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一 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及 課程依本校教師授課時 數核計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 聘期屆滿經續聘者, 由本校另送聘書 二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 給, 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 給 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 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 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按 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 三 兼任教師, 其聘期起訖日 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 為之 兼任教師聘任後, 本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 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並應敘明理由以書面為之 四 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應終止聘約 : ( 一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判決確定, 未獲 宣告緩刑 ( 二 ) 曾服公務, 因貪污 瀆職經有罪判決 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 三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 項所定之罪, 經有 罪判決確定 ( 四 ) 依法停止任用, 或 受休職處分尚未 一 每週授課時數及課程依本 校相關規定辦理, 聘期屆 滿如續聘, 由本校另送聘 書 二 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規定 按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 給 三 教師在聘期內有親自授 課 監考 閱卷及指導學 生學習之義務, 如因故不 能按時授課, 應以書面向 所屬系 ( 所 ) 中心辦理 請假或調課, 會辦有關單 位, 假期中所遺課程, 應 商請學校同意後, 並定期 及時補授或由本校代請 適當教師代課, 鐘點費由 代課教師支領 四 教師對於學生學業 心 理 品德 生活 言行隨 時隨地均應擔負輔導之 責任, 並應以身作則 酌作文字修正 依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50039682-A 號書函辦 理, 明定兼任教師待遇以 鐘點費支給, 並應按月 發給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 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 規定增訂兼任教師聘 期及聘任後因學生 選課人數未達開課 標準, 致無聘任需 求, 得於聘期屆滿前 終止聘約之規範 二 原有關兼任教師義 務列併入第六點規 範 ; 原有關因故請 假相關事項, 移列 併入第七點規範 原條文刪除, 配合依專科以 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 師終止聘約情形及其進 行程序相關規範
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七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九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 十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一 )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十二 )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十三 ) 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 十四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 十五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本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五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 : ( 一 ) 對本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 二 ) 享有待遇 請假 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 三 ) 對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 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 四 ) 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六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負有下列義務 : ( 一 )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 二 )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 )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 四 )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五 教師有義務接受本校所進行之教學評量, 依所有科目成績之總平均分數低於三分者, 本校將依規定處理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受聘期間, 享有之權利 一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受聘期間, 負有之義務 二 原第五點有關本校兼任教師應接受教學評量之規範, 移列本點第二項
( 五 )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規範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兼任教師除前項義務外, 應接受本校所進行之教學評量, 其所有科目成績之總平均分數低於三分者, 依本校規定處理 七 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 二 )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 三 )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請假相關規範
( 四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 五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 六 )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本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兼任教師如因故不能按時授課, 應依規定向所屬系 ( 所 ) 中心辦理請假或調課或補課等事宜, 並會辦有關單位 八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增訂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規範 配合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之
聘約有效期間,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十 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 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 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十一 教師因故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聘, 須先報經本校同意 十二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懲處, 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三 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聘約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六 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 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 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事安全 七 教師不得有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 猥褻之行為, 以免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 八 教師因故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 須先報經本校同意 九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懲處, 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 其他事項依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聘約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規定增訂兼任教師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一 酌作文字修正 二 條次變更 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已涵括刑法第二二七條, 觸犯該法業已明列應終止聘約事項, 爰不重複規範, 原規定文字刪除 一 酌作文字修正 二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並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