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之施行與 其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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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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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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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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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 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 一 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地下礦場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 前項第二款之工程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安全衛 生設施之可通行通道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 從事製造 裝卸 搬運 保管或

大 綱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貳 近 15 年來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5P 概論 ) 陸 修法衝擊因應措施 柒 結語 2

龍華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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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TPC-Annual Report Chi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幻灯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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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配置之護理人員, 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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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 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肌肉骨骼危害防制


事業單位推動臨廠健康服務之成效報告書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一 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地下礦場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 前項第二款之工程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安全衛生設施之可通行通道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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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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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廠12月份協議組織簡報(上傳版)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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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 勞工本人填寫, 可參閱孕婦健康手冊 ) 一 基本資料 姓名 : 年齡 : 歲 單位 / 部門名稱 : 職務 : 目前班別 : 妊娠週數 週 ; 預產期 年 月 日 本次妊娠有無多胎情形 : 無 有 ( 多胞胎 ) 分娩後 ( 分娩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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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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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 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

第 6-1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刪除 )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 及依附表二之一之規模置管理人員, 並依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

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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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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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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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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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26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提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提案委員蔣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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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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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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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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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 : 工作場所出入口 樓梯 通道 門 梯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工作場所緊急避難用出口 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 且應維持隨時能使用之狀態 ( 二 ) 墜落飛落防止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工作台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暴露模式及貝氏決策分析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財金資訊-82期.indd

目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03 事業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06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09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10 教育及訓練.29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31 急救及搶救.34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37 事故通報及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Transcription:

職安法之施行對大專校院安全衛生管理之影響與對策 蔡朋枝特聘教授 成功大學工業衛生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

大綱 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之沿革 校園安全衛生管理現況 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 職安法 ) 目的 適用範圍 名詞定義與說明 雇主的責任 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管理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面臨的挑戰與改善策略 2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的過去 現在與未來 1950 年 ~ 內政部授權台北市設工礦檢查所辦理工礦檢查 (1969) 內政部授權經加區管理處辦理工廠檢查 (1966) 成立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1950) 1970 年 ~ 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知識經濟 礦場安全法 (62 年 ) 新礦場安全法 (1986) 礦務局成立 (1970) 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 (1974) 勞動檢查法修正公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成立 (1993) (1987) ~ 內政部授權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工廠檢查 (1980) 內政部授權高雄市設工礦檢查所辦理工礦檢查 (1979)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公布 (2001)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 (2013) 究所成立 (1992) 1990 年 ~ 臺灣省政府各區勞工檢查所改隸行政院勞委會 (1999) 2015 年 ~ 數位經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 (2014) 勞動部成立 (2014) 內政部授權臺灣省政府辦理工礦檢查 (1950 年 ) 工廠法 工廠檢查法時期 1974 年 1987 年 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 2014 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時期

台灣歷年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率 職災死亡率 ( 百萬人 ) 勞委會成立 勞動部職安署成立 資料 : 勞保局

工作場所職災死亡率 ( 台灣 vs. 先進國家 ) 69 65 ( 不含上下班交通事故 ) 台灣 職災死亡率 ( 百萬人 ) 60 45 30 15 28 50 44 26 26 27 26 27 45 40 38 31 26 26 23 22 34 29 25 21 36 28 26 20 32 29 19 16 新加坡 美國 日本 英國 29 31 29 26 22 23 20 20 21 20 21 18 17 15 16 25 9 8 8 7 7 8 7 8 6 5 5 5 5 0 5 資料來源 : 勞動檢查年報 ILO 及 SHE 資料

台灣近 15 年 (2000-2014) 職業安全衛生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環境背景 每年職災仍 6 萬餘人 2013 年勞保工作場所職災 35,908 人 2013 年勞保職災 59,051 人 ( 含上下班交通事故 ) 死亡 253 人 死亡 618 人 失能 2,487 人 失能 3,749 人 傷病 33,168 人 傷病 54,684 人 資料來源 : 勞保局

環境背景 經濟全球化與科技發展 職業病發現率提高 人因工學進步肌肉骨骼疾病增加 工作場所虛擬化之雇主責任? 職業致病認知能力提升 工作與生活不穩定 新危害? 致癌 基因突變 影響生殖? 新科技新製程 資訊 奈米 生物 新化學品 經濟全球化 新勞動條件 就業形式浮現 外包 自營 臨工 工作壓力致精神疾病 高風險工作職災率高 派遣工外勞 長工時 高負荷 過勞死或精神疾病浮現 海外勞動 8

台灣社會環境變遷 環境背 景 服務業比重上升 製造業 36% 勞動力變遷 2010年 其他 5% 服務業 59% 高齡化 少子化 派遣化 1.00 2012年人口結構的質變 0.44 工作人口比 扶老比 0.90 工 0.80 作 0.70 人 口 比 0.45 0.39 0.30 0.15 0.65 0.60 0.50 1960 0.12 0.05 1970 1980 2000 2010 2020 2030 老 0.30 比 0.20 扶 0.15 幼 0.05 2012 轉折點 1990 0.35 0.10 0.10 0.61 0.11 0.53 0.03 扶 0.25 0.27 0.74 0.40 2040 0.51 2050 2060 比

挑戰 1. 新興職業危害浮現 因工作暴露於生物性 人因性危害或影響個人心理 (Psycho) 之社會環境 (Social) 如職場暴力或血汗管理體制等所引起或促發之疾病 Classical hazards Emerging hazards (Psychosocial) 物理性 化學性生物性人體工學性 影響個人心理之社會環境

給付案件 ( 人次 ) 2010.09.27 台灣近年過勞死頻傳 引起社會關注 95-101 年腦心血管疾病勞保給付人次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3 37 34 2006 2008 26 33 88 92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2011 100 年 2012 101 年 2011.02.23 2011.03.01

挑戰 2. 面對國際發展新格局 安全衛生身心健康快樂勞動 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健康服務友善職場 工作能量促進 醫師指導 兩性平權 傳統安全衛生 風險評估 疲勞管理 人因環境 職場暴力預防 家庭與工作平衡 化學品管理 母性健康 對中高齡 少年友善 機械產品驗證 職災重建 員工協助 12

挑戰 3. 國際 OSH 公約及行動之衝擊 Safe work is a basic human right ---Kofi Annan 1999 年台灣通過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 (1976) 施行法 WHO 勞工健康全球行動 10 年計畫 (2008-2017) ILO 職業安衛公約 1981 ILO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 1985 ILO 職業安衛架構公約 2006 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SAICM:2006-2020)

挑戰 4. 部分安衛指標仍落後標竿國家 全民安全文化 法規標準完整性 10 5 2013 年 2018 年標竿國家 職業安全衛生法覆蓋率 職災死亡率 0 勞工健康服務率 職災傷病通報重建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機械安全源頭管理 國家化學品管理

法規沿革與學校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法 82 年指定 大專校院 實驗室 試驗室及實習工廠等場所適法 90 年指定 高中職校 實驗室 試驗室及實習工廠等場所適法 101 年指定 國民中小學 實驗室 試驗室適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3 年各級學校的全部場所均一體適用該法 105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說明, 國民中小學校屬第三類事業單位, 應依勞工人數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並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5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 各業通用規章 19 種 修正既有規章 41 種 分業適用規章 5 種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9 種 職業安全衛生法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規章 8 種 機械設備源頭管理 10 種 新增附屬規章 19 種 化學品管理 5 種 母性健康管理 1 種 安全文化促進 3 種

各級學校 103-105 年年實驗室意外統計結果 年度 學制 墜落滾落 跌倒 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崩塌 被撞 被切割擦傷 被夾被捲 踩踏 與高低溫接觸 與有害物接觸 感電 爆炸 物體破裂 火災 不當動作 其他 無法歸類者 總計 103 104 105 大專 0 0 0 0 0 4 1 0 2 4 1 0 2 7 0 3 0 24 高中職 0 1 1 0 11 148 18 0 46 2 0 0 0 0 79 3 0 309 大專 0 0 1 0 1 35 2 0 7 7 1 1 1 6 4 0 1 67 高中職 1 2 7 0 18 160 21 0 48 4 0 0 2 0 9 13 0 285 大專 0 1 1 1 0 15 0 0 6 6 0 2 0 9 1 0 4 46 高中職 0 2 4 0 2 69 5 0 17 9 0 1 1 2 3 0 4 119 國中小 0 1 0 0 0 4 1 0 7 10 1 0 0 1 0 0 3 28 根據 103-105 年統計資料, 就意外事件發生次數而言, 高級中等學校發生的次數遠高於大專校院發生次數 17

學校意外事故原因 不當動作 與高低溫接觸 被夾被捲 被切割擦傷 103 年 被夾被捲 與高低溫接觸 被切割擦傷 104 年與有害物 105 年 接觸 被夾被捲 與高低溫接觸 被切割擦傷 墜落滾落跌倒物體飛落物體倒塌崩塌被撞被切割擦傷 被夾被捲踩踏與高低溫接觸與有害物接觸感電爆炸 物體破裂火災不當動作其他無法歸類者 18

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學校安全衛生管理 ( 含違反職安法之相關罰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適用範圍 ( 職安法第 4 條 ) 本法適用於各業 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教育服務業 P 大類 103.7.3 起適用 教育服務業 85 中類 851 小類 - 學前教育事業 852 小類 - 小學 853 小類 - 中學 854 小類 - 職業學校 855 小類 - 大專校院 856 小類 - 特殊教育學校 857 小類 - 其他教育服務業 858 小類 - 教育輔助服務業 20

職業安全衛生法 目的 ( 職安法第 1 條 ) 防止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Source: realbusiness.co.uk 21

職業安全衛生法 名詞定義 ( 職安法第 2 條 ) 工作者 ( 保護的客體 ) Worker 雇主 ( 義務之主體 ) 勞工 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自營工作者 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 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 * 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 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如 : 派遣工 志工 實習生 建教生 ) 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EMPLOYER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22

教師如果保公保, 是否為職安法所謂的勞工? 是, 根據 職安法 定義, 勞工為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因此老師是 職安法 所稱之勞工 23

職業安全衛生法 名詞定義 ( 職安法第 2 條 ) 雇主 ( 義務之主體 ) 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事業主 : 指學校之法人及法人之代表人 事業經營負責人 : 係指學校之經營負責人, 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 校長 為雇主 EMPLOYER 24

職業安全衛生法 名詞定義 ( 職安法第 2 條 )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25

職業安全衛生法 名詞定義 ( 職安法第 2 條 )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勞動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1.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26

勞動場所的分類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工作場所中, 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勞動場所 : 指校內勞工履行勞務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實際從事勞動場所 自營作業者於學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在學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工作場所 : 指勞動場所中, 接受校長或代理校長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 指工作場所中, 從事特定工作之學校場所 27

職業安全衛生法 名詞定義 ( 職安法第 2 條 )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 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28

針對職安法的目的, 學校 / 校長應該有何作為?!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29

要做甚麼事? 職業災害定義 : 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防止 職業災害 學校與校長必須確保下列因素不會導致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 30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 / 三章 )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 ( 備 )( 措 ) 施 (p.21-p65) 應進行安全衛生管理 (p.66-103) 31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之一 安全衛生設 ( 備 )( 措 ) 施 p.21 p.65 32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 ( 備 )( 措 ) 施 ( 一 ) ( 職安法第 5 條第 1 項 )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33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 ( 備 )( 措 ) 施 ( 二 ) 1. 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2.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 ) 7.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34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 ( 備 )( 措 ) 施 ( 三 ) ( 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 ) 8. 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 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12.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13.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14.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35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 ( 措 ) 施 ( 三 )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 防重複作業危害 ) (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 )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 防過勞 )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 防暴力 )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 防精神疾病心理健康 ) 36

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規劃 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 作業場所之配置 三 工作適性安排 四 行為規範之建構 五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 六 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7

相關罰則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死亡災害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違反第 6 條第 2 項致發生職業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8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工作場所之建築物 ( 職安法第 17 條 )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39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職安法中的機械 設備及器具 分為兩大類 : 職安法第 7-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職安法第 16 條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40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機械 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 ( 職安法第 7 條 )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 租賃 供應或設置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前項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 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 以供識別 安全標示 41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機械 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 前頁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如下 :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動力堆高機 5. 研磨機 6. 研磨輪 7. 防爆電氣設備 8.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9.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10.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 42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機械 設備及器具形式驗證 ( 職安法第 8 條 )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動力堆高機 5. 研磨機 6. 研磨輪 7. 防爆電氣設備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驗證合格標章 43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學校購買或租賃下列機械設備器具時, 應注意是否有必需的標示或標章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動力堆高機 5. 研磨機 6. 研磨輪 7. 防爆電氣設備 8.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9.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10.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 安全標示 44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學校購買或租賃下列機械設備器具時, 可先上職安署網查詢相關產品資訊 學校可至職安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查詢已完成登錄之產品 45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防止機械 設備及器具之災害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1 條 ) 雇主對於前述機械 設備或器具, 應使其具安全構造, 並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之規定辦理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46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職安法中的機械 設備及器具 分為兩大類 : 職安法第 7-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職安法第 16 條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47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危險性機械設備 ( 職安法第 16 條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48

建築物 機械 危險性機械設備種類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22-23 條 )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危險性機械 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 1. 固定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 4. 營建用升降機 5. 營建用提升機 6. 吊籠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危險性設備 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 1. 鍋爐 2. 壓力容器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 高壓氣體容器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49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 ( 職安法第 24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若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應確認是否有合格之操作人員 若無相關合格人員, 應協助適當之校職員工取得相關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 50

相關罰則 危險性機械設備 違反 16 條第 1 項致死亡災害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違反第 24 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51

建築物 機械 學校與校長(雇主)的責任 化學品管理 (職安法第10條) 設備 化學品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 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10-1)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 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 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 資料異動時 亦同 (10-2) 氣體 危害性之化學品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原料 材料 蒸氣 粉塵 作業活動 危險物 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 者 有害物 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 具有健康危害者 52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化學品管理 危險物 有害物 CNS15030 分類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53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化學品管理 ( 職安法第 10 條 )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 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之清單 : 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 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 安全資料表 (SDS): 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 危害特性 緊急處理及危害預防措施等項目之表單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 54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化學品管理 ( 職安法第 11 條 )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 應依其健康危害 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 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 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55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化學品管理 ( 職安法第 11 條 ) 職安署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網站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可瀏覽職安署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網站之介紹與執行流程說明 56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化學品管理 ( 職安法第 14 條 ) 管制性化學品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 不得製造 輸入 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 使用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優先管理化學品 :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優先管理化學品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57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 化學品管理 ( 職安法第 14 條 ) 設備 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優先管理化學品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 1. 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 2. 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3.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4.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 其化學品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管制性化學品 優先管理化學品中,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58

建築物 機械 化學品管理 (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管制性化學品 : 黃磷火柴 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鹽類 二氯甲基醚 多氯聯苯 氯甲基甲基醚 青石綿 褐石綿 甲基汞化合物 五氯酚及其鈉鹽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 鄰 - 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 三氯甲苯 含苯膠糊 [ 含苯容量占該膠糊之溶劑 ( 含稀釋劑 ) 超過 5% 者 ] 含有 2 至 16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 鈹合金時, 含有鈹占其重量超過 3% 為限 ); 含有 17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0.5% 之混合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59

相關罰則 標示 清單安全資料表通識措施 風險評估分級管理 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第 1 項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管制性化學品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停止輸入 產製 製造或供應 ; 屆期不停止者, 並得按次處罰 60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容許暴露標準 ( 職安法第 12 條第 1 項 )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應確保 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 要如何了解勞工之暴露是否有低於標準值呢? 作業活動 61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作業環境監測 ( 職安法第 12 條第 3 項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 境監測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項 ) 本作業環境監測 : 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所採取之規劃 採樣 測定 分析及評估 作業活動 62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作業環境監測 ( 職安法第 12 條第 3 項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 境監測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 ) 1.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2. 坑內作業場所 3.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4. 高溫作業場所 5. 粉塵作業場所 6. 鉛作業場所 7.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8.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9.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63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作業環境監測 ( 職安法第 12 條第 3 項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設置或委託由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 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64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作業環境監測 ( 職安法第 12 條第 4 項 )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應公開揭示, 並通報中央 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65

作業環境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本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之作業場所,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 頻率 ),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前項作業場所之作業, 屬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 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2018/3/12 66

相關罰則 未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未確實執行作業環境測定 未公開和通報主管機關或虛偽不實 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 12 條第 3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依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 12 條第 4 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67

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有立即發生危險 - 勞工退避 ( 職安法第 18 條 )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 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 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 不在此限 68

建築物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 特殊危害作業 ( 職安法第 19 條 ) 高溫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 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 69

相關罰則 立即危險勞工退避 違反 18 條第 1 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 18 條第 3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特殊危害作業管理 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70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 職安法第 20 條 ) 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般健康檢查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71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 職安法第 20 條第 2 項 ) 注意事項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勞工對於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72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在職勞工健康檢查內容 (1)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 ) 一般健康檢查 : 指雇主對在職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特殊健康檢查 : 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作業危害性, 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 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73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在職勞工健康檢查內容 (2)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一般健康檢查 * 特殊健康檢查 健檢對象在職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健檢頻率 健檢項目 65 歲以上 : 每年 1 次 40 歲未滿 65 歲 :3 年 1 次 未滿 40 歲 :5 年 1 次 不分年齡, 每年 1 次 身高 體重 視力 色盲 聽力 胸部 X 光 血壓 尿蛋白 尿潛血 依各類特殊健檢而有不同血色素 白血球數 血糖 GPT 肌酸酐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 * 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 :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 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 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74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特殊健檢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高溫作業 噪音作業 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 鉛作業 四烷基鉛作業 粉塵作業 有機溶劑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75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健檢後雇主應執行的事項 ( 職安法第 21 條 ) 體格檢查 : 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 : 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 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76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 職安法第 22 條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 健康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 健康異常之面談 健康指導 選工 配工 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職業病預防 : 工作環境危害辨識 評估 監測與改善等措施 健康促進 : 勞工健康 衛生教育 指導 癌症篩選 三高預防 紓緩工作壓力等身心健康促進措施 前述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77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 ) 事業單位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雇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健康指導 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 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職安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78

相關罰則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結果處置 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或第二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79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之二 安全衛生管理 p.66 p. 103 80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事項 ( 職安法第 23 條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四個重點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81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事業單位之性質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 ) 依危害風險之高低, 可區分為 : 第一類事業 : 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類事業 : 具中度風險者 第三類事業 : 具低度風險者 82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屬何種性質事業單位?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 ) 學校及別校園範圍事業單位類型 高級中等學校 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 含試驗船 訓練船 ) 除上述區域以外校園 第二類 第三類 國民中小學校全部校園第三類 83

學校應該設置何種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人員?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 (1)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設置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一般而言, 僅有少部分大專校院可能達到第二類事業三百人以 上的規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本上不會達到此規模! 未達上述 規定學校, 不須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85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 (2)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 - 第 4 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設置 事業單位規模應設置管理人員 第二類事業未滿 30 人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00 人以上未滿 300 人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各一人, 至少一人為專職 ) 500 人以上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各一人以上, 至少一人為專職 ) 第三類事業未滿 30 人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500 人以上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各一人 ) 86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 (3)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2 條 ) 確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設置時, 學校勞工人數之計算 : 基本原則 : 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 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高級中等學校, 因可能包含第二類和第三類事業的部分, 目前應分開計算, 設置相對應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國民中小學校, 皆屬第三類事業, 依規模設置相對應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87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 (4)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 )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 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人員 ) 設置 ( 變更 ) 報備書, 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 條 )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 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88

相關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89

學校應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學校規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職業安全衛生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30 人以下之事業 - - - 31-99 人之事業 - - 100 人以上之事業 -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 並保存三年 91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緊急應變措施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92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 ) 勞工人數在 100 以上之事業單位, 除前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外, 應另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93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職安衛管理計畫 vs 管理規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事業單位為執行本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所定安全衛生事項, 所訂定各項工作目標 期程 採行措施 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施行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 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 指揮 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內容之內部管理程序 準則 或規範等文件 94

相關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95

學校應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自動檢查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教育訓練 ( 職安法第 32 條 )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勞工對於前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7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教育訓練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 條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98

相關罰則 教育訓練雇主 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 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訓練勞工 違反第 32 條第 2 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99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未成年人之保護 ( 職安法第 29 條 ) 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以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坑內工作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上卸皮帶 繩索等工作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00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母性保護 (1) ( 職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 )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以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礦坑工作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異常氣壓之工作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01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母性保護 (2) ( 職安法第 30 條第 2 項 )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從事以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礦坑工作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02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母性保護 (3) ( 職安法第 31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103

相關罰則 未成年人及母性保護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 第 30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母性保護相關措施 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04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職安法第 34 條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應切實遵行 105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教育及訓練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急救及搶救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事故通報及報告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06

相關罰則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違反第 34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07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管理 (1) ( 職安法第 25 條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職安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108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管理 (2) ( 職安法第 26 條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安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109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管理 (3) ( 職安法第 27 條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工作場所之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110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管理 (4) ( 職安法第 27 條 ) 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 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從事動火 高架 開挖 爆破 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對進入局限空間 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變更管理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 工作場所標識 ( 示 ) 有害物空容器放置 警報 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使用打樁機 拔樁機 電動機械 電動器具 軌道裝置 乙炔熔接裝置 電弧熔接裝置 換氣裝置及沉箱 架設通道 施工架 工作架台等機械 設備或構造物時, 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111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管理 (5) ( 職安法第 28 條 )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 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 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112

相關罰則 承攬管理 違反第 26 條至第 28 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13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自動檢查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3 條至第 63 條 )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自動檢查種類 : 定期檢查 : 機械與設備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 機械設備設置完成開始使用前 拆卸 改裝 修理, 就某部位實施 作業檢點 : 就作業措施實施檢點 機械和設備之作業檢點 : 對機械設備之每日作業前 使用前或使用終了實施檢點 114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定期檢查與重點檢查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0 條 )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 3 年 : 檢查年月日 檢查方法 檢查部分 檢查結果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115

學校與校長 ( 雇主 ) 的責任 自動檢查注意事項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1 條 ) 勞工 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 檢點時, 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 者, 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3 條 )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 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4 條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 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該機械 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116

相關罰則 自動檢查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17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面臨的 挑戰與對策 118

面臨之挑戰 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推動遭遇之挑戰, 包括 : 學校高層對安全衛生管理之支持 學校安全衛生組織配置 學校安全衛生法制 各級人員知能與專業能力 分層負責 表面化與形式化 119

改善策略 健全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建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示範觀摩 督導查核 120

謝謝聆聽, 請指教! 121

行業分類標準 教育服務業定義 P 大類 - 教育服務業 85 中類 - 教育服務業 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 ( 含學前教育 小學 中學 職業學校 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 ) 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 以及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之行業 上課地點可能在學校 教室或透過廣播 電視 網路 函授或其他通訊方式 授予學位證書之軍事學校及法務機構附設學校, 亦歸入本類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