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B 类 ) /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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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 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管理规定 的, 应当在 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经与相应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详情 如下 : 一 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基金托管人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广发银行 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上海银行 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 中国农业银行 投资基金 (LOF)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

2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B 类 ) /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银行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 徽商银行 资基金二 基金合同修改情况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 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估值 基金的投资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符合 管理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即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上述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下次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上述修改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3 8588( 免长途话费 ) 或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4 附件一 :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和释义前言 第一部分前言 和释义 前言 第一部分前言 和释义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新增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新增 : 流动性管理规定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4

5 第六部分申万 深成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四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第六部分申万深成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3 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申万深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 过调整申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新增 :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新增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5

6 与赎回七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申万 深成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十 拒 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增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 第六部分申万新增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2) ( 3) ( 4) (5)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6

7 深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申万 深成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十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 包括申万深成份额 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 下同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7

8 第十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一 基 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人简况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简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成指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 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法定代表人 : 刘郎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成指成 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 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8

9 五 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新增 : 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 估值方法 新增 : ( 七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深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 9

10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 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 形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八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九 ) 临时报告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 新增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新增 :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2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 技术进行估值 ; 10

11 附件二 :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义 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11

12 第五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2

13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退还申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退还申购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上述 第 7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8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13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权 证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五 投资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小盘股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权证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五 投资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 14

15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6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 估值方法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除上述第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 估值方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5

16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八 ) 临时报告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 临时报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2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16

17 附件三 :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1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2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

18 第七部分申万 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应在投资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于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应在投资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于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18

19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 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19

20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发 号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四 投资限制 ( 一 )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刘郎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号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 投资限制 ( 一 )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0

21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八部分基 金资产的估值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三 估值方法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除上述第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三 估值方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深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21

22 8 临时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 临时报告 (3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6)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2

23 章节 附件四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 包括申万证券份额 证券 A 份额和证券 B 份额 ) 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申万证券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24 第八部分申万 证券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收取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4

25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25

26 第十一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二 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6)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 : 刘郎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二 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26

27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八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除上述第 (2) ( 8) (15) (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证券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27

28 ( 八 ) 临时报告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 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4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8

29 附件五 :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 包括申万环保份额 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 )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申万环保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9

30 第八部分申万 环保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环保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环保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30

31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1

32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 : 刘郎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32

3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6)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八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除上述第 (2) ( 8) (15) (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环保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 33

3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 八 ) 临时报告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 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4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34

35 附件六 :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 包括申万军工份额 申万军工 A 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 )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申万军工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申万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35

36 第八部分申万 军工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36

37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7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 : 刘郎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38

39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6)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八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除上述第 (2) ( 8) (15) (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估值方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军工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 39

4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 八 ) 临时报告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 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4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40

41 附件七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 包括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 )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申万电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41

42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42

43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 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43

44 第十一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董建岳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刘郎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杨明生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44

45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八部分基三 估值方法三 估值方法 除上述第 (2) ( 8) (16) (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5

46 金资产估值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电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 八 ) 临时报告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 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4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46

47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附件八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原文条款 内容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新增 : 修改后条款 内容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 ( 包括申万传媒份额 申万传媒 A 份额 申万传媒 B 份额 )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新增 :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47

48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5 申万传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传媒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债券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申万传媒份额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 通过调整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新增 :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新增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申万传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传媒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新增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48

49 赎回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 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新增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基金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9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 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介上刊登公告 50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人简况 第十一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简况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定代表人 : 刘郎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合资 上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基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 51

52 金的投资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8) ( 16) (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52

53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 估值方法 第十八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 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 公开披露的 新增 : 9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传媒份额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 新增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新增 :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 34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 53

54 基金信息 ( 八 ) 临时报告 技术进行估值 ; 54

55 附件九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 包括申万医药份额 申万医药 A 份额和申万医药 B 份额 )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申万医药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申万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55

56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医药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申万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医药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 56

57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57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姜国芳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刘士余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刘郎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58

59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三 估值方法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除上述第 (2) ( 8) ( 16) ( 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三 估值方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申万医药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3 59

60 ( 八 ) 临时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 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4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60

61 附件十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61

62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62

63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 述限制, 而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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