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報告資料 報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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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高中部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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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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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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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海事98學年度寒假調整上班通告

上午 12 時起至 4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1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本階 段報名不辦理現場審查, 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 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 如不符合應試資格者, 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 :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師甄選辦法草案

國文科: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

1 具有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報名日期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 時至 10 時, 具有下 列報考資格之一者, 皆可報考 1 具有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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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職務法庭理論與實務研習會 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處分判斷基準時點及理由追補之容許性

義守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草案)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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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立台中二中第二高級中學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計畫(草案)

修正條文

肆 公告時間 地點及方式 : 一 公告時間 :105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2 日 二 公告地點及方式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 ( 本校網站 ( /web/)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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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內容大綱 壹 前言 貳 兼任教師聘任作業 參 兼任教師異動事項 肆 兼任教師權利事項 伍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 陸 聘書製作最後一哩路 柒 再次叮嚀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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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 7 條複檢工作之實施, 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 一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 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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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檔  號: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國立台南第二高級中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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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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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與老師相關的假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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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中山工商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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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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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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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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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校務會議).doc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教職員服務規則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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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 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 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 除依前項各款規定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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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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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

( ) (1) (2) (3) (4) 2

勞動契約書(草案)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Transcription: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一 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及 課程依本校教師授課時 數核計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 聘期屆滿經續聘者, 由本校另送聘書 二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 給, 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 給 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 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 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按 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 三 兼任教師, 其聘期起訖日 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 為之 兼任教師聘任後, 本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 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並應敘明理由以書面為之 四 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應終止聘約 : ( 一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判決確定, 未獲 宣告緩刑 ( 二 ) 曾服公務, 因貪污 瀆職經有罪判決 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 三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 項所定之罪, 經有 罪判決確定 ( 四 ) 依法停止任用, 或 受休職處分尚未 一 每週授課時數及課程依本 校相關規定辦理, 聘期屆 滿如續聘, 由本校另送聘 書 二 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規定 按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 給 三 教師在聘期內有親自授 課 監考 閱卷及指導學 生學習之義務, 如因故不 能按時授課, 應以書面向 所屬系 ( 所 ) 中心辦理 請假或調課, 會辦有關單 位, 假期中所遺課程, 應 商請學校同意後, 並定期 及時補授或由本校代請 適當教師代課, 鐘點費由 代課教師支領 四 教師對於學生學業 心 理 品德 生活 言行隨 時隨地均應擔負輔導之 責任, 並應以身作則 酌作文字修正 依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50039682-A 號書函辦 理, 明定兼任教師待遇以 鐘點費支給, 並應按月 發給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 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 規定增訂兼任教師聘 期及聘任後因學生 選課人數未達開課 標準, 致無聘任需 求, 得於聘期屆滿前 終止聘約之規範 二 原有關兼任教師義 務列併入第六點規 範 ; 原有關因故請 假相關事項, 移列 併入第七點規範 原條文刪除, 配合依專科以 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 師終止聘約情形及其進 行程序相關規範

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七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九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 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一 )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二 )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十三 ) 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 十四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 十五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本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五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 : ( 一 ) 對本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 二 ) 享有待遇 請假 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 三 ) 對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 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 四 ) 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六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負有下列義務 : ( 一 )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 二 )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 )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 四 )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五 教師有義務接受本校所進行之教學評量, 依所有科目成績之總平均分數低於三分者, 本校將依規定處理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受聘期間, 享有之權利 一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受聘期間, 負有之義務 二 原第五點有關本校兼任教師應接受教學評量之規範, 移列本點第二項

( 五 )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規範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兼任教師除前項義務外, 應接受本校所進行之教學評量, 其所有科目成績之總平均分數低於三分者, 依本校規定處理 七 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 二 )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 三 )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請假相關規範

( 四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 五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 六 )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本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兼任教師如因故不能按時授課, 應依規定向所屬系 ( 所 ) 中心辦理請假或調課或補課等事宜, 並會辦有關單位 八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規範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之

聘約有效期間,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十 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 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 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十一 教師因故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聘, 須先報經本校同意 十二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懲處, 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三 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聘約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六 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 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 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事安全 七 教師不得有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 猥褻之行為, 以免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 八 教師因故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 須先報經本校同意 九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懲處, 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 其他事項依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聘約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規定增訂兼任教師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一 酌作文字修正 二 條次變更 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已涵括刑法第二二七條, 觸犯該法業已明列應終止聘約事項, 爰不重複規範, 原規定文字刪除 一 酌作文字修正 二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並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