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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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規範 第一篇一般要求第 章施工管理及協調第 章資料送審第 章品質管理第 章品質計畫第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第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第 章施工圍籬第 章環境保護第 章勞工安全衛生第 章工程告示牌第 章同等品替代程序第 章竣工文件第二篇現場工作第 章工地拆除第三篇混凝土第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 章鋼筋第 章結構用混凝土第五篇金屬第 章焊接第 章鋼構造第 章烤漆鋼板補充篇防水第 a0002 章屋頂防水 V /07

2 第 章 V5.0 施工管理及協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施工管理及協調事項 1.2 工作範圍除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另有規定應照其規定外, 其餘事項按本章之規定辦理 人員組織管理承包商應提送執行契約工作之組織編制, 並輔以必要之圖表, 交工程司審核 此管理組織應涵蓋契約之所有需求層面, 界定每位人員之職務與權責, 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及契約之規定 施工計畫審核及施工方法之同意 (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 於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詳細之施工計畫交予工程司審核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 在不影響施工品質之情況下, 宜配合各項工法, 使能儘量節省能源及自然資源 (3) 如工程司認為先前已獲同意之施工方法有變更之必要, 工程司得撤回先前之同意 承包商並應採取必要之步驟, 以徵求工程司對變更施工方法之同意 時程與進度 (1) 承包商應於決標後之契約規定期限內, 將本工程之詳細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一式 [6 份 ], 提送工程司認可 該施工網圖應符合契約內規定之里程時間表及其他任何日期, 並將其他公用事業單位及關連契約承包商之作業考慮在內 (2) 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得分兩階段送審, 第一階段於決標 [4 週 ] 內提送最初 [6 個月 ] 之詳細作業項目, 第二階段於決標後 [3 個月 ] 內提送計畫全程之時程 網圖及網圖分析應依里程碑註明每一作業項目之最早及最遲開始時間 (3) 承包商提送要徑詳細施工進度表及網圖分析時, 若有需要時按工程司要求提供電腦報表 (4) 工程司審查網圖及分析後, 應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以書面將審核意見送還承包商 承包商應於接到工程司之審核意見後一週內, 根據工程司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認可 最後經核定確認之施工網圖應由工程司簽章並標記核准日期, 修正變更時亦同, 以作為展期變更 權責歸屬之依據 (5) 承包商提送之任何計畫不論工程司核准與否, 均不免除承包商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V /07

3 1.2.4 品質計畫按第 章 品質計畫 規定辦理 協調承包商應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1) 關連契約承包商 :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關連承包商所提供之資料, 擬訂 [ 每月 ][ 每季 ] 之協調計畫, 以符合本身之施工需求 承包商應安排並主持每週之工地協調會議, 確定下週之施工作業順序細節 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 相互配合之施工順序及其他合理措施, 以便利工程之順利進行及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承包商工作 (2) 公私管線單位 : 與公 民營管線單位 政府機關 及在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其他承包商協調工程之進行, 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誤, 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 公 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 若須以本工程承包商所作之測量點 線 坡度為基準者, 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 線 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作 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 均應以備忘錄向工程司報告確認 (3) 分包商 工作團體及供應商 : 各工作團體 供應商 分包商之工作均應由承包商妥為協調 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 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4) 民眾 : 承包商應妥為溝通協調工區鄰近住戶民眾反應意見, 以確保工程之順利進行 關聯契約承包商協調事項之提出非屬承包商所能協調事項, 承包商應提出關聯承包商相關工作之配合及協調事項並送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分包商之管理承包商應對於與施工 製造 運輸 交貨 組立 竣工 測試等有關之事務和分包工作 材料 設備之維護負全責 往來文書之管理 (1) 承包商應將有關本工程所需設備或材料之不含價格國內外訂單副本 [2] 份抄送予工程司 所有訂單均應述明契約有關檢驗及試驗之規定, 並標示訂單契約編號 承包商名稱及地址, 且標明本工程中使用該材料之位置 (2) 依工程司之指示, 將訂單副本送達指定單位 (3) 承包商與其分包商 公用事業機構 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管機關間有關本工程之往來文書, 均應抄送副本 [2 份 ] 予工程司 施工會議 (1) 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會議 : A. 開工前會議 B. 工地開工會議 C. 進度會議 V /07

4 D. 品質控制會議 E.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F. 民眾說明會議 (2) 開會通知與出席單位人員 A.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將開會地點 日期 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知工程司 相關分包商 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B.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 包含器材及家具等 C.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製作 分發議程, 並於會議結束後 [7]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人員 (3) 開工前會議 A. 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 由業主召開開工前會議 該會議之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 建立聯繫管道, 並確認承包商瞭解本計畫之品保 / 品管及安全規定 B. 會議出席人員包括工程司 業主安全部門主管 業主施工單位代表 契約 採購及品保單位之代表 (4) 工地開工會議 A. 承包商應與工程司會商, 安排於收到開工通知 [15] 日內, 召開工地開工會議 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 主要分包商名冊 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 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B.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 a. 承包商及其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或安排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商 b. 工程司及業主代表 c. 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C. 議程得包含 : a. 介紹出席人員, 並簡略說明其職責 b. 討論及解釋業主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承包商之人力組織, 含分包商在內 c. 討論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 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 疑義 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 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 工期展延 原始與定案測量 部分與結算付款等問題, 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等 f. 討論有關變更通知 變更契約 進度照片 施工製造圖 產品資料 樣品等程序問題 g. 討論有關辦公室 儲藏區域 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h. 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 及安全 急救 緊急狀況處置 工區警衛 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V /07

5 i. 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 法令 法規 交通規則 相關政府機構 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 討論承包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 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 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 品保 / 品管規定, 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5) 進度會議 A. 承包商可視工程進度情形, 召開進度會議 B. 議程得包含 : a.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 必要時予以修正, 認可該紀錄 b.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c. 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 應提出解釋 d.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 檢討工地外製造問題 製品運送問題 時程延誤問題 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 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e.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 應研擬補救措施, 使作業時程回復至應有之進度 f. 討論現場狀況 遭遇之困難 ( 包括分包商管理及施工界面等問題 ) g. 提出下次之工作計畫 h.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 紀錄待決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施工資料 (6) 品質控制會議 A. 承包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 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 測量人員 製造商代表 領班 安裝人員 組立人員等之名冊 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 及預訂之工作時程 B.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a. 承包商及承包商之工地主任 品管代表 相關工作團體之領班 安全工程師 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工程司與業主代表 (7)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A. 承包商應依法規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且每月召開安全衛生會議, 以確保符合施工安全計畫手冊之程序及指示, 及承包商安全工程師之指示 B. 承包商認為有必要時, 可召集安全會議, 並由承包商之安全工程師主持 (8) 其他所需之會議 對工程司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 (1) 查驗停留點之工作項目非經書面通知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 使其有 V /07

6 充分時間安排必要之檢查事宜前, 不得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2) 若無法肯定是否有必要就某項工作之開工向工程司發出通知, 承包商應負責向工程司徵詢其規定 承包商若未就該工作提出申請, 工程司得保留對該工作之許可 (3) 承包商應以適當之書面通知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 請求工地查驗及認可, 並給予工程司合理之時間進行查驗 施工報告承包商應記載每日之施工人力 材料及機具, 並定期按契約規定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 施工報表之格式及內容, 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安全衛生 (1) 承包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注重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確保工作安全並維持交通的順暢, 以保護所有在工地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 並確實依據契約之規定, 以安全又有效之方法施工 (2) 承包商應於收到開工通知 [30] 天內, 依據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向工程司提出工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承包商並應依工程所在地方政府頒布之規定, 向工程司提出工地環境污染防治計畫 (3) 其他安全衛生有關措施, 應符合第 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章 環境保護 章 勞工安全衛生 及 章 施工警告標示 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章 -- 品質計畫 第 章 --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第 章 -- 環境保護 第 章 -- 勞工安全衛生 第 章 -- 施工警告標示 第 章 -- 竣工文件 2. 產品 ( 空白 ) 3. 執行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無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V /07

7 第 章 V4.0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資料送審包括投標時, 主辦機關允許得標後, 由承包商補足之設備資料 操作及使用說明 製造廠說明及安裝須知等 ( 不限於 ) 下列項目 : (1) 品質管理計畫書 : 包括證明書 報告書及檢驗報告 (2) 施工計畫 (3) 施工製造圖 (Shop Drawings) (4) 工作圖 (Working Drawings) (5) 產品及廠商資料 (6) 樣品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 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 提送一份可複製之 [ 電腦圖檔媒體 1 份 ] 及第二原圖 [1 份 ] 清晰之副本, 其大小應有足夠空間供工程司及承包商簽章, 但不得小於 [A4] 規格, 以供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製造 / 裝配或施工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應完整詳細, 並包括下列資料 : (1) 施工製造圖圖號及標題, 並註明日期 (2) 供應商 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5) 適用之標準, 如 CNS 或 ASTM 等之章節編號 (6) 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7) 承包商簽章證明 A. 該製品與預定安置之空間尺度相配合 B. 除另有特別標示者外, 送審資料內容經校核與契約之所有規定相符 C. 該製品與所有其他共同操作或相鄰安置之製品互相配合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1) 製造 裝配 佈置 放樣圖 (2)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3) 製造廠商之圖說 (4)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 ( 視需要而定 ) (5)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6) 性能及測試數據 (7) 承包商按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 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V /07

8 (8) 規範中所規定之其他圖說 施工製造圖在提交工程司審核前, 承包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相核對及彙整界面, 必要時報請工程司協調界面, 並由承包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 未蓋章之施工製造圖將退還承包商改正後再送審 若施工製造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 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 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 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 不予審查 承包商應在裝配 / 製造或施工單項工作之前, 儘早提送該項工作施工製造圖 ( 含樣品 ) 送請工程司核定後施工 工程司至少應有 [30 個日曆天 ] 進行審查, 並採取適當行動 若因標準製造實務或其他理由, 以致施工製造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 承包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 工程司若認為可接受時, 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 若承包商未將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 即使施工製造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准裝配 / 製造或施工, 承包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 若送審之施工製造圖已依前款之規定說明與契約規定不同之處, 並經工程司認定合乎業主之利益, 且其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 工程司可同意承包商進行施工製造圖上所示之工作 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包括一份可複製 [ 電腦圖檔媒體 1 份 ] 及第二原圖 [1 份 ] 副本, 工程司於審查完畢後送還承包商 工程司同意工作之進行, 並不免除承包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圖樣, 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 或免除承包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 承包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任何修正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 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核可按該項變更進行工作, 承包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 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 並再送交工程司審查 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 承包商應負其全責, 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產品及廠商資料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 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 (1) 就製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並於標準資料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從製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亦非英文, 應附中文譯本 樣品 (1) 承包商應依標準規範及特訂條款各章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 清楚顯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能特性, 並清楚顯示 V /07

9 出其附屬裝置 (2) 承包商應依標準規範各章之規定, 安裝現場樣品及實體模型 提送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 A. 樣品之編號 名稱及送審日期 B. 材料供應商 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C.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D.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E. 適用之標準, 如 CNS 或 ASTM 等 工作圖 (1) 工作圖 係指承包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樣, 諸如臨時性擋土設施 開挖支撐 地下水控制系統 模板及施工架, 及其他為施工所需 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 準備一份可複製之工作圖 [ 電腦圖檔媒體 1 份 ] 及第二原圖 [1 份 ] 清晰之副本, 於施工前至少 [45 日曆天 ] 送交工程司審查 工程司於審查後送還承包商 (3) 送審之工作圖應經工程司核可, 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 以詳細解說其結構 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 在工作開始前, 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 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進行 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 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承包商承擔, 業主及其委任工程司應無任何責任 (4) 同意承包商進行工作圖中所示之工作, 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任何責任 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 : 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確之責任 及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之責任等 承包商應負責使其工作圖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2. 產品 ( 空白 ) 3. 執行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 [ 一式 ][ 實作數量 ] 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 [ 一式 ][ 實作數量 ]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V /07

10 第 章 V6.0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 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品質管理範圍 : 成立品管組織, 訂定施工要領, 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訂定檢驗程序, 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 建立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 品質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1) 工藝水準 (2) 製造商說明書 (3) 製造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4) 廠商及製造商 ( 供應商 ) 之現場服務 (5) 實驗室之服務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建立品質管理計畫 該計畫必須由承包商直接管制施工 製造及安裝之品質, 辦理檢驗與試驗, 並確保本契約下之全部材料 設備 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如主辦機關已製定品保作業要點並明訂於契約附件中, 承包商應依據該項要點, 編訂本工程須用之 品質管理計畫 " 在收到開工通知書後 [30] 日內, 承包商應提出其品管計畫, 送請工程司核定 所擬訂之品管計畫應明列實施品質管理所需之人員組織 工作程序 設備及儀器 紀錄及報表格式, 包括下列各項 : (1) 品管組織之說明, 應包括組織表, 顯示品管組織與承包商內部其他部門間之關係 (2) 人員之人數 分類 資格 職務 責任及授權 (3) 處理本契約下所應提送資料之作業程序 (4) 應辦理之檢驗 試驗及簽證作業, 包括專業協力廠商 供應商與工地以外之製造商等之作業 (5) 試驗程序, 包括試驗結果之紀錄及提報 (6) 品管作業檔案之格式及建檔 (7) 由承包商負責人簽署之品管主管任命函, 應列明品管主管之職務 責任及授權 (8) 確保專業協力廠商 供應及製造商執行品質計畫之方法 承包商於品質計畫核准前, 不得對本工程需要品質鑑定之部分進行施工 品質管理之工作要點 (1) 承包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契約有關品質管理之規定 V /07

11 (2)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 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理執行事項, 提出品質管理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 品質管理分為產品製程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 (1) 產品設計 產品試製 ( 含實驗及檢驗 ) 生產製造 運交工地 (2) 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項目及報表 (3)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 供應商 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司辦理之, 並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 (1) 工地施工 試驗及檢驗 資料分析 繪製管制圖 資料建檔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1.5 品質管理承包商除須符合相關準則 款之規定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通則承包商 供應商 製造商 產品 服務 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之品質均應加以控制, 以使完成之工作符合規定之品質 (1) 工藝水準 (2) 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規定外, 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3) 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4) 製 ( 產 ) 品應以有效之固定裝置予以固定 固定裝置之設計及大小應足以承受使用時所產生之應力 振動 拉扯等使用規定狀況及外觀之要求, 並應以工程司之核可為準 製造商說明書各契約文件未詳細規定時, 應依製造商說明書之完整細節施作, 包括施作順序之每一步驟 若說明書與契約文件之規定有不一致之情形, 應於施作前提請工程司澄清 廠商及製造商 ( 供應商 ) 之現場服務若規範中有所規定, 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視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 表面及安裝情形 及施作之工藝水準等, 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V /07

12 1.5.4 實驗室之服務 (1) 測試服務承包商所選定之實驗室, 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之規定 其委託獨立之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承包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 (2) 實驗室之責任 A. 與承包商及工程司合作, 於接獲通知時立即提供合格人員 B. 依適用之標準執行材料及施工方式之檢驗 取樣 測試, 並將結果與規範之規定進行比較 C. 測試 檢驗及取樣期間發現契約工作有異常或不良狀況, 應立即回報 D. 檢驗 取樣及測試報告應立即送由承包商簽章後轉交工程司 報告內容應包含, 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a. 提送日期 b. 契約名稱及編號 c. 實驗室之名稱及地址 d. 現場取樣及測試時, 在場實驗室檢測人員及承包商代表之姓名及簽署 e. 檢驗及取樣日期 f. 溫度及天候紀錄 g. 測試日期 h. 產品名稱及規範章節 i. 取樣 測試或檢驗等在工程中之位置所在 所在位置之描述, 應可於契約圖說上清楚標示 j. 本規範所引用之 CNS ASTM AASHTO UL 或其他組織之標準試驗均應按邀標文件發文日期之適用試驗規定為準 k. 對應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之測試結果 (3) 承包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 與工程司及測試人員合作, 提供該等人員進出工地之便利 B. 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 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 交予實驗室 C. 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實驗室及工程司使用 a. 提供測試現場之出入便利 b. 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c. 協助檢驗及測試 d. 協助實驗室人員及工程司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D. 工程進行前, 應儘早通知實驗室與工程司, 以便其指派人員及安排測試時程 V /07

13 (4) 資料送審 A. 測試儀器之校正報告影本 B. 適時提送實驗室之檢驗 測試 取樣時間通知, 以便工程司到場觀察實驗之進行 C. 實驗室有關契約工作異常及不良狀況之觀察報告 D. 實驗室之檢驗 測試及取樣報告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及頻率, 依各章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若規範中對從事契約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之規定, 則應提送其合格之資格證明 (1) 實驗室人員之資格實驗室主任及報告簽署人之資格, 需大學畢業從事試驗工作滿 [5 年 ] 或高級工業學校畢業從事試驗工作滿 [10 年 ] 製造商證明書 (1)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 即應提送一式 [2 份 ] 之製造商證明書, 證明其產品符合或超越規定標準 各類報告按規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 (2) 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證明書不須公證 A. 承諾書 a. 規範中規定應採樣測試之產品, 若在國內無適當機構或設備可配合時, 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承諾書取代, 該承諾書應保證產品合乎規範及圖說之規定 承諾書中應述明產品之測試報告原稿或正本由製造商存查, 隨時可應工程司之指示而提送 ; 亦可同時提送 1 份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測試報告副本 承諾書上應有提送日期 承包商名稱及地址 契約名稱及編號 產品內容 其於工程中之所在位置, 製造商名稱 產品廠牌名稱 型號 產地 測試日期 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供應之產品數量 契約圖號及規範章節號碼等資料 承諾書應由製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並應公證 承諾書應以一式 [2 份 ] 送達工程司 b. 承包商提送承諾書, 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已經運抵工地且已提送承諾書之產品, 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 接受工程司之取樣及測試, 決定其是否合格 c. 若承包商選擇提送承諾書, 則產品每批次運抵工地均應附有 1 份承諾書及證明書 2. 產品 ( 空白 ) V /07

14 3. 執行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 [ 一式 ][ 實作數量 ] 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 [ 一式 ][ 實作數量 ]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V /07

15 第 章 V3.0 品質計畫本章本會已有相關參考內容, 請逕至本會網頁 ( ) 依 ( 首頁 > 法令規章 > 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 之路徑, 查詢 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參考 V /07

16 第 章 V6.0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工作之施工臨時設施 管制及清潔維護等事項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承包商除依本章規定施作外, 並應遵守本章 1.3 項 相關章節 及 1.4 項 相關準則 之規定, 以適當工法執行本工作 本章所謂之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之範圍, 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1) 工地之使用 整備及排水 (2) 棄土及雜物之處理以及環境清理 (3) 衛生設施 (4) 交通維持 (5) 臨時房舍及監工站 (6) 公共管線設施 (7) 工地會議室 (8) 工程告示牌及標誌牌 (9) 出入工區管制 (10) 施工圍籬 (11) 各式施工構台及施工架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工程告示牌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253 H3025( 公布版 )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公布版 )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公布版 )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8826 G3176( 公布版 ) 鏈節形鋼線網 (5) CNS 8827 G3177( 公布版 ) 波線鋼線網 (6) CNS 8828 G3178( 公布版 ) 六角形鋼線網 (7) CNS 8829 G3179( 公布版 ) 工業用編織鋼線網 (8) CNS H3116( 公布版 )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相關法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V /07

17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4)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5) 空氣污染防制法 (6) 噪音管制法 (7) 水污染防治法 (8) 廢棄物清理法 (9)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10)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1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3)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14) 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5) 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16) 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資源再利用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書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工作圖 廠商資料 材料應提送樣品 [2 份 ] 2. 產品 2.1 施工圍籬材料 鋼及鋼板 : 鋼及鋼板均應符合 [CNS 2473 G3039] 或 [CNS 2947 G3057] 之規定 鋁板 : 應符合 [CNS 2253 H3025] 之規定 螺栓 (1) 螺栓 螺帽及墊圈均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 所有鋼製螺栓 螺帽及墊圈應依 [CNS H3116] 之規定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編織鐵線網製品 : 符合設計圖及 [CNS 8826 G3176] [CNS 8827 G3177] [CNS 8828 G3178] 及 [CNS 8829 G3179] 之規定 鋼料油漆 : (1) 塗佈一層 [ 高鋅粉底漆 ],[60% 固體含量 ], 乾膜厚度 [18 microns] (2) 面層塗料 :[ 丙烯酸酯光面瓷漆 ], 乾膜厚度 [22 microns] (3) 標誌及顏色 : 依工程司之指示 鋁料油漆 : 依設計圖之規定 V /07

18 3. 執行 3.1 準備工作 工地 (1) 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區域外, 承包商不得使用工地內之土地 主辦機關不提供契約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用地, 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何額外施工用地 (2) 契約圖說內標示之工地, 除另有規定外, 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之日起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交通及道路 (1) 承包商須自行安排運送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 設備 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 並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2) 承包商應注意相關規定中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 契約文件中所列諸路線僅供參考, 工程司得視狀況加以更改或縮減 (3) 工地之各出入口位置於相關規定中若有註明時, 工程司得更改 限制或縮減任何出入工地之通道 (4)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 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 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作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本工程不屬臨時占用之公有或私有路權, 承包商應隨時維持其整潔 暢通及安全 (5) 承包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 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6) 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 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 並應按照交通管理規則規定, 於履帶車輛經過路面舖設墊木或鋼板或經工程司核可之其他材料, 如須長期舖設時, 應按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7) 本工程施工期間, 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通道及路權地之交通, 尚需維持使用, 承包商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設置臨時便道並予維護 臨時便道應安全地延伸通達既有道路, 以保障工地與既有道路之間之交通安全 (8) 改道設施之設計 施工及維護標準, 應符合相關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 [12 週 ] 前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定 改道作業非經工程司同意且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者, 不得實施 改道概況及其實施階段, 於契約設計圖說中均有標示, 承包商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 應提交工程司備查 (9) 承包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 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 惟應遵守主管機關及契約之相關規定, 並僅限於承包商執行該契約義務之用途 (10) 工地內應提供洗輪設備, 承包商應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 不得沾有污泥 雜物或石塊等, 以免掉落於道路或私有路權之上 (11) 包商不得將材料傾入下水道, 或允許他人從事類似行為, 以免影響 V /07

19 排水暢通或損壞下水道或對人員 財產造成妨害或損害 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 應隨時保持潔淨暢通 工地使用限制 (1) 契約規定外之工地特殊用途, 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 承包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A. 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 使用工地內區域 工程司得擴充 修改 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 視維護公眾或他人安全及便利之所需, 或依工程司之指示, 在工地周圍設置並維護經核准之安全圍籬及照明設備 C. 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 未經工程司核准, 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D. 本工程完工後, 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之前, 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 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 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 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E. 不得堵塞人孔 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及植物, 或棄土於樹幹周圍, 並應對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及植物加以保護, 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G. 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 已受到底層土 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 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 (2) 不得於工地內進行非本工作之其他作業 (3) 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 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 以免損害公共管線設施 (4) 除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准許值勤人員以外之任何人於工地內居住 (5) 除另有規定者外, 承包商應支付任何因使用本契約提供之工地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6) 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 以避免因各項作業產生公害 工地及鄰近範圍內可能產生灰塵處應定時灑水, 及防止土壤流失 地層下陷等之預防措施 由工程司依相關法令指示辦理, 如有破壞原地表植生之情況, 應完成植生復育之工作 進出工地之裝載物應予灑水或覆蓋 (7) 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電力設備, 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8) 施工機具及設備之操作與維修, 應使其排放之煙霧及有害氣體減至最少, 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9) 本工程所用之機具設備應以消音器 滅音器 吸音襯裹 隔音罩或隔音屏等有效方式降低其音量, 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若經工程司同意, 認為效果相當, 亦得採用其他降音方式 (10) 本契約進行期間, 提供經主管機關校核之噪音計, 專供工程司之代表隨時使用, 承包商應負責維護, 以保持其於契約期間之正常功能, 必要時於送修期間, 應予以替換 V /07

20 (11) 承包商之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程度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時, 應採行有效之降低噪音方法或改用低噪音之機器 (12) 工程告示牌應按第 章規定辦理 (13) (1) (2) (4) 目之各項限制, 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 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工地之清理及整理 (1) 承包商應維持工地之清潔 整齊與衛生 任何本工程暫時不需使用之臨時工程 施工機具 材料或其他物品應於工地內存放整齊 (2) 工地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及障礙物等, 應依契約圖說文件之規定予以拆除 鑿碎 清除, 包括其他相關規定所標示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之阻礙本工程, 或受本工程影響之基礎構造 工地內各部分之清理時間及範圍應依工程司指定執行 拆除作業應採適當之預防措施, 包括必要之臨時支撐, 以免損及不在拆除範圍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 (3) 進行拆除作業前, 應確定所有與建築物及構造物相連之公共管線設施, 並與公共管線機構會商安排管線之封閉 停供或遷移事宜 (4) 工地進行任何開挖或清除營建剩餘土石方前, 應依內政部頒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相關規定提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括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相關證明文件 合法砂石專用車相關證明文件 防制超載之管制措施 運輸路線 日夜運輸時間及其他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部份應依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 公共工程部分, 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內政部頒相關規定, 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 清除及運輸作業須經工程司審核所有資料並核准後, 始得進行 因承包商未提送所需資料而導致之施工延誤, 應由承包商負責 出土期間, 承包商每月底前應上網, 或向該管地方政府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 種類 數量, 在工程司於次月五日前上網勾稽或向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 該項目方得估驗 工地施工臨時設施 (1)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施工臨時設施 其中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A. 電力 B. 給水 C. 工地通訊設施 D.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E. 防災之應變措施 F. (2) 提供執行本工程所需之各項工地設施, 並遵守公共管線設施主管機關及相關政府機關之有關規定 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設施及其相連設施 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 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 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 及基地之安全 工程司認為有危及安 V /07

21 全 衛生及保全之情形時, 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當上述任何或所有裝置不再為執行本工程所需時, 應立即完全拆除, 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3) 各項裝置應完全符合所有適用法規之規定 各類橫越道路 人行道之水管 電管 空調管 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電源一般規定 : 除自備臨時發電外, 電源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B. 給水 : 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 施工與臨時消防用水, 並保持給水設施的清潔及衛生 本工程完成之後, 應將上述設施清除 C.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 工地排放或處置之各種廢水 剩餘液體 污水及廢棄物等, 應妥為處理, 其處理方法應符合環保相關法規等之規定, 並經工程司核准 D. 受本工程截斷之河流或排水設施, 應先徵得河川主管機關之核准, 並依工程司之指示設置並維護疏導 改道 或裝設導水管等臨時工程及水道 本工程完成之後, 應將上述設施恢復至原有之水道 E. 工程廢水排入河流及下水道, 應符合環保主管機關之規定 F. 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 以防止水流侵入本工程或相鄰之其他工程或財產 G. 工地內應保持良好排水且無積水之狀態, 承包商應於必要處設置臨時水道 抽水設備或使用其他方法以維護本工程不致積水 地下水之管制 (1) 開挖施工之袪水及抽水作業, 應避免導致鄰近地區地下水位降低至可能造成鄰近構造物或道路嚴重沉陷之程度 (2)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核定之間隔及期限, 檢查地下水位及可能沉陷量, 並立即以書面報告提交工程司 (3) 若有失控之湧水進入開挖位置, 工程司得下令停工, 並要求承包商採行立即措施, 以控制湧水及進行任何必要之補救措施 上述防災應變措施應經工程司事前核准 臨時建築及監工站 棚架 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 應提供 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及監工站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與儲存場, 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 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 管線出入口等 應繪製一份平面圖, 標示所有辦公室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 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 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並提送工程司一份 臨時建築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 與儲存場應定期清理維護 材料 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2) 基地內得設置臨時宿舍, 專供警衛及數目有限之緊急作業人員使 V /07

22 用, 並且僅限工程司核准之人數可居住其內 宿舍應達工程司滿意之程度, 並應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3) 設置功能良好且衛生之廁所, 供本工程人員使用, 並保持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 (4)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工程司有優先使用權 (5) 承包商應負責防止蚊蟲滋生, 必要時經工程司同意可使用殺蟲劑 契約期間應於工地內設置一收集場, 處置空罐 汽油桶 包裝箱 會積水的容器及工程進行中所產生之生活廢棄物, 並安排適時且定期將該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出工地 (6) 工地內所有物品, 包括可積水之施工機具, 均應妥善儲存 覆蓋或處置, 以防止積水 (7) 於工地內所有設備 構造物及臨時輕便房舍處張貼明顯之宣導海報, 提醒人員注意勞工安全衛生及有關設備之正確安全操作方式 海報應於本工程完工時清除 施工圍籬應符合契約及第 款相關法令之有關規定外, 並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 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圍籬 應不妨害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 任何損壞之圍籬應即刻修復 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 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2)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3) 門之數量 型式 寬度和位置應依圖說或依工程司指示 (4)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 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5) 臨時圍籬之拆除及清除 A. 工程完工後, 依工程司之指示, 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系統應予拆除 B.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 所有大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礎均應完全拆除 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確實整平夯實 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 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 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C. 所有人行道應予以復舊 臨時施工構台及施工架臨時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材料及架設規定, 除須依照設計圖說外, 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臨時照明及電力 (1) 附屬裝置 變壓器 電線 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 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 (2) 須裝置漏電斷路器及接地, 以及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3) 工地內之電力相關設施, 應有明顯之警示標誌 ( 如 高壓危險勿靠近 ) V /07

23 公共管線設施 (1) 本章所謂之公共管線設施包括下列各項 : A. 瓦斯 B. 給水及消防 C. 電力 D. 公共電訊及電話 E. 軍方及警方線路 F. 交通號誌及路燈線路 G. 燃油輸送主幹線及支線 H. 排水與污水管線 I. 有線電視 J.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管線設施 (2) 凡本章述及之公共管線設施, 其主管機關 單位所屬或負責裝設 維修之公司, 皆視為公共管線設施機關 (3) 工地內現有各項公共管線設施等資料, 不論於契約圖說中是否有所標示, 承包商應做必要之進一步對公共管線機關查詢及調查, 或以人工試挖之方式, 以查核及確定其資料是否正確 (4) 本工程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就所有現有管道資料詳加紀錄繪製圖說, 詳細標示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所有公共管線設施之位置, 並送工程司核可 (5) 承包商應與各公共管線設施機關就改線作業計畫進行協商, 並對各項公共管線設施安排作業時程, 提送工程司審定 (6) 承包商應盡其可能, 避免損害或干擾各項公共管線設施, 並應對任何因本身或其代理及分包商之行為或疏失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害或干擾負責 (7) 於靠近公共管線設施處使用機具進行開挖之前, 應先行試挖, 事先進行全面且充分之初步調查工作, 以確認公共管線設施之位置 如此類公共管線設施具危險性, 應以人工挖出, 並在進行機械開挖之前, 予以充分保護 (8) 無論前述已有任何規定, 承包商於任何連續壁施工 打樁及類似施工可能擾動地層表面處, 應以人工開挖 因上述開挖作業而外露之公共管線設施應加以保護 (9) 公共管線設施之遷移工作除另有規定外, 由公共管線設施機關負責施工 動員及復員 (1) 動員承包商於收到開工通知書後, 應立即動員裝備及人員 動員作業應包括籌備工作 進行工作必要之監工站建立 機具 設備 材料及補給品之運送及組裝 承包商施工區域之清理及準備 指派辦公室職員及現場人員以及各種工人, 以及動員所有開始執行實際施工作業所需之資源 V /07

24 (2) 復員俟本工程完工並驗收後, 材料 機具 設備 雜物應自工地及施工區域清除, 並應依規定及工程司核准之方式, 將工區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計量與計價方式依契約規定辦理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 [ 一式 ] [ 實作數量 ]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施工圍籬工作依詳細價目單所示, 以 [ 公尺 ][ 一式 ] 計價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計價方式由契約規定之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管線設施時,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 本章結束 > V /07

25 第 章 V3.0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執行安全衛生業務所需之人員 組織 儀器 設備及其他尚未細列之安全衛生工作項目而依安全衛生法令規章有關規定等所需之一切措施 1.2 相關章節 第 章 --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 相關準則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1.4 業主指示 開工前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建立安全衛生組織及提報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資料 如承包商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時, 工程司有權勒令停工, 改善後經工程司同意始得復工, 因停工所造成之一切損失, 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工程司如認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盡責以確保工地工作安全時, 得令撤換之,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離職, 須於 [14 日 ] 內補充 2. 產品 2.1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 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 經常加以維護 警示燈 ( 含基座及蓄電瓶 ) 黃色塑膠警示帶 急救設備 (1) 急救箱 ( 含消毒藥 繃帶 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滅火器 個人防護器具 (1) 安全帽 (2) 安全眼鏡 (3) 安全鞋 (4) 安全帶 (5) 安全索 (6) 電銲口罩 V /07

26 (7) 電銲面罩 (8) 棉手套 (9) 皮手套 3. 執行 3.1 施工方法 各項工作進行時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妥善安排各種安全衛生措施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實施檢查及檢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示, 除各項已量化計價之安全衛生設施以外, 以 [ 式 ] 計量, 包括安全衛生組織及安全衛生未列項計價而依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規定需辦理之措施 4.2 計價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示, 以 [ 一式 ] 於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率計價, 承包商如有缺失, 應按契約等有關規定辦理扣款 本章結束 V /07

27 第 章 V7.0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 包括材料 設備 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圍籬 大門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 捲及板 (2)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8826 鏈節形鋼線網 (5) CNS 8827 波線鋼線網 (6) CNS 8828 六角形鋼線網 (7) CNS 8829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8) CNS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工作圖 廠商資料 材料應提送樣品 [2] 份 2. 產品 2.1 材料 鋼及鋼板 : 鋼及鋼板均應符合 [CNS 2473][CNS 2947] 之規定 鋁板 : 應符合 [CNS 2253] 之規定 螺栓 (1) 螺栓 螺帽及墊圈均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V /07

28 (2) 所有鋼製螺栓 螺帽及墊圈應依 [CNS 10007] 之規定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編織鐵線網製品 : 符合設計圖及 [CNS 8826][CNS 8827][CNS 8828][CNS 8829] 之規定 鋼料油漆 : (1) 塗佈一層 [ 高鋅粉底漆 ],[60% 固體含量 ], 乾膜厚度 [18]microns (2) 面層塗料 :[ 丙烯酸酯光面瓷漆 ], 乾膜厚度 [22] microns (3) 標誌及顏色 : 依工程司之指示 鋁料油漆 : 依設計圖之規定 3. 執行 3.1 施工方法 圍籬 (1) 圍籬之高度及形式須依本章之第 款規定辦理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 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圍籬 應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 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 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 不得延遲 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 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 門之數量 型式 寬度及位置應依圖說或依工程司指示 (4) 洞孔應挖掘至所示之深度, 以混凝土回填 (5)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 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6) 應嚴格施作圍籬及大門, 且大門之打開方向應朝向工區 (7) 外露於公眾視線之圍籬及大門應予油漆 必要時臨街之圖案予以美化 (8) 臨時圍籬之拆除及清除 A. 工程完工後, 依工程司之指示, 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系統應予拆除 B.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 所有大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礎均應完全拆除 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 夯壓至 90% 之壓實度 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 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 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C. 所有人行道應予以復舊 臨時照明及電力附屬裝置 變壓器 電線 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 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 照明之設置間距不得使人行道地面之亮度低於 [54]Lux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V /07

29 (1) 油漆及修飾之維護 (2) 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 施工圍籬以 [ 公尺 ] 計量, 包括大門 拆除及清理 人行道 臨時照明及電力依第 章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單所示, 以 [ 公尺 ][ 一式 ] 計價,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V /07

30 第 章 V6.0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 本章工作範圍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2 工作範圍本項工作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路面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 施工便道灑水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措施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 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施工圍籬 第 章 -- 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第 章 --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第 章 -- 棄土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結構用鋼材 1.4 相關準則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廢棄物清理法 (5)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6)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埋方法及設施標準 (7)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 資料送審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承包商應依據 節所列及其他有關之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 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經工程司核可後, 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V /07

31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 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之規定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結構鋼料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結構用鋼材 之規定 3. 執行 3.1 工區出入口便道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 依據設計圖或契約規定位置, 按設計尺度規格舖設 [ 鋼筋混凝土 ][ 混凝土 ][ 鋼板 ][ 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 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本工程竣工後, 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 經工程司之指示, 承包商應將現場 [ 鋼筋混凝土 ][ 混凝土 ][ 鋼板 ][ 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 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照設計圖建議位置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 以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必經道路為原則, 如因受場地限制, 得經工程司同意後調整其配置, 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 除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外, 承包商亦得視施工需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 經工程司核可後增設 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 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始得駛出, 如有污染地面, 應隨時清除乾淨 洗車廢水排放至沉澱池利用 [ 物理 ( 自然沉澱 )][ 化學 ( 加藥處理 )] 方法沉澱後, 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 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 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 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 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 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之裝設, 應依據設計圖施工, 如經工程司指示, 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 得由承包商提出修改圖或替代方案, 經工程司核可同意後替代實施, 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 且其沉澱池處理容量不得小於原設計, 其計價金額亦不另做調整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 應舖設鋼板 3.3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 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 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 則須隨時加以清除, 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所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機具, 應具備密閉車斗或使用防塵布 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 V /07

32 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 應捆紮牢靠, 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3.4 工地標示牌及圍籬 工程進行期間, 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工地負責人姓名 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施工圍籬應依 1.4.1(5) 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之規定及第 章 施工圍籬 之規定辦理 3.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 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 以免中斷水路 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 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 於施工前應就現況 ( 包括上 下流 ) 予以拍照存證, 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 導流 改道 污染防治 疏浚等工作, 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 避免中斷水路, 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 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 各項措施於施工前 施工中及施工後, 均應會勘拍照存證, 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 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 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1) 既有灌溉排水路, 因工地橫亙阻隔, 需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2)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 因配合工程需要, 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 改建 新建或復舊者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6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 開挖作業 填土作業 材料堆置等, 必須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 如各溝渠匯流處 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除另有規定者外, 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 如防災土堤 坡面保護 臨時性沉砂池 導排水路等 工作要求如下 承包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 配合施工作業活動, 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 如各溝渠匯流處 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沉砂池等, 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 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 工作圖及施 V /07

33 作地點等, 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 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3.7 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依行政院環保署頒佈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3.8 施工期間之逕流廢水管制,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佈之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 ( 棄 ) 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 之規定擬定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 3.9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 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 申請文件及作業 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 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 各項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 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 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 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 及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定辦理, 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 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 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使合於排放標準後排放, 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 基樁施工 混凝土作業 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 應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 施工機械廢油等, 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 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 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 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封固, 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 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 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 振動 煙塵 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 承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 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 以免影響環境 V /07

34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 機具 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設置或自備 3.10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 ( 包括劣質土 ), 應按照第 章 棄土 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 工區出入口舖設路面 ]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 平方公尺 ] 為單位計量給付 [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 座 ] 為單位於設備竣工後計付 承包商得提出符合設計圖洗車台功能需求及環保要求之替代方案, 經工程司核可後替代實施, 並依據契約詳細價目表 [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 單價按實作數量計給 [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 [ 施工便道灑水 ] [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 [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 及 [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 一式 ] 計量計價, 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迄至付清為止 4.2 計價計價範圍及計價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式計價工作項目, 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工程司 ( 或工程司代表 ) 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 則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予給付, 並以減帳處理, 爾後不予追補 如契約另有罰則, 從其規定 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 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 ; 其餘計量單位均依 [ 實作數量 ] 計價 [ 工區出入口舖設路面 ] 工區出入口舖設路面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丈量計付, 舖設路面所需一切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 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付, 其單價內已包含構造物實際開挖與回填 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 模板 鋼筋 H 形鋼及沖洗噴頭等所需一切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 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 電 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 [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 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 一式 ] 計價, 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此項給付包含全部人工 材料 機具, 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 施工便道灑水 ] V /07

35 施工便道灑水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 一式 ] 計價, 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其費用包含用水 灑水車 司機之工資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 一式 ] 計價, 在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此項給付含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會勘拍照 臨時性之導排水溝 管涵埋設 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 水路維護 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排水等工作所需人工 材料 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本章結束 V /07

36 第 章 V3.0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勞工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規定, 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同時應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與地域性, 並於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 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 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 承包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 副本抄送工程司備查,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 需報工程司 並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 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 並報請當地檢查機構或工程司同意後擔任之 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範措施, 如因承包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 (3) 承包商應就工地之環境 氣候 交通 地質及現有設施等, 與本工程施工目標及設計工程內容, 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 依規定備妥預防因應措施 (4) 凡進入工地工作, 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 承包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 ( 含業主人員 ) 配戴及使用 (5) 施工期間, 所有承包商員工之管理 給養 福利 安全與衛生等, 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 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並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 防止糾紛 承包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並接受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 如有不聽指揮 不守秩序 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 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換之, 承包商應即照辦 (6) 承包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訂定適合其需要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 V /07

37 施, 並副知業主 (7) 承包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切實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紀錄 如經工程司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時, 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 經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 逾期仍未辦理改善者, 不予估驗, 並函請勞工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8) 施工期間, 承包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章, 且存在有緊急性危險之可能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 俟改善完畢, 經工程司查核認可後, 始得復工, 並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布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辦理, 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 承包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 經該機構審查合格後, 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本工程開工後工程司得依契約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規定, 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 承包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改善, 未改善前工程司得拒絕辦理當期請款 1.3 相關準則 總統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行政院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5)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V /07

38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 [ 一式 ] 計量 ;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計量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 [ 一式 ] 計價 ;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計價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V /07

39 第 章 V4.0 工程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施工地區周圍應設置之工程告示牌, 包括材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為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 於臨近施工地區重要道路應設置工程告示牌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標誌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結構用鋼材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01 K2006 調合漆 ( 合成樹脂型 ) (2)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4934 K2085 伐銹底漆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B209 鋁及鋁合金之片材及板材 (2) ASTM A307 抗張強度 6,000psi 之碳鋼螺栓 (Carbon Steel Bolts and Studs, 60,000psi Tensile Strength) 1.5 檢驗與試驗工程告示牌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 工程司須就其外觀尺度加以查驗, 必要時, 工程司得對成品之材質依第 2.1 項 材料 有關規定進行品質檢驗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混凝土須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V /07

40 2.1.2 鋼料結構鋼料須符合 [CNS 2473 G3039 SS400] 或 [CNS 2947 G3057 SM400] 之規定 鋁板鋁板須符合 [ASTM B209] 之規定 螺栓 螺帽與墊圈螺栓 螺帽與墊圈須符合 [ASTM A307] 之規定 漆料 (1)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2) CNS 4934 K2085 伐銹底漆 (3) CNS 601 K2006 調合漆 ( 合成樹脂型 ) (4) 高鋅量漆, 指每公升含氧化鋅至少 0.07kg, 黃鋅至少 0.48kg 之漆料 3. 執行 3.1 施工要求 工程告示牌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製造及設置 鋁板之製造 加工及安裝須符合第 章 標誌 之規定 結構鋼件之施工須符合第 章 結構用鋼材 之規定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保養, 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 應立即修護整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工程告示牌以 [ 面 ] 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工程告示牌依詳細價目表單價計價, 單價包含所有人工 材料 設備 製造設置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V /07

41 第 章 V5.0 同等品替代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明訂有關辦理同等品替代之程序, 基於防範綁標或爭議於未然, 並維持必要品管之前提, 分就規劃 設計 招標 決標 訂約以至施工各階段, 落實政府採購法有關專業審議, 以及保障承包商選擇同等品替代品權益之公平原則, 辦理程序分述如次 : 主辦機關若係委託辦理工程規劃 設計或監造時, 應於委託技術服務之契約中明訂規劃設計若隱藏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之罰則 規劃 設計單位有須應用獨家專利之產品或工法時, 應告知主辦機關取得的方式, 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邀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做專業審議結論憑辦 其不涉獨家或專利之產品或工法者, 除限制性招標先行審議之機制外, 一般性公開招標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 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之同等品 於決標至訂約期間, 由主辦機關必要時得邀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廠商所提替代之同等品, 作成結論據以訂約憑辦 若因工期長而有新產品或新工法出現, 或契約所訂之廠牌缺貨 不生產時, 承包商應依契約所定或經核定之該工項既定施作進度時限, 並加計主辦機關專業審議所需時程內, 提出符合設計功能 效益與規範之同等品, 經函報主辦機關核可後替代之 ; 在此情形下, 仍無法覓得同等品時, 應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如契約無規定, 則雙方得協議解決方式 主辦機關自行規劃 設計或監造時, 參照上述各階段之專業審議與公平機制辦理 1.2 同等品使用之替代程序 ( 流程圖詳本章附件, ) 規劃設計規範請選第 款及第 款, 施工規範請選第 款 第 款及第 款 [ 規劃 ] [ 設計 ] 單位為達到規劃設計之實質功能或效益, 若需使用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時, 為避免綁標之疑慮, 於設計期間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 先報請主辦機關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 不應隱瞞 主辦機關得及時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 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 ; 或由主辦機關以另案依規定標辦, 取得各該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之所有權 ( 適用於金額較鉅大之情節 ); 或確認其有效報價後於投標之標單載明固定價格, 於訂約時仍維其固定價格 ( 適用於金額較小之情節 ) 其不涉獨家或專利之產品或工法者, 除限制性招標先行審議之機制外, 一般性公開招標,[ 規劃 ] [ 設計 ] 單位若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 應不少於 [2] 家以上, 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 V /07

42 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 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之同等品 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 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投標, 於 [ 決標至簽約期間 ][ 簽約後 ][ 決標後 ], 由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邀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 澄清是否可能有不同等之爭議經確認後, 作成結論據以憑辦 若承包商符合契約所規定得提出同等品之時機與條件, 主辦機關得 [ 優先採用 ][ 召開審查會議, 決定是否採用 ] 符合正字標記之同等品 承包商使用同等品應俟主辦機關核准後辦理 2. 產品 ( 空白 ) 3. 執行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 空白 ) V /07

43 特殊 ( 專利 ) 工法或材料設備暨同等品之處理機制作業流程圖 契約明訂不得隱藏獨家或專利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罰則辦理 規劃設計單位所提設計成果 否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 應不少於二家以上 是否採用特殊 ( 專利 ) 工法或材料設備 是 主辦機關 ( 審查委員會 ) 審查 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方式 設計階段 專利權金額小者 專利權金額大者 於標單內載明價格, 不再折減或調整 就專利工法或材料設備另行招標 招標文件明訂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 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 簽訂契約 主辦機關 ( 審查委員會 ) 審查 確認是否接受為替代同等品 招標訂約階段 同等 作成結論簽訂契約 不同等 施工期間有新工法或產品出現或契約所訂廠牌缺貨 不生產 承包廠商提出其他廠牌 主辦機關 ( 審查委員會 ) 審查 施工階段 同等 施工 本章結束 V /07

44 第 章 V5.0 竣工文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工程竣工後, 有關竣工文件之提報及送審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提報竣工 - 提報竣工前應注意之事項 : (1)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業主應於收到承包商竣工日期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工程司及承包商, 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是否竣工 ; 承包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 仍得予確定 (2) 承包商於提出竣工報告前, 應將契約規定須測試之主要及附屬設備予以功能測試, 以確定其功能符合契約之需求 該測試應在業主與工程司監督下為之 報請驗收 - 工程報請驗收前應準備之事項 (1) 竣工文件 A. 工程竣工報告表 - 承包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將竣工文件提送工程司, 工程司並於 [ 次日 ][ 兩日內 ] 會同承包商於現場進行初步察視, 惟正式竣工仍以業主會同工程司及承包商認定為準 B. 竣工設計圖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程司應於竣工後 7 日內, 將該等文件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送請業主審核 C. 竣工圖及相關數量表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承包商應於竣工後日內, 將該等文件送請工程司審核 (2) 契約文件 : 下列各項文件應準備齊全, 以備查驗 A. 原契約文件包括契約書 工程設計圖 工程價目表及施工規範等 B. 變更設計文件 C. 工期停 ( 復 ) 工或延期文件 D. 契約變更文件 E. 各期工程估驗紀錄 F. 各項工程材料試 ( 檢 ) 驗紀錄 G. [ 設備功能測試報告 ] H. 其他 工程驗收之文件依第 章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V /07

45 1.3.1 第 章 -- 工程竣工報告表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規範定義 第 章 -- 工程驗收 1.4 相關準則 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2. 產品 ( 空白 ) 3. 執行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 空白 ) 本章結束 V /07

46 第 章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工區內之原有建築物 構造物 基礎等影響施工而需拆除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水溝 建築物 牆基 地坪 設備之基礎 舊路面 管線 紅磚 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 包括設計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 整理 掩埋或運離現場及拆除後基地整理 回填等工作, 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施工安全監測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清除及掘除 第 章 --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第 章 -- 不適用材料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各管線單位資料擬訂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 始可施工, 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 施工機具 施工步驟 工安 拆除廢棄物之處理運離現場計畫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其他工程司所規定之事項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 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 電話 自來水 油料 煤氣等管線以及排水 灌溉防洪等設備時, 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 始可施工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 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 公共設施 V /07

47 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 必要時, 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 防護柵及拒馬等, 以策安全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 而其他部份須予保留時, 承包商應於拆除前, 先研究其原有構造, 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 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份 拆除後, 保留部份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 倘有傾斜 沉陷 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 應立即停工, 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 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 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建物情況穩定後, 始可繼續施工, 以免造成損害 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 擬於拆下後再用時, 應做記號, 並於拆除或鑿除時極度小心, 不得有所損傷, 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 管件 金屬 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 均屬業主所有, 承包商應負收集整理後悉數繳還, 未還交業主前並應整齊堆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 承包商並應妥予看管, 以免損壞或遺失 瓦片 紅磚 混凝土 砌石 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 如經工程司之認可, 得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 並將其擊碎使其尺度不超過 [15cm], 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 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拆除工作完成後, 均鑑定為廢棄物者, 包括所有有機物 易壞之材料 垃圾 廢物及其他不適用之物料, 均應清理乾淨, 並按工程司核可之方式, 予以運離現場於工區之外 運離現場之廢棄物應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所有工作並應符合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地拆除依各工作項目分別計算數量, 依各工作項目之實作數量分別以公尺 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 座等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工地拆除依各工作項目分別計算數量, 依各工作項目之實作數量分別以公尺 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 座等為單位計價 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搬運 掩埋或運離現場 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 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 本章結束 V /07

48 第 章 V5.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 支撐 斜撐及所需金屬繫桿 五金附件等之設計 材料 設 備 製作 安裝 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木料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防水合板 鋼模 螺旋鋼製管模 脫模劑 鋼管施工架 鋼質施工架 木質支柱 鋼管支柱 鋼質支柱 其他模板材料 1.3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2)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V /07

49 (3)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4)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5) CNS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6)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內政部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建築技術規則 (CBC) 美國混凝土協會 (ACI) (1)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承包商始可開始施工架及模板之建造 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將模板 支撐及斜撐等之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審核, 包括其詳細構造 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 模板及支撐設計應由技師簽認 工作圖 (1) 除另有規定外, 模板應具有充份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 並以建造施工架時, 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 於拆模後所澆置之混凝土能正確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為準 除另有規定外, 受澆置混凝土負重後, 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構造物支撐間距之 [1/360] [ ] 廠商資料 V /07

50 1.4.6 材料應提送樣品 [2 份 ][ ] 2. 產品 2.1 材料 木料除設計圖說或內另有規定外, 模板材料一般以使用木料 鋼料 或其他經核准之材料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 無節瘤 無裂縫及其他缺點, 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 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依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 ] 之規 定 防水合板 防水合板應依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 ] 之規定 鋼模 鋼模應依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 ] 之規定 螺旋鋼製管模螺旋鋼製管模應依 [CNS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 ] 之規定 脫模劑所用脫模劑或塗料, 應係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 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 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鋼管施工架 鋼管施工架應依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 ] 之規定 鋼管支柱 鋼管支柱應依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 ] 之規定 其他模板材料 固定模板之繫件 配件等, 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 螺栓, 不得使用金屬 V /07

51 線扭絞固定 2.2 設計與製造 模板組立, 應符合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 形狀 高程 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能承受 [ACI 347][ ] 所定之載重與側壓, 以及建築法規所定之風載重等 如承包商擬使用鋼模 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 將材料規格 廠商說明書 施工製造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施工 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 剛性 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 使用滑動模板時, 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 並對混凝土之養護 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模板應妥為設計, 務須不漏漿, 形狀及尺度正確, 堅固而有足夠之剛度, 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 衝擊力等, 而不致扭曲變形, 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 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 應經工程司之核可, 使用時應徹底清除板面雜物後, 加釘一層 3mm 厚之防水合板 模板應做砌口接縫及單面刨光 並以暗釘裝釘為原則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 [ 木模加釘防水合板 ][ 合板 ][ 金屬模板 ][ 鋼模 ][ 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 ] (2) 若使用木模時, 應加釘防水合板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 合板應使用整料, 並釘牢於模板上 釘合板時, 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 以免中間翹起, 其接縫應密合, 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如使用合板做模板時, 得免釘防水合板, 合板應符合 [CNS 8057 O1022][ ]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之規定 V /07

52 (4)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 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 應打線 畫定鐵釘位置, 並應力求整齊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 [1:5][ ] 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協調水 電 空調 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模板於安裝前, 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 木屑 渣滓 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徹底清除乾淨後, 塗以脫模劑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塗料, 使模板容易拆除 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 所用脫模劑 塗料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 或影響油漆或各種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 排紮鋼筋之前, 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或塗料拭去, 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2 安裝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 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其設計應特別慎重, 務必能承受模板 鋼筋 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 搬運器具 投入混凝土時之衝擊力 施工機具 通路等之荷重, 以及偏心 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 且應確實固定,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絕不得有側移 沉陷及上舉等情事, 以免發生危險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安裝模板時, 應使板面平整, 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 且應緊密接合, 以防水泥砂漿漏失 模板之位置 形狀 高程 坡度及尺度等必須正確, 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之 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 以免移動或變形, 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 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 並力求整齊 (2) 除另有規定者外, 所有暴露之稜角應以大於 [2cm 2cm][ ] 之三 V /07

53 角形填角削角, 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三角形填角應以 [ 無節瘤之 直紋木料 ][ ] 製作, 並將其各面鉋光 (3) 模板應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 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 以抵消因混凝土之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4)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 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 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5) 支撐或拱架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 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如支撐或拱架係以 [ 木樁 ][ ] 支承時,[ 木樁 ][ ] 之容許承載力應大於施工時其所承受之總荷重 (6)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 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7)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 安裝及豎立, 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 承包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 木楔或拱勢板條, 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 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8) 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者外, 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 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 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 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 拆模時應謹慎從事, 不得振動或衝擊已成之混凝土 使用第 I 型水泥及不摻任何摻料之混凝土, 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 依下表, 惟應先經工程司同意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則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位置拆除模板之時間版 ( 淨跨 6m 以下 ) [10 天 *][ ] 版 ( 淨跨 6m 以上 ) [14 天 *][ ] 梁 ( 淨跨 6m 以下 ) [14 天 *][ ] 梁 ( 淨跨 6m 以上 ) [21 天 *][ ] V /07

54 受外力之柱 牆 墩之側模 [7 天 *][ ] 不受外力之柱 牆 墩之側模 [3 天 ][ ] 巨積混凝土側面 [1 天 ][ ] 隧道襯砌 ( 鋼模 ) [1/2 天 ][ ] 明渠 [3 天 ][ ] 註 :(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 氣溫較高時, 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 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 * 記號者, 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 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 15 以上為準, 冬季應酌予延長 (2)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 始可拆除 (3)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 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 並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所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4) 拱架應由拱頂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 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 鄰孔拱跨間之拱架, 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5) 拆除模板時金屬件亦應一併予取除, 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妥為填補, 並修飾成與混凝土模鑄面相似之紋理 (6)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3.3 檢驗 (1) 承包商應於 [ 組立鋼筋 ][ 安置套管 ][ 預力鋼材 ][ 端錨 ][ ] 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 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 並沖洗乾淨, 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始可封閉模板 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始可澆置混凝土 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2) 澆置混凝土時, 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 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 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鬆動或其他不妥之情形時, 應立 V /07

55 即停工, 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 至工程司認為 滿意後, 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4 許可差 混凝土構造物之許可差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 墩 [±13mm][ ] 每層樓高 15m 以下 [±25mm][ ]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超過 15m [± 6mm][ ] [±13mm][ ]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偏離高差許可 樓板 平頂 梁底 外牆 門窗檻 楣長 平面佈置 牆 柱 墩之相對位置牆 柱 墩之相對位置 長 3m( 含 ) 以內長 3m 至 12m 之間 12m 以上 小於 6m 6m 以上 [± 6mm][ ] [±12mm][ ] [±25mm][ ] 依上列數值減半 (12m 以上包含 12m) (12m 以下亦包含 12m) 長度許可差 [±13mm][ ] [±25mm][ ]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 門及樓板開口 [±13mm][ ] 柱 梁之斷面, 板及牆之厚度 [+13mm][ ] 柱 梁之斷面, 板及牆之厚度 [- 6mm][ ] 基腳 許可差 尺度 [+50mm][ ] [-13mm][ ] 位置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 以內 ( 但不大於 5 cm )][ ] 厚度 設計厚度 [-5%][ ] 樓梯 許可差 踢高 [±6mm][ ] 踏面 [±13mm][ ] 4. 計量與計價 V /07

56 4.1 計量 本項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 [ 清水模板 ][ 普通模板 ] [ ] 計量, 以 [ 平方公尺 ][ ] 計量 [ 為設置伸縮縫 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予計量 ][ 為設置伸縮縫 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予計量 ][ ] 隅角處裝釘之三角形木條不另計量 4.2 計價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 [ 清水模板 ][ 普通模板 ][ ] 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其他工作包括切角嵌條 脫模劑 支撐 工作架或施工支撐施工架等 [ 為設置伸縮縫 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予計量給價 ][ 為設置伸縮縫 施工縫所需之模板不予計量給價 ]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已含模板數量時, 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 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V /07

57 第 章 鋼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筋之材料 設備 裁切 彎曲 排紮 組立 續接及檢驗等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竹節鋼筋 光面鋼筋 鋼筋續接器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 尺度 重量及 其許可差 美國混凝土協會 (ACI) (1) 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 V /07

58 1.4.3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 (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 (2) ASTM A82 混凝土用鋼線 (3) ASTM A184 混凝土用竹節鋼筋網 (4) ASTM A185 混凝土用銲接光面鋼線網 (5) ASTM A370 鋼製品機械性質檢驗方法 (6) ASTM A576 鋼棒 碳 熱鍛及特殊品質規範 日本工業規格 (JIS) (1) JIS C3445 機械結構用碳鋼管 (2) JIS G4051 之 S45C 機械結構用碳鋼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 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 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計畫 施工製造圖除設計圖說內已示明, 應將鋼筋之加工 組立及續接等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核可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 3 份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 機械性質 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鋼筋銲接工之合格執照 V /07

59 1.6 標示 捆縛及儲存 標示及捆縛鋼筋應以 CNS 560 規定之方式標示及捆縛 儲存鋼筋應妥為儲存, 不得沾染油脂 污泥 油漆或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發生損害裹握力之銹蝕 彎曲或扭曲等情事 2. 產品 2.1 材料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之規定 銲接用鋼筋應採用 SD420W 或 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 尺度 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鋼筋標稱直徑在 9mm 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 其它得使用光面鋼筋 鋼筋如由業主供給者, 承包商於領料時, 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 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 應為符合規定之新品, 並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鋼筋續接器材質鋼筋續接器之材質應符合 [ASTM A576][JIS C3445][JIS G4051 S45C] 之規定, 或工程司核可之同級品 竹節鋼筋之標示代號 單位質量 標稱尺度表 竹節鋼筋 單位質量 標稱直徑 標稱剖面積 標稱周長 標示代號 (W) (d) (S) 標 號 (kg/m) (mm) (cm 2 ) (cm) D V /07

60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協調水 電 空調 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施工方法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 油脂 污泥 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接頭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 並應錯開, 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 原則上, 鋼筋接頭 ( 搭接 ) 相鄰兩根不得在同一斷面上, 應相距 [25D 以上 ][ 依設計圖說規定 ] (3)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 承包商應提計畫並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 替換時, 其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 並應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V /07

61 (4)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 非經工程司准許不得加熱為之 如需採熱彎曲, 應提出作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如經工程司准許使用熱彎時, 應加熱適宜, 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 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 不得使用冷水驟冷 (5) 鋼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 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准許者外, 不得再行彎曲, 如准再行彎曲時, 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鋼筋排紮及組立 (1) 鋼筋於排紮及組立之前, 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 污泥 浮銹 油脂 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 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正確排紮及組立, 務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動 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 [ 黑鐵絲 ] 結紮牢固, 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 [ 註 : 黑鐵絲為鍍鋅低碳鋼線之俗稱, 通常使用 18 至 20 號線 ] (2)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准許之處外, 鋼筋結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 [20cm], 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 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可間隔結紮 鋼筋續接鋼筋之續接,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設計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 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 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 除設計圖明示者外, 均應以土木 401 及 402 規定為準 C.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得使用銲接或鋼筋續接器, 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 銲接應符合 [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D1.4] 之規定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由進場之鋼筋中截取樣品, 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銲 V /07

62 接作成實樣, 應送至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試驗機構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 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 [1.25 倍 ], 彎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 從事銲接工作 ( 包括點銲 ) 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 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 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 可參照下表辦理 說 不接觸雨水之構造物 受有風雨侵蝕之構造物 明 鋼筋 D19 以下鋼筋 D22 以上鋼筋 D16 以下鋼筋 D19 以上 經常與水或土壤接觸之構造物混凝土直接澆置於土壤或岩層或表面受有腐蝕性液體與海水接觸之構造物受有水流沖刷之構造物 厚度 225mm 以下 板牆梁柱基腳橋墩隧道 厚度大於 225mm mm ( 頂底及兩側 ) mm * * mm mm mm mm V /07

63 註 :1. *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 15mm 2. 若鋼筋防火保護層厚度之規定則須採用較大之值 3. 廠製預鑄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之鋼筋鋼材保護層另詳建築技術規則 (CBC) 或有關之設計圖 (2) 為正確保持鋼筋保護層厚度, 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水泥砂漿 金屬製品 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若構造物完成後混凝土將暴露於室外, 則上述支墊距混凝土表面 [15mm] 範圍內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 墊隔水泥砂漿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 (3) 構造物為將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 應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 以防銹蝕, 其保護方法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接地及陰極保護特殊構造物鋼筋之接地及陰極保護依設計圖示規定施工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檢驗項目頻率鋼筋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外觀及物理 性質 CNS 560 A2006 依設計之要求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需抽檢 ] [ 每 25t 1 次 ] [ 各尺度每批各 1 次 ] 化學成分 CNS 560 A2006 依設計之要求 [1 次 ]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需抽檢 ] 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 應即停止施工更換材料或改善施工方法, 俟再經 試驗確認合格後, 始可繼續施工 鋼筋排紮組立完成後, 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但按規 V /07

64 定須報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時, 應經工程司核可後, 由承包商負責隨時 前往申請辦理 3.4 許可差 鋼筋加工及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 (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 剪切長度 :[±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 :[+0,-12mm] 肋筋 橫箍 螺旋筋之總尺度 :[±12mm] 其他彎轉 :[±25mm] (2) 鋼筋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 混凝土保護層 :[±6mm] 鋼筋最小間距 :[-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構材深度等於或小於 20cm 者 :[±6mm] 構材深度大於 20cm 而不超過 60cm 者 :[±12mm] 構材深度大於 60cm 者 :[±25mm] 梁 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 :[±6mm] 構材內鋼筋之縱向位置 :[±50mm] (3) 為避免與其他鋼筋 導管或埋設物之互相干擾, 鋼筋在必要時可予移動, 若鋼筋移動位置超過其直徑或上述許可差時, 則鋼筋之變更排置應報請工程司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鋼筋及施工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強度之鋼筋, 根據設計 圖或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製造圖計算所得之實作數量, 以 [ 公斤 ] 計量 V /07

65 除另有規定外,鋼筋之單位重量以 [CNS 560][ 設計圖說 ][ 施工規範 ] 之標準計算之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 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 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 [14m] 時, 允許有一次搭接, 搭接處所需鋼筋, 依工程司核准之數量計算 損耗量包括在 [ 單價 ][ 數量 ] 內 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 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鋼筋及施工, 依不同強度之 [ 公斤 ] 單價計給 鋼筋項目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出廠檢驗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替換鋼筋所增加之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V /07

66 第 章 V7.0 結構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構造物的場鑄混凝土之材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主結構體構造物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附屬工程 混凝土養護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1.4 資料送審承包商除須提出第 章 1.5 資料送審 之文件外, 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 施工計畫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 包括澆置進度 澆置順序 施工縫位置 養護方式等 V /07

67 1.4.2 預拌混凝土出貨單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送達工地卸料前, 應提送一份混凝土供應商之證明文件或出貨單, 應填註下述資料 : (1) 供應商名稱 (2) 預拌混凝土廠名稱及地址 (3) 交貨單編號 (4) 日期 (5) 貨車編號 (6) 工作名稱 : 契約編號及位置 (7) 混凝土數量 : 以立方公尺計 (8) 混凝土之等級及型式 (9) 坍度 (10) 混凝土裝運時間 (11) 水泥之型式及廠牌 (12) 若使用飛灰, 說明其型式及來源 (13) 水泥之重量 (14) 粒料之最大粒徑 (15) 粗 細粒料之重量 (16) 水灰比及每公升含水量 (17) 摻料之種類及數量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組成成份之水泥 粒料與水及化學摻料與飛灰等之使用規定按照 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V /07

68 2.2 工廠品質管理 混凝土產製之品質管理計畫按照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 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澆置前之準備 (1)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 A. 若混凝土係澆置於既有之混凝土表面, 應清除表面上之水泥乳膜 養護劑 雜物 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後, 並將該表面予以打毛成粗糙面以利新舊混凝土之結合, 澆置前將既有混凝土表面予以充分潤濕 (2) 模板及鋼筋 A. 模板及鋼筋應依第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及第 章 鋼筋 之規定施工, 且應於澆置混凝土前清理乾淨, 模板底部不得有積水, 鋼筋不得有浮銹 B. 混凝土內之預埋物, 應依照設計圖說位置準確定位並妥為固定, 澆置混凝土時應注意防止預埋物之發生位移 (3) 澆置前之通知澆置混凝土之前, 應於 [24 小時 ] 前通知工程司 未經工程司同意, 不得於構造物之任何部位澆置混凝土 施工設備 (1) 混凝土拌和車 泵送機及現場輸送混凝土之滑槽須按照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2) 可調長度管 ( 象鼻管 ) A. 使用金屬製 橡膠製或塑膠製之柔性管輸送混凝土, 其管徑不小於最大粒徑之 8 倍為原則, 並防止混凝土粒料分離 V /07

69 B.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 原則上, 其出口與最終澆置點之距離於水平及垂置方向均不大於 150cm, 鄰近伸縮縫處之水平距離不大於 90cm C. 柔性管與象鼻管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乾淨 3.2 施工方法 準備工作 (1) 將構造物基礎所在之表面整平夯實至規定之壓密度, 依設計圖說舖設底層或墊層材料, 以便於排紮鋼筋及安裝模板 (2) 結構體之模板 鋼筋 埋設物及高程等, 經檢查符合規定後, 始得安排澆置混凝土 一般規定 (1) 澆置混凝土前, 應先清除模板面及接觸面之雜物, 如經工程司判斷, 其接觸面有必要增加其黏結性時, 則應使用工程司認可之接著劑 (2) 水平或垂直構材混凝土之澆置, 必需待其下側新澆置支承構材之混凝土, 已達到要求強度後方可澆置 (3)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 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4)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 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凝結前澆置上層混凝土, 一般上下層間之澆置間隔時間不超過 45 分鐘, 以免形成冷縫或脆弱面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之模板須緊密不漏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 48 小時之內, 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 特密管直徑為 [20~25cm], 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 漏斗頂端應加設 [50mm 50mm] 之鋼網, 以防堵塞 V /07

70 B.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 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 並得以在必須減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C. 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 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佈 特密管之移動及昇降應妥為控制 D. 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 以免造成粒料分離 E. 澆置混凝土時, 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土表面下至少 [2m] F. 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 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卸出時, 可將特密管上 下垂直移動, 惟落差不得超過 [30cm]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 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 應維持適量連續施工, 澆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 至少亦須使水之流速控制在 [3 m/min] 以下, 水中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5) 水中吊斗 A. 使用無頂之水中用吊斗, 其底門於吊斗卸料時應可自由向外打開 B. 將吊斗裝滿混凝土後緩慢降至待澆置混凝土之表面上, 吊放混凝土之高度與速率應避免過度擾動水面 搗實 (1) 混凝土澆置時即應予以徹底搗實 鋼筋 預埋件周圍及模板角落處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 (2) 使用內部振動器及外部振動器須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3) 結構梁體或樓地板混凝土搗實時, 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支撐結構體混凝土內 插入深度約為 10cm, 以免過度振動 (4)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件之損壞, 則不宜使用內部振動機 V /07

71 3.2.5 低溫之澆置作業周圍氣溫為 [5 ] 且繼續下降時, 應採取下列任一種措施, 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 (1) 加溫 A. 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 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 [13 ] 以上 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 7 天 B. 於混凝土養護期間加溫時, 其周圍之相對溼度應維持不低於 [40%] C. 於 7 天之養護期過後, 若外界之溫度仍偏低時, 以每天最多約降低 7 之速率, 逐漸降低混凝土周圍之溫度, 直到與外界之氣溫相同為止 D. 於實施加溫作業期間, 應派人看守並應有防範火災之措施 (2) 模板之隔熱將模板以適當之阻隔材料覆蓋與外界溫度隔離, 使混凝土維持至少 [13 ] 以上之溫度 7 天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 [32 ] 以上時, 應於澆置混凝土前, 將模板及鋼筋等以水或其他方式加以冷卻, 降溫至 [32 ] 以下, 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過, 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方完成澆置之混凝土 : A. 於混凝土上方置遮蔽物以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曬 B. 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 使模板保持潮溼 施工接縫施工接縫之設置與處理按照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V /07

72 3.2.8 止水帶 (1)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縫 若有接縫, 其處理方式應經工程司核可 不同種類止水帶相接處應製成適當之接縫 接縫處不得有滲漏現象 (2)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 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 並使其一半寬度露出完成之混凝土面, 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實以使密合 澆置次一層混凝土時應小心施作, 於硬化混凝土面之乳沫移除後, 應先澆置, 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並充份搗實, 然後繼續澆置其餘之混凝土, 並應確保止水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工具扭曲或損壞 (3)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 應使其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澆置之相鄰混凝土部位, 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 且其周圍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3.3 現場品質管理 試驗室 (1) 規定須檢驗之材料及混凝土試體, 應交由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 承包商對該獨立試驗機構之委託行為, 並不解除其依契約執行本工程之義務 所有試驗之結果均應經上述試驗機構簽認後提交工程司 (2) 如於工地設置混凝土試體養護室, 置放混凝土之養護室之溫度應控制在 25 ±1, 相對濕度應大於 [95%] 試體養護室應設有經工程司認可, 附設能紀錄最高最低溫之溫度計與上鎖系統 磅秤及應力試驗儀器均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以不超過 12 個月之間隔校正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 依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每組圓柱試體應於七天取一個試體做抗壓試驗, 供作預測 28 天抗 V /07

73 壓強度之參考 (3) 合格標準 :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 下列三種 (A B C) 圓柱試體於 28 天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 (fc') 各須符合其規定方為合格 : A. 現場拌和混凝土 : 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 0.85fc', 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試體數, 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及 [75%] 以上的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例如 4.3 個即為 5 個 ) 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B. 預拌混凝土 : 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 0.85fc', 且 [ 三分之二 ] 之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及 [ 六分之五 ] 的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C. 預力梁混凝土 : 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 0.85fc', 且 [ 三分之二 ] 之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及 [ 六分之五 ] 的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4) 有條件接受者 : 如澆置之工程項目, 其被取樣之混凝土樣品有不符合本款抗壓強度試驗之合格標準時, 如契約另有規定則應照該規定辦理, 如契約無其他規定且業主以書面同意有條件接受時, 該條件至少須要求承包商提出結構計算書, 以證明不致影響該工程項目及整體構造物之安全及契約所規定之功能 必要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5) 本款前目所指之結構計算書, 應由技師法所規定得簽證之 [1 位 ][2 位 ] 以上之技師提出簽證, 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6) 業主採行本款第 (4) 目之有條件接受者, 應根據其他契約文件所規定事項及扣 ( 罰 ) 款規定辦理 (7) 未達合格標準之措施 V /07

74 A. 不合格之混凝土且不屬本款第 (4) 目之情形者, 不合格之混凝土其構造物應於收到工程司之通知後 [30 天 ] 內拆除及重做 B. 屬本款第 (4) 目有條件接受者, 應於收到工程司通知後 [30 天 ] 內提出結構計算書 未提出結構計算書前, 及結構計算書尚未經業主審查認可前, 基於結構安全, 必要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行停止繼續施作與該不合格混凝土項目有關之工作 3.4 檢驗 需作混凝土配比設計之要求須按照第 章 配比設計 之規定 施工期間就粗 細粒料之樣品進行例行性試驗之項目及頻率按照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相關規定 3.5 保護及修補 施工及保固期間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表面不受金屬構件流出之鐵銹水或其他物質之污損, 混凝土表面如有污損應進行修復至恢復原有混凝土之顏色 工程最終驗收前, 混凝土表面 角隅如有工程司無法接受之損壞及瑕疵, 承包商應負責修補至工程司認可之狀況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 章 混凝土養護 之規定 新澆置後至少 7 天內, 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 包括雨水 過度日曬及過高或過低溫度 為保護澆置後之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載重之影響, 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承擔載重前, 不得施加載重 鋼筋之保護 (1) 長時間將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 應塗以純水泥漿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保護措施以防銹蝕 (2) 鋼筋準備搭接延伸或組立模板之前, 應清除附於鋼筋上之硬化水泥漿 油漬及浮銹 V /07

7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不同抗壓強度之混凝土項目, 以 [ 立方公尺 ] 計量 詳細數量以 [ 詳細價目表 ] 為準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 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 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依不同抗壓強度之混凝土項目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澆置該構造物所必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 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 均不予計價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 [ 不予計價, 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 予以計價, 依契約有關項目計價量 ] 若有本章 款之 (4) 有條件接受, 需結構計算書者 之情況, 其扣款辦法由本工程其他契約文件規定之 因品質或試驗未符合規範, 由承包商負擔費用之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鑽心取樣試驗及修補鑽孔 (2) 載重試驗 (3) 拆換試驗結果不符規定之構造物 (4) 所有可歸責於承包商之補救措施 本章結束 V /07

76 第 章 銲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鋼結構銲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有關結構金屬構架 ( 結構鋼製 ) 及鋼構件之工廠或工地銲接, 並以設計圖說 本規範或工程司所指為準 本規範鋼結構銲接部分, 應依設計圖及第 章 建築鋼結構 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建築鋼結構 1.4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之型鋼 槽鋼 角鋼 鋼板 (2)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3) ASTM A709 混凝土用低合金竹節鋼筋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V /07

77 (1) AWS D1.1 銲接 / 銲接 / 熔接 / 銲條 / 預熱 / 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 ( 結構 銲接規範 )/ 銲條 / 預熱 / 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 ( 結構銲接規範 ) 1.5 資料送審 材料送審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銲條種類 銲接設備 銲接程序 接頭開槽形狀 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接實驗計畫等連同銲工名冊送請工程司認可 銲工資格送審銲工必須有優良之技術, 並具有鋼結構工程銲接作業兩年之經驗, 且工作開始前最近六個月內仍繼續擔任同類銲接工作者, 或電銲工作前經重新考試檢定合格者, 並領有政府檢定合格證書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之電銲技術合格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銲接材料應依所使用之鋼料及不同之銲接方 式, 由承包商自選符合下表所定標準之產品, 並提出材料試驗報告, 經 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 厚度超過 25mm 之 Grade 36 級鋼板及任何厚度 之 Grade 50 級以上之鋼板, 應使用低氫系銲條 使用之鋼料銲接材料 材料規格 最小降伏拉力強度強度 (ksi) (ksi)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CNS 2473 G ~80 SS400 ASTM A572 Gr.50 ASTM A709 Gr min 銲條 SMAW E60xx SMAW E70xx SAW F6x-Exxx or SAW F7x-Exxx SAW F7x-Exxx-x SMAW E70xx SAW F7x-Exxx or SAW F7x-Exxx-x 最小降伏 拉力強度 強度 (ksi) (ksi) min 72 min 62~80 70~90 72 min 70~ V /07

78 2.2 工廠品質管制 工作方法及步驟, 須符合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D1.1) 之規定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銲條種類 銲接設備 銲接程序 接頭開槽形狀 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接實驗計畫等連同銲工名冊送請工程司認可 銲接工作應儘量在工廠先行完成, 若必須在鍍鋅後銲接時, 則應將鍍鋅之接觸面磨洗清潔, 銲接縫須平整均勻, 於銲接後加塗高鋅漆 銲接工作, 應求確實, 必要時, 工程司得要求作鋼構件之非破壞檢驗工作, 承包商不得拒絕 3. 施工 3.1 現場品質 與本章第 2.2 項 工廠品質管制 之要求相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項工作不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項工作不單獨計價, 而包括於契約有關項目內 本章結束 V /07

79 第 章鋼構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說明鋼構造結構物包括以鋼板 鋼梁 鋼板梁 型鋼 組合鋼 管形鋼及冷作成形之薄輕特殊鋼料, 利用結合鋼材建造之結構物等鋼構造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吊 裝 臨時支撐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金屬接合 第 章 -- 油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490 G1011 熱軋型鋼之形狀 尺度 質量及其許可差 (2)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013 G1015 熱軋鋼板 鋼片及鋼帶之形狀 尺度 質量及 其許可差 (4) CNS 3124 B2123 六角頭螺栓 ( 鋼結構用 ) (5) CNS 3125 B2124 六角頭配合螺栓 ( 鋼結構用 ) V /07

80 (6) CNS 3506 Z7038 高強度鋼用被覆銲條 (7) CNS 3860 Z7048 鋼製捲尺 (8) CNS 3861 Z8013 捲尺檢驗法 (9)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10) CNS 5112 B2397 墊圈 ( 鋼結構用 ) (11) CNS 7141 G3134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 (12) CNS 7993 G3154 一般結構用銲接 H 型鋼 (13) CNS 8278 G1018 熱軋扁鋼之形狀 尺度 質量及其許可差 (14) CNS 8967 G3180 軟鋼及高強度鋼用活性氣體遮護金屬電弧銲 接實心銲線 (15) CNS Z8075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6) CNS Z8114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7) CNS Z8115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8) CNS Z8125 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法 (19) CNS Z8131 鋼結構銲道液滲檢測法 (20) CNS G326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之型鋼 槽鋼 角鋼 鋼板 (2) ASTM A53 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3) ASTM A108 鉚釘 ( 剪力釘 ) (4) ASTM A307 普通螺栓 (5) ASTM A325 結構鋼接頭用高強度螺栓 (6) ASTM A490 高拉力螺栓 (High-tensile Strength Bolts) (7) ASTM A500 結構用冷軋無縫碳鋼管規範 (8)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9) ASTM A992 建築結構用型鋼 (10) ASTM F436 墊片 (Washer) 美國鋼結構學會 (AISC) V /07

81 (1) AISC 鋼構造規範 美國銲接協會 (AWS) (1) AWS A5.1 碳鋼銲接規範 (2) AWS A5.5 低合金鋼銲接規範 (3) AWS A5.17 潛弧銲接規範 (4) AWS A5.18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規範 (5) AWS A5.20 包藥電弧銲接規範 (6) AWS A5.23 低合金鋼潛弧銲接規範 (7) AWS D1.1 鋼結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品質計畫鋼構造之品質計畫, 至少應包含工廠製作品質計畫及現場安裝品質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 : (1) 工廠製造之品質計畫 A. 擬定製造作業計畫書 B. 擬定工廠製作品質管理流程 C. 建立工廠製作品質管理組織 D. 設計圖說之確認 E. 品質檢驗之標準 檢驗方法與頻率 F. 品質不良之處理 G. 品管紀錄之統計分析及檔案之管理 H. 檢驗結果與改善 (2) 現場安裝之品質計畫 A. 擬定構件吊運及安裝作業計畫書 B. 擬定現場安裝品質管理流程 C. 建立現場安裝品質管理組織 D. 設計圖說之確認 V /07

82 E. 品管標準及查核管制點之擬定 F. 檢查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G. 檢驗結果與改善 施工計畫承包商所提送之鋼構造施工計畫書, 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1) 總則 (2) 工程概要 (3) 施工組織 (4) 臨時支撐計畫 (5) 工廠製作作業計畫 (6) 現場安裝作業計畫 (7) 接合作業計畫 (8) 品質管理 檢查 (9) 其他工作配合事項 (10)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施工詳圖 ( 包含安裝圖及臨時性構造物之工作圖 ) (1) 施工詳圖 : 依設計圖說繪製, 並註明下列各項資料 : A. 構材之斷面尺度 重量 編號 表面處理方式及相關位置 B. 配件 ( 含吊耳 ) 之尺度 位置 數量及編號 C. 螺栓之孔徑大小 位置 數量 D. 銲接之型式 尺度 長度及相關技術以利銲接之控制 E. 螺栓或銲接是否為廠製或現場施工及其他注意事項 F. 與設備工程相關之附屬五金 鋼筋穿孔 臨時五金 設備穿孔 預埋螺栓座等 (2) 安裝圖標示構造物之方位 構件之編號, 及其相關位置之尺度 工地接合之位置 順序及其注意事項, 必要時應提供吊裝重量 重心位置及順序 V /07

83 (3) 工作圖依本章規定屬於臨時性構造物或工作, 例如 : 本章所需鋼結構體之支撐工作及其相關之細部 施工方法及尺度 材料等圖說 文件資料 1.6 品質保證 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產品之鋼料來源應檢附無輻射污染檢測報告 鋼構造所需之螺栓 鉚釘 剪力釘 銲接 熔接 續接器 塗裝等材料及其成品所應達到之標準, 係依據 [ 本規範第 章 金屬接合 ] 及 [CNS][ASTM][JIS] 之規定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提送鋼材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承包商應提送銲工 銲接檢測人員及高強度螺栓檢測人員之檢測程序及符合 [CNS][AWS] 資格標準之合格證明書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承包商應將工程司核可之材料, 放置於堅實平整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 不得有生銹或變形 刮傷 污損等情形 凡經檢驗不合規定之材料, 承包商應即運出現場, 並儘速補進合格材料, 如有延誤而影響契約工期, 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 ; 並與地面 土壤隔離, 且需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 通風良好之場所, 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銲接或熔接用之基本材料, 應依規定在適當之溫度下使用, 並保持施工手冊規定之乾燥度 1.8 現場環境 銲接工作應於屋內施作為原則, 如屋外銲接不能避免時, 應設置防風設 V /07

84 備 2. 產品 2.1 材料 鋼板 棒鋼及型鋼本章工作所有之型鋼 組合鋼 角鋼 槽鋼 鋼板 鋼條等材料,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ASTM] 之規定 結構用鋼管 (1) 圓形鋼管 : 應符合 [CNS 4435 G3102][ASTM A53,Grade B] 之規定 (2) 方形鋼管 : 應符合 [CNS 7141 G3134][ASTM A500,Grade B] 之規定 銲接材料所用之銲蕊 溶劑及銲條,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依所使用之鋼料及不同之銲接型式, 採用符合規範之最適用材料 承包商應自費從事與後述規範有關之試驗 :AWS D1.1, 視何者適用而定, 同時提出材料試驗報告, 經工程司核定後選擇採用 銲接材料可參考表一之品質要求 V /07

85 鋼料規格要求降伏強度鋼料規格 (MPa) CNS 2947 G 以上 SM 400 CNS G3262 SN 400 ASTM A36 CNS 2947 G3057 SM490 CNS G3262 SN490 ASTM A572 Gr.50 ASTM A ~ 以上 ~ ~450 拉力強度 (MPa) 400~ ~ ~ ~ ~ 以上 450~620 表一銲接材料之品質要求 銲 條 手工電弧銲 (SMAW) CNS 3506 Z7038 AWS A5.1/A5.5 E60xx E70xx E70xx-x 潛弧銲 (SAW) AWS A5.17/A5.23 F6x-Exxx F7x-Exxx 氣體遮護電弧銲 (GMAW) CNS 8967 G3180 AWS A5.18 ER70S-X 包藥電弧銲 (FCAW) AWS A5.20 E6XT-X E7XT-X 手工電弧銲 (SMAW) CNS 3506 Z7038 AWS A5.1/A5.5 E7015,E7016, E7018,E7028 E7015-X,E7016-X, E7018-X 潛弧銲 (SAW) AWS A5.17/A5.23 F7x-Exxx, F7x-Exxx-XX 氣體遮護電弧銲 (GMAW) CNS 8967 G3180 AWS A5.18 ER70S-X 包藥電弧銲 (FCAW) AWS A5.20 E7XT-X 銲接材料要求 降伏強度 (MPa) 拉力強度 (MPa) 436 以上 506 以上 493 以上 436~ ~ 以上 436 以上 507 以上 507 以上 493 以上 493~ 附註 :(1) 兩種不同降伏強度之鋼材銲接時可使用低強度鋼種適用之銲條, 但若高強度鋼種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者除外 (2) 若銲接為消除應力 (Stress-relieved) 者, 則銲接時之淤積物成份內不得超過 0.05% 之釩 (Vanadium) (3) 任何厚度之 Gr.50 鋼板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 (4) 銲條必須整箱購買, 且其包裝必須防濕, 否則應依 AWS 規定予以烘乾處理方得使用 (5)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 AWS 規範施工 V /07

86 2.1.4 螺栓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所有螺栓均使用高強度螺栓 (High Strength Bolts), 其規格應符合 [CNS][ASTM] 之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安裝螺栓 (Erection Bolts) 及螺帽應符合 [CNS 3124 B2123][CNS 3125 B2124][ASTM A307] 之規定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基礎螺栓 (Anchor Bolts) 應符合 [CNS 3124 B2123][CNS 3125 B2124][ASTM A307] 之規定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螺栓墊片應符合 [CNS 5112 B2397][ASTM F436] 之規定 膨脹螺栓 (Expansion Bolts/Anchors)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為外國原裝進口 [ 喜得釘 (HilTi)][ 飛魚釘 (Fisher)] 膨脹螺栓或同等品, 但其種類不限於 : (1) 重型 HSLB 後續膨脹式 (Wedge Type) (2) 重型 HVA 化學黏著錨栓 (Adhesive Type) (3) 中型 HAS 後續膨脹式 (Wedge Type) 剪力釘 (Welding Stud)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ASTM A108] 之規定 銲接時應用原製造廠商專用之剪力釘銲槍 材料之檢驗 (1) 本章工作中所有材料均須為新品, 承包商並應先行檢具製造廠商之規格 型錄及檢驗合格證書裝訂成冊, 送交工程司備查後方得使用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每批鋼料送交製造前, 承包商應提送該批鋼料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書送請工程司核可,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並得會同承包商對該批鋼料抽取樣品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 做定性及定量分析, 分別試驗其化學成份及物理性質是否符合 [CNS][ASTM][JIS] 之相關規定 (3) 承包商應將檢驗機構所發給之試驗結果報告書送請工程司核對, 凡 V /07

87 試驗不合格之鋼料, 即視為不合格品, 承包商應即運出現場不得拖延, 試驗項目及方法應符合 [CNS][ASTM][JIS] 之有關規定 (4)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並得抽樣送交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單位進行試驗, 所需費用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所有剪力釘應提出原製造廠之檢驗合格證明 除工程司核准免於抽樣檢驗者外, 均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抽樣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做剪 拉力之相關試驗 於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可採用 (6)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先依有關規範進行剪力釘銲接試驗, 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可使用 材料許可差鋼材之許可差應符合 [CNS 3013 G1015][AISC] 之規定 2.2 製作 一般規定 (1) 承包商應根據工廠本身之規模 設備 人員編制等, 詳列工廠內之作業流程, 並將各流程之施作方法及品管過程與方法, 詳細說明並編輯成冊, 提送工程司核可 (2)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 施工規範之規定繪製施工詳圖並提送工程司核可後, 方得加工 / 製作 (3) 承包商將工廠之加工 / 製作 ( 包括截切 組立 銲接 整修 鑽孔 併裝 運輸 ) 及現場吊裝 銲接等各項工作之品管控制方法, 在品管計畫內予以詳盡而具體之說明 對於平均值 品管界限值及合格值之關係, 以及各值未達到水準時之處理辦法, 均須詳細說明 (4) 本章工作製作之主要項目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 工程司不論採不定期抽查或派員全程駐廠, 承包商皆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 若承包商要求工程司增派駐廠抽查人員時, 並經業主同意者, 其費用由 V /07

88 承包商負擔 (5) 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 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要求時, 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項目, 如有違誤, 一切預算及工期之損失皆由承包商負責 (6) 應會同檢查之項目, 承包商應於加工 / 製造前與工程司協商以書面確認 放樣 (1) 放樣工程師應先將全部圖樣閱讀瞭解, 繪製必要之施工詳圖, 再將各部結構在放樣場地畫線翻製足尺實樣, 校對每一詳細尺度妥當後製成樣板, 以憑裁切鋼料 (2) 整體長度所有構材必須依照設計圖說上所明示之尺度, 使用該整體長度尺度之鋼料施工 除圖上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書面許可外, 不得續接 (3) 畫線 落樣時依據施工詳圖 樣板或樣尺 在鋼料上畫線做記號時, 不得在鋼料上遺留有任何永久性之畫線痕跡傷及鋼料 (4) 加工 / 製作使用之鋼製捲尺應符合 [CNS 3860 Z7048] 一級品標準之規定, 鋼製捲尺之檢驗應依據 [CNS 3861 Z8013] 標準辦理 (5) 使用前必須與放樣之標準鋼製捲尺比對校正 (6) 放樣工程師可採用數值控制法直接於鋼板畫線放樣 取材 (1) 主要桿件之長度方向應與鋼板製造時滾壓之方向一致 (2) 各構材翼板 (Flange) 及豎柱之裁切方向, 必須與鋼板製造時滾壓之方向相同 (3) 展直矯正所有鋼料在使用前均須檢查, 如有彎曲變形等情形, 應以對材料本身不造成損害之方法, 予以矯正 鋼料如已有彎裂及嚴重扭曲等情 V /07

89 事, 不得強行矯正, 應裁切後留作短料使用 切割 (1) 鋼材之切割或以機械切割 瓦斯切割或電氣切割等方法為之 惟切斷面品質, 至少須符合表二所列標準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 端緣可不須加以鉋銑 (Finish) (2) 厚度 13mm 以下之鋼板得以剪床切割 (3) 內角隅之切割面應保持圓滑, 其圓弧半徑不得小於 25mm (4) 切割表面粗造度之容許標準如下 : A. 鋼板板厚 100mm 粗造度 25μm B. 100mm< 鋼板板厚 200mm 粗造度 25μm C. 鋼板不受力端面粗造度 50μm (5) 切割面上偶發之獨立凹陷, 若深度小於 5mm 必須以機械方法磨除 若深度大於 5mm 必須研磨整修使凹陷坡度小於 1:10, 但其橫斷面之減少量不得超過 2%, 否則必須以低氬系銲材修補 (6) 切割面之垂直度許可差, 不得大於鋼材厚度之 10% 且不得大於 2mm (7) 切割面表層狀間斷之容許及修改標準如下 : A. 長度 25mm 之層狀間斷, 可不必整修 B. 長度 >25mm 而目視深度 3mm 之層狀間斷, 可不必整修, 但必須以研磨方式抽驗此等間斷數之 10%, 當發現有任何間斷之深度超過 3mm 時, 則所有其他間斷 ( 長度 >25mm) 必須 100% 檢驗 C. 長度 >25mm 而 3mm< 深度 6mm 之層狀間斷, 必須磨除, 但不必補銲 D. 長度 >25mm 而 6mm< 深度 25mm 之層狀間斷, 必須完全去除並予補銲, 但補銲補修之長度不得超過板邊總長度之 20% E. 長度及深度超過 25mm 之層狀間斷, 視為不合格品 (8) 切割面上長度及深度均超過 25mm 之層狀間斷視為不合格品 (9) 填板 型鋼及 9mm 厚以下之連接板與加勁條等, 亦以使用氧切機切 V /07

90 斷為原則 (10) 若在特別情形下, 經工程司同意時, 亦可使用機械剪切, 惟切斷面 須用砂輪磨平, 至少須符合表二所列之標準 表二桿件切斷之品質要求 桿件種類切斷面情況 主要桿件 次要桿件 表面粗糙度 50 S 以下 100 S 以下 凹陷深度 不得有缺口凹陷 1m 範圍內只能有一個缺 口凹陷且深度在 1mm 以下 銲碴 (Slag) 上緣之熔融 可有塊狀銲碴散佈, 但不得留有痕跡或容易 剝離 略成圓形, 但須平滑 註 1:S 為表面粗糙度, 相當於 1/1,000mm 之凹凸 註 2: 凹陷深度系指自缺口上緣至孔底之凹陷深度 開槽 (1) 鋼板之開槽得使用機械方法及瓦斯火焰切割 (2) 開槽表面粗糙度容許標準 : 鋼板板厚 100mm 100mm< 鋼板板厚 200mm 粗糙度 25μm 粗糙度 50μm A. 開槽表面凹陷不得大於 2mm B. 開槽傾斜角度之許可差為 +10,-5, 開槽根部之許可差為 ±2mm (3) 開槽加工面超過上述 (2) 之容許標準, 應以銲接及研磨等適當方式修整 鑽孔 (1) 高強度螺栓孔, 應以適當之鑽床鑽孔, 孔中心軸應垂直鋼板面 (2) 普通螺栓孔, 基礎錨碇螺栓孔 鋼筋之穿孔 及其他設備配管穿孔或配合混凝土施工鐵件之開孔, 若鋼板厚度不超過 16mm 時, 得以沖孔方法施工, 惟開孔斷面如有毛邊必須與已研磨整修 上述孔徑 V /07

91 若大於 30mm 時, 得使用瓦斯火焰切割施工, 惟開孔斷面之粗糙度 不得大於 25μm, 孔徑之許可差為 ±2mm (3) 螺栓孔徑大小與螺栓標稱直徑之關係, 應以設計圖說為準, 若設計 圖說未註明, 則依照表三施工 表三螺栓孔徑之許可差 螺栓種類 標稱直徑 d 孔徑許可差孔徑 D(mm) (mm) (mm) 抗滑型高強度螺栓 - d 承壓型高強度螺栓 - d+ 1.5 ±0.3 普通螺栓 - d+ 1.5 ±0.3 基礎錨碇螺栓 d 25 25<d<50 50<d d+ 5.0 d+10.0 d+25.0 ±2.0 (4) 鋼筋之穿孔孔徑大小與鋼筋標稱直徑之關係, 若設計圖說未註明, 則依照表四施工 表四鋼筋之穿孔孔徑之許可差 鋼筋標稱直徑 D10 D13 D16 D19 D22 D25 D29 D32 D>32 穿孔孔徑 (mm) D+14 穿孔孔徑許可差 (mm) ±2.0 (5) 高強度螺栓孔貫穿率與阻塞率之關係, 若設計圖說未註明, 則依照 表五施工 表五高強度螺栓孔貫穿率及阻塞率 貫通標準規螺栓 ( 標稱直徑 d) 直徑 (mm) 貫通率 % 阻塞標準規 直徑 (mm) 阻塞率 % 抗滑型 d d 承壓型 d d (6) 除基礎板中之螺栓孔徑應較預埋螺栓直徑大 6mm 外, 其餘鋼構件中 V /07

92 之螺栓孔徑須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 孔壁須垂直平整, 並保持內 部清潔, 孔眼兩端因鑽孔時所殘餘之雜物應予以清除 (7) 鋼材厚度 16mm 時可用沖孔法 (Punch) 若鋼材厚度大於上述, 所有孔眼皆須用鑽孔法 (Drilled) 製造或預鑽 (Sub-Drill), 但孔眼較規定尺度小 5mm, 待全部鋼板連結後, 再修鑽 (Reaming) 至設計之尺度 (8) 工廠連接螺栓孔次要構材其連結處之鋼板不超過 5 層, 或主要構材其連結處之鋼板不超過 3 層時, 可一次預鑽或預軋, 再修鑽 (Reaming) 擴大至設計直徑, 或一次鑽至所需孔徑 (9) 軋壓法鑽孔 (Punched Hole) 用預軋壓法鑽孔 (Sub-Punching) 時, 其軋孔應較所需孔徑小 5mm, 加大軋壓孔眼時應用適當方法擴大並修鑽 (Reaming) (10) 修鑽 (Reaming) 應以螺栓將鋼板栓緊, 並使鋼板間已互相密接後才能使用修鑽 若為預軋壓孔 (Sub-Punched) 其修鑽後之直徑應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 (11) 鑽孔法 (Drilling Hole) 此法使用 Twist Drills 所鑽之孔應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 並應將數塊鋼板妥為固定後,1 次鑽孔完成 (12) 軋壓法及鑽孔之精確度 A. 不論用預軋壓 軋壓法 或鑽孔法所完成之孔眼, 必須能使標準圓柱棒 (Cylindrical Pin) 其直徑小於鑽孔直徑 3.2 mm, 能垂直通過同一平面連結鋼板之 75% 孔眼 B. 若不能符合此要求, 則應將其中不佳者予以剔除或改善 C. 任何連結板孔眼若不能容直徑小於孔徑 5mm 之圓柱棒垂直穿過者, 皆須廢除不得使用 V /07

93 2.2.7 端面加工 (1) 在設計圖說上, 標示須金屬端面鉋銑之部分, 應以端面加工機切削加工 (2) 端面加工面之粗糙度應小於 50 S, 端面之傾斜度應小於板厚之 1.5/ 1, 冷彎 (1) 鋼板如需冷彎時, 內側半徑應大於板厚 2 倍 彎曲部分之內外側, 應以氫氧燄均勻加熱 ( 約 300~600 ) 以消除其內應力 (2) 圓弧內面之兩側部分, 如有皺摺發生, 應予磨平 如有裂痕, 不得使用 預拱 ( 熱彎加工 ) (1) 長跨度之大梁或架構梁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預拱, 若設計圖說未註明, 跨徑大於 10m 者, 必須以抵消靜載重所引起之撓度為預拱量予以預拱, 惟應送請原設計者核可後施工 (2) 預拱之加工方法可採用 : A. 機械冷壓整型 B. 組合板梁依規定將腹板切割成型組銲, 構架梁依規定調整組件長度製造組合 C. 熱加工整型 銲接 (1) 本章之銲接工作必須符合 [CNS 7993 G3154][AWS D1.1] 及本章規範之規定 (2) 銲接技工之技術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如涉及主要結構銲接如平台 棧道 花架 意象結構或簡易橋樑等設施, 營造廠商得經工程司指示提供銲工資料, 電銲工資格應包含最近 2 年內曾從事鋼結構工程銲接作業, 並領有政府檢定合格證書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之電銲技術合格證明 B. 雖經檢定合格之銲工, 於從事銲接工作時, 若不遵守規定或施 V /07

94 銲之品質不符合要求時, 得拒絕其加入銲接工作 C. 銲接技工檢定考試應參考 [AWS] 之規定執行 (3) 承包商應於製作及施工前, 將銲接使用之銲蕊 銲條種類 銲接設 備 銲接程序 接頭開槽形狀 銲接方法 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 銲接試驗等, 銲接程序書必須經銲接檢驗工程師審查同意, 連同銲 工名冊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可後, 始可施工 (4) 承包商應提供滲透銲之方式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方得施工 非 AWS (5) 預熱 D1.1 合格之滲透銲接方式, 承包商必須提送強度試驗證明經工程 司審查核可後, 方得使用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銲接母材預熱溫度及電銲層間最低溫度依 表六或 AWS D1.1 之規定 (4)(5) 表六預熱及銲接層間之最低溫度規定 母材種類銲接方法預熱及銲接層間溫度 CNS 2947 G3057 SM 400 (2) CNS G3262 SN400 (2) ASTM A36 (2) ASTM A572 Gr.50 (2) 除了低氫素以外之被覆電弧銲接 銲接處最厚板厚 (mm) 最低溫度 ( ) (1) 20 以下不規定 20~ ~ 以上 150 CNS 2947 G3057 SM400 SM490 (3) SM520 (3) CNS G3262 SN400 SN490 (3) ASTM A36 低氫素被覆電弧銲接 (SMAW) 潛弧銲 (SAW)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 (GMAW) 包藥銲線電弧銲接 (FCAW) (1) 20 以下不規定 20~ ~65 65 (3) V /07

95 ASTM A572 Gr 以上 110 (3) ASTM A992 附註 :(1) 母材溫度低於 0 o C 時, 母材必須先預熱到至少 20 o C 以上, 在銲接進行中亦至少保持 20 o C 以上 (2) 鋼橋採用 CNS SM400 SN400 及 ASTM A36 A572 Gr.50 等鋼材厚度大於 25mm 者僅可採用低氫素被覆電弧銲條 (3)CNS SM490 SM520 及 SN490 等鋼材之預熱及銲接層間最低溫度 ; 厚度 40~65mm 為 65 o C,65mm 以上為 110 o C (4) 母材溫度低於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時, 則母材應予預熱 自銲條銲熔處之母材任何方向, 距母材厚度遠但不大於 75mm 點之預熱溫度, 不得低於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 (5) 表中最低溫度, 可依銲件受束制程度及母材與電銲層之龜裂性予提高溫度 (6) 被銲接面, 須無鬆屑 碴銹及油脂雜物 如有水份或潮濕, 不得施 銲 組立完成逾 12 小時之構件, 須將銲縫兩邊充分烘乾後始可施 銲 (7) 銲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 本章工作之銲接以自動銲接為原則 A. 工廠銲接 a. 銲接前應將所使用之銲材種類 銲接設備 銲接程序 ( 含開槽 形狀 電壓 電流等 ), 銲接引起變形之對策及銲接缺陷之檢 查與修正方法等詳細規劃並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方得施 工 b. 進行銲接作業時施工人員及場所應使用各種適當之防護用具 及措施, 並符合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以嚴防災害發生 c. 氣溫在 0 以下時未經預熱不得銲接 室外雨天或相對溼度過 大時非經工程司認可亦不得銲接, 即使在屋內亦應先確認銲 接部位無殘存水份後, 始可進行銲接作業 d.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 (GMAW) 所使用之遮護氣體, 其水份含量不 得高於 0.05% e. 潛弧銲所使用之銲線及銲藥之搭配應依銲接程序規範書之規 V /07

96 定, 施銲中不得隨意更改 f. 背墊板及起弧板須配合開槽方式適當使用, 背墊板須為與母材同等級之鋼材 B. 工地銲接 a. 工地銲接除須符合本節之規定外, 亦須符合前述工廠銲接之相關規定 b. 銲接程序施工前承造者應依本規範規定之銲接程序試驗及檢測之相關規定訂定銲接程序書, 銲接程序書必須經銲接檢驗工程師審查同意, 並提送工程司核可後, 方得施工 c. 銲接方法銲接方法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並視銲接作業之場所 銲接位置 接合型式及板厚等因素分別使用適當的銲接方法 除非有特別規定外, 下列銲接方法得適用於工地銲接 : - 被覆金屬電弧銲接 (SMAW) -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 (GMAW) - 包藥銲條電弧銲接 (FCAW) - 植釘銲接 (SW) C. 銲接時, 必須依照規定之電流 電壓及銲接速度施銲, 期使銲料完全熔透, 而不發生缺陷 D. 尤其應避免銲接起點之熔透不足 (Incomplete Penetration) 與灰碴 (Slag) 以及銲疤 (Crater) 之不良形狀與龜裂 (Crack) 等現象發生 E. 銲接過程中, 不得在鋼料上任一部位起弧 (8) 多層銲接多層銲接時, 應將各層銲接面必須錯開並分層銲接, 其夾碴 銲濺物 (Spatter) 等清除乾淨後, 再行施銲次層銲道 (9) 對銲 V /07

97 於對銲施工時, 應使面銲與背完全熔透成一體 如使用背墊板 (Backing Strip) 對銲時, 應使第一層之銲接完全熔透後再施行後續之銲接, 並不得有龜裂及夾碴情形發生 除另有規定外, 背墊板必須於銲接完成後移除 (10) 角銲於鋼構構件之轉角處終止之角銲道應繼續轉角至銲接尺度 [2][ ] 倍以上之距離後方得終止 (11) 自動銲接採用自動銲接施工時, 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 A. 銲接面及其鄰接部位, 在銲接之前必須徹底清理乾淨, 銲接面之黑皮 (Mill Scale) 亦應完全除去 B. 銲條 ( 電極 ) 及銲劑 (Flux) 必須完全乾燥, 並應在乾燥狀態下施銲 C. 滲透銲之開槽必須精確加工, 使符合圖說或 AWS D1.1 Prequalified Joint 之說明 D. 將成為正式銲接之臨時固定銲應儘量少用, 並應使用被覆劑內所含有機物較少之銲接條施銲 E. 銲條與銲劑之選擇 銲件位置 電流與銲接速度等, 需經實驗檢討之後施行銲接為宜 F. 銲接機應不受電壓在變動之影響, 並應事先調整妥當, 俾能充分發揮其性能 G. 採用自動銲接時, 不得在接頭中途切斷電弧 銲接檢測承包商應指派銲接檢驗工程師檢測下列各項, 並作成紀錄經工程司核可後存查 承包商應配合工程司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 (1) 施銲前, 每一接頭均須就下列項目逐項檢測 : A. 材料之材質 B. 背墊板與原鋼板之密接度及端接板 ( 起弧導板 ) 之固定 V /07

98 C. 開槽之角度及間隔 D. 銲接面之清掃 E. 預熱溫度 F. 點銲之品質 (2) 施銲中應就下列項目時常管理檢測 : A. 銲工之資格 B. 銲接順序 C. 銲接程序 (3) 施銲後之目視檢測所有銲接應做 100% 之目視檢測, 並應依 [CNS Z8115][AWS D1.1][ ] 之規定辦理 (4) 施銲後作下列非破壞性檢測 A. 非破壞性檢測分類如下 : a. 滲透液檢測法 (PT): 依照 [CNS Z8131][AWS D1.1] 之規定辦理 b. 磁粒檢測法 (MT): 依照 [CNS Z8125][AWS D1.1] 之規定辦理 c. 超音波檢測法 (UT): 依照 [CNS Z8075][AWS D1.1] 之規定辦理 d. 放射性檢測法 (RT): 依照 [CNS Z8114][AWS D1.1] 之規定辦理 B. 檢測頻率 a. 槽銲接頭之銲接, 應自檢全數 100% 以超音波或射線照相做非破壞檢測 b. 對各種銲接接頭之首次檢測應就第一次檢測單位全數 (100%) 檢測, 每檢測單位按每一節柱及其所含之梁 板為計算單位 C. 除設計圖說上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每檢測單位之檢測結果再抽 V /07

99 樣覆檢 25% D. 合格標準對每檢測單位之抽檢結果應依下列標準處理 : a. 不合格率在 5% 以下時, 該單位成品可視為合格 b. 不合格率在 5~10% 時, 對於該檢測單位應再抽取同數量試體再予檢測 如不合格率仍超出 5% 以上時, 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查 c. 不合格率超出 10% 以上時, 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查 E. 抽檢取樣 a. 檢測樣品應由工程司指定之 惟指定樣品之間距應儘量平均, 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 斷面變化處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處 b. 角銲主要構材應至少實施 5% 以上之磁粒檢測 c. 所有檢測結果皆應提交工程司審核 檢測費用已包括在工程總價內, 不另計價 (5) 不良銲接之補修經檢測後, 不合規定之一切銲接不良部分, 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適當方法全部挖除重銲 補修後之銲接應依上述重新檢測, 並經工程司核可 製作許可差除設計圖上另有規定外, 製造及銲接之許可差應至少列下列項目之規定 : (1) 鋼板厚之許可差依 [CNS 3013 G1015] 之規定 (2) 熱軋型鋼形狀 尺度許可差依 [CNS 1490 G1011] 之規定 (3) 熱軋扁鋼形狀 尺度許可差依 [CNS 8278 G1018] 之規定 (4) 桿件銲接組合許可差 (a) 對銲開槽底部間隔 : 規定值 ±1.0mm 以下 V /07

100 (b) 對銲背墊板密接度 :0.5mm 以下 (c) 對銲間口角度 : 規定值 +10,-5 (d) 填角銲鋼片密接度 :1.0mm 以下 (5) 柱材直線性偏差 (a) 長度在 14m 以下, 最大為柱長之 1/1,000, 但不超過 9mm (b) 長度在 14m 以上, 最大為 9mm 加超過 14m 部分之柱長度 1/1,000, 但不超過 9mm (6) 梁直線性偏差 (a) 水平方向, 最大為梁長之 1/1,000 (b) 垂直方向不計預拱時, 最大為梁長之 1/1,000, 計算預拱時以拱勢線為基準, 最大為梁長 1/3,750, 但不得超過 6mm 翼緣埋在混凝土地板內, 最大為梁長 1/4,500 但不得超過 6mm (7) 組合 H 型或 I 型斷面, 腹板中心與翼緣中心之偏差, 最大為 6mm (8) 構材長度端部 (a) 構材端部須加工密切承壓接者, 不得大於 ±0.8mm (b) 構材端部不必密切承壓接著者, 長度在 10m 以下者不得大於 1.5mm, 長度大於 10m 者不得大於 ±3.0mm (9) 構材腹板高或加勁條間距內, 腹鈑平度最大偏差 : (a) 兩側均有加勁條者, 腹板厚度不小於 1/150 腹高為 1/150 腹板高 腹板厚度小於 1/150 腹板高, 為 1/120 腹板高 (b) 僅一側有加勁條者, 腹板厚度不小於 1/100 腹高為 1/150 腹板高 腹板厚度小於 1/100 腹板高, 為 1/100 腹板高 (10) 構材翼緣之扭曲與傾斜, 其翼線趾端, 距腹板中線之垂直線偏差不得大於翼緣寬度 1/200 或 3mm (11) 構材翼緣寬度及腹板高度之誤差 (a) 寬度或高度 450mm 以下, 最大為 ±2mm V /07

101 (b) 寬度或高度 450~900mm, 最大為 ±3mm (c) 寬度或高度 900~1,800mm, 最大為 ±5mm (d) 寬度或高度 1,800mm 以上, 最大為 +8mm,-5mm 搬運 (1) 所有構件應於搬運至工地前, 用油漆將構造編號 安裝記號及方向註明 重量超出 5t 以上之所有構件, 並須將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之處, 以便安裝 (2) 搬運中容易受損之構件, 應在搬運前妥為包紮, 包紮方法應先取得工程司核可, 搬運中應以鋼索固定構件, 以防止跳動 滑落 (3) 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及工程司之指示, 將完成之構件依序運搬至工程司核准之地點依吊裝順序存放 並注意不得使鋼材發生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損傷 (4) 對於超長 超寬構件應依照有關公路法規處理, 重車先申請通行證, 並加裝導車開道以策安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鋼結構構件應依據核可之施工計畫書內, 有關現場安裝計畫之規定, 在工地安裝施工前, 承包商應詳細勘察工地, 並確認安裝程序 方法 機具設備及工地安全注意事項 鋼料應按其編號依序安裝, 吊裝時須謹慎, 不得碰撞已裝配之構件或中途掉落, 鋼材吊至安裝位置後, 隨即以設計螺栓數 [1/3 以上 ] 之臨時安裝螺栓裝合, 且不得少於 2 支 鋼材接觸面在安裝前須加清理, 如無特別規定, 用臨時螺栓鎖緊後, 接觸面應完全緊貼, 螺栓孔須正確重合, 不合之孔以鉸刀鉸正之 V /07

102 3.2 安裝 ( 施工要求 ) 螺栓頭及螺帽與鋼材之接觸面, 對與螺栓軸線垂直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 [1:20], 否則須使用斜墊圈 安裝螺栓前應將構件表面之鐵銹 鱗皮 污泥及油垢等徹底清除, 俾構件接合面具有適宜之摩擦係數 構件安裝時應先以普通螺栓接合, 使相接之鋼料緊貼, 相應之螺栓孔完全重合, 臨時安裝使用之螺栓或沖梢之數目應妥為設計, 且不得少於該接合螺栓數之 [1/3], 且不得少於 2 支 螺栓應小心保護, 不得損傷螺牙, 以使用過或帶有傷痕銹蝕者, 不得再用, 其有污泥 油垢者, 使用前須清除乾淨 高強度螺栓須使用旋緊器鎖緊之, 如受場地限制無法工作時, 得以手動螺栓板手鎖緊之, 並達規定之預拉力 螺栓鎖緊之程序以上下 左右 交叉進行為原則, 勿使相對之螺栓受影響而鬆動 螺栓安裝如不能用手將螺栓插入孔內, 該孔即須先用沖梢穿過校正, 但不得使用 2kg 以上之鐵鎚, 如仍無效, 得以鉸刀絞擴之 螺栓孔鉸大後應換較大之螺栓, 但孔徑不得較栓徑大 3mm, 如螺栓孔偏差過大, 應補銲後再以鉸刀改正之 螺栓不得以鐵鎚強敲入孔 柱底板 支承板與混凝土基座間之間隙於鋼結構安裝完成後, 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確實灌漿 高拉力螺栓與鋼材間不得夾有墊料或其他壓縮性材料 鋼料在接合處包括墊圈附近必須清除所有污物 油垢, 鱗皮以及其他鬆動附著物, 俾使鋼材能緊密結合 高拉力螺栓之安裝方式, 可使用有量度之螺栓板鉗或用旋緊螺帽法或依照高拉力螺栓供應商之安裝規定旋緊高拉力螺栓, 使其達到最低拉力 如承包商使用特殊方法旋緊高拉力螺栓, 必須先徵得工程司書面之同意方得使用 V /07

103 基礎螺栓埋設除另有規定外, 必須垂直於承板, 螺栓支架應獨立固定以模板 鋼筋固定以免混凝土澆置時發生偏移 基礎螺栓埋設之固定方法, 承包商應事先檢具埋設方法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基礎螺栓埋設後, 若其偏差超過許可差致使桿件無法安裝亦無法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矯正時, 應由承包商負責鑿除混凝土並重新埋設之, 其所發生之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工地安裝精度應符合本章第 3.5 項之規定 3.3 剪力釘施工及檢驗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在每次開始正式施工前, 至少應先試銲 2 只剪力釘, 以檢視電銲機具及銲槍之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 並將試銲完成之 2 只剪力釘彎成 30 後檢查有無銲接缺陷, 俟該 2 只剪力釘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得繼續進行施工 (2)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 均應經目視檢查 如目視檢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時, 應將該剪力釘向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 15 ( 與垂直線 ), 若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 即將其留於彎後現狀, 不合格之剪力釘則應除去重換 (3) 除上述目視檢查有缺陷者外, 應另外每 100 只取 1 只之比例, 做錘擊彎曲試驗, 方式同上述 (4) 銲接檢驗可用超音波儀器直束法檢測 3.4 現場品質管理 應依據本章第 款第 (2) 目之規定辦理 3.5 施工許可差 ( 安裝精度 ) 錨栓 (1) 各錨栓中心位置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 3mm V /07

104 (2) 1 組錨碇錨栓群內各螺栓中心距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 3 mm (3) 相鄰兩組錨栓群中心距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 3mm (4) 每組錨栓群之中心與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 6mm (5) 錨栓伸出基礎基準面之長度應符合施工圖之規定 基座或底座 (1) 標高之許可差, 最大為 ±1.0mm (2) 柱間或支承間中心距離許可差每 10m 不得超過 ±2mm, 但同一柱線上之累積誤差不得超過 25mm (3) 置於灌漿面上平整度偏差, 最大為 3mm (4) 置於鋼板或堅硬之混凝土面上平度偏差, 最大為 0.25mm 柱 (1) 單節鋼柱之允許傾斜值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柱長之 1/1,000 (2) 多節柱之累積傾斜值許可差, 電梯間及內柱在 20 層以下, 不得超過 25mm, 每加一層增加 0.8mm, 最大不得超過 50mm 外柱在 20 層以下, 傾向建築線偏移量之許可差則不得超過 50mm, 每加一層增加 1.6mm, 向建築線方向之最大累積位移量許可差不得超過 50mm, 遠離建築線之許可差不得超過 75mm (3) 每節鋼柱頂端中心對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在同一水平高度上之之許可差, 在 100m 長以內最大不得超過 38mm, 每增加 1m 長, 增加 0.4mm, 但最多不得超過 75mm (4) 相鄰柱頂端高度之許可差不得超過 3mm (5) 相鄰四支鋼柱頂中心對角線之許可差, 內柱不得超過 3mm, 外柱不得超過 6mm 梁梁中心點之撓度不得超過梁長之 1/1, 油漆 V /07

105 應依照第 章 油漆 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V /07

106 第 章 烤漆鋼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各種裝烤漆鋼板 [ 含鍍鋅鋼板 ] 之材料 施工及其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其他安裝 施工等相關事項, 請另詳本規範第 章 成型金屬裝配 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凡屬於室內 外各種烤漆鋼板 [ 鍍鋅鋼板 ] 之生產 製造等均屬之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如無特殊規定時, 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金屬板 / 片 固定扣件及其他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圬工附屬品 第 章 -- 金屬接合 第 章 -- 成型金屬裝配 第 章 -- 裝飾金屬板片 第 章 -- 填縫料 第 章 -- 油漆 V /07

107 1.3.9 第 章 -- 環氧樹脂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701 K2016 碳黑 ( 顏料用 ) (2)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3) CNS 776 K2021 鋅鉻黃防銹底漆 (4) CNS 1244 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5)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6)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7)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 CNS 2861 B2155 滾動軸承零件 ( 滾珠 ) (9) CNS 4158 H2040 表面處理用鹽水噴霧試驗法 (10) CNS 4234 B2169 不銹鋼製螺釘及螺帽 (11) CNS 4827 H3079 鋼鐵底材之鋅電鍍層 (12) CNS 4908 K2059 一般用防銹底漆 (13) CNS 4910 K2061 油性凡立水 (14) CNS 6532 A3113 建築物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15) CNS 7993 G3154 一般結構用熔接 H 型鋼 (16)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17) CNS 8503 H3102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18) CNS 8901 A2135 建築用油性填縫材料 (19)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20) CNS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21) CNS G321 電鍍法鍍鋅鋼片及鋼帶 (22) CNS K6801 塗料一般檢驗法 ( 有關塗膜之物理 化學性之 試驗法 ) (23) CNS G3217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V /07

108 (24) CNS K6816 熱固性樹脂裝飾板檢驗法 (25) CNS A3235 門窗抗風壓試驗法 (26) CNS K3092 聚氯乙烯金屬積層板 (27) CNS A2266 纖維強化水泥板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A307 螺栓 (2) ASTM C442 石膏背襯板 (Gypsum Backing Board) (3) ASTM C475 石膏牆板接縫施工材料 (4) ASTM C557 石膏黏土膠混合試驗 (5) ASTM C630 防水石膏背襯板 (6)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7) ASTM E119 建築材料防火試驗法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1) AWS D 銲接 (2) AWS D 熔接 (3) AWS D1.1 SEC5 銲接銲條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4301 裝飾金屬板 德國標準協會 (DIN) (1) DIN 4102 金屬板片之防火性 (2) DIN 背襯板之密著性 英國標準協會 (BS) (1) BS 476 建築物材料及結構防火測試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 施工計畫 施工製造圖 V /07

109 1.5.4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 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3) 證明書 : 如有電銲工作時, 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4) 結構計算書 : 凡超過製造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 補強 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 應依實際荷重計算, 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樣品各類 [ 鍍鋅鋼板 ][ 烤漆鋼板 ] 樣品及其配件, 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 [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 [3 份 ],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實品大樣 [ 各種鍍鋅鋼板或烤漆鋼板及其配件之產品 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 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 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 計價 ][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 1.6 品質保證 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產品之鋼料及金屬料來源應檢附輻射線檢驗報告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 需用 [P.E. 厚至少 0.08cm] 包裝其外露部份, 在四角採用 [ 瓦楞紙 ] 包裝妥當 ( 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不得包覆 ), 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沾污材料表面塗裝 搬運時, 均應輕取輕放, 用力均勻, 不得任意拖拉, 致使材料變形 V /07

110 1.7.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 不得平放, 堆疊或負重 2. 產品 2.1 功能 板 / 片抗風壓性能 (1) 所有板 / 片應能承受 [ 建築技術規則 (CBC) 建築構造篇 " 第 33 條 ] 規定之風力作用 (2) 依室外板 / 片擬安裝處所之風力分級區及高度所受之風壓力, 按 [CNS A3235] 之試驗法, 其抗風壓強度性能應符合前述 建築技術規則 (CBC)" 之規定 板 / 片防火性能應符合 [BS 476][ASTM E84] 之品質及性能 並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及當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板 / 片其他物理性能 (1) 耐衝擊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2861 B2115] 之規定 (2) 耐腐蝕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4158 H2040] 之規定 (3) 耐污染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701 K2016][CNS 3901 S1088] 之規定 (4) 鉛筆硬度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K6801] 之規定 (5) 耐熱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K6801] 之規定 (6) 耐光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K6816] 之規定 密著性 (1) 鋼板鍍鋅處理之密著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K6801][JIS & ][DIN 51155] 之規定 V /07

111 (2) 鋼板與表面塗裝之密著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K6801][JIS & ][DIN 51155] 之規定 (3) 鋼板與背襯板之密著性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ASTM 1781][DIN 53295] 之規定 2.2 材料 鋼板材質 (1) 化學成份 : 應符合 [CNS 9278 G3195][JIS G3133 規範第 4 條 ][DIN ][DIN 53210] 之規定 (2) 伸長率 : 應符合 [CNS 2111 G2013][JIS G3133 規範第 5.1][DIN 1623] 之規定 (3) 拉力試驗 (Erichsen 值 ): 應符合 [CNS 2111 G2013][JIS G3133 規範第 5.2][DIN 1623] 之規定 (4) 本章工作所使用之鋼板厚度為 [1.25mm] 以上 板材表面處理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作下列所述之表面處理, 包括但不限於 : (1) 鍍鋅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 並應符合 [CNS 1247 H2025] 之規定, 其膜厚至少為 [20μ][15μ] 以上 (2) 一般烤漆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 並應符合 [CNS G3217] 之規定, 其膜厚至少為 [30μ][25μ] 以上 (3) 粉末塗裝處理 ( 通稱 Powder Coating) 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 並應符合 [CNS 2253 H3025] 之規定, 其膜厚至少為 [70μ] 以上 (4) 氟碳烤漆處理 ( 通稱 Kynar-500 或 PVDF) A. 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 並應符合 [CNS 2253 H3025] 之規定 B. 使用於室外時其膜厚至少為 [40μ] 以上 V /07

112 C. 使用於室內時其膜厚至少為 [30μ] 以上 背襯板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可採用 [ 石膏板 ][ 防水石膏板 ][ 水泥板 ] 等材料, 並應符合 [ASTM C422 C630] 之規定, 其厚度至少為 [6mm][9mm] (2)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其弧型板及彎角板片可採用 [PU 成型片 ][ 隔音防火披覆材 ], 其厚度至少為 [30mm] 以上 (3) 板背暴露於大氣中之部分加貼 [0.6mm] 以上之 [ 鍍鋅鋼板 ] [ 鋁板 ][ 鋁箔片 ] 作為防水材料 (4) 並在周邊與鋼板交接處施打防水填縫料, 以防止水氣之滲透 填縫料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背襯板四周及鋼板板片間隙 勾縫均應施打填縫料 (2) 應符合 [CNS 8901 A2136] 及本規範第 章 填縫料 之規定, 且應於適當位置留設洩水孔 修補劑 (1) 調色劑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本規範第 章 油漆 之規定, 採用聚胺酯系列樹脂塗料, 液態常乾型 (2) 充填劑 :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本規範第 章 環氧樹脂漆 之規定, 採用環氧樹脂塗料, 液態硬化型 扣件及五金配件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鋼板板片吊裝及固著用之扣件及五金配件均應採用符合 [CNS 8499 G3164] 或其他相關規定之 [ANSI SUS 304][ANSI SUS 316] 型不銹鋼製品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製造前應先至工地檢查及丈量現場尺度 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 可後方得生產 製造 V /07

113 (1) 形狀 A. 金屬板 / 片應形狀正確 線條筆直且無瑕疪 B. 金屬板 / 片製造與接合時不得扭曲金屬, 扣件不得扭轉過緊, 避免傷及表面塗裝 (2) 緊固系統及固定支架請參照本規範第 章 成型金屬裝配 (3) 吊裝扣件 A. 應與固定支架系統及金屬板片之製造配合進行扣件之產品設計, 並提供結構計算書及其施工製造圖, 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得生產 製造 裝配 B. 除另有規定外, 在可行的範圍內, 儘量將扣件隱藏, 除另有指示外, 螺栓與螺釘應以鑽孔及埋頭方式栓繫 (4) 銲接方式 A. 鋼及不銹鋼銲接應依照 [AWS D1.1] 之規定 B. 銲接不得使表面處理變色或扭曲 清除表面處理上之銲接殘渣及銲接之氧化物 熱處理銲接僅使用於需解除應力處 五金固定板應於現場銲接, 但另有指示者除外 (5) 加工 / 修飾 A. 如須銲接時, 其銲接處應修飾平整, 磨平完成面使之平滑, 使用研磨機器或以手工將完成表面之邊緣及尾端磨整平順 B. 凡經複雜成型作業之表面, 應加以磨整, 並去除殘留之材料, 以自來水洗刷表面後令表面乾燥, 再施予設計圖上指定之表面塗裝 (6) 工廠內金屬表面處理 A. 鍍鋅處理 a. 以熱浸鍍鋅製造之碳鋼製品應符合 [CNS 8503 H3102][CNS H3116] 等相關規定 其鍍鋅量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b. 受損之鍍鋅表面應塗佈鍍鋅補漆, 每一層之底漆乾燥後方可加上另一層, 且每層厚度不可薄過 [0.0375mm] V /07

114 B. 凡金屬製品與異質材料接觸表面及銲接處, 應塗佈防蝕劑 C. 非鍍鋅碳鋼表面應提供一層防銹底漆 以毛刷塗刷底漆, 角落亦需塗刷, 並應防止底漆有流動及滴垂鬆弛現象 D. 表面塗裝 a. 一般烤漆塗裝及處理 b. 高耐度表面塗裝 -P.V.D.F 類型 ( 通稱 Kynar-500) (7) 工廠組合製品應按實況盡最大尺度組合 臨時性的組合產品, 不適用於工廠組合者, 應註明於現場組件及相異處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準備工作 (1) 將欲進行安裝之金屬板材製品裝飾表面之雜物清除乾淨 (2) 與各相關部門協調金屬板材裝飾之安裝工作 (3) 施工期間金屬板材製品表面應加保護以防擦撞 污漬 變化及其他損害的發生 安裝本章工作無安裝動作, 有關安裝之細節另請參照本規範第 章 成型金屬裝配 之規定辦理 油漆及補漆除另有規定外, 應依據第 章 油漆 之規定 清理 (1) 配合安裝工作完成後, 依據金屬板材製品廠商的建議方法立即將其表面清理乾淨 (2) 將本工作所產生殘渣破片清理乾淨並移出工地 V /07

11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 本章工作除另有規定外, 不予單獨計量 ; 鍍鋅 / 烤漆鋼板之生產 製造等係包含於本規範第 章 成型金屬裝配 中予以計量 ]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 不另立項予以計量, 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如水泥砂漿 填縫劑 固定支架 固定件 五金配件 清理及本章第 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 本章所述工作除另有規定外, 不予計價 ] [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本規範第 章 成型金屬裝配 之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 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 其費用已包含於本規範第 章 成型金屬裝配 工作項目之計價內, 不予單獨計價 ] 本章結束 V /07

116 第 a0002 章 屋頂防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超速硬化聚胺脂防水層之防水工法及其所需材料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圖面所示屋頂防水層, 屋頂全面施作防水層為工作範圍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資料送審 第 章 品質管制 1.4 品質保證 本工程之防水工程依營造業法第八條規定, 應由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 (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E103111) 負責施工 本工程防水應由承包商及防水工程專業廠商保固三年 防水工程專業廠商派至現場人員, 需有塗膜系 水泥系防水工法類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 ( 具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所核發之技術士證 ) 者一名,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提送上述之人員之證件及勞保卡, 經監造單位核可後, 方得進場施工 防水工程施作前需以高週波水分計做測試, 含水率需低於 10% 以下, 經監造單位確認後方可施工 上述防水材提送之 CNS 或 ASTM 檢驗報告需由商品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體系認可之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合格之檢驗報告 (5 年 V /07

117 內 ) 檢驗機構對於 CNS 8644 的各項檢驗法應至少 14 項以上項目具備 TAF 認證 為確保工程品質及工程進度順暢, 責任歸屬, 經現場督工技師發現品質不符或有質疑, 甲方得逕行通知停工並現場取樣送檢, 如確有不符設計要求承包商需拆除原施工物或提出改善計劃書經建築師認可方可後續施工, 其一切費用及損失均由承包商負責, 材料需由同一廠商施塗, 不得分層分包施做, 所用材料需一次進貨不得分批進場 本工程為確保材料及施工品質需符合設計要求, 施工採中繼檢驗法, 施工過程中監造單位得任意抽檢施工物件, 如未符合設計, 承包商須負重作責任 並不得藉以展延工期或要求加價 終點檢驗即修飾面層尚未施工時, 監造單位得抽檢數點, 確認施作厚度是否符合, 如施工不實承包商應重作補足設計厚度合格認定採抽檢總數平均合格認定法 完工後須提出材料出廠證明及保固書 1.5 資料送審 廠商須於施工前, 提出品質管理計畫書供業主或建築師審核 承包廠商須於施工前, 提出施工計劃書及所有施作材料之送審資料供甲方或監造設計單位審核 使用材料須經甲方或監造設計單位審查核可後, 方得購料進場施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交下列文件, 經業主方或監造單位審核 核准後方能進場材料或施工 (1) 產品參考型錄 (2) 實體樣品 (3) 原廠提供載有工程名稱之送審文件 ( 需指定交付之業主名稱 ) (4) 提供相關證書及合格測試報告 (5) 技術士證照 V /07

118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材料須存放於乾燥陰涼之處, 小心保管 防水材放置室外時, 應鋪蓋帆布以防雨淋 於屋頂擺置時, 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 1.7 現場環境 施工時的天候 (1) 天候良好時才可施工 (2) 防水層不可於下雨時施工, 若施工過程中遇有下雨應立即停止作業 施工時的環境 (1) 施工時為確保安全及防止完成的防水層受到破壞, 應禁止閒雜人等進入施工區 (2) 施工現場應有必要的安全設施 2. 產品 2.1 材料 整平材料 : (1) 高分子樹脂材料說明 :( 高分子樹脂水泥砂漿使用 ) 試驗項目規範值測試方法抗拉強度 (kgf/cm2) 30 以上 ASTM D412-06ae2 伸長率 (%) 200 以上 (Die C,V=500mm/min) 接著拉拔強度 (kgf/cm2)( 標 準狀態 ) 10 以上 CNS 8082(2010) 註 : 水泥砂漿防水工法配比為 : 水泥 : 細砂 : 高分子樹脂 ( 約 4 倍水先行稀釋 ) =1:3:0.8( 重量比 ) 防水材料 : (1) 環氧樹脂底漆物性規範 : 專用接著底漆, 需具備快速乾燥的特性, 施作底漆完成後能於 0.5~1 小時後即 V /07

119 可施作防水塗料 底漆必須能同時適用於混凝土 水泥砂漿 金屬材質之素地面上 需與防水塗料為同一製造廠商 (2) 單組分 PU 防水塗料物性規範 : 屋面用下層防水及封孔用材料, 主要施作在平面及立面的混凝土素地 ( 金屬及烤漆素地不須使用 ), 需具備耐候性能 材料應符合 CNS 8644 A2132 或 JIS A6021 建築用塗膜防水材 其中的屋面用塗膜防水材 - 聚胺脂橡膠系 - 高延展型, 揮發物有機化合物 (VOC) 應符合 CNS 之規定 ( 水性材料 (WB): 140 以下 ; 溶劑型材料 (SB): 600 以下 ) 為現場防火管理安全, 材料的閃燃點需大於 75 C 以上 材料的標稱重量固成份 ( 即加熱殘份 ) 應大於 92%±3.0 (3) 超速硬化聚胺脂防水材物性規範 : 屋面用上層防水材, 主要施作在平面及立面, 需具備耐候性能 材料的重量 固成份 ( 即加熱殘份 ) 之標示值應至少為 97%±3.0 試驗項目 CNS/JIS 標準規格值 CNS/JIS 標 準要求 1 試驗溫度 23 C 2.3 以上 抗 拉 強 度 2 試驗溫度 -20 C 2.3 以上 N/mm2 3 試驗溫度 60 C 1.4 以上 4 斷裂伸長率 % 試驗溫度 23 C 450 以上 拉伸性能 5 抗拉積 N/mm 試驗溫度 23 C 280 以上 6 試驗溫度 23 C 300 以上斷裂時夾具間 7 試驗溫度 -20 C 250 以上之伸長率 % 8 試驗溫度 60 C 200 以上 9 撕裂性能撕裂強度 N/mm 14 以上 CNS 8644 A2132/ JIS A 加熱伸縮 性能 伸縮率 % -4.0 以上,1.0 以下 11 加熱處理 80 以上老化處理 12 抗拉強度比加速曝露處理 60 以上後之拉伸 13 % 鹼處理 60 以上性能 14 酸處理 80 以上 V /07

120 15 加熱處理 400 以上 16 斷裂伸長率加速曝露處理 400 以上 17 % 鹼處理 400 以上 18 酸處理 400 以上 19 加熱處理 所有試片均無裂紋及 明顯的變形 伸長時之 20 加速曝露處理老化性狀 21 臭氧處理 22 加熱殘份 % 所有試片均無裂紋及明顯的變形所有試片均無裂紋及明顯的變形本規範最小標示值 ± 硬化物密度 Mg/m3 標示值 ±0.1 水性材料 (WB):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g/l 以下 溶劑型材料 (SB): 600 以下 CNS (4) 耐候面漆物性規範 : 試驗項目 規格值 試驗方法 抗拉強度 5MPa 以上 CNS 3553 透水性 (24hr) 0.5ml 以下 CNS 4684 隱蔽率 0.95 以上 CNS 冷熱反覆試驗 (-20 /1h,80 /1h 為一循環 能耐冷熱反覆 CNS 共 10 循環 ) 耐紫外線 (720hr) 外觀無黃變 ASTM G154 耐老化性 (70 /168h) CNS V /07

121 抗拉強度保留率撕裂強度保留率耐濕性 (95%RH/168hr) 100% 以上 100% 以上 無異狀 CNS (5) 高滲透無膜防水材物性規範 : 試驗項目規格值試驗方法 吸水率 ( 水灰比 0.35 ) 吸水率 ( 水灰比 0.55 ) 氯離子滲透深度 ( 水灰比 0.35 ) 氯離子滲透深度 ( 水灰比 0.55 ) 氯離子擴散係數 ( 水灰比 0.35 ) 氯離子擴散係數 ( 水灰比 0.55 ) < 0.6% ASTM D < 0.7% ASTM D < 8mm AASHTO T259 < 10mm AASHTO T259 < 1.6x10 m²/s AASHTO T259 < 2.8x10 m²/s AASHTO T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防水處理 1. 素地檢查 ( 施工前需先行處理之事項 ) 1) 原有隔熱防水層打除至結構體及清運 ( 含折高 ) 2) 混凝土結構應充分養護, 視狀況以鑽石刀具研磨, 施工面力求平順不光滑 3) 素地施工前應清潔乾淨 保持乾燥, 鬆動水泥料塊 突起雜物應剷除乾淨 4) 施工面粉塵須清理乾淨, 如有裂縫時, 需將表面鑿 V 槽, 清理乾淨後塗佈底漆, 乾後以 PU 填縫材批補平整, 角隅及落水口仔細處理 V /07

122 5) 施工面高分子樹脂水泥砂漿整平, 表面不可有起砂及浮漿等現象 6) 地面穿管應事先切除與地面齊平 7) 於角隅處作出 R5cm 之斜角或弧角 2. 屋頂防水層施工 1) 底漆應先與重量比 15% 第 1 型波特蘭水泥混合攪拌均勻後, 用抗溶劑型短毛滾筒採滾塗及十字交錯方式將底漆確實塗佈於素地面上 2) 塗佈單組分 PU 防水塗料一度, 用抗溶劑型短毛滾筒採滾塗及十字交錯方式將 PU 防水塗料確實塗佈於打底完成處 3) 噴塗超速硬化聚胺脂防水材施工前, 應確實了解噴塗中之風向及必要之防塵措施, 施工時採用噴塗方式施作 (60 秒內硬化完成 ) 如有材料混合比例不平均造成硬化不完全之狀況時, 應立即停止施工並迅速處理汙染物 噴塗操做中須被施工與不須被施工之場地應採取必要之區隔 噴塗完成後須檢查是否有 氣泡 鼓起 剝離的現象發生 4) 施工前材料全數吊運至現場備用, 應按材料廠提供之施工方法及機械操作條件施做, 噴塗完成表面應以外觀 膜厚均勻度或試漏作業為品管基準 5) 超速硬化聚胺脂防水材噴塗作業完成後, 須於 3 天內完成面塗之塗布 完成後須經至少 24 小時以上時間養護, 按材料原廠規定辦理 6) 有平面與垂直部位時, 垂直部位先噴塗 7) 施工中若遇下雨, 則應停止施工, 待乾燥後才可重新施作, 以免影響工程品質 3. 女兒牆外側防水施工 1) 使用毛刷 滾筒或噴塗方式塗佈防水材 2) 待施工完成後刮除多餘之材料 3.2 維護 施工後的維護 (1) 作業中之保護 V /07

123 A. 施工時若遇下雨, 會妨礙防水層之黏著, 故須停止施工 B. 放置室外之防水材須以帆布遮蓋防雨 (2) 作業後之保護 A. 防止損傷 : 施工完成後防水層上方勿放置重物或突出物, 勿直接站立或掉落物品於防水層上 B. 防止油類之損傷 : 不得讓汽油等油類滴灑在防水層面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附屬於本章規定的工作如樣品 黏著劑及修補作業之計價付款, 已列入 於相關的工程估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上之契約單價計價付款 本章結束 V /07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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