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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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營養師 心理師 護理師 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 目錄頁次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流程 2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2 肆 應考資格 2 伍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陸 報名相關規定 4 柒 其他注意事項 14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5 玖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5 拾 試題疑義 17 拾壹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18 拾貳 榜示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19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拾肆 各項查詢電話 22 拾伍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柒 常見 Q&A 23 附件 1 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26 附件 2 中醫師 ( 一 ) 考試日程表 30 附件 3 中醫師 ( 二 ) 考試日程表 31 附件 4 營養師 心理師考試日程表 32 附件 5 護理師考試日程表 33 附件 6 社會工作師考試日程表 34 附件 7 修畢中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35 附件 8 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36 附件 9 營養師考試實習證明書 37 附件 10~14 心理師考試應繳相關證明文件 38 附件 15 心理師考試相關案例 45

3 附件 16 護理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50 附件 17 護理師考試實習證明書 51 附件 18 護理師考試實習補修證明書 52 附件 19 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 53 附件 20 社會工作師考試相關案例 55 附件 21 暫准報名申請表 56 附件 2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7 附件 2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59 附件 24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申請書 62 附件 25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4 附件 26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65 附件 27 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 66 附件 28 試題疑義線上操作說明 71

4 請應考人特別注意 : 一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11 月 1 日零時起至 11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止期限前,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 完成網路報名後, 務必再下載列印報名表件 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並須於 105 年 11 月 11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件寄出,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應考人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考選部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壹 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報名日期 報名表件收件截止日期 寄發入場證日期 考試日期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 105 年 11 月 11 日 預定 106 年 2 月 3 日 106 年 2 月 18 日至 19 日 (2 月 18 日為補行上班日 ) 106 年 2 月 20 日請見本須知第 17 頁 106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七榜示日期預定 106 年 4 月 14 日 八 九 十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預定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預定 106 年 5 月中 考選部將另函通知及格人員繳交證書費, 並由考試院收到款項後逕行寄發及格證書 1 1. 一律採網路報名 系統將於 10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時將無法受理報名 2. 網路報名程序詳見附件 22, 第 57 頁至第 58 頁 1. 報名應繳各項表件資料, 至遲應於 105 年 11 月 11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送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逾期不予受理 2. 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者,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若應考人於 106 年 2 月 7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 查詢電話請見本須知第 22 頁 ) 請見本須知考試日程表附件 2~ 附件 6, 第 30 頁至第 34 頁 本次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起 5 日內, 請見本須知第 18 頁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應考人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本部查詢 ; 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線上申請, 系統受理申請至 10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請見本須知第 20 頁 實際發證日期須俟本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報經考試院會議核備後, 始予寄發

5 貳 報名流程 一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持續通過 ISO 與 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二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主站 : 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站 ) 直接進行報名, 分站 :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2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各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試前一日, 分別在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肆 應考資格 一 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請見附件 1( 第 26 頁 ~ 第 29 頁 ) 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規定, 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之考試 : ( 一 ) 醫師法第 5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3. 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 二 ) 營養師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3. 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2

6 ( 三 ) 心理師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2. 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四 ) 護理人員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 3. 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 五 ) 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2.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4. 犯貪污罪 家庭暴力罪 性騷擾罪 妨害性自主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5. 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 ( 六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1.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2. 冒名頂替 3.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 七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 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 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 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1. 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2. 冒名頂替 3.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 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3

7 三 另依前開各職業管理法規規定,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應考人如有上述情狀, 請審慎考慮是否報名各該類科考試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本考試各類科均得准外國人報考 五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不得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伍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 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附件 6( 第 30 頁至第 34 頁 ) 二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 ) 項下查詢 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 報名相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 : 105 年 11 月 1 日零時起至 11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 二 收件截止日期 : 105 年 11 月 11 日截止收件 應考人網路報名後須下載列印之報名表件並於上開收件截止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件寄出,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 ( 一 ) 報名費 : 1. 收費標準 : 報名費新臺幣 1,800 元, 以上費用包括手續費 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等郵資 2. 繳費方式 : (1) 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可透過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 (3)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 23 24, 本須知第 頁 3. 退費規定 :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本須知第 62 頁退費作業 ( 二 ) 報名履歷表 1 張 : 1. 請確實填妥報名履歷表各項資料, 通訊處 請詳細登錄 106 年 5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住址, 以便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2. 將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黏貼 ( 請黏貼牢固以防止脫落, 背面請書寫姓名 考區 報考類科 ) 於報名履歷表指定欄位 4

8 3. 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 須清晰 ) 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欄位 4. 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請黏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 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 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之非本國籍之外國人, 於報名履歷表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請一律填寫 10 碼之統一證號 ( 三 ) 暫准報名 申請表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齊全者免填繳 ): 1. 應屆畢業生或報考中醫師 ( 一 ) 尚未取得證明之在學學生或報名截止前未能繳驗全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均需附繳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依申請表所載期限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未於期限內繳驗者, 即屬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不得入場應試, 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 如有入場應試者,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2. 應考人申請暫准報名前, 應先衡酌個人修業情形及文件繳驗期限, 審慎提出申請, 未能如期完成學業或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請勿報考 ( 四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各類科應考人 : 相同等級 類科之前次考試入場證正本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不可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本部為落實實際審查需要, 應考人每次報名均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2.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 二 ) 繳驗 : (1) 中醫師 ( 一 )( 應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 ): 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 : 學士學位證書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學系 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合計 45 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須繳驗 a. 畢業證書 ; b. 修習中醫必要課程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c. 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師證書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 : 須繳驗 a. 畢業證書,b. 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師證書 4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或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 : 繳驗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 如附件 7, 第 35 頁 ) (2) 中醫師 ( 二 )( 應中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 依修業情形分別繳驗前開第 (1) 項 或 或 之證件 3. 營養師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 (2) 學校出具之營養實習證明書 ( 有關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請參考附件 8, 第 36 頁 ; 實習證明書如附件 9, 第 37 頁 ) 5

9 (3) 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 以營養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資格報考者, 須另繳驗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又依該款規定, 營養學 膳食療養 膳食計畫 ( 膳食設計 ) 大量食物製備 ( 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 ) 等 4 學科須包括該科實驗始得採計, 若繳驗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上並未註明, 應請學校另行出具該科實驗證明 4.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繳驗 : (1) 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2) 碩士以上學位在學全部成績單影本 (3) 學程證明書 ( 如附件 10, 第 38 頁或附件 12, 第 41 頁 ): 須附繳由 所畢業學校出具之學程證明書 ; 報考諮商心理師者,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須繳驗修習 7 領域課程之學程證明書, 原持有學校出具 4 領 域課程之學程證明書不得繼續使用 諮商心理師各領域學科採認 案例請參閱附件 15, 第 45 頁 (4) 實習證明書 ( 如附件 11, 第 39 頁或附件 13, 第 42 頁 ): 請依附件規定格式製作 ( 請留意 : 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時間, 區分 100 年 6 月 30 日以前與 100 年 6 月 30 日以後, 適用表格不同 ) (5) 服務證明 ( 如附件 14, 第 44 頁 ): 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 (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 已畢業者, 得以執行臨床或諮商心理教學 臨床 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折抵實習 (6)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表格均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點選考試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項下下載使用 附註 按心理師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 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 系 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 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有關實習至少一年 之完成時間認定, 依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衛部醫字第 號函釋, 一年全職實習應於在學期間完 成 5. 護理師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 (2) 實習認定基準, 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 分二階段辦理 : 第一階段 :100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5 月 31 日畢業者適用 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即可 6

10 第二階段 :102 年 6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適用 其實習定義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時數最低標準及實習補修, 如附件 ( 第 50 頁至第 52 頁 ) (3) 以普通考試護士 助產士考試及格 ( 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護士 助產士檢覈筆試及格 ) 後並任有關職務滿 4 年資格報考護理師考試者, 應另行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 檢覈筆試及格證書及任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 附註 所稱 普通考試 不包括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或銓定考試 其有關服務年資之計算, 係自考試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所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6. 社會工作師繳驗 : 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或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影本 ( 符合部分科目免試者, 如未於報名時繳交免試通知函影本者, 須應試全部科目 ) (2) 如係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資格報考者, 尚須繳驗相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3) 民國 102 年年之前畢業者, 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 民國 98 年年之前畢業者, 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 民國 98 年至 102 年之前畢業者,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 ; 民國 102 年之後畢業者,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 400 小時以上 ( 如附件 19, 第 53 頁 ) (4) 自 102 年起應考資格第 1 款經本部審議通過並公告之學校系所 ( 請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若係 102 年以前畢業者, 尚須繳驗曾修習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之成績單或證明文件 (5) 應考人所修習之科目名稱,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須與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學科名稱完全一致始可採計該科學分 102 年以前畢業之應考人所修習之科目名稱若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時,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憑以審查 ( 註 : 案例請參閱附件 20, 第 55 頁 ) 7. 以外國學歷報考前開各類科考試者, 須另繳驗 : (1)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 及貼附相片及就學期間入出境章戳紀錄之影本, 就學期間出入境護 照如效期過期重新申辦者, 請就近洽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入出 境證明 ) (2)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 有關就學期 間入出境資料, 請先劃記, 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3)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畢業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實習證明 服務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7

11 文件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均須繳驗經驗證之正本 ) (4) 以外國學歷報考中醫師 ( 一 ) 者 : 除須繳驗前開 ⑴~⑶ 項規定之文件外, 若為美國 日本 歐洲 ( 所稱歐洲, 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 加拿大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 尚應檢具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之證明文件 另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 ; 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5) 以外國學歷報考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者 : 除須繳驗前開 ⑴~⑶ 項規定之文件外,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6 條 第 7 條規定, 所稱主修臨床 / 諮商心理各領域課程,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 以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及學分始得採認 主修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書 /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 由應考人自行填寫, 不必由學校出具, 惟必須附繳所列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憑以審查, 並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等相關證件 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所稱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後始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須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完成實作訓練 應考人須繳驗由國內學校及實習機構共同出具之 修習臨床心理實習證明書 / 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 至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已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若繳驗之實習證明書非規定之格式, 而係繳交實習機構出具之證明者, 該實習證明原文本務請註明實習期間及實習內涵, 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另中文譯本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3 因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已修正, 本部原發給 ( 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1 日前 ) 臨床心理師 / 諮商心理師之 應考資格合格通知函 不得據以報考, 應考人須檢附全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重新申請審議並經本部審議通過後, 始具備應考資格 (6) 自 100 年 7 月開始, 應考人以國外學歷報考, 經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本部即發給 應考資格合格通知函, 如應考人再次報考相同類科考試時, 在應考資格尚未修正前或該通知函有效期間內, 僅須出具前揭通知函影本即可報考 8

12 附註 應考人所持之學歷證明文件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等應考資格疑 義之認定, 由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8. 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 除以外國學歷報考之學歷文件應繳驗驗證之正本 外, 其他證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且繳驗之證件影本於審 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 經查明有偽造或 變造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處理, 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 應屆畢業學生及報考中醫師 ( 一 ) 考試之在學學生報名相關規定 : ( 一 ) 應屆畢業學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報考中醫師 ( 一 ) 考試之在學學生, 因學期課程因素未能於報名時檢附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 明書者, 請一律先行填繳 暫准報名 申請表 1 份 ( 如附件 21, 第 56 頁 ), 並將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黏貼於 暫准報名 申請表下方 ( 二 ) 學期結束後, 尚未取得畢業 ( 學位 ) 證書 ( 即延畢 ) 之應考人, 其畢業 ( 學 位 ) 證書影本請於 106 年 1 月 13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補驗, 未完成 補驗者, 本部於寄發之入場證上均加註 暫准報名 字樣 ( 三 ) 應考人接獲之入場證上有加註 暫准報名 者, 考試當天請依所報考 之類科, 一律攜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或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 績及格證明書影本 ( 不得以成績單代替 ), 始能入場應試 ( 證件右上 角請先行填寫考區 類科 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 切勿繳交正本 ), 並於第一天第一節考試開始時, 交由各試場監場人員收轉試務單位查 驗 未繳驗上開證件者, 或繳驗之證件經查證不符合所報考類科之應考 資格者, 即屬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不得應考, 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 如有入場應試者,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五 填表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書表填妥後, 應將報名履歷表 申 請表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依序逐一詳 細檢查,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用迴紋 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釘書針 ), 平整 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 如右圖所示, 非 暫准報名應考人, 無須繳附申請表 ) ( 二 ) 報名函件請用掛號寄發, 以避免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 名之情況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 三 ) 應考人於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務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 9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報名履歷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申請表

13 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26, 第 65 頁 ), 並請於來函中檢附入場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六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25, 第 64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10

14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前項第 2 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行動不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11

15 人工劃記後進行行閱卷 第 16 點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18 點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 得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如附件 25, 第 64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之 內註明 是 ;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 協助事項 註明, 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 四 ) 本考試提供之語音報讀軟體計有蝙蝠語音導覽系統 晨光讀屏系統 晴光盲用語音系統 視窗導盲鼠系統及 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 ( 音庫有 IQ Annie IQ John IQ Cherry ITRI Bruce(PU) ITRI Theresa(PU)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ScanSoft Mei-LING_Dri20_16KHz ) 等 5 項, 如符合第 6 點規定且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語音報讀軟體者, 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 將合法版權之語音報讀軟體磁片或光碟一併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俾利事先安裝 應考人自備之軟體如與本部系統不不相容, 致影響考試時,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七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除以書面通知外, 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 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 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 俾 12

16 憑審查 : ( 一 ) 以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 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 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email protected] ( 如遇系統擋信狀況, 以其他方式替代 )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 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傳真或 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3936 或 3937)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13

17 柒 其他注意事項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該規則處理 三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 二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三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各款機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四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考試洽借之學校空間 資源有限, 並以服務應考人為主, 陪考設施不足, 請衡酌陪考之需要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分機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14

18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玖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一 本考試申論式試卷均採線上閱卷, 相關作答事項依據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辦理 15

19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 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 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 考試時, 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 等別 類科 科目 入場證編號 節次是否正確, 如有不符, 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 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 切勿開拆 裁割毀損 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 座號 ) 條碼均不得污損 破壞或塗改 五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 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 試卷頁數有限, 應依題數 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 如不敷使用時, 不再提供其他用紙 答案書寫方式, 應以西式橫書 ( 由左至右 ) 作答 七 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 ( 一 ) 作答時, 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 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 二 ) 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 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 三 ) 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 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 惟仍應劃記題號,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 四 ) 試題若有子題時, 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 五 ) 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 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注意切不可留有殘跡 ( 六 ) 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 作答區可不列題號, 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 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 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 勿超出作答區,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 超出作答區部分, 不予評閱計分 九 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請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申論式試卷線上閱卷宣導專區 16

20 申論式試卷劃記作答範例 正確使用原子筆或鋼筆 ( 禁用鉛筆 ), 將方格塗滿, 可使用修正液 ( 帶 ) 修正, 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不正確同一作答區, 不可多重作答及劃記 正確同一作答區僅供同一題作答, 並於劃記題號方格中劃記題號, 書寫題號欄位中書寫題號 不正確不可於同一作答區內作答兩題 第二題應移至下一頁之作答區作答 圖 1 正確同一題作答區不足時, 得接續下一作答區作答, 並接續在劃記題號欄劃記同一題號 不正確一題僅要劃記一個題號 第二題僅需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2 之方格內劃記 圖 2 拾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測驗式試題答案於本次考試結束後, 於 106 年 2 月 20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17

21 三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06 年 2 月 20 日至 2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 以下列方式完成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 一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二 ) 網路線上申請 : 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 或分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操作說明請見附件 28 或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四 網路線上申請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 考量網路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四 )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或因申述之疑義要點及理由字數逾越系統限制,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或另紙併附未敘明完整的疑義要點及理由,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 (106 年 2 月 24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提出 ( 測驗式試題請註明 : 題庫管理處第二科收 ; 申論式試題請註明 : 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並應檢附入場證影本, 載明下列事項 :1. 地址 聯絡電話 2. 應試科目 題次 3.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五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六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拾壹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 中醫師分階段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規定,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 均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 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二 營養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18

22 三 心理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四 護理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規定,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五 社會工作師考試之及格標準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規定 :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六 成績計算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7 條規定 : 各項成績之平均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拾貳 榜示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本考試預定於 106 年 4 月 14 日榜示, 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必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榜示及格者, 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 應考人如未收到,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 來電查詢 二 證書規費 : 榜示及格者 中醫師 ( 一 ) 考試及格者除外, 請依下列規定繳交證書規費 : ( 一 ) 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 ) 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 ( 二 ) 請領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證書 ( 包括中醫師 ( 二 ) 營養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護理師 ) 規費 1,513 元 ( 含手續費 13 元, 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 ) ( 三 )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 同類別醫事人員不得重複領證, 故經他種考試及格, 已向衛生福利部領有 同類別 醫事人員證書者, 僅須繳交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 512 元 ( 四 ) 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有關證書規費及請證事宜, 請逕向衛生福利 19

23 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洽詢 ( 五 ) 以上各項證書規費如有調整, 依新標準實施 三 複查成績 : ( 一 )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辦理 ( 二 )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 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 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 ( 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除 ), 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不予受理 ( 三 )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 四 ) 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 請於榜示之次日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線上申請, 繳費期限至 106 年 4 月 25 日止 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五 )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 六 ) 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 1. 任何複製行為 2.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 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條文 四 閱覽試卷 : ( 一 ) 應考人閱覽試卷依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106 年 4 月 1 日施行 ) 規定辦理 ( 二 )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 應於該項考試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 申請閱覽試卷, 填具申請閱覽之科目名稱, 並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非本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均不予受理 ( 三 )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 每科目應繳納閱覽費新臺幣 100 元 ( 四 ) 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 請於榜示之次日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線上申請, 繳費期限至 106 年 4 月 25 日止 ( 五 ) 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 20 日內辦理完畢 但必要時, 得酌予延長 10 日 經核准閱覽試卷之應考人, 應依試務機關通知之指定期日及閱覽場所進行閱覽試卷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卷時, 至遲應於前 3 日通知試務機關, 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 六 )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時間, 每科目以 15 分鐘為限 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 20

24 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閱覽 於閱覽試卷前, 先經核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 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 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 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 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 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 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 由考選部另定之 ( 七 ) 採線上閱卷之考試, 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影像檔,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及各題分數, 供應考人閱覽 ( 八 )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 不得有下列行為 : 1. 冒名頂替 2. 抄寫 複印 攝影 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 隨身攜帶紙筆 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 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 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 ( 影本 ) 或互相交談 5. 故意將試卷影像檔 ( 影本 ) 供他人窺視 6. 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 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 吸菸 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喧嘩 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五 考試及格證書寄發時程說明 : 所有及格人員資料係於榜示之日起解密, 始得開始及格人員請證資料製校相關作業, 為免證書資料訛誤, 及格人員資料 ( 包含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學歷 地址等 ) 均需經登打 數次核校 更正等程序, 本考試及格人員往例多達上萬人, 製發證書時程十分緊湊 本部於及格通知函列有考試及格臨時證明欄, 另考試院與衛生福利部採行同步發證作業, 諒已儘可能保障及格人員權益 本考試及格證書預定於 106 年 5 月中寄發, 在此之前請勿催詢 ( 實際發證日期須俟本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報經考試院會議核備後, 始予寄發 )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本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21

25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6 年 4 月 14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時間 拾肆 各項查詢電話 而定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 亦可利用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 一 考試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查詢電話 :(02) 轉 , 傳真 :(02) 二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三 考試院及格證書 : ( 一 ) 證書規費繳納疑義請洽 : 考試院出納科 (02) ( 二 ) 證書寄發日期請洽 :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02) 四 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證書查詢電話 :(02) 轉 衛生福利部社會工作師證書查詢電話 :(02) 轉 6629 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 一 ) 電話 :(02) 轉 ( 二 ) 傳真 :(02) ( 三 )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六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02) 轉 拾伍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本部語音及傳真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指示按鍵操作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22

26 拾柒 常見 Q&A 一 問 : 報名時, 應考人應依規定繳驗學歷證件影本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俾憑審查, 除此, 可否繳驗前次考試之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替代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答 : 本部為落實實際審查需要, 應考人每次報名均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應考人雖繳驗相同等級 類科之前次考試入場證正本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仍不可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二 問 : 填寫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三 問 : 欲以網路報名考試,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 一 )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 二 )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 三 )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若遇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電話 :(02) 轉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四 問 :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茲說明如下 : ( 一 ) 以掛號郵寄方式 : 請於掛號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23

27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考區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若已遺忘, 請先以電話 轉 查明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 類科 : 考區 : 及 補件編號 :, 傳真後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電話 : 轉 )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email protected] ( 如遇系統擋信狀況, 以其他方式替代 )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五 問 : 補繳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應如何辦理? 答 :( 一 ) 補繳報名費 ( 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受款人 : 考選部 ), 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 及 姓名 :, 再按前揭第四項補件方式以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憑辦 ( 二 )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 請依本須知第 62 頁退費作業規定, 檢附退費申請書 ( 如附件 24, 第 63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憑辦 六 問 :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 答 :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26( 第 65 頁 ) 之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請於來函中檢附入場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查詢時亦同 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七 問 : 應考人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答 :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 一 )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24

28 px?menu_id=72&questions_id=351, 如 : 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原則為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 三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四 )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再送印 ( 五 )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25

29 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 二 ) 26 附件 1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學士學位證書者 但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 ( 包括內經 難經 中國醫學導論 中國醫學史 )7 學分 中醫診斷學 4 學分 中醫藥物學 6 學分 中醫方劑學 4 學分 中醫內科學 ( 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 溫病學 )13 學分 針灸學 5 學分, 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中醫外科學其中 2 科各 3 學分, 合計在 45 學分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者 ( 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 1 年內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 二 )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 三 )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 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並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 三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 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 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經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 6 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 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 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 科畢業, 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 ( 包括內經 難經 中國醫學導論 中國醫學史 )7 學分 中醫診斷學 4 學分 中醫藥物學 6 學分 中醫方劑學 4 學分 中醫內科學 ( 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 溫病學 )13 學分 針灸學 5 學分, 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中醫外科學其中 2 科各 3 學分, 合計在 45 學分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者 ( 本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 1 年內完成全部學分, 得

30 中醫師 ( 一 ) 中醫師 ( 二 ) 應考資格附註 103 營養師 有證明文件 ( 二 )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 三 )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8 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 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 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 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 得有證明文件, 並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 三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 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者 一 符合中醫師 ( 一 ) 類科第 4 款 第 5 款應考資格之一者, 所稱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附表一之規定, 係指修畢下列各款學科之一 : ( 一 ) 中醫基礎理論 內經 難經 中醫醫學史 中醫藥物學 中醫方劑學等 6 學科 ( 二 ) 中醫生理學 中醫環境醫學 中醫病理學 中醫養生學 中醫醫學史 中醫藥物學 中醫方劑學等 7 學科 二 依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 以外國學歷參加中醫師考試者, 其為美國 日本 歐洲 加拿大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 始得參加本考試 三 依 95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本法第 4 條之 1 所稱歐洲, 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 其在本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 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至於 95 年 1 月 11 日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 已進入醫師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九大地區就讀醫學院者, 仍依該施行細則修正前之學歷認定方式辦理 四 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3 規定, 本法第 3 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 一 ) 中醫內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 二 ) 中醫傷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 三 ) 針灸學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 四 ) 中醫婦兒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5 週或 1,800 小時以上 前條所定之臨床實作時數, 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 保健營養 保健營養技術 醫學營養 營養科學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 食品暨保健營養學系 營養學系臨床營養組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食品營養科 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 ( 人體 ) 生理學 營養學及實驗 生物化學 膳食療養及實驗 生命期營養 膳食計畫 ( 膳食設計 ) 及實驗 大量食物製備 ( 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 ) 及實驗 公共衛生營養 ( 社區營養 ) 臨床營養 營養評估 應用病理 ( 臨床病理或病理學 ) 營養生化 ( 營養化學 ) 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 7 科, 合計 20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有證明文件者 27

31 一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 系 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 並經實習至少 1 年成績及格,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二 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 係指修習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3 學科 (9 學分 ) 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及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等合計 7 學科,21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成績及格, 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 僅採計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期臨床間所修習課程及學分 104 心理師三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畢業者, 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足課程及學分, 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書者, 亦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四 第 1 項所稱實習, 係指在醫療機構 煙毒勒戒所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 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 成績及格, 有證明文件者 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 得以其執行臨床心理教學或臨床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起, 始進入第 1 項所定學校所 系 組之學生,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一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 系 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 並經實習至少 1 年成績及格,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二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 第 1 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 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 修習課程包括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3 項所列 7 領域各課程, 每 1 領域至少修習 1 科, 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合計至少 7 學科,21 學分以上, 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 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諮商 105 三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畢業者, 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心理師足課程及學分, 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 亦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四 第 1 項所稱實習, 係指在醫療機構 心理諮商所 大專院校諮商 ( 輔導 ) 中心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 ; 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 至少 50 小時, 成績及格, 有證明文件者 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 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起, 始進入第 1 項所定學校所 系 組之學生,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 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 護理助產 助產科 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106 護理師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護士 助產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 4 年有證明文件者 28

32 107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 助產類科及格者 附註 :102 年 6 月 1 日以後畢業之應考人, 適用第二階段實習認定基準 ( 詳附件 16, 第 50 頁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 曾修習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 5 領域各課程, 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合計 15 學科 45 學分以上,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 ( 一 ) 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 2 學科 : 包括 1. 社會工作概論 2. 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 二 )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 3 學科 : 包括 1. 社會個案工作 2. 社會團體工作 3. 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 ( 社區 ) 發展 ( 三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 4 學科 : 包括 1.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 社會學 社會工作師 3. 心理學 4. 社會心理學 ( 四 ) 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 4 學科 : 包括 1.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 社會福利行政 3. 方案設計與評估 4. 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 五 ) 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 2 學科 : 包括 1. 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 社會統計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畢業, 曾修習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領有畢業證書, 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 5 領域課程, 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102 年以後畢業者, 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 400 小時以上, 詳附件 19, 第 54 頁 29

33 附註附件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日程表 日期 2 月 1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考試時間預備預預 08:40 備 11:00 備 13:50 類科 09:00 11:10 14:00 考考考 及編號試試試 10:30 12:40 16: 中醫師 ( 一 ) 中醫基礎醫學 ( 一 ) ( 包括中醫醫學史 中醫基礎理論 內經 難經 ) 中醫基礎醫學 ( 二 ) ( 包括中醫方劑學 中醫藥物學 )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一 2 月 19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載 中醫師 ( 一 ) 係指應高等考試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 ( 應試科目 3 科 ) 三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之占分比重為 作文 占 40% 翻譯 占 30% 測驗 占 30% 四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 除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外, 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五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有 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 有 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 作文 翻譯與測驗 ) 之 作文 翻譯 部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部分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並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 六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七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0

34 附註附件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日程表 日期 2 月 1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考試時間預備 08:40 預備 11:00 預備 13:50 預備 16:00 類科及編號 102 中醫師 ( 二 ) 考試 09:00 10:30 考試 11:10 12:40 考試 14:00 15:30 中醫臨床醫學 中醫臨床醫學 中醫臨床醫學 ( 一 )( 包括傷寒論 ( 二 )( 包括中醫內科 ( 學 ) 溫病學 金匱要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略 中醫證治學 中醫科學 ) 診斷學 ) ( 三 )( 包括中醫外科學 中醫傷科學 中醫五官科學 ) 考試 16:10 17:40 中醫臨床醫學 ( 四 )( 包括針灸科學 ) 一 2 月 19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載 中醫師 ( 二 ) 係指應高等考試中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 應試科目 4 科 ) 三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四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有 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五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六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1

35 註106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 心理師考試日程表 類科及編號 附件 4 日期 2 月 18 日 ( 星期六 ) 2 月 1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考試時間預預預預預預 08:40 12:50 15:30 08:50 12:50 15:30 備備備備備備 103 營養師 104 臨床心理師 諮商 105 心理師 考試 09:00 11:00 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臨床心理學基礎 諮商的心理學基礎 考試 13:00 考試 15:40 15:00 17:40 營養學 膳食療養學 考試 09:00 11:00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臨床心理學 臨床心理學 臨床心理學總論 ( 一 ) 總論 ( 二 ) ( 包括偏差行 ( 包括心理衡鑑 為的定義與描心理治療 ) 述 偏差行為的成因 )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特論 ( 一 ) ( 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 暴力行為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 考試 13:00 15:00 公共衛生營養學 臨床心理學特論 ( 二 ) ( 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 諮商與心理 心理健康與 個案評估與 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變態心理學 心理衡鑑 考試 15:40 17:40 食品衛生與安全 臨床心理學特論 ( 三 ) ( 包括飲食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 團體諮商與一 2 月 18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心理治療附或鋼筆作答,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並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2

36 註附件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2 月 1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考試時間預備 08:40 預備 10:30 預備 12:50 預備 14:30 預備 16:10 類科及編號 106 護理師 考試 09:00 10:00 考試 10:40 11:40 基礎醫學 ( 包 基本護理學 ( 包 括解剖學 生理 學 病理學 藥理 學 微生物學與免 疫學 ) 括護理原理 護理技術 ) 與護理行政 考試 13:00 14:00 內外科護理學 考試 14:40 15:40 產兒科護理學 考試 16:20 17:20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附一 2 月 19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 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3

37 試時間類科及編號會工作師附件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日程表 日期 2 月 18 日 ( 星期六 ) 2 月 1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考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預備 7: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預備 16:30 考試 9:00 11:00 考試 13:00 15:00 考試 15:40 17:40 考試 8:00 10:00 考試 10:40 12:40 考試 14:00 16:00 考試 16:40 18: 社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社會工作管理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一 2 月 18 日上午第 1 節考試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2 月 19 日上午第 4 節考試開始時間為 8 時起 (7 時 50 分預備 ), 該日各應試科目考試時間配合酌予調整, 請應考人特別留意 附 註 二 本類科考試均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占 60%,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 40%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不得 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並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於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 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開規定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4

38 附件 7 學校 系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姓名 年級別 : 年級 學號 : 性別 出生身分證民國年月日日期統一編號 學制 Ⅰ 編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名稱學分數 1 中醫基礎理論 2 內經 3 難經 4 中醫醫學史 5 中醫藥物學 6 中醫方劑學 學制 Ⅱ 編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名稱學分數 1 中醫生理學 2 中醫環境醫學 3 中醫病理學 4 中醫養生學 5 中醫醫學史 6 中醫藥物學 7 中醫方劑學 茲證明上列所載中醫基礎醫學學科均已修畢且成績皆及格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所修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 負法律責任 二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 第一階段考試 ) 之用 三 本證明書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影印使用 35

39 36 附件 8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營養師之實習, 分下列四階段 : 第一階段 :90 學年年度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 ( 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 7 科 20 學分者, 以下同 ) 適用 實習不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 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 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 :91 學年年度度至 93 學年年度度應屆畢業者適用 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 學校 工廠 機關團體等場所, 在領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 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理 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三項之一, 達 3 學分或 162 小時 第三階段 :94 學年年度度至 103 學年年度度應屆畢業者適用, 其實習學分 / 時數 學習活動 實習場所 ( 條件 ) 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 : 一 實習學分 / 時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學分數 / 時數學習活動 基礎 1 學分 64 小時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理 2 學分 128 小時膳食製備與供應 人事管理理 行行政管理理 臨床營養 3 學分 192 小時營養評估及諮詢 飲食計劃 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1 學分 64 小時營養規劃 營養評估及諮詢 營養教育 社區營養服務 二 實習場所的條件 ( 一 ) 醫院 : 能提供 3 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 或區域教學醫院, 或地區以上醫院 ( 應經評鑑合格 ) 聘有餐飲技術士 2 名以上, 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 二 ) 學校 : 每餐供餐 500 人以上, 每週供餐 4 天以上之辦理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 聘有餐飲技術士 1 名以上, 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 三 ) 工廠 : 每餐供餐 2000 人以上, 每週供餐 5 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 且經 CAS/GMP 優良食品標誌認證, 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 HACCP 制度度認可, 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 聘有餐飲技術士 3 名以上, 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 四 ) 機關團體 : 辦理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 ( 所 ), 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 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 1 名以上 三 實習應在領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行 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 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年資 2 年年以上 ; 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年資 4 年年以上 其與實習生之比 ( 即師生比 ) 應為 1:5 第四階段 :104 學年年度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 其實習學分 / 時數及學習活動如下, 另實習場所 ( 條件 ) 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與第三階段同 實習項目學分數 / 時數學習活動基礎 1 學分 72 小時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理 2 學分 144 小時膳食製備與供應 人事管理理 行行政管理理 臨床營養 3 學分 216 小時營養評估及諮詢 飲食計劃 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1 學分 72 小時營養規劃 營養評估及諮詢 營養教育 社區營養服務

40 附件 9 姓名 學校系 ( 組 ) 營養實習證明書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民國年月日統一編號 歷年修習實習實習場所實習項目學分數及時數實習場所實習期間合格營養師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基礎膳食臨床社區 ( 起迄年月日 ) 團體管理營養營養姓名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學分小時 上列所載實習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實習學分, 計小時 校長 : ( 簽章 ) ( 學校蓋關防處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實習場所欄請就醫院 學校 工廠 機關團體等四項目, 擇項註明場所名稱 三 請就基礎 膳食管理 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等四項目, 擇項註明學分數及時數 四 實習應於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 ( 營養見習 可由領有營養師證書之學校教師指導進行 ), 本表 合格營養師 欄請填註領有執業執照而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姓名 五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之用, 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影印使用 六 請學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實習認定基準 ( 詳見 考試法規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實習認定基準 ), 詳為審查 請特別注意, 民國 95 年起, 實習場所 營養師等項必須符合實習認定基準相關規定者, 始得登載於本實習證明書, 且各項目之時數及學分數均需填寫 七 凡持用學校已開具舊式直式直書證明書仍為有效 37

41 姓名 學校 性別 出生日期 所 附件 10 組主修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書 身分證民國年月日統一編號 主修臨床心理學程領域學科名稱學分數 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3 學科 (9 學分 ) 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2 學科 (6 學分 ) 上列所載主修臨床心理學程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學科學分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所畢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考試之用 三 本證明書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影印使用 38

42 附件 11 修習臨床心理實習證明書 本表格適用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後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身分證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 系所學校系所 ( 組 ) 實習機構部門 / 單位 ( 請填機構全名 ) ( 若有合作實習機構請註明 ) 實作訓練項目有 / 無 一 一般心理狀態及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 心理發展 社會適應或認知 情緒 行為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 三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 四 精神病之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五 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六 其他臨床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 上列所載之實作訓練項目經考評及格, 共計修習週或小時 機構負責人 : ( 簽章 ) 單位主管 : ( 簽章 ) ( 實習機構蓋印處 ) 實習督導 : ( 簽章 ) ( 臨床心理師證書字號 : 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具,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 之 4 條第 2 項規定, 實習應於執業達 2 年以上之臨床心理師指導下為之 ; 其實習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8 週或 1920 小時以上 三 本證明書僅供 100 年 6 月 30 日以後始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考試之用 39

43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實習機構 ( 單位 ) 名稱實習內涵 修習臨床心理實習證明書本表格適用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已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身分證民國年月日統一編號 實習期間實習時間 ( 起迄年月日 ) 計年月 上列所載臨床心理實習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年月 ( 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 院長 : ( 簽章 ) 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不同機構實習, 請分別開具證明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 實習機構包括醫療機構 煙毒勒戒所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 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 三 本證明書格式僅適用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已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考試之用 四 本證明書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影印使用 40

44 附件附件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 姓名 出日 生期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 系所 學校 系所 ( 組 )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領域課程申 請 人 修 習 課 程 名 稱學分數 一 諮商 ( 一 )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與心理 ( 二 ) 諮商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治療理論領域 ( 三 ) 心理治療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課程 ( 四 ) 諮商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二 諮商 ( 一 )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與心理 ( 二 ) 諮商與心理治療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治療實務領域 ( 三 ) 諮商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課程 ( 四 ) 諮商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諮商 ( 專業 ) 倫理與法規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三 諮商 ( 二 ) 諮商 ( 專業 ) 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倫理與法規領 ( 三 ) 諮商與心理治療 ( 專業 ) 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域課程 ( 四 ) 心理與諮商專業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諮商倫理與專業發展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心理衛生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四 心理 ( 二 ) 變態心理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健康與 變態心 ( 三 ) 心理病理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理學領域課程 ( 四 ) 心理健康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社區心理衛生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心理測驗 ( 評估 衡鑑 評量或診斷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五 個案 ( 二 ) 心理測驗與衡鑑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評估與心理衡 ( 三 ) 心理評量測驗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鑑領域課程 ( 四 ) 心理測驗與評量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心理測驗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六 團體 ( 一 ) 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或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諮商與心理治 ( 二 ) 團體諮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療領域課程 ( 三 ) 團體心理治療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七 諮商兼職 ( 課程 ) 實習領域課程 : 就讀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 ( 非全職實習 ) 之諮商兼職實習等相關課程科目 上列所載主修諮商心理學程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學科學分 ( 學校蓋印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所主管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所畢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 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 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 修習課程包括表列 7 領域各課程, 每 1 領域至少修習 1 科, 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 合計至少 7 學科 21 學分以上 三 本證明書僅供 105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考試之用, 證明書欄位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延申或影印使用 41

45 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 附件 13 本表格適用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後已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103 年 12 月修正 ) 身分證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 系所學校系所 ( 組 ) 實習機構名稱 ( 請填機構全名, 含部門 / 單位名稱 ) 實習期間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實作訓練項目實習週數或時數 一 個別 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 二 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 三 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 直接服務時數 ( 以上三項實作訓練 ) 合計小時 四 心理諮詢 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 有 無 五 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 有 無 六 其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 有 無 經考評及格, 全年實習時數週或小時 專業督導時數 ( 應受執業達 2 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指導 ) 實習成績上學期 及格 不及格下學期 及格 不及格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 實習機構蓋印處 ) ( 學校蓋印處 ) 機構負責人 : ( 簽章 ) 單位主管 : ( 簽章 ) 專業督導 : ( 簽章 ) ( 諮心字第號 ) 校長 ( 或授權代表 ): ( 簽章 ) 系 所主管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中華民國年月日日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實習機構及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具,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 之 5 條第 2 項規定, 實習應於執業達 2 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指導下為之, 其實習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3 週或 1500 小時以上 ; 個別 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 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 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之實作訓練期間, 應達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三 實習成績及格與否由實習機構與學校共同評定之 四 本證明書僅供 100 年 6 月 30 日以後始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考試之用 42

46 姓名性別 出生日期 實習機構 ( 單位 ) 名稱實習內涵 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本表格適用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已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身分證民國年月日統一編號 實習期間實習時間 ( 起迄年月日 ) 計年月 個別督導計小時 上列所載諮商心理實習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年月 ( 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 院長 : ( 簽章 ) 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本證明書必須由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不同機構實習, 請分別開具證明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4 項規定, 實習機構包括醫療機構 心理諮商所 大專院校諮商 ( 輔導 ) 中心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 實習內涵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 至少 50 小時 三 本證明書格式僅適用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已進入相關研究所就讀者, 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考試之用 四 本證明書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影印使用 43

47 機關 ( 構 ) 全銜 姓 名 到任卸年月年年所任工作性別 出生日期 任服務部門職稱月 ( 任教系所 ) 及職務統一編號歷服 務 證 明 書 立案 字號 : 醫療機構代碼 : 身分證民國年月日 附件 14 實際擔任工作內容證書字號 ( 授課課程名稱及學分數 ) ( 服務機關蓋關防處 ) 機關首長 ( 或負責人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項 第 7 條第 4 項規定, 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 得以其執行臨床心理教學或臨床心理業務 ( 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 ) 之年資折抵實習 二 本證明書歷年所任工作欄如不敷填寫, 請自行影印使用, 惟均請加蓋出證機關 ( 構 ) 印信 三 本證明書必須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機關 ( 構 ) 之承辦人及主管人員, 均應負法律責任 四 以臨床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教學年資折抵者, 須附繳教育部核發之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證書 44

48 附件 15 一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領域課程 二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領域課程 三 諮商倫理與法規領域課程 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3 項准予採認之案例域領各學校出具之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 書 所載科目心理治療專題 心理治療專題 ( 一 ) 高等諮商心理學專題 高等諮商與心理治療 諮商心理治療理論 諮商的理論基礎 諮商的理論與基礎 諮商理論基礎研究諮商理論與實務專題 於理論與實務領域擇一採認 諮商與心理治療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專題個別諮商理論與實務專題 於理論與實務領域擇一採認 諮商心理治療技術 諮商技術與實務 諮商技術與實務專題 諮商技術與實務專題研究諮商原理與實務 於理論與實務領域擇一採認 諮商與心理治療技術專題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實務專題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專題 諮商技巧與實務 個別諮商個別諮商理論與實務專題 於理論與實務領域擇一採認 心理治療倫理專題 心理諮商與專業倫理 助人專業倫理研究 專業倫理 專業倫理專題 諮商倫理專題 諮商倫理與法律 諮商倫理與相關法規 諮商倫理與相關法規研究 諮商專業倫理專題 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 諮商與心理治療的倫理 予以採認科目 ( 一 )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諮商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心理治療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諮商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諮商與心理治療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諮商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諮商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諮商 ( 專業 ) 倫理與法規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諮商 ( 專業 ) 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諮商與心理治療 ( 專業 ) 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心理與諮商專業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諮商倫理與專業發展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45

49 四 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領域課程五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領域課程 六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領域課程 心理病理學專題 心理病理總論 心理衛生專題 高等心理病理學 變態心理學專題 變態心理學專題 : 精神分析取向 變態心理學專題研討 心理測驗與編製 ( 制 ) 心理測驗與衡鑑專題 心理測驗與諮商評估專題研究 心理評估專題研究 心理評量研究 心理評量與衡鑑研究 心理衡鑑 心理衡鑑研究 心理衡鑑專題 心理衡鑑專題研究 心理衡鑑與評量專題 心理衡鑑與個案評估專題研究 高等心理衡鑑 測驗發展 諮商評量 臨床心理衡鑑 ( 一 )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專題 高等團體諮商心理治療 團體心理治療專題 團體動力與諮商研究 團體輔導與諮商研究 團體諮商專題 團體諮商理論研究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專題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團體諮商與實習 團體諮商與輔導專題研究 諮商心理學專題 - 團體諮商實務研究 ( 一 ) 心理衛生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變態心理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心理病理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心理健康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社區心理衛生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心理測驗 ( 評估 衡鑑 評量或診斷 )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心理測驗與衡鑑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心理評量測驗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心理測驗與評量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心理測驗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或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團體諮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團體心理治療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註 : 各學校出具之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 學科名稱 ( 含兼職實習 ) 分為上 下二科目或 ( 一 ) ( 二 ) 二科目或 I II 二科目等情形, 其學分數併計至多採計三學分 46

50 一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領域課程 二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領域課程 心理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3 項不予採認之案例域領各學校出具之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 書 所載科目生涯發展與諮商專題 存在與意志療法專題完形治療專題研究悲傷輔導專題討論焦點解決短期諮商專題研究短期心理治療研究短期心理諮商研究短期諮商專題研究認知行為治療研究醫療諮商專題討論藝術治療 ( 一 ) 藝術治療 ( 二 ) 藝術治療研究藝術治療理論藝術治療歷史與理論家庭諮商理論專題研究心理劇企業員工諮商專題研究危機處理專題研究完形治療身心治療與生理回饋兒童諮商社區問題與特殊個案處理表現性技法在心理治療的應用哀傷諮商客體關係理論與實務家族藝術治療發展心理學專題研究短期治療短期諮商短期心理諮商研究婚姻與家庭諮商進階遊戲治療專題研究遊戲治療研究輔導原理與實務諮商歷程研究臨床藝術治療 ( 含病理與診斷 )II- 成人 不予比照採認科目 ( 一 ) 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諮商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心理治療理論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諮商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諮商與心理治療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諮商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諮商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47

51 三 諮商倫理與法規領域課程四 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領域課程 五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領域課程 臨床藝術治療 ( 含病理與診斷 )I- 兒童 青少年醫療諮商專題討論 藝術治療 ( 二 ) 藝術治療工作坊 藝術治療專題研究 藝術治療專題講座 藝術治療倫理 人格心理學研究 人格心理學專題研究 犯罪心理學專題 自殺學 兒童心理病理學研究 家庭危機處置 健康心理學研究 發展心理學 發展心理學研究 進階發展心理學 臨床診斷與介入專題 DSM 研究 兒童臨床心理衡鑑 高等教育統計研究 教育研究法 教育測驗與評量研究 測驗編製研究 學習困擾與診斷研究 臨床藝術治療 ( 含病理與診斷 )I- 兒童 青少年 臨床藝術治療 II- 成人 藝術治療衡鑑 ( 一 ) 諮商 ( 專業 ) 倫理與法規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諮商 ( 專業 ) 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諮商與心理治療 ( 專業 ) 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心理與諮商專業倫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諮商倫理與專業發展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心理衛生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變態心理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心理病理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心理健康學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社區心理衛生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一 ) 心理測驗 ( 評估 衡鑑 評量或診斷 )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心理測驗與衡鑑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心理評量測驗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四 ) 心理測驗與評量實務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五 ) 心理測驗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48

52 六 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領域課程 心理劇專題研究園藝治療團體藝術治療結構性團體諮商專題研究 ( 一 ) 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或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二 ) 團體諮商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 三 ) 團體心理治療 ( 研究或專題研究 ) 49

5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附件 16 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 分兩階段辦理 : 第一階段 :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5 月 31 日畢業者報考高等考試護理師適用 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即可 第二階段 :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報考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適用 其實習定義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時數最低標準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 一 實習定義 : 實習 係指在臨床或社區中實際接觸個案照護之經驗, 不包含示教室練習以及機構參訪 見習之時數 二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及實習時數最低標準 : 實習時數實習學科實習內涵最低標準 基本護理學實習 內外科護理學實習 產科護理學實習 兒科護理學實習 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 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 實習總時數 1. 實習內容包含應用溝通技巧建立專業性人際關係 基本護理技術實作 運用護理過程照護個案 護理記錄書寫等 2. 需有實習經驗紀錄 ( 含基本護理技術實作 ), 基本護理技術於基本護理學實習未完成部分, 需於後續實習繼續完成 1. 因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為後續實習之基礎, 必須較基本護理學實習更為紮實 2. 需分別有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實習至少 120 小時 3. 實習內容包含熟悉環境及護理作業流程 強化照護內外科個案並進行評值的能力等實習內容以產前 產中 產後照護以及新生兒護理為主, 其餘如高危險性妊娠 不孕症以及婦女健康之照護等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1. 以兒童及青少年照護為主, 保健為輔, 急重症病童之照護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2. 實習內容包含如何與兒童溝通 兒童健康評估 病室常規 熟悉兒科常見技術與藥物 以家庭為中心之主護護理 (primary care) 護理評值 出院準備等 1. 實習內容包含 : 社區群體評估與計畫 2. 家庭與個人層次 : 包括家庭訪視 個案管理等 3. 團體衛教 實習內容包含精神病患之 急性期 及 復健期 照護, 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基本護理學實習 內外科護理學實習 產科護理學實習 兒科護理學實習 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 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以及綜合實習等科目加總需達總時數 1,016 小時 60 小時 240 小時含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 120 小時 120 小時 120 小時 120 小時 120 小時 1,016 小時 三 實習補修規定 : 國內 外學歷報考者, 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時數未達最低標準, 均 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 並由該校出具證明 四 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件

54 附件 17 學校 系 ( 科 ) 護理實習證明書 姓名 實習學科 基本護理學實習 內外科護理學實習 產科護理學實習 兒科護理學實習 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 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 性別 出生日期 實習內涵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1 實習內容包含應用溝通技巧建立專業性人際關係 基本護理技術實作 運用護理過程照護個案 護理記錄書寫等 2 需有實習經驗紀錄( 含基本護理技術實作 ), 基本護理技術於基本護理學實習未完成部分, 需於內外科護理學後續實習繼續完成 1 因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為後續實習之基礎, 必須較基本護理學實習更為紮實 2 需分別有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實習至少 120 小時 3 實習內容包含熟悉環境及護理作業流程 強化照護內外科個案並進行評值的能力等 實習內容以產前 產中 產後照護以及新生兒護理為主, 其餘如高危險性妊娠 不孕症以及婦女健康之照護等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1 以兒童及青少年照護為主, 保健為輔, 急重症病童之照護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2 實習內容包含如何與兒童溝通 兒童健康評估 病室常規 熟悉兒科常見技術與藥物 以家庭為中心之主護護理 (primary care) 護理評值 出院準備等 實習內容包含 : 1 社區群體評估與計畫 2 家庭與個人層次: 包括家庭訪視 個案管理等 3 團體衛教 實習內容包含精神病患之 急性期 及 復健期 照護, 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實習時數最低標準 60 小時 240 小時含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 120 小時 120 小時 120 小時 120 小時 120 小時 上列所載各科實習成績以及綜合實習科目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時數達 1,016 小時以上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 ( 科 ) 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實習 係指在臨床或社區中實際接觸個案照護之經驗, 不包含示教室練習以及機構參訪 見習之時數 二 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具,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三 本證明書僅供 102 年 6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之用 51

55 附件 18 學校 系 ( 科 ) 護理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實習內涵 基本護理學實習 內外科護理學實習 產科護理學實習 兒科護理學實習 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 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 綜合實習 1 實習內容包含應用溝通技巧建立專業性人際關係 基本護理技術實作 運用護理過程照護個案 護理記錄書寫等 2 需有實習經驗紀錄( 含基本護理技術實作 ), 基本護理技術於基本護理學實習未完成部分, 需於內外科護理學後續實習繼續完成 1 因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為後續實習之基礎, 必須較基本護理學實習更為紮實 2 需分別有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實習至少 120 小時 3 實習內容包含熟悉環境及護理作業流程 強化照護內外科個案並進行評值的能力等 實習內容以產前 產中 產後照護以及新生兒護理為主, 其餘如高危險性妊娠 不孕症以及婦女健康之照護等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1 以兒童及青少年照護為主, 保健為輔, 急重症病童之照護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2 實習內容包含如何與兒童溝通 兒童健康評估 病室常規 熟悉兒科常見技術與藥物 以家庭為中心之主護護理 (primary care) 護理評值 出院準備等 實習內容包含 : 1 社區群體評估與計畫 2 家庭與個人層次 : 包括家庭訪視 個案管理等 3 團體衛教 實習內容包含精神病患之 急性期 及 復健期 照護, 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實 習 時 數 最 低 標 準 小時 小時含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小時 上列所載各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共計修習時數達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 學校蓋關防處 ) 校長 : ( 簽章 ) 系 ( 科 ) 主任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一 實習 係指在臨床或社區中實際接觸個案照護之經驗, 不包含示教室練習以及機構參訪 見習之時數 二 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具, 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三 本證明書僅供 102 年 6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之用 52

56 附件 19 中華民國 101 年年 11 月 13 日考選部選專一字第 號公告修正 ( 修正附表證明書格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一 適用對象 : 自民國 102 年年之後畢業者適用, 且實習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 民國 102 年年之前畢業者, 應考人可出具登錄有實習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 民國 98 年年之前畢業者, 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民國 98 年至 102 年之前畢業者,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 ) 二 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 實習項目學習內容 1. 個案工作 建立關係技巧 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紀錄撰寫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社工倫理學習 2. 團體工作 團體工作規劃 團體帶領 團體評估及記錄 社工倫理學習 3. 社區工作 社區分析 含人口 問題 需求 資源 社會指標等 社區方案設計 執行與評估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社工倫理學習 4. 行政管理 社會工作研究 方案設計與評估 資源開發與運用 督導 訓練與評鑑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社工倫理學習三 實習次數與時數 : 應至少實習二次且合計 400 小時以上 四 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 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 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 ( 一 ) 公立社會福利 勞工 司法 衛生機關 ( 構 ) ( 二 ) 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 勞工 司法 衛生機關 ( 構 ) ( 三 ) 經立案之團體 ( 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 ( 四 ) 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 中學 小學 ( 五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五 實習督導資格條件 : 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 且至少應有 2 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六 督導學生人數條件 : 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 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 4 名為限 方案實習督導之人數以 15 名為限 七 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之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 由考選部公告 應考人畢業自未經公告之科 系 組 所 學位學程, 需開具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之證明 開具證明之單位除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外, 不同機構實習, 請分別開據證明 本證明書仍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者皆應負法律責任 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 53

57 附表 姓名 性別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證明書出生身分證民國年 月 日日期字號 就讀學校 系所學校系所 ( 組 ) 實習機構名稱 ( 請填機構全名, 含部門 / 單位名稱 ) 實習項目 ( 請勾選 ) 實習內容 ( 請勾選 ) 個案工作 建立關係技巧 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社會暨心理理評估與處置 紀錄撰寫 社工倫理理學習 團體工作 社區工作 行政管理 團體工作規劃 團體帶領領 團體評估及記錄 社工倫理理學習 社區分析 含人口 問題 需求 資源 社會指標等 社工倫理學習 社區方案設計 執行與評估 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社會工作研究 方案設計與評估 資源開發與運用 督導 訓練與評鑑 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社工倫理學習 實習期間 第 1 次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合計 小時 第 2 次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合計 小時 ( 至少二次, 超過自行加註 ) 實習時數 共計 小時 ( 至少 400 小時 ) ( 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 實習督導資格 ( 請勾選 ): 現任社會工作師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 且至少有 2 年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實習督導 :( 簽章 ) 機構負責人 :( 簽章 ) 年月日 年月日 學校系 所名稱 : 學校系 所主管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 本證明書可作為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之用 2. 本證明書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不實, 出證者皆應負法律責任 3. 實習若係在同一機構實施者, 本證明書僅需填寫 1 份, 並由實習機構及學校證明即可 ; 但實習若在不不同機構實施者, 本證明書請分別填寫 1 份, 並由各該實習機構及學校證明 4. 本證書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延伸 5. 申請人如持用已開具修正前之證明書仍為有效 54

58 附件 20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准予採認之案例 ( 本案例僅適用於 102 年以前畢業者,102 年以後畢業者, 須符合新制之學科名稱始得採計 )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社會工作哲學與倫理 ( 比照 社會工作倫理 ) 社會福利理論 ( 比照 社會福利概論 ) 社會工作倫理專題 ( 比照 社會工作倫理 ) 進階社會個案工作 社會學簡介 普通心理學 發展心理學 人格心理學 心理學簡介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專題 服務方案設計與評估 方案設計與評估專題 予以採認之科目 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社會個案工作 社會學 心理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方案設計與評估 非營利組織管理專題 ( 比照 非營利組織管理 ) 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研究方法論 ( 一 )( 二 ) 研究方法 ( 比照 社會研究法 ) 進階社會工作研究法 ( 比照 社會工作研究法 ) 社會計量 社會工作統計 高級社會統計 統計學 初等教育統計 統計電腦套裝軟體之應用 進階社會統計 基礎實習 ( 比照 社會工作實習 ) 專業實習 II( 比照 社會工作實習 ) 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社會統計 社會工作 ( 福利 ) 實習或實地工作 55

59 附件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營養師 心理師 護理師 社會工作師考試 暫准報名 申請表 考區類科名稱姓名 住家 : 國民身聯絡電話分證統手機 : 一編號一 本人因未及於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繳驗報考類科考試規則規定之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請同意本人暫准報名本次考試, 茲勾選原因與聲明如下 : ( 一 ) 本人係本國學歷之畢業生或中醫學系在學學生已繳驗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 ( 請黏貼於報名履歷表下方 ), 未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 2. 學分 ( 學程 成績 ) 證明 3. 實習證明 4. 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 ( 二 ) 本人係以外國學歷報考, 未繳驗 :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2. 在學全部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 3. 實習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 4. 學歷甄試或其他證明 以上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正辦理驗證中 5. 護照影本 ( 含就學期間入出境章戳紀錄之頁面 ) 6. 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 7. 主修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書 / 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 及所列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8. 修習臨床心理實習證明書 / 修習諮商心理實習證明書 二 本人同意, 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期限寄達 ( 郵戳為憑,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或傳真 (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並經審查通過, 始完備報名考試要件, 正式獲准參加考試 若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屬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不得應考, 亦不得要求退費, 絕無異議 ( 一 ) 以本國學歷資格報考者, 應於 106 年 1 月 13 日前寄達 於上開時間尚未取得畢業( 學位 ) 證書或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證明者, 雖取得考試承辦單位先行核發加註有 暫准報名 之入場證, 惟前開證明文件影本於取得後請儘速補繳驗, 至遲應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交由各試場監場人員收轉試務單位查驗 ( 二 ) 以外國學歷資格報考或經審查應考資格有疑義者, 應於 105 年 12 月 9 日前寄達, 俾提報各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 俟審議通過方具應考資格 申請人簽章 : ( 簽章 ) 105 年月日 學生證影印本黏貼處 ( 正面 ) 學生證影印本黏貼處 ( 背面 ) ( 影印本務須清晰黏貼不可超出欄外 ) ( 影印本務須清晰黏貼不可超出欄外 ) ( 僅應屆畢業生及報考中醫師 ( 一 ) 之在學 ( 僅應屆畢業生及報考中醫師 ( 一 ) 之在學學生須黏貼 ) 學生須黏貼 ) 報名序號 56 非暫准報名應考人無須繳附本申請表

60 附件 2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持續通過 ISO 與 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站 ) 直接進入 二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 請先詳細閱讀 應考須知 後, 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六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七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考資格條款後, 須登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請依步驟指示輸入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考資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八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 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 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可選擇使用存款帳戶 ( 免用讀卡機 ) 或晶片金 融卡進行線上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十 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 57

61 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履歷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暫准報名申請表等,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十一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須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十二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 請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報名書表 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依照表件編號順序裝入, 於 105 年 11 月 11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十三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點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四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十五 若同時欲報名同一年度多次考試 ( 即不同月份之考試 ), 請分別報名與繳費, 封袋亦請分別裝入,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十六 本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58

62 附件 2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 繳款方式 :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一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二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三 郵局櫃檯繳款四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六 透過 ATM 進行轉帳七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八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證明 ) 貳 繳款流程一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 一 ) 免用讀卡機 1 繳款說明: 本項服務由應考人於線上輸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 ; 應考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與轉帳帳戶之證號相同, 轉帳作業啟動後, 將由轉帳金融機構系統辦理檢核作業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付款頁面相關繳費資訊 (2) 點選轉出銀行, 輸入轉出帳號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交易完成, 應考人可列印繳款證明 ( 二 ) 使用晶片金融卡 1 繳款說明: 本項服務應考人請自備讀卡機, 並使用晶片金融卡辦理 59

63 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 2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3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 頁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 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 印繳款證明 二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一 )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二 )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 三 )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三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 一 )ATM 操作流程 : 1. 插入金融卡,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 3. 輸入中國信 4. 輸入繳款單 輸入金融卡密 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 託商業銀行 上之 轉入 碼 家, 選擇轉帳交易 ) 代碼 :822 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 二 )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 三 ) 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如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 四 )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一 )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60

64 1 收款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 考選部 3 收款帳號: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 二 )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 三 ) 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如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 四 )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 ( 一 ) 信用卡 16 碼卡號 ( 二 )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 三 )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 四 )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有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 請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六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補費作業 :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受款人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6 年第一次專技人員高考 類科考試補費 及 補件編號 :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61

65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件 24 類別 退件 溢繳費用 考試延期舉行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退費事由 1. 網路報名並應以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已繳交考試規費, 未寄發或逾期寄發報名表件 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 2. 應考資格經審查不合格 3. 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 考試方式 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或審查案件, 於提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前申請退件 1. 繳交考試規費後, 於報名期限內自行取消報名 2. 各種溢繳費用情形 ( 如報考較低等級考試繳交較高等級考試報名費, 或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原得減少費額之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溢繳全額費用, 或其他溢繳案件 ) 申請退費時間由考選部各該考試承辦司通知應考人退件理由, 並主動辦理退費 申請退費手續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應考人須於檢附 : 繳費日起 5 1. 退費申請書年內提出申 2. 繳費證明請 考試因颱風 地震 水災 傳染病考試延期公檢附 : 等原因延期舉行, 致全程無法參加告之次日起 1. 退費申請書考試 15 日內 2. 入場證 3. 全程無法到考之證明文件具下列事由,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者 : 檢附 : 考試前後 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 1. 退費申請書天內 2. 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 35 分鐘以上 3. 兵役徵集或點閱 ( 教育 ) 召集 1. 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住院或分娩 2. 本人訂 ( 結 ) 婚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3. 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 並經考選部審核認可 考試前後 15 檢附 : 天內 2. 入場證 3. 證明文件 : (1) 天然災害村里長證明 (2) 交通中斷或遲延 35 分鐘以上相關證明 (3) 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證明文件 : (1) 傷病住院或分娩診斷證明書 (2) 喜帖 訃聞 (3) 重大事故相關證明 退費金額 應扣除行政作業費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應扣除行政作業費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退還半額報名費 備註 : 一 退費申請書 : 請見次頁申請書, 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二 行政作業費 : 包含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 郵資及匯費等相關作業費用 三 應考人因重大天然災害引發交通中斷, 依考選部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處理要點填具應考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考區或試區申請表之退費, 免另提出退費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繳考試規費不予退還 : ( 一 ) 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 考試方式 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或審查案件, 已提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後之退件 ( 二 ) 採分階段考試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案件, 已經考選部送交受委託之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之案件 ( 三 ) 經准予暫准報名, 考試第一天第一節前提出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經各該考試承辦司最後認定應考資格不合規定 ( 四 ) 閱覽試卷或複查成績, 於規定期限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完成申請之案件 五 郵寄地址 : 請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收 62

66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人 電子郵件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市話 : 手機 : 聯絡地址 考試名稱 考試等級高等考試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行政作業費 申請退費金額 溢繳費用, 金額 元 元 考試因颱風 地震 水災 傳染病等原因延期舉行,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元 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 或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 或兵役徵集或點閱 ( 教育 ) 召集,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元 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住院或分娩 ; 本人訂 ( 結 ) 婚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 或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 並經考選部審核認可 ;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元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相關證明 60 元 無 元 元 元 郵遞區號 : 支票郵寄地址縣 / 市區 / 市 / 鄉 / 鎮村 / 里路 / 街段巷弄號樓 審核欄 審核日期年月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科長 單主 位管 63

67 附件 25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生日民國年月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說 斷明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年月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 民國年月日 身心障礙 視覺功能 部位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 / 移位 4. 其他 手冊 ( 證明 ) 1. 無 2. 有 : 類度 左眼視力 ( 矯正後 ), 右眼視力 ( 矯正後 ) ; 左眼全盲, 右眼全盲 ;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 眼球震顫 其他 ( 請註明 ) 慣用手障礙發生前 : 右手 左手障礙發生後 :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 抄寫速度 : 字 / 分 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 ( 請註明 )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 / 輪椅應考 坐姿 / 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 ( 請註明 ) 精神功能 有障礙 ( 請註明 )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醫師 :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 ( 簽名及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 64

68 附件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營養師 心理師 護理師 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類科聯絡電話應考人簽章行動電話 : 公 ( ) 宅 ( ) 申請日期民國年月日 原地址 申請變更地址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配 合 事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 限於 106 年 1 月 16 日前申請 ) 項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 限於 106 年 3 月 30 日 ( 請依需求勾 前申請 ) 選, 可複選 )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姓名 地址變更 ( 配合考試院製發考試及格 證書, 限於 106 年 4 月 14 日前申請 ) 原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注意事項 : 一 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 並請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如以傳真 ( ) 通知者, 務請再行電話 ( 轉分機 ) 確認 二 若未以專函申請或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 致未即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65

69 附件 27 66

70 67

71 68

72 69

73 70

74 附件 28 試題疑義線上操作說明 1. 操作說明 1.1.試題疑義申請 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的 試題疑義申請 頁面 操作說明 請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 主站( ( 點選首頁 試題疑義申請 進入線上申請試題疑 義功能頁面 71

75 登入 操作說明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 若已經登入系統 則跳至

76 選擇要申請的考試 進入申請 操作說明 系統會過濾出應考人可以申請試題疑義的考試資訊 點 我要申請 進入申請頁面 73

77 填寫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 功能說明 提供應考人登打線上試題疑義資料 請注意 申請試題疑義必須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 格式為JPG圖檔 操作說明 1. 系統自動帶出等級 類科 姓名等資料 應考人填寫相關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 佐證資料電子檔有大小限制 2. 若是測驗題 輸入題號之後 系統會顯示原公布之標準答案 3. 按 瀏覽 選擇要上傳的佐證資料電子檔 4. 按 確定送出 存檔完成後 回到試題疑義申請的畫面 若按 取消編輯 則不存檔離 開畫面 74

78 1.2.試題疑義查詢 查詢填寫的試題疑義申請資料 請點選 試題疑義查詢 功能 列出應考人所 提的試題疑義資料 進入試題疑義查詢畫面 操作說明 點選畫面左方 試題疑義 查詢功能 進入查詢試題疑義畫面 75

79 在查詢試題疑義畫面 選擇所需功能 功能說明 1. 進入試題疑義查詢畫面 系統顯示應考人申請的試題疑義資料 若是仍然在申請期間 系統提供 列印申請表 功能 若已超過申請截止日期 系統僅提供 查詢 功能 2. 經過試題疑義審查會議決議之處理結果 會顯示於 處理結果 欄位 3. 列印申請表 當佐證資料量多 電子檔過大而無法一次上傳時 請先上傳一頁資料 並 列印申請表連同完整紙本資料一併郵寄考選部 4. 查詢 查詢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列印申請表功能 功能說明 當佐證資料量多 電子檔過大而無法一次上傳時 請先上傳一頁資料 並列印申請表連同完 整紙本資料一併郵寄給考選部 操作說明 點 列印申請表 系統產生 PDF 格式申請表提供應考人開啟或下載儲存 76

80 1.2.4 查詢功能 功能說明 若已經超過試題疑義申請截止期限 則只能查詢 操作說明 點 查詢 按鈕 進入查詢頁面 查詢畫面如下圖 77

81 2. 使用 WINDOWS 小畫家擷取 PDF WORD 檔案資料為佐證 資料圖檔 2.1. 使用螢幕列印功能(適用 PDF WORD 檔)擷取所需資料 操作說明 以 PDF 檔案為例 1. 開啟檔案 將所需資料調整至螢幕可見範圍內 點選鍵盤上之 螢幕列印 鍵 按鍵圖示 如右 2. 開啟小畫家 點選 開始/所有程式/附屬應用程式/小畫家 於 常用 頁籤中點選 貼 上 78

82 3. 螢幕列印畫面呈現於小畫家視窗 4. 點選 選取 79

83 5. 按滑鼠左鍵 於視窗中拖曳 將藍字部分全部選取 6. 點選 複製 7. 點選 小畫家功能下拉圖示 80

84 8. 點選 開新檔案 選取 不要儲存 9. 於新視窗中 點選 貼上 10. 藍字部分已全部複製至新視窗中 81

85 11. 點選 存檔圖示 12. 於另存新檔視窗中 請先選擇存檔路徑 範例為 桌面 並於存檔類型中選取 JPEG 視需要重新命名檔案名稱 範例已重新命名為 佐證圖檔一 82

86 13. 點選 存檔 14. 於檔案總案檢視 佐證圖檔一.jpg 已成功製作完成 83

87 2.2. 直接選取複製(適用 WORD 檔) 操作說明 1. 開啟檔案 用滑鼠直接選取所需資料範圍 2. 點選 複製 3. 開啟小畫家 點選 開始/所有程式/附屬應用程式/小畫家 於 常用 頁籤中點選 貼上 84

88 4. 藍字部分已全部複製至新視窗中 5. 點選 存檔圖示 85

89 6. 於另存新檔視窗中 請先選擇存檔路徑 範例為 桌面 並於存檔類型中選取 JPEG 視需要重新命名檔案名稱 範例已重新命名為 佐證圖檔二 7. 於檔案總案檢視 佐證圖檔二 jpg 已成功製作完成 86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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