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會 議 員, 為 政 府 建 立 熟 地 倉, 以 及 作 長 遠 土 地 發 展 規 劃 2.5 土 地 發 展 局 職 能 包 括 : 根 據 政 府 的 長 遠 人 口 及 住 戶 總 量 及 結 構 預 測, 推 算 香 港 長 遠 土 地 需 求, 包 括 房 屋 經 濟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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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民 黨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意 見 書 以 德 為 本, 以 義 為 術, 以 信 為 動, 以 成 為 新 逸 周 書 : 柔 武 解 一 前 言 1.1 過 去 一 年, 社 會 各 階 層 之 間 的 矛 盾 與 衝 突 持 續, 青 年 人 對 社 會 的 不 滿 浮 現,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緊 張, 部 份 人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及 制 度 失 去 信 心 在 欠 缺 溝 通 及 互 信 的 基 礎 下, 難 以 推 動 正 面 合 作, 導 致 人 心 渙 散, 內 耗 不 斷, 有 礙 社 會 穩 定 發 展 1.2 香 港 屬 細 小 外 向 型 經 濟 體, 面 對 環 球 經 濟 下 行 的 風 險,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被 逐 漸 削 弱, 經 濟 前 景 令 人 憂 慮 本 港 人 力 及 土 地 資 源 緊 拙, 突 破 這 兩 個 發 展 瓶 頸 將 會 是 推 動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1.3 新 民 黨 認 為 政 府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設 法 重 建 市 民 對 制 度 及 政 府 的 信 任, 集 合 社 會 各 方 努 力 共 同 突 破 局 限 管 治 者 應 該 在 避 免 干 戈 下 贏 取 民 心, 我 們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透 過 聆 聽 及 對 話 促 進 互 信, 凝 聚 社 會 不 同 力 量, 化 解 衝 突, 帶 領 香 港 邁 步 向 前, 推 動 社 會 及 經 濟 多 元 化 發 展, 並 妥 善 分 配 社 會 資 源 及 提 高 社 會 流 動 性, 締 造 更 公 平 與 和 諧 的 社 會 二 土 地 供 應 2.1 本 港 的 土 地 供 應 嚴 重 短 缺 截 至 2012 年, 全 港 的 的 空 置 政 府 用 地 有 2153.7 公 頃, 在 扣 除 道 路 及 人 造 斜 坡 等 零 碎 土 地 後, 住 宅 及 商 業 地 帶 用 地 只 餘 下 391.5 公 頃 雖 然 當 局 正 透 過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及 填 海 造 地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然 而 這 仍 難 以 滿 足 新 增 人 口 對 土 地 的 需 求 填 海 造 地 需 時 約 15 至 20 年 甚 至 更 長 時 間, 可 見 本 港 的 土 地 供 應 正 面 臨 嚴 峻 挑 戰 2.2 現 在 香 港 的 住 房 及 許 多 發 展 問 題 主 要 源 於 可 發 展 土 地 供 應 不 足, 特 區 政 府 在 進 行 增 加 供 應 的 工 作 時 卻 遇 到 不 少 障 礙, 癥 結 在 於 缺 乏 熟 地 政 府 有 必 要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建 立 熟 地 儲 備 2.3 土 地 供 應 與 房 屋 策 略 息 息 相 關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在 土 地 供 應 上 有 清 晰 方 向, 才 能 落 實 房 屋 規 劃, 回 應 社 會 對 置 業 的 訴 求 2.4 建 議 政 府 注 資 500 億 元, 成 立 法 定 的 土 地 發 展 局, 由 無 利 益 衡 突 的 公 職 人 員 或 前 公 職 人 員 擔 任 主 席, 委 員 可 以 包 括 不 同 政 治 光 譜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為 政 府 建 立 熟 地 倉, 以 及 作 長 遠 土 地 發 展 規 劃 2.5 土 地 發 展 局 職 能 包 括 : 根 據 政 府 的 長 遠 人 口 及 住 戶 總 量 及 結 構 預 測, 推 算 香 港 長 遠 土 地 需 求, 包 括 房 屋 經 濟 活 動 ( 如 : 辦 公 室 創 意 工 作 室 新 產 業 設 施 物 流 航 運 用 地 旅 遊 設 施 ) 及 社 會 設 施 ( 如 : 幼 兒 園 安 老 院 舍 醫 院 骨 灰 龕 場 ) 所 需 用 地, 從 而 規 劃 土 地 供 應 著 手 處 理 各 類 閒 置 或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土 地, 例 如 新 界 的 棕 地 閒 置 農 地 市 區 內 未 能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的 住 宅 用 地 等, 為 政 府 建 立 熟 地 倉 2.6 土 地 發 展 局 應 為 香 港 的 房 屋 經 濟 及 其 他 發 展 需 要 提 供 可 持 續 的 土 地 供 應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透 過 收 購 徵 用 及 平 整 土 地 建 立 儲 備, 配 合 政 府 發 展 方 向 出 售 及 運 用 土 地 資 源, 確 保 土 地 運 用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2.7 長 遠 而 言, 可 運 用 熟 地 倉 的 土 地 和 房 屋 單 位, 穩 定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格 ; 在 樓 價 低 時, 可 以 購 入 土 地 或 房 屋 單 位 作 為 儲 備, 在 樓 價 高 時, 推 出 土 地, 以 平 抑 飆 升 的 地 價 和 樓 價 研 究 長 期 困 擾 香 港 的 土 地 問 題, 例 如 政 府 欠 原 居 民 大 量 丁 地 的 問 題 三 青 年 住 屋 3.1 本 港 的 居 住 環 境 擠 迫, 不 少 青 年 希 望 擁 有 獨 立 生 活 空 間, 然 而 租 金 及 樓 價 不 斷 飆 升, 私 人 住 宅 (A 類 1 ) 的 平 均 租 金 於 15 年 間 上 升 了 90%, 達 每 平 方 米 320 元 青 年 人 難 以 負 擔 高 昂 的 租 金, 因 而 被 迫 蝸 居 劏 房 現 有 的 青 年 宿 舍 設 居 住 年 期 限 制, 租 金 與 市 價 掛 鉤, 獲 編 配 宿 舍 後 將 不 准 再 輪 候 公 屋, 未 能 真 正 協 助 有 住 屋 需 要 的 基 層 青 年 3.2 現 時 的 公 屋 申 請 制 度 給 予 長 者 較 優 先 的 次 序, 令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極 長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底,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約 有 82 200 人 ( 約 67.3%) 的 年 齡 為 35 歲 以 下 相 信 在 剔 除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後, 青 年 對 公 共 房 屋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3.3 新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於 2015 年 2 月 實 施, 年 屆 45 歲 的 申 請 者 一 次 性 獲 加 額 外 60 分, 並 增 加 年 齡 分 數 修 訂 原 本 希 望 減 低 盡 早 申 請 公 屋 的 誘 因, 但 卻 令 輪 候 冊 上 的 青 年 上 樓 無 期, 引 起 不 滿 3.4 為 解 決 青 年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建 議 在 不 影 響 現 有 公 屋 輪 候 進 度 的 前 提 下, 1 根 據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的 分 類, 所 有 4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屬 A 類 單 位 2

政 府 應 考 慮 除 房 委 會 外, 要 求 房 協 市 建 局 及 港 鐵 撥 出 部 份 土 地, 興 建 青 年 公 共 房 屋, 為 正 在 輪 候 公 屋 的 年 輕 人 提 供 新 的 上 樓 途 徑 3.5 計 劃 為 所 有 35 歲 以 下 的 公 屋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而 設, 組 織 家 庭 後 可 透 過 一 般 申 請 者 身 份 輪 候 公 屋 單 位,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3.6 單 位 設 計 應 以 實 用 為 原 則, 租 金 水 平 應 與 公 共 房 屋 相 若, 為 基 層 青 年 提 供 可 負 擔 的 居 所, 回 應 青 年 人 的 住 屋 訴 求 而 房 委 會 則 可 藉 此 提 高 編 配 制 度 的 效 率, 善 用 預 留 予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2 200 個 公 共 房 屋 單 位 四 發 展 規 劃 4.1 基 建 投 資 有 助 推 動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是 提 高 整 體 經 濟 生 產 力 的 重 要 因 素 然 而 近 年 多 項 大 型 工 程 及 基 建 項 目 出 現 超 支 及 延 誤, 當 局 應 檢 討 現 行 估 算 工 程 開 支 和 進 度 的 機 制, 並 盡 快 為 長 遠 發 展 需 要 進 行 規 劃 4.2 建 造 業 正 面 對 人 手 老 化 技 術 工 人 短 缺 及 青 黃 不 接 的 問 題 面 對 多 項 大 型 基 建 同 時 進 入 建 築 期, 建 築 業 人 手 出 現 供 不 應 求 建 造 業 議 會 預 測, 在 未 來 數 年, 建 造 業 將 面 對 約 10 000 至 15 000 名 熟 練 技 工 短 缺 2 建 造 業 人 手 不 足 將 嚴 重 窒 礙 香 港 的 發 展, 令 社 會 整 體 蒙 受 損 失 4.3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為 大 型 發 展 及 基 建 項 目 的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展 現 籌 劃 未 來 的 決 心 並 勾 劃 長 遠 發 展 藍 圖, 以 應 對 人 口 增 加 帶 來 的 發 展 需 要 4.4 委 託 獨 立 顧 問 評 估 基 建 及 發 展 項 目 帶 來 的 勞 工 需 求, 並 檢 視 人 手 短 缺 對 工 程 進 度 及 成 本 的 影 響, 盡 早 優 化 工 程 規 劃 減 少 因 勞 工 短 缺 而 引 致 工 程 超 支 及 延 誤 2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建 造 業 人 手 的 最 新 背 景 資 料 簡 介,2015 年 5 月 26 日, http://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panels/dev/papers/dev20150526cb1-860-5-c.pdf 3

五 教 育 制 度 I.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TSA) 5.1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自 2004 年 實 施, 旨 在 評 估 學 生 於 完 成 小 三 小 六 及 中 三 階 段 時 的 中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水 平, 協 助 政 府 檢 討 教 育 政 策 及 相 關 支 援 措 施, 以 及 學 校 則 利 用 該 評 估 的 結 果 檢 討 及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方 法 5.2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的 政 策 目 的, 應 該 為 測 試 學 生 的 基 礎 能 力 雖 然 局 方 多 番 強 調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是 低 風 險 評 估, 學 生 毋 須 刻 意 備 試, 然 而 有 團 體 表 示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已 經 變 質, 不 但 試 題 越 加 刁 鑽, 家 長 及 學 校 亦 愈 加 重 視 評 估 結 果, 再 加 上 校 內 考 試 及 中 一 入 學 前 香 港 學 科 測 驗 (Pre-S1), 導 致 學 生 應 試 壓 力 陡 增, 有 違 低 風 險 評 估 的 原 意 5.3 檢 視 TSA 試 題 是 否 過 於 刁 鑽, 若 題 目 內 容 超 出 小 三 和 小 六 課 程 範 圍, 過 份 著 重 考 試 技 巧 或 與 學 生 生 活 體 驗 脫 節, 當 局 應 相 應 調 低 試 題 難 度, 以 減 輕 老 師 家 長 及 學 生 的 壓 力 5.4 將 小 六 TSA 與 中 一 入 學 前 香 港 學 科 測 驗 合 併, 減 少 小 六 學 生 升 中 備 試 的 負 擔 5.5 除 實 行 2014 年 TSA 檢 討 結 果 中 的 優 化 方 案 外, 研 究 措 施 避 免 辦 學 團 體 利 用 TSA 數 據 比 較 旗 下 各 學 校 的 表 現 5.6 研 究 將 TSA 改 為 全 港 隨 機 抽 選 若 干 百 分 比 ( 例 如 百 分 之 十 ) 的 學 生 進 行 評 核, 並 於 公 布 成 績 時 將 應 考 者 身 分 及 其 所 就 讀 的 學 校 名 稱 保 密, 以 消 除 學 校 操 練 學 生 應 考 TSA 的 誘 因 II. 中 學 教 育 5.7 新 高 中 學 制 雖 然 初 衷 良 好, 然 而 於 實 行 時 出 現 諸 多 問 題, 例 如 制 度 未 能 照 顧 學 生 的 多 樣 性 ; 科 目 架 構 未 有 效 打 破 文 理 分 流, 反 而 令 人 文 學 科 邊 緣 化 ; 個 別 學 科 如 通 識 必 修 科 的 課 程 內 容 未 能 在 深 度 和 廣 度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考 評 負 荷 重, 但 未 充 分 配 合 課 程, 令 師 生 勞 而 少 功 5.8 新 民 黨 認 為 應 透 過 改 良 通 識 教 育 科, 加 強 生 涯 教 育, 檢 討 職 業 教 育 體 系 的 升 學 就 業 銜 接 機 制 等, 改 善 上 述 情 況 長 遠 而 言, 當 局 須 研 究 改 革 新 高 中 選 科 制 度, 引 入 必 修 範 疇 的 概 念, 以 冀 推 進 本 港 發 展 優 4

質 中 學 教 育, 確 保 下 一 代 具 備 所 需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應 對 二 十 一 世 紀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5.9 以 古 今 並 重 為 初 中 中 史 科 的 教 學 目 標, 研 究 如 何 增 加 中 史 科 課 時 及 設 定 中 史 科 於 整 個 初 中 階 段 均 為 一 獨 立 的 必 修 科 目, 使 學 生 能 更 全 面 及 有 系 統 地 學 習 中 國 歷 史 5.10 在 高 中 科 目 架 構 引 入 必 修 範 疇 的 概 念, 在 中 英 數 必 修 科 以 外, 設 三 大 必 修 範 疇 人 文 及 文 化 科 學 及 科 技 社 會 及 商 業, 學 生 須 在 每 一 個 範 疇 至 少 選 讀 一 科 每 一 個 必 修 範 疇 都 包 括 一 些 實 用 性 較 強 的 科 目, 以 照 顧 不 同 學 生 的 發 展 需 要 通 識 科 將 作 為 社 會 及 商 業 範 疇 內 的 一 科, 供 學 生 選 修 5.11 就 通 識 科 各 議 題 提 供 更 多 具 體 及 清 晰 的 指 引, 例 如 列 出 相 應 的 概 念 理 論 及 典 籍 ( 全 篇 或 節 錄 ), 使 學 生 能 於 探 究 某 特 定 議 題 時 具 備 必 要 的 基 礎 知 識, 用 以 辨 別 資 訊 的 真 偽, 從 而 獲 知 事 實, 進 而 立 論, 鍛 煉 明 辨 是 非 的 能 力 5.12 確 保 通 識 科 試 卷 內 容 均 衡, 顧 及 六 個 學 習 單 元 和 不 同 能 力 5.13 接 納 通 識 科 教 科 書 送 檢, 確 保 教 科 書 的 內 容 具 備 基 本 的 學 術 水 平, 進 而 保 證 通 識 科 課 程 的 質 素 符 合 基 本 學 術 要 求, 並 防 止 出 版 社 改 版 過 於 頻 密 5.14 進 一 步 增 加 範 文 在 中 文 科 文 憑 試 的 比 重, 如 課 業 量 許 可, 也 可 適 量 增 加 範 文 篇 數, 以 鼓 勵 學 生 研 讀 經 典, 改 善 學 生 的 中 文 水 平 ; 鼓 勵 加 強 高 中 階 段 的 普 通 話 教 育, 可 適 量 增 加 普 通 話 在 文 憑 試 的 重 要 性 5.15 檢 討 並 改 良 企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概 論 科 的 課 程 設 計, 並 按 師 生 教 學 需 要 將 該 科 分 拆, 使 學 生 選 科 時 有 更 多 選 擇, 切 合 其 志 趣 和 升 學 需 要 5.16 檢 討 校 本 評 核 於 各 科 目 中 的 必 要 性, 然 後 精 簡 必 須 保 留 的 校 本 評 核, 廢 除 無 須 保 留 的 校 本 評 核 5.17 協 助 搭 建 交 流 平 台, 鼓 勵 不 同 行 業 和 大 專 學 術 界 別 的 團 體 及 個 人 主 動 接 觸 學 生, 提 供 最 新 和 最 準 確 的 升 學 就 業 資 訊, 協 助 學 生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5

5.18 檢 討 新 高 中 課 程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評 分 制 度 課 程 內 容 教 學 質 素 及 於 整 個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定 位, 並 強 化 職 業 教 育 體 系, 促 進 業 界 參 與 課 程 設 計 及 為 修 讀 職 業 課 程 的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以 至 就 業 機 會, 提 升 課 程 的 實 用 性, 並 檢 討 職 業 教 育 於 資 歷 架 構 的 定 位, 以 加 強 多 元 教 育 途 徑 的 吸 引 力 5.19 檢 視 各 科 目 文 憑 試 試 題 內 容 是 否 與 一 般 學 生 的 日 常 學 習 經 歷 相 契 合, 避 免 試 題 內 容 與 學 生 一 般 生 活 體 驗 脫 節, 導 致 學 生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不 能 理 解 試 題 內 容 的 情 況 III. 少 數 族 裔 教 育 政 策 5.20 少 數 族 裔 乃 香 港 大 家 庭 的 一 分 子, 政 府 應 致 力 消 除 他 們 在 教 育 方 面 遇 到 的 困 難, 以 促 進 少 數 族 裔 盡 早 融 入 主 流 社 會 5.21 主 動 與 各 少 數 族 裔 團 體 接 觸 及 合 作, 提 供 各 類 入 學 考 試 升 學 等 資 訊 及 相 應 的 協 助, 以 便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盡 早 融 入 主 流 社 會, 減 少 族 群 之 間 的 隔 閡 5.22 除 財 政 資 助 外, 政 府 應 積 極 了 解 取 錄 少 數 族 裔 的 學 校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並 研 究 以 實 質 措 施 幫 助, 使 其 有 相 關 知 識 資 訊 人 手 及 能 力 處 理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及 家 長 的 需 要 5.23 加 強 對 非 華 語 家 長 的 支 援 與 溝 通, 主 動 為 他 們 提 供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的 相 關 資 訊, 協 助 家 長 加 深 對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架 構 及 其 他 支 援 措 施 的 理 解 IV. 英 語 水 平 及 政 策 5.24 近 年 政 府 的 英 語 政 策 乏 善 可 陳, 長 遠 將 削 弱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都 會 的 競 爭 力, 政 府 應 積 極 提 升 學 生 的 英 語 水 平, 以 配 合 香 港 的 發 展 需 要, 並 表 明 政 府 重 視 英 語 教 育 的 決 心 5.25 增 撥 資 源 予 小 學, 使 每 間 小 學 由 現 時 聘 用 一 名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增 至 兩 名 ; 長 遠 而 言, 研 究 根 據 各 小 學 的 學 生 數 目 及 班 級 大 小,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6

予 學 校 聘 請 足 夠 的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以 照 顧 各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英 文 的 需 要 5.26 研 究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水 平, 尤 其 是 說 話 和 寫 作 能 力 的 措 施, 並 為 學 校 提 供 適 切 的 資 源, 營 造 較 理 想 的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V.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比 例 5.27 政 府 將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比 例, 由 現 時 的 50% 逐 步 提 高 至 17/18 學 年 的 65%, 但 比 例 仍 然 落 後 於 中 學 學 位 教 師 比 例 的 85%, 學 位 教 師 名 額 比 例 不 足, 致 令 不 少 持 有 學 位 資 格 的 小 學 教 師, 只 能 屈 就 擔 任 文 憑 教 師, 出 現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情 況 5.28 提 高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比 例, 以 提 高 教 育 質 素, 並 確 保 持 有 學 位 的 小 學 教 師 獲 得 合 理 待 遇 VI. 職 業 專 才 教 育 政 策 5.29 職 業 專 才 教 育 既 為 未 能 適 應 傳 統 升 學 途 徑 的 年 輕 人, 提 供 盡 展 所 長 的 空 間 和 機 會, 同 時 為 社 會 培 養 多 元 人 才, 以 配 合 多 元 經 濟 發 展, 政 府 應 加 強 推 廣 和 發 展, 將 學 習 和 實 習 雙 軌 並 行 的 職 業 教 育 模 式, 確 立 為 發 展 方 針 5.30 把 現 時 只 涵 蓋 機 電 業 印 刷 業 鐘 錶 業 和 汽 車 行 業 的 職 業 教 育 和 就 業 支 援 先 導 計 劃, 擴 展 至 更 多 行 業, 並 將 計 劃 恆 常 化, 全 面 地 為 學 生 提 供 學 習 和 實 習 並 行 的 職 業 專 才 教 育 VII. 幼 稚 園 教 育 5.31 良 好 的 幼 兒 教 育 規 劃 對 學 生 家 長 及 老 師 而 言 更 為 重 要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牽 涉 大 量 公 共 資 源, 當 局 必 須 確 保 公 帑 能 夠 用 得 其 所 5.32 政 府 應 監 察 並 確 保 幼 稚 園 為 幼 童 提 供 優 質 的 學 前 教 育, 為 幼 兒 的 成 長 打 好 基 礎 5.33 對 雙 職 家 庭 而 言, 幼 稚 園 既 是 子 女 接 受 教 育 的 地 方, 亦 是 父 母 託 管 兒 7

女 之 地 政 府 應 從 人 口 及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的 角 度 全 面 規 劃, 督 導 教 育 局 與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合 作, 為 提 供 兼 具 教 育 及 託 兒 性 質 服 務 的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助, 以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5.34 訂 立 彈 性 及 吸 引 力 兼 備 的 幼 師 薪 酬 幅 度 表, 為 幼 師 提 供 明 確 的 晉 升 階 梯, 以 挽 留 具 經 驗 的 幼 師, 同 時 吸 引 人 才 入 行 5.35 制 訂 具 體 規 劃, 透 過 足 夠 土 地 供 應, 令 更 多 幼 稚 園 得 以 遷 入 公 營 房 屋 用 地 或 私 人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用 地, 以 平 抑 校 舍 租 金 8

六 扶 貧 政 策 I. 低 收 入 人 士 6.1 立 法 會 今 年 初 通 過 撥 款, 預 計 在 2016 年 推 出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希 望 能 鼓 勵 在 職 家 庭 持 續 就 業 雖 然 政 府 的 各 項 政 策 目 標 均 希 望 鼓 勵 低 收 入 家 庭 自 力 更 生, 但 現 行 的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未 能 有 效 鼓 勵 基 層 人 士 跨 區 工 作 6.2 建 議 政 府 優 化 現 行 的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制 度, 設 立 低 收 入 在 職 人 士 八 達 通, 每 程 3 元 為 定 價 收 費 水 平, 為 低 收 入 人 士 提 供 更 大 的 財 政 誘 因 跨 區 工 作, 提 升 基 層 市 民 的 流 動 性 II. 貧 窮 線 6.3 政 府 於 2013 年 宣 布 以 相 對 貧 窮 的 概 念 制 訂 貧 窮 線, 以 福 利 轉 移 前 的 每 月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50% 劃 線 相 對 貧 窮 線 只 能 反 映 收 入 差 距, 而 不 能 量 度 市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有 否 改 善, 因 此 收 入 改 善 及 經 濟 發 展 並 不 能 消 弭 貧 窮, 只 有 福 利 及 財 富 轉 移 才 能 減 少 貧 窮 人 口 雖 然 政 府 表 示 會 優 化 現 行 貧 窮 線, 研 究 如 何 將 公 屋 福 利 轉 移 納 入 分 析 框 架, 但 我 們 認 為 相 對 貧 窮 線 有 明 顯 缺 陷, 不 單 未 能 真 正 了 解 貧 窮 情 況, 亦 難 以 量 度 扶 貧 政 策 的 成 效 6.4 考 慮 在 現 行 機 制 上 引 入 絕 對 貧 窮 的 概 念, 以 全 面 及 準 確 反 映 扶 貧 措 施 的 成 效,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七 人 口 政 策 7.1 人 口 督 導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人 口 政 策 策 略 與 措 施 指 出, 香 港 面 對 人 口 急 促 老 化 與 生 育 率 下 降, 但 報 告 未 有 提 出 全 面 建 議 應 對 挑 戰 政 府 需 因 應 人 口 總 量 及 結 構 變 化, 訂 立 全 面 的 人 口 政 策, 籌 劃 香 港 的 未 來 發 展 7.2 本 港 的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3, 出 生 率 較 歐 美 及 日 本 等 人 口 老 化 嚴 重 的 地 3 截 止 2014 年, 本 港 的 生 育 率 為 1234, 即 每 千 名 女 性 相 對 1234 名 活 產 嬰 兒, 預 計 到 2064 年, 生 育 率 會 降 至 1182 9

方 更 低 除 了 鼓 勵 本 地 人 生 育 外, 當 局 亦 應 積 極 考 慮 如 何 透 過 吸 納 外 來 人 才 填 補 本 地 自 然 人 口 增 長 的 不 足, 補 充 社 會 對 技 術 勞 工 的 需 求 7.3 人 力 資 源 錯 配 是 香 港 人 口 問 題 的 癥 結 所 在 預 計 到 2018 年, 擁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本 地 人 力 供 應, 將 會 佔 本 地 整 體 勞 動 力 的 30%, 但 高 中 技 工 技 術 員 及 副 學 位 的 人 力 資 源 短 缺 將 達 22,000 個 4, 反 映 教 育 與 產 業 政 策 脫 勾, 浪 費 寶 貴 的 人 力 資 源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應 重 新 確 立 職 業 教 育 的 價 值, 在 普 通 科 教 育 外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解 決 技 術 錯 配 問 題 7.4 長 者 撫 養 率 不 斷 攀 升, 除 了 吸 納 海 外 人 才 外, 當 局 必 須 提 升 人 均 生 產 力, 創 造 足 夠 經 濟 總 量 及 附 加 值 應 付 高 齡 化 社 會 帶 來 的 開 支 成 立 創 新 科 技 局 為 提 升 生 產 力 的 邁 出 正 確 一 步, 由 特 首 領 導 跨 局 合 作, 配 合 教 育 培 訓 及 整 體 社 會 的 投 資, 提 升 人 均 的 生 產 力, 減 少 資 源 錯 配, 提 高 人 力 資 源 的 經 濟 效 益 7.5 就 產 業 發 展 加 強 技 術 培 訓, 協 調 職 業 訓 練 局 培 育 技 術 專 才, 改 善 技 術 錯 配, 支 援 產 業 發 展, 同 時 為 年 輕 人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機 會 推 行 在 職 培 訓 配 對 基 金 和 學 徒 就 業 資 助 計 劃, 協 助 企 業 提 供 針 對 員 工 需 要 的 在 職 培 訓 機 會, 協 助 青 年 人 自 我 增 值, 以 切 合 勞 動 市 場 的 需 求 7.6 推 出 政 策 鼓 勵 本 地 人 組 織 家 庭 及 生 育, 為 女 性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的 工 種, 加 強 社 區 託 兒 服 務, 消 除 就 業 障 礙, 減 低 生 育 的 機 會 成 本, 釋 放 婦 女 勞 動 力 7.7 考 慮 取 消 勞 工 法 例 下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4-18 規 定, 改 為 根 據 僱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僱 員 的 僱 傭 福 利, 以 保 障 基 層 婦 女 的 勞 工 權 益, 為 他 們 投 入 職 場 提 供 更 多 誘 因 7.8 積 極 考 慮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磋 商, 將 雙 非 兒 童 家 長 納 入 每 天 150 個 單 程 證 名 額 當 中, 提 早 協 助 他 們 家 庭 團 聚, 並 且 為 年 輕 高 學 歷 及 具 經 濟 生 產 力 的 雙 非 學 童 家 長 移 居 香 港 提 供 更 多 誘 因, 以 填 補 香 港 的 勞 動 力 不 足, 為 香 港 吸 納 具 經 濟 生 產 力 的 新 血 4 勞 工 及 福 利 局,2018 年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2014 年 4 月 http://www.lwb.gov.hk/report/mp2018_tc.pdf 10

八 退 休 保 障 8.1 人 口 老 化 將 為 香 港 的 公 共 財 政 帶 來 巨 大 挑 戰 預 計 到 2041 年, 長 者 5 社 會 保 障 開 支 將 會 由 現 時 的 175.8 億 元 上 升 至 484.9 億 元 到 2034 年, 長 者 撫 養 比 率 則 會 由 現 時 每 千 人 中 有 211 名 長 者, 上 升 至 每 千 人 中 有 505 名 長 者 6 8.2 新 民 黨 認 為 任 何 退 休 保 障 安 排, 必 須 在 財 政 上 持 續 可 行 社 會 有 聲 音 要 求 推 行 全 民 劃 一 金 額 的 退 休 保 障, 然 而 單 靠 政 府 注 資 在 財 政 上 並 不 可 行, 市 民 對 於 額 外 供 款 亦 有 一 定 保 留 海 外 經 驗 已 顯 示,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及 撫 養 率 上 升, 供 款 的 人 越 來 越 小,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隨 收 隨 付 (Pay as you go) 及 跨 世 代 供 款 制 度 的 可 持 續 性 極 低 8.3 我 們 認 同 有 必 要 強 化 世 界 銀 行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下 的 第 支 柱, 然 而 社 會 大 眾 必 須 要 就 誰 人 付 鈔 達 成 共 識 有 西 方 先 進 國 家 推 行 非 定 額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由 最 高 收 入 的 一 群 補 貼 基 層 長 者 的 退 休 保 障 開 支, 亦 能 夠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財 富 轉 移 作 用, 能 者 多 付 的 概 念 值 得 參 考 8.4 政 府 已 公 布 將 於 今 年 年 底 就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社 會 應 全 面 討 論 及 審 視 運 用 的 公 帑 原 則, 包 括 平 衡 現 金 福 利 援 助 與 醫 療 及 護 理 服 務 開 支 之 間 的 需 要, 妥 善 使 用 有 限 的 公 共 資 源, 集 中 資 源 為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援 助, 確 保 長 者 能 安 享 晚 年 8.5 新 民 黨 一 直 倡 議 設 立 三 級 制 頤 老 金, 整 合 及 理 順 現 時 的 生 果 金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及 長 者 綜 援, 為 每 月 收 入 低 於 $6,450 及 資 產 低 於 $100,000 的 長 者, 提 供 $3,600 元 的 津 貼, 因 應 長 者 的 不 同 經 濟 情 況, 從 而 提 供 適 切 的 經 濟 援 助 九 安 老 服 務 9.1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發 表 的 最 新 人 口 推 算 數 字,65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的 比 例 將 由 2014 年 的 15% 上 升 至 2064 年 的 36%, 即 50 年 後, 本 港 人 口 中 每 三 人 便 有 一 人 是 65 歲 或 以 上 加 上 老 齡 化 人 口 將 為 護 理 及 安 老 服 務 帶 來 極 大 壓 力 5 根 據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的 未 來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長 者 社 會 保 障 包 括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生 果 金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及 為 65 歲 以 上 長 者 提 供 的 綜 援 6 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509/25/p201509240871_0871_152717.pdf 11

9.2 本 港 的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嚴 重 不 足, 輪 候 人 士 的 平 均 年 齡 接 近 82 歲, 輪 候 時 間 長 達 三 年 行 政 長 官 於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承 諾 以 多 管 齊 下 增 加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並 推 出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透 過 善 用 非 政 府 機 構 擁 有 的 土 地 增 加 宿 位 然 而 相 關 項 目 的 進 度 並 不 理 想, 預 計 於 未 來 三 年 只 能 增 加 100 個 津 助 名 額 9.3 現 時 全 港 的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當 中, 有 接 近 七 成 由 私 營 院 舍 提 供, 反 映 私 營 院 舍 在 安 老 服 務 上 擔 當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為 了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對 安 老 服 務 帶 來 的 需 求, 當 局 需 在 錢 地 及 人 三 方 面 提 供 完 善 配 套, 提 高 私 營 院 舍 的 整 體 服 務 質 素, 促 進 安 老 服 務 業 的 健 康 發 展 9.4 促 請 政 府 更 新 規 劃 方 式, 於 公 私 營 樓 宇 預 留 空 間, 指 定 作 安 老 服 務 用 途, 令 相 關 物 業 單 位 的 租 值 相 應 下 降, 減 輕 安 老 院 舍 的 租 金 成 本, 並 增 加 安 老 宿 位 供 應 9.5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考 慮 長 者 人 口 分 佈, 確 保 各 區 有 足 夠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及 設 施, 以 建 立 長 者 友 善 社 區 9.6 培 訓 更 多 社 工 保 健 員 及 護 士, 為 安 老 服 務 業 提 供 足 夠 人 手, 同 時 推 動 安 老 服 務 業 專 業 化 發 展, 吸 引 更 多 青 年 投 身 服 務 長 者 的 行 列 例 如 增 加 現 時 啓 航 計 劃 的 名 額, 以 先 聘 用 後 培 訓 的 方 式, 提 供 清 晰 的 職 業 路 徑, 讓 完 成 計 劃 的 年 輕 人 有 資 格 繼 續 報 讀 公 開 大 學 的 登 記 護 士 課 程 9.7 建 議 政 府 放 寬 現 時 的 人 手 要 求, 例 如 以 兩 位 護 士 加 兩 位 達 到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可 做 兩 喉 一 針 的 保 健 員, 代 替 現 時 四 位 護 士 的 要 求, 以 減 輕 護 士 的 負 擔 9.8 支 持 政 府 推 出 長 者 院 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讓 手 持 服 務 券 的 長 者 自 行 選 擇 喜 歡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一 方 面 減 少 長 者 輪 候 資 助 安 老 院 的 時 間, 另 一 方 面, 冀 以 市 場 競 爭 帶 動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9.9 完 善 安 老 院 舍 的 認 證 安 排 及 評 審 機 制, 提 高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的 服 務 質 素 12

十 社 會 共 融 10.1 根 據 扶 貧 委 員 會 2014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的 貧 窮 率 為 32.4%, 而 政 策 介 入 前 的 貧 窮 率 為 36.7%, 當 中 有 接 近 65% 為 在 職 貧 窮 戶 7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面 對 結 構 性 的 貧 窮 問 題, 屬 獨 立 弱 勢 社 群, 需 要 政 府 針 對 性 的 協 助 與 支 援 10.2 香 港 現 時 在 推 動 社 會 共 融 方 面 欠 缺 清 晰 的 方 向 及 目 標, 相 關 的 服 務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等 不 同 部 門 及 機 構 處 理, 而 且 提 供 的 服 務 相 當 零 散, 新 來 港 定 居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難 以 得 到 有 系 統 的 支 援 10.3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香 港 的 勞 動 人 口 正 逐 漸 萎 縮,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能 夠 透 過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填 補 本 港 勞 動 力 不 足, 為 香 港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當 局 應 該 施 政 報 告 中 正 視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就 業 支 援 不 足 的 問 題, 增 撥 資 源 以 改 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10.4 政 府 應 盡 快 制 訂 完 善 的 社 會 共 融 政 策 綱 領,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執 行 與 統 籌, 以 多 元 及 平 等 為 政 策 目 標, 消 除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在 經 濟 政 治 及 社 區 參 與 上 的 障 礙, 建 構 共 融 社 會 10.5 為 持 續 推 動 社 會 共 融, 必 須 以 客 觀 及 科 學 化 的 方 式 量 度 不 同 族 群 的 融 合 情 況, 當 局 應 考 慮 參 考 聯 合 國 經 濟 和 社 會 事 務 部 的 建 議, 設 立 社 會 共 融 指 標, 以 定 量 及 定 性 方 式 量 度 及 監 察 相 關 政 策 的 成 效 10.6 建 議 當 局 成 立 就 業 培 訓 及 配 對 基 金, 改 變 現 時 被 動 的 思 維, 免 費 為 新 來 港 定 居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培 訓 及 就 業 配 對 服 務, 並 主 動 跟 進, 鼓 勵 及 協 助 他 們 投 入 職 場, 提 高 他 們 投 入 職 場 的 意 欲, 以 改 善 經 濟 環 境 及 融 入 社 會 10.7 由 於 新 來 港 人 士 的 教 育 水 平 不 斷 上 升, 不 少 更 擁 有 專 業 資 格 然 而 相 關 資 歷 於 香 港 未 必 認 可, 建 議 當 局 與 各 專 業 團 體 進 行 磋 商, 為 不 同 行 業 的 資 格 提 供 銜 接 安 排, 讓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可 以 發 揮 所 長, 增 加 收 入 的 同 時, 亦 減 少 技 術 錯 配 7 根 據 2014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共 有 15700 個 非 綜 援 在 職 新 移 民 住 戶, 而 新 移 民 貧 窮 戶 總 數 為 24400 個 http://www.povertyrelief.gov.hk/pdf/poverty_report_2014_c.pdf 13

十 一 金 融 發 展 11.1 作 為 香 港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之 一, 金 融 業 對 本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本 港 金 融 業 的 傳 統 優 勢 在 於 其 法 制 及 高 度 自 由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新 民 黨 認 為 透 過 靈 活 的 監 管 制 度 方 能 促 進 金 融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11.2 電 子 化 交 易 已 成 為 全 球 發 達 經 濟 體 的 一 個 大 趨 勢, 但 本 港 監 管 機 構 對 交 易 進 一 步 電 子 化, 例 如 使 用 非 接 觸 式 信 用 卡 或 電 子 錢 包 等, 依 然 較 為 謹 慎 最 近, 金 管 局 針 對 非 接 觸 式 信 用 卡 有 機 會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的 問 題, 於 短 時 間 內 責 成 有 關 銀 行 收 回 有 問 題 的 信 用 卡 然 而,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在 社 會 進 一 步 推 向 數 碼 化 的 過 程 中, 不 排 除 出 現 更 多 安 全 及 私 隱 漏 洞 本 港 監 管 機 構 未 來 應 有 全 盤 計 劃, 以 加 強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11.3 借 殼 上 市 通 常 是 指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為 想 得 到 上 市 地 位, 藉 由 收 購 另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權, 避 開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程 序, 並 把 本 身 的 資 產 注 入 該 上 市 公 司 而 達 至 本 身 資 產 上 市 的 目 的 創 業 板 的 上 市 公 司 能 以 全 配 售 的 方 式 集 資, 導 致 殼 股 公 司 的 股 權 過 度 集 中, 有 關 股 份 在 掛 牌 後 出 現 大 上 大 落 的 情 況, 令 部 分 散 戶 蒙 受 損 失 新 民 黨 認 為, 監 管 機 構 應 於 正 常 商 業 行 為 及 保 障 上 市 公 司 質 素 取 得 更 好 的 平 衡, 提 高 監 管 透 明 度 11.4 香 港 雖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但 新 民 黨 認 為, 本 港 的 金 融 市 場 未 夠 多 元 化, 過 分 集 中 於 股 票 買 賣 本 港 應 利 用 自 身 的 優 勢, 發 展 各 類 金 融 產 品, 促 進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長 遠 發 展 11.5 鼓 勵 監 管 機 構 為 金 融 業 界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作 創 新 發 展, 保 持 本 港 高 度 靈 活 的 市 場 原 則, 在 修 改 任 何 條 例 前 應 充 分 與 業 界 溝 通, 以 及 避 免 只 求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看 齊 而 作 出 行 動, 削 弱 本 港 傳 統 優 勢 11.6 要 求 政 府 向 世 界 銀 行 及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提 議 為 本 港 撰 寫 進 一 步 發 展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研 究 報 告, 以 促 進 本 港 金 融 產 品 多 元 化 14

十 二 旅 遊 發 展 12.1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使 用 率 兩 年 以 來 持 續 偏 低, 導 致 本 港 市 區 這 塊 共 7.6 公 頃 的 優 質 臨 海 熟 地 未 能 地 盡 其 用 由 於 本 港 的 地 理 位 置 在 郵 輪 航 線 方 面 欠 缺 吸 引 力, 有 關 設 施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的 貢 獻 未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12.2 新 民 黨 認 為 政 府 應 盡 快 聯 絡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及 商 討 如 何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框 架 內, 放 寬 外 國 郵 輪 公 司 只 能 停 泊 一 個 內 地 港 口 的 限 制, 增 加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吸 引 力 ; 並 加 大 力 度 向 海 外 宣 傳, 促 進 旅 遊 產 業 多 元 化 十 三 公 共 交 通 13.1 最 近, 一 艘 船 懷 疑 在 駛 經 汲 水 門 橋 時 撞 到 橋 底, 令 青 馬 大 橋 和 汲 水 門 橋 全 線 封 閉 兩 小 時 市 區 通 往 機 場 大 嶼 山 的 陸 路 交 通 完 全 癱 瘓, 港 鐵 機 場 快 線 亦 要 暫 停, 市 民 只 能 透 過 渡 輪 往 來 市 區 和 大 嶼 山, 引 致 機 場 和 青 衣 站 有 大 批 市 民 旅 客 滯 留 13.2 現 時 青 馬 大 橋 和 汲 水 門 大 橋 是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對 外 的 唯 一 道 路, 而 政 府 正 計 劃 擴 展 東 涌 新 市 鎮 及 研 究 發 展 東 大 嶼 都 會, 我 們 擔 心 現 有 道 路 及 運 輸 網 絡 不 足 以 應 付 將 來 的 交 通 流 量, 當 局 必 須 加 強 大 嶼 山 與 市 區 的 連 接, 完 善 道 路 規 劃 13.3 現 配 合 政 府 進 行 的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路 面 公 共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的 定 位 和 功 能 要 重 新 檢 討,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應 該 由 公 共 巴 士 為 優 先, 減 少 路 面 擠 塞 13.4 為 回 應 市 民 對 的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政 府 建 議 推 出 優 質 的 士, 以 專 營 權 模 式 營 運 新 民 黨 支 持 優 質 的 士 的 概 念, 但 對 於 諮 詢 文 件 提 出 的 方 案 有 一 定 保 留 我 們 認 為 應 由 市 場 決 定 客 源 和 收 費, 並 透 過 創 新 科 技 的 應 用, 提 高 的 士 服 務 的 效 率 及 質 素 13.5 促 請 發 展 局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共 同 規 劃 和 興 建 第 五 條 跨 海 鐵 路, 以 接 駁 屯 門 中 部 水 域 人 工 島 和 港 島 西, 紓 緩 現 時 西 鐵 和 東 涌 線 的 擠 迫 問 題, 配 合 新 界 西 北 和 東 北 的 新 發 展 區 人 口 增 長 同 時, 日 後 進 行 香 港 的 長 15

遠 規 劃 時, 要 求 發 展 局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必 須 攜 手 合 作, 商 討 和 訂 立 交 通 和 土 地 配 套 發 展 方 向, 以 完 善 新 市 鎮 的 規 劃 13.6 鑑 於 市 區 的 平 均 行 車 速 度, 包 括 公 共 巴 士 公 共 小 巴 的 士, 由 2003 年 的 每 小 時 25.6 公 里, 減 慢 至 2013 年 每 小 時 22.7 公 里, 主 要 原 因 是 私 家 車 的 增 長 太 過 迅 速, 嚴 重 影 響 路 面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服 務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指 出, 本 港 私 家 車 數 目 的 增 長 問 題 需 要 受 到 正 視, 政 府 應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針 對 私 家 車 進 行 徵 費 新 民 黨 建 議, 根 據 2001 年 運 輸 署 的 研 究 結 果, 政 府 研 究 推 行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落 實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減 低 私 家 車 於 繁 忙 時 間 使 用 繁 忙 路 段 的 意 欲, 減 少 路 面 車 輛 數 目, 同 時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13.7 建 議 當 局 容 許 一 定 數 目 的 士 牌 照 轉 型 為 出 租 汽 車 許 可 證, 並 在 法 律 框 架 下, 促 進 豪 華 出 租 車 市 場 多 元 化 發 展,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不 同 選 擇 長 遠 則 就 本 港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框 架 能 否 配 合 共 享 經 濟 發 展 進 行 研 究, 包 括 釐 清 中 介 平 台 與 司 機 之 間 的 僱 傭 關 係, 與 及 以 私 人 財 產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法 律 責 任, 確 保 相 關 法 例 能 跟 上 時 代 的 發 展 十 四 政 制 發 展 14.1 在 基 本 法 的 框 架 內 落 實 雙 普 選 及 推 動 香 港 的 民 主 化 發 展,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憲 制 責 任 雖 然 是 次 政 改 方 案 遭 到 否 決, 特 區 政 府 仍 然 需 要 鞏 固 現 時 民 間 對 政 改 的 共 識, 為 未 來 重 新 推 動 政 改 諮 詢 打 好 基 礎 14.2 根 據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831 決 定, 於 本 屆 任 期 內 繼 續 研 究 在 憲 制 法 律 及 政 治 上 可 行 的 選 舉 方 法, 透 過 對 話 及 溝 通 凝 聚 共 識, 為 重 啟 政 改 做 好 準 備 十 五 稅 制 改 革 15.1 香 港 的 稅 基 狹 窄, 現 時 只 有 43% 的 勞 動 人 口 需 繳 納 薪 俸 稅, 而 納 稅 最 多 的 800 家 公 司, 所 繳 稅 款 約 佔 利 得 稅 收 入 的 63% 政 府 過 份 倚 賴 賣 地 及 印 花 稅 等 易 受 經 濟 波 動 所 影 響 的 收 入 來 源, 為 公 共 財 政 穩 建 帶 來 隱 憂 15.2 基 本 法 第 107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政 預 算 以 量 入 為 出 為 原 則,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避 免 赤 字, 並 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率 相 適 應 然 而 由 97/98 年 度 至 今, 經 常 性 開 支 上 升 接 近 一 倍 我 們 認 同 有 必 要 控 制 16

開 支 增 長, 同 時 設 法 增 加 經 常 性 收 入, 以 應 付 人 口 老 年 化 為 公 共 財 政 帶 來 的 挑 戰 15.3 基 本 法 第 108 條 列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參 照 原 在 香 港 實 行 的 低 稅 政 策, 自 行 立 法 規 定 稅 種 稅 率 稅 收 寬 免 和 其 他 稅 務 事 項 我 們 敦 促 政 府 在 基 本 法 框 架 下, 探 討 增 加 稅 種 及 擴 闊 稅 基 的 可 行 性, 以 穩 定 政 府 收 入 2015 年 11 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