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頁 次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引 言 市 場 回 應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2 4 5 10 附 錄 附 錄 一 : 附 錄 二 : 最 後 方 案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12 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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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諮 詢 總 結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修 訂 建 議

目 錄 頁 次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引 言 市 場 回 應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2 4 5 10 附 錄 附 錄 一 : 附 錄 二 : 最 後 方 案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12 15 1

摘 要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於 2016 年 4 月 刊 發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修 訂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本 文 件 載 述 是 次 市 場 諮 詢 結 果 2.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修 訂 現 行 模 式, 以 確 保 個 別 持 倉 限 額 在 未 來 長 期 適 用, 有 利 於 保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建 議 模 式 旨 在 解 決 現 行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的 技 術 缺 陷, 包 括 實 際 只 有 單 一 持 倉 限 額 的 制 度, 亦 沒 有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來 確 保 機 制 能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3. 香 港 交 易 所 接 獲 36 份 來 自 廣 泛 類 別 的 市 場 人 士 對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意 見, 包 括 23 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5 家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5 家 專 業 及 業 界 組 織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及 兩 名 個 別 人 士 4.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大 力 支 持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修 訂 建 議 34 名 機 構 回 應 人 士 中 的 32 名 (94%) 以 及 兩 名 個 人 回 應 人 士 (100%) 均 支 持 修 訂 現 行 模 式, 推 出 分 成 三 個 級 別 並 設 檢 討 機 制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以 應 對 現 行 機 制 的 問 題 34 名 機 構 回 應 人 士 中 的 32 名 (94%) 及 該 兩 名 個 人 回 應 人 士 (100%) 均 同 意, 實 施 建 議 模 式 是 提 升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並 加 強 其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舉 措 雖 然 一 些 回 應 人 士 指 經 修 訂 的 限 額 仍 然 偏 低, 但 回 應 人 士 普 遍 同 意 此 乃 提 升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並 加 強 其 競 爭 力 的 舉 措 5. 有 見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的 支 持,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著 手 推 行 建 議 建 議 中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三 級 制 模 式 特 點 如 下 a) 三 級 制 : 參 照 正 股 的 合 約 股 數 市 值 及 流 通 量, 就 每 個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計 算 一 個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根 據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每 個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獲 分 配 的 持 倉 限 額 為 50,000 張 100,000 張 及 150,000 張 未 平 倉 合 約 三 個 級 別 其 中 之 一 ( 任 何 一 個 市 場 方 向, 所 有 到 期 月 份 合 計 ) b) 檢 討 機 制 : 所 有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的 持 倉 限 額 每 年 檢 討 一 次, 有 需 要 時 調 整 確 保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另 如 有 公 司 行 動, 亦 可 能 於 隨 後 調 整 受 影 響 股 票 期 權 的 合 約 股 數, 以 維 持 期 權 合 約 名 義 價 值 2

6. 按 諮 詢 文 件 所 述, 採 納 建 議 三 級 制 模 式 牽 涉 到 修 訂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規 則, 須 經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批 准 此 外, 採 納 建 議 模 式 前,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相 關 修 訂 須 通 過 立 法 會 的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程 序 3

第 一 章 : 引 言 7. 香 港 交 易 所 於 2016 年 4 月 29 日 刊 發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 就 建 議 修 訂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諮 詢 市 場 意 見 8.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建 議 ( 其 中 包 括 ): 參 照 正 股 的 市 值 及 流 通 量, 按 三 級 制 架 構 就 每 個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計 算 持 倉 限 額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建 議 定 為 50,000 張 100,000 張 及 150,000 張 合 約 三 級 ; 每 個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的 持 倉 限 額 級 別 根 據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釐 定 每 個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的 持 倉 限 額 每 年 檢 討 一 次, 確 保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如 有 影 響 正 股 的 公 司 行 動, 調 整 股 票 期 權 類 別 的 合 約 股 數 諮 詢 文 件 詳 情 請 參 閱 :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p201604_c.pdf 9. 諮 詢 期 已 於 2016 年 6 月 3 日 結 束 香 港 交 易 所 接 獲 36 份 來 自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專 業 及 業 界 組 織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上 市 公 司 及 個 別 人 士 對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意 見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二 所 有 回 應 意 見 均 登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responses/cp201604r_c.ht m 10. 第 二 章 概 述 有 關 諮 詢 文 件 的 數 據 及 主 要 回 應 意 見, 當 中 亦 載 有 香 港 交 易 所 對 主 要 回 應 意 見 的 回 應 有 關 內 容 應 與 諮 詢 文 件 一 併 閱 讀 11. 第 三 章 載 有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總 結 和 下 一 步 12. 香 港 交 易 所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諮 詢 過 程 中 所 有 提 出 意 見 及 建 議 的 人 士 4

第 二 章 : 市 場 回 應 13. 下 表 按 類 別 概 述 36 名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問 1. 香 港 交 易 所 修 訂 現 行 模 式, 推 出 分 問 2. 實 施 建 議 中 的 模 式 是 提 類 別 成 三 個 級 別 並 設 檢 討 機 制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升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並 加 強 其 限 額, 以 應 對 現 行 機 制 的 問 題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舉 措 支 持 不 支 持 支 持 不 支 持 機 構 32 (94%) 2 (6%) 32 (94%) 2 (6%)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22 1 22 1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4 1 4 1 專 業 及 業 界 組 織 5 0 5 0 上 市 公 司 1 0 1 0 個 別 人 士 2 (100 %) 0 (0 %) 2 (100 %) 0 (0 %) 14. 在 接 獲 的 36 份 回 應 中,34 名 機 構 回 應 人 士 中 的 32 名 (94%) 及 兩 名 個 人 回 應 人 士 (100%) 均 支 持 修 訂 現 行 模 式, 推 出 分 成 三 個 級 別 並 設 檢 討 機 制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以 應 對 現 行 機 制 的 問 題 15. 在 接 獲 的 36 份 回 應 中,34 名 機 構 回 應 人 士 中 的 32 名 (94%) 及 兩 名 個 人 回 應 人 士 (100%) 均 同 意, 實 施 建 議 中 的 模 式 是 提 升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並 加 強 其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舉 措 16.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回 應 意 見 概 要 : a.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共 有 23 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提 交 意 見,22 名 ( 佔 市 場 份 額 67% 1 ) 支 持 修 訂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1 名 ( 佔 市 場 份 額 1%) 不 支 持 b.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共 有 5 家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意 見,4 家 (80%) 支 持 修 訂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1 家 (20%) 不 支 持 c. 上 市 公 司 :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提 交 意 見, 支 持 修 訂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1 按 2015 年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成 交 額 統 計 數 據 計 算 5

d. 專 業 及 業 界 組 織 : 共 有 5 家 專 業 及 業 界 組 織 提 交 意 見, 當 中 大 致 代 表 投 資 業 界 不 同 權 益 人, 其 成 員 包 括 交 易 公 司 投 資 者 及 其 他 市 場 人 士 所 有 組 織 均 支 持 修 訂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e. 個 別 人 士 : 有 兩 名 個 別 人 士 提 交 意 見, 兩 人 (100%) 均 支 持 修 訂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17. 我 們 很 高 興 看 到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修 訂 建 議 獲 得 大 多 數 市 場 人 士 的 支 持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同 意, 建 議 模 式 可 應 對 現 行 機 制 的 問 題 並 提 升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18. 兩 個 對 問 題 1 及 2 提 出 的 負 面 回 應 意 見 來 自 一 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及 一 家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其 理 據 如 下 : a) 一 名 屬 於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回 應 人 士 指, 基 於 近 期 市 場 流 量 及 成 交 額 雙 雙 下 跌, 毋 須 急 於 修 訂 持 倉 限 額 不 過, 該 回 應 人 士 同 意 推 出 檢 討 機 制 可 提 高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的 效 益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建 議 修 訂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是 為 了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的 長 遠 利 益 現 行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過 去 10 年 並 無 作 出 檢 討 香 港 交 易 所 相 信, 實 施 建 議 可 使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與 國 際 常 規 接 軌, 確 保 個 別 持 倉 限 額 在 未 來 長 期 適 用 諮 詢 過 程 中,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均 支 持 建 議, 並 贊 成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實 施 該 等 修 訂 b) 一 名 屬 於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的 回 應 人 士 指, 雖 然 設 定 較 高 及 分 級 較 為 合 理 的 持 倉 限 額 是 正 面 舉 措, 但 由 於 其 須 要 監 察 多 一 個 限 額, 憂 慮 增 設 第 三 級 機 制 或 增 加 持 倉 限 額 違 規 風 險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香 港 交 易 所 建 議 推 行 三 級 制, 使 持 倉 限 額 更 能 反 映 正 股 特 點 在 三 級 制 下, 各 級 的 股 票 期 權 分 布 較 為 分 散 及 有 意 義 我 們 注 意 到,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CBOE) 等 部 分 海 外 交 易 所 設 有 較 高 持 倉 限 額, 但 實 施 更 多 級 別 (CBOE 應 用 五 級 制 ) 香 港 交 易 所 建 議 根 據 目 前 市 況 設 定 三 級 制, 嘗 試 在 行 政 管 理 之 便 與 顧 及 正 股 多 樣 化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支 持 建 議 模 式 6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19.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均 支 持 建 議 以 下 段 落 載 列 回 應 人 士 對 諮 詢 的 意 見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現 行 模 式 的 不 足 20.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有 些 回 應 人 士 表 示, 鑑 於 現 有 的 限 額 過 低, 現 時 有 部 分 股 票 期 權 業 務 乃 在 透 明 度 較 低 的 場 外 市 場 進 行 這 樣 減 低 了 上 市 期 權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削 弱 了 上 市 股 票 期 權 作 為 市 場 人 士 有 效 對 沖 工 具 的 效 果 21.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修 訂 建 議 容 許 將 股 票 期 權 分 為 不 同 持 倉 限 額 級 別, 包 括 超 過 現 今 最 高 限 額 的 較 大 限 額 的 級 別 若 建 議 獲 得 採 納, 香 港 交 易 所 相 信 市 場 人 士 透 過 上 市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管 理 風 險 及 承 擔 的 效 率 會 更 高, 因 為 屆 時 當 有 更 多 的 場 外 交 易 轉 至 上 市 市 場 最 高 的 持 倉 上 限 22.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建 議 提 高 最 高 的 持 倉 上 限 另 外, 有 些 回 應 人 士 希 望 當 場 內 掛 牌 上 市 及 場 外 的 市 場 全 面 透 明 以 後, 最 終 可 以 移 除 持 倉 限 額 23.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香 港 交 易 所 同 意,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應 不 時 檢 討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建 議 中 150,000 張 合 約 的 最 高 上 限 視 為 保 守 的 開 始, 以 免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突 然 大 變 150,000 張 合 約 的 最 高 上 限 已 是 現 行 機 制 50,000 張 合 約 上 限 的 三 倍 之 多 莊 家 的 持 倉 限 額 24.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問 到, 現 時 容 許 股 票 期 權 莊 家 申 請 額 外 持 倉 限 額 的 做 法 會 否 更 改 25.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如 修 訂 現 行 機 制, 現 時 莊 家 申 請 額 外 持 倉 限 額 的 程 序 將 不 會 改 變 其 他 衍 生 產 品 的 持 倉 限 額 26.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指,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修 訂 應 包 括 股 票 指 數 期 貨 等 其 他 衍 生 產 品 7

27.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據 香 港 交 易 所 過 往 的 研 究,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並 不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而 市 場 人 士 已 提 出 現 行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妨 礙 市 場 全 面 迎 合 其 交 易 及 對 沖 需 要 28. 股 票 指 數 衍 生 產 品 方 面, 有 關 持 倉 限 額 的 做 法 各 有 不 同 然 而, 在 海 外 市 場, 若 設 有 持 倉 限 額, 一 般 都 有 對 沖 豁 免, 以 便 對 沖 需 要 高 於 預 設 限 額 的 合 資 格 用 戶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從 非 正 式 市 場 諮 詢 的 意 見 所 得, 部 分 市 場 人 士 強 烈 希 望 股 票 指 數 衍 生 產 品 設 立 全 面 對 沖 豁 免 機 制 香 港 交 易 所 正 就 此 與 監 管 機 構 及 市 場 人 士 進 行 磋 商, 並 計 劃 作 進 一 步 討 論 年 度 檢 討 後 調 整 持 倉 的 準 備 時 間 29.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指, 年 度 檢 討 後 應 為 持 倉 調 整 預 留 準 備 時 間, 特 別 是 流 通 量 傾 向 較 低 的 較 長 期 期 權 的 持 倉 30.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根 據 建 議, 年 度 檢 討 將 於 每 年 11 月 底 進 行, 結 果 將 於 緊 接 的 12 月 公 布, 修 訂 則 於 下 一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許 多 回 應 人 士 支 持 推 行 檢 討 機 制, 使 限 額 的 規 模 可 更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他 們 對 於 預 留 的 準 備 時 間 並 無 意 見 香 港 交 易 所 相 信, 公 布 檢 討 結 果 與 生 效 日 期 之 間, 已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調 整 持 倉 再 者, 對 不 同 年 期 的 期 權 實 施 同 一 準 備 時 間 可 減 低 行 政 負 擔, 特 別 是 在 建 議 實 施 初 期 然 而, 香 港 交 易 所 同 意,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須 不 時 因 應 市 場 發 展 而 進 行 檢 討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31.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有 些 回 應 人 士 指, 股 票 指 數 產 品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 持 倉 對 沖 值 ) 與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 合 約 張 數 ) 不 同, 應 予 檢 討 32.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在 非 正 式 諮 詢 中, 大 部 分 市 場 人 士 大 力 支 持 保 留 合 約 張 數 為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及 至 諮 詢 收 到 的 回 應 意 見 中,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也 是 支 持 採 用 合 約 張 數 為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又 或 沒 有 提 出 疑 慮 國 際 市 場 上 合 約 張 數 是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最 常 見 的 計 量 單 位 股 票 期 權 及 股 票 指 數 期 貨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不 同, 可 以 是 由 於 產 品 特 點 的 差 異 ( 股 票 期 權 為 實 物 交 收 而 股 票 指 數 產 品 為 現 金 結 算 ) 考 慮 到 以 上 各 點, 香 港 交 易 所 相 信, 現 時 保 留 合 約 張 數 為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的 計 量 單 位 乃 合 適 之 舉 8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的 其 他 事 宜 33. 回 應 人 士 的 意 見 : 有 些 回 應 人 士 指 持 倉 限 額 機 制 並 非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的 唯 一 問 題, 但 都 同 意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建 議 是 邁 步 向 前 的 重 要 舉 措 其 他 問 題 包 括 透 過 跨 市 場 按 金 制 度 提 升 成 本 效 益 擴 大 股 票 期 權 種 類 發 行 歐 式 股 票 期 權 及 提 高 大 額 未 平 倉 合 約 的 匯 報 水 平 等 等 34.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回 應 : 香 港 交 易 所 明 白 或 尚 有 其 他 地 方 可 進 一 步 提 升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審 視 回 應 人 士 提 出 的 各 項 事 宜, 並 考 慮 更 廣 泛 徵 詢 市 場 意 見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與 監 管 機 構 保 持 積 極 溝 通, 因 為 部 分 事 宜 可 能 需 要 監 管 機 構 的 批 准 9

第 三 章 :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35.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意 見 大 力 支 持 有 關 香 港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修 訂 建 議 36 份 回 應 中,34 名 機 構 回 應 人 士 中 的 32 名 (94%) 以 及 兩 名 個 人 回 應 人 士 (100%) 均 支 持 建 議 模 式 來 自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回 應 意 見 共 有 23 份, 當 中 22 份 ( 佔 市 場 份 額 67%) 均 支 持 該 模 式 36. 支 持 建 議 中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回 應 人 士 認 同 該 建 議 可 提 升 香 港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的 效 率 該 等 人 士 亦 認 同 建 議 的 三 級 制 可 改 善 實 際 只 有 單 一 持 倉 限 額 的 情 況, 更 可 多 加 利 用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期 權 市 場 作 風 險 管 理 用 途 此 外, 持 支 持 意 見 的 回 應 人 士 相 信 定 期 檢 討 可 確 保 個 別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在 未 來 長 期 適 用 37. 基 於 大 多 數 回 應 人 士 均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著 手 推 行 建 議 中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現 行 模 式 與 建 議 模 式 的 區 別 概 述 如 下 現 行 模 式 建 議 模 式 持 倉 限 額 級 別 ( 張 合 約 )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計 算 方 法 50,000 30,000 (a) 或 (b) 的 較 高 者 : (a) (i) 或 (ii) 的 較 低 者 i) 流 通 股 數 的 2.5% ii)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10% (b)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7.5% 150,000 100,000 50,000 流 通 股 數 的 5%, 惟 不 能 超 出 下 述 範 圍 :(i) 下 限 : 不 低 於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25%;(ii) 上 限 : 不 高 於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33% 2 另 設 門 檻 3 :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6.7%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不 適 用 每 年 檢 討 各 股 票 期 權 的 持 倉 限 額 級 別 根 據 公 司 行 動 調 整 不 適 用 或 會 調 整 合 約 股 數 以 維 持 持 倉 限 額 的 名 義 金 額 2 3 如 流 通 股 份 的 5% 低 於 25% 限 額,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設 定 在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25%; 若 流 通 股 份 的 5% 高 於 33% 限 額,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設 定 在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33% 香 港 交 易 所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不 時 調 整 此 流 通 量 限 額 10

38. 有 關 香 港 交 易 所 建 議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最 後 方 案,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39.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就 推 行 該 建 議 與 證 監 會 討 論 有 關 下 一 步 工 作 推 行 計 劃 及 時 間 詳 情 等 容 後 公 布 11

附 錄 一 : 最 後 方 案 40. 待 與 證 監 會 進 一 步 討 論 並 獲 得 證 監 會 批 准 後, 香 港 交 易 所 就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模 式 的 建 議 將 實 施 如 下 : 三 級 制 41.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推 行 三 級 制 的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持 倉 限 額 將 參 照 正 股 的 市 值 及 流 通 量 而 定 計 算 方 法 詳 情 如 下 42. 三 個 持 倉 限 額 分 別 為 50,000 張 100,000 張 及 150,000 張 合 約 若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相 等 於 或 高 於 150,000 張, 持 倉 限 額 定 為 150,000 張 如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相 等 於 或 高 於 100,000 張 但 少 於 150,000 張, 持 倉 限 額 定 於 100,000 張 如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低 於 100,000 張, 持 倉 限 額 為 50,000 張 下 表 說 明 三 個 級 別 級 別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X) 建 議 持 倉 限 額 * 1 150,000 張 合 約 X 150,000 張 合 約 2 100,000 張 合 約 X < 150,000 張 合 約 100,000 張 合 約 3 X < 100,000 張 合 約 50,000 張 合 約 * 按 照 現 行 做 法 : 所 有 到 期 月 份 每 個 期 權 類 別 任 何 單 一 市 場 方 向 的 未 平 倉 合 約 張 數 合 計 4 43.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乃 按 正 股 的 流 通 股 數 及 成 交 量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流 通 股 數 的 5%, 惟 不 能 超 出 下 述 範 圍 : 下 限 : 不 低 於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25%; 上 限 : 不 高 於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33% 4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指 從 上 述 方 程 式 所 得 股 份 數 目, 然 後 除 以 合 約 股 數 大 部 分 股 票 期 權 的 合 約 股 數 為 1 手 12

若 流 通 股 份 的 5% 低 於 25% 限 額,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設 定 在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25%; 若 流 通 股 份 的 5% 高 於 33% 限 額,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設 定 在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的 33% 審 慎 措 施 44. 如 採 納 有 關 模 式, 計 算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時 另 設 流 通 量 門 檻 正 股 過 去 六 個 月 的 流 通 量 的 6.7% 這 是 要 確 保 順 利 過 渡, 避 免 投 機 倉 位 集 中 在 任 何 單 一 到 期 月 份 而 對 流 通 量 造 成 影 響 香 港 交 易 所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不 時 調 整 此 流 通 量 限 額 45. 根 據 建 議 模 式 計 算 股 票 期 權 持 倉 限 額 的 示 例 載 於 下 表 正 股 ( 股 份 代 號 ) 中 國 銀 行 (3988)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1288) 長 江 實 業 地 產 (1113) 正 股 流 通 股 份 *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 ( 千 張 合 約 ) 預 期 ( 千 張 合 約 )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 千 張 5% 33% 25% 合 約 ) 持 倉 限 額 流 通 量 門 檻 設 流 通 量 六 個 月 成 交 量 * 的 6.7% ( 千 張 合 約 ) 門 檻 下 的 預 期 等 值 合 約 張 數 ( 千 張 合 約 ) 建 議 持 倉 限 額 ( 千 張 合 約 ) 4,181 15,169 11,492 11,492 3,064 3,064 150 154 722 547 547 146 146 100 558 480 364 480 97 97 50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交 易 所,2015 年 12 月 31 日 數 字 * 數 字 以 股 份 數 目 除 以 合 約 股 數 計 算 中 國 銀 行 (3988)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1288) 及 長 江 實 業 地 產 (1113) 的 合 約 股 數 分 別 為 1,000 股 10,000 股 及 1,000 股 檢 討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46. 建 議 模 式 會 引 入 定 期 檢 討, 將 於 每 年 11 月 底 進 行, 並 隨 即 於 12 月 公 布 結 果 如 須 作 修 訂, 有 關 修 訂 將 於 下 一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預 留 時 間 讓 投 資 者 將 任 何 超 額 倉 位 平 倉 13

公 司 行 動 47. 建 議 模 式 亦 包 括 按 公 司 行 動 進 行 檢 討 的 機 制 可 影 響 正 股 的 公 司 行 動 ( 譬 如 股 份 拆 細 ) 進 行 後, 香 港 交 易 所 或 會 考 慮 調 整 受 影 響 股 票 期 權 的 合 約 股 數, 以 維 持 期 權 合 約 的 名 義 金 額 有 關 調 整 將 於 公 司 行 動 生 效 日 期 即 時 生 效 現 行 機 制 下 及 建 議 模 式 中 的 持 倉 限 額 48. 根 據 建 議 模 式, 持 倉 限 額 分 為 三 個 級 別 應 用 這 模 式 將 對 持 倉 限 額 產 生 的 變 動 概 述 如 下 : 現 行 機 制 持 倉 限 額 期 權 類 別 數 目 50,000 張 合 約 80 30,000 張 合 約 4 建 議 模 式 持 倉 限 額 期 權 類 別 數 目 150,000 張 合 約 41 100,000 張 合 約 16 50,000 張 合 約 27 * 基 於 2015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數 據 ** 按 照 現 行 做 法 : 所 有 到 期 月 份 每 個 期 權 類 別 任 何 單 一 市 場 方 向 的 未 平 倉 合 約 張 數 合 計 14

附 錄 二 :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共 23 名 ) 1 ABN AMRO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 2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3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4 Eclipse Options (HK) Limited 5 滙 豐 證 券 經 紀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6 華 金 期 貨 ( 國 際 ) 有 限 公 司 7 一 通 投 資 者 有 限 公 司 8 Vantage Capital Markets HK Limited 9-23 15 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要 求 不 公 開 名 稱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共 5 家 ) 24 凱 思 博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25 Oasis Management Company Ltd. 26-28 3 家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不 公 開 名 稱 上 市 公 司 ( 共 1 家 ) 29 Korea Investment & Securities Co., Ltd. 專 業 及 業 界 組 織 ( 共 5 家 ) 30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31 FIA 32 香 港 財 經 分 析 師 學 會 33 Th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Limited 34 Asia Securities Industry &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個 別 人 士 ( 共 2 名 ) 35 Alejandro Chuy 36 Jin, Hyun-Ta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