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相应特定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 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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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 [2015] 疾病保险 021 号 招商信诺附加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招商信诺附加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A 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 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的,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和投保条件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时间 生效时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以基础计划和两个可选计划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和定义为准, 本公司按 每一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计划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1, 或在等待期 ( 续保的,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本公司 1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初次发生 :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而不是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第一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 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3 医院 : 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本公司所认可的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 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 疗养院, 或医院中提供护理 康复 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 ;(2) 精神病院, 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 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 ;(3) 养老院 戒毒所或戒酒所 4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

2 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相应特定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 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的, 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二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5 ;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 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四 遗传性疾病 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 11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8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3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领资料申领保险金时, 申领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或投保人证明 ;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 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 4.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 报告和文件 第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特定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一 基础计划 本计划保障的疾病为 非危及生命的 ( 极早期的 ) 恶性肿瘤, 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 诊断为下列恶性肿瘤,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 (1) 原位癌 12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 可选 A 计划 12 原位癌 : 指恶性肿瘤细胞仅局限于粘膜的上皮层或皮肤的表皮层内, 尚未穿透基底膜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的恶性肿瘤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4 1 轻微脑中风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 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 确诊为脑出血 脑栓塞或脑梗塞, 在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或接受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 应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因存在心肌桥而出现的类似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表现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是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因冠状动脉先天性畸形而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因先天性心脏病而实施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 主动脉内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6 较小面积 Ⅲ 度烧伤 (10%)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 但小于 20%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5 据 三 可选 B 计划 1 视力严重受损 -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 1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项症状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 2 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 (1) 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 ( 颅骨钻孔术除外 ); (2) 在外伤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3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13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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