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受理規定 一 販賣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二 保障內容 : ( 一 ) 祝壽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 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二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 本契約 ( 不含其他附約 )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1.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 : 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本契約預定利率, 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 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全殘廢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五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 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 本契約 ( 不含其他附約 )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 SKF-D1409002 1 2015/09/30 製作 : 商品一課
行終止,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本契約預定利率, 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 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 四 ) 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領取全殘廢保險金後, 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 20% 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 五 ) 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級殘廢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而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準, 依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之和, 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 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 如合併以前 ( 含本契約訂立前 ) 的殘廢, 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部分, 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 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為限 ( 六 )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重症燒燙傷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 按基本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 七 ) 保險費的豁免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九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 SKF-D1409002 2 2015/09/30 製作 : 商品一課
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自診斷確定日起, 豁免本契約 ( 不含其他附約 ) 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 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 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 八 ) 名詞定義 :( 詳見保單條款第二條 )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 1.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 變 2.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 療法人醫院 3.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4. 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 如該金額有所變 更時, 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5.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計算所得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6.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 當年度保險倍數 所計得之數額 各保單年度之 當年度保險倍數 例表如保單條款附件 7. 表定年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 ( 不含其他附約 ) 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 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8.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 過之保單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1) 被保險人身故日 (2) 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3)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9. 應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 ( 以萬 元為單位 ) 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10.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1. 總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2.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 以二之值 13. 增加回饋金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 日, 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 值, 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 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 負值時, 則以零計算 14.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 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 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 如當月未 宣告者, 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 SKF-D1409002 3 2015/09/30 製作 : 商品一課
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 (www.skl.com.tw) 15.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6.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或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殘廢 17.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 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 ( 含加班班次 ) 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 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18.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或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殘廢 (1)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 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 ), 因搭乘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2)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 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 ), 因搭乘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3)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 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 ), 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19. 中華民國境內 係指臺灣 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20.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 颱風意外傷害事故 洪水意外傷害事故 地震意外傷害事故 或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殘廢 (1) 颱風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中華民國境內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於警戒區域內直接因颱風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2) 洪水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由海水倒灌 海潮 河川 湖泊 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 氾濫, 或水壩 水庫 堤岸崩潰, 或豪雨 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3) 地震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因中央氣象局監測 紀錄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且公告於該局網站載有日期 時間及震度級之區域內之自然地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4)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遭受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者 21. 重症燒燙傷 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蒙受燒燙傷之傷害, 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治療, 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ㄧ者 ( 如下所列, 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示, 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範圍為準 ) (1)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2)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 係指按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第九版 (ICD-9-CM) 編號第 940 或 941.5 號所列之傷病 ) 22. 預定利率 : SKF-D1409002 4 2015/09/30 製作 : 商品一課
三 投保細則 : (1) 繳費期間為二年期者, 年利率 1.5% (2) 繳費期間為六年期者, 年利率 2.25% (3) 繳費期間為十年期者, 年利率 2.25% 23. 傷害險部分 係指本契約主要給付項目中之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ㄧ級殘廢保險金及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 一 ) 投保年齡限制及繳費方法 :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限制 繳費方法 2 年期 自 0 歲至 74 歲 6 年期自 0 歲至 74 歲 首期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續期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10 年期自 0 歲至 70 歲 ( 二 ) 保險期間 : 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 三 ) 繳費管道 : 匯款 轉帳 信用卡 ( 限 6 年期 10 年期 ) ( 四 ) 投保金額 ( 單位 : 萬 ): 最低投保金額 : 新臺幣 10 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 : 新臺幣 3,000 萬元 ( 五 ) 死亡保額計算方式 : 1. 本險需與其他保險累計計算死亡保額 2. 檢附高額生調及財務狀況告知書之作業, 依客戶投保本公司之累計死亡保額辦理 ( 六 ) 體檢保額計算方式 : 1. 計算體檢保額時, 本險需累計同一險種之投保保額, 配合招攬評等辦法計算應補之體 檢項目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 70 歲 ( 含 ) 以下者, 符合下列狀況得免體檢相關項目及一般生調, 若因核保需要仍應體檢或提供相關核保資訊, 以供核保參考 (1) 告知無現症 既往症 (2) 無特殊條件承保 拒保及疾病醫療理賠紀錄者 3.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 71 歲 ( 含 ) 以上者, 符合下列狀況得以專任生調 ( 一般生調或高額 生調 ) 代替普通體檢, 若因核保需要仍應體檢或提供相關核保資訊, 以供核保參考 (1) 告知無現症 既往症 (2) 無特殊條件承保 拒保及疾病醫療理賠紀錄者 ( 七 ) 危險職業投保特別規定 : 依最新修訂之危險職業投保規定辦理 ( 八 ) 得附加之特約 : 可附加本公司現行販賣之各種附加特約, 但需依現行附加特約承保規 定申請始予以辦理 ( 九 ) 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 : 須於要保書勾選下列給付方式, 或未勾選則視為 購買增額繳 SKF-D1409002 5 2015/09/30 製作 : 商品一課
清保險 方式 ( 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之相關說明可參閱本險保單條款 ) 1. 保單年度未滿六年 : 勾選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或 抵繳應繳保險費 2. 第七保單年度 ( 含 ) 起 : 勾選 現金給付 儲存生息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或 抵繳應繳保險費, 若勾選 現金給付, 須填寫要保人匯款帳戶資料 ( 十 ) 首期轉帳優惠 :1% ( 十一 ) 首期匯款優惠 :1% ( 十二 ) 續期轉帳優惠 :1% ( 十三 ) 高保費保件保險費費率降低案 : 無 ( 十四 ) 網路報備 : 可受理 ( 十五 ) 本商品免列入新契約無體檢抽查辦法之抽查商品中 ( 十六 ) 本商品電腦代碼與版數為 : 繳費期間電腦代碼 版數 2 ANA02 1 6 ANA06 1 10 ANA10 1 四 要保書填寫注意事項 : ( 一 ) 使用現行要保書, 且險名需填寫 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否則不予受理 ( 二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務必於要保書之電話號碼欄中至少填寫二組電話號碼, 以利承保後之電話訪問 ( 詳細內容請參閱 103/02/27 新壽行政字第 1030000028 號 ) 五 特別說明 : ( 一 ) 道路救援卡 : 詳細內容及申請資格請參閱本公司官網 ( 二 ) 契約轉換 : 依申請契約轉換當時之 契約轉換作業辦法 規定辦理 ( 三 ) 貸款 : 可 ( 四 ) 其它 :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SKF-D1409002 6 2015/09/30 製作 : 商品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