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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部分 ) 工程 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主辦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設計單位 :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99 年 09 月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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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部分 ) 工程施工規範 章碼 章名 規範總則 付款程序 工作協調及會議 工程管理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資料送審 品質管制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臨時設施 環境保護 勞工安全衛生 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基本成品需求 成品選擇 同等品替代程序 儲存與保管 施工測量 竣工文件 結構用混凝土 無收縮混凝土 1128A 水工機械設備 動力通風機 1601A(1) 取出水工電氣工程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道電氣工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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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章規範總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之一般規定 本契約應執行之工作範圍及契約期限應於相關規定中說明 本章應與其他契約文件互相參閱, 如詳細價目表 契約圖說 及其他構成契約一部分之文件或圖說等 工作範圍如工程契約及其契約文件所示, 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搬運 交通之維持與管制 環境保護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以及負擔一切稅捐, 在工程司之監督與指示下, 完全依照契約文件完成各項工程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認定已至工地實地勘查, 切實了解工地特性與土壤狀況 所提供給承包商之工地調查資料, 均已儘可能確保所得資料與現狀相符並據實提供給承包商, 然工程司或業主並不保證此資料與現狀相符無誤 承包商應認定已將所有天候 潮汐與海上狀況考慮在內, 不論其為任何原因所引起, 包括地震 霪雨 溫度 濕度 強風 颱風 海浪 波濤 潮汐或其他任何天候 潮汐或海上之現象 由此類原因所造成之延誤 損壞或中斷, 除非契約中特別規定, 業主將不給予任何方式之補償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之預防措施, 保護本工程 臨時性工程及施工機具, 使不受天候 潮汐 地震與海上現象影響, 惟並不因此措施而減低其依契約規定之責任

6 1.2.4 承包商應負責取得所有相關之天候 潮汐及海上資料, 並採取因應措施 承包商並應迅速將所有該等預測資料提供給工程司 施工期間內應防範洪水, 該防洪工程應先報請工程司核准後, 再由承包商施作及維護 契約圖說 發布 保存與意義 (1) 相關規定中列有契約圖說表, 該等圖說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2) 契約各部分工程應依業主提供之契約圖說辦理, 該等圖說將提供承包商必要之資料, 以便其準備施工製造圖 (3) 承包商收到契約圖說後, 應立即進行查對, 如有遺漏或不一致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 (4) 承包商施工僅可根據契約圖說 後續補充修正圖說, 以及承包商依規定提送並經工程司審查合核可之施工製造圖 (5) 業主免費提供 1 份契約圖說之全比例第二原圖, 及 2 份全比例藍圖 承包商如欲增加契約圖說份數, 應提出要求, 經工程司同意後提供, 並依成本收取費用 (6) 承包商應在工地放置至少 1 份契約圖說 ( 含後續補充修正圖說及施工製造圖等 ) 規範及所有最新之修正及變更資料, 且應供工程司隨時使用 (7) 凡規範提及而契約圖說未標示, 或僅標示於契約圖說而規範未提及者, 均視同與同時見諸於二者具同樣效力 一般而言, 規範係描述契約圖說未能完全表示之工作, 及指出工程所需各種物料和設備之型式 品質和安裝方法 契約圖說中能適當表示者, 規範中並不再一一描述每項細節 ; 規範中已描述者, 契約圖說中亦不必逐項標示 二者是否同時標示並無其必然性 無論規範有無提及,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工作, 及根據契約圖說作合理引申而為完成工作所需之所有機具 材料或勞務, 均應視為契約範圍內, 應由承包商完全提供

7 (8) 在工程進行全程中, 工程司為求工程適切執行及維護所需, 有權向承包商提出補充圖說及指示, 承包商應據以執行 承包商之責任承包商之責任包括下列各項,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依據契約文件之規定, 籌備 展開 施工 完成計畫, 並對工程品質管制負全責 (2) 督工 指揮 指導 管理本工程之建造 (3) 建立施工 品管計畫及推動其執行, 其中包括施工之方法 技術與程序 (4) 除非另有規定, 提供下列事項並負擔其費用 : A. 勞務 督工及非由業主提供之製品 B. 施工用品 設備 工具 機器 C. 水 熱源及其他施工所需之管線設施 D. 為適當執行及完成工程所需之其他設備和設施 (5) 繳付法定之營業稅 消費及使用稅捐 及政府規費等費用 (6) 工程之執行應遵照政府機關, 包括業主所制訂與執行工程有關之法規 命令 規章 條例 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7) 經由工程司將文件及信函提送給業主 (8) 承包商應隨時維持其員工之秩序 安全作為 及適當行為 工程司及其授權代表得要求承包商對其員工不守秩序 不適當或不安全之行為採取懲戒處分 承包商之員工若因品行不端, 不勝任工作或有不安全之行為而遭解僱, 承包商即不得再僱用該員從事本計畫之工作 (9) 適時依規定執行工程

8 A. 計畫 組織及編排輪班, 確保有足夠 合適之人員 材料 設備與工具, 以維持既定之工作計畫, 及完成計畫各部分之工作 採用輪班制 多組人員 或加班方式 或同時採用前述各項方式 B. 正常之施工作業限於白天進行, 其他時間之作業, 須由承包商提出書面計畫並經核准 該書面計畫應針對可能因此而增加之異常危險及環境干擾, 提出其特別預防措施 該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場地之輔助照明 噪音防止 醫療設備及保全預防措施 1.3 定義 業主為工程主辦機關, 包括其為監督工程所指派之附屬機關, 或其代表人, 亦即契約內所稱工程司 承包商為訂約承包工程之廠商, 即依契約規定負責施工之獨資 合夥或公司組織, 包括承包商之個人代表 接辦人及經許可之指派人, 亦即契約內所稱承包商 彼等對於已簽約工程之合格完成及有關工程安全 環境保護 債務支付, 均負完全責任 其他承包商為與業主分別訂約承包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之廠商 分包商指與承包商訂有契約, 按照圖樣施工承包本工程內一部分工作而與業主無直接訂立契約之關係者 工程司為業主指派或委請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負責監督工程施工之人員或工務所或工程處或工程技術機構或建築師或專業技師 工程司有督察工程進行, 核准各項材料是否合用, 各項工程是否合格之權責 相關規定係以明文特別為本工程所作之指示 規定及要求

9 1.3.7 設計圖係按契約文件列明之設計圖以及業主視工作需要隨時發給之註明詳細尺度之設計圖 補充說明為開標前對投標文件所作之書面解說或修正 核准書面批准 契約總價為簽約時契約內所載明之工程總價, 包括根據契約未來變更設計所作之增減 契約詳細價目表為契約內對各工作項目所訂之價目表, 作為簽約雙方計價之依據者 契約文件工程契約及有關契約文件, 如下列各項 : (1) 投標須知 (2) 補充說明 (3) 授權書 ( 如有規定時 ) (4) 投標切結書 (5) 承包商擬用之主要人員資料表 ( 如規定於投標時須提出者 ) (6) 承包商擬用之機具設備明細表 ( 如規定於投標時須提出者 ) (7) 開標紀錄 (8) 決標通知書 (9) 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 ( 如有規定時 ) (10) 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 如有規定時 )

10 (11) 支付保證金保證書 ( 如有規定時 ) (12) 差額保證金保證書 ( 如有規定時 ) (13) 保固保證金保證書 ( 如有規定時 ) (14) 詳細價目表 (15) 開工通知書 ( 如有規定時 ) (16) 施工規範 (17) 工程圖說 (18) 補充圖說 ( 如有規定時 ) (19) 投標後承包商擬定之施工計畫 (20) 施工網圖 (21) 變更通知書 ( 如有規定時 ) (22) 為使工程之施工養護能按契約規定完成所訂定之任何雙方書面協議及補充規定, 包括契約之增列 刪除及修正等文作 (23) 限制工程轉包及分包實施要點 ( 如有規定時 ) (24) 工程發包費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 ( 如有規定時 )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11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 下列項目可分別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一式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內未列下列項目者, 則下列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工程界面協調 (2) 管線設施協調及試挖 (3) 測量及放樣 (4) 計畫管理系統 (5) 施工製造圖 (6) 工作圖 (7) 臨時配電系統 (8) 臨時照明 (9) 臨時用水 (10) 臨時通風 (11) 承包商之臨時設施 (12) 動員及復員 (13) 材料測試與檢驗 4.2 計價

12 4.2.1 除另有規定外, 下列項目可分別列入詳細價目表依一式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內未列下列項目者, 則下列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1) 工程界面協調 (2) 管線設施協調及試挖 (3) 測量及放樣 (4) 計畫管理系統 (5) 施工製造圖 (6) 工作圖 (7) 臨時配電系統 (8) 臨時照明 (9) 臨時用水 (10) 臨時通風 (11) 承包商之臨時設施 (12) 動員及復員 (13) 材料測試與檢驗 < 本章結束 >

13 第 章 付款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工程付款程序依據契約書, 本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工程預付款規定 估驗 請款日期及訂約印鑑等相關規定辦理 廠商按契約條款所收受之報酬, 應視為已全部給付一切費用, 即包括廠商依契約所供應之合格材料 完成之工程及因工程之性質與編列有施工所發生之任何危險 損失 損害及支出等 廠商應於每期估驗時備妥估驗申請書及依契約規定相關估驗表報等資料, 送請工程司辦理估驗 1.2 付款辦法及印鑑 工程預付款 : 本工程之預付款, 得依本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工程預付款規定辦理 本工程自開工後每月十日及廿五日估驗一次, 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 經機關核符後付給百分之九十五估驗款, 其餘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 廠商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額度同額之還款保證作為擔保者, 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留保留款, 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該工程保留款或保證工程竣工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 先予付給或退還百分之五十 驗收合格, 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付清或退還 施工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得依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契約價金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規定辦理 廠商訂約暨向機關辦理一切手續, 必須使用招標文件規定之印鑑 WRA V1.0 89/01/31

14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 不另計量及計價 < 本章結束 > WRA V1.0 89/01/31

15 第 章 工程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廠商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第二章履約管理及契約各相關條款規定, 進行有效之工程管理 前款契約規定外, 廠商對政府之各項工程管理之相關法令均應在不違反契約規定下遵守辦理 1.2 工作範圍 工程管理至少應包括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第二章履約管理各相關條款及文件之規定, 如提送施工作業 施工安全 施工材料機具管理 工人之管理 交通維持 工地環境保護 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施工相關事項等之督導管理計畫 廠商應親自或指派富有相關工程經驗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 長駐工地, 負責廠商應辦理之一切事項, 其工地施工經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依 營造業法 須具備 工地主任 證照 ; 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應有三年以上之工程施工經驗, 上述施工經驗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工程施工期間, 各項施工有關事宜廠商應與機關工程司充分協調及配合辦理 工程施工期間對於工區範圍內之其他工程施工, 應在機關工程司以不影響工程要徑作業協調下互相配合 ( 若影響要徑作業時機關得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辦理展延工期 ), 不得有妨礙其他工程施工或影響整體計畫進行之行為 廠商應約束工人遵守紀律, 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 概由廠商負完全 V1.0 98/05/

16 責任 廠商所屬工程履約人員及工人如有任何不遵守紀律或違法行為, 經通知廠商應立即更換 廠商應對所屬員工及施工人員辦理保險, 並依契約規定辦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對於其他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所辦理之事項, 均應副知機關 2. 產品 ( 空白 ) 3. 執行 3.1 前款工作範圍, 所規定廠商應提送之相關計畫書或文件, 若未提出或未依限提出經機關催辦期限內仍未提出時, 機關得暫停一切估驗請款, 並採計點扣款, 且可連續加成計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廠商辦理工程管理工作之費用已包含於 廠商管理雜費及利潤( 含營業稅以外之稅金 ) 項內, 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各期估驗依工程完成百分比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 廠商應對所屬工人辦理保險及依契約規定辦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 定作人 之僱主意外責任險, 所需費用已包含於 廠商管理雜費及利潤 ( 含營業稅以外之稅金 ) 項內, 不另編列項目給價 有關第 3 款 執行 中, 規定之計點扣款方式如下 : (1) 每次計點 1 點, 每逾期十天為一期, 未滿十天以一期計, 每期應扣 V1.0 98/05/

17 點數 1 點 ; 逾期修正亦同 (2) 每計 1 點扣款 4000 元, 每一事件扣款上限為廠商管理費之 10% 或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工項之 10% (3) 該遭扣點事件, 未完成時工程司代表得暫停一切估驗請款 < 本章結束 >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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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 章工作協調及會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依據本工程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相關規定暨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控制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本章屬巨額工程以上應列入 ; 其餘工程由執行權責單位自行依實際需要規定之 1.2 工作範圍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1) 關連契約廠商 : 廠商應於施工前 ( 或相關作業項目施工前 ) 與同區工作之其他廠商, 進行工作上之協調 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 及其他合理措施, 以便利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廠商工作 ; 必要時得請機關協調辦理 (2) 公私管線單位 : 與公 民營管線單位 政府機關 及在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其他廠商協調工程之進行, 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誤, 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 公 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 若須以本工程廠商所作之測量點 線 坡度為基準者, 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 線 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作 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 均應以備忘錄向工程司報告確認 (3) 分包商 工作團體及供應商 : 各工作團體 供應商 分包商之工作均應由廠商妥為協調 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 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工程會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 可依工程之契約金額大小, 經機關工程司 WRA V1.0 89/01/31

20 同意後修正之 ) (1) 施工前會議 (2) 開工前會議 (3) 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4) 進度會議 (5) 品質控制會議 (6) 安全衛生會議 開會通知與出席人員 (1) 廠商應將開會地點 日期 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知工程司 相關之分包商 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2) 廠商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 包含器材及傢俱等 (3) 廠商應製作 分發議程, 並於會議結束後 7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單位 人員 施工前會議 (1) 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 由機關召開施工前會議 該會議之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 建立聯繫管道, 並確認廠商瞭解本計畫之品保 / 品管及安全規定 (2) 會議出席人員包括工程司 機關施工單位代表 契約 採購及品保單位之代表 開工前會議 (1) 廠商應與工程司會商, 安排於收到開工通知 15 日內, 開工前召開會議 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 主要分包商名冊 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 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2)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 A. 廠商及其工地主任 各組領班 安全工程師 及安排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商 B. 工程司及機關及監造單位代表 C. 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3) 議程至少應包含 : WRA V1.0 89/01/31

21 A. 介紹出席人員, 並簡略說明機關 監造單位及廠商之施工組架構及其職掌 B. 討論及解釋機關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 及廠商之人力組織, 含分包商在內 C. 討論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 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 疑義 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 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 工期展延 原始與定案測量 部分與結算付款等問題, 包括估驗截止日期 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等 F. 討論有關變更通知 變更契約 進度照片 施工製造圖 產品資料 樣品等程序問題 G. 討論有關辦公室 儲藏區域 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H. 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 及安全 急救 緊急狀況處置 工區警衛 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I. 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 法令 法規 交通規則 相關政府機構 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 討論廠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 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 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 品保 / 品管規定, 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廠商應於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 機具操作 人員管理 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進度會議 (1) 廠商應每月安排例行之進度會議 廠商亦可視工程進度之所需, 召開臨時進度會議 出席人員應如 條之規定, 惟與本會議無直接相關之人員無須出席 (2) 議程包含 : A.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 必要時予以修正, 認可該紀錄 B.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WRA V1.0 89/01/31

22 C. 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 應提出解釋 D.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 檢討工地外製造問題 製品運送問題 時程延誤問題 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 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E.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 應研擬補救措施, 使作業時程回復至應有之進度 F. 討論現場狀況 遭遇之困難 工程司之裁量 工程品質 員工工作水準等問題 G. 提出下月之工作計畫 H.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 記錄待決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施工資料 (3) 若本工程進度落時, 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控制注意事項, 適時召開施工檢討會 機關得要求廠商召開臨時進度會議, 廠商應配合辦理 品質控制會議 (1) 廠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 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 測量人員 製造商代表 領班 安裝人員 完裝人員 組立人員等之名冊 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 及每日工作之預訂時程 (2)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 A. 廠商負責人及廠商之工地主任 品管代表 相關領班 專任工程人員或技師 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機關代表工程司 監造單位等 安全衛生會議 (1) 廠商應參加由工地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之安全衛生會議, 以確保符合施工安全計畫手冊之程序及指示 (2) 廠商認為有必要時, 得召集安全衛生會議, 並由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主持 WRA V1.0 89/01/31

23 1.3 相關章節 ( 空白 )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已包含於相關契約單價內, 不另給價 < 本章結束 > WRA V1.0 8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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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 章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 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經濟部水利署各相關注意事項規定有關施工過程之相關文件紀錄及保存等 1.2 工作範圍施工過程相關文件紀錄之工作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契約文件 :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規定及本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相關規定辦理 開 竣工報告廠商應於契約規定開工日前提出開工報告書 ; 並於預定完工日前或當日提出竣工報告書 施工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 品質成果報告書 趕工計畫書 施工日誌 供給材料領用及使用報表 ( 適用機關供給材料之工程 ) 施工前 後地形測量資料成果 施工設備 機具檢驗報表 依據相關法令應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之文件資料 施工人員名冊 外勞名冊及相關文件 V1.0 98/05/

26 施工之成品 機具及設備等相關資料及檢 ( 試 ) 驗證明文件 施工材料檢 ( 試 ) 驗報表 工程施工品質檢 ( 試 ) 驗報表 各類品質管制自主檢查表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 各類勞工安全衛生訓練 檢查等資料及報表 環境保護設施 環境檢查 環境監測等資料及報表 各類施工製造圖說 協力廠商購料廠商資料 工程司代表 工程司 機關和廠商雙方來往之各類書函文件 1.3 文件保存 依本章 1.2 規定之文件紀錄, 廠商應分類建檔保存 各類文件建檔時應詳細註明建檔日期及編號 廠商建檔之各類文件紀錄應留存於工務所內以方便資料查詢 廠商之文件紀錄保存如有不當, 經工程司代表通知改善時, 廠商應依指 示辦理 有關 及 之計畫書, 經機關核定後廠商應以核定本製作光碟送 機關備查 如依本章 規定需提報竣工報告書時, 該報告書需依工程司代表指示 章節編撰及以經工程司同意之文件檔格式儲存, 並依工程司代表規定樣 式印刷裝訂 1 份併文件檔之光碟片 1 份送機關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V1.0 98/05/

27 4. 計量與計價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相關費用編列於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費 勞工安全衛生費 環境保護措施及 廠商管理雜費及利潤 ( 含營業稅以外之稅金 ) 項內,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另計量及計價 < 本章結束 >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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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 章 施工照相與攝 ( 錄 ) 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施工過程中照相及攝影之工作 1.2 工作範圍 利用拍攝施工照片或攝影, 藉以表達各相關作業施工過程之前 中 後 之情形及比較 對於結構物之埋設件 拋石 須先行掩埋之基礎及水中隱蔽部分之構造 物等之拍照存證 環保 勞安之相關設施, 相關之勞安講習及各種教育訓練等之拍照存證 各配合相關施工作業之臨時設施拍照存證 各項改善工作項目之拍照存證 施工紀錄影片及工程技術影片拍攝及製作 1.3 施工照相 : 照相計畫 : 廠商應就工程施工特性以能顯示施工過程 ( 含施工前 中 後 ), 妥善規劃施工照相方式 位置及時程, 個別於該工項施工前二週提出計畫或附於施工計畫書中一併提報工程司代表核備 本計畫配合施工過程如須要修正時, 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辦理修正 廠商應於工地至少需備有性能良好之照相機數部及相關之電腦設備, 以供隨時照相整理, 如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有特殊需要使用工程照相及照片時, 廠商應配合提供 工程施工項目之隱蔽部分 完成後回填覆蓋部分, 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覆蓋前均應照相, 其照相應足以顯示該部分之施工前 中 後, 即同一 V1.0 98/05/

30 方向 角度 距離或同一標的物 如必須顯示尺寸者, 應將尺寸以標尺標示或以標示板註明尺寸配合遠 近 ( 以能顯示尺寸為原則 ) 進行拍照 施工中如發生洪水 天然災害及辦理緊急搶修搶險時, 廠商應將災害發生之重要過程部分照相存證, 並立即交工程司代表 ( 至少 1 份 )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 ( 如湧水 特殊地質 地下管線 地下有價埋藏物 危險物品 工程施工發生災害 附近建築結構物發生危害 抗爭事件等 ) 或發生異常狀況時亦應照相存證, 並立即交工程司代表 ( 至少 1 份 ) 所有照片應顯示照相日期, 並在各項施工作業之階段性完成後適時予以整理, 詳細記錄該相片之資料內容 ( 含構造物之名稱 樁號 區塊及昇層等 ) 若遇事先通知之工程施工查核, 則應掌握時效先行整理 1.4 施工攝 ( 錄 ) 影 : 攝 ( 錄 ) 影計畫 : 廠商應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及工程特性, 提出攝 ( 錄 ) 影計畫併於施工計畫內, 提送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 計畫內容至少包括攝 ( 錄 ) 影設備 並依主體工程 附屬工程之特性擬定拍攝內容 ( 位置及時程 ) 配音剪接等 廠商應從開工至完工拍攝完整之施工紀錄, 影片應有記錄性 連續性 教育性及宣導性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時亦應攝 ( 錄 ) 影,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或經工程司代表指示辦理攝 ( 錄 ) 影時, 廠商應配合辦理 拍攝過程, 應詳細記錄拍攝時間 位置及工程特徵等腳本資料內容 廠商除拍攝施工紀錄影片外, 亦應依功能需求與工程特性拍攝配音剪輯成不同主題之工程技術影片 施工紀錄影片及各主題之工程技術影片除工程司代表另有指示外, 原則上每季更新畫面, 每年重新撰寫腳本 ( 含畫面重新 ) 攝 ( 錄 ) 影帶剪輯配音前, 廠商應將剪接影片 配音腳本資料先報請工程司代表核可後方可辦理後續製作事宜 V1.0 98/05/

31 2. 產品 2.1 施工照相使用之一般照相機及數位相機其性能應能充分顯示照相效果, 不得模糊不清 ; 攝影使用之錄影機應為專業設備 2.2 廠商應將每一項工程施工前 施工中及施工後應攝取 5 套照片, 送機關備查 ; 竣工後將所有照片彙整 2 份, 併底片或數位相機之電子檔案提送機關備查 2.3 工程如編有攝影費用者, 完工後將配音剪輯完妥之錄影帶 3 套及轉錄之 VCD 或 DVD 光碟片 5 套, 送機關備查 2.4 廠商依前述 款之規定辦理, 並經機關核可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2.5 所有工程施工照片及攝 ( 錄 ) 影之製作權屬於機關所有, 在工程施工中及完工後, 除非經機關同意, 否則廠商均不得任意發表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按詳細價目表中之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本項工作按詳細價目表中之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以一式計量按契約單價計價 契約單價包括人力材料機具設備以及其他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V1.0 98/05/

32 工作項目名稱 施工照相及攝 ( 錄 ) 影 計價單位 式 < 本章結束 > V1.0 98/05/

33 第 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各類工程資料送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1)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單 ( 財物損失險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雇主意外險之保險批單與收據正本乙份及副本二份 (2) 品質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 (3) 施工計畫書 ( 含各分項計畫 ) (4) 進度控制圖 ( 含網狀圖與依各主要工項之權重之桿狀圖並繪製 S-Curve 預定進度曲線 ) (5) 環境保護計畫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6) 計算書 製造圖及型錄 (7) 各項施工材料之出廠證明書 檢驗合格證明書及進口證明書等 (8) 其他屬本工程契約規定之項目 ( 包括第 1128A 章 第 章及第 1601A 章 ) 品質計畫書與品質成果報告書依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辦理 1.2 工作範圍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 製作施工 ( 製造 ) 圖,6 份清晰之圖樣及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乙份, 所提送之原圖應規劃相關廠商繪圖 審圖及工程司代表審核簽章表格, 並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 ( 技師 ) 簽證後送工程司核可後, 函送廠商乙份, 作為廠商施工或製造 / 裝配之依據 施工 ( 製造 ) 圖之內容應完整詳細, 並包括下列資料 : V1.0 98/05/

34 (1) 施工 ( 製造 ) 圖圖號及標題, 並註明日期 (2) 協力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地址及聯絡人姓名與電話號碼 (3)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5) 適用之標準, 如 CNS 或 ASTM 等之章節編號 (6) 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施工 ( 製造 ) 圖說內容依各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施工 ( 製造 ) 圖在提交工程司代表審核前, 廠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相核對及彙整界面, 必要時報請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協調界面, 並由廠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 未蓋章之施工製造圖將退還廠商修正後再送審 若施工 ( 製造 ) 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 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 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 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 不予審查 廠商應在施工或裝配 / 製造之前, 儘早提送全部施工製造圖, 工程司代表至少應有 14 個日曆天進行審查, 並採取適當行動 ( 如依階段將核可部分交廠商, 先行施工 ) 若廠商因營建市場之供需不正常或其他合理正當之理由, 以致施工 ( 製造 ) 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 廠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 工程司代表若認為無結構安全及違反設計原則之考量, 且合乎機關之利益, 在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之原則下, 依權責循工務處理程序核准後, 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 若廠商未將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 即使施工 ( 製造 ) 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准施工或裝配 / 製造, 廠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或依施工補充說明書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 辦理 工程司代表同意工作之進行, 並不免除廠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工程司代表審查廠商之圖樣, 並不免除廠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 或免除廠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 廠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V1.0 98/05/

35 1.2.8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 廠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代表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 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進行任何修正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 且廠商已獲工程司代表核可按該項變更進行工作, 廠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 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 並再送交工程司代表審查 獲工程司代表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 廠商應負其全責, 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工程材料產品及廠商資料廠商應依各章之規定, 提送下列之材料產品及廠商資料 : (1) 就材料產品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並於標準資料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從材料產品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亦非英文, 應附中文譯本 工程材料廠商應依標準規範及特訂條款各章所規定之材質 尺度及數量提送出廠證明 檢驗證明或進口證明, 清楚顯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能特性, 並清楚顯示出其相關之附屬說明 工作圖 (1) 工作圖 係指廠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樣, 諸如臨時性擋土設施 開挖支撐 地下水控制系統及施工架, 及其他為施工所需 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 準備 6 份清晰之圖樣及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乙份, 於施工前至少 30 日曆天送交工程司代表審查 ( 可依工程性質分階段送審 ) 工程司代表於審查後送還廠商 1 份據以施工 (3) 送審之工作圖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可, 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 以詳細解說其結構 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 在工作開始 V1.0 98/05/

36 前, 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 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代表核准進行 工程司代表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廠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 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廠商承擔, 工程司及工程司代表應無任何責任 (4) 同意廠商進行工作圖中所示之工作, 並不表示廠商可免除任何責任 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 : 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確之責任 及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之責任等 廠商應負責使其工作圖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依各章之規定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 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V1.0 98/05/

37 第 章 品質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 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執行施工 ( 製程 ) 品質管制 材料品質管制及相關文件 紀錄之管理 品質管制應包括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1) 工藝水準 (2) 品質計畫及其執行 (3) 廠商及產品製造商 ( 材料供應商 ) 之現場服務 (4) 產品製造商 ( 材料供應商 ) 說明書 證明書及報告書 (5) 實驗室之測試服務 1.2 工作範圍 廠商應直接管制施工 製造及安裝之品質, 辦理檢驗與試驗 ; 並確保本契約下之全部材料 設備 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機關製定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並列為招標文件 ; 廠商應依據該項規定, 編訂本工程適用之 品質計畫 " 在規定時間內, 廠商應提出其品質計畫, 函送機關審核 並得視工程規模及特殊性質, 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 如有分項品質計畫則應於整體品質計畫提報時說明 ; 整體品質計畫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報, 分項品質計畫應於分項工程施工規定時間前行文函送機關審核 品質管制之工作要點 (1) 廠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招標文件有關品質管制之規定 V1.0 98/05/

38 (2) 廠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書經機關核可後實施之 (3) 品質管制分為產品製程階段 材料進場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4) 廠商應在各階段實施自主品管流程, 並配合機關監造 查核及評鑑工作, 以達成三級品管目標 (5) 建立完整品質管制紀錄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 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 如鋼筋加工 模板組立 鐵件 管線 間隔器等 ) 產品製程階段 (1) 產品設計 產品試製 ( 含實驗及檢驗 ) 生產製造 運交工地 (2) 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規定提出所需項目及報表 (3) 產品製程工作由廠商 產品製造商之品管人員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辦理 材料進場階段 (1) 運交工地 材料出廠 ( 來源 ) 證明書 試驗及檢驗 工地施工 (2) 材料進場工作應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施工製程階段 (1) 工地施工 試驗及檢驗 資料分析 資料建檔 (2) 施工製程工作應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 空白 ) 1.4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395 Z4001 品質管制常用符號 (2)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V1.0 98/05/

39 (3) CNS 2579 Z4004 品質管制詞彙 (4)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5) CNS Z4038 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 - 詞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1.5 品質管制 品質管制通則廠商 材料供應商 產品製造商 產品 服務 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之品質均應加以控制, 以使施工程序及完成之產品符合規定之品質 (1) 工藝水準 (2) 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規定外, 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3) 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廠商品質計畫書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工程基本資料 管理責任 品管組織 施工要領 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 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 內部品質稽核 建立品管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等 符合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限定條件者, 得減少內容項目 產品製造商說明書各契約文件未詳細規定時, 應依產品製造商說明書之完整細節施作, 包括施作順序之每一步驟 若說明書與契約文件之規定有不一致之情形, V1.0 98/05/

40 應於施作前提請工程司澄清 廠商及產品製造商 ( 材料供應商 ) 之現場服務若規範中有所規定, 廠商得依工作需要視要求產品製造商 ( 材料供應商 ) 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 表面及安裝情形 及施作之工藝水準等, 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廠商及實驗室之測試服務工作 (1) 測試服務各項工程使用材料 設備及施工品質之試驗, 須送機關指定實驗室 其他政府機關及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可之實驗室辦理 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廠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 (2) 廠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 工程施工期間, 依據工程契約需進行檢驗之項目, 廠商應主動向工程司提出申請並會同工程司辦理 B. 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 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 C. 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工程司及實驗室使用 a. 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b. 協助檢驗及測試 c. 遵照工程司指示及協助實驗室人員, 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及頻率, 依各章之規定辦理 廠商不得因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曾通過其他查驗 測試或檢驗而拒絕機關查驗 測試或檢驗 1.6 品質保證 若契約對從事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規定, 則應提送其合格之 資格證明 產品製造商 ( 材料供應商 ) 證明書及報告書 V1.0 98/05/

41 (1)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 即應提送一式 2 份之產品製造商 ( 材料供應商 ) 證明書, 證明其產品符合或超越規定標準 各類報告按規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 (2) 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證明書不須公證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實施施工品質管制作業所編列之 品質管制作業費 費用之 品管作業費 已包含品管人員費用在內 品質管制作業費 內容項目包括: 品管人員及品質管理 自主檢查 文件紀錄 資料建檔管理 品質成果報告書與其他相關品管作業等, 施工期間廠商應將擬派品管人員之學 經歷表及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之結業證書 ( 須依規定回訓 ), 送工程司代表認可後指派之 契約詳細價目表編列有 品管作業費 之項目, 廠商品管人員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制相關規定派駐工地 品管作業費 按本工程實際完成進度百分數乘上契約一式價款來付款, 迄至付清為止 品管相關檢試驗內容項目包括 : 材料設備檢驗 施工品質檢驗及其他相關配合作業等, 本工作未列於契約詳細價目表者, 則已包含於該項產品單價內, 不另給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原則上屬產品及原物料性質檢 ( 試 ) 驗部份, 廠商施工前須提供符合要求之出廠證明書或檢 ( 試 ) 驗報告 ; 且 V1.0 98/05/

42 施工中應依契約規定之頻率提出出廠證明書或檢 ( 試 ) 驗報告, 經工程司代表認可後方能進場使用 上述產品及原物料性質檢 ( 試 ) 驗費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已含於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給價, 其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編列之相關檢 ( 試 ) 驗項目及數量, 係機關依實際需要所辦理之抽驗項目及預估數量 4.2 計價 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費 包括一切人員 交通 文具 儀器使用與其他相關事務等費用在內 契約詳細價目表分為 品管作業費 計價 施工期間廠商品管人員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制相關規定派駐工地, 其費用已包含於 品管作業費 內不單獨計列, 品管作業費 按本工程實際完成進度百分數乘上契約一式價款來付款, 迄至付清為止 廠商如有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罰則所載明事項, 工程司代表應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廠商於施工期間經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檢查, 如當月品管作業任一檢查項目不合格次數或缺失累計超過三次時, 每超過乙次即計點乙次, 並減付當月應估驗 品管作業費 一式計價項目金額的百分之五, 如當月計點達二十次時, 則該項費用不予給付 此項費用一經減付, 廠商即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於往後之估驗計價中補發 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如對進場之產品 材料 設備或施工品質有質疑時, 得隨時要求廠商辦理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相關檢 ( 試 ) 驗費用, 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行計量計價 廠商任何經列名之品管人員, 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 廠商應事先覓妥合格之替換人員, 並報請工程司代表同意後擔任之, 現有人員非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不得調離抽換, 未依規定者, 計點乙次並依 規定罰扣 品管作業費 施工中因故停工 工作進度緩慢或施工範圍縮減, 工程司代表得視當時情況要求廠商縮減品管人員之人力, 俟工程恢復正常施工時, 再增添合 V1.0 98/05/

43 格品管人員執行品質管制工作 施工中須趕工或施工範圍增加, 工程司代表得視當時實際情況要求廠商增加合格品管人員之人力 廠商品管人員應常駐工地現場執行品質管制工作, 如工程司代表認為廠商所僱用品管人員有擅離職守 不能勝任或執行品管工作有缺失, 工程司代表得向廠商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撤換該人員 廠商應即以經符合本契約規定之合格品管人員替換, 逾期未替換者, 計點乙次並依 規定罰扣 品管作業費, 且得視情節輕重連續處罰, 廠商不得異議 於施工期間如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或主辦機關督導抽驗結果判定為缺失為情節嚴重項目時, 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其內容如下 : (1)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 每點扣款新臺幣 4,000 元 主辦機關督導抽驗之品質缺失扣點計算方式依主辦機關頒布之辦法辦理 (2)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 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 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規定辦理外, 另扣罰本工程品管作業費百分之一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 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中扣抵 (4)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工作項目名稱計價單位 品管作業費 式 本章結束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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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 章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工區規劃 交通動線 臨時管制措施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項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謂之工區規劃 交通動線 臨時管制措施及環境清潔維護, 包括下列各項 : (1) 工區之整體佈置規劃 (2) 工區內之衛生設施佈置及工區整體環境之清理 (3) 各相關指示 警示及管制標誌 (4) 工區臨時交通維持設施 (5) 臨時房舍 (6) 公用設施 (7) 區內之排水管制措施及相關棄土及雜物之處理 1.3 法令及規章 勞工安全衛生法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 噪音管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V1.0 98/05/

46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基地 (1) 在工區內除設計圖說 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上註明或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依程序核可外, 廠商不得擅自規劃使用工區內之土地 機關不提供設計圖說 施工補充說明書等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 廠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或租用所需任何額外之臨時施工用地 (2) 設計圖說 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上註明或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依程序核可之施工用地, 除另有規定外, 廠商應於收到機關對廠商所提之開工報告書備查函後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交通及道路 (1) 廠商須自行安排 ( 含須向公路機關申請通行證等相關手續 ) 運送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 設備 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 並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2) 廠商應注意相關契約所規定, 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及工區各臨時出入口位置 通道 契約文件中所列諸路線僅供參考, 機關工地工程司得視實際狀況或配合整體計畫之推動, 在不影響本工程施工要徑下, 予以更改或縮減 ( 上述情形若影響本工程施工要徑作業時得作為展延工期之依據 ) (3)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 除為廠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 廠商不得擅 V1.0 98/05/

47 自占用作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本工程不屬臨時占用之公有或私有路權, 廠商應隨時維持其整潔 暢通及安全 (4) 廠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5) 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 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 並應按照交通管理規則規定, 於履帶車輛經過路面舖設墊木或鋼板或經工程司代表核可之其他材料, 若有損壞該使用之路面時, 廠商應適時予以修復 (6) 本工程施工期間, 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通道及路權地之交通, 尚需維持使用, 廠商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 設置臨時便道並予以定期或實際需要之維護 臨時便道應安全地延伸通達既有道路, 以保障工地與既有道路之間之交通安全 (7) 改道設施之設計 施工及維護標準, 應符合相關規定, 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 4 週 ( 或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另行規定之期限 臨時性改道依工程司代表通知期限提出 ) 前提報工程司代表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 改道作業非經工程司代表同意且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者, 不得實施 改道概況及其實施階段, 於契約設計圖說中均有標示, 廠商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 應提交工程司代表備查 (8) 廠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 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 惟應遵守主管機關及契約之相關規定, 並僅限於廠商執行該契約義務之用途 (9) 工地內應提供洗輪設備, 廠商應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 不得沾有污泥 雜物或石塊等, 以免掉落於道路或私有路權之上 (10) 廠商不得將材料 廢料等傾入下水道, 或允許他人從事類似行為, 以免影響排水暢通或損壞下水道, 或對人員 財產造成妨害或損害 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 應隨時保持 V1.0 98/05/

48 潔淨暢通 廠商應遵守相關環境保護及防制污染之規定 工地使用限制 (1) 工地之特殊用途, 應經工程司代表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 廠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A. 在工程司代表核准之用途範圍內, 使用工地內區域 工程司代表得依實際情形修改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 視維護公眾或他人安全及便利之所需, 或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 在工地周圍設置並維護經核准之安全圍籬及照明設備 C. 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 未經工程司代表核准, 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D. 本工程完工後, 或依工程司代表指示於完工之前, 除工程司代表指示保留者外, 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 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 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辦理 ( 屬工地之臨時設立之混凝土拌合廠之拆除應列入驗收範圍 ) E. 不得堵塞人孔 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 或棄土於樹幹周圍, 並應對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 至工程司代表核可之程度 G. 依工程司代表指示復原表土 已受到底層土 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 應依契約相關規定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清除 (2) 未經工程司代表依程序核可, 不得於工地內進行非本工作之其他作業 (3) 廠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 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 以免損害公用設施 ( 若因運送特殊機具, 須損壞該路面時應及時修復, 不可藉故或完工後始進行修復 ) (4) 除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准許任何人於工地內居住 V1.0 98/05/

49 (5) 除另有規定者外, 廠商應支付任何因使用本契約提供之工地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6) 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 以避免其各項作業產生公害 工地內可能產生灰塵處應定時灑水 進出工地之裝載物應予灑水或覆蓋 (7) 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電力設備, 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8) 施工機具及設備之操作與維修, 應使其排放之煙霧及有害氣體減至最少, 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9) 本工程所用之機具設備應以消音器 滅音器 吸音襯裹 隔音罩或隔音屏等有效方式降低其音量, 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若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認為效果相當, 亦得採用其他降音方式 (10) 在本契約進行期間, 廠商應提供經主管機關校核之噪音計, 專供機關工地工程司之代表隨時使用, 廠商應負責維護, 以保持其於契約期間之正常功能, 必要時於送修期間, 應予以替換 (11) 若廠商之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程度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時, 則該施工作業應即停止, 於採行有效之降低噪音方法, 或改用低噪音之機器, 使噪音程度降低至規定之噪音程度內後, 方可恢復施工 (12) 除工程司代表規定之標誌及廠商與其分包商之標識牌外, 基地內各處, 包括臨時建築物 臨時工程 施工機具設備, 不得另行設置標示牌 燈光標誌或廣告 前述廠商與其分包商之標識牌, 其數量 位置與型式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定 除工程司代表以書面同意可於完工後保留者外, 標識牌應於提出本工程保固切結書前拆除 (13) 第 (1) (2) (4) 條之各項限制, 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 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工地之清理 (1) 工地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及障礙物等, 應依設計圖說或契約文件 V1.0 98/05/

50 之規定予以拆除 鑿碎 清除, 包括其他相關規定所標示或依機關工地工程司指示辦理之阻礙本工程, 或受本工程影響之基礎構造 工地內各部分之清理時間及範圍應依工程司代表指定執行 拆除作業應採適當之預防措施, 包括必要之臨時支撐, 以免損及不在拆除範圍內之建築物 構造物 (2) 進行拆除作業前, 應確定所有與建築物及構造物相連之管線設施, 並與管線機構會商安排管線之封閉 停供或遷移事宜 (3) 工地進行任何開挖, 或清除廢土 雜物 剩餘材料或垃圾前, 應提出棄土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括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區許可 水土保持方法 棄土場經營單位同意之棄土契約 運輸路線 日夜運輸時間 及其他相關資料 清除及運輸作業須經工程司代表審核所有資料並核准後, 始得進行 因廠商未提送所需資料而導致之施工延誤, 應由廠商負責 工地設施 (1) 廠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設施 其中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A. 電力 B. 給水 C. 工地通訊設施 D.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E. 防災之應變措施 F. 其他屬契約各相關條款規定所需要之永久或臨時設備 (2) 提供執行本工程所需之各項工地設施, 並遵守管線機構及相關政府機關之有關規定 廠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設施及其相連設施 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 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 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 及基地之安全 工程司代表認為有危及安全 衛生及保全之情形時, 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當上述任何或所有裝置不再為執行本工程所需時, 應立即 V1.0 98/05/

51 完全拆除, 至工程司代表核可之程度 (3) 各項裝置應完全符合所有適用法規之規定 各類橫越道路 人行道之水管 電管 空調管 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供電一般規定 : 供電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B. 給水 : 工地內應供應充分 合格之飲用水 施工與消防用水 C. 工地通訊設施 : 廠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 包括信差 傳真 電話, 如有需要, 亦包括無線電等 D.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 工地排放或處置之各種廢水 剩餘液體 污水及廢棄物等, 應妥為處理, 其處理方法應符合環保相關法規等之規定, 並經工程司代表核准 工地內應保持良好排水且無積水之狀態 E. 受本工程截斷之河流或排水設施, 應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設置並維護疏導 改道 或裝設導水管等臨時工程及水道 本工程完成之後, 應將上述設施恢復至原有之水道 F. 工程廢水排入之河流及下水道, 應隨時確保其不含本工程作業造成之沉積物 污染物或有害物質 G. 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 以防止水流侵入本工程或相鄰之其他工程或財產 H. 廠商應於必要處設置臨時水道 抽水設備, 或使用其他方法以維護本工程不致積水 地下水之控制 (1) 開挖施工之袪水作業, 應避免導致鄰近地區地下水位降低至可能造成鄰近構造物或道路嚴重沉陷之程度 (2) 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核定之間隔及期限, 檢測地下水位及可能沉陷量, 並立即以書面報告提交工程司 (3) 若有失控之湧水進入開挖位置, 工程司代表得下令停工, 並命令廠商採行立即措施, 以控制湧水及進行任何必要之補救措施 上 V1.0 98/05/

52 述防災應變措施應經工程司代表事前核准 臨時建築 棚架 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 應提供 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與儲存場, 並依工程司代表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 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 管線出入口等 應繪製一份平面圖, 標示所有辦公室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 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 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並提送工程司代表一份 臨時建築 浴室 廁所 棚架 倉庫 與儲存場應定期清理維護 材料 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2) 廠商應設置功能良好且衛生之廁所, 供本工程人員使用, 並保持整個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 至工程司代表滿意之程度 (3) 基地內得設置臨時宿舍, 專供警衛及緊急作業人員使用, 並且僅限工程司代表核准之人數可居住其內 宿舍相關設備應由工程司代表檢查至滿意之程度, 並應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4)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工程司代表有優先使用權 (5) 廠商應負責防止蚊蟲滋生, 必要時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可使用殺蟲劑 契約期間應於工地內設置一收集場, 處置空罐 汽油桶 包裝箱及其他可易積水的容器, 並安排經常且定期將該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出工地 (6) 工地內所有物品, 包括可積水之施工機具, 均應妥善儲存 覆蓋或處置, 以防止積水 (7) 於工地內所有構造物及臨時輕便房舍處張貼明顯之中文宣導海報, 提醒人員注意蚊蟲滋生之危害 海報應於本工程完工時清除 施工圍籬 (1) 承包商應於工區範圍重要路口或工程司代表指示之地點視需要分別設置指定型式之施工圍籬及大門 (2) 施工圍籬之施工須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工地整理 V1.0 98/05/

53 廠商應維持工地之清潔 整齊與衛生 任何本工程暫時不需使用之臨時工程 施工機具 材料或其他物品應於工地內存放整齊 公用設施服務 (1) 本章所謂之公用設施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A. 瓦斯 B. 給水及消防 C. 電力 D. 公共電訊 E. 軍方及警方線路 F. 交通號誌及路燈線路 G. 燃油輸送主幹線 H. 排水與污水管線 I. 其他契約特殊規定項目 (2) 凡本章述及之服務管線, 其機關 單位所屬或負責裝設 維修之公司, 皆視為管線機構 (3) 工地內現有各項公用設施管線等資料, 不論於契約設計圖說中是否有所標示, 廠商應做必要之進一步對管線機構查詢及調查, 或以人工試挖之方式, 以查核及確定其資料是否正確 (4) 本工程施工期間, 廠商應就所有現有管道資料詳加記錄繪製圖說, 詳細標示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所有公共設施, 並送工程司代表核可 (5) 廠商應與各管線機構就改線作業計畫進行協商, 並對各項管線設施安排作業時程, 提送機關工地工程司審定 (6) 廠商應隨時盡最大能力, 避免損害或干擾各項公用設施, 並應對任何因本身或其代理及分包商之行為或疏失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損害或干擾負責 (7) 於靠近公用設施處使用機具進行開挖之前, 應以人工試挖之方式, 事先進行全面且充分之初步調查工作, 以確認公用設施之位置 V1.0 98/05/

54 如此類公用設施具危險性, 應以人工挖出, 並在進行機械開挖之前, 予以充分保護 (8) 無論前述已有任何規定, 廠商於任何連續壁施工 打樁及類似施工可能擾動地層表面處, 應以人工開挖 因上述開挖作業而外露之公用設施應加以保護 (9) 公共設施之遷移工作除另有規定外, 由管線機構負責施工 動員及復原 (1) 廠商於收到機關備查之開工報告書後, 應立即動員裝備及人員 動員作業應包括籌備工作 進行工作必要之機器 設備 材料及補給品之運送及組裝 廠商施工區域之清理及準備 指派辦公室職員及現場人員以及各種工人, 以及動員所有開始執行實際施工作業所需之資源 (2) 復原俟本工程完工並驗收後, 材料 設備 雜物應自工地及施工區域清除, 並應依規定及機關工地工程司核准之方式, 將工區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除另有規定外,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契約明細表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 以契約明細表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 V1.0 98/05/

55 標準予以復原 本章結束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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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 工程用電 照明 通訊設備及消防等之相關規定, 所供應對象依契約規定構成永久性工程之水電 照明 通訊或消防等不在本章範圍內 1.2 工作範圍 工程用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工程用水, 包括工地房舍 機關與廠商雙方人員之飲用水 盥洗設備 各項工程作業用水及道路灑水等 工程用電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程用電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照明 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 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電 照明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照明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地房舍之照明 工程施工之照明 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臨時照明等 通訊設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通訊設備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務所 工地間之聯絡電話 無線對講機 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 消防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消防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地房舍及工程施工構造物 設備等之消防設施等 V1.0 98/05/

58 1.3 相關準則 有關工程用水 用電 照明 通訊 消防等之相關規定應參照自來水 電力 照明 通訊及消防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辦理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工程用水 (1) 工程使用之水源非為自來水時, 應先檢驗水質, 並經機關工地工程司同意後始得使用 (2) 工程用水之使用, 如有影響工地附近一般用水之水源 ( 如地下水之抽汲等 ) 之虞時, 應事先調查規劃報請工程司認可後, 始得使用 (3) 用水管線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及參照相關法規及規範施設 3.2 工程用電 施設電氣管線及設備安裝, 應參照用電相關法規及規範施工 若使用電力公司電源, 廠商應向電力公司辦理申請裝置之一切手續 如契約規定重要之構造物施工需自備電源時, 若電力公司停電, 廠商不得以停電作為該部分工程展延工期之理由, 若因而造成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如使用自備電源, 其電源容量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 並不得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若工程已開工, 在電力公司電力未送達前, 承包商須使用自備電源, 其費用已包含於 臨時施工用電 之單價內, 不另給價 經機關同意, 計畫之其他承包人得共用外線 費用以分錶各自負擔 V1.0 98/05/

59 3.3 施工照明 辦公房舍 工區 臨時道路之照明應達相關規範規定之照度 工區 臨時道路之照明依實際狀況佈置 3.4 通訊設備 廠商如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 應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 3.5 消防 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消防相關法規辦理, 並依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檢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臨時施工用電 臨時施工用水 及 通訊及設備費 按詳細價目表各以一式計量 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臨時施工用電 臨時施工用水 及 通訊及設備費 按詳細價目表以一式計價, 單價已包含從申請至完工期間所需之內 外線路等一切相關費用 以一式計價者按本工程實際完成進度百分數乘上契約一式價款來付款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工作項目名稱臨時施工用電臨時施工用水通訊及設備費 計價單位式式式 < 本章結束 >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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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 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 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工作 1.2 工作範圍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 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工作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之衛生及廢棄物處理 河川污染管制及開挖碴料填置 噪音控制 施工中水土保持 灰塵控制 安全圍籬及文化遺址之保護, 施工車輛清洗 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措施 廠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 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 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 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 經機關核可後據以實施 本工程施工期間與廠商承攬工程施工有關之公聽會 說明會, 廠商應協助機關辦理 ; 若有之民眾抗爭事件廠商應協助機關負責協調 解決 本工程若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工程, 須依環評承諾事項辦理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章 -- 鋼筋 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V1.0.98/09

62 1.4 相關準則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廢棄物清理法 (5) 水土保持法 (6) 環境影響評估法 (7) 飲用水管理條例 (8)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其他相關法規 (1) 內政部頒布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 野生動物保育法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相關法令 環評承諾事項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執行計畫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及野生動物保育執行計畫,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 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及實施水土保持計畫 1.6 罰鍰繳納廠商違反各項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章,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處罰時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若導致機關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 廠商應於繳納期限內, 代行繳納, 其屆期未繳納者, 就該罰鍰金額與其所生滯納費用及其他所生損害, 機關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V1.0.98/09

63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章 鋼筋 之規定 3. 施工 3.1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 依實際需要或機關工程司指定位置, 舖設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本工程竣工後, 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 經工程司代表之指示, 廠商應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洗車台設備 ( 附沉澱池 ) 洗車台設備 ( 附沉澱池 ) 依照工程司代表認可之設計圖及建議位置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設置, 以設置於工區出口進入公路或行經民宅附近道路前必經道路為原則, 如因受場地限制, 得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調整其配置, 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 除機關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外, 廠商亦得視施工需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增設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 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 ; 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 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始得駛出, 如有污染地面, 應隨時清除乾淨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 ( 自然沉澱 ) 或化學 ( 加藥處理 ) 方法沉澱後, 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 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 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 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 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 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V1.0.98/09

64 3.2.5 洗車台設備 ( 附沉澱池 ) 之裝設, 應依據經工程司代表認可之設計圖施工, 如經工程司代表指示, 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 得由廠商提出修改圖或替代方案, 再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同意後替代實施, 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 且其沉澱池處理容量不得小於原設計, 其計價金額亦不另做調整 3.3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工程施工期間, 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 並應隨時注意所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 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 掉落地面, 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 則須隨時加以清除, 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3.4 灰塵控制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 開挖作業 填土作業 材料堆置 處理與利用作業等, 廠商必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 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以控制灰塵產生 飛揚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 於乾燥天候時, 工區內外之各施工道路 施工車輛經過之路面 棄碴場 臨時材料堆置場 回填或填方表面或其他易於造成塵土飛揚之地區應予隨時適度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或加以覆蓋 壓實以減少灰塵產生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 載運開挖碴料 骨材等車輛, 於運般過程中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嚴密封固, 以防止溢散 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其掉落於道路上之塵土應隨時清除 須進入公路之車輛應清洗潔淨始准進入 工程施工範圍內, 如因突發事故, 大量排放出空氣污染物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並於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通知工程司代表及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V1.0.98/09

65 3.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路等之暢通,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依照工程司代表之指示, 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 以免中斷水路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 廠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 於施工前應就現況 ( 包括上 下流 ) 予以拍照存證, 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 導流 改道 污染防治 疏浚等工作, 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 避免中斷水路, 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 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造成污染 各項措施於施工前 施工中及施工後, 均應會勘拍照存證, 並提送工程司代表存查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 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 廠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1) 既有灌溉排水路, 因工地橫亙阻隔, 需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2)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 因配合工程需要, 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 改建 新建或復舊者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6 施工便道灑水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 工區內外之施工便道應隨時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 3.7 開挖碴料填置 所有不適用或多餘之開挖碴料, 除機關另有指示外運至工區以外地區之合格砂石場或經機關認可之剩餘土石方堆置場外, 均須運至契約規定之培厚區或臨時堆置場填置, 堆置地點之排水及坡腳防護除機關另有指示外, 均應事先妥為規劃並經機關認可, 逐步實施以免逕流沖刷 滑坡或崩坍導致災害 如機關同意須設置臨時堆置場時, 其堆置方式應經機關認可避免干擾溪 V1.0.98/09

66 水之暢流 山溝或旱溝之排水功能及其附近與下方之民舍 果園等 阻礙交通或其他現有設施, 以 PE 布 帆布或稻草蓆加以覆蓋, 砂包以圍阻, 並不得減損附近景觀, 如有需要, 完工前須辦理景觀復舊工作 開挖碴料應避免作業中掉落河川或溝渠內, 以免污染水源 開挖碴料運棄途中應盡量避免土石掉落 細碴料飛揚 污水滴落等情形發生, 並應經常清理路面, 維持整潔 3.8 施工中水土保持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 開挖作業 填土作業 材料堆置等, 必須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 如開發區周界 各溝渠匯流處 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 擋土 ( 碴 ) 及導排水 滯洪沉砂設施, 以截導水流勿使進入開發區 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除另有規定者外, 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 如防災土堤 坡面保護 臨時性滯洪沉砂池 導排截水路等 工區之表土清理應避免於指定區外清除地表植物或覆蓋物 砍伐樹木, 以減少地表裸露面積, 減低沖蝕及崩坍情況 廠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水土保持計畫及工地現況環境, 配合施工作業活動, 依規定開挖 回填, 並採取穩定處理措施與臨時導排截水設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及減少表土充刷情況, 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 如各溝渠匯流處 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滯洪沉砂池等, 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除機關另有指示外, 開挖面 回填面 培厚區 施工工場等地應予綠化, 並俟可施工時應急早辦理, 以保護坡面並美化景觀 3.9 噪音控制 為避免噪音 ( 包括開炸聲音 ) 干擾居民及遊客之安寧, 除另有規定外, 有產生噪音干擾之工作儘量安排在日間施工, 尤以例假日及旅遊盛季更應予以控制 在工作場所如有機具噪音超過 70 分貝, 所有人員均需戴耳 V1.0.98/09

67 塞 機械施工於周界之噪音位準不得超過營建工程管制標準 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妥為保養 維護, 並定期檢查其消音設備及適時淘汰老舊車輛, 此外, 應隨時保養路面以避免路況不良而致使運輸車輛產生之交通噪音增加 施工車輛應限制速率以降低噪音量 開炸作業特別注意安全措施, 除事先告知附近居民外, 並採適當之噪音防治措施 3.10 河川污染管制施工期間不得將未經適當處理之污水排入附近山溝中, 亦不得將其他雜物拋棄予河川中 所有污水 廢水均須經過濾沉澱, 必要時添加化學藥劑以除去固體物質及污油等雜質及中和過度之酸鹼含量以符合放流水標準 施工期間之滲流水排放前, 應先經沉澱池過濾, 以除掉油 砂 污泥及其他懸浮物質 廠商應於適宜地點設置沉澱池或其他沉澱處理設施 沉澱池或其他沉澱處理設施由廠商負責設計 建造與維護, 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提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應將環評報告書中水污染防治措施納入 ) 及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 其許可證影本應送機關備查 沉澱池應經機關認可使用, 機關之認可並不免除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 在任何排放水量 排放季節下, 排放水不得污染渠流或河川 必要時廠商應加設或擴大沉澱池或掺加化學藥品, 以使排放水量符合土石採取業之放水標準 沉澱池之入口及隔間應做適當設計, 俾排入池中之水流緩慢, 不會激動先前淤積之沉澱物 沉澱池流出之水路之設計及建造, 應防止土壤沖蝕 廠商應定期清理沉澱池聚積之沉砂 污泥與油漬並妥善移除運棄, 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各工區及土石方堆 ( 棄 ) 置場, 廠商應於施工前提送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經主管機關 ( 當地縣市政府環保單位 ) 完成核備後據以實施, 採取必要措施以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 V1.0.98/09

68 3.11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 施工期間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 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 申請文件及作業 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 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 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 並由廠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及施工廢料, 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 及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定辦理, 按機關認可之方式 地點妥為處理, 不得任意廢棄, 或由廠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 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臨時廁所 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所有混濁水 污水及廢水均需先過濾沉澱達到標準, 不得逕自排放, 廢棄物不得拋棄於河川及逕流中 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 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使合於排放標準後排放 基樁施工 混凝土作業 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 廢藥液 廢漿液等, 應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 施工機械廢油等, 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 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 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 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 振動 煙塵 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 廠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 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 以免影響環境, 施工期間經工程司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 V1.0.98/09

69 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 依 項規定辦理, 並應立即改善 環境監測除另有規定外, 施工期間將由機關辦理環境監測工作, 機關為執行監測工作可隨時進入工程有關任何地區, 廠商應作適當之工作調度與配合, 並應給予一切之協助與方便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 機具 設備等應由廠商設置或自備 施工中廠商違反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章, 且存在有緊急性危險或嚴重性污染之可能時, 機關及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暫時停止相關部份之施工, 俟改善完畢後, 經機關及監造單位查核認可後, 始得復工, 並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廠商違反各項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章,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處罰時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若導致甲方或乙方遭主管機關罰鍰, 均應由乙方在期限內繳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項環境保護措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除以 一式 為單位計量者外,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按實作數量計量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環境保護措施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項環境保護措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除以 一式 為單位計價外,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按實作數量計價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環境保護措施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一式 為計量計價者, 包含各項措施所需人工 V1.0.98/09

70 材料 設備 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迄至付清為止 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工程司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 則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予給付, 並以減帳處理, 爾後不予追補 如契約另有罰則, 從其規定 另若非廠商責任而經機關核可延長工期者, 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 本章結束 V1.0.98/09

71 第 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勞工安全衛生 (1) 工程施工期間, 廠商應遵照勞動基準法 勞動檢查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保險條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營造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章與本署工程合約規定, 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同時應確實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重要特性與地域性, 並於工地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 海報等及應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 俾以消弭勞工職業災害發生 (2) 工程 勞工安全衛生費 項目包括管理人員人事費 防護器具設備損耗維護費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費 衛生設備損耗維護費等, 應依照 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其相關法令等有關規定辦理, 並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實施自動檢查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廠商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副本抄送主辦 ( 或受委託執行 ) 工程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 備查 ;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需報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3) 廠商依規定應設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 並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 廠商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 並報請當地 v1.0 98/05/

72 勞動檢查機構或機關同意後擔任之, 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防範措施, 如因廠商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4) 廠商應就工地之環境 氣候 交通 地質及現有設施等, 與本工程施工目標及工程設計內容, 防範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之災變, 事先依規定擬妥預防因應措施, 並報機關備查 (5) 廠商依工作環境之需要, 應準備各種防護具或安全設備, 此等防護具或安全設備必須經常檢查 保養及維護, 以保持其性能 (6) 凡進入工地之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 廠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 含機關人員 配戴及使用 (7) 施工期間, 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 給養 福利 安全與衛生等, 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保管等, 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廠商應隨時注意所有員工之風紀, 防止相互間之糾紛 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並接受機關工地工程司對有關工作上之指導, 如有不聽指揮 不守秩序 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 機關工地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撤換之, 廠商應即照辦 (8) 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訂定適合其需要之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逕向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公告實施, 其副本並抄送機關 (9) 廠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法令規定擬定自動檢查計畫, 報請機關核定後實施自動檢查並備有記錄 如經機關人員督導檢查核對時, 發覺有缺失或未確實辦理, 經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畢 如經再通知一次仍未辦理改善者, 應不予估驗 並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10) 廠商所承包之工程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者, 應自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審查或檢查, 俟審查或檢查合格後方得使勞工進場作業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 v1.0 98/05/

73 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布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辦理 如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 廠商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 經該機構審查合格後, 方可在該場所作業 本工程開工後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得依契約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措施規定, 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工地稽查並做成紀錄, 廠商應依稽查紀錄改善事項進行改善 為使本工程施工達到符合要求之程度, 廠商應特別注意辦理下列各點 : (1) 護欄及護蓋所有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 地面開口部份 牆面開口部份 階梯 樓梯 坡道 深坑 洞穴 陡坡面 工作台等場所, 工作人員有跌落之虞者, 應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措施, 於無法設置護欄或護蓋之處, 應配帶適當之安全帶 (2) 人員之裝備僱用於工地之所有人員需配帶安全帽及其他從事各種指派工作所必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等 在隧道內工作人員需特別配給長統膠鞋 雨衣 防塵口罩及其他必要之裝備等 (3) 照明設備 A. 所有露天 交通地區 開挖及隧道通道等工地, 於夜間工作時需置照明設備, 其照度不得小於 50 米燭光, 在交叉段或經機關特別指示之地下工作地點其照度不得小於 100 米燭光 在隧道內除工作面外, 一般照明每隔 10 公尺至少裝設 100 瓦燈泡或 40 瓦日光燈管一個 B. 隧道內之工作面均須照明, 其照度不得小於 50 米燭光, 於確無法裝置電源處, 須以電池燈照明 其他隧道地段則以絕緣線路裝置電燈照明之, 其照度不得小於 20 米燭光 隧道內每隔 50 公尺或交叉段處各須裝設警急照明燈一盞 ( 雙燈 ) C. 除經機關認可外, 地面下之照明用電電壓不得大於 120 伏特 (4) 工作扶梯 v1.0 98/05/

74 A. 移動式工作扶梯應按其特殊用途以適當材料製作, 其各部份須有足夠之強度及合宜之尺寸以適應其需要 B. 木造扶梯踏板應以組裝方式栓入兩邊縱向側柱 C. 踏板不得以鐵釘釘於縱向側柱上 D. 使用扶梯時須安置固定妥當, 諸如使用鐵釘 鐵鉤 鐵楔等, 以防移動 滑動 翻轉或嚴重之搖擺 彎曲 E. 如確定不能以上述方法固定時, 則須於地面另以人員扶持穩固之 F. A 字型活動梯不得高於 3 公尺, 並須配合足夠強度之鏈條或其他裝置以防叉開 (5) 施工架 A. 無法從梯子上或藉由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作業, 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B. 施工架之架構, 應由專人事先依力學原理妥為規劃 其搭建 拆除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 並由熟練勞工擔任之 C. 其他有關施工架事項, 應遵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施工架規定辦理 (6) 接地線所有可能受電擊影響之施工用器具諸如 ( 但不限於 ) 變壓器設備 金屬製風管 水管等須予接地, 此項接地設施之可靠性應定期由專業人員加以檢查 (7) 漏電防範 A. 應僱用具有合格執照之人員或廠商, 從事工地用電設備之安裝及維護與接地線通路測試 B. 臨時用電裝備, 為防止其漏電, 應於各該電露設置適當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漏電斷路器之功能至少每月試驗一次 C. 應裝置安全設備, 以防範暴風雨 電線及馬達等可能發生之漏電 v1.0 98/05/

75 入地 地下開挖工作面不得使用電動抽水機排水 D. 電源管理者應對工作場所之勞工清楚說明臨時用電系統上所有電線 插座及插頭之標示, 並經常維護, 以降低因使用損壞或有缺失之電氣工具及設備, 導致人員損傷之可能性 (8) 有害及可燃氣體之防範 A. 隧道內應設自讀式有害及可燃氣體偵測器 信號 通訊及足敷工作需要之主要緊急安全用具, 例如 : 安全燈 防毒面罩 警報器及信號裝置等 B. 無論如何, 在隧道內一經測得有害及可燃氣體出現時, 應即停止各項工作, 並撤退所有工作人員 俟有害氣體等清除並經測定確認後始得恢復作業 C. 如發現可燃氣體跡象, 任何針對火焰 火花與過熱之預防措施皆應實施, 包括禁止燃燒 焊接與吸煙 如其在一般空氣中之濃度未能經常保持在 0.25% 以下, 則設備需要防爆 D. 當可燃氣體濃度達 1.25% 時, 除對其他人員之安全有必要者外, 所有人員一律須撤離隧道 炸藥 施工機具及車輛之使用應予禁止, 所有非本質上安全之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 E. 如可燃氣體含量超過 2%, 所有人員須撤離工作場地 (9) 爆炸物管理廠商應遵依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及 爆炸物管理應辦事項 之規定辦理 (10) 為襯砌岩面之清理與定期檢查 A. 未立刻襯砌之傾斜及垂直岩面應由廠商定期作安全檢查並留存檢查紀錄, 檢查頻率視確保安全需要而定 B. 隧道工作須備妥合乎法令規定之車架式工作平台, 俾便於移除鬆軟岩石並檢視隧道頂拱情況 (11) 施工機具設備排氣控制及地下工程通風 A. 為有效控制施工機具設備排器之污染程度, 廠商應選用狀況良 v1.0 98/05/

76 好之施工機具設備及施工車輛, 並做好保養維護工作, 避免在不正常條件下操作 應採用高品質之燃料如高級柴油或低硫燃料油等以減低污染物之排放量, 並須符合管制標準 廠商應定期將工程施工之機具設備及車輛之維護保養紀錄及檢測排氣量提送機關備查 B. 地下工程施工期間應有足夠之通風設備 C. 廠商應依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每半年辦理一次作業環境測定, 並將紀錄送機關備查 (12) 交通安全及管制 A. 水平軌道及斜軌道盡端應具備特別措施, 並裝置阻截設備, 以免車輛出軌, 或掣動系統不靈時發生人員受傷事件 隧道內變電站及電纜線應不得妨礙人員及車輛行駛安全 B. 所有車輛必須裝配適當之聲光號誌 於工區及負責維護施工道路之必要處所設立交通標誌或號誌, 路口交叉點處必要時應派人員指揮交通, 或設遙控交通號誌 C. 廠商車輛行駛公路嚴禁超載 超速等違規行為 D. 廠商亦應依下列要項加強砂石車等之管理 : E. 廠商應責成其砂石 廢棄土 建材等之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拼裝車或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 施工道路路面如有打滑現象時, 應清除路面鬆動之礫石避免飛濺傷人, 並應考慮鋪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於爬坡路段之施工道路路面如有打滑現象時, 應考慮鋪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或改變道路之坡度, 以維安全 (13) 防火 A. 廠商應採取所有必要之防火措施, 並遵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B. 設若火災發生於廠商之工區時, 廠商應即動員其全部之人力 物力負起滅火之責任, 並負擔所需費用 由火災所造成之任何 v1.0 98/05/

77 損害, 廠商應負其全責 由於廠商僱用人員或其小包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導致之火災損失, 均須由廠商負責 廠商須負責賠償損害或損失, 並免除機關所需承擔之任何損害或損失 C. 所有房舍 倉庫 料棚及工廠等均應裝備滅火器 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設備, 至符合法令規定為止 (14) 安全圍籬施工範圍視需要以圍籬阻隔, 圍籬高度 2.4 公尺, 並固定於地面 ; 其製作應由廠商繪製工作圖送機關核可後設置及維護 1.3 相關準則 總統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勞動檢查法 (4) 消防法 (5)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命令 解釋令 行政院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5)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規範 v1.0 98/05/

78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工區適當地點應豎立安全衛生告示牌 3.2 施工期間應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張貼標語及宣導活動 3.3 勞工個人均應配備防護具, 工務所應備上級督導考核人員及參觀來賓安 全配備 3.4 工務所及施工場所必須置放簡易急救設備, 並製作工區臨近醫療網體系 及緊急聯絡電話 3.5 危險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帶及交通安全錐, 並於施工區四周豎立警告牌 或示意圖, 夜間豎立警示閃光燈以策安全 3.6 工區適當地點應設置活動廁所及密閉垃圾筒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除以 一式 為單位計量者外,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按實作數量計量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項勞工安全衛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除以 一式 為單位計價外, 若詳細價目表有列項目者, 以詳細價目表按實作數量計價 ;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 則其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 v1.0 98/05/

79 內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 一式 為計量計價者, 包含各項措施所需人工 材料 設備 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迄至付清為止 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工程司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勞工安全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 則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予給付, 並以減帳處理, 爾後不予追補 如契約另有罰則, 從其規定 另若非廠商責任而經機關核可延長工期者, 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 本章結束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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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 章 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工地標誌牌及工程告示牌設置之有關規定 工地標誌牌係為標示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及主要構造物 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 工程告示牌係為標示工程名稱 工程概要 工期 監造單位 執行單位 廠商 電話等相關資料 1.2 工作範圍 本工程開工後 7 個工作天內, 廠商應依機關工程司指示位置或於明顯處 所設立工程告示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工程之主要構造物 設備應標示其名稱 位置 ( 樁 號 ) 及道路設置交通標誌 標誌應依圖示或機關工程司指示位置設置於明顯處所 工地設置之交通標誌依據交通部頒布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 置規則 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工程告示牌 工程告示牌尺寸規格為巨額工程為縱 320cm, 橫 500cm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工程為縱 170cm, 橫 300cm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為縱 75cm, 橫 120cm,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須以中 英文對照說明, 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 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 工地負責人姓名與電話 施工起迄時間 v1.0 98/05/

82 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民督工電話 : 網址( 等相關通報電話及重要公告事項等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姓名 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 ; 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 工程概要 工程效益等 ; 此外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日期 管制編號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等 應記載於工程告示牌重要公告事項欄內, 並以藍底白字電腦割字正楷橫向書寫 2.2 工地標誌牌 標誌牌牌面 尺度或材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尺度應足以標示及顯示文字內容 ; 除 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標誌內容以說明主要構造物 設備之名稱或里程樁號等, 並以藍底白字 正楷書寫 在構造物牆面標示內容時, 依第 款規定辦理 2.3 竣工銘牌 竣工銘牌尺寸規格為縱 100cm, 橫 70cm,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材質為鋁質材料 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須以中 英文對照說明, 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 主辦機關 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 竣工日期及工程建造金額等, 並以藍底白字電腦割字正楷橫向書寫 3. 施工 3.1 工程告示牌 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於明顯位置或依機關工程司指示之位置豎立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告示牌需固定於支柱上, 支柱之強度需足以支撐告 v1.0 98/05/

83 示牌之自重 支柱需固定於堅固地面或以混凝土為基礎固定之, 需能承受風壓而不傾 倒 3.2 工地標誌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標誌牌需固定於支柱上或牆面上, 支柱之強度需足以支撐工地標誌牌之自重 工地標誌牌支柱需固定於堅固地面或以混凝土為基礎固定之, 需能承受風壓而不傾倒 固定於牆面之標誌牌, 需以適當之方式固定, 不得損壞牆面 在牆面標示時, 其牆面應平整 工程標示樁號時, 其樁號間距,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機關工程司指示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告示牌依契約數量設置, 依契約相關規定計量 ; 工地標誌牌及竣工銘牌至少各需有一面, 必要時得依機關工程司指示增加, 惟以可達 及 規定為原則 4.2 計價 工程告示牌之單價包括材料 製作 運輸及安裝完成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以明細表單價計價 工地標誌牌及竣工銘牌除已包含於 廠商利潤管理費 ( 含營業稅以外之稅金 ) 內, 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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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 章 基本成品需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之基本成品需求之有關規定 基本成品包括材料及機具 1.2 工作範圍 包裝與儲存 (1) 須經核准之方式準備 保護及儲存材料及機具, 以防因多次運送 天候影響或於工地內外之裝卸 儲存過程中所造成之損害或損失 (2) 除經工程司代表核准該部分之工作材料 機具適於露天儲存者外, 材料及機具均應以安全且加蓋之方式儲放 材料及機具之供應 (1) 除契約文件另有規定外, 廠商應負責供應本工程所需之所有材料及機具 (2) 除另有規定外, 所供材料及機具應全為新品 (3) 施工臨時用之材料及機具除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 可使用舊品 (4) 材料及機具供應來源應依契約文件規定辦理, 並經工程司代表核准 材料及機具之移除未經工程司代表事先准許, 不得將材料及機具運出工地 安裝記號 (1) 現場組裝之機具及配件, 應按廠商之慣常方式, 經工程司代表核准後, 加印適當之辨識記號

86 (2) 儘可能於裝配及組立基準圖中註明參考記號之意義及位置 引用規範 (1) 所引用之各種國家或國際標準, 應包括於邀標日以前之最新修正資料 (2) 本規範內所引用之國家或國際標準, 係工程之最低可接受規定 若原產國之其他標準相當於或高於本規範所列之標準, 廠商得採用其標準, 但應提送 3 份英文並附中文譯本之替代標準交工程司代表審核, 註明與現行標準不同之處 若替代標準未獲核准, 應採用本規範所列之標準 取樣 檢驗及試驗 (1) 若契約中規定或工程司代表有所要求, 承包商應將欲使用於本工程之材料或產品之樣品提送審核 上述樣品若經核准, 將由工程司代表留存 上述樣品未經工程司代表書面核可之材料或產品, 不得使用於本工程 (2) 工程司代表若認為材料及產品與原先核定之樣品有所差異, 得予拒收, 廠商應立即將其運離工地 (3) 承包商須依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及契約相關規定, 於品質計畫書內訂定檢驗細則及應作試驗之項目 ( 含產品係在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場所或工地現場進行檢驗 ) 若檢驗係於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場所進行, 則在檢驗完成前, 及簽發出貨許可前, 材料或產品不得自該處所出貨 廠商應於材料或產品在工地 製造商或供應商場所準備妥當後, 將可供檢驗之時間及地點通知工程司代表, 並應預留充分準備時間, 以便工程司做必要之檢驗安排 (4) 工程司代表進行檢驗 試驗 稱重 分析材料或產品所需之材料費用, 應由廠商負擔 廠商應提供及準備工程司代表要求之任何上述材料或產品之試驗用料 (5) 任何材料或產品, 無論是否已於工地外完成任何試驗, 工程司代

87 表有權要求於工地內作進一步之試驗 若現場試驗不合格或發現與契約之規定不符, 工程司代表有權拒收該項材料或產品 (6) 工程司代表得要求將試驗作業交由一獨立單位進行, 廠商應負責提供及運送試驗所需之材料及產品, 並應負擔試驗之相關費用 (7) 廠商應對運抵工地材料或製品, 提供對該相關試驗證明之適當確認方法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 空白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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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 章 成品選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工程使用成品選擇之有關規定 成品包括材料 機具及設備 1.2 相關章節 ( 空白 ) 1.3 工作範圍 工程使用之成品, 其品質需符合本契約規範之規定 若成品有指定廠牌 時, 其品質除應符合該成品之規格外, 亦不得低於契約規範之規定 選擇之成品應考慮貨源供應是否充足 市場有否缺貨情形及供料時程, 以免影響工程施工進度 選擇之成品, 應檢具出廠證明及檢驗證明等相關文件報請工程司代表審 核, 經核准後, 方可使用, 工程司代表得視實際情況進行必要之抽驗 同等品之選擇依第 章 同等品替代程序 之規定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V1.0 98/05/

90 ( 空白 ) < 本章結束 > V1.0 98/05/

91 第 章 同等品替代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工程主辦機關在辦理招標時, 應以功能或效率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 應依其規定 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型式 特訂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要求而己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 字樣者, 不在此限 同等品係指經審查認定其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均不低於本契約工程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且其品質 性能 安全 尺寸均相當之同等產品 1.2 同等品使用之替代程序招標文件允許廠商使用同等品, 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 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若投標文件允許廠商使用同等品, 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30 日內, 依契約規定向工程司代表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 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並經程序核准後方得使用 1.3 廠商使用未經核准之同等品應予拆除, 或依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 處理方式 辦理 2. 產品 V1.0 98/05/

92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 空白 ) 本章結束 V1.0 98/05/

93 第 章 儲存與保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一般構造物用產品 材料於工地或儲存地卸貨之後, 有關儲存及保管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含屋內 屋外之儲存與保管 1.3 相關章節 ( 空白 ) 1.4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6864 Z5071 危險物標誌 (2) CNS 8169 Z5097 平墊板 (3) CNS 8171 Z5098 鋼製平墊板 (4) CNS 8172 Z5099 一貫運輸用木製平墊板 (5) CNS 8881 Z5107 一貫運輸用箱狀墊板 (6) CNS Z5154 料架詞彙 (7) CNS Z5156 物流詞彙 法令及規章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消防法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V1.0 98/05/

94 (4) 經濟部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1.5 定義 儲存係指將物資置放於一定場所, 並於適當管理下, 保持其品質 數量, 保存一段期間而言 料架為儲存及保管物品所用, 以支柱及承載構件所構成之構造物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廠商所備之屋內與屋外儲存場所須堅實平整 乾燥 安全 通風 廠商須管制儲量, 依材料的保存期限及工程進度進料儲存, 以免發生滯 料情形 3.2 施工方法 一般通則 (1) 各類材料之儲存安全標準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之規定 (2) 貨物於運交後, 應即依製造廠商指示以原封容器或包裝連同原附標籤予以儲存, 並保管至施工為止 檢驗合格之產品與待驗 不合格之產品應分開儲存並明顯識別之 不合格之產品應隔離並儘速運出工區外 (3) 產品 材料 設備及零件之包裝, 須標示其尺度 製造年月 規 V1.0 98/05/

95 格等相關資料 (4) 同類之產品應依其用途 等級分別儲放, 不得混淆 並須依工程司代表核可之方式排放, 不得任意平放 堆疊或負重 (5) 儲存空間之安排應留維護與檢驗用通路寬 1m 以上, 堆疊方式須以方便取貨為原則 (6) 儲存區應裝置適當之照明設備 (7) 金屬材料須視情況施以臨時防銹保護措施 易燃材料應儲存於安全處所, 並備有完善消防設備 (8) 儲存區材料應嚴防盜竊 (9) 儲存區應訂定颱風 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處理規定 屋外儲存 (1) 巨大材料於儲存時所產生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2) 廠商應備有適當措施以保護材料, 堆放層數及堆疊高度須符合規定 (3) 易因日光雨水而褪色或變質之材料, 應作防水保護, 鬆散顆粒狀材料應儲存在乾淨堅實處, 以防止與外來物混合 (4) 提供地面排水, 以防浸蝕及積水 (5) 應於儲存區周圍裝置夜間照明設備 屋內儲存 (1) 易損壞變質之材料, 應儲存於堅固防風雨之屋內, 且墊離樓地板及牆面 10cm 以上 (2) 依據製造廠規定之溫度與溼度儲存, 且為敏感器材提供溼度控制與通風 (3) 未包裝與散裝材料應儲存於料架上 櫥櫃內或分類整齊堆放 (4) 規劃倉位時, 須考慮到面積配置 堆疊方式 料品標示 料位設定, 以求倉庫功能之最大發揮 (5) 倉庫內嚴禁煙火, 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設備, 以策安全 (6) 為避免材料變質, 應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料 V1.0 98/05/

96 3.2.4 儲存時之維護 (1) 定期檢驗儲存之器材 (2) 確認於儲存期間, 其儲存設施符合製造廠商規定 (3) 確認維持製造廠商規定之環境條件 (4) 確認露天堆置之器材表面未受不良浸蝕 (5) 對長期儲存之機械與電器設備, 定期潤滑保養, 保持其保養計紀錄並作為紀錄文件提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V1.0 98/05/

97 第 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作業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控制測量 基地測量 地形測量 水平放樣 校核測量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測量與放樣 (1) 廠商應依據機關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 水準點 經緯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 施行施工測量, 確認基地範圍及建築線之 V1.0 98/05/

98 定線及定位經工程司代表會測核認後開始施工 如廠商放樣有錯誤時, 應由廠商自行負責修正, 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放樣時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度為準, 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圖指示不清時, 應按照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辦理 (2) 廠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 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協調 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 廠商應提請工程司代表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 廠商應負責保存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 不使損壞及移動, 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 應立即重新設置, 或因施工上之實際需要, 得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引樁暫置他處, 並於該區段施工完成後重新設置,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如因此而發生錯誤及造成損失時, 均屬廠商之責任 (4) 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 為確定開挖 填土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工作之數量, 廠商應於任何場所之初步清除完成, 而本工程施工作業開始前, 通知工程司代表會同作完整之工地測量 任何場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 廠商於開工後應即會同工程司代表就該工地進行測量, 該項測量結果即由工程司代表錄存, 作為計價線之依據 工程司代表於確定日期後, 即按例通知廠商, 若廠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量, 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 任何場所若廠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代表, 則其高程即依工程司所認定者為準 (5) 水平放樣應依據構造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 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圖指示不清時, 應按照工程司代表指示辦理 (6)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或設計圖說所標示之水準點高程為基面或依據 (7)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不同類別工程設計圖之規定 V1.0 98/05/

99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 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V1.0 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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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 章 竣工文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全部工程竣工後, 廠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 定提報竣工文件送審 1.2 工作範圍 提報竣工 - 工程提報竣工前應注意之事項 (1) 竣工檢驗 : 廠商應會同工程司代表及主辦機關根據工程圖說 規範 詳細核對施工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該工程是否竣工 (2) 設備功能之確認 : 廠商於提出竣工報告前, 應將工程之主要及附屬設備予以功能測試, 以定其功能符合契約文件之需求 該測試應在主辦機關與工程司監督下為之 (3) 環境之整理 : 工程完竣後, 在施工範圍內之環境應澈底整理, 工程報請驗收前, 下列項目應整理完竣 A. 施工期間所架設之圍籬, 臨時設施等應予拆除 B. 工程範圍內環境應徹底清理 C. 施工後殘料廢土應運離工地 D. 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設施, 應予回復 E. 施工期間損及之公共設施, 應予修復 F. 下水道及邊溝之淤積物, 廢料等應予清除 G. 完成之工程實體應予清理乾淨 報請驗收 - 工程報請驗收前應準備之事項 (1) 竣工文件 A. 工程竣工報告表 - 廠商應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將竣工 V1.0 98/05/

102 日期書面通知工程司代表及主辦機關以備竣工檢驗, 確定是否竣工 B. 竣工圖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程司代表應於竣工後 7 日內將該等文件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主辦機關審核 (2) 契約文件 : 施工期間下列各項文件應準備齊全, 以備查驗 A. 原契約文件包括契約書 工程圖說 工程項目 數量 單價 施工規範等 B. 變更設計文件 C. 工期停 ( 復 ) 工或延期文件 D. 契約變更文件 E. 各期工程估驗紀錄 F. 各項工程材料試 ( 檢 ) 驗紀錄 G. 品質成果報告書 H. 施工相片與契約規定之文件 辦理初驗 - 辦理初驗時應注意之事項 (1) 主辦機關審核工程司代表核轉之竣工文件後, 如符合初驗條件, 應訂期在 30 日內辦理初驗 (2) 主辦機關依各項工程性質, 指派有經驗之工程人員主驗, 並函請工程司代表及廠商會同參加 (3) 初驗人員於驗收時以契約文件, 竣工圖說 竣工數量等為依據 (4) 初驗時當場填發工程初驗紀錄, 記載初驗結果及協議事項, 由參與驗收人員簽認 (5) 主辦機關及工程司代表共同簽發 [ 工程初驗缺點改善通知單及工程初驗缺點紀錄表 ], 並當場交廠商代表簽認 (6) 如初驗結果有缺點待改善, 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並報請複查 (7) 複查合格, 主辦機關應編製工程初驗報告, 連同初驗文件辦理驗 V1.0 98/05/

103 收 辦理驗收 - 辦理驗收時應注意事項 (1) 主辦機關於工程初驗合格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2) 驗收時通知廠商 工程司參加並按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外, 並應備妥下列文件 : A. 初驗合格文件 : 包括初驗報告 各項驗收記錄 初驗缺點改善通知單 初驗缺點紀錄表 初驗紀錄等 B. 契約文件 : 包括契約變更 工期停 ( 復 ) 工或延期 變更設計文件及各期工程估驗紀錄 各項材料試 ( 檢 ) 驗紀錄等 C. 竣工文件 : 包括工程竣工報告 竣工圖 竣工數量計算書 工程結算明細表 施工相片等 (3) 驗收時應當場製作工程驗收紀錄, 由參與驗收代表簽認驗收結果及協議事項 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 A. 有案號者記載其案號 B. 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C. 廠商名稱 D. 履約期限 E. 完成履約日期 F. 驗收日期 G. 驗收結果 H. 驗收結果與契約 圖說 貨樣不符者, 其處理之情形 I. 其他必要事項 (4) 主辦機關於驗收完畢後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驗收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總表等文件, 經主驗 會驗 協驗 監驗人員分別簽認後, 除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外另通知廠商 監造及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事項 辦理結算 - 工程驗收合格後, 廠商可申請辦理末期估驗, 末期估驗計價 V1.0 98/05/

104 單由工程司代表核簽後, 連同廠商保固切結書 統一發票, 轉送主辦機 關核發工程尾款 2. 產品 ( 空白 ) 3. 施工 ( 空白 )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 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V1.0 98/05/

105 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所有地下及地上構造物場鑄混凝土之供應 運送 澆置 搗實 表面修飾 保養, 包括混凝土接縫 止水帶及混凝土所使用材料 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本章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施工綱要規範 第 章結構用混凝土 篇及經濟部水利署混凝土施工作業相關規定修訂, 作為經濟部水利署混凝土施工規範 混凝土係由水泥 粗粒料 ( 含天然粒料與再生粒料 ) 細粒料 水及摻料等, 按規定比例拌和而成, 必要時得摻用化學摻料或其他摻料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再生粒料拌製之水泥混凝土, 適用於抗壓強度 210kgf/cm2 以下之混凝土, 使用於混凝土塊 基礎 打底混凝土 (Plain concrete) 坡面工 景觀等無鋼筋混凝土之次要構造物 1.2 工作範圍 梁 柱 板 筏基 擋土牆 混凝土塊 砌石及坡面工等混凝土構造物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工程附件 混凝土表面修飾 混凝土養護 接縫 施工縫 伸縮縫 止水帶 檢驗 評估 1.3 相關章節 ( 空白 ) WRA V1.0 98/04/

106 1.4 相關準則及規定 中國國家標準 (CNS)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 (ASTM) 美國混凝土學會 (ACI)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第 章混凝土附屬品 1.5. 定義 工地型拌和設備 : 廠商依據契約之規定在工地或工地附近設置之混凝土產製機具, 其生產之混凝土供給本工程使用 預拌混凝土產製廠 : 係以營利為目的之混凝土生產工廠, 廠商依契約規格向該產製廠訂購混凝土 工地拌和混凝土 : 係指廠商依照契約規定之設計強度及配比, 在工地或工地附近設置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產製混凝土及運至工地卸料澆置之新拌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 : 係指廠商依照契約規定之混凝土強度及規格, 向預拌混凝土產製廠訂製及運至工地卸料澆置之新拌混凝土 摻料 : 係指混凝土拌和材料 ( 水泥 粗骨材 細骨材 水 ) 以外之其他添加物, 能使混凝土達到設計要求之特性, 且對混凝土其他性能無不良影響者 混凝土摻料依其功能分為化學摻料 礦粉摻料及膨脹摻料等三類 再生粒料 : 再生粒料係指由建築物或其他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 經適當處理所產製而成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 係指由高爐碴 黏土 矽藻土 飛灰 頁岩或板岩等, 經膨脹 煆燒或燒結所得之粒料, 此類粒料大多為輕質多孔顆粒狀之無機材料 1.6 混凝土配比設計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構造物設計使用之混凝土 28 天抗壓強度規定如下表 28 天抗壓強度 (kgf/cm 2 ) WRA V1.0 98/04/

107 適用構造物 預力梁 河海堤及護岸溢洪道加強鋼筋混一般鋼筋混坡面工 混凝土耐磨層凝土結構物凝土結構物塊 灌溉渠道 打底排水路等 契約文件有提供參考配比者, 在使用前應進行試拌以確定使用混凝土配比符合契約需求, 並依契約規定產製混凝土 ; 未提供配比者, 廠商應依據規定之強度及施工需求提出配比設計資料送工程司代表核可後使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工地型拌和混凝土配比可參考混凝土建議配比 ( 附件一 ), 使用前應先進行試拌程序以確定使用混凝土配比符合契約需求 混凝土拌和材料使用再生粒料者, 混凝土配比可參考混凝土建議配比 ( 附件二 ), 使用前應先進行試拌程序以確定使用混凝土配比符合契約需求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飛灰及爐石粉等摻料取代水泥之總量不得超過 30% 混凝土配比設計時, 設計者應依據混凝土使用之需求 考慮混凝土使用強度 坍度 氣候 澆置部位 拌和材料性質及混凝土澆置時間等因素, 依據 CNS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之規定設計混凝土之配比 施工期間如變更配比, 應依上述規定以書面提出 作配比設計時, 應提出單價分析表, 設計單價分析表應註明設計強度 坍度 粗骨材最大粒徑 細骨材之細度模數及水泥使用數量, 如有添加其他摻料亦應註明使用種類及使用數量, 單價分析表格式如附件三 1.7 混凝土供應 混凝土供應依設計分為 工地拌和混凝土 及 預拌混凝土 等二種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外, 新拌混凝土應以拌和輸送車運送 送貨單為預拌混凝土之出廠證明, 每車混凝土拌和輸送車應隨車攜帶二份, 於運抵工地後送交廠商簽收確認貨品 填記到達時間及澆置完成時間後, 廠商存一份 一份隨車帶回 ; 廠商必須將送貨單留存提供工程司代表查閱 若未隨車備有送貨單 材料與規範不符或混凝土超過規定使用時間, 應拒收該車混凝土, 廠商應在送貨單上簽註理由並要求預拌混凝土產製工廠改善 ; 若澆置之混凝土超過使用時間時, 該車剩餘之混凝土應運離工地不得再用, 並在送貨單上註明原因 工地拌和混凝土 之送貨單依據附件六之樣式; 預拌混凝土 之送貨 WRA V1.0 98/04/

108 單可依附件六之樣式, 或 CNS 3090 A 交貨證明憑單所要求之記載項目, 或符合需求之交貨證明憑單樣式 工程司代表得隨時就送貨單記錄事項之進行查驗及額外之之坍度試驗 製作圓柱試體, 廠商應配合辦理, 對不符合事項並應配合改善 1.8 工地拌和混凝土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計使用工地拌和混凝土 (1) 公共工程性質特殊者 (2) 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預拌混凝土產製廠, 且其混凝土之品質無法滿足工程需求或其產能無法滿足工程進度需求者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依設計分為自動拌和設備及簡易拌和設備等二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種混凝土拌和設備需求規定如下 : (1) 自動拌和設備 : 其設備至少具有下列各項自動控制之拌和鼓 全自動控制操作之拌和材料自動稱量器 材料稱量電腦自動紀錄器 散裝水泥儲倉 輸送帶 混凝土攪拌輸送車 (2) 簡易拌和設備, 其設備至少具有下列各項人工控制之拌和鼓 拌和材料簡易稱量器 量水器 使用工地型拌和設備依契約規定 設置使用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工地拌和混凝土生產前,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環境保護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水污染防制法 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 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車輛運送及不得超載 (3) 廠商出具切結書 ( 附件五 ), 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 A.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專供該工程使用, 不得對外營業 B.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應於工程竣工驗收前或於契約終止 ( 解除契約 ) 後一個月內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C.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之設置或操作造成之污染 損害等可歸責之事故, 廠商應負全部責任 (4)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前自行拆除完畢, 並列入工程驗收項目 混凝土拌和設備未依規定期限完畢,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拆除完畢時, 機關得強制拆除, 其拆除費用由廠商支付或由工程尾款中扣除, 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 工程施工期間契約解除時, 應於契約解除後一個月內拆除完畢, 如 WRA V1.0 98/04/

109 仍未拆除完畢時, 依前項規定辦理 (5) 廠商應將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設置於適當距離之地點, 其設置地點規定如下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自混凝土開始拌合起算至運達工地澆灌處傾出混凝土處之時程應以在 45 分鐘內為原則, 且自混凝土開始拌合起算至運達工地完成澆灌之時程應在 75 分鐘內 (6) 工地混凝土拌和設備組裝完成後使用前, 廠商應檢具標準檢驗局檢定各項計量器之校正合格文件及拌和設備相關資料, 以書面向工程司代表提出申請查驗, 並經查驗合格後始可使用 廠商應準備 20 顆標準校正法碼, 於工程施工期間, 隨時檢查校正各項計量器, 以確保各項計量器之量度精確 如混凝土拌和所需之水泥為機關所供給者, 在混凝土拌和設備查驗合格後始可配發供給之水泥 ; 混凝土拌和設備查驗不合格導致工期延誤及造成之一切損失由廠商負責 (7) 本工程如使用散裝水泥, 其所設散裝水泥儲存槽之容量至少應為 100 T 以上, 並應足以維持依據施工預定進度表混凝土拌和澆置三天所需之容量 ; 如使用袋裝水泥, 其袋裝水泥倉庫之面積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其面積至少應有 50 m 2 以上 (8) 混凝土拌和設備應足以供應依據施工預定進度表混凝土澆置所需之產能 (9) 使用中或完工後之工地型拌和設備, 如共同使用或繼續使用於本署或所屬機關所發包之水利工程時, 廠商得提出書面提出申請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繼續使用該工地型拌和設備 該共同適用或繼續使用之拌和設備仍須依本款之各項規定辦理, 且其相關之費用應扣減不得重複計價 (10)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不得設置於河川區域內 1.9 預拌混凝土 本工程設計使用預拌混凝土需符合下列規定 :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預拌混凝土產製廠至工地及澆置完成之時程應符合本章 款 (5) 之規定 (2) 前項之運距時程內有足夠數量之預拌混凝土產製廠, 且其品質 產能及運送應能符合工程施工所需及不影響工程施工進行 廠商使用預拌混凝土應注意事項 : (1) 混凝土施工前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 報工程司代表核定後始可進料使用 : WRA V1.0 98/04/

110 A. 廠商與預拌混凝土產製廠所訂之合約影本 B.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 附件四 ) C. 提出切結書保證預拌混凝土產製廠需能配合及接受機關必要之取 樣檢驗 設備檢查及拌和材料自動稱量記錄資料需能隨時提供工 程司代表查核 D. 依據契約規定之強度 拌和材料及其他相關配比規定等提出預拌 混凝土之配比設計 單價分析表及其他等相關書面資料提供工程 司代表審查 相關書面資料需包括細粒料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細 粒料有害物質 ( 含泥量等 ) 及粗粒料磨損抵抗力試驗等符合標準之 檢驗報告 E. 預拌混凝土產製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施工期間如變更供應商或配比, 亦應依上述規定以書面提出 各類書面文件工程司代表依程序核定, 廠商不得以工程司代表核定為理由而免除契約及法律責任 (2) 廠商應瞭解預拌混凝土產製廠之混凝土品質 生產能量 運送設備 能力等, 以免影響工程施工 (3) 廠商購買預拌混凝土時應考慮預拌混凝土輸送及澆置時間, 除契約 另有規定外, 預拌混凝土產製廠至工地及澆置完成之時程應符合本章 款 (5) 之規定 ; 且預拌混凝土之品質 產能及運送應能符合工程 施工所需及不影響工程施工進行 廠商應自行赴預拌混凝土產製廠瞭解混凝土產製及運送情形, 廠商對所 選定之預拌混凝土產製廠及混凝土品質應負完全責任 預拌混凝土一般規定 (1) 依據核定之配比作為查驗之標準 (2) 預拌混凝土之品質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經通知未依期限改善時, 工 程司代表得要求廠商改自其他預拌混凝土廠購買, 廠商不得拒絕, 其造成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3) 工程司代表對運送至工地之預拌混凝土品質有質疑時, 得要求至預 拌混凝土工廠進行必要的取樣檢驗及設備檢查, 廠商應要求預拌混 凝土廠配合辦理, 如預拌混凝土廠拒絕配合辦理, 工程司代表得要 求廠商改自其他預拌混凝土廠購買, 廠商不得拒絕, 其造成之一切 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該項取樣之檢驗費用, 如檢驗合格, 費用由機 關辦理變更設計增列, 如不合格則由廠商負擔 本工程設計採用預拌混凝土, 廠商訂約後, 依據工程混凝土施工期程分 析單日使用最大需求數量, 若適當運距內之合法預拌混凝土工廠, 均無 WRA V1.0 98/04/

111 法實際供應滿足工程質與量需要之混凝土, 經舉證提請機關審查確認, 得同意改設置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 ; 其以供應量不足之事由 審查程序及認定後改置設備準備過程, 不得為停止工地混凝土項目施工原因 ; 其所延誤之工期, 應以設置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期間預拌混凝土工廠實際供應短少量所影響工期, 經機關工程司代表核定後納入展延工期辦理 因改採用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所增加設置所需組拆 租金及規費等契約項目及費用, 依契約第三章契約變更相關條文之不另增加契約價金原則辦理 變更為工地拌和混凝土, 其有關拌和材料之檢驗項目依本章第 款混凝土檢驗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增加之拌和材料檢驗費依契約變更相關規定辦理 1.10 資料送審 混凝土品質計畫 (1) 混凝土品質計畫應包含拌和材料 新拌混凝土及施工成品等之各項相關規定檢驗標準 管理標準 施工要領 檢驗程序與自主檢查表等 (2) 編列 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費 之工程, 混凝土品質計畫併 品質計畫書 提報 混凝土施工計畫 (1) 廠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施工計畫書, 並標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澆置位置 包括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 澆置順序 澆置之終端及施工縫位置等 工程司代表得視氣溫 冷卻效應 熱應力 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類型可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 要求廠商限制混凝土每次澆置之數量 (2) 在水中或皂土泥漿中澆置混凝土時, 廠商應於事前提報有關混凝土配比 施工材料 方法及設備等資料, 經工程司代表認可後始可進行工作 (3) 混凝土施工計畫併 施工計畫書 提報 廠商與預拌混凝土廠所訂之合約副本 工地型拌和設備設置切結書 ( 附件五 )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 附件四 ) 預拌混凝土之配比設計配料表及相關書面資料 其他規定之送審資料 WRA V1.0 98/04/

112 紀錄文件 (1) 工地型混凝土拌和設備檢查 拌和材料進料 使用紀錄及拌和材料稱量記錄 (2) 混凝土拌和材料檢驗紀錄 (3) 新拌混凝土氯離子 坍度檢驗紀錄 (4) 混凝土圓柱試體製作 試驗紀錄資料及評估表 (4) 鑽心試體試驗紀錄資料 (5) 自主檢查表 (6) 混凝土送貨單 ( 附件六 ) 混凝土之送貨單至少應含有附件一之欄位資料, 廠商可自行製表使用 (7) 其他相關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 (1) 混凝土拌和材料包括水泥 粒料 ( 含天然粒料與再生粒料 ) 水及摻料 等 摻料及再生粒料之使用依據契約規定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工程混凝土禁止使用再生粒料 (2) 工程如有使用機關供給之材料, 廠商除應於工程開工後提報供給材 料之預定使用數量進度表外, 並應於該供給材料使用前 10 天以書面 向工程司代表提出使用量申請 ; 廠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致影響工程 進度及造成之一切損失由廠商負責 (1) 水泥種類及用途 種 類 用 途 第 Ⅰ 型 : 普通水泥 一般構造物 卜特蘭水泥 第 Ⅱ 型 : 中度抗硫酸鹽水泥 第 Ⅲ 型 : 早強水泥第 Ⅳ 型 : 低熱水泥 第 Ⅴ 型 : 高度抗硫酸鹽水泥 輸輸氣第 ⅠA 型氣輸氣第 ⅡA 型 抗鹽蝕 海灣 臨海 海中構造物 需要中度水合熱者如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緊急工程, 需縮短工期之工程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抗酸蝕 下水道 地下室 溫泉區等特殊環境之工程一般構造物需要輸氣者抗鹽蝕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WRA V1.0 98/04/

113 卜特蘭水泥 輸氣第 ⅢA 型 緊急工程需要輸氣者 (2) 除另有規定外, 一般構造物所使用之水泥為第 I 型卜特蘭水泥, 並應 粒料之一般規定 細粒料 粗粒料 符合 CNS 61 R2001 規範之規定 在同一單元之混凝土澆築作業中,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受潮結塊 硬化或有硬化現象之 水泥, 應運離工地, 不得使用 (1)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之粒料 ( 含天然粒料與再生粒料 ), 其來源應經工程 司代表核准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粒料應符合下列規範之規定 : A. 混凝土粒料依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B.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依 CNS 3691 A2046 之規定 C. 再生粒料雜質含量規定 再生粒料雜質含量試驗法為人工撿拾法, 其步驟為利用四分法取 得試驗用之再生粒料, 其重量不得小於 6 kg, 再利用具自動控溫 功能之烘箱 ( 溫度為 50 ~ 60 ) 進行烘乾 24 小時, 待其冷卻至常 溫後, 再利用人工進行雜質分類, 分類完成後稱重, 所得之雜質 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 1%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天然粒料源應取自河川或陸地, 不得取自海濱 或自海中抽取, 粗粒料材質應使用碎石或天然礫石或碎石及天然礫 石之混合料 (1) 細粒料應符合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2) 混凝土用再生細粒料 : 應用於水泥混凝土之再生細粒料, 除須符合 CNS 1240 A2029 之規 定外, 尚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A. 雜質含量 : 再生粒料中, 除了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者外, 其 餘物質均定義為雜質, 雜質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 1% B. 物理性質 : 細粒料之比重須大於 2.0, 吸水率須小於 10% (1) 粗粒料內所含有害物質不得超出下列所定限值 : A. 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A3035) 含量, 鋼筋混凝土應小於 3%; WRA V1.0 98/04/

114 預力混凝土應小於 2% B. 通過 mm篩之細粒料 (CNS 491 A3010) 小於 1 % (2) 依 CNS 490 A3009 測定之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 50 % (3) 依 CNS 1167 A3031 試驗法, 將粗粒料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 經至少 5 次循環, 其平均重量損失率, 不得超出 12% (4) 粗粒料之級配應符合 CNS 1240 A2029 之規定 (5) 混凝土用再生粗粒料 : A. 雜質含量 : 再生粒料中, 除了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者外, 其餘物質均定義為雜質, 雜質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 1% B. 物理性質 : 再生粗粒料之比重須大於 2.2, 吸水率須小於 10% 水 (1) 混凝土拌和用水需符合 CNS 規定之自來水或非自來水 ( 河川水 湖池水 井水 地下水等 ) (2) 混凝土拌和用水之試驗依 CNS 1237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之規定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依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七種型式, 並應符合 CNS A2219 之規定 : A 型 : 減水劑 B 型 : 緩凝劑 C 型 : 早強劑 D 型 : 減水緩凝劑 E 型 : 減水早強劑 F 型 : 高性能減水劑 G 型 : 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依契約規定使用之任何化學摻料應提送相關書面資料送工程司代表核准, 並依照製造廠商之標準規範使用 爐石粉 飛灰 (1) 飛灰用於巨積混凝土為摻料時, 應為依據 CNS 3036 A2040 之 F 類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混凝土配比設計使用爐石粉及飛灰總取代量不得超過 30% 混凝土拌和材料之摻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契約未規定使用之摻料如飛灰 爐石粉或化學摻料料等, 廠商不得任意使用 WRA V1.0 98/04/

115 (2) 施工期間如因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摻料時, 廠商必須提出配比設計表 單價分析表及相關資料, 以書面送工程司代表同意後始准使用 輕質粒料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結構混凝土禁止添加使用輕質粒料 (2) 輕質粒料之使用需依工程特性需求由設計者設計使用 (3) 輕質粒料之品質應符合 CNS 3691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之規定 2.2. 新拌混凝土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混凝土之產製及運送依據 CNS 3090 A2040 預拌混凝 土之規定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1)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下表規定 構件型式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預力混凝土 0.15kg/m 3 鋼筋混凝土 0.3kg/m 3 一般混凝土 ( 不與鋼筋接觸者 ) 0.6 kg /m 3 (2) 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 CNS 13465( 新拌混凝土中水 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 規定辦理 新拌混凝土坍度許可差 (1) 混凝土坍度試驗依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 規定辦理 (2) 除契約規範另有規定外, 坍度許可差應依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 土 )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設備 (1) 混凝土之輸送設備 : 混凝土之輸送及澆置方式應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2) 瀉槽 A. 瀉槽之襯裡應為表面光滑 B. 瀉槽之設置應使混凝土能連續流動, 坡度不得陡於垂直向 1 比水平向 2(V/H=1/2), 亦不得緩於垂直向 1 比水平向 3(V/H=1/3) 若瀉槽必須使用較大之坡度時, 其出口端應設置擋板, 以避免粒料分離 C. 瀉槽長度超過 600 cm者, 其出口應以漏斗承接 WRA V1.0 98/04/

116 D. 瀉槽使用後應以水清洗乾淨, 以免混凝土硬化堆積於其上 清洗瀉槽後之水不得流入構造物範圍內 (3) 泵送機 : 依混凝土之規格 粗粒料之最大粒徑 坍度 輸送距離及輸送高度, 選用不致造成粒料析離或塞管之泵送機 (4) 可調長度管 ( 象鼻管 ) A. 使用金屬製 橡膠製或塑膠製之柔性管, 管徑應不小於最大粒徑之 8 倍, 並防止混凝土粒料分離 B.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 且其出口與最終澆置點之距離於水平及垂置方向均不得大於 150 cm 鄰近伸縮縫處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 90 cm (5) 推車 A. 混凝土灌注不易之地點得以推車運送, 輸送距離不得超過 60m B. 推車應於立之高架走道上通行, 使其不致與結構體之鋼筋或埋設物接觸 (6) 混凝土搗實設備 A. 混凝土澆置時應以適當之設備搗實, 搗實時間應適當以避免產生泌水 粒料離析 埋設物位移或模板支撐破壞等 澆置前之準備 (1)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 : 混凝土係澆置於已施築之混凝土表面, 該表面應打毛並清除乾淨, 並在澆置前, 予以充分潤濕 (2) 模板及鋼筋 : 應於澆置混凝土前清理乾淨, 模板不得有積水, 鋼筋不得有浮銹 (3) 埋設物 : 混凝土內之預埋物, 應依照設計圖說位置準確定位並妥為固定, 避免因碰撞或混凝土搗實而發生位移 (4) 實施自主檢查 : 混凝土澆置前之各項工作項目如鋼筋 模板 埋設物及其他相關作業等工作應實施自主檢查, 以確保各項工作確實完成 (5) 澆置前之通知 A. 澆置混凝土應於 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代表 未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不得於構造物之任何部位澆置混凝土 B. 工程司代表認為必要時得進行查驗, 未通過查驗, 廠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澆置時間, 經再次申請查驗通過後, 方得澆置混凝土 WRA V1.0 98/04/

117 3.2 施工方法 一般規定 (1) 混凝土送貨單依本章第 款各項之規定辦理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混凝土自混凝土開始拌合起算至運達工地澆灌完成之時程應在 75 分鐘內 ; 超過 75 分鐘仍未澆置完畢, 則該車剩餘之混凝土應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其造成之一切損失由廠商負責 (3) 以拌合運送車運送之混凝土, 其在工廠拌合時間應較規定減少卅秒 ; 混凝土運輸中攪拌鼓每分鐘之旋轉速度在 2 至 4 轉之間, 在澆置期間應持續旋轉攪拌 (4) 混凝土輸送至卸料端應有適當之裝置, 且能保持連續輸送以避免粒料析離 (5) 混凝土自出料口至澆置面之距離應適當, 以避免衝擊力過大及造成粒料析離 (6) 混凝土澆置後, 所有輸送設備應立即清洗乾淨, 其廢水及棄物應依規定集中處理 (7) 澆置混凝土前, 應先清除模板面及接觸面之雜物 A. 混凝土面及岩石面 : 需打毛並以高壓水噴射清洗後並清除積水 B. 土壤表面 : 將表面之雜物及有機物質清除後整平 夯實 (8) 澆置混凝土前所有鋼筋應紮固妥善, 並應具有規定之最小保護層, 以確保鋼筋最佳之位置 (9) 水平構材或水平斷面之混凝土, 必需待支承之垂直構材或斷面之混凝土已固結及收縮完成後方可澆置 (10)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 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11)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 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初凝前澆置上層混凝土, 各層混凝土應儘量控制維持水平澆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上下層之澆置間隔時間不得超過 45 分鍾, 一般牆構造物及擋土牆澆置每層不大於 30 cm, 巨積混凝土澆置每層厚度不大於 45 cm (12) 澆置柱之混凝土應使用可調長度柔性管或象鼻管 若梁 板等係與柱 牆等支承結構同次澆置混凝土, 應俟柱 牆內澆置之混凝土完成沈落收縮, 但仍可令振動棒憑其自重沈入時, 進行梁 板之澆置 (13) 陽光曝晒 高溫 大風或設備限制等因素, 若對表面修飾及養護工作形成不良影響時, 不得澆置混凝土 (14) 澆置時之混凝土溫度 : WRA V1.0 98/04/

118 A. 最低 13 B. 最高 32 ; 巨積混凝土最高 25 (15) 氣溫降至 5 以下時, 非經工程司代表同意不得繼續澆置混凝土 (16) 在澆置混凝土期間及澆置後 24 小時內, 混凝土表面若有積水, 除非有妥善排水坑設施與混凝土分開, 不得進行抽水 (17) 施工日報表應詳細記載當日澆置之不同類別混凝土之數量 澆置範圍 構造物名稱 取樣樁號 樣品編號及試驗結果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緊密不漏漿之模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 48 小時之內, 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 特密管直徑為 20~25 cm, 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 漏斗頂端應加設 50 mm 50 mm之鋼網, 以防堵塞 B.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 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 並得以在必須減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C. 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 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佈 特密管之移動及升降應妥為控制 D. 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 以免造成粒料分離 E. 澆置混凝土時, 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土表面下至少 2m F. 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 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卸出時, 可將特密管上 下垂直移動, 惟落差不得超過 30 cm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 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 應維持適量連續施工, 澆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 不得已時, 亦須使水之流速在 3m/min 以下, 水中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5) 水中吊斗 A. 使用無頂之水中用吊斗, 其底門於吊斗卸料時應可自由向外打開 B. 將吊斗裝滿混凝土後緩慢降至待澆置混凝土之表面上, 吊降之速率應避免水流過度擾動 C. 緩慢將混凝土卸出, 完成後再緩慢將吊斗吊出 搗實 (1) 混凝土澆置時鋼筋 預埋件周圍及模板角落處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 混凝土之搗實應符合 ACI 309 之規定 (2) 混凝土搗實使用之內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 WRA V1.0 98/04/

119 形振動器之規定, 並依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3) 外部振動器應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方可使用, 外部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之規定, 並依 CNS 5649 A3097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4) 振動器之振動頻率不得小於每分鐘 7000 次 振動時應避免在混凝土表面造成泌水或造成粒料析離 (5) 所有混凝土澆置 15 分鐘內, 應即使用振動器振動, 但振動時不可觸及模板 鋼筋及埋設物, 以避免鋼筋 預埋管件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6) 大梁 小梁或樓地板混凝土, 搗實時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支撐結構體混凝土內 插入深度應約為 10 cm, 以免過度振動 (7)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件之損壞, 即不得使用內部振動機 低溫之澆置作業周圍氣溫為 5 且繼續下降時, 應採取下列任一種措施, 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 (1) 加溫 A. 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 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 13 以上 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 7 天 B. 於混凝土養護期間加溫時, 其周圍之相對溼度應維持不低於 40 % 火爐 烤板或加熱器應妥為佈設, 使熱量均勻分佈 燃燒之廢氣體應排至包圍體外部 C. 於 7 天之養護期過後, 以最多每天降低 7 之速率, 逐漸降低混凝土周圍之溫度, 直到與外界之氣溫相同為止 D. 於實施加溫作業期間, 應派人看守並備妥防火設施 (2) 保溫 A. 以適當之隔熱材料覆蓋與外界溫度隔離, 使混凝土維持至少 13 以上之溫度 7 天 隔熱材料之種類與厚度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可 B. 混凝土上方除隔熱層外, 應再覆以油布或其他經核可使用之防水材料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 32 以上時, 應於澆置混凝土前, 將模板及鋼筋等以水或其他方式加以冷卻, 降溫至 32 以下, 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WRA V1.0 98/04/

120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高於 32 時, 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已澆 置之混凝土 : A. 以適當方式遮蔽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晒 B. 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 使模板保持潮溼 接縫混凝土接縫之設置依位置可分水平接縫及垂直接縫二種 ; 接縫依功能又可區分為施工縫 (constructionjoints) 伸縮縫 (expansionjoints) 或收縮縫 (contraction joints) 等三種 (1) 一般規定 A. 施工縫應設置於對結構強度影響最小之處 除按工程圖說或施工 計畫設置之預定施工縫外 ; 若有需要設置非預定施工縫, 其位置 形狀及處理方式須以書面經監造單位同意 B. 施工縫之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版 小梁及大梁之施工縫應設置於其垮度中央三分之一範圍內 (b) 大梁上之施工縫應設置於至少離相交小梁兩倍梁寬之處 (c) 牆及柱之施工縫應設於其其與小梁 大梁及版交接之頂部或底部 (d) 施工縫宜與主鋼筋垂直 (e)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小梁 大梁托肩 柱頭版及柱冠須與樓版同時澆置 C. 水平與垂直施工縫或伸縮縫之位置及細節應依設計圖說施工, 設 計圖說未提供位置或細節圖說時, 廠商可參照施工縫及伸縮縫示 意圖 ( 附圖一 ) 施作, 或自行繪製施工縫或伸縮縫之詳細圖說併接縫 設置之位置圖送工程司代表審查同意後施工 除契約另有規定及依結構計算需求外, 垂直向施工縫及伸縮縫之設置間距以不超過 20M 為原則 廠商之施工程序或工法變更而增加設置之施工縫或伸縮縫, 應先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D. 接縫如有應力傳遞或避免位移時應使用剪力鋼筋橫穿施工縫或伸 縮縫, 如混凝土之厚度足夠且混凝土剪力榫之強度可抵抗應力傳 遞或側向位移時, 可設計使用混凝土剪力榫 施工縫如已設計有 與接縫垂直之鋼筋者, 可免設剪力筋或混凝土剪力榫 ; 伸縮縫所 設置之剪力筋需使一端固定另一端能自由伸縮 增設之止水帶或 剪力筋需經工程司代表同意並依工程司代表指示辦理 E. 施工縫之處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施工縫之處理規定如下 : (a) 為施工縫粘結性, 澆置銜接混凝土前應清除已硬化混凝土表面 WRA V1.0 98/04/

121 3.2.7 止水帶 之乳沫及鬆動物質, 露出良好堅實之混凝土, 凹凸深度約 0.6 cm 達露出粗粒料程度, 以形成連接 澆置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 (b) 接縫表面之清除打毛工作應使用高壓水 噴濕砂法或其他經核可之方式處理 (c) 水平施工縫上方混凝土在澆置前, 應加舖一層適當水灰比之水泥砂漿 F. 清理接縫之混凝土表面時應避免損及止水帶 G. 澆置銜接混凝土前敷設之水泥砂漿, 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 厚度 1.5 cm~2.5 cm H. 沿預力鋼材方向 埋設物或開孔處, 應避免設置接縫 (2) 收縮縫為避免混凝土版構造物因收縮而產生不規則裂縫, 應設置收縮縫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縱向及水平向之鋸縫之間隔為 5M, 其鋸 縫之深度約為版厚之四分之一但不小於為 25mm 寬度為 5mm 鋸縫應整齊 清潔 平直 B. 鋸縫應於混凝土舖面澆置後 8 至 24 小時內施作, 為確保鋸縫於前 述時限內完成, 必要時得允許廠商夜間施工 C. 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 20 分鐘內, 設法予以替換或更新以 免舖面邊緣及表面失去保護 D. 鋸縫完成後, 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徹底清除鋸縫內之任 何有害物質並乾燥之 E. 為避免碎石等堅硬異物進入收縮縫, 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劑依 (3) 接縫線條 照製造廠之使用說明予以填滿 A. 各層混凝土澆置表面應控制水平, 儘可能使混凝土接縫線條保持 水平美觀 B. 上一層混凝土澆置前應澆置同強度之砂漿, 厚度 1.5 cm~2.5 cm, 減少外露面上可見之接縫 C. 模板需組立密合避免漏漿及造成接縫線條有蜂窩情形 (4) 伸縮縫接縫應以適當材料填塞及隔開俾利混凝土有熱漲冷縮及變位 之功能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填塞材料可為保力龍 發泡棉, 厚度 為 2cm; 接縫表面填塞深 3cm 之 silicon 材料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施工縫止水帶之材質為聚氯乙烯 (PVC), 伸縮縫 止水帶之材質為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 WRA V1.0 98/04/

122 (2) 施工縫或伸縮縫, 如有滲水之虞者必須使用止水帶 ;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合, 止水帶不得搭接, 止水帶相銜接處需以熔接或適當方式處理, 銜接處不得有滲漏現象 (3)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 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 並使其一半寬度露出完成之混凝土面, 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實以使密合 澆置次一層混凝土時應小心施作, 於硬化混凝土面之乳沫移除後, 應先澆置, 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並充份搗實, 然後繼續澆置其餘之混凝土, 並應確保止水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工具扭曲或損壞 (4)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 應使其一半埋入混凝土中, 另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澆置之相鄰混凝土部位, 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 且其周圍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開口 預埋件及其他需求 (1) 應依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 提供及安裝埋件 (2) 於混凝土澆置前, 應向他標廠商或工程司代表確認每個埋件之正確尺度及位置, 並請工程司代表查驗通過 鏝平 掃飾 (1) 橋面 板面或路面應使用刮皮或修面機整平, 並由工人以鏝板修平 如表面須保持粗糙面時, 應以長柄軟掃同方向掃刷, 力求整齊一致之紋路 混凝土顏色外露部分混凝土之養護劑或脫模劑一經核可, 除非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否則不得以任何因素改變混凝土之均勻顏色 本工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 廠商應於明顯位置以紅漆標示當日澆置完成部分之樁號 高程及澆置日期 並於監工日報表內記載澆置範圍 ( 樁號 ) 高程 數量 ( 註明強度 ) 坍度試驗 圓柱試體製作時之澆置樁號等 施工中檢驗及完工後之初驗 驗收等指定鑽孔位置經鑽孔, 廠商均應以同強度之混凝土回填補實, 並會同工程司代表檢視後, 始付工程尾款 3.3 清理 污染之避免及清除 (1) 在混凝土澆置後, 尚未達到初凝前, 應立即清除積存在外露鋼筋上及鄰近混凝土表面之漏漿模板表面上之泥垢 WRA V1.0 98/04/

123 (2) 施工中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不受結構鋼構件之鐵銹或其他有害物質之污染 (3) 若發生污染, 應將污染去除, 並使混凝土恢復原有之顏色 損壞部分之修補 (1) 於工程之最終驗收之前, 將混凝土表面 角隅受損處仔細修補 (2) 經許可進行修補之表面, 應將受損部位整修至平滑之狀況 (3) 混凝土之整修工作未達工程司代表滿意程度者, 應將其打除重作 3.4 保養 本工程混凝土之保養,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如未點選則視為以 (1) 之方式辦理 (1) 使用噴水保養 : 於混凝土製品凝固後, 以固定之水管 ( 噴灌方式 ) 噴水保養一星期以上, 所需之設備 人工等一切費用, 依完成百分比計量及計價 (2) 使用保養劑保養 : 使用之保養劑廠牌產品由廠商自行選購, 使用前應將廠牌及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報工程司代表核准後始可使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保養劑之使用量及方法依使用說明書辦理 使用之保養劑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將全部數量之 50% 時運入工地, 俟需保養之混凝土面積數量達到 40% 時再運入其餘數量 保養劑使用前應以書面報請工程司代表分批開蓋驗收合格後始准使用 3.5 保護 新澆置後至少 7 天內, 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 包括雨水 日曬及過高或過低溫度 保護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干擾, 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承擔載重前, 不得施加載重 接縫之保護 (1) 需填充封縫料之接縫以及作為施工縫之表面應予保護 養護劑不得沾染黏結面 (2) 接縫面及相鄰混凝土應確實作養護 鋼筋之保護 (1) 模板拆除後, 長時間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應塗以純水泥漿保護 (2) 鋼筋準備搭接延伸或組立模板之前應清除上述附於鋼筋上之硬化水 WRA V1.0 98/04/

124 泥漿及其碎屑 3.6 瑕疵混凝土 混凝土強度 飾面 許可差 或水密性不符合規範標準者, 視為瑕疵品, 應依照本章規定或依工程司代表指示予以補強 修補 或更換 補強時需用環氧樹脂砂漿, 修補時須用水泥砂漿 3.7 檢驗 材料及施工品質取樣及檢驗程序, 依據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 定 之規定辦理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材料及施工品質之各項檢驗, 需送至符合 經濟部 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 各項檢驗依編列之檢驗項目及數量辦理, 施工期間因工程變更設計增減 工程數量或工程司代表認為有必要時得增減檢驗項目及數量 ( 頻率 ), 廠商 不得拒絕 該增加之檢驗由機關編列檢驗費用, 檢驗所需材料除契約規 定之供給品外, 概由廠商負責所需之一切費用 品質檢驗不合格依規定辦理再驗 拆除重做之各項檢驗 未做圓柱試體 依規定所做鑽心試驗及其他廠商之過失原因所辦理之檢驗, 其所有辦理 檢驗及相關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項檢驗廠商需依規定頻率提出申請及會同機關辦 理, 會同辦理檢驗之工作為試體取樣 樣品簽名 送實驗室 會驗時樣 品確認 會驗及檢驗報告簽名等 未經會同辦理檢驗之檢驗報告, 機關 不予承認 混凝土檢驗 設計編列混凝土檢驗項依下列規定 : 1. 使用預拌混凝土,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檢驗項目至少包括圓柱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 使用工地型拌和混凝土,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檢驗項目至少包括圓柱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 細粒料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 粗細粒料有害物質試驗 拌和用水檢驗及其他相關試驗等 本工程混凝土相關檢驗項目如契約另有規定檢驗項目明細者, 則依契約規定檢驗項目 頻率辦理檢驗 ; 如無規定混凝土檢驗項目明細者或混凝土供應由預拌混凝土變更為工地拌和者, 工程司代表得依需求參酌下表 WRA V1.0 98/04/

125 規定辦理檢驗 新拌混凝土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及坍度試驗, 廠商應於施工期間實施自主檢驗, 檢驗資料應記錄及建檔備查 WRA V1.0 98/04/

126 表 混凝土拌和材料及新拌混凝土之檢驗項目表 材料名稱檢驗項目試驗方法試驗標準試驗頻率 水泥細粒料粗粒料水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有害物質 A.CNS 1171 A3035 B.CNS 491 A3010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CNS13407 A3342 依 CNS 61 R2001 規定細粒料篩分析結果須符合 CNS 1240 A2029 規定 A. 土塊及易碎顆粒含量小於 : 3% B. 通過 mm篩之細粒料 : 1. 表面承受磨損之混凝土小於 3 % 2. 其他混凝土小於 5 % 依 CNS 1240 A2029 規定預力混凝土 : 最大 0.012% 其他混凝土 : 最大 0.024% 混凝土每 3000m 3 檢驗一次, 不足 3000m 3 數量亦需檢驗一次 同上 同上 粒料與鹼質鹼度之降低量及溶解二氧化 CNS 同上矽量試驗結果應落於無害區潛在反應 A3354 域 (CNS 圖 2) * 再生粒料比重 吸水率 CNS 487 A3006 比重大於 2.0 吸水率小於 10% 同上 * 再生粒料雜 本規範 雜質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 同上 質含量試驗 1% 篩分析 CNS 486 粗粒料篩分析結果須符合 同上 A3005 CNS 1240 A2029 規定 有害物質 A.CNS 1171 A. 土塊及易碎顆粒含量 同上 A 鋼筋混凝土小於 : 3% 2. 預力混凝土小於 : 2% B.CNS 491 B. 通過 mm篩之細粒 A3010 料 : 小於 1% 磨損抵抗力須符合 CNS 1240 A2029 規同上 CNS 490 A3009 試驗定磨損率小於於 50 % CNS 1240 A2029 五次循環最同上 健度 CNS 1167 A3031 大重量損失硫酸鈉溶液 12%, 硫酸鎂溶液 18% 鹼度之降低量及溶解二氧化同上粒料與鹼質潛 CNS 矽量試驗結果應落於無害區在反應 A3354 域 (CNS 圖 2) * 再生粒料比 CNS 488 粗粒料比比重大於 2.2 同上重 吸水率重與吸水率試驗法吸水率小於 10% * 再生粒料雜質含量試驗 懸濁物質含量水溶性蒸發殘留物含量氯離子含量 (Cl ) 酸鹼度 (ph) 本規範 雜質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 1% CNS 1237 A3050 須符合 CNS A2269 規定 2g/L 以下 2g/L 以下 250ppm 以下 5~9 同上 A. 工地型拌和設備 : 1. 混凝土拌和設備組立完成後 2. 工程司代表要求時 B. 預拌混凝土 : WRA V1.0 98/04/

127 材料名稱檢驗項目試驗方法試驗標準試驗頻率 新拌混凝土 硬固混凝土 硫酸根離子含量 (SO 4 2 )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坍度試驗 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CNS A3343 CNS1174 A3038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CNS 1174 CNS CNS 1231 CNS 1232 CNS 1238 CNS1241 AASHTO T ppm 以下 依 CNS 1240 A2029 規定 A. 預力混凝土 : 最大 0.15 kg/m 3 B. 鋼筋混凝土 : 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最大 0.3 kg/m 3 C. 一般混凝土 ( 不與鋼筋接觸者 ): 最大 0.6 kg /m 3 依 CNS 3090 A2042 規定 A. 工程規範對坍度有最大或 不得大於之指定時 規定坍度 (mm) 75 以下 逾 75 正許可差 0 0 負許可差 B. 工程規範對坍度無最大或 不得大於之指定時 指定坍度許可差 (mm) 小於 50 ±13 51 至 100 ±25 大於 101 ±38 第 款之規定 1. 任一組試體平均強度值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值不超過 35kgf/cm2) 2. 連續三組試體的算術平均強度值不小於設計強度 f'c 值 第 款之規定 1. 任一組試體平均強度值不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 85% 2. 任一個單一試體之抗壓強度值不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 75% A. 預力混凝土 : 最大 0.15 kg/m 3 B. 鋼筋混凝土 : 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最大 0.3 kg/m 3 C. 一般混凝土 ( 不與鋼筋接觸者 ): 最大 0.6 kg /m 3 * 使用再生粒料於水泥混凝土時, 應增作之試驗項目 1. 提出配比設計時檢附檢驗報告 2. 工程司代表要求時 A. 混凝土每 1000m 3 檢驗一次, 不足 1000m 3 數量亦須檢驗一次 本項試驗由廠商實施自主試驗, 資料建檔備查 B. 在混凝土傾御澆置處取樣檢驗 A. 上下午第一車混凝土 B. 製作圓柱試體時 C. 工程司代表要求時 本項試驗由廠商實施自主試驗, 資料建檔備查 第 款之規定 第 款之規定 ** 混凝土每 1000m 3 檢驗一次, 不足 1000m 3 數量亦須檢驗一次 ** 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 監造單位必要時參酌試驗頻率辦理抽驗 WRA V1.0 98/04/

128 3.7.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依 CNS 1241 混凝土鑽心試體長度之測定法及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之規定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鑽心試體之養護依下列擇一辦理 (1) 依 CNS 1230 混凝土試體在實驗室模製及養護法 (2) 混凝土鑽心試體之保養依 ASTM C 42/C 42M-99, section 之規定 鑽取試體應於 24 小時內運至試驗室, 在 16 至 27 溫度及在相對濕度 50% 以下經 12 至 24 小時乾燥, 試體需蓋平或研磨, 並在接受試體 48 小時內進行試驗 (3) 將試體於鑽心取樣切鋸後直接裝入塑膠袋密封養護, 於鑽心取樣 7 天內拆封進行試驗 (4) 依 TAF(/CNLA) 認可方式之養護法 混凝土未依認證項目之保養方式執行抗壓強度試驗規定如下 (1) 實驗室依照 CNS1232 執行 TAF(/CNLA) 體系認證項目 LA0407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時, 如非實驗室本身依照 CNS1231 標準對試體之養護規定執行, 則實驗室除應取得權責單位之同意, 並於報告中清楚註明養護單位 養護方式 實際養護條件與養護時間, 才可出具認證標誌之報告 (2) 實驗室依照 CNS1238 執行 TAF(/CNLA) 體系認證項目 LA0411 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時, 如有需要立即獲致試驗結果時, 則必須經過委託試驗權責人員同意, 並於試驗報告中清楚說明試體養護情形 ( 養護單位 養護方式 實際養護條件與養護時間 ), 才可以直接執行抗壓試驗 3.8 品質管制 制訂混凝土品質計畫並據以實施, 以確保混凝土品質及施工成品符合規 定 混凝土品質計畫依本章第 款規定 混凝土之各項拌和材料需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 圓柱試體製作及鑽心試體鑽取依本章第 及 規定, 各種不同結 構物 各類混凝土強度之個別數量計算, 指定需辦理圓柱試體製作及鑽 心取樣之構造物及其應辦理試驗之組數 ; 表列據以執行, 並編列檢驗費 用 契約工作數量增減時, 增減試驗組數 適用混凝土鑽心試體取樣之構造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凡混凝土厚度不小於 15 cm 且鑽心試體取樣無損害鋼筋及混凝土結構之構造物均需辦理, 必要時工程司代表得於施工期間 WRA V1.0 98/04/

129 增加鑽心試驗次數或指定其他構造物辦理鑽心試驗 ; 增加辦理之鑽心試驗費用由機關增列 混凝土鑽心試體取樣混凝土鑽心取樣 1 組 3 個試體 (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取樣, 廠商應提出申請並會同工程司代表取樣 試 體簽名 送驗 會驗及試驗報告簽名等 未會同辦理之所有鑽心試 體, 機關一概不予承認, 所有過失及損失完全由廠商負責 (2) 除契約另有規定, 適用混凝土鑽心試體取樣之構造物, 規定如下 : A. 坡面工構造物混凝土之鑽心試體取樣 : 每 100m 鑽取試體 1 組 ; 可 代表坡面工面積不逾 1000m 2 依構造物斷面尺度需要, 得於同一 斷面之各層坡面 戧台分別取樣, 辦理厚度檢驗及抗壓強度試驗 B. 擋土牆 基腳及其他牆構造物之鑽心試體取樣 : 每 100m 鑽取試體 1 組 ; 可代表混凝土體積不逾 500m 3 ; 辦理厚度檢驗及抗壓強度試 驗 C. 混凝土異型塊構造物之鑽心試體取樣 : 每 50 個鑽取試體 1 組 ; 可 代表混凝土體積不逾 750m 3 ; 辦理抗壓強度試驗 D. 其他構造物 : 依各該構造物斷面尺度及實際需要, 參照前述數量 原則決定之 ; 惟至少鑽取試體 1 組, 辦理抗壓強度試驗 前述各項之餘數仍須鑽取試體 1 組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鑽心試體取樣位置由工程司代表指定, 其位置 應為具有代表性之地點 取樣時應閃避鋼筋 埋設物或混凝土接縫, 以免損害結構物之強度及影響試驗結果 (4) 鑽心試體取樣後及試驗前, 廠商應先確認試體無爭議後始得進行試 驗, 試驗前如試體有瑕疵或異議, 應經工程司代表確認及同意後在 原鑽取位置 100cm 範圍內重新鑽取試體 廠商未依約定時間會驗或試體試驗前如廠商無提出爭議, 經試驗後結果廠商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鑽心試體試驗結果判定 : 凡有下列規定之一者, 判定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數量為不合格 (1) 1 組 3 個試體抗壓平均強度低於設計強度之 85% 者 (2) 1 組 3 個試體中任一試體抗壓強度低設於計強度之 75% 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鑽心不合格之混凝土之構造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鑽心不合格之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扣處該工料費之 15% 為罰款 並拆除鑽心不合格位置前後各 10M 範圍之構造物 ; 屬於混凝土塊者, 拆除該鑽心不合格之混凝土塊及前後編號各 10 個混凝土塊 (2) 混凝土鑽心不合格時, 應追蹤鑽心不合格位置之前後不同位置或前 WRA V1.0 98/04/

130 後不同日期所施工相同強度 相同水灰比之混凝土, 直至合格為止, 確定其餘應拆除之範圍 每次追蹤鑽心之位置以 10M 為間隔鑽取試 體 1 組 ; 屬於混凝土塊者, 則依編號順序每 10 個混凝土塊鑽取試體 1 組 (3) 前款應拆除之範圍廠商應重做, 所有一切損失 ( 包括追蹤鑽心 工期 及拆除重做之所有工資材料 ), 概由廠商負擔 不合格範圍外構造物 如受拆除行為影響, 其相關費用及損失亦由廠商負擔 重做應依規 定頻率作坍度試驗 製作圓柱試體 鑽心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驗, 所有費用由廠商負擔 (4) 機關為符合公共利益之特定需要, 經適當評估程序認定結構無不安 全之虞者, 第 (1) 款確定應拆重作之混凝土得以 不拆除亦不予計價 方式處置, 該不予計價之混凝土包括混凝土澆置所需之工料費 為 評估認定所需之一切試驗 ( 如鑽心試驗 載重試驗 非破壞性檢測 等 ) 結構分析計算等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 經認定得不拆除重做之混凝土所在及周邊結構物如需必要補強, 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5) 拆除重作之工期核算依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核算注意事項 辦理 凡經鑽心試驗評定為不合格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再驗 (1) 1 組 3 個試體平均強度達設計強度之 85 % 以上, 且單一試體在設計 強度之 70 % 以上及未達設計強度之 75 % 者 (2) 1 組 3 個試體平均強度達設計強度之 80 % 以上及未達設計強度之 85 %, 且任單一試體在設計強度之 75 % 以上者 廠商申請再驗應於試驗後 3 日內以書面提出並經機關同意後, 由工程司代 表及廠商會同就該組鑽心試體代表之混凝土再行鑽取 1 組 3 個試體, 此 3 個試體應分散於該區間範圍內, 不得集中鑽取 試驗結果符合規定者, 判 定為合格, 否則仍以不合格處理 鑽心判定為不合格之該組試體所代表之 混凝土再驗以 1 次為限, 同一工程鑽心不合格再驗組數以 2 組為限 再驗 之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 混凝土圓柱試體製作及頻率規定如下 (1) 適用混凝土鑽心試體取樣之構造物其圓柱試體製作頻率規定如下 : A. 各種不同強度之混凝土量少於 500 m 3 者 : 於 200 m 3 以內作試體 1 組,200 m 3 至 350 m 3 作試體 1 組,350 m 3 以後作試體 1 組 B. 各種不同強度之混凝土量超過 500 m 3 以上者 :500 m 3 以內部分按 前項規定製作試體 ; 超過 500 m 3 部分, 每 300 m 3 作 1 組試體, 餘 數未滿 300 m 3 者作 1 組試體 (2) 不適用混凝土鑽心試體取樣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其圓柱試體製作頻率 WRA V1.0 98/04/

131 規定如下 : 各種不同強度之混凝土, 其混凝土量未達 200 m 3 者, 須做試體 1 組 ; 超過 200 m 3 以上者, 每 200 m 3 作試體 1 組, 餘數未滿 200 m 3 部分作 試體 1 組 (3) 水庫工程 溢洪道 攔河堰工程 預力梁 水門 房屋建築構造物 或特殊構造物等之各種不同強度之混凝土, 其圓柱試體製作頻率規定 如下 : 各種不同強度之混凝土每次澆置混凝土每滿 100 m 3 作試體 1 組, 餘 數達 20 m 3 未滿 100 m 3 部分作試體 1 組 (4) 圓柱試體製作 養護及試驗之相關規定 A. 混凝土圓柱試體每組製作 5 個, 其中 2 個作 7 天抗壓強度試驗, 另 3 個作 28 天抗壓強度試壓 ;7 天抗壓強度供作為品質控制之用, 28 天抗壓強度供作為品質評估之用 B. 圓柱試體應在工地混凝土傾倒澆置處製作, 每次澆置混凝土前, 廠商應預先計算澆置數量及估算圓柱試體製作組數準備足夠圓柱 試體模 工程司代表得隨時指定取樣製作圓柱試體, 製作混凝土 圓柱試體時, 廠商應指派專業人員辦理 工程司代表應以不褪色之油性筆書寫工程名稱 澆置日期 澆置 位置 設計強度及簽名等資料於紙上, 於圓柱試體製作完成後將 該紙張浮貼於圓柱試體上 C. 圓柱試體製作完成後應集中放置於工程司代表指定之地點, 且不 得擅自運離工地 D. 圓柱試體脫模時, 廠商應會同工程司代表檢視該試體之貼紙及確 認試體後, 以不褪色之油性筆書寫工程名稱 澆置日期 澆置位 置 設計強度及簽名等, 於試體側面 E. 圓柱試體脫模後, 廠商應依 CNS 1231 之規定養護 圓柱試體材齡 達 7 天及 28 天時, 辦理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圓柱試體試驗結果評估及不合格之處理 : (1) 圓柱試體 7 天材齡之抗壓強度如未達設計強度之 70%, 廠商應依不 合格品之管制程序檢討分析發生原因, 並提出矯正與預防措施, 以 確保混凝土品質之穩定性並符合規範要求 ; 該檢討分析及矯正與預 防措施等資料應報工程司代表備查 (2) 每種配比混凝土試體至少應有 5 組試驗結果以評定及品質, 每一種 配比混凝土之圓柱試體 28 天材齡抗壓強度, 應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 WRA V1.0 98/04/

132 方為合格 : A. 連續 3 組試體抗壓強度的算術平均值高於或等於規定強度 f c 值 B. 無任一組之強度低於規定強度 f'c 之值超過超過 35kgf/cm 2 者 有前款 (2) 之一者評定為不合格, 不合格之混凝土依下列規定辦理 A. 評定為不合格之任 1 組試體平均強度值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值超過 35kgf/cm 2 之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數量應拆除重做 B. 評定為不合格之任 1 組試體平均強度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值未超過 35kgf/cm 2 之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數量應處其全部工料費用的 50% 作為罰款 (3) 每種配比混凝土試體未達 5 組時, 試驗結果之品質評定如下 : A. 任 1 組試體平均強度值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值超過 35kgf/cm 2 之該 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數量應拆除重做 B. 任 1 組試體平均強度低於設計強度 f'c 之值未超過 35kgf/cm 2 之該 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數量應處其全部工料費用的 50% 作為罰 款 (4) 本款第 (2) (3) 規定辦理所有拆除重做及衍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 ; 重 做應依規定頻率製作圓柱試體及鑽心試驗, 費用負擔亦同 應拆除重做之混凝土, 依本章第 款第 (3) (5) 規定辦理, 但得依本章第 款第 (4) 規定辦理 (5) 混凝土工程完工後, 應以本署制式評估表 ( 附件七 ) 辦理評估, 並按照 品質評估處理標準之規定處理 A. 混凝土之品質評估, 以同強度同水灰比之混凝土試體 28 天抗壓強度 為基準 B. 評估之混凝土, 其各組圓柱試體應依試體製作日期先後順序排 列, 不得任意調動順序 C. 同強度混凝土圓柱試體數量未達 10 組, 不用進行評估 ; 同強度混 凝土之圓柱試體數量達 10 組以上時應辦理評估 ; 同強度混凝土之 圓柱試體數量達 15 組以上時, 每 15 組為一次評估數量 ; 最後二 次評估組數應調整成大於 10 組以上之評估數量或合併一次辦理評 估 ; 當圓柱試體數量超過 100 組時, 則以 30 組為一次評估數量, 最後二次評估組數應調整成大於 15 組以上之評估數量 其評估方 式可參考 ACI 214 繪製品質控制圖, 包括個別強度試驗控制圖,5 組試驗強度移動平均控制圖及 10 組試驗差值移動平均控制圖 (6) 混凝土圓柱試體未依期送驗或未製作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A. 圓柱試體 2 個材齡達 7 天時做抗壓強度試驗, 試體材齡逾第 10 天 WRA V1.0 98/04/

133 期限後試驗者, 處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工料款之 5 % 為罰款 B.3 個圓柱試體材齡達 28 天時做抗壓強度試驗, 試體材齡逾第 35 天 期限後試驗者, 處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工料款之 15% 為罰款 C. 廠商未依照規定製作圓柱試體 未適當保護試體致損壞或遺失 者, 該組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數量不予計價並應拆除重做 應拆除重做之混凝土, 依本章第 款第 (3) (5) 規定辦理, 但得依本章第 款第 (4) 規定辦理 (7)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混凝土施工品質單次評估及處理標準規定如下 品質控制優劣別 變異係數 A. 品質控制合格 20% 以下 B. 品質控制未達要求之標準 逾 20% 試體材齡 28 天抗壓強度情況 28 天抗壓強度大於設計強度之總個數佔 80% 以上 28 天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之總個數逾 20% 處理方式 變異係數及試體情況有一項符合者, 機關在工程款內罰該次評估資料表全部混凝土量之工料款之 15% 判定為拆除重做或不計量不給價之混凝土不再另扣除該批混凝土之其他 罰款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同批混凝土之罰款係累加計算, 其罰款總數 不得超過該批混凝土之契約價金 各項罰款應通知廠商繳交, 如已估驗 付款則應於次期估驗款中扣回 拆除重作之工期核算依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核算注意事項 辦理 止水帶檢驗 (1) 止水帶取樣頻率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同止水帶每批進料時至少取樣 1 次, 不同止水帶每批進料數量超過 1000M 時另增加取樣 1 次 (2) 聚氯乙烯 (PVC) 止水帶 聚氯乙烯 (PVC) 止水帶依 CNS3896 可撓性聚氯乙烯止水帶檢驗法測試, 其品質應符合 CNS3895 可撓性聚氯乙烯止水帶之標準 項 目 要 求 比 重 1.40 以下 硬度 Hs(CNS 3555 A 型 ) 70 以上 縱向抗拉強度 (kgf/cm 2 ){ MPa } 120 { }以上 縱向伸長率 (%) 250 以上 剪力強度 (kgf/cm 2 ) { MPa } 100 { 9.80 }以上 縱向抗拉強度變化率 (%) +15 以內 WRA V1.0 98/04/

134 老化性 耐 鹼 液 藥 品 性 鹽 水 (3) 天然橡膠止水帶 A. 成份 a. 天然橡膠含量 :72% 以上 -10 縱向伸長變化率 (%) ±10 以內 質量變化率 (%) ±10 以內 縱向抗拉強度變化率 (%) ±20 以內 縱向伸長變化率 (%) ±20 以內 質量變化率 (%) ±5 以內 縱向抗拉強度變化率 (%) ±10 以內 縱向伸長變化率 (%) ±10 以內 質量變化率 (%) ±2 以內 b. 其他成份 : 碳黑增強劑 氧化鋅填料 促進劑 抗氧化劑 軟化劑 B. 物理性質 a. 抗拉強度 : 依 ASTM D412 之方法測試不得低於 245kgf/cm 2 b. 破壞伸長量 : 依 ASTM D412 之方法測試不得低於 425% c. 伸長量 300% 時之單位應力 : 不得低於 175kgf/cm 2 d. 伸長量 500% 時之單位應力 : 不得低於 195kgf/cm 2 e. 硬度 : 依 ASTM D2240 使用 A 式硬度計測試, 應為 60±5 f. 抗拉強度及伸長量之損失 : 依 ASTM D572 之方法, 於 70±1 C 下在空氣中放置 7 天, 或於 70±1 C 下在 20 kgf/cm 2 壓力氧氣中放置 48 小時, 其損失量不得大於原有之值之 35% (4) 合成橡膠止水帶 A. 成份 a. 天然橡膠含量 :80% 以上 b. 其他成份 : 碳黑增強劑 氧化鋅填料 聚合劑 軟化劑 B. 物理性質 a. 抗拉強度 : 依 ASTM D412 方法測試不得低於 178kgf/cm 2 b. 破壞伸長量 : 依 ASTM D412 之方法測試不得低於 425% c.. 抗拉強度及伸長量之損失 : 依 ASTM D572 之方法, 於 70±1 C 下在空氣中放置 7 天, 或於 70±1 C 下在 20 kgf/cm 2 壓力氧氣中放置 48 小時, 其損失量不得大於原有之值之 35% (5) 不合格止水帶處理 檢驗不合格之止水帶應立即運離及不得使用 WRA V1.0 98/04/

13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設計圖說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各項檢驗費按組 / 次計量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 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 土, 均不予計量 經檢驗判定不合格所代表之數量均不予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應視 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之不同強度項目之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 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 均不予計價 各項檢驗費計價包括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取樣 運輸及試驗等費用在內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價, 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經判定有條件接受不拆除重作之混凝土, 該部分混凝土不予估驗付款, 已經估驗付款者應於下期估驗款中扣回或通知廠商於期限內繳回 本章結束 WRA V1.0 98/04/

136 附圖一 施工縫及伸縮縫示意圖 (1) 施工縫 (2) 伸縮縫 WRA V1.0 98/04/

137 (3) 伸縮縫填縫材料設置示意圖 註 :1. 施工縫 (1) 施工逢依設計需要可為圖 C1 C2 C3 C4 C5 或 C6 之方式 (2) 施工縫如已設計有與接縫垂直之鋼筋者, 可免設剪力筋或混凝土剪力榫 ( 圖 C1 C2) (3) 接縫如有橫向應力傳遞或為避免橫向位移時應使用剪力鋼筋橫穿施工縫, 其剪力筋應足以抵抗傳遞之橫向應力或位移 ( 圖 C3 C4); 如混凝土之厚度足夠且混凝土剪力榫之強度可抵抗橫向應力傳遞或橫向位移時, 可設計使用混凝土剪力榫 ( 圖 C5 C6) (4) 施工縫無滲水之虞者, 依圖 C1 C3 或 C5 設計 ; 施工逢有滲水之虞者, 依圖 C2 C4 或 C6 設計 2. 伸縮縫 (1) 伸縮逢依設計需要可為圖 E1 E2 E3 E4 E5 或 E6 之方式 (2) 伸縮縫如無橫向應力傳遞或位移時, 可免設剪力筋或混凝土剪力榫 ( 圖 E1 E2) (3) 接縫如有橫向應力傳遞或為避免橫向位移時應使用剪力鋼筋橫穿伸縮縫, 其剪力筋應足以抵抗傳遞之應力或位移 ( 圖 E3 E4); 如混凝土之厚度足夠且混凝土剪力榫之強度可抵抗橫向應力傳遞或橫向位移時, 可設計使用混凝土剪力榫 ( 圖 E5 E6) 伸縮縫設置之剪力筋, 應使其一端與混凝土粘結在一起, 另一端應可自由滑動 (4) 伸縮縫無滲水之虞者, 依圖 E1 E3 或 E5 設計 ; 伸縮逢有滲水之虞者, 依圖 E2 E4 或 E6 設計 WRA V1.0 98/04/

138 附件一 混凝土參考配比 ( 非使用再生粒料 ) 一 混凝土參考配比 ( 使用飛灰爐石,28 天設計強度 ) 設計強度 目標強度 (kgf/cm 2 ) 坍度 (mm) D max (mm) 水膠比 單位水量 水泥飛灰爐石粗骨材細骨材強塑劑 (kg/m 3 ) WRA V1.0 98/04/

139 二 耐磨混凝土參考配比 ( 非使用再生粒料 ) 設計強度 目標強度 坍度 最大粒徑 D max 單位水量 水泥飛灰爐石粗骨材細骨材強塑劑 (kgf/cm 2 ) (mm) (mm) (kg/m 3 ) 附件二 再生粒料水泥混凝土參考配比 一 再生粒料混凝土參考配比 ( 使用飛灰爐石,28 天設計強度 ) 設計強度設計坍度水泥爐石飛灰水天然砂再生粒料藥劑 (kgf/cm 2 ) cm kg/m ± 酌量 ± 酌量 ± 酌量 二 再生粒料混凝土參考配比 ( 未使用飛灰爐石,28 天設計強度 ) 設計強度設計坍度 水泥 水 天然砂再生粒料藥劑 kgf/cm 2 cm kg/m ± 酌量 ± 酌量 ± 酌量 註 :1. 再生粒料品質影響混凝土性質甚鉅, 配比需視再生粒料性質經試拌調整 2. 坍度以藥劑調整 WRA V1.0 98/04/

140 附件三 號數 : 經濟部水利署單價分析表 ( 參考格式 ) 工程項目 kgf/cm 2 混凝土 (s= cm, ψmax= cm ) 單位 :m 3 計價代碼 : 共頁第頁 工料項目說明單位數量單價複價編碼 水泥 Kg 天然粗粒料 / 再生粗粒料 M 3 天然細粒料 M 3 飛灰爐石強塑劑配合作業工技工配合作業工普通技工混凝土拌合設備折舊 Kg Kg Kg 工工全 機電設備及動力費 搭架及其他 ( 含震動機費 混凝土保養 ) 號數 : 工程項目 全 全 每 M 3 單價計 kgf/cm 2 預拌混凝土 ( s = cm, ψmax = cm ) 單位 :m 3 計價代碼 : 工料項目說明單位數量單價複價編碼 預拌混凝土 ( 天然粗粒料 / 再生粗粒料 ) 配合作業工技工 含運費 M 3 工 配合作業工普通工 搭架及其他 ( 含震動機費 混凝土保養 ) 工 全 每 M 3 3 單價計 編製校核 WRA V1.0 98/04/

141 附件四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切結本公司供應 公司 ( 營造廠 ) 使用 於 工程之預拌混凝土廠為登記有案之 合法拌和廠, 且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國家規範 工程契約所訂規格 及未使用海砂, 立書人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 ; 並同意配合作必要之檢查 取樣檢驗及拌和材料稱量記錄資料隨時提供查核 謹切結保證 立書人之公司 ( 工廠 ) 名稱 : ( 簽章 ) 公司 ( 工廠 ) 地址 : 廠商登記或核准設立字號 : 負 責 人 : ( 簽章 ) 身 份 證 字 號 : 地 址 : 廠商副署 : 廠商名稱 : ( 簽章 ) 廠商負責人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WRA V1.0 98/04/

142 附件五 切結書 本公司承攬貴機關工程, 今因本工程需要獲准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自應遵照 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 及契約條文規定, 並遵守 : ( 一 ) 本設備產製之預拌混凝土專供本工程使用, 絕不對外營業, ( 二 ) 本工程竣工或契約終止 ( 解除 ) 前, 本公司必須將本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且不得向工程主辦機關請求任何費用 ; 屆期若未拆除, 得由機關處置並賠償機關之損害, ( 三 ) 因本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染 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 悉由本公司負完全責任, 倘有違反, 願受契約規定罰則懲處, 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 主辦機關 ) 廠 商 : 負責人姓名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WRA V1.0 98/04/

143 附件六 混凝土送貨單 (* 編號 : ) * 混凝土廠名稱 * 混凝土廠地址 * 購方 ( 廠商 ) * 混凝土廠電話 * 工程名稱 * 開始拌和時間月日時分 * 送貨日期年月日到達時間月日時分 * 車號灰比 (w/c) 完成澆置時間月日時分 * 混凝土種類 ( 強度 ) kgf/cm 2 製作圓柱試體組實測坍度 cm * 粗粒料最大粒徑 * 細粒料 FM 澆置樁號 位置 ( 高程 ) * 水 泥 廠牌 : 種類 : Type 設計用量 kg 本車預拌混凝土 符合 不符合 * 水 設計用量 kg 廠商工地主任 ( 監工 ) 簽註意見 : * 摻 料 飛灰爐石 設計用量 kg kg * 坍 度 設計 cm 實測 cm 監造單位簽註意見 : * 運送數量本次 m 3 累計 m 3 註 :( 一 ) 本表適用於預拌或工地型拌和混凝土, 混凝土送貨單標有 * 之欄位由混凝土廠填寫 ( 二 ) 送貨單應備 3 份, 由混凝土廠詳實填妥並簽名後由司機攜送交廠商填寫到達時間 完成澆置時間及澆置位置, 廠商應詳細核對送貨單之資料及開始拌和時間至到達時間, 如未隨車備有送貨單 貨品不符合契約規格或到達時間超過 75[ ] 分鐘時應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或到達時間超過 45[ ] 分鐘時, 應簽註意見說明並要求改善 ( 三 ) 混凝土澆置時, 應注意開始拌和時間至完成澆置時間如超過 75[ ] 分鐘, 則該車剩餘未澆置之混凝土應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應簽註意見說明不符合規定原因 ( 四 ) 廠商應依規定頻率會同工程司代表製作圓柱試體及作坍度試驗, 坍度試驗時機 : 上午下午第一車混凝土 製作圓柱試體時, 工程司代表視需要得隨時要求廠商做坍度試驗, 如坍度不符合規定則該車混凝土應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並簽註意見說明不符合規定原因要求改善 ( 五 ) 該車混凝土澆置完成後, 由廠商簽名收存 1 份 1 份交司機攜回混凝土廠 ( 六 ) 坍度試驗許可差 : 坍度試驗值小於 50mm 者 ±13mm 51mm 至 100mm 者 ±25mm 大於 101mm 者 ±38mm ( 七 ) 混凝土送貨單數量僅供參考, 實際使用數量依契約圖說計算數量為準 ( 八 ) 工程司代表得隨時抽驗送貨單欄位記載項目, 廠商不得拒絕 ( 九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飛灰及爐石粉等摻料取代水泥之總量不得超過 30% 規定 廠商 : * 混凝土廠代表人 : WRA V1.0 98/04/

144 附件七 混凝土品質評估資料記錄表 < 範例 > 設計混凝土數量 : M 3 設計強度 : 210 kgf/cm 2 工程名稱 : 坍度 : 15 cm; 最大粒徑 : 1.9 cm 開工日期 : 預定完工日期 : 試體編號 採樣地點 拌和方式 採樣日期 試驗日期 28 天抗壓強度 206 各組試體強度 (kgf/cm 2 ) 連續 3 組平均合格判定平均 備註 B B B 合格 B-4 B-5 B-6 B-14 B-15 n= Σα= x = σ= V= WRA V1.0 98/04/

145 n: 圓柱試體個數,α: 圓柱試體抗壓強度 (kgf/cm 2 ); x : 圓柱試體平均強度 ;σ: 標準偏差 ;V: 變異係數 2  a  ( a - x) s x = ; s = ; V = 100% n n x 評估標準 : ' ' 1. 任何連續三組強度之平均值高於規定強度 f c, 且無任何一組之強度低於規定強度 f c 之值超過 35kgf/cm 2 ' 2. 各試體之強度高於規定強度 f c 之個數佔 80% 以上 3. 變異係數 V 低於 20% 評估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品管人員 : 廠商 WRA V1.0 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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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第 章 無收縮水泥砂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構造物所使用無收縮性水泥砂漿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是由水泥 淨砂與無收縮附加劑 ( 無收縮性水泥化學 摻料 ) 經適當之配比及均勻之拌和後而製成, 作為預埋件與混凝土間隙 或基座之灌注, 廠商應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司代表之指示完成本項工作 水泥砂漿之品質要求 施工前之準備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C82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hange in Height at Early Ages of Cylindrical Specimens of Cementitious Mixtures (2) ASTM C109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取出水工及溢洪道 V1.0 /98/08/

148 1.5 資料送審 無收縮化學摻料 (1) 無收縮化學摻料應屬於非金屬氧化性產品, 由工程司代表認可後方可使用 (2) 材料之配比應依廠商送經工程司代表核可之無收縮化學摻料說明書辦理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 : 應符合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要求 水 : 應符合本規範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要求 砂 : 應符合本規範第 章 結構用混凝土 之要求 無收縮水泥砂漿不得有收縮作用 ( 即收縮率為 0%), 膨脹率為 0~0.4%, 膨脹率應依據 ASTM C827 試驗之規定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之抗壓強度試驗 (1) 試體尺度..邊長為 5cm 之立方體 (2) 試體之材料配比..必須與實際使用之無收縮性水泥砂漿相同, 在 25 時其流動值必須小於 25cm (3) 試體取樣數量..在每一由工程司代表指定之試驗所用之試體, 必須試驗 3 個以上 (4) 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必須依照 ASTM C109 之規定辦理 (5) 抗壓強度要求.. 28 天抗壓強度必須大於 350kgf/cm 2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之準備 (1) 舖設或灌注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墊前, 必須先將原有混凝土表面鑿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取出水工及溢洪道 V1.0 /98/08/

149 毛, 然後再用空氣壓縮機之高壓空氣或其他適當方法將混凝土碎片塵灰等完全徹底清除之 (2) 打毛且清潔後之混凝土表面應灑水濕透, 然後將表面多餘積水拭擦乾淨再進行灌注無收縮性水泥砂漿之工作 3.2 施工方法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必須完全拌和均勻方可使用, 其拌和程序與方法應依據化學摻料說明書辦理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之灌注方法, 分重力式自然灌注及壓送灌注兩種, 視現場情況選擇, 並經工程司代表認可後實施 砂漿必需搗實, 所含之空氣必需設法排除 3.3 保護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施工完成後, 應以麻布等覆蓋其表面, 灑水養護 7 天 以上, 模板於 3 天後方可拆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另單獨計量 4.2 計價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材料 人工 機具等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 均已包含 於各相關契約工作項目內, 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取出水工及溢洪道 V1.0 /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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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第 1128A 章 水工機械設備 1. 通則 1.1 說明 承包商 ( 以下簡稱乙方 ) 應依據本規範及規範圖, 負責辦理湖山水庫溢洪道及取出水工之水工機械設備之詳細設計 製造 運輸 安裝 試運轉及驗收等工作 乙方並需提供所需備用配件 操作維護手冊以及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 以下簡稱甲方 ) 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 乙方須提供為完成本工程所需圖說 設備, 以及應具備之一切人力 材料 施工機具及其他一切永久性或臨時性之設施 所有設備之製造及安裝均須符合經甲方核定之設計製造圖說以及本規範規定 有關設計製造圖說之編製及送審, 門框與埋設鐵件等製品之製造與其運輸 安裝工作均應列入工程進度表中管制, 並與土木工程時程相互配合 1.2 工程概述 工程內容 (1) 進口結構物水工機械 A. 攔污柵 : 包括柵體及柵框 ( 柵孔寬 3.7m 柵孔斜高 96.0m) 1 組以及其埋設件等 B. 阻泥板槽框 ( 門孔 3.7m 寬 107.4m 高 ) 1 門 C. 進水口阻水閘門 : 包括門扉 1 門及門框 ( 門孔 2 門,2.5m 寬 3.4m 高 ) 鋼索捲揚式吊門機 1 組 活動支承梁 1 組 儲存鋼構架 1 組 以及埋設件及附屬設施等 D. 進水口擋水閘門 : 包括門扉及門框 ( 門孔 2.5m 寬 4.446m 高 )1 門 鋼索捲揚式吊門機 1 組 活動支承梁 1 組 儲存鋼構架 1 組 以及埋設件及附屬設施等 E. 各閘門吊門機之電源及電氣控制設備 ( 另見第 1601A 章 ) (2) 輸水路水工機械 1128A - 1 v1.0 98/10/

152 A. 輸水路鋼襯 1 式 : 包括鐘形進口鋼襯 (2.5m 寬 4.446m~2.5mf)1 座 輸水路鋼管 (2.5mf~2.4mf)1 道 Y 型分岐管 1 座 伸縮接頭 2 座 公共給水放水道鋼管 (2.4mf)1 道 緊急排水道鋼管 (2.4mf~2.0mf) 與鋼護罩 1 道 以及附屬設備等 B. 河道放水道不銹鋼管 (0.8mf~0.6mf) 與不銹鋼護罩 1 道 以及附屬設備等 C. 進水口不銹鋼通氣管 (0.4mf~0.6mf)1 座 (3) 出口結構物水工機械 A. 緊急排水道操作閘門 ( 高壓閘門 ): 包括門扉及門框 ( 門孔 2.0m 寬 2.0m 高 )1 門 油壓式吊門機一組, 以及埋設件及其附屬設備等 B. 緊急排水道防護閘門 ( 高壓閘門 ): 包括門扉及門框 ( 門孔 2.0m 寬 2.0m 高 )1 門 油壓式吊門機各一組, 以及埋設件及其附屬設備 ( 旁通管 閥及通氣管 閥 ) 等 C. 河道放水道噴流閘門 : 包括門扉及門框 ( 門孔 0.6mf)1 門 螺桿式吊門機及電氣控制設備各一組, 以及埋設件及其附屬設備等 D. 河道放水道環滑閘門 : 包括門扉及門框 ( 門孔 0.6mf)1 門 螺桿式吊門機各一組, 以及埋設件及其附屬設備 ( 旁通管 閥及通氣管 閥 ) 等 E. 公共給水放水道蝶閥 : 包括閥體及閥框 ( 開孔 2.0mf)1 組 電動驅動器 1 組, 以及其附屬設備等 F. 各閘門吊門機之電源及電氣控制設備 ( 另見第 1601A 章 ) (4) 導水隧道 A. 封堵段防水門 : 包括門扉及門框 ( 門孔 0.8m 寬 1.75m 高 )2 門 B. 導水隧道插板 : 包括門扉 ( 門孔 4.1m 寬 4.1m 高 )2 門 本工程有關設備底座之整平, 預留錨栓孔之回填灌漿及所需之特殊填加劑皆包括在本工程施工範圍內 其相關費用已計入各相關單價中, 不另計價 乙方設計及施工應考慮配合之土木工程施做順序, 並考量土木結構可能之公差, 預先規畫及預留各水工機械設備配合安裝所需之調整公差 閘門之電氣控制設備規範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之規定 1128A - 2 v1.0 98/10/

153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第 1601A 章 -- 電氣工程 1.4 引用標準及法規 本工程所有設備之設計 材料 製造 安裝 試驗及性能要求, 均應適合下列各標準之適用部份.. (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2) ANSI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3) ASTM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4) ASME 美國機械工程協會 (5) AWWA 美國水道協會 (6) AWS 美國銲接協會 (7) AGMA 美國齒輪製造協會 (8) AISC 美國鋼結構協會 (9) AISI 美國鋼鐵協會 (10) NEMA 美國國家電機製造業協會 (11) NEC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 (12) BS 英國國家標準 (13) DIN 德國工業規範 (14) EN 歐洲規範 (European Standard) (15) JIS 日本工業標準 (16) 日本水門鐵管協會 水門鐵管技術基準 (17) 內政部營建署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 (18) 中華民國經濟部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乙方必須採用上列標準之最新修正本或新版本, 若乙方欲引用其他標準或同等標準時, 則須提出意欲引用取代標準之確實性質之說明, 以供審核 1.5 契約圖說 契約設計圖說所表明之尺寸及設備佈置關係, 乙方必須詳細研讀 基本上 1128A - 3 v1.0 98/10/

154 設計圖與土木結構配合之相關尺寸未經甲方核准不允許有所變更 若乙方為適合其設計 施工或為符合規範安全與功能需求, 得經甲方同意後變更水工機械相關構件尺寸, 但不可因此變更而要求追加費用, 但甲方仍保留拒絕之權 得標後乙方應向甲方索取土木結構設計圖做為設計參考依據, 乙方需核對配合之土木結構相關位置及尺寸與本標是否一致, 尤其輸水路鋼襯管各控制點之里程 高程及長度需予校對 如有任何事項記載於本施工規範內而未示於規範設計圖中或僅示於設計圖中而未記載於施工規範內, 均與兩者載明及示明有相同效力 如發現施工規範與設計圖有矛盾之處, 以甲方之澄清為準 乙方發現規施工規範與設計圖有不一致之處時, 應即函告甲方要求澄清 乙方有任何修正而未經甲方之正式澄清, 乙方將自行負責其後果及費用 有關上述事項及 ( 或 ) 對於設備有關之土木結構物有建議之意見時, 乙方應於開工後 60 天內提出, 以供甲方參考 1.6 資料送審 乙方應依合約文件內所訂之時間及程序, 提出設計計算書 設計製造圖及型錄 施工計畫 ( 含製造 運輸安裝計畫 ) 油漆程序書 電銲程序書 工廠及工地檢驗程序書 ( 含檢驗記錄表 ) 試運轉程序書( 含檢驗記錄表 ) 操作及維護手冊 甲方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計畫與教材 竣工報告等, 送請甲方認可 對乙方所送審之圖面或文件, 甲方在認可時所作之審查或考慮, 及不論甲方認可時對圖面有無修改, 均不免除契約內乙方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所有送審圖說均須確實簽署設計 校核及批准欄位, 並須依技師法相關規定經相關執業技師辦理簽證, 簽證費用均包含於工程總價中, 不另計價 乙方送審之圖樣及文件資料, 其相關費用已計入工程總價中, 不另計價, 且其提送甲方審查之時間已計入工期內, 乙方應加以掌握 若乙方未依期或適時送審圖面及文件資料而延誤工期時, 由乙方自行負逾期違約責任 乙方每次所送審之圖說應具完整性且送審次序需標明使甲方在收到圖說後有足夠之資料可立即辦理審查 送審圖說應送一式六份給甲方審核, 甲方於收到上述圖說審查後將退回一份審查成果予乙方, 圖說上將註明 認 1128A - 4 v1.0 98/10/

155 可, 修正後認可 或 退回修正 凡圖說上註有 認可 或 修正後認可 者, 乙方即可進行製造, 但註有退回修正者, 應即辦理修正 除註明 認可 之圖說外, 其他圖說均應作必要之修正或重繪, 並照前述程序, 再送六份圖說審查 如認可後之圖說須再行修改時, 則對每一次修正, 均應送六份審查 每次修正, 均應在修正欄內註明修正次數 日期 內容, 並依規定簽名 上述各項圖說之審核需求, 同樣適用於乙方所送之型錄, 圖解 規格說明及其他送審數據 設計製造圖經審查認可後, 乙方應提送認可圖 10 份, 供甲方及監造單位辦理現場施工及監造用 工程完成後, 乙方須提送竣工圖 15 份及最後認可之計算書 10 份 ( 均包含電腦檔光碟片 ), 送交甲方辦理驗收事宜 送審圖面均須按比例繪製, 否則甲方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 若因此造成工程延誤, 承包須負延誤之責任 乙方送審之一切文件 資料及圖面均以使用中文為準, 必要時技術文件經甲方同意可使用英文 ; 外國廠商之送審文件應使用英文並須附中譯本 以電腦化處理之圖面, 需使用 AUTO CAD 相容或經甲方同意之軟體 ( 竣工圖電腦檔應提送此可格式之檔案 ) 設備之操作維護手冊必須使用中文版本, 外國廠商設備應同時附有中文 英文版本 承包商應於簽約日後, 依甲方指示提送施工進度表, 並須送審與土建工程相關之施工圖, 俾甲方據以配合調整其他工程之施工 乙方應於各項設備進行檢驗及試運轉前, 送審相關檢驗及試運轉之程序書及檢驗記錄表並經甲方核可 在圖面未認可或經甲方同意前不得製造或施工, 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任何細節, 亦可要求乙方作必要之變更, 以期能符合技術規範之原意 且於辦理變更時, 不得向甲方要求加價 甲方得要求乙方先行送審有關預埋鐵件之設計圖說, 以利配合土木工程施工, 其送審程序仍依照本節規定 1.7 文字及量度制度 本技術規範書規定之一切設備之文件 信函 圖面 報告 進度表 指示 書 手冊 名牌等均用中文或中英文並列 本規範規定所供應之設備及材 1128A - 5 v1.0 98/10/

156 料, 均以 公制 為量度之標準 1.8 操作及維護手冊 乙方應編撰該閘門及機電設備之操作及維護手冊, 依本章第 1.5 節規定送請甲方審查認可, 認可後之操作及維護手冊精裝本 ( 含光碟片 ) 共 20 份送交甲方, 該手冊至少應包括.. (1) 技術及設計資料 (2) 有關設備之說明書及型錄 (3) 設備之裝配 拆卸 操作及維護步驟 ( 含標準作業程序 SOP) (4) 潤滑要求 (5) 設備及系統之故障排除之詳細說明 (6) 備用配件清單 (7) 定期檢查 維護之建議時程及內容 (8) 各項設備之供給廠商及人員之姓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9) 竣工圖 ( 清晰之 A3 圖幅 ) 及目錄 (10) 所有說明書及維護手冊, 應以硬質耐用之封面, 裝訂成冊, 並對主要設備項目, 作清晰而耐久性之標示 (11) 手冊應有目錄, 手冊內容應為中文打字或印刷, 不得以手寫 如為國外進口設備需為英文版本, 並附有中文譯本 1.9 甲方操作及維修人員之訓練 乙方必須提供有足夠經歷之人員, 訓練甲方指定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訓練課程將包括基本運轉理論 例行維護修理工作及安排受訓人員親手運轉操作設備, 訓練實際時數不得少於 16 小時 訓練工作應於驗收前完成, 且必須得到甲方之書面訓練完成證明 所有訓練課程教材及講義 ( 含光碟片 ) 必須為中文 ( 經甲方同意可補附外國原廠廠商之英文資料 ), 並須依 1.6 節送審程序審查認可 所有訓練所需之費用, 均已包括於工程總價內 1.10 名牌及數據牌 所有設備及裝置均需有名牌及數據牌 名牌及數據牌應採用夠大之不銹鋼板或銅板, 用凸字或預印鑄字, 並固著於明顯之位置上 名牌上應記載製造廠名稱 地址 製造號碼 製造日期 型號及重要運轉 1128A - 6 v1.0 98/10/

157 特性 數據牌應記述特定或指導運轉之資料 1.11 檢驗 驗收與接管 乙方須派員會同甲方依技術規範規定進行本工程設施之廠驗 運轉試驗及檢驗 乙方另需提出獨立公正之合格檢驗公司送請甲方核可後, 辦理外國設備之廠驗工作, 乙方送審時應提供該檢驗公司之相關公司證件 實績以及經認證合格之檢驗機構與檢驗項目證明文件等資料 一切試驗及檢驗所需設備及費用已包含於工程總價中, 應由乙方負擔 乙方供給之材料 製品 設備以及由乙方辦理之工地安裝與試運轉, 均應由甲方或其指定之檢驗人或機構在所有之工作場所隨時檢驗或試驗, 或監督乙方之檢驗及試驗 乙方向國外訂購之器材, 應附出廠檢驗證明書, 以供甲方查證 上述材料 製品 設備以及工地安裝與試運轉等之檢驗與試驗, 應依本施工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如因試驗延誤, 不得作為工程延期之理由 如前述各種試驗顯示設備之任一部份不克滿足乙方所作之保證或規範與標準之要求時, 乙方必須作適當之變更 修正或更換, 並視需要重做試驗, 以達到所提保證及有關標準之要求, 其重做試驗之費用由乙方自負 在設備安裝前後所作之一切檢驗與試驗, 不論甲方認可或合格與否, 均不得解除乙方在保固期滿前對本工程所應負之任何責任與義務 1.12 設備之運轉權 設備尚未經驗收接管前, 由乙方負責管理, 但甲方有權先運轉該設備, 乙方應負責操作及排除故障 如有因設計 材料 製作技術或設備安裝之缺陷造成之損害, 乙方應無條件於最短期間內完成修復 若為其他非本工程廠商因素所造成之損害, 乙方亦有義務負責修復工作, 不得推諉, 其費用另議 本工程設備未完成驗收前若須先行運轉使用, 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1.13 保固 本工程保固期限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 於保固期間內, 保證其所提供之設備與器材符合規範要求並堅固耐用 1128A - 7 v1.0 98/10/

158 在保固期間內, 如甲方認定因設計 材料 製作技術或設備安裝之缺陷, 使任何設備無法圓滿運轉, 乙方應於接到通知起七日內, 前往改正缺陷或更換該設備或任何組件, 並由乙方負擔一切費用 在乙方無法完成上述之義務情形下, 甲方有權改正該項缺陷, 更換或改正該項設備或任何組件, 而其費用則由乙方所繳納之保固金中兌現抵付 若保固金不足以支付該項費用時, 不足額將視為乙方對甲方之債務 保固期滿後, 如有保養修護工作非甲方管理人員能力所能克服者, 本乙方亦有義務接受此項委託服務工作, 不得推諉, 其費用另議 1.14 版權與專利 乙方應負擔因履行本契約而發生之版權與專利執照等有關之一切責任與費用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所用材料及製品必須為新品, 並符合第 2.2 節或第 1.4 節所列之標準 不得 以舊品冒用, 鋼料不得有裂痕 夾層 瑕疵等缺點 製品之製造廠名 性能 容量等有關資料須先經甲方認可後始得採用 鋼材應不受輻射污染, 須能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訂之 輻射污染鋼 鐵材鑑定暫行規範 及 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 之規定 如為國 外進口設備, 亦應開具無輻射污染鋼鐵材鑑定證明, 或運至國內時, 依規 定補做鑑定 2.2 材 料 所有材料除特別規定者外, 須符合下列規範或經核可之同等品 (1) 結構鋼 ASTM A36,ASTM A242 或 CNS G3057 SM490 (2) 不銹鋼鋼板 ASTM A 240,Type 304 或 304L (3) 主輪軌不銹鋼板 ASTM A 240,Type 410 (4) 鋼螺栓及螺帽 ASTM A 307,Grade A 或 B 1128A - 8 v1.0 98/10/

159 (5) 高強度鋼螺栓螺帽及墊圈 ASTM A 325 (6) 不銹鋼螺栓螺帽 墊圈 ASTM A 276, Type 316 (7) 鑄鋼 ASTM A27,ASTM A148,JIS G5111 (8) 不銹鋼鑄鋼 JIS G5121 (9) 鍛鋼 ASTM A668 (10) 不銹鋼鍛鋼 JIS G4319 (11) 鑄鐵 ASTM A48,A126,A536 (12) 青銅鑄件 ASTM B584, UNS No. C90500 或 JIS H5111 BC3 (13) 高強度支承軸及墊圈 ASTM B22, 鑄青銅合成 USN.NO. C86300 嵌石墨 如 Merriman, 100 Industrial Part Rood, Hingham, MA02043,U.S.A(617) 廠家之 "Lubrite" 產品或同等品 (14) 橡膠襯墊 合成橡膠,Durometer 25 (15) 潤滑裝配 Alemite, Type A-1188 或同等品 (16) 不銹鋼棒 ASTM A276 TYPE 304,316,410 (17) 碳鋼棒 JIS G4051 S45C (18) 鋼索 JIS G3525 或 CNS 947 G3017 (19) 鋼管 ASTM A53 (20) 不銹鋼管 ASTM A312 或 JIS G3459 (21) 軸及鍵 ASTM A108 (22) 輪軸鍍鉻 ASTM B177, 最小膜厚 精光面及裕 度由高強度支承軸需求而定 (23) 導線管 CNS 2606 鍍鋅導線管 (24) 電銲條 AWS,JIS,CNS 規範 (25) 普通鋼軌 CNS 3268 (26) 絕緣電線 CNS 679 C2012,600V PVC 絕緣電線 (27) 電力電纜 CNS 2655 C V XLPE 電力電 (28) 控制電纜 CNS 4898 C2064,PVC 絕緣及充實型 被覆控制電纜 1128A - 9 v1.0 98/10/

160 (29) 橡膠水封橡膠水封之材質須優良, 其中天然橡膠之含有量不得少於 60%( 按重量 ), 其物理性質須符合下列規定..抗拉強度 (ASTM D412) 最小 200kg/cm 2 伸長率 ( 斷裂時 ) (ASTM D412) 最小 400% 硬度 Shore Durometer(Type A) (ASTM D2240) 60±5 比重 1.28 以下壓縮變形 (ASTM D395) 最大 30% 老化試驗 (70 o C 96 小時 ) 之後抗拉強度最少為原強度 80% (ASTM D573) (30) 自潤軸承 A. 自潤軸承應具高負荷性能, 低摩擦係數, 以高張力黃銅為基材, 符合 ASTM B22 Copper Alloy UNS 或其同等品, 加入鐵氟龍 (TEFLON) 系, 不會發生電蝕之固體潤滑劑, 且須附原製造廠家之物理特性 化學成份及機械性質之試驗報告 B. 應附軸封防污物進入, 以保滾輪之靈活運轉性能 試驗 (1) 乙方需提供鋼板 螺栓 軸 自潤軸承 橡膠水封 油漆等主要材料之出廠材料試驗報告書 惟若甲方認為有必要時, 應依其材料規範或經甲方認可之同等規範標準規定, 送往經甲方認可之檢驗機關就其化學成份 物理性質 性能等試驗合格, 並經甲方認可後始得使用 (2) 若使用外國貨則須附進口證明 ( 含出廠報告或材料試驗報告 ) 及經甲方核可之獨立檢驗機構之驗證紀錄, 但所有材料之尺度仍須經甲方檢驗認可 外國貨之主要材料試驗費用已包含於工程總價, 由乙方負擔 (3) 輸水路鋼襯及鋼管用鋼板應依 ASTM A435 JIS G0801 或 CNS Z8061 規定作超音波探傷檢查, 不合格之鋼板不得使用, 其檢查結果之報告須提送甲方存查 2.3 設計容許應力 結構鋼 ( 含不銹鋼 ) 容許應力 正常載重情形下, 結構鋼之容許應力不得超過 AISC "Manual of steel 1128A - 10 v1.0 98/10/

161 Construction-Allowable Stress Design" 內政部營建署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 日本 水門鐵管技術基準 或其他經認可之標準 規範之容許應力規定 異常載重即風力或地震力併合其他載重時容許應力可按正常載重規定者提高 33% 面板雙向彎曲應力合併後之合成應力不得超過上述容許應力之 125% 鋼索容許應力除規範中特別規定者, 鋼索在額定容量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6, 且在電動機最大轉子扭矩情形下, 鋼索斷裂強度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機械構件容許應力除另有規定或經認可外, 吊門機之機械主傳動部分之安全係數依使用材料之極限強度與由電動機額定扭力 (Rated torque) 計算所得應力比須大於下表所列數據 ; 再者由電動機最大扭力計算所得之應力須小於使用材料降伏應力 (Yielding stress) 之 90% 攔污柵柵條容許應力 材 料 名稱 拉力 壓力 剪力 一般及電銲構造壓延鋼 碳鋼鍛鋼件 機械構造用碳鋼 不銹鋼棒 碳鋼鑄鋼 鑄鐵 青銅鑄品 sa11 = 0.6 f y ( L/t) 式中 sa11 = 柵條之容許應力, 公斤 / 平方公分 fy = 柵條之降伏強度, 公斤 / 平方公分 L = 柵條之未支撐距離, 公分 t = 柵條之厚度, 公分 閘門之主輪與輪軌容許應力 (1) 主輪之容許支承載重不得超過下式或日本水門鐵管技術基準之規 範規定 A - 11 v1.0 98/10/

162 P = (1.72 x B.H.N.-155) x W x D / N 式中 P = 主輪載重,kg B.H.N. = 輪面之 Brinell 硬度指數 W = 輪面之寬度,cm D = 主輪之直徑,cm N = 安全係數, 長期載重定為 3, 短期載重定為 2 (2) 主輪軌軌面之 B.H.N 值應高於輪面 50 以上 鋼襯及鋼管容許應力 鋼襯及鋼管容許應力為 0.5 乘降伏強度或 0.4 乘極限強度, 取兩者之 較小值, 乘以電銲效率作為鋼管之容許應力 兩向主軸應力之合成應力 不得大於上述之容許應力, 惟合成應力計入二次應力 ( 含局部應力 ), 其容許應力可增加 25%, 但其未合成之各單項應力均不得大於 0.45 乘極 限強度或 0.6 乘降伏強度兩者之較小值, 乘以電銲效率作為容許應力 鋼襯及鋼管接縫全滲透銲接之效率規定如下 混凝土之承壓應力 電 銲 場 所 電銲接縫全部長度電銲接縫部分長度以 X 光檢查以 X 光檢查 工 廠 工 地 混凝土之容許承壓應力在支承面積之 1/3 或以下局部承載時為 f c', 在支承面積 1/3 以上承載時為 0.25 f c', 混凝土之容許剪應力 不得大於 0.53 f c ', f c ' 為混凝土第 28 天齡期之規定壓力強度 2.4 進水口結構物水工機械設計與構造 攔污柵 功能為阻擋流木或雜物進入輸水路, 避免閘門 閥及輸水隧道等設備之損傷, 於進水口最前端處設置鋼格柵式之攔污柵 1128A - 12 v1.0 98/10/

163 攔污柵設計條件 數量 1 組 柵孔寬度 3.7m 柵孔高度 96.0m( 斜高 ) 柵體高度 108.0m( 斜高 ) 柵條中心間距 0.1m 設計流速 柵檻標高 1.5m/sec EL m 設計水頭 ( 上 下游水頭差 ) 6.00m 攔污柵設計載重除靜重外, 6m 水頭差之載重平均作用於攔污柵上游面 ( 下游假定無水 ) 攔污柵條除了須具有足夠強度承受設計荷重外, 尚須備有剛性不致因流水及柵條下游面產生之渦流影響引起振動 因此, 柵條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f n / f 2.5 式中 f = 渦流之水流直角方向力的振動頻率,Hz (Vortex-shedding forcing frequency) f n = 柵條之自然頻率,H z (Natural frequency of rack bar) 攔污柵設計及製造要點 (1) 攔污柵之柵體由豎攔污柵條 水平梁 豎桁及端豎支承梁構成, 材質為不銹鋼 (Type 304L), 又為防止柵條由水渦流產生振動, 應於各相鄰兩水平梁間加裝柵條之水平勁條 (Type 304) 減少柵條之無支撐長度 上下層攔污柵接合處之兩端底部須分別裝置調整錐及調整孔以利攔污柵體裝配定位 柵體之頂水平梁底部須裝置吊耳, 以利維護時吊出柵體 兩端豎梁上下端須裝設導履防止柵體吊裝時之前後左右擺動 (2) 埋設於混凝土之柵框包括支承座 檻梁 楣梁及導架, 曝露於空氣中鋼板材質為不銹鋼 (Type 304L), 埋設件可用一般結構鋼材質 (3) 攔污柵柵體及柵框銲接須為連續銲 柵條設計應考慮 1mm 容許腐蝕厚度 (4) 廠內裝配攔污柵製造完成後須先在廠內裝配, 俾檢驗各部之尺寸 各部份之 1128A - 13 v1.0 98/10/

164 容許誤差及測點位置如下列諸表..各部尺寸容許誤差 ε 1 = ± ε 0 ( 1 + L/10 ) / 2 (mm) 式中, ε 1 = 容許誤差 ( 由承包商依照下表規定之 ε o 值用上列公式計算 表內未列 ε o 值者, 其容許誤差 (ε 1 ) 與構材尺寸無關, 依表列規定 L = 構材長度 (m) A. 柵體 ( 單位.. mm) 項 目 容許誤差 測定位置及點數 ε 0 ε 1 柵體寬度 8 上下端各一處 柵體高度 8 左右端各一處 水平梁深度 6 各樑二處 柵條間距 ±2 上下端各一處 基準點兩對角線長之差 8 兩端豎支承板中心距離 8 上下各一處 豎支承板支承面平面度偏差 ±1.5 長度 1m 之誤差 調整錐及調整孔中心間距離 ±3 吊扣中心間距離 10 兩側導履 (guide shoe) 踏面間 距離 6 定位錐體中心間距離 ±3 1128A - 14 v1.0 98/10/

165 B. 柵框 ( 單位.. mm) 項 目 容許誤差 測定位置及點數 ε 0 ε 1 淨跨距 8 上下各一處 支承座支承面中心間距離 8 上下各一處 導架踏面間距 +6,-0 上下各一處 支承座支承面與檻梁頂面平 面度 ±1.5 長度 1m 內 阻泥板槽 功能於攔污柵下游, 進水口上游處設置一組阻泥板槽框, 俟水庫逐漸淤積時, 再放入阻泥板以阻隔淤泥, 增加水庫使用壽命 阻泥板槽設計條件門數 1 門, 僅設槽框門孔淨寬 3.7m 設計水位標高 底檻標高 EL m EL m 槽框高度 107.4m( 斜高 ) 阻泥板槽設計及製造要點槽框包括側框及底框, 除埋設於混凝土內部之鋼材可為一般結構鋼外, 均須採用銲接不銹鋼構材 (TYPE 304L) 設計載重假設槽框堆滿阻泥板而承受設計水位之水壓與設計水位高度之淤泥壓力作用而傳遞至槽框上 槽框構件安裝尺寸公差不得超過 6mm, 其支承面之平直度偏差不得超過 3mm 1128A - 15 v1.0 98/10/

166 2.4.3 阻水閘門 功能為能分別控制進水口上 下取水孔之開啟與關閉, 在進水口隔牆下游面設置一門固定輪閘門 閘門門扉平時懸吊於上層或下層取水口關閉位置, 以配合水庫狀況, 關閉其中一取水口, 由另外取水口取得較乾淨之庫水, 供應自來水用水需求 當水庫需緊急排放庫水時, 則可將阻水閘門開啟, 以利排放 阻水閘門平時可於平衡水頭啟閉, 惟吊門機額定容量設計應考慮關閉時 3m 均佈水頭差以及開啟時閘門於下層取水口關閉位置而水庫水位為 EL.180.5m 之特殊狀況 當需檢修門扉時, 操作人員須至現場吊起閘門至距離活動支承梁高約 15 公分時停止, 移動活動支承梁至門扉底部後, 再將閘門吊放於支承梁及儲存構架上以利檢修 若門扉支承於支承梁進行檢修後, 須先移開支承梁, 始可操作關閉 阻水閘門設計條件 閘門型式 門數 固定輪閘門 1 門 門孔寬度 2.5m 門孔高度 3.4m 水封型式 設計水位 頂 側 底四面青銅水封 EL m 設計用底檻標高 EL m( 上層 ) EL m( 下層 ) 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 EL m( 開啟 ) 3m 均佈水頭 ( 關閉 ) 吊門機型式 鋼索捲揚式吊門機 輪滾動摩擦係數 0.1 輪軸承之摩擦係數 ( 自潤軸承 ) 0.2 側導輪與門框間之摩擦阻力 閘門操作方式 以閘門重量之 10% 計算之 現場及遠方控制 設計載重 1128A - 16 v1.0 98/10/

167 (1) 正常載重 除靜重外, 閘門關閉於中層取水口, 上游承受設計水位之靜水壓 (2) 異常載重 異常載重包括正常載重及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力 動水壓力用 Westergaard 公式計算, 水平地震係數取 0.2 (3) 閘門活動支承梁及儲存鋼構件之設計載重 設計載重應包括閘門重量 門扉承受 100 kgf/m 2 風壓或水平地震與垂直地震等項目 阻水閘門設計及製造要點 (1) 閘門門扉為銲接不銹鋼結構 (TYPE 304L), 由面板 豎梁 橫梁 縱 梁 水封 主輪 導履 ( 導輪 ) 等所組成, 維修平台上並須設置不銹鋼 活動支承梁及不銹鋼儲存鋼構件 閘門之兩側端之頂部及底部各裝置一 導履 ( 導輪 ), 以限制啟閉閘門時之橫向擺動及轉動 水封採用平條型 青銅製, 以鋼夾條及不銹鋼鋼螺栓繫緊於面板 (2) 門框由主輪座 水封座及導架所構成, 除埋設於混凝土內部之鋼材可為 一般結構鋼外均須採用銲接不銹鋼構材 (TYPE 304L) (3) 閘門及門框銲接須為連續銲構造 面板設計時須加腐蝕值 1.0mm 主輪 軌須經熱處理淬火及退火或高週波方式使其硬化, 其硬度須較主輪面緣 之硬度大 50BHN 主輪及主輪軸須採用不銹鋼材質, 主輪面須視需要 經硬化處理, 主輪軸須經鍍鉻處理其厚度為 0.05mm 以上 主輪在門槽 之位置距離閘墩邊至少 (20+0.1P) cm,p 為單一主輪載重 (tf) (4) 門扉面板位於下游, 橫樑受設計荷重彎曲產生之撓度須小於閘門跨度之 1/800 門框主輪軌座設計應校核輪軌梁腹板及翼板之局部承壓及彎曲 應力之安全性 (5) 所有面板之銲接縫須試驗其水密性, 在銲接縫兩側以液劑滲透探傷法檢 驗之 (6) 儲存鋼構件為閘門置於維修平台之支撐, 其鋼梁以預埋錨定板 ( 不銹鋼 材質 ) 固定於混凝土結構 構件佈設並應考慮人員從最下層穿過所需空 間予以調整位置 (7) 門槽開口須配合設置不銹鋼格柵蓋板 ( 含埋設於混凝土之不銹鋼框與錨 1128A - 17 v1.0 98/10/

168 碇物件 ), 其活載重應不小於 500kg/m 2, 格柵蓋板需分隔多片以減輕重量, 並附把手, 便利人員可於門槽孔兩側 ( 上下游 ) 直接提放各片格柵蓋板 未設置蓋板之開孔處原則上可考慮設置可拆卸式不銹鋼欄杆以防人員意外落足 (8) 閘門製造完成後須先在廠內裝配, 以利檢驗各部之尺寸 各部份之容許誤差及測點位置如下列諸表.. 各部尺寸容許誤差 ε 1 = ± ε 0 ( 1 + L/10 ) / 2 (mm) 式中, ε 1 = 容許誤差 ( 由承包商依照下表規定之 ε o 值用 上列公式計算 表內未列 ε o 值者, 其容許誤差 (ε 1 ) 與構材尺寸無關, 依表列規定 L = 構材長度 (m) A. 門扉 ( 單位.. mm) 項 目 容許誤差 ε 0 ε 1 測定位置及點數 閘門寬度 8 上下端各一寬度 閘門高度 8 左右端各一高度 閘門中央深度 6 各主橫樑二處 頂及側水封面與主輪面距離 +2,-0 各水封各二處 主輪面偏差 ( 面板至主輪面距離 ) ±1.0 主輪面至導履中心距離 ±6 側水封中心間距離 ±10 每 2m 高度 吊耳中心間距離 10 相鄰兩主橫梁中心間距 8 每對左右各一處 兩側導履踏面間距離 6 吊扣中心與面板外側距離 ±3 底水封底面與頂水封中心間距離 8 每 2m 一處 面板底緣中心點與端點平直度 3 基準點兩對角線長之差 8 兩側主輪中心間距離 8 兩側相鄰主輪中心間距離 8 頂底主輪與閘門頂底端間距離 A - 18 v1.0 98/10/

169 B. 門框 ( 單位.. mm) 項 目 容許誤差 ε 0 ε 1 測定位置及點數 淨跨距 8 上下各一處 主輪軌中心間距離 8 上下各一處 導架踏面間距 +6,-0 上下各一處 導架中心與主輪軌面間距離 8 主輪軌面與側水封板面距離 ±1.0 上下各一處 側水封座水封面與底水封座中心距離 8 左右各一處 側水封座 支承座及導架高度 8 各件各一處 基準點兩對角線長之差 8 主輪軌面平面度 ±0.5 長度 1m 內 水封座面平面度 ±1.5 長度 1m 內 側水封座 主輪軌座及導架之垂直度 2 上下端 頂水封座面中心與底水封座頂高度 8 左右各一處 阻水閘門鋼索捲揚式吊門機設計及製造要點 (1) 吊門機之設計須能使閘門在全開及全閉間之任何開度起動操作, 閘 門係在兩側水壓不平衡情形下關閉和開啟 吊門機額定容量應不小 於設計荷重之 125%, 此項設計荷重包括吊索重量 門扉重量 導 輪 ( 導履 ) 摩擦阻力 有與門框接觸之水封之摩擦阻力 主輪摩擦 阻力 以及閘門部份開啟時可能發生之下拉力 計算閘門自重關閉 時, 應考慮門扉浮力, 其計算總下壓力至少應有 0.3 噸以上 ; 若門 扉重量不足, 應另加不銹鋼鋼塊配重 (2) 吊門機組包括不銹鋼製機座 馬達 電磁剎車 減速機組 減速齒 輪組 鼓輪 滑輪 不銹鋼鋼索 扭力軸 不銹鋼製護蓋及所必須 之附屬設備 吊門機組之操作以配合啟閉閘門之上 下速度選定之, 閘門之上 下啟閉速度為每分鐘 0.3±10% 公尺 (3) 機座整體包含鼓輪支撐板 馬達底座 減速機底座 軸承底座及鬆 纜與過扭矩裝置等底座均須採用不銹鋼材質, 且其固定螺栓與錨栓 亦須採用不銹鋼材質 (4) 馬達應配合提吊及啟閉速度選用低起動電流 高起動轉矩 (200% 以 上 ) 屋外全密閉防溼耐候之連續額定運轉型鼠籠式感應電動機, 附 1128A - 19 v1.0 98/10/

170 防潮電熱器及電磁剎車 剎車容量以不小於電動機額定輸出轉矩之 150% 選定之 電動機額定電壓為交流 三相 380 伏 60 赫 (5) 減速機組應採用市售規格品或專業減速機製造廠出產之高效率減速機 (6) 減速齒輪組及聯軸器應配合閘門啟閉速度及負荷妥為設計, 使運轉平順無噪音 (7) 鼓輪為結構鋼或鑄鋼所製成, 其強度應符合安全係數需求 鼓輪須車製溝槽, 其長度應以當閘門全關時, 尚餘有至少三圈鋼索繞在鼓輪槽上 (8) 鋼索須採用 6 37 不銹鋼鋼纜或經認可之吊車用不銹鋼鋼纜, 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6, 並應附有鋼索調整器以供調整兩側鋼索長度及平均鋼索之荷重 鋼索纏繞於鼓輪溝槽上須採用單層, 且鋼索偏離鼓輪溝槽與滑輪槽中心線間之角度均應保持在 4 以內 (9) 鼓輪之節圓直徑應不小於鋼索直徑之 25 倍, 滑輪之節圓直徑應不小於鋼索直徑之 20 倍以上 (10) 門扉上之滑輪座應儘可能設置於兩側門槽內, 以避免水流通過產生鋼索振動現象 (11) 扭力軸須有足夠強度避免長跨距所產生扭轉偏差及彎曲變形, 其因自重及扭矩所產生的撓度應小於跨距的 1/1000, 且扭轉角應在 0.25 /m 以下 扭力軸兩端須採用適當之撓性聯軸器, 連接兩邊之減速機組 (12) 吊門機組並應設有全開 全關 超全開 鬆纜及過扭矩等極限開關以保護吊門機操作之安全 (13) 鬆纜及過扭矩裝置須採荷重元 (Load Cell) 及其相關控制設備, 以即時量測出當時鋼索之拉力值, 據以達到鬆纜或過扭矩功能, 並在現場控制盤上設置兩只鋼索受力指示器, 以分別顯示兩側鋼索即時拉力值 (14) 開度指示器採機械式及數位式, 機械式配設於吊門機上, 數位式附於現場控制盤上, 並能準確計算閘門的正確開度 (15) 機械式極限開關箱須採屋外防水構造, 箱內須設置開度檢出器, 以供連接現場控制盤之數位式開度指示器用, 箱內並須設置閘門全 1128A - 20 v1.0 98/10/

171 開 全關 超全開及超全關等極限開關 (16) 各軸承座須有適當的黃油嘴, 以利保養 加油潤滑之用, 而對於加油不方便的軸承, 需採用自潤軸承 (17) 吊門機組所有外露之傳動機件部份, 應設置可拆卸式不銹鋼護蓋, 以防意外之接觸碰撞, 並耐 300kg/m 2 的風壓, 且護蓋上須附有檢視及簡易維修用手孔 (18) 吊門機平台開口須配合吊門機之配置, 設置不銹鋼蓋板 不銹鋼支撐座 ( 並附提吊把手 ) 以及埋設於混凝土之不銹鋼框與錨碇物件, 其活載重應不小於 500kg/m 2, 並於未設置蓋板之開口處設置可拆卸式不銹鋼欄杆以防意外之掉落 (19) 吊門機製造完成後須先在廠內裝配, 俾檢驗各部之尺寸, 各部份之容許誤差及測定位置如下列諸表.. 各部尺寸容許誤差 ε 1 = ±ε 0 ( 1 + L/10 ) / 2 (mm) 式中,ε 1 = 容許誤差係由承包商依照下表規定之 ε 0 值用上列公式計 算 表內未列 ε 0 值者, 其容許誤差 (ε 1 ) 與構材尺寸無關, 依表列規定 L = 構材長度 (m) ( 單位.. mm) 項 目 容許誤差 ε 0 ε 1 測定位置及點數 兩側鼓輪之節圓圓周長差 ±2.0 每側鼓輪胴體兩端 兩側鼓輪之中心間距離 10 上下游面各一處 機座之長度 8 兩側各一處 機座之寬度 8 兩側各一處 機座之高度 8 四端各一處 阻水閘門控制設備 (1) 現場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2) 遠方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3) 裝設於吊門機上之控制設備 1128A - 21 v1.0 98/10/

172 吊門機應裝設至少下述之各項設備.. A. 閘門開度檢出器預留供遠方操作及監視盤之閘門開度指示用 B. 所需之一切上昇及下降之全開 超全開 全關 超全關 ( 鬆索 ) 及過扭矩等極限開關供控制 保護 警報及指示之用 擋水閘門 功能為能在維護檢修輸水路 緊急排水道 公共給水放水道及河道放水道設備時阻斷水流, 在輸水路鐘形進口前端設置一門固定輪閘門 閘門門扉平時置放於閘門維修平台 (EL m) 上之支承梁及儲存構架上 ; 當閘門需關閉擋水時, 操作人員須至現場以吊門機吊起閘門至距離活動支承梁高約 15 公分時停止, 移開支承梁後, 再於平衡水頭下利用自重關閉閘門, 以達關閉水道 開啟時, 先關閉下游輸水路出口閘門, 再於水庫水位不平衡水頭狀況下開啟閘門 5cm 以內之開度, 使輸水隧道充滿水後再於平衡水頭下開啟擋水閘門, 並將閘門吊放至維修平台之支承梁及儲存構架上 擋水閘門設計條件 閘門型式 門數 固定輪閘門 1 門 門孔寬度 2.50m 門孔高度 4.446m 水封型式 設計水位 底檻標高 頂 側 底四面橡膠水封 EL m EL m 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 EL m( 開啟 ), 平衡水頭 ( 關閉 ) 吊門機型式 鋼索捲揚式吊門機 輪滾動摩擦係數 0.1 輪軸承之摩擦係數 ( 滾子軸承 ) A - 22 v1.0 98/10/

173 橡膠水封摩擦係數 橡膠水封預壓縮 3mm 正向力 側導輪與門框間之摩擦阻力 閘門操作方式 0.42 t/m 以閘門重量之 10% 計算之 現場及遠方控制 擋水閘門設計載重同第 節 擋水閘門設計及製造要點除閘門門扉頂 側水封為雙桿型橡膠水封, 以及底水封為平條型橡膠水封外, 其餘同第 節規定 本閘門門扉底部須以傾斜鋼板聯接下游面板與最底部主構樑之上游翼緣, 並可於面板預留伸出唇 (Extended Lip), 在上游翼緣與傾斜板交接處使成圓弧形, 以利閘門在流水中關閉時, 減少作用在閘門的動水下拉力 (Hydraulic Downpull Force) 下拉力須依據水工模型試驗或經甲方認可之報告資料或準則規範規定計算 擋水閘門鋼索捲揚式吊門機設計及製造要點同第 節 擋水閘門控制設備同第 節 2.5 輸水路鋼襯及鋼管設計與構造 概述為使水庫之水能引接公共給水放水道 緊急排水道及河道放水道, 由進水口至閘閥室, 設置鐘形鋼襯 ( 含不銹鋼通氣管 ) 輸水隧道鋼襯管 出口段公共給水放水道與緊急排水道鋼管以及河道放水道不銹鋼鋼管等 輸水路工程布置 (1) 輸水路鋼襯管 A. 隧道進口為鐘形鋼襯, 包含一座斷面 2.5m ( 寬 ) 4.446m ( 高 ) 漸變為 2.5m( 寬 ) 2.5m( 高 ) 之 4.195m 長鋼襯 ; 及一座由斷面 2.5m 寬 1128A - 23 v1.0 98/10/

174 2.5m 高漸變為內徑 2.5mf 之 2.5m 長鋼襯 ; 以及 600mmf 400mmf 不銹鋼通氣管一支 本段鋼襯均埋設於進水口混凝土結構中 鐘形鋼襯再連接內徑 2.5mf 之鋼襯管 B. 輸水路鋼襯管內徑 2.5mf, 約 m 長, 呈 坡度及 坡度下降 再接內徑 2.5mf 漸變為內徑 2.4mf 之漸變管 3.0m 長 其後為內徑 2.4mf 之鋼襯管約 m 長至分岐管中心 除出口閘閥室段鋼襯埋設於混凝土結構中, 其餘管路均埋設於岩盤中 本段包含二座彎管 一座伸縮接頭及一座分岐管 ( 由內徑 2.4mf 鋼管分岐為一支 2.4mf 之分流管, 與公共給水放水道鋼管連接 ; 另一支為 2.4mmf 之分流管, 與緊急排水道鋼管連接 ) (2) 緊急排水道鋼襯管 : 內徑 2.4mf 圓管, 漸變為 2.0m x 2.0m 方管鋼襯, 再接防護閘門及操作閘門, 其閘門出口段設置一座鋼襯護 本段埋設於混凝土結構中 (3) 河道放水道不銹鋼鋼管 : 從緊急排水道鋼襯管分支出來, 內徑由 0.8mf 變為 0.6mf, 尾端設置環滑閘門及噴流閘門, 出口端設不銹鋼護罩, 均埋設於閘閥室混凝土結構中 (4) 公共給水放水道鋼管 : 內徑 2.4mf, 由分岐管連接而來, 本段鋼管包含伸縮節 1 座, 鋼管終點設置盲蓋 1 座, 以利將來供自來水管連接, 中間設置 1 座蝶閥 除蝶閥段及伸縮節段曝露於空氣中, 其餘均埋設於混凝土結構中 輸水路設計條件及要點 (1) 設計內壓鋼襯及鋼管之各點設計內壓水頭為靜水頭 各點之靜水頭為水庫高水位 EL m 與其管中心線之高程差, 並須增加考慮 30% 靜水壓水頭之水錘壓力 內壓計算並需考慮同時承擔 ±15 之溫度差應力 鋼襯及鋼管管壁厚度之計算, 須考慮 2.0mm 之容許腐蝕厚度 結構鋼鋼襯及鋼管管殼最小厚度採用 20mm, 不銹鋼管管殼最小厚度採用 10mm 分岐管設計除傳統應力分析計算外, 另需進行有限元素法結構分析結果供甲方審核 (2) 設計外壓埋設於岩盤之鋼襯之設計外水壓與內壓相同 埋設於混凝土結構之 1128A - 24 v1.0 98/10/

175 鋼襯及鋼管, 其設計外壓為 4.0kg/cm 2 暴露於大氣中之鋼管段, 則 以鋼管內外之壓力差 0.5kg/cm 2 設計 上述之外壓作用時, 管內均假 定無內水壓作用 埋設鋼管之外水壓以 Timoshenko 及 Amstutz 氏公 式設計, 假定管殼與混凝土之間隙為 乘鋼管內半徑加以分析 管殼之屈曲安全係數為 2.0 依據設計內水壓所得之管殼厚度如不足 以承受設計外壓, 則可於鋼管外側於適當間距加裝加強環, 以承受 設計外壓 (3) 鋼管及鋼襯材質一般採用 ASTM A36 或同等品, 而進口鐘型鋼襯 出口漸變段鋼襯 分岐管 ( 均含環梁 ) 等設施之材質採用 ASTM A242 或 CNS G3057 SM490 或同等品 不銹鋼管材質採用 ASTM A240 TYPE 304L 或 ASTM A312 TP 304L 或同等品 (4) 鋼管及鋼襯最小管殼厚度 鋼管及鋼襯管殼最小厚度不得小於下列公式計算所得值, 俾利製 造 運輸及安裝時具備剛性防止變形 D t min = 400 式中,t min = 包含容許腐蝕厚之管殼最小厚度 (mm) D= 鋼管內徑 (mm) 輸水路附屬設備 (1) 推力環漸縮管末端及承受頗大管軸方向拉力的直管 彎管部份須依需要於鋼管外面銲接推力環傳遞其拉力於混凝土及岩盤 推力環之設計應考慮靜水壓及水錘產生之軸向力 推力環須在適當的圓周距離銲裝加強板 ( 需有流漿孔 ) 防止推力環承受推力而屈曲 推力環可視為能抵禦外壓力的加強環設計之 (2) 伸縮節伸縮節裝置於閘閥室公共給水放水道上 下游處各設一組, 其位置及佈置如契約設計圖所示 伸縮節須具備充餘的強度 水密性能及良好的管軸方向伸縮功能,其設計溫度變化為 15 C,計算所得的伸 1128A - 25 v1.0 98/10/

176 縮長度須增加 5cm 以上之額外伸縮長 (3) 鋼襯包裹材料 輸水隧道段鋼襯末端與閘閥室交接外牆範圍內須包裹下列材料使鋼 襯與閘閥室混凝土隔離, 材料須採用高品質者, 並須送請甲方核可 後使用.. A. 捲包一層厚度 1mm 之防蝕及防水塑膠帶, 其相鄰的搭接寬須大於 15mm B. 再捲包一層厚度不小於 10mm 之焦油氈帶 (Tarred felt tape) 於上列之膠帶上 C. 最後捲包一層不小於 0.4mm 厚之 PVC 帶, 其相鄰的搭接寬須大於 10mm (4) 止水環 進口結構物與輸水隧道交界處之鋼襯須於其外面銲接止水用之加強 環 (5) 600mmf 不銹鋼通氣管 進口鐘型鋼襯處設置有通氣管 1 道, 材質可採用 ASTM A240 TYPE 304L 或 ASTM A312 TP 304L 或經甲方核可之同等品, 出口處附不 銹鋼網 (6) 灌漿孔 乙方須依設計圖所示設置灌漿孔, 負責於鋼襯管上開孔 安裝孔塞 及電銲磨平工作 輸水路鋼襯管製造公差 各單位管製造完成後須在廠內檢驗各部之尺寸, 各部尺寸容許誤差及測 定位置如下.. 項目容許誤差 (mm) 測定位置及處數 每單位元件長度 ±3 頂 底及兩側各一處 加強環間距 ±10 頂 底及兩側各一處 1128A - 26 v1.0 98/10/

177 外圓周長 ±0.25% 兩端及中央各一處 最大與最小內徑差 0.25% 兩端水平 垂直及 45 線四處 銲道接口偏置量 ±1.5 任何一點 2.6 出口結構物水工機械設備設計與構造 緊急排水道防護閘門 ( 高壓閘門 ) 功能本閘門設置於緊急排水道上, 主要功能為當下游之操作閘門維修時阻斷水流使用, 或在操作閘門故障時能緊急啟閉使用 防護閘門設計條件 門數 閘門型式 吊門機型式 1 門 垂直滑動式高壓閘門 油壓式吊門機 門孔寬度 2.00m 門孔高度 2.00m 水封型式 頂 側三面青銅水封 底面橡膠水封設計水頭 76.80m 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 EL m( 關閉 ) 平衡水頭 ( 開啟 ) 門孔中心標高 底檻標高 EL m EL m 青銅水封與水封座板摩擦係數 0.5 側導履與門框間之摩擦阻力 以閘門重量之 10% 計算之 閘門操作方式 現場及遠方控制 防護閘門設計載重 (1) 正常載重 1128A - 27 v1.0 98/10/

178 閘門全閉, 上游承受設計水頭而下游面無水狀況之靜水壓 (2) 異常載重異常載重包括正常載重及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力 動水壓力用 Westergaard 公式計算, 水平地震係數取 防護閘門設計製造要點 (1) 閘門包括門扉 門框及閘門箱等構件, 為銲接鋼結構, 所有銲道應為連續銲 門扉由面板 橫梁 縱梁 水封 支承板 導履等所組成 門框及閘門箱 ( 含法蘭 ) 應用高強度支承螺栓結合 安裝所需之支撐構件及預埋件亦均由乙方供應安裝, 其費用已包含於工程總價 (2) 閘門門扉及閘門箱 ( 含法蘭 結合螺栓 ) 須能抵抗內壓,閘門箱頂蓋不但須能抗內壓,而且須能承受吊門機之全部推力,閘門門框上裝設之水封及支承板均須為不銹鋼或銅鑄品,以平頭不銹鋼螺栓 (TYPE 316) 固定 (3) 門扉的橫梁,其設計撓度不得超過全長的 1/1000 面板設計應考慮 2mm 之容許腐蝕裕度, 門框及閘門箱與水流接觸面之鋼板應另設計增加 5mm 之腐蝕及磨損裕度 (4) 閘門下游側須裝通氣管 ( 不銹鋼材質 ) 及通氣閥 ( 附輔助閘閥 ),以免下游充水或緊急關閉時發生高壓真空,並減低噪音及振動 此閥型式應為自動排氣 / 進氣雙用型, 並附緩衝逆止裝置 閥之設計應能使管中積存的空氣急速逸出並可關閉閥門, 防止管中水流溢出 主要構件包括閥體 閥蓋 擋板 浮筒 閥座及其配合連接管線之法蘭接頭及固定件等 閥體 閥蓋及擋板等均應為鑄鐵材質 擋板之設計應確使浮筒不與空氣或水直接接觸, 以防止浮筒太快關閉而遭致損壞 浮筒並應為不銹鋼製 此閥之直徑及工作壓力等級須配合流量及設計水壓加以選用 (5) 為充水於防護閘門及操作閘門之管路, 使防護閘門上下游面水壓達到平衡以利平衡水頭開啟閘門, 閘門上下游須用旁通管 ( 不銹鋼材質 ) 及 2 只串連之設置旁通閥連接 上游側旁通閥以人工操作, 而下游側旁通閥則須用電動驅動器操作 旁通充水設備並應設有上下游面差壓錶及感知器並附壓力檢出器 ( 電源為 110V 60Hz, 輸出信號須為 4~20mA), 以做為閘門啟閉控制平衡水頭之用及傳輸壓力值 1128A - 28 v1.0 98/10/

179 至管理中心 (6) 旁通管上游側裝設之水壓計, 除了可測得水壓值, 亦須將水壓值信號傳送至管理中心, 以供隧道進口擋水閘門局部開啟充水時, 判斷其兩側水頭是否平衡 (7) 乙方應負責於閘閥室屋頂梁上設置若干吊鈎, 供本防護閘門及操作閘門之安裝以及日後維護時吊裝閘門門扉 門框頂蓋 油壓缸等相關設備使用 乙方並應提出吊鈎結構及混凝土錨碇強度計算書 佈置圖與詳圖送甲方審查核可, 每支吊鈎之吊重原則上不得超過 15 噸 ; 其相關費用已包括於工程總價中, 不另計價 防護閘門油壓式吊門機設計製造要點 (1) 油壓式吊門機應含馬達 油壓泵 油壓缸 油壓控制閥 油壓配管 儲油槽 控制及檢視用之儀錶, 而完成一整套完整之油壓系統 (2) 吊門機之設計應能使閘門在平衡水頭下開啟, 並須能在水庫最高水位 EL m 及最大設計流量 63.7CMS 之不平衡水頭下緊急關閉 (3) 閘門啟閉之速度為 0.1~0.15m/min (4) 吊門機額定容量應不小於最大吊重之 125%, 此項最大吊重包括吊桿重量 門扉重量 水封板或支承板與門框摩擦力 導履與門框摩擦力 吊桿水封或油封摩擦力等 (5) 馬達應配合油壓泵之輸出容量與轉速選用, 其額定電壓為交流三相 380 伏 60 赫 (6) 油壓泵須為正排量式 (Positive Displacement Type), 全密閉水密型 油壓泵之額定流量應不少於設計流量之 115%, 而其額定壓力則不得小於設計壓力之 125% 油壓泵應有二組, 二組交互運轉供油, 如有一組故障, 應能及時自動啟動另一組供油 該系統並應設有一組手動油壓泵, 以備緊急或平常維修調整油路設備之用 (7) 油壓缸應根據 ASME VIII 節 壓力容器規章 或相同性質之規章標準設計及製造 油壓缸內孔表面粗度不得大於 0.5 微米 (micron) 油壓缸應銲製及留有所有進出油壓管 排油管及排氣管之管接頭 對於油壓缸所銲接處均應根據 ASME 無火式壓力容器規章 之規定實施全部之 X 光檢驗及一般外觀檢查 1128A - 29 v1.0 98/10/

180 (8) 油壓缸之活塞須包括活塞 活塞桿 活塞環和油封等組成 活塞頭須為鑄鐵或經認可之材質製成, 並與活塞桿組成一體 其接頭處應設計為可拆裝式, 以利維修之用 活塞環及油封必須設計為設計壓力之 150% 下, 能夠不使壓力油由活塞之一邊洩漏至另一邊 (9) 油壓缸之基座應設計能夠支撐整組油壓缸之作用力和自重, 並將其作用力適當的經閘門箱而傳至混凝土結構 (10) 油壓缸應設有閘門全開時自動及手動鎖定之裝置, 當閘門欲行關閉時, 應先自動或手動釋放該鎖定裝置後再行關閉閘門 在閘門靠近全開位置時, 油壓缸並應有緩衝裝置以防止閘門與底檻之急劇衝撞 (11) 油壓控制單元包括所有之關斷閥 流量控制閥 電磁方向控制閥 釋壓閥 控制及檢視用之儀錶以及閥類之固定件等以組成一完整可運轉之控制單元 (12) 儲油槽須為鋼板製成, 其儲存容量應不少於所有油壓缸及油壓管容量之和約 150% 油槽並應附有安裝用之基礎螺栓以便固定於平台上 儲油槽須為全密型, 並附有含空氣過濾之排氣管 過濾加油口 緩衝阻泥板 維修手孔 油位標尺和所有之連接管接頭等附件 (13) 所有油壓管應選用適用油壓之油壓管, 其管線接頭和閥類等均應選用適於 150% 工作壓力等級 (14) 吊門機之油壓系統應設計為可供防護閘門及操作閘門共同使用, 而防護閘門油壓吊門機及操作閘門油壓吊門機並不允許同時動作 ; 且各閘門之啟閉均需先起動油壓泵, 並經各別之油壓迴路, 控制油壓吊門機活塞上下而達到閘門啟閉 其油壓系統之設計壓力應不得大於 140kg/cm 2 (15) 油壓式吊門機應包括閘門全開 全閉極限開關以防止超行程運轉 (16) 閘門並應附現場開度指示器及遠方指示用開度傳訊器, 並提供遙控需要配備必要之接點, 以供遙控指示 現場開度指示器為指針直線移動式, 指示器之驅動連桿連接於門扉配合閘門之開度而連動, 指示板 指針及驅動連桿以不銹鋼製成, 板面刻度應配合閘門實際開度刻製須清晰易見 防護閘門控制設備 (1) 現場控制 1128A - 30 v1.0 98/10/

181 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2) 遠方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3) 裝設於吊門機上之控制設備吊門機應裝設至少下述之各項設備.. A. 閘門開度檢出器供遠方控制箱之閘門開度指示用, 該閘門檢出器須為類比 / 數位 (A/D) 轉換式, 適合於閘門開度之檢出用者 B. 所需之一切上昇及下降之全開 超全開 全關 超全關 力矩及鎖定位置極開關等極限開關供控制 保護 警報及指示之用 C. 旁通充水閥全開 全關極限開關 廠內檢驗 (1) 閘門及其操作裝置應先在製造廠內組裝施行外觀 尺寸檢驗及水壓試驗, 以確認其能符合本規範所要求之性能, 其檢驗程序書 ( 含檢驗表格 ) 應先提送甲方審查核可 檢驗及試驗應由經甲方核可之獨立檢驗公司負責, 檢驗及試車時程於實施前應提早通知甲方, 以利甲方決定是否派人會同檢驗 (2) 組裝完畢後, 應實施開關多次, 以確定其操作功能及開度指示器之正確性 (3) 以 1.2 倍設計水壓試水壓 10 分鐘 ( 一側有水 另一側無水 ), 所有金屬接合處不漏水 軸封等零配件不產生永久變形 水封漏水量之每一分鐘不得大於 2 公升 (4) 廠驗合格並經認可後始可送至現場工地安裝, 乙方應檢送 3 份檢驗報告給甲方備查 (5) 所有檢驗及試驗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中, 由乙方負責 緊急排水道操作閘門 ( 高壓閘門 ) 功能本閘門設置於緊急排水道防護閘門下游處, 主要功能為為控制水庫之緊急排放水使用 1128A - 31 v1.0 98/10/

182 操作閘門設計條件 門數 閘門型式 吊門機型式 1 門 垂直滑動式高壓閘門 油壓式吊門機 門孔寬度 2.00m 門孔高度 2.00m 水封型式 頂 側三面青銅水封, 底面橡膠水封 設計水頭 76.80m 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 門孔中心標高 底檻標高 EL m EL m EL m 青銅水封與水封座板摩擦係數 0.5 側導履與門框間之摩擦阻力 閘門操作方式 以閘門重量之 10% 計算之 現場及遠方控制 操作閘門設計載重同第 節規定 操作閘門設計製造要點除無旁通管 閥及通氣管 閥外, 其餘同第 節規定 操作閘門油壓式吊門機設計製造要點同第 節規定 操作閘門控制設備除無旁通充水閥極限開關外, 其餘同第 節規定 廠內檢驗同第 節規定 1128A - 32 v1.0 98/10/

183 2.6.3 河道放水道環滑閘門 (Ring Follower Gate) 功能本閘門設置於河道放水道上, 主要功能為維護其下游噴流閘門時阻斷水流用, 或在噴流閘門故障時能緊急關閉之用 環滑閘門設計條件 門數 1 門 開口直徑 0.60m 水封型式 不銹鋼或青銅水封 設計水頭 76.80m 門孔中心線標高 EL m 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 EL m( 關閉 ) 平衡水頭 ( 開啟 ) 吊門機型式 閘門操作方式 電動 ( 附手動 ) 螺桿式 現場及遠方控制 環滑閘門設計載重 (1) 正常載重閘門全閉, 上游承受設計水頭而下游面無水狀況之靜水壓 (2) 異常載重異常載重包括正常載重及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力 動水壓力用 Westergaard 公式計算, 水平地震係數取 環滑閘門設計製造要點 (8) 閘門結構須採用不銹鋼材質 閘門包括連接上游側鋼管和下游側鋼管管體之法蘭 門扉 閘門箱及從動環 門扉包含擋水板及閘門開啟時與鋼管同心之從動環結構,從動環之內面須考慮增加至少厚度不得少於 5mm 之耐磨層 從動環須有足夠補強, 且須設計避免門扉及從動環緊急關閉時振動破壞 閘門箱分上 下兩部分,閘門箱須能抵抗內壓,閘門箱頂蓋不但須能抗內壓,而且須 1128A - 33 v1.0 98/10/

184 能承受吊門機之全部推力,閘門箱上裝設之水封及支承板均須為不銹鋼或銅鑄品,以平頭不銹鋼螺栓 (TYPE 316) 固定 (9) 閘門下游側須裝不銹鋼材質通氣管及通氣閥 ( 附輔助閘閥 ),以免下游充水或緊急關閉時發生高壓真空,並減低噪音及振動 此閥型式應為自動排氣 / 進氣雙用型, 並附緩衝逆止裝置 閥之設計應能使管中積存的空氣急速逸出並可關閉閥門, 防止管中水流溢出 主要構件包括閥體 閥蓋 擋板 浮筒 閥座及其配合連接管線之法蘭接頭及固定件等 閥體 閥蓋及擋板等均應為鑄鐵材質 擋板之設計應確使浮筒不與空氣或水直接接觸, 以防止浮筒太快關閉而遭致損壞 浮筒並應為不銹鋼製 通氣管 閥之直徑及工作壓力等級須配合主管之流量及設計水壓加以計算選用 (10) 為充水於環滑閘門及噴流閘門之管路, 使環滑閘門上下游面水壓達到平衡以利平衡水頭開啟閘門, 閘門上下游須用不銹鋼材質旁通管及二只串連之設置旁通閥連接 上游側旁通閥以人工操作, 而下游側旁通閥則須用電動驅動器操作 旁通管 閥之直徑及工作壓力等級須配合主管之流量及設計水壓加以計算選用 (11) 下部閘門箱之底部應裝設不銹鋼材質排水管及手動制水閥, 俾得維護時由此排水及排除聚集於該處之淤砂 其管徑不得小於 100mm 環滑閘門螺桿式吊門機設計製造要點 (1) 吊門機設備裝設於操作平台上, 由電動驅動器驅動螺桿以帶動閘門上升和下降 (2) 電動吊門機之驅動器應包括電動馬達 齒輪減速裝置 電磁剎車 極限開關 安全裝置 閘門開度指示器 電氣控制及一切必需之附屬設備等 (3) 吊門機設計額定容量應不小於最大吊重之 125%, 啟閉閘門速度為 0.3m/min±10% 最大吊重包括吊桿重量 門扉及從動環重量 水封板 ( 支承板 ) 與門框摩擦力 導履與門框摩擦力 吊桿水封摩擦力等 (4) 電動驅動器馬達額定電壓為交流 三相 380 伏 60 赫, 其馬達額 1128A - 34 v1.0 98/10/

185 定 (Rating) 應能使閘門連續全開全關全行程一次以上, 但額定不得小於 30 分鐘 (5) 廠商應提供電動驅動器整組之原廠型錄及足夠之相關圖面供甲方審查, 認可後始可定購安裝 (6) 電動驅動器之驅動螺帽應配合螺桿之螺紋車製, 以使吊門機能順利驅動螺桿上下, 以達到閘門開啟與關閉之目的 (7) 電動驅動器馬達的起動扭矩至少應為其額定扭矩之 200% 以上, 而其最大扭矩為其額定扭矩之 300% 以下 (8) 電磁剎車的容量應為馬達額定扭矩之 150% 以上, 且能使閘門停放於任意位置 電動驅動器應為全密閉式, 其外殼須為防水及防蝕結構, 且內部應附 Space Heater (9) 齒輪減速裝置須有適當的減速比及足夠之強度以傳達扭矩至螺桿而啟閉閘門 (10) 電動驅動器應設有全開 全關 超全開及超全關極限開關以及上 下限力矩極限開關, 其力矩極限開關應為可調式, 各極限開關須為屋外防水構造, 並能直接切斷驅動器之控制迴路外, 且須提供指示訊號 (11) 電動驅動器應附有直徑不小於 10 公分之閘門開度指示器, 其刻度應配合閘門實際開度刻製並以公尺為單位, 字體須清晰易見, 其外殼為屋外防水及防塵結構 (12) 吊門機應附設手動裝置以供緊急操作之用, 該裝置並應設有適當離合器或安全裝置以避免操作者在開關切換時受到傷害, 且該手動出力不得大於 15kg, 手輪上應刻鑄箭號表示正確啟閉方向, 以使操作者易於分辨 (13) 螺桿須為實心不銹鋼材製成, 其強度及尺寸須能承受閘門啟閉時之壓力 拉力及扭力, 而不致變形 螺桿螺紋長度應配合閘門最大提吊高度車製 吊桿其之細長比應小於 200 螺桿應設置防護罩, 並需有良好的水密性設施, 以防閘門箱水流滲出 環滑閘門控制設備 (1) 現場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1128A - 35 v1.0 98/10/

186 (2) 遠方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3) 裝設於吊門機上之控制設備吊門機應裝設至少下述之各項設備.. A. 閘門開度檢出器供遠方控制箱之閘門開度指示用, 該閘門檢出器須為類比 / 數位 (A/D) 轉換式, 適合於閘門開度之檢出用者 B. 所需之一切上昇及下降之全開 超全開 全關 超全關及力矩等極限開關供控制 保護 警報及指示之用 C. 旁通充水閥全開 全關極限開關 廠內檢驗同第 節規定 河道放水道噴流閘門 (Jet Flow Gate) 功能本閘門設置於河道放水道環滑閘門下游側, 主要功能為提供下游河道之必要基本放流量, 本閘門可控制流量以及能作微小開度之放流 噴流閘門設計條件 門數 1 門 開口直徑 0.60m 水封型式 不銹鋼或青銅水封 設計水頭 76.80m 門孔中心線標高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吊門機型式閘門操作方式 EL m EL m 電動 ( 附手動 ) 螺桿式現場及遠方控制 噴流閘門設計載重 同第 節規定 噴流閘門設計製造要點 1128A - 36 v1.0 98/10/

187 (1) 噴流閘門係由門扉 門框及裝置於門框蓋上之螺桿式吊門機組合而成 門扉及門框均須採用不銹鋼材質 (2) 門扉上游面與門框青銅水封環接觸之面需為不銹鋼製品,其表面需精密機械加工,使其能與水封環密封 (3) 門扉的橫梁,其設計撓度不得超過全長的 1/1000 (4) 門框埋設於混凝土,門框箱體需加上足夠之肋材,使其能夠抗拒內水壓和外水壓 閘門箱頂蓋不但須能抗內壓,而且須能承受吊機之全部推力 (5) 門框及門扉上的滑動座需能支撐加在門扉上之所有負荷壓力 (6) 噴流閘門上游須裝設漸擴管 ( 採用不銹鋼材質 ),原則上其直徑由原主管徑 D 擴大為 1.2D,而漸擴管的漸擴角 θ 最大為 7 30',但其最適當建議角度為 3 30' (7) 漸擴管上游側需附有法蘭 ( 採用不銹鋼材質 ),以便能與環閘閥延伸管之法蘭連結在一起 (8) 與漸擴管末端接觸的門框須呈 45 漸縮噴嘴而其末端口徑須等於原主管徑 D (9) 當門扉置於全開位置時,需有鎖定裝置將門扉固定 (10) 閘門之下游開放段含表體及下游混凝土結構物,需設計成比上游管路寬及短,以利大氣中之放水時, 避免開放水口時吸入空氣而產生噪音 噴流閘門螺桿式吊門機設計製造要點同第 節規定 噴流閘門控制設備除無旁通充水閥極限開關外, 其餘同同第 節 廠內檢驗同第 節規定 公共給水放水道蝶閥 1128A - 37 v1.0 98/10/

188 功能公共給水放水道設置蝶閥, 當需要阻斷供應自來水水源, 或其下游需檢修或損害時可關閉本閥 蝶閥設計條件 數量 1 組 內徑 2.40m 水封型式 橡膠水封 設計水頭 76.80m 開孔中心線標高吊門機運轉時最高水位吊門機型式閘門操作方式 EL m EL m 電動 ( 附手動 ) 驅動機現場及遠方控制 蝶閥設計載重 (1) 正常載重 : 除靜重外, 蝶閥關閉時, 上游側承受設計水頭而下游側無水之靜水壓 (2) 異常載重 : 異常載重包括正常載重及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 水平地震係數取 蝶閥設計製造要點 (1) 閥體 : 材質為 ASTM A536, 級之延展性石墨鑄鐵或以上, 具有熔鑄成一體之對稱輪轂以供裝置閥軸及軸承 閥體外緣並附支撐腳架與混凝土基座結合供現場安裝 (2) 閥盤 : 材質為 ASTM A536, 級之延展性石墨鑄鐵及由軸承外緣附加 SUS 304 或蒙鈉合金, 具足夠強度以承受當閥盤全閉時兩側全壓差, 圓頂平滑外型輪廓並與閥體為雙偏心設計, 當閥全開時使水頭損失降至最低 (3) 閥軸 : 材質為 ASTM A473 或 A276 Type 304 不銹鋼, 閥軸使用不銹鋼材質之固定銷固緊於閥盤上 (4) 閥座 : 襯墊材質為新品天然或合成橡膠, 以不銹鋼螺栓 (ASTM A A - 38 v1.0 98/10/

189 Type 316) 支撐環調整夾緊方式固定於閥體, 可在不需使用特殊工具情況下而能調整或更換閥座 (5) 軸承 : 所有軸承均為套筒型自潤軸承, 採用耐腐蝕性材質 (6) 軸封 : 型式為填料函裝置, 可現場調整之閥軸密封填料函裝置, 填料函蓋可在操作中調整, 而不需將操作器自閥體上拆除 採用銅製密封填料壓蓋, 填料函材質為非石棉 (7) 機械式開度指示器 : 蝶閥上須附機械式開度指示器含指針及盤面, 指針及盤面為不銹鋼製, 刻度配合指針刻劃數字 (0 90 ) 和文字 ( 全開 全閉 ), 其大小應清楚易見 (8) 維修平台 : 於電動蝶閥安裝現場應設置維修平台, 以利蝶閥之現場操作及維護, 維修平台須有足夠之強度及空間供二個人同時站立於平台上, 維修平台應有爬梯 護欄等裝置, 其構件材質應為不銹鋼 蝶閥電動驅動器設計製造要點 (1) 設計要求 A. 具電動及手動轉換功能 B. 電動及手動操作裝置應有足夠之輸出轉矩以使蝶閥能在操作壓力下及任何流向時皆能平順操作, 並可使蝶盤在任何開度下操作 C. 驅動器應包括電動馬達 齒輪減速裝置 位置極限開關, 力矩極限開關 手動轉輪 開度指示器 現場控制開關箱與遙控等設備及控制系統所需之配線配管 (2) 馬達 A. 電源 :3 相 380V 60HZ B. 型式 : 全密閉, 無對流冷卻型 C. 輸出容量 蝶閥所需操作轉矩 1.5 倍 (3) 齒輪減速裝置應有適當減速比, 使蝶閥由全開至全閉或全閉至全開所需時間須在 90 秒鐘內, 且附適當潤滑 (4) 手動轉輪 1128A - 39 v1.0 98/10/

190 A. 手動操作時, 個人出力不得大於 15 公斤 B. 具安全保護裝置 : 當電動操作時, 手動轉輪應不得轉動 ; 當由電動轉換為手動時, 應經由一離合裝置, 當手動轉動輪被釋放後, 其轉動齒輪應能自動回復在電動操作位置上, 在手動操作時, 即使馬達通入電流, 其轉輪仍應維持於手動位置, 以避免傷及操作人員 C. 轉輪應印有蝶閥轉動方向 (5) 開度指示器 : 型式為防水型, 能正確表示蝶閥之開度 (6) 力矩極限開關 : 變動可調式, 可調整固定轉矩之上限, 以避免在不正常操作時, 損及閥軸或其傳動機構 蝶閥控制設備 (1) 現場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2) 遠方控制詳見第 1601A 章電氣工程施工規範之規定 (3) 裝設於驅動器上之控制設備驅動器應裝設至少下述之各項設備.. A. 蝶閥開度檢出器供遠方控制箱之閘門開度指示用, 該蝶閥檢出器須為類比 / 數位 (A/D) 轉換式, 適合於蝶閥開度之檢出用者 B. 所需之一切蝶閥之閥瓣全開 超全開 全關 超全關及力矩等極限開關供控制 保護 警報及指示之用 廠內檢驗 (1) 蝶閥及其操作裝置應先在製造廠內組裝施行外觀 尺寸檢驗及水壓試驗, 以確認其能符合本規範所要求之性能, 其檢驗程序書 ( 含檢驗表格 ) 應先提送甲方審查核可 國外工廠之檢驗及試驗應由經甲方核可之獨立檢驗公司負責, 檢驗及試車時程於實施前應提早通知甲方, 以利甲方決定是否派人會同檢驗 (2) 組裝完畢後, 應實施開關多次, 以確定其操作功能及開度指示器之正確性 (3) 蝶閥上 下游側均須分別施作一側有水 另一側無水之水壓試驗, 以 1128A - 40 v1.0 98/10/

191 1.1 倍設計水壓試水壓 10 分鐘, 閥盤及閥座部分均不得有任何漏水或冒汗現象 (4) 蝶閥兩端之法蘭應以盲法蘭封閉後, 注入 1.5 倍設計壓力之水壓, 並保持 30 分鐘, 所有金屬接合處不漏水 軸封等零配件不產生永久變形 (5) 廠驗合格並經認可後始可送至現場工地安裝, 乙方應檢送 3 份檢驗報告給甲方備查 (6) 所有檢驗及試驗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中, 由乙方負責 封堵段防水門 功能提供湖南壩 湖山壩導水隧道封堵用防水門 防水門設計條件閘門型式擺動式鋼製門門數 2 門門孔寬度 0.8m 門孔高度 1.75m 設計水頭 16.0m 防水門設計載重 (1) 正常載重 : 當防水門關閉時, 須能承受面板上游側為設計水位, 而下游無水時之靜水壓 (2) 異常載重包括正常載重及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力 動水壓力使用 Westergaard 公式計算 防水門設計製造要點 (1) 門扉結構為銲接鋼結構, 由下游面板 豎梁 橫梁 端支承梁 門樞 把手 旋扣 扣環及橡膠水封等所組成 門框包括側支承座及側 底水封座等 所有門扉及門框結構銲接均須為連續銲 (2) 門扉主橫梁因設計載重所產生之撓度不得大於其跨度之 1/800 (3) 橡膠水封須為以螺栓及壓板固定於門體, 關閉時, 水封須配合端支承位置而有適當之預壓縮以保持水密 橡膠水封續接處須黏結牢固 1128A - 41 v1.0 98/10/

192 (4) 當門扉拉至關閉位置, 利用旋扣關閉及固定防水門並達到水密性 導水隧道插板 功能提供湖南壩 湖山壩導水隧道封堵用插板, 其門框為現有結構 插板設計條件插板型式垂直滑動式 ( 僅設門扉 ) 門數 2 門門孔寬度 4.10m 門孔高度 4.10m 設計水位 EL m 底檻標高 EL m 操作條件可於無水狀態下自重關閉鋼與鋼間摩擦係數 0.5 橡膠水封摩擦係數 1.2 水封預壓縮 6mm 之摩擦阻力 0.14 tf/m 導履與門框之摩擦阻力以 0.1 乘門重計算之 插板設計載重 (1) 正常載重 : 當插板關閉時, 須能承受面板上游側為設計水位, 而下游無水時之靜水壓 (2) 異常載重包括正常載重及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力 動水壓力使用 Westergaard 公式計算 插板設計製造要點 (1) 插板需配合其他標廠商已安裝之現有門框尺寸及佈置, 乙方需至現場量測現有結構尺寸及位置, 據予設計及製造插板之門扉 插板材質均採用一般碳鋼材質, 其結構為銲接鋼結構, 由下游面板 豎梁 橫梁 端支承 導履及橡膠水封等所組成 門扉銲接須為連續銲結構 1128A - 42 v1.0 98/10/

193 (2) 門扉主橫梁因設計載重所產生之撓度不得大於其跨度之 1/800 (3) 水封須為橡膠模製以鋼夾條, 不銹鋼螺栓以及 Neoprene 墊圈繫緊於面板, 閘門關閉時, 水封須有 6mm 之預壓縮以保持水密 頂及側水封音樂符號型, 底水封用平條型 2.7 閘門 閥及驅動設備製造 一般規定 (1) 製造工作須完善優良, 並符合工程慣例, 其構造尺寸須切實遵照甲方認可之製造圖 (2) 製造工作除本規範規定者外, 應依據內政部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 AISC 鋼結構施工規範或經甲方認可施工規範之規定辦理 劃線 (1) 製造商所聘用之劃線技師, 除應具備優良之技術與經驗外, 對本工程之全部圖表 說明及附則等, 均應事先查閱熟悉, 並繪成工作圖, 放大成為實樣後, 方可著手劃線裁切 倘於劃線放樣時, 發現與原圖樣上有出入, 應即申報甲方核對決定之 否則事後發生錯誤, 致不能接合或安裝時, 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不得要求補償 (2) 標準尺應使用符合 JIS 級不銹鋼捲尺, 其精確度在 ±0.5mm 以內 鋼結構 (1) 切割鋼料之切割, 以使用氧焰裁切機為原則, 人工氧焰裁切僅限於厚度 10 公厘以下之鋼料 裁切邊緣須平直, 無疊層 表面裂縫或其他有害缺點 銲接部份, 應預留額外裕度 3 公厘, 以備銑磨或需要之端形 不論以何種方法切割皆不得留有不齊切口及滓渣, 應以砂輪機磨平清除, 使之整齊平直 鋼料之彎製, 應以冷彎為原則 (2) 壓力接頭加工壓力接頭須互相密切承壓接著者, 應先以機具分別將之磨平修整 1128A - 43 v1.0 98/10/

194 (3) 螺栓孔與灌漿鑽孔螺栓孔或灌漿鑽孔應鑽成圓柱狀並垂直於鋼料面, 孔之邊緣應勻整, 不得有裂紋或凹凸不平 孔之直徑須較螺栓或灌漿套管直徑大 1.5 公厘 鋼料厚度小於螺栓直徑加 3 公厘時, 孔可用衝孔器衝成 ; 鋼料厚度大於螺栓直徑加 3 公厘時, 孔須用鑽孔器鑽成, 或先衝成小於螺栓直徑 1.5 公厘或更小之孔然後鉸大之 (4) 強力栓接 A. 鋼材以強力螺栓接合者, 其與栓頭及螺帽之接觸面, 對與螺栓軸線垂直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 1:20, 否則須使用斜墊圈 B. 強力栓接之鋼材間, 不得夾有墊料或其他有壓縮性材料 鋼材在接合處包括墊圈附近必須清除所有污物 鱗片以及其他鬆動附著物, 俾鋼材能緊密結合 C. 所有強力螺栓均須旋緊, 使其達到規定之最低拉力 旋緊時可用有量度之螺絲板鉗或用旋緊螺帽法 (5) 銲接 A. 有關銲接工作之銲條 銲工資格 電銲程序 品質管制及檢驗, 須仍據 AWS D1.1 及 D1.6 相關規定辦理 銲接技工須有電銲工作經驗六個月以上, 並須按 AWS,JIS 或政府規定之檢定考試規則經檢定符合 3G 級 ( 含 3G) 或同等級以上合格者 B. 銲條應採用低氫系銲條, 其直徑不得大於 5mm, 須視銲接板厚度 接合之位置及接合之型式而選定 銲條應妥為保管, 塗劑脫落或潮濕者不得使用, 並依說明書使用乾燥器 構材表面潤濕或暴露於雨水時不得施行銲接 ; 構件表面受潮其相對濕度高於 85% 時, 須先烘乾或施行其它除濕措施, 始可施銲 ; 除非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在強風期中不得銲接 選用銲條之型錄及資料應先行送甲方審查核可後始得採用施工 C. 因銲接發生變形之鋼材, 應以機械方法或甲方監督下加熱方法矯正之, 加熱時須嚴格控制熱量, 被加熱之面不得超過 590 ( 暗紅色 ) 不銹鋼不可用加熱方法矯正 D. 銲接部份之檢驗如下所述 : a. 銲接部表面可用外視檢查略為判斷, 檢查項目包括銲部尺寸與 1128A - 44 v1.0 98/10/

195 形狀, 銲部波形之均勻性 低陷 重疊 裂縫 氣孔 夾渣 銲部起點與終點狀況及銲部背面之狀況等 檢驗方法及判斷標準依照 CNS Z8115 或甲方認可規範之規定辦理 b. 面板 主橫梁 主縱梁及桁臂之對銲銲接縫均須作放射線攝影檢驗, 以檢查其完好情形 除特別規定者外, 檢驗長度為銲接線長之 20%, 檢驗方法及判斷標準依照 CNS Z80556 CNS Z8076 二級或甲方認可規範之規定辦理 如無法作放射性攝影檢驗時, 需做 100% 長度之超音波檢驗, 其檢驗方法及判斷標準依照 CNS Z8075 CNS Z8063 CNS Z8012 JIS G0802 或甲方認可規範之規定辦理 (6) 公差 A. 單一構材之公差, 按原材之公差規定 B. 組合構材 : a. 真直度..除另有規定外, 各構件之真直度為 ±1.5mm/ 每 m 以下 b. 平面度..除另有規定外, 各構件之平面度, 在同一平面內其誤差不得大於 ±1.5mm/ 每 m c. 長度..除另有規定外, 構件須密切承接接著物者, 其長度公差為 ±3mm 非密切承接者, 長度在 10m 以內, 其長度公差為 ±6mm; 長度大於 10m 者, 公差 ±10mm 鋼鑄件 (1) 鑄件厚度各部必須均勻, 鑄造時應儘量避免氣孔 裂痕等不良現象發生, 尤其是影響鑄件強度之處, 更不得有前述不良現象 如有氣孔 砂孔過多而導致比重不足 7.4 時,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償重鑄 各鑄件 ( 含碳量較高者 ) 應先經退火一加工, 淬火一回火之處理程序, 其回火後之硬度需符合規定 (2) 未經加工鑄件之厚度允許公差如下.. 鑄件厚度 允許公差 (mm) (m/m) 重量小於 200kg 重量大於 200kg 10 以下 10~20 ± 0 ± 2 ± 2 ± A - 45 v1.0 98/10/

196 20~30 30~40 40 以上 ± 3 ± 4 ± 5 ± 4 ± 5 ± 機械加工 (1) 一般規定 A. 無螺紋圓柱形機件配合之公差, 裕度及規矩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 ANSI 標準第 B4.1 節之規定 B. 軸頸面及滑動面須準確加工至規定之光製度, 使與軸承面及支承面全面接觸 C. 所有螺栓鑽孔須準確定位, 施鑽時須使用樣板 銷孔須與構件之軸線成直角, 尺寸須正確, 孔面須光滑筆直 D. 構件表面須加工者應註明於乙方送審之圖樣上, 並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 ANSI 標準第 B46.1 節之規定 加工面須清理乾淨, 妥加保護 鐵金屬之加工面將栓合接觸者須清洗後塗桐油 ( 防銹用 ) 一薄層 E. 不加工面之尺寸須與圖樣符合 表面若有突出物須鑿除磨平, 若有凹陷或孔穴則在不影響強度或使用情形下可用經甲方認可之方法填平 F. 所有軸承面及潤滑溝在組合前須清洗後加滑脂, 組合後潤滑系統須灌滿潤滑油 廠內組裝及檢驗各構件製成後須在廠內組裝及假組立, 並進行調整及矯正, 務使各部份配合妥當 檢驗規定詳見第 2.4 節及第 2.6 節規定, 其工料費已包括在各有關項目單價內 各部份尺寸間隙 公差等必須與圖樣規定相符, 經甲方檢驗合格後始准出廠運送至工地 各構件應按組合順序編號, 並須註明裝配關係 2.8 鋼櫬及鋼管製造 一般規定製造工作須完善優良, 並符合工程慣例, 其構造尺寸須切實遵照甲方提供規範圖或認可之製造圖 鋼料之切斷, 以使用氧焰裁切機為原則, 人 1128A - 46 v1.0 98/10/

197 工氧焰裁切僅限於厚度 10 公厘以下之鋼料 裁切邊緣須平直, 無疊層 表面裂縫或其他有害缺點 銲接部份, 應預留額外裕度 3 公厘, 以備銑磨成需要之端形 管殼加工管殼鋼板須用滾圓機於常溫下彎曲, 鋼板之兩端如無法以滾圓機彎成設計之圓弧時, 鋼板兩端約 30cm 部份得以壓軋加工, 但不得鎚擊及加熱為之 組合鋼襯及鋼管須在工廠 ( 或工地加工場 ) 加工成為設計圖或製造圖所示之單位元件, 並編號及檢驗管徑 管周長 管長度 彎管曲率 電銲開口之尺寸 建造臨時加工場之一切費用 ( 含用地租金 ), 其費用已包含於總包價, 不另計價, 由乙方自行負責, 不得要求加價 裁切及滾彎鋼板所有鋼板之銲道邊端須依照 "ASME,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Section Vlll" 規範規定裁切為製造圖之尺寸 人工氧焰裁切僅限於厚度 10mm 以下之鋼板 裁切邊緣須平直 無疊層 表面裂縫或其他有害缺點 並須準確裁切, 預留所有可能收縮之餘裕, 板之邊緣表面須良好不得成層, 裂縫或其他有害之缺陷, 圓筒狀或圓錐狀之管殼須滾壓或不傷害強度之彎曲法至真實之曲度形狀, 但不得鎚擊成形 對接電銲相鄰接鋼板, 厚度差大於 3mm 時, 厚鋼板須在工廠內將其磨成為 1/4 之斜度使其對接端與薄鋼板之厚度吻合 鋼管管殼之縱向接縫及橫向圓周接縫均須為完全滲透對銲, 且相鄰接縫之間距不得小於 5 倍之管殼厚度 容許誤差見 節規定 銲接 (1) 鋼管及鋼襯電銲銲條選用 銲接前準備 銲接技術 品質管制及改正 檢驗等須依據 Section Ⅷ, 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 或其相當規範( 如 JIS CNS 壓力容器規範 ) 執行 電銲須 1128A - 47 v1.0 98/10/

198 用手動掩護電弧銲 自動潛弧銲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銲接法施工 壓力鋼管管殼的縱向及圓周向接縫須用全滲透對接電銲, 加強環 推力環與管殼之銲接則用填角電銲 (2) 銲接技工資格銲接技工須有電銲工作經驗六個月以上, 並須按 AWS,JIS 或政府規定之檢定考試規則經檢定符合 3G 級 ( 含 3G) 或同等級以上合格者 手動電銲技工須為 3F 3V 3H 3O 檢定或其他相當規範等級檢定考試合格者 自動電銲技工須 3F 檢定或其他相當規範等級檢定考試合格者 (3) 鋼襯及鋼管施工前乙方應提出依 ASME 或 AWS 或其他相當規範之規定及評定電銲成果之電銲程序書 (WPS) 及程序檢定記錄 (PQR) 送請甲方認可後施工 PQR 試驗項目最少如下, 試驗須送經甲方同意之試驗室執行.. A. 表面彎曲試驗 (Face bend test) 二片, B. 根部彎曲試驗 (Root bend test) 二片, C. 側面彎曲試驗 (Side bend test) 二片, D. 電銲熱影響部之最高硬度試驗二片 E. 電銲軸垂直向之拉力試驗二片 F. V-notch charpy 衝擊試驗二組 G. 銲道斷面巨觀檢查 (Macro Etching Examination) (4) 電銲施工計畫書依據上列程序書試驗所獲之良好電銲成果資料編撰下列各項供施工之基準.. A. 工廠電銲 工地工廠電銲及工地電銲之分配 B. 對接電銲口之形狀及電銲道層數 C. 電銲條規格 電銲條直徑 電銲方法 電銲姿勢及電銲條件 ( 電流 電壓及速度 ) D. 預熱溫度 電銲方向 電銲順序及控制電銲變形之方法 E. 電銲機之種類 容量及數量 (5) 電銲檢驗 1128A - 48 v1.0 98/10/

199 下列之電銲檢驗乙方須於施工前送該規範 檢驗計畫書及判斷表格請甲方認可 A. 銲接部表面可用外視檢查略為判斷, 檢查項目包括銲部尺寸與形狀, 銲部波形之均勻性 低陷 重疊 裂縫 氣孔 夾渣 銲部起點與終點狀況及銲部背面之狀況等 目視檢測檢驗規範及判定標準應依照 CNS Z8115 動態力結構規定或其他經甲方認可規範規定辦理 B. 管殼之電銲接縫須作放射線攝影檢查, 其各類接縫應檢驗之長度如下.. 縱向接縫 圓周向接縫 分岐管所有銲縫 100% 電銲長度 20% 電銲長度 100% 電銲長度 執行放射線攝影檢查之前電銲接縫須予研磨或以其他方法清除電銲溶渣及污物避免影響底片 放射線攝影檢查判定標準採用 JIS Z3104 或 CNS Z8114 動態結構物規定或甲方認可之方法 底片由乙方所委託之非破壞檢驗公司經甲方認可且領執照之檢驗員初判後送甲方複判, 且該底片屬甲方財產 如上述規定位置無法作放射性攝影檢驗之部分, 需做 100% 電銲長度之超音波檢驗, 其檢驗方法及判斷標準依照 JIS Z3060 CNS Z8075 動態結構物或甲方認可之方法規定辦理 C. 灌漿孔電銲接縫須作 100% 電銲長度之液劑滲透探傷檢驗 鋼管 T 型接頭銲道應以 100% 電銲道長度施行超音波探傷試驗, 如無法施作處應以 100% 電銲長度之液劑滲透或磁粉探傷檢驗代替 液劑滲透探傷之檢驗方法及判斷標準依照 JIS Z2343 CNS Z8131 或甲方認可之方法規定辦理 磁粉探傷之檢驗方法及判斷標準依照 JIS G0565 CNS Z8058 或甲方認可之方法規定辦理 D. 鋼管某一電銲線執行部份長度之放射線攝影檢查者如在第一次底片上發現缺陷須依照下列方法再行試驗及修補之 a. 鄰接第一次底片兩側各置一底片執行第二次試驗, 如第二次底片上無發現缺陷則修補第一次底片發現之電銲缺陷 ; 如第 1128A - 49 v1.0 98/10/

200 二次底片發現缺陷則鄰接該第二次底片側置一底片執行第三次試驗 b. 第三次底片上如無發現缺陷則修補上次發現之所有電銲缺陷, 如第三次底片上發現缺陷則該銲道全線施予放射線攝影檢查 E. 銲道攝影檢查須在該接縫電銲完成經過 24 小時後執行, 惟電銲後妥予執行後熱處理經甲方確認者, 可於該接縫電銲完成後 12 小時執行 2.9 油漆 本工程採用之油漆種類, 詳見第 3.3 節所述 2.10 備用配件 乙方應提供下列備用配件.. (1) 調整與維護進水口水工機械設備 ( 阻水閘門 擋水閘門及其吊門機 電氣設備以及其附屬設備 ) 所需工具一套並附不銹鋼製工具箱 (2) 維護輸水路與出口結構物之鋼襯 鋼管及其附屬設備所需之工具一套並附不銹鋼製工具箱 (3) 調整與維護出口結構物水工機械設備 ( 所有閘門 閥以及其吊門機或驅動器 電氣設備以及其附屬設備 ) 所需工具一套並附不銹鋼製工具箱 (4) 備品 : A. 操作高壓閘門水封板及支承板 ( 含全套固定螺栓 ) 各 1 組 各種油封各 1 組 ; B. 防護高壓閘門水封板及支承板 ( 含全套固定螺栓 ) 各 1 組 各種油封各 1 組 ; C. 噴流閘門水封板及支承板 ( 含全套固定螺栓 ) 各 1 組 吊門機之驅動螺帽各 2 組 ; D. 環滑閘門水封板及支承板 ( 含全套固定螺栓 ) 各 1 組 吊門機之驅 1128A - 50 v1.0 98/10/

201 動螺帽各 2 組 ; E. 蝶閥之各式襯墊 閥軸固定銷各 1 組 驅動器之驅動螺帽各 2 組 3 施工 3.1 運輸 運輸工作包括將各項設備由製造工廠運至工地安裝現場 所有運輸設備必須完善, 俾於運輸時不致損傷構件 在起卸及運輸時如有損傷, 乙方須負責修復或重做, 且不得藉故申請延期 運輸時重件須作滑板及護架, 重要或易散失之零件應予裝箱或綑紮 所有構件須依編號次序先後運往工地 構件及設備運達工地後, 所有儲存保管均由乙方自行辦理 凡電氣設備 儀表及精密之機件設備, 均應置於室內, 並有適當之保護設施 乙方應依據製造工廠至安裝工地之道路 隧道及橋梁情況以及現場安裝空間之限制, 決定在廠內製造之設備最大件及最重件 超重及超大件器材之吊運, 乙方應視需要事先自行向公路或電力主管機關, 申請通行許可並遵照其指示管制執行吊運 3.2 安裝 一般要求 (1) 安裝工作除本規範規定者外, 應依據內政部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 AISC 鋼結構施工規範或經甲方認可施工規範之規定辦理 (2) 乙方應依據安裝進度及甲方之指示進行安裝工作 安裝前乙方應提出安裝計畫包括程序 方法及時程 交通維持計畫以及檢驗表等送請甲方核定, 且安裝計畫必須考慮配合其他標相關工程之進度 (3) 乙方應供給安裝所需之人力 ( 含維持交通者 ) 材料 工具 設備 儀器等 安裝所需測量控制點由甲方提供, 測量工作由乙方負責 (4) 安裝過程之電銲及其檢驗工作, 應依第 節及 節規定辦理 (5) 安裝工期較長者, 如需跨越雨季或颱風季節時, 應先研擬對策, 並做充分準備 並依據甲方要求, 配合做好防洪措施 攔污柵 閘門 閥及驅動設備安裝要點 1128A - 51 v1.0 98/10/

202 (1) 門框在預留槽內安裝妥善後須將其調整螺栓銲於錨碇板上並鎖緊, 必要時須增設支撐固定之 在澆置第二次混凝土前, 乙方應將門框部份之表面油脂 塵垢 銹或熔渣清理乾淨 澆置混凝土時乙方須派員觀測位置是否走動 (2) 門扉及門框 閥 吊門機組 ( 驅動機組 ) 須按經甲方審查認可之製造圖組合及安裝, 安裝時須十分準確, 務使不超過規定之公差值 閘門關閉時底水封須均勻壓緊於底檻, 頂 側水封須加調整, 使能均勻壓緊於水封板上, 以達水密效果 (3) 安裝公差須參照製造章節內容之公差規定 安裝檢驗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相關單價內, 不另計價 (4) 吊門機組 ( 驅動機組 ) 之軸承 軸頸及齒輪在安裝前須以清洗油清潔之, 安裝後所有機件之定位 間隙及公差必須與製造圖符合 安裝後除自潤軸襯外, 所有軸承 齒輪 軸襯均須充滿適合之潤滑油或油脂 (5) 所有曝露之吊門機機座底部應考慮施以環氧樹脂 (EPOXY) 塗敷, 並預留洩水坡度, 以防止機座底部積水造成腐蝕 (6) 攔污柵安裝完成後, 應檢驗各部位置, 柵體各部與柵框之關係, 並作必要之調整 鋼襯及鋼管安裝要點 (1) 鋼管及鋼襯各單位元件內須裝設不妨礙工地電銲工作之鋼支撐以防運搬及安裝時發生變形 (2) 安裝時須設法避免鋼管及鋼襯受直射陽光產生過度之正背側不均勻長度變化而彎曲影響圓周向接縫之電銲 (3) 乙方須配合土木工程之澆置混凝土先行準備安裝鋼支架以利確實地將鋼管及鋼襯固定於設計圖所示之位置 此項鋼支架由乙方設計, 其須有足餘之強度支承單位管及防止澆置混凝土時之鋼管走動 鋼支架須連同鋼管埋設混凝土內, 不得取出 支架及安裝有關工作需經補充製造圖送甲方認可後施工 (4) 乙方須派遣工作人員在工地待命隨時調整鋼管及鋼襯位置, 由於土木工程之施工導致鋼管及鋼襯之移動發生次單位管安裝困難時, 其 1128A - 52 v1.0 98/10/

203 責任一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5) 各節單位管裝妥經甲方檢驗定位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管內之鋼支撐經甲方許可後始得拆除 (6) 乙方應照進度表及甲方之指示進行安裝工作, 並須與其他相關工作保持密切之協調 安裝前乙方須考慮其本身及其他承包商相關之工作擬妥計畫及製定其安裝程序 方法及進度送甲方認可後施工 (7) 乙方應供給安裝所需之材料 工具 設備 儀器等 隧道安裝時, 乙方亦應供給安裝施工所需之軌道 台車走道階梯 照明設備 通風設備及隧道可能發生之滲漏水影響所需之設備防護與排水設施 (8) 安裝公差須參照製造章節內容之公差規定外, 需符合下列之安裝容許誤差 : 中心線 ±3mm 3.3 油漆施塗 一般規定 (1) 油漆材料須為名廠出品, 並須附出廠證明, 且經甲方認可者 必要時須抽樣送甲方認可之試驗單位試驗 (2) 青銅及不銹鋼表面 滾動或滑動面及埋設於混凝土中之金屬面不需油漆 不銹鋼表面安裝完成後, 應予表面酸洗或甲方同意之方法進行清潔處理 (3) 所有鋼鐵光製配合面包括齒輪 螺紋等須塗以易為汽油溶解之防銹層, 在工地組合後清除之 (4) 雨天 潮濕 ( 相對濕度 85% 以上 ) 或寒冷之天氣, 未經甲方認可之適當處理前, 不得油漆 (5) 所有新完成之油漆應加以保護至油漆層適當乾燥為止 經油漆之物件於油漆未完全乾硬前, 不得搬動, 或於其上工作 (6) 油漆材料應以製造廠出品原裝運到工地, 容器上應附以製造廠之標籤註明其型式及等級 表面清理與準備 (1) 需油漆之表面於施塗油漆之前應予清理 所有油 脂 銹 污物等 1128A - 53 v1.0 98/10/

204 均須清除, 銲濺物 毛口或任何其他有礙之不規則表面於清理前應先除去或填補 (2) 表面準備之方法可視去除物質之形式與範圍而採用如下之方法..溶劑 擦刷 噴砂或刮削 (3) 清理後之表面如有砂粒或灰塵遺留在上, 於油漆前應全部除去, 在施塗前一層油漆後若表面受有污染, 應重加清理後再施塗次一層油漆 施塗程序 (1) 通則 A. 油漆施塗時應產生一令人滿意之薄膜及光滑平坦之表面 B. 油漆應徹底攪拌與過濾, 並於施工中維持可噴塗之黏度 C. 油漆應施塗於已徹底乾燥之表面 金屬溫度或氣溫低於 7 C 時不得油漆, 但如經甲方准許, 可將施工面加熱 D. 在表面清理與準備完畢後, 應隨即用毛刷或噴塗法施塗第一層油漆, 次層油漆得以噴塗法或毛刷施塗, 或根據漆料廠家建議並經甲方認可之方法施工 以噴塗法施塗者, 需用無氣噴塗法 (Airless Spray) E. 每層油漆不得有流痕 凹陷 刷跡或遺漏 F. 各類油漆應在廠家所規定之條件下調拌 施塗, 並注意遵守時效之規定, 逾時應廢棄 (2) 施塗程序 A. 長期或間歇性淹浸在水中之表面, 包括閘門門扉及門框內部, 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在工廠用噴砂法清除表面之鱗片 鐵銹及其他黏附之物質, 再用吸塵機或壓縮空氣 毛刷等徹底清除灰塵與銹垢, 僅容許極少量點銹及絲銹存在, 表面須呈近似白金屬色澤, 符合 SSPC-SP-10 標準 表面處理後 4 小時內, 施塗含鋅量 75% 以上, 鋅粉純度 90% 以上之環氧樹脂鋅粉底漆 (Epoxy zinc rich primer) 一至二層, 漆膜厚度至少 50μ(1μ=0.001mm) 再施塗環氧樹 1128A - 54 v1.0 98/10/

205 脂柏油漆 (Coaltar Epoxy Eesin Paint) 三層, 每層膜厚至少 90μ, 完漆後之總乾膜厚須為 320μ 以上 b. 在工地用手工具或電動工具清除銲接處及運輸 安裝時受損處之鐵銹及受損漆面, 至處理度符合 SSPC-SP-3 標準, 再依依 a. 項規定補塗環氧樹脂鋅粉底漆及環氧樹脂柏油漆, 完漆後之總乾膜厚須為 320μ 以上 B. 曝露於空氣中之鐵金屬表面, 包括閘門閘門框箱曝露段外表面 吊門機 ( 驅動器 ) 設備外表面 及其他附屬設備之表面, 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在工廠用噴砂法清除表面之鱗片 鐵銹及其他黏附之物質, 再用吸塵機或壓縮空氣 毛刷等徹底清除灰塵與銹垢, 僅容許極少量點銹及絲銹存在, 表面須呈近似白金屬色澤, 至處理度符合 SSPC-SP-10 標準 表面處理後 4 小時內, 施塗含鋅量 75% 以上, 鋅粉純度 90% 以上之環氧樹脂鋅粉底漆一至二層, 膜厚至少 50μ 再施塗聚胺基甲酸樹脂漆二層, 每層膜厚至少 45μ 最後全面施塗聚胺基甲酸樹脂漆二層, 每層膜厚至少 30μ, 完漆後之總乾膜厚須為 200μ 以上 面漆之顏色須由乙方送請甲方選定之 b. 在工地用手工具或電動工具清除運輸 安裝時受損處之漆面及鐵銹, 至符合 SSPC-SP-3 標準處理後 4 小時內補塗環氧樹脂鋅粉底漆一至二層, 膜厚至少 50μ, 並依 a. 項規定補塗胺基甲酸樹脂漆, 完漆後之總乾膜厚須為 200μ 以上 C. 鋼管及鋼襯內部表面, 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在工廠 用噴砂法清除表面之鱗片 鐵銹及其他黏附之物質, 再 1128A - 55 v1.0 98/10/

206 用吸塵機或壓縮空氣 毛刷等徹底清除灰塵與銹垢, 僅容許極少量點銹及絲銹存在, 表面須呈近似白金屬色澤, 符合 SSPC-SP-10 標準 表面處理後 4 小時內, 施塗油漆 清除表面 4 小時內, 以無氣噴塗法 (Airless Spray) 施塗含鋅量 75% 以上, 鋅粉純度 90% 以上之環氧樹脂鋅粉底漆 (Epoxy Zinc Rich Primer) 一至二層, 膜厚至少 50μ 再以無氣噴塗法施塗三層共 360μ 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 (Tar Epoxy Resin Paint), 惟距圓周向工地電銲縫 150mm 內之部份不施予此油漆 b. 在工地各節鋼管定位, 圓周向工地電銲縫施銲完成後, 在工廠未施塗柏油環氧樹脂漆部份及因工地電銲及安裝而受損之油漆部份, 用電動鏟具 鋼刷或研磨機等徹底將該部污物或浮漆除盡, 表面須有金屬光澤出現, 並符合 SSPC SP-3 標準 再補漆 50μ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後, 再漆三層共 360μ 環氧樹脂柏油漆 D. 曝露於空氣中鋼管及鋼襯外部表面, 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在工廠用噴砂法清除表面之鱗片 鐵銹及其他黏附之物質, 再用吸塵機或壓縮空氣 毛刷等徹底清除灰塵與銹垢, 僅容許極少量點銹及絲銹存在, 表面須呈近似白金屬色澤, 符合 SSPC-SP-10 標準 表面處理後 4 小時內, 施塗油漆 清除表面 4 小時內, 以無氣噴塗法 (Airless Spray) 施塗含鋅量 75% 以上, 鋅粉純度 90% 以上之環氧樹脂鋅粉底漆 (Epoxy Zinc Rich Primer) 一至二層, 膜厚至少 50μ 再施塗聚胺基甲酸樹脂漆二層, 每層膜厚至少 45μ 最後全面施塗聚胺基甲酸樹脂漆二層, 每層膜厚至少 30μ, 完漆後之總乾膜厚須為 200μ 以上 面漆之顏色須由乙方送請甲方選定之 b. 在工地 1128A - 56 v1.0 98/10/

207 各節鋼管定位, 圓周向工地電銲縫施銲完成後, 在工廠未施塗油漆部份及因工地電銲及安裝而受損之油漆部份, 用電動鏟具 鋼刷或研磨機等徹底將該部污物或浮漆除盡, 表面須有金屬光澤出現, 並符合 SSPC SP-3 標準 再補塗環氧樹脂鋅粉底漆及環氧樹脂聚胺基甲酸樹脂, 完漆後之總乾膜厚須為 200μ 以上 油漆檢驗 (1) 閘門 閥 鋼管及鋼襯由甲方抽驗油漆底漆及面漆之乾膜厚, 如經測定不合格之層面, 須另加補漆後重新檢驗 每一層油漆乾膜厚之測定法及判定標準如下.. A. 油漆面每 4m 2 測定一點, 其測定膜厚須大於規定膜厚之 90% B. 膜厚小於規定膜厚而大於規定膜厚 90% 之上列測定點數, 不得多於總測定數之 10% C. 如經測定不合格之層面, 須另加補漆後重新檢驗 (2) 吊門機 ( 驅動器 ) 設備之油漆面由甲方選擇抽驗各機構件底漆及面漆之油漆乾膜厚, 如經測定不合格之層面, 須另加補漆後重新檢驗 (3) 鋼管及鋼襯須再進行下列檢驗 : A. 附著力之試驗 (ASTM D3359) 在油漆的過程中剝皮試驗 (peeling test) 必須隨時隨地作檢查, 原則上至少每段噴塗檢測一點 不合格者應於臨近兩側增加測點, 並進行修補 B. 針孔試驗 (ASTM G62) 在本工程施漆及完成後必須全面作針孔試驗, 不合格應予補漆 (4) 檢驗所需設備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乙方不得要求另行加價 3.4 試運轉及檢驗 閘門 閥及吊門機 ( 驅動器 ) 安裝完成前二個月乙方應提送試運轉程序書 ( 含檢查表格 ) 由甲方認可後施行運轉試驗 閘門 閥及吊門機 ( 驅動器 ) 安裝完成後, 乙方應會同甲方作無水及有 1128A - 57 v1.0 98/10/

208 水運轉試驗, 先將閘門放置於關閉位置, 檢查各部與門框之關係, 必要時調整之, 然後起動吊門機啟閉閘門 閥, 檢查閘門 閥及吊門機 ( 驅動器 ) 各部, 並進行水密性檢驗 閘門 閥試運轉時吊門機各轉動機件須運轉順暢 無異常溫升 無異常聲音及振動, 閘門 閥之啟閉速度須符合設計要求 對於極限開關 開度指示器, 控制系統之功能及安全設備之作用等是否正常及電動機之電流 電壓及絕緣等均應加以檢核, 並作必要之調整及檢修 除阻水閘門外, 其餘閘門 閥之水封容許漏水量在設計水位下, 每一公尺水封長內之容許漏水量之每一分鐘不得大於 1.2 公升, 如試運轉時水位未達設計水位, 其漏水量由甲方依照當時水位與設計水位之比例決定之 運轉試驗包括有水及無水試運轉檢驗 有水試驗時間, 需視通水情況由甲方通知乙方實施 若驗收時因庫水無法蓄高而影響有水試運轉檢驗時, 由甲方依當時狀況核定驗收方式 鋼管及鋼襯之通水試驗由甲方通知時間, 乙方應會同甲方檢查各設備及接合處有無漏水現象, 並作必要之整修或調整 試運轉所需設備或臨時電源等費用均已包含於總工程費中, 由乙方負擔 4 計量及計價 4.1 所有水工機械設備 備用配件 操作維護手冊以及甲方操作維護人員訓練等項依詳細價目表所列以 門 座 或 式 計量 單價分析表所列數量僅供參考 4.2 所有水工機械設備 備用配件 操作維護手冊以及甲方操作維護人員訓練等項依詳細價目表所列以契約單價計價 此項單價包括為完成本工程所需圖說編製 設備供應 製造 運輸 安裝 驗收及試運轉等工作, 以及應具備之一切人力 材料 施工機具及其他永久性或臨時性設施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128A - 58 v1.0 98/10/

209 第 章 動力通風機 1. 通則 1.1 說明本章詳細規定動力通風機 ( 屋頂型排風機 ) 的工廠測試 送審文件及安裝 1.2 適用範圍 屋頂型排風機 設備的安裝 操作及維修 1.3 參考規範 本章節所指定之設備材料均應符合下列組織可採用之法規 規定 指引及標準, 而且必須是在統包商提出送審日仍為有效最新版本者 : (1)AMC A210 風機額定等級測試之實驗室方法 (2)AMC A300 送風裝置音級測試法規 (3)AMC A301 由實驗室測資料計算風機音級的方法 (4)NEMA MG1- 馬達及發電機 (5)CNS 7778,B4046- 送風機 承包商可建議使用國際認可之法規或標準, 但是必須得到工程司的認可 任何存在於本章的說明及所列參考規範中之要求, 或本章的說明與其資料或圖而相矛盾之處, 須立即提出通知甲方監造工程師, 謀求解決之道 1.4 品質保證 承包商提供之風機的製造商, 必須至少有 3 年製造同類型產品的經驗 且其產品須使用適當法規及規範 風機在出廠前應按本章及相關規範規定完成測試工作 提供之風機其性能等級核定, 應依照 AMCA 210 或 BSI 848 或同等法規之方法測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

210 試, 且須擁有任何第三公證團體的証明和証書 ( 即需 AMCA 實驗室測試認証 ) 1.5 品質管制 承包商應作下列事項.. (1) 對每一風機做一性能測試包括風機 RPM 風量及最高設計條件下的馬達電流 (2) 須在每一風機上緊附一記載風機製造商名稱 序號 型號及製造日期的不銹鋼銘牌 1.6 送審文件 承包商須依契約規定提供下列文件, 供工程司審查 (1) 設備及材料之完整型錄資料及製造圖 (2) 每一部風機合格之工廠測試報告 性能曲線圖 噪音等級 (3) 操作及維護手冊 製造廠商提供的操作及維護手冊 ( 中文版 ), 若有原文應一併提送 ( 並附重要專有名詞之中 英文對照表 ), 以及說明操作手續及維護順序, 並檢附該設備爆炸圖 統包商也應詳細列出製造廠商建議的備份零件及維護手冊 (4) 現場測試程序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縮寫 下列的縮寫可使用於圖面及用以確認本章中指定的風機.. (1) 屋頂排風機 (RF) 產品 (1) 運轉等級 : 符合美國空氣流通及控制協會 (AMCA) 210 規範之相關規定 (2) 噪音等級 : 符合美國空氣流通及控制協會 (AMCA) 301 規範之相關規定, 測試時符合 AMCA 300 之相關規定 (3) 製造 : 符合 AMCA 99 之相關規定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

211 2.1.3 風機須靜及動平衡 風機之組件必須由製造廠商提供所有必要之配件, 進 / 出氣流錐 護網及基座等, 所有配件必須是鍍鋅鋼材 所有風機中之轉動配件 皮帶 鏈條 齒輪 滑輪 突出物 接頭等, 必須加以保護 性能之要求必須符合設計圖所規定, 風機之風量及風壓需求以標準空氣之運轉狀態為準 2.2 屋頂排風機 風扇 : 三角皮帶或直接驅動方式, 外殼之材質為鉛或鍍鋅鋼, 加強玻璃纖維等 不生銹之材質 屋頂頂蓋 : 大約高 20 公分, 材質為鋁或鍍鋅鋼, 以連續焊接方式搭接而成 過載開關 : 此開關於馬達超載或溫度過高時, 能自動切離 逆止風門 : 動力式啟動, 鋁製多葉片裝置於軸承上 槽輪 : 材質為鑄鐵或鋼, 運轉時呈平衡狀態, 並能裝置於軸上 2.3 馬達的要求 風機所用之馬達須符合下列額外的要求.. (1) 須使用屋外全密閉防溼耐候型之鼠籠式感應馬達, 附防潮電熱器 (2) 須供給足夠冷卻的最小空氣流量 (3) 馬達軸承須使用精密等級的低摩擦型 ; 並具有加注潤滑劑的設計以得到最大的徑向及推力負荷 (4) 在正常的周邊溫度下軸承須具有 20,000 小時的操作壽命 (L10 壽命 ; 抗摩擦軸承製造商協會 ), 且提供一油脂進出接頭供油脂進出用 油脂配件應安裝於風機外殼上, 並覆以蓋子以有效地隔離水份及髒物 3. 施工 3.1 安裝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

212 3.1.1 承包商應將風機及附件安裝在容易維修的地方 承包商須提供安裝風機所需之支撐樑 腳架 平台 吊架及固定螺栓等 根據製造商的建議進行安裝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依契約以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 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運輸 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

213 第 1601A(1) 章 取出水工電氣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規範規定電氣裝設的詳細設計 供料 安裝 測試 權責和維護之需 求 使電氣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本規則適用所有電氣裝置設備 : 本工程包含水工機械吊門機之所有電氣設備, 包括配電 配管 配線 光纖控制訊號傳輸 電纜架 現場控制盤 電源配電箱 PLC 控制盤 遠方監控桌 ( 含人機界面及圖控軟體 ) 電腦控制中心設備( 含工業級電腦及圖控軟體 ) 柴油引擎發電機 ATS 自動切換開關 馬賽克流程板 水位計 插座 照明 避雷針設備及設備接地等, 包含材料及設備之提供 運輸 安裝及試驗 舉凡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附屬設備及零星材料, 而本規範中未述及者, 承包商應一併供應 自出水口閘閥室至進水口閘門室間之屋外管線 湖山水庫管理大樓之遠方操作控制桌及電腦監控系統 進水口閘門室之路燈 出水口閘閥室之照明 插座及動力系統等, 皆屬本工程範圍 本工程包含出水口閘閥室及進水口閘門室之遠方監控系統, 以光纖電纜引接, 透過此光纖電纜, 將出水口閘閥室及進水口閘門室的遠方監控點引接至湖山水庫管理大樓, 用以監控進水口閘門室水位計 現場各閘門及閘閥之運轉狀態 出水口閘閥室及進水口閘門室等經常用電, 由承商於出水口閘閥室向台電申請低壓 3ψ4W 380/220V 供電, 並於出水口閘閥室設置一台 3ψ4W 1601A-1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14 380/220V 之柴油發電機組, 以做為共用之緊急備用電源 本工程於出水口閘閥室 "MP1" 盤預留一電源回路供溢洪道工程 ( 它標 ) 排水廊道之電源用, 本工程僅布設管路 (2-G82) 至屋外手孔 (H9); 自此手孔至排水廊道之管路及出水口閘閥室 "MP1" 盤至排水廊道之線路 皆不屬本工程範圍 本工程之遠方操作控制桌及電腦監控系統 ( 位於管理大樓 ) 的電源, 須 自出水口閘閥室 "MP1" 盤 監控迴路電源 引接 遠方監控系統 ( 含遠方監控桌及電腦控制中心 ), 其中電腦控制中心部 分為裝置使用兩套工業級電腦及圖控軟體, 互為備援功能 並含有不斷 電供電系統 (UPS) 輸出容量至少為 5kVA( 其蓄電池容量須能提供兩套電 腦斷電時即時供電達 10 分鐘以上 ) 於管理中心內設置一座馬賽克流程板, 以即時顯示整體湖山水庫區水工 機械之運轉現況, 其相關顯示訊號連結自遠方監控桌及電腦控制中心, 承商須配合設備及現場實際狀況作必要之測試調整, 以確認其顯示訊號 之準確性 而其版面為求美觀與功能完善, 應參酌甲方之實際需求設 計, 以 1:1 彩色出圖方式懸掛於管理中心內 ( 或甲方所指定地點 ) 供審 閱, 甲方得以討論並提出意見修改版面, 審閱時間至少 2 週以上, 待討 論定稿後, 承商再據以提出施工詳圖供審查認可並據以施作 承包商應編撰操作維護手冊, 該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 : (1) 有關設備之說明書 (2) 系統架構圖及相關之圖控軟體操作功能詳細解說 (3) 設備之裝配 拆卸 操作及維護步驟 本工程各電氣設備之使用電壓規定如下.. (1) 電源電壓.. 380/220 伏, 三相四線,60 赫, 交流 (2) 設備額定電壓 伏, 三相,60 赫, 交流 (3) 控制電壓 :110 伏, 單相,60 赫, 交流 ( 若使用電壓不同者須由承包商自行變壓使用 ) 1601A-2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15 水工機械電氣設備運轉控制方式 : (1) 本工程於出水口閘閥室內設置高壓操作閘門現場控制盤 "HG" 高壓防護閘門現場控制盤 "GG" 環滑閘門現場控制盤"RG" 噴流閘門現場控制盤 "JG" 蝶閥場控制盤"BG" 各一座, 盤內包含自動控制線路 現場操作按鈕 電流表 電壓表 運轉及故障指示燈 警報蜂鳴器 開度指示器 現場及遠方操作選擇開關等, 並將遠方操作及狀態接點 運轉及故障指示接點 壓差值指示接點 水中懸浮固體濃度指示接點及開度指示接點以控制電纜 (CVV CABLE/ 控制回路 ;CVV-SB CABLE/ 訊號回路 ) 引接至 PLC 控制盤 "CP1" 盤內, 再由 "CP1" 盤內的 PLC 經光纖電纜將訊號引接至湖山水庫管理大樓 (2) 本工程於進水口閘門室內設置阻水閘門現場控制盤 "SG1" 進水口擋水閘門現場控制盤 "SG2" 各一座, 盤內包含自動控制線路 現場操作按鈕 電流表 電壓表 運轉及故障指示燈 警報蜂鳴器 開度指示器 水位指示器 現場及遠方操作選擇開關等, 並將遠方操作及狀態接點 運轉及故障指示接點 開度指示接點及各組水位計量測訊號以控制電纜 (CVV CABLE/ 控制回路 ;CVV-SB CABLE/ 訊號回路 ) 引接至 PLC 控制盤 "CP2" 盤內, 再由 "CP2" 盤內的 PLC 經光纖電纜將訊號引接至湖山水庫管理大樓 (3) 本工程於湖山水庫管理大樓設置一處電腦控制中心 ( 包含工業級電腦及圖控軟體各兩套, 互為備援功能 ) 及遠方操作控制桌 "SP1" ~"SP4"( 含人機界面及圖控軟體 ) 其中工業級電腦及圖控軟體的系統監控功能包含以下各點 : (a) 出水口閘閥室各閘門及閥的開度 電壓 電流 運轉及故 障指示點 遠方遙控控制點以及一切必須之監控點 並能 將運轉指示及故障狀況, 可由操作員要求下以印表機列印 (b) 進水口閘門室各閘門的開度 電壓 電流 運轉及故障指 1601A-3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16 示點 遠方遙控控制點以及一切必須之監控點 並能將運 轉指示及故障狀況, 可由操作員要求下以印表機列印 (c) 水庫各水位計監測記錄 (d) 水庫流量指示及流量積算顯示監測記錄 ( 預留功能 ) (e) (f) 閘閥室壓差值記錄 水中懸浮固體濃度值記錄 (4) 遠方操作控制桌 "SP1"~"SP4"( 含人機界面及圖控軟體 ) 的監視 功能包含以下各點 : (a) 出水口閘閥室各閘門及閥的電壓 電流 開度 壓力計 ( 壓 差值 ) 及主馬達設備接地故障指示訊號等以及一切必須之 監視訊號 (b) 進水口閘門室各閘門的電壓 電流 開度及主馬達設備接 地故障指示訊號等以及一切必須之監視訊號 (c) 水庫各水位計監測訊號 (d) 水庫流量指示及流量積算顯示監測訊號 ( 預留功能 ) (e) 水中懸浮固體濃度值訊號 (5) 控制權順序 : (a) 控制權優先順序依次分別為 : 湖山水庫取水工程 :[1] 現場控制箱控制,[2] 湖山水庫管理大樓控制 (b) 當現場控制箱上操作選擇開關切換至 " 現場操作 " 時, 則上 述 [2] 處無法操作閘門 (c) 當湖山水庫取水工程現場控制箱上操作選擇開關切換至 " 湖山水庫管理大樓遙控 ", 則湖山水庫管理大樓始能遙控操作該閘門 (6) 馬賽克流程板的監視功能包含以下各點 : (a) 湖山水庫水工機械吊門機設備之 7 座閘門現場控制箱之電 1601A-4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17 壓 電流 開度 開啟 / 關閉運轉燈號 故障指示燈號及一 切必須之監視訊號 (b) 湖山水庫水位計數據顯示 壓差值顯示 水中懸浮固體濃 度值顯示以及一切必須之監視訊號 (c) 水庫即時流量顯示 ( 僅預留視窗 ) (7) 遠方控制桌人機界面之圖控功能架構, 至少包含如下 : (a) (b) (c) 包含 遠方監控 之功能需求 首頁頁面須鍵入管理密碼方可執行 以平面圖形顯示方式, 可由薄膜式控制按鍵 ( 或觸控式螢 幕 ) 選擇各閘門之監控 (d) 即時訊息顯示 ( 含正常運轉 / 異常訊息, 及記錄時間 ) (e) (f) (g) (h) 視窗方式管理 歷史資料查詢 資料列印 時間校正 密碼修改 管理人員設定及相關參數設定等系 統維護功能 (8) 工業級電腦之圖控功能架構, 至少包含如下 : (a) (b) (c) 包含 遠方監控 之功能需求 首頁頁面須鍵入管理密碼方可執行 以平面圖形顯示方式, 可由滑鼠或鍵盤選擇各閘門之監控 (d) 即時訊息顯示 ( 含正常運轉 / 異常訊息, 及記錄時間 ) (e) (f) (g) (h) 視窗方式管理 歷史資料查詢 資料列印 時間校正 密碼修改 管理人員設定及相關參數設定等系 統維護功能 (i) 日運轉記錄表 操作記錄表 即時警報 歷史警報 趨勢 1601A-5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18 圖及資料統計等表格資料記錄查詢 (j) 故障 / 異常訊息之可能原因及解決方案提供 (9) 承商應依各類控制功能需求作整體性規劃, 以求整體功能之完善, 並繪製控制線路圖 箱盤配置圖 施工詳圖及相關之圖控軟體功能架構規劃書送審 圖面及資料 : 承包商須依據本規範及設計圖與經濟部頒發之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及台灣電力公司之有關規章辦理, 並繪製詳細施工圖送請業主審核, 經 認可 之後, 承包商始得據以製造與施工 所需送審圖樣及文件資料 份數, 除按下列規定外, 另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承包商須提供至少如下述施工圖說.. (1) 各設備之一般佈置圖 配管配線及接地系統佈置圖 (2) 整體控制架構圖 閘門之控制線路及控制順序圖 (3) 低壓配電盤及受電箱 : (a) (b) (c) (d) 外形尺寸圖及構造尺寸圖, 箱底板開孔圖 單線圖及複線圖, 並附註配線號碼 控制線路圖及內部接線圖 設備型錄 (4) 設備規格型錄及相關證明, 並附材料清單並註明所使用設備之廠 名 型號 數量及規格 (5) 各圖控軟體之設計規劃說明 操作說明及彩色圖面樣式 (6) 馬賽克流程板彩色圖面樣式 (7) 上面所列應由業主審核之圖面, 在未審核認可之前, 若承商逕自 製造, 而將來審核不符須重做時, 其責任完全由承商負責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1601A-6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19 1.3.2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1128A 章 水工機械設備 1.4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建築技術規則 (CBC)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 經濟部 )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 (NEC)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國際電氣安全法規 (NESC)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 (IEEE) 國際電子技術委員會 (IEC)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 (NEME) 美國防火協會 (NFPA)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 (UL)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英國國家標準協會 (BSI) 1.5 資料送審 送審需符合第 章及第 1128A 章 資料送審 之規定及本章之規定 所送資料如有與規範 圖不一者, 應於送審文件首頁說明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第 章 品質管理 之規定及本章相關章節之規定 1601A-7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0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依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1.8 現場環境 承包商所供應裝設之設備, 除各章另有規定外, 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 正常運作 : 標高海平面 1000m 以下 相對濕度 : 20%~80% ( 屋內 ), 20%~95% ( 屋外 ) 溫度 :0 ~40 ( 屋內 ), 0 ~50 ( 屋外 ) 1.9 保固 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1) 電氣材料 試驗 設計 安裝及檢查等均應符合最新版之美國國家標準學會 (ANSI) 標準 美國國家電氣規章 (NEC) 日本工業標準 (JIS) 國際電氣技術學會(IEC) 中國國家標準(CNS) 及中華民國經濟部頒行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2) 所有設備應為新品並應符合全套製品所應具備之一般要求, 縱使該要求並未於本規範中明確規定 (3) 所有設備之構造應適宜, 容易拆卸 檢查及安裝者 2.2 進相電容器 1601A-8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1 (1) 本電容器必須為乾式介質 (Dry type dielectric) 無油式之構造 (2) 設計 製造及試驗依據標準 :IEC 831 (3) 適用溫度範圈 : (4) 電氣特性及構造 : (a) 額定電壓 :415V (b) 系統電壓 :380V (c) 相數 :3ψ (d) 頻率 :60Hz (5) 絕緣耐壓 : 端子對地不低於 3KV/10 秒, 端子對端子間不低於 2.15 倍額定電壓 /10 秒 (6) 額定容量 : 依圖示系統電壓下所需要容量, 選擇單體組合而成 (7) 容許過電壓 : 額定電壓之 110 %以上 (8) 容許過電流 : 額定電流之 130 %以上 (9) 含放電電阻之損失值 : 不得超 0.5W/KVar (10) 放電特性 : 電容器切離電源後 1 分鐘, 其殘留電壓降至 50V 以下 (11) 附放電電阻及熔絲 2.3 電磁接觸器及電磁開關電磁接觸器及電磁開關應為耐電弧之金屬材料製成, 且具有抗拒突入電流之足夠電流容量 其接觸部份應具有耐磨損性, 在長期使用狀態下不致發生接觸不良之現象 電磁開關附有三只型 ( 每相一只 ) 之過載 ( 含欠相 ) 電驛, 電磁接觸器及電磁開關應符合 CNS2930 C4084 規格之產品 2.4 無熔線斷路器 ( 模殼式斷路器 ) 無熔線斷路器應為機械自由跳脫式, 並附有熱動過電流跳脫元件與電磁瞬時動作元件, 模殼式斷路器之性能應符合美國 NEMANo.AB-1 或 IEC157 或 CNS2931C4085 之規格 斷路器把手應有三個位置, 1601A-9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2 通路 斷路 及 跳脫 並使用經政府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有關標準試驗並貼有標誌之產品 2.5 漏電斷路器漏電斷路器應為中感度高速型 (200mA 0.1 秒 ), 並使用經政府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有關標準試驗並貼有標誌之產品 2.6 儀錶及其開關儀錶應為配電盤級, mm 之外形尺寸及廣角型指示範圍, 其精確度在 1.5 級或更佳者, 應為國內外之優良產品 2.7 低壓比流器低壓比流器應為模鑄型, 精密度 1.0 級, 其伏安容量必須配合電表之需要而有餘, 符合 CNS1329 C4037 之規格 2.8 低壓比壓器低壓比壓器應為模鑄型, 精密度 1.0 級, 其伏安容量必須配合電表之需要而有餘, 符合 CNS1330 C4038 之規格 2.9 補助電驛補助電驛須為品質與特性優良產品 其動作線圈 接點數及接點容量須與線路配合 2.10 現場控制器 (PLC) (1) 輸入 / 輸出容量 : 依電氣工程圖上標示所需實際點數, 再加上 15% 的裕度 (2) 電源 :1ψ AC110V( 若是使用不同電源, 須由承包商提供電源轉換供應 ) (3) 操作溫度 :0 50 (4) 操作溼度 :30 90%RH 不結露 (5) DATA INTERFACE:RS-485 ETHERNET (6) 承包商應就整體功能性及準確性, 考慮傳輸距離及散熱等因素 2.11 人機界面 1601A-1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3 (1) LC 螢幕顯示, 並附薄膜式控制按鍵 ( 或觸控式螢幕 ) (2) 使用功能須能與 PLC 配合 (3) 可完整包含本工程遠方監控設備內容, 所需之圖控軟體監控功能 (4) 人機介面和 PLC 的程式設定, 以及人機介面與 PLC 間的信號連接須由承包商一併處理 (5) 附硬碟, 以作為軟體程式及歷史存取資料之儲存 (6) DATA INTERFACE:RS-485 ETHERNET, 並附印表機輸出埠 2.12 鋁製梯型電纜架 (1) 電纜架及接頭均應為鋁合金 6063-T5 擠型之製品, 並經陽極處理及靜電粉體塗裝, 其鋁板厚度邊槽為 2.4mm 或以上, 梯級 (RUNG) 為 1.5mm 或以上, 且其容許安全荷重應能符合 CNS 內有關安全荷重 / 跨距分級之 1.5C 級要求 (2) 電纜架型式為梯式 (LADDER TYPE), 每支標準長度以 3m 或 4m 為原則, 邊槽高度 100mm, 梯級為 30mm 寬,15mm 高之鋁擠型製品, 並經陽極處理及靜電粉體塗裝, 梯級之間距為 250mm, 附蓋板 (3) 電纜架之標準寬度為 300mm, 若為配合現場需要可使用經業主認可之其他寬度 (4) 電纜架之異型接頭及固定片等配件均為機械成型及鍍鋅之製品, 其鋼板之厚度均應在 3mm 以上 (5) 所有電纜架接頭或配件之固定均使用 M8x20 之不銹鋼螺絲 墊圈及螺帽 (6) 電纜架連接板為鋁合金 6063-T5 擠型之製品, 並經陽極處理及靜電粉體塗裝, 其鋁板厚度 3.0mm 或以上 (7) 合乎上述設備規格條件以上之產品或同等品 1601A-11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4 2.13 電子式避雷器電子避雷器應能適合保護儀控電源回路 A/D 轉換器及信號傳輸設備以防雷擊或突波侵襲之用 該避雷器應具有保護突波侵襲之特性, 並應具備下列性能.. 使用於交流 使用於訊號 110 伏電源回路 傳送回路 (1) 最大放電電流 1,000A 5,000A (2) 反應時間 0.1 微秒以下 0.1 微秒以下 (3) 放電電壓 190 伏以上 30 伏以上 (4) 電流容量 2 安以下 100 毫安以下 2.14 水位計測控制設備 (1) 一般要求 水位計測控制設備, 須能符合下述之要求.. (a) 土木承包商在取水塔預埋 6 支 4 吋不銹鋼管 ( 含備用 ), 供 本水位計測設備檢出之用 (b) 所有水位計測控制設備及其附屬配件等, 均須由水位計測 控制設備之製造廠商妥善選擇, 以達到精確之計測, 並須 由承包商負責完成一切必須之調整 (c) 電子式訊號傳輸器及現場水位指示計須分別裝設於進水口 閘門室之阻水閘門現場控制箱 (SG1) 及進水口擋水閘門現場控制箱 (SG2) 內 (2) 設備規格水位計測控制設備包括浸水式檢出器 ( 含訊號傳輸器 ) 電子式避雷器 訊號分配器 現場水位指示計等 (a) 浸水式檢出器附連接導線 1601A-12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5 浸水式檢出器須為壓力式, 輸出直流 4 20mA, 防護等級須為 IP68, 並附原廠專用防水電纜, 可穿入預埋之 4 吋不銹鋼管內, 專用防水電纜之長度 ( 約 135m, 以現場為準 ) 須足夠計測之深度以及延接至設在進水口閘門室之阻水閘門現場控制箱 (SG1) 及進水口擋水閘門現場控制箱 (SG2) 內之訊號分配器 ( 採 1 IN/2 OUT), 專用防水電纜不得有中間接頭, 該檢出器須能適用於周圍溫度 0 50 之範圍 (b) 現場水位指示計 I. 型式.. 4-1/2 位數, 數位指示, 小數點位置可任意設 定 II. 輸入訊號..直流 4 20mA III. 精確度 % F.S.± 1 digit IV. 反應時間..約 0.3 秒 V. 應配合裝置本章第 2.13 節規定之電子式避雷器 2.15 水中懸浮固體濃度計 (1) 感知器 (a) 原理 : 採用四光束紅外線脈衝光法, 可以補償光學元件老化 及污物覆蓋之影響 (b) 測量範圍 :0 12g/l 及 g/l (c) (d) 材質 : 不銹鋼 SUS316 或 CPVC 或 POM 等耐腐蝕材質 安裝方式 : 管中插入式, 可免停水插拔, 並附安裝必要之原 廠配件 (e) 纜線長度 : 至少 10m( 與主機距離 ) (f) 防水等級須達 IP68 (2) 傳訊主機 (a) 安裝 : 盤面式 1601A-13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6 (b) 顯示幕 : 液晶螢幕顯示, 以按鍵操作可選擇工程單位, 如 NTU;PPM;g/l 等 (c) 精確度 : 1% ( 須附原廠以 SiO2 標準液校正之報告 ) (d) 輸出 :4-20mA 及 RS485 Modbus (e) 歷史資料儲存功能 : 主機需具有記錄 ( 至少 10,000 筆資料 ) 功能之裝置, 可供於現場查詢歷史曲線資料 (f) 電源 :AC110V 2.16 運轉及故障指示器運轉及故障指示器須為窗型 (Window Type) 內藏 LED 型, 供閘門運轉指示及故障指示之用 運轉指示器之尺寸須與故障指示器相同, 指示器面須為白色上刻黑字 指示器面之刻字須為中文, 其文字須送請業主及工程師核定 2.17 極限開關極限開關須安裝於防水型不銹鋼板外箱內 ( 屋外露電者 ) 每只極限開關須附有二只平時開路及二只平時閉路之重責型接點 2.18 閘門開度檢出器閘門開度計測設備係使用電阻式檢出器檢出與開度大小成比例之電阻, 然後經電阻 - 電流轉換傳送器, 輸送 4 20 毫安之直流電流訊號至設在現場及遠方控制箱上之開度指示器, 其精確度為 ±1% 以下或為配合閘門型式須變更開度檢出方式時, 須經業主及工程師認可後方可使用 2.19 閘門開度計閘門開度計須為數位式, 並須配合接受閘門開度檢出器所傳送之訊號 2.20 按鈕開關 選擇開關及指示燈須為品質優良 美觀耐用之國內外產品 2.21 工業級電腦 1601A-14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7 (1) 應為品牌電腦之新品, 至少為 Pentium IV 或以上級之最新版本處理器, 並可執行 Windows XP 或甲方認可之最新操作系統 ( 中文版 ) (2) 主記憶體容量至少為 4GB (3) 至少 500GB 硬式磁碟機,7200r/min 或以上轉速 (4) 提供資料安全保護功能, 可使用管理者及使用者兩種保護模式, 可設定開機密碼, 提供多種檔案保護型態 (5) 電腦螢幕採用 19 吋 ( 含 ) 以上彩色液晶顯示器及顯示卡 (32MB 含以上 ), 圖形解析度至少為 點, 並且須符合 UL/CE 標準或相關國際性組織之規定 (6) 具有 RS-485 或機關認可之通訊介面 (7) USB 埠 :USB 或以上 (8) 具備標準中英文鍵盤及光學滑鼠 (9) DVD 燒錄式光碟機 : 至少需有 8 倍速讀 4 倍速寫 4 倍速覆寫之燒錄式光碟機一部, 並含燒錄軟體, 可支援 DVD-RAM (10) 聲霸卡 ( 或音效卡 ) 一組 (11) 該廠牌型號需具有公立機關或學術機構之測試報告 (12) 應包含不斷電系統 (UPS), 輸出容量至少為 5kVA( 至少可連續 10 分鐘以上之電腦正常運作 ) (13) 應提供電腦桌及椅子各一張 2.22 光纖收容箱 (1) 箱體須採用不銹鋼 (AISI 304,t =1.6mm) 材質製作, 其大小尺寸依實際需求 (2) 可收容妥善剝除被覆之光纖芯線 (3) 光纖芯線所引出之引線接頭, 須固定牢固 2.23 配線 1601A-15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8 (1) 導線導體所有導線之導體, 一律採用銅絞線者, 並符合 CNS1365 C2031 之規格 (2) 低壓電力電纜低壓電力電纜應為 600V 級交連聚乙烯 (XLPE) 絕緣, 聚氯乙烯 (PVC) 被覆, 須符合 CNS2655 C2047 之規格 (3) 低壓控制電纜低壓控制電纜應用於控制回路時, 應採 600V 級聚氯乙烯 (PVC) 絕緣, 聚氯乙烯 (PVC) 被覆控制電纜 (CVV), 須符合 CNS4898C2064 之規格 應用於訊號回路時, 應採 600V 級聚氯乙烯 (PVC) 絕緣, 聚氯乙烯 (PVC) 被覆, 銅線編織遮蔽型控制電纜 (CVV-SB), 須符合 CNS12726 C2172 之規格 (4) 接地線所有接地線均為聚氯乙烯 (PVC) 絕緣電線,600V 級, 綠色絕緣皮者, 須符合 CNS679 C2012 之規格 (5) 所有電線及電纜, 其外皮應有連續打印廠牌及額定電壓或相關標誌者 (6) 低壓分路之電壓降, 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原則 分路前之幹線, 其電壓降以百分之二為限 (7) 所有電線, 電纜線徑之選擇, 均須依照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辦理 (8) 本工程導線以不銜接為原則, 若經特殊事故 ( 天災 地變 ), 銜接須報請甲方設計 監造會同, 於不進水處 ( 線架或接線箱 ) 為之, 其銜接部份須加強防水處理 2.24 配管 (1) 所用導線管應採用全新之導線管, 管接縫須平整, 內壁應光滑, 不得有粗糙尖刺之存在 配管用鍍鋅厚鋼導線管 (RSG) 須符合 CNS2606 C4060 之規格,PVC 管須符合 CNS1302 K3006 之規格 1601A-16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29 (2) 所有導線管進入電動機或控制設備之接線盒, 須用防水型電氣用可撓性管連接之 (3) 導線管通過土木結構伸縮縫時, 需使用導線管伸縮接頭並作適當處理 (4) 連接盒及出線盒均須採用熱浸鍍鋅之加深型 (5) PVC 導線管之連接須使用膠合劑接合以防水分或外物侵入 (6) 配管完成後, 須在空的導線管內放入尼龍線以供往後拉線用 (7) 在室外的接線箱及配線管路, 或導線管經由潮濕區進入乾燥區的第一個接線箱, 所有導線管口均需使用填充膠封閉, 避免外水流入 (8) PVC 導線管之管口與管口間須預留喇叭口空間, 如於混凝土面有敲斷管口情形, 需敲除混凝土重新接續 (9) 無法明視之配管, 應於竣工圖標明與固定點之距離或標示座標以利日後維修 (10) 配管之裝置方式須依經濟部頒發之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及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辦理 2.25 固定鐵件固定鐵件均為重責務型 ( 鋁合金或鑄鋼鑄造 ) 製品 2.26 光纖電纜 (1) 本光纜係以石英系玻璃製成之單模光纖所構成,PE 外層被覆 (2) 光纖電纜芯數 :4 芯 (3) 在 1310nm 波長時之傳輸損失值, 應不大於 0.4dB/km (4) 單模光纖接續損失 (spliceloss) 不得超過 0.2dB, 平均應小於 0.15 db (5) 本光纖電纜須能在 0 至 +60 之溫度範圍內施工, 在 -10 至 +60 之溫度範圍內儲存及正常使用 (6) 光纖芯線所引出之引線接頭, 須固定牢固 1601A-17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0 2.27 光電轉換器 (1) 形式 : 數據發射與接收光電轉換器 (2) 可傳送數據 (3) 光傳輸波長為 1310nm( 含 ) 以上 (4) 頻寬不低於 6MHz (5) 雜訊比不低於 60dB (6) 允許光纖最大衰減值 13dB (7) 最大傳輸距離 5 公里 (8) 具自動增益控制 (AGC) (9) 使用接頭 : 光 FCPC 型 訊號 BNC 型 2.28 電源突波吸收器 (1) 製造標準應依據 IEC 或 DIN VDE0675 規定 (2) 保護等級為 IP20, 適用於 DIN 軌道式固定 (3) 工作電壓 : 須配合系統電壓選定 (4) 突波放電電流 10KA/ 相 (5) 反應速度 :25ns 以內 (6) 附高速遮斷熔絲 100A (7) 附故障指示 (8) 如為進口產品, 須提出海關進口證明及原廠出廠檢驗報告 (9) 合乎上述設備規格條件以上之產品或同等品 2.29 路燈 (1) 本燈具上蓋為耐蝕抗 UV 之材質, 下蓋為耐蝕之壓鑄鋁 (Pressure Die-cast Aluminium) 製成之流線型外殼設計, 以維持本體品質 及壽命 (2) 本燈具應附原廠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及符合 IP65( 含 ) 以 1601A-18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1 上之檢驗證明或相關之同等標準證明 (3) 本燈具之透明玻璃罩應為耐熱抗撞之強化玻璃, 配光應為半遮蔽型 (4) 本燈具採用內藏式安定器應為真空含浸式或模鑄式高功率型, 且應有接線端子座可供導線固定 (5) 本燈具應有耐高溫精鍊瓷質 E-40 燈頭, 且應有可調整之燈座架, 以利調配光源之配光角度 (6) 本燈具應為單手且不用工具即可開啟之燈罩設計, 可供維修人員快速修護燈泡, 燈罩應有吊扣環可以使燈罩吊掛其上, 減少維修困擾 (7) 本燈具應有特製折射反射罩, 可經由反射折射複合原理而取得不衰減光源之效果, 且表面須經陽極處理, 以防氧化銹蝕 (8) 本燈具為 150W 220V/60Hz 高壓鈉氣燈 (9) 燈具之金屬配件應採用不銹鋼或鍍鋅耐候性製品 (10) 燈具參考外型 :G.C. Tekna,THORLUX,Cooper 或由承商提出設備型錄供審查認可後方得據以施作 (11) 燈桿高度為 3.0M 燈柱除基座底板外不得有環向焊接, 且應開一維修孔, 以便內置維修用斷路器 (12) 燈桿基座底板應有可插基礎螺栓用之圓孔, 其裝置尺寸須配合預埋基礎螺栓的實際尺寸 (13) 所有鑄鋼件, 均應清潔平順且配合準確 2.30 彩色雷射印表機 (1) 尺寸 :A3( 含 A3 及 A4 紙匣 ) (2) 記憶體至少 128MB (3) 解析度至少 : 彩色 600dpi; 黑白 600dpi (4) 介面 :IEEE 1284 雙向平行埠 (5) 電壓 / 頻率 :AC 110V 60Hz 1601A-19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2 (6) 內建 Ethernet 100 Base TX/10 Base T 網路卡 (7) 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 (RPC) 型式認證 (8) 含所有應附之標準配件 2.31 馬賽克流程板 (1) 面板 : (a) 馬賽克方塊由聚碳酸樹脂 (Polycarbonate) 製成, 具有防 蝕 防火 難燃自熄等特性, 符合 UL94V0 防火等級 (b) 馬賽克面板尺寸約為 1800mmHx2600mmWx200mmD,T=2.0mm; 材質須為 AISI 304 (2) 底座鋁合金模鑄柵格座, 單體尺寸為 300x300mm 組裝, 外被覆高壓靜電粉體塗裝 (3) 尺寸馬賽克方塊固定方式為正面鑲嵌型, 馬賽克方塊尺寸為 : 24x24mm;48x48mm;24x48mm;25x25mm; 50x50mm;25x50mm; 25x75mm;100x100mm, 按圖形需要配合使用 (4) 底座組合合金模鑄柵格基座採最新雙向對卡鎖接設計, 依設計需求尺寸截斷後, 上下鎖鎖接成任意尺寸棋盤結構體 (5) 精密度馬賽克方塊間之間隙為小於 0.2mm, 兩相鄰馬賽克高低落差小於 0.2mm, 同一雕刻線條在相鄰兩馬賽克上之落差小於 0.5mm,1 平方公尺之表面平整度不超過 0.2mm, 整個顯示面板之表面平整度在 1mm 內 (6) 面板圖形顯示板之文字 設備符號, 以圖形雕刻絹印或烤漆方式加工上色 ; 表面塗漆具有防水 不易脫落及不反光特性, 便於清洗 1601A-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3 (7) 指示燈模組提供指示燈模組之馬賽克方塊透光部分可明確顯示標示設備形狀 LED 顏色, 且光度均勻使各方塊之顯示亮度一致 有陰極驅動及陽極驅動兩種規格, 便於選擇使用 (8) 指示燈規格 (a) 指示燈為高亮度 DIN 規格之 LED 指示燈, 標準規格以 DC24V 驅動, 可顯示紅 綠 琥珀三色 顏色與亮度均勻一致, 指示面為 19mmx19mm 以上 (b) (c) 指示燈為高亮度擴散型 指示燈以固態封裝模組形式, 卡接於透明馬賽克背面, 不 得以螺絲鎖接, 接線以標準連接頭插拔方式接線 (9) 數位式指示表計 (a) 輸入信號 RS-485 (b) 速率 :1200,2400,4800,9600(Option 19200) (c) 指示 :4-1/2 位數 (d) 通訊格式 :Modbus(Standard) (e) 操作溫度 :0 50/Below 80%R.H. (f) 儲存溫度 :-10 70/Below 70% R.H. (g) 工作電源 :AC 115/230V±10%, 50/60Hz (h) 輸入容量 :Approx. 3VA (i) 重量 :Approx. 450g (j) 耐壓能力 :AC 1500V/1min(Input/Power) (k) 絕緣能力 :DC 500V,100M at above terminals (l) 外型尺寸 : 約 96(W)x48(H)x144(D)mm (m) 合乎上述設備規格條件以上之產品或同等品 2.32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1) 範圍 : 1601A-21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4 (a) 本規範包括整套型 (Package)200KW 三相四線 380/220 伏 (V),60 赫 (Hz)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STAND-BY) 及附屬設備之設計 製造 廠內試驗 搬運 基礎施工 設備安裝及現場試運轉等工作, 以及驗收及保證等規定 下述規範為構成本機組所必備者, 若製作上尚有附件未被述及而為構成整體機組所必需者, 亦應一併供應 (b) 標準及使用狀況 : 本設備應符合 DEMA 或 NEMA 或 ANSI 或 IEEE 標準, 或其他經由業主審查同意之標準 (c) 本機組裝置於屋內, 最高週溫不超過 40 (2)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 (a) 機組構成 : 柴油引擎經撓性連軸器直接帶動發電機, 並與 散熱器共同固定裝設於同一鋼製底座上, 底座再由防震裝 置及基礎螺栓固定於發電機組基礎台 ( 本工程範圍 ) 上 (b) 額定轉速 :1800RPM (c) 本機組於額定轉速備用運轉時, 其發電機額定輸出電力在 功率因數 0.8 遲相時, 不得少於 200kW (d) 其他 : 防震裝置須為減震效果良好之減震設備 (3) 柴油引擎 : (a) 型式 : 引擎須為單動 多氣缸 壓燃式 二或四衝程 直 接噴入或無氣噴油系統 (Airless Injection System), 水 循環散熱器風扇冷卻型, 採用蓄電池組起動 (b) (c) 額定容量 : 引擎具有不低於 320 馬力 ( 公制 ) 之出力 燃油及調速系統 : 燃油系統須為直接噴入或無氣噴油系 統, 日用油箱容量至少須為 750 公升 ( 須搭配有擋油堤 ), 並應附有油位計 進油閥 排油閥 濾油器 透氣孔等配件 燃料油系統應有一調速機控制其進油量, 調速機應能控制柴油機在空載至滿載時發電機之頻率變動率在 ±1 %以 1601A-22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5 內, 而於穩定負載下之頻率變動率在 ±0.5 %以內 (d) 保護設備 : 本機組須具有在潤滑油低油壓 冷卻水高水溫 機組超速 超載 過電壓時能自動停機之保護設備 (e) 潤滑油系統 : 潤滑油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齒輪式油泵, 壓 力強制循環潤滑系統, 並須具有儲油盆 油泵入口側過濾 器 出口側濾油器 潤滑油冷卻器 油溫計 油壓計 警 報指示燈及油壓調節閥等設備 (f) 冷卻系統 : 冷卻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風扇及循環水泵 輸 送冷卻循環水至風扇冷卻型散熱器, 成一密閉冷卻水循環系統, 並應設有冷卻水恆溫裝置以控制冷卻水於一穩定之適當溫度, 散熱器裝設於引擎前端與引擎及發電機成直線排列並共同固定於同一鋼製底座上, 散熱器排風須裝設風管將熱風排至屋外, 散熱器及風管面須加裝一段防震軟管以吸收機組之振動, 排風口須裝設防風雨侵入之自動百葉門 (g) 進氣及排氣系統 : 進氣口須裝設乾式空氣濾清器, 排氣系 統須裝設消音器及排氣管至屋外, 排氣管裝在屋內部份, 須加裝保溫材料, 出口處須有防風雨侵入管內之設備 柴 油引擎消音器之消音率應為不低於 20db(A) 者 (h) 起動設備 : 本機組之起動方式為蓄電池組起動, 蓄電池組 之容量須能供應起動引擎發電機組連續重複起動三次以上之用 蓄電池之容量應不少於 150AH 充電器須為矽整流器, 並能浮動及均壓充電 (Floating and equalizing charge), 充電器之電源為 110V, 單相交流電源, 充電電流額定應在 15 安培以上 蓄電池組及充電設備為地上放置, 附有斷路器 電壓計及電流計等 (i) 引擎燃油系統應有油水分離器 1601A-23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6 (j) 引擎冷卻水系統應裝設冷卻水加熱器, 附熱偶自動控制 器, 保持水溫在 110 (4) 發電機 : (a) 須為橫軸 無碳刷 自冷式 旋轉磁場 交流三相四線, 380/220 伏 (V),60 赫 (Hz) 功率因數為 0.8 遲相 Y 接線 中性點接出 F 或 H 級絕緣 200KW 額定輸出容量, 轉速為 1800RPM 半密閉式自然通風之同步交流發電機 (b) 操作控制箱 : 所有操作控制開關及指示燈 表計等須整齊 排列共同安裝在一操作控制盤面上, 並附有銘牌分別詳細標示之, 箱內安裝有各項必要之電氣設備, 箱及門 ( 操作控制盤 ) 須附鉸鏈及鎖以利維護及保養, 並應至少包含起動設備及具備下列各項設備及功能 : I. 交流電流計附比流器及電流切換開關 II. 交流電壓計附比壓器及電壓切換開關 III. 自動及手動電壓調整器 IV. 頻率計 V. 積時計 VI. 冷卻水溫度計 ( 本設備亦可裝於引擎本體 ) VII. 潤滑油壓力計 ( 本設備亦可裝於引擎本體 ) VIII. 燃油箱油位計 ( 本設備可裝於油箱上 ) IX.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應有個別之警示燈, 同時發出警 報, 該警報應附有警報停止開關, 並應附有停機之 按鈕及自動停機之保護裝置 : i. 冷卻水過熱時 ii. 潤滑油壓力過低時 iii. 過負載時 iv. 過電壓時 1601A-24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7 v. 過速度時 vi. 盤車過時 ( 三次 ) vii. 燃油箱油量不足時 ( 本項僅須發出警報 ) (c) 電力輸出總開關箱:發電機組與其供電之下游主開關,設 置於不同之房間或雖設置於同一房間,但距離超過 8 公尺以上者,發電機供應商均應於發電機旁設置電力輸出總開關及其箱體,該總開關之額定應與下游主開關相同 (5) 排煙淨化設備 : (a) 本規範為規定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排煙淨化系統所需淨化器 本體 控制裝置及其他必要之零組件與配管配線之設計 製造 供應 安裝 試驗 保證等之要求 下述規範為構成本設備所必備者, 若屬系統功能性或完整性所必需而本規範未曾述及者, 承商亦應一併供應 (b) 本設備應與本工程所選用之發電機組配合運用, 故承製商 應依發電機組之引擎廢氣排放含量及黑煙量等妥為設計選 用 (c) 本設備於安裝完成後, 承包商應負責委請環檢所認可之代 檢測公司, 以現場做務實測試柴油引擎機組排煙須符合本規範規定之 CO HC SOx 及 NOx 之要求值, 本規範未規定者須符合環保署 (92) 環署空字第 號令或環保署最新版之有關電力設施 ( 柴油引擎機組 )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 代檢測公司如有未受委託代檢項目, 承包商必須出具切結 書, 保證將來若經環保單位抽測未符標準時, 承包商除無償負責改善至符合標準外, 因而產生之相關責任及費用 ( 包括罰款 ) 概由承包商負責, 切結書有效時間至發電機組保固期結束 1601A-25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8 (e) 淨化器本體內部應用陶瓷做成直通多孔式, 在陶瓷牆上必 須有塗佈貴金屬觸媒層, 使廢氣直接穿過此貴金屬觸媒層時即自動將有毒氣體和臭味氣體轉化成無毒性氣體排出, 同時也促使溫度上升至自動燃燒 ( 稱為再生 ) 倘選用之引擎機型其運轉溫度無法達到自動再生時承包商必須加裝一組加熱器使能完全自動再生為止 本體外殼須為 304 不鏽鋼組成 (f) 加熱器 ( 倘選用之引擎機型其運轉溫度無法達到自動再 生, 或因空間不足而需延長排煙管路致功能上無法讓引擎排煙溫度到達自動再生溫度時, 必須加裝本加熱器以達到完全自動再生 ) I. 加熱器之電源需由發電機組本身直接供應, 並設有保護開關及控制器收納於一控制箱內, 作為保護加熱器迴路及控制加熱器於引擎起動 (0-30 秒可調整設定 ) 期間不得加入, 而於啟動後才動作以免損壞發電機 AVR 之用, 另加熱器之溫度應可設定為 300 ~400, 以確保淨化器能在 3 分鐘內就可達到再生溫度 II. 加熱器之控制應由承商負責設置, 務使其於引擎冷 車空轉時就能達到上列所述之功能且應有溫度之顯 示 (g) 此設備必須能夠消除一氧化碳 (CO) 碳氫化合物 (HC) 等有害氣體達 90% 以上 懸浮粒子 (PM) 消除 30% 以上, 氮氧化物 (NOx) 消除 5% 以上 (6) 廠內試驗 : (a) 本機組應在廠內作下列各項試驗 : I. 外形及各項配件檢查 1601A-26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39 II. 起動試驗 III. 連續運轉試驗, 試驗順序如下 : 無載 5 分鐘,1/4 負載 10 分鐘,1/2 負載 10 分鐘, 3/4 負載 10 分鐘, 全載 5 分鐘 IV. 耗油量試測 ( 與連續運轉併行 ) V. 各項保護裝置試驗 VI. 自動及手動電壓調整器試驗 (b) 上述試驗由廠商負責實施, 並負擔其費用 試驗完畢後, 應有經過簽認後之試驗報告三份, 送交業主備查 (c) 本機組若為國產品時, 應在預定實施廠內有載連續試運轉 一週前, 通知業主, 以便派員前往會同試驗 (d) 發電機機組及黑煙淨化器安裝完成後, 其屋外排放黑煙及 有毒氣体須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及最新環保署有關電力設施 ( 柴油引擎機組 )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e) 廠商於業主指派前往會同試驗之人員, 應給予實施公務上 所必須之各種方便 業主雖派員前往會同試驗, 但廠商不 得因此而推卸遵照規範要求的各項責任 (f) 若機組為整套原裝進口品, 則應將有關進口文件, 複印一 份, 送請業主查驗 並應檢附原廠出廠試驗記錄, 送請業主備查 (7) 工具 : 為安裝 組立或分解機組所須使用之一般工具及特殊工具, 承包商須列冊供應一套, 其價款包含於決標之總價內 (8) 備品 : 製造廠說明書中所列之標準備用品, 應全部提供, 價款包含於決標總價之內 (9) 搬運 : 1601A-27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0 承包廠商須自行赴現場勘查搬運路線及所須之吊裝機具, 並應負責將機組運往業主指定之地點 (10) 安裝 : 承包廠商須負責本機組之安裝工作, 凡為裝設本機組及其附屬設備所須之基礎 配管 配線 電纜托盤及樓板牆壁之鑽鑿等, 均由承包廠商負責設計及建造 (11) 現場試運轉 : 全部機組安裝完成後應由承包廠商會同業主人員再作現場試運轉 現場試運轉應在所能連接之負載狀況下, 連續運轉不少於二小時, 試運轉時所消耗之燃料油及潤滑油由承包廠商負責供應, 其所需之費用包含於決標總價內 (12) 驗收 : 安裝試運轉合格後, 承包商應將機組有關圖面 資料 運轉及維護手冊或操作說明書 工具 附件及備品編號表 (PART LIST), 移交業主驗收 另製作機組操作程序表, 加裝玻璃鏡框, 懸掛於機房內供操作人員使用 2.33 放電式避雷針 (1) 由捕捉頭 支撐桿及含壓電激勵器 ( 壓電陶瓷 ) 的轉換器所組成 (2) 避雷針運作時以壓電陶瓷釋放離子, 不得藉外來任何能源, 如電池 光能或外接電源 避雷針會產生提早向上的離子, 無論是正極性或負極性的雷擊, 避雷針皆能正常的運作 (3) 避雷針本體須為不銹鋼材質或銅鍍鉻材質, 以符合海島型氣候使用 (4) 為避免引導雷擊時, 強大之雷擊電流損毀避雷針內部之放電組合, 故避雷針至少須能耐雷擊電流 200kA 及測試電壓 1500kV, 且經測試通過安全無慮 1601A-28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1 (5) 應於交貨時, 出具原廠出口報單 代理證明 原廠測試證明文件 國內產品責任保險單及供應廠商所申請之有效內政部核准文件 2.34 低壓配電盤 ( 控制箱 ) 之製作要求 (1) 基本要求 : (a) 配電盤 ( 箱 ) 包含箱體及箱內所有設備之設計 製造 裝 配 試驗 送貨與安裝等 必須在工廠內整套裝配完成, 經過檢查與試驗合格後, 裝箱運往工地安裝 (b) 配電盤 ( 箱 ) 之製造, 除本規範另有說明者外, 低壓配電 盤應按 CNS13542 C4470 之有關規定辦理 (c) 箱內匯流排及配線, 須符合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箱內 斷路器及熔絲, 過電流保護設備, 均應使用經台灣電力公司定型審查合格品 (d) 箱體外型尺寸已列於契約圖者, 均為示意僅供參考之用, 製造圖送審時, 承商得依所選購箱內設備大小並視現場空間之容許條件下酌予加大或增加箱體數, 惟箱體費用均已估算於契約總價內, 不得再要求加價 (e) 製造前承包商需依有關規定檢送製造詳圖送審 製造詳圖 應包含單線圖 控制線路圖 器材之規格 廠牌及說明書 正面圖 側視圖 基礎平面圖及基礎螺栓位置圖 盤面儀表 開關及電驛配置圖 盤內設備裝置圖 各名稱牌之尺寸及文字等, 經甲方及工程師審查認可後據以製造 若在未經認可前, 製造廠商逕自製造, 而將來審核不符須重做時, 其責任完全由承包商負責 (2) 製造要求 : (a) 低壓配電盤 ( 箱 ) 必須為屋外 ( 內 ) 自立式閉鎖型配電盤 (C TYPE) (b) 箱體應由不銹鋼角鋼作成骨架經銲接組立而成一自立堅固 1601A-29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2 體, 箱體之前後左右及上下面須為不銹鋼板 (AISI 304) 封閉之構造, 箱底須留所需之電纜引入口, 於拉設電纜後應予電木板及止水材料封閉, 底座應銲接於 100x50x5 公厘之槽鋼上, 或 Hole-InAnchor 固定 正面盤採用 3.0 公厘厚不銹鋼板 (AISI 304), 盤內之活動面板及其他鋼板, 均採用 2.0 公厘厚不銹鋼板 (AISI 304) 箱體應能承受安裝設備之重量及機器動作時之衝擊力 (c) 箱體經加工及開孔完成後, 必須整個箱體經脫脂處理清除 油垢, 再烤漆二次或用靜電粉體烤漆, 塗裝膜厚度為 50μ 以上, 內外漆顏色由甲方決定之 (d) 所有箱面之開孔, 一律採用沖模加工 使用於屋外式之低 壓配電盤 ( 控制箱 ), 須於箱體加裝上 左 右及後方之 外層隔熱板, 其隔熱板材質規定與箱體相同 (e) 所有盤面應為門扇型, 以平坦鋼板沖孔加壓成型, 並以內 藏型三鉸鏈裝置, 能作 110 以上之開啟 門上附有鎖之鍍鉻把手 鎖均用同一號碼或使用特殊工具始能開啟之門鎖, 並於各箱門外再加一道鑰匙門鎖, 供業主加強防破壞管理 (f) 箱體之側板須設有通風孔, 通風孔之內層須加裝不銹鋼絲 網及一般不燃性過濾器, 以防止灰塵及昆蟲進入 (g) 箱面裝設 1mm 厚之不銹鋼名稱牌, 標示箱名或編號及使用 電壓 內箱門上各操作器或分路開關需以 0.1mm 厚之不銹鋼名稱牌, 標示各操作器之功用或各分路開關之負載名稱或回路編號 所有名稱牌, 均蝕刻黑字, 字體須為中文正楷字 ( 附英文字體 ), 以不銹鋼平螺栓固定 (h) (i) 箱門內側須設置圖盒, 內置該控制箱設備之配線及控制圖 箱內需裝配 20W 日光燈一組及其箱門連鎖開關 1601A-3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3 (j) 一般低壓配電盤 ( 控制箱 ) 內需裝盤內電熱器 150W 風扇 溫溼度控制器及其控制線路 (k) PLC 控制箱 (CP1 及 CP2 箱 ) 內需裝溫濕度調節控制模組 該控制模組應具有下列之特性及要求 : I. 輸入電壓 :110V 60Hz II. 額定總容量 300W III. 風量 6m 3 /min IV. 溫度設定範圍 : i. 溫濕度調節器 :0 ~99 ii. 熱控式交換機 :0 ~50 iii. 盤頂式散熱器 :0 ~50 V. 濕度設定範圍 :0%~99% VI. 本控制模組須由溫濕調節器 熱控式交換機及盤頂 式散熱器三個獨立系統所組成 i. 溫濕調節器 : 盤面型, 具有濕 熱度各自獨立之控制 顯示單元及線性感測元件, 俾便達成精確之溫度 ( ) 及溼度 (RH%) 之偵測 ii. 熱控式交換機 : 盤內型, 在溫度設定範圍內進 行除濕工作, 以達到熱與濕之交換及平衡之效 果 iii 盤頂式散熱器 : 屋內盤者安裝於盤頂, 屋外盤 者安裝於盤側 本體應使用鋼板製造並經防銹 處理, 具有防水及防塵之裝置, 並附有溫控開 關 散熱方式採渦流式金屬風扇 iv. 溫濕調節器及熱控式交換機, 應具有工作狀態 指示 v. 溫濕調節器具數字顯示之指撥設定開關 1601A-31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4 vi. 溫濕調節器具有獨立溫 濕之數位液晶雙顯示 幕, 以便於讀取環境狀態數值 (3) 低壓配電盤之主電路匯流排, 應以有色 PVC 膠布被覆於接續端頭或明顯處所以區分相別維護安全 (4) 低壓配電盤在出廠前應依照 CNS13543 檢驗法所訂之試驗法施行交貨驗收試驗, 包含 : (a) (b) (c) 構造檢查 機構動作試驗 動作程序試驗 (d) 耐電壓試驗 ( 商用頻率 ) (5) 配線規定 : (a) 箱內低壓電纜須為 600V 級 PVC 絕緣電線, 控制線須為 600V 級 PVC 絕緣電線 低壓及控制配線之每一導線兩端必須用絕緣被覆環狀壓著端子及套入式線碼標誌, 該號碼應與圖面一致 導線須裝入線槽內, 成束時應外加一軟套管 外露之導線應使之最少, 導線不得有中途接線 不同一箱但有同一方式之配線, 應有相同之配線位置及方法 箱內動力線路須使用 3.5mm 2 以上絞線 ; 而控制線路除電子電路及通信用電驛之電路外, 均使用 2.0mm 2 以上之絞線 惟比流器二次側配線應為 3.5mm 2 以上之絞線 (b) 箱內控制線之進出, 必須經過端子台 (TerminalBlocks), 端子台中間應有號碼條以資識別, 該號碼應與圖面一致 端子台上應有 10 %以上的備用端子 進出箱內外之控制或 低壓線路均應於線路兩端裝設不變形識別標誌 (c) 箱內導線及匯流排相序之排列, 以面對箱面之配線為準 R 相 紅色,S 相 白色,T 相 藍色, 相別應由左至右, 由上而下或由前而後 1601A-32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5 (d) 不同一箱, 但有同一方式之配線 應有相同之配線位置及 方法 (e) 配線之顏色規定如下 : I. PT 之二次回路為紅色 II. CT 之二次回路為黑色 III. 交流操作回路為黃色 IV. 直流操作為藍色 V. 接地線為綠色 (f) 所有 PT CT 之二次側中性點, 均須引接至端子台上接地 ( 僅 此一處接地 ) (g) 箱內下方應有接地銅排, 接地銅排長度應與盤體寬度近 似, 且截面積為 60x5mm 以上, 且互相連接成一完整導體, 再在兩端接地 箱內所有之設備接地, 均連接於此銅排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電氣工程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氣工程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 細節部分應配合建築 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 承包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預埋及施工 3.2 安裝 供電施工 : 設備之供電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 (CBC)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NFPA 70 NEC ANSI C2 及相關規定 電氣工程裝置設備 : 電機裝置設備應依本規範之有關章節, 製造廠之說明及適用之規定安裝 測試 1601A-33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6 3.2.3 設備檢查 : 應依本規範之有關章節規定檢查 電氣工程系統之標示 (1). 所有電氣工程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 ( 附英文字體 ) (2). 配電系統設備 A. 提供刻字不銹鋼名牌黑字使用於一般系統, 紅字使用於 緊急系統, 在所有配電系統設備上, 包括配電盤 分電 盤 系統控制盤 名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 編號及 電氣特性 (3). 電纜 / 導線的標示 A. 每一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 人手孔 接線箱等需維 修處, 以標誌牌或標籤標示 標示內容要符合施工製造 圖所列的編號 (4). 操作之標示 A. 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且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氣操作設 備, 均需有警告標誌, 其文字必須清楚, 並依據勞工安 全法危險場所標示之規定辦理 B. 承包商必須於電氣設備提供印有操作說明的塑膠板標 籤, 以提供操作及維護上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設備之電氣工程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 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至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 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氣工程設備應依規定接地 銲接 : 銲接應依 AWS 辦理 控制盤 : (1). 控制盤應施工製造圖加螺栓固定 (2). 控制盤應小心處理, 以免靈敏儀器 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 碎物損壞及污染 1601A-34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7 (3). 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 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 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 裝妥後先行檢查, 再予測試 接地 (1). 在出水口閘閥室及進水口閘門室分別埋設電氣設備接地網及接地棒 ( 埋設深度距地面至少 1m 以上, 線徑至少應為 100mm 2 之硬抽裸銅絞線, 及鋼心包銅接地棒 19mmψ*3mL), 接續處應以金屬粉模鑄焊接方式, 以供各項設備接地, 接地引線線徑至少應為 22mm 2 PVC 綠色絕緣導線 (2). 在出水口閘閥室及進水口閘門室分別埋設避雷系統接地網及接地棒 ( 埋設深度距地面至少 1m 以上, 線徑至少應為 100mm 2 之硬抽裸銅絞線, 及鋼心包銅接地棒 19mmψ*3mL), 接地引線線徑至少應為 100mm 2 裸銅導線 (3). 電氣設備接地網接地電阻值應在 10 歐姆以下, 避雷系統接地網接地電阻值應在 10 歐姆以下, 施工完成, 回填之前應實測其電阻值, 如果高於上述規定值, 承商應負責在附近可用之地加裝接地網或接地棒, 使達到規定值為止, 其所增加之費用於結算時按契約單價核加之 3.3 施工方法 挖方及回填 (1). 承包商應執行電氣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 挖方及回填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 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所有挖方保持不得積水, 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 並以規定之材料回填夯實至原有高程 1601A-35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8 (3). 所需管溝應挖至所需之深度及寬度 管溝之寬度應適合導管及 / 或混凝土管路安裝之寬度 溝應平整不得成坑, 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 每 30m 不得小於 75 mm 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4). 回填後, 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 所有多餘之廢土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基礎及支撐 (1). 所有設備 導管 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本規定 設計圖說要求, 固定於或吊掛於建築結構上 所有設備基礎 電動機及配電盤基礎之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強度至少 175 kg f/ cm 2 (2). 所有支撐鋼架及水泥基礎施工前應繪製應有施工詳圖, 所有支撐使用鋼架均應於成形後熱浸鍍鋅 設備應以點銲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 或以螺栓預埋固定於混凝土中 (3). 所有電氣工程設備之安裝板背板, 均應使用不銹鋼 凡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 有積油 水氣或類似情況之可能者, 應以 25 mm以上距離離開牆面或其他防積油 水氣之方法 (4). 離銲接 50 mm以內之油漆 防火及鍍鋅均應清除 銲接以後, 鍍鋅處應使用高鋅漆之產品塗敷 所需表面處理, 被覆塗敷及養護, 應依被覆產品之說明辦理 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 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銲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核可 (5). 導管 電纜架 匯流排 盤箱及設備需使用 U 型槽鐵或錨碇螺栓, 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電氣工程設備之防振 (1). 電機設備裝置應設適當防振功能之防振裝置 可及性 (1). 拉線盒 匯流排 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 凡需要檢查 拆除或換裝者, 應設在建築完工後可及且方便之場所 1601A-36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49 (2). 如有須配合維修之需要, 應裝設檢修口, 除另有規定外, 最少 應為 460mm 460mm 3.4 檢驗 工場及廠內試驗 (1). 設備應依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2). 型式試驗除另有規定外, 如設備係標準產品, 則製造廠可以以 同等級之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型式試驗數據可代替規定的 試驗, 惟須先經核可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執行, 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械, 除一 些特殊設備 ( 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 ) 外, 均應由承包商提供 A. 精確度 : 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有效校正紀錄, 任 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 B. 檢查表 : 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 此檢查表應包含每 一控制裝置 電驛及儀表或儀器, 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 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之正確運作 (2). 特殊要求 : 設備經檢查, 調整及適當之運轉狀態後, 應做現場 測試 證明該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要求, 並須包含但不 限於下列事項 A. 連續性測試 B. 絕緣測試 C. 控制 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3). 檢驗報告 : 當電機工程完工時, 承商應進行檢驗並提出報告, 檢驗應在甲方之監督下進行, 檢驗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A. 所有連接至配電盤之低壓設備之電纜 B. 所有現場及遠方控制箱 1601A-37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50 C. 保護設備之測試 D. 光纖電纜測試 E. 系統功能測試 (4). 各項器材設備於進入工地後須經甲方核對規格外觀無誤後才可安裝 (5). 現場試驗前, 乙方應提出試驗程序書供甲方及工程師核定, 各項試驗儀器 器材於進入工地後, 須經甲方核對認可後始可會同甲方進行各項試驗, 其試驗項目包括絕緣 光纖損失值及功能測試之紀錄 3.5 現場品質管理 須提供合格的技術人員指導現場安裝 調整 最後連接以及系統測試的 服務 4. 計量與計價 (1) 計量 A. 本章之工作依合約工程價目單詳細表所示之數量及單位計量 (2) 計價 A. 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示之金額計價, 其金額包括完成本工作之一切工料費用 B. 前項金額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C. 由承包商向台電申請之低壓供電申請費用 ( 含線路補助費 ), 按實檢據核銷 本章結束 1601A-38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1) 取出水工 ( 電氣工程 ) r2.doc

251 第 1601A(2) 章 溢洪道排水廊道電氣工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本規範規定電氣工程裝設的詳細設計 供料 安裝 測試 權責和維護之需求 包括所有產品 材料 人力 設備的供應, 所需要的設計 製造 供應 交貨及工地的卸貨 保險 安裝 油漆 監督 工作之配置及檢測, 使電機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 且所有涵蓋工程項目竣工後須能安全 有效率且無危險的操作及維護 1.2 工作範圍本電氣工程裝置必須包括, 但不設限於下列各項 : 本工程包含湖山水庫溢洪道排水廊道之照明 風機之電氣設備 配電及電氣管線等材料及設備之提供 運輸 安裝及試驗 舉凡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附屬設備及零星材料, 而本規範中未述及者, 承包商應一併供應 本工程須於排水廊道洞口處設置防水型壁掛式配電盤 PA ( 裝設位置原則上參照契約圖標示位置, 實際仍應依現場狀況及甲方之指示施工 ) 配電盤 PA 之電源, 由承包商至閘閥室 MP1-14 回路引接 使用電壓 : 電源電壓.. 380/220 伏, 三相四線,60 赫, 交流 照明及風機電壓 伏, 單相,60 赫, 交流 控制電壓 :110 伏, 單相,60 赫, 交流 ( 若使用電壓不同者須由承包商自行變壓使用 ) 圖面及資料 : 1601A-1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2 承包商須依據本規範及設計圖與經濟部頒發之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及台灣電力公司之有關規章辦理, 並繪製詳細 施工圖送請業主審核, 經 認可 之後, 承包商始得據以製造與施工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建築技術規則 (CBC)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 經濟部 ) 美國國家電機法規 (NEC) 美國標準協會 (ANSI) 國際電機安全法規 (NESC) 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 (IEEE)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 (NEMA)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 (UL)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英國標準協會 (BS) 1.5 資料送審 送審需符合第 章及本章之規定 所送資料如有與規範 圖不一者, 應於送審文件首頁說明 1601A-2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3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第 章 品質管理 之規定及本章相關章節之規定 1.7 運送 儲存及處理 搬運所有設備時應妥善作業, 防止其內部元件遭受損傷 破壞, 發現有缺陷應立即彌補, 不可裝置損壞的設備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 乾燥的場所, 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 蒸汽 水氣及天然災害的損傷, 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甲方之指示辦理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 則必需提供輔助的電熱器, 或將此設備存放在被加熱的場所 1.8 現場環境 承包商所供應裝設之設備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運作 : (1) 海拔 :1,000m 以下 (2) 相對濕度 :20%~95%( 屋外 ) (3) 溫度 :0 ~50 ( 屋外 ) 1.9 保固 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材料及一般規定 電氣材料 試驗 設計 安裝及檢查等均應符合最新版之中國國家標準 (CNS) 美國國家電氣規章(NEC) 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 標準 國際電氣技術學會 (IEC) 日本工業標準(JIS) 及中華民國經濟部頒行之屋內線 1601A-3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4 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所有設備應為新品並應符合全套製品所應具備之一般要求, 縱使該要求 並未於本規範中明確規定 2.2 突波吸收器 (1) 製造標準應依據 IEC 或 DIN VDE0675 規定 (2) 保護等級為 IP20, 適用於 DIN 軌道式固定 (3) 工作電壓 : 須配合系統電壓選定 (4) 突波放電電流 100KA/ 相 (5) 反應速度 :25ns 以內 (6) 附高速遮斷熔絲 100A (7) 附故障指示 (8) 如為進口產品, 須提出海關進口證明及原廠出廠檢驗報告 (9) 合乎上述設備規格條件以上之產品或同等品 2.3 漏電斷路器漏電斷路器應為中感度高速型 (200mA 0.1 秒或 300mA 0.1 秒 ), 並使用經政府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有關之標準試驗合格並貼有標誌之產品 2.4 電磁接觸器電磁接觸器應為耐電弧之金屬材料製成, 且具有抗拒突入電流之足夠電流容量, 其接觸部份應具有耐電弧 耐磨損性, 在長期使用狀態下不致發生接觸不良之現象, 電氣壽命應符合 IEC AC3 之操作額定 電磁接觸器須符合 CNS 2930 C4084 規格之產品 2.5 按鈕開關 選擇開關及指示燈 1601A-4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5 須為品質優良 美觀耐用之國內外產品 2.6 低壓比壓器 低壓比壓器應為模鑄型, 其伏安容量必須配合控制回路之需要而有餘, 符合 CNS1330 C4038 之規定 2.7 防水型投光燈 (1) 本燈具按裝於排水廊道側壁之不銹鋼角架上 ( 詳安裝示意圖 ), 其本體應為一體成型之鋁壓鑄成型, 並經防蝕效果佳之聚酯樹酯塗裝 (2) 燈具表面須經耐高溫防蝕塗裝處理, 以維持本體品質及壽命 (3) 本燈具之透明玻璃罩應為耐熱抗撞之強化安全玻璃, 厚度至少 5.0mm 鋁擠成型外罩與透明玻璃罩之間須有一矽膠條墊圈, 以達防水 防塵條件, 防止積塵或蚊蟲侵入污染內部光學反射罩, 以維持燈具壽命, 防水防塵保護等級至少 IP65 (4) 本燈具安定器應為真空含浸式或模鑄式高功率型, 且應裝置於一整體可抽換之組件上, 且應有耐高溫精鍊瓷質 E-40 燈頭 (5) 本燈具之扣環應為不銹鋼, 可單手且不用工具即可開啟之燈罩設計, 燈罩開啟會懸掛於燈具本體上可供維修人員快速修護燈泡 (6) 本燈具應含高壓鈉氣燈泡 150W, 電源為 AC 1ψ 220V 60Hz (7) 本燈具應附原廠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及符合 IP65( 含 ) 以上之檢驗證明或 NEMA,ANSI 或 UL 等相關之同等標準證明 (8) 燈具整體構造應符 EN 或 UL 等相關標準 (9) 燈具之金屬配件應採用不銹鋼材質 (10) 燈具上方之不銹鋼蓋板須能保護投光燈避免水滴滴入 2.8 配電盤 1601A-5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6 (1) 本配電盤為屋外型壁掛式, 材質採用厚度至少 2.0mm 以上之 AISI 304 不銹鋼板製造 (2) 箱體經加工及開孔完成後, 必須整個箱體經脫脂處理清除油垢, 再烤漆二次或用靜電粉體烤漆, 塗裝膜厚度為 50μ 以上, 內外漆顏色須依照甲方之指示施作, 箱內須用銅質匯流排 (3) 箱面裝設 1mm 厚之不銹鋼名稱牌, 標示箱名或編號及使用電壓 分電箱之內箱門上各操作器或分路開關須以 0.5mm 厚之不銹鋼名稱牌, 標示各操作器之功用或各分路開關之負載名稱或回路編號 所有名稱牌, 均蝕刻黑字, 字體須為中文正楷字, 以不銹鋼平螺栓固定 (4) 箱門內側須設置圖盒, 內置該控制箱設備之配線及控制圖 (5) 箱內應裝設開關固定板 (6) 配件 : 包括門鎖 門扣 螺絲釘等均應使用不銹鋼材質 2.9 配線 (1) 導線導體所有導線之導體, 一律採用銅絞線者, 並符合 CNS 1365 C2031 之規格 (2) 低壓電力電纜或電線低壓電力電纜應為 600V 級交連聚乙烯 (XLPE) 絕緣, 聚氯乙烯 (PVC) 被覆, 須符合 CNS 2655 C2047 之規格 (3) 所有電線及電纜, 其外皮應有連續打印廠牌及額定電壓或相關標誌者 導線外皮規定如下 :R 相 - 紅色,S 相 - 白色,T 相 - 藍色,N 相 ( 中性線 )- 黑色, 接地線 (E)- 綠色 (4) 低壓分路之電壓降, 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原則 分路前之幹線, 其電壓降以百分之二為限 (5) 所有電線及電纜線徑之選擇, 均須依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辦理 1601A-6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7 2.10 配管 (1) 所用導線管應採用全新之導線管, 管接縫須平整, 內壁應光滑, 不得有粗糙尖刺之存在 配管用鍍鋅厚鋼導線管 (RSG) 須符合 CNS2606 C4060 之規格,PVC 管須符合 CNS1302 K3006 之規格 (2) 所有導線管進入電動機或控制設備之接線盒, 須用防水型電氣用可撓性管連接之 (3) 導線管通過土木結構伸縮縫時, 需使用導線管伸縮接頭並作適當處理 (4) 連接盒及出線盒均須採用熱浸鍍鋅之加深型 (5) PVC 導線管之連接須使用膠合劑接合以防水分或外物侵入 (6) 配管完成後, 須在空的導線管內放入尼龍線以供往後拉線用 (7) 在室外的接線箱及配線管路, 或導線管經由潮濕區進入乾燥區的第一個接線箱, 所有導線管口均需使用填充膠封閉, 避免外水流入 (8) PVC 導線管之管口與管口間須預留喇叭口空間, 如於混凝土面有敲斷管口情形, 需敲除混凝土重新接續 (9) 無法明視之配管, 應於竣工圖標明與固定點之距離或標示座標以利日後維修 (10) 配管之裝置方式須依經濟部頒發之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及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辦理 2.11 拉線箱 (1) 箱體須採用不銹鋼 ( AISI 304, t =2.0mm ) 材質製作, 尺寸 450Wx450Lx200Dmm (2) 防水型拉線箱內附防水導溝構造 防水封口橡膠墊片 不銹鋼蓋板及螺絲鎖緊 1601A-7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8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電氣工程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氣設備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 細節部分仍須參考並配合建築 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 承包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預埋及施工 3.2 安裝 一般規定 (1) 各項器材設備及配件之安裝施工應依照設備製造廠說明書中有關安裝之規定辦理 管線 (1) 管路施工..導線管內壁應光滑, 不得有粗糙 尖刺之存在 在切斷導線管時, 須特別注意導線管之長度, 務使導線管接至開關箱時, 有足夠伸出長度, 使可用護圈及螺帽旋緊或平口短管插接 導線管切口內緣毛邊須鉸 ( 剮 ) 削圓滑, 以免刮傷導線絕緣 導線管裝置時, 每一接頭均須特別注意裝接緊密, 以防水份或外物侵入 管路接妥後其兩端管口應立即設法封閉, 以防外物或混凝土侵入 (2) 管路裝置 : 兩管以上之管路, 為了維持穩固與整齊起見, 均應裝置混凝土管路隔離板, 以每 2 公尺裝置一組為原則, 至於其他特殊場合需用隔離板時, 則應個別考慮之 除設計圖上另有註明者外, 距離地面 40~ 50 公分處, 須設置黃色 PVC 警告標示帶, 舖設完成後再以回填搗實 (3) 導線管彎曲..導線管彎曲時, 其彎曲部分之內半徑通常不得小於管子內直徑之 A-8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59 倍, 管子之內彎角應在 90 度以上, 每二個連接盒間之配管彎曲, 以儘量不超過三個直角彎度為原則 1"ψ 以上導線管轉彎 90 度時, 應使用彎管, 且須使用既成品, 不得使用現場即製品 (4) 明管敷設..敷設明管時, 每隔 1.5 公尺處應裝置管支架固定 管支架之所有零配件材質須為不銹鋼材質 (5) 凡預留管路, 管內均須預留一條, 以供日後穿線之用 (6) 管路穿線..在每一回路導線管工程及建築混凝土工作未完成前不得進行拉線工作 混凝土工作完成後, 應立即將不銹鋼線或尼龍繩穿入導線管中, 以確定有否堵塞 將導線穿入導線管時, 不得使用油脂等物, 惟得使用滑石粉及拉線膏以利施工 導線管內不得使用有接頭之導線, 如經查出, 甲方得要求抽出並更換全部或部分管路內之導線, 以策安全 此項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配電箱 每一投光燈及風機之管路出口處, 於穿線完成後須用止水阻滑管路封塞劑處理 材料須有代理商進口證明 (7) 導線線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 限用絞線, 每回路從頭至尾線徑應一致 (8) 導線連接..導線之連接以壓接為原則, 如非壓接其連接部分必須銲錫, 但使用螺式接頭或插接方式亦可 又導線與器具設備連接時, 應使用環型壓縮端子, 但實心線及插接者除外 實心線或絞線與花線連接應使用螺式接頭 (9) 本工程各種用途之屋外管路埋設後須舖設標示帶始能回填, 損壞之原有路面或設備部分須負責復舊 若圖面上未標示埋設深度時, 則低壓管路不得小於 60cm (10) 金屬導線管應按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接地, 金屬管及其配件應緊密啣 1601A-9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60 接 3.3 施工方法 挖方及回填 (1) 承包商應執行電氣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 挖方及回填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 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所有挖方保持不得積水, 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 並以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3) 所需管溝應挖至所需之深度及寬度 管溝之寬度應適合導管及 / 或混凝土管路安裝之寬度 溝應平整不得成坑, 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 每 30m 不得小於 75mm 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4) 回填後, 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 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基礎及支撐 (1) 所有設備 導管及管路均應遵照本規定 設計圖說要求, 設於或吊掛於建築結構上 3.4 檢驗 工場及廠內試驗 (1) 設備應依製造廠之標準程序做試驗 (2) 除另有規定外, 如設備係標準產品或類似於標準產品, 或原型且大 小或容量類似者, 則製造廠以往為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試驗數 據可代替規定的試驗, 惟須先經核可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進行, 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械, 除一些特 1601A-10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261 殊設備 ( 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 ) 外, 均應由承包商提供 A. 精確度 : 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 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 B. 檢查表 : 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 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低壓配電盤及儀表或儀器, 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確保裝置之正確運作 (2) 特殊要求 : 設備經檢查後應做絕緣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依合約工程價目單詳細表所示之數量及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示之金額計價, 其金額包括完成本工作之一切工料費用 前項金額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 機具 設備 動力 運輸 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01A-11 V2.0 O:\project\ \5619c 湖山水庫 \B3 取出水工 \5619C- 湖山機電標預算書及規範 \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 ( 機電 ) 規範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 道 ( 電氣工程 )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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