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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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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 ( 二 )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 拍卖等活动的 ; ( 三 )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 ( 四 )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 ( 五 )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住所 ; ( 二 ) 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 ( 三 ) 招标实施时间 地点 ; ( 四 ) 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期限 ; ( 五 ) 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期限 ; ( 六 ) 违约责任 ; ( 七 )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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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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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一 政府采购范围根据 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 各乡镇 工业区 ( 集聚区 ) 县属国家机关 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 使用财政性资金 ( 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 财政补贴 贴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 赠款 )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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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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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规范评审工作, 提高评审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财政部 政府采购



(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 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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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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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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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贯彻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起草和修订股份公司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 对项目承办单位和招标承办单位的招标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不定期地抽查项目承办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情况 3 监督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对项目承办单位 1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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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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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知识手册 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7 月

前 言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为帮助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更好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根据国家 省 市和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 县公管局编写了 公共资源交易手册, 供学习 参考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 经验不足, 难免有不足之处, 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 制度规定等, 如有错误, 以原文件为准, 并请予以批评指正 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7 月

目 录 望江县 2017 年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 1 望江县 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5 2017 年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汇总表 9 政府采购方式一览表 10 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时限对比一览表 1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异议 投诉 澄清 修改时效一览表 15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程序 18 货物和服务采购运行程序 19 产权交易运行程序 20 政府采购小常识 21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图 23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24 投标人 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29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34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40

望江县 2017 年县级公共资源 集中交易目录 一 建设工程 项目类别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房建 市政 园林 水利 交通 公路 信息 装饰装修 人防 供电 供水 供气 供热 管线敷设等工程 ( 一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 改建 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 二 )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的各类新建 改建 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进行招标 : ( 一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 二 )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 ; ( 三 )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 ; ( 四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1

( 三 )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招标限额以下各类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二 公共采购 ( 一 ) 县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 ( 二 ) 省级财政资金采购项目 ( 三 ) 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 四 )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 评估 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 五 ) 农业综合开发 科技创新 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 六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按 望江县 2017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中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按 望江县 2017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中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按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执行全部按 望江县 2017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中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预算金额 30 万元以上按 望江县 2017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2

三 产权交易 ( 一 ) 国有 集体产权 股权转让全部 ( 二 )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 路桥冠名权 特种行业经营权 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 三 ) 公共债权 银行抵押权的转让 ( 四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 五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 六 ) 机关及事业单位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租赁 ( 七 )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 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 ( 八 ) 农村集体土地 林地 四荒地 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 九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 ( 十 ) 国有投资比例占到 50% 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 年租金底价 10 万元以上全部全部全部年租金底价 10 万元以上年出让底价 10 万元以上全部全部年出让底价 10 万元以上 3

( 十一 ) 排污权 林权 碳排放权 水权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 ( 十二 ) 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 全部 全部 四 土地出让 ( 一 )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 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出让 全部 ( 二 ) 矿产资源勘探 开采权出让全部五 其他依法必须进入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4

望江县 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通用设备 品目名称限额标准备注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音视频会议设备计算机软件存储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照相机 摄像机其他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 2 万元 5 包括台式 便携式 平板 服务器 包括路由器 交换机 无线局域网产品 网络存储设备 网络安全设备等 包括显示器等 包括基础软件 支撑软件 应用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 等

空调机电视机制冷电器通信设备广播 电视 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两具 衡器交通工具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 包括显示屏 机顶盒等包括电冰柜 冷藏柜等包括各类电动汽车包括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包括工程用车 工具车 消防车 警车 救护车 通讯和广播用车 无线电监测车 道路清洁用车 其他专业用车等 专用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 电视 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 衡器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 2 万元的 6 包括锅炉 电梯等包括电机 变压器 开关柜 不间断电源 (UPS) 应急电源 (EPS) 等

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政法 检测专用设备监控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 ( 实验 ) 设备 器材图书档案设备图书资料 包括手术设备 检验设备 兽医设备等包括消防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警械设备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等包括乐器 演出服装 舞台设备 影剧院设备等 家具用具 消耗品 材料家具用具厨卫设备纺织品 皮革和被服装具复印纸硒鼓 粉盒其他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建材 装饰材料抗灾救灾救济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药品及医疗耗材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 2 万元的批量采购满 2 万元的批量采购满 10 万元的 7 包括床 桌 柜 架类等包括被服 床上装具等包括磁盘 UPS 等包括良种等

二 工程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 农林 水利 信息产业等项目园林绿化 房屋装修 装潢 修缮等项目系统集成 网络工程三 服务类建筑勘察 设计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经济鉴证类中介印刷与出版车辆保险 维修 单项采购满 50 万元的单项采购满 10 万元单项采购满 2 万元的 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 拆除等包括办公 教学 科研 医疗 测绘等软件开发 设计和安装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包括各类书籍 资料的印刷 8

2017 年望江县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限额标准及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汇总表 类别 工程类 货物类 服务类 采购项目 房屋建筑 市政 交通 水利 土地整理 房屋装修修缮的施工 非上述各类工程的施工 通用 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 消耗品 材料建筑建材 装饰材料 抗灾救灾救济物资 防汛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药品及医疗耗材 经济鉴证类中介 印刷与出版 车辆保险 维修 房建 市政 交通 水利工程设计和监理 非房建 市政 交通 水利工程的设计和监理 ; 工程勘察 ; 软件开发 进场交易限额标准 50 万元 小额定点抽签招标 200 万元以下 依据项目特点分别采取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 50~100 万元 100 万元以上 2 万元 / 2~50 万元 10 万元 / 10~50 万元 2 万元 / 2~30 万元 10 万元 30 万元以下 / 10 万元 / 10~30 万元 5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上 9

政府采购方式一览表 采购规模适用条件采购方式办理程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 公开招标 依法公开招标 采购目录 采购法第 29 条 :( 一 ) 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 二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 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 并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 工程 100 万元以上, 货物 采购法第 30 条 :( 一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 二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 三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 四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报经主 管预算单位同 意后, 向市财政 部门申请批准 50 万元以上, 服务 30 万元以上 ) 采购法第 31 条 :( 一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 二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 三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 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 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报批前, 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10

采购法第 32 条 : 货物规格 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 财库 2014 214 号文件 :( 一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 二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 三 ) 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 四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 五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 磋商 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 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目录 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 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按照财政部 74 号令, 根据项目特点, 依法选择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等方式采购 ( 详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单一来源询价 由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确定采 购方式 标准的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实行计划采购, 由采购单位在上一年度提出下一年度采购计划, 经县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 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 11

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时限对比一览表 程序工程招标政府采购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5 日 5 个工作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限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标时限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的提出 对招标文件异议的提出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异议或质疑的答复 收到之日起 3 日内 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12

中标公示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质疑 投诉的提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遵循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 质疑 投诉的处理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需要检验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3

中标 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和投诉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自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提交书面报告 备案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退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异议 投诉 澄清 修改时效一览表 条款号 类型 投标主体原因异议或投诉 招标人答复时效 第 22 条 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 22 条 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 44 条 异议 投标人 对开标有异议 在开标现场提出 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第 54 条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评标结果有异议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5

第 60 61 条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 22 条 第 44 条 第 54 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需要检验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 21 条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不足 3 日的应顺延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不足 15 日的应顺延 16

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 : 调整资格审查的因素和标准, 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增加资料 信息等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 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技术规格, 质量要求, 竣工 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 执行附带服务内容的改变 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 减少资料 信息 或者数据, 调整暂估价项目及金额, 开标地点调换等, 则不受 3 日或者 15 日的期限限制 17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程序 18

货物和服务采购运行程序 19

产权交易运行程序 20

政府采购小常识 采购人 政府采购法 界定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政党组织 政协组织 工青妇组织以及文化 教育 科研 医疗 卫生 体育等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即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 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 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 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 ; 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 补贴 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府采购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情况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对象 指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采购是指以合 21

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 租赁 委托 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 燃料 设备 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采购单位 采购资金和采购对象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 属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适用 政府采购法 在此范围以外的, 则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 规定我国采取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的制度,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的, 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根据 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指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2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图 政府采购 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政府采 购目录 内 分散采购政府 采购目 录外 限额以 上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 中的集中采 购项目 必须由集中采购机 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 本系统有特殊 要求的项目 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 ; 还可委托有资格的社 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3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有关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 24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 二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构成规避招标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 二 )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 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 三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 四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 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6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提供咨询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27

( 二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 三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 四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 五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以直接或者间接 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 ( 二 )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影响中标结果 ; ( 三 )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 投标 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8

投标人 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有关投标人 中标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 29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 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投标人 中标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一 ) 以行贿谋取中标 ; (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 ( 三 )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 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 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 四 )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1

法律 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一 ) 伪造 变造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 二 )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 三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 四 )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有关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 ( 一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二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三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 四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七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4

( 一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四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采购活动 ; ( 二 ) 中标 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 ( 三 )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 35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有关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 ( 一 )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 二 )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 三 )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 四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五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 六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 七 )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 八 )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7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 二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 三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 五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 六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 七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 八 ) 对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 九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 十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 ( 一 )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依法应当分设 分离的岗位 人员未分设 分离 ; ( 二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 三 ) 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38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二 )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三 ) 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四 )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给采购人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 成交无效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9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 ( 二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三 ) 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四 ) 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五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六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 成交无效 4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的规定 :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 ) 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二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三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四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 五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 六 ) 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中标 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处以采购金额 5 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标 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 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41

( 一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二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三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 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四 ) 属于同一集团 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五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 ; ( 六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成交 ; ( 七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 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