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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9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呂 明 泰 銓 敘 部 退 撫 司 司 長 壹 前 言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建 制 迄 今, 已 歷 經 80 年 ; 期 間 雖 然 經 過 84 年 的 大 變 革 1, 也 經 過 100 年 的 大 幅 度 調 整 2, 但 一 則 由 於 其 退 休 金 準 備 責 任 仍 採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3 ; 二 則 因 為 計 算 退 休 年 金 的 基 數 內 涵 仍 按 本 俸 2 倍 計 給 ; 三 則 由 於 國 家 人 口 結 構 已 發 生 無 可 逆 轉 的 失 衡 性 發 展 急 遽 的 人 口 老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4, 因 此 在 考 量 近 年 來 經 濟 暨 文 化 發 展 組 織 (OECD) 的 部 分 國 家 因 為 推 動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制 度 改 革 而 生 示 威 遊 行, 或 抗 議 的 情 況 5 之 餘, 政 府 乃 不 得 不 再 一 次 認 真 檢 視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有 無 應 再 進 一 步 檢 討 的 空 間 就 幾 乎 在 同 一 時 間, 又 因 國 內 勞 保 基 金 的 財 務 壓 力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之 後, 政 府 基 於 社 會 公 益 及 世 代 資 源 分 配 與 負 擔 的 合 理 性 等 考 量, 乃 毅 然 決 定 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其 對 於 政 府 財 政 與 退 撫 基 金 1 84 年 將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由 原 來 的 政 府 籌 集 制 度 ( 即 隨 收 隨 付 制 ) 改 變 為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存 的 準 備 責 任 機 制, 同 時 也 將 退 休 金 的 給 與 改 成 按 本 俸 兩 倍 來 計 算 退 休 金 給 與, 另 附 加 了 多 項 額 外 給 與 2 100 年 的 改 革 重 點, 包 含 將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至 60 歲 刪 除 55 歲 退 休 者 可 加 發 5 個 基 數 一 次 退 休 金 調 整 退 休 金 給 與 的 計 算 方 式 調 整 配 偶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的 機 制 限 制 退 休 人 員 支 領 雙 薪 等 較 大 幅 度 的 改 革 3 世 界 上 對 於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機 制, 傳 統 都 採 隨 收 隨 付 機 制 (Pay As You Go), 但 因 隨 收 隨 付 機 制 對 於 政 府 的 財 務 壓 力 相 當 沉 重, 各 國 乃 紛 紛 改 採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Funded System) 至 於 各 國 所 採 的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則 因 國 情 不 同 而 有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Full Funded System) 與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Partially Funded System); 其 中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是 指 退 休 金 是 一 部 分 以 提 存 準 備 的 方 式 籌 措, 另 一 部 分 則 仍 由 政 府 自 行 籌 措 的 機 制 因 此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通 常 搭 配 確 定 給 付 (Defined Benefit) 的 給 與 機 制 我 國 現 行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準 備 即 採 此 種 機 制 4 國 際 上 將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達 到 7% 14% 及 21% 者, 分 別 稱 為 高 齡 化 社 會 高 齡 社 會 及 超 高 齡 社 會 我 國 在 1993 年 時, 已 成 為 高 齡 化 社 會, 預 計 將 在 2018 年 及 2025 年 會 分 別 邁 入 高 齡 社 會 及 超 高 齡 社 會 另 外,2012 年 時, 我 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與 0-14 歲 的 幼 年 人 口 比 例 是 1:1.3, 預 計 在 2016 年 時, 老 年 人 口 數 將 超 過 幼 年 人 口 數 ;2060 年 時, 我 國 的 老 年 人 口 數 將 會 是 幼 年 人 口 數 的 4 倍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2012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 5 以 希 臘 法 國 英 國 為 例,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因 為 其 政 府 對 於 退 休 年 金 的 改 革, 在 2011 年 11 月 底 起, 連 續 舉 行 數 次 單 日 之 數 百 萬 人 次 全 國 性 罷 工 ; 法 國 雖 以 漸 進 方 式 實 施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但 公 務 員 仍 對 於 必 須 延 後 退 休 年 齡 產 生 不 滿, 且 法 國 學 生 亦 對 於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延 後 可 能 造 成 渠 等 工 作 機 會 減 少 而 不 滿, 因 此, 改 革 方 案 實 施 後, 引 起 數 次 大 規 模 工 會 罷 工 及 學 生 罷 課 行 動 ; 希 臘 政 府 雖 研 商 是 否 延 長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或 工 作 年 資, 以 改 善 日 趨 惡 化 之 財 政 狀 況 ; 但 因 政 策 朝 令 夕 改, 目 前 之 改 革 方 案 仍 有 爭 議

10 第 029 期 2013.05 的 財 務 影 響 等 面 向, 進 行 了 全 面 性 的 檢 視 ; 結 果 發 現 了 以 下 幾 個 足 堪 令 人 憂 心 的 問 題 : 一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人 數 在 近 10 年 間, 由 民 國 91 年 的 6,446 人, 逐 年 增 加 到 101 年 的 10,527 人 ; 此 外, 退 休 人 員 的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也 從 91 年 的 56.6 歲, 逐 年 降 低 到 101 年 的 55.7 歲 ( 銓 敘 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統 計 資 料 ) 二 由 於 以 上 退 休 人 數 增 加 與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下 降 的 發 展 趨 勢, 導 致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的 財 務 支 出 大 幅 增 加 6; 退 撫 基 金 的 支 付 金 額 也 逐 年 增 加 7; 顯 示 在 未 來 幾 年 內, 政 府 恐 怕 須 因 籌 措 更 多 經 費 用 於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撫 給 與 而 無 法 推 動 更 迫 切 的 國 家 建 設 ; 退 撫 基 金 恐 也 將 面 臨 財 務 負 擔 加 重 的 困 境 而 影 響 其 財 務 的 穩 健 性 與 永 續 性 三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在 近 10 年 來 已 經 偏 離 了 退 休 金 給 與 的 意 義 ; 尤 其 近 5 年 來, 直 至 未 來 的 109 年 之 間,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甚 至 會 高 出 同 等 級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的 現 職 待 遇 8 顯 示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不 僅 有 違 退 休 金 給 與 的 宗 旨, 也 間 接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願 意 提 早 退 休 正 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目 前 已 存 有 以 上 值 得 憂 心 的 問 題, 如 果 不 予 即 時 處 理, 也 許 在 未 來 幾 年 之 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就 會 陷 入 無 法 挽 回 的 困 境 為 此, 在 總 統 的 政 策 指 示 下, 銓 敘 部 乃 審 慎 地 依 據 長 期 研 究 的 結 果, 提 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的 初 步 改 革 方 案 基 於 以 上 的 發 展 趨 勢, 也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工 程 的 複 雜 性, 尤 其 是 整 個 改 革 方 案 的 設 計 與 規 劃 過 程 中 所 必 須 秉 持 的 理 性 思 維 等, 因 此 乃 就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維 政 策 目 標 相 關 改 革 的 方 針 與 項 目 及 其 效 益 影 響 評 估 等 面 向, 逐 一 說 明 改 革 工 程 的 基 本 理 念, 俾 使 關 心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改 革 工 程 的 朋 友 們 能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貳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維 一 順 應 世 界 趨 勢, 希 望 逐 漸 減 低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自 84 年 7 月 1 日 改 成 現 行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撥 儲 存 的 共 同 提 撥 制 之 後, 十 多 年 來, 多 少 減 輕 了 政 府 每 年 必 須 籌 措 大 筆 預 算 來 支 付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財 務 壓 力 但 隨 者 國 民 健 康 條 件 提 升, 及 公 務 人 員 自 主 性 生 涯 規 劃 所 造 成 的 退 休 人 數 增 加 等 效 應 下,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準 備 責 任 確 已 發 生 了 一 定 的 困 難 性 9 又 參 考 世 界 各 國 的 改 變 6 近 10 年 來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用 於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從 91 年 的 2,021 億 元, 逐 年 增 加 到 100 年 的 2,742 億 元 ( 銓 敘 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未 來 的 方 向 簡 報 資 料 ) 7 近 10 年 來 退 撫 基 金 撥 付 於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從 91 年 的 101 億 元, 逐 年 增 加 到 100 年 的 426 億 元 ( 銓 敘 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未 來 的 方 向 簡 報 資 料 ) 8 依 據 銓 敘 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未 來 的 方 向 簡 報 資 料 顯 示, 現 行 退 休 金 給 與 機 制 如 果 不 改, 公 務 人 員 任 職 35 年 後, 僅 其 退 休 金 給 與 就 可 能 超 過 現 職 待 遇 現 職 待 遇 係 指 : 本 ( 年 功 ) 俸 額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適 用 之 專 業 加 給 表 所 列 金 額 的 總 數 9 以 中 央 機 關 近 3 年 來 在 退 撫 經 費 的 支 出 預 算 來 看 99 年 編 預 算 為 190 億 餘 元 ( 不 含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60 億 元 );100 年 為 201 億 餘 元 ( 不 含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62 億 元 );101 年 為 212 億 餘 元 ( 不 含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62.6 億 餘 元 ), 這 顯 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11 情 形 10, 給 予 進 行 改 革 相 當 大 的 啟 示 因 此,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的 改 革 工 作, 即 希 望 藉 由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工 作, 逐 漸 減 低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二 希 望 大 幅 度 改 善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退 撫 基 金 ) 可 能 面 臨 的 財 務 危 機 退 撫 基 金 建 立 後 這 10 多 年 來, 以 102 年 2 月 底 的 統 計 資 料 而 言, 累 積 繳 費 收 入 已 有 7,500 餘 億 元 ; 歷 年 退 撫 給 與 共 支 付 了 3,400 餘 億 元 ( 給 付 占 總 收 入 的 46.27%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供 ) 此 外, 若 就 退 撫 基 金 未 來 50 年 的 現 金 流 量 並 以 一 定 折 現 率 來 看, 未 來 可 能 必 須 面 對 相 當 大 的 財 務 支 出 11 因 此 藉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的 改 革 來 帶 動 教 育 人 員 與 軍 職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以 有 效 改 善 退 撫 基 金 可 能 面 臨 的 危 機 三 希 望 導 正 目 前 不 盡 合 理 的 退 休 所 得, 理 性 捍 衛 公 務 人 員 的 尊 嚴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在 84 年 不 僅 改 變 了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也 同 時 改 變 了 退 休 金 的 計 給 內 涵, 致 部 分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確 實 偏 離 了 退 休 生 活 照 護 的 合 理 性 12 因 此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過 程, 念 茲 在 茲 的 基 本 思 維 之 一 即 是 有 效 且 合 理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以 免 公 務 人 員 再 被 惡 意 批 評 四 希 望 能 為 下 一 代 建 構 一 個 永 續 的 退 休 基 金 從 近 幾 年 來 的 政 府 財 務 運 用 與 資 源 分 配 情 形 來 看,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用 於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撫 經 費 支 出,10 年 來 由 91 年 的 2,021 餘 億 元, 逐 年 增 加 到 100 年 的 2,742 億 餘 元 此 外, 退 撫 基 金 的 支 付 數 也 在 10 年 之 間 增 加 了 3 倍 ( 由 101 億 餘 元 逐 漸 增 加 到 426 億 餘 元 ) 以 上 現 象 如 果 沒 能 及 早 因 應 處 理, 再 過 數 年 之 後,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準 備 必 將 發 生 難 以 處 理 的 問 題 因 此 維 持 退 撫 基 金 的 穩 健 運 作 及 為 下 一 代 公 務 人 員 留 下 可 以 永 續 運 作 的 退 撫 準 備 金 亦 為 基 本 思 維 之 一 參 改 革 的 政 策 目 標 與 推 動 策 略 基 於 以 上 的 思 維,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的 工 作, 一 開 始 即 鎖 定 以 下 幾 個 必 須 處 理 的 課 題 : 甲 設 法 搶 救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以 求 其 財 務 穩 健 且 能 因 應 未 來 20 年 至 30 年 的 退 撫 基 費 支 了 中 央 機 關 近 3 年 來 在 退 撫 經 費 的 支 出 不 斷 增 加 ; 也 增 加 了 政 府 負 擔 的 困 難 性 銓 敘 部 統 計 資 料 10 世 界 上 幾 個 重 視 社 會 安 全 的 國 家 在 年 金 改 革 上, 對 於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機 制, 都 已 經 轉 向 儲 存 準 備 機 制 (Funded System); 尤 其 以 轉 向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Full Funded System) 為 普 遍 的 趨 勢 ; 該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其 實 完 全 解 除 了 各 該 國 政 府 對 於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責 任 11 依 據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託 第 5 次 精 算 結 果 來 看, 未 來 50 年 退 撫 基 金 的 潛 藏 負 債 已 超 過 新 台 幣 2 兆 元 以 101 年 底 的 統 計 結 果 來 看, 該 年 退 撫 基 金 的 收 支 比 率 已 達 84.93%; 其 中 軍 職 人 員 的 收 支 比 率 早 已 超 過 118%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會 的 統 計 資 料 12 將 原 來 本 俸 1 倍 加 930 元 的 計 給 內 涵, 改 成 本 俸 2 倍 期 間 由 於 忽 略 了 本 俸 結 構 的 問 題 ( 多 數 中 低 階 層 公 務 人 員 的 本 俸 占 率 偏 高 ), 加 上 相 當 多 照 顧 退 休 生 活 的 補 助 性 給 與 ( 如 月 撫 慰 金 年 資 補 償 金 優 惠 存 款 等 ), 致 近 幾 年 來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確 有 偏 高 的 現 象 ( 其 中 退 休 所 得 超 過 同 等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的 情 形, 的 確 是 存 在 的 事 實 ) 銓 敘 部 統 計 資 料

12 第 029 期 2013.05 出 乙 設 法 適 度 減 輕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對 於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使 國 家 有 餘 力 從 事 其 他 更 迫 切 的 施 政, 但 仍 不 可 忽 略 政 府 是 軍 公 教 人 員 之 雇 主 的 合 理 照 護 職 責 丙 考 量 以 上 退 撫 基 金 或 是 政 府 財 務 的 分 配 問 題, 不 外 乎 在 於 如 何 開 源 與 節 流, 於 是 改 革 政 策 乃 集 中 於 處 理 以 下 2 個 重 點 工 作 : ( 一 ) 兼 採 消 極 與 積 極 的 策 略 來 落 實 開 源 的 問 題 其 中 消 極 的 作 為 有 調 高 提 撥 費 率 來 增 加 退 撫 基 金 的 收 入 及 節 省 退 撫 經 費 的 支 出 流 量 ; 至 於 積 極 的 作 為 則 必 須 要 求 退 撫 基 金 的 經 營 效 益 一 定 要 提 高 ( 二 ) 非 常 有 效 且 合 理 合 法 地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以 落 實 節 流 工 作 減 輕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的 支 出 然 開 源 與 節 流 的 真 正 關 鍵, 是 在 於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因 此 改 革 工 程 不 僅 必 須 聚 焦 於 重 新 檢 討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與 制 度 的 工 作, 也 應 重 視 其 應 實 踐 的 政 策 目 標 及 其 推 動 的 策 略 一 改 革 的 政 策 目 標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工 程 在 釐 清 了 以 上 關 鍵 問 題 之 後, 乃 與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協 議 可 行 性, 訂 下 3 個 必 須 落 實 的 政 策 目 標 : ( 一 ) 減 輕 政 府 對 於 退 撫 經 費 的 財 政 支 出, 以 利 國 家 均 衡 施 政 由 於 建 構 完 整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絡 是 政 府 的 既 定 政 策, 但 在 國 家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為 使 國 家 能 寬 裕 從 事 其 他 更 迫 切 的 施 政 作 為 ( 尤 其 是 照 顧 弱 勢 者 ), 俾 使 社 會 上 各 階 層 的 國 民 都 能 普 遍 受 到 國 家 合 理 的 照 顧, 減 輕 國 家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的 支 出, 以 利 國 家 均 衡 施 政 自 然 為 必 須 掌 握 的 第 一 個 政 策 目 標 軍 公 教 一 併 改 革 之 後, 希 望 每 年 最 少 可 以 為 政 府 ( 公 務 預 算 ) 節 省 200 至 300 億 元 的 退 撫 財 務 支 出 ( 二 ) 確 保 退 撫 基 金 的 穩 健 經 營 希 望 維 持 20 年 至 30 年 的 財 務 穩 健 由 於 國 家 人 口 結 構 已 面 臨 無 可 逆 轉 的 改 變 少 子 化 及 老 年 化 13, 加 上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數 不 斷 增 加, 以 及 退 休 年 齡 持 續 下 降, 已 經 導 致 退 撫 基 金 的 支 出 持 續 激 增 這 種 情 形 如 果 未 能 有 效 改 善, 數 年 之 後, 退 撫 基 金 恐 將 會 面 臨 龐 大 的 給 付 壓 力 ; 年 輕 一 代 的 公 務 人 員 恐 將 要 以 非 常 高 的 提 撥 費 率 來 負 擔 上 一 代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給 與 果 真 如 是, 則 社 會 公 義 何 在? 因 此,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所 設 定 的 第 二 個 政 策 目 標 即 是 : 希 望 確 保 退 撫 基 金 的 穩 健 經 營 藉 由 制 度 性 的 改 革, 維 持 退 撫 基 金 未 來 20 年 至 30 年 的 財 務 穩 健 ( 三 ) 重 建 合 理 保 障 退 休 人 員 經 濟 生 活 的 退 休 給 與 制 度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的 給 與, 由 於 制 度 設 計 受 到 早 期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偏 低, 所 以 必 須 以 較 好 的 退 休 所 得 來 補 過 去 薪 資 的 不 足, 及 必 須 藉 由 優 惠 存 款 的 補 助, 才 可 以 補 足 偏 低 退 休 所 13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在 100 年 時,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男 性 是 75.96 歲 ; 女 性 是 82.63 歲 ; 平 均 是 79.15 歲 再 推 估 至 149 年, 男 性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是 82 歲 ; 女 性 是 88 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13 得 的 思 維 影 響, 致 發 展 至 今, 反 而 變 成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高 於 同 等 級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的 失 衡 現 象 14( 關 鍵 在 於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的 設 計 失 慮, 加 上 待 遇 結 構 失 衡, 導 致 中 低 階 層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高 於 同 等 級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 因 此 本 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重 點 思 考 即 在 於 : 在 無 法 立 即 處 理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也 無 法 左 右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結 構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藉 由 有 效 而 合 理 地 調 降 退 休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俾 一 則 可 減 輕 政 府 與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負 擔 壓 力 ; 二 則 可 落 實 以 合 理 退 休 所 得 實 踐 退 休 照 護 功 能 的 退 休 意 旨 ; 三 則 可 以 保 有 一 定 誘 因, 吸 引 人 才 加 入 為 民 服 務 的 行 列 從 而 本 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第 三 項 政 策 目 標 即 是 從 社 會 安 全 與 國 家 用 人 的 思 維 出 發, 希 望 藉 由 改 革, 重 建 合 理 保 障 退 休 人 員 經 濟 生 活 的 退 休 給 與 制 度 二 改 革 工 作 的 推 動 策 略 基 於 以 上 改 革 政 策 形 成 背 景, 本 次 改 革 一 開 始 即 擬 定 推 動 策 略 : 建 立 改 革 共 識,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制 度 改 革 然 此 策 略 必 須 行 政 及 考 試 兩 院 共 同 採 取 行 動, 方 可 克 竟 全 功, 於 是 由 兩 院 院 長 請 示 總 統 之 後, 採 行 以 下 的 運 作 策 略 : ( 一 ) 先 由 行 政 及 考 試 兩 院 共 同 舉 辦 全 面 性 的 意 見 徵 詢 層 面 擴 及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 包 含 軍 公 教 之 現 職 人 員 代 表 退 休 人 員 代 表 及 相 關 軍 公 教 勞 團 體 的 主 要 幹 部 等 ) 與 學 者 專 家 法 界 人 士 民 意 代 表 等, 俾 掌 握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國 家 全 面 性 年 金 改 革 的 想 法 與 建 言 其 中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除 由 銓 敘 部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共 同 舉 辦 了 5 次 以 上 的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聽 取 學 者 專 家 們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的 理 性 建 言 之 外, 也 在 全 國 各 地 舉 辦 近 30 場 座 談 會, 掌 握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想 法 與 看 法 ( 二 ) 次 由 行 政 及 考 試 兩 院 分 就 全 面 性 座 談 所 蒐 集 的 意 見, 針 對 必 須 立 即 改 善 的 問 題, 詳 為 審 酌 規 劃 初 步 的 改 革 方 案 並 進 行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 所 有 方 案 都 必 須 著 眼 能 有 效 解 決 上 開 所 列 主 要 的 問 題 其 中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由 銓 敘 部 負 責 設 計 規 劃 並 做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 包 含 政 府 的 財 政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的 增 減, 及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等 影 響 評 估 ) ( 三 ) 嗣 再 由 行 政 及 考 試 兩 院 就 所 設 計 出 來 的 初 步 改 革 方 案,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說 明 與 座 談, 俾 能 藉 廣 蒐 意 見 釐 清 初 步 改 革 方 案 的 盲 點 或 缺 漏, 而 後 再 進 一 步 修 正 或 調 整 並 據 以 落 實 於 法 制 上 其 中 銓 敘 部 負 責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徵 詢 部 分, 先 後 於 全 國 各 地 舉 辦 了 30 餘 場 說 明 會, 闡 述 改 革 方 案 的 內 涵 及 每 一 個 改 革 細 項 的 原 由 與 政 策 思 考 ; 也 幾 度 與 公 務 人 員 或 退 休 人 員 團 體 的 主 要 幹 部 進 行 對 話, 說 明 改 革 方 案 的 設 計 理 念 並 釐 清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改 革 14 72 年 設 計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時, 方 向 主 要 是 保 障 現 職 人 員 既 有 權 益 ;82 年 立 法 通 過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的 參 與 者 也 抱 持 同 樣 的 思 維, 以 至 於 兼 具 有 新 舊 制 年 資 的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提 高 許 多 ; 又 加 上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沒 能 澈 底 改 革, 終 造 成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非 主 管 同 仁 的 退 休 所 得, 動 輒 超 過 90%, 甚 至 超 過 100% 由 有 銓 敘 部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得 證 明

14 第 029 期 2013.05 方 案 的 誤 解 與 疑 慮, 同 時 聽 取 渠 等 對 改 革 方 案 的 修 正 意 見 ; 此 外 又 邀 請 全 國 關 心 且 熟 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之 公 法 學 界 人 士 精 算 學 者 財 經 學 者 與 專 家 人 事 行 政 學 者 與 專 家, 舉 辦 了 具 有 深 度 及 廣 度 的 座 談 會, 聽 取 更 多 公 正 客 觀 的 意 見 以 上 座 談 會 中 所 聽 取 的 建 設 性 意 見, 已 審 酌 可 行 性 後, 適 度 地 納 入 改 革 方 案 的 調 整 範 圍 之 內 ; 完 整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內 涵, 彙 整 如 附 錄 一 肆 改 革 方 案 的 設 計 方 針 與 政 策 思 考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工 作 在 以 上 政 策 目 標 及 推 動 策 略 的 指 引 下, 改 革 方 案 自 然 以 落 實 三 個 改 革 的 政 策 目 標 來 設 計 ; 改 革 工 作 也 因 此 以 將 來 新 進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不 應 再 有 債 留 子 孫 的 後 遺 症 ;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必 須 有 效 而 合 理 地 調 降, 及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必 須 併 同 合 理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等 三 個 面 向 來 規 劃 設 計 方 針, 茲 進 一 步 說 明 如 下 : 方 針 一 : 重 建 不 再 債 留 子 孫 的 新 進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本 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第 一 個 方 針 是 重 建 不 再 有 債 留 子 孫 的 新 進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然 前 提 是 必 須 盡 速 設 法 控 制 退 撫 基 金 失 血 的 現 象, 及 必 須 盡 量 減 輕 政 府 或 退 撫 基 金 再 繼 續 背 負 沉 重 的 退 撫 支 出 責 任 為 此, 改 革 工 作 最 好 的 策 略 就 是 讓 現 行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制 度 關 門, 同 時 重 新 建 立 一 個 能 兼 顧 現 實 困 境 與 未 來 發 展 的 純 新 制 度 以 上 廢 除 既 有, 重 建 新 制 ( 逐 漸 關 閉 現 行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同 時 重 新 建 構 新 的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 的 構 想, 在 制 度 的 設 計 規 劃 上 有 3 個 政 策 選 項 ( Policy alternatives) 可 予 考 慮 ; 其 一 是 大 幅 降 低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但 仍 維 持 現 行 確 定 給 付 並 由 國 家 負 最 後 支 付 保 障 責 任 的 給 與 機 制 ; 其 二 是 將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改 採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機 制 ; 其 三 是 將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改 採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混 合 機 制 案 經 審 慎 研 酌 之 後, 採 行 了 第 三 種 機 制, 其 政 策 思 考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第 一 種 機 制 就 是 現 行 制 度 的 延 續 此 一 制 度 的 好 處 是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不 必 擔 心 將 來 退 休 年 金 ; 因 為 一 定 領 得 到 ( 終 究 政 府 一 定 會 給 與 ); 其 關 鍵 是 在 於 領 得 多 或 領 得 少 的 問 題 但 因 這 種 制 度 在 政 府 應 逐 漸 減 輕 退 撫 給 與 責 任 的 世 界 發 展 趨 勢 中, 加 上 未 來 潛 藏 負 債 逐 漸 累 增 的 可 預 測 性 下, 面 對 一 個 必 須 公 平 慎 做 資 源 分 配 並 積 極 建 構 起 合 理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絡 時 代, 除 非 將 共 同 提 撥 儲 存 金 額 的 負 擔 比 率 調 整 為 政 府 負 擔 比 率 少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負 擔 比 率 15, 然 後 再 將 長 久 以 來 退 撫 基 金 不 足 額 提 撥 16 所 造 成 的 財 務 缺 口 補 足, 否 則 不 僅 會 15 如 果 在 共 同 儲 存 制 下, 公 務 人 員 的 負 擔 比 率 高 於 政 府 ( 如 政 府 負 擔 40%, 公 務 人 員 負 擔 60%), 則 公 務 人 員 平 常 所 需 負 擔 加 重, 恐 也 不 是 公 務 人 員 所 願 意 16 退 撫 基 金 實 施 10 多 年 來, 雖 然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撥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做 為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但 因 自 始 就 採 不 足 額 提 撥 政 策 ( 最 初 只 提 撥 8%; 其 後 又 幾 度 調 整, 逐 漸 調 到 目 前 的 12%, 但 離 適 足 提 撥 率 42.65% 還 有 30% 以 上 的 落 差 ), 致 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15 是 很 難 實 現 的 理 想 夢, 很 可 能 會 是 另 一 種 提 油 救 火 的 策 略 思 考 ( 二 ) 第 二 種 機 制 其 實 就 是 我 國 現 今 的 勞 工 退 休 新 制 此 一 制 度 的 好 處 是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是 靠 著 平 常 政 府 與 其 本 人 的 提 存 準 備 ( 提 存 入 預 先 設 好 的 個 人 帳 戶 ), 政 府 不 需 要 負 擔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後 退 休 所 得, 也 不 再 擔 心 潛 藏 負 債 的 問 題, 世 代 之 間 也 不 至 於 有 債 務 清 償 的 問 題, 更 可 以 促 進 公 私 部 門 間 的 人 才 交 流 從 以 上 角 度 來 看, 此 一 制 度 好 似 可 以 採 行, 然 就 現 實 而 言, 這 種 制 度 必 須 要 在 政 府 沒 有 高 額 退 撫 年 金 給 與 的 潛 藏 負 債 及 搭 配 高 額 的 第 一 層 年 金 給 與 等 兩 個 前 提 下, 方 屬 可 行, 否 則 也 是 難 以 實 現 的 理 想 其 原 因 在 於 : 1. 採 行 此 一 制 度 的 同 時, 必 須 立 刻 關 掉 現 行 制 度 ; 其 結 果 必 然 會 使 目 前 的 退 撫 基 金 不 再 有 人 繳 費, 加 上 現 職 人 員 退 休 及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領 取 退 休 給 與, 致 目 前 的 退 撫 基 金 將 很 快 面 臨 給 付 不 能 的 問 題 2. 有 人 認 為 可 成 立 另 外 一 個 儲 備 基 金 (Reserve Fund) 或 未 來 基 金 (Future Fund) 17 來 處 理 目 前 退 撫 基 金 可 能 面 臨 的 給 付 責 任 問 題, 但 問 題 在 於 國 家 舉 債 能 力 已 經 接 近 上 限 18, 加 上 既 不 能 加 稅, 也 不 能 拍 賣 公 有 資 源 來 挹 注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有 能 力 在 一 方 面 要 繼 續 推 動 重 要 國 家 建 設,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張 羅 金 錢 來 挹 注 另 一 個 儲 備 ( 未 來 ) 基 金 的 財 務 呢? 所 以 以 第 二 種 機 制 ( 採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制 ) 來 替 代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現 階 段 並 不 可 行 ( 三 ) 第 三 種 機 制 是 一 個 兼 顧 現 實 與 未 來 的 務 實 制 度 此 一 制 度 的 好 處 是 一 方 面 可 以 保 留 第 一 層 及 第 二 層 確 定 給 付 的 可 保 證 退 休 利 益, 以 利 國 家 能 吸 引 人 才 進 政 府 機 關 ; 二 方 面 可 以 讓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在 關 門 的 同 時, 仍 有 一 部 分 資 金 流 入, 以 增 加 資 金 規 模 並 利 於 投 資 運 用, 增 加 獲 利 19; 三 方 面 又 因 配 合 將 新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制 度 改 成 自 負 盈 虧 的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責 任 機 制, 應 可 避 免 政 府 將 來 還 須 負 擔 潛 藏 負 債 之 責 其 唯 一 的 顧 慮 是 可 能 有 人 會 認 為 這 對 目 前 的 退 撫 基 金 幫 助 不 大 ; 退 撫 基 金 很 快 會 破 產 20, 但 本 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是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改 革 除 了 重 建 新 進 人 員 第 三 代 的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缺 口 越 拉 越 大 17 所 謂 儲 備 基 金 或 未 來 基 金 係 指 : 政 府 為 了 處 理 現 存 退 休 基 金 的 將 來 債 務 問 題, 乃 先 關 掉 現 行 退 休 基 金, 不 准 新 人 再 加 入, 而 後 再 以 時 間 延 續 若 干 年, 來 結 束 現 行 退 休 基 金 的 制 度 同 時, 政 府 為 了 要 應 付 目 前 已 經 加 入 退 休 基 金 者 的 將 來 給 付 問 題, 乃 另 外 設 立 一 個 基 金 其 財 源 是 透 過 稅 收 補 貼 或 拍 賣 公 有 資 產 來 累 積 經 營, 等 到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已 無 能 力 負 起 退 休 金 的 給 付 責 任 時, 才 開 始 由 新 設 立 的 基 金 來 接 續 負 起 支 付 責 任 因 此 這 個 新 設 立 的 基 金 乃 稱 之 為 儲 備 基 金 或 未 來 基 金 18 據 財 政 部 在 立 法 院 的 報 告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的 舉 債 距 上 限 還 不 到 4,000 億 元, 可 能 在 1 至 2 年 之 內 就 會 突 破 19 將 來 為 新 進 人 員 建 構 的 多 層 次 年 金 當 中,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的 第 2 層 職 業 年 金, 因 替 代 率 是 40%( 以 下 簡 稱 小 DB), 所 以 其 將 來 的 財 務 收 支 理 應 與 現 行 確 定 給 付 ( 以 下 簡 稱 大 DB) 的 財 務 收 支 分 離, 這 才 能 確 保 前 者 的 財 務 穩 健 並 不 至 於 使 小 DB 再 生 潛 藏 債 務 但 因 小 DB 必 須 要 等 25 年 之 後 才 會 有 支 付 情 形, 因 此 在 該 基 金 累 積 期 間, 是 可 以 與 大 DB 一 起 投 資 運 用, 以 增 加 彼 此 的 獲 利 ; 必 要 時 還 可 以 支 援 大 DB 的 財 務 支 出 ( 同 時 補 政 府 不 足 ), 因 而 說 新 的 制 度 可 以 增 加 大 DB 的 獲 利 20 此 一 言 論 的 前 提 是 : 現 行 退 撫 年 金 給 與 制 度 不 改, 所 以 才 會 武 斷 地 認 為 退 撫 基 金 會 很 快 破 產

16 第 029 期 2013.05 休 年 金 制 度 之 外, 也 大 幅 度 調 降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來 減 輕 政 府 對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的 支 出 壓 力, 也 減 輕 了 退 撫 基 金 的 給 付 壓 力, 因 此 以 上 疑 慮 當 然 就 失 其 立 論 依 據 了 綜 合 以 上 說 明,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在 關 掉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給 與 制 度 的 同 時, 另 建 立 將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改 採 確 定 給 付 機 制 與 確 定 提 撥 混 合 機 制, 其 實 是 兼 顧 現 實 的 可 行 政 策 至 於 未 來 此 一 制 度 發 展, 以 理 性 思 維 設 想, 將 來 確 實 可 以 在 適 當 時 機, 順 利 地 轉 入 上 開 第 二 種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的 制 度 方 針 二 : 有 效 而 合 理 地 調 降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本 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第 二 個 方 針 是 有 效 而 合 理 地 調 降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俾 一 方 面 可 免 公 務 人 員 再 因 部 分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偏 高 而 受 到 誤 解 ; 二 方 面 也 可 大 幅 減 輕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對 於 退 撫 年 金 給 與 的 財 務 支 付 壓 力 為 此, 本 次 改 革 的 策 略 乃 有 ( 一 ) 澈 底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同 時 取 消 已 經 規 劃 完 成 並 待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之 公 保 養 老 年 金 給 與 的 規 劃 案 ;( 二 ) 降 低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的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為 本 俸 1 倍 ;( 三 ) 多 管 齊 下, 同 時 合 理 調 整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制 度 21 計 算 退 撫 年 金 的 給 付 基 準 22 及 計 算 退 撫 年 金 的 基 數 內 涵 23 以 上 3 種 調 降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所 得 的 構 想, 政 策 上 是 採 行 第 三 種 策 略 ; 至 於 所 以 必 須 採 用 第 三 種 策 略 的 政 策 思 考 則 是 基 於 以 下 考 量 : ( 一 ) 第 一 種 調 降 方 式, 將 產 生 以 下 幾 種 負 面 效 果 並 將 引 發 新 的 問 題 : 1. 如 果 澈 底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則 可 能 產 生 (1) 廢 除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之 後,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休 人 員 的 生 活 可 能 會 陷 入 困 難 ( 因 為 此 類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原 本 即 屬 偏 低 );84 年 7 月 2 日 以 後 退 休 人 員 也 可 能 因 為 既 有 18% 優 惠 存 款 的 利 益 被 嚴 重 剝 奪 而 有 所 反 彈 在 此 情 況 下, 如 仍 將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澈 底 廢 除 並 改 以 定 期 定 額 補 貼 方 式 補 足 是 類 人 員 的 損 失, 則 將 來 相 關 預 算 的 編 列 法 源 是 什 麼? 民 意 機 關 肯 予 配 合 編 列 嗎? 一 般 人 民 可 以 接 受 嗎? 此 外, 在 國 家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設 若 一 般 勞 工 也 要 求 比 照 政 府 定 期 定 額 補 貼, 則 政 府 是 否 將 因 此 陷 入 進 退 失 據 的 情 境 呢?(2) 只 廢 除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仍 無 法 解 決 95 年 至 109 年 間 之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偏 高 問 題 24;(3) 只 廢 除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確 實 無 助 於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健 全 ( 因 為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補 貼 本 即 不 由 退 撫 基 金 支 付 );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財 務 支 出 壓 力, 依 然 日 益 嚴 重 ; 現 職 及 未 來 新 21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中 之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是 採 漸 進 調 降 方 式, 自 105 年 開 始, 利 率 從 18%, 逐 年 調 降 至 不 超 過 9% 22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中,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基 準 是 由 原 來 最 後 在 職 的 俸 級 調 整 為 自 105 年 開 始, 從 最 後 在 職 等 級, 再 逐 年 往 前 推 10 年 的 平 均 數 額, 逐 年 降 為 最 後 在 職 前 15 年 的 平 均 數 額 23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中, 退 休 金 的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是 由 原 來 本 俸 2 倍 調 整 為 自 105 年 開 始, 從 最 後 在 職 本 俸 2 倍, 逐 年 降 為 最 後 在 職 本 俸 的 1.6 倍 ; 惟 所 具 年 資 都 屬 於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者 則 應 逐 年 調 降 至 本 俸 的 1.7 倍 24 因 為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非 主 管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即 使 沒 有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的 補 貼, 僅 其 退 休 金 收 入 就 依 然 偏 高 (90% 左 右 ); 年 資 較 長 者 甚 至 會 超 過 100%( 其 中 還 不 算 入 退 休 當 時 所 領 得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17 進 公 務 人 員 必 然 還 將 負 擔 更 沉 重 的 財 務 負 擔 因 此, 僅 廢 除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絕 非 解 決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所 需 面 對 問 題 的 有 效 作 法, 更 非 真 正 符 合 世 代 正 義 的 應 有 作 為 2. 如 果 停 止 已 經 規 劃 完 成 並 待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之 公 保 養 老 年 金 給 與 的 規 劃 案, 則 不 僅 違 反 建 構 安 全 社 會 的 時 代 發 展 趨 勢, 而 且 將 使 目 前 存 在 公 保 體 系 內 的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公 營 生 產 事 業 或 金 融 保 險 機 構 所 屬 事 業 人 員 都 變 成 年 金 的 孤 兒 25 這 不 是 個 負 責 任 的 民 主 政 府 該 有 的 施 政 作 為 3. 如 果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同 時 停 止 已 經 規 劃 完 成 並 待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之 公 保 養 老 年 金 給 與 的 規 劃 案, 則 以 上 兩 種 現 象 同 時 出 現 的 結 果, 沒 有 解 決 一 個 問 題, 卻 又 製 造 更 多 難 解 的 問 題 ( 二 ) 第 二 種 降 低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的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為 本 俸 1 倍, 固 然 有 其 思 維 邏 輯 確 定 給 付 制 的 給 與, 未 必 一 定 要 權 利 與 義 務 對 等, 但 要 公 務 人 員 平 常 提 存 準 備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是 以 本 俸 2 倍 提 撥, 卻 以 本 俸 1 倍 給 與, 恐 無 法 使 公 務 人 員 信 服 何 況 只 有 處 理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的 給 與 而 不 處 理 退 撫 舊 制 年 資 的 前 15 年 給 與 標 準, 仍 然 難 以 改 善 部 分 同 時 具 有 退 撫 新 舊 制 年 資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偏 高 的 問 題 ( 三 ) 第 三 種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作 法 ( 同 時 調 降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基 準 及 退 休 金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 看 來 雖 然 複 雜, 但 卻 是 可 以 達 成 合 理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改 革 目 標 26, 也 能 同 時 兼 顧 了 減 輕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支 出 的 效 益 ; 此 外, 此 改 革 方 案 確 實 可 以 改 革 到 真 正 需 要 被 改 革 者, 也 能 照 顧 到 真 正 需 要 被 照 顧 者 的 雙 重 目 標 27 換 言 之,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對 於 現 職 人 員 的 影 響 是 普 遍 性 的, 也 不 至 於 讓 公 務 人 員 有 為 何 只 改 革 我 而 不 改 革 他 的 不 平 之 鳴 更 重 要 的 是 : 此 改 革 方 案 確 實 是 可 以 真 正 有 效 且 合 理 地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進 而 能 落 實 合 理 照 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基 本 生 活 的 退 休 給 與 的 宗 旨 ( 不 過 度 照 護, 也 不 至 於 照 顧 不 足 ) 依 據 考 試 院 核 定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來 看, 將 來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自 105 年 起, 逐 年 調 降 ; 至 112 年 時, 所 有 人 的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都 不 可 超 過 現 職 待 遇 的 80% 25 提 出 此 這 種 說 法 者, 是 不 了 解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的 複 雜 性 (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並 非 只 有 公 務 人 員, 還 包 含 了 私 校 教 職 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事 業 人 員 駐 衛 警 察 等 諸 多 不 同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之 被 保 險 人 ), 也 沒 完 全 了 解 保 險 原 理, 所 以 這 樣 的 主 張, 無 疑 將 使 目 前 無 法 享 受 年 金 者 之 處 境 更 形 雪 上 加 霜 26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對 於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的 目 標 是 : 逐 步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至 不 超 過 同 等 級 一 般 非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之 現 職 待 遇 的 80% 27 因 為 本 次 改 革 雖 然 設 計 了 多 元 性 的 改 革 標 的, 但 因 同 時 設 計 了 扣 減 退 休 所 得 的 底 限 ( 所 謂 樓 地 板 條 款 ), 也 設 計 了 扣 減 後 退 休 所 得 的 上 限 ( 所 謂 樓 頂 條 款 ), 因 此 改 革 結 果 可 以 改 革 到 真 需 要 被 改 革 者, 也 可 以 照 顧 到 真 需 要 被 照 顧 者 至 於 或 有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認 為 原 來 可 以 領 得 10 萬 元 以 上 的 退 休 所 得, 經 過 逐 年 調 降 後, 在 110 年 之 後 會 被 調 降 至 7 萬 餘 元 而 認 為 不 合 理, 但 相 對 一 位 同 樣 由 民 間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退 休 下 來 的 普 通 人 民 而 言, 其 實 並 不 算 差

18 第 029 期 2013.05 方 針 三 :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必 須 併 同 合 理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由 於 本 次 改 革 是 希 望 能 有 效 降 低 退 休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且 能 減 輕 政 府 與 退 撫 基 金 的 退 撫 財 務 支 出, 因 此 改 革 工 作 若 僅 改 了 新 進 人 員, 或 只 改 了 現 職 人 員, 則 不 僅 沒 辦 法 達 到 搶 救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危 機 及 減 輕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的 財 政 負 擔 的 改 革 目 標, 也 將 造 成 現 職 人 員 一 窩 蜂 搶 退 休 ; 其 影 響 所 及, 不 僅 可 能 造 成 機 關 的 人 力 銜 接 與 經 驗 傳 承 出 現 問 題, 更 嚴 重 者, 恐 將 影 響 政 府 的 整 體 運 作 績 效, 甚 至 影 響 國 家 競 爭 力 ; 從 而 以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改 革 方 案, 將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一 併 納 入 改 革 對 象, 成 為 政 府 推 動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不 得 不 審 慎 以 對 的 嚴 肅 課 題 然 因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的 退 休 處 分 已 付 諸 執 行, 若 將 其 納 入 改 革 範 圍, 確 有 違 反 信 賴 保 護 之 虞 因 此 將 其 納 入 改 革 即 使 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25 號 解 釋 可 引 為 解 套 依 據, 但 在 處 理 上 仍 應 謹 慎 將 事, 以 免 生 違 憲 疑 慮 因 此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對 於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一 方 的 設 計, 必 須 採 取 明 定 改 革 方 案 的 施 行 日 期, 並 採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來 處 理 此 外, 在 作 為 上 還 必 須 吻 合 情 事 變 遷 及 基 於 保 護 公 益 的 立 論 基 礎, 這 才 不 至 於 牴 觸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據 上,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中, 有 關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改 革 範 圍 乃 僅 限 於 是 類 人 員 所 具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的 同 步 調 降, 並 不 擴 及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及 退 撫 舊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的 調 降 至 於 是 類 人 員 所 具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的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必 須 調 降 的 立 論 基 礎 則 為 : ( 一 )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當 時 是 在 不 足 額 提 撥 及 以 較 低 的 提 撥 率 繳 交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下, 持 續 領 取 退 休 金, 但 在 確 定 給 付 的 給 與 機 制 及 可 預 見 未 來 現 職 人 員 必 須 繳 付 更 高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的 情 境 下, 渠 等 仍 然 以 最 新 的 待 遇 標 準 領 取 退 休 年 金, 以 至 於 在 現 行 制 度 設 計 下, 使 渠 等 已 退 休 人 員 毫 無 顧 慮 地 領 取 退 休 年 金 並 將 債 務 留 給 後 進 公 務 人 員, 這 其 實 相 當 不 公 平 因 此 為 避 免 債 留 子 孫 並 落 實 世 代 正 義 的 價 值, 透 過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改 革, 使 渠 等 與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一 樣, 藉 由 扣 減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的 退 休 所 得, 形 同 由 是 類 人 員 補 繳 原 來 提 撥 不 足 的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 是 基 於 公 益 的 特 殊 考 量 所 不 得 不 的 必 要 作 為, 當 不 致 有 違 反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虞 ( 二 ) 由 於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支 出 越 來 越 大, 其 整 體 收 支 比 率 已 經 高 達 46.27%; 尤 其 近 10 年 來 的 收 支 比 率 早 已 出 現 嚴 重 警 訊 28 面 對 此 態 勢, 如 果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繼 續 以 原 來 確 定 給 付 的 標 準 領 取 退 休 年 金, 則 顯 然 會 生 害 於 下 一 代 年 輕 的 公 務 人 員 因 此 在 面 對 情 事 變 遷 與 社 會 公 益 考 量 下, 為 建 構 穩 定 而 長 治 久 安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28 據 銓 敘 部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00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當 年 退 撫 基 金 收 支 比 率, 分 別 是 軍 人 占 107.26%; 公 務 人 員 占 61.37%; 教 育 人 員 則 占 76.44% 101 年 的 收 支 比 率 更 高 達 84% 以 上 ( 其 中 軍 人 的 收 支 比 率 已 達 118%; 公 務 人 員 是 73%; 教 育 人 員 是 84.9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19 本 次 改 革 將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納 入 年 金 改 革 範 圍 之 內, 亦 不 致 有 違 反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虞 伍 改 革 方 案 所 期 於 實 現 的 目 的 及 其 效 益 評 估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自 8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現 行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基 金 的 共 同 提 撥 制 度 迄 今, 在 將 近 18 年 運 作 期 間, 的 確 已 增 加 了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給 與 (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已 非 早 期 所 謂 退 休 所 得 過 低 ; 部 分 人 員 反 而 是 已 超 過 了 適 足 的 程 度 ), 但 卻 也 同 時 產 生 公 務 人 力 太 早 退 休 政 府 菁 英 人 力 快 速 流 失 政 府 對 於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日 益 成 長 及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危 機 已 然 顯 現 等 足 堪 憂 心 且 須 立 即 為 適 當 處 置 的 問 題 為 此,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乃 從 多 面 向 作 總 體 性 思 考, 進 行 多 元 的 改 革 ; 其 目 的 及 所 期 於 落 實 的 效 益,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改 革 方 案 所 期 於 實 現 的 目 的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所 設 計 的 各 種 開 源 或 節 流 的 相 關 扣 減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措 施, 其 所 期 於 達 成 之 目 的, 概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4 者 : ( 一 ) 兼 採 開 源 及 節 流 機 制, 積 極 擴 增 退 撫 基 金 規 模, 減 緩 退 撫 基 金 支 出 流 量, 有 效 搶 救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危 機 ( 二 ) 減 緩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壓 力, 合 理 分 配 國 家 資 源, 促 進 國 家 均 衡 發 展 ( 三 ) 合 理 調 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 適 度 調 降 退 休 金 給 與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因 退 休 所 得 偏 高 而 遭 受 誤 解, 進 而 促 進 社 會 祥 和 ( 四 )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提 早 退 休, 有 效 留 住 菁 英 人 力, 以 利 政 府 機 關 經 驗 傳 承,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至 於 本 次 改 革 為 達 成 以 上 改 革 目 的 所 採 行 的 具 體 改 革 措 施, 除 了 開 源 措 施 關 於 提 升 退 撫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持 續 累 增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規 模 擬 於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確 定 之 後 立 即 啟 動 外, 其 餘 關 於 節 流 措 施 調 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的 制 度 性 改 革, 有 效 減 緩 退 撫 基 金 的 持 續 流 出 量 則 於 本 次 改 革 工 程 中, 先 行 立 法 上 路 二 改 革 方 案 的 效 益 評 估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由 於 係 採 全 面 性 的 調 整 機 制 同 時 扣 減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及 已 經 退 休 人 員 之 退 休 所 得, 甚 至 也 採 建 構 新 制 度 來 終 止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之 財 務 持 續 惡 化 等, 不 僅 對 政 府 或 退 撫 基 金 已 經 出 現 的 財 務 危 機 有 了 一 定 的 改 善 功 效, 對 於 每 位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之 合 理 改 善, 預 期 都 將 產 生 一 定 效 益 ;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改 革 對 政 府 在 退 撫 支 出 的 財 務 影 響 在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一 年 可 以 為 政 府 節 省 公 務 預 算 80 餘 億 元 的 財 務 支 出 ( 詳 見 附 錄 二 ) ( 二 ) 改 革 對 於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影 響 在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依 據 委 託 精 算 結 果 顯 示, 未 來 50 年 內 可 以 減 少 退 撫 基 金 的 潛 藏 負 債 2,000 億 餘 元, 其 最 適 提 撥 率 也 可 降 低 14% 以 上 另 外, 如 就 現 金 流 量 的 角 度 而 言, 本 次 改 革 對 於 退 撫 基 金 的 總 效 益, 確 實 可 以 在 未 來 50 年 內, 為 退 撫 基 金 節 省 現 金 流 量 支 出 達 數 千 億 元 ( 詳 見 附 錄 二 )

20 第 029 期 2013.05 ( 三 ) 改 革 方 案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的 影 響 各 項 改 革 項 目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會 產 生 影 響, 但 就 扣 減 退 休 所 得 之 後 的 結 果 而 言, 以 一 個 任 職 30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來 說, 其 逐 年 扣 減 至 第 110 年 以 後 的 退 休 所 得, 仍 然 可 以 達 到 70%( 高 階 人 員 的 替 代 率 ) 至 90%( 中 低 階 人 員 的 替 代 率 ) 之 間 ; 至 於 年 資 超 過 32 年 者, 其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如 果 不 予 設 限, 將 可 能 超 過 100% 陸 結 語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的 改 革 工 程 除 了 為 改 善 國 家 現 存 行 業 不 平 資 源 不 足 及 分 配 不 均 等 現 象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希 望 在 已 經 意 識 到 退 撫 基 金 的 收 支 早 已 出 現 困 窘 現 象 的 情 境 下, 希 望 藉 由 本 次 全 面 性 的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建 構 一 套 可 以 持 續 運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因 此 改 革 過 程 中, 所 有 參 與 的 相 關 人 員 都 是 以 非 常 高 度 的 決 心 來 研 擬 政 策, 並 逐 一 推 動 每 一 項 改 革 的 工 作 ; 僅 管 存 在 諸 多 的 批 評 與 指 教 但 關 鍵 在 於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能 理 解 整 個 改 革 方 案 設 計 的 政 策 背 景 與 基 本 思 維, 因 此, 希 望 本 文 能 提 供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充 分 的 資 訊, 進 而 期 望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能 以 理 性 的 思 維 來 論 究 此 一 攸 關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與 全 民 公 益 的 千 秋 大 事 歷 史 上 任 何 制 度 的 變 革 所 以 能 夠 成 功, 除 了 主 導 變 革 者 的 睿 智 與 勇 氣 之 外, 最 主 要 的 還 必 須 有 天 時 地 利 與 人 和 等 客 觀 條 件 的 配 合 於 今, 當 行 政 部 門 所 進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工 作 已 告 一 段 落 之 際, 本 於 釐 清 真 相, 坦 誠 以 對 的 態 度, 本 文 以 較 多 的 篇 幅, 從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維 政 策 思 考 改 革 方 針, 乃 至 於 改 革 的 效 益 等 面 向, 分 別 闡 述 完 整 的 年 金 改 革 理 念, 希 望 所 有 與 本 次 改 革 有 關 的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都 能 深 切 了 解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政 策 目 標 及 其 基 本 理 念, 進 而 從 全 民 利 益 社 會 公 平 及 合 理 保 障 等 角 度, 理 性 地 討 論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工 程 所 期 於 彰 顯 的 意 義, 共 促 國 家 更 發 展, 社 會 更 祥 和, 人 民 更 幸 福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21 附 錄 一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的 內 涵 彙 整 表 一 退 休 金 部 分 適 用 對 象 具 體 措 施 建 構 多 層 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規 劃 採 行 兼 採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層 別 年 金 類 別 重 點 說 明 第 一 層 (15%) 確 定 給 付 公 保 年 金 ( 基 礎 年 金 ) 維 持 DB, 希 望 整 合 各 類 社 會 保 險 年 金 為 一 致 性 基 礎 年 金, 作 為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40% 確 定 給 付 制 退 休 金 ( 職 業 年 金 ) 維 持 DB, 但 增 加 個 人 負 擔 比 重, 分 散 政 府 責 任 ( 政 府 為 60%; 個 人 為 40%) 新 第 二 層 20%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 職 業 年 金 ) 採 行 DC, 引 進 商 業 年 金, 設 計 投 資 商 品,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自 主 理 財 平 台 ( 建 置 完 善 帳 戶 管 理 系 統 ) 並 搭 配 實 施 稅 賦 優 惠 配 套 機 制 進 公 務 人 員 * 考 量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仍 有 潛 藏 負 債, 立 即 改 採 完 全 DC, 退 撫 基 金 立 刻 減 少 收 入 來 源, 短 期 內 就 會 破 產, 風 險 過 大, 故 採 行 緩 和 漸 進 走 向 兼 採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 採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無 潛 藏 負 債, 也 不 會 債 留 子 孫 * 上 述 第 二 層 年 金 為 雙 層 制 之 職 業 年 金, 亦 規 劃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65 歲 並 搭 配 實 施 展 期 及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同 時 將 退 休 與 撫 卹 合 併 立 法 * 第 一 層 確 定 給 付 之 基 礎 年 金 及 第 二 層 確 定 給 付 之 職 業 年 金, 均 採 足 額 提 撥, 不 再 有 潛 藏 負 債 問 題 * 第 二 層 確 定 提 撥 之 職 業 年 金 ( 即 第 三 層 年 金 ) 的 提 存 準 備 機 制 規 定 如 下 : (1) 以 個 人 帳 戶 逐 月 提 存 退 休 準 備 金 : 按 本 年 功 俸 1.7 倍, 逐 月 提 撥, 其 提 撥 率 為 0~5%, 自 行 決 定 ; 政 府 則 強 制 每 月 按 2% 提 撥, 並 隨 個 人 提 撥 情 形 逐 漸 增 加 提 撥 至 3%( 個 人 每 增 加 提 撥 1%, 政 府 相 對 增 加 提 撥 0.25%); 詳 見 下 表 : 個 人 自 行 提 撥 政 府 相 對 提 撥 總 提 撥 0% 2% 2% 1% 2.2% 3.2% 2% 2.4% 4.4% 3% 2.6% 5.6% 4% 2.8% 6.8% 5% 3% 8% (2) 每 月 提 存 金 額 不 計 入 個 人 年 終 所 得 扣 稅 (3) 有 自 主 投 資 組 合

22 第 029 期 2013.05 一 延 後 退 休 及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65 歲 (90 制 ) ( 一 ) 年 資 滿 25 年 自 願 退 休 者,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65 歲 ; 年 資 達 30 年 以 上 者,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60 歲 ( 二 ) 搭 配 展 期 及 減 額 年 金 ( 三 ) 為 求 溫 和 漸 進 及 務 實 可 行, 規 劃 與 85 制 之 10 年 緩 衝 期 ( 指 標 數 ) 銜 接 如 下 :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度 指 標 數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 115 年 起 均 須 俟 65 歲 或 60 歲 始 得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二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 ( 一 ) 具 體 措 施 : 1. 調 整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 逐 年 調 降 為 以 最 後 在 職 10 年 至 15 年 平 均 俸 額 計 算 ( 含 新 舊 制 退 休 金 ) 2. 兼 領 新 舊 制 退 休 金 者, 其 核 給 新 制 退 休 金 的 基 數 內 涵 應 逐 年 調 降 至 平 均 俸 額 之 1.6 倍 ; 純 新 制 者 降 至 1.7 倍 但 調 降 後 不 得 少 於 最 低 保 障 金 額 (32,160 元 ) 3. 具 有 退 撫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經 過 逐 年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到 過 渡 期 結 束 後, 其 退 休 所 得 都 不 得 超 過 現 職 待 遇 ( 本 俸 或 年 功 俸 + 專 業 加 給 加 權 平 均 數 ) 的 80% ( 二 ) 實 施 時 程 為 減 輕 改 革 帶 來 之 衝 擊, 爰 採 逐 年 調 降 方 式 如 下 ( 假 設 方 案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 退 休 年 度 計 算 基 準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純 新 制 年 資 者 105 最 後 在 職 本 ( 年 功 ) 俸 本 ( 年 功 ) 俸 2 倍 本 ( 年 功 ) 俸 2 倍 106 最 後 在 職 10 年 平 均 俸 額 平 均 俸 額 1.9 倍 平 均 俸 額 1.9 倍 107 最 後 在 職 11 年 平 均 俸 額 平 均 俸 額 1.8 倍 平 均 俸 額 1.8 倍 108 最 後 在 職 12 年 平 均 俸 額 平 均 俸 額 1.7 倍 平 均 俸 額 1.7 倍 109 最 後 在 職 13 年 平 均 俸 額 110 最 後 在 職 14 年 平 均 俸 額 平 均 俸 額 1.6 倍 平 均 俸 額 1.7 倍 111 以 後 最 後 在 職 15 年 平 均 俸 額 備 註 : 由 於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其 退 休 所 得 與 純 新 制 年 資 者 相 較, 顯 有 偏 高 現 象, 爰 規 劃 其 退 休 金 基 數 之 調 降 幅 度 較 純 新 制 年 資 者 調 降 幅 度 大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23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已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三 刪 除 或 調 整 不 合 適 之 其 他 給 與 : ( 一 ) 刪 除 年 資 補 償 金 : 1. 法 案 公 布 後 1 年 內 (102.7.1~103.6.30) 退 休 者 : 仍 按 原 規 定 發 給 年 資 補 償 金 2. 法 案 公 布 後 1 年 後 (103.7.1 以 後 ) 退 休 者 : 不 再 發 給 年 資 補 償 金 ( 二 ) 調 整 月 撫 慰 金 : 1. 法 案 公 布 後 1 年 內 (102.7.1~103.6.30) 亡 故 者, 遺 族 得 按 原 規 定 申 請 月 撫 慰 金 2. 法 案 公 布 後 1 年 後 (103.7.1 以 後 ) 亡 故 者, 遺 族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條 件 如 下 : (1) 降 低 月 撫 慰 金 給 付 標 準, 改 為 月 退 休 金 之 1/3 (2) 配 偶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至 60 歲 ; 婚 姻 關 係 改 為 存 續 15 年 以 上 (3) 刪 除 身 心 障 礙 之 成 年 子 女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規 定 (4) 遺 族 已 依 本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領 有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或 其 他 由 公 庫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支 給 之 定 期 性 給 與 者, 不 得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5) 未 再 婚 配 偶 如 屬 低 收 入 戶 者 或 55 歲 以 上 且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保 障 金 額 (32,160 元 ) 又 扶 養 父 母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共 2 人 以 上 者 或 65 歲 以 上, 無 職 業 且 每 月 收 入 低 於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者, 其 月 撫 慰 金 改 按 月 退 休 金 的 1/2 支 給 ( 三 ) 調 整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的 機 制 : 1. 法 案 公 布 後, 由 民 選 首 長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其 原 任 民 選 首 長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年 資 不 得 申 請 補 繳 退 撫 基 金 2. 原 任 民 選 首 長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年 資 得 與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後 之 年 資 併 計, 成 就 退 休 或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 年 撫 卹 金 ) 之 條 件, 但 該 年 資 應 以 本 俸 + 930 元 的 標 準, 發 給 一 次 退 休 金 四 調 整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機 制 ( 一 ) 提 高 法 定 提 撥 費 率 上 限 :15% 18% ( 二 ) 調 整 政 府 及 個 人 負 擔 比 例 為 60%:40% ( 三 ) 退 撫 基 金 撥 繳 內 涵 : 本 俸 2 倍 本 俸 1.7 倍 一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 ( 一 ) 具 體 措 施 : 1. 針 對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逐 年 調 降 其 新 制 退 休 金 之 基 數 內 涵 為 本 俸 之 1.6 倍 ; 但 調 降 後 不 得 少 於 最 低 保 障 金 額 (32,160 元 ) 2. 具 有 退 撫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經 過 逐 年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到 過 渡 期 結 束 後, 其 退 休 所 得 都 不 得 超 過 現 職 待 遇 ( 本 俸 或 年 功 俸 + 專 業 加 給 加 權 平 均 數 ) 的 80%

24 第 029 期 2013.05 ( 二 ) 實 施 時 程 : 為 期 緩 和 漸 進 並 符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25 號 解 釋 意 旨, 比 照 現 職 人 員 採 逐 年 調 降 方 式 如 下 ( 假 設 方 案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 實 施 年 度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105 最 後 本 ( 年 功 ) 俸 2 倍 106 最 後 本 ( 年 功 ) 俸 1.9 倍 已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107 最 後 本 ( 年 功 ) 俸 1.8 倍 108 最 後 本 ( 年 功 ) 俸 1.7 倍 109 年 以 後 最 後 本 ( 年 功 ) 俸 1.6 倍 二 調 整 月 撫 慰 金 : 1. 法 案 公 布 後 1 年 內 (102.7.1~103.6.30) 亡 故 者, 遺 族 得 按 原 規 定 申 請 月 撫 慰 金 2. 法 案 公 布 後 1 年 後 (103.7.1 以 後 ) 亡 故 者, 遺 族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條 件 如 下 : (1) 降 低 月 撫 慰 金 給 付 標 準, 改 為 月 退 休 金 之 1/3 (2) 配 偶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至 60 歲 ; 婚 姻 關 係 改 為 存 續 15 年 以 上 (3) 刪 除 身 心 障 礙 之 成 年 子 女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規 定 (4) 遺 族 已 依 本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領 有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或 其 他 由 公 庫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支 給 之 定 期 性 給 與 者, 不 得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5) 未 再 婚 配 偶 如 屬 低 收 入 戶 者 或 55 歲 以 上 且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低 於 最 低 保 障 金 額 (32,160 元 ) 又 扶 養 父 母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共 2 人 以 上 者 或 65 歲 以 上, 無 職 業 且 每 月 收 入 低 於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者, 則 月 撫 慰 金 給 付 標 準, 改 為 月 退 休 金 之 1/2 支 給 * 以 上 2 項 方 案 於 政 務 人 員 均 一 體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25 二 優 惠 存 款 部 分 類 別 新 方 案 實 施 前 已 退 休 人 員 新 方 案 實 施 後 退 休 人 員 適 用 對 象 1. 84.7.1 以 前 退 休 者, 維 持 18% 2. 84.7.2 以 後 退 休, 兼 具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年 資 人 員 (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及 一 次 退 休 金 者 ), 就 其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部 分, 按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比 例 計 算, 依 新 方 案 規 定 辦 理 (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人 員 其 一 次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維 持 18%) 兼 具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後 年 資 之 人 員 ( 含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之 人 員 ) * 政 務 人 員 一 體 適 用 * 政 務 人 員 一 體 適 用 方 案 內 容 1.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 依 100 年 方 案 審 定 之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2.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部 分 ): 實 施 年 度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 以 後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 7%, 並 以 9% 為 上 限 1.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附 表 同 步 廢 止,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按 其 於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實 際 得 領 取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辦 理 2.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 含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及 一 次 退 休 金 ): 實 施 年 度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 以 後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 7%, 並 以 9% 為 上 限

26 第 029 期 2013.05 附 錄 二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的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一 對 政 府 公 務 預 算 的 效 益 評 估 單 位 : 億 元 編 號 方 案 每 年 平 均 50 年 合 計 備 註 1. 參 照 精 算 公 司 的 精 算 結 果 填 列 2. 假 設 條 件 如 下 : (1) 改 革 前 ( 全 DB): 本 俸 2 倍 12% 65% (2) 改 革 後 : * DB 部 分 : 基 本 俸 1.7 倍 9.48% 60%, 可 減 少 646 億 ( 適 足 提 撥 ) * DC 部 分 : 基 本 俸 1.7 倍 2%, 須 提 撥 396 億 ( 規 劃 政 府 至 少 提 撥 2%) 合 計 節 省 646-396 = 249 億 元 1 新 進 人 員 實 施 節 省 提 撥 基 金 費 用 4.98 249 1. 參 考 精 算 公 司 精 算 新 制 退 撫 基 金 在 採 行 90 制 後 節 省 支 出 之 比 例 及 100 年 度 精 算 舊 制 退 休 金 潛 藏 負 債 所 列 金 額 估 算, 並 以 其 推 估 新 增 退 休 給 付 數 據 為 估 算 基 礎 2. 由 於 延 後 起 支 年 齡 採 逐 年 遞 增, 加 上 舊 制 年 資 是 逐 年 遞 減, 當 過 渡 期 結 束 後, 真 正 自 65 歲 起 支 月 退 休 金 時 (115 年 ), 舊 制 年 資 幾 乎 為 0, 故 在 延 後 起 支 年 齡 方 案 在 短 期 間 內, 節 省 成 本 不 大, 且 對 舊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影 響 亦 小 3. 由 於 舊 制 年 資 係 逐 年 遞 減, 故 其 經 費 之 影 響, 在 未 來 50 年 間, 實 際 會 集 中 在 前 35 年 發 生 2 延 後 起 支 年 齡 (90 制 ) 8.04 402 1. 參 考 精 算 公 司 精 算 新 制 退 撫 基 金 在 採 行 15 年 平 均 俸 額 計 算 基 準 節 省 給 付 之 比 例 ( 約 可 減 少 12%) 及 100 年 度 精 算 舊 制 退 休 金 潛 藏 負 債 所 列 金 額 估 算 並 以 其 推 估 106 年 至 113 年 新 增 退 休 給 付 數 據 加 計 平 均 支 領 年 限 為 估 算 基 礎 2. 由 於 舊 制 年 資 係 逐 年 遞 減, 故 其 經 費 之 影 響, 在 未 來 50 年 間, 實 際 會 集 中 在 前 35 年 發 生 現 職 人 員 調 整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 平 均 15 年 ) 3 11.28 564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的 理 念 論 述 兼 談 改 革 的 效 益 評 估 財 政 專 論 27 4 現 職 人 員 調 整 基 金 提 撥 機 制 ( 本 俸 1.7 倍 15% 60%) 7.40 370 1. 參 照 精 算 公 司 精 算 結 果 填 列 2. 考 量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並 非 一 次 提 高 至 15%, 實 際 調 整 情 形 尚 須 與 行 政 院 會 商, 故 左 列 金 額 僅 呈 現 在 本 俸 1.7 倍 15% 條 件 下, 政 府 負 擔 比 例 自 65% 減 為 60% 之 成 效 5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31.70 1,585 1. 依 實 際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資 料 估 算 已 退 休 人 員 ( 包 含 一 次 退 休 金 者 ) 資 料 並 按 平 均 餘 命 推 估 總 額 2. 依 100 年 退 休 基 礎 資 料 推 估 未 來 退 休 人 員 (106 年 至 110 年 ) 節 省 金 額 ; 至 於 111 年 以 後, 考 量 舊 制 年 資 短 少, 可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年 資 亦 隨 之 減 少, 故 假 設 自 該 年 起 公 務 人 員 均 選 擇 改 領 公 保 年 金, 故 不 再 新 增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人 數 及 金 額 3. 由 於 舊 制 年 資 係 逐 年 遞 減, 故 其 經 費 之 影 響, 在 未 來 50 年 間, 實 際 會 集 中 在 前 32 年 發 生 4. 依 估 算 結 果 節 省 經 費 為 : (1) 已 退 休 人 員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888 億 元 ;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762 億 元 (2) 新 退 休 者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及 一 次 退 休 金 者 :544 億 元 依 過 去 支 領 經 驗 值, 估 算 未 來 可 節 省 金 額 ( 平 均 每 年 1,290 人 ; 餘 命 15.49 年 ); 由 於 舊 制 年 資 係 逐 年 遞 減, 故 其 經 費 之 影 響, 在 未 來 50 年 間, 實 際 會 集 中 在 前 35 年 發 生 6 調 整 月 撫 慰 金 為 1/3 6.82 341 7 刪 除 年 資 補 償 金 11.84 592 依 過 去 支 領 經 驗 值 ( 平 均 每 年 7498 人 ; 支 領 一 次 補 償 金 者 約 佔 0.48; 支 領 月 補 償 金 者 約 佔 0.52, 平 均 餘 命 為 27 年 ), 估 算 未 來 (104 年 [1 年 過 渡 期 間 後 ] 至 113 年 [114 年 起 已 無 舊 制 年 資 ]) 可 節 省 金 額, 由 於 舊 制 年 資 係 逐 年 遞 減, 故 其 經 費 之 影 響, 在 未 來 50 年 間, 實 際 會 集 中 在 前 35 年 發 生

28 第 029 期 2013.05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合 計 82.06 4,103 備 註 : 以 上 數 據 係 以 本 部 102 年 1 月 公 布 之 初 擬 方 案 估 算 結 果 填 列 ; 節 省 效 益 僅 為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若 加 計 軍 教 人 員 改 革 方 案, 效 益 更 大 二 對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單 位 : 億 元 ;% 編 號 項 目 五 次 精 算 改 革 方 案 合 併 與 5 次 精 算 比 較 1 潛 藏 負 債 合 計 12,248 10,141-2,107 2 平 準 費 率 42.65% 28.26% -14.39% 3 收 支 不 足 年 度 108 112 4 4 基 金 用 罄 年 度 119 125 6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備 註 : 1. 以 上 數 據 係 以 本 部 102 年 1 月 公 布 之 初 擬 方 案 並 參 照 擎 天 駒 公 司 精 算 結 果 填 列 ; 節 省 效 益 僅 為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若 加 計 軍 教 人 員 改 革 方 案, 效 益 更 大 2. 精 算 基 本 假 設 條 件 如 下 : (1) 以 退 撫 基 金 第 五 次 精 算 之 基 礎 資 料 (100.12.31 為 基 準 日 )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數 據 (2) 參 考 國 內 近 期 社 會 保 險 精 算 採 用 假 設 條 件, 以 3% 為 折 現 率 及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率 之 最 適 精 算 假 設 (3)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率 假 設 為 15% 俸 額 增 加 率 為 0.4% (4) 男 性 20-64 歲 死 亡 率 假 設 為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1 年 2 月 20 日 通 過 臺 灣 壽 險 業 第 2 回 年 金 生 命 表 70%~100%, 女 性 約 為 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