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第 十 四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实 施 细 则 ( 天 津 市 第 十 四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中 央 全 国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批 复 ( 国 评 组 函 2012 58 号 ) 和 天 津 市 委 宣 传 部 的 批 复 精 神, 按 照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评 奖 条 例 ) 规 定, 为 使 我 市 第 十 四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以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为 统 领,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求 真 务 实, 引 导 广 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工 作 者, 着 力 研 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理 论 和 现 实 问 题, 扎 实 推 进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和 学 科 体 系 建 设 二 评 奖 的 组 织 工 作 受 中 共 天 津 市 委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本 届 评 奖 工 作 由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 直 接 领 导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下 设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文 学 艺 术 学 历 史 学 理 论 经 济 学 应 用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管 理 学 研 究 报 告 综 合 等 学 科 评 审 组, 负 责 申 报 成 果 的 评 审 工 作 每 个 学 科 评 审 组 由 5--11 名 同 行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组 成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良 好, 治 学 严 谨,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能 够 较 好 把 握 成 果 评 价 标 准,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权 威 性 和 学 科 代 表 性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下 设 评 奖 办 公 室, 负 责 评 奖 的 申 报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奖 日 常 事 务 工 作 评 奖 办 公 室 设 在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为 保 证 评 奖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下 设 监 察 组,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评 奖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受 理 对 参 评 作 品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和 相 关 申 诉 事 宜 监 察 组 由 7 9 名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三 评 奖 范 围 和 申 报 条 件 1. 凡 工 作 单 位 在 我 市 ( 含 中 央 和 各 省 市 驻 津 单 位 ) 的 作 者, 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期 间, 公 开 出 版 发 表 的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 含 专 著 论 文 研 究 报 告 译 文 译 著 工 具 书 年 鉴 科 普 读 物 古 籍 整 理 音 像 制 品 等 ), 符 合 评 奖 条 例 规 定 的, 均 可 申 报 参 评 2. 申 报 研 究 报 告 类 的 成 果, 须 为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规 划 单 位 立 项 且 已 结 项 的 成 果, 其 申 报 时 限 须 以 结 项 时 间 为 准 成 果 至 少 要 有 两 篇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研 究 报 告 核 心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附 有 项 目 编 号 的 论 文 作 支 撑, 其 中 须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论 文 发 表 3. 不 宜 公 开 发 表 ( 立 项 单 位 以 文 件 形 式 标 注 密 级 ) 的 有 重 要 实 际 价 值 的 内 部 研 究 成 果, 经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规 划 单 位 正 式 立 项, 有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领 导 批 示 及 相 关 成 果 转 化 材 料 等 证 明, 也 可 以 申 报 参 评 4. 每 位 作 者 最 多 可 申 报 2 项 成 果 其 中 可 申 报 1 项 由 个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成 果 和 1 项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集 体 成 果 也 可 同 时 申 报 2 项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集 体 成 果 但 1 人 不 能 同 时 申 报 2 项 独 立 完 成 的 成 果 5. 由 两 人 以 上 合 作 完 成 的 集 体 成 果, 原 则 上 按 正 式 发 表 或 正 式 出 版 成 果 的 署 名 申 报, 研 究 报 告 则 按 课 题 结 项 书 中 项 目 承 担 人 ( 包 括 主 持 人 及 课 题 组 成 员 ) 顺 序 申 报, 一 项 成 果 最 多 署 名 5 人,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研 究 内 容 成 果 第 一 主 编 第 一 作 者 应 为 申 报 人, 如 因 故 需 要 变 更 申 报 人, 在 第 一 主 编 第 一 作 者 本 2
届 没 有 申 报 成 果 的 情 况 下, 则 由 成 果 的 第 二 主 编 第 二 作 者 申 报, 并 应 有 经 第 一 主 编 第 一 作 者 及 主 要 合 作 者 同 意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署 名 为 单 位 的 成 果, 原 则 上 以 署 名 单 位 名 义 申 报 6. 符 合 本 届 评 奖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已 故 作 者 的 成 果, 经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后, 可 由 作 者 继 承 人 代 为 申 报, 也 可 由 作 者 继 承 人 委 托 第 二 作 者 申 报 7. 如 成 果 属 多 卷 本 或 系 列 丛 书, 可 整 体 申 报 ( 以 最 后 一 本 的 出 版 时 间 为 准 ) 如 是 独 立 成 册, 也 可 单 卷 申 报 如 多 卷 本 或 丛 书 中 的 一 本 已 经 获 得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励, 则 不 能 再 整 体 申 报 原 则 上 论 文 集 不 能 整 体 申 报 8. 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期 间, 未 参 加 本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的 作 品, 或 虽 参 加 过 本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但 未 获 得 奖 励 的 作 品, 近 年 又 有 较 高 的 评 价 和 较 好 的 社 会 反 响, 并 能 够 提 供 充 足 的 佐 证 材 料 及 申 报 说 明, 经 本 人 申 请, 单 位 同 意,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审 查,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的, 也 可 单 独 申 报 参 评 9. 获 得 国 家 图 书 奖 中 国 图 书 奖 等 国 家 级 奖 励 的 成 果 和 教 育 部 等 省 部 级 以 及 相 当 于 省 部 级 奖 励 ( 如 孙 冶 方 经 济 学 奖 安 子 介 国 际 贸 易 研 究 奖 薛 幕 桥 价 格 研 究 奖 吴 玉 章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郭 沫 若 中 国 历 史 学 奖 孙 平 化 日 本 学 术 奖 励 基 金 钱 端 升 法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及 天 津 市 优 秀 调 研 成 果 奖 等 ) 的 各 类 成 果, 不 再 申 报 参 评 10. 第 一 作 者 为 副 市 级 及 以 上 现 职 领 导 干 部 的 作 品 不 在 申 报 范 围 之 内 11. 著 作 权 有 争 议 或 不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的 作 品 不 得 申 报 四 申 报 办 法 1. 作 者 申 报 凡 符 合 本 届 评 奖 申 报 条 件 的 作 者, 可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按 要 求 填 写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申 报 评 审 表 ( 一 式 二 份 ) 本 届 评 奖 申 报 程 序, 请 登 录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网 3
(http://www.tjskw.org.cn), 按 照 成 果 申 报 系 统 要 求 填 报 下 载 打 印 ( 申 报 表 用 A4 纸 打 印 ) 作 者 申 报 时 要 提 交 成 果 和 必 要 的 佐 证 材 料 各 2 份 ( 其 中 至 少 有 1 份 原 件 ) 外 文 成 果 还 须 附 2000 字 左 右 的 中 文 提 要 申 报 成 果 的 评 审 组 归 属 按 所 含 学 科 设 置 由 申 报 者 自 行 确 定 填 写 注 册 申 报 提 交 后, 不 再 办 理 改 报 手 续 获 奖 后 的 申 报 成 果 及 相 关 材 料 作 为 档 案 保 存 均 不 退 回 此 外, 对 不 宜 公 开 发 表 的 内 部 研 究 成 果, 不 在 网 上 申 报, 采 取 作 者 本 人 直 接 填 写 申 报 表 的 方 式, 并 按 要 求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2. 接 受 申 报 申 报 作 者 所 在 单 位 的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或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申 报, 申 报 归 口 单 位 为 : 市 各 高 等 院 校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院 天 津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归 口 本 单 位, 党 校 系 统 归 口 市 委 党 校 其 他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局 级 单 位 市 级 学 术 团 体 民 办 社 科 机 构 归 口 市 社 科 联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不 接 受 个 人 申 报 3. 资 格 审 查 申 报 归 口 单 位 要 按 照 评 奖 范 围 和 申 报 条 件, 在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会 同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一 并 对 申 报 成 果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成 果 由 申 报 单 位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通 过 网 上 和 书 面 形 式 报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网 上 填 报 主 要 是 个 人 申 报 表 和 天 津 市 第 十 四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申 报 作 品 汇 总 表, 书 面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网 上 填 报 后 打 印 的 申 报 表 申 报 成 果 和 佐 证 材 料 五 评 奖 标 准 1. 凡 获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的 作 品, 必 须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为 社 会 主 义 服 务 的 方 向,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和 应 用 对 策 研 究 中, 在 我 国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的 研 究 中, 在 推 进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和 学 科 体 系 建 设 中, 有 所 创 见 有 所 建 树 有 4
所 贡 献,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或 实 际 价 值 2. 各 等 级 优 秀 成 果 应 符 合 以 下 具 体 条 件 : 一 等 奖 : 选 题 有 重 大 意 义, 在 推 进 理 论 创 新 或 学 术 发 展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达 到 先 进 的 学 术 水 平, 在 国 内 或 国 外 学 术 界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 或 对 研 究 解 决 我 国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有 明 显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应 附 有 充 分 有 效 的 佐 证 材 料, 下 同 ) 二 等 奖 : 选 题 有 重 要 意 义, 在 推 进 理 论 创 新 或 学 术 发 展 上 有 重 要 贡 献,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价 值, 在 国 内 学 术 界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或 对 研 究 解 决 我 国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发 挥 较 大 作 用 和 影 响 三 等 奖 : 选 题 有 较 大 意 义, 在 推 进 理 论 创 新 或 学 术 发 展 上 有 新 的 见 解 和 贡 献, 在 本 市 学 术 界 有 一 定 的 重 要 影 响 ; 或 对 研 究 解 决 我 国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3. 在 把 握 基 本 评 审 标 准 的 同 时, 还 应 按 不 同 形 式 的 成 果 类 别 所 设 计 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通 过 主 客 观 相 结 合,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进 行 评 审 打 分 4. 申 报 成 果 必 须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除 作 者 本 人 对 申 报 成 果 做 出 应 有 的 承 诺 外, 申 报 单 位 和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要 按 照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工 作 规 范 要 求, 对 申 报 成 果 进 行 逐 一 审 查 研 究 报 告 类 成 果 要 附 有 单 位 盖 章 的 查 重 报 告 不 宜 公 开 发 表 的 内 部 研 究 报 告 要 附 有 没 有 著 作 权 争 议 或 学 术 规 范 问 题 的 单 位 证 明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报 成 果, 可 按 违 反 或 缺 乏 学 术 规 范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六 评 审 办 法 1. 专 家 评 审 (1) 初 评 : 凡 申 报 作 品 在 20 项 以 上 ( 含 20 项 ) 的 单 位, 可 按 规 定 形 成 初 评 单 位 并 自 行 组 织 初 评 其 他 单 位 由 市 社 科 联 组 织 初 评 各 初 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评 奖 标 准 和 初 评 工 作 规 程 加 强 领 导,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严 格 遵 守 回 避 制 度, 搞 好 筹 备 工 作, 经 上 报 市 5
评 奖 办 公 室 同 意 后 可 进 行 评 选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根 据 本 届 申 报 数 上 届 获 奖 数 和 本 届 奖 项 总 数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初 评 入 围 项 目 总 数 初 评 结 果 要 根 据 得 票 多 少, 按 所 划 分 的 学 科 评 审 组 进 行 排 序 后 报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各 初 评 单 位 要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入 围 作 品 严 格 把 关, 防 止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2) 复 评 :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组 织 各 评 审 组 按 评 奖 标 准 复 评 指 标 体 系 和 复 评 工 作 规 程 对 初 评 入 围 成 果 进 行 审 读 和 评 估 打 分, 并 以 得 分 多 少 排 序 确 定 各 奖 级 候 选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候 选 成 果 按 奖 项 指 标 数 的 110% 差 额 进 入 终 评 审 定 ; 三 等 奖 候 选 成 果 按 奖 项 指 标 数 等 额 进 入 终 评 审 定 2.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审 定 在 听 取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详 细 汇 报 的 基 础 上,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经 过 认 真 讨 论 和 审 核, 在 充 分 考 虑 复 评 结 果 的 同 时, 按 照 终 评 规 程, 分 别 对 各 奖 级 候 选 成 果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确 定 本 届 各 奖 级 获 奖 成 果 本 着 严 格 评 选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获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的 成 果, 须 有 2/3 以 上 评 委 赞 同 ; 获 三 等 奖 的 成 果, 须 有 1/2 以 上 评 委 赞 同 3. 对 于 在 初 评 和 复 评 后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要 在 监 察 组 的 监 督 下, 由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成 临 时 评 审 专 家 组, 进 行 集 体 审 议 表 决, 并 将 结 果 记 录 档 案 七 奖 项 设 置 和 奖 励 办 法 1. 奖 项 设 置 本 届 评 奖 设 一 等 奖 30 项, 二 等 奖 50 项, 三 等 奖 100 项 2. 奖 项 分 配 在 充 分 依 据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各 等 级 获 奖 成 果 中, 不 同 的 学 科 及 著 作 类 论 文 类 研 究 报 告 类 等 不 同 成 果 形 式 要 各 占 有 一 定 比 例 3. 奖 励 办 法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是 由 中 共 天 津 市 委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置 的 我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的 最 高 奖 凡 6
获 奖 成 果, 由 市 委 市 政 府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获 奖 作 者 顺 序 以 天 津 市 第 十 四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申 报 表 为 准, 获 奖 后 不 予 更 改 八 评 奖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2015 年 10 月, 评 奖 工 作 启 动 ; 2015 年 10 月 至 11 月, 参 评 成 果 网 上 申 报, 成 果 资 格 审 查 ; 2015 年 12 月, 成 果 初 评 ; 2016 年 3 月, 成 果 复 评 ; 2016 年 5 月, 成 果 终 评, 获 奖 成 果 网 上 公 示 ; 2016 年 6 月, 发 布 获 奖 成 果, 评 奖 工 作 结 束 九 评 奖 纪 律 1. 作 者 要 如 实 申 报, 申 报 单 位 和 授 权 归 口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和 规 范 审 查, 如 有 疑 难 问 题, 要 及 时 与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联 系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作 弊 等,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其 参 评 资 格, 对 已 获 奖 的 则 追 回 奖 金 证 书, 并 对 作 者 和 申 报 单 位 通 报 批 评 2.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学 科 评 审 组 成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工 作 规 程 办 事, 凡 本 人 有 申 报 成 果 的, 要 按 规 定 予 以 回 避,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涉 及 本 人 成 果 的 评 选 活 动 如 有 舞 弊 行 为, 除 通 报 批 评 外, 还 要 取 消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学 科 评 审 组 成 员 资 格 3.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认 真 按 工 作 程 序 办 事, 如 有 违 纪 行 为, 除 提 出 严 肃 批 评 外, 即 刻 调 离 市 评 奖 办 公 室 并 不 再 参 与 评 奖 工 作 4.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监 察 组 要 按 照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对 评 奖 工 作 进 程 进 行 严 格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存 在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的 作 品, 经 查 证 属 实 后,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制 十 评 奖 异 议 期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的 终 评 审 定 工 作 结 束 后, 即 向 社 会 公 示 评 选 结 果 7
公 示 期 为 15 天 凡 对 获 奖 成 果 有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表 明 其 真 实 身 份,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有 异 议 的 获 奖 成 果 经 市 评 奖 委 员 会 研 究, 视 情 况 重 新 复 议, 复 议 时 限 为 15 天 十 一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解 释 权 属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评 奖 委 员 会 2015 年 10 月 14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