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綠巨龍創造夏令營 工讀生勞動契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 ( 以下簡稱乙方 ) 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9 日止起僱用乙方為 2016 年 綠巨龍創造夏令營 工讀生 二 工作項目 : ( 一 ) 依照 2016 年 綠巨龍創造夏令營 課程教案流程教授參加之夏令營學員 ( 二 ) 學生接待 : 含課堂佈置 課程導覽及解說 場地安全及秩序維護 家長接待及相關活動後勤支援等工作 ( 三 ) 設施操作維護 : 如電腦 監視器 錄影機 幻燈機 多媒體設備之操作, 及其他為維持合作辦理夏令營單位正常運作之簡易維修 ( 四 ) 課程相關活動企劃 聯繫及接待, 文宣設計與製作 ( 含海報 佈告欄校訂 ) ( 五 ) 相關文具教案發放及管理 ( 六 ) 圖片 文史資料建檔管理 報告書撰寫及相關成果文件寄送 ( 七 ) 配合合作辦理夏令營單位臨時交辦工作 三 工資 : ( 一 ) 甲方於工作契約日期結束後給付工作酬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含 :(1) 月薪新台幣貳 萬壹仟元,(2) 營隊期間每梯次 3 日晚間 2 小時之加班費, 按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5 倍計算,4 梯營隊共計核發加班費参仟壹佰伍拾元, 且按實際工作時數支薪, 事假期間本公司不支付薪資, 病假 ( 需檢附就醫證明 ) 則薪資折半發給 (3) 另給予乙方輔導員津貼新台幣捌佰伍拾元整 若獲選擔任小組長者, 另發予新台幣壹仟元獎金 ( 二 ) 工作期間需確實簽到與簽退, 遲到 早退須依規定請假, 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上班時間非因公外出, 請假以小時計, 每 4 小時作半日計,8 小時作一日計, 並扣除薪資 平均每小時工資為月薪除以 240 小時計 ( 三 ) 薪資於契約日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起 30 個工作天內發放,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順延 若因乙方個人因素致延誤發薪, 甲方恕不負責 ( 四 ) 工作項目應於上班時間內完成, 如確有加班必要時, 應依程序報請甲方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進行 四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應配合甲方之需要, 必要時接受甲方分派至於其他單位工作 五 工作時間 : 配合甲方每週法定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之規定,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 全日者每日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半日者每日工作時間為 4 小時, 工作時間採彈性上下班, 出勤時間為上午 7:30 至 8:30 彈性上班, 下午 4:30 至 5:30 彈性下班, 中午休息一小時 (12:00~13:00)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 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六 給假及請假 :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 乙方依相關事實有請假之必要時, 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 辦理請假手續 七 終止勞動契約 : 甲方留存
乙方於本契約期滿時, 即無條件終止工作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變動因素, 得於終止契約一週前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乙方請事假超過三天, 則甲方得終止勞動契約 八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保險與退休 : ( 一 ) 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法規, 為乙方辦理保險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 因本工作為期 1 個月之短期工作, 為避免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及投保中斷, 乙方同意以原保險身分繼續投保 ( 二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乙方亦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自工作酬金中另行扣繳自提儲金 十 工作要求 : ( 一 ) 儀容端莊 ( 二 ) 言行態度和藹可親, 具有高度服務熱忱, 操作教學設備謹慎細心 ( 三 ) 隨時吸收石油 石化工業有關知識 ( 四 ) 配合輪值表出勤, 不遲到早退 ( 五 ) 不得聚眾談天 喧鬧嬉戲 ( 六 ) 不得擅自引進外人進入活動場所逗留 ( 七 ) 不得洩漏公務機密 ( 八 ) 不得違反授權合約規定 ( 九 ) 不得違反本公司規章及政府法令 ( 十 )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就本活動所保有之他人個人資料妥善保存, 並設有適當之維護措施 契約終止時所保有之他人個人資料應停止利用並刪除該資料 十一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乙雙方僱用及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四 契約爭議之處理 : 由於本契約或違反本契約而引起爭議時, 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 十五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書 1 式 2 份, 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甲方留存
立契約人 : 甲方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簽約代理人 : 工業關係處處長黃仁弘 ( 簽章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乙方 : ( 簽章 ) 乙方監護人 : ( 簽章 )( 年滿 20 歲以上者免填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關 係 : 聯絡電話及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甲方留存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綠巨龍創造夏令營 工讀生勞動契約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 ( 以下簡稱乙方 ) 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9 日止起僱用乙方為 2016 年 綠巨龍創造夏令營 工讀生 二 工作項目 : ( 一 ) 依照 2016 年 綠巨龍創造夏令營 課程教案流程教授參加之夏令營學員 ( 二 ) 學生接待 : 含課堂佈置 課程導覽及解說 場地安全及秩序維護 家長接待及相關活動後勤支援等工作 ( 三 ) 設施操作維護 : 如電腦 監視器 錄影機 幻燈機 多媒體設備之操作, 及其他為維持合作辦理夏令營單位正常運作之簡易維修 ( 四 ) 課程相關活動企劃 聯繫及接待, 文宣設計與製作 ( 含海報 佈告欄校訂 ) ( 五 ) 相關文具教案發放及管理 ( 六 ) 圖片 文史資料建檔管理 報告書撰寫及相關成果文件寄送 ( 七 ) 配合合作辦理夏令營單位臨時交辦工作 三 工資 : ( 一 ) 甲方於工作契約日期結束後給付工作酬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含 :(1) 月薪新台幣貳 乙方留存 萬壹仟元,(2) 營隊期間每梯次 3 日晚間 2 小時之加班費, 按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5 倍計算,4 梯營隊共計核發加班費参仟壹佰伍拾元, 且按實際工作時數支薪, 事假期間本公司不支付薪資, 病假 ( 需檢附就醫證明 ) 則薪資折半發給 (3) 另給予乙方輔導員津貼新台幣捌佰伍拾元整 若獲選擔任小組長者, 另發予新台幣壹仟元獎金 ( 二 ) 工作期間需確實簽到與簽退, 遲到 早退須依規定請假, 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上班時間非因公外出, 請假以小時計, 每 4 小時作半日計,8 小時作一日計, 並扣除薪資 平均每小時工資為月薪除以 240 小時計 ( 三 ) 薪資於契約日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起 30 個工作天內發放,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順延 若因乙方個人因素致延誤發薪, 甲方恕不負責 ( 四 ) 工作項目應於上班時間內完成, 如確有加班必要時, 應依程序報請甲方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進行 四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應配合甲方之需要, 必要時接受甲方分派至於其他單位工作 五 工作時間 : 配合甲方每週法定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之規定,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 全日者每日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半日者每日工作時間為 4 小時, 工作時間採彈性上下班, 出勤時間為上午 7:30 至 8:30 彈性上班, 下午 4:30 至 5:30 彈性下班, 中午休息一小時 (12:00~13:00)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 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六 給假及請假 :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 乙方依相關事實有請假之必要時, 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 辦理請假手續
七 終止勞動契約 : 乙方於本契約期滿時, 即無條件終止工作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變動因素, 得於終止契約一週前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乙方請事假超過三天, 則甲方得終止勞動契約 八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保險與退休 : ( 一 ) 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法規, 為乙方辦理保險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 因本工作為期 1 個月之短期工作, 為避免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及投保中斷, 乙方同意以原保險身分繼續投保 ( 二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乙方亦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自工作酬金中另行扣繳自提儲金 十 工作要求 : ( 一 ) 儀容端莊 ( 二 ) 言行態度和藹可親, 具有高度服務熱忱, 操作教學設備謹慎細心 ( 三 ) 隨時吸收石油 石化工業有關知識 ( 四 ) 配合輪值表出勤, 不遲到早退 ( 五 ) 不得聚眾談天 喧鬧嬉戲 ( 六 ) 不得擅自引進外人進入活動場所逗留 ( 七 ) 不得洩漏公務機密 ( 八 ) 不得違反授權合約規定 ( 九 ) 不得違反本公司規章及政府法令 ( 十 )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就本活動所保有之他人個人資料妥善保存, 並設有適當之維護措施 契約終止時所保有之他人個人資料應停止利用並刪除該資料 十一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乙雙方僱用及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四 契約爭議之處理 : 由於本契約或違反本契約而引起爭議時, 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 十五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書 1 式 2 份, 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乙方留存
立契約人 : 甲方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簽約代理人 : 工業關係處處長黃仁弘 ( 簽章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乙方 : ( 簽章 ) 乙方監護人 : ( 簽章 )( 年滿 20 歲以上者免填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關 係 : 聯絡電話及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 乙方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