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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吉 教 办 字 2016 13 号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吉 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为 确 保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和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进 一 步 完 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我 们 研 究 制 定 了 吉 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2016 年 1 月 28 日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28 日 印 发 - 1 -

吉 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确 保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普 通 高 校 )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和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进 一 步 完 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监 督 办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实 行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办 公 厅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教 育 厅 省 监 察 厅 等 13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家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考 风 考 纪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省 纪 委 省 监 察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违 纪 行 为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等 规 定 和 十 八 大 以 来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加 强 普 通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监 督 管 理, 是 保 证 国 家 考 试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计 划 制 度 贯 彻 实 施,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综 合 评 价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和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透 明 原 则, 选 拔 符 合 培 养 要 求 新 生 的 重 要 措 施, 有 利 于 维 护 广 大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教 育 事 - 2 -

业 的 良 好 形 象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考 试, 是 指 全 国 统 考, 全 省 统 考 或 经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普 通 高 校 自 行 组 织 的 单 独 招 生 和 特 殊 类 型 考 试 等 本 规 定 所 称 招 生, 是 指 普 通 高 校 通 过 本 规 定 所 称 考 试 或 者 国 家 认 可 的 入 学 方 式 选 拔 录 取 专 科 本 科 研 究 生 等 学 生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普 通 高 校 应 认 真 落 实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全 面 贯 彻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五 条 普 通 高 校 须 成 立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的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下 设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在 本 校 的 组 织 实 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考 试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和 纪 律,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考 试 招 生 章 程 以 及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2.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计 划 分 省 分 专 业 生 源 计 划, 全 面 系 统 地 宣 传 学 校 的 有 关 建 设 和 发 展 情 况 3. 组 织 实 施 各 类 考 生 的 考 核 和 录 取 工 作 4. 组 织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调 查 研 究, 做 好 人 才 需 求 和 培 养 的 预 测 工 作 - 3 -

第 六 条 普 通 高 校 须 成 立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对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考 试 招 生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监 督 检 查 国 家 考 试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和 纪 律 在 学 校 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2.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确 保 考 试 招 生 任 务 顺 利 开 展 对 不 符 合 程 序 和 规 定 的 做 法, 提 出 监 察 意 见, 督 促 及 时 整 改 3. 受 理 涉 及 违 反 国 家 考 试 招 生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纪 律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督 促 或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4. 参 与 对 学 校 选 派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和 专 家 的 资 格 审 查 ; 配 合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对 考 试 招 生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5. 考 试 招 生 监 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掌 握 招 生 政 策, 熟 悉 招 生 业 务, 公 道 正 派, 廉 洁 自 律,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认 真 做 好 监 督 监 察 工 作 6. 对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保 送 生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学 生 名 单, 统 考 统 录 预 录 学 生 名 单 退 档 学 生 名 单, 以 及 使 用 调 节 性 计 划 录 取 学 生 名 单, 在 向 省 级 考 试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上 载 或 上 报 前 进 行 复 核 7. 监 督 检 查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尤 其 要 加 强 对 保 送 生 体 育 和 艺 术 特 长 生 等 资 格 审 查 和 跟 踪 监 督, 对 不 符 合 录 - 4 -

取 条 件 学 生, 向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提 出 清 退 意 见 第 三 章 考 试 工 作 监 督 第 七 条 国 家 教 育 统 一 考 试 试 题 ( 包 括 带 试 题 内 容 的 答 题 卡 副 题 )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研 究 生 招 生 单 位 联 合 命 制 和 自 行 命 制 试 题 ( 包 括 副 题 单 考 试 题 )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试 题 ( 包 括 带 试 题 内 容 的 答 题 卡 副 题 )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至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普 通 高 校 须 按 照 政 治 素 质 好 业 务 能 力 精 自 律 意 识 强 等 要 求 建 设 自 行 命 题 考 试 面 试 加 试 复 试 等 工 作 所 需 的 专 家 库, 专 家 库 应 包 括 本 校 和 外 校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中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的 专 家 学 者 教 授 等 专 家 遴 选 应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普 通 高 校 须 按 国 家 或 省 市 ( 州 )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加 强 安 全 保 密 设 施 建 设, 完 善 安 全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要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反 应 机 制 值 班 制 度 和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制 度, 确 保 安 全 保 - 5 -

密 工 作 万 无 一 失 一 旦 发 生 失 ( 泄 ) 密 事 件, 事 发 单 位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并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程 序 和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八 条 普 通 高 校 须 健 全 完 善 自 行 组 织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规 程 考 场 编 排 坚 持 随 机 性 原 则, 考 试 试 卷 的 命 题 制 卷 运 输 保 管 阅 卷 评 分 核 分 登 分 等 环 节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普 通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要 严 格 考 试 考 务 安 全 措 施 和 考 场 秩 序, 坚 决 查 处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第 九 条 普 通 高 校 须 制 定 命 题 制 卷 试 卷 保 管 考 试 监 考 阅 卷 评 分 面 试 复 试 招 生 录 取 等 环 节 工 作 人 员 遴 选 资 格 条 件, 加 强 业 务 培 训 和 纪 律 教 育,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工 作 人 员 须 签 订 考 试 安 全 保 密 责 任 书 对 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从 事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并 监 督 整 改 落 实 第 四 章 招 生 规 则 制 订 监 督 第 十 条 普 通 高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章 程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后 方 能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布 后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不 得 发 布 未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的 招 生 章 程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招 生 宣 传 第 十 一 条 有 关 普 通 高 校 制 定 的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定, 且 不 得 与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相 违 背 第 五 章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监 督 - 6 -

第 十 二 条 普 通 高 校 在 国 家 核 定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可 按 有 关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要 求 以 及 招 生 章 程 确 定 的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原 则 和 办 法, 编 制 本 校 分 省 ( 区 市 )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不 得 违 反 计 划 管 理 要 求 调 整 计 划 第 十 三 条 普 通 高 校 应 根 据 需 要, 自 主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招 生 来 源 计 划 不 得 擅 自 规 定 男 女 生 录 取 比 例,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自 主 招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招 生 计 划 第 十 四 条 普 通 高 校 经 向 其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并 经 教 育 部 核 准 备 案, 可 面 向 部 分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少 量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普 通 高 校 须 与 定 向 就 业 单 位 签 订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协 议 书 严 禁 虚 假 定 向 或 利 用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向 考 生 收 费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应 向 社 会 及 时 公 布 第 十 五 条 安 排 跨 省 ( 区 市 ) 本 专 科 招 生 的 普 通 高 校, 在 国 家 核 定 的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可 以 预 留 少 量 计 划 预 留 计 划 不 得 超 过 有 关 规 定, 并 须 将 预 留 计 划 数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时, 预 留 计 划 数 及 其 使 用 原 则 等 要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六 章 录 取 工 作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普 通 高 校 生 源 计 划 调 整 必 须 在 其 招 生 规 模 内, 征 得 有 关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普 通 高 校 应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本 校 调 整 计 划 的 使 用, 调 整 计 划 应 安 排 在 生 源 人 数 多 - 7 -

质 量 好 的 省 ( 区 市 )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普 通 高 校 须 按 照 省 级 考 试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根 据 本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实 际, 合 理 安 排 录 取 批 次 录 取 批 次 与 上 一 年 度 有 变 化 的, 普 通 高 校 应 征 得 省 级 考 试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八 条 普 通 高 校 根 据 在 生 源 省 ( 区 市 )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结 合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与 省 级 考 试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调 阅 考 生 档 案 的 比 例 第 十 九 条 普 通 高 校 应 按 照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录 取 规 则 进 行 录 取 并 负 责 对 已 投 档 但 未 被 录 取 考 生 的 解 释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的 招 生 程 序 降 低 标 准 录 取 考 生 拒 绝 录 取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对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要 求 身 体 条 件 能 够 完 成 所 报 专 业 学 习 生 活 能 够 自 理 的 残 疾 考 生,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而 不 予 录 取 在 录 取 工 作 中, 不 得 违 规 泄 露 有 关 信 息 第 二 十 条 普 通 高 校 录 取 的 特 殊 类 型 学 生, 须 按 照 教 育 部 和 省 级 考 试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录 取 比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普 通 高 校 不 得 无 计 划 或 擅 自 突 破 计 划 规 模 录 取 学 生, 严 禁 利 用 调 整 计 划 点 招 录 取 考 生 或 向 考 生 收 取 与 录 取 挂 钩 的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降 低 录 取 标 准 指 定 录 取 考 生 因 调 整 计 划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的 遗 留 问 题 由 普 通 高 校 负 责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普 通 高 校 须 将 拟 录 取 考 生 ( 包 括 统 考 保 - 8 -

送 单 独 考 试 特 殊 类 型 考 试 ) 名 单 标 注 录 取 类 型 后, 报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普 通 高 校 根 据 有 关 省 级 考 试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备 案 的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填 写 签 发 邮 寄 考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不 得 在 发 放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环 节 更 改 考 生 录 取 专 业 ; 不 得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将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特 殊 类 型 等 考 生 专 业 调 整 到 普 通 类 专 业 或 将 外 国 语 中 学 推 荐 保 送 录 取 的 学 生 调 整 到 非 外 语 类 专 业 ; 不 得 对 报 考 非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作 统 考 外 语 语 种 限 制 ; 不 得 在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前 以 各 种 方 式 向 考 生 违 规 承 诺 录 取 或 以 签 订 预 录 取 协 议 新 生 高 额 奖 学 金 入 校 后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等 方 式 恶 性 抢 夺 生 源 第 七 章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及 责 任 追 究 第 二 十 四 条 高 校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减 少 招 生 计 划 暂 停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试 点 项 目 或 者 依 法 给 予 停 止 招 生 的 处 理 ; 对 分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提 请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机 构, 依 纪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发 布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骗 取 钱 财 的 ; ( 二 ) 未 按 照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公 开 招 生 信 息 的 ; - 9 -

( 三 ) 超 出 核 定 办 学 规 模 招 生 或 者 擅 自 调 整 招 生 计 划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降 低 标 准 录 取 考 生 或 者 拒 绝 录 取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的 ; ( 五 ) 在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中 出 台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报 考 条 件,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录 取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的 ; ( 六 ) 违 规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招 生 录 取, 或 者 以 承 诺 录 取 为 名 向 考 生 收 取 费 用 的 ; ( 七 ) 在 报 名 命 题 考 试 评 卷 录 取 等 工 作 中, 有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 八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九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转 移 篡 改 毁 灭 证 据 的 ; ( 十 )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与 考 试 招 生 监 察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和 其 他 必 要 情 况 的 ; ( 十 一 ) 拒 绝 就 考 试 招 生 监 察 机 构 所 提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的 ; ( 十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采 纳 招 生 监 察 意 见 的 ( 十 三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责 令 暂 停 其 负 责 的 招 生 工 作,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10 -

( 一 ) 违 规 更 改 考 生 报 名 志 愿 资 格 分 数 录 取 等 信 息 的 ; ( 二 ) 对 已 录 取 考 生 违 规 变 更 录 取 学 校 或 者 专 业 的 ; ( 三 ) 在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中 泄 露 面 试 考 核 考 官 名 单 或 者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请 托 考 核 评 价 的 教 师, 照 顾 特 定 考 生 的 ; ( 四 ) 泄 露 尚 未 公 布 的 考 生 成 绩 考 生 志 愿 录 取 分 数 线 等 可 能 影 响 录 取 公 正 信 息 的, 或 者 对 外 泄 露 倒 卖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的 ; ( 五 ) 为 考 生 获 得 相 关 招 生 资 格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 ( 六 ) 违 反 回 避 制 度, 应 当 回 避 而 没 有 回 避 的 ; ( 七 ) 索 取 或 收 受 考 生 及 家 长 财 物, 接 受 宴 请 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职 活 动 安 排 的 ; ( 八 ) 参 与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非 法 招 生 活 动 的 ; ( 九 ) 其 他 影 响 高 校 招 生 公 平 公 正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其 考 试 诚 信 档 案 下 列 行 为 在 报 名 阶 段 发 现 的, 取 消 报 考 资 格 ; 在 入 学 前 发 现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入 学 后 发 现 的,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学 籍 ; 毕 业 后 发 现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一 ) 提 供 虚 假 姓 名 年 龄 民 族 户 籍 等 个 人 信 息, 伪 造 非 法 获 得 证 件 成 绩 证 明 荣 誉 证 书 等, 骗 取 报 名 资 格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 - 11 -

( 二 ) 在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影 响 录 取 结 果 的 ; ( 三 ) 冒 名 顶 替 入 学, 由 他 人 替 考 入 学 或 者 取 得 优 惠 资 格 的 ; ( 四 )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高 校 招 生 规 定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受 到 停 考 处 罚, 在 处 罚 结 束 后 继 续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由 学 校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录 取 第 二 十 七 条 普 通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监 察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部 门 及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监 督, 严 肃 查 处 考 试 招 生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对 本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不 力 或 不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的, 以 及 瞒 案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的, 按 照 规 定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在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相 应 责 任 : 1. 属 于 集 体 决 策 的,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和 直 接 主 管 的 负 责 同 志 承 担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参 与 决 策 的 其 他 成 员 承 担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 对 错 误 决 策 提 出 明 确 反 对 意 见 而 没 有 被 采 纳 的, 不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2. 属 于 分 管 领 导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决 策 的,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3. 属 于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行 为 的,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 12 -

人 的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普 通 高 校 可 据 此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普 通 高 校 成 人 教 育 和 民 办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与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上 级 文 件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行, 解 释 权 归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由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