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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相应特定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 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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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12] 第 117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 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轻症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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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示范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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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0513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

中意人寿 [2013] 疾病保险 019 号 阅读提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

中意附加年年优享专项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14] 第 21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年年优享专项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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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5)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2.1 等待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一 在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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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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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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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原位癌 2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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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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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银三星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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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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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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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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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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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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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Transcription:

长生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0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 目录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2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 第二条 保险责任... 2 第三条 责任免除... 2 第三章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宽限期... 3 第四条 保险金额... 3 第五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3 第四章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解除及终止... 3 第六条 保险期间... 3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4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4 第十条 诉讼时效... 4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4 第六章 一般条款... 4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4 第七章 附表... 5 附表 : 轻症疾病种类表... 5 1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 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合同 第一章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须与 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 以下简称 附加两全合同 ) 同时附加在 长生鑫天宁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上,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 并由我们确认 2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九十天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1 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 3) 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观察室 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 5) 非主要作为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 轻症疾病 : 轻症疾病种类见附表 3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 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五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六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 八 遗传性疾病 8,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第三章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同时发生变更, 且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及宽限期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 应付日 交费方式等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章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解除及终止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3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视同一并要求解除主合同 我们将按主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第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一 主合同解除 期满或终止 ; 二 被保险人身故 ; 三 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四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 五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六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三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 病理 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十二条受益人指定与变更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

第七章附表 附表 : 轻症疾病种类表 10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 极早期恶性肿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瘤或恶性病变疗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二 轻微脑中风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 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 并住院接受治疗, 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 确诊为脑出血 脑栓塞或脑梗塞, 在确诊 180 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 脑中风后遗症 的给付标准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TIA) 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 三 冠状动脉介入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手术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 脑垂体瘤 脑指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囊肿 脑动脉瘤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脑血管瘤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五 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 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六 心脏瓣膜介入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胸腔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七 较小面积 III 度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 或 15% 烧伤以上且少于 20%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八 主动脉内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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