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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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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 四 )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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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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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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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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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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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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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票代码:000936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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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回购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声明如下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 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实施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就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次回购召开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公告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履行程序如下 : 1 2018 年 9 月 3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和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8 年 9 月 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本次回购股份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 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为股东带来持续 稳定的回报 (3)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不超过 1 亿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 在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0 元 / 股的条件下, 公司预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000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16% 本次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2

3 2018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议的有效期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该议案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的用途不涉及股份注销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目前不涉及股份注销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无需根据 公司法 回购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的规定通知债权人 ; 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则本次回购的股份将根据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届时公司将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 关于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回购的用途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 按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为人民币 10 元 / 股的条件进行测算,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1,000 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1.16%;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的行为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二 )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1 年 2 月 21 日, 中国证监会出具 关于核准 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1]253 号 ),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70 万股 2011 年 3 月 10 日, 深交所出具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2011]77 号 ), 同意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股票简称 兄弟科技, 股票代码 00256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 深交所 (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本次回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本所律师查阅了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补充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为 3,450,228,237.09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265,103,223.27 元, 实现营业收入 759,092,274.55 元, 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254,103.30 元 公司认为不低于 3,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且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本所律师查阅了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4

3,000 万元 不超过 1 亿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 在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0 元 / 股的条件下, 公司预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000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16% 本次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公司股份总额为 865,552,303 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未低于 10%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的用途不涉及股份注销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途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和 回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三 关于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登陆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查询了公司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回购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 : 1 2018 年 9 月 4 日, 公司公告了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5

的公告 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2 2018 年 9 月 7 日, 公司公告了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补充公告 ; 3 2018 年 9 月 19 日, 公司公告了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 4 2018 年 9 月 21 日, 公司公告了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回购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及 回购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关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本次回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不违反 回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回购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及 回购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 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童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