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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大发本 号 各学院 ( 系 ), 行政各部门, 各校区管委会, 直属各单位 : 经学校研究决定, 现将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8 年 7 月 28 日 1
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浙江大学章程 ( 党委发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 树立爱国主义思 想, 具有社会责任感,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遵纪守法, 恪守学 术道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
3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 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须在报到日前一周内, 以书面申请形式 (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提交申请时, 须监护人签字确认, 其他条款涉及学生提交申请保留学籍 退学 转学 转专业等重大学习权利处置时同此要求 ), 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教务处学籍中心 ( 以下简称学籍中心 ) 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 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 ( 一 ) 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期限之前向学籍中心提交书面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 ( 二 )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仅限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籍中心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 3
4 格 ;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也可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籍中心申请入学时, 除须按前款要求外, 同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经学校审查以及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校医院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 : 录取手续及程序 录取资格 身份证明 考生档案 身心健康状况 特殊类型录取的专业水平等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如身心状况不符合招生简章明确规定的要求的,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取消学籍 第十条新生到校报到注册后, 应按相关规定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核实学生个人信息 ; 按 新生参保就医须知 等相关规定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保费 第十一条每年春学期和秋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按校历规定 4
5 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 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时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注册, 需办理相应的请假手 续, 申请暂缓报到注册, 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 学制时间再加 2 年, 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 ( 以下统称课程学习 ), 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对抄袭作业的, 给予批评教育, 平时成绩予以扣分 ; 对无故缺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给予批评教育, 以旷课论处 ; 对抄袭作业或论文情节严重的, 存在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或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以及擅自离校的, 依据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 浙大发本 号 ) 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旷课时间, 按已选课程未到课时计算 ; 对于部分实践教学环节可按天计算 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评, 迟到 早退 旷课等情况将纳入学生个人平时成绩记载, 5
6 学生旷课超过某一课程总学时 1/3 的, 该课程成绩记为 零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已选课程学习,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假原则上以天数 周数计算, 特别情况下, 可以计算到课时, 学生对某一课程请假时间不能超出该课程总学时的 1/3 一个长学期( 指秋学期与冬学期, 或春学期与夏学期, 下同 ) 内, 累计请假不能超过 4 周 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 2 周及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 如参加校外教学活动, 学生请假时需提交带队教师证明 ); 请假 2 周以上由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负责人审批 学生请假经审批同意后, 应将请假情况及审批材料向学院 ( 系 ) 本科教育科 ( 或学园办公室 ) 备案, 并向任课教师告知请假事宜 学生在准予请假期间, 其所修课程可视作免听, 但需补交作业和补做实验等 请假逾期未返校的, 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其学籍变动 奖惩记录和诚信信息等由所在学院 ( 系 ) 分别归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个人信息档案 学籍档案记载学生修读课程方式 课程考核结果 请假记录 ( 含休学等 ) 退学警告 退学试读 学籍变动 对外交流 奖惩等情况 ; 个人信息档案记载学生品行 遵守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诚 ( 失 ) 信信息等情况 6
7 第四章课程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前, 应按照学校有关本科生选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本科生信息平台进行选课申请, 并按照选定的课程修读, 方可参加课程考核和成绩记录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内容 包括课程平时测验 随堂考试 期中考试 期末考试 课程论文等 课程考核形式多样, 包括闭卷 开卷 半开卷 论文 报告 面试 答辩 大型作业 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条学生选课 修课后, 须参加课程学习的考核, 考核成绩无论通过与否, 由任课教师按照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 浙大发本 号 ) 予以真实 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其中对补考 重修 缓考 缺考等情况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对外交流所获学分课程或非本校开 设的课程和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可按照学校有关校外成绩认定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经开课学院 ( 系 ) 认定后, 进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替换 学生成绩单上如实记载开课学校 修课学期和所修课程 成绩 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项目 科研训练计划 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 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或奖励等成果, 以及海外交流经历等, 按照 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 三 四课堂 7
8 学分管理办法 ( 试行 ) ( 浙大发本 号 ) 申请折算相应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 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若在 5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学校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课程学分符合学生拟毕业当年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修读要求的, 可按照学校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经开课学院 ( 系 ) 认定, 方可转换为该生已获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学校对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依据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 浙大发本 号 ) 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主修与辅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进校后, 应加强对学校各学科的了解, 特 别是对所在招生类别专业的了解, 并建立自身未来的职业规划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 浙江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办 法 ( 浙大发本 号 ), 在规定的时间里申请确认主修 专业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后, 应按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选课, 并修读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按照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 8
9 业 双专业 双学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校内辅修 跨校辅修或修读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申请跨校辅修时, 原则上应选择学科专业水平较强的学校修课为宜 所修课程经申请 学校认定后, 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已确认专业的学生, 自入学起 2 年内可以提出一次申请转入专业容量未满的其它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 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 方可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生不得转专业 : ( 一 )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 ( 二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三 )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条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 复学时, 持浙江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开具的创新创业成效证明, 在符合转专业条件下, 可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相关的专业学习且不受转入专业容量限制, 经转入专业学院 ( 系 ) 审核同意, 报学籍中心备案,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 方可转专业 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可根据需要申请转专业且不受转专业条件限制 其申请经转入专业学院 ( 系 ) 审核同意, 报学籍中 9
10 心备案,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 方可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 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公示无异议后, 可以转入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10
11 ( 一 )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备案 ) 表 ; ( 二 ) 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 录取新生名册 复印件, 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 ( 三 ) 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内含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 ( 四 ) 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 加盖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 ( 五 ) 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 ( 六 ) 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 ( 七 ) 拟转入院 ( 系 ) 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 ( 八 ) 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 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 ( 九 ) 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因患病转学的, 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加盖校医院印章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学生可分阶段 完成学业 除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11
12 队 ) 和被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时间外, 其它休学 保留学籍或参加对外交流项目时间, 均计入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里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 一个长学期里请假时间超过 4 周的, 应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核准, 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 应办理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每次申请休学的最长时间为 1 学年, 累计不超过 2 学年 请假或休学时间计算按照校历时间来确定 第三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凭入伍通知书,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时间最长可顺延至退役后 2 年, 此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最长年限里, 退役学生须凭退役证明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凭学校主管创新创业工作的部门证明, 可申请休学创业 休学期限最长 3 年, 此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最长年限里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或参加对外交流项目 入伍 ( 保留学籍 ) 前, 需向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党委 行政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 ( 系 ) 或学园党委 行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报学籍中心确认备案 同时, 学生根据修课时间办理当学期在修课程以及下学期已 12
13 选课程的退课或缓考等手续 其相关学费计算按照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参加海内外交流或跨校联合培养 企业或机构的科研等项目 ( 以下简称对外交流 ), 需办理对外交流手续 第四十一条已办理休学 对外交流或入伍等手续的学生, 需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其相关权利和责任如下 : ( 一 ) 学生在离校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 ( 二 )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 三 ) 因病休学, 需回家疗养 ; ( 四 ) 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杭州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 入伍 ( 保留学籍 ) 期满后, 应按校历, 于秋学期 春学期开学前或夏学期末短学期前, 向学籍中心提出复学申请 ; 结束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 须按时返校报到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根据复学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情况确定其年级和行政班, 经学籍中心核准后, 编入相应的年级和行政班学习 13
14 第八章退学警告与退学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出现一个长学期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 12 学分的, 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给予学生退学警告, 累计有效学分达到长学期 ( 含休学 保留学籍等时间 ) 平均 15 学分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收到退学警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 可向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申请办理退学试读, 经审批同意后, 学生进入退学试读 学院 ( 系 ) 或学园对已办理退学试读的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退学试读手续的, 则不予注册, 视为学生放弃试读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其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给予学生拟退学通知书, 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 ( 一 ) 在读期间学满 2 年 ( 不含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 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 55 学分的 ; ( 二 ) 在读期间学满 3 年 ( 不含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 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有效学分不足 80 学分的 ; ( 三 ) 学生在收到退学警告书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退学试读手续的 ; ( 四 ) 学生在退学试读期里, 出现一个长学期里获得主修专 14
15 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有效学分不足 12 学分的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 且未请假逾期 2 周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六 ) 对外交流结束, 未按期回校报到, 且未请假逾期 2 周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超过 2 周, 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八 )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或一个长学期里累计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九 )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并经校医院确认, 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十 ) 因病休学期满 2 年, 且医院复查又不合格的 ; ( 十一 ) 招生时有相关协议或约定, 学生单向解除协议或约定的 ; ( 十二 ) 超过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的 ; ( 十三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 : ( 一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 党委学生工作部依次审核, 学籍中心核实, 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发 15
16 文 ( 二 ) 应予退学但学生本人未申请退学的, 经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提出, 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学籍中心核实, 报学校校务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退学学生的相关工作, 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持退学文件, 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 ( 二 ) 学校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发肄业证书或在校修课时间一年内的写实性学习证明 ; ( 三 )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 ( 四 ) 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 由学校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 ( 五 ) 退学学生无故逾期 2 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 其所持的浙江大学学生证 校园卡等作废 ; ( 六 ) 退学学生不得在校居住 借阅图书 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之前, 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或学园给予学生拟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等通知书,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16
17 处理决定的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 经合法性审查后, 由学籍中心提交校务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违反宪法等行为的, 学校依据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 浙大发本 号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学校注销该生学籍 其相关离校手续可参照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九章结业 毕业与学位第五十二条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 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德 智 体 美达到毕业要求的, 经核准, 予以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 达 80% 及以上的 ( 含提前毕业学生 ), 需在毕业前 1 学年, 向所 在学院 ( 系 ) 提出预计毕业申请, 经所在学院 ( 系 ) 审核后报学 籍中心备案, 进入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教学环节, 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四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 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 可申 17
18 请延长学习时间 在延长学习时间里, 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十五条对已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但所获有效学分少于该专业毕业规定要求总学分 15 学分及以内的学生, 经核准, 予以结业 第五十六条 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 可在结业离校 2 个月 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再加 1 年内, 申请选择参加不及格课程的学习, 结业补考或重修, 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学生获得补考或重修课程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后, 向学生原所在学院 ( 系 ) 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返校修课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课程学分修读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 思想 道德 纪律方面严重违纪, 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经校务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 可取消其当年的毕业资格, 学生本人可申请结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除因学业原因引起结业外, 自获取结业证书之日起的第二年可返校申请毕业, 同时提交这一年在就业单位或社区表现良好的证明, 经校务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毕业, 若未予以核准, 则永久结业 第五十九条学院 ( 系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有关工作细则对准予毕业的学 18
19 生进行审核, 报学籍中心备案,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投票通过后, 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曾因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自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 1 年内学校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可在上述 1 年期满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加 1 年的时间内, 向学院 ( 系 ) 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所在学院 ( 系 ) 初审并签署意见后, 由学籍中心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投票通过后, 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学生根据学业修读情况, 可申请在春季或夏季毕业,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春季 夏季 秋季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 结业, 均应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证书管理第六十三条学校对于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学生, 予以毕业的, 颁发毕业证书 ; 对予以结业的学生, 颁发结业证书 ; 达到其它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 授予学士学位的,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和 相关规定填写 颁发各类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 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 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19
20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 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信息备案, 学生可在教育部相 关网站核查本人学历和学位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 取消其学籍,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发生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按违纪行为发生时有关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0
21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浙大发本 号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1
22 抄送 : 纪委, 各院级党委 直属党总支, 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 工会 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8 年 7 月 30 日印发 22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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