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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宿 章氏说 以古人无穷之文 而拘于 妙 欲而得之 妙 妙 又何请 一时之心手 这是对评点的一针见血之 焉 妙 妙 不知文者谓是佳谑 论 中国文学论丛 中国散文 古 却不知是一片眼泪 读此 忽然又 近今三位大家异口同声地指摘评点 想着虞翻 远求小姓 足使生子 评点固非学文的归宿 然而说评点 语 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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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 1080 号 文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变 化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某 一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混 合 型 基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及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15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2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2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申 购 与 赎 回... 27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37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46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4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52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54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56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57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63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6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68 第 十 九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85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00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0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104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 应 当 适 用 上 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更 新 导 致 本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的 变 更 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或 本 : 指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4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运 作 方 式 35 封 闭 期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该 日 ) 起 或 者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含 该 日 ) 起 一 年 的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含 该 日 ) 起 一 年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含 该 日 ) 起 的 一 年,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36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期 间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或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7 开 放 日 : 指 在 开 放 期 内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8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9 业 务 规 则 : 指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

40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4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0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3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公 司 概 况 名 称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陆 家 嘴 商 务 广 场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进 成 立 日 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08 307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零 壹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翟 爱 东 联 系 电 话 :021-61095588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出 资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333,334 51.67%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66,666,667 33.33%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 于 进 先 生 : 董 事 长 金 融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于 进 先 生 1983 年 开 始 在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信 息 部 副 处 长 处 长, 人 事 部 处 长 副 总 经 理, 电 子 银 行 总 经 理, 科 技 与 产 品 管 理 局 局 长 2015 年 9 月 30 日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Bernard Carayon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经 济 学 博 士 1978 年 起 历 任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银 行 集 团 督 察 员 中 央 风 险 控 制 6

部 主 管, 东 方 汇 理 银 行 和 东 方 汇 理 投 资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主 管,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现 任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裁 许 金 超 先 生 : 董 事 高 级 经 济 师 经 济 学 硕 士 许 金 超 先 生 1983 年 7 月 进 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工 作,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处 长 副 行 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山 西 分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行 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采 购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Thierry Mequillet 先 生 : 董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79 年 开 始 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从 事 银 行 工 作 并 担 任 多 项 管 理 职 务 1994 年 加 入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先 后 任 香 港 地 区 总 经 理,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2012 年 9 月 起 任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合 伙 企 业 高 级 行 政 总 裁 谢 尉 志 先 生 : 董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会 计 师 1986 年 开 始 在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公 司 工 作, 先 后 任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2011 年 2 月 起, 任 中 国 铝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并 先 后 兼 任 中 铝 海 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中 铝 矿 业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2013 年 2 月 起 任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财 务 总 监 华 若 鸣 女 士 : 董 事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1989 年 起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工 作, 先 后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香 港 分 行 总 经 理,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电 子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交 易 中 心 总 经 理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总 经 理 王 小 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 学 博 士 曾 任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世 界 银 行 顾 问 联 合 国 顾 问 韩 国 首 尔 国 立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财 务 金 融 系 教 授, 兼 任 香 港 大 学 商 学 院 名 誉 教 授 和 挪 威 管 理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傅 继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7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1973 年 起, 任 江 苏 省 盐 城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教 师,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中 心 科 员 1990 年 3 月 起 任 中 华 财 务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徐 信 忠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金 融 学 博 士 教 授 曾 任 英 国 Bank of England 货 币 政 策 局 金 融 经 济 学 家 ; 英 国 兰 卡 斯 特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学 教 授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金 融 学 教 授 现 任 中 山 大 学 岭 南 ( 大 学 ) 学 院 院 长 金 融 学 教 授 2 公 司 监 事 Jean-Yves Glain 先 生 : 监 事 硕 士 1995 年 加 入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历 任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市 场 部 负 责 人 国 际 事 务 协 调 和 销 售 部 副 负 责 人 国 际 协 调 与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总 秘 书 兼 支 持 与 发 展 部 负 责 人 欧 小 武 先 生 : 监 事 1985 年 起 在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总 公 司 中 国 铜 铅 锌 集 团 公 司 工 作 2000 年 起 历 任 中 国 铝 业 公 司 和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主 任 和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2001 年 至 2006 年 任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现 任 中 国 铝 业 公 司 审 计 部 主 任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胡 惠 琳 女 士 : 监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4 年 起 进 入 基 金 行 业, 先 后 就 职 于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参 与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建 工 作, 2008 年 3 月 公 司 成 立 后 任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杨 晓 玫 女 士 : 监 事 管 理 学 学 士 2008 年 加 入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综 合 管 理 部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高 利 民 先 生 : 监 事 项 目 管 理 硕 士 2002 年 起 进 入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行 业, 先 后 就 职 于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加 入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与 筹 建 工 作, 现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副 总 经 理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于 进 先 生 : 董 事 长 金 融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于 进 先 生 1983 年 开 始 在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8

任 信 息 部 副 处 长 处 长, 人 事 部 处 长 副 总 经 理, 电 子 银 行 总 经 理, 科 技 与 产 品 管 理 局 局 长 2015 年 9 月 30 日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许 金 超 先 生 : 总 经 理 高 级 经 济 师 经 济 学 硕 士 许 金 超 先 生 1983 年 7 月 进 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工 作,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处 长 副 行 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山 西 分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行 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采 购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施 卫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经 济 学 硕 士 金 融 理 学 硕 士 1992 年 7 月 起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国 际 部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行 长 助 理,2002 年 7 月 起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2004 年 3 月 起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 3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总 监,2010 年 10 月 起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东 京 分 行 筹 备 组 组 长,2012 年 12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总 监 翟 爱 东 先 生 : 督 察 长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88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城 乡 金 融 报 社 国 际 部 伦 敦 代 表 处 个 人 业 务 部 信 用 卡 中 心 工 作 2004 年 11 月 起 参 加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公 司 筹 备 工 作 2008 年 3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2012 年 1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4 基 金 经 理 史 向 明 女 士, 理 学 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现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历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公 司 上 海 总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06 年 7 月 至 2008 年 6 月 任 天 治 天 得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经 理 ;2010 年 11 月 至 2012 年 7 月 任 农 银 汇 理 平 衡 双 利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7 月 起 任 农 银 汇 理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2 月 起 兼 任 农 银 汇 理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9

2013 年 2 月 起 兼 任 农 银 汇 理 7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5 月 起 兼 任 农 银 汇 理 主 题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下 述 委 员 组 成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许 金 超 先 生, 现 任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付 娟 女 士, 投 资 总 监, 农 银 汇 理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郭 世 凯 先 生,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行 业 成 长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行 业 轮 动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现 代 农 业 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凌 晨 先 生,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低 估 值 高 增 长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信 息 传 媒 主 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史 向 明 女 士,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7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农 银 汇 理 主 题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8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0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证 券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牟 取 不 当 利 益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11

投 资 风 格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风 险 控 制 是 实 现 价 值 回 报 的 一 个 重 要 基 石 借 鉴 东 方 汇 理 在 风 险 控 制 领 域 的 成 熟 经 验,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健 全 的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通 过 科 学 有 效 层 次 明 晰 权 责 统 一 监 管 明 确 的 四 道 风 险 控 制 防 线, 从 组 织 制 度 上 确 保 风 险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和 权 威 性 (1) 第 一 道 防 线 : 员 工 自 律 自 控 和 互 控 直 接 与 业 务 系 统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业 务 用 章 等 接 触 的 岗 位, 必 须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的 制 度 属 于 单 人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对 于 有 条 件 的 岗 位, 实 行 定 期 轮 岗 制 度 (2) 第 二 道 防 线 : 部 门 内 控 和 部 门 之 间 互 控 各 部 门 应 检 查 本 部 门 的 各 类 风 险 隐 患, 严 格 遵 守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完 善 内 控 措 施, 并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事 件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研 究 投 资 集 中 交 易 运 营 等 部 门 独 立 运 作, 以 实 现 部 门 间 权 力 制 约 和 风 险 互 控 (3) 第 三 道 防 线 : 风 险 控 制 部 与 其 它 各 部 门 间 的 互 动 合 作 各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本 部 门 发 生 的 风 险 事 件 向 风 险 控 制 部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协 助 各 部 门 识 别 评 估 风 险 和 制 定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 监 督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程 的 被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定 期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测 量 评 估 和 报 告 (4) 第 四 道 防 线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稽 核 审 计 以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管 理 2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12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2)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1)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稽 核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合 规 性 控 制,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和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订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政 策, 起 草 对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评 价 计 划, 审 核 公 司 总 体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和 薪 酬 政 策, 负 责 审 议 员 工 的 聘 用 和 培 训 政 策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总 经 理 主 持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公 司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就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和 产 品 设 计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2)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完 备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规 范 的 对 象 划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及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部 门 及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规 程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部 门 业 务 手 册 它 们 的 制 订 修 改 实 施 废 止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公 司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方 式 方 法 和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并 出 具 专 项 报 告 3) 风 险 评 估 A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稽 核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B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13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C 各 级 部 门 负 责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 4)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为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权 责 分 明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A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 务 均 制 定 详 尽 的 操 作 流 程, 各 岗 位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声 明 已 知 悉 并 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各 自 职 责 ; B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的 责 任 ; C 建 立 以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5)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建 立 了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6) 内 部 控 制 监 督 内 部 监 控 由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稽 核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改 进,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执 行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知 晓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2)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4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本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01939) 2015 年 末,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8.35 万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长 9.59%;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0.49 万 亿 元, 增 长 10.67%;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3.67 万 亿 元, 增 长 5.96% 净 利 润 2,289 亿 元, 增 长 0.28%; 营 业 收 入 6,052 亿 元, 增 长 6.09%, 其 中,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6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62%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30%,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7.27%, 成 本 收 入 比 26.98%, 资 本 充 足 率 15.39%,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领 先 同 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营 业 网 点 三 综 合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 个,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2.15 万 个,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8% 启 动 深 圳 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智 慧 网 点 旗 舰 型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5.58%, 较 上 年 提 升 7.5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手 机 支 付 跨 行 付 龙 卡 云 支 付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 中 处 理 15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8,074 万 张, 消 费 交 易 额 2.22 万 亿 元,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金 融 资 产 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2.94%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316 亿 元,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17 万 亿 元, 增 长 67.36%;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继 伦 敦 之 后, 再 获 任 瑞 士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 首 位 2015 年,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22 项,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香 港 财 资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及 香 港 企 业 财 资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等 大 奖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000 强 中,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二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杂 志 2015 年 度 全 球 企 业 2000 强 中 位 列 第 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处 基 金 市 场 处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清 算 处 核 算 处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0 个 职 能 处 室,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共 有 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 军 红,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 力 铮,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公 司 业 务 部,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黄 秀 莲,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 16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全 球 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 完 17

整 独 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二 ) 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8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名 称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陆 家 嘴 商 务 广 场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进 联 系 人 : 叶 冰 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 系 电 话 :021-61095610 网 址 :www.abc-ca.com 2 代 销 机 构 : (1)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王 超 电 话 :021-54509988 传 真 :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2)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电 话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1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5370077 网 址 :www.jiyufund.com.cn 其 它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及 其 信 息 另 行 公 告 二 登 记 机 构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陆 家 嘴 商 务 广 场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路 9 号 农 银 大 厦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进 电 话 :021-61095588 传 真 :021-61095556 联 系 人 : 高 利 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联 系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联 系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徐 莘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卢 湾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20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张 勇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汪 棣 张 勇 2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1080 号 文 件 注 册 募 集 一 基 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类 型 :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即 采 取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二 发 售 方 式 和 销 售 渠 道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三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四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五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六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结 构 1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列 明 2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费 率 22

M<50 万 0.6% 50 万 M<100 万 0.4% 100 万 M<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3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认 购 份 额 将 依 据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所 缴 纳 的 认 购 金 额 ( 加 计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扣 除 认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认 购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认 购 利 息 为 2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5,000/(1+0.6%)=4,970.18 元 认 购 费 用 =5,000-4,970.18=29.82 元 认 购 份 额 =(4,970.18+2)/1.00=4,972.18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认 购 农 银 汇 理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认 购 利 息 为 2 元, 可 得 到 4,972.18 份 基 金 份 额 4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人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需 在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若 已 经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发 售 期 内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在 发 售 期 间, 投 资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到 相 应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并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款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23

公 告 5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投 资 人 认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 (2)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款 ; (3)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4)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当 日 ) 到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七 认 购 的 限 制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人 每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2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个 人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200 元, 机 构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0 元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人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八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九 募 集 资 金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日 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26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即 采 取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运 作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该 日 ) 起 或 者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含 该 日 ) 起 一 年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的 一 个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含 该 日 ) 起 一 年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含 该 日 ) 起 的 一 年,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具 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或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二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三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遇 28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或 拒 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代 销 网 点 和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人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个 人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机 构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00 元, 已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人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9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 M<100 万 0.5% 100 万 M<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2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比 例 T<1 年 0.2% 100% 1 年 T 0% 0% 注 1: 就 赎 回 费 率 的 计 算 而 言,1 年 指 365 日, 以 此 类 推 注 2: 上 述 持 有 期 是 指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连 续 期 限 后 端 费 率 : 本 基 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条 件 成 熟 时 也 将 为 客 户 提 供 后 端 收 费 的 选 择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封 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遇 特 殊 情 况,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购 当 日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计 算 公 式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30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例 二 : 假 定 T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0 元, 两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1 万 元 和 200 万 元, 则 各 笔 申 购 负 担 的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1 申 购 2 申 购 金 额 ( 元,A) 10,000 2,000,000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B) 0.8% 0.3% 净 申 购 金 额 (C=A/(1+B)) 9,920.63 1,994,017.95 申 购 费 用 (D=A-C) 79.37 5,982.05 申 购 份 额 (E=C/1.2000) 8,267.19 1,661,681.62 5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在 T 日 赎 回 10,000 份, 其 在 认 购 / 申 购 时 已 交 纳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该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0 元, 持 有 年 限 不 足 1 年,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费 用 =1.2500 10,000 0.2%=25 元 赎 回 金 额 =1.2500 10,000-25=12,475 元 6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7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等 于 1 年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1 年 的 投 资 人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31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正 常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2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十 暂 停 或 拒 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十 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33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如 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进 入 封 闭 期, 则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全 部 受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二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4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十 三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 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 五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十 六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3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十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解 冻 与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36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债 券 品 种,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稳 定 的 回 报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次 级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投 资 于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也 不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本 基 金 通 过 可 转 换 债 券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认 股 权 证,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全 部 卖 出 本 基 金 所 持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获 得 的 股 票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全 部 卖 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每 个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3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3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若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更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三 投 资 策 略 ( 一 )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1 宏 观 配 置 策 略 宏 观 经 济 的 运 行 状 况 是 直 接 影 响 债 券 市 场 的 重 要 因 素,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跟 踪 分 析 各 项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的 变 化, 考 察 宏 观 经 济 的 变 动 趋 势 以 及 货 币 政 策 等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在 此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未 来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债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合 理 分 析, 并 建 立 对 预 期 利 率 走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基 本 判 断 对 于 债 券 市 场 的 主 要 考 察 指 标 包 括 : 远 期 利 率 水 平 市 场 短 期 资 金 流 向 央 行 公 开 37

市 场 操 作 力 度 货 币 供 应 量 变 动 等 本 基 金 的 宏 观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综 合 实 现 基 金 的 稳 健 性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市 场 状 况 预 期 的 情 况, 在 给 定 风 险 承 受 度 的 限 定 下, 具 体 设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同 时 设 定 债 券 组 合 在 组 合 久 期 调 整 信 用 配 置 券 种 配 置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策 略, 并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同 时, 考 虑 到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和 基 金 流 动 性 要 求 较 高 的 矛 盾,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投 资 策 略 阶 段 确 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目 标, 统 筹 考 虑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特 征 和 客 户 大 额 资 金 流 向 特 征,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在 不 同 流 动 性 券 种 和 银 行 存 款 上 的 配 置 比 例 2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与 基 金 剩 余 运 作 周 期 限 进 行 适 当 的 匹 配 3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是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以 及 货 币 政 策, 而 投 资 者 的 期 限 偏 好 以 及 各 期 限 的 债 券 供 给 分 布 对 收 益 率 形 状 有 一 定 影 响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采 取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4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管 理 将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策 略 : (1) 合 理 预 计 利 率 水 平 对 市 场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利 率 的 正 确 预 测 是 实 现 有 效 债 券 投 资 的 基 础 管 理 人 将 全 面 研 究 物 价 就 业 国 际 收 支 和 政 策 变 更 等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预 测 未 来 财 政 政 策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走 向, 以 此 判 断 资 金 市 场 长 期 的 供 求 关 系 变 化 同 时, 通 过 具 体 分 析 货 币 供 应 量 变 动,M1 和 M2 增 长 率 等 因 素 判 断 中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的 趋 势 在 此 基 础 上, 管 理 人 将 对 于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变 动 进 行 合 理 预 测, 对 包 括 收 益 率 曲 线 斜 度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进 行 科 学 预 判 (2) 灵 活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人 将 在 合 理 预 测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在 不 同 的 市 场 环 境 下 灵 活 调 整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当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通 过 增 加 持 有 短 期 债 券 等 方 式 降 低 组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