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文件 武财采 2015 627 号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管理办法 ( 试行 )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通用类货物采购操作规程 ( 试行 ) 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各电子商城供应商 : 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 创新政府采购方式, 提高采购效率, 促进公平竞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局制定了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 ( 试行 ) ( 附件 1)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操作规程 ( 试行 ) ( 附件 2),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 1
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经报市政府同意,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将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 2015-2016 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武政办 2014 173 号 ) 文中规定的计算机设备 打印设备 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 调整为电子商城采购方式, 并增加生活用电器 ( 空调机 ) 品目为电子商城采购品目 根据工作需要, 电子商城采购品目 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今后如有调整, 另文通知 附件 :1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 ( 试行 ) 2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操作规 程 ( 试行 ) 2015 年 8 月 19 日 2
附件 1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 创新政府采购方 式, 提高采购效率, 促进公平竞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 ( 以下简称采购人 ) 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纳入电子 商城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城采购, 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和 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交易平台, 采购人在平台品目范围内选择所 需商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的监督管理 市级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 或代行市级集采机构职能的代理机构, 下 同 ) 负责电子商城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品目及限额标准 第五条 电子商城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 具体品目 3
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 并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电子商城采购适用于同一品目年累计预算金额 20 万元 ( 不含 20 万元 ) 以下的, 规格 标准统一 小额零星采购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项目 同一品目年累计预算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 仍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条 电子商城供货产品及政府采购指导价通过政府采购 相关方式确定 电子商城提供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 能 环保 信息安全等规定 政府采购指导价为电子商城产品最 高限价, 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采购品目, 选择相应采购 方式实施采购 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网上比价两大类共四种采购方式, 包括单品牌竞价 多品牌竞价 单品牌比价 多品牌比价 服务类网上采购相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八条 采购人采用网上竞价或比价方式采购电子商城内的 通用类货物时, 在产品质量相同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 商场 ( 城 ) 电脑城 电子超市等实体卖场的价格如低于网上竞价或 比价成交价格, 可选择在实体卖场直购 4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的商品库建设和维护由入围产 品生产商负责, 包括入围产品的规格型号 参数配置 最高限价 服务承诺及产品图片等相关信息 各入围产品生产商对其产品相关信息维护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未按规定进行商品库维护的, 系统将自动屏蔽该品目产品交易资格 第十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供应商采取网上征集方式, 凡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销售或 代理相关产品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在电子商城免费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入库供应商登陆电子商城查阅产品相关信息, 对 其可销售产品的价格数据进行录入 维护和网上竞价报价 ; 根据市场行情变化, 及时调整 更新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 确保信息的全面 真实 准确 入库供应商对其可销售产品的价格信息更新 确认, 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各供应商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电子商城邀请全国知名电商及本地电商作为供应 商入驻 电商提供的产品必须为自营产品, 且电子商城供货价格 不得高于电商官网价格 电商按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商品筛 选, 参与电子商城的竞价和比价等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商城入围产品生产商 供应商和电商, 应签 署电子商城入驻协议, 明确其职责权限及违约责任 5
第十四条 电子商城入围产品生产商 电子商城供应商和电 商对相关产品价格信息的更新 修改内容, 均于次日上午 8:00 时生效 第五章 采购人职责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电子商城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 应加强 对本部门 本单位电子商城采购活动的管理, 建立单位电子商城 采购内控制度, 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 推进采购过程的公开 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财政部 关于印发 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 ( 试行 ) 的通知 及武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 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设定应本着公平 公正 科 学 合理的原则,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要加强网上交易平台账户和密码的管理, 确 保信息安全, 对泄漏或借用平台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商城入围品牌及产品的招 6
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商城的建设 运行和维 护, 包括电子商城商品库 供应商库的管理, 价格数据的跟踪和 分析, 发布相关调查机构对产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数据等, 为采购 人及供应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商城相关数据的统计 分析 保存, 按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电子档案, 接受市 财政局监督 第七章 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质疑 投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电子商城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 理, 负责对电子商城供应商及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电子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 违规行 为 7
第二十五条 在电子商城采购活动中由于网络故障 软硬件 故障等而导致网上采购不能正常进行时, 市财政局有权延迟或中止采购活动 因系统故障达 48 小时以上时, 采购人可申请应急采购, 经主管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 可通过电子商城线下采购或实体卖场直购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 审计 工商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按照相应职责对电子商城采购活动进行监察与监督 第九章 违规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或谋取成交的 ;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 四 )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
的 ; ( 六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 七 ) 擅自变更 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 八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 ( 一 ) 至 ( 四 ) 项情形之一的, 成交无效 第二十八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六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二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三 ) 成交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四 ) 擅自变更 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 五 )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 六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确认成交供应商的 ; ( 七 ) 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 八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 二条规定,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 9
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 依据电子商城入驻协议的规定, 入围产品的生产 商有下列情形的, 暂停该品目品牌产品交易活动, 限期整改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并予以公告 : ( 一 ) 入围产品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及维护商品库的 ; ( 二 ) 产品生产商恶意垄断货源 排挤成交供应商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电子商城入驻协议的规定, 电子商城供应 商有下列情形的, 暂停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三至九个月, 并予以公告 : ( 一 )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 ( 二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价格信息维护, 达到两次的 ; ( 三 ) 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供货及提供服务的 ; ( 四 ) 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的 ; ( 五 ) 恶意干扰电子商城正常运行的 ; ( 六 ) 采购人对供应商差评经查实年累计达到三次的 10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11
附件 2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 采购操作规程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行 为, 提高采购效率, 促进公平竞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是运用互联网 技术, 建立网上交易平台, 采购人登陆网上交易平台选择商品, 发布采购信息, 通过网上竞价或网上比价方式, 确定成交供应商 和成交价格等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网上 比价两大类共四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可自行选择 : ( 一 ) 单品牌竞价 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单一品牌产品, 发起竞价 电子商城供应商只能就其上架的产品参与竞价, 有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 ( 二 ) 多品牌竞价 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同一 12
价格档次的或参数配置相同的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 发起竞价 电子商城供应商只能就其上架的产品参与竞价, 一家供应商只能就一个代理品牌产品参与竞价 有三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 ( 三 ) 单品牌比价 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单一品牌产品, 发起比价, 系统自动将电子商城商品库中所有供应商对应该品牌产品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有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报价为有效比价 ( 四 ) 多品牌比价 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参数配置相同的两个及以上品牌产品, 发起比价, 系统自动将电子商城商品库中所有供应商相应品牌产品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有两个及以上品牌的供应商报价为有效比价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四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通过 政府采购 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系统自动将计划导入电子商城采购平台 第五条采购人通过武汉政府采购网 (htp: // zfcg whczj gov cn) 跳转到 电子商城 首页, 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电子商城, 参与电子商城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人可在采购前利用电子商城提供的商品信息资 讯和商品比对工具全面了解商品性能与价格, 选择所需商品加入 13
购物车, 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第七条 网上竞价项目采购人须按电子商城要求, 准确填写 并提交网上竞价项目需求, 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 具体包括 : ( 一 ) 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 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 数量 交货期 标准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付款方式等 ; ( 二 ) 网上竞价的公告时间 报价规则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网上竞价项目在采购人发起竞价要求后, 系统自动 发布采购公告 ; 网上比价项目在采购人发起比价要求后, 系统自 动抓取电子商城中同一型号或同类型产品价格进行比价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如采 购项目发生信息变更, 采购人应在竞价开始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所有参与活动的供应商, 不足 3 个工作日的, 应当 顺延竞价开始时间 第十条 网上竞价 比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 有效报价最低 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 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 : ( 一 ) 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 ( 二 ) 报价相同, 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网上比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 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 : 14
( 一 ) 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 ( 二 ) 报价相同, 由采购人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从竞价 比价截止时间起 5 个工作日 内, 确认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确定后, 系统将自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原则上应选择最低报价为成交价 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人应提交情况说明, 予以公告, 无异议的, 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在产品质量相同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 商场 ( 城 ) 电脑城 电子超市等实体卖场的价格如低于网上竞价或比价成交价格, 采购人应于网上确认成交结果前, 提交情况说明, 录入供应商及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并予以公告, 无异议的, 可在实体卖场直购 电子商城供应商不纳入实体卖场直购范围 第十二条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 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 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 30 日内签订采购 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上传采 购合同, 系统自动将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三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 采购人如改变成交结果, 应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选择变更采购结果, 按照竞价 比价成交候选人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5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 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一 ) 竞价项目提交有效报价或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二 ) 比价项目提交有效报价或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 ; ( 三 ) 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 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四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 ( 五 ) 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第十五条 电子商城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 采购人在公告 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 采购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采购人验收确认后, 点击 验收通过, 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传送至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采购人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采用公务卡 ( 规定额度内 ) 或授权转账方式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完成后, 应对成交供应商的产 品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 也可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情况 进行追评, 评价结果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电子商城采购活动中,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 采购 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 7 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并将加 盖公章的质疑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16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十八条电子商城入围产品生产商 供应商 ( 含电商 ) 通过武汉政府采购网 (htp: //zfcg whczj gov cn) 跳转到 电子 商城 首页申请免费注册, 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九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 ( 含电商 ) 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登录 电子商城, 参与电子商城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应登陆电子商城查阅产品相关信 息, 自行录入和维护可销售产品的价格信息, 参与网上竞价 比价项目报价 各供应商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电商按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商品筛选, 通过网络接口将产品相关信息导入电子商城, 电商提供的商品必须为自营产品, 且电子商城供货价格不得高于电商官网价格 电子商城供应商在系统中自行维护其可销售产品的价格信息, 每季度对其价格信息的更新 确认不得少于一次 电子商城供应商 ( 含电商 ) 对相关产品价格信息的更新 修改内容, 系统设置均于次日上午 8:00 时生效 电子商城供应商未按规定进行价格信息维护的, 系统将屏蔽其该品目产品交易资格 如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 ( 含电商 ) 按照竞价公告要 求, 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参与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时段为 3 个工作 17
小时 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采购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报价规则要求供应商竞价报价 ( 一 ) 限轮次报价, 供应商在竞价时段内分三轮次进行报价, 每轮次设定报价时段为 1 个工作小时, 每轮报价一次, 且报价必须低于其上一轮次报价 ; 供应商须参加首轮次报价方为有效报价, 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 二 ) 不限轮次报价 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前多次报价, 每次报价必须低于其上次报价, 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 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 ( 含电商 ) 应当按照竞价公 告要求, 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 正确报价 供应商报价失误, 相 应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价无 效 : ( 一 ) 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 ; ( 二 ) 报价内容未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 ( 三 ) 漏报或恶意低价报价 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 ( 四 ) 出现竞价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 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 系, 严格按照报价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 应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 18
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公告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提出 质疑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 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并将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传 第二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 规定向市财政局投诉, 并将加盖公章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 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具体操作流程见武汉政府采购网 (htp: // zfcg whczj gov cn) 电子商城首页下载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供应商 采购人操作手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均以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 准, 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19
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 抄送 : 各区财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19 日印发 共印 2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