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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後中醫學系招生 簡章目錄 義守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後中醫學系招生... I 重要日程表... I 諮詢服務... II 壹 報考資格... 1 貳 修業年限... 1 參 招生名額... 1 肆 報名方式及日期... 2 伍 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2 陸 准考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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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道崇德學院 I.K. T. Chong-De School 108 學年度一貫道研究所本國學生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學校地址 :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招生資訊網 : www.iktcds.edu.tw 考生服務電話 : (049)2988675#206 FAX:( 049)2989314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考試委員會編製 107 年 12 月 27 日經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目錄 一 學院宗旨...3 二 招生名額及學制...3 三 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108 學年度招生日程表...3 一貫道崇德學院 108 學年度一貫道研究所考試入招生簡章...4 壹 修業年限招考身份及名額... 4 貳 招收對象及報考資格... 4 參 報名作業... 4 肆 准考證領取... 6 伍 面試... 6 陸 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考試項目... 7 柒 錄取原則... 8 捌 成績及錄取名單公告... 8 玖 成績複查... 9 拾 考生申訴... 9 拾壹 新生報到繳驗證件... 9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10 附錄一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1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要 )... 14 附錄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6 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8 附錄五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21 附錄六 108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22 附錄七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23 附表 1 一貫道崇德學院一貫道研究所考試入學報名表... 24 附表 2 一貫道崇德學院一貫道研究所考試入學准考證... 25 附表 3 考試入學自傳... 26 准考證號碼 :... 26 1

附表 4 考生未來研究學習方向 讀書計畫暨道場發展計畫... 27 附表 5 道場經歷表件... 28 附表 6 考試入學專業領域證明表冊... 29 附表 7 考試入學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退費申請表... 30 附表 8 考試入學未完成報名手續 / 資格不符退費申請表... 31 附表 9 考試入學成績複查申請表... 32 附表 10 考試入學切結書... 33 附表 11 考試入學境外學歷切結書... 34 附表 12 考試入學錄取報到委託書... 35 附表 13 考試入學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36 附表 14 考試入學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37 一貫道崇德學院交通位置圖... 39 2

一 學院宗旨學院之教育在於培訓一貫道修辦人才, 使從學道中堅認道統, 培養繼往開來之大抱負, 道化天下之大理想 從修道中堅定道心, 培養海涵春育之大器度, 慈悲喜捨之大仁心 從講道中堅守道義, 培養高見遠識之大智慧, 一以貫之之大圓通 從辦道中堅恆道念, 培養頂劫救世之大宏愿, 經天緯地之大作為 從行道中堅貞道脈, 培養金聲玉色之大節操, 剛毅膽決之大勇行 終極目標期能復興道德文化, 重振正宗道風, 深入性理真傳及闡揚普渡收圓之殊勝, 實踐道之宗旨, 渡化眾生, 認理歸真達本還源, 提倡道化生活, 以冀世界為大同 二 招生名額及學制 1. 考試入學名額 : 不分性別國內生 18 位 ( 一般生 15 位, 在職生 3 位 ) 2. 學制 : 碩士班, 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三 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108 學年度招生日程表 日期 項目 說明 108.01.28 公告招生簡章 歡迎下載, 不另發售紙本簡章 網址 :www.iktcds.edu.tw 108.02.18 至 108.04.08 受理報名 108.04.11 公告書面審查合格名單 108.04.15 108.04.19( 五 ) 108.04.20( 六 ) 108.04.25 總成績查詢 網路公告各考生面試梯次與時間表 面試 ( 當日領取准考證 ) 108.04.26 受理總成績複查 一律採通訊報名, 以郵戳為憑 地址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當日下午 16:00 於學校網站提供查詢網址 :www.iktcds.edu.tw 面試日期 時間地點及符合資格名單於中午 12:00 公告於本校網站 參加面試考生須參加面試考生須依本校招生委員會公佈之日期 時間準應試, 不得要求本委員會更改面試日期及時間 網址 :www.iktcds.edu.tw 面試當天請考生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 駕駛執照提前至報到處領取准考證, 並於該梯次面試時間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 在職生會安排 108.04.20 週六面試當日上午 10 點於學校網站提供查詢 網址 :www.iktcds.edu.tw 申請成績複查填寫表, 一律以傳真複查, 考生並須同時來電確認 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傳真 :(049)2989314 成績複查時間 : 上午 09:00-12:00 截止 108.05.01 放榜當日上午 10 點於學校網站公告榜單 正取生請於 108 年 5 月 09 日至 108 年 5 月 10 108.05.09 至正取生報到日下午 16 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至截止時間未 108.05.10 報到者視同放棄 備取生請於 108 年 5 月 16 日至 10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6 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至截止時間未 108.05.16-17 備取生報到報到者視同放棄 3

一貫道崇德學院 108 學年度一貫道研究所考試入招生簡章 壹 修業年限招考身份及名額一 修業年限 : 一至四年 二 招考身分別 : 一般生 在職生 ( 非在職專班生, 跟一般生上課時段相同 ) 三 招考名額 : 國內生 18 名 ( 一般生 15 名, 在職生 3 名 ) 貳 招收對象及報考資格一 招收對象有志於探究一貫義理且投入一貫道道場修辦之一貫道道親 二 報考資格 ( 一 ) 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 取得學士位或學士班應屆生, 或具有大學碩士班同等學力 (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二 ), 並符合考試系所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及條件者 ( 二 )107 學年度大校院應屆畢業生 ( 即預計於 108 年 6 月畢業 ), 包括大三符合提前畢業標準者及延長修期限之學生 ( 三 )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院者, 其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力資格報考本碩士班入學考試 ( 四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須符合各該相關採認法規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 ( 請參閱附錄三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請參閱附錄四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 請參閱附錄五 ) 之規定 ( 五 ) 大陸地區人民應依照 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所訂管道入學, 非屬本招生考試辦理範圍 ( 六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注意事項 : 應為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院 ( 參考名冊請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查閱 :http://www.fsedu.moe.gov.tw/home.aspx), 錄取後於入學驗證時, 須繳驗學歷證件請參閱簡章 新生報到檢驗件, 資料不符規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 招生系所另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七 ) 以同等學力身分報考者應注意事項 : 1. 同學力資格之認定, 請依簡章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 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錄取後, 所需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 由招生系所視實際需要自訂, 列為必修, 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錄取生應於 108 學年度第一期學年度第一期 (108 年 8 月 ) 註冊入學, 屆時未具備資格或依法不能入學者, 取消錄取資格 報名考生應先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資格不符者將無法報到入學, 請勿報名 大學應屆畢業生若無法於 108 年 8 月前畢業者, 不得因此取消報名或申請退費, 請考生於報名時審慎量 參 報名作業一 報名日期 :108 年 2 月 18 日 ( 星期一 ) 至 108 年 4 月 08 日 ( 星期一 ) 二 一律採通訊報名, 以郵戳為憑, 請於期間寄相關報考資料至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收, 簡章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iktcds.edu.tw) 下載 三 考生須於報名時繳驗學歷 ( 力 ) 證明及報考資格等證明文件, 報考生繳驗之證明文件若有假借 冒用偽造或變造者, 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若有錄取者, 將取消錄取資格 4

四 若報名時因故無法如期繳交證明文件, 請填具附表 10 之切結書 ; 若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則請填具附表 11 之國外學歷切結書, 並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 五 繳交報名費 : ( 一 ) 報名費 : 新台幣 1,000 元整 ( 二 )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報名費優惠為新台幣 400 元整 ;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免繳報名費 請檢附政府機關所發之證明以茲證明 ( 村里長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證明不予採用 ) ( 三 ) 繳費方式 : 請至郵局購買匯票 ( 低收入戶資格者免購買匯票, 報名時請檢附低收戶證明 ) 匯票受款人請填 :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 其餘名稱均不受理 ) ( 四 ) 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考生若已先行購買匯票或報名後補提證明者, 請依規定提出退費申請, 退費表件請參閱附 7 ( 五 ) 請連同報名資料及費匯票一併以掛號寄至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報名時未檢附報名費, 視同報名不完成, 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六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報考資格 之認定有疑義者, 報考生應於報名前辦公時間內洽詢本校招生委員會先行確認 如經本校審查發現考生報考資格與規定不符者, 以 不符合報考資格 處理 ( 二 ) 考生報名手續完成後, 除經本校審查為資格不符者外, 所繳費一律不予退還 ( 三 ) 已 繳交報名費 且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為不符考資格者, 得申請退還報名費, 請依簡章附表 8 規定辦理退費 ( 四 ) 本校將以電子郵件 手機簡訊或學校網站提醒考生重要訊息, 報名時請務必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考生輸入之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應正確無誤 ( 請輸入 108 年 9 月 9 日前確實可聯繫之各項資料 ), 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 五 ) 身心障礙考生報名時, 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提出延長試作答時間或安排考場之申請 突發傷病生最遲須於考試舉行 2 日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 六 ) 報名期間 ( 例假日除外 ) 如遇任何問題, 請於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止, 電洽本校招生委員會 : 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洽張先生 七 寄繳報名及書面審查資料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應確實檢查寄繳之報名及審資料, 確定無誤後依序裝入 B4 大型資料袋內, 以掛號逕寄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收 ( 二 ) 考生若選用中華郵政或民間快遞 ( 如 : 宅急便 宅配通 等 ) 寄件, 請於報名期限內 ( 例假日除外 ) 下午 16:30 前送達本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簽收完畢 寄件 / 收件查詢請自行與快遞公司確認, 若有遺誤,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請依簡章附表 8 規定辦理退費 ( 三 ) 透過道場代理繳件或自行送繳審查資料者, 應於報名期間內 ( 例假日除外 )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 送達本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簽收完畢 ( 四 ) 審查資料不齊全, 致影響個人 審查 項目之評閱成績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且不得提出退費申請 已繳交報名費但逾期或未寄繳審查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請依簡章附表 8 規定辦理退費 ( 五 ) 考生報名所繳交之文件資料,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留存一年後逕予銷毀, 不論錄取與否, 概不退還 5

肆 准考證領取一 准考證於面試當日於報到處發放, 請考生於面試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並領取准考證 二 面試當日請考生務必攜身分證件以便確認身份 三 准考證號碼及試場請於 108 年 4 月 15 日中午後上網查詢 伍 面試一 面試時間及地點 : 108 年 4 月 19 日 ( 五 ) 108 年 4 月 20 日 ( 六 ) 地點 :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一貫道崇德學院面試當天上午 10:00 開始, 請各考生依據面試梯次時間提前 30 分鐘先行報到 洽詢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二 書面審查 面試評分及相關規定請參閱簡章陸 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考試項目 三 面試應注意事項 : 參加面試考生須依本校招生委員會公佈之日期 時間準時應試, 不得要求本委員會更改面試日期及時間, 並攜帶 國民身分證 正本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駕照 護照正本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異議 四 身心障礙考生擬申請延長面試時間者, 請填具附表 13 應考服務申請表, 並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於 108 年 4 月 11 日前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 面試當天本校提供免費交通接駁, 需要接駁之考生務必於考試前三天告知 ( 接駁時間於 108 年 4 月 15 日與面試梯次時間及地點一併公佈 ) 6

陸 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考試項目 招考所別 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招生名額國內生 18 名 ( 一般生 15 名, 在職生 3 名 ) 招考身份別 面試 考試入學 占總成績 60% 面試內容 : 一貫道基本道義及個人修辦理念 考試科目 書面審查 占總成績 40% ( 學歷證件 自傳 道場經歷 讀書計畫 修辦計畫 專業領域證明文件 ) 繳交資料審查資料及配分 1. 報名表 ( 附表 1) 准考證表 ( 附表 2) 2. 學歷證件 : 畢業證書影本 ( 請加蓋畢業學校確認章 ) 3. 自傳 讀書計畫與修辦計畫, 占書面審查總成績 50%: 包含個人自傳 ( 附表 3) 未來研究學習方向 讀書計畫暨道場發展計畫 ( 附表 4) 4. 道場經歷表, 占書面審查總成績 30 %: 若有相關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請檢附 ( 附表 5) 5. 專業領域證明文件, 占書面審查總成績 20%: 含專業專長 著作發表 專題研究 ( 附表 6) 以上各項, 請依序以 A4 規格 1 份裝訂成冊 上述資料請於 108 年 4 月 8 日前以掛號郵寄至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收 錄取規定 系所規定及注意事項 備註 1. 面試缺席者, 不予錄取 2.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依下列同分參酌順序, 逐科評比分數, 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成績 ; 備取生亦同 3. 依錄取比例設若干名備取生 1. 考生報名時繳交之各項資料均不予退還, 請自行保留原稿 2. 其他相關考試資料, 請參閱本校招生資訊網站 1. 洽詢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網址 :www.iktcds.edu.tw 2. 考試當天本校提供定點交通接駁, 需要接駁之考生務必於考試前三天告知 ( 接駁時間於 108 年 4 月 15 日與面試梯次時間及地點一併公佈 ) 7

柒 錄取原則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招收國內生 18 名碩士生, 其中包含一般生 15 名, 在職生 3 名 本校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 在職生與一般生分別設定最低錄取分數 ), 考生總成績達此錄取標準以上, 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 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不管在職生或一般生若其中一方未達錄取名額, 則錄取名額將可以流用 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次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二 面試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缺考 未達面試標準者, 以零分計 考生如有違規扣分之情形者, 先扣減該科原始成績後, 再依占分比例計分核算總成績 三 考生各項考試之成績,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訂定之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依下列同分參酌順序, 逐科評比分數, 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 一 ) 面試成績 ( 二 ) 書面審查成績 四 經同分參酌比序後, 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仍同名次者, 同時列為正取生 達本校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 如經同分參酌後仍同名次者, 應於辦理備取生遞補前, 參加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另一次測驗以決定優先錄取順序,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捌 成績及錄取名單公告一 成績公告 : 總成績查詢 :108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0 點 (http://www.iktcds.edu.tw) 二 錄取名單公告方式 : ( 一 ) 放榜 :108 年 5 月 01 日上午 10:00 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 1 樓公佈欄及本校網站 :http://www.iktcds.edu.tw/ ( 二 ) 公告錄取名單時, 正取生公告一般生及在職生之准考證號碼 姓名, 備取生公告一般生及在職生之准考證號碼 姓名及名次序號 ( 三 ) 本項考試不受理電話查榜 三 考生應主動上網查詢正 備取生錄取名單 四 錄取生報到 : ( 一 ) 正取生報到 : 1. 自 108 年 5 月 09 日至 108 年 5 月 10 日, 正取生應在本校規定之報到時間內,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理報到手續,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畢業證書正本或學生證正本 ( 尚未領取畢業證書之應屆畢業生 ) 2. 正取生未依本簡章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 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本校不再另行書面或電話通知, 考生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 二 ) 備取生報到 : 1.108 年 5 月 15 日於本校網站 http://www.iktcds.edu.tw/ 公告備取生遞補人數 2.108 年 5 月 16 日起, 由錄取之備取生總成績高低順序, 依序以手機或簡訊通知備取生遞補報到, 受通知之備取生應 108 年 5 月 17 日 16 時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報到手續,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畢業證書正本或學生證正本 3. 備取生遞補, 應自接獲錄取系所通知日期報到, 逾期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其缺額另由系所通知其他備取生遞補, 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報到時, 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 應填寫補繳學位證書正本之切結書 ( 附表 10) 8

玖 成績複查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 申請成績複查手續如下 : 一 受理成績複查期限 :108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00 至 12:00 截止 二 申請方式 : 請填報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表 8), 一律以傳真複查, 考生並須同時來電詢確認 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傳真 :(049)2989314 三 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複查成績應以書面審查及複查面試成績是否加總有誤 登錄是否錯誤為範圍, 不得提出資料重審或面試資料重閱, 亦不得要求檢視面試影音檔 四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 將依成績複查結果公告, 考生不得異議 五 本校收件後將於 2 日內寄發成績複查結果 拾 考生申訴一 為確定保障報名考生權益, 本委員會特訂定 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二 申訴主體 : 凡參加本會舉辦之碩士班考試之報名考生, 得依據招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 申訴辦法請參閱附錄七 ) 拾壹 新生報到繳驗證件 凡本校新生 ( 正取生及獲遞補之備取生 ), 務必於規定新生報到繳驗期限內, 持應繳驗之證件辦理入學驗證手續, 未按時完成驗證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繳驗證件 : 新生名單 內之錄取生 ( 正取生及獲遞補之備取生 ), 應於規定期限內持下列與報名時所填報考資格及學經歷 ( 含年資 ) 相符之證件辦理 一 國民身分證正本 ( 驗訖發還 ) 二 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歷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正本於 10 月初發還 ; 若有其他用途, 請先自行影印留存 ) 三 證件相片電子檔 ( 製作學生證用 ) 四 注意事項 : ( 一 ) 新生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報到手續者, 應填具委託書 ( 附表 12), 由受託人攜帶委託書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及新生報到應繳驗之證件, 代為辦理手續 ( 二 ) 新生報到驗證當日因故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者, 應先填具 切結書 ( 附表 10), 並於切結期限內自行補繳應繳之證件, 本校不另通知, 逾期未補繳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 三 ) 本校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 審查資料 學經歷證明等文件, 有假借 冒用 不實 偽造或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未註冊前察覺者, 取消入學資格 ; 註冊入學後察覺者, 即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若有以上事項者並應負法律責任, 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 四 ) 依本校學則第 38 條規定, 同時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 未經本校核准同意者, 應勒令退學 持境外學歷或大陸學歷或港澳地區學歷者, 繳驗證件時應查驗正本 繳交影本 1 份 ( 經驗證單位驗證並加蓋戳記之正反面影印本 ), 並依相關辦法及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 一 持境外學歷者, 須為教育部採認之境外大學校院, 且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並繳驗 : ( 一 ) 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加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戳記之正本 9

( 二 )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無成績證明者, 需檢附畢業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 加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戳記之成績證明正本 ( 三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二 持大陸學歷者, 須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並繳驗 : ( 一 ) 最高學歷畢業證 ( 明 ) 書正本, 及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或副本 ) ( 二 ) 學位證 ( 明 ) 書正本, 及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或副本 ) ( 三 ) 歷年成績單正本, 及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 ( 或副本 ) ( 四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或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正本 ( 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三 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 ( 力 ) 證件者, 須符合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 學歷證件應經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一 教育部港 澳地區立案各校院學生經核准入境, 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由學校開具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大四下肄業證明, 經教育部駐港澳代表加蓋印章後, 參加本校系 ( 所 ) 考試, 持四下肄業證明報考者, 經錄取後應於規定時限內繳驗正式畢業證書,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二 取得准考證之考生得申請延期徵集至本校停止註冊日止, 以避免入營後再申請解除徵集處理之困擾 役男可憑准考證向役政機關辦理延期徵集, 延期徵集截止日期為 108 年 9 月 30 日 三 考生對於本校招生之申訴事件, 依據本校 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應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 5 日內, 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具名申訴書 ( 以掛號信函為之, 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 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四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 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料及相關檔案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 ( 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 ) 及相關統計研究與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其餘均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六 有關新生報到 備取生遞補 繳驗證件相關事宜, 請洽本校招生委員會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事宜, 則請洽本校教務處, 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相關訊息查詢請至教務處所屬專區網頁 :http://www.iktcds.edu.tw/ 教務處查詢 七 本項招生入學考試如有其他未盡事宜, 概依相關規定及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0

附錄一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5 年 5 月 16 日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帄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第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 二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三 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四 相互交談, 經制止不聽 五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不聽 第五條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 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 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四 考生應考時, 得使用計算機之廠牌及型號由本校於考試前 10 日公告, 其功能僅能有加 減 乘 除 開根號 指數 對數 冪數及三角函數等基本功能,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有特殊規定者, 從其規定 前項各款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請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食用, 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第七條考生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違反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八條考生於每節應試時, 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 ( 有效身分證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 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 入場應試 如發現考生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異議 考生未帶准考試或有效身分證件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考生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時, 經監試人員查核有效身分證件, 並確認係考生 11

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申請補發者, 扣減當日各科成績 2 分 二 考生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時, 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有效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 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並應於 2 個上班日內親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正本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辦理驗證手續, 未辦理驗證手續者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九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 並於開始作答前, 確實檢查座位號碼與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一 作答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二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三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同一分區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考生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 二 )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或為不同分區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冊 答案卷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答案卷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事項第十一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有效身分證件,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二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撕毀答案卷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 無故污損 破壞答案卷, 或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姓名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考生書寫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 並應依照試題冊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但各考科如有特殊作答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 考生應在作答區內作答 答案寫在試題冊或在作答區以外的地方作答,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該部分不予計分, 並得依情節輕重加重扣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十四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冊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五條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試題冊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2

第十六條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十七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 3 分 三 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事項第十八條考生入場後, 於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30 分鐘為止, 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十九條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及試題冊交給監試人員驗收,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逕將答案卷或試題冊攜出試場外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二十條考生於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制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第廿一條考生之答案卷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廿二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廿三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帄 試場秩序 考生權益之事項,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廿四條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侵害本校權益者, 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廿五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要 )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高 ( 四 ) 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 14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附錄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16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55777C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4 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18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5 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 6 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 7 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 8 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19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9 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10 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 11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面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12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附錄五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0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98362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覆,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1

附錄六 108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1050830 臺教高 ( 一 ) 字第 1050117971 號存部備查 一 本校碩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性質相關之國立研究所收費 二 於本校就學期間, 每學期均須繳交學費基數, 另依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收取學分費 ( 論文 4 學分免收學分費 ) 三 學生須繳交平安保險新台幣 402 元整 ( 多退少補 ) 108 學年度學費收費標準表單位 : 新台幣元 項目費用 碩士班 學費基數 12,000 學分費 1,200 學分數 合 計 備註 : 以上費用以一學期計,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收費標準皆同 22

第一條 附錄七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宗旨為維護考生權益, 提供考生申訴管道, 特訂定本辦法 105 年 5 月 16 日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條申訴範圍一 凡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 致考生認有損其權益者 二 事件結果決定考生是否錄取者 第三條申訴要件本校各項招生考試考生對前項申訴範圍, 應先向試務承辦單位反應, 業經招生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或提報上級主管協調後仍無法解決者, 得向本校考生申訴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同一案件申訴以兩次為限 ( 第二次申訴需有新的證據經考生申訴處理小組同意後方予處理 ) 第四條組織一 招生委員會下設有考生申訴處理小組, 設有召集人一人, 由教務長兼任, 置委員三人, 由校長自招生委員會中遴聘, 並得就申訴案件之性質, 臨時增聘法律專業人員或有關專家共同組織之 二 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連聘得連任 三 小組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會議, 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定之 四 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 第五條申訴及處理程序一 考生申訴應於接獲本校處理通知之日起, 五日內以書面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惟因不可抗力, 至逾期限者, 得向小組聲明理由, 請求許可 二 考生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並應記載申訴人姓名 入學考試名稱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組別 聯絡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三 小組收到考生申訴案件後, 應於十日內召開委員會議處理, 負責評議, 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四 小組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申訴人 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五 申訴案件由申訴處理小組指派專人受理, 並於收件後二十日內回覆 六 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第六條評議效力及執行小組做成評議書, 陳校長核定時, 應副知原處分單位, 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 並副知考生申訴處理小組 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小組再議 ( 以一次為限 ) 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 原處份單位應即採行 第七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由校長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

附表 1 一貫道崇德學院一貫道研究所考試入學 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 考生請勿填寫 ) 姓名身分證字號報考入學考試 - 一般生身分別 貼照片處 ( 最近六個月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性別 男 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考試所別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縣 ( 市 ) 鄉 ( 鎮區 ) 通訊處村里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之 連絡電話 TEL: 行動電話 : 畢業學校年月學校 ( 大學 ) 系 ( 科 畢業 肄業 同等學歷 ( 力 ) 學校 ( 大學 ) 系肄業 年 月 專科學校 年制 科畢業 考試 類 科及格 已繳資料請打 ˇ 緊 急 連 絡 人 身分證件影本 學歷證件影本 自傳 讀書計畫 未來研究學習方向及道場發展計畫 專業領域證明表冊 道場經歷表件 關 係 姓 名 通 訊號碼 電話 : 行動 :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 正面 )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 反面 ) 審查情形 ( 考生請勿填寫 ) 報考資格審查事項及結果 合格 不合格 ( 原因 : ) 審核人簽章 : 24

附表 2 一貫道崇德學院一貫道研究所考試入學 准考證 面試准考證 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 報考所別 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一般生 在職生 身分證號 聯絡電話 手機 請黏貼與報名表相同二吋照片一張 通訊地址 面試日期與地點 4 月 19 日 ( 五 ) 4 月 20 日 ( 六 )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 / 一貫道崇德學院 准考證號碼由本招生委員會承辦人員填寫 本准考證未蓋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戳章無效 准考證號碼由本招生委員會承辦人員工填寫 ( 可依據上述表格使用電腦打字編排印出 ) 25

附表 3 考試入學自傳 准考證號碼 : 姓名報考所別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 請敘述個人簡歷 : 成長背景 修辦歷程 ) 准考證號碼由本招生委員會承辦人員工填寫 ( 可依據上述表格使用電腦打字編排印出 ) 26

附表 4 考生未來研究學習方向 讀書計畫暨道場發展計畫 姓名報考所別 : 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 ( 請簡述報考動機 入學後個人學習方向 讀書計畫及道場發展計畫 ) 27

附表 5 道場經歷表件 姓名 : 准考證號碼 : 道場天職 : 點傳師 講師 壇主 副壇主 講員 其他 道場經歷 項次 起迄年月日 道場工作經歷 ( 如文書 活動 讀經班等 ) 道場單位 ( 組線 單位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可依據本表使用電腦打字編排印出 ) 准考證號碼由本招生委員會承辦人員工填寫 撰寫人 : 簽章 年 月 日 28

附表 6 考試入學專業領域證明表冊 姓名 : 准考證號碼 : 一 專業專長 ( 若有相關專業 專長證明文件, 可檢附影本 ) 語言 : 外文 1 讀 寫 聽 說 外文 2 讀 寫 聽 說 外文 3 讀 寫 聽 說 專業 : 資訊軟體 3C 硬體 企業管理 文學 藝術 其他 二 專題研究 : 項次專題研究名稱年度日期備註 2-1 專題研究證明請以 A4 格式影印, 並依項次 2-2 附於本表後 2-3 三 著作發表 ( 出版 ) 項次文章或書籍名稱發表日期期刊 / 研討會 / 出版社備註 3-1 3-2 3-3 3-4 學術作品證明請以 A4 格式影印, 並依項次附於本表後 3-5 3-6 3-7 3-8 撰寫人 : 簽章 年 月 日 由本招生委員會承辦人員工填寫 29

附表 7 考試入學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申請退費類 低收入戶 ( 退 1000 元 ) 中低收入戶 ( 退 600 元 ) 招生類別碩士班報考系所所 身分證字號 ( 請務必端正填寫 ) 男 女 出年 生月日 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連絡電話電話 : 手機 : 退費轉帳帳號 帳號戶名 ( 限考生本人 ) 銀行銀行分行局號帳號戶名 ( 限考生本人 ) 郵局 應附證件 ( 不予退還 ) 1. 申請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者, 應繳交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 ( 區 ) 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申請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者, 應繳交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 ( 區 ) 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 概不受理 ) 2. 如上述證明文件中無考生姓名等相關資料時, 請另附相關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以茲證明 3. 退費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審核 ( 考生勿填 ) 招生委員會章戳 : 備 註 1. 具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 若以先繳交報名費, 得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報名費退費 2. 請填妥本申請表並貼足郵資連同應附證件, 於 108 年 4 月 8 日前 ( 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 掛號郵寄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收 3. 經審查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一概不予退費 4. 如有疑問, 請電洽本校招生委員會 (049)2988675 分機 206 5. 如經審核通過, 本校出納組於當學年開學前撥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30

附表 8 考試入學未完成報名手續 / 資格不符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退費原因 未完成報名手續 報考資格不符 招生類別碩士班報考系所系所 身分證字 號 ( 請務必端正填 男 女 出 生 年月日 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連絡電話電話 : 手機 : 退費 轉帳 帳號 帳號戶名 ( 限考生本人 ) 銀行銀行分行局號帳號戶名 ( 限考生本人 ) 郵局 應附證件 ( 不予退還 ) 審核 ( 考生勿填 ) 1. 身分證證反面影本 2. 退費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招生委員會章戳 : 備 註 1. 考生報名手續完成後, 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費 已繳交報名費 且 未完成報名手續 或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為資格不符者, 可申請退費 退費金額為 1000 元 ( 匯款手續費由退費金額中扣除 ) 2. 請填妥本申請表並貼足郵資連同應附證件, 於 108 年 4 月 08 日前 ( 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 掛號寄至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收 3.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概不受理 4. 如有疑問, 請電洽 (049)2988675 分機 206 5. 如經審核通過, 本校出納組約於 108 年 6 月下旬撥至申請人帳戶內 31

附表 9 考試入學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生姓名招生類別碩士班 准考證號碼 連絡電話電話 : 手機 : 複查科目原始成績複查分數 ( 考生勿填 )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申請日期 108 年月日考生簽章 複查回覆事項 ( 考生勿填 ) 複查人員 : 日期 : 備 註 1. 受理期限 :108 年 4 月 26 日 9:00 至 12:00 截止 2. 申請方式 : 成績複查請填寫本表, 一律以傳真複查, 考生並須同時來電確認 電話 :(049)2988675 分機 206 傳真 :(049)2989314 3. 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複查成績以複查書面審查成績 面試成績加總是否有誤 成績登錄是否有誤為範圍, 不得提出資料重審, 亦不得檢視面試影音檔 4.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 將依成績複查結果公告, 考生不得異議 5. 本校收件後 2 天內寄發成績複查結果 32

附表 10 考試入學切結書切結書 本人報考一貫道崇德學院 108 學年度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考試入學, 因故未能繳交, 請先准予報名參加考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 但若未如期繳交, 或經學校查證相關學歷 ( 力 ) 證明不實, 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之處分 並不得要求退回報名費, 絕無異議 此 致 報考學制 : 碩士班 報考系所 : 一貫道研究所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考生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3

附表 11 考試入學境外學歷切結書 國外 本人所持 大陸地區 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香港或澳門地區 辦法 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完成相關驗證或採認程序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繳交下列資料 : 一 正式學歷證件 ( 畢業證書 ) 正本及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 外文應附中譯本驗證 ) 二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 外文應附中譯本驗證 ) 三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正本 ( 外國籍考生免繳 ) 請准予先行以國外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 但若未如期繳交, 或經學校查證此國外學力證明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 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之處分, 絕無異議 此致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境外校院名稱 ( 如為國外學校, 請書寫英文全名 ): 學校地址 ( 請書寫國名及地區 ): 境外學歷修業時間 : 西元年月至年月合計個月 ( 須扣除非修業期間 ) 立書人簽名 ( 國外學歷請另行簽立英文姓名 ) 中文 : 英文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4

附表 12 考試入學錄取報到委託書 茲委託君 ( 與委託人關係 : ) 代理本人向貴校辦理入學現場報到, 相關報到 放棄聲明等權利及義務均得由被委託人代理辦理 攜帶證件如下 : 1. 考生身分證件正本 2. 考生學歷證件正本 3. 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件 此致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身分證號 : 委託人 : 日期 : 35

附表 13 考試入學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姓 名 性別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連 絡電 話 通訊地址 本人自願放棄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考試入學錄取資格, 特此聲明 此致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錄取生簽章日期年月日 第一聯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存查 請勿自行裁開 考試入學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姓 名 性別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連 絡電 話 通訊地址 本人自願放棄一貫道研究所碩士班考試入學錄取資格, 特此聲明 此致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錄取生簽章日期年月日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蓋章 : 第二聯寄回錄取生存查 注意事項 : 一 正 備取生完成報到後, 因故擬放棄入學資格者, 請填妥本聲明書寄 ( 送 ) 至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一貫道崇德學院辦理放棄手續 二 本校於本聲明書蓋章後, 第一聯留本校存查, 第二聯寄回錄取生存查 三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慎重考慮 36

附表 14 考試入學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系所別一貫道研究所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免填 ) 性 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緊急連絡人 聯絡人電話 項 考生應考申請之服務項目 ( 未勾選項目, 視同不需要 ) 目 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 請勾選 ) 審查核定結果 ( 考生勿填 ) 1. 提前入場就座 2 延長面試時間 3. 放大試題 4. 安排一樓或有電梯之試場 5. 個人攜帶輔具 個人補充說明 : 需要 ( 提前 5 分鐘進入試場就座 ) 不需要 需要 ( 每科目之考試時間, 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至多 20 分鐘 ) 不需要 需要 ( 原各頁試題放大至 A3 紙張 )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盲用電腦 輪椅 助聽器 特製桌椅 其他 :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1. 考生申請延長面試時間者, 另須繳交 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 認定功能性障礙之證明文件 正本及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各 1 份, 經本校審核確定可延長時間者, 其延長時間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2. 考生若無申請延長面試時間, 而僅申請其他服務者, 僅須繳交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 惟經本校要求應檢具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者, 考生仍須繳交 3. 各項申請及證明表件應於完成報名後, 於 108 年 4 月 8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 :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 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收, 信封上請註明報考之系所及姓名, 若未依限提出並出具證明文件者, 一律不予受理 4. 對於考生所申請填寫本表之服務項目, 須經本校審核確定, 始可辦理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聲明 : 本表內容各項資料及繳驗之證明文件確實為本人所有, 且同意提供予一貫道崇德學院辦理招生作業使用 考生簽名 : 日期 : 年月日 37

38 附表 15 考試入學報名專用信封面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收 54552 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 25-8 號寄件人地址電話左列各項請報名考生確實檢查資料內容再劃記 報名資料 : 報名費新台幤壹仟元整, 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請寫一貫道崇德學院招生委員會 ( 受款人寫錯一律退回 ) 報名表 准考證 畢業證書或學力證件影本 ( 以 A4 大小縮印, 勿裁切 ) 書面審查文件 : 自傳 未來研究學習方向 讀書計畫及道場發展計畫 道場經歷表 專業領域證明文件 其他 * 請將本頁填妥後, 黏貼於 B4 信封袋上, 連同報名表件寄至本校 掛號郵票黏貼處

一貫道崇德學院交通位置圖 交通接駁資訊 :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1. 高鐵 : 台中站 5 號出口, 可搭乘國光客運 ( 編號 6670) 往埔里車站, 到埔里車站再轉搭本校接駁車 2. 台中火車站 : 出站後, 可搭乘國光客運 ( 編號 6899) 全航客運, 往埔里車站, 到埔里車站再轉搭本校接駁車 自行開車前往 由國道 3 號霧峰系統交流道 (214K), 轉國道 6 號起點, 往埔里方向行駛至埔里端交流道 (37.6K); 遇 T 型路口右轉, 緊接大湳橋, 過橋左轉順鯉魚潭指標前進, 一公里後左前方看見光明仁愛之家牌樓後, 即將抵達本學院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