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焦 阳 微 根 尖 手 术 薛 芃 常 蓓 11 折 页 类 桂 林 医 学 院 廖 远 峰 增 强 牙 齿 健 康, 增 进 身 体 健 康 12 折 页 类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口 腔 医 学 院 洪 骋 远 爱 牙 专 刊 13 折 页 类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12320 专 家 在 线 前 列 腺 癌 术 后 指 标 升 高 咋 办 宝 鸡 读 者 蔡 先 生 问 : 我 今 年 78 岁 今 年 3 月 体 检 时 发 现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高 达 31.22, 被 诊 断 为 前 列 腺 癌, 随 后 行 根 治 术 术 后 有

( 二 ) 票 面 金 额 及 发 行 价 格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每 张 面 值 100 元,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 三 ) 发 行 对 象 及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的 安 排 本 次 发 行 为 向 不 超 过 200 名 合 格 投 资 者 以 非

新婚夫妇必读(二).doc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报我院2005级各专业教学设计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275\306\273s -2015\246~4\244\353\244\353\245Z.doc)

2015中国西部(川渝)

Microsoft Word - 1-5handbook RadicalP.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indd

Az b.doc

Ch6 策略建議.doc

投影片 1

YOUWJ

<4D F736F F D20D4D3D6BECEC4B8E5C4A3B0E52E646F63>

順 發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8 設 計 工 程 師 監 造 工 程 失 成 祥 技 控 有 限 公 1 銷 售 工 程 師 兆 田 科 技 有 限 公 3 機 電 工 程 師 丞 鎂 保 全 股 份 有 限 公 2 管 理 部 專 員 業 務 員 華 致 資 訊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TSP043 Hardware Manual


24 合 肥 博 微 田 村 电 气 有 限 公 25 立 可 科 技 ( 香 港 ) 有 限 公 26 上 海 锦 峰 电 子 仪 表 公 27 上 海 生 濠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电 子 元 器 件 28 苏 州 福 尔 希 电 子 有 限 公 线 束 和 电 子 组 件 电 子 产 品

高 端 技 能 型 专 门 人 才 懂 生 产 能 开 发 善 教 学 的 双 师 型 团 队 项 目 开 发 驱 动 校 外 生 产 性 实 训 基 地 驱 动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管 理 技 术 应 用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设 计 中 心 开 发 中 心 技 术 服 务 操 作 技 能

Microsoft Word - 105年3期封面.doc

目 录 一 指 导 思 想... 4 二 基 本 原 则 全 面 发 展 的 原 则 整 体 优 化 的 原 则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注 重 实 用 的 原 则... 5 三 专 业 与 专 业 化 方 向... 6 四 招 生

资 产 管 计 划 资 产 管 合 同 ( 以 下 统 称 资 产 管 合 同 ) 两 份 资 产 管 合 同 的 格 式 文 本 与 本 公 告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详 见 披 露 于 上 的 附 件 一 方 正 证 券 - 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暑期實習學生實習報告(環訓所實習週)

1 概 述

四 本 校 教 學 特 色 ( 一 ) 強 化 電 腦 教 學 ( 二 ) 專 責 輔 導 升 學 ( 三 ) 紮 實 專 業 技 能 ( 四 ) 培 養 外 語 實 力 ( 五 ) 完 善 升 學 計 劃 五 障 礙 設 施 情 形 學 校 主 要 建 築 物 如 行 政 大 樓 ( 韻 鏗 樓

ebook

2012第5期(2).indd

GANG TIE WEN HUA 月 刊 刊 名 题 字 邓 崎 琳 编 委 会 主 任 邓 崎 琳 编 委 会 副 主 任 马 国 强 胡 望 明 彭 辰 钟 统 林 邹 继 新 张 翔 傅 连 春 刘 翔 编 委 会 委 员 范 学 农 陈 永 志 熊 莺 刘 汉 良 吴 寒 芬 魏 春 奇 杨

<4D F736F F D20D5BFBDADB8DB5FBCAFCDC55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6F7CCE5B3A4C6DAD0C5D3C3C6C0BCB6B1A8B8E65FD6D5B8E55F>

<4D F736F F D20C6C0BCB6B1A8B8E6B7E2C3E6A3A8BDDCC8FCBFC6BCBCB8FAD7D9A3A9>

联合资信信用评级报告质量控制手册

< DA5CDACA1A4A4AABAACECBEC72E747066>

ebook

企业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格式

<4D F736F F D20312ECBC4B4A8CAA1A1B0CAAEC8FDCEE5A1B1C3E6C1D9B5C4B9FAC4DACDE2D0CECAC6BACDBDD7B6CED0D4CCD8D5F7D1D0BEBF2E646F63>

公 司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浙 江 尖 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China’s Environment Development Report (2011) (in Chinese)


确 认 预 防 原 则 受 到 所 有 缔 约 方 的 关 注, 并 体 现 于 本 公 约 之 中, 认 识 到 本 公 约 与 贸 易 和 环 境 领 域 内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彼 此 相 辅 相 成, 重 申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国 际 法 原 则, 各 国 拥 有 依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目 录... 2 股 东 大 会 有 关 事 项... 3 一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3 二 网 络 投 票 的 系 统 投 票 时 间... 3 三 出 席 人 员... 3 四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4 公 司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1

书名 :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FIT)

《排毒健康饮食》

2015年5期.FIT)

1

星达机电

108 术 壁 垒 阻 挡 竞 争 者 要 想 在 这 个 行 业 生 存 下 去, 就 必 须 靠 对 研 发 的 持 续 投 入 去 打 破 那 些 技 术 壁 垒 徐 航 说, 所 以, 我 们 干 脆 下 决 心 自 己 做, 自 建 生 态 系 统 而 且, 我 们 的 很 多 产 品 都

2014年度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光荣册.doc

JETRO 报 告 显 示 2015 年 全 球 贸 易 总 额 缩 小 日 本 贸 易 振 兴 机 构 (JETRO)8 月 9 日 发 布 的 2016 年 版 世 界 贸 易 投 资 报 告 显 示,2015 年 的 全 球 贸 易 总 额 ( 按 出 口 额 计 算 ) 较 上 年 下 降

Microsoft Word - 視覺藝術篇-2.doc

Microsoft Word 预披露.doc

管 理 实 践 追 求 BTC 的 普 遍 服 务 文 / 王 庆 超 检 业 务 的 商 业 模 式 是 BTB( 企 业 对 体 企 业 ) 还 是 BTC( 企 业 对 个 人 )? 2009 财 年 我 们 服 务 了 名 客 户, 其 中 大 部 分 来 自 166 个 企 事

公 司 年 度 大 事 记 2014 年 5 月, 收 购 张 家 港 凯 思 半 导 体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7 月, 新 厂 房 及 生 产 线 投 入 使 用, 开 始 实 施 自 主 生 产 2014 年 9 月, 协 昌 公 司 完 成 股 份 改 制,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PowerPoint Template

編輯手札:熟男熟女要保養

2,

, 1968,, ,,,, 14, ; ,,,,,, ,,,,,,,,,, 1,, GD P 1990, 1000 GD P

Microsoft Word - VT-52 Script -- Translated into Chinese.doc

docPrint

<4D F736F F D20BDADCEF7B5E7D7D32D B8FAD7D9B1A8B8E62D >

1215石化五建报纸样板1000份

Chi.indd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5,997,261 5,794, , , ,876,714 13,040,885 2,832,296 2,284, ,145 4, , ,132 8,490,501 11,780,904 32,495,472 34,009,9

AR b定期报告全文_Word中文版_.DOC

14 法 东 北 林 业 大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非 公 有 制 林 业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包 玉 华 15 法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中 国 发 展 低 碳 金 融 的 法 律 保 障 体 系 丁 丁 16 法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规 划 基

<4D F736F F D20BBA6B5E7B9C9B7DDA3A A3A9D0C2B9C9B7D6CEF62E646F63>

( 9 ),, , 0.9% ,, 100, 2.5, , 80

03/29/2005 下 午 1:00 佛 罗 里 达 州 一 岛 上, 今 天 下 午 一 位 78 岁, 男, 美 国 白 人, 自 乔 治 亚 州 开 了 700 公 里 车 来 看 我, 太 太 与 女 儿 随 行, 是 他 友 人 强 力 推 荐 来 看 我, 我 一 看 病 例 上 写


聲 洋 防 癌 之 聲 冬 季 號 PSA 值 上 升 的 原 因 並 非 只 有 攝 護 腺 癌, 其 他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是 攝 護 腺 肥 大 根 據 美 國 報 告 PSA 值 為 4.1 ~ 9.9 ng/ml 時, 被 診 斷 為 攝 護 腺 癌 的 機 率 約 為 2 0 ~

一、我国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态势研究 4

Microsoft Word - 文正教学简报(第六期).doc

Untitled1


重 要 提 示 本 企 业 发 行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已 在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注 册, 注 册 不 代 表 交 易 商 协 会 对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代 表 对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4D F736F F D20D6D0C9BDB4F3D1A7C6DAC4A9BFBCCAD4D1F9CCE2A3A8B2D9D7F7CFB5CDB3A3A92E646F63>

总 第 39 期 / 2015 年 4 月 业 内 动 态 北 斗 导 航 2020 年 将 实 现 全 球 覆 盖 预 计 到 2020 年, 我 国 将 建 成 由 5 颗 地 球 静 止 轨 道 和 30 颗 地 球 非 静 止 轨 道 卫 星 组 网 而 成 的 全 球 卫 星 导 航 系

江 苏 中 医 药 系 统 学 会 会 讯 主 办 : 江 苏 省 中 医 药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江 苏 省 中 医 药 学 会 2015 年 第 3 期 ( 内 部 资 料 ) 江 苏 省 中 西 医 结 合 学 会 江 苏 省 针 灸 学 会 主 办 : 学 会 秘 书 处 执 行 主 编

FIT)

Microsoft Word - Document1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四十)

Microsoft Word - 深圳2016年9月27-29日ESD工程师培训通知-盖章.doc

Microsoft Word - 1-2handbook bph- 複製.docx

目 录 辽 宁 建 筑 职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办 学 基 本 信 息

69272 (chi)請攝Cover.indb

Microsoft PowerPoint - 洗衣机维修技术2.ppt

Microsoft Word - 晨会纪要 doc

Untitled

untitled

スライド 1

第三十期(copy)

Transcription:

( 总 第 151 期 ) ( 月 刊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2 月 24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东 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 东 府 令 第 145 号 ) 1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的 决 定 ( 东 府 2015 129 号 ) 6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打 造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的 意 见 ( 东 府 2016 1 号 ) 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老 年 人 优 待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6 2 号 ) 13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6 3 号 ) 16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6 4 号 ) 1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化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6 5 号 ) 19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打 造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6 6 号 ) 24 关 于 建 立 多 元 可 持 续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资 金 保 障 机 制 的 意 见 ( 东 府 办 2016 7 号 ) 31 近 期 人 事 任 免 东 府 任 免 35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5 号 东 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发 布 东 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市 长 袁 宝 成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27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保 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维 护 乘 客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铁 系 统 轻 轨 系 统 单 轨 系 统 市 域 快 速 轨 道 系 统 及 自 动 导 向 轨 道 系 统 等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科 学 管 理 规 范 服 务 高 效 便 捷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市 发 改 公 安 财 政 住 建 交 通 安 监 规 划 城 管 消 防 等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解 决 重 大 运 营 管 理 事 项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主 管 部 门,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实 施 运 营 监 督 管 理 市 应 急 发 改 公 安 民 政 财 政 环 保 住 建 卫 计 质 监 安 监 规 划 城 管 及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沿 线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应 当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及 时 协 助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保 护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综 合 开 发 保 障 及 公 众 安 全 文 明 宣 传 教 育 等 工 作 电 力 供 水 排 水 供 气 通 信 等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优 先 保 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正 常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需 要 第 五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承 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提 供 安 全 有 序 高 效 的 运 营 服 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对 危 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妨 碍 运 营 服 务 或 者 扰 乱 运 营 秩 序 的 行 为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第 六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及 乘 客 守 则, 不 得 危 害 运 营 安 全 扰 乱 运 营 秩 序 及 损 坏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第 二 章 运 营 基 本 条 件 第 七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确 定 实 行 特 许 经 营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市 人 民 政 府 通 过 与 特 许 经 营 单 位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八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的 规 划 建 设, 应 当 考 虑 安 全 运 营 的 需 求, 预 留 换 乘 和 疏 散 空 间 第 九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完 工 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进 行 项 目 工 程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且 满 足 试 运 行 条 件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会 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组 织 试 运 行 第 十 条 试 运 行 结 束 后,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开 展 试 运 营 基 本 条 - 1 -

件 评 审 评 审 合 格 的,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投 入 试 运 营 试 运 营 期 间,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试 运 营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试 运 营 结 束 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向 市 发 改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市 发 改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程 序 申 报 后,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投 入 正 式 运 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正 式 运 营 情 况 第 三 章 保 护 区 管 理 与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第 十 二 条 本 市 设 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和 特 别 保 护 区, 保 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控 制 保 护 区 范 围 如 下 : ( 一 ) 地 下 车 站 和 隧 道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五 十 米 内 ; ( 二 ) 地 面 车 站 和 地 面 线 路 高 架 车 站 和 高 架 线 路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三 十 米 内 ; ( 三 ) 出 入 口 通 风 亭 冷 却 塔 主 变 电 所 直 升 电 梯 等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外 边 线 和 车 辆 基 地 用 地 范 围 外 侧 十 米 内 ; ( 四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过 江 过 河 隧 道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一 百 米 内 在 前 款 范 围 内 设 立 特 别 保 护 区, 具 体 范 围 如 下 : ( 一 ) 地 下 车 站 和 隧 道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五 米 内 ; ( 二 ) 地 面 车 站 和 地 面 线 路 高 架 车 站 和 高 架 线 路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三 米 内 ; ( 三 ) 出 入 口 通 风 亭 冷 却 塔 主 变 电 所 直 升 电 梯 等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结 构 外 边 线 和 车 辆 基 地 用 地 范 围 外 侧 五 米 内 ; ( 四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过 江 过 河 隧 道 结 构 外 边 线 外 侧 五 十 米 内 因 为 地 质 条 件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由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经 市 规 划 住 建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审 核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第 十 三 条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进 行 下 列 行 为 的,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行 政 许 可 时, 应 当 书 面 征 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的 意 见 ( 一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或 者 拆 除 建 ( 构 ) 筑 物 ; ( 二 ) 挖 掘 爆 破 地 基 加 固 打 井 ; ( 三 ) 敷 设 或 者 搭 架 管 线 吊 装 等 架 空 作 业 ; ( 四 ) 取 土 采 石 挖 沙 疏 浚 河 道 ; ( 五 )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过 江 隧 道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的 水 域 抛 锚 拖 锚 ; ( 六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的 作 业 行 为 进 行 前 款 所 列 活 动 不 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的, 相 关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书 面 告 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第 十 四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进 行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所 列 行 为 时,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防 护 方 案 和 监 测 方 案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作 业 影 响 区 域 的 动 态 监 测 和 现 场 巡 查, 认 为 上 述 行 为 可 能 对 安 全 运 营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要 求 相 关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对 安 全 防 护 方 案 和 监 测 方 案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或 者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对 作 业 影 响 区 域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特 别 保 护 区 内, 除 必 需 的 市 政 园 林 环 卫 和 人 防 工 程 等, 以 及 对 现 有 建 筑 进 行 改 建 扩 建 并 依 法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的 建 设 工 程 外, 不 得 进 行 其 他 建 设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从 事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危 及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情 形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结 束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后, 应 当 会 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评 估 作 业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产 生 的 影 响,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报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评 估 认 为 影 响 - 2 -

运 营 安 全 的, 相 关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影 响 第 十 六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控 制 保 护 区 巡 查 制 度, 组 织 日 常 巡 查, 发 现 危 及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运 营 情 形 的,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并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妨 害 情 节 严 重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核 实 查 处 第 十 七 条 建 ( 构 ) 筑 物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应 当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危 及 运 营 安 全 的 建 ( 构 ) 筑 物 采 取 措 施, 排 除 危 险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地 面 或 者 高 架 线 路 两 侧 的 建 ( 构 ) 筑 物 和 种 植 物, 应 当 符 合 控 制 保 护 区 安 全 要 求, 不 应 影 响 线 路 检 修 维 护, 不 应 妨 碍 行 车 瞭 望, 不 应 侵 入 线 路 限 界 使 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高 架 线 路 桥 下 空 间 不 得 危 害 运 营 安 全, 并 预 留 桥 梁 日 常 检 查 检 测 和 养 护 维 修 条 件 第 十 八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存 在 设 计 制 造 或 者 安 装 缺 陷 的, 应 当 督 促 设 备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或 者 安 装 者 及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者 消 除 缺 陷 第 十 九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检 查 和 维 修 台 账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和 及 时 维 修 更 新, 确 保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各 系 统 设 施 设 备 完 好,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符 合 保 障 运 营 安 全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下 列 危 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的 行 为 : ( 一 ) 损 坏 隧 道 轨 道 路 基 高 架 车 站 通 风 亭 冷 却 塔 变 电 站 护 栏 护 网 等 设 施 ; ( 二 ) 损 坏 列 车 或 者 干 扰 列 车 正 常 运 行 ; ( 三 ) 损 坏 机 电 设 备 电 缆 通 信 信 号 系 统 自 动 售 检 票 系 统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等 ; ( 四 ) 擅 自 在 高 架 桥 梁 上 钻 孔 打 眼, 搭 设 电 线 或 者 其 他 承 力 绳 索, 设 置 附 着 物 ; ( 五 ) 损 坏 安 全 标 志 监 测 设 施 及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 ( 六 ) 在 通 风 口 出 入 口 高 架 桥 五 十 米 范 围 内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易 燃 易 爆 放 射 性 和 腐 蚀 性 等 物 品 ; ( 七 ) 在 出 入 口 通 风 亭 主 变 电 所 冷 却 塔 外 侧 范 围 内 堆 放 和 晾 晒 物 品 等 行 为 ; ( 八 ) 其 他 危 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四 章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并 制 定 年 度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年 度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并 报 送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运 营 安 全 责 任 体 系, 依 照 规 定 设 置 专 门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第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人 员 开 展 培 训 教 育, 提 升 作 业 技 能 水 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列 车 驾 驶 员 行 车 调 度 员 行 车 值 班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线 网 开 展 运 营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的 年 度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予 以 落 实 针 对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其 他 事 故 及 故 障 或 者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组 织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专 项 安 全 评 估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检 查 的 监 督 管 理, 指 导 安 检 单 位 制 定 安 全 检 - 3 -

查 设 备 检 查 人 员 等 配 备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范 安 检 单 位 依 法 对 乘 客 携 带 的 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对 携 带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危 险 品 的 乘 客, 应 责 令 出 站 ; 拒 不 出 站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下 列 危 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的 行 为 : ( 一 )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以 及 毒 害 品 腐 蚀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进 站 乘 车 ; ( 二 ) 擅 自 操 作 有 警 示 标 志 的 按 钮 开 关 装 置, 非 紧 急 状 态 下 动 用 紧 急 或 者 安 全 装 置 ; ( 三 ) 擅 自 移 动 遮 盖 安 全 消 防 警 示 标 志 疏 散 导 向 标 志 监 测 设 施 及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 ( 四 ) 在 轨 道 上 放 置 丢 弃 障 碍 物, 向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列 车 机 车 维 修 工 程 车 等 投 掷 物 品 ; ( 五 ) 在 车 站 或 者 列 车 内 滋 事 斗 殴 ; ( 六 )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地 面 线 路 轨 道 上 擅 自 铺 设 平 交 道 口 平 交 人 行 道 ; ( 七 ) 故 意 干 扰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专 用 通 讯 频 率 ; ( 八 ) 其 他 危 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五 章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乘 客 守 则 及 年 度 运 营 服 务 目 标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年 度 运 营 服 务 目 标 作 出 年 度 运 营 服 务 承 诺,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编 制 年 度 运 营 服 务 目 标 实 施 方 案, 报 送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线 路 时 间 站 点 运 营 不 得 无 故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整 条 线 路 或 者 部 分 区 段 运 营 遭 遇 自 然 灾 害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重 大 疫 情 恐 怖 袭 击 刑 事 案 件 等 严 重 影 响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并 且 无 法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安 全 运 营 时,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可 以 暂 停 线 路 或 者 部 分 区 段 的 运 营, 并 报 告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客 运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穿 着 服 装 佩 戴 标 识, 礼 貌 待 客, 文 明 服 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残 障 乘 客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第 三 十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设 置 导 向 提 示 警 示 运 营 服 务 等 标 识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车 厢 隧 道 站 前 广 场 等 范 围 内 设 置 广 告 商 业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导 向 提 示 警 示 等 客 运 服 务 标 识 的 识 别 第 三 十 一 条 乘 客 应 当 持 有 效 车 票 乘 车 乘 客 无 票 持 无 效 车 票 的, 应 当 按 照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出 闸 站 线 网 单 程 最 高 票 价 补 交 票 款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因 故 障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的, 乘 客 有 权 在 十 日 内 持 有 效 车 票 要 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按 照 当 次 购 票 金 额 办 理 退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在 车 站 列 车 上 向 乘 客 提 供 运 营 信 息 服 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月 度 年 度 运 营 管 理 信 息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投 诉 受 理 制 度, 公 开 投 诉 电 话, 接 受 乘 客 投 诉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每 季 度 将 乘 客 投 诉 及 处 理 情 况 报 送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自 受 理 投 诉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乘 客 对 答 复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投 诉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乘 客 投 诉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客 运 服 务 运 营 秩 序 站 台 容 貌 环 境 卫 生 投 诉 处 理 乘 客 满 意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估, 并 及 时 发 布 年 度 运 营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4 -

第 三 十 五 条 禁 止 下 列 影 响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在 车 站 及 出 入 口 通 道 内 无 照 设 点 乱 摆 卖 ; ( 二 ) 在 车 站 列 车 或 者 其 他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上 涂 写 刻 画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悬 挂 张 贴 宣 传 品 ; ( 三 ) 在 车 站 列 车 或 者 其 他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内 随 地 吐 痰 便 溺, 乱 吐 口 香 糖,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等 废 弃 物 ; ( 四 ) 携 带 充 气 气 球 或 者 宠 物 ( 导 盲 犬 除 外 ) 家 禽 等 动 物 乘 车 ; ( 五 ) 在 禁 止 吸 烟 区 域 内 吸 烟, 或 者 携 带 点 燃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斗 ; ( 六 ) 在 车 站 列 车 或 者 轨 道 交 通 其 他 设 施 内 乞 讨 卖 艺 捡 拾 垃 圾 ; ( 七 ) 携 带 严 重 异 味 水 果 ( 食 品 ) 及 其 他 妨 碍 公 共 卫 生 影 响 车 站 或 列 车 环 境 卫 生 的 物 品 ; ( 八 ) 其 他 影 响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三 十 六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票 价 并 予 以 公 布,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出 现 政 策 性 亏 损 的, 由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财 政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政 策 性 亏 损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确 定 财 政 补 贴 额 度 第 六 章 应 急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公 安 卫 计 安 监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指 挥 机 制, 组 建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处 置 培 训 及 演 练,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和 物 资, 进 行 日 常 保 养 和 维 护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联 合 应 急 演 练 第 四 十 条 市 水 务 国 土 气 象 地 震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洪 涝 气 象 灾 害 地 质 灾 害 地 震 等 信 息 的 收 集, 及 时 告 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事 件 的 信 息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对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事 件 的 风 险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可 能 导 致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第 四 十 一 条 市 应 急 办 相 关 部 门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救 援 信 息 及 接 驳 换 乘 信 息 第 四 十 二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发 生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组 织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疏 散 乘 客 及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向 市 应 急 公 安 交 通 安 监 消 防 等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市 应 急 公 安 交 通 安 监 消 防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依 法 处 置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六 项 和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由 市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较 重 的, 处 一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拒 绝 妨 碍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和 秩 序 的, 由 市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七 项 和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的, 由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出 现 危 及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情 况 时, 未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未 向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的, 由 市 住 建 行 政 主 管 - 5 -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作 业, 并 可 对 该 组 织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个 人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该 组 织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个 人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未 建 立 控 制 保 护 区 巡 查 制 度 的, 由 市 住 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单 位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导 致 发 生 危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运 营 情 形 的,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未 对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安 排 未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的 ;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未 按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设 置 导 向 提 示 警 示 运 营 服 务 等 标 识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检 查 和 及 时 维 护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影 响 其 正 常 运 行 和 使 用 的 ;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未 编 制 年 度 运 营 服 务 目 标 实 施 方 案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规 定, 擅 自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整 条 线 路 或 者 部 分 区 段 运 营, 遇 到 突 发 情 况 需 暂 停 运 营 但 未 向 社 会 公 告 和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的 ;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未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处 置 培 训 及 演 练 的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七 项 规 定, 存 在 影 响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行 为 的, 由 市 无 线 电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的, 由 市 价 格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第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影 响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损 坏 设 施 设 备, 破 坏 场 所 容 貌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有 权 对 行 为 人 进 行 劝 阻 和 制 止, 拒 绝 为 其 提 供 客 运 服 务, 并 告 知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置 ; 造 成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由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行 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有 轨 电 车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的 决 定 东 府 2015 129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根 据 广 东 省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工 作 方 案 ( 粤 委 办 2015 31 号 ) 的 要 求, 我 市 组 织 开 展 清 理 行 政 职 权 - 6 -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目 前 已 完 成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详 见 附 件 ) 的 编 制 工 作, 现 予 以 公 布 一 全 面 公 开 权 责 清 单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是 推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经 清 理 审 核,48 个 市 直 部 门 和 3 个 中 央 省 驻 莞 单 位 权 责 清 单 将 全 部 通 过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和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在 此 基 础 上,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本 部 门 网 站 等 载 体 上 公 开 本 单 位 权 责 清 单 和 调 整 目 录, 主 动 接 受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监 督, 严 格 按 权 责 清 单 履 职 尽 责 二 严 格 执 行 权 责 清 单 推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部 署 的 重 要 改 革 任 务, 是 推 进 政 府 治 理 现 代 化 加 强 政 府 自 身 建 设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依 照 清 单 行 使 权 力 承 担 责 任, 切 实 做 到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有 效 维 护 清 单 的 严 肃 性 规 范 性 和 权 威 性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职 权, 要 切 实 创 新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式, 进 一 步 优 化 运 行 流 程,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缩 短 办 理 时 限, 规 范 自 由 裁 量 权 三 建 立 健 全 权 责 清 单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和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要 求,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立 改 废 释 以 及 部 门 职 责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完 善 权 责 清 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市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的 调 整, 要 遵 循 合 理 合 法 公 开 透 明 规 范 有 序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程 序 进 行, 由 实 施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经 市 编 办 和 市 法 制 局 审 核 通 过 后, 向 社 会 公 开 四 加 强 对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制 约 对 列 入 清 单 的 权 责 事 项,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透 明 高 效 便 民 的 原 则, 切 实 创 新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式, 优 化 办 事 流 程,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明 确 办 理 时 限, 公 开 权 责 运 行 流 程, 切 实 提 高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规 范 化 水 平 要 充 分 利 用 网 上 审 批 平 台, 逐 步 将 行 政 权 力 纳 入 网 上 运 行, 促 进 网 上 审 批 与 电 子 监 察 的 深 度 融 合, 健 全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强 化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市 编 办 市 法 制 局 市 府 督 查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适 时 开 展 专 项 督 查 和 评 估, 推 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落 地 见 效 各 镇 街 各 部 门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可 径 向 市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办 ( 设 在 市 编 办 ) 反 映 附 件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略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打 造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的 意 见 东 府 2016 1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市 委 工 作 部 署, 落 实 关 于 实 施 东 莞 制 造 2025 战 略 的 意 见 ( 东 府 2015 1 号 ) 任 务 要 求, 加 快 推 动 东 莞 制 造 业 转 型 升 级, 现 就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打 造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的 重 要 意 义, 加 快 催 生 东 莞 经 济 迈 向 中 高 端 水 平 的 新 动 能 东 莞 经 济 发 展 已 经 进 入 转 方 式 调 结 构 增 动 力 的 新 常 态, 面 对 传 统 动 力 减 弱 及 区 域 竞 争 加 - 7 -

剧, 必 须 把 发 展 基 点 放 在 创 新 上, 加 快 形 成 新 的 发 展 动 力 和 竞 争 优 势 中 央 十 三 五 规 划 建 议 明 确 提 出, 要 实 施 智 能 制 造 工 程, 构 建 新 型 制 造 体 系, 大 力 发 展 高 档 数 控 机 床 和 机 器 人 等 十 大 重 点 产 业, 培 育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和 经 济 区, 这 为 东 莞 制 造 业 转 型 升 级 指 明 了 方 向 机 器 人 产 业 集 多 学 科 先 进 技 术 于 一 体, 被 誉 为 制 造 业 皇 冠 顶 端 的 明 珠, 是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科 技 创 新 与 制 造 业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作 为 全 国 制 造 业 大 市, 东 莞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具 有 坚 实 的 产 业 基 础 和 巨 大 的 市 场 潜 力 近 年 来, 我 市 大 力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在 国 内 率 先 大 规 模 实 施 机 器 换 人 计 划, 率 先 强 力 推 进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发 展, 形 成 了 较 为 突 出 的 先 发 优 势, 成 为 国 内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策 源 地 我 市 必 须 抓 住 机 遇 乘 势 而 上, 旗 帜 鲜 明 地 高 举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发 展 大 旗, 加 速 引 领 东 莞 制 造 向 高 端 化 智 能 化 绿 色 化 方 向 发 展, 促 进 人 口 红 利 向 机 器 人 红 利 转 变, 全 面 增 创 东 莞 制 造 发 展 新 优 势, 努 力 把 东 莞 打 造 成 为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为 经 济 保 持 中 高 速 增 长 迈 向 中 高 端 水 平 增 添 更 大 的 动 能 二 明 确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目 标 任 务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省 委 省 政 府 和 市 委 工 作 部 署, 大 力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和 东 莞 制 造 2025 战 略, 以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为 突 破 口, 全 面 实 施 机 器 人 智 造 计 划, 在 需 求 侧 和 供 给 侧 共 同 发 力, 推 动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加 快 引 领 制 造 业 转 型 升 级, 努 力 把 东 莞 打 造 成 为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市 场 主 导, 政 府 推 动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对 机 器 人 研 发 方 向 路 线 选 择 要 素 配 置 的 导 向 作 用, 释 放 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 性 力 量 注 重 发 挥 政 府 在 产 业 规 划 政 策 引 导 优 化 环 境 扶 持 服 务 等 方 面 积 极 作 用, 推 动 机 器 人 产 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2. 激 发 需 求, 以 需 引 供 在 重 点 行 业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环 节 实 施 机 器 人 应 用 示 范, 改 造 提 升 东 莞 传 统 优 势 产 业, 形 成 强 劲 的 需 求 性 增 长 动 力, 有 效 带 动 机 器 人 企 业 集 聚 发 展, 做 大 做 强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形 成 东 莞 新 的 优 势 支 柱 产 业 3. 创 新 驱 动, 龙 头 带 动 加 强 机 器 人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围 绕 机 器 人 整 机 和 关 键 零 部 件, 提 升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和 成 果 转 化 水 平, 增 强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大 力 引 进 培 育 机 器 人 骨 干 企 业, 带 动 发 展 与 之 配 套 的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实 现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和 协 调 发 展 4. 全 链 布 局, 集 群 发 展 坚 持 工 业 机 器 人 服 务 机 器 人 特 殊 机 器 人 同 步 推 进, 本 体 企 业 零 部 件 企 业 系 统 集 成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并 举 发 展, 加 快 完 善 机 器 人 全 产 业 链 条, 健 全 协 作 配 套 体 系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提 升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集 群 发 展 水 平 ( 三 ) 目 标 任 务 到 2020 年, 构 建 起 产 业 特 色 鲜 明 企 业 集 聚 发 展 配 套 链 条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齐 全 的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链, 机 器 人 广 泛 应 用 于 制 造 领 域 和 服 务 领 域, 东 莞 建 成 中 国 机 器 人 产 业 先 行 市, 成 为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产 业 规 模 快 速 增 长 机 器 人 及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产 值 达 到 1000 亿 元 左 右, 年 均 增 长 30%, 带 动 先 进 制 造 业 高 技 术 制 造 业 占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增 加 值 的 比 重 分 别 超 过 55% 和 45% 推 广 应 用 实 现 突 破 工 业 机 器 人 在 电 子 机 械 食 品 纺 织 家 具 等 行 业 普 及 应 用, 服 务 机 器 人 在 家 政 服 务 养 老 助 残 医 疗 康 复 教 育 娱 乐 等 领 域 初 步 应 用, 每 万 名 员 工 使 用 机 器 人 台 数 提 高 到 120 台 以 上, 国 产 机 器 人 本 地 市 场 占 有 率 超 过 50%, 其 中 莞 产 机 器 人 本 地 市 场 占 有 率 超 过 25% 创 新 能 力 有 效 提 升 建 成 一 批 机 器 人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企 业 研 发 中 心, 部 分 关 键 零 部 件 研 发 水 平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工 业 机 器 人 平 均 无 故 障 时 间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机 器 人 研 发 经 费 支 出 占 该 行 业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超 过 4% 产 业 配 套 链 条 完 善 建 成 2-3 个 工 业 机 器 人 产 业 园 和 10 个 智 能 装 备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集 聚 一 批 机 器 人 自 主 品 牌 和 知 名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商, 培 育 一 批 机 器 人 产 业 名 牌 产 品, 形 成 覆 盖 本 体 伺 服 电 机 减 速 器 控 制 器 系 统 集 成 等 较 为 完 备 的 机 器 人 产 业 体 系 三 全 面 实 施 机 器 人 智 造 计 划, 大 力 发 展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 8 -

( 一 ) 突 出 应 用 先 行, 积 极 推 动 制 造 业 智 能 化 改 造 1. 深 入 实 施 机 器 换 人 计 划 未 来 五 年 市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不 低 于 2 亿 元 的 普 惠 性 机 器 换 人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拨 贷 联 动 租 赁 补 助 事 后 奖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引 导 企 业 利 用 机 器 人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实 现 减 员 增 效 提 质 保 安 全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2. 鼓 励 重 点 行 业 机 器 人 应 用 示 范 鼓 励 电 子 机 械 食 品 纺 织 家 具 鞋 业 化 工 等 行 业 开 展 机 器 换 人, 抓 好 一 批 典 型 应 用 示 范 工 程, 建 立 典 型 行 业 机 器 人 应 用 标 准 模 型 应 用 标 准 和 规 范, 力 争 五 年 内 完 成 机 器 换 人 项 目 2000 个 左 右, 带 动 超 过 50%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实 施 新 一 轮 技 术 改 造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质 监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3. 构 建 工 业 4.0 智 能 制 造 模 式 鼓 励 企 业 运 用 智 能 设 备 和 大 物 移 云 技 术, 开 展 关 键 环 节 自 动 化 数 字 化 智 能 化 改 造, 构 建 自 动 化 生 产 线 + 工 业 机 器 人 + 专 用 网 络 的 工 业 物 联 网, 形 成 联 网 协 同 智 能 管 控 大 数 据 服 务 的 智 能 制 造 模 式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商 务 局 负 责 ) 4. 实 施 3C 产 业 智 能 制 造 示 范 工 程 推 动 国 产 机 器 人 数 控 装 备 控 制 系 统 在 3C 产 业 深 度 应 用, 建 成 一 批 高 水 平 柔 性 制 造 单 元 自 动 化 生 产 线 数 字 化 车 间, 按 项 目 设 备 和 技 术 投 入 总 额 的 15% 20% 予 以 资 助,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资 助 1000 万 元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5. 强 化 融 资 租 赁 促 进 机 器 换 人 创 新 融 资 租 赁 扶 持 政 策, 省 市 各 出 资 1 亿 元 合 计 2 亿 元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中 小 企 业 设 备 融 资 租 赁 贴 息 补 助 及 设 置 融 资 风 险 池 引 导 东 莞 装 备 制 造 企 业 加 大 与 融 资 租 赁 机 构 合 作, 探 索 给 予 本 地 装 备 制 造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贷 款 贴 息 及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风 险 补 偿 等 扶 持 力 争 五 年 内 为 企 业 提 供 50 亿 元 以 上 的 技 改 融 资 支 持 设 立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基 金, 鼓 励 各 类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及 金 融 机 构 在 莞 集 聚, 促 进 机 器 换 人 和 机 器 人 产 业 发 展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6. 开 展 双 零 技 改 信 贷 计 划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合 作 开 展 零 首 付 零 门 槛 技 术 改 造 信 贷 计 划, 创 新 采 取 设 备 金 额 80% 由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发 放 贷 款 支 持 20% 由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承 担 的 方 式, 解 决 中 小 企 业 技 改 资 金 难 题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7. 鼓 励 企 业 采 用 莞 产 机 器 人 对 购 买 莞 产 智 能 装 备 实 施 机 器 换 人 的, 资 助 标 准 提 高 至 设 备 和 技 术 投 入 总 额 的 15%, 对 购 买 莞 产 机 器 人 实 施 机 器 换 人 的, 资 助 标 准 提 高 至 设 备 和 技 术 投 入 总 额 的 25%,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奖 励 500 万 元 政 府 项 目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采 购 莞 产 机 器 人 产 品 和 技 术 服 务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8. 实 行 莞 产 机 器 人 试 用 计 划 推 动 莞 产 机 器 人 在 部 分 企 业 先 行 试 用, 市 财 政 给 予 试 用 企 业 租 金 电 费 后 续 维 护 等 资 金 补 助 搭 建 莞 产 机 器 人 展 示 推 广 平 台, 定 期 发 布 东 莞 智 造 精 品 目 录, 促 进 莞 产 机 器 人 批 量 化 应 用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9. 引 导 推 广 应 用 服 务 机 器 人 鼓 励 机 器 人 应 用 拓 展 至 交 通 家 居 健 康 应 急 等 生 活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应 用 养 老 助 残 医 疗 康 复 教 育 娱 乐 安 防 排 爆 等 服 务 机 器 人, 打 造 机 器 人 无 所 不 在 的 全 应 用 示 范 区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交 通 局 卫 生 计 生 局 教 育 局 安 监 局 负 责 ) ( 二 ) 突 出 产 业 培 育, 紧 贴 需 求 做 大 做 强 机 器 人 产 业 10. 优 先 发 展 3C 制 造 业 机 器 人 适 应 我 市 庞 大 的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需 求, 以 3C 产 业 智 能 制 造 示 范 工 程 为 突 破 口, 重 点 开 发 高 速 钻 攻 中 心 五 轴 联 动 高 速 加 工 中 心 PCB 生 产 设 备 电 子 器 件 与 整 机 装 联 设 备 PSA 贴 敷 机 以 及 机 器 人 化 智 能 检 测 装 配 生 产 线 等, 提 高 莞 产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使 用 比 例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11. 重 点 发 展 先 进 适 用 工 业 机 器 人 加 快 低 成 本 高 可 靠 性 易 于 集 成 的 先 进 适 用 工 业 机 器 人 发 展, 实 现 多 关 节 工 业 机 器 人 并 联 机 器 人 移 动 机 器 人 的 系 列 化 设 计 和 批 量 化 制 造, 提 高 工 业 机 器 人 的 性 价 比, 使 莞 产 工 业 机 器 人 在 焊 接 搬 运 喷 涂 加 工 装 配 检 测 清 洁 生 产 等 方 面 实 现 规 模 化 集 成 应 用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12. 大 力 发 展 高 档 数 控 机 床 针 对 我 市 电 子 机 械 纺 织 家 具 等 产 业 通 用 及 专 用 设 备 需 求, 开 发 高 档 数 控 机 床 先 进 成 形 装 备 及 成 组 工 艺 生 产 线, 引 导 企 业 重 点 发 展 高 速 精 密 智 能 复 合 数 控 金 属 加 工 机 床, 高 效 精 密 电 加 工 和 激 光 加 工 等 特 种 加 工 机 床, 柔 性 加 工 自 动 化 生 产 线, - 9 -

伺 服 压 力 冲 压 机 及 智 能 冲 压 生 产 线 重 点 开 发 多 轴 多 通 道, 高 精 度 插 补 动 态 补 偿 和 智 能 化 编 程, 具 有 自 监 控 维 护 优 化 重 组 等 功 能 的 智 能 型 数 控 系 统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13. 突 破 发 展 增 材 制 造 (3D 打 印 ) 装 备 重 点 突 破 高 性 能 大 型 关 键 构 件 高 效 增 材 制 造 工 艺 成 套 装 备 专 用 材 料 及 工 程 化 关 键 技 术, 发 展 激 光 电 子 束 离 子 束 及 其 它 能 源 驱 动 的 主 流 工 艺 装 备, 攻 克 材 料 制 备 打 印 头 智 能 软 件 等 瓶 颈, 打 造 完 善 的 增 材 制 造 装 备 产 业 链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14. 加 快 发 展 服 务 机 器 人 重 点 发 展 智 能 代 步 安 防 监 控 家 政 服 务 健 康 照 护 教 育 娱 乐 特 种 检 测 等 服 务 机 器 人 产 品, 突 破 多 模 态 人 机 交 互 自 主 导 航 环 境 理 解 智 能 决 策 等 核 心 技 术, 提 高 服 务 机 器 人 的 智 能 水 平 精 细 度 稳 定 性 和 适 应 性 鼓 励 开 发 贴 近 民 生 适 合 民 用 的 服 务 机 器 人, 丰 富 服 务 机 器 人 产 品 线, 推 进 服 务 机 器 人 进 入 千 家 万 户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15. 战 略 性 发 展 医 疗 康 复 机 器 人 突 破 精 细 介 入 感 知 技 术 快 速 个 性 化 组 织 建 模 与 治 疗 等 关 键 技 术, 支 持 手 术 机 器 人 护 理 机 器 人 下 肢 外 骨 骼 机 器 人 辅 助 内 窥 镜 操 作 机 器 人 等 医 疗 康 复 机 器 人 的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建 立 一 批 临 床 测 试 和 应 用 平 台, 促 进 医 疗 康 复 机 器 人 的 临 床 实 验 和 应 用 示 范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卫 生 计 生 局 负 责 ) 16. 差 异 化 发 展 特 种 机 器 人 针 对 危 险 场 合 及 特 殊 行 业 的 应 用 需 求, 支 持 无 人 机 无 人 艇 电 站 检 测 维 护 机 器 人 救 灾 机 器 人 海 底 作 业 机 器 人 空 间 机 器 人 等 特 种 机 器 人 的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鼓 励 开 展 特 种 机 器 人 前 沿 基 础 技 术 研 究, 提 升 设 计 研 发 能 力 和 集 成 创 新 水 平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17. 布 局 发 展 下 一 代 机 器 人 积 极 满 足 以 小 批 量 定 制 个 性 化 制 造 柔 性 制 造 为 特 征 的 智 能 制 造 需 求, 研 发 可 以 完 成 动 态 复 杂 作 业 使 命, 可 以 与 人 类 协 同 作 业 的 新 一 代 机 器 人, 加 快 布 局 柔 性 机 器 人 微 纳 机 器 人 网 络 机 器 人 等 新 一 代 智 能 机 器 人, 抢 占 下 一 代 机 器 人 发 展 制 高 点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发 改 局 负 责 ) ( 三 ) 突 出 全 链 布 局, 加 快 完 善 机 器 人 产 业 配 套 体 系 18. 促 进 工 作 母 机 类 制 造 企 业 发 展 参 照 省 政 府 支 持 珠 江 西 岸 发 展 装 备 制 造 业 做 法, 综 合 采 用 股 权 投 资 贷 款 贴 息 首 台 ( 套 ) 奖 励 等 方 式, 支 持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有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工 作 母 机 类 制 造 企 业 发 展, 加 快 改 变 买 装 备 造 产 品 的 生 产 制 造 模 式 ( 市 经 信 局 商 务 局 发 改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19. 壮 大 机 器 人 本 体 制 造 企 业 优 化 本 体 设 计 技 术, 提 高 整 机 的 控 制 性 能 人 机 交 互 性 能 可 靠 性 以 及 环 境 适 应 性, 推 动 机 器 人 本 体 制 造 骨 干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鼓 励 本 体 制 造 企 业 加 大 品 牌 建 设 力 度, 扩 大 生 产 能 力, 稳 步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占 有 率 引 导 本 体 制 造 企 业 直 接 为 客 户 提 供 智 能 工 厂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向 服 务 型 制 造 企 业 转 变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商 务 局 质 监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20. 提 升 机 器 人 关 键 零 部 件 制 造 企 业 支 持 机 器 人 减 速 器 伺 服 电 机 伺 服 驱 动 器 控 制 器 传 感 器 等 五 类 关 键 零 部 件 企 业 做 专 做 精, 加 大 材 料 设 计 加 工 装 备 等 多 方 面 研 发 力 度, 提 升 关 键 零 部 件 的 性 能 可 靠 性 和 批 量 生 产 能 力, 打 破 依 赖 进 口 受 制 于 人 的 局 面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商 务 局 质 监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21. 培 育 发 展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商 引 导 集 成 应 用 领 域 的 优 质 企 业 延 长 产 业 价 值 链, 提 升 系 统 集 成 能 力, 从 提 供 设 备 向 提 供 系 统 集 成 总 承 包 服 务 和 整 体 智 能 工 厂 解 决 方 案 转 变 在 重 点 开 展 机 器 换 人 的 电 子 机 械 食 品 纺 织 服 装 家 具 等 每 个 领 域, 培 育 5-10 家 专 业 化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供 应 商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商 务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22. 建 设 机 器 人 检 测 认 证 平 台 整 合 高 校 院 所 和 专 业 检 测 认 证 机 构 的 试 验 检 测 能 力, 建 设 一 批 整 机 性 能 关 键 零 部 件 安 全 性 能 工 艺 性 能 检 测 认 证 平 台, 提 供 一 站 式 机 器 人 综 合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重 点 依 托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科 技 创 新 研 究 院 建 设 机 器 人 性 能 与 质 量 检 测 中 心, 依 托 东 莞 市 质 检 中 心 建 设 广 东 省 质 量 监 督 智 能 机 器 产 品 检 验 站 ( 市 质 监 局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负 责 ) 23. 发 展 机 器 人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和 扶 持, 发 展 机 器 人 产 业 技 术 服 务 教 育 培 - 10 -

训 融 资 担 保 设 备 租 赁 知 识 产 权 等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加 快 培 育 一 批 机 器 人 应 用 综 合 服 务 机 构, 为 企 业 提 供 从 改 造 设 计 设 备 选 型 融 资 担 保 到 财 政 补 贴 申 请 的 一 揽 子 解 决 方 案, 打 通 机 器 人 应 用 最 后 一 公 里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商 务 局 民 政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 四 ) 突 出 技 术 引 领, 有 效 提 高 机 器 人 技 术 自 给 率 24. 建 好 广 东 省 智 能 机 器 人 研 究 院 立 足 服 务 全 省 乃 至 全 国 智 能 机 器 人 产 业 发 展, 建 设 智 能 机 器 人 共 性 技 术 与 功 能 部 件 研 发 中 心 智 能 机 器 人 集 成 技 术 与 服 务 中 心 智 能 机 器 人 公 共 试 验 与 检 测 服 务 中 心 智 能 机 器 人 产 业 孵 化 与 投 资 服 务 中 心 智 能 机 器 人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中 心, 构 建 机 器 人 核 心 技 术 专 利 池 高 端 人 才 聚 集 地 机 器 人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高 地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负 责 ) 25. 建 好 东 莞 松 山 湖 国 际 机 器 人 研 究 院 重 点 发 展 面 向 3C 产 业 的 新 一 代 工 业 机 器 人, 加 快 发 展 服 务 家 庭 医 疗 以 及 消 费 机 器 人, 聚 焦 突 破 核 心 技 术 累 积 核 心 知 识 产 权 研 制 高 端 新 产 品 引 进 高 端 创 业 团 队, 推 动 建 设 创 业 俱 乐 部 创 业 学 院 孵 化 器 机 器 人 学 院 智 造 坊 机 器 人 产 业 园 区 等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负 责 ) 26. 实 施 机 器 人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积 极 承 担 国 家 省 重 大 专 项 和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支 持 企 业 联 合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承 担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每 年 重 点 支 持 一 批 机 器 人 领 域 科 研 项 目, 单 项 最 高 支 持 1000 万 元, 加 快 突 破 一 批 机 器 人 关 键 技 术 和 共 性 技 术 ( 市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27. 构 建 机 器 人 协 同 创 新 体 系 鼓 励 企 业 与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共 建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创 新 平 台, 建 立 产 学 研 用 相 结 合 的 战 略 联 盟, 新 建 和 完 善 一 批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实 验 室 创 新 中 心 和 服 务 中 心, 提 升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水 平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负 责 ) 28. 发 挥 高 校 院 所 和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作 用 投 入 35 亿 元 推 动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建 设 高 水 平 理 工 科 大 学, 实 施 智 能 制 造 领 域 新 型 学 科 专 业 群 建 设 工 程, 加 强 与 本 地 机 器 人 企 业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搭 建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与 机 器 人 企 业 紧 密 合 作 平 台, 加 大 机 器 人 产 业 技 术 研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 市 科 技 局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负 责 ) 29. 促 进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与 机 器 人 技 术 融 合 推 动 大 数 据 物 联 网 移 动 互 联 网 云 计 算 等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同 机 器 人 技 术 深 度 融 合, 组 织 研 发 具 有 深 度 感 知 智 慧 决 策 自 动 执 行 功 能 的 机 器 人, 提 高 机 器 人 数 字 化 网 络 化 智 能 化 水 平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负 责 ) 30. 加 快 发 展 机 器 人 企 业 孵 化 器 鼓 励 现 有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吸 纳 机 器 人 项 目 入 驻, 优 先 提 供 孵 化 空 间 创 业 辅 导 开 放 实 验 室 融 资 支 持 等 服 务 加 快 机 器 人 企 业 孵 化 器 建 设, 建 立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筛 选 培 养 机 制, 探 索 互 联 网 孵 化 异 地 孵 化 等 新 型 孵 化 器 模 式, 将 孵 化 器 打 造 成 为 机 器 人 技 术 创 新 和 企 业 成 长 的 重 要 载 体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31. 发 展 四 众 平 台 支 持 机 器 人 技 术 创 新 加 快 制 定 出 台 众 创 众 包 众 扶 众 筹 平 台 扶 持 政 策, 在 平 台 认 定 场 所 租 赁 经 营 活 动 项 目 孵 化 等 方 面 给 予 奖 励 补 贴 支 持 广 东 省 智 能 机 器 人 研 究 院 与 大 连 机 床 集 团 联 合 建 设 国 家 级 智 能 机 器 人 众 创 空 间 加 快 建 设 机 器 人 科 技 众 包 平 台, 通 过 众 包 准 确 搜 集 东 莞 机 器 人 产 业 科 技 需 求, 以 线 上 线 下 方 式 广 泛 发 包, 充 分 汇 集 众 智 为 机 器 人 企 业 提 供 解 决 方 案 ( 市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32. 积 极 参 与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技 术 标 准 建 设 开 展 行 业 基 础 共 性 标 准 关 键 技 术 标 准 及 重 点 应 用 标 准 的 研 究 推 广, 鼓 励 企 业 参 与 机 器 人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争 取 国 家 级 省 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落 户 东 莞 建 立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相 关 产 业 标 准 联 盟, 制 定 一 批 能 够 体 现 东 莞 智 能 机 器 产 业 水 平 的 联 盟 标 准, 加 强 机 器 人 标 准 的 宣 贯 培 训 和 应 用 ( 市 质 监 局 经 信 局 负 责 ) 33. 加 大 装 备 首 台 ( 套 )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对 经 认 定 的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东 莞 首 台 ( 套 ), 单 台 奖 励 销 售 价 格 的 15% 20%, 年 度 最 高 奖 励 1000 万 元 完 善 首 台 ( 套 )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保 险 补 偿 机 制, 按 照 不 超 过 3% 的 费 率 和 年 度 保 费 的 50% 给 予 补 贴, 每 年 最 高 补 贴 100 万 元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34. 加 强 国 际 机 器 人 技 术 交 流 合 作 发 挥 中 国 ( 东 莞 )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周 高 层 次 人 才 活 动 周 等 平 台 作 用, 引 导 机 器 人 企 业 与 国 际 优 势 企 业 高 端 研 发 机 构 建 立 合 作 交 流 机 制, 推 进 机 器 人 技 - 11 -

术 的 深 度 合 作 积 极 吸 引 国 内 外 智 能 制 造 高 端 人 才 携 带 项 目 技 术 创 意 来 莞 发 展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质 监 局 人 才 办 人 力 资 源 局 负 责 ) ( 五 ) 突 出 集 群 发 展, 着 力 打 造 千 亿 机 器 人 产 业 基 地 35. 构 建 一 核 一 环 组 团 发 展 机 器 人 产 业 空 间 布 局 推 进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协 同 发 展, 构 建 一 核 一 环 组 团 发 展 的 产 业 空 间 布 局 其 中, 一 核 一 环 就 是 以 松 山 湖 高 新 区 为 中 心 打 造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核 心 区, 在 周 边 地 区 形 成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发 展 带 ; 组 团 发 展 就 是 围 绕 各 行 业 智 能 装 备 需 求, 构 建 以 装 备 应 用 企 业 和 装 备 制 造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供 需 组 团 ( 市 发 改 局 规 划 局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36. 加 大 国 内 外 先 进 机 器 人 企 业 招 引 力 度 瞄 准 国 际 国 内 先 进 智 能 装 备 制 造 企 业, 有 重 点 地 开 展 点 对 点 招 商 对 接, 力 争 引 进 若 干 家 有 国 际 国 内 影 响 力 的 龙 头 企 业 编 制 东 莞 机 器 人 产 业 供 应 链 目 录, 加 强 与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人 工 智 能 学 会 中 国 机 器 人 产 业 联 盟 的 沟 通 联 系, 组 织 产 业 专 题 推 介 活 动, 充 分 利 用 东 莞 庞 大 市 场 需 求 吸 引 机 器 人 企 业 落 户 ( 市 经 信 局 商 务 局 发 改 局 和 各 镇 街 园 区 负 责 ) 37. 高 标 准 建 设 东 莞 松 山 湖 国 际 机 器 人 产 业 基 地 加 快 核 心 园 区 的 机 器 人 研 究 院 孵 化 基 地 机 器 人 产 业 园 三 大 功 能 区 建 设, 发 挥 其 吸 引 创 新 团 队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转 化 优 质 成 果 集 聚 金 融 资 源 培 育 龙 头 企 业 的 优 势, 打 造 成 为 产 业 规 模 优 势 明 显 创 新 活 跃 的 工 业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产 业 集 聚 中 心 (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市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负 责 ) 38. 加 快 建 设 粤 海 银 瓶 合 作 创 新 区 加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招 商 引 资 力 度, 重 点 发 展 大 型 精 密 模 具 夹 具 大 型 精 密 高 速 数 控 加 工 设 备 工 业 机 器 人 汽 车 及 零 部 件 检 测 试 验 设 备 等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建 成 智 能 装 备 制 造 产 业 集 聚 区 汽 车 产 业 集 聚 区 和 科 技 研 发 集 聚 区 ( 谢 岗 镇 市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商 务 局 科 技 局 负 责 ) 39. 实 施 机 器 人 企 业 育 龙 工 程 整 合 产 业 资 源, 集 中 力 量 扶 持 一 批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主 导 产 品 技 术 创 新 活 跃 的 机 器 人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促 进 大 连 机 床 集 团 等 新 产 业 新 项 目 新 供 给 在 莞 植 入 高 附 加 值 产 业 环 节 鼓 励 机 器 人 企 业 申 请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优 先 纳 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后 备 库, 实 施 全 程 动 态 跟 踪 服 务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质 监 局 负 责 ) 40. 鼓 励 机 器 人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鼓 励 机 器 人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并 购 联 合 参 股 等 方 式, 纵 向 整 合 产 业 链 上 游 关 键 零 部 件 中 游 整 机 和 下 游 应 用 等 资 源, 跨 界 整 合 互 联 网 电 子 信 息 装 备 制 造 等 关 联 行 业 企 业, 获 取 市 场 知 名 品 牌 营 销 渠 道 高 端 人 才 等 资 源, 加 快 发 展 成 为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大 企 业 集 团 ( 市 经 信 局 商 务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41. 支 持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做 大 做 强 积 极 打 造 机 器 人 企 业 上 市 直 通 车, 建 立 上 市 企 业 资 源 库 和 金 融 机 构 对 上 市 企 业 资 源 库 授 信 渠 道,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机 器 人 骨 干 企 业 上 市 挂 牌, 对 成 功 上 市 或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企 业 给 予 50-700 万 不 等 奖 励, 打 造 东 莞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上 市 板 块 (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财 政 局 经 信 局 负 责 ) 42. 积 极 培 育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鼓 励 从 事 配 套 件 和 零 部 件 生 产 的 机 器 人 中 小 企 业 向 专 精 特 新 方 向 发 展, 在 融 资 担 保 科 技 奖 励 科 技 计 划 立 项 技 术 改 造 立 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43. 加 快 培 育 机 器 人 自 主 品 牌 鼓 励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机 器 人 企 业 创 建 自 有 品 牌, 推 动 注 册 商 标 驰 名 商 标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等 申 请 认 定, 提 升 品 牌 附 加 值 和 影 响 力 实 施 发 明 专 利 倍 增 计 划 和 专 利 导 航 工 程, 鼓 励 机 器 人 企 业 开 展 专 利 创 新, 储 备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自 有 技 术 ( 市 工 商 局 科 技 局 质 监 局 经 信 局 负 责 ) ( 六 ) 突 出 要 素 支 撑, 营 造 机 器 人 产 业 最 佳 发 展 生 态 44. 加 强 机 器 人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引 进 把 机 器 人 领 域 里 入 选 中 央 千 人 计 划 国 家 特 支 计 划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以 及 广 东 省 创 新 团 队 和 领 军 人 才, 作 为 我 市 招 才 引 智 的 重 点 对 象,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启 动 经 费 教 育 入 户 等 优 惠 扶 持, 以 高 端 人 才 集 聚 带 动 机 器 人 产 业 突 破 ( 市 人 才 办 科 技 局 人 力 资 源 局 教 育 局 负 责 ) - 12 -

45. 实 施 机 器 人 产 业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依 托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东 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东 莞 技 师 学 院 粤 港 机 器 人 学 院 松 山 湖 国 际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加 强 机 器 人 专 业 学 科 建 设, 推 动 多 学 科 交 叉 整 合, 加 快 培 养 机 器 人 行 业 人 才 建 设 一 批 机 器 人 人 才 实 训 基 地, 开 设 机 器 人 应 用 机 器 人 安 装 维 护 与 管 理 等 专 题 培 训 课 程, 开 展 定 制 化 机 器 人 应 用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训 ( 市 教 育 局 人 力 资 源 局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东 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负 责 ) 46. 鼓 励 发 展 机 器 人 产 业 基 金 发 挥 市 产 业 升 级 转 型 及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作 用, 引 导 天 使 基 金 风 投 基 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投 资 机 器 人 产 业, 对 在 我 市 新 注 册 的 创 投 风 投 机 构, 给 予 房 租 补 贴 和 落 户 奖 励, 加 速 点 燃 机 器 人 创 新 创 业 之 火 ( 市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47. 创 新 机 器 人 产 业 财 政 投 入 方 式 探 索 财 政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模 式, 试 行 创 投 先 投 政 府 跟 投, 放 大 财 政 资 金 杠 杆 效 应 以 东 莞 科 技 金 融 集 团 为 平 台 设 立 东 莞 机 器 人 与 先 进 制 造 母 基 金, 设 立 博 实 睿 德 信 机 器 人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等 子 基 金, 加 大 对 机 器 人 产 业 的 投 资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48. 发 展 普 惠 金 融 助 力 企 业 融 资 推 动 互 联 网 金 融 稳 步 发 展, 满 足 机 器 人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需 求 积 极 引 导 民 营 资 本 投 资 村 镇 银 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及 新 型 经 济 金 融 组 织, 加 快 东 莞 众 创 金 融 街 建 设, 扩 大 金 融 服 务 机 器 人 企 业 覆 盖 率 和 满 意 度 (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49. 把 智 博 会 办 成 最 专 业 的 机 器 人 展 会 提 升 智 博 会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吸 引 国 内 外 知 名 自 动 化 装 备 企 业 参 展, 有 效 搭 建 高 端 先 进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及 其 零 部 件 的 供 需 对 接 平 台, 吸 引 国 内 外 智 能 机 器 人 研 究 机 构 机 器 人 智 能 装 备 企 业 来 莞 发 展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商 务 局 负 责 ) 50. 充 分 发 挥 机 器 人 行 业 组 织 作 用 建 立 健 全 东 莞 机 器 人 产 业 联 盟 机 器 人 产 业 协 会 机 器 换 人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等 一 批 行 业 服 务 组 织, 为 机 器 人 企 业 提 供 信 息 共 享 展 览 交 易 人 才 培 训 交 流 合 作 等 综 合 服 务 ( 市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民 政 局 负 责 ) 各 镇 街 ( 园 区 )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把 实 施 机 器 人 智 造 计 划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抓, 以 此 带 动 传 统 制 造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集 聚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高 技 术 产 业, 加 快 把 东 莞 建 设 成 为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基 地 要 创 新 政 府 服 务 管 理 方 式, 为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项 目 建 设 土 地 供 给 人 才 引 进 资 金 融 资 等 提 供 便 利 高 效 服 务 要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和 统 筹 协 调, 加 快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形 成 政 策 合 力 要 加 强 督 查 督 办, 完 善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确 保 将 各 项 任 务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22 日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老 年 人 优 待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6 2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老 年 人 优 待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 日 - 13 -

东 莞 市 老 年 人 优 待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弘 扬 敬 老 养 老 助 老 的 传 统 美 德, 让 老 年 人 更 好 地 共 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成 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广 东 省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条 例 广 东 省 老 年 人 优 待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老 年 人, 是 指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的 中 国 公 民 以 及 非 本 市 户 籍 符 合 本 市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含 港 澳 台 和 归 国 华 侨 老 年 人 ) 本 办 法 所 称 贫 困 老 年 人, 是 指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同 时 符 合 本 市 城 乡 居 ( 村 )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协 助 实 施 第 四 条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及 其 他 组 织 和 公 民,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提 倡 民 营 企 业 参 照 本 办 法 给 予 老 年 人 更 多 的 优 惠 第 五 条 市 政 府 和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情 况, 逐 步 加 大 对 老 龄 事 业 的 投 入, 建 立 稳 定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逐 步 健 全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制 度, 改 善 保 障 老 年 人 生 活 健 康 安 全 以 及 参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条 件, 实 现 老 有 所 养 老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为 老 有 所 学 老 有 所 乐 ; 逐 步 扩 大 优 待 范 围, 提 高 优 待 标 准, 不 断 提 高 老 年 人 的 生 活 质 量 第 六 条 每 年 10 月 份 为 本 市 敬 老 月 敬 老 月 期 间, 市 镇 ( 街 园 区 ) 村 ( 社 区 ) 应 当 积 极 组 织 敬 老 慰 问 活 动 及 组 织 形 式 多 样 的 老 年 文 体 活 动 第 七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可 申 请 办 理 东 莞 市 敬 老 优 待 卡 或 东 莞 市 非 莞 籍 敬 老 优 待 卡 ( 东 莞 市 敬 老 优 待 卡 和 东 莞 市 非 莞 籍 敬 老 优 待 卡 以 下 统 称 为 优 待 卡, 在 莞 工 作 至 退 休 并 在 莞 享 受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非 莞 籍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东 莞 市 非 莞 籍 敬 老 优 待 卡 的 条 件 参 照 本 市 户 籍 老 年 人 执 行 ), 凭 优 待 卡 可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待 遇 : ( 一 ) 免 费 乘 坐 城 巴 小 巴 旅 游 观 光 公 交 镇 内 ( 园 区 ) 公 交 水 乡 新 城 公 汽 东 莞 巴 士 及 市 公 汽 公 司 属 下 跨 镇 公 交 车 ( 含 旅 游 专 线 ), 具 体 可 凭 车 上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的 敬 老 优 待 标 识 辨 识 乘 坐, 免 费 乘 坐 公 交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可 根 据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等 实 际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 ( 二 ) 免 费 进 入 全 市 享 受 财 政 补 助 的 所 有 公 立 的 公 园 园 林 旅 游 景 区 ( 点 ); ( 三 ) 免 费 进 入 公 立 的 各 类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科 技 馆 展 览 馆 图 书 馆 等 公 共 文 化 场 所 ; ( 四 ) 在 全 市 各 电 影 院 ( 厅 ) 观 看 电 影, 及 在 东 莞 玉 兰 大 剧 院 观 看 相 关 演 出 享 受 优 惠 ; ( 五 ) 纯 老 年 人 户 租 住 市 镇 房 管 部 门 的 房 屋 ( 含 廉 租 房 ), 可 优 先 选 择 楼 层 第 八 条 贫 困 老 年 人 凭 广 东 省 城 乡 居 ( 村 )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保 障 证, 还 可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待 遇 : ( 一 ) 进 入 老 年 大 学 ( 学 校 ) 学 习, 给 予 学 费 减 免 ; ( 二 ) 在 市 镇 ( 街 园 区 ) 公 立 医 院 就 医, 免 收 家 庭 病 床 出 诊 费 ; ( 三 ) 符 合 本 市 住 房 保 障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优 先 纳 入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第 九 条 提 倡 非 公 立 的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设 施 免 费 向 老 年 人 开 放 提 倡 民 营 控 股 的 公 园 旅 游 景 区 ( 点 ) 对 老 年 人 给 予 适 当 的 优 惠 第 十 条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长 途 客 运 铁 路 等 场 站 应 当 设 立 老 年 人 优 先 购 票 窗 口, 设 置 老 年 人 候 车 室 或 老 年 人 专 座 有 条 件 的 火 车 站 应 当 安 装 电 梯 与 站 台 相 连, 并 安 排 老 年 人 优 先 上 下 车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应 当 设 置 老 年 人 专 用 座 位 第 十 一 条 市 内 公 立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设 置 老 年 人 优 先 服 务 窗 口, 并 张 贴 统 一 的 敬 老 优 待 标 识 ; 对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担 架 轮 椅 等 服 务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为 辖 区 内 65 周 岁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每 年 提 供 一 次 定 点 免 - 14 -

费 体 检 服 务, 并 提 供 健 康 咨 询 指 导 ; 视 病 情 需 要,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患 者 或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家 庭 医 生 上 门 就 诊 服 务 提 倡 医 疗 机 构 在 老 年 人 自 费 体 检 或 其 他 方 面 提 供 更 多 优 惠 和 方 便 第 十 二 条 司 法 部 门 对 涉 及 维 护 老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事 项 应 当 提 供 优 先 服 务, 对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应 当 优 先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鼓 励 本 市 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积 极 为 老 年 人 免 费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受 理 老 年 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后, 应 当 协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司 法 救 助 鼓 励 公 证 机 构 办 理 扶 养 助 养 赡 养 老 年 人 协 议 公 证 时,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免 费 或 优 惠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年 满 60 周 岁 暂 未 符 合 条 件 办 理 敬 老 优 待 卡 的 非 莞 籍 老 年 人, 凭 身 份 证 和 本 市 签 发 的 有 效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港 澳 台 和 归 国 华 侨 老 年 人 凭 身 份 证 明 和 居 住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境 外 人 员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 可 享 受 本 办 法 除 免 费 乘 坐 公 交 车 和 规 定 户 籍 老 年 人 享 受 的 其 他 优 待 第 十 四 条 本 市 建 立 高 龄 老 人 生 活 津 贴 ( 以 下 简 称 高 龄 津 贴 ) 发 放 制 度, 由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为 本 市 户 籍 70 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按 月 发 放 高 龄 津 贴 高 龄 津 贴 发 放 标 准 和 发 放 范 围 应 当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调 整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银 龄 安 康 行 动, 由 市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出 资, 为 本 市 户 籍 的 75 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以 及 五 保 户 低 保 户 中 60 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综 合 保 险 提 倡 60 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自 费 投 保 意 外 伤 害 综 合 保 险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镇 ( 街 园 区 ) 村 ( 社 区 ) 单 位 为 本 辖 区 的 老 年 人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综 合 保 险 鼓 励 企 业 资 助 困 难 老 年 人 购 买 子 孙 儿 女 为 长 辈 购 买 第 十 六 条 提 倡 全 市 的 邮 政 电 信 供 电 供 水 供 气 银 行 等 单 位 设 置 老 年 人 服 务 窗 口 及 排 队 坐 席, 并 张 贴 统 一 的 敬 老 优 待 标 识, 为 持 优 待 卡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优 先 服 务 第 十 七 条 本 市 老 年 人 凭 优 待 卡, 享 受 免 费 进 入 深 圳 市 惠 州 市 部 分 公 园 风 景 区 旅 游 景 区 ( 点 ) 公 益 性 文 化 场 馆 优 惠 待 遇 本 市 老 年 人 可 根 据 其 他 城 市 老 年 人 优 待 的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优 惠 待 遇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涉 老 优 待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张 贴 敬 老 优 待 标 识, 公 布 优 待 项 目 和 内 容,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公 布 服 务 和 监 督 电 话,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和 群 众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鼓 励 商 业 餐 饮 医 疗 交 通 维 修 等 行 业 的 民 营 实 体 在 经 营 或 服 务 场 所 张 贴 敬 老 优 待 标 识, 公 布 优 待 项 目 和 内 容,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优 先 优 质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老 年 人 在 享 受 优 待 服 务 时, 应 当 遵 守 服 务 单 位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并 主 动 出 示 优 待 卡, 接 受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查 验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履 行 优 待 老 年 人 义 务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由 市 或 所 在 镇 ( 街 园 区 ) 老 龄 工 作 机 构 提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绝 履 行 优 待 老 年 人 义 务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提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优 待 卡 由 市 老 龄 工 作 办 公 室 发 放 和 管 理 ; 敬 老 优 待 标 识 由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统 一 印 发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本 办 法 实 施 后, 依 据 本 办 法 修 订 东 莞 市 敬 老 优 待 卡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5 -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6 3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 日 东 莞 市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有 效 减 轻 我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的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进 一 步 健 全 我 市 多 层 次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社 会 2012 2605 号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开 展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办 函 2013 13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和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大 病 保 险 ) 是 指 由 本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延 伸 出 来 对 参 保 人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超 出 社 会 平 均 承 受 能 力 的 经 济 负 担 给 予 再 次 补 偿, 或 对 参 保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一 种 机 制 第 三 条 参 加 我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同 时 参 加 大 病 保 险 ; 未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不 能 单 独 参 加 大 病 保 险 第 四 条 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大 病 保 险 政 策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大 病 保 险 实 行 全 市 统 筹, 参 照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管 理 方 式,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第 五 条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直 接 从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上 年 或 历 年 结 余 基 金 中 划 转, 用 人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不 再 另 行 缴 费 大 病 保 险 的 筹 资 标 准 不 超 过 上 年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总 额 的 5% 大 病 保 险 可 接 受 公 益 慈 善 等 多 渠 道 来 源 的 资 金 第 六 条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参 照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管 理 方 式 进 行 年 度 核 算,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科 列 账,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每 年 度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结 余 部 分 返 还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大 病 保 险 政 策 性 亏 损 可 先 由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累 计 结 余 基 金 垫 付 或 从 下 年 度 的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中 列 支 垫 付 资 金 报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列 支 后, 从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累 计 节 余 基 金 中 作 支 出 处 理 第 七 条 大 病 保 险 待 遇 按 以 收 定 支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确 定 第 八 条 参 保 人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符 合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享 受 待 遇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同 步 享 受 大 病 保 险 待 遇 第 九 条 大 病 保 险 起 付 标 准 为 3.5 万 元 参 保 人 年 度 内 自 付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 含 住 院 和 特 定 门 诊 费 用 ) 累 计 超 过 大 病 保 险 起 付 标 准 以 上 的 部 分, 由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按 规 定 支 付 第 十 条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年 度 累 计 支 付 参 保 人 因 疾 病 发 生 的 住 院 和 特 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不 超 过 本 人 参 保 期 内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本 人 参 保 期 内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根 据 参 保 人 连 续 参 保 缴 费 时 间 确 定 : ( 一 ) 参 保 时 间 满 2 个 月 不 足 6 个 月 的, 期 内 发 生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10 万 元 ; ( 二 ) 满 6 个 月 不 足 1 年 的, 期 内 发 生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15 万 元 ; ( 三 ) 满 1 年 不 足 2 年 的, 期 内 发 生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20 万 元 ; - 16 -

( 四 ) 满 2 年 不 足 3 年 的, 期 内 发 生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25 万 元 ; ( 五 ) 满 3 年 以 上 的, 以 后 每 年 度 发 生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30 万 元 大 病 保 险 期 内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与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期 内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分 别 核 算 第 十 一 条 大 病 保 险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在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内 按 以 下 分 段 比 例 支 付 : 超 过 起 付 标 准, 不 足 或 等 于 10 万 元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60%;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70% 第 十 二 条 参 保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产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由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按 规 定 支 付 起 付 标 准 支 付 比 例 可 报 项 目 范 围 及 自 付 比 例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等 参 照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基 本 医 疗 待 遇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医 疗 费 用 依 法 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第 三 人 不 支 付 或 者 无 法 确 定 第 三 人 的,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先 行 支 付 后,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第 十 三 条 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社 会 收 入 水 平 医 疗 消 费 水 平 变 化 情 况 和 大 病 保 险 运 行 情 况 及 相 关 政 策, 对 大 病 保 险 的 筹 资 及 待 遇 标 准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为 参 保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支 付 参 保 人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同 时,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参 保 人 大 病 保 险 待 遇 第 十 五 条 参 保 人 在 能 够 开 展 本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即 时 结 算 的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符 合 大 病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用, 可 凭 本 人 有 效 就 医 凭 证 进 行 即 时 结 算 ; 在 不 能 开 展 即 时 结 算 的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符 合 大 病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用, 先 由 本 人 垫 付 现 金, 待 医 疗 终 结 后 凭 有 效 医 疗 发 票 出 院 小 结 和 费 用 清 单 等 必 需 资 料,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核 付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指 参 保 人 在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市 社 会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诊 疗 项 目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重 大 疾 病 支 付 项 目 范 围 及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参 保 人 违 规 降 报 费 用 以 及 非 医 疗 相 关 的 费 用 不 属 于 合 规 医 疗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确 保 本 办 法 顺 利 实 施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可 通 过 招 标 交 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承 办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东 府 办 2016 4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东 莞 市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18 日 - 17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市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在 更 高 水 平 上 推 进 市 场 准 入 便 利 化, 激 发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批 转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制 度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 3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50 号 )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网 上 多 证 联 办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4 113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改 革 目 标 深 化 国 家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改 革,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市 营 商 环 境, 按 照 建 设 单 一 窗 口 的 理 念 和 要 求, 巩 固 和 扩 大 我 市 多 证 联 办 改 革 成 果, 将 企 业 分 别 到 税 务 社 保 人 资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人 力 资 源 业 务 备 案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自 理 报 检 企 业 备 案 的 模 式, 改 革 为 一 站 受 理 信 息 互 认 无 纸 办 理 无 须 领 证 的 登 记 备 案 新 模 式, 实 现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环 节 所 需 办 理 的 登 记 备 案 业 务, 均 可 在 东 莞 市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一 站 式 全 流 程 办 理 完 毕 二 改 革 原 则 ( 一 ) 便 捷 高 效 优 化 审 批 操 作 流 程,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提 高 登 记 效 率, 方 便 企 业 准 入 ( 二 ) 规 范 统 一 科 学 制 定 登 记 流 程, 实 行 统 一 的 登 记 程 序 和 登 记 要 求, 规 范 登 记 条 件 登 记 材 料 ( 三 ) 衔 接 有 序 与 多 证 联 办 改 革 批 文 共 享 平 台 和 电 子 证 照 库 建 设 企 业 专 属 网 页 建 设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制 度 建 设 全 程 电 子 化 工 商 登 记 等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协 同 推 进 三 改 革 模 式 ( 一 ) 适 用 对 象 在 我 市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市 场 主 体,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及 上 述 主 体 分 支 机 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 二 ) 适 用 范 围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人 力 资 源 业 务 备 案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自 理 报 检 企 业 备 案 等 业 务 ( 三 ) 操 作 模 式 一 站 受 理 通 过 东 莞 市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网 站 受 理 申 请 顺 序 为 : 登 录 网 站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企 业 网 上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账 户 注 册 业 务 办 理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办 事 指 南 自 行 填 写 提 交, 也 可 由 各 实 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指 导 录 入 提 交 信 息 互 认 按 照 企 业 不 重 复 填 报 登 记 申 请 文 书 内 容 和 不 重 复 提 交 登 记 材 料 的 原 则, 工 商 部 门 将 企 业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和 办 理 结 果 信 息 上 传 到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税 务 社 保 人 资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对 平 台 共 享 的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无 须 审 核, 对 企 业 登 记 信 息 和 办 理 结 果 直 接 互 认 无 纸 办 理 市 电 子 政 务 办 根 据 企 业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办 理 结 果 信 息 和 其 他 部 门 所 需 采 集 的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整 合 优 化 形 成 国 ( 地 ) 税 社 保 人 资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信 息 采 集 表, 申 请 人 只 需 分 别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即 可 完 成 多 种 业 务 登 记, 无 须 提 交 任 何 纸 质 材 料 无 须 领 证 登 记 完 成 后, 企 业 的 多 种 业 务 资 格 信 息 已 在 网 上 备 案, 企 业 无 须 领 取 任 何 纸 质 登 记 证 件 各 部 门 将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和 办 理 结 果 信 息 共 享 至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和 企 业 专 属 网 页, 供 政 府 各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众 查 阅 ( 四 ) 改 革 效 力 企 业 通 过 一 网 通 完 成 登 记 后,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办 理 涉 企 有 关 手 续 时, 各 级 政 府 和 部 门 及 金 融 机 构 应 对 其 通 过 一 网 通 取 得 的 税 务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人 力 资 源 业 务 备 案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自 理 报 检 企 业 备 案 等 业 务 资 格 给 予 认 可, 如 有 需 要 可 自 行 网 上 查 验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不 再 要 求 企 业 另 行 提 交 纸 质 凭 证 企 业 因 外 出 经 营 等 需 要, 可 自 行 前 往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纸 质 凭 证 四 改 革 保 障 ( 一 ) 建 立 部 门 信 息 互 认 机 制 通 过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和 工 作 流 程 再 造, 企 业 工 商 - 18 -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经 工 商 部 门 审 核 后, 即 同 时 视 为 经 税 务 社 保 人 资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认 可, 无 须 再 分 别 审 核 ( 二 ) 优 化 登 记 备 案 流 程 工 商 税 务 社 保 人 资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通 过 进 一 步 清 理 管 辖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登 记 备 案 事 项, 整 合 优 化 申 请 受 理 核 准 公 示 等 工 作 流 程, 提 高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 三 ) 强 化 跨 部 门 信 息 传 递 与 数 据 共 享 加 强 部 门 业 务 系 统 的 改 造 升 级, 实 现 与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的 无 缝 衔 接, 保 障 企 业 登 记 信 息 的 及 时 传 递 处 理 和 应 用 ( 四 ) 完 善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完 善 企 业 专 属 网 页 的 企 业 证 照 批 文 信 息 查 询 等 功 能, 拓 宽 社 会 对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的 查 询 渠 道, 建 设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 五 ) 深 化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商 部 门 保 存 企 业 提 交 的 工 商 登 记 申 请 及 审 核 材 料 等 电 子 登 记 档 案 原 件, 并 将 企 业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和 办 理 结 果 信 息 上 传 至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其 他 部 门 可 以 依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查 询 利 用 企 业 的 工 商 登 记 电 子 档 案 相 关 电 子 登 记 档 案 与 纸 质 登 记 档 案 在 东 莞 市 范 围 内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五 改 革 分 工 全 面 推 行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是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持 续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的 重 要 举 措, 对 于 促 进 投 资 鼓 励 创 业, 打 造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便 利 化 营 商 环 境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镇 街 ( 园 区 ) 各 部 门 要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配 合, 积 极 推 进, 确 保 一 网 通 改 革 顺 利 推 广 实 施 ( 一 ) 市 网 建 办 统 筹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汇 编 各 部 门 的 企 业 登 记 文 书 和 规 范 材 料, 指 导 和 推 动 各 镇 街 ( 园 区 ) 各 部 门 做 好 改 革 工 作 ( 二 ) 市 电 子 政 务 办 建 设 企 业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并 进 行 优 化 升 级 改 造, 协 调 各 部 门 业 务 系 统 对 接 ( 三 ) 市 工 商 局 将 相 关 数 据 及 时 规 范 传 送 至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做 好 内 部 业 务 系 统 的 改 造 升 级 ; 结 合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加 快 推 广 以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为 支 撑 的 网 上 申 请 网 上 审 核 网 上 发 照 网 上 归 档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管 理 方 式, 鼓 励 引 导 申 请 人 通 过 互 联 网 办 理 加 载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 加 强 一 网 通 改 革 业 务 培 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熟 练 办 理 新 业 务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四 ) 市 质 监 局 加 强 与 省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沟 通, 协 调 省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并 会 同 市 工 商 局 建 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重 错 码 核 查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定 期 通 报 信 息 回 传 情 况 ( 五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社 保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以 及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做 好 内 部 业 务 系 统 的 改 造 升 级 ; 接 收 东 莞 市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相 关 数 据 并 加 以 处 理 和 应 用 ; 加 强 一 网 通 改 革 业 务 培 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熟 练 办 理 新 业 务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六 ) 市 行 政 服 务 办 对 一 网 通 改 革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加 大 一 网 通 改 革 宣 传 力 度, 引 导 企 业 群 众 广 泛 使 用 一 网 通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 七 ) 各 镇 街 ( 园 区 ) 负 责 辖 区 内 一 网 通 改 革 的 组 织 领 导 及 相 应 保 障 工 作,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确 保 改 革 顺 利 推 进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化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东 府 办 2016 5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东 莞 市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化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 19 -

彻 执 行 - 20 - 东 莞 市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化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18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56 号 )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污 染 源 日 常 环 境 监 管 领 域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 环 办 2015 88 号 ) 等 的 要 求,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下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的 需 要, 落 实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加 大 环 境 监 管 力 度, 我 市 决 定 实 施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化 管 理 工 作 为 确 保 该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按 照 明 任 务 抓 重 点 落 责 任 强 监 管 的 工 作 目 标, 在 全 面 掌 握 我 市 污 染 源 和 环 境 风 险 源 等 环 境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科 学 划 分 环 境 监 管 网 格, 建 立 三 清 三 到 位 ( 即 区 域 清 底 数 清 职 责 清, 监 管 到 位 互 通 到 位 服 务 到 位 ) 的 纵 向 到 底 横 向 到 边 的 网 格 化 责 任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力 度, 预 防 和 及 时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保 障 环 境 安 全 和 群 众 环 境 权 益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按 照 市 环 保 局 环 境 监 察 分 局 6 个 大 队 的 管 辖 市 级 区 域 镇 街 ( 园 区 ) 级 区 域 村 ( 社 区 ) 级 区 域 进 行 三 级 划 分, 逐 级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由 市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环 委 会 )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镇 街 ( 园 区 ) 依 职 能 任 务 和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自 行 划 分 监 管 网 格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镇 街 ( 园 区 ) 分 级 对 网 格 内 的 污 染 源 实 施 监 管, 各 村 ( 社 区 ) 协 助 实 施 监 管 ( 二 ) 部 门 联 动, 各 司 其 职 市 环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市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按 照 自 身 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担 负 的 职 责, 对 网 格 内 的 污 染 源 实 施 监 管, 各 司 其 职, 信 息 互 通, 联 动 监 管 ( 三 ) 分 类 管 理, 动 态 调 整 根 据 污 染 源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市 环 保 局 将 全 市 污 染 源 分 为 4 种 类 别 :Ⅰ 类 企 业 为 国 控 省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污 染 减 排 企 业 ;Ⅱ 类 企 业 为 市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Ⅲ 类 企 业 为 镇 控 重 点 污 染 源 ;Ⅳ 类 企 业 为 除 Ⅰ Ⅱ Ⅲ 类 企 业 以 外 的 所 有 污 染 源 ( 包 括 已 办 理 和 未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的 污 染 源 ) 根 据 污 染 源 排 污 现 状 环 保 守 法 环 境 风 险 等 情 况,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对 Ⅰ Ⅱ Ⅲ 类 企 业 名 录 进 行 调 整, 对 投 诉 多 守 法 差 风 险 大 的 污 染 源, 要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实 行 差 别 化 动 态 管 理 ( 四 ) 全 面 覆 盖, 责 任 到 人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将 把 全 市 所 有 须 纳 入 监 管 范 围 的 污 染 源 纳 入 其 中, 实 行 全 覆 盖 监 管, 每 一 家 污 染 源 均 须 明 确 日 常 监 管 责 任 人 和 分 管 责 任 领 导, 确 保 纳 入 网 格 化 管 理 的 污 染 源 监 管 工 作 责 任 到 人 三 网 格 划 分 市 环 保 局 环 境 监 察 网 格 按 照 市 环 保 局 环 境 监 察 分 局 6 个 大 队 的 管 辖 市 级 区 域 镇 街 ( 园 区 ) 级 区 域 各 村 ( 社 区 ) 级 区 域 进 行 三 级 划 分, 划 分 为 以 下 3 类 网 格 : ( 一 ) 一 级 网 格 : 按 照 市 环 保 局 环 境 监 察 分 局 6 个 大 队 管 辖 的 市 级 区 域 为 基 准 进 行 划 分, 共 划 分 为 6 个 网 格, 分 别 为 : 1 城 区 片 网 格, 包 括 : 莞 城 南 城 东 城 万 江 厚 街 道 滘 2 沿 海 片 网 格, 包 括 : 长 安 虎 门 大 岭 山 沙 田 虎 门 港 3 丘 陵 片 网 格, 包 括 : 松 山 湖 ( 生 态 园 ) 寮 步 大 朗 东 坑 黄 江 4 山 区 片 网 格, 包 括 : 塘 厦 凤 岗 清 溪 谢 岗 樟 木 头 5 埔 田 片 网 格, 包 括 : 常 平 横 沥 桥 头 茶 山 石 排 企 石 6 水 乡 片 网 格, 包 括 : 石 碣 石 龙 高 埗 洪 梅 望 牛 墩 麻 涌 中 堂 ( 二 ) 二 级 网 格 : 按 照 全 市 33 个 镇 街 ( 园 区 ) 级 管 辖 的 行 政 区 划, 划 分 为 33 个 二 级 网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