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2-2 EEWH-BC 各項指標計分法 於本案之地面層綠化, 除沿街步道部分疏植闊葉大喬木外, 覆土深度 1.0m 人工地盤花園綠地規劃喬木為主, 灌木植哉為輔 運用不同高度 色彩 質感之植物營造豐富多層次之植栽設計 植栽選種以耐旱 抗風 台灣本土原生物種為主, 避免深根 板根性植栽, 並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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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表 12-1 EEWH-BC 綠建築標章評估總表 三 綠建築檢討 文明與科技的進步中 提供便利與舒適的生活 相對地造成資源的消耗與 環境的破壞 本案導入綠建築規劃設計方式 提供生態 節能 減廢 健康條 件之住宅建築 成為人類的生活與地球環境共存的良好典範外 且意味著對地 球的一份關懷與永續的發展而努力 本案將按綠建築標章及建築技術規則第十 七章規定辦理初步檢討 相關檢討基準係以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辦理 本案 檢討綠化量指標 基地保水指標 日常節能指標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 室內環 境指標 水資源指標及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等七項指標 未來將依取得綠建築標 章為目標具體規劃執行 一 建築基本資料 1 基地面積 12, 法定建蔽率 50% 3 法定空地面積 6, 土地使用分區 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二 綠建築標章申請概要 因本案將申請綠建築黃金級標章 故於綠建築之九項評估指標中 檢討綠 化量 基地保水 日常節能 CO2 減量 室內環境 水資源及污水垃圾改善等 7 項指標 依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BC 版 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以 上綠建築檢討指標 各指標之詳細評估計算內容將於正式提出候選綠建築證書 申請時 依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規定檢附申請所需資 料向評定機構提出申請 並以評定會議之結果為準 本案預計爭取分級評估總 得分ΣRSi = 分 實際得分依標章審查結果 落於黃金級得分區段內 本案實際施工將符合綠建築標章分級評估之 黃金級 標準 綠建築評估資 料總表 分級評估表 各項指標評估表 及各指標簡述如後續章節 本案雖包含屬於 BC 版範圍的辦公廳與大型空間建築 與屬於 RS 版評估範 圍的住宅建築 但因屬於 BC 版評估範圍的樓版面積佔較大比例 因此相關綠 建築評估需以 BC 版為主 RS 版部分的得分在計算出之後 需根據 BC 版各指 標的配分比重重新換算 再根據各用途空間的樓版面積比求平均值 作為最後 總指標得分的依據 SRC

2 表 12-2 EEWH-BC 各項指標計分法 於本案之地面層綠化, 除沿街步道部分疏植闊葉大喬木外, 覆土深度 1.0m 人工地盤花園綠地規劃喬木為主, 灌木植哉為輔 運用不同高度 色彩 質感之植物營造豐富多層次之植栽設計 植栽選種以耐旱 抗風 台灣本土原生物種為主, 避免深根 板根性植栽, 並設置適當之澆灌系統 表 12-4 EEWH-BC 綠化量指標評估表 表 12-3 EEWH-BC 分級評分基準 ( 單位 : 分 ) ( 三 ) 綠化指標評估 1 建築基本資料 (1) 基地面積 :12, m2 (2) 法定建蔽率 :50% (3) 法定空地面積 :6, m2 (4) 土地使用分區 : 機關用地 2 綠化量設計概要 地層面以非開挖區的綠地搭配人工地盤花園設計的手法, 栽植喬木 灌木 草花, 營造綠色生態廊道與斑塊 3 綠化量指標說明 12-29

3 ( 四 ) 基地保水指標評估 1 保水量設計概要 基地鑽探資料顯示本案地表 2m 內包含大量舊建物拆除之後留下的回填土, 因此統一土壤分類為 SF, 土壤滲透係數 k = 10-5 m/s, 基地最終入滲率 f = 10-5 m/s 由於本案土質為 SF, 故本案除了靠基本的 Q1 自然綠地透水搭配 Q2 透水鋪面設計保水量及 Q3 花園土壤雨水截留設計保水之外, 另外再利用基地周圍帶狀的非開挖區域, 於地面下鋪設 Q6 地下滲透排水管來強化降雨時的透水效率 透過適當的接管, 滲透排水管可以鋪設在車道或人行道鋪面等硬鋪面下方, 因此透水效率與使用彈性皆佳 2 地保水指標說明 基地的保水性能係指建築基地內自然土層及人工土層涵養水分及貯留雨水的能力 基地的保水性能愈佳, 基地涵養雨水的能力愈好, 有益於土壤內微生物的活動, 進而改善土壤之活性, 維護建築基地內之自然生態環境平衡 本案以 Q1 綠地保水設計搭配 Q2 透水鋪面設計保水量及人工地盤花園土壤雨水截流設計保水量 Q3 為基礎, 搭配 Q6 滲透排水管作為主要的保水手法 表 12-5 EEWH-BC 基地保水指標評估表 12-30

4 ( 五 ) 日常節能指標評估 詳細評估計算內容將於正式提出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 依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規定檢附申請所需資料向評定機構提出申請, 並以評定會議之結果為準 1 日常節能評估 (1) 建築外殼節能設計 本案位於北部氣候分區, 為地上 32 層樓建築 ( 辦公棟與住宅棟 ), 其中住宅棟採用柱外露輔以陽台 雨遮等深遮陽雕塑亞熱帶建築風格 至於辦公棟則主要採用類玻璃帷幕 ( 一般結構搭配鋁窗框與玻璃表面 ) 的平整外觀, 雖然構造上並非玻璃帷幕建築, 但在外殼節能特性上與玻璃帷幕建築相偌 (2) 計算 外殼節能效率 A. 本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標依據 2012 年 建築節能設計技術規範 BC 版檢討計算辦公廳類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 Uar 外牆平均熱傳透率 Uaw 天窗平均日射透過率 HWs 及外殼玻璃可見光反射率 Gri 外殼耗能量 ENVLOAD( 辦公棟 ) 窗平均日射取得 AWSG( 運動中心棟 ) 與等價開窗率 Req( 住宅棟 ) 由於本案無水平天窗設計, 因此不用進行 HWs 之檢討 建物外窗不使用全反射玻璃, 確保可見光反射率 Gri<0.25 B. 本案因建築用途眾多, 需根據各棟建築個別的用途求取其外殼節能項目的得分之後, 再以各用途樓版面積作為權重, 求取平均值帶入最後的總得分 C. 個別用途樓棟的 EEV 值都必須小於 EEVc = 0.8, 因此平均後總外殼節能效率平均值也一定會小於 0.8, 以確保建築節能表現合乎要求 (3) 計算 空調系統節能效率 本案除住宅棟之外, 皆屬中央空調型建築物, 因此必須由專業的空調技師進行相關規劃, 並以空調系統節能效率值 EAC < 0.80 作為規劃目標 至於住宅棟, 則分為公共區域與私人住戶空間, 其中包括公設與梯聽等公共區域規劃採用一對一的分離式空調, 因此採節能標章等級作為節能效率的判斷, 並規劃一級與二級能效機種有效降低空調系統的能耗 至於私人住戶單位因完工時仍屬毛坯屋狀態, 根據規定可採未設計空調的方式直接以基本得分 EAC = 0.80 代入計算 各類空間的空調數據求出之後, 最後以樓版面積作為權重求其平均值, 再代入總綠建築積分中 (4) 計算 照明系統節能效率 本案照明評估乃是以照明水準較具共同標準之供公眾使用之空間為限, 至於儲藏室 停車場 倉庫 樓梯間 茶水間 廁所等非居室空間及住宅等私人氣氛空間暫不列入評估 針對供公眾使用之空間設置高效率燈具 (LED 燈泡或 T5 燈管 ) 以及電子式安定器, 期能有效減少照明耗能, 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 與空調規劃的狀況雷同, 在住宅棟的私人住戶單位因完工時尚未配置照明設備, 因此得以基本得分 EL = 0.70 代入, 並根據各用途空間的樓版面積加權取得最後的平均分數 表 12-6 EEWH-BC 日常節能指標評估表 ( 一 ) 12-31

5 表 12-7 EEWH-BC 日常節能指標評估表 ( 二 ) ( 六 )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評估 1 設計說明 : (1) 結構合理化 本案為高層建築, 建築平面上除局部區域因採光 通風需要而有內凹設計外, 整體建築外廓大致保持方正的矩形狀 (2) 建築輕量化 : 本案建築結構主要採用 SC 設計 ( 辦公棟與運動中心棟 ), 並採用輕隔間構造 (3) 耐久化 : 本建築的供排水全面以管道間方式設置, 屬半明管設計, 在進行管線維修替換時並不會傷及建築結構 (4) 再生建材使用 : 本案預計使用強度達 4000psi 的鋼筋混凝土搭配爐石與灰飛等回收材料製成的骨材, 有利於建築材料碳排量的降低 12-32

6 表 12-8 EEWH-BC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評估表 SRC ( 七 ) 室內環境指標評估 1 音環境 使用厚度 15cm 以上 RC 外牆與厚度 15cm 以上 RC 樓版結構 窗戶符合氣密性 2 等級 (2m3/hm2) 且玻璃厚度 8mm 2 光環境 自然採光 : 本案採用微反射或淺色色版玻璃 ( 可見光透光率 ), 以達到良好的室內採光 地面層以上居室面積 30% 以內空間無採光深度 2.5 倍以內之自然採光開窗 所有空間照明光源均有防眩光隔柵 燈罩或類似設施 3 通風換氣環境 4 室內建材裝修 自然通風型 :60% 以上居室樓地板面積為可自然通風空間 本案中等裝修量 ( 五成以上天花或牆面未被板材裝潢裝修者 ) 綠建材裝修使用率 60% 12-33

7 表 12-9 EEWH-BC 室內環境指標評估表 表 EEWH-BC 室內環境指標評估表 12-34

8 ( 八 ) 水資源指標評估 1 節水設計概要說明 (1) 本案每層住宅單元浴廁全面採用具省水標章的兩段式馬桶 ( 大號 9 公升以下, 小號 4.5 公升以下 ) 公共空間設置具有自動感應沖水功能或領有省水標章之小便器, 供公眾使用之水栓採用具省水標章認證之自動感應水栓或自閉式水栓 住宿建築之浴室以淋浴替代浴缸比例設計 50% (2) 本案設置雨水回收系統一座, 作為澆灌使用, 以減少自來水使用量 (3) 所有綠地設置微滴灌 所有綠地設置微滴灌 或噴霧器噴灌 或自動偵濕澆灌等節水澆灌系統 2 彌補措施規劃概要說明 (1) 本案所有綠地設置節水澆灌系統, 以節約用水 (2) 本案無設置私人用按摩浴缸或豪華型 SPA 淋浴設備單元 (3) 本案基地面積 12, m2, 總樓地板面積 124, m2, 樓板面積超過 20,000 m2屬於需設置大耗水彌補設施的狀況 (4) 本案以裝設節水澆灌設備與雨水回收兩種設計, 作為大耗水項目的彌補措施 3 雨水再利用系統佈局 (1) 雨水再利用系統至少應包括下列幾個部份 : (2) 集水區域 (Catchment Area): 隨著雨水貯留的型態不同而異, 本案是以屋頂為集水區域 (3) 初期雨水處理系統 (First-flush Disposal System): 降雨初期的雨水會較污濁, 故此部份的雨水須先藉由初期雨水排除 / 分流系統及雨水篩網設備進行前處理 本設計應結合緩衝槽 (Buffer tank) 或初沉槽之設置, 進行安全進 / 排水控制 (4) 雨水處理系統 (Treatment System): 對於水質要求較高之用途, 需視要求狀況規劃設置, 如沉澱設施或過濾設備 ( 石英砂 活性碳 褐煤或其他濾材等 ) 進行懸浮物質之去除 且本設施採具自動清洗功能或人工制定清洗時程 (5) 貯水設施 (Storage Tank): 即貯存雨水的容器, 因為容量的大小 材質以及設置方式都關係到雨水貯留供水系統之成敗 本案設置於筏基水池 12-35

9 表 EEWH-RS 水資源指標評估表 ( 九 ) 污水垃圾改善指標評估 1 所有生活雜排水管確實接管至污水處理設施污水下水道, 尤其住宅建築每戶必須有專用洗衣空間並設有專用洗衣排水管接至污水系統 本案為衛生下水道接管區, 污水直接排放至衛生下水道 屋頂雨水管收集雨水, 至筏基內雨水收集池, 當收集池滿水時, 可利用 1F 設置的電磁閥將多餘雨水排至公共排水溝 2 設有充足空間且動線說明合理之專用垃圾集中場 3 垃圾集中場有綠化 美化或景觀化的設計處理 4 設置具體執行資源垃圾分類回收系統並有實執行 5 設置可防止動物咬食 衛生可靠的密閉式垃圾箱 6 設置冷藏垃圾前置處理設施 7 設有廚餘集中設施並定期委外清運處理, 無當地資源化再利用 ( 本項目預計在完工後的標章申請階段再計入得分 ) 12-36

10 表 EEWH-RS 汙水垃圾改善指標評估表 四 智慧建築 1 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 本案規劃設計將以 智慧建築標章 為基礎建設之依據, 融合營建 節能 科技等產業的跨業整合, 並取得合格級為目標, 如下圖所示 2 實質規劃設計說明 圖 智慧建築標章等級 除依循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為建置基礎外, 本規劃設計團隊進一步評估未來建築物使用特性, 考量智慧化系統建置效益與實際成本, 重點式的針對部分智慧化系統再加以提升, 包含基礎建置之光纖佈線系統 視訊會議系統 公共資訊顯示系統 開放式中央監控整合平台 建築物內外安防系統整合等, 其說明如下列所示 (1) 基礎建置 - 光纖佈線系統 在建築物全生命週期中, 往往因使用者需求的增加, 而需進行建築物內系統或設備更新或提升工作, 藉以滿足不同生活服務, 於此, 本規劃設計團隊考量資訊 通信 控制未來擴充的可能性, 將建築物主幹線纜提升為光纖網路骨幹, 以連結至各用戶端, 讓資訊 通信 控制皆能作最有效率的佈線整合與高頻寬的擴充, 提供高速網路建設, 運用 IP PBX 透過 SIP 12-37

11 VoIP 來建構企業私有的虛擬語音網路, 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溝通, 可跨區域支援交換機的節費功能, 並作為 VoIP/VoBB 服務或其他電信應用服務等之傳輸媒介 其本案所規劃的網路電話, 亦可提供電話轉接 重撥 電話會議 保留 及語音信箱等功能 (2) 視訊會議系統 圖 光纖網路佈線系統與 IP 電話示意圖 以辦公使用需求而言, 將可透過視訊會議系統提供日常工作遠距討論會議, 因此, 本案所規劃的眾多智慧化系統中, 將規劃專屬會議室與會議室視訊系統, 提升辦公效率 (4) 開放式中央監控整合平台 圖 公共資訊顯示系統 - 火警訊息示意圖 將建築與電子 資通訊等相關系統結合, 導入各種以人為本之自動化 資訊化 數位化等整合之服務功能, 架構一個具有網路通訊及資料庫格式, 均開放且具有國際標準的整合平台 建築物導入各項弱電服務子系統是必然的手段, 而系統整合往往是智慧化的重要執行方式, 也是未來建築物永續化服務的關鍵因素, 機電消防 安全門禁等各系統間資訊可互通整合共用, 除提高系統運轉效益, 更能降低系統間整合費用 (3) 公共資訊顯示系統 圖 視訊會議系統示意圖 本案主體建築物內含括許多不同使用需求, 如辦公室 住宅 體育運動空間或其他等, 但各空間雖使用特性不同, 即時性資訊則需同步處理, 於日常階段顯示宣導訊息, 當災害發生時, 主動跳播災害逃生告警顯示, 讓不同空間人員可獲得第一時間的資訊服務與告警 圖 開放式中央監控整合平台示意圖 12-38

12 (5) 建築物內外安防系統整合 過去建築物規劃設計皆已考量基本防災性能要求, 本案由於使用型態的不同, 則需進一步針對安防部分再加以提升, 主要提升門禁管理 停車管理 建築物內外動態監視系統 防火系統連動功能等, 透過前述安防系統功能提升, 讓防災服務效率提高, 然而, 安防系統的整合運作, 將使整體系統操作與運作更具靈活性 不但可以提高建築物安防管理的效率與綜合服務能力, 還能降低建築物營運成本, 更可發揮建築物內突發事件處理能力將損失減到最低 圖 建築物內外動態監視系統 - 數位電子圍籬警戒示意圖 圖 門禁管理示意圖 辦公及住 圖 停車管理示意圖 12-39

13 A. 辦公室 表 建築物相關資料表 表 綜合佈線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次 一 指標項目 佈線系統規劃設計 評估項目 規劃設計計畫書 : 佈線規劃設計之系統化功能與成效 佈線各子系統設計之完整性 評估基準 分項 系統架構與設計書 : 佈線設計須具備系統化之功能與成效 子項 基準類別 系統概述 網路架構圖 垂直幹管昇基位圖 主幹 ( 垂直 ) 配纜昇位圖 水平本配線 / 配管圖 佈線設備設計清單等 系統規劃書 : 佈線之系統需求書 佈線設備及空間配置之必規劃須具備系統化之審查與檢測計畫書等要功能與成效引進管管徑及數量 各子系統之 配置空間 與 數量 至少符合法定規範 (EL-3600) 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值 各子系統之 設計方式 至少符合法定規範 (EL-3600) 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方式 各子系統之配置設計方式優於法定規範 (EL-3600) 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設計與配置 電信室 / 設備室面積 ( 或總箱 ) 之配置主幹配線系統管徑及數量 ( 或管道間及線槽大小數量 ) 配線箱空間與配置數量工作區 ( 或宅內配線系統 ) 配置與數量 引進設施及其線纜設計方式電信室 ( 或總箱 ) 之設計 ( 如 : 獨立與充分之空間 維修進出方便 具防火 防水等功能 ) 基本 配分 5 5 得分 電信室總配線架 ( 或總箱端子對數 ) 之設計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和配 線對數設計 主幹系統幹纜設計與器材之設計方 式必主幹備用路由設計方式 1 1 要水平系統線纜設計與器材之設計方 式 配線服務區設計方式 ( 每一服務區至多 990 平方公尺 ) 每一工作區配置 RJ45 插座兩組作為資訊與電話插座 住宅宅內應配置宅內配線箱, 星狀 UTP 電纜配線至各廳房, 採至少兩組 RJ-45 之出線匣設計電信室 / 設備室採高架地板設計 N/A N/A 1 1 電信室 / 設備室設置光終端配線架 1 1 每一工作區配置 RJ45 插座兩組以上 鼓 勵 住宅內各廳 房 室等空間皆配置 ( 或預定配設 ) 至少 3 埠以上之 RJ-45 N/A N/A 審核 12-40

14 二 三 四 佈線系統可支援之服務 佈線系統導入時機與流程管制 佈線系統等級 作為資 通信等系統 / 服務之配線系統 作為建築物控制系統與數位化服務之配線系統 導入時機 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 資訊 數據服務 視訊服務 光纖網路服務 建物物控制管理系統 數位化服務 建築物建置施工期間 建案規劃設計期 流程管制方式流程管制計畫 依循共通標準化程度 配線器材暨配線系統選用之等級 配線器材 / 系統光化程度 資 通信配線系統 (OA & CA) 建築物控制管理配線系統 (BA) 配線器材等級之選用, 須依循 TIA 或 ISO/IEC 標準所建議之等級基準 配線系統等級之選用, 須依循 TIA 或 ISO/IEC 標準所建議之等級基準 配線器材 / 系統應用光纜化設計 須作為傳統語音服務與 xdsl 接取服務之傳輸媒介 作為 VoIP/VoBB 服務或其他電信應用服務等之傳輸媒介 須作為寬頻接取服務之傳輸媒介 作為 WAN LAN 服務或客戶網路服務等之傳輸媒介 基本 基本必要 作為如類比視訊 數位視訊 HDTV 鼓 IPTV 等或其他視訊服務之傳輸媒介勵 作為如 FTTB/H 光纖區域網路 光纖視訊 光纖社區等光纖化服務之傳輸媒介 作為如保全 消防安全 HAV 控制 能源管控等系統或其他弱電系統之傳輸媒介 作為如門禁 監控 保全 節能 居鼓家照護 AMI 等整合服務之傳輸媒介勵 至遲須於建築物主體施工 ( 改善施工 ) 期間導入 配合整體建築設計預先規劃 必要 遵循 電信裝置使用管理作業流程 必管制或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作業程要序 或其他標準作業程序 資 通信配線主要依據 TIA-568-B( 或基 568-C) 或 ISO 之基準進行設計本 BA 配線系統主要依據 TIA-862 或其他 ( 敘明依據 ) 基準而設計 依據 TIA 標準, 須符合 Cat 5e 或 Cat 6 或 Cat 6A 之評量規範 ; 若依基 ISO/IEC 標準, 則須符合其所規範之本 Cat 5 或 Cat 6 或 Cat 7 之評量基準 依據 TIA 標準, 須符合 Cat 5e 或 Cat 6 或 Cat 6A 之評量規範 ; 若依基 ISO/IEC 標準, 則須符合其所規範之本 Class D 或 E 或 F 之評量基準 配線器材或配線系統含光纜化設計 五 六 與整合度整合度 佈線系統管理機制 佈線新技術導入程度 類別配分 整合度 圖資管理 標示與識別 系統測試與維運管理 佈線新技術應用項目 佈線新技術應用功效 各佈線系統具備未來擴充整合性 資 通信配線系統 (CA/OA) 整合建置 資 通信與建築物控管自動化配線系統 (CA/OA/BA) 整合建置 系統獨立建置但符合未來整合性 ( 如預留可供互連之管道 空間 連接埠等 ) 主幹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整合建置 主幹/ 水平 / 工作區內皆整合建置 主幹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 / 工作區內皆整合建置 或其他部分整合建置 ( 敘明整合項目 ) 規劃設計與竣工圖資具計畫性保存管理規劃 竣工圖資 標示 識別與依據標準 基本 必要符合 EL-3600 強制與建議之標示與識必別規範要具備進階之標示與識別 ( 如 TIA-606 鼓 規範 ) 勵 具有系統測試報告書 ( 或測試計畫鼓系統測試與維運管理書 ) 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勵 佈線新技術參考項目 : 創新佈線技 術 超高速佈線系統 新世代光纖通 信技術 客戶網路佈線技術 ( 如 G.hn MoCA HomePNA PLC HomePlug AV HomeGrid 等 ) Home gateway 應 佈線新技術之創新應用 Sensor network 應用 高速無線鼓 用項目 網路應用 ( 如 WALN Zigbee UWB 勵 Wimax Femtocell 等 ) 智慧配管與 空間調度整合配線技術 ( 如 BIM) 屋 內天線系統 ( 如 RF over Fiber 等 ) 應 用 行動通信涵蓋輔助設施應用 其 他具體化配線新技術導入與應用 鼓 佈線新技術之創新應用成效 具備創新意涵及達成具體功效 勵基本必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12-41

15 表 資訊通信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次指標項目 一 二 三 廣域網路之接取 數位式 ( 含 IP) 電話交換 公眾行動通信涵蓋 ( 含共構 ) 四區域網路 四區域網路 五視訊會議 六公共廣播 項次指標項目 七 八 公共天線及有線電視 公共資訊顯示及導覽 評估基準 基配準分類別基 設置寬頻電路接取廣域網路 本 6 6 設置微波或衛星等裝置或引進第二路由寬頻電路, 作負載共擔或備援通鼓訊使用勵 4 0 具有雙重處理能力, 至少包括共同控制與電源單元 4 4 具有公眾電話網路連線通話功能, 且具備對內及對外之連接介面 基本 6 6 具有不斷電設備, 停電後能提供一定時間的電話交換功能 必要 6 6 整合行動通信提供無線分機的功能 4 4 以室內天線系統 微基地台等輔助涵蓋設施, 提供建築物內 ( 含地下室 鼓 6 電梯間等 ) 行動通信無死角勵 0 提供建築物內多家行動通信業者通信無死角 4 0 適量配置資訊及電話插座, 同時預留適當的擴充容量 基本 6 6 在適當公共空間配置適量無線區域網路 4 4 設置網路管理系統 必要 4 4 網管系統提供中文圖形化介面操作功能 0 0 網管系統提供遠端監控及操作功能 1 1 設置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備 必要 4 4 可同時讓兩方或多方人員都可以影像 聲音 文字及圖形等方式溝通 必要 6 6 有專屬空間及會議設備 4 4 傳送到對方的影像畫面與聲音無延遲現象 4 4 除作為平時與緊急廣播用外, 同時可以提供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之用 基本 6 6 可以區域別之方式, 來控制不同區域之播放與否 必要 4 4 基配 得 評估基準 準分類 分 別 在適當地點裝置公共電視天線或衛星直播電視天線, 該地區如有有線電視系統則可以接有線電視系統來加以放大分配至建築物各區域 在適當公共空間設置明顯之資訊顯示設備, 平時可顯示各種固定或動態訊息或影音多媒體畫面等, 緊急狀況時更可以顯示相關之緊急訊息 得分 必要 6 6 必要 6 6 審核 審核 於建築物之適當公共地點設置資訊站或提供手持導覽器等進行建築物內部及週遭環境之導覽 導覽系統提供觸控式螢幕 RFID 或語音辨識等操作功能 1 0 導覽系統提供可攜式設備隨身操作功能 1 0 基本 類別配分 必 36 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12-42

16 項次 一 表 系統整合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系統整合之程度 二系統整合之方式 中央監控系統 系統整合項目 系統整合之整合度 各類機電設備系統納入監控之比例 ( 機電設備系統總數與納入監控機電設備系統總數之比 ) 中央監控系統之控制與監視比例 電力監控 空調監控 照明監控 衛生給排水監控 通風換氣監控 室內環境品質監控 電梯監控 門禁系統監控 保全系統監控 連絡通信及廣播之對講系統 消防系統監控 停車管理系統 監視系統 家庭自動化系統 能源管理系統 設施管理系統 其他弱電系統 各系統間整合後互動關連程度 ( 有互動關聯之子系統與子系統總數之比 ) 整體系統整合方式說明書提出 ( 含系統架構圖 ) 建築物機電等設備需提供被監控整合之接點介面 基準類別必要必要鼓 勵 必要基本基本 配分 得分 審核 三 整合管理方式 四系統整合平台 五整合的安全機制 類別配分 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信號之整合對外傳輸 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或專有處所之設置 整合系統管理操作環境 子系統以軟體整合之比例 ( 子系統軟體整合數與子系統總數之比 ) 建築機電系統與空調系統監控之整合採同一監控設備 以軟體整合之子系統應提供各自的專屬之通訊接口與通訊協定資料 具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與中央監控系統 ( 室 ) 訊號連線之整合性功能 具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與用戶行動電話手機訊號連線之整合性功能 設置提供監控主機操作之集中處所 設置提供監控系統使用之專屬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 主系統採 Web 化操作環境 子系統採 Web 化操作環境 主系統與子系統使用相同的系統通訊平台的比例 ( 相同系統數與系統總數之比 ) 系統整合平台通訊標準化程度 ( 國際或工業標準化平台系統數與系統整合系統總數之比 ) 人機介面之管理權限機制 系統資安的防護機制 系統備援的機制 各子系統與整合技術資料的保存 必要基本 必要 基本必要必要必要必要必要必要基本基本必要 合計總分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智慧化等級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12-43

17 表 設施管理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 建築物名稱 項基準類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次別 配分得分審核 訂定資產管理制度 必要 5 5 產權 ( 房產 ) 管理制度 5 0 資產管理租賃管理制度 5 0 設施使用動態管理 必要 5 5 訂定各項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範 管理規約 基本 5 5 一使用管理 預期使用機能需求評估與規劃 5 0 訂定品質管理制度 ( 如 ISO SOP) 必要 5 5 訂定管理績效評估標準 ( 如 KPI) 5 0 效能管理設施管理的整合作業系統基本 5 5 提供資訊收集 紀錄 儲存及傳輸的決策支援系統功能 必要 5 5 管理組織型態與編制 基本 5 5 法令規範應配置的專業或證照人員必要 5 5 組織管理訂定專業協約廠商的管理制度 5 0 設施管理人事管理制度 必要 5 5 訂定年度設備管理維護計畫 ( 含預算 ) 基本 5 5 二建築設備維護 訂定各項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規範 基本 5 5 維運管理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理 (e 化整合 ) 必要 5 5 訂定危機處理與緊急事故應變計畫 必要 5 5 訂定長期修繕計畫 ( 含預算 ) 5 5 長期修繕訂定長期修繕財務籌措計畫 5 0 基本 類別配分 必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表 安全防災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 建築物名稱 項次 一 二 指標項目 防火系統 防震抗風系統 評估項目 設置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 設置可自動探測各種火災徵兆並自動確認火災警報之正確性並通報 可顯示火災處所相關室內位址 通過依據消防法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安全檢查防火系統故障之自動回報及記錄系統 可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及防止火災擴大 火災發生後能自動並即時有效引導人員避難 其他 設置建築物結構安全狀態監視系統或地震記錄儀 基準評估基準類別建築物防災防災中心 ( 或中央監控室 ) 內設置系統主機 監基控主機 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本信設備 系統設置火警自動探測設備, 以探測煙霧濃度 溫度差 光電或其他可燃性氣體濃度等 系統設置火警警鈴 緊急廣播等警報避難系統 系統能檢測火警自動探測設備之警報正確性 系統對火警自動探測設備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警報資訊系統能顯示火警區域或火警點的狀態信號及其平面位置建築物各區域或樓層設置識別火警位置的聲光顯示裝置 通過依據消防法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安全檢查 系統平時與各子系統動作迴路自動檢測並記錄其檢查結果, 故障時即發出信號警報 系統能顯示所有消防設備之狀態 系統能擔負整體滅火的聯絡與調度功能 系統能監控排煙設備 系統能監控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 設置符合需求之緊急廣播系統 系統採用具有聲響的避難方向指示燈 火災發生時, 系統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控制昇降機依次迫降於避難層, 並使一般昇降機停止運轉, 而緊急昇降機待命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必要 必要 必要必要必要必要必要基本 必要 建築物設置監控裝置以監控重要結構桿件或鼓部位之結構變化狀況, 以便進行結構桿件補強勵或更新以確保建築物結構系統安全 配分得分 N/A N/A 審核 12-44

18 三 防水系統 人身安全 一 一 防盜系統 防盜系統 設置隔震系統或被動 主動制震或抗風系統 建築物內設置避震裝置及管線耐震設計 其他 設置漏水警告設備 設置淹水偵測設備 設置防水閘門 設置抽排水設施 其他 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 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 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 建築物設置地震紀錄儀, 以記錄地震反應 建築物採用基礎隔震 阻尼消能裝置或主動控鼓 制等減震技術以降低建築物所受地震力 勵 建築物設置抗風系統, 以降低風力對建築物之鼓 搖晃程度 勵 建築物地板設置避震裝置, 以防止重要設備或鼓 物品遭地震破壞 勵 建築物各種管線具有足夠耐震能力或韌性以 鼓 防止其因地震力作用而斷裂 勵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 鼓 與工法 勵 於建築物需要嚴密控管溼度或水氣之空間設 鼓 置感應器 勵 於機電設備空間等相關場所偵測漏水現象並 鼓 自動發佈警告信號 勵 建築物之地下或低窪地區設置淹水偵測設備 建築物之地下入口設置防水閘門並與監控設 鼓 備連動 勵 建築物之地下室或低窪地區依據該區域之災 鼓 害潛勢分析, 設置抽排水設施 勵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 鼓 與工法 勵 建築物於重要之出入口及區域, 安裝熱感應或基微波等各種類型防盜警報設備本系統能顯示警報位置和相關警報資訊, 並能紀必錄及提供連動控制所需之介面信號要系統能按照時間或位置之需求, 限制防盜警報必設備之解除或設定要系統能對自動防盜警報設備之運轉狀態和信必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 並及時發出故障警報和要指示故障位置 符合 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 上述 必要性 項目 並且為 辦公服務類 住宿類 或 商業類 者系統能依據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需要, 對主要公共活動場所 通道以及重要區域能進行有效監視並錄影記錄 必要 基本 系統的監視畫面能夠任意組合, 可自動或手動必切換畫面, 在畫面上應有攝影機編號 位置 要錄影時間等相關資訊系統能與防盜報警系統 門禁管制系統連動, 必根據需要, 手動 / 自動把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要的監視器上顯示, 並自動錄影 系統應能對重要區域和設施的特殊位置進行長時間的錄影 必要 二 三 四 防破壞系統 防有害氣體系統 緊急求救系統 設置影音對講設備 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 設置停車管理設備 其他 設置偵測爆裂物等危險物品設備 其他 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設備或措施 ( 如一氧化碳 瓦斯等 ) 設置防止致命有害氣體擴散之設施 其他 昇降機 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聯繫之緊急電話 緊急求助系統能與錄影監視系統連動 系統能讓使用者與訪客雙向通話並可顯示訪客影像畫面系統具有讓使用者進行遠端遙控開啟或關閉大樓入口大門的控制裝置系統提供住戶或使用者向中央監控室直接報警之功能符合 設置影音對講設備 上述 性 項目之一 並且為 辦公服務類 住宿類 或 商業類- 旅館 者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理之需要, 在通行門 出入口通道 昇降機等位置設門禁管制設備 必要 系統能對門禁管制區域的範圍 通行對象以及必 通行時間進行即時控制或設定程序式控制 要 門禁系統能與消防系統連動, 在發生火災時能必 即時啟動消防通道和安全門 要 系統對於重要門禁區域能與監視系統連動以 必 錄製現場聲音及現場影像畫面 要 符合 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 上述 必要性 必項目 並且為 辦公服務類 住宿類 或 商要業類 - 旅館 者 系統具有汽車停車場進出口及停車場內通道 鼓 的行車信號指示 車位狀態顯示功能 勵 系統具有汽車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門自動控制 基 功能 本 系統具有車輛和車牌號碼自動識別功能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 鼓 與工法 勵 系統具有偵測各種爆炸物品, 以防止通行人車鼓 攜帶具爆炸性之危險物品入內之功能 勵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 鼓 與工法 勵 系統能偵測各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如瓦斯 一氧必 化碳等氣體, 並發出警報或引導疏散 要 設置排除或稀釋有害氣體之裝置或空間設計 必要 系統能主動關閉有害氣體來源開關或阻斷其 鼓 繼續外洩, 以防止事故擴大 勵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 鼓 與工法 勵 建築物使用者能於遇到緊急狀況時向外求基援 在建築物昇降機 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本求救按鈕或對講設備等 系統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 系統可與防盜系統之監視設備連動攝錄求救 鼓 12-45

19 地點之畫面 勵 其他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鼓與工法勵 基本 22 類別配分 必要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總得分 =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智慧化等級 =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分 / 卓越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B. 辦公室 表 建築物相關資料表

20 表 綜合佈線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評估項目次 一 二 佈線系統規劃設計 佈線系統可支援之服務 規劃設計計畫書 : 佈線規劃設計之系統化功能與成效 佈線各子系統設計之完整性 評估基準 分項 系統架構與設計書 : 佈線設計須具備系統化之功能與成效 系統規劃書 : 佈線之規劃須具備系統化之功能與成效 子項 基準類別 系統概述 網路架構圖 垂直幹管昇位基圖 主幹 ( 垂直 ) 配纜昇位圖 水平配線本 / 配管圖 佈線設備設計清單等 系統需求書 佈線設備及空間配置之審查與檢測計畫書等 各子系統之 配置引進管管徑及數量空間 與 數量 電信室 / 設備室面積 ( 或總箱 ) 之配置至少符合法定規主幹配線系統管徑及數量 ( 或管道間及範 (EL-3600) 或相線槽大小數量 ) 關領域公認標準配線箱空間與配置數量之建議值工作區 ( 或宅內配線系統 ) 配置與數量 引進設施及其線纜設計方式電信室 ( 或總箱 ) 之設計 ( 如 : 獨立與充分之空間 維修進出方便 具防火 防水等功能 ) 必要 基本 配分 5 5 得分 電信室總配線架 ( 或總箱端子對數 ) 之 設計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和配線對 各子系統之 設計數設計 方式 至少符合法主幹系統幹纜設計與器材之設計方式 必定規範 (EL-3600) 主幹備用路由設計方式 1 1 要或相關領域公認水平系統線纜設計與器材之設計方式 標準之建議方式配線服務區設計方式 ( 每一服務區至多 990 平方公尺 ) 每一工作區配置 RJ45 插座兩組作為資 各子系統之配置設計方式優於法定規範 (EL-3600) 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設計與配置 電信服務 訊與電話插座住宅宅內應配置宅內配線箱, 星狀 UTP 電纜配線至各廳房, 採至少兩組 RJ-45 之出線匣設計 N/A N/A 電信室 / 設備室採高架地板設計 1 1 電信室 / 設備室設置光終端配線架 1 1 每一工作區配置 RJ45 插座兩組以上 鼓 勵住宅內各廳 房 室等空間皆配置 ( 或預定配設 ) 至少 3 埠以上之 RJ-45 N/A N/A 須作為傳統語音服務與 xdsl 接取服務之傳輸媒介作為 VoIP/VoBB 服務或其他電信應用服務等之傳輸媒介 基本 審核 三 四 佈線系統導入時機與流程管制 佈線系統等級與整合度 作為資 通信等系統 / 服務之配線系統 作為建築物控制系統與數位化服務之配線系統 導入時機 流程管制方式 依循共通標準化程度 配線器材暨配線系統選用之等級 配線器材 / 系統光化程度 整合度 電信服務 資訊 數據服務 視訊服務 光纖網路服務 建物物控制管理系統 數位化服務 建築物建置施工期間 基須作為寬頻接取服務之傳輸媒介本作為 WAN LAN 服務或客戶網路服務等必之傳輸媒介要作為如類比視訊 數位視訊 HDTV IPTV 鼓等或其他視訊服務之傳輸媒介勵 作為如 FTTB/H 光纖區域網路 光纖鼓視訊 光纖社區等光纖化服務之傳輸媒勵介 作為如保全 消防安全 HAV 控制 能鼓源管控等系統或其他弱電系統之傳輸勵媒介作為如門禁 監控 保全 節能 居家鼓 照護 AMI 等整合服務之傳輸媒介至遲須於建築物主體施工 ( 改善施工 ) 期間導入 建案規劃設計期配合整體建築設計預先規劃 流程管制計畫 遵循 電信裝置使用管理作業流程 管制或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一條 或其他標準作業程序 勵必要 必要 資 通信配線系統資 通信配線主要依據 TIA-568-B( 或基 (OA & CA) 568-C) 或 ISO 之基準進行設計本 建築物控制管理 BA 配線系統主要依據 TIA-862 或其他鼓配線系統 (BA) ( 敘明依據 ) 基準而設計勵 配線器材等級之 依據 TIA 標準, 須符合 Cat 5e 或 Cat 選用, 須依循 TIA 6 或 Cat 6A 之評量規範 ; 若依 ISO/IEC 基或 ISO/IEC 標準所標準, 則須符合其所規範之 Cat 5 或本 3 3 建議之等級基準 Cat 6 或 Cat 7 之評量基準 配線系統等級之選用, 須依循 TIA 或 ISO/IEC 標準所建議之等級基準 配線器材 / 系統應用光纜化設計 依據 TIA 標準, 須符合 Cat 5e 或 Cat 6 或 Cat 6A 之評量規範 ; 若依 ISO/IEC 標準, 則須符合其所規範之 Class D 或 E 或 F 之評量基準 配線器材或配線系統含光纜化設計 基本 各佈線系統具備未來擴充整合性 系統獨立建置但符合未來整合性 ( 如預基留可供互連之管道 空間 連接埠等 ) 本 資 通信配線系統主幹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整合建置 鼓 (CA/OA) 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 / 工作區內皆整合建置 勵 資 通信與建築物控管自動化配線系統 (CA/OA/BA) 整合建置 主幹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 / 工作區內皆整合建置 或其他部分整合建置 ( 敘明整合項目 )

21 五 六 佈線系統管理機制 佈線新技術導入程度 圖資管理 標示與識別 系統測試與維運管理 佈線新技術應用項目 佈線新技術應用功效 規劃設計與竣工圖資 標示 識別與依據標準 系統測試與維運管理 佈線新技術之創新應用項目 佈線新技術之創新應用成效 具計畫性保存管理規劃 竣工圖資 符合 EL-3600 強制與建議之標示與識別規範具備進階之標示與識別 ( 如 TIA-606 規範 ) 具有系統測試報告書 ( 或測試計畫書 ) 後續維護管理計畫 必要必要 佈線新技術參考項目 : 創新佈線技術 超高速佈線系統 新世代光纖通信技術 客戶網路佈線技術 ( 如 G.hn MoCA HomePNA PLC HomePlug AV HomeGrid 等 ) Home gateway 應用 Sensor network 應用 高速無線網路鼓應用 ( 如 WALN Zigbee UWB Wimax 勵 Femtocell 等 ) 智慧配管與空間調度整合配線技術 ( 如 BIM) 屋內天線系統 ( 如 RF over Fiber 等 ) 應用 行動通信涵蓋輔助設施應用 其他具體化配線新技術導入與應用 具備創新意涵及達成具體功效 基本 類別配分 必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表 資訊通信指標自我評估表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次 一 二 三 廣域網路之接取 數位式 ( 含 IP) 電話交換 設置寬頻電路接取廣域網路 評估基準 設置微波或衛星等裝置或引進第二路由寬頻電路, 作負載共擔或備援通訊使用 具有雙重處理能力, 至少包括共同控制與電源供應單元 具有公眾電話網路連線通話功能, 且具備對內及對外之連接介面 具有不斷電設備, 停電後能提供一定時間的電話交換功能 整合行動通信提供無線分機的功能 以室內天線系統 微基地台等輔助涵蓋設施, 提供建築物內 ( 含地下公眾行動室 電梯間等 ) 行動通信無死角通信涵蓋 ( 含共構 ) 提供建築物內多家行動通信業者通信無死角 適量配置資訊及電話插座, 同時預留適當的擴充容量 在適當公共空間配置適量無線區域網路 設置網路管理系統四區域網路網管系統提供中文圖形化介面操作功能 網管系統提供遠端監控及操作功能 設置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備 可同時讓兩方或多方人員都可以影像 聲音 文字及圖形等方式溝通 五視訊會議有專屬空間及會議設備 傳送到對方的影像畫面與聲音無延遲現象 除作為平時與緊急廣播用外, 同時可以提供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之用六公共廣播可以區域別之方式, 來控制不同區域之播放與否 項指標項目評估基準次 基準類別基本基本必要基本必要必要必要基本必 要基準類別 配分 配分 得分 得分 審核 審核 12-48

22 公共天線在適當地點裝置公共電視天線或衛星直播電視天線, 該地區如有有線必七及有線電電視系統則可以接有線電視系統來加以放大分配至建築物各區域要視 6 6 在適當公共空間設置明顯之資訊顯示設備, 平時可顯示各種固定或動必態訊息或影音多媒體畫面等, 緊急狀況時更可以顯示相關之緊急訊息要 6 6 於建築物之適當公共地點設置資訊站或提供手持導覽器等進行建築物鼓公共資訊 內部及週遭環境之導覽勵八顯示及導鼓覽導覽系統提供觸控式螢幕 RFID 或語音辨識等操作功能 1 0 勵 導覽系統提供可攜式設備隨身操作功能 1 0 基本 類別配分 必 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表 系統整合指標自我評估表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次 一 指標項目評估項目 系統整合之程度 中央監控系統 系統整合項目 系統整合之整合度 評估基準 各類機電設備系統納入監控之比例 ( 機電設備系統總數與納入監控機電設備系統總數之比 ) 中央監控系統之控制與監視比例 電力監控 空調監控 照明監控 衛生給排水監控 通風換氣監控 室內環境品質監控 電梯監控 門禁系統監控 保全系統監控 連絡通信及廣播之對講系統 消防系統監控 停車管理系統 監視系統 家庭自動化系統 能源管理系統 設施管理系統 其他弱電系統 各系統間整合後互動關連程度 ( 有互動關聯之子系統與子系統總數之比 ) 二系統整合之方式整體系統整合方式說明書提出 ( 含系統架構圖 ) 基準類別必要必要必要基本 配分 得分 3 3 審核 12-49

23 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信號之整合對外傳輸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或專有處所之設置 建築物機電等設備需提供被監控整合之接點介面 子系統以軟體整合之比例 ( 子系統軟體整合數與子系統總數之比 ) 建築機電系統與空調系統監控之整合採同一監控設備 以軟體整合之子系統應提供各自的專屬之通訊接口與通訊協定資料具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與中央監控系統 ( 室 ) 訊號連線之整合性功能 具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與用戶行動電話手機訊號連線之整合性功能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基本必要基本必要 基整合管理設置提供監控主機操作之集中處所 三本方式鼓設置提供監控系統使用之專屬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 2 1 勵 必主系統採 Web 化操作環境整合系統管要 4 3 理操作環境鼓子系統採 Web 化操作環境勵 4 3 四系統整合平台 主系統與子系統使用相同的系統通訊平台的比例 ( 相同必系統數與系統總數之比 ) 要 5 5 系統整合平台通訊標準化程度 ( 國際或工業標準化平台必系統數與系統整合系統總數之比 ) 要 5 5 人機介面之管理權限機制 必要 五整合的安全機制 系統資安的防護機制必要 系統備援的機制必要 各子系統與整合技術資料的保存 基本 基本 類別配分 必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12-50

24 表 設施管理指標自我評估表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次 一使用管理 二建築設備維護 類別配分 資產管理 效能管理 組織管理 維運管理 長期修繕 訂定資產管理制度 產權 ( 房產 ) 管理制度 租賃管理制度 設施使用動態管理 訂定各項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範 管理規約 預期使用機能需求評估與規劃 訂定品質管理制度 ( 如 ISO SOP) 訂定管理績效評估標準 ( 如 KPI) 設施管理的整合作業系統 提供資訊收集 紀錄 儲存及傳輸的決策支援系統功能 管理組織型態與編制 法令規範應配置的專業或證照人員 訂定專業協約廠商的管理制度 設施管理人事管理制度 訂定年度設備管理維護計畫 ( 含預算 ) 訂定各項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規範 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理 (e 化整合 ) 訂定危機處理與緊急事故應變計畫 訂定長期修繕計畫 ( 含預算 ) 訂定長期修繕財務籌措計畫 基準類別必 配分 得分 要 10 5 鼓 N/A N/A 勵鼓 N/A N/A 勵必要 5 5 基本 必要 基本 5 5 必要 5 5 基 本必要 必要 5 5 基本 5 5 基本 5 5 必要 5 5 必要 基 本 審核 必 要 25 5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表 安全防災指標自我評估表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次 建築物防災 一防火系統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設置防災中心防災中心 ( 或中央監控室 ) 內設置系統主機 監控主或中央監控室機 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 設置可自動探測各種火災徵兆並自動確認火災警報之正確性並通報 可顯示火災處所相關室內位址 通過依據消防法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安全檢查 系統設置火警自動探測設備, 以探測煙霧濃度 溫度差 光電或其他可燃性氣體濃度等 系統設置火警警鈴 緊急廣播等警報避難系統 系統能檢測火警自動探測設備之警報正確性 系統對火警自動探測設備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警報資訊系統能顯示火警區域或火警點的狀態信號及其平面位置建築物各區域或樓層設置識別火警位置的聲光顯示裝置 通過依據消防法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安全檢查 防火系統故障系統平時與各子系統動作迴路自動檢測並記錄其之自動回報及檢查結果, 故障時即發出信號警報記錄系統 可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及防止火災擴大 系統能顯示所有消防設備之狀態 系統能擔負整體滅火的聯絡與調度功能 系統能監控排煙設備 系統能監控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 火災發生後能設置符合需求之緊急廣播系統自動並即時有 基配分得分審準核類別 基 2 本 2 基 2 本 2 基 2 本 2 基 2 本 2 基 2 本 2 必 2 要 2 鼓 2 勵 0 必 N/A N/A 要 必 要 必 2 要 2 必 1 要 1 必 1 要 1 必 1 要 1 基 2 本

25 二 防震抗風系統 三防水系統 人身安全 一防盜系統 效引導人員避難 其他 設置建築物結構安全狀態監視系統或地震記錄儀 系統採用具有聲響的避難方向指示燈 火災發生時, 系統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控制昇降機依次迫降於避難層, 並使一般昇降機停止運轉, 而緊急昇降機待命 鼓 勵 必 1 1 要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鼓 2 法勵 0 建築物設置監控裝置以監控重要結構桿件或部位鼓之結構變化狀況, 以便進行結構桿件補強或更新以 1 勵確保建築物結構系統安全 0 鼓 建築物設置地震紀錄儀, 以記錄地震反應 1 勵 0 設置隔震系統建築物採用基礎隔震 阻尼消能裝置或主動控制等鼓 2 或被動 主動減震技術以降低建築物所受地震力勵 0 制震或抗風系建築物設置抗風系統, 以降低風力對建築物之搖晃鼓 1 統程度勵 0 建築物地板設置避震裝置, 以防止重要設備或物品鼓建築物內設置 遭地震破壞勵避震裝置及管建築物各種管線具有足夠耐震能力或韌性以防止鼓線耐震設計 其因地震力作用而斷裂勵 其他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鼓 2 法勵 0 於建築物需要嚴密控管溼度或水氣之空間設置感鼓 1 設置漏水警告應器勵 0 設備於機電設備空間等相關場所偵測漏水現象並自動鼓 1 發佈警告信號勵 0 設置淹水偵測鼓建築物之地下或低窪地區設置淹水偵測設備 1 設備勵 0 建築物之地下入口設置防水閘門並與監控設備連鼓設置防水閘門 2 動勵 2 設置抽排水設建築物之地下室或低窪地區依據該區域之災害潛鼓 2 施勢分析, 設置抽排水設施勵 0 其他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鼓 2 法勵 0 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 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 建築物於重要之出入口及區域, 安裝熱感應或微波基 2 等各種類型防盜警報設備本 2 系統能顯示警報位置和相關警報資訊, 並能紀錄及必 2 提供連動控制所需之介面信號要 2 系統能按照時間或位置之需求, 限制防盜警報設備必 1 之解除或設定要 1 系統能對自動防盜警報設備之運轉狀態和信號傳必輸線路進行檢測, 並及時發出故障警報和指示故障 1 要位置 1 系統能依據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需要, 對主要公共活動場所 通道以及重要區域能進行有效監視並錄影記錄 基 4 4 本 系統的監視畫面能夠任意組合, 可自動或手動切換必 1 1 一防盜系統 二 三 四 防破壞系統 防有害氣體系統 緊急求救系統 設置人車自動監視設備 設置影音對講設備 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 設置停車管理設備 其他 畫面, 在畫面上應有攝影機編號 位置 錄影時間要等相關資訊系統能與防盜報警系統 門禁管制系統連動, 根據需要, 手動 / 自動把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 並自動錄影 必 要 系統應能對重要區域和設施的特殊位置進行長時必 1 間的錄影要 1 系統能讓使用者與訪客雙向通話並可顯示訪客影鼓 2 像畫面勵 2 系統具有讓使用者進行遠端遙控開啟或關閉大樓鼓 1 入口大門的控制裝置勵 1 系統提供住戶或使用者向中央監控室直接報警之鼓 1 功能勵 1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理之需要, 在通行門 必 2 出入口通道 昇降機等位置設門禁管制設備要 2 系統能對門禁管制區域的範圍 通行對象以及通行必 2 時間進行即時控制或設定程序式控制要 2 門禁系統能與消防系統連動, 在發生火災時能即時必 1 啟動消防通道和安全門要 1 系統對於重要門禁區域能與監視系統連動以錄製必 1 現場聲音及現場影像畫面要 1 系統具有汽車停車場進出口及停車場內通道的行鼓 1 車信號指示 車位狀態顯示功能勵 1 基系統具有汽車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門自動控制功能 1 本 1 系統具有車輛和車牌號碼自動識別功能 鼓 1 勵 1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鼓 2 法勵 0 設置偵測爆裂系統具有偵測各種爆炸物品, 以防止通行人車攜帶鼓物等危險物品 具爆炸性之危險物品入內之功能勵設備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鼓 其他 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設備或措施 ( 如一氧化碳 瓦斯等 ) 法系統能偵測各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如瓦斯 一氧化碳等氣體, 並發出警報或引導疏散 設置排除或稀釋有害氣體之裝置或空間設計 設置防止致命系統能主動關閉有害氣體來源開關或阻斷其繼續有害氣體擴散外洩, 以防止事故擴大之設施 其他 昇降機 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聯繫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2 勵 0 必 2 要 2 必 要 鼓 勵 鼓 勵 建築物使用者能於遇到緊急狀況時向外求援 在建基築物昇降機 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對 本講設備等 12-52

26 之緊急電話 鼓緊急求助系統系統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 勵能與錄影監視系統可與防盜系統之監視設備連動攝錄求救地點鼓系統連動 之畫面勵 其他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鼓 2 法勵 0 基 本 類別配分 必 要 鼓 勵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總得分 =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智慧化等級 =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分 / 卓越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C. 住宅 表 建築物相關資料表

27 表 綜合佈線指標自我評估表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評估項目次 一 佈線系統規劃設計 規劃設計計畫書 : 佈線規劃設計之系統化功能與成效 佈線各子系統設計之完整性 評估基準 分項 系統架構與設計書 : 佈線設計須具備系統化之功能與成效 系統規劃書 : 佈線之規劃須具備系統化之功能與成效 各子系統之 配置空間 與 數量 至少符合法定規範 (EL-3600) 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值 子項 基準類別 系統概述 網路架構圖 垂直幹管昇位基圖 主幹 ( 垂直 ) 配纜昇位圖 水平配線本 / 配管圖 佈線設備設計清單等 系統需求書 佈線設備及空間配置之審查與檢測計畫書等 引進管管徑及數量電信室 / 設備室面積 ( 或總箱 ) 之配置主幹配線系統管徑及數量 ( 或管道間及線槽大小數量 ) 配線箱空間與配置數量 工作區 ( 或宅內配線系統 ) 配置與數量引進設施及其線纜設計方式電信室 ( 或總箱 ) 之設計 ( 如 : 獨立與充分之空間 維修進出方便 具防火 防水等功能 ) 必要 基本 配分 電信室總配線架 ( 或總箱端子對數 ) 之 設計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和配線對 各子系統之 設計數設計 方式 至少符合法主幹系統幹纜設計與器材之設計方式 必定規範 (EL-3600) 主幹備用路由設計方式 N/A N/A 要或相關領域公認水平系統線纜設計與器材之設計方式 標準之建議方式配線服務區設計方式 ( 每一服務區至多 990 平方公尺 ) N/A - 每一工作區配置 RJ45 插座兩組作為資訊與電話插座 N/A - 住宅宅內應配置宅內配線箱, 星狀 UTP 電纜配線至各廳房, 採至少兩組 RJ 各子系統之配置設計方式優於法定規範 (EL-3600) 或相關領域公認標準之建議設計與配置 二佈線系統 可支援之 電信服務 得分 之出線匣設計 電信室 / 設備室採高架地板設計 1 0 電信室 / 設備室設置光終端配線架 1 1 每一工作區配置 RJ45 插座兩組以上 鼓 N/A N/A 勵 住宅內各廳 房 室等空間皆配置 ( 或預定配設 ) 至少 3 埠以上之 RJ-45 須作為傳統語音服務與 xdsl 接取服務之傳輸媒介 基本 3 3 審核 三 四 服務 佈線系統導入時機與流程管制 佈線系統等級與整合度 作為資 通信等系統 / 服務之配線系統 作為建築物控制系統與數位化服務之配線系統 導入時機 流程管制方式 依循共通標準化程度 配線器材暨配線系統選用之等級 配線器材 / 系統光化程度 電信服務 資訊 數據服務 視訊服務 光纖網路服務 建物物控制管理系統 數位化服務 建築物建置施工期間 作為 VoIP/VoBB 服務或其他電信應用服務等之傳輸媒介 須作為寬頻接取服務之傳輸媒介 作為 WAN LAN 服務或客戶網路服務等之傳輸媒介 作為如類比視訊 數位視訊 HDTV IPTV 等或其他視訊服務之傳輸媒介 作為如 FTTB/H 光纖區域網路 光纖視訊 光纖社區等光纖化服務之傳輸媒介 作為如保全 消防安全 HAV 控制 能源管控等系統或其他弱電系統之傳輸媒介 作為如門禁 監控 保全 節能 居家照護 AMI 等整合服務之傳輸媒介 至遲須於建築物主體施工 ( 改善施工 ) 期間導入 建案規劃設計期配合整體建築設計預先規劃 流程管制計畫 資 通信配線系統 (OA & CA) 建築物控制管理配線系統 (BA) 基本必要 必要 遵循 電信裝置使用管理作業流程 管必制或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要一條 或其他標準作業程序 資 通信配線主要依據 TIA-568-B( 或 568-C) 或 ISO 之基準進行設計 BA 配線系統主要依據 TIA-862 或其他 ( 敘明依據 ) 基準而設計 配線器材等級之依據 TIA 標準, 須符合 Cat 5e 或 Cat 選用, 須依循 TIA 6 或 Cat 6A 之評量規範 ; 若依 ISO/IEC 基或 ISO/IEC 標準所標準, 則須符合其所規範之 Cat 5 或本建議之等級基準 Cat 6 或 Cat 7 之評量基準配線系統等級之依據 TIA 標準, 須符合 Cat 5e 或 Cat 選用, 須依循 TIA 6 或 Cat 6A 之評量規範 ; 若依 ISO/IEC 基或 ISO/IEC 標準所標準, 則須符合其所規範之 Class D 或本建議之等級基準 E 或 F 之評量基準 配線器材 / 系統應用光纜化設計 配線器材或配線系統含光纜化設計 基本

28 各佈線系統具備未來擴充整合性 系統獨立建置但符合未來整合性 ( 如預基留可供互連之管道 空間 連接埠等 ) 本 1 1 表 資訊通信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五 六 佈線系統管理機制 佈線新技術導入程度 整合度 圖資管理 標示與識別 系統測試與維運管理 佈線新技術應用項目 佈線新技術應用功效 資 通信配線系統 (CA/OA) 整合建置 資 通信與建築物控管自動化配線系統 (CA/OA/BA) 整合建置 規劃設計與竣工圖資 標示 識別與依據標準 系統測試與維運管理 佈線新技術之創新應用項目 佈線新技術之創新應用成效 主幹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整合建置 鼓主幹 / 水平 / 工作區內皆整合建置勵 主幹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整合建置 主幹 / 水平 / 工作區內皆整合建置 或其他部分整合建置 ( 敘明整合項目 ) 具計畫性保存管理規劃 竣工圖資 符合 EL-3600 強制與建議之標示與識別規範具備進階之標示與識別 ( 如 TIA-606 規範 ) 具有系統測試報告書 ( 或測試計畫書 ) 後續維護管理計畫 佈線新技術參考項目 : 創新佈線技術 超高速佈線系統 新世代光纖通信技術 客戶網路佈線技術 ( 如 G.hn MoCA HomePNA PLC HomePlug AV HomeGrid 等 ) Home gateway 應用 Sensor network 應用 高速無線網路 應用 ( 如 WALN Zigbee UWB Wimax Femtocell 等 ) 智慧配管與空間調度整合配線技術 ( 如 BIM) 屋內天線系統 ( 如 RF over Fiber 等 ) 應用 行動通信涵蓋輔助設施應用 其他具體化配線新技術導入與應用 具備創新意涵及達成具體功效 必要必要 基本 類別配分 必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項指標項目次 一 二 三 廣域網路之接取 數位式 ( 含 IP) 電話交換 公眾行動通信涵蓋 ( 含共構 ) 四區域網路 五視訊會議 六公共廣播 評估基準 設置寬頻電路接取廣域網路 設置微波或衛星等裝置或引進第二路由寬頻電路, 作負載共擔或備援通訊使用 具有雙重處理能力, 至少包括共同控制與電源供應單元 具有公眾電話網路連線通話功能, 且具備對內及對外之連接介面 具有不斷電設備, 停電後能提供一定時間的電話交換功能 整合行動通信提供無線分機的功能 以室內天線系統 微基地台等輔助涵蓋設施, 提供建築物內 ( 含地下室 電梯間等 ) 行動通信無死角 提供建築物內多家行動通信業者通信無死角 適量配置資訊及電話插座, 同時預留適當的擴充容量 在適當公共空間配置適量無線區域網路 設置網路管理系統 網管系統提供中文圖形化介面操作功能 網管系統提供遠端監控及操作功能 設置適當的資訊安全保障設備 可同時讓兩方或多方人員都可以影像 聲音 文字及圖形等方式溝通 有專屬空間及會議設備 傳送到對方的影像畫面與聲音無延遲現象 除作為平時與緊急廣播用外, 同時可以提供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之用 可以區域別之方式, 來控制不同區域之播放與否 基準類別基本必要必要 基本必要必要基本必要 配分 得分 4 4 審核 12-55

29 項指標項目次 七 公共天線及有線電視 評估基準 在適當地點裝置公共電視天線或衛星直播電視天線, 該地區如有有線電視系統則可以接有線電視系統來加以放大分配至建築物各區域在適當公共空間設置明顯之資訊顯示設備, 平時可顯示各種固定或動態訊息或影音多媒體畫面等, 緊急狀況時更可以顯示相關之緊急訊息 基準類別必要 必要 配分 於建築物之適當公共地點設置資訊站或提供手持導覽器等進行建築鼓公共資訊顯 八物內部及週遭環境之導覽勵示及導覽鼓導覽系統提供觸控式螢幕 RFID 或語音辨識等操作功能 1 0 勵 導覽系統提供可攜式設備隨身操作功能 1 0 基本 類別配分 必 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化 得分 審核 通風換氣監控室內環境品質監控電梯監控門禁系統監控保全系統監控連絡通信及廣播之對講系統消防系統監控停車管理系統監視系統家庭自動化系統能源管理系統設施管理系統其他弱電系統 表 系統整合指標自我評估表 系統整合之整合度 各系統間整合後互動關連程度 ( 有互動關聯之子系統與子系統總數之比 ) 必要 5 4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次 一 系統整合之程度 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中央監控系統 系統整合項目 各類機電設備系統納入監控之比例 ( 機電設備系統總數與納入監控機電設備系統總數之比 ) 中央監控系統之控制與監視比例 電力監控 空調監控 照明監控 衛生給排水監控 基準類別必要必要鼓 勵 配分 得分 審核 二系統整合之方式 三 整合管理方式 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信號之整合對外傳輸 整體系統整合方式說明書提出 ( 含系統架構圖 ) 建築物機電等設備需提供被監控整合之接點介面 子系統以軟體整合之比例 ( 子系統軟體整合數與子系統總數之比 ) 建築機電系統與空調系統監控之整合採同一監控設備 以軟體整合之子系統應提供各自的專屬之通訊接口與通訊協定資料 具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與中央監控系統 ( 室 ) 訊號連線之整合性功能 具消防 防盜 對講 緊急求救與用戶行動電話手機訊號連線之整合性功能 基本 3 3 基本 3 3 必要 基本 3 3 必要 12-56

30 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或專有處所之設置 設置提供監控主機操作之集中處所 設置提供監控系統使用之專屬中央監控室或管理室 基本 必整合系統主系統採 Web 化操作環境 4 4 要管理操作鼓環境子系統採 Web 化操作環境 4 4 勵 四系統整合平台 主系統與子系統使用相同的系統通訊平台的比例 ( 相同必系統數與系統總數之比 ) 要 5 4 系統整合平台通訊標準化程度 ( 國際或工業標準化平台必系統數與系統整合系統總數之比 ) 要 5 4 人機介面之管理權限機制 必要 五整合的安全機制 系統資安的防護機制必要 系統備援的機制必要 各子系統與整合技術資料的保存 基本 基本 類別配分 必要 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化表 設施管理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次 一使用管理 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資產管理 訂定資產管理制度 產權 ( 房產 ) 管理制度 租賃管理制度 基準類別 必要 配分 得分 審核 設施使用動態管理 訂定各項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範 管理規約 必要 基本 鼓預期使用機能需求評估與規劃 5 0 勵必訂定品質管理制度 ( 如 ISO SOP) 5 5 要鼓效能管理訂定管理績效評估標準 ( 如 KPI) 5 2 勵基設施管理的整合作業系統 5 5 本提供資訊收集 紀錄 儲存及傳輸的決策支援系統功必 5 5 能要基管理組織型態與編制 5 5 本必法令規範應配置的專業或證照人員 5 5 要組織管理鼓訂定專業協約廠商的管理制度 5 2 勵必設施管理人事管理制度 5 5 要基訂定年度設備管理維護計畫 ( 含預算 ) 5 5 建築設備維本二護基訂定各項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規範 5 5 本維運管理各項設施設備的機能運作具備智慧化自主性的作業管必 5 5 理 (e 化整合 ) 要必訂定危機處理與緊急事故應變計畫 5 5 要鼓訂定長期修繕計畫 ( 含預算 ) 5 2 勵長期修繕鼓訂定長期修繕財務籌措計畫 5 2 勵基 本類別配分必 要鼓 勵合計總分 智慧化等級 分 / 卓越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12-57

31 表 安全防災指標自我評估表 申請編號建築物名稱 項指標項目次 建築物防災 一防火系統 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設置防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 設置可自動探測各種火災徵兆並自動確認火災警報之正確性並通報 可顯示火災處所相關室內位址通過依據消防法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安全檢查防火系統故障之自動回報及記錄系統 可自動啟動滅火設備及防止火災擴大 火災發生後能自動並即時有效引導人 防災中心 ( 或中央監控室 ) 內設置系統主機 監控主機 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 系統設置火警自動探測設備, 以探測煙霧濃度 溫度差 光電或其他可燃性氣體濃度等 系統設置火警警鈴 緊急廣播等警報避難系統 系統能檢測火警自動探測設備之警報正確性 系統對火警自動探測設備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警報資訊 系統能顯示火警區域或火警點的狀態信號及其平面位置建築物各區域或樓層設置識別火警位置的聲光顯示裝置 通過依據消防法規規定之消防設備安全檢查 系統平時與各子系統動作迴路自動檢測並記錄其檢查結果, 故障時即發出信號警報 系統能顯示所有消防設備之狀態 系統能擔負整體滅火的聯絡與調度功能 系統能監控排煙設備 系統能監控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 二段式下降防火鐵捲門 設置符合需求之緊急廣播系統 系統採用具有聲響的避難方向指示燈 基準類別 基本 基本基本基本 基本 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必要必要必要基本 配分 得分 N/A N/A 審核 二 防震抗風系統 三防水系統 人身安全 一防盜系統 員避難 其他 設置建築物結構安全狀態監視系統或地震記錄儀 設置隔震系統或被動 主動制震或抗風系統 建築物內設置避震裝置及管線耐震設計 其他 設置漏水警告設備 設置淹水偵測設備設置防水閘門設置抽排水設施 其他 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 火災發生時, 系統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控制昇降機依必次迫降於避難層, 並使一般昇降機停止運轉, 而緊急要昇降機待命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建築物設置監控裝置以監控重要結構桿件或部位之鼓結構變化狀況, 以便進行結構桿件補強或更新以確保勵建築物結構系統安全 建築物設置地震紀錄儀, 以記錄地震反應 建築物採用基礎隔震 阻尼消能裝置或主動控制等減震技術以降低建築物所受地震力 建築物設置抗風系統, 以降低風力對建築物之搖晃程度 建築物地板設置避震裝置, 以防止重要設備或物品遭地震破壞 建築物各種管線具有足夠耐震能力或韌性以防止其因地震力作用而斷裂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於建築物需要嚴密控管溼度或水氣之空間設置感應器於機電設備空間等相關場所偵測漏水現象並自動發佈警告信號 建築物之地下或低窪地區設置淹水偵測設備 建築物之地下入口設置防水閘門並與監控設備連動 建築物之地下室或低窪地區依據該區域之災害潛勢分析, 設置抽排水設施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建築物於重要之出入口及區域, 安裝熱感應或微波等各種類型防盜警報設備 系統能顯示警報位置和相關警報資訊, 並能紀錄及提供連動控制所需之介面信號 基本 必要 系統能按照時間或位置之需求, 限制防盜警報設備之必解除或設定要 1 1 系統能對自動防盜警報設備之運轉狀態和信號傳輸必線路進行檢測, 並及時發出故障警報和指示故障位置要 1 1 符合 設置防盜自動警報設備 上述 必要性 項目 必並且為 辦公服務類 住宿類 或 商業類 者要 1 1 設置人車 系統能依據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需要, 對主要公共基

32 一防盜系統 二防破壞系統 自動監視設備 設置影音對講設備 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 設置停車管理設備 其他 設置偵測爆裂物等危險物品設備 其他 活動場所 通道以及重要區域能進行有效監視並錄影本記錄 系統的監視畫面能夠任意組合, 可自動或手動切換畫必面, 在畫面上應有攝影機編號 位置 錄影時間等相要關資訊 系統能與防盜報警系統 門禁管制系統連動, 根據需要, 手動 / 自動把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 並自動錄影 系統應能對重要區域和設施的特殊位置進行長時間的錄影系統能讓使用者與訪客雙向通話並可顯示訪客影像畫面 必要 必要 系統具有讓使用者進行遠端遙控開啟或關閉大樓入鼓口大門的控制裝置勵系統提供住戶或使用者向中央監控室直接報警之功鼓能勵符合 設置影音對講設備 上述 性 項目之一 鼓並且為 辦公服務類 住宿類 或 商業類 - 旅館 勵者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範管理之需要, 在通行門 出必入口通道 昇降機等位置設門禁管制設備要系統能對門禁管制區域的範圍 通行對象以及通行時必間進行即時控制或設定程序式控制要門禁系統能與消防系統連動, 在發生火災時能即時啟必動消防通道和安全門要 系統對於重要門禁區域能與監視系統連動以錄製現場聲音及現場影像畫面 必要 符合 設置自動門禁管制設備 上述 必要性 項目 必並且為 辦公服務類 住宿類 或 商業類 - 旅館 要者 系統具有汽車停車場進出口及停車場內通道的行車 鼓 信號指示 車位狀態顯示功能 勵 系統具有汽車停車場出入口柵欄門自動控制功能 基本 系統具有車輛和車牌號碼自動識別功能 鼓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勵 系統具有偵測各種爆炸物品, 以防止通行人車攜帶具爆炸性之危險物品入內之功能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三 四 防有害氣體系統 緊急求救系統 類別配分 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設備或措施 ( 如一氧化碳 瓦斯等 ) 設置防止致命有害氣體擴散之設施 其他 昇降機 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可對外聯繫之緊急電話 緊急求助系統能與錄影監視系統連動 其他 系統能偵測各種對人體有害氣體如瓦斯 一氧化碳等氣體, 並發出警報或引導疏散 設置排除或稀釋有害氣體之裝置或空間設計 必要 必要 符合 設置致命有害氣體之偵測或措施 上述 必要必性 項目之一 並且為 住宿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要或 商業類 者 系統能主動關閉有害氣體來源開關或阻斷其繼續外洩, 以防止事故擴大 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 建築物使用者能於遇到緊急狀況時向外求援 在建築基物昇降機 直通樓梯等處設置緊急求救按鈕或對講設本備等 系統能顯示求救訊號之樓層或位置 系統可與防盜系統之監視設備連動攝錄求救地點之畫面 符合 緊急求助系統能與錄影監系統連動 上述 鼓性 項目之一 並且為 住宿類 衛生福利更生勵類 或 商業類 者鼓其他可達實質成效且視需求採用之創新技術與工法勵基本必要鼓 勵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總得分 =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智慧化等級 = 合計總分 標準化加權 分 / 卓越智慧化 69~60 分 / 一般智慧化 79~70 分 / 優質智慧化 59 分以下 / 未達智慧化基準 12-59

33 壹拾參 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一 實施方式 本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都市更新,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條等相關規定, 採重建及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並分配分回房地 二 選配原則 本案依據實施者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委託實施契約第 條規定, 除另有約定外, 乙方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所規劃及分配之房地使用內容和位置以不影響甲方 ( 新北市政府 ) 使用為原則 另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條規定, 乙方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應依甲方 ( 新北市政府 ) 更新後可分配權值規劃使用面積, 實際申請分配原則應依委託實施契約第 條辦理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 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 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辦理 ;, 故未來依以下原則辦理權利變換計畫之分配方式, 說明如下 : ( 一 ) 房屋車位選擇分配位置時的相關規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 ): 1 如不願意參與分配或應分配房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 以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現金補償之 2 應回饋金額 = 變更基地土地面積 24% (1+40%) V 3 V: 建築基地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4 住宅區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變更後土地使用強度不變, 免予回饋 5 捐贈之樓地板面積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 電及相關設施 設備及裝修後移交接管, 並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將產權登記為台北市所有, 其不足之差額應於產權登記前以現金方式繳納 6 以代金方式繳納者, 應於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時一次全部回饋完竣 7 採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開發時, 變更回饋方式應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執行, 應於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時一次全部回饋完竣 8 應繳納回饋金之數額如下 : 表 13-1 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說明表 編號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 建物門牌 權利價值來源說明及地號 變更前使用分區 土地面積 104 年公告現值 ( 元 / m2 ) 104 年公告現值總值 ( 元 ) 應繳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 ( 元 ) 1 中華民國 547 地號 機關用地 1.70 m2 183, , ,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 ,274,030 34,028, 地號 機關用地 6.43 m2 183,000 1,176, ,368 應繳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 ( 元 ) 34,527,972 2 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 應繳納差額價金, 而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 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 ; 違反者, 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 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 2 新北市 553 地號 機關用地 1, m2 183, ,102,860 62,866, 地號 機關用地 1, m2 183, ,710,050 71,470,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36,967,830 12,421,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 ,640,610 45,911,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 ,900,850 47,342, ,120,648 3 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 應發給差額價金 644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31,003,860 10,417, 地號 機關用地 3, m2 183, ,133, ,996,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37,780,350 12,694,198 4 前述 1. 之補償金及 3. 應發給之差額價金, 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辦理產權總登記時, 將另行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 逾期不領取者, 依法提存之 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47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46,383,180 15,584, 地號 住宅區 m2 183,000 28,983,540 ( 二 ) 有關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繳納回饋金之說明 649 地號 住宅區 9.01 m2 183,000 1,648, 地號 住宅區 m2 183,000 6,507, ,379,555 1 依據新北市政府擬定之變更新店都市計畫 ( 部分機關用地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部分住宅區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書規定, 機關用地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應繳納回饋金, 並以等值樓地板面積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其計算公式為 : 地號 機關用地 1, m2 183, ,975, ,911,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20,532,600 6,898,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 ,548,240 58,984,

34 編號 4 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 / 建物門牌宏遠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價值來源說明及地號 變更前使用分區 土地面積 104 年公告現值 ( 元 / m2 ) 104 年公告現值總值 ( 元 ) 652 地號住宅區 5.49 m2 183,000 1,004,670 應繳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 ( 元 ) 應繳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 ( 元 ) 1,374,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4,090,050 1,374,257 5 林 志 564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4,763,490 1,600,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13,108,290 4,404,385 6,004,918 6 林 綻 564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4,763,490 1,600,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13,108,290 4,404,385 6,004,918 7 林 鈞 652 地號住宅區 2.75 m2 183, ,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2,045, , ,436 8 林 偉 564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4,763,490 1,600,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4,370,040 1,468,333 3,068,866 9 林 智 565 地號 機關用地 m2 183,000 8,740,080 2,936,667 2,936, 林 鈞 564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4,763,490 1,600, 地號機關用地 m2 183,000 13,108,290 4,404,385 6,004,918 合計 12, m,196,713, ,110, ,110,155 ( 三 ) 選屋原則說明 : 1 建議受配人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扣除應繳納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後再選配適當單元 2 專屬公地主使用部分, 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不得選配 3 受配人選擇之房屋權值建議以可分配權值選配, 因選配房地多於應分配面積時需繳納差額價金, 故請受配人考量能力後挑選權值相當的房屋 4 受配人選配以 一房屋搭配一車位 為原則 5 如有二人以上選配同一位置之房屋或車位, 或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分配且應分配權利價值超過最小分配單元價值之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則以公開抽籤為準 6 本案將依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函 ( 略以 ):, 土地所有權人超額選配致造成其他所有權人須參與抽籤一節, 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1 條有關未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者, 得自行選擇 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 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之規定, 係針對應分配部分選配位置之規範 於 應分配外, 與實施者合意另為選配部分, 非屬上開辦法第 11 條但書應公開抽籤之適用範圍, 其超額分配之申請, 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 不宜併同抽籤處理, 辦理 7 公有地主更新後以不分回二樓以上商業設施為原則, 其餘則依權利變換相關規定辦理, 由公有地主於將來辦理權利變換選配時, 依實際需求進行選配 8 若欲與他人合併權值以申請分配房地及車位者 (1) 於申請分配期間填具 合併權值分配切結書, 分配時將以切結書上之代表人為受配人 (2)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 假扣押 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不得合併分配 ( 四 ) 申請分配之方式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1 條 ): 1 所有權人於選配期間寄回 權利變換意願調查暨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 選定希望分配之房屋及停車位 2 如因選配之房屋及停車位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者, 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三 經費分擔原則 在經費的分攤上,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 按實施者投入本都市更新事業之營建成本及其他相關經費, 由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按其權利價值比例, 計算其共同負擔比例, 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 預估可能產生費用項目與分擔方式, 依 104 年 1 月 16 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 號修正發布之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規定提列項目編列, 其項目分述如下 : ( 一 ) 經費項目 1 工程費用 (A) (1) 重建費用 A. 建築設計費用 按新北市建築物 土地改良 雜項工作物等工程造價標準表及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標準表計算 13-2

35 B. 營建費用 ( 含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 ) (a) 營建費用 = 總樓地板面積 營建單價 (b) 營建單價依營建單價基準認列, 並視實際狀況調整 C. 工程管理費 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金額 服務費率核計 D. 空氣污染防制費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核計 E. 其他必要費用 (a)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其標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計算 (b) 外接水 電 瓦斯管線工程費 : 以更新後每戶 75,000 元提列為基準 (c) 建照執照相關規費 :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執照規費標準提列 (d) 其他 : 依實際狀況認列 (2) 公共及公益設施 A. 公共設施 ( 道路 溝渠 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 廣場 綠地 停車場 ) (a)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補償面積依測量技師簽證報告書所載為準, 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b) 工程開闢費用 : 開闢單價分為計畫道路及計畫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計畫道路以不得超過 4,000 元 / m2,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各管理機關審定金額為準 (c) 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本市土地成本 : 土地取得費用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B. 公益設施認養捐贈費用 (a) 室內裝修費用 : 依該公益設施管理機關審定之金額認列 (b) 公益設施認養經費 : 依該公益設施管理機關審定之金額認列 C. 捐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 : 依事業計畫所審定金額為準 (3) 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管理維護計畫相關經費及相關委辦費 : 依事業計畫所審定金額為準 2 權利變換費用 (B) (1) 調查費 A.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依實際狀況認列, 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且不得高於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更新規劃費提列基準 B. 不動產估價費用 ( 含技師簽證費 ) 各階段所需之估價作業費用, 依實際狀況認列, 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且不得高於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提列基準 C. 土地鑑界費 : 更新前每筆地號 4,000 元 D. 鑽探費用 : 以每孔 75,000 元提列 E. 鄰房鑑定費 : (a) 依據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第十點規定, 現況鑑定之範圍以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位於開挖深度四倍以內為原則 (b) 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建築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等, 本府工務局核准備查得予鑑定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之相關公會及學術研究機構之鑑定業務收費標準規定計算 (2) 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量費用 依實際狀況認列, 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3)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用 A. 建築改良物 (a) 合法建築物 補償面積, 依登記面積所載為準 屬原合法建築物之陽台面積, 無論是否登記, 得予以補償 但無登記者需檢具證明文件 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b) 非合法建築物 補償面積依測量技師簽證報告書所載為準, 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13-3

36 B. 其他土地改良物 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4)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拆遷補償費 補償面積依測量技師簽證報告書所載為準, 補償方式依實際狀況認列或比照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拆遷標準金額 (5) 拆遷安置費 A. 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 ( 租金補貼 ) 更新期間原住戶居住租金或營業租金之補貼, 其金額依權利變換拆遷安置費提列基準計算 (6) 地籍整理費 更新後土地分割或合併 建物登記規費 土地登記規費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 地政士之費用及抵押權設定 塗銷登記等費用 每戶以 2 萬元提列 ( 不含信託登記及信託塗銷費用 ), 若有信託登記每戶可再提列 4,500 元 ; 若有信託塗銷, 每戶可再提列 4,500 元 (7) 審查費用 : 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基本項目提列 (8) 其他必要業務費 : 依實際狀況認列 3 貸款利息 (C) (1)[ 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F) + 容積移轉費用 (G)] 貸款年利率 貸款期間 (2)[( 工程費用 (A)- 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 權利變換費用 (B)- 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 貸款年利率 貸款期間 0.5( 折半 ) (3) 有關都市更新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年利率 = 自有資金比例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 + 融資比例 評價基準日當期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 ( 自有資金比例依實際狀況提列 ) (4) 如審議當時, 中央銀行公布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較提列之利率差異超過 30%, 得依審議當時年息百分率計之 (5) 貸款期間 : 係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後至產權登記, 不得長於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加十二個月 (6) 施工期間 : 為申報開工至取得使照 (7) 實施者應提供財務計畫及現金流量分析, 個案如有特殊狀況應提出數據資料證明 4 稅捐 (D) (1) 印花稅 : 依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提列 (2) 營業稅 : 更新後總價值 x(1- 共同負擔比例 )x((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土地公告現值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x 營業稅稅率 5 管理費用 (E) (1) 行政作業費 (E1) 行政作業費用 (E1)= 更新單元內土地公告現值總值 2.5% (2) 信託費用 (E2) 依實際狀況認列, 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3) 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E3) 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E3)=(A+B+C+D+F+G) 人事行政管理費率 (4) 銷售管理費用 銷售管理費 (E4)=(A+B+C+D+F+G) 銷售管理費率 (5) 風險管理費用 風險管理費 (E5)=(A+B+C+D+E1+E2+E3+F+G) 風險管理費率 6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F) 若為土地, 應列為用地負擔 ; 若為樓地板面積時, 則應轉換為金額, 並以各該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規定換算 7 容積移轉費用 (G) 以捐贈送出基地公共設施者, 應檢具相關契約影本佐證 ; 以繳納代金方式購入者, 得以估價方式提列所需購入容積移轉費用 ( 二 ) 經費來源 本案經費來源為自有資金及融資, 融資部分未來擬向銀行融資, 不足部份實施者備有自有資金 13-4

37 壹拾肆 拆遷安置計畫 一 地上物拆除計畫 ( 一 ) 拆除方式及面積 本案地上物之拆除擬由實施者統一代為拆除, 總拆除樓地板面積為合法建物 19, m2 + 違章建築 m2 ( 本案未計入棚架面積 )= 20, m2 表 14-1 更新單元內建物清冊表 編號建號門牌樓層數建材 建物總面積 ( m2 ) 建物總面積 ( 坪 ) 棚架面積 ( m2 ) 建號北新路一段 80 號 4 鋼筋混凝土造 2, 建號北新路一段 86 號 4 鋼筋混凝土造 2, 建號行政街 11 號 4 鋼筋混凝土造 1, 建號行政街 8 號 3 鋼筋混凝土造 2, 建號行政街 2 號 3 鋼筋混凝土造 建號行政街 2 號二樓 3 鋼筋混凝土造 建號行政街 2-1 號三樓 3 鋼筋混凝土造 建號行政街 2-2 號三樓 3 鋼筋混凝土造 建號北新路一段 72 號 7 鋼筋混凝土造 10, , 建號北新路一段 72 號 1 鋼造 無建號行政街 15 號 1 加強磚造 違章建築 12 無建號行政街 15 之 2 號 1 加強磚造 違章 建築 13 無建號行政街 15 之 3 號 1 加強磚造 違章 建築 建號北新路一段 88 巷 6 號 2 加強磚造 合計 14 筆 20, , ( 二 ) 預定拆除時程 1 拆遷公告及通知 備註 2 公告拆遷日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 由實施者公告之, 並通知其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 ; 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 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代為之,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 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另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第十九條規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十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 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 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 不得少於二個月 二 合法建築物之補償與安置 本更新單元內共計有 11 筆合法建物, 為便利及加速計畫之進行, 將由實施者統一拆除之, 並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及 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之規定辦理, 故本案提列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建築物拆遷補償費計算如下 : ( 一 ) 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 本更新單元內共計有 11 筆合法建築物, 總面積為 19, m2, 相關拆遷補償費用本案採用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估建物成本價格為 202,834,683 元 拆除單價鋼筋混凝土造建物 3 層樓以 600 元 / m2計 4 層樓以 800 元 / m2計 7 層樓以 950 元 / m2計,2 層樓加強磚造以 400 元 / m2計,1 層樓鋼造以 100 元 / m2計, 合法建築物拆除總價合計為 16,249,311 元 故本案拆遷補償費共計為 202,834,683 元 -16,249,311 元 =186,585,372 元, 詳表 14-2 未來本案實施後, 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第十九條規定, 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以書面方式通知地上物之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有關其應領之補償金額 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及預定公告拆遷日 如地上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 實施者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 14-1

38 表 14-2 合法建物拆遷補費表 編號建號門牌建物坐落地號樓層數建材 1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北新路一段 80 號 行政段 建物總面積 ( m2 ) 建物總面積 ( 坪 ) 建物重建成本 ( 元 / 坪 ) 屋齡 ( 年 ) 經濟耐用年數 ( 年 ) 尚可使用年數 ( 年 ) 殘價率 建物成本價格 ( 元 ) 拆除單價 ( 元 / m2 ) 拆除總價 ( 元 ) 拆遷補償費 ( 元 ) 4 鋼筋混凝土造 2, , % 11,019, ,827,880 9,191,432 備註 2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北新路一段 86 號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2, , % 15,446, ,713,952 13,733,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行政街 11 號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1, , % 10,375, ,001,106 9,374,325 行政街 8 號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2, , % 14,922, ,280,976 13,641,621 行政街 2 號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 % 1,738, ,244 1,595,608 行政街 2 號二樓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 % 4,228, ,318 3,879,943 行政街 2-1 號三樓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 % 830, , ,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新店區行政段 建號 行政街 2-2 號三樓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 % 3,209, ,360 2,944,728 北新路一段 72 號 北新路一段 72 號 行政段 行政段 鋼筋混凝土造 10, , , % 139,907, ,526, ,381,350 1 鋼造 , % 700, , ,803 北新路一段 88 巷 6 號行政段 加強磚造 , % 455, , ,616 合計 19, , ,834,683 16,249, ,585,372 ( 二 ) 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 建物原經濟耐用年數為 20 年, 現況屋齡已超過耐用年數 ; 本次以尚可使用 5 年為基礎延長經濟耐用年數 建物屋齡已屆 32.6 年, 原剩餘耐用年數 2.4 年, 本次以經濟耐用年數延長 5 年為前提, 假設尚可使用年數為 7.4 年 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條規定, 興建期間公私有地主臨時安置地點所需租金費用,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以 1,000 元 / 坪 / 月之租金單價提列 若未來公有地主實際安置地點之租金單價低於前述金額時, 仍應以 1,000 元 / 坪 / 月支付予新北市政府 ; 若公有地主實際安置地點之租金單價高於前述金額時, 差額部分由新北市政府負擔 本案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依前述以每月 1,000 元 / 坪提列辦公拆遷安置費, 更新期間以 54 個月計, 本案依合法建物謄本登載之 11 筆建號提列, 本案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為 326,573,100 元 ( 詳表 14-3) 14-2

39 表 14-3 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費明細表 編號建號 門牌 所有權人 ( 管理單位 )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權利範圍建物坐落地號樓層數建材 更新單元內建物總面積 ( m2 ) 建物總面積 ( m2 ) 建物總面積 ( 坪 ) 辦公室拆遷安置費 ( 元 / 坪 / 月 ) 更新期間 應核發拆遷安置費 ( 元 ) 北新路一段 80 號 新北市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2, , ,323, 北新路一段 86 號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2, , ,996, 行政街 11 號 中華民國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603/100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鋼筋混凝土造 1, , ,254, /1000) 行政街 8 號 新北市 (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2, , ,874, 行政街 2 號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899, 行政街 2 號二樓 新北市 ( 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482, 行政街 2-1 號三樓 新北市 ( 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862, 行政街 2-2 號三樓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197, 北新路一段 72 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鋼筋混凝土造 10, , , ,805, 北新路一段 72 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鋼造 ,773, 北新路一段 88 巷 6 號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全部 56 加強磚造 ,101,680 合計 20, ,573,100 三 其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更新單元內共計有 3 戶其他土地改良物, 總面積為 m2 ( 未計入棚架面積 ), 相關拆遷補償費用本案採用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估建物成本價格為 207,440 元, 拆除單價以 400 元 / m2計, 故拆除費用為 m2 x400 元 / m2 =46,880 元, 本案拆遷補償費共計為 207,440 元 -46,880 元 =160,560 元, 詳表 14-4 表 14-4 其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編號建號門牌建物坐落地號樓層數建材 建物總面積 ( m2 ) 建物總面積 ( 坪 ) 建物重建成本 ( 元 / 坪 ) 屋齡 ( 年 ) 經濟耐用尚可使用年數 ( 年 ) 年數 ( 年 ) 殘價率 建物成本價格 ( 元 ) 拆除單價 ( 元 / m2 ) 拆除總價 ( 元 ) 拆遷補償費 ( 元 ) 備註 1 無建號行政街 15 號 行政段 加強磚造 , % 62, ,140 43,052 建物原經濟耐用年數為 25 年, 現況屋齡已超過耐用年數 ; 本次以尚可使用 5 年為基礎延長經濟耐用年數 另依委託人表示, 建物坐落 地號上面積部分一併計算建物殘餘價值 2 無建號行政街 15 之 2 號 行政段 加強磚造 , % 67, ,832 54,357 建物原經濟耐用年數為 25 年, 現況屋齡已超過耐用年數 ; 本次以尚可使用 5 年為基礎延長經濟耐用年數 另依委託人表示, 建物坐落 地號上面積部分一併計算建物殘餘價值 3 無建號行政街 15 之 3 號 行政段 加強磚造 , % 78, ,908 63,151 建物原經濟耐用年數為 25 年, 現況屋齡已超過耐用年數 ; 本次以尚可使用 5 年為基礎延長經濟耐用年數 合計 ,440 46, ,560 四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拆遷補償費 ( 本案無 ) 14-3

40 壹拾伍 財務計畫 一 成本說明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本案依 104 年 1 月 16 日提新北市政府新北城更字第 號修正發布之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標準 規定提列項目編列, 預估更新總成本為 9,451,151,181 元, 內容詳表 15-1 更新總成本估算表, 另依委託實施契約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本案開發權利金與委託技術服務費用予新北市政府, 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費用 ( 一 ) 土地成本 本案依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104 年 5 月 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及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查估更新前土地價值為 4,175,856,713 元 表 15-1 更新總成本估算表 總項目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 費率 單位 複價 單位 備註 ( 一 ) 建築設計費用 1 式 163,914,258 元本案依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酬金標準表中級提列 ( 二 ) 營建費用 124, m2 53,211 元 / m2 6,647,731,737 元本案以 SRC 營建工程標準單價提列 ( 三 ) 工程管理費 1 式 累進費率 元 0 元本案無 ( 四 ) 空氣污染防制費 20, m.49 元 / m2 9,854 元本案以第一級費率 0.49 元 / m2提列拆除期間空氣汙染防制費 5, m.54 元 / m2 / 月 535,882 元本案以第一級費率 2.54 元 / m2提列施工期間空氣汙染防制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八條 1.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1 式累進費率元 10,066,218 元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ㄧ 重建費用金 ( 五 ) 其他必要 2. 外接水 電 瓦斯管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每戶以 7.5 萬元計算 費用 286 戶 75,000 元 / 戶 21,450,000 元線工程費用 3. 建照執照相關規費 2,338,739,395 元 0.10 % 2,338,739 元建照規費以法定工程造價 0.1% 計算 4. 其他 : 0 元 壹 工程費用 (A) 二 公共及公益設施 ( 一 ) 公共設施 ( 道路 溝渠 兒童遊樂場 鄰里公園 廣場 綠地 停車場 ) 重建費用小計 : 6,846,046,688 元 1.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0 m 元 / m 元 2. 工程開闢費用 0.00 m2 1,400 元 / m 元 3. 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本市土地成本 0 元 0 % 0 元 ( 二 ) 公益設施 1. 室內裝修費用 m 元 / 坪 0 元 認養捐贈費用 2. 公益設施認養經費 1 式 0 元 ( 三 ) 捐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 1 式 0 元 公共設施費用小計 : 0 元 三 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續管理計畫相關經費及相關委辦費 1 式 0 元 工程費用 (A) 合計 6,846,046,688 元 15-1

41 貳 權利變換費用( B )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總項目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 費率 單位 複價 單位 備註 ( 一 )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1 式 14,461,574 元本案以合約金額提列, 詳附錄五 ( 二 ) 不動產估價費用 ( 含技師簽證 ) 1 式 3,500,000 元本案以合約金額提列, 詳附錄五 一 調查費 ( 三 ) 土地鑑界費 21 筆 4,000 元 84,000 元本案依地政單位收費標準, 每筆 4,000 元提列 ( 四 ) 鑽探費用 21 孔 75,000 元 / 孔 1,575,000 元本案以土地面積 600 m2鑽探一孔, 每孔 7.5 萬元暫估 ( 五 ) 鄰房鑑定費用 747 戶 3,269,200 元每戶鄰房鑑定費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定標準提列 二 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量費用 1 式 245,880 元本案以合約金額提列, 詳附錄五 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有關行政段 1400 建號 ( 北新路一段 72 號 ) 合法建物, 本案 ( 一 ) 建築改 1. 合法建築物 186,271,380 元更新單元僅納入部分 m2, 依規定拆遷補償費用僅能計三 土地改良物良物算納入更新單元部分為共同負擔, 惟實施者仍核發以 拆遷補償費用m2所計算之補償數額 肆 稅捐 (D) 伍 管理費用 (E) 2. 非合法建築物 0 元本案無 ( 二 ) 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160,560 元補償單價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四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拆遷補償費 元本案無 五 拆遷安置費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 ( 租金補貼 ) 324,825,120 本案以 1000 元 / 坪 / 月提列, 有關行政段 1400 建號 ( 北新路一段 72 號 ) 合法建物, 本案更新單元僅納入部分 m2, 元依規定拆遷安置費用僅能計算納入更新單元部分為共同負擔, 惟實施者仍核發以 m2所計算之補償數額 六 地籍整理費用 286 戶 20,000 元 / 戶 5,720,000 元以每戶 20,000 元 / 戶提列 七 審查費用 320,000 元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基本項目提列 八 其他必要業務費 1. 交通影響評估費用 1 式 250,000 元本案以合約金額提列, 詳附錄五 2. 環境影響評估 2,020,000 元本案以合約金額提列, 詳附錄五 權利變換費用( B )合計 542,702,714 元 參 貸款利息 (C) 合計 1 式 321,706,520 年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 1.36% 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元利率 2.88% 計算, 貸款期間以 42 個月計算 ( 建築設計費用 + 營建費用 +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 不動產估價費 一 印花稅 6,509,285,231 元 0.10 % 6,509,285 元用 + 土地鑑界費 + 鑽探費用 + 鄰房鑑定費 + 更新前測量費用 + 地 籍整理費用 ) 0.1% 二 營業稅 1 式 5 % 313,588,117 更新後總價值 (1- 共同負擔比例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土地元公告現值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營業稅率 稅捐 (D) 合計 320,097,402 元 ㄧ 行政作業費 (E1) 2,196,893,040 元 2.50 % 54,922,326 元更新單元內土地公告現值總值 2.5% 估算 二 信託費用 (E2) 15,000,000 元本案以合約金額提列, 詳附錄五 三 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E3) 8,030,553,324 元 5 % 401,527,666 元 (A+B+C+D+F+G) 5% E4=(A+B+C+D+F+G) 四 銷售管理費 (E4) 8,030,553,324 元 439,027,666 元銷售管理費率,25 億以下部分為 6% 超過 25 億 ~50 億部分 為 5.5% 超過 50 億部分為 5% 五 風險管理費 (E5) 8,502,003,316 元 6 % 510,120,199 元 (A+B+C+D+E1+E2+E3+F+G) 6% 管理費用 (E) 合計 : 1,420,597,857 元 陸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F) 0 元 柒 容積移轉費用 (G) 0 元 共同負擔費用 = 壹 + 貳 + 參 + 肆 + 伍 + 陸 + 柒總計 : 9,451,151,181 元 15-2

42 擬訂新北市市新店區行政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土地都市更新新事業計畫案 ( 二 ) 更新事業業實施經經費 1 工程費用 (1) 建築築設計費本案依台台灣省建築築師公會酬酬金標準, 本案總樓樓地板面積積為 124,, m2, 法定建築築執照工程程造價鋼骨骨鋼筋混土土構造為 18,720 元 / m2, 故本案法定工工程造價為 2,338,739,395 元, 建築設設計費依依公共及高高層建築中中級標準計算算為 163,914,258 元 表 15-2 建築設計費費計算表費率率級距採用用費率金額計計算 ( 元 ) 0 萬 ~300 萬 8.00% 3,000, % = 240, 萬 ~1,500 萬 7.50% 12,000, % = 900,000 1,500 萬 ~6,000 萬 7.25% 45,000, % = 3,262,500 6,0000 萬以上 7.00% 2, 278,739, % = 159,511,758 合計 163,914,258 (2) 營建建費用本案營建建費用之編編列依 104 年 1 月 16 日提提新北市政政府新北城城更字第 號修正發發布之 新新北市都市市更新權權利變換計計畫提列共共同負擔項目目及金額標標準 之營營建單價基基準標準認認列, 本工工程規劃地地上 32 層及地下 5 層辦辦公及住住宅大樓 地地上 8 層國國民運動中中心, 構造造為鋼骨鋼鋼筋混凝土 (SRC) 造, 相關要點點摘錄如下 : 本案總樓樓地板面積積為 124, m2 ( 約為 37, 坪 ), 營建建工程標準單單價為 166,700 元 / 坪 ( 即 50,,427 元 / m2 ) 計算, 地上 16 層以上建建築物其地下下層數超過 4 層者, 其超建樓樓層部分, 各超建建樓層之實實際面積按按核列地面層層以上認列列單價, 加計造價分分別為 : 超建第一層層加計造造價 30%, 超建第二層層加計造價 40% 計算, 超建第第三層加加計造價 50% 計算 樓層標準準高度 3.2m( 不含 3.2m), 每增加 0.1m 該層加計造造價 1% 進行行計算, 後續樓層高高度以此類類推方式進進行加計計造價 ; 其中地面層層一樓設計如如供住宅使使用者以 3.2m 為基基準高度, 如供商業業使用者以 3.6m 為基準高度 本案加計 104 年 4 月之行政政院臺灣地地區營造工工程物價指指數總指數數辦理, 調整整指數後之之營建工程程單價為 : 指數增減減率 = (104/4 指數 103/4 指數 )-1 100% = ( )-1 100% =1.53% %( 因漲跌幅幅絕對值在 2.5% 以內, 故無無調整 ) 調整指數數後營建工工程單價 = 標準單單價 + 調整整金額 =50,4277 元 / m2+0 元 / m2 =50,4277 元 / m2 本案經地地下層加成成 高度加加成及物價價指數處理理後, 本案營造工工程單價為 53,211 元 / m2, 總營營建費用金金額為 6,647,731, 737 元 表 15-3 營建建工程標標準單價計計算表 樓地板面面積樓層數樓高 ( M) ( m2 ) 標準單價 ( 元 / m2 ) RF3( 辦公 ) RF2( 辦公 ) RF1( 辦公 ) RF3( 住宅 ) RF2( 住宅 ) RF1( 住宅 ) 8F( 運動中中心 ) 7F( 運動中中心 ) 4F( 運動中中心 ) 3F( 運動中中心 ) 2F( 運動中中心 ) 1F( 運動中中心 ) 32F( 辦公 ) 31F( 辦公 ) 30F( 辦公 ) 29F( 辦公 ) 28F( 辦公 ) 27F( 辦公 ) 26F( 辦公 ) 25F( 辦公 ) 24F( 辦公 ) 23F( 辦公 ) 22F( 辦公 ) 21F( 辦公 ) 20F( 辦公 ) 19F( 辦公 ) 18F( 辦公 ) 17F( 辦公 ) 16F( 辦公 ) 15F( 辦公 ) 14F( 辦公 ) 13F( 辦公 ) 12F( 辦公 ) 11F( 辦公 ) 10F( 辦公 ) 9F( 辦公 ) 8F( 辦公 ) 7F( 辦公 ) 6F( 辦公 ) 5F( 辦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34,183 34,183 34,183 34,183 34,183 34,183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50,427 修正 / 加規定修地下室物調後單價價成後單價價正率加加成 ( 元 / m2 ) ( 元 / m2 ) 0.00% 0. 00% 50,427 50, % 0. 00% 50,427 50, % 0. 00% 50,427 50, % 0. 00% 50,427 50, % 0. 00% 50,427 50, % 0. 00% 50,427 50, % 0. 00% 98.00% 0. 00% 78.00% 0. 00% 18.00% 0. 00% 18.00% 0. 00% 50,591 67,682 60,846 40,336 40,336 50,591 67,682 60,846 40,336 40, % 0. 00% 35,550 35,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 % 0. 00% 54,461 54,461 金額 ( 元 ) 32,382,202 31,627,310 28,673,801 6,997,251 6,997,251 6,997,251 3,176,103 98,461, ,522, ,589,120 51,693,811 81,263,034 70,257,958 70,022,142 69,909,407 68,490,698 68,602,888 89,521,358 89,521,358 89,521,358 89,520,813 89,520, ,234, ,234, ,234, ,192, ,192, ,192, ,192, ,192, ,195, ,198, ,192, ,192, ,604, ,340, ,733, ,308, ,992, ,486,983 說說明 1. 依 1044 年 1 月 16 日提新北北市政府新北城更字第 號修正發布之 新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同負擔項目及金額標標準 之營建單價基準準標準認列 2. 樓層標標準高度 3.2 公尺 ( 不不含 3.2 公尺 ), 每增增加 0.1 公尺該層加加計造價 1% 進行計算算, 後續樓層高度以此此類推方式進行加計計造價 ; 其中一樓設計計如供住宅使用者以以 3.2 公尺為基準高高度, 如供商業使用者者以 3.6 公尺為基準準高度 3. 地上 16 層建築物其地下樓樓層超過 4 層, 其超超建樓層部分, 以各超超建樓層之實際面積積按核列地面層以上認列單價, 加計計造價分別為 : 超建建第 1 層, 該層加計造造價 30%, 超建第 2 層加計造價 40% 計計算, 超建第 3 層加加計造價 50 % 計, 超超建第 4 層 ( 含 ) 以以上部份, 該層加計造造價 60% 15-3

43 樓層數 樓高 (M) 樓地板面積 ( m2 ) 標準單價 ( 元 / m2 ) 規定修正率 地下室加成 修正 / 加成後單價 ( 元 / m2 ) 物調後單價 ( 元 / m2 ) 金額 ( 元 ) 4F( 辦公 ) , , % 0.00% 54,461 54, ,384,534 3F( 辦公 ) , , % 0.00% 54,461 54, ,006,895 2F( 辦公 ) , , % 0.00% 54,461 54,461 58,606,571 1F( 辦公 ) , , % 0.00% 57,487 57, ,288,044 32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41,912,625 31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41,912,625 30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41,912,625 29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41,912,625 28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7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6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5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4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3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2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1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20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9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8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7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6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5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4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3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987,029 12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1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10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9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8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7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6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5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4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7,604,345 3F( 住宅 ) , % 0.00% 51,436 51,436 39,404,605 2F( 住宅 ) , % 0.00% 56,983 56,983 33,156,698 1F( 住宅 ) , % 0.00% 59,504 59,504 48,186,339 B1F( 住宅 ) , , % 0.00% 50,427 50,427 87,720,792 B1F( 辦公 ) , , % 0.00% 50,427 50, ,869,884 B2F( 住宅 ) , , % 0.00% 50,427 50, ,527,038 B2F( 辦公 ) , , % 0.00% 50,427 50, ,637,627 B3F( 住宅 ) , , % 0.00% 50,427 50, ,685,296 B3F( 辦公 ) , , % 0.00% 50,427 50, ,479,368 B4F( 住宅 ) , , % 0.00% 50,427 50, ,685,296 B4F( 辦公 ) , , % 0.00% 50,427 50, ,657,034 B5F( 住宅 ) , , % 30.00% 65,555 65, ,090,637 B5F( 辦公 ) , , % 30.00% 65,555 65, ,022,706 小計 124, ,647,731,737 合計 6,647,731,737 單價 6,647,731,737/124,932.66=53,211 元 / m2 =175,904 元 / 坪 說明 表 15-4 營建費用估算表工程項目 單位 複價 ( 元 ) 單價 ( 元 / m2 ) 成本百分比 % 壹 建築工程 一假設工程 乙式 126,306,903 1, % 二基礎工程 乙式 797,727,808 6, % 三結構體工程 乙式 3,033,359,994, % 四外部裝修工程 乙式 259,261,538 2, % 五內部裝修工程 乙式 252,613,806 2, % 六門窗工程 乙式 127,636,449 1, % 七防水隔熱工程 乙式 33,238, % 八雜項工程 乙式 53,181, % 九景觀工程 ( 老樹移植 庭園及綠化工程 ) 乙式 166,193,293 1, % 十設備工程 ( 電梯 廚具等 ) 乙式 132,954,635 1, % 小計 4,982,474,937 39, % 貳 機電工程 一電氣工程 乙式 212,727,416 1, % 二弱電工程 乙式 99,715, % 三給排水工程 乙式 126,306,903 1, % 四生活廢水工程 乙式 59,829, % 五消防設備工程 乙式 186,136,489 1, % 六通風工程 乙式 113,011, % 小計 797,727,808 6, % 合計 ( 壹 + 貳 ) 5,780,202,745 46, % 管理費 ( 含保險 利潤 )10% 乙式 578,352,661 4, % 營業稅 5% 乙式 289,176,331 2, % 總計 6,647,731,737 53, % (3) 工程管理費 : 本案無 (4) 空氣污防制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拆除工程及興闢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空氣污防制費依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費標準計算, 本案以拆除面積 20, m2 費率以 0.49 元 / m2及工期 1 個月計算 拆除工程空氣污防制費 = 拆除總樓地板面積 費率 工期 =20, m 元 / m2 1 個月 =9,854 元興闢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建築面積 5, m2, 費率以 2.54 元 / m2, 工期 36 個月計算 15-4

44 (5) 其他必要費用 興闢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 建築面積 費率 工期 =5, m 元 / m2 36 個月 =535,882 元空氣污染防制費 = 拆除工程空氣污防制費 + 興闢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9,854 元 +535,882 元 =545,736 元 A.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依法提列共同基金, 法定總工程造價在一千萬以下部分, 其費率為 2%,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份其費率為 1.5%,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其費率為 0.5%, 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 0.3% 本案共同基金提列總金額約為 10,066,218 元, 詳表 15-5 所示 表 15-5 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估算表 費率級距 採用費率 金額計算 ( 元 ) 0 萬 ~1,000 萬 2.00% 10,000, %= 200,000 1,000 萬 ~10,000 萬 1.50% 90,000, %= 1,350,000 10,000 萬 ~100,000 萬 0.50% 900,000, %= 4,500, ,000 萬 ~1,000,000 萬 0.30% 1,338,739, %= 4,016,218 合計 10,066,218 B. 外接水 電 瓦斯管線工程費用 本案預估興建戶數 286 戶, 依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以 75,000 元 / 戶計算, 本項費用為 286 戶 75,000 元 / 戶 =21,450,000 元 C. 建照執照相關規費 建照執照相關規費以法定工程造價 0.1% 計算, 本工程預估法定造價為 2,338,739,395 元, 規費編列為 2,338,739,395 元 0.1%=2,338,739 元 (6) 公共及公益設施 : 本案無提列 (7) 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相關經費及相關委辦費 ( 本案無提列 ) 權利變換費用 (1) 調查費 A.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委託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事宜, 包括可行性分析 事業計畫之擬訂與審議, 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執行與成果報核等工作, 依據規劃費提列基準都市更新規劃費為 150 萬元 +200 萬元 +(2,000 m2 x0.1 萬元 / m2 +2,000 m2 x0.08 萬元 / m2 +2,000 m2 x0.06 萬元 / m2 +4,000 m2 x0.04 萬元 / m2 +2, m2 x0.02 萬元 / m2 ) +((10 人 +3 戶 )x6 萬元 / 人 )+150 萬元 =1, 萬元, 依據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更新規劃費提列基準費用均有 20% 之調整彈性, 上限為 1, 萬元 1.2=1, 萬元, 本案都市更新規劃費用依合約提列為 14,461,574 元 ( 含稅價 )( 詳附錄五合約影本 ) B. 不動產估價費 ( 含技師簽證費 ) 本案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提列基準為 (40 萬 +21 筆 0.25 萬 + 更新後戶數 萬 ) 3+( 更新後戶數 萬 ) 3= 萬, 本案依據三家不動產估價費用依合約共提列 3,500,000 元 ( 詳附錄五合約影本 ) C. 土地複丈費 本案提列更新單元內土地合併複丈費依地政單位收費標準每筆 4,000 元提列, 總費用為 21 筆土地 4,000 元 =84,000 元 D. 鑽探費用 本案以土地面積 600 m2鑽探一孔, 每孔 7.5 萬元估算, 本案土地面積 12, m2 600 m2 =21 孔, 故鑽探費用為 21 孔 75,000 元 / 孔 = 1,575,000 元 E. 鄰房鑑定與鄰房保固費 經統計本街廓內相鄰建物門牌總計有 747 戶 ( 詳附錄四 ), 依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 計算 3,600 元 747 戶 +580,000 元 =3,269,200 元 圖 15-1 鄰房鑑定範圍圖 15-5

45 擬訂新北市市新店區行政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土地都市更新新事業計畫案 ( 2) 更新前前土地及建建物測量費費用本案更新新前土地及建物測測量費用依更新前前測量合合約金額額提列為 245,880 元 ( 詳附錄五五合約影本 ) ( 3) 合法建建築物及其其他土地改改良物拆拆遷補償費 A. 合法建建築物拆遷遷補償費本更新單單元內共計計有 11 筆合法建築築物, 總面面積為 19, m2, 因 1400 建號僅部部分建築物物納入更新新單元範圍, 故僅僅提列位於於更新單元元範圍內建物面面積 m2之拆拆遷補償費, 相關拆拆遷補償償費用本案案採用瑞普普國際不動產估估價師事事務所所估估建物成本, 其建物物成本價格格為 202, 509,989 元, 另拆除總總價為 16,238,609 元, 故本案拆拆遷補償費費共計為 202,509,,989 元 -16,238,609 元 =186,271,380 元 B. 其他土土地改良物物拆遷補補償費更新單元元內共計有 3 戶其他他土地改良良物, 總面面積為 m2 ( 未計入棚架面面積 ), 相關拆遷補補償費用用本案採用用瑞普國際際不動產產估價師事事務所所估建物物成本價價格為 207,440 元, 拆除單價價以 4000 元 / m2計, 故拆除除費用為 m2 x400 元 / m2 =46,880 元, 本案案拆遷補補償費共計計為 207,,440 元 -46,880 元 =160,560 元 C. 占有他他人土地之之舊違章章建築戶拆拆遷補償費 ( 本案無 ) (4) 拆遷安安置費依據委託託實施契約約第 條規定, 之興建建期間公私私有地主臨臨時安置地點點所需租金金費用, 冠德建設股股份有限公公司應以 1,000 元 / 坪 / 月之之租金單價提提列 若未未來公有地地主實際安安置地點之之租金單單價低於前前述金額時, 仍應以 1,000 元 / 坪 / 月支付付予新北市市政府 ; 若公有地地主實際安安置地點之之租金單價高高於前述金金額時, 差額部分由由新北市政政府負擔 本案合法法建築物拆拆遷安置費費以每月 1,000 元 / 坪提列辦辦公拆遷安安置費, 因 1400 建號僅僅部分建築築物納入入更新單元元範圍, 故僅提列將將位在更新新單元範圍內內之建物面面積 m2之拆拆遷補償費, 更新期期間以 54 個月計, 本案依合法法建物謄本本登載之 11 筆建建號提列, 本案合合法建築物物拆遷安安置費為 324, 825,120 元 (5) 地籍整整理費本項費用用包含更新新後土地分分割或合併併 建物登登記規費 土地登記記規費 建物第第一次測測量費 地地政士之費費用及抵押押權設定 塗銷登記記等費用, 依 新北市都都市更新新審議原則則 以 20,000 元 / 戶計算, 本案案更新後共規劃 286 戶, 本項費費用為 286 戶 20, 000 元 / 戶 =5,720,000 元 (6) 都市更更新審查費費用本案依新新北市都市市更新案件件審查收費費標準基基本項目提提列基本項項目 ( 一併報核核都市更更新事業計計畫及權利利變換計畫 ) 為 220,000 元及申請總總容積獎勵達 60% 以上 ( 辦理變變更不另計計收 )( 總樓地板面面積 80, 000 m2以以上 ) 為 100, 000 元, 故本案審查費用共共計 320,000 元 (7) 其他必必要費用 A. 交通影影響評估費費用本案須辦理理交通影響評估, 其費用依依合約金額額 250,0000 元提列 ( 詳附錄五合合約影本 ) B. 環境影影響評估費費用本案須辦理理環境影響評估, 其費用依依合約金額額 2,020,000 元提列列 ( 詳附錄五五合約影本 ) 3 貸款利息本案案都市更更新工程費費用及權利利變換費用用貸款年利利率 =[ 三成自有有資金比例 郵政儲儲金一年期期定存利率 104 年 4 月 15 日日利率為 1. 36%]+[ 七成融資比比例 評價基基準日當當期五大銀銀行平均基基準利率 104 年 4 月 15 日利率率為 2.88%] =(30% 1.36%)+(70% % 2.88%) =2.43% (1) 合法法建築物及及其他土改改拆遷補償償費 + 都計計變更費 (F)+ 容移費費 (G) 貸款年利率 貸款期間 =(186,271,380 元 +160,560 元 +0 元 +0 元 ) 2.43% 3.5 年 =15,856,036 元 (2) ( 工程程費用 (A)- 公寓大大廈管理基基金 )+ 權利利變換費用用 (B)- 合法建築物物及其他土地改良良物拆遷遷補償費 ) 貸款年年利率 貸款期間貸 0.5( 折半 ) = (6,846,046,649 元 - 10,066,,218 元 + 542, 702,714 元 - 186, 271,380 元 -160,560 元 ) 2.43% 3. 5 年 0.5 =305,850,484 元 15-6

46 擬訂新北市市新店區行政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土地都市更新新事業計畫案 貸款利息總總計 =自有資金金利息 + 融資貸款利利息 =15,856,036 元 +305,850,484 元 =321,706, 520 元 4 稅捐本都市更新新事業計畫畫所需相關關稅捐, 主要以實施施者辦理理本更新案案所需之稅捐計計算如下 : ( 1) 印花稅依 建築築設計費用 ( 扣除 10% 稅額 )+ 營建費用 ( 扣除 5% 稅額 )+ 都市更新規劃劃費用 ( 扣除 5% 稅額 )+ 不動產產估價費用 ( 扣除 10% 稅額 )+ 土地鑑界界費 ( 扣除 10% 稅額 )+ 鑽探費用 ( 扣除 5% 稅額 )+ 鄰房鑑定費 ( 扣除 10% 稅額 )+ + 更新前土地地及建物測測量費用 ( 扣除 5% 稅額 )+ 地籍籍整理費用 ( 扣除 10% 稅額 )+ + 交通影響評評估費用 ( 扣除 5% 稅額 )+ 環境境影響評估 ( 扣除 5% 稅額 ) 0.1% 計算算 = (163,914,258/1.10)+(6,647,731,737/1.05)+ +(14,461, 574/1.05)+(3,5 00,000/1.10) )+(84,000/1.10)+ +(1,575,000/1.05)+(3,269,200/1.10)+(24 5,880/1.05)+ +(5,720, 000/1.10)+(250,000/1.05)+(2,020,000/1.05) 0.1% =6,509, 285,231 元 0.1% =6,509, 285 元 ( 2) 營業稅依更新後後總價值 (1- 共同負負擔比例 ( 本案於新新北市政政府簽訂共共同負擔比例例以 45% 計 )) 房屋評評定標準準價格 /( 土地公告現現值 )+ 房屋屋評定標準準價格 ) 營業業稅率計算算 營業稅 = (18,643,169,295 元 (1-45%) (131, m2 17,500 元 150 %)/2,196,893,040 元 +(131, m2 26,250 元 150%) )) 5% =313,588,117 元稅捐總計 =印花稅 + 營業稅 =6,509,285 元 +313,588,117 元 =320,097, 402 元 5 管理費用本案案之管理理費用依 104 年 1 月 16 日新北市政府新新北府城更更字第 號修正發布布 新北市市都市更新新權利變換換計畫提列列共同負負擔項目及金額標標準 之之規定提列, 管理費費可分為以以下如行政政作業費用用 信託託費用 人事行政政管理費用用 銷售售管理費用用 風險管管理費用等等五項 : (1) 行政作作業費 : 本案以更新新單元內土土地公告告現值總值值 2,196,893,040 元 2.5 %=54,922,3266 元提列 (2) 信託費費用 : 本案案依信託合合約共提列 15,000,,000 元提提列 ( 詳附附錄五合約約影本 ) (3) 人事行行政管理費費用總務及人人事管理費費用 =[ 工程費費用 (A) + 權利變變換費用 (B)+ 貸款款利息 (C)+ 稅捐捐 (D)+ 都市計計畫變更更負擔費用 (F)+ 容積移轉費費用 (G)] 5% =[6,846,046,688 元 + 542,702,714 元 + 321,,706,5200 元 + 320, 097,402 元 +0 元 +0 元 ] 5% =8,030, 553,324 元 5% =401,527,666 元 (4) 銷售管管理費本案依法提提列銷售售管理費, 其計算為 [ 工程費費用 (A) + 權利變變換費用 (B) + 貸款利息 (C)+ + 稅捐 (D)+ 都市計計畫變更負負擔費用 (F)+ 容容積移轉費用 (G)] 在 25 億元以以下部分, 其費率為為 6%, 超超過 25 億至億 50 億億部分其費率為 5.5%, 超過 500 億部分其其費率為 5% 本案案銷售管理費提列列總金額為 439,027,666 元, 詳表 15-6 所示 銷售管理費 =[ 工程費費用 (A) + 權利變換換費用 (B)+ 貸款利利息 (C)+ 稅捐 (D)+ 都市計畫畫變更負擔擔費用 ( F)+ 容積積移轉費用 (G)] 5% =[6,846,046,688 元 + 542,702,714 元 + 321,,706,5200 元 + 320, 097,402 元 +0 元 +0 元 ] 5% =439,027,666 元表 15-6 銷售管理費費估算表費率率級距採用用費率金額額計算 ( 元 ) 25 億元以以下部分 6% % 2,500,000, %= 150,000,000 超過 25 億至 50 億部分 5.5% 2,500,000, %= 137,500,000 超過 50 億部分 5% % 3,030, 553,324 5%= 151,527,666 合計 439,027,

47 (5) 風險管理費 二 收入說明 風險管理費 =[ 重建費用 (A)+ 權利變換費用 (B)+ 貸款利息 (C)+ 稅捐 (D) + 行政作業費 (E1)+ 信託費用 (E2)+ 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E3)+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F)+ 容積移轉費用 (G)] 6% = [ 6,846,046,688 元 + 542,702,714 元 + 321,706,520 元 + 320,097,402 元 +54,922,326 元 + 15,000,000 元 +401,527,666 元 +0 元 +0 元 ] 6% =510,120,199 元 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5.14 條規定乙方提出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中, 應考量不同產品間更新後價格差異並說明其合理性, 其中辦公產品 ( 不含派出所等地面層公務使用部份 ) 與住宅產品之二樓以上均價比不得超過 84%, 本案檢討如下 : 辦公棟二樓以上均價 / 住宅棟二樓以上均價 =573,429 元 / 坪 /687,622 元 / 坪 =83.39% 更新後總銷售面積約為 28, 坪及車位 625 位, 預計銷售總收入金額約為 18,643,169,295 元, 詳表 15-7 表 15-7 更新整體開發收益表 項目數量單位 單價 ( 元 / 坪及元 / 個 ) 總銷金額 ( 元 ) 店面銷售面積 坪 814, ,499,436 辦公銷售面積 19, 坪 568,829 11,130,231,751 住宅銷售面積 8, 坪 687,622 6,118,238,108 汽車位 625 個 2,027,520 1,267,200,000 銷售總收入金額小計 18,643,169,295 三 成本收入分析 本案更新總成本費用總計 9,451,151,181 元, 更新後建築物及車位總價值為 18,643,169,295 元, 共同負擔比例約為 50.69% 本案實施者與新北市政府簽定決標之共同負擔標單所載比例為 45%, 即本公司承諾共同負擔比例不得高於 45%, 未來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後, 核定之共同負擔比例如有不同時, 本公司承諾應適用較低之共同負擔比例 以下分別就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之收入 支出以共同負擔比例 45% 加以說明 ( 一 ) 整體更新事業財務分析 更新前土地價值依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更新前土地價值為 4,175,856,713 元, 投資時程預計約 5 年 ( 自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至更新完成備查 ) ( 二 ) 實施者部份 本案年投資報酬率 =( 更新後所有權人可分配價值 - 更新前土地價值 ) 更新前土地價值 投資時程 =(10,253,743,112 元 -4,175,856,713 元 ) 4,175,856,713 元 5 年 =6,077,886,399 元 4,175,856,713 元 5 年 =29.11% 實施者支付共同負擔費用後, 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之, 是故實施者之損益如下 : 實施者損益 = 更新後應分配土地及建物價值 - 共同負擔費用 =8,389,426,183 元 -8,389,426,183 元 =0 元 ( 三 ) 現地安置戶部份 ( 本案無 ) 15-8

48 ( 四 ) 土地所有權人部份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 12, m2, 依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更新前土地價值為 4,175,856,713 元, 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物後, 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可分配價值為 10,253,743,112 元 更新後可分配價值 = 更新後總價值 - 共同負擔費用 =18,643,169,295 元 -8,389,426,183 元 =10,253,743,112 元 土地所有權人損益 = 更新後可分配價值 - 更新前土地價值 =10,253,743,112 元 -4,175,856,713 元 =6,077,886,399 元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共同負擔費用平均負擔比例共同負擔費用總額 = 100% 更新後總價值 8,389,426,183 元 = 100% 18,643,169,295 元 =45% 15-9

49 表 15-7 現金流量表 項目 / 年第 1-3 月第 4-6 月第 7-9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第 月合計 準備期 ( 第 1-24 個月 ) 施工期 ( 第 個月 ) 現金流入 - 自有資金 1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16,000,000 1,000,000, ,000, ,000,000 69,797,339 2,585,797,339 融資貸款 6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6,000,000 6,000, ,000, ,000,000 1,321,527,123 6,033,527,123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房地價值 8,389,426,183 8,389,426,183 預售工程款 / 股東墊款 - 現金流入合計 100,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00 1,500,000, ,000, ,000, ,797, ,000,000 6,000,000 6,000, ,000, ,000,000 1,321,527, ,389,426,183 17,008,750,645 營建費用 474,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 ,837,984 6,647,731,737 建築設計費用 54,638,086 54,638,086 54,638, ,914,258 工程管理費 空氣汙染防制費 9, , ,736 土地複丈費 84,000 84,000 鑽探費用 1,575,000 1,575,000 建造執照相關規費 2,338,739 2,338,739 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10,066,218 10,066,218 開放空間基金 - - 外接水 電 瓦斯管線工程費用 21,450,000 21,450,000 鄰房鑑定與鄰房保固費 3,269,200 3,269,200 其它 - - 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本市土地成本 - - 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 - 公共設施工程開闢費用 - - 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整建維護所需相關經費 - - 其他必要之費用 - - 公益設施室內裝修費 -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14,461,574 14,461,574 不動產估價費 ( 含技師簽證 ) 3,500,000 3,500,000 更新前測量費用 245, ,880 合法建物拆遷補償費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186,271, ,271,380 舊違章建築物及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 324,825, ,825,120 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物拆遷補償費 - - 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用 - 160, ,560 地籍整理費 5,720,000 5,720,000 交通影響評估費 250, ,000 稅捐 320,097, ,097,402 容積移轉費用 - 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 ,527,666 營建工程管理費 - 銷售管理費 - 信託管理費 15,000,000 15,000,000 小計 93,171,92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 ,707, ,088,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914, ,788,671 20,076,389 8,123,034,470 息前淨現金流量 6,828,077 79,923,617 79,923,617 79,923, ,707,638 49,911,668 21,085,636 1,005,085, ,085, ,085,636 74,882,975 5,085, ,914, ,914,364 5,085,636 5,085, ,612, ,914, ,788,671 8,369,349,794 8,885,716,175 息前淨現金累計 6,828,077 86,751, ,675, ,598,928 72,891, ,802, ,888,594 1,148,974,230 1,254,059,866 1,659,145,502 1,734,028,477 1,739,114,113 1,250,199, ,285, ,371, ,456,657 1,598,069,416 1,103,155, ,366,381 8,885,716,175 24,034,378,876 專案融資部分 - 現金流出 - 融資貸款利息費用 ,320,000 7,920,000 11,520,000 15,120,000 15,840,000 19,440,000 23,040,000 26,640,000 26,683,200 26,726,400 30,326,400 33,926,400 43,441,395 43,441,395 43,441,395 43,441, ,267,980 融資本金償還 - 預售工程款 / 股東墊款償還 - 小計 ,320,000 7,920,000 11,520,000 15,120,000 15,840,000 19,440,000 23,040,000 26,640,000 26,683,200 26,726,400 30,326,400 33,926,400 43,441,395 43,441,395 43,441,395 43,441, ,267,980 現金流出合計 93,171,923 20,076,383 20,076,383 20,076, ,027, ,008, ,434, ,034, ,754, ,354, ,954, ,554, ,597, ,640, ,240, ,840, ,355, ,355, ,230,066 63,517,784 8,538,302,450 息後淨現金流量 6,828,077 79,923,617 79,923,617 79,923, ,027,638 41,991,668 9,565, ,965,636 89,245, ,645,636 51,842,975-21,554, ,597, ,640,764-25,240,764-28,840, ,171, ,355, ,230,066 8,325,908,399 8,470,448,195 息後淨現金累計 6,828,077 86,751, ,675, ,598,928 68,571, ,562, ,128,594 1,110,094,230 1,199,339,866 1,584,985,502 1,636,828,477 1,615,274,113 1,099,676, ,035, ,795, ,954,257 1,313,125, ,769, ,539,796 8,470,448,195 交屋期間 ( 第 個月 )

50 壹拾陸 效益評估 一 政府之效益 本案為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規定之公辦都市更新案, 更新計畫如經核准並完成更新重建後, 對於地區整體發展上應有極大效益, 以下分別就各相關部門加以說明 : ( 一 ) 拆除老舊窳陋之建築物, 維護公共安全與衛生環境, 提升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 二 ) 配合都市計畫定位, 塑造本地優良環境意象 ( 三 ) 提升整體機關行政效率, 同時透過投資公共建設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土地資源有效配置, 興建新北市南區行政中心 二 地主與民眾之效益 表 16-1 計畫效益評估說明表評估項目 更新前 更新後 地區發展 地區發展無法連貫 整體街廓更新發展 都市景觀未能配合政府設施嶄新地標建物政府土地資源有效配置, 創建新地區效益各行政單位分散北市南區行政中心 社區品質 建物老舊 嶄新社區 留設開放空間可供作鄰里救都市防災無助益地主及民眾災防災空間 環境永續 未考量建築節能 打造建築節能之綠色新生活 居住品質 環境品質低落 嶄新高品質居住生活環境 實施者 更新實績持續經營厚植企業都市更新實力競爭力持續經營提昇都市更新競爭力 ( 一 ) 藉由都市更新的完成, 改善現有的窳陋環境與景觀, 將有效地提昇地區整體實質環境居住品質及不動產價值 ( 二 ) 藉由更新單元的規劃設計, 以提昇都市之視覺景觀環境品質 ( 三 ) 提升本社區之都市防災機能, 減少災害之發生 ( 四 ) 採捷運站周邊大眾運輸導向概念, 並導入黃金級綠建築, 達到節能減碳, 綠色生活概念 三 實施者效益 ( 一 ) 提供資金協助整合與推動都市更新, 藉由因都市更新所提高之房地產價值, 並透過權利變換之方式, 分得所應領回之開發利益 ( 二 ) 實施者因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機制能爭取較多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其所帶來之商機能有效提升個案有形 無形之利益 16-1

51 壹拾柒 實施進度 本案預定於 104 年 10 月辦理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公告 105 年 3 月至 108 年 2 月為工程施工期間,108 年 11 月完成更新成果備查, 總實施進度約需 60 個月 表 17-1 實施進度表 項目 階段主要工作 1 簽訂實施契約 1 2 提送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 事業及權變計畫草案核定 1 4 完成公聽會 分配暨提送事業及權變計畫 報核 年 月 事業及權變計畫核定 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1 7 提送建築師 營造廠商資格明文件 1 8 建造執照申請 建造執照核准 1 10 土地補償金發放作業 提送工程人員 施工安全等資料 1 13 主管機關核備至正式開工 工程施工至取得使用執照 地籍測量 建築物測量 釐正圖冊及差額 價金繳納或領取 囑託登記 繳交保固保證金 1 18 成果備查完成

52 壹拾捌 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 本案無 ) 18-1

53 壹拾玖 一 管理維護計畫 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 一 ) 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1 為共用部份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 依其登記之編號 ; 未辦理登記編號者, 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 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2 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辦法 : 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 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 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3 本案共 1,053 位機車停車位, 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將來使用方式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惟不得約定專用, 且不得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 ( 二 ) 特別約定等事項 1 有關機房 陽台 公共空間與各挑空樓層部分, 請建管處納入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列管不得於該處違建加蓋或以任何設施阻隔開放空間,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 並於產權移交說明相關事項 2 本建築基地人行步道由本會公共管理基金維護, 須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並設立告示牌, 區分所有權人應遵守本項規定, 不得設置屋簷 雨遮 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 並設置人行道標示告示牌, 明確標示留設面積 位置 3 本大樓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暨相關規定留設機電設備空間, 供電機 煤氣 給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備使用, 依法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作其他用途 4 綠建築管理維護事項 (1) 本建築針對綠化量 基地保水 日常節能 室內環境 水資源 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等內容進行綠建築規劃設計內容, 後續管理維護應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綠建築設施維護由社區住戶管理費提撥支應 (3) 綠建築設施為全體所有人之共有財產, 應隨區分有權轉移, 不得為各所有權人之事由讓與 扣押 抵銷或設定負擔 (4) 綠建築設施所有權人 使用者等均應遵守管理委員會所訂使用管理規章 二 更新專屬網站 本案已設置更新專屬網站, 提供目前更新事業各階段相關資訊, 網址如下 : 三 國有土地處理方式相關意見載明 本更新範圍內涉國有財產署經管之新店區行政段 地號國有土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管同段 547 地號 ( 納入更新範圍面積約 平方公尺, 以該會經管國有持分 800/ 換算更新範圍內國有持分面積約 1.84 平方公尺 ) 國有土地,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以下簡稱新店分局 ) 經管同段 560 地號國有土地, 該等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均屬 機關用地, 新北市政府前於 102 年 4 月 26 日召開 新北市新店區行政生活園區委託技術服務案 第 3 次機關空間需求協調會議暨第 17 次工作會議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新店分局已原則同意各將上述 547 地號國有 ( 持分 ) 土地及 560 地號國有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並將權值交由國有財產署進行統籌分配 另國有財產署業以 103 年 2 月 13 日台財產北改字第 號函表示新店分局應於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地上建物拆除遷移時, 即依規定循序將 560 地號國有土地全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如未辦理, 國有財產署將依規定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在案 爰上述 地號 2 筆國有 ( 持分 ) 土地權值全數歸國有財產署併同 607 地號國有土地辦理分配, 該 3 筆國有 ( 持分 ) 土地面積合計 平方公尺, 占更新單元總面積 12, 平方公尺之比例為 4.68%, 依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 以下簡稱處理原則 ) 第 11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 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且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 7 項公共設施用地者, 參與分配, 並就更新後可分回之國有非公用房地提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 以下簡稱新店稽徵所 ) 作為辦公廳舍使用 四 委託實施契約應載明事項 ( 一 ) 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條規定, 乙方應負擔本基地之建物水電瓦斯接管後至完成點交予甲方前所生之費用, 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費用 ( 二 ) 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5.6 條規定, 乙方承諾於本基地地上物拆除或遷移完竣並取得建造執照後, 始可就本基地土地及建物進行預售, 並自負預售本基地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 第三人對甲方無任何請求權 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 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 包括爭議處理費 訴訟費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 19-1

54 ( 三 ) 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11.4 條規定, 本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 除應符合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提出之需求外, 並須符合建築 都市計畫 都市更新 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另針對甲方分回樓地板 ( 包含運動中心 ) 之設計 基本設計及規範等, 乙方應配合甲方及其他公務機關辦理功能需求與規劃設計之整合與調整, 甲方及甲方所委託之專案管理機構並得針對該部分辦理督導及建議 ( 四 ) 依據委託實施契約第 11.5 條規定, 配合政府推動智慧綠建築方案, 本案應以至少通過銀級以上綠建築指標進行設計, 並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 ; 並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 6 個月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 本案應同時至少通過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指標進行設計, 並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 並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 6 個月內取得智慧建築標章 ( 五 ) 依據承諾回饋事項 ( 第五次議約會議紀錄附件 ) 因應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已於 103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 申請人承諾不得以甄審會議提送之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 據以作為審議時爭取相關容積獎勵之依據, 且相關法令之適用日應以本案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報核日為準 五 保固計畫 ( 一 ) 本建物自交屋日起, 由實施者負責其施工部分建物之保固 ( 二 ) 建築物裝修 機電 屋頂及除下列 ( 三 ) 外之所有其他部分, 保固期間為 3 年 ( 三 ) 建築物之屋頂 外牆 露台 地下室等防水工程, 保固期間為 3 年 ( 四 ) 建築物構造體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 保固期間為 15 年 19-2

55 貳拾 承諾與回饋事項 本案實施者於評選相關義務及承諾事項之執行狀況如下表說明 : 表 20-1 承諾及回饋事項說明表 項次 承諾回饋 對照頁碼 承諾回饋事項 ( 第 4 次議約會議結論 ) 考量本案為新北市第 1 處行政園區公辦都市更新案, 對外實體展示空間於興建前 興建期間及興建完竣後各階段均有設置需求, 經雙方討論後, 雙方原則同意興建期間及興建完竣後之設置內容, 應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載明, 並須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辦理之 詳事業計畫附錄 p.11-1 承諾回饋事項 ( 第 5 次議約會議紀錄附件 ) 1. 因應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已於 103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 申請人承諾不得以甄審會議提送之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 據以作為審議時爭取相關容積獎勵之依據, 且相關法令之適用日應以本案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報核日為準 2. 申請人承諾住宅比例以 30% 設計且不增加住宅比例 3. 有關延伸基地西側北新陸橋之空橋平台 捷運站體地下連通道 設置 100 輛 UBike 空間 設置至少 20 席座位之聯合服務櫃檯 提供超過 100 坪圖書空間及 15,000 冊藏書之冠德遠見圖書館 留設基地內東西向 8 公尺寬人行徒步空間 不申請代為拆除 取得黃金級綠建築候選證書 中華電信機房外牆維護拉皮 設置 LED 資訊牆做為政策宣導及活動宣傳窗口 新店碧毯為申請人提出之承諾事項, 其中中華電信機房外牆維護拉皮 設置 LED 資訊牆及定期舉辦都市更新教育課程及講座部分, 申請人承諾不納入共同負擔 3.1 有關定期舉辦都市更新教育課程及講座部分, 辦理時間應於簽約後至興建完竣一年內, 定期每 3 個月舉辦 1 次為原則, 至少 12 次並以 20 次為限, 其講座內容除都市更新內容外, 包括但不限於本更新案之計畫內容 計畫構想及辦理過程等 3.2 有關取得黃金級綠建築候選證書部分, 申請人應依當時法規設計之, 若 1. 詳事業計畫 p 詳事業計畫附錄 p 詳事業計畫 (1) 空橋平台詳附錄 p.14-1 (2) 地下連通詳附錄 p.15-1 (3)UBIKE 詳附錄 p.16-1 (4) 聯合服務櫃檯詳附錄 p.17-1 (5) 遠見圖書館詳附錄 p.18-1 (6) 東西向通道詳附錄 p.19-1 (7) 不申請代為拆除詳事業計畫 P.14-1 (8) 黃金級綠建築詳事業計畫 P.10-3 (9) 中華電信外牆維護拉皮詳事業計畫附錄 p.20-1 (10)LED 資訊牆詳事業計畫附錄 p.21-1 (11) 新店碧毯詳事業計畫附錄 p.22-1 (12) 都市更新教育課程詳事業計畫附錄 p.11-1 項次 承諾回饋 對照頁碼 因法令變動等情事變更, 導致無法取得時, 申請人仍應辦理變更設計, 並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申請取得 因前揭變更設計導致本案時程延宕, 則屬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有關前項所述各承諾回饋事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之草案內載明各項內容及所需成本, 並提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倘若承諾回饋事項無法依決議執行時, 應同時提出替代方案, 並須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 其中不納入共同負擔之承諾回饋事項, 若無法執行時, 以不低於審議同意之成本捐贈都市更新基金回饋予新北市政府並不得爭取容積獎勵 4. 承諾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時至拆遷前協助各機關臨時安置, 應協助尋找適宜各機關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公私有辦公空間, 做為興建期間臨時辦公空間使用, 區位為新店地區 ( 不含安坑 青潭等地區 ), 鄰近大眾運輸場站或交通可及之區域 ( 範圍介於捷運大坪林站至捷運碧潭站 ), 且其臨時辦公空間面積以不小於各機關所需之最小臨時辦公面積為原則, 並提供不低於 3 次之協助, 其臨時安置所需之租金費用依契約之規定 (1,000 元 / 坪 / 月 ) 並於土地點交予乙方後起算 倘若各機關所提之臨時安置辦公空間需求涉及需向機關 ( 構 ) 管理單位租用時, 得由市府協調 5. 關於履行實施契約第 條對外實體展示空間, 另承諾於簽約後 60 日內提出開工前之設置計畫, 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辦理, 有關設置計畫所需衍生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開工後之設置計畫則依實施契約第 條併同本案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提出 6. 承諾辦理權利變換計畫時, 公有地主按其權利價值比例獲配面積若低於公有地主需求之基本辦公空間需求面積 (22,093 平方公尺 ), 仍應依實施契約訂定之需求面積提供, 不得將都市計畫變更回饋納入計算 4. 詳事業計畫附錄 p 詳事業計畫附錄 p 詳事業計畫附錄 p

56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附錄一實施者證明文件 附錄 1-1

57 附錄 1-2

58 附錄 1-3

59 附錄二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案件涉及各項審查查事項自自行檢核核表 擬訂新北北市新店區行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附錄 2-1

60 附錄三建材設備說明表 一 本案於公開評選實施者階段承諾之建材設備表內容 項目 一 外觀牆面 二 牆面 ( 含踢腳板 ) 三 地坪 ( 含門檻 ) 四 平頂 五 電梯設備六 浴室設備 正面牆 背面牆 側面牆 位置 內部隔間牆 一樓門廳 二樓以上門廳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建材設備等級表 使用建材及設備 ( 註明使用材料之種類 ) 天然花崗石 磁磚 二丁掛 山形磚 天然花崗石 磁磚 二丁掛 山形磚 天然花崗石 磁磚 二丁掛 山形磚 乾式隔間牆 濕式隔間牆 拋光石英磚 大理石 拋光石英磚 水泥漆 乳膠漆 備註 ( 著名廠商 品牌 規格 ) 翔華 鉅瑩 橋鉅 登豐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翔華 鉅瑩 橋鉅 登豐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翔華 鉅瑩 橋鉅 登豐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及裕 良禾 六奕 三舜 晶鋼 集利 方群 瑞陞 長屏 珈澤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翔華 鉅瑩 橋鉅 登豐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ICI 虹牌 青葉 自評等級 ( 一 二 三級 ) 公共樓梯間 水泥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一樓店面室內空 ICI 虹牌 青葉水泥漆 pvc 踢腳板間聖笠 禾倉 弘森 中企 二級 二樓以上室內空 ICI 虹牌 青葉水泥漆 pvc 踢腳板間聖笠 禾倉 弘森 中企 二級 浴廁 亮面磁磚 石英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精工 佳和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陽臺 磁磚 二丁掛 山形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地下室 防水水泥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一樓門廳 拋光石英磚 大理石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翔華 鉅瑩 橋鉅 登豐 二級 二樓以上梯廳 ( 止滑 / 拋光 ) 石英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公共樓梯間 ( 止滑 / 拋光 ) 石英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一樓店面空間 ( 止滑 / 拋光 ) 石英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二樓以上室內空 ( 止滑 / 拋光 ) 石英磚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間複合式木質地板長田 尚龍 禾倉 二級 浴廁 ( 止滑 / 拋光 ) 石英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陽臺 ( 止滑 / 拋光 ) 石英磚 白馬 三洋 冠軍 新睦豐 二級 地下室 EPOXY 石英砂 員和 太一 龍田 二級 屋頂 複合式防水材 彈性高分子樹脂 防水毯 聖志. 威振. 冠杰. 展熤. 慶亞. 路得. 龍田. 盛隆. 原霸. 千立 二級 一樓門廳 整體造型加 水泥漆, 乳膠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一樓以上梯廳 整體造型加 水泥漆, 乳膠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公共樓梯間 水泥漆, 乳膠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一樓店面空間 水泥漆, 乳膠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二樓以上室內空間 水泥漆, 乳膠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浴廁 PVC 天花 良和 六奕 三舜 晶鋼 集利 瑞陞 方群 長屏 二級 陽臺 晴雨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地下室 防水水泥漆 ICI 虹牌 青葉 二級 高層建築緊急用昇降機載重達 17 人份 (1150kg), 速度大客用電梯於每分鐘 60m 以上 貨用電梯其餘電梯依實際需求適當設置 永大 迅達 台灣三菱 三級 住宅棟 浴廁 單體式馬桶 崁入式面盆 SMC 浴缸 衛生瓷器採 HCG TOTO KOHLER 等廠牌 二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項目 七 廚具設備八 停車設備 九 電氣設備 十 通風工程及空調設備 十一景觀工程 十二門禁管理及保全監控系統 十三消防設備 十四其他委託實施契約要求事項 位置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建材設備等級表 使用建材及設備 ( 註明使用材料之種類 ) 備註 ( 著名廠商 品牌 規格 ) 自評等級 ( 一 二 三級 ) 住宅棟 廚房整體造型高級廚具櫻花 和成 大雅二級 地下室停車 中央安全保全系統以及 CCTV 之監視系統, 停車場號誌管理自動化系統 VITEC.NOBEL.CAMTI 總開關 標準規格五迴路以上, 多迴路系統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電開關 東元 士林 台芝 二級 各戶配置 各房二燈四開關二插座以上, 進口大型面板附夜光 國際 施耐德 東芝 二級 抽風設備 各浴室 廚房 儲藏室設置靜音抽風系統 國際 阿拉斯加 康乃馨 二級 各戶配備 各戶預留分離式冷氣冷媒之穿樑套管, 空調室外機配合空調設備廠牌及工程由住戶自外牆造型統一規劃設置空間理 二級 地下室各層設置進風管道, 各層抽風設備富全 罡鼎 順光二級 植栽與綠化 灌木為多種四季花木, 喬木足以造成遮涼林蔭 青見 京天 禾澤 二級 庭院與造景 國力 晶泰 中美 台富庭園作整體景觀規劃設計, 依整體規劃設置夜間照明及旭峰 昭勝 凡臣 震偉 晶鼎 地景燈具 芳淋 二級 庭園四周 圍牆與庭園四周設自動監視系統 昇銳 LILIN VITEC TWG 二級 入口門廳 社區入口設置影像對講機及刷卡辨識系統 ( 含密碼輸入功能 ) THC TSM SOYAL 二級 各戶大門 金屬防火門附防盜門鎖, 強開警報系統 金亞 永銓 燦通 二級 各戶門窗瓦斯 瓦斯偵測及門窗磁簧開關, 連線本戶警報系統及大樓警報系統 SCS GARRISON VITEC 二級 門禁 監視與警報 依契約 條 契約第 條 契約第 條 整棟公共活動空間採 24 小時錄影系統, 居家保全自動報警系統可提供訊號傳送至個人手機 保全公司或警察局, 地下室停車場及電梯設置監視系統連線至管理員室, 各戶可由對講保全主機螢幕監看社區出入口及管理櫃檯訪客現況各項消防系統設備依消防核准圖說設置並完成消防檢查, 包含的項目有消防栓 ( 含室內與室外之設備 ) 感知器 ( 含差動式 定溫式 偵煙式 ) 火警受信總機 消防泵 避難指標 ( 含避難方向指示燈 緊急照明燈 出口指示燈 ) 緩降機 消防灑水設備( 含泡沫泵 泡沫頭 一齊開放閥 比例混合器 原液槽等 ) 緊急發電機及消防設備安裝等鋁窗鋁窗設計應符合 CNS3092,A2044 規定抗風壓性達 360kgf/m2 氣密性 2 等級線以上 水密性 50kgf/m2 以上, 另隔音窗隔音性達 Ts-35 等級線以上 若採帷幕設計時,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及第 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門 窗 帷幕牆的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昇銳 LILIN VITEC TWG 採用消防法規相關規定之設備器具 中華 昭和 YKK 力霸 本案目前無帷幕設計, 如有帷幕設計將依規定辦理 上田 厚昌 千讚 仁杰義 二級 二級 二級 符合委託實施契約要求 符合委託實施契約要求 符合委託實施契約要求 附錄 3-1

61 二 104 年 1 月 16 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城更字第 號修正發布實施之建材設 備表 項目 位置 使用建材及設備 備註 一 外觀牆面正 背 側面牆立面牆身使用面磚搭配裝飾材 二 隔間內部隔間牆 輕隔間或 1/2B 磚牆 門廳 梯廳 牆面貼面磚或石材 公共樓梯間 面漆 如水泥漆 乳膠漆等 三 牆面如水泥漆 乳膠漆室內空間面漆 等 浴廁 磁磚 地下室 防水粉刷加面漆 門廳 梯廳 地磚或石材 宜選擇具有防滑止滑性能之材料 公共樓梯間 止滑或防滑地磚 室內空間 拋光石英磚或天然石材 浴廁 陽台 防滑地磚 四 地坪 地下室 環氧樹脂或耐磨地坪 屋頂 1. 整體粉光, 加舖 PU 或其他防水隔熱層 [ 如自黏性防水膜 ( 防水 ) 泡沫混凝土( 隔熱 )] 地磚或植草 2. 兩層隔熱 兩層防水材質 3. 熱熔式瀝青防水毯 五 門窗設備 金屬門窗隔音設備 各戶大門使用耐燃金屬門 1. 電梯設備須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 查管理辦法 2. 門廳電梯採大型門框及鏡面不銹鋼蝕花門 扇, 其餘樓層可採不銹鋼大型門框, 門板 六 電梯設備 採用不鏽鋼, 或採整體造型設計 3. 電梯採微電腦變頻變壓電梯, 除一般電梯 安全設施外, 建材設備中應含有閉路電視 監控系統 防夾感應設備 照明燈及通風 扇, 無人乘坐時自動關閉控制 地震自動 停駛及停電自動歸位 項目 位置 使用建材及設備 備註 1. 附爐具 流理檯面 排油煙機 2. 冷熱單槍龍頭 3. 瓦斯偵測連線警報系統 八 廚具設備 總開關九 電氣設備 十 通風工程及空調設備 十一 門禁管理及保全監控系統 抽風設備門禁設備 各戶配備 地下室庭園四周 公共門禁 監視與報警 每戶採單相三線式 110/220V 多迴路供電 ( 標準規格五迴路以上 ), 各戶設獨立電錶, 總開關箱設置無熔絲開關, 並加設各迴路標示及單線圈, 浴廁 工作陽台 廚房插座迴路加裝漏電斷路器 各浴室 廚房 儲藏室皆為低頻抽風系統 對講機 門禁設備, 並與大樓管理系統連結 以分離式冷氣安裝為主, 預留穿樑套管 ( 以專區規劃主機位置 ) 各層進風管道, 各層抽風設備 圍牆與庭園四周設自動監視系統 整棟式二十四小時錄影系統 反脅迫門禁管理及保全監視系統, 自動報警系統連結個人 保全或警察局, 地下室及電梯監視系統連線至管理員室及各戶監視器 須達到廚房基本使用功能, 得視產品規劃調整 此部分主要為空調設備裝置之設計, 非以空調設備主題為主, 空調設備之費用應另行詳實編列, 視其實價酌予調整 七 浴室設備 1. 石材或人造石檯面 2. 檯面搭配嵌入式面盆 龍頭, 並留設雙聯插座及隱藏式電源供明鏡使用 3. 符合綠建材之 二段式省水馬桶 及 省水 SPA 淋浴設施 附錄 3-2

62 附錄四鄰房鑑定戶數統計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1 北新路一段 88 巷 1 號 2 北新路一段 88 巷 1 之 1 號 3 北新路一段 88 巷 1 之 2 號 4 北新路一段 88 巷 3 號 5 北新路一段 88 巷 5 號 6 北新路一段 88 巷 7 號 7 北新路一段 88 巷 7 之 1 號 8 北新路一段 88 巷 7 之 2 號 9 北新路一段 88 巷 9 號 10 北新路一段 88 巷 9 之 1 號 11 北新路一段 88 巷 11 號 12 行政街 17 巷 7 號 13 行政街 17 巷 7 號二樓 14 行政街 17 巷 7 號三樓 15 行政街 17 巷 7 號四樓 16 行政街 17 巷 7 號五樓 17 行政街 17 巷 5 號 18 行政街 17 巷 5 號二樓 19 行政街 17 巷 5 號三樓 20 行政街 17 巷 5 號四樓 21 行政街 17 巷 5 號五樓 22 行政街 17 巷 3 號 23 行政街 17 巷 3 號二樓 24 行政街 17 巷 3 號三樓 25 行政街 17 巷 3 號四樓 26 行政街 17 巷 3 號五樓 27 行政街 15 之 1 號 28 行政街 15 之 1 號二樓 29 行政街 15 之 1 號三樓 30 行政街 15 之 1 號四樓 31 行政街 15 之 1 號五樓 32 行政街 17 巷 14 號 33 行政街 17 巷 14 號二樓 34 行政街 17 巷 14 號三樓 35 行政街 17 巷 14 號四樓 36 行政街 17 巷 14 號五樓 37 行政街 17 巷 14 號六樓 38 行政街 17 巷 14 號七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39 行政街 17 巷 12 號 40 行政街 17 巷 10 號 41 行政街 17 巷 8 號 42 行政街 17 巷 6 號 43 行政街 17 巷 4 號 44 行政街 17 巷 2 號 45 行政街 19 巷 17 號 46 行政街 19 巷 17 號二樓 47 行政街 19 巷 17 號三樓 48 行政街 19 巷 17 號四樓 49 行政街 19 巷 17 號五樓 50 行政街 19 巷 15 號 51 行政街 19 巷 13 號 52 行政街 19 巷 11 號 53 行政街 19 巷 9 號 54 行政街 19 巷 7 號 55 行政街 19 巷 5 號 56 行政街 19 巷 1 號 57 行政街 19 巷 1 號二樓 58 行政街 19 巷 1 號三樓 59 行政街 19 巷 1 號四樓 60 行政街 19 巷 14 號 61 行政街 19 巷 8 號 62 行政街 19 巷 8 號二樓 63 行政街 19 巷 8 號三樓 64 行政街 19 巷 8 號四樓 65 行政街 19 巷 8 號五樓 66 行政街 19 巷 6 號 67 行政街 19 巷 4 號 68 行政街 19 巷 2 號 69 行政街 21 號 70 行政街 21 號二樓 71 行政街 21 號三樓 72 行政街 21 號四樓 73 行政街 23 號 74 行政街 23 號二樓 75 行政街 23 號三樓 76 行政街 23 號四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77 行政街 8 之 1 號 78 行政街 8 之 1 號二樓 79 行政街 8 之 1 號四樓 80 行政街 8 之 1 號五樓 81 行政街 10 巷 8 之 1 號 82 行政街 10 巷 2 號 83 行政街 10 巷 2 號二樓 84 行政街 10 巷 2 號三樓 85 行政街 10 巷 2 號四樓 86 行政街 10 巷 4 號 87 行政街 10 巷 4 號二樓 88 行政街 10 巷 4 號三樓 89 行政街 10 巷 4 號四樓 90 行政街 10 巷 6 號二樓 91 行政街 10 巷 6 號三樓 92 行政街 10 巷 6 號四樓 93 行政街 10 巷 8 號 94 行政街 10 巷 8 號二樓 95 行政街 10 巷 8 號三樓 96 行政街 10 巷 8 號四樓 97 行政街 12 巷 2 號 98 行政街 12 巷 2 號二樓 99 行政街 12 巷 2 號三樓 100 行政街 12 巷 2 號四樓 101 行政街 12 巷 4 號 102 行政街 12 巷 4 號二樓 103 行政街 12 巷 4 號三樓 104 行政街 12 巷 4 號四樓 105 行政街 12 巷 6 號 106 行政街 12 巷 6 號二樓 107 行政街 12 巷 6 號三樓 108 行政街 12 巷 6 號四樓 109 行政街 12 巷 8 號 110 行政街 12 巷 8 號二樓 111 行政街 12 巷 8 號三樓 112 行政街 12 巷 8 號四樓 113 行政街 12 巷 3 號 114 行政街 12 巷 3 號二樓 附錄 4-1

63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115 行政街 12 巷 3 號三樓 116 行政街 12 巷 3 號四樓 117 行政街 12 巷 1 號 118 行政街 12 巷 1 號二樓 119 行政街 12 巷 1 號三樓 120 行政街 12 巷 1 號四樓 121 行政街 12 巷 5 號 122 行政街 12 巷 5 號二樓 123 行政街 12 巷 5 號三樓 124 行政街 12 巷 5 號四樓 125 行政街 12 巷 7 號 126 行政街 12 巷 7 號二樓 127 行政街 12 巷 7 號三樓 128 行政街 12 巷 7 號四樓 129 行政街 14 巷 2 號 130 行政街 14 巷 2 號二樓 131 行政街 14 巷 2 號三樓 132 行政街 14 巷 2 號四樓 133 行政街 14 巷 4 號 134 行政街 14 巷 4 號二樓 135 行政街 14 巷 4 號三樓 136 行政街 14 巷 4 號四樓 137 行政街 14 巷 6 號 138 行政街 14 巷 6 號二樓 139 行政街 14 巷 6 號三樓 140 行政街 14 巷 6 號四樓 141 行政街 14 巷 8 號 142 行政街 14 巷 8 號二樓 143 行政街 14 巷 8 號三樓 144 行政街 14 巷 8 號四樓 14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0 號 14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0 號二樓 14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0 號三樓 14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0 號四樓 14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8 號 15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8 號二樓 15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8 號三樓 15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8 號四樓 15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6 號 15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6 號二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15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6 號三樓 15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6 號四樓 15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4 號 15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2 號 15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2 號二樓 16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2 號三樓 16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2 號四樓 16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4 號二樓 16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4 號三樓 16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4 號四樓 16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0 號 16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0 號二樓 16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0 號三樓 16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0 號四樓 16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8 號 17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8 號二樓 17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8 號三樓 17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8 號四樓 17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6 號 17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6 號二樓 17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6 號三樓 17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6 號四樓 17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4 號 17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4 號二樓 17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4 號三樓 18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4 號四樓 18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5 號 18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5 號二樓 18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5 號三樓 18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5 號四樓 18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3 號 18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3 號二樓 18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3 號三樓 18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3 號四樓 18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1 號 19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1 號二樓 19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1 號三樓 19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1 號四樓 19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9 號 19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9 號二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19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9 號三樓 19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9 號四樓 19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7 號 19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7 號二樓 19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7 號三樓 20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7 號四樓 20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5 號 20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5 號二樓 20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5 號三樓 20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5 號四樓 20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 號 20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 號二樓 20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 號三樓 20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3 號四樓 20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 號 21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 號二樓 21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 號三樓 21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1 號四樓 21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 號 21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 號二樓 21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 號三樓 21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2 號四樓 21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4 號 21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4 號二樓 21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4 號三樓 22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4 號四樓 22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6 號 22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6 號二樓 22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6 號三樓 22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6 號四樓 22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8 號 22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8 號二樓 22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8 號三樓 22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9 弄 8 號四樓 22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41 號 23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41 號二樓 23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41 號三樓 23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41 號四樓 23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7 號 23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7 號二樓 附錄 4-2

64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23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7 號三樓 23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7 號四樓 23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5 號 23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5 號二樓 23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5 號三樓 24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5 號四樓 24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3 號 24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3 號二樓 24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3 號三樓 24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3 號四樓 24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1 號 24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1 號二樓 24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1 號三樓 24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31 號四樓 24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9 號 25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9 號二樓 25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9 號三樓 25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9 號四樓 25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0 號 25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0 號二樓 25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0 號三樓 25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0 號四樓 25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0 號五樓 25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8 號 25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8 號二樓 26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8 號三樓 26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8 號四樓 26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8 號五樓 26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7 號 26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7 號二樓 26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7 號三樓 26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7 號四樓 26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5 號 26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5 號二樓 26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5 號三樓 27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5 號四樓 27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3 號 27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3 號二樓 27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3 號三樓 27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3 號四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27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1 號 27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1 號二樓 27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1 號三樓 27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21 號四樓 27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9 號 28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9 號二樓 28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9 號三樓 28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9 號四樓 28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7 號 28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7 號二樓 28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7 號三樓 28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7 號四樓 28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3 號 28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3 號二樓 28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3 號三樓 29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3 號四樓 29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5 號 29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5 號二樓 29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5 號三樓 29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15 號四樓 29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5 號 29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5 號二樓 29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5 號三樓 29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5 號四樓 29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5 號五樓 30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4 號 30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4 號二樓 30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4 號三樓 30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4 號四樓 30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4 號五樓 30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3 號 30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3 號二樓 30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3 號三樓 30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3 號四樓 30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3 號五樓 31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2 號 31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2 號二樓 31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2 號三樓 31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2 號四樓 31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2 號五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315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1 號 316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1 號二樓 317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1 號三樓 318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1 號四樓 319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之 1 號五樓 320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號 321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號二樓 322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號三樓 323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號四樓 324 北新路一段 64 巷 6 號五樓 325 北新路一段 34 巷 9 號 326 北新路一段 34 巷 9 號二樓 327 北新路一段 34 巷 9 號三樓 328 北新路一段 34 巷 9 號四樓 329 北新路一段 34 巷 9 號五樓 330 北新路一段 34 巷 7 號 331 北新路一段 34 巷 7 號三樓 332 北新路一段 34 巷 7 號四樓 333 北新路一段 34 巷 3 號 334 北新路一段 34 巷 3 號二樓 335 北新路一段 34 巷 3 號三樓 336 北新路一段 34 巷 3 號四樓 337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號 338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號二樓 339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號三樓 340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號四樓 341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號五樓 342 北新路一段 34 巷 5 號 343 北新路一段 34 巷 5 號二樓 344 北新路一段 34 巷 5 號三樓 345 北新路一段 34 巷 5 號四樓 346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之 1 號 347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之 1 號二樓 348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之 1 號三樓 349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之 1 號四樓 350 北新路一段 34 巷 1 之 1 號五樓 351 北新路一段 38 號 352 北新路一段 38 號二樓 353 北新路一段 38 號三樓 354 北新路一段 38 號四樓 附錄 4-3

65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355 北新路一段 40 號 356 北新路一段 40 號二樓 357 北新路一段 40 號三樓 358 北新路一段 40 號四樓 359 北新路一段 40 號五樓 360 北新路一段 42 號 361 北新路一段 44 號 362 北新路一段 46 號 363 北新路一段 48 號 364 北新路一段 50 號 365 北新路一段 52 號 366 北新路一段 54 號 367 北新路一段 54 號二樓 368 北新路一段 56 號 369 北新路一段 56 號二樓 370 北新路一段 56 號三樓 371 北新路一段 58 號 372 北新路一段 58 號二樓 373 北新路一段 58 號三樓 374 北新路一段 60 號 375 北新路一段 60 號二樓 376 北新路一段 60 號三樓 377 北新路一段 62 號 378 北新路一段 261 號 379 北新路一段 265 號 380 北新路一段 265 號二樓 381 北新路一段 265 號三樓 382 北新路一段 265 號四樓 383 北新路一段 267 號 384 北新路一段 267 號二樓 385 北新路一段 267 號三樓 386 北新路一段 267 號四樓 387 北新路一段 269 號 388 北新路一段 269 號二樓 389 北新路一段 269 號三樓 390 北新路一段 269 號四樓 391 北新路一段 275 號 392 北新路一段 275 號二樓 393 北新路一段 275 號三樓 394 北新路一段 275 號四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395 北新路一段 275 號五樓 396 北新路一段 277 號 397 北新路一段 279 號 398 北新路一段 281 號 399 北新路一段 283 號 400 北新路一段 285 號 401 北新路一段 287 號 402 北新路一段 289 號 403 北新路一段 291 號 404 北新路一段 291 號二樓 405 北新路一段 291 號三樓 406 北新路一段 291 號四樓 407 北新路一段 291 號五樓 408 北新路一段 291 號六樓 409 北新路一段 291 號七樓 410 中華路 1 號 411 中華路 1 號二樓 412 中華路 1 號三樓 413 中華路 1 號四樓 414 中華路 1 號五樓 415 中華路 1 號六樓 416 中華路 1 號七樓 417 北新路一段 271 巷 2 之 1 號 418 北新路一段 271 巷 2 之 1 號二樓 419 北新路一段 271 巷 2 之 1 號三樓 420 北新路一段 271 巷 2 之 1 號四樓 421 北新路一段 271 巷 2 之 1 號五樓 422 中華路 3 號 423 中華路 5 號 424 中華路 7 號 425 中華路 9 號 426 中華路 9 號二樓之 中華路 9 號二樓 428 中華路 9 號三樓 429 中華路 9 號三樓之 中華路 9 號三樓之 中華路 9 號四樓之 中華路 9 號四樓 433 中華路 9 號四樓之 中華路 9 號四樓之 1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435 中華路 9 號四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之 中華路 9 號五樓 445 中華路 9 號六樓 446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六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 459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中華路 9 號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5 號 464 北新路一段 293 號 46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三樓 470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四樓 471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四樓之 3 附錄 4-4

66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47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五樓 478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六樓 481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七樓 488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 492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 50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2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51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 522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 526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一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 547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二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9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55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 557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三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 57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四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 586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1 附錄 4-5

67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59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五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 598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六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 623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七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 633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15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635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八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 648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293 號十九樓之 北新路一段 303 號 653 北新路一段 305 號 654 北新路一段 307 號 655 北新路一段 309 號 656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 657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二樓 658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三樓 659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四樓 660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五樓 661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六樓 662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8 號七樓 663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 664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二樓 665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三樓 666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四樓 667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五樓 668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六樓 669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0 號七樓 670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一樓 671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二樓 672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三樓 673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四樓 674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五樓 編號 鄰房鑑定門牌 675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六樓 676 北新路一段 297 巷 12 號七樓 677 北新路一段 311 號 678 北新路一段 313 號 679 北新路一段 315 號 680 北新路一段 317 號 681 北新路一段 319 號 682 北新路一段 319 號二樓 683 北新路一段 319 號三樓 684 北新路一段 319 號四樓 685 北新路一段 321 號 686 北新路一段 321 號二樓 687 北新路一段 321 號三樓 688 北新路一段 321 號四樓 689 北新路一段 323 號 690 北新路一段 323 號二樓 691 北新路一段 323 號三樓 692 北新路一段 323 號四樓 693 北新路一段 325 號 694 北新路一段 325 號二樓 695 北新路一段 325 號三樓 696 北新路一段 325 號四樓 697 新明街 2 號 698 新明街 2 號二樓 699 新明街 6 號 700 新明街 6 號二樓 701 新明街 6 號三樓 702 新明街 6 號四樓 703 新明街 8 號 704 新明街 8 號二樓 705 新明街 8 號三樓 706 新明街 8 號四樓 707 新明街 10 號 708 新明街 10 號二樓 709 新明街 10 號三樓 710 新明街 10 號四樓 711 新明街 12 巷 2 號 712 新明街 12 巷 2 號二樓 713 新明街 12 巷 2 號三樓 714 新明街 12 巷 2 號四樓 附錄 4-6

68 編號 715 新明街 12 巷 4 號 716 新明街 12 巷 4 號二樓 717 新明街 12 巷 4 號三樓 718 新明街 12 巷 4 號四樓 719 新明街 1 號 720 新明街 1 號二樓 721 新明街 1 號三樓 722 新明街 1 號四樓 723 新明街 3 號 724 新明街 3 號二樓 725 新明街 3 號三樓 726 新明街 3 號四樓 727 新明街 5 號 728 新明街 5 號二樓 729 新明街 5 號三樓 730 新明街 5 號四樓 731 新明街 7 號 732 新明街 7 號二樓 733 新明街 7 號三樓 734 新明街 7 號四樓 735 北新路一段 92 號 736 大新街 34 號 737 大新街 34 號二樓 738 大新街 34 號三樓 739 大新街 34 號四樓 740 大新街 32 號 741 大新街 32 號二樓 742 大新街 32 號三樓 743 大新街 32 號四樓 744 大新街 36 號 745 大新街 28 巷 1 號 746 北新路一段 72 號 747 中興路一段 253 號 合計 747 戶 鄰房鑑定門牌 附錄 4-7

69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附錄五各式式委託合合約或報報價單 一 建建築設計費用 ( 一 ) 上圓聯合建建築師事務所所 許義明明建築師事務所 附錄 5-1

70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二 ) 立面設計 : 丹下都市建築設計亞洲私人有限公司 附錄 5-2

71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三 ) 綠建築顧問 : 百邑綠建築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 5-3

72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四 ) 建築物消防中繼機房設計 : 頂暉專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錄 5-4

73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五 ) 公設室內設計 附錄 5-5

74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六 ) 智慧建築 附錄 5-6

75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七 )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 附錄 5-7

76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 弘傑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 5-8

77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三 不不動產估價費費用 : 瑞普 泛亞 信信義 ( 一 ) 瑞普國際不動動產估價師師事務所 附錄 5-9

78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二 ) 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附錄 5-10

79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 三 ) 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附錄 5-11

80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四 鑽探費用 附錄 5-12

81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五 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量費用 附錄 5-13

82 六 交通影響評估費用 附錄 5-14

83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七 環境影響評估費用 附錄 5-15

84 八 信託費用 附錄 5-16

85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45 地號號等 21 筆土地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信託契約草稿 附錄 5-17

86 附錄 5-18

87 附錄 5-19

88 附錄 5-20

89 附錄 5-21

90 附錄六 更新單元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一 辦公幢棟草約 本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 訂定規約條款如下 : 第一章使用區分及管理第一條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無權占有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為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 第二條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 ( 一 ) 專有部分 :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 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 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 二 ) 共用部分 : 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 ( 三 ) 約定專用部分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 四 ) 約定共用部分 :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 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 詳參附圖 6-1 至附圖 6-11) 三 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 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 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四 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本建物總共規劃 406 部汽車停車位 789 部機車停車位 1. 地下一層 : 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增設平面式機車位 225 部 ; 機車停車位 494 部 2. 地下二層至五層 : 設置機車停車位 70 部 ; 汽車停車位 406 部 ( 二 ) 增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亦應遵守本大樓規約, 停車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 五 本公寓大廈外牆 ( 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 ) 之修繕 管理 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六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 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如有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招牌 空調 ( 分離式 ) 或鐵窗等情事, 應依法令及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不得懸掛或設置 七 本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及人行步道部分為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供公共使用空間, 屬於依法令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應提供不特定公眾公共使用, 嗣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亦不得任意變更 附錄 6-1 八 特別約定事項 ( 一 ) 有關機房 陽台 公共空間與各挑空樓層部分, 請建管處納入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列管不得於該處違建加蓋或以任何設施阻隔開放空間,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 並於產權移交說明相關事項 ( 二 ) 基地內四米以上公共通道本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四米以上公共通道 1, 平方公尺, 由本會公共管理基金維護, 提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並設立告示牌, 區分所有權人應遵守本項規定, 不得設置屋簷 雨遮 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 並設置人行道標示告知牌, 明確標示留設面積 位置 ( 詳參附圖 6-12 至圖 6-13) ( 三 ) 本建築基地預留設 100 輛 Ubike 停車空間, 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負責設置 Ubike 站 管理及維護 ( 詳參附圖 6-14) ( 四 ) 本建築基地留設串接捷運陸橋之平台空間 運動中心屋頂綠化平台空間 ( 詳參附圖 6-15), 產權屬予新北市政府所有, 由新北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維護管理 ( 屬專有部分 ), 開放管制時間為 am8:30~pm22:00 ( 五 ) 綠建築管理維護事項 1. 本建築申請綠建築黃金級標準, 本案針對檢討綠化量 基地保水 日常節能 CO2 減量 室內環境 水資源及污水垃圾改善等內容進行規劃設計, 後續管理維護應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綠建築設施維護由社區住戶管理費提撥支應, 並由實施者提撥管理維護基金 ( 綠建築保證金數額之 5%, 其金額為 269,655,048 元 5%=13,482,752 元 ) 3. 綠建築設施為全體所有人之共有財產, 應隨區分所有權轉移, 不得為各所有權人之事由讓與 扣押 抵銷或設定負擔 4. 綠建築設施所有權人 使用者等均遵守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 六 ) 屋脊裝飾物之管理維護方式交由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並定期保養及維護, 規定該構造不得擅加建造頂蓋 變更外觀結構及對外營業使用 ( 七 ) 地下 1 層供公眾使用之增設平面式機車停車空間 ( 詳參附圖 6-16) 1. 產權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2. 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維護管理 ( 屬專有部分 ) 3. 地下 1 層增設平面式機車停車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4. 開放管制時間為 am6:00~pm24:00 ( 八 ) 地上 5 樓鄰北新路側設置 4mx6m LED 資訊牆, 供新店區行政單位使用 ( 詳參附圖 6-17), 產權捐贈予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 其管理維護及使用時間等相關使用規範由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訂定之 ( 九 ) 本大樓辦公棟屋突一層設置微波機房設施, 其面積為 16.61m2 (3.39m*4.9m), 該空間由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使用 ( 十 ) 本大樓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暨相關規定留設機電設備空間, 供電機 煤氣 給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備使用, 依法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作其他用途

91 第三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 詳 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基地 建物及其附屬設施之圖說, 其使用管理及維護 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二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 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依 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對其專有部分, 得自由使用 收益 處分, 並 排除他人干涉 二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 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 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為之 五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 用, 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六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 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依 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第六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一 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1.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 至少一次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召開臨時會議 : (1)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 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二 召集人之產生方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一次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其後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前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 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召集人無法產生時, 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 三 開會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通知各區分 附錄 6-2 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 得於公告欄公告之 ;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開會通知之發送, 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 取得資格者, 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 出席資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 應推由一代表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 代理人應於簽到前, 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如附件二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 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第七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二 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 一 )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 二 )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 三 ) 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 四 )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 五 )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 六 )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 七 )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 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 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 : 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 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 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 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92 作成決議 前項委員名額, 合計十一名, 並得置候補委員三名 委員名額之分配方式採分棟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 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劃分 :A 棟三名 ;B 棟四名 ;C 棟三名 ; 店舖一名 ; 侯補委員除店舖外, 各棟均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一名 比例合計半數時, 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十二條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 選任 任期及解任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一 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第九條議案成立之要件 ( 一 ) 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 :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 由一 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 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二 ) 每一區分所有權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 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 ( 三 ) 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書面同意, 始得成為議案 ( 四 )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 三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 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但該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充任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 員, 其已充任者, 即當然解任 不在此限 1. 曾犯詐欺 背信 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 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四 公寓大廈外牆面 樓頂平臺 設置廣告物 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刑期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設置於屋頂者, 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設置其他 2.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 經判決確定,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樓層者, 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 3. 受破產之宣告, 尚未復權者 議陳述意見 4.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第十條會議紀錄 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應作成會議紀錄, 由主席簽名, 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 ( 五 )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 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 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解任時, 亦同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 二 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一 開會時間 地點 ( 一 ) 管理委員之選任方式 :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1) 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 採記名單記法選舉, 並以獲出席區分所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會議紀錄, 應與出席人員 ( 包括區分所有權人及列席人員 ) 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 (2) 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 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並以獲該分區區分託書一併保存 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第三章管理委員會 ( 二 )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第十一條管理委員會之目的 人數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 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 ; 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一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任期間, 由副主任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並向其報告會務 ;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 ( 三 )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 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解職出缺時, 應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護工作 任遞補之 二 管理委員會人數 ( 四 ) 管理委員出缺時,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 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任期為限, 並視一任 組成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 ( 五 ) 管理委員之選任, 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一 ) 主任委員一名 中辦理選任 ( 二 ) 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 管理委員之任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為期一年 ( 三 ) 財務委員 ( 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 ) 一名 四 管理委員之解任 罷免 ( 四 ) 監察委員 ( 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 ) 一名 ( 一 ) 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當然解任 ( 五 ) 委員七名 1. 任職期間, 喪失本條第一款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附錄 6-3

93 2.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六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 應作成會議紀錄, 由主席簽名, 於會後十五日內公 3. 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 視同解任 告之 ( 二 ) 管理委員之罷免第十五條管理委員會之保管 公告及移交責任 1. 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 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一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連署為之 ( 一 ) 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簽到簿 代理出席之 2. 管理委員之罷免, 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委託書 使用執照謄本 竣工圖說 水電 消防 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 連署為之 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 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第十三條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一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 ( 二 )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 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 十六條規定事項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附屬設施設備清冊 固定二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 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之有關執行事務 ( 三 ) 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三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 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 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 ( 四 ) 收益 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 保險 二 管理委員會公告責任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將其一部分之職務, 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 一 )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 五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 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解任時亦同 務 ( 二 ) 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 保管及六 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 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 ) 使用償運用情形之定期公告 金等之收取 保管 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 三 ) 會計報告 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七 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 管理委員會, 遵守法令 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四 )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 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 五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限期內公告 八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 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為全體區 ( 六 ) 本公寓大廈公告欄設置於各棟一樓梯廳 分所有權人之利益, 誠實執行職務 三 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九 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 其給付方法,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公共基金收支情形 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 印鑑及餘額,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 於管理委員會解職 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十 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第十六條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一 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每二個月乙次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職, 未組成繼任之管理委員會期間, 由區二 管理委員會會議, 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通知各管理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 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委員 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三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 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準用下列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 會議時, 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一 管理負責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職務規定事項 四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 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二 管理負責人為原告或被告時, 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決議通過 三 管理負責人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並向其報告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 但以代第四章財務管理理一名委員為限 第十七條公共基金 管理費之繳納五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 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 區分所 ( 一 ) 開會時間 地點 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 ( 二 )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 一 ) 公共基金 ( 三 )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 二 ) 管理費 附錄 6-4

94 二 管理費之收繳 ( 一 ) 管理費之分擔基準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建物登記總面積 ( 不含停車位面 積 ) 計算以每坪每月定額分擔, 停車位以每位每月定額分擔, 定額之標準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 二 ) 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 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 三 ) 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 三 公共基金之收繳 ( 一 ) 公共基金收繳基準, 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收繳 ( 二 ) 每年管理費之結餘, 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 四 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 ( 即二個收費期別 ) 經 10 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 計算 五 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 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六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 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 扣押 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十八條管理費 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 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 ( 一 )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 二 ) 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 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 三 )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 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 四 )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 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 五 )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 六 )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 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 七 )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 ( 一 ) 每經一定之年度, 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 二 )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 必須修繕者 ( 三 )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 ( 四 )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 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九條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標準,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第二十條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 附錄 6-5 一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二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三 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 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 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 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 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 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附屬設施設備清冊 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 應經經辦人 財務委員 監察委員 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三 會計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 ( 一 ) 收入明細 : 發生日期 科目 收入來源 金額 ( 二 ) 支出明細 : 發生日期 科目 用途 支出對象 金額 四 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 ( 一 ) 收入部分 : 表頭 期間 收入摘要 應收金額 實收金額 未收金額 ( 二 ) 支出部分 : 表頭 期間 支出項目 金額 ( 三 ) 收支狀況 : 前期結餘 總收入 總支出 結餘 ( 四 ) 現金存款 : 公共基金銀行存款 管理費銀行存款 現金 五 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六 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務之監督管理辦法,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五章住戶共同遵守協定事項第二十二條住戶應遵守之事項一 於維護 修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 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二 他住戶因維護 修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 不得拒絕 三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 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 不得拒絕 四 於維護 修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六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 排放各種污染物 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七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 防火間隔 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 退縮空地 樓梯間 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 在直

95 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範圍內,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 防空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 有拒絕情事 ; 於維護 修繕專有部分 避難設備, 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 ; 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 得依法供公共收費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停車使用 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經協調仍不履行時, 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八 住戶為維護 修繕 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 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不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 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 有拒絕情事時, 亦九 飼養動物之規定 : 住戶飼養動物, 不得妨礙公共衛生 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並同 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 二 ) 除本規約另有約定外,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 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 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補償所生損害 避難設備之構造 顏色 設置廣告物 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 應予制第二十三條投保火災保險之責任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 瓦斯 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第一項規定處理, 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 由者 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 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 三 )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 應予制止, 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會應代為投保 ; 其保險費 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 由該住戶負擔 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其他事項 ( 四 )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於專有部分 約定一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 本規約未規定者, 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 應予制止, 經制止另定使用規則 而不遵從者, 應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理, 要求其回復原狀 二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 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其格式如附件 ( 五 )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三 全 公共衛生 公共安寧等行為時, 應予制止, 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 三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 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 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 於三個月四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應在租賃 ( 或使用 ) 契約書中載明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承租人 ( 或使用人 )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 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 其格離 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 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式如附件四 有權應有部分 : 五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 ( 一 ) 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 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第六章爭議事件及違反義務之處理 ( 二 )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爭議事件之處理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 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一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 由管理委員會邀 ( 三 )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 情節重大者 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 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二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 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第七章附則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七條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二十六條違反義務之處理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 管理委員會拒絕 : 規約 公共基金餘額 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 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 一 )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維護 修繕專有部分 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 保管年限及閱覽管理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為之, 未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 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情事 ; 規定者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於他住戶維護 修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第二十八條繼受人之責任附錄 6-6

96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 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前條所定文件, 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催告與送逹方式一 應行之催告事項,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二 應行之送達, 以投遞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登記之地址為之, 未登記者則投遞於本公寓大廈之地址信箱或以公告為之 第三十條本規約訂立於民國年月日 附錄 6-7

97 辦公棟 _ 運動中心 附圖 6-1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一 ) 附錄 6-8

98 辦公棟 _ 運動中心 附圖 6-2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二 ) 附錄 6-9

99 辦公棟 附圖 6-3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三 ) 附錄 6-10

100 辦公棟 附圖 6-4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四 ) 附錄 6-11

101 辦公棟 附圖 6-5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五 ) 附錄 6-12

102 辦公棟 附圖 6-6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六 ) 附錄 6-13

103 辦公棟 附圖 6-7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七 ) 附錄 6-14

104 辦公棟 附圖 6-8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八 ) 附錄 6-15

105 辦公棟 附圖 6-9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九 ) 附錄 6-16

106 辦公棟 附圖 6-10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十 ) 附錄 6-17

107 附圖 6-11 辦公棟共有專有圖 ( 十一 ) 附錄 6-18

108 開放空間告示牌示意圖 4m 4m 4m 附圖 6-12 留設基地內四米以上公共通道位置示意圖 附錄 6-19

109 留設契約東西向至少八米通道 4m 4m 8m 4m 附圖 6-13 留設契約八米通道示意圖 附錄 6-20

110 附圖 6-14UBIKE 設置空間位置示意圖 附錄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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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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