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 營建工程材料檢驗下限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MU037 污水系統用戶接管工程 施工規範 一 一般規範 第 章承包商整體施工計畫 ~6 第 章計量與計價 ~1 第 章工程管理 ~6 第 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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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MU037 污水系統用戶接管工程 施工規範 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 三年

2 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 營建工程材料檢驗下限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MU037 污水系統用戶接管工程 施工規範 一 一般規範 第 章承包商整體施工計畫 ~6 第 章計量與計價 ~1 第 章工程管理 ~6 第 章施工管理及協調 ~6 第 章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2 第 章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2 第 章資料送審 ~4 第 章規範定義 ~4 第 章品質管理 ~5 第 章品質計畫 ~3 第 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0 第 章臨時設施 ~3 第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6 第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4 第 章交通維持 ~5 第 章施工圍籬 ~3 第 章環境保護 ~5 第 章勞工安全衛生 ~3 第 章工地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3 第 章施工測量 ~3 第 章清理 ~3 第 章竣工文件 ~3 二 共同技術規範 第 章鑽探及取樣 ~7 第 章工地拆除 ~3 第 章清除及掘除 ~3 第 章祛水 ~3 第 章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5 第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5 第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4 第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4 I

3 第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4 第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3 第 章開挖及回填 ~4 第 章構造物開挖 ~4 第 章構造物回填 ~3 第 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3 第 章棄土 ~3 第 章附件 ---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証明文件 第 章土質改良 ~4 第 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21 第 章瀝青黏層 ~5 第 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6 第 章高壓混凝土地磚 ~4 第 章標線 ~6 第 章道路維護及復舊 ~2 第 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2 第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1 第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7 第 章鋼筋 ~10 第 章結構用混凝土 ~8 第 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6 第 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 ~4 第 章舖地磚 ~6 第 章洗石子 ~4 三 專業技術規範 第 章污水管線施工 ~25 第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 第 章污水管管材 ~28 第 章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14 第 章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7 II

4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第 章 RCP 部分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1 管身成品 (1) 外觀 (2) 尺度 (3) 吸水率 (4) 外壓強度 (5)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 ) 2 不銹鋼製接頭 ( 推進 ) (1) 外觀 尺寸 (2) 機械材質及化學材質 3 4 塑膠裡襯材質 ( 管材適用 ) 塑膠裡襯成品 ( 管材適用 ) (1) 縱向抗拉拔強度 (2) 縱向伸長率 (3) 硬度 (4) 固定鍵拉拔強度 (5) 耐藥品性 a. 縱向抗拉強度 b. 縱向伸長率 c. 硬度變化 d. 質量變化率 鍵拉出試驗 規範標準 (1) 依 CNS 3905 A2050 標準 (2)5N/cm2 時維持 3 分鐘不得漏水 (1)CNS 3905 A2050 (2)CNS 8499 G3164 依 CNS K3112 規定 176N/mm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1) 依 CNS484 A3003 規定辦理 (2) 每一組推進用管須以 2 支管連接, 兩端以止水封板封住, 進行 5N/cm2 內水壓或外水壓之管接頭水密性試驗, 試驗至少 3 分鐘無漏水, 方屬合格 (1) 目視 量測 (2)CNS 8499 G3164 依 CNS K61040 辦理檢驗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依 CNS484 A3003 規定同一管徑每 200 支為一批, 每批抽 1 支, 不足 200 支仍以一批計 ( ~6) 每 200 個為一批, 不足 200 個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 1 個辦理檢驗 ( ) 每 3000m2 用量為一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一批, 每批抽取足夠數量製成符合 ASTM 各項檢驗之試體辦理檢驗 ( ) 為檢查塑膠鍵是否適當嵌入混凝土管內, 應在成品作固定鍵之拉拔試驗, 其試驗方法為切割管內塑膠片使含有 100~200mm 長之一每 50 支為一批, 未達上述條嵌入鍵 ( 管徑小於 800mm 時, 切割長度為圓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周 10 度至 200mm), 利用適當之設備將塑膠規定為一批, 每批抽取 1 片夾住並施以 176 N/cm 之拉力, 在該拉力作支 ( ) 用下, 嵌入鍵不得損壞或被拉脫出混凝土管方為合格 本試驗須在 10~27 間施作, 其溫度由廠商自行控制 第 章全鋁質水泥 RCP 部分 1 管身成品 (1) 外觀 (2) 尺度 (3) 吸水率 (4) 外壓強度 (5)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 ) (1) 依 CNS 3905 A2050 標準 (2)5N/cm2 時維持 3 分鐘不得漏水 (1) 依 CNS484 A3003 規定辦理 (2) 每一組推進同一管徑每 200 支為一用管須以 2 支管連接, 兩端以止水封板封住, 批, 每批抽 1 支, 不足 200 進行 5N/cm2 內水壓或外水壓之管接頭水密支仍以一批計 ( ) 性試驗, 試驗至少 3 分鐘無漏水, 方屬合格 1/9

5 第 章 PRCP 部分 第 章 PVC 部分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水泥成分中三氧化二鋁 (Al2O3) 之含量 2 不銹鋼製接頭 ( 推進 ) (1) 外觀 尺寸 (2) 機械材質及化學材質 1 管身成品 (1) 外觀 (2) 尺度 (3) 吸水性 (4) 外壓強度 (5) 耐化學性 (6) 接頭水密性 ( 推進 ) (7) 耐水壓強度 2 不銹鋼製接頭 ( 推進 ) (1) 外觀 尺寸 (2) 機械材質及化學材質 1 直管成品 2 不銹鋼製接頭 ( 推進 ) (1) 顏色 (2) 外觀 尺度 (3) 偏圓率 (4) 抗拉強度 (5) 耐水壓性 (6) 壓扁試驗 (7) 比重 (8) 浸漬試驗 (9) 剛性試驗 (10) 壓縮強度試驗 (11)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 ) (1) 外觀 (2) 尺寸 (3) 機械材質及化學材質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規範標準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由業主或工程司於混凝土管任意選擇 3 點以上, 用鑽心機鑽取少 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或許試體, 經研磨後檢驗鋁質水泥 ASTM E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中主要成分三氧化二鋁 (Al2O3) 之含量不低於 8% 方為合格 (1)CNS 3905 A2050 (2)CNS 8499 G3164 CNS14814 A2285 (1) 表面光澤平滑 不得損傷 生銹 龜裂 彎曲或補焊 (2)CNS 8499 G3164 (1) 管材採特定橘紅色 (2) 依據 CNS 1298 K3004 標準 (3) 在內徑 5% 變形之管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4)5N/cm2 時維持 3 分鐘不得漏水 (1) 表面光澤平滑 不得損傷 生鏽 龜裂 彎曲或補焊 (2) 長度為 198mm, 厚度為 2.0±0.2mm (3)CNS 8499 G3164 (1) 目視 量測 (2)CNS 8499 G3164 CNS14814 A2285 (1) 目視 量測 (2)CNS 8499 G3164 (1) 依據 CNS 1298 K3004 之檢驗方法為之 (2) 剛性試驗參照 CNS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之規定辦理 (3) 壓縮強度試驗依 JIS K7181 塑膠壓縮試驗法 之規定辦法 (4) 每一組推進用管須以 2 支管連接, 兩端以止水封板封住, 進行 5N/cm2 內水壓或外水壓之管接頭水密性試驗, 試驗至少 3 分鐘無漏水, 方屬合格 (1) 目視 量測 (2)CNS 8499 G3164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同一管徑每 200 個為一批, 不足 200 個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 1 個辦理檢驗 ( ) 同一管徑每 200 支為一批, 每批抽 1 支, 不足 200 支仍以一批計 ( ) 每 200 個為一批, 不足 200 個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 1 個辦理檢驗 ( ) (1) 用於明挖施工者, 同一管徑每 1,200m 為一批檢驗, 不足 1,200m 者仍以一批計 (2) 用於推進施工者, 同一管徑每 200 支為一批檢驗, 不足 200 支者仍以一批計 ( ) 同一管徑每 200 個為一批, 不足 200 個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 1 個辦理檢驗 ( ) 2/9

6 第 章 PVC-PE 部分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第 章 HDPE 部分 1 1 直管成品 2 不銹鋼製接頭 ( 推進 ) 直管成品 (1) 顏色 (2) 外觀 尺度 (3) 偏圓率 (4) 抗拉強度 (5) 耐水壓性 (6) 耐壓扁性 (7) 抗外壓強度 (8) 灰分 (9) 抽真空試驗 (10) 浸漬試驗 (11) 剛性試驗 (10) 壓縮強度試驗 (11)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 ) (1) 外觀 (2) 尺寸 (3) 機械材質及化學材質 (1) 顏色 (2) 外觀 尺度 (3) 偏圓率 (4) 拉力試驗 (5) 耐水壓性 (6) 加熱復原性 (7) 耐候性 (8) 浸漬試驗 (9) 灰分 (9) 剛性試驗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規範標準 (1) 管材採特定橘紅色 (2) 依據 CNS K3106 標準 (3) 在內徑 5% 變形之管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4)5N/cm2 時維持 3 分鐘不得漏水 (1) 表面光澤平滑 不得損傷 生鏽 龜裂 彎曲或補焊 (2) 長度為 198mm, 厚度為 2.0±0.2mm (3)CNS 8499 G3164 (1) 管材採特定橘紅色 (2) 依據 CNS 2458 K3013 標準 (3) 在內徑 5% 變形之管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1) 依據 CNS K61035 之檢驗方法為之 (2) 剛性試驗參照 CNS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之規定辦理 (3) 壓縮強度試驗依 JIS K7181 塑膠壓縮試驗法 之規定辦法 (4) 每一組推進用管須以 2 支管連接, 兩端以止水封板封住, 進行 5N/cm2 內水壓或外水壓之管接頭水密性試驗, 試驗至少 3 分鐘無漏水, 方屬合格 (1) 目視 量測 (2)CNS 8499 G3164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1) 用於明挖施工者, 同一管徑每 1,200m 為一批檢驗, 不足 1,200m 者仍以一批計 (2) 用於推進施工者, 同一管徑每 200 支為一批檢驗, 不足 200 支者仍以一批計 ( ) 同一管徑每 200 個為一批, 不足 200 個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 1 個辦理檢驗 ( ) 用於明挖施工者, 同一管徑 (1) 依據 CNS 2459 K6198 之檢驗方法為之 (2) 每 1,200m 為一批檢驗, 不剛性試驗參照 CNS K3080 污水與工業足 1,200m 者仍以一批計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之規定辦理 ( ) 3/9

7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第 章 ABS 部分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1 直管成品 2 不銹鋼製接頭 ( 推進 ) 第 章橡膠圈部分 1 推進管接頭用橡膠圈 第 章及第 章人孔及預鑄陰井部份 1 人孔踏步 (1) 顏色 (2) 外觀 尺度 (3) 偏圓率 (4) 抗拉降伏強度 (5) 耐水壓性 (6) 加熱復原性 (7) 落錘衝擊性 (8) 加熱老化性 (9) 耐藥品性 (10) 灰分 (11) 衛氏軟化溫度 (12) 剛性試驗 (13) 壓縮強度試驗 (14)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 ) (1) 外觀 (2) 尺寸 (3) 機械材質及化學材質 (1) 外觀 (2) 硬度試驗 (3) 耐油試驗 (4) 拉力試驗 (5) 老化試驗 (6)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 (7) 壓縮應力試驗 (1) 外觀 形狀 尺寸 (2) 塑膠厚度試驗 (3) 表面平整試驗 (4) 耐化學性抗彎試驗 (5) 衝擊試驗 規範標準 (1) 管材採特定橘紅色 (2) 依據 CNS K3106 標準 (3) 在內徑 5% 變形之管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4)5N/cm2 時維持 3 分鐘不得漏水 (1) 表面光澤平滑 不得損傷 生鏽 龜裂 彎曲或補焊 (2) 長度為 198mm, 厚度為 2.0±0.2mm (3)CNS 8499 G3164 (1) 平滑 無傷痕 裂紋 氣泡 孔隙以及雜物等缺陷 無臭 (2)CNS 3550 K4024 BⅢ510 依 CNS A2252 規定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1) 依據 CNS K61022 之檢驗方法為之 (2) 剛性試驗參照 CNS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之規定辦理 (3) 壓縮強度試驗依 JIS K7181 塑膠壓縮試驗法 之規定辦法 (4) 每一組推進用管須以 2 支管連接, 兩端以止水封板封住, 進行 5N/cm2 內水壓或外水壓之管接頭水密性試驗, 試驗至少 3 分鐘無漏水, 方屬合格 (1) 目視 量測 (2)CNS 8499 G3164 (1) 目視 (2)CNS 3551 K6342 依 CNS A2252 辦理檢驗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1) 用於明挖施工者, 同一管徑每 1,200m 為一批檢驗, 不足 1,200m 者仍以一批計 (2) 用於推進施工者, 同一管徑每 200 支為一批檢驗, 不足 200 支者仍以一批計 ( ) 同一管徑每 200 個為一批, 不足 200 個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 1 個辦理檢驗 ( ) 接頭膠圈每 600m 之膠圈長度為一批, 未達 600m 仍以一批計, 每批抽取 1 條 ( 個 ) 辦理檢驗 ( ) 依 CNS A2252 規定辦理 ( ) 4/9

8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預鑄人孔大小頭 短管 底座或預鑄陰井短管 底座 ( 採卜特蘭 Ⅱ 型水泥 ) 塑膠裡襯材質 ( 人孔適用 ) 塑膠裡襯成品 ( 人孔適用 ) (1) 形狀 尺度及外觀 (2) 混凝土強度 (3) 檢視鋼筋量 規範標準 (1) 280kg/cm2 (2) 設計圖 (3)CNS 4996 A3083 (1) 縱向抗拉拔強度 (2) 縱向伸長率 (3) 硬度 (4) 固定鍵拉拔強度 (5) 耐藥品性 a. 縱向抗拉強度依 CNS K3112 規定 b. 縱向伸長率 c. 硬度變化 d. 質量變化率 (1) 外觀無損壞及錯誤之熔接 無針孔現象物理性質 (2) 鍵拉出試驗 (1) 目測 (2) 176N/mm 檢驗規範 (1) 鑽心取樣 (2)CNS 4996 A3083 檢驗方法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1) 預鑄人孔大小頭 短管 底座或預鑄陰井短管 底座 200 件 ( 合併計算 ) 為一批 ( 含未足 ), 每批抽驗一個, 辦理鑽心取樣檢驗混凝土強度, 合格者方准使用 ( ) (2) 本標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設計圖相符 (3) 形狀及尺寸外觀相同標稱名稱之每 100 個為一批 ( 未滿 100 個以 100 個計 ), 每批任意抽取 2 個式樣 每 3000m2 用量為一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一批, 每批抽依 CNS K61040 辦理檢驗取足夠數量製成符合 ASTM 各項檢驗之試體辦理檢驗 ( ) 為檢查塑膠鍵是否適當嵌入人孔壁之混凝土內, 應實地作鍵之拉出試驗 其試驗方法為切割人孔內壁塑膠片使含有 100~200mm 長之內壁防蝕成品每 10 座人孔一條嵌入鍵, 利用適當之設備將塑膠片夾住製品為 1 組, 未達上述抽樣並施以 176 N/cm 之拉力, 在該拉力作用下, 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嵌入鍵不得損壞或被拉脫出混凝土內壁方可為 1 組, 每組抽 1 座人孔製視為合格 本試驗須在 10~27 間施作, 其溫品 ( ) 度由廠商自行控制 在現場完成塑膠裡襯於人孔內之接頭熔接後, 所有之塑膠裡襯須無可目測之損壞或錯誤之熔接 5/9

9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規範標準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第 章塑膠陰井部份 第 章橡膠製品部分 1 連接管陰井底座 2 清除孔蓋 (PVC 材質 ) 3 PVC 密閉內蓋 1 擠壓式填縫帶物化特性 (1) 外觀, 形狀, 尺寸 (2) 抗拉強度試驗 (3) 荷重試驗 (4) 負壓試驗 (5) 耐藥試驗 (H2O, NaCl, H2SO4, HNO3, NaOH) (6) 軟化溫度試驗 (1) 外觀, 形狀, 尺寸 (2) 抗拉強度試驗 (3) 荷重試驗 (4) 密閉試驗 (5) 軟化溫度試驗 (1) 外觀, 形狀, 尺寸 (2) 抗拉強度試驗 (3) 密閉試驗 (4) 軟化溫度試驗 (1) 依圖說要求 (2)49 MPa 以上 (3)12KN 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4) 可承受 0.078MPa 負壓無異狀 (5)±0.20 mg/cm2 以內 (6)76 以上 (1) 依圖說要求 (2)49 MPa 以上 (3)6KN 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150mm,200mm 清除孔蓋 )(4)12KN 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300mm,350mm 清除孔蓋 )(5) 清除孔蓋於 10mm 水深,1 分鐘無滲漏現象 (6)72 以上 (1) 依圖說要求 (2)49 MPa 以上 (3) 清除孔蓋內部於 160mm 水深,1 分鐘無滲漏現象 (4)76 以上 (1)25 時比重 :1.2~1.4 (2)25 時延展性 :5cm 以上 (3) 軟化點 :140 以上 (4) 閃火點 :210 以上 (1) 依圖說要求 (2)CNS1298 / JSWAS K-9 (3)a. 先置護墊板 ( 材質橡膠 ) 於其上 b. 以載荷機將荷板 ( 材質鐵板 ) 以 10±2mm/min 荷重速度進行至測試底座破裂為止 (JSWAS K-9) (4)a. 先將匯流接頭各接合處密封 b. 以真空抽氣系統抽至 MPa 負壓, 放置一分鐘無異狀為合格 (JSWAS K-9) (5)CNS1298 / JSWAS K-9 (6)CNS4393(B 法 ) / JSWAS K-9 (1) 依圖說要求 (2)CNS1298 / JSWAS K-7(3)JSWAS K-7(4)JSWAS K-7(5)CNS4393(B 法 ) / JSWAS K-7 (1) 依圖說要求 (2)CNS1298 / JSWAS K-7 (3)JSWAS K-7 (4)CNS4393(B 法 ) / JSWAS K-7 (1)CNS 8904 A3154 (2)CNS K6756 (3)CNS 2486 K6204 (4)CNS 3775 K6377 (1) 同一型式每 500 組抽測一組, 總量未達 500( 含 ) 組, 抽測一組 (2) 若檢驗項目無經驗證之檢驗室, 得由甲方及工程司認可之國內檢驗單位檢驗 ( ~15) (1) 同一型式每 500 組抽測一組, 總量未達 500( 含 ) 組, 抽測一組 (2) 若檢驗項目無經驗證之檢驗室, 得由甲方及工程司認可之國內檢驗單位檢驗 ( ) 以每 50 箱 ( 每箱 100m) 為一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一批, 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 ( ) 6/9

10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規範標準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第 章及第 章鑄鐵件 1 人孔框蓋 ( 750 mm (1) 外觀檢查 (2) 尺寸檢驗 (3) 靜 600 mm 300 mm清除孔載重抗壓強度試驗鑄鐵防護蓋 ) (1)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 鑄孔 裂痕 接痕 砂目 接著物 翹起 歪斜及扭曲等暇疵, 並經表面處理, 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 ; 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處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 不得有搖晃現象, 且易於開啟 ; 各個 體之外緣應倒角, 避免傷人 (2) 設計圖 (3) 750 mm 600 mm施 (1) 目視 (2) 量測 (3) 依 CNS 4994 A3082 下水道加載重 (W) 須至八十噸以上, 不可用人孔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有裂痕發生, 750mm 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最大撓度容許值於 15mm 以下, 600mm 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最大撓度容許值於 13mm 以下 (4) 300 mm清除孔鑄鐵防護蓋施加載重 (W) 十四噸, 荷重變位不得超過 6mm, 荷重卸除後殘餘變位不得超過 3mm 框蓋檢驗取樣方式, 外觀尺寸以 20 套為一組 ( 不足 20 套以 20 套計 ), 於每組抽取一套檢驗 ;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以 50 套為一組 ( 不足 50 套以 50 套計 ), 於每組抽取一套檢驗 ( ) 第 章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格柵蓋板 1 框蓋 2 框座 (1) 外觀 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2) 表面平整試驗 (3) 抗曲試驗 (1) 外觀 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2) 抗曲試驗 (1) 依設計圖製作 (2) 外邊沿長向之表面平整偏差值, 不得超過 3mm (3) 施加載重 (P) 至 10kN 以上, 不可有裂痕發生, 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 (δ) 不得大於 6mm, 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 30kN (1) 目視 量尺 (2) 參照 CNS A2252 (3) 參照 CNS K6979 同一型式每 1000 塊為一組, 每組抽取一塊, 不足 1000 塊仍以一組計 ( ) (1) 依設計圖製作 (2) 施加載重 (P) 至 10kN 以上, 不可有裂痕發生, 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 (1) 目視 量尺 (2)CNS K6979 量 (δ) 不得大於 6mm, 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 1.5kN 7/9

11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規範標準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第 章混凝土 鋼筋 第 章用戶接管匯流接頭系統 第 章道路 管溝回填料等 1 混凝土檢驗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依設計強度 2 鋼筋檢驗 1 匯流接頭 2 鑽孔接頭 1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 2 瀝青混凝土舖面 3 水泥混凝土舖面 (1) 鋼筋拉伸試驗 (2) 鋼筋彎曲試驗 (3) 鋼筋化性分析試驗 (1) 外觀, 形狀, 尺寸 (2) 抗拉強度試驗 (3) 荷重試驗 (4) 負壓試驗 (5) 耐藥試驗 (H2O, NaCl, H2SO4, HNO3, NaOH) (6) 軟化溫度試驗 (1) 外觀, 形狀, 尺寸 (2) 抗拉強度試驗 (3) 耐藥試驗 (H2O, NaCl, H2SO4, HNO3, NaOH) (4) 軟化溫度試驗 (1) 管流度或坍流度 (2) 圓柱試體抗壓強度 (1) 厚度 (2) 瀝青含量 (3) 壓實度 (4) 平整度 (5) 粒料篩分析 (1) 圓柱試體抗壓強度 (2) 厚度 經濟部核定 正 字廠商生產 符合 CNS 560 A2006 規定之熱軋竹節鋼筋 SD280 Φ16( 含 ) 以下 理 及 SD420 規格 (1) 依圖說要求 (2)49 MPa 以上 (3)12KN 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4) 可承受 0.078MPa 負壓無異狀 (5)±0.20 mg/cm2 以內 (6)76 以上 (1) 適合 (2)49 MPa 以上 (3)±0.20 mg/cm2 以內 (4)76 以上 依第 章規定辦理 依第 章規定辦理 依第 章規定辦理 依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 ] 辦理 依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 辦 (1) 依圖說要求 (2)CNS1298 / JSWAS K-7 (3)a. 先置護墊板 ( 材質橡膠 ) 於其上 b. 以載荷機將荷板 ( 材質鐵板 ) 以 10±2mm/min 荷重速度進行至測試匯流接頭破裂為止 (JSWAS K-7) (4)a. 先將匯流接頭各接合處密封 b. 以真空抽氣系統抽至 MPa 負壓, 放置一分鐘無異狀為合格 (JSWAS K-7) (5)CNS1298 / JSWAS K-7 (6)CNS4393(B 法 ) / JSWAS K-7 (1) 依圖說要求 (2)CNS1298 / JSWAS K-7 (3)CNS1298 / JSWAS K-7 (4)CNS4393(B 法 ) / JSWAS K-7 (1)ASTM D6103 或 CNS A3400 (2)ASTM D4832 依第 章規定辦理 依第 章規定辦理 本項材料以每累計澆置 100 立方公尺為一批材料 ( 不足 100 立方公尺以 100 立方公尺計 ) 辦理檢驗 (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必抽驗 (1) 不論銜接管尺寸, 每一型式每 500 組檢驗一組, 不足 500 組仍以一組計 (2) 若檢驗項目無經驗證之 檢驗室得由甲方甲方及工程司認可之國內檢驗單位檢驗 ( ) 依第 章規定辦理 ( ) 依第 章規定辦理 ( ) 依第 章規定辦理 ( ) 8/9

12 工程材料檢驗總表 項次材料名稱檢驗項目 規範標準 檢驗規範 檢驗方法 檢驗頻率 ( 對照規範頁數 ) 第 章舖面復舊材料 第 章標線 1 高壓混凝土磚 (1) 外觀檢查 (2) 尺度及許可差側量 (3) 抗壓強度試驗 (4) 吸水率試驗 (5) 耐磨性試驗 (6) 抗彎強度試驗 CNS13295 A2255 CNS13295 A 標線依第 章規定辦理依第 章規定辦理 CNS1333 (1)1,000 m2( 含 ) 以下個抽驗 3 個 (2) 每增加 500m2 增加 1 個 (3) 不足 500m2 以 500m2 計 (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必抽驗 附註 : 1 本工程材料 ( 檢 ) 試驗表之檢驗頻率仍依規範內容為準, 惟甲方得視工程需要增加 ( 檢 ) 試驗材料種類 項目 標準及方法 2 不合標準值之處置方法為該批材料不准採用, 立即運離現場 9/9

13 營建工程材料檢驗下限表 工程材料檢驗項目 單位 檢驗規定 預鑄溝蓋板 m 1. 總數量未達 500m 者免附製造廠檢驗 2. 免驗部份需由承包商及製造廠開具品質保證書 ( 保固 ) 及自行檢驗紀錄表, 並出具工廠登記證影本 1. 總數未達 3T 者 ( 各類徑分別計算 ), 除甲方或工程司認 鋼筋混凝土 T m 3 為必要外, 得免檢驗 2. 各類徑 3T 以上者送經甲方認可之公立檢驗機構作機械性及化學試驗 3. 免檢驗之鋼筋, 承包商須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1. 總數量未達 50 立方公尺 ( 各強度分別計算 ), 除工程司認為必要外, 得免檢驗 2. 各強度總數量 50 立方公尺以上者依附件規定辦理 1. 地磚總數量未達 10,000 塊者免檢驗 地磚 塊 2. 地磚總數量 10,000 塊以上者除合約另有規定外, 送經甲認可之公立檢驗機構檢驗 1. 洗石子總數量未達 1000 平方公尺者免檢驗 洗石子 m 2 2. 洗石子總數量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除合約另有規定外 送經甲方認可之公立檢驗機構檢驗 1. 未達 100M 者免送驗, 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甲 止水帶 m 方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 防洪牆 地下道 地下室及合約特別註明者, 不論 數量多寡均需送驗 PVC 管 m 數量未達 200M 者 ( 各類徑分別計算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正字標記即可使用 單項料總價未達 30 萬元者免送驗, 惟須檢附 : 鑄鐵管件 元 1. 正字標記產品證明或產品評定為一級廠之證明 2. 檢驗局一年內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 工地密度 m2 1. 未達 3000m2 者免檢驗 2. 甲方得視需要抽驗 瀝青混凝土 m2 未達 1000M2 之瀝青含油量及粒料配量免檢驗 鋼鐵件 ( 含不銹鋼及螺絲 ) 元 單項料總價未達 12 萬元者免送驗, 惟須檢附出廠證明 1. 本案內所稱金額係指工程合約內詳細表所列總價 ( 包括施工費 ) 備註 2. 進口材料檢附出廠證明成品合格測試報告得免檢驗 3. 各項材料免驗部份, 甲方必要時得辦理抽驗

14 一般規範

15 第 章承包商整體施工計畫 1.0 通則承包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 提送涵蓋本工程整體施工計畫, 經甲方核准後, 據以施行 並於每一項主要工作開始施作前, 提送各單項主要工作之詳細施工計畫, 經甲方核准後方可施工, 各單項施工計畫應依據經核准之整體施工計畫發展詳述, 一經核准, 即成為契約之一部份 1.1 整體施工計畫整體施工計畫應涵蓋承包商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之人 機 料 工法 時程等要項, 包括以下各項 A. 工程概述 包括工程名稱 位置 主辦機關名 契約總金額 工期 工程內容要項 交通等 B. 人力及組織 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 品管工程師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 藥劑處理負責工程師 工地員工之學經歷, 其中專任工程人員 品管工程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需附合格執照證書影印本 C. 預定時程 主要項目開始及完成日期預估 詳細之網圖及曲線表 ( 進度曲線表格式詳本章附件, 頁 ), 並應有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及公司大小章 D. 機具設備 主要施工機具之來源及時程, 包括自備 租用 新購之說明 E. 材料計畫 主要材料及半成品材料之來源 訂購 運送 儲存 時程及管理 F. 分包計畫 分包之項目 數量 分包廠商名稱 預定時程 G. 安全 衛生及環保計畫 施工所員工房舍 圍籬 伙食 水電 安衛檢查 安衛會議 事故通報 工區進出管理 告示牌之豎立 H. 施工前調查或鄰損調查 事前調查 事後求證 公關維持 預估應辦申請項目及機關名稱 (A) 應詳細記載現有建築物之受損情形, 以為日後若因施工而引致損壞時對應處置及賠償之根據, 其應包含地下埋設物 地上構造物及施工可能影響範圍內建築物之平面配置與現況調查, 依據第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規定辦理

16 (B) 施工區域內之環境調查及交通狀況說明 (C) 地上 地下結構物及房屋等之防護方法 (D) 地質調查及試驗報告 (E) 工程設計圖與現地對照測量成果及安全監測之測量計畫說明 I. 主要施工項目說明需包含以下各項 (A) 施工配置圖及設備進場時程表 (B) 施工之工作井施築計畫 : 包括採用何種施工法 其位置平面圖 斷面圖 擋土設施類別及構造圖 使用機械 工作井附屬設施, 並附應力計算書及廢土清理處置方法 如需使用泥水時, 應說明泥土 ( 水 ) 處理及處置方法 ( 含泥土 ( 水 ) 處理設施功能計算書 ) (C) 施工機械..施工機械一覽表包含本工程施工機具數量及型式選定 機種 構造 能力特點 適用土質 適用管徑 管中心至封底面距離 製造廠商說明, 並附型錄及各部位照片 ( 至少一份 ), 製作圖說機能詳細圖 ( 包括機具設備及其他必要配備等 ) (D) 工作井施工之輔助工法計畫 : (1) 化學藥劑地盤改良 ( 依地質現況 )..含施工目的 技術負責人 注入材料種類成份 注入改良範圍 注入量 注入方式 ( 工地配置 使用機械 注入壓力 吐出量 膠化時間 壓力 注入順序 ), 施工管理方法說明 ( 品質 數量 配比試驗 廢棄材料處理 排水處理 施工網狀圖等 ), 其所使用之化學藥劑應為無公害型, 倘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 因滲漏導致污染地下水等情事者, 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2) 其他輔助工法 : 如背填灌漿 工作井設施 管周滑材等, 應依前款項目說明之 (E) 施工之管線及裝接計畫 : 包括設計 ( 承載力 軸向推進力 容許長度 ) 及結構計算, 其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之規定 ; 採用管材種類, 其防蝕之規格 檢驗, 不得低於施工說明書規定 機械配備 運搬設備 廢泥水 ( 土 ) 處理 管線方向測量方法 背填灌漿選定 配比 管接頭防水處理等 (F) 明挖施工之管線施工及裝接計畫 : 包括路段開挖安排 擋土支撐方式 ( 擋土支撐及結構計算, 其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之規定 ); 管線裝接說明 ( 採用管材種類, 其防蝕之規格 檢驗,

17 不得低於施工說明書規定 ); 施工機械 運搬設備 廢泥水 ( 土 ) 處理 管線施工高程測量方法 袪水方法 管接頭防水處理等 (G) 推進施工之防水工程計畫 ( 包括管接頭 鏡面工等 ) (H) 既設人孔銜接計畫 : 應針對本工程污水管線接其它既有管線人孔銜接部分, 予以詳細說明, 內容至少包括工程配置 施工方法與程序 工地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監測 接入既有系統之維護及有害氣體監測等項目 (I) 人孔吊裝或施築計畫 : 包括大小 詳細構造圖 開孔 ( 尺寸 兩孔最小間距及補強方式 ) 吊裝或施築方法及人孔框蓋送審資料 (J) 回填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含廢棄土棄運計畫 ), 數量估算 棄土場及借土場預定 借土 棄土載運車輛 運棄路線, 執照申請 衛生管理 棄土場排水 水土保持 負責人員 (K) 安裝或推進完成後之漏水試驗 水壓試驗計畫 (L) 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計畫 (M) 施工應變計畫 ( 對遭遇地震 淹水 流砂 土崩 流木 古蹟及礫石層 等困難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以及沿線地上構造物預防災害之安全監測計畫 ) (N) 其他設備安裝 施工之各項細則 : 電氣設備 給水設備 照明設備 通風設備及通訊設備等, 均應說明 (O) 藥劑處理計畫 (P) 安全退避設施或安全退避區安裝計畫 ( 含型式 結構計算 安裝等 ) J. 交通維持計畫 施工便道 交通現況 交叉點調查 改道計畫 特別狀況處理, 交通指揮 交通設施及警告號誌 夜間指示燈號 負責管理人員及裝備 K. 工程紀錄文件 施工圖之製作及送審 日常施工紀錄報表之提送及保管 紀錄照片或攝影之執行 完工報告之撰寫 電腦檔之製作及型式 竣工文件之製作概要 負責人員 L. 土石方填挖施工計畫 位置 數量 工法 機具 時程 試驗 負責人 工作順序 M. 施工順序 位置 數量 工法 機具 時程 工作順序 N. 管材, 內容至少包括 : (A) 管材型錄

18 (B) 管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檢驗標準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若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C) 實績表, 應包括日期 業主 ( 含聯絡人及電話 ) 工程名稱 工法 管徑 長度及埋深等 (D) 管材應力計算, 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E) 檢 / 試驗計畫 O. 進度管理 ( 含預定進度表 施工網狀圖等 ) 預定進度表應表示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 由開工至完工為止, 每月各主要工程之預估進度, 及本工程之預估總進度 進度之估算應以估計可完成, 並請領之工程金額為計算基準 並應於施工網狀圖上, 標出本工程施工之要徑, 俾供嗣後檢核工期之依據 P. 有關本工程交通維護 勞工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計畫等事項 Q. 施工人員資料指定本工程工地負責人之姓名與學歷 經歷及常雇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保證明 R. 材料檢 ( 試 ) 驗..依據本工程施工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材料檢 ( 試 ) 驗計畫, 內容至少包括材料名稱 規格 尺寸 廠牌 數量 採樣頻率 樣品數量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 規範 ) 取樣地點 檢驗單位( 政府機關 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等 S. 環境維護計畫就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可能產生之環境傷害加以防護, 以減少對居民生活空間之衝擊, 尤應詳細規劃噪音防治與震動管制事項, 力求維持環境之安適妥善 1.3 各單項施工計畫內容綱要初步計畫中之每一單項計畫及每一單項之施工計畫, 應包含 ( 但不限 ) 以下各項 : A. 工作概要 B. 數量表 C. 材料及來源 D. 工地安排 E. 時程表 F. 人員配置及負責人

19 G. 機具設備及拌和廠 H. 生產 存放與運輸 I. 品管及試驗 ( 含製程品管 ) J. 產品型錄 規格及說明書 K. 工作順序 < 本章結束 >

20 V3.0 (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 ( 工程名稱 ) 進度曲線表預定開工日年月日預定完工日期年月日項次項目權重年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 1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2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3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4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5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6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7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8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9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10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進 度 預定 實際 超前 (+) 或落後 (-) % 100 月進度 累計值 月進度 累進值 承包商全名工程監造單位或工程司工程主辦機關或甲方 ( 簽章 ) ( 簽章 ) ( 簽章 )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1 第 章 計量與計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契約內各工作項目之計量與計價方式 1.2 定義 契約付款方式包含.. (1) 一式付款項目 A. 此類工程項目包含不同種類的單獨工作內容, 為方便計量與計價 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 而將其合併為單一工作項目 上述單獨之工作項目雖可在契約文件中個別列出及計量, 但付款時仍合併為一單獨項目金額 B. 所有一式計價項目及單價計價項目, 均包括依本規範 契約圖說 經核可之施工製造圖規定, 交付完整且功能完備之工作項目所需之人工 材料 運輸 安置 消耗料件, 機具及事務費用 所有工作項目均應依規定建造 測試 檢驗 並經估驗後方予計量計價 任何建造一完整可用系統所需之費用, 若未特別列入契約既定之計價項目內, 即視為已包含在某項既定付款項目內, 不另行給付 (2) 單價計價項目性質獨特, 容易明確個別列舉與及計量之工作項目均屬之 每一單價付款項目均有其規定之計量單位及個別之付款費率 各單價計價項目之計量單位均在本規範中予以規定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 空白 ) < 本章結束 >

22 第 章 工程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管理及罰責之相關規定 1.2 一般規定 承包商應遵守下列工程管理事項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以維待交通 排水 環境清潔及公共安全等事項, 違者甲方予以拍照存證方式, 罰款至改善為止, 各項罰款或違約金不計入契約內逾期罰款總額, 不受逾期罰款總額上限之限制, 其罰款於最近一期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未於限期內改善或改善不合格者之事項, 甲方得逕行動用承包商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改善, 承包商不得異議, 其改善之工程費用由工程款內扣除 凡甲方及工程司所發有關本工程之函件, 無論簽送 掛號郵寄或其他方法遞送, 承包商均須切實遵照辦理 ; 如有異議, 應於規定期限內用書面提出理由 ; 無期限者應於文到 7 日內提出, 否則即視為同意 承包商應適時備妥各種機具, 派遣具有施工經驗之工地負責人 ( 工地主任 ) 及足夠之人員常駐工地, 認真監督所屬工人施工, 並應接受工程司之督導及查驗 工程司如發現承包商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 得隨時通知承包商更換之 如所做工程草率, 材料窳劣不合規定者, 得通知承包商拆除重做, 其損失及所需工期概由承包商負責 本工程如係甲方列入管考之工程, 承包商應依甲方所定管考規定, 並配合管考單位作業, 準備相關資料送檢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所擬定之 監造計畫書 之相關規定及報表, 執行本工程 1.3 期程管理 承包商應遵照工程司指示, 於規定之時間內就各項計畫書, 以限時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工程司, 並編訂詳細目錄及頁碼, 妥善裝訂, 除另有規定外, 應於開工後 45 日曆天內完成送審合格之定稿本 工程司收到承包商提送之上述計畫等資料後, 於 10 日曆天內審查後, 以書面通知承包商其審查意見, 承包商應於接獲工程司審查結果 10 日曆天內 ( 應照計工期 ), 依工程司審查意見完成修改並重行送審之, 未修訂完成並經工程司核可部分者, 不得進行該部分之施工, 亦不得藉詞展延工期

23 1.4 工地設施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配合工地實際需要, 於工區範圍內裝置適宜之通訊設備以利連絡, 並應有醫療急救設備及醫療機構聯絡電話, 以確保工地施工人員之安全 材料堆置場上所有材料及機具等, 非經工程司之許可, 不得擅自運離 ; 在工程未經驗收移交以前, 所有已完成或未完成之結構物 附屬設備及材料 租用之機具等, 皆由承包商負責保管, 不論何種原因損壞或遺失時, 皆由其負責 施工機具除當日所需使用外, 不得堆置於工地 承包商自備材料須依實際進度分批進場, 且堆置不得影響道路交通 回填料亦不得先行堆置於工地 其餘簡易施工機具 材料均應於收工後撤離現場工地 1.5 工地安全衛生 承包商出入工地之工作人員, 應配備合用之安全裝備 ( 如安全帽等 ), 且所有承包商工作人員之保防事宜, 均由承包商自行負完全責任 本工程施工中為防止土層不穩 切端土壤崩壞及地盤沈陷等發生而影響地上 地下構造物之安全, 承包商應事先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其所需費用已列入契約總價內, 採一式計價 工地塵土本工程施工期間為避免施工時造成塵土飛揚, 影響附近生活品質, 於晴天時土方進出施工區域必須加強灑水, 其餘情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每一施工區段, 應至少設置穿著整齊反光衣物之清掃人員一名, 隨時保持工區整潔, 如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增加或更換時, 承包商不得拒絕, 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甲方不另給價 1.6 罰則 工程進度 (1) 承包商應確實依合約工期完成施工, 惟施工中倘遇障礙物或其他影響施工因素, 經有關單位辦理會勘屬實者, 其工期則依規定程序辦理 (2) 若承包商實際進度落後於預定進度達 10% 時, 甲方有權要求承包商提出趕工計畫 送審資料承包商依契約規定, 需提送甲方及工程司審查之計畫等資料, 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送審合格之定稿本者, 於甲方或工程司發文通知次日起至提送日止, 則依規定期限計算, 每日罰款新台幣 參仟元, 其罰款於最近一期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24 1.6.3 施工管理及說明會 (1) 承包商經甲方或工程司發文通知 2 次 ( 含 ) 之規定期限內仍未召開說明會, 從第 2 次發文通知規定期限之次日起至召開日止, 每日罰款新台幣 參仟元, 其罰款於最近一期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2) 本工程各階段施工, 必須有向甲方報核之監工人員或領班人員等在場監督施工, 若經甲方或工程司抽查未在場者, 每次罰新台幣 參千元 環境清潔與維護 (1)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 有超載 任意傾倒, 或不加裝帆布遮蓋情事, 經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者, 依下列規定扣款處理 : A. 第 1 次查獲屬實者, 依該車規定載運量乘以契約推進棄土處理單價後金額之 2 倍計算違約金, 其罰款應於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B. 第 2 次查獲屬實者, 依該車規定載運量乘以契約 棄土處理 單價後金額之 4 倍計算違約金, 其罰款應於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C. 第 3 次起查獲屬實者, 仍依前 B 項規定辦理 (2) 進出工地之車輛, 其車身或輪胎未清除情事, 經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者, 依下列規定扣款處理 : A. 第 1 次查獲屬實者, 依契約 環境保護 總價之 1% 計算違約金, 其罰款應於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B. 第 2 次查獲屬實者, 依契約 環境保護 總價之 2% 計算違約金, 其罰款應於估驗前繳納, 否則不得估驗 C. 第 3 次起查獲屬實者, 仍依前 B 項規定辦理外, 並停止參加甲方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投標權乙年 (3) 承包商於工程進行中, 如因無法合乎環保法規標準遭受政府環保機關處罰時, 承包商應自行負責並繳納罰款 若承包商不願自行繳納罰款者, 導致工程延宕或逾期, 承包商應自行負責, 不得藉詞加價或展延工期, 承包商不得異議 交通安全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於工作地點及出入工地附近道路路口 (1 至 300 公尺範圍內 ) 依照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及甲方有關規定設立顯明標誌, 以策安全 另於施工場所附近張貼如 施工通知 ( 施工前 3 日即應張貼 ), 並於施工完畢後負責清除該施工通知,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參仟元 公共安全 (1) 施工人員上衣應穿戴反光背心及安全帽,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25 (2) 施工人員於工作現場嚴禁發生有礙政府公共工程形象之情事, 如喝酒 賭博或喧鬧等,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3) 挖掘路面應以切割機先行切割面層後再予以開挖,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4) 開挖時應以膠輪或平面履帶式挖土機施工,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5) 經核備須實施夜間施工之路段, 未依規定時段作業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6) 過路段開挖後, 正在施工中部份除外, 必須隨挖隨舖止滑鋼鈑 ; 其他工地開挖後因抵觸管線 ( 或其原因 ) 無法繼續施工者, 亦應妥適覆蓋或回填,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7) 施工地點必須放置工程告示牌且內容符合現況,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8) 施工地點必須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數量與亮度足夠之夜間警示號誌,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9) 挖除或敲除之棄方, 除特殊情況經工程司簽字同意者外, 應隨挖隨運棄不可落地,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10) 工地模板 鋼筋 材料 施工機具隨時堆置整齊不得散落工地, 並隨時保持工地清潔, 未依規定辦理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11) 覆蓋鈑未平整, 致影響車行或產生噪音, 並未於甲方或工程司要求限期內改善完成者, 或同一地點累計通知改善 3 次以上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12) 開挖回填後 ( 含試挖 ), 路面未維持平整, 致影響人車通行, 並未於甲方或工程司要求限期內改善完成者, 或同一地點累計通知改善 3 次以上者,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13) 每日收工後, 除經甲方或工程司同意外, 應將施工範圍地面上所有施工設備及材料運至甲方核備之材料堆置場或臨時租用之合法場地存放, 不得任意堆置於路旁 公共場所 停車格及住宅附近, 未依規定辦理者, 或因機具施工造成鄰近居民抗爭及陳情屬實時, 每次罰款新台幣 伍仟元 本章結束

26 施工通知 本路段預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污水下水道埋 管施工, 敬請勿在施工區域內停車, 以免誤損 若有急須暫停者, 請留下聯絡電話, 施工時可通知挪移, 不便之處, 敬請見諒 建造單位 : 監造單位 : 施工單位 : 聯絡人員 : 聯絡電話 : 圖 施工通知單 ( 參考用 )

27 工作背心正面 工作背心背面 用戶接管 承攬廠商 環境改善 聯絡電話 圖 橙色工作背心圖 ( 參考用 )

28 第 章 施工管理及協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施工管理及協調事項 1.2 工作範圍除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另有規定應照其規定外, 其餘事項按本章之規定辦理 人員組織管理承包商應提送執行契約工作之組織編制, 並輔以必要之圖表, 交甲方審核 此管理組織應涵蓋契約之所有需求層面, 界定每位人員之職務與權責, 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及契約之規定 施工計畫審核及施工方法之同意 (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 於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詳細之施工計畫交予甲方審核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 在不影響施工品質之情況下, 宜配合各項工法, 使能儘量節省能源及自然資源 (3) 如甲方認為先前已獲同意之施工方法有變更之必要, 甲方得撤回先前之同意 承包商並應採取必要之步驟, 以徵求甲方對變更施工方法之同意 時程與進度 (1) 承包商應於決標後之契約規定期限內, 將本工程之詳細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按規定份數, 提送工程司認可 該施工網圖應符合契約內規定之里程時間表及其他任何日期, 並將其他公用事業單位及關連契約承包商之作業考慮在內 (2) 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得分兩階段送審, 第一階段依規定期限內提送最初 1 個月之詳細作業項目, 第二階段依規定期限內提送計畫全程之時程 網圖及網圖分析應依里程碑註明每一作業項目之最早及最遲開始時間 (3) 承包商提送要徑詳細施工進度表及網圖分析時, 若有需要時按工程司要求提供電腦報表 (4) 工程司審查網圖及分析後, 應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以書面將審核意

29 見送還承包商 承包商應於接到工程司之審核意見後一週內, 根據工程司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認可 最後經核定確認之施工網圖應由甲方簽章並標記核准日期, 修正變更時亦同, 以作為展期變更 權責歸屬之依據 (5) 承包商提送之任何計畫不論工程司或甲方核准與否, 均不免除承包商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品質計畫按第 章 品質計畫 規定辦理 協調承包商應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1) 關連契約承包商 :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關連承包商所提供之資料, 擬訂每月之協調計畫, 以符合本身之施工需求 承包商應安排並主持每週之工地協調會議, 確定下週之施工作業順序細節 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 相互配合之施工順序及其他合理措施, 以便利工程之順利進行及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承包商工作 (2) 公私管線單位 : 與公 民營及政府機關管轄之管線單位及在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其他承包商協調工程之進行, 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誤, 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 公 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 若須以本工程承包商所作之測量點 線 坡度為基準者, 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 線 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作 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 均應以備忘錄向甲方報告確認 (3) 分包商 工作團體及供應商 : 各工作團體 供應商 分包商之工作均應由承包商妥為協調 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 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4) 民眾 : 承包商應妥為溝通協調工區鄰近住戶民眾反應意見, 以確保工程之順利進行 關聯契約承包商協調事項之提出非屬承包商所能協調事項, 承包商應提出關聯承包商相關工作之配合及協調事項並送請甲方協調處理 分包商之管理承包商應對於與施工 製造 運輸 交貨 組立 竣工 測試等有關之事務和分包工作 材料 設備之維護負全責 往來文書之管理 (1) 承包商應將有關本工程所需設備或材料之不含價格國內外訂單副

30 本 2 份抄送予甲方 所有訂單均應述明契約有關檢驗及試驗之規定, 並標示訂單契約編號 承包商名稱及地址, 且標明本工程中使用該材料之位置 (2) 依甲方之指示, 將訂單副本送達指定單位 (3) 承包商與其分包商 公用事業機構 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管機關間有關本工程之往來文書, 均應抄送副本 2 份予甲方 施工會議 (1) 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會議 : A. 開工前會議 B. 工地開工會議 C. 進度會議 D. 品質控制會議 E.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F. 民眾說明會議 (2) 開會通知與出席單位人員 A.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將開會地點 日期 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知甲方 相關分包商 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B.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 包含器材及家具等 C.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製作 分發議程, 並於會議結束後 7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人員 (3) 開工前會議 A. 在決標後由甲方召開開工前會議 該會議之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 建立聯繫管道, 並確認承包商瞭解本計畫之品保 / 品管及安全規定 B. 會議出席人員包括甲方 工程司 契約 採購及品保單位之代表 (4) 工地開工會議 A. 承包商應與甲方會商, 於開工翌日 15 日內, 召開工地開工會議 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 主要分包商名冊 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 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B.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 a. 承包商及其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或安排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商 b. 甲方及工程司 c. 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31 C. 議程得包含 : a. 介紹出席人員, 並簡略說明其職責 b. 討論及解釋甲方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承包商之人力組織, 含分包商在內 c. 討論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 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 疑義 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 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 工期展延 原始與定案測量 部分與結算付款等問題, 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等 f. 討論有關變更通知 變更契約 進度照片 施工製造圖 產品資料 樣品等程序問題 g. 討論有關辦公室 儲藏區域 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h. 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 及安全 急救 緊急狀況處置 工區警衛 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i. 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 法令 法規 交通規則 相關政府機構 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 討論承包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 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 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 品保 / 品管規定, 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5) 進度會議 A. 承包商可視工程進度情形, 召開進度會議 B. 議程得包含 : a.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 必要時予以修正, 認可該紀錄 b.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c. 甲方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 應提出解釋 d.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 檢討工地外製造問題 製品運送問題 時程延誤問題 因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 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e.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 應研擬補救措施, 使作業時程回復至應有之進度 f. 討論現場狀況 遭遇之困難 ( 包括分包商管理及施工界面等問題 ) g. 提出下次之工作計畫

32 h.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 紀錄待決事項及甲方要求之新施工資料 (6) 品質控制會議 A. 承包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 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 測量人員 製造商代表 領班 安裝人員 組立人員等之名冊 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 及預訂之工作時程 B.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a. 承包商及承包商之工地主任 品管代表 相關工作團體之領班 安全工程師 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甲方與工程司 (7)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A. 承包商應依法規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且每月召開安全衛生會議, 以確保符合施工安全計畫手冊之程序及指示, 及承包商安全工程師之指示 B. 承包商認為有必要時, 可召集安全會議, 並由承包商之安全工程師主持 (8) 其他所需之會議 對甲方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 (1) 查驗停留點之工作項目非經書面通知甲方或工程司, 使其有充分時間安排必要之檢查事宜前, 不得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2) 若無法肯定是否有必要就某項工作之開工向甲方發出通知, 承包商應負責向甲方徵詢其規定 承包商若未就該工作提出申請, 甲方得保留對該工作之許可 (3) 承包商應以適當之書面通知甲方或工程司代表, 請求工地查驗及認可, 並給予甲方合理之時間進行查驗 施工報告承包商應記載每日之施工人力 材料及機具, 並定期按契約規定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施工報表之格式及內容, 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安全衛生 (1) 承包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注重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確保工作安全並維持交通的順暢, 以保護所有在工地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 並確實依據契約之規定, 以安全又有效之方法施工

33 (2) 承包商應於開工翌日 30 天內, 依據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向甲方提出工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承包商並應依工程所在地方政府頒布之規定, 向甲方提出工地環境污染防治計畫 (3) 其他安全衛生有關措施, 應符合第 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章 環境保護 及 章 勞工安全衛生 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章 -- 品質計畫 第 章 --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第 章 -- 環境保護 第 章 -- 勞工安全衛生 第 章 -- 竣工文件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均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34 第 章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施工之過程中相關文件紀錄之有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於施工過程中, 依工程特性或契約規定應保留完整之文件紀錄, 以備甲方隨時查核, 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各項 基本計畫及施工計畫書 品質管理計畫書 各類品質管理自主檢查表 施工人員名冊 協力廠商 購料廠商資料 外勞名冊及相關文件 人員與機具設備異動紀錄 工程工作日報 月報及晴雨表 工程進度月報 估驗申請表 施工紀錄 趕工計劃 工程施工品質檢 ( 試 ) 驗報表 施工材料檢 ( 試 ) 驗報表 施工之產品 機具及設備等相關資料及檢 ( 試 ) 驗證明文件 供給材料領用及使用報表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文件紀錄 環境保護設施 環境檢查 環境監測等資料及報表 各類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圖說 契約變更相關資料 工程或工作暫停 復工 停工紀錄 甲方與承包商開會紀錄 協調紀錄及雙方來往之各類書函文件 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之文件資料及其准駁 備查等紀錄 保險 保證 理賠及索賠紀錄 民眾阻撓 抗爭

35 損鄰紀錄 開 竣工報告及缺失改善紀錄 施工前 後地形測量資料成果及控制樁紀錄 竣工報告書 其他規定之契約文件紀錄 1.3 文件保存 依本章第 1.2 項規定之文件紀錄, 承包商應分類建檔保存 各類文件建檔時應詳細註明建檔日期及編號 承包商之文件紀錄保存如有不當, 經甲方通知改善時, 承包商應依指示 辦理 如依本章第 款規定需提報竣工報告書時, 該報告書需依契約規定 之編撰與儲存格式 印刷方式與份數等事項辦理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均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36 第 章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期間, 對於工程施工之過程以照相 攝 ( 錄 ) 影紀錄 之相關規定 1.2 施工照相 照相計畫 : 承包商應依第 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所列之規定, 就工程施工特性以能顯示施工過程 ( 含施工前 中 後 ), 妥善規劃施工照相方式 位置及時程, 並提出計畫附於施工計畫書中一併提報甲方核備 承包商應於工地至少需備有性能良好之 ( 數位 ) 照相機二部及足夠數量之 ( 儲存卡 ) 底片以供隨時照相之用, 如甲方有特殊需要使用工程照相及照片時, 承包商應配合提供 工程施工項目之隱蔽部分 完成後回填覆蓋部分, 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覆蓋前均應照相, 其照相應足以顯示該部分之施工或完成狀況 如必須顯示尺寸者, 應將尺寸以標尺標示或以標示板註明尺寸一併拍照 施工中如發生洪水 天然災害及辦理緊急搶修搶險時, 承包商應將經過情形照相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 ( 如湧水 特殊地質 地下管線 地下有價埋藏物 危險物品 工程施工發生災害 附近建築構造物發生危害 抗爭事件等 ) 或發生異常狀況時亦應照相 所有照片應能顯示照相日期, 並紀錄該相片之詳細資料內容 1.3 施工攝 ( 錄 ) 影 攝 ( 錄 ) 影計畫 : 乙方應於契約規定期限內, 承包商應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及工程特性, 提出攝 ( 錄 ) 影計畫書報甲方核可後辦理, 計畫內容至少包括攝 ( 錄 ) 影設備 拍攝過程 ( 位置及時程 ) 配音剪接等 承包商應從開工至完工拍攝完整之施工紀錄, 影片應有紀錄性 連續性及宣導性等, 需為多媒體光碟型式 (VCD 或 DVD 等 ) 製作, 剪輯後放映時間至少 30 分鐘 [ 或依工程契約規定 ]

37 1.3.3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時亦應攝 ( 錄 ) 影, 甲方認為有需要時經指示辦理攝 ( 錄 ) 影時, 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拍攝過程, 應詳細紀錄拍攝時間 位置及工程特徵等腳本資料內容 攝 ( 錄 ) 影帶剪輯配音前, 承包商應將剪接影片 配音腳本資料報甲方核可後辦理 2. 產品 2.1 施工照相使用之照相機其性能應能充分顯示照相效果, 不得模糊不清 ; 攝影使用之錄影機應為專業設備 2.2 承包商應將每一項工程施工前 施工中及施工後應攝取依契約規定份數照片送甲方備查 ; 工程完工後將所有照片彙整依契約規定份數併底片提送甲方 2.3 工程完工後將配音剪輯完妥之影像轉錄成數位影像檔光碟片 (VCD 或 DVD) 依契約規定份數送甲方備查 2.4 承包商依前述第 項之規定辦理, 並經甲方核可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2.5 所有工程施工照片及攝 ( 錄 ) 影之製作權屬於甲方所有, 在工程施工中及竣工後, 除非經甲方同意, 否則承包商均不得任意發表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 [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 計價項目內, 以一 式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 [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 計價項目內, 以一 式計價 本章結束

38 第 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資料送審包括投標時, 主辦機關允許得標後, 由承包商補足之設備資料 操作及使用說明 製造廠說明及安裝須知等 ( 不限於 ) 下列項目 : (1) 品質管理計畫書 : 包括證明書 報告書及檢驗報告 (2) 施工計畫 (3) 施工製造圖 (Shop Drawings) (4) 工作圖 (Working Drawings) (5) 產品及廠商資料 (6) 樣品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 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 附於施工計畫書中一 併提報甲方核備, 以供甲方核可後方得進行製造 / 裝配或施工 施工製 造圖之內容應完整詳細, 並包括下列資料 : (1) 施工製造圖圖號及標題, 並註明日期 (2) 供應商 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5) 適用之標準, 如 CNS 或 ASTM 等之章節編號 (6) 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7) 承包商簽章證明 A. 該製品與預定安置之空間尺度相配合 B. 除另有特別標示者外, 送審資料內容經校核與契約之所有規定相 符, 並經專門技術人員或技師簽章 C. 該製品與所有其他共同操作或相鄰安置之製品互相配合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1) 製造 裝配 佈置 放樣圖 (2)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3) 製造廠商之圖說

39 (4)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 ( 視需要而定 ) (5)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6) 性能及測試數據 (7) 承包商按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 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8) 規範中所規定之其他圖說 施工製造圖在提交甲方審核前, 承包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相核對及彙整界面, 必要時報請甲方協調界面, 並由承包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 未蓋章之施工製造圖將退還承包商改正後再送審 若施工製造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 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 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 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 不予審查 承包商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提送全部施工製造圖送請甲方核定後施工 若因標準製造實務或其他理由, 以致施工製造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 承包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 甲方若認為可接受時, 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 若承包商未將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 即使施工製造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准裝配 / 製造或施工, 承包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 若送審之施工製造圖已依前款之規定說明與契約規定不同之處, 並經甲方認定合乎甲方之利益, 且其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 甲方可同意承包商進行施工製造圖上所示之工作 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包括一份可複製電腦圖檔 3 份及第二原圖 3 份, 甲方於審查完畢後送還承包商, 承包商需提送 3 份修訂版供甲方備查 甲方同意工作之進行, 並不免除承包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甲方審查承包商之圖樣, 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 或免除承包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 承包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甲方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 承包商應依甲方之指示進行任何修正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 且承包商已獲甲方核可按該項變更進行工作, 承包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 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 並再送交甲方審查 獲甲方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 承包商應負其全責, 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40 產品及廠商資料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 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 (1) 就製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並於標準資料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從製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 應附中文譯本 樣品 (1) 承包商應依標準規範及特訂條款各章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 清楚顯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能特性, 並清楚顯示出其附屬裝置 (2) 承包商應依標準規範各章之規定, 安裝現場樣品及實體模型 提送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 A. 樣品之編號 名稱及送審日期 B. 材料供應商 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C.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D.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E. 適用之標準, 如 CNS 或 ASTM 等 工作圖 (1) 工作圖 係指承包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樣, 諸如臨時性擋土設施 開挖支撐 地下水控制系統 模板及施工架, 及其他為施工所需 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依規範之規定或甲方之指示, 準備一份可複製之工作圖電腦圖檔 3 份及第二原圖 3 份清晰之副本, 於施工前按契約規定期限內送交工程司審查 工程司於審查後送還承包商 (3) 送審之工作圖應經工程司核可, 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 以詳細解說其結構 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 在工作開始前, 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 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進行 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 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承包商承擔, 甲方及其工程司應無任何責任 (4) 同意承包商進行工作圖中所示之工作, 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任何責任 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 : 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確之責任 及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之責任等 承包商應負責使其工作圖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41 1.3 相關章節依各章之規定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42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第 章 規範定義 本章係對契約內各單位 人員之界定, 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 特殊名 詞之解釋 1.2 定義 一般 (1) 工程司 (Engineer) 為經甲方指派之監造人員, 以代表甲方對已完成之工程 施工中之工程和由承包商供應之材料以及供應中之材料, 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驗 (2) 承包商 (Contractor) 與甲方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3) 一般條款 (General Provisions) 為用以規定承包商履行工程契約所應遵守之行為 履行之方式 甲方與承包商間之責任與義務及甲方 工程司 承包商之三者關係之規範, 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4) 技術規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 規定與要求之規範, 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5) 特訂條款 (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 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 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份 (6) 契約圖說 (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圖說及甲方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 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 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43 (7) 補充說明 (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 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8) 工程契約 (Contract) 為甲方與工程得標者所簽訂之合法書面契約文件, 說明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9) 契約工作項目 (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 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0) 詳細價目表 (Bill Of Quantities(BOQ))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 數量 單價 複價及總價之表格 (11) 契約單價 (Contract Unit Price) 為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每一工作項目之單位價格 (12) 契約總價 (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3) 一式計價 (Lump Sum) 為完成契約中某一工作項目, 所需之一切工 料及相關附屬設施全部費用在內 (14) 按日計酬 (Day Work) 為按甲方指示辦理特殊工作所需之人工 材料 機具等項費用之給付 該項費用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按日計酬之單價為準 (15) 工作圖 (Working Drawing) 為配合施工需要不屬於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臨時性工作, 所繪製之非永久性設施圖說, 如模板施工圖 支撐施工架圖 施工架圖 圍堰圖或任何其他補充圖和資料, 於施工或材料製造前, 應先由承包商提請工程司審查者 (16) 施工製造圖 (Shop Drawing) 為契約圖說所標示或規定之永久性工作項目, 應由承包商繪製製造

44 及安裝圖, 於施工或製造前提請工程司審查者 (17) 同等品 (Or Equal) 為符合契約範圍內設計 功能及品質等條件之相同物品 惟採用同等品前, 須經甲方或工程司之書面同意 (18) 公用設施 (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19) 契約變更通知 (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甲方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0) 先行使用 (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 ( 含部分工程 ) 未完工或未驗收前, 甲方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其他 (1) 工作 (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 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 材料 設備以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 (2) 工程 (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 永久性工程 (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按照契約規定所完成之各項工程中須經驗收之工程 (4) 臨時工程 (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 工地 (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 地上或契約中甲方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 工地作業 (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 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 但因該裝置與操作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 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 人工 (Labor) 為全體工人之合作以完成工作者

45 (8) 材料 (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 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 供應材料 (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甲方供給之材料 (10) 施工設備 (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 材料或臨時設施, 連同保養與維護所必須之零件, 以及工具與儀器, 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 處理過程 (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 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 粒料 (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 如礫石 碎石 爐碴 砂或其混合物 (13) 膠結料 (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 水泥砂漿 (Cement Mortar) 為砂 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 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 化學摻料 (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 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 例如混凝土加入緩凝劑 減水劑 早強劑等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 空白 ) < 本章結束 >

46 第 章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 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 之品質目標 品質管理範圍 : 成立品管組織, 訂定施工要領, 訂定施工 品質管理標準, 訂定檢驗程序, 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 建立文件 紀錄 管理系統 品質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1) 工藝水準 (2) 製造商說明書 (3) 製造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4) 廠商及製造商 ( 供應商 ) 之現場服務 (5) 試驗室之服務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建立品質管理計畫 該計畫必須由承包商直接管制施工 製造及安裝之品質, 辦理檢驗與試驗, 並確保本契約下之全部材料 設備 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如主辦機關已製定品保作業要點並明訂於契約附件中, 承包商應依據該項要點, 編訂本工程須用之 品質管理計畫 依契約規定期限內, 承包商應提出其品管計畫, 送請甲方核定 所擬訂之品管計畫應明列實施品質管理所需之人員組織 工作程序 設備及儀器 紀錄及報表格式, 包括下列各項 : (1) 品管組織之說明, 應包括組織表, 顯示品管組織與承包商內部其他部門間之關係 (2) 人員之人數 分類 資格 職務 責任及授權 (3) 處理本契約下所應提送資料之作業程序 (4) 應辦理之檢驗 試驗及簽證作業, 包括專業協力廠商 供應商與工地以外之製造商等之作業 (5) 試驗程序, 包括試驗結果之紀錄及提報 (6) 品管作業檔案之格式及建檔 (7) 由承包商負責人簽署之品管主管任命函, 應列明品管主管之職務 責任及授權

47 (8) 確保專業協力廠商 供應及製造商執行品質計畫之方法 承包商於 品質計畫核准前, 不得對本工程需要品質鑑定之部分進行施工 品質管理之工作要點 (1) 承包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契約有關品質管理之規定 (2)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 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理執行事項, 提出品 質管理計畫書經甲方核可後實施之 (3) 品質管理分為產品製程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 (1) 產品設計 產品試製 ( 含實驗及檢驗 ) 生產製造 運交工地 (2) 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項目及報表 (3)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 供應商 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 之, 並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 (1) 工地施工 試驗及檢驗 資料分析 繪製管制圖 資料建檔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1.5 品質管理承包商除須符合相關準則 款之規定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通則承包商 供應商 製造商 產品 服務 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之品質均應加以控制, 以使完成之工作符合規定之品質 (1) 工藝水準 (2) 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規定外, 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3) 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4) 製 ( 產 ) 品應以有效之固定裝置予以固定 固定裝置之設計及大小應足以承受使用時所產生之應力 振動 拉扯等使用規定狀況及外觀之要求, 並應以甲方之核可為準

48 1.5.2 製造商說明書各契約文件未詳細規定時, 應依製造商說明書之完整細節施作, 包括施作順序之每一步驟 若說明書與契約文件之規定有不一致之情形, 應於施作前提請甲方澄清 廠商及製造商 ( 供應商 ) 之現場服務若規範中有所規定, 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視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 表面及安裝情形 及施作之工藝水準等, 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試驗室之服務 (1) 測試服務承包商應委託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提供測試服務 其委託獨立之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承包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 (2) 試驗室之責任 A. 與承包商及甲方合作, 於接獲通知時立即提供合格人員 B. 依適用之標準執行材料及施工方式之檢驗 取樣 測試, 並將結果與規範之規定進行比較 C. 檢驗 取樣及測試期間發現契約工作有異常或不良狀況, 應立即回報 D. 檢驗 取樣及測試報告應立即送由承包商簽章後轉交甲方 報告內容應包含, 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a. 提送日期 b. 契約名稱及編號 c. 試驗室之名稱及地址 d. 現場取樣及測試時, 在場試驗室檢測人員及承包商代表之姓名及簽署 e. 檢驗及取樣日期 f. 溫度及天候紀錄 g. 測試日期 h. 產品名稱及規範章節 i. 取樣 測試或檢驗等在工程中之位置所在 所在位置之描述, 應可於契約圖說上清楚標示 j. 本規範所引用之 CNS ASTM AASHTO UL 或其他組織之標準試驗均應按邀標文件發文日期之適用試驗規定為準 k. 對應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之測試結果

49 (4) 承包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 與甲方及測試人員合作, 提供該等人員進出工地之便利 B. 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 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 交予試驗室 C. 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試驗室及甲方使用 a. 提供測試現場之出入便利 b. 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c. 協助檢驗及測試 d. 協助試驗室人員及甲方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D. 工程進行前, 應儘早通知試驗室與甲方, 以便其指派人員及安排測試時程 (5) 資料送審 A. 測試儀器之校正報告影本 B. 適時提送試驗室之檢驗 測試 取樣時間通知, 以便甲方到場觀察實驗之進行 C. 試驗室有關契約工作異常及不良狀況之觀察報告 D. 試驗室之檢驗 測試及取樣報告 本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內容供承包商參考,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及頻率, 仍依各章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若規範中對從事契約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之規定, 則應提送其合格之資格證明 製造商證明書 (1)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 即應提送一式 2 份之製造商證明書, 證明其產品符合或超越規定標準 各類報告按規範規定或甲方指示提送 (2) 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證明書不須公證 A. 承諾書 a. 規範中規定應採樣測試之產品, 若在國內無適當機構或設備可配合時, 承包商經甲方同意得以承諾書取代, 該承諾書應保證產品合乎規範及圖說之規定 承諾書中應述明產品之測試報告原稿或正本由製造商存查, 隨時可應甲方之指示而提送 ; 亦可同時提送 1 份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測試報告副本 承諾書上應有提送日期 承包商名稱及地址 契約名稱及編號 產品內容 其於工程中之所在位置, 製造商名稱 產品廠牌名稱 型號

50 產地 測試日期 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供應之產品數量 契約圖號及規範章節號碼等資料 承諾書應由製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並應公證 承諾書應以一式 2 份送達甲方 b. 承包商提送承諾書, 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已經運抵工地且已提送承諾書之產品, 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 接受甲方之取樣及測試, 決定其是否合格 c. 若承包商選擇提送承諾書, 則產品每批次運抵工地均應附有 1 份承諾書及證明書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建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制度, 以實施施工品質評鑑, 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所需費用已包含於 施工品質管理費 內,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建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制度, 以實施施工品質評鑑, 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所需費用已包含於 施工品質管理費 內,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51 第 章 品質計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依據契約條款相關規定,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送品質計畫, 經甲方核准後, 據以施行 品質計畫 ( 以下簡稱本計畫 ) 除應依據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訂定外, 並須符合 1.4 項相關準則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計畫至少包括下列各主要章節及項目 : (1) 計畫範圍 A. 依據 B. 工程概要 C. 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D. 適用對象 (2) 管理責任 A. 品管組織 B. 工作職掌 C. 管理審查 (3) 施工要領承包商應於施工前針對各項作業分別訂定其施工要領, 說明工程概要 品質要求 施工進度 材料機具之使用 施工步驟及安全措施等, 使施工人員充分瞭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與施工方法, 並能掌握工作重點 所訂定各項作業之施工要領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 A. 測量與放樣作業 B. 混凝土澆置作業 ( 視需要由甲方決定 ) C. 連通管高程檢測作業 D. 用戶接管施工作業 E. 擋土支撐作業 F. 管材進場查驗作業 G. 管材吊放與安裝作業 H.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放與安裝作業

52 I. 回填施工作業 J. 路面回復作業 (4) 品質管理標準 : 承包商應建立各項工程之品質管理標準, 說明工程各階段中應納入管理之項目 管理之標準 檢查之時期 方法 頻率及不合標準時之處置等, 作為執行品管工作時之準據 (5)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A. 材料設備檢驗程序 B. 施工檢驗程序 (6) 訂定自主檢查表 A. 自主檢查表之訂定 B. 承包商應針對各項材料及各施工要領之作業訂定自主檢查表 C. 自主檢查表之執行 (7) 不合格品之管制 A. 不合格材料及設備之管制 B. 施工缺失之管制 (8) 矯正與預防措施 A. 矯正措施 B. 預防措施 (9) 內部品質稽核 A. 品質稽核權責 B. 品質稽核範圍 C. 品質稽核頻率 D. 品質稽核流程 (10)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A. 文件管理系統 B. 紀錄管理作業程序 C. 紀錄移轉及存檔 品管人員之資格承包商所提送品管人員, 應已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 ;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53 1.3.2 第 章 -- 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系列 Z4033 品質管理系統 基本原理與詞彙 國際標準組織 (ISO) (1) ISO 9001:2000 品質管理系統 - 要求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 查詢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參考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 空白 ) 4.2 計價 ( 空白 ) 本章結束

54 第 章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工作之施工臨時設施 管制及清潔維護等事項之規 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除依本章規定施作外, 並應遵守本章 1.3 項 相關章節 及 1.4 項 相關準則 之規定, 以適當工法執行本工作 本章所謂之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之範圍, 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1) 工地之使用 整備及排水 (2) 棄土及雜物之處理以及環境清理 (3) 交通維持 (4) 公共管線設施 (5) 工地會議室 (6) 工程告示牌及標誌牌 (7) 出入工區管制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253 H3025( 公布版 )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公布版 )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公布版 )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8826 G3176( 公布版 ) 鏈節形鋼線網 (5) CNS 8827 G3177( 公布版 ) 波線鋼線網 (6) CNS 8828 G3178( 公布版 ) 六角形鋼線網 (7) CNS 8829 G3179( 公布版 ) 工業用編織鋼線網 (8) CNS H3116( 公布版 )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相關法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55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4)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5) 空氣污染防制法 (6) 噪音管制法 (7) 水污染防治法 (8) 廢棄物清理法 (9)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10)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1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3)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14) 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5) 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16) 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資源再利用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書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工作圖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施工圍籬材料 鋼及鋼板 : 鋼及鋼板均應符合 [CNS 2473 G3039] 或 [CNS 2947 G3057] 之規 定 鋁板 : 應符合 [CNS 2253 H3025] 之規定 螺栓 (1) 螺栓 螺帽及墊圈均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 所有鋼製螺栓 螺帽及墊圈應依 [CNS H3116] 之規定鋼鐵五金 之熱浸鍍鋅 編織鐵線網製品 : 符合設計圖及 [CNS 8826 G3176] [CNS 8827 G3177] [CNS 8828 G3178] 及 [CNS 8829 G3179] 之規定 鋁料油漆 : 依設計圖之規定

56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工地 (1) 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甲方核可之施工區域外, 承包商不得使用工地內之土地 主辦機關不提供契約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用地, 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何額外施工用地 (2) 契約圖說內標示之工地, 除另有規定外, 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之日起開始使用 工地會議室 工地辦公室及其相關設施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工地辦公室及其相關設施, 並於工程期間內提供予甲方及工程司有優先使用 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會議室 桌椅等 (2) 簡報用白板 (3) 空調設備 (4) 自動電話 ( 含網際網路設備 ) (5) 滅火器 (6) 急救箱 (7) 安全設施 (8) 電腦設備 (9) 簡報用投影機 (10) 接管模式實品展示及施工材料樣品展示區 (11) 相關工程圖說看板工地會議室 工地辦公室及其相關設施等相關費用已內含於 包商管理費 及 包商利潤 項目內, 不另行計價 3.2 施工方法 交通及道路 (1) 承包商須自行安排運送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 設備 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 並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2) 承包商應注意相關規定中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 契約文件中所列諸路線僅供參考, 甲方得視狀況加以更改或縮減 (3) 工地之各出入口位置於相關規定中若有註明時, 甲方得更改 限制或縮減任何出入工地之通道 (4)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 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 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作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本工程不屬臨時占用之

57 公有或私有路權, 承包商應隨時維持其整潔 暢通及安全 (5) 承包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6) 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 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 並應按照交通管理規則規定, 於履帶車輛經過路面舖設墊木或鋼板或經甲方核可之其他材料, 如須長期舖設時, 應按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7) 本工程施工期間, 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通道及路權地之交通, 尚需維持使用, 承包商應經甲方核可後設置臨時便道並予維護 臨時便道應安全地延伸通達既有道路, 以保障工地與既有道路之間之交通安全 (8) 改道設施之設計 施工及維護標準, 應符合相關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 6 週前提報甲方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定 改道作業非經甲方同意且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者, 不得實施 改道概況及其實施階段, 於契約設計圖說中均有標示, 承包商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 應提交甲方備查 (9) 承包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 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 惟應遵守主管機關及契約之相關規定, 並僅限於承包商執行該契約義務之用途 (10) 承包商應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 不得沾有污泥 雜物或石塊等, 以免掉落於道路或私有路權之上 (11) 承包商不得將材料傾入下水道, 或允許他人從事類似行為, 以免影響排水暢通或損壞下水道或對人員 財產造成妨害或損害 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 應隨時保持潔淨暢通 工地使用限制 (1) 契約規定外之工地特殊用途, 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 承包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A. 在甲方核准之用途範圍內, 使用工地內區域 甲方得擴充 修改 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 視維護公眾或他人安全及便利之所需, 或依甲方之指示, 在工地周圍設置並維護經核准之安全圍籬及照明設備 C. 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 未經甲方核准, 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D. 本工程完工後, 或依甲方指示於完工之前, 除甲方指示保留者外, 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 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 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甲方之指示辦理

58 E. 不得堵塞人孔 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及植物, 或棄土於樹幹周圍, 並應對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及植物加以保護, 至甲方核可之程度 G. 依甲方指示復原表土 已受到底層土 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 應依甲方之指示清除 (2) 不得於工地內進行非本工作之其他作業 (3) 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 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 以免損害公共管線設施 (4) 除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准許值勤人員以外之任何人於工地內居住 (5) 除另有規定者外, 承包商應支付任何因使用本契約提供之工地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6) 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 以避免因各項作業產生公害 工地及鄰近範圍內可能產生灰塵處應定時灑水, 及防止土壤流失 地層下陷等之預防措施 由甲方依相關法令指示辦理, 如有破壞原地表植生之情況, 應完成植生復育之工作 進出工地之裝載物應予灑水或覆蓋 (7) 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電力設備, 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8) 施工機具及設備之操作與維修, 應使用優質低硫燃料, 使其排放之煙霧及有害氣體減至最少, 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9) 本工程所用之機具設備應以消音器 滅音器 吸音襯裹 隔音罩或隔音屏等有效方式降低其音量, 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若經甲方同意, 認為效果相當, 亦得採用其他降音方式 (10) 本契約進行期間, 提供經主管機關校核之噪音計, 專供甲方或工程司隨時使用, 承包商應負責維護, 以保持其於契約期間之正常功能, 必要時於送修期間, 應予以替換 (11) 承包商之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程度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時, 應採行有效之降低噪音方法或改用低噪音之機器 (12) 工程告示牌應按第 章規定辦理 (13) (1) (2) (4) 目之各項限制, 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 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14) 施工車輛應全數使用低硫燃油, 降低空氣污染, 確保環境品質 工地之清理及整理 (1) 承包商應維持工地之清潔 整齊與衛生 任何本工程暫時不需使用之臨時工程 施工機具 材料或其他物品應於工地內存放整齊

59 (2) 工地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及障礙物等, 應依契約圖說文件之規定予以拆除 鑿碎 清除, 包括其他相關規定所標示或依甲方指示辦理之阻礙本工程, 或受本工程影響之基礎構造 工地內各部分之清理時間及範圍應依甲方指定執行 拆除作業應採適當之預防措施, 包括必要之臨時支撐, 以免損及不在拆除範圍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 (3) 進行拆除作業前, 應確定所有與建築物及構造物相連之公共管線設施, 並與公共管線機構會商安排管線之封閉 停供或遷移事宜 (4) 工地進行任何開挖或清除營建剩餘土石方前, 應依內政部頒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相關規定提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括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相關證明文件 合法砂石專用車相關證明文件 防制超載之管制措施 運輸路線 日夜運輸時間及其他相關資料 建築工程部份應依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 公共工程部分, 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內政部頒相關規定, 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 清除及運輸作業須經甲方審核所有資料並核准後, 始得進行 因承包商未提送所需資料而導致之施工延誤, 應由承包商負責 出土期間, 承包商每月底前應上網, 或向該管地方政府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 種類 數量, 在甲方於次月五日前上網勾稽或向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 該項目方得估驗 工地施工臨時設施 (1)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施工臨時設施 其中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A. 電力 B. 給水 C. 工地通訊設施 D.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E. 防災之應變措施 (2) 提供執行本工程所需之各項工地設施, 並遵守公共管線設施主管機關及相關政府機關之有關規定 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設施及其相連設施 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 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 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 及基地之安全 甲方認為有危及安全 衛生及保全之情形時, 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當上述任何或所有裝置不再為執行本工程所需時, 應立即完全拆除, 至甲方核可之程度

60 (3) 各項裝置應完全符合所有適用法規之規定 各類橫越道路 人行道之水管 電管 空調管 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電源一般規定 : 除自備臨時發電外, 電源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B. 給水 : 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 施工與臨時消防用水, 並保持給水設施的清潔及衛生 本工程完成之後, 應將上述設施清除 C.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 工地排放或處置之各種廢水 剩餘液體 污水及廢棄物等, 應妥為處理, 其處理方法應符合環保相關法規等之規定, 並經甲方核准 D. 受本工程截斷之河流或排水設施, 應先徵得河川主管機關之核准, 並依甲方之指示設置並維護疏導 改道 或裝設導水管等臨時工程及水道 本工程完成之後, 應將上述設施恢復至原有之水道 E. 工程廢水排入河流及下水道, 應符合環保主管機關之規定 F. 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 以防止水流侵入本工程或相鄰之其他工程或財產 G. 工地內應保持良好排水且無積水之狀態, 承包商應於必要處設置臨時水道 抽水設備或使用其他方法以維護本工程不致積水 地下水之管制 (1) 開挖施工之袪水及抽水作業, 應避免導致鄰近地區地下水位降低至可能造成鄰近構造物或道路嚴重沉陷之程度 (2) 承包商應依甲方核定之間隔及期限, 檢查地下水位及可能沉陷量, 並立即以書面報告提交甲方 (3) 若有失控之湧水進入開挖位置, 甲方得下令停工, 並要求承包商採行立即措施, 以控制湧水及進行任何必要之補救措施 上述防災應變措施應經甲方事前核准 臨時建築及監工站 棚架 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 應提供 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及監工站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與儲存場, 並依甲方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 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 管線出入口等 應繪製一份平面圖, 標示所有辦公室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 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 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並提送甲方一份 臨時建築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 與儲存場應定期清理維護 材料 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61 (2) 基地內得設置臨時宿舍, 專供警衛及數目有限之緊急作業人員使用, 並且僅限甲方核准之人數可居住其內 宿舍應達甲方滿意之程度, 並應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3) 設置功能良好且衛生之廁所, 供本工程人員使用, 並保持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 (4)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甲方有優先使用權 (5) 承包商應負責防止蚊蟲滋生, 必要時經甲方同意可使用殺蟲劑 契約期間應於工地內設置一收集場, 處置空罐 汽油桶 包裝箱 會積水的容器及工程進行中所產生之生活廢棄物, 並安排適時且定期將該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出工地 (6) 工地內所有物品, 包括可積水之施工機具, 均應妥善儲存 覆蓋或處置, 以防止積水 (7) 於工地內所有設備 構造物及臨時輕便房舍處張貼明顯之宣導海報, 提醒人員注意勞工安全衛生及有關設備之正確安全操作方式 海報應於本工程完工時清除 施工圍籬應符合契約及第 款相關法令之有關規定外, 並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 依照設計圖及甲方之指示裝設圍籬 應不妨害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 任何損壞之圍籬應即刻修復 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 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2)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3) 門之數量 型式 寬度和位置應依圖說或依甲方指示 (4)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 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5) 臨時圍籬之拆除及清除 A. 工程完工後, 依甲方之指示, 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系統應予拆除 B.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 所有大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礎均應完全拆除 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確實整平夯實 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 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 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C. 所有人行道應予以復舊 臨時照明及電力 (1) 附屬裝置 變壓器 電線 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 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

62 (2) 須裝置漏電斷路器及接地, 以及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3) 工地內之電力相關設施, 應有明顯之警示標誌 ( 如 高壓危險勿靠近 ) 公共管線設施 (1) 本章所謂之公共管線設施包括下列各項 : A. 瓦斯 B. 給水及消防 C. 電力 D. 公共電訊及電話 E. 軍方及警方線路 F. 交通號誌及路燈線路 G. 燃油輸送主幹線及支線 H. 排水與污水管線 I. 有線電視 J.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管線設施 (2) 凡本章述及之公共管線設施, 其主管機關 單位所屬或負責裝設 維修之公司, 皆視為公共管線設施機關 (3) 工地內現有各項公共管線設施等資料, 不論於契約圖說中是否有所標示, 承包商應做必要之進一步對公共管線機關查詢及調查, 或以人工試挖之方式, 以查核及確定其資料是否正確 (4) 本工程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就所有現有管道資料詳加紀錄繪製圖說, 詳細標示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所有公共管線設施之位置, 並送甲方核可 (5) 承包商應與各公共管線設施機關就改線作業計畫進行協商, 並對各項公共管線設施安排作業時程, 提送甲方審定 (6) 承包商應盡其可能, 避免損害或干擾各項公共管線設施, 並應對任何因本身或其代理及分包商之行為或疏失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害或干擾負責 (7) 於靠近公共管線設施處使用機具進行開挖之前, 應先行試挖, 事先進行全面且充分之初步調查工作, 以確認公共管線設施之位置 如此類公共管線設施具危險性, 應以人工挖出, 並在進行機械開挖之前, 予以充分保護 (8) 無論前述已有任何規定, 承包商於任何連續壁施工 打樁及類似施工可能擾動地層表面處, 應以人工開挖 因上述開挖作業而外露之公共管線設施應加以保護

63 (9) 公共管線設施之遷移工作除另有規定外, 由公共管線設施機關負責施工 動員及復員 (1) 動員承包商於開工後或收到開工通知書後, 應立即動員裝備及人員 動員作業應包括籌備工作 進行工作必要之監工站建立 機具 設備 材料及補給品之運送及組裝 承包商施工區域之清理及準備 指派辦公室職員及現場人員以及各種工人, 以及動員所有開始執行實際施工作業所需之資源 (2) 復員俟本工程完工並驗收後, 材料 機具 設備 雜物應自工地及施工區域清除, 並應依規定及甲方核准之方式, 將工區復原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 施工臨時設施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 施工臨時設施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管線設施時,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修復費用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 本章結束 >

64 第 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 工程用電 照明 通訊設備及消防等之相關規定, 所供應對象依契約規定構成永久性工程之水電 照明 通訊或消防等不在本章範圍內 1.2 工作範圍 工程用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程用水包括工地房舍 甲方與承包商雙方人員之飲用 盥洗設備 工程用水與道路灑水等 工程用電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程用電包括甲方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照明 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 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電 照明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照明包括甲方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照明 工程施工之照明 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臨時照明等 通訊設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通訊設備包括甲方與承包商雙方工務所 工地間之聯絡電話 無線對講機 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 消防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消防包括甲方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及工程施工構造物 設備等之消防設施等 材料堆置場承包商應於工區鄰近 10km 內處覓妥乙處至少 500 平方公尺之空地堆放施工機具及材料, 所需之機具動員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 其規定如后 : (1) 該空地應有妥善圍籬, 並應保持環境整潔, 以不影響及干擾鄰近居民為原則

65 (2) 承包商應於開工後 30 日曆天內, 提送該土地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包括地籍騰本 租賃合約書或地主同意書及現場彩色照片等, 予甲方核備, 並完成圍籬工作 1.3 相關準則有關工程用水 用電 照明 通訊 消防等之相關規定應參照自來水 電力 照明 通訊 及消防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辦理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工程用水 工程使用之水源非為自來水時, 應先檢驗水質, 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 使用 工程用水之使用, 如有影響工地附近一般用水之水源 ( 如地下水之抽汲 等 ) 之虞時, 應事先調查規劃報請工程司認可後, 始得使用 用水管線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及參照相關法規及規範施設 3.2 工程用電 施設電氣管線及設備安裝, 應參照用電相關法規及規範施工 如使用自備電源, 其電源容量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 及不得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若使用電力公司電源, 承包商應向電力公司辦理申請裝置之一切手續 如契約規定重要之構造物施工需自備電源時, 若電力公司停電, 承包商不得以停電作為該部分工程展延工期之理由, 若因而造成損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3 施工照明 辦公房舍 工區 臨時道路之照明應達相關規範規定之照度 工區 臨時道路之照明依實際狀況佈置 3.4 通訊設備承包商如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 應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

66 3.5 消防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消防相關法規辦理, 並依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檢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部分,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部分,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67 第 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執行安全衛生業務所需之人員 組織 儀器 設備及其他尚未細列之安全衛生工作項目而依安全衛生法令規章有關規定等所需之一切措施 1.2 相關章節 第 章 --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 相關準則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1.4 甲方指示 開工前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建立安全衛生組織及提報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資料 如承包商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時, 甲方有權勒令停工, 改善後經甲方同意始得復工, 因停工所造成之一切損失, 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甲方如認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盡責以確保工地工作安全時, 得令撤換之,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離職, 須於 14 日內補充 1.5 罰則當承包商有違反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之相關規定項目時, 經甲方確認後, 得依本章之附件一中符合本工程之相關項目及條款進行罰款, 若工程契約或其相關法令有其他罰款規定之, 得依契約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 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 經常加以維護 警示燈 ( 含基座及蓄電瓶 ) 黃色塑膠警示帶 急救設備

68 (1) 急救箱 ( 含消毒藥 繃帶 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滅火器 個人防護器具 (1) 安全帽 (2) 安全眼鏡 (3) 安全鞋 (4) 安全帶 (5) 安全索 (6) 電銲口罩 (7) 電銲面罩 (8) 棉手套 (9) 皮手套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各項工作進行時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妥善安排各種安全衛生措施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實施檢查及檢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 勞工安全衛生 及 環境保護 所示, 除各項已量化計價之安全衛生設施以外, 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 勞工安全衛生 及 環境衛生維護 所示, 以一式於施工期間按工程進度比率計價, 承包商如有缺失, 應按契約有關規定辦理扣款 本章結束

69 第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附件一 甲方得依下表對承包商處以罰款 類別 項次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項目 每次罰款 ( 新台幣元 ) 1. 未制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 勞工進入工地工作前未接受安全衛生訓練 1000 ( 已受訓者需列冊, 安全帽上並貼標誌 ) 存 3. 未定期召開安全衛生會議及記錄 ( 每週 ) 2000 查 4. 未投保勞保及健保或未實施健康檢查 1000 資 5. 未成立或執行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1000 料 6. 未留存危險機具及專業人員之證照影本 雇工大於 100 人, 未設勞工安衛委員會與名冊 工地辦公室未備妥工安衛生督導應置之內業資料者 3000 個人裝備 高架作業 吊裝作業 9. 配戴安全帽未扣好帽帶者 高處作業未佩掛或使用安全帶者 施工時未佩戴適當之安全防護具者 服裝不整, 袒胸露背或赤腳者 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處所, 未配掛安全網者 ( 最 5000 下層橫樑一層, 其上每隔 6 公尺再舖一層 ) 14. 高處作業未加防範致使物件掉落之虞者 安全網, 安全索因破損或臨時拆除未即復原者 開口處未作安全防護及掛警示牌 平台走道之格柵板於舖設後未立即固定 平台上臨時開孔未作安全防護 欄杆扶手頂層高度少於 105 公分 鷹架及走道踏板未固定 起重作業無指揮人員或作業半徑內未依規定作 1000 好警戒措施或不符吊車安全施吊規定者 22. 吊車無檢驗合格證, 未噴漆合格證字號, 所噴 1000 字號與合格證不符 23. 未依規定提報吊裝計畫書者 乘坐吊車吊鉤或吊裝物上下者 司機及起重作業人員未具備合格操作執照 吊車及輔助吊具未實施檢點檢查 吊車移動無引導人員 起重作業中未派員指揮 1000 臨 29. 電氣設備未貼有檢查合格證即使用

70 類別 項次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項目 每次罰款 ( 新台幣元 ) 時 30. 電氣設備經檢查不合格仍照常使用 1000 電 31. 分電盤或變電站四周電線電纜雜亂未整理 1000 與 32. 臨時電及電氣設備未每月作絕緣測試者 3000 轉 33. 接點未使用端子, 且銅線裸露大於 1 公分, 或 1000 動設 34. 直接鉤接電銲機未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1000 備 35. 未設置漏電斷路器或未使用專用保險絲 1000 作 36. 電纜線過馬路未適當或予以架空 1000 業 37. 電纜線之絕緣不良或設備外殼未接地 電氣設備未設適當的防護蓋或防護柵欄 回路線未使用專線 ( 禁用鐵件或其他金屬材料 ) 下班後未關閉電源 擅自拆除動機械設防護設施 轉動齒輪或皮帶輪未裝護蓋 1000 土壤開挖及模板支撐 動火作業 施工 43. 未取得開挖許可證與確認地下物資料即開挖 擋土支撐架設不良 廢土棄運車未加蓋 廢土運車車輛出廠時未洗車 開挖區未設置警告標誌 圍籬或夜間警示燈 開挖邊緣擺放重物或會震動設備 模板支撐之架設不良或材料有瑕疪斷裂 模板支撐底部鬆軟或銜接不確實 模板拆除後未將突出物拔除 縱向及橫向之水平繫條不足, 影響穩定性 未取得動火許可證或工作安全許可證, 即擅自 5000 動火或施工者 54. 取得上項許可證, 未掛置於工作場所者 動火地點未備置滅火器材者 施工中造成火災或小火警者 全廠滅火器材未依規定置備 未搬離或隔離動火點邊緣及下方之可燃物 氧氣, 乙炔等鋼瓶未豎立固定及加蓋 軟管老化損傷及接點漏氣者 未使用專用點火器 未在指定場所吸煙 施工架未按規定搭建者 架材有扭曲 變形 瑕庛者

71 類別 項次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項目 每次罰款 ( 新台幣元 ) 架 65. 高低差大於 1.5M, 未設梯子, 扶手及護欄 1000 作 66. 架板支撐不符規定 ( 超過 1.8 公尺間距 ) 者 1000 業 67. 未設足夠的工作台並搭設護欄 未設置適當且足夠斜撐及繫牆與水平牽條 地面鬆軟未補強或未設底板及防止滑動設施 鋼管架立柱之接點不在同一直線 板端突出小於 10 公分, 板縫大於 3 公分 架板重疊小於 20 公分, 且踏板未固定 未經檢查合格並掛牌與標示保管人 每週或惡劣氣候侵襲後及復工前未檢查 長梯上端突出平台低於 60 公分且未固定 爬梯超過 2.1 米未設護籠或防墜措施 爬梯組合鬆動, 缺踏板, 主桿疊接等 1000 限 78. 未取得入槽許可證即進行工作 3000 制 79. 取得上項許可證, 未掛置於工作場所者 1000 空 80. 未依規定執行氣體偵測與換氣設備 3000 間 81. 相關管線未盲封, 電源未切斷並掛標示上鎖 1000 作 82. 未指派第三者警戒與指定連絡方式 1000 業 83. 未備置個人防護裝備及急救器材 1000 其他 84. 安全衛生標語牌之設置不足或不適當 工地未整理整頓與通道擺放雜物影響通暢 擅自於上班期間執行放射性照相 每日開工前未實施工具箱會議 上班期間飲用含酒精成份飲料或嘻戲 雇用滿 16 足歲以下青少年及童工入廠工作者 工作時隨帶 16 足歲以下青少年及兒童者 臨時水滲漏或未關 門禁未依規定管制者 工地內任意大小便者 工區各樓層未依要備置垃圾桶 廢棄物處理, 廢土運棄, 環品管制, 貨運不符 10,000 規定遭主管機關處罰者 96. 承包商安衛管理員於施工期間未在工地及簽到 1000 者 97. 承包商每半年應實施一次工安衛生內部稽核, 由總公司工安部門執行, 未實施者 30,

72 類別項次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項目 98. 工安衛生行政缺失經甲方通知後, 未依規定期限改善者 ( 包含, 但不僅以下項目 ) (1) 安衛檢查必備之內業資料 (2) 環境清潔 (3) 各式檢查後之改善及修復 每次罰款 ( 新台幣元 ) 不服甲方對工安衛生之要, 口出惡言, 態度不佳或惡意冒犯者 10,000 並離場 100. 其他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管理規則者 從其規定 罰款於每月底向甲方繳交, 列冊管理, 作為工安衛生監督器材 工安衛生競賽獎 勵及其他顧問機構 / 承包商同意之用途, 唯不作為承包商依約應負責之勞工安全衛 生業務之軟硬體之設施費用 承包商若不按期繳納罰款, 得暫停該期估驗計價之付款, 直至改善為止

73 第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於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 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 安裝 維護與拆除規定 本工作亦包括於 必要時或工程司指示時於公共管線及其他開挖區域上方架設之臨時覆蓋 板工作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負責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 施工 維護及移除, 工 作之執行應符合所示之施工順序與交通維持時程, 及相關單位之規定與 安全要求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準則應足以承受 AASHTO HS20-44 規定 之載重及衝擊力 地震力 公共管線載重或其他包含承包商機具設備之 適用活載重 衝擊力及靜載重等設計 但懸吊公共管線用之支撐系統 ( 跨 梁 ) 應與路面蓋板用梁分別設置, 不得共用, 以免車輛機具行駛於蓋板 上之振動損及公共管線 供行人行走之臨時覆蓋板設計, 應與供車輛通行之覆蓋板相同, 考量實 際作用於覆蓋板上之最大載重 相關工作 (1) 構造物開挖 (2) 交通維持 (3) 公共管線之維護 支撐及復原 (4) 鋼結構 (5) 鋼筋 (6) 結構用混凝土 (7) 瀝青混凝土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臨時擋土樁設施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瀝青混凝土舖面 第 章 -- 鋼筋

74 1.3.5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第 章 -- 油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947 G3057( 公布版 )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9278 G3195( 公布版 )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之型鋼 槽鋼 角鋼 鋼板 (2) ASTM A572M 高強度結構鋼之型鋼 槽鋼 角鋼 鋼板 引用標準 (1)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A.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2) 美國銲接學會 (AWS) A. AWS D1.1 銲接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如採用已使用過之材料, 應提送該材料以前每次使用狀況之資料, 例如 用途, 使用時間, 載重型式等, 如仍堅固完好且無任何影響其強度之缺 陷, 得用以替代新品 覆蓋板施工計畫書 (1) 工作圖 A. 安裝開挖支撐系統之構件前, 應提送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 B. 標明擬用之臨時覆蓋板之施工程序及方法, 包括支撐系統及必要 之施工細節與覆蓋之高程 C. 提送覆蓋板組立及移除之詳細時程, 並應與所需之交通管制計畫 時程配合 D. 現有管線設施經工地調查確定其位置後, 應將工作圖就實際工地 情況作必要之修正並重新送審 E. 對於 防滑係數 是否達成各種車輛 ( 包括機車 ) 之效果, 應於 提報, F. 俾決定是加舖 AC 或其它材料 廠商資料 各項檢驗及試驗報告

75 1.6 品質保證 鋼材之銲接應由合格之銲工執行, 並應符合 AWS D1.1 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鋼料 : 除圖說另有說明外, 所有製軋型鋼 鋼板和組合桿件均應符合 [CNS 2947 G3057][CNS 9278 G3195][ASTM A36][ASTM A572M] 之規定 混凝土 : 符合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鋼筋 : 符合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瀝青混凝土 : 符合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之規定 2.2 覆蓋板製品 鋼質覆蓋板 (1) 鋼板 : 應符合 [CNS 2947 G3057][CNS 9278 G3195][ASTM A36][ASTM A572M] 之規定 (2) 銲接 : 應符合 AWSD1.1 之規定 (3) 油漆 : 應符合第 章 油漆 之規定 (4) 支撐墊條 : 採用合成橡膠或同類材料 (5) 覆蓋板頂面應有交織紋面, 以提供防滑作用 混凝土與鋼之複合式覆蓋板 (1) 鋼板 : 應符合 [CNS2947G3057][CNS9278G3195] 之規定 (2) 銲接 : 應符合 AWSD1.1 之規定 (3) 鋼筋 : 依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4) 混凝土 : 依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5) 油漆 : 應符合第 章 油漆 之規定 (6) 支撐墊條 : 採用合成橡膠或同類材料 (7) 每片混凝土覆蓋板之四周垂直面應有鋼框保護 (8) 覆蓋板表面應有抗滑措施 3. 施工 3.1 覆蓋板之安裝 覆蓋板之安裝應依設計之高程 維持公共交通區域之覆蓋板應提供防滑表面, 並維持其防滑效果 覆蓋板面於舖設瀝青混凝土前, 應保持板面無積水, 污泥或其他碎屑雜物 現有路面與覆蓋板交接處, 必須維持良好排水, 防止積水之部位應舖設 預拌瀝青修補材料, 以形成平順之接合

76 3.1.5 進行舖面及行人道之挖除工作時, 應依規定設置護欄 鄰近承包商所使用之開放區域或其他區域之行人步道覆蓋板邊緣應設置 護欄圍籬, 護欄及圍籬應予油漆及維護 開挖深度達 5m 時應沿開挖區四周全長設置人行步道及圍籬 設置載重及車速限制等標誌及維持行車安全, 以限制作用於覆蓋板上之 載重不得超出設計之最大載重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應於不用時即行移除 覆蓋板應以合成橡膠或類似之支承條墊之, 以減少噪音 覆蓋板安裝後不應有翹起 脫落情形發生, 以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覆蓋板舖設時應由中心部向端邊舖設, 並以金屬扣件扣緊 3.2 現場控制 許可差 (1) 板面高程差應維持 ±6mm 以內 (2) 覆蓋板之水平間隙不得超過 10mm (3) 覆蓋板之架設若須高於現有路面或人步道之高程, 其與地面連接之 斜坡坡度不得大於 5% 照明 (1) 覆蓋板所覆蓋之區域設置並維持足夠亮度之照明設備, 以確保各施工 階段之安全與效率 (2) 照明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安全要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 將不予以計量 覆蓋板按安裝完成以平方公尺計量 臨時擋土樁設施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之計量範圍, 臨時 擋土支撐工法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計量範圍 4.2 計價 本項目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其單價包含覆蓋板 防滑表 面 覆蓋板之支撐梁結構 通風系統 照明設備 護欄 圍籬 維護之 油漆 填縫之材料及施作 標誌及覆蓋板移除等 臨時擋土樁設施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之計價範圍, 臨時 擋土支撐工法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計價範圍 < 本章結束 >

77 第 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交通維持之規定, 包括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 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與撤除 使用之施工安全設施 交通維持持旗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施工圍籬 第 章 -- 標誌 第 章 -- 反光導標 第 章 -- 標線 1.4 相關準則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交通部編審之 交通工程手冊 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編印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交通維持計畫 施工地區或施工便道或運輸道路等與當地交通有關者, 承包商應在施工 前, 根據其施工計畫, 並依照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及交通部編審之 交通工程手冊 及當地交通主 管機關編印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擬定各項施工之 交通維持計畫, 送請工程司審核後, 再轉請甲方核定, 必要時, 應送請 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78 1.6 罰則 承包商應依據其提出之交通維持計畫書進行交通維持, 未依照交通維持 計畫書內容 本章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時, 得每一處次罰款新臺幣 5,000 元 核備實施夜間施工之路段, 未依規定之時段作業者, 得罰款新臺幣 5,000 元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夜間警示號誌者, 得每一處次罰款新臺幣 5,000 元 本章或交通維持計畫書內所提及之產品 ( 交通維持設施 ) 設置後, 應隨時保 持清潔, 且每週至少清洗 1 次, 未清洗者, 甲方得每日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至清洗完竣為止 2. 產品 2.1 功能 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分為下列 6 項 : (1) 標誌 : 包括警告 禁制 指示及施工標誌 (2) 槽化導向設施 : 包括拒馬 交通錐 混凝土分隔石 施工護欄 警 示桶及直立導標 (3) 標線 (4) 警告照明設施 : 包括警告燈號 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5) 安全設施 : 包括安全圍籬 防撞墊 及安全防護網 (6) 其他 : 包含工程指示車 旗幟 告示牌 2.2 材料 交通錐 (1)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用合成樹脂或柔性橡膠製作 為原則 其高度依圖說所示, 其表面接近頂部加貼 15cm 寬反光紙 (2)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 2 種 (3) 橡膠 砂或特殊之加重底座可用於加強交通錐之穩定性 直立導標 (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依圖說所示 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 之反光斜紋, 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 90cm 高度不超過 90cm 之導標應使用 10cm 之條紋 若設於雙向道路, 導標應背與背相對 當路面空間極小時, 此導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 夜間使用時, 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 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 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79 2.2.3 警示桶 (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警示桶依圖說所示, 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 形狀及顏色 (2) 每一警示桶至少應有 2 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 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 則其寬度不得超過 5cm (3) 當警示桶置放於車道時, 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4) 警示桶不得以水 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 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 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 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5) 於黑夜時, 單一警示桶應放置閃光燈號, 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警示桶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警示桶上, 以補助警示桶之外型輪廓 分隔石 (1) 活動式分隔石應以混凝土 金屬或其他材料製成, 活動式混凝土分隔石可使用預鑄方式製作, 且附有預埋之連接裝置, 此連接裝置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以確保每一個別單元成為一排平順連續之分隔石 (2) 分隔石末端應向車道外展開或設置防撞墊, 以減緩衝擊之影響 (3) 應特別注意活動式或臨時分隔石與臨近現有分隔石或護欄之連接 承包商之送審資料應提供此細節 所有分隔石系統之連接處均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施工護欄 (1) 施工護欄包含以鋼筋混凝土或塑膠等材料製作而成, 其製作材料須符合本綱要規範各相關章節之規定 (2) 施工護欄應依設計圖所示之型式及尺度製造 警告燈號警告燈號包括定光燈號及閃光燈號 照射燈用以照明工程活動 交通指揮站及其他限制或危險區域之照射燈應置於適當位置或遮蓋, 以防眩照射到車輛駕駛人 照射燈不得用作標誌或設備之照明, 每一標誌或設備應設有其自已之照明光源 閃光箭頭板 (1) 前置警示閃光或次第箭頭板係用以輔助現有之交通管制設施 該設施應使用於日間或夜間之道路封閉 慢速移動之維持或通行道路上之施工作業, 或極危險之高交通量及高車速之狀況 標誌 拒馬或其他交通管制設施均應與前置警示箭頭板共同使用

80 (2) 閃光箭頭板之大小依圖說所示, 最少應裝置 10 個閃光燈號, 其閃光率應為每分鐘 25 次至 40 次 閃光箭頭之點亮時間應為 50% 以上, 次第箭頭之閃亮時間則應為 25% 以上 (3) 閃光或次第箭頭板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 A. 工作位置不需封閉任何車道時 B. 所有工作位於路肩上或路肩外, 且不致干擾鄰近車道之行車時 C. 交通指揮人員於正常之雙線 雙向車道管制交通時 施工標誌 (1) 施工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 橙底黑字, 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 具反光性能, 其大小依圖說所示 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公會色樣第 64 號 (2) 標誌須符合第 章 標誌 之規定 活動型拒馬活動型拒馬可為鋁製或其他材料製品, 長度為 120cm, 高度至少 120cm, 牌面須具反光性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於施工時, 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 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 必要時, 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 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 所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 承包商應即配合不得拒絕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 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交通錐 直立導標 警示桶 分隔石 警告燈號 照射燈 閃光箭頭板 施工標誌 活動型拒馬等, 並預備適量之備品, 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 若有傾倒 不正 失落 損壞或電力中斷者, 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施工期間, 應維持現有道路之交通與安全, 施工前, 承包商應提出交通安全與維持計畫, 送請工程司核可, 必要時, 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確實實施, 並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 對交通繁忙 複雜 交叉路口等, 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 以維持來往車輛 行人之安全與通暢 便道使用期間, 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 一有損壞 破損 不平 應即按原標準修補平整 承包商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 修整

81 3.1.3 施工期間若需佔用停車格施工, 需經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核可後進行施工 ; 施工完成後, 需依交通主管機關或工程司指示復舊, 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計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 交通維持 以一式計量 個別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交通錐 (2) 直立導標 (3) 警示桶 (4) 分隔石 (5) 施工護欄 (6) 警告燈號 (7) 照射燈 (8) 閃光箭頭板 (9) 施工標誌 (10) 活動型拒馬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 交通安全維護 以一式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運 輸 動力 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不再另行計價 本章結束

82 第 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 包括材料 設備 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圍籬 大門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253 H3025( 公布版 )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公布版 )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公布版 )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8826 G3176( 公布版 ) 鏈節形鋼線網 (5) CNS 8827 G3177( 公布版 ) 波線鋼線網 (6) CNS 8828 G3178( 公布版 ) 六角形鋼線網 (7) CNS 8829 G3179( 公布版 )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8) CNS H3116( 公布版 )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工作圖 廠商資料

83 2. 產品 2.1 材料 鋼及鋼板 : 鋼及鋼板均應符合 CNS 2473 G3039 或 CNS 2947 G3057 之規 定 鋁板 : 應符合 CNS 2253 H3025 之規定 螺栓 (1) 螺栓 螺帽及墊圈均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 所有鋼製螺栓 螺帽及墊圈應依 CNS H3116 之規定鋼鐵五金 之熱浸鍍鋅 編織鐵線網製品 : 符合設計圖及 CNS 8826 G3176 CNS 8827 G3177 CNS 8828 G3178 及 CNS 8829 G3179 之規定 鋼料油漆 : (1) 塗佈一層高鋅粉底漆,60% 固體含量, 乾膜厚度 18 microns (2) 面層塗料 : 丙烯酸酯光面瓷漆, 乾膜厚度 22 microns (3) 標誌及顏色 : 依甲方之指示 鋁料油漆 : 依設計圖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圍籬 (1) 圍籬之高度及形式須依 (9) 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 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 依照設計圖及甲方之指示裝設圍籬 應確 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 童 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 任何因損壞造 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 不得延遲 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 處之圍籬, 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 門之數量 型式 寬度和位置應依圖說或依甲方指示 (4) 洞孔應挖掘至所示之深度, 以混凝土回填 (5)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 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6) 應嚴格施作圍籬及大門, 且大門之打開方向應朝向工區 (7) 外露於公眾視線之圍籬及大門應予油漆 必要時臨街之圖案予以美 化 (8) 臨時圍籬之拆除及清除 A. 工程完工後, 依甲方之指示, 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系統應予拆除

84 B.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 所有大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礎均應完全拆除 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 夯壓至 90% 之壓實度 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 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 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C. 所有人行道應予以復舊 臨時照明及電力附屬裝置 變壓器 電線 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 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 照明之設置間距不得使人行道地面之亮度低於 54 lux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油漆及修飾之維護 (2) 甲方標誌及圖案美化 施工圍籬包括大門 拆除及清理等, 其費用已包含於詳細價目單所示 交通維持 項下, 不予個別計量 人行道, 臨時照明與電力依第 章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單所示, 以一式計價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施工圍籬包括大門 拆除及清理等, 其費用已包含於細價目單所示 交通維持 項下, 不予個別計價 本章結束

85 第 章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 本章工作範圍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2 工作範圍本項工作需視現況而定, 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路面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 施工便道及廢棄土方灑水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水溝清淤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措施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 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施工圍籬 1.4 相關準則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廢棄物清理法 (5)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6)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埋方法及設施標準 (7)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 資料送審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承包商應依據 節所列及其他有關之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 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經甲方核可後, 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86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求 及工程會第 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之規定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結構鋼料材料規格應符合工程會第 章 結構用鋼材 之規定 3. 施工 3.1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 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 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 則須隨時加以清除, 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所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機具, 應具備密閉車斗或使用防塵布 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 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 應捆紮牢靠, 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承包商應加強水溝施作之洩水坡度 與路面之齊平度 清理溝底施工遺留之雜物, 以免積水造成蚊蟲滋生 承包商於水溝完工前, 需將排水溝內所有雜物清疏完畢, 使溝內不得產生積水 3.2 工地標示牌及圍籬 工程進行期間, 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工地負責人姓名 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施工圍籬應依 1.4.1(5) 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之規定及第 章 施工圍籬 之規定辦理 3.3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 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 以免中斷水路 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 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 於施工前應就現況 ( 包括上 下流 ) 予以拍照存證, 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 導流 改道 污染防治 疏浚等工作, 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 避免中斷水路, 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 前述污染防

87 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及堵塞 各項措施於施工前 施工中及施工後, 均應會勘拍照存證, 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 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 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1) 既有灌溉排水路, 因工地橫亙阻隔, 需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2)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 因配合工程需要, 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 改建 新建或復舊者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4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 開挖作業 填土作業 材料堆置等, 必須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 如各溝渠匯流處 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除另有規定者外, 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 如防災土堤 坡面保護 臨時性沉砂池 導排水路等 工作要求如下 承包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 配合施工作業活動, 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 如各溝渠匯流處 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沉砂池等, 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 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 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 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 經甲方核可後據以實施 3.5 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依行政院環保署頒佈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3.6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 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 申請文件及作業 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 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 各項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

88 3.6.1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 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 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 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 及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定辦理, 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 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 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使合於排放標準後排放, 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 基樁施工 混凝土作業 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 應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 施工機械廢油等, 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 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 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 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封固, 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 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 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 振動 煙塵 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 承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 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 以免影響環境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 機具 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設置或自備 3.7 罰則 承包商未依據本章及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辦理相關措施者, 甲方得每一處 次罰款 5,000 元, 可連續處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振動噪音防制措施 水污染防制措施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施工便道灑水 及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等, 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 環境衛生維護費 項下, 不另計量

89 4.1.2 環境衛生維護費 以日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既有排水溝清理 以公尺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環境衛生維護費 依實際工期以日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既有排水溝清理 依實做數量以公尺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90 第 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勞工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相關法令規章與工程契約規定, 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同時應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與地域性, 並於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 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 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 承包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 副本抄送工程司備查,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 需報甲方 並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 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 並報請當地檢查機構或工程司同意後擔任之 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範措施, 如因承包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 (3) 承包商應就工地之環境 氣候 交通 地質及現有設施等, 與本工程施工目標及設計工程內容, 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 依規定備妥預防因應措施 (4) 凡進入工地工作, 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 承包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 ( 含甲方 工程司及相關督導人員 ) 配戴及使用 (5) 施工期間, 所有承包商員工之管理 給養 福利 安全與衛生等, 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 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並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 防止糾紛 承包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

91 令規定, 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 如有不聽指揮 不守秩序 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 甲方得隨時要求撤換之, 承包商應即照辦 (6) 承包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訂定適合其需要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並副知甲方 (7) 承包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切實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紀錄 如經甲方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時, 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 經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 逾期仍未辦理改善者, 不予估驗, 並函請勞工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8) 施工期間, 承包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章, 且存在有緊急性危險之可能時, 甲方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 俟改善完畢, 經甲方查核認可後, 始得復工, 並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布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辦理, 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 承包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 經該機構審查合格後, 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本工程開工後甲方得依契約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規定, 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 承包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改善, 未改善前甲方得拒絕辦理當期請款 1.3 相關準則 總統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行政院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5)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2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一式計量 ;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計量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以一式計價 ;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計價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93 第 章 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工地標誌 工程告示牌及施工警告標示之設置, 包括材料 施工及相關檢驗等相關規定 工地標誌係為標示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及主要構造物 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 工程告示牌係為標示工程名稱 工程概要 工期 監造單位 執行單位 承包商 電話等相關資料 說明施工地區周圍應設置之施工警告標示之有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工程開工後,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標誌 工程告示牌及施工 警告標示, 並於甲方認可之明顯處所設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工程之主要構造物 設備應標示其名稱 位置 ( 樁 號 ) 及道路設置交通標誌 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依據交通部頒布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 置規則 規定辦理 本章之設施承包商應負責設置與維護, 於工程結束後負責拆除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01 K2006( 公布版 ) 調合漆 ( 合成樹脂型 ) (2) CNS 774 K2020( 公布版 ) 紅丹底漆 (3) CNS 2473 G3039( 公布版 )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公布版 )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4934 K2085( 公布版 ) 伐銹底漆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A53 熱浸鍍鋅無縫銲接黑鋼管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94 Pipe, Steel, Black and Hot-Dipped, Zinc-coated, Welded and Seamless) (2) ASTM B209 鋁及鋁合金之片材及板材 (3) ASTM A307 抗張強度 6,000psi 之碳鋼螺栓 (Carbon Steel Bolts and Studs, 60,000psi Tensile Strength) 交通部及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1.5 資料送審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 承包商如能提送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證明文件並認定不影響該等設施之主要功能, 甲方須就其外觀尺度加以查驗, 必要時, 甲方得對成品之材質依第 2.1 項 材料 有關規定進行品質檢驗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混凝土 須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鋼料 支撐鋼柱須符合 [ASTM A53] 之規定 鋼板 鋼板須符合 [CNS 2473 G3039 SS400] 或 [CNS 2947 G3057 SM400] 之規 定 鋁材 鋁材應符合 [ASTM B209] 之規定 繫件 繫件應為熟鋼或中級鋼 螺栓 螺帽與墊圈 螺栓 螺帽與墊圈應符合 [ASTM A307] 之規定 漆料 (1) CNS 774 K2020 紅丹底漆 (2) CNS 4934 K2085 伐銹底漆 (3) CNS 601 K2006 調合漆 ( 合成樹脂型 )

95 (4) 高鋅量漆, 指每公升含氧化鋅至少 0.07kg, 黃鋅至少 0.48kg 之漆料 反光紙 3. 施工 3.1 工程告示牌 工程告示牌之位置 規格 型式 材質 色彩 字型等, 應按工程設計 圖說之規定 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 且以避免妨礙交通 景觀 佔用道路 危害安全為原則 3.2 工地標誌 標誌牌牌面尺度或材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尺度應足以標示及顯示文字內容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標誌內容以說明主要構造物 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 標誌之形成 圖例及顏色應符合設計圖及交通部 內政部最新頒行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之要求 工地標誌標示在構造物牆面時, 依第 款規定辦理 工程標示樁號時, 其樁號間距,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提請甲方同意後設置 3.3 施工警告標示 施工警告標示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製造及設置 施工警告標示應經常保養, 如有遺失 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 應立即修 護整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 工程告示牌 以只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 工程告示牌 以只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運 輸 動力 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不再另行計價 本章結束

96 第 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作業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控制測量 基地測量 地形測量 放樣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不同類別工程設計圖之規定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為基面 選擇測量儀器 儀器校正 選擇測量方法 許可差及防範 (1) 已知控制點檢測 : 測量作業前應針對欲使用之已知控制點進行檢測, 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A. 已知座標控制點檢測 : 以一秒讀電子經緯儀或衛星定位系統檢測相鄰三個點位間之夾角及邊長為原則, 實測值與原成果反算值較差角度差不得大於 20 秒, 邊長差其精度比值須小於 1/5,000 如控制點間無法相互通視, 得採用衛星定位測量 (GPS) 方式檢測 平

97 面已知控制點以三等以上三角點 衛星定位控制點或都市計畫中心樁控制點為主, 若需採用其它已知控制點須述明理由, 報請甲方同意後方可使用 B. 已知高程控制點檢測 : 以精密水準儀檢測已知相鄰二點水準點位間之高程差為原則, 二點間檢測閉合差不得大於 12mm K (K 為水準路線公里數 ) 若該都市計畫區內或區外 10km 內無已知水準點可供引測, 則由承包商提出其他替代方案報請甲方同意方可施行 (2) 導線測量平面控制需先於測區均勻佈主控制網, 再依需要延伸副控制網, 採用一秒讀電子經緯儀測水平角 2 測回, 測回差不得超過 12 秒, 以光波測距儀對向測距 2 測回, 較差不得超過 1 公分, 測角測距取其平均值, 並實施整體平差, 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不得大於 30 N (N 為測站數 ), 位置閉合差不得大於 1/5,000 (3) 水準測量採用精密水準儀以直接水準單向觀測, 前後視距應略相等, 其平差前水平角之閉合差不得大於 12mm K (K 為水準路線公里數 ), 無法實施直接水準測量時, 得以一秒電子經緯儀實施間接高程測量對向觀測各 2 測回, 平差前閉合差不得超過 24mm K (K 為水準路線公里數 ) 測量精度容許誤差測量名稱精度 已知座標控制點檢測已知高程控制點檢測導線測量 水準測量 角度差 <20 秒, 邊長差 <1/5,000 閉合差 <12mm K (K 為公里數 ) 水平角閉合差 30 N (N 為測站數 ) 位置閉合差 <1/5,000 直接水準閉合差 <12mm K (K 為公里數 ) 間接水準閉合差 <24mm K 3.2 施工方法 測量 (1) 承包商應依據甲方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 水準點 經緯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 施行施工測量, 確認基地範圍 建築線及路線之定線 定位經甲方核認後施工, 但仍應對其成果負責 如承包

98 商放樣有錯誤時, 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修正, 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施工測量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度為準, 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圖指示不清時, 應按照甲方之指示辦理 (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 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協調 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 承包商應提請甲方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 承包商應負責保存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 不使損壞及移動, 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 應立即重新設置, 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如因此而發生錯誤及造成損失時, 均屬承包商之責任 (4) 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 為確定開挖 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工作之數量, 承包商應於任何場所之初步清除完成, 而本工程施工作業開始前, 通知甲方作完整之工地測量 任何場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 7 日前, 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將就該工地進行高程測量, 該項測量結果即由甲方錄存, 作為計價線之依據 甲方於確定日期後, 即按例通知承包商, 若承包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量, 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 任何場所若承包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則其高程即依甲方所認定者為準 放樣構造物 建築物之放樣應依據構造物 建築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 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圖指示不清時, 應按照設計原意及甲方指示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 施工測量 項目,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 施工測量 項目,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99 第 章 清 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地拆除 清理及周邊環境清理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工程施工前工區清理工作包括 : (1) 工區地面雜草 農作物 竹 木 樹根等之清除及運離現場 (2) 工區雜物 垃圾 淤泥及地下掩埋物等之清除及運離現場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理工作包括地上建物 構造物 路面及地下 物等之拆除及運離現場 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地 四周環境清理及維護整潔 工程完成驗收前之工地整理及維護整潔 設計圖說或甲方指定應予保護之花草 樹木 建物及其他相關設施, 承 包商應該小心保護, 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包括表土之清理及運離現場 1.3 工程開工後, 承包商應詳細調查工區地上下物 農作物 竹 木等現況, 及調查施工範圍之灌溉排水溝渠 電力 電訊 自來水 瓦斯及油管等電線桿及管線分佈狀況 ; 如需辦理補償或拆遷等事宜, 應以書面報請甲方協調主管機關辦理 1.4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中, 如發現有不明管線或地下物時, 應立即以書面報請甲方處理後, 方可繼續施工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工地清理 工程開工後, 依據工程圖說規定之界限內之所有地面上雜草 農作物 竹 木等及建築構造物, 除甲方另有指示外, 均應完全清除

100 3.1.2 拆除建築物 構造物及清理挖除之工作應以適當機具及方法進行, 並應增設必要之防護措施, 不得危害鄰近既有構造物 公共設施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如造成鄰近建築物 構造物傾斜或路面龜裂情形時, 應立即停工, 並立即疏散及採取必要之加固措施後, 始可繼續施工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 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 承包商應於拆除前研究其構造, 並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拆除措施 拆除後, 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依圖說規定或甲方指示處理 工區內低窪積水部分應先將積水抽除或排乾後方可進行清理 工區之清理應後應妥善規劃水土保持措施, 以免造成積水及土方流失, 及危害鄰近區域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所有清理之廢棄物, 應運離現場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場或場所 承包商清理工地如超出甲方指定之地界或進行清理工作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其一切責任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 如上述情形造成國家賠償情形, 賠償機關對承包商有求償之權利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砍除之樹木 雜草, 其根 莖應清理乾淨並運離工地, 不得隨地棄置或就地焚燒 如上述樹木 雜草之根 莖於契約中規定可於工地焚燒時, 承包商應選擇安全 隱蔽處所控制小量焚燒, 不得大規模焚燒 ; 焚燒時, 承包商應注意防範空氣污染 濃煙危害交通安全及火燒蔓延危害安全等問題 3.2 工區及周邊環境清理 施工期間, 工地內之模板 鋼筋 施工架 支撐施工架 使用材料 廢料 工具等應堆置整齊, 不得任意放置以免工地雜亂 ; 各項施工作業應妥善安排, 以避免施工機具 設備及車輛於作業時互相干擾 當日完成工作後應將所有剩餘材料 廢料等收拾妥當, 施工機具 設備及車輛等亦應放置適當場所 並保持工地整潔及維持排水路暢通 工地附近道路應隨時清理及保持整潔, 並隨時清理排水路以維持排水路暢通 工程竣工驗收前, 承包商應將堆置工地及附近道路之施工廢棄物運離工地, 並清理工地及附近道路以確保整潔, 並維持排水路暢通 承包商於工程報竣工後, 應將施工機具 設備 臨時建築設施 施工材料等運離工地, 甲方始進行工程驗收 承包商如未盡工地保管 清理工地 四周環境維護之責任或未將施工之設備 設施拆除並運離工地, 造成工程無法如期完成驗收, 其所衍生之一切責任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101 3.3 罰則承包商如未依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清理事宜, 甲方得每一處次罰款新臺幣 5,000 元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項目 工地清理 以一式計價 如辦理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拆除時依契約項目 工地拆除 以一式 ( 依公尺 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 座 處 ) 計價 如以一式計量, 其各期計計量按工程完成百分比估驗計價 契約書內若無 工地清理 項目, 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項目 工地清理 以一式計價 如辦理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拆除時依契約項目 工地拆除 以一式 ( 依公尺 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 座 處 ) 計價 如以一式計量, 其各期計計量按工程完成百分比估驗計價 契約書內若無 工地清理 項目, 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價 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搬運 掩埋或運離現場 安全措施 拆除面處理及其他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02 第 章 竣工文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全部工程竣工後, 承包商應依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第 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之相關規定提報竣工文件送審 1.2 工作範圍 提報竣工 - 工程提報竣工前應注意之事項 (1) 竣工檢驗 : 承包商應會同甲方及工程司根據工程圖說 規範 詳細核對施工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該工程是否竣工 (2) 設備功能之確認 : 承包商於提出竣工報告前, 應將工程之主要及附屬設備予以功能測試, 以定其功能符合契約文件之需求 該測試應在甲方與工程司監督下為之 (3) 環境之整理 : 工程完竣後, 在施工範圍內之環境應徹底整理, 工程報請驗收前, 下列項目應整理完竣 A. 施工期間所架設之圍籬, 臨時設施等應予拆除 B. 工程範圍內環境應徹底清理 C. 施工後殘料廢土應運離工地 D. 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設施, 應予回復 E. 施工期間損及之公共設施, 應予修復 F. 下水道及邊溝之淤積物, 廢料等應予清除 G. 完成之工程實體應予清理乾淨 報請驗收 - 工程報請驗收前應準備之事項 (1) 竣工文件 A. 工程竣工報告表 - 承包商應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工程司以備竣工檢驗, 確定是否竣工 B.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要求, 於估驗時分期提送竣工圖表及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 C. 承包商應製作竣工圖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承包商應於竣工後 14 日內將該等文件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工程司審核

103 D. 承包商辦理用戶口卡建置除依施工規範要求製作, 並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用戶接管相關規定屬性或資料檔案格式, 定位測量使用 TWD67 及 TWD97 聯測建置管線及人孔陰井 CAD 台帳圖及 GIS(SHP 檔案 ) 資料庫之製作及提交測量工作成果 (2) 契約文件 : 施工期間下列各項文件應準備齊全, 以備查驗 A. 原契約文件包括契約書 工程圖說 工程項目 數量 單價 施工規範等 B. 變更設計文件 C. 工期停 ( 復 ) 工或延期文件 D. 契約變更文件 E. 各期工程估驗紀錄 F. 各項工程材料試 ( 檢 ) 驗紀錄 辦理初驗 - 辦理初驗時應注意之事項 (1) 甲方審核工程司核轉之竣工文件後, 如符合初驗條件, 應訂期在 30 日內辦理初驗 (2) 甲方依各項工程性質, 指派有經驗之工程人員主驗, 並函請工程司及承包商會同參加 (3) 初驗人員於驗收時以契約文件, 竣工圖說 竣工數量等為依據, 並檢驗其品質 (4) 初驗時當場填發工程初驗紀錄, 記載初驗結果及協議事項, 由參與驗收人員簽認 (5) 甲方及工程司共同簽發工程初驗缺點改善通知單及工程初驗缺點紀錄表, 並當場交承包商代表簽認 (6) 如初驗結果有缺點待改善, 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並報請複查 (7) 複查合格, 甲方應編製工程初驗報告, 連同初驗文件辦理驗收 辦理驗收 - 辦理驗收時應注意事項 (1) 甲方於工程初驗合格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2) 驗收時通知承包商及工程司參加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外, 並應備妥下列文件 : A. 初驗合格文件 : 包括初驗報告 初驗缺點改善通知單 初驗缺點紀錄表 初驗紀錄等 B. 契約文件 : 包括契約變更 工期停 ( 復 ) 工或延期 變更設計文件及各期工程估驗紀錄 各項材料試 ( 檢 ) 驗紀錄等 C. 竣工文件 : 包括工程竣工報告 竣工圖 竣工數量計算書 工程結算明細表等

104 (3) 驗收時應當場製作工程驗收紀錄, 由參與驗收代表簽認驗收結果及協議事項 其內容應依甲方規定格式辦理 (4) 甲方於驗收完畢後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驗收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總表等文件, 經主驗 會驗 協驗 監驗人員分別簽認後, 除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外另通知承包商 工程司及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事項 (5) 本工程完工後, 竣工圖說由承包商負責繪製, 惟承包商應依照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資料庫及維護管理系統建置計畫整體規劃報告規定圖檔格式製作污水下水道及用戶接管竣工台帳圖 CAD 及 GIS(SHP 檔案 ) 製作與提供 (6) 承包商應彙整施工空間不足無法辦理用戶接管之名冊 ( 於平面圖中確實標示位置 ), 圖檔及文件應儲存 AutoCAD Word Excel 等電腦軟體可讀取之格式, 製成光碟倂同各分標工程無法用戶接管名冊資料, 依甲方要求之份數提送 辦理結算 - 工程驗收合格後, 承包商可申請辦理末期估驗, 末期估驗計價單由工程司核簽後, 連同承包商保固切結書 統一發票, 轉送甲方核發工程尾款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者, 以 一式 計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105 共同技術規範

106 第 章 鑽探及取樣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適用於一般性之地質鑽探 取樣及試驗 本章之地質鑽探 取樣及試驗工作, 係為瞭解地層分布 地層參數特性 等所辦理之作業 除另有規定者外, 為完成契約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施工機具 材料 水電 安全設施 施工便道及臨時用地等, 一律由承包商負責 1.2 工作範圍 本章包括地質之一般性鑽探 取樣及試驗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A3284 土壤薄管取樣法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D2487 工程用途之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2) ASTM D1586 土壤貫入試驗及劈管取樣法 (3) ASTM D1587 薄壁管土壤取樣法 1.5 定義 地層係指岩層 土壤層 及卵礫石層 地層之區別以地質種類與鑽探方法考量, 可分類如下 : (1) 岩層 : 指整塊岩體未風化 輕度風化或完全風化, 完全風化者視為土壤 岩石依生成過程不同一般可分為沉積岩 火成岩與變質岩 A. 軟岩層 : 軟岩層係指未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 多分布於本省西部山麓, 包括泥岩 頁岩 粉砂岩 砂岩 石灰岩等, 因為

107 膠結材料較差, 又未經高溫 高壓變質故取出之岩心易受磨損變形, 高度風化之砂岩層因膠結脆弱易呈遇水分散, 不易取得岩心樣品 軟岩層之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 惟為防止水流沖蝕岩石樣品, 通常配合採用三套岩心管施鑽 B. 硬岩層 : 硬岩層係指已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或火成岩, 其平均單軸抗壓強度大於 750kgf/cm2, 多分布於本省中部或東部山嶺, 包括片岩 板岩 花崗岩 片麻岩 玄武岩 安山岩, 變質作用使岩層組織密緻 膠結良好 岩石強度較高, 同時常有石英脈侵入岩體, 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 惟遇石英脈或變質程度較高之岩體, 需採用鑽石鑽頭取樣, 鑽探亦配合採用三套岩心管施鑽 (2) 土壤層 : 以 4.75mm 為界, 顆粒粒徑小於 4.75mm 之黏土 粉土與砂土均屬之, 通常可以用水洗鑽探法或泥漿水清除鑽碴者 (3) 卵礫石層 : 顆粒粒徑大於 4.75mm 之礫石 卵石 塊石與崩積岩塊均屬之, 無法單獨用水洗鑽探法清除鑽碴而需配合其他鑽探方法施鑽者 再以重鎚導管 (Drive Pipe) 等夯擠卵礫石至管外, 始得維持鑽探進行 卵礫石層鑽探尚可採用鑽堡 鑿岩機或以普通鑽機配合灌漿方式鑽探, 方式之取捨視工程條件及設計需用而定 土壤層與卵礫石層之判定 : 依照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 按粒徑大小分類, 相關內容摘要如表 1( 土壤名詞摘要表 ) 表 1 土壤名詞摘要表 名稱粒徑 (mm) 土壤特性概述 塊石 (Boulder) 300(12in) 以上 卵石 (Cobble) (12-3in) 礫石粗 (Gravel) 細 砂土 (Sand) 粗 中 細 75-19(3 3/4in) (3/4in-No.4) 完整塊狀或巨大塊石 完整卵石 粗礫石, 顆粒狀細礫石, 顆粒狀 (No.4-No.10) 無塑性, 在氣乾狀況下呈鬆 (No.10-No.40) 散狀 (No.40-No.200) 粉土 (Silt) 0.075(No.200) 以下 稍具塑性或無塑性, 在氣乾 狀況下具輕微強度或無強 度, 塑性指數 PI<4 黏土 (Clay) 0.075(No.200) 以下 具有明顯的可塑性, 在氣乾 狀況下具有相當的強度, 塑 性指數 PI

108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除契約文件中另有規定外,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 [30 日 ] 內提出鑽探計畫, 敘明施工程序 預定進度 施工用設備之性能及數目及各項臨時設施佈置, 必要時以圖幅表示 上述詳細施工計畫經工程司審查認為有欠妥之處時, 承包商應立即修正, 並依計畫辦理 甲方派駐工地監督鑽探 取樣和試驗等作業之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通知承包商調整鑽孔位置 鑽孔深度 鑽探施工方法 機具材料 取樣類別及數量等, 承包商悉應照辦 現場處理 (1) 地質探查工作場所之地形地物以及其他對工作有影響之事物, 承包商均應事先了解, 對工作用地問題 水電之供應 洪水及災害之防備均應由承包商自理 各種預防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 承包商均應確實辦理及執行, 如發生意外事故時, 應即依契約規定處理及賠償 (2) 鑽探中之廢水與泵孔岩心, 須作妥善之處理, 以免污染環境 (3) 鑽孔位置若有地上物, 可徵得工程司同意後酌于移動鑽孔位置, 若不可避開時, 該地上物應由承包商與地上物所有人交涉處理, 其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 甲方不另給價 (4) 鑽孔位置若可能有地下管線等設施時 承包商應向主管單位洽詢其位置, 提供工程司決定是否移動鑽孔位置 (5) 各孔鑽探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 除另有規定者外, 應即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鑽孔深度 : 鑽孔深度以契約規定者為原則, 實際深度視現場情況由工程司決定 土壤層鑽探 (1) 套管 : 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套管, 套管直徑應能適合需要最大岩心管及取樣器之作業, 套管應儘量放至孔底, 但不得超過取樣位置 必要時得使用穩定液保護孔壁以防崩坍, 但需先經工程司同意 (2) 標準貫入試驗及分裂式取樣 : 取樣以標準劈管式取樣器為之, 其規定如下 : A. 標準劈管取樣器 : 應可兼充標準貫入試驗者 取樣器尺度規格須符合 [ASTM D1586]( 土壤貫入試驗和劈管取樣法 ) 之規定 B. 標準貫入試驗 : 依 ASTM D1586( 土壤貫入試驗和劈管取樣法 ) 之規定辦理, 應備有 65.3kg(140lb) 重錘, 與打樁頭各一個

109 及允許自由落下長 760mm(30in) 之導引裝置一套, 落錘時能量不可因導引裝置及錘間之摩擦而損失 貫入所用連接鑽桿, 外徑為 41.2mm, 內徑為 28.5mm 之鋼製鑽桿 (A Rod) 以規定重錘用自由落高 760mm 將取樣器貫入土層, 紀錄每貫入 15cm 之打擊次數, 以第二及第三個貫入 15cm 之打擊次數和作為貫入阻抗 N 值, 若打擊超過 100 下而貫入深度末達 45cm 時, 可停止試驗, 此時應紀錄總打擊次數和總貫入深度, 或以最後 30cm 之相對打擊次數作為 N 值 C. 取樣 : 每一土層內至少應做貫入試驗兼取樣一次, 其間隔長度不得超過 [1.5m], 工程司可酌視實際土層情況增減取樣間隔 取樣處須在套管 600mm 以下, 套管端至取樣處之土壤, 須先以射水俯角 45 以下之鑽頭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移出孔外, 以免擾動取樣處之土壤 不得使用取樣器射水施鑽 D. 樣品包裝 : 取樣器取出樣品後, 立刻以塑膠蓋等封閉樣品 不可使水份蒸發及擾動, 並置入適當容器, 每一容器應加貼標籤, 註明土樣來源 工程名稱 鑽探孔號 取樣深度 土樣編號 土質說明等 (3) 薄管取樣 A. 薄管取樣器 a. 常用之薄管取樣有開管式 (Open Tube Sampler) 與活塞式 (Piston Sampler) 等均應符合 ASTM D1587 之規定, 施工時按實際需要決定使用型式, 鬆散砂土或軟弱土層無法用開管式薄管取得所需土樣時, 應採用活塞式 b. 取樣管須以適當強度與耐蝕性之不銹鋼等材料製造, 如耐 蝕性不足, 應作表面耐蝕處理 管之尺度若無特別規定, 至少應用 76.23mm(3in) 管 ( 外徑 76.2mm 壁厚 1.65mm 管長 91cm), 其厚度除應能勝任錘擊而不致折裂外, 其相 關擾亂率 (Area Ratio 又名面積比 ) 不得大於 [15%], 亦即 Do Ar(%) Di 2 Di 2 2, 式中 Do 為取樣管之外徑,Di 為取樣管之內 徑 內淨徑比 (Inside Clearance Ratio) 視土壤之類別 管 長及取樣法而異, 土樣塑性大者, 比值應較大, 通常在 [0.5 ~3%] 之間, 內淨徑比 Di De De, 式中 De= 取樣蹄尖口內 徑,Di= 取樣管之內徑 除另有規定者外, 內淨徑比應為 [1%]

110 c. 取樣器應備有一接頭用以連結壓入設備和薄管取樣器, 接 頭應具有適當的止回閥及排氣孔 d. 薄管取樣器應為均勻圓管, 管面須光滑清潔, 不得有傷痕 凹紋 銲縫 鐵銹或污物等, 面層處理應於徹底清理之後 行之, 削口務須銳利, 不得有裂口存在 B. 取樣 a. 取樣位置由工程司視土層變化而決定, 通常適用於黏土和 粉土層, 取樣處須在套管端 600mm 以下, 套管端至取樣處 之土壤須以射水俯角 45 以下之鑽頭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 法, 移出孔外, 以免擾動取樣土壤 不得使用薄管射水施 鑽 b. 鑽孔清理完畢, 取樣管置於孔底 ( 放置取樣管時, 應先測 量取樣部位之深度, 便管蹄到達孔底時, 不致有衝擊現 象 ) 孔中水位保持在地下水位或以上, 然後連續以靜壓方 式將薄管迅速壓入土層內, 不得有扭轉或衝擊現象 管之 允許入土深度須視土壤之種類而異, 具有凝聚力之土壤壓 入深度, 不得超過管徑之 15 倍, 無凝聚力之土壤, 壓入深 度不得超過管徑之 10 倍, 非常鬆散之土層 ( 如淤積砂土 ) 壓入深度則限為管徑之 5 倍, 然不論其為何種土壤, 取樣 器之貫入深度, 概不得超過取樣管有效長度之 90%, 取樣 器貫入時, 其所需之壓力與時間均應紀錄之 c. 如土層過硬, 無法藉靜壓方式貫入採足土樣, 或採取之土 樣收回率太低時, 可改用落錘貫入法取樣, 惟落錘之重量 自由落距 貫入深度及錘擊數亦應列入紀錄 d. 拔管切取孔內土樣時, 最少應轉動取樣管二轉 C. 樣品密封 : 拆解樣管時, 須紀錄土樣之長度與貫入深度, 經清除上端擾動廢土後, 復測土樣之長度, 底端挖除約 600mm(1in) 土樣, 兩端分別以融腊密封防止膨脹及水份散失, 管端中空部分以棉布等填塞防止土樣移動, 再以蓋盤封閉兩端, 並用膠帶固封

111 D. 標記與運送 : 標籤須牢貼於管外, 分別註明工程名稱 鑽孔編號 取樣編號 深度 日期 管號及土壤類別等 備送之樣管須儲置於陰涼場所, 不得受陽光曝曬, 運送前並應妥予包裝, 運送途中應儘量避免發生碰撞或振動等 E. 其餘細節須符合 ASTM D1587 之規定辦理 卵礫石層鑽探 : 鑽探時可採用鑽堡或灌漿方式進行, 亦可使用旋鑽法, 每隔 2~3m 做一次標準貫入試驗兼劈管取樣, 其錘擊數若貫入 2.5cm (1in) 超過 50 下, 或貫入 30cm(1ft) 超過 100 下即可停止, 並紀錄之, 該 N 值僅供鑑別土層之參考 岩層鑽探 (1) 如遇標準貫入試驗, 貫入 2.5cm(1in) 錘擊數大於 50 下之硬土層或岩盤, 則必須使用岩心鑽探法進行連續岩心取樣 (2) 岩心管取樣器 : 分為單套及雙套岩心管, 單套岩心管為中空套管, 上可接鑽桿, 下有岩心夾及鑽頭 雙套岩心管, 須具有同心內管, 由頂部用滾軸連於外管, 當外管轉動時, 內管不動, 沖洗之液體, 須流經於內外管間, 不可擾動岩心, 若岩心需要做試驗時, 須於內管內再置可劈開之薄管, 以利取得不擾動之岩心 岩心管內應放置岩心夾, 以防止軟弱或破裂易脆的岩心溜出 鑽頭須鑲上碎鑽, 或鎢鋼 或類似之堅硬材料, 可供前述兩型岩心管使用 岩心管及鑽頭尺度須符合 ASTM D2113( 鑽石鑽頭取樣法 ) 之規定 (3) 取樣 : 本工程所取之岩心, 其直徑必須大於或等於 50mm, 岩心率須大於 [80%], 若過低時, 必需更換取樣器或變更取樣方法 若遇到軟弱地盤其岩心率低於 [50%] 時, 應停止使用岩心取樣, 改用土壤層鑽探法進行標準貫入試驗及分裂式取樣, 或薄管取樣, 直到地盤恢復堅硬時再用岩心取樣 岩心取樣作業每次鑽深不可超過 1.5m, 鑽畢後將其樣品取出, 鑽取岩心過程中如遇塞管或卡鑽應立即將岩心管取出清除 (4) 岩心箱 : 用木料製造, 尺度約 100cm 35cm 7.5cm, 箱上有鉸蓋, 箱內縱間分為 5 格 每次取得之岩心, 需分段放置, 每段需用小木塊分開, 並在小木塊上註明每回取得岩心之起迄深度 第一節置於左上角, 由左而右依序排列, 依工程司指示, 將需要做試驗的岩心, 用塑膠膜包裹並封腊 (5) 每一岩心箱不得放置一孔以上之岩心, 岩心箱裝滿後應即拍彩色照片, 一箱一張 拍攝時應於岩心箱上標明孔號 箱號 深度及彩色板等一併拍照, 以便識別 (6) 岩心裝箱拍照片後, 在工地應即妥為放置, 並加保護, 甲方人員需開箱查看或研判岩心時, 承包商應隨時派人協助搬運, 不得推辭 鑽探工作完成後, 全部岩心應送至契約指定地點存放, 搬運時小心

112 處理, 以免損壞或攪亂岩心 契約未規定存放地點時, 應存放於本工程承辦單位所在位置 地下水位觀測 : 鑽探期間, 每日開鑽前及停鑽收工後均須觀測地下水位 1 次, 並紀錄於鑽探日報表內 工地試驗 : 契約規定承包商辦理工地試驗者, 應照試驗標準辦理, 並詳實紀錄與分析 紀錄及報告事項 (1) 各項探查工作每日均應有完整之紀錄, 並照工程司同意之格式填寫, 逐日送交工程司簽認 (2) 上述紀錄至少宜包括下列各項 : 一般性紀錄 : a. 探查工作開始及收工時間, 每日之工作進度 b. 所使用機具及方法 鑽探試驗報告 (1) 鑽探完成後承包商應編撰鑽探報告, 報告書以硬質封面線裝訂, 尺度為 cm(A4), 內附經辦技師 試驗人員及鑽探領班等之身份證字號 地址及簽章, 除另有規定外, 鑽探報告應提送甲方一式四份 (2) 鑽探報告應依契約項目填製, 一般內容包括工程名稱 鑽探日期 鑽孔位置圖 地層概況分析 地層剖面圖 孔號 深度 柱狀圖 樣號 N 值 地質說明 地下水位 岩心率 岩心箱照片及其他足以提供地質特徵之任何資料 契約內容如包括試驗時, 除上述項目外, 應包括土壤分類 顆粒分析 自然含水量 比重 當地密度 空隙比 液性限度 塑性限度 塑性指數 指定之力學試驗結果, 以及承載力估計 ( 註明來源依據 ) (3) 本工程補充地質鑽探孔數及深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經認可之實際完成鑽探孔數, 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 全部工程費以實際完成數量以一式計價 鑽孔在規定深度內應取樣而未取樣或半途而廢者, 工程司得視實情, 將整孔或未取樣部分不予計價, 必要時得要求另鑽新孔 本章結束

113 第 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區內之原有建築物 構造物 基礎等影響施工而需拆除之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 涵洞 水溝 建築物 圍牆 圍籬 牆基 護欄 電桿 木架 基腳 地坪 設備之基礎 舊路面 管線 紅磚 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 包括設計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 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 整理 掩埋或運離現場及拆除後基地 整理 回填等工作, 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施工安全監測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清除及掘除 第 章 --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第 章 -- 不適用材料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各管線單位資料擬訂施工計畫送請甲方核可後, 始可施工, 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 施工機具 施工步驟 工安 拆除廢棄物之處理運離現場計畫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其他甲方所規定之事項 2. 產品 ( 空白 )

114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 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 電話 自來水 油料 煤氣等管線以及排水 灌溉防洪等設備時, 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其所屬單位遷移或拆除後, 始可施工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 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 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 必要時, 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 防護柵及拒馬等, 以策安全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 而其他部份須予保留時, 承包商應於拆除前, 先研究其原有構造, 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 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份 拆除後, 保留部份之拆除面應按甲方工程師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 倘有傾斜 沉陷 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 應立即停工, 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 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 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建物情況穩定後, 始可繼續施工, 以免造成損害 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 擬於拆下後再用時, 應做記號, 並於拆除或鑿除時極度小心, 不得有所損傷, 拆下後應存放於甲方所定之位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 管件 金屬 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 均屬甲方所有, 承包商應負收集整理後悉數繳還, 未還交甲方前並應整齊堆放於甲方所指定之位置, 承包商並應妥予看管, 以免損壞或遺失 瓦片 紅磚 混凝土 砌石 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 如經甲方之認可, 得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 並將其擊碎使其尺度不超過 15cm, 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 若為石堤填築時, 地坪 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 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 50cm, 不妨礙工作, 其本身又甚堅固, 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 2m 以上時, 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 不必拆除 ; 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 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份應予拆除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 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拆除工作完成後, 均鑑定為廢棄物者, 包括所有有機物 易壞之材料 垃圾 廢物及其他不適用之物料, 均應清理乾淨, 並按甲方核可之方式, 予以運離現場於工區之外 運離現場之廢棄物應置於甲方核准之場所, 所有工作並應符合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1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地拆除依契約項目 工地拆除 以一式計量 契約書內若無 工地拆 除 項目, 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工地拆除依契約項目 工地拆除 以一式計價 契約書內若無 工地拆除 項目, 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價 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搬運 掩埋或運離現場 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 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 本章結束

116 第 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依設計圖說或甲方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 包括設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清除地面之雜草 農作物 殘枝 竹 木等 掘除地面以下之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 不適用表土 設計圖說指定某些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 承包商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應予以小心保護, 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工地拆除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計畫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 承包商可考慮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 以備用作均勻覆蓋邊坡之材料, 以利穩定邊坡及植草 若收集之表土數量不足時, 承包商應另自行覓土覆蓋

117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若非為不適用材料, 而合乎填方材料要求, 經甲方認可後, 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 1.5m 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運離現場之廢棄物應棄置於甲方核准之棄置場所 清除 (1) 除設計圖另有指定外, 施工區均應清除, 清除之深度由甲方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 所有雜草 竹 木 農作物等, 除甲方另有指示外, 均應完全清除 (3) 池塘 沼澤地 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 除另有規定外, 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4)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 應依甲方之指示一併清除 (5) 除甲方另有許可外, 清除作業應連續並配合土石方作業, 較土石方工作領先完成, 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6)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 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掘除 (1) 清除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 所有之竹 樹根及埋沒之大樹均應掘除, 並移除處置之, 其可移除之物應包括本規範之其他章節所未提及者 (2) 所有挖方地區 填方地區 甲方指定之任何地區所規定之處, 均應予掘除 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甲方視情況而決定移除全部殘枝 大樹根 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 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3) 由於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甲方認可之材料回填, 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4)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 依甲方指示之辦法處理 工區及其鄰近地區須保持整齊悅目狀態 (5)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 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樹木花草保留區 (1) 在工地清理開始前, 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並定時灑水灌溉, 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2) 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 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 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 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 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118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 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甲方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土區, 其棄置場 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內, 不另予給付 如契約內未有 清除及掘除 表土挖除運棄 之付款項目, 則施工前所須清除與掘除等工作之費用, 已包括於契約其他有關工作項目內, 不另給付 本章結束

119 第 章袪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說明施工期間在開挖區域內外地下水袪水系統及其地面排水工作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之工作包括使用觀測井, 水壓計及其他必要儀器, 對袪水工作進行監測,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以書面指示或核可外, 不得在開挖界線之外進行袪水, 且袪水不得造成對鄰近構造物有害之沈陷 觀測井與水壓計是由鉆孔 豎管及濾層等設備所組成, 用以監測地下水位, 查核袪水作業是否適當 觀測井亦可用以監測一般地下水位或鑽掘隧道等地下開挖作業之影響 水壓計係用以測定時定地層內之水壓高程或孔隙水壓力 集水坑用以排除地面水, 以維持開挖面之乾燥 禁止以點井抽水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4 資料送審 依照第 章 資料送審 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計畫書 袪水施工計畫書 (1) 承包商施工前應妥擬施工計畫書, 送工程司核備 (2)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擬採用之袪水系統之所有相關圖說及細節提交工程司審核, 應以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佈設形式, 所在位置及深度與各機具 材料 作業程序 備用機具 備用動力 排水點位置等之完整說明 (3) 作業紀錄 A. 在袪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 應觀測並紀錄系統中每一泵之平均流量及作業時間, 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位, 即時及定期提送觀測紀錄 B. 在初期袪水期間, 應每日觀測袪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況, 可延長其觀測之間隔時間, 惟遇有大雨時, 應恢復每日觀測

120 1.4.4 廠商資料 1.5 品質控制 袪水系統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其功能應足以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水壓力及地下水位, 使其低於開挖面以下 1m, 以利工程順利進行, 並確保開挖底層之穩定 袪水作業不得對鄰近產業 建築物 構造物 公用管線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袪水方法之設計應使土壤顆粒之含量及粒徑在經過初期袪水後即逐步降低, 至抽水作業開始 12 小時後, 抽出之水中不應含有任何土壤顆粒 2. 產品 2.1 功能 觀測井 : 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穿孔 PVC 管並包覆非織物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停滯地下水位 水壓計 : 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 使用直接量測或氣壓感應或其他類似之原理量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處之孔隙水壓 在特定深度處之儀器反應區間, 應以皂土封填料加以隔離 3. 施工 3.1 袪水前之前置作業袪水施工包括設計 安裝 測試 操作 監測, 及維持適當範圍內數量及容量之袪水設施, 來控制開挖區之地下水, 以確保工程可順利進行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及其可能之變化, 作為袪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利用堤堰 導水溝 溝渠 管道 集水坑或其他方法將地表之排水截流並引導遠離開挖區 進行袪水作業之前, 應按圖示位置或依指示設置觀測井與水壓計, 其目的有二 : (1) 於開挖區內用以量測水位是否依規定維持在開挖高程以下 1m (2) 於開挖區外用以監測四周區域之水位 在袪水進行之前, 應視驗証水壓計之功能良好, 並在連續三日內於每一觀測井取得一組三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 以了解袪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保護建物 公用設施 人行道 路面及其他設施, 免於因沉陷 側向位移 開挖坑道及沖刷所造成之危害, 及其他因袪水工作所造成之災害 3.2 袪水作業 依核准之工作圖裝置袪水系統 持續進行袪水工作, 以預防其造成基礎及鄰近建物之損害 使用工程司核准之方法, 證明經過初期抽水 12 小時後, 抽出的水中不含 土壤顆粒, 否則承包商應立即自費採取改善措施, 以避免發生土砂流失

121 或掏空, 其後則依指示實施進一步之驗證 於袪水系統作業期間, 按工程司指示之進度, 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頭升降試驗, 以證明其功能持續正常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袪水系統, 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規定之限度內, 以確保適當之洩降 降雨及地下水應排放至施工區之排水系統, 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順利 避免開挖區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水位應維持在不致因靜水壓過高而損及構造物之高程, 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持開挖區域內地下水位不低於最終開挖高程以下 1m 開挖界線以外之地下水位不得低於契約文件所規定或工程司指定之範圍, 亦不得導致鄰近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損害 各項袪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完全之效能, 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回填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浮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程, 俟提送計算書並證明構造物已具足夠之重量後, 袪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 3.3 開挖區域之排水 設置合適之溝渠, 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面水 地下水及滲流, 並將之引至集水坑, 以便依工程司核准排入或泵入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視需要設置沈澱池或其他經核准之裝置, 以降低導入雨水下水道之排水中之微粒含量 若雨水下水道發生阻塞或因袪水作業而造成其排水功能降低, 承包商應自費商請有關管理單位清潔下水道及其相關設施 袪水設施之安裝應盡量降低其對道路 街道 人行道及其他因施工而佔用或使用之設施所造成之干擾 必要時, 應於封閉之交通道路周圍設置替代道路 施工中所排放袪水過程所產生之污水應避免危害公共衛生 財產及建物 其放流水之處理方式以不造成第三者之不便為原則 必要時, 應設置集水坑 沉砂池及滯洪設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價, 其費用包括 泵 排水管路 排水溝渠 集水坑 及水壓計等所需人工 材料 機具 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122 第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構築地下構造物及其他地下工程時, 有關保護灌漿所需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除契約內另有規定者外, 灌漿係屬臨時性工程措施, 其目的為穩定鄰近 受施工影響構造物之地盤, 或控制工區附近之地下水流與地質條件, 由 承包商選擇灌漿工法使工程可於安全下進行施工 化學灌漿 水泥灌漿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章 -- 地下調查 第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5 系統設計要求 是否必須實施保護灌漿, 應按土壤調查 計算 監測結果 探測 開挖面之出水量 或其他顯示計畫開挖之地盤為軟弱 破碎 有裂縫或大量含水等徵候, 加以判斷決定 ; 或依契約所載資料判定是否必要以灌漿保護建築物之安全

123 1.6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由有經驗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廠商, 研擬並負責灌注地帶 材料配比 灌漿壓力 注入量及其他必要品質管制工作 施工計畫 (1) 灌漿之施工方法應經甲方核可 施工前應先提送灌漿工法之詳細資料, 交甲方審核, 並應保證其設計與施工均具備良好之專業技能, 足以確保工程及鄰近建物之安全 (2) 灌漿工作至少應提送下列資料 : A. 施工計畫任何區域灌漿施作前至少 30 日前提送甲方核可, 若為緊急情況亦應於甲方認可之時效內提送, 施工計畫載明如下 : a. 灌漿孔之位置 大小及深度 b. 灌漿位置之預定灌注體積 c. 灌漿種類及方法之細節, 證明該種類之灌漿適合本工程所用 d. 灌漿管裝設方法 e. 灌注方法及步驟 f. 資料之紀錄及報告方式 g. 操作之時間表及與開挖施作之關係 h. 監測儀器之位置及型式 i. 機具及設備 j. 灌漿廢棄物之處理 k. 施工排程 B. 灌漿紀錄 a. 所有灌漿工作均應維持正確之紀錄, 並隨時紀錄 該紀錄應記載灌漿之成份 配比 膠結時間 灌注日期及時間 灌注速率 體積 壓力 位置及坍度 b. 數據應以圖表整齊列出, 使工作成果一目了然 (3) 開始日期 : 在每一區域進行灌漿作業至少應於 7 日以前知會甲方 (4) 機具及設備詳情 : 提送機具及設備之相關資料, 應包含下列內容: A. 灌漿管之平面配置圖 剖面圖或斷面圖, 標示其灌注深度 角度及其他於指定區域內施工前, 或開挖前之資料 B. 灌漿機具之操作順序及完整詳細資料, 含灌漿機及關鍵性組件製造商之型錄 C. 每種灌漿之詳細步驟

124 D. 估計灌漿使用之數量 E. 壓力及流量紀錄器之規格及檢驗報告 ( 校正證明 ) 廠商資料 施工紀錄 (1) 使用灌漿改良, 應將各灌漿注入點所採用之灌漿材料數量 種類 使用之壓力及灌漿孔深度等資料詳細紀錄 所有灌漿紀錄均應提送甲方 (2) 灌漿材料運至工地後其送貨單之影本應於每次送達後之 24 小時內提交甲方 1.7 品質保證 分包商之資格承包商應提出分包商之資料, 以證明灌漿工作之規劃 灌漿管之佈設 灌漿之配拌及灌注, 是由具有經驗之灌漿分包商執行 該分包商應至少從事過 3 次類似之灌漿工程 人員之資格承包商應提出資料, 以證明承包商之監工最近 3 年有從事灌漿工法之現場實際監工經驗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灌漿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 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 A. 建築物變位 : 與灌漿前之原有高程相較 ±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升降 : 與灌漿前之原有高程相較 ±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灌漿工作本身所導致者 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 甲方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 在本章之任何灌漿工作開始前, 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 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灌漿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超過上述規定, 應即停止灌漿工作 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 且經甲方之許可後方得繼續施工 (4) 選擇 設計 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 其數量應至少等於設計圖說上所示, 以達成上述之規定, 並驗證及控制灌漿工作

125 1.8 現場環境 進駐私產若灌漿之執行須進入私有建築物 構造物或其他之財產, 應知會甲方, 並應事先取得私產所有權人或其授權管理人之同意, 必要時應會同鄰里長及警察機關辦理 2. 產品 2.1 材料 灌漿用材料 (1) 灌漿用材料包含粉體及溶液型之灌漿材料, 由承包商提出資料, 經甲方核可後使用 (2) 灌漿材料主要成份應非為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且應妥善設計, 使其於預期時間內保持有效 灌漿材料不得污染或改變地下水之物理性或化學性, 所採用之灌漿液種類應先取得甲方之核准 (2) 使用之藥液應能配合灌漿方法, 達成所需之凝結時間 藥液之種類 拌和溫度及拌和方法等皆應使灌漿液之凝結時間維持定值 (3) 灌漿液於凝結前, 其黏度應維持為最小且為定值 (4) 灌漿材料拌和方式應為連續性均勻加料拌和, 不得分批次攪拌 (5) 除甲方認可者外, 凡經拌和後之漿液, 如未能於 [2 小時 ] 內施灌者須將其廢棄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灌漿工作採用之機具及設備, 應配合其使用之施工方法而設計, 並經甲方核可 所有機具及設備均應隨時維持其最佳之運轉狀況 灌漿設備 (1) 灌漿設備於泵送作業持續進行之狀態下, 應具有可依各種不同速率量配 拌和及泵送漿液之能力 (2) 工作進行前, 所有必要之機具及設備均應進駐工地, 並保持良好之工作狀態, 其所有儀表均須出具經檢驗機構校正之紀錄證明文件 必要時, 甲方將抽驗 2% 之儀表, 送至實驗室檢查其精準度 3.2 施工方法 通則

126 (1) 地表施作灌漿時, 應開挖足夠數量之試坑或觀測坑, 以確定地下管線及人為障礙物之位置 灌漿孔之鑽孔排列應參考管線或障礙物之位置, 作周詳之考慮 於灌漿作業期間, 現有之管線應予以充份保護, 防止其受損 (2) 任何溢流至地表面上之漿液或其他材料, 均應予以移除 施工完成後, 地面應予恢復原狀 (3) 灌漿壓力應予審慎控制, 以防漿液損及或侵入鄰近管線 構造物, 或破壞週邊土壤 壓力狀況應持續監視, 如有任何壓力驟增或驟減情形發生時, 應立即暫停灌漿作業, 直至確定其原因為止 (4) 必要時灌漿管可用合適之套管或其他方式穿過連續壁, 穿過連續壁之任何套管或孔應加以封固, 以達防水效果 灌漿管應妥為保護, 以免遭受損壞 如有灌漿管無法再作後續灌漿之用時, 應於緊鄰處另行安裝管線 3.3 清理完成灌漿作業後, 移除所有灌漿管或其他組件, 並用 1:3 水泥砂漿回填地面下之管孔 工地應回復其原狀, 至甲方核可之程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工程詳細表另有規定外, 本章之工作按不同灌漿方式,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工程詳細表另有規定外,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之不同灌漿方式,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為施作灌漿而開挖之試坑或觀測坑, 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 不另給付 本章結束

127 第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之規定, 包括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公共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擁有執行拆除 遷移及重建並供 應專門材料者, 應負起本身之工作責任 ; 所有其他工作均應由承包商負 責 除圖說或甲方指定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 不論係由承包商 或管線單位遷移或施作之任何現有公共管線, 祇要所有受承包商施工影 響, 則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支撐 遷移及依照圖說 或甲方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 至工程結束為止 現有公共管線應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設備 (2) 電力設施及電源設備 (3) 民用 警用及軍用電信設施 (4) 天然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5)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 標誌 停車計時器 (6)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 (7) 雨水及污水管線系統 (8) 消防系統管線 (9) 其他公共管線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 但 甲方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地下調查 第 章 -- 工地拆除 第 章 --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28 1.3.7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第 章 -- 構造物開挖 第 章 -- 構造物回填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第 章 --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第 章 -- 混凝土表面修飾 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4) CNS 2607 C4061 電線用鋼管 ( 塗絕緣漆 ) (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甲方及各管線單位, 顯示執行本工程之完整細節及時 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程影響之正確位置 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 法 擬採用之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 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 監測方式, 並依甲方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未經甲方及各管線主管單位之書面核准, 不得進行施作 廠商資料 1.6 品質保證 依照各管線單位與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負責自管線單位取得適用標準或規範 當各技術規範規定發生衝突時, 除依工程司指示外, 皆以各管線單位之 規範為準

129 1.7 現場環境 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 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 施工前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 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施工期間應避免公共管線受損壞或破裂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 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 用途及配置, 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 應採取必要之措施處理之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 應採取必要之支撐 維護及復舊工作 施工作業造成公共管線損壞時, 應立即通知甲方 管線所屬單位及相關單位, 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所屬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 均應予以修復 提供檢查公共管線及處理公用管線緊急事故之通道 除另經甲方認可外, 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 ( 包括接戶管 ) 之正常功能 1.8 工作順序及進度 承包商應與有關之公共管線所屬單位經常直接聯繫, 必要時洽請甲方協助, 並於各施工階段進行合作 由承包商施作之公共管線, 除非另有規定, 應於施工前 30 日內, 聯繫有關之公共管線所屬單位 涉及公共管線部份, 於施工前, 應與管線供料 施工單位聯繫, 以確定時程 物料儲存地點及領料方式等 不用之剩料, 應運回至各該管線倉儲 ; 管線單位確定不用之剩料, 則由承包商負責及全權處理 凡指定非為承包商遷移之公共管線, 應由管線所屬單位遷移 承包商應負責在預定遷移日期前, 與管線所屬單位聯繫 若設施僅有一類管線時, 最少應提前 30 日與該管線所屬單位聯繫 ; 若遷移之設施為多個管線所屬單位所共用時, 則最少應提前 60 日聯繫 遷移工作中若包括路燈, 最少亦應提前 90 日聯繫 遵照公共管線單位之標準及實務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模板 : 符合第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之規定 鋼筋 : 符合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場鑄混凝土 : 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第

130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PVC 管 : 符合 CNS 1298 K3004 之規定, 管徑及厚度依圖說所示 電氣用鋼管 : 符合 CNS 2606 C4060 CNS 2607 C4061 之規定, 管徑及壁厚依圖說所示 其他材料 : 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 (1)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應依照第 章 構造物開挖 及第 章 構造物回填 之規定 (2) 公共管線設施之區域應謹慎開挖 : 使用人工開挖或其他經公共管線所屬單位核准之方法 舖面及人行道 (1) 舖面 人行道 緣石及排水溝之拆除應依照第 章 工地拆除 之規定 (2) 更換舖面 人行道 緣石及排水溝, 與新建之外觀應一致, 且接縫處應平順完好 (3) 於施工作業需要之處, 提供臨時人行道 舖面或其他類似之設施 管路之安裝 (1) PVC 管 A. PVC 管之接合 a. 清洗接頭之內外表面, 並確定不含污物 油脂及其他雜物 b. 將插入之管端磨成平順之楔形, 並塗上建議之黏劑 插入承接套管之長度不得少於 50mm, 以確保接頭皆達水密 c. 接管時管線應保持水平位置 d. 將連接之管線維持於定位, 至黏劑凝固 B. 管線之安放 a. 依契約圖說安放混凝土墊塊並安放 PVC 管於墊塊上 b. 依契約圖說所示排紮鋼筋及澆置混凝土 c. 依契約圖說所示回填砂至所需高程, 並於其上安置預鑄混凝土板 d.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回填高程放置警示帶 e. 管路試驗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2) 電氣用鋼管之安裝依相關規定辦理

131 (3) 其他管線之安裝依相關規定辦理 人孔施工 (1) 開挖及回填應依照契約圖說及第 章 構造物開挖 及第 章 構造物回填 之規定 (2) 開挖支撐系統應依照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規定 (3) 模板 鋼筋及場鑄混凝土應依照契約圖說及規範第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章 鋼筋 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4) 依圖說所示安置埋設物 (5) 頂板混凝土於澆置後二週內不得安裝人孔蓋, 且於此期間內應避免承受任何載重 (6) 清除人孔內部及管路連接處之雜物 相關工作 (1)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適用之契約規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程如道路臨時改道 人行道 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 承包商應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 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 (2) 除特別指定需就地棄置及公共管線所屬單位認為可回收之任何管線外, 承包商應依圖說或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3) 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修復需依工程司指定時間內完成修復, 如無特別規定, 需於 2 日內完成修復 3.2 檢驗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以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 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 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 此工作之一切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132 第 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鄰近承包商施工及影響範圍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及道路之保護之規定 包括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保護工作範圍包括契約圖說工程範圍內及鄰近受施工影響之範圍 保護工作係指於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 對於鄰近所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 構造物及道路, 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之保護措施, 包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 以及受損部分之修復或復舊工作, 以確保建築 構造物及道路之結構完整性, 維護其功能 安全及美觀 保護措施或所用工法除契約所規定外, 亦包括經甲方指示或由承包商所建議者, 以及為確認保護工作適當之監測工作 承包商所選用保護措施應符合工程條件之需求, 且不得對受保護之建築物與構造物於日後之使用造成不良影響 本章所指之建築物涵蓋受承包商施工所影響之建築物其附屬設施 ; 所指之構造物及道路涵蓋受承包商施工影響之舖面與人行道等既存設施 除已於契約圖說完整標示保護工作之方法及執行細節者外, 承包商應配合其選用之施工方法及工作程序, 自行選擇保護方法, 並自行負責其設計與細節之安排, 以符合第 款規定之標準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地下調查 第 章 --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第 章 -- 臨時擋土樁設施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第 章 -- 水泥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鋼筋

133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依契約相關之規定, 擬訂建築物 構造物與道路之保護措施, 並提送審查保護工作之圖說 施工方法說明書, 詳細說明準備採用之工作程序, 甲方審核 提送之資料應包含 : A. 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施工步驟 地盤處理及儀器監測相關資料之工作圖及簡圖, 包括地下土質狀況之詳圖 B. 配合進度之監測計畫 C. 觀測發現建築物或構造物或道路有發生沉陷 位移或損害時或者地盤有沉陷等狀況, 計畫採行之緊急應變與保護措施 廠商資料 1.5 品質保證 若採用第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所述之方式進行灌漿, 其品質之管制應符合第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之規定 沉陷之控制依第 章之規定辦理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建築物現況 (1) 承包商應依第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之現況調查 之規定辦理調查, 並拍照存證 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1) 於契約圖說上標示應予保護之特定建築物及構造物 (2) 承包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 各項措施應達成規定之保護程度 保護措施得包括灌漿 托底或由承包商提議採行之其他特殊方法 (3) 契約指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為最低標準, 甲方或承包商得依現場施工狀況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與建築物及構造物所有人之合作 (1) 進行任何對建築物有影響之工作前, 承包商應與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所有人會商, 尋求其配合並給予出入產業之許可 (2)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減低對建築物 構造物及其他產權所有人造成之不便

134 1.6.4 於產業之出入便利 (1)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工作 30 日前, 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 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 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 為取得產業所有人之許可, 甲方或工程司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2) 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 承包商應適時以書面向甲方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水泥須符合第 章 水泥 之規定或水泥系列之地質改良劑專用材料 細粒料須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鋼筋須符合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若採用灌漿技術實施地盤沉陷之控制與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工作, 其材料與施工方法應符合第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之規定 若欲使用任何其他材料及施工技術, 承包商應提送完整之詳細資料, 由甲方審核 3.2 施工方法 承包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 並提供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詳細步驟提送甲方審核 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其保護方法之細節未經核可, 且規定之監測系統尚未安裝完成, 任何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鄰近區域不得進行開挖 承包商應確保任何建築物或構造物之用途 功能與運作均不受施工之干擾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築物或構造物有遭受損害之虞, 應立即停止進一步之開挖, 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建築物及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 且經甲方核可後方可復工 施工完成後, 承包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物 構造物及道路, 包括外觀及飾面恢復原來之狀態, 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運作功能 3.3 現場品質管理 若採用第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所述之方法進行灌漿, 現場

135 之品質管理及試驗均應符合第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之規定 3.4 檢驗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工程依詳細表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工程依詳細表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以一式計價 計價包括下列工作 : (1) 本章所述之任何及所有保護措施及工作 (2) 保護工作所需之人工 材料 設備 監測儀器 採樣 試驗及其他為完成保護之必需工作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 構造物 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修復及 / 或完全復舊工作, 應視為建築物 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作之附屬責任工作, 而不另予計價 承包商執行或不執行契約本章中列有或未列有計價項目之任何特定建築物 構造物和附屬設施物等保護工作, 若有因施工受損害仍應負責就損害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以自費修復及復舊 由於建築物 構造物和設施保護工作而導致契約工作或其他工作之延遲, 除特殊情況並經甲方核准外, 不另予個別計價, 亦不得因此申請延長工期 監測期間, 承包商使用上述各項觀測工作之計讀儀器所需租金 維修及其他配屬工料, 觀測及分析工作所需量測人工費 分析費 ( 含電腦及週邊設備租金等 ) 報告費( 含印刷裝訂費 ) 及運什費等費用已包括於各相關工作項目內, 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136 第 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包括以鋼板樁 鋼軌樁 H 型鋼樁及其他工法或木板樁等所做的開挖擋土設施 開挖臨時覆蓋板屬於第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之範圍,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範圍 擋土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擋土設施須能支持 [ 臨時覆蓋板 ] 土壓力 管線設施之載重 裝備 交通及施工之載重, 以利永久性構造物之安全及迅速施工, 在許可範圍內並防鄰近建築物 構造物及管線設施之遭破壞 (2) 擋土設施之底部須低於主開挖之底面足以防止底部土壤之側向及垂直移動 (3) 所有桿件須能支撐施工中可能產生之最大載重 (4) 依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使用支撐, 橫檔以及地錨做為板樁或預壘樁等的水平支撐, 支撐須於中間加適量的水平及垂直固定以防側潰 1.2 工作範圍 擋土樁設施依材料可分類為 (1) 木材擋土樁設施 ( 木板樁 ) (2) 鋼材擋土樁設施 ( 鋼板樁 ) (3) 合成材擋土樁設施 ( 鋼軌樁加木襯板與 H 型鋼樁加木襯板 )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鋼筋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3268 E1008( 公布版 ) 普通鋼軌

137 (2) CNS 5083 A2076( 公布版 ) H 型鋼樁 (3) CNS 7851 A2109( 公布版 ) 熱軋鋼板樁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 (1) 提送有關擋土設施之設計書, 施工程序及工作圖, 並詳細說明擬採 用之型樁及工法 (2)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之街道及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 (3) 提供排除現有地下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 應於工作圖上標明其細 節 (4) 標明擬採用擋土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鋼板樁 : 連鎖型應符合 CNS 7851 A2109 之規定 鋼軌樁 : 應符合 CNS 3268 E1008 之規定 H 型鋼樁 : 應符合 CNS 5083 A2076 之規定 3. 施工 3.1 鋼板樁擋土樁設施 鋼板樁用於地下構造物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 在開挖及構築工作進行時, 用以擋土或擋水之用 凡為完成鋼板樁擋土壁包括施打 防漏及拔樁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力 材料 設備 動力 工作架 安全設施及其他有關之工作均為本工程範圍 施工之要求 : (1) 開工前應依照圖示位置放樣 (2) 在打樁周圍 30m 範圍內, 如有不足 7 天齡期之混凝土時, 不得打設鋼板樁 (3) 施打鋼板樁前, 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 樁位處如有障礙物, 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4)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釣吊, 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 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 俾免板樁接槽受損

138 (5) 鋼板樁施打前應詳細檢查, 如發現槽縫有彎曲或受損, 應妥為整修並將槽縫部份所附塵垢及其他一切不潔雜物徹底清除, 並塗以油脂以利施打, 施打時須隨時注意其接槽是否緊密 (6) 鋼板樁之施打與拔除都應採用足夠能量之低噪音打樁機與拔樁機 (7)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工作圖所示施工, 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 應請示監造單位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8) 鋼板樁作擋土擋水應用時應配合設計圖裝設支撐 橫檔 角撐 中間柱 回撐橫檔 拉桿等以免因受土壓而傾倒, 致生意外 (9) 拔樁時需以填砂並灌水隨拔隨填滿間隙, 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形時, 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 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 施工方法 (1) 清除施打鋼板樁經過未知所有的地下障礙物 (2) 進行導溝開挖 設置導軌 (3) 架設並施打板樁, 將約 20 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 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4)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 2~4 次來回打入, 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5) 重覆 (3) 與 (4) 兩步驟打設鋼板樁, 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 在此過程應視實際施打狀況, 可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2 鋼軌樁 (I 型鋼 ) 襯板擋土樁設施與 H 型鋼襯板擋土樁設施 本施工方法係以鋼軌或 H 型為樁柱, 間隔打入土層依隨開挖作業之進行 於樁間嵌入橫板條, 並填土於其背後之擋土樁設施, 包括人工 材料 機具 動力等均為本工作範圍 擋土設施所用之材料 (1) 樁柱之規格尺度應依圖示規定 (2) 如圖未予規定則橫板條以杉木或柳安為材, 厚度不小於 1.8cm 施工方法 (1) 樁柱應依圖示間隔配置, 於吊放打入前樁柱須校正垂直, 再利用自 由體落錘及捲揚機打入地中 (2) 若地盤堅硬不易打入時, 樁柱尖端應加以補強 (3) 開挖時先以機械挖掘至樁面止, 其須嵌入橫板條之部份則以人工挖 掘

139 (4) 橫板條應配合樁柱打設精度於現場裁切, 自開挖面沿樁柱由下而上 嵌放, 以楔子塞緊並加釘角材, 撐桿以防板條脫落 (5) 嵌放橫板條時, 每嵌二片須即於壁背填土 (6) 橫板條擋土面如有積水 湧水等現象則在橫板條背後裝入麻袋以防 止砂土流失或在背填土內灌入水泥使其堅固 (7) 頂繫梁應依圖示規定辦理 (8) 拔除樁柱時, 應隨拔隨灌砂以防空隙造成土壤移動 3.4 檢驗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鋼板樁 鋼軌樁襯板與 H 型鋼襯板則以進行公尺, 註明深度計量 開挖臨時覆蓋板屬於第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之計量範圍,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計量範圍 4.2 計價 按契約價目表所列之單價給付, 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及運輸等費用 開挖臨時覆蓋板屬於第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之計價範圍,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計價範圍 本工程若有施打及拔除鋼板樁, 所採用之靜壓式機械施工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內, 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140 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開挖臨時覆蓋板屬於第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之範圍, 臨時擋土樁設施屬於第 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之範圍 1.2 工作範圍 有關地下構造物開挖之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其範圍包括鋼板樁 鋼軌樁 H 形鋼樁 木板樁等用以支撐臨時擋土樁設施之相關組件 橫擋 支撐 支柱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2473 G3039( 版 )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版 )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000 O1018( 版 )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4) CNS 3268 E1008( 版 ) 普通鋼軌 (5) CNS 7851 A2109( 版 ) 熱軋鋼板樁 (6) CNS 7993 G3154( 版 ) 一般結構用銲接 H 型鋼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41 1.5.3 工作圖 (1) 提送有關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施工程序及計算書, 並詳細說明擬採 用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安排型式及工法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甲方書面核准之前, 不得進行結構開 挖 (3) 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 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5)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 依甲方所同意之格式, 提送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觀測結果 工作圖 (1)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 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 支柱 橫撐, 可能使用之允許開深度 (2) 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 情況需 要時並應提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 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 地保護工作, 應於工作圖上標明其細節 廠商資料 1.6 品質保證 所有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選擇及設計工作由承包商負責, 並經甲方核可 承包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支撐工法及其附屬構件, 使其足以承載臨時覆蓋板系統 土壤壓力 靜水壓力 管線荷重 交通及施工載重 臨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重等, 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得以安全迅速地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 對臨近建築物 構造物 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承包商所提之施工計畫及工法即使經核可, 亦不免除承包商對該臨時擋土支撐工法適用與否應負之責任 2. 產品 2.1 材料 臨時擋土用之鋼板樁 鋼軌樁 H 型鋼樁 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 定 (1) 鋼板樁應採用連續互鎖型, 並應符合 CNS 之規定 (2) 鋼軌樁應符合 CNS 3268 E1008 之規定 (3) H 形鋼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 CNS 7993 G3153][CNS 2473 G3039 CNS 2947 G3057 之規定

142 2.1.2 木材 (1) 所有用於臨時擋土支撐之木材, 應經甲方核准 (2) 若使用防腐處理過之木材, 其防腐處理應 CNS 3000 O1018 之規定 場鑄混凝土 場鑄混凝土應符合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相關規定 鋼筋 鋼筋應符合第 章 鋼筋 之相關規定 支撐桿件 結構鋼如圖說所示應符合 CNS 2473 G3039 CNS 2947 G3057 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鋼板樁 (1) 鋼板樁應垂直打入經核准工作圖中所示之深度, 且相鄰樁間應完全 聯鎖 於鋼板樁打設位置之 60m 範圍內, 如有不足 7 天齡期之混凝 土, 不得打設鋼板樁 (2) 鋼板樁之打樁 截樁 接樁方法應照經核可之工作圖所示辦理 鋼軌樁 H 型鋼樁 (1) 鋼軌樁及 H 鋼樁應以錘擊或預鑽方式打設, 並使樁尖達到核可之設 計圖所示之高程 (2) 隨開挖之進行安裝木嵌板 除非甲方同意, 木嵌板之間不得留有間 隙 開挖面與木嵌板間之空隙應填以砂土並搗實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 支撐及支柱, 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 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2) 所有支撐構件間, 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拆除 (1) 如擋土用之樁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 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 之構造物或公共設施管線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 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 留置原處至少 48 小時, 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 直到預計承受由 拆除支撐所傳遞荷重之混凝土達到 28 天抗壓強度之 80% 以上為止 (3) 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水泥砂漿回填

143 3.2 現場品質管理 地盤情況承包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 必要時應變更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或採取額外措施, 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穩定 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承包商應負責維護及其地盤穩定, 並保障其安全 3.3 檢驗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包括安裝及拆除不單獨計量, 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 之擋土板費用或鋼板樁擋土費用內 4.2 計價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包括安裝及拆除不單獨計價, 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 之擋土板費用或鋼板樁擋土費用內 本章結束

144 第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對鄰近本工程範圍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損害之建築 物現況提供紀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調查 測量 攝影 紀錄 1.3 相關章節 (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章 -- 施工測量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計畫 1.5 品質保證 資格 (1) 以工程司滿意之方式證明承包商擁有一專業攝影人員, 足以製作現 有建築物及附屬物之紀錄及相片, 可供日後業主遭遇索賠時作為施 工前之狀況證明 (2) 證明承包商有合格工程師及有經驗之地形測量人員, 可協助及指導 攝影人員就每一建築物 附屬物或工地周圍之狀況選擇足以充份顯 現建築物現況所需相片之數量及拍攝之位置, 並達到工程司滿意之 程度 (3) 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 並對每一照片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承包商應在開工後 30 日內, 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界線內或在鄰 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建築物 ( 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 ), 提送其調查結 果, 包括調查表 照片 草圖及底片 承包商應經建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 單位 ) 或管區警員之見證, 就工程圖說所 示, 在有關影響區域內, 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建築物實施目 視調查, 並紀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 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 應 詳細記載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根 據 工作順序及進度 (1)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 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

145 ( 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 ), 記載一般資料及於目視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 狀況 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2) 建築物內外之所有組件, 包括裝修及水電管線設施, 均應以目視檢查 所有之裂縫 潮濕斑塊 粉刷破損等現有損壞均應拍攝建檔 現有之裂縫則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之 (3) 較大之結構裂縫 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 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紀錄 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現有之較大裂縫 在相關照片旁加註草圖或概略說明, 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4) 4 層或 4 層以上之建築物須量測之鉛直度, 其許可差應在 10mm 以內 (5) 位於影響區域內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 但於契約圖說上標示為應拆除之建築物, 不須實施調查 (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 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 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7) 承包商應負責安排進入相關建築物及產業進行調查 工程司得就此方面提供協助並做必要之協調 (8) 施工期間及完工後工程司得要求對其選定之建築物辦理進一步之調查, 紀錄建築物之狀況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損壞之主要工程開始施工前進行調查工作 在調查工作完成之前, 承包商應徵得工程司之核准後方得使用可能引致地層移動或振動之機具設備 3.2 施工方法 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 由承包商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 並由管理人 ( 單位 ) 或管區警員見證 以 4in 6in 光面彩色照片拍攝每座建築物之臨街面高程 每項缺陷處均應拍攝詳細照片, 並以草圖或文字標明其確切位置 儘可能將這些照片與臨街面高程照片對照 照片之大小不得小於 4in 6in 調查表 照片 底片及附註之說明及草圖, 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 以活頁整齊裝訂 照片或說明 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 日期 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承包商應提送 4 份紀錄文件給工程司 工程司得於施工階段或完工後要求承包商進行額外之調查工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項工作以一式計量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已包含於其相關之項目

146 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指定建築物之複查 (2) 照片裝訂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 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以一式計價 若契約內無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之項目時, 則其費用已 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147 第 章 開挖及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一般建築構造物開挖及回填所採用之材料 設備 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 凡指明為擋土牆 護坡 建築物 箱涵 鋼筋混凝土排水溝等構造物之開挖及回填工作等均屬之 開挖工作包括開挖 移除 運棄及處理自然或人造之障礙物體 不論其地質性質或情況如何, 均應按設計圖所示及甲方指示之尺度完成基礎開挖工作 回填工作係依本章規定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 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佔據, 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 基礎應回填至自然地表面或設計圖所示或甲方指示之高程 如無特殊規定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為達成基礎開挖與基礎回填之施工目的而設置之安全防護措施 開挖地區之抽水 掘出材料之處理 行人與車輛之警告標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 以及對鄰近建築物之保護措施等 1.3 相關準則 內政部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工作概要 場地佈置圖 施工機具種類 數量及廠牌規格 運輸搬運 工地安全措施 施工順序 工程預定進度 施工紀錄表 異常處理等必要事項 (2) 承包商須針對施工範圍提出施工計畫, 經甲方核可後施工 廠商資料 (1)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2) 承包商應提出分包商之資料, 以證明本工程構造物開挖及回填工作

148 之整體規劃 系統設計 機具設備 安全設施及開挖, 取土方式等, 是由具有經驗之分包商執行 施工製造圖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依本規範第 章 施工測量 進行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甲方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 以作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 否則, 一般建築物開挖及回填係依契約數量為準, 不得異議 3.2 施工要求 開挖工作 (1) 開挖時不論其土質如何, 應按設計圖所示尺度, 或甲方之指示辦理 並應配合其他有關工程之施工, 依序辦理 (2) 開挖坑內挖出之土石, 除另有指定棄置地點及預備用於回填或其他填方, 應依甲方之指示堆放外, 其餘均由承包商覓妥符合環保及當地法令規定之適當地點棄置 (3) 設計圖所示之開挖基底位置, 尺度及高程, 甲方得視地質情況, 變更其尺度及深度高程, 承包商不得異議 (4) 明挖式基礎, 其明挖邊坡應保持適當斜度, 土質鬆軟或含水量甚大時, 得設罝板樁, 或用適當之支撐予以加固, 以防坍塌, 除甲方同意變更設計外不另給價 基礎表面之清除工作, 應延至澆置基礎混凝土前施行之 (5) 地下構造物開挖後, 如發現有不適用材料時, 需符合本規範第 章 不適用材料 之規定辦理 (6) 在已有之構造物附近進行開挖工作時, 應慎重從事, 勿使原有構造物基礎發生鬆動甚至崩坍危及交通安全, 承包商應負全責 (7) 開挖之基礎坑內遇有出水情形, 如積水過深, 影響挖基工作進行時應遵照甲方之指示, 建造擋水壩 圍堰或設置抽水設備 (8) 澆置基礎前, 應將積水抽乾為原則, 如有地下湧水無法抽乾時, 甲方得視實際情形同意承包商在基底先行灌搗一層適當厚度之水中混凝土

149 (9) 在基礎內部施行抽水時, 應設法防止流水通過甫經澆置之混凝土, 以免新鮮混凝土受流水沖蝕而影響其強度 如果流水在基礎混凝土周圍流動, 無法使其停止時, 則應設法使模板緊密, 並將模板下部之周圍予以封塞, 然後在圍堰與模板之間進行抽水工作 (10) 凡未經甲方指示而將基底高程超挖時, 不予計價外, 承包商應將超挖部分以甲方認可之適當材料回填, 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回填工作 (1) 回填工作應依照本規範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 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佔據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 並應依照本規範或契約之規定辦理 (2) 在地下構造物或基礎施工完成後, 將模板 支撐 垃圾及其他雜物清除, 且基礎混凝土周圍, 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 7 天後, 並經甲方檢驗認可後方可回填 回填時應配合其相關工程之施工, 依序辦理 (3) 除了另有規定外, 應以甲方認可之適當材料回填, 回填至原地面高程, 或設計圖所示或甲方指示之高程, 回填料不得含有機物, 木材及其他雜物 (4) 回填區內有積水或流水現象, 特別是防水系統, 並應先處理妥善後, 方可回填 (5) 進行回填工作時, 不得損害構造物, 應注意勿使回填材料對構造物產生楔塞作用 (Wedging Action) 回填外緣及接坡面可修築成階梯或鋸齒式以防構成楔塞作用 (6) 回填工作應分層填築, 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 30 cm 除設計圖或契約另有許可外, 應使用機械夯實, 若空間足夠小型壓路機施工時, 則其每層鬆方厚度經甲方同意後可增加至 50 cm (7) 如構造物兩側均需回填時, 應同時進行, 並使兩側回填高度儘量保持相同, 以平衡兩側所受之土壓力 (8) 回填工作之數量應按設計圖或甲方所示之回填線與設計圖所示開挖線所包圍之體積扣除為永久構造物所佔體積後所得數量計算 3.3 罰則承包商於施工時造成之路面塌陷, 經甲方及工程司通知後, 應立即採取適當處理措施, 若經勸導仍未改善, 每一處次每日罰款新台幣 五仟元, 並得連續罰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150 4.1.1 基礎開挖數量及基礎回填數量均以立方公尺為單位, 在其原有位置丈量, 此項數量係指設計圖說所示之開挖計價線及回填計價線, 或經甲方指示之開挖數量及回填數量 如有棄土則按契約規定或設計圖說辦理 契約或詳細價目表若無規定, 則所有挖方材料之種類不予分類計量 計量方式 (1) 若設計圖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時, 一般以構造物基礎外緣外 50 cm處之垂直面開挖回填線計量 但如於堅實硬盤內開挖, 則應依甲方指示辦理開挖及回填之計量 (2) 開挖計量體積之計算 : (3) 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 頂面以原地面或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為準, 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挖方費用及回填費用已包括於 開挖工作 及 回填工作 單價內, 不予計量 4.2 計價 開挖及回填工作分別按設計圖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之開挖數量及回填數量分別計價 開挖及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51 第 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構造物開挖包括各型構造物之基礎開挖, 如人孔 集水井 排水溝以及 設計圖說所示之其他類似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此項工作包括挖掘一切自 然物體, 不論其性質或情形如何, 凡在基礎開挖範圍內者均屬之 上述 之開挖工作, 施工時須符合契約設計圖說為準 公共管線之管溝開挖 近運利用 餘方遠運處理 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施工測量 第 章 -- 工地拆除 第 章 -- 清除及掘除 第 章 --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第 章 -- 構造物回填 第 章 -- 棄土 1.4 相關準則 內政部 (1)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152 1.4.2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 數量 深度 便道 臨時性或永久 性之排水 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 交通維持 公共管線之 保護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 如加油站 油氣庫 油氣管等, 於施工時應 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 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6 定義 近運利用將基地及路幅開挖 構造物開挖 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 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 稱近運利用 餘方遠運處理將基地及路幅開挖 構造物開挖 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 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 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 稱餘方遠運處理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需符合第 章 施工測量 之規定進行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153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工程司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 以作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設計圖說所示或經甲方同意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挖, 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 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 提送施工計畫報請甲方同意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甲方指示之位置, 搭配臨時擋土設施進行構造物開挖, 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施工期間, 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 需按第 章 工地拆除 及第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開挖完成後, 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 檢查開挖高程認可後, 須予整平及壓實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 ( 推進施工之泥漿除外 ), 可留作後巷回填之用, 另不適用材料之部分需按第 章 不適用材料 之規定 工程施工前, 承包商應先行試挖, 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 及其種類 尺度 數量 位置 高程及走向, 以供道路施工 管線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 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 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 經甲方核可後辦理 試挖結果若發現有管線或其他地下設施存在且影響本工程之施工, 承包商應依照上述有關公共管線設施之處理方式辦理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設置及施工時程應依設計圖說及甲方之指示辦理 3.3 檢驗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構造物開挖 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 在其原有位置計量, 此項數量 係指設計圖說所示之開挖計價線, 或經甲方指示之開挖數量 若其中有 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時, 其數量應予扣除, 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契約或詳細價目表若無規定, 則所有挖方材料之種類不予分類計量 計量方式

154 (1) 管涵 管溝 暗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 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2) 人孔 集水井 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 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3) 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 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 打樁時, 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 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 凹陷 淤積 堆土等之挖掘數量 (4) 抽排水以一式計量 (5) 開挖計價體積之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 頂面以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為準 ; 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挖方費用已包括於 構造物開挖 單價內, 不予計量 4.2 計價 構造物開挖 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價, 或包含於契約內其他工作項目 內計價 抽排水費以一式計價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項目計價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交通維持及運輸 安全維護設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55 第 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各型構造物之基礎回填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夯實 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工地拆除 第 章 --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第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第 章 --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第 章 -- 臨時擋土樁設施 第 章 --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第 章 -- 構造物開挖 第 章 -- 選擇材料回填 第 章 -- 棄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A3285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56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構造物回填應為依照本規範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 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佔據, 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 施工期間, 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 需符合第 章 工地拆除 及第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回填至原地面高程 或如設計圖說所示或甲方指示之高程或深度 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按階段予以拆除 回填料不得含有木材或其他雜物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 應均勻加水拌和至可達到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 除設計圖說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 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認可材料, 應為 10cm 以下之粒料, 且應級配良好易於壓實者 如甲方認為該項材料一時無法獲得時, 可用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 但此等材料之最大粒徑不得大於 10cm, 且細料所佔之百分比, 應足以填充任何孔隙並能均勻夯實至規定壓實度者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 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 7 日後, 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回填 對構造物之回填, 應小心施工, 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 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未經甲方檢查並同意, 回填不得開始 回填工作進行中, 必須有承包商監工人員在場監督 管溝回填及道路區域內之構造物回填, 使用機械夯實時, 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 30 公分 構造物回填至設計圖之規定後, 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3.2 檢驗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構造物回填 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公尺為單位, 在其原有位置計量,

157 此項數量係指設計圖所示或經甲方指示之回填數量 計量方式 (1) 管涵 管溝 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 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2) 人孔 集水井 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 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3) 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費用已包括於 構造物回填 單價內, 不予計量付款 4.2 計價 計價方式 (1) 構造物依設計圖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之構造物回填數量計價 (2) 管涵 管溝 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 則構造物回 填不予計價 (3) 人孔 集水井 匯流井之每座單價或其他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 則 構造物回填不予計價 構造物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58 第 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CLSM)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本章 1.2 項所列選擇性回填材料之材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砂回填砂之回填係用於排水管及管線之回填或基礎墊層或設計圖說指定之處, 使構造物物週之壓實效果佳且殘餘沈陷量較少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係用於管溝之回填, 以解決回填作業因夯實不確實而發生沉陷之問題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構造物開挖 第 章 -- 構造物回填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A3009 粗粒料 (3.75mm 以下 ) 磨損試驗法 (3)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4) CNS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5) CNS A3372 混凝土凝結時間試驗法 (6) CNS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坍流度試驗法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D6024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落球載重試驗 (2) ASTM D610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流度試驗法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59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 2. 產品 2.1 材料 砂 (1) 本工作所採用之砂, 應為潔淨河砂或陸地砂, 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若不符下列規定者視為不合格材料, 配合連接管長度, 以埋設 1000 公尺檢驗一次 試驗篩標稱孔寬 通過百分率 (%) 4.75mm(No.4) 0.075(No.200) 50~100 0~15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配比資料, 經甲方核可後始可施作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砂應按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舖設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施工 (1)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前, 管溝內之管線導管應先定位固定, 以避免管線導管因浮力而上舉 (2)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輸送至澆置地點時, 仍需具有所需的工作 度, 且無材料分離之現象 (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時得以卸槽導引入管溝內, 卸槽斷面須 平順而圓角 (4)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後不需進行搗實之工作

160 3.2 檢驗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施工厚度抽驗 (1)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於每工程道路段施作長度達契約總長度 50 % 100% 或依甲方分期分段管制表於每期施工完成後, 由承包商申請查證, 若工程道路段長度不足 200 公尺時, 於竣工前申請查證 (2) 厚度抽驗以道路段每 100 公尺為單位, 逢機方式抽取乙處, 若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厚度不足, 則在該抽驗單位內再抽取乙處平均, 平均值若符合規定, 則視為合格 若平均值不符合規定, 則此單位之不合格回填料全部重作, 如該次抽驗段不滿 100 公尺, 以 100 公尺計 (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厚度少於 10% 內, 仍視為合格, 各抽驗單位之厚度個別值大於規定值差在規定值 20% 以上者, 其超過值不予平均計算之 (4) 有關 CLSM 查驗厚度不符規定得另取乙處, 採平均值, 如平均值仍未達到上述規定厚度, 視為不合格, 罰扣取樣數量之 CLSM 單價之六倍罰款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檢驗 (1)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檢驗項目及頻率明訂於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內, 承包商應依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所訂規定標準作為實施自主品管檢驗之依據 (2) 相關檢驗標準處理規定參照 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內, 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內, 不另計價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 第 章 棄 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剩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 包括運輸 棄土場設施與設備 及棄土施作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剩餘土石方之運輸 依照核定之施工計畫提供棄土場及其設施與設備 交通維持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準則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廢棄物清理法 (5)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營建署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 定義 剩餘土石方 : 指於施工場地整地及開挖, 並經挖填平衡施作後之剩餘挖方, 但不包括不適用於回填之材料, 例如廢棄物或須進行加工後方能再利用於回填之物質等均不屬之 棄土場 : 指暫時堆置剩餘土石方之場所, 或得於該場地就地回填剩餘土石方之場地 將可用之剩餘土石方, 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再利用時, 稱 近運利用 ; 前述剩餘土石方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予以妥當處理時, 稱 餘方遠運處理

162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先擬定棄土施工計畫, 送請甲方審核, 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 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 (2) 施工計畫應提出包括棄土場之預定棄土範圍 棄土高度 排水設施詳圖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設置圖說, 並應包括交通維持 交通運輸路線及衛生環保與安全措施等 (3) 若棄土場地做為剩餘土石方回填之用地, 則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 款之要求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至合法之棄土場, 棄土場之排水系統應恒維持通暢 棄土場地若做為就地回填剩餘土石方之場地, 則棄土作業應分層填平及夯壓, 每層棄土填築厚度以不大於 30cm 為宜, 夯壓密度如無特別之規定, 以夯壓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為標準 原地層密度之取樣範圍 取樣數量及取樣所得密度之決定方式, 須於施工計畫中確立及送請甲方核定 運輸棄土時, 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 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 且不得超載, 車斗上應覆蓋蓬布, 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 凡一切有關噪音 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 款環保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棄土填平作業時, 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棄土場之植生綠化, 不屬本章工作範圍 棄土完成後, 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 承包商應負責 3.2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 ( 包括劣質土 ), 應按照內政部營建署頒定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

163 理 ; 如該不適用土石方符合環保署 廢棄物清理法 之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則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 及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定辦理 3.3 前項 3.2 之工作, 由甲方依工程特性於契約內另行規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契約詳細表 棄土處理, 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契約詳細表或單價分析 棄土處理, 以立方公尺計價 依前款項目計價之單價, 其價格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須或工程慣例應涵括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運輸 運輸道路清潔維護, 及棄土場內之棄土堆置或回填作業之費用 本章結束

164 五聯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製單 :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製作, 運送車輛需隨車攜帶以供攔檢 ) 文 件 序 號 ( 5 ) 文件有效期限 ( 運送時間 ) 年 月至 年月第9.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餘土流向管制編號與註 6 相同網址, 上網填寫基本資料表後取得該編號 工 程 別 公共工程 建築工程 相關拆除工程 其他 工 程 名 稱 工程餘土流向管制編號 (6) ( 建物名稱或起造人 ) 工程編號 ( 建造號碼 ) 工 程 地 點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主辦單位連絡人及電話 ( 起 造 人 ) 承造人姓名及電話 監造人姓名及電話 駕駛人姓名駕照及身分 證 字 號 清運單位名稱負責人及電話 車輛 船舶牌號 運 送 路 線 土方載運數量 (7) 立方公尺或公噸 載運內容 ( 土質 )(8)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名稱所在縣市負責人及電話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餘土流向管制編號 (9) 辦理場外轉運土資場負 實際收容處理場所餘土流 責 人 及 電 話 向管制編號 (9) 證明文件核發單位 承造人監工簽名 駕駛人簽名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 年月日時分 年月日時分 年月日時分 備註 : 1. 本文件共計五聯, 第一聯承造人留存 ( 白 ), 第二聯由清運單位留存 ( 紅 ), 第三聯由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留存 ( 黃 ), 第四聯由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留存 ( 藍 ), 第五聯主辦單位留存 ( 綠 ) 2. 本文件須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編定序號始為有效 3. 本文件內容單線部分由工地監工單位填寫 4. 內容填寫錯誤時, 必須劃線刪除作廢, 但作廢之憑證仍須保留不得撕毀 5. 文件序號由工程主辦單位 ( 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 編定並登錄之流水號 6. 工程餘土流向管制編號由承包廠商上網登錄工程基本資料後取得之編號, 網址為 兩階段申報 ) 7. 土方載運數量若採容積法請填立方公尺, 若採重量法則填公噸 8. 土質請填代號,B1 為岩塊 礫石 碎石或沙,B2-1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 ( 土壤體積比例少於 30%), B2-2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 ( 土壤體積比例介於 30% 至 50%),B2-3 為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 ( 土壤 體積比例大於 50%),B3 粉土質土壤 ( 沉泥 ),B4 為黏土質土壤,B5 為磚頭或混凝土塊,B6 為淤泥或含 水量大於 30% 之土壤,B7 為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165 一聯:承造人留存運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製作, 運土車輛須隨車攜帶以供攔檢 ) 文 件 序 號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年 月至 年月分第年月日時分 年月日時分 年月日時 工 程 別 公共工程 建築工程 相關拆除工程 工 程 餘 土 流 向 工 程 名 稱 管制編號工程編號 工 程 地 點 工程主辦單位 連絡人及連絡電話 承包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電話 監工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電話 實際執行人員 姓 名 電 話 清運單位名稱負責人及電話 車輛 船舶牌號 運 送 路 線 土 石 方 數 量 立方公尺或 公噸 載運內容 ( 土質代碼 )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收 容 處 理 場 所 名稱所在縣市負責人及電話 餘土流向管制編號 主辦單位核章承包廠商或指定實際執行人員簽名駕 駛 人 簽 名收容處理場所簽名

166 第 章 土質改良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土質改良係指用水泥漿, 水泥砂漿, 化學藥液或其綜合混合液噴注入地盤中, 以減低地盤土質之透水性增加強度的一種措施 採用之改良灌注或攪拌工法須能適合現場之各層土壤之性能 1.2 工作範圍如未特別註明凡契約設計圖所示有關土質改良所需材料 機具 人工等皆屬之, 應包括但不限於地質 地下水 地下埋設物調查遷移 鑽孔 灌注 清理等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工程用水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卜特蘭水泥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386 Z7008 試驗篩 (2) CNS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1.5 資料送審 於施工前 2 週, 承包商應提供擬採用工法之詳細圖說 灌注計畫及其他 有關資料送請工程司審核, 其項目包括 : (1) 圖說 : 包括灌注或攪拌設備之簡圖 規格及灌注或攪拌之流程等 (2) 灌注或攪拌計畫 : 包括灌注或攪拌孔之配置 採用之材料 漿液之 配比 灌注之壓力與計量關係等 (3) 其他有關資料 : 包括灌注材料之規格及檢驗報告, 壓力及流量器之 規格及檢驗報告, 灌注或攪拌施工及試驗表格等有關技術資料 (4) 廢漿液之處理 (5) 其他工程司認為必要項目

167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及水 : 水泥須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規定 砂 : 依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規定, 但其細度模數須在 1.4~2.1 之間 使用之藥液應為無公害藥品, 並須附原廠出廠證明, 並應符合 CNS A2219 或 CNS A3272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及檢驗法規定 水玻璃溶液 - 須符合下列規格 : 比重 (20 Be') 33~42 二氧化矽 (SiO2)(%) 21~36 氧化鈉 (Na2O)(%) 6~12 鐵 (Fe)(%) 0.05 以下水不溶物量 (%) 0.4 以下二氧化矽 / 氧化鈉 3.0~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進行任何土質改良施工之前應先進行下列調查, 並將其結果提 報工程司 地質調查 地下埋設物調查 地下水調查 藥液試驗使用之灌注材料不得含有劇毒或氟化物, 施工廢漿液之排放水 質須符合 JIS K 之規定, 以避免造成污染及公害 3.2 施工方法 承包商應根據地質及土壤條件, 選用最適當的材料和方法實施土質改良, 以達契約設計圖示的要求 使用之水泥不得有妨害灌注作業之結果, 拌妥之漿液應先通過 CNS 100 號篩, 如有必要, 尚須通過 CNS 200 號篩 使用化學藥液時, 硬化劑應儲藏於蔭涼地點, 避免太陽直接照射, 急結劑應儲藏於密封袋中 兩劑經調配後 A 液與 B 液雖尚未混合, 仍應在

168 一日內使用完畢 施工前須先調查鄰近之地下管線, 排水溝 水井及構造物基礎情況等,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後, 始得施工, 以避免施工而影響其安全 施工時須選派對建議之施工方法富有專門知識及實務經驗之工程師負責工地之施工 漿液之配合視各孔實際吃漿情形而調整 正常之吃漿在每分鐘 10 公升至 30 公升之間應連續施灌, 如因改變配比而漿路過早阻塞應即時用清水將漿路沖開, 續以較稀之漿施灌, 直至吃漿率每分鐘少於 1 公升後方可結束 (1) 水泥漿及水泥砂漿 - 水泥漿之拌和比例大致可自 2:1( 水 : 水泥, 重量比 ) 之稀漿至 0.5:1 之濃漿, 甚至 1:2:0.4( 水泥 : 砂 : 水, 重量比 ) 之砂漿 (2) 化學藥液 - 化學藥液通常由 A 液及 B 液兩種混合而成, 分別於兩個拌和桶內, 拌和均勻 於凝結時間內灌注於土層內, 其配合比得視現場藥液注入狀況及所需之凝結時間由藥品供應商調整之 灌注之注入量 注入壓力及注入時間以自動紀錄器自動紀錄為原則, 各灌漿孔皆須有詳細之紀錄 ( 灌漿工法 ) 灌漿時如發現注入壓及注入量有大幅差異之情況時, 須立即停止灌漿, 以調查其原因並採適當之措施後, 始繼續施工 ( 灌漿工法 ) 灌漿時須避免漿液流入下水道等, 灌漿時須施適當的注入壓, 避免地盤隆起, 並隨時觀測鄰近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情況, 並避免其遭受破壞 ( 灌漿工法 ) 3.3 清理施工完成後, 其地面須予復舊 3.4 現場品質管制 於施工完成後, 承包商須將施工報告包括灌注材料使用量 注入量 注入壓力及現場施工照片提報工程司備查, 相關資料作為計量計價依據 改良後土體之 QU 值 滲透係數 K 值須達防滲及強度要求, 施工之品質及安全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地質改良之補救措施地質改良之處, 如果判斷地質改良效果不佳時, 承包商必須再選擇其他適當工法或施作其他補救措施, 以達防滲及強度要求, 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169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作井坑底之土質改良, 含於 各圓形工作井 項目內, 不另計量 圓形工作井推之土質改良包含於 圓形工作井設施 項目內, 不另計量 4.2 計價 工作井坑底之土質改良, 含於 各圓形工作井 項目內, 不另計價 契約單價包括鑽孔 灌漿及一切為完成土質改良所需之人工 材料 設備 動力 安全設施 意外事項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圓形工作井之土質改良包含於 圓形工作井設施 項目內, 不另計價 契約單價包括鑽孔 灌漿及一切為完成土質改良所需之人工 材料 設備 動力 安全設施 意外事項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70 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瀝青混凝土係將加熱之粗粒料 細粒料 瀝青膠泥及乾燥之礦物填縫料, 按配合設計所定配合比例拌和均勻後, 按本節規範之規定, 分一層或數層舖築於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 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瀝青混凝土之舖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瀝青混凝土舖面 第 章 -- 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 (37.5mm 以下 ) 磨損試驗法 (6) CNS 1163 A3027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7)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 ( 瀝青 )- 針入度分級 (9)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 ( 環球法 ) (10) CNS 3408 A3059 粗粒料 ( 粒徑 19mm 以上 ) 磨損試驗法 (11)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 CNS 5265 A3094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171 (13) CNS 8755 A3147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法 (14) CNS 8758 A3150 瀝青舖面混合料理論最大比重試驗法 (15) CNS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16) CNS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7) CNS K6757 瀝青物於三氯乙烯中溶解度試驗法 (18) CNS K6758 油及瀝青化合物加熱減量試驗法 (19) CNS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20) CNS A3256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21) CNS A2279 道路用鋼爐碴 (22) CNS K5156 鋪路柏油 ( 瀝青 )- 黏度分級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E11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Wire Cloth and Sieves for Testing Purposes (2) ASTM D692 瀝青舖面混合物粗粒料規範 (3) ASTM D1075 水對夯實瀝青混合物抗壓強度之影響試驗法 ( 求殘留強度法 ) (4) ASTM D1188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ulk Specific Gravity and Density of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s Using Coated Samples (5) ASTM D2726 無吸收壓實瀝青混合料的散裝比重和體密度的標準試驗方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ulk Specific Gravity and Density of Non-Absorptive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s (6) 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7) ASTM D3381 舖面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規範 (8) ASTM D3515 熱拌瀝青路面混合料之規範 (9) ASTM D4867 濕氣對瀝青混合料之影響試驗法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M92 Standard Practice for Dilute-Solution Viscosity of Photodegradable Polystyrene/ Test Method for Tumbling Friability of Degradable Polystyrene Foams (2) AASHTO M226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172 (3) AASHTO T2 Sampling of Aggregates (4) AASHTO T19 Bulk Density ( Unit Weight ) and Voids in Aggregate (5) AASHTO T27 粗細粒料篩分析 (6) AASHTO T30 萃取聚合物力學分析標準試驗方法 (7) AASHTO T37 礦物填充料之篩分析 (8) AASHTO T44 Solubility of Bituminous Materials (9) AASHTO T48 Flash and Fire Points by Cleveland Open Cup (10) AASHTO T49 Penetration of Bituminous Materials (11) AASHTO T84 Specific Gravity and Absorption of Fine Aggregate (12) AASHTO T85 Specific Gravity and Absorption of Coarse Aggregate (13) AASHTO T96 小尺度粗粒料洛杉磯磨損試驗 (14)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15) AASHTO T164 從瀝青鋪面材料混合物定量萃取瀝青 (16) AASHTO T172 瀝青混凝土拌和廠檢驗 (17)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8) AASHTO T179 Effect of Heat and Air on Asphalt Materials (Thin-Film Oven Test) (19) AASHTO T182 Coating and Stripping of Bitumen-Aggregate Mixtures (20) AASHTO T201 瀝青動滯性試驗 (21) AASHTO T202 Viscosity of Asphalts by Vacuum Capillary Viscometer (22) AASHTO T209 瀝青鋪面材料混合物之理論最大比重 (23) AASHTO T228 瀝青材料半固態比重 (24) AASHTO T230 瀝青拌和料鋪面壓實度 (25) AASHTO T240 Effect of Heat and Air on a Moving Film of Asphalt (Rolling Thin Film Oven Test) (26) AASHTO T245 用馬歇爾儀測瀝青混合物之阻抗塑性流動試 驗法 (27) AASHTO T283 夯實的瀝青混合物抵抗由含水所引起之損壞 (28) AASHTO T51 (29) AASHTO T

173 (30) AASHTO T133 (31) AASHTO T167 (32) AASHTO T176 (33) AASHTO T195 (34) AASHTO T 美國瀝青學會 (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 1(AI SS-1):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 2(AI MS-2):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目的事甲方管機關 (1)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品質管理計畫書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送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舖築 (2) 所用貨車之車箱內, 應清潔 緊密 光滑, 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 石腊油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潤滑材料, 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貨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 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 (4) 除經甲方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 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舖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 務必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舖築, 並予滾壓完成者為限 (5)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本章品質規定時, 應即拋棄, 不得再行使用

174 2. 產品 2.1 材料 瀝青材料 (1) 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用於瀝青混凝土路面之瀝青材料均為瀝青膠泥, 如表 1 所示, 其實際所用種類及等級, 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或依甲方之指示辦理 黏度分類 :AC-5 AC-10 AC-20 表 1 瀝青混凝土所用瀝青膠泥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AC- 5 AC-10 原始黏度等級 AC-20 AC-40 殘餘黏度等級 AR-4000 AR-8000 公路 / 街道 V V V V V V 路面分類 ( 面層底層 ) 停車場 V V V V V 街坊 人行步道 腳踏車道 (2) 瀝青材料之性質 A. 黏度分類必須符合 AASHTO M226 ASTM D3381 CNS 之規定 粒料本章所規定之材料, 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為限 (1) 粗粒料 A. 粗粒料停留於 2.36mm(8 號 ) 篩上者, 應為優良之石材如花崗岩 石英岩 片麻岩 河床礫石 高爐爐石等軋製之碎石, 須潔淨 質地堅硬 緻密 耐磨及級配良好者, 且不得含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 土 黏土 有機物 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 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 B. 以重量計, 粒料中至少應有 90% 為碎石顆粒, 且扁平狹長之顆粒, 寬度與厚度之比或長度與寬度之比大於 3 者不得超過 15% C. 粗粒料依 CNS 490 A3009, 經洛杉磯磨損試驗 500 轉後之磨損率, 用於底層 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 50%, 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 35% 及面層者不得大於 40% D. 粗粒料依 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 試驗法, 經 5 次循環之 V V V

175 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 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 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8% E. 粗粒料其餘物理性質, 應符合 ASTM D692 之規定 F. 粗粒料應依尺度大小分別堆放, 並應避免互相混雜, 俾能正確按規定比例混合, 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 不得在石料堆放場所混合 (2) 細粒料 A. 細粒料通過 2.36mm(8 號 ) 篩者, 包括石屑 天然砂或兩者之混合物或, 須潔淨 質地堅硬 緻密 顆粒富有稜角 表面粗糙及不含有有機土 黏土 黏土質沉泥 有機物 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且導入拌和機時不得有結塊之情形 B. 依照 CNS 1176 求得之之健度, 使用硫酸鈉時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5 %, 使用硫酸鎂時不得大於 20 % C. 如需用二種以上不同來源之細粒料時, 應分別堆放, 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 不得在粒料堆放場所混合 (3) 礦物填縫料 (Mineral Filler) A. 本工程所稱礦物填縫料, 係指通過 0.60mm(30 號 ) 篩之細料, 於粗 細粒料經混合結果缺少通過 0.075mm(200 號 ) 篩之材料時使用之 B. 礦物填縫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 礦物填縫料末或水泥 ; 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塑性指數小於 4 之無機物粉末, 惟不得含有塊狀物, 其級配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礦物填縫料級配表試驗篩 (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0.60 (No. 30) (No. 50) 95~ (No.200) 70~100 (4) 防剝劑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 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 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甲方核可後方可使用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築前, 應由承包商應依據 AI MS-2 配合設計方法, 於施工前 15 天提出配合比公式, 其試驗值應符合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相關規定

176 (2) 經混合後之粒料, 其級配之變化, 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 驟變為 相鄰篩號之上限, 反之亦然, 其含砂當量, 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 50, 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 40 (3)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及其瀝青含量, 應符合圖說之 規定, 其選擇可參考下表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 (mm) 37.5mm (1 1/2in) 25.0mm (1in) 19.0mm (3/4in) 12.5mm (1/2in) 9.5mm (3/8in) 50.0(2in) (1 1/2in) 90~ (1in) - 90~ (3/4in) 56~80-90~ (1/2in) - 56~80-90~ (3/8in) ~80-90~ (No.4) 23~53 29~59 35~65 44~74 55~ (No.8) 15~41 19~45 23~49 28~58 32~ (No.16) (No.30) (No.50) 4~16 5~17 5~19 5~21 7~ (No.100) (No.200) 0~6 1~7 2~8 2~10 2~10 瀝青含量,%( 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 3~8 3~9 4~10 4~11 5~12 附註 : 本表係參考 ASTM D3515 之規定 2.2 瀝青拌和廠品質管理 材料及瀝青混合料之試驗瀝青材料 粒料及所拌瀝青混合料, 應分別辦理下列有關各項試驗, 惟仍依照路面設計方法, 訂定工作方法

177 (1) 瀝青材料之試驗 試驗項目 試驗方法 AASHTO CNS A. 黏度 T201, T202 B. 針入度 T K6755 C. 閃火點 T K6377 D. 薄膜加熱 T K6758 E. 滾動薄膜加熱 T240 F. 延性 T K6756 G. 溶解度 T K6757 H. 比重 T228 I. 軟化點 T (2) 粒料之試驗 試驗項目 試驗方法 AASHT CNS O A. 粒料之取樣 T2 485 A3004 B. 粗粒料洛杉磯磨損試驗 T A3009(<37.5mm) 3408 A3059(>19.0mm) C. 粒料單位重量標準試驗 T A3027 D. 粒料健度試驗 T A3031 E. 粗 細粒料篩分析 T A3005 F. 礦物填縫料篩分析 T A3094 G. 粗粒料比重, 吸水率 T A3007 H. 細粒料比重, 吸水率 T A3006 I. 礦物填縫料 T133 J. 含砂當量試驗 T

178 (3) 瀝青混合料之試驗試驗項目 A. 配合設計方法 (AI MS-2) AASHTO T245, T246 試驗方法 CNS B. 瀝青混合料最大理論密度 T A3150 C. 瀝青含量抽油及粒料篩分析 T164 及 T30 D. 包裹及剝脫試驗 T182 E. 浸壓試驗 T167, T283 ( 或用馬歇爾方法 ) F. 拌和廠駐廠試驗 T172 G. 壓實度試驗 T 配合設計 (1) 為決定瀝青材料及粒料之用量,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根據所規定之 材料種類做配合設計, 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地拌和公式 (Job Mix Formula), 送請甲方核可 (2) 未經甲方核可之前, 不得開始拌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3) 根據配合設計所決定之最佳瀝青含量所求得之各項試驗值, 應符合 下表之規定 (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瀝青含量, 以不超過經夯壓試驗所得最大單位 重時之瀝青含量值範圍之 ±10% 為宜

179 馬歇爾配合設計基準馬歇爾配合設計查驗表 打擊次數 75 穩定值 (kgf) 600 流度 (0.25mm) 8~16 孔隙率 (%) 3~6 粒料間空隙率 (VMA,%) 瀝青填充率 (VFA,%) 瀝青用量 (%) 65~75 4.0~6.0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品質規定 交通量等級 重級 中級 輕級 使用層別 面層或底層 試驗上下端夯打次數 試驗項目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穩定值, 磅 (N) 1,800 1, (8,006) (5,338) (3,336) - 流度 (1/100 吋 ) 空隙率 (%) V.M.A.(%) 如下表 V.F.A.(%) 註 :1. 交通量類別 : 重級 中級 輕級 設計 ESAL> ~10 6 < 馬歇爾方法

180 粒料最大標稱直 空隙率設計值,% 徑 備 註 (mm) (in) V.M.A.( 最少 %) 1.18 No 篩號依據 AASHTO M92, 2.36 No ASTM E No 可用內插法求出 V.M.A. 值 9.5 3/ / / (5) 滯留強度指數 其試驗方法應以 ASTM D1075 或 D4867 或 AASHTO T283 馬歇爾試 驗方法求之, 其所得之值應在 75% 以上方可使用, 否則應依下列方 法改善之 A. 增加瀝青含量 B. 使用防剝劑 C. 使用滯性較高之瀝青 D. 增加填充料 E. 更改粒料級配 滯留強度指數依下列公式求之 F. 滯留強度指數 =Si/S 100 Si..浸入 49 之水中養護 4 天, 或浸入 60 之水中養護 1 天後, 所求得之穩定值 S..以標準方法所求得之穩定值 瀝青混合料檢驗 (1) 瀝青拌和廠應具備所需一切試驗設備, 俾能隨時取樣試驗, 以校核 瀝青混合料是否均勻及符合所需品質規定 (2) 施工中, 每天應依 AASHTO T172 方法取樣抽驗未經滾壓之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至少 1 次 1, 除另有規定者外, 其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和 公式之許可差, 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18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每一試樣之各項許可差 篩分析通過試驗篩 mm(in) 許可差百分率 12.5 及 12.5 以上 (1/2in 及 1/2in 以上 ) 之試驗篩 ±8 9.5 及 4.75(3/8in 及 No.4) ± 及 1.18(No.8 及 No.16) ± 及 0.30(No.30 及 No.50) ±5 0.15(No.100) ± (No.200) ±3 瀝青含量,%( 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 ±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氣候 (1) 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 除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者外, 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 10 以上, 且底層 基層 路基或原有路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 方可舖築 (2) 下雨時需停止施工 施工設備及機具, 必要時, 應經甲方之檢查核可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 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順利完成工作 瀝青拌和廠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可用分盤式拌和廠 (Batching Plant) 連續式拌和廠 (Continuous Mixing Plant) 或乾鼓式拌和廠 (Dryer Drum Mixer) 拌和, 惟無論使用何種型式之拌和廠, 應以能按配合設計所定之配合比例準確計量所需之各種材料, 並將其拌和均勻者為合格 瀝青拌和廠之主要設備, 其規格與功能應於施工計畫內列述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1) 瀝青拌和廠應設有貨車地磅及秤重房 (2) 地磅應切實安裝於穩固之基礎上, 並應經常保持水平及垂直之狀態 (3) 所有秤重設備應備有調整裝置, 以便任何部分有偏差或逸出準線時, 能迅速重予調整或定向, 俾能發揮正常功用 (4)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 以容納任何貨車, 或能一次秤量可能用以運送瀝青混合料之全套搬運設備 (5) 地磅在瀝青拌和廠開始運轉之前, 必要時甲方得到場檢驗

182 (6) 秤重房須有防風及防雨之設備, 秤重紀錄機應予適當之保護 運輸設備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 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 其數量應依瀝青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 其總運輸量, 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舖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 務使瀝青舖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瀝青舖築機 (1) 除經甲方核可者外, 瀝青混合料應使用能正確按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 坡度 路拱及規定平整度舖設之自走式瀝青舖築機舖築 (2) 瀝青舖築機應附有漏斗及分佈螺旋, 將瀝青混合料均勻舖築 (3) 瀝青舖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效率良好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 30m, 且能在不使瀝青混合料發生析離現象之下, 舖築至最小 1cm 之厚度, 除有特殊情形外, 其最大舖築寬度能力不得小於 3.75m (4) 舖築機鋪設時, 應啟動振動裝置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舖設後, 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 及膠輪壓路機滾壓 通常一部瀝青舖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 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機, 惟僅舖橋面或每日舖築量少於 50t 時, 僅須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 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用 8 噸以上二軸三輪或關閉振動裝置之 6 噸以上振動壓路機滾壓 B. 次壓 a. 用自走式 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 7 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 b.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 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 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 (Ballasting), 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 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 1,500kg 調整至 2,500kg,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 不得小於 5.6kgf/cm 2 (80 1b/in 2 ) C. 終壓用 6~8 噸二軸二輪壓路機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 其總重均不得少於 6 噸, 且應能調整其振幅 (Amplitude) 及振動頻率 (Frequency

183 of Vibration) 者, 俾材料 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 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 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000rpm 為宜 B. 厚度小於 5cm 之瀝青路面, 不得啟動振動裝置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 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 應裝有水箱 噴水設備 刮板及棕刷等, 以保持機輪濕潤,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清掃機清掃機係用於清掃底層 基層 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其他工具包括齒耙 鐵鏟 夯實機具 燙鐵 瀝青路面切割器 小型加熱車 取樣機 平整儀 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 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 以增路面舖築效率 3.2 施工方法 舖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舖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 在施工前, 其底層 基層 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 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 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 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 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 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 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 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 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 裂縫等之灌縫料時, 應按甲方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 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 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 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 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舖築寬度每邊各多 30cm 瀝青黏層之澆舖本工程瀝青黏層其施工應按第 章 瀝青黏層 之規定辦理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和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 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 其溫度應由黏度試驗決定之 B. 瀝青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下表, 惟除情況特殊經甲方核可者外, 密級配不得超過 163, 開放級配不得超過

184 瀝青加熱溫度 雙軸拌和機內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密級配 開放級配 AC ~145 80~120 原始黏度等級 AC ~155 80~120 AC ~165 80~120 AC ~170 80~120 殘餘黏度等級 AR ~165 80~120 AR ~165 80~120 針入度等級 60~ 70 85~ ~ ~ ~ ~155 80~120 80~120 80~120 (2) 粒料之加熱 A. 粗 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 均應烘乾加熱, 其進入拌和機之 溫度為 135 ~163, 且均應超過瀝青之溫度, 其實際使用溫度 由甲方決定之, 惟粒料與瀝青拌和時之溫度, 彼此相差不得超過 10 B. 粗 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 烘熱後之粒料, 應按甲方 所規定之尺度, 以篩網篩分後, 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和 A. 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 填充料及瀝青材料, 應依工地拌和公式所 規定之比例, 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 以分盤式拌和機拌和時, 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 50 秒 C. 以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 除另有規定者外, 其拌和時間應依下列 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a. 拌和時間 ( 秒 )=[ 拌和機之載重量 (kg)] [ 拌和機之出口量 (kg/s)] b. 式中重量由甲方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 惟無論如何, 在連續式 拌和機內拌和之時間不得超過 60 秒 D. 拌妥之瀝青混合料, 應依 AASHTO T195 試驗法, 求其顆粒包裏 之百分率, 用於底層者其包裏百分率不得少於 90%, 用於面層者 不得少於 95%, 如不符此規定時, 應調整其拌和時間 E.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 不得低於 135 或高

185 於 163 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份時, 均應立即拋棄, 不得使用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舖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舖築機舖築 瀝青舖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 舖築厚度及寬度者, 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舖築前, 應先測訂準線, 俾舖築機有所依據, 而舖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 邊溝 人孔 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 應全部均勻塗刷速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一薄層, 使有良好之結合 (4) 舖築機之速度, 必須妥為控制, 舖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 (Segregation) 發生, 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 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 坡度及橫斷面 如有析離現象時, 應立即停止舖築工作, 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 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舖築機舖築時之溫度, 由甲方決定之, 惟不得低於 120 (6) 舖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 不宜時斷時續 在舖築機後面, 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 俾於舖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 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舖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舖築之處, 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 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舖築, 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 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 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 須先予搗碎後, 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 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舖築溫度, 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如係分層舖築時, 應於舖築前兩小時內, 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 並依甲方之指示均勻噴灑黏層, 以增強 2 層間之黏結 (10)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舖築時, 其各層縱橫接縫, 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 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 10cm, 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 60cm 如為雙車道時, 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 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 兩車道以上時, 宜接近分道線 (11)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 應穿乾淨之靴鞋, 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 施工中閒雜人等, 應嚴禁入內

186 3.2.5 滾壓 (1) 滾壓步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 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 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 滾壓分為下列 6 個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 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 (Hair Cracking) 時, 應即開始初壓 滾壓時, 壓路機應緊隨舖築機之後, 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 再逐漸移向路中心, 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每次重疊後輪之半 在曲線超高處, 滾壓應自低側開始, 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 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舖築機, 並與舖築機同方向進行, 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 始可移動滾壓位置, 再向舖築機方向進行滾壓 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 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 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 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 但水份不得過多, 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 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F. 在任何情形下, 滾壓速度均應緩慢, 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 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 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 如發生位移時, 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 或挖除後換舖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 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 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 11kg, 夯面不得大於 320cm 2 I. 路面之厚度 路拱 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 均由甲方於初壓後檢查之, 如有厚度不足 高低不平 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 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舖及重新滾壓, 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 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 4 次, 務使瀝

187 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 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 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 82 ~100 L. 牽引式膠輪壓路機於轉向時, 易引起瀝青混合料之位移, 故不得使用 ( 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 如得甲方之同意, 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 M. 最後以 6~8t 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 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 滾壓時, 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 N. 滾壓時, 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 破裂 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 應立即予以挖除, 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 加以滾壓, 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 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 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 高程及規定平整度 如有孔隙 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 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 ( 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 85 以上時 ), 否則應予挖除, 並重舖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 在新舖路面尚未固結之前, 不得停留其上, 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 均應特別小心, 並充分壓實, 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 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 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 除使用模板者外, 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 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舖築時, 舖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 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 俾於壓實後, 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 如不用木料支撐時, 應稍予舖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 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 立即開始滾壓 滾壓時, 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 5~10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 其舖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 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188 3.2.8 路肩如路肩不舖面層時, 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 儘速舖築 3.3 檢驗使用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以外之材料, 必要時, 得依工程特性, 酌增下列試驗頻率 所增加試驗頻率之費用按本章 款規定辦理 粒料依 CNS 490 A3009, 經洛杉磯磨損試驗 500 轉後之磨損率, 用於底層 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 50%, 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 35% 及面層者不得大於 40% 檢驗頻率為出廠證明 粗粒料依 CNS 1167 A3031 AASHTO T104 試驗法, 經 5 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 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 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8% 檢驗頻率為出廠證明 細粒料依 CNS 1167 A3031 AASHTO T104 試驗法, 經 5 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 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5% 檢驗頻率為出廠證明 瀝青材料針入度分類依 CNS 2260 K5030 之規定檢驗, 黏度分類依 AASHTO M226 ASTM D3381 之規定檢驗, 檢驗頻率為出廠證明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依 AASHTO T164 ASTM D2726 ASTM D1188 試驗, 頻率為每 1,000m 2 為一組, 每組抽取至少一次, 不足 1,000m 2 仍以一組計 壓實度 (1) 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 如無明確規定時, 應依 CNS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之規定, 每 1,000m 2 為一組, 每組抽取至少一次, 不足 1,000m 2 仍以一組計, 每組至少三個試體 壓實度之標準值以工地取樣作馬歇爾試驗試體之密度為準 (2) 壓實度未能符合規定時之處理辦法如下規定 : A. 壓實度大於等於 93% 且小於 95% 者, 計算其偏低百分率 ( 計算至 0.1% 為止 ), 並以該組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 每偏低 1% 罰款 1% ( 例如壓實度為 94.8%, 則偏低 0.2%, 故其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罰款 0.2%) B. 壓實度小於 93% 者, 甲方得要求挖除重舖或加舖補強, 其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除舖設厚度小於 5cm 者, 即依原舖設厚度加舖者

189 外, 一般加舖厚度不得小於 5cm 平整度 (1) 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 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以 3m 長之直規沿平行於, 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 其任何一點高低差, 底層或結合層不得超過 ±0.6cm, 平整度標準差 (S) 不得大於 0.26cm; 一般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 ±0.6cm, 平整度標準差 (S) 不得大於 0.26cm; 高速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 ±0.3cm, 平整度標準差 (S) 不得大於 0.24cm (2) 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 應由承包商改善至合格為止 (3) 所有微小之高凸處 接縫及蜂巢表面, 均應以熱燙板燙平 舖築厚度 (1) 路面完成後, 每 1,000m 2 應鑽取一件樣品, 依 CNS8755 A3147 之試驗法, 檢測其厚度, 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 每組至少三個試體 所留試洞於檢測後, 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2) 任何一組平均厚度大於設計厚度, 惟任一單件之厚度較設計厚度不足 10%( 含 ) 以內者, 為許可差, 視為合格, 不予扣款 (3) 任何一組平均厚度小於設計厚度, 而其任一單件之厚度較設計厚度不足 10%( 含 ) 以內者, 依契約單價扣減該組所代表施作範圍內之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 10% (4) 任一單件之厚度較設計厚度不足在 10%( 不含 )~20%( 含 ) 之間者, 依契約單價扣減該件所代表施作範圍內之瀝青混凝土工料價款之 20% (5) 如有任何一件之厚度較設計厚度不足 20% 以上者, 則該件取樣處前後手孔區間 ( 管溝回填 ) 或 50m 範圍內 ( 整體刨鋪 ) 之瀝青混凝土材料應予以挖 ( 刨 ) 除改善 改善後該處取樣結果可不計入平均計算, 另於該段範圍外 前 後兩段手孔區間 ( 管溝回填 ) 或 前 後兩段 50m 範圍 ( 整體刨鋪 ) 加倍取樣辦理複驗, 複驗結果仍不合格, 則該件所代表之施作範圍內之瀝青混凝土材料應予以挖 ( 刨 ) 除改善後重新鋪設, 其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6) 若任何一組之平均厚度少於設計厚度, 則該組所代表施作範圍內之瀝青混凝土材料應予以挖除改善後重新鋪設, 其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190 3.4 現場品質管理 路面保護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在舖面溫度冷卻至常溫前, 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 在尚未達到固結狀態之前, 承包商應以鋼鈑短期覆蓋, 以避免汽機車停放造成舖面受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瀝青混凝土路面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 以平方公尺,( 註明 厚度 ) 計算 在運送途中如有析離或損壞, 或因舖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 而經甲方 拒絕使用或挖除重舖之瀝青混合料, 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 以平方公尺,( 註明厚度 ) 為單位計給 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 底層 基層 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 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 運送 舖築及滾壓等, 以及為完成熱拌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所舖壓實度 平整度或厚度不符之路面及其挖除所需一切費用, 均應由承包商負擔, 不另給價 所有檢測 回填及夯實費用, 已包含於 材料試驗及工程檢驗 及 工程品管費, 其他未明訂檢驗項目及現地復舊皆以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191 第 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之瀝青黏層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瀝青混凝土或底層 水泥混凝土舖面上澆置一層瀝青黏層材料, 以備 舖築另外一層不同之規格之瀝青混凝土 快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乳化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瀝青處理底層 第 章 -- 瀝青混凝土舖面 第 章 -- 水泥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 CNS K6780 乳化瀝青脫乳化性試驗法 (3) CNS K6781 乳化瀝青荷電試驗法 (4) CNS K6782 乳化瀝青靜置分離試驗法 (5) CNS K6783 乳化瀝青水泥混合試驗法 (6) CNS K6784 乳化瀝青篩析試驗法 (7) CNS K6785 乳化瀝青之水溶混性試驗法 (8) CNS K6786 乳化瀝青冷凍試驗法 (9) CNS K6787 乳化瀝青塗層能力及防水性試驗法 (10) CNS K6788 乳化瀝青儲存穩定性試驗法 (11) CNS K6793 乳化瀝青蒸餾殘渣量測定法 (12) CNS K6794 乳化瀝青蒸餾餾出油定性法 ( 微量蒸餾法 )

192 (13) CNS K6795 乳化瀝青蒸發殘渣量測定法 (14) CNS K6796 乳化瀝青蒸餾或蒸發殘渣之特性測定法 (15) CNS K6797 特快凝陽離子乳化瀝青之鑑別試驗法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M81 快凝油溶瀝青 (2) AASHTO M140 乳化瀝青 (3) AASHTO M208 陽離子乳化瀝青 (4) AASHTO T59 乳化瀝青試驗 1.5 系統設計要求 瀝青黏層係依設計圖 本章規範之規定, 或依甲方之指示, 將瀝青黏層材料均勻澆置於曾開放通行或已完成之瀝青處理底層 原有瀝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舖面上, 以備加舖瀝青混凝土面層 1.6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快凝 (Rapid Curing) 油溶瀝青以 RC 表示, 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 RC-70 RC-250 RC-800 RC-3000 常用者為 RC 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 其最普遍者為 SS-1 CSS-1 及 CSS-1h, 惟在某些 地區亦可使用不稀釋之 RS-1 及 CRS-1, 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 等 級及規格等, 應符合設計圖及 CNS 1304 K5016 AASHTO M140 AASHTO M208 之規定 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 (1) RC-70 為 40~80 (2) RC-250 為 60~105 (3) RC-800 為 80~125 (4) RC-3000 為 100~145 (5) SS-1 CSS-1 及 CSS-1h 為 24~55 (6) RS-1 為 20~60 (7) CRS-1 為 50~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依甲方之指示辦理

193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澆置瀝青材料之前, 附近構造物, 諸如橋梁 涵洞 緣石 欄杆及護 欄等, 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 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施工氣候 (1) 瀝青黏層應於天晴風和及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霧天 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 10 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機具 (1) 承包商所用撒佈機具, 應經甲方之檢查認可 (2) 撒佈機具可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 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 均勻撒佈於 4.5m 寬之範圍內, 且在瀝青使用量 0.25~4.0L/m 2 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 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 應能控制在 0.1L/m 2 之許可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 並應配有轉速計 (Tachometer) 壓力表 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 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 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 俾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 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 使能依規定均勻澆瀝青材料 表面整理 (1) 在澆置黏層之前, 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 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 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 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 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 樹葉 稻草及其他雜物, 均應以清掃機或竹掃帚清掃乾淨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 不宜過早, 以期澆置黏層材料時,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 未經甲方檢查認可之前, 不得澆置瀝青材料 瀝青澆置 (1)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 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 將瀝青材料均勻澆置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快凝瀝青為 0.15~0.45L/m

194 B. 以水稀釋後之 SS-1 CSS-1 及 CSS-1h 為 0.25~0.70L/m 2 ( 稀釋比例為 1:1),RS-1 及 CRS-1 為 0.11~0.35 L/m 2 C. 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或依甲方之指示辦理 (3)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 應即停止工作, 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分段或分道澆置瀝青材料時, 其銜接處應舖以適當寬度 ( 通常為 1m) 之厚紙, 使開始澆置時噴於紙上, 以防重複, 而免用量過多 (5) 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 應自澆置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 以期行駛至澆置起點時, 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澆置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6)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 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 以致澆置不勻或用量不足時, 應即停止工作, 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 其不勻或不足之處, 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7) 如以手壓瀝青撒佈器澆置時, 應先檢查氣泵是否靈活及油箱是否不漏等 連繫撒佈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 整條橡皮管應以適當材料包紮緊密, 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 (8)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 不宜過早, 以免於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 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 (9) 瀝青混凝土面層應於黏層乾固後舖設 3.3 檢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195 名稱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頻率快乳化瀝青凝油溶瀝青RC 動黏滯度 60,CST 2. 最大含水量,% 3. 至 190 之蒸餾液量至 225 之蒸餾液量至 260 之蒸餾液量至 315 之蒸餾液量至 360 蒸餾殘餘量,% 4. 蒸餾殘餘瀝青針入度 25,100g,5s 5. 蒸餾殘餘瀝青延展性 25,5 cm /min, cm 6. 蒸餾殘餘瀝青於四氯化炭中之溶解度,% AASHTOT 201 AASHTO T55 AASHTO T78 AASHTO T49 AASHTO T51 70~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需抽驗 CNS 1304 K5016 之項目 AASHTO T44 CNS 1304 K5016 依 CNS1304 K5016 要求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需抽驗 3.4 保護 黏層澆置完成後, 應有適當時間保護, 並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 在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 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 應隨時設法改 善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內, 不另行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內, 不另行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瀝青黏層材料之供應 加熱 澆置及保護等, 以及為完成瀝青黏層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96 第 章 水泥混凝土舖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無筋與鋼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道路 停車場等舖面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伸縮縫 收縮縫 縱向縫 混凝土養護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章 -- 混凝土附屬品 第 章 -- 銲接鋼線網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第 章 -- 混凝土表面修飾 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 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 ( 三分點載重法 ) (6) CNS 1234 A3047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 ( 中心點載重法 ) (7)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8)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97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美國混凝土協會 (ACI) (1) ACI 309 混凝土搗實之作業準則 (2) 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D994 混凝土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 ( 瀝青類 ) (2) ASTM D1190 加熱灌入式填縫料 (3) ASTM D1751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 ( 非擠製彈性瀝青類 ) (4) ASTM D1752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海綿橡膠與軟木填縫料 (5) ASTM D1854 抗航空燃油用加熱灌入式橡膠填縫料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 至少包括混凝土澆置時程 ) (1)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至少 20 工作天內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 說明混凝土工程各項目澆置計畫 該計畫應詳盡表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澆置位置 (2) 承包商應依據甲方之指示提送最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 標示出已完成澆置之部分 正進行之部分 以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分 (3) 此外, 另應提報混凝土工作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 澆置順序 澆置之終端及施工縫位置等 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量 2. 產品 2.1 材料 材料應符合下列各章相關規定 :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 須依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 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辦理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 須依第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之規定辦理 (3) 混凝土工程附屬品 - 須依第 章 混凝土附屬品 之規定辦理 (4) 結構用混凝土 - 須依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辦理

198 (5) 混凝土表面修飾 - 須依第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之規定辦理 預製型伸縮縫填縫料 (1) 混凝土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 ( 瀝青類 ): 應符合 ASTM D994 之規定 (2)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 ( 非擠製彈性瀝青類 ): 應 符合 ASTM D1751 之規定 (3)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 ( 非擠製彈性瀝青類 ): 應 符合 ASTM D1752 之規定 保麗龍板 ( 發泡性聚苯乙烯板 ): 比重不得小 加熱灌入式填縫料 : 應符合 ASTM D1190 之規定 抗航空燃油用加熱灌入式橡膠填縫料 : 應符合 ASTM D1854 之規定 2.2 工廠品質管理 品質管理計畫 :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規定制訂並維護一套品質管理計畫, 以確保成品符合規定 該計畫應包含產品製作過程中之試驗, 及足以證明材料 設備使用正確之檢驗制度 承包商應同時要求材料之供應商維護並有效執行一套品質管理計畫, 並將該計畫併入承包商依上述所制訂之品質管理計畫中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在安裝舖面模板前, 級配粒料基層或底層路基面之形狀 坡度及斷面應 依照契約設計圖或甲方之指示予以整修 在與街道雨水進水口或其他等高地面交會處, 可使用經甲方核准之手動 工具及其他設備整修路基面, 在該等地區應每隔 2.0m 應設置正確高程之 標樁 路基修面後多餘之材料, 可置於相鄰路肩或其他經甲方指示之地方 3.2 施工方法 立模 (1) 模板安置於整修後之路基面上, 應長寬合度密接無縫, 其組立應按 完成路面之邊緣排成需要之坡度及線形 (2) 模板應牢固地固定於路基面上, 其固定間距不得大於 150cm, 且兩 段之間應預留一 3mm 之伸縮間隙 (3) 模板組立與支撐應使完成後之舖面邊緣與契約圖說所示或甲方指

199 示之坡度間許可差不超過 3mm; 以三公尺長直尺量測最大許可差量在垂直方向不得超過 3mm, 在水平方向不得超過 6mm (4) 模板應待混凝土完全硬化, 足以防止已完成之舖面邊緣受損時才可拆除, 在任何情況下混凝土澆置後 12 小時內不得拆模 (5) 模板在使用前應徹底清除乾淨, 並塗抹經核之模板油 滑動模板施工 (1) 滑動模板舖面設備應附有適當尺度 形狀及強度之可移邊模, 其強度應足以支撐混凝土側面, 使於澆置時有充分時間形成需要斷面之舖面, 所有設備應經甲方核准 (2) 滑動模板舖面在縱向線形上應無突然之變化 混凝土澆置 (1) 承包商最遲應於混凝土澆置 24 小時以前通知甲方 (2) 如入夜後仍需繼續施工時, 承包商應依甲方之指示於所有作業地點準備足夠之照明設備 (3) 混凝土應連續分批澆置於施工縫間之整車道路基或底層上 並使用經甲方核准具有使新澆置混凝土橫向散舖之舖面機舖設 (4) 新澆置之混凝土應使用經核准之振動刮板式舖築整平機械徹底搗實 鄰近模板邊緣與伸縮縫附近之混凝土, 應特別注意予以搗實, 但混凝土不可因過度振動而產生材料分離現象 (5) 整平刮板應調整至使舖面表面經適當搗實與整平能產生契約圖說所示之坡度與斷面 (6) 當混凝土舖面舖設寬度小於正常版區間時, 得應經甲方核可後使用動力夯實及整平機械輔以人工方法予以夯壓及修飾 (7) 採用滑動模板舖路設備施工時, 該設備應具備有將新澆置之混凝土予以撒舖 搗實 刮平及鏝平之能力, 如此方可使用最少之人工修飾而產生坡度 斷面與契約圖說相符之均勻密實的舖面 (8) 甲方得視氣溫 冷卻效應 熱應力 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類型可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 予以調整 接縫之一般規定 (1) 伸縮縫 收縮縫與縱向縫應按照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與細節施工, 澆置混凝土中斷超過 45 分鐘以上時, 收縮縫與縱向接縫應按施工縫方式處理之 (2) 所有接縫應垂直於已完成之路面表面 伸縮縫 (1) 伸縮縫應採用預製接縫之填縫料填充 填縫料應填滿舖面全寬並與

200 版邊緣相齊平, 填縫料之頂面應低於完成舖面之頂面大約 12mm (2) 當混凝土澆置及整平施工時, 填縫料應牢固且緊密地與路基面連接 (3) 綴縫筋應依照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安裝於版厚度中間點上下 20mm 之間 澆置混凝土前以組件或墊架支撐及定位, 綴縫筋之安裝應平行於版之完成面及路面中心線, 其每 30cm 長之許可差應在 3mm 以內 (4) 完成混凝土舖面施工後, 用適當之修邊工具將伸縮縫旁之混凝土邊角修成半徑 6mm 之弧角 收縮縫 (1) 鋸縫之深度及寬度依設計圖說所示, 鋸縫應整齊 清潔 平直 (2) 鋸縫應於混凝土舖面澆置後 8 至 24 小時內施作, 為確保鋸縫於前述時限內完成, 必要時得允許承包商夜間施工 (3) 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 20 分鐘內, 設法予以替換或更新以免舖面邊緣及表面失去保護 (4) 鋸縫完成後, 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徹底清除鋸縫內之任何有害物質並乾燥之 (5) 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劑依照製造廠之使用說明予以填滿 縱向縫縱向縫可由相鄰版塊間之施工縫或鋸縫形成, 惟需經甲方核准 表面修飾 (1) 混凝土澆置與搗實整平之後, 應立即使用經核准之動力修面機械縱向刮除表面不規則之混凝土, 並修平使舖面表層產生均勻之紋理 (2) 自動修面無法施工的地方經甲方同意可使用手工修平 (3) 一般而言, 舖面外側邊緣應使用經核准之修邊工具磨成半徑 12mm 之弧角 與既有舖面相鄰之邊緣應磨成半徑 6mm 之弧角 (4) 在使用防水膜之前, 混凝土表面應以一條粗麻布有皺摺之寬帶拖曳過, 使形成均勻之砂狀條紋, 粗麻布應保持潮溼且定期清洗以除去其上累積之水泥漿, 無法適當清理之粗麻布應即換新 (5) 完成舖面之表面以 3m 長直尺從最低端量測, 平行於舖面中心線之偏差不得大於 3mm, 垂直於舖面中心線之偏差不得大於 6mm 3.3 檢驗 舖面混凝土之坍度試驗, 須依 CNS 1176 A3040 之規定辦理 每一工作輪 班之混凝土澆置至少應做 1 次試驗或依甲方指示做更多次之試驗 已完成之舖面至少每 1,000m 2 應做一鑽孔取出圓柱試體, 現場依甲方指

201 定之位置鑽取直徑 100mm 之試體, 以量度完成舖面之厚度 如量測鑽孔圓柱試體厚度結果發現與契約圖說所示厚度之差超過 10mm 以上時, 應於附近鑽取更多孔, 以確定厚度不足之舖面範圍 鑽孔遺留之試洞應以與施築舖面同品質之混凝土填滿, 確實搗實及整平使與相鄰表面接合 混凝土一次澆置量不超過 100m 3 時應作一組 3 只之混凝土圓柱試體, 澆置每超過 100m 3 時, 應再加作一組試體, 試體之製作與養護應依 CNS 1231 A3044 之規定辦理 試體應送至甲方指定之試驗室所作抗壓強度試驗 抗壓試驗方法依 CNS 1232 A3045 之規定辦理 完成舖面之表面, 如有任何一點之厚度超過第 3.2 項內之規定許可差時, 應以磨除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方法予以除去 任何一段修飾完成後之舖面, 厚度較契約設計圖說規定值少於 10mm 以上時, 應將介於兩接縫間之整塊舖面予以全部剷除, 並按規定厚度重行舖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水泥混凝土舖面依完成面之立方公尺計量 水泥混凝土舖面之附屬工作除契約詳細表另列有計價項目外, 均不予計 量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伸縮縫 收縮縫 (2) 混凝土養護 4.2 計價 水泥混凝土舖面依計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水泥混凝土舖面之附屬工作除契約詳細表另列有計價項目外, 均不予計價, 其費用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伸縮縫 收縮縫 (2) 混凝土養護 模板除契約詳細表內列有此工程項目時, 以計量面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否則不予計價, 其費用視為已包括在混凝土之單價內 以上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所必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202 第 章高壓混凝土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係說明高壓混凝土地磚 ( 以下簡稱混凝土磚 ) 之供應 安裝及清潔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人行道舖面 景觀步道舖面 道路舖面 1.3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919 G3132 銲接鋼線網 (2) CNS A225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4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施工製造圖 : 顯示混凝土磚之舖設型式及細部大樣, 包括細砌 接縫及 斷面各層之尺寸, 並經工程司核可 廠商資料 : 混凝土磚清潔劑說明書 試驗報告 1.5 運送 儲存及處理 混凝土磚應使用繩索捆紮並以托板運送 混凝土磚應離地儲存, 並以防水油布完全覆蓋 混凝土磚於裝卸時應避免破損及斷裂 1.6 品質保證 依照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203 2. 產品 2.1 混凝土磚 : 符合 CNS 13295, 厚度 8cm 之 A 級品 3. 施工 3.1 檢查 檢查待舖設混凝土磚之基層表面是否夯實或對舖面有不良影響之情況 檢查尚未安裝之混凝土磚是否損壞 依原狀選用以下施工方式 : 乾式施工 (1) 地基整平後, 壓實碎石級配基礎, 方可開始舖設 (2) 舖設 5cm 襯墊砂, 並設置水平基準線整平 (3) 定基準線, 依原狀坡度舖設連鎖磚 (4) 視現場地形由一端開始舖設, 此時作業者須站在已舖設之水泥磚上作業, 不得站在已整平之襯墊砂 (5) 舖設時應以橡皮鎚敲擊磚面與磚緣, 務求磚面之平整與磚縫之緊密整齊, 如此依序完成舖面舖設工作 (6) 將細砂灑在以舖設完成之連鎖磚上, 來回掃動使細砂填滿間隙 (7) 再經震動機震動壓平, 掃除餘砂後既完程舖設工作 (8) 收尾工作, 出入口或不能以整磚舖設實, 為確保施作品質, 應以機具切割始可舖設, 不得以油壓迫剪裁切, 影響美觀 濕式施工 (1) 將已機拌完成之 1:3 水泥砂漿整平後, 再定機稕線, 並依原狀樣式, 坡度正確舖設高壓混凝土地磚 (2) 視現場地形由一端開始舖設, 此時作業者須穿著釘鞋站在已舖設之水泥砂漿上依序舖設高壓混凝土地磚, 作業者不得站在已舖設之磚面上 (3) 舖設時應以橡皮槌敲擊磚面與磚緣, 務求磚面平整與磚縫緊密整齊, 確定磚與砂漿完全接合, 如此依序完成舖面工作, 當日未完成處, 應將砂漿完全清除 (4) 第二日將細砂灑在已舖設完成之高壓混凝土磚上, 來回掃動使細砂填滿間隙 (5) 再經震動機震動壓平, 掃除餘砂後既完程舖設工作 (6) 收尾工作, 出入口或不能以整磚舖設實, 為確保施作品質, 應以機具切割始可舖設, 不得以油壓迫剪裁切, 影響美觀

204 3.2 準備工作 安裝面應予徹底清理, 若未安裝之舖面版 ( 磚 ) 已破損, 則應運離工地 混凝土磚之鋪設應按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工程介面之配合工作, 應按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頻率外觀尺度標準值依設計圖 ( 長 寬 ) 許可差 ±2mm 以內 高壓混凝土地磚 外觀尺度標準值 ( 面層厚許可差度 ) 依設計圖 ±3mm 以內 標準值 8mm 顏色面 CNS 6mm 以上 ( 誤差層厚度許可差 後 ) A2255 抗壓強度 ( 平均值 ) 408kgf/cm 2 以上 吸水率 個別值 平均值 抗彎強度 ( 地磚長或寬超過 280mm 者需作 ) 破碎後置入密閉烘箱 (500~600,1Hr) 8.0 %以下 6.0 %以下 抗彎破壞載重 1200kgf 以上 無明顯褪色情形 1. 1,000 m2( 含 ) 以下個抽驗 3 個 2. 每增加 500m2 增加 1 個 3. 不足 500m2 以 500m2 計 (1) 每組抽樣應於每一抽樣區段內隨機抽樣 ; 不得集中於某一區段或前後區段連續抽樣, 造成抽樣不均 (2) 每一抽樣區段高壓混凝土塊磚經試驗不合格, 視同該區段全部之高壓混凝土塊磚均為不合格品 3.4 安裝 應儘可能使用整塊混凝土磚之單元代替切割單元 混凝土磚以原狀修復為原則 混凝土磚舖設寬度依第 章規定舖設

205 3.5 清理與保護 施作完成後, 應立即清理舖面表面 已安裝完成之混凝土磚表面應保持清潔, 且不得有龜裂 碎片 破損 或其他缺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詳細表 道路施工及復舊, 連鎖磚 ( 乾式施工 ) 或 道路施工及復舊, 連鎖磚 ( 濕式施工 ) 項目以平方公尺計量 若契約詳細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詳細表 道路施工及復舊, 連鎖磚 ( 乾式施工 ) 或 道路施工及復舊, 連鎖磚 ( 濕式施工 ) 項目以平方公尺計價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 工具 機具 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

206 第 章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路面標線標繪有關工作, 包括路面油漆標線或熱塑性塑膠標線或環氧樹脂砂漿標線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路面清理 標繪 ( 含施工擾動區域補繪 ) 路面油漆標線 熱塑性塑膠標線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章 -- 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333 K2031 路線漆 (2) CNS 334 K6143 路線漆檢驗法 (3) CNS 4342 R2095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4) CNS 4343 R3080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C109 水泥砂漿抗壓強度試驗 (2) ASTM C307 水泥砂漿抗拉強度試驗 (3) ASTM C348 水泥砂漿抗彎強度試驗 (4) ASTM C882 環氧樹脂系材使用於混凝土斜向剪力行為之握裏強度試驗方法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計畫 廠商資料

207 2. 產品 2.1 材料 油漆標線所用路線漆 (1) 路線漆應符合 CNS 1333 K2031 之規定 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 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 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 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 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 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 濃縮 凝結 膠化 沈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 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 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 白漆於乾固後應為純白色, 黃色漆於乾固後應為公路用標準黃色, 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D. 油漆之組成及品質應作為玻璃珠之適當黏合物, 使在交通上能產生反光之效果 油漆須先於舖面上試漆, 以試驗是否適用 E. 油漆在乾固後應為具有彈性及黏著妥善之漆層, 在保固期限內經陽光曝曬不得有褪色及黏車胎等情事 (2) 玻璃珠 A. 每一公升調合漆所含玻璃珠不得少於 510g, 亦不得多於 590g B.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 CNS 4342 R2095 第 1 類玻璃珠之規定, 並依 CNS 4343 R3080 檢驗 熱塑性塑膠標線 (1) 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 顏料 填充材料, 預拌以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 當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溶融, 舖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舖面上時, 熱塑性塑膠熔融物應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 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 能承受輾壓 衝擊而不會變形之標線 (2) 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為甲方認可之顏色, 黃色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A. 玻璃珠之品質應符合 CNS 4342 R2095 之第 1 類玻璃珠之規定, 並依 CNS 4343 R3080 檢驗 (3) 完成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 : 經熱熔標線機調合及適當舖設之標線, 必須為反光且形成均勻光滑 連續之厚膜, 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舖面上 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 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磨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 當標線舖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舖面上時, 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4) 熱塑性塑膠反光標線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以下規定品質 :

208 A. 比重 :1.8~2.5 B. 軟化點 :100 以上 C. 不黏著乾燥性 : 標繪 3 分鐘後不黏車胎 D. 塗膜外觀 : 顏色均勻, 且無皺紋 起泡 裂痕 剝離等現象 E. 黃色度 ( 限白色 ): 色澤偏差率在 0.1% 以下 F. 0 ~45 擴散反光率 :75% 以上 ( 專指白色標線 ) G. 耐磨耗性 ( 試 100 轉 ): 磨損重量小於 100mg H. 抗壓強度 : 大於 200kgf/cm2 I. 耐鹼液性 : 泡在 Ca(OH)2 飽和溶液中 18 小時, 不生裂縫 不變色 J. 不溶於溶劑之材料含量 :70%~85% K. 玻璃珠用量 :30%( 重量比 ) 以上,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 再於每公尺長度內, 以每 10cm 寬使用 16g 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表面 L. 顏色 : 黃色應符合交通部及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5) 黏層劑 ( 底漆 ): 熱塑性塑膠標線標繪前, 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 黏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 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甲方核可 (6) 承包商應提出熱塑性塑膠反光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 並經 TAF 認證體系認可實驗室辦理檢驗 熱塑性塑膠標線之檢驗應依 CNS 1334 K6143 辦理 若為進口之材料, 須提出進口證明文件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 (1) 比重 A. 合成主劑 A:1.12~1.22 B. 合成硬化劑 B:1.03~1.13 C. 矽砂 :1.55~1.65 (2) 黏度 (20 時 ) A. 合成主劑 A:1,300~1,700CP(Centi-Poise) B. 合成硬化劑 B:50~90CP(Centi-Poise) (3) 拌和後有效使用時間 (2kg) 分鐘 1 小時 2.5 小時 3.5 小時 (4) 各合成劑之配合比 A:B: 矽砂 =3:1:14 (5) 附著力依據 ASTM C882 方法試驗, 於濕面之附著力應在 24kgf/cm 2 以上,

209 於乾面則應大於 40kgf/cm 2 (6) 於 25 養護 3 天之強度 (A+B+ 矽砂 ) A. 依照 ASTM C109 方法試驗, 抗壓強度應在 900kgf/cm 2 以上 B. 依照 ASTM C307 方法試驗, 抗拉強度應在 139kgf/cm 2 以上 C. 依照 ASTM C348 方法試驗, 抗彎強度應在 321kgf/cm 2 以上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 應依照甲方之指示, 佈設安全防護設施, 以保護人員及標線, 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標線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甲方指示之位置 顏色 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 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 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 柏油 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 應以噴砂 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徹底處理乾淨 標繪標線在未獲得甲方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舖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 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 均不得標繪標線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甲方認可之自動噴洒式畫線機作業, 甲方得指示承包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 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 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 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 0.5mm, 其許可差為 ±0.07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 應以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 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 標繪後 30 秒內, 比較鋁片上之油漆淨重與每公斤扣除玻璃珠之油漆重, 而求得其厚度 (3) 如經甲方之同意, 承包商可採用玻璃珠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 每公升油漆至少灑上 550g 之玻璃珠, 玻璃珠撒佈機應置於油漆噴傻洒機之後 60cm 以內作業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標線區之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 熱塑性塑膠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甲方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 甲方得指示承包商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掃乾淨且須乾燥, 不平處應予磨平, 如有油脂

210 應徹底清除, 惟不得損傷路面 (3) 標繪施工用之熱拌爐 標線車等機具, 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 並經甲方核可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 0.14kg/m 2 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 (5)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 10 B. 路面最高溫度 40 (6)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 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 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 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 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 使熱塑性塑膠材料之黏性 流動性等能適於舖設 (7)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 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 噴出之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 其溫度應在 180 ~200 之間, 標好後之標線應在 4 分鐘內充分硬化, 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 在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內, 除原均勻摻有重量比 30% 以上之玻璃珠外, 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 再於每公尺長度內, 以每 10cm 寬使用 16g 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8)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路面潮濕時, 均不得標繪標線 標繪標線時, 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 10 (9) 完工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 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 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 標線寬度 厚度應符合規定, 並須均勻, 不得有凹凸 龜裂 彎曲等缺陷 (10) 標線施工後, 標線表面溫度在 100 以下, 不得有軟化 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1) 除另有規定外, 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舖設最小厚度為 2mm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施工 (1) 模板條厚度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或甲方之指示辦理, 裁妥之模板條應裝釘於指定位置 (2) 舖設環氧樹脂砂漿前, 應於預定標線位置上先塗佈一層環氧樹脂黏著劑 (3)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施築後至少須經 24 小時, 俟其乾固並經甲方同意後, 方可開放通車 (4) 減速標線為 6mm 厚 無反光 白色環氧樹脂砂漿標線, 以 6 條為一組 (5)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 5 B. 路面最高溫度

211 報告, 不必抽驗玻璃報告, 不必抽驗熱塑性線3.2 許可差 標線長度 : 每一縱向 3m 標線之許可差為 ±5cm 標線寬度 : 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 ±6mm 車道寬度 : 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 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 其許可差為 ±5cm 標線之線型 : 標線之橫向位置與設計圖說所示及甲方指示位置, 其許可 差為 ±5cm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頻率路漆珠塑膠標線第一種氯化橡膠系 CNS 1333 K2031 CNS 1333 K2031 之要求 提出檢驗試驗 CNS 4342 R2095 CNS 4342 R2095 CNS 4342 R2095 提出檢驗試驗 依規範 CNS1333 K2031 規範之要求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必抽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詳細表 標線, 熱塑性塑膠, 反光, 厚 2mm 項目以平方公尺計量 若契約詳細表未列者, 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詳細表 標線, 熱塑性塑膠, 反光, 厚 2mm 項目以平方公尺計價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 工具 機具 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212 第 章 道路維護及復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現有道路復舊工作中舖面工程之瀝青混凝土 瀝青黏層 人 行道舖面等所採用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本規範相關章節之 規定 1.2 工作範圍 現有道路復舊工作中舖面工程所須一切施工前準備工作 施工中 作業流程及施工後維護工作之相關範疇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品質管理 第 章 -- 瀝青混凝土舖面 第 章 -- 瀝青黏層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施工圖 2. 產品 2.1 材料 瀝青混凝土材料參閱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瀝青黏層材料參閱第 章 瀝青黏層 2.2 設備 瀝青混凝土設備參閱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瀝青混凝土施工參閱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瀝青黏層施工參閱第 章 瀝青黏層 本工程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AC 以刨除 5cm, 再加封重舖 5cm 為原則 本工程道路刨除重舖寬度規定 [ 另詳圖說及詳細價目表 ]:8m( 含 )

213 以下道路全路幅寬度刨除重舖 ;8m 以上道路, 以施工佔用車道數舖設, 每車道以 3.5m 寬度計算 ; 若遇有中央分隔島之道路, 依下圖所示舖設 道路刨除重舖時機 : 承包商需依甲方或工程司指示之時間內完成 刨除重舖 高壓混凝土地磚施工參閱第 章 高壓混凝土地磚 其他舖面施工參閱第 章 舖地磚 或第 章 洗石子 3.2 檢驗 瀝青混凝土檢驗參閱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瀝青黏層檢驗參閱第 章 瀝青黏層 高壓混凝土地磚檢驗參閱第 章 高壓混凝土地磚 3.3 保護 瀝青混凝土保護參閱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瀝青黏層保護參閱第 章 瀝青黏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項目以 平方公尺 計量, 若需額外增加舖設範圍, 需 報請甲方核可後方可施作 4.2 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以 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214 第 章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施工法及其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詳圖說及詳細價目表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作業, 係指瀝青混凝土面層因表面老化 車轍 龜裂 鬆散 推擠 磨耗 變型 改善路面淨高, 在加舖新面層之前, 將原有表面刨除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瀝青混凝土舖面 第 章 -- 瀝青黏層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刨除作業中發現面層滑動, 不正常鬆裂, 應報請工程司處理 遇有混凝土結構面或其邊緣, 刨路機無法施工時應改用人工清除 路面上之設施應適當保護, 不得破壞 如不慎損壞, 應由承商負責恢復 原狀 路面刨除後如有行車安全之虞者, 應設置安全措施 3.2 廢料處理 刨除之面層廢料如指定做為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用, 應保持乾淨不得與垃 圾土石及其他廢料混雜 刨除後路面應清潔乾淨

215 3.3 刨除後如含 AC 舖築請按第 章 瀝青黏層 第 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規定辦理 3.4 刨除厚度 刨除之面層厚度, 每次不得超過原瀝青混凝土 ( 含粗級配及密級配 ) 厚度 之 1/ 刨除之厚度以鉋刀痕跡之平均平面為準 刨除完工後其坡度及橫斷面許可差不得超過 0.5cm, 但原面層之凹陷如 已超過規定高程, 不在此限 3.5 刨除寬度 刨除分路面全寬刨除 車轍縱線刨除 指定寬度刨除 指定面積刨除及 坡度修順 刨除之寬度許可差不得小於設計寬, 不得大於 1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 以平方公尺並註明厚度單價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 以平方公尺並註明厚度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瀝青混凝土面層鉋除作業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 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216 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使用於混凝土結構物之水泥混凝土, 其基本組成材料與混凝土之材料品質規定, 及於拌和 運送 儲存 ( 指混凝土組成材料 ) 檢驗及施工等之一般要求 1.2 工作範圍 水泥 粗粒料 細粒料 混凝土拌和用水 化學摻料 礦物摻料 儲存 拌和 運送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卜特蘭水泥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 Z7008 試驗篩 (3)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A3008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 (37.5mm 以下 ) 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 75μm CNS 386 材料含量試驗法 ( 水洗法 ) (7)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A3035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9) CNS 1174 A3038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10)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11)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217 (12)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13)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14)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6)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7) CNS 3654 R2078 卜特蘭高爐水泥 (18) CNS 3691 A2046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19)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20)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21)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22) CNS 5649 A3097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23) CNS A3210 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法 (24) CNS R2181 卜特蘭飛灰水泥 (25) CNS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6) CNS A2233 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27) CNS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8) CNS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29) CNS A3354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 ( 化 學法 ) (30) CNS A3355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 ( 水 泥砂漿棒法 ) (31) CNS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D4791 粗粒料扁平及細長顆粒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承包商應提供下列資料, 資料內容依第 章之規定 : 品質管理計畫書 預拌廠規模 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 承包商應依據 CNS 3090 A2042 之規定提送有關混凝土組成材料來源及 拌和計畫書, 供甲方審核 該計畫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 位置及所採用 之拌和設備與單位產量 配比設計 (1) 當同一抗壓強度之混凝土, 其契約總量大於 1,000m 3 時, 需進行配 比設計 (2)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寡, 均需進行配比設計 (3) 配比設計須符合 CNS A1045 之規定 (4) 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中至少須包括下列資料 :

218 A. 水泥及添加物照第 章 1.6 項 資料送審 之各款文件 B. 粒料物理性質試驗結果 C. 粗 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 列成表格及線圖 D. 粒料與水泥之重量比 E. 水與水泥之重量比, 或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 F. 坍度 G. 混凝土抗壓強度 (fc ) 施工計畫施工計畫應具體陳述混凝土拌和廠之拌和量及運送至澆置地點之運送量及運送時間之配合情形, 以能符合混凝土澆置之相關要求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材料規格 混凝土各種組成材料與拌和水用量 粒料尺寸及坍度等應按照配比設計 及試拌結果之數值, 本款下表之各項數據僅供配比設計時之參考 混凝土 28 最大拌和水量粗粒料尺澆置方水泥用量坍度範圍天抗壓強度法 (kg/m 3 ( 公升 /kg 水寸 ) (cm) (fc') 泥 ) (mm) 140kgf/cm 2 振動式 215~ ~ ~50 175kgf/cm 2 振動式 250~ ~ ~50 210kgf/cm 2 振動式 300~ ~ ~ kgf/cm 2 振動式 325~ ~ ~37.5 水中 375~ ~ ~25 280kgf/cm 2 振動式 360~ ~ ~25 水中 400~ ~ ~25 315kgf/cm 2 振動式 430~ ~ ~25 350kgf/cm 2 振動式 450~ ~ ~25 400kgf/cm 2 振動式 475~ ~ ~25 抗彎強度 = 45kgf/cm 2 振動式 350~375 0~ ~50 註 : 本表僅供參考, 仍應以配比設計為準 水泥 (1)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於同一構造物的同一單元之混凝 土, 除非經試驗證明此不同廠牌水泥所拌和成之混凝土彼此性質且 色澤相當, 而且須經甲方事先同意 (2)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 若允許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或卜特蘭飛灰水 泥, 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 若未註明者, 則以卜特蘭水泥為限 (3) 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 均須照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19 CNS 3654 R2078 卜特蘭高爐水泥 CNS R2181 卜特蘭飛灰水泥之規定 (4) 工程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 卜特蘭飛灰水泥時, 應以配比設計方式為主, 未經甲方許可, 不得混用卜作嵐攙和物 粒料 (1) 混凝土之粗 細粒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混凝土一般粒料應符合 CNS 1240 A2029 規定 B.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應符合 CNS 3691 A2046 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 CNS 1240 A2029 規定 (3) 粗粒料中如含有下列物質將損害混凝土品質, 此類物質於粗粒料中不得超出下表所列限值 : 最大限值含量具損害混凝土品質物質 ( 重量百分比 ) A. 土塊及易碎顆粒 ( 以 CNS 1171 A3035 試驗法認定 ) a. 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時 3.0 b. 使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時 2.0 B. 通過 75μm 篩之材料 (CNS 491 A3010 試驗法 ) 1.0 C. 長扁片料 ( 長徑大於短徑之 5 倍, 或短徑大於厚度 10.0 之 5 倍者 )( 參考 ASTM D4791 規範 ) (4) 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的限值, 照本款上表所列通過 75μm 篩之材料不得大於 5%( 重量比 ) (5) 依 CNS 490 A3009 試驗法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 50% (6) 依 CNS 1167 A3031 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粗粒料, 其平均重量損失率, 使用硫酸鈉者, 不得超出 12%, 使用硫酸鎂者, 不得超出 18% 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 使用硫酸鈉者, 不得超出 10%, 做用硫酸鎂者, 不得超出 15% (7)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 [±0.2] 時, 應調整用砂率 (S/A), 並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留於 CNS 386 Z7008 所對應之美國 ASTM 標準篩 No 等之粒料, 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 100 決定之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 2.3 至 3.1 之間 (8)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 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 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9)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 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變化, 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 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水混凝土拌和用水應符合 CNS A2269 之規定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20 (1) 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 CNS A2219 CNS A2245 之規定, 輸氣劑應符合 CNS 3091 A2043 之規定 : A 型 : 減水劑 B 型 : 緩凝劑 C 型 : 早強劑 D 型 : 減水緩凝劑 E 型 : 減水早強劑 F 型 : 高性能減水劑 G 型 : 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化學摻料添加量及使用方法應參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文件之規定, 使用前須送請工程司認可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 包裝或適當之場所, 容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 出廠時間及製造廠商名稱等資料 (5)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 溢散及揮發等情事, 並須有污染防治措施, 並應依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6) 化學摻料之成分若有發生沉澱之虞, 若為不穩定之溶液, 使用前應依照製造商之建議方式處理或予以適當攪拌 礦物摻料 (1) 礦物摻料僅用於取代水泥,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則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 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 送甲方審核 (2) 飛灰做為水泥摻料時, 應符合 CNS 3036 A2040 之 F 類規定 使用時應經甲方事先核可, 且飛灰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 25% (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水泥摻料時, 應符合 CNS A2233 之規定 使用時應經甲方事先核可, 且水淬高爐爐碴粉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 65% 2.2 品質管理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經核准後, 應在拌和廠試拌, 其材料之來源 數量 材料級配 比例等, 非經甲方核准, 不得擅自變更, 本款前述條件若有變更時, 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並送請甲方核准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限值 (CNS 3090 A2042 之規定 ): A. 預力混凝土 B. 鋼筋混凝土 構件型式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0.15kg/m kg/m

221 2.2.3 試驗一般規定 (1) 依據配比設計於拌和廠試拌完成之混凝土, 除混凝土坍度之檢驗及例行之粒料試驗外, 本章混凝土及其基本材料之試驗及圓柱試體之試驗, 應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檢驗 (2)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製造樣品與試體所需之設備及材料, 並負責運送至前目所規定之試驗機構 試體製作及運送過程, 工程司應進行必要之監督 水泥試驗 (1) 本章所使用之所有水泥材料之物理性質 化學成分及擬其符合本章規定之試驗方法及檢驗項目須照 CNS 61 R2001 之規定 (2) 儲存之水泥出廠日期超過 30 天之檢驗及處置, 須照第 章之 工地儲存 第 (5) 及 (6) 目之規定 粒料試驗除應依 CNS 1240 A2029 規定之試驗法試驗外, 亦須遵守下列規定 : 甲方認為必要時, 得要求承包商進行 CNS A3354 或 CNS A3355( 亦得兩者均包括 ) 之試驗, 若使用低鹼水泥時, 得免做前述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拌和廠設備 (1) 一般規定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 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 並應充足備妥易消耗之材料或損壞之零組件備品 (2) 配料設備 A. 混凝土之組成材料以重量計量, 其秤量設備之型式應經工程司核准 B. 摻料得以容積或重量計量 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內計量 C. 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 供散裝水泥 礦物慘料 細粒料及各種尺度粗粒料分別儲存 另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組成材料之磅秤 該磅秤之精確度視工程性質而訂, 一般應維持在 0.5% 內 D. 散裝水泥量斗應妥為密封, 避免受潮或遭雜質進入 E. 傾入拌和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許可差 : a. 水泥每盤水泥之重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 30% 時 : 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 +4%,-0%

222 每盤水泥之重量大於計量裝量容量之 30% 時 : 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 ±1% b. 粒料 : 許可差為每盤所需粒料重量之 ±2% c. 水 : 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重量之 ±1% d. 化學摻料 : 許可差為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 ±3% e. 礦物摻料 : 其許可差比照上述之 a. 水泥 (3) 拌和設備 A. 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 特殊情況之拌和方式則由契約另訂之 B. 拌和廠應使用經甲方核准之鼓式或葉板式拌和機 ; 不得使用連續式拌和機 C. 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 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 0.5m 3 D. 拌和機水量計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重量之 ±1% 內 E. 拌和後於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 13, 亦不得高於 32 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製冰機或冷卻裝置, 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度 乾式拌和車 (1) 若因工程地點交通不便或運送時間太長, 或其他特殊情況, 但須事先經甲方同意, 得以拌和車乾拌至工地, 再加水經拌和均勻後再澆置 (2)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 應符合 CNS 3090 A2042 有關條款之規定 混凝土輸送設備 (1) 混凝土供應須有足夠之拌和容量及運送設備, 以保證能圓滿完成澆置作業 此項所需之拌和量及運送量之混凝土供應效率之保證, 應具體陳述於施工計畫中 (2) 泵送機 A. 應視混凝土之規格及泵送高度等施工條件, 使用不致造成泵送中混凝土之粒料產生分離之泵送機 B.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 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 輸送管之出口端應儘可能置於澆置點附近, 其間之距離以不超過 150cm 為原則 C. 泵送機移位至下一構造物之澆置時, 或澆置作業中有泵送機待機時間過長之情況, 應立即清洗殘留於輸送管線及泵送機中之混凝土 3.2 施工方法 施工期間甲方得視需要, 對於混凝土之各式拌和原料隨時要求進行必要 之檢驗, 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 且混凝土之拌和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223 3.2.2 拌和預拌廠之拌和方式, 依照其標準之拌和作業程序 現場拌和者, 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1) 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 先將約 10% 之用水量注入 水之注入應均勻, 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 15 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 混凝土應拌和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和時間應為如下之任一者 : A. 拌和機容量小於 1.5m 3 者, 拌和時間不少於 60 秒為原則 ; 容量大於 1.5m 3 者, 拌和時間不少於 90 秒為原則 B. 依 CNS 3090 A2042 之規定做均勻度試驗 此項均勻度試驗做過後超過一年時, 須重做以確定其均勻度 (5) 依上述規定拌和完成之混凝土, 其後不得再加水拌和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性質 不符合規定之混凝土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傾倒於適當棄置場所 (6)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7) 拌和之用水量應以初期試驗及試拌之結果為依據, 為確保含水量維持一致, 應經常進行包括坍度試驗在內之試驗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澆置前, 承包商應提出構造物之混凝土澆置順序送請甲方認可, 原則上, 混凝土應由低處向高處澆置, 類似樓板之構造物, 為避免澆置時載重不平均, 應儘量分層平均澆置於其平面上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於澆置混凝土前, 應按設計圖紮放並以適當材料或方法固定妥善, 以確保澆置時不致發生鋼筋位移, 並預留規定之保護層 預埋管線或材料, 清除澆置範圍內之異物, 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方得封合模板及澆置混凝土 (3) 應避免在水流中澆置混凝土 在水面下澆置混凝土時, 為免於受水流之影響, 應設置圍堰 澆置管或沉箱等之水密性設施, 必要時應於澆置區設置供抽水機排水之導溝及集流坑 (4) 用滑槽輸送混凝土方式之澆置, 滑槽之襯裡應為光滑表面, 斜度須能適合該稠度混凝土之流動, 不可於滑槽上加水促使混凝土流動 滑槽之坡度較大時, 出口處應有擋板或反向裝置, 以防混凝土粒料分離 滑槽長度超過 600cm 者, 其出口應設置承接落下混凝土之漏斗裝置 (5) 同一構造物單元之混凝土盡可能一次澆置完成, 如因施工條件或澆置時間限制而須分段澆置, 致產生混凝土施工縫, 須於混凝土施工計畫中事先設定 其施工方式應照設計圖所示或本章第 款之規定

224 (6) 混凝土在澆置後, 表面若微現游離水泥漿, 為混凝土內部空隙已被填滿之指標, 此時不得使用振動器對混凝土作大幅度之移動 (7) 以振動搗實方式澆置混凝土時, 承包商至少應備有二部高頻率內部振動器 振動器之頻率一般每分鐘約 5,000 次, 棒形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6 A2079 之規定, 並依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8) 振動時盡量勿觸及模板及鋼筋, 尤應小心避免使鋼筋 管道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9) 振動器之功用主要為搗實混凝土而非用以推動混凝土之流動, 振動時應使混凝土得到最大密度, 但亦而不致使水泥漿及粒料產生離析及引起表面有浮水 (bleeding) 現象 (10) 於既有混凝土上再澆置新拌混凝土時, 須除去原有混凝土面之乳膜及其他雜物, 並使表面粗糙以確保新混凝土與舊混凝土有妥善之接合 (11) 如使用外部振動器應先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 外部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8 A2080 之規定, 並依 CNS 5649 A3097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12) 使用外部振動器搗實時, 架設外部振動器之模板須有堅固之加強支撐, 以免模板因外部振動器之運轉產生位移或鬆動 混凝土施工縫 (1) 除經工程司認可外, 混凝土施工縫僅設於設計圖說或混凝土澆置計畫所標示之位置 (2) 澆置混凝土於緊急情況下需設置緊急施工縫時, 應使用至少 30 公分長之鋼筋橫穿施工縫, 或參照施工縫設計圖裝置伸縮縫填縫板, 或由工程司依構造物之情形, 指示連接鋼筋之尺寸及置放間距 (3) 施工縫設置處應於混凝土初凝前鏝成稍粗糙面 惟再次澆置混凝土前, 施工縫表面上之水泥乳膜 養護劑 雜物 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等應徹底清除 (4)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 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或環氧樹脂砂漿 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 在澆置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 舖設環氧樹脂砂漿前, 應以樹脂原液為底液均勻塗刷於乾燥之施工縫混凝土表面 (5) 沿預力鋼材方向, 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3.3 檢驗 所有結構混凝土於澆置時, 須製作抗壓強度試驗所需之混凝土圓柱試體 抗壓強度試驗 (1) 混凝土圓柱試體應在工程司監督下於卸料口取樣製作, 並依照 CNS 1174 A3038 及 CNS 1231 A3044 所規定之程序取樣

225 (2)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如下 : A. 混凝土試體於同一攪拌車取樣 3 個為 1 組, 該兩個試體之平均抗壓強度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 B. 每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 依下表方式所取得樣品之組數的平均抗壓強度, 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 取樣試驗頻率規定如下 : 混凝土每批量試體取樣組數 (28 天抗壓強度 ) 1. 同一日澆置之混凝土, 每一種配比以 100 m 3 為一批, 每批至少應進行一組強度試驗, 若每一種配比有餘數時應增加一組試體 本表所指之 同一日 的適用範圍, 包括跨日澆置但未有中途中斷之一定連續時間的情形, 前述之 中途中斷之一定連續時間 由契約或甲方認定 一般混凝土同一工程之同一種配比混凝土的總數量在 40m 3 以下, 且有資料可供參考者, 得於事先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下, 免作強度試驗 ; 惟甲方在做決定時, 應注意是否會影響該澆置標的物之強度驗收 預鑄預力混凝土梁預力混凝土箱型梁 每支 3 組 (6 個 ) 最少 3 組 (6 個 ) 預力混凝土 100m 3 < 混凝土 150m 3 4 組 (8 個 ) 150m 3 < 混凝土 200m 3 5 組 (10 個 ) 以下類推, 每增加 50m 3 加取 1 組 (2 個 ) 上述試體取樣組數 ( 個數 ) 未包括為試驗 7 天抗壓強度及為控制施預力時間 ( 工地養護 ) 所需增加之試體數量 (3) 圓柱試體應依照 CNS 1232 A3045 抗壓強度試驗規定之齡期試驗 (4) 無特別規定時, 混凝土抗壓強度 fc' 為混凝土 28 日齡期之抗壓試驗強度, 此項抗壓強度之試驗應符合 CNS 1232 A3045 有關規定 (5) 如構造物在混凝土澆置後未達規定齡期而容許承受載重時, 則應以該承受載重時之齡期之試驗極限強度為規定之抗壓強度 (6) 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接受程度, 依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坍度試驗應依照 CNS 1176 A3040 進行, 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 工程司得要求增加試驗頻率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 就粗 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 工程司得要求做下列試驗

226 粗粒料健度 CNS 1167 A3031 每 500m 3 1 次 細粒料健度 CNS 1167 A3031 每 500m 3 1 次 粗粒料磨損 CNS 490 A3009 每 500m 3 1 次 混凝土試體製作後至少應在工地室內靜置及養護 48 小時後再運到實驗 室, 試體應在實驗室以水濕方式養護至進行抗壓試驗為止 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係預測 28 天抗壓數值之指標 ; 工程司應參考 7 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結果, 如 7 天抗壓強度不佳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 包商會同檢查全盤拌和操作情形及各組成材料之供應狀況 天試體抗壓試驗之合格標準, 依第 章之 款規定 3.4 現場品質管理 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 經過 [90min] 而仍未澆置者即不得使用 如混凝 土有添加緩凝劑時, 上述時間得酌予調整但須經工程司認可 3.5 坍度許可差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 (1) 配比設計坍度小於 100mm 時, 許可差為 ±25mm (2) 配比設計坍度大於 100mm 時, 許可差為 ±38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有特別規定外, 本章之材料及工作併入構造物相關項目中計量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 本章所規定之試樣, 其配比設計 試體製作 試驗 運輸及檢驗等 費用, 概由承包商負擔 除契約有特別規定外, 本章之材料及工作併入構造物相關項目中計價 本章結束

227 第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 支撐 斜撐及所需金屬繫桿 五金附件等之設計 材料 設 備 製作 安裝 維護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木料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防水合板 鋼模 螺旋鋼製管模 脫模劑 鋼管施工架 鋼質施工架 木質支柱 鋼管支柱 鋼質支柱 其他模板材料 1.3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2)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3)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4)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5) CNS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6)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內政部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建築技術規則 (CBC) 美國混凝土協會 (ACI) (1)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228 1.4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經甲方核可後承包商始可開始施工架及模板之建造 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將模板 支撐及斜撐等之施工製造圖送請甲方審核, 包括其詳細構造 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 模板及支撐設計應由技師簽認 工作圖 (1) 除另有規定外, 模板應具有充份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 並以建造施工架時, 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 於拆模後所澆置之混凝土能正確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為準 除另有規定外, 受澆置混凝土負重後, 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構造物支撐間距之 1/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木料除設計圖說或內另有規定外, 模板材料一般以使用木料 鋼料 或其他經核准之材料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 無節瘤 無裂縫及其他缺點, 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 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依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之規定 防水合板防水合板應依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之規定 鋼模鋼模應依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之規定 螺旋鋼製管模螺旋鋼製管模應依 CNS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之規定 脫模劑所用脫模劑或塗料, 應係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 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 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29 2.1.7 鋼管施工架鋼管施工架應依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之規定 鋼管支柱鋼管支柱應依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之規定 其他模板材料固定模板之繫件 配件等, 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 螺栓, 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2.2 設計與製造 模板組立, 應符合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 形狀 高程 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能承受 ACI 347 所定之載重與側壓, 以及建築法規所定之風載重等 如承包商擬使用鋼模 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 將材料規格 廠商說明書 施工製造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甲方認可後, 始可施工 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 剛性 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 使用滑動模板時, 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 並對混凝土之養護 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模板應妥為設計, 務須不漏漿, 形狀及尺度正確, 堅固而有足夠之剛度, 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 衝擊力等, 而不致扭曲變形, 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 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 應經工程司之核可, 使用時應徹底清除板面雜物後, 加釘一層 3mm 厚之防水合板 模板應做砌口接縫及單面刨光 並以暗釘裝釘為原則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 合板 金屬模板 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 應加釘防水合板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 合板應使用整料, 並釘牢於模板上 釘合板時, 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 以免中間翹起, 其接縫應密合, 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如使用合板做模板時, 得免釘防水合板, 合板應符合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之規定 (4)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 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 應打線

230 畫定鐵釘位置, 並應力求整齊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 1:5 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協調水 電 空調 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模板於安裝前, 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 木屑 渣滓 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徹底清除乾淨後, 塗以脫模劑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塗料, 使模板容易拆除 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 所用脫模劑 塗料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 或影響油漆或各種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 排紮鋼筋之前, 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或塗料拭去, 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2 安裝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 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其設計應特別慎重, 務必能承受模板 鋼筋 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 搬運器具 投入混凝土時之衝擊力 施工機具 通路等之荷重, 以及偏心 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 且應確實固定,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絕不得有側移 沉陷及上舉等情事, 以免發生危險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安裝模板時, 應使板面平整, 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 且應緊密接合, 以防水泥砂漿漏失 模板之位置 形狀 高程 坡度及尺度等必須正確, 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之 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 以免移動或變形, 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 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 並力求整齊 (2) 除另有規定者外, 所有暴露之稜角應以大於 2cm 2cm 之三角形填角削角, 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作, 並將其各面鉋光 (3) 模板應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 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 以抵消因混凝土之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4)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 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 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5) 支撐或拱架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 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如支撐或拱架係以木樁支承時, 木樁之容許承載力應大於施工時其所承受之總荷重

231 (6)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 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 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7)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 安裝及豎立, 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設計 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 承包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 木楔 或拱勢板條, 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 並藉以調整澆 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8) 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者外, 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 面之模板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 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 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 為準 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 拆模時應謹 慎從事, 不得振動或衝擊已成之混凝土 使用第 I 型水泥及不摻任 何摻料之混凝土, 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 依下表, 惟應 先經工程司同意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則依契約圖 說之規定辦理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 ( 淨跨 6m 以下 ) 10 天 * 版 ( 淨跨 6m 以上 ) 14 天 * 梁 ( 淨跨 6m 以下 ) 14 天 * 梁 ( 淨跨 6m 以上 ) 21 天 * 受外力之柱 牆 墩之側模 7 天 * 不受外力之柱 牆 墩之側模 3 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 天 隧道襯砌 ( 鋼模 ) 1/2 天 明渠 3 天 註 :(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 氣溫較高時, 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 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 發生過量應力 (4) 有 * 記號者, 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 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 15 以上為準, 冬季應酌予 延長 (2)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 重後, 始可拆除

232 (3)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 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 並應依設 計圖說或工程司所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4) 拱架應由拱頂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 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 受荷重, 鄰孔拱跨間之拱架, 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5) 拆除模板時金屬件亦應一併予取除, 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 砂漿妥為填補, 並修飾成與混凝土模鑄面相似之紋理 (6)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回收或再利用 3.3 檢驗 (1)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 清除一 切木屑及雜物, 並沖洗乾淨, 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始可封閉模板 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 始可澆置混凝土 裝設完成 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2) 澆置混凝土時, 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 以防變形 或發生意外 如發現模板有變形 鬆動或其他不妥之情形時, 應立 即停工, 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 至工程司認為 滿意後, 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4 許可差 混凝土構造物之許可差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 垂直度 投影許可差 牆及柱 墩 ±13mm 每層樓高 15m 以下 ±25mm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超過 15m ± 6mm ±13mm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樓板 平頂 梁底長 3m( 含 ) 以內長 3m 至 12m 之間外牆 門窗檻 楣長 12m 以上平面佈置 牆 柱 墩之相對位置 小於 6m 牆 柱 墩之相對位置 6m 以上 偏離高差許可 ± 6mm ±12mm ±25mm 依上列數值減半 (12m 以上包含 12m) (12m 以下亦包含 12m) 長度許可差 ±13mm ±25mm

233 位置尺度許可差 窗 門及樓板開口柱 梁之斷面, 板及牆之厚度柱 梁之斷面, 板及牆之厚度 ±13mm +13mm - 6mm 基腳 許可差 尺度 +50mm -13mm 位置 平面偏離在基腳寬度之 2% 以內 ( 但不大於 5 cm ) 厚度 設計厚度 -5% 樓梯 許可差 踢高踏面 ±6mm ±1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項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計量, 以平方公尺計量 為設置伸縮縫 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不予計量 隅角處裝釘之三角形木條不另計量 4.2 計價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 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及其他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其他工作包括切角嵌條 脫模劑 支撐 工作架或施工支撐施工架等 為設置伸縮縫 施工縫所需之模板不予計量給價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已含模板數量時, 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 單價內, 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234 第 章 鋼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鋼筋之材料 設備 裁切 彎曲 排紮 組立 續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竹節鋼筋 光面鋼筋 鋼筋續接器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 尺度 重量及其許可差 美國混凝土協會 (ACI) (1) 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 (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 (2) ASTM A82 混凝土用鋼線 (3) ASTM A184 混凝土用竹節鋼筋網 (4) ASTM A185 混凝土用銲接光面鋼線網 (5) ASTM A370 鋼製品機械性質檢驗方法 (6) ASTM A576 鋼棒 碳 熱鍛及特殊品質規範

235 1.4.4 日本工業規格 (JIS) (1) JIS C3445 機械結構用碳鋼管 (2) JIS G4051 之 S45C 機械結構用碳鋼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 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 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計畫 施工製造圖除設計圖說內已示明, 應將鋼筋之加工 組立及續接等施工製造圖送請甲方核可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 機械性質 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鋼筋銲接工之合格執照 1.6 標示 捆縛及儲存 標示及捆縛 鋼筋應以 CNS 560 規定之方式標示及捆縛 儲存 鋼筋應妥為儲存, 不得沾染油脂 污泥 油漆或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 及功能之有害物 發生損害裹握力之銹蝕 彎曲或扭曲等情事 2. 產品 2.1 材料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之規定 銲接 用鋼筋應採用 SD420W 或 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 狀 尺度 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236 2.1.2 鋼筋標稱直徑在 9mm 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 其它得使用光面鋼筋 鋼筋如由甲方供給者, 承包商於領料時, 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 符, 應立即書面報告甲方, 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鋼筋如由承包商自購者, 應為符合規定之新品, 並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 必要之接頭 鋼筋續接器材質 鋼筋續接器之材質應符合 ASTM A576 或 JIS C3445 或 JIS G4051 S45C 之規定, 或甲方核可之同級品 竹節鋼筋之標示代號 單位質量 標稱尺度表 竹節鋼筋 單位質量 標稱直徑 標稱剖面積標稱周長 標示代號 (W) (d) (S) 標 號 (kg/m) (mm) (cm 2 ) (cm)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鋼筋續接器 (1) 鋼筋續接器抗拉強度試驗 : 應根據 ACI 318 土木 401 及 402 有關規定辦理, 並經甲方之認可, 送至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實驗室檢驗其作抗拉或抗壓強度試驗 其抗拉及抗壓強度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之 1.25 倍 說明 : 土木 401 及 402 有相關規定較易取得 (2) 續接之母材鋼筋試驗 : 按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及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辦理 母材鋼筋之車牙

237 需小心從事, 牙刀需經常保持銳利, 以保證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3) 續接器依不同型式, 分別以下列規定辦理取樣試驗 A. 靜耐力性能試驗每滿 300 個取樣 1 個, 但各號數續接器至少取樣 2 個 B.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取樣試驗應取所用最大鋼筋號數 續接器總數量未滿 1,000 個時, 取樣 1 組或由承包商提出最近 3 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試驗報告, 其結果符合規定者 續接器總數量 1,000 個以上時, 每滿 1,000 個取樣 1 組 [ 註 :1 組為 2 個樣品, 分別作單向拉力反覆試驗及拉壓反覆試驗 ] (4) 續接器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 各項試驗變形量之檢測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 20mm 或鋼筋直徑之 1/2, 取大者 (5) 靜耐力性能試驗 : 按 CNS 2111 G2013 之規定辦理, 其載重係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 95%, 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 2% 後再施加拉力直至斷裂為止 其性能需符合下列標準 : A. 拉力強度 : 達到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 125% 以上 B. 軸向勁度 : 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 70% 時, 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以上 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 95% 時, 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之 90% 以上 C. 殘留滑移量 : 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 95%, 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 2% 時之殘留滑移量在 0.3mm 以下 (6)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 A. 單向拉力反覆試驗 : 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 2% 為下限, 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 95% 為上限, 進行反覆拉力載重 30 回 第 30 回加載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 應超過第 1 回加載時斜率之 85% 以上 B. 拉壓反覆試驗 : 先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 95%, 然後再反向加載至壓應力達降伏強度之 50%, 如此反覆加載共 20 回 後再施加拉力至降伏應變之 2 倍處, 並以鋼筋降伏強度 50% 之壓應力為下限, 進行反覆載重共 4 回 第 20 回載重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 應超過第 1 回載重時斜率之 85% 以上, 且滑移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第 10 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 0.2mm( 變位 ), 亦不得大於 1/1,000( 應變 )

238 b. 第 20 回反覆載重後再 4 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 0.3mm( 變位 ), 亦不得大於降伏應變之 50% (7) 經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不合格者, 應視該批產品 ( 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 ) 為不合格品, 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 ; 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 工程司應予以抽樣複驗 (8) 經靜耐力性能試驗, 其中 1 個不合格時應再取樣 2 個複驗, 其中若有任何 1 個仍不合格者, 應視該批產品 ( 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 ) 為不合格品, 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 ; 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 工程司應依抽樣數量予以抽樣, 再予以送驗 (9) 試驗或複驗所需之時間, 承包商應予以考慮, 不得因而延誤工期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協調水 電 空調 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施工方法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 油脂 污泥 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接頭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 並應錯開, 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 原則上, 鋼筋接頭 ( 搭接 ) 相鄰兩根不得在同一斷面上, 應相距 25D 以上 (3)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 承包商應提計畫並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 替換時, 其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 並應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4)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 非經工程司准許不得加熱為之 如需採熱彎曲, 應提出作業計畫經甲方核可後辦理 如經甲方准許使用熱彎時, 應加熱適宜, 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 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 不得使用冷水驟冷 (5) 鋼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 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准許者外, 不得再行彎曲, 如准再行彎曲時, 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鋼筋排紮及組立 (1) 鋼筋於排紮及組立之前, 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 污泥 浮銹 油脂 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 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

239 圖所示位置正確排紮及組立, 務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動 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鐵 ( 鉛 ) 絲結紮牢固, 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 (2)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准許之處外, 鋼筋結紮不得以銲接為之 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 20cm, 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 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可間隔結紮 鋼筋續接鋼筋之續接,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設計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 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 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 除設計圖明示者外, 均應以土木 401 及 402 規定為準 C.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 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得使用銲接或鋼筋續接器, 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 銲接應符合 [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D1.4] 之規定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由進場之鋼筋中截取樣品, 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銲接作成實樣, 應送至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試驗機構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 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 1.25 倍, 彎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 從事銲接工作 ( 包括點銲 ) 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3) 續接器施工要求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 其長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 務使兩者能密接 B. 續接器與鋼筋車牙, 車牙長度不得小於 40mm C. 續接器之套筒或筋牙均需有一套牙規, 用以檢核錐形角度 牙距 牙長 牙深, 若外觀經工程司用目視確認不合格, 均不得使用, 應予更換 D. 續接器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 螺紋之切削需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 車牙其續接端需切平整且無彎曲現象, 端面以砂輪機磨平, 避免使溶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 降低混凝土之裹握力 鋼筋車製完成後一端需立刻與續接器密接, 另一端螺紋部

240 份應以保護套保護之, 以防碰損及銹蝕 F.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需以保護蓋及止水封環密封, 以防止灰塵 油污 混凝土或漿液之滲入 G.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 乾燥, 排列於正確位置, 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 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 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 60cm I. 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 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J. 續接器應予鎖緊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 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 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 可參照下表辦理 說明鋼筋 D19 不接觸以下雨水之鋼筋 D22 構造物以上受有風鋼筋 D16 雨侵蝕以下之構造鋼筋 D19 物以上經常與水或土壤接觸之構造物混凝土直接澆置於土壤或岩層或表面受有腐蝕性液體與海水接觸之構造物 板 牆 梁 柱 基腳橋墩隧道 厚度 225mm 以下 厚度大於 225mm mm ( 頂底及兩側 ) mm mm mm mm mm * *

241 續接器受有水流沖刷之構 造物註 :1. *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 15mm 2. 若鋼筋防火保護層厚度之規定則須採用較大之值 3. 廠製預鑄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之鋼筋鋼材保護層另詳建築技術規則 (CBC) 或有關之設計圖 (2) 為正確保持鋼筋保護層厚度, 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水泥砂漿 金屬製品 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 若構造物完成後混凝土將暴露於室外, 則上述支墊距混凝土表面 15mm 範圍內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 墊隔水泥砂漿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 (3) 構造物為將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 應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 以防銹蝕, 其保護方法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接地及陰極保護特殊構造物鋼筋之接地及陰極保護依設計圖示規定施工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頻率外觀及物理 CNS 560 鋼性質 A2006 筋化學成分 CNS 560 A2006 規範之要求 依設計之要求 依設計之要求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需抽檢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 不需抽檢 抗拉強度試驗 ACI 318 土木 401 及 402 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之 1.25 倍 各尺度各 1 次

242 抗壓強度試驗 靜耐力性能試驗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 鋼筋規定 降伏強度本章 2.2 節 (6) 下限值之 1.25 倍 依規範之本章 2.2 節 (6) 要求 依規範之本章 2.2 節 (6) 要求 各尺度各 1 次 每滿 300 個取樣 1 個, 但各號數續接器至少取樣 2 個 未滿 1,000 時, 取樣 1 組或檢附試驗合格報告 1,000 個以上時, 每滿 1,000 個取樣 1 組 續接器續接後之抗拉 抗壓強度, 外觀檢查係視其續接部位之形狀是否合於規定, 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致 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 除不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 應切斷重新續接 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 應即停止施工更換材料或改善施工方法, 俟再經試驗確認合格後, 始可繼續施工 鋼筋排紮組立完成後, 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但按規定須報請甲方查驗時, 應經工程司核可後, 由承包商負責隨時前往申請辦理 3.4 許可差 鋼筋加工及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 (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 剪切長度 :±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 :+0,-12mm 肋筋 橫箍 螺旋筋之總尺度 :±12mm 其他彎轉 :±25mm (2) 鋼筋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 混凝土保護層 :±6mm 鋼筋最小間距 :-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構材深度等於或小於 20cm 者 :±6mm 構材深度大於 20cm 而不超過 60cm 者 :±12mm

243 構材深度大於 60cm 者 :±25mm 梁 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 :±6mm 構材內鋼筋之縱向位置 :±50mm (3) 為避免與其他鋼筋 導管或埋設物之互相干擾, 鋼筋在必要時可予移動, 若鋼筋移動位置超過其直徑或上述許可差時, 則鋼筋之變更排置應報請工程司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鋼筋及施工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強度之鋼筋, 根據設計圖或甲方核准之施工製造圖計算所得之實作數量, 以公斤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鋼筋之單位重量以 CNS 560 之標準計算之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 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 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 14m 時, 允許有一次搭接, 搭接處所需鋼筋, 依工程司核准之數量計算 損耗量包括在單價內 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 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鋼筋續接器依不同直徑, 經核可同意後的實作數量以個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鋼筋及施工, 依不同強度之公斤單價計給 鋼筋項目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出廠檢驗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替換鋼筋所增加之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 鋼筋續接器依不同之直徑以個計價,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244 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構造物的場鑄混凝土之材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主結構體構造物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附屬工程 混凝土養護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第 章 --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1.4 資料送審 承包商除須提出第 章 1.5 資料送審 之文件外, 並應提供下列 資料 : 施工計畫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 包括澆置進 度 澆置順序 施工縫位置 養護方式等 預拌混凝土出貨單 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送達工地卸料前, 應提送一份混凝土供應商之證明文 件或出貨單, 應填註下述資料 : a. 供應商名稱 b. 預拌混凝土廠名稱及地址 c. 交貨單編號 d. 日期 e. 貨車編號 f. 工作名稱 : 契約編號及位置 g. 混凝土數量 : 以立方公尺計 h. 混凝土之等級及型式 i 坍度

245 j. 混凝土裝運時間 k. 水泥之型式及廠牌 l. 若使用飛灰, 說明其型式及來源 m. 水泥之重量 n. 粒料之最大粒徑 o. 粗 細粒料之重量 p. 水灰比及每公升含水量 q. 摻料之種類及數量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組成成份之水泥 粒料與水及化學摻料與飛灰等之使用規定照第 章之相關規定 2.2 工廠品質管理混凝土產製之品質管理計畫按照第 章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澆置前之準備 (1)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若混凝土係澆置於既有之混凝土表面, 應清除表面上之水泥乳膜 養護劑 雜物 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後, 並將該表面予以打毛成粗糙面以利新舊混凝土之結合, 澆置前將既有混凝土表面予以充分潤濕 (2) 模板及鋼筋 A. 模板及鋼筋應依第 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及第 章 鋼筋 之規定施工, 且應於澆置混凝土前清理乾淨, 模板底部不得有積水, 鋼筋不得有浮銹 B. 混凝土內之預埋物, 應依照設計圖說位置準確定位並妥為固定, 澆置混凝土時應注意防止預埋物之發生位移 (3) 澆置前之通知澆置混凝土之前, 應於 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 未經工程司同意, 不得於構造物之任何部位澆置混凝土 施工設備 (1) 混凝土拌和車 泵送機及現場輸送混凝土之滑槽須照第 章之相關規定 (2) 可調長度管 ( 象鼻管 )

246 A. 使用金屬製 橡膠製或塑膠製之柔性管輸送混凝土, 其管徑不小於最大粒徑之 8 倍為原則, 並防止混凝土粒料分離 B.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 原則上, 其出口與最終澆置點之距離於水平及垂置方向均不大於 150cm, 鄰近伸縮縫處之水平距離不大於 90cm C. 柔性管與象鼻管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乾淨 3.2 施工方法 準備工作 (1) 將構造物基礎所在之表面整平夯實至規定之壓密度, 依設計圖說舖設底層或墊層材料, 以便於排紮鋼筋及安裝模板 (2) 結構體之模板 鋼筋 埋設物及高程等, 經檢查符合規定後, 始得安排澆置混凝土 一般規定 (1) 澆置混凝土前, 應先清除模板面及接觸面之雜物, 如經工程司判斷, 其接觸面有必要增加其黏結性時, 則應使用工程司認可之接著劑 (2) 水平或垂直構材混凝土之澆置, 必需待其下側新澆置支承構材之混凝土, 已達到要求強度後方可澆置 (3)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 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4)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 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凝結前澆置上層混凝土, 一般上下層間之澆置間隔時間不超過 45 分鐘, 以免形成冷縫或脆弱面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之模板須緊密不漏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 48 小時之內, 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 特密管直徑為 20~25cm, 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 漏斗頂端應加設 50mm 50mm 之鋼網, 以防堵塞 B.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 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 並得以在必須減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C. 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 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佈 特密管之移動及昇降應妥為控制 D. 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 以免造成粒料分離 E. 澆置混凝土時, 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土表面下至少 2m F. 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 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卸出時, 可將特密管上 下垂直移動, 惟落差不得超過 30cm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 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 應維持適量連

247 續施工, 澆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 至少亦須使水之流速控制在 3m/min 以下, 水中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5) 水中吊斗 A. 使用無頂之水中用吊斗, 其底門於吊斗卸料時應可自由向外打開 B. 將吊斗裝滿混凝土後緩慢降至待澆置混凝土之表面上, 吊放混凝土之高度與速率應避免過度擾動水面 搗實 (1) 混凝土澆置時即應予以徹底搗實 鋼筋 預埋件周圍及模板角落處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 (2) 使用內部振動器及外部振動器須符合第 章之相關規定 (3) 結構梁體或樓地板混凝土搗實時, 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支撐結構體混凝土內 插入深度約為 10cm, 以免過度振動 (4)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件之損壞, 則不宜使用內部振動機 低溫之澆置作業周圍氣溫為 5 且繼續下降時, 應採取下列任一種措施, 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 (1) 加溫 A. 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 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 13 以上 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 7 天 B. 於混凝土養護期間加溫時, 其周圍之相對溼度應維持不低於 40% C. 於 7 天之養護期過後, 若外界之溫度仍偏低時, 以每天最多約降低 7 之速率, 逐漸降低混凝土周圍之溫度, 直到與外界之氣溫相同為止 D. 於實施加溫作業期間, 應派人看守並應有防範火災之措施 (2) 模板之隔熱將模板以適當之阻隔材料覆蓋與外界溫度隔離, 使混凝土維持至少 13 以上之溫度 7 天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 32 以上時, 應於澆置混凝土前, 將模板及鋼筋等以水或其他方式加以冷卻, 降溫至 32 以下, 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過, 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方完成澆置之混凝土 : A. 於混凝土上方置遮蔽物以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曬 B. 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 使模板保持潮溼

248 3.2.7 施工接縫施工接縫之設置與處理按照第 章之相關規定 止水帶 (1)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縫 若有接縫, 其處理方式應經工程司核可 不同種類止水帶相接處應製成適當之接縫 接縫處不得有滲漏現象 (2)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 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 並使其一半寬度露出完成之混凝土面, 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實以使密合 澆置次一層混凝土時應小心施作, 於硬化混凝土面之乳沫移除後, 應先澆置, 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並充份搗實, 然後繼續澆置其餘之混凝土, 並應確保止水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工具扭曲或損壞 (3)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 應使其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澆置之相鄰混凝土部位, 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 且其周圍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3.3 現場品質管理 試驗室 (1) 規定須檢驗之材料及混凝土試體, 應交由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 承包商對該獨立試驗機構之委託行為, 並不解除其依契約執行本工程之義務 所有試驗之結果均應經上述試驗機構簽認後提交工程司 (2) 如於工地設置混凝土試體養護室, 置放混凝土之養護室之溫度應控制在 25 ±1, 相對濕度應大於 95% 試體養護室應設有經工程司認可, 附設能紀錄最高最低溫之溫度計與上鎖系統 磅秤及應力試驗儀器均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以不超過 12 個月之間隔校正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 依第 章 款之規定 (2) 每組圓柱試體應於七天取一個試體做抗壓試驗, 供作預測 28 天抗壓強度之參考 (3) 合格標準 :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 下列三種 (A B C) 圓柱試體於 28 天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 (fc') 各須符合其規定方為合格 : A. 現場拌和混凝土 : 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 0.85fc', 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試體數, 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及 75% 以上的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例如 4.3 個即為 5 個 ) 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B. 預拌混凝土 : 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 0.85fc', 且三分之二之試體

249 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及六分之五的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C. 預力梁混凝土 : 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 0.85fc', 且三分之二之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及六分之五的試體數 ( 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 1) 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 fc' (4) 有條件接受者 : 如澆置之工程項目, 其被取樣之混凝土樣品有不符合本款抗壓強度試驗之合格標準時, 如契約另有規定則應照該規定辦理, 如契約無其他規定且甲方以書面同意有條件接受時, 該條件至少須要求承包商提出結構計算書, 以證明不致影響該工程項目及整體構造物之安全及契約所規定之功能 必要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5) 本款前目所指之結構計算書, 應由技師法所規定得簽證之 1 位以上之技師提出簽證, 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6) 甲方採行本款第 (4) 目之有條件接受者, 應根據其他契約文件所規定事項及扣 ( 罰 ) 款規定辦理 (7) 未達合格標準之措施 A. 不合格之混凝土且不屬本款第 (4) 目之情形者, 不合格之混凝土其構造物應於收到工程司之通知後 30 天內拆除及重做 B. 屬本款第 (4) 目有條件接受者, 應於收到工程司通知後 30 天內提出結構計算書 未提出結構計算書前, 及結構計算書尚未經甲方審查認可前, 基於結構安全, 必要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暫行停止繼續施作與該不合格混凝土項目有關之工作 3.3 檢驗 需作混凝土配比設計之要求須按照第 章 配比設計 之規定 施工期間就粗 細粒料之樣品進行例行性試驗之項目及頻率按照第 章 款之規定 3.4 保護及修補 施工及保固期間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表面不受金屬構件流出之鐵銹水或其他物質之污損, 混凝土表面如有污損應進行修復至恢復原有混凝土之顏色 工程最終驗收前, 混凝土表面 角隅如有工程司無法接受之損壞及瑕疵, 承包商應負責修補至工程司認可之狀況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250 3.4.4 新澆置後至少 7 天內, 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 包括雨水 過度日曬及過高或過低溫度 為保護澆置後之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載重之影響, 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承擔載重前, 不得施加載重 鋼筋之保護 (1) 長時間將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 應塗以純水泥漿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保護措施以防銹蝕 (2) 鋼筋準備搭接延伸或組立模板之前, 應清除附於鋼筋上之硬化水泥漿 油漬及浮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不同抗壓強度之混凝土項目, 以立方公尺計量 詳細數量以詳細價目表為準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 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 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之不同強度項目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 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 均不予計價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價, 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有條件接受但不需結構計算書 : 若試驗結果顯示有 2 個或 2 個以上之圓柱試體低於 fc', 但平均值等於或超過 fc', 試體所代表已澆置之混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而不需結構計算書, 但應扣減 20% 之混凝土付款 有條件接受且需結構計算書 : 若圓柱試體於規定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顯示下述之結果, 且若根據試驗結果之計算書證明圓柱試體所代表已澆置之混凝土結構功能足夠且安全, 則已澆置之混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 ; 但此有條件接受之混凝土應予扣款 : (1) 扣減單價 20% 標準 A. 現場拌和混凝土 : 任何試體不低於 0.8fc', 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251 fc', 且 3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 但不少於 0.9fc' B. 預拌混凝土 : 任何試體不低於 0.8fc', 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 但不少於 0.9fc' C. 預力梁混凝土 : 任何試體不低於 0.8fc', 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 但不少於 0.95fc' (2) 扣減單價 50% 標準 A. 現場拌和混凝土 : 任何試體不低於 0.75fc' 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3 個試體之平均值值低於 0.9fc', 但不少於 0.8fc' B. 預拌混凝土 : 任何試體不低於 0.75fc', 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值低於 fc', 但不少於 0.85fc' C. 預力梁混凝土 : 任何試體不低於 0.75fc', 一個或多個試體低於 fc', 且 5 個試體之平均低於 0.95fc', 但不少於 0.9fc' 若承包商未依照規定作圓柱試體之取樣及試驗, 或未適當保護試體, 則該部分混凝土付款應扣減 50% 同時, 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以證實所澆置之混凝土功能足夠並依下述規定 : (1) 以書面提出鑽心位置以及後續之修補鑽孔方法, 並事先送請工程司核准 (2) 應依照 CNS 1238 A3051 鑽取 3 個樣品並做試驗 (3) 若 3 個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等於或超過 0.85fc', 且任一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強度均不低於 0.75fc', 則混凝土得按規定扣減付款後予以驗收 若鑽心試體不符合本款之規定, 則混凝土應由承包商自費拆除重做 (4) 混凝土驗收後, 應修補鑽孔 因品質或試驗未符合規範, 由承包商負擔費用之項目 : (1) 鑽心取樣試驗及修補鑽孔 (2) 載重試驗 (3) 補救措施 (4) 若承包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 工程司得直接代替承包商進行補救措施, 所需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凡經抽驗混凝土含氯量及材料細度模數超過許可現值時, 則所有鋼筋混凝土工程皆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252 第 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以下簡稱 CLSM) 係由水泥 粒料及水按設定比例拌和而成, 必要時得使用化學摻料 本章內容包含 CLSM 之組成材料 性質要求 拌和 設備 品管 檢驗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卜特蘭水泥 粗粒料 細粒料 混凝土用水 化學摻料 飛灰 拌和 輸送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不適用材料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3)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4) CNS 1241 A3053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5)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6)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7)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253 (8) CNS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9) CNS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0) CNS A3400 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 (ASTM) (1) ASTM D2487 Standard Practice for Classification Soils for Engineering Purposes ( Unified Soil Classification System) 統一土壤分類法 (2) ASTM D483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Preparation and Testing of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CLSM)Test Cylinder CLSM 圓柱試體之製作與試驗法 (3) ASTM D5971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Freshly Mixed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新拌 CLSM 之取樣法 (4) ASTM D602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Unit Weight, Yield, Cement Content, and Air Content ( Gravimetric ) of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CLSM) 新拌 CLSM 之單位重 拌合體積 水泥含量與含氣量 ( 比重 ) 試驗法 (5) ASTM D6024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all Drop on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CLSM)to Determine Suitability for Load Application 以落沉球判定 CLSM 之可加載重時機試驗法 (6) ASTM D610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ow Consistency of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CLSM) CLSM 之流動性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計畫書 施工計畫 拌和設備之說明書 配比設計報告書

254 2. 產品 2.1 材料 材料一般規格 除工程司依工程特殊需求, 訂定氯離子含量等特殊檢驗項目外,CLSM 應符合下表之基本性質規定 表一 CLSM 之性質要求 項目 試驗方法 要求 * 管流度 (cm) ASTM D * 坍流度 (cm) CNS 以上 落球載重試驗 ASTM D6024 一般型 : 24 小時早強型 : 4 小時 抗壓強度 (kgf/cm 2 ) ASTM D ~80 * 註 1: 管流度及坍流度可擇一試驗辦理 * 註 2: 另 ASTM D4832 與 CNS 1241 差異在於二者加載速率之規定不同,CLSM 之抗壓強度檢驗速率較慢, 為 CNS 1241 所未規定者, 故其抗壓強度試驗 方法應依照 ASTM D4832 之規定 水泥 (1) 所使用之水泥應符合 CNS 61 卜特蘭水泥 之相關規定 (2) 水泥之運送及儲存, 除另有規定外, 均須符合本綱要規範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內相關條款之要求 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 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係指燃煤飛灰及副產石灰 ( 燃石油焦流體化床鍋 爐所產生者 ) 等 (1) 所使用之卜作嵐摻料應符合 CNS 3036 之相關規定 (2) 其他無機礦物摻料可參照生產廠商建議之用量 方法及試拌結果並 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 卜作嵐及其他無機礦物摻料之運送及儲存, 除另有規定外, 均須符 合本綱要規範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內相 關條款之要求 粒料 CLSM 使用之粒料, 可為產製混凝土用粒料 現場開挖土石方 粒料粒 徑不得超過 50mm, 其大於 50mm 者應篩除或軋碎處理 ; 其中大於 NO.4 試驗篩 4.75mm 之粗粒料用量不得超過 400 kg/m 3 使用粒料應符合 CNS 1240 國家標準之規定, 且不得摻用轉爐石或電爐石

255 2.1.4 拌和水應依 CNS 1237 之相關規定進行, 並應符合本規範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要求 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應依符合 CNS 3091 CNS CNS 之相關規定 (2) 化學摻料之使用量及使用方法應依照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並提請工程司認可, 承包商不得因計畫書送審之時程因素要求額外增加工期 (3) 若回填區內含有金屬管線, 應避免使用含氯化物之化學摻料 2.2 品質管制 CLSM 之單位重 拌合體積與含氣量試驗應依 ASTM D6023 之相關規定進行 CLSM 回填材料配比設計若經核可, 其材料之來源 數量 材料級配 比例等, 非經依規定程序報請工程司核准, 不得擅自變更 工程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料, 按重量或體積配料並在準備供料之場地試拌 拌和設備規定 (1) 拌和廠之料倉 計量器 校正用標準砝碼 給水之計量設備等須符合 CNS 3090 之規定 (2) 使用工地型拌和設備產製 CLSM 時, 其拌和設備應事先提送計畫, 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承包商不得因計畫書送審之時程因素要求額外增加工期 (3)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 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 並應提供足夠充份之預備機件, 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試驗一般規定供應商應提送含括表一所列各項性質之試驗計畫, 經工程司核可後, 進行配比設計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應先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完成填築範圍內雜物之清除與基地整平作業, 並應確認所有埋設物已按規定裝設及固定完竣, 以避免因浮力造成上浮現象

256 3.2 產製所有 CLSM 均應以符合 節規定之拌和設備為之 3.3 運送承包商應於 CLSM 供料使用前擬具 CLSM 之產製輸運計畫, 經工程司審核後為之, 承包商不得因計畫書送審之時程因素要求額外增加工期 3.4 澆置 澆置前,CLSM 應以機械方式充分拌和 CLSM 灌置入回填區時, 應避免對結構體產生偏壓現象 3.5 養護 CLSM 澆置完成後, 需視工址環境考慮進行養護, 以防水份蒸發 養護方法可使用麻袋 塑膠布及其他適當物品覆蓋或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6 檢驗 CLSM 於澆置時, 應依照 ASTM D 5971 所規定之程序取樣, 進行檢 試驗 應進行包括管流度或坍流度在內之施工中試驗 試驗應依 ASTM D 6103 與 CNS 高流動性混凝土坍度試驗法之相關規定進行, 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之 1 倍, 工程司得視現場狀況隨時增加試驗頻率 為確保後續工作的執行, 工程司得要求進行 ASTM D 6024 落球載重試驗等試驗項目, 當落球載重試驗之壓紋直徑小於 76mm, 可做為進行後續工作之判定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 CLSM 每澆置 150m 3 應取樣一次製作一組至少 3 只圓柱試體, 不足 150m 3 者以 150m 3 計 (2) 圓柱試體應依照 ASTM D4832 之規定製作及試驗 (3) 28 天抗壓強度, 應介於 40 kgf/cm 2 ~80 kgf/cm 2 間, 且 24 小時平均抗壓強度, 須大於 7kg/cm 2 (4) 不合格處置 : A. 管流度或坍流度不符合要求, 該批 CLSM 不得使用 B. 平均強度低於下限值 20%( 含 ) 以內者, 以該次代表數量 50% 之價款做為品質不良之罰款 ; 低於下限值 20% 以下者, 除須將地表至地面下 CLSM 敲除重做

257 C. 平均強度高於上限 10%( 含 ) 以內者, 以該次代表數量 50% 之價款做為品質不良之罰款 ; 高於上限 10% 以上者, 以該次代表數量 95% 之價款做為品質不良之罰款 D. 對試驗結果如有爭議, 得於施工現場取樣複驗之, 複驗以一次為限, 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4.1 計量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內, 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內, 不另計價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258 第 章 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預鑄緣石 預鑄人行道用混凝土板 預鑄 U 形溝 預鑄渡水槽 預鑄人孔井壁 預鑄板樁 預鑄電纜槽 預鑄擋土牆及護坡用混凝土塊 預鑄側溝 預鑄電纜管組 凸頭條 ( 格框式擋土牆用 ) 順條 ( 格框式擋土牆用 ) 鋼筋混凝土柱 ( 柵欄用 ) 鋼筋混凝土柱 ( 金屬護欄用 ) 紐澤西護欄 中央分隔島護欄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章 --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 銲接鋼線網 第 章 -- 混凝土表面修飾 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3930 A2053 預鑄混凝土緣石 (2) CNS 4061 A2055 鋼筋混凝土 U 形溝

259 (3) CNS 4063 A2056 鋼筋混凝土 U 形溝用蓋 (4) CNS 4065 A2057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 L 形側溝 (5) CNS 4802 A2068 鋼筋混凝土渡水槽 (6) CNS 4995 A2072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人孔井壁 (7) CNS 7933 A2113 鋼筋混凝土板樁 (8) CNS A2186 鋼筋混凝土製電纜槽 (9) CNS A2221 擋土牆及護坡用混凝土塊 (10) CNS A2253 道路用鋼筋混凝土側溝 (11) CNS A225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2) CNS A2262 預鑄混凝土電纜管組 1.5 資料送審 品質管理計畫書 施工計晝 施工製造圖 提送各型預鑄構件之施工製造圖, 註明製造 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 細節 廠商資料證明文件 1.6 品質保證 作驗收使用之檢驗應由甲方同意之試驗室辦理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許可差依第 節所引用 CNS 之規定 工程司得要求驗廠及鑽心取樣, 在不抵觸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 並 作抗壓強度試驗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預鑄構件之儲存, 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 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 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吊裝方法 使用之機具 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材齡, 均應經工程司核可 2. 產品 2.1 材料 製造預鑄混凝土構件所使用之材料及製造, 應符合下列章節之相關規定 :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 應符合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 施工一般要求 ] 之規定

260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 應符合第 章 [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 之規定 (3) 鋼筋 : 應符合第 章 [ 鋼筋 ] 之規定 (4) 銲接鋼線網 : 應符合第 章 [ 銲接鋼線網 ] 之規定 (5) 混凝土養護 : 應符合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 之規定 預鑄混凝土構件應符合下列章節之相關規定 : (1) 預鑄混凝土緣石 : 應符合 CNS 3930 A2053 之規定 (2) 人行道用混凝土板 : 應符合 CNS A2255 之規定 (3) 鋼筋混凝土 U 型溝 : 應符合 CNS 4061 A2055 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 U 型溝用蓋 : 應符合 CNS 4063 A2056 之規定 (5)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 L 型側溝 : 應符合 CNS 4065 A2057 之規定 (6) 鋼筋混凝土渡水槽 : 應符合 CNS 4802 A2068 之規定 (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人孔井壁 : 應符合 CNS 4995 A2072 之規定 (8) 鋼筋混凝土板樁 : 應符合 CNS 7933 A2113 之規定 (9) 鋼筋混凝土製電纜槽 : 應符合 CNS A2186 之規定 (10) 擋土牆及護坡用混凝土塊 : 應符合 CNS A2221 之規定 (11)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 應符合之 CNS A2222 規定 (12) 道路用鋼筋混凝土側溝 : 應符合 CNS A2253 之規定 (13) 預鑄混凝土電纜管組 : 應符合 CNS A2262 之規定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外露面應依第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款 (1) 清水模板之修飾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預鑄構件於工廠之製造方法, 應先取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得進行, 經核 准之製造方法, 未經工程司許可不得變更 不便使用內部振動器搗實之薄斷面, 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外部振動方 法搗實 承包商應提供出入之便利及必要之設施, 供工程司於製造過程中隨時前 往檢驗 所有之預鑄構件應有永久性之標示, 註明製造廠商名稱 規格及製造日 期等資料 ; 若構件之斷面形狀對稱, 則應標出構件安裝完成時應朝上之 一面 記號應標示於安裝完成後看不見之部位 3. 施工 3.1 安裝 圖示載明之安裝方法應完全遵行 構件吊放至定位後, 應視需要先安裝

261 稱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頻率預鑄混凝土構件臨時支撐或與相鄰構件連接完成, 方得移除吊運機械 施工期間, 預鑄混凝土構件及相關之混凝土應隨時加以適當保護, 避免混凝土之永久外露面, 尤其是稜角及裝飾面受到損傷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形狀 尺度及外觀 CNS 有關標準 不得有使用上有之傷痕 龜裂 缺損 翹曲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 不必抽驗 抗壓強度 CNS 有關標準 符合 CNS 規範之要求 提出每項之檢驗試驗報告, 不必抽 3.3 現場品質管理 所有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 均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預鑄混凝土構件之檢驗, 應依契約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按各預鑄混凝構件有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預鑄構件 計價之項目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預埋件 襯墊 襯墊水泥 吊鉤 錨件 綴縫釘 附件 預鑄混凝 土接頭之連接 預鑄構件之表面封層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預鑄構件項目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運輸 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262 第 章舖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地坪各種地磚之材料 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凡使用於地坪之陶質 石質 瓷質 窯燒花崗石面磚等舖設者均屬之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如無特殊規定時, 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地磚 黏著層 砂漿層 各種嵌縫 ( 伸縮縫 控制縫 分割縫 勾填縫 防水填縫 邊縫等 )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第 章 -- 混凝土表面修飾 第 章 -- 水泥砂漿 第 章 -- 高黏度乳膠砂漿 第 章 -- 圬工附屬品 第 章 -- 水泥基類防潮 第 章 -- 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3763 A2047 建築用水泥防水劑 (5) CNS 9738 R2162 陶質地磚 (6) CNS 9739 R2163 石質地磚 (7) CNS 9740 R2164 瓷質地磚 (8) CNS 9743 R2167 瓷質馬賽克面磚 (9) CNS R2172 擠出面磚

263 (10) CNS R2199 窯燒花崗石面磚 美國標準協會 (ANSI) (1) ANSI A108.5 使用硬底卜特蘭水泥砂漿或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舖設瓷磚 (2) ANSI A 瓷磚工程之砂漿塗裝 (3) ANSI A118.1 面磚黏著劑試驗法 (4) ANSI A118.4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 (5) ANSI A118.6 瓷磚用砂漿 (6) ANSI A137.1 美國國家瓷磚標準規範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C91 圬工用水泥 (2) ASTM C207 圬工用熟石灰 日本工業規格 (JIS) (1) JIS A5209 瓷質地磚 1.5 名詞定義 本章在引用材料 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 因事實需要必須引用部分外文 ( 原文 ) 以供參考對照 在本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 不再引用原文 ; 玆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用語如下 : (1) 環氧樹脂 (Epoxy) (2) 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 (Topping) (3) 底材 (Primer) (4) 黏著劑 (Bonding Agent) (5) 添加劑 (Additive) (6) 薄漿 (Thin-Set Mortar) 工法 1.6 品質保證 各種地磚產品及填縫 勾縫用之材料, 品質應符合 CNS 之相關規定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 若有破損者均不得使用 各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及避免沾污 ; 並與土壤隔離

264 1.8 維護 施工時之維護屋外於舖貼後, 應做適當保護 對污染 損傷之維護 (1) 地磚舖設完成後易受污染損傷之處需加以適當保護 (2) 突出之角隅 門廊等應做臨時護角之保護 對地板之維護地板地磚舖貼後至少 2 日內, 禁止通行, 並加以保護 2. 產品 2.1 地磚材料 地磚產品應符合 CNS 規定之一級品 除另有規定外, 無論國產或進口地磚, 其品質至少需達到 CNS 及各該生產 製造國國家標準, 並符合下列規定 : (1) 石質地磚 : 應符合 CNS 9739 R2163 之規定 (2) 瓷質地磚 : 應符合 CNS 9740 R2164 之規定 (3) 陶質地磚 : 應符合 CNS 9738 R2162 之規定 (4) 窯燒花崗石面磚 : 應符合 CNS R2199 之規定 (5) 擠出面磚 : 應符合 CNS R2172 之規定 各種地磚均須稜角方正 色澤均勻 無缺角 碰傷及沾污者 地磚若須採用轉角磚者, 無論其為整體成型或以機械切割環氧樹脂黏合加工者, 均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黏著材料 承包商應就合於設計圖說規格所選用之地磚, 提出合乎規定之黏著材料 黏著材料為一般黏著材 將上述材料之技術資料, 包括型錄 測試報告等, 提交工程司核可, 但其中一般黏著材乳膠砂漿部份需達到下列標準 : 一般黏著材 : 剪力黏結強度 6kgf/cm2 抗壓力強度 210kgf/cm 試驗方法應參考 CNS A2239 之規定或其他地區採用之類似測試標準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採用硬底砂漿工法舖貼時, 首先應檢查底層砂漿或混凝土面層不得有乳

265 沫 龜裂 空洞等現象, 硬化應正常 上述面層如經長時間放置時, 應用刷子或用壓縮機排除灰塵, 並用清水洗淨 3.2 施工要求 放樣按地磚規格及核准之施工製造圖所示彈出放樣墨線 砂漿打底 舖貼工法 (1) 厚砂漿工法俗稱軟底砂漿工法, 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 A. 控制灰誌之製作 a. 水泥灰誌應以施工製造圖所示之高程並採用水平儀量測 b. 由水泥灰誌點 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 排水坡度等 B. 厚砂漿 ( 軟底 ) 工法 - 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 ( 洗 ) 乾淨後, 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其上至少舖佈 30mm 厚經工程司核可之黏著砂漿層 ( 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 ) c. 將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 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 厚底乾砂漿工法 - 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 ( 洗 ) 乾淨後, 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在其上至少舖佈 30mm 厚之乾拌之砂漿層 ( 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 ), 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 再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 將面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 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 薄漿工法俗稱硬底工法, 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A. 打底砂漿層 a. 本黏貼工法必須先行在結構樓板面或非結構混凝土面層上予以水泥粉刷打底, 若無特殊規定應以不低於 1:3 水泥砂漿之品質標準予以施作 b. 同時應在粉刷打底階段將高程 洩水 排水坡度及面磚分割等, 依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266 B. 薄漿 ( 硬底 ) 工法 - 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 ( 洗 ) 乾淨後, 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依材料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 ( 鏝 ) 刀, 並將核可之黏著材料依單一方向舖佈 刮勻於打底砂漿面上, 同時將高黏度乳膠砂漿在地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 前述黏著材料之厚度無論在打底砂漿面或地磚背面上, 均不得小於 6mm d. 在黏著材料製造廠商建議之時間內, 均勻地將地磚壓實附著於打底砂漿面, 打底砂漿面及地磚背面之高黏度乳膠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e.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 硬底工法之限制本工法無法保證地磚背面與黏著材料之飽漿結合 ; 是故, 應避免使用在有結霜 結冰 結凍之環境下, 以防水份滲透後, 因結冰而導致地磚崩裂 翹起 任何舖貼法施作前應先將施工面掃淨, 並充分潤濕 ; 地磚舖貼時不論上下 縱橫方向務求正直, 磚縫亦應平直 如無特殊規定時, 其舖貼順序, 應自中間向左右二邊順序排列, 以整磚舖貼為準則, 但以不小於半磚為原則 室外地坪舖貼時, 應注意日光直射 乾燥或因風雨有受損之虞, 並考慮適當之覆蓋加以保護 嵌縫 (1) 嵌縫料之色樣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2) 地磚在舖貼後至少 2 日內不得在其表面上施加振動或衝擊 (3) 地磚之嵌縫應於舖貼 3~7 日內, 將核可之嵌縫砂漿依配比摻拌均勻後, 以設計圖規定之嵌縫方式確實施作, 務使嵌縫砂漿填滿磚縫 (4) 舖貼後應配合嵌縫料 黏著劑之硬化強度, 並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規定, 進行後續工作 (5) 原則上, 舖地磚之嵌縫應以抹縫之方式處理, 除另有規定外, 嵌縫寬度不得小於 3mm 或大於 10mm (6) 嵌縫後磚面上應擦抹乾淨, 不得留有泥漿, 凡遇有管洞之處, 必須按照管洞形式及足夠嵌入之尺度開鑿 ( 孔 ) 後鑲入 3.3 清理 保護 清理 (1) 清理時應採用水或合格之清潔劑, 並加以充分保護以避免污損或腐蝕鄰接材料

267 3.3.2 保護舖貼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 無論地坪 邊角或樓梯等部份為防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地坪舖地磚依實際完成之面積, 以 道路施工及復舊, 其他舖面 平方公尺計量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 不另立項予以計量, 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如水泥砂漿 黏著材料 各種嵌縫 現場修補 清理及本章第 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依 道路施工及復舊, 其他舖面 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運輸 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 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 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 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268 第 章洗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洗石子之供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凡構造物表面之洗石子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均屬之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蔔特蘭水泥 第 章 -- 結構用混凝土 第 章 -- 混凝土養護 第 章 -- 水泥砂漿 第 章 -- 圬工附屬品 第 章 -- 砌紅磚 第 章 -- 混凝土磚 第 章 -- 填縫材 第 章 -- 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R2045 白色蔔特蘭水泥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273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C206 裝飾用熟石灰 (2) ASTM C631 室內粉刷用黏著劑

269 1.5 品質保證 符合第 章 品質管理 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須符合第 章 資料送審 之規定 施工製造圖 : 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 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 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粒料配合 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施工材料除砂及水外, 應儲存於屋內乾燥木舖板上, 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 : 應符合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砂 : 應符合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之規定 水 : 自來水 飲用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 鹼及油脂及符合 CNS 1237 A 白水泥 : 符合 CNS 2306 R2045 白色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顏色 : 依原狀復舊 粒料 : 粒料如無特別指定, 應採用國產各色大理石 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 須堅實, 不含泥土及雜質, 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 其類粒大小依原狀復舊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顏料 : 顏料須為礦物質, 研磨細緻, 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 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 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 5%, 顏色樣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並留存以資核對 分隔木條 : 應使用馬牙型之木條以便取出, 寬度經工程司核可者 黏著劑 : ASTM C631, 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 用以黏著粉刷層 材料量度 : 砂漿所用材料之量度方法, 應使規定之材料配合比例以控制並保持準確, 砂漿用材料之容積單位應按下列數值辦理 : (1) 水泥每 30 包重 1,500kg, 作立方公尺計 (2) 乾砂 1,280kg 或濕砂 1,360kg, 作立方公尺計

270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將混凝土表面異物清除, 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 再以清水沖洗 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 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濕潤施工面, 以減少其自粉刷料中過量吸水份 必要時將光滑之混凝土面打毛, 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黏著劑 依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設置工作縫 勾縫及伸縮縫 3.2 施工方法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 (1) 打底採用一份水泥及三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 ( 均以容積比例計算 ) (2) 洗石子配比除非另有規定, 採用容積比例 1 份水泥 1.2 份粒料, 於乾拌勻勻後, 再與適當之清水拌和 水泥砂漿之拌和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 加水後之拌和時間不得少於 3 分鐘 水泥灰漿應拌和至色澤均勻, 塑度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面層之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乾透後為之 面層應先以鏝刀用力均勻壓平, 並儘量避免產生鏝刀痕, 俟水泥初凝後, 即用噴霧器噴洗表面, 將表面水泥漿抹去, 使其露出密集之石粒, 務須噴洗均勻, 完成面應洗刷清潔 其施工程式, 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 洗石子粉刷之顏色及碎石種類, 由工程司另行指定之 (3) 水泥碎石料內絕對禁止摻雜海菜或其他化學膠合物, 但可酌加石粉, 其用量為水泥量之 15%~20% (4)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 以求色澤一致 (5) 天雨或刮風日不得施工, 如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形時, 應即停工, 遭受雨淋部分, 應即鏟去, 俟天晴後重做 (6) 洗石子之面積過大時, 應分格施工, 分格之大小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分格以分隔木條, 先釘在已完成底度之牆面上, 線條必須平直, 俟洗石子工作完成乾透後, 再起出木條, 以純水泥漿或工程司指示之材料用特製工具嵌縫 (7) 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 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 不得在洗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8) 粒料如規定使用宜蘭石者, 應切實按照規定辦理, 不得使用人造宜蘭石 (9) 面層之轉角施工不得黏設緣條灰誌

271 3.2.5 洗石子完成後, 整幅施工面應均勻清淨, 不得混濁不清 若有特殊規定時得用透明防水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可述洗石子可依實際完成之面積, 以 道路施工及復舊, 其他舖面 平方公尺計量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木條 顏料 樣品 修補 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 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 道路施工及復舊, 其他舖面 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運輸 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可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 道路施工及復舊, 其他舖面 上時, 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 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272 專業技術規範

273 第 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或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 檢驗 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提供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機具 設備 搬運 測量 施工 安全防護 品管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與污水管線附屬工作所需之材料等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 管線遷移之協助 安全防護 土方開挖 明挖管線裝接 推進管線進行 回填及路面修復 廢棄物清運 剩餘土石方處理 抽擋排水 檢驗與試驗 品管等, 凡在契約規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其附屬工作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計畫管理及協調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構造物回填 第 章 -- 土質改良 第 章 -- 沉箱 第 章 --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第 章 -- 污水管管材 第 章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相關準則 內政部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3)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 交通部 (1)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74 (2)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5)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 缺氧症預防規則 (12)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ASTM F 資料送審 使用低壓空氣對污水管線進行安裝驗收之試驗方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Installation Acceptance of Plastic Gravity Sewer Lines Using Low-Pressure Air ) 承包商應檢附資料承包商應依工程司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 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整體施工計畫 (2) 品質管理計畫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交通維持計畫本項資料原則上由承包商負責製作, 並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但如工程司已先行製作提送, 且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則承包商應負責

275 修改, 使其符合承包商之實際需要, 並再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核可 調查工作承包商應於各項細部工程施工前 [15] 天內完成下列調查工作並檢附調查報告送工程司審核備查 (1) 環境調查 鄰房調查及交通狀況調查等 (2) 地上 地下結構物及鄰近房屋之影響及防護方法 (3) 地質狀況 施工前檢附資料承包商應於各項細部工程施工前 [15] 天, 提送各項細部工程之施工計畫送工程司核定辦理 竣工圖底稿承包商應於施工完成後檢附竣工圖底稿 1 份送工程司核對後繪製正式竣工圖 整體施工計畫應依第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之規定撰寫, 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 明挖施工則視實際狀況酌予增減 ): (1) 工程概要 A. 工程概述..按設計圖說述明工程名稱 工期 施工地點 工程目的 工程內容 B. 工地組織..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品管人員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藥劑處理工程師 工地員工 上項人員須填明學歷 經歷, 其中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品管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須附合格執照證書影印本 C. 施工應變計畫 : 含緊急應變連絡體制 ( 含單位名稱 人員姓名 職稱及 24 小時連絡通訊資料等 ) 及緊急保安體制 D. 施工預定進度..依契約所訂工期擬定施工進度網狀圖 E. 勞務計畫..依施工網狀圖, 充分考量各種工法作業之工作條件及安全衛生等, 就必要之技工 工作時間及人員, 製作人員配置計畫 F. 使用材料及機械管理計畫..各種工法主要施工材料及施工機械一覽表 (2) 臨時設備及設施 A. 工地辦公室 材料堆置場 加工場 施工材料及工法展示間等位置圖 B. 施工便道 施工抽擋排水 動力 照明 機電 儀控等 (3) 一般施工項目說明 ( 含土建 管線等 ) A. 施工機械..施工機械一覽表及施工配置與機械設備進場時間, 包含施工機具數量及型式選定 機種 構造 能力特點 適用土質 適用管徑 管中心至混凝土封底面距離 製造廠商說明, 並附型錄及各部位照片 ( 至少 1 份 ), 製作圖說機能詳細圖 ( 包

276 括驅動設備及其他必要配備等 ) B. 明挖埋設之各種開挖計畫 ( 包括適用時機 施工方法 步驟 ) C. 明挖埋設之擋土支撐計畫 D. 明挖埋設之管線安裝計畫 E. 明挖埋設之袪水計畫 F. 推進施工之工作井施築計畫 : 包括採用施工方法 位置平面圖 斷面圖 擋土設施類別及構造圖 使用機械, 並附應力計算書及廢土清理處置方法 如需使用泥水時, 應說明泥水處理及處置方法 ( 含泥水處理設施功能計算書 ) G. 推進施工之輔助工法計畫 a. 地盤改良..含施工目的 技術負責人 注入材料種類成份 注入改良範圍 注入量 注入方式 ( 工地配置 使用機械 注入壓力 吐出量 膠凝時間 壓力 注入順序 ), 施工管理方法說明 ( 品質 數量 配比試驗 廢棄材料處理 排水處理 施工網狀圖等 ), 其所使用之材料應為無公害型, 如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 因滲漏導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情事者, 概由承包商負全部責任 b. 其他輔助工法 : 如背填灌漿 工作井設施 管周滑材等, 應依前款項目說明之 H. 推進施工之管線推進及裝接計畫 : 包括推進管設計 ( 承載力 軸向推進力 容許推進長度 ) 及結構計算, 其特性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之規定 ; 採用管材種類, 其防蝕之規格 檢驗不得低於設計圖說規定 推進機械配備 發進及到達開口設備 運搬設備 廢泥水 ( 土 ) 處理 管線推進方向測量方法 滑材與背填灌漿選定 配比 管接頭防水處理等 I. 推進施工之防水工程計畫 ( 包括管接頭 鏡面工等 ) J. 人孔及陰井吊裝或施築計畫 : 包括大小 詳細構造圖 吊裝或施築方法及人孔蓋送審資料 K. 既設人孔銜接計畫 : 應針對污水管線接其他既有管線人孔銜接部分, 予以詳細說明, 內容至少包括工程配置 施工方法與程序 工地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監測 接入既有系統之維護及有害氣體監測等項目 L. 回填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M. 安裝或推進完成後之漏水試驗 水或氣壓試驗計畫 N.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計畫或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計畫 O. 噪音管制計畫 P. 振動管制計畫 Q. 防汛計畫 ( 於每年汛期之防汛應變計畫及演練 ) R. 施工應變計畫 ( 對遭遇地震 淹水 流砂 土崩 流木及礫石層等困難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 S. 其他安裝 施工之各項細則

277 (4) 管材之內容 A. 管材型錄 B. 管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檢驗標準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C. 管材實績表應包括日期 工程司 ( 含聯絡人及電話 ) 工程名稱 工法 管徑 長度及埋深等 D. 管材應力計算應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5) 材料檢 ( 試 ) 驗依據施工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材料檢 ( 試 ) 驗計畫, 內容至少包括材料名稱 規格 尺寸 廠牌 數量 採樣頻率 樣品數量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 規範 ) 取樣地點 檢驗單位 ( 政府機關 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可之實驗室 ) 等 (6) 進度管理 ( 含預定進度表 施工網狀圖等 ) 預定進度表應表示各項工作之起始及完成日期, 每月各主要工程之預估進度及工程之預估總進度 進度之估算應以可估驗工程金額為計算基準 並應於施工網狀圖上, 標出本工程施工之要徑, 俾供事後檢核工期之依據 (7) 有關交通維護 勞工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計畫等事項 (8) 施工人員資料指定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之姓名與學歷 經歷及常雇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保證明 (9) 環境維護計畫就施工過程中, 可能產生之環境傷害加以防護, 以減少對居民生活空間之衝擊, 尤應詳細規劃噪音防治及震動管制事項, 力求維持環境之安適妥善 品質管理計畫品質管理應依第 章 品質管理 之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計畫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撰寫, 但所訂定各項作業之施工要領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 (1) 測量與放樣作業 (2) 工作井施築作業 (3) 擋土支撐作業 (4) 地盤改良作業 (5) 鋼筋組立作業 (6) 模板組立作業 (7) 混凝土澆置作業 (8) 管材進場查驗作業 (9) 推具機具組裝作業 (10) 管材吊放與安裝作業

278 (11) 預鑄人孔組件吊放與安裝作業 (12) 明挖管撓性接頭安裝作業 (13) 填縫止水作業 (14) 回填施工作業 (15) 路面回復作業 (16) 管線漏水檢驗作業 (17)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作業或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其權責 協議組織 自動檢查計畫 安全衛生設施配置 災害預防及應變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巡視工地之作法 各項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準等 : (1) 交通及一般保安措施 (2) 對臭味 噪音 振動 地盤沈陷等預防措施說明 (3)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工地作業人員所從事工作及預防災害之一般應注意事項 機器設備使用方法 危險物使用方法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出說明 (4) 施工應變計畫對遭遇地震 淹水 流砂 土崩 流木及礫石層等困難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沿途地上構造物預防災害之監測計畫等 (5) 勞安管制計畫 ( 包括通風設備 管線內有害氣體 可燃性氣體偵測等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廢棄土方處理場 廢棄物運送方式 運輸路線及機械使用等管理說明 本工程中產生之廢棄土方處理及廢棄物運送計畫, 均須依廢棄物清理法 噪音管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 空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審慎規劃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資料除依據工程司提供之原設計圖檔予以修改, 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同外, 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 (1) 人孔或陰井蓋 閥盒或操作桿中心 盲蓋 因應將來接管管端預留等物體中心之平面定位圖 該定位圖除以大地座標表示外, 另至少須繪出兩個與其他現有地物之距離, 現有地物包括道路中心樁 道路邊緣 道路轉角 屋角 電桿等不易毀損或移動之物體 (2) 人孔或陰井蓋及閥盒之高程 (3)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 ( 管道最低流水處 ) 高程 (4) 使用之管材代號 實際內徑與承受內壓或外壓之等級 (5)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 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79 (6) 所有流入管與流出管間之順時鐘方向夾角 竣工資料之數值化圖檔 屬性資料檔及書面報告承包商應於完工後,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 規定 GIS 數值化圖檔及屬性資料格式, 確實依實際施工成果, 將數值化圖檔 屬性資料檔及書面報告等竣工資料提送工程司審核, 其內容至少須包含下列項目 : (1) 重力流管線之管線資料 : 每段管線長度 管徑 管材類別與等級 上下游之渠底 ( 管道最低流水處 ) 高程 坡度等 (2) 重力流管線之人孔或陰井資料 : 人孔或陰井之位置及座標 ( 依序編號 ) 人孔蓋 地面及人孔底高程 偏心角 ( 距 ) 人孔或陰井支距等 預留管管端中心之位置 座標及管底高程 (3) 壓力管線之閥盒或操作桿中心 盲蓋等之平面定位圖及高程 (4) 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1) 所採用之管材詳設計圖說所示, 其規範詳第 章 污水管管材 (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 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件下, 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 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 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 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 以達到輸水之功能, 並能通過各項檢 ( 試 ) 驗規定 (3) 管材須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 ( 軸向抗壓強度 有效斷面積, 如有複合性材料時, 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分 ), 而不致有損壞, 軸向推進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4)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 以利後續維護管理, 且須註明於竣工圖上 如有其他因素, 必須採用不同管材, 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 仍依契約規定項目計價 (5)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 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6) 設計圖說所謂之管徑, 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 如國家標準內未規定時, 可以該管材之實際內徑替代 3. 施工 3.1 道路使用申請 試挖承包商於施工前, 應事先按設計圖說所繪計畫施設管線路線, 向當地道路主管機關 電信 電力 瓦斯 輸油管 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 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 及其種類 尺度 數量 位置 高程及走向, 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 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280 3.1.2 挖掘申請工程司提供申請文件之具名, 由承包商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 並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 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挖掘道路許可及繳交費用 施工依據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 確實辦理施工 封閉道路工程施工期間, 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 承包商應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2 安全防護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 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 ( 含施工圍籬 護欄 警告標誌 機械旗手及夜間照明等 ), 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如需封閉路段時, 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及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施工告示牌其式樣應依工程司或道路主管機關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固定告示牌應設置於施工地段起訖點處或設計圖說標示位置, 活動告示牌應配合施工範圍設置 管制交通視道路阻斷及交通情況必要時應設置交通指揮人員, 以管制交通, 執勤時應穿戴反光背心 安全帽及交通指揮棒 道路淨空重要道路及交叉路口開挖施作無法連續施工者, 應立即確實回填 夯實並加鋪瀝青整平, 如需覆蓋鐵板, 應照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並派員隨時校正鐵板位置, 以避免位移 工地騰空施工之機具 材料及廢料, 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 人行道或巷道上, 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每日收工時, 應將機具 材料及廢料暫置於交通維持計畫許可範圍內 工作井地面井周遭須設置安全護欄 安全網及雨水擋水設施 ( 避免流入工作井 ), 井內設置爬梯及上下安全索 安全退避設施 ( 下管時供井內人員退避遮擋 ) 未施工時應覆蓋覆工版並開放車輛通行

281 3.2.7 操作指揮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 應有專人負責指揮操作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 ( 包括高壓鋼瓶及易燃材料等 ), 妥為安全儲存 指派專人負責看管, 並向工程司報備, 工程司得隨時查驗數量及儲存情形, 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噪音管制施工中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施工中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 造成空氣污染, 而影響周圍環境 賠償責任承包商如因防護不周, 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 均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3 土方工作 開挖定線承包商於定線前, 應清除開挖經過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 凡開挖經過之路線或工作井位置, 承包商須先行探測 定線放樣, 經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開挖 路面切割開挖位置確定後, 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 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開挖工作井工作井開挖數量及圍籬範圍, 應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開挖管溝為控制埋管之坡度, 原則上每個管段 ( 人孔至人孔 ) 之管溝, 應一次開挖完成, 惟每次開挖之總長度, 應視交通情況 地形 管徑大小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並每天管溝挖掘之長度, 在市區內應以當天可埋管並完成回填為原則 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 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 板之厚度, 以能安全通過車輛及行人強度為準 土方開挖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 正直平整, 不得任意偏斜曲折 開挖斷面土方開挖之寬度及深度, 應依設計圖說並配合現場高程調整後之尺度挖掘, 凡遇有管線接頭處, 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 酌量擴大及加大挖掘深度及寬度, 其尺度範圍以滿足施工及檢驗為標準

282 3.3.6 挖石方核計凡開挖時遇到無法以開挖機施工, 須配合打碎機打碎, 方可挖除之軟硬岩, 經工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 再行開挖核計 擋土支撐依設計圖說辦理, 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 嚴禁其他人員進入開挖處, 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 滑動 傾倒等坡面破壞, 造成意外事故, 俾確保工作人員安全, 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 更須特別注意 積水排除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 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 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 積水或地下水排除如必須流經道路時, 須鋪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 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有害氣體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 隔日或隔次施工時, 在進入已開挖處前, 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 並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 如有該類現象發生時, 應即時停止施工, 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 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 挖掘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開挖機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機, 開挖施工時, 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 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 如電力線 電力高壓設備 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 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 使於事故發生時, 能即時妥善處理, 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凡開挖中如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 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 並無條件負責修護, 使恢復原狀 剩餘土石方運棄開挖土方之剩餘土石方處理, 均應遵照內政部頒布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及相關規定辦理 回填開挖處回填材料之數量, 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 除另有規定者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外, 增加之回填材料數量概由承包商負擔 工地整理每日收工時, 承包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 以不造成環境公害為原則

283 3.4 下管 準備土方開挖完成後, 承包商須準備必要之測量器具, 會同工程司校核開挖處底部之高程及坡度, 然後按設計圖說規定準備 檢查管件下溝前, 應檢查管身及接頭之完整性 管接頭之尺寸及真圓度等, 檢查之結果應符合管身及接頭無裂痕或損傷 管接頭之尺寸及真圓度公差, 應小於容許值, 凡不合格之管件應予以剔除, 不得使用, 以免影響管線之裝接工作 剔除之管即應以油漆等做上記號, 並集中一處, 運離工地 吊管管件之搬運移動及下溝, 以人工搬運及移動者, 須將管件全部抬離地面, 不得利用滾動方式, 以防損傷管件 ; 使用吊機者, 則須利用吊索套於管身之外, 或利用吊管架進行吊管作業, 吊管時須維持管身平衡, 以免產生碰撞, 損傷管身 3.5 接管 安裝除推進施工者外, 安裝工作應自管溝下游端開始向上游裝接, 管件承口應向上游 管件下溝後, 不得有水或泥土進入管內 管身必須按設計圖說規定之位置高程, 確實妥切放置, 而無任何部分懸空後始可接管 在管件裝接期間, 須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 以免管件遭受損傷 安裝工作中途停工時, 應密封管口, 以免泥土或污水進入管內, 如有堵塞情事發生時, 應將該段管線清理, 始可繼續施工 管線安裝妥善尚未試壓前, 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 以求保護 安裝完成後應即從管口向管內探視, 如發現有墊片 膠圈或填縫帶露出於管內之情形, 應即拆除重新安裝 管線活套接頭凡活套接頭於裝接前, 必須將接頭承口處及膠圈清理潔淨, 膠圈套入承口時須平整, 無任何扭曲現象 為便於裝接, 必要時膠圈得以肥皂液滑潤之 上緊接頭時應徐徐施力, 以防損傷膠圈及接頭 一般 300mm 以下之管線, 可利用角材一支放在管口, 然後以鐵棒予以壓緊, 350mm 以上之管線, 則須同時利用角材一支及鏈圈一條, 分別放在管口, 套在管之外壁, 然後藉兩組鋼索滑車及手搖拉線器予以壓緊, 嚴禁於管口放置木板以挖土機直接頂入 裝接完成後, 應使兩管保持 0.5~1.0cm 之空隙, 以便管件伸縮之用 裝接完成後, 應以薄鋼片插入接頭縫隙檢查膠圈位置是否定位正確方為合格 如無法達此要求時, 應拆除重新裝接

284 3.5.3 混凝土管接頭如設計圖說有規定使用 C 型接頭或擠壓式填縫帶, 除應依據前述一般管膠圈接頭之方式裝接膠圈外, 另於接頭承口內, 須先貼上擠壓式填縫帶, 並將混凝土管之插口向內擠壓, 務使填縫帶發揮止水之效果, 以防止管線內外之水流出或滲入, 裝接完成後, 應由管口外向內探視, 確定填縫帶未發生脫落之現象, 否則應將混凝土管退出, 重新裝接 延性鑄鐵管凸緣接頭於裝接凸緣時, 須先以鋼絲刷將凸緣刷淨, 在凸緣上塗以白漆, 裝配規定之墊料, 再將水管放正, 視所接管件情形, 確定螺栓孔位置, 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 然後再裝其餘螺栓, 扭緊至適度即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螺栓扭緊後, 其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 10mm, 或少於 3.5mm 延性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於裝接時, 須先以鋼絲刷將承口內面及螺栓壓圈之前端及插口末端約 20cm 之一段刷淨, 再將水管放入管溝內墊平後, 以刷淨之螺栓壓圈及橡膠圈套入插口末端, 並在該插口末端及螺栓壓圈之前端與橡膠圈上塗一層以清水調稀之石墨劑或肥皂液, 而後自插口尾端量得長度等於承口深度, 並再加 9.5cm 處劃一圈標記, 將插口插入承口內, 其插入深度應使標記離承口面 10cm, 如此可使水管尾端在承口內保留 5mm 之空隙 再校正水管位置, 使相連兩管中心相符, 以防橡膠圈承受不平均之壓力, 然後用敲緊工具, 將橡膠圈徐徐擠入承口之膠圈座內, 次將螺栓壓圈之前端壓入承口, 確定螺栓孔位置, 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 然後再裝其餘螺栓, 扭緊至適度即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裝接完成後, 應再量取前做標記, 檢核是否尚與承口面保留 10cm, 否則應拆除重做 延性鑄鐵管螺栓套管式伸縮接頭於裝接時須先將水管清理潔淨, 排管時於兩管管頭之間須保留 5~10mm 之空隙, 以為水管伸縮之空間 接頭用之膠圈放入伸縮接頭與水管間時, 須保持平整, 不得有任何彎曲現象, 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 然後再裝其餘螺栓, 扭緊至適度即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伸縮接頭應在管溝內順序裝置, 不得預先裝置後再放入管溝內, 以免伸縮空隙移動 塑膠管膠合接頭除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可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外, 一般塑膠管採用冷接法黏接 採用冷接法裝接時, 先將插口及承口管部以抹布將接合處之灰塵 油漬等擦拭乾淨後, 在插管端之表面塗上膠合劑, 以小毛刷刷抹均勻, 然後立即將插口緩慢旋轉插入鄰接管之承口內, 並拭淨多餘之膠合

285 劑 膠合劑應依管材製造廠之規定選用合格之產品, 並依規定量使用, 但不可因用量過多, 而被擠至管內 插口插入長度在 100mm 管徑至少為 130mm, 150mm 以上管徑至少為 180mm 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時, 將兩無頭管併接排列, 再用一層樹脂 一層玻璃纖維蓆鋪黏於管頭上, 完成後之接頭厚度不得小於原有管壁厚度, 使用之樹脂與玻璃纖維蓆之材料須與玻璃纖維管相同 切管時應使用銳利鋼鋸或木工用細鋸, 與管軸成 90 度之方向裁斷, 再以銼刀銼平, 其切口外緣應使用絞刀, 與管軸保持 60 度方向, 絞削管厚之三分之二, 並擦拭乾淨 裝接完成膠合劑硬化後, 應以薄鋼片插入接頭縫隙檢查可插入之深度不得大於接頭長度之一半方為合格 如無法達此要求時, 應先以膠合劑封填管外接縫之空隙, 然後於管接頭外鑽數孔貫穿承口管壁後以壓力灌注之方式將膠合劑灌注入接頭縫隙內以達止水之效果 塑膠管壓環式接頭將管材放入專用刮溝機, 並旋緊固定鈕, 啟動刮溝機轉動刀座進行切管及刮溝, 直至刮刀自動跳脫為止 從溝槽機上取下已刮好的管材進行修刮毛邊, 要求端面平整無毛邊, 刮好後的管材按對應部位尺寸檢查是否合格 將密封圈先套入管或管件任何一端口, 將密封圈再推入另一端, 調整密封圈使之約貼於兩溝中間位置, 放入一壓環, 檢查密封圈位置是否自然的落在壓環槽之中, 否則重新調整 用相對應規格的兩片壓環套在密封圈上, 把壓環壓至兩邊兩側間隙距離相等位置 先放一片墊片裝於螺絲上, 然後再把螺絲穿進壓環再加一墊片和一彈簧墊片後鎖緊螺母, 直至兩壓環端面貼平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熱熔接頭熱熔接頭其接合機具必須具有夾緊 刨平管端 電熱板等配置 接合時, 首先夾住管之兩端後, 將管端予以刨平, 待刨平後校準兩管端, 使高低差不超過管厚的十分之一, 然後置入電熱板於兩管端中, 將管端移動靠近電熱板後, 開啟電源加熱管之兩端, 加熱時間視環境及氣溫而定, 但以設定電熱板之溫度為 210 為原則, 如氣溫低且風速大時, 設定溫度可酌予提高至 220 俟管端產生熔融現象後, 取出電熱板, 迅速以夾具夾合管之兩端, 待熔珠均勻翻出且呈完整之半圓形後, 釋放夾具壓力, 待其在空氣中自然冷卻至空手可觸摸熔珠部分為止 管內之熔珠須以切除機切除, 管外熔珠則不切除予以保留 冷卻過程中管件不可搬動,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除非熔接現場有妥善之遮蓋及防護, 否則接合不得在強風 飄雨之環境下施作,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熔套接接頭或電熔帶接頭電熱熔套是在 HDPE 套管內嵌入電熱絲 ; 電熔帶是在 HDPE 平板內嵌入電熱絲 將嵌入的電熱絲通電 ( 用電熱熔焊機 ) 發熱進而將 HDPE 管及電熱熔

286 套或電熱熔帶熔接, 以達防脫之效果 把要接合的兩端管材保持水平並清除在管材表面上的污泥等雜物及水份後劃出插入深度的記號, 連接電熱熔機, 加熱電熱熔套或電熱熔帶直至自動斷電, 待表面冷卻至手可以碰觸的溫度為止 冷卻過程中管件不可搬動,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除非熔接現場有妥善之遮蓋及防護, 否則接合不得在強風 飄雨之環境下施作,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其他接頭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其他接頭時, 承包商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並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安裝 3.6 工作井施工 一般規定承包商應於每日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危害告知並作成紀錄 ; 人員進入工作井作業前, 應依據 缺氧症預防規則 及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之相關規定, 進行工作井通風與氣體偵測作業, 俟工作井內氣體濃度達到 CO( 一氧化碳 ) 低於 35ppm H2S( 硫化氫 ) 低於 10ppm GAS( 可燃性氣體 ) 低於 30%(LEL) O2( 氧氣 ) 介於 18~23%(VOL) 等警戒值, 人員始可進入作業, 且人員在工作井內工作期間, 仍應持續進行工作井氣體偵測及通風作業 ; 應於工作井明顯處標示進入井內人員名牌 工作井應裝設安全退避設施, 以利吊管時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地盤改良詳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第 章 土質改良 之規定施工 擋土設施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承包商提送施工計畫之施工方法執行, 惟施工前須將詳細施工圖 施工機械 施工配置及程序等, 送請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鋼環擋土工法 (1) 由承包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 並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 應立即以覆工鈑覆蓋 (2) 工作井尺寸依設計圖說所示, 施工順序說明如下 : A. 鋼環禁止採用明挖埋設, 須以施工機械壓入土壤, 再掘削鋼環內土壤 ( 以水中挖掘方式, 不抽除井內水 ) B. 兩根鋼環銲接後重覆前之動作, 掘削至適當位置 C. 以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土底版, 打設時並將鋼環往上提昇 ( 提昇高度詳設計圖說 ) D. 推進工作井於底板凝固 抽水 清理 測量推進中心線 安裝鏡面框及推進設備後, 開始推管工作 E. 推進管進入到達工作井前亦須完成底板凝固 抽水 清理 測

287 量推進中心線 安裝鏡面框工作 F. 回填至鋼環抽除高度時, 應將上部鋼管抽除, 其抽除長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但距路面不得少於 2.5m 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 (1) 沉箱擋土工法可分為場鑄及預鑄兩種工法, 其形狀為圓形及矩形兩種, 由承包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 並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 應立即以覆工鈑覆蓋 (2) 須依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第 章 沉箱 之規定施工 工作井其他擋土工法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承包商如採用其他種工法, 應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並經工程司核准後施工 位置及高程調整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依據設計圖說上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 如受地形 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尺寸或高程時, 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夜間施工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 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施工, 擋土設施完成後在非施工期間或停工階段, 上部應加蓋覆工鈑等必要安全措施並開放通車 開放通車推進施工之到達井未施工期間為維持交通流暢, 其到達井之路面坑口必須設置覆工鈑及其支撐, 並可供重型車輛通行, 鈑面務必與路面齊平, 如因承包商之施設不當, 影響行車或人員安全造成損害, 承包商應負全責 交通維持為減少工作井施工使用範圍影響交通, 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 每一工作井之圍籬範圍尺寸由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註明於施工計畫中, 並於交通維持計畫內敘明, 經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施工 施工時如受限於實地情況須予變更, 應先報經工程司同意, 並依程序修正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 並再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增減之 安全監測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 通風 換氣 照明 氧氣濃度測定計 缺氧警報系統 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 並派專人負責操作, 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 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 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傷亡, 應負全部責任 必要時於工作井附近裝設沉陷釘及傾斜板並於施工期間每日觀測, 如超出容許值時, 須即辦理改善

288 3.7 推進施工 推進機械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 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 不得以人工挖掘, 並應於施工計畫書內敘明, 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 惟其工程之成敗仍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 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 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 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 並負成敗責任 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符, 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 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 營建廢棄物等障礙物時, 應即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 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藥劑處理承包商應依現埸狀況自行決定所有藥劑處理措施之處理位置 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 其目的應以能防止滲水 漏水 湧水等現象, 並能強化地盤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 而壓克力系 尿素系 硫酸系等藥劑應禁止使用 灌注減摩劑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防止地盤鬆弛, 得配合地質選用適宜減摩劑灌注, 其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 構造物等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監視及記錄推進施工時, 各千斤頂之推力 速度 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以儀器自動記錄, 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 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 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 應隨時自動量測其偏差量, 且每支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 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備查 完成後灌漿管徑 800mm 以上之管線在推進施工完成後應即灌漿, 以填滿管外周及接頭縫隙, 其灌漿配比及灌注壓力應納入施工計畫內 水泥砂漿填滿管徑 800mm 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管在裝接完成後, 接頭縫隙及灌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填滿至管內壁平整為止, 並施作防蝕處理, 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置放坑內埋設管於推進施工完成, 人孔底部吊裝定位後, 應依推進管高程設置坑內埋設管以連接工作井與人孔, 並於管周圍灌入水泥砂漿以固定坑內埋設管使與推進管水平接合

289 3.8 人孔施築 於工作井內新設人孔依第 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之規定辦理 (1) 推管完成後進行預鑄人孔短管 預鑄人孔大小頭及人孔框蓋吊裝組合工作, 人孔底座邊緣可依工作井尺寸做適度之修飾 (2) 待一切工作完成, 依第 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或設計圖說規定之其他材料回填填充人孔外圍至鋼管間之空隙 利用工作井做為人孔, 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9 回填及路面修復 回填時機應先確定施工完成之管線裝接正確後始可回填 擋土設施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之拔除應小心為之, 不得損及已施工之管線, 除契約另有規定可採振動式工法打拔鋼板樁外, 應採用靜壓式打拔鋼板樁, 拔除擋土設施遺留之空隙應予填實及核對數量 回填材料管溝之回填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回填夯實應依第 章 構造物回填 規定辦理 管溝中如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 應先排除清淨, 回填時在管頂 30cm 以下管線兩側須小心以人工為之, 不得因回填作業使管線產生移動現象 回填時須逐層夯實, 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 30cm 路面修復應依設計圖說及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工程司之指示, 辦理路面修復工作 3.10 滲漏水試驗 試驗時機凡重力流管線應於管線及其相關之人孔施設完成 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並回填後, 辦理滲漏水試驗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試驗內容試驗每一管段及人孔之滲水量或漏水量是否在最大容許範圍內 執行方法 (1) 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人孔之滲漏水試驗承包商可分別或一併進行, 其

290 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依試驗方式, 採分開或合併計算 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承包商自備 (2) 管線滲漏水試驗 A.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 逐段試驗 試驗前應先將管內積水排除乾淨, 並將測試管段上游人孔內之進水管線及下游管端 ( 或下游人孔除試驗管段以外之所有管端 ), 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 以達到阻止水流進入或流出之效果 如管徑過大, 無適當之橡皮止水球可用時, 經工程司核准, 可採用其他之替代方法 ( 須注意能承受相關之水壓 ), 但承包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B. 滲漏水試驗前,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進行地下水位測定或依施工鑽探資料判定, 並依管頂高程決定測試管段間採用內滲法或外漏法試水 當地下水位高於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 1m 以上時, 採用內滲法, 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 或以抽水機將人孔內滲入之水量抽出, 量取其滲水量 ; 其餘採用外漏法, 由最上游管端人孔灌水, 使該人孔內水面高出測試管段最上游端頂之地下水位 1m 以上或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 1m 以上 ( 取較高者 ), 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 計算漏水量 C. 於抽乾水後或充滿水後, 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 100m 管線每 cm 管徑每日之最大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不得超過 0.02m 3, 管線長度由人孔中心計至人孔中心為止, 人孔不另計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 (3) 人孔滲漏水試驗 A. 以一座人孔為一單元, 逐座試驗 試驗前應堵塞所有進出該人孔之管線, 堵塞方式同 (2)A 之規定 B. 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 灌水至該座人孔內之大小頭頂部處, 再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其漏水量 C. 於充滿水後每小時觀測乙次, 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 m 人孔高度每 m 預鑄人孔內徑之每日最大容許漏水量 ( 依人孔導水槽底部至灌水水位之高度及預鑄人孔內徑計算, 如人孔底部為場鑄時, 其場鑄部分灌水之高度不計容許漏水量 ) 不得超過 0.02m 3 (4) 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之人孔合併滲漏水試驗 A. 須各人孔大小頭頂部之高程相差不超過 30cm 方可採用 試驗前應堵塞該批人孔內最上游之進水管線及最下游之管端, 堵塞方式同 (2)A 之規定 B. 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 灌水使其水位達到各人孔大小頭頂部高程之最低者, 再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漏水量 C. 於充滿水後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日之總漏水量不得超過依 (2)C 及 (3)C 所述分別計算管線及人孔之容許漏水量後合計成之總容許漏水量 D. [ 整段空氣試驗法應依 ASTM F1417 之規定辦理 ]

291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 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整建, 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 再做試驗至符合規定為止 3.11 水壓試驗 試驗時機凡壓力管線應於管線裝接完成 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並回填後, 進行分段水壓試驗, 並於驗收時進行全線水壓試驗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試驗內容試驗管線是否裝接良好, 能承受設計之壓力 執行方法 (1) 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承包商自備 試驗時不得以蝶閥作為止水盲板試壓, 應將其閥瓣開啟, 並於管線末端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壓 (2) 除另有規定者外, 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圖說上所註管線最高使用壓力之 1.5 倍, 惟最高試驗壓力為 1000kPa, 歷時 1 小時, 並以漏水量不超過下列公式規定時, 方為合格, 如設計圖說上未註明管線之最高許可使用壓力時, 應以下列所規定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 1.5 倍為試驗壓力, 但最高試驗壓力為 1000kPa 施行內壓試驗 活套接頭塑膠管 : 應依管材規格辦理 鋼管 kPa 延性鑄鐵管.. CNS 規格高壓管為 1000kPa, 普通壓管為 750kPa 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為設計試驗水壓 ( 內壓設計強度 ) 之 50% (3) 加壓達到試驗壓力後, 開始計時, 如壓力降低則自儲水桶抽水加壓補充水量以維持該壓力, 歷時 1 小時後, 觀測其抽水量即為其漏水量, 不得超過以下列公式計算方為合格 L 0... 用於塑膠管膠合接頭或熱熔接合接頭 L L ND P 3000 ND P... 用於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 用於其他管 L 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 接頭數 D 標稱管徑以 cm 計 P 試驗壓力以 kpa 計

292 不合格之處置如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 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整建, 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再做試驗, 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塑膠管膠合接頭或熱熔接合接頭不得有漏水現象, 如有漏水現象即須改善 3.12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適用範圍管徑 1200mm 檢視時機契約內列有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費用者, 應於回填完成, 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 依本項之規定辦理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檢視內容 (1) 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墊圈脫落 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 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 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 逐段檢視 (2) 試驗前應先將上游管端人孔內之進水管線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 以阻止水流進人孔內 (3) 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 並將管內狀況傳輸至電視監視幕上, 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查核全線管壁情形及每一接頭處 不良處等, 所有檢視之影像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料存憑 (4) 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 時間 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 管材 管徑 坡度測定後之縱斷面圖表資料 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等, 凡不良處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造成逆坡現象時, 均須輸入文字說明, 並應拍照存憑 (5)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 mpeg 或其較新版本之檔案格式, 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 [jpg 檔 ], 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 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工程司存憑 不合格之處置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 承包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 整建或重裝完畢再做檢視, 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 不良處所之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管線內產生逆坡時, 依本章之第 3.14 項規定辦理 (2) 管線內接頭墊圈脫落 凸出時或管線內壁龜裂 破損時需須拆除重裝或以內襯法整建

293 (3) 管線內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時須予以清除 3.13 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適用範圍管徑 > 1200mm 檢視時機契約內列有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費用者, 應於回填完成, 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 依本項之規定辦理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檢視及測量內容 (1) 管線內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墊圈脫落 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 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 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 逐段檢視 (2) 試驗前應先將上游管端人孔內之進水管線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或以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堵塞, 以阻止水流進人孔內 於下游人孔設置排水抽水機, 將管內積水抽出, 用送風機送入新鮮空氣, 並量測管內空氣應符合標準 ( 一氧化碳應低於 50ppm, 硫化氫應低於 10ppm, 可燃性氣體應低於 30%(LEL), 氧氣應介於 18~ 23%(VOL)), 人員方可進入工作 人員進入時應備有充足之安全及通訊設備, 地面上應有支援人員並配備有通訊及救援設備 (3) 以紙板標明接頭之編號, 置於管內接頭處, 以手提彩色攝影機逐一環向拍攝每一支管之接頭 (4) 以水準儀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儀器測量管內接頭處之渠底高程, 測點應包括位於人孔處之管端以及坡度變化處之折點, 每 10m 至少應測定 1 點, 每一人孔至人孔間之管段除兩端外, 管內至少應測定 3 點 (5) 所有檢視之接頭影像及測定之高程均應製作書面資料, 標明正常或異常之情況以資存憑 書面資料應註明檢視日期 時間 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 管材 管徑 高程測定點之位置及高程 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等, 凡不良處之情形均應加以說明並附照片 (6) 錄影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 mpeg 或其較新版本之檔案格式, 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 [jpg 檔 ], 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工程司存憑 不合格之處置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 承包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經工程司認可之適

294 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 整建或重裝完畢再做檢視, 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 不良處所之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管線內產生逆坡時, 依本章之第 3.14 項規定辦理 (2) 管線內接頭墊圈脫落 凸出時或管線內壁龜裂 破損時須拆除重裝或於符合水理功能條件下以內襯法整建 (3) 管線內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時須予以清除 3.14 重力流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驗收標準 (1) 兩人孔間管段之管端高程 : 上游端之渠底高程必須高於下游端之渠底高程, 且人孔處管端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 其高差絕對值須不得大於 3cm (2) 兩人孔間管段 : 小管徑管線管道經閉路電視檢視 ( 管徑 1200mm), 管內未有積水現象者, 或雖有積水現象但管段各積水高度或上 下游端人孔內之積水高度最大值未超過規定值者方為合格 大管徑管線經管內檢視及測量 ( 管徑 > 1200mm), 管內未有逆坡現象者, 或雖有逆坡現象, 但測點之渠底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 未超過規定值者方為合格 上述規定值在管徑 600mm 者為 3cm, 其餘管徑以管內徑之 5% 計, 如屬特殊地質得另定之 (3) 人孔 : 人孔之流入管渠底高程不得低於流出管之渠底高程 不合格之處置如施工超過上述規定值時, 承包商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針對迴水狀況提出水理計算書 ( 以完工後該不合格管段下游端之設計水深為起始水深, 及上游各管段可容納上游集污區尖峰流量為基準 ), 經審查核可後,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檢討該管段仍能維持重力狀況均無滿管現象時, 以減價該管段 ( 人孔至人孔間 ) 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 機具費 ( 不含管材 ) 百分之五十後驗收 (2) 經檢討該管段成為壓力流狀況, 其上游各人孔水位不高於管頂 30cm 時, 以減價該管段 ( 人孔至人孔間 ) 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 機具費 ( 不含管材 ) 百分之百後驗收 (3) 經檢討該管段成為壓力流狀況, 其上游各人孔水位高於管頂 30cm 時, 應拆除重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程之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本工程之路面切割以 [m]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之長度計量, 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本工程之擋土支撐, 管線部分按契約分類, 以 [m]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 ( 管溝兩邊 ) 計量, 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工作井部分按契約分類, 以 [ 處 ] 計量

295 4.1.4 本工程管溝或工作井土方之開挖 回填及運棄等按契約以 [m3] 為計量標準, 管線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乘以設計圖說之開挖斷面, 工作井以實作之處數乘以設計圖說計算之開挖體積, 每管段或每工作井均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 ( 或級配料 ) 按契約以 [m3] 為計量標準, 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管線埋設或推進之工作包括下管 裝接 推進等項目, 按契約以管徑分類, 以 [m]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 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如為重力流管線時, 該長度係由地面上自人孔內壁量至人孔內壁之水平距離 ; 如為壓力管線時, 該長度依實際安裝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 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採分開單獨計量或併入管線埋設或推進項目計量 如採分開單獨計量時, 依管材規範之規定以管徑分類, 以 [ 支 ][ 長度 ][ 重量 ] 為計量標準 ; 如採併入管線埋設或推進項目計量時, 其計量與管線埋設或推進之數量相同 壓力管之管件如丁字管 套管 彎頭 大小頭, 以及各種閥類之安裝費用以種類及管徑分類, 以 [ 件 ] 為計量標準 ; 管件之材料費用依管材規範之規定, 以種類及管徑分類, 以 [ 件 ][ 重量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延性鑄鐵管凸緣接頭 延性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 延性鑄鐵管螺栓套管式伸縮接頭 鋼襯混凝土管鋼製接頭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鋼製接頭 塑膠管壓環式接頭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熔套接接頭或電熔帶接頭均按契約以管徑分類, 以 [ 口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塑膠管若採用膠合接頭, 在管徑 [200]mm 以下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 不另計量 ; 管徑 [250]mm 以上以管徑分類, 以 [ 口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工作井按契約分類, 以 [ 處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如承包商於提送施工計畫, 採用較佳之施工方法以致取消原設計之工作井時, 該工作井仍依原設計種類及數量計量 管線完成後之漏水試驗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或依本章之第 款計量 管線完成後之水壓試驗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或依本章之第 款計量, 此試驗包括施工時之分段水壓試驗及驗收時之全線水壓試驗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按契約以管徑分類, 以 [m]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 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該長度係自人孔中心量至人孔中心為止 其計量不論實際施作幾次, 均以一次計量 4.2 計價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 材料之供給及運送, 機具之租用

296 操作及損耗, 場地 能源 用水等之提供, 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 不另計價, 但繳交給路權單位之各項費用由承包商代墊後, 由工程司負擔歸墊 路面切割以計量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安全防護包括交通維持計畫送審 公告及指示牌 管制交通 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 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須之項目, 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 不另計價 安全防護管線部分之擋土支撐, 以計量長度 ( 管溝兩邊 )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 工作井部分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擋土板之打拔 水平支撐之架設 擋土板及水平支撐之運送 租金 折舊及損耗等 管溝或工作井土方之開挖 回填及運棄,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 ( 或級配料 ) 增加費等均以計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管線直管明挖埋設以計量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管件明挖埋設以計量件數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除土方之開挖 回填及運棄, 另依實做數量計價外, 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 測量 運管 下管 裝接等均包括在內 其中管材如在契約詳細表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 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延性鑄鐵管凸緣接頭 延性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 延性鑄鐵管螺栓套管式伸縮接頭 鋼襯混凝土管鋼製接頭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鋼製接頭 塑膠管壓環式接頭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熔套接接頭或電熔帶接頭等以計量口數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契約單價包括裝接之工資及接頭配件之材料費用, 接頭配件說明如下 : (1) 延性鑄鐵管凸緣接頭 : 墊片 304 不銹鋼之接頭螺栓及螺帽 (2) 延性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 : 壓圈 橡膠圈 鎚形螺栓及螺帽 (3) 延性鑄鐵管螺栓套管式伸縮接頭 : 套管 壓圈 橡膠圈 鎚形螺栓及螺帽 (4) 塑膠管壓環式接頭 : 上下兩半月型罩殼 橡膠圈及兩組 304 不銹鋼螺栓 (5)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熔套接接頭或電熔帶接頭 : 電熔套或電熔帶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 混凝土管接頭 管徑 [200]mm 以下之塑膠管膠合接頭等, 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 不另計價 管徑 [250]mm 以上之塑膠管膠合接頭以計量口數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契約單價包括裝接之工資及接頭所需膠合劑之材料費用 直管及另件明挖埋設相關工作, 除契約內另列有項目時, 得予以計價外, 其他為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 人工等之費用已分攤於相關項目內, 不另給價

297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 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 測量 藥劑處理 運管 下管 裝接 推進 滑材 管內出土 管外灌漿 土方處理 路面修復等 其中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 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工作井採用鋼環擋土工法時, 依不同尺寸及深度分別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除路面切割 土方之開挖 回填及運棄另行計價外, 其餘凡安全措施 擋土 抽排水 藥劑處理 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 覆蓋板 人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以及底部刃口鋼環之損耗均包括在內, 依單價分析表計給其費用 工作井採用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時, 依不同尺寸及深度分別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除路面切割 土方之開挖 回填及運棄另行計價外, 其餘凡沉箱之材料及施作 安全措施 擋土 抽排水 藥劑處理 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 覆蓋板 人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 依單價分析表計給其費用 工作井採用其他擋土工法時, 依相關之規範辦理計價 工作井如採用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時, 其人孔計價除底部依本章之第 款之規定辦理工作井計價外, 其餘僅依頂部組件項目之單價及數量予以計價 漏水試驗及水壓試驗按契約以一式計價, 或依本章之第 款管線埋設或推進工作相同之方式及數量計得之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凡為試水所需水量, 不論試驗次數多寡, 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不另給付 另為進行漏水試驗所需辦理之地下水位量測, 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 不另給付 小管徑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以計量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阻水 排水 檢視 紀錄 資料轉換 燒製光碟等 由於此二項工作係提供給工程司作為管線裝接正確之成果佐證, 故任一管段不論施作幾次, 均只以最後一次裝接合格之結果列入計價, 其餘之工作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 不另給付 承包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除另有規定外, 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 不另給付 藥劑處理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估價之依據, 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 實際數量若有增減, 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 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 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乙處或式計價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 所施作灌注減摩劑之費用, 不另給付, 但其所減少之中押費用仍予以計價, 以鼓勵承包商選用較佳之施工方法施作本工程 本章結束

298 第 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 人孔蓋及蓋座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跌落管 人孔撓性接頭等材料設備之供應 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 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機具 設備 搬運 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所有檢驗項目由承包商送工程司認可之機構辦理, 並提出報告書, 其檢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污水管管材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078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4)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5) CNS 3551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6)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7)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8) CNS 8834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9) CNS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10) CNS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1) CNS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2) CNS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13) CNS 鋁質水泥 (14) CNS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管件 配件及接頭

299 (15) CNS 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16) CNS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7) CNS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259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1) JIS K0121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德國國家標準 (DIN) (1) DIN 2880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 鋼管和管接頭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1.5 資料送審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 ( 註明各部分尺度 材質 ) 安裝 施工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審核, 核可後確實辦理 廠商資料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 針對各別材料 ( 成品 ) 提出 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送工程司審核, 方得施工 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A.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B.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 有使用時 ) C. 一年之內試驗報告 D. 產品保險單 ( 有使用時 ) E. 產品型錄 ( 有使用時 ) F. 技術合作協議書 ( 有使用時 ) G. 品質保證書 H. 細部設計圖說 ( 有使用時 ) I. 配比設計 ( 有使用時 ) J. 授權書 ( 有使用時 ) K.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 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L.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 ( 含目錄 ), 並於公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承包商公司大小章及 與正本相符 承包商應於 材料試驗後, 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判讀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前, 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 1 份送工程司, 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300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器材之儲存, 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 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 不得使用尖鉤, 以防損壞,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 損及保護層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 ; 裝運時承包商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2. 產品 2.1 人孔及陰井 構造 (1)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調整直管含底板 ( 底座 ) 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及頂部斜管 ( 偏心大小頭 ) 等, 係用於下水道, 以便銜接 檢查或清理管渠, 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3)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及頂部等, 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 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惟人員無法進出之設施 尺寸 (1) 人孔及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 應依設計圖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 施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規格 (1) 預鑄人孔依材質不同分為 [ 鋼筋混凝土 ][ 聚酯樹脂混凝土 ] 預鑄陰井之材質為 [ 鋼筋混凝土 ]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 CNS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3)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 CNS 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5) 鋼筋混凝土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混凝土 28 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鋼筋應符合 CNS 560 竹節鋼筋之規定, 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所標示 (6) 人孔及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7)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線高程位置, 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 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 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防腐蝕處理 (1)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 考量混凝土管材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 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 A. 管材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 以混凝土管之配比設計及製

301 作, 如卜作嵐混凝土管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B. 管材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 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 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 則依其規定 ; 設計圖未規定時, 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 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依以下所述之內容進行製造 C.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 : 整座人孔及陰井全部水泥採用 Ⅰ 型卜特蘭水泥 ( 含量 230kg/m 3 ) 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 飛灰 115kg/m 3, 爐石 115 kg/m 3 ) 再加上膠結料量 460kg/m 3 ), 水膠比須小於 0.4, 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 cm, 其混凝土外壓強度須達 280kg/cm 2,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 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D.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 在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其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280kg/cm 2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拌合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 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E.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 屬抑制硫酸菌功能 ): 在內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 ( 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 0.12±0.04% 銅離子 2.40±0.25%) 與沸石 ( 矽鋁酸鹽 ) 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280kg/cm 2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 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2)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防腐蝕處理依 CNS 規定辦理 附件 (1) 人孔之內壁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另安全繩索繫環形狀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須能吊掛 150kg 之重物, 採用 CNS 8499 規定之 SUS 304 不銹鋼, 表面有無包覆塑膠材料均可, 吊懸用螺栓套筒亦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之規定辦理 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之規定辦理

302 (3) 所有人孔及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 110%, 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以供填縫止水用, 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項目要求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 Shore A 35~55 CNS 3551 抗拉強度 kgf/cm 2 20 以上 CNS 3551 伸長率 400% 以上 CNS 3551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 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 7 天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 5% 氫氧化鉀溶液 5% 鹽酸溶液 5% 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 於室溫下試驗 28 天 標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 型式 製造年份及本工程 名稱等字樣 檢驗場鑄之人孔及陰井依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 中間平板 底座為要件,[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 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 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製作完成後防腐蝕檢驗分為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依據 (4) 防腐蝕性能驗證規定驗證其防腐蝕性能, 本工程僅須進行一次驗證, 第二階段依據 (5) 防腐蝕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之成分檢測, 取樣頻率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

303 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D.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安裝前, 應依 [ 本章之第 2.3 項 ] 之規定, 抽取樣品檢驗, 合格後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E. 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預鑄人孔及陰井構件成品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 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 側向外壓強度試驗 底板抗彎強度試驗等項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 CNS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 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 其試驗之構件依人孔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 ( 如下圖所示 ), 試驗壓力在調整直管管徑 [1200]mm 時為 [100]kPa, 其餘為 [150]kPa, 經 [3] 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格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 CNS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水壓計 排氣 注水口 水壓試驗機 ( 外壓式 ) 調整直管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性能驗證製造廠須依功能性以下列二種方法進行驗證, 其有效期限為 2 年

304 A.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取 600mm 作為樣品或參照 DIN 2880 取樣, 參照 CNS 或 DIN 2880, 每 2 年進行實體試驗, 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驗證 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 作為本工程混凝土管之製造依據 B.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依第 章 污水管管材 之規定取樣及試驗 C.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 CNS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5) 防腐蝕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 : 有關採用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cm 之規定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 AASHTO T259 之方法以表面電阻計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 50mm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5~30mm 進行檢驗, 三氧化二鋁含量之檢驗方法依 CNS 1078 規定辦理, 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方為合格 C.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 50 mm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5~30mm 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 檢驗方法依 CNS 或 JIS K0121 規定辦理, 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0.188% 方為合格 ( 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0.188%*0.12% 銅離子 0.188%*2.40% 以上作為判斷基準, 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之抗菌劑 ) D.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所用樹脂係依據 CNS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6) 接頭止水材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 (7)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 硬度 抗拉強度 伸長率 體積膨脹增加率 及耐化學性

305 (8) 抗菌混凝土管用抗菌劑 卜作嵐混凝土管用卜作嵐攙和物 ( 飛灰 115kg/m3 爐石 115kg/m3) 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 以證明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9) 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行測試, 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 則視為該次取樣不合格, 該製造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2.2 人孔及陰井框蓋 規格 (1) 人孔及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 應符合 CNS 之規定, 尺寸詳見設計圖所示 (2)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 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圖所示鑄造, 如工程司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 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 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 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 D" 字樣, 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 人孔及陰井框蓋其餘細部型式 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4)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5) 人孔蓋須具有格柵防止墜落設施 壓力放除排氣耐揚壓性能及不跳動等附加功能 (6) [ 人孔及陰井框蓋 ] 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 [ 壹仟萬 ] 元, 保險應每年續保, 期間至少自 [ 開工日 ] 起至 [ 本工程保固期限 ] 滿止, 並於廠商資料送審時, 提出 [ 開工日 ] 起至 [ 本工程保固期限 ] 之投保證明文件 (7) 承包商於製作人孔及陰井框蓋前, 應先將其產品之 [ 施工製造圖及靜載重試驗 ] 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 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 上述施工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A. 外形圖 ( 包括平面圖 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 ), 應明確標示尺寸 B. 人孔及陰井框蓋之重量表 C. 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 D. (8) 面蓋與框座內外面須以鋼珠噴洗乾淨後立即塗刷防銹底漆, 於乾燥後以 CNS 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 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 μm 檢驗 (1) 抽樣頻率依 CNS 及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306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辦理檢驗其外觀 形狀及尺度, 其他試驗 ( 包括外壓強度試驗 框蓋的連接構造及性能檢驗 格柵防止墜落試驗 壓力放除耐揚壓試驗等 ) 以及靜載重試驗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 ; 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 CNS 2869 規定辦理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整批人孔及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 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去蓋徽, 以防再被冒用 (2) 檢驗標準應符合 CNS 之規定 (3) 試驗方式應符合 CNS 之規定 (4) 檢驗合格證明設備器材進場時, 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之內壁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規格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 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 CNS 8119 之規定 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 預埋式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 CNS 之規定 ; 貫穿式之形狀依照設計圖之規定辦理, 並於人孔壁預留安裝孔, 安裝時將踏步埋入部穿過安裝孔壁後固定, 以 CNS 高黏度型之環氧樹脂填縫於人孔踏步與人孔壁預留孔之間隙, 以確保不漏水 檢驗 (1) 抽樣頻率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 不得混用 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本工程辦理檢驗一次 (2) 檢驗項目應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 形狀及尺度之檢查及塑膠厚度 表面平整 耐化學性抗彎 衝擊等項試驗 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依 CNS 之規定辦理接著強度 抗壓強

307 度之檢驗 (3) 檢驗合格證明設備器材進場時, 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 各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2.4 人孔跌落管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 須裝設人孔跌落管, 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規格 (1) 人孔跌落管分為裝設於人孔外部之外跌落與裝設於人孔內部之內跌落二類, 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2)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 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設計圖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 應慎選各接入端位置, 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2.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規格 (1) 材質 : 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 (PVC) 或聚乙烯 (PE) 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外觀 : 組織須均勻光滑, 顏色亦須分布均勻, 不得有氣泡 針孔 裂縫 污跡 雜質 色斑及突出物 (3) 尺寸 : 厚度為 0.1mm 以上, 寬度為 150mm 以上, 長度為 50m 以上, 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 顏色 : 塑膠布為黃色, 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 字體須鮮明清晰, 位置正直, 不得有歪斜 模糊 漏印或脫色等情形, 並須歷久不褪色 (5) 拉力強度 : 在常溫 (25±3) 時為 1.2kgf/mm 以上 (6) 延伸率 : 在常溫 (25±3) 時為 150 %以上 (7)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標示以每 1m 印刷一組紅色字樣 地下埋有污水管線 或依工程司指定辦理, 字體尺度不得小於 75 60mm 上述尺度其許可差為 ±5% 3. 施工 3.1 人孔及陰井 預鑄人孔及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2)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片 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 中間

308 平板 調整直管 底座直管 底板等之組件, 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 底座直管 調整直管 ( 較長者置於下方 ) 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 ( 較長者置於下方 ) 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 頂部環片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 以防破壞構件 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所示裝設固定鋼片, 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場鑄人孔及陰井 (1)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或本章之第 款規定進行防腐蝕處理 (3)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線高程位置, 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 其尺寸應依管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換算, 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位置與高程人孔及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 且其位置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 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 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 承包商不得異議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做導水槽, 並進行防蝕處理 接縫止水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 管線連接完成後, 各接縫應依設計圖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人孔 ( 陰井 ) 外回填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 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填時, 應均衡提升, 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依設計圖所示距離裝設於人孔內, 預鑄人孔應於工廠製造時即予裝設完成 3.3 人孔框蓋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 並須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使框蓋頂端與其平齊 裝設蓋座時, 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或頂版上 蓋座與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以高流動性樹脂水泥澆注使其確實填滿

309 3.4 人孔跌落管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 並須配合管線之高度, 務使其平順 人孔外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設計圖所示以適當之材料填滿, 使其不漏水 跌落管底部出口水流需平順, 並接入人孔內之導水槽 3.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本警示帶埋設於污水管線上方, 俾免挖溝前遭挖溝 ( 土 ) 機挖及時, 不致切斷且可勾住挖斗, 而自動展開懸於空中, 以達警示並避免破壞管線之效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 人孔 ] 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導流渠底厚度及基座厚度, 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分類計量, 按契約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 陰井 ] 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基座厚度, 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分類計量, 按契約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預鑄人孔及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 [ 各埋深範圍 ( 埋深 1.0m 1.0< 埋深 1.5m 等 ), 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 ] 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依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 以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別以 [ 個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場鑄人孔及陰井包括人孔 ( 陰井 ) 蓋與蓋座 鋼筋 混凝土 模板 內壁防蝕處理 以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鑄鐵人孔與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 [ 併入人孔及陰井 ] 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 其餘按契約依支為計量標準, 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分為外跌落與內跌落二類, 均依契約詳細表採 [ 各最小安裝高差範圍 ( 最小安裝高差 <5.0m 5.0 最小安裝高差等 ), 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 ] 項目計量, 按契約以 [ 套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 [ 併入管線明挖埋設施工 ] 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以 [m]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 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 運

310 送, 試驗等費用, 機具之租用 操作及損耗, 場地 能源 用水等之提供, 排水之執行, 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依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 以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別以個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人孔及陰井 擠壓式填縫帶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及該構件範圍內附裝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之供給, 吊裝 接縫止水 內壁防蝕處理 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 除此之外, 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場鑄人孔及陰井依鋼筋 混凝土 模板 內壁防蝕處理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擠壓式填縫帶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規範之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鑄鐵人孔 ( 陰井 ) 框蓋以 [ 座 ]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人孔 ( 陰井 ) 蓋及蓋座外, 尚包括調整高度之鋼筋混凝土施工 ( 調整高度不超過 30cm)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按契約以 [ 支 ]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以 [ 套 ]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按契約以 [m]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311 第 章污水管管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用管網管材設備之供 應 試驗及其他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管材及附件之供應及試驗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製造 機具 設備 搬運 安全防護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程之相關規定, 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 理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計畫管理及協調 第 章 -- 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078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1468 低碳鋼線 (6)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 ( 環與小球法 ) (8) CNS 2608 鋼料之檢驗通則 (9)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0)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1)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 (12) CNS 3551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13)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4) CNS 3905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 ( 推進施工法用 ) (15) CNS 4939 環氧樹脂柏油漆 (16)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17) 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8) CNS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9) CNS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20) CNS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312 (21) CNS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2) CNS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3) CNS 延性鑄鐵管件 (24) CNS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25) CNS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塑膠管及接頭配件檢驗法 (26) CNS 鋁質水泥 (27) CNS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28) CNS 聚酯樹脂混凝土管 ( 明挖施工法用 ) (29) CNS 聚酯樹脂混凝土管 ( 推進施工法用 ) (30) CNS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管件 配件及接頭 (31) CNS 聚乙烯大口徑異型管壁污水與排水管 (32) CNS 預力混凝土管用硬鋼線 (33) CNS 長距離 曲線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 (34) CNS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美國道路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259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1) JIS K7181 塑膠壓縮試驗法 (Plastics-Determination of Compressive Properties) 德國國家標準 (DIN) (1) DIN 2880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 鋼管及管接頭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 台灣下水道協會 (TSS)] (1) TSS 下水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製直管 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1.5 資料送審承包商應依第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或相關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下列資料 [3] 份供審核 內容至少包括 : (1) 管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 本工程需採用環保管材, 必須提供環保署所核發之該管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 (2) 廠商資料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 針

313 對各別材料 ( 成品 ) 提出 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送工程司審核, 方得施工 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A.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B.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 有使用時 ) C. 一年之內試驗報告 D. 產品保險單 ( 有使用時 ) E. 產品型錄 ( 有使用時 ) F. 技術合作協議書 ( 有使用時 ) G. 品質保證書 H. 細部設計圖說 ( 有使用時 ) I. 配比設計 ( 有使用時 ) J. 授權書 ( 有使用時 ) K.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 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L.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 ( 含目錄 ), 並於公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承包商公司大小章及 與正本相符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1) 管材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 管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 如置室外須有帆布覆蓋等之保護措施, 堆疊高度不得超過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 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 2 個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 以防變形 (3) 管材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鉤, 以防損壞,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管材相互碰撞, 損及保護層 (4) 管材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 ; 其兩端端口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造成缺口, 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5) 1.7 檢驗機構 (1) 管材及附屬配件之所有檢驗項目, 除另有註明者外, 應由符合 CNS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TAF) 之檢驗報告 (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 TAF 認可之實驗室可辦理時, 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以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出具之相關檢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 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於現場檢驗, 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驗證 (3) 管材進場時, 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14 2. 產品 2.1 鋼筋混凝土管 規格 (1) 埋設用鋼筋混凝土管應依 CNS 483 標準製造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厚度應符合 [ 厚管 ] 規定 其管身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S 型接頭管身為 [5.0] m,c 型接頭管身為 [2.3]m 外壓( 裂紋及破壞 ) 強度應符合 [ 四 ] 級管規定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2) 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應依 CNS 3905 或 CNS 標準製造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外壓 ( 裂紋及破壞 ) 強度在標稱管徑 1,800mm 以下者應符合 [ 三 ] 級管規定 標稱管徑 2,000mm 以上者應符合 [ 四 ] 級管規定 其管身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短管推進用管為 [1.0]m;一般直線推進用管為[2.4]m, 惟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用管之管身長度選用以推進時兩管間外側最大開口距離小於 60mm, 同時另一側開口距離維持 5mm 以上為原則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3) 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之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 由承包商於送審施工計畫書時提出, 經工程司核定後辦理 如為降低推力需求而採用中押設備時, 應於送審施工計畫書時提出計算資料及中押設備與配合管材之詳細規格, 經工程司核定後辦理 接頭 (1) 埋設用鋼筋混凝土管標稱管徑 450mm 以上之接頭應符合 CNS 483[S 型接頭 ] 規定, 材質採用 CNS 2473 [SS400] 或 CNS 2947[SM400] 之鋼料 ; 標稱管徑 400mm 以下之接頭應符合 CNS 483[C 型 ] 規定 (2) 短管推進用管與管徑 [700]mm 以下一般直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符合 CNS 3905[3S 型接頭 ] 規定, 鋼製接頭材質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 ; 管徑 [800]mm 以上一般直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依 CNS 15464[E 型接頭 ] 規定, 鋼製接頭材質採用 [CNS 2947] 之鋼料 ; 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依 CNS [E 型接頭 ][E-N 型接頭 ] 規定, 鋼製接頭材質採用 [CNS 2947] 之鋼料 (3) 中押千斤頂用之鋼製接頭材質須與前項規定相同 接頭型式及厚度尺寸則由承包商考量實際地質情況及推進力大小設計, 經送審核可後使用 (4) 鋼製接頭材質非不銹鋼者, 其表面應塗刷符合 CNS 4939 之環氧樹脂柏油漆, 厚度不得小於 60μm (5) 接頭檢驗依 CNS 2608 之規定 使用鋼材應先會同業主及工程司抽樣, 送檢驗機構辦理材料機械性能試驗及化學成分檢驗 防腐蝕處理 (1)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 考量混凝土管

315 材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 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 A. 管材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 以混凝土管之配比設計及製作, 如卜作嵐混凝土管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B. 管材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 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 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 則依其規定 ; 設計圖未規定時, 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 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2) 卜作嵐混凝土管 : 係以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cm (3)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 適用於標稱管徑 600mm 以上之混凝土管, 在管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4)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 適用於標稱管徑 500mm 以下之混凝土管, 整支混凝土管之全部水泥使用鋁質水泥, 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以離心澆置 混凝土管成品之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5)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 屬抑制硫酸菌功能 ): 在管內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mm,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 ( 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 0.12±0.04% 銅離子 2.40±0.25%) 與沸石 ( 矽鋁酸鹽 ) 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擠壓式填縫帶本工程埋設用鋼筋混凝土管, 如使用 C 型接頭時, 應依表 1 所示, 計算所需要之總長度, 附帶提供擠壓式填縫帶, 以供填縫止水用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詳表 2 所示

316 C 型接頭混凝土管標稱管徑 表 1 擠壓式填縫帶需要長度擠壓式填縫帶每支混凝土管需要長度規格尺寸 ( 含損耗 ) (mm) 徑 ( 吋 ) 寬 (mm) 厚 (mm) (m) 150 3/ / / 表 2 擠壓式填縫帶材質規定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25 時比重 1.2~1.4 CNS 拉伸黏著力 (3 小時 ) 1kgf/cm 2 以上 CNS 時延展性 5cm 以上 CNS 軟化點 140 以上 CNS 2486 閃火點 210 以上 CNS

317 2.1.6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 CNS 483 CNS 3905 或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檢驗依 CNS 484 規定辦理, 同種管徑每 [400]m 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支辦理檢驗 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驗 2 支, 如再有任 1 支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 埋設用管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推進用管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擠壓式填縫帶以每 [50] 箱 ( 每箱 100m) 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D. 防腐蝕檢驗, 製造完成後之管內防腐蝕檢驗分為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依據 (5) 防腐蝕性能驗證規定驗證其防腐蝕性能, 僅須進行一次驗證, 第二階段依據 (6) 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 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 [400] m 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支 ( 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 ) 檢驗, 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 2 支, 如再有任 1 支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E. 接頭水密性試驗, 每種管徑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組辦理檢驗 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 2 組, 如再有任 1 組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檢驗依 CNS 484 規定辦理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吸水率試驗及外壓強度試驗等檢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鋼製接頭檢驗

318 推進用之不銹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 一般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2947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埋設用 S 型接頭混凝土管之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2473 或 CNS 2947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防腐蝕性能驗證製造廠須依功能性以下列二種方法進行驗證, 其有效期限為 2 年 A. 卜作嵐混凝土管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 含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 取 ψ300mm 管作為樣品, 參照 CNS 14859, 每 2 年進行實體試驗, 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驗證 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 作為本工程混凝土管之製造依據 本耐酸鹼性能檢驗亦可利用破壞強度試驗之管每支切取三個試塊, 其長寬高約 cm, 先使其在空氣中乾燥後量秤其重量, 再依據 DIN 2880 浸置在靜止的醋酸鹽緩衝溶液內, 經 180 天後檢驗其重量損失, 除以試體表面積, 不大於 300g/m 2 方為合格 該溶液為醋酸混合醋酸鈉, 每一項的濃度為 0.1mol/L( 使 ph 值為 4.5), 溶液的容量與試體面積比率為 5 到 10, 此檢驗在常溫下檢測 180 天, 期間內每週更換二次溶液, 經過 180 天後取出試體, 使其在空氣中乾燥, 去除試體上之片狀剝皮及屑片, 在用尼龍刷將試體上鬆動之砂粒及其他灰漿材料去除後量秤試體重量, 與試驗前之重量比較, 即為重量損失 B.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 依附錄取樣及試驗, 經過 28 天後培養基 ph 值須 3.5, 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6) 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管 : 有關採用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cm 之規定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 AASHTO T259 之方法以表面電阻計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管防腐蝕層 : 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 50mmψ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 進行檢驗, 三氧化二鋁含量之檢驗方法依 CNS 1078 規定辦理, 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方為合格 C. 抗菌混凝土管防腐蝕層 :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

319 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 50 mmψ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 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 檢驗方法依 CNS 規定辦理, 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0.188% 方為合格 ( 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0.188%*0.12% 銅離子 0.188%*2.40% 以上作為判斷基準, 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之抗菌劑 ) (7)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管應依據 CNS CNS 3905 之規定辦理 2.2 聚酯樹脂混凝土管 規格 (1) 埋設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 CNS 之 [ 厚管 ] 標準製造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外壓 ( 裂紋 ) 強度應為 CNS 標準之 [ 四 ] 級管, 破壞強度為裂紋強度之 1.5 倍 ; 其有效長度為 2.3m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2) 推進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 CNS 之 [ 厚管 ] 標準製造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外壓 ( 裂紋及破壞 ) 強度於短管 小管或一般推進工法用管管徑 1,800mm 以下者應符合 CNS 之 [ 三 ] 級管規定 管徑 2,000mm 以上者應符合 CNS 之 [ 四 ] 級管規定 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 標稱管徑 700mm 以下之尺度應符合 CNS 之規定 ; 標稱管徑 800mm 以上之尺度應符合 CNS 之規定 其有效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短管推進用管為 1.0 m; 其他推進用管為 2.3m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接頭 (1) 埋設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採用 CNS 之 [J 型接頭 ], 其鋼製接頭材質在標稱管徑 800mm 以上, 採用 [CNS 2947] 之鋼料 ; 標稱管徑 700mm 以下, 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或 [CNS 2947] 之鋼料, 如採用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時, 應塗刷符合 CNS 4939 所規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 其厚度不得小於 60μm (2) 推進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之接頭採用 CNS 之 [J 型接頭 ], 其鋼製接頭材質在標稱管徑 800mm 以上, 採用 [CNS 2947] 之鋼料 ; 標稱管徑 700mm 以下, 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或 [CNS 2947] 之鋼料, 如採用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時, 應塗刷符合 CNS 4939 所規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 其厚度不得小於 60μm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管身補強材

320 應依照 CNS 或 CNS 之規定, 在管身內採用 CNS 1468 低碳鋼線設置鋼筋籠, 以增強施工之安全性 標示埋設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照 CNS 之規定辦理, 推進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照 CNS 之規定辦理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檢驗部分在外觀及形狀項目全數進行檢驗, 有耐水壓要求之壓力管亦須全數進行耐水壓檢驗, 同一管徑以 [400]m 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支辦理尺度 吸水性 外壓強度 耐化學性 J 型接頭水密性試驗 ( 僅適用於 J 型接頭 ) 等檢驗, 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驗 2 支, 如再有任 1 支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 埋設用管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推進用管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J 型接頭接頭水密性試驗 ( 僅適用於 J 型接頭 ), 每種管徑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組辦理檢驗 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 2 組, 如再有任 1 組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檢驗除須分別依 CNS 或 CNS 之規定辦理抽樣檢驗外觀 尺度 吸水性 外壓強度 耐化學性等五項 另外, 有承受水壓需求者, 尚須依設計圖規定進行耐水壓試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鋼製接頭檢驗不銹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 一般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2947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J 型接頭接頭水密性試驗 ( 僅適用於 J 型接頭 )

321 依據 CNS 或 CNS 之規定辦理 2.3 預力混凝土管 規格 (1)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 應依 CNS 之標準製造 [ψ1500]mm 以下採用外包型,[ψ1650]mm 以上採用埋入型 內壓強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外壓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為 CNS 標準之 [ 四 ] 級管, 其有效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採用 [5.5]m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2)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 應依 CNS 之標準製造 內壓強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外壓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為 CNS 標準之 [ 四 ] 級管, 其有效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採用 [5.5]m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接頭 (1)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採用 CNS 之雙橡膠圈接頭 (2)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採用 CNS 之 [S] 型接頭, 其鋼製套環材質為 [SS 400] 防腐蝕處理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 考量混凝土管材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 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 (1) 管材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 以混凝土管之配比設計及製作, 如卜作嵐混凝土管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2) 管材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 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 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 則依其規定 ; 設計圖未規定時, 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 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或外包型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1) 卜作嵐混凝土管 : 係以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cm (2)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 適用於標稱管徑 600mm 以上之混凝土管, 在管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3)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 適用於標稱管徑 500mm 以下之混凝土管, 整支混凝土管之全部水泥使用鋁質水泥, 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

322 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以離心澆置 混凝土管成品之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4)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 屬抑制硫酸菌功能 ): 在管內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mm,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 ( 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 0.12±0.04% 銅離子 2.40±0.25%) 與沸石 ( 矽鋁酸鹽 ) 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埋入型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1) 鋼襯內層之混凝土採用卜作嵐混凝土在鋼襯內層採用卜作嵐混凝土, 其厚度依 CNS 之標準製造, 係以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 kωcm (2) 鋼襯內層之混凝土採用鋁質混凝土在鋼襯內層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3) 鋼襯內層之混凝土採用抗菌混凝土在鋼襯內層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 ( 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 0.12±0.04% 銅離子 2.40±0.25%) 與沸石 ( 矽鋁酸鹽 ) 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 :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之規定辦理, 無鋼

323 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之規定辦理 B. 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 埋設用管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防腐蝕檢驗, 製造完成後之管內防腐蝕檢驗分為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依據 (4) 防腐蝕性能驗證規定驗證其防腐蝕性能, 本工程僅須進行一次驗證, 第二階段依據 (5) 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 取樣頻率每 [200] 支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支 ( 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 ) 檢驗, 如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 2 支, 如再有任 1 支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檢驗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之規定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之規定, 辦理抽樣及檢驗外觀 形狀 尺度 外壓試驗及內壓試驗五項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防腐蝕性能驗證製造廠須依功能性以下列二種方法進行驗證, 其有效期限為 2 年 A. 卜作嵐混凝土管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 含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 取 ψ300mm 管作為樣品, 參照 CNS 14859, 每 2 年進行實體試驗, 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驗證 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 作為本工程混凝土管之製造依據 本耐酸鹼性能檢驗亦可利用破壞強度試驗之管每支切取三個試塊, 其長寬高約 cm, 先使其在空氣中乾燥後量秤其重量, 再依據 DIN 2880 浸置在靜止的醋酸鹽緩衝溶液內, 經 180 天後檢驗其重量損失, 除以試體表面積, 不大於 300g/m 2 方為合格 該溶液為醋酸混合醋酸鈉, 每一項的濃度為 0.1mol/L( 使 ph 值為 4.5), 溶液的容量與試體面積比率為 5 到 10, 此檢驗在常溫下檢測 180 天, 期間內每週更換二次溶液, 經過 180 天後取出試體, 使其在空氣中乾燥, 去除試體上之片狀剝皮及屑片, 在用尼龍刷將試體上鬆動之砂粒及其他灰漿材料去除後量秤試體重量, 與試驗前之重量比較, 即為重量損失 B.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 依附錄取樣及試驗, 經過 28 天後培養基 ph 值須 3.5, 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324 (5) 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管 : 有關採用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 kω- cm 之規定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 AASHTO T259 之方法以表面電阻計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管防腐蝕層 : 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 50mmψ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 進行檢驗, 三氧化二鋁含量之檢驗方法依 CNS 1078 規定辦理, 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方為合格 C. 抗菌混凝土管防腐蝕層 :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 50 mmψ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 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 檢驗方法依 CNS 規定辦理, 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 方為合格 ( 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0.188%*0.12% 銅離子 0.188%*2.40 % 以上作為判斷基準, 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之抗菌劑 ) (6) 其他檢驗本工程使用之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於製管前應先針對所使用之預力鋼材依 CNS 之規定進行氫脆試驗, 經檢驗合格後方得進行製造, 並於交貨時提附檢驗合格之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2.4 延性鑄鐵管 規格 (1) 埋設用延性鑄鐵管應依 CNS 之 [3] 種管標準製造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有效長度在標稱管徑 ψ1500mm 以下者為 [6][ ]m, ψ1650 以上者為 [5]m (2) 推進用延性鑄鐵管應依 CNS 之 [3] 種管標準製造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有效長度在短管推進用之 [TS 型 ][TS-1 型 ] 管標稱管徑 ψ700mm 以下者為 [1.0]m; 在一般推進用之 TS 型管標稱管徑 ψ 800mm~ψ2000mm 者為為 [2.5]m 接頭 (1) 埋設用延性鑄鐵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採用 CNS 之 [T][K] 型管

325 (2) 推進用延性鑄鐵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短管推進及一般推進採用 CNS 之 [TS 型 ][TS-1 型 ] 管 防腐蝕處理延性鑄鐵管應依 CNS 之規定於外部 [ 鋅塗裝外加精整層 ], 內部以 [ 鋁質水泥砂漿 ] 襯裏 ; 管件及配件須為 [ 內 外環氧樹脂塗裝 ]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鑄造或刻印之方法依照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接合型式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及管件之尺度檢驗須對每一支 ( 件 ) 管實施 ; 平直度試驗係以同一標稱管徑每 [200] 支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支辦理檢驗 ; 拉伸試驗 硬度試驗及石墨球化率判定試驗係自連續製造之管一組任意抽取 1 支 ( 一組之支數須符合 CNS 批次取樣系統規定之最大批次數量 ) 實施 另外, 有耐水壓要求之壓力管須全數進行正壓力管線之水密性試驗 以上之檢驗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試驗管所代表之直管或管件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直管管內防腐蝕應檢驗襯層之抗壓強度及厚度 檢驗厚度以每 [200] 支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支, 每支任意選擇 2 點檢驗, 如有 1 點未合規定, 則由同批再抽驗 2 支, 每支任意選擇二點檢驗, 如再有任一檢驗點未通過者, 則視為全部成品皆未達標準, 須退回承包商不得使用 檢驗抗壓強度以每 [200] 支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於製作內襯時, 依 CNS 規定製作 3 個長方塊試體, 辦理試驗, 此檢驗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試體所代表之直管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直管管外塗布應檢驗鋅塗層質量及塗裝厚度 以每 [200] 支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支, 每支任意選擇 2 點檢驗, 如有 1 點未合規定, 則由同批再抽驗 2 支, 每支任意選擇二點檢驗, 如再有任一檢驗點未通過者, 則視為全部成品皆未達標準, 須退回承包商不得使用 D. 管件之內 外環氧樹脂塗裝應檢驗使用之環氧樹脂材料之抗化性, 並檢驗成品之塗裝厚度 環氧樹脂材料以每一批材料抽取足

326 夠之量做成試片以供檢驗, 成品以每 [200] 件管件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件, 每支任意選擇 2 點檢驗, 如有 1 點未合規定, 則由同批再抽驗 2 件, 每件任意選擇二點檢驗, 如再有任一檢驗點未通過者, 則視為全部成品皆未達標準, 須退回承包商不得使用 E. 接合配件應依 CNS 之規定辦理 F. 埋設用管之接頭膠圈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推進用管之接頭膠圈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性能證明文件製造廠須提出依 CNS 之規定在 3 年有效期內之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 以下簡稱性能證明文件 ) (3) 管身及管件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尺度 平直度 拉伸試驗 硬度試驗及石墨球化率判定試驗 ; 另外, 有耐水壓要求者尚須進行正壓力管線之水密性試驗等項 (4) 直管管內防腐蝕檢驗 A. 依 CNS 之規定檢驗與水泥砂漿襯層相同材料與配比之長方塊試體之抗壓強度 B. 依 CNS 之規定檢驗水泥砂漿襯層之厚度 (5) 直管管外塗布檢驗 A. 依 CNS 之規定辦理抽樣管之鋅塗層質量檢驗 B. 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塗裝厚度 (6) 管件之內 外環氧樹脂塗裝檢驗塗裝厚度須符合 CNS 之規定, 抗化性試驗依 CNS 規定辦理 (7) 接合配件檢驗應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 (8)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之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規格埋設用管應依 CNS 之標準製造 其型別 類別 襯裡和顏色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327 [1,000]kPa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為 [6]m 接頭埋設用管之接頭由製造廠設計, 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 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以相同型別 類別 等級 尺度之管, 製造成型時連續生產者每 [1200]m 長度為 1 批, 逐支生產者每 [200] 支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埋設用管之套環及接頭膠圈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及接頭膠圈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抽樣及檢驗尺度 耐化學性 剛性 環向抗拉強度及軸向強度等項 另管身之剛性依 CNS 之規定辦理;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 倍 ] 辦理耐水壓試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其他檢驗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6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規格

328 (1) 埋設用管應依 CNS 1298 之 B 管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在 [5~7]m 之間, 由製造廠自行決定 (2) 推進用管應依 CNS 1298 之 B 管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其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 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 660 kgf/cm 2 以上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為 1.0m 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 設計管徑 (mm) 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 (mm) CNS 近似內徑 (mm) 平均外徑 De(mm) 尺度許可差 接頭 (1) 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活套式接頭 (2) 推進用管之接頭採用不銹鋼環套之接頭, 其長度為 198mm, 厚度為 2.0±0.2mm, 材質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 銲接處須予磨平, 兩端應予倒角, 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 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1298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 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 推進用

329 之不銹鋼環套接頭同一管徑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及接頭檢驗管身及接頭檢驗項目之試驗方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管身之顏色 外觀 尺度 偏圓率 抗拉強度 耐壓扁性 比重 浸漬性依 CNS 1298 之規定 ; 另管身之剛性依 CNS 之規定辦理 ; 管身之壓縮強度依 JIS K7181 之規定辦理 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 倍 ] 辦理耐水壓試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其他檢驗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7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規格 (1) 埋設用管應依 CNS 一般用耐衝擊 PVC 管之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 kpa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在 [5~7]m 之間, 由製造廠自行決定 (2) 推進用管應依 CNS 一般用耐衝擊 PVC 管之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其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 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 660kgf/cm 2 以上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為 1.0m 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 設計管徑 (mm) 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 (mm) CNS 近似內徑 (mm) 平均外徑 De(mm) 尺度許可差

330 2.7.2 接頭 (1) 埋設用管之接頭須採用活套式接頭 (2) 推進用管之接頭採用不銹鋼環套, 其長度為 198mm, 厚度為 2.0±0.2mm, 材質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 銲接處須予磨平, 兩端應予倒角, 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 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 推進用之不銹鋼環套接頭同一管徑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及接頭檢驗管身及接頭檢驗項目之試驗方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管身之顏色 外觀 尺度 偏圓率 抗拉強度 耐壓扁性 耐落錘衝擊性, 衛氏軟化溫度 浸漬性 剛性依 CNS 之規定辦理 ; 管身之壓縮強度依 JIS K7181 之規定辦理 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 倍 ] 辦理耐水壓試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其他檢驗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8 丙烯腈 丁二烯 苯乙烯塑膠管 規格

331 (1) 埋設用管應依 CNS 之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在 [5~7]m 之間, 由製造廠自行決定 (2) 推進用管應依 CNS 之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其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 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 660kgf/cm 2 以上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其長度為 1.0m 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 設計管徑 (mm) 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 (mm) CNS 近似內徑 (mm) 平均外徑 De(mm) 尺度許可差 接頭 (1) 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活套頭之接頭 (2) 推進用管採用不銹鋼環套之接頭, 其長度為 198mm, 厚度為 2.0±0.2mm, 材質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 銲接處須予磨平, 兩端應予倒角, 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 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 推進用之不銹鋼環套接頭同一管徑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

332 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及接頭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抽樣及檢驗尺度及抗拉降伏強度 加熱復原性 落錘衝擊性 加熱老化性 耐藥品性 灰分等項試驗 另剛性參照 CNS 之規定辦理, 壓縮強度試驗依 JIS K7181 之規定辦理 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 倍 ] 辦理耐水壓試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其他檢驗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9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規格 (1) 埋設用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 [TSS 00023] 之標準製造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其顏色以橘色或黑色為主, 如係黑色, 應以共擠壓方式嵌製四條以上易於識別之橘色線條 (2) 管長以 [10~12] 為原則, 但如因現場限制而需要較短之長度時, 則可配合需要製造 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 設計管徑 (mm) 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 (mm) CNS 近似內徑 (mm) 平均外徑 De(mm) 尺度許可差

333 2.9.2 接頭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 [ 熱熔對接 ][ 電熔套接 ][ 活套式 ][ 壓環式 ] 接頭 [ 熱熔對接 ][ 電熔套接 ] 接合完成後之抗拉力不得低於直管管材抗拉力之 [85]%, 直管管材抗拉力之計算方式可依直管管材單位面積之抗拉強度乘以直管管材之實壁面積或直接以直管進行整管抗拉實驗而得 接頭橡膠圈活套式或壓環式接頭採用具有防水功能之橡膠圈, 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TSS 00023]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 活套式 ][ 壓環式 ] 接頭之橡膠圈或橡膠墊片部分, 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接頭抗拉強度試驗部分每一管徑試作 1 組辦理檢驗 (2) 管身及接頭檢驗管身除須依 [TSS 00023] 之規定辦理顏色 外觀 尺度 偏圓率 抗拉強度 加熱復原性 灰分 浸漬性等項目之檢驗 ; 另須依 CNS 之規定辦理剛性之檢驗 如為壓力管時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 倍 ] 辦理耐水壓試驗 管件檢驗項目參照 [TSS 00023] 之規定辦理顏色 外觀 抗拉強度 加熱復原性 灰分 浸漬性試驗 [ 本工程需採用環保管材, 除必須提供環保署所核發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外, 管材為橘紅色時, 應依環保署之塑膠類管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之規定, 提送產品不得含氯 ( 其容許含量值以 260ppm 為限 ) 鄰苯二甲酸酯類 ( 其容許含量值以 5ppm 為限 ) 鎘 鉛 汞化合物與錫化合物 ( 其容許含量值以 2ppm 為限 ) 之檢驗報告, 其檢測方法 偵測極限應依該標準之規定 ] (3) 接頭橡膠圈檢驗

334 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接頭抗拉力試驗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 [ 熱熔對接 ][ 電熔套接 ] 時, 應於工廠試作 1 組辦理接頭抗拉試驗 將管與接頭分切成 8 只試片後, 分別固定於拉伸試驗機以 100±10mm/min 速度拉伸至接合部位拉脫或直管部位斷裂 分別測得其拉力後再將 8 個數值累積視為接頭抗拉力 亦可整個接頭直接檢測其抗拉力 2.10 高密度聚乙烯異型管壁污水管 規格 (1) 埋設用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 CNS 之標準採用閉合式製造,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其顏色以橘色或黑色為主, 如係黑色, 應以橘 黑相間之纏繞方式嵌製易於識別之橘色線條 (2) 管長以 [10~12]m 為原則, 但如因現場限制而需要較短之長度時, 則可配合需要製造 (3) 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 設計管徑 (mm) 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 (mm) CNS 近似內徑 (mm) 平均內徑許可差 (mm) ± ± ± 接頭埋設用管之接合採 [ 電熔套接 ][ 電熔帶接 ] 之方式 接合完成後之抗拉力不得低於直管管材抗拉力之 [85]%, 直管管材抗拉力之計算方式可依直管管材單位面積之抗拉強度乘以直管管材之實壁面積或直接以直管進行整管抗拉實驗而得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 [1200]m 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

335 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接頭抗拉強度試驗部分每一管徑試作 1 組辦理檢驗 (2) 管身檢驗管身除須依 CNS 之規定辦理顏色 外觀 尺度 壓扁性 接頭緊密性 剛性等項目之檢驗 ; 另須依 [TSS 00023] 之規定辦理抗拉強度 浸漬性檢驗 如為壓力管時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 倍 ] 辦理耐水壓試驗 (3) 接頭抗拉力試驗高密度聚乙烯異型管壁污水管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 [ 熱熔對接 ][ 電熔套接 ] 時, 應於工廠試作 1 組辦理接頭抗拉試驗 將管與接頭分切成 8 只試片後, 分別固定於拉伸試驗機以 100±10mm/min 速度拉伸至接合部位拉脫或直管部位斷裂 分別測得其拉力後再將 8 個數值累積視為接頭抗拉力 亦可整個接頭直接檢測其抗拉力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埋設用或一般直線或短管推進管材之計量標準按契約以 [ 支 ][m] 為單位, 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管材之計量標準按契約以 [m] 為單位, 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 中押及推進滑材之數量及費用已分攤於契約相關單價內, 承包商得依每推進管段地質條件及採用設備選用最佳之中押數量及推進滑材之組合施作, 如採用中押及推進滑材之數量與原設計相異時, 也不另計量 ]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 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所述之檢驗工作均屬一級自主品管之範圍, 此項工作屬承包商自主檢驗費用之範圍, 編列於 材料設備檢驗費 計量 4.2 計價 按契約以 [ 支 ][m][ 組 ] 為單價給付時, 套管接頭 橡膠圈 接頭配件及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等配件均含在直管單價費用內, 不另給付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 材料與附帶設備 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在內 [ 中押及推進滑材之費用已分攤於契約相關單價內, 不另給價 ] 本章所述之檢驗工作均屬一級自主品管之範圍, 此項工作屬承包商自主檢驗費用之範圍, 編列於 材料設備檢驗費 內, 以 [ 一式 ] 計價 本章結束

336 附錄抗菌混凝土的防腐蝕性能驗證方法 1. 試驗菌株 試驗菌株為硫黃氧化細菌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IFO 3701) 2. 培養基的調製 依照附表 1 的組成調製無機營養培養基以供使用 附表 1 無機營養培養基組成 項次 成份 份量 1 硫酸銨 [(NH4)2SO4] oz 2 硝酸鉀 (KNO3) 3 g 3 磷酸二氫鉀 (KH2PO4) 3 g 4 六水合氯化鎂 (MgCl2 6H2O) 0.5 g 5 二水合氯化鈣 (CaCl2 2H2O) 五水合硫代硫酸鈉 (Na2S2O3 5H2O) 5 g 7 硫酸亞鐵 (FeSO4 7H2O) 0.01 g 8 二水合鉬酸鈉 (Na2MoO4 2H2O) 0.3 mg 9 溴酚藍 (Bromophenol blue) 10 mg 10 硫黃 (Sulfur,powdered) 1 g 11 酵母萃取物 (Yeast extract) 0.1 g 12 蒸餾水 1000 ml 13 ph 4.6 將上述成分倒入試管中混合 內含物充分溶解後, 測其 ph 值須為 4.6 (25 C), 並進行高壓蒸氣殺菌 殺菌後在各試管中微量加入乾熱滅菌處理的硫黃 ( 粉末 ) 3. 無機營養洋菜培養基在上述無機營養培養基加入 20 g 洋菜並加熱 加熱使之充分溶解後, 調整為 ph 4.6 (25 C), 隨後在 250 ml 容積的錐形瓶中各倒入 100 ml 分裝後進行高壓蒸氣殺菌 為了使抗菌混凝土試驗片能充分浸泡於菌液, 將洋菜培養基製作成比試驗片外形尺寸各大 5 mm 的形狀 ( 參考附圖 1) 對照組( 無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 ) 的洋菜培養基也以相同方法製作 4. 試驗操作 (1) 試驗接種液的準備將第 2 點的培養基培養 1 週後的接種用液體培養基稀釋 100 倍, 作為試驗接種液使用 但稀釋液要使用第 2 點的培養基 (2) 菌液調製菌液須調製含有 1 106~5 106cfu/mL 硫黃氧化細菌數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IFO 3701) (3) 試驗片的準備

337 試驗片為添加抗菌劑的混凝土片, 對照組為無添加抗菌劑的混凝土片 試驗片的大小為 50mmψ 10mm, 各準備 3 片 (4) 試驗片的中性化方法 A. 利用中性化裝置的方法製作多片中性化試驗片, 準備足夠以 24 小時為單位在表面滴下指示劑的試驗片數, 目視觀察色相變化以確認中性化程度 中性化最少需要 72 小時 使用調製為 0.1% 溶液的酚酞 (Phenolphthalein) 作為指示劑 B. 利用中性化溶液的方法調製 8% 碳酸氫鈉 (NaHCO3) 溶液, 使每公升能充分浸泡 5 片以下的試驗片, 於 20 C 浸泡 14 天以上後, 讓試驗片表面乾燥並滴下指示劑, 以確認中性化程度 5. 試驗片的浸泡將結束中性化的試驗片, 準確放入依照第 3 點準備的無機營養洋菜培養基中央之凹部, 添加第 4 點稀釋的硫黃氧化細菌培養液 此時, 菌培養液的添加量須能充分浸泡試驗片 ( 參考附圖 1 附圖 2) 培養條件為 30 C 濕度 50~90% 的條件下培養 28 天 隨著培養時間增加, 菌培養液會減少, 當菌液表面至試驗片的深度低於 5 mm 時, 須添加新培養基以維持 5 mm 深度 洋菜 菌液 5 mm 試驗片 培養皿 5 mm 附圖 1 試驗片的浸泡示意圖 附圖 2 試驗片的浸泡上視圖

338 6. 接種開始時的比色確認調製培養基時添加的溴酚藍於 ph 4.6 時呈藍色,pH 3 以下則變為黃色 培養菌液於接種後雖然不會立即產生變色反應, 但有可能稍微變色, 因此最好以無接種的培養液為基準, 預先利用肉眼或相片等進行確認 7. 試驗結果判定 本試験係因硫黄氧化細菌作用會產生硫酸, 生成之硫酸造成培養基 ph 值下降, ph 3.5 以下培養基顏色將逐漸由藍色轉為黄色 抗菌混凝土可抑制硫黄氧化細菌増殖以減低硫酸生成, 培養基 ph 不會低於 3.5, 可利用培養基顏色判斷抗菌混凝土之抗菌效果 故試驗結果之判定以抗菌混凝土試體經過 28 天培養後 ph 3.5 具抗菌效果

339 第 章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 安裝 檢驗等及其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 承包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 提供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機具 設備 搬運 測量 安裝 安全防護 品管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PVC)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HDPE) 丙烯腈- 丁二烯 - 苯乙烯塑膠管 (ABS) 等各類管材及另件, 以及陰井 直管式連接井 組合式連接井 匯流井 清除孔 井蓋 警示帶等附屬設施 施工包括建築物排水調查 管溝定線 路面切割 安全防護之擋土支撐 明挖管線埋設 陰井 直管式連接井 組合式連接井 匯流井及清除孔安裝 警示帶放置 既設地下管線保護及修復 回填 夯實 路面復舊 廢棄物清運 剩餘土石方處理 抽排水 檢驗與試驗等工作 凡在契約規定之範圍內, 為安裝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計畫管理及協調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污水管線施工 第 章 -- 污水管附屬工作 第 章 -- 污水管管材 第 章 --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內政部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交通部

340 (1)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廢棄物清理法及施行細則 (5) 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 台灣下水道協會 (TSS)] (1) TSS 下水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製直管 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1.5 資料送審 開工後檢附資料承包商應於開工後 [15] 天內, 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核定後辦理 (1) 整體施工計畫 (2) 品質管理計畫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整體施工計畫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 (1) 工程概要 A. 工程概述 ( 包括工程範圍 工作面 接管戶數等 ) B. 工地組織 C. 緊急應變連絡體制 D. 勞務計畫 (2) 臨時設備及設施 A. 工地辦公室 材料堆置場 加工場 施工材料及工法展示間等位置圖 B. 施工便道 施工抽排水 動力 照明 機電等 (3) 主要施工項目說明 ( 含土建 管線等 ) A. 施工機械一覽表及施工配置與機械設備進場時間 B. 明挖埋設 擋土支撐 管線安裝 排除地下水等計畫 ( 包括適用時機 施工方法 步驟 ) C. 陰井 直管式連接井 組合式連接井 匯流井 清除孔 井蓋 警示帶等附屬設施吊裝或施築計畫 D. 回填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E. 開挖路面修復計畫 ( 配合雨水 瓦斯等單位改建及路面美化措施 ) F. 噪音管制計畫 G. 振動管制計畫

341 H. 施工應變計畫 ( 對遭遇地震 淹水 流砂 土崩 流木及礫石層等困難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 I. 其他安裝 施工之各項細則 J. 勞安管制計畫 ( 包括通風設備 管線內有害氣體 可燃性氣體偵測等 ) (4) 管材內容至少包括 : A. 管材型錄 B. 管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檢驗標準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 須採用環保管材, 必須提供環保署所核發之該管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 C. 使用之管材製造廠商名稱 (5) 進度管理 ( 含預定進度表 施工網狀圖等 ) 預定進度表應表示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 自開工至完工為止每月各主要工程之預估進度及預估總進度 進度之估算應以估計可完成並請領之工程金額為計算基準 並應於施工網狀圖上標出施工之要徑, 俾供事後檢核工期之依據 (6) 有關交通維護 勞工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計畫等事項 (7) 施工人員資料 A. 指定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之姓名與學歷 經歷及常雇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健保證明 B. 工地組織及人力 : 依契約規定之工地組織及人力中, 至少應聘僱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 或 96 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 取得自來水 ( 水 ) 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 ( 明 ) 書 自來水 ( 水 ) 管技工考驗合格證 ( 明 ) 書 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後, 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 ( 含新訓及補訓 ) 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 經換領內政部所發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 者 [2] 名及勞安衛人員 [1] 名並提出勞健保證明 (8) 其他配合計畫 A. 環境維護計畫 B. 配合違建查報及違建物拆除廢棄物清理計畫 C. 配合宣導計畫 D. 居民溝通協調計畫 E 品質管理計畫品質管理應依第 章 品質管理 之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計畫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撰寫

342 1.5.4 施工前檢附資料承包商應於各區段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前 [15] 天內, 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核定後辦理 (1) 應完成下列現場調查工作並檢附調查報告 A. 環境調查 ( 含施工及維護空間 ) 鄰房調查及交通狀況調查等 B. 地上 地下結構物 ( 包含探管工作 ) 及鄰近房屋之影響及防護方法 C. 地質及高程狀況 (2) 區段用戶接管之施工計畫 建築物排水調查, 包括既有建物化糞池 雨 污水管位置及排水方向 (3) 如屬道路或前巷接管施工時, 原則上由承包商負責製作交通維持計畫, 並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但如工程司已先行製作提送, 且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則承包商應負責修改, 使其符合實際需要, 並再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核可 施工後檢附資料承包商應於各區段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完成後, 檢附施工場圖資料送工程司備查, 以做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施工場圖應包括街道名稱 住戶地址 樓層 管徑 管材 另件 埋設深度 管線配置流向圖及數量 側溝及路面修復等 竣工資料承包商應於竣工後 [7] 天內, 檢附竣工圖說及台帳資料各 [3] 份送工程司核對後列為驗收之依據 (1) 竣工圖說 (2) 台帳資料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管件 器材運送 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搬運管件裝卸時應慎重, 須視管種輕重而備裝卸工具 ( 如使用吊車或吊繩襯墊材料等 ) 妥為卸貨 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 不得任意放置, 而妨害交通及施工安全等, 如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 應即更換新品, 如屬業主供給材料則應賠償 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 以防損壞,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2.1 管材須以符合 CNS 標準之 PVC 管 (CNS 1298[B] 管 ) ABS 管 (CNS 13474[ 最大使用壓力 0.62MPa 級 ]) 或 HDPE 管 ([TSS 00023]) 等規格之塑膠管施作 管材之剛性最小須為 [1,000]kPa, 顏色須為橘紅色, 接頭須為膠合

343 接頭 ( 適用於非環保管材 管徑不大於 100mm 時 ) 活套接頭 壓環接頭 採用管材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如無規定時得由承包商依上述管材種類選用 承包商須於施工計畫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廠商名稱, 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 並以書面報核 2.2 塑膠管管件塑膠管管件之尺度須與管材相配合, 如承包商使用之管件尺度無法與住戶既有排水管尺度配合時, 其所需之轉換接頭由承包商負責, 不另給價 2.3 人孔 陰井 連接井等附屬設施人孔 陰井 連接井 匯流井 清除孔 井蓋 警示帶等附屬設施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其詳細內容參見相關規範 2.4 檢驗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依使用材料之 CNS 規定辦理取樣檢驗 ( 如無 CNS 規定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取樣檢驗 ), 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 從寬估列管材所需數量 如實際施工使用數量超過當初檢驗代表之數量時, 其超過數量在檢驗代表數量 [10]% 以下者, 得檢具原經檢驗合格之材料廠商出廠證明, 免再辦理檢驗 如超過檢驗代表數量 [10]% 以上者, 應再辦理一次抽樣檢驗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 僅辦理成品檢驗, 該成品之鋼筋 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 其數量不包含鋼筋 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道路施工 安全防護 土方開挖 下管 接管等應依第 章 污水管線施工 相關規定辦理 如陰井 直管式連接井 組合式連接井 匯流井 清除孔 井蓋等設施因配合建築物排洩水管或施工現場需求變更位置 高程及型式時, 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現場會勘並作成書面紀錄據以辦理 施工期間以避免損壞現有道路雨水下水道系統為原則, 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 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工程司, 轉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施工時如需挖除道路中心樁, 應依都市計畫樁有關規定辦理修復 承包商應召開施工說明會, 以契約所列接管戶全數接管為原則, 並協助工程司進行用戶接管宣導作業及分發接管通知書, 如住戶拒絕接管時須填具切結書, 並製作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 敘明未接管原因, 彙送工程司辦理相關事宜 施工時遇地下不明結構物危害建物安全之虞, 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接管情形時, 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後, 並製作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 敘明未接管原因, 彙送工程司辦理相關事宜 採用預拌混凝土為原則, 如因現場環境限制時, 得採人工拌和, 但均以

344 契約單價計價, 並依混凝土品質控制處理要點辦理 工程進行期間為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 工程司認為須增加工作面時, 承包商不得推諉 拒絕或要求加價 用戶接管完成後, 如住戶有反映臭味回流, 工程司認為須增加除臭設施時, 承包商不得推諉 拒絕, 並以契約單價計價 屬於非永久性之工程項目者, 承包商應依核定後之施工計畫及圖說施工, 但為工程習慣上不可缺者, 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指示辦理, 不得異議或要求加價 有關連接管及附屬設施配置模式 前巷連接管及附屬設施配置模式及天井接管模式係為原則性之敘述, 工程司得視現場情況予以調整, 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指示辦理, 不得異議或要求加價 3.2 現場調查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工程司指定主管機關設定之測量水準點 ( 詳如契約圖說 ), 委託專業測量公司進行水準基點佈設, 應設於道路巷口及後巷口附近地區, 承包商並應就單一系統作沿線水準測量, 並擬訂設施埋深 管底高程 距離, 送工程司備查後辦理施工, 惟承包商仍應對其成果負責, 施工中如受地勢限制無法依測量資料辦理時, 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依實況調整之 為防止施工不慎挖斷維生管線釀成意外災害, 承包商於工程開挖前應調查既有維生管線之現況, 施工前由工程司通知相關管線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必要時由管線單位辦理遷移, 並俟完成後始得施工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 下式消防栓, 承包商應予以明顯標示 列管, 不得損壞 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 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 承包商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施工範圍內雨水側溝至雨水涵管間之連通管, 於施工前 竣工後均應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檢視, 以確認是否連通 工程範圍內地上 地下物之平面位置圖僅供參考,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詳為調查核對確實位置, 考量施工及維護空間之必要性及鄰房建築 交通狀況影響施工時, 應由工程司 承包商雙方與有關單位協商處理 承包商應於施工中隨時觀察施工沿線鄰近地上 地下物設施含橋樑 箱涵 建築物等之安全, 並視現場實況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如有損壞時, 應於施工後予以復原 承包商應蒐集施工現場地質狀況並測量現地高程以作為施工依據 3.3 區段用戶接管施工計畫及建築物排水調查 承包商對設計圖與相關資料應完全瞭解, 於工程開始初期必須先進行計畫範圍內所有住戶之用戶接管調查, 依據工程設計圖與現況繪製用戶連接管施工圖及擬定施工期程作為區段用戶接管施工計畫, 依程序檢送 [3] 份報請工程司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施工 在施工中遭遇困難時應隨時報

345 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如施工路徑 流水方向變更 配置圖面所不及處或依現況需要指定地點另行施工時, 均須經工程司報請業主及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辦理 工程示意圖所示各建物均須於施工前請住戶 ( 至少有一樓住戶 ) 填具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申請表, 施工前調查建物化糞池 污 雨排水管出口位置, 並適度調整設施位置及完成用戶接管 ( 雨水管及雨 污水混流管除外 ), 不得遺漏 如遇情形特殊者, 應報請工程司會勘決定之 為避免雨 污水管混接, 承包商於施工前須以無毒染料試水確實做既有建物雨 污水管調查, 如發現雨 污水管混接情形, 應列冊報請工程司依本章之第 款處理 施工區域如遇有工 ( 礦 ) 廠或中央核定之事業用戶或施工中建築時,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填具 施工地區工廠或事業用戶或新建房屋登記表, 交由工程司協調處理 3.4 障礙拆除清理 施工路線如遇有住戶或建管單位配合拆除施工路線上之障礙物時, 承包商應配合協助場地清理工作 如用戶接管施工位置有違建時, 應依違建查報格式分別造冊提報工程司辦理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分經住戶或建管單位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 應即調查合法結構體至施工淨空範圍間 ( 即施工淨空範圍外 ), 如發現既設排水溝時, 辦理原則如下 : (1) 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土回填 ( 暗溝蓋板則須予打除及原土回填 ) 並採 210kgf/cm 2 PC 鋪面處理 (2) 雨水連接管 : 雨水管及雨 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 ( 顏色為灰色, 材質為 PVC 之 B 級管 ) 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該雨 污水混流管, 應詳細註明於竣工圖, 於施工前並報請工程司處理 3.5 開挖擋土 擋土設施使用區分 : 道路段挖深在 1.5m 以上採適當之擋土措施 ; 後巷段施工超過 1.5m 以上者, 承包商應依實際需要採適當之擋土措施, 並須將各段之擋土措施拍照備查, 於估驗時提供照片作為結算佐證 擋土施工應依現場狀況採用適合之擋土設施, 且不得危及鄰近地上 地下結構物安全 明挖埋設管線管溝擋土之板樁拔除時, 除經工程司書面許可外, 須以非振動法拔除, 如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致破壞埋設之管線或設施時, 應由承包商負責無償修復 道路開挖後如無法接續施工或因故停工, 應立即回填 3.6 管線埋設處理 mm 匯流管埋設坡度不得小於百分之二為原則, 應儘量設於該棟排水溝內側 ( 即該棟結構體與排水溝間 ), 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

346 辦理時, 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匯流管中間清除孔或 100mm 末端清除孔, 如位於道路段或於人行道上時, 須加裝 [ 345mm] 鑄鐵擋土座 連接管之管徑至少為 200mm, 應由下游往上游埋設為原則, 按設計圖說標示坡度施工, 圖上未註明者, 管坡度不得小於百分之一為原則, 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 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 承包商須考慮最上游管線由地面至管頂之最小覆土深度, 並依地形 水理條件 承接之排水出口高程等, 決定最下游人孔接入點高程 每棟建物之 125mm 以上之廢 污水管 ( 含糞管 ) 須單獨接入連接井, 埋設坡度不得小於百分之一為原則 建築物採機械式壓力排水者, 應由用戶自行改裝為重力排水 無法配合改裝者, 由承包商將其壓力管連接至新設連接井重力排放 完成用戶接管之住戶, 承包商須將其原有化糞池各槽上蓋拆除後, 槽內污泥餅 固體物必須加水沖洗 稀鬆, 並將污水 污泥抽除乾淨 ( 無法藉由抽水機排除之固體物者如石塊等除外 ), 並回填後廢棄不用 工程所設之匯流井 連接井或清除孔, 如限於地形 地物或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 得經工程司同意後, 依現況調整, 但應儘量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施築用戶接管時除應依規定接管外, 如遇排水管有雨水與污水混合排出情形者, 應勸導用戶自行改善, 如用戶不予處置, 則依相同管徑 ( 顏色為灰色管 ) 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工程進行期間, 承包商應與接管戶之房屋所有人 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互相合作, 遇有須通過用戶牆壁或地板時, 應儘量避免破壞主結構物, 如因事實上不可避免者, 應先徵得用戶及工程司同意, 並以最小量之破壞為原則, 由熟練技術工為之, 承包商須確實約束工人施作, 如與接管用戶有任何糾紛, 概由承包商負責 ; 裝設完竣後, 承包商應即負責將所破壞處修復 mm 以上管線埋設於道路下時, 其深度應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辦理 如覆土深未能符合規定時, 應施築管線 PC 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管線下方應施築 10cm 之 PC, 與其他管線交會處如該管線業已鋪設 PC, 則管線無須再加鋪 10cm 之管床 3.7 後巷用戶接管配置 後巷用戶接管及附屬設施, 其施工配置模式須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單側接管時, 後巷寬度不足 75cm, 以不予施築為原則, 惟需報請工程司, 以專案處理 每棟建物之 100mm 以下之雜排水管 (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 須匯集成一支 ( 或併入 ) 100mm 匯流管接入連接井, 並將糞管或壓力管單獨接入連接井 ; 或將 100mm 以下之污水管 ( 含糞管 ) 逐一接入匯流井成一系統, 再接入連接井, 並將壓力管單獨接入連接井

347 3.7.4 連接管管徑 200 倍長度內須設置清除設施 ( 陰井 連接井 清除孔等 ) 乙處 為防止臭味回流, 須於排水設施與匯流管銜接處或匯流管與連接管匯流處設置防止氣體回流設施 現況如因受環境條件因素限制時, 承包商得報請工程司會勘後調整設施埋設 3.8 前巷用戶接管配置 前巷用戶接管及附屬設施, 其施工配置模式須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有前院 : 將住戶前院化糞池打除, 埋設組合式連接井, 收集糞管及雜排水後, 再銜接前巷之巷道連接管系統 ; 或將 100mm 以下之污水管 ( 含糞管 ) 逐一接入匯流井成一系統, 再銜接前巷之巷道連接管系統 另將壓力管單獨接入連接井 無前院 : 用戶接管部分以兩戶配置一個組合式連接井, 其接管方式以前巷公共排水溝內側外壁至住戶構造物界面之淨寬分為下列幾項 : (1) 20cm 寬度 <40cm: 與排水溝共構段, 向道路外移 5~15cm, 其空間僅可施作匯流管 (2) 40cm 寬度 <75cm: 與排水溝共構段, 向道路外移 5~15cm, 連接井與匯流管皆位其內 (3) 75cm 寬度 : 其空間足夠設置連接井與匯流管, 排水溝毋須外移 (4) 上揭與排水溝共構段, 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循程序會相關單位同意再行施工 (5) 以上規定之連接井, 經工程司核定後, 可改採塑膠小口徑清除孔設置, 並按實作數量計價 連接管管徑 200 倍長度內須設置清除設施 ( 陰井 連接井 清除孔等 ) 乙處 3.9 天井接管模式 單棟天井 : 將其單棟化糞池打除, 原位置設置連接井銜接糞管 中央天井 : 多棟共有之天井內化糞池打除, 原位置設置連接井銜接糞管及雜排水管, 再予以接入室內巷道連接管系統 以上規定之連接井, 經工程司核定後, 可改採塑膠小口徑清除孔設置, 並按實作數量計價 3.10 回填及修復 人行道上施工如採機械挖掘者, 須負責全面整修, 以人工挖掘方式, 則以規則帶狀修復 後巷回填土夯實時之力應大小適度, 以免損及管線, 完工保固期限內如回填管溝有沉陷情形發生, 承包商須無條件予以修復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工程司指定時, 須將排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水溝, 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巷兩側原則須施作溝

348 蓋板 ( 如當地住戶要求不需施作溝蓋板者, 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會勘同意後, 得免設溝蓋板 ), 新築水溝型式可為馬蹄型或 U 型, 其壁厚至少 10cm, 底部至少 15cm, 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 坡度至少為 1/200 以上, 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 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後巷新築排水溝含鋼筋混凝土溝蓋板者, 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 每隔約 1.5m 設置乙塊 [ 預鑄混凝土 ][ 熱浸鍍鋅格柵 ][FRP] 蓋板 匯流管中間清除孔或 100mm 末端清除孔, 如位於道路段或於人行道上時, 須加裝 150mm 鑄鐵框蓋及基座擋土 施工期間應考量住家出入鋪設臨時通道, 以利進出, 承包商不得拒絕住戶要求鋪設臨時通道, 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給付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時, 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 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 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 3.11 施工過程數位攝錄要項 化糞池抽除完成攝錄後再回填 各用戶接管每戶完成攝錄後, 方可回填原土 PC 澆置前須先將原土回填夯實, 並訂水準線方可攝錄 拍攝上述施工過程時, 鏡頭皆須由背景實物帶至施工位置實況拍攝 3.12 建置用戶接管資料 施工階段 (1) 發包工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 一式 [3] 份 (2) 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 必須以 1/100~1/300 之比例標示用戶建築物輪廓 新設排水溝 污水 雨水 雨污水混流管排放口位置 (3) 用戶接管須拍攝每棟用戶匯流管接入連接管部分, 施工前後同角度 4 6 吋照片各 1 張 2 份, 一份併施工場圖於估驗計價時檢附, 另一份貼於用戶接管竣工卡併於竣工時檢附, 並註記接管住戶門牌號碼, 上揭照片未檢附者, 不得估驗計價 (4)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 (5) 承包商於施工後巷 ( 防火間隔 ) 用戶接管前 後, 須於該後巷段兩側, 拍攝位置須相同採制高點位置拍攝施工前及施工後之該後巷全景現場狀況 4 6 吋照片各 2 張 2 份, 及施工中照片 2 份, 貼於 A4 紙張上, 並寫明該後巷四周街廓 街名, 送工程司備查, 上揭及未按本章之第 3.11 項規定檢附相關照片者, 不得估驗計價 竣工階段 (1) 承包商建置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以一樓住戶為主, 並抄錄二樓以上之水號, 每棟一卡含二樓以上水號, 配合施工進度送工程司查核 (2) 應視工程進度分階段於人孔 陰井 匯流井 連接井及清除孔完成, 路面恢復後, 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測繪,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規定之

349 GIS 數值化圖檔及屬性資料格式製作人孔 陰井電腦屬性資料, 惟上述資料之製作應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完成後之工程竣工圖應製作成光碟片, 併同原圖於驗收完成後送工程司建檔保存 (3) 工程竣工統計表 (4) 結算竣工相關圖說 資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mm 以上塑膠直管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 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 回填 運棄 下管 擋土設施 路面修復 人行道修復及裝接等項目, 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 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 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 回填 運棄及裝接等項目, 按契約詳細表以 [ 公尺 ] 為計量單位, 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 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計量原則 [ 用戶管 糞管及壓力管分別計量如下 ][ 以棟計量 ]: (1) 用戶管 糞管及壓力管連接, 係依各管徑 道路及後巷用分類, 以連接每支用戶既有污水排水管為一計量單元, 承包商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追加數量 A. 用戶管 糞管及壓力管直管數量 : 於接管完成後, 接入匯流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膠管 0.5m 連接管管長計量 ; 另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 污水管, 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膠管 3m 連接管長計量 B. 另件件數 : 於接管完成後, 接入匯流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膠管 45 彎頭 2 件計算 ; 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 污水管, 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膠管 45 彎頭 3 件計算 ; 直接連接至直管部分者, 另加直管與各排洩管連接所需之相對口徑 Y 型接頭配件一件 C. 地面破壞及修復 : 道路部分依主管 ( 管理 ) 機關核發挖路許可證修復標準辦理修復, 人行道依原材質辦理修復外, 餘採 PC 修復, 概以實際面積計算, 並注意使其方整 D. 挖方 : 接入匯流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 道路段概以人工挖方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15m 3 計算 ; 後巷段概以後巷人工挖方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15m 3 計算 ; 另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 污水管, 其道路段概以人工挖方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6m 3 計算 ; 後巷段概以後巷人工挖方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6m 3 計算

350 E. 道路段回填砂 : 接入匯流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 每支連接管概以 0.1m 3 計算 ; 另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 污水管, 每支連接管概以 0.5m 3 計算 F. 後巷回填土 : 接入匯流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 每支連接管概以 0.1m 3 計算 ; 另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 污水管, 每支連接管概以 0.5m 3 計算 G. 餘土處理或後巷餘土處理 : 接入匯流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 ) 道路段概以餘土處理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1m 3 計算 ; 後巷段概以後巷餘土處理人工挖方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02m 3 計算 ; 另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 污水管, 其道路段概以餘土處理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4m 3 計算 ; 後巷段概以後巷餘土處理人工挖方計量, 每支連接管概以 0.1m 3 計算 (2)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支數, 其費用依實作數量以 [ 處 ] 計量 混凝土 ( 或磚牆 ) 鑿洞及修復計量依建物牆壁有實際破壞情形者, 每棟建築物不論穿牆數量, 皆以一處計量 建物牆壁未有破壞情形者, 不予計量 雨水連接管每 1 個收集節點計為 1 支, 包括另件 短管及配件等, 依實作數量計量 mm 以上塑膠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 人行道修復依本章之第 款規定納入其工作項目內, 不另計量 銑刨加鋪 [ 瀝青混凝土面層 ][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 ] PC 路面修復 [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設 ( 後巷美化 )]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鋪設 ( 後巷美化 )] 接管戶鋪面復舊, 均依 [m 2 ] 計量 路面切割配合道路施工以 [m] 計量, 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一位 ] 為止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按規定計量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及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等, 以 [ 一式 ] 計量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由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 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 不另計量 4.2 計價 依本章之第 4.1 項所述計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管線之擋土支撐包括擋土材料之租用 整理 維修, 運輸 打拔等工作, 其單價費用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管溝土方之開挖 回填及運棄包括安全措施 路面切割 開挖 回填 夯實 整平 廢土處理等工作, 其單價費用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351 4.2.4 管溝換填材料包括提供設計圖規定之材料以及其回填施工 灑水 夯實 檢驗等工作, 其單價費用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管材或管件費用包括材料之供給 採樣 檢驗 運送 堆放 保管等工作, 其單價費用包括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 排水 委託檢驗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管線安裝工作除管線安裝工作中之土方開挖 回填及運棄另行計價外, 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 測量 運管 下管及裝接等工作均包括在內 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 則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管線安裝工作之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水管試水所需水量, 不論試驗次數多寡, 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不另給付 管件安裝除土方開挖 回填及運棄另行計價外, 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 測量 運管 下管 裝接 及完成後之試驗等工作均包括在內 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 則依管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 管件安裝之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用戶接管包括提供所需零星材料, 放樣 裝接 調整等工作, 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用水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包括人孔及陰井材料供給 吊裝 接縫止水 內壁防蝕塗刷修補等, 除此之外, 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 含附裝於內壁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 導水槽混凝土 機具損耗 能源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鋼筋 混凝土 模板 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附屬之鑄鐵人孔蓋及蓋座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警示帶等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建築物排水調查所需費用, 以 [ 一式 ] 計價 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 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施工過程數位攝錄所需費用以 [ 一式 ] 計價 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建置用戶接管資料所需費用以 [ 一式 ] 計價 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機具損耗 能源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承包商無論採用何種管材及接頭配件, 單價均以工程契約單價計算給付, 承包商不得要求另行計價 匯流管中間清除孔或 100mm 末端清除孔, 如位於道路段或於人行道上

352 時, 須加裝 150mm 鑄鐵擋土座, 其費用依契約詳細表項目, 以實作數量計價 施工期間應考量住家出入鋪設臨時通道, 以利進出, 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給付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時, 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 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 其蓋板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 並依詳細表單價以實作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353 第 章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附屬設施及其附件之供應 安裝 檢驗等及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包括組合式連接井 直管式連接井 匯流井 RC 陰井等及附件之供應 安裝及試驗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製造 機具 設備 搬運 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 在工程司代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計畫管理及協調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污水管線施工 第 章 -- 污水管附屬工作 第 章 -- 污水管管材 第 章 --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078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4)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5)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 (6) CNS 3551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7)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8) CNS 8834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9) CNS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0) CNS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11) CNS 鋁質水泥 (12) CNS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管件 配件及接頭 (13) CNS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4) CNS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354 (15) CNS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內政部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AASHTO T259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1)JIS K0121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德國國家標準 (DIN) (1)DIN 2880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 鋼管和管接頭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 台灣下水道協會 (TSS)] (1) TSS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製組合式連接井 (2) TSS 下水道用硬質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製直管 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3) TSS 下水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製直管 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4) TSS 下水道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製直管 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1.5 資料送審承包商應依第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型錄 ( 註明各部分尺度 材質 ) 安裝 施工細則等資料, 以供審核 內容至少包括 : (1) 器材型錄 (2) 器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或相關之其他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3) 檢 / 試驗計畫 (4)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1) 管材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 管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 如置室外須有帆布覆蓋等之保護措施, 堆疊高度不得超過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 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 2 個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 以防變形 (3) 管材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鉤, 以防損壞,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管材相互碰撞, 損及保護層 (4) 管材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 ; 其兩端端口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

355 造成缺口, 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1.7 檢驗機構 (1) 管材及附屬配件之所有檢驗項目, 除另有註明者外, 應由符合 CNS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TAF) 之檢驗報告 (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 TAF 認可之實驗室可辦理時, 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以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出具之相關檢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 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於現場檢驗, 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驗證 (3) 管材進場時, 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2. 產品 2.1 匯流井 用途及功能匯流井由底座 豎井及井蓋組成, 底座分為直型 兩側合流 90 度彎管 45 度彎管 單側跌落 雙側跌落 起點單接存水彎 起點雙接存水彎 單接存水彎 雙接存水彎 單接糞管側通 單接糞管及存水彎側通等型式及橡膠圈等配件, 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 以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 檢查及清理 如匯流井設於車道上, 應依 CNS 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規格 (1) 匯流井之底座 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 [TSS 00022] [TSS 00023][TSS 00024][ ] 規定製造 (2) 匯流井接頭型式原則上採用活套接頭, 如因施作空間限制, 匯流井流入側 流出側之標稱管徑 100 mm 以下者可採膠合接頭 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3) 鑄鐵框蓋應依 CNS 規定製造, 採用 [M-200] 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 CNS 之規定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 [500] 座為 1 批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座辦理檢驗 每座含 ( 底座 豎井及井蓋 )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須全數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 [500] 座匯流井使用之橡膠圈為 1 批

356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匯流井之鑄鐵框蓋外觀 形狀 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50] 組框蓋 ( 不足 [50] 組以 [50] 組計 ) 為一批, 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 組框蓋 ( 不足 [100] 組以 [100] 組計 ) 為一批, 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所規定之檢驗 (2) 匯流井檢驗 A. 匯流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 a. 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製之底座參採 [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製之底座參採 [TSS 00023] 進行拉伸試驗 伸長率試驗 浸漬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靜態接頭接合耐水壓性試驗 c.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 (PVC) 製之底座參採 [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 浸漬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匯流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 a. 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製之井蓋參採 [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井蓋水密性試驗 b.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製之井蓋參採 [TSS 00023] 進行拉伸試驗 伸長率試驗 浸漬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井蓋水密性試驗 c.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 (PVC) 製之井蓋參採 [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 浸漬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進行硬度 拉力 耐油 老化 壓縮永久變形等項試驗 (4) 鑄鐵框蓋檢驗鑄鐵框蓋應依 CNS 之規定檢驗其撓度 靜載重 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 CNS 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 吸水率 標示底座接頭須以不易消去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 型號及水流方向箭頭以型號 90L 右 為例: 90L 右 : 表示 右轉 90 度彎管 100: 表示 匯流管標稱管徑 150: 表示 豎井標稱管徑

357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鑄鐵框蓋依 CNS 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用途及功能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 豎井及井蓋組成, 底座分為直型 兩側合流 90 度彎管 75 度彎管 60 度彎管 45 度彎管 30 度彎管 15 度彎管 起點跌落 單側跌落 起點 單接側通 雙接側通等型式, 係用於銜接匯流管之集水井, 其功能為銜接管渠 檢查及清理之設施 如直管式連接井設於車道上, 應依 CNS 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規格 (1) 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 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 [TSS 00022][TSS 00023][TSS 00024] 規定製造 (2) 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 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 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確保不漏水, 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 Ⅲ 類 [510] 之規定 (3) 鑄鐵框蓋應依 CNS 規定製造, 採用 [M-300] 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 CNS 之規定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 [500] 座為 1 批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座辦理檢驗 每座含 ( 底座 豎井及井蓋 )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須全數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 [500] 座直管式連接井使用之橡膠圈為 1 批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 形狀 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50] 組框蓋 ( 不足 [50] 組以 [50] 組計 ) 為一批, 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 組框蓋 ( 不足 [100] 組以 [100] 組計 ) 為一批, 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所規定之檢驗 (2) 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 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 a. 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製之底座參採 [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製之底座參採 [TSS 00023] 進行拉伸試驗 伸長率試驗 浸漬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靜態接頭接合耐水壓性試驗

358 c.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 (PVC) 製之底座參採 [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 浸漬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 直管式連接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 a. 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 (ABS) 製之井蓋參採 [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井蓋水密性試驗 b.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製之井蓋參採 [TSS 00023] 進行拉伸試驗 伸長率試驗 浸漬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井蓋水密性試驗 c.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 (PVC) 製之井蓋參採 [TSS 00024] 進行拉伸試驗 浸漬試驗 衛氏軟化溫度試驗 灰分試驗 荷重試驗 井蓋水密性試驗 (3) 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進行硬度 拉力 耐油 老化 壓縮永久變形等項試驗 (4) 鑄鐵框蓋檢驗鑄鐵框蓋應依 CNS 之規定檢驗其撓度 靜載重 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 CNS 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 吸水率 標示底座接頭須以不易消去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 型號及水流方向箭頭以型號 90L 右 為例: 90L 右 : 表示 右轉 90 度彎管 200: 表示 連接管標稱管徑 300: 表示 井徑標稱管徑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鑄鐵框蓋依 CNS 之規定辦理 2.3 組合式連接井 用途及功能組合式連接井由調整環 墊層 中層及底層組成, 其上覆蓋塑膠蓋, 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 以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 檢查及清理 如組合式連接井設於車道上, 應依 CNS 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規格 (1) 組合式連接井及塑膠井蓋應依 [TSS 0003] 規定製造 (2) 橡膠圈 ( 橡膠承口 止水膠圈 ): 接頭使用之膠圈材質應符合 CNS 3550 之 BⅢ 類 [510] (3) 螺栓 : 採用 [SUS 304] 不銹鋼料

359 (4) 鑄鐵框蓋應依 CNS 規定製造, 採用 [M-345] 型號, 其品質須符合 CNS 之規定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組合式連接井每 [500] 座為 1 批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座辦理檢驗 每座含 (25mm 100mm 300mm 墊層 150 mm *100mm*6 孔 255mm*200mm*4 孔 塑膠井蓋 )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須全數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每 [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接頭用橡膠圈 ( 橡膠承口 止水膠圈 ) 為 1 批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條辦理檢驗 C. 每 [500] 座連接井使用之螺栓為 1 批 ( 不足 [500] 座以 [500] 座計 ), 每批抽取 1 座辦理檢驗 D. 組合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 形狀 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50] 組框蓋 ( 不足 [50] 組以 [50] 組計 ) 為一批, 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 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 組框蓋 ( 不足 [100] 組以 [100] 組計 ) 為一批, 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所規定之檢驗 (2) 組合式連接井檢驗組合式連接井應參採 [TSS 00003] 進行荷重試驗 衝擊試驗 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浸漬試驗 (3) 橡膠圈 ( 橡膠承口 止水膠圈 ) 檢驗依 CNS 3551 進行硬度 拉力 耐油 老化 壓縮永久變形等項試驗 (4) 不銹鋼螺栓檢驗應依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鑄鐵框蓋檢驗鑄鐵框蓋應依 CNS 之規定檢驗其撓度 靜載重 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應依 CNS 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 吸水率 標示 (1) 組合式連接井須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 製造廠商名稱或代號 B. 底層內底部須標示水流方向之箭頭 (2) 鑄鐵框蓋依 CNS 之規定辦理 2.4 RC 陰井 用途及功能 (1) 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 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及頂部等, 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 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惟人員無法進出之設施

360 2.4.2 規格 (1) 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陰井施作時, 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 施作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3)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4) 鋼筋混凝土場鑄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混凝土 28 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鋼筋應符合 CNS 560 竹節鋼筋之規定, 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5) 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6) 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 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 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 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7) 防腐蝕之製造要求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 考量混凝土管材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 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 A. 管材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 以混凝土管之配比設計及製作, 如卜作嵐混凝土管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 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B. 管材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黄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 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 如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 設計圖說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 則依其規定 ; 設計圖說未規定時, 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 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依以下所述之內容進行製造 C.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 : 整座陰井全部水泥採用 Ⅰ 型卜特蘭水泥 ( 含量 230kg/m 3 ) 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卜作嵐攙和物 ( 飛灰 115kg/m 3, 爐石 115 kg/m 3 ) 再加上膠結料量 460kg/m 3 ), 水膠比須小於 0.4, 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cm, 其混凝土外壓強度須達 280kg/cm 2,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 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D.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 : 在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之規定,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其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280kg/cm 2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拌合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 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361 E.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 ( 屬抑制硫酸菌功能 ): 在內壁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 35 mm, 製程先以 I 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 ( 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 0.12 ±0.04% 銅離子 2.40±0.25%) 與沸石 ( 矽鋁酸鹽 ) 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280kg/cm 2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 15x30cm) 檢測其抗壓強度 (8) 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之規定辦理 (9) 所有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 應依所有預鑄陰井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 110%, 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以供填縫止水用, 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項目要求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 Shore A 35~55 CNS 3551 抗拉強度 kgf/cm 2 20 以上 CNS 3551 伸長率 400% 以上 CNS 3551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 以上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 7 天 耐化學性無龜裂分別浸於 5% 氫氧化鉀溶液 5% 鹽酸溶液 5% 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 於室溫下試驗 28 天 (10) 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 應符合 CNS 之規定, 尺寸詳見設計圖說所示 (11) 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 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圖說所示鑄造, 如工程司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 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 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 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12)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 D" 字樣, 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 陰井框蓋其餘細部型式 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3)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14) 孔蓋須具有格柵防止墜落設施 壓力放除排氣耐揚壓性能及不跳動等附加功能 (15)[ 陰井框蓋 ] 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 [ 壹仟萬 ] 元, 保險應每年續保, 期間至少自 [ 開工日 ] 起至 [ 本工程保固期限 ] 滿止, 並於廠商資料送審時, 提出 [ 開工日 ] 起至 [ 本工程保固期限 ] 之投保證明文件 (16) 承包商於製作陰井框蓋前, 應先將其產品之 [ 施工製造圖及靜載重試驗 ] 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 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 上述施工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362 A. 外形圖 ( 包括平面圖 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 ), 應明確標示尺寸 B. 陰井框蓋之重量表 C. 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17) 面蓋與框座內外面須以鋼珠噴洗乾淨後立即塗刷防銹底漆, 於乾燥後以 CNS 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 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 μm 檢驗場鑄之陰井依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 中間平板 底座為要件,[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 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 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製作完成後防腐蝕檢驗分為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依據 (4) 防腐蝕性能驗證規定驗證其防腐蝕性能, 本工程僅須進行一次驗證, 第二階段依據 (5) 防腐蝕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之成分檢測, 取樣頻率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D. 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E. 框蓋依 CNS 及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

363 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辦理檢驗其外觀 形狀及尺度, 其他試驗 ( 包括外壓強度試驗 框蓋的連接構造及性能檢驗 格柵防止墜落試驗 壓力放除耐揚壓試驗等 ) 以及靜載重試驗 [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 ; 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 CNS 2869 規定辦理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整批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 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去蓋徽, 以防再被冒用 (2) 預鑄陰井構件成品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 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 側向外壓強度試驗 底板抗彎強度試驗等項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 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 其試驗之構件依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 ( 如下圖所示 ), 試驗壓力為 [100]kPa, 經 [3] 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格 水壓計 排氣 注水口 水壓試驗機 ( 外壓式 ) 調整直管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防腐蝕性能驗證製造廠須依功能性以下列二種方法進行驗證, 其有效期限為 2 年 A.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取 600mm 作為樣品或參照 DIN 2880 取樣, 參照 CNS 或 DIN 2880, 每 2 年進行實體試驗, 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 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驗證 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

364 要成份及組合配比, 作為混凝土管之製造依據 B.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第 章 污水管管材 之規定取樣及試驗 (5) 防腐蝕成分檢驗 A. 卜作嵐混凝土陰井 : 有關採用 I 型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 規定之 50 % 卜作嵐攙和物 水膠比須小於 0.4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 kω- cm 之規定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 AASHTO T259 之方法以表面電阻計進行測試 B. 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 製程以離心澆置 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 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 50 mm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5~30 mm 進行檢驗, 三氧化二鋁含量之檢驗方法依 CNS 1078 規定辦理, 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 5% 方為合格 C. 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 ( 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 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 50 mm 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 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5~30mm 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 檢驗方法依 CNS 或 JIS K0121 規定辦理, 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 方為合格 ( 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 % * 0.12 % 銅離子 % * 2.40 % 以上作為判斷基準, 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 以上之抗菌劑 ) (6) 接頭止水材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 (7)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 硬度 抗拉強度 伸長率 體積膨脹增加率 及耐化學性 (8) 抗菌混凝土管用抗菌劑 卜作嵐混凝土管用卜作嵐攙和物 ( 飛灰 115kg/m 3, 爐石 115 kg/m 3 ) 鋁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 以證明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需求品質 (9) 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行測試, 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 則視為該次取樣不合格, 該製造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10) 框蓋之檢驗標準及試驗方式應符合 CNS 之規定 設備器材進場時, 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65 2.4.4 標示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 型式 製造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3. 施工 3.1 匯流井 構件組合匯流井之構件分為底座 豎井及井蓋, 於道路段則設有匯流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 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 豎井 井蓋及匯流井框蓋 ( 道路段 )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 將匯流井放置於適當之位置, 須以水準尺量測, 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 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 須高出預定完成地面高程約 20cm, 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 基座及面蓋之安裝 (3)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及底座銜接匯流管及用戶接管之承口或插口皆應以膠合劑或膠圈接頭結合 ( 底座之流入側和流出側承口, 管徑 100mm 以下如施工空間限制可使用膠合劑, 管徑大於 100mm 使用膠圈接頭 ) (4) 底座與匯流管或用戶接管銜接後, 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 無落差 ; 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時, 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 無落差 孔外回填匯流井安放完成後, 進行外側回填, 夯實時應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 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 調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 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匯流井框蓋下方 匯流井框蓋 ( 道路段 ) 安裝匯流井框蓋時, 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 ( 詳 CNS 15536), 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2 直管式連接井 構件組合直管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座 豎井及井蓋, 於道路段則設有連接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 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 豎井 井蓋及連接井框蓋 ( 道路段 )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 將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放置於適當之位罝, 須以水準尺

366 量測, 務求水平 (2) 依施工所需, 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 須高出預定完成地面高程約 20cm, 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 基座及面蓋之安裝 (3) 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 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 無落差 ; 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時, 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 無落差 裝設接頭膠圈 (1) 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 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頭, 流出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 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 以避免漏水 孔外回填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 進行外側回填, 夯實時應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井蓋 (1) 安裝外露型井蓋時, 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 調整豎井高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 安裝隱密型井蓋時, 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連接井框蓋下方 連接井框蓋 ( 道路段 )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 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 ( 詳 CNS 15536), 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3 組合式連接井 構件組合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 中間層 各種高度之墊層 固定框座用頂部墊層 塑膠井蓋 於道路段則設有連接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 吊放 (1) 依施工所需, 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 在頂端之凹形溝內, 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2) 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 凸凹端必須密合, 對妥螺孔 ( 如需特定之方位, 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 在不影響組合式連接井結構之位置, 自行鑽螺孔 ), 安裝不銹鋼螺栓 (3) 依施工所需, 以各種高度之墊層 調整所需之高度, 施工之方式同前 (4) 頂部墊層與同尺寸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 宜用 M8 100mm 之六角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 SUS 304 不銹鋼螺栓, 其他各層間之鎖合必須用 M8 40mm 之六角 SUS 304 不銹鋼螺栓 裝設接頭橡膠

367 組合式連接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接頭橡膠並須依管線尺寸調整, 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孔外回填組合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 進行外側回填, 夯實時應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框蓋 (1) 安裝面蓋及框座前, 應配合地面或路面之高程, 選用適當之墊層調整 (2) 裝設框座時, 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連接井框蓋 ( 道路段 )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 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 ( 詳 CNS 15536), 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4 RC 陰井 預鑄陰井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2) 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片 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 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 底座直管 底板等之組件, 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 底座直管 調整直管 ( 較長者置於下方 ) 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 ( 較長者置於下方 ) 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 頂部環片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 以防破壞構件 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 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場鑄陰井 (1) 場鑄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規定進行防腐蝕處理 (3) 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 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 其尺寸應依管線或撓性接頭外徑換算, 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位置與高程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 且其位置應按設計圖說所示設置, 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 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更位置, 承包商不得異議 施做導水槽底座內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 並進行防蝕處理 接縫止水陰井吊放妥當 管線連接完成後, 各接縫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陰井外回填

368 陰井安放完成後, 依設計圖說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填時, 應均衡提升, 以避免回填不勻使陰井產生側移 框蓋 (1)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高程安裝, 並須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使框蓋頂端與其平齊 (2) 裝設蓋座時, 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或頂版上 (3) 蓋座與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以高流動性樹脂水泥澆注使其確實填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如契約詳細表規定以棟計量, 本附屬設施之工作併入 章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一併計量 如契約詳細表規定以實作數量計量, 本附屬設施分為組合式連接井 直管式連接井 匯流井 RC 陰井四類分別計量 組合式連接井以不同高度分類, 以 [ 座 ] 計量 ; 直管式連接井及匯流井均以 [ 座 ] 計量 組合式連接井以 [ 座 ] 計量時, 包括調整環 墊層 中層及底層等材料之供給與施工, 鑄鐵蓋另以 [ 只 ] 計量 直管式連接井以 [ 座 ] 計量時, 包括底座 豎井 井蓋等材料之供給與施工 匯流井以 [ 座 ] 計量時, 包括底座 豎井及井蓋等材料之供給與施工 [ 陰井 ] 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基座厚度, 四捨五入計至 [ 小數點第一位 ] 為止, 分類計量, 按契約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預鑄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 [ 各埋深範圍 ( 埋深 1.0m 1.0< 埋深 1.5m 等 ), 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 ] 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依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 以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別以 [ 個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場鑄陰井包括陰井蓋與蓋座 鋼筋 混凝土 模板 內壁防蝕處理等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鑄鐵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 [ 併入 RC 陰井 ] 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以 [ 座 ] 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以上之施工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 地面復舊 管材及配件之裝接, 凡為完成本附屬設施之相關工作均包括在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組合式連接井以 [ 座 ] 計價時, 以不同高度分類之契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之座數計價, 該單價包括組合式連接井材料之供應 安裝 檢驗, 土方之開挖回填 地面復舊等 鑄鐵蓋以契約單價乘

369 以實際裝設完成之只數計價, 該單價包括鑄鐵蓋材料之供應 安裝 檢驗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直管式連接井以 [ 座 ] 計價時, 以契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之座數計價, 該單價包括直管式連接井材料之供應 安裝 檢驗, 土方之開挖回填 地面復舊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匯流井以 [ 座 ] 計價時, 以契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之座數計價, 該單價包括匯流井材料之供應 安裝 檢驗, 土方之開挖回填 地面復舊等 預鑄陰井吊裝依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別以 [ 個 ]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陰井 擠壓式填縫帶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材料之供給, 吊裝 接縫止水 內壁防蝕處理 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 除此之外, 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場鑄陰井依鋼筋 混凝土 模板 內壁防蝕處理 擠壓式填縫帶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規範之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鑄鐵陰井框蓋以 [ 座 ]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鐵陰井蓋及蓋座外, 尚包括調整高度之鋼筋混凝土施工 ( 調整高度不超過 30cm) 以上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 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 運送, 試驗等費用, 機具之租用 操作及損耗, 場地 能源 用水等之提供, 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本章結束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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