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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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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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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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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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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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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人 : 郭 老 师 陈 老 师 传 真 ) 陈 老 师 国 1 片 征 订 回 执 单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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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独特的情思和语言同构共生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小 说 天 地 欲 望 摩 托 尚 成 河 血 溅 维 纳 斯 刘 步 明 长 调 短 歌 海 上 天 湖 李 转 生 目 海 尖 高 处 的 三 种 陈 述 谢 应 华 乡 村 笔 记 阿 曼 桃 花 渡 林 小 耳 种 诗 歌 江 良 热 雨 花 石 张 彩 霞 刊 名 书 法 陈 奋 武 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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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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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鑫 李 小 刚 文 据 悉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年 度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决 定 发 布 陕 政 发 号 本 年 度 共 奖 励 项 科 技 成 果 其 中 一 等 奖 项 二 等 奖 项 三 等 奖 项 我 公 司 参 与 完 成 的 矿 产 资 源 高 强 度 开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我 公 司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杨 阳 文 图 月 日 公 司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省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王 中 锋 纪 委 副 书 记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 贾 小 吾 党 委 工 作 部 副 主 任 拓 宝 生 到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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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安全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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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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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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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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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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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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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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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综合26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_二十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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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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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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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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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修習止觀坐禪法要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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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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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6 第 九 屆 弘 光 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競 賽 規 程 105 年 1 月 25 日 修 正 一 活 動 宗 旨 : 為 推 廣 大 家 對 跆 拳 道 的 認 識, 推 行 學 生 體 育 休 閒 運 動, 增 進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奠 定 青 年 學 子 愛 好 跆 拳 道 運 動 之 基 礎, 希 望 藉 由 這 次 比 賽 熱 絡 多 所 學 校 的 感 情, 促 進 彼 此 之 間 的 交 誼 及 社 團 之 間 的 聯 絡, 體 驗 奧 運 規 格 之 運 動 賽 事, 並 喚 起 全 國 大 專 學 子 對 2004 2008 2012 年 奧 運 ---- 台 灣 跆 拳 道 光 榮 成 就 之 記 憶, 共 同 迎 接 2016 巴 西 里 約 奧 運 的 到 來 二 指 導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三 主 辦 單 位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四 承 辦 單 位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運 動 休 閒 系 五 協 辦 單 位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總 務 處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台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 跆 拳 道 委 員 會 台 中 市 崇 德 跆 拳 道 訓 練 中 心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跆 拳 道 社 團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跆 拳 道 社 團 東 海 大 學 跆 拳 道 社 團 六 執 行 單 位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跆 拳 道 校 隊 七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3 月 19 日 ( 週 六 ) 八 比 賽 地 點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毓 麟 館 ( 地 址 :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六 段 1018 號 ) 九 競 賽 組 別 : 如 下 列 所 示 特 別 規 定 經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為 避 免 大 專 學 子 因 疏 於 練 習, 而 貿 然 參 與 進 行 跆 拳 道 運 動 競 技 比 賽, 本 次 比 賽 所 有 色 帶 組 同 學 除 紅 帶 黑 頭 (1 級 ) 之 外, 自 比 賽 當 天 起 往 前 推 算 150 天 ( 五 個 月 ) 內 未 參 加 過 且 未 通 過 晉 級 測 驗 者, 不 可 以 參 加 本 次 比 賽 任 何 項 目 的 競 賽 競 技 對 打 與 品 勢, 本 校 將 在 受 理 報 名 時, 同 步 檢 驗 級 證 晉 級 日 期, 如 違 反 規 定 而 報 名 止 者,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同 時 不 予 退 費

十. ( 一 ) 品 勢 : 個 人 品 勢 採 篩 選 單 淘 汰 制 進 行 比 賽, 須 照 原 級 別 報 名 採 用 資 格 賽, 決 賽 競 賽 組 別 如 報 名 表 組 別 黃 七 帶 八 組 級 藍 五 帶 六 組 級 紅 三 帶 四 組 級 紅 一 黑 二 組 級 一 段 組 二 段 組 三 段 組 指 定 品 勢 太 太 極 極 一 二 章 章 太 太 極 極 三 四 章 章 太 太 極 極 五 六 章 章 太 太 極 極 七 八 章 章 太 高 極 麗 八 型 章 高 金 麗 剛 型 型 金 太 剛 白 型 型 雙 人 品 勢 : 可 混 雙 ( 如 男 + 女 女 + 女 男 + 男 ) 採 篩 選 單 淘 汰 制 進 行 比 賽, 須 照 原 級 別 報 名 採 用 資 格 賽, 決 賽 競 賽 組 別 如 報 名 表 色 帶 初 級 組 色 帶 高 級 組 黑 帶 組 太 極 二 章 太 極 三 章 太 極 五 章 太 極 六 章 高 麗 型 金 剛 型 色 帶 初 級 組 : 定 義 為 五 級 ( 藍 紅 帶 )( 含 ) 以 下 所 有 級 數 色 帶 高 級 組 : 定 義 為 四 級 ( 紅 帶 )( 含 ) 以 上 所 有 級 數 至 一 級 ( 紅 帶 黑 頭 ) 黑 帶 組 : 定 義 為 一 段 ( 黑 帶 )( 含 ) 以 上 所 有 段 位 數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2016 年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品 勢 競 賽 規 則 實 施 比 賽 方 式 與 規 定 : ( 一 ) 各 組 將 依 照 該 組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編 排 A B C D 等 進 行 分 組 比 賽, 各 分 組 至 多 以 8 人 ( 組 ) 為 限 ( 按 報 名 單 位 予 以 編 排 分 組 ) ( 二 ) 各 組 於 指 定 品 勢 中 進 行 2 次 展 演, 以 2 次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做 為 最 後 競 賽 結 果 ( 三 ) 平 分 狀 態 下, 以 表 現 性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勝 者 ( 經 電 子 計 分 器 顯 示 ) ( 四 ) 各 分 組 比 賽 結 束 後, 經 大 會 統 計 成 績 確 定 名 次, 隨 即 頒 發 前 四 名 獎 牌 獎 狀 ( 五 ) 品 勢 一 經 報 名 完 成, 若 出 賽 時, 段 級 證 與 報 名 組 別 之 段 / 級 數 規 定 不 符 時, 則 以 違 規 判 定 落 敗, 不 得 出 賽 ( 六 ) 參 加 比 賽 選 手 請 攜 帶 段 證 / 級 證 + 學 生 證 健 保 卡 身 份 證 三 項 之 ㄧ 等 2 項 身 份 資 格 雙 證 件 正 本 進 場 以 上 比 賽, 報 到 時 交 檢 錄 組 登 記 檢 查 服 裝, 於 比 賽 時 交 記 錄 組 查 驗

* 特 別 條 款 : 品 勢 選 手 一 經 報 名 完 成 之 後, 選 手 段 級 證 ( 級 數 與 段 位 部 份 ) 請 勿 再 有 異 動, 以 杜 絕 爭 議 與 舞 弊 事 件 發 生, 感 謝 全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指 導 教 練 與 學 生 的 配 合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品 勢 評 分 辦 法 ( 一 ) 正 確 性 : 步 法 手 部 腳 部 攻 擊 防 禦 動 作 之 正 確 性 ( 二 ) 熟 練 性 : 動 作 串 聯 節 奏 感 及 進 行 路 線 方 向 ( 三 ) 速 度 力 道 : 拳 腳 攻 擊 防 禦 瞬 間 速 度 爆 發 力 及 腰 力 之 配 合 ( 四 ) 精 神 表 現 : 服 裝 進 出 場 比 賽 中 之 精 神 及 禮 節

十 一 ( 二 ) 競 技 對 打 ( 一 ) 奧 運 量 級 : 以 下 各 組 分 為 四 個 奧 運 量 級 色 帶 ( 男 子 女 子 ) 紅 帶 組 : 各 縣 市 跆 拳 道 委 員 會 級 證 一 至 四 級 ( 紅 帶 )( 含 ) 以 上 學 員 以 下 組 別 ( 不 列 入 團 體 成 績 ) 色 帶 ( 男 子 女 子 ) 藍 帶 組 : 各 縣 市 跆 拳 道 委 員 會 級 證 五 六 級 ( 藍 帶 )( 含 ) 之 學 員 色 帶 ( 男 子 女 子 ) 黃 帶 組 : 各 縣 市 跆 拳 道 委 員 會 級 證 七 八 級 ( 黃 帶 )( 含 ) 之 學 員 奧 運 量 級 體 重 區 分 組 別 奧 運 第 一 量 級 奧 運 第 二 量 級 奧 運 第 三 量 級 奧 運 第 四 量 級 男 子 組 58 公 斤 以 下 58~68 公 斤 68~80 公 斤 80 公 斤 以 上 女 子 組 49 公 斤 以 下 49~57 公 斤 57~67 公 斤 67 公 斤 以 上 ( 二 ) 一 般 量 級 : 各 組 分 為 八 個 量 級 黑 帶 ( 男 子 女 子 ) 公 開 組 : 大 專 盃 公 開 組 選 手 + 跆 拳 道 體 育 績 優 保 送 生 參 加 黑 帶 ( 男 子 女 子 ) 一 般 組 :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段 證 一 段 以 上 ( 含 ) 之 學 員 ( 三 ) 男 女 社 會 組 選 手 : ( 不 依 過 去 跆 拳 道 競 賽 成 績 分 組 ) 依 競 賽 規 程 打 散 至 各 組,( 依 全 國 大 運 會 資 格 規 定 分 組 ) 擁 有 社 會 組 資 格 比 賽 之 選 手, 必 須 曾 於 國 內 各 大 專 院 校 各 科 系 就 讀 且 正 式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一 般 量 級 體 重 區 分 組 別 男 子 組 組 別 女 子 組 54 公 斤 級 58 公 斤 級 63 公 斤 級 68 公 斤 級 74 公 斤 級 80 公 斤 級 87 公 斤 級 87 公 斤 以 上 54 公 斤 以 下 54~58 公 斤 58~63 公 斤 63~68 公 斤 68~74 公 斤 74~80 公 斤 80~87 公 斤 87 公 斤 以 上 46 公 斤 級 49 公 斤 級 53 公 斤 級 57 公 斤 級 62 公 斤 級 67 公 斤 級 73 公 斤 級 73 公 斤 以 上 46 公 斤 以 下 46~49 公 斤 49~53 公 斤 53~57 公 斤 57~62 公 斤 62~67 公 斤 67~73 公 斤 73 公 斤 以 上

十 二 比 賽 方 式 : (1) 色 帶 男 女 各 組 黑 帶 男 女 一 般 組, 比 賽 使 用 傳 統 護 具, 計 分 採 用 電 子 計 分 器 ( 護 胸 與 頭 盔 需 自 備, 本 次 大 會 不 提 供 租 借 服 務 ) (2) 黑 帶 男 女 公 開 組, 比 賽 使 用 (KP&P 系 統 ) 電 子 護 具 電 子 頭 盔 ( 由 大 會 提 供 ), 穿 電 子 襪, 計 分 採 用 最 新 電 子 護 具 計 分 ( 電 子 襪 需 自 備, 本 次 大 會 不 提 供 租 借 服 務 ) 比 賽 時 間 : 以 下 各 組 含 男 子 與 女 子 (1) 黑 帶 ( 一 般 公 開 ) 組 : 每 回 合 比 賽 一 分 30 秒 三 回 合, 中 間 休 息 30 秒 (2) 色 帶 各 級 組 : 每 回 合 比 賽 一 分 鐘 10 秒 三 回 合, 中 間 休 息 30 秒 大 會 可 依 據 賽 程, 俟 經 裁 判 長 同 意 宣 佈 變 更 競 賽 時 間 比 賽 場 地 : 8X8 平 方 公 尺 之 比 賽 用 立 波 墊 地 板 ---( 各 組 競 賽 專 用 ) 比 賽 規 則 : 本 次 比 賽 之 競 賽 規 則 皆 依 據 2016 年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最 新 規 則 辦 理, 實 施 Video replay 但 不 使 用 錄 影 監 視 設 備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由 大 會 召 開 會 議 修 訂 ( 大 會 保 留 調 整 時 間 之 權 力 ) 特 別 規 定 : (1) 為 顧 及 參 賽 雙 方 實 力 落 差 過 大, 基 於 保 護 參 賽 選 手 人 身 安 全, 參 賽 雙 方 於 第 一 回 合 結 束 時, 若 得 分 差 距 達 12 分 者, 由 分 數 領 先 者 獲 勝 (2) 社 會 組 身 分 採 讓 分 制, 各 歲 數 年 齡 讓 分 比 例 為 : 25 歲 ( 含 ) 以 下 不 讓 分, 26~29 歲 讓 3 分, 30~35 歲 讓 4 分, 36~39 歲 讓 5 分, 40 歲 以 上 ( 含 ) 讓 6 分 例 如 雙 方 選 手 若 一 方 選 手 為 25 歲 以 下 ( 含 ), 另 一 方 選 手 為 26 歲 以 上 者 ( 含 ), 上 場 時 必 須 讓 分, 開 賽 分 數 為 0:3; 又 如 雙 方 選 手 若 一 方 選 手 為 30 歲, 另 一 方 選 手 為 40 歲 以 上 者 ( 含 ), 上 場 時 雙 方 必 須 讓 分, 開 賽 分 數 為 4:6; (3) 各 參 賽 選 手 於 上 場 開 賽 前, 由 RJ 檢 視 選 手 證 件, 強 制 實 施 讓 分 制 度, 以 保 障 選 手 權 益

十 三 選 手 資 格 : 1. 凡 參 加 比 賽 之 選 手, 以 一 百 零 四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開 學 日 即 在 該 校 就 讀 者 參 賽 選 手 之 學 生 證 蓋 有 該 年 度 就 讀 學 校 之 註 冊 章 2. 凡 參 加 社 會 組 比 賽 之 選 手, 必 須 曾 於 國 內 各 大 專 院 校 各 科 系 就 讀 且 正 式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3. 必 須 具 有 全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段 證 級 證 ( 各 縣 市 跆 拳 道 委 員 會 核 發 ) 4. 基 於 本 比 賽 主 旨 為 促 進 跆 拳 道 運 動, 增 進 跆 拳 道 之 交 流, 本 比 賽 將 邀 請 大 專 盃 公 開 組 選 手 及 體 保 生 參 加, 並 於 比 賽 時 檢 查 是 否 有 公 開 組 及 體 保 生 跨 組 參 賽 若 有 偽 造 不 實 者, 經 檢 舉 查 明 事 實 證 實, 將 以 偽 造 文 書 提 報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並 取 消 該 單 位 參 賽 資 格 (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 5. 為 維 護 大 學 跆 拳 道 之 公 平 正 義, 歡 迎 各 校 提 供 檢 舉 名 單 請 將 檢 舉 名 單 公 佈 至 http://www.facebook.com ( 查 詢 弘 光 盃 ) 6. 特 別 條 款 : (1) 凡 歷 年 參 加 弘 光 盃 色 帶 男 女 各 顏 色 級 組, 曾 獲 得 任 一 屆 各 量 級 冠 軍 者, 本 屆 弘 光 盃 必 須 從 原 本 奪 冠 的 色 帶 級 組 中, 晉 升 一 組 參 賽, 以 示 維 護 各 組 參 賽 的 公 平 性, 並 追 求 大 學 跆 拳 道 運 動 技 術 的 極 致 與 公 平 (2) 曾 參 加 弘 光 盃 色 帶 男 女 最 高 級 組 (1 2 級 組 ), 並 累 計 兩 屆 獲 得 各 量 級 冠 軍 者, 本 屆 弘 光 盃 必 須 晉 段 參 加 黑 帶 一 般 組, 以 示 維 護 各 組 參 賽 的 公 平 性 (3) 弘 光 盃 各 量 級 歷 屆 冠 軍 名 單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4) 本 次 賽 程 公 開 組 選 手 資 格 之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運 會 競 賽 規 定 辦 理 ( 詳 情 請 見 附 件 一 所 示 ) (5) 社 會 組 不 獨 立 成 組,( 不 依 過 去 成 績 分 組 ), 依 本 競 賽 規 程 打 散 至 各 組, ( 依 全 國 大 學 運 動 會 資 格 規 定 分 組 ) (6) 一 般 組 社 會 選 手 曾 獲 歷 屆 大 專 運 動 會 一 般 組 跆 拳 道 項 目 金 牌 者, 學 校 畢 業 後 即 不 具 有 本 次 賽 會 公 開 組 之 選 手 資 格, 自 願 報 名 公 開 組 者 除 外 (7) 公 開 組 社 會 選 手, 畢 業 滿 一 年 之 後, 不 在 學 者 ( 亦 即 不 具 學 生 身 份 ), 即 不 本 次 賽 會 公 開 組 之 選 手 資 格, 自 願 報 名 公 開 組 者 除 外 (8) 經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為 避 免 大 專 學 子 因 疏 於 練 習, 而 貿 然 參 與 進 行 跆 拳 道 運 動 競 技 比 賽, 本 次 比 賽 所 有 色 帶 組 同 學 除 紅 黑 帶 組 1 級 之 外, 自 比 賽 當 天 起 往 前 推 算 150 天 ( 五 個 月 ) 內 未 參 加 過 且 未 通 過 晉 級 測 驗 者, 不 可 以 參 加 本 次 比 賽 任 何 項 目 的 競 賽 競 技 對 打 與 品 勢, 本 校 將 在 受 理 報 名 時, 同 步 檢 驗 級 證 晉 級 日 期, 如 違 反 規 定 而 報 名 止 者,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同 時 不 予 退 費 (9) 本 校 弘 光 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 主 辦 單 位 ) 保 有 條 款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利

十 四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文 件 : 報 名 表 ( 請 黏 貼 正 反 面 級 ( 段 ) 證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一 份 - 將 作 為 選 手 證 之 用 ) 參 賽 切 結 書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切 結 同 意 書 郵 政 匯 款 收 據 影 本, 證 件 缺 少 者 恕 不 受 理 ( 段 證 以 國 內 中 文 段 證 為 主, 國 際 段 證 亦 可 ) 隨 同 報 名 表 附 上 訂 成 一 份 * 社 會 組 選 手 必 須 同 時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以 資 證 明 為 [ 畢 業 校 友 身 分 ] ( 請 縮 成 A4 大 小 ), 隨 同 報 名 表 附 上 訂 成 一 份 2. 截 止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0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並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調 整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調 整 3. 報 名 分 組 : 分 為 (1) 黑 帶 男 子 公 開 組 黑 帶 女 子 公 開 組 (2) 黑 帶 男 子 一 般 組 黑 帶 女 子 一 般 組 (3) 色 帶 男 子 ( 紅 帶 以 上 1~~4 級 組 ) 色 帶 女 子 ( 紅 帶 1~~4 級 組 ) (4) 色 帶 男 子 ( 藍 帶 5 6 級 組 ) 色 帶 女 子 ( 藍 帶 5 6 級 組 ) (5) 色 帶 男 子 ( 黃 帶 7 8 級 組 ) 色 帶 女 子 ( 黃 帶 7 8 級 組 ) 註 明 : 男 子 + 女 子 社 會 選 手 依 本 競 賽 規 程 打 散 至 各 組,( 依 全 國 大 運 會 資 格 規 定 分 組 ) 共 五 類 十 組 各 校 於 各 組 各 量 級 中, 不 限 報 名 人 數 4. 報 名 費 :( 各 單 位 量 級 報 名 人 數 不 限 ) 品 勢 個 人 品 勢 以 個 人 來 計 算, 每 人 新 台 幣 五 百 元 整 ( 不 含 餐 飲 ) 雙 人 品 勢 以 一 組 來 計 算, 每 組 新 台 幣 六 百 元 整 ( 不 含 餐 飲 ) 競 技 對 打 色 帶 組 以 個 人 來 計 算, 每 人 新 台 幣 七 百 元 整 ( 含 中 午 餐 飲 ) 黑 帶 一 般 組 以 個 人 來 計 算, 每 人 新 台 幣 八 百 元 整 ( 含 中 午 餐 飲 ) 黑 帶 組 公 開 以 個 人 來 計 算, 每 人 新 台 幣 八 百 元 整 ( 含 中 午 餐 飲 ) 以 上 所 有 費 用 皆 含 下 列 項 目 : 1. 公 共 場 地 意 外 險 ( 本 校 課 指 組 要 求 承 保 )( 跆 拳 道 競 賽 受 傷 不 理 賠 ) 2 餐 飲 ( 中 午 便 當 與 飲 料 隨 機 出 貨, 不 接 受 客 製 素 食 者 除 外 ) 素 食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另 行 通 知 請 所 有 參 賽 單 位 與 選 手 務 必 再 自 行 辦 理 保 險, 方 可 參 賽 請 將 報 名 費 用, 以 國 內 郵 政 匯 款 方 式 匯 至 下 列 指 定 戶 頭 郵 政 匯 款 帳 號 0141407 1183693 受 款 人 請 只 註 明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跆 拳 道 校 隊 戴 偉 國 學 校 組 匯 款 人 請 註 明 學 校 名 稱 社 會 組 匯 款 人 請 註 明 參 賽 者 姓 名 以 方 便 帳 款 登 錄 查 證 之 用

報 名 方 式 : 將 郵 政 匯 款 收 據 影 本 以 及 上 述 之 報 名 文 件 以 郵 寄 方 式 送 至 :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六 段 1018 號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戴 偉 國 老 師 收 若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寄 發 報 名 資 料, 可 以 事 先 以 網 路 報 名 : http://www.facebook.com 查 詢 弘 光 盃 ( 請 於 臉 書 訊 息 依 學 校 逐 一 留 言 ) * 選 手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者, 經 檢 舉 調 查 事 實 證 明, 除 教 練 選 手 負 其 責 任 外, 所 屬 單 位 將 以 偽 造 文 書 提 報 有 關 單 位 議 處 5.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請 於 第 一 天 報 到 時 攜 帶 級 ( 段 ) 證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兩 者 為 選 手 出 賽 之 選 手 證, 缺 一 不 可 出 場 比 賽 十 五 領 隊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下 午 4 時 於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館 地 下 一 樓 舉 行 領 隊 會 議 及 抽 籤 ( 為 減 少 全 國 各 校 各 單 位 舟 車 勞 頓 與 作 業 繁 複, 統 一 由 大 會 代 為 抽 籤 ) 十 六 比 賽 流 程 :( 預 計 ) * 若 因 參 賽 人 數 或 比 賽 經 費 不 足, 比 賽 將 濃 縮 至 一 天 辦 理 完 畢, 會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各 參 賽 學 校 敬 請 各 校 體 諒 籌 辦 之 艱 辛!! 3 月 19 日 ( 六 ) 備 註 時 間 賽 程 ( 男 女 競 賽 各 組 ) 07:30~08:00 報 到 & 試 磅 08:00~10:00 選 手 過 磅 08:10~10:30 品 勢 比 賽 10:30~17:00 競 技 對 打 比 賽 11:30~12:00 開 幕 典 禮 12:00~12:30 用 餐 休 息 12:30~17:00 比 賽 17:00~17:30 頒 獎 典 禮 十 七 秩 序 冊 於 比 賽 當 天 各 校 僅 分 送 一 本, 其 餘 請 於 領 隊 會 議 抽 籤 後 一 週,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同 時 校 對 參 賽 人 員 量 級 名 字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刊 登 錯 誤, 同 時 聯 絡 本 校 工 作 人 員 校 正 內 容, 於 賽 前 一 週 停 止 更 正, 並 印 製 秩 序 冊

十 八 報 到 與 過 磅 : * 比 賽 前 一 晚, 可 於 晚 上 七 點 ~ 十 一 點 整 在 比 賽 會 場 ( 毓 麟 館 ) 提 前 過 磅 1. 比 賽 當 天 早 上 六 ~~ 七 點 報 到, 各 參 賽 單 位 報 到 時, 所 有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級 ( 段 ) 證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或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 社 會 組 ), 經 大 會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一 切 屬 實 後, 各 單 位 簽 領 秩 序 冊 一 本 選 手 證 套 及 教 練 證 參 賽 報 名 費 收 據 2. 比 賽 當 天 早 上 七 點 至 七 點 三 十 分 試 磅, 七 點 三 十 分 整 準 時 過 磅, 各 選 手 均 應 出 示 級 ( 段 ) 證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 選 手 證 ) 或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 社 會 組 ) 過 磅 ( 兩 者 皆 須 同 時 出 示 ) 3. 比 賽 當 日 於 場 地 內 提 供 大 會 指 定 磅 秤 供 參 賽 選 手 自 行 試 磅 4. 比 賽 當 日 過 磅 應 為 一 次, 若 選 手 第 一 次 沒 有 通 過, 可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再 行 過 磅 一 次, 逾 時 則 以 棄 權 論 之 5. 選 手 過 磅 時 男 生 以 赤 足 及 裸 身 著 短 褲 為 基 準, 女 生 以 輕 便 服 為 基 準 十 九 一 般 規 定 : 1. 參 賽 人 員 一 律 穿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所 規 定 之 競 賽 標 準 裝 備 : 跆 拳 道 服, 配 戴 頭 盔 及 全 套 護 具, 護 陰 / 護 襠 穿 著 於 道 服 內 ( 護 腳 背 於 比 賽 中 不 得 穿 戴, 電 子 襪 除 外 ) 2. 黑 帶 男 女 公 開 組, 比 賽 使 用 (KP&P 系 統 ) 電 子 護 具, 電 子 頭 盔, 由 大 會 提 供,( 電 子 襪 需 自 備, 本 次 大 會 不 提 供 租 借 服 務 ) 計 分 採 用 最 新 電 子 護 具 計 分 3. 校 友 選 手 與 在 校 生 選 手 憑 持 本 次 賽 事 之 選 手 證 正 本 進 場 比 賽, *2016 弘 光 盃 補 充 規 定 說 明 敦 請 參 賽 選 手, 注 意!! 依 據 報 名 表 格, 請 將 所 要 黏 貼 與 填 寫 的 資 料 全 部 完 整 填 好, 只 要 一 項 有 缺, 且 未 依 規 定 填 寫 完 成 者, 每 一 場 比 賽, 開 賽 即 先 扣 一 分 比 賽 時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查 驗 若 不 慎 遺 失, 由 其 執 行 教 練 開 立 證 明, 報 請 裁 判 長 查 驗, 查 驗 無 誤 後, 由 裁 判 長 開 立 臨 時 選 手 證 4. 參 賽 人 員 聽 大 會 廣 播 到 場 檢 錄, 爾 後 上 場 比 賽 若 經 三 次 唱 名 不 到, 則 以 棄 權 論 5. 比 賽 進 行 中, 如 選 手 一 方 棄 權 時, 對 手 選 手 應 進 入 場 內, 由 主 審 宣 判 獲 勝 如 勝 方 選 手 未 照 此 規 定, 則 視 同 棄 權 論 6. 比 賽 場 地 內 除 指 導 教 練 一 名 及 當 場 比 賽 選 手 一 名 外, 其 他 人 員 不 得 逗 留 在 指 導 席 上 參 觀 或 助 陣 加 油, 違 者 依 競 賽 規 則 相 關 條 文, 主 審 有 權 力 裁 決 該 選 手 不 合 情 宜 之 犯 規 行 為 7. 嚴 禁 選 手 靜 坐 場 內 抗 議 申 訴, 以 維 護 比 賽 秩 序 進 行, 如 有 違 反, 大 會 將 不 接 受 該 項 申 訴 8. 本 次 大 會 因 經 費 之 故, 僅 辦 理 公 共 場 地 意 外 保 險, 敬 請 各 校 見 諒, 若 有 不 足 的 部 分 請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增 加 辦 理 保 險

二 十 獎 勵 辦 法 : ( 一 ) 個 人 成 績 : ( 品 勢 ) 1. 各 分 組 比 賽 結 束 後, 經 大 會 統 計 成 績 確 定 名 次, 隨 即 頒 發 前 四 名 獎 牌 獎 狀 ( 競 技 對 打 ) 1. 黑 帶 男 子 公 開 組 黑 帶 女 子 公 開 組 男 子 黑 帶 一 般 組 女 子 黑 帶 一 般 組 男 子 色 帶 紅 帶 組 女 子 色 帶 紅 帶 組 男 子 色 帶 藍 帶 組 女 子 色 帶 藍 帶 組, 男 子 色 帶 黃 帶 組 女 子 色 帶 黃 帶 組, 上 述 各 組 第 一 二 三 名 頒 給 獎 牌 及 獎 狀 各 一 2. 各 組 各 量 級 錄 取 成 績 最 優 前 三 名, 第 四 名 並 列 為 第 三, 頒 給 獎 牌 及 獎 狀 各 一 ( 二 ) 團 體 成 績 : 分 男 子 黑 帶 公 開 組 女 子 黑 帶 公 開 組 男 子 黑 帶 一 般 組 女 子 黑 帶 一 般 組 男 子 色 帶 組 ( 只 計 紅 帶 組 ) 女 子 色 帶 組 ( 只 計 紅 帶 組 ), 共 六 組, 各 組 取 前 三 名, 各 頒 贈 獎 盃 乙 座 黑 帶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各 取 男 女 總 和 成 績 第 一 名, 各 頒 發 獎 助 學 金 一 萬 元, 共 計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整 ( 色 帶 男 女 藍 帶 組 黃 帶 組, 不 列 入 團 體 成 績 ) ( 色 帶 紅 黑 帶 與 紅 帶 組, 合 併 計 算 為 一 組 團 體 成 績 ) 計 分 方 式 : 每 組 得 金 牌 數 最 多 數 之 學 校 若 有 同 分, 則 依 序 以 金 銀 銅 獎 牌 之 數 量 多 寡 評 定 若 再 有 團 體 績 分 相 同 者, 以 報 名 人 數 較 多 者 獲 勝 若 再 有 團 體 績 分 相 同 者, 以 得 獎 量 級 較 輕 者 獲 勝 ( 三 ) 精 神 總 錦 標 : 各 校 團 體 成 績 總 和 取 第 一 名, 頒 贈 獎 盃 乙 座 ( 四 ) 團 隊 精 神 獎 : 各 校 團 隊 於 比 賽 時 之 加 油 聲 勢 環 境 整 潔, 以 及 最 後 閉 幕 頒 獎 的 為 評 分 依 據, 頒 贈 獎 盃 乙 座 ( 五 ) 最 佳 技 術 獎 : 將 在 十 組 賽 程 中 ( 社 會 選 手 不 獨 立 設 立 本 獎 項 ), 依 據 提 前 結 束 比 賽 之 個 人 累 計 次 數 ( 至 少 必 需 三 場 ( 含 ) 以 上, 若 無 則 從 缺 ), 選 拔 出 十 二 組 最 佳 技 術 選 手 並 頒 贈 獎 盃 乙 座, 各 組 各 量 級 中 若 有 提 前 結 束 場 次 相 同 者, 以 量 級 較 輕 者 為 勝 若 無 則 從 缺

二 十 一 申 訴 辦 法 : 1. 大 會 設 仲 裁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理 裁 判 申 訴 案 件 2. 比 賽 中 如 有 疑 義, 得 使 用 大 會 規 定 之 申 請 書, 提 出 抗 議 之 教 練, 須 經 領 隊 同 意 提 交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四 仟 元 整, 正 式 向 大 會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仲 裁 委 員 會 受 理 後, 立 即 召 開 會 議 審 理, 於 下 一 場 競 賽 開 始 前 提 出 仲 裁 結 果 書 面 報 告 3. 若 申 訴 成 立 則 退 還 保 證 金, 否 則 該 申 訴 金 充 作 大 會 基 金 4. 對 於 運 動 選 手 資 格 之 申 訴, 應 於 比 賽 前 十 分 鐘 提 出, 若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降 級 越 級 者, 除 當 場 向 裁 判 長 報 告 外, 同 時 仍 應 檢 附 申 訴 書 向 大 會 提 出 申 訴, 一 經 查 明 證 實 得 取 消 個 人 及 其 所 屬 團 體 所 獲 得 比 賽 之 成 績 5. 仲 裁 委 員 會 審 理 抗 議 事 項 之 判 決 為 最 後 之 決 定,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6. 比 賽 進 行 中 任 何 一 員 均 不 得 向 裁 判 人 員 當 面 對 質, 除 不 予 受 理 外, 並 視 違 規 情 節 輕 重 得 交 大 會 仲 裁 委 員 會 議 處 7. 凡 未 依 照 大 會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而 阻 礙 競 賽 進 行 之 運 動 選 手 或 隊 職 員, 均 一 律 取 消 個 人 及 團 體 所 得 之 比 賽 成 績 8. 仲 裁 委 員 會 裁 決 賽 程 抗 議 事 項 之 措 施 如 係 嚴 重 而 故 意 之 誤 判 : 1. 更 正 錯 誤 2. 追 究 失 職 之 裁 判, 並 取 消 其 裁 判 資 格 如 係 評 分 表 計 算 錯 誤 或 競 賽 規 則 不 熟 悉, 裁 判 疏 忽 之 誤 判 : 1. 更 正 錯 誤 2. 追 究 失 職 之 裁 判, 並 取 消 其 裁 判 資 格 3. 二 十 二 開 閉 幕 典 禮 : 比 賽 第 一 日, 在 比 賽 舉 行 開 幕 式, 務 請 各 單 位 著 整 齊 服 裝, 並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閉 幕 頒 獎 典 禮 仍 須 全 員 參 加, 聽 後 廣 播 迅 速 就 定 位 頒 獎 時, 受 獎 選 手 請 著 道 服 並 行 鞠 躬 禮, 團 體 獎 精 神 總 錦 標 等 由 各 單 位 派 員 或 教 練 上 台 領 獎 二 十 三 附 註 : 1. 本 競 賽 規 則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大 會 修 訂 公 告 之 2. 重 要 消 息 會 公 布 在 網 頁 上 http/www.facebook.com 查 詢 弘 光 盃 " 3.2016 年 第 九 屆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總 召 手 機 : E-mail: 副 總 召 手 機 : E-mail: 執 行 總 召 手 機 : E-mail: 執 行 副 總 召 手 機 : E-mail: 宣 誓 代 表

附 件 一 體 育 績 優 生 ( 公 開 組 ) 定 義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運 動 績 優 生 參 賽 要 點 一 目 的 : 為 普 及 大 專 體 育 運 動 風 氣, 使 本 會 各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更 具 公 平 性 特 訂 定 此 辦 法 二 適 用 對 象 : (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 本 會 所 屬 各 會 員 學 校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所, 係 指 下 列 系 所 :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1 1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含 碩 士 班 )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3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5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4 6 7 8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陸 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體 育 研 究 所 1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5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運 動 教 練 碩 士 班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17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1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9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9 長 榮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所 ) 三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參 加 公 開 組 : ( 一 ) 具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生 ( 二 ) 以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進 入 大 專 校 院 之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高 中 職 ) 學 生 及 國 民 中 學 升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五 專 ) 之 入 學 學 生, 含 甄 審 甄 試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明 列 採 計 運 動 項 目 表 現 或 加 分 者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加 分 等 ( 經 轉 學 插 班 考 試 者, 如 原 參 賽 組 別 為 一 般 組 或 乙 組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三 ) 入 學 管 道 採 計 運 動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或 術 科 測 驗 或 運 動 成 績 之 學 生 ( 四 )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運 動 員 資 格 者 ( 如 附 件 四 ) ( 五 ) 高 中 職 時 期 獲 得 全 中 運 或 教 育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 與 全 大 運 相 同 競 賽 種 類 ) 前 八 名 運 動 員 ( 六 )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以 上 曾 入 選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家 ( 地 區 )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之 正 式 錦 標 賽 者 ( 含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青 世 青 少 亞 洲 盃 亞 洲 錦 標 賽 亞 青 亞 青 少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凡 列 入 國 際 各 運 動 種 類 總 會 之 國 際 排 名 者, 惟 身 心 障 礙 比 賽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不 涉 及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一 至 四 目 者, 得 參 加 一 般 組 ( 七 ) 本 校 弘 光 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 主 辦 單 位 ), 保 有 最 終 條 文 解 釋 權 四 適 用 項 目 : 本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參 賽 切 結 書 本 人 自 願 參 加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主 辦 的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並 務 必 於 賽 前 自 行 投 保 個 人 保 險, 所 附 之 報 名 資 料 證 件 等 完 全 屬 實 且 正 確, 如 在 參 加 比 賽 期 間 造 成 任 何 傷 害 的 一 切 責 任, 本 人 願 意 自 行 負 擔, 放 棄 向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或 承 辦 單 位 及 其 他 人 員 追 究 責 任 本 人 / 本 校 已 經 詳 閱 上 述 聲 明, 並 將 以 親 筆 簽 名 來 表 示 同 意 上 述 之 內 容 與 責 任 歸 屬 運 動 防 護 處 理 切 結 同 意 書 本 人 自 願 參 加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主 辦 的 2016 第 九 屆 弘 光 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之 競 技 對 打 賽 事 ( 個 人 賽 或 團 體 賽 ), 並 已 確 認 於 賽 前 已 經 自 行 評 估 身 體 狀 況, 適 合 上 場 參 賽, 並 允 許 在 參 加 比 賽 期 間 因 運 動 碰 撞 所 造 成 的 緊 急 情 況 中, 同 意 由 本 校 所 派 任 之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上 場 進 行 冰 敷 或 固 定 患 部 等 (R.I.C.E) 非 侵 入 性 緊 急 處 理 程 序, 本 人 願 意 自 行 負 擔 一 切 責 任, 並 放 棄 向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或 承 辦 單 位 及 其 他 人 員 追 究 相 關 責 任 本 人 / 本 校 已 經 詳 閱 上 述 聲 明, 並 將 以 親 筆 簽 名 來 表 示 同 意 上 述 之 內 容 與 責 任 歸 屬 未 簽 署 本 同 意 書 者, 比 賽 時 防 護 員 將 不 上 場 為 選 手 進 行 緊 急 處 理 選 手 簽 名 : 指 導 教 練 簽 名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 ( 未 滿 20 歲 之 選 手, 應 同 時 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 參 賽 社 團 ( 校 隊 ) 蓋 章 : 表 格 不 足 的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日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女 子 色 帶 在 校 生 校 友 個 人 報 名 表 紅 帶 組 藍 帶 組 黃 帶 組 領 隊 ( 校 長 ): 指 導 教 練 : 姓 名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量 奧 運 第 一 級 49 公 斤 以 下 奧 運 第 二 級 49~57 公 斤 級 奧 運 第 三 級 57~67 公 斤 奧 運 第 四 級 67 公 斤 以 上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E-mail 地 址 學 生 證 影 本 ( 校 友 請 貼 身 份 證 影 本 ) ( 請 貼 一 吋 相 片 )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級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直 式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直 式 實 貼 選 手 須 繳 交 切 結 書, 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級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任 一 項 缺 交 視 同 未 報 名 煩 請 填 寫 資 料 時 務 必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工 整, 以 利 資 料 辨 識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女 子 黑 帶 ( 一 般 組 ) 在 校 生 校 友 個 人 報 名 表 領 隊 ( 校 長 ): 指 導 教 練 : 姓 名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量 46 公 斤 級 49 公 斤 級 53 公 斤 級 57 公 斤 級 級 62 公 斤 級 67 公 斤 級 73 公 斤 級 73 公 斤 以 上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E-mail 地 址 學 生 證 影 本 ( 校 友 請 貼 身 份 證 影 本 ) ( 請 貼 一 吋 相 片 )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段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選 手 須 繳 交 切 結 書 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段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任 一 項 缺 交 視 同 未 報 名 煩 請 填 寫 資 料 時 務 必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工 整, 以 利 資 料 辨 識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女 子 黑 帶 ( 公 開 組 ) 個 人 報 名 表 領 隊 ( 校 長 ): 指 導 教 練 : 姓 名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量 46 公 斤 級 49 公 斤 級 53 公 斤 級 57 公 斤 級 級 62 公 斤 級 67 公 斤 級 73 公 斤 級 73 公 斤 以 上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E-mail 地 址 學 生 證 影 本 ( 請 貼 一 吋 相 片 )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段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選 手 須 繳 交 切 結 書 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段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任 一 項 缺 交 視 同 未 報 名 煩 請 填 寫 資 料 時 務 必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工 整, 以 利 資 料 辨 識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男 子 色 帶 在 校 生 校 友 個 人 報 名 表 紅 帶 組 藍 帶 組 黃 帶 組 領 隊 ( 校 長 ): 指 導 教 練 : 姓 名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量 奧 運 第 一 級 58 公 斤 以 下 奧 運 第 二 級 58~68 公 斤 級 奧 運 第 三 級 68~80 公 斤 奧 運 第 四 級 80 公 斤 以 上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E-mail 地 址 身 份 證 影 本 ( 校 友 請 貼 身 份 證 影 本 ) ( 請 貼 一 吋 相 片 )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級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直 式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直 式 實 貼 選 手 須 繳 交 切 結 書 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級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任 一 項 缺 交 視 同 未 報 名 煩 請 填 寫 資 料 時 務 必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工 整, 以 利 資 料 辨 識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男 子 黑 帶 ( 一 般 組 ) 在 校 生 校 友 個 人 報 名 表 領 隊 ( 校 長 ): 指 導 教 練 : 姓 名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量 54 公 斤 級 58 公 斤 級 63 公 斤 級 68 公 斤 級 級 74 公 斤 級 80 公 斤 級 87 公 斤 級 87 公 斤 以 上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E-mail ( 請 貼 一 吋 相 片 ) 地 址 學 生 證 影 本 ( 校 友 請 貼 身 份 證 影 本 )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段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選 手 須 繳 交 切 結 書, 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段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任 一 項 缺 交 視 同 未 報 名 煩 請 填 寫 資 料 時 務 必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工 整, 以 利 資 料 辨 識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男 子 黑 帶 ( 公 開 組 ) 個 人 報 名 表 領 隊 ( 校 長 ): 指 導 教 練 : 姓 名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量 54 公 斤 級 58 公 斤 級 63 公 斤 級 68 公 斤 級 級 74 公 斤 級 80 公 斤 級 87 公 斤 級 87 公 斤 以 上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E-mail ( 請 貼 一 吋 相 片 ) 地 址 學 生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段 證 影 本 ( 請 貼 正 面 ) 務 必 實 貼 ( 請 貼 反 面 ) 務 必 實 貼 選 手 須 繳 交 切 結 書, 並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段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任 一 項 缺 交 視 同 未 報 名 煩 請 填 寫 資 料 時 務 必 以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工 整, 以 利 資 料 辨 識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男 子 色 帶 品 勢 報 名 表 項 目 個 人 組 品 勢 單 位 男 子 色 帶 組 ( 級 組 ) 組 別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電 話 姓 名 右 欄 請 填 上 就 讀 年 級 段 級 別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八 級 七 級 六 級 五 級 四 級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表 格 不 足 的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男 子 黑 帶 品 勢 報 名 表 項 目 個 人 組 品 勢 單 位 男 子 黑 帶 組 ( 段 組 ) 組 別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電 話 姓 名 右 欄 請 填 上 就 讀 年 級 段 級 別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一 段 二 段 三 段 表 格 不 足 的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女 子 色 帶 品 勢 報 名 表 項 目 個 人 組 品 勢 單 位 女 子 色 帶 組 ( 級 組 ) 組 別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電 話 姓 名 右 欄 請 填 上 就 讀 年 級 段 級 別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八 級 七 級 六 級 五 級 四 級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表 格 不 足 的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女 子 黑 帶 品 勢 報 名 表 項 目 個 人 組 品 勢 單 位 女 子 黑 帶 組 ( 段 組 ) 組 別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電 話 姓 名 右 欄 請 填 上 就 讀 年 級 段 級 別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一 段 二 段 三 段 表 格 不 足 的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雙 人 品 勢 報 名 表 項 目 雙 人 組 品 勢 單 位 黑 帶 組 組 別 色 帶 初 級 組 (8~5 級 ) 色 帶 高 級 組 (4~1 級 )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電 話 段 級 別 色 帶 初 級 組 姓 名 右 欄 請 填 上 就 讀 年 級 組 別 姓 名 年 級 姓 名 年 級 備 註 1 指 定 品 勢 : 2 3 4 太 極 二 章 太 極 三 章 色 帶 高 級 組 1 指 定 品 勢 : 2 3 4 太 極 五 章 太 極 六 章 黑 帶 組 1 指 定 品 勢 : 2 3 4 高 麗 型 金 剛 型 表 格 不 足 的 部 份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2016 第 九 屆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弘 光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報 名 費 用 統 計 總 表 1. 煩 請 各 校 報 名 同 學, 務 必 清 楚 填 寫 本 單, 連 同 報 名 表 紙 本,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以 利 對 帳 2. 如 未 填 寫 本 單 或 是 紙 本 報 名 時 未 連 同 本 單 寄 交 至 本 校 者, 則 當 收 到 報 名 文 件 時, 立 即 給 予 退 件 3. 如 匯 款 費 用 與 本 單 內 容 不 相 符 時, 將 進 行 交 叉 查 詢 各 欄 位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單 位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填 表 人 報 項 名 目 參 賽 費 用 每 人 ( 組 ) 填 表 人 電 話 參 賽 人 數 合 計 備 註 個 人 品 勢 500 元 人 元 雙 人 品 勢 600 元 組 元 色 帶 對 打 700 元 人 元 黑 帶 一 般 組 對 打 800 元 人 元 黑 帶 公 開 組 對 打 800 元 人 元 總 計 費 用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