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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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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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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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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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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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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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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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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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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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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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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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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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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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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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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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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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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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其所在培养单位请假, 并提交相关证明, 由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参加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 ( 仅限第一年在境外就学的项目 ) 者, 其新生报到程序遵照合作大学规定执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应同时向南方科技大学和合作大学提出延迟入学的申请, 申请获批后, 方可按照当年度入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并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者,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体检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影响恶劣者, 将不得申请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 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每学期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 并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参加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者 ( 仅限于项目规定必须在境外学习的学期期间 ), 其注册手续遵照合作大学规定执行 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 应提交延迟返校申请, 延迟返校期限最长为半年, 申请批准后, 方可延迟返校 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者, 将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一节转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可转导师 如因导师出国 退休 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 可申请转导师 研究生转导师应经所在培养单位和转出 转入导师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节博士转硕士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学习 ( 不包括 seminar), 但未通过博士资格考核或未通过论文开题考核者, 可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 ( 具体参见 南方科技大学博士 / 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 ) 第九条博士转硕士的申请, 由本人提出, 须经博 硕导师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如涉及不同培养单位, 还需转入培养单位对其培养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报研究生院审核 转入硕士学程后, 需遵照硕士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节转学科第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学科完成学业 如因学科调整 导师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科的, 可申请转学科 硕士研究生转学科后, 需要完成转入学科课程学习等培养环节, 并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1-2 年学习时间, 延长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不再参加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和学生医疗保险, 住宿自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年者, 原则上不得转学科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学科事宜 研究生转学科应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 学科 导师同意, 并经转入培养单位考核 ( 通过 ) 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以境外联合培养方式录取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学科 第四节转学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如确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 等不可抗力因素时 ),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 培养单位负责人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 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 须由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至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以境外联合培养方式录取的学生, 不得转学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应当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办理休学手续 : ( 一 ) 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 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休学治疗调养者 ; ( 二 ) 一学期因病假 个人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

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 ( 三 ) 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 ( 四 )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 ( 五 ) 经批准, 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者 ; ( 六 ) 因其他特殊原因, 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中断学业者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 由本人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经导师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后, 办理休学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 学籍保留, 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复学, 应于休学期满前三个月, 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 经导师 培养单位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者, 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体检后, 准予复学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或者继续休学手续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停学与复学第二十条因参军入伍 创业原因无法在校学习者, 可办理停学手续 停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创业原因停学, 最长不超过两学年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停学等手续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停学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停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 将按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处理 研究生停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参军入伍者,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研究生在其退役后 2 年内可申请复学, 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退学 : ( 一 ) 一学期内两门专业课不合格 ; 或有一门专业课不合格, 重修或改修后仍不合格者 ( 关于课程合格的判定参见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 ( 二 ) 休学 停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不能按期毕业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者 ; ( 四 ) 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者 ; ( 五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六 ) 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 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 ( 七 ) 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到 40 学时者 ; ( 八 ) 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 且又无正当事由者 ; ( 九 ) 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 未经学校批准或未经学校批准延期逾期未归者 ; ( 十 ) 在对学校和导师的工作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本人申请退学者 ; ( 十一 ) 档案存在弄虚作假 缺少关键材料等情况者 ; ( 十二 )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且未办理相关资助手续者 ; ( 十三 ) 学校认定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决议书, 由所在培养单位发布公告, 自发布之日起,30 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如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在接到退学决议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诉 退学的研究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退学研究生, 应当在接到退学决议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五条退学研究生,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 做肄业处理, 发肄业证书 ; 未满一年, 仅发学习证明 截至退学当年度 12 月底仍未聘用单位的, 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

退学研究生, 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及各项津贴 第四章毕业 结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 ( 含休学时间 ): 硕士生为 2 年 ; 博士生为 4 年 ; 直博生为 5 年 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时间 ): 硕士生为 3 年 ; 博士生为 5 年 ; 直博生为 6 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因创业原因停学的, 停学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 并通过答辩,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 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 课程, 且成绩优良, 完成了培养方案中所有培养环节, 且满足各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般提前时间最多一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环节规定全部内容, 仅学位论文环节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 满足学校毕业审查各项要求, 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 可在学校规定的申

请学位最长年限内再次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环节 答辩通过后, 在学习年限内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日期按照答辩通过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需申请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整体学习学程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 不能再申请延期 延期毕业研究生, 以半年为单位申请, 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延期期间学费 杂费等 延期期间, 不再参加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和学生医疗保险, 住宿自理 第三十一条对毕业 结业 退学的研究生, 自相应批准之日起, 其学籍状态自行终止, 终止后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取消其学籍, 不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对已发的学

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开始实施, 规定实施后, 原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