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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 报 稿 ) 主 办 券 商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2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

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所 处 行 业 及 自 身 特 点 所 决 定, 特 提 示 投 资 者 应 对 公 司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或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关 注 : 一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风 险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材 料 质 量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面 均 需 严 格 控 制 质 量 与 安 全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生 命, 也 是 工 程 项 目 重 要 的 管 理 内 容, 一 旦 发 生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会 对 项 目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同 时 可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处 罚, 直 接 关 系 企 业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二 劳 务 用 工 的 风 险 根 据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可 以 分 包, 但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作 为 具 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存 在 将 项 目 现 场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主 体 的 不 规 范 情 形 但 截 至 目 前, 公 司 与 项 目 发 包 方 劳 务 分 包 商 之 间 未 产 生 法 律 纠 纷 或 争 议,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也 未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不 存 在 因 施 工 工 作 受 到 任 何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公 司 从 2015 年 9 月 份 开 始,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将 劳 务 作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同 时,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已 出 具 承 诺, 由 其 承 担 因 劳 务 分 包 不 合 规 而 可 能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但 不 排 除 在 今 后 的 施 工 和 维 保 过 程 中,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因 劳 务 分 包 引 起 的 相 关 法 律 纠 纷 从 而 导 致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或 损 失 的 情 况 三 人 才 流 失 的 风 险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建 市 [2014]159 号 规 定,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对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中 级 工 等 有 一 定 的 要 求 公 司 虽 然 已 经 拥 有 较 完 善 的 人 才 储 备 与 技 术 团 队, 但 一 旦 专 业 人 才 出 现 流 失, 将 面 临 竞 争 力 下 降 的 I

4 风 险 以 及 可 能 会 暂 时 不 满 足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对 人 员 的 要 求 的 风 险 四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的 风 险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建 立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但 各 项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尚 未 经 过 一 个 完 整 经 营 周 期 的 实 践 检 验 随 着 公 司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成 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需 要 相 应 地 在 更 大 的 范 围 发 挥 更 有 效 的 作 用 同 时, 上 述 情 况 也 对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使 其 治 理 机 制 迅 速 实 现 科 学 化 高 效 化 和 制 度 化, 或 不 能 做 到 信 息 披 露 的 客 观 及 时,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公 司 的 生 产 运 营 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五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进 行 资 金 拆 借 的 情 况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因 资 金 拆 借 事 宜,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加 权 平 均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3, 万 元 万 元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将 收 取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分 别 为 万 元 元 万 元, 占 各 期 利 润 总 额 的 13.56% 27.33% 69.52% 但 是,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并 未 支 付 公 司 利 息, 公 司 亦 未 履 行 相 应 的 决 策 审 批 程 序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召 开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对 2014 年 2015 年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追 认, 关 联 股 东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进 行 了 回 避 表 决, 该 表 决 经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一 致 通 过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出 具 了 承 诺 函, 承 诺 将 减 少 和 规 范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资 金 占 用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虽 然 公 司 亦 制 定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但 是 由 于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执 行 尚 未 经 过 一 个 完 整 的 检 验 期, 依 然 可 能 存 在 因 控 股 股 东 公 司 治 理 意 识 淡 薄, 越 过 审 批 程 序 发 生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况 六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大 风 险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大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2016 年 2 月 末 应 II

5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2, 万 元 2, 万 元, 占 各 期 末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3.33% 20.03% 23.15%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且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偏 低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按 照 既 定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对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了 坏 账 准 备, 但 是 后 续 如 若 公 司 对 应 收 账 款 催 收 不 力 或 出 现 客 户 违 约 无 法 支 付 的 情 况, 应 收 账 款 可 能 存 在 无 法 收 回 的 风 险 七 受 房 地 产 调 控 影 响 的 风 险 公 司 下 游 房 地 产 行 业 是 典 型 的 周 期 性 行 业, 在 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 易 受 经 济 周 期 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影 响, 表 现 为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伏 波 动 公 司 近 年 来 的 持 续 发 展 伴 随 着 房 地 产 宏 观 调 控 的 大 背 景, 体 现 了 公 司 已 具 备 一 定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及 抗 风 险 能 力 但 是, 若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持 续 的 房 地 产 调 控 政 策 致 使 房 地 产 行 业 出 现 过 度 低 迷,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增 速 放 缓, 进 而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可 能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为 应 对 房 地 产 调 控 对 公 司 业 务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积 极 拓 宽 经 营 思 路, 在 开 发 新 建 消 防 工 程 市 场 的 同 时, 建 立 智 慧 消 防 系 统 以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为 基 础, 整 合 公 司 工 程 资 源, 与 消 防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相 结 合, 确 保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的 有 效 持 续 运 行, 进 而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和 行 业 影 响 力 八 业 务 拓 展 渠 道 过 于 集 中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由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二 人 拓 展 获 取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二 人 利 用 其 丰 富 的 业 务 拓 展 经 验 及 业 务 渠 道 资 源 使 得 公 司 的 业 务 得 到 了 快 速 的 发 展 作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亦 能 够 勤 勉 尽 责, 为 公 司 及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但 是,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过 度 依 赖 于 该 二 人, 如 公 司 未 能 及 时 培 养 出 足 够 的 业 务 拓 展 人 才, 可 能 对 公 司 后 续 的 业 务 发 展 及 业 绩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III

6 目 录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I 目 录... 1 释 义... 1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3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3 二 本 次 挂 牌 情 况... 4 三 公 司 股 权 基 本 情 况... 6 四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五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六 公 司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八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九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机 构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业 务 概 况 二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及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三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四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关 键 资 源 要 素 五 环 境 保 护 质 量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六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情 况 七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风 险 特 征 及 公 司 在 行 业 所 处 地 位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挂 牌 公 司 三 会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二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三 公 司 独 立 运 营 情 况 四 同 业 竞 争 五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内 资 金 被 关 联 方 占 用 以 及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7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一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审 计 意 见 二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四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五 报 告 期 利 润 形 成 的 有 关 情 况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七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八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九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方 往 来 十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一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十 二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以 及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十 三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十 四 可 能 对 公 司 业 绩 和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风 险 因 素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一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及 公 司 盖 章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三 律 师 声 明 四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五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第 六 节 附 件

8 释 义 除 非 本 文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的 含 义 如 下 :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嘉 合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嘉 合 有 限 指 指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的 前 身 河 南 嘉 合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翔 达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指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嘉 合 智 能 的 子 公 司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指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嘉 合 智 能 的 子 公 司 河 南 朗 智 指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天 昊 投 资 指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众 嘉 医 疗 指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昊 翰 电 力 指 河 南 昊 翰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华 辰 劳 务 指 河 南 华 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指 河 南 嘉 合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指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指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指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三 会 指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管 理 层 指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章 程 指 最 近 一 次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指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股 转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转 公 司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挂 牌 指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1

9 主 办 券 商 方 正 证 券 指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元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人 民 币 万 元 公 司 法 指 2013 年 1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12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业 务 规 则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工 作 指 引 推 荐 报 告 指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推 荐 报 告 华 寅 五 洲 指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指 河 南 中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河 南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报 告 期 指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6 年 1-2 月 说 明 书 指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 本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合 计 数 与 各 单 项 加 总 数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由 四 舍 五 入 所 致 2

10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中 文 名 称 :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Henan Jiahe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维 嘉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1 年 8 月 20 日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日 期 :2016 年 6 月 1 日 注 册 资 本 :4, 万 元 住 所 : 郑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翠 竹 街 1 号 28 幢 1 单 元 3 层 03 号 邮 编 : 董 事 会 秘 书 : 刘 强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转 8014 公 司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N 所 属 行 业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属 于 E49 建 筑 安 装 业 ;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表 (GB/T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属 于 E49 建 筑 安 装 业 下 的 E4920 管 道 及 设 备 安 装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的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E4920 管 道 及 设 备 安 装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的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建 筑 与 工 程 下 的 建 筑 与 工 程 主 营 业 务 :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经 营 范 围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及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3

11 二 本 次 挂 牌 情 况 ( 一 )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 称 股 票 种 类 挂 牌 日 期 等 股 票 代 码 : 股 票 简 称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股 票 总 量 :45,000,000 股 挂 牌 日 期 : 年 月 日 转 让 方 式 : 协 议 转 让 ( 二 )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1 相 关 法 律 及 监 管 规 则 对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 业 务 规 则 第 2.8 条 规 定 : 挂 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挂 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分 三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每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其 挂 牌 前 所 持 股 票 的 三 分 之 一,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挂 牌 之 日 挂 牌 期 满 一 年 和 两 年 挂 牌 前 十 二 个 月 以 内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进 行 过 转 让 的, 该 股 票 的 管 理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主 办 券 商 为 开 展 做 市 业 务 取 得 的 做 市 初 始 库 存 股 票 除 外 4

12 因 司 法 裁 决 继 承 等 原 因 导 致 有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持 有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后 续 持 有 人 应 继 续 执 行 股 票 限 售 规 定 2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股 份 锁 定 以 外,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无 冻 结 质 押 或 其 他 转 让 限 制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未 就 所 持 股 份 作 出 严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规 则 规 定 的 自 愿 锁 定 承 诺 3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公 司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未 满 一 年,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目 前 无 可 进 行 转 让 的 股 份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本 次 可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转 让 的 数 量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挂 牌 时 可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 股 ) 1 李 维 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12,345, 周 黄 河 董 事 12,345, 韩 志 蛟 董 事 5,000, 乔 恩 铎 监 事 3,200, 焦 志 强 3,000, 徐 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466, 李 小 利 1,000, 刘 阳 1,000, 王 鹏 飞 700, 河 南 朗 智 643, 王 莉 娟 600, 郭 玲 600, 天 昊 投 资 500, 周 利 民 500, 薄 原 昕 400, 季 蕊 300,

13 17 张 荔 函 200, 胡 琛 100, 王 予 100, 合 计 45,000, 三 公 司 股 权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图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 二 )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东 性 质 是 否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争 议 事 项 1 李 维 嘉 12,345,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2 周 黄 河 12,345,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3 韩 志 蛟 5,0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4 乔 恩 铎 3,2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5 焦 志 强 3,0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6 徐 冰 2,466,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7 李 小 利 1,0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8 刘 阳 1,0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6

14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东 性 质 是 否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争 议 事 项 9 王 鹏 飞 7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10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643, 有 限 合 伙 否 合 计 41,700, / / 根 据 公 司 各 位 自 然 人 股 东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声 明, 其 均 系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均 在 境 内 有 住 所, 具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担 任 股 东 进 行 出 资 的 资 格,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任 职 单 位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或 者 不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股 东 资 格 条 件 等 主 体 资 格 瑕 疵 ; 根 据 公 司 各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核 查,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合 法 存 续, 不 存 在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股 东 会 决 议 解 散 因 合 并 或 分 立 而 解 散 宣 告 破 产 被 政 府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等 情 形, 具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进 行 出 资 的 资 格 ( 三 )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签 署 了 一 致 行 动 人 协 议, 除 此 之 外,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各 持 有 公 司 27.43% 的 股 权, 并 列 为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且 李 维 嘉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周 黄 河 为 公 司 董 事, 均 实 际 参 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签 署 了 一 致 行 动 人 协 议, 对 一 致 行 动 人 协 议 签 署 之 后 共 同 控 制 公 司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根 据 一 致 人 行 动 协 议,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在 双 方 担 任 嘉 合 智 能 董 事 股 东 期 间, 在 行 使 公 司 的 董 事 权 利 和 或 股 东 权 利 时 继 续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作 出 相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行 动 的 事 项 范 围 包 括 :(1) 行 使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权 ;(2) 向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行 使 提 案 权 ;(3) 行 使 董 事 监 事 候 选 人 提 名 权 ;(4) 保 证 所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在 董 事 会 行 使 表 决 权 时, 采 取 相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5) 行 使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权 7

15 综 上, 并 结 合 二 人 在 有 限 公 司 时 期 历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表 决 情 况, 认 定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李 维 嘉, 男, 出 生 于 1979 年 9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中 级 经 济 师 2004 年 7 月 至 2006 年 5 月, 在 郑 州 市 自 来 水 总 公 司 担 任 科 员 ;2006 年 6 月 至 2009 年 6 月, 在 河 南 利 达 消 防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2009 年 6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及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周 黄 河, 男, 出 生 于 1978 年 11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级 经 济 师 2004 年 9 月 至 2005 年 6 月,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担 任 柜 员 ;2013 年 2 月 至 2016 年 2 月, 任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2005 年 9 月 至 今, 在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担 任 教 师 ; 2009 年 6 月 至 2016 年 4 月, 担 任 嘉 合 有 限 监 事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 五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化 情 况 自 2009 年 6 月 28 日 至 今,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合 计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达 50% 或 以 上 自 2009 年 6 月 至 2016 年 5 月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前, 李 维 嘉 持 续 担 任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周 黄 河 持 续 担 任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李 维 嘉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周 黄 河 为 公 司 董 事 故, 报 告 期 内,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一 直 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先 生, 未 发 生 变 动 ( 六 ) 股 权 明 晰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代 持 的 情 形, 股 权 结 构 清 晰,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也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和 潜 在 纠 纷 ( 七 ) 公 司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情 况 1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8

16 名 称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出 资 额 类 型 MA3X61M409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工 人 路 90 号 西 华 庭 3 号 楼 401 号 郑 晓 武 965,850 元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企 业 营 销 策 划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合 伙 期 限 2015 年 12 月 22 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至 长 期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河 南 朗 智 共 45 名 合 伙 人, 其 中 郑 晓 武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其 余 合 伙 人 均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郑 晓 武 89, 货 币 2 李 文 锋 79, 货 币 3 李 强 74, 货 币 4 李 刚 61, 货 币 5 张 战 辉 48, 货 币 6 付 秋 芳 46, 货 币 7 潘 伟 44, 货 币 8 刘 静 36, 货 币 9 姜 丹 丹 31, 货 币 10 潘 培 鲸 30, 货 币 11 白 丽 敏 30, 货 币 12 董 丹 丹 30, 货 币 13 周 雪 亮 30, 货 币 14 郑 洁 30, 货 币 15 张 哲 30, 货 币 16 田 春 之 22, 货 币 17 李 定 杰 19, 货 币 18 耿 民 16, 货 币 19 胡 立 峰 15, 货 币 9

17 20 孙 靖 伟 15, 货 币 21 翟 智 强 13, 货 币 22 刘 强 13, 货 币 23 刘 辉 11, 货 币 24 郭 新 照 10, 货 币 25 付 波 10, 货 币 26 宋 美 云 9, 货 币 27 李 蒙 9, 货 币 28 张 翔 9, 货 币 29 马 征 9, 货 币 30 薛 明 明 8, 货 币 31 刘 绪 勇 8, 货 币 32 孔 闪 8, 货 币 33 张 勇 8, 货 币 34 陈 晓 丽 7, 货 币 35 何 华 岗 7, 货 币 36 吴 庆 玲 6, 货 币 37 赵 春 生 6, 货 币 38 曾 灿 5, 货 币 39 孟 杨 4, 货 币 40 郭 凯 3, 货 币 41 范 羽 丰 2, 货 币 42 马 良 1, 货 币 43 刘 全 占 1, 货 币 44 万 亿 1, 货 币 45 姚 美 贤 1, 货 币 合 计 965, % / 河 南 朗 智 的 合 伙 人 中 有 36 人 为 公 司 员 工,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作 为 嘉 合 智 能 的 持 股 平 台, 其 合 伙 人 投 入 到 河 南 朗 智 的 资 金 河 南 朗 智 投 入 到 公 司 的 资 金 均 为 自 有 资 金, 不 存 在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他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形, 河 南 朗 智 的 资 产 亦 未 委 托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管 理 河 南 朗 智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10

18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所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不 需 要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程 序 (2)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郑 州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翠 竹 街 1 号 72 幢 1 单 元 10 层 李 学 华 1,050 万 元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房 地 产 投 资 ; 企 业 投 资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或 者 应 经 审 批 的 项 目 除 外 )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合 伙 期 限 股 权 结 构 2007 年 8 月 30 日 2007 年 8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 李 学 华 出 资 945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90%; 杨 国 飞 出 资 105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10% 天 昊 投 资 主 要 从 事 的 业 务 为 使 用 自 用 资 金 进 行 项 目 投 资, 不 存 在 以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情 形, 也 未 担 任 任 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因 此, 天 昊 投 资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四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 一 )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2001 年 8 月 ) 2000 年 12 月 20 日, 赵 天 祥 和 王 丽 签 署 出 资 意 向 书, 决 定 成 立 河 南 翔 达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元, 其 中, 赵 天 祥 出 资 18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60.00%; 王 丽 出 资 12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0.00% 2001 年 8 月 9 日, 河 南 新 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豫 新 夏 验 字 (2001) 第 050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确 认, 截 至 2001 年 8 月 9 日 止, 河 南 翔 达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30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资 金 2001 年 8 月 20 日, 有 限 公 司 取 得 河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天 祥 住 所 地 郑 州 市 南 阳 路 11

19 315 号,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消 防 工 程 设 计 安 装 ; 消 防 器 材 销 售 与 维 修 ; 暖 通 设 备 制 冷 设 备 五 金 交 电 水 暖 器 材 皮 革 制 品 通 讯 器 材 ( 不 含 无 线 ) 服 装 销 售 河 南 翔 达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赵 天 祥 货 币 2 王 丽 货 币 合 计 / / ( 二 )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名 称 变 更 (2009 年 7 月 ) 2009 年 6 月 28 日, 河 南 翔 达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1) 同 意 赵 天 祥 将 其 持 有 的 25% 的 股 权 计 75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75 万 元 转 让 给 周 黄 河 25% 的 股 权 计 75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75 万 元 转 让 给 李 维 嘉 10% 的 股 权 计 30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30 万 元 转 让 给 许 峰 ; 同 意 王 丽 将 所 持 有 的 15% 的 股 权 计 45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45 万 元 转 让 给 许 峰 25% 的 股 权 计 75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75 万 元 转 让 给 郏 宏 伟 ;(2) 河 南 翔 达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河 南 嘉 合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并 同 意 根 据 决 议 内 容 重 新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2009 年 6 月 28 日, 赵 天 祥 分 别 与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许 峰 就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王 丽 分 别 与 许 峰 郏 宏 伟 就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09 年 7 月 2 日,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货 币 2 周 黄 河 货 币 3 许 峰 货 币 4 郏 宏 伟 货 币 合 计 / / 股 东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许 峰 郏 宏 伟 基 于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了 解, 看 好 公 司 未 12

20 来 发 展 的 前 景, 有 充 分 信 息 经 营 好 公 司 ; 赵 天 祥 王 丽 出 于 自 身 投 资 方 向 变 化 的 考 虑, 经 协 商 一 致, 赵 天 翔 王 丽 将 股 权 转 让 根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赵 天 翔 王 丽 分 别 将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平 价 转 让 给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许 峰 郏 宏 伟, 转 让 价 款 于 2009 年 6 月 28 日 交 付, 各 方 对 本 次 转 让 无 纠 纷,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真 实 有 效 ( 三 )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增 资 (2010 年 7 月 ) 2010 年 7 月 5 日, 嘉 合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从 300 万 元 增 加 至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新 增 的 2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周 黄 河 缴 纳 56 万 元 李 维 嘉 缴 纳 56 万 元 郏 宏 伟 缴 纳 56 万 元 许 峰 缴 纳 32 万 元 ; 并 同 意 根 据 决 议 内 容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0 年 7 月 21 日, 河 南 大 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豫 大 象 验 字 (2010)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确 认 : 截 至 2010 年 7 月 21 日, 嘉 合 有 限 已 收 到 股 东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许 峰 郏 宏 伟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元, 全 部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变 更 后 注 册 资 本 为 5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为 500 万 元 2010 年 7 月 26 日, 嘉 合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增 资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嘉 合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货 币 2 周 黄 河 货 币 3 郏 宏 伟 货 币 4 许 峰 货 币 合 计 / / ( 四 )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次 增 资 (2011 年 12 月 )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嘉 合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从 500 万 元 增 加 至 1100 万 元 人 民 币, 新 增 的 6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分 别 以 货 币 方 式 缴 纳 300 万 元, 并 同 意 根 据 决 议 内 容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13

21 2011 年 12 月 21 日, 河 南 大 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豫 大 象 验 字 (2011) 第 1201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确 认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嘉 合 有 限 已 收 到 股 东 李 维 嘉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元, 周 黄 河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元, 全 部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及 实 收 资 本 为 1100 万 元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嘉 合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增 资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嘉 合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货 币 2 周 黄 河 货 币 3 郏 宏 伟 货 币 4 许 峰 货 币 合 计 / 1, / ( 五 )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13 年 3 月 ) 2013 年 3 月 1 日, 嘉 合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 同 意 李 维 嘉 将 其 持 有 的 39.5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万 元 转 让 给 韩 志 蛟, 周 黄 河 将 其 持 有 的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万 元 转 让 给 韩 志 蛟, 许 峰 将 其 持 有 的 52 万 元 出 资 额 以 52 万 元 转 让 给 韩 志 蛟 ; 同 意 根 据 决 议 内 容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13 年 3 月 1 日,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许 峰 分 别 与 韩 志 蛟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嘉 合 有 限 39.5 万 元 出 资 额 39.5 万 元 出 资 额 52 万 元 出 资 额 平 价 转 让 给 韩 志 蛟 2013 年 3 月 15 日, 嘉 合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货 币 2 周 黄 河 货 币 3 郏 宏 伟 货 币 14

22 4 韩 志 蛟 货 币 5 许 峰 货 币 合 计 / 1,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原 因 是 为 了 吸 纳 新 股 东 韩 志 蛟, 经 协 商 一 致,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许 峰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出 资 平 价 转 让 给 韩 志 蛟 根 据 签 署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于 2013 年 3 月 1 日 支 付 完 成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真 实 有 效 ( 六 )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2014 年 3 月 ) 2014 年 3 月 7 日, 嘉 合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 同 意 郏 宏 伟 其 持 有 的 131 万 元 出 资 额 全 部 转 让 给 周 昇, 同 意 许 峰 其 持 有 的 55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周 昇, 其 他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 同 意 根 据 决 议 内 容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14 年 3 月 7 日, 郏 宏 伟 与 周 昇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嘉 合 有 限 11.91% 的 股 权 计 131 万 元 的 出 资 额 以 131 万 元 转 让 给 周 昇 ; 许 峰 与 周 昇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嘉 合 有 限 5% 的 股 权 计 55 万 元 的 出 资 额 以 55 万 元 转 让 给 周 昇 2014 年 3 月 14 日, 嘉 合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嘉 合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货 币 2 周 黄 河 货 币 3 周 昇 货 币 4 韩 志 蛟 货 币 合 计 / 1,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股 东 许 峰 郏 宏 伟 因 个 人 投 资 原 因 将 其 持 有 的 出 资 转 让 给 周 昇, 根 据 签 署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转 让 为 平 价 转 让,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于 2014 年 3 月 7 日 支 付 完 成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真 实 有 效 15

23 ( 七 )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次 增 资 第 四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12 月 ) 2015 年 12 月 4 日, 嘉 合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1) 原 股 东 周 昇 将 持 有 的 嘉 合 有 限 16.91% 的 股 权 计 186 万 元 出 资 额 分 别 转 让 给 股 东 周 黄 河 93 万 元 李 维 嘉 93 万 元, 转 让 价 款 均 为 93 万 元 ;(2) 注 册 资 本 由 1,100 万 元 增 加 至 2,600 万 元, 由 股 东 周 黄 河 认 缴 750 万 元 股 东 李 维 嘉 认 缴 750 万 元 2015 年 12 月 4 日, 周 昇 与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分 别 就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河 南 路 诚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豫 诚 验 字 (2015) 第 007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嘉 合 有 限 已 经 收 到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500 万 元, 变 更 后 累 计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金 额 为 2,600 万 元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郑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七 分 局 核 发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完 成 后, 嘉 合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1, 货 币 2 周 黄 河 1, 货 币 3 韩 志 蛟 货 币 合 计 / 2, / 因 股 权 结 构 调 整, 周 昇 将 其 持 有 的 出 资 转 让 给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转 让 为 平 价 转 让, 经 查 看 转 账 凭 证,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支 付 完 成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 八 )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次 增 资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嘉 合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从 2,600 万 元 增 加 至 4,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新 增 的 1,9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中, 由 韩 志 蛟 认 购 369 万 元 薄 原 昕 认 购 40 万 元 季 蕊 认 购 30 万 元 李 小 利 认 购 100 万 元 焦 志 强 认 购 300 万 元 刘 阳 认 购 100 万 元 周 利 民 认 购 50 万 元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认 购 50 万 元 徐 冰 认 购 万 元 王 莉 娟 认 购 60 万 元 郭 玲 认 购 60 万 元 乔 恩 铎 认 购 320 万 元 王 鹏 飞 认 购 70 万 元 张 荔 函 认 购 20 万 16

24 元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认 购 万 元 胡 琛 认 购 10 万 元 王 予 认 购 10 万 元, 并 同 意 根 据 决 议 内 容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河 南 路 诚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豫 诚 验 字 (2015) 第 008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确 认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嘉 合 有 限 已 经 收 到 韩 志 蛟 投 资 款 万 元 薄 原 昕 投 资 款 万 元 季 蕊 投 资 款 万 元 李 小 利 投 资 款 万 元 焦 志 强 投 资 款 450 万 元 刘 阳 投 资 款 150 万 元 周 利 民 投 资 款 万 元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万 元 徐 冰 投 资 款 万 元 王 莉 娟 投 资 款 万 元 郭 玲 投 资 款 万 元 乔 恩 铎 投 资 款 万 元 王 鹏 飞 投 资 款 万 元 张 荔 函 投 资 款 万 元,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投 资 款 万 元 胡 琛 投 资 款 万 元 王 予 投 资 款 万 元 上 述 股 东 缴 纳 的 增 资 款 共 计 2, 万 元, 全 部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其 中 1, 万 元 计 入 实 收 资 本, 溢 价 出 资 部 分 计 入 嘉 合 有 限 资 本 公 积, 变 更 后 累 计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金 额 为 4, 万 元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了 本 次 增 资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取 得 变 更 后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嘉 合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1, 货 币 2 周 黄 河 1, 货 币 3 韩 志 蛟 货 币 4 乔 恩 铎 货 币 5 焦 志 强 货 币 6 徐 冰 货 币 7 李 小 利 货 币 8 刘 阳 货 币 9 王 鹏 飞 货 币 10 河 南 朗 智 货 币 11 王 莉 娟 货 币 12 郭 玲 货 币 17

25 13 天 昊 投 资 货 币 14 周 利 民 货 币 15 薄 原 昕 货 币 16 季 蕊 货 币 17 张 荔 函 货 币 18 胡 琛 货 币 19 王 予 货 币 合 计 / 4, / ( 八 )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编 号 为 CHW 证 审 字 (2016)0274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61,643, 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河 南 中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豫 兴 评 报 字 (2016) 004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6, 万 元 2016 年 5 月 3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 由 有 限 公 司 各 股 东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以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为 依 据 折 股, 将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名 称 为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日,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了 河 南 嘉 合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设 立 为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筹 ) 之 发 起 人 协 议 2016 年 5 月 9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同 意 将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由 有 限 公 司 各 股 东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以 其 享 有 的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61,643, 元 为 依 据, 折 合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4,500 万 元, 每 股 面 值 1 元, 净 资 产 折 合 股 本 后 余 额 16,643,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 选 举 了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 选 举 了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出 来 的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一 起 组 成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同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了 董 事 长, 聘 18

26 任 了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财 务 总 监 ; 审 议 通 过 了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同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了 监 事 会 主 席 2016 年 5 月 9 日,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CHW 证 验 字 (2016)0031 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股 份 公 司 ( 筹 )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以 其 拥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折 合 的 股 本 4,500 万 元, 余 额 16,643,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2016 年 6 月 1 日, 股 份 公 司 取 得 郑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N, 经 营 范 围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及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维 嘉 12,345, 净 资 产 折 股 2 周 黄 河 12,345, 净 资 产 折 股 3 韩 志 蛟 5,000, 净 资 产 折 股 4 乔 恩 铎 3,200, 净 资 产 折 股 5 焦 志 强 3,000, 净 资 产 折 股 6 徐 冰 2,466, 净 资 产 折 股 7 李 小 利 1,000, 净 资 产 折 股 8 刘 阳 1,000, 净 资 产 折 股 9 王 鹏 飞 700, 净 资 产 折 股 10 河 南 朗 智 643, 净 资 产 折 股 11 王 莉 娟 600, 净 资 产 折 股 12 郭 玲 600, 净 资 产 折 股 13 天 昊 投 资 500, 净 资 产 折 股 14 周 利 民 500, 净 资 产 折 股 15 薄 原 昕 400, 净 资 产 折 股 16 季 蕊 300, 净 资 产 折 股 17 张 荔 函 200, 净 资 产 折 股 19

27 18 胡 琛 100, 净 资 产 折 股 19 王 予 100,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 45,000, / 五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未 进 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六 公 司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目 前 的 业 务 领 域 集 中 于 传 统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为 应 对 市 场 竞 争, 公 司 计 划 从 提 供 传 统 消 防 业 务 的 公 司 逐 渐 转 型 为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智 能 消 防 服 务 公 司 为 实 现 该 目 标, 公 司 在 2016 年 成 立 了 两 个 子 公 司 ( 一 )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河 南 嘉 合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55.00% 的 股 权, 恒 信 智 能 为 嘉 合 消 防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类 型 成 立 日 期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范 围 股 权 结 构 管 理 层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MA3X8L8Y29 潘 培 鲸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郑 州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翠 竹 街 1 号 28 幢 1 单 元 3 层 03 号 消 防 设 施 的 检 测 维 修 保 养,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咨 询 和 安 全 评 估 咨 询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嘉 合 智 能 出 资 275 万, 持 有 55% 股 权 ; 薄 尤 优 出 资 225 万, 持 有 45% 股 权 潘 培 鲸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薄 尤 优 任 监 事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的 定 位 是 以 工 程 设 备 的 维 保 工 作 为 切 入 点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维 修 保 养 解 决 方 案, 并 会 在 维 保 检 测 信 息 咨 询 消 防 产 品 选 择 等 相 关 领 域 凸 显 20

28 其 专 业 性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取 得 郑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尚 无 营 业 收 入, 且 股 权 未 发 生 过 变 更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成 立 至 今, 经 营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子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潘 培 鲸 通 过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0.05% 的 股 份, 潘 培 鲸 任 职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薄 尤 优 为 公 司 的 监 事, 持 有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45% 的 股 权 并 担 任 监 事 ( 二 )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河 南 嘉 合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5.00% 的 股 权,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合 消 防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类 型 成 立 日 期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范 围 股 权 结 构 管 理 层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MA3X8L8F79 潘 培 鲸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郑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翠 竹 街 1 号 28 幢 1 单 元 3 层 03 号 计 算 机 信 息 技 术 开 发 转 让 咨 询 服 务 推 广 ;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 销 售 自 行 研 发 后 的 电 子 产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辅 助 设 备 ; 通 讯 设 备 ; 消 防 设 施 的 检 测 维 修 保 养 ; 消 防 设 施 智 能 联 网 远 程 智 能 化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嘉 合 智 能 出 资 275 万, 持 有 55% 股 权 ; 北 京 正 通 汇 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100 万, 持 有 20% 股 权 ; 张 永 出 资 100 万 元, 持 有 20% 股 权 ; 薄 尤 优 出 资 25 万, 持 有 5% 股 权 潘 培 鲸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薄 尤 优 任 监 事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的 定 位 是 做 消 防 行 业 智 能 化 科 技 化 推 动 者, 利 用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物 联 网 移 动 互 联 地 理 信 息 等 现 代 化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搭 建 智 能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取 得 郑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尚 无 营 业 收 入, 且 股 权 未 发 生 过 变 更 思 诺 21

29 智 慧 科 技 成 立 至 今, 经 营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子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潘 培 鲸 通 过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0.05% 的 股 份, 潘 培 鲸 任 职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薄 尤 优 为 公 司 的 监 事, 持 有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5% 的 股 权 并 担 任 监 事 嘉 合 智 能 致 力 于 做 综 合 性 的 智 能 消 防 公 司,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可 基 于 其 定 位 分 别 收 集 市 场 及 竞 争 主 体 信 息, 整 合 政 府 部 门 及 高 校 协 会 等 行 业 资 源, 以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为 基 础, 与 消 防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相 结 合, 推 动 公 司 在 河 南 及 周 边 地 区 的 市 场 开 拓 和 销 售 外 联 工 作 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1 李 维 嘉, 现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基 本 情 况 之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2 周 黄 河, 现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基 本 情 况 之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3 徐 冰, 男, 出 生 于 1980 年 2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环 境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2007 年 8 月 至 2009 年 12 月, 任 河 南 建 业 住 宅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安 装 工 程 师 ;2010 年 1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4 韩 志 蛟, 男, 出 生 于 1969 年 9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南 阳 师 范 学 院 生 物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1992 年 1 月 至 1994 年 12 月, 在 中 原 桑 巴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经 理 ;1995 年 1 月 至 1999 年 12 月, 任 郑 州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信 贷 经 理 ;2000 年 1 月 至 2011 年 4 月, 历 任 河 南 省 麒 麟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2011 年 5 月 至 今, 任 郑 州 麒 麟 企 业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22

30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5 李 学 华, 男, 出 生 于 1978 年 8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2007 年 9 月 至 今, 任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16 年 3 月 至 今, 担 任 河 南 酒 便 利 商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 二 ) 监 事 基 本 情 况 1 潘 伟, 男, 出 生 于 1979 年 1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郑 州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大 专 学 历, 工 程 师 1997 年 9 月 至 2015 年 2 月, 自 由 职 业 ;2015 年 3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2016 年 5 月 至 今, 在 公 司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2 薄 尤 优, 男, 出 生 于 1978 年 9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德 国 柏 林 工 业 大 学 酿 造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2008 年 8 月 至 今, 任 河 南 省 质 检 院 食 品 检 验 员 ;2016 年 4 月 至 今, 在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担 任 监 事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3 乔 恩 铎, 男, 出 生 于 1979 年 7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2004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2 月, 担 任 河 南 无 极 保 健 品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2016 年 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自 有 职 业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1 李 维 嘉,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基 本 情 况 之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2 徐 冰,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之 ( 一 ) 公 司 董 事 3 刘 强, 男, 出 生 于 1989 年 4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河 23

31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成 功 学 院, 本 科 学 历 2011 年 9 月 至 2015 年 9 月, 在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河 南 分 所 任 项 目 经 理 ;2015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任 期 三 年,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八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计 ( 万 元 ) 8, ,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6, ,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6, ,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1, , , 净 利 润 ( 万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毛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应 收 帐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32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注 1: 上 表 中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每 股 收 益 系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2010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进 行 计 算 而 得 (1)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P0/(E0+NP 2+Ei Mi M0-Ej Mj M0±Ek Mk M0) 其 中 :P0 分 别 对 应 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N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E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年 初 净 资 产 ;Ei 为 报 告 期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新 增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Ej 为 报 告 期 回 购 或 现 金 分 红 等 减 少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M0 为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新 增 净 资 产 下 一 月 份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Mj 为 减 少 净 资 产 下 一 月 份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Ek 为 因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引 起 的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Mk 为 发 生 其 他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下 一 月 份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2)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P0 S S=S0+S1+Si Mi M0 Sj Mj M0-Sk 其 中 :P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S 为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S0 为 期 初 股 份 总 数 ;S1 为 报 告 期 因 公 积 金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或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i 为 报 告 期 因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j 为 报 告 期 因 回 购 等 减 少 股 份 数 ;Sk 为 报 告 期 缩 股 数 ;M0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增 加 股 份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Mj 为 减 少 股 份 次 月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累 计 月 数 注 2: 每 股 净 资 产 = 期 末 股 东 净 资 产 / 期 末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注 3: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加 权 平 均 实 收 注 4: 毛 利 率 =(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收 入 注 5: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注 6: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注 7: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预 付 账 款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5

33 注 8: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注 9: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九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机 构 ( 一 ) 主 办 券 商 名 称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其 聪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200 号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 杜 东 林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庞 俊 涛 朱 观 清 王 爱 艳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河 南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刘 明 伟 住 所 : 郑 州 广 场 南 路 与 东 风 南 路 交 汇 处 升 龙 广 场 1 号 楼 2 单 元 室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吕 晋 宇 杨 雨 涵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方 文 森 住 所 : 天 津 开 发 区 广 场 东 路 20 号 滨 海 金 融 街 E7106 室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毕 会 静 雷 莹 26

34 ( 四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 河 南 中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宇 辉 住 所 :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红 专 路 109 号 6 层 612 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评 估 师 : 董 宇 辉 陈 俊 岭 ( 五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6 号 金 阳 大 厦 5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六 ) 申 请 挂 牌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名 称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晓 嘉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6 号 金 阳 大 厦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35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业 务 概 况 ( 一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二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主 要 包 括 建 ( 构 ) 筑 物 内 设 置 的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消 火 栓 系 统 等 用 于 防 范 和 扑 救 建 ( 构 ) 筑 物 火 灾 的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装 和 施 工 公 司 主 要 承 接 的 消 防 项 目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防 火 卷 帘 门 系 统 极 早 期 空 气 采 样 烟 雾 报 警 系 统, 基 本 涵 盖 了 建 筑 消 防 工 程 中 所 有 品 种, 同 时 产 品 逐 步 向 智 能 化, 系 统 化 转 变 公 司 立 志 成 为 国 内 智 能 化 消 防 工 程 一 体 运 营 商, 智 慧 城 市 消 防 工 程 解 决 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系 统 包 含 自 动 联 动 消 防 报 警 主 机 火 灾 探 测 器 ( 用 于 现 场 探 测 火 警 信 息 ) 输 入 输 出 控 制 模 块 ( 用 于 现 场 控 制 设 备 ) 系 统 全 自 动 运 行, 自 动 监 视 保 护 分 区 内 的 火 警 警 情,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控 制 相 关 灭 火 系 统, 启 动 灭 火 设 备 28

36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 气 体 灭 火 控 制 盘 接 到 感 温 感 烟 火 警 信 号 后 会 启 动 系 统 驱 动 装 置, 开 启 相 应 控 制 阀, 通 过 管 网 喷 发 灭 火 气 体, 同 时 联 动 其 它 设 备, 按 预 案 进 行 灭 火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 系 统 包 含 消 防 应 急 电 源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疏 散 系 统 控 制 主 机 消 防 应 急 标 志 灯 具 等 发 生 火 灾 时, 系 统 能 根 据 报 警 主 机 的 命 令 信 号, 智 能 选 择 最 佳 逃 生 路 线, 并 进 行 疏 散 指 示 和 语 音 提 示 29

37 公 司 承 接 了 河 南 省 内 许 多 大 型 建 筑 与 住 宅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公 司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简 介 河 南 有 色 地 质 家 园 消 防 工 程 ( 四 标 段 ) 郑 东 新 区 合 村 并 城 祭 城 南 安 置 区 消 防 工 程 30

38 亚 星 盛 世 郦 都 消 防 工 程 亚 星 盛 世 悦 都 消 防 工 程 美 景 鸿 城 自 开 发 三 期 消 防 通 风 系 统 安 装 工 程 澜 菲 溪 岸 一 期 消 防 工 程 31

39 二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及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 一 )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 二 )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采 购 销 售 和 项 目 施 工 体 系, 结 合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行 业 特 点 灵 活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示 意 图 如 下 所 示 : 32

40 三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消 防 工 程 业 务, 经 多 年 的 行 业 经 验 积 累, 目 前 已 具 备 雄 厚 的 承 包 管 理 实 力 与 良 好 的 资 信 履 约 能 力, 工 程 项 目 经 验 丰 富, 在 行 业 内 拥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公 司 已 获 得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资 质 公 司 建 立 了 现 代 化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通 过 了 ISO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ISO1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以 及 GB/T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等 公 司 依 靠 上 述 关 键 要 素 向 客 户 提 供 消 防 工 程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施 工 安 装 与 维 护 服 务 获 取 利 润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为 建 筑 物 所 有 权 人 房 地 产 公 司 和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等,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郑 州 新 区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等 均 为 服 务 的 对 象 公 司 正 在 积 极 致 力 于 智 慧 城 市 的 业 务 拓 展 2016 年 4 月 份 成 立 了 子 公 司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和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拟 从 事 成 立 消 防 信 息 化 服 务 系 统 研 发 中 心, 为 用 户 搭 建 业 内 领 先 的 消 防 信 息 化 管 理 支 撑 与 维 护 平 台, 升 级 消 防 传 统 产 33

41 业, 提 供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拟 以 工 程 设 备 的 维 保 工 作 为 切 入 点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维 修 保 养 解 决 方 案, 并 会 在 维 保 检 测 信 息 咨 询 消 防 产 品 选 择 等 相 关 领 域 凸 显 其 专 业 性 以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为 基 础, 整 合 公 司 工 程 资 源, 与 消 防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相 结 合, 确 保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的 有 效 持 续 运 行, 使 公 司 业 务 多 元 化 发 展, 力 争 成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 一 ) 采 购 模 式 公 司 的 采 购 业 务 由 材 料 部 负 责 公 司 按 照 工 程 合 同 需 求 进 行 工 程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在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后, 项 目 部 按 照 合 同 图 纸 和 合 同 内 容 拟 定 采 购 清 单 对 于 消 防 工 程 常 用 的 原 材 料, 公 司 采 购 部 会 与 一 家 或 多 家 供 应 商 建 立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 二 ) 工 程 施 工 模 式 公 司 针 对 工 程 项 目 成 立 项 目 部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采 取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制, 由 项 目 经 理 全 权 负 责 项 目 的 现 场 管 理 项 目 经 理 对 项 目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负 责 项 目 经 理 由 具 备 建 造 师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担 任, 是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由 公 司 任 命 并 在 合 同 中 予 以 确 定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终 身 负 责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公 司 将 简 单 的 施 工 劳 务 安 装 作 业, 通 过 劳 务 分 包 的 形 式 交 给 其 他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的 公 司 进 行 劳 务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服 从 公 司 员 工 的 调 遣 劳 务 分 包 的 模 式 能 够 使 公 司 专 注 于 项 目 管 理 ( 三 ) 业 务 承 接 模 式 公 司 通 过 媒 体 网 络 与 同 行 业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接 洽 等 渠 道 搜 索 市 场 信 息 项 目 信 息, 通 过 对 潜 在 客 户 进 行 拜 访 业 务 推 介 等 方 式 向 客 户 介 绍 公 司 的 服 务 产 品, 进 行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的 业 务 开 发 公 司 综 合 办 公 室 对 可 承 接 的 项 目 及 建 设 单 位 招 标 单 位 等 进 行 全 面 了 解 跟 踪,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根 据 客 户 招 标 需 求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负 责 项 目 的 投 标 工 作 项 目 中 标 后,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消 防 工 程 合 同 四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关 键 资 源 要 素 ( 一 ) 产 品 或 服 务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消 防 工 程 是 增 强 各 类 大 型 或 重 大 筑 物 预 防 抗 御 火 灾 能 力 的 安 全 工 作 消 防 34

42 系 统 能 否 正 常 运 行, 将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 而 要 使 整 个 消 防 系 统 维 持 长 期 可 靠 而 稳 定 的 运 行, 则 是 需 要 从 设 计 到 施 工 到 维 护 阶 段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单 位 须 通 力 协 作 各 尽 其 责 方 可 实 现 的 公 司 目 前 按 照 国 家 及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行 业 标 准 设 备 厂 家 技 术 要 求 及 公 司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保 证 各 工 序 施 工 质 量 技 术 要 求 达 到 设 计 及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主 要 运 用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管 理 的 相 关 技 能, 具 备 丰 富 的 项 目 经 验, 从 项 目 整 体 规 划 到 材 料 采 购 项 目 监 督, 对 施 工 项 目 进 行 高 效 全 面 的 管 理 ( 二 )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无 注 册 商 标 (2)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正 在 申 请 的 注 册 商 标 如 下 : 序 号 商 标 样 式 申 请 人 申 请 号 类 别 申 请 状 态 1 嘉 合 有 限 正 在 等 待 受 理 2 嘉 合 有 限 正 在 等 待 受 理 3 嘉 合 有 限 正 在 等 待 受 理 4 嘉 合 有 限 正 在 等 待 受 理 5 嘉 合 有 限 正 在 等 待 受 理 6 嘉 合 有 限 正 在 等 待 受 理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上 述 商 标 正 在 受 理 过 程 中, 尚 未 取 得 受 理 通 知 书 2 专 利 技 术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无 授 权 专 利, 亦 无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3 著 作 权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无 著 作 权, 亦 无 正 在 申 请 的 著 作 权 ( 三 ) 业 务 许 可 及 资 质 35

43 1 业 务 资 质 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取 得 的 资 质 认 证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证 书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单 位 取 得 时 间 有 效 期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 D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豫 )JZ 安 许 证 字 (2005)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04515Q20024R1M 北 京 大 陆 航 星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04515E20008R1M 北 京 大 陆 航 星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04515S20007R1M 北 京 大 陆 航 星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注 : 公 司 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 证 书 编 号 为 B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换 发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15]385 号 ), 公 司 于 2015 年 11 月 更 换 新 证 公 司 于 2012 年 7 月 取 得 编 号 为 ( 豫 )JZ 安 许 证 字 (2005)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2012 年 7 月 至 2015 年 7 月,2015 年 8 月 公 司 换 发 了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公 司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且 均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不 存 在 相 应 经 营 资 质 即 将 到 期 的 情 况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齐 备,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的 情 况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借 用 他 人 资 质 的 情 形 ( 四 ) 特 许 经 营 权 情 况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无 需 取 得 任 何 特 许 经 营 权 ( 五 )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设 备 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原 值 ( 元 ) 累 计 折 旧 ( 元 ) 净 值 ( 元 ) 成 新 率 运 输 设 备 75, , , % 36

44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150, , , % 合 计 225, ,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占 总 资 产 比 重 为 0.19% 固 定 资 产 整 体 成 新 度 为 75.77% 公 司 各 项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可 以 满 足 公 司 目 前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需 要 ( 六 ) 土 地 及 房 屋 使 用 权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未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房 产 其 办 公 用 房 系 租 赁 第 三 方 房 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出 租 人 / 权 利 人 河 南 专 利 孵 化 转 移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房 产 证 号 规 划 用 途 地 址 租 金 租 赁 期 限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郑 房 权 证 高 开 字 2016/1/13 至 科 研 办 公 区 翠 竹 街 1 号 28 幢 1679 元 / 月 第 号 2021/1/13 1 单 元 3 层 03 号 2 张 庆 文 郑 房 权 证 字 第 商 业 服 务 中 原 路 工 人 路 90 号 8000 元 / 月 2015/7/1 至 2020/7/1 ( 七 ) 员 工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56 人, 员 工 分 布 情 况 如 下 表 : (1) 按 工 作 岗 位 分 : 序 号 员 工 分 布 人 数 比 例 1 管 理 人 员 % 2 工 程 人 员 % 3 采 购 人 员 % 4 行 政 人 员 % 5 财 务 人 员 % 6 预 算 人 员 % 合 计 % (2) 按 年 龄 结 构 分 : 37

45 序 号 员 工 分 布 人 数 比 例 1 30 岁 以 下 % 岁 % 3 40 岁 以 上 % 合 计 % (3)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 序 号 员 工 分 布 人 数 比 例 1 硕 士 % 2 本 科 % 3 专 科 % 4 其 他 学 历 % 合 计 % 2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 业 务 ) 人 员 (1) 李 刚, 男, 出 生 于 1973 年 12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河 南 省 轻 工 业 学 校 企 业 电 气 化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1995 年 8 月 至 2005 年 6 月, 任 郑 州 中 原 轮 胎 橡 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车 间 副 主 任 ;2005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 任 河 南 新 中 飞 照 明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2009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2016 年 5 月 至 今, 在 公 司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2) 潘 培 鲸, 男, 出 生 于 1978 年 11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武 汉 大 学 大 地 测 量 学 与 测 量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2008 年 7 月 至 2009 年 11 月, 任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房 地 产 规 划 核 实 及 地 形 图 测 绘 职 务 ; 2009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2016 年 5 月 至 今 在 公 司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3) 张 战 辉, 男, 出 生 于 1982 年 4 月,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毕 业 于 黄 河 水 利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络 与 信 息 处 理, 专 科 学 历 2004 年 7 月 至 2006 年 7 38

46 月, 任 河 南 泰 克 安 防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员 ;2006 年 8 月 至 2010 年 8 月, 任 河 南 腾 龙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2010 年 9 月 至 2016 年 4 月, 在 嘉 合 有 限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 2016 年 5 月 至 今 在 公 司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李 刚 在 河 南 朗 智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出 资 61,987.5 元,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0.09% 股 份 ; 潘 培 鲸 在 河 南 朗 智 出 资 30, 元,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0.05% 股 份 ; 张 战 辉 在 河 南 朗 智 出 资 48, 元,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0.07% 股 份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 业 务 ) 人 员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五 环 境 保 护 质 量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 一 ) 环 保 保 护 方 面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根 据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关 于 对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101 号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重 污 染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上 市 或 再 融 资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7]105 号 )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上 市 公 司 环 保 核 查 行 业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的 通 知 ( 环 办 函 [2008]373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属 于 建 筑 安 装 业,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河 南 省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公 司 无 需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公 司 已 取 得 了 编 号 为 04515E20008R1M 的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符 合 GB/T /ISO 14001:2004 标 准 ) 经 查 询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官 网, 未 发 现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受 到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二 ) 质 量 管 理 2015 年 1 月 6 日, 公 司 取 得 北 京 大 陆 航 星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04515Q20024R1M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认 定 公 司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符 合 GB/T /ISO9001:2008 GB/T 标 准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根 据 郑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和 郑 州 市 解 决 建 设 领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工 作 领 导 小 39

47 组 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 近 三 年 以 来, 未 发 现 公 司 在 我 市 有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及 建 筑 市 场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录, 不 存 在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等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 三 ) 安 全 生 产 公 司 已 依 法 取 得 了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 豫 )JZ 安 许 证 字 (2005)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许 可 范 围 为 建 筑 施 工,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8 月 6 日 同 时, 公 司 积 极 建 立 了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取 得 北 京 大 陆 航 星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04515S20007R1M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在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公 司 内 部 项 目 组 先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初 步 验 收, 并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客 户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最 后 由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进 行 验 收, 公 司 对 上 述 验 收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验 收 全 部 通 过 后 方 可 将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2016 年 5 月 13 日, 郑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近 三 年 以 来, 未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六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情 况 ( 一 ) 主 要 收 入 结 构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是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施 工 收 入 公 司 各 期 主 要 产 品 的 规 模 销 售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产 品 类 别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16,753, % 71,629, % 44,004, % 施 工 合 计 16,753, % 71,629, % 44,004,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全 部 来 自 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二 )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40

48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大 客 户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年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明 细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1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9,790, % 2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7,504, % 3 郑 州 翰 园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5,263, % 4 河 南 省 郑 州 新 区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521, % 5 许 昌 新 景 苑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2,790, % 合 计 28,870, % 年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明 细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1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236, % 2 河 南 省 郑 州 新 区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605, % 3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6,000, % 4 河 南 美 景 鸿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4,708, % 5 河 南 恒 一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4,014, % 合 计 36,564, % 年 1-2 月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明 细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1 安 阳 通 瑞 达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954, % 2 河 南 创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787, % 3 河 南 恒 一 置 业 有 限 公 1,750, % 4 河 南 仁 信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575, % 5 河 南 宏 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1,488, % 合 计 8,555,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及 持 股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不 在 上 述 客 户 中 任 职 或 拥 有 权 益, 公 司 与 主 要 客 户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41

49 何 关 联 关 系 ( 三 ) 公 司 主 要 供 应 商 情 况 1 公 司 主 营 业 成 本 主 要 为 材 料 成 本 外 包 劳 务 项 目 初 始 费 用 等 其 他 成 本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成 本 构 成 比 例 如 下 : 主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材 料 成 本 67.05% 75.69% 66.27% 劳 务 成 本 32.34% 23.70% 28.69% 其 他 成 本 0.61% 0.61% 5.04% 合 计 % % % 2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情 况 下 :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公 司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额 及 其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比 重 情 况 如 (1)2014 年 公 司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明 细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 元 )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1 郑 州 乐 丰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4,760, % 2 郑 州 市 柳 城 消 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2,251, % 3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盛 源 水 暖 建 材 商 行 1,687, % 4 海 湾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592, % 5 郑 州 北 方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1,870, % 合 计 12,162, % (2)2015 年 公 司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明 细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 元 )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1 河 南 骐 隆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5,006, % 2 华 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5,100, % 3 通 许 县 博 思 建 材 销 售 处 4,390, % 4 海 湾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621, % 5 郑 州 乐 丰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1,537, % 42

50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 元 )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合 计 17,655, % (3)2016 年 1-2 月 公 司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明 细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 元 )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1 华 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1,997, % 2 郑 州 市 柳 城 消 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210, % 3 海 湾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96, % 4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美 音 电 子 商 行 181, % 5 郑 州 市 中 基 消 防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74, % 合 计 2,758, %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额 占 总 采 购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50%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及 持 股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不 在 上 述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拥 有 权 益, 公 司 与 主 要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3 公 司 劳 务 分 包 由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的 劳 务 用 工 人 员 涉 及 工 种 较 多 且 人 员 流 动 性 较 大, 行 业 内 企 业 一 般 通 过 劳 务 分 包 的 方 式 解 决 项 目 现 场 用 工 具 体 在 用 工 方 式 上, 在 建 筑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除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等 少 数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需 要 公 司 外 派 之 外,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主 要 通 过 劳 务 公 司 组 织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建 筑 工 人 投 入 施 工 工 作 根 据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可 以 分 包, 但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作 为 具 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存 在 将 项 目 现 场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主 体 的 不 规 范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不 规 范 劳 务 分 包 具 体 金 额 如 下 : 43

51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不 规 范 劳 务 分 包 金 额 - 4,390, ,566, 劳 务 分 包 总 额 4,371, ,738, ,566, 比 例 % %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1-8 月 份, 公 司 项 目 施 工 环 节 主 要 将 劳 务 分 包 给 个 人, 相 关 个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股 权 持 有 或 其 它 利 益 关 系, 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也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由 于 公 司 2014 年 所 得 税 采 用 核 定 征 收,2015 年 9 月 经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批 准,2015 年 全 年 的 所 得 税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2014 年 2015 年 1-8 月 公 司 存 在 对 个 人 的 劳 务 分 包, 自 2015 年 9 月 起 公 司 对 劳 务 分 包 进 行 了 规 范, 将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给 华 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等 具 有 资 质 的 公 司 为 纠 正 和 有 效 防 范 劳 务 分 包 的 不 规 范 情 形 和 潜 在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采 取 了 如 下 具 体 措 施 : 从 2015 年 9 月 开 始, 公 司 开 始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将 劳 务 作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不 再 与 不 具 备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主 体 进 行 合 作 2015 年 9 月 3 日, 嘉 合 有 限 与 河 南 华 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协 议, 将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中 非 主 体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由 华 辰 劳 务 负 责 组 织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建 筑 工 人 投 入 施 工 工 作 ; 施 工 需 要 的 材 料 由 嘉 合 有 限 进 行 采 购 ; 施 工 机 具 主 要 由 华 辰 劳 务 自 备 ; 华 辰 劳 务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生 生 产 负 责,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的 事 故 由 劳 务 公 司 承 担 损 失 和 赔 偿 河 南 华 辰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系 经 郑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2 年 9 月 4 日 核 准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注 册 号 为 ,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涛, 注 册 资 本 为 200 万 元, 营 业 期 限 为 长 期, 经 营 范 围 为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华 辰 劳 务 现 拥 有 的 资 质 证 件 如 下 : 序 号 资 质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机 关 有 效 期 备 注 44

52 资 质 等 级 为 钢 筋 作 业 分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C 郑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至 包 一 级 混 凝 土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模 板 作 业 分 包 一 级 水 暖 电 安 装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抹 灰 作 业 分 包 资 质 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豫 )JZ 安 许 证 字 [2014]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至 许 可 范 围 为 建 筑 施 工 消 防 工 程 劳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铺 设 消 防 管 道 水 暖 电 安 装 作 业 等, 华 辰 劳 务 具 备 承 接 上 述 劳 务 的 相 关 资 质 且 华 辰 劳 务 及 其 董 监 高 与 嘉 合 智 能 及 其 董 监 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已 出 具 承 诺, 从 2015 年 9 月 起, 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不 再 将 劳 务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主 体, 严 格 对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管 理, 以 保 证 合 法 合 规 地 开 展 劳 务 分 包 业 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先 生 周 黄 河 先 生 已 出 具 承 诺, 承 诺 如 公 司 因 不 合 规 劳 务 分 包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经 济 损 失, 将 由 其 全 部 承 担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郑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 近 三 年 以 来, 未 发 现 公 司 在 我 市 有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及 建 筑 市 场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录, 不 存 在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等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综 上,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存 在 不 合 规 劳 务 分 包 情 况, 但 未 因 前 述 事 宜 与 项 目 发 包 方 或 分 包 商 产 生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相 应 消 防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亦 未 出 现 任 何 安 全 事 故, 且 该 项 为 已 得 到 纠 正, 从 2015 年 9 月 份 开 始, 公 司 已 停 止 与 任 何 无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公 司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合 作, 公 司 符 合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挂 牌 条 件 ( 四 ) 报 告 期 内 对 持 续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业 务 合 同 及 履 行 情 况 1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单 笔 800 万 以 上 重 大 销 售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类 别 合 同 金 额 ( 元 )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1 许 昌 新 景 苑 置 澜 菲 溪 岸 一 期 消 防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程 8,080, 正 在 履 行 2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河 南 有 色 地 质 家 园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防 工 程 ( 四 标 段 ) 17,469, 正 在 履 行 45

53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3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4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郑 州 新 5 区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恒 一 置 业 6 有 限 公 司 安 阳 龙 跃 置 业 7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满 盈 置 业 8 有 限 公 司 安 阳 通 瑞 达 房 9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河 南 运 昌 置 业 11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筑 第 八 12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豫 森 地 产 集 团 13 有 限 公 司 亚 星 盛 世 郦 都 消 防 工 程 19,247, 正 在 履 行 亚 星 盛 世 悦 都 消 防 工 程 14,866, 正 在 履 行 郑 东 新 区 合 村 并 城 祭 城 南 安 置 区 消 防 工 程 18,929, 正 在 履 行 恒 一 雅 居 项 目 9,000, 正 在 履 行 安 阳 龙 跃 新 世 纪 广 场 消 防 工 程 20,000, 正 在 履 行 未 来 城 二 期 消 防 工 程 12,000, 正 在 履 行 安 阳 恒 大 绿 洲 二 期 7#-13# 楼 运 动 中 心 地 下 车 库 及 室 外 管 网 11,007, 正 在 履 行 消 防 工 程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病 房 楼 消 防 工 程 8,300, 正 在 履 行 李 江 沟 安 置 新 居 1#-17# 地 下 车 库 消 防 水 泵 房 及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工 程 12,240, 正 在 履 行 汉 长 安 城 国 家 大 遗 址 保 护 区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8,000, 正 在 履 行 汉 都 新 苑 项 目 豫 森 城 项 目 G-01 地 块 消 防 系 统 设 备 购 置 11,550, 正 在 履 行 暨 安 装 工 程 2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单 笔 40 万 以 上 采 购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同 标 的 合 同 相 对 方 金 额 ( 元 )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1 镀 锌 钢 管 套 管 焊 管 郑 州 乐 丰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2,965, 履 行 完 毕 2 卡 箍 弯 头 3 镀 锌 钢 管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盛 源 水 暖 建 材 商 行 郑 州 北 方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1,123, 履 行 完 毕 542, 履 行 完 毕 4 消 火 栓 箱 壳 门 窗 及 玻 璃 等 郑 州 市 柳 城 消 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644, 履 行 完 毕 5 镀 锌 钢 管 套 管 焊 管 郑 州 乐 丰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430, 履 行 完 毕 46

54 6 弯 头 机 三 机 四 等 河 南 骐 隆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4,062, 履 行 完 毕 7 8 镀 锌 钢 管 套 管 镀 锌 钢 管 角 铁 套 管 等 郑 州 北 方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通 许 县 博 思 建 材 销 售 处 480, 履 行 完 毕 4,390, 履 行 完 毕 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签 订 的 重 大 借 款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借 款 银 行 借 款 金 额 ( 万 元 ) 贷 款 利 率 履 约 期 限 履 行 情 况 1 郑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经 支 行 % 2 华 夏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 3 浦 发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1, % 4 洛 阳 银 行 % 5 华 夏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 6 华 夏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 7 华 夏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 8 浦 发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1, %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履 行 完 毕 履 行 完 毕 履 行 完 毕 正 在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因 公 司 无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不 动 产, 上 述 借 款 合 同 的 担 保 方 式 均 为 : 由 第 三 人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或 以 第 三 人 的 不 动 产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的 借 款 合 同 的 担 保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九 ( 二 )2 (2) 关 联 方 担 保 情 况 4 租 赁 合 同 序 号 出 租 方 ( 权 利 人 ) 房 产 证 号 规 划 用 途 租 赁 期 限 租 金 1 河 南 专 利 孵 化 转 移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郑 房 权 证 高 开 字 第 号 科 研 办 公 2016/1/13 至 2021/1/13 1,679 元 / 月 2 张 庆 文 郑 房 权 证 字 第 号 商 业 服 务 2015/7/1 至 2020/7/1 8,000 元 / 月 上 述 租 赁 合 同 的 出 租 方 均 为 租 赁 房 产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租 赁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47

55 公 司 目 前 经 营 场 所 虽 为 租 赁, 但 公 司 比 较 容 易 地 在 市 场 上 找 到 替 代 办 公 场 所, 因 此, 租 赁 房 产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七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风 险 特 征 及 公 司 在 行 业 所 处 地 位 ( 一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行 业 概 况 1 行 业 分 类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属 于 E49 建 筑 安 装 业 ;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表 (GB/T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属 于 E49 建 筑 安 装 业 下 的 E4920 管 道 及 设 备 安 装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的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E4920 管 道 及 设 备 安 装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的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建 筑 与 工 程 下 的 建 筑 与 工 程 2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体 制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消 防 法 规 定,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对 全 国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并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因 此 公 安 部 消 防 机 构 是 我 国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的 主 管 部 门 同 时,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对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的 经 营 领 域 和 经 营 范 围 进 行 资 质 等 级 管 理 3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序 号 文 件 名 发 文 单 位 发 文 时 间 主 要 内 容 明 确 适 用 于 各 类 厂 房 仓 库 及 其 辅 助 设 施 1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5 年 5 月 等 工 业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居 住 建 筑 等 民 用 建 筑,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各 类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和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的 建 筑 设 计 中 的 防 火 技 术 要 求 消 防 工 程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单 位 需 拥 有 相 关 资 2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公 安 部 2012 年 7 月 质, 且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性, 业 主 单 位 将 消 防 工 程 承 包 给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商, 由 其 负 责 消 防 设 计 采 购 安 装 及 消 防 验 收 48

56 确 保 建 筑 物 公 众 聚 集 等 场 所 消 防 工 程 建 3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公 安 部 2012 年 7 月 设 依 法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且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对 设 有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单 位, 公 安 派 出 所 还 应 当 检 查 单 位 是 否 对 建 筑 消 防 工 程 消 防 设 施 定 期 组 织 维 修 保 养 到 2015 年 我 国 消 防 工 作 要 与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相 适 应,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4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消 防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2011 年 社 会 化 消 防 工 作 的 格 局 要 基 本 形 成,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装 备 建 设 要 基 本 达 标, 覆 盖 城 乡 的 灭 火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体 系 要 逐 步 完 善, 公 民 消 防 安 全 素 质 普 遍 增 强, 全 社 会 抗 御 火 灾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重 特 大 尤 其 是 群 死 群 伤 火 灾 事 故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消 防 产 品 公 告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中 介 法 律 责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全 国 人 大 2009 年 5 月 任 ; 正 式 将 农 村 消 防 的 消 防 规 划 纳 入 国 家 法 律 ; 强 化 企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责 任 ; 拓 展 应 急 救 援 职 能 政 府 提 供 装 备 等 保 障 ( 二 )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及 市 场 规 模 1 企 业 所 处 行 业 的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的 上 游 行 业 主 要 是 基 础 原 材 料 行 业 电 子 元 器 件 制 造 业 和 金 属 制 品 加 工 业 等 上 游 行 业 技 术 非 常 成 熟, 市 场 呈 完 全 竞 争 状 态, 供 应 充 足, 产 品 价 格 虽 然 会 随 市 场 变 化 产 生 一 定 的 波 动, 但 整 体 较 为 平 稳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的 下 游 行 业 包 括 房 地 产 工 业 建 筑 公 共 设 施 等 国 民 经 济 各 产 业 下 游 行 业 规 模 庞 大 资 金 实 力 雄 厚, 潜 在 需 求 较 大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产 业 链 示 意 图 基 础 原 材 料 行 业 电 子 元 器 件 制 造 业 金 属 制 品 ( 铸 件 模 具 压 力 ) 加 工 业 等 本 行 业 房 地 产 工 业 建 筑 公 共 设 施 等 国 民 经 济 各 产 业 2 所 处 行 业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在 过 去 的 几 年, 房 地 产 的 利 好 环 境 城 镇 化 的 持 续 推 动 以 及 我 国 持 续 向 好 的 宏 观 经 济 带 动 了 我 国 消 防 建 筑 安 装 行 业 的 迅 速 发 展 房 地 产 投 资 规 模 与 消 防 业 发 展 相 关 性 极 高 根 据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规 范 高 49

57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等 相 关 设 计 规 定, 住 宅 建 筑 每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消 防 投 入 约 占 建 筑 安 装 总 投 资 的 2%~5%, 办 公 及 商 业 建 筑 每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消 防 投 入 约 占 建 筑 安 装 总 投 资 的 5%~8% 随 着 国 内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飞 速 发 展,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拉 动 国 内 消 防 业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额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数 据 库 十 二 五 期 间, 中 国 的 城 镇 化 率 实 现 了 两 大 重 要 突 破 :2010~2011 年 中 国 城 镇 化 率 达 到 并 开 始 超 过 50.00%, 中 国 整 体 进 入 城 市 型 社 会 阶 段 ;2012 年 中 国 城 镇 化 率 达 到 52.60%, 超 过 世 界 总 体 水 平 (52.50%), 并 且 以 高 于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速 度 ( 年 均 0.5 个 百 分 点 ) 快 速 推 进 截 止 到 2014 年 底, 中 国 城 镇 化 率 已 经 达 到 54.80%, 预 计 到 2020 年 中 国 城 镇 化 率 将 超 过 60.00%, 到 2030 年 将 达 到 70.00% 左 右, 十 三 五 期 间 中 国 将 全 面 进 入 城 市 型 社 会, 在 这 一 时 期, 城 市 经 济 将 占 据 主 导 性 地 位, 城 镇 化 将 取 代 工 业 化 成 为 中 国 发 展 的 主 要 动 力 中 国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数 据 来 源 : 东 方 财 富 行 业 数 据 中 心 50

58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国 民 经 济 的 飞 跃 发 展 推 动 我 国 消 防 产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产 业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我 国 目 前 拥 有 5000 多 家 消 防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基 于 中 国 消 防 行 业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及 相 关 机 构 的 调 查 统 计, 我 国 消 防 市 场 规 模 的 年 增 长 率 在 15%-2 0% 之 间, 按 照 这 个 发 展 速 度, 未 来 几 年, 我 国 消 防 业 市 场 规 模 将 持 续 扩 大 数 据 来 源 : 慧 聪 消 防 网 消 防 安 全 事 业 的 发 展,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和 城 市 现 代 文 明 程 度 的 标 志 之 一, 是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达 程 度 的 重 要 体 现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稳 速 发 展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持 续 推 进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高 位 运 行, 为 消 防 行 业 的 高 速 增 长 提 供 了 客 观 需 求 ; 同 时, 国 家 政 策 的 支 持 和 国 民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的 提 高 则 为 消 防 行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主 观 动 力 3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障 碍 从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整 体 来 看,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障 碍 有 以 下 方 面 : (1) 资 质 壁 垒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属 于 建 筑 行 业, 我 国 的 建 筑 行 业 目 前 实 行 由 建 设 部 主 导 的 严 格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进 行 承 揽 业 务 的 建 筑 企 业 需 要 工 程 承 包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与 设 备 安 装 等 专 业 资 质, 这 些 资 质 由 国 家 建 设 部 颁 发, 建 设 部 对 资 质 的 审 查 和 管 理 非 常 严 格, 要 求 申 报 企 业 在 规 模 经 营 业 绩 人 员 构 成 设 备 条 件 等 方 面 必 须 全 部 达 到 资 质 所 要 求 的 标 准 才 能 给 予 颁 发 (2) 行 业 经 验 壁 垒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离 不 开 精 细 的 现 场 管 理 和 长 期 行 业 经 验 的 支 持 切 实 了 解 和 掌 握 相 关 行 业 特 点 和 相 关 项 目 的 工 艺 和 环 境 特 点, 实 施 并 完 成 大 型 复 杂 项 目 的 经 验 51

59 已 成 为 企 业 的 重 要 竞 争 力 之 一 拥 有 成 功 的 经 验 和 案 例 将 有 助 于 企 业 快 速 获 得 更 多 的 市 场 份 额 因 此, 对 于 新 的 行 业 进 入 者, 业 务 经 验 较 少 将 成 为 一 定 的 行 业 壁 垒 (3) 资 金 壁 垒 本 行 业 工 程 的 施 工 安 装, 需 要 潜 在 进 入 者 事 先 进 行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入, 并 担 负 相 应 的 风 险 大 型 消 防 项 目 一 般 要 求 参 建 企 业 预 先 垫 付 较 大 数 额 的 资 金, 并 且 工 程 的 回 款 周 期 较 长 运 营 服 务 亦 需 巨 大 的 投 资, 且 投 资 回 收 期 更 长 这 些 因 素 都 要 求 新 进 入 的 消 防 企 业 要 有 较 强 的 资 金 实 力 ( 三 )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和 不 利 因 素 1 有 利 因 素 (1)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的 完 善 近 年 我 国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消 防 领 域 标 准 规 范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备 配 备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等 文 件 从 各 个 角 度 对 现 有 消 防 技 术 进 行 了 明 确 和 规 范 相 关 措 施 的 出 台 进 一 步 提 高 各 行 业 对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视 力 度, 并 且 要 求 推 行 更 严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以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近 年 来 我 国 政 府 对 消 防 事 业 的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高 程 度 的 关 注 在 政 策 的 不 断 推 动 下, 预 计 我 国 未 来 对 消 防 产 品 的 需 求 将 不 断 扩 大, 消 防 工 程 的 市 场 需 求 会 随 之 扩 张 (2) 我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推 动 伴 随 着 我 国 农 村 人 口 不 断 流 向 城 镇,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较 快 上 升 城 镇 人 口 的 增 加 使 得 相 应 的 城 市 建 筑 写 字 楼 民 宅 等 都 需 要 进 行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而 消 防 工 程 投 入 会 随 之 进 入 增 长 态 势, 因 此 未 来 几 年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提 升 仍 是 消 防 行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契 机 (3) 社 会 消 防 意 识 逐 步 提 高 近 年 来,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与 各 类 恶 性 火 灾 的 不 断 发 生,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的 逐 步 推 行, 消 防 法 制 的 日 益 健 全 以 及 消 防 宣 传 和 管 理 力 度 的 加 大,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和 对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视, 社 会 整 体 消 防 意 识 逐 步 提 高 人 们 对 消 防 安 全 52

60 保 障 的 需 求 不 断 提 高, 消 防 产 品 的 市 场 需 求 和 设 施 配 置 正 逐 渐 从 被 动 式 需 求 向 主 动 式 需 求 转 变 2 不 利 因 素 (1) 市 场 的 不 规 范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集 中 度 较 低, 业 内 中 小 企 业 较 多, 个 别 企 业 通 过 偷 工 减 料 低 价 竞 标 等 不 规 范 竞 争 手 段 来 争 揽 业 务, 导 致 部 分 工 程 质 量 低 下, 行 业 声 誉 受 损 (2) 区 域 壁 垒 显 著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在 中 国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严 格, 异 地 进 行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办 理 的 手 续 较 为 繁 琐 行 业 区 域 壁 垒 较 高, 区 域 外 的 公 司 要 进 入 某 地 市 场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除 在 全 国 各 地 设 有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的 大 型 工 程 企 业 以 外, 消 防 工 程 企 业 的 业 务 范 围 一 般 局 限 在 某 个 特 定 区 域 (3)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目 前 国 内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市 场 大 而 分 散, 行 业 集 中 度 低, 区 域 内 竞 争 较 为 激 烈, 导 致 行 业 竞 争 日 益 加 剧, 消 防 行 业 利 润 空 间 随 着 消 防 行 业 的 激 烈 竞 争 呈 现 下 降 趋 势 ( 四 ) 行 业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1 资 金 需 求 量 和 周 转 压 力 大, 容 易 引 发 流 动 性 风 险 消 防 施 工 企 业, 普 遍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面 临 较 大 的 短 期 资 金 周 转 压 力 且 建 设 周 期 较 长, 往 来 资 金 数 额 较 大, 通 常 在 招 投 标 时 就 确 定 了 垫 资 施 工,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较 大, 占 比 相 对 较 高 如 果 遇 到 信 用 不 佳 的 业 主, 公 司 甚 至 可 能 不 能 足 额 收 回 工 程 决 算 款, 将 对 企 业 的 资 金 周 转 造 成 一 定 的 压 力, 容 易 引 发 资 金 链 断 裂,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2 下 游 行 业 周 期 风 险 消 防 工 程 下 游 行 业 为 房 地 产 公 共 设 施 石 化 冶 金 交 通 电 力 通 讯 等 国 民 经 济 各 产 业 下 游 行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以 及 市 场 需 求 将 直 接 带 动 消 防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市 场 的 需 求 下 游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较 为 明 显, 受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的 影 响 较 大, 由 53

61 此 导 致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受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大 3 安 全 和 质 量 风 险 消 防 工 程 其 中 主 要 的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材 料 质 量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面 需 严 格 控 制 质 量 与 安 全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生 命, 也 是 工 程 项 目 重 要 的 管 理 内 容, 一 旦 发 生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会 导 致 项 目 经 营 的 努 力 功 亏 一 篑 对 于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内 企 业 可 能 带 来 罚 款 通 报 批 评, 停 业 等 处 罚, 直 接 关 系 企 业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 五 )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状 况 1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国 内 消 防 施 工 行 业 是 一 个 充 分 竞 争 市 场, 目 前 行 业 中 企 业 多 数 为 小 规 模 企 业, 行 业 的 集 中 程 度 较 低, 市 场 份 额 较 为 分 散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具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区 域 色 彩 公 司 所 处 河 南 省 的 主 要 竞 争 企 业 包 括 恒 瑞 消 防 建 东 科 技 等 公 司 另 外, 行 业 目 前 还 存 在 大 量 中 小 型 企 业, 这 些 企 业 数 量 巨 大, 技 术 能 力 薄 弱, 生 产 能 力 高 度 分 散, 使 得 我 国 消 防 行 业 处 于 完 全 竞 争 状 态, 因 此, 公 司 面 临 着 较 为 激 烈 的 国 内 竞 争 市 场 目 前, 公 司 的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包 括 : (1) 河 南 恒 瑞 消 防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建 筑 消 防 系 统 工 程, 主 要 从 事 消 防 工 程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消 防 设 备 的 安 装 与 调 试 及 维 护 保 养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的 防 火 处 理 楼 宇 自 控 设 备 的 安 装 与 调 试 (2) 郑 州 建 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是 消 防 工 程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施 工 安 装 与 维 护,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是 建 筑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造 项 目 中 消 防 系 统 和 智 能 化 设 施 的 安 装 工 作 以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3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1) 行 业 经 验 优 势 54

62 由 于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特 有 的 安 全 防 护 功 能, 业 主 在 选 择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时 更 看 重 企 业 的 过 往 业 绩 经 验, 具 备 在 这 一 领 域 中 成 功 的 安 装 管 理 运 作 经 验 的 企 业, 将 继 续 扩 大 在 该 领 域 的 市 场 占 有 地 位 经 过 十 多 年 的 行 业 经 验 积 累, 公 司 拥 有 专 业 的 施 工 保 障 队 伍 和 丰 富 的 工 程 项 目 经 验, 在 行 业 内 树 立 了 良 好 的 用 户 口 碑 与 企 业 形 象 (2) 公 司 资 质 目 前 公 司 是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企 业, 从 项 目 施 工 高 度 面 积 合 同 金 额 与 承 揽 范 围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在 大 型 施 工 项 目 投 标 竞 争 中 处 于 优 势 (3) 市 场 客 户 优 势 公 司 从 2001 年 设 立 以 来,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和 积 累, 凭 借 所 在 地 区 的 人 脉 资 源 获 得 了 多 个 知 名 企 业 的 合 作 关 系 凭 借 过 硬 品 质 和 技 术 经 验 优 势, 已 经 积 累 了 众 多 的 优 质 客 户 资 源, 包 括 省 内 建 筑 地 产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行 业 的 优 质 客 户, 具 体 如 : 河 南 省 郑 州 新 区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美 景 鸿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等 4 公 司 的 竞 争 劣 势 (1) 市 场 过 于 集 中 公 司 市 场 主 要 集 中 在 河 南 省 及 其 周 边 区 域, 报 告 期 内 其 营 业 收 入 绝 大 部 分 来 自 河 南 地 区, 若 该 区 域 的 经 济 环 境 或 消 防 工 程 市 场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公 司 的 经 营 就 要 受 到 较 为 严 重 的 影 响 (2) 业 务 模 式 单 一 公 司 目 前 的 业 务 领 域 集 中 于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虽 然 在 该 领 域 公 司 已 积 淀 了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但 面 对 日 趋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传 统 的 消 防 工 程 行 业 的 业 务 模 式 已 略 显 单 一 为 应 对 目 前 业 务 模 式 的 单 一, 公 司 将 建 立 智 慧 消 防 系 统 作 为 未 来 的 发 展 战 略, 并 计 划 逐 步 将 公 司 转 型 成 为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智 能 消 防 服 务 公 司 ( 六 ) 公 司 的 战 略 和 目 标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是 建 立 智 慧 消 防 系 统, 融 入 智 慧 城 市 体 系, 用 物 联 网 技 术 和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技 术, 充 分 运 用 物 联 网 + 和 大 数 据, 构 建 消 防 监 测 终 端 + 云 平 台 55

63 大 数 据 计 算 分 析 + 消 防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的 智 慧 消 防 生 态 平 台 平 台 由 消 防 联 网 单 位 的 火 灾 报 警 设 备 和 消 防 联 网 设 备 组 成, 实 时 获 取 火 灾 报 警 设 备 的 火 警 信 息 和 运 行 状 态 信 息 运 用 云 计 算 云 存 储 等 技 术, 对 获 取 的 消 防 信 息 进 行 共 享 整 合 智 能 分 析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可 以 将 各 个 单 一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单 位 消 防 系 统 统 一 接 入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智 能 化 系 统 平 台,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各 单 位 进 行 实 时 远 程 监 控 未 来 可 实 现 对 接 入 平 台 上 所 有 单 位 全 方 位 的 消 防 监 测 预 警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救 灾 服 务, 大 大 提 高 监 管 效 率 智 慧 消 防 系 统 通 过 物 联 网 的 传 感 器 技 术, 对 建 筑 人 物 烟 雾 气 体 液 体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实 时 监 测 分 析,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火 灾 隐 情 做 出 及 时 预 警, 帮 助 有 关 单 位 实 施 灾 前 防 范 发 生 火 灾 时, 智 能 消 防 系 统 能 够 迅 速 搜 集 各 项 数 据 指 标, 对 现 场 起 火 原 因 和 着 火 点 进 行 有 效 分 析, 并 根 据 楼 宇 结 构 消 防 通 道 及 周 边 人 车 流 量 进 行 数 据 整 合, 通 过 云 计 算 等 技 术 手 段 及 时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系 统 性 救 灾 方 案, 为 抢 救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赢 得 宝 贵 时 间 通 过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等 技 术 手 段 对 海 量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和 筛 选, 获 取 更 多 有 价 值 的 消 防 数 据, 帮 助 监 管 部 门 掌 握 辖 区 内 各 单 位 日 常 消 防 动 态, 消 防 系 统 运 行 状 况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情 况 等 主 要 信 息, 为 实 施 灾 前 防 范 及 灾 后 处 置 提 供 有 效 数 据 和 技 术 支 持 公 司 以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为 基 础, 整 合 公 司 工 程 资 源, 与 消 防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相 结 合, 确 保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的 有 效 持 续 运 行, 进 而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和 行 业 影 响 力 56

64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挂 牌 公 司 三 会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 一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及 运 行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制 定 了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并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组 成 股 东 会 选 举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一 名 监 事, 形 成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的 基 本 架 构 股 东 会 可 以 就 股 权 转 让 增 资 经 营 范 围 及 经 营 期 限 等 变 更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以 及 上 述 事 项 引 起 的 公 司 章 程 修 订 做 出 有 效 决 议 ; 执 行 董 事 负 责 执 行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并 制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投 资 方 案 ; 监 事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对 执 行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有 限 公 司 三 会 的 运 行 情 况 存 在 一 定 的 瑕 疵, 例 如 未 能 严 格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召 开 三 会 ; 股 东 会 届 次 记 录 不 规 范 ; 未 就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限 决 策 程 序 作 出 特 殊 安 排 ; 未 建 立 关 联 股 东 或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回 避 制 度 等 不 规 范 的 情 况 但 上 述 不 规 范 情 形 未 对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序 运 行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未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由 原 来 一 个 执 行 董 事 及 一 个 监 事 变 更 为 设 立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的 董 事 会 及 3 名 监 事 组 成 的 监 事 会, 依 法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进 一 步 完 善 主 要 体 现 为 : 股 份 公 司 设 股 东 大 会, 行 使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利 股 东 大 会 由 全 体 自 然 人 股 东 和 法 人 股 东 组 成 自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履 行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赋 予 的 职 责 2016 年 5 月 9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审 议 通 过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韩 志 蛟 李 学 华 徐 冰 为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选 举 薄 尤 优 乔 恩 铎 为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出 来 的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潘 伟 一 起 组 成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股 份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行 使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利 董 事 会 57

65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的 5 名 董 事 组 成, 任 3 年,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由 全 体 董 事 选 举 产 生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对 董 事 长 的 选 举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聘 任 等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了 决 策, 并 通 过 了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2016 年 5 月 9 日 2016 年 6 月 3 日, 股 份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时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的 议 案 关 于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理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一 切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 审 议 通 过 了 根 据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业 务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修 订 的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股 份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行 使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利 监 事 会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的 2 名 监 事 和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的 1 名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组 成, 任 期 3 年, 监 事 会 选 举 监 事 会 主 席 1 名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监 事 会 依 法 履 行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赋 予 的 职 责, 行 使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董 事 管 理 层 的 职 责 ( 二 ) 上 述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1 股 东 大 会 履 职 情 况 股 东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共 召 开 了 2 次 股 东 大 会, 对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董 事 和 监 事 选 举 重 要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关 联 交 易 的 确 认 挂 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等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了 决 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合 法, 股 东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充 分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运 作 规 范 2 董 事 会 履 职 情 况 自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至 本 签 署 日, 共 召 开 1 次 董 事 会, 对 董 事 长 选 举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聘 任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挂 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等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了 决 策, 公 司 董 事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3 监 事 会 履 职 情 况 自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至 本 签 署 日, 共 召 开 1 次 监 事 会, 选 举 58

66 了 监 事 会 主 席, 所 有 监 事 ( 包 括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均 亲 自 出 席 每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独 立 行 使 表 决 权, 能 够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整 体 变 更 之 后, 公 司 三 会 召 开 情 况,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的 出 席 情 况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三 会 规 范 运 行 积 极 履 行 职 责, 会 议 议 题 无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会 议 决 议 均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三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建 设 及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结 果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组 成 股 东 会 选 举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一 名 监 事, 形 成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的 基 本 架 构, 并 建 立 相 关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治 理 结 构 相 对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内 容 及 通 过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并 能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管 层 三 会 一 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这 些 基 本 制 度 的 建 立, 明 确 了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权 限, 形 成 了 科 学 有 效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制 衡 机 制 公 司 制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股 东 的 权 利 及 履 行 相 关 权 利 的 程 序 公 司 章 程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对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进 行 了 专 章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一 三 十 二 条 对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做 了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于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了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股 东 保 障 机 制, 保 障 股 东 享 有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召 开 了 2 次 股 东 大 会 1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1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公 司 三 会 的 召 开 符 合 公 司 法 章 程 和 相 关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运 行 较 为 规 范,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决 议 齐 备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均 能 按 要 求 出 席 参 加 相 关 会 议, 并 履 行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总 体 而 言, 现 有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在 股 东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权 59

67 利 方 面 提 供 了 充 分 而 合 适 的 保 护, 保 证 董 事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各 司 其 职, 依 法 履 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设 计 是 比 较 完 整 和 合 理 的, 并 已 得 到 较 为 有 效 的 执 行, 能 够 合 理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的 实 现 这 些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虽 已 初 步 形 成 完 整 有 效 的 体 系, 但 随 着 环 境 情 况 的 改 变,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可 能 随 之 改 变, 公 司 将 随 着 管 理 的 不 断 深 化, 进 一 步 给 予 补 充 和 完 善, 优 化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监 督 控 制 政 策 和 控 制 程 序 的 持 续 有 效 性, 使 之 始 终 适 应 公 司 的 发 展 需 要 二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 一 ) 公 司 近 两 年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当 地 工 商 局 税 务 局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均 出 具 了 证 明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1 社 保 和 公 积 金 缴 纳 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员 工 共 56 人 公 司 为 33 名 员 工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 其 余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23 名 员 工 中 :9 名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公 司 待 其 转 正 之 后 即 办 理 社 保 缴 纳 手 续 ;3 名 员 工 在 其 他 单 位 缴 纳 有 社 会 保 险, 不 愿 意 将 社 保 关 系 转 移 至 公 司 ; 另 有 11 名 员 工, 公 司 正 在 为 其 办 理 社 保 缴 纳 手 续 公 司 在 社 保 缴 纳 方 面 存 在 : 为 部 分 员 工 缴 纳 社 保 的 期 间 未 涵 盖 员 工 在 公 司 的 全 部 合 同 期 间 为 部 分 员 工 以 低 于 其 实 际 收 入 的 标 准 缴 纳 社 保 的 问 题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未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出 具 承 诺 : 如 公 司 因 社 保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事 宜 而 受 到 任 何 罚 款 或 其 他 损 失, 本 人 愿 意 在 无 需 公 司 支 付 任 何 对 价 的 情 况 下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金 钱 赔 付 义 务 和 责 任 本 人 保 证 上 述 承 诺 的 真 实 性 ; 如 上 述 承 诺 不 真 实, 本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2016 年 5 月 13 日,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承 诺 : 公 司 贯 彻 执 行 劳 动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等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时 为 其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维 护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未 发 生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形, 未 受 到 人 力 资 源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60

68 综 上,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存 在 为 部 分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不 规 范 及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规 范 的 情 况, 但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已 就 该 等 事 宜 出 具 承 诺 因 此,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及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规 范 的 情 况, 不 会 对 公 司 持 续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税 务 合 规 情 况 公 司 2015 年 度 存 在 税 收 滞 纳 金 2, 元, 该 滞 纳 金 产 生 为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工 作 疏 忽 逾 期 申 报 所 致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公 司 加 收 税 款 滞 纳 金 不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公 司 在 2016 年 1-2 月 存 在 税 收 滞 纳 金 43, 元 原 因 为 企 业 在 2015 年 聘 请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公 司 财 务 进 行 审 计 的 过 程, 发 现 2014 年 存 在 少 确 认 收 入 15,002, 元 的 情 况, 公 司 对 2014 年 所 得 税 进 行 补 充 申 报, 补 交 所 得 税 374, 元, 并 缴 纳 了 43, 元 滞 纳 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未 对 公 司 的 该 种 情 形 给 予 任 何 行 政 处 罚 郑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出 具 证 明 : 确 认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税 法 规 定, 依 法 缴 纳 税 款,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综 上, 公 司 税 务 上 存 在 的 补 缴 有 关 税 款 缴 纳 滞 纳 金 情 形,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3 车 辆 违 章 罚 款 公 司 在 2015 年 度 存 在 车 辆 违 章 罚 款 100 元, 但 该 情 况 不 属 于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二 ) 报 告 期 内,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尚 未 了 结 的 或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及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情 况 ( 三 ) 公 司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1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有 一 起 仲 裁 案 件 2015 年 11 月, 河 南 博 山 机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博 山 机 电 ) 因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向 郑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要 求 嘉 合 有 限 支 付 博 山 机 电 货 款 379,576 元 及 违 约 金 利 息 170, 元 2016 年 1 月 21 日, 郑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出 具 (2014) 61

69 郑 仲 调 字 第 731 号 调 解 书, 嘉 合 有 限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需 向 博 山 机 电 支 付 34 万 元 该 仲 裁 调 解 书 已 生 效, 且 嘉 合 有 限 已 向 博 山 机 电 支 付 了 全 部 的 34 万 元 货 款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公 司 最 近 24 个 月 不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不 存 在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及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如 消 防 工 商 环 保 安 全 生 产 等 合 规 经 营 方 面 的 问 题 和 法 律 风 险 三 公 司 独 立 运 营 情 况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在 业 务 资 产 机 构 人 员 财 务 方 面 均 遵 循 了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作,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完 全 分 开,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 一 ) 业 务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公 司 拥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建 立 了 与 业 务 体 系 配 套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相 应 的 职 能 机 构, 能 够 独 立 支 配 和 使 用 人 财 物 等 生 产 要 素 顺 利 组 织 和 实 施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独 立 获 取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具 有 独 立 自 主 的 经 营 能 力, 且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已 承 诺 不 经 营 与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的 业 务 ( 二 ) 资 产 完 整 情 况 公 司 由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而 来, 承 继 了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和 业 务,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相 关 资 产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以 资 产 信 用 为 公 司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虽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款 的 情 形, 但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关 联 方 占 款 已 全 部 归 还, 不 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占 用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形 ( 三 ) 机 构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已 经 按 照 规 范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要 求, 设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管 理 需 要, 制 定 了 完 备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设 有 工 程 中 心 材 料 部 预 算 部 财 务 科 行 政 中 心 等 业 务 部 门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办 公 场 所,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混 合 经 营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况 62

70 ( 四 ) 人 员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已 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劳 动 人 事 和 分 配 制 度, 由 财 务 科 配 合 办 公 室 进 行 劳 动 人 事 和 工 资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和 任 职,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超 越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人 事 任 免 的 情 形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在 公 司 领 取 报 酬,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及 关 联 公 司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职 务, 公 司 的 人 事 及 工 资 管 理 独 立 不 受 其 他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干 涉,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也 未 在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或 领 薪 ( 五 ) 财 务 独 立 情 况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并 配 备 了 相 关 的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建 立 了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独 立 作 出 财 务 决 策 ; 公 司 在 银 行 单 独 开 立 账 户, 并 依 法 独 立 纳 税,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混 合 纳 税 现 象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也 未 在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或 领 薪 四 同 业 竞 争 ( 一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报 告 期 内,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控 制 的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除 嘉 合 智 能 及 其 子 公 司 外 的 其 它 企 业 包 括 : 序 号 对 外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情 况 1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周 黄 河 持 股 35% 2 河 南 昊 翰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李 维 嘉 持 股 25% 周 黄 河 持 股 25% 但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股 权 已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第 三 方 3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李 维 嘉 持 股 25%, 但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已 将 该 股 权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人 1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63

71 公 司 名 称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号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300 万 元 朱 永 军 2013 年 2 月 4 日 新 乡 市 红 旗 区 平 原 路 新 中 大 道 十 字 东 南 角 世 纪 村 第 座 1-2 层 东 数 第 六 户 商 铺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 以 上 范 围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经 审 批 方 可 经 营 的 项 目, 凭 有 效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证 核 定 的 范 围 经 营, 未 获 审 批 前 不 得 经 营 )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股 权 结 构 周 黄 河 持 股 35% 朱 永 军 持 股 35% 屈 运 安 持 股 30%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与 嘉 合 智 能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此 外, 因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期 限 至 2016 年 2 月 3 日 到 期, 众 嘉 医 疗 的 股 东 正 对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2 河 南 昊 翰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分 别 持 有 昊 翰 电 力 25% 的 股 权, 河 南 昊 翰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为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已 分 别 将 其 持 有 的 昊 翰 电 力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方 第 三 人 3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李 维 嘉 曾 持 有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5% 的 股 权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李 维 嘉 已 将 该 股 权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第 三 人 综 上,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二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了 避 免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同 业 竞 争,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5% 64

72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向 公 司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作 为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人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人 及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目 前 未 从 事 或 参 与 与 公 司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活 动 ; 2 本 人 及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将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在 商 业 上 对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及 活 动, 或 拥 有 与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权 益,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取 得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控 制 权, 或 在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中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 在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期 间, 或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或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以 及 辞 去 上 述 职 务 六 个 月 内, 本 承 诺 为 有 效 承 诺 ; 4 本 承 诺 为 不 可 撤 销 的 承 诺 ; 5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愿 意 对 由 此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及 其 他 责 任 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金 被 关 联 方 占 用 以 及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 一 ) 资 金 被 占 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九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方 往 来 之 ( 二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的 情 况 ( 二 )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报 告 期 初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况 ( 三 ) 为 防 止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制 度 安 排 65

73 为 防 止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行 为 发 生, 保 障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及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权 益, 公 司 制 定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防 止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担 保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限 及 决 策 流 程 均 作 了 制 度 性 规 定 另 外, 公 司 出 具 了 关 于 减 少 与 规 范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为 了 减 少 与 规 范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关 联 交 易, 保 障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及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权 益, 规 范 公 司 运 作 及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将 不 向 关 联 企 业 或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不 规 范 的 资 金 拆 借 ; 2 将 不 再 对 股 东 公 司 管 理 层 关 联 方 及 其 他 个 人 进 行 非 正 常 经 营 性 的 个 人 借 款 ; 3 将 结 合 实 际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尽 快 完 善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体 系, 并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 4 将 尽 力 减 少 或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等 相 关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决 策 权 限 分 工 履 行 决 策 审 批 程 序, 保 证 交 易 价 格 的 公 允 性 这 些 制 度 措 施, 将 对 关 联 方 的 行 为 进 行 合 理 限 制, 以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权 限 及 决 策 程 序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确 保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安 全, 有 利 于 公 司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持 股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现 有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66

74 ( 股 ) ( 股 ) (%) 1 李 维 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12,345, 徐 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466, 周 黄 河 董 事 12,345, 韩 志 蛟 董 事 5,000, 李 学 华 董 事 - 450, 潘 伟 监 事 会 主 席 - 29, 薄 尤 优 监 事 乔 恩 铎 监 事 3,200, 刘 强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 8, 合 计 35,356, , 公 司 监 事 薄 尤 优 之 妻 子 张 荔 函 持 有 公 司 20 万 股 股 份, 除 上 述 持 股 情 况 外, 不 存 在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李 维 嘉 与 周 黄 河 为 一 致 行 动 人 ( 三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重 要 协 议 或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协 议 情 况 在 公 司 任 职 并 领 薪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有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中 对 上 述 人 员 在 诚 信 尽 职 及 保 密 方 面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进 行 了 规 定 2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节 四 同 业 竞 争 部 分 介 绍 此 外 还 签 署 了 关 于 公 司 规 范 治 理 的 承 诺 函 关 于 对 外 担 保 重 大 投 资 对 外 借 款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要 事 项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关 于 诚 信 状 况 的 声 明 以 及 与 本 次 挂 牌 相 关 的 声 明 和 承 诺 书 除 上 述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与 公 司 签 订 重 要 协 议 或 作 出 重 要 承 诺 67

75 ( 四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岗 位 1 李 维 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 徐 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3 周 黄 河 董 事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监 事 讲 师 4 韩 志 蛟 董 事 郑 州 麒 麟 企 业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5 李 学 华 董 事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酒 便 利 商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6 潘 伟 监 事 会 主 席 7 薄 尤 优 监 事 河 南 省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院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检 验 员 监 事 监 事 8 乔 恩 铎 监 事 9 刘 强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的 情 况 上 述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兼 职 的 企 业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及 利 益 冲 突 ( 五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对 外 投 资 与 公 司 利 益 存 在 对 外 冲 突 的 情 形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周 黄 河 持 股 35% 2 河 南 昊 翰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3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李 维 嘉 持 股 25% 周 黄 河 持 股 25%,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已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人 李 维 嘉 持 股 25%,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将 该 股 权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人 4 郑 州 麒 麟 企 业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韩 志 蛟 持 股 40% 68

76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5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1.11% 股 权 公 司 董 事 李 学 华 持 有 天 昊 投 资 90% 股 权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不 存 在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与 公 司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形 上 述 四 家 企 业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六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 业 务 ) 人 员 不 存 在 与 原 单 位 有 关 于 竞 业 禁 止 的 约 定, 未 有 违 反 关 于 竞 业 禁 止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竞 业 禁 止 事 项 的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也 不 存 在 侵 犯 原 任 职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的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因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自 律 规 则 等 受 到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处 罚 或 纪 律 处 分 ;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处 于 调 查 之 中 尚 无 定 论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对 所 任 职 ( 包 括 现 任 职 和 曾 任 职 ) 的 公 司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而 被 处 罚 负 有 责 任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个 人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情 形 公 司 近 两 年 不 存 在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受 到 股 转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的 情 况 ( 七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未 设 立 董 事 会, 设 立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2009 年 6 月 至 2016 年 5 月, 李 维 嘉 一 直 担 任 公 司 的 执 行 董 事 2016 年 5 月,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了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韩 志 蛟 李 学 华 潘 伟 五 名 董 事 组 成, 任 期 三 年 董 事 会 选 举 李 维 嘉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2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未 设 立 监 事 会, 设 立 一 名 监 事 2009 年 6 月 至 2016 年 69

77 5 月, 由 周 黄 河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2016 年 5 月,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的 监 事 薄 尤 优 乔 恩 铎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潘 伟 共 同 组 成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2009 年 6 月 至 2016 年 5 月,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的 总 经 理 一 直 由 李 维 嘉 担 任 2016 年 5 月,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李 维 嘉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股 份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 徐 冰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刘 强 担 任 财 务 总 监 兼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上 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期 均 为 三 年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监 事 并 未 因 股 权 变 动 发 生 变 化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完 善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健 全 了 三 会 制 度 公 司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稳 定, 公 司 董 监 高 人 员 因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为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变 化 没 有 给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有 利 于 加 强 公 司 的 治 理 水 平 规 范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机 构, 且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70

78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本 部 分 财 务 数 据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单 位 均 为 人 民 币 元 一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审 计 意 见 公 司 聘 请 的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2 月 29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6 年 1-2 月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实 施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二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一 )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1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本 财 务 报 表 以 本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列 报,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和 41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12 个 月 不 存 在 对 本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2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应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 二 )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56,138, ,597, ,271,

79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3,204, , , 应 收 账 款 18,072, ,380, ,616, 预 付 款 项 9, , ,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3,766, ,767, ,962, 存 货 4,478, ,147, ,593,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5,671, ,712, ,549,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170, , ,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无 形 资 产 16, ,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325, ,375,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699,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211, ,934, , 资 产 总 计 87,882, ,647, ,571,

80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表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17,000, ,000, ,500,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1,500, 应 付 账 款 6,742, ,569, ,774, 预 收 款 项 1,343, , ,44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71, , 应 交 税 费 757, , ,052,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124, ,537, ,941,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6,239, ,180, ,711,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负 债 合 计 26,239, ,180, ,711,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45,000, ,000, ,000,

81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本 公 积 9,500, ,500,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696, , , 未 分 配 利 润 6,446, ,269, ,573,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61,643, ,466, ,859,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7,882, ,647, ,571,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16,753, ,629, ,004, 减 : 营 业 成 本 13,517, ,959, ,832,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562, ,379, ,476,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1,116, ,531, ,641, 财 务 费 用 142, ,573,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092, , ,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322, ,358, ,88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利 得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43, , 损 失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74

82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278, ,355, ,887,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01, ,248, ,100,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77, ,106, ,787,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77, ,106, ,787, 七 每 股 收 益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5,583, ,486, ,754,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98, ,980,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5,981, ,467, ,462,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9,465, ,183, ,394,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679, ,875, ,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916, ,909, ,940,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09, ,855, ,10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1,371, ,823, ,383,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389, , ,921,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5

83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502, ,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502,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02,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43,500,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10,000, ,000, ,5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1,076, ,198, ,321,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1,076, ,698, ,821,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0,000, ,500,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154, ,569,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988, ,309, ,918,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5,143, ,378, ,932,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5,933, ,319, ,888,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9,041, ,825, ,032,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7,097, ,271, ,304,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6,138, ,097, ,271,

84 2016 年 1-2 月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45,000, ,500, , ,269, ,466,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45,000, ,500, , ,269, ,466,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77, , ( 一 ) 净 利 润 177, ,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77, , ( 三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的 资 本 1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77

85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4 其 他 ( 四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的 分 配 4 其 他 ( 五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六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七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45,000, ,500, , ,446, ,643,

86 2015 年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1,000, , ,573, ,859,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1,000, , ,573, ,859,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34,000, ,500, , ,695, ,606, ( 一 ) 净 利 润 4,106, ,106,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106, ,106, ( 三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的 资 本 34,000, ,500, ,500,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4,000, ,500, ,50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79

87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4 其 他 ( 四 ) 利 润 分 配 410,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410,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的 分 配 4 其 他 ( 五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六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七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45,000, ,500, , ,269, ,466,

88 2014 年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1,000, , , ,071,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1,000, , , ,071,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75, ,612, ,787, ( 一 ) 净 利 润 1,787, ,787,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787, ,787, ( 三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的 资 本 1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81

89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4 其 他 ( 四 ) 利 润 分 配 175,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175,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的 分 配 4 其 他 ( 五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六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七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11,000, , ,573, ,859,

90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 一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财 务 报 表 以 本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列 报,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和 41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12 个 月 不 存 在 对 本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2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公 司 报 告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3 会 计 期 间 采 用 公 历 年 制, 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4 营 业 周 期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购 买 用 于 加 工 的 资 产 起 至 实 现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间 本 公 司 以 12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并 以 其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5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6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为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及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现 金 等 价 物 为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83

91 7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 管 理 层 按 照 取 得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承 担 金 融 负 债 的 目 的, 将 其 划 分 为 :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3) 应 收 款 项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2)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标 准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金 融 负 债 ) 取 得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期 末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时 确 定, 在 该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处 置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收 票 据 预 付 账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等, 以 向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84

92 始 确 认 金 额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其 现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收 回 或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应 收 账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与 摊 余 成 本 相 关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将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若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的, 则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85

93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上 述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采 用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本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区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和 部 分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4)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直 接 参 考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5)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应 收 款 项 ) 减 值 损 失 的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以 判 断 是 否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已 由 于 一 项 或 多 项 事 件 的 发 生 而 出 现 减 值 减 值 事 项 是 指 在 该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实 际 发 生 的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有 影 响 的, 且 公 司 能 对 该 影 响 进 行 可 靠 计 量 的 事 项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的 计 量 比 照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损 失 计 量 方 法 处 理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86

94 期 末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或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就 认 定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8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本 公 司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对 存 在 下 列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的 财 务 困 难 ;2 债 务 人 违 反 合 同 条 款 (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3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4 其 他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依 据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坏 账 损 失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期 末 单 独 或 按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经 本 公 司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冲 销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在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本 公 司 将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应 收 款 项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本 公 司 将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确 认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测 试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收 款 项, 不 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名 称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账 龄 组 合 账 龄 分 析 法 87

95 应 收 合 并 范 围 内 关 联 方 及 股 东 往 来 款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1% 1% 1 至 2 年 10% 10% 2 至 3 年 20% 20% 3 至 4 年 30% 30% 4 至 5 年 50% 50% 5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本 公 司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如 : 与 对 方 存 在 争 议 或 涉 及 诉 讼 仲 裁 的 应 收 款 项 已 有 明 显 迹 象 表 明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无 法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应 收 款 项 等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9 存 货 核 算 方 法 (1) 存 货 的 分 类 : 本 公 司 存 货 分 为 : 原 材 料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种 类 ; (2)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 存 货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 原 材 料 发 出 时 采 用 月 末 一 次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 (3)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期 末 在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存 货 的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的 原 则 提 取 或 调 整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对 于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对 预 计 工 程 总 成 本 超 过 预 计 总 收 入 的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预 计 工 程 总 成 本 超 过 预 计 总 收 入 的 部 分,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88

96 计 提 存 货 减 值 准 备 以 后, 如 果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盘 盈 盘 亏 结 果,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经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差 额 作 相 应 处 理 10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条 件 :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并 且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 1) 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实 际 支 付 的 买 价 包 装 费 运 输 费 安 装 成 本 交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以 及 为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的 其 他 支 出 计 价 ; 2)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建 造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计 价 ; 3)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入 账 ; 4)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根 据 这 些 后 续 支 出 是 否 能 够 提 高 相 关 固 定 资 产 原 先 预 计 的 创 利 能 力, 确 定 是 否 将 其 予 以 资 本 化 ; 5)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同 类 或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减 去 按 该 项 资 产 的 新 旧 程 度 估 计 的 价 值 损 耗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如 果 同 类 或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按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 6)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凭 证 计 价 ; 接 受 捐 赠 固 定 资 产 时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89

97 (3)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算, 残 值 率 5%,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和 折 旧 率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如 固 定 资 产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使 用 寿 命 不 同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经 济 效 益, 则 选 择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分 别 计 提 折 旧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将 会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折 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率 (%) 运 输 工 具 4 19 办 公 设 备 (4)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 本 公 司 在 每 期 末 判 断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可 能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固 定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固 定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当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在 未 来 期 间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以 使 该 固 定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11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原 则 : 90

98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在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和 时 点 :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所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照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照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3)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测 试 以 及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本 公 司 在 每 期 末 判 断 在 建 工 程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的 减 值 迹 象, 包 括 :1)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2)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本 公 司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 在 建 工 程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在 建 工 程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本 公 司 以 单 项 在 建 工 程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在 建 工 程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在 建 工 程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当 在 建 工 程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在 建 工 程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12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借 款 费 用,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摊 销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的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1

99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资 产 支 出 包 括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移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者 承 担 带 息 债 务 形 式 发 生 的 支 出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估 计 或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资 本 化 期 间,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中 部 分 项 目 分 别 完 工 且 可 单 独 使 用 时, 该 部 分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资 产 各 部 分 分 别 完 工, 但 必 须 等 到 整 体 完 工 后 才 可 使 用 或 可 对 外 销 售 的, 在 该 资 产 整 体 完 工 时 停 止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3) 暂 停 资 本 化 期 间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则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 该 项 中 断 如 果 是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必 要 的 程 序, 则 借 款 费 用 继 续 资 本 化 在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后 继 续 资 本 化 (4)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对 于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来 确 定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92

100 对 于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购 建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期 初 期 末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利 息 的 汇 兑 差 额, 应 当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成 本 而 除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之 外 的 其 他 外 币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利 息 所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应 当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3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和 摊 销 方 法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1) 初 始 计 量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不 确 认 损 益 2) 后 续 计 量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有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在 每 个 会 计 期 间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在 为 本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2)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的 估 计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依 据 93

101 软 件 10 最 佳 估 计 (2)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如 果 有 明 显 的 减 值 迹 象 的, 期 末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迹 象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1)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企 业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2)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剩 余 摊 销 年 限 内 预 期 不 会 恢 复 ;3)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但 仍 然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4)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情 形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每 期 末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无 形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无 形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当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无 形 资 产 的 折 耗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在 未 来 期 间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以 使 该 无 形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14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定 义 和 计 价 方 法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期 间 负 担 的 摊 销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2) 摊 销 方 法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限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孰 短 的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子 公 司 筹 建 费 用 在 子 公 司 开 94

102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起 一 次 计 入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的 损 益 (3) 摊 销 年 限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依 据 办 公 场 所 装 修 5 租 赁 合 同 15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企 业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从 而 增 加 了 其 未 来 享 有 的 带 薪 缺 勤 权 利 时, 确 认 与 累 积 带 薪 缺 勤 相 关 的 职 工 薪 酬, 并 以 累 积 未 行 使 权 利 而 增 加 的 预 期 支 付 金 额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实 际 发 生 缺 勤 的 会 计 期 间 确 认 与 非 累 积 带 薪 缺 勤 相 关 的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在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确 认 相 关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1) 因 过 去 事 项 导 致 现 在 具 有 支 付 职 工 薪 酬 的 法 定 义 务 或 推 定 义 务 ; (2) 因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义 务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属 于 下 列 三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义 务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1) 在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之 前 本 公 司 已 确 定 应 支 付 的 薪 酬 金 额 ;2) 该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的 正 式 条 款 中 包 括 确 定 薪 酬 金 额 的 方 式 ;3) 过 去 的 惯 例 为 本 公 司 确 定 推 定 义 务 金 额 提 供 了 明 显 证 据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预 期 不 会 在 职 工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的, 将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95

103 (3) 本 公 司 按 照 规 定 的 折 现 率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 务 予 以 折 现, 以 确 定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现 值 和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折 现 率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确 定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资 产 的,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福 利 义 务 归 属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下, 在 下 列 日 期 孰 早 日 将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修 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时 (4) 本 公 司 确 认 相 关 重 组 费 用 或 辞 退 福 利 时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结 算 时, 确 认 一 项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5) 本 公 司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6) 本 公 司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本 公 司 按 照 辞 退 计 划 条 款 的 规 定, 合 理 预 计 并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辞 退 福 利 预 期 在 其 确 认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完 全 支 付 的, 适 用 短 期 薪 酬 的 相 关 规 定 ; 辞 退 福 利 预 期 在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能 完 全 支 付 的, 适 用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适 用 关 于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除 此 情 形 外, 适 用 关 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和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在 报 告 期 末, 将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成 本 确 认 为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1) 服 务 成 本 ;2)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3) 重 新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上 述 项 目 的 总 净 额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16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 :1) 本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2)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96

104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控 制 ;3)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本 公 司 ; 4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的 收 入 和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 : 本 公 司 在 同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劳 务, 在 完 成 劳 务 时 确 认 收 入 ; 本 公 司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年 度,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情 况 下,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依 据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确 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照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 在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收 入 (4)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当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可 以 可 靠 地 估 计 时, 与 其 相 关 的 合 同 收 入 和 合 同 费 用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予 以 确 认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和 合 同 费 用 的 方 法 合 同 完 工 程 度 按 照 累 计 发 生 的 施 工 成 本 占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固 定 造 价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1) 合 同 总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3)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4)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和 为 完 成 合 同 尚 需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成 本 加 成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5)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97

105 6)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合 同 总 收 入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合 同 收 入 ; 同 时, 按 照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合 同 费 用 因 合 同 工 程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索 赔 及 奖 励 会 在 与 客 户 达 成 协 议 时 记 入 合 同 收 入 1)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的, 合 同 收 入 根 据 能 够 收 回 的 实 际 合 同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合 同 成 本 在 其 发 生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2 合 同 成 本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不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2) 如 果 合 同 总 成 本 很 可 能 超 过 合 同 总 收 入, 则 预 期 损 失 立 即 确 认 为 费 用 1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视 同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非 企 业 合 并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公 司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子 公 司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予 以 确 认 但 本 公 司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的, 不 予 确 认 18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本 公 司 根 据 交 易 性 质 和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等, 判 断 初 始 确 认 时 的 公 允 价 98

106 值 是 否 与 其 交 易 价 格 相 等 本 公 司 的 某 些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在 对 某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出 估 计 时,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本 公 司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时, 选 择 与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交 易 中 所 考 虑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特 征 相 一 致 的 输 入 值, 包 括 流 动 性 折 溢 价 控 制 权 溢 价 或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折 价 等, 但 不 包 括 准 则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元 不 一 致 的 折 溢 价 不 考 虑 因 其 大 量 持 有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所 产 生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存 在 出 价 和 要 价 的, 以 在 出 价 和 要 价 之 间 最 能 代 表 当 前 情 况 下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确 定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本 公 司 将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并 首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其 次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19 关 联 方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受 同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构 成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可 为 个 人 或 企 业 仅 仅 同 受 国 家 控 制 而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公 司 之 间 不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本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2) 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3) 与 本 公 司 受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4) 对 本 公 司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投 资 方 ; (5) 对 本 公 司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投 资 方 ; (6) 本 公 司 的 合 营 企 业, 包 括 合 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7) 本 公 司 的 联 营 企 业, 包 括 联 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99

107 (8)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9) 本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10)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二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情 况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内 容 和 原 因 2014 年 初, 财 政 部 分 别 以 财 会 [2014]6 号 7 号 8 号 10 号 11 号 14 号 及 16 号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2014 年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2014 年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2014 年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014 年 修 订 )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要 求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所 有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范 围 内 施 行, 鼓 励 在 境 外 上 市 的 企 业 提 前 执 行 同 时, 财 政 部 以 财 会 [2014]23 号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2014 年 修 订 )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未 发 生 变 更 3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四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一 )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计 ( 万 元 ) 8, ,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6, , ,

108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6, ,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1, , , 净 利 润 ( 万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毛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应 收 帐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 二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财 务 指 标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净 利 润 ( 万 元 ) 毛 利 率 (%)

10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毛 利 率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毛 利 率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78 个 百 分 点, 增 幅 较 小 2015 年 毛 利 率 较 2014 年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系 2015 年 部 分 新 开 工 项 目 毛 利 率 较 高 此 外,2015 年 公 司 加 强 了 对 项 目 成 本 的 控 制, 导 致 新 开 工 项 目 的 初 始 费 用 及 项 目 人 员 的 差 旅 食 宿 成 本 等 项 目 成 本 均 有 明 显 下 降 2016 年 1-2 月 毛 利 率 较 2015 年 变 动 较 小,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施 工 项 目 主 要 为 2015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所 签 订 公 司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在 合 同 金 额 和 预 计 总 成 本 基 本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毛 利 率 变 动 较 小 2 净 利 润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金 额 较 小, 净 利 润 的 增 加 主 要 系 营 业 利 润 的 增 加 引 起 2015 年 2014 年 营 业 利 润 变 动 分 析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五 ( 一 )1 (3) 报 告 期 营 业 利 润 变 动 分 析 3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变 动 分 析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公 司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6, 万 元 1, 万 元 1, 万 元,2015 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个 百 分 点, 主 要 系 2015 年 净 利 润 的 增 加 幅 度 大 于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的 增 加 幅 度 2016 年 1-2 月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大 幅 减 少, 主 要 系 2016 年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2015 年 12 月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投 入 的 股 本 4, 万 元, 导 致 2016 年 1-2 月 的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大 幅 增 加 4 每 股 收 益 变 动 分 析 102

110 2014 年 2015 年 公 司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变 动 均 为 1,100 万 元, 每 股 收 益 主 要 随 净 利 润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2016 年 1-2 月 每 股 收 益 大 幅 减 少, 主 要 系 2015 年 12 月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新 增 股 本 3,400 万 元, 导 致 2016 年 1-2 月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增 加 了 3,400 万 元 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对 比 分 析 2015 年 2014 年 项 目 公 司 建 东 科 技 恒 瑞 深 华 可 比 公 建 东 恒 瑞 公 司 消 防 消 防 司 平 均 科 技 消 防 深 华 消 防 可 比 公 司 平 均 毛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每 股 收 益 ( 元 ) 注 : 恒 瑞 消 防 数 据 取 自 2015 年 1-10 月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毛 利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每 股 收 益 与 可 比 公 司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公 司 在 客 户 群 体 营 收 规 模 经 营 策 略 等 方 面 与 可 比 公 司 有 所 差 异 2015 年 2014 年 公 司 毛 利 率 低 于 可 比 公 司, 主 要 系 可 比 公 司 建 东 科 技 恒 瑞 消 防 毛 利 率 较 高 建 东 科 技 毛 利 率 较 高 主 要 系 其 客 户 中 地 铁 医 院 等 商 业 客 户 较 多, 相 关 单 位 对 消 防 重 视 程 度 高, 投 入 大, 毛 利 率 相 对 较 高 ; 恒 瑞 消 防 由 于 营 收 规 模 较 小, 其 盈 利 对 单 个 客 户 的 毛 利 要 求 较 高, 故 毛 利 较 高 ; 深 华 消 防 由 于 采 取 项 目 部 责 任 承 包 制, 项 目 实 现 的 利 润 由 公 司 与 项 目 部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故 毛 利 率 较 低 ( 三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财 务 指 标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资 产 负 债 率 变 动 分 析 截 至 2016 年 2 月 末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29.86%, 公 司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良 好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逐 期 降 低,2015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了 个 百 分 点,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增 资 款 4, 万 元, 导 致

111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56.91% 此 外,2015 年 末 公 司 归 还 了 对 其 他 公 司 的 大 额 暂 借 款 约 为 1, 万 元, 导 致 2015 年 末 负 债 总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了 19.17% 2 流 动 比 率 变 动 分 析 截 至 2016 年 2 月 末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为 3.26,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逐 期 增 加,2016 年 2 月 末 流 动 比 率 较 2015 年 末 提 高 了 0.78, 主 要 系 2016 年 2 月 末, 流 动 资 产 与 流 动 负 债 约 均 有 所 减 少, 但 是 流 动 资 产 的 减 幅 小 于 流 动 负 债 的 减 幅 ;2015 年 末 流 动 比 率 较 2014 年 末 提 高 了 1.20, 主 要 系 2015 年 收 到 股 东 增 资 款 4, 万 元, 导 致 2015 年 末 流 动 资 产 余 额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59.89%, 此 外,2015 年 末 公 司 归 还 了 对 其 他 公 司 的 大 额 暂 借 款 约 为 1, 万 元, 导 致 2015 年 末 流 动 负 债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了 19.17% 3 速 动 比 率 分 析 截 至 2016 年 2 月 末 公 司 速 动 比 率 为 3.09,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速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存 货, 非 速 动 资 产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在 2.51% 5.23% 不 等, 占 比 较 低, 速 动 比 率 主 要 随 流 动 比 率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对 比 分 析 项 目 公 司 建 东 科 技 恒 瑞 消 防 深 华 消 防 同 行 业 平 均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注 : 恒 瑞 消 防 数 据 取 自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建 东 科 技 深 华 消 防 数 据 取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由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整 体 强 于 可 比 公 司 2016 年 2 月 末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相 关 指 标 优 于 可 比 公 司, 主 要 系 2015 年 12 月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投 入 的 股 本 4, 万 元, 导 致 资 产 总 额 流 动 资 产 速 动 资 产 均 有 明 显 的 提 高 104

112 ( 四 )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财 务 指 标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较 低, 主 要 系 公 司 大 客 户 主 要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付 款 周 期 较 长 2015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0.51,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工 程 款 项 的 催 收 力 度, 导 致 2015 年 收 入 的 增 幅 大 于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的 增 幅 2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较 高, 存 货 运 营 效 率 较 高, 主 要 系 公 司 为 工 程 施 工 类 企 业, 按 照 累 计 发 生 成 本 除 以 预 算 总 成 本 计 算 的 完 工 进 度 并 结 合 客 户 及 其 监 理 确 认 的 完 工 进 度 结 转 存 货 与 成 本 期 末 公 司 核 对 财 务 计 算 的 完 工 进 度, 并 与 客 户 及 其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的 施 工 进 度 进 行 对 比, 以 及 时 结 转 已 发 生 的 施 工 成 本, 导 致 在 施 工 项 目 存 货 余 额 较 小 2015 年 存 货 周 转 率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6.02, 主 要 系 2015 年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增 幅 大 于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的 增 幅 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运 营 能 力 指 标 对 比 分 析 项 目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2015 年 2014 年 建 东 恒 瑞 深 华 可 比 公 建 东 科 恒 瑞 公 司 公 司 科 技 消 防 消 防 司 平 均 技 消 防 深 华 可 比 公 消 防 司 平 均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高 与 同 城 可 比 公 司 建 东 科 技 和 恒 瑞 消 防, 但 是 低 于 可 比 公 司 深 华 消 防 2015 年 公 司 存 货 周 转 率 远 高 于 可 比 公 司, 公 司 存 货 管 理 能 力 优 于 可 比 公 司 105

113 ( 五 ) 现 金 获 取 能 力 分 析 1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现 金 流 量 概 况 单 位 : 元 财 务 指 标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389, , ,92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02,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5,933, ,319, ,888,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9,041, ,825, ,032,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析 2015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1, 万 元, 主 要 系 :1)2015 年 起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工 程 款 项 的 催 收 力 度,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回 款 速 度 加 快 ;2)2015 年 保 证 金 回 款 加 快, 导 致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3)2015 年 由 于 员 工 人 数 增 多 及 公 司 对 员 工 加 薪, 导 致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4)2015 年 公 司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由 核 定 征 收 变 更 为 查 账 征 收 及 税 前 利 润 的 大 幅 增 加, 导 致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与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的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元 财 务 指 标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5,583, ,486, ,754, 营 业 收 入 16,753, ,629, ,004,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与 营 业 收 入 比 年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低, 客 户 回 款 较 慢 2015 年 起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工 程 款 项 的 催 收 力 度, 导 致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客 户 回 款 速 度 加 快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与 营 业 收 入 基 本 配 比 106

114 2)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的 匹 配 性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将 净 利 润 调 整 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如 下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净 利 润 177, ,106, ,787,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1,092, ,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8, ,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50,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财 务 费 用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154, ,569, , 投 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273, ,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331, ,554, ,013,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255, , ,499, ,012, ,078, ,400,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389, , ,921, 扣 除 损 益 表 中 非 现 金 性 损 益 的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存 货 的 增 减 变 动 经 营 性 应 收 和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减 变 动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净 利 润 与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增 加 及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减 少 2016 年 1-2 月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减 少, 主 要 系

115 年 1-2 月 份 系 春 节 前 后 期 间, 公 司 对 供 应 商 的 付 款 较 多, 导 致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明 显 减 少 ;2015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与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存 货 的 增 加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减 少 所 致 2015 年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减 少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支 付 给 供 应 商 的 材 料 款 较 多, 导 致 应 付 账 款 金 额 明 显 减 少 ;2014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与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存 货 的 减 少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增 加 及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减 少 2014 年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增 加, 主 要 系 2014 年 部 分 项 目 已 经 按 照 施 工 进 度 与 客 户 结 算, 但 是 款 项 收 回 较 慢,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明 显 增 加 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2016 年 1-2 月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出 较 2015 年 增 加 了 元,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支 付 2015 年 发 生 的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费 150 万 元 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2015 年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入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3, 万 元, 主 要 系 : 1)2015 年 12 月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投 入 的 股 本 4, 万 元 ;2)2015 年 公 司 因 归 还 关 联 方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暂 借 款 导 致 现 金 净 流 出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 万 元 2016 年 1-2 月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入 较 2015 年 增 加 了 1, 万 元,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因 收 到 关 联 方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暂 借 款 导 致 现 金 净 流 入 较 2015 年 增 加 了 6, 万 元 五 报 告 期 利 润 形 成 的 有 关 情 况 ( 一 ) 收 入 利 润 变 动 趋 势 及 分 析 1 报 告 期 营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的 变 动 趋 势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金 额 增 长 额 增 长 率 金 额 营 业 收 入 16,753, ,629, ,625, % 44,004, 营 业 成 本 13,517, ,959, ,127, % 36,832, 营 业 利 润 322, ,358, ,470, % 2,887, 利 润 总 额 278, ,355, ,467, % 2,887,

116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金 额 增 长 额 增 长 率 金 额 净 利 润 177, ,106, ,318, % 1,787, (1)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收 入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 万 元, 增 幅 62.78%,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量 及 施 工 进 度 较 2014 年 有 所 增 加 公 司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在 合 同 金 额 一 定 的 情 况 下, 施 工 进 度 的 增 加 会 导 致 合 同 收 入 的 增 加 此 外 2015 年 公 司 开 工 项 目 数 量 较 2014 年 亦 有 所 增 加,2014 年 2015 年 公 司 开 工 项 目 数 量 分 别 为 51 个 58 个 (2) 报 告 期 营 业 成 本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营 业 成 本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 万 元, 增 幅 57.36% 公 司 系 工 程 施 工 类 企 业, 并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主 要 随 营 业 收 入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3) 报 告 期 营 业 利 润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营 业 利 润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85.54%, 营 业 利 润 的 变 动 分 析 如 下 :1)2015 年 由 于 营 业 收 入 及 营 业 毛 利 率 的 增 加, 导 致 2015 年 营 业 毛 利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2) 由 于 2015 年 职 工 薪 酬 及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的 增 加 导 致 管 理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3)2015 年 利 息 支 出 的 增 加 导 致 财 务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4) 报 告 期 利 润 总 额 及 净 利 润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支 较 小, 利 润 总 额 和 净 利 润 主 要 随 营 业 利 润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 二 ) 营 业 收 入 的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于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三 ( 一 )16 ( 4)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109

117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方 法 为 : 在 报 表 日 或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结 算 点 时, 公 司 根 据 项 目 累 计 发 生 的 施 工 成 本 与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计 算 项 目 的 完 工 进 度, 并 提 请 客 户 及 其 监 理 单 位 加 以 确 认 客 户 及 其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完 工 进 度 并 参 考 项 目 的 形 象 进 度, 确 认 项 目 的 完 工 进 度 公 司 根 据 客 户 及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的 项 目 完 工 进 度 及 相 关 项 目 的 合 同 价 格, 计 算 当 期 的 营 业 收 入 预 计 总 成 本 由 工 程 中 心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客 户 要 求, 通 过 编 制 材 料 成 本 预 算 劳 务 成 本 预 算 项 目 杂 费 预 算 等 汇 总 而 成 预 计 总 成 本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会 根 据 工 程 量 等 的 增 减 及 材 料 成 本 的 变 动 进 行 调 整, 以 正 确 计 算 项 目 的 完 工 进 度, 通 常 情 况 下 预 计 总 成 本 与 实 际 成 本 不 会 产 生 重 大 差 异 ( 三 )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构 成 及 变 动 分 析 1 营 业 收 入 按 类 别 构 成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16,753, % 71,629, % 44,004, % 其 他 业 务 合 计 16,753, % 71,629, % 44,004,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均 来 自 于 主 营 业 务,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2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产 品 类 别 构 成 分 析 单 位 : 元 产 品 类 别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消 防 工 程 16,753, % 71,629, % 44,004, % 合 计 16,753, % 71,629, % 44,004,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来 自 于 消 防 工 程,2015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 万 元, 增 幅 62.78%,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量 及 施 工 进 度 较 2014 年 均 有 所 增 加 公 司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在 合 同 金 额 一 定 的 情 况 下, 施 工 进 度 的 增 加 会 导 致 合 同 收 入 的 增 加 此 外 2015 年 公 司 施 工 项 110

118 目 数 量 较 2014 年 亦 有 所 增 加,2014 年 2015 年 公 司 施 工 项 目 数 量 分 别 为 51 个 58 个 3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区 域 构 成 分 析 单 位 : 元 地 区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郑 州 市 12,364, % 54,921, % 36,605, % 河 南 其 他 地 市 4,389, % 16,708, % 7,398, % 合 计 16,753, % 71,629, % 44,004,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来 自 于 河 南 省 内, 其 中 郑 州 市 是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来 源 地,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区 域 来 源 较 为 集 中 但 是, 来 源 于 河 南 其 他 地 市 的 收 入 比 例 也 呈 上 升 趋 势 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项 目 收 入 确 认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6 年 累 计 施 工 累 计 确 认 2015 年 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1-2 月 确 进 度 收 入 认 收 入 认 收 入 安 阳 龙 跃 新 世 纪 广 场 消 1 2, % 防 工 程 2014 年 确 认 收 入 2 亚 星 盛 世 郦 都 消 防 工 程 1, % 1, 郑 东 新 区 合 村 并 城 祭 城 南 安 置 区 消 防 工 程 河 南 有 色 地 质 家 园 消 防 工 程 ( 四 标 段 ) 1, % 1, , % 1, 亚 星 盛 世 悦 都 消 防 工 程 1, % 1, 安 阳 恒 大 绿 洲 二 期 7#-13# 楼 运 动 中 心 地 下 车 库 及 室 外 管 网 消 防 工 程 1, % 恒 一 雅 居 项 目 %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病 房 楼 消 防 工 程 %

119 9 澜 菲 溪 岸 一 期 消 防 工 程 % 未 来 滨 河 小 区 消 防 工 程 ( 二 标 段 ) % 合 计 ,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41.22% 56.05% 52.40% ( 四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及 变 动 分 析 1 公 司 成 本 的 归 集 分 配 结 转 方 法 公 司 以 单 个 项 目 为 核 算 对 象, 按 照 项 目 归 集 结 转 所 发 生 的 施 工 成 本 公 司 的 施 工 成 本 主 要 为 钢 材 消 防 器 材 等 材 料 成 本 劳 务 成 本 项 目 现 场 的 临 时 设 施 费 水 电 费 等 其 他 成 本 月 底 财 务 部 根 据 材 料 部 统 计 的 项 目 领 料 情 况 将 耗 用 的 材 料 归 集 至 工 程 施 工 材 料 成 本, 根 据 工 程 中 心 统 计 的 外 包 劳 务 成 本, 将 发 生 的 外 包 劳 务 归 集 至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成 本, 将 发 生 的 其 他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费 用 归 集 至 工 程 施 工 其 他 成 本 当 期 发 生 的 施 工 成 本, 经 客 户 结 算 后 结 转 至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未 经 客 户 结 算 的 施 工 成 本, 作 为 存 货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核 算 2 营 业 成 本 按 类 别 构 成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主 营 业 务 13,517, % 57,959, % 36,832, % 其 他 业 务 合 计 13,517, % 57,959, % 36,832, % 入 相 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均 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营 业 成 本 按 类 别 构 成 与 营 业 收 3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按 产 品 类 别 构 成 分 析 单 位 : 元 产 品 类 别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12

120 消 防 工 程 13,517, % 57,959, % 36,832, % 合 计 13,517, % 57,959, % 36,832,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均 为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营 业 成 本 主 要 随 营 业 收 入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4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按 成 本 项 目 构 成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材 料 成 本 9,063, % 43,870, % 24,409, % 劳 务 成 本 4,371, % 13,738, % 10,566, % 其 他 成 本 82, % 351, % 1,855, % 合 计 13,517, % 57,959, % 36,832,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主 要 为 材 料 成 本 和 劳 务 成 本, 其 他 成 本 主 要 为 施 工 项 目 发 生 的 临 时 设 施 费 水 电 费 项 目 人 员 发 生 的 食 宿 费 等 2015 年 材 料 成 本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例 较 高, 主 要 系 2014 年 大 额 开 工 项 目 在 2015 年 继 续 进 行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施 工 内 容 以 消 防 设 备 的 安 装 为 主, 耗 用 的 材 料 成 本 较 多 2015 年 劳 务 成 本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例 较 低, 主 要 系 2015 年 地 面 工 程 量 较 大, 相 较 于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难 度 较 小, 劳 务 成 本 消 耗 较 少 此 外,2015 年 材 料 成 本 消 耗 较 多 且 占 比 较 高, 也 造 成 了 劳 务 成 本 的 比 例 有 所 下 降 ;2016 年 1-2 月 劳 务 成 本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例 较 高,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份 系 春 节 前 后,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劳 务 承 包 方 的 款 项 结 算 及 支 付 力 度 2014 年 其 他 成 本 金 额 较 大, 主 要 系 2014 年 由 于 郑 东 新 区 合 村 并 城 祭 城 南 安 置 区 消 防 工 程 河 南 有 色 地 质 家 园 消 防 工 程 ( 四 标 段 ) 等 部 分 大 型 项 目 前 期 施 工 条 件 较 差, 导 致 2014 年 发 生 的 临 时 设 施 费 水 电 费 等 前 期 初 始 费 用 较 高 此 外,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加 强 了 对 成 本 的 控 制, 导 致 新 开 工 项 目 的 初 始 费 用 及 项 目 人 员 的 差 旅 食 宿 成 本 均 有 明 显 下 降 113

121 ( 五 ) 毛 利 率 变 动 分 析 单 位 : 元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项 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率 消 防 工 程 16,753, ,517, % 71,629, ,959, % 44,004, ,832, % 合 计 16,753, ,517, % 71,629, ,959, % 44,004, ,832, % 2015 年 毛 利 率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78 个 百 分 点, 增 幅 较 小 2015 年 毛 利 率 较 2014 年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系 2015 年 部 分 新 开 工 项 目 毛 利 率 较 高 此 外,2015 年 公 司 加 强 了 对 项 目 成 本 的 控 制, 导 致 新 开 工 项 目 的 初 始 费 用 及 项 目 人 员 的 差 旅 食 宿 成 本 等 项 目 成 本 均 有 明 显 下 降 2016 年 1-2 月 毛 利 率 与 2015 年 变 动 较 小,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施 工 项 目 主 要 为 2015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所 签 订 公 司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在 合 同 金 额 和 预 计 总 成 本 基 本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毛 利 率 变 动 较 小 ( 七 ) 期 间 费 用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及 结 构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管 理 费 用 1,116, ,531, ,641, 财 务 费 用 142, ,573, , 期 间 费 用 合 计 1,258, ,104, ,049, 营 业 收 入 16,753, ,629, ,004,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6.66% 4.93% 3.73% 财 务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0.85% 2.20% 0.93% 期 间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7.51% 7.13% 4.6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系 :( 1)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施 工, 采 用 竞 标 或 者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方 式 承 揽 业 务 ;( 2)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有 控 股 股 东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二 人 拓 展, 同 时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又 作 为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承 担 了 公 司 的 主 要 管 理 职 能, 故 将 两 人 的 薪 酬 及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费 用 计 114

122 入 了 管 理 费 用 ;(3) 公 司 业 务 类 型 相 对 单 一, 业 务 获 取 方 式 以 竞 标 或 竞 争 性 谈 判 为 主, 极 少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等 ;( 4)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为 方 便 项 目 管 理, 更 好 的 核 算 各 项 目 的 毛 利 水 平, 公 司 设 立 工 程 中 心, 并 下 设 工 程 部 对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管 理 项 目 部 成 员 的 薪 酬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等 支 出 均 计 入 项 目 成 本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逐 期 增 加,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期 间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变 动 较 小 2015 年 期 间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2014 年 明 显 增 加, 主 要 系 2015 年 管 理 费 用 中 职 工 薪 酬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较 2014 年 明 显 增 加, 同 时 由 于 2015 年 银 行 借 款 增 加, 导 致 2015 年 财 务 费 用 较 2014 年 亦 有 明 显 增 加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明 细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职 工 薪 酬 844, ,982, , 咨 询 费 50, , 业 务 招 待 费 34, , , 办 公 费 41, , , 税 费 2,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50, , 汽 车 费 27, , , 差 旅 费 9, , , 房 租 16,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8, , , 水 电 费 31, ,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其 他 62, , 合 计 1,116, ,531, ,64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管 理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189 万 元, 增 幅 %, 管 理 费 用 各 项 115

123 目 变 动 分 析 如 下 :1)2015 年 职 工 薪 酬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人 员 较 2014 年 有 所 增 加,2014 年 平 均 发 薪 人 数 为 29 人,2015 年 由 于 公 司 项 目 数 量 增 加, 导 致 项 目 经 理 人 数 增 加, 2015 年 平 均 发 薪 人 数 为 41 人 公 司 考 虑 到 2014 年 员 工 薪 酬 较 低, 在 2015 对 员 工 进 行 了 加 薪 此 外,2015 年 业 绩 好 于 2014 年, 员 工 工 资 及 奖 金 较 2014 年 均 有 所 增 加 上 述 因 素 导 致 2015 年 公 司 人 均 工 资 为 3,076 元, 较 2014 年 的 人 均 工 资 增 加 了 1,161 元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人 均 工 资 为 6,367 元, 较 2015 年 的 人 均 工 资 增 加 了 3,291 元 主 要 系 : 年 公 司 启 动 了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的 工 作, 员 工 工 作 量 大 幅 增 加, 公 司 对 全 体 员 工 发 放 奖 金 万 元 ; 2 公 司 大 幅 增 加 了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特 别 是 工 程 总 监 月 薪 由 1 万 元 增 加 至 2.5 万 元 ; 3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管 理,2016 年 1-2 月 公 司 新 增 预 算 成 本 控 制 企 划 等 5 名 人 员, 新 增 员 工 月 薪 较 高 上 述 因 素 导 致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人 均 工 资 较 2015 年 明 显 增 加 ;2)2015 年 咨 询 费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主 要 为 公 司 2015 年 启 动 在 股 转 公 司 挂 牌 事 宜, 而 支 付 给 券 商 等 中 介 机 构 的 费 用 ;3)2015 年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万 元, 主 要 为 公 司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的 装 修 费 ;4)2015 年 房 租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4.80 万 元, 主 要 为 公 司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支 付 的 费 用,2014 年 公 司 免 租 使 用 相 关 房 屋 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明 细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利 息 支 出 154, ,569, , 减 : 利 息 收 入 13, , , 手 续 费 1, , , 财 务 顾 问 费 394, 合 计 142, ,573,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主 要 为 利 息 支 出 2014 年 末 借 款 余 额 1,350 万,2015 年 末 借 款 余 额 1,700 万 元, 借 款 余 额 差 异 较 小 但 是 利 息 支 出 差 异 较 大, 主 要 系 2014 年 借 款 余 额 1,350 万 元 均 系 2014 年 12 月 份 借 入, 借 款 期 限 较 短 2015 年 借 款 余 额 1,700 万 元 中, 有 1000 万 元 系 2015 年 1 月 份 借 入, 且 2014 年 末 借 款 116

124 余 额 1,350 万 元, 分 别 于 2015 年 11 月 2015 年 12 月 份 偿 还 2014 年 财 务 顾 问 费 主 要 为 公 司 支 付 给 银 行 的 贷 款 尽 职 调 查 费 用 ( 八 ) 重 大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重 大 投 资 收 益 ( 九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越 权 审 批, 或 无 正 式 批 准 文 件, 或 偶 发 的 税 收 返 还 减 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但 与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企 业 取 得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取 得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产 生 的 收 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益 委 托 他 人 投 资 或 管 理 资 产 的 损 益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如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而 计 提 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债 务 重 组 损 益 企 业 重 组 费 用, 如 安 置 职 工 的 支 出 整 合 费 用 等 交 易 价 格 显 失 公 允 的 交 易 产 生 的 超 过 公 允 价 值 部 分 的 损 益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子 公 司 年 初 至 合 并 日 的 当 期 净 损 益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或 有 事 项 产 生 的 损 益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的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准 备 转 回 117

125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对 外 委 托 贷 款 取 得 的 损 益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产 生 的 损 益 根 据 税 收 会 计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对 当 期 损 益 进 行 一 次 性 调 整 对 当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受 托 经 营 取 得 的 托 管 费 收 入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43, ,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小 计 -43,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合 计 -43, , 净 利 润 177, ,106, ,787,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主 要 为 税 收 滞 纳 金 罚 款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占 各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 -0.07%, 公 司 盈 利 不 存 在 对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严 重 依 赖 公 司 2015 年 度 存 在 税 收 滞 纳 金 2, 元, 该 滞 纳 金 产 生 为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工 作 疏 忽 逾 期 申 报 所 致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公 司 加 收 税 款 滞 纳 金 不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公 司 在 2016 年 1-2 月 存 在 税 收 滞 纳 金 43, 元 原 因 为 企 业 在 2015 年 聘 请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财 务 进 行 审 计 的 过 程, 发 现 2014 年 存 在 少 确 认 收 入 15,002, 元 的 情 况, 公 司 对 2014 年 所 得 税 进 行 补 充 申 报, 补 交 所 得 税 374, 元, 并 缴 纳 了 43, 元 滞 纳 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未 对 公 司 的 该 种 情 形 给 予 任 何 行 政 处 罚 郑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出 具 证 明 : 确 认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税 法 规 定, 依 法 缴 纳 税 款,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综 上, 公 司 税 务 上 存 在 的 补 缴 有 关 税 款 缴 纳 滞 纳 金 情 形,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118

126 违 规 行 为 ( 十 ) 适 用 税 率 及 主 要 财 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主 要 税 项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 营 业 税 消 防 施 工 安 装 收 入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计 算 缴 纳 7 5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计 算 缴 纳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计 算 缴 纳 2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消 防 施 工 安 装 收 入 0.25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缴 纳 25 注 1: 本 公 司 属 建 筑 安 装 行 业,2014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核 定 征 收, 按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收 入 的 10%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以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交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此 外, 还 需 按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收 入 的 0.6% 征 收 个 人 投 资 者 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 由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 核 定 征 收 主 要 系 税 务 局 为 方 便 征 税, 将 河 南 省 内 绝 大 部 分 建 筑 安 装 业 公 司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均 采 用 核 定 征 收 2015 年 9 月 本 公 司 经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鉴 定, 自 2015 年 度 起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行 企 业 自 行 申 报, 税 务 机 关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同 时,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期 间, 个 人 投 资 者 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也 随 之 停 止 征 收 注 2: 根 据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于 2015 年 6 月 5 日 联 合 下 发 文 件 关 于 停 止 征 收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通 知,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停 止 征 收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2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 一 ) 资 产 结 构 及 主 要 资 产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19

127 项 目 单 位 : 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56,138, % 28,597, % 8,271, % 应 收 票 据 3,204, % 600, % 100, % 应 收 账 款 18,072, % 19,380, % 20,616, % 预 付 款 项 9, % 220, % 5, % 其 他 应 收 款 3,766, % 46,767, % 32,962, % 存 货 4,478, % 4,147, % 1,593,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5,671, % 99,712, % 63,549, % 非 流 动 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170, % 116, % 22, % 无 形 资 产 16, % 16,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325, % 1,375,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699, % 426,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211, % 1,934, % 22, % 资 产 总 计 87,882, % 101,647, % 63,571, % 1 资 产 结 构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主 要 为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97% 以 上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2016 年 2 月 末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合 计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1.02% 95.02% 97.3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金 额 及 比 重 较 低 主 要 系 公 司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将 施 工 劳 务 对 外 分 包, 同 时 公 司 办 公 用 房 系 租 赁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以 办 公 设 备 和 运 输 设 备 为 主 且 金 额 较 小 综 上 所 述,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2 主 要 资 产 变 动 分 析 (1)2016 年 2 月 末 与 2015 年 末 主 要 资 产 变 动 分 析 120

128 2016 年 2 月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较 2015 年 末 减 少 了 1, 万 元, 减 幅 13.54%, 主 要 资 产 项 目 变 动 分 析 如 下 :1)2016 年 2 月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较 2015 年 末 增 加 了 2, 万 元, 增 幅 96.31%, 主 要 系 公 司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收 到 控 股 股 东 周 黄 河 归 还 的 大 额 暂 借 款 所 致 ;2)2016 年 2 月 末 应 收 票 据 较 2015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收 到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暂 未 贴 现 或 背 书 转 让 所 致 ; 3)2016 年 2 月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较 2015 年 末 减 少 了 4, 万 元, 减 幅 91.95%,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控 股 股 东 周 黄 河 归 还 的 大 额 暂 借 款 所 致 (2)2015 年 末 与 2014 年 末 主 要 资 产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3, 万 元, 增 幅 59.89%, 主 要 资 产 项 目 变 动 分 析 如 下 :1)2015 年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2, 万 元, 增 幅 %,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收 到 股 东 增 资 款 4, 万 元 所 致 ;2) 2015 年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1, 万 元, 增 幅 41.88%, 主 要 系 应 收 控 股 股 东 周 黄 河 的 暂 借 款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3)2015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 存 货 增 减 变 动 分 析 详 见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 七 )3 1)2015 年 末 与 2014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变 动 分 析 ;3)2015 年 末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主 要 公 司 对 租 赁 的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装 修 所 致 ;4)2015 年 末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主 要 系 公 司 自 2015 年 度 起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按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引 起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自 2015 年 度 起 确 认 和 计 量 ( 二 ) 货 币 资 金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367, , , 银 行 存 款 55,770, ,674, ,201,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500, 合 计 56,138, ,597, ,271,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保 证 金, 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解 付 前 不 能 自 由 使 用 除 此 之 外,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货 币 资 金 不 存 在 其 他 抵 押 冻 结 等 对 变 现 121

129 有 限 制 的 款 项, 不 存 在 存 放 在 境 外 及 有 潜 在 回 收 风 险 的 款 项 ( 三 ) 应 收 票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1,750, , ,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1,454, 合 计 3,204,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无 已 背 书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应 收 票 据 ( 四 ) 应 收 账 款 1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按 种 类 列 示 2016 年 2 月 29 日 单 位 : 元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0,349, % 2,276, % 18,072,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20,349, % 2,276, % 18,072,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20,349, % 2,276, % 18,072, ( 续 上 表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0,358, % 978, % 19,380,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20,358, % 978, % 19,380,

13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20,358, % 978, % 19,380, ( 续 上 表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1,190, % 574, % 20,616,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21,190, % 574, % 20,616,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21,190, % 574, % 20,616, 组 合 中,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4,939, % 49, 年 11,180, % 1,118, 年 1,597, % 319, 年 2,631, % 789, 合 计 20,349, ,276, ( 续 上 表 ) 账 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23

131 1 年 以 内 14,679, % 146, ,164, % 171, 年 3,045, % 304, ,026, % 402, 年 2,633, % 526, 合 计 20,358, , ,190,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应 收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单 位 的 款 项 4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6,000, 至 2 年 29.49% 150, 年 以 内 0.74% 河 南 中 原 商 贸 城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750, 至 2 年 3.69% 980, 至 4 年 4.82% 河 南 宏 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441, 年 以 内 7.08% 河 南 怡 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123, 至 3 年 5.52% 安 阳 龙 跃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000, 年 以 内 4.91% 合 计 11,444, %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6,000, 年 以 内 29.47% 河 南 中 原 商 贸 城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750, 年 以 内 3.68% 980, 至 3 年 4.81%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447, 至 2 年 7.11% 河 南 怡 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123, 至 2 年 5.52% 河 南 瑞 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989, 年 以 内 4.86% 合 计 11,290, % 124

132 (3)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3,384, 年 以 内 15.97% 许 昌 新 景 苑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2,790, 年 以 内 13.17% 河 南 怡 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923, 年 以 内 9.07% 河 南 蓝 码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505, 年 以 内 7.10% 河 南 中 原 商 贸 城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480, 至 2 年 6.98% 合 计 11,082, % ( 五 ) 预 付 账 款 1 预 付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9, % 220, % 5, % 合 计 9, % 220, % 5, %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预 付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单 位 的 款 项 3 报 告 期 各 期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单 位 : 元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通 许 县 博 思 建 材 销 售 处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9, 年 以 内 % 合 计 9, %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125

133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单 位 : 元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上 海 东 方 泵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121, 年 以 内 55.06% 郑 州 市 二 七 区 美 音 电 子 商 行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80, 年 以 内 36.34% 上 海 凯 泉 泵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9, 年 以 内 4.26% 通 许 县 博 思 建 材 销 售 处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9, 年 以 内 4.34% 合 计 220, % (3)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单 位 : 元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上 海 凯 泉 泵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5, 年 以 内 % 合 计 5, % ( 六 ) 其 他 应 收 款 1 报 告 期 内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种 类 列 示 2016 年 2 月 29 日 单 位 : 元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他 应 收 款 款 4,289, % 522, % 3,766,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3,846, % 522, % 3,323, 关 联 方 组 合 443, % 44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他 应 收 款 款 合 计 4,289, % 522, % 3,766,

134 ( 续 上 表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他 应 收 款 款 47,495, % 728, % 46,767,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8,213, % 728, % 7,485, 关 联 方 组 合 39,281, % 39,281,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他 应 收 款 款 合 计 47,495, % 728, % 46,767, ( 续 上 表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账 面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他 应 收 款 款 33,266, % 303, % 32,962,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17,003, % 303, % 16,699, 关 联 方 组 合 16,262, % 16,262,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他 应 收 款 款 合 计 33,266, % 303, % 32,962, 组 合 中,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569, % 5, 年 1,827, % 182,

135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2-3 年 1,008, % 201, 年 441, % 132, 合 计 3,846, % 522, ( 续 上 表 ) 账 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2,599, % 25, ,517, % 155, 年 4,208, % 420, ,486, % 148, 年 1,406, % 281, 合 计 8,213, % 728, ,003, % 30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中 应 收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单 位 的 款 项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九 ( 二 )3 ( 1)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4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河 南 运 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612, 至 2 年 14.27%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安 阳 市 龙 跃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500, 年 以 内 11.66% 非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500, 至 3 年 11.66% 周 黄 河 关 联 方 借 款 443, 年 以 内 10.33% 新 乡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服 务 中 心 非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315, 至 2 年 7.35% 合 计 2,370, % 截 至 本 签 署 之 日, 应 收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周 黄 河 128

136 的 款 项 均 已 全 部 收 回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周 黄 河 关 联 方 借 款 39,281, 年 以 内 82.71% 河 南 尚 正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中 原 区 锦 鑫 消 防 器 材 商 行 河 南 运 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3,000, 至 2 年 6.32% 非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965, 至 3 年 2.03%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738, 年 以 内 1.55% 非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612, 年 以 内 1.29% 合 计 44,596, % (2)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李 维 嘉 关 联 方 借 款 11,838, 年 以 内 35.59% 郑 州 中 原 区 锦 鑫 消 防 器 材 商 行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5,500, 年 以 内 16.53% 周 黄 河 关 联 方 借 款 4,424, 年 以 内 13.30% 河 南 尚 正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3,000, 年 以 内 9.02% 许 峰 彬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1,490, 年 以 内 4.48% 合 计 26,252, % ( 七 ) 存 货 1 报 告 期 内 存 货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原 材 料 1,137, ,534, ,188, 工 程 施 工 - 合 同 成 本 106,445, ,978, ,045, 工 程 施 工 - 合 同 毛 利 23,510, ,394, ,472,

137 工 程 结 算 -126,614, ,759, ,113, 合 计 4,478, ,147, ,593,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主 要 在 施 工 项 目 明 细 如 下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成 本 合 同 毛 利 合 计 工 程 结 算 存 货 余 额 郑 东 新 区 合 村 并 城 1 祭 城 南 安 置 区 消 防 1, , , 工 程 2 亚 星 盛 世 郦 都 消 防 工 程 1, , , 亚 星 盛 世 悦 都 消 防 工 程 , , 河 南 有 色 地 质 家 园 消 防 工 程 ( 四 标 段 ) , , 乾 宏 领 秀 空 间 消 防 工 程 鹿 邑 真 源 医 院 病 房 楼 消 防 工 程 锦 艺. 国 际 华 都 二 期 消 防 工 程 恒 一 雅 居 项 目 安 阳 恒 大 绿 洲 二 期 9 7#-13# 楼 运 动 中 心 地 下 车 库 及 室 外 管 网 消 防 工 程 合 计 6, , , , 占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60.12% 59.71% 60.04% 60.83% 30.04% 注 : 存 货 余 额 占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30.04%, 计 算 该 比 例 时 使 用 分 母 为 工 程 施 工 与 工 程 结 算 的 差 额 万 元 3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变 动 分 析 1)2015 年 末 与 2014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 主 要 系 原 材 料 及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的 增 加 所 致 2015 年 由 于 开 工 项 目 较 多 公 司 加 大 了 消 防 130

138 设 备 等 原 材 料 的 备 货, 导 致 2015 年 末 原 材 料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2015 年 末 由 于 部 分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量 较 小, 距 上 次 结 算 时 间 较 短, 且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结 算 时 点, 故 暂 未 与 客 户 结 算, 导 致 2015 年 末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加 了 2.99 倍, 其 中 郑 东 新 区 合 村 并 城 祭 城 南 安 置 区 消 防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2)2016 年 2 月 末 与 2015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变 动 分 析 2016 年 2 月 末 存 货 余 额 较 2015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7.99%, 存 货 余 额 变 动 较 小 2016 年 2 月 份 由 于 处 于 春 节 前 后, 工 程 施 工 量 较 小, 为 减 少 资 金 的 占 用 公 司 减 少 了 对 消 防 设 备 等 原 材 料 的 备 货, 导 致 2016 年 2 月 末 原 材 料 余 额 较 2015 年 减 少 了 万 元, 减 幅 55.14% 2016 年 1-2 月 工 程 施 工 量 相 对 较 小, 同 时 由 于 春 节 前 后 通 常 甲 方 资 金 较 为 紧 张, 减 少 了 对 工 程 量 的 确 认 与 结 算, 导 致 2016 年 2 月 末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较 2015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 ( 九 ) 固 定 资 产 1 报 告 期 内,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1)2016 年 1-2 月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6 年 2 月 29 日 一 原 值 合 计 162, , , 其 中 : 运 输 设 备 15, , , 办 公 设 备 147, , , 二 累 计 折 旧 合 计 46, , , 其 中 : 运 输 设 备 3, , 办 公 设 备 42, , , 三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116, , 其 中 : 运 输 设 备 11, , 办 公 设 备 104, , (2)2015 年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 131

139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原 值 合 计 41, , , 其 中 : 运 输 设 备 15, , 办 公 设 备 41, , , 二 累 计 折 旧 合 计 19, , , 其 中 : 运 输 设 备 3, , 办 公 设 备 19, , , 三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22, , 其 中 : 运 输 设 备 11, 办 公 设 备 22, , (3)2014 年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原 值 合 计 41, , 其 中 : 办 公 设 备 41, , 二 累 计 折 旧 合 计 7, , , 其 中 : 办 公 设 备 7, , , 三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34, , 其 中 : 办 公 设 备 34,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状 况 单 位 : 元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账 面 净 值 成 新 度 净 值 比 重 运 输 设 备 75, , , % 41.72% 办 公 设 备 150, , , % 58.28% 合 计 225, , ,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为 电 脑 空 调 办 公 桌 椅 等 办 公 设 备 公 司 运 输 设 备 系 对 外 采 购 的 二 手 车 辆, 账 面 成 新 度 较 高, 实 际 成 新 度 较 低 公 司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将 施 工 劳 务 对 外 分 包, 经 营 过 程 中 不 需 要 机 器 设 备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系 辅 助 类 资 产, 可 替 代 性 较 强, 成 新 度 适 中,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固 定 资 产 老 化 陈 旧 而 影 响 正 常 经 营 情 况 132

140 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不 存 在 明 显 的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十 ) 无 形 资 产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1)2016 年 1-2 月 无 形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6 年 2 月 29 日 一 无 形 资 产 原 值 17, , 其 中 : 软 件 17, , 二 无 形 资 产 累 计 摊 销 其 中 : 软 件 三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16, , 其 中 : 软 件 16, , (2)2015 年 无 形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无 形 资 产 原 值 17, , 其 中 : 软 件 17, , 二 无 形 资 产 累 计 摊 销 其 中 : 软 件 三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16, 其 中 : 软 件 16, ( 十 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装 修 费 1,325, ,375, 合 计 1,325, ,375,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为 对 租 赁 房 屋 的 装 修 费 用 2015 年 公 司 租 用 张 庆 文 的 房 屋 作 133

141 为 办 公 场 所, 并 对 其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房 屋 装 修 于 2015 年 7 月 完 成, 装 修 费 共 计 150 万 元 公 司 于 2015 年 8 月 起 开 始 租 赁 该 房 屋, 租 期 为 五 年, 装 修 费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平 均 摊 销 ( 十 二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单 位 : 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递 延 所 得 税 可 抵 扣 暂 时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递 延 所 得 税 差 异 资 产 性 差 异 产 差 异 资 产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798, , ,706, , 可 抵 扣 亏 损 合 计 2,798, , ,706, , 本 公 司 自 2015 年 度 起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按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引 起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自 2015 年 度 起 确 认 和 计 量 ( 十 三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1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依 据 各 项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依 据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三 ( 一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中 有 关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说 明 2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1)2016 年 2 月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转 回 数 本 期 减 少 转 销 数 2016 年 2 月 29 日 坏 账 准 备 1,706, ,298, , ,798, 合 计 1,706, ,298, , ,798, (2)2015 年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转 回 数 本 期 减 少 转 销 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4

142 坏 账 准 备 878, , ,706, 合 计 878, , ,706, (3)2014 年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转 回 数 本 期 减 少 转 销 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坏 账 准 备 120, , , 合 计 120, , , 七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一 ) 负 债 结 构 及 主 要 负 债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负 债 结 构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17,000, % 17,000, % 13,500, % 应 付 票 据 1,500, % 应 付 账 款 6,742, % 12,569, % 14,774, % 预 收 款 项 1,343, % 718, % 1,444,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71, % 124, % 应 交 税 费 757, % 731, % 1,052, % 其 他 应 付 款 124, % 7,537, % 18,941,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6,239, % 40,180, % 49,711, % 负 债 合 计 26,239, % 40,180, % 49,711, % 1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负 债 均 为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为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2 主 要 负 债 变 动 分 析 135

143 (1)2016 年 2 月 末 与 2015 年 末 主 要 负 债 变 动 分 析 2016 年 2 月 末 负 债 总 额 较 2015 年 末 减 少 了 1, 万 元, 减 幅 34.70% 主 要 负 债 项 目 变 动 分 析 如 下 :1)2016 年 2 月 末 应 付 账 款 较 2015 年 末 减 少 了 万 元, 减 幅 46.36%, 主 要 系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支 付 了 供 应 商 的 往 来 款, 同 时 2016 年 1-2 月 春 节 期 间 公 司 材 料 采 购 金 额 较 小 ;2)2016 年 2 月 末 预 收 账 款 较 2015 年 末 增 加 了 万 元, 增 幅 87.04%, 主 要 系 客 户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支 付 金 额 较 大, 实 际 完 工 量 较 小, 导 致 预 收 账 该 客 户 的 工 程 款 增 加 了 万 元 ;3)2016 年 2 月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较 2015 年 末 减 少 了 万 元, 减 幅 98.35%, 主 要 系 公 司 支 付 了 郑 州 同 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的 暂 借 款 万 元 (2)2015 年 末 与 2014 年 末 主 要 负 债 变 动 分 析 2015 年 末 负 债 总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了 万 元, 减 幅 19.17%, 主 要 负 债 项 目 变 动 分 析 如 下 :1) 因 向 银 行 借 款 余 额 增 加, 导 致 2015 年 末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了 350 万 元, 增 幅 25.93%;2)2015 年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了 万 元, 减 幅 14.92%,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供 应 商 款 项 的 支 付 力 度, 导 致 应 付 供 应 商 款 项 有 所 减 少 ;3)2015 年 因 工 程 结 算 金 额 增 加, 导 致 预 收 账 款 转 销 金 额 较 大 ;4)2015 年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了 1, 万 元, 减 幅 60.21%, 主 要 系 2015 年 公 司 支 付 了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红 河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的 大 额 暂 借 款 所 致 ( 二 ) 短 期 借 款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情 况 单 位 : 元 借 款 类 别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抵 押 / 保 证 借 款 17,000, ,000, ,500, 合 计 17,000, ,000, ,500, 截 至 2016 年 2 月 末 短 期 借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136

144 借 款 银 行 借 款 性 质 借 款 期 限 借 款 利 率 2016 年 2 月 29 日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保 证 借 款 % 1,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保 证 / 抵 押 借 款 %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保 证 借 款 % 合 计 1, 短 期 借 款 的 担 保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九 ( 二 )2 ( 2) 关 联 方 担 保 情 况 ( 三 ) 应 付 票 据 票 据 种 类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1,500, 合 计 1,500,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已 到 期 未 支 付 的 应 付 票 据 ( 四 ) 应 付 账 款 1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2,138, % 8,954, % 11,754, % 1-2 年 3,494, % 2,911, % 3,019, % 2-3 年 866, % 704, % 0.00% 3-4 年 242, % 0.00% 0.00% 合 计 6,742, % 12,569, % 14,774, % 137

145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应 付 持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单 位 的 款 项 3 报 告 期 各 期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单 位 : 元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应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河 南 嘉 宁 防 火 门 窗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588, 年 以 内 8.72% 146, 年 2.17% 78, 年 以 内 1.16% 方 乐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428, 年 6.35% 217, 年 3.22% 海 湾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郑 州 市 柳 城 消 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郑 州 跃 华 阀 门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196, 年 以 内 2.91% 495, 年 7.35% 210, 年 以 内 3.11% 263, 年 3.91% 133, 年 以 内 1.97% 275, 年 4.08% 合 计 3,031, %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单 位 : 元 占 应 付 账 款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总 额 的 比 例 郑 州 市 惠 济 区 兴 业 建 材 物 资 供 应 站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985, 年 以 内 7.84% 方 乐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盛 源 水 暖 建 材 商 行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428, 年 以 内 3.41% 517, 年 4.11% 636, 年 以 内 5.06% 253, 年 2.02% 海 湾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795, 年 以 内 6.33% 郑 州 市 柳 城 消 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593, 年 以 内 4.72% 138

146 170, 年 1.35% 合 计 4,380, % (3)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单 位 : 元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应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郑 州 市 管 城 区 郑 钢 物 资 站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1,473, 年 以 内 9.98% 郑 州 市 柳 城 消 防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1,289, 年 以 内 8.73%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盛 源 水 暖 建 材 商 行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1,206, 年 以 内 8.17% 郑 州 北 方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1,170, 年 以 内 7.92% 河 南 现 代 电 线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材 料 款 297, 年 以 内 2.02% 496, 年 3.36% 合 计 5,934, % ( 五 ) 预 收 账 款 1 预 收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1,248, % 688, % 1,444, % 1-2 年 94, % 30, % 0.00% 合 计 1,343, % 718, % 1,444, %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收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预 收 持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款 项 3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预 收 款 项 中 金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河 南 鑫 都 实 业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886, 年 以 内 66.00% 139

147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安 阳 通 瑞 达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165, 年 以 内 12.33% 郑 州 华 荣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94, 至 2 年 7.06% 河 南 安 钢 大 厦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58, 年 以 内 4.37% 河 南 亚 星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52, 年 以 内 3.89% 合 计 1,258, %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福 建 省 来 宝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359, 年 以 内 49.98% 郑 州 颐 悦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200, 年 以 内 27.98% 郑 州 华 荣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94, 年 以 内 13.20% 河 南 安 钢 大 厦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30, 年 以 内 4.18% 河 南 省 聚 合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30, 至 2 年 4.18% 合 计 714, % (3)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预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河 南 美 景 鸿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808, 年 以 内 56.00% 郑 州 天 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300, 年 以 内 20.77% 河 南 广 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210, 年 以 内 14.59% 元 创 实 业 ( 郑 州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94, 年 以 内 6.56% 河 南 省 聚 合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工 程 款 30, 年 以 内 2.08% 合 计 1,444, % ( 六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各 报 告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明 细 情 况 140

148 (1)2016 年 1-2 月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6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6 年 2 月 29 日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124, , , , 二 职 工 福 利 费 62, , 三 社 会 保 险 费 18, ,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17, ,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四 住 房 公 积 金 五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六 离 职 后 福 利 中 的 设 定 提 存 49, , 其 中 : 养 老 保 险 46, , 失 业 保 险 3, , 合 计 124, , , , (2)2015 年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1,513, ,389, , 二 职 工 福 利 费 112, , 三 社 会 保 险 费 125, ,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114, , 工 伤 保 险 费 4, , 生 育 保 险 5, , 四 住 房 公 积 金 五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 , 六 离 职 后 福 利 中 的 设 定 提 存 229, , 其 中 : 养 老 保 险 210, , 失 业 保 险 19, , 合 计 1,982, ,858, ,

149 (3)2014 年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666, , 二 职 工 福 利 费 3, , 三 社 会 保 险 费 87, ,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83, , 工 伤 保 险 费 4, , 生 育 保 险 四 住 房 公 积 金 五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1, , 六 离 职 后 福 利 中 的 设 定 提 存 186, , 其 中 : 养 老 保 险 173, , 失 业 保 险 13, , 合 计 946,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 司 无 拖 欠 性 质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七 ) 应 交 税 费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营 业 税 209, ,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3, , , 教 育 附 加 6, , ,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3, , , 企 业 所 得 税 499, , ,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1, , , 个 人 所 得 税 1, , 印 花 税 21, , 合 计 757, , ,052,

150 ( 八 ) 其 他 应 付 款 1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情 况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以 内 76, ,537, ,941, 年 48, ,000, 合 计 124, ,537, ,941,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中 应 付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单 位 的 款 项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九 ( 二 )3 (2)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3 报 告 期 各 期 期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1)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付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张 庆 文 非 关 联 方 房 租 16, 年 以 内 12.90% 非 关 联 方 房 租 48, 至 2 年 38.69% 江 红 贞 非 关 联 方 购 车 款 60, 年 以 内 48.36% 合 计 124, %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付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郑 州 同 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3,000, 至 2 年 39.80%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2,000, 至 2 年 26.54%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借 款 2,488, 年 以 内 33.02% 张 庆 文 非 关 联 方 房 租 48, 年 以 内 0.64% 合 计 7,536, % (3)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143

151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其 他 应 付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10,000, 年 以 内 52.79% 河 南 红 河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3,326, 年 以 内 17.56% 郑 州 同 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3,000, 年 以 内 15.84% 河 南 点 金 时 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2,000, 年 以 内 10.56% 杨 玉 华 非 关 联 方 借 款 300, 年 以 内 1.58% 合 计 18,626, % 八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 一 )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实 收 资 本 45,000, ,000, ,000, 资 本 公 积 9,500, ,500, 盈 余 公 积 696, , , 未 分 配 利 润 6,446, ,269, ,573, 合 计 61,643, ,466, ,859,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变 动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九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方 往 来 ( 一 ) 主 要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方 关 系 1 关 联 方 认 定 标 准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关 联 方 包 括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5%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 公 司 参 与 的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 公 司 的 参 股 企 业 ;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前 述 关 联 自 然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前 述 关 联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 其 他 对 公 司 有 实 质 影 响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144

152 人 2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及 基 本 情 况 3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韩 志 蛟 5,000, % 2 乔 恩 铎 3,200, % 3 焦 志 强 3,000, % 4 徐 冰 2,466, % 4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1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嘉 合 智 能 持 股 55% 2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嘉 合 智 能 持 股 55%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六 公 司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5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5%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河 南 众 嘉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周 黄 河 持 股 35%, 并 担 任 监 事, 该 公 司 营 业 期 限 已 届 满, 正 在 进 行 清 算 2 郑 州 麒 麟 企 业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韩 志 蛟 持 股 40%, 并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3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4 河 南 昊 翰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李 维 嘉 曾 持 股 25%,2015 年 11 月 已 将 其 股 权 转 让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曾 分 别 持 有 25% 的 股 权, 2015 年 12 月, 已 将 其 股 权 转 让 6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45

153 序 号 姓 名 任 职 情 况 1 李 维 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 徐 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3 周 黄 河 董 事 4 韩 志 蛟 董 事 5 李 学 华 董 事 6 潘 伟 监 事 会 主 席 7 薄 尤 优 监 事 8 乔 恩 铎 监 事 9 刘 强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7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及 任 职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其 他 企 业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郑 州 天 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李 学 华 持 股 90% 并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8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序 号 关 联 方 姓 名 关 联 关 系 1 周 娟 英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的 岳 母 2 周 文 芝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的 母 亲 3 李 锦 锦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的 妻 子 ( 二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1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1)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的 关 联 交 易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2016 年 2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占 同 类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的 比 例 金 额 的 比 例 金 额 的 比 例 146

154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劳 务 700, % 合 计 700, % (2) 关 联 交 易 的 必 要 性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李 维 嘉 在 2015 年 11 月 前 持 有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万 青 地 产 )25% 的 股 权, 万 青 地 产 主 营 业 务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万 青 地 产 作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企 业, 对 消 防 工 程 具 有 必 然 的 需 求 公 司 与 万 青 地 产 开 展 业 务 合 作, 有 助 于 提 高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具 有 必 要 性 (3)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公 司 于 2014 年 7 月, 与 万 青 地 产 签 订 了 消 防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金 额 为 590 万 元, 工 程 预 算 总 成 本 为 万 元, 工 程 毛 利 率 约 为 18.83%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发 生 施 工 成 本 万 元, 确 认 施 工 收 入 70 万 元 该 笔 关 联 交 易 的 毛 利 率 约 为 18.83%, 与 2015 年 公 司 毛 利 率 19.08% 相 近, 关 联 交 易 较 为 公 允 2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1)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关 联 方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借 方 发 生 额 贷 方 发 生 额 借 方 发 生 额 贷 方 发 生 额 借 方 发 生 额 贷 方 发 生 额 其 他 应 收 款 周 黄 河 35,113, ,975, ,713, ,856, ,346, ,221, 其 他 应 收 款 李 维 嘉 8,050, ,888, ,893, ,055, 合 计 35,113, ,975, ,763, ,744, ,239, ,27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与 股 东 周 黄 河 和 李 维 嘉 的 资 金 拆 借, 相 关 资 金 拆 借 并 未 签 订 资 金 使 用 协 议 或 者 合 同, 亦 未 支 付 或 收 取 利 息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均 发 生 在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尚 不 健 全, 公 司 及 股 东 对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认 识 不 足, 并 未 召 开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会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召 开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对 2014 年 2015 年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追 认, 关 联 股 东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进 行 了 回 避 表 决, 该 表 决 经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一 致 通 过 147

15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周 黄 河 李 维 嘉 之 间 的 资 金 拆 借 较 为 频 繁,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的 加 权 平 均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3, 万 元 万 元, 按 照 各 期 人 民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公 司 将 分 别 收 取 关 联 方 利 息 万 元 元 万 元, 分 别 占 各 期 利 润 总 额 的 13.56% 27.33% 69.5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股 东 李 维 嘉 已 经 将 占 款 全 部 归 还 截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股 东 周 黄 河 已 经 将 占 款 全 部 归 还 截 至 本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再 与 股 东 李 维 嘉 及 周 黄 河 发 生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2) 关 联 方 担 保 情 况 1) 嘉 合 有 限 于 2015 年 7 月 在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借 款 150 万 元,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及 其 妻 子 李 锦 锦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原 股 东 周 昇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2) 嘉 合 有 限 于 2015 年 12 月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借 款 125 万 元,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以 房 产 ( 郑 房 权 证 字 第 号 )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并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3) 嘉 合 有 限 于 2015 年 12 月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借 款 147 万 元,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的 岳 母 周 娟 英 以 房 产 ( 京 房 权 证 朝 私 字 第 号 ) 进 行 抵 押 担 保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4) 嘉 合 有 限 于 2015 年 12 月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借 款 278 万 元,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妻 子 李 锦 锦 以 房 产 ( 郑 房 权 证 字 第 号 )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的 母 亲 周 文 芝 以 房 产 ( 郑 房 权 证 字 第 号 )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以 房 产 ( 郑 房 权 证 字 第 号 ) 进 行 抵 押 担 保, 并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5) 嘉 合 有 限 于 2016 年 1 月 在 浦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分 行 借 款 1000 万 元,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关 联 方 担 保 事 项 均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第 三 人 为 公 司 的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以 资 产 信 用 为 公 司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债 务 提 供 148

156 担 保 的 情 形 (3) 关 联 方 租 赁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曾 租 赁 实 际 控 制 人 周 黄 河 的 岳 母 周 娟 英 的 房 产 作 为 办 公 经 营 场 所, 该 房 产 位 于 二 七 区 淮 河 路 13 号 院 1 号 楼 3 单 元 20 号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1-6 月 份, 公 司 免 费 使 用 该 处 房 产 2015 年 7 月 后, 不 再 使 用 该 处 房 产 上 述 关 联 方 将 房 产 免 费 租 赁 给 公 司 使 用 的 行 为, 未 损 害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利 益 3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方 款 项 余 额 (1)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单 位 : 元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占 期 末 余 占 期 末 余 占 期 末 余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额 的 比 例 额 的 比 例 额 的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李 维 嘉 11,838, % 周 黄 河 443, % 39,281, % 4,424, % 合 计 443, % 39,281, % 16,262, % 2016 年 5 月 31 日, 周 黄 河 已 经 偿 还 了 上 述 应 收 款 项 (2)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单 位 : 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金 额 占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金 额 占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金 额 占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其 他 应 付 款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488, % 合 计 2,488, % ( 三 )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限 及 程 序 1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制 度 (1)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149

157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公 司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以 各 种 形 式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的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不 得 以 以 下 方 式 将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使 用 :( 一 ) 有 偿 或 无 偿 地 拆 借 公 司 的 资 金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使 用 ;( 二 ) 通 过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向 关 联 方 提 供 委 托 贷 款 ;( 三 ) 委 托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 四 )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开 具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背 景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五 ) 代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偿 还 债 务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违 反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充 分 说 明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第 七 十 六 条 对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关 联 关 系 股 东 的 回 避 和 表 决 程 序 做 了 相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2)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章 对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的 确 定 和 管 理 进 行 了 规 定 ; 第 三 章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权 限 进 行 规 定 ; 第 四 五 章 分 别 规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的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程 序 董 事 会 表 决 程 序 (3)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 如 果 关 联 交 易 拟 在 股 东 大 会 中 审 议 的, 则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确 告 知 全 体 股 东, 并 要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就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的 详 细 情 况 向 股 东 大 会 逐 一 说 明, 之 后 应 当 说 明 关 联 股 东 是 否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如 参 与 表 150

158 决, 则 关 联 股 东 应 说 明 理 由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情 况 ; 如 不 参 与 表 决, 主 持 人 应 宣 布 出 席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方 股 东 持 有 或 代 理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总 数 和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比 例, 此 后 公 司 可 就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逐 项 表 决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与 该 交 易 事 项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股 东,(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可 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依 照 大 会 程 序 向 到 会 股 东 阐 明 其 观 点, 并 就 其 他 的 质 询 作 出 说 明 股 东 大 会 就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时,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各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其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应 计 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关 联 股 东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回 避 时, 公 司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同 时 对 非 关 联 方 的 股 东 投 票 情 况 进 行 专 门 统 计 关 联 股 东 明 确 表 示 回 避 的 提 案,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对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表 决, 表 决 结 果 与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其 他 决 议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是 指 : ( 一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只 有 该 关 联 股 东 ; ( 二 ) 关 联 股 东 要 求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的 提 案 被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以 特 别 决 议 程 序 表 决 通 过 ; ( 三 ) 关 联 股 东 无 法 回 避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 对 于 每 年 发 生 的 日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应 当 在 披 露 上 一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对 本 年 度 将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总 金 额 进 行 合 理 预 计,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预 计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本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预 计 总 金 额 的, 公 司 应 当 就 超 出 金 额 所 涉 及 事 项 按 本 章 程 规 定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审 议 ; 除 日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之 外 的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应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对 关 联 股 东 的 的 回 避 程 序 进 行 了 规 定 (4)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在 董 事 回 避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有 关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形 成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会 议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不 得 对 有 关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而 应 当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2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的 执 行 情 况 151

159 2016 年 5 月 9 日 召 开 的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就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关 系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交 易 的 基 本 原 则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及 披 露 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未 来 将 严 格 遵 循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确 保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的 商 业 定 价 原 则 2016 年 6 月 3 日 召 开 的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无 关 联 股 东 对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了 确 认 ( 四 )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具 体 安 排 公 司 管 理 层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未 来 的 关 联 交 易 中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的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程 序 ; 公 司 还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监 督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防 止 关 联 方 做 出 不 利 于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关 联 交 易 及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 将 不 对 股 东 公 司 管 理 层 关 联 方 或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非 正 常 经 营 性 的 个 人 借 款 ; 将 尽 力 减 少 或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决 策 权 限 分 工 履 行 决 策 审 批 程 序, 保 证 交 易 价 格 的 公 允 性 具 体 安 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2 公 司 不 得 无 偿 向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 不 得 以 明 显 不 公 平 的 条 件 向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 不 得 向 明 显 不 具 有 清 偿 能 力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 不 得 为 明 显 不 具 有 清 偿 能 力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为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 不 得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对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债 权 或 承 担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债 务 ; 3 公 司 与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间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的 交 易,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制 度 履 行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审 议 程 序, 关 联 董 事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152

160 十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期 后 事 项 1 公 司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分 别 设 立 子 公 司 河 南 恒 信 智 能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思 诺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所 设 立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六 公 司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由 于 子 公 司 设 立 时 间 较 短, 尚 未 正 式 开 展 运 营 上 述 子 公 司 的 设 立 并 未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2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文 ), 公 司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营 改 增 政 策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应 交 流 转 税 由 营 业 税 改 为 增 值 税 公 司 执 行 营 改 增 政 策 后, 对 于 2015 年 4 月 30 号 之 前 开 工 的 项 目 企 业 可 选 取 3%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采 用 简 易 征 收 的 方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公 司 亦 可 以 按 照 11% 的 销 项 税 率 并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的 方 法 进 行 查 账 征 收 2016 年 4 月 30 号 之 后 开 工 的 项 目 应 采 用 11% 的 销 项 税 率 并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的 方 法 查 账 征 收 对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开 工 的 项 目, 公 司 已 经 向 税 务 局 备 案 选 取 3% 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采 用 简 易 征 收 的 方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二 ) 或 有 事 项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或 有 事 项 ( 三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其 他 单 位 存 在 大 额 的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主 要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科 目 往 来 单 位 借 方 发 贷 方 发 借 方 发 贷 方 发 借 方 发 贷 方 发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郑 州 中 原 区 锦 鑫 消 防 器 材 商 行 河 南 尚 正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 ,

161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2014 年 科 目 往 来 单 位 借 方 发 贷 方 发 借 方 发 贷 方 发 借 方 发 贷 方 发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生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南 阳 天 泽 泰 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红 河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同 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点 金 时 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 其 他 应 付 款 临 颍 万 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与 上 述 单 位 的 资 金 拆 借 并 未 签 订 资 金 使 用 协 议 或 者 合 同, 亦 未 支 付 或 收 取 利 息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上 述 单 位 的 资 金 拆 借 较 为 频 繁, 如 按 照 往 来 资 金 的 加 权 平 均 金 额 及 各 期 人 民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2014 年 公 司 应 收 取 利 息 万 元,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22.13%;2015 年 公 司 应 支 付 利 息 万 元,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3.86%;2016 年 1-2 月 公 司 应 支 付 利 息 0.63 万 元,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2.26% 报 告 期 内, 如 按 照 往 来 资 金 的 加 权 平 均 金 额 及 各 期 人 民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公 司 合 计 需 支 付 利 息 万 元 上 述 资 金 拆 借 未 对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截 至 本 签 署 之 日, 上 述 资 金 拆 借 均 已 清 理 完 毕, 公 司 经 营 不 存 在 对 资 金 拆 借 的 重 大 依 赖 针 对 上 述 事 项, 公 司 加 强 了 对 资 金 拆 借 的 管 理,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均 承 诺 不 再 发 生 相 关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截 至 本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再 发 生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十 一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一 )2016 年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2016 年 6 月 1 日 公 司 以 2016 年 2 月 29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基 础 整 体 折 股 变 更 为 154

16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委 托 河 南 中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司 2016 年 2 月 29 日 的 净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确 认, 由 其 出 具 了 豫 兴 评 报 字 (2016)004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评 估 价 值 增 值 额 增 值 率 流 动 资 产 8, , 非 流 动 资 产 % 资 产 总 计 8, , % 流 动 负 债 2, , 非 流 动 负 债 负 债 总 计 2, , 资 产 净 额 6, , % ( 三 ) 未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调 账 本 次 资 产 评 估 仅 为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经 济 行 为 提 供 全 部 股 东 权 益 价 值 参 考 依 据, 公 司 未 根 据 本 次 估 结 果 调 账 十 二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以 及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1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2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3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4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155

163 分 配,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5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6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进 行 股 利 分 配 ( 三 )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一 般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与 报 告 期 内 相 同, 具 体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预 案,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施 十 三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企 业 十 四 可 能 对 公 司 业 绩 和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风 险 因 素 ( 一 )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风 险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消 防 工 程 的 施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材 料 质 量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面 均 需 严 格 控 制 质 量 与 安 全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生 命, 也 是 工 程 项 目 重 要 的 管 理 内 容, 一 旦 发 生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会 对 项 目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同 时 可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处 罚, 直 接 关 系 企 业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公 司 历 来 十 分 重 视 工 程 质 量, 在 施 工 安 全 质 量 方 面 已 经 制 定 了 一 套 完 备 的 工 程 管 理 制 度 并 且 严 格 执 行,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施 工 质 量 及 人 员 安 全 进 行 全 面 有 效 地 控 制 ( 二 ) 劳 务 用 工 的 风 险 156

164 根 据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可 以 分 包, 但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作 为 具 有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存 在 将 项 目 现 场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主 体 的 不 规 范 情 形 但 截 至 目 前, 公 司 与 项 目 发 包 方 劳 务 分 包 商 之 间 未 产 生 法 律 纠 纷 或 争 议,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也 未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不 存 在 因 施 工 工 作 受 到 任 何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公 司 从 2015 年 9 月 份 开 始,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将 劳 务 作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同 时,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已 出 具 承 诺, 由 其 承 担 因 劳 务 分 包 不 合 规 而 可 能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但 不 排 除 在 今 后 的 施 工 和 维 保 过 程 中,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因 劳 务 分 包 引 起 的 相 关 法 律 纠 纷 从 而 导 致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或 损 失 的 情 况 针 对 上 述 潜 在 风 险,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从 事 施 工 活 动, 通 过 与 劳 务 公 司 严 格 签 订 合 同,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从 而 避 免 发 生 上 述 风 险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 三 ) 专 业 人 才 流 失 的 风 险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建 市 [2014]159 号 规 定,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对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中 级 工 等 有 一 定 的 要 求 公 司 虽 然 已 经 拥 有 较 完 善 的 人 才 储 备 与 技 术 团 队, 但 一 旦 专 业 人 才 出 现 流 失, 将 面 临 竞 争 力 下 降 的 风 险 以 及 可 能 会 暂 时 不 满 足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对 人 员 的 要 求 的 风 险 针 对 以 上 风 险, 公 司 建 立 了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体 系 和 股 权 激 励 机 制, 形 成 良 性 循 环 ; 同 时, 不 断 拓 展 新 业 务, 根 据 员 工 能 力 素 质 和 愿 景 提 供 岗 位 选 择, 为 员 工 搭 建 良 好 的 发 展 平 台 公 司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承 诺 : 将 会 保 证 公 司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中 级 工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企 业 人 员 的 要 求, 如 出 现 人 员 短 缺, 将 会 在 2 个 月 之 内 补 足 相 应 人 员 的 缺 口 157

165 ( 四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的 风 险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建 立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但 各 项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尚 未 经 过 一 个 完 整 经 营 周 期 的 实 践 检 验 随 着 公 司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成 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需 要 相 应 地 在 更 大 的 范 围 发 挥 更 有 效 的 作 用 同 时, 上 述 情 况 也 对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使 其 治 理 机 制 迅 速 实 现 科 学 化 高 效 化 和 制 度 化, 或 不 能 做 到 信 息 披 露 的 客 观 及 时,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公 司 的 生 产 运 营 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针 对 上 述 风 险, 公 司 将 加 强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在 公 司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培 训, 提 高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公 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认 识, 强 化 规 范 运 作 的 意 识,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执 行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各 项 制 度 等 的 规 定, 使 公 司 规 范 治 理 更 趋 完 善 ( 五 )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进 行 资 金 拆 借 的 情 况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因 资 金 拆 借 事 宜,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加 权 平 均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3, 万 元 万 元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2 月 公 司 将 收 取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分 别 为 万 元 元 万 元, 占 各 期 利 润 总 额 的 13.56% 27.33% 69.52% 但 是, 李 维 嘉 和 周 黄 河 并 未 支 付 公 司 利 息, 公 司 亦 未 履 行 相 应 的 决 策 审 批 程 序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召 开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对 2014 年 2015 年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追 认, 关 联 股 东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进 行 了 回 避 表 决, 该 表 决 经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一 致 通 过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出 具 了 承 诺 函, 承 诺 将 减 少 和 规 范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资 金 占 用 ( 六 )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大 风 险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大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2016 年 2 月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2, 万 元 2, 万 元, 占 各 期 末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3.33% 20.03% 23.15%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158

166 且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偏 低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按 照 既 定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对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了 坏 账 准 备, 但 是 后 续 如 若 公 司 对 应 收 账 款 催 收 不 力 或 出 现 客 户 违 约 无 法 支 付 的 情 况, 应 收 账 款 可 能 存 在 无 法 收 回 的 风 险 针 对 该 项 风 险, 企 业 已 经 开 始 加 强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尽 量 缩 短 回 款 周 期, 特 别 对 欠 款 时 间 长, 欠 款 金 额 大 的 客 户, 指 定 专 人 跟 踪 负 责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和 催 收, 降 低 应 收 账 款 收 账 风 险 ( 七 ) 受 房 地 产 调 控 影 响 的 风 险 公 司 下 游 房 地 产 行 业 是 典 型 的 周 期 性 行 业, 在 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 易 受 经 济 周 期 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影 响, 表 现 为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伏 波 动 公 司 近 年 来 的 持 续 发 展 伴 随 着 房 地 产 宏 观 调 控 的 大 背 景, 体 现 了 公 司 已 具 备 一 定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及 抗 风 险 能 力 但 是, 若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持 续 的 房 地 产 调 控 政 策 致 使 房 地 产 行 业 出 现 过 度 低 迷,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增 速 放 缓, 进 而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可 能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为 应 对 房 地 产 调 控 对 公 司 业 务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积 极 拓 宽 经 营 思 路, 在 开 发 新 建 消 防 工 程 市 场 的 同 时, 建 立 智 慧 消 防 系 统 以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为 基 础, 整 合 公 司 工 程 资 源, 与 消 防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相 结 合, 确 保 消 防 物 联 网 管 理 系 统 的 有 效 持 续 运 行, 进 而 提 高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和 行 业 影 响 力 ( 八 ) 业 务 拓 展 渠 道 过 于 集 中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由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二 人 拓 展 获 取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二 人 利 用 其 丰 富 的 业 务 拓 展 经 验 及 业 务 渠 道 资 源 使 得 公 司 的 业 务 得 到 了 快 速 的 发 展 作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亦 能 够 勤 勉 尽 责, 为 公 司 及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但 是,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过 度 依 赖 于 该 二 人, 如 公 司 未 能 及 时 培 养 出 足 够 的 业 务 拓 展 人 才, 可 能 对 公 司 后 续 的 业 务 发 展 及 业 绩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针 对 上 述 风 险, 公 司 亦 在 逐 步 培 养 项 目 人 员 的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以 拓 展 和 丰 富 公 司 的 业 务 渠 道, 保 证 公 司 后 续 业 务 的 良 好 有 序 发 展 159

167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一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及 公 司 盖 章 全 体 董 事 : 李 维 嘉 周 黄 河 徐 冰 韩 志 蛟 李 学 华 全 体 监 事 : 潘 伟 薄 尤 优 乔 恩 铎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李 维 嘉 徐 冰 刘 强 河 南 嘉 合 智 能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60

168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王 爱 艳 ( 法 律 ) 庞 俊 涛 ( 财 务 ) 朱 观 清 ( 行 业 ) 项 目 负 责 人 : 杜 东 林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其 聪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61

169 三 律 师 声 明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已 阅 读, 确 认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律 师 : 吕 晋 宇 杨 雨 涵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刘 明 伟 河 南 民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162

170 四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确 认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毕 会 静 雷 莹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方 文 森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163

171 五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已 阅 读, 确 认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公 司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董 宇 辉 陈 俊 岭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负 责 人 : 董 宇 辉 河 南 中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64

172 第 六 节 附 件 一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报 告 二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三 法 律 意 见 书 四 公 司 章 程 五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六 其 他 与 公 开 转 让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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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亚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主 办 券 商 二 〇 一 四 年 一 月 1-1-1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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