學 第 一 次 繳 交 論 黃 白 單 最 後 文 研 究 計 畫 期 限 期 限 事 3.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 其 他 十 二 月 106 年 一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5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5 日 本 (105)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應 屆 學 生 繳 交 黃 白 單 最 後 期 限 1 15 日 本 (10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非 應 屆 要 畢 業 的 同 學 最 後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限 31 日 本 (104)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完 畢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行 事 曆 ( 注 意 : 期 限 最 後 時 間, 如 遇 學 校 假 日, 則 往 前 至 學 校 最 後 一 天 工 作 日 為 最 後 期 限 ) 行 事 年 月 週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 交 黃 白 單 ) 與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需 相 隔 6 個 月 資 格 考 核 (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與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需 相 隔 1 個 月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 其 他 106 年 二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日 本 (105)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同 學 最 後 繳 交 期 限 30 日 下 (106)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同 學 第 一 次 繳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期 限 31 日 本 (105)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非 應 屆 同 學 最 後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限 六 月 七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5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5 日 下 (106)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非 應 屆 同 學 繳 交 黃 白 單 最 後 期 限 15 日 本 (105) 學 期 要 畢 業 的 應 屆 同 學 最 後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限 31 日 本 (105)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完 畢 2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 繳 交 黃 白 單 ) 1 建 議 先 口 頭 向 指 導 教 授 詢 問 指 導 意 願 及 論 文 方 向, 取 得 初 步 同 意 2 與 本 學 系 各 組 召 集 人 洽 談 所 欲 聘 請 之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欲 撰 寫 之 論 文 題 目 是 否 恰 當, 填 妥 諮 詢 單 ( 黃 單 ) 後 與 白 單 同 時 繳 交 至 系 辦 3 計 劃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前 六 個 月, 應 提 出 諮 詢 單 ( 黃 單 ) 與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 白 單 ) 4 修 畢 二 年 ( 專 業 組 三 年 ) 以 上 課 程 始 可 繳 交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3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擬 定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教 授 諮 詢 單 ( 黃 單 - 乃 諮 詢 召 集 人 )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年 級 研 究 生 姓 名 班 級 碩 士 班 年 級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年 級 學 號 申 請 諮 詢 日 期 年 月 日 預 定 之 論 文 題 目 欲 敦 請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現 職 學 生 自 填, 尚 不 需 請 老 師 簽 名 諮 詢 委 員 認 可 簽 章 ( 所 屬 組 別 召 集 人 ) 預 定 畢 業 學 期 ( 時 間 ) ( 畢 業 學 年 度 以 系 辦 公 佈 欄 所 公 告 論 文 指 導 名 冊 之 學 年 度 為 準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民 國 年 月 4

東 吳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商 請 指 導 教 授 暨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學 制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級 學 系 ( 組 )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 學 位 論 文 之 引 用 及 撰 寫, 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不 得 有 抄 襲 之 情 事 ) 現 職 ( 單 位 職 級 ) 指 導 教 授 證 書 字 號 資 料 及 聯 絡 地 址 同 意 簽 章 電 話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召 集 人 簽 章 同 意 上 述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由 兩 位 教 授 進 行 指 導 學 系 ( 學 程 ) 主 任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報 告 單 由 研 究 生 於 各 學 系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就 一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暨 學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逕 送 所 屬 學 系 備 查 二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免 填 現 職 證 書 字 號 及 聯 絡 地 址 等 資 料 三 研 究 生 應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六 個 月 前 完 成 商 請 指 導 教 授 四 論 文 指 導 費 將 於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完 成 後 核 發 5

資 格 考 核 ( 繳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6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辦 法 94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94.10.19) 修 正 通 過 96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97.03.12) 修 正 通 過 97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97.09.24) 修 正 通 過 97 年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98.03.25) 修 正 通 過 99 年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99.11.17) 修 正 通 過 99 年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99.12.29)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100.12.28)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103.3.25)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院 系 務 聯 系 席 會 議 (104.12.30)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本 學 系 碩 士 班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一 學 期 以 上 課 程,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涉 外 商 務 談 判 法 律 組 科 技 法 律 組 財 經 法 律 組 公 法 與 公 共 政 策 組 及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二 學 年 以 上 課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三 學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得 向 本 系 提 交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第 三 條 前 項 之 研 究 生, 已 完 成 論 文 題 目 報 告 單 辦 理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者, 得 於 上 學 期 九 月 底 前 下 學 期 三 月 一 日 前, 向 本 學 系 提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並 申 請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研 究 生 辦 理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登 記 後, 應 間 隔 一 學 期 方 得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 但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於 次 一 學 期 始 得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研 究 生 如 上 學 期 於 十 月 一 日 至 十 一 月 底 間 下 學 期 於 三 月 二 日 至 四 月 底 間 提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者, 應 於 次 一 學 期 方 得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以 於 期 末 舉 行 為 原 則 本 學 系 除 依 東 吳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外, 可 依 實 際 需 求,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碩 士 班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考 核 委 員 論 文 發 表 會 委 員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十 二 學 分 以 上, 且 繳 交 在 學 期 間 參 與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暨 法 律 學 系 舉 辦 之 學 術 活 動 次 數 達 4 次 以 上 之 紀 錄 表 ;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涉 外 商 務 談 判 法 律 組 科 技 法 律 組 財 經 法 律 組 公 法 與 公 共 政 策 組 及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二 年 以 上 課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三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者, 得 向 本 系 提 出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二 資 格 考 核 以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之 方 式 為 之 三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不 得 少 於 三 千 字, 以 印 刷 字 體 橫 式 列 印, 一 式 二 份, 封 面 應 書 明 中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並 有 指 導 教 授 親 筆 簽 名 內 容 應 包 括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論 文 章 節 架 構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結 果 研 究 進 度 計 畫 參 考 文 獻 及 書 目 四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由 本 系 聘 請 校 內 外 教 授 或 專 家 一 人 進 行 評 審,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五 條 資 格 考 核 未 獲 通 過 者, 得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之 次 學 期 起 再 次 申 請,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不 得 申 請 畢 業 論 文 發 表 會,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未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不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六 條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得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徵 得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申 請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時 限, 上 學 期 應 於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以 前 提 出 ; 下 學 期 應 於 五 月 底 以 前 提 出, 但 應 屆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得 於 六 月 十 五 日 以 前 提 出 逾 期 提 出 者, 應 延 至 下 一 學 期 方 得 提 出 申 請 研 究 生 申 請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時 應 同 時 繳 交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全 學 年 成 績 單 各 一 份 及 論 文 初 稿 一 式 四 份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以 其 他 語 言 撰 寫 者, 應 於 資 格 考 核 前 送 請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備 查 前 項 學 位 論 文 皆 須 含 中 英 文 摘 要 關 鍵 字 引 註 參 考 文 獻 本 辦 法 經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但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適 用 於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以 後 畢 業 之 同 學 7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要 件 一 申 請 資 格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涉 外 商 務 談 判 法 律 組 科 技 法 律 組 財 經 法 律 組 及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二 年 以 上 課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三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者, 得 向 本 系 提 出 資 格 考 核 申 請 二 不 得 少 於 三 千 字 ; 三 一 式 二 份 ; 四 封 面 應 書 明 中 英 文 論 文 題 目 並 有 指 導 教 授 親 筆 簽 名 五 內 容 應 包 括 : 1. 研 究 動 機 ; 2. 研 究 目 的 ; 3. 論 文 章 節 架 構 ; 4. 文 獻 探 討 ; 5. 研 究 方 法 ; 6. 預 期 結 果 ; 7. 研 究 進 度 計 畫 ; 8. 參 考 文 獻 及 書 目 8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暨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封 面 範 本 ) 口 試 本 ( 或 稱 教 授 / 副 教 授 ) ( 中 文 題 目 ) ( 英 文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 ( 指 導 教 授 親 簽 ) 學 生 : 學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9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 10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要 件 一 應 修 滿 畢 業 學 分 特 殊 狀 況 : 口 試 通 過, 但 有 學 分 未 獲 及 格 時, 口 試 成 績 仍 有 效 保 留, 但 必 須 重 修 學 分 後, 方 可 畢 業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界 定, 修 業 至 少 須 達 應 屆 學 年 度 第 三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 專 業 組 應 屆 學 年 度 則 為 第 四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 三 申 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則 應 符 合 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規 定 程 序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四 申 請 文 件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口 試 本 四 本 ( 請 註 記 口 試 本 式 樣 ) 若 指 導 教 授 為 兩 名, 口 試 本 請 交 六 本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但 請 不 要 與 正 式 論 文 顏 色 相 同 ( 如 附 ) 五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期 限 : 上 學 期 : 一 月 底 下 學 期 : 七 月 底 申 請 日 與 口 試 至 少 需 隔 一 個 月 以 上 六 口 試 當 天, 口 試 同 學 請 於 口 試 前 1 小 時 到 達 口 試 場 所 準 備 相 關 事 宜, 且 務 必 自 行 帶 一 位 紀 錄 共 同 出 席 口 試 當 天 系 辦 提 供 單 槍 投 影 機, 為 免 連 接 或 操 作 不 適 等 問 題, 筆 記 型 電 腦 還 請 同 學 盡 量 自 備 七 當 天 口 試 委 員 如 有 停 車 費 用, 請 同 學 自 行 支 付 ( 由 系 辦 先 行 墊 支, 待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時 向 同 學 收 取 ); 同 學 如 欲 備 茶 點, 也 請 自 行 籌 備 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及 口 試 成 績 係 屬 考 試 內 容, 本 系 行 政 人 員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請 勿 探 知 11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89 年 9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10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高 ( 二 ) 字 第 89131183 號 函 備 查 91 年 5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7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91112818 號 函 備 查 92 年 11 月 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5 月 12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6 月 25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80028 號 函 備 查 94 年 5 月 11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8 月 4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40105759 號 函 備 查 95 年 5 月 1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8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111263 號 函 備 查 98 年 11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09132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11 月 2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第 十 一 十 七 條 條 文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029454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5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第 十 三 十 四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據 大 學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章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應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六 個 月 前, 依 各 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規 定 時 間, 向 該 學 系 提 出 商 請 指 導 教 授, 選 定 畢 業 論 文 題 目 之 擬 議, 經 學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由 學 系 簽 送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報 請 校 長 函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第 三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六 年 為 限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符 合 左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修 業 滿 二 年 二 修 畢 各 該 碩 士 班 規 定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未 符 合 本 項 規 定, 但 預 定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時, 能 完 成 必 選 修 學 分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三 論 文 初 稿 及 其 提 要 已 撰 就,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通 過 第 四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該 生 辦 妥 註 冊 程 序 後 舉 辦,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舉 辦 完 畢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時 以 公 開 進 行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符 合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日 至 少 一 個 月 前,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檢 齊 其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表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通 過 之 論 文 初 稿 及 其 提 要 ( 份 數 依 各 該 學 系 規 定 ) 向 該 學 系 提 出, 經 學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商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試 委 員, 報 請 學 校 組 成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擇 期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第 六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由 學 系 主 任 指 定 除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各 學 系 於 排 定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與 場 地 後, 應 於 考 試 舉 行 日 之 十 四 天 前, 依 規 定 格 式 提 具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簽 送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報 請 校 長 核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專 任 為 原 則, 至 多 二 人 如 有 二 人, 得 僅 擇 聘 其 中 一 人 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如 二 人 均 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時,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遴 聘 五 人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應 於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 考 試 地 點 應 於 東 吳 大 學 校 區 內 第 六 條 之 一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或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具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或 婚 姻 關 係 之 一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第 七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12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訂 之 第 八 條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至 少 須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否 則 不 得 舉 行 考 試 ; 出 席 委 員 不 足 最 低 人 數 之 考 試, 其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第 九 條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並 得 舉 行 筆 試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若 就 研 究 生 撰 就 之 論 文 初 稿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則 學 系 應 俟 其 修 改 完 成 後 始 得 再 行 提 送 成 績, 不 得 以 附 有 條 件 之 及 格 為 由 先 送 成 績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對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應 就 下 列 各 主 要 項 目 評 定 之 : 一 研 究 之 方 法 二 資 料 之 來 源 三 文 字 與 結 構 四 心 得 創 見 或 發 明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撰 寫 語 言 由 各 學 系 決 定 之 ;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作 為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論 文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論 文 應 以 文 件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光 碟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及 國 家 圖 書 館 保 存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依 其 主 要 研 究 領 域, 屬 於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其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但 仍 應 撰 寫 提 要 前 項 學 系 以 外 碩 士 班, 如 依 其 主 要 研 究 領 域, 經 教 務 會 議 認 定 屬 於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者, 其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之 處 理 同 前 第 十 三 條 學 位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日 七 天 前 報 請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撤 銷 其 申 請 ; 逾 期 未 撤 銷 且 未 到 場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學 生 若 不 服 所 屬 學 系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得 依 本 校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四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起 申 請 重 考, 但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學 生 對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時, 得 參 考 本 校 進 修 班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之 規 定 辦 理 複 查 ; 若 對 結 果 不 服, 得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後, 應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開 始 前, 檢 具 規 定 之 論 文 冊 數 附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頁 論 文 全 文 電 子 檔 案 及 論 文 全 文 ( 含 摘 要 ) 授 權 書, 至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領 填 離 校 手 續 單,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簽 領 學 位 證 書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選 課, 並 以 其 辦 完 離 校 手 續 之 月 份 為 畢 業 日 期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繳 交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必 須 自 行 登 錄 於 東 吳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系 統 第 十 六 條 碩 士 學 位 授 予 儀 式, 於 畢 業 典 禮 時 合 併 舉 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其 學 位 證 書 於 二 月 中 旬 發 給 ; 於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者, 其 學 位 證 書 於 畢 業 典 禮 後 發 給 13

唯 若 已 修 畢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於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之 學 期 未 修 習 論 文 以 外 之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於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時, 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月 份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前 項 調 查 由 相 關 學 系 簽 報 校 長 組 織 調 查 委 員 會 翔 實 為 之, 其 成 員 中 至 少 一 人 為 校 外 委 員 ; 其 調 查 結 果 應 向 校 長 報 告 第 十 八 條 本 規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教 育 法 令 及 本 校 章 則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規 章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4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論 文 撰 寫 要 點 8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87.03.04) 通 過 8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89.11.29) 修 正 通 過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92.11.26) 修 正 通 過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96.12.19) 修 正 通 過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99.12.29) 修 正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104.3.25) 修 正 通 過 一 緣 本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科 技 法 律 組 涉 外 商 務 談 判 法 律 組 財 經 法 律 組 公 法 與 公 共 政 策 組 及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性 質 特 殊, 不 宜 完 全 採 用 一 般 碩 士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在 遵 循 現 行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前 提 下, 為 維 持 碩 士 論 文 型 態, 簡 化 格 式,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碩 士 論 文 緒 論 部 分 之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方 法 可 省 略 三 須 有 附 註 及 主 要 參 考 書 目 四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論 文 整 體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萬 字 ( 不 含 注 釋 與 參 考 文 獻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科 技 法 律 組 跨 國 商 務 法 律 組 財 經 法 律 組 及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論 文 整 體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五 萬 字 ( 不 含 注 釋 與 參 考 文 獻 ) 五 本 要 點 經 院 系 務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5

東 吳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姓 名 學 制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系 級 ( 組 ) 年 級 學 系 ( 學 程 ) 論 文 題 目 畢 業 學 分 已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預 定 本 學 期 可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取 得 該 學 分 後 方 可 畢 業 學 生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擬 參 加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申 請 及 口 試 用 論 文 初 稿 人 份, 敬 請 惠 准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召 集 人 簽 章 學 系 ( 學 程 ) 主 任 簽 章 申 請 要 件 : 一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滿 二 年 ( 至 少 需 達 第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 博 士 班 修 業 滿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入 博 士 班 起, 至 少 修 業 滿 二 年 二 已 商 請 指 導 教 授 滿 六 個 月 三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達 規 定 四 申 請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已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則 應 符 合 學 系 ( 學 程 ) 規 定 五 研 究 生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之 期 限 為 : ( 一 ) 第 一 學 期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二 ) 第 二 學 期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各 學 系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如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 學 位 考 試 以 於 期 末 舉 行 為 原 則 ) 六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辦 妥 註 冊 程 序 後 舉 辦,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舉 辦 完 畢 16

論 文 口 試 本 封 面 格 式 如 下 : ( 此 為 範 本, 請 依 此 格 式 打 成 A4 大 小 ) ( 口 試 本 封 面 顏 色 請 勿 與 正 式 論 文 本 顏 色 相 同 )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科 技 法 律 組 標 楷 體,20 點 字 0.5 列 行 距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本 微 生 物 基 因 選 殖 之 專 利 保 護 中 文 在 上, 標 楷 體 16 點 字 Patent Protection against Microbial Gene Cloning 英 文 在 下,Times New Roman 14 點 字 指 導 教 授 : ( 請 稱 教 授 或 博 士 ) 研 究 生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月 17

辦 理 畢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口 試 通 過 後 1 論 文 : 請 依 指 導 教 授 及 口 試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2 製 作 論 文 : (1) 參 考 口 試 通 過 後 發 放 之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應 注 意 事 項 (2) 論 文 內 容 順 序 : A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 於 口 試 通 過 後 帶 班 助 教 印 製 發 給 ) B 博 碩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需 附 在 完 稿 論 文 內 頁 ( 於 圖 書 館 博 碩 士 論 文 下 載 區 下 載 ) C 國 科 會 授 權 書 ( 非 必 要 項 目 ) D 謝 詞 ( 自 由 意 願, 非 必 要 項 目 ) E 論 文 中 英 文 摘 要 ( 各 500 字 以 上 ) F 論 文 目 錄 G 論 文 內 文 H 參 考 書 目 3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傳 (1) 上 傳 流 程 參 考 圖 書 館 網 頁 :http://etd.library.scu.edu.tw/etd-db/ (2) 可 至 R1103 研 討 室 或 至 電 腦 教 室, 將 word 檔 轉 成 PDF 檔 ( 學 校 僅 收 PDF 檔 ) 包 含 浮 水 印 下 載 附 於 目 錄 及 檔 案 名 稱 設 為 學 號, 例 :99741401.pdf (3) 至 圖 書 館 網 頁 http://www.scu.edu.tw/library, 登 入 東 吳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系 統 完 成 逐 項 填 寫 及 上 傳 已 轉 成 pdf 論 文 檔 (4) 填 具 畢 業 生 問 卷 調 查,http://web.sys.scu.edu.tw/ ( 教 務 行 政 系 統 / 其 他 / 畢 業 生 問 卷 ) (5) 審 查 核 可 通 知 ( 如 在 圖 書 館 成 功 上 傳 完 成 建 檔, 將 會 收 到 E-MAIL 通 知, 請 同 學 自 行 至 學 校 或 所 留 信 箱 收 取 通 知 並 印 出 ) 4 完 成 檔 案 上 傳 後, 將 論 文 送 印 * 共 計 需 準 備 正 式 完 稿 論 文 8 本 5 到 校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程 序 重 要!( 上 下 學 期 辦 理 截 止 日 期 不 同, 依 學 校 公 告 日 期 ) (1) 完 成 上 述 1-4 事 項 (2) 至 註 冊 組 或 系 辦 公 室 拿 取 離 校 手 續 單 (3) 法 律 系 辦 公 室 離 校 手 續 流 程 如 下 18

A. 繳 交 完 稿 論 文 6 本 B. 歸 還 R1103 置 物 櫃 鑰 匙 ( 應 屆 碩 三 或 是 專 業 組 碩 四 ) C. 查 察 是 否 有 無 借 閱 地 閱 圖 書 或 R1106 碩 博 士 論 文 未 歸 還 D. 繳 交 口 試 時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之 停 車 費 E. 填 具 本 系 畢 業 生 追 蹤 調 查 問 卷 紙 本 F. 繳 交 論 文 修 改 確 認 書 (4) 至 圖 書 館 辦 理 論 文 1 本 繳 交 及 簽 授 權 書 (5) 至 城 區 管 理 組 繳 回 R1103 門 禁 卡 並 查 詢 欠 費 (6) 至 註 冊 組 繳 交 論 文 1 本 及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 領 取 前 確 認 已 網 路 填 寫 畢 業 流 向 問 卷 ) (7) 相 關 處 室 寒 暑 假 辦 理 時 間 請 洽 各 帶 班 助 教 ( 以 上 手 續 均 可 在 城 區 部 完 成 ) 6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 總 機 2311-1531 (1) 專 業 組 公 政 組 大 陸 班 助 教, 分 機 轉 3508; 上 班 時 間 :13:30~21:00 (2) 涉 外 組 (103 學 年 更 名 前 為 跨 國 組 ) 財 法 組 科 法 組 助 教, 分 機 轉 2524; 上 班 時 間 :15:00~22: 00 (3) 在 職 專 班 秘 書, 分 機 轉 3506; 上 班 時 間 :08:30~17:00 ( 寒 暑 假 上 班 時 間 請 洽 助 教 確 認 ) 19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 交 黃 白 單 ) Q & A Q: 老 師 招 收 指 導 學 生 是 否 有 人 數 限 制? A: 依 教 育 部 及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年 僅 得 收 八 名 學 生 兼 任 教 師 僅 得 收 三 名 學 生, 各 學 制 共 用 請 隨 時 至 公 佈 欄 ( 系 辦 R1102 外 碩 士 班 公 佈 欄 ) 查 閱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生 名 單 Q: 指 導 教 授 是 否 有 資 格 限 制? A: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學 系 有 開 課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 助 理 教 授 級 以 上 ) 為 原 則 Q: 繳 交 黃 白 單 後, 是 否 可 再 更 換 題 目 或 指 導 老 師? A: 需 填 寫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更 換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表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 以 上 可 至 系 網 下 載 ), 惟 需 注 意 時 效 重 新 起 算 之 問 題 ( 六 個 月 ) Q: 黃 白 單 是 否 可 請 行 政 人 員 轉 交 代 簽? A: 抱 歉 喔! 為 避 免 爭 議, 所 有 表 單 皆 需 自 行 和 老 師 聯 絡 簽 名 事 宜 Q: 可 以 預 掛 未 來 老 師 的 名 額 嗎? A: 抱 歉 喔! 當 學 年 名 額 只 能 從 當 學 年 開 始 八 月 一 日 始 得 繳 交, 不 可 預 掛 下 一 學 年 度 的 名 額 Q: 碩 一 碩 二 可 以 先 繳 交 黃 白 單 嗎? A: 黃 白 單 只 能 碩 三 ( 含 ) 以 上 ( 專 業 組 碩 四 以 上 ) 始 可 繳 交 資 格 考 核 (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Q: 書 審 委 員 及 資 格 考 核 分 數 是 否 可 告 知? A: 抱 歉 喔! 本 系 行 政 人 員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僅 能 告 知 通 過 與 否 以 及 書 審 委 員 意 見, 書 審 分 數 同 學 可 自 行 列 印 成 績 單 查 詢 繳 交 口 試 本 Q: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後 是 否 可 以 抽 換 文 件? A: 抱 歉 喔! 任 何 理 由 皆 不 得 抽 換, 請 大 家 仔 細 確 認 後 再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Q: 口 試 本 封 面 顏 色 有 規 定 嗎? A: 沒 有 特 定 顏 色, 只 需 和 正 式 論 文 本 ( 土 黃 色 ) 有 別 即 可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 Q: 口 試 本 封 面 是 否 需 要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A: 口 試 本 封 面 不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只 需 於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上 簽 名 Q: 口 試 程 序 可 以 找 人 來 旁 聽 嗎? A: 口 試 為 公 開 程 序, 可 開 放 同 學 旁 聽 Q: 可 以 透 露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嗎? A: 抱 歉 喔!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係 屬 考 試 內 容, 本 系 行 政 人 員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請 勿 向 其 探 知 20

畢 業 流 程 Q: 如 果 有 事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畢 業 流 程, 可 否 請 人 代 辦? A: 可 請 代 理 人 持 委 託 書 辦 理 Q: 如 本 學 期 未 能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是 否 需 要 辦 理 任 何 手 續? A: 同 學 下 一 學 期 仍 須 註 冊 並 按 時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 指 修 畢 學 分 者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