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00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00700"

Transcription

1 00700 一般條款 A. 定義及解釋 B. 工程司及工程司代表之權責 C. 轉包 轉讓 分包及關連契約 D. 契約文件 E. 變更 增減及修改 F. 法令及保險 G. 一般契約責任及保證 H. 開工 暫停 工期展延及延誤 I. 品質管理 J. 材料及施工品質 K. 施工廠商對工程之管理 L. 施工廠商對所屬員工之管理 M. 施工廠商設備 機具 材料及運輸 N. 施工廠商公關與協調 O. 按日計酬 ( 刪除 ) P. 計量計價及估驗 Q. 估驗款保留及扣除 R. 契約終止 接管工地及救濟 S. 契約價格之調整 T. 竣工及驗收 U. 保固及瑕疵 V. 爭議處理 W. 契約責任及義務之結束 內政部營建署 i V /11

2 00700 一般條款 A. 定義及解釋 A.1 定義 本契約所定義之下列文字及辭句除另有規定外, 悉按本條款定義節所賦予之意義解釋 : (1)" 政府 "(Government) 係指中華民國政府 (2)" 工程會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Executive Yuan)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 主辦機關 "/" 業主 "(Owner 或 Employer) 為內政部營建署 (4)" 施工廠商 "(Contractor) 係指個人 行號或公司, 為履行契約工程或工作之承包廠商, 其投標已被接受並經雙方簽字者, 施工廠商包括其代表人 (5)" 工程司 "(Engineer) 係指主辦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6)" 工程司代表 "(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係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 以執行 B.2 工程司代表之權責 所規定之權責者, 如監造顧問之工地經理, 駐地工程司或工地主任 其授權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7)" 工程 " 或 " 工作 " (Works) 係指本契約範圍內施工廠商應辦理之工作 工程或供應之永久性設備 純為施工之契約稱 " 工程 ", 包含設計或純為設計之契約稱 " 工作 " (8)" 永久工程 "(Permanent Works) 係指本契約所應辦理完成及保固之永久性工程項目 ( 可能包含設計及操作服務等 ) (9)" 臨時工程 "(Temporary Works) 係指辦理或保固本契約工作所需或有關之各種階段性臨時性工程, 於永久性工程完成後需予拆除者 (10)" 部分工程 "(Section Of The Works) 係指本工程之一部分, 經於契約或規範中載明為部分工程者 (11)" 分包商 "(Subcontractor) 係指契約中所列, 由施工廠商提出經工程司備查, 分包或辦理部分工程之分包廠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 (12)" 設備 "(Equipment) 係指機具設備及裝置之通稱 (13)" 書面 "(Writing) 係指所有手書 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 包括電傳 電報及電子信件 (14)" 詳細價目表 "(Bill Of Quantities(BOQ)) 係指契約金額及數量之價格明細表 (15)" 投標書 "(Tender) 係指投標廠商向主辦機關所提出, 承諾依照契約規定執行並完成工程工作或工作之投標文件之通稱 (16)" 契約書 "(Agreement) 係指經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雙方簽字同意之契約書主文 (17)" 投標書附件 "(Appendix To Tender) 係指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之附件 (18)" 開工日 "(Commencement Date) 係指施工廠商收到工程司所發出開工通知書上指定之本工程或工作開工日, 如無指定則依據相關契約條款規定之開工日 (19)" 竣工期限 "(Time For Completion) 係指由開工日起算, 依照契約規定應完成本工程或工作之時限或日期 (20)" 竣工測試 "(Tests on Completion) 係指契約中所規定或由工程司及施工廠商所同意於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給主辦機關使用前, 施工廠商需完成之測試 (21)" 結算驗收證明書 "(Hand Over Certificate) 係指工程或工作竣工, 驗收合格後由主辦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書 (22)" 契約 "(Contract) 係指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正式簽字成立之契約書, 以及載明於契約書內之所有契約相關文件 (23)" 總價契約 "(Lump Sum Contract) 係指契約總價議定後, 不隨數量增減變動結算總價之契約 但得依契約變更增減結算總價 (24)" 決標通知書 "(Notice Of Award,NOA) 係指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書面通知施工廠商得標, 包含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協議對投標書所作之任何調整或變更 (25)" 關連契約 "(Designated Contract) 係指與本契約之履行有特殊關連之其他相關契約 (26)" 契約金額 "(Contract Sum) 係指經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簽定之契約書內所載明之總價 (27)" 契約價格 "(Contract Price) 係指契約書內所載明之各項金額之通稱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 ( 含契約單價 複價及總價 ) (28)" 主要租賃設備 "(Essential Hired Plant) 係指施工必須之租用設備, 該等設備如缺少或中途撤離, 將影響本工程或工作之進度或安全 (29)" 規範 "(Specifications) 係指列入本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 含施工規範 系統規範 一般條款 施工安全 衛生 環保 交通維持手冊及技術規範等 特定條款以及任何本契約文件中所包含工程施工期間按契約規定所提出之其他規範與書面規定 (30)" 圖說 "(Drawings) 係指工程司依本契約提供施工廠商之全部圖樣及資料 另由施工廠商提出經工程司認可之全部圖樣及資料, 包括必要之樣品及模型 圖說包括設計圖 施工圖 構造圖 工廠施工製造圖 大樣圖等 (31)" 開工通知書 "(Notice To Proceed,NTP) 係指主辦機關或授權之代表人給予施工廠商之書面通知, 指示施工廠商展開本契約之工程或工作 (32)" 工地 "(Site) 係指為提供, 安裝或辦理 ( 視情況而定 ) 本工程所需場所之地面 地下 上方及其他依本契約規定可視為工地之場所 (33)" 保固期 "(Warranty Period) 係指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間 自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施工廠商應承擔保固責任之一定期間 (34)" 法令 "(Enactment) 係指法律 法規 命令及各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章 (35)" 公定假日 "(Recognized Holidays) 係依政府所規定之假日 (36)" 天 " 或 " 日 "(Day) 係指公曆之一日曆天 (37)" 夜間 "(Night) 係自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之期間 (38)" 週 "(Week) 係指公曆之一週七日 (39)" 月 "(Month) 係指公曆之一個月 (40)" 年 "(Year) 係指公曆之一年 A.2 單數及複數, 陽性及陰性 文字如僅寫單數時, 亦包括複數之意義, 反之亦然 文字如為陽性時, 也包括陰性, 反之亦然 A.3 不得按標題或註解解釋本契約 本契約一般條款內之任何標題或註解, 不得單獨作為解釋本契約之依據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 B. 工程司及工程司代表之權責 B.1 工程司之權責 工程司係經授權執行於契約中明定之各種權責及簽發各種決定 證明文件及指示 B.2 工程司代表之權責 工程司代表所執行之權責係以工程司書面授權範圍內者為限, 經工程司授予全權始得行使契約中所規定工程司之所有職權, 惟不包括解除施工廠商契約責任及義務之權 B.3 助理人員之指派 工程司代表得指派所需之助理人員 工程司應將其所指派助理人員之姓名及職責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B.4 工程司之批駁權 依 B.2 工程司代表之權責 及 B.3 助理人員之指派 之規定, 如工程司代表或指派之助理人員未能即時拒絕施工廠商之任何工程 工作或材料, 工程司往後對於不滿意之工程 工作或材料仍有批駁及指示拆除 移走 置換或修繕之權 B.5 向工程司提出異議 如施工廠商對工程司代表所作之任何指示有不同意見時, 得向工程司提出異議 工程司應予確認 撤銷或更正 B.6 工程司代表之授權期限 除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終止對於工程司代表之授權外, 工程司代表之各種權責應持續至主辦機關簽發本工程之保固合格通知書為止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6 C. 轉包 轉讓 分包及關連契約 C.1 轉包及轉讓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C.2 分包 施工廠商如將得標之工程或工作分包予分包商時, 應責成分包商自行履行分包契約 分包商違反本項規定者, 施工廠商應予制止或更換分包商 C.3 提供分包資料 施工廠商提送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 應包含分包資料 C.4 對分包商之監督 施工廠商對分包商之工程或工作, 不論於工地或其他處所, 均應予以充分監督, 以確保分包商之工程或工作符合本契約之要求 C.5 施工廠商之責任 如分包商造成或以任何方式導致施工廠商違反本契約中任何條款時, 工程司得要求施工廠商撤換該分包商, 此時施工廠商對履行本契約仍負完全之責任 如工程司未能或延遲行使此項權力時不得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C.6 關連契約 施工廠商應按契約規定為關連契約提供相關之服務與合作 本工程或工作之施工廠商不得對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有異議 C.7 關連契約服務 施工廠商應於契約規定期間, 或依工程司要求之其他時期, 辦理與關連契約施工廠商間之工作協調 施工廠商並應提供關連契約施工廠商一切合理機會, 使相互間工作進行順利 C.8 協助其他相關施工廠商 除 C.7 關連契約服務 規定者外, 施工廠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 對任何其他施工廠商及其人工, 凡經僱用於工地或其附近, 為辦理本契約以外之工程或工作者, 提供合理之協助, 不應造成不必要之不便 C.9 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所導致之延遲 如本契約施工廠商工期延長或成本增加, 係因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未能依照該契約核定之進度所導致 則工程司應依 H.7 展延工期 之規定, 對上述延期要求給予適當之考慮, 並應依 G.14 求償通知 之規定辦理 施工廠商所增加之成本, 如契約有另外規定者, 按照該規定辦理, 否則應由主辦機關先行協調解決, 協調不成時, 得依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7 照本章 G7 G8 G9 G10 之規定處理 C.10 施工廠商使關連契約施工廠商工作延遲 如未經工程司事先同意, 施工廠商造成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延遲, 應由主辦機關協調解決 關連契約施工廠商遭受延遲情事, 主辦機關有權向施工廠商索賠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8 D. 契約文件 D.1 契約文件所使用文字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D.2 法令依據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為準據及解釋 D.3 契約文件互為解釋 構成本契約之各種文件得互為解釋及補充, 其中某一項文件之規定對其他文件具有同樣之約束力 D.4 契約文件之牴觸 如各項契約文件或條款間互有牴觸 矛盾 錯誤或遺漏之情形, 施工廠商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要求澄清, 並以工程司之裁決為依據 但於工程司未澄清前, 施工廠商已先行辦理之工程或工作, 其風險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工程司可隨時更正契約內任何部分之錯誤或遺漏, 施工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賠償損害之要求 如施工廠商能證明上述牴觸 矛盾 錯誤或遺漏已明顯地造成其額外支出, 則不在此限 D.5 契約文件及其優先順序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D.6 圖說及文件之提供及保管 施工廠商可要求工程司無償提供設計圖自費翻印 除為執行契約所必須, 無工程司之事前許可, 施工廠商不得將主辦機關及工程司所提供之規範, 圖說及其他文件, 轉交或給第三者使用 施工廠商應提供工程司 [2] 份由施工廠商所製作之施工圖 施工需知及其他有關文件送審, 並經工程司審查核准後據以施工 D.7 一份圖說存於工地 工程司提供之圖說及經核准之施工圖, 施工廠商應存放一份於工地, 以供隨時查閱 如有破損或缺頁, 應隨時補足 D.8 圖樣及尺寸之核對 施工廠商應核對全部圖樣, 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 在放樣工作進行前, 施工廠商應比較所有圖樣並校核其尺寸 尺寸應以圖上所標示者為主 如以比例尺量取者, 應以大比例尺之圖樣控制小比例尺之圖樣, 當度量之尺寸有矛盾時, 施工廠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D.9 圖說文件提供延誤 : 依照契約工期相關規定辦理 D.10 工程司未能提供圖說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9 D.11 施工廠商未能提供圖說 如施工廠商未能依 D.6 圖說及文件之提供及保管 適時提供應由施工廠商提供之施工圖說, 或其他文件之一部分或全部 致使工期延長或成本增加, 則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D.12 補充圖說 工程司有權隨時頒發補充圖說以應工作執行之需要 施工廠商必須接受及遵守 D.13 施工廠商所設計之永久工程 如契約中特別規定某部分永久工程應由施工廠商提供設計圖時, 施工廠商應將圖說 規範, 計算書及其他必要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准 D.14 雖經核准仍不得免除責任 工程司依 D.6 圖說及文件之提供及保管 及 D.13 施工廠商所設計之永久工程 核准之施工圖說, 仍不得解除施工廠商依契約所應負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0 E. 變更 增減及修改 E.1 契約變更 工程司為期契約工程或工作圓滿完成, 得指示施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包括增加 減少 取消 刪除 替代 更改之變更, 品質 形狀 性質 種類 位置 尺度 高程或路線之變更, 以及施工程序 方法或時程之變更 施工廠商應接受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變更 E.2 變更指示 工程司變更契約之指示, 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施工廠商在未接獲工程司之指示前, 不得辦理變更工程或工作 E.3 變更計畫之提出 施工廠商於接獲契約變更通知後, 應立即備妥資料 計算 圖樣及估價等相關文件, 提報工程司核定後據以執行 E.4 數量增減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5 變更價款之決定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6 承包對契約變更有異議時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7 施工廠商之替代方案 施工廠商為辦理本契約工程或工作如有替代方案, 其附帶提出之詳細價目表之任何修訂或說明, 均不得作為要求調整施工廠商於本契約應負一切責任及義務之理由 詳細價目表修訂及隨附說明之任何錯誤或疏忽, 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E.8 契約工期及費用之調整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9 工程項目刪除或取消 如契約項目中任何部分被刪除或取消時, 主辦機關應給付施工廠商在工程司書面通知刪除或取消該部分之日以前, 已完成並經工程司接受之工程或工作費用或已訂購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及設備費用 E.10 契約變更書 契約變更書經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雙方簽署後生效 主辦機關或工程司應將核定之契約變更書檢還施工廠商一份, 並視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E.11 契約變更之計價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1 F. 法令及保險 F.1 須遵守之法令 (1) 通則 施工廠商與其代理人及僱用人員, 除應遵守本契約所載之各項規定外, 並須遵守有關之各項法令規章, 如 : (A) 中華民國政府之法令 (B) 當地及其他各相關機關所訂之規章 (2) 熟悉各項法令及規章 施工廠商應充分瞭解 熟悉並遵守有關工程或工作從業人員 工程材料 工程施工之一切法令及規章 (3) 施工廠商違反法令之責任 F.2 執照及登記 施工廠商與其代理人及僱用之人員, 如有違反任何法令, 而遭受行政處罰 刑事追訴 民事求償等情事時, 施工廠商應自行負責處理或賠償, 與主辦機關無涉 (1) 通則 施工廠商所須具備之各項法定執照與登記, 均應自行負責辦理 (2) 營業登記 得標者如為外國廠商, 則須於中華民國設立負責之分支機構並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3) 作業手及車輛駕駛 F.3 稅捐及關稅 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商之車輛駕駛及機具作業手, 必須持有相關機關發給之合法證照 (1) 施工廠商應繳納稅款 施工廠商應按有關稅法繳納稅款 (2) 所得稅 施工廠商應盡雇主之責任, 對其所屬員工, 代為扣繳薪資所得稅 (3) 進口稅捐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2 F.4 智慧財產權 施工廠商因工程或工作需要由國外進口之施工機具 設備 車輛 儀器 材料等, 均應依進口當時之法令規定, 繳納關稅及其他進口稅捐 (1) 使用權之取得 施工廠商欲使用具有商標權 專利權 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設計 設備 材料或方法時, 應合法取得各該商標 專利 著作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 施工廠商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智慧財產權, 主辦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規定以主辦機關隸屬之公法人為著作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或取得授權 如契約未規定智慧財產之歸屬者, 主辦機關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 (2) 侵權賠償 於工程或工作施工中或竣工後, 施工廠商因工程或工作施工侵害他人商標權 專利權 著作權等, 遭受行政處罰 刑事追訴 民事求償等情事時, 施工廠商均應自行負責處理或賠償, 與主辦機關無涉 如導致任何人向主辦機關提起訴訟 行政爭訟 仲裁 調解及求償等司法或行政程序, 施工廠商應協助主辦機關進行該等程序, 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及損失 (3) 糾紛 F.5 安全維護 主辦機關所提供之圖說如涉及第三人專利權 商標權或著作權, 應特別註明 凡未註明者, 施工廠商概以無專利權 商標權或著作權報價及處理 嗣後如涉及任何糾紛使工程或工作因而暫停, 致使主辦機關遭受損失, 施工廠商概不負責 施工廠商因而所支出之費用或所遭受之損失, 並應由主辦機關負賠償責任 (1) 通則 施工廠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 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其人員生命與健康, 並應防止財產 材料 補給品及設備遭受損壞, 以避免本工程或工作施工中斷 在施工中發現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時, 施工廠商應遵從有關單位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立刻暫停施工, 於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排除危害因素後始得繼續工作 施工之交通安全設施計畫, 施工廠商應於事先提送工程司, 經核可後始可動工 (2) 安全維護要求 : (A) 在工程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須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發生火災 環境污染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3 暴動 請願 罷工 示威遊行等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件,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妥善處理 (B) 本契約所含設計圖說 文件等資料, 施工廠商及其所屬人員均不得用於本契約外之目的, 非經主辦機關同意, 不得對外從事宣傳 廣播及發布消息 (C) 施工廠商在執行本契約時如發現涉及不法情事, 應立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提出報告 (D) 在工地之員工, 應一律頭載安全盔及配帶工作證, 工作者並應穿著反光背心以確保安全 工作證由施工廠商自製, 並將樣本三份, 先送有關單位備查 該證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如有遺失或污損不堪辨認者, 應由施工廠商查明屬實後補換, 如遺失不報或借與他人使用, 因而發生事端, 由原持用人及施工廠商共同負法律責任 (E) 施工廠商在工地內之人員及車輛攜運物品, 應隨時接受有關單位檢查 (F) 施工廠商遇有突發事故, 應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通報 如發生職業災害, 施工廠商應立即進行必要之急救 搶救 調查 分析, 作成紀錄, 並應於規定時限內按規定表格向工程司及勞工安全檢查機構提報 (G) 工地之安全設施,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維護 F.6 爆炸物之管理 F.7 所有權 爆炸物之運輸 管理及儲存, 應依相關之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契約簽訂後工地範圍內現有或施工廠商提供經估驗付款後之任何設備 材料 構造物或工程, 其所有權均屬主辦機關所有 除主辦機關先行部分驗收 接管使用或營運外, 施工廠商應妥為保管並維護, 直到本工程全部驗收合格接管止 F.8 埋藏物及古蹟 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發現埋藏物及古蹟, 應依據本節有關規定及 文化資產保存法, 或 民法 相關規定辦理 (1) 所有權 施工廠商於工地範圍內所發現之古器 古物 珍品 錢幣 古蹟 遺留物, 或於考古學上地質學上有價值之物品或珍寶等埋藏物, 其所有權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及 民法 相關規定辦理 (2) 保護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4 F.9 勞工 F.10 保險 施工廠商對發現之上款所列珍品古物等物品, 應妥為保管並負防止受損或被移走之責任 施工廠商於施工前, 應對施工可能影響範圍內 ( 路權椿或圍籬範圍內 ) 之古蹟妥予保護, 如因歸責於施工廠商之施工方法不當或疏忽而肇致古蹟損害, 其一切責任概由施工廠商負責 (3) 起藏 施工廠商須依照 文化資產保存法 相關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 起藏及移動所有發現之古蹟或古物, 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由主辦機關負擔 如起藏工作非因施工廠商原因而致工期延誤時, 得經工程司按實際需要酌予展延工期 (1) 僱用 施工廠商應自行安排僱用人員並支付其薪資 (2) 優先僱用當地勞工 施工廠商為興建本契約工程所需之勞工, 除因需要並經工程司同意外, 應優先僱用中華民國之國民 (3) 紀錄 施工廠商應保存工資名冊與紀錄卡, 該等紀錄應分別載明所僱用人員之姓名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職位類別 工資額 工作時數 扣除款額 實發工資額等, 以備查詢 (4) 基本工資 施工廠商給付員工之薪資, 不得低於行政院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並不得因工資調整而要求主辦機關增加契約金額 (1) 通則 (A) 施工廠商應於開工前, 按契約規定投保經財政部核准之營造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以保障施工中工程之安全 (B) 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商應為其承辦本工程所僱用之員工於僱用期間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依法應辦理之各項保險 (C) 對於主辦機關對整體工程計畫已有投保之項目及範圍, 施工廠商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 免除施工廠商對該項已投保項目之投保 (2) 投保範圍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5 依照契約及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辦理 (3) 保險金額 依照契約及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辦理 (4) 保險期間 依照契約及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辦理 (5) 自負額 依照契約及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辦理 (6) 保險費 依照契約及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辦理 (7) 其他規定事項 (A) 營造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應以主辦機關 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並以主辦機關為受益人 (B) 施工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辦妥營造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並維持其有效, 如開工日起屆滿三個月施工廠商仍未能依契約規定辦妥, 或未能辦妥保期展延手續, 或未能恢復原保險金額時, 工程司得逕行保留工程估驗款 (C) 施工廠商應與保險公司約定, 保險期間內, 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 保險公司應依照主辦機關通知辦理變更 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 未經主辦機關同意不生效力 (D) 保險理賠之給付應逕付主辦機關, 如屬施工廠商自己加保部分, 應由主辦機關立即歸還施工廠商 (E) 施工廠商應將各保險單之正本及保險費收據之副本送交工程司收執 (F) 如契約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 材料 機具等已辦妥保險, 於保險期間遭受任何損害, 而工程司認為該損害應立即修復, 以便工程能適時進行時, 施工廠商不得以保險公司尚未理賠或未收到理賠金額為由拒絕 (G) 刪除 (H) 刪除 (I) 施工廠商投保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及相關之附加條款 如發生事故, 承保保險公司之理賠金不足支付時, 主辦機關將由施工廠商應得之其他任何款項 保留款或其他保証金中扣除抵付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6 F.11 除外風險 : 依照契約及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辦理 F.12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1)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 施工廠商必須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確實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並應於施工前提送安全衛生計畫, 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2) 環境保護 施工廠商必須遵照環境保護法規 相關法令與契約規定, 確實辦理環境保護業務, 並應於施工前提送環境保護提送計畫, 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 廢棄土及廢棄物處置 工程廢棄土及廢棄物之清理 運輸及棄置, 應按 " 廢棄物清理法 " "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 " 營繕工程污染管制稽查執行計畫 " 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棄置於經核准之合法棄土場 (4)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之改善 (A) 施工廠商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 如有未按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辦理之情事, 經工程司限時改善而施工廠商未能改善時, 工程司得扣留工程估驗中相關項目之計價款, 至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同意為止, 工程司並得要求施工廠商撤換相關不適任人員 (B) 施工作業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法令規範, 且有立即性危險或嚴重污染之可能時, 工程司或勞安環保單位得要求施工廠商暫停相關部份工程之施工, 直到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同意後, 始得復工 施工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請求補償 F.13 保護主辦機關免於賠償或訴訟 施工廠商與其他第三人因本工程施工 勞務 材料 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所發生之權利義務 債權債務等, 應由施工廠商完全負責, 與主辦機關無涉 施工廠商並應使主辦機關免於受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 求償 扣押或訴訟 如施工廠商未履行前述之保護義務, 致主辦機關受損或支出訴訟費用與律師費時, 施工廠商應負責對主辦機關賠償 F.14 不得賄賂 與主辦機關締結或執行本契約或其他任何契約之施工廠商 施工廠商之代表 代理人 員工或其他有關人員等, 對主辦機關或工程司之員工 代表或代理人 或其他有關人員等, 因給予承諾或贈與任何佣金 利益 酬勞 賄賂 仲介費 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以達到目的, 而肇致犯法情事, 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主辦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該項契約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7 G. 一般契約責任及保證 G.1 施工廠商之總責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施工廠商應妥善管理工程施工及其人員 材料 機具 完成及保固本工程 提供所需之全部人工 ( 包括監督人員 ) 材料 施工設備與其他辦理臨時性或永久性工程所需之一切事物 包括交通運輸 施工房舍 水 電 燃料及油料等 G.2 施工廠商負安全及衛生責任 (1) 通則 施工廠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 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其人員生命與健康, 並應防止財產 材料 補給品及設備遭受損壞, 以避免本工程或工作施工中斷 於施工中發現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時, 施工廠商應遵從有關單位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立刻暫停施工, 於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排除危害因素後始得繼續工作 施工之交通安全設施計畫, 施工廠商應於事先提送工程司, 經核可後始可動工 (2) 安全維護要求 (A) 於工程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須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發生火災 環境污染 暴動 請願 罷工 示威遊行等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件,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妥善處理 (B) 本契約所含設計圖說 文件等資料, 施工廠商及其所屬人員均不得用於本契約外之目的, 非經主辦機關同意, 不得對外從事宣傳 廣播及發布消息 (C) 施工廠商於執行本契約時如發現涉及不法情事, 應立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提出報告 (D) 施工廠商遇有突發事故, 應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通報 如發生職業災害, 施工廠商應立即進行必要之急救 搶救 調查 分析, 作成紀錄, 並應於規定時限內按規定表格向工程司及勞工安全檢查機構提報 (E) 工地之安全設施,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維護 (3) 施工廠商如有任何未按契約規定辦理之情事且經工程司指示而未立即予以改善者, 工程司除可按 Q.2 估驗計價款之扣除 規定暫時扣留估驗計價款外, 並得止付該月之工地安全衛生費用, 此項安全衛生費用一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8 經止付, 施工廠商即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於往後之估驗計價中補發 (4)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之改善 (A) 施工廠商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 如有未按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辦理之情事, 經工程司限時改善而施工廠商未能改善時, 工程司得扣留工程估驗中相關項目之計價款, 至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同意為止, 工程司並得要求施工廠商撤換相關不適任人員 (B) 施工作業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法令規範, 且有立即性危險或嚴重污染之可能時, 工程司或勞安環保單位得要求施工廠商暫停相關部分工程之施工, 直到改善完畢並獲工程司同意後, 始得復工 施工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請求補償 G.3 施工廠商對其所設計之工作項目應負設計責任 施工廠商對契約規定屬於其應負責辦理之臨時工程及永久性工程之設計, 應負設計責任, 如模板支撐及開挖支撐等或施工廠商建議變更工法所須附送之設計計算書及圖說應負全責 G.4 保證金一般說明 (1) 保證金類別 (A) 差額保證金 : 保證施工廠商標價偏低不致降低工程品質及誠信履約 (B) 履約保證金 : 保證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完成本工程 (C) 預付款還款保證 : 保證施工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 (D) 保固保證金 : 保證施工廠商履行保固責任 (2) 保證金說明 (A) 履約保證金保證期間自提供保證時起, 迄契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由施工廠商提出保固保證金之日止, 或至主辦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止 (B) 施工廠商應保證預付款適當使用於本契約工程, 如主辦機關確定施工廠商未將預付款使用於本契約工程時, 主辦機關可由施工廠商提供之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項下, 收回該不當開支之全部金額 ( 含利息 ) (C) 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期限自提供保證起, 迄預付款全部扣回結清時止, 或至主辦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時止 (D) 保固保證金期間為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次日起, 迄工程契約規定保固期滿, 工程司簽發保固合格通知日止, 或至主辦機關通知解除本保證責任時止 (3) 保證金擔保方式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9 各項保證金由施工廠商按下列擇一或併用作為擔保 : (A) 現金 (B) 銀行本行本票 : 由銀行簽發一定之金額, 於指定到期日由本行或分支機構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C) 銀行支票 : 由金融機構簽發一定之金額, 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D) 銀行保付支票 : 由銀行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署者 (E) 無記名政府公債 : 由我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發行之無記名債票 (F) 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 : 設定質權予主辦機關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款單 (G) 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經我國政府認可並於我國境內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 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經我國銀行保兌者 (H)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I)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 G.5 保證金之額度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G.6 保證金之退還及調整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G.7 不利之自然情況及人為障礙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G.8 工程司之處理 工程司於接獲施工廠商按 G.7 不利之自然情況及人為障礙 規定所發生之增加成本或工期之通知後, 得按下列全部或任一方式處理 : (1) 要求施工廠商提供其所採取或擬採取辦法之成本估計 (2) 書面核定前述辦法, 並加以修改或不加修改 (3) 以書面指示如何處理該不利自然情況 除外風險或人為障礙 (4) 依 H.8 暫停施工 規定指示工程或工作暫停, 或依 E.1 契約變更 規定, 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G.9 延長工期及補償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G.10 拒絕補償請求 如工程司認定該不利自然情況 除外風險或人為障礙之全部或部分應為一有經驗之施工廠商所能合理預料時, 工程司應在儘速作成決定後, 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此時施工廠商有義務於本契約規定之期間內繼續辦理 完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0 成及保固本工程 但工程司事先依 G.8 工程司之處理 規定所指示之任何變更, 其費用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擔 G.11 提送相關文件之義務 不論是否已載明於本契約中, 均應嚴格遵照慣例及工程司之要求, 按時提出一切文件, 包括紀錄表格 施工圖 施工申請 會議及協調紀錄 估驗申請 月進度報告及竣工報告等 G.12 辦理變更工作 G.13 通知 在收到工程司對任何契約變更所作之指示時, 施工廠商應立即辦理 未得工程司明示許可前, 工作不得因等候協議價格或延長工作期間而暫停 主辦機關或工程司與施工廠商間之一切通知, 應以書面為準 G.14 求償通知 如施工廠商欲按本一般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求償要求時, 應依契約規定儘速將其意願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在發生前述事件時, 施工廠商應依依 K.17 保留工作紀錄及磁檔 規定保存該事件當時之紀錄, 藉以合理支持施工廠商於其後提出之求償要求 依本條或一般條款中任何其他條款下所提出之求償, 施工廠商無權要求支付任何利息 G.15 放棄行使權不得視為棄權 工程司對本契約條款未能嚴格執行 ; 或對本契約或依法之權利或補救措施未予執行或延後執行 ; 或未能於違約時適時通知施工廠商 ; 或對本契約內業已檢驗點收或付款之任何物品或服務 ; 或對設計之審核或疏於審核等事項, 均不應免除施工廠商對本契約之任何保證及義務, 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行使契約條款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G.16 全部約定 本契約包含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間之全部約定, 並取代一切其他口頭或書面文件 本契約內未訂明之聲明 陳述 承諾 前提或默契, 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雙方均不受其約束或對其負責任 任何條款之修正或修改, 於未經雙方以書面簽字認可前, 均屬無效 G.17 不得公佈資料圖說等 除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者外, 施工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 (1) 贈與 出版 展示 或取走任何與本工程或工作有關之資料 敘述 論說 圖說 圖畫 透視圖 廣告 照片 幻燈片 影片或其他類似有關本工程或工作之事物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1 (2) 使用工地作廣告或豎立廣告牌 (3) 供報紙 雜誌 廣播電台或電視台記者之訪問, 或參加與本工程或工作有關之節目 (4) 於工地攝製照片, 擅自向外發佈新聞 G.18 通告應以中文或必要之外文併用 施工廠商為遵守政府有關機關之法令及規定, 為便利公眾或其本身僱用人員所作之通告, 均應以中文或中 英文同時書寫, 必要時可加上其他語文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2 H. 開工 暫停 工期展延及延誤 H.1 工程開工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開始本工程之施工, 並應迅速展開工作 不得延誤, 但經工程司書面核准或指示者, 不在此限 施工廠商應填具開工報告書送請備查 工期之計算自規定開工之日起算 H.2 工地之提供 除本契約中主辦機關提供施工廠商使用工地之範圍及交付順序另有規定外, 主辦機關應按工程施工順序, 於工程司發出開工通知書時, 依本契約規定提供工地範圍給施工廠商使用, 使施工廠商能依所提送經工程司核定之施工計畫, 開始及進行本工程施工, 主辦機關並應隨時於工程進行中, 依工程司之建議, 開放施工廠商所需增加使用之工地部分, 使施工廠商能按施工計畫, 迅速推動本工程之施工 H.3 延遲提供工地 如主辦機關未能依 H.2 工地之提供 規定提供工地給施工廠商, 致使其工期延誤時, 工程司於考慮依 H.7 展延工期 規定給予任何展延工期時, 應計入該項延遲因素 H.4 因施工廠商變更進度表而提前使用工地 於工程進行中, 如因施工廠商要求變更原經工程司核定之施工進度表, 且經工程司核准該項變更, 致使部分工地之使用日程需作變更或調整時, 主辦機關應按新訂日程, 盡力提供工地使用 如主辦機關因故不能按施工廠商所需日程, 提供工地使用, 則施工廠商應調整其進度表, 以符合主辦機關提供工地之時程, 不使主辦機關發生額外成本之增加 H.5 施工廠商所需工地以外之場所 施工廠商為辦理本契約內之工作, 須於工地範圍外取得或租用土地時, 應書面提報工程司, 經同意後方可取得及使用, 所需一切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H.6 竣工日期 本契約文件內訂定之全部竣工日期 部分竣工日期 完成時限及程度, 應嚴予遵守, 除非所訂之日期或工期按 H.7 展延工期 所規定辦理修訂, 並經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雙方達成協議, 否則不得更改 H.7 展延工期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H.8 暫停施工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3 施工廠商應依據工程司之書面指示, 依工程司指定之時間及方式, 暫停本工程 ( 工作 ) 之全部或其任何部分之施工, 並依工程司之指示, 於暫停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應對本工程予以適當之保護 H.9 提前完成 工程司依 E.1 契約變更 所作之指示, 取消本工程任何部分, 以致工程司按當時所能了解與判斷, 認為本工程某些部分應可提前竣工或時程應可提前達成時, 工程司應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經雙方協議後變更本工程之竣工日期或達成時程要求之日期 H.10 逾期違約金 如施工廠商未能按 H.6 竣工日期 規定, 於契約所訂之日期或未能於按 H.7 展延工期 及 H.9 提前完成 所決定之延長或縮短期限內, 達成本工程或任何分段工程之竣工, 則施工廠商應按本契約所訂之標準, 按日計算, 給付主辦機關逾期違約金 H.11 逾期違約金之收取 主辦機關按 H.10 逾期違約金 所規定之任何逾期違約金, 如施工廠商未能清償時, 得自應付或將付施工廠商之工款中扣除, 且不損及主辦機關以任何其他方法收回該違約金之權利 H.12 逾期違約金不免除施工廠商義務 給付或扣除逾期違約金並不免除施工廠商完成本工程施工之義務, 亦不免除本契約下施工廠商之任何其他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4 I. 品質管理 I.1 通則 施工廠商應建立 ( 整體 ) 品質計畫 該計畫必須由施工廠商直接管制施工 製造及安裝之品質, 辦理檢驗與試驗, 並確保本契約下之全部材料 設備 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如主辦機關已製定品保作業要點並明訂於契約附件中, 施工廠商應依據該項要點, 編訂本工程須用之 ( 整體 ) 品質計畫 在收到開工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期間內, 施工廠商應提出其 ( 整體 ) 品質計畫, 送請工程司核定 所擬訂之 ( 整體 ) 品質計畫應明列實施品質管制所需之人員組織 工作程序 設備及儀器 紀錄及報表格式, 包括下列各項 : (1) 品管組織之說明, 應包括組織表, 顯示品管組織與承包商其他部門間之關係 (2) 人員之人數 分類 資格 職務 責任及授權 (3) 處理本契約下所應提送資料之作業程序 (4) 應辦理之檢驗 試驗及簽證作業, 包括分包商 供應商與工地以外之製造商等之作業 (5) 試驗程序, 包括試驗結果之紀錄及提報 (6) 品管作業檔案之格式及建檔 (7) 由施工廠商負責人簽署之品管負責人任命函, 應列明品管負責人之職務 責任及授權範圍 (8) 確保分包商 供應商及製造商執行品質計畫之方法 施工廠商於品質計畫核准前, 不得對本工程需要品質鑑定之部分進行施工 I.2 品質計畫之修正 如工程司認定品質計畫或其中任何部分, 未能確保品質符合本契約之規定與要求, 工程司應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施工廠商於接獲工程司書面通知後, 應依通知修正該項缺失 I.3 變更通知 品質計畫經核定後, 施工廠商如欲變更該計畫, 應將擬予變更之處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並經工程司核定後, 方可實施該項變更 I.4 品管人員 施工廠商應在其工地人員組織中, 指派品管人員並附其詳細學經歷, 報請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5 工程司核定由其負責統籌管理執行品管工作及實施品質計畫, 並授權其在品管業務中代表施工廠商 品管人員應為施工廠商之專職品管代理人, 並具有適當之專業經驗 品管人員應直接向施工廠商之負責人負責, 不得配屬於施工廠商所授權之工程管理人員之下 品管人員一經核准, 未經工程司事先書面核定, 不得更換 施工廠商申請更換品管人員時, 應提出接替人選報請工程司核准, 新任品管人員應於更換之品管人員離開前到達工地 I.5 品質計畫之執行 I.6 試驗 供應本契約之全部材料 施工品質 工場與設備以及所辦理之工作, 均應符合本契約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或核定之品質計畫, 並應在製造或配製場所 工地 本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核定處所, 隨時按其指示或核定, 辦理各種試驗或查驗 於請求工程司核定材料供應來源之前, 施工廠商應儘可能提出證明, 證實其能充份供應並符合規格及規定之要求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 (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 ) 及工程司指示辦理試驗, 以確保全部工作符合本契約之規定及要求 施工廠商應向工程司提出辦理試驗之清單, 該清單應含下列資料 : (1) 試驗名稱及適用標準 (2) 指明與該項試驗規定有關之契約規範之章節 條款與段句 (3) 試驗頻率及次數 (4) 定期儀器校正頻率 (5) 各項或各種試驗所需設備之名稱, 如在提出品質計畫時, 尚未了解所需之試驗設備, 施工廠商應儘速向工程司代表提報該項設備之名稱與規格 施工廠商應於使用該項試驗設備 [30] 日前提報 各項試驗之日期應至少於試驗之 [7] 日前 ( 或工程司代表之指定日數 ) 通知工程司代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司有權使用其自有或獨立試驗機構之試驗設備, 以辦理簽證試驗及核對試驗程序 試驗技術與試驗結果, 並在施工廠商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所有試驗時, 至現場監督 I.7 獨立工作項目完成時之檢驗 每一獨立工作項目完成時, 施工廠商之品管人員應會同工程司辦理竣工審查, 以查驗該工作並複核品管檔案 工程司及施工廠商品管負責人應共同編製清單 ( 該清單應包括於品管檔案內 ), 載明不符契約規範 圖說之工作項目, 並載明經雙方協議改正每一缺失之日期 施工廠商應於協議之缺點改正日期前, 逐一改正每一缺失或瑕疵, 並取得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6 工程司之同意 於瑕疵或缺失改正前, 其估驗付款應予保留 I.8 品質管理檔案及紀錄 施工廠商應使用經核定之報表格式, 建立檔案保存其辦理品管工作 作業及試驗之當時紀錄, 包括分包商 供應商及製造商之工作在內 各項紀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以證明所需之作業及試驗項目, 業經確定辦理 : (1) 管制作業及試驗之種類與次數 (2) 管制作業及試驗之結果 (3) 瑕疵及不合格品之管制 (4) 矯正與預防措施 (5) 對各項瑕疵所作之改正行動 紀錄應涵蓋所有合格之項目以及有瑕疵或缺失之項目 合格項目應予書明, 使用於本工程之材料或成品供應商均應符合本契約規定 各項紀錄應以字號清晰之副本, 逐日提報工程司 各項紀錄應涵蓋紀錄期間內所完成之工作, 並應經品管負責人簽認 I.9 品管稽查及品質 ( 抽 ) 查驗 主辦機關依據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及施工廠商提供經核定之品質計畫及作業時程, 對施工廠商執行品質稽查及品質 ( 抽 ) 查驗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7 J. 材料及施工品質 J.1 材料及施工品質 施工廠商應按本契約規定之規格與標準提供施工材料 施工廠商若擬使用本契約規定以外之規格與標準之施工材料, 或使用符合標準或規格之同等品, 應確實申述其不同處, 連同該擬採用之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 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及文件, 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准後, 方得使用 工程司審核時, 得要求施工廠商提供擬採用施工材料或同等品之實際製程資料 於他處已完成之工程紀錄 材料樣品及任何其他相資料等 未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或產品, 工程司得予拒絕, 其損失由施工廠商負擔 J.2 材料試驗及樣品 為檢查 量度及試驗材料之品質 重量 數量或其他相關工作項目, 施工廠商應自行負擔費用, 並提供本契約規定之必要協助, 包括儀器 機器 人工 材料與其他設施 施工廠商應於使用材料前, 提供材料樣品辦理工程司選定或指定之試驗 於本工程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應辦理全部工程及材料之試驗工作, 並將有瑕疵之工作或材料移除 替換或矯正, 以維持材料品質及施工品質 施工廠商於辦理試驗前, 應將試驗程序與試驗進度, 提送工程司核准 J.3 額外試驗 如依工程司指示所進行非本契約所規定之額外試驗 模擬之負荷試驗 或用以證實任何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工程之設計是否合乎其原定目的之試驗, 或工程司指示由獨立檢驗單位於工地或製造材料以外之任何其他處所辦理之試驗, 其試驗結果, 顯示工作品質或材料不符合本契約規定及要求時, 其試驗成本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反之, 則應由主辦機關負擔 J.4 工程被掩蓋前之檢驗 於未經工程司核定前, 施工廠商不得將任何工程掩蓋或置於不能檢查或不能試驗之狀況下 施工廠商應於任何工程項目掩蓋或不能檢視之前, 提供工程司充分之時間, 以辦理檢驗與測量, 並於後繼項目施工前檢查永久性工程之任何隱蔽部分 J.5 工程司到場 施工廠商應於任何工作項目或任何永久性工程隱蔽前, 適時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檢驗 工程司不得無故延誤其對該項工程之檢驗與測量, 或該項永久性工程隱蔽部分之檢驗, 如工程司認為無檢視之必要, 應通知施工廠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8 J.6 挖開或開孔 施工廠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 挖開本工程之任何部分或若干部分, 或在其中開孔或穿洞 並應於該工作經工程司認可後, 將之復舊與修復 J.7 挖開及開孔之給付 遭掩蓋或無法檢視之部分如已按 J.6 挖開或開孔 規定處理, 且經檢查後發現該部分確實符合契約規定時, 則挖開 開孔穿洞 復舊與回復該部分之費用, 均由主辦機關負擔 反之,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一切費用均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J.8 工程及材料之拒收 於本工程移交主辦機關前或其竣工前之任何時間, 如工程司發現本工程有任何瑕疵時, 應按下列步驟處理 : (1) 工程司確認施工廠商或分包商供應之永久性系統或設備 使用之材料或本工程之任何部分有瑕疵或不符本契約規定時 工程司應儘速於合理時間內, 將前述決定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2) 施工廠商應即自行負擔費用, 將工程司指明之瑕疵改善, 並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撤離工地, 並以合格品替換 J.9 施工廠商未遵照辦理 如施工廠商未依 J.8 工程及材料之拒收 規定改善瑕疵, 或未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撤離工地, 並以合格品替換時, 經主辦機關通知施工廠商後, 主辦機關得自行採取措施改善瑕疵, 或將此等設備或材料撤離並以合格品替換, 其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J.10 工程司未能批駁 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縱未能即時依 J.8 工程及材料之拒收 規定批駁任何工作或材料, 並不損及工程司於其後批駁任何工作或材料之權利 J.11 製造期間檢驗及測試 於本工程施作期間, 工程司有權於工地或其他地點, 檢驗 檢查和測試供應本契約永久性工作之設備 材料和施工品質 如該永久性設備之部分係於他處製造, 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指示, 取得必要檢驗 檢查和測試許可 該項檢驗 檢查或測試, 並不免除施工廠商於本契約中之任何義務與責任 永久性設備於運抵施工場所或安裝於工地前,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同意者外, 應先行進行測試, 否則永久性設備不得組合或使用於本工程 施工廠商應於合理期限前, 通知工程司永久性設備之測試日期和地點, 如工程司未能於施工廠商書面通知所定日期後 [10] 日內於指定地點出席, 施工廠商得逕行測試, 並得將正式簽認之測試結果及讀數之副本送交工程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29 司 永久性設備通過本條測試後, 工程司應接受並簽認 於永久性設備各部分出廠前, 工程司有權檢驗其包裝情形 施工廠商應將預期包裝永久性設備之可供受檢時間通知工程司, 如工程司未表明放棄檢驗權利時 施工廠商應取得工程司發給之同意裝運簽認及測試簽認後方得出廠 J.12 部分竣工試驗 施工廠商應於本工程之部分工程或分段工程竣工後 [10] 日內, 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辦理試驗之日期 除另有協議外, 試驗應於書面通知所載試驗日期後之 [10] 日內辦理, 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延後, 其時間由工程司決定後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辦理部分竣工試驗之程序, 經工程司與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會商後, 由工程司核定 J.13 工程司未到場試驗 如工程司經要求後未能於指定時間, 到達指定之場所參與試驗,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 施工廠商得於工程司缺席情況下進行試驗, 而該試驗應視同工程司業已到場 J.14 竣工試驗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竣工試驗, 並應提供試驗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供應品 儀器 設備 設施 電力 燃料 用水及其他為有效辦理試驗所需之消耗性材料, 但如契約另有規定或經核定另有其他安排時, 則按其規定辦理 辦理竣工試驗之程序, 經工程司與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會商後, 由工程司核定 J.15 試驗合格證明 每項試驗完成後, 施工廠商應按契約規定, 提出試驗結果報告, 工程司在本工程之部分工程或分段工程經試驗符合本契約規定時, 應簽認試驗合格證明 J.16 重做試驗 如本工程任何部分或全部未能通過前述之試驗, 經工程司或施工廠商要求時, 應於合理時間內, 依照 J.11 製造期間檢驗及測試 規定之相同條件和情況重做, 所有因重做試驗而使主辦機關增加之費用或任何損失, 均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主辦機關得自估驗計價款或結算計價款中扣減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0 K. 施工廠商對工程之管理 K.1 本工程之管理 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 T.3 驗收 所規定之驗收合格日止, 施工廠商應負責管理本工程 與本工程有關或為本工程而設置之全部施工設備 臨時建築物 供應品 材料及其他事物, 不論該等工程或設施是否於工地或是否已交運 如前述之工程及設施發生損害或毀損時, 施工廠商均應自費儘速修復或替換 K.2 開始辦理工程 施工廠商在開始辦理任一主要工程項目之前, 應按核准之初步施工計畫提報更詳盡之單項施工計畫, 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 施工過程中應按施工程序提出必要之申請 K.3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表 施工廠商應擬訂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表, 使工程司相信所提供之永久性設備 材料 施工設備及人工, 及本工程之施工方法 方式與速率均足以達成執行本工程所要求之施工進度 K.4 工程放樣 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提供之圖說或任何圖示之參考原點 路線及高程, 負責辦理本工程之放樣, 並應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 高程 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 K.5 施工速率及時程 施工廠商應在契約規定之時程內完成全部工程 如工程司認為本工程或其分段工程之施工速率過於緩慢, 不能確保在規定時間或核准展延之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或分段工程, 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之書面要求, 立即提出加速施工所需之趕工計畫, 使本工程或分段工程可完成至規定之進度 該趕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 據以執行 如工程司認為施工廠商提出之趕工計畫無法達成預定進度時, 施工廠商應自費採取工程司所要求之其他步驟進行趕工 K.6 施工廠商要求增加作業時間 如施工廠商要求以日夜施工方式增加作業時間,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及 營建署所屬各工程處辦理夜間施工作業注意事項 規定提出申請並經工程司核准同意, 施工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K.7 夜間及假日之施工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1 施工廠商在夜間及假日之施工, 不得有不合理之噪音及干擾, 並僅可在已獲得工程司及有關機關工作許可之處所及遵守許可之條件下, 方得施工 因施工而造成噪音或其他干擾, 均應由施工廠商負責 施工廠商應保障主辦機關不因前開噪音或干擾而負任何賠償責任, 或遭受任何索賠求償或涉訟 如因而致使主辦機關遭受損害, 施工廠商應對主辦機關負賠償責任 K.8 公定假日 K.9 錯誤 契約工期如以日曆天計算, 施工廠商於安排其工作計畫時, 應將公定假日列入考慮, 以預估本工程之進度 實際放假日應以政府相關單位所公佈之日期為準 於本工程進行中, 如發現本工程任何部分之位置 高程 尺寸或路線有錯誤時, 施工廠商除應立即提報工程司外, 並應自行改正至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滿意為止 但如該項錯誤係由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書面所提供之不正確數據所造成, 且該不正確數據縱經施工廠商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者, 則補救費用應由主辦機關負擔 K.10 保護及置換 工程司對工程放樣 測量線與高程所作之校核, 均不免除施工廠商對其正確性所應負之責任 施工廠商應仔細防護 保存及於必要時置換放樣所用之全部水準點 樣板 木椿及其他標誌事物, 安排及保存全部水準點及放樣資料之記錄 如因本工程之施工需要而遷移任何水準點 放樣測點或其他用於本工程放樣之標誌椿等事物, 施工廠商應設置永久性引照點, 將之引測至水準點與其他測點, 並應在使用該永久性引照點及移除原引照點之前, 應獲得工程司之許可 如施工廠商損毀任何測量用點, 則施工廠商應負責更換, 並於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K.11 看守 照明 圍籬 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指示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於必要之時間及處所, 自行提供及維持一切照明 警衛 圍籬及看守工作, 以維護本工程之安全 並應確保本工程施工之各部分圴有足夠之照明, 以保障工地一切人員之安全 K.12 鑽孔及勘查開挖 在辦理及保固本工程之任何時間, 工程司如需施工廠商鑽孔或從事勘查開挖時, 應以書面指示施工廠商辦理 K.13 工程司之查核之配合 施工廠商應提供一切必要設備, 以便利工程司進行工程之任何檢驗與查核 K.14 施工廠商維持工地整潔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2 於本工程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應使工地隨時保持整潔, 不得有非必要之障礙, 施工廠商應依本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 將施工設備及剩餘材料妥為儲存或處理, 對於破損物品 廢棄物或不再需用之臨時工程, 應自工地清除移走, 並為合法 適當之處理 K.15 竣工後清理及遷離工地 在本工程 部分工程或分段工程竣工時, 施工廠商應將一切施工設備 剩餘材料 廢棄物及臨時工程, 自工地移除, 並清理至工程司滿意之整潔與良好狀況後, 遷離工地 若施工廠商未能遵照上述規定辦理時, 工程司得自行安排清除工地之剩餘材料或廢棄物, 清除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主辦機關得自應給付施工廠商之款項扣回上述費用 K.16 供應設備及工料 施工廠商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 供應及維持一切施工設備, 包括臨時工程 永久性工程及其他各種須用於本工程施工及保固之設備 機具 材料 人工及運輸 K.17 保留工作紀錄及磁檔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及 配合建立公共工程維護管理制度資料補充說明書 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3 L. 施工廠商對所屬員工之管理 L.1 遵守有關勞工法令 施工廠商應遵守 "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 " 及其他有關勞工法令之一切規定, 如需聘用外籍人員及進用外籍勞工, 應依據 " 就業服務法 " 中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辦理 L.2 施工廠商之人員名冊及到場紀錄 如經工程司要求, 施工廠商應提出其需用工地出入證之工作人員名冊 ( 包括海外人員 ), 並應於出入證製妥與簽發前, 以書面提送工程司備查 施工廠商應保持完整之人員工作紀錄, 以備相關機關查驗 施工廠商應按工程司所規定之格式及時間, 將報表提送工程司或送達其辦公處所, 該報表應詳細載明每日在工地由施工廠商所僱用之監督人員與各工種之人數, 以及工程司所需之施工設備資料 L.3 施工廠商之監工人員 施工廠商應於辦理與保固本工程期間, 提供必要之工程施工監督 該項監督應由具備充分作業知識, 包括所需技術 方法及防止意外方法之人員擔任, 其人數必須足以圓滿完成本工程之施工 施工廠商應視本工程各部分之規模及工作類別之需要, 隨時配置足夠數量之監工人員 L.4 施工廠商授權之工地代理人及各級主管 施工廠商應派遣經工程司核准之授權代理人, 於本契約期間內專責監督本工程 該代理人有權代理施工廠商收受工程司 工程司代表及助理人員之指示, 並負全部作業安全之責 如本工程係以分段施工時, 施工廠商亦應於各分段工程派遣一名經授權之代理人員, 經工程司核准後, 以其全部時間監督各該段工程之施工 各該代理人員有權代理施工廠商接受工程司 工程司代表或其他代表人員之指示, 辦理一切與施工有關之業務 如該等代理人員不稱職時, 工程司有權隨時撤回對該等代理人員之核准 L.5 施工廠商之人員應能說國語及其他需用語言 施工廠商常駐工地之人員應諳國語 施工廠商人員 ( 包括其外籍顧問或勞工 ) 如有不諳國語者, 施工廠商應派遣足夠人數之翻譯人員, 以利溝通 L.6 施工廠商之人員變更或替換應通知工程司 施工廠商應提報組織及人員名單供工程司查核, 人員如有替換或變更時, 應事先以書面報請工程司核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4 L.7 施工廠商之僱用人員 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商為辦理及保固本工程, 得依法僱用具有技術與經驗之各種合格技術顧問 助理人員 各級負責人 領班 技工及普通工,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本地工人 全部技工及普通工除因需要且經工程司同意外, 應優先僱用中華民國國民 (2) 外籍人員 如施工廠商不能自台灣地區僱得全部技工或勞工, 得安排自台灣以外之地區僱用, 但每名人員之僱用, 均應取得相關機關之批准且施工廠商應確保該外籍員工不以任何方式參與中華民國政治事務, 並不得有違反本地習俗與傳統之行為 (3) 施工廠商所僱之員工應遵守法紀 如有行為不檢, 不能或拒絕遵守指示及其他原因, 工程司有權通知施工廠商撤換此等人員並儘速更換適當者 施工廠商不得向主辦機關要求賠償, 如主辦機關因而遭受損失,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賠償 (4) 施工廠商於工地之員工應嚴禁攜帶武器及違禁物品, 並嚴禁有酗酒 賭博 破壞等違法行為, 如有以上情事, 因而發生意外者, 施工廠商應負連帶責任 (5) 施工廠商在工地之員工, 均應依法自行申報流動戶口 L.8 外籍人員簽證及居留 施工廠商應負責其所僱用之外籍人員, 取得中華民國之入境證, 且於到達時取得外國人居留證 主辦機關 有關單位或工程司於任何時間, 均得要求查驗該等證明 L.9 員工營舍 由施工廠商提供之員工營舍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L.10 工人之工資及僱用條件 施工廠商人員僱用條件, 應符合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L.11 施工廠商應維持工地安寧 施工廠商於本契約期間, 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 防止其僱用人員與他人發生任何暴亂或不法行為, 以維持安寧及保護本工程鄰近地區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L.12 違禁藥品及麻醉品管制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5 施工廠商應遵守有關違禁藥品管制之法令, 不得攜入 給予 出售或交換任何違禁藥及麻醉品, 亦不得容許分包商 施工廠商之僱用人員或代理人有上述行為 L.13 尊重公定節日 L.14 防疫 施工廠商 各分包商 代理人及僱用人員, 於處理本工程或與其有關之一切勞工事務時, 應尊重公定節日 宗教節日及其他習俗節日 施工廠商應遵守政府所頒關於防止或控制任何疾病措施之規定, 如發生任何流行性疾病時, 施工廠商並應依據衛生機關及環保機關之規定及指示, 採取隔離 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L.15 工地出入證及工作證 施工廠商應指示工地員工均佩掛工作證, 並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工地 對進入工地洽辦業務之任何人員, 施工廠商應發給臨時出入證 對於未能出示其出入證或工作證之人員, 施工廠商應拒絕其進入工地或在工地工作 L.16 施工廠商不適任人員之撤離 工程司如發現施工廠商或分包商所僱之任何員工, 於本工程施工期間或保固期間內, 有行為不檢, 對其職務不能勝任或疏忽, 或未能遵守本契約工作安全之規定, 經工程司認為不適任時, 工程司得不說明任何理由, 要求施工廠商或分包商將其撤換 非經工程司書面同意, 施工廠商及分包商均不得再僱用前述人員參與本工程 L.17 施工廠商應即時提出勞工傷害通知 施工廠商或分包商之僱用員工, 因辦理或保固本工程而發生人身傷害時, 不論其是否提出賠償要求, 施工廠商均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機關 L.18 分包商遵守事項 施工廠商應使其分包商遵守前述 L.1 遵守有關勞工法令 至 L.16 施工廠商不適任人員之撤離 之全部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6 M. 施工廠商設備 機具 材料及運輸 M.1 施工設備之核定 施工廠商使用於本工程施工及保固之施工設備, 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要求 施工設備如經工程司認定與本工程施工及保固之目的不合者, 縱使符合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要求, 工程司亦得拒絕施工廠商使用 任何施工設備一經拒用即不得使用於原定目的, 並應即撤離工地 M.2 施工設備之進口 施工廠商應取得中華民國政府之進口許可, 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出函證明及協助之 M.3 通關許可 主辦機關得於必要時協助施工廠商取得施工設備 材料及本工程所需其他物品之通關許可, 其所需之一切費用均由施工廠商負擔 M.4 設備及材料報表 施工廠商應按本契約規定之格式與範圍, 或依工程司之要求, 提出施工設備 材料 永久性設備及本工程所需其他物品之報表予工程司備查 M.5 其他施工廠商使用工地設施 施工廠商應允許公用事業單位 主辦機關僱用之其他施工廠商 ( 視同關連契約施工廠商 ) 及其員工, 以及政府機構之員工 經主辦機關僱用於工地或其附近之人員, 為辦理未包含於本契約內之任何工作或緊急措施 經工程司書面指示後, 得使用施工廠商於工地之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 材料及人工, 施工廠商應予配合 M.6 導致施工廠商工期延長及費用增加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M.7 特殊運輸 施工廠商應採用各項合理方法, 防止施工廠商本身或其分包商之運輸行動, 損壞任何連接或通往工地之道路或橋梁 包括應特別選擇運輸路線與裝載車輛 限制及分散其載重量 儘可能合理限制運輸重量與次數等 施工廠商應按有關道路機關之建議與規定選擇運輸路線 M.8 請求封閉公共設施與道路 施工廠商為施工需要, 請求封閉現有道路 橋梁或公共設施, 須於封閉前經由工程司向道路主管或有關機關申請核准 M.9 橋梁及道路之加強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7 如施工廠商必須將施工設備 永久性設備 機械 工程組件或其部分品, 以一次或分次載運之方式, 運經道路或橋梁, 而該項運送可能導致道路或橋梁之損害時, 施工廠商應對道路或橋梁採取特別保護加強之措施 施工廠商應將運載物之重量 裝載用具 軸重分佈 其他細節與保護或加強道路或橋梁之計畫, 陳送當地道路主管機關及工程司, 經當地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 始得運經前述道路或橋梁 為獲得該項同意所產生之一切費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施工廠商負擔 施工廠商應提出為完成本工程所需施工設備 永久性設備 材料及其他必需設施等之運輸計畫, 經主辦機關核准後, 方得施行 該項計畫應包括所有需自國外進口之物品在內 M.10 特殊運輸索賠事件之處理 本工程施工或其後任何時間, 施工廠商如收到本工程施工所造成道路或橋梁損害之索賠通知, 應立即提報工程司, 且施工廠商應負責解決所有索賠事件及應付之費用 M.11 水上運輸 如本工程之施工設備 機具及材料需施工廠商採用水上運輸, 則 M.9 橋梁及道路之加強 之規定可將道路解釋為包括任何公共水閘 碼頭 海堤及與水道有關之構造物 ; 車輛則包括船隻及駁船 M.12 施工設備及臨時工程之歸屬 施工廠商或分包商所有, 或施工廠商或分包商之從屬公司所有之全部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及材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於運入工地後, 均視為主辦機關之所有 ( 但有設定抵押權者, 不在此限 ), 惟該等財產損失及損壞之風險, 仍由原所有人承擔 M.13 租賃施工設備之條件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M.14 為達成 R.6 主辦機關終止契約 目的而產生之成本 如主辦機關依 M.13 租賃施工設備之條件 規定, 訂立任何租用主要租賃設備之契約, 則主辦機關依該契約規定所給付之全部金額, 以及主辦機關因訂立該契約而發生之全部費用 ( 包括印花稅 ), 均應視為主辦機關依照 R.6 主辦機關終止契約 辦理本工程之成本之一部分 M.15 租賃設備租約之提供 施工廠商應於接獲工程司書面要求後, 立即將租賃設備之所有人姓名及住址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並同時提出該項設備之租賃契約, 以證明契約中已載有符合 M.13 租賃施工設備之條件 規定之條款 M.16 由主辦機關給付分期付款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8 為避免施工廠商以分期付款租買方式購置之設備為其所有人扣押, 主辦機關有權給付該所有人任何已到期之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款項 如主辦機關依上開情形辦理時, 主辦機關給付之金額, 均應視為施工廠商對主辦機關之到期債務, 主辦機關得自本契約規定應給付施工廠商之任何金額中扣回, 或由主辦機關依法向施工廠商收回 M.17 設備撤離之管制 除經工程司宣告為非屬主要租賃設備外, 凡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 材料或其任何部分, 如未經工程司書面同意, 均不得撤離工地 但對於不影響工程進行且不再立即需用之設備 臨時工程或材料, 工程司不得無故拒絕給予撤離許可 本工程竣工後, 施工廠商申請核准後, 方可將前述之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及材料等撤離工地 M.18 施工設備及臨時工程所有權之回歸 依 M.12 施工設備及臨時工程之歸屬, 認定歸屬於主辦機關所有之任何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或材料, 凡依 M.17 設備撤離之管制 規定撤離時, 其所有權應即回歸施工廠商 M.19 主辦機關處理施工設備 工程施工期間或工程竣工後, 如施工廠商未能依 M.17 設備撤離之管制 規定將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時, 主辦機關得採下列方式處理 : (1) 將前述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及材料以拍賣或變賣方式出售 (2) 將施工廠商租賃之設備或分期付款購買之設備, 退還原各該設備所有權人, 所需之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3) 前述出售或退還以及與其有關之成本 支出與費用, 自出售之收入中扣除後, 如尚有餘款, 應付與施工廠商 但如出售收入之金額不足支付其成本 支出及費用時, 其不足部分應視為施工廠商對主辦機關之到期債務, 主辦機關得自本契約中規定應給付予施工廠商之任何款項中扣回, 或由主辦機關依法向施工廠商追繳 M.20 施工設備損害之責任 依 M.12 施工設備及臨時工程之歸屬 規定歸屬於主辦機關之任何施工設備 臨時工程或材料, 若因設置或使用不當而造成他人之損失或損害者, 概由施工廠商負責 M.21 納入分包契約之條款 : 刪除 M.22 永久性設備之所有權歸屬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39 施工廠商提供之永久性設備, 於下述情形之一發生時, 即歸主辦機關所有 : (1) 永久性設備已運抵工地時 (2) 永久性設備之價款於運送前業經主辦機關簽認同意付款時 M.23 永久性設備之所有權回歸及損失風險 (1) 工程司縱使對永久性設備簽認同意付款, 仍得要求施工廠商改正瑕疵, 置換新品或退回該永久性設備, 主辦機關對於已付款項, 得於本契約應給付予施工廠商之款項中扣回, 或由主辦機關依法向施工廠商收回 於主辦機關接受所置換之新品或退回該永久性設備時, 該永久性設備之所有權即回歸施工廠商所有 (2) 對於永久性設備之任何損失或毀壞, 於工程司正式驗收前, 施工廠商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並負擔所有貯存 管理及運輸之費用 M.24 施工廠商採取之措施 工程司於簽署同意支付任何即將運送之永久性設備前, 有權要求施工廠商或其供應商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 (1) 將該永久性設備之所有權已歸屬於施工廠商之證明文件提供予工程司 (2) 永久性設備運往之目的地應適當標示為本計畫工地, 且標示為主辦機關之財產, 並依主辦機關之規定管理 ( 如非貯存於施工廠商庫房時 ) (3) 經標示之永久性設備應妥為貯存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 (4) 將所有標示及儲存之永久性設備, 列具價值清單提送工程司, 以供查驗 (5) 提供工程司一份由該永久性設備所在地之合格執業律師所出具經法院公證之文件, 證明施工廠商已採充分措施使該永久性設備之所有權歸於主辦機關所有, 不致遭受第三者之扣押 M.25 留置權之防止 施工廠商應採取合理之必要步驟, 以確保該永久性設備之所有權歸屬主辦機關, 並防止任何人對其行使留置權, 施工廠商並應將本條規定通知其分包商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係之第三人 M.26 運交已歸屬主辦機關之永久性設備 本契約於工程竣工前或本契約被終止時, 施工廠商應將所有已歸屬主辦機關所有之永久性設備運交主辦機關 如施工廠商未能立即照辦時, 主辦機關得進入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商之工地或庫房內, 將永久性設備逕行運出, 所生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0 N. 施工廠商公關與協調 N.1 與政府 公眾及公私團體保持合諧關係 施工廠商受到政府 公私團體及公眾之一切批評 抗議 怨言與要求時, 應立即將其詳情通知工程司, 並盡最大努力與各方保持和諧關係 除經工程司書面指示者外, 施工廠商不得變更本工程執行或工程司指示或核定之事項 N.2 不得公佈資料圖說等 除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者外, 施工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 (1) 贈予 出版 展示 或取走任何與本工程或工作有關之資料 敘述 論說 圖說 圖畫 透視圖 廣告 照片 幻燈片 影片或其他類似有關本工程或工作之事物 (2) 使用工地作廣告或豎立廣告牌 (3) 供報紙 雜誌 廣播電台或電視台記者之訪問, 或參加與本工程或工作有關之節目 (4) 在工地攝製照片, 擅自向外發佈新聞 N.3 對交通及鄰近產業之干擾 施工廠商於進行本工程施工及保固作業時,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無故或不當妨礙公眾便利 干擾公私道路及小徑之通行與使用或妨礙主辦機關或任何第三者之出入 如因施工廠商未遵守前述規定, 以致主辦機關遭受索賠 求償 訴訟, 增加成本 費用及支出等情事發生時, 施工廠商應協助主辦機關進行抗辯或訴訟, 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遭致之任何損失或費用 施工廠商應於開工前與鄰屋住戶溝通, 拍照存証, 作成鄰屋現況調查表 如日後因施工而損壞鄰屋, 應立即主動賠償住戶合理之損害 施工廠商應投保包含鄰屋損害賠償之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N.4 通告應以中文或必要之外文併用 施工廠商為遵守政府有關機關之法令及規定, 為便利公眾或其本身僱用人員所作之通告, 均應以中文或中 英文同時書寫, 必要時可加上其他語文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1 O. 按日計酬 ( 刪除 ) 本節刪除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2 P. 計量計價及估驗 P.1 數量 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 僅為本工程之估計數量, 施工廠商不得認為係辦理本工程之實際數量或正確數量 P.2 錯誤改正 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工作項目及說明, 如有任何錯誤或疏漏, 均不損及本契約效力, 亦不免除施工廠商依本契約執行本工程 部分工程 分段工程或本契約所規定之任何義務與責任 任何詳細價目表之錯誤或疏漏, 工程司得隨時更正之, 並依 E.4 數量增減 規定辦理 P.3 按實作數量計量及計價 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 工程司將依本契約規定, 以實際完成之工作, 辦理計量及計價 P.4 到場計量 如工程司對工作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計量時, 得通知施工廠商到場或派遣合格人員到場, 協同工程司辦理計量, 並應提供其所需之全部細節 如施工廠商未能到場時, 則工程司之計量應認定為該項工作之正確計量 P.5 計量與計價 執行本契約所應辦理之工作均應包括在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單價內, 該表未列明之工作均已包含在該表相關工作項目之價格內 如契約書已規定按實作數量結算時, 詳細價目表未施作之工作, 不予計量及計價 P.6 估驗計價申請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P.7 單價計價項目 本契約中訂有單價之任何工作項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計價之工作數量, 應為圓滿完成經工程司核定之工作, 按計量規定所計算而得之數量 P.8 乙式計價項目 乙式計價之項目, 如投標須知內書明由投標廠商補送單價分析, 或標單中附有該項目之空白單價分析, 投標廠商應詳填, 並於得標簽約後, 作為該乙式計價項目之估驗依據 如契約未要求或未附有單價分析之乙式計價項目, 得按該項目之完成進度百分比計付 P.9 估驗計價之範圍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3 P.10 施工廠商測量及計算 為決定每次辦理估驗計價單內所應計付之工程數量, 施工廠商應以工程司認可之計量與計算方法, 辦理所需之全部測量或計量工作 施工廠商應在辦理各項測量或計量前, 通知工程司 工程司得斟酌安排其代表人至現場查對施工廠商所作之測量及計算 施工廠商之測量記錄簿 計算書及其他紀錄, 凡用以決定數量者, 其副本均應提報工程司 P.11 工程司之審查與簽認 工程司得參照工程進度報告, 核對 審核計價單是否確實符合付款規定 如有不符將退還施工廠商更正或修正後再提報 工程司須以書面說明退回計價單之理由 對重新提出之計價單經審查後, 工程司將簽認其認為合理之估驗金額, 並以書面說明改變之理由 工程司有權隨時對已發出之任何簽證提出修正 P.12 估驗並非工程之驗收及接受 於主辦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 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 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對任何契約條件之執行及追訴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4 Q. 估驗款保留及扣除 Q.1 估驗計價款之保留及發還 本契約中施工廠商之任何估驗計價款, 經辦理估驗後, 工程司得因下述原因暫予部分或全部保留 如保留原因消失, 應即全數發還施工廠商 (1) 主辦機關或施工廠商之分包商向施工廠商提出索賠要求, 或有合理之證據顯示可能提出索賠要求 (2) 施工廠商未按契約規定及時程辦理本工程或工作, 致有品質 規格不符及時程嚴重延誤之虞時 (3) 有瑕疵之工程或工作, 或檢驗不合格之成品, 拒不改善或抽換時 (4) 其他依本契約規定得保留估驗計價款之原因 Q.2 估驗計價款之扣除 如施工廠商於收到工程司之書面通知後, 未能迅速且有效處理 Q.1 估驗計價款之保留及發還 中各項缺失, 主辦機關得自行處理, 並將處理費用自施工廠商之估驗款或保留款中扣抵, 如有不足, 得向施工廠商索賠 Q.3 竣工計價及工程結算 Q.4 保留款 施工廠商接獲主辦機關簽發之驗收合格後, 應將竣工計價單提送工程司審核, 以確定之本工程結算數量及竣工計價金額 施工廠商於竣工計價金額核定後, 應開具發票辦理估驗付款 主辦機關將於施工廠商每期估驗計價時扣除其保留款, 其金額按契約規定辦理 Q.5 保留款發還 : 刪除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5 R. 契約終止 接管工地及救濟 R.1 戰爭爆發之處理 如於本契約期間爆發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以致財務上或實質上影響本工程之執行時, 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均有權於戰爭發生後, 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於本契約終止前, 施工廠商仍應盡力完成本工程之施工及保固, 並得依 G.9 延長工期及補償 及 F.11 除外風險 規定辦理 R.2 施工設備於終止契約後之撤離 如本契約按 R.1 戰爭爆發之處理 規定而終止時, 施工廠商應儘速將所有施工設備撤離工地, 並提供其便利予分包商比照辦理 但如工程司認為本工程任何部分有安全上之顧慮時, 得指示施工廠商保留部分施工設備於工地指定之處所 R.3 終止契約之付款 如於前述情況下終止本契約, 主辦機關應按本契約規定之單價及價格, 計算至終止契約之日以前施工廠商所完成各項工作之價款, 並支付施工廠商尚未計價部分, 惟應以工程司核定者為準 但於本條規定下, 主辦機關之任何給付中, 應扣除施工廠商預付款中尚未扣還之餘款, 及為辦理本工程而由主辦機關先行給付施工廠商之款項 ( 含利息 ) R.4 不能履行時之付款 如本契約因戰爭或其他原因致不能履行時, 主辦機關對施工廠商所完成之各項工作, 應比照 R.3 終止契約之付款 規定, 按終止契約之情況辦理付款 R.5 施工廠商財力不足使工作停頓時之處理 施工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主辦機關得終止契約或選擇對該工作最有利之條件繼續履行契約, 或以監督付款方式辦理, 使工作不致停頓 (1) 施工廠商破產 (2) 施工廠商在破產 重整 清算或合併程序中 (3) 施工廠商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成為強制執行標的 (4) 依政府採購法之有關規定, 必須終止或解除契約 R.6 主辦機關終止契約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R.7 接管工地 如工程司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簽報核准, 認定施工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6 主辦機關得會同工程司接管工地, 並將施工廠商逐離 (1) 施工廠商業已放棄本契約或將本契約轉包 (2) 於接獲工程司之書面指示後逾 [14] 日, 仍未開始辦理本工程或本工程仍處於停頓狀態, 且無正當理由者 (3) 於接獲工程司依 J.8 工程及材料之拒收 規定之書面指示後逾 [14] 日, 仍未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撤離工地並以合格品替換, 或未將工程司指明之瑕疵改善者 R.8 終止契約及接管後之付款 (1) 主辦機關依 R.7 接管工地 並逐離施工廠商時, 主辦機關為繼續施工 修補瑕庛及因接管工地所發生之費用均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施工廠商應負擔之費用, 在尚未給付主辦機關並經工程司確定簽認前, 主辦機關無須給付施工廠商在本契約中之任何其他金額 (2) 施工廠商於終止契約通知前已依契約完成之工程或工作, 或終止契約通知書內所指定應由施工廠商完成之工作, 工程司簽認後主辦機關應結算其價款支付予施工廠商 R.9 緊急補救或搶修 如在本工程施工或保固期間,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發生意外 損壞或其他事故, 工程司認為應有進行緊急補救 搶修或其他工程或工作之必要時, 於合理時間內, 得以書面指示施工廠商辦理 如施工廠商不能或不願立即辦理該項工程或工作之搶修時, 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另行僱工辦理 R.10 費用追繳 主辦機關所作之工程或工作之搶修, 如工程司認為依約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擔費用辦理時, 則主辦機關為辦理該搶修工程而適當發生之一切成本及支出, 應由施工廠商給付主辦機關, 或自主辦機關依本契約應給付予施工廠商之款項中扣回 R.11 施工廠商終止契約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R.12 施工設備重歸屬施工廠商 施工廠商在給予主辦機關前述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後, 由施工廠商運至工地之一切施工設備之所有權應即重歸屬於施工廠商, 施工廠商並應在合理之時程內, 將其撤離工地 R.13 施工廠商終止契約後之付款 施工廠商依 R.11 施工廠商終止契約 之規定終止契約後, 主辦機關對施工廠商之付款義務, 與 R.3 終止契約之付款 之規定相同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7 R.14 不影響施工廠商之權利 施工廠商依 R.11 施工廠商終止契約 至 R.13 施工廠商終止契約後之付款 之規定辦理時, 其依本契約其他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所享有之權利, 均不受影響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8 S. 契約價格之調整 S.1 契約價格不得調整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S.2 工程費按物價指數調整 依照契約規定及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 辦理 S.3 物價指數按月調整工程費 依照契約規定及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 辦理 S.4 新增項目之物價指數調整 依照契約規定及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 辦理 S.5 超過竣工期限之物價指數調整 依照契約規定及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 辦理 S.6 物價指數 (1) 本條所稱物價指數及營造工程之物價指數增減率, 係指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 中 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及其中之增減率 (2) 於調整計算時, 其物價指數之比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 第五位按四捨五入計, 調整至元為止 S.7 物價指數調整計入結算詳細表 如工程費按物價指數調整時, 本工程之結算應仍按契約規定方式辦理, 並應於本工程結算明細表 ( 總表 ) 內最後一項加列 物價指數調整工款 併入結算總價 工程結算明細表應檢附各次調整計算及過程說明等相關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49 T. 竣工及驗收 T.1 竣工及查驗 T.2 初驗 當施工廠商確定全部工程或工作已完成時, 應按規定格式填具竣工報告表提送工程司代表, 工程司代表接獲竣工報告表後應會同施工廠商, 依據工程圖說 規範核對工程或工作項目及數量, 以確認施工廠商是否已符合契約約定竣工 (1) 竣工文件 施工廠商應於開工後提送竣工文件之繪製 製作計畫及審核程序供工程司代表審定, 竣工文件應依據主辦機關規定及工程施工進度, 逐步完成提送工程司代表核可 ; 施工廠商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 [7] 日內, 將全部竣工文件彙整提交工程司代表審查後, 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初驗 如施工廠商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提送完整之竣工文件致延誤工程司代表審查或工程司辦理初驗, 施工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竣工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 (A) 竣工圖 : 竣工圖原圖乙份及裝訂藍曬圖 ( 份數由工程司依實際需求指定 ) (B) 竣工數量計算書 : 裝訂成冊 ( 份數由工程司依實際需求指定 ) (C) 結算明細表 : 裝訂成冊 ( 份數由工程司依實際需求指定 ) 份 (D) 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應提送之其他文件 施工廠商提交之竣工文件雖經工程司代表核可, 亦不免除施工廠商對該文件之正確性所應擔負之全部責任 竣工文件製作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另給付 (2) 期限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施工廠商延誤提送竣工文件外, 工程司代表應於收到施工廠商按契約規定提交完整竣工文件之日起 [7] 日內審核完成, 並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歸責於施工廠商之原因外, 工程司應於收到施工廠商提送竣工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3) 初驗不合格 辦理初驗, 如發現任何工程之全部或部分瑕疵不能接受時, 可按下列方式處理 : (A) 全部或部分工程之尺寸 數量或使用材料與契約規定不符或工程品質有缺陷時, 即為初驗不合格, 施工廠商應即自費改正 修理或修復至工程司認定合格之狀況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0 (B) 初驗如有瑕疵應予改正時, 其改正期限應由施工廠商與工程司協商後載明於初驗記錄內, 並由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於期限內完成瑕疵改正工作, 施工廠商應於改正瑕疵後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 此項複驗以一次為限 如上述瑕疵改正工作已逾改正期限及契約原定履約期限時, 則視為逾期並依契約 H.10 逾期違約金 規定辦理 (4) 初驗合格後之契約行使權 T.3 驗收 初驗合格後, 施工廠商不得拒絕或阻止工程司或主辦機關, 為修正工程竣工前後所作任何丈量 估計或簽證之行為 亦不得作為拒絕或阻止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對施工廠商或其保證人收回超付工程款之依據 或施工廠商無法履行契約時, 主辦機關向其求賠償之權 (1) 驗收合格 工程司在初驗合格後即應向主辦機關提報驗收, 主辦機關應訂期辦理驗收 (2) 驗收不合格 主辦機關於辦理驗收時, 如發現工程有任何瑕疵而不能接受時, 比照 T.2(3) 初驗不合格 之有關條款辦理 (3) 期限 (A)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施工廠商之延誤外, 應於初驗合格之次日起 20 日內辦理驗收 (B) 刪除 (4) 減價收受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5) 施工廠商責任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程之驗收合格, 並不免除施工廠商對工程之潛伏性瑕疵 不作為 過失, 以及其他依本契約應負之義務與責任 T.4 部分驗收 工程縱使未達全部竣工階段, 如施工廠商已按本契約規定完成某一單元或某一部分之工程並可資使用, 而主辦機關認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 或認為已完成部分有減損滅失之顧慮時, 主辦機關得針對該完成部分辦理部分驗收 (1) 經部分驗收合格後, 施工廠商對於因使用該部分所引致之損壞及養護所發生之費用不負責任 主辦機關如需施工廠商修復時, 應按契約變更有關條款辦理 (2) 經部分驗收合格後, 如工程發生損壞非由上款原因所造成, 而經查證係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1 施工廠商施工不良或材料不符規定或安裝錯誤所造成, 則一切所發生之修復費用,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 (3) 但如本工程或其任何分段工程之任何主要部分已經置換 換新或修理者, 則本工程之該分段工程之保固期應自該置換 換新或修理完成至工程司滿意之次日起計算 (4) 部分驗收合格後, 主辦機關應即支付並結清該部分之一切費用, 並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該部分工程之保固期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2 U. 保固及瑕疵 U.1 保固期之起算日 保固期為契約中所指定之保固期間, 按 T.1 竣工及查驗 至 T.4 部分驗收 經本工程或其任何分段工程, 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部分驗收之保固期自部分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 U.2 辦理修護工作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分段工程因施工或保固所引起, 或因施工廠商原因所導致之一切瑕疵 不完善 收縮或其他缺點, 應由施工廠商辦理修理 修改 重建 矯正及補救工作 但前述瑕疵係因使用不當或遭遇意外所造成者, 不在此限 U.3 施工廠商負擔修護費用 如經工程司認為前述修護工作, 係因施工廠商用料與施工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 或因施工廠商之過失或未能符合本契約中施工廠商應盡之任何義務所導致, 則不論本契約是否明文規定, 前述工作均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擔費用辦理 U.4 重作竣工測試 若置換 換新或修理之結果, 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果者, 工程司得於該置換 換新或修理完成後一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 要求施工廠商按第 J.12 部分竣工試驗 條規定重作竣工測試 如工程司認為置換 換新或修理之原因係因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所致者, 該項測試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U.5 干擾本工程之使用 施工廠商辦理保固工作時, 應儘量避免干擾主辦機關對本計畫或本工程任何部分之使用, 並應以工程司核定之方式及在其核定之時間內完成, 俾使不能避免之干擾減至最小程度 U.6 施工廠商未能辦理工作之補救辦法 如施工廠商未能按工程司之要求, 辦理 G.1 施工廠商之總責 K.11 看守 照明 圍籬 K.14 施工廠商維持工地整潔 J.4 工程被掩蓋前之檢驗 J.7 挖開及開孔之給付 T.1 竣工及查驗 U.2 辦理修護工作 及 E.1 契約變更 所規定之工作時, 主辦機關有權自行或僱用其他施工廠商接辦 U.7 費用之追繳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3 如主辦機關接辦之工作, 係施工廠商在本契約下應自行負擔費用辦理之工作, 則主辦機關因接辦該工作而發生之一切成本與支出費用, 均應由施工廠商給付主辦機關, 或由主辦機關自本契約中應付予施工廠商之款項中扣抵 U.8 臨時修復 施工廠商施工機具或工程組件運輸所經道路, 應事先按規定向所屬機關申請, 如發生損毀 破裂 坍陷時, 施工廠商應自費辦理修復 如施工廠商未遵守前述規定, 以致主辦機關遭受索賠 求償 訴訟 增加成本及費用支出等情事時, 施工廠商應協助主辦機關進行抗辯或訴訟, 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遭致之任何損失或費用 U.9 施工廠商之追查工作 如經工程司書面要求, 施工廠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 追查發生任何瑕疵 不完善或錯誤之原因, 書面列述回報工程司 U.10 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應負擔之追查工作費用 如該項瑕疵 不完善或錯誤, 依本契約規定應由施工廠商負責者, 追查工作所需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如係因使用不當或遭遇意外所造成者, 追查工作所需費用由主辦機關負擔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4 V. 爭議處理 V.1 請求工程司解釋及澄清 施工廠商對於契約之執行 補償及工期延長等有疑義而需要澄清時, 應以書面函請工程司說明 施工廠商如未要求工程司指示或解釋而逕行辦理之工程或工作所造成之成本及費用增加應全部自行負擔 V.2 以工程司之決定 指示及解釋為準 不論施工廠商請求澄清或解釋之問題為何, 施工廠商均應遵守工程司之決定 指示及解釋 施工廠商對於工程司之決定 指示及解釋如有爭執, 應於收到決定 指示或解釋後 7 個辦公日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 並詳細敘明其理由 工程司應針對施工廠商之每一爭執再行簽發新的決定 指示及解釋 V.3 爭議之處理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V.4 爭議處理依據法令 : 依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V.5 爭議期間繼續工作 於發生爭議之情況下, 不論進行至工程司解釋 調解或仲裁, 施工廠商仍應按契約規定時程及工程司指示繼續施工, 不得藉故使工程或工作停頓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55 W. 契約責任及義務之結束 W.1 保固合格通知書 於保固期屆滿時 ( 各項工作之保固期如有不同者, 則於最後一項且施工廠商已依 U.2 辦理修護工作 之規定完成修護工作 ), 工程司應以書面通知接管機關及施工廠商辦理保固期滿會勘, 如無保固修繕事宜, 施工廠商完成本工程保固義務 W.2 保固合格通知書之效力 : 刪除 W.3 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責任之終止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法辦理者外, 保固期滿會勘如無保固修繕事宜, 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雙方之契約責任及義務, 即行終止 內政部營建署 V /11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V01 1.5 1. 1.5 2. 1. 2. 3. 1 2 34 5 6 7 7 7 7 8 8 8 8 89 910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16 16 17 17 17 18 110 V60 Hz 110 V () ( 1.5) 15 50 1 2 1. 2. 3. 4. 5. 6. 7. 8. 2 9. 10 cm() 10. 1. () () () 2. ()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SW cdr

SW cdr 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More information

_tc

_tc 編號 10000477 製造商 三菱汽車 安全召回詳情 車輛類別 私家車 型號 Lancer (CS5A), Lancer Evolution (CT9A), Pajero (V73W), Grandis (NA4W), Airtrek (CU5W), Colt (Z23W, Z27W, Z23A, Z25A, Z27A) 代理商 ( 查詢電話 ) 森那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Tel: 39138800)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財金資訊-82期.indd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1 月 29 日 ( 每位成人 / 小童 ) 指定日期 : 出發 返港 Semi-Double $9,600 Twin $9,780 Twin $11,980 Semi-Double $11,020 Twin $11,210 Semi-Double $10,940 Twin $11,500 Double $9,840 Twin $10,030 Semi-Double $10,180 Twin $10,490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More information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More information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More information

J18196_HKSFS 40th SP Edition_All.pdf

J18196_HKSFS 40th SP Edition_All.pdf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圖一 高關注物質的 日落日 的演變過程 公佈 佈第 第六 六 批SVHC清單20種 至2011 年底 年 底 合 共 7 3種 是次更新對包括表面 處理的五大行業影響尤大 高關注物 質一被列入候選清單 生產商 進口 商 或零售商便有即時法律責任 在 使用者查詢時 應提供下游使用者所 供應之物品是否含在候選清單中超過 0. 1%重量 1 % 重 量的S

More information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More information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More information

Travel Safe Plus-Chi B CS6

Travel Safe Plus-Chi B CS6 2016613 www.bluecross.com.hk/travelsafeplus 您值得擁有一個無憂的旅程! 旅遊寶 周 保障 HK$1,200,000 90 24 免費額外保障 10 1) 1,000,000 (HK$),000,000 2 2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 住院房間及膳食費用每天最高賠償額為 HK$) a. 90b b. ( 每天每次的最高賠償額為

More information

5. / / / / / / / / 6. * (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More information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More information

GRI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More information

RegisterPDFTemplate_End.xls

RegisterPDFTemplate_End.xls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一部份 : 基本資料 Part 1: Basic Information 發展項目名稱 Name of Development

More information

(C)cv.ps, page Normalize

(C)cv.ps, page Normalize 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保 安 指 南 若對本指南內容有任何查詢 請聯絡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HKCERT)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105-6060 傳真: 8105-9760 2007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香港警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本指南所載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有關資料的誤差 遺漏或不足 版權擁有人概不負責 讀者需要承擔使用本指南的資料作任何用途的所有責任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More information

EC-W1035RL說明書.cdr

EC-W1035RL說明書.cdr 電壓 AC 110V/60Hz 消耗功率 1200W 額定電流 9.5A 吸入功率 350W 淨重 約5. 3 k g 外型尺寸 W420 X D260 X H350(mm) 生產國別 中國 警告 為了避免火災或是電擊的危險 請勿讓本機暴露於雨中或濕氣中 電源線請確實插牢於電源插座內 以免因未插牢而引起插頭產生高熱 而造成意外 目錄 1 2 各部名稱 8 清潔集塵桶 3 本機特點 8 清潔過濾機芯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ore information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More information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6,000 名義工參加 245 項 鐵路人 鐵路心 項目 每名僱員獲得 6.9個 培訓工作日 提升團隊精神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執行總監會管理報告 人力資源 公司與其受控制之附屬公司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分別 僱用 16,624 和 7,530 名員工 2014 12 31 16,624 7,530 2014 1,900 1,5004.4%

More information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工程契約書 ( 參考 ) 工程名稱 : 主顧聖母堂統包新建工程 工程期限 : 簽約日起 570 個日曆天 工程造價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承攬廠商 : 第 1 頁, 共 17 頁 靜宜大學新建工程契約書 立契約人 : 靜宜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工程名稱 : 主顧聖母堂統包新建工程 第二條工程地點

More information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Lee 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950) 季度業績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財務摘要 截至九月三十日 截至九月三十日 止三個月 變動 止九個月 變動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232,262 246,679 5.8% 710,165 689,395 +3.0% 毛利 161,863 170,807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契 約 立約人 業主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包商 : (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商 )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

工程契 約 立約人 業主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包商 : (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商 )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 中華民國 105 年 月訂 正 ( 副 ) 本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管理部大樓新建工程 契約書 主辦單位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承攬廠商 : 契約編號 : 鹿工字第 1050001 號 工程契 約 立約人 業主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包商 : (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商 )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航班 : 搭乘長榮或中華航空期間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04 月 09 日報價適用 :2019/07/31 前預訂 此版報價是以華航訂位艙等 " T 艙 " 做為基準的報價表, 若訂到不同艙等則票價不同, 會產生不同的報價 此已含稅金 : 兩歲以上每人 NT$ 2200 ( 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 此以下項目不包含 : (1) 本渡假村 Petit Club 適合 2-3

More information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liftc.exe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tele/ osh.htm 歡迎複印本工作守則, 但作廣告 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More information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確保本港公務員隊伍與時並進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的工作 2. (a) (b) (c) 3. 4. 附件 A - 2-5.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6. 168 500 161 600 5% 衞 7. (a) (b) (c) (d) (e) (f) 8. - 3-9. 附件 B 公務員體制改革 10.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1938 1953 2000CRC 2006CRC 50% CRC2010 2007510 2007 200711 20087CRCCRC56.62% 23.14%19967 27.80% 20081166.98% 20003 63.59% 2011CRNC 49%1% BEID Fund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More information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More information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8 現時其核心業務集中於澳 門地產 集團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投資於澳門之地產市場

More information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More information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6 20114460台灣綠建築政策的成就 台灣的建築產業消耗了大量的水泥, 也排放了很多的營建廢棄物, 建築物的壽命卻嚴重偏低 建築的環保時代已來臨 1992 199212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1998 1996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27.22 34 1 6 20114460 7 8 201144604

More information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More information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2016 4 6 7 8 13 26 39 48 52 63 67 68 69 70 72 124 2009 ISO9001 ISO14001 OHSAS 18001 2011 220 500kV 2013 100% 2015 100%

More information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標案案號 :LP5-103043,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材編碼 1 A0V301F magicolor 1690MF 2500 組 2 A0V306F magicolor

More information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More information

2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