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部分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且其他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向监管机构备案 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2018 年 3 月 31 日之前仍按照修改前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运作 本公司将在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时,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hinanatur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98-4800 021-60374800 风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 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
附件 : 天治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原表述 : 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修改为 : 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作为订立基金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表述 增加 :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表述增加 :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增加表述增加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关于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 购的情形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 原表述 : 修改为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额的申购与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定 第二十三条关于 短 之 六 申购和赎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期赎回费 回的价格 费用及 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比例归 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比例归 其用途 入基金财产, 其余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入基金财产, 其余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增加表述 增加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定 第二十五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增加表述增加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二十四条关于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 原表述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修改为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表述增加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原表述 : 修改为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份额的申购与赎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 开 回 之 九 巨额 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相 赎回的情形及处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关规定 理方式 之 2 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 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 巨额赎回的处理 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 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 方式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 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原表述 : 修改为 : 更新了基金合同中基金 同当事人及权利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管理人的信息 义务 之 一 基 名称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管理人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231 室
法定代表人 : 赵玉彪 法定代表人 : 吕文龙 设立日期 : 2003 年 5 月 27 日 设立日期 :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3]73 号 证监基金字 [2003]73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1.6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 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0371155 联系电话 :021-603711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 原表述 : 修改为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的投资 之 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 第十八条关于 开 投资范围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放式基金资金头寸管理 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 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 的相关规定 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 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原表述 : 修改为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的投资 之 四 1 ( 2) 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1 ( 2) 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定 第十五条关于 可 投资限制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流通股票的投资限制 府债券, 在封闭期,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府债券, 在封闭期,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第十六条关于 流动性 除上述第 (9)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受限资产的投资限制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应收申购款等 ; 以及第十七条关于 逆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除上述第 (2) (9) (14) (15) 项另有约 回购交易的质押品的限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增加表述 增加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之 三 估值方法 1 ( 14)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增加表述增加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十五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之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之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增加表述增加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增加表述增加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本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 ( 二 ) 项关于 流动性风险分析披露 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关于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度报告 金的特有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之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增加表述增加 :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其余序号作相应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 ( 二 ) 项关于 流动性风险分析披露 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关于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