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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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中醫師 營養師 心理理師 醫事檢驗師 護理理師 社會工作師考試 特種考試聽力師 牙體技術人員考試 102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 應考須知 注意 : 1.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理, 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為 101 年年 11 月 6 日起至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且須於 101 年年 11 月 1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寄件者將不不予受理理, 其網路報名亦視為無效 2. 應考人不不得以歷歷年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3. 諮商心理理師之應試科目自 102 年年 1 月 1 日起修正, 請應考人留意, 詳如附件 2 4. 中醫師 ( 一 ) 考試應考資格自 101 年年 10 月 22 日起增列一款, 詳如本須知第 26 頁 5. 社會工作師考試 102 年年 1 月 1 日以後畢業應考人, 實習標準請見見附件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頁 7.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1 年年 11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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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年月日 星期 二 四 三 六 一 日 一 二 二 六 一 二 四 報 項目 名 ( 筆試 )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 須於 101 年年 11 月 16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原件退回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 報名流程 3.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如於 1 月 22 日尚未收到本寄發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入場證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查詢 行行相關事宜 中 1. 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舉行行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早進場就座 考試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舉考 ( 實地考試 )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受理理複查成績 牙體技術師實地考試行行試牙體技術生實地考試 筆試 1. 限時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請註明 : 題庫管理理處收 ; 申論式試題請註明 : 專技考試司收 ) 2.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舉行行前 1 日公告於本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之本考試 考試舉 1. 考試日程表 2.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請詳閱牙體技術人員實地考試應考人自行行準備物品有關規定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載於本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歷歷年年考畢試題查詢 1. 採網路及紙本申請方式雙軌並行行 2. 程序參見見本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5 目錄錄頁次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流程 2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2 肆 應考資格 2~3 伍 應試科目 3~4 陸 報名相關規定 4~12 柒 其他注意事項 12~16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6 玖 試題疑義 16~17 拾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17~18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19~20 拾貳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0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20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1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1 拾陸 常見見 Q&A 21~23 附件 1 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24~30 附件 2 醫師 ( 一 ) 醫師 ( 二 ) 營養師 心理理師考試日程表 31 附件 3 中醫師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二 ) 考試日程表 32 附件 4 醫事檢驗師 聽力師 語言治療師考試日程表 33 附件 5 護理理師考試日程表 34 附件 6 社會工作師考試日程表 35 附件 7 牙體技術師考試日程表 36 附件 8 牙體技術生考試日程表 37 附件 9 牙體技術人員實地考試應考人自行行準備物品有關規定 38 附件 10 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39 附件 11 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40 附件 12 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41 附件 13 營養師考試實習證明書 42 附件 14~18 心理理師考試應繳相關證明文件 43~47 附件 19 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48~49 附件 20 社會工作師考試相關案例 50~55 附件 21 暫准報名切結書 56 附件 2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57~58 附件 2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59~61 附件 24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2 附件 25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3~64 附件 26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65 附件 27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66

6 請應考人特別注意 : 一 本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期間, 自 101 年年 11 月 6 日起至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 本考試一律採用網路報名單軌作業方式, 應考人切勿使用舊報名書表報名 三 完成網路報名後, 下載列印之報名表件均須於 101 年年 11 月 16 日前 ( 含當日 ) 以掛號郵件寄出 ( 郵戳為憑 ), 始完成報名程序 應考人若若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 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報名日期 報名表件收件截止日期 寄發入場證日期 考試日期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榜示日期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101 年年 11 月 6 日起至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101 年年 11 月 16 日 預定 102 年年 1 月 16 日 102 年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4 日 102 年年 2 月 5 日 102 年年 2 月 5 日起至 2 月 9 日止預定 102 年年 4 月 15 日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02 年年 4 月 16 日起至 4 月 25 日止 預定 102 年年 5 月 15 日 1. 一律採網路報名 系統將於 101 年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時將無法受理理報名 2. 網路報名程序詳見見本須知附件 22, 第 57~58 頁 1. 報名應繳各項表件資料, 至遲應於 101 年年 11 月 1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送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2. 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者,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若若應考人於 102 年年 1 月 22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 電話請見見本須知第 20 頁 ), 如逾期洽詢而致影響應試, 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請見見本須知附件 2~ 附件 8, 第 31~37 頁 請見見本須知第 16~17 頁 本次考試全部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請見見本須知第 16~17 頁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應考人如未收到,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本部查詢 ; 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辦理理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請見見本須知第 19~20 頁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數,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1

7 貳 報名流程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行報名, 登錄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詳細報名程序請見見本須知附件 2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除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僅設臺北考區外, 其餘考試類科分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不得更改 各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於考試前 3 日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試前 1 日, 分別在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 本次考試醫事檢驗師類科考試係最後一次採用紙筆測驗,102 年年第二次專技高考醫事檢驗師考試將改採電腦化測驗方式辦理理, 並併同 102 年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一起舉行行 肆 應考資格 一 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請見見附件 1, 第 24~30 頁 二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或各職業管理理法規規定不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情事之一者, 不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之考試 : ( 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行為, 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 3 年年,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4. 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 二 ) 醫師法第 5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理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8 3. 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 三 ) 營養師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理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3. 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 四 ) 心理理師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臨床心理理師或諮商心理理師證書處分者 2. 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五 ) 醫事檢驗師法第 6 條情事者 :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處分者, 不不得充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 六 ) 護理理人員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理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3. 依本法受廢止護理理人員證書處分 ( 七 ) 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2.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不能執行行業務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4. 犯貪污罪 家庭暴力罪 性騷擾罪 妨害性自主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5. 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 ( 八 ) 聽力師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 1. 經廢止聽力師證書 2. 經廢止聽力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年 3.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認定不不能執行行業務 ( 九 ) 牙體技術師法第 8 條情事者 :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證書處分者, 不不得充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生 ( 十 ) 語言治療師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經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 2. 經廢止語言治療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年 3.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認定不不能執行行業務 三 另依前開各職業管理理法規規定,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不能執行行業務者, 不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應考人如有上述情狀, 請審慎考慮是否報名各該類科考試 伍 應試科目 一 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見附件 2~ 附件 8, 第 31~37 頁 * 本部為提昇試題品質, 建立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均訂定 3

9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公告實施 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命題大綱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 ) 項下查詢 ( 諮商心理理師類科自 101 年年 3 月 6 日修正命題大綱並取消參考用書 ) 二 牙體技術人員實地考試 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及 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2 科目應考人自行行準備之應試物品, 詳見見附件 9, 第 38 頁 陸 報名相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 : 網路報名 :101 年年 11 月 6 日起至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 收件截止日期 : 101 年年 11 月 16 日截止收件 應考人網路報名後下載列印之報名表件須於上開收件截止日前 ( 含當日 ) 以掛號郵件寄出 ( 郵戳為憑 ),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三 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 本考試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均採郵簡方式寄發, 故報名表件不不含入場證與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信封 ) ( 一 ) 報名費 : 1. 收費標準 : 除相當專技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報名費新臺幣 2,200 元 相當專技普通考試牙體技術生考試報名費新臺幣 2,100 元 ( 含實地考試材料費 ) 外, 其餘各類科報名費新臺幣 1,100 元, 以上費用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 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2. 繳費方式 : (1)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可透過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通路辦理理臨臨櫃繳款,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歷表背面指定欄位 (3)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詳見見附件 23, 第 59~61 頁 3. 退費規定 :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除有符合本部規定得申請退費之事由外, 其他原因一概不不得申請退費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見附件 24, 第 62 頁退費申請書 ( 二 ) 報名履歷歷表 切結書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齊全者免填繳 ) 各 1 張 : 1. 請確實填妥報名履歷歷表各項資料, 通訊處 請詳細登錄錄 102 年年 5 月底前不不致變更之住址, 以便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2. 將最近 1 年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姓名 考區 報考類科 ) 黏貼於報名履歷歷表指定欄位 3. 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 須清晰 ) 黏貼於報名履歷歷表指定欄位 4

10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 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請黏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 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 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之非本國籍之外國人, 於報名履歷歷表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請一律填寫 10 碼之統一證號 ( 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各類科應考人 : 相同等級 類科之前次考試入場證正本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不不可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本部為落實實際審查需要, 應考人每次報名均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2. 醫師 ( 一 ) 醫師 ( 二 ) 繳驗 : (1) 醫師 ( 一 )( 應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 醫學系 科畢業者 : 畢業 ( 學位 ) 證書 84 學年年度度以前入學之七年年制中醫學系畢業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 : 須繳驗 a. 畢業證書 ;b. 修習醫學必要課程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c. 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中醫師證書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 : 繳驗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 如附件 10, 第 39 頁 ) 附註 以外國學歷歷報考醫師 ( 一 ) 者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規定, 須為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繳驗證明文件另見見第 8~9 頁 (2) 醫師 ( 二 )( 應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 須繳驗 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 及 依修業情形分別繳驗前開第 (1) 項 或 之證件 3. 中醫師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 二 ) 繳驗 : (1) 中醫師 : 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 : 學士學位證書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學系 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或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 : 須繳驗 a. 畢業證書 ;b. 修習中醫必要課程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c. 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 (2) 中醫師 ( 一 )( 應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 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 : 學士學位證書 5

11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學系 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或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 : 須繳驗 a. 畢業證書 ;b. 修習中醫必要課程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c. 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或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 : 繳驗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 如附件 11, 第 40 頁 ) (3) 中醫師 ( 二 )( 應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 須繳驗 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 及 依修業情形分別繳驗前開第 (2) 項 或 之證件 4. 營養師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 (2) 學校出具之營養實習證明書 ( 有關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請參考附件 12, 第 41 頁 ; 實習證明書如附件 13, 第 42 頁 ) (3) 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 以營養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資格報考者, 須另繳驗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又依該款規定, 營養學 膳食療養 膳食計畫 ( 膳食設計 ) 大量食物製備 ( 團體膳食管理理或餐飲管理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理技術 ) 等 4 學科須包括該科實驗始得採計, 若若繳驗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上並未註明, 應請學校另行行出具該科實驗證明 5. 臨臨床心理理師 諮商心理理師繳驗 : (1) 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2) 學程證明書 ( 如附件 14, 第 43 頁或附件 16, 第 45 頁 ): 以相關 心理理研究所主修臨臨床心理理或諮商心理理之資格報考者, 須附繳由所畢 業學校出具之學程證明書 ; 以外國學歷歷報考者, 學程證明書可由應 考人自行行填寫, 不不必由學校出具, 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等相關 證件 (3) 實習證明書 ( 如附件 15, 第 44 頁或附件 17, 第 46 頁 ): 請依附 件規定格式製作 以外國學歷歷報考者, 若若繳驗之實習證明書非規定 之格式, 而係繳交實習機構出具之證明者, 該實習證明原文本務請 註明實習期間及實習內涵, 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另中文譯本亦須 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4) 服務證明 ( 如附件 18, 第 47 頁 ): 於心理理師法公布施行行前 ( 民國 90 年年 11 月 21 日 ) 已畢業者, 得以執行行臨臨床或諮商心理理教學 臨臨 床或諮商心理理業務之年年資折抵實習 (5)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表格均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6

12 點選考試法規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理師考試規則網頁下載使用 6. 醫事檢驗師 護理理師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 (2)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各類科應考資格規定, 畢業生均需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始得應試 惟各校之實習規定差異甚鉅, 部分醫事院校二年年制各科系必修課程均未有實習之規定, 學校核發之畢業證書亦無加蓋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字樣, 甚至亦無註明二年年制或四年年制, 使考試承辦單位無法明確審查應考人實習狀況, 經提 99 年年 6 月 10 日本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 39 次會議決議 : 自 100 年年 6 月起, 醫事院校各科系畢業生, 若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時, 須另出具實習證明或成績單, 經審查通過後, 始准予報考 爰此, 自 100 年年 6 月起畢業者, 報考醫事人員考試, 其畢業證書須載明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另繳交學校出具登錄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 始得報考 附註 應考人所持之學歷歷證明文件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等應考資格疑義之認定, 由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3) 以普通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 4 年年資格報考護理理師考試者, 應另行行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及任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 附註 所稱 普通考試 係指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 科考試, 不不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或銓定考試 其有關服務年年資之計算, 係自普通考試錄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所報考之考試舉行行前一日止 7. 社會工作師繳驗 : 按應考資格之不不同, 分別繳驗 : (1)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影本 符合部分科目免試者, 如未於報名時繳交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須應試全部科目 (2) 如係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資格報考者, 尚須繳驗相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3) 若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錄, 民國 98 年年之前畢業者, 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 民國 98 年年至 102 年年之前畢業者,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 ; 民國 102 年年之後畢業者,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 400 小時以上, 詳附件 19 ( 格式請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4) 應考人所修習之科目名稱, 若若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不完全相 7

13 同且無案例時,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憑以審查 ( 註 : 案例請參閱本須知附件 20, 第 50~55 頁 ) 8. 聽力師繳驗 :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暨曾從事聽力業務滿 2 年年, 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9. 牙體技術師繳驗 :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暨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3 年年以上, 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10. 牙體技術生考試 : 依應考資格之不不同, 分別繳驗 : (1)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者 :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 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3 年年以上, 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2) 未具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者 : 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理之繼續教育達 160 小時以上之證明影本 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6 年年以上, 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11. 語言治療師繳驗 :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暨曾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 2 年年, 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12. 外國學歷歷繳驗 : (1) 以外國學歷歷報考前開各類科考試者, 須繳驗 : 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及貼附相片之影本 ) 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如效期過期重新申辦者, 請就近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入出境證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經我國駐外使領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實習證明 服務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報考醫師 ( 一 ) 醫師 ( 二 ) 者, 若若為美國 日本 歐洲 ( 所稱歐洲, 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 加拿大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歷, 尚應檢具通過教育部學歷歷甄試之證明文件 (2) 以外國學歷歷報考醫師 ( 二 ) 中醫師 ( 二 ) 中醫師者, 除須繳驗第 (1) 項規定之各項證件外, 另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理臨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 ; 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理 8

14 * 領領有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畢業證書, 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之應考人, 經提本部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議決議, 准予報考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 依據行行政院衛生署 99 年年 8 月 23 日公告, 持國外醫學系畢業學歷歷者, 報考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於第一試及格後, 需向該署申請臨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 另依考試有關規定, 應於完成臨臨床實作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後, 始得報考第二試 (3) 自 100 年年 7 月開始, 應考人以國外學歷歷報考, 經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本部即發給 應考資格合格通知函, 如應考人再次報考相同類科考試時, 在應考資格尚未修正前或該通知函有效期間內, 僅須出具前揭通知函影本即可報考 附註 前開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醫學系畢業生, 若若係於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前已畢業或已入學並於 91 年年 1 月 18 日後畢業者, 亦可繳交經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 (ECFMG) 舉辦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 (USMLE) 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 (FMGEMS) 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臨床醫學考試及格證明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 原文影本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中文譯本除駐外館處驗證外, 亦可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 作為學歷歷採認之證明, 得免經教育部學歷歷甄試 13. 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 除有關服務證明應繳驗正本外, 其他證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且繳驗之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不另附還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 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處理理,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四 應屆畢業學生及報考醫師 ( 一 ) 或中醫師 ( 一 ) 考試之在學學生報名相關規定 : ( 一 ) 應屆畢業學生及報考醫師 ( 一 ) 或中醫師 ( 一 ) 考試之醫學系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或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 因學期課程因素未能於報名時檢附畢業證書或已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或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中醫基礎醫學學科證明文件者,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後, 必須下載列印報名履歷歷表及 暫准報名 切結書, 並將繳費收據黏貼於報名履歷歷表之背面 ( 二 ) 應屆畢業學生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 ( 學位 ) 證書者, 請一律先行行填繳 暫准報名 切結書 1 份 ( 如附件 21, 第 56 頁 ) ( 三 ) 尚未取得畢業 ( 學位 ) 證書 ( 即延畢 ) 之應考人,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請於 102 年年 1 月 10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補驗, 未完成補驗者, 本部於寄發之入場證上均加註 暫准報名 字樣 9

15 ( 四 ) 應考人接獲之入場證上有加註 暫准報名 者, 考試當天請依所報考之類科, 一律攜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或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或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中醫基礎醫學學科證明文件影本 ( 不不得以成績單代替 ), 始能入場應試 ( 證件右上角請先行行填寫考區 類科 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 切勿繳交正本 ), 並於第一節考試開始時, 交由各試場監場人員收轉試務單位查驗 考試當天未攜帶上開證件者, 或繳驗之證件經查證不不符合所報考類科之應考資格者, 均不不准入場應試, 如有入場應試情形, 其成績不不予計算 五 填表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書表填妥後, 應將報名履歷歷表 切結書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依序逐一詳細檢查, 由上而下, 整理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釘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 如右圖所示, 非暫准報名應考人, 無須繳附切結書 ) ( 二 ) 報名函件請用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不全者, 不不予受理理 ( 三 ) 應考人於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務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26, 第 65 頁 ), 並請於來函中檢附入場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 並簽章, 以便處理理, 查詢時亦同 若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四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不予錄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 1. 有第 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2. 冒名頂替者 3.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4. 自始不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5. 以詐術或其他不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本部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二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 10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上角用迴紋針夾妥切結書

16 礙, 致行行動不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三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二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 詳如附件 25, 第 63~64 頁 ) 第六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七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八點聽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九點視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四 ) 放大 2 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五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六 )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 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含全盲 ) 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十點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三 ) 放大 2 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11

17 第十一點重度度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以口述錄錄音 錄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十二點多重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 由本部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一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十三點以點字機作答者, 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 由考試承辦單位聘請專人翻譯 核校,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行閱卷 ( 二 ) 申論式試卷 : 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行閱卷 第十四點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 於每節考試結束後, 由監場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經其確認後, 黏貼或夾置於試卷 ( 卡 ) 上, 加蓋騎縫章, 併同作答儲存媒體,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1. 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 進行行閱卷 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行閱卷 ( 二 ) 申論式試卷 :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行閱卷 第十五點以口述錄錄音 錄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考試時依下列程序辦理理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考試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式試卷 : 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行評閱 第十六點一般應考人如因臨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二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第三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25, 第 63~64 頁 )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之 內註明 是 ;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 協助事項 註明, 並於申請之應考人簽名欄簽名 柒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該規則處理理 12

18 三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行注意事項 : ( 一 ) 本部自 97 年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二 ) 目前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之 應考人專區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共計 114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數字排列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LC-160LV CA-10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LC-401LV CA-11 型號識別標識 HC133 AU-09 MW-5V CA-12 MA-80V AT-01 HC184 AU-03 MW-8V CA-02 SA-200L AT-02 HC191 AU-10 SL-100L CA-13 SA-787 AT-03 HC219 AU-11 SL-240LB CA-14 SA-797 AT-04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SL-300LV CA-15 SA-807 AT-05 品牌 :Canon( 共 3 款 ) SL-760LC CA-16 廠商 : 震旦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SX-100 CA-17 品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SX-220 CA-18 型號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SX-300P CA-03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SX-320P CA-04 DT220 AU-15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DT230 AU-17 品牌 :CASIO( 共 17 款 )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DT810 AU-12 HL-100LB CA-05 DS-3E EM-05 DT810V AU-13 HL-815L CA-06 DS-3GT EM-15 13

19 DT3910 AU-16 HL-820LV CA-07 DS-120E EM-06 DT3915 AU-07 HL-820VA CA-08 DS-120GT EM-16 HC115A AU-02 HS-8LV CA-09 DS-200GTK EM-26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FB-200 FB-01 KEC-7711 ED-01 JS-20GT EM-17 FB-216 FB-02 KEC-7713 ED-02 JS-120E EM-08 FB-510 FB-08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JS-120GT EM-18 FB-520 FB-09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JS-200GTK EM-27 FB-530 FB-10 型號 識別標識 MS-8L EM-23 FB-550 FB-11 PD-H036 PA-01 MS-12E EM-09 FB-560 FB-12 PD-H101 PA-02 MS-20GT EM-20 FB-570 FB-13 PD-H208 PA-03 MS-80L EM-19 FB-580 FB-14 PD-H886 PA-04 MS-112L EM-02 FB-590 FB-15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MS-120E EM-10 FB-701 FB-05 品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NS-200GTK EM-28 FB-810 FB-03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FBMS-80TV FB-04 PT212 CK-03 SL-103 EM-13 廠商 : 台灣哈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PH245 CK-02 SL-201 EM-14 品牌 :H-T-T( 共 3 款 ) PT256-G SL-220GT EM-21 型號識別標識 PT256-B CK-04 SL-320GT EM-22 SCP-298 HL-01 PT383 CK-05 SL-709 EM 11 SCP-308 HL-05 PT899 CK-06 SL-712 EM 03 SCP-328 HL-02 廠商 : 台灣哈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SL-720 EM 04 品牌 :SANYO( 共 2 款 ) 14

20 型號 SCP-371 SCP-913 識別標識 HL-03 HL-04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0 CK-12 UB-320 CK-20 品牌 :UB( 共 20 款 ) UB-225 CK-13 UB-330 CK-21 型號識別標識 UB-226-W UB-360 CK-22 UB-200-Y UB-226-B CK-14 UB-370 CK-23 CK-07 UB-200-W UB-226-R UB-800-P UB-206-Y UB-233 CK-15 UB-800-G UB-206-W CK-08 UB-236M CK-16 UB-800-B CK-24 UB-210 CK-09 UB-238 CK-17 UB-800-R UB-211 CK-10 UB-239M CK-18 UB-820 CK-25 UB-212-B UB-266-P UB-850-P UB-212-R CK-11 UB-266-G UB-850-G UB-266-B CK-19 UB-850-B CK-26 UB-266-R UB-850-R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 數數 對數數 指數數運算功能 共計 11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數字排列如下 ) 廠商 : 震旦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牌 :CASIO( 共 2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fx-82solar CA-19 FX-180 FB-0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Canon( 共 1 款 ) 品牌 :E-MORE( 共 3 款 ) 品牌 :UB( 共 1 款 )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27 EM-01 UB-500P CK-01 fx-183 EM-24 fx-330s EM-25 備註 : 1.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2.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若照射到的光線不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行, 或者獨立立記憶的 15

21 內容可能會遺失 ( 四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五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二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品質較佳之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 四 測驗式試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 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不予計分 本考試答錯不不倒扣分數數 五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不不可劃出方格外, 或只劃半截線 六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行作答, 切不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不得使用立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行劃記, 且不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數多寡並不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九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不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 座號或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玖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規定辦理理 16

22 二 測驗式試題答案於本次考試結束後, 於 102 年年 2 月 5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三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02 年年 2 月 9 日前 ) 以下列方式之一完成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 ( 一 )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 (102 年年 2 月 5 日至 2 月 9 日 ) ( 二 ) 書面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以限時掛號 ( 郵戳為憑 ) 專函提出 ( 測驗式試題請註明 : 題庫管理理處收 ; 申論式試題請註明 : 專技考試司收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應檢附入場證影本, 載明下列事項 :1. 地址 聯絡電話 2. 應試科目 題次 3. 試題或答案不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四 請應考人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操作說明請參見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見問答 ) 五 佐證資料電子檔, 其檔案格式為 JPG, 考量網路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2 年年 2 月 9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理處第二科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不齊備者, 不不予受理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 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實地考試委員處理理之 拾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 考試規則之及格標準有關總成績計算方式如有調整, 以考試院修正發布施行日期為凖 ) 一 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規定, 本考試第一試 第二試及格標準, 均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 醫師類科第一試 第二試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均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中醫師類科第一試總成績之計算, 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 其餘各應試科目成 17

23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第二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試 第二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不予錄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二 中醫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三 營養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四 心理理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理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五 醫事人員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均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六 社會工作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 14 條規定 :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七 聽力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八 牙體技術人員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筆試及實地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平均成績未滿 60 分者, 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九 語言治療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 18

24 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榜示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本考試預定於 102 年年 4 月 15 日榜示, 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榜示及格者, 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 應考人如未收到,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 來電查詢 二 證書規費 : 榜示及格者 醫師 ( 一 ) 及中醫師 ( 一 ) 考試及格者除外, 請依下列規定繳交證書規費 : ( 一 ) 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理 ) 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 ( 二 ) 請領領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事人員證書 ( 包括醫師 ( 二 ) 中醫師 ( 二 ) 中醫師 營養師 臨臨床心理理師 諮商心理理師 醫事檢驗師 護理理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牙體技術人員類科 ) 規費 1,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理 ) ( 三 ) 依行行政院衛生署規定, 同類別醫事人員不不得重複領領證, 故經他種考試及格, 已向行行政院衛生署領領有 同類別 醫事人員證書者, 僅須繳交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 512 元 ( 四 ) 以上各項證書規費如有調整, 依新標準實施 三 複查成績 : ( 一 )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辦理理 ( 二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預定自 102 年年 4 月 16 日起至 4 月 25 日止, 以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提出,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 請專函逕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 ( 三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 27, 第 66 頁, 請自行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本須知第 65 頁規定之格式辦理理 ), 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 1. 複查成績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考試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並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19

25 2.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影印本不不採 ) 3. 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行負責 ) ( 四 )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不得為下列行行為 :1. 申請閱覽試卷 2.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行為 3.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4.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 考試及格證書寄發時程說明 : 所有及格人員資料係於榜示之日起解密, 始得開始及格人員請證資料製校相關作業, 為免證書資料訛誤, 及格人員資料 ( 包含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學歷歷 地址等 ) 均需經登打 數數次核校 更正等程序, 本考試及格人員往例多達上萬人, 製發證書時程十分緊湊 本部於及格通知函列有考試及格臨臨時證明欄, 另考試院與行行政院衛生署採行行同步發證作業, 諒已儘可能保障及格人員權益 本考試及格證書預定於 102 年年 5 月 15 日寄發, 在此之前請勿催詢 (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數,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 拾貳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本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行動電話用戶以行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2 年年 4 月 15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時間而定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一 考試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查詢電話 :(02) 轉 , 傳真 :(02) 二 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繳納疑義請洽 : 考試院出納科 (02) 三 考試及格證書發給請洽 :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02) 四 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證書查詢電話 :(02) 轉 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20

26 ( 一 ) 電話 :(02) 轉 ( 二 ) 傳真 :(02) ( 三 )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六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 轉分機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本部語音及傳真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指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見登錄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 常見見 Q&A 一 問 : 報名時, 應考人應依規定繳驗學歷歷證件影本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俾憑審查, 除此, 可否繳驗前次考試之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替代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答 : 本部為落實實際審查需要, 應考人每次報名均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應考人雖繳驗相同等級 類科之前次考試入場證正本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仍不不可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二 問 : 填寫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不得進行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21

27 三 問 : 欲以網路報名考試,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錄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 一 )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立即回覆 ( 二 )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 三 )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理方式如下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度並不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四 問 :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理補正? 答 :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理補正, 俾憑審查, 茲說明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 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考區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若若已遺忘, 請先以電話 轉 查明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理 ( 傳真電話 : ) 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 類科 : 考區 : 及 補件編號 :, 傳真後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電話 : 轉 ) 五 問 : 補繳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應如何辦理理? 答 :( 一 ) 補繳報名費 ( 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或依本須知第 61 頁補費作業辦理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繳費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 及 姓名 :, 再按前揭第四項補件方式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憑辦 ( 二 )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 請依本須知第 61 頁退費作業規定, 檢附退費申請書 ( 如附件 24, 第 62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22

28 以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憑辦 六 問 :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理? 答 :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26( 第 65 頁 ) 之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請於來函中檢附入場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街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 ) 並簽章, 以便處理理, 查詢時亦同 若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七 問 : 應考人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行網路報名呢? 答 :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 一 )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151, 如 : 村里辦公處 公立立圖書館 數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 1,239 個,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不一, 原則為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 三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四 )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 五 )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不法使用 23

29 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附件 1 編號類科應考資格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84 學年年度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立獨立立學院七年年制中醫學系畢業, 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101 醫師 ( 一 ) 三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在學學生, 修畢基礎學科成績及格, 領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 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 領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經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第二試 6 年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 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但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者, 於本考試第一試及格後, 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理臨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 102 醫師 ( 二 ) 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 始得應本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二 84 學年年度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立獨立立學院七年年制中醫學系畢業, 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一 醫師 ( 一 ) 醫師( 二 ) 類科係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第二試 二 符合醫師 ( 一 ) 類科第 4 款或第 5 款應考資格之一者, 所稱修畢基礎學科,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之規定, 係指修畢人體結構學 ( 大體解剖學 組織學 胚胎學或發育生物學 ) 生物化學 生理理學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 寄生蟲學 病理理學 藥理理學 公共衛生學等學科 三 依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 以外國學歷歷參加醫師 中醫師考試者, 其為美國 日本 歐洲 加拿大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歷,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歷甄試通過, 始得參加本考試 附註四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修正生效前, 已自本法第 4 條之 1 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畢業, 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 國外學歷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第十點規定, 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 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 (Educational Commission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 ) 辦理理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 (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USMLE) 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xamination in the Medical Sciences)(FMGEMS) 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臨床醫學考試, 得免經本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教育部學歷歷甄試 前項所稱外國醫學系, 以依本法第 2 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24

30 五 依 95 年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本法第 4 條之 1 所稱歐洲, 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歷參加考試者, 其在本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歷, 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至於 95 年年 1 月 11 日醫師法施行行細則修正發布前, 已進入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 仍依該施行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歷認定方式辦理理 六 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理 : ( 一 )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 條之 1 規定, 本法第 2 條至第 4 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 1 條之 2 至第 1 條之 4 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數或時數數之臨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 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 1 項之實習, 辦理理臨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發, 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理 ( 二 )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 條之 2 規定, 本法第 2 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數或時數數如下 :1. 內科 12 週或 480 小時以上 2. 外科 12 週或 480 小時以上 3. 婦產科 4 週或 160 小時以上 4. 小兒科 4 週或 160 小時以上 5. 其他選修科別至少 3 科, 每科 2 週或 80 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數或時數數, 合計應達 48 週或 1,920 小時以上 前條所定之臨臨床實作時數數, 不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自 102 年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應考人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即可查閱各該考試規則詳細規定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 但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理 二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修習中醫基礎理理論 ( 包括內經 難經 中國醫學導論 中國醫學史 )7 學分 中醫診斷學 4 學分 中藥藥物學 6 學分 中醫方劑學 4 學分 中醫內科學 ( 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 溫病學 )13 學分 針灸學 5 學分, 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 3 學分, 合計在 45 學分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 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03 中醫師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一年年內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者 ( 二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 三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 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並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 三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附註 : 一 依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 以外國學歷歷參加醫師 中醫師考試者, 其為美國 日本 歐洲 加拿大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及香港 25

31 104 中醫師 ( 一 ) 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歷,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歷甄試通過, 始得參加本考試 二 依 95 年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本法第 4 條之 1 所稱歐洲, 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歷參加考試者, 其在本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歷, 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至於 95 年年 1 月 11 日醫師法施行行細則修正發布前, 已進入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 仍依該施行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歷認定方式辦理理 三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 條之 1 規定, 本法第 2 條至第 4 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 1 條之 2 至第 1 條之 4 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數或時數數之臨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 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 1 項之實習, 辦理理臨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發, 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理 四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 條之 3 規定, 本法第 3 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數或時數數如下 :( 一 ) 中醫內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 二 ) 中醫傷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 三 ) 針灸學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 四 ) 中醫婦兒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數或時數數, 合計應達 45 週或 1,800 小時以上 前條所定之臨臨床實作時數數, 不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 但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理 二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修習中醫基礎理理論 ( 包括內經 難經 中國醫學導論 中國醫學史 )7 學分 中醫診斷學 4 學分 中藥藥物學 6 學分 中醫方劑學 4 學分 中醫內科學 ( 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 溫病學 )13 學分 針灸學 5 學分, 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 3 學分, 合計在 45 學分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 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一年年內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 二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 三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 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並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 三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 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 領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26

32 105 附 中醫師 ( 二 ) 註 經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第二試 6 年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 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 但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於本考試第一試及格後, 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理臨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 始得應本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二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修習中醫基礎理理論 ( 包括內經 難經 中國醫學導論 中國醫學史 )7 學分 中醫診斷學 4 學分 中藥藥物學 6 學分 中醫方劑學 4 學分 中醫內科學 ( 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 溫病學 )13 學分 針灸學 5 學分, 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 3 學分, 合計在 45 學分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 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一年年內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 二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 三 ) 中華民國 91 年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 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並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 ) 三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領有醫師證書者 一 符合中醫師 ( 一 ) 類科第 4 款 第 5 款應考資格之一者, 所稱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之規定, 係指修畢下列各款學科之一 : ( 一 ) 中醫基礎理理論 內經 難經 中醫醫學史 中醫藥物學 中醫方劑學等 6 學科 ( 二 ) 中醫生理理學 中醫環境醫學 中醫病理理學 中醫養生學 中醫醫學史 中醫藥物學 中醫方劑學等 7 學科 二 依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 以外國學歷歷參加醫師 中醫師考試者, 其為美國 日本 歐洲 加拿大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歷,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歷甄試通過, 始得參加本考試 三 依 95 年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本法第 4 條之 1 所稱歐洲, 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歷參加考試者, 其在本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歷, 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至於 95 年年 1 月 11 日醫師法施行行細則修正發布前, 已進入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 仍依該施行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歷認定方式辦理理 四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 條之 1 規定, 本法第 2 條至第 4 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 1 條之 2 至第 1 條之 4 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數或時數數之臨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 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 1 項之實習, 辦理理臨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發, 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理 五 依醫師法施行行細則第 1 條之 3 規定, 本法第 3 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臨 27

33 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數或時數數如下 :( 一 ) 中醫內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 二 ) 中醫傷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 三 ) 針灸學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 四 ) 中醫婦兒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數或時數數, 合計應達 45 週或 1,800 小時以上 前條所定之臨臨床實作時數數, 不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 保健營養 保健營養技術 醫學營養 營養科學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 食品暨保健營養學系 營養學系臨臨床營養組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食品營養科 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 106 營養師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畢業, 領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 ( 人體 ) 生理理學 營養學及實驗 生物化學 膳食療養及實驗 生命期營養 膳食計畫 ( 膳食設計 ) 及實驗 大量食物製備 ( 團體膳食管理理或餐飲管理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理技術 ) 及實驗 公共衛生營養 ( 社區營養 ) 臨臨床營養 營養評估 應用病理理 ( 臨臨床病理理或病理理學 ) 營養生化 ( 營養化學 ) 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 7 科, 合計 20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有證明文件者 臨臨床 107 心理理師 諮商 108 心理理師 一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臨臨床心理理所 系 組或相關心理理研究所主修臨臨床心理理, 並經實習至少 1 年年成績及格,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臨臨床心理理師考試 二 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理研究所主修臨臨床心理理, 係指修習心理理病理理學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3 學科 (9 學分 ) 心理理衡鑑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及心理理治療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等合計 7 學科, 21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成績及格, 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 三 第 1 項所稱實習, 係指在醫療機構 煙毒勒戒所 社區性心理理衛生中心 心理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 成績及格, 有證明文件者 但於心理理師法公布施行行前已畢業者, 得以其執行行臨臨床心理理教學或臨臨床心理理業務之年年資計之 一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大學 獨立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立學院諮商心理理所 系 組或相關心理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理, 並經實習至少 1 年年成績及格,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諮商心理理師考試 二 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理, 係指修習心理理評量 測驗與衡鑑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1 學科 (3 學分 ) 諮商與心理理治療 ( 包括理理論 技術與專業倫理理 ) 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4 學科 (12 學分 ) 心理理衛生與變態心理理學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1 學科 (3 學分 ) 及人格 社會與發展心理理學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1 學科 (3 學分 ) 等合計 7 學科,21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成績及格, 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 三 第 1 項所稱實習, 係指在醫療機構 心理理諮商所 大專院校諮商 ( 輔導 ) 中心 社區性心理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行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 ; 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數, 至少 50 小時, 成績及格, 有證明文件者 但於心理理師法公布施行行前已畢業者, 得以其執行行諮商心理理教學或諮商心理理業務之年年資計之 28

34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檢驗 ( 暨 ) 生物技術學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醫事檢驗醫事組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學 生物醫學檢驗學 醫事檢驗學 醫事 ( 109 檢驗師學 ) 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等科 系 組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醫事檢驗師類科及格者 110 護理理師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理 護理理助產 助產科 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護士 助產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 4 年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理 助產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社會工作 ( 概論 ) 或社會工作 ( 福利 ) 理理論 人類行行為 ( 發展 ) 與社會環境 社會個案工作 社會團體工作 社區組織與 ( 社區 ) 發展或社區工作 社會 ( 工作 ) 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 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 社會福利行行政 ( 與立立法 ) 或社會工作管理理 社會政策與 ( 社會 ) 立立法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社會工作方法或臨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 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督導 非營利組織 ( 經營 ) 管理理或社會服務機構 ( 行行政 ) 管理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 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 家庭政策或家庭 ( 福利 ) 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 ( 服務 ) 或兒童福利 ( 服務 ) 或青少年年福利 ( 服務 ) 或老人福利 ( 服務 ) 或身心障礙者福利 ( 服務 ) 或婦女福利 ( 服務 ) 等學科至少 7 科, 合計 20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社會 111 計三學分, 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有證明文工作師件者 三 中華民國 90 年年 7 月 31 日前, 經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 中華民國 89 年年 12 月 31 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 2 年年以上, 並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 95 年年 7 月 31 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立 10 年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 2 年年以上, 並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應考人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即可查閱各該考試規則詳細規定,102 年年以後畢業者, 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 400 小時以上, 詳附件 19 29

35 112 聽力師 中華民國國民於聽力師法公布施行行前, 曾在醫療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 學校 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 從事聽力業務滿 2 年年, 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 牙體中華民國國民於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行前, 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3 年年以 113 技術師上,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行前, 曾在醫療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語言 學校 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114 治療師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 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 2 年年, 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領領有證明文件者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行前, 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3 年年以上, 經中央牙體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並具高中 高職學校畢業資格 201 技術生二 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行前, 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6 年年以上,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理之繼續教育達 160 小時以上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本考試得准外國人報考之考試類科, 以醫師 ( 一 ) 醫師 ( 二 ) 中醫師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 二 ) 營養師 臨臨床心理理師 諮商心理理師 醫事檢驗師 護理理師 社會工作師 聽力師 語言治療師 牙體技術師為限, 外國人不不准應牙體技術生考試 30

36 附件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營養師 心理理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2 月 2 日 ( 星期六 ) 2 月 3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考試時間預預預預預預 08:40 12:50 15:30 08:50 12:50 15:30 備備備備備備 類科及編號 101 醫師 ( 一 ) 102 醫師 ( 二 ) 106 營養師 註臨臨床心理理師 考試 09:00 11:00 醫學 ( 一 ) ( 包括解剖學 胚胎學 組織學 微生物免疫學 寄生蟲學 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臨臨床相關知識 ) 考試 13:00 15:00 醫學 ( 二 ) ( 包括生理理學 生化學 藥理理學 病理理學等科目及其臨臨床相關知識 ) 考試 15:40 17:40 醫學 ( 三 ) 醫學 ( 四 ) 醫學 ( 五 ) ( 包括內科 家庭醫學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理 ) ( 包括小兒科 皮膚科 神經科 精神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理 ) ( 包括外科 骨科 泌尿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理 ) 考試 09:00 11:00 醫學 ( 六 ) ( 包括麻醉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婦產科 復健科等科目及其相關臨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理 ) 團體膳食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40 17:40 生理理學與 營養學 膳食療養 公共衛生 食品衛生與生物化學學設計與管理理營養學安全 臨臨床心理理學 臨臨床心理理學 臨臨床心理理學 臨臨床心理理學 臨臨床心理理學基礎 總論 ( 一 ) ( 包括偏差行行為的定義與描述 偏差行行為的成因 ) 總論 ( 二 ) ( 包括心理理衡鑑 心理理治療 ) 特論 ( 一 ) ( 包括自殺之心理理衡鑑與防治 暴力行行為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 心理理健康與 特論 ( 二 ) ( 包括心智功能不不全疾病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精神病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兒童與青少年年發展障礙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 個案評估與 臨臨床心理理學特論 ( 三 ) ( 包括飲食障礙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理衡鑑與心理理治療 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行為 ) 諮商心 諮商的心理理 諮商與心理理 諮商與心理理 團體諮商與學基礎治療理理論治療實務與變態心理理學心理理衡鑑師專業倫理理一 2 月 2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載 醫師 ( 一 ) 係指應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應試科目 2 科 ); 醫師( 二 ) 係指應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應試科目 4 科 ) 三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全部試題採心理理治療附測驗式試題, 其中 醫學 ( 一 ) 醫學( 二 ) 2 科目之試題各為 100 題, 醫學( 三 ) 醫學( 四 ) 醫學( 五 ) 醫學( 六 ) 4 科目之試題各為 80 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 諮商心理理師之應試科目自 102 年年 1 月 1 日起修正如表列, 請應考人留意 五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六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1

37 附件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中醫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2 月 2 日 ( 星期六 ) 2 月 3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考試時間預預預預 08:50 預預預 08:40 12:50 15:00 11:00 13:50 16:00 備備備備 (08:40) 備備備考 09:00 13:00 15:10 09:00 11:10 14:00 16:10 考考考考考考類科 試試試試試試試及編號 11:00 14:30 16:40 10:30 12:40 15:30 17: 中醫師 附 註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 二 )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中醫基礎醫學 ( 一 )( 包括中醫醫學史 中醫基礎理理論 內經 難經 ) 中醫基礎醫學 ( 二 )( 包括中醫方劑學 中醫藥物學 ) 國文 ( 作 中醫基 中醫基 文 翻譯與測驗 ) 礎醫學 ( 一 )( 包括中醫醫學史 中醫基礎理理論 內經 難經 ) 礎醫學 ( 二 ) ( 包括中醫方劑學 中醫藥物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一 )( 包括傷寒論 ( 學 ) 溫病學 金匱要略 中醫證治學 中醫診斷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一 )( 包括傷寒論 ( 學 ) 溫病學 金匱要略 中醫證治學 中醫診斷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二 )( 包括中醫內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二 )( 包括中醫內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三 )( 包括中醫外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五官科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三 )( 包括中醫外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五官科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四 )( 包括針灸科學 ) 中醫臨臨床醫學 ( 四 )( 包括針灸科學 ) 一 2 月 2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 ( 中醫師 ( 二 ) 應考人於 2 月 3 日 ) 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載 中醫師 係指應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 ( 應試科目 7 科 ); 中醫師 ( 一 ) 係指應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 應試科目 3 科 ); 中醫師 ( 二 ) 係指應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 應試科目 4 科 ) 三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之占分比重為 作文 占 40% 翻譯 占 30% 測驗 占 30% 四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 除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外, 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五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有 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 有 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之 作文 翻譯 部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部分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六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七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2

38 附件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 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日程表日期 2 月 2 日 ( 星期六 ) 2 月 3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考試時間預備 08:40 預備 10:30 預備 12:50 預備 14:30 預備 08:50 預備 10:30 類科及編號 109 醫事檢驗師 112 聽力師 114 附註語言治療師 考試 09:00 10:00 臨臨床生理理學與病理理學 基礎聽力科學 考試 10:40 11:40 臨臨床血液學與血庫學 行行為聽力學 考試 13:00 14:00 臨臨床鏡檢學 ( 包括寄生蟲學 ) 電生理理聽力學 考試 14:40 15:40 微生物學及臨臨床微生物學 ( 包括細菌與黴菌 ) 聽覺輔具原理理與實務學 考試 09:00 10:00 生物化學與臨臨床生化學 聽覺與平衡系統之創健與復健學 基礎言語 神經性溝 兒童語言 嗓音與吞 構音與語 科學 ( 包括解剖 生理理 語音聲學與語音知覺 ) 通障礙學 障礙學 嚥障礙學 暢障礙學 考試 10:40 11:40 臨臨床血清免疫學與臨臨床病毒學 聽語溝通障礙學 ( 包括專業倫 理理 ) 溝通障礙總論 ( 包括專業倫理理 ) 一 2 月 2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3

39 註附件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理師考試日程表 日 期 2 月 2 日 ( 星期六 ) 節 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 考試時間預備 08:40 預備 10:30 預備 12:50 預備 14:30 預備 16:10 類科及編號 110 護理理師 考試 09:00 10:00 考試 10:40 11:40 基礎醫學 ( 基本護理理學 ( 包括解剖學 生 理理學 病理理學 藥理理學 微生物 學與免疫學 ) 包括護理理原理理 護理理技術 ) 與護理理行行政 考試 13:00 14:00 內外科護理理學 考試 14:40 15:40 產兒科護理理學 考試 16:20 17:20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理學附一 2 月 2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4

40 會工作師附件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2 月 2 日 ( 星期六 ) 2 月 3 日 ( 星期日 ) 2 月 4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考預預預預預預預試8:40 12:50 15:30 8:50 12:50 15:30 8:50 時備備備備備備備間類科及編號考試 9:00 11:00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40 17:4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40 17:40 考試 9:00 11: 社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社會工作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立法 社會工作管理理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人類行行為與社會環境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一 2 月 2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類科考試均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占 60%,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 40%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 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開規定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5

41 102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日程表 附件 7 日期 2 月 2 日 ( 星期六 ) 2 月 3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考試時間預備 08:40 預備 10:30 預備 12:50 預備 14:30 預備 08:40 預備 13:40 類科及編號 113 註牙體技術師 考試 09:00 10:00 牙體技術學 ( 一 ) ( 包括口腔解剖生理理學 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 ) 考試 10:40 11:40 牙體技術學 ( 二 ) ( 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 考試 13:00 14:00 牙體技術學 ( 三 ) ( 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 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 ) 考試 14:40 15:40 牙體技術學 ( 四 ) ( 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 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理學科目 ) 考試 09:00 12:00 # 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考試 14:00 15:00 # 牙體解剖形態雕刻附一 2 月 2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第 5 節 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科目及第 6 節 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科目, 均採實地考試 ( 科目上端有 # 符號者 ), 考試時間分別為 3 小時及 1 小時 ; 第 1 至 4 節應試科目採筆試, 均為測驗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 考試時間 1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應考人應於各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進入試場就座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6

42 附件 年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生考試日程表日期 2 月 4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考試預預預預 08:40 13:40 15:30 17:00 時間備備備備 類科及編號 201 附 註 牙體技術生 考試 09:00 12:00 # 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考試 14:00 15:00 # 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考試 15:40 16:40 考試 17:10 18:10 牙體技術學 牙體技術學 ( 一 )( 包括口腔解剖生理理學概要 牙體形態學 牙科材料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理學科目 ) ( 二 )( 包括固定 義齒技術學 活 動義齒技術學及 牙科矯正技術學 科目 ) 一 2 月 4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第 1 節 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科目及第 2 節 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科目, 均採實地考試 ( 科目上端有 # 符號者 ), 考試時間分別為 3 小時及 1 小時 ; 第 3 至 4 節應試科目採筆試, 均為測驗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 考試時間 1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應考人應於各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進入試場就座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重度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7

43 牙體技術人員實地考試應考人自行行準備物品有關規定 附件 9 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實地考試應試科目 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所需之應試材料, 由本部統一訂製, 另由應考人自行行準備應試之物品列如下表, 本部不不提供現場販售服務, 請務必於應試前自行行備妥 應考人自備物品一覽表科目品項牙體解剖形態雕刻全口活動義齒排列備註 1 一般直尺或游標尺一般直尺或游標尺禁用牙弓尺 2 鉛筆鉛筆 3 大刀蠟刀 4 雕刻刀 ( 或稱大肚刀 ) 雕刻刀 ( 或稱大肚刀 ) 1. 禁用電蠟刀 2. 其餘刀具樣式不不拘, 數數量不不限, 請視個人需要準備 5 毛刷或牙刷毛刷或牙刷 6 衛生紙或面紙衛生紙或面紙 7 酒精燈及酒精噴燈 ( 含加熱架 ) 1. 禁用瓦斯噴燈 2. 加熱架請視個人需要準備 3. 打火機及藥用酒精由本部供應 ; 應考人請勿攜帶 8 三級蠟 2 片 (Paraffin wax) 38

44 附件 10 學校 系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姓名 年年級別 : 年年級學號 : 性別 出生身分證民國年年月日日期統一編號 編號修畢基礎學科名稱學分數數 1 人體結構學 ( 大體解剖學 組織學 胚胎學或發育生物學 ) 2 生物化學 3 生理理學 4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 5 寄生蟲學 6 病理理學 7 藥理理學 8 公共衛生學 茲證明上列所載基礎學科科目均已修畢且成績皆及格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所修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 第一試 ) 之用 三 本證明書不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行影印使用 39

45 附件 11 學校 系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姓名 年年級別 : 年年級 學號 : 性別 出生身分證民國年年月日日期統一編號 學制 Ⅰ 編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名稱學分數數 1 中醫基礎理理論 2 內經 3 難經 4 中醫醫學史 5 中醫藥物學 6 中醫方劑學 學制 Ⅱ 編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名稱學分數數 1 中醫生理理學 2 中醫環境醫學 3 中醫病理理學 4 中醫養生學 5 中醫醫學史 6 中醫藥物學 7 中醫方劑學 茲證明上列所載中醫基礎醫學學科均已修畢且成績皆及格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年 月 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所修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不實, 出證者應 負法律責任 二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 第一試 ) 之用 三 本證明書不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行影印使用 40

46 附件 1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營養師之實習, 分下列四階段 : 第一階段 :90 學年年度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 ( 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 7 科 20 學分者, 以下同 ) 適用 實習不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 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考人應出具登錄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 若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錄,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 :91 學年年度度至 93 學年年度度應屆畢業者適用 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 學校 工廠 機關團體等場所, 在領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 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理 臨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三項之一, 達 3 學分或 162 小時 第三階段 :94 學年年度度至 103 學年年度度應屆畢業者適用, 其實習學分 / 時數數 學習活動 實習場所 ( 條件 ) 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 : 一 實習學分 / 時數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學分數數 / 時數數學習活動 基礎 1 學分 64 小時見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理 臨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 2 學分 128 小時膳食製備與供應 人事管理理 行行政管理理 3 學分 192 小時營養評估及諮詢 飲食計劃 營養教育與規劃 1 學分 64 小時營養規劃 營養評估及諮詢 營養教育 社區營養服務 二 實習場所的條件 ( 一 ) 醫院 : 能提供 3 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 或區域教學醫院, 或地區以上醫院 ( 應經評鑑合格 ) 聘有餐飲技術士 2 名以上, 及具教學資歷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 二 ) 學校 : 每餐供餐 500 人以上, 每週供餐 4 天以上之辦理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 聘有餐飲技術士 1 名以上, 及具教學資歷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 三 ) 工廠 : 每餐供餐 2000 人以上, 每週供餐 5 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 且經 CAS/GMP 優良食品標誌認證, 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 HACCP 制度度認可, 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 聘有餐飲技術士 3 名以上, 及具教學資歷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 四 ) 機關團體 : 辦理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 ( 所 ), 或公私立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 聘有具教學資歷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三 實習應在領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行 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 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年資 2 年年以上 ; 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年資 4 年年以上 其與實習生之比 ( 即師生比 ) 應為 1:5 第四階段 :104 學年年度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 其實習學分 / 時數數及學習活動如下, 另實習場所 ( 條件 ) 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與第三階段同 實習項目學分數數 / 時數數學習活動基礎 1 學分 72 小時見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理 臨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 2 學分 144 小時膳食製備與供應 人事管理理 行行政管理理 3 學分 216 小時營養評估及諮詢 飲食計劃 營養教育與規劃 1 學分 72 小時營養規劃 營養評估及諮詢 營養教育 社區營養服務 41

47 姓名 附件 13 學校系 ( 組 ) 營養實習證明書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民國年年月日統一編號 歷歷年年修習實習實習場所實習項目學分數數及時數數實習場所實習期間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基礎膳食臨臨床社區合格營養師 ( 起迄年年月日 ) 團體管理理營養營養姓名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上列所載實習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實習學分, 計小時 校長 : ( 簽章 ) ( 學校蓋關防處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年月日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實習場所欄請就醫院 學校 工廠 機關團體等四項目, 擇項註明場所名稱 三 請就基礎 膳食管理理 臨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等四項目, 擇項註明學分數數及時數數 四 實習應於領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行 ( 營養見見習 可由領領有營養師證書之學校教師指導進行行 ), 本表 合格營養師 欄請填註領領有執業執照而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姓名 五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之用, 不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行影印使用 六 請學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實習認定基準 ( 詳見見 考試法規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實習認定基準 ), 詳為審查 請特別注意, 民國 95 年年起, 實習場所 營養師等項必須符合實習認定基準第 3 階段相關規定者, 始得登載於本實習證明書, 且各項目之時數數及學分數數均需填寫 七 凡持用學校已開具舊式直式直書證明書仍為有效 42

48 附件 14 姓名 學校 性別 出生日期 所 組修習臨臨床心理理學程證明書 身分證民國年年月日統一編號 主修臨臨床心理理學程領領域學科名稱學分數數 心理理病理理學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3 學科 (9 學分 ) 心理理衡鑑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心理理治療領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上列所載主修臨臨床心理理學程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學科學分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所畢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臨床心理理師考試之用 三 本證明書不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行影印使用 四 本須知表格均為直式橫書, 凡持用已開具舊式直式直書證明書仍為有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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