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 甲方 ( 个人投资者 ):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甲方 ( 机构投资者 ): 营业执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 授权代理人姓名 : 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乙方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 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国证监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 存管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 以下简称港股通 ) 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1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 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上交所 )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等相关文件, 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 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 ( 三 ) 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 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 ( 四 ) 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等规定, 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 五 ) 甲方承诺, 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 六 ) 甲方承诺, 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 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 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 七 )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 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 ( 二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 2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第三条双方同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 ( 一 )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 ( 二 ) 进行资金 证券的清算 交收 ; ( 三 ) 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 ( 四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 ( 五 )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 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 ( 六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 应先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 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 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 ) 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甲方新办理或变更指定交易的, 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 当日有申报 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七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 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 在刷新频率 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 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 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联交所 )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 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 ; 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 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 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 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 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 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 电话委托 热键委托等, 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九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 3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 必须提供委托人 ( 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下同 ) 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 并填写委托单, 否则,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 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 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 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 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 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 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 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 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 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 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由此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 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 由此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 ( 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 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 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 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六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 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 如果出现高于甲 4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 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七条甲方应特别注意, 甲方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 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甲方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 将按照有关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 应立即通知乙方, 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 ( 一 ) 证券交易所已开市, 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 ( 二 ) 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 委托记录有异常 ; ( 三 ) 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等 ; ( 四 ) 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 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 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 由此而导致的后果 损失和风险, 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 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 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 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 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 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 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时, 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 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 的业务规则, 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5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第二十三条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 并以香港中央结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 香港结算因风球 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 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 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 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甲方同意, 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 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 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 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 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 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 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 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八条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 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九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风险 损失和责任, 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 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相应 6
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 ( 一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 二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 ( 三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 ( 四 ) 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 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 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 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如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出现资金透支行为, 甲方应及时补齐透支资金, 并对透支资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乙方违约金, 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透支资金的权利 ( 一 ) 日终清算时采用的最终结算汇率与开市前公布的参考汇率可能存在差异, 极端情况下汇率发生大幅度波动导致结算汇率大幅偏离当日参考汇率, 甲方交易资金冻结不足, 将导致日终清算时甲方资金账户透支 ; ( 二 ) 港股交收日与 A 股交收日存在时间差, 遇特定节假日 恶劣天气等情况, 香港市场会在交易 清算 交收方面作出特殊的安排, 如延迟交收 甲方因港股交收延迟形成 A 股交收资金缺口, 导致账户透支 ; ( 三 ) 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不足以缴纳证券组合费, 导致账户透支 第三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 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如 7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 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 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三十八条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 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本协议第三十八 三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 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一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因上交所 中国结算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 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 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或乙方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 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 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 如甲方不作选择, 即默认为选择 2)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和终止 8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 ( 一 ) 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 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 ( 二 ) 甲乙双方已签署了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且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已生效 第四十六条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 甲方为个人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 ; 甲方为机构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 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 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前款所述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 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 有关内容将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生效, 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 证券资产转托管按甲方现场临柜方式办理 第五十一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业务, 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 休眠账户的 ; (2)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 (3)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 9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 (4) 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 ( 如司法冻结等情形 ) 的 ; (5)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签署的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等相关开户文件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 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未作约定的, 参照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等相关开户文件的约定执行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 全部条款, 已充分知悉 理解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充分知晓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自愿参与港股通业务, 并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法律后果及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 甲方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乙方 ( 签章 ): 乙方经办人 ( 签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