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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 2016 年 6 月 15 日, 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8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1% 2016 年 5 月 10 日和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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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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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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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3 栋 3004 (ADATA) S107 闪存盘产品, 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 原告于被告二处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 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2-001

项 四 公司已收到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 : ( 一 )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 : 诉讼各方当事人 : 1 原告: 钟新凤等 20 名诉讼当事人被告 :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 5,741, 原告: 毛腾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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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AA+ AA % % 1.5 9

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声明 本报告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科股份 发行人 )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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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股票简称 :* ST 抚钢编号 : 临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期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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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 诉讼各方当事人 : 1 原告: 钟新凤等 20 名诉讼当事人被告 :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 5,741, 元 ; 2 原告: 毛腾等 24 名诉讼当事人被告一 :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 高鸣被告三 : 曹丰诉讼请求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 附第 3 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 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 在其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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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山证券 )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相关公开渠道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2

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 元后,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元 ( 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并支付 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

中银2015年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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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U0149)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U0149) 于 2018 年 05 月 14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Q0104)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Q0104) 于 2018 年 05 月 18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R010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R0106) 于 2018 年 08 月 01 日正式成立, 并于 2018 年 09 月 01 日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Q012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Q0121) 于 2018 年 04 月 04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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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李峥 境内自然人.74% 2,91,714 1,627,5 质押 1,827,5 黄春芳 境内自然人.35% 1,,23 潘卫东 境内自然人.27% 769,5 陈孟兵 境内自然人.23% 66, 龚燕东 境内自然人.21% 581,317 潘建权 境内自然人.2% 559,7 徐同武 境内自然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多伦股份 编号:临2012*007

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华 : 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判决如下 : 一 安徽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利息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中德证券 ) 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开信息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

持有本公司的 2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自 2016 年 6 月 10 日起被继续冻结,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被轮候冻结 ( 轮候冻结期限三年, 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具体情况如下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 城中民二初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6Q0177)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6Q0177) 于 2018 年 07 月 02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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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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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亿元 ; 保险代理业务关联交易累计发生 9 次, 交易额 亿元 ;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累计发生 3 次, 交易额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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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资产负债表(gexh).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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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如下 : 一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 根据审定的工程价款及二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原告请求的未付工程款金额计算正确 涉案工程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 该日为质保期的起算日,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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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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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 方正证券股票代码 :601901 债券简称 :16 方正 C2 债券简称 :14511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 第二期 )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二 ) 债券受托管理人 ( 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 二零一七年五月

重要声明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万和证券 )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10 日对外公布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19 日对外公布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 万和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 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发行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 未经万和证券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万和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一 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期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 2016 1917 号文许可,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获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的次级债券 二 本期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 第二期 )( 简称 16 方正 C2 ) 2 发行规模: 人民币 30 亿元 3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三年 4 起息日/ 发行首日 :2016 年 10 月 28 日 5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 6 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无担保 7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按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接收 存储和划转债券发行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的资金用途必须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用途相符 8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期债券未评级 9 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

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可以参与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 (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200 名 11 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13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 本期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年 5 月 9 日, 方正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2 号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方正集团 )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利德科技 ) 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西藏昭融 ) 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西藏容大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方正证券 ) 等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方正集团 利 4

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李友 何其聪 雷杰 韦俊民等的要求, 我会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复核,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 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 年 8 月 1 日, 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方正证券上市前,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 时名上海圆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 西藏容大 ( 时名上海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为 3.98 亿股 8,344.2 万股 5,461.38 万股, 分别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 8.65% 1.81% 1.91%, 为方正证券第二 第八 第十三大股东 ( 一 ) 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 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2007 年 11 月至 2014 年 7 月, 利德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李友 余丽等方正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并实际控制的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成都华鼎 ) 2004 年 11 月至 2012 年 4 月, 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郝丽敏担任, 郝丽敏于 2008 年 10 月进入方正集团工作, 任助理总裁等职 (2)2001 年至我会调查日, 利德科技共发生 15 次股权转让, 受让方大部分为方正集团关联方或方正集团主要负责人李友, 且转让价格均为初始出资额 5

(3)2007 年 6 月至 10 月, 方正集团以利德科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为标的, 对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4) 方正集团控制利德科技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 2015 年 3 月, 方正集团 2015 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 同意利德科技在 2015 年 8 月 30 日前,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减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 1.81 亿股, 同时, 通过财务部员工韩某平操作利德科技股票账户, 卖出利德科技所持有的 1.81 亿股方正证券股票 2015 年 5 月, 方正集团将利德科技减持方正证券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 转款完成后, 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未签署任何借款合同 (5)2004 年至我会调查日, 利德科技在没有签署借款协议的情况下, 长期大额占用方正集团资金, 且方正集团财务系统中将利德科技作为内部单位进行核算 2. 西藏昭融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 西藏昭融成立至我会调查日, 历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存在在方正集团或利德科技任职或与方正集团高管关系密切的情形 (2) 利德科技通过上海招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上海招强 ) 上海田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田笙 ) 控制西藏昭融 上海田笙 上海招强均无实质经营业务, 利德科技通过该两家公司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上海田笙 上海招强历次股权变更 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 营业执照 董事会决议 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西藏昭融无实质经营业务, 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 利德科 6

技通过西藏昭融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西藏昭融的历次股权变更 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 营业执照 董事会决议 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3) 方正集团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 并通过利德科技控制西藏昭融银行账户 2015 年 3 月 2 日, 方正集团 2015 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 同意西藏昭融减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 89,515,623 股, 同时, 通过方正集团财务部员工韩某平操作西藏昭融股票账户, 卖出西藏昭融所持有的全部方正证券股票 2015 年 3 月至 4 月, 西藏昭融通过利德科技将减持方正证券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 (8,700 万元 ) 和北大资源账户 (8.31 亿元 ) 综上, 西藏昭融在人事 股权等方面与利德科技或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方正集团可以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 并调拨西藏昭融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且西藏昭融银行账户由利德科技统一管理 因此, 方正集团同西藏昭融也存在关联关系 3. 西藏容大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2006 年至 2009 年, 西藏容大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利德科技员工 (2) 利德科技通过上海富宏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上海富宏 ) 上海汉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上海汉赋 ) 控制西藏容大 上海富宏 上海汉赋均无实质经营业务, 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 利德科技通过该两家公司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上海富宏 上海汉赋 7

的历次股权变更 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 营业执照 董事会决议 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西藏容大无实质经营业务, 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 利德科技通过西藏容大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西藏容大的历次股权变更 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 营业执照 董事会决议 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3) 方正集团董事会控制西藏容大资产出售 2010 年 5 月 15 日, 方正集团董事会形成决议, 同意西藏容大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方正证券股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 综上,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7 年 )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 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 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 2011 年 8 月上市前已形成 ( 二 ) 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招股说明书 (2006 年 )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 ) 第二十四条以及该准则 2012 年修订后第四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 ) 第二十五条以及 2012 年修订后的该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 8

联关系, 应当予以披露 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的专项声明 承诺或说明, 均包含 本公司与方正证券其他股东不具有关联关系, 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上述 4 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 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IPO) 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定期报告中, 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 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 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 李友 ( 三 ) 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属于方正证券法定信息披露范围 方正证券在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变化情况 第 ( 二 ) 款披露 本次发行前, 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方正证券上市后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 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 未依法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虽然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未依法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证据显示, 方正证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方正证券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1. 方正证券董事长何其聪 ( 原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作为方正证券主要负责人员, 曾于 2004 年 6 月至 11 月期间担任利德科技法定代 9

表人兼董事长,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方正集团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审批多笔方正集团对利德科技的大额资金拆借, 知悉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的关联关系 此外, 李友 余丽均在询问笔录中称由于当时何其聪分管融资工作, 为工作便利, 经报请方正集团同意, 安排何其聪担任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何其聪本人知晓相关情况 2. 方正集团原董事 方正证券董事余丽, 以及方正集团原助理总裁 利德科技原董事长 方正证券监事郝丽敏承认知悉方正集团实际控制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3 家公司的相关情况 3. 方正集团现任董事 方正证券现任董事韦俊民, 曾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签署了方正集团关于出售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所持方正证券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知悉方正集团与上述 3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 综上, 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正证券余丽 郝丽敏 何其聪 雷杰,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韦俊民 二 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 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4 年 3 月, 方正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完成后, 北大资产持有其 35% 的股份, 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北京招润 ) 持有其 30% 的股份, 成都华鼎持有其 18% 的股份,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深圳康隆 ) 持有其 17% 的股份 2004 年 4 月 19 日, 深圳康隆将所持方正集团 17% 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北大 10

资产 2005 年 2 月 15 日, 成都华鼎将所持方正集团 18% 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招润,2 月 24 日, 北京招润将所持方正集团 18% 的股份转让给北大资产 经过上述股权变更后, 方正集团股权结构为 : 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 70% 的股份, 北京招润持有方正集团 30% 的股份 2005 年 8 月 1 日, 北京大学 北大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签署 < 权益转让协议 > 补充协议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约定以下内容 : 1. 应方正集团要求, 协议各方均同意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将各自剩余的 11,340 万元和 10,710 万元权益转让款暂借给方正集团使用 2. 前述从成都华鼎转让给北京招润后又转让给北大资产的方正集团 18% 的股份和深圳康隆转让给北大资产的方正集团 17% 的股份 ( 以下简称 18% 和 17% 的股份 ) 在一定期间保留在北大资产名下更有利于方正集团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 北京大学 北大资产 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隆均同意北大资产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持有上述 18% 和 17% 的股份 3. 补充协议是对 2003 年 12 月签署的 权益转让协议 的补充和修改, 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于 2004 年 4 月 19 日签署的无对价 股权转让协议 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自动终止 4. 各方确认, 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于 2004 年 3 月 3 日分别向北京大学支付了 4,860 万元和 4,590 万元股权转让款, 将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分别支付 11,240 万元和 10,610 万元股权转让款 成都华鼎 11

深圳康隆各自剩余的 100 万元权益转让款应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支付 北大资产应在收到全部权益转让款后 15 日内将上述 18% 和 17% 的股份分别过户给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隆 5. 与上述 18% 和 17% 的股权有关的 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发放的全部红利等股东权益由北京大学和北大资产享有 北京大学 北大资产同意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将上述 18% 和 17% 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进行其他类似处置 2007 年 7 月 6 日, 方正集团向北大资产支付权益转让款 10,000 万元 ;12 月 29 日, 方正集团向北京大学支付权益转让款 11,850 万元 北大资产于 2015 年 2 月提供给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答复显示, 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已按照约定向北大资产支付了 99.993% 权益转让款, 各自剩余 100 万元尚未支付 北大资产也未将上述 18% 和 17% 的股权过户给这两家公司 成都华鼎 深圳康隆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友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 目前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仍然是 : 北大资产持股 70%, 北京招润持股 30%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招股说明书 (2006 年 )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 ) 第二十四条以及 2012 年修订后的该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 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 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 12

证券, 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导致方正证券在 2011 年 8 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IPO) 及上市后, 未依法披露上述补充协议, 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 首席执行官李友 以上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相关公司公告 协议 董事会会议材料 股东会会议材料 借款协议 记账凭证 声明函 确认函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证券报告关联关系的行为, 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的行为, 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其中, 西藏容大因其为方正证券第十三大股东, 仅为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需要披露事项, 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时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人员魏新因司法机关正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会将对其另案处理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意见材料 听证会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请求 13

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 ( 一 ) 针对第一项违法事实的申辩理由 1. 方正证券提出, 其已履行了核查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核查涉案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均被告知不存在关联关系 部分知道相关情况的董事 监事也未告知方正证券 2. 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4 家公司及李友提出, 方正集团对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3 家公司不构成控制关系, 具体理由有 : 一是方正集团对 3 家公司在股权上不构成控制关系 二是方正集团未将 3 家公司纳入管理体系, 其与 3 家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 代管 仅为资金和财务往来, 并非实际控制该 3 家公司, 3 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均独立于方正集团 三是方正集团减持 3 家公司所持方正证券股票并直接调拨减持资金, 是方正集团缓解资金困难的权宜之计, 并不能说明方正集团实际控制该 3 家公司, 且相关董事会决议系事后补签, 各董事在补签决议前并不知道所处置的是哪些公司的股票 方正集团除提出上述申辩理由外还辩称, 仅李友本人知道方正集团对该 3 家公司的控制关系, 李友安排人员对 3 家公司进行管理, 方正集团既无权决定 3 家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 不能从 3 家公司的经营中获利, 也不知情, 涉案行为系李友的个人行为而非方正集团的单位行为 李友除提出上述申辩理由外还辩称, 其本人并不实际持有该 3 家公司的股权或实际开展经营管理, 其在方正集团任职期间, 方正集团 14

并未主动与 3 家公司发生往来, 其无法判断方正集团与 3 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余丽 何其聪 雷杰 韦俊民等均提出, 对涉案关联关系不知情, 在补签方正集团关于同意 3 家公司减持方正证券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时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其中, 余丽提出, 由于上述方正集团等 4 家公司的隐瞒, 方正证券及其本人均不知道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何其聪提出, 第一, 审批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之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在李友安排下在利德科技任职等均不足以说明其知晓涉案关联关系 ; 第二, 方正证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其并未在方正证券任职, 不知道前述关联关系 ; 在方正证券任职后, 已经勤勉尽责, 但相关股东均未告知其前述关联关系的存在, 其无法了解实情 雷杰提出, 曾要求核查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但未获知实情, 已经尽到勤勉义务 ( 二 ) 针对第二项违法事实的申辩理由 1. 方正证券提出, 因方正集团未告知, 导致其未获悉补充协议相关情况 2. 方正集团和李友提出, 补充协议并未对方正集团的控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亦未对方正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无论补充协议是否履行, 北大资产对方正集团的控制地位都不受影响 李友还提出, 补充协议在方正证券上市前即已签署, 自方正证券上市前至我会调查时, 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均未改变 此外, 韦俊民提出, 其于 2015 年 1 月被任命为方正集团董事,2 15

月被任命为方正证券董事, 无须对方正证券 2015 年 2 月以前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复核, 我会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 ( 一 ) 针对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和李友关于第一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会认为 : 第一, 前述事实及证据表明, 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3 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 : 其一, 前述事实和证据显示, 方正集团在人事 股权等方面控制利德科技, 且方正集团以利德科技持有方正证券的股票为标的对其高管实施股权激励, 同时, 方正集团还控制利德科技的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并减持利德科技持有方正证券的股票, 减持所得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 其二, 利德科技实际控制上海招强 上海田笙 上海富宏 上海汉赋, 并通过 4 家公司实际控制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方正集团实际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 并通过临时董事会决议, 减持西藏昭融持有的全部方正证券股票, 所得资金通过利德科技账户转入方正集团账户 ; 此外, 方正集团控制西藏容大资产出售, 通过董事会决议将西藏容大持有的方正证券股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 综上, 根据 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关于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 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 其三, 作为关联关系一方主体,4 家公司应当知道其自身与其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并应当依法履行关联关系报告义务, 其关于不知情的主张不合常理 16

第二, 涉案行为构成方正集团的单位违法行为 其一, 如前所述, 多方面事实都指向方正集团与 3 家存在关联关系,2015 年关于减持 3 家公司所持方正证券股份的决议系经方正集团的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的 体现了方正集团的单位意志, 也说明方正集团应当知道关联关系的存在, 方正集团关于不知道或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申辩不合常理 其二, 方正集团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说明文件称 本公司与方正证券其他股东不具有关联关系, 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该行为系以方正集团的名义作出, 体现了方正集团的单位意志, 构成方正集团的单位行为 第三, 相关责任人员未提出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 前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 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关联关系的存在, 鉴于其所任职务, 相关责任人员有义务 有条件督促公司积极履行报告或披露义务, 但相关责任人员所任职的公司均未依法履行报告或披露义务, 且各相关责任人员均未提出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忠实 勤勉义务并依法可以减免处罚的证据 同时, 部分责任人员还提出, 在 2015 年 6 月补签关于减持 3 家公司所持方正证券股份的董事会决议时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这进一步说明该等人员未尽到应有的忠实 勤勉义务 综上, 认定相关人员为本案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 二 ) 针对方正集团和李友关于第二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会认为 : 结合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上文所述关于该协议依法属于应披露事项的规定, 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 17

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 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 但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补充协议 因此, 认定两家公司在该事项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并无不当 针对方正证券的申辩意见, 我会认为, 方正证券是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且其客观上经过单位决策程序 以单位名义作出了涉案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法行为, 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方正证券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定责任主体, 认定其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并无不当 针对韦俊民关于 2015 年 1 月起才开始担任涉案职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会认为, 截至我会调查时, 方正证券始终未依法披露前述信息, 也即, 在韦俊民任职期间, 方正证券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韦俊民作为方正集团董事在方正集团关于减持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 3 家公司持有方正证券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已知悉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 同时, 韦俊民作为方正证券的董事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年报上签字, 未依法有效督促方正证券如实披露有关情况 综上, 认定韦俊民为方正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 一 对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 方正证券责令改正, 给 18

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二 对李友 何其聪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三 对余丽 郝丽敏 雷杰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 四 对韦俊民给予警告, 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 :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方正证券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处罚金额已全额计入 2016 年度预计负债,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因此, 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未来本息偿付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2 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的进展 2017 年 4 月 19 日方正证券发布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对以前年度重大诉讼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 年 2 月,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火箭公 19

司 ) 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泰阳证券 ) 委托理财纠纷,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 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 2.4 亿多元 2008 年 3 月 25 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本案与原告 ( 火箭公司 ) 总经理陈军及被告 ( 原泰阳证券 ) 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 为由, 作出 (2008) 湘高法民二初字第 2-1 号 民事裁定书, 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012 年 3 月 14 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 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 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 年 10 月 31 日, 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航天资管公司 ) 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 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债权 23,888.57 万元及 2 亿元本金自 2002 年 1 月 10 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2,448 万元 ( 暂计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 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 2013 年 7 月, 航天资管公司以在 债权转让协议 生效 60 日内未能收回债权为由,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下称 北京第一中院 ) 提起诉讼, 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 ;2013 年 8 月, 航天资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 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 23,888.57 万元及 2 亿元本金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2,342.4 万元 ( 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 5.76% 计算, 暂计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 ), 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 年 8 月和 11 月, 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 20

权异议上诉状 2014 年 1 月 14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 高民终字第 4353 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 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的原裁定 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 年 8 月 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 一 二审法院根据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 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 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 ; 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 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 年 1 月 26 日, 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公司 ( 第一被告 ) 和火箭公司 ( 第二被告 ), 要求公司偿还 238,885,700 元, 及 2 亿元本金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 五年同期贷款利率 5.76%), 暂计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为 123,424,000 元 ; 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 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8 月 14 日,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5) 高民 ( 商 ) 初字第 788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1 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 238,885,700 元及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 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2 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火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 如果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相 21

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00,869 元, 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 ( 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结果,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 终审判决情况 2017 年 4 月 17 日, 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 民二终字第 386 号, 判决如下 : 1 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 高民 ( 商 ) 初字第 78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2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 高民 ( 商 ) 初字第 78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 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 亿元及其利息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01 年 12 月 12 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并扣减泰阳证券公司已支付的 1411.432287 万元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0.0869 万元,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33.8519 万元, 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6.235 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0.0869 万元,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33.8519 万 22

元, 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6.235 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已于 2009 年 2015 年分两次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2.8 亿元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预计应付本金及利息约为 2.62 亿元, 在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范围内, 对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利润无影响, 对公司半年度利润无重大影响 因此, 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未来本息偿付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3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 2017 年 4 月 19 日方正证券发布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对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30 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方正证券 或 公司 )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政泉控股 ) 2017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 湘 ) 民初 13 号, 载明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你诉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 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根据该通知书要求, 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 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851,600 元 23

二 本次诉讼的事由及诉讼请求 ( 一 ) 诉讼事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批准,2014 年 8 月, 方正证券向政泉控股等法人发行股份, 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民族证券 )100% 股权, 民族证券成为方正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政泉控股取得了方正证券 1,799,561,764 股股票,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5 年 8 月 19 日, 方正证券推动对民族证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换届, 实现了对民族证券的实际控制 在 2014 年 8 月 5 日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期间, 民族证券由政泉控股实际控制 2015 年 7 月 24 日, 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 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 载明 我局在核查你公司 20.50 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事项时, 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 一是你公司于 2014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 分七笔累计将 20.50 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后经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调查发现, 该 20.5 亿元款项不是协议存款, 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道和受托人, 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 全部投向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时任民族证券董事兼财务总监杨英, 为政泉控股提名 截至目前, 就该 20.5 亿元款项, 民族证券共收到资 24

金 4.1 亿余元, 其中本金转回 3.08 亿余元, 还剩余 17.415 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尚未收回 根据以上事实, 政泉控股在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重组时, 以其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对价取得方正证券对应股份 但政泉控股在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 民族证券 20.5 亿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导致 17.415 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未收回的行为, 导致民族证券资产价值大幅降低, 从而导致方正证券所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价值大幅降低, 严重侵害了方正证券全体股东的利益 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 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发生的 20.5 亿元违法违规行为, 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 公司进行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并向政泉控股实施分红人民币 161,963,204.76 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三 ) 第 16 条规定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正证券 公司章程 第 30 条规定, 股东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 变相抽逃出资的, 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 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 二 ) 诉讼请求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 25

控股返还已经取得的分红款项 161,963,204.76 元, 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 ( 含表决权 提名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 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万和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后续将密切关注方正证券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并将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募集说明书 及 受托管理协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四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 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 联系人 : 莫汝晨联系电话 :0755-82830333-352 ( 以下无正文 ) 26

c 本页无正文, 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 券 ( 第二期 )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二 ) 之盖章页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1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