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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gration),, :,,, 18-19, 12-13, 17-20,,, 17-20,,,,, 15, 17-18, ( Push - Pull Theory),,,, 1926, 375, 31115, 83 %, 300, 90 % [1 ],,,,?,? [2 ]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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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統治時期之 M 社制度 吳聰敏 1640 年代中期以後,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統治趨於穩固, 稅收也逐漸增加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政府的課稅大多是採包稅制度, 其中, M 社制度與原住民經濟的關係最為密切 1648 50 年之間, M 金總額大約增加為三倍, 以往的研究都認為這是 M 商獨占原住民村社交易的結果 本文將說明, 明清之際中國的內戰導致對臺灣鹿肉的需求增加, 才是 M 金總額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 : 荷蘭東印度公司, M 社, 包稅制, 獨占 1624 年夏天, 在明朝政府的要求之下, 荷蘭人撤出澎湖, 駛抵大員, 在一鯤身沙汕的頂端興建熱 蘭遮城 (fort Zeelandia), 與臺灣本島的赤崁遙相對望 一鯤身沙汕與臺灣本島之間即為大員灣 1625 年, 荷蘭東印度公司 (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以下簡稱 VOC) 的宋克長官 (Governor Sonck) 以 15 匹棉布 (cangans) 向新港社原住民買下赤崁地方的一塊土地, 建立一個 貿易據點 1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於 1596 年抵達東南亞時, 中國東南海域上已有中國人, 日本人, 葡萄牙 人, 與西班牙人從事貿易活動 當時, 明朝禁止外國人在中國的領土上從事國際貿易活動 外國人 要與中國貿易, 臺灣是一個方便的地點 荷蘭人在臺灣開設貿易商館 ( 以下簡稱為大員商館 ) 之 前, 日本人與中國人早就在臺灣貿易 ; 荷蘭人的到來, 讓競爭更為激烈 不過, 明朝政府對於國際 貿易的態度消極, 並不鼓勵商人出海貿易 1630 年代中期, 日本實施鎖國政策, 禁止日本人出國 在上述的情勢下, VOC 把握機會, 大力擴張國際貿易的版圖 2 台大經濟系 本文之定稿文字與投稿版本有很大的差異, 這要歸功於兩位審查人的專業意見與細心審 查 本文寫作期間, 感謝翁佳音先生熱心回答我的問題, 並細心閱讀本文初稿, 指正不少錯誤 我也感謝我 的助理盧佳慧整理資料, 高一誠與王子豪提出許多批評與建議 本文初稿曾在台大經濟系, 政大財稅系, 中 研院台史所研討會發表, 與會者提供許多寶貴意見, 作者受益良多 最後, 作者感謝國科會的研究獎助 1 參見 Blussé et al. (1999), 頁 39, 與 Campbell (1903), 頁 37 另請參見翁佳音 (2000), 頁 271, 關於荷治 時期土地所有權之分析 2 參見中村孝志 (1997c), 曹永和 (1998), 與 Blussé (1996) 1

大員商館設立之後, 一開始的目標是轉口貿易 基於利潤的考量, VOC 並無在臺灣建立殖民 統治的意圖 但是, 荷蘭人很快發現, 欲爭取貿易利潤, 必須有武力作後盾 在荷蘭人來台之前, 臺 灣原住民生產的鹿肉出口是由漢人收集與運送, 鹿皮出口是由日本商人經營 荷蘭人發現, 要從 漢人與日本人手中奪取鹿皮與鹿肉的經營權, 只能靠武力 要保障海上運輸的安全, 也必須靠武 力 1630 年代開始, VOC 改變政策, 逐步在臺灣建立起一個殖民統治政府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統治穩固之後, 稅收項目也日漸增加 底下第 1 節首先說明荷治 時期臺灣稅收制度之演變 1640 年代中期以後, 荷蘭人的稅收大多採取包稅制, 其中原住民 M 社 制度受到許多研究者的重視, 如中村孝志 (1997f), 韓家寶 (2002) 等 簡單來說, M 社是指商人到 原住民村社交易之權利, M 金則指商人支付給 VOC 在台殖民政府之權利金 下文 1.2 節將說明 M 社制度之演變 1648 50 年之間, M 金總額增加為近乎三倍 以往的研究, 如 Shepherd (1993, 頁 79) 與韓家寶 (2002, 頁 160), 都認為這是 VOC 在台的殖民政府賦與 M 商獨占權的結果 本文將 指出, 此一解釋並不正確 第 2 節以一簡單的模型分析 M 社制度之性質, 並說明在公開競標制度下, 原住民村社之 M 金與 該村社鹿肉產量以及中國大陸市場上之鹿肉價格息息相關 1640 年代末期 M 金總額之所以大幅 上升, 主要是因為明清之際中國的內戰使中國大陸沿海一帶的食物供給不足, 對臺灣鹿肉的需求 增加所致, M 商因此願意以較高的價格承包原住民村社之鹿產 1650 年以後, 中國內戰趨於緩和, 食物價格回復正常水準, M 金也下降 第 3 節根據以上之推論分析臺灣主要鹿產地區之變動 第 4 節為結語 1 貿易收益與當地收入 荷蘭東印度公司以營利為目標, 其在臺灣的殖民政府有兩個主要的利潤來源 : 貿易收入與當地收 入 貿易收入 之原文為 handelsinkomsten 3 VOC 的會計資料中列有各年之貿易收入, 但其意 義為何, 並不清楚 我們猜測 貿易收入 可能是指商品售出價格與進貨價格之差額, 必須進一步 扣除運輸成本才能算出利潤 VOC 會計資料中的支出項目分水上與陸上費用, 前者指各商館間 之運輸費用, 船舶修繕, 甚至人員薪資等 當地收入 原文為 landsinkomsten, 這是指 VOC 在台殖民政府的課稅收入與生產收入 4 中 村孝志 (1997e, 頁 327) 主張, 當地收入應該只計入 VOC 殖民政府對漢人與原住民之課稅, 如宰 豬稅或人頭稅 ; 商品出口稅, 如鹿肉輸出稅, 不應計入 5 不過, VOC 的年度收支報告中, 當地收入 並未區分細項, 無法進一步調整 圖 1 畫出 VOC 在台殖民政府之收入與利潤, 為避免圖形太過複 3 中村孝志 (1997e, 頁 327) 一文譯為 貿易利潤 4 感謝翁佳音告知, landsinkomsten 除稅收外, 還包含生產收入與進出口稅 5 另參見中村孝志 (1997f), 頁 263 2

400000 300000 總收入 200000 100000 0 當地收入 貿易收入 利潤 -100000 1636 1638 1640 1642 1644 1646 1648 1650 1652 1654 1656 1658 1660 圖 1: VOC 在台殖民政府之收入與利潤 單位 : 里耳 (real) 會計年度 : 1636 年度是指 1636 年 10 月初至 1637 年 9 月底, 1653 年度開始提前一個月, 指 1653 年 9 月初至 1637 年 8 月底 1653 年度僅有總收入之數字 資料來源 : 中村孝志 (1997e), 表 1 及其附註 1653 與 1654 年度之支出計入築城費用, 1655 年度計入基隆與淡水之支出 原資料單位為 florijn, 1 florijn 等於 20 stuyvers, 1 stuyver 等於 16 penning 本圖改為以里耳為單位 里耳為西班牙銀幣單位 荷治時期, 各貨幣間之匯率並非固定, 參見中村孝志 (1997f), 頁 316 17, 韓家寶. 鄭維中 (2005), 頁 142; 及 Chang (1995), 頁 761 為簡化起見, 本文採用之單位換算如下 : 1 里耳等於 48 stuyvers 若採用較高或較低的匯率換算, 並不影響本文以下的分析 雜, 圖中並未畫出各年之支出 6 利潤 是直接以收入減支出計算而得 原資料中, 某些支出是固 定資本支出, 例如, 1653 與 54 年度都有築城費用 但因為資料之細節不明, 未加調整 1646 49 年之間, 當地收入從 56,270 里耳增加為 161,797 里耳, 增幅驚人 VOC 建立大員商 館之後, 初期以轉口貿易為主 不過, 荷蘭人很快發現即使是轉口貿易, 也需要有武力為後盾, 因 此, 1630 年代開始改變政策, 逐漸開創出一個結合荷蘭人與中國人之殖民政府 7 1628 39 年之間, VOC 在台殖民政府所屬人員平均有 434 人 ; 1646 年增加為 680 人, 其中各地之駐軍 (garrison) 有 550 人 8 殖民政府之規模擴增使收入增加, 但成本也隨之而擴大 6 圖 1 根據中村孝志 (1997e) 所整理的數字, 原始資料來源是巴達維亞城的 一般報告 (Generale missiven), 該文第 9 節檢討原始資料不一致的問題 Van Veen (1996) 亦整理出 VOC 在台殖民政府之財政收支, 兩項資料在 1649 年度開始幾乎相同, 但 1644 年度以前部分統計有顯著差異 例如, Van Veen (1996) 之表 3, 1645 年 (1644 會計年度 ) 之總收入為 181,195 guilders, 中村孝志 (1997e) 之表 1 則為 194,933 guilders 又如, 前者 1640 年度之總收入為 153,923 guilders, 但後者為 233,095 guilders Van Dyke (2002) 認為 1630 年代晚期開始, VOC 的會計制度才上軌道, 帳目資料才較可靠 7 Andrade (2000) 強調, 荷蘭人提供武力與行政治理的架構, 而漢人殖民者則經營狩獵, 撈捕, 與農業活 動 因此, 臺灣殖民地是由荷蘭人, 中國人, 與臺灣原住民所構成 8 參見 Van Veen (1996), 表 1 與表 3 3

% 30 25 20 15 10 5 0 M 金漁撈宰豬稅市衡量人頭稅米作鹿肉烏魚 圖 2: 1654 年度各項稅收所占比率 鹿肉 指鹿肉出口稅, 烏魚 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 資料來源 : 除了鹿肉與烏魚出口稅之外, 其餘取自中村孝志 (1997f), 當地收入細目表, 頁 319 320 依原表之說明, 此乃集計判明之數字而得者 中村孝志之資料不含鹿肉出口稅與烏魚出口稅 鹿肉出口稅估計方法如下 : 依程紹剛 (2000), 頁 418, 鹿肉出口約 10,000 擔 ; 但是, 中村孝志 (1997f), 頁 264, 指出出口量約 8,000 10,000 擔, 本文以 9,000 擔計算 1654 年度之出口稅率每擔 3 里耳, 合計為 27,000 里耳 烏魚出口稅估計方法如下 : 中村孝志 (1997f), 頁 151, 指出 1654 年捕獲烏魚 133,900 尾, 當年每尾烏魚出口稅為 1 stuyjver, 合計為 2,789.6 里耳 同資料指出, 1658 年烏魚子出口稅收約占烏魚出口稅收的 20% ( 頁 153) 假設 1654 年為相同比率, 則稅收合計為 3,347.5 里耳 1630 年代中期以後, VOC 在臺灣的殖民統治才較為穩固, 中村孝志 (1997f, 頁 266) 指出, VOC 統治下的臺灣稅制, 要到 1640 年代初期才確立 VOC 在台殖民政府之稅目繁多, 包括對進 出口商品課稅, 如烏魚出口稅與鹿肉出口稅, 對產出課稅, 如米作什一稅 1640 年開始, 殖民政府 對漢人開徵人頭稅 9 目前留存的資料中有 1641 54 年度的稅收總額, 但細項數字殘缺不全 以稅 收金額而言, 1650 年代中期最重要的稅目是進出口稅 ( 關稅 ), 中國人人頭稅, M 金, 與米作什一稅 進出口稅中, 較重要的應該是鹿肉出口稅, 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 不幸的是, 這些都沒有可靠的統 計 圖 2 為 1654 年大員各主要稅收項目占總稅收之比率, 其中, 鹿肉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是間 接推估而得, 其餘則根據 VOC 之記錄 10 依圖 2, 1654 年 VOC 之稅收以中國人人頭稅最為重要, 其次為 M 金, 排名第三的是鹿肉出口 9 韓家寶 (2002, 頁 129) 指出, VOC 在台殖民政府設有稅捐處 不過, 審查人之一對此說法持保留態度, 認為當時有稅關, 但似無專門收稅的單位 10 鹿肉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之估算方法請見圖 2 之說明 加入間接推估之稅收數字後, 各項稅收合計為 119,489 里耳 而依 一般報告, 1654 年度實際稅收總額為 291,282 florijn 5 stuyvers 4 penning, 折合 121,368 里耳 兩者差額甚小, 顯示鹿肉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之推估尚稱合理 4

稅 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之比率僅占 2.8% 不過, 依據中村孝志 (1997d, 頁 151 52), 1654 年烏魚 捕獲量特別少, 大約只有前後年的三分之一, 因此, 正常情況下, 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所占比率可 能達 8% 1.1 包稅制度 1630 年代中期, VOC 在台殖民政府開始採用包稅制度 荷治時期, 臺灣許多稅收項目一開始都是 由殖民政府的徵稅部門直接徵收, 之後才轉變成承包制 不過, 一旦轉換成承包制度之後就很少 回復舊徵收制度 圖 2 的各項稅收, 除了鹿肉與烏魚出口稅是殖民政府自行徵收之外, 其餘都採承 包制 事實上, 烏魚出口稅早在 1639 年就採承包制, 之後歷經幾次改變, 1655 年又恢復承包制 ( 韓 家寶, 2002, 頁 152 53) 中國人人頭稅原來是由殖民政府自行徵收, 1653 年開始採承包制 M 社 則是於 1644 年開始實施 雖然統稱為稅收承包制度, 但每一種稅收之運作方式卻不盡相同 以中國人人頭稅為例, 包稅 制度之運作如下 人頭稅之稅額是由東印度公司訂定, 1645 年開始, 在台之中國人每月須繳交 14 stuyjvers 之人頭稅 11 在每年 4 月或 5 月時, 殖民政府將徵收人頭稅之工作公開招標 1654 年之人 頭稅收承包由 Gincko 得標, 每月須付給 VOC 在台殖民政府 3,025 里耳 假設包稅者從中抽取 1 stuyjver 之服務費用, 則可推算繳交人頭稅之中國人約為 11,169 人 烏魚與烏魚子出口稅包稅制度之運作類似人頭稅, 但一個根本不同的地方是, 承包人須承擔 風險 每年冬季, 大量的烏魚從北邊迴游至臺灣海峽附近產卵時, 中國漁夫即由福建渡過臺灣海 峽來臺灣沿岸捕烏魚 捕獲的烏魚與烏魚子大部分運回中國出售 依中村孝志 (1997d, 頁 154 56), 烏魚與烏魚子運往中國主要是在每年的 12 月下旬至翌年 2 月之間, 中國漁民大約是在 12 月 初開始捕捉烏魚 以 1657 年為例, VOC 在台殖民政府對烏魚與烏魚子出口課徵 20% 之稅, 並於 12 月 19 日以公開競標方式將徵稅工作發包 當年的烏魚是由 Zonko 以每 100 尾 6.5 里耳承包, 烏 魚子則由斌官以每百斤 16 里耳承包 ( 中村孝志, 1997d, 頁 152) 承包商繳納標金給殖民政府後, 即有權向漁民取得其漁獲的 20%, 再將所得的烏魚與烏魚子 運往中國販售 12 在公開競標時, 競標者須預估未來兩個月烏魚之收獲量, 以及中國市場之價格變 動 萬一烏魚價格或魚獲量少於預期, 承包商不僅沒有利潤可得, 還蒙受損失 13 11 韓家寶 (2002), 頁 144 45, 認為人頭稅之性質類似薪資所得稅, 以當時之工資率推論, 平均稅率約 9.7% 不過, 翁佳音先生對於所得稅的解釋有所保留, 認為這並非依所得高低徵收 ( 私人通信 ) 12 韓家寶 (2002, 頁 152) 認為, 承包商出口烏魚與烏魚子時, 不須再繳交出口稅 13 中村孝志 (1997d, 頁 153 54) 指出, 1660 年度烏魚子 100 尾價格約 4 里耳, 但承包額卻高達 7.5 里耳 5

1.2 M 社制度之由來 在荷蘭人來台之前, 臺灣原住民生產的鹿皮與鹿肉是由中國商人從各村社以小船運出, 鹿肉運往 中國大陸, 鹿皮則售給日本商人 ( 或居住日本之華商 ) 出口到日本 荷蘭人早就注意到臺灣的鹿皮 可出口至日本, 但卻難以與日本商人競爭 14 1628 33 年之間, 日本曾禁止 VOC 前往貿易 1633 年貿易禁令解除之後, 貿易的機會出現, 但荷蘭人卻又發現日本商人高價在臺灣收購鹿皮 1634 年 10 月, VOC 在台殖民政府決議, 公司不干涉日本的戎克船前來臺灣, 但規定中國人從 村社運出之鹿皮只能售給公司 15 1635 年 4 月殖民政府再度宣告, 任何人不得出口, 出售鹿皮或 同類貨物於他人, 並把為日本人收購鹿皮的中國人驅逐出境 以上的禁令到底產生多大的效果 很難說, 不過, 1635 年日本的鎖國政策幫了 VOC 一個大忙 因為日本人不能出國貿易, 臺灣的鹿 皮出口乃由 VOC 在台殖民政府獨占 16 臺灣出口的鹿皮與鹿肉原先主要是由原住民所捕捉, 但 1630 年代後半開始出現中國人捕鹿 的記錄 有別於原住民傳統的捕鹿方法, 中國人是以設陷阱的方式在原住民的獵場捕鹿 17 鹿皮 與鹿肉是原住民的所得來源之一, 中國人捕鹿, 侵犯了原住民的財產權, 也影響原住民的生計 不 過, 中國人捕鹿已事先取得荷蘭人發給的許可証, 因此, 這也可以說是 VOC 在台殖民政府與中國 獵人聯合侵犯原住民的利益 1630 年代後半期, 赤崁附近的鹿群數目已減少, 主要鹿產地北移至嘉義與雲林一帶, 而原住民 對荷蘭人與中國獵人的反抗也以位於今日雲林縣的 Favorlangh ( 虎尾 f 社 ) 最為著名 虎尾 f 社 人屢次驅退在其獵場上捕鹿的中國人, 因此, 荷蘭人必須出面保護中國獵人 1637 年 10 月, 荷蘭 人對虎尾 f 社發動第一次的征討 獲勝之後, 荷蘭人把虎尾 f 社的獵場劃為兩區, 較大的獵場占 原面積的三分之二, 提供給中國獵人捕鹿用 ; 其餘的三分之一留給原住民與居住於虎尾 f 社的漢 人捕鹿 18 1638 39 年是中國人捕鹿的最盛期, 鹿皮出口張數達歷年最高 ( 參見圖 3) 但是, 大量 14 參見江樹生 (1985), 頁 37 15 參見江樹生 (2000), 頁 183, Andrade (2000), 頁 164 16 參見韓家寶. 鄭維中 (2005), 頁 72 73, 141 43; Andrade (2000), 頁 164 66 臺灣原生鹿科動物有水鹿, 梅花鹿, 與山羌 3 種, VOC 在台殖民政府獨占出口者, 應該只是梅花鹿 1637 年 2 月 2 日 VOC 在台殖民政府公告, 出口鹿肉, 大鹿皮, 羊皮,... 應繳納什一稅, 其中之 大鹿皮 應指水鹿皮 告令之原文中, 水鹿皮為 elantshuijden, 而 VOC 在台殖民政府獨占出口之梅花鹿皮為 hartevellen 明鄭時期, 英國東印度公司在 1672 年的報告中說, 臺灣出口之鹿皮可區分為 : eland, deare, 與 antilope (Chang, 1995, 頁 159), 其中, eland 應該是指水鹿, deare 則指梅花鹿 VOC 在台殖民政府獨占梅花鹿皮出口之証據是, 1642 年 10 月 VOC 在台殖民政府的告令中重申, 任何人不得出口 ( 梅花 ) 鹿皮 至於水鹿皮, 由目前的資料判斷, 部分是中國人出口, 部分則由 VOC 在台殖民政府出口 譬如, 1639 年 11 月 3 日的 熱蘭遮城日誌 記載, VOC 在台殖民政府出口至日本市場上的水鹿皮每百張售價 75 兩 ( 江樹生, 2000, 頁 458) 另參見中村孝志 (1997a), 頁 93 95, 之討論 17 原住民捕鹿方法, 請見江樹生 (1985), 頁 26 27 18 參見 Andrade (2005), 或 Andrade (2000), 頁 174 79 另見江樹生 (1985), 頁 47 48 6

150000 100000 50000 0 1633 1636 1639 1642 1645 1648 1651 1654 1657 1660 圖 3: VOC 輸往日本之鹿皮 ( 張 ) 資料來源 : 永積洋子 (1999), 頁 45, 51 捕鹿的結果使臺灣的鹿群數量快速減少 此外, 中國人以陷阱捕鹿雖然效率高, 但所取得的鹿皮 通常沾有血跡, 在日本市場上無法以高價出售 荷蘭人於 1639 年 5 月作出決議, 禁止使用陷阱捕 鹿 19 荷蘭人於 1637 年對虎尾 f 社的征討雖然獲勝, 但後續的紛擾不斷 1638 42 年之間, 荷蘭人又 對虎尾 f 社發動三次征討 1637 年的第一次征討可視為是保護中國人, 壓制原住民的武力行動 不過, Andrade (2005, 頁 314) 指出, 大約到了 1641 年, 荷蘭人與中國人及原住民的關係改變 以 往, 荷蘭人保護在原住民獵場捕鹿的中國人, 後來反而變成是保護原住民免於受中國人的影響 20 1642 年, VOC 在台殖民政府與虎尾 f 社簽訂和平協約, 其中規定中國人不得到虎尾 f 社的獵場 捕鹿, 這等於是推翻了 1637 年底的決議 1642 年 12 月, 大員議會決議, 除了駐有公司政務官的原住民村社之外, 其餘各原住民村社的 中國人強制搬遷到赤崁或熱蘭遮市 中國人如果要到各原住民村社貿易, 必須申請許可証 每張 許可証月費 1 里耳, 但駕駛戎克船進出原住民村社者, 每月須付 10 里耳 1644 年, VOC 在台殖民 政府對於中國人出入村社的管制放鬆 : 允許 6 10 名中國人在幾個指定的村社居留進行貿易, 但須 取得許可, 許可証是公開競標 韓家寶 (2002, 頁 157) 認為, 這是 M 社制度的源起 M 社制度之荷 文為 t verpachten van dorpen, 一般認為, 漢文之 M 字應該是由 pacht 音譯而來 21 M 社是以原住民村社為單位, 同一天公開競標 清治初期, 諸羅縣第一任知縣季麒光 (1685, 頁 166) 曾說明 M 社制度之運作如下 : 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 M, 每社每港銀若干, 一叫不應則減, 再 叫不應又減 以現代賽局論的名詞, 這是所謂的荷蘭式競標 (Dutch auction) 22 競標得勝之 M 商 19 參見韓家寶. 鄭維中 (2005), 頁 161, 江樹生 (1985), 頁 42 48, 與 Andrade (2000), 頁 167 87 20 因為 1640 42 年留存的記錄稀少, 荷蘭人態度改變的原因為何, 並不清楚 21 荷文 t verpachten van dorpen 含有課稅權力及獨占之意味 (Andrade, 2000, 頁 204) 另請參見翁佳 音 (2000) 22 關於各種競標型式之比較, 可參見 Campbell (2006), 頁 349 58 7

60000 50000 總額 40000 30000 20000 台南至彰化一帶 10000 鳳山八社 0 1645 1646 1647 1648 1649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656 1657 圖 4: M 金之變動 ( 里耳 ) 說明 : 鳳山八社指 : 放索, 麻里麻侖 (Verrovorongh), 大木連 (Tapouliangh), 阿緱, 塔樓 (Soetenauw), 大澤機 (Tedackan), 茄藤 (Cathia), 力力 (Netne) 台南至彰化一帶 指原資料下列原住民村社之合計 : 新港, 蕭 f, 大目降, 目加溜灣, 麻豆, 大武 f, 哆囉嘓, 諸羅山, 他里霧, 馬芝遴 ( 又名西二林, Dorenap), 東螺 ( 大 Dovale), 西螺 ( 小 Dovale), 二林, 北港溪, 與打貓 (Dovaha) 資料來源 : 中村孝志 (1997b), 頁 282 83, 中村孝志 (2002), 頁 293 94 可到該村社收購所有的鹿皮與鹿肉, 並售給原住民日常生活用品, 如衣料, 鐵鍋, 與鹽 梅花鹿皮須賣給 VOC 在台殖民政府, 鹿肉與其他鹿製品可自行出口 23 2 中國內戰與 M 金之變動 1648 50 年之間, M 金總額大幅上升 1647 年, M 金總額為 12,585 里耳, 1648 年增為 20,900 里耳 ; 1649 年為 43,600 里耳, 1650 年再增為 61,580 里耳 為何 1648 1650 年間 M 金總額增加為近乎 3 倍? 目前文獻上對此現象之解釋是, 因為 M 商有收購鹿皮與鹿肉之獨占權, 致使 M 金總額節節上升 例如, Shepherd (1993, 頁 79), Andrade (2000, 頁 211 12), 與韓家寶 (2002, 頁 160) 都持此一看法 不過, 1651 年 M 金降為 35,385 里耳, 為前一年的 57% 如果 M 商獨占交易權是主要原因, 則 1651 年 M 金下降應該是獨占權取消的結果 但如下文所述, 1648 年開始, VOC 在台殖民政府已採取政策抑制 M 商之獨占權, 因此, 獨占權之解釋是否正確值得進一步探討 圖 4 畫出 M 金之變動, 總額為各原住民村社 M 金之合計 1644 57 年間, 各年都有總額數字, 但個別村社之數字並不完整 因為後來有一些新加入之原住民村社, 故圖中另畫出一開始就採 M 社制度的 鳳山八社 以及 台南至彰化一帶 之村社, 以資比較 23 韓家寶 (2002, 頁 158) 指出, 鹿肉出口還須交 10% 出口稅 8

2.1 獨占 在尚未實施 M 社制度之前, 到原住民村社收購鹿製品之商人之間有競爭, 原住民會把鹿皮與鹿肉 賣給出價最高者 實施 M 社制度之後, M 商的獨占權使原住民出售鹿產之價格下降, M 商賣給原 住民的日常用品的價格則上升, 原住民當然對此制度不滿 荷蘭人也注意到原住民的反應, 並設 法解決 1648 年 4 月, 大員議會在競標之前公布一份價格表, 規範 M 商在原住民村社出售日用品 之價格上限 例如, 每擔鹽之售價不得超過 2 里耳 24 雖然管制了價格, 但是 1648 年之 M 金總額增加為上一年的 1.60 倍 韓家寶 (2002, 頁 160) 認 為, 公司以強制價格來遏止獲取暴利的作法並未奏效 該年的競標之後, 大員議會進一步決議 於赤崁建立市場, 讓鄰近原住民村社能自行出售鹿製品, 不須經由漢人之手 但是, 1649 年之競標 金總額再升為上一年度的 2.09 倍 1650 年 4 月初, 在競標之前, VOC 宣告原住民的鹿皮與鹿製品 不一定要賣給得標之 M 商 : 原住民得以將他們的貨物按照他們自己願意的價格出售, 如果跟他們 村社的 M 商談不妥, 得以將他們的鹿肉 鹿皮和其他貨物帶來大員出售, 也可以帶去他們認為會出 價最高的任何其他村社的 M 商那裡交易 ( 江樹生, 2003, 頁 122) 但是, 1650 年度之競標金額再 增加為上一年的 1.41 倍 表 1 整理 1648 54 年間 VOC 殖民政府抑制 M 商獨占所採取的辦法 但 目前並無任何資料可驗証, 這些辦法有多大的效果 在進一步分析 M 金總額變動的原因之前, 我們首先須了解 M 商的利潤來源 以 1653 年為例, M 金總額為 26,715 里耳, 當年荷蘭人出口鹿皮約 54,000 張 25 荷蘭人在臺灣收購鹿皮之價格約 15 里 耳 / 百張, 故荷蘭人合計付給各 M 商之總金額為 8,100 里耳 從 M 商的角度來看, 他們從原住民手 中買入鹿皮, 賣給 VOC 在台殖民政府, 其收入最多只有 8,100 里耳, 卻須繳出 26,715 里耳之 M 金 若交易商品僅有鹿皮一項, M 商之利潤為負, 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M 商到原住民村社買入鹿皮與鹿肉時, 同時出售鹽, 布料, 與鐵鍋等日用品給原住民 因此, M 商可能是以高價出售原住民所需用品, 牟取暴利 不過, 表 1 的資料顯示, 1648 年開始, 荷蘭人已 採取一些措施抑制 M 商的獨占權 而且, 原住民的所得水準不高, 出售日用品給原住民是否為 M 商利潤的主要來源, 值得懷疑 如果出售日用品並非主要的利潤來源, 則剩下來唯一能解釋 M 金 總額上升現象的, 就是出售鹿肉與其他鹿製品之收入 26 底下將以一簡單的模型分析 M 金之變動 我們首先說明那些因素影響 M 商之決策 M 社之競 標通常是在每年的 4 月或 5 月, 也就是狩獵季節結束之後 因為狩獵季節已經結束, 故競標者對於 24 參見韓家寶 (2002), 頁 155 70 25 鹿皮出口統計見中村孝志 (1997a), 頁 109 若使用永積洋子 (1999, 頁 51) 之數字, 1653 年臺灣由荷蘭船出口之鹿皮 56,700 張, 價額 21,881 gulden, 約合 9,117 里耳 當年中國船載往日本之鹿皮有 4,660 張 26 另一個解釋是 1648 50 年之間臺灣曾出現物價普遍上揚的現象 不過, 此一時期是金本位制度, 不容易出現物價普遍上揚的情形 李映萱 (2006) 由各種資料與記錄判斷, 此一時期並無物價膨脹問題 9

表 1: 荷蘭東印度公司抑制 M 商獨占之政策 日期政策資料來源 1648 年公告管制價格表, 價格表以外的商品必須以 1647 年之價格交易 ; 大員附近的原住民村社可以自由 帶各種食物來市場出售 韓家寶 (2002), 頁 160 63, 江樹生 (2003), 頁 38 1649 年持續管制價格程紹剛 (2000), 頁 315 1650 年原住民可以自行將鹿皮與鹿肉帶到大員出售, 或 者出售給鄰近村社之 M 商 江樹生 (2003), 頁 122, 程紹剛 (2000), 頁 326 1651 年同上一年江樹生 (2003), 頁 202, 程紹剛 (2000), 頁 333 1652 年公司試驗在大員附近的村社開設商店, 出售原住 民日常生活用品 江樹生 (2003), 頁 354 1653 年同上一年江樹生 (2003), 頁 391 1654 年 M 商須按規定的價格收購, 原住民可自由到其他 村社出售土產, M 商必須在指定地點提貨, 該地 點由 M 商與原住民共同決定 江樹生 (2003), 頁 464 各村社之收穫量應該有大概之了解 27 M 商收購之梅花鹿皮賣給 VOC 在台殖民政府, 鹿肉自行銷 往大陸 荷蘭人通常是在 8 9 月之間把鹿皮運到日本市場出售 ( 中村孝志, 1997a, 頁 113) 由此可 推論, M 商從村社收購鹿肉, 再出口到大陸, 可能也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 在大員市場上, 鹿皮價 格是由 VOC 在台殖民政府決定 ; 鹿肉價格則決定於大陸的消費市場 28 因此, M 商在競標之前雖 然已大略了解各原住民村社之鹿產量, 但仍須預測未來幾個月中國市場鹿肉價格之變動 27 中國人於 1630 年代後半加入捕鹿之後, 鹿皮的產量增加, 但是荷蘭人也發現鹿群的數量快速減少 1638 年 5 月, 荷蘭人下令禁止中國獵人在 4 月底之後獵鹿 以 4 月底為期限的理由是, 母鹿通常在 4 5 月生小鹿 翌年 4 月 18 日, 荷蘭人重申前令, 並要求立刻廢除所有的陷阱 同年 5 月進一步規定, 中國人捕鹿 ( 限用繩套捕捉法 ) 須於 10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645 年則全面禁止中國人捕鹿 參見江樹生 (1985), 頁 48; 江樹生 (2000), 頁 294, 431; Andrade (2000), 頁 169 除了中國人之外, VOC 在台殖民政府也對原住民的捕鹿方式及時間設限 例如, 1650 年 5 月 4 日大員議會決議 : 在虎尾 f 地區因為鹿隻數目尚多, 原則上不限制捕鹿 但是, 5 6 月之間除了日常食用之外, 不許捕鹿 5 9 月之間則不許捕小鹿, 參見江樹生 (1985), 頁 58 62 28 臺灣本島對於鹿肉也有需求, 但其數量不易推估, 以下的分析暫不考慮此一因素, 但這應不影響本文之 結論 10

此一時期 M 商與原住民之交易大部分採以物易物方式, 但為了簡化文字說明, 底下的模型假設交易時使用貨幣 M 商到村社以日用品 ( 布料, 鹽, 鐵鍋等 ) 換取鹿皮與鹿肉, 運到大員出售 南部的鳳山八社已由狩獵逐漸轉變為農耕, 部分村社可能已無鹿產 29 為了簡化文字, 以下模型僅以鹿皮與鹿肉之交易作說明 以 x i 代表原住民村社 i 之鹿皮與鹿肉數量 M 商在村社收購鹿皮之價格以 h 表示, 收購鹿肉之價格以 v 表示 VOC 在台殖民政府以 h 之價格買入 M 商之鹿皮, 中國大陸市場上之鹿肉價格則以 v 表示 若不考慮運輸成本, M 商之利潤為 ( h + v h v)x i M 商另一項利潤來源是出售日用品給原住民 以 m 表示 M 商在原住民村社出售日用品之價格,m 則代表 M 商購入日用品之成本, 則利潤為 ( m m)x i M 商另一項重要的支出是運輸成本 每一單位鹿皮與鹿肉之運輸成本以 t 表示, M 商把村社的鹿皮運到大員, 鹿肉運到中國大陸之總運輸成本為 tx i 此處之運輸成本包含所有的人力, 材料, 與管理成本 最後, 從公開競標取得承包權利者須付出競標金, 其金額以 φ i 代表 綜合以上所述, 村社 i M 商的超額利潤可表示如下 : M 商超額利潤 = ( h + v h v)x i + ( m m)x i tx i φ i = [( h + v + m) (h + v + m) t]x i φ i, (1) 依據賽局論之分析, 如果競標人數眾多, 各競標者之運輸技術與成本相同, 而且產量與價格之資訊充分, 則公開競標會使超額利潤等於零 超額利潤為零表示 M 商只能獲取正常利潤 換言之, M 商出售鹿皮與鹿肉以及售與原住民日用品之總收入, 在扣除所有物料成本, 外僱勞工之薪資, 以及繳納 M 金之後, 所餘應該等於 M 商本人之時間成本 當超額利潤等於零時, 由式 (1) 可推得 : φ i = [( h + v + m) (h + v + m) t]x i [b t]x i (2) 上式中定義 b ( h + v + m) (h +v+m), 代表尚未扣除運輸成本之毛利潤 對 M 商而言, h 是 VOC 在台殖民政府所決定, v 與 m 是市場決定 M 商若在村社交易中享有獨占權, 他會降低收購價格 h 與 v, 提高日用品價格 m, 以提升利潤 不過, 1648 年起, h, v, 與 m 之價格受到管制 例如, M 商在諸羅山購入 1 支公鹿腿之管制價格為 10 stuyjvers, 而每擔鹽之售價為 2 里耳 因此, 若荷蘭人抑制獨占權之政策有效, 則 h, v, 與 m 也非 M 商所能決定 荷蘭人在設定管制價格時, 似乎已把交通便利與否的因素納入考慮 例如, 在大目連 ( 上淡水社 ), 阿緱, 搭樓, 與茄藤社, M 商以 1 匹粗棉布 (cangan) 布可交換 35 束稻穀 再往南之放索社, 則 29 若依據韓家寶 (2002, 頁 162) 之相對價格表, 1648 年鳳山八社中的大目連, 麻里麻崙, 與阿緱仍有鹿產, 但搭樓, 茄藤, 力力, 與放索可能已無鹿產 11

是 1 匹粗棉布可交換 60 束稻穀 在大員北邊, 諸羅山距離大員較遠, 麻豆較近 諸羅山 1 支公鹿腿之管制價格為 10 stuyjvers, 麻豆則為 16 stuyjvers 30 因此, 交通便利與否會影響式 (2) 中 b 與 t 之值 31 以 d i 代表村社 i 交通便利程度之指標, d i 值小表示交通較便利 ; d i 值大表示交通不便, 則式 (2) 之 b 與 t 都是 d i 的函數, 而村社 i 之 M 金為 : φ i = [b(d i ) t(d i )]x i (3) 式 (3) 中, b(d i ) 項包含鹿皮價格與鹿肉價格, 因此, 影響 M 金的因素包括 : 鹿皮價格, 鹿肉價格, 與 鹿產量 直覺上來說, 荷蘭人收購鹿皮之價格上升, 或者中國市場上鹿肉價格上升時, M 商之利潤 也會上升 不過, VOC 在台殖民政府獨占鹿皮出口, 它沒有調升鹿皮價格的動機 因此, 鹿肉價格 之高低應該是影響 M 商利潤的主要因素 臺灣的鹿肉主要是出口到中國大陸 當大陸市場對鹿肉 的需求增加時, 鹿肉價格會上升 但是, M 金是由公開競標所決定, 故鹿肉價格上升時, 公開競標 會使 M 金上升 到最後, M 商還是只能得到正常利潤 2.2 1648 50 年 M 金總額之變動 1648 50 年之間, M 金總額增加為大約 3 倍之多, 本小節將驗証上一小節的模型是否能解釋此一現 象 由式 (3), M 金總額為 : φ i = i i [b(d i ) t(d i )]x i (4) 上一小節說明, M 金大幅上升的因素包括 : 鹿肉價格上升, 鹿皮價格上升, 與鹿產量增加 以下依 序檢討, 那一項因素促成 M 金總額大幅增加 我們首先觀察鹿產數量之變動 前面圖 3 畫出臺灣輸往日本之鹿皮張數, 1648 1650 年之間, 鹿皮出口分別為 54,745 張, 64,867 張, 與 83,474 張 鹿皮數量增顯示鹿產量增加, 這可能使 M 金總 額上升 不過, 1650 年的鹿皮出口張數是 1648 年的 1.52 倍, 競標金額則是 2.95 倍 此外, 圖 3 顯示, 1651 年之鹿皮出口略高於 1650 年,M 金總額卻降為 1650 年的 57% 顯然, 鹿產量並非影響 M 金的 主要因素 其次, 我們分析鹿皮價格之變動 與 M 商利潤相關的是 VOC 在台殖民政府收購鹿皮之價格, 不過, 我們蒐集的鹿皮價格資料並不完整, 因此, 表 2 列出三種鹿皮價格以資對照 : VOC 在台殖民 政府收購鹿皮之價格 ( 臺灣價格 ), 日本之鹿皮輸入價格, 以及日本市場上之售價 這三種價格中, 日本輸入價格之資料最完整 由表 2 所列出的資料看來, 這三種價格的趨勢大略相同 圖 5 畫出日 30 管制物價之資料取自韓家寶 (2002), 頁 161 62 作者特別感謝審查人之一細心查核檔案原文, 指正本文初稿對於公鹿腿單位之解釋錯誤, 並指出棉布之單位為匹, 1 匹等於 6 呎 31 不過, 從大員以北到虎尾 f 之間, 每擔鹽之價格都是 2 里耳, 原因可能是鹽相對較輕 12

表 2: 鹿皮價格 1636 1639 1641 1642 1644 1646 1653 1655 1658 1672 上等 18.1 18.1 18.1 13.9 15.0 17.0 20.0 臺灣價格 中等 15.3 15.3 15.3 11.1 12.5 14.0 16.0 下等 7.6 8.3 7.5 5.6 6.3 7.0 8.0 日本輸入價格 16.9 16.5 19.9 11.9 17.7 17.4 16.1 18.0 17.0 上等 62.5 58.3 67.6 59.6 67.5 83.3 60.0 日本售價 中等 47.2 43.1 48.4 34.6 38.6 51.4 45.0 下等 19.4 20.8 25.9 16.0 20.0 單位 : 里耳 / 百張 1641 年臺灣鹿皮售價為 1633 41 年之平均 為 1638 年之價格 部分原始價格為銀兩, 以 1 里耳合 0.72 銀兩轉換 日本進價之原始價格是 gulden, 1 gulden 等於 1 florijn 由圖 1 之說明, 1 dutch gulden = 20 stuyvers, 1 里耳 = 48 stuyvers 資料來源 : 臺灣價格 : 1639 年, 江樹生 (1985, 頁 46) 其餘各年之統計取自中村孝志 (1997a), 頁 112 14, 及村上直次郎 (1970), 第 2 冊, 頁 430 31 1636, 1638, 與 1639 年之日本售價亦見江樹生 (2000), 268, 414, 與 458 頁 1672 年之價格取自 Chang (1995), 頁 153, 159 中村孝志 (1997a) 所列之 1643 1644 兩年之數字與村上直次郎 (1970) 不盡相符, 本表採後者 但由後一資料, 看不出是 1643 還是 1644 年價格, 本表列於 1644 年 1641 年一欄係 1633 41 年之收購價格 ; 1642 年為該年底東印度公司之買入價格 日本輸入價格 : 永積洋子 (1999), 頁 51 1638 年價格由程紹剛 (2000, 頁 200) 之數字計算而得 日本售價 : 取自中村孝志 (1997a), 頁 113, 註 71 1636 年日本市場有兩種價格, 第一項交易價格依上中下等級分別為 45 銀兩, 34 銀兩, 及 14 銀兩 第二項交易價格分別為 33 銀兩, 22 銀兩, 11 銀兩 差異的原因不明, 此處取後者 1641 年無數字, 係 1636, 1637, 1638 三年之平均 本之鹿皮輸入價格, 其中, 1642 年之價格較低, 其餘各年之價格相當穩定 32 1648 50 年間, 日本之 鹿皮輸入價格先升後降, 但變動幅度很小 如果 VOC 在台殖民政府收購鹿皮之價格與日本鹿皮 輸入價格有相同的變動趨勢, 則鹿皮價格也不是 M 金大幅變動的原因 事實上, 從 1630 年代中期 開始, 荷蘭人獨占臺灣鹿皮出口, 因此, VOC 在台殖民政府並無動機調高鹿皮收購價格 最後, 我們探討鹿肉價格之變動是否可以解釋 M 金總額之變動 不幸的是, 鹿肉價格的記錄 更少, 我們把找到的資料全部列於表 3 33 1644 年, 鹿肉價格每擔約 6 8 里耳, 1649 年上升為 20 里 耳 我們無法確認鹿肉價格從那一年開始上升, 但可以確定的是, 鹿肉價格上升是中國內戰所引 32 1642 年之價格下降似乎反映日本市場之不景氣 參見中村孝志 (1997a), 頁 113 114 其他零星之價格資料包括, 東印度公司曾在 1625 年向中國人李旦買 6,000 枚鹿皮, 每百張 10 銀兩 (tael), 合 13.8 里耳 ( 江樹生, 1985), 頁 28 29 江樹生 (1985, 頁 46) 指出, 1638 1639 年間, 公司向漢人收購鹿皮之價格是 : 上等 13 銀兩, 中等 11 銀兩, 下等 6 銀兩, 此與中村孝志之資料相符 不過, 江樹生 (1985) 又指出匯率為 100 銀兩等於 112 里耳 ; 而非表 2 計算時所用的 138.9 里耳 33 江樹生 (1985, 頁 46) 指出, 1638 39 年間, 平均 6 隻鹿腿為 1 擔, 而 1 擔鹿肉在福建售價 18 20 里耳 但 未說明資料來源 13

20 15 10 5 1633 1635 1637 1639 1641 1643 1645 1647 1649 1651 1653 1655 1657 1659 圖 5: 荷蘭船輸往日本之鹿皮價格 ( 里耳 / 百張 ) 資料來源 : 永積洋子 (1999), 頁 51 起 1644 年滿清入關, 中國東南沿海一帶在 1640 年代晚期動亂加劇, 引起物價劇烈上漲 1647 年 12 月 31 日的 一般報告 指出, 戰爭造成運自中國的貨物寥寥無幾 ( 程紹剛, 2000, 頁 293) 因 為中國的饑荒, 臺灣湧入許多中國人 VOC 在台殖民政府擔心臺灣的米不夠吃, 禁止稻米出口 但是, 許多中國人經常違背我們的禁令秘密運出去 ( 江樹生, 2003, 頁 40) 34 因為鹿肉之價格統計較少, 我們試由鹿製品之課稅推估鹿肉價格之變動 VOC 在台殖民政府 從 1637 年開始對鹿製品出口課徵什一稅 換言之, 1 擔鹿製品出口課徵 0.1 擔 此一時期之鹿肉價 格不明, 但 1644 年鹿肉每擔約 6 8 里耳 若假設 1637 年價格為 8 里耳, 則 1 擔鹿肉之稅額為 0.8 里 耳 1649 年, 鹿肉出口稅額已上升至 4 里耳 因為中國大陸市場上鹿肉價格持續上升, 1650 年 4 月 16 日, VOC 在台殖民政府決議將鹿肉輸出稅再提高到 6 里耳 不過, 1650 年中大陸市場之鹿肉價 格由每擔 20 里耳暴跌至 10 里耳 ( 中村孝志, 1997f, 頁 277 278) 出口稅調漲後, 中國人認為無利 可圖, 不願再出口鹿肉, 故 5 月 27 日出口稅調回原額 由此可知, VOC 在台殖民政府會觀察大陸 市場鹿肉價格之變動, 調整臺灣的出口稅 依表 3 之資料, 1649, 1650, 與 1654 這三年, 鹿肉出口稅 與鹿肉價格之變動趨勢是吻合的, 這也顯示, 鹿肉價格在 1649 年前後曾大幅上升 依據表 3, 1644 年鹿肉價格每擔 7 里耳 1649 50 年之間, 鹿肉價格曾上漲到 20 里耳, 但隨後又 降為 10 里耳 鹿肉價格上漲時, 若承包金額不變, M 商之收益會隨之增加 根據表 3 之資料, 1650 年代中期臺灣每年約出口 10,000 擔鹿肉 35 若 1640 年代晚期之出口數量也是 10,000 擔, 則鹿肉價 格由 7 里耳上漲為 10 里耳時, M 商之收益將增加 30,000 里耳 若上漲為 15 里耳, M 商之收益將增 加 60,000 里耳 34 另參見江樹生 (1997), 與程紹剛 (2000), 頁 301 303, 312 中國內戰之影響持續甚久 1654 年 VOC 在台殖民政府在發 M 之前決議, 准許 M 商減免前一年 M 金的五分之一 減免的理由是, 由於中國的革命及其連帶引起的事故而遭受了損失 ( 江樹生, 2003, 頁 322) 35 1648 49 年, 中國內戰驅使不少漢人來台避難 因此, 臺灣生產的鹿肉應該有較多的比率是供島內消 費 本文未考慮此出口與島內消費比率問題, 但這應不影響本文的結果 14

表 3: 鹿肉價格, 出口量與出口稅 1641 1644 1649 1650 1654 1655 1659 鹿肉價格 7 里耳 20 里耳 10 里耳 8 里耳 出口稅 10% 4 里耳 6 里耳 3 里耳 2 里耳 1 里耳 出口量 10,000 擔 8,000 擔 6,000 擔 單位 : 鹿肉價格與出口稅之單位為擔 東印度公司於 1650 年 4 月 16 日決議, 將出口稅由原來的 4 里耳提高到 6 里耳 ; 但 5 月 27 日降為原額 資料來源 : 鹿肉價格, 1644 年 : 臺灣的鹿肉每百斤約 6 8 里耳 ( 村上直次郎, 1970, 頁 436); 本表列為 7 里耳 1649 1650 年 : 中村孝志 (1997f, 頁 277 278), 上年度 (1650) 肉價由每擔 20 里耳暴跌至 10 里耳 1654 年 : 江樹生 (2003), 頁 323; 此為荷蘭人向貿易商購買之價格 出口稅, 1641 年 : 鹿肉出口課徵 10%, 韓家寶. 鄭維中 (2005), 頁 142 1649 1650 年, 江樹生 (2003), 頁 121, 136 1654 年 : 1654.4.30 決議, 肉稅將由 4 銀元 ( 約合 4 里耳 ) 降為 3 銀元, ( 江樹生, 2003, 頁 322) 1655 年 : 江樹生 (2003, 頁 464), 從 3 里耳減為 2 里耳,... 從 [1655 年 ] 7 月 1 日起生效 ; 亦見程紹剛 (2000), 頁 443 1659 年 : 程紹剛 (2000), 頁 513 出口量, 1654 年 : 程紹剛 (2000), 頁 418; 此為 1655.1.26 之報告 1655 年 : 程紹剛 (2000), 頁 443;... 每擔減少 1 里耳, 即達 8,000 里耳 1659 年 : 程紹剛 (2000), 頁 513; 輸出稅由每擔兩里耳減至一里耳, 公司的年收入將因此減少 6,000 里耳 不過, 在公開競標下, 鹿肉價格上升的獲益者不是原住民, 也不是 M 商, 而是 VOC 在台殖民政府 鹿肉價格上升時, M 金總額會跟著水漲船高 1648 50 年之間 M 金總額上漲了 40,580 里耳, 此一數字與表 3 的資料相符, 也顯示鹿肉價格上升應該是 1648 50 年 M 金總額增加的主要原因 最後,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 一般報告 內之敘述提供了直接的觀察証據 : 1653 年 M 金總額比去年少 10,000 里耳, 主要是因為鹿肉在出租村社時價格猛跌 ( 程紹剛, 2000, 頁 391) 2.3 漁稅承包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建立貿易商館之前, 已經有不少中國人在臺灣海岸捕魚, 運回中國銷售 36 1645 年, VOC 在台殖民政府首度標售各沿海漁場及內陸水域捕魚之權利, 明鄭與清治之後的文獻, 稱此制度為 M 港 荷治時期, M 港與 M 社在同一天公開競標, 競標得勝者即擁有在某漁場捕魚之權利, 圖 6 畫出 1645 57 年之 M 港總金額 雖然 1649 年並無資料, 但仍可看出來, 1648 50 年之間, M 港總金額如同 M 社總額一樣, 也是大幅上升 中國漁民之魚穫絕大部分運回中國銷售 1648 50 年之間, 福建廣東一帶受內戰影響, 食物供給不足, 對臺灣的鹿肉需求增加, 對臺灣的魚穫需求當然也增加 這也會導致 M 港金額上升 36 曹永和 (1979a,b) 對荷治時期臺灣之漁業有詳盡的分析 15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1645 1646 1647 1648 1649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656 1657 圖 6: 漁稅承包金額 單位 : 里耳 資料來源 : 中村孝志 (1997b), 頁 293 94 M 港競標得勝者獲得在某一漁場捕魚的權利, 漁港 M 商與原住民並無貿易往來 37 因此, M 港 總金額與 M 社總金額在 1650 年前同時升降的現象, 一方面驗証中國內戰是 M 金上升的原因, 同時 也反証, 以獨占來解釋 M 社總金額上升的說法, 應該是不正確的 3 臺灣主要鹿產地區之變動 前面圖 4 顯示 1645 57 年之間 M 金之變動 除了跨期的變動之外, 同一年度內各村社之 M 金也不 盡相同 例如, 1650 年虎尾 f 社 M 金為 7,550 里耳, 諸羅山社為 5,250 里耳, 麻豆社則為 2,850 里耳 依據上一節的模型, 本節將說明, 各原住民村社之 M 金反映該村社之鹿產數量 由此可進一步推 論荷治時期臺灣主要鹿產區之變動 由前面式 (3) 可推知, φ i φ j = [b(d i) t(d i )]x i [b(d j ) t(d j )]x j, (5) 其中, t(d i ) 為村社 i 每單位鹿產之運輸成本, b(d i ) = ( h + v + m) (h + v + m) 代表尚未計入 運輸成本前之毛利潤 交通較不便利之村社, t(d i ) 較高 但如上一節所述, b(d i ) 也會比較高, 原 因是荷蘭人的價格管制已把交通便利與否的因素納入考慮 以前面式 (2) 來說明, 若兩村社與大 員之距離不同, 則 t 值較大的村社, 荷蘭人之價格管制會讓該村社之 h 與 v 都較低, 亦即, b 值會 比較高 因此, 兩村社之 b t 值可能差異不大 若假設各村社之 b(d) t(d) 相同, 都等於 a, 則 φ i = ax i (6) 37 某些公開競標的漁場靠近原住民的捕漁區域 1650 年, VOC 在台殖民政府決議這些河川池沼漁稅權之標售所得將頒給原住民, 而且, 原住民仍可在標售出去的漁場自由捕魚 參見中村孝志 (1997b), 頁 296 97, 韓家寶 (2002), 頁 176 16

亦即, M 金較高的原住民村社, 其鹿產較多 由此可進一步推知, φ i φi = x i xi (7) 式 (7) 說明, 村社 i M 金占 M 金總額之比率, 即代表該村社之鹿產數量占總鹿產數量之比率 以上的分析並未考慮走私的因素 在 VOC 在台殖民政府早期的記錄中, 偶而可看到關於走 私之描述 1638 年的 熱蘭遮城日誌 即提到, 有數艘戎克船沒有到大員繳稅, 而直接航向中國 ( 江樹生, 2000, 頁 392) 若有大量走私, 則 M 金金額不一定反映實際之鹿產數量 不過, 荷蘭人的 統治較為鞏固之後, 走私應該會減少 圖 7 畫出 1647 年與 1648 年, 以及 1654 年與 1655 年各原住民村社 M 金占 M 金總額之比率, 每一 資料點代表 M 金總額的 1% 舉例來說, 1647 年虎尾 f 的 M 金比率為 3%, 1655 年則增加為 21% 圖中所示的兩段期間僅相隔 7 年, 但是大員一帶與鳳山八社之鹿產比率下降, 較北邊之虎尾 f 社 一帶之比率則上升 依據式 (7), 這表示臺灣主要的鹿產區域往北移動 此一預測與文獻上之描述 相符 荷蘭人初抵赤崁一帶時, 對於鹿產之豐富留下深刻印象 例如, 1623 年之報告中指出大員 附近有相當多的鹿 38 但是, 約 25 年之後新港與大目降二村社的長老於 1651 年向大員議會陳情, 因為農業開發的結果, 村社之鹿產減少, 影響村社之經濟, 並要求補償 大員議會後來決定每年補 償 1,500 里耳 ( 韓家寶, 2002, 頁 91) 1638 39 年間是中國人捕鹿最盛時期 依據 Junius 牧師之記錄, 1638 年 10 月至 1639 年 5 月中 國人捕鹿許可証之收入為 1,278.5 里耳, 其中, 諸羅山獵區之收入為 686 里耳, 虎尾 f 獵區之收入 為 280 里耳 39 因此, 在 1630 年代晚期, 臺灣主要的產鹿地可能已北移至嘉義一帶 而就中國獵人 之收獲而言, 諸羅山的鹿產仍多於虎尾 f 到了 1640 年代中期, VOC 在台殖民政府對於新港, 蕭 f, 目加溜灣, 麻豆, 以及大目降等靠近大員的村社, 也以核發許可証的方法管制捕鹿, 這表示這幾 個地區的鹿群也日漸減少 依據 1650 年 5 月 4 日大員議會的一份決議錄, 虎尾 f 一帶... 還有很 多鹿 ( 江樹生, 1985, 頁 58 62) 圖 7 顯示, 從 1647 48 至 1654 55 年之間, 諸羅山社之鹿產比率約 維持不變, 但虎尾 f 之比率則明顯顯上升, 這表示在 1650 年代, 臺灣主要的產鹿地已北移至臺灣 中部 明鄭時期, 臺灣仍有相當數量的鹿皮出口 例如, 英國東印度公司 1672 年之報告指出, 臺灣每 年生產動物皮約 100,000 張, 其中以鹿皮最為值錢 40 以上之鹿產數字與荷治末期相當 1697 年郁 永河來台時, 他對於臺灣鹿產豐富之印象是來自竹塹地區, 而非臺灣南部 此一觀察與圖 7 所示之 趨勢相符 41 38 Blussé et al. (1999), 頁 21 39 獵區之認定依江樹生 (1985), 頁 44 40 見 Chang (1995, 頁 153) 依照合約, 英國東印度公司可購入其中的三分之一 41 參見楊龢之 (2004), 頁 109 不過, 這也有可能是因為郁永河所走的路線, 在中南部都是人煙較多之處 17

1655 1654 1648 1647 圖 7: 各村社 M 金占 M 金總額之比率 每一資料點代表當年 M 金總額的 1% 例如, 1647 年虎尾 f 的 M 金比率為 3%, 1655 年增加為 21% 地圖是依據中村孝志 (2002), 頁 38 但原圖之 虎尾 f 地區 與虎尾 f 社之位置不同 在 1648 年競標時, 虎尾 f 社與貓兒干列在一起, 顯見兩社之位置接近 吳聰敏 (2006) 指出, 荷治時期之虎尾 f 社即為清治時期之南社, 但南社之位置未能完全確定 若依 清乾隆中葉臺灣番界圖, 南社與貓兒干社的確相當接近 本圖將兩社之承包金額合併畫在貓兒干社位置 承包金額資料來源 : 中村孝志 (2002), 頁 293 94 18

最後, 我們說明個別村社 M 金之變動與鹿產多寡之關係 前面式 (6) 說明, M 金的高低反映鹿產數量的多寡 舉例來說, 猴悶與打貓 (Dovaha) 兩村社位於北港溪兩側, 距離北港溪出海口之距離相當 因此, 這兩個村社之 b 值與 t 值應該很接近, 故假設兩村社之 b t 值相等應該是合理的 1648 年, 猴悶之 M 金為 500 里耳, 打貓為 680 里耳 依據式 (6), 這表示打貓之鹿產為猴悶的 1.36 倍 若兩村社之 b t 值並非相等, 而是稍有差異, 我們仍預測打貓之鹿產會多於猴悶 1648 50 年之間, 鹿肉價格上升, 故 b t 值會上升 若各村社之鹿產量不變, 由式 (6) 可知, 鹿產量較多 (M 金較高 ) 的村社, M 金之變動幅度會比較大 1650 年, 猴悶之 M 金增加為 2,500 里耳, 打貓則增加為 3,000 里耳 亦即, 猴悶增加 2,000 里耳, 打貓則增加 2,320 里耳, 此與上述之預測相符 以上的預測是假設各原住民村社之鹿產不變 但前面圖 3 顯示, 1648 50 年之間臺灣出口之鹿皮增加了 52% 這可能是因為鹿肉價格上升提高了原住民生產的誘因 若猴悶與打貓兩村社鹿產增加之數量相同, 上述之預測仍然成立 事實上, 打貓原來的鹿產較多一些, 其產量之增加也可能較多 若是如此, 打貓之 M 金也會增加較多 另一個例子是虎尾 f 與二林 (Gielim), 兩社位於濁水溪兩側, 距離出海口距離相同 1648 年, 二林之 M 金為 820 里耳, 虎尾 f 為 2,600 里耳, 故預測後者之鹿產遠高於前者 1650 年二林之 M 金增加了 2,730 里耳, 變成 3,550 里耳 ; 虎尾 f 之 M 金則增加 4,950 里耳, 變成 7,550 里耳 虎尾 fm 金之增加遠大於二林, 這也與上面的預測相符 4 結語 本文的目的是要解釋 1648 50 年之間, M 金總額為何巨幅上升? 以往的研究認為, M 商的獨占權是 M 金總額上升的原因, 但此一解釋與實際資料並不吻合 本文的分析指出, 1648 50 年之間中國明清之際的戰爭影響大陸東南沿海一帶的食物供給, 臺灣出口的鹿肉在大陸市場上的售價大幅上升 因為 M 社是採公開競標, 鹿肉出口價格上升時, M 金也隨之而上漲 韓家寶 (2002, 頁 149 50) 對於 M 社制度有詳細的討論, 他認為荷蘭人藉由 M 社制度讓 徵稅成本最小, 並將稅收額最大化 稅收擴大之後, 若 VOC 在台殖民政府將之用於納稅人身上, 則 徵稅成本最小 對納稅人有利 不過, VOC 以營利為目標, 徵稅成本最小 的主要獲利者是 VOC 本身 在現代國家的稅制下, 銷售稅率大多是固定的 商品價格上升時, 生產者的利潤上升, 故生產誘因也增加 反之, 在 M 社制度的公開競標之下, 鹿肉價格上升時, 稅率也上升, 因此, 生產誘因之上升較為有限 在 1648 50 年中國大陸食物供給不足的情況下, 若稅率為固定, 利潤的誘因會使鹿肉與漁獲的出口增加較多, 中國大陸食物缺乏的問題得以舒解 相對而言, 在 M 社制度下, 原住民增產的誘因較小, 也較無助於舒解中國大陸食物不足的問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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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village franchise system, tax-farming, monopoly DutchTax.ctx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