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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收 件 截 止 日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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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本 會 簡 介 歷 史 沿 革 服 務 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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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 4034 傳 真 :+886-4-2333-4711 網 址 :http://www.cyut.edu.tw/~ recruit/ 信 箱 :recruit@cyut.edu.tw 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8 日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 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2016 年 1 月 6 日 2016 年 1 月 7 日 報 名 資 格 及 文 件 審 查 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資 料 開 學 預 計 2016 年 3 月 上 旬 預 計 2016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10 時 ( 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提 前 或 延 後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將 另 行 通 知 放 榜 時 程 ) 2016 年 3 月 14 日 2016 年 8 月 上 旬 2016 年 9 月 上 旬 2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所 招 生 系 ( 組 ), 請 查 詢 簡 章 第 3 頁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各 系 ( 組 ) 課 程 師 資 等 相 關 資 料 入 學 申 請 表 填 寫 請 至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填 妥 報 名 表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請 列 印 入 學 申 請 表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寄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報 名 表 收 件 截 止 日 :2016 年 1 月 6 日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繳 交 表 件 包 括 :(1) 僑 生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港 澳 學 生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或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2)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3) 中 學 成 績 單 (4)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5) 簡 要 自 傳 (6)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等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每 申 請 一 系 ( 組 ) 需 寄 繳 一 份 申 請 資 料, 且 分 別 裝 袋 寄 出 郵 寄 申 請 表 件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 FedEx) 等 快 遞 寄 至 本 校, 地 址 詳 如 下 列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申 請 郵 件 上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時,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會 儘 快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資 料 不 齊 全 時,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先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再 送 各 系 ( 組 ) 初 審, 最 後 經 本 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錄 取 名 單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 預 計 2016 年 3 月 上 旬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計 2016 年 3 月 11 日 ( 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提 前 或 延 後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將 另 行 通 知 放 榜 時 程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2016 年 3 月 14 日 1

目 錄 壹 申 請 資 格... 1 貳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2 參 招 生 系 ( 組 ) 及 招 生 名 額... 5 肆 修 業 年 限... 5 伍 報 名 費 規 定... 5 陸 放 榜... 5 柒 註 冊 入 學... 6 捌 獎 助 學 金... 6 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6 拾 住 宿 與 生 活 費... 7 拾 壹 生 活 與 輔 導... 7 拾 貳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8 拾 參 招 生 系 ( 組 ) 簡 介... 9 拾 肆 附 表 附 錄... 12 1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 註 一 )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 註 二 註 三 ),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港 澳 及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三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至 連 續 居 留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 二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因 前 項 第 4 款 至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1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 三 )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 四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 註 一 註 二 )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本 校, 應 加 修 至 少 12 個 畢 業 學 分 ( 五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貳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5 日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申 請,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點 選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進 入,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同 時 列 印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將 檢 附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國 際 快 遞 郵 寄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三 繳 交 表 件 : 2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港 澳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3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四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五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六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送 至 以 下 地 址 ( 建 議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七 申 請 資 料 寄 達 本 校 後, 無 論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其 所 繳 表 件 概 不 退 還,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4

參 招 生 系 ( 組 ) 及 招 生 名 額 院 別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2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3 設 計 學 院 建 築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2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2 傳 播 藝 術 系 3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2 社 會 工 作 系 2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2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2 合 計 20 肆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4 年 ; 得 延 長 2 年 伍 報 名 費 用 規 定 報 名 費 : 申 請 免 收 報 名 費 陸 放 榜 一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系 ( 組 ) 進 行 初 審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再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計 2016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提 前 或 延 後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將 另 行 通 知 放 榜 時 程 ) 三 入 學 通 知 單 將 於 2016 年 3 月 14 日 以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郵 件 寄 發 5

柒 註 冊 入 學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新 生 須 繳 驗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 僑 生 1. 護 照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3.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港 澳 學 生 1. 護 照 2.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捌 獎 助 學 金 一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入 學 後, 得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依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就 讀 獎 助 辦 法, 本 校 每 學 年 補 助 僑 生 返 回 所 在 地 之 來 回 機 票 各 1 次, 合 計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8,000 元 另 依 海 外 聯 盟 高 中 生 就 讀 獎 助 辦 法, 提 供 聯 盟 學 校 學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二 除 上 列 獎 助 外, 就 讀 本 校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仍 得 依 其 他 獎 學 金 規 定, 申 請 本 校 其 他 獎 學 金 ( 如 學 行 優 良 獎 金 波 錠 文 教 基 金 會 助 學 金 及 公 共 服 務 績 優 獎 學 金 等 ) 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2016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2015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供 參 考 院 系 費 用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 新 臺 幣 ) 管 理 學 院 50,914 理 工 學 院 58,189 設 計 學 院 58,189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50,914 資 訊 學 院 58,189 6

拾 住 宿 與 生 活 費 一 本 校 2016 年 學 生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及 規 格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2015 年 住 宿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供 參 考, 每 學 期 費 用 如 下 : 宿 舍 別 寢 室 別 每 學 期 費 用 ( 新 臺 幣 ) 第 一 宿 舍 四 人 房 ( 非 冷 氣 房 ) 四 人 房 ( 冷 氣 房 ) 八 人 房 ( 非 冷 氣 房 ) 八 人 房 ( 冷 氣 房 ) 11,200 元 ( 含 水 電 費 ) 冷 氣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費 及 冷 氣 電 費 另 計 ( 如 下 說 明 二 ) 7,200 元 ( 含 水 電 費 ) 冷 氣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費 及 冷 氣 電 費 另 計 ( 如 下 說 明 二 ) 第 二 宿 舍 二 人 房 ( 冷 氣 房 ) 18,800( 不 含 水 電 費 ) 第 三 宿 舍 單 人 房 ( 冷 氣 房 ) 22,500( 不 含 水 電 費 ) 二 人 房 ( 冷 氣 房 ) 12,000( 不 含 水 電 費 ) 男 三 人 房 ( 冷 氣 房 ) 13,000( 不 含 水 電 費 ) 女 四 人 房 ( 冷 氣 房 ) 13,000( 不 含 水 電 費 ) 第 四 宿 舍 二 人 房 ( 冷 氣 房 ) 19,800( 不 含 水 電 費 ) 二 冷 氣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費 : ( 一 ) 選 擇 第 一 宿 舍 冷 氣 套 房 者 : 每 人 每 學 期 須 繳 納 新 台 幣 1,800 元 冷 氣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費 ( 四 人 房 寢 室 附 送 1 張 公 卡, 內 含 300 度 用 電 八 人 房 2 張 300 度 用 電 公 卡 ), 日 後 各 寢 室 依 使 用 情 形 自 行 繳 費 儲 值 ( 二 ) 選 擇 第 一 宿 舍 非 冷 氣 套 房 者 : 不 須 繳 納 新 台 幣 1,800 元 冷 氣 設 施 維 護 使 用 費 三 生 活 費 每 個 月 約 新 臺 幣 8,000~10,000 元 ; 另 書 籍 費 依 照 所 修 習 的 課 程 而 有 所 不 同, 平 均 每 學 期 約 新 臺 幣 5,000~6,000 元 四 本 校 預 計 於 2016 年 8 月 辦 理 第 二 次 獨 招, 參 加 第 二 次 獨 招 之 學 生, 因 放 榜 時 程 較 晚, 其 宿 舍 由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統 一 安 排 拾 壹 生 活 與 輔 導 一 為 協 助 僑 生 及 港 澳 新 生 儘 速 融 入 本 校 生 活, 除 保 障 錄 取 生 學 校 宿 舍 床 位, 首 次 抵 臺 將 提 供 接 機 服 務 二 本 校 實 施 接 待 家 庭 制 度 導 師 制 度 以 協 助 新 生 適 應 陌 生 環 境, 並 實 施 課 後 輔 導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三 定 期 舉 辦 地 方 導 覽 旅 遊 活 動 及 國 際 文 化 社 團 交 流 活 動 拾 貳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7

二 當 學 年 度 經 本 校 第 一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 當 年 度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校 第 二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三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四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五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六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七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八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凡 曾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若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九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十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十 一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代 表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十 二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十 三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四 本 申 請 入 學 系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僑 生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8

拾 參 招 生 系 ( 組 ) 簡 介 系 所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系 所 分 則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建 築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Leisure Services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Bachelor of Interior Design ) 一 專 業 特 色 : 呼 應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到 哪 裡, 朝 陽 就 到 那 裡 之 使 命, 本 系 整 合 教 師 專 長, 提 供 企 業 輔 導 與 教 育 訓 練, 對 象 除 工 商 企 業 外, 更 涵 蓋 中 部 各 工 商 協 會 與 社 團 非 營 利 機 構, 並 結 合 企 業 實 習 畢 業 專 題 以 提 昇 師 生 實 務 經 驗 二 課 程 特 色 : (1) 模 組 化 課 程 設 計.. 融 合 傳 統 五 管 的 課 程 設 計 規 劃 出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企 業 流 程 規 劃 行 銷 業 務 企 劃 三 大 模 組 課 程, 引 導 學 生 選 課 (2) 特 色 課 程.. 創 意 發 想 與 實 踐 創 新 產 品 開 發 與 管 理 創 新 事 業 規 劃 (3) 應 用 性 課 程 : 專 題 實 習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一 專 業 特 色 : 本 系 設 有 9 個 專 業 教 室, 其 中 綠 色 旅 遊 模 組 有 生 態 旅 遊 導 覽 解 說 教 室 實 習 旅 行 社 戶 外 體 驗 專 業 教 室 ; 運 動 休 閒 模 組 有 重 量 訓 練 專 業 教 室 體 適 能 專 業 教 室 ; 餐 旅 管 理 模 組 有 青 橄 欖 樹 藝 術 實 習 咖 啡 廳 餐 旅 服 務 創 意 企 劃 模 擬 教 室 飲 調 實 習 吧 餐 食 與 西 點 製 備 教 室 休 閒 事 業 諮 詢 輔 導 及 運 動 研 究 等 2 個 中 心, 提 供 學 生 實 踐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之 理 論 與 應 用 二 課 程 特 色 : 本 系 以 綠 色 旅 遊 運 動 休 閒 餐 旅 管 理 為 課 程 規 劃 與 及 培 養 學 生 之 發 展 方 向 為 期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課 程 採 講 授 討 論 田 野 調 查 報 告 等 教 學 方 式,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 實 務 課 程 則 以 作 中 學 方 式 進 行 校 內 實 習 三 聽 障 視 障 肢 障 及 情 緒 障 礙 者, 宜 審 慎 考 慮 報 考 一 專 業 特 色 : 偏 重 實 務 性 質 與 室 內 設 計 工 作 坊 形 式 課 程 則 以 兼 任 教 師 支 援 之, 遴 聘 對 象 均 為 台 灣 中 部 具 備 豐 富 產 業 與 實 務 界 經 驗 之 知 名 建 築 師 與 室 內 設 計 師 培 育 具 有 空 間 層 級 整 合 永 續 與 環 境 保 育 文 創 空 間 與 展 示 數 位 媒 材 應 用 等 先 進 概 念 之 專 業 人 才 二 課 程 特 色 : 考 量 學 生 專 業 背 景 程 度 及 未 來 產 業 需 求, 規 劃 二 年 級 以 前 須 具 備 建 築 相 關 實 質 環 境 之 基 礎 智 能 與 空 間 感 知, 俟 三 年 級 以 上 則 視 個 人 性 向 及 生 涯 規 劃, 擇 修 相 關 室 內 設 計 實 務 領 域 之 次 專 長 特 色 加 強 課 程 期 望 能 為 室 內 設 計 專 業 跳 脫 工 匠 窠 臼 與 提 升 技 藝 層 次, 建 構 與 庶 民 生 活 最 為 密 切 之 優 質 環 境 三 視 障 及 色 盲 者, 宜 審 慎 考 慮 Department of 一 課 程 目 標 : 本 系 著 重 培 養 兼 具 傳 統 文 化 素 養 與 新 時 代 觀 念 的 設 視 覺 傳 達 設 Visual 計 專 業 人 才, 提 供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的 課 程 學 習 與 就 業 同 步 進 行 的 計 系 Communication 教 學 環 境 ; 安 排 校 內 外 實 習 及 師 生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 配 合 台 灣 產 業 發 Design 展 需 求 及 本 土 文 化 的 自 覺 理 念, 實 施 符 合 全 球 資 訊 時 代 的 視 覺 傳 達 9

系 所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系 所 分 則 設 計 教 育 訓 練,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本 土 行 動 時 代 敏 感 度, 並 能 以 創 新 思 考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進 行 國 際 競 爭 的 高 階 視 覺 傳 達 人 才 二 課 程 特 色 : 本 系 依 據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領 域 之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下 列 二 個 專 業 模 組 : 1. 視 覺 設 計 企 劃 模 組 : 培 養 視 覺 創 作 與 傳 達 設 計 的 專 業 能 力 設 計 企 劃 與 執 行 的 專 案 能 力 及 設 計 溝 通 與 管 理 的 專 責 能 力 2.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模 組 : 培 養 當 代 動 畫 多 媒 體 與 相 關 數 位 媒 體 之 專 業 的 執 行 能 力 及 整 合 電 影 手 繪 美 術 設 計 音 樂 與 數 位 媒 體 美 學 競 爭 力 之 數 位 人 才 配 合 上 述 專 業 訓 練 規 劃, 並 結 合 實 務 操 作 之 工 作 室 教 學 模 式, 提 供 充 足 的 教 學 軟 硬 體, 例 如 各 項 動 畫 數 位 媒 體 設 施, 以 及 影 像 美 術 平 面 設 計 之 專 業 空 間 資 源 三 視 障 及 色 盲 者, 宜 審 慎 考 慮 報 考 一 專 業 特 色 : 培 育 具 備 獨 立 思 考 與 創 新 能 力 的 影 視 創 作 人 才 教 師 群 擁 有 豐 富 的 學 識 與 實 務 經 驗, 訓 練 學 生 紮 實 的 影 視 製 作 技 能, 並 與 各 大 傳 播 媒 體 接 觸, 安 排 校 外 媒 體 參 訪, 使 學 生 瞭 解 傳 播 產 業, 增 進 實 務 經 驗, 成 為 理 論 實 務 兼 顧 的 傳 播 專 業 人 才 Department of 二 課 程 特 色 : 涵 蓋 影 視 新 聞 紀 實 與 行 銷 傳 播, 分 為 核 心 發 展 傳 播 藝 術 系 Communication 與 功 能 三 大 類 核 心 課 程 為 傳 播 核 心 理 論 與 人 文 素 養 課 程 ; 發 展 課 Arts 程 銜 接 核 心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影 像 與 文 字 創 作 能 ; 功 能 課 程 則 進 階 到 傳 播 實 務 操 作 與 應 用 三 畢 業 出 路 :(1) 報 考 相 關 研 究 所 ;(2) 電 視 台 傳 播 公 司 製 片 廠 電 影 公 司 報 紙 雜 誌 社 廣 播 電 台 通 訊 社 廣 告 代 理 商 一 般 公 司 之 企 劃 營 銷 與 公 關 部 門 等 一 專 業 特 色 : 本 系 重 視 教 保 理 論 實 務 連 結, 邀 請 幼 兒 園 托 嬰 中 心 及 嬰 童 產 業 機 構 進 行 產 學 雙 師 協 同 課 程 與 產 學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實 習 與 就 業 機 會 近 年 薦 送 學 生 前 往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海 外 實 習, 十 數 名 系 友 受 聘 新 加 坡 幼 兒 園 任 教, 起 薪 達 54K 以 上 ; 目 前 本 系 Department of 正 式 加 入 歐 洲 ETEN 國 際 會 員 組 織, 並 與 丹 麥 荷 蘭 進 行 師 生 學 術 Early 交 流, 深 耕 台 灣 放 眼 國 際 幼 兒 保 育 系 Childhood 二 課 程 特 色 : Development 1.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必 修 32 學 分, 為 教 保 人 員 資 格 之 基 本 條 件 ; and Education 搭 配 五 種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包 括 嬰 幼 兒 照 護 蒙 特 梭 利 教 育 幼 兒 表 現 藝 術 幼 兒 美 語 早 期 療 育 等 2. 跨 系 院 次 專 長 學 程 有 兒 童 美 語 學 程 幼 保 多 媒 體 系 統 學 程 及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學 程 10

系 所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系 所 分 則 社 會 工 作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一 系 所 特 色 : 本 系 致 力 於 培 養 具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能 力 專 業 倫 理 與 關 懷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與 合 作 能 力 創 新 觀 念 與 自 主 終 生 學 習 態 度, 及 具 社 會 正 義 使 命 感 之 社 會 工 作 人 才 二 核 心 課 程 :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以 社 會 工 作 哲 學 與 理 論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知 識 為 基 礎, 透 過 實 習 豐 富 實 務 技 能, 並 培 養 直 接 服 務 之 知 能 與 技 術 ; 課 程 除 校 定 必 修 課 程 外, 包 含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及 實 習 課 程, 其 中 在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共 分 為 社 會 照 顧 服 務 及 兒 少 與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二 大 模 組 課 程, 深 化 專 精 服 務 領 域 三 產 學 特 色 : 本 系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專 長 涵 蓋 兒 少 與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與 管 理 社 會 照 顧 服 務 領 域 及 具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專 兼 任 教 師 約 40 餘 位 一 專 業 特 色 : 資 訊 學 院 2011 年 世 界 大 學 科 研 論 文 資 訊 學 門 排 名 世 界 前 1% 設 有 智 能 應 用 與 橘 色 科 技 實 驗 室 與 企 業 資 Department of 訊 系 統 實 驗 室 資 料 探 勘 與 決 策 實 驗 室 及 資 訊 與 社 會 等 Information 特 色 實 驗 室, 研 究 領 域 包 含 資 訊 技 術 與 商 務 管 理 Management 二 課 程 特 色 : 主 要 培 養 企 業 e 化 技 術 與 管 理 人 才, 課 程 概 分 (Information 二 大 課 群,(1) 商 管 知 能 課 群 : 培 養 商 管 領 域 應 用 知 識 (2) 資 訊 技 術 Management) 課 群 : 培 養 企 業 e 化 所 需 資 訊 技 術 規 劃 3 學 期 實 務 專 題 必 修 課 程 及 安 排 業 界 實 習, 強 化 系 統 開 發 相 關 技 能 增 強 實 務 經 驗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Digital Multimedia) 一 專 業 特 色 : 資 訊 學 院 2011 年 世 界 大 學 科 研 論 文 資 訊 學 門 排 名 世 界 前 1% 設 有 多 媒 體 技 術 與 應 用 實 驗 室 多 媒 體 與 行 動 應 用 實 驗 室 及 多 媒 體 資 料 庫 應 用 實 驗 室 等 特 色 實 驗 室, 研 究 領 域 包 含 多 媒 體 資 訊 技 術 及 商 務 應 用 二 課 程 特 色 : 主 要 培 養 互 動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及 商 務 應 用 人 才, 課 程 概 分 三 大 課 群,(1) 商 管 知 能 課 群 (2) 互 動 多 媒 體 技 術 課 群 : 培 養 互 動 多 媒 體 技 能 (3) 系 統 開 發 課 群 : 培 養 開 發 行 動 應 用 系 統 所 需 技 能 11

附 表 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申 請 表 ( 正 表 ) 秋 季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申 請 系 ( 組 ): 身 份 別 : 僑 生 / 港 澳 生 報 名 序 號 : ( 勿 填 寫 ) * 為 必 填 欄 位 姓 名 * 中 文 * 性 別 * 英 文 *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 國 別 : *ID No: 護 照 號 碼 : 祖 籍 : 省 縣 ( 市 )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 出 生 地 自 行 貼 妥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僑 居 地 地 址 在 臺 通 訊 地 址 * 僑 居 地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 是 否, 若 是, 需 續 填 附 表 1-1- 附 表 1-2 * 家 長 資 料 * 學 歷 父 親 姓 名 母 親 姓 名 校 名 籍 貫 籍 貫 小 學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或 中 六 ) 省 縣 ( 市 ) 省 縣 ( 市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3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入 學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請 填 寫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申 請 人 簽 名 西 元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西 元 年 月 日 12

附 表 1-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評 估 表 請 家 長 協 助 學 生 自 我 評 估 及 填 寫 本 表 在 下 列 方 格 中 勾 選 最 符 合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的 描 述 本 人 所 言 屬 實, 不 實 評 估 而 造 成 任 何 危 害,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類 別 評 估 項 目 與 說 明 1. 我 曾 接 受 心 理 醫 師 或 心 理 諮 詢 師 治 療 經 驗 否 是 ( 請 說 明 時 間 諮 詢 場 所 診 斷 名 稱 與 使 用 藥 物, 請 檢 附 相 關 治 療 證 明 ) 個 人 歷 史 身 心 評 估 2. 我 過 去 是 否 有 過 重 大 疾 病? 否 是, 請 簡 述 3. 我 近 2 個 月 生 活 發 生 重 大 事 件? 否 是, 請 簡 述 4. 我 曾 經 至 身 心 科 或 精 神 科 求 助? 否 是, 請 簡 述 5. 我 有 ( 或 曾 經 ) 精 神 疾 病 ( 例 如 : 躁 鬱 症 bipolar disorder 憂 鬱 症 depression 思 覺 失 調 症 Schizophrenia 等 ) 否 是, 請 簡 述 1 我 近 2 個 月 常 常 心 情 低 落, 提 不 起 勁 否 是 2. 我 對 於 以 往 喜 歡 的 事 物, 現 在 已 無 任 何 興 趣 否 是 3. 我 近 2 個 月 有 睡 眠 困 難 ( 如 早 醒 嗜 睡 難 以 入 眠 ) 情 形 否 是 4. 我 常 覺 得 生 活 缺 乏 意 義, 自 己 沒 有 任 何 價 值 否 是 5. 我 近 2 個 月 會 出 現 自 殺 或 自 傷 或 傷 人 的 念 頭 否 是 6. 縱 使 身 邊 沒 有 人, 但 是 我 會 一 直 聽 到 有 人 在 跟 我 說 話 否 是 7. 我 是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否 是, 請 簡 述 8. 我 現 在 有 定 期 服 藥 的 需 要 否 是, 請 簡 述 9. 我 有 特 殊 的 生 理 或 身 心 疾 病 否 是, 請 簡 述 10. 我 有 家 族 身 心 疾 病 病 史 否 是, 請 簡 述 其 他 補 充 事 宜 : 此 致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簽 名 : ( 關 係 : 電 話 : ) 家 長 簽 名 : ( 關 係 : 電 話 : ) 評 估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13

附 表 1-2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事 故 處 理 約 定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西 元 生 日 年 月 日 學 號 入 台 證 號 系 所 班 級 系 / 所 年 班 / 護 照 號 碼 本 人 子 女 為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為 了 保 障 子 女 於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求 學 期 間 能 獲 得 妥 善 照 護 及 醫 療, 已 確 實 填 寫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評 估 表 ( 如 附 表 1-1), 一 旦 因 無 法 預 期 事 故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衝 突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件, 而 有 受 傷 或 傷 人 情 事 發 生, 同 意 學 校 啟 動 必 要 個 案 緊 急 處 理 系 統, 給 予 適 當 之 協 助, 其 他 未 盡 明 述 事 宜, 我 們 同 意 自 費 委 由 學 校 決 定 緊 急 處 置 方 式 此 致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簽 名 : ( 關 係 : 電 話 : ) 家 長 簽 名 : ( 關 係 : 電 話 : )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14

附 表 2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申 請 表 ( 副 表 ) 報 名 序 號 : 姓 名 : 身 份 別 : ------------------------------- 詳 細 學 歷 資 料 -------------------------- 小 學 : 中 學 ( 中 一 ~ 中 三 ): 中 學 ( 中 四 ~ 中 五 / 中 六 ):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15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3 申 請 系 ( 組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應 繳 交 表 件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繳 交 此 資 料 檢 核 表 ( 附 表 3) 入 學 申 請 表 ( 附 表 1 2) 二 三 四 若 於 附 表 1 中 選 項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勾 選 是, 需 再 繳 交 附 表 1-1 至 附 表 1-2 僑 生 :( 請 擇 一 繳 交 )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學 生 :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五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六 自 傳 (1,000 字 內 ) 七 其 他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國 際 快 遞 郵 寄, 本 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16

附 表 Appendix FROM (Full Name in Chinese) 2016 秋 季 班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附 表 4 (Full Name in English) (Address) TO: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Recruit Service Center The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168, Jifeng E. Rd., Wufeng District, Taichung, 41349 Taiwan, R.O.C.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outside of the envelope containing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系 ( 組 ): 寄 送 日 期 /Date application submitted: 本 區 請 勿 填 寫 Please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申 請 編 號 收 件 日 期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日 期 17

附 表 5 持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學 歷 ( 力 ) 證 件 申 請 入 學 用 切 結 書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 年 月 日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分 機 4034,E-mail: wendy@cyut.edu.tw 1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港 澳 僑 生 獨 立 招 生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一 機 關 名 稱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於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學 生 證 等 學 籍, 成 績 文 件 證 明 處 理 (168),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182)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學 生 輔 導 畢 業 流 向 追 蹤 調 查 必 要 之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成 績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與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完 成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或 本 校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定 義 務 作 業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個 人 資 料 之 來 源 :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港 澳 僑 生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或 各 類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本 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二 ) 學 生 於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港 澳 僑 生 獨 立 招 生 網 路 系 統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三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因 應 課 務 輔 導 成 績 學 籍 等 需 求 提 出 之 各 類 書 面 申 請 表 件 ( 四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兩 類 : ( 一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19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C040) 8.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9. 著 作 (C056) 10.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11.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工 作 經 驗 (C064)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1) 受 訓 紀 錄 (C072) 12. 保 險 細 節 (C088) 健 康 紀 錄 (C111)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殘 障 手 冊 號 碼 應 考 人 紀 錄 健 康 紀 錄 ( 詳 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代 號 :C003 C057 C111) ( 二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8. 保 險 細 節 (C088)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1.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之 學 籍 ( 含 學 期 成 績 )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2.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試 務 ( 含 成 績 ) 資 料,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將 依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保 存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1.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20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2.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經 核 准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需 檢 附 考 生 相 關 資 料 函 請 教 育 部 審 查 港 澳 身 分 3.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40027427 號 函 規 定, 需 將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之 錄 取 學 生 資 料 函 送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香 港 事 務 局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澳 門 事 務 處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1. 考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緊 急 連 絡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2)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校 內 部 各 項 管 理 所 需 之 登 記 及 聯 繫 方 式 登 載, 包 括 各 項 資 訊 服 務 所 需 進 行 之 個 人 聯 繫 資 料 登 記, 因 考 生 試 務 所 必 需 之 通 訊 及 緊 急 聯 絡 名 單 之 建 立 (3)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試 務 公 信 之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4)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教 育 部 及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依 其 法 定 職 掌 調 閱 與 利 用 時 (5)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申 訴 處 理 及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6)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校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遞 送 費 用 繳 納 等 (7)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作 業, 學 期 成 績 及 預 警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七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21

應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更 正 八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個 人 權 利, 但 因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各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十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十 一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二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 如 資 格 審 核 成 績 面 試 放 榜 等 ) 之 被 通 知 人, 大 學 部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可 進 行 查 詢 若 您 滿 二 十 歲 後 擬 申 請 變 更 被 通 知 人 為 您 本 人 或 僅 限 本 人 進 行 查 詢, 請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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