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资产 2016 5 号 各学院 ( 部 ), 机关各部 处 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 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18 号 )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库 2016 194 号 ) 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经 2016 年 - 1 -
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 遵照执行 原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规定 ( 天大校设备 2010 1 号 )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 2016 年 12 月 29 日 ( 联系人 : 邵岚, 联系电话 :27406284) - 2 -
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18 号 )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库 2016 194 号 ) 等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耐用期在 1 年以上 能独立使用 单价在 1000 元 ( 含 ) 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 1500 元 ( 含 ) 以上的专用设备采购,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仪器设备, 应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公正诚信的原则, 实行阳光采购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 以下简称 资产处 ) 是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仪器设备采购申请的审核 审批 执行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 招标办 ) 负责仪器设备招标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各院级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包括仪器设备经费来源 性能指标 用途 仪器设备验收等相关工作 各院级单位原则上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具体负责管理本单 - 3 -
位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 第三章采购预算管理第七条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资产处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 进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 统计汇总各院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预算清单, 并一并编制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报财务处 第八条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 ( 包括追加 追减或调整结构 ) 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 应按现行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 由项目单位报经资产处汇总, 再交由财务处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 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 ( 货物 工程 服务 ) 和金额, 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 需项目单位填写 天津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备案表, 由资产处 财务处审核后交由招标办报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申购 论证与审批第九条用户通过 天津大学资产与设备综合管理平台 填报采购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购日期 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贸易方式等信息, 并经由院 校两级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购置预算单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 含自制 ), 在购买前须按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进行论证 但属于学校立项的经费项目所采购的仪器设备, 仍须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整体项目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执行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 预算单价不足 20 万元人民币的, 应退回原申购计划, 重新填写计划, 并报资产处办理审批手续 ; 预算单价 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 4 -
还须经专家组重新进行大型仪器论证, 并重新安排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批准教师自购 : 科研经费单价或批量总价不足 20 万元的所有仪器设备或使用其他经费采购政府集采目录外单价或批量总价不足 2 万元的仪器设备 自购设备合同签订可由用户单位对外签署, 用户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用户需有足额的设备采购资金保证, 专款专用, 多退少补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四条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 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实行集中采购 未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 可采取询价或竞价等方式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如任务书或合同中已指定设备采购生产厂家的, 按约定执行 ; 未作约定的, 单价或批量总价 50 万元 ( 含 50 万元 ) 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 使用其他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的, 单价或批量总价 20 万元 ( 含 20 万元 ) 以上的应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 第十六条对于非自购项目, 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及基础实验 理化分析 电子测量类等仪器设备, 应当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采用最低价原则确定竞价结果, 其他仪器设备竞价采用综合性评价原则确定竞价结果 第十七条用户提交设备采购申请的同时, 需招标的应同 - 5 -
时提交 招标项目技术指标, 内容包括申请招标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备名称 数量 用途 对设备的总体要求 主要参数及技术指标等, 并由资产处审核指标 制作招标文件初稿, 提交招标办启动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 货物类 200 万元 ) 的仪器设备, 变更采购方式按照学校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仪器设备, 用户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需按相关办法规定经资产处 招标办及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 供应商需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质证明, 仪器设备未经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批准使用前, 不得验收使用 采购仪器设备中含有危险品或有毒有害气体, 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管使用 第六章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二十二条资产处归口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进口工作, 包括采购进口产品 接受捐赠进口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货物的有关规定, 进口外贸业务由资产处委托的外贸公司负责办理 双方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委托事项和责任 外贸业务一般包括 : 国外采购合同的签订 最终用户声明 进口许可申请 换汇付款 国际运输和保险 清关送货 财务结算 索赔与仲裁等 外贸公司的选择应参考企业规模与资质 业务类型 信誉与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选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确定 - 6 -
第二十四条进口仪器设备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进口专家论证工作 进口专家论证工作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 也可单独组织论证 进口论证专家由资产处会同项目单位选定, 专家来源 数量及专业结构等均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进口专家论证意见由资产处存档备查, 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 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负责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 用户按照海关相关要求提供 进口物品用途说明 产品样本 课题报告及其他相关说明文件等, 由资产处组织材料申报至海关 免税申请和审批应在货物抵达口岸前办结 按国家海关规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 用户单位需决定补缴税款或与外商联系取消采购 第二十六条根据海关规定监管期 ( 五年 ) 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可擅自将免税科教用品出售 转让 移出监管地点或移作他用 科教用品只能用于教学科研,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校内单位接受国外机构或个人捐赠货物, 受赠单位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由资产处办理捐赠货物的进口许可和免税申请等手续 一般应在进口申请获批后, 再通知国外机构发货 验收工作由资产处协助受赠单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用户单位不得要求国外厂商在发货时夹带合同以外的仪器设备或耗材, 造成到货设备与报批设备不符等情况 一经海关查出,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仪器设备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九条学校授权资产处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 监督合同的执行, 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及存档工作并协助用户处理相关的合同纠纷 - 7 -
第三十条采购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 双方名称 地址, 设备名称 数量 价款及付款方式, 技术指标与验收标准, 交货期限 地点和方式, 售后服务条款 质保金,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申购单位代表应对合同条款审核并签字确认, 并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负责 资产处对合同进行审核后, 代表学校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并加盖天津大学购置设备合同专用章,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与校外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 自购设备除外 ) 第三十二条 500 万元以下的非自购合同由资产处进行审核盖章,500 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需同时报送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签通过后方能加盖天津大学购置设备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招标后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 用户如有增项需求, 增项金额不能超过中标金额的 10%, 且增项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相关, 如主机配件 相同设备 材料费等 ; 若增项合同内容涉及与工程相关内容, 如土建费 辅助费 人工费等, 应先由后勤保障部 审计处等部门按照工程类项目进行审核, 再由资产处签署盖章 ; 若增项合同金额超过招标限额, 应报送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商议后执行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安装 验收和索赔第三十四条申购单位应于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 包括房屋 水电等, 对于到货后仍未达到安装运行条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由申购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 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验收合格后用户单位及时办理固定 - 8 -
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由用户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其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 管理和操作人员 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验收小组应根据供货合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 数量清点 ( 含技术资料 ) 以及对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 完成 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报学院 ( 部 ) 资产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凡数量 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 用户单位或验收小组应及时书面报送资产处 资产处会同用户单位拟定验收问题解决或索赔方案, 并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 ( 一 ) 与供应商协商一致时, 双方签署验收备忘录, 由供应商承担返修 换货或 / 和赔偿等合同规定的义务 ; ( 二 )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 应联系国家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公证, 并凭证索赔 外观质量 规格 数量等方面的索赔期一般为货物到校后 3 个月内, 内在质量方面的索赔期一般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质保期内仪器设备运行异常时, 用户应及时要求供应商维修 返修及赔偿 第九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监察 审计 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用户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或与采购无缘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 违纪行为, 有权向学校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 - 9 -
纪律 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已经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经学校研究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法或犯罪的, 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