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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715 电话 :(010) 传真 :(010) 邮政编码 :

2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厦门港务 ) 的委托, 根据双方签署的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指派王正平 汪华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和资料, 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部门批文 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 本所已获得厦门港务及其非流通股股东的保证和承诺, 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复印件, 文件的副本与正本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其所所作出的陈述 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准确的 ; 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仅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3 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文件之一向有关部门报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 一 )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9 月, 公司名称由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 [1998] 综 059 号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 [1999]18 号文 关于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筹 )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批准, 由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于 1999 年 4 月 2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管字 [1998]41 号文 关于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筹 ) 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批准, 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权结构为 : 总股本 万股, 其中国家股 万股, 由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持有 万股, 占总股本的 55.13%, 由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持有 3738 万股, 占总股本的 12.67%; 社会公众股 9500 万股, 占总股本的 32.2% 2004 年 9 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 [2004]267 号 国资产权 [2004]681 号文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持有的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万股国家股划转给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该等国有股权划

4 转后, 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万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 55.13%, 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2005 年 3 月, 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2005 年 5 月 9 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 [2005]481 号 关于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批准, 同意将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港务 万股国家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3%) 变更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更 厦门港务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号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500 万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 :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 仓储经营 ;2 物流供应链管理 整体物流方案策划与咨询 中转 多式联运服务( 不含运输 ) 物流信息管理;3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4 批发 零售建材 化工原料及产品 ( 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 ) 矿产品( 国家专控除外 ) 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 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 农畜产品 文具 体育用品及器材 工艺美术品 厦门港务已通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 年度工商年检 ( 二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公司目前不存在以下情况 : 1 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 2 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 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 ; 3 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 4 依据相关规定目前不适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

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在境内公开发行 的 A 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 司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情况 ( 一 )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 1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 [1998] 综 039 号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2005 年 2 月,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 [2005]32 号文批准, 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3 月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12 月 16 日在香港公开发行 万股 H 股, 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现持有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2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 货运 仓储经营 ;3 港口拖轮经营;4 港口机械 设施 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5 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 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 % 的股权 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 现持有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是 : 对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以控股 参股方式从事资产投资 监管 经营, 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价增值负责等 根据厦门港务提供的股东名单,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厦门港务 万股国有法人股

6 2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是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 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 5 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五层, 经营范围为公路 码头 港口航道的投资管理 ; 交通基础设施新技术 新产品 新材料的开发 研制和产品的销售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已按规定通过了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厦门港务提供的股东名单,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现持有厦门港务 3738 万股国家股 ( 二 )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三 )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限制情况 1 根据厦门港务及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料和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没有发生被质押及被查封等情况 2 根据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 2005 年 12 月在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章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需支付的对价由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节 ), 非流通股股东及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已就支付对价作出了适当安排 ( 四 )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股情况根据厦门港务提供的资料及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声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均未持有公司流通股 ; 前六个月内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的情形

7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参与者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 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各方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合法 三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拟采用的方案 ( 一 )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拟采用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厦门港务董事会组织拟定的方案, 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流通股安排 9.76 元现金对价, 现金对价合计总金额为 9272 万元 ;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流通股安排 股股票对价, 股票对价合计总股数为 万股 以厦门港务全流通后股票的理论价格 6.00 元 / 股为基础, 对价安排换算成股份后约为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 2.0 股 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 公司董事会将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于对价安排执行日, 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帐户按比例划付现金对价和股票对价 ( 二 )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 改革前 股份数量 (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改革后 股份数量 (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一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 一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国家持有股份 % 国家持有股份 % 二 流通股份合计 % 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人民币普通股 % 人民币普通股 % 三 股份总数 % 三 股份总数 %

8 ( 三 ) 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和转让的限制承诺和声明 1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在 24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 60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的利益,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非流通股股东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作 出的承诺合法 有效 四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程序与批准 ( 一 )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已向厦门港务董事会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一致同意授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致同意委托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举行会议, 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为此,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 ( 二 ) 厦门港务董事会已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聘请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 并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保密协议 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协助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9 ( 三 )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通过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 将彻底消除公司目前股权转让的制度性差异, 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目标归于一致, 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 四 ) 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国有股, 因此,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尚需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前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五 )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目前依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改革方案尚需 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 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按规定的表决规则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五 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司董事会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权分置改革可选保荐机构, 该公司指定石军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的情形 2 厦门港务及其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控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的情形 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 监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厦门港务权益 在厦门港务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0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向厦门港 务提供担保或融资等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5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为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符合 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六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目前依阶段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11 (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王正平 汪 华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10... 11... 12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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