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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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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暨擬定臺北市 東區憲兵隊 等 6 處軍事營 區細部計畫暨劃定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 554 地號等土地為容積調派接受區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府都規字第 10639708000 號公告發布實施

案名 : 變更暨擬定臺北市 東區憲兵隊 等 6 處軍事營區細部計畫暨劃定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 554 地號等土地為容積調派接受區案申請單位 : 國防部 ( 軍備局 ) 辦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計畫範圍 : 詳如計畫圖所示類別 : 變更 擬定及劃定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7 條之 1 詳細說明 : 壹 計畫緣起 本案係配合 變更臺北市 臺北憲兵隊 等 5 處軍事營區機關用地 交通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為商業區 住宅區 公園用地 排水溝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為落實行政院國有土地活化政策及配合地方都市發展需要, 提供多元 宜居及舒適之居住生活環境, 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擬定作業 另本案變更回饋土地集中於興德里營區南側基地, 考量整體土地利用效益並為利後續整體規劃 設計, 興德路 66 巷以南之興德里營區非屬變更回饋土地則依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北市東區憲兵隊計六處軍事營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 第四次工作會議會議結論, 將其土地容積調派至國防部軍備局管有之大安區基信營區, 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辦理土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等相關事宜, 爰於本案併同劃定容積接受區 1

貳 計畫範圍暨主要計畫概述 一 計畫範圍 表 1 計畫位置及面積 基地編號 1 2 3 4 5 6 名稱 東區憲兵隊 臺北憲兵隊 西區憲兵隊 保儀營區 通信大隊 興德里營區 範圍 本市松山區敦化段二小段 9 地號土地 本市中正區城中段三小段 30-1 地號土地 本市萬華區華江段二小段 209-1 地號土地 本市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 344 地號等土地 面積 ( 平方公尺 ) 768 2,225 2,172 3,772 位置 本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及敦化北路交叉口西南側 本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及長沙街一段交叉口處 基地位於本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 250 巷以南及環河南路二段 280 巷以北之間街廓 基地位於本市文山區保儀路及保儀路 109 巷交叉口處 本市文山區公訓段二小段 49-1 地號等土地 14,869 基地位於本市文山 本市文山區公訓段二小段 71 地號等土地 本市文山區公訓段二小段 200-2 地號 ( 部分 ) 土地 20,202 54 區辛亥路四段, 鄰近捷運辛亥站 基地位於興德里營區內之交通用地 2

二 主要計畫變更內容依 變更臺北市 臺北憲兵隊 等 5 處軍事營區機關用地 交通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為商業區 住宅區 公園用地 排水溝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內變更臺北憲兵隊 通信大隊及部分興德里營區為商業區 ; 變更西區憲兵隊及保儀營區為住宅區 ; 變更部分興德里營區為公園用地 排水溝用地及道路用地, 至東區憲兵隊, 則維持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 其中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部分, 承循前揭主要計畫回饋原則及本府政策, 係採全案集中回饋取得興德里營區部分土地, 供本府作為公園及滯洪池使用, 共可透過變更回饋取得興德里營區 11,164 平方公尺土地 3

基地編號 2: 臺北憲兵隊 圖 1 臺北憲兵隊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4

基地編號 3: 西區憲兵隊 圖 2 西區憲兵隊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5

基地編號 4: 保儀營區 圖 3 保儀營區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6

基地編號 5: 通信大隊 圖 4 通信大隊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7

基地編號 6: 興德里營區 圖 5 興德里營區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8

參 計畫構想及原則 一 本案商業區依毗鄰使用分區擬定細分區為原則, 另位於大眾捷運場站鄰近地區且有發展地區性商業者, 得擬定合適之商業細分區 於不影響整體環境容受力之前提下, 其容積率皆維持原機關用地 400% 二 本案位屬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之基地, 依毗鄰使用分區變更機關用地為合適細分區, 容積率依本府 91 年 7 月 18 日公告 擬定 台北市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要點 條文案 意旨, 維持原機關用地 400% 三 本案住宅區為配合周邊地區整體發展, 其細分區及容積率參酌毗鄰土地使用分區擬定 四 為提供地區完善之休憩空間並紓解地區長年水患問題 保障國防部軍備局權益, 興德里營區將承循主要計畫意旨, 將無法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取得之軍備局管有土地, 參照毗鄰第三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將土地容積調派至本市國防部軍備局管有之基信營區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 554 地號等 ) 土地, 其容積移出後, 土地應無償捐贈登記予臺北市 五 本計畫範圍可建築用地臨接計畫道路側均規範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帶狀開放空間或騎樓, 以塑造友善之人行環境 六 部分土地如具有公共使用需求, 為配合使用現況及未來需要, 得檢討劃設為合適之公共設施用地 9

圖 6 興德里營區計畫構想示意圖 10

肆 容積調派原則及計畫 本計畫承循主要計畫意旨, 將興德路 66 巷以南興德里營區範圍內, 無法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取得之軍備局管有土地容積, 調派至本市境內其他該局管有之營區土地, 並訂定相關容積調派計畫規範之 一 容積調派計畫說明考量興德里營區土地為捷運文湖線切割, 開發受限無法有效利用, 且全案無法透過回饋方式取得該營區全區土地, 為利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並為利後續整體規劃 設計, 本府業於 104 年 5 月 7 日 臺北市東區憲兵隊計六處軍事營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 第三次工作會議內及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北市東區憲兵隊計六處軍事營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 第四次工作會議與軍備局協議比照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計算方式, 將計畫道路以南之用地容積, 調派至國防部軍備局管有之大安區基信營區, 土地無償捐贈登記予臺北市 二 容積調派原則 ( 一 ) 比照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 調派前後以價值等值為原則, 並以 104 年公告現值為計算依據 ( 二 ) 接受基地調派增加之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30% 為原則 ( 三 ) 接受基地以本市其他國防部管有之土地為原則 ( 四 ) 可供調派之容積以毗鄰土地之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為準 ( 五 ) 本案容積調派接受基地, 未來如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 調派後容積加計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其他獎勵容積 容積移轉等, 總容積量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調派前之原法定容積之 2 倍 11

三 容積調派區位本案容積調派接受基地經本府與國防部軍備局協調確認為基信營區, 位在本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 554 554-2 及 796 地號等 3 筆土地, 為 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原屬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及 第三種商業區( 特 )( 原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面積約為 22,324 平方公尺, 周邊多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沿路側多為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且毗鄰捷運六張犁站, 目前為國防部使用中之軍事營區 12

基信營區 圖 7 基信營區位置示意圖 13

編 號 地 段 A 辛亥段三小 B 段 四 容積調派試算 ( 一 ) 本案容積送出基地 ( 興德里營區北側 ) 變更後其公告現值應 與毗鄰住宅區相近, 爰參酌興德里營區毗鄰住宅區土地公告 現值估算移出容積量 ( 二 ) 本案可移出之軍備局管有土地面積為 6,447 平方公尺, 調派 後基信營區容積約增加 7,775 平方公尺, 約為基信營區原平 均基準容積之 13.9%(=7,775/(22,324*250%)), 尚符前揭原 則規定 表 2 容積接受基地明細表 地號 554 ( 部分 ) 14,606 554 ( 部分 ) 5,899 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合計約 22,324 使用分區 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原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法定容積 率 (%) 平均 250% 104 年土地 公告現值 ( 元 ) 319,720 319,720 554-2 1,702 445,953 796 117 546,000 註 : 實際移入樓地板面積仍應依 554 地號地籍分割後面積計算為準 104 年平均 土地公告現 值 ( 元 ) 330,530 14

圖 8 基信營區街廓編號示意圖 15

伍 計畫內容 一 變更土地使用計畫 基地編號 1 營區名稱 東區 憲兵 隊 表 3 變更計畫內容表 變更位置 松 區 化 二 山 敦 段 小 段 9 地 號 地 土 本案土地使用變更計畫內容詳表 3: 原計畫 面積 ( m2 ) 機關用地 768 新計畫 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 (A 區 ) 擬定理由及土地使用管制 1. 符合計畫原則二 2. 開發強度比照本府 91 年 7 月 18 日公告 擬定 台北市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要點 條文案 規定辦理, 建蔽率 65% 容積率維持原機關用地 400% 3. 土地使用亦比照前揭本府 91 年 7 月 18 日公告計畫案辦理 備註 : 本計畫變更後各用地之大小 面積 位置及形狀應依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16

二 擬定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內容 本案土地使用擬定計畫內容詳表 4: 基地編號 2 3 4 營區名稱 臺北 憲兵隊 西區 憲兵隊 保儀 營區 表 4 擬定計畫內容表 面積 ( m2 ) 2,225 2,172 3,759 ( 木柵段 二小段 299 301 地號等土 地除外 ) 13 ( 木柵段 二小段 299 301 地號等土 地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擬定理由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種商業 區 ( 特 ) 第三種 住宅區 第三種 住宅區 75% 400% 45% 225% 45% 225% 道路用地 - - 1. 符合計畫原則一 2. 土地使用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1. 符合計畫原則三 2. 土地使用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 1. 符合計畫原則三 2. 土地使用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 1. 符合計畫原則六 2. 文山區木柵段二小段 299 301 地號等土地之計畫內容, 經提 106 年 3 月 9 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08 次委員會議審議, 考量其土地面積甚小且緊鄰道路用地, 基於公共設施用地得優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則, 檢討擬定為道路用地 17

基地編號 5 6 營區名稱 通信 大隊 ( 公訓段二 小段 73-4 地號土地 除外 ) 興德里 營區 面積 ( m2 ) 14,868 1,024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擬定理由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一種商業 區 ( 特 ) 第一種商業 區 ( 特 ) 65% 400% 65% 400% 1. 符合計畫原則一 2. 土地使用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1. 符合計畫原則一 2. 土地使用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備註 1: 本計畫變更後各用地之大小 面積 位置及形狀應依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備註 2: 文山區通信大隊內之公訓段二小段 73-4 地號土地 ( 土地面積為 1 平方公尺 ), 業於主要計畫案內變更為排水溝用地 18

三 劃定容積調派接受區 承循主要計畫意旨及本計畫容積調派計畫規定, 將興德路 66 巷以南興德里營區範圍內, 無法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取得之軍備局管有土地容積, 調派至本市大安區基信營區土地, 併劃定容積調派接受地區 本計畫容積調派接受基地, 未來如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 調派後容積加計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其他獎勵容積 容積移轉等, 總容積量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調派前之原法定容積之 2 倍 表 5 容積接受基地調派前後基準容積表 編號 地段 A 辛亥段三小 B 段 地號 554 ( 部分 ) 14,606 554 ( 部分 ) 5,899 554-2 1,702 796 117 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合計約 22,324 使用分區 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 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原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調派前基準容積率 (%) 調派後基準容積率 (%) 平均 250% 平均 285% 註 : 實際移入樓地板面積仍應依 554 地號地籍分割後面積計算為準 四 都市設計管制為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 本計畫範圍各基地 ( 含容積調派接受區 ) 應整體規劃 開發, 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如附件一 19

基地編號 1: 東區憲兵隊 圖 9 東區憲兵隊細部計畫示意圖 20

基地編號 2: 臺北憲兵隊 圖 10 臺北憲兵隊細部計畫示意圖 21

基地編號 3: 西區憲兵隊 圖 11 西區憲兵隊細部計畫示意圖 22

基地編號 4: 保儀營區 圖 12 保儀營區細部計畫示意圖 23

基地編號 5: 通信大隊 3( 特 ) 圖 13 通信大隊細部計畫示意圖 24

基地編號 6: 興德里營區 圖 14 興德里營區細部計畫示意圖 25

陸 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 本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 應回饋捐贈予臺北 市之土地, 應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規範捐贈事宜 ( 含 捐贈時點 ) 等相關細節, 其中本計畫案需簽訂協議書者為 : ( 一 ) 國防部軍備局 本計畫 6 處軍事營區內該局管有之國有土地之集中回饋 捐贈興德里營區及容積調派後應捐贈之土地等事宜 ( 二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三 ) 新北市政府 ( 四 ) 私人 通信大隊內該署管有之國有土地之回饋 捐贈事宜 通信大隊內該府管有之國有土地之回饋 捐贈事宜 保儀營區 通信大隊內私有土地之回饋事宜 二 本計畫變更為商業區 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 (A 區 ) 住宅 區者, 依主要計畫之回饋計畫辦理回饋事宜, 回饋方式以回 饋土地為原則, 惟因面積狹小得以代金繳納, 代金之計算以 市價計算之 三 本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 後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土地取得及開闢事宜 表 6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與經費明細表 公共設 施種類 面積 ( 平方 公尺 ) 土地取得方式經費 ( 萬元 ) 徵撥土工程其他購用地費 合計 主辦單位 經費來源 道路 用地 13 V 480.5 4.3 484.8 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 註 :1. 表列之面積僅供參考, 應依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2. 相關經費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求酌予調整 26

柒 其他 本計畫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7

捌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本計畫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7 日第 700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 本案請市府就以下幾點再作評估, 並加強與民眾及民意代表的溝通後再提會續審 一 本案肯定市府因應民眾訴求主動提出修正方案, 將興德里營區內擬規劃作公共住宅之 第三種住宅區 ( 特 )( 二 ) 容積率自 350% 降為 225%, 降低公宅戶數, 並擴大公園用地面積為 0.7 公頃 二 有關地區居民表達並不反對公宅, 惟對於公共住宅與滯洪池共構所擔憂之衛生及安全疑慮 公共住宅可能衍生之交通問題以及學生就學權益等議題, 請市府都發局 教育局及水利處等相關單位備妥詳細資料後, 再與地區居民 里辦公處及民意代表妥善溝通 三 通信大隊營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部分, 請市府思考配合本區周邊活動特性, 降低商業使用層級並調降容積, 將容積調派至其它合適基地之可行性, 並重啟與國防部及財政部的協商程序, 俟有共識後再提會審議 四 本案應加強公園用地與周邊地區藍綠帶及人行步道系統之銜接 附帶決議一 本案於治洪優先之目標下, 原則肯定市府本次所提出修正方案, 惟其涉及預算, 非本委員會審議權責, 請市府續與議會溝通 二 本次提會修正方案將興德里營區北側變更為公園用地 ( 總計變更後公園用地約 0.7 公頃 ), 有關市府前允諾於該處興建社區活動中心, 可考慮於該公園用地採多目標方式辦理 三 本案通信大隊營區以東之原辛亥國高中預定地, 市府說明已另案納入通盤檢討, 請市府積極辦理 28

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 年 3 月 9 日第 708 次委員會議 審議決議 : 本案除以下幾點, 其餘依市府本次提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 修正通過 : 一 通信大隊 及 興德里營區北側 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 ( 特 ), 容積率維持原機關用地容積率 400% 另為落實 TOD 理念, 鼓勵 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降低對辛亥路的交通衝擊, 停車位應予減 設, 以法定停車位 80% 為上限 二 考慮地區長期交通系統規劃, 興德路 66 巷由原本提案拓寬為 10 公尺, 修正為拓寬至 12 公尺 三 本案計畫範圍各基地 ( 含容積調派接受區 ), 市府均已納入都市 附帶決議 設計審議範圍, 並訂定都市設計準則, 其中興德里營區之公園 用地及商 ( 一 ) 特請加強低衝擊開發 (LID) 水敏感城市及大眾運 輸導向規劃理念 (TOD), 另基地與西側捷運辛亥站間之人行立體 連通, 亦請納入規劃設計考量 一 本案基地後續辦理公共工程 景觀設計與都市設計審議時, 市 府相關單位, 包括都發局 工務局 ( 含水利處 公園處等 ) 應加 強與周邊地區居民溝通說明, 並參酌地方需求提供社會福利設 施等機能 二 市府已另案進行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除納入通信大隊北 側之調節池用地及東側剩餘之學校用地外, 有關周邊地區大範 圍之山水資源保育 整體交通系統改善等, 亦均應全面檢討 玖 本計畫書圖業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完竣 拾 本案主要計畫案業經內政部 106 年 10 月 25 日內授營都字第 1060816141 號函核定, 本府並於 106 年 11 月 1 日以府都規字第 10603370500 號公告發布實施 29

附件一 變更暨擬定臺北市 東區憲兵隊 等 6 處軍事營區細部計畫暨劃定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 554 地號等土地為容積調派接受區案 都市設計準則 一 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 建築物之合理使用, 塑造良好都市景觀 創造地區特色及維持良好環境品質, 特訂定本準則 二 計畫區內管制事項 ( 一 ) 東區憲兵隊 1. 公共開放空間 (1) 基地臨南京東路側應留設 4 公尺騎樓 (2) 基地西側退縮 4 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 ; 另該空間應考量學校活動關係, 亦得以騎樓配置 (3) 基地內之開放空間, 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規劃, 避免階梯式設計 (4) 基地指定留設沿街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應避免地下室開挖, 並應採透水性鋪面, 以利基地保水 (5) 基地全區不得設置圍牆, 並避免設置圍閉式或阻隔性構造物 (6) 現況生長良好之喬木或樹群, 坐落於指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 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 2. 建築規劃設計 (1) 地上二層之各層樓地板應以貼齊南京東路側建築線為原則 ; 建築物臨南京東路側之牆面線及騎樓長度, 應達該側建築線長度 80% 以上為原則 (2) 南京東路側地面層應以配置店舖使用為原則 3. 交通及停車空間 (1) 本基地以設置 1 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 車輛不得由南京東路側進出 (2) 地下車道出入口應自指定無遮簷人行道後再留設 4.5 公尺之緩衝空間為原則 (3) 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 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30

圖 15 東區憲兵隊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 31

( 二 ) 臺北憲兵隊 1. 為形塑總統府後方都市景觀及天際線, 併同擬定附近地區 ( 中華路一段 寶慶路 博愛路及貴陽街一段所圍街廓土 地 ) 都市設計構想 ( 詳圖 16) 2. 本基地應考量與鄰地整合, 以整體規劃開發建築為原則 3. 公共開放空間 (1) 長沙街得於計畫道路範圍內之兩側施作 2 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 (2) 長沙街為本區重要東西向軸線, 未來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人行徒步區 (3) 基地臨長沙街側應自建築線退縮 6 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 ; 臨中華路側應留設騎樓 (4) 基地內之開放空間, 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規劃, 避免階梯式設計 (5) 基地指定留設沿街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應避免地下室開挖, 並應採透水性鋪面, 以利基地保水 (6) 基地內不得設置圍牆, 並避免設置圍閉式或阻隔性構造物 (7) 中華路與長沙街轉角處之規劃設計應細緻處理 4. 建築物規劃設計 (1) 商業區底層部 ( 地上二層以上 ) 樓地板應以貼齊中華路一段側之指定退縮開放空間為原則 (2) 商業區地面層設置 70% 以上透光牆面為原則 (3) 考量中華路整體街道景觀, 基地周邊之捷運通風井後續得與建物整併處理 (4) 本基地量體之絕對高度不得超逾 44 公尺 5. 交通及停車空間 (1) 基地開放空間應與周邊人行系統充分結合為原則 (2) 公有建築得免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加倍留設停車數量之相關規定 (3) 建築基地以設置 1 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另為避免截斷騎樓及人行空間, 車輛應避免由中華路側進出為原 32

則 (4) 地下車道出入口應自指定退縮開放空間後再留設 4.5 公尺以上之緩衝空間為原則 其基地條件不足以設置地下停車出入口時, 得以停車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5) 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 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惟臨時停靠與裝卸空間不得設於主要臨街面, 以維護街區空間人行之順暢與沿街面活動之沿續 圖 16 臺北憲兵隊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 ( 本案計畫範圍外之其餘地區都市設計準則, 將供未來都市設計審議參考 ) 33

( 三 ) 西區憲兵隊 1. 公共開放空間 (1) 為利基地周邊人行及開放空間品質, 基地北側沿環河南路二段 250 巷退縮留設 8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 並與公有人行道整體規劃為原則 (2) 基地東 西側分別退縮 4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 (3) 為保留南側鄰地後續開發之彈性 維持建物通風採光, 並增加街廓東西向穿越動線, 基地南側退縮留設 8 公尺以上帶狀開放空間為原則, 其間留設之人行淨寬應達 2.5 公尺以上 (4) 基地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 以避免地下開挖為原則, 並應採透水鋪面, 以利基地保水 (5) 不得設置圍牆, 並避免設置圍閉式或阻隔性構造物 2. 建築物量體配置及交通及停車空間 (1) 建築物平面配置斜對角距離以不超過 45 公尺為原則, 建議以設計手法規劃建物立面或量體, 避免形成連續性牆面 (2) 考量周邊道路特性與減少交通衝擊, 建築基地以設置 1 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車道出入口以避免由環河南路二段 250 巷側進出為原則 (3) 地下車道出入口應自指定退縮開放空間後再留設 4.5 公尺之緩衝空間為原則 (4) 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 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惟臨時停靠與裝卸空間不得設於主要臨街面, 以維護街區空間人行之順暢與沿街面活動之沿續 34

圖 17 西區憲兵隊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 35

( 四 ) 保儀營區 1. 公共開放空間 (1) 基地北 西及東側分別退縮 6 公尺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 且再退縮 2 公尺始得配置建築物, 惟前開 2 公尺範圍內得設置雨遮 陽台等設施 (2) 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集中留設於南側, 並至少留設 1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為原則 並適當規劃淨寬至少 2.5 公尺之人行通道, 以滿足人行穿越動線之需求, 其設置位置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 (3) 基地內之開放空間, 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規劃, 避免階梯式設計 (4) 建築基地指定留設沿街帶狀式開放空間範圍, 應避免地下室開挖, 並應採透水性鋪面, 以利基地保水 (5) 基地不得設置圍牆 2. 建築規劃設計及停車空間 (1) 基地西及北側地面層應盡量配置店舖使用為原則 (2) 建築物平面配置斜對角距離以不超過 45 公尺為原則, 建議以設計手法規劃量體, 避免形成連續性立面 (3) 基地內車道出入口由次要道路進出 並以設置 1 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另車道出入口應自指定退縮線開放空間後留設 4.5 公尺之緩衝空間為原則, 以維持開放空間動線順暢 (4) 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 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36

圖 18 保儀營區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 37

( 五 ) 通信大隊及 ( 六 ) 興德里營區 1. 公共開放空間 (1) 通信大隊及興德路 66 巷以北之興德里營區 a. 基地臨辛亥路四段側應退縮留設 8 公尺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及 3.64 公尺騎樓為原則, 前開帶狀式開放空間以種植雙排間距 6 至 8 公尺喬木為原則 b. 基地北側退縮 8 公尺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 並種植雙排間距 6 至 8 公尺喬木為原則 c. 基地東側及南側分別退縮 10 公尺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 並以綠化為原則, 喬木間距以 6 至 8 公尺為原則 d. 基地中段得視需求留設淨寬 4 公尺以上之東西向穿越型人行通道為原則, 其設置位置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 (2) 興德路 66 巷以南之興德里營區 a. 基地臨辛亥路四段側退縮 8 公尺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 並於無地下箱涵處種植雙排間距 6 至 8 公尺喬木為原則 b. 基地北 東 南側分別退縮 10 公尺以上帶狀式開放空間為原則, 喬木間距以 6 至 8 公尺為原則 c. 基地中段應配合周邊人行動線留設淨寬 4 公尺以上之東西向穿越型人行通道為原則, 其設置位置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 d. 興德里營區公園用地應依 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規定檢討 (3) 本計畫區內之開放空間, 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規劃, 避免階梯式設計 (4) 本計畫全區不得設置圍牆, 並避免設置圍閉式或阻隔性構造物 (5) 現況生長良好之喬木或樹群, 坐落於指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 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 (6) 公共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綠化, 應儘量以多樣化地被植物取替人工草皮 (7) 本計畫區內排水溝用地未來得與開放空間整體規劃 2. 交通及停車空間 (1) 考量周邊道路特性與減少交通衝擊, 商一 ( 特 ) 及公園用 38

地以分別設置 1 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2) 地下車道出入口應自指定退縮開放空間後再留設至少 4.5 公尺之緩衝空間為原則 (3) 本計畫區得視實際需要開放部分停車空間供作公眾使用, 開放公眾使用之車位應集中設置並充分提供停車資訊 (4) 基地開發所衍生停車 臨時停車與裝卸貨停車需求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5) 為減輕辛亥路交通負荷, 應配合公車站及道路現有路幅設置公車停車彎, 其設置位置需經本府交通單位確認 (6) 為降低文山區辛亥路之交通衝擊, 商一 ( 特 ) 土地未來開發建築停車位應予減設, 以法定停車位 80% 為上限 3. 興德里營區之公園用地及商一 ( 特 ) 土地未來開發時應加強低衝擊開發 (LID) 水敏感城市及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 (TOD), 另基地與西側捷運辛亥站間得考量納入人行立體連通設計 圖 19 通信大隊及興德里營區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 39

三 本準則中部分列為 原則 性之規定, 如經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 得不受該 原則 性之規定限制 40

臺北市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變更暨擬定臺北市 東區憲兵隊 等 6 處軍事營區細部計畫暨劃定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 554 地號等土地為容積調派接受區案 申請單位國防部 ( 軍備局 )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7 條之 1 本案公開展覽起訖日期 自民國 105 年 9 月 9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8 日止共計 30 天 ( 刊登於 105 年 9 月 9 日聯合報 105 年 9 月 10 日自由時報 ) 1. 105 年 9 月 22 日 10 時 30 分假長順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萬華區長順街 127 號 ) 2. 105 年 9 月 22 日 14 時 30 分假中正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9 號 11 樓 ) 本案說明會舉辦日期 3. 105 年 9 月 26 日 10 時 30 分假嘉興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 97 號地下一樓 ) 4. 105 年 9 月 26 日 14 時 30 分假小南門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3 號 ) 5. 105 年 10 月 4 日 14 時 30 分假文山區公所 10 樓大禮堂 (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三段 220 號 ) 公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6. 105 年 10 月 4 日 19 時 00 分假文山區辛亥國小視聽教室 (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四段 103 號 ) 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 一 本計畫案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7 日第 700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 本案請市府就以下幾點再作評估, 並加強與民眾及 民意代表的溝通後再提會續審

( 一 ) 本案肯定市府因應民眾訴求主動提出修正方案, 將興德里營區內擬規劃作公共住宅之 第三種住宅區 ( 特 )( 二 ) 容積率自 350% 降為 225%, 降低公宅戶數, 並擴大公園用地面積為 0.7 公頃 ( 二 ) 有關地區居民表達並不反對公宅, 惟對於公共住宅與滯洪池共構所擔憂之衛生及安全疑慮 公共住宅可能衍生之交通問題以及學生就學權益等議題, 請市府都發局 教育局及水利處等相關單位備妥詳細資料後, 再與地區居民 里辦公處及民意代表妥善溝通 ( 三 ) 通信大隊營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部分, 請市府思考配合本區周邊活動特性, 降低商業使用層級並調降容積, 將容積調派至其它合適基地之可行性, 並重啟與國防部及財政部的協商程序, 俟有共識後再提會審議 ( 四 ) 本案應加強公園用地與周邊地區藍綠帶及人行步道系統之銜接 附帶決議 ( 一 ) 本案於治洪優先之目標下, 原則肯定市府本次所提出修正方案, 惟其涉及預算, 非本委員會審議權責, 請市府續與議會溝通 ( 二 ) 本次提會修正方案將興德里營區北側變更為公園用地 ( 總計變更後公園用地約 0.7 公頃 ), 有關市府前允諾於該處興建社區活動中心, 可考慮於該公園用地採多目標方式辦理 ( 三 ) 本案通信大隊營區以東之原辛亥國高中預定地, 市府說明已另案納入通盤檢討, 請市府積極辦理 二 復經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6 年 3 月 9 日第 708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 本案除以下幾點, 其餘依市府本次提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

( 一 ) 通信大隊 及 興德里營區北側 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 ( 特 ), 容積率維持原機關用地容積率 400% 另為落實 TOD 理念, 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降低對辛亥路的交通衝擊, 停車位應予減設, 以法定停車位 80% 為上限 ( 二 ) 考慮地區長期交通系統規劃, 興德路 66 巷由原本提案拓寬為 10 公尺, 修正為拓寬至 12 公尺 ( 三 ) 本案計畫範圍各基地 ( 含容積調派接受區 ), 市府均已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並訂定都市設計準則, 其中興德里營區之公園用地及商 ( 一 ) 特請加強低衝擊開發 (LID) 水敏感城市及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 (TOD), 另基地與西側捷運辛亥站間之人行立體連通, 亦請納入規劃設計考量 附帶決議 ( 一 ) 本案基地後續辦理公共工程 景觀設計與都市設計審議時, 市府相關單位, 包括都發局 工務局 ( 含水利處 公園處等 ) 應加強與周邊地區居民溝通說明, 並參酌地方需求提供社會福利設施等機能 ( 二 ) 市府已另案進行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除納入通信大隊北側之調節池用地及東側剩餘之學校用地外, 有關周邊地區大範圍之山水資源保育 整體交通系統改善等, 亦均應全面檢討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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