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顺源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9 年 2 月 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源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顺源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64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2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日 2019 年 2 月 11 日 --2019 年 2 月 22 日 赎回日 2019 年 2 月 11 日 --2019 年 2 月 22 日 2 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顺源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除开放期外, 均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第 2 个封闭期为 2018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2 月 10 日止 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的 10 个工作日 自 2019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6 日止, 为本基金的第 3 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申购费 )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 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 M 1000 元 / 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持有时间少于 7 日 1.50%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 0.10%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电话 :(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 :(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 : 杨蔓 贾亚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6868 公司网站 :www.ubssdic.com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 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2019 年 2 月 22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1) 某个开放期届满后,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 2) 某个开放期届满后, 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 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0-6868) 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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