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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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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原为 : 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 含 13 元 / 股 )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 含 元 / 股 ), 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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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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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金额上限 5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7.67 元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0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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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对外合作等方式, 大力发展乘用车自动变速器 ( 含混合动力 ) 业务, 产品覆盖 CVT AT PHEV 等系列 通过大力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 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和客户市场开拓, 持续完善产业和产品布局, 有助于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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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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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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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四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简称 公司 本公司 或 易尚展示 ) 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的价格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一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因素, 本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减少公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确 认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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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购股份预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公司预计未来一年有较好的现金流入, 在保障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充沛现金流的前提下, 考虑到公司目前股价已经背离公司的真正价值, 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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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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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竞争力,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确 认 函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3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 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形 本次回购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六

( 一 )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 公司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情况,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后的股份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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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24 号 致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和晶科技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和晶科技拟定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份回购 ) 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1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 2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份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及批准授权 ( 一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会议 3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关于本次股份回购的授权事宜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 ; 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合法 合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具有必要性, 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 二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关于本次股份回购的授权事宜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 有效 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用途 4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用途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二 )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回购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011 年 12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下发 关于核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1]1936 号 ), 核准和晶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550 万股 2011 年 12 月 27 日, 深交所下发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2011]391 号 ), 同意和晶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为 300279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的查询,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工商 税务 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之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并根据公司的承诺及相关资料, 公司拟用于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 亿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截 5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未经审计 ), 公司总资产为 3,133,246,503.73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624,071,856.96 元, 流动资产为 1,390,842,358.10 元, 以本次拟回购的最高金额 1 亿元计算, 占公司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3.19% 6.16% 7.19% 因此, 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截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总股本为 448,941,998 股 根据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次股份回购前, 公司限售股为 136,375,18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8%, 流通股为 312,566,8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9.62%; 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 1 亿元及回购价格不超过 7.20 元 / 股,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 ( 含 0.5 亿元 ) 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 含 1 亿元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20 元 / 股 ( 含 7.20 元 / 股 ) 的条件下, 按照回购金额 0.5 亿元计算, 预计回购股份不低于 694.44 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 1.55%; 按照回购金额 1 亿元计算, 预计回购股份不低于 1,388.89 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3.09% 本次股份回购后, 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仍高于 1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并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 因此, 本次股份回购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的主体资格, 公 6

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按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 1 2018 年 10 月 27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发布了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以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等信息 2 2018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3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并根据公司的承诺及相关资料, 本次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 ( 含 ), 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 含 )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7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 一 )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 有效 ; ( 二 )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 ( 三 )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业务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四 ) 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签字页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朱小辉 经办律师 ( 签字 ): 吴冠雄 王娟 本所地址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2018 年 11 月 21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