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康釆 II 及 康諾 II 2018 年 12 月 危疾保障 康采 II 嚴重疾病保障 及 康諾 II 嚴重疾病保障 於患上危疾時, 讓您可享穩健財政 康采 II 嚴重疾病保障 ( 康采 II ) / 康諾 II 嚴重疾病保障 ( 康諾 II ) 讓您可享有不同階段的嚴重疾病的全面保障及可提出多次賠償的利益 ( 如適用 ) 立即按您的個人需要選擇合適的計劃, 助您抵禦難以預料的不幸事故 康采 II 及 康諾 II 如何為您提供全面的保障對抗嚴重疾病? 康采 II 及 康諾 II 就一系列嚴重疾病及非嚴重疾病提供保障直至 100 歲 配合其附加契約 ( 如適用 ), 您可以實惠的保費享有為不同階段的疾病而設的保障及獲享多次賠償 以下的說明例子闡明, 一旦遇上不幸, 計劃如何助您減輕負擔 說明例子並無闡述終期紅利 保證現金價值及增值權益附加條款 本單張只提供一般資料, 而說明例子僅供參考用途 本單張須與 康采 II 及 康諾 II 產品說明書及建議書一併派發及閱讀
危疾保障 康采 II 嚴重疾病保障 說明例子 1 由兒童非嚴重疾病 早期嚴重疾病 非嚴重疾病及嚴重疾病引致的多次賠償 被保人 :Tim 年齡 : 歲 Tim 的父母計劃完備, 為他投保了 康采 II 保單, 並一併附加 康采 II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附加契約 ( 早期附加契約 ) 及 康采 II 多重保障 ( 加強版 ) 附加契約 (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 康采 II 康采 II 保額的 100% (500,000 港元 ) 早期附加契約 早期附加契約 保額的 100% (250,000 港元 )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保額的 100% (500,000 港元 ) x 8 次賠償 因保單於他年幼時開始, 相對於年長時才投保, 他能以較低保費率抵禦不同階段的疾病 每月保費為 595 港元及保費繳付年期為 25 年 Tim 於 10 歲時不幸被診斷患上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在 康采 II 及 早期附加契約 的保障下, 當 Tim 患上結腸原位癌及心臟相關疾病時, 他仍可安享穩健財政 加上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的保障下, 在他多次對抗各種 1 疾病的過程中, 讓他獲得進一步財政支援 1
說明例子 1 ( 續 ) Tim 10 歲 8 歲 47 歲 51 歲 5 歲 57 歲 第 1 次賠償 第 次賠償 第 5 次賠償 胰島素依賴型 糖尿病 接受血管成形術 鼻咽癌 就兒童非嚴重疾病提供 的 康采 II 保額的 25% 125,000 港元 康采 II 保額的 25% 作為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125,000 港元 保額的 100% 500,000 港元 第 2 次賠償 第 4 次賠償 第 6 次賠償 結腸原位癌並 接受結腸切除手術 再一次接受 2 血管成形術 肝癌 早期附加契約 保額的 100% + 康采 II 保額的 25% 作為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75,000 港元 康采 II 保額的 25% 作為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125,000 港元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保額的 100% 500,000 港元 已支付的保險賠償總額 :1,750,000 港元 保額的 600% ( 即 800% 200%) 仍可適用, 並為 Tim 提供保障直至 85 歲 康采 II 保額的 100%; 及 早期附加契約 保額的 100%; 及 保額的 200% 2
危疾保障 康諾 II 嚴重疾病保障 說明例子 2 由癌症及心臟病引致的多次賠償 被保人 :Agnes 年齡 :27 歲, 非吸煙人士職業 : 採購經理 Agnes 一向注重健康, 她希望未雨綢繆, 以應付患上嚴重疾病時突如其來的醫療開支 因此, 她以每月保費 901 港元投保 康諾 II 保單, 並一併附加 多重保障 III ( 加強版 ) 附加契約 多重附加契約 ( ( 加強版 ) ), 保費繳付年期為 25 年 康諾 II 康諾 II 保額的 100% (500,000 港元 )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保額的 100% (00,000 港元 ) x 8 次賠償 Agnes 於 1 歲時不幸被診斷患上胃癌 在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的保障下,Agnes 自胃癌發病起提出數次索償 1 她能夠應付其日常開支, 並獲得所需治療
說明例子 2 ( 續 ) Agnes 1 歲 4 歲 40 歲 42 歲 5 歲 第 2 次賠償 第 4 次賠償 再一次胃癌 肺癌 保額的 100% 00,000 港元 保額的 100% 00,000 港元 第 1 次賠償 第 次賠償 第 5 次賠償 豁免保費 4 生效 胃癌 康諾 II 保額的 100% + 康諾 II 保額的額外 50% 5 作為額外保障保險賠償 750,000 港元 心臟病發作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保額的 100% 00,000 港元 再一次 6 心臟病發作 多重附加契約 ( 加強版 ) 保額的 100% 00,000 港元 已支付的保險賠償總額 :1,950,000 港元 保額的 400% ( 即 800% 400%) 仍可適用, 並為 Agnes 提供保障直至 85 歲 康諾 II 保額的 100%; 及 康諾 II 保額的 50% 作為額外保障保險賠償 ; 及 保額的 400% 4
備註 : 1. 就每次索償而言, 其後一次索償的受保嚴重疾病的首次診斷日期或診斷日期 ( 視情況而定 ), 必須與緊接上一次於 康采 II / 康諾 II 或下已獲支付賠償之受保嚴重疾病之首次診斷日期或診斷日期 ( 視情況而定 ) 相距最少 1 年 2. 當第 1 次就 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而提出之索償獲支付後, 如要就同一疾病提出第 2 次索償, 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第 2 次索償的治療 ( 在已符合第 1 次索償的相同要求下 ) 必須是一個與第 1 次已獲保險賠償相關的醫療檢查中並沒有發現有多於 50% 狹窄的位置. 如已在 康采 II / 康諾 II 及 / 或 ( 視情況而定 ) 下就任何癌症支付嚴重疾病保險賠償或嚴重疾病多重保險賠償 ( 上一次癌症 ), 而被保人後來被診斷出患有癌症 ( 下一次癌症 ), 則任何就該下一次癌症提出的索償均不得被視作合資格索償, 除非 : (a) 下一次癌症為全新癌症且與上一次癌症是由不同惡性細胞引起, 及上一次癌症 ( 即緊接下一次癌症之前的癌症 ) 的診斷日期與下一次癌症的診斷日期之間相距最少 1 年 ; 或 (b) 下一次癌症是任何癌症的復發或擴散或持續癌症 ( 不論是否上一次癌症的復發或擴散或持續癌症 ), 及該上一次癌症 ( 即緊接下一次癌症之前的癌症 ) 的診斷日期與下一次癌症的診斷日期之間相距最少 年 4. 當 康諾 II 下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達到 康諾 II 保額的 100%, 而由下期保費到期日起, 日後的所有保費可獲豁免 5. 在第 10 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若嚴重疾病保險賠償或身故保險賠償應予支付時, 我們將支付相等於 康諾 II 保額 50% ( 如被保人於保單繕發時年齡為 0 5 歲 ); 或相等於 康諾 II 保額 5% ( 如被保人於保單繕發時年齡為 6 歲或以上 ) 作為額外保障保險賠償 6. 如要符合資格獲得心臟病發作的第 2 次保險賠償, 專科醫生必須證實有另一次的急性心肌梗塞的診斷 該診斷必須以全新的證據為證, 並須與上一次已獲支付保險賠償的心臟病發作的診斷日期相距最少 1 年 有關詳情, 請參閱保單合約 註 就說明例子 1 及 2 而言, 假設 (i) 有關疾病並不在基本計劃及附加契約的不保事項之列, 並符合在保單合約所列之合資格規定及條件 ;(ii) 未曾就保單已支付及 / 或應支付其他賠償 ;(iii) 保單內沒有任何欠款 ; (iv) 於保單合約期內, 沒有更改保單的保額 ;(v) 所有保費均全數如期繳付 ; 及 (vi) 保單並無附有其他自選附加契約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本單張提及的年齡均指被保人上次生日時的年齡 保險賠償的支付受限於條款 細則及不保事項 詳情請參考有關保單合約 就說明例子 1 及 2 而言, 所述的保費已調整為整數及僅供參考之用 保費率並非保證 安盛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AXA 安盛 本公司 或 我們 ) 保留權利在每一個保單週年日審查及調整保費率 本公司或會根據核保決定調整保費 以上所列之保費乃基於標準保費率, 並沒有附加保費 AXA 安盛保留批核任何申請之最終權利 重要資料 本單張只提供一般資料, 不能構成我們與任何人士所訂立之任何合約 本單張並非保單 有關上述提及之基本計劃及附加契約的詳細條款 細則及不保事項, 請參考有關保單合約, 本公司備有有關保單合約將應要求以供參閱 如閣下不願意接收 AXA 安盛的宣傳或直接促銷材料, 敬請聯絡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 1 號時代廣場 2 座 20 樓 2001 室 /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 4-5A 號澳門廣場 20 樓安盛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主任 AXA 安盛會在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確保不會將閣下納入日後的直接促銷活動中 ( 只適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 ) 2018 年 12 月 LPPM 677-181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