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都市計畫名稱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書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都市計畫第 26 條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公 告 自民國 101 年 1 月 6 日至民國 101 年 2 月 5 日, 刊登於民國 101 年 1 月 日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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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書 擬定機關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 嘉義縣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都市計畫名稱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書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都市計畫第 26 條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公 告 自民國 101 年 1 月 6 日至民國 101 年 2 月 5 日, 刊登於民國 101 年 1 月 日聯合報 E1 版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公開展覽 公開說明會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6 件 鄉 級 民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雄鄉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縣 級 內政部

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案 目 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計畫緣起與法令依據 第二節檢討範圍與面積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第一節上位計畫 第二節相關計畫 第三節都市計畫概要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一節自然環境 第二節社會環境分析 第三節產業發展現況分析 第四節土地使用現況 第五節公共設施現況 第六節交通計畫現況 第七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 第八節發展課題與對策 第九節發展預測 第十節公共設施檢討分析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第一節發展定位 第二節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分析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第一節檢討變更原則 第二節變更內容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一節計畫範圍與面積 I

4 第二節計畫年期及人口 第三節土地使用計畫 第四節公共設施計畫 第五節交通系統計畫 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 第七節都市更新計畫 第八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 第九節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 第一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第二節事業及財務計畫 II

5 圖目錄 圖 1-1 檢討範圍位置示意圖 圖 2-1 民雄鄉構想發展示意圖 圖 2-2 國道一號增設民雄交流道全貌示意圖 圖 2-3 民雄火車站周邊地區都市更新構想示意圖 圖 2-4 相關建設位置示意圖 圖 2-5 民雄鄉內都市計畫區分布圖 圖 2-6 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示意圖 圖 2-7 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都市計畫示意圖 圖 2-8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示意圖 圖 3-1 民雄鄉區位及村里分布示意圖 圖 3-2 民雄鄉地質示意圖 圖 3-3 民雄鄉水文示意圖 圖 3-4 民雄鄉潛勢災害示意圖 圖 3-5 景觀資源 開放空間及人文古蹟位置示意圖 圖 3-6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現況開闢情形示意圖 圖 3-7 民雄都市計畫區現況建物使用狀況示意圖 圖 3-8 民雄都市計畫區現況建物結構示意圖 圖 3-9 民雄都市計畫區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圖 3-10 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情形示意圖 圖 3-11 道路用地開闢情形示意圖 圖 3-12 民雄都市計畫交通系統示意圖 圖 3-13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公車路線示意圖 圖 3-14 民雄都市計畫區及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排水分區示意圖 圖 3-15 民雄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示意圖 圖 3-16 民雄及頭橋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分年實施計畫示意圖 圖 3-17 發展地區示意圖 圖 3-18 農會專用區位置及現況示意圖 III

6 圖 3-19 自來水事業用地位置及現況示意圖 圖 3-20 市 ( 一 ) 用地位置及現況示意圖 圖 3-21 囊底路位置示意圖 圖 4-1 整體發展規劃構想示意圖 圖 5-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位置示意圖 圖 6-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示意圖 圖 6-2 交通系統計畫示意圖 圖 6-3 交通系統計畫道路編號示意圖 圖 6-4 民雄運動公園規劃為防災公園示意圖 圖 6-5 都市防災系統規劃示意圖 圖 6-6 都市防洪避難系統規劃示意圖 圖 6-7 更新地區劃定流程示意圖 圖 6-8 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示意圖 圖 6-9 更新地區範圍位置示意圖 圖 6-10 更新地區發展構想示意圖 圖 7-1 分期分區發展示意圖 IV

7 表目錄 表 2-1 相關建設計畫一覽表 表 2-2 嘉義縣民雄都市計畫實施歷程一覽表 表 2-3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表 2-4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 表 3-1 民雄鄉與民雄都市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表 表 3-2 民雄鄉歷年戶數 戶量及性別比例統計表 表 3-3 民雄鄉與周邊地區歷年人口密度統計表 表 3-4 民雄鄉歷年人口年齡組成變遷情形統計表 表 3-5 民國 95 年民雄鄉及嘉義縣各級產業從業人數統計表 表 3-6 民雄鄉民國 90 年 95 年區位商數表 表 3-7 民雄鄉工商及服務業場所單位 ( 二級產業 ) 統計表 表 3-8 土地使用分區現況開闢情形一覽表 表 3-9 建物使用狀況整理表 表 3-10 建物結構整理表 表 3-11 民雄都市計畫區土地權屬現況面積統計表 表 3-12 民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現況使用一覽表 表 3-13 民雄都市計畫區及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污水量分析表 表 3-14 污水水質一覽表 表 3-15 民雄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費估算表 表 3-16 民雄及頭橋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分年實施計畫表 表 3-17 各類數學模式人口預測彙整表 表 3-18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5-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面積增減統計表 表 5-4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前後土地使用 V

8 面積統計表 表 5-5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前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統計表 表 6-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土地使用面積統計表 表 6-2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明細表 表 6-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表 6-4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道路編號表 表 6-5 民雄都市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統計表 表 7-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 VI

9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計畫緣起與法令依據 一 計畫緣起 第一章緒論 都市計畫是一種連續性的過程, 須依據計畫區之實質 社會 經濟等現況及其未來發展需要, 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陳情, 就原都市計畫內容進行檢討, 並作必要之修正, 這種調整與修正的過程將會使得都市計畫能夠因應都市發展趨勢的改變, 也確保都市計畫確實可行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中即規定 :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 不得隨時任意變更 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依據發展情況, 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應變更其使用, 內政部鑑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必要性及為使各級政府辦理通盤檢討有所依循, 依據上述條文訂定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該辦法即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作業所應依循之主要法令, 該法第 2 條即規定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或第 22 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 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 25 年者, 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依此, 都市計畫在發布實施滿五年至少應全部或部分辦理通盤檢討一次 民雄自民國 61 年 11 月發佈實施 民雄都市計畫, 民國 72 年 9 月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 並於 79 年 11 月發佈實施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暨第二次通盤檢討, 而民國 96 年 3 月發佈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後迄今將屆五年, 於法應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此外, 高速公路民雄交流道興建完成, 面對交通便捷後, 城市空間結構之變遷, 民雄鄉在整體區域發展上, 應重新定位城市機能與特色 故依循民雄鄉整體發展願景及配合現況空間結構的改變, 以提擬解決發展用地飽和 機關用地需求不足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策略, 並適當檢討調整原計畫內容及未來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可能課題, 同時考慮歷年來機關團體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建議, 使本次通盤檢討成果更能符合當地居民及都市發展之實際需求, 檢討以求帶動未來民雄土地之整體發展, 特辦理本次通盤檢討 二 法令依據 ( 一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 二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1-1

10 第一章緒論 第二節檢討範圍與面積 民雄都市計畫區位於民雄鄉中心, 計畫範圍東至縱貫公路 ( 臺 1 號省道, 即 1-40M 計畫道路 ) 以東約 860 公尺處, 南 西面以北港溪支流為界, 北至中央廣播電臺民雄分臺日式招待所, 包括中樂 西安 東榮等 3 村全部及東湖 豐收 頂崙 寮頂及福權等村之部分, 計畫面積約 公頃, 詳圖 1-1 所示 圖 1-1 檢討範圍位置示意圖 1-2

11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第一節上位計畫 一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 (90 年 12 月 )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係依據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 以國家領土為範圍, 配合國土自然資源條件及社會經濟發展情況, 引導全國人口 產業及重要公共設施發展, 並對土地 水及其他自然資源分配預為規劃之目標性 政策性及指導性長期綜合發展計畫 其發展目標為創造 永續的生態環境 寧適的生活環境 與 效率的生產環境 國土發展願景概念圖 將民雄結合朴子 水上等周邊地區, 與嘉義平原地區之雙核心都市 - 嘉義市及太保市, 發展成為嘉義地區之區域成長中心, 且民雄鄉為臺灣重要之農業生產區域, 未來朝精緻農業生產與觀光休閒之角色定位發展 二 臺灣南部區域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草案 以 落實資源保育 提振產業經濟 實現社會公義 邁向永續發展 為總目標, 並以 善用區域優勢 接軌國際, 發展為亞太海洋都會 為發展願景 嘉義縣區域發展策略如下所示 : 1. 積極推動馬稠後工業區建設, 運用交通優越位置, 爭取科技廠商進駐 南部區域計畫願景圖 2. 開發大埔美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 精密機械園區, 結合優質田園生活環境, 發展健康照護產業 3. 配合高鐵特定區建設與故宮南部分院, 發展區域級會議展覽產業 4. 結合發展具當地自然景觀 宗教廟宇與人文特色之觀光文化產業 5. 結合大阿里山地區豐富自然景觀與人文特色, 發展為國家級觀光勝地 民雄鄉境內人文及景觀資源豐富, 因此依循計畫總體目標及發展策略, 可發展當地宗教廟宇與人文特色之觀光文化產業 2-1

12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三 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 (86 年 7 月 ) 以 重現嘉義活力, 廣建縣民生活設施, 邁向永續發展的科技 觀光縣 為總目標 民雄鄉係屬嘉義次生活圈, 於都市體系層級屬農村集居中心 民雄鄉未來的發展重心為 運用高等文教資源及工業區位發展之優勢, 塑造為大嘉義都會區科技發展製造核心區 依民雄鄉在嘉義縣的定位模式, 發展構想除以促進科技工業及文教的發展, 並應加速農村建設及改善生活環境為發展原則, 其各項發展內容如下所示 : 1. 發展休閒及精緻農業, 改變農業經營型態, 並朝向工商服務業發展 2. 建設未來都市發展所需之基層建設, 提昇居住品質 3. 合宜的土地使用配置及人性化的生活空間 4. 改善聯外交通與市區道路使用功能 5. 加強虎頭崁埤風景區之設施改善, 提供附近都會區民眾之休閒去處 6. 革新教育體制, 提昇教育文化品質 7. 健全完善的福利服務網絡, 加強勞工安全檢查 8. 建立完備的醫療服務, 健全醫療保健體系 9. 建立環境保育觀念, 確保資源永續利用 10. 加強辦理公共造產及因地制宜發展觀光事業 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公告於民國 86 年 7 月, 其內容資料與現今已有些許落差, 嘉義縣政府於 100 年年底辦理更新, 目前尚在工作計畫書之階段, 預計於 101 年 4 月進行至期初報告, 期間將會辦理專家學者座談會 圖 2-1 民雄鄉構想發展示意圖 2-2

13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第二節相關計畫 一 相關建設計畫 ( 一 ) 國道一號增設民雄交流道工程為強化國道 1 號對嘉義生活圈之交通運輸服務功能, 並配合民雄及周遭地區整體社經發展, 於國道 1 號約大林交流道 (250K+300) 及嘉義交流道 (264K+249) 間, 增建民雄交流道 交流道之佈設方式係以縣道 164 延伸線為聯絡道路之鑽石型交流道設計 工程始於民國 97 年, 目前業已完工 資料來源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 ( 圖 2-2 國道一號增設民雄交流道全貌示意圖 ( 二 ) 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 嘉義縣部分 ) 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分為四年及六年建設計畫, 目前 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建設計畫 己完作階段性任務 六年建設計畫 則應以配合區域建設整體發展之需要 考量節能減碳之施政方針 針對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 提昇區域產業運輸效能等面向進行考量, 由各縣市政府提報計畫, 並統一由內政部進行審查會議 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目標依活圈建設理念, 配合都市發展及運輸政策, 規劃完整之生活圈路網, 作為擬定分期 分年建設計畫之依據, 其內容如下 : 2-3

14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1. 改善生活圈道路及國家重要建設聯外道路瓶頸 提昇道路服務水準, 達 15 分鐘內到達高 ( 快 ) 速公路交流道之目標 2. 提昇生活圈路網及國家重要建設之易行性與可及性, 作為道路闢建 改善之依據 3. 強化城鄉均衡, 疏解都會過度成長, 促進各市鎮工商產業依特色均衡生活圈整體都市發展 4. 構建便捷大眾運輸場站間聯絡道路, 發揮轉運功能, 提昇整體運輸效能, 達運具使用效率最大化 5. 促進區內觀光遊憩資源整體規劃與開發, 提昇國內觀光休閒品質與數量 目前, 民雄鄉內經生活全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完工之道路工程為 民雄 164 線台 1 線往二高竹崎交流道聯絡道路工程 未來, 民雄鄉內之道路建設, 可透過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加速地區道路開闢, 提昇交通便捷性 ( 三 ) 民雄火車站週邊地區都市更新 ( 暨再發展計畫 ) 為配合內政部營建屬辦理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嘉義縣政府乃依 94 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規定, 選定民雄火車站周邊為更新示範地區 民雄火車站為民雄鄉重要之地標 交通節點及周邊鄉鎮主要之人口聚集所在地, 商業行為活絡, 且民雄鄉居民 觀光客及鄰近大專院校學生對商業 遊憩等方面的需求持續擴大, 但站前機關區及商業區建築物老舊, 街廓內巷道狹小缺乏防災機能, 故以車站附近尚未有效利用之土地, 更新開發可促進民雄鄉再發展, 其未來發展定位為 : 1. 釋放站前閒置土地並留設大量開放空間, 並提供各項服務機能 2. 以火車站前商業區串連至軌道東側商業及住商混合區, 塑造民雄 休閒 購物 餐飲 生活 資訊 文化 流行商圈, 吸引鄰近學生族群與旅客 3. 透過農業區之開發, 提供公園綠帶, 形塑藍與綠之優質生活空間 ;1. 做為補充地區不足之公共設施 2. 做為商業區等更新作業及機關用地拆遷安置場所 3. 將鵝肉街人潮及商業發展導引到省台 1 號公路 5. 健全地區機能促進不動產升值, 促進民雄火車站周圍之更新誘因 2-4

15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都市更新範圍 資料來源 : 內政部營建屬都市更新網 ( 圖 2-3 民雄火車站周邊地區都市更新構想示意圖 表 2-1 相關建設計畫一覽表 計畫名稱摘要內容與本計畫之關聯性 國道 1 號增設民雄交流道工程 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 嘉義縣部分 ) 民雄火車站周邊地區都市更新 ( 暨再發展計畫 ) 交通部於 97 年核定辦理於國道 1 號約大林交流道 (250k+300) 及嘉義交流道 (264k+249) 間, 增建民雄交流道, 目前業已完工 民雄 164 線由臺 1 線往二高竹崎交流道聯絡道路工程為 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 之一環, 其道路系統連繫二高至中正大學特定區 大林鎮南華大學及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 民雄火車站為民雄鄉重要之交通節點, 係周邊鄉鎮主要之人口聚集所在地, 但站前機關區及商業區建築物老舊, 巷道狹小缺乏防災機能 ; 站後為農業區, 未能有效利用, 故透過都市更新之開發可促進民雄鄉再發展 配合民雄及周遭地區整體社經發展, 提供便捷聯外交通運輸服務 強化國道 1 號對嘉義生活圈之交通運輸服務功能, 促進整體生活圈的均衡發展 本線連繫高鐵聯外道路網及二高, 構成快速便捷交通系統, 其路網規劃通過民雄森林公園, 提升民雄與周邊地區連結之交通便利性, 且改善民雄鄉市區街道狹窄 道路壅塞等問題 藉由都市更新改善公共空間環境 塑造良好的居住或商業環境, 並提升火車站周邊地區都市設計促進整體再發展意象的形塑, 帶動車站東南側之整體發展 2-5

16 第二章 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圖 2-4 相關建設位置示意圖 二 周邊都市計畫區位分佈 民雄鄉內共計有3個都市計畫區 分別為民雄都市計畫區 民雄 頭 橋地區 都市計畫區及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區 其中 民雄都市計畫 區與民雄 頭橋地區 都市計畫區毗鄰連接 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區 位於民雄都市計畫區東側 毗鄰大林鎮 詳細區位分布詳如圖2-5所示 圖 2-5 民雄鄉內都市計畫區分布圖 2-6

17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 一 ) 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位於嘉義縣民雄鄉南面, 東起秀林國小東側, 南至嘉義市界, 西止興中國小西側, 北接民雄都市計畫界線 ( 僅縱貫鐵路附近 ), 面積約為 1, 公頃, 為民雄鄉內面積最大之都市計畫區 計畫區內設有國立嘉義大學及吳鳳科技大學, 區內土地使用以住宅區與工業區為主, 其中包含頭橋工業區及民雄工業區, 為工業居住型都市 資料來源 : 變更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 ( 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 ) 案, 並將其後 1 次個變內容 ( 變更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 ( 部分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 案 ) 納入繪製 圖 2-6 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示意圖 2-7

18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 二 ) 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都市計畫區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係為配合國立中正大學設校而擬定之特定區計畫, 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位居嘉義縣民雄鄉東北側, 北鄰三疊溪, 東至臺電變電所西側, 西以好收重劃區之東為界沿好收圳向南沿伸, 南以陳厝寮崁頂 崁腳為界, 計畫面積約 公頃 以國立中正大學為該計畫區中心劃設大學用地約 公頃, 其他為配合大學之興建, 規劃適當之都市發展用地, 劃設住宅區 商業區等土地使用 資料來源 : 變更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案 圖 2-7 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都市計畫示意圖 2-8

19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第三節都市計畫概要 一 都市計畫發佈實施經過 嘉義縣民雄都市計畫於民國 61 年發布實施, 民國 72 年 9 月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 後於民國 79 年 11 月完成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 並於民國 96 年 3 月完成第三次通盤檢討 第三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迄今已屆 4 年, 期間辦理一次都市計畫變更案, 詳見表 2-2 民雄都市計畫實施歷程一覽表 表 2-2 嘉義縣民雄都市計畫實施歷程一覽表 編號計畫名稱公告文號發布實施日期 1 民雄都市計畫案 嘉府達建都字第 號 配合高速公路變更民雄都市計畫案 府建都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府建都 號 民雄鄉臺電公司用地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府建都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 府建都 3233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案 府建都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 民雄陸橋 ) 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部份農業區 水域為道路用地 ) 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部份學校用地為社教用地 ) 案 府建都 5220 號 府建都 號 府建都 號 府建都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部份農業區為文教區 ) 案府建都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部份農業區為配氣站專用區 ) 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 ) 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部份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 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道路用地 ) 案 府工都 號 府工都 號 府城規 號 府城規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府城規 號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案彙整 府經城字第 號

20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二 現行都市計畫概要 現行都市計畫概要內容以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書, 並納入其後 1 次個案變更 -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為依據, 相關圖表資料詳表 2-3 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表 2-4 現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及圖 2-8 都市計畫示意圖 ( 一 ) 計畫範圍及面積民雄都市計畫位民雄鄉公所所在地, 計畫範圍東至縱貫公路 ( 臺 1 號省道, 即一 -40M 計畫道路 ) 以東約 860 公尺處, 南 西面以北港溪支流為界, 北至中央廣播電臺附近, 包括中樂 西安 東榮等 3 村全部及東湖 豐收 頂崙 寮頂等村之部分, 計畫面積約 公頃 ( 二 ) 計畫年期及人口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為 20,000 人, 居住密度每公頃約 328 人 ( 三 ) 土地使用計畫以既有集居地為基礎, 配合集居規模, 劃設住宅鄰里單元, 並劃設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保存區 文教區 農會專用區 配氣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水域及農業區等 11 種土地使用分區 ( 四 ) 公共設施計畫劃設機關 國小 國中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 公園 兒童遊樂場 體育場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 社教 公用事業 自來水事業 郵政事業 電力事業 變電所 加油站 市場 污水處理廠 綠地用地兼作溝渠使用及綠地用地等 ( 五 ) 交通計畫依據道路功能層級分類, 本計畫區內之道路系統分為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及鐵路用地四類別 2-10

21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 表 2-3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目 現行計畫面積百分比 1 百分比 2 ( 公頃 ) (%)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保存區 文教區 農會專用區 配氣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水域 小計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綠地用地兼作溝渠使用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 社教用地 公用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加油站用地 市場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小計 總計 都市發展用地 資料來源 :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書並納入其後 1 次個案變更 - 變更民雄 都市計畫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註 1: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括農業區 水域之土地面積 註 2: 百分比 1 指佔都市計畫面積百分比 ; 百分比 2 指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百分比 註 3: 表列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11

22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項目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編號 表 2-4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 面積 ( 公頃 ) 機一 機二 機三 機九 位置 火車站前, 三號道路南側 二號道路東側, 現為警察分局 消防隊 戶政事務所使用 八號道路西側 十九號道路北側 十四號道路南側, 現為鄉公所 鄉民代表會及其所屬單位使用 八號道路西側 十九號道路北側 14 號道路南側, 現為衛生所使用 計畫區北緣, 存 4 保存區東側 鐵路用地西側, 現為中廣發射臺基地 機十 變電所南側, 供中廣發射臺基地使用 機十一 文小二 東北角北側, 民雄派出所 小計 文小一 一 四號道路交叉口東北角, 現有東榮國小 文小二 二 三號道路交叉口西南角, 現有民雄國小 文中 三號道路南側, 現有民雄國中 私立協志工商 小計 縱貫鐵路東側 十九號道路南側 公園用地公 九 十四號道路交叉口西南角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一 四號道路北側 一號道路東側住宅區東緣 兒四 三號道路北側 十四號道路西側 十一號道路東側 小計 體育場用地體 文中 北側 綠帶 ( 地 ) 用地綠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廣場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綠 ( 溝 ) 廣 ( 停 ) 好收排水部分流路兩側適當範圍, 工 ( 乙 )1 乙種工業區南側, 文中 用地 ( 民雄國中校地 ) 西 南側適當範圍, 市四 市場用地西側, 停車場用地東邊 10M 計畫道路東側 鐵路用地西側 好收排水之部分流路 社區 鄰里中心商業區中 後火車站東南側 停車場用地停 火車站前站南側 社教用地社 民雄國小西北角, 現有民雄鄉圖書館 公用事業用地用 高速公路西側 三號道路南側, 供興建天然氣開關站使用 自來水事業用地自 九號道路南側 十六號道路東側 十八號道路西側 2-12

23 第二章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概要 項目 表 2-4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 ( 續 ) 編號 面積 ( 公頃 ) 位置 郵政事業用地郵 機一 機關用地東北角, 停車場用地西側 三號道路南側 電力事業用地電力 一號道路東側 六號道路北側 十五號道路南側 變電所用地變 農會專用區西北側 機十 機關用地北側 油一 一號道路西側 二號道路北側 加油站用地 油二 九號道路南側 十四號道路東側 公園用地東邊北側 小計 市一 一號道路東側 四號道路南側, 鄰里中心商業區西南角 市場用地 市三 三 十四號道路交叉口東南角 市四 鐵路用地西側 停車場用地南側 機八 北側 小計 污水處理廠用地 污 高速公路東側 十六號道路西側 鐵路用地 鐵 南北縱貫計畫區中間偏東 高速公路用地 南北縱貫計畫區西側 道路用地 合計 圖 2-8 現行民雄都市計畫示意圖 2-13

24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一節自然環境 一 區位環境 民雄鄉位於嘉義縣中心位置, 地處嘉南平原中 東接竹崎 梅山鄉, 南隔牛稠溪與嘉義市連接, 西與新港鄉 太保市毗連, 北鄰大林鎮與溪口鄉, 全鄉總面積 8,550 公頃, 詳圖 3-1 所示 民雄都市計畫區近民雄鄉中心偏西北邊, 都市計畫區內包含全部西安村 中樂村及部分福權村 寮頂村 東榮村 頂崙村 豐收村 東湖村, 都市計畫區總面積為 公頃 圖 3-2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村里分布示意圖 圖例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 圖 3-1 民雄鄉區位及村里分布示意圖 3-1

25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二 自然環境 ( 一 ) 地形與地質土壤民雄鄉境內, 東為丘陵地帶, 屬玉山西山脈, 向西逐漸平緩而至平原, 丘陵地帶約佔全鄉 1/4, 以松子腳山之牛頭崙頂為最高, 海拔 公尺 而福興村之牛稠溪底為最低, 海拔 9.8 公尺 本鄉地質屬更新世之頭嵙山層 紅壤化台地礫石層及更新世至全新世之階地堆基層 西方平原地帶, 以全新世之沖積層為主 詳圖 3-2 所示 ( 二 ) 水文本鄉南端有朴子溪, 東北端有三疊溪上流, 尚有大小溪坑支流, 下接好收 東勢湖 民雄 鴨母坔等大排水系統, 有好收 興中兩圳及支線, 並有內埔子水庫及曾文水庫之灌溉系統等, 以灌溉境內田園, 但因水源不定, 農田易受氣候影響耕作及收成, 於是開鑿地下深井補灌溉 詳圖 3-3 所示 ( 三 ) 氣候民雄鄉地處臺灣中南部, 屬亞熱帶海洋性氣候, 氣溫及濕度均高, 夏季多西南季風, 冬季多東北季風 夏秋兩季較長, 氣溫炎熱, 易有豪雨, 又因低氣壓即颱風多起於菲律賓以東海面上, 而臺灣位於颱風行徑之要衝, 每年常於夏季及初秋造成週期性災害 冬季甚短, 乾燥風冷, 春季氣溫回昇, 旋即進入梅雨季節 資料來源 : 中央地質調查所 圖 3-2 民雄鄉地質示意圖 3-2

26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資料來源 : 中央地質調查所 Google 地圖 圖 3-3 民雄鄉水文示意圖 ( 三 ) 潛勢災害 嘉義縣災害防救深耕計畫 (99 年 ) 係為嘉義縣政府依據民國 98 年 災害防救深耕 5 年中程計畫, 為強化救災作業能力而訂定之計畫 根據該計畫之描述, 民雄鄉位處嘉南平原之上, 現況有許多地勢低窪地區, 導致排水不易, 每逢颱風季節容易造成淹水的情形 除此之外, 本鄉東半部位於梅山及陳厝寮斷層之活動地層帶上, 具有相當大之地震潛在危機存在 因此未來應對具有潛勢災害發生的地區, 做適當的規劃及配套措施 民雄鄉相關之潛勢災害如下所示 : 1. 颱風及淹水災害 颱風為台灣最頻繁的天然災害之一, 每年 7 月至 9 月颱風侵襲的機率最大 當颱風由西部或南部登陸時, 因無天然保護, 且夏季颱風易挾豪雨, 災情往往較為嚴重, 其中西昌村 金興村 大崎村及秀林村, 因地勢低窪, 為易淹水地區 民雄鄉風災及水災以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 民國 94 年之水災及民國 98 年莫拉克颱風 ( 八八風災 ) 等較為嚴重, 均造成該鄉部分村里嚴重淹水 本計畫區雖未在易淹水地區內, 但為考量自然氣候及民眾生命安全, 應擬定都市防災及防洪計畫防範未然 2. 地震災害 依內政部 建築技術規則 對臺灣地區震區之劃分, 嘉義縣民雄鄉地區屬於強震地區, 梅山及陳厝寮斷層穿越本鄉東半部, 近火山山脈, 地震災害較大 而民雄鄉南側設有頭橋及民雄兩大工業區, 工業區發展活絡, 相關產業使用之化學物質品項眾多, 若因地震不慎引起火警意 3-3

27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外, 恐造成爆炸及毒化物外洩, 影響周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如民國前 5 年之梅山地震, 因震央位於民雄附近, 災害最慘, 死傷無數 ; 民國 88 年之嘉義地震, 該地震造成該鄉中正大學實驗室爆炸起火燃燒及民雄農工房屋倒塌 由於梅山斷層之支斷層 - 陳厝寮斷層由東北向西南延伸隱沒於民雄鄉內, 若未來進行測量, 確實斷層經過本案計畫區, 應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列 斷層帶限建區管制原則, 並於斷層帶範圍及周邊地區規劃為開放空間 生態綠帶 自行車道或都市大型帶狀公園等, 提供民眾安全 優質生活環境以及都市防災時 ( 震災除外 ) 緊急避難空間 圖 3-4 民雄鄉潛勢災害示意圖 3-4

28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二節社會環境分析 一 歷史發展 民雄昔稱 打貓, 係臺灣先住民平埔族中之 洪雅族 居住之處, 為當時洪雅族之中樞, 荷蘭據台時, 即有記載 ; 清乾隆年間 ( 西元 年 ) 有化番潘姓, 在打貓街結社, 約一百餘戶, 至光緒 21 年 ( 西元 1895 年 ) 日本割台後, 只存十餘戶, 雜居於漢人之間, 與漢人無異 日人安倍明義著臺灣地外研究書中稱 : 打貓為平埔番 TANEAW 之所在, 打貓係取其台語近音譯字 而打貓之洪雅族, 因漢人開墾前來, 便移居番仔庄 ( 今福權村 ) 清代初葉, 因打貓社已無番人居住, 改名打貓庄 民雄之開發, 據傳最先為鄭氏招佃所墾, 自康熙年間已有閩 粵兩省漢人大量入墾, 並為閩漳人來台開拓之根據地 康熙 雍正年間 ( 民國前 230~176 年 ) 之契書上, 已有 打貓街 名之記載, 可推測街肆之形成頗早 清乾隆 29 年設打貓安武局, 仍隸屬諸羅縣 乾隆 52 年因林爽文亂, 圍諸羅時官民死守, 乾隆特賜名 嘉義, 故改隸嘉義縣 光緒 11 年, 日本據台時改為打貓支廳, 仍隸屬嘉義縣 光緒 21 年, 嘉義縣下設十四辦務署及警察署, 並另一撫墾署, 而置打貓辦務署 打貓警察署 及打貓撫墾署 光緒 27 年, 嘉義縣改為嘉義廳, 下設十二支廳, 將打貓辦務署, 改為打貓支廳 民國 9 年, 地方制度改正, 本鄉日吏認為 打貓 之地名不雅, 藉日語讀音改稱近音之民雄, 將本鄉改稱為民雄庄, 隸屬於台南州嘉義郡 民國 34 年, 臺灣光復後, 惟本鄉於民國 35 年依 臺灣省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之規定, 成立民雄鄉, 隸屬台南縣嘉義區 民國 39 年, 本省行政區域劃分, 廢區成立嘉義縣, 本鄉復隸屬嘉義縣 3-5

29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二 都市紋理分析 民雄鄉的周邊紋理發展歷程是透過臺灣百年歷史地圖所提供的臺灣堡圖 日治 1/25000 圖 經建第一版圖以及經建圖第三版圖中, 擷取各時期民雄鄉範圍圖套疊繪製而成, 分別由下列了解民雄鄉之都市紋理發展分析 : ( 一 ) 臺灣堡圖 ( 民國前 13 年 ): 由下圖可知民雄鄉都市發展以交通要道兩側為主 ;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因有鐵路經過, 並設有民雄火車站, 因此計畫區內以火車站為發展起始中心 民雄鄉民雄都市計畫區 3-6

30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二 ) 日治 1/25000( 民國 10 年 ): 可明顯的看出民雄鄉的發展狀況, 因民雄鄉農田居多, 聚落零星發展, 多數位於交通便利的道路旁 ;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之發展則無太大的變動 民雄鄉民雄都市計畫區 3-7

31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三 ) 經建圖第一版 ( 民國 74 年 ): 從下圖可看出民雄鄉內, 都市計畫區南側 靠近嘉義市地區出現建築物 ; 民雄都市計畫區依舊以火車站為中心向外發展, 發展範圍較日治 1/25000 大 民雄鄉民雄都市計畫區 3-8

32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四 ) 經建圖第三版 ( 民國 88 年 ): 民雄鄉南側 靠近嘉義市地區之發展擴大 ; 都市計畫區東北方亦出現聚落, 推測為民國 78 年落成的國立中正大學 ; 這時期,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之發展則無太大變動 民雄鄉民雄都市計畫區 3-9

33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三 景觀資源 開放空間及人文古蹟 由都市紋理分析得知, 民雄鄉於民國前 13 年前已有都市發展歷史, 因此區內多古老廟宇, 但多數廟宇皆於清光緒 32 年 ( 民國前 5 年 ) 的梅山地震中頃倒, 現今廟宇多為重建後的風貌 下圖 3-5 表示景觀資源 開放空間及人文古蹟位置與介紹, 包含古蹟廟宇 學校 觀光景點等 資料來源 : 國立嘉義大學照片 ( 圖 3-5 景觀資源 開放空間及人文古蹟位置示意圖 ( 一 ) 民雄運動公園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唯一大型運動公園, 內部設有游泳池 籃球場 網球場等設施 ( 二 ) 都市計畫公園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唯一大型公園, 提供居民休閒 聚會 運動的好地方 ( 三 ) 民雄森林公園位於國防部彈藥庫基地, 占地約 公頃, 期望打造成嘉義縣第一個採低密度方式開發的森林公園 民雄森林公園內設施包含景觀生態功能的綠森林地毯 環境教育功能的環境學習中心 休閒健身功能的休閒森林公園及藝文活動功能的綠地表演劇場 3-10

34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四 ) 綠色隧道綠色隧道位於大學路, 串聯民雄市區與國立中正大學, 並設有自行車道, 中間設有分隔島並種滿樹木, 形成綠色隧道 ( 五 ) 國立嘉義大學 ( 民雄校區 ) 國立嘉義大學公分 4 個校區, 分別為民雄 蘭潭 林森及新民校區, 民雄校區位於民雄鄉內 國立嘉義大學前身為 嘉義師範學校, 民國 89 年與嘉義技術學院合併後, 更名為 嘉義大學 ( 六 ) 中央廣播電臺民雄分臺日式招待所招待所建於昭和 15 年 ( 民國 29 年 ), 為臺灣現存難見的二樓式招待所, 空間為標準日式格局 招待所昔日為在民雄放送所工作的日籍工作人員所入住, 記錄了許多歷史回憶, 值得保留 ( 七 ) 嘉義縣文化局演藝廳該廳佔地 6.5 公頃, 為閩南式建築, 有半開放的水榭舞台及多功能表演亭, 是全台唯一結合表演 教育 展示 休閒等多樣化功能的藝文特區 ( 八 ) 民雄鵝肉街位於民雄火車站前, 鵝肉店家毗鄰相接形成一條鵝肉街 民雄鄉非以鵝肉聞名, 於 1990 年代開始, 由火車站前某餐廳販售鵝肉, 因價格合理風味佳, 吸引饕客前來, 影響所及, 該接到 100 公尺內開了三家鵝肉店, 假日客人大排長龍, 汽機車堵塞嚴重, 因而成名 ( 九 ) 慶誠宮慶誠宮舊名 媽祖宮, 建於清嘉慶年間, 相傳由清朝嘉慶君御賜建廟資材, 並派大陸著名建廟師傅來台興建, 並蒙清嘉慶君敕封名 慶誠宮 慶誠宮於清光緒 32 年梅山地震中倒圮, 重建於民國 85 年 每年農曆 3 月媽祖誕辰前擇期舉行繞境活動, 與農曆 7 月大士爺中元普渡活動, 為民雄鄉兩大盛事 ( 十 ) 保生大帝廟創建於乾隆 19 年, 由民間出資興建, 並購置田地 房屋 池沼等為祭祀費用 震毀於梅山地震, 仍由民間代表倡議, 以廟產歷年收入累積, 重建於民國元年 ( 十一 ) 大士爺廟國家三級古蹟, 創建於清嘉慶二年, 震毀於梅山地震, 重建於日據時代 正殿供奉 觀音大士, 大士爺並不是一般慈眉善目的神像, 而 3-11

35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是面目猙獰的兇神惡煞, 頭頂上有一尊小型觀世音菩薩, 造型特殊, 每年農曆 7 月 21 日至 23 日更有大士爺文化祭進行荐亡普渡活動, 尤為可觀 ( 十二 ) 保安宮保安宮又稱 騎虎王廟, 建於民國前 149 年, 是臺灣唯一罕見以供奉五尊騎虎王為主神的廟宇 目前騎虎王廟中庭已成為附近居民重要的休閒廣場, 老人家聊天 下棋好不悠哉, 而二旁高約 8 米的二株老榕樹更是當地彌足珍貴的綠色資產 四 人口分析 ( 一 ) 人口成長民雄鄉人口於民國 90 年為 71,034 人, 至民國 100 年為 72,451 人,10 年間共計增加 1,417 人, 年平均成長率為 0.20%, 其中自然增加率平均為 0.28%, 社會增加率平均為 -0.05% 其中民雄都市計畫區人口佔民雄鄉人口歷年平均為 16.46%, 計畫區人口於民國 90 年為 11,205 人, 至民國 99 年為 11,078 人,10 年間共計減少 127 人, 年平均成長率為 -0.97%, 成長率低於民雄鄉平均成長率, 相關民雄鄉及民雄都市計畫區人口成長如表 3-1 所示 ( 二 ) 人口組成本調查人口以民雄鄉為調查單位, 以下為民雄鄉人口 戶數 戶量 密度 性別比例等相關分析 1. 戶數與戶量 戶數可看出一地區之土地開發需求, 戶數越高則顯示其土地使用需求越大, 戶量則可看出該地區之都市化成度 由表 3-2 可知, 民雄鄉戶數大致呈穩定成長趨勢, 戶量則為下降, 由民國 90 年之平均戶量 3.66 下降至民國 100 年之 3.13, 可見其都市化程度逐漸提高中 2. 人口密度 根據表 3-3 可知, 民雄鄉內人口密度, 民國 90 年由每平方公里約 831 人增加到民國 100 年每平方公里約 847 人, 表示人口逐漸成長中 與嘉義縣內相鄰的 6 個地區之比較, 民雄鄉歷年之人口密度均高於相鄰的 6 個地區, 顯示民雄鄉為嘉義縣發展程度較密集的地區 3. 性別比例 性別比例係指男性人口對於女性人口的百分比, 若性比例高於 100 %, 表示男多於女 ; 性比例低於 100%, 則表示相反 不同的性別比率, 可能表示不同社會實際就業人口與各類產業經濟活動比率或生產率 由表 3-2 可知, 民雄鄉歷年之性別比例變化情形從民國 90 年之 3-12

36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降至民國 100 年的 %, 男性多於女性 一般而言以 90% 到 100% 為恰當, 顯示民雄鄉之男女人口比例逐漸平衡 4. 年齡組成 民雄鄉幼兒人口比例從民國 90 年 21.08% 下降至民國 100 年 14.57%, 有逐年降低的趨勢 同期年間, 成年人口所佔百分比從 69.13% 增加至 73.50%, 可見本鄉之人口組成已逐漸轉變為較具生產活力之人口結構 依據聯合國所訂定人口老化指標顯示,65 歲以上人口在 4% 以下為青年都市, 在 4.7% 為成熟都市,7% 以上為老化都市 老年人口比例從 9.79% 增至 11.93%, 老年人口比例呈現歷年增加的趨勢, 顯示民雄鄉已成為老化都市 5. 各項人口指數 (1) 老年化指數 老年化指數可說明老年人口與幼年人口的關係, 由表 3-4 可得知, 民雄鄉老年化指數由民國 90 年的 46.47% 增加至民國 100 年的 81.89%, 成長幅度快速, 此數據顯示社會有老化之趨勢 此外, 也因為衛生保健的推行降低了死亡率, 使得老年化人口指數逐年增加, 未來規劃中對於本鄉中老年人口的福利與設施政策不容忽視 (2) 少年人口指數 6. 扶養比 可顯示出少年人口與生產人口的比重關係, 由表 3-4 可得知, 民雄鄉少年人口指數由民國 90 年之 30.49% 下降至民國 100 年的 19.82%, 民雄鄉老化指數逐年上升而少年人口指數卻持續下降, 顯示近年來生育率降低, 降低了少年人口指數 扶養率是指成年人口除以幼年人口與老年人口總和而得, 為解釋人口組成的一種指標, 其值越低表示該地區之依賴人口的比例越小, 經濟壓力越輕 民雄鄉的歷年扶養比變化情形, 從民國 90 年到 100 年從 44.65% 降至 36.05%, 降低幅度大, 其所需負擔的家庭經濟責任降低 3-13

37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年度 總人口 人口數 表 3-1 民雄鄉與民雄都市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表 民雄鄉人口 總增加 自然增減 社會增減 百分比百分比人口數 (%) (%) 人口數 百分比 (%) 現況人口數 民雄都市計畫區佔總人口 (%) 總增減人口數 90 7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平均 % % 成長率 %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戶政事務所 嘉義縣歷年統計要覽 註 : 民雄都市計畫區人口參考嘉義縣統計要覽, 其資料僅提供至民國 99 年 表 3-2 民雄鄉歷年戶數 戶量及性別比例統計表 % 年度 戶數戶量人口數性別比例 (%) ( 戶 ) ( 人 / 戶 ) 男女合計 ( 男 / 女 *100) 90 19, ,780 34,254 71, , ,070 34,535 71, , ,242 34,615 71, , ,494 34,957 72, , ,478 35,078 72, , ,668 35,168 72, , ,574 35,188 72, , ,458 35,183 72, , ,439 35,354 72, , ,236 35,303 72, , ,173 35,278 72,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戶政事務所 嘉義縣重要統計資料庫 3-14

38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表 3-3 民雄鄉與周邊地區歷年人口密度統計表 單位 : 人 / 平方公里 年度民雄鄉大林鎮梅山鄉竹崎鄉太保市新港鄉溪口鄉 資料來源 : 嘉義縣重要統計資料庫 年度 表 3-4 民雄鄉歷年人口年齡組成變遷情形統計表 幼年人口數成年人口數老年人口數 (15 歲以下 ) A 百分比 (%) (15-64 歲 ) B 百分比 (%) (65 歲以上 ) C 百分比 (%) 扶養比 (%) (A+C) /B*100 老年化指數 (%) 少年人口指數 (%) 90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戶政事務所 嘉義縣重要統計資料庫 C/A *100 A/B *

39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三節產業發展現況分析 一 各級產業從業人數 ( 一 ) 第一級產業一級產業係指農林漁牧業, 嘉義縣民雄鄉於民國 95 年從事一級產業人數總計為 4,560 人, 佔全區總從業人數的 18.19%, 為本區從業人數中比例最低者 鄉內產量以稻米及鳳梨為主, 其特產主要有鳳梨 番石榴及金桔等 在畜牧業方面, 以豬 牛及羊之飼養為主 ( 二 ) 第二級產業嘉義縣民雄鄉於民國 95 年從事二級產業的人數總計為 14,555 人, 佔全區總從業人數的 58.06%, 比例為各級產業中最高, 其中以製造業項目所佔從業人數比例最高, 佔 52.65% ( 三 ) 第三級產業嘉義縣民雄鄉於民國 95 年從事三級產業的人數總計為 5,954 人, 佔全區總從業人數的 23.75%, 而三級產業中, 以批發及零售業為主, 從業人數為 3,355 人, 佔 13.38% 二 區位商數分析 區位商數值 (LQ) 係指民雄鄉某行業就業人口數百分比除以嘉義縣該行業就業人口數百分比 其值若愈高則表示該行業在該地區的發展佔嘉義縣地區愈重要的地位 LQ<1 時, 表示該地區產業之規模無法滿足該地區需求, 必須仰賴其他地方的輸入 ;LQ=1 時, 表示該地區產業恰能滿足當地需求, 無多餘產能可供輸入其他地區 ;LQ>1 時, 表示該地區產業之規模超過該地區本身之需要, 並有多餘的產能可供輸出至其他地區, 是地區得以發展的經濟基礎 依據表 3-6 顯示, 民雄鄉民國 90 年第一級產業 第二級產業及第三級產業之區位商數分別為 及 0.94; 民國 95 年之區位商數則分別為 及 0.98 顯示民雄鄉在民國 90 年 95 年皆以第二級產業為重要發展重心, 第三級產業尚能滿足當地需求, 且有些微成長, 第一級產業則不足, 需依賴其他地區 三 工商及服務業場所單位分析 依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統計結果, 民雄鄉內工商及服務業場所登記有案者共計有 3,192 家 其中二級產業共有 935 家, 佔總家數 29.29%; 而三級產業有 2,257 家, 佔 70.71% 3-16

40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一級產業 二級產業 三級產業 自民國 90 年至 95 年, 二級產業增加 196 家, 成長率為 26.52%, 三級產業增加 707 家, 成長率為 45.61% 由以上數據可得知, 本區三級產業場所家數成長快速, 其中以批發及零售業與住宿及餐飲業成長最多 表 3-5 民國 95 年民雄鄉及嘉義縣各級產業從業人數統計表 項目 從業人數 ( 人 ) 民雄鄉 百分比 (%) 從業人數 ( 人 ) 嘉義縣 百分比 (%) 農林漁牧業 4,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13, ,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 (D) -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 1, , 小計 14, , 批發及零售業 3, , 運輸及倉儲業 , 住宿及餐飲業 ,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及保險業 , 不動產業 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 教育服務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藝術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 小計 5, , 總計 25, , 資料來源 : 民國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 民國 95 年統計要覽 註 :(D) 表示不陳示數值以保戶個別資料 表 3-6 民雄鄉民國 90 年 95 年區位商數表 年度第一級產業第二級產業第三級產業 90 年區位商數值 年區位商數值 資料來源 : 民國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 民國 95 年統計要覽 3-17

41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表 3-7 民雄鄉工商及服務業場所單位 ( 二 三級產業 ) 統計表 項目 單位家數 ( 家 ) 90 年 95 年 百分比 (%) 單位家數 ( 家 ) 百分比 (%) 90~95 年增減 單位家數 ( 家 ) 90~95 年年平均增加率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二級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產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造業 小計 批發及零售業 ,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三級產業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教育服務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小計 1, , 總計 2, , 資料來源 : 民國 90 及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四 小結 根據前述統計結果, 民雄鄉各級產業從業人數及區位商數皆顯示民雄鄉以第二級產業為經濟發展重心, 但在工商及服務場所單位分析中, 第二級產業與第三級產業皆有成長, 但第三級產業成長幅度較大, 並以批發及零售業與住宿及餐飲業成長最多 綜合三者可知, 民雄鄉的產業發展以第二級產業為中心, 且第三級產業正逐漸成長中, 因此在未來規劃中, 應有其因應的配套措施, 針對地區產業需求考量工業區及商業區劃設及配置 3-18

42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四節土地使用現況 一 土地使用現況 ( 一 ) 住宅區 本計畫區劃設之住宅區, 沿主要道路及聯外道路之一樓店面多為商業使用, 其餘為住宅使用, 現況開闢率約為 86.36% ( 二 ) 商業區 現行計畫內共有兩處集中商業區, 一處位於火車站前, 為傳統的市場及市中心商業區, 另一處則位於後火車站 建國路二段與東榮路口, 現況開闢率約 97.34% ( 三 ) 乙種工業區 本計畫區內劃設 2 處乙種工業區, 一處位於計畫區北側 建國路一段西側, 另一處位於東榮路與大學路口,2 處目前皆有工廠進駐, 現況開闢率約為 64.56% ( 四 ) 行政區 本計畫區內有 3 處行政區, 一處位於民雄鄉公所及民雄鄉衛生所旁, 作為民雄清潔隊及公園使用 一處為長壽會館, 位於東榮路上 東榮國小對面 另一處位於消防隊民雄分局旁, 為農田水利會民雄工作站 現況開闢率約為 100% ( 五 ) 保存區 本計畫區內設有 4 處保存區, 分別為保生大帝廟 大士爺廟 保安宮及中央廣播電臺民雄分臺日式招待所, 皆具有歷史意義 現況開闢率約為 100% ( 六 ) 文教區 本計畫區內設有 2 處, 皆位於私立協志工商學校旁, 現況為其國中技藝教育中心使用 ( 七 ) 農會專用區 計畫區內設有 1 處農會專用區, 位於鐵道及東榮路交界處, 沿街面為商業使用, 內部雖已開闢, 但現況多為閒置之倉庫, 開闢率約為 100% ( 八 ) 電信專用區 計畫區內設有 1 處, 位於文化路上與鐵道旁, 部分為商業使用, 現況開闢率約為 100% 3-19

43 民溪路民權路建國路二段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九 ) 配器站專用區 ( 十 ) 農業區 計畫區內設有 1 處, 位於國道一號旁, 現況使用率約為 100% 本計畫區劃設約 公頃之農業區, 除了沿主要道路或聯外道路之建物現況為商業使用或其他使用外, 其餘多為農業使用 西安路 安和路 民溪南路保生街 東榮路 路學大 民新路 已發展住宅區已發展商業區 已發展工業區 已發展農業區 圖例 空地 農 ( 專 ) 農會專用區 農業區非農業使 電信 ( 專 ) 電信專用區 政 行政區 文 文教區 氣 ( 專 ) 配氣站專用區 存 保存區 街廓線 民雄都市計畫區範圍 圖 3-6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現況開闢情形示意圖 表 3-8 土地使用分區現況開闢情形一覽表 項目 開闢率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保存區 農會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配氣站專用區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3-20

44 民溪路民權路建國路二段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二 建物使用狀況及結構 民雄都市計畫區之現況調查, 除調查土地使用及開闢情形外, 亦針對建物使用狀況及結構進行調查, 可瞭解當地建築物之老舊分佈情形, 作為劃定都市更新範圍的依據 建物使用依其狀況分為良好 差及興建中 根據圖 3-7 及表 3-9 可知,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大多數之建物使用狀況為良好, 佔 92.77%; 建物使用狀況差佔 6.76%, 多位於民雄都市計畫區中心之住宅區 ; 目前興建中之建物佔 0.47% 建物依其結構分為鋼筋混凝土 磚造 鐵皮 ( 封閉 ) 鐵皮 ( 棚架 ) 及興建中 根據圖 3-8 及表 3-10 可知,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物型態多數為鋼筋混凝土, 佔 51.36%; 磚造佔 19.37%, 多數位於民雄都市計畫區中心或非沿街面之街廓內部 ; 鐵皮 ( 封閉 ) 及鐵皮 ( 棚架 ) 為臨時建物, 分別佔 12.97% 15.83%, 多位於工業區內或台 1 線及民新路等交通要道旁 依據建物使用狀況及結構之調查結果可知, 使用狀況差之建物多數為磚造, 研判為早期發展遺留之三合院, 未來可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塑造都市新風貌 台 1 線道路旁多臨時性建物, 多位於農業區, 且非為農業使用, 將納入本案一併檢討辦理 民新路為銜接交流道之道路, 目前已有零星建物分佈, 若未進行管制, 未來可能造成周邊土地失序發展, 將於本案研擬發展策略, 使計畫區有秩序發展 西安路 安和路 民溪南路保生街 東榮路 路學大 民新路 圖 3-7 民雄都市計畫區現況建物使用狀況示意圖 3-21

45 民溪路民權路建國路二段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表 3-9 建物使用狀況整理表 建物使用狀況 數量 ( 棟 ) 佔建物數量之比例 (%) 良好 2, 差 興建中 合計 2,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西安路 安和路 民溪南路保生街 東榮路 路學大 民新路 圖 3-8 民雄都市計畫區現況建物結構示意圖 表 3-10 建物結構整理表 建物結構 數量 ( 棟 ) 佔建物數量之比例 (%) 鋼筋混凝土 1, 磚造 鐵皮 ( 封閉 ) 鐵皮 ( 棚架 ) 興建中 合計 2,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3-22

46 民溪路民權路建國路二段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三 土地權屬現況 民雄都市計畫區共包含 13 個段, 分別為民雄段 東勢湖段 社溝小段 雙福小段 崙子頂段 好收小段 建國段 東榮段 民南段 中樂段 民北段 西安段 民文段及東湖段 其中公有土地約 公頃, 佔 19.74%; 私有土地約 公頃, 佔 79.34% 表 3-11 民雄都市計畫區土地權屬現況面積統計表 項目面積 ( 公頃 ) 百分比 (%) 公有土地 私有土地 其他 ( 註 ) 合計 註 : 公私有土地總和未符合計畫面積, 為部分地籍資料缺漏所致 西安路 安和路 民溪南路保生街 東榮路 路學大 民新路 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其他計畫範圍 圖 3-9 民雄都市計畫區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3-23

47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五節公共設施現況 一 機關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6 處, 計畫面積約 公頃 機一用地為消防隊民雄分局, 機二用地為民雄鄉公所, 機三用地為民雄鄉衛生所, 機十一用地為民雄派出所, 惟機九 機十用地為未開闢, 開闢率約 92.64% 二 學校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4 處,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文小一用地為東榮國小, 文小二用地為民雄國小, 文中用地為民雄國中, 私立協志工商用地為私立協志工商學校, 開闢率約 100% 三 公園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現況為都市計畫公園, 西南側部分為未開闢, 開闢率約 60.38% 四 兒童遊樂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2 處,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兒一用地位於東榮路與好收排水溝旁, 兒四用地位於保升街與保安街交叉口,2 處現況皆為空地且未開闢 五 體育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現況為民雄運動公園, 提供游泳池 籃球場等設施, 部分為停車場使用, 開闢率約 72.03% 六 綠帶 ( 地 ) 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之綠地多位於綠地用地兼作溝渠使用旁,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開闢率約 37.90% 七 綠地用地兼作溝渠使用 現行計畫劃設 2 處,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現況為好收排水之部分流路, 開闢率約 100% 八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約為 公頃, 目前未依土地使用分區開闢, 現況為市場使用 九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位於後火車站東南側, 現況為未開闢 3-24

48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十 停車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位於火車站前站南側, 現況為平面停車場, 開闢率約 100% 十一 社教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位於民雄國小西北角, 現況為民雄鄉圖書館, 開闢率約 100% 十二 公用事業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現況為提供中油公司興建天然氣開關站使用, 開闢率約 100% 十三 自來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現況為部分提供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民雄營運所 給水站使用, 部分為農業使用, 開闢率約 19.27% 十四 郵政事業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現況為民雄郵局, 開闢率約 100% 十五 電力事業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現況已開闢使用, 開闢率約 100% 十六 變電所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 現況已開闢使用, 開闢率約 100% 十七 加油站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2 處, 計畫面積為 公頃,2 處皆已開闢, 開闢率約 100% 十八 市場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3 處, 計畫面積約 公頃,3 處皆未依土地使用分區開闢, 市一用地現況部分為臨時建築物 部分為閒置使用, 市三用地現況部分為商業使用 部分為空地, 市四用地現況為停車場使用 十九 污水處理廠用地 現行計畫劃設 1 處, 計畫面積約 公頃, 位於計畫區西界高速公路用地東側, 目前為未開闢 3-25

49 民溪路民權路建國路二段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二十一 鐵路用地 縱貫鐵路南北貫穿計畫區, 除車站附近外, 經過農業區部分之寬度為 15 公尺, 計畫面積約 公頃, 目前已全部開闢 二十二 高速公路用地 中山高速公路 ( 國道 1 號 ) 貫穿計畫區西側農業區, 計畫面積約 公頃, 目前已全部開闢 二十三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計畫面積約 公頃, 多數道路已開闢, 其道路開闢情形詳圖 3-11 所示 西安路 安和路 民溪南路保生街 東榮路 路學大 民新路 圖 3-10 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情形示意圖 3-26

50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項目 表 3-12 民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現況使用一覽表 編號 面積 ( 公頃 ) 已開闢開闢情形 部分開闢 未開闢 備註 機一 消防隊民雄分局 機二 民雄鄉公所 機三 民雄鄉衛生所 機九 尚未開闢 機十 尚未開闢 機十一 民雄派出所 小計 開闢率約 92.64% 文小一 東榮國小 文小二 民雄國小 文中 民雄國中 私立協志工商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 小計 開闢率約 % 公園用地 公 都市計畫公園, 開闢率約 60.38% 兒一 尚未開闢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四 尚未開闢 小計 皆尚未開闢 體育場用地 體 民雄運動公園, 開闢率約 72.03% 綠帶用地 ( 地 ) 綠 開闢率約 37.90% 綠地用地兼作溝渠使用 綠 ( 溝 ) 開闢率約 %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目前作為市場使用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廣 ( 停 ) 尚未開闢 停車場用地 停 開闢率約 % 社教用地 社 民雄鄉立圖書館 公用事業用地 用 開闢率約 % 自來水事業用地 自 開闢率約 19.27% 郵政事業用地 郵 開闢率約 % 電力事業用地 電力 開闢率約 % 變電所用地 變 開闢率約 % 油一 開闢率約 % 加油站用地 油二 開闢率約 % 小計 開闢率約 % 3-27

51 民溪路民權路建國路二段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項目 表 3-12 民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現況使用一覽表 ( 續 ) 編號 面積 ( 公頃 ) 已開闢開闢情形 部分開闢 未開闢 備註 市一 目前部分為臨時建築物 部分為閒置使用 市場用地 市三 目前作為住商混和使用 市四 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 小計 皆未開闢 污水處理廠用地 汙 尚未開闢 鐵路用地 鐵 開闢率約 % 高速公路用地 開闢率約 % 道路用地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西安路 東榮路 安和路 民溪南路保生街 大 路學 民新路 圖 3-11 道路用地開闢情形示意圖 3-28

52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六節交通計畫現況 一 鐵路系統 計畫區內交通系統主要以火車站為中心, 以放射狀向外發展 火車站前為人潮聚集處, 已有都市設計及規劃, 鐵路沿街面亦規劃人行步道 街道傢俱及都市意象 二 道路系統 計畫區內道路系統包括主要聯外幹道國道 1 號及台 1 線, 另劃設寬度 8 公尺至 18 公尺不等之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出入道路等區內道路 ( 部分道路為未開闢 ), 其中主要道路包含西安路 民新路等 同時, 計畫區內於大學路規劃景觀道路 ( 綠色隧道 ), 並設有自行車道, 道路功能為連接鄉入市中心區至中正大學附近地區 此外, 本計畫區於住宅區內設有 9 處囊底路, 僅有 2 處開闢 民雄鄉於民國 97 年進行國道 1 號增設民雄交流道工程, 於 100 年年底已完工 民雄交流道臨近民雄都市計畫區, 為於計畫區西南側, 與民新路銜接, 交流道之增設將使民雄鄉及民雄都市計畫區的對外交通更為便利 詳細道路系統詳圖 3-12 所示 三 公車系統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之公車系統有嘉義縣公共汽車與嘉義客運, 嘉義縣公共汽車有 5 路公車行經民雄都市計畫區, 分別為 及 7316 號 ; 嘉義客運亦有 5 路公車行經, 分別為 及 7701 號, 總共 10 路公車將串連民雄都市計畫區與嘉義市 嘉義縣內各鄉鎮 詳細公車路線詳圖 3-13 所示 鐵路旁人行步道大學路民雄交流道嘉義縣公車站牌 3-29

53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圖 3-12 民雄都市計畫交通系統示意圖 圖 3-13 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公車路線示意圖 3-30

54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七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 一 雨水下水道系統 ( 嘉義縣民雄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 於民國 69 年 12 月由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規劃 嘉義縣民雄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其規劃內容要述如次 : ( 一 ) 規劃排水範圍民雄鄉內之雨水下水道系統已由臺灣省住都處 ( 原住都局 ) 分別於民國 69 年及 76 年完成民雄及頭橋地區規劃報告, 其規劃範圍排水面積為 2,229 公頃, 範圍詳圖 3-14 所示 鑒於民雄鄉內除民雄及頭橋工業區已興建完整排水系統, 以及部分社區完成計畫道路側溝外, 其餘地區現有排水路多為排水或灌溉之圳路 對排水量不足與排水面積不合之排水溝, 及市區道路側溝無幹線接納者加以疏通及檢討規劃 民雄地區可分好收排水區 在來排水區及民雄排水區, 市區雨水順地形地勢由好收排水路及市區內排水幹支線收集後排入民雄排水路及在來排水路, 民雄排水全長約 8 公里, 最大容量為 54.09cms 1. 好收排水區 好收排水區以好收農田排水溝為主幹, 排入民雄排水路 好收農田排水溝源於東興村, 經豐收村等後沿民雄都市計畫區東側注入民雄排水路 其 2 側大部分均為水稻田農作, 係灌排兩用渠道 本規劃曾於調查檢討, 因溝內有垃圾 浮萍等淤積物, 又下游出口處設有制水閘門, 水位甚高, 故每遇好雨時, 兩側農業區常常發生積水現象, 且歷久不退, 惟因民雄都市計畫區地勢較高, 部分地區尚可藉本排水溝排出 2. 在來排水區 在來排水區保括縱貫鐵路以西, 西安路以北地區, 現有排水溝蜿蜒曲折, 斷面寬淺不一, 雜草叢生, 容量不足, 雨水匯集後經溪口路排入在來排水路 3. 民雄排水區 民雄排水區係沿西安路兩側地區, 為全鄉精華區域, 雨水均藉現有西安路大排水溝沿高速公路東側, 南流民雄排水路 西安路大排水溝斷面上游為矩形暗溝 (W=1.00 m ), 溪口路以下為梯形明溝 (B=1.20 m ~ 1.50 m ) 經核算其流水斷面, 尚敷使用 3-31

55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政府水利處下水道工程科提供 圖 3-14 民雄都市計畫區及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排水分區示意圖 ( 二 ) 規劃原則雨水下水道系統以順地勢, 藉重力排洩為經濟, 惟除經濟條件外, 尚須考慮配合現有排水設施, 都市未來之發展, 工程實施之難易, 及其他公共設施之配合等問題 本系統規劃即依據上述原則所擬定, 市區雨水順地形地勢, 分由現有好收排水及本系統排水幹支線收集後排入民雄排水路及在來排水路再匯注於埤仔頭排水路 1. 排水方式 下水道系統採用分流制 2. 降雨強度 5,318 採用一年一次降雨強度 i t 計畫出口水位 4. 水準標高 以一年一次洪水位 ( 標高 公尺 ) 為依據 以水利局設於溪口鄉溪口和平橋之水準基樁, 標高 公尺為水準根據 3-32

56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5. 溝渠形成 側溝採用 u 型溝加蓋, 幹線及支幹線採用鋼筋混凝土管 矩形箱涵或漿砌梯形明溝 ( 三 ) 排水分區及排水系統 1. 好收排水區 本區利用原有好收排水路為主要幹線, 集水區包括縱貫鐵路以東地區, 排水面積約 100 公頃 ( 含農業區 ) 好收排水路為灌排兩用溝磲, 節流該排水路以東之農業區雨水且其附近住宅區亦界本排水路排出, 再匯入民雄大排水路 2. 民雄排水區 本排水區包括縱貫鐵路以西地區, 排水面積約 270 公頃 ( 含農業區 ), 以 A 排水為幹線, 西安路排水幹線及溪口路排水溝為主幹 ; 其中 A 排水幹線為本鄉精華地區之主要排水幹線其排水支幹線匯集後, 沿 9 號路於西安橋注入民雄大排 西安路排水溝源於民族路口, 經西安路銜接高速公路東側排水溝, 匯入民雄大排, 本幹線除包括部分住宅區外, 其主要集水區為沿西安路兩側之農業區及學校機關用地等, 經核算本區流量結果, 現有水溝斷面, 尚足夠使用 溪口路排水溝源於民權路, 沿農業區界截流北部農業區雨水後於溪口路轉北沿該路排入在來排水路, 再於菁埔橋下游注入民雄大排 ( 四 ) 工程內容及工程費概估民雄鄉雨水下水道系統計畫, 總工程費計需約 8,630 萬元, 以目前地方財政狀況及都市發展程度衡量, 無法亦無需一時全部興建, 經考慮地方發展趨勢及排水需要之輕重緩急, 特擬定分期實施次序, 以供地方政府建設及籌措財源之參考 ( 五 ) 建議及配合事項 1. 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係以民雄鄉民國 61 年公佈實施之都市計畫為依據, 將來都市計畫如有變更時, 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 配合作局部之修正 2. 貫穿都市計畫區之農田灌溉水圳, 影響市區排水及都市之正常發展與環境衛生, 請鄉公所洽商有關機關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計畫, 作必要之整建或遷建 3. 今後都市計畫道路之計畫高度及公私建築物之地盤高度, 由鄉公所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定案計畫訂定之 3-33

57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4. 雨水下水道系統計畫下水道幹支線均設置於計畫道路內, 惟小部分須穿越私有土地者, 請鄉公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保留適當之水溝用地 5. 地方政府今後對自來水管 電信電力電纜 瓦斯管及油管等地下管線之埋設高程, 均應確實配合本下水道系統高程, 予以審查核定, 俾免日後妨礙本下水道系統管渠之埋設 6. 維護與建設並重, 下水道之維護尤為重要, 由於部份居民隨便倒置垃圾或占用溝地, 致堵塞排水溝, 除宜加強衛生教育與勸導外, 對破壞者應依法嚴處, 並宜定期清理現有排水溝以暢水流 7. 雨水下水道系統所列工程費均未包括用地費, 地上地下物之拆遷補償費, 而僅為工程本身之造價, 其工料單價係按民國 69 年 6 月之當地時價估算, 將來實施時由鄉公所配合時價調整之 8. 雨水下水道系統僅針對解決雨水問題而擬定, 有關工業廢水及家庭污水之排水處理問題, 宜另案計畫以臻完善 二 污水下水道系統 於民國 89 年 2 月辦理完成之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汙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規劃內容要述如次 : ( 一 ) 規劃範圍 包含民雄都市計畫區及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 惟剔除民雄工業區及頭橋工業區 ( 已於開發時設立獨立的污水收集系統及污水處理廠 ), 面積計約 1,580 公頃 ( 二 ) 計畫目標年依據內政部民國 77 年 10 月 4 日台 (77) 內營字第 號涵核定之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要點 第二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之目標年限至少應為 20 年, 故考慮自規劃 設計至施工完成所需時間, 本規劃擬定自民國 90 年起至目前年民國 110 年 ( 三 ) 人口及污水量 1. 計畫人口 2. 計畫污水量 預計容納 65,000 人 ( 民雄地區預計容納 20,000 人 ) 規劃污水量包含家庭生活污水 事業廢水及地下水滲入量 由目標年規劃範圍人口 每人每日配水量及供水普及率可推估目標年之平均日自來水用水量, 依據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要點, 家庭污水諒以規劃目標年平均日自來水用水量為推估基準 依據臺灣地區部分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污水量與自來水供水量之比例, 本計畫區計畫平均日污水 3-34

58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土地分區 量以計畫自來水用水量之 80% 計算 按自來水公司統計年報 (85 年 ) 資料, 本規劃範圍所屬嘉義供水系統平均每人每日配水量為 0.278m3 (2,781pcd), 本規劃採用目標年自來水單位用水量為 3,001pcd, 故以每人每日污水量 2,401pcd 為設計依據 按各不同污染源類別所得污水量, 民雄都市計畫區計 7,844CMD, 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計 21,383CMD, 合計 29,227CMD, 採 29,300CMD 為規劃平均日污水量 表 3-13 民雄都市計畫區及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區污水量分析表 區分 單位污水量 (CMD/ha) 民雄都市計畫 面積 ( 公頃 ) 污水量 (CMD) 民雄 ( 頭橋地區 ) 都市計畫 面積 ( 公頃 ) 污水量 (CMD) 小計污水量 住宅區 85/ , ,066 15,852 商業區 ,023 工業區 ,350 文教區 ( 小 ) 文教區 ( 中 ) ,519 1,919 文教區 ( 大 ) ,205 2,210 機關區 ,149 公園 入滲量 ,900 4,896 合計 , ,383 29,227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 四 ) 污水水質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收集 處理規劃範圍內生活污水為主, 採 5 日生化需氧量 (BOD5) 懸浮固體物 (SS) 化學需氧量 (COD) 及大腸菌類為指標, 系統污水水質如表 3-14 所示 表 3-14 污水水質一覽表 項目 BOD5 SS COD 大腸菌類 ( mg / ) ( mg / ) ( mg / ) ( 個 /m ) 系統納管水質標準 ,200 - 水資源 進廠水質 回收中心 放流水質 <30 <30 <100 <2,000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3-35

59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 五 ) 規劃方案 1. 管線收集系統 民雄地區之污水收集主幹管沿嘉縣 號道路埋設, 並設置 3 條次幹管線,E 次幹管收集文隆社區及吳鳳工專以西至 81 號道路間地區之污水 ;F 次幹管收集台 1 線沿線污水後再匯入 G 次幹管 ;G 次幹管則沿 164 號道路, 由東向西收集民雄地區污水, 經民雄國中由高速公路側導入水資源回收中心, 預計管線總長度為 3,755 公尺, 次幹管 6,225 公尺, 支管 4,190 公尺 2. 污水抽水站 設置 1 處, 位頭橋地區, 設計平均日流量 3,100CMD, 抽水揚程 15 公尺, 壓力管線長度 785 公尺, 管徑 φ200mm 3. 水資源回收中心 本方案將污水收集依地形分為 2 個系統, 即民雄地區 ( 以下稱民雄污水系統 ) 與頭橋地區 ( 以下稱頭橋污水系統 ), 各系統分別設 1 座水資源回收中心 水資源為收中心用地應位於計畫區內地勢較低地點 民雄污水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預定地擇於民雄排水溝旁, 位於緊鄰高速公路下方道路之農業區, 放流水經民雄排水溝再匯入北港溪入海, 設計處理量為 13,000CMD, 採二級生物處理方式, 用地面積約 2.6 公頃, 本方案系統配置集水資源回收中心廠址見圖 3-15 ( 六 ) 計畫總經費及分年實施計畫依規劃成果總經費包括管線收集系統 抽水站 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巷道連接管之設計與施工 用地取得 拆遷補償等, 總計工程費約 100,171 萬元, 詳細如表 3-15 所示 計畫全區以一期一次建設完成, 預計自民國 91 年起分 6 年實施, 其分年實施計畫概要如表 3-16 及圖 3-16 所示 3-36

60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民雄水資源回收中心廠區配置示意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圖 3-15 民雄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示意圖 3-37

61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表 3-15 民雄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費估算表 項目 名稱 單位 民雄污水系統 總長度 公尺 141,170 管線建造費 萬元 33,736 管線 人孔建造費 萬元 3,031 工程預備費 萬元 3,677 小計 萬元 40,443 接管面積 公頃 巷道接管 接管工程費萬元 17,190 工程預備費萬元 1,719 小計 萬元 18,909 設計流量 CMD 13,000 需用地面積 公頃 2.60 徵收費 萬元 5,200 水資源回收中心 補償費萬元 52 建造費萬元 31,475 配合工程 萬元 944 工程預備費 萬元 3,148 小計 萬元 40,891 總計 萬元 100,171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表 3-16 民雄及頭橋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分年實施計畫表 年建設費度工程項目工程內容現值 ( 萬元 ) 當年值 ( 萬元 ) 資源回收中心 用地取得 5,252 5,626 處理廠細部設計 ( 一 ) 1,307 1, 主 次幹管設計 ( 一 ) 1,599 1,713 污水下水道系統巷道連接管設計 ( 一 ) 1,567 1,679 年度合計 9,725 10,418 水資源回收中心 處理廠細部設計 ( 二 ) 1,067 1,183 主 次幹管設計 ( 二 ) 污水下水道系統 巷道連接管設計 ( 二 ) 主 次幹管舖設工程 33,648 37,307 巷道連接管工程 ( 一 ) 7,522 8,340 年度合計 43,255 47,958 興建工程 ( 一 ) 37,357 42,868 水資源回收中心 93 巷道連接管工程 ( 二 ) 6,319 7,251 年度合計 43,676 50,119 水資源回收中心 興建工程 ( 二 ) 37,357 44, 污水下水道系統 主 次幹管舖設工程 ( 三 ) 865 1,028 巷道連接管工程 ( 三 ) 2,262 2,686 年度合計 40,484 48,

62 表 3-16 民雄及頭橋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分年實施計畫表 ( 續 )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年建設費度工程項目工程內容現值 ( 萬元 ) 當年值 ( 萬元 ) 水資源回收中心 興建工程 ( 三 ) 2,038 2, 污水下水道系統 主 次幹管舖設工程 ( 四 ) 18,447 22,675 巷道連接管工程 ( 四 ) 30,480 37,468 年度合計 50,965 62,648 主 次幹管舖設工程 ( 五 ) 18,066 22, 污水下水道系統巷道連接管工程 ( 五 ) 17,670 22,481 A 次幹管抽水站 1,255 1,597 年度合計 36,991 47,063 總計 225, ,288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ㄈ 資料來源 :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 圖 3-16 民雄及頭橋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分年實施計畫示意圖 3-39

63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八節發展課題與對策 一 都市發展議題課題一 民雄都市計畫區周邊交通可及性提高且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發展已達 80% 以上, 本次檢討應適度釋出農業區以擴大都市發展區, 因應未來都市發展需求 說明 :1. 民雄鄉內多項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已興建完成, 其中尤以都市計畫區西南側新增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部分將於近期正式通車使用, 可透過縣 164 線 縣 166 線連結南二高竹崎交流道, 成為本鄉發展優勢, 交通便捷將成為本鄉未來發展重要利基點 2. 根據現況初步調查結果, 計畫區內住宅區開闢率約 86.36%, 商業區開闢率約為 97.34%; 同時, 概估現況住商未使用土地若順利開發後可容納人口與現有計畫區現有人口總和約為 14,150 人, 按計畫目標年 110 年計畫人口為 20,000 人來推算, 屆期將有約 5,850 人缺乏居住空間使用, 未來都市發展用地將不夠 3. 考量既有都市計畫發展用地發展已達 80%, 思考適度將都市計畫區內非發展腹地 ( 農業區 ) 規劃為可發展用地以提供未來使用需求, 增加民眾居住生活使用空間 對策 :1. 因應國道 1 號於民國 100 年底新設民雄交流道, 且於鄉內新闢多條重要道路, 縮短計畫區與周邊鄉鎮之距離, 未來嘉義市或周邊鄉鎮人口可能因本鄉便捷性與可及性提高進而移居至此 並為避免未來都市過度蔓延, 形成都市擴張失序, 應於本案適度規劃未來都市發展區, 以朝向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2. 建議於計畫區內規劃適當面積之可發展地區, 作為住宅區 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等都市發展用地, 提供居民安全 交通便利及優質的生活環境 圖 3-17 發展地區示意圖 3-40

64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課題二 檢討農會專用區是否應變更為使用強度較高之土地使用分區 說明 : 民國 79 年 9 月發布實施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因原計畫之 機三 機關用地現況為農會及農會倉庫等使用, 按農會非機關性質, 應變更 機三 為農倉區, 以供興建農會及有關設施使用變更機關用地為農倉區 於民國 96 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時將農倉區正名為農會專用區 惟原農會及農會倉庫至今已漸無存放農糧之需求, 因此, 本次通盤檢討實有必要考量土地使用強度需求及避免閒置土地情形, 作適當之變更調整 對策 : 參考 嘉義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及 桃園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之處理方式原則之一 : 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者, 除屬政策性計畫外, 管理機關應重新檢討計畫執行方式, 以提昇效益, 倘仍無法提昇效益者,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得簽准廢止計畫後, 另訂計畫用途, 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建議農會專用區可朝下列方案作為土地利用計畫 : 1. 建議賦予本區新活動機能, 導入文化創意產業或文化觀光展演空間, 若現有建物狀況良好可延續使用年限, 可出租原有穀倉作為租借收入, 不但可以將土地活化再利用, 亦可提供小額資金收入做為環境維護基金 2. 若原有建物已不堪使用, 則可因本區位於市中心商業區, 且周邊交通活絡, 對於土地使用有一定需求, 建議可配合和平路 ( 鵝肉街 ) 或鄰近住宅區規劃本區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另回饋 40% 土地劃設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亦可提高經濟產業機能與居住需求 現況照片 圖 3-18 農會專用區位置及現況示意圖 3-41

65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課題三 計畫區內舊街市區都市更新發展潛力之評估 說明 :1. 舊聚落現況, 街道狹小, 建築物老舊, 居住環境品質不良 2. 政府有計畫投資建設大民雄地區, 以改善壅塞狹窄的老舊市區, 包含遷移行政機關, 釋放火車站前商業發展用地, 增闢公園 綠地 公共設施與停車場用地, 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空間, 尤其在鵝肉街招牌加持下, 可創造無限的商機 對策 :1. 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12 條規定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 畸零破舊, 有礙觀瞻 影響公共安全, 必須拆除重建, 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進行全面調查分析,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 研訂更新基本方針, 納入計畫書規定 2. 針對計畫區內建築較物窳陋或因年代久遠頹圮, 有礙市容觀瞻, 影響公共安全之地區列為都市更新地區劃定之優先, 透過整建 重建或維護方式等交互運用手法來推動都市更新, 提升市中心之繁華生命力, 再創城鄉競爭及永續發展之契機 現況相片更新前更新後台電雙城街舊舍整建案 課題四 : 因民雄交流道新建計畫, 其連接計畫區之周邊土地需適度規劃發展方向, 避免擴張失序 說明 : 民雄交流道近期將完工通車, 其連接計畫區內之民新路, 通車後因交通便捷性提高及車輛服務需求增加, 道路沿線將新增汽車修理服務場 倉儲批發業或加油站等使用設施 對策 : 為避免民雄交流道通車後, 周邊土地過度擴張失序發展, 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未來土地使用研擬發展策略, 使計畫區有秩序發展 課題五 : 現況省道周邊特殊行業林立, 應規劃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 避免與周邊商業區或住宅區產生使用上的衝擊 說明 : 根據調查結果, 沿省道兩邊多為鐵皮之臨時性建築物, 現況以汽車保養或修配業居多, 將與周邊商業區或住宅區產生使用上之衝擊 對策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8 條 : 通盤檢討時, 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 汽車修理服務業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 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 物流中心 倉儲批發業 轉體工業 汽車客貨運業 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 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 應納入通盤檢討內, 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3-42

66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二 公共設施議題課題一 公共設施面積 區位與開闢情形之檢討 說明 : 計畫區公共設施如機關 學校 公園 兒童遊樂場 綠地 停車場等, 需進行開闢情形 面積與區位之檢討, 以了解計畫區內是否在公共設施計畫上有無需要解決的課題 對策 :1. 檢討公共設施需求及區位, 人口密集地區增加其服務水準, 並協調各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2. 在面積需求上, 應找尋適當地點並配合法規檢討標準設置 3. 公園綠地系統應配合都市防災計畫 開放空間計畫等, 將公園綠地系統連貫以綠軸加以串連 4. 機一 機二 市場用地 自來水用地 囊底路因計畫需求改變, 可透過本次通盤檢討酌予調整 5. 兒童遊樂場預定地 2 處皆未開闢, 擬考量附近社區已發展建設趨近完成, 建議加速籌編經費儘速開闢 課題二 機一 機二用地遷移至計畫區南側 說明 :1. 民雄火車站周邊道路壅塞狹窄且火車站前腹地有限, 現況行政機關林立加上停車空間不足, 嚴重影響車流順暢與交通安全 2. 為實現便民利民理念, 擬取得機關用地興建綜合行政大樓, 整合公務單位廳舍, 推動 行政園區 設置, 讓洽公民眾不必趕場, 申辦案件一次完成 配合民雄森林公園 演藝廳可成為鄉民假日活動休閒散步之場域 對策 :1. 為解決老舊市街的壅塞問題, 提供民雄鄉居民舒適安全與進步的居住環境, 讓都市恢復活力, 進而帶動商機 2. 將機一用地 ( 民雄警察分局及戶政事務所 ) 機二用地( 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 ) 等周邊重要機關配合機關統整遷移計畫, 遷移至行政園區 行政園區 現況相片 3. 原機一用地因位於火車站正前方, 為市中心發展區域, 可規劃為商業區並回饋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土地供公眾使用 ; 機二用地位於住宅區內, 建議可配合鄰近分區規劃為住宅區, 除可回饋適當比例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亦可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作為遷建鄉公所建設經費來源 3-43

67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課題三 : 三通變更機 5 為自來水用地, 附帶條件規定 : 下次通檢前應取得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 否則併鄰近分區為農業區 說明 : 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將 機五 機關用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變更理由為 : 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 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 配合將來業務發展需要,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又附帶條件規定 附 3 : 自來水公司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取得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 否則併鄰近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對策 : 經查詢目前地政系統資料, 自來水公司僅取得民雄段 兩筆土地開闢使用為民雄營運所, 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完成時, 將自來水公司未取得之土地, 依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 附 3, 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現況相片 自來水公司土地 圖 3-19 自來水事業用地位置及現況示意圖 3-44

68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課題四 : 三通已擬變更市 ( 一 ) 用地為商業區, 建議參考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98.5.8), 以帶動都市發展說明 :1. 本計畫區內市場用地有 3 處, 市 ( 三 ) 用地現況已開闢為市場使用 市 ( 四 ) 用地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規劃完成, 未來將由整體開發規劃提供鄉民新的購物空間, 目前市 ( 一 ) 用地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已擬變更為商業區 2. 市 ( 一 ) 用地夾雜私有地, 鄉公所無充裕財源徵收取得, 且緊臨臺 1 號省道 ( 民雄都市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 ), 會對其交通流產生重大干擾現象 同時, 考量防災 停車 開放空間不足以及為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縣轄市場用地變更回饋原則 3. 市場用地 ( 一 ) 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24 次會決議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辦理竣事, 再報由內政部核定後, 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4. 本案已逾三通內政部第 624 次會議決議開發期限, 建議重新參考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98.5.8) 提出方案對策 對策 :1. 積極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 : 經依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之評估方式辦理可行性評估後, 如屬可行並有足夠財源者, 應積極辦理 政府於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時, 得依規定將得委外辦理之事項, 委由事業機構 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2. 提高財務計畫之自償性 : 因共同負擔偏高致整體開發發生困難者, 得適度檢討降低公共設施用地 其他負擔之比例 提高土地使用強度, 或者藉由先行標售市地重劃抵費地籌措開發經費, 以提高財務計畫之自償性 3. 經依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規定之評估方式辦理可行性評估後, 如屬可行惟缺乏開發財源者, 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1 條規定, 先行辦理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 測定界址及土地分配 登記及交接, 以利民眾申請建照 至於公共設施工程, 則視都市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其工程費用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 或由土地所有權人集資自行興設 現況相片 圖 3-20 市 ( 一 ) 用地位置及現況示意圖 3-45

69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三 交通系統議題課題一 檢討現況停車設施, 配合未來都市發展, 適度減緩轉移停車空間需求 說明 : 計畫區停車場之現況使用情形, 除火車站前戶政所 消防局及周邊中心商業區等停車空間較不敷現況需求外, 其餘社區鄰里單元內停車空間經現況調查瞭解後尚足敷使用 對策 : 將鼓勵民眾多藉由大眾運輸系統 ( 嘉義客運 縣市公車 ) 進入市區外, 另配合規劃機關用地 ( 鄉公所 代表會 警察局民雄分局等 ) 遷移現況相片至嘉義縣演藝廳對面行政園區, 此計畫將可轉移現況所不足之停車空間, 日後可將原機 ( 一 ) 機( 二 ) 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且提供適當公共設施 ( 停車場用地 ) 以補充附近地區停車需求 課題二 檢討囊底路之規劃設計與存廢問題, 建議規劃適合本計畫區之道路型態 說明 :1. 民國 61 年發布實施民雄都市計畫, 劃設 9 處社區道路為囊底路 ( 其迴車環直徑均為 18 公尺 ) 之形式, 如民雄後火車站旁之住宅社區等 2. 都市計畫層面而言, 囊底路有助於阻止穿越性交通, 形塑安靜 安全 少量的交通流動, 以保持住宅區的寧靜氣氛, 並且在囊底處形成一個庭園或小型廣場, 有助於社區居民的敦親睦鄰 3. 但因臺灣住宅型態現況特殊, 囊底路之設置對地方住宅單元而言除臨時停放車輛使用外, 大多皆佔為私人使用, 且囊底路設計型態在臺灣地區有路沖之忌諱, 使位於路端之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較低, 加上僅一端可進出, 亦降低道路之易行性, 因此, 本次通盤檢討實有必要綜合考量社區居民活動需求及周邊道路系統, 作適當之調整 對策 :1. 囊底路不利車輛通行部分, 建議與鄰近道路予以實質連通 2. 考量都市防災之功效, 具體檢討舊聚落防災與救災相關規劃, 達到安全都市目的 圖 3-21 囊底路位置示意圖 囊底路位置 3-46

70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九節發展預測 一 人口預測推估 為掌握計畫區之人口成長趨勢對於未來人口成長之影響, 本計畫以歷年人口資料, 透過各類數學模式之推導, 預測民國 120 年民雄都市計畫區的人口數, 其運用下以數學模式預測 其預測人口介於 11,909 人與 19,076 人之間, 其中對數拋物線最小二乘法之平均離差為最小, 故預測人口數為 19,076 人 有關各類數學模式所推測出來的人口數與數學模式方程式等如表 3-17 所示 表 3-17 各類數學模式人口預測彙整表 模式類型模式方程式預測 120 年人口平均離差 算術級數法 Y'=11078+(N-99) , 正比增加理論 Y'= ^(N-70) 11, 直線最小二乘法 Y'= (N-84.5) 14, 二次拋物線最小二乘法 Y'= (N-84.5) (N-84.5)^2 17, 對數直線最小二乘法 Y'= ^(N-84.5) 14, 對數拋物線最小二乘法 Log(Y')= (N-84.5) (N-84.5) 19, 二 飽和人口推估 經由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分析, 得出計畫範圍內尚未開發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供給量, 乘上計畫平均容積率再除以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所得人口, 加上現況人口, 即為飽和人口 本計畫區經計算後其飽和人口為 14,150 人 ( 詳下計算式 ), 低於計畫人口 (20,000 人 ), 表示計畫區內劃設之都市發展用地不足, 無法於屆滿計畫年期前, 供給未來居民需求 因此在本次通盤檢討應優先考量計畫區內新增都市發展用地 飽和人口 = 現有人口 + 尚未開發住宅區面積 住宅區容積率 + 尚未開發商業區面積 ( 商業區容積率 - 商業區供商業使用之容積率 ) 50 平方公尺 / 人 = 11,078+ (483,088.3m2 200%)+ 44,250.7m2 (240%-120%) 50 平方公尺 / 人 =14,

71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第十節公共設施檢討分析 公共設施檢討分析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檢討基準辦理, 詳細公共設施檢討分析詳表 3-18 所示 一 學校用地 依定期通盤檢討標準, 計畫區內之國小用地超過 公頃, 國中用地則不足 公頃 考量人口成長趨緩及全臺少子化之趨勢, 並為維持國小及國中用地之完整, 除特殊原因外, 應維持原計畫 二 停車場用地 ( 含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 依定期通盤檢討標準, 計畫區內之停車場用地 ( 含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 以計畫區內總車輛推估, 現況停車使用尚不足 公頃 ; 而商業區內停車使用需求, 經推估後, 現況停車使用為足敷使用 由於民雄交流道之設置, 未來計畫區可能引入人潮與車潮, 屆時停車需求將會明顯不足, 故本次通盤檢討宜優先補足不足之停車空間 表 3-18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項目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園用地 體育場 用地 國小用地 國中用地 市場用地 檢討基準 按閭鄰單位設置, 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 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 ; 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 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 在一萬人以下, 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 其面積之二分之一, 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 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 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 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 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 予以檢討 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 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計畫面積 ( 公頃 ) 需求面積 ( 公頃 ) 不足 (-) 或超過 (+)

72 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表 3-18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 續 ) 項目 停車場 用地 ( 含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 道路用地 綠地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檢討基準 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 交通運輸狀況 車輛持有率預測 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2. 商業區 : (1) 一萬人口以下者, 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2) 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 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3) 超過十萬人口者, 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 機關用地 醫療用地 體育場所用地 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 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 應配合汽車 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 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按交通量 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 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 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 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 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計畫面積 ( 公頃 ) 需求面積 ( 公頃 ) 不足 (-) 或超過 (+)

73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第一節發展定位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嘉義縣綜合發展計畫中, 對民雄鄉之發展定位為 : 本鄉的機能以工業為主, 未來除了持續發展本鄉的工業機能外, 擬利用本鄉豐富之教育資源, 短中期協調中正大學於校園內或週邊地區設置小型科學園區, 規劃發展中正研究學園 ; 長期則整合大林鎮南華大學及大埔美工業區等, 構成一完整科技發展核心帶, 以帶動本鄉及大嘉義都會區未來之發展 故民雄鄉未來的發展重心為 運用高等文教資源及工業區位發展之優勢, 塑造為大嘉義都會區科技發展製造核心區 又民雄鄉重大交通運輸系統計畫近年來因相繼開闢完成, 致使鄉內各村往來便利性提高 又區域產業結構逐漸因之有所轉化 為因應民雄鄉交通系統網絡逐漸成形且各縣市皆努力營造都市生態環境之因素下, 本案將以 多元優質生活區 為目標, 形塑民雄都市計畫區為 綠色休閒生態都市 故為配合民雄鄉整體之發展重心, 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為 多元優質生活區暨綠色休閒生態都市 亦即藉由通盤檢討, 調整使用分區以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促進住宅開發意願 ; 配合公共設施及市區路網規劃, 提升都市生活設施服務水準 4-1

74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第二節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分析 一 規劃構想 本計畫區現況都市機能完備, 未來發展應賦予新的都市發展定位, 導入居住人口所需之基本日常活動空間, 如公園 綠地 兒童遊樂場及滿足民生需求之鄰里型商業區等 同時配合部分農業區釋出, 適度擴大可發展區域, 除活絡地方發展外, 亦帶動當地有計畫之循序均衡發展 此外, 於本次計畫將以建構生態網絡為本計畫區之發展主軸, 結合鄰近地區之發展, 並規劃為生產 生態 生活 三生 共榮發展地區, 以達成發展定位 多元優質生活區暨綠色休閒生態都市 ( 一 ) 藍綠交錯生態綠網藍綠軸與開放空間的串連如河川 主要計畫道路 農業區 公園 學校及綠地等, 達到都市生態廊道及綠網串連概念, 並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以形塑藍綠帶之空間意象 ( 二 ) 鄰里單元生活意象以鄰里單元為單位, 加速公共設施之開闢, 同時藉車行與人行動線之規劃, 串連鄰里內主要活動場所, 營造鄰里單元意象 ( 三 ) 提升產業環境品質建構生態產業環境, 倡導環保概念, 提升競爭力及產業創新 除活絡既有之產業環境, 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調和現況自然環境, 型塑健康 有活力之生態產業環境 二 發展願景與構想 ( 一 ) 計畫目標 資料來源 : htm 1. 配合上位計畫之指導, 確立都市發展定位, 藉由整合都市資源, 加強開發建設, 以健全都市機能 2. 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求, 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3. 規劃足夠之公共設施用地, 並落實公共設施開發機制, 改善都市基層建設, 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二 ) 都市發展願景本計畫區位於嘉義縣北側, 有省道台 1 線 縣道 164 連接鄰近之都市中心, 交通便捷, 擁有完善的基礎建設, 而其肥沃的土地孕育出優質的 4-2

75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農產, 並富涵許多別具特色的農村風光及都市發展資源, 未來都市發展藉著整合上述的都市發展資源, 並配合上位計畫之政策指導, 描繪出未來發展願景 : 1. 親水擁綠的遊憩帶 民雄排水系統為計畫區內重要的水資源, 藉由本次通盤檢討的執行, 導入都市設計的概念, 以尊重自然的態度, 提供人與其他生物適得其所的空間環境, 建議以河道景觀示意照自然生態的工法結合周邊的公園綠地, 維護多元化的生態系統, 並在都市化空間內營造出親水擁綠的親善環境 2. 建立景觀軸線的綠網 省道台 1 線 縣道 164 為計畫區內主要的南北及東西向聯外道路, 建議以植栽元素塑造成為計畫區內之景觀道路, 以提高地區整體綠化及生態保育機能, 並強化當地的城鎮新風貌, 另配合景觀綠網的塑造, 亦藉由自行車道系統的串連, 完整建置整體的交通暨景觀綠色網絡 ( 三 ) 發展構想 資料來源 : 1. 土地使用分區發展構想 (1) 都市機能空間構想 A. 居住生活空間 : 於都市計畫區內已發展區域周邊, 依現況都市發展需求, 於民新路北側及建國路二段西側 民新路北側及民溪南路東側 大學路北側, 規劃為住宅 鄰里性商業及必要性公共設施, 以提供居民優質 交通便利且安全之生活環境 B. 商業機能空間 : 現況民雄火車站前市中心商業活動密集活絡, 為平衡站前及站後都市發展串連, 於站後規劃住商發展用地, 並塑造文化 住商機能兼具之都市入口意象 且原位於火車站前之機關單位將遷移至適當空間, 原機關用地將變更為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增加市中心之商業活動範圍及休憩空間 4-3

76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C. 行政機關遷移 : 將機一用地 ( 警察民雄分局 戶政事務所 ) 機二用地 ( 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 ) 等重要機關一併遷移至民雄演藝中心東側鄉有地, 可將頭橋地區與民雄市區連結成更完整的都市發展區 D. 農會專用區轉型 : 現況原農會及農會倉庫至今已漸無存放農糧之需求, 且位於台鐵鐵道旁且鄰近市中心, 周邊交通系統頻繁, 考量鄰近分區使用情形 地區環境容受力及避免土地閒置情形, 作適當之變更調整為住宅區 E. 都市防災系統 : 分為 一般防災 及 水災防災, 並依都市型態及開放空間 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 參考既有之防災計畫, 檢討現況防災避難系統課題, 加強防災系統規劃, 減少災害發生所造成之損失, 建立都市防災資源, 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以落實防災機制, 除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外, 並建構一安全無虞都市防災系統 F. 劃設都市更新範圍 : 記畫區內部分地區建築物窳陋或因年代久遠頹圮, 有礙市容觀瞻, 影響公共安全之地區皆可列為未來都市更新地區劃定之優先, 透過整建 重建或維護方式等交互運用手法來推動都市更新, 提升市中心之繁華生命力, 再創城鄉競爭及永續發展之契機 G. 公共設施機能調整 (A) 機關用地遷移計畫將轉移停車空間需求, 將原機 ( 一 ) 機 ( 一 ) 用地部分規劃為停車場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 以提供附近鄰里社區之生活環境需求 ; 將原機 ( 二 ) 用地規劃為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 以提供當地民眾居住及公共停車空間 (B) 都市計畫區內寮頂村 中樂村及西安村缺乏村民辦公及聚會議事之公共活動空間, 將選擇適當區位並規劃適宜範圍與面積土地, 提供村里辦公室及鄰里活動中心供公眾使用 (C) 配合法規標準檢討並配合實際需求檢討公共設施區位 (2) 藍綠帶發展構想 A. 配合民雄排水系統及周邊公園用地之藍綠帶資源, 藉由水岸空間營造及開放空間規劃, 建構計畫區內完整之藍綠帶系統, 並導入都市設計概念與管制機制, 塑造優質生活品質 B. 主要道路 ( 民族路 西安路 大學路 ) 建構為景觀道路, 提供自行車道串連, 除建立清晰明顯之空間軸線外, 亦兼具都市生態綠廊功能 C. 市中心區及保存區周邊道路除景觀塑 4-4

77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造外, 亦可考量規劃自行車道或徒步區之可行性, 俾使都市居民親近自然環境之目標 溪邊自行車道示意照 D. 計畫區外圍尚無都市發展需求之農業區土地, 保留作為生產性綠地, 除維持農業生產使用功能外, 亦具備涵養水源及保育生態之機能 2. 公共設施用地發展構想 (1) 藉由機關協調會機制, 邀集各相關事業單位檢討實際使用需求 協調後知部分村里缺乏處理公共事務及鄰里聚會之活動空間, 故將規劃村辦公室及活動中心使用 ; 民雄消防隊則因現況使用空間不足及需求更便利之交通區位考量, 將遷移至交通便捷且空間足夠容納之地區 (2) 重新檢討公共設施及計畫區內公有土地, 依循 嘉義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原則理念, 解決公共設施 各分區土地閒置或無實質使用問題, 並解決區內不足之鄰里性公共設施問題 3. 交通系統發展構想 計畫區東西向對外交通以縣道 164 線 ( 西安路 民族路 ) 為主, 現況發展以市中心為主要節點呈放射狀道路系統為多, 惟環狀區域連結性道路雖規劃完成但尚未開闢, 建議加速籌編經費儘速開闢, 將可有效分擔交通節點過於集中之車流量, 亦提高地區交通服務水準 4. 土地使用管制構想 全面檢討現行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 並配合整體都市發展及本案內容增 ( 修 ) 訂部分條文, 包含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名稱 配合再發展地區訂定禁限建相關原則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之調整等 5. 生態都市實質構想 針對計畫區內保存區 開放空間及其他相關自然資源可以水與綠網絡串連, 並強化地區大眾運輸導向 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 6. 都市設計構想 建議計畫區整體都市設計發展構想應以永續生態 人文尊重及減量設計之規劃理念為主軸,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9 條 第 11 條規範事項, 先行以地區動線系統 街廓系統 開放空間系統 量體配置與管制等項目進行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控機制分類說明如下 : (1) 景觀道路 : 西安路 民族路 大學路 建國路 民新路 計畫區街區道路景觀設計, 除主要聯外道路配合道路端景應作整體景觀道路斷面之規劃設計外, 聚落內應維護道路等級及清晰的方向感 ; 對於生活性及意象性道路, 重視街景與建築物臨街立面關係的構成, 提供適切的街道空間, 供居民通行 遊戲等活動使用 4-5

78 第四章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 (2) 街廓系統 計畫區街廓系統應以地區特色相互融合, 形塑人性居住尺度街廓空間, 本計畫建議可配合當地特有風格或部分地區埤塘特色, 規劃開放空間 建物量體配置等都市設計方法塑造都市意象, 以落實計畫區水生態之特色 (3) 開放空間系統 本案開放空間系統之構成, 配合既有道路系統及街廓系統, 重新檢視原擬定之開放空間架構, 旨在於實現以下特質 : A. 可延續 易指認 具代表性的開放空間架構計畫區應融合鄰里公園及兒童遊戲場於聚落空間, 配合街廓臨道路退縮或建物立面綠化形成綠帶, 建構開放空間網絡架構 B. 具地方特色 豐富的人性尺度環境鄰里開放空間為地區綠景之基礎單元, 以串連綠帶充分結合各公園廣場 以綠景動脈創造豐富多元的綠色格網與活動場所, 表達以社區為本的空間觀念, 同時呈現全區綠化構想的一致性 鄰里開放空間亦負起作為公共防災緊急避難空間之功能 圖 4-1 整體發展規劃構想示意圖 4-6

79 第一節檢討變更原則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本計畫依據內政部訂定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為檢討之準則, 並依本計畫之發展現況 地區環境特性與發展課題 限制 檢討分析及通盤檢討之計畫構想等內容, 擬定檢討變更原則, 歸納彙整如下 : 一 一般性檢討原則 ( 一 ) 以大眾利益為考量, 不能妨害他人權益, 應對民眾損失減至最低為原則 ( 二 ) 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 應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 變更後之土地應考量相鄰土地之發展使用機能 ( 三 ) 公共設施之變更應符合公平原則 二 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原則 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 :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 商業 工業等使用區, 並得視實際情況, 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 得視實際需要, 再予劃分, 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一 ) 尚未開闢或無開闢需求之分區予以檢討變更 ( 二 ) 與實際發展現況不符之土地使用分區應考量現況發展情形變更為較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 ( 三 ) 未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開發之地區, 依內政部發布實施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檢討並適度調整期程及整體開發內容 ( 四 ) 檢討變更之土地應詳細考量地形條件及土地權屬, 兼顧地主權益及土地開發可行性 ( 五 ) 住宅區 1. 依據住宅區預測之計畫面積與現行計畫面積作比較, 不足者檢討變更其他分區為住宅區, 以因應未來發展需求 惟區位方面應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或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發展地區 2. 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特性 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年, 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 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 25 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計算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 ) 3.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 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 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 但變更為商業區者, 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1 條之規定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 ) 5-1

80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4. 住宅區依住宅鄰近單元之原則劃設, 各鄰里單元必須提供居民日常所需之購物 就學及休憩場所 5. 住宅區街廓之安排考慮各種開發方式後須發還地主之比例土地, 劃設部分小街廓, 以利土地之發還作業, 並保留部分大街廓, 以利整體開發 ( 六 ) 商業區 1. 商業區依預測之計畫面積與現行計畫面積作比較, 不足者則優先檢討較適度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以因應都市發展需要 惟區位方面應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及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發展之地區 2. 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 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與使用強度之商業區 其計畫面積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之標準 ( 七 ) 農業區 1. 農業區之檢討, 應考量農業發展 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需求 2. 農業區內舊有聚落, 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人口達二百人以上, 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 得變更為住宅區 3. 因應未來計畫人口調整, 得考量於適當地理區位變更非都市發展用地 ( 農業區 ) 為都市發展用地 三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 ( 一 ) 整體公共設施變更檢討原則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至 47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 以上除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原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 其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 應由核定機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 2. 公共設施之劃設應以公地公用為原則, 並優先利用區內低度利用之公有土地進行劃設 3. 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配合實際使用之功能予以檢討變更之 4. 已劃設但未開闢之各項公共設施應詳實檢討考量其存廢或變更為其他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5-2

81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 二 ) 機關用地 1. 公有地供公用或公務使用者, 其該處土地使用與用地不符者, 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 2. 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所需用地, 配合需地機關及事業單位提出之需求, 檢討變更之 3. 機關用地之檢討需視各需地單位之需求而定, 若各單位已達設置規模而仍有閒置土地者, 經需地機關同意後, 應予以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 三 ) 其他規定 1. 配合整體開發計畫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 2. 考量市中心區停車空間不足之情形尤為嚴重, 擬利用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停車場用地 四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原則 ( 一 ) 配合歷次變更案增 ( 修 ) 訂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二 ) 考量本次通盤檢討考量現況發展情形變更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遂予以增 ( 修 ) 訂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5-3

82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第二節變更內容 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係依據計畫區實際發展需求 現況使用情形及配合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內容酌予納入本次變更內容 本通盤檢討作業實質變更內容共計 18 案, 變更位置示意圖詳圖 5-1 所示, 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 5-1 所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 5-2 所示, 有關變更增減面積 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及公共設施面積統計表詳表 所示 編號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變更位置面積面積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農業區 道路用地 原規劃道路路型彎曲, 不利附近出入交通, 且日後易衍近民生路道路用地 農業區 生交通事端 2. 考量配合北側計畫外規劃之環市道路系統作截彎取直之適宜調整 保存區 ( 存四 ) 一計畫區北側邊界附 二民權路 ( 十二號道路 ) 東側之中央廣播電臺民雄分臺內 三東榮路 ( 四號道路 ) 北側 台鐵西側 民生路東側 四嘉義縣長壽會館南側土地 農會專用區 行政區 ( 政一 ) 機關用地 ( 供寮頂村辦公室及活動中心使用 ) 住宅區 綠帶 ( 地 ) 用地 寮頂村長期以來無自有村辦公室及活動中心 2. 為提供該村居民生活多元化公共空間需求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3. 變更範圍屬建國段 地號部分土地, 係國有土地 廣場用地 道路用地 現況位處東榮路鐵路平交道旁, 農糧運輸大型車輛出入不便 ; 民雄鄉農會為順應地方發展及自身需求, 已將原糧食倉庫遷移至北斗糧倉, 原肥料倉庫遷移至牛斗山倉庫 2. 基地位於台鐵鐵道旁且鄰近市中心, 考量鄰近分區使用情形 地區環境容受力及避免土地閒置情形, 作適當之變更調整為住宅區 3. 參酌 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應提供土地回饋比例, 配置約 30% 公共設施用地 住宅區 本案原規劃提供嘉義縣長壽會館使用 2. 現況無使用計畫土地部分為私人土地 3. 為維護民眾權益, 擬併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附帶條件 :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 回饋 30% 變更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 並應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 建照核發前完成繳納代金入擬定機關 5-4

83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編號 五 六 七 變更位置 台 1 號省道東側 東榮路 ( 四號道路 ) 南側之市一用地 民族路 ( 三號道路 ) 南側 文化路 ( 二號道路 ) 東側之機一用地及 ( 二號道路 ) 東側之行政區 一號計畫道路西側之加油站用地 ( 油一 ) 九號道路南側之之加油站用地 ( 油二 ) 原計畫 市場用地 ( 市一 ) 行政區 ( 政三 ) 機關用地 ( 機一 ) 變更內容面積面積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商業區 廣場用地 機關用地 道路用地 商業區 商業區 機關用地 停車場 用地 綠帶 ( 地 ) 用 地 道路用地 住宅區 商業區 道路用地 停車場 道路用地 用地 停車場用地 市場用地 市場用地 道路用地 ( 市四 ) 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專用區 變更理由 1. 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 624 次會議決議, 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2. 本案因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配置 40% 公共設施負擔偏高, 影響整體開發意願 ; 為提高財務計畫之自償性, 擬適度檢討降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比例 3. 參酌 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應提供土地回饋比例, 配置 30% 廣場用地於南側 1. 配合機關統整遷移計畫, 現址原使用機關為警察局民雄分局 消防民雄分隊及戶政事務所將遷移至頭橋都市計畫區機 ( 二 ) 與台 1 線東側之鄉有土地 2. 配合中樂村村辦公室及活動中心興建之需求 3. 計畫區內商業區發展開闢率已達 97%, 且變更位置為火車站前熱鬧市中心, 宜配合鄰近分區使用情形變更, 活絡都市商業經濟發展 4. 商業區總面積依計畫人口規模檢討尚可增設約 4.5 公頃 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調整變更 2. 依據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之規定辨理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附帶條件 :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容許使用項目除得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作平面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外, 不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 5-5

84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編號 變更位置 八文化路 ( 八號計畫道路 ) 西側機二用地及行政區二 九九號計畫道路 ( 安和路 ) 南側 十六號道路東側 十九號道路北側十公二預定地 十一 臺 1 線省道 ( 一號道路 ) 東側及大學路 ( 十五號道路 ) 北側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變更內容 原計畫 面積面積變更理由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機關用地 住宅區 配合機關統整遷移計 ( 機二 ) 停車場用 畫, 現址原使用機關為地鄉公所 鄉代表會及調道路用地 解委員會將遷移至頭橋機關用地 道路用地 都市計畫區機 ( 二 ) 與 ( 機三 ) 台 1 線東側之鄉有土地 行政區 道路用地 計畫區內住宅區發展開 ( 政二 ) 兒童遊樂 闢率已達 87%, 為因應場用地都市土地利用之需求, 機關用地 促進土地有效之利用, 住宅區 道路用地 宜配合鄰近分區使用情形變更 3. 在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 原則下回饋規劃部分停 車場及兒童遊樂場用 地, 以提供附近民眾生 活居住停車空間需求 自來水事 農業區 由於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 業用地 公司目前僅取得民雄段 996 及 997 地號之土地, 依第三 次通盤檢討 附 3 附帶條 件規定, 餘應於本次通盤檢 討前取得土地所有權, 否則 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 公園用地 住宅區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住宅區 住宅區 道路用地 農業區 住宅區 廣場用地 兼作停車場使用兒童遊樂 場用地道路用地 區 1. 民雄鄉都市計畫公園約已開闢完成 52%, 部分私有土地礙於地方財政困窘長期無法辦理徵收 2. 為維護民眾權益, 擬併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3. 參酌 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應提供土地回饋比例 1. 變更範圍之農業區現況大多已無作農業使用, 土地狹長不利農作使用, 且大學路為主要聯外道路之一, 北側住宅區未臨大學路, 造成土地利用未達應有效能 2. 計畫區內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3.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4.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可適度增設可供建築使用之都市發展用地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附帶條件 :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另應提供開發後完整可建築土地予縣政府作為設置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內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之代用地, 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區變更使用總面積之 40% 扣除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5-6

85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編號 十二 十三 十四 變更位置 臺 1 線省道 ( 一號道路 ) 西側 大學路 ( 十五號道路 ) 南側 二號道路北側之農業區 臺 1 線省道 ( 一號道路 ) 西側 二號道路南側 民新路 ( 十九號道路 ) 北側之農業區 鐵路西側 民新路 ( 十九號道路 ) 北側及文化路 ( 八號道路 ) 東側 變更內容 原計畫 面積面積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農業區 商業區 住宅區 綠帶 ( 地 ) 用地 公園用地 廣場用地 兼作停車場使用綠帶 ( 地 ) 用地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農業區 商業區 住宅區 廣場用地 兼作停車場使用 兒童遊樂場用地 道路用地 水域 道路用地 鐵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住宅區 農業區 住宅區 廣場用地 兼作停車 場使用 綠 帶 ( 地 ) 用 地 道路用地 變更理由 1. 計畫區內商業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97%, 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2.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3.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可適度增設可供建築使用之都市發展用地 4. 為平衡火車站前後站之都市發展機能, 規劃後站臨近火車站之農業區, 附帶條件整體開發為住商使用 1. 計畫區內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2.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3.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可適度增設可供建築使用之都市發展用地 1. 變更範圍之農業區現況大多已無作農業使用, 土地狹長不利農作使用, 造成土地利用未達應有效能 2. 計畫區內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3.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4.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可適度增設可供建築使用之都市發展用地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附帶條件 :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另應提供開發後完整可建築土地予縣政府作為設置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內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之代用地, 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區變更使用總面積之 40 % 扣除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5-7

86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編號 十五 十六 變更位置 安和路 ( 九號道路 ) 南側 民溪路 ( 十八號道路 ) 東側 民新路 ( 十九號道路 ) 北側之農業區 西安路 ( 三號道路 ) 南側 民溪路 ( 十八號道路 ) 東側 安和路 ( 九號道路 ) 北側之農業區 變更內容 原計畫 面積 ( 公頃 ) 新計畫 農業區 面積 ( 公頃 ) 商業區 住宅區 機關用地 ( 供民雄消防隊使用 )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 場用地廣場用地兼作停車 場使用 道路用地 住宅區 道路用地 農業區 住宅區 機關用地 ( 供西安村辦公室及活動中心使用 ) 兒童遊樂 場用地廣場用地 兼作停車場使用道路用地 變更理由 1. 計畫區內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 2.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3.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可適度增設可供建築使用之都市發展用地 4. 配合民雄消防隊遷建之需求 1. 計畫區內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 2.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3.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可適度增設可供建築使用之都市發展用地 4. 配合西安村村辦公室及村活動中心興建之需求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附帶條件 :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另應提供開發後完整可建築土地予縣政府作為設置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內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之代用地, 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區變更使用總面積之 40 % 扣除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十七 民雄陸橋 農業區文教區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鐵路用地綠地兼作溝渠使用綠帶 ( 地 ) 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民雄陸橋現有道路橋面寬度僅約 15 公尺 2. 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未來可能帶來之交通流量衝擊 3. 配合道路交通容量之需求, 擬將橋面寬度配合拓寬以免造成瓶頸 5-8

87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1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編號 十八 變更位置 西安路北側 體育場用地東側之四公尺人行步道及民漢路五巷南側 ( 住宅區 ) 變更內容面積面積原計畫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嘉義縣政府 96 年 3 月 2 日府城規字第 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圖, 於計畫區內體育場用地東側之四公尺人行步道 ( 漏繪 ) 及民漢路五巷南側分區著色錯誤 ( 增列四公尺計畫道路 ), 與台灣省政府民國 61 年 11 月 21 日發佈實施之計畫圖不符, 應依據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 營建業務 ) 存檔之民雄都市計畫圖分別更正為四公尺人行步道及住宅區 註 :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理由 1. 經查該二處人行步道, 其一位於體育場用地東側之四公尺人行步道, 於一通後即誤繪為住宅區 ; 另民漢路五巷南側部分於二通以前未劃設人行步道, 於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時增劃為四公尺人行步道 2. 另查一通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書變更明細表中並無此二處變更案, 此為一通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計畫圖誤繪 3. 上開一通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計畫圖不符部分, 本次四通擬於計畫書中列入圖地不符更正, 以利執行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5-9

88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圖 5-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位置示意圖 5-10

89 第五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原條文檢討後條文增 ( 修 ) 訂理由說明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 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三 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惟若建蔽率不大於 70% 時, 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大於 280% 四 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五 行政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六 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七 文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八 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且建物高度不得高於 15 公尺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刪除 1. 民雄鄉農會為順應地方發展及自身需求, 已將原糧食倉庫遷移至北斗糧倉, 原肥料倉庫遷移至牛斗山倉庫 考量周邊土地使用強度需求及避免現況閒置土地情形, 本次檢討變更農會專用區為其他適宜分區 2. 變更後無農會專用區, 予以刪除 5-11

90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原條文 檢討後條文 增 ( 修 ) 訂理由說明 八 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變信專用區其建築物及土地得為下列規定使用 : ( 一 ) 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 : 機房 營業廳 辦公室 料場 倉庫 天線場 展示中心 路線中心 動力室 ( 電力室 ) 衛星電台 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 海纜登陸區 基地台電信轉播站 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 二 ) 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 研發 實驗 推廣 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 教學 訓練 實習房舍 ( 場所 ) 及學員宿舍等 3. 員工托育中心 員工幼稚園 員工課輔班 員工餐廳 員工福利社 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 三 ) 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 網路加值服務業 2. 有線 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 資料處理服務 ( 四 ) 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1.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 電信器材零售業 3. 電信工程業 4. 金融業派駐機構 1. 配合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增訂電信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以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 新增條次 5-12

91 第五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原條文檢討後條文增 ( 修 ) 訂理由 九 配氣站專用區 ( 一 ) 使用分區管制得設置過濾器 天然氣預熱氣 減壓系統 計量設備 排放塔及其他相關附屬或必要之加 ( 減 ) 壓及管線設施, 以及其他配氣站必要附屬設施 ( 二 ) 強度管制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 三 ) 退縮隔離依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備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 儲存 分裝或處理場所內之各作業場所間, 應保留 3 公尺以上寬度之空地, 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之作業場所, 應保留 5 公尺以上寬度之空地 前項作業場所間, 如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 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於設有高於屋頂, 為不燃材料建造, 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並將兩者有效隔開者, 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 四 ) 環保消防於興建施工期間須依規定確實做好環境保護措施並依消防法相關規定檢討消防安全措施 同原條文 十 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 說明 配合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分區名稱及條文順序 5-13

92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原條文 檢討後條文 增 ( 修 ) 訂理由說明 十 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條規定辦理 十一 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條規定辦理 條文順序調整 十一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二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國中 小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高中 ( 職 )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十三 體育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四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五 公用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六 加油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十七 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八 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九 變電所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二十 自來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二十一 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二十二 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二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三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國中 小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高中 ( 職 )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十四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五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六 公用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刪除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條文順序調整 條文順序調整 條文順序調整 條文順序調整 條文順序調整 配合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分區名稱及條文順序 5-14

93 第五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原條文檢討後條文增 ( 修 ) 訂理由說明二十三 獎勵規定同原條文 ( 一 )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 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1 條規定辦理 ( 二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讓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1. 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但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十四 退縮建築規定同原條文 ( 一 ) 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 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 :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商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1. 基地臨接二條 ( 含 ) 以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6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上道路, 如道路寬度不一時, 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 道 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公用事業設施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建築 路寬度相同時, 擇一退縮 2.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 ) 如基地條件情形特殊, 經逕行提報嘉義縣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5-15

94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 原條文檢討後條文增 ( 修 ) 訂 二十五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 一 ) 住宅區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超過部分每 15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二 ) 工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 停車空間設置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停車空間總樓地板面積設置標準 40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設置一部 401 平方公尺至 550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 551 平方公尺至 700 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 ( 三 ) 如基地條件情形特殊, 經逕行提報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二十六 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得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二十七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美化 二十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十五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 一 ) 住宅區 商業區及工業區之 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 時, 停車空間設置應依下 表規定辦理 : 建物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300 平方公尺免設 商業區 ( 含 ) 以下超過 300 平方每 150 平方公 公尺 尺設置一輛 500 平方公尺免設 住宅區 ( 含 ) 以下超過 500 平方每 150 平方公 公尺 尺設置一輛 500 平方公尺免設 ( 含 ) 以下 工業區 超過 500 平方公尺 每 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二 ) 其餘未規定者, 從 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同原條文 理由說明 考量實際地區建築市場型態設置困難 都市階層及地區特性之不同, 予以修正 5-16

95 第五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面積增減統計表 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 編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保存區 農業區 文教區農會專用區配氣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水域 小計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廣場 ( 含人行廣場 ) 用地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 社教用地公用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變電所用地加油站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 市場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鐵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小計 總計 註 :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面積單位 : 公頃 ) 5-17

96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面積增減統計表 ( 續 ) 項目 編號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行政區 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保存區文教區農會專用區配氣站專用區電信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水域 公共設施用地 小計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廣場 ( 含人行廣場 ) 用地 道路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社教用地公用事業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加油站用地 市場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小計 總計 註 :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面積單位 : 公頃 ) 5-18

97 第五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面積增減統計表 ( 續 ) 項目 編號 十六 十七 十八 增減面積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 保存區 文教區 農會專用區 配氣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水域 小計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廣場 ( 含人行廣場 ) 用地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 社教用地 公用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加油站用地 市場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小計 總計 註 :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面積單位 : 公頃 ) 5-19

98 地使用分區共設施用地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4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統計表 土公項目 檢討前計畫面增減面積第四次通盤檢討後積 ( 公頃 ) ( 公頃 ) 計畫面積百分比 1 百分比 2 ( 公頃 ) (%) (%)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行政區 保存區 文教區 農會專用區 配氣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水域 小計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廣場 ( 含人行廣場 ) 用地 道路用地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 社教用地 公用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加油站用地 市場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小計 總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列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 百分比 1 指佔都市計畫面積百分比 ; 百分比 2 指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百分比 3.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括農業區 水域 5-20

99 第五章 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5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前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統計表 項目面積增減面積檢討後面積編號 ( 公頃 ) ( 公頃 ) ( 公頃 ) 備註 機一 機二 機三 機九 機十 機關用地 機十一 機十二 機十三 機十四 機十五 小計 文小一 文小二 學校用地 文中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 小計 公一 原公園用地 公園用地 公二 公三 小計 兒一 兒四 兒五 兒六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七 兒八 兒九 兒十 小計 體育場用地 體 綠帶 ( 地 ) 用地 綠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綠 ( 溝 ) 廣一 原廣場用地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廣二 廣三 小計 註 : 表列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5-21

100 第五章檢討變更原則及變更內容 表 5-5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變更前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統計表 ( 續 ) 項目面積增減面積檢討後面積編號 ( 公頃 ) ( 公頃 ) ( 公頃 ) 廣 ( 停 ) 一 廣 ( 停 ) 二 廣 ( 停 ) 三 廣 ( 停 ) 四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廣 ( 停 ) 五 廣 ( 停 ) 六 廣 ( 停 ) 七 廣 ( 停 ) 八 廣 ( 停 ) 九 小計 停 停一 停車場用地 停二 停三 小計 社教用地 社 公用事業用地 用 自來水事業用地 自 郵政事業用地 郵 電力事業用地 電力 變電所用地 變 油一 加油站用地 油二 小計 市一 市場用地 市三 市四 小計 污水處理廠用地 污 鐵路用地 鐵 高速公路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註 : 表列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備註 5-22

101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一節計畫範圍與面積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計畫範圍東至縱貫公路 ( 台 1 號省道, 即一號計畫道路 ) 以東約 860 公尺處, 南 西面以北港溪支流為界, 北至中央廣播電臺附近, 包括中樂 西安 東榮等 3 村全部及東湖 豐收 頂崙 寮頂 福權等村之部分, 計畫面積約 公頃 第二節 計畫年期及人口 配合臺灣南部區域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民國 97 年 6 月 ) 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 20,000 人, 居住密度每公頃約 328 人 第三節 一 住宅區 土地使用計畫 原計畫住宅區面積約 公頃, 本次檢討結果, 新增住宅區面積 公頃, 檢討後住宅區面積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18.93% 二 商業區 原計畫商業區面積 公頃, 檢討結果新增商業區面積 公頃, 檢討後商業區面積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2.03% 三 乙種工業區 劃設工業區 3 處, 面積共計約 公頃, 為維護生活環境品質, 將本計畫區之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 並將計畫區北邊夾雜於縱貫鐵路 ( 鐵路用地 ) 與臺 1 號省道間之乙種工業區編為 工 ( 乙 ) 一, 面積約為 公頃 ; 另將計畫區東邊大學路及東榮路交叉口附近之乙種工業區編為 工 ( 乙 ) 二,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1.67% 其中 工 ( 乙 ) 一 乙種工業區原作工廠使用之興辦工業人因主 客觀環境條件之變遷已無繼續作工業使用之意願, 考量其整體使用 都市計畫之區位及適宜性, 原則同意由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另依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為住宅區 四 行政區 劃設 1 處, 將供民雄鄉老人會館使用編為 政一, 檢討後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4% 6-1

102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五 保存區 劃設 4 處, 分別為 存一 保生宮 ( 保生大帝廟 ), 面積約為 公頃 ; 存二 大士爺廟 ( 國家三級古蹟 ), 面積約為 公頃 ; 存三 保安宮 ( 騎虎王廟 ), 面積約為 公頃 ; 存四 中央廣播電台民雄分臺日式招待所 ( 歷史建築 ), 面積約為 公頃, 保存區共合計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74% 六 文教區 於十九號計畫道路南 北側劃設文教區 2 處, 分別供私立協志工商學校及國中技藝教育中心使用, 面積共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91% 七 配氣站專用區 於計畫區西邊, 三號計畫道路南側 高速公路用地西側劃設 1 處, 供嘉惠電廠配氣站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6% 八 電信專用區 於二號道路東側 八號道路北側劃設 1 處,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3% 九 加油站專用區 配合加油站民營化劃設 2 處加油站專用區, 將二號計畫道路北側 一號計畫道路西側之加油站編為 油一, 面積約為 公頃 ; 九號計畫道路南側 十四號計畫道路東側之加油站編為 油二, 面積約為 公頃 ; 合計面積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6% 十 水域 劃設於現有好收排水溝渠之部分流路,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3% 十一 農業區 都市發展用地外圍劃設為農業區,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50.45% 十二 發展腹地需求檢核 藉由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分析, 得出本計畫區之飽和人口為 14,150 人, 低於計畫人口 (20,000 人 ), 表示計畫區內劃設之都市發展用地不足, 尚需增加居住腹地以足敷 5,850 人使用 經本案檢討變更後, 新劃設之住宅區面積為 公頃, 新劃設之商業區面積為 公頃, 經概估計算後, 新劃設之腹地可增納 7,251 人 ( 詳下計算式 ), 高於尚需增加居住腹地之使用, 且飽和人口 (14,150 人 ) 加上 6-2

103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可增納人口 (7,251 人 ) 等於 21,401 人, 高於計畫人 (20,000 人 ) 及民國 120 年預測人口 (19,076 人 ), 表示新劃設之發展腹地足敷需求之使用 新劃設住宅區面積 住宅區容積率 + 新劃設商業區面積 可增納人口數 =( 商業區容積率 - 商業區供商業使用之容積率 ) 50 平方公尺 / 人 (162,136m 2 200%)+ 31,874m 2 (240%-120%) = 50 平方公尺 / 人 =7,

104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表 6-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土地使用面積統計表 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項目 檢討後計畫面積 ( 公頃 ) 百分比 1(%) 百分比 2(%) 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農業區 行政區配氣站專用區 保存區電信專用區 文教區 加油站專用區 水域 小計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道路用地 廣場 ( 含人行廣場 ) 用地停車場用地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社教用地 公用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變電所用地 市場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鐵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小計 總計 都市發展用地 註 :1. 表列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 百分比 1 指佔都市計畫面積百分比 ; 百分比 2 指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百分比 3.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包括農業區 水域 6-4

105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四節公共設施計畫 一 機關用地 劃設 8 處, 機三 機關用地供衛生所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 機九 機十 機關用地供中央廣播電臺使用, 面積分別為 公頃 ; 機十一 機關用地供民雄派出所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 機十二 機關用地供寮頂村里辦公室暨活動中心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 機十三 機關用地供中樂村里辦公室暨活動中心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 機十四 機關用地供西安村村里辦公室暨活動中心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 機十五 機關用地供消防局民雄分隊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 面積合計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20% 二 學校用地 ( 一 ) 文小 用地劃設 2 處, 文小一 為東榮國小, 文小二 為民雄國小, 面積合計約 公頃 ( 二 ) 文中 用地劃設 1 處, 係現有之民雄國中用地, 面積約 公頃 ( 三 ) 私立協志工商學校用地依私立協志工商學校使用情形劃設, 面積約 公頃 三 公園用地 劃設 3 處, 公一 位於九 十四號計畫道路交叉口西南角, 面積約 ; 公二 位於一號計畫道路西側 十五號計畫道路南側, 面積約 公頃 ; 公三 位於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面積約 公頃 ; 合計面積共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68% 四 兒童遊樂場用地 配合鄰里單元劃設 8 處, 面積合計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46 %; 其中 兒一 面積約 公頃, 兒四 面積約為 公頃, 兒五 面積約 公頃, 兒六 面積約 公頃, 兒七 面積約 公頃, 兒八 面積約 公頃, 兒九 面積約 公頃, 兒十 面積約 公頃 五 體育場用地 於 文中 用地 三號計畫道路北側劃設 1 處, 面積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1.08% 6-5

106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六 綠帶 ( 地 ) 用地 就好收排水部分流路兩側適當範圍 工 ( 乙 ) 一 乙種工業區南側 文中 用地 ( 民雄國中校地 ) 西 南側適當範圍, 後火車站商業區西側鄉有地, 停車場用地東邊 10m 計畫道路東側 鐵路用地西側間所夾土地劃設, 面積計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79% 七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為利用好收排水型塑藍帶系統 創造親水空間, 並補公園 兒童遊樂場 體育場所 綠地 廣場等 5 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和之不足, 將好收排水之部分流路劃設為綠地兼作溝渠使用, 面積計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20% 八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為方便人行 購物, 於社區中心商業區及鄰里中心商業區劃設廣場用地 ( 或人行廣場用地 ), 面積共計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11% 九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配合鄰里單元劃設 9 處, 面積合計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47% 十 停車場用地 十一 社教用地 劃設 3 處, 面積合計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9% 劃設 1 處社教用地於文小二用地 ( 民雄國小 ) 西北角, 供民雄鄉圖書館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3% 十二 公用事業用地 於高速公路用地西側 三號計畫道路南側劃設 1 處, 供中油公司興建天然氣開關站使用,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5% 十三 自來水事業用地 為使供水更安全及應將來業務需要, 促進民雄鄉發展, 於九號計畫道路南側 十六號計畫道路東側 十八號計畫道路西側, 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 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劃設 1 處, 面積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11% 十四 郵政事業用地 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 配合實際發展需要, 於機一用地東北角劃設 1 處,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1% 6-6

107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十五 電力事業用地 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 於六號計畫道路北側 十五號計畫道路南側 一號計畫道路東側劃設 1 處, 面積約為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03% 若臺灣電力公司能依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 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時, 得另案辦理變更為專用區 十六 變電所用地 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 配合實際發展需要, 於農會專用區西北側劃設 1 處, 面積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12% 若臺灣電力公司能依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 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時, 得另案辦理變更為專用區 十七 市場用地 劃設市場用地共有 2 處, 市三 面積約 公頃, 市四 面積約 公頃, 面積合計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13% 十八 污水處理廠用地 配合 嘉義縣民雄鄉 ( 含頭橋地區 )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 於計畫區西界高速公路用地東側 十六號計畫道路西側劃設 1 處污水處理廠用地, 面積約 公頃, 佔計畫總面積約 0.77% 十九 公共設施需求檢核 本案檢討後, 已於新劃設之都市發展腹地增設多項公共設施, 經檢核公共設施需求, 國小及國中用地需求部分, 考量人口成長趨緩及全臺少子化之趨勢, 以維持原計畫為主 ; 而檢討後停車場用地 ( 含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 經公共設施需求檢核, 以計畫區內總車輛推估後, 概估計畫區及商業區內停車使用需求將足敷使用 ( 詳表 6-3 所示 ) 6-7

108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機關用地 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表 6-2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明細表 項目 兒童遊樂場用地 編號 面積 ( 公頃 ) 機三 機九 機十 機十一 位置 八號計畫道路西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十四號計畫道路南側, 現為衛生所使用 計畫區北緣, 存 4 保存區東側 鐵路用地西側, 現為中廣發射臺基地 變電所南側, 供中廣發射臺基地使用 文小二 東北角北側, 民雄派出所 機十二 新劃設, 寮頂村活動中心使用 ( 保存區內 ) 機十三 新劃設, 中樂村活動中心使用 ( 原水利民雄工作站 ) 機十四 新劃設, 西安村活動中心使用 ( 民溪路東側 ) 機十五 新劃設, 消防局民雄分隊使用 ( 民新路北側 ) 小計 文小一 文小二 文中 私立協志工商 小計 公一 公二 公三 小計 兒一 兒四 兒五 兒六 兒七 兒八 兒九 兒十 小計 一 四號計畫道路交叉口東北角, 現有東榮國小 二 三號計畫道路交叉口西南角, 現有民雄國小 三號計畫道路南側, 現有民雄國中 體育場用地體 文中 北側 綠帶 ( 地 ) 用地綠 註 : 表列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縱貫鐵路東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南側 民雄都市計畫公園, 九 十四號計畫道路交叉口西南角 新劃設, 二十一號計畫道路北側 二十三號計畫道路西側 新劃設, 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四號計畫道路北側 一號計畫道路東側住宅區東緣 三號道路北側 十四號道路西側 十一號道路東側 新劃設, 一號道路東側 十五號計畫道路北側 新劃設, 二十二號計畫道路南側 二十三號計畫道路西側 新劃設, 三號計畫道路南側 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新劃設, 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二十四號計畫道路北側 新劃設, 八號計畫道路西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新劃設, 機三 東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好收排水部分流路兩側適當範圍, 工 ( 乙 ) 一 乙種工業區南側, 文中 用地 ( 民雄國中校地 ) 西 南側適當範圍, 市四 市場用地西側, 停車場用地東邊 10m 計畫道路東側 鐵路用地西側 6-8

109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表 6-2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明細表 ( 續 ) 項目 編號 面積 ( 公頃 ) 綠地兼作溝渠使用綠 ( 溝 ) 好收排水之部分流路 廣場用地 ( 含人行廣場用地 )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 廣一 廣二 廣三 位置 五號計畫道路北側 十三號計畫道路西側 新劃設, 鐵路西側 四號計畫道路北側 新劃設, 一號計畫道路東側 四號計畫道路南側 小計 廣 ( 停 ) 一 後火車站東南側 廣 ( 停 ) 二 新劃設, 十五號計畫道路北側 廣 ( 停 ) 三 新劃設, 二十一號計畫道路南側 廣 ( 停 ) 四 新劃設, 二十二號計畫道路北側 廣 ( 停 ) 五 新劃設, 八號道路東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廣 ( 停 ) 六 新劃設, 八號計畫道路西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廣 ( 停 ) 七 新劃設, 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十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廣 ( 停 ) 八 新劃設, 九號計畫道路南側 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廣 ( 停 ) 九 新劃設, 九號計畫道路北側 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 小計 停一 規劃新編號, 原火車站前停車場用地 停二 規劃新編號, 原火車站前停車場用地 停三 新劃設, 原機二用地 小計 社教用地 社 民雄國小西北角, 現有民雄鄉圖書館 公用事業用地 用 高速公路西側 三號道路南側, 供興建天然氣開關站使用 自來水事業用地 自 九號道路南側 十六號道路東側 十八號道路西側 郵政事業用地 郵 機一 機關用地東北角, 停車場用地西側 三號道路南側 電力事業用地 電力 一號道路東側 六號道路北側 十五號道路南側 變電所用地 變 農會專用區西北側 機十 機關用地北側 市三 三 十四號道路交叉口東南角 市場用地 市四 鐵路用地西側 停車場用地南側 機八 北側 小計 污水處理廠用地 污 高速公路東側 十六號道路西側 鐵路用地 鐵 南北縱貫計畫區中間偏東 高速公路用地 南北縱貫計畫區西側 道路用地 合計 註 : 表列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6-9

110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表 6-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項目 檢討前計畫面積 ( 公頃 ) 國小用地 國中用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 含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 市場用地 檢討基準 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 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 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 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 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 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 ; 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 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 在一萬人以下, 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按閭鄰單位設置, 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 其面積之二分之一, 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 交通運輸狀況 車輛持有率預測 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2. 商業區 : (1) 一萬人口以下者, 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2) 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 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3) 超過十萬人口者, 以不低於商業 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 機關用地 醫療用地 體育場所用地 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 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 應配合汽車 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 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 予以檢討 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 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需求面積 ( 公頃 ) 檢討後面積 ( 公頃 ) 不足 (-) 或超過 (+)

111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表 6-3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 續 ) 項目 綠地 ( 帶 ) 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現行計畫面積 ( 公頃 ) 道路用地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檢討基準 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 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 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按交通量 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 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 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需求面積 ( 公頃 ) 檢討後面積 ( 公頃 ) 不足 (-) 或超過 (+)

112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圖 6-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示意圖 6-12

113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五節交通系統計畫 一 主要道路 ( 一 ) 聯外道路 1. 一號道路 ( 臺 1 號省道 ): 計畫區主要聯外幹道, 南往嘉義 臺南, 北通斗六 臺中, 計畫寬度 40 公尺 2. 三號道路 ( 縣 164 號道路 ): 計畫區東西向幹道, 東迄民雄火車站 西往北港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8 公尺 3. 四號道路 : 自保生宮 ( 保生大帝廟 ) 沿社區中心商業區西 北界向東往陳厝寮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5 公尺 4. 六 七號道路 : 自一號道路向東往東泗湖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5 公尺 5. 八號道路 : 自保安宮 ( 騎虎王廟 ) 往南至江厝店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5 公尺 6. 九號道路 : 自保生宮 ( 保生大帝廟 ) 往西南至社溝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5 公尺 7. 十號道路 : 自三號道路與中山高速公路交叉點往西北至福權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2 公尺 8. 十一 十八號道路 : 自十九號道路西段往北至溪口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5 公尺 9. 十二號道路 : 自四號道路之社區中心商業區西北角折角點向西北往頂寮之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15 公尺 10. 十五號道路 : 聯絡後火車站與國立中正大學之聯絡道路, 計畫寬度 公尺 11. 十六號道路 : 民雄都市計畫區西外環道, 兼污水處理廠聯外道路, 計畫寬度 20 公尺 12. 十九號道路 : 民雄都市計畫區南外環道, 兼計畫區南側東西向幹道, 聯絡九 十八 八 一號聯外道路 13. 二十號道路 : 民雄都市計畫區東外環道, 聯絡十五 六 七號聯外道路 ( 二 ) 區內道路區內主要道路計畫寬度 公尺, 包括二 五 十三 十四 十七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號道路 6-13

114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表 6-4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道路編號表 編號 起迄點 寬度長度 (m) (m) 備註 一 計畫區東邊北端至南端 40 1,800 主要聯外道路 二 自 機一 西側往南轉東至 油一 南側, 區內主要道路 過一號道路接七號道路 三 自火車站前站往西至計畫區西側 18 1,695 聯外道路 四 自保生宮往東沿社區中心商業區西 北界向聯外道路 15 1,353 東往陳寮厝 五 自大士爺廟往東北折南至火車站附近 區內主要道路 六 自一號道路東側加油站 電力事業用地南側聯外道路 向東往東泗湖 七 自 油一 過一號道路起向東通東泗湖 聯外道路 八 自保安宮二號道路折角往南至江厝店 聯外道路 九 自保生宮向西南往社溝 聯外道路 十 自中山高速公路與二號道路交叉口向西北至聯外道路 福權 十一 自三號道路向北往溪口 聯外道路 十二 自社區中心商業區西北角 ( 即四號道路折聯外道路 角 ) 往西北通往頂寮 十三 社區中心商業區中南北向道路, 連絡四 五區內主要道路 號道路 十四 自二 八號道路交叉口西南側往西北折東至區內主要道路 12 1,320 社區中心商業區接四號道路 ( 內環線 ) 十五 自後火車站向東至中正大學 15 聯外道路 1,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自十九號道路西段往西北折北至計畫區西邊北界 計畫區北邊住宅區北緣之東西向道路, 自十一號道路向東至十二號道路十一號道路南端過三號道路往南至十九號道路西段 計畫區南邊自計畫區東界至西界之東西向道路, 聯結九 十八 八 一號聯外道路 計畫區東邊自計畫區東北界至南界之南北向道路, 聯結十五 六 七號聯外道路 , , ,048 二十一自一號計畫道路起至二十二號計畫道路 二十二自十五號計畫道路起至二十三號計畫道路 二十三自十五號計畫道路起至十九號計畫道路 二十四自十八號計畫道路起至十九號計畫道路 囊底路迴車環直徑 18 公尺未編號道路寬 10 公尺未編號道路寬 8 公尺人行步道寬 4 公尺 註 : 表內道路長度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測釘之樁距為準 民雄都市計畫區西外環道路兼污水處理廠聯外道路 區內主要道路 聯外道路 民雄都市計畫區南外環道, 兼計畫區南側東西向幹道民雄都市計畫區東外環道區內主要道路 ( 新劃設 ) 區內主要道路 ( 新劃設 ) 區內主要道路 ( 新劃設 ) 區內主要道路 ( 新劃設 ) 區內次要道路服務道路服務道路

115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二 次要道路 三 服務道路 區內次要道路計畫寬度 10 公尺, 作為與主要道路連結之集散道路 依照聚落發展情形劃設, 計畫寬度 8 公尺 ; 另為方便人行, 劃設 4 公尺人行步道 四 鐵路用地 縱貫鐵路於計畫區中間偏東南北貫穿計畫區, 除車站附近外, 經過農業區部分之寬度 15 公尺, 劃設鐵路用地面積約 公頃 五 高速公路用地 配合國道 1 號 ( 中山高速公路 ) 經過民雄都市計畫區西北側, 劃設高速公路用地面積約 公頃 圖 6-2 交通系統計畫示意圖 6-15

116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圖 6-3 交通系統計畫道路編號示意圖 6-16

117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 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建置之 地質資料整合系統 與 臺灣的活動斷層 GIS 系統, 查詢嘉義縣民雄鄉周邊地震斷層資料, 顯示梅山斷層支斷層 - 陳厝寮斷層由本計畫區東緣中間向西延伸至民雄車站前之市中心地區, 至計畫區位移已不明顯, 惟有一些擾動現象, 暗示其存在 依內政部 建築技術規則 對臺灣地區震區之劃分, 嘉義縣民雄鄉地區屬於強震地區, 梅山及陳厝寮斷層穿越本鄉東半部, 近火山山脈, 地震災害較大, 故應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速予探測確定, 並於都市計畫圖上作合理標示, 俾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就已登錄資料來看, 本計畫區可能發生之災類型為地震引發之火災, 茲依災害類型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 設施及消防救災路線 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 並多明確指出 作必要的合理標示 同時, 本計畫區之防災計畫將依都市型態及道路系統, 參 民雄鄉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示範計畫 ( 民國 95 年 12 月 ) 考及 嘉義縣災害防救深耕計畫 ( 細部執行計畫 - 修正版 ) ( 期程民國 99 年 1 月至民國 101 年 12 月 ), 建議防救災據點 防救災路線及緊急疏散方向, 以作為都市計畫區內民眾遭逢不可抗拒之緊急災害時, 對於避難所及逃生訓練路線能有所依據參考 另考量民雄鄉屬東南部與西部部分地區地勢低窪且為易淹水之地區, 故應考量水災防災計畫興建完整量體的公共設施以兼作避難場所的使用 因此, 本計畫將災害類型區分為 一般防災 及 水災防災 等兩類型進行防災規劃設計 一 一般防災規劃 ( 一 ) 防救災據點避難據點之功用在於災害發生後, 能提供受災民眾一安全之避難場所, 並應臨接輸送救援道路, 以求能在短時間內獲得相關援助 本計畫依據防災據點功能進行規劃, 分述如下 : 1. 防救災指揮中心及警察據點 警察據點之設立主要目的以進行情報資訊的收集及災後秩序的維持, 以便防救災指揮中心下達正確之命令, 故本計畫區以民雄派出所為救災指揮中心及警察據點, 協調整體救災援助工作 2. 消防據點 指定消防局民雄分隊為防救災之消防據點, 並以民雄運動公園及民雄鄉都市計畫公園為直昇機臨時停機據點, 提供救災人員 救災物資急救運輸之需 3. 醫療據點及救災醫護中心主要以民雄鄉衛生所為計畫區內醫療據點, 並以計畫區內現有之醫療系統為救災醫護中心, 故以合順興綜合醫院及成功醫院為救災醫護中心, 提供受傷災民之醫療救助 6-17

118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4. 防救災公園 防救災公園主要目的為防範將來災害發生時, 能第一時間提供避難空間, 配合救災指揮功能將傷亡降至最低, 而據點的選擇應配合現有設施並建置災難期間所需之維生設施, 其地理位置能充分將指揮 調度 安置急救原運輸等功能發揮, 故選定民雄運動公園作為防救災公園 資料來源 : 民雄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示範計畫 5. 物資據點 圖 6-4 民雄運動公園規劃為防災公園示意圖 在物資系統方面, 大致可分為接收及發放兩大體系, 為求避難生活物資能有效運抵每一可能災區並供災民領用, 以民雄運動公園作為接受外界救援物資之集散據點, 發放地點以各指定之避難生活據點為對象, 統合救援物資及賑災物品的分發與存放工作 6. 避難生活據點 (1) 緊急避難場所 緊急避難場所主要為收容因空間阻隔或其他因素, 暫時無法直接進入較高層級避難空間之民眾作緊急性避難使用, 將計畫區內之開放性空間, 如公園 綠地 兒童遊樂場 廣場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及都市發展用地周邊之農業區規劃為臨時避難場所, 供災害發生時, 提供數量多而分散的容納空間 (2) 臨時避難及收容場所 此據點之目的在於提供較大面積之開放空間以供避難人員作為安全停留之處所, 待災害穩定後, 再進行必要之避難生活, 可設置之地點包 6-18

119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含國小 國中 私立協志工商及其周邊文教區 活動中心等用地等, 其功能應提供災民 7 日至 1 個月之生活必須空間, 含飲食, 睡眠及生活起居之設備 (3) 中長期收容場所 將大型公園用地 各村里活動中心等規劃為中長期收容所, 平時存放救災設施及物資, 以供安置災民使用 中長期收容所主要為災害發生後, 待災害穩定至某程度後再進行必要之避難生活, 開設期間可能長達數月, 以擁有較完善設施之空間為選定對象 公共設施編號 表 6-5 民雄都市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統計表 面積可供防災 ( 公頃 ) 避難空間 ( 公頃 ) 備註 文小一 東榮國小, 位於台 1 線與東榮路交叉口 文小二 民雄國小, 位於民族路南側 文中 民雄國中, 位於西安路南側 私立協志工商 台 1 線西側 公一 民雄都市計畫公園, 位於安和路與保生街交叉口 公二 新劃設 公三 新劃設 兒一 未開闢, 位於保生街西側 兒四 新劃設 兒五 新劃設 兒六 新劃設 兒七 新劃設 兒八 新劃設 兒九 新劃設 兒十 新劃設 體 民雄運動公園 綠 廣一 位於中樂路北側 廣二 新劃設 廣三 新劃設 廣 ( 停 ) 一 未開闢, 位於後火車站東南側 廣 ( 停 ) 二 新劃設 廣 ( 停 ) 三 新劃設 廣 ( 停 ) 四 新劃設 廣 ( 停 ) 五 新劃設 廣 ( 停 ) 六 新劃設 6-19

120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公共設施編號 表 6-5 民雄都市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統計表 ( 續 ) 面積可供防災 ( 公頃 ) 避難空間 ( 公頃 ) 廣 ( 停 ) 七 新劃設 廣 ( 停 ) 八 新劃設 廣 ( 停 ) 九 新劃設 停一 位於火車站前 停二 位於火車站前 停三 新劃設 合計 資料來源 : 民雄鄉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示範計畫 備註 ( 二 ) 防救災動線系統 嘉義縣災害防救深耕計畫 針對民雄鄉之防救災資源規劃, 概估可提供防救災資源的場所為衛生所 1 家, 消防大 ( 分 ) 隊 3 處, 派出所 6 處, 其物資儲備場所處共 4 處 避難收容場所共 39 處, 收容人數約 4,100 人 防災道路在災害發生時, 主要作為輸送 救援及避難等功能為主, 依據道路層級不同, 規劃成不同之防災道路, 分述如下 : 1. 緊急道路系統 主要以計畫區內 20 米以上之聯外道路為主, 考慮可以延續通達至各區域之道路, 且需為災害發生後首先必須保持暢通之路線, 必要時得進行交通管制, 以利救災之順利進行 2. 輸送救援道路系統 將計畫區內聯外 主要道路規劃為救災援送動線, 於災害發生時必須保持暢通, 作為消防 救災車輛輸送救災設施及物資至災害地點或避難場所使用 救援輸送道路以 15 米以上道路為對象, 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完整路網, 主要功能以提供消防及擔負車輛運送物資至各防災據點 3. 避難輔助道路系統 指定計畫區內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為避難逃生動線, 作為輔助性路徑以連接救災援送動線與避難處所 救災據點 主要為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需連結避難據點, 並作為地區民眾前往避難據點進行避難疏散時使用 ( 三 ) 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將計畫道路 ( 含高速公路 人行步道 ) 鐵路用地 綠地( 帶 ) 綠 ( 溝 ) 公共開放空間( 如公園 兒童遊樂場 體育場用地與廣 6-20

121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 停 ) 用地 廣場 ( 含人行廣場 ) 用地 ) 及都市發展用地周邊之農業區 水域規劃為火災延燒防止地帶, 阻絕災害不幸發生時火劫之蔓延 二 水災防災規劃 圖 6-5 都市防災系統規劃示意圖 未來對於民雄鄉防災計畫需考慮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可能性 在制定防洪策略的過程中, 要考慮到一些限制和目的, 包括社會和經濟壓力 財政和法律限制 地理環境條件 組織管理的限制和發展計劃 說明如下 : ( 一 ) 公共雨水排放系統的新防洪標準防洪策略的主要構成部分是制訂一套完善的防洪標準, 用來策劃及設計公共雨水排放量的系統 在規劃防洪標準時, 應考慮到土地發展用途 經濟成長 社會經濟需要 水患帶來的後果及紓緩水患措施的成本利益分析 設計標準是依據各排水系統中不同的排放量而有不同的防洪標準 未來新發展區的公共雨水防洪標準, 都必須要能容納 平均重現期 ( 約在該期間內發生一次 ) 所發生的嚴重水患情形 ( 二 ) 長遠改善措施 - 雨水排放系統整體計畫有結構性的防洪措施是基本的防洪策略 相關單位應按下列類別進行基本排水系統改善工程 1. 蓄洪 : 蓄洪池可作為儲存高地水區的水流, 減低下游的排水系統的高峰逕流 6-21

122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2. 雨水隧道 : 雨水隧道系統可將高地集水區的水流直接引到大海, 而不須流經下游的市區 乃可紓緩市區排水系統的排水壓力 3. 水泵 : 水泵的作用是將容易受水浸影響地區的水位降低, 並以壓力管道將雨水直接排出大海 4. 擴張現有系統 : 藉由擴大或更換現有的排水系統, 為管道 河流 明渠或暗渠進行局部改善工程 5. 鄉村防洪計畫 : 為低窪地區設置泵房及防洪堤堰 堤堰可防止洪水進入村內, 而水泵可將計畫區內的雨水抽出 選擇改善方案要視乎個別集水區的特點而定 且需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如排水系統的組合 土地需求 環境因素 交通影響 與其他工程計劃的銜接 主要公共設施和地下結構物的位置等 然後, 制定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應急和長遠改善措施, 以達到現有的防洪標準和應付未來的需要 ( 三 ) 持續不斷的改善及維修 1. 地區排水改善 (1) 地區排水改善工程 : 工程計劃主要集中於改善地區性渠道及鄉村排水渠道 此工程將有效舒緩易淹水地區的水患情況 (2) 應急措施 : 相關單位應設計及實施應急措施, 以便為淹水地點提供即時的紓緩作用 措施包括增加道路溝渠 路旁水道, 以及清理水道及管道內的阻礙物 2. 洪水示警系統 在完成長遠改善工程之前, 為減少淹水的損失, 採取過渡性的防範措施, 在易受淹水的地區安裝地區性洪水示警系統, 當洪水水平達到某一個預設標準時, 即發出警報向民眾示警 警報的傳播方式是透過警報器或透過自動電話設計致電村長告知 在緊急情況下, 為居民提供足夠的防洪機制 ( 四 ) 預防性維修主管單位每年都應進行一次檢查防洪裝置 ( 包括洪氾抽水站及洪水警告系統 ) 計畫, 以確保這些裝置在暴雨期間能完全運作正常 同時相關部門應互相協調保持道路清潔以免垃圾阻塞路旁排水溝及水道 6-22

123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三 防洪避難系統 依據 嘉義縣災害防救深耕計畫 表示民雄鄉有西昌村 金興村 大崎村及秀林村等四村皆被列為易淹水地區, 而以上四村皆未於本都市計畫區範圍內 為避免淹水災情發生, 將依據民雄都市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的功能, 提供洪水災情發生時防洪避難的場所及設施 依據災害特性, 優先以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且具有量體高度的建築物為優先選擇為防洪據點 將防洪系統區分為主要指揮場所及防洪據點兩類型 ( 一 ) 主要指揮場所本計畫區內以區位優勢性考量以民雄派出所及民雄國小為共同主要指揮處所, 因民雄國小所處區位於計畫區中心, 可以隨時掌握水患發生狀況, 並加以應變處理, 故以此點作為主要指揮場所 ( 二 ) 防洪據點選擇以本計畫區內為公共設施用地同時具有建築量體高度之設施作為水患發生時之中長期收容所, 故本計畫區內挑定以各村活動中心 民雄國小 民雄國中 東榮國小 衛生所 ( 機三 ) 消防隊民雄分隊及私立協志工商為防洪據點, 在水災發生時, 計畫區內民眾可至就近防洪據點避難 圖 6-6 都市防洪避難系統規劃示意圖 6-23

124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四 小結 都市防災空間規劃的目的在於檢討都市空間結構, 訂定都市防災空間內容與層級 擬定都市防災計畫, 並建立緊急應變體系, 進而落實民雄都市計畫區防災設施之基礎建設 配合民雄都市計畫區之人口分布 道路系統 公共設施分布之實際資料, 檢討現況防災避難系統之問題, 並加強防災系統之規劃, 減少災害發生時所造成之損失 防災據點之設立需考量警察 消防 醫療等單位及開放空間之區位配置, 以警察據點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 消防局為緊急救援之消防據點 ; 區內各醫療院所為緊急救護之醫療據點 ; 公園 廣場及停車場等小面積之開放空間為緊急避難據點 ; 中小學及高中則規劃為臨時避難及收容場所 ; 較大型之公園及個村里活動中心為中長期收容所 各防災據點仰賴防救災動線系統之串連, 故防救災動線系統係都市防災中第一運作之系統, 並為防災計畫中關鍵性的角色 本次規劃將易淹水潛勢之淹水空間分布的觀念納入都市防洪管理與規劃中, 並針對現況公共設施發展情形, 劃設避難空間 故未來在易淹水潛勢地區的研究劃定將有助於地方政府在規劃防災設施以及規範地方發展時之減災與避災措施, 並對於易淹水潛勢地區之建築或土地使用, 亦可透過特別之規範機制, 以達到減低水災發生時所造成的損失 針對民雄都市計畫區都市防災計畫之調查與規劃, 提出下列注意之事項 : 1. 計畫區內, 部分防救災道路為攤販 騎樓商品及路邊停車佔滿之現象, 應淨空都市防救災道路並廣設指示標誌, 且部分防救災道路尚未開闢, 應儘速開通, 完善民雄都市計畫區之防救災動線系統 2. 應廣設鄰里簡易救難設備儲存所, 教導居民使用方式, 並加強防救災組織及演訓, 提昇居民災害意識, 把握時效的黃金救難時間 3. 本計畫區內有部分房屋窳陋地區, 因房屋老朽 巷道狹窄, 易造成救難死角, 應積極推對窳陋地區之更新與重建, 減少災害損失 4. 民雄運動公園除可供中長期收容場所外, 亦是物資接受之據點, 且鄰近各防救災據點, 為充實防災機能設施及加強安全結構, 應推動防災公園之規劃與建設 6-24

125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七節都市更新計畫 一 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原則 ( 一 ) 更新地區劃定原則 1.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1)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 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 具有歷史 文化 藝術 紀念價值, 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6) 居住環境惡劣, 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2. 本案更新地區勘選劃定流程 更新地區劃定係以都市計畫街廓為基礎分析單元, 套繪經建版地形圖 (1985~1989 年 ) 框選早期都市發展核心的街廓, 視為本次現況堪察的主要範圍, 配合現況環境分析結果, 並考量街廓完整性及策略性更新再發展構想, 將 生活環境需改善地區 及 生活環境迫切改善地區 為主的街廓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更新地區劃定流程詳見圖 6-7 圖 6-7 更新地區劃定流程示意圖 6-25

126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 二 ) 更新單元劃定原則 1.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更新單元之劃定, 應考量原有社會 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 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 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 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 2. 嘉義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 ) 嘉義縣政府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由主管機關經濟發展處發布 嘉義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以下針對本案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條列式說明, 後續本計畫區更新單元的劃定需遵循嘉義縣政府所訂定的都市更新相關法令 一 嘉義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辦理都市更新, 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 第十一條規定, 特訂定本基準 二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 於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中訂有規定者, 依該規定辦理 三 於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 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 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 得依下列基準劃定,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之 : ( 一 ) 都市發展用地 ( 不含工業區 ) (1) 臨接已開闢 1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其面寬達 15 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 臨接已開闢 2 條 8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且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街廓內部分土地上業已完成建築, 確實無法合併更新而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 其餘部分面積在 1,000 公尺以上, 且必須一次更新完成者 ( 二 ) 工業區 (1) 臨接已開闢 1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其面寬達 25 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達 2,500 公尺以上者 (2) 臨接已開闢 2 條 8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且面積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街廓內部分土地上業已完成建築, 確實無法合併更新而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 其餘面積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必須一次更新完成者 前項所稱街廓, 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 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 公園 廣場 河川及非都市發展用地, 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或因戰爭與地震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等情形, 經本府同意, 得不受第一項的限制 6-26

127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圖 6-8 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示意圖 四 為維護 整建都市更新地區內具歷史特色之街區或建築,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該單元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 其規模及周界得不受前點之限制, 但土地面積仍應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 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 不得位於農業區 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都市更新事業如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自行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若非屬一完整街廓, 其形狀以方整為原則且不可造成街廓內土地畸零不整之情況發生 六 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範圍若非屬一完整街廓, 一般申請人或實施者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 應一併通知街廓內無參與更新之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 七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且尚未擬具更新計畫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其非屬完整計畫街廓者, 得併同更新單元所在完整街廓或經本府認可適當範圍擬具都市更新計畫 八 於本府未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三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更新事業, 其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面所列指標之一 : 6-27

128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 一 ) 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 1/2 以上 ( 二 ) 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 寬度小於 4 公尺者之面積占現有巷道總面積比例達 1/2 一以上 ( 三 ) 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使用已逾下列年期之面積比例達 1/2 以上 : 土磚造 10 年, 木造 20 年, 磚造及石造 35 年, 加強磚造及鋼鐵造 40 年, 鋼筋混凝土造 預鑄混凝土造及鋼骨混凝土造 50 年 ( 四 )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 主要樑柱及牆壁等腐朽破損或變形, 有危險之虞者之棟數比例達 1/2 以上 ( 五 ) 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底層土地使用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 1/2 以上 ( 六 ) 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本縣重大建設 地區觀光據點及新闢公共設施 100 公尺以內者 前述重大建設包括 : 輕軌運輸系統車站 公共運輸轉運站 面積達 0.5 公頃以上之公園 基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 快速道路等 ( 七 )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無污水處理設施之棟數比例達 1/2 以上 ( 八 )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內政部 78 年 5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號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之棟數比例達 1/2 以上 ( 九 ) 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未開闢者之面積比例達 1/2 以上 ( 十 ) 更新單元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未開闢者 ( 十一 ) 法定容積之 1/2 者 有關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 十二 ) 內政部及本縣指定之古蹟 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 本府指定之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或其周邊距離 100 公尺以內者 ( 十三 )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海砂屋 輻射污染建築物, 經本府認定有危險之虞, 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 九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上開指標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邀集相關單位辦理審查 6-28

129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二 更新地區範圍劃定 本次更新地區之劃定依據第三章現況發展分析, 了解本計畫區市中心區商業發展與主要 次要道路息息相關, 發展區域以民雄火車站前民族路 西安路 中樂路與其垂直之文化路 昇平路及和平路為早期展演至今的重要區域 ( 一 ) 更新地區範圍 Ⅰ 位於西安路北側, 本區東以道路為界 西以保生街為界 北至復興路 南至西安路 ( 二 ) 更新地區範圍 Ⅱ 位於保生街北側, 東以文化路為界, 西以進興街為界, 南至保生街, 北至民雄國小校區 Ⅰ Ⅱ 圖 6-9 更新地區範圍位置示意圖 ( 三 ) 更新地區發展整體定位及構想 為促進計畫區老舊都市空間更新 地區商業機能的活化與都市紋理資產的運用, 串聯早期衍生至今的空間紋理 經通盤檢討配合使用現況劃設之保存區 ( 宗教使用 ) 居民日常生活聚集商圈以及藍綠帶生態軸, 定位整體更新地區為 活絡都市紋理 整合鄰里市集 - 塑造多元化機能性生活空間 為發展定位 活絡都市紋理 整合鄰里市集 塑造多元化機能性生活空間 都市更新發展目標 建構 生活 生產 生態 三生共存環境 方向策略 : 機能引入 環境再造 復甦地區發展 生活重塑都市歷史紋理揉合新舊記憶 生產復甦舊市區商圈提昇都市視覺景觀 生態串連藍綠資源親水優質生活圈 圖 6-10 更新地區發展構想示意圖 6-29

130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第八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 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維護都市景觀 生活環境品質, 特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后 :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 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三 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惟建蔽率不大於 70 %, 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 280% 四 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五 行政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六 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七 文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八 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變信專用區其建築物及土地得為下列規定使用 : ( 一 ) 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 : 機房 營業廳 辦公室 料場 倉庫 天線場 展示中心 路線中心 動力室 ( 電力室 ) 衛星電台 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 海纜登陸區 基地台電信轉播站 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 二 ) 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 研發 實驗 推廣 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 教學 訓練 實習房舍 ( 場所 ) 及學員宿舍等 3. 員工托育中心 員工幼稚園 員工課輔班 員工餐廳 員工福利社 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 三 ) 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 網路加值服務業 2. 有線 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 資料處理服務 ( 四 ) 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1.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 電信器材零售業 3. 電信工程業 4. 金融業派駐機構 6-30

131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九 配氣站專用區 : ( 一 ) 使用分區管制 得設置過濾器 天然氣預熱器 滅壓系統 計量設備 排放塔及其他相關附屬或必要之加 ( 減 ) 壓及管線設施, 以及其他配氣站必要附屬設施 ( 二 ) 強度管制 ( 三 ) 退縮隔離 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依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 儲存 分裝或處理場所內之各作業場所間, 應保留 3 公尺以上寬度之空地, 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之作業場所, 應保留 5 公尺以上寬度之空地 前項作業場所間, 如困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 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於設有高於屋頂, 為不燃材料建造, 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並將兩者有效隔開者, 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 四 ) 環保消防 於興建施工期間須依規定確實做好環境保護措施並依消防法相關規定檢討消防安全措施 十 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十一 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條規定辦理 十二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三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國中 小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高中 ( 職 )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十四 體育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五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六 公用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七 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八 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十九 變電所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二十 自來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二十一 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二十二 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6-31

132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二十三 獎勵規定 ( 一 ) 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 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1 條規定辦理 ( 二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讓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1. 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 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但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十四 退縮建築規定 ( 一 ) 如基地條件情形特殊, 經逕行提報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6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建築 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公用事業設施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建築 1. 基地臨接二條 ( 含 ) 以上道路, 如道路寬度不一時, 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 道路寬度相同時, 擇一退縮 2.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 ) 如基地條件情形特殊, 經逕行提報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二十五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 一 ) 住宅區 商業區及工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 停車空間設置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建物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商業區 30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免設超過 300 平方公尺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住宅區 50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免設超過 500 平方公尺每 15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工業區 50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免設超過 500 平方公尺每 250 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二 ) 其餘未規定者, 從 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六 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得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二十七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美化 二十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6-32

133 第九節 其他相關規定 一 附帶條件 規定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為符合社會公平 正義原則, 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並維護都市景觀及生活環境品質, 依循第三次通盤檢討部分變更內容應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茲彙整如下 : ( 一 )( 附 1) 附帶條件規定即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九案, 由 市二 市場用地 ( 約 公頃 ) 及其兩側人行步道 ( 約 公頃 ) 變更為廣場用地 ( 約 公頃 ) 部分, 其規定為 : 1. 未來應多目標開發, 並優先供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2. 未來開發時須經 嘉義縣都市設計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二 )( 附 2) 附帶條件規定即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四案, 由部分 機一 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 約 公頃 ) 部分, 其規定為 : 1.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就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的 35%, 自願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 或得按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 40 %, 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 於申請建造執照之同時折算繳納原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2. 前項規定應於本都市計畫下次辦理通盤檢討前完成自願無償捐贈土地或自願捐獻代金之繳納, 否則原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之使用 ( 三 )( 附 3) 附帶條件規定即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 由部分 政一 行政區變更為住宅區 ( 約 公頃 ) 部分, 其規定為 : 回饋 30% 變更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 並應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 建照核發前完成繳納代金入擬定機關 ( 四 )( 附 4) 附帶條件規定即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 五 十案, 由部分農會專用區 公二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部分市場用地 ( 市一 )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 其規定為 :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五 )( 附 5) 附帶條件規定即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七案, 由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 約 公頃 ) 部分, 其規定為 : 容許使用項目除得依 都市計 6-33

134 第六章檢討後計畫 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作平面多目標允許使用項目外, 不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 ( 六 )( 附 6) 附帶條件規定即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案, 由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 其規定為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另應提供開發後完整可建築土地予縣政府作為設置未能在變更使用範圍內劃設提供之公共設施之代用地, 其面積不得低於農業區變更使用總面積之 40% 扣除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二 其他事項 ( 一 ) 為配合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 原供各目的事業單位使用之土地, 若該目的事業機構能依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 規定, 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時, 得另案辦理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二 ) 位於計畫區北邊, 夾於縱貫鐵路 ( 鐵路用地 ) 東側 臺 1 號省道 ( 一號計畫道路 ) 西側間之 工 ( 乙 )1 乙種工業區, 原作工廠使用之興辦工業人因主 客觀環境條件之變遷已無繼續作工業使用之意願, 考量其整體使用 都市計畫之區位及適宜性, 原則同意由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另依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為住宅區 ( 三 ) 由於計畫區內商業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97%, 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率已達 87%, 並為因應鄉內中山高民雄交流道開通及縣 164 線與 166 線連通後可能帶來之土地利用需求預作規劃 本案因部分農業區建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為避免該計畫地區因搶建及濫建情事, 影響未來都市發展與計畫之執行, 致公私權益受損, 於本案規劃期間依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禁建 禁建期限自公告禁建日起二年 ; 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6-34

135 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 第一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 一 ) 實施發展分區之範圍 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 包括住宅區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行政區 保存區 文教區 配氣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都市發展用地在內 ( 二 ) 劃分種類及原則 (1) 已發展地區 就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規定, 或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規定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 80% 以上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 (2) 優先發展地區 依據人口分佈計畫, 未來十年之人口成長推計及計畫人口密度計算所需發展面積, 選擇發展潛力較高地區, 其分期分區發展圖詳見圖 7-1 第二節事業及財務計畫 都市計畫事業之興辦, 涉及事務繁多, 所需經費龐大, 以目前地方頗為有限之建設經費, 實難推動都市之各項建設, 一般都市除以獎勵投資方式鼓勵私人興辦, 供公用事業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由各公用事業機構購買或征收配合辦理外, 其經費來源及籌措建議如下 : ( 一 ) 依都市計畫法第 條之規定辦理 ( 二 ) 申貸臺灣省都市建設基金及地方基層建設基金等 本計畫區尚須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有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體育場用地 市場用地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 停車場用地 綠帶 ( 地 ) 用地 公用事業用地 自來水事業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 道路用地等, 面積約 公頃 ; 估算總開發經費約需 163,055 萬元, 主辦單位以本所 縣政府及重劃會為主體, 用地取得方式以徵收 市地重劃為主, 開發經費來源以本所 縣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或行庫融資為主, 預定完成期限民國 101 至 110 年 ( 表 7-1) 7-1

136 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 圖 7-1 分期分區發展示意圖 7-2

137 預定完成期限主辦單位經費來源備合註計機關用地機十四 ˇ ,815 1,855 公園用地公二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八 ˇ 民國年至101110年表 7-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 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應取得或開闢之用徵地面積收( 公頃 ) 用地取得方式開闢用費 ( 萬元 ) 補償費地上物拆遷土地徵購及整地工程費興建工程費公地公用市地重劃價購機十二 ˇ ,815 1,855 鄉公所 機十三 ˇ ,649 1,686 機十五 ˇ ,785 重劃會 5,913 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重劃會籌措 公一 ˇ 10, ,331 鄉公所 重劃會 公三 ˇ 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重劃會籌措 兒一 ˇ 3, ,044 鄉公所 兒十 ˇ 兒五 ˇ 兒六 ˇ 兒七 ˇ 重劃會 兒九 ˇ 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重劃會籌措 體育場用地 ˇ 20, ,715 23,101 鄉公所廣場廣一 ˇ ,469 ( 含人行廣廣二 ˇ 場 ) 用重劃會地廣三 ˇ 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廣 ( 停 ) 八 ˇ 廣 ( 停 ) 一 ˇ ˇ 1, ,599 鄉公所 廣 ( 停 ) 二 ˇ 廣 ( 停 ) 三 ˇ 廣 ( 停 ) 四 ˇ 廣 ( 停 ) 五 ˇ 重劃會廣 ( 停 ) 六 ˇ 廣 ( 停 ) 七 ˇ 廣 ( 停 ) 九 ˇ 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重劃會籌措 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重劃會籌措 7-3

138 預定完成期限主辦單位經費來源備合註計101110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 表 7-1 變更民雄都市計畫 ( 第四次通盤檢討 ) 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 ( 續 )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應取得或開闢之用徵地面積收( 公頃 ) 用地取得方式開闢用費 ( 萬元 ) 補償費地上物拆遷土地徵購及整地工程費興建工程費公地公用市地重劃價購民國年停 停一 ˇ 車場 停二 ˇ 用鄉公所停三地 ˇ ˇ 3,113 9,338 12,451 重劃會 市場用地 市四 ˇ 污水處理廠 ˇ 10,285 1,469 4,408 16,168 縣政府 ˇ ,057 道路用地 ˇ 鄉公所 36,059 5,151 15,454 56,664 年至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依中央 中央補助及地方分攤縣府編列預原則之比算例處理 公所編列預算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 重劃會籌措 註 :1. 表列開闢費用 預定完成期限得視主辦單位財務狀況酌作必要之調整 2. 表列應取得或開闢之用地面積除計畫書中指明地號者外, 餘應以依據核定之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 表列數字用地面積部分計算至小數點以第五位四捨五入 4. 表列開闢費用以土地徵購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平均每公頃約 3,500 萬元, 整地工程費平均每公頃約 500 萬元, 興建工程費平均每公頃約 1,500 萬元為基準估算之 7-4

139 業務單位主管 嘉義縣政府 業務承辦人員 業務單位主管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業務承辦人員 擬定機關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規劃單位 : 瑞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執業簽章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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