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大 学 校 院 学 士 班 联 合 招 收 大 陆 地 区 学 生 简 章 本 简 章 依 据 大 陆 地 区 民 来 台 就 读 专 科 以 上 学 校 办 法 第 六 条 订 定 之 壹 报 名 一 报 名 资 格 现 于 大 陆 北 京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福 建 广 东 湖 北 及 辽 宁 八 省 市 设 有 户 籍 之 大 陆 地 区 民, 参 加 2016 年 该 八 省 市 之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高 考, 不 含 春 季 高 考 ) 取 得 成 绩,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才 具 备 报 考 学 士 班 ( 不 含 二 年 制 学 士 班 ) 资 格 : ( 一 ) 持 大 陆 地 区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毕 业 证 ( 明 ) 书 ( 二 ) 持 香 港 或 澳 门 高 级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 明 ) 书 或 具 有 报 考 学 士 班 同 等 学 力 资 格 ( 三 ) 具 有 台 湾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的 私 立 高 级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或 具 有 报 考 学 士 班 同 等 学 力 资 格 ( 四 ) 具 有 外 国 高 级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或 具 有 报 考 学 士 班 同 等 学 力 资 格 特 别 注 意 : 高 考 总 分 未 达 该 省 市 本 科 二 批 分 数 线 ( 以 下 简 称 二 本 分 数 线 ) 者, 不 予 分 发 二 报 名 及 选 填 志 愿 必 须 先 完 成 报 名 程 序 ( 包 含 完 成 缴 费 及 上 传 须 缴 交 的 材 料 ), 才 能 选 填 志 愿 ( 一 ) 报 名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5 月 9 日 起 至 6 月 21 日 下 午 5 时 截 止 2. 报 名 费 新 台 币 2,400 元 ( 约 等 于 民 币 480 元 ) 依 据 报 名 系 统 产 生 之 缴 费 说 明 进 行 缴 费, 缴 费 后 一 律 不 予 退 费 3. 报 名 手 续 (1) 一 律 至 大 学 校 院 招 收 大 陆 地 区 学 生 联 合 招 生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本 会 ) 网 站 线 上 报 名 区 进 行 网 络 报 名, 本 会 网 址 :http://rusen.stust.edu.tw/ (2) 报 名 后 须 保 留 密 码, 以 利 日 后 登 录 报 名 系 统 (3) 于 网 上 报 名 后, 将 须 缴 交 的 材 料 转 为 pdf 或 jpg 格 式 后, 再 上 传 至 报 名 系 统, 上 传 成 功 才 算 完 成 报 名 程 序 (4)2016 年 6 月 22 日 下 午 5 时 前, 本 会 未 收 到 上 传 的 材 料,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为 未 完 成 报 名 手 续 : A. 未 上 网 报 名 或 报 名 不 完 全 者 B. 未 缴 费 者 C. 未 上 传 须 缴 交 的 材 料 或 缴 交 的 材 料 证 件 不 齐 全 者 4. 须 缴 交 材 料 及 注 意 事 项 : 1
(1) 须 缴 交 材 料 : 以 下 材 料 各 准 备 1 份 A. 彩 色 脱 帽 证 件 照 片 : 最 近 半 年 内 拍 摄, 格 式 为 jpg, 档 案 大 小 不 超 过 5Mb B. 大 陆 地 区 居 民 身 分 证 正 反 面 : 格 式 为 jpg, 档 案 大 小 不 超 过 5Mb C. 财 力 证 明 : 指 由 银 行 于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 间 所 开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之 民 币 10 万 元 以 上 之 存 款 证 明, 或 大 专 校 院 民 间 机 构 等 提 供 全 额 奖 助 学 金 之 证 明 格 式 为 pdf 或 jpg, 单 一 档 案 大 小 不 超 过 5Mb, 至 多 5 个 档 案 (2) 注 意 事 项 : A. 各 招 生 学 校 系 组 发 展 方 向 招 生 科 类 录 取 要 求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3 考 科 之 加 权 倍 数 艺 术 类 术 科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 以 下 简 称 术 科 成 绩 ) 门 槛 ( 以 下 简 称 术 科 门 槛 ) 及 加 权 倍 数 等 信 息 请 至 本 会 网 站 招 生 学 校 招 生 资 料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加 权 倍 数 有 1 1.25 1.5 1.75 和 2 倍 5 种, 由 招 生 学 校 订 定 B. 须 缴 交 材 料 请 检 查 无 误 后 转 成 pdf 或 jpg 格 式, 凡 证 件 不 齐 全 填 写 不 详 尽 转 换 后 之 pdf 或 jpg 格 式 不 清 晰 或 有 违 反 本 简 章 规 定 者, 视 为 资 格 不 符, 不 再 通 知 补 正, 事 后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补 缴 或 追 认 C. 所 缴 各 项 证 件, 如 发 现 有 与 报 考 资 格 不 符, 或 有 伪 造 变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则 撤 销 录 取 资 格 ; 已 注 册 入 学 者, 撤 销 其 学 籍, 且 不 发 给 任 何 相 关 学 业 证 明 ; 毕 业 后 才 发 现 者, 由 学 校 撤 销 毕 业 资 格, 并 追 缴 或 注 销 学 历 证 件 D. 选 择 以 2016 年 所 在 省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办 理 的 艺 术 专 业 分 类 报 名 者, 将 以 该 省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提 供 的 术 科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为 准, 成 绩 合 格 者 ( 广 东 省 以 术 科 成 绩 达 二 本 线 为 合 格 ) 始 得 以 艺 术 生 身 分 参 加 本 招 生, 不 合 格 者 则 为 普 通 生 ( 二 ) 选 填 志 愿 必 须 完 成 报 名 程 序, 才 能 选 填 志 愿,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24 日 上 午 9 时 至 6 月 28 日 下 午 5 时 每 位 至 多 可 选 填 46 个 志 愿, 其 中 私 立 大 学 及 国 立 金 门 大 学 国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学 共 可 选 填 36 个 志 愿, 每 校 至 多 选 填 5 个 志 愿 ; 其 他 国 立 大 学 共 可 选 填 10 个 志 愿, 每 校 至 多 选 填 2 个 志 愿 特 别 说 明 : 1. 选 填 志 愿 期 间 因 本 会 尚 未 取 得 之 高 考 成 绩 各 考 科 成 绩 总 分 及 术 科 成 绩, 请 于 知 悉 高 考 总 分 及 一 本 与 二 本 分 数 线 后 再 选 填 志 愿, 以 免 发 生 高 考 总 分 不 符 合 所 选 志 愿 的 录 取 要 求, 而 成 为 无 效 志 愿 志 愿 一 旦 确 认 送 出,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
2. 志 愿 分 文 史 理 工 及 艺 术 3 类 文 史 及 理 工 类 志 愿, 录 取 要 求 可 为 一 本 或 二 本 分 数 线 ; 艺 术 类 志 愿 除 了 录 取 要 求 为 本 科 ( 一 二 批 ) 分 数 线 ( 以 下 简 称 本 科 分 数 线 ) 外, 得 另 外 设 定 术 科 门 槛, 其 为 百 分 比 值, 不 设 定 门 槛 者, 其 术 科 门 槛 为 0% 术 科 门 槛 范 例 说 明 : 假 设 某 志 愿 招 收 美 术 类 艺 术 生 且 设 定 术 科 门 槛 为 70%, 因 浙 江 省 和 上 海 市 的 美 术 类 术 科 专 业 考 试 满 分 分 别 为 100 和 450 分, 则 浙 江 省 和 上 海 市 美 术 类 之 术 科 成 绩 须 分 别 达 到 70(=100 70%) 和 315(=450 70%) 分 ; 其 他 6 省 市 美 术 类 满 分 皆 为 300 分, 故 这 6 省 市 之 术 科 成 绩 均 须 达 210(=300 70%) 分 3. 限 依 科 类 选 择 志 愿 : (1) 文 史 ( 理 工 ) 类 仅 能 选 填 招 收 文 史 ( 理 工 ) 类 之 志 愿, 惟 若 所 选 志 愿 的 录 取 要 求 为 一 本 分 数 线, 而 高 考 总 分 仅 达 二 本 分 数 线, 则 该 志 愿 属 无 效 志 愿 (2) 艺 术 类 可 选 填 招 收 该 艺 术 类 之 志 愿, 惟 若 之 术 科 成 绩 未 达 所 选 志 愿 的 术 科 门 槛, 则 该 志 愿 属 无 效 志 愿 ; 亦 可 以 文 史 ( 理 工 ) 类 身 分 选 填 招 收 文 史 ( 理 工 ) 类 之 志 愿, 惟 若 所 选 志 愿 的 录 取 要 求 为 一 本 分 数 线, 而 高 考 总 分 仅 达 文 史 ( 理 工 ) 二 本 分 数 线, 则 该 志 愿 属 无 效 志 愿 ; 若 高 考 总 分 未 达 文 史 ( 理 工 ) 二 本 分 数 线, 则 该 志 愿 属 无 效 志 愿 贰 成 绩 计 算 及 比 序 一 高 考 考 科 成 绩 等 化 本 会 依 据 8 省 市 提 供 之 高 考 各 考 科 成 绩 及 考 科 满 分, 计 算 各 类 之 考 科 等 化 成 绩 (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至 小 数 第 6 位 ) 与 等 化 总 分 ( 所 有 等 化 成 绩 之 总 和 ) 文 史 和 理 工 类 之 等 化 考 科 为 语 文 数 学 和 外 语 3 考 科 ; 艺 术 类 则 为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和 术 科 共 4 考 科 ( 以 下 通 称 为 加 权 考 科 ) 考 科 等 化 成 绩 计 算 公 式 为 考 科 成 绩 100/ 考 科 满 分 二 等 化 成 績 加 權 本 会 依 据 每 个 志 愿 各 校 所 设 定 的 考 科 加 权 倍 数, 计 算 符 合 该 志 愿 录 取 要 求 的 每 位 之 考 科 加 权 成 绩 ( 计 算 公 式 为 考 科 等 化 成 绩 考 科 加 权 倍 数 ) 及 加 权 总 分 ( 所 有 考 科 加 权 成 绩 之 总 和 ) 三 比 序 本 会 依 照 加 权 总 分 高 低 顺 序 进 行 比 序, 加 权 总 分 相 同 者, 再 依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以 等 化 成 绩 进 行 比 序, 若 所 有 等 化 成 绩 皆 相 同, 则 相 同 高 考 考 科 成 绩 等 化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及 比 序 之 范 例 说 明, 请 参 阅 本 简 章 附 录 3
参 分 发 录 取 一 预 分 发 : ( 一 ) 本 会 依 据 各 志 愿 之 招 生 名 额 和 之, 以 及 之 志 愿 顺 序 进 行 统 一 分 发 如 遇 同 名 次 数 超 过 该 志 愿 剩 余 名 额 时, 则 同 名 次 者 均 可 录 取 于 该 志 愿 ( 二 ) 可 于 2016 年 7 月 3 日 上 午 10 时 起, 至 本 会 网 站 查 询 预 分 发 结 果, 获 得 正 取 和 备 取 者, 称 为 预 录 生 二 正 式 分 发 : ( 一 ) 欲 来 台 就 读 之 预 录 生 务 须 于 2016 年 7 月 3 日 上 午 10 时 至 7 月 5 日 中 午 12 时 止 至 本 会 网 站 报 名 系 统 登 记 参 加 正 式 分 发,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上 网 登 记 者, 即 视 同 自 愿 放 弃 正 式 分 发 资 格 正 式 分 发 登 记 仅 能 选 择 哪 些 正 备 取 志 愿 要 参 加 正 式 分 发, 不 能 更 改 志 愿 顺 序 已 决 定 就 读 大 陆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之 预 录 生, 切 勿 上 网 登 记, 否 则 一 经 正 式 分 发 录 取, 即 无 法 再 参 加 大 陆 地 区 高 考 各 批 次 分 发 ( 二 ) 本 会 依 据 预 分 发 及 预 录 生 之 登 记 结 果 再 次 进 行 统 一 分 发, 分 发 时 产 生 之 缺 额 可 流 用 至 同 校 其 他 系 组, 流 用 顺 序 由 招 生 学 校 定 之, 正 式 分 发 结 果 可 于 2016 年 7 月 5 日 下 午 5 时 起 至 本 会 网 站 查 询 本 次 分 发 不 再 列 备 取 生, 获 录 取 者, 称 为 录 取 生, 取 得 来 台 就 学 资 格 录 取 生 如 同 时 参 加 大 陆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将 由 大 陆 地 区 海 峡 两 岸 招 生 服 务 中 心 依 其 相 关 招 生 规 定 处 理, 请 特 别 注 意 肆 来 台 入 境 准 备 事 项 一 录 取 生 应 邮 寄 下 列 证 件 至 录 取 学 校, 由 录 取 学 校 代 办 入 境 : ( 一 ) 就 学 书 ( 书 格 式 由 本 会 网 站 下 载 ) ( 二 ) 大 陆 地 区 居 民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三 ) 委 托 学 校 代 为 办 理 进 入 台 湾 手 续 的 委 托 书 复 印 件 ( 书 格 式 由 本 会 网 站 下 载 ) ( 四 ) 如 有 突 发 疫 情, 依 本 会 网 站 最 新 公 告 之 健 康 检 查 措 施 办 理 二 录 取 生 经 许 可 来 台 者, 应 在 来 台 前 完 成 学 历 ( 力 ) 证 件 公 ( 认 ) 证 程 序 : ( 一 ) 持 大 陆 地 区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毕 业 证 ( 明 ) 书, 须 经 大 陆 地 区 公 证 处 公 证 ( 二 ) 持 香 港 或 澳 门 学 校 学 历 ( 力 ) 证 件, 须 经 驻 地 台 北 经 济 文 化 办 事 处 ( 办 事 处 信 息 请 至 本 会 网 站 查 询 ) ( 三 ) 持 外 国 学 校 学 历 ( 力 ) 证 件, 须 经 台 湾 驻 外 馆 处 验 证 ( 驻 外 馆 处 信 息 请 至 本 会 网 站 查 询 ) 伍 抵 台 入 学 注 意 事 项 一 录 取 生 需 依 各 校 规 定 入 学 时 间 抵 台, 开 学 具 体 时 间 及 相 关 注 意 事 项, 依 录 取 学 校 寄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为 准 二 录 取 生 持 大 陆 地 区 公 证 处 公 证 的 学 历 证 件, 需 另 于 入 学 时, 由 录 取 学 校 代 办 或 自 行 将 公 证 书 正 本 送 财 团 法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办 理 文 书 验 证, 文 书 验 证 应 备 证 件 及 办 理 流 程, 请 至 该 会 网 站 查 询 (http://www.sef.org.tw; 电 话 :+886-2-25335995) 4
陆 注 册 录 取 生 入 学 注 册 时, 应 缴 大 陆 地 区 居 民 身 份 证 学 历 ( 力 ) 证 件 ( 含 原 始 正 本 经 验 ( 认 ) 证 材 料 ) 单 次 入 出 境 许 可 证 正 本 等 文 件 交 学 校 审 查, 并 应 依 各 校 规 定 缴 交 学 杂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柒 学 习 年 限 学 士 学 位 的 修 业 年 限 以 四 年 为 原 则 捌 学 位 录 取 生 修 业 期 满, 经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者, 由 就 读 学 校 授 予 学 位,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玖 其 它 一 录 取 考 生 来 台 就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台 湾 有 关 法 律 二 录 取 生 来 台 就 学 及 其 家 属 来 台 探 亲 之 相 关 入 出 境 规 定, 以 下 表 件 及 范 例 可 至 本 会 网 站 下 载 专 区 下 载 (http://rusen.stust.edu.tw/cpx/b/download-b.html): ( 一 ) 大 陆 地 区 民 进 入 台 湾 地 区 就 学 送 件 须 知 ( 二 ) 大 陆 地 区 民 进 入 台 湾 地 区 就 学 在 线 申 办 送 件 须 知 ( 三 ) 大 陆 地 区 民 进 入 台 湾 地 区 送 件 须 知 - 探 亲 三 至 迟 应 于 入 境 后 7 日 内 由 台 湾 指 定 医 院 依 卫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健 康 检 查, 并 于 单 次 入 出 境 证 到 期 前 检 附 健 康 检 查 合 格 证 明 等 文 件, 委 托 学 校 或 直 接 向 内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简 称 移 民 署 ) 换 发 多 次 入 出 境 证 ; 逾 期 未 换 证 将 可 限 令 出 境 四 在 台 就 学 期 间, 改 以 就 学 许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台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得 继 续 该 阶 段 之 修 业, 并 依 规 定 取 得 该 学 位 五 在 台 就 学 期 间, 有 休 学 退 学 或 变 更 或 丧 失 学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应 于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内 至 移 民 署 换 发 单 次 出 境 证, 并 于 单 次 出 境 证 效 期 内 离 境 ; 应 届 毕 业 学 生 应 于 毕 业 后 1 个 月 内 换 发 单 次 出 境 证, 并 应 于 毕 业 后 1 个 月 内 离 境 六 在 台 就 学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专 职 或 兼 职 之 工 作 违 反 规 定 者, 依 台 湾 地 区 与 大 陆 地 区 民 关 系 条 例 第 18 条 规 定 强 制 其 出 境 七 对 招 生 事 宜 或 成 绩 有 疑 义, 最 迟 应 于 录 取 结 果 公 告 后 1 周 内 向 本 会 提 出 申 诉 或 成 绩 复 查, 本 会 应 于 1 个 月 内 正 式 答 复 八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悉 依 大 陆 地 区 民 来 台 就 读 专 科 以 上 学 校 办 法 大 陆 地 区 学 历 采 认 办 法 及 台 湾 有 关 法 令 规 定 办 理 九 于 报 名 系 统 所 填 录 之 数 据, 仅 作 为 本 会 招 生 及 相 关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个 受 理 学 校 移 民 署 教 育 部 及 其 委 托 之 学 历 查 证 单 位 报 考 测 验 或 检 定 之 单 位 使 用 外, 其 余 均 依 照 个 资 料 保 护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十 本 简 章 若 有 所 修 订 时, 概 以 本 会 网 站 最 新 公 告 为 准 5
附 录 高 考 考 科 成 绩 等 化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及 比 序 范 例 说 明 一 考 科 成 绩 等 化 计 算 范 例 : 假 设 有 6 位 A B C D E 和 F, 其 大 陆 地 区 语 文 数 学 和 外 语 的 高 考 成 绩 及 此 3 科 之 满 分 如 表 1 所 示, 则 依 照 等 化 成 绩 计 算 公 式 ( 为 考 科 成 绩 100/ 考 科 满 分 ), 得 到 此 6 位 3 考 科 的 等 化 成 绩 及 等 化 总 分 二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倍 数 : 表 1: 语 文 数 学 和 外 语 3 考 科 高 考 成 绩 等 化 计 算 高 考 成 绩 满 分 等 化 成 绩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A 120 123 126 150 150 150 80 82 84 246 B 136 128 102 160 160 120 85 80 85 250 C 123 120 126 150 150 150 82 80 84 246 D 126 123 123 150 150 150 84 82 82 248 E 123 126 123 150 150 150 82 84 82 248 F 126 123 123 150 150 150 84 82 82 248 假 设 A~F 这 6 位 选 填 甲 乙 丙 和 丁 这 4 个 志 愿, 其 语 文 数 学 和 外 语 考 科 的 加 权 倍 数 及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如 表 2 所 示 等 化 考 科 加 权 倍 数 表 2: 校 系 志 愿 之 加 权 倍 数 及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甲 志 愿 乙 志 愿 丙 志 愿 丁 志 愿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加 权 倍 数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加 权 倍 数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加 权 倍 数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语 文 1 4 1 4 1 4 2 1 数 学 1.5 3 2 1 1 3 1 4 外 语 2 2 1 3 2 1 1 3 总 分 -- 1 -- 2 -- 2 -- 2 三 加 权 成 绩 计 算 及 比 序 范 例 说 明 : 依 照 6 位 之 等 化 成 绩 ( 如 表 1) 及 4 个 志 愿 设 定 的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倍 数 及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 如 表 2), 可 得 到 这 6 位 在 4 个 志 愿 个 别 的 结 果 ( 如 表 3~ 表 6), 表 7 则 将 表 3 到 表 7 的 结 果 汇 总 6
( 一 ) 志 愿 甲 :A D 和 F 加 权 总 分 相 同, 但 A 的 等 化 总 分 ( 第 1 比 序 ) 为 246 分, 比 D 和 F 低, 故 A 为 第 5 名 ;D 和 F 其 他 3 考 科 的 等 化 成 绩 皆 相 同, 因 此 皆 为 第 3 名 表 3: 甲 志 愿 加 权 成 绩 计 算 及 比 序 结 果 (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为 总 分 外 语 数 学 语 文 )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倍 数 加 权 成 绩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A 80 82 84 246 1 1.5 2 80 123 168 371 5 B 85 80 85 250 1 1.5 2 85 120 170 375 1 C 82 80 84 246 1 1.5 2 82 120 168 370 6 D 84 82 82 248 1 1.5 2 84 123 164 371 3 E 82 84 82 248 1 1.5 2 82 126 164 372 2 F 84 82 82 248 1 1.5 2 84 123 164 371 3 7 ( 二 ) 志 愿 乙 :B D 和 F 加 权 总 分 相 同, 但 B 的 数 学 等 化 成 绩 ( 第 1 比 序 ) 为 80 分, 比 D 和 F 低, 故 B 为 第 4 名 ;D 和 F 所 有 等 化 成 绩 皆 相 同, 因 此 皆 为 第 2 名 表 4: 乙 志 愿 加 权 成 绩 计 算 及 比 序 结 果 (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为 数 学 总 分 外 语 语 文 )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倍 数 加 权 成 绩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A 80 82 84 246 1 2 1 80 164 84 328 5 B 85 80 85 250 1 2 1 85 160 85 330 4 C 82 80 84 246 1 2 1 82 160 84 326 6 D 84 82 82 248 1 2 1 84 164 82 330 2 E 82 84 82 248 1 2 1 82 168 82 332 1 F 84 82 82 248 1 2 1 84 164 82 330 2 ( 三 ) 志 愿 丙 :A C D E 和 F 加 权 总 分 皆 为 330 分, 但 A 和 C 的 外 语 等 化 成 绩 ( 第 1 比 序 ) 为 84 分, 比 其 他 3 位 高 ; 又 A 和 C 的 等 化 总 分 相 同 ( 第 2 比 序 ), 但 A 的 数 学 等 化 成 绩 ( 第 3 比 序 ) 较 高, 故 A 为 第 2 名,C 为 第 3 名 ;D E 和 F 的 外 语 等 化 成 绩 和 等 化 总 分 皆 相 同, 但 E 的 数 学 等 化 成 绩 为 3 中 最 高, 故 E 第 4,D 和 F 因 皆 同 分, 并 列 第 5 名 表 5: 丙 志 愿 加 权 成 绩 计 算 及 比 序 结 果 (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为 外 语 总 分 数 学 语 文 )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倍 数 加 权 成 绩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A 80 82 84 246 1 1 2 80 82 168 330 2 B 85 80 85 250 1 1 2 85 80 170 335 1 C 82 80 84 246 1 1 2 82 80 168 330 3 D 84 82 82 248 1 1 2 84 82 164 330 5 E 82 84 82 248 1 1 2 82 84 164 330 4 F 84 82 82 248 1 1 2 84 82 164 330 5
( 四 ) 志 愿 丁 : D 和 F 因 所 有 等 化 成 绩 皆 相 同, 故 皆 为 第 2 名 表 6: 丁 志 愿 加 权 成 绩 计 算 及 比 序 结 果 ( 同 分 比 序 顺 序 为 语 文 总 分 外 语 数 学 ) 等 化 成 绩 加 权 倍 数 加 权 成 绩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A 80 82 84 246 2 1 1 160 82 84 326 6 B 85 80 85 250 2 1 1 170 80 85 335 1 C 82 80 84 246 2 1 1 164 80 84 328 5 D 84 82 82 248 2 1 1 168 82 82 332 2 E 82 84 82 248 2 1 1 164 84 82 330 4 F 84 82 82 248 2 1 1 168 82 82 332 2 表 7:6 位 在 4 个 志 愿 的 结 果 等 化 成 绩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总 分 甲 志 愿 乙 志 愿 丙 志 愿 丁 志 愿 A 80 82 84 246 5 5 2 6 B 85 80 85 250 1 4 1 1 C 82 80 84 246 6 6 3 5 D 84 82 82 248 3 2 5 2 E 82 84 82 248 2 1 4 4 F 84 82 82 248 3 2 5 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