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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重要注意事項 一 中州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主辦本招生, 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的目的下, 進行處理 利用及授權查核 本校將善盡良善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本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 凡報名本校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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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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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電機資訊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 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 105 學年度秋季班招生簡章 三峽校區地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ntpu.edu.tw/college/e6/ 報名期間查詢專線 :02-86741111 分機 67207 傳真 :02-26710893

國立臺北大學電機資訊學院 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 105 學年度秋季班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說明 簡章公告 105.03.18( 五 ) 網路報名 繳交報名費 ( 新台幣 1,250 元 ) 郵寄備審資料 105.4.08( 五 ) 上午 10:00 至 105.5.05( 四 ) 下午 1:00 止 105.4.08( 五 ) 上午 10:00 至 105.5.05( 四 ) 下午 3:30 止 105.4.08( 五 ) 至 105.5.05( 四 ) 以郵戳為憑 公告於本校電機資訊學院 / 最新公告 網址 :http://www.ntpu.edu.tw/college/e6/ 網路報考系統請至 本校首頁 / 電機資訊 學院 / 最新公告 網頁點選連結 依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辦 理金融卡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 行臨櫃繳費 一律使用簡章 附表九 郵寄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以 掛號 方式郵寄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105.5.16( 一 ) 上午 10:00 起 請以報名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網路報考系統自行列印 筆試日期 105.5.21( 六 ) 詳簡章第 10 頁考試時間表 口試日期 105.5.21( 六 ) 詳簡章第 10 頁考試時間表 放榜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5.5.31( 二 ) 榜單公告於本校首頁 / 電機資訊學院 / 最新公告 申請成績複查 正取生辦理報到 驗證 備取生辦理報到 驗證 105.6.10( 五 ) 前 105.6.22( 三 ) 上午 10:00~11:30; 下午 1:30~3:00 一律使用簡章 附表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以掛號郵寄至本校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報到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社科大樓 4 樓 4F22 室 如有缺額, 以電話另行個別通知辦理報 到 2

目 錄 壹 招生目的 ------------------------------------------------------------------------------- 4 貳 修業年限 ------------------------------------------------------------------------------- 4 參 招生對象及名額 ---------------------------------------------------------------------- 4 肆 報名日期 ------------------------------------------------------------------------------- 5 伍 贊助企業 ------------------------------------------------------------------------------- 5 陸 經費說明及學雜費規定 ------------------------------------------------------------ 6 柒 休 退學規定 ------------------------------------------------------------------------- 6 捌 修業規定 ------------------------------------------------------------------------------- 6 玖 分發作業規定 ------------------------------------------------------------------------- 6 拾 注意事項 ------------------------------------------------------------------------------- 7 拾壹 報名手續 ---------------------------------------------------------------------------- 7 拾貳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 9 拾參 考試日期 時間 科目及方式 ---------------------------------------------- 10 拾肆 考試地點 -------------------------------------------------------------------------- 10 拾伍 成績核算及錄取方式 ---------------------------------------------------------- 10 拾陸 放榜日期 -------------------------------------------------------------------------- 10 拾柒 複查成績辦法 ---------------------------------------------------------- 11 拾捌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 11 拾玖 其它注意事項 -------------------------------------------------------------------- 12 附錄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4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6 附錄三 考試規則 ------------------------------------------------------------------------------19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0 附錄五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23 附錄六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24 附錄七 培訓合約書範例 ------------------------------------------------------------------------------26 附表 附表一 同等學力審查表 ----------------------------------------------------------------------29 附表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30 附表三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 書寫能力證明 ) ---------------------------------------31 附表四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33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34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36 附表七 ( 一至三 ) 國外 / 大陸地區 / 香港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37 附表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40 附表九 郵寄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41 3

壹 招生目的 : 本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依據教育部 大學辦理產業碩士專班計畫審 核要點 為促進學用合一, 有效支援國內產業發展及升級轉型, 鼓勵產學共同培育所 需之高階技術或創新及跨領域人才, 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後辦理產業碩士專班, 增補企 業所需之碩士級人才, 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 貳 修業年限 : 依大學法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年限為 1~4 年, 惟依計畫性質本專班修業年限以 不超過 2 年為原則, 修完規定學分及完成技術報告或碩士論文即可畢業 叁 招生對象及名額 : 一 一般生 ( 一 ) 取得學士學位, 且符合報考系所組所訂特定報考資格者 1. 含應屆畢業 ( 所稱應屆畢業生, 包含符合提前畢業標準者及延長修業生 ) 2.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相關規定之境外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 二 ) 具有同等學力, 且符合報考系所組所訂特定報考資格者 1. 以 具同等學力 報考者, 其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詳附錄一 ) 規定辦理 2.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第 9 條第 5 項 國外 港澳大專院校畢肄業 資格報考者, 須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可報考 備註註 1: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惟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註 2: 大陸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大陸地區居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辦理, 惟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註 3: 持境外學歷應考者, 於錄取報到辦理現場驗證時,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詳附錄二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詳附錄四 )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詳附錄五 ) 規定繳驗 ( 交 ) 所需文件, 請詳簡章之 拾肆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規定 以同等學力第 5 條報考注意事項 : ( 一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得視實際需要, 加考一到三科專業科目, 除系所另有規定外, 加考科目成績原則上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 二 ) 系所得訂定加考科目最低錄取標準, 未達所訂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 三 ) 以同等學力考入後, 所需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 得視實際需要自訂, 列為必修, 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 四 ) 對於專科學校畢業之報考生, 由綜合業務組依規定認定報考資格 至於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報考資格未明定者, 應先經由本系同意核章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6 條 第 9 條 5 報考者注意事項 : 以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6 條 第 9 條 5 報考者, 應送交規定申請 文件, 由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進行同等學力審議, 經審議具相當同等學力 者, 始具報考資格, 方得進行網路報考 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申請時間 :105 年 03 月 29 日至 105 年 03 月 31 日 ( 二 ) 申請地點 : 本校資訊工程學系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 三 ) 審查認定費用 : 每件新臺幣 3,000 元整 ( 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 4

( 四 ) 申請文件 :1. 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 ( 如附表一 )1 份 2. 身分證正反影本乙式 3 份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乙式 3 份 ( 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 非中文, 請附中文譯本 ) 4.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影本乙式 3 份 ( 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 非中文, 請附中文譯本 ) 5. 工作職務相關證明影本 ( 以第 6 條者 ) 入出國紀錄影本乙式 3 份 ( 以第 9 條 5 者 ) ( 五 ) 審查完畢後除寄發審查結果外, 並於 105 年 04 月 07 日公告審查結果於網頁 ( 連結路徑 : 本校首頁 / 電機資訊學院 / 最新公告 ) 二 報名資格審查以考生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由報考系所進行認定 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於報到時繳驗報考資格之相關證件, 若經查證與報考資格不符, 或無法繳驗合於報考資格之證明, 或使用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三 招生名額 :3 名 肆 報名日期 : 一 日期 :105 年 4 月 08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5 月 05 日下午 1 時止 二 網路報名截止當日, 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 則順延至隔日下午 1 時止 伍 贊助企業 :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贊助本專班 2 名學生 ( 如有提供研發替代役申請, 尚有兵役義務者, 可經企業徵選後, 以研發替代役之方式進入企業服務, 於企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期, 得列入履約服務年限計算 ) 公司簡介 :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力開拓工業電腦的研發與銷售, 主要產品計有 工業電腦整合應用服務 網路通訊整合應用服務 垂直市場整合應用服務 工業用平板電腦應用服務 等產業電腦產品 未來產品線朝向先進醫療系 統 高功能半導體製造設備 網際網路防火牆 防毒伺服器 ATM( 高功能自 動提款機 ) 及先進通訊系統等 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贊助本專班 1 名學生 ( 如有提供研發替代役申請, 尚有兵役義務者, 可經企業徵選後, 以研發替代役之方式進入企業服務, 於企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期, 得列入履約服務年限計算 ) 公司簡介 : 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rbit Tech., Inc.), 成立於民國 86 年, 為一軟體開發暨系統整合公司, 從事電腦軟體專業技術的研究開發 標準產品的設計製作及整合硬體週邊, 製作符合使用者需求的資訊系統 公司的成員多為學有專精的國內外碩 / 博士人才, 對技術的研發 計畫的規劃執行, 都有相當豐富的經驗 而公司所擁有的技術, 是以文字辨識 (OCR/ICR) 及文件影像處理為核心技術, 開發相關產品, 其領域涵蓋 : 文件分析 (Document Analysis) 工作流程管理 (Workflow) 資料探勘 (Data Mining) 及電腦視覺 (Computer Vision) 等方面 由於公司產品皆為自行研發創新之成果, 因此, 人才之培養為本公司投入想目之一, 目前需要電腦視覺與影像辨識科技相關專長人才 5

陸 經費說明及學雜費規定 : 一 政府辦理產業碩士專班主要目的為補充產業不足之碩士級研發人才缺口, 教育部核給本院之招生名額均為額外之員額 ( 國家教育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 ), 故本專班課程所需之培訓經費由協辦廠商承諾共同負擔修業期間主要經費 ( 以兩年為原則 ), 學生依本院研究生學費標準支付學雜費, 其餘不足部分均由協辦廠商全額分擔 因延畢期間產生之額外費用由學生負擔 二 本班學生依日間學制碩士班收費基準支付學雜費, 並得依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及相關助學措施 柒 休 退學規定 : 一 錄取生不得辦理保留學籍, 就學後如因重大因素需暫時休學, 需由學校及協辦廠商審酌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 若同意學生辦理休學, 復學後若本專班已停止辦理, 未完成之課程得轉修正規生課程, 休學期間協辦廠商停止對該生之培訓補助 三 退學得要求學生負企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捌 修業規定 : 一 本專班學生須修習研究所專業課程 24 學分, 且另須修習 4 學分專題研討及 6 學分之畢業論文 二 已修過電機或其它系所對應或更高階課程, 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免修大學部課程 三 指導教授得要求學生補修大學部相關課程, 補修之課程不得抵免畢業學分 四 畢業論文要求 : 1. 每位學生必須完成碩士論文 ( 學術論文 實作論文或技術報告 ), 碩士論文需經 3~5 名之口試委員審查及口試通過後方可畢業 2. 論文主題方向可以配合贊助企業的研發需求, 指導教授得另覓產業界人士共同指導 五 畢業證書之格式為 國立臺北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工學碩士 玖 分發作業規定 : 一 學生經公開招生獲錄取後, 必須與學校簽署同意接受廠商補助並接受畢業後分發至協辦廠商公司的契約書 未簽署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二 由本專班工作小組負責分發工作, 各協辦廠商得派一員參加 三 分發作業如下 : 1. 提供學生各協辦廠商之名單及配額 2. 學生填寫分發廠商志願順序表, 學生必須填滿所有協辦廠商之志願順序 3. 本專班工作小組於收齊學生之分發志願順序表後, 召開分發協調會議, 分發原則如下 : (A) 廠商依據學生的志願順序, 挑選學生 例如 :A 學生的志願順序為 { 甲 6

乙 丙 丁 }, 甲廠商可以優先選 A 學生, 甲廠商若不挑選 A 學生, 乙廠商可以決定是否挑選, 若不願挑選 A 學生, 再由丙廠商決定, 依此類推 (B) 若廠商的配額已經用滿, 不得再挑選學生 (C) 分發結果, 如果有廠商願意放棄名額, 而有另外廠商願意增加名額, 經雙方廠商同意後, 可以更改配額, 但增加配額之廠商必須負擔所增加員額的廠商補助款, 不足配額的廠商則可退回已繳付之廠商補助款 (D) 各協辦廠商須至少錄用提供名額 70% 之學生 (E) 企業未錄用之 30% 學生, 不保證就業且不得有異議, 但未被錄取之學生無任何就業履約義務 四 分發完成後, 學生須與廠商簽署培訓合約書, 並由學生之指導教授與分發之廠商, 共同協商產界實習 論文方向以及論文共同指導之業界人士 五 學生完成規定學分數及論文口試後, 必須依約至分發廠商報到, 不依約前往報到者, 需依約賠償廠商補助金 拾 注意事項 : 一 學生入學時需與贊助企業簽訂合約, 畢業後學生需到贊助企業服務至少 2 年, 服務期間之薪資不低於該公司同等學歷初任待遇 二 退學及畢業 ( 或役畢 ) 後未依約就業之賠償責任, 需付個人之企業補助款 1.5 倍賠償金額 三 畢業 ( 或役畢 ) 後經公司錄取而未遵守服務年限者, 依所任職期間與約定服務期間之比例折扣賠償 四 本班學生尚有兵役義務者, 或可經企業徵選後, 以研發替代役之方式進入企業服務 五 本班學生於企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期, 是否列入履約服務年限計算, 視各企業而訂 六 培訓合約書範例 ( 附錄七 ), 合作企業得針對各產碩班之狀況, 增刪修改合約內容 拾壹 報名手續 : 至報考系統 申請帳號, 填寫基本資料, 確定帳號申請成功 以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報考系統, 詳閱公告事項, 點選 線上報名 完成報考步驟後, 取得繳款虛擬帳號, 持金融卡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轉帳完 1 小時後登入報考系統查詢確認是否為 已繳款 狀態 列印報名表連同備審資料於報名期限截止前以 掛號 郵寄至本校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 注意 : 報名完成係指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網路報考系統資料登錄 報名費繳費入帳 郵寄備審資料, 上述任一項未完成均視同未完成報名, 本校不受理報考 否 是 請再次確認, 若仍無入帳, 請聯繫本系, 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7207 完成報名 7

步驟一 網路報考系統登錄 ( 一 ) 連結路徑 : 請至 本校首頁 / 電機資訊學院 (http://www.ntpu.edu.tw/college/e6/)/ 最新公告 網頁點選連結 ( 二 ) 網路報考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於開放報名期間內儘早 上網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報考時, 應詳讀 網路報名同意書 後同意, 始可進行報考 ( 三 ) 填寫資料時如遇罕見字等有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之情況 ( 如報名表字體顯示不出來等 ), 請先填寫 * 代替, 並務必於報名期限內填寫簡章 附表四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傳真至 02-26710893, 傳真後請來電 02-86741111 轉 67207 確認 事關日後考生列印准考證明及 成績單印製, 請考生務必確認 ( 四 ) 報考時考生所填資料分為申請帳號時所填之 基本資料 及登入系統後所填之 報考資 料 各項資料請務必填寫正確, 以免影響考生權益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報 考系所組別 等各項報考資料 ( 五 ) 於網路報考系統申請之帳號 密碼請考生務必妥善保管, 俾利日後列印准考證明 成績 查詢 ( 六 ) 網路報考開放期間, 考生可登入網路報考系統修改通訊地址及電話 報名期限截止後, 考生之通訊地址及電話如需修改, 一律填妥簡章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傳真 02-26710893 申請辦理, 傳真後並請來電 02-86741111 分機 67207 確認 步驟二 報名費繳交 ( 一 ) 費用 : 報名費用新台幣 1,250 元整, 口試不另收費 ( 二 ) 繳費日期 :105.4.08 ( 五 ) 上午 10:00 至 105.05.05( 四 ) 下午 3:30 止 ( 三 ) 繳費方式有二 : 1. 考生網路報考系統登錄完畢取得 繳款虛擬帳號 後, 持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請先確認, 無轉帳功能者需向發卡銀行申請開通轉帳功能 ) 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費 轉帳作業依各家金融機構設計不同而略有差異, 大致操作流程如下, 實際操作以各金融機構頁面為準 : 持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 輸入密碼 選擇 其他服務 選擇 轉帳 或 跨行轉帳 輸入土地銀行代碼 005 輸入 繳款虛擬帳號 輸入轉帳金額 : 1,250 元 完成轉帳, 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2. 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1) 索取二聯式 無摺代收專用存款憑條 (2) 帳號請填寫網路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3) 戶名請填寫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4) 存繳人備註請填寫 報考人姓名 及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 四 ) 繳費注意事項 : 1. 本入學考試作業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非實際帳戶, 與一般存匯款帳戶作業方式不同, 為免錯帳影響考生權益, 請務必遵採上述二方式規定辦理繳費, 恕不接受其他繳費方式,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8

2. 繳費完成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備查 ; 並請於完成繳費後 1 小時務必登入網路報考系統查詢繳費結果是否登錄為 已繳款 請務必確認, 以免誤認已繳費實際卻無, 以致未完成報名手續, 屆時考生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3. 辦理繳費所需之手續費由報考人負擔 ( 五 ) 退費規定 : 1. 除符合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考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考慮 : (1) 逾期繳費者 於申請退費期限前自願放棄者 經審查報名資格不符者, 其所繳費用扣除行政費用後, 退還新台幣 1,000 元整 (2) 溢繳報名費者, 退還溢繳金額 2. 申請退費者, 請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 含 ) 前, 填妥簡章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連同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正本郵寄 ( 以郵戳為憑 ) 或送交至本校資訊工程學系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提出申請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者, 不予退費 ( 六 ) 凡報考本入學考試之考生持有各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可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 考生請填寫簡章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匯入手續費由考生負擔 ) 步驟三 郵寄備審資料 ( 一 ) 郵寄備審資料者一律使用簡章 附表九 郵寄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填妥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 二 ) 每一報名專用信封以裝 1 人份備審資料為限 資料請依指定順序整理齊全平放入信封內, 如資料太多無法裝入信封, 請以包裹郵寄 ( 三 ) 寄送備審資料 : 請將下列資料依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裝入信封內, 以限時掛號郵寄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國立臺北大學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辦公室吳亭臻助理收 繳交之證件影本一律不予退還 1. 報名表 請登錄報考系統列印 2. 學歷證件影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註冊章須清晰可辨 ) 3. 供審查之資料 ( 含歷年成績 ( 必繳 ) 推薦信兩封 ( 必繳 ) 及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如 : 自傳 就學計畫 專業著作 技術報告 語文檢定 專業證照等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四 ) 備審資料不全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名 ; 所繳各備審資料影本本校概不發還 拾貳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 一 經系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 始獲本校核發准考證明 一律由考生於開放時間內至網路報考系統以報考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後,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二 開放列印准考證明時間 :10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時起 三 列印時請使用 A4 空白紙張,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四 有申請姓名造字之考生, 列印前請先至 http://sysadm.ntpu.edu.tw/font.html 下載 字符造字系統 五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者無效, 請務必詳細核對准考證明之資料, 如有錯誤, 應於 10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 時前, 電洽本系 ( 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7207) 辦理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 9

拾叁 考試日期 時間 科目及方式 : 一 考試日期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六 ) 二 考試科目 : (1) 筆試佔 20% 考試科目 : 計算機概論與程式設計 (2) 面試佔 30% (3) 資料審查佔 50% 三 考試時間表 : 5 月 21 日 ( 星期六 ) 含歷年成績 ( 必繳 ) 推薦信兩封 ( 必繳 ) 及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如 : 自傳 就學計畫 專業著作 技術報告 語文檢定 專業證照等 筆試 面試 10:00~11:30 13:30~ 筆試 : 計算機概論與程式 設計 考試規則請參閱簡章附錄三, 考試規則事涉考生權益, 請務必詳閱 口試 拾肆 考試地點 : 本校三峽校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於 105 年 5 月 18 日在本校網頁公告 ( 網址 :http://www.ntpu.edu.tw/college/e6/, 路徑 : 電機資訊學院 / 最新公告 ) 本校得依報考人數增加考試地點, 確定地點以本校網路公告為準 拾伍 成績核算及錄取方式 : ( 一 ) 一般考試, 成績核算 : 筆試 20 % + 面試 30%+ 資料審查 50% 為總成績 ( 二 ) 錄取標準 : 1. 考生按總成績高低順序依次錄取,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院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若考生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雖有名額, 亦不予錄取 2. 錄取時如有總成績相同之情形時, 以下列原則為準 : 若遇總成績相同時, 優先錄取口試成績較高者 再者為筆試成績較高者最後 是資料審查成績較高者 3. 考生於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時, 得列為備取生, 遇正取生出缺時, 依次遞補 ( 三 ) 經錄取後須簽署 培訓合約書 方可進入本專班就讀, 培訓合約書 須於報到 時繳交 拾陸 放榜日期 : 一 日期 :105 年 5 月 31 日 二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ntpu.edu.tw/exam/index.php?group=2) 及電機資訊學院最新公告 (http://www.ntpu.edu.tw/college/e6/, 路徑 : 本校首頁 / 電機資訊學院 / 最新公告 ), 本校不接受人工查榜 三 成績通知單寄發 : 於放榜後寄發, 於 105 年 6 月 3 日尚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請與本 10

系 ( 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7207) 連絡 拾柒 複查成績辦法 : 一 考生對某科成績如有疑問時, 於 105 年 6 月 6 日至 105 年 6 月 10 日申請成績複查 ( 以郵戳為憑 ) 二 申請成績複查應檢具資料如下 : ( 一 ) 郵局小額匯票 : 複查成績申請費 ( 每科 30 元, 請至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 ) ( 二 )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 請填妥考生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 ): 回郵未貼足掛號郵資, 致成績複查回覆時間遞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 三 ) 成績複查申請表 以上資料以掛號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信封寄件人處請註明寄件人 准考證號碼 系所名稱及 成績複查 字樣, 資料不齊或逾期概不受理 ( 郵戳為憑 ) 三 申請複查成績, 以複查試卷有無漏未評閱 與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總計分數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 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拾捌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 一 報到及遞補時間 ( 一 ) 正 備取生於 105 年 6 月 3 日前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請洽詢本系聯絡, 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7207 正取生逾期未辦理報到, 不得以未接獲成績通知單為由, 要求補救措施 ( 二 ) 正取生請於 105 年 6 月 22 日上午 10:00~11:30; 下午 1:30~3:00 辦理報到, 請親自或委託親友攜帶報到應繳交資料至本校三峽校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 社科大樓 4 樓 4F22 室辦理, 未經本校核准而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所遺缺額依備取生候缺遞補名單順序遞補 ( 三 )105 年 6 月 22 日正取生辦理報到結束後, 已完成報到之正取生名單於 105 年 7 月 1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 臺北大學首頁 / 電機資訊學院 / 最新公告 ), 如有缺額, 依備取生候缺遞補名單順序, 以電話個別通知辦理報到, 未經本校核准而未能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報到手續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 四 ) 報到時應繳交 ( 驗 ) 證件及文件 : 1. 成績通知單正本 2. 國民身分證正本 3. 學歷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或切結書 ;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者請填具切結書, 並繳驗本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在校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 驗證章須為正本 )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 驗證章須為正本 ) 11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1 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 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4. 新生基本資料表 5. 兩吋正面 脫帽 半身 彩色照片 ( 製發學生證用 ) 6. 兵役役籍調查表 ( 女生免繳 ) 7. 委託親友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並檢附被委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親自辦理報到者免繳 ) 二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為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訂之上課開始日 拾玖 其它注意事項 : 一 依據教育部 81.4.7 台 (81) 高字第 17343 號函略以 : 自 80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凡已修畢各學系規定畢業學分數, 修業滿 4 年之夜間部應屆畢業學生, 報 20 考研究所碩士班, 可依現行之應屆畢業生報考方式辦理 錄取後應於註冊入學時補驗畢業證書,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二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之規定者 (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份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 若經報考獲錄取, 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 依 96.4.24 行政院發布施行之 徵兵規則 第 29 條之規定, 報考本項考試已取得准考證之應徵役男, 在收受當年徵集令後, 徵集入營前, 得向役政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 惟前已以此原因申請在案者, 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 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 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 如需向役政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得向本校綜合業務組申請開立報到證明 四 依 103 年 9 月 9 日內政部修正發布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 一 )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 二 )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 三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 四 )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 五 )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五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報到時須分別就報名時所持學歷, 分別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相關文件 學歷如經查證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 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將撤消其錄取資格 六 教育部在港澳地區立案或認可之各院校學生經准入境, 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由學校開具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 經教育部駐港澳代表加蓋印章後, 准予參加本校各系所考試 七 考生錄取後, 未經本校核准, 不得轉換以不同於網路報名所填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件辦理報到 錄取之學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 不實等情事, 除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因入學考試舞弊經法院或 12

學校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八 本招生簡章中各系所招生組別, 非為教育部核定之分組, 本校於畢業證書 成績單等正式文件中, 概不註明 九 依據教育部 89.12.15 臺 (89) 師 ( 二 ) 字第 89155149 號函 : 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十 本校 105 學年度碩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將俟教育部核定後, 公告於本校學雜費專區網頁 ( 路徑 : 本校首頁 / 入學資訊 / 就學資訊 ) 十一 遇有颱風 洪水 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 或傳染病流行 其他重大事故等情事, 經本校衡量足以影響考試或報到時, 本校將發布緊急措施或重新考試或報到之時間等相關消息公告於本校首頁最新公告處, 必要時亦將請相關媒體發布有關消息,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十二 僑生 港澳生 外籍學生 大陸地區學生除已取得居留證外, 其餘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報考而獲錄取者, 其入學後之學籍身分以一般生認定, 入學就讀之簽證及居留相關事項請於報名前向有關單位查詢, 註冊後如因居留問題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十三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料 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 ; 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 試務相關單位等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並請詳閱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一般入學招生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詳附錄六 ) 十四 本簡章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碩博士班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3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 14

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第 11 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 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 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 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 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 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 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 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 第 6 條 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 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16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 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 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 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 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 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 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 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 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第 9 條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 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 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 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17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 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 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 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附錄三 考試規則 一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 攜帶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正本 附加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代替 ) 入場,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未攜帶准考證明者應備身份證件申請補發, 未攜帶身份證件者應依限補驗 缺准考證明或身份證件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或補驗者, 已應考之科目以 0 分計 未到考試時間, 不得先行入場 二 考生須按規定時間入場, 未到考試時間或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准入場, 已入試場者,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三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試卷上之座號應與考桌上及准考證明上之座號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試人員查明 凡誤入座位或誤用試卷作答, 且於該節考試開始後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 由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四 考生之考桌桌面除必用文具 准考證明 身份證件外,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五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 ( 器 ) 僅限本校簡章所附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一般入學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所載之型號計算機,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違規計算機 ( 器 ) 並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試畢歸還 六 考生應將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七 各科考試試卷, 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八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 20 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九 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等行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 考生不得有傳遞 抄襲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一 各科答案, 均須寫在試卷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試卷首頁者該科均以 0 分計 十二 考生於試卷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於試卷上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撕毀試卷內頁及不得污損試卷上之條碼,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三 試卷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試題必須附於試卷內繳回 十四 每節考試繳卷時,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門口逗留,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以 0 分計 十五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六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八 考試期間如遇停電 地震等無預警之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件, 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將考卷留置桌面, 一概不得攜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九 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 計時器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並不得將通訊器材或行動通訊裝置 (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 穿戴式裝置 ) 書籍 或具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座位中與四周 抽屜中或隨身攜帶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攜帶之物品由考生妥善看管, 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二十 考試時間終了響鈴完畢時,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如仍繼續作答, 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經勸阻仍繼續作答者, 該科成績以 0 分計 二十一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二十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於各階段考試試務執行時, 為維護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 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議處 19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55777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20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21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附錄五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98362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錄六 國立臺北大學產學碩士專班入學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本校因蒐集 處理及利用產學碩士專班入學考試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 料,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 知, 敬請詳細審閱 : 一 機構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基於辦理產學碩士專班入學考試服務之相關試務 (134 註, 包含公示姓名榜單 ) 提供 考試成績 招生 分發 證明使用之資 ( 通 ) 訊服務 (135),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 理 (136)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 (157) 學 ( 員 ) 生資料管理 (158) 學術研究 (159) 完成其他產學碩士專班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 您直接透過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校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 一 ) 基本資料 : 識別個人者 (C001 註 ) 識別財務者 (C00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03) 個人描述 (C011) 移民情形 (C033) 之居留證 休閒活動及興趣 (C035) 學 校紀錄 (C051) 資格或紀錄 (C052) 應考人紀錄 (C057)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 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低收入戶資料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 二 ) 特種個資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身心障礙 突發傷病等 ), 另需提 供健康紀錄 (C111) 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 (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 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 區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 本校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 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受試者所屬單位 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 究機構等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校將以寄送書面 電子郵件 簡訊 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考 試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提供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 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進行試務 錄取 分發 報到 查驗等作業 個資當事人 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 24

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考試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考試結果無法送達等, 影響受試者考試 後續試務 接受考試服務 考試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 就您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 持雙證件正本 ( 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 ) 或依本校規定程序, 向本校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 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 則不在此限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製給複製本 ( 三 ) 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八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 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校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 使用時間 使用的瀏覽器 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此記錄僅作為本校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25

附錄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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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招生考試 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 ( 以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6 條 第 9 條 5 報考 ) 姓名報考院系系所組 生日年月日電子信箱 電話 同等學力資格(請勾選並附證明文件) 審查費用 招生委員會審查結果 附表一 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 住家 : 行動 : 通訊地址 注意 : 申請者應確認是否確實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報考碩士班考試 資格規定, 始辦理申請 本人 ( 簽章 ) 符合下列勾選之報考資格無誤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第 6 條 )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 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 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第 9 條 5) 新臺幣 3,000 元整 ---------------( 以下欄位考生勿填 )--------------- 國立臺北大學 出納組收費戳章 審查通過, 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審查未通過, 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不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 應附繳費收據影本 ) 系所主管核章 : 民國年月日 審查結果通知 臺端所送同等學力經招生委員彙審查認定結果如下 : 審查通過, 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得辦理後續報考 審查未通過, 不具有相當同等學力, 不具有相當同等學力報考條件 此致 君 ( 未蓋委員會章戳無效 ) 國立臺北大學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 104.12 29

附表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一 考生基本資料 : 考生姓名 性別 准考證號碼 ( 考生不需填 ) 報考系所組系 ( 所 ) 組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二 申請服務項目 : 請勾選申請之服務項目 申請服務項目 ( 請勾選 ) 本校提供服務說明 需檢具證明文件 坐輪椅 ( 考生自備 ) 應試, 需較大空間 另設一樓特殊試場或有電梯直達樓層之試場 自備助聽器, 申請核准於筆試 口試期間經試場人員指示使用助聽器 延長筆試時間 放大試題 其他輔具 每科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 20 分鐘,2 科目間之休息時間減少 20 分鐘將原各頁試題放大 1.5 倍請勾選 ( 盲用電腦及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記事本純文字檔 限矯正後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含全盲 ) 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 ( 記事本純文字檔 ) 試題 身心障礙手冊或報名日期 1 年內醫療單位出具之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注意事項 : 一 請附掛號回郵信封 ( 貼足郵票並填妥考生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 ) 連同本申請表及證明表件 ( 身心障礙手冊或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醫療單位出具之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正本驗畢後寄還 ) 於報名截止前親送或單獨信封掛號郵寄本校資工系 ( 地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信封寄件人處註明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 逾期或申請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 注意事項一之回郵信封係將所附之證明表件正本驗後寄還考生, 故請務必貼足掛號郵票及填寫正確之考生資料, 以免遺失 三 若有疑問洽詢本系, 聯絡電話 :(02) 86741111 分機 67207 四 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應經本校審核確定始可辦理 考生簽名 : 30

附表三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 書寫能力證明 ) 申請之考生必須使用本既定表格, 並應持本表至本校指定醫療單位 (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就診, 始為有效 考生姓名性別 男 女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醫療機構 名 稱 應診科別應診日期年月日 ( 以下請醫師詳實填寫 ) 診 斷 病 情 類別說明 醫師於檢查後, 診斷結果應於各相關類別項目之 ( ) 內勾註, 勾註後並應於 上加蓋戳章, 俾利本校確認考生情況, 以憑審核 1 視覺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 ) 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視力以矯正視力為主 ( ) 兩眼全盲 ( ) 其他 ( 請註明 ): 主治醫師簽章 2 上肢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 ) 寫字慢 ( ) 準確度差 ( ) 寫字力氣差 ( ) 雙手協調度差 ( ) 上臂動作位移差 ( ) 上臂動作位移大 ( ) 其他 ( 請註明 ): 31

第一頁 類別說明 3 坐姿平衡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 ) 頭部控制不好 ( ) 坐不穩 ( ) 無法自行坐下或站起 ( ) 姿勢異常 ( )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 ) 主軀幹控制不好 ( ) 骨盆穩定度差 ( ) 下肢緊張不穩 ( ) 需定時變化姿勢, 無法久坐 ( ) 無法坐 ( ) 其他 ( 請註明 ): 主治醫師簽章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院長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診斷醫院關防, 方具效力 ) 第二頁 32

附表四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姓 名 報考 系所 網路報名 登入帳號 ( 請務必填寫 ) 行動電話 報考 組別 電話 ( 日 ) ( 夜 ) 通訊地址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份, 請勾選並仔細填寫 ( 範例如下 ): 姓名 ( 需造之字, 注音 ) 造字需求 姓名 ( 需造之字, 注音 ) 地址 ( 需造之字, 注音 ) 地址 ( 需造之字, 注音 ) 考生姓名 李安, 請填寫 : 填寫範例 姓名 ( 需造之字, 注音ㄎㄨㄣ ) 地址 ( 需造之字, 注音ㄌㄨㄥ丶 ) 一 各項欄位請詳細書明, 網路報考系統登入帳號請務必填寫 備 註 二 請於報名截止前 (105 年 5 月 6 日 ( 含 ) 前 ) 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三 申請方式 : 為求時效, 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 傳真 :02-26710893; 傳真後請務必於當日來電 (02-86741111#67207) 確認傳真資料是否已受理 四 於報考系統列印報名表件前請先下載本校字符造字系統, 網址 : http://sysadm.ntpu.edu.tw/font.html 33

附表五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 ( 請以正楷書寫 ) 身分證字號 ( 外僑居留證號 ) 報考系所組別 性別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報名費繳費虛擬帳號 申請退費原因 ( 請勾選, 證明文件一併附於本表後, 以迴紋針夾妥 ; 證明文件概不退還 ) 除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其他理由概不受理 低收入戶申請報名費全額優待退費新台幣 1,25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1. 有效期限內之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2.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溢繳報名費申請退費新台幣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於申請退費期限前自願放棄申請退費新台幣 1,0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經系所審查報名資格不符申請退費新台幣 1,0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逾期繳費申請退費新台幣 1,000 元整應附證明文件 :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存摺扣款紀錄頁影本 帳號戶名 : (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退費匯入帳號 ( 郵局或銀行帳戶請擇一, 以正楷填寫並務必確認填寫無誤 ) 郵局局號 : 郵局帳號 : 帳號戶名 : (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銀行名稱 : 分行名稱 : 帳號 : 銀行代號 : - ( 請注意, 除使用土地銀行或郵局帳戶免收匯款手續費外, 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收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 34

備 註 一 申請退費學生請務必詳實填寫本表, 並檢具交易明細表正本或存摺明細影本,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 含 ) 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收 二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者, 不予退費 35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 姓名 網路報名序號 / 准考證號碼 報考組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通訊電話 通訊地址 其他 原填報為 申請更正欄位 請更改為 申請更正理由 考生簽名年月日 報名截止後, 考生如需修改通訊地址 電話, 一律填寫本表傳真至 02-26710893 辦理 並請於傳真後務必來電確認是否已受理, 電話 : 02-86741111#67207 36

附表七之一 境外學歷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學歷 )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國外學歷 ) 本人 以國外學歷報考貴校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 之故, 未能完成相關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驗證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國紀錄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入出國紀錄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查證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及相關報考規定,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北大學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7

附表七之二 境外學歷學歷報考切結書 ( 大陸地區學歷 )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大陸地區學歷 ) 本人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貴校 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 之故未能完成相關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公證 ( 驗證 ) 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 未公證 ( 驗證 ) 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國紀錄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及入 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入出國紀錄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5 條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由貴校送交教育部 及相關單位辦理學歷採認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教育部不予採認,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8

附表七之三 境外學歷學歷報考切結書 ( 香港澳門學歷 )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香港澳門學歷 ) 本人 以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貴校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 之故, 未能完成相關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驗證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國紀錄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入出國紀錄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與採認辦法 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查證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及相關報考規定,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北大學產業碩士專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9

附表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成績通知單 ( 樣張 ) 姓名張小明甄試證號碼 311001 報考系所組別及身分別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 科目名稱 成績 標準化成績 最低錄取標準 附 註 考試科目 資料審查 85 85 口試 85 80 一 本成績單請妥為保存, 遺失不再補發 二 正 備取生本校隨單另附正備取通知單 總分 ( 加權或標準化後成績 ) 最低正取總分最低備取總分錄取別 -------------------------------------------- 請沿線剪開 --------------------------------------------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姓名張小明甄試證號碼 311001 報考系所組別及身分別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 考試科目 科目名稱成績複查與否複查分數附註 資料審查 85 口試 85 一 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 應於錄取名單公告後 15 日內為之, 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 一律使用本成績複查申請單, 填妥並檢附應繳之成績複查費 (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為新台幣 30 元, 請向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受款人抬頭 : 國立臺北大學 ) 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個, 郵寄至各報考系所辦理 三 申請成績複查, 以複查試卷有無漏未評閱 與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總計分數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 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之資料 四 申請複查之科目, 請在 複查與否 欄打 ˇ 複查結果說明複查人員年月日 -------------------------------------------- 請沿線剪開 -------------------------------------------- 國立臺北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地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電話 :02-86741111#67207 40

附表九 郵寄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貼郵票處請以掛號郵寄 105 學年度多媒體與網路科技產業碩士專班入學考試郵寄備審資料專用 報考 : 網路報名序號 : ( 共 6 碼 ) 考生姓名 : 聯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國立臺北大學電機資訊學院資訊工程學系收 郵寄期限 :105 年 04 月 08 日至 105 年 05 月 05 日止, 以郵戳為憑 ( 未於郵寄期限郵寄備審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 ) 郵寄資料注意事項 : 一 考生請自備信封 二 每一繳交證件專用信封以裝 1 人報考 1 系所組之備審資料為限, 資料請依系所指定順序整理齊全, 平放入報名信封內 資料如無法裝入信封, 請以包裹郵寄 三 備審資料不全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名, 所繳各備審資料影本, 本校概不發還 四 請以 掛號 方式郵寄, 如因以平信或其他方式投遞而發生遺失或遲誤, 以致無法完成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 五 所繳備審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之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報考資格及錄取資格 請將此頁黏貼於信封或包裹箱外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