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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Brazil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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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1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7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37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47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63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71 第 柒 章 勞 工...77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83 第 玖 章 結 論...87 附 錄 一 重 要 機 構 聯 絡 資 料...89 附 錄 二 巴 國 相 關 統 計 數 據...95 附 錄 三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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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巴 西 基 本 資 料 表 自 然 人 文 南 美 洲 東 北 方, 東 瀕 大 西 洋, 西 與 祕 魯 玻 利 維 亞 接 壤 地 理 環 境, 南 與 巴 拉 圭 烏 拉 圭 及 阿 根 廷 為 界, 北 與 委 內 瑞 拉 哥 倫 比 亞 蘇 利 南 法 屬 圭 亞 那 蓋 亞 那 為 鄰 國 土 面 積 845 萬 6,510 平 方 公 里 ( 占 南 美 洲 之 47.3%) 氣 候 赤 道 型 氣 候 熱 帶 型 氣 候 溫 帶 型 氣 候 白 種 人 (47.7%) 帕 爾 多 裔 (Pardo,43.1%) 黑 人 裔 (7.6%) 人 口 結 構 其 他 (1.8%) 1 億 9,395 萬 人 (2012 年 ) 15 歲 以 上 人 口 11.5% 不 識 字,15 歲 以 上 婦 女 11.4% 不 識 字,15 歲 以 上 男 子 11.7% 不 識 字 小 學 至 初 中 學 生 3,300 萬 人 教 育 普 及 程 度, 高 中 學 生 900 萬 人, 職 業 技 術 學 校 學 生 70 萬 人 及 大 學 以 語 言 葡 萄 牙 語 上 學 生 400 萬 人 文 盲 1,460 萬 人 (9%),15 歲 至 17 歲 人 口 中,48% 就 讀 初 中 ;18 歲 至 24 歲 人 口 中,13% 大 學 畢 業 生 宗 教 天 主 教 首 都 巴 西 利 亞 重 要 城 市 包 括 聖 保 羅 (SP) 里 約 熱 內 廬 (RJ) 美 景 市 (Belo Horizonte, MG) 庫 里 奇 巴 市 (Curitiba, 首 都 及 重 要 城 市 PA) 愉 港 市 (Porto Alegre, RS) 維 多 利 亞 (Vitória,ES) 佛 羅 安 那 波 里 (Florianópolis, SC) 及 堪 賓 那 斯 (Campinas, SP) 薩 爾 瓦 多 (Salvador, BA) 瑪 瑙 斯 (Manaus, AM) 佛 塔

6 雷 沙 (Fortaleza, CE) 海 息 飛 (Recife, PB) 及 貝 林 (Belém, PA) 等 政 治 體 制 三 權 分 立 之 聯 邦 共 和 政 體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銀 行 巴 國 發 展 工 業 暨 貿 易 部 (MDIC) 經 濟 概 況 幣 制 黑 奧 (REAL), 美 元 兌 換 巴 西 幣 匯 率 約 US$1=R$2.02( ) US$1 兆 4,800 億 (2009)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US$2 兆 898 億 (2010) US$2 兆 5,180 億 (2011) US$2 兆 2,527 億 (2012) -0.2%(2009) 經 濟 成 長 率 7.5%(2010) 2.7%(2011) 0.9%(2012) US$ 9,422 (2009)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US$10,814(2010) US$11,600(2011) US$11,460(2012) 產 值 最 高 前 五 種 產 業 出 口 總 金 額 食 品 業 化 學 業 礦 業 汽 車 業 電 子 電 器 汽 車 零 組 件 超 市 機 械 業 紡 織 業 飲 料 及 鋼 鐵 業 US$1,522 億 7,000 萬 (2009) US$2,019 億 1,500 萬 (2010)

7 US$2,560 億 3,957 萬 (2011) US$2,425 億 8,000 萬 (2012) 鐵 礦 石 黃 豆 蔗 糖 雞 肉 咖 啡 黃 豆 油 玉 米 航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空 器 化 學 木 漿 冷 凍 牛 肉 小 客 車 及 其 他 機 動 車 輛 汽 車 零 組 件 鐵 或 非 合 金 鋼 半 製 成 品 合 金 鐵 黃 金 果 汁 及 乙 醇 等 (2012 年 )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阿 根 廷 荷 蘭 日 本 德 國 印 度 主 要 出 口 國 家 委 內 瑞 拉 智 利 義 大 利 英 國 南 韓 墨 西 哥 中 華 民 國 ( 第 27 位 )(2012 年 ) US$ 1,276 億 3,700 萬 美 元 (2009) 進 口 總 金 額 US$ 1,816 億 4,800 萬 美 元 (2010) US$ 2,262 億 4,341 萬 美 元 (2011) US$ 2,231 億 4,200 萬 美 元 (2012) 石 油 原 油 及 自 瀝 青 礦 物 提 煉 之 原 油 客 車 及 其 他 供 載 客 之 機 動 車 輛 機 動 車 輛 零 組 件 石 油 氣 及 其 他 氣 態 碳 氫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化 合 物 積 體 電 路 電 話 機 醫 藥 製 劑 礦 物 或 化 學 鉀 肥 接 收 器 及 監 視 器 等 電 器 產 品 零 件 煤 載 貨 用 機 動 車 輛 血 清 血 漿 機 器 零 組 件 殺 蟲 劑 滑 輪 噴 射 引 擎 電 腦 及 其 零 組 件 化 學 肥 料 等 (2012 年 )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阿 根 廷 德 國 南 韓 奈 及 利 亞 日 主 要 進 口 國 家 本 義 大 利 墨 西 哥 法 國 印 度 智 利 英 國 中 華 民 國 ( 第 18 位 )(201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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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一 自 然 環 境 ( 一 ) 地 理 位 置 巴 西 位 於 南 美 洲 東 北 方, 介 於 北 緯 與 南 緯 間, 及 西 經 與 間 東 濱 鄰 大 西 洋, 海 岸 線 長 達 7,408 公 里 ; 西 與 秘 魯 玻 利 維 亞 接 壤 ; 南 與 巴 拉 圭 烏 拉 圭 及 阿 根 廷 為 界 ; 北 與 委 內 瑞 拉 哥 倫 比 亞 蘇 利 南 法 屬 圭 亞 那 蓋 亞 那 為 鄰 ( 二 ) 面 積 巴 西 土 地 面 積 廣 達 845 萬 6,510 平 方 公 里, 為 拉 丁 美 洲 第 一 大 國 ; 全 世 界 第 五 大 國, 僅 次 於 俄 羅 斯 加 拿 大 中 國 大 陸 及 美 國 全 國 分 為 : 北 部 (Norte) 東 北 部 (Nordeste) 中 西 部 (Centro Oeste) 東 南 部 (Sudeste) 及 南 部 (Sul) 等 五 大 地 理 區 (Região) ( 三 ) 氣 候 巴 西 全 區 氣 候 大 致 穩 定 良 好 雨 量 豐 沛 物 產 富 饒, 而 且 天 然 災 害 極 少 全 區 氣 候 分 屬 : 赤 道 型 氣 候 (Equatorial) 熱 帶 型 氣 候 (Tropical) 和 溫 帶 型 氣 候 (Temperado) 各 地 理 區 之 氣 候 分 別 為 : 1 北 部 (Norte): 為 熱 帶 型 雨 林 氣 候, 赤 道 橫 貫, 本 區 有 世 界 第 二 長 河 亞 馬 遜 河 2 東 北 部 (Nordeste): 海 岸 地 區 分 乾 雨 季, 高 溫 多 雨 農 業 發 達, 內 陸 則 高 溫 少 雨, 全 年 乾 旱 3 中 西 部 (Centro Oeste): 為 熱 帶 型 草 原 氣 候, 分 乾 雨 季 每 年

1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月 為 乾 季 少 雨, 雨 季 時, 氣 候 宜 人 4 東 南 部 (Sudeste): 為 亞 熱 帶 型 氣 候, 與 台 灣 類 似 聖 保 羅 州 因 較 靠 南 部 濕 度 較 低, 終 年 涼 爽 舒 適 5 南 部 (Sul): 為 溫 帶 型 氣 候, 四 季 分 明 冬 季 降 霜, 有 時 下 雪 二 人 文 及 社 會 環 境 ( 一 ) 人 口 數 及 結 構 依 據 巴 西 國 家 地 理 及 統 計 局 (IBGE) 之 人 口 普 查 資 料,2012 年 之 巴 西 人 口 總 數 為 1 億 9,395 萬 人, 巴 西 人 口 成 長 率 約 為 1.15%, 結 構 如 下 : % 之 巴 西 人 口 居 住 於 城 市 (15.65% 則 居 住 於 農 村 ), 較 1991 年 之 75.6% 更 呈 集 中 都 市 化 2 巴 西 國 民 目 前 平 均 壽 命 為 73.5 歲, 女 性 為 歲, 男 性 歲 3 人 口 增 長 之 中 心 由 里 約 聖 保 羅 轉 移 至 巴 西 北 部 中 西 部 沿 海 及 首 都 巴 西 利 亞 附 近, 每 年 人 口 增 長 北 部 地 區 2.09%; 中 西 部 地 區 1.91%; 東 北 部 地 區 1.07%; 東 南 部 地 區 1.05% 及 南 部 地 區 0.87% 4 巴 西 男 性 人 口 少 於 女 性 人 口, 比 率 約 為 49:51 5 巴 西 首 都 巴 西 利 亞 地 區 人 口 年 增 加 率 最 高, 達 2.28%, 其 原 因 為 農 村 人 口 被 首 都 較 佳 之 生 活 品 質 及 就 業 機 會 吸 引, 紛 向 首 都 近 郊 之 衛 星 城 遷 徙 巴 西 人 口 最 多 之 前 三 大 州 分 別 為 聖 保 羅 州 (4,100 萬 人 ) 敏 納 斯 州 (1,900 萬 人 ) 及 里 約 州 (1,600 萬 人 ) 6 巴 西 人 口 居 全 球 第 五 位, 僅 次 於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美 國 及 印 尼 ; 巴 西 占 全 南 美 洲 人 口 之 50.2% ( 二 ) 首 都 巴 西 利 亞 (Brasília) 位 於 中 西 部, 面 積 5,822.1 平 方 公 里 1960 年 由 Juscelino Kubitschek 總 統 設 為 聯 邦 特 區 (DF), 為 一 透 過 完 整 設 計 及 規 劃 之 2

11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城 市, 旨 在 帶 動 巴 西 廣 大 內 陸 地 區 之 發 展 該 市 由 一 中 心 城 (Plano Piloto) 及 數 十 個 衛 星 城 所 組 成, 在 行 政 等 級 劃 分 上, 該 特 區 相 等 於 州, 因 此 特 區 行 政 首 長 稱 為 州 長, 得 比 照 其 他 州 選 出 三 名 聯 邦 參 議 員 及 依 人 口 比 例 選 出 八 名 聯 邦 眾 議 員 本 特 區 人 口 256 萬 人, 因 係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故 為 巴 西 政 治 中 心 ( 三 ) 重 要 城 市 巴 西 的 工 商 重 鎮 大 都 集 中 在 東 南 部 及 南 部, 東 北 部 或 北 部 沿 海 地 區 雖 也 有 些 大 城 市 ; 但 因 賴 以 繁 榮 的 傳 統 經 濟 作 物 或 礦 物 已 逐 漸 式 微, 故 現 在 大 多 轉 以 觀 光 事 業 為 主 東 南 部 及 南 部 之 主 要 工 商 業 中 心 為 : 聖 保 羅 市 (SP) 里 約 熱 內 廬 (RJ) 好 景 市 (Belo Horizonte, MG) 庫 里 奇 巴 市 (Curitiba, PA) 愉 港 市 (Porto Alegre,RS) 維 多 利 亞 市 (Vitória, ES) 佛 羅 安 那 波 里 市 (Florianópolis, SC) 及 堪 賓 那 斯 市 (Campinas, SP) 等 東 北 部 及 北 部 之 主 要 工 商 業 中 心 為 : 薩 爾 瓦 多 市 (Salvador, BA) 瑪 瑙 斯 市 (Manaus, AM) 佛 塔 雷 莎 市 (Fortaleza, CE) 海 息 飛 市 (Recife, PB) 及 貝 林 市 (Belém, PA) 等 ( 四 ) 種 族 及 主 要 語 言 依 2010 年 巴 西 國 家 地 理 及 統 計 局 (IBGE) 公 布 之 普 查 資 料, 巴 西 人 種 分 配 比 例 如 下 : 白 人 (Branco) 占 47.7%; 黑 人 占 7.6%; 帕 爾 多 裔 占 43.1% ; 其 他 占 1.8% 依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觀 察, 巴 西 基 本 上 以 咖 啡 色 之 混 血 種 人 (Morena, 牛 奶 加 咖 啡 的 膚 色 ) 居 大 多 數, 其 種 族 來 源 以 白 人 黑 人 印 地 安 人 及 日 本 人 為 主, 膚 色 較 淺 的 Morena 稱 為 morena clara; 較 深 者, 則 稱 為 morena escura, 因 此, 巴 西 種 族 歧 視 之 情 況 較 少 如 以 地 區 之 分 布 而 言 : 北 部 東 北 部 以 黑 人 為 主, 中 西 部 東 南 部 以 3

1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Morena 人 為 主, 南 部 則 以 白 人 為 主 而 華 人 主 要 集 中 在 聖 保 羅 市 和 里 約 市, 約 有 十 餘 萬 人, 其 中 65% 為 臺 灣 來 之 移 民 語 言 方 面 葡 萄 牙 語 通 行 全 境, 只 有 少 數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可 說 一 些 義 大 利 語 西 班 牙 語 法 語 英 語 德 語 及 日 語 三 政 治 環 境 ( 一 ) 建 國 簡 史 西 元 1500 年 4 月 22 日 葡 萄 牙 遠 征 隊 抵 達 南 美 洲 東 北 方 ( 即 今 Porto Seguro 港 ), 因 其 地 盛 產 一 種 可 作 染 料 之 紅 色 木 材, 稱 為 巴 西 (Brasil), 故 以 名 之 法 國 大 革 命 後, 葡 萄 牙 本 土 被 拿 破 侖 軍 佔 領, 葡 后 瑪 麗 亞 (Maria) 及 攝 政 王 子 約 翰 (Don João) 於 1808 年 避 難 巴 西,1816 年 瑪 麗 亞 逝 世, 約 翰 即 被 推 為 葡 萄 牙 國 王,1821 年 返 葡 就 位, 王 子 彼 得 一 世 (D. Pedro I) 留 巴 攝 政 彼 得 一 世 於 1822 年 9 月 7 日 宣 布 脫 離 葡 萄 牙 獨 立, 之 後 又 自 封 為 巴 西 帝 國 皇 帝 彼 此 一 世 傳 位 予 其 子 彼 得 二 世, 直 至 1889 年 因 革 命 而 告 結 束, 此 一 帝 國 總 共 延 續 67 年 之 久 1889 年 11 月 15 日 巴 西 聯 邦 共 和 國 (República Federativa do Brasil, RFB) 誕 生, 由 馮 賽 加 (Manuel Deodoro da Fonseca) 元 帥 就 任 臨 時 總 統 ( 二 ) 政 治 制 度 巴 西 現 行 政 治 制 度 主 要 根 源 於 1988 年 之 憲 法, 為 三 權 分 立 之 聯 邦 共 和 政 體, 採 總 統 制 今 依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面 略 述 如 下 : 1 行 政 權 巴 西 總 統 州 長 市 長 等 行 政 首 長 之 選 舉, 均 採 絕 對 多 數 之 直 接 民 選 制 也 就 是 說 當 選 者 均 須 獲 得 過 半 數 之 選 票 ; 如 第 一 輪 計 票 無 候 選 人 獲 得 過 半 數 之 選 票, 則 由 獲 票 前 二 名 之 候 選 人 繼 續 競 爭, 擇 期 舉 行 第 二 輪 之 投 票 行 政 首 長 之 任 期 為 4 年 (1994 年 修 正 ), 得 4

13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連 任 1 次 (1997 年 修 正 ) 巴 西 總 統 任 命 部 長, 無 須 經 國 會 同 意 ; 總 統 對 國 會 通 過 之 法 案 有 否 決 權, 且 該 否 決 權 得 以 法 案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為 對 象 總 統 亦 得 以 行 政 命 令 方 式, 發 布 具 有 法 律 位 階 之 臨 時 條 例 (Medida Provisória, MP) 該 MP 之 效 期 為 30 日, 在 國 會 投 票 修 改 或 同 意 前, 得 無 限 期 延 長 因 臨 時 條 例 之 制 定 十 分 便 捷, 故 目 前 行 政 機 關 以 此 方 式 頒 布 實 施 之 MP, 超 過 2,000 件 鑒 此, 巴 西 總 統 權 限 較 一 般 實 施 總 統 制 的 民 主 國 家 大 很 多 巴 西 全 國 分 為 26 州 及 聯 邦 特 區, 聯 邦 特 區 之 地 位 視 同 州, 故 其 首 長 亦 稱 州 長 依 地 理 區 劃 分, 各 州 由 北 向 南 之 分 配 情 形 為 : 北 部 7 州 東 北 部 9 州 中 西 部 4 州 東 南 部 4 州 及 南 部 3 州 州 長 權 限 也 很 大, 州 長 透 過 本 州 選 出 之 聯 邦 議 員, 對 聯 邦 政 府 施 政 之 影 響 力 亦 不 容 忽 視 2 立 法 權 聯 邦 議 會 為 兩 院 制 其 中 參 議 院 (Senado Federal) 由 81 名 參 議 員 組 成 ; 每 州 選 出 3 名, 任 期 8 年, 每 次 改 選 1/3 眾 議 院 (Câmara dos Deputados) 則 由 513 名 眾 議 員 組 成 ; 依 人 口 數 比 例 選 出, 每 州 最 多 選 出 70 名, 最 少 8 名, 任 期 為 4 年 巴 西 人 口 及 經 濟 實 力 分 布 不 均 衡, 北 部 東 北 部 及 中 西 部 在 行 政 劃 分 上, 共 占 20 州 各 該 州 之 人 口 及 國 民 生 產 值 (GDP) 占 全 國 之 比 率 均 甚 低, 卻 因 聯 邦 議 員 人 數 分 配 方 式, 在 聯 邦 議 會 占 有 甚 高 之 代 表 性, 形 成 政 治 上 居 舉 足 輕 重 之 地 位 3 司 法 權 司 法 系 統 在 聯 邦 或 州, 基 本 上 均 採 三 級 三 審 制 聯 邦 另 設 有 勞 工 選 舉 及 軍 事 等 專 業 法 庭 最 高 法 院 由 7 名 大 法 官 組 成, 大 法 官 5

1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則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參 院 絕 對 多 數 同 意 後 任 命 州 法 院 判 決 案 件, 得 上 訴 聯 邦 高 等 法 院 及 最 高 法 院 傳 統 上, 巴 西 因 行 政 系 統 獨 大, 加 上 賦 予 之 政 治 利 益 較 多, 因 此, 立 法 對 行 政 監 督 的 有 效 性 及 司 法 的 超 然 獨 立 性 等, 均 存 在 待 改 善 之 空 間 ( 三 ) 政 黨 巴 西 因 貧 富 懸 殊, 教 育 不 夠 普 及, 社 會 上 存 在 諸 多 不 公 平 現 象, 故 政 治 意 識 大 都 傾 向 社 會 主 義 然 巴 西 政 黨 林 立, 而 各 政 黨 之 黨 章 政 見 在 抽 象 概 念 上 少 有 差 別, 故 政 黨 意 識 薄 弱 黨 員 向 心 力 不 強 ; 一 般 均 以 實 際 利 益 作 為 政 治 結 合 之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有 鑒 於 此, 政 黨 如 採 親 政 府 之 立 場, 因 可 分 配 之 利 益 較 多, 較 易 結 合 黨 員 ; 而 黨 員 因 私 利 取 向, 在 政 黨 間 跳 來 跳 去 之 現 象, 亦 頗 為 普 遍 ( 四 ) 政 治 現 況 1964 年 3 月 31 日 因 當 時 總 統 古 拉 奇 (João Belchior Marques Goulart) 圖 謀 實 行 左 傾 獨 裁, 造 成 社 會 動 亂 而 爆 發 政 變, 改 由 軍 人 直 接 當 政 1989 年 高 羅 (Fernando Collor de Mello) 依 新 憲 法, 當 選 直 接 民 選 總 統, 恢 復 文 人 執 政 1994 及 1998 年 則 由 卡 多 索 (Fernando Henrique Cardoso) 連 贏 兩 任 總 統 選 舉, 卡 多 索 總 統 新 任 期 自 1999 年 始, 至 2002 年 止 2002 年 總 統 大 選 由 勞 工 黨 魯 拉 (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 贏 得 總 統 選 舉, 任 期 自 2003 年 至 2006 年 ; 魯 拉 總 統 於 2006 年 競 選 獲 得 連 任, 任 期 至 2010 年 2010 年 10 月 3 日 總 統 大 選, 魯 拉 總 統 接 班 人 羅 賽 芙 女 士 (Dilma Rousseff) 贏 得 選 舉, 並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就 職 6

15 經 濟 環 境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 一 經 濟 概 況 觀 察 巴 西 總 體 經 濟 現 象, 應 注 意 巴 西 經 濟 具 有 下 列 特 性 : ( 一 ) 內 需 型 之 大 型 經 濟 體, 惟 具 區 域 貿 易 整 合 潛 力 長 期 以 來, 政 府 為 扶 植 本 國 產 業, 對 外 資 向 採 歧 視 性 待 遇 然 1990 年 代 起, 為 改 善 其 經 濟 體 質, 增 強 其 產 業 競 爭 力, 已 逐 漸 改 採 較 為 開 放 之 政 策, 並 著 手 修 改 種 種 歧 視 外 資 之 措 施 基 於 此 一 背 景, 巴 西 並 不 單 獨 對 外 資 提 供 融 資 或 稅 賦 優 惠, 但 巴 西 及 南 美 共 同 市 埸 (Mer cosur) 卻 提 供 投 資 者 一 廣 大 且 被 保 護 之 內 需 市 埸 故 外 人 在 巴 之 投 資 生 產, 大 都 以 供 應 內 銷 市 場 為 主 ( 二 ) 所 得 分 配 不 平 均 巴 西 所 得 分 配 無 論 就 人 口 或 就 地 區 均 出 現 不 平 均 現 象 該 國 每 一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為 2,146 巴 幣, 家 庭 收 入 15,300 巴 幣 以 上 佔 人 口 5%;7,650 巴 幣 至 15,300 巴 幣 佔 24%;3,060 巴 幣 至 7,650 巴 幣 佔 43%;1,020 巴 幣 至 3,060 巴 幣 佔 25%;1,020 巴 幣 以 下 者 佔 3% ( 三 ) 負 債 及 債 信 已 大 幅 改 善 巴 西 龐 大 的 債 務 是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包 袱, 由 於 巴 西 經 濟 發 展 需 仰 賴 國 際 資 金 的 挹 注, 因 此 需 維 持 良 好 的 國 際 債 信, 才 能 繼 續 籌 措 資 金 巴 西 內 債 係 由 國 內 的 公 私 銀 行 以 投 資 方 式 向 政 府 購 買, 而 銀 行 的 資 金 來 源 則 為 巴 西 民 間 企 業 及 一 般 民 眾 之 存 款, 因 此 巴 西 人 民 即 為 政 府 內 債 之 間 接 債 權 人 7

1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前 任 卡 多 佐 總 統 曾 一 再 向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簽 訂 借 款 協 定, 至 2003 年 借 款 期 滿 後, 接 任 之 魯 拉 總 統 決 定 仍 續 予 延 長, 其 主 要 目 的 係 向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宣 示, 即 便 巴 西 無 償 債 能 力, 也 不 會 宣 布 停 止 償 付 債 務, 只 會 再 向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借 款 來 還 債 巴 西 國 際 債 信 因 此 日 益 提 高, 其 國 家 債 券 之 評 等, 於 2008 年 3 月 進 入 投 資 等 級 ( 四 ) 地 下 經 濟 活 動 廣 泛 巴 西 因 稅 賦 繁 瑣, 逃 稅 情 形 時 有 所 見 諸 如 : 進 出 口 低 報 私 下 交 易 不 開 發 票 雇 工 不 登 記 進 口 水 貨 市 場 及 路 邊 叫 賣 等 地 下 經 濟 發 達 我 商 如 擬 赴 巴 西 投 資, 宜 將 此 節 納 入 評 估 一 般 認 為, 由 於 巴 西 官 方 經 濟 統 計 資 料, 因 未 納 入 此 類 地 下 經 濟 活 動, 而 有 低 估 巴 西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及 消 費 能 力 之 情 形 ( 五 )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依 據 巴 西 地 理 暨 統 計 協 會 (IBGE)2012 年 公 佈 之 統 計 資 料, 該 國 2012 年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GNP) 達 2 兆 2,527 億 美 元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達 11,460 美 元, 2012 年 巴 西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0.9% 2012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為 5.84%, 較 2011 年 6.90% 減 少 1.06%;2012 年 失 業 率 為 5.5%, 較 2011 年 之 6.1% 減 少 0.6% ( 六 ) 貿 易 發 展 情 況 依 據 巴 西 發 展 工 業 暨 貿 易 部 公 布 之 統 計 資 料,2012 年 巴 西 對 外 貿 易 金 額 為 4,657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4,823 億 美 元 減 少 3.4%; 其 中 出 口 金 額 為 2,231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減 少 1.4%, 進 口 金 額 為 2,426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減 少 5.3%, 貿 易 順 差 為 194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減 少 34.8% 巴 西 主 要 進 口 來 源 國 家 排 行 榜 方 面, 根 據 巴 西 政 府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以 342 億 4,800 萬 美 元 居 首, 為 巴 西 最 大 進 口 來 源 供 應 國, 其 餘 依 次 為 美 國 326 億 300 萬 美 元 阿 根 廷 164 億 4,400 萬 美 元 德 國 142 億 900 萬 美 元 8

17 經 濟 環 境 南 韓 90 億 9,800 萬 美 元 奈 及 利 亞 80 億 1,200 萬 美 元 日 本 77 億 3,500 萬 美 元 義 大 利 61 億 9,900 萬 美 元 墨 西 哥 60 億 7,500 萬 美 元 及 法 國 59 億 1,000 萬 美 元, 我 國 則 以 31 億 6,880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18 位 有 關 巴 西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方 面, 原 油 為 2012 巴 西 第 一 大 進 口 產 品, 金 額 達 134 億 600 萬 美 元, 柴 油 以 65 億 7,400 萬 美 元 居 次, 之 後 依 序 為 小 客 車 58 億 4,500 萬 美 元 石 腦 油 39 億 5,700 萬 美 元 氯 化 鉀 35 億 1,000 萬 美 元 氣 態 天 然 氣 33 億 3,600 萬 美 元 電 視 或 無 線 電 廣 播 接 收 器 零 組 件 30 億 3,300 萬 美 元 汽 油 29 億 1,500 萬 美 元 煤 23 億 4,700 萬 美 元, 以 及 精 煉 銅 及 銅 合 金 21 億 300 萬 美 元 巴 西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部 分, 中 國 大 陸 以 412 億 2,800 萬 美 元 居 第 一 位, 係 巴 西 產 品 最 重 要 出 口 市 場, 美 國 以 268 億 4,900 萬 美 元 居 次, 其 餘 依 次 為 阿 根 廷 179 億 9,800 萬 美 元 荷 蘭 150 億 4,100 萬 美 元 日 本 79 億 5,600 萬 美 元 德 國 72 億 7,700 萬 美 元 印 度 55 億 7,700 萬 美 元 委 內 瑞 拉 50 億 5,600 萬 美 元 智 利 46 億 200 萬 美 元 及 義 大 利 45 億 8,100 萬 美 元 ; 我 國 為 23 億 4,121 萬 美 元, 居 第 27 位 鐵 礦 砂 及 精 砂 為 2012 年 巴 西 第 一 大 出 口 產 品, 達 332 億 4,400 萬 美 元, 原 油 以 309 億 8,600 萬 美 元 居 次, 之 後 依 序 分 別 為 黃 豆 261 億 2,200 萬 美 元 運 輸 材 料 245 億 9,400 萬 美 元 冶 金 產 品 155 億 5,600 萬 美 元 肉 類 152 億 6,600 萬 美 元 化 學 品 151 億 8,900 萬 美 元 糖 及 乙 醇 150 億 3,100 萬 美 元 機 器 設 備 105 億 7,300 萬 美 元, 以 及 紙 類 及 纖 維 素 66 億 5,600 萬 美 元 二 天 然 資 源 巴 西 得 天 獨 厚, 除 東 北 部 少 數 乾 旱 且 未 設 現 代 水 利 系 統 地 區 外, 全 境 均 為 可 耕 地 加 上 氣 候 溫 和 物 產 豐 富, 巴 西 人 幾 乎 衣 食 無 虞 巴 西 各 類 農 礦 產 石 油 瓦 斯 及 水 資 源 等 生 產 或 蘊 藏 量 豐 富, 均 名 列 世 界 前 茅 9

1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巴 西 是 全 世 界 農 業 生 產 和 出 口 大 國, 除 小 麥 等 少 數 作 物 外, 主 要 農 產 品 均 能 自 給 自 足 並 大 量 出 口 咖 啡 蔗 糖 柑 橘 產 量 居 世 界 第 一, 大 豆 及 菸 葉 產 量 世 界 第 二, 玉 米 產 量 世 界 第 三 巴 西 有 豐 富 的 礦 藏, 大 量 的 鐵 礦 和 錳 礦 可 提 供 工 業 原 料 或 直 接 外 銷 以 賺 取 外 匯 此 外, 金 鎳 錫 鉻 鋁 銅 鉛 鎢 鈾 鋅 寶 石 和 大 理 石 等 礦 產, 均 已 進 行 開 發 根 據 巴 西 能 礦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巴 西 鐵 礦 蘊 藏 量 估 計 有 450 億 公 噸, 占 全 球 8%, 其 鐵 礦 之 含 鐵 質 很 高 ; 巴 西 也 是 世 界 第 八 大 之 粗 鋼 產 國 依 石 油 工 程 師 協 會 之 標 準 (SPEC), 巴 西 已 證 實 之 原 油 蘊 藏 量 估 計 有 67 億 桶, 天 然 氣 之 蘊 藏 量 則 有 2,236 億 立 方 公 尺 巴 西 是 世 界 上 擁 有 最 廣 泛 河 流 網 路 國 家 之 一, 是 全 球 主 要 的 水 力 發 電 國 家, 位 於 巴 西 與 巴 拉 圭 邊 境 之 Itaipu 水 力 發 電 廠 也 是 目 前 全 球 最 大 發 電 廠 巴 西 於 2001 年 5 月 因 久 旱 不 雨 爆 發 電 力 危 機, 巴 西 政 府 因 此 推 動 限 電 計 畫 根 據 巴 西 專 家 Jose Antonoio Jardini 之 研 究 顯 示, 巴 西 目 前 的 缺 電 危 機, 至 少 需 3 年 時 間 才 能 達 到 供 需 平 衡, 目 前 政 府 限 電 計 畫 僅 能 暫 時 渡 過 缺 電 期, 對 於 解 決 巴 西 電 力 危 機 毫 無 幫 助, 原 因 為 巴 西 政 府 在 增 加 電 力 來 源 之 投 資 速 度 無 法 趕 上 過 去 6 年 間 電 力 需 求 增 加 之 速 度 三 產 業 概 況 巴 西 主 要 產 業 包 括 鋼 鐵 包 裝 汽 車 汽 車 零 組 件 機 械 及 紡 織 等 行 業, 這 些 產 業 概 況 如 下 : ( 一 ) 鋼 鐵 業 根 據 巴 西 鋼 鐵 業 同 業 公 會 (IBS)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受 歐 洲 金 融 危 機 等 因 素 影 響,2012 年 巴 西 粗 鋼 產 量 約 達 3,468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3,522 萬 公 噸 衰 退 1.5%, 其 中 2012 年 12 月 份 粗 鋼 產 量 約 達 260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12 月 10

19 經 濟 環 境 份 衰 退 2.6% 除 粗 鋼 外,2012 年 巴 西 鋼 板 產 量 為 2,623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2,523 萬 公 噸 成 長 4%; 鋼 半 製 成 品 產 量 為 721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803 萬 公 噸 衰 退 10.3% 2012 年 巴 西 鋼 板 及 鋼 半 製 成 品 內 銷 共 計 2,160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成 長 0.6%, 同 年 鋼 板 及 鋼 半 製 成 品 外 銷 共 計 970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衰 退 10.4% 2012 年 巴 西 鋼 板 及 鋼 半 製 成 品 進 口 量 為 380 萬 公 噸, 與 2011 年 進 口 量 相 近 此 外,2012 年 巴 西 鋼 鐵 產 品 需 求 量 達 2,520 萬 公 噸, 較 2011 年 成 長 0.5% 目 前 巴 西 共 有 29 家 煉 鋼 廠, 分 布 於 聖 保 羅 (Sao Paulo) 大 礦 (Minas Gerais) 等 10 個 州, 由 包 括 CSN Gerdau 及 Votorantim 等 11 家 集 團 所 擁 有, 僱 用 員 工 人 數 約 達 13 萬 7,000 名 ( 二 ) 包 裝 業 巴 西 包 裝 業 同 業 公 會 (ABRE) 公 布 的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2012 年 該 產 業 營 業 額 為 461 億 巴 幣 ( 以 2012 年 1 美 元 兌 換 巴 幣 之 年 平 均 匯 率 計 算, 約 折 合 億 美 元 ), 較 2011 年 增 加 14 億 巴 幣 受 2011 年 巴 西 工 業 產 值 衰 退 的 影 響, 巴 西 包 裝 業 2012 年 產 值 較 2011 年 減 少 1.19%, 其 中 僅 塑 膠 類 包 裝 品 產 值 成 長 0.44%, 其 餘 部 門 包 裝 品 產 值 均 衰 退, 而 木 製 包 裝 品 產 值 衰 退 比 例 最 高, 達 10.2%, 其 次 依 序 為 : 玻 璃 製 包 裝 品 衰 退 5.69%, 鐵 製 包 裝 品 及 卡 片 紙 張 類 包 裝 品 各 減 少 1.13% 及 0.97% 2012 年 巴 西 包 裝 業 進 口 值 為 8 億 5,35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4.12%, 其 中 塑 膠 類 包 裝 品 進 口 值 所 占 比 例 為 最 高, 達 55.22%, 玻 璃 製 包 裝 品 則 以 15.44% 居 次, 紙 板 卡 片 及 紙 張 類 包 裝 品 以 14.73% 排 名 第 三, 鐵 製 包 裝 品 及 木 製 包 裝 品 進 口 值 比 例 各 為 14.53% 及 0.08% 以 進 口 成 長 率 做 比 較, 玻 璃 製 包 裝 品 成 長 率 最 高, 達 16.81%, 塑 膠 11

2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類 包 裝 品 以 5.28% 居 次, 而 木 製 包 裝 品 紙 張 及 鐵 製 包 裝 品 2012 年 進 口 值 則 分 別 較 2011 年 衰 退 12.94% 5.22% 及 1.46% 巴 西 包 裝 業 2012 年 出 口 值 為 4 億 9,83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5.85%, 其 中 塑 膠 類 包 裝 品 出 口 值 比 例 為 最 高, 達 39.59%, 鐵 製 包 裝 品 則 以 31.13% 居 次, 紙 板 卡 片 及 紙 張 類 包 裝 品 以 21.75% 排 名 第 三 玻 璃 製 包 裝 品 及 木 製 包 裝 品 出 口 值 比 例 各 為 3.77% 及 3.75% 若 以 出 口 值 成 長 率 分 析, 鐵 製 包 裝 品 成 長 率 最 高, 達 17.11%, 卡 片 及 紙 張 包 裝 品 以 7.28% 居 次, 而 塑 膠 製 包 裝 品 以 5.46% 排 名 第 三, 玻 璃 製 包 裝 品 及 木 製 包 裝 品 2012 年 出 口 值 則 分 別 衰 退 34.68% 及 7.10% 2012 年 底, 巴 西 包 裝 業 從 業 人 員 共 計 22 萬 4,811 名, 較 2011 年 年 底 的 工 作 人 數 約 增 加 0.08%, 其 中 塑 膠 類 包 裝 品 業 僱 用 人 數 比 例 最 高, 達 52.39%, 其 次 依 序 為 : 瓦 楞 紙 業 15.45% 紙 張 業 9.80% 鐵 製 包 裝 品 業 8.25% 木 製 包 裝 品 業 6.36% 紙 板 卡 片 包 裝 品 業 4.40% 及 玻 璃 製 包 裝 品 業 3.34% ( 三 ) 汽 車 業 依 據 巴 西 汽 車 製 造 商 同 業 公 會 (Anfavea) 公 布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儘 管 2012 年 巴 西 汽 車 內 銷 因 工 業 產 品 稅 (IPI) 稅 率 降 低 而 創 下 歷 年 來 最 高 新 紀 錄 (380 萬 2,071 輛 ), 但 內 銷 量 的 提 升 並 未 使 帶 動 產 量 增 加,2012 年 巴 西 汽 車 輕 型 商 業 車 巴 士 及 卡 車 產 量 共 計 334 萬 2,617 輛, 較 2011 年 的 340 萬 7,861 輛 減 少 1.9%, 是 近 10 年 來 首 次 出 現 產 量 降 低 之 情 形,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2012 年 年 初 汽 車 庫 存 量 高,2012 年 卡 車 產 量 較 2011 年 減 少 40.5% 及 外 銷 數 量 減 少 2012 年 巴 西 汽 車 內 銷 數 量 (380 萬 2,071 輛 ) 中, 國 產 車 為 300 萬 7,006 輛 ( 佔 總 數 的 79.08%), 較 2011 年 成 長 8.34%, 進 口 車 則 為 79 萬 5,065 輛 ( 20.92%), 較 2011 年 衰 退 7.32% 另 2011 年 內 銷 汽 車 引 擎 介 於 1,000 CC 至 12

21 經 濟 環 境 2,000 CC 之 比 例 為 57.6%,1,000 CC 則 為 41.6%, 高 於 2,000 CC 之 比 例 僅 0.8% 此 外,2012 年 汽 油 及 酒 精 混 合 燃 料 車 輛 佔 內 銷 比 例 為 87.0%, 汽 油 車 及 柴 油 車 則 分 別 為 7.5% 及 5.4% 以 汽 車 廠 牌 分 析, 飛 雅 特 (Fiat) 公 司 是 2012 年 巴 西 汽 車 及 輕 型 商 業 車 銷 售 量 冠 車, 達 83 萬 8,218 輛, 福 斯 (VW) 公 司 則 以 77 萬 3,358 輛 居 次, 通 用 (GM) 公 司 以 54 萬 2,106 輛 排 名 第 三 福 特 (Ford) 公 司 及 雷 諾 (Renault) 公 司 則 分 別 以 32 萬 3,680 輛 及 24 萬 1,573 輛 排 名 第 四 及 第 五 拖 拉 機 等 農 業 車 輛 方 面,2012 年 巴 西 產 量 為 8 萬 3,640 輛, 較 2011 年 增 加 2.6%, 出 口 量 為 1 萬 6,896 輛, 較 2011 年 減 少 7.8%, 內 銷 量 為 6 萬 9,374 輛, 較 2011 年 增 加 6.2% 為 刺 激 汽 車 產 業 發 展, 巴 西 政 府 在 2012 年 5 月 降 低 汽 車 IPI 稅 率, 並 於 同 年 8 月 及 10 月 先 後 延 長 實 施 期 限, 原 訂 自 2013 年 2 月 起 將 逐 步 提 升 汽 車 IPI 稅 率, 惟 巴 西 政 府 頃 於 2013 年 3 月 30 日 宣 佈 將 再 延 長 降 低 汽 車 IPI 稅 率 至 2013 年 年 底 巴 西 汽 車 業 者 預 計,2013 年 巴 西 汽 車 內 銷 數 量 可 能 出 現 成 長 緩 慢 之 趨 勢, 預 估 銷 售 量 約 398 萬 輛, 較 2012 年 成 長 4%, 而 產 量 亦 可 能 僅 成 長 4.5% ( 四 ) 汽 車 零 組 件 業 巴 西 汽 車 零 組 件 業 同 業 公 會 (Sindipecas)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該 產 業 進 口 金 額 為 162 億 5,872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的 157 億 7,373 萬 美 元 成 長 3.07%, 出 口 金 額 為 104 億 7,129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的 111 億 2,445 萬 美 元 衰 退 5.87%, 歐 洲 金 融 危 機 被 視 為 導 致 巴 西 汽 車 零 組 件 出 口 金 額 減 少 之 主 因 巴 西 全 國 26 州 及 1 聯 邦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聖 保 羅 州 為 巴 西 汽 車 零 組 件 業 主 要 集 中 地 區, 該 州 2012 年 汽 車 零 組 件 進 口 金 額 為 81 億 2,977 萬 美 元 ( 占 巴 西 進 口 總 金 額 的 50%), 出 口 金 額 為 61 億 9,271 萬 美 元 ( 占 巴 西 進 口 總 金 額 的 59.13%) 13

2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12 年 巴 西 汽 車 零 組 件 主 要 供 應 國 家 中, 美 國 以 18 億 7,903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的 20 億 2,621 萬 美 元 衰 退 7.26%, 占 巴 西 2012 年 汽 車 零 組 件 進 口 總 金 額 的 11.56%) 名 列 首 位, 日 本 以 18 億 7,070 萬 美 元 ( 成 長 4.03%, 占 進 口 總 金 額 的 11.51%) 居 次, 德 國 以 18 億 4,500 萬 美 元 ( 衰 退 5.92%, 占 進 口 總 金 額 的 11.35%) 排 名 第 三 而 2012 年 巴 西 汽 車 零 組 件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阿 根 廷 以 37 億 8,012 萬 美 元 ( 占 巴 西 同 期 汽 車 零 組 件 出 口 總 金 額 的 36.11%, 較 2011 年 的 43 億 4319 萬 美 元 衰 退 12.95%) 居 首, 其 次 為 美 國 14 億 6,778 萬 美 元 及 墨 西 哥 10 億 360 萬 美 元 2012 年 巴 西 進 口 前 15 項 汽 車 零 組 件 中, 第 8701 節 至 8705 節 之 機 動 車 輛 車 身 及 其 他 零 件 及 附 件 ( 巴 西 貨 品 進 出 口 分 類 號 別 -NCM ) 金 額 最 高, 達 14 億 872 萬 美 元, 其 他 機 動 車 輛 之 零 件 及 附 件 ( ) 則 以 10 億 6,489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二, 其 他 變 檔 箱 ( ) 以 8 億 1,414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三 ( 五 ) 機 械 業 依 據 巴 西 機 械 業 同 業 公 會 (Abimaq) 公 布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巴 西 機 械 業 營 業 額 達 799 億 9,000 萬 巴 幣 ( 約 409 億 2,606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減 少 3%, 其 中 2012 年 12 月 營 業 額 為 68 億 9,000 萬 巴 幣 ( 約 35 億 2,519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12 月 衰 退 5.3%, 但 較 2012 年 11 月 成 長 7.9% 2012 年 巴 西 機 械 業 銷 售 額 達 1,094 億 7,000 萬 巴 幣 ( 約 560 億 920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成 長 2.9%, 而 2012 年 巴 西 機 械 業 月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75.6%, 較 2011 年 80.8% 為 低 此 外,2012 年 年 底 巴 西 機 械 業 從 業 人 數 達 25 萬 5,834 名, 較 2012 年 11 月 增 加 0.4% 由 於 2012 年 第 三 季 (7-9 月 ) 及 第 四 季 (10-12 月 ) 巴 西 機 械 業 營 業 額 均 出 現 成 長 趨 勢,Abimaq 估 計, 該 產 業 2013 年 營 業 額 可 望 較 2012 年 成 長 14

23 經 濟 環 境 5-7% 進 出 口 方 面, 依 據 巴 西 機 械 業 同 業 公 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巴 西 機 械 業 進 口 金 額 為 300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0.3%, 出 口 金 額 為 132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11.2%, 進 出 口 額 相 減 後, 外 貿 逆 差 金 額 為 168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約 減 少 5.95% 巴 西 銀 行 降 低 貸 款 利 率 及 巴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貶 值, 不 利 於 進 口, 被 視 為 巴 西 機 械 業 2012 年 外 貿 逆 差 減 少 之 主 因 2012 年 巴 西 機 器 設 備 主 要 供 應 國 家 中, 中 國 大 陸 居 首 位, 佔 巴 西 機 械 進 口 值 的 22.86%, 美 國 及 德 國 則 以 20.03% 及 10.78% 排 名 第 二 及 第 三, 而 我 國 產 製 之 機 器 暨 設 備 佔 巴 西 進 口 比 例 約 為 1.36%( 註 : 以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號 別 第 84 章 為 計 算 範 圍 ) 由 於 巴 西 機 器 設 備 進 口 值 連 年 成 長, 進 口 機 器 設 備 在 巴 西 市 場 銷 售 量 逐 年 提 升, 而 巴 西 國 產 機 器 市 場 佔 有 率 及 銷 售 量 則 連 年 降 低 Abimaq 對 進 口 機 器 在 巴 西 市 場 銷 售 比 例 持 續 成 長 的 情 況 感 到 憂 慮 2012 年 巴 西 進 口 機 械 暨 設 備 中, 放 電 加 工 機 及 綜 合 加 工 機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1,668 萬 美 元 及 1 億 6,693 萬 美 元, 塑 膠 射 出 機 及 木 材 加 工 機 之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2 億 3,806 萬 美 元 及 3,227 萬 美 元 ( 六 ) 紡 織 業 根 據 巴 西 紡 織 業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該 產 業 進 口 金 額 為 65 億 9,690 萬 美 元 ( 未 包 括 皮 棉 ), 較 2011 年 成 長 6.9%, 出 口 金 額 為 12 億 7,94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衰 退 10.0% 對 外 貿 易 逆 差 達 53 億 1,75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12% 2012 年 巴 西 纖 維 絲 進 口 金 額 為 8 億 7,252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5.22% 縫 紉 線 進 口 金 額 為 867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衰 退 0.76%, 而 成 衣 進 口 金 額 則 高 達 24 億 1,843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23.75% 此 外, 紗 進 口 金 額 為 7 億 2,165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衰 退 7.66%, 布 料 進 口 金 額 則 為 15 億 2,840 萬 美 元 15

2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較 2011 年 衰 退 3.77% 2012 年 巴 西 最 大 紡 織 品 供 應 國 為 中 國 大 陸, 金 額 達 33 億 2,005 萬 美 元, 印 度 以 5 億 7,140 萬 美 元 居 次, 印 尼 及 美 國 分 別 以 3 億 5,017 萬 美 元 及 2 億 1,214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三 及 第 四 位, 我 國 以 1 億 9,263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5 位 以 巴 西 26 州 及 1 特 別 行 政 區 來 區 分, 聖 達 卡 答 莉 娜 州 (Santa Catarina) 為 巴 西 2012 年 紡 織 品 進 口 金 額 最 高 之 州, 達 20 億 5,541 萬 美 元, 聖 保 羅 州 以 18 億 2,270 萬 美 元 居 次, 南 馬 托 格 樂 索 (Mato Grosso do Sul) 州 以 4 億 678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三 出 口 方 面, 阿 根 廷 是 2012 年 巴 西 紡 織 品 最 大 買 主, 金 額 達 3 億 5,992 萬 美 元, 美 國 以 1 億 1,974 萬 美 元 居 次, 巴 拉 圭 及 烏 拉 圭 分 別 以 9,074 萬 美 元 及 8,107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三 及 第 四 位 聖 保 羅 則 為 巴 西 2012 年 紡 織 品 出 口 金 額 最 高 之 州, 達 4 億 2,272 萬 美 元, 聖 達 卡 答 莉 娜 州 以 1 億 7,272 萬 美 元 居 次, 南 大 河 (Rio Grande do Sul) 州 則 以 1 億 6,786 萬 美 元 排 名 第 三 2012 年 巴 西 進 口 紡 織 機 器 金 額 達 7 億 6,56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減 少 16.16%, 其 中 紡 織 纖 維 處 理 機 (H.S.Code8445) 進 口 金 額 最 高, 達 9,624 萬 美 元, 而 氈 呢 或 不 織 布 之 製 造 或 整 理 機 械 (H.S.Code8449) 進 口 金 額 為 5,925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 ( 七 ) 機 車 業 依 據 巴 西 機 車 業 同 業 公 會 (Abraciclo)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2012 年 巴 西 機 車 產 量 為 169 萬 187 輛, 較 2011 年 的 213 萬 6,891 減 少 20.90%, 內 銷 市 場 規 模 為 162 萬 5,445 輛, 較 2011 年 的 204 萬 4,532 輛 衰 退 20.49%, 市 場 銷 售 數 量 減 少 之 原 因 包 括 分 期 付 款 購 買 機 車 之 條 件 較 以 往 嚴 格, 降 低 消 費 者 購 買 之 意 願 機 車 內 銷 市 場 中, 引 擎 介 於 51CC 至 150CC 之 銷 售 比 例 最 高, 達 85%, 未 超 過 50 CC 僅 佔 2.6%,151 CC 至 450 CC 則 為 9.7%, 超 過 450 CC 為 16

25 經 濟 環 境 2.7% 外 銷 方 面,2012 年 巴 西 機 車 出 口 量 為 7 萬 3,372 輛, 較 2011 年 的 10 萬 5,187 輛 衰 退 43.36% 進 口 方 面,2012 年 巴 西 從 國 外 進 口 機 車 之 數 量 ( 指 巴 西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號 別 NCM 至 ) 共 計 24 萬 5,412 輛, 較 2011 年 的 21 萬 6,645 輛 增 加 13.27% 目 前 巴 西 機 車 製 造 商 計 有 Bramont Buell Dafra 及 Honda 等 11 家 公 司, 其 中 Honda 公 司 2012 年 內 銷 及 外 銷 數 量 分 別 為 131 萬 1,283 輛 及 8 萬 7,969 輛, 占 2012 年 巴 西 內 銷 總 數 及 外 銷 總 的 80.67% 及 83.63%, 顯 示 Honda 在 巴 西 的 機 車 市 場 仍 居 龍 頭 地 位 受 機 車 產 銷 量 減 少 及 零 組 件 庫 存 量 過 高 等 因 素 影 響,2012 年 巴 西 機 車 零 組 件 進 口 金 額 較 2011 年 大 幅 降 低, 主 要 供 應 來 源 包 括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及 義 大 利 等 國 家 ( 八 ) 鞋 業 根 據 巴 西 鞋 類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Abicalcados)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巴 西 鞋 及 鞋 材 進 口 金 額 共 計 5 億 856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18.9%, 數 量 達 3,564 萬 雙, 亦 較 2011 年 成 長 4.9%, 越 南 是 2012 年 巴 西 鞋 產 品 最 大 供 應 國, 金 額 及 數 量 各 為 2 億 8,245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成 長 53.9%) 及 1,503 萬 雙 ( 增 加 44.2%) 我 國 出 口 至 巴 西 鞋 及 鞋 材 之 金 額 為 258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的 900 萬 美 元 衰 退 71.3%, 數 量 為 8 萬 雙, 較 2011 年 衰 退 69.1% 出 口 方 面,2012 年 巴 西 鞋 產 品 出 口 金 額 達 10 億 9,293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衰 退 15.7%, 數 量 為 1 億 1,327 萬 雙 ( 成 長 0.3%), 美 國 是 2012 年 巴 西 鞋 之 最 大 買 主, 金 額 及 數 量 分 別 為 1 億 9,755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衰 退 16.2%) 及 1,265 萬 雙 ( 成 長 9.2%) Abicalcados 認 為, 巴 西 幣 兌 換 美 元 之 匯 率 持 續 高 估 及 巴 西 稅 金 沈 重, 係 造 成 該 產 業 2012 年 出 口 衰 退 及 進 口 成 長 之 主 因 Abicalcados 亦 認 為, 受 17

2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匯 率 高 估 及 稅 金 沈 重 之 影 響, 巴 西 鞋 業 2013 年 仍 將 持 續 出 口 衰 退 及 進 口 成 長 之 趨 勢 目 前 巴 西 鞋 產 品 製 造 商 約 有 8,200 家, 僱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約 34 萬 9,000 名, 主 要 分 布 在 聖 保 羅 南 大 河 賽 亞 拉 (Ceara) 及 巴 夷 亞 (Bahia) 等 9 個 州 ( 九 ) 電 子 電 器 業 根 據 巴 西 電 子 電 器 業 同 業 公 會 (ABINEE) 公 布 資 料 顯 示, 該 產 業 2012 年 進 口 金 額 達 402 億 2,21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407 億 4,640 萬 美 元 衰 退 1.3%; 出 口 金 額 為 77 億 1,91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81 億 9,820 萬 美 元 衰 退 5.8% ; 貿 易 逆 差 高 達 325 億 300 萬 美 元, 與 2011 年 325 億 4,820 萬 美 元 相 近 2012 年 巴 西 電 子 電 器 產 業 從 國 外 進 口 金 額 最 多 之 部 門 為 電 子 電 器 零 組 件 業, 金 額 達 223 億 1,850 萬 美 元, 不 僅 占 該 產 業 2012 年 進 口 總 金 額 的 55.48%, 亦 較 2011 年 的 216 億 850 萬 美 元 成 長 3.3% 按 產 品 別 分 析, 用 於 電 子 通 訊 的 電 子 零 組 件 進 口 金 額 最 高, 達 56 億 5,30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0.28 %, 半 導 體 則 以 47 億 6,600 萬 美 元 進 口 金 額 ( 較 2011 年 衰 退 1.7%) 居 次, 至 於 用 於 資 訊 方 面 電 子 通 訊 的 電 子 零 組 件 進 口 金 額 則 以 35 億 6,900 萬 美 元 ( 較 2011 年 成 長 14%) 排 名 第 三 亞 洲 是 巴 西 電 子 電 器 產 品 及 零 組 件 主 要 供 應 地 區,2012 年 巴 西 自 亞 洲 進 口 該 等 產 品 及 零 組 件 金 額 達 259 億 810 萬 美 元, 其 中 以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金 額 最 高, 達 150 億 780 萬 美 元 比 較 巴 西 電 子 電 器 產 業 之 各 部 門, 電 子 電 器 零 組 件 業 2012 年 外 銷 金 額 最 高, 達 36 億 6,01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3.8% 以 個 別 產 品 來 區 分, 工 業 設 備 零 組 件 為 巴 西 電 子 電 器 業 2012 年 出 口 金 額 最 高 之 產 品, 達 9 億 8,10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的 6 億 9,200 萬 美 元 成 長 41.7% 拉 丁 美 洲 是 巴 西 電 子 電 器 產 品 及 零 組 件 主 要 銷 售 市 場,2012 年 供 應 金 額 為 39 億 1,920 萬 美 元, 其 中 出 口 至 阿 根 廷 之 金 額 最 高, 達 16 億 1,520 萬 美 元 ( 十 ) 服 務 業 18

27 經 濟 環 境 巴 西 地 理 暨 統 計 協 會 (IBGE)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該 國 服 務 業 2011 年 產 值 約 達 2 兆 3,661 億 巴 幣 ( 約 折 合 1 兆 4,168 億 美 元 ), 約 佔 巴 西 該 年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BIP,4 兆 1,430 億 巴 幣 )57.11%, 較 2010 年 成 長 2.7%, 其 中 資 訊 服 務 業 成 長 比 例 較 突 出, 達 4.9%, 金 融 及 保 險 以 3.9% 居 次 巴 西 中 央 銀 行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則 顯 示 :2011 年 外 資 在 巴 西 直 接 投 資 額 共 計 695 億 3,000 萬 美 元, 較 2010 年 的 525 億 8,300 萬 美 元 成 長 32.22%, 外 資 在 巴 西 服 務 業 的 直 接 投 資 額 共 計 319 億 8,800 萬 美 元, 較 2010 年 成 長 %, 其 中 電 子 通 訊 業 及 商 業 ( 不 含 汽 車 買 賣 ) 之 投 資 額 較 高, 分 別 為 66 億 7,000 萬 美 元 及 57 億 100 萬 美 元 IBGE 於 2011 年 8 月 公 布 之 巴 西 2009 年 服 務 業 年 報 顯 示,2009 年 巴 西 服 務 業 約 有 91 萬 8,200 家 公 司 行 號 ( 註 : 金 融 業 不 包 括 在 內 ), 這 些 公 司 行 號 該 年 營 業 額 達 7,454 億 巴 幣 ( 約 折 合 3,745 億 美 元 ), 僱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約 有 967 萬 名, 其 中 公 司 員 工 人 數 為 20 名 或 超 過 20 名 者, 約 有 5 萬 600 家 ( 佔 總 數 5.5%), 但 這 些 公 司 2009 年 營 業 額 共 計 5,863 億 巴 幣 ( 佔 該 產 業 年 營 業 額 78.7%) 巴 西 五 大 區 域 中, 由 Sao Paulo 及 Rio de Janeiro 等 4 個 州 組 成 的 東 南 區 服 務 業 營 業 額 最 高, 佔 總 營 業 額 的 66.4% 由 Parana Santa Catarina 及 Rio Grande do Sul 3 個 州 組 成 的 南 區, 以 14.1% 營 業 額 比 例 居 次, 其 次 分 別 為 東 北 部 ( 由 Bahia 及 Ceara 等 9 個 州 組 成 )9.8% 中 西 部 ( 由 Mato Grosso 等 3 個 州 及 巴 西 利 亞 組 成 ) 及 北 部 ( 由 Amazonas 及 Tocantins 等 7 個 州 組 成 ) 則 分 別 為 6.9% 及 2.8% 2009 年 巴 西 服 務 業 年 報 中 尚 包 括 下 列 多 項 結 論, 譬 如 :1. 在 服 務 業 許 多 行 業 中, 資 通 訊 運 輸 及 職 業 管 理 方 面 的 服 務 業 營 業 額 比 例 較 高, 2009 年 分 佔 服 務 業 營 業 額 的 28.8% 28.0% 及 25.3% 2. 以 住 家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公 司 行 號 達 28 萬 8,000 家, 佔 總 數 的 31.4% 3. 職 業 管 理 方 面 的 服 務 業 19

2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僱 用 人 數 最 多, 達 389 萬 名, 佔 總 數 40.2%, 其 中 人 力 介 紹 方 面 的 公 司 平 均 僱 用 人 數 為 14 名, 但 承 包 建 築 工 程 公 司 及 保 全 公 司 平 均 僱 用 人 數 為 137 名 及 136 名 5. 鐵 路 及 地 鐵 服 務 業 之 平 均 僱 用 人 數 為 每 家 1,099 名 四 政 府 之 重 要 經 濟 措 施 及 經 濟 展 望 ( 一 ) 重 要 經 貿 措 施 1 巴 國 重 要 經 貿 措 施 對 我 國 在 當 地 經 濟 活 動 之 影 響 (1) 壯 大 巴 西 四 年 期 ( ) 工 業 科 技 及 貿 易 發 展 計 畫 巴 西 現 任 羅 賽 芙 (Dilma Rousseff) 總 統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上 台 就 任 後 ( 任 期 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 所 推 動 之 年 最 重 要 工 業 科 技 及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政 策 即 為 壯 大 巴 西 四 年 期 計 畫 (o Plano Brasil Maior ) 該 計 畫 係 有 鑒 於 目 前 全 球 已 開 發 國 家 面 臨 1929 年 經 濟 大 恐 慌 後 最 險 峻 之 經 濟 及 金 融 危 機, 恐 有 引 發 全 世 界 危 機 之 虞, 另 亦 考 量 全 球 新 興 經 濟 體 尤 其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濟 發 展 力 道, 應 可 協 助 確 保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避 免 崩 潰 壯 大 巴 西 計 畫 之 口 號 為 透 過 創 新 提 升 競 爭 力, 藉 由 提 升 競 爭 力 帶 動 成 長 (Inovar para Competir. Competir para Crescer),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整 合 巴 西 公 私 部 門 資 源 及 力 量, 進 而 提 升 巴 西 國 內 工 業 競 爭 力, 以 促 進 對 外 貿 易 及 經 濟 成 長 壯 大 巴 西 計 畫 五 大 基 本 綱 領 如 下 : 強 化 工 業 生 產 鍊 (Fortalecimento das cadeias productivas), 主 要 輔 導 產 業 係 以 巴 西 國 內 產 業 面 臨 外 國 進 口 產 品 競 爭 最 為 激 烈 之 部 分, 巴 西 政 府 盼 透 過 改 善 國 內 包 括 塑 膠 業 製 鞋 業 手 工 藝 紡 織 成 衣 傢 俱 玩 具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香 水 及 化 粧 品 等 部 門 之 生 產 效 率 及 附 加 價 值, 並 防 杜 進 口 產 品 不 公 平 競 爭 手 段 之 行 為, 協 助 20

29 經 濟 環 境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擴 大 鼓 勵 高 科 技 產 業 新 設 公 司, 以 帶 動 巴 西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透 過 提 供 具 進 入 高 科 技 此 一 蓬 勃 發 展 產 業 及 高 科 技 技 術 機 會 獎 勵 措 施, 藉 由 利 用 政 府 在 高 科 技 產 品 之 採 購 力, 以 創 造 具 科 技 技 術 創 新 及 規 模 之 公 司 產 業 別 包 括 資 本 財 設 備 資 通 訊 業 化 學 及 石 化 業 航 太 國 防 及 醫 療 產 業 發 展 能 源 供 應 產 業 鍊 : 善 加 利 用 環 保 及 能 源 領 域 之 商 機, 推 動 巴 西 成 為 全 球 主 要 能 源 及 技 術 與 服 務 供 應 國 優 先 推 動 之 產 業 包 括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以 及 乙 酵 風 力 太 陽 能 及 植 物 碳 等 再 生 能 源 分 散 巴 西 出 口 市 場 及 產 品, 推 動 企 業 國 際 化 : 主 要 重 點 在 於 : 推 動 中 等 技 術 層 次 及 知 識 密 集 工 業 產 品 之 出 口 透 過 推 動 巴 西 企 業 產 品 差 異 性 及 提 高 其 附 加 價 值, 以 強 化 企 業 國 際 化 深 化 外 國 企 業 在 巴 西 之 投 資, 鼓 勵 該 等 企 業 在 巴 西 設 立 R&D 研 發 中 心 主 要 推 動 產 業 : 包 括 醫 療 器 材 資 通 訊 產 業 及 國 防 工 業 鞏 固 巴 西 在 知 識 產 業 之 競 爭 力 : 使 用 知 識 經 濟 所 提 供 之 進 步, 擴 大 須 密 集 使 用 天 然 資 源 相 關 產 業 之 科 技 內 容, 使 得 巴 西 可 利 用 其 在 大 宗 物 資 生 產 之 優 勢, 進 而 在 產 品 差 異 性 方 面 能 有 所 進 展 主 要 推 動 產 業 別 : 包 括 批 發 及 零 售 商 物 流 及 服 務 業 家 庭 消 費 從 業 人 員 及 製 造 業 服 務 廠 商 等 壯 大 巴 西 計 畫 透 過 與 相 關 產 業 對 話 後, 推 動 一 系 列 措 施, 較 重 要 者 如 下 : 免 除 投 資 及 出 口 相 關 稅 賦 擴 大 對 投 資 及 出 口 之 融 資 並 簡 化 其 程 序 21

3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增 加 對 創 新 投 入 之 資 源 改 善 對 創 新 之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鼓 助 微 小 及 中 型 企 業 之 成 長 強 化 貿 易 防 衛 機 制 針 對 生 產 鍊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及 科 技 水 準 設 立 特 別 機 制 巴 西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規 章 應 刺 激 巴 西 國 內 生 產 及 創 新 壯 大 巴 西 所 設 定 之 2014 年 擬 達 成 之 10 大 具 體 成 長 目 標 如 下 : 參 考 基 準 目 標 (2014 年 ) 擴 大 固 定 投 資 佔 GDP 比 例 18.4% (2010) 22.4% 提 升 企 業 R&D 支 出 佔 GDP 比 例 提 高 國 內 產 業 中 階 技 術 人 員 以 上 合 格 比 例 擴 大 國 內 工 業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比 例 提 升 知 識 密 集 工 業 佔 總 體 工 業 比 例 0.59%(2010) 0.90% 53.7%(2010) 65.0% 44.3%(2010) 45.3% 30.1%(2009) 31.5% 強 化 中 小 型 企 業 發 展 : 增 加 50%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數 3 萬 7,100 家 (2008) 5 萬 8,000 家 量 提 高 潔 淨 方 式 生 產 : 減 少 每 單 位 工 業 GDP 之 能 源 消 耗 比 例 (tep: 相 當 於 每 公 噸 石 油 佔 工 業 GDP 之 單 位 ) 150.7tep/ 百 萬 黑 奧 (2010) 137.0tep/ 百 萬 黑 奧 22

31 經 濟 環 境 參 考 基 準 目 標 (2014 年 ) 巴 西 出 口 多 元 化 並 擴 大 在 全 球 貿 易 佔 有 率 1.36%(2010) 1.60% 提 升 在 高 科 技 能 源 及 其 設 備 以 及 能 源 服 務 業 等 國 64.0%(2009) 66.0% 內 市 場 參 與 比 率 擴 大 民 界 取 得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所 需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 增 加 都 市 家 庭 取 得 寬 頻 上 網 1,380 萬 個 家 庭 4,000 萬 個 家 庭 服 務 之 家 數 (2) 為 減 少 電 能 浪 費, 巴 國 政 府 決 定 在 未 來 2 年 內, 將 微 波 爐 電 風 扇 電 熨 斗 及 電 熱 水 器 列 入 電 能 節 約 計 畫 (PROCEL) 之 產 品 檢 驗 項 目, 換 言 之, 此 4 項 產 品 必 須 通 過 電 能 消 耗 檢 驗 及 貼 上 電 能 節 約 標 籤 後, 始 可 在 市 面 銷 售 (3) 巴 西 政 府 自 2011 年 7 月 起, 擬 從 國 外 進 口 電 視 電 冰 箱 及 電 風 扇 等 90 項 家 電 產 品 之 進 口 商, 須 先 將 樣 品 送 交 巴 西 度 量 衡 標 準 局 (INMETRO) 進 行 產 品 品 質 檢 驗, 通 過 檢 驗 並 貼 上 INMETRO 核 發 之 標 籤 後, 始 可 在 巴 西 市 場 出 售 (4) 巴 西 國 稅 局 於 2011 年 成 立 全 國 海 關 風 險 管 理 中 心 (Centro Nacional de Gestâo de Riscos Aduaneiros) 單 位, 辦 公 據 點 設 於 聖 保 羅 州 或 巴 拉 那 州, 為 國 稅 局 之 情 報 中 心, 透 過 此 中 心 從 巴 西 各 海 關 辦 公 據 點 所 蒐 集 之 資 訊, 得 快 速 查 緝 進 口 商 低 報 行 為 (5) 為 緩 和 外 國 出 口 商 傾 銷 行 為 對 巴 西 工 業 發 展 造 成 之 不 利 影 響, 巴 國 外 貿 委 員 會 (Camex) 決 定 加 重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額 巴 國 政 府 過 去 都 在 23

3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查 証 進 口 產 品 在 原 產 國 市 場 售 價 與 巴 西 市 場 售 價 差 距, 未 來 將 按 傾 銷 差 額 全 額 方 式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額 (6) 為 吸 引 鴻 海 集 團 等 廠 商 投 資, 巴 國 政 府 對 在 該 國 生 產 平 板 電 腦 業 者 提 供 員 工 分 紅 計 劃 存 金 (PIS) 暨 社 會 保 險 捐 助 金 (Confins) 為 0% 之 稅 賦 減 免 優 惠, 不 同 於 其 他 大 多 數 產 品 製 造 商 須 繳 9.25% 之 規 定, 而 且 按 巴 西 資 訊 法 規 定, 在 巴 國 生 產 平 板 電 腦 業 者 亦 可 享 有 工 業 產 品 稅 從 15% 減 為 3% 之 優 惠 此 稅 賦 減 免 優 惠 讓 平 板 電 腦 在 巴 國 售 價 可 大 幅 降 低, 亦 可 使 產 品 使 用 普 及 化 (7) 巴 西 為 保 護 國 產 汽 車 工 業, 避 免 該 產 業 失 業 率 擴 大 及 鼓 勵 在 地 投 資, 巴 西 政 府 2011 年 9 月 15 日 宣 佈, 國 產 汽 車 零 件 使 用 比 例 產 品 研 發 投 資 額 及 汽 車 組 裝 程 序 未 合 乎 規 定 之 汽 車 組 裝 廠, 自 國 外 引 進 汽 車 及 卡 車 時, 須 多 支 付 30% 工 業 產 品 稅 (IPI), 此 規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至 2012 年 12 月 止 該 措 施 規 定 : 汽 車 組 裝 廠 使 用 之 汽 車 零 組 件, 至 少 65% 須 於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成 員 國 ( 目 前 為 巴 西 巴 拉 圭 烏 拉 圭 及 阿 根 廷 等 4 國 ) 生 產 汽 車 組 裝 廠 須 將 0.5% 營 業 額 作 為 產 品 研 發 用 途 汽 車 生 產 至 少 6 個 製 程 須 於 巴 西 境 內 進 行, 包 括 壓 模 噴 漆 及 引 擎 生 產 等 (8) 為 刺 激 消 費 及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巴 西 財 政 部 長 麥 迪 卡 (Mantega) 於 2012 年 3 月 27 日 宣 佈,2011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並 預 訂 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截 止 的 家 電 產 品 工 業 產 品 稅 (IPI) 降 低 措 施, 再 延 長 3 個 月 (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截 止 ) 家 具 壁 紙 層 壓 板 及 照 明 設 備 亦 被 列 入 此 次 IPI 降 稅 的 產 品 範 圍 (9) 巴 國 政 府 於 2012 年 4 月 3 日 宣 佈 提 升 該 國 工 業 競 爭 力 及 振 興 經 濟 措 施, 內 容 以 增 加 減 稅 及 貸 款 範 圍 為 主, 而 減 稅 及 貸 款 金 額 估 計 將 達 24

33 經 濟 環 境 604 億 巴 幣 ( 約 309 億 美 元 ), 其 要 點 包 括 : 塑 膠 紡 織 家 具 電 子 材 料 汽 車 零 組 件 及 資 本 財 等 15 種 產 業 不 須 再 依 員 工 薪 資 計 算 給 付 社 會 福 利 保 險 費 (INSS), 改 按 公 司 營 業 額 計 算 繳 交 稅 金 ; 而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繳 納 稅 金 比 例 各 為 公 司 營 業 額 1% 及 2% 上 述 15 種 產 業 中 家 具 鞋 類 產 品 成 衣 及 電 腦 軟 體 業 等 4 種 產 業, 巴 國 政 府 於 2011 年 8 月 頒 施 Brasil Maior( 壯 大 巴 西 ) 新 工 業 政 策 計 畫 時, 業 即 列 入 不 須 給 付 INSS 之 產 業 汽 車 零 組 件 紡 織 成 衣 鞋 及 家 具 等 5 種 產 業 2012 年 4 至 5 月 應 給 付 之 員 工 分 紅 計 劃 存 金 (PIS) 及 及 社 會 保 險 捐 助 金 (CONFINS) 可 延 至 2012 年 11 至 12 月 再 繳 納 巴 國 政 府 將 撥 出 450 億 巴 幣 ( 約 折 合 230 億 美 元 ) 予 巴 國 社 會 暨 經 濟 發 展 銀 行 (BNDES), 俾 增 加 該 行 提 供 工 商 業 貸 款 額, 其 中 65 億 巴 幣 ( 約 折 合 33 億 美 元 ) 將 用 於 投 資 支 持 計 畫 (PSI) 增 加 巴 國 銀 行 出 口 貸 款 計 畫 (PROEX) 經 費, 其 中 2012 年 出 口 貸 款 計 畫 經 費 由 原 先 之 12 億 4,000 萬 巴 幣 增 加 至 31 億 巴 幣 ( 約 億 美 元 ) BNDES 之 週 轉 資 金 將 增 加 100 億 巴 幣 ( 約 億 美 元 ) 2013 年 至 2017 年, 符 合 汽 車 零 組 件 自 製 率 65% 等 要 求 之 汽 車 組 裝 廠, 無 須 繳 納 調 漲 30% 之 工 業 產 品 稅 (IPI) 稅 金 (10) 巴 西 政 府 於 2012 年 6 月 提 高 摩 托 車 冷 氣 機 及 微 波 爐 之 工 業 產 品 稅 (IPI), 其 中 微 波 爐 IPI 從 30% 漲 至 35%, 冷 氣 機 IPI 從 20% 調 漲 為 35%, 而 摩 托 車 IPI 則 依 摩 托 車 馬 力, 從 15% 增 加 為 25% 或 35% IPI 調 升 係 以 進 口 貨 及 巴 西 國 產 摩 托 車 冷 氣 機 及 微 波 爐 為 對 象, 但 在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生 產 之 巴 西 國 產 摩 托 車 冷 氣 機 及 微 波 爐 不 被 列 為 徵 收 對 象 25

3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1) 為 保 護 本 國 工 業, 巴 西 政 府 於 2012 年 9 月 宣 布, 自 9 月 26 日 起, 馬 鈴 薯 輪 胎 紙 張 及 玻 璃 等 100 種 資 本 財 鋼 鐵 石 化 食 物 及 藥 物 產 品 進 口 稅 率 從 原 先 的 12% 或 18% 調 增 為 25% 另 從 2012 年 10 月 起, 應 調 漲 進 口 稅 率 之 產 品 種 類 將 增 至 200 種 (12) 巴 西 外 貿 委 員 會 (Camex) 另 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政 府 公 報 中 公 告 降 低 部 分 資 通 訊 產 品 之 進 口 稅 率, 此 項 產 品 分 屬 巴 西 進 出 口 分 類 號 別 (NCM) 及 實 施 期 限 為 2012 年 9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止 進 口 稅 率 從 10% 12% 或 16% 降 為 2% 此 外,Camex 在 2012 年 5 月 18 日 政 府 公 報 中 公 告 降 低 隸 屬 NCM 及 之 機 器 暨 設 備 及 分 別 隸 屬 NCM 及 之 資 通 訊 產 品 進 口 稅 率, 稅 率 從 14% 及 16% 降 至 2% 實 施 期 限 從 2012 年 5 月 18 日 至 2013 年 底 (13) 巴 西 外 貿 委 員 會 (Camex) 於 2012 年 9 月 24 日 政 府 公 報 中 公 告 降 低 部 分 工 具 及 活 塞 引 擎 之 進 口 稅 率, 此 兩 項 產 品 分 屬 巴 西 進 出 口 分 類 號 別 (NCM) 及 實 施 期 限 為 2012 年 9 月 24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止, 進 口 稅 率 從 25% 或 14% 降 至 2% (14) 巴 西 中 央 銀 行 貨 幣 委 員 會 (Copom) 於 2012 年 10 月 10 日 降 低 該 行 基 本 放 款 利 率 (Selic), 從 原 先 的 7.50% 降 為 7.25%, 這 是 Copom 連 續 第 10 次 降 低 Selic 之 決 定, 也 是 巴 西 自 1986 年 7 月 設 立 Selic 以 來 最 低 利 率 2 巴 國 政 府 對 我 國 產 品 出 口 關 稅 與 非 關 稅 之 相 關 新 措 施 與 新 障 礙 巴 國 政 府 對 我 國 黏 膠 液 嫘 縈 纖 維 及 黏 膠 液 嫘 縈 紗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 巴 國 發 展 工 業 暨 貿 易 部 對 我 國 輸 銷 巴 國 之 黏 膠 液 嫘 縈 纖 維 26

35 經 濟 環 境 (Fibras de Viscose,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稅 號 : ) 自 2008 年 3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4 月 9 日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US$1.35/kg 巴 國 發 展 工 業 暨 貿 易 部 對 我 國 輸 銷 巴 國 黏 膠 液 纖 維 至 少 85% 之 黏 膠 液 嫘 縈 紗 (Fios de Viscose,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稅 號 : )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自 2009 年 12 月 16 日 起, 期 限 5 年,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US$1.09/kg ( 二 ) 經 濟 展 望 由 於 歐 洲 美 國 經 濟 尚 未 完 成 脫 離 困 境, 加 2012 年 第 三 季 (7-9 月 ) 巴 西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成 長 出 現 趨 緩 之 現 象, 部 分 財 經 專 家 因 此 預 估 2013 年 巴 西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成 長 率 為 3.2% 巴 西 政 府 一 直 將 中 央 銀 行 基 本 放 款 利 率 (Selic) 做 為 控 制 通 貨 膨 脹 率 之 利 器 歐 洲 發 生 潛 在 金 融 危 機 後, 巴 西 政 府 為 刺 激 國 內 民 眾 消 費, 俾 帶 動 企 業 投 資 及 經 濟 成 長, 連 續 降 低 Selic, 因 此 專 家 預 估, 巴 西 今 年 通 貨 膨 脹 率 若 未 出 現 重 大 變 化,2013 年 全 年 央 行 Selic 仍 將 維 持 7.25% 巴 西 中 央 銀 行 為 刺 激 經 濟 發 展, 可 能 繼 續 維 持 7.25% 之 (Selic) 基 本 利 率, 但 由 於 巴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仍 被 高 估, 以 及 歐 洲 潛 在 金 融 危 機 尚 未 完 全 解 決,2013 年 巴 西 工 業 產 值 仍 無 法 成 長 雖 然 巴 西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將 影 響 2013 年 巴 西 對 外 進 出 口 貿 易 平 衡, 惟 財 經 專 家 們 認 為, 巴 西 政 府 尚 不 會 更 改 目 前 採 行 浮 動 匯 率 之 政 策, 且 巴 西 幣 對 美 元 匯 率 升 值 空 間 不 太, 因 此 他 們 預 估 2013 年 年 底 巴 西 商 業 美 元 匯 率 為 1 美 元 兌 換 2.02 巴 幣 一 般 認 為, 全 球 經 濟 在 2013 年 下 半 年 將 好 轉, 因 此,2013 年 巴 西 出 口 及 進 口 值 將 高 於 2012 年, 惟 貿 易 順 差 恐 將 減 少 27

3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五 市 場 環 境 分 析 及 概 況 ( 一 ) 一 般 市 場 情 況 1 種 族 大 融 爐 葡 萄 牙 人 於 公 元 1500 年 發 現 巴 西 及 開 始 殖 民, 在 此 之 前, 印 地 安 人 已 在 巴 西 過 遊 牧 生 活 多 年 西 班 牙 法 國 荷 蘭 義 大 利 及 德 國 等 歐 洲 人 則 因 經 濟 政 治 及 戰 爭 等 因 素 移 民 巴 西, 非 洲 人 亦 因 經 濟 或 政 治 因 素, 移 民 進 入 巴 西 第 一 及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巴 西 未 受 到 戰 爭 禍 延, 大 批 歐 洲 及 亞 洲 移 民 湧 進, 目 前 巴 西 為 130 餘 國 人 種 大 融 爐, 人 口 約 有 1 億 9,395 萬 人, 其 中, 巴 西 華 僑 約 有 20 萬 人 日 裔 140 餘 萬 人 韓 僑 10 萬 人, 而 義 大 利 德 國 及 阿 拉 伯 ( 猶 太 黎 巴 嫩 土 耳 其 ) 移 民 及 後 裔 超 過 600 萬 人 種 族 歧 視 不 存 在, 有 利 外 人 在 巴 西 投 資 及 拓 展 市 場 2 工 業 生 產 成 本 高 巴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持 續 高 估, 加 上 勞 工 支 出 加 重 等 因 素, 使 目 前 巴 西 工 業 生 產 成 本 已 超 過 美 國 巴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自 2006 年 以 來 大 多 低 於 2 巴 幣 兌 換 1 美 元, 雖 然 在 2009 年 金 球 金 融 風 暴 及 2011 年 歐 美 潛 在 金 融 危 機 出 現 時, 巴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曾 貶 值, 但 都 是 短 暫 性 目 前, 兌 換 1 美 元 的 巴 幣 匯 率 一 直 介 於 1.9 至 2.1 巴 幣 之 間, 較 2.8 巴 幣 兌 換 1 美 元 之 理 想 匯 率 為 高, 因 此 巴 幣 兌 換 美 元 匯 率 持 續 高 估 被 視 為 巴 西 工 業 生 產 成 本 高 的 第 一 主 要 因 素 巴 西 每 年 須 調 整 最 低 薪, 亦 是 造 成 巴 西 工 業 生 產 成 本 高 的 另 一 因 素, 近 5 年 來, 光 是 人 事 成 本 的 提 升, 巴 西 工 業 生 產 成 本 已 增 加 46%, 遠 超 過 同 期 美 國 的 3.6%, 而 且 巴 西 高 學 歷 勞 工 人 口 比 例 不 高 28

37 經 濟 環 境, 因 此 近 年 來 經 濟 成 長, 造 成 該 國 出 現 普 遍 欠 缺 技 術 工 人 的 現 象 巴 西 稅 賦 繁 重 基 礎 建 設 不 佳 通 貨 膨 漲 率 偏 高 及 在 2003 年 至 2011 年, 巴 西 工 業 支 付 的 電 費 上 漲 246%, 遠 超 過 美 國 同 期 的 35.3% 等 因 素, 使 近 5 年 來, 巴 西 工 業 產 值 僅 成 長 1.1%, 遠 低 於 美 國 同 期 的 9% 巴 西 工 業 總 會 (CNI) 指 出, 巴 西 製 造 成 本 沈 重, 許 多 公 司 因 而 停 止 生 產, 改 做 進 口, 進 口 貨 在 巴 西 消 費 比 例 從 2010 年 的 17.8% 增 至 2011 年 的 19.8%, 其 中 以 資 通 訊 電 器 及 光 學 產 品 之 增 加 比 例 最 為 顯 著, 此 3 項 產 品 2011 年 之 進 口 比 例 已 佔 巴 西 相 同 產 品 消 費 量 的 51%, 超 過 2010 年 的 45.4%, 換 言 之,2011 年 巴 西 使 用 外 國 製 造 資 通 訊 電 器 及 光 學 產 品 數 量 已 超 過 巴 西 國 產 品 數 量 3 巴 西 公 司 行 號 平 均 成 立 時 間 為 8.7 年 巴 西 稅 務 企 畫 協 會 (IBPT) 在 2011 年 10 月 至 2012 年 9 月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該 國 公 司 行 號 在 開 業 一 年 內 即 關 門 倒 閉 之 數 目 比 例 為 15.41%, 較 上 世 紀 70 年 代 的 29.15% 為 低 ; 開 業 年 限 僅 介 於 1-5 年 之 數 目 比 例 為 41.85%, 上 世 紀 70 年 代 為 59.81%, 而 開 業 14 年 後 才 關 門 倒 閉 之 數 目 比 例 則 由 上 世 紀 70 年 代 為 85% 降 至 目 前 75% 目 前 巴 西 約 有 1,294 萬 4,500 家 公 司 行 號, 其 中 民 營 公 司 數 目 佔 90%,1% 為 公 營 企 業, 另 9% 為 非 營 利 之 民 營 機 構 年 營 業 額 未 超 過 360 萬 巴 幣 ( 約 折 合 178 萬 美 元 ) 的 小 型 企 業, 佔 總 數 的 85%, 其 中 15% 為 年 營 業 額 超 過 360 萬 巴 幣 之 中 型 及 大 型 企 業 個 人 微 型 企 業 約 佔 總 數 59%, 有 限 公 司 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佔 36%, 協 會 及 基 金 會 佔 5% 屬 於 服 務 業 公 司 行 號 之 數 目 比 例 最 高, 佔 總 數 43.91%, 原 因 是 服 務 業 之 公 司 成 立, 不 需 要 太 多 的 資 金 屬 於 商 業 之 公 司 行 號 比 例 為 42.07%, 其 次 分 別 為 工 業 (7.16%) 農 牧 業 (4.72%) 金 融 業 29

3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38%) 及 公 共 服 務 業 (0.75%) 具 有 分 公 司 之 公 司 行 號 約 有 19 萬 家 調 查 報 告 亦 顯 示, 巴 西 公 司 行 號 之 平 均 成 立 時 間 為 8.7 年, 上 世 紀 70 年 代 之 平 均 成 立 時 間 為 5.2 年, 成 立 時 間 未 滿 一 年 之 公 司 行 號 數 目 比 例 為 13.78%, 介 於 1-2 年 及 2-3 年 者 各 為 11.71% 及 8.81% 成 立 時 間 超 過 70 年 者, 佔 總 數 1%, 有 148 家 公 司 之 成 立 時 間 超 過 100 年 巴 西 公 司 行 號 大 多 分 佈 在 聖 保 羅 州, 佔 總 數 29.3%, 河 萊 瑪 (Roraima) 州 之 公 司 行 號 比 例 最 低, 為 0.2% 以 巴 西 五 大 區 域 來 比 較, 東 南 區 之 公 司 行 號 數 目 比 例 最 高, 為 49%, 北 區 及 南 區 各 為 19%, 中 西 區 為 8%, 北 區 以 5% 殿 落 4 L/C 費 用 高, 巴 西 商 習 以 T/T 付 款 開 信 用 狀 (L/C) 之 費 用 高, 且 一 般 銀 行 要 求 業 者 必 須 存 入 與 L/C 等 額 之 現 金 作 保 證, 因 此 巴 西 業 者 大 多 不 願 以 L/C 作 為 交 易 付 款 方 式 此 外, 巴 西 距 離 我 國 甚 遠, 一 般 船 運 須 35 天 至 45 天 才 到 達 巴 西, 且 辦 理 進 口 手 續 約 一 星 期, 再 加 上 進 口 商 給 予 其 下 游 客 戶 30 天 至 60 天 的 付 款 期, 因 此 巴 西 進 口 商 習 以 T/T 方 式 支 付 部 分 貨 款, 餘 款 則 以 D/P D/A 或 放 帳 方 式 付 款, 以 減 輕 資 金 周 轉 壓 力 進 口 貨 運 抵 巴 西 港 口 後, 依 巴 西 海 關 規 定, 進 口 商 須 於 船 舶 進 港 日 起 3 個 月 內, 向 海 關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否 則 海 關 將 貨 物 列 入 拍 賣 名 單 且 不 准 退 運, 若 巴 西 業 者 以 D/P 方 式 作 為 交 易 條 件, 而 該 業 者 在 30 天 之 內 尚 未 付 款 贖 單 時, 我 國 業 者 必 須 注 意, 儘 快 處 理 5 以 葡 萄 牙 文 註 明 產 品 成 份 等 內 容 按 巴 西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包 括 進 口 產 品 在 內 之 任 何 商 品 在 出 售 前, 須 在 紙 盒 或 鋁 罐 等 包 裝 品 上 以 該 國 通 用 文 字 ( 葡 萄 文 ) 註 明 30

39 經 濟 環 境 產 品 成 份 使 用 方 式 及 有 效 期 限 等 內 容 英 文 華 文 等 外 國 文 件 常 須 透 過 巴 西 法 定 公 證 翻 譯 社 轉 譯 為 葡 萄 牙 文 6 充 斥 仿 冒 品 巴 西 市 場 充 斥 CD DVD 球 鞋 電 腦 軟 體 及 衣 服 等 產 品 仿 冒 品 ; 為 避 免 商 品 被 仿 冒, 在 巴 西 註 冊 商 標 及 專 利 權 是 有 效 的 辦 法, 因 巴 西 對 專 利 權 及 商 標 設 有 法 律 保 護 措 施 7 主 要 行 銷 通 路 巴 西 主 要 行 銷 通 路 結 構 區 分 如 下 : (1) 巴 西 公 司 直 接 進 口 零 組 件, 自 行 組 裝 成 成 品 後, 再 內 銷 或 外 銷 (2) 巴 西 公 司 直 接 進 口 產 品 後 自 行 使 用 銷 售 給 下 游 客 戶 或 消 費 者 (3) 巴 西 公 司 透 過 其 他 公 司 進 口 或 向 進 口 商 購 買 零 組 件 或 產 品, 俾 自 行 使 用 8 公 家 機 關 透 過 招 標 方 式 採 購 物 品 巴 西 公 家 機 關 大 多 透 過 招 標 方 式 採 購 物 品, 惟 招 標 方 式 都 以 葡 萄 牙 文 公 告, 且 規 定 只 有 在 巴 西 設 有 子 公 司 或 合 法 登 記 之 外 國 公 司 才 能 參 加 招 標 活 動, 所 以 未 在 巴 西 登 記 之 外 國 公 司 商 宜 以 與 巴 西 商 合 作 方 式, 參 加 巴 西 政 府 之 招 標 工 作 9 競 爭 對 手 國 在 巴 西 之 行 銷 策 略 巴 西 自 我 國 進 口 之 產 品 以 積 體 電 路 自 瀝 青 礦 物 提 煉 之 油 類 產 品 接 收 器 及 監 視 器 等 電 器 產 品 零 件 光 碟 片 聚 縮 醛 電 腦 工 具 機 合 成 纖 維 絲 紗 梭 織 物 電 話 機 印 刷 電 路 板 及 冷 軋 鋼 鐵 製 品 為 主 韓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德 國 義 大 利 及 印 度 等 國 家, 為 我 國 上 述 銷 售 巴 西 產 品 之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這 些 國 家 在 巴 西 之 行 銷 策 略 分 別 敍 述 如 下 : (1) 韓 國 31

4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A. 韓 國 積 極 拓 展 巴 西 市 場,2012 年 在 巴 西 投 資 額 為 5 億 800 萬 美 元, Doosan 及 Sintonia Fina 等 家 公 司 分 別 在 巴 西 挖 土 機 及 農 業 拖 拉 機 等 產 業 領 域, 加 強 投 資 B. 韓 國 LG Sumsung 等 大 企 業 已 在 巴 西 設 組 裝 廠 多 年, 對 韓 國 出 口 巴 西 電 子 電 腦 零 組 件 具 投 資 帶 動 出 口 的 拓 展 效 應,2012 年 Sumsung 及 LG 巴 西 分 公 司 自 國 外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34 億 美 元 及 14 億 美 元 這 些 韓 國 企 業 常 以 強 力 媒 體 廣 告 宣 傳 方 式, 在 巴 西 致 力 促 銷 電 子 電 腦 零 組 件 及 3C 等 產 品 C 年 韓 國 外 銷 巴 西 之 產 品 金 額 達 90 億 9,765 萬 美 元, 在 巴 西 主 要 供 應 國 家 排 行 榜 居 第 5 位, 該 國 與 我 國 在 巴 西 市 場 競 爭 的 產 品 包 括 電 視 機 基 座 或 基 板 組 合 件 ( 巴 西 進 出 口 貨 品 分 類 號 別 ) 柴 油 ( ) 智 慧 記 憶 卡 ( ) 及 其 他 積 體 電 路 ( ) 等 D. 韓 國 貿 易 振 興 社 (Kotra)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方 式 吸 引 巴 西 業 者 前 往 韓 國 參 觀 專 業 展 (2) 日 本 A 年 日 本 外 銷 巴 西 之 金 額 達 77 億 3,474 萬 美 元, 係 巴 西 第 7 大 進 口 來 源 國, 該 國 與 我 國 在 巴 西 市 場 競 爭 的 產 品 包 括 其 他 密 合 墊 墊 圈 及 其 他 封 密 物 ( ) 其 他 用 於 卡 車 及 公 車 輪 胎 ( ) 柴 油 ( ) 及 其 他 積 體 電 路 ( ) 等 B. 日 本 加 強 在 巴 西 之 投 資 額,2012 年 為 14 億 7,100 萬 美 元, 受 稅 賦 獎 勵 措 施 之 引 誘, 日 本 Jetkt 及 Nissan 等 家 公 司 準 備 在 巴 西 巴 拉 那 州 興 建 塑 膠 廠 及 推 廣 電 動 車 等 產 業 領 域, 加 強 投 資 C. 日 本 人 於 1908 年 開 始 移 民 巴 西, 估 計 目 前 巴 西 境 內 日 本 人 及 其 後 裔 約 有 150 萬 人, 他 們 大 多 定 居 在 聖 保 羅 及 巴 拉 那 等 州 除 早 期 移 32

41 經 濟 環 境 民 大 多 務 農 外, 目 前 日 本 人 及 其 後 裔 從 事 銀 行 進 出 口 及 餐 飲 等 行 業, 而 日 本 Tozan Sumitomo 等 商 社 及 東 京 銀 行 已 在 巴 西 設 立 分 公 司 或 分 行 ; 近 幾 年 來, 日 本 財 團 以 投 資 及 併 購 糖 廠 等 方 式, 跨 足 巴 西 鐵 礦 及 甘 蔗 酒 精 等 原 物 料 產 業 D. Toyota 及 Honda 等 日 本 著 名 公 司 已 在 巴 西 設 立 汽 機 車 組 裝 廠 多 年, 對 日 本 出 口 巴 西 汽 機 車 零 組 件 具 投 資 帶 動 出 口 的 拓 展 效 應,2012 年 Toyota 及 Honda 巴 西 分 公 司 自 國 外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23 億 2,040 萬 美 元 及 12 億 1,741 萬 美 元 E. 日 本 公 司 以 參 加 專 業 展 方 式 拓 展 巴 西 市 場 並 不 多 見, 不 過 日 本 產 品 大 多 為 國 際 知 名 品 牌, 品 質 佳 且 在 巴 西 已 銷 售 多 年, 為 巴 西 消 費 者 所 熟 識, 雖 然 售 價 稍 貴, 但 銷 路 佳 (3) 中 國 大 陸 A 年 中 國 大 陸 外 銷 巴 西 之 金 額 達 342 億 4,849 萬 美 元, 係 巴 西 第 1 大 進 口 來 源 國 ; 由 於 我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頗 多,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出 口 至 巴 西 產 品 雷 同 度, 較 其 他 國 家 為 高, 競 爭 之 產 品 包 括 電 視 機 基 座 或 基 板 組 合 件 ( ) 其 他 積 體 電 路 ( ) 小 客 車 用 輻 射 塵 輪 胎 ( ) 其 他 交 換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 ) 及 第 8517 節 所 屬 貨 品 之 零 件 ( ) 等 B.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在 經 濟 實 力 增 強 後, 以 公 司 併 購 等 方 式, 加 強 在 巴 西 的 投 資, 而 巴 西 發 展 工 業 暨 貿 易 部 公 布 資 料 顯 示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在 汽 車 能 源 及 金 融 服 務 方 面 投 資 額 已 超 過 在 原 物 料 採 購 之 金 額 C.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之 玩 具 球 鞋 餐 具 及 五 金 等 產 品, 因 產 品 售 價 低 廉 而 易 被 巴 西 中 低 收 入 民 眾 接 受 歡 迎 中 國 大 陸 以 提 供 融 資 等 方 式 爭 取 巴 西 業 者 為 其 代 理, 亦 以 積 極 參 加 巴 西 專 業 展 等 方 式, 致 33

4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力 於 拓 展 市 場 4. 德 國 義 大 利 A 年 德 國 及 義 大 利 外 銷 巴 西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142 億 892 萬 美 元 及 61 億 9,925 萬 美 元, 在 巴 西 主 要 供 應 國 家 排 行 榜 分 別 第 4 名 及 第 8 名, 此 兩 個 國 家 與 我 國 巴 西 市 場 競 爭 的 產 品 包 括 螺 絲 螺 帽 ( ) 及 金 屬 加 工 用 綜 合 加 工 機 ( ) 等 B. 德 國 人 於 1824 年 開 始 移 民 巴 西, 估 計 目 前 具 德 國 血 緣 的 巴 西 人 約 有 1,800 萬 人, 他 們 大 多 定 居 巴 西 南 大 河 (Rio Grande do Sul) 聖 達 卡 答 莉 娜 (Santa Catarina) 及 巴 拉 那 (Parana) 三 州 德 國 人 移 民 巴 西 早 且 人 數 多, 因 此 德 國 人 及 其 後 裔 已 涉 足 巴 西 農 牧 及 機 械 等 產 業, 而 德 國 人 及 其 後 裔 大 多 偏 愛 產 自 德 國 之 機 器 C. 義 大 利 人 於 1880 年 至 1930 年 期 間 大 量 移 民 巴 西, 估 計 目 前 具 義 大 利 血 緣 的 巴 西 人 約 有 2,500 萬 人, 他 們 大 多 定 居 巴 西 東 南 部 及 南 部 各 州 義 大 利 人 移 民 巴 西 早 且 人 數 多, 因 此 義 大 利 人 及 其 後 裔 已 涉 足 巴 西 農 牧 及 機 械 等 產 業, 而 義 大 利 人 及 其 後 裔 大 多 偏 愛 產 自 義 大 利 人 之 機 器 D. 德 國 Volkswagen 及 義 大 利 Fiat 等 車 廠 已 在 巴 西 設 組 裝 廠 多 年, 對 此 兩 國 汽 車 零 組 件 具 投 資 帶 動 出 口 的 拓 展 效 應, 譬 如 :2012 年 Volkswagen 及 Fiat 巴 西 分 公 司 自 國 外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17 億 850 萬 美 元 及 11 億 5,479 萬 美 元 此 外, 德 國 及 義 大 利 企 業 常 透 過 參 展 參 加 貿 訪 團 等 方 式 拓 展 巴 西 市 場 (5) 印 度 A 年 印 度 外 銷 巴 西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50 億 4,284 萬 美 元, 在 巴 西 主 要 供 應 國 家 排 行 榜 分 別 排 名 第 11 名, 印 度 與 我 國 在 巴 西 市 場 競 爭 的 產 品 包 括 柴 油 ( ) 及 聚 酯 加 工 絲 紗 ( ) 等 34

43 經 濟 環 境 B. 印 度 是 2012 年 巴 西 第 二 大 紡 織 品 供 應 國 家 印 度 常 透 過 該 國 產 品 綜 合 展 之 舉 行, 拓 展 巴 西 市 場 C. 近 年 來, 若 干 印 度 企 業 積 極 拓 展 巴 西 資 訊 科 技 市 場, 譬 如 : 印 度 Infosys 公 司 已 在 巴 西 Belo Horizonte 市 設 立 分 公 司 ; 印 度 著 名 企 業 Tata 公 司 亦 計 劃 在 巴 西 設 立 分 公 司, 俾 在 巴 西 採 礦 及 鋼 鐵 市 場 站 穩 腳 步 ( 二 ) 巴 西 未 來 年 度 內 之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重 要 資 訊 為 迎 接 2014 年 及 2016 年 世 界 杯 足 球 賽 及 奧 運 在 巴 西 之 舉 行, 巴 西 政 府 提 供 多 項 投 資 及 採 購 計 畫, 該 資 訊 可 在 巴 西 工 商 部 網 站 (http// Desenvolvimento da Producao 項 目 的 Investmento no Brasil 一 欄 的 Rede Nacional de Informacoes sobre o investimento-renai 獲 得, 該 網 站 有 英 文 說 明 此 外, 巴 西 許 多 公 家 機 構 網 頁 設 有 該 部 門 採 購 之 資 訊, 譬 如 : 巴 西 工 商 部 在 其 網 站 ( Oministerio 項 目 的 licitacao 一 欄 中, 公 布 有 關 該 部 招 標 公 告, 惟 內 容 僅 以 葡 萄 牙 文 說 明 巴 西 政 府 1993 年 發 布 的 8666 號 政 令 規 定 : 巴 西 公 司 在 巴 西 設 有 分 公 司 之 外 國 公 司 或 在 巴 西 未 設 有 分 公 司, 但 獲 巴 西 有 關 當 局 批 准 之 外 國 公 司 可 參 加 招 標 而 8666 號 政 令 第 卅 二 條 條 例 第 四 條 附 帶 條 件 規 定 : 未 獲 巴 西 當 局 批 准, 且 未 有 在 巴 西 設 立 分 公 司 之 外 國 公 司 亦 可 參 加 該 國 國 際 性 招 標 (International Licitation), 惟 此 種 外 國 公 司 在 巴 西 須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俾 負 責 法 律 相 關 事 務 參 予 招 標 之 外 國 公 司, 須 透 過 巴 西 駐 外 使 館 或 法 定 翻 譯 人, 將 相 關 文 件 譯 成 葡 文 後, 送 交 招 標 負 責 單 位 此 外, 8666 號 政 令 第 二 條 條 例 規 定 : 若 參 加 招 標 者 所 提 之 競 標 條 件 不 相 上 下 時, 負 責 單 位 將 以 巴 西 公 司 或 國 產 品 為 優 先 考 慮 錄 用 對 象 35

4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6

45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一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依 據 巴 西 中 央 銀 行 資 料,2012 年 巴 國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為 605 億 3,000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之 695 億 3,000 萬 美 元, 衰 退 12.94%, 主 要 投 資 國 家 依 序 為 美 國 123 億 1,000 萬 美 元 (20.3%) 荷 蘭 122 億 1,300 萬 美 元 (20.2%) 盧 森 堡 59 億 6,500 萬 美 元 (9.9%) 瑞 士 43 億 3,300 萬 美 元 (7.2%) 西 班 牙 25 億 2,300 萬 美 元 (4.2%) 法 國 21 億 5,500 萬 美 元 (3.6%) 智 利 20 億 1,300 萬 美 元 (3.3%) 英 國 19 億 5,300 萬 美 元 (3.2%) 加 拿 大 19 億 5,000 萬 美 元 (3.2%) 及 日 本 14 億 7,100 萬 美 元 (2.4%) 2009 年 ~2012 年 巴 西 主 要 外 人 投 資 國 家 統 計 表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國 家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美 國 12,310 17,582 6,702 6,515 荷 蘭 12,213 8,910 6,144 4,902 盧 森 堡 5,965 8,593 1,524 3,424 瑞 士 4,333 7,536 2,502 1,673 西 班 牙 2,523 3,086 3,479 2,141 法 國 2,155 2,749 1,030 1,032 智 利 2,013 2, 英 國 1,953 1,867 8,

4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國 家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加 拿 大 1,950 1, ,372 日 本 1,471 1,508 3, 合 計 ( 含 其 他 ) 60,543 69,530 52,583 31,679 資 料 來 源 : 巴 國 中 央 銀 行 2012 年 外 人 投 資 額 中, 農 牧 及 礦 業 開 採 達 65 億 3,200 萬 美 元 (10.8%) 工 業 222 億 4,300 萬 美 元 (36.7%) 及 服 務 業 314 億 300 萬 美 元 (51.9%) 2009~2012 年 巴 國 外 人 投 資 農 牧 及 礦 業 開 採 主 要 項 目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業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石 油 及 天 然 瓦 斯 3,679 5,976 9,905 2,655 金 屬 礦 產 開 採 1,652 2,389 4,804 1,299 礦 業 開 採 後 勤 業 農 牧 業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 巴 國 中 央 銀 行 2009 年 ~2012 年 巴 國 外 人 投 資 工 業 之 主 要 項 目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業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冶 金 業 5,311 7,215 5,549 3,753 食 品 業 5,094 3,

47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業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化 學 業 1,871 2,226 1, 汽 車 業 1,256 1,395 7, 機 器 設 備 業 ,681 1,344 電 器 機 械 器 材 業 , 紙 漿 及 紙 製 品 ,163 資 訊 設 備 電 子 及 光 學 產 品 業 713 1, 橡 塑 膠 產 品 業 非 金 屬 礦 產 產 品 625 1, 飲 料 業 511 4, 焦 炭 石 由 業 及 生 質 燃 料 衍 生 物 384 1, 資 料 來 源 : 巴 國 中 央 銀 行 2009 年 ~2012 年 巴 國 外 人 投 資 服 務 業 之 主 要 項 目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業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通 訊 業 商 業 ( 汽 車 除 外 ) 5,701 5, 金 融 服 務 業 4,832 3,184 2,619 2,303 保 險 業 4,659 2,403 1, 不 動 產 業 3,684 2,195 1,852 2,875 電 力 瓦 斯 業 2,061 3, ,319 39

4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業 別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非 不 動 產 租 賃 業 1, , 運 輸 業 1, 大 樓 營 建 業 959 1, 金 融 服 務 業 非 資 金 之 持 有 建 築 及 工 程 服 務 業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業 基 礎 設 施 業 倉 儲 及 運 輸 後 勤 業 資 料 來 源 : 巴 國 中 央 銀 行 二 台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依 據 巴 國 中 央 銀 行 資 料, 我 國 對 巴 國 金 額 2007 年 為 942 萬 美 元 2008 年 為 1,921 萬 美 元 2009 年 為 1,508 萬 美 元 2010 年 為 1 億 1,298 萬 美 元 2011 年 為 5,200 萬 美 元 及 2012 年 為 5,500 萬 美 元, 主 要 投 資 行 業 為 資 通 訊 產 品 金 屬 加 工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旅 館 及 餐 飲 業 房 地 產 業 及 進 出 口 業 巴 國 重 要 台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情 形 公 司 名 稱 投 資 所 有 地 營 運 情 況 鴻 海 聖 保 羅 州 Jundiai 市 代 工 生 產 HP 電 腦 精 英 聖 保 羅 市 設 立 辦 公 室 華 碩 聖 保 羅 市 設 立 辦 公 室 40

49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公 司 名 稱 投 資 所 有 地 營 運 情 況 微 星 大 礦 州 Pouso Alegre 市 生 產 電 腦 周 邊 產 品 Braview 大 礦 州 Pouso Alegre 市 生 產 電 腦 周 邊 產 品 金 橋 大 礦 州 Pouso Alegre 市 生 產 電 腦 周 邊 產 品 仁 寶 電 子 聖 保 羅 州 Jundiai 市 在 巴 西 設 廠 生 產 技 嘉 - 委 請 巴 西 電 子 代 工 廠 加 工 宏 碁 聖 保 羅 市 設 立 辦 公 室 D-Link 聖 保 羅 市 設 立 分 公 司 三 投 資 機 會 ( 一 ) 廠 商 在 當 地 應 注 意 事 項 2004 年 1 月 國 內 新 聞 界 刊 載 一 連 串 有 關 金 磚 四 國 的 報 導 後, 金 磚 四 國 之 一 的 巴 西 因 地 大 物 博, 幣 值 穩 定 及 通 貨 膨 漲 率 低 等 因 素, 已 成 為 我 國 工 商 企 業 界 投 資 矚 目 焦 點, 不 過, 巴 西 台 灣 地 理 位 置 距 離 遙 遠, 兩 國 法 律 規 定 迥 異, 國 內 工 商 業 者 對 在 巴 西 成 立 公 司 之 規 定 大 多 不 明 瞭, 我 貿 協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針 對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之 程 序 及 所 需 文 件 的 要 點 整 理 如 下, 提 俾 供 我 商 參 考 1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之 注 意 事 項 (1) 需 找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合 作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在 無 巴 西 居 留 權 的 情 況 下, 擬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時, 需 先 找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合 作, 聘 此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為 公 司 成 立 代 辦 人 或 公 司 負 責 人, 因 為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時, 須 有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在 巴 西 擔 責 公 司 稅 務 等 法 41

5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律 責 任 (2) 聘 為 公 司 成 立 代 辦 人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在 無 巴 西 居 留 權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出 具 巴 西 法 定 代 理 人 授 權 書 方 式, 聘 用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之 代 辦 人 ;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註 明 代 辦 人 之 代 理 時 間 及 權 限, 待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擁 有 巴 西 居 留 權 時, 再 移 交 公 司 執 行 權 力 及 應 負 之 法 律 義 務 以 此 情 况 成 立 公 司 時,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雖 無 巴 西 居 留 權, 但 可 被 登 記 為 公 司 所 有 人 (3) 聘 為 公 司 負 責 人 如 果 公 司 成 立 代 辦 人 值 得 信 任, 可 亦 聘 為 公 司 負 責 人, 此 負 責 人 除 負 有 公 司 納 稅 等 法 律 責 任 外, 亦 具 有 買 賣 轉 讓 公 司 股 份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運 作 公 司 銀 行 帳 戶, 簽 署 支 票 支 付 所 有 費 用 之 權 力, 因 此 此 負 責 人 須 為 可 絕 對 信 賴 之 人 不 過, 聘 用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擔 任 公 司 負 責 人 時, 可 能 衍 生 公 司 負 責 人 利 用 職 權 舞 弊, 為 杜 絕 弊 端, 在 巴 西 投 資 的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宜 以 分 別 授 權 二 人 方 式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分 別 授 權 方 式 包 括 : A. 將 公 司 股 份 買 賣 和 公 司 管 理 權 限 分 開, 授 權 巴 西 當 地 負 責 人 只 負 責 簽 署 公 司 章 程, 如 股 份 買 賣 增 減 資 本 額 公 司 地 址 變 更 及 營 業 項 目 變 更 等 B. 另 授 權 一 人 為 公 司 經 營 者, 負 責 公 司 一 般 日 常 事 務, 如 : 有 權 買 賣 公 司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運 作 公 司 銀 行 帳 戶, 支 票 簽 署 及 支 付 所 有 費 用 2 設 立 公 司 程 序 及 所 需 時 間 在 巴 西 設 立 一 家 公 司, 通 常 交 由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須 經 過 公 司 章 程 登 記 向 國 稅 局 申 請 全 國 法 人 登 記 號 碼 (Cadastro Nacional da 42

51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Pessoa Jurídica-CNPJ, 類 似 我 國 的 商 業 統 一 編 號 ) 向 州 政 府 財 政 廳 申 請 州 稅 制 登 記 號 碼 (Inscrição Estatual-I.E.) 向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申 請 市 納 稅 人 登 記 號 碼 (Cadastro Contribuinte Municipal-CCM) 向 勞 保 局 及 公 會 登 記 等 程 序, 如 果 準 備 的 証 件 齊 全, 上 述 五 項 申 請 程 序 所 需 時 間 約 為 兩 個 半 月 ( 詳 見 表 一 ) 表 一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之 程 序 及 花 費 天 數 申 請 步 驟 申 請 項 目 正 常 程 序 所 需 天 數 1. 公 司 章 程 登 記 7 天 2. 向 國 稅 局 號 碼 申 請 CNPJ 10 天 3. 向 州 政 府 財 政 廳 申 請 I.E 號 碼 30 天 4. 向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申 請 CCM 號 碼 5. 向 勞 保 局 登 記 6. 向 公 會 登 記 3 天 ( 可 與 州 稅 局 號 碼 同 時 申 請 ) 3 天 ( 可 與 州 稅 局 號 碼 同 時 申 請 ) 3 天 ( 可 與 州 稅 局 號 碼 同 時 申 請 ) 資 料 來 源 : 丁 育 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3 外 國 自 然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外 國 自 然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將 因 外 國 自 然 人 能 否 前 來 巴 西, 而 有 所 不 同, 而 且 所 有 文 件 需 經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與 外 交 部 認 證 及 送 交 巴 西 駐 當 地 辦 事 處 認 證 後 方 可 生 效 ; 如 文 件 內 容 以 外 文 陳 述, 須 經 巴 西 法 定 公 證 翻 譯 官 翻 譯 成 葡 文, 並 經 巴 西 公 證 後 始 可 生 效 43

5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 如 果 外 國 自 然 人 可 親 自 來 巴 西,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如 下 : A. 巴 西 自 然 人 稅 卡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 可 在 國 稅 局 申 請, 約 3 天 可 取 得 ) B. 巴 西 法 定 代 理 人 授 權 書 公 證 影 印 3 份 ( 可 在 巴 西 政 府 法 定 翻 譯 官 的 陪 同 下, 一 起 至 公 證 行 製 作 ), 授 權 書 內 須 註 明 巴 西 法 定 代 理 人 需 具 有 代 收 聯 邦 州 市 政 府 及 法 院 文 件 之 權 利 C. 護 照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D.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稅 卡 及 住 址 證 明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E. 公 司 住 址 租 約 公 證 影 印 本 3 份 ( 需 經 公 證 行 公 證 ) F. 公 司 住 址 地 價 稅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2) 如 果 外 國 自 然 人 不 可 親 自 前 來 巴 西,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如 下 : A- 巴 西 法 定 代 理 人 授 權 書 公 證 影 印 3 份 ( 此 份 文 件 需 經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與 外 交 部 認 證 後, 送 交 巴 西 大 使 館 或 辦 事 處 認 證 ), 授 權 書 內 須 註 明 巴 西 法 定 代 理 人 需 具 有 代 收 聯 邦 州 市 政 府 及 法 院 文 件 之 權 利 B. 巴 西 自 然 人 稅 卡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 外 國 自 然 人 可 上 網 列 印 申 請 表 格 ), 填 寫 後 由 申 請 人 連 同 身 分 證 送 交 巴 西 駐 當 地 大 使 館 或 辦 事 處 申 請 ( 期 限 大 約 為 30 天 ) 或 透 過 a 項 授 權 巴 西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C. 護 照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D. 公 司 住 址 租 約 公 證 影 印 本 3 份 ( 需 經 公 證 行 公 證 ) E. 公 司 住 址 地 價 稅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F.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稅 卡 及 住 址 證 明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3 份 4 外 國 法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44

53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外 國 法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與 自 然 人 在 巴 西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稍 有 不 同, 但 所 有 文 件 亦 須 經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與 外 交 部 認 證 及 巴 西 駐 當 地 辦 事 處 認 證 後 方 可 生 效, 如 文 件 內 容 以 外 文 陳 述, 須 經 巴 西 法 定 公 證 翻 譯 官 翻 譯 成 葡 文, 並 經 巴 西 公 證 行 公 證 後 始 可 生 效, 其 所 需 之 文 件 如 下 : (1) 公 司 合 法 存 在 證 明,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證 明 (2) 完 整 公 司 章 程 內 容 (3) 巴 西 當 地 代 表 之 授 權 證 明 (4) 公 司 住 址 租 約 公 證 影 印 本 三 份 ( 需 經 公 證 行 公 證 ) (5) 公 司 住 址 地 價 稅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三 份 (6)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稅 卡 及 住 址 證 明 公 證 影 印 本 各 三 份 5 從 國 外 派 專 人 前 來 經 營 外 國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到 巴 西 投 資 的 金 頟 一 般 都 很 龐 大, 為 能 確 切 掌 握 巴 西 公 司 的 運 作, 常 須 從 國 外 派 專 人 前 來 經 營, 惟 此 專 人 前 來 巴 西 工 作 時, 須 先 面 臨 申 請 巴 西 居 留 權 問 題 ; 一 般 認 為, 投 資 移 民 為 外 國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取 得 巴 西 居 留 權, 爾 後 再 取 得 巴 西 公 司 所 有 經 營 權 之 最 佳 辦 法 巴 西 法 令 規 定 : 以 投 資 移 民 方 式 申 請 巴 西 居 留 權, 每 個 家 庭 須 巴 幣 15 萬 元, 公 司 須 投 資 60 萬 的 巴 幣 ( 不 需 要 聘 請 巴 西 員 工 ) 或 是 須 投 資 15 萬 的 巴 幣 ( 須 要 在 兩 年 之 內 聘 請 10 位 員 工 ) 申 請 手 續 所 須 花 費 時 間 通 常 為 8 個 月, 申 請 手 續 宜 找 專 辦 移 民 案 件 之 律 師 辦 理 (1) 可 投 資 產 業 型 態 或 產 品 項 目 : A. 依 據 巴 國 生 產 發 展 政 策 (Política de Desenvolvimento Productivo, PDP), 為 強 化 國 際 市 場 之 占 有 及 競 爭 力, 巴 國 政 府 鼓 勵 中 長 期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包 括 : 乙 醇 生 質 柴 油 肉 品 紙 製 品 飛 機 礦 45

5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業 石 油 天 然 氣 及 石 化 鋼 鐵 保 健 資 通 訊 資 本 財 玩 具 汽 車 業 營 建 業 皮 革 及 鞋 類 消 費 電 子 衛 生 化 妝 品 木 材 及 傢 俱 塑 膠 紡 織 及 成 衣 等 我 業 者 可 參 考 上 述 產 業 進 行 投 資 或 加 強 貿 易 關 係 B. 投 資 帶 動 貿 易 是 提 昇 巴 西 及 我 國 雙 邊 貿 易 值 最 有 效 方 式, 業 者 在 拓 展 巴 西 市 場 有 不 錯 的 業 績 後, 不 妨 考 慮 到 巴 西 投 資 設 廠 生 產 C. 巴 西 組 裝 工 業 實 力 強,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實 力 弱, 因 此 巴 西 政 府 為 引 進 外 國 零 組 件 工 業, 提 供 投 資 優 惠 我 商 可 透 過 此 投 資 優 惠, 赴 巴 西 投 資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此 外, 透 過 南 方 共 市 或 巴 西 與 其 他 中 南 美 洲 國 家 稅 務 互 惠 條 約, 進 軍 中 南 美 市 場 D. 隨 著 巴 西 政 府 加 速 全 面 開 放 市 場, 一 些 原 先 受 鎖 國 政 策 保 護 而 壟 斷 巴 西 市 場 之 企 業, 因 無 法 與 跨 國 企 業 競 爭 而 退 出 市 場 或 尋 求 合 作 夥 伴, 我 國 業 者 可 趁 勢 進 入 (2) 可 供 引 進 技 術 合 作 項 目 或 可 在 當 地 技 術 合 作 項 目 : A. 巴 西 幅 員 遼 闊, 城 市 與 城 市 之 間 之 交 通 極 仰 賴 航 空 運 輸, 造 就 巴 西 發 達 之 製 造 能 力 ; 此 外, 巴 西 自 蔗 糖 提 煉 燃 料 用 酒 精 量 高 居 世 界 第 一, 巴 西 境 內 每 10 輛 汽 車 就 有 8 輛 係 使 用 生 質 燃 料 B. 巴 西 將 於 2014 年 舉 行 世 界 盃 足 球 賽, 隨 於 2016 年 舉 行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此 兩 項 全 球 性 體 育 盛 會 估 計 將 使 巴 西 基 礎 建 設 運 動 場 及 都 市 整 修 等 方 面 投 資 金 額 達 1,300 億 美 元, 我 商 可 考 慮 與 巴 商 合 作 參 加 競 標 46

5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一 主 要 投 資 法 令 ( 一 ) 投 資 政 策 及 法 令 1 投 資 政 策 長 期 以 來, 巴 西 政 府 為 扶 植 本 國 產 業, 對 外 資 向 採 歧 視 性 待 遇 然 1990 年 代 起, 為 改 善 其 經 濟 體 質, 增 強 其 產 業 競 爭 力, 已 逐 漸 改 採 較 為 開 放 之 政 策, 並 著 手 修 改 種 種 歧 視 性 措 施, 基 於 此 一 背 景, 巴 西 對 外 資 提 供 之 融 資 或 稅 賦 優 惠 相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遜 色 許 多 但 巴 西 取 得 土 地 之 成 本, 則 遠 較 其 他 國 家 低 廉 2 法 源 及 其 要 旨 現 行 外 資 管 理 法 頒 布 於 1962 年 9 月 3 日 ( 第 4131 號 法 ) 至 外 資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則 於 1965 年 2 月 17 日 始 公 布 實 施 ( 第 號 令 ) 嗣 後 曾 數 度 修 正 外 資 管 理 法 第 1 條 對 適 用 該 法 之 外 資 有 明 文 規 定, 一 般 即 以 該 項 規 定 當 做 外 資 之 定 義, 其 規 定 為 : 凡 屬 外 國 人 之 資 金 技 術 機 器 設 備 或 貨 物 等, 於 進 入 巴 西 時 不 需 支 付 外 匯 且 其 目 的 係 為 生 產 服 務 等 經 濟 活 動 者, 適 用 本 法 依 此 一 定 義 知 : 巴 籍 華 裔 在 巴 西 經 營 事 業 之 資 產, 不 屬 外 資 ; 外 人 資 金 流 入 巴 西 股 市 者, 屬 於 外 資 3 外 資 之 限 制 外 資 禁 止 參 與 下 列 行 為 : 原 子 能 之 發 展 ; 醫 療 ; 擁 有 或 經 營 報 47

5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紙 雜 誌 及 其 他 出 版 品 暨 電 視 和 廣 播 網 ; 擁 有 農 村 之 不 動 產 及 濱 臨 國 界 之 企 業 ; 漁 業 ; 郵 局 ; 特 許 飛 航 國 內 航 線 之 航 空 公 司 ; 及 航 太 工 業 此 外, 依 現 行 巴 西 憲 法 第 192 條 第 Ⅲ 項 規 定 : 外 國 資 本 除 因 基 於 國 家 利 益 或 國 際 協 定, 不 得 在 巴 經 營 金 融 及 保 險 事 業 礙 於 此 一 憲 法 上 之 規 定,1988 年 後 即 無 外 國 銀 行 獲 准 在 巴 設 立 分 行 直 至 90 年 代 中 葉, 始 因 巴 西 境 內 百 餘 家 銀 行 經 營 不 善 而 瀕 臨 破 產 造 成 社 會 問 題 ; 巴 西 總 統 基 於 國 家 利 益 之 考 量, 陸 續 核 准 外 國 銀 行 以 收 購 破 產 巴 西 銀 行 之 方 式 在 巴 西 設 立 迄 今, 約 有 數 十 家 外 國 銀 行 ( 包 括 南 韓 中 共 ) 以 此 一 方 式 獲 准 在 本 地 設 行 而 我 中 國 國 際 商 銀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也 曾 有 意 來 巴 設 立 分 行 二 投 資 申 請 之 規 定 程 序 應 備 文 件 審 查 流 程 所 有 外 資 於 進 入 巴 西 境 內 之 日 起 30 天 內, 均 應 檢 據 相 關 文 件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登 記 再 投 資 之 情 形, 則 應 於 被 投 資 之 公 司 將 該 資 本 登 載 於 公 司 會 計 簿 之 日 起 30 天 內 辦 理 是 項 登 記 不 得 收 取 費 用, 登 記 完 成 後 中 央 銀 行 應 發 給 證 明 嗣 後 凡 與 該 證 明 書 所 載 外 資 有 關 賦 稅 盈 餘 匯 出 撤 資 匯 出 或 再 投 資 之 登 記 等, 均 應 持 該 證 明 書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應 辦 理 登 記 之 外 資 至 少 有 下 列 各 種 : ( 一 ) 直 接 投 資 之 資 金 專 利 商 標 技 術 機 器 設 備 貨 物 等, 後 者 均 須 估 成 全 額 後 登 記 之 ( 二 ) 國 外 貸 款 進 口 融 資 或 保 證 等 ( 三 ) 盈 餘 之 匯 出 ; 所 謂 盈 餘 包 括 : 盈 利 股 利 利 息 專 利 商 標 之 權 利 金 技 術 服 務 或 其 他 因 外 資 所 孳 生 之 利 益 等 ( 四 ) 減 資 撤 資 之 資 產 或 貸 款 本 金 之 匯 出 48

5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五 ) 再 投 資 ( 六 ) 依 法 應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之 外 資 巴 西 公 司 設 立 相 關 規 定 : 1 設 立 分 公 司 和 代 表 處 (1) 申 請 人 : 外 國 法 人 (2) 申 請 內 容 : 外 國 法 人 巴 西 分 公 司 代 表 處 之 設 立 營 業 及 變 更 許 可 (3) 相 關 法 令 :Arts. 59 a 73 do Decreto-lei Num de (4) 主 管 機 關 : 巴 西 聯 邦 政 府 (5) 許 可 效 力 : 唯 有 在 聯 邦 政 府 核 發 許 可 後, 才 能 申 請 各 州 之 商 號 登 記 (6) 綜 合 分 析 : 此 為 一 個 非 常 費 時 的 程 序 ( 估 計 完 成 時 間 為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 原 因 為 所 有 申 請 文 件 將 被 送 往 巴 西 首 都 巴 西 利 亞 審 核, 如 果 審 核 通 過, 才 會 核 發 設 立 許 可, 而 在 獲 得 設 立 許 可 之 後, 才 能 向 各 州 政 府 申 請 登 記 商 號 2 設 立 子 公 司 ( 建 議 採 用 方 式 ) 主 要 為 申 請 設 立 一 間 巴 西 國 內 公 司, 由 兩 個 外 國 股 東 合 資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或 是 一 個 巴 西 股 東 和 一 個 外 國 股 東 此 方 式 為 一 時 效 較 快 之 程 序, 一 般 在 申 請 後 3 個 月 內 可 完 成 但 需 要 有 一 位 巴 西 當 地 負 責 人, 該 負 責 人 必 須 為 巴 西 公 民 或 持 有 巴 西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此 負 責 人 將 具 有 公 司 股 東 所 有 權 力, 包 括 公 司 股 份 買 賣 公 司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買 賣 及 公 司 銀 行 帳 戶 之 所 有 商 業 往 來 行 為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此 負 責 人 必 須 為 一 可 信 賴 之 人 3 申 請 設 立 巴 西 公 司 所 需 文 件 : 當 有 多 位 股 東 時 : 49

5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關 於 有 外 國 法 人 股 東 時 : - 公 司 合 法 存 在 之 證 明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證 明 - 完 整 股 東 會 契 約 - 巴 西 當 地 授 權 代 表 之 授 權 證 明 - 以 上 內 容 以 外 國 語 言 為 主 文 件 之 完 整 翻 譯 ( 應 由 巴 西 商 會 登 記 在 案 之 公 證 翻 譯 人 翻 譯 ) 關 於 定 居 於 國 外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 國 內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授 權 證 明 - 授 權 證 明 為 外 國 文 字 時 應 有 完 整 翻 譯 ( 應 由 巴 西 商 會 登 記 在 案 之 公 證 翻 譯 人 翻 譯 ) 關 於 股 東 為 國 營 公 司 國 有 私 營 公 司 政 府 機 構 及 政 府 基 金 會 時 : - 當 日 版 面 載 有 相 關 許 可 設 立 法 源 之 聯 邦 政 府 州 政 府 聯 邦 特 區 及 市 政 府 公 報, 或 引 用 合 夥 契 約 中 有 關 許 可 設 立 法 源 之 事 實 編 號 及 日 期 等 記 載 三 投 資 相 關 機 關 巴 西 對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之 處 理, 尚 未 有 一 統 籌 機 關, 故 各 ( 級 ) 機 關 分 就 其 職 掌 範 圍 分 別 處 理 因 此, 投 資 人 本 身 須 負 交 涉 協 調 之 責 例 如 : 中 央 銀 行 基 於 外 匯 管 理 職 掌, 負 責 登 記 ; 財 政 部 就 國 稅 徵 收 立 場, 負 責 各 項 稅 收 之 規 範 ; 農 業 衛 生 工 商 科 技 等 部 各 依 其 掌 管 之 貨 品 別, 酌 予 賦 稅 優 惠 ; 地 方 政 府 則 掌 理 地 方 稅 用 地 之 取 得 公 司 登 記 等 因 巴 西 對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基 本 上 是 以 個 案 審 定 為 原 則, 加 上 沒 有 統 籌 機 關 處 理, 故 欲 爭 取 適 用 獎 勵 措 施 的 程 序 頗 為 繁 瑣 50

5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四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 一 ) 個 別 審 定 為 原 則 巴 西 對 投 資 之 獎 勵 包 括 融 資 優 惠 賦 稅 減 免 及 免 費 提 供 工 業 用 地 等 構 成 一 獎 勵 組 合 上 述 大 多 數 的 獎 勵, 本 國 和 外 國 公 司 均 可 享 有, 但 某 些 獎 勵 則 僅 限 本 國 公 司 方 得 享 有 這 些 獎 勵 組 合 主 要 在 促 進 某 些 地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或 引 導 私 人 資 本 投 入 某 些 特 定 產 業 投 資 獎 勵 大 都 依 個 案 方 式 由 有 權 給 予 優 惠 之 機 關 分 別 審 核, 程 序 頗 為 繁 瑣 該 審 核 包 括 是 否 准 予 某 一 期 間 所 得 稅 及 其 他 間 接 稅 的 減 免 給 予 公 營 開 發 銀 行 的 優 惠 貸 款 以 及 資 本 設 備 免 稅 或 適 用 較 低 的 進 口 稅 率 等 對 外 商 而 言, 此 等 獎 勵 措 施 只 有 各 種 賦 稅 減 免 較 具 實 益 蓋 巴 西 利 率 水 準 甚 高, 故 其 各 級 發 展 銀 行 所 能 提 供 之 優 惠 利 率 雖 遠 低 於 其 他 融 資 貸 款 的 利 率, 但 相 對 於 外 商 本 國 利 率 水 準 而 言, 仍 屬 高 利 率 ; 另 因 巴 西 利 率 變 動 無 常 且 變 動 幅 度 甚 大, 而 該 優 惠 利 率 亦 常 需 隨 之 變 動, 故 此 優 惠 貸 款 反 有 增 加 企 業 經 營 風 險 之 虞 至 於 免 費 取 得 建 廠 用 地 乙 節, 因 巴 西 地 價 低 廉, 土 地 成 本 相 對 不 重 要, 故 對 投 資 廠 商 而 言, 選 擇 適 合 本 產 業 發 展 或 具 有 相 對 優 勢 的 地 點, 往 往 較 考 慮 用 地 成 本 重 要 ( 二 ) 主 要 通 案 獎 勵 措 施 巴 西 政 府 也 有 一 些 通 案 性 的 獎 勵 投 資 辦 法, 諸 如 : 1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ZFM 係 一 進 出 口 自 由 貿 易 區, 政 府 特 別 提 供 賦 稅 優 惠 之 用 意, 在 為 亞 瑪 遜 (Amazon) 地 區 維 持 一 個 工 業 與 農 業 生 產 中 心, 以 促 進 此 一 偏 遠 地 區 的 發 展 依 巴 西 憲 法 規 定,ZFM 之 特 殊 優 惠 將 維 持 至 西 元 2013 年 為 提 高 ZFM 內 產 品 國 產 化 之 程 度,ZFM 發 展 局 51

6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SUDAM) 對 產 品 由 原 料 半 製 品 到 最 終 製 成 品 中 的 組 裝 整 理 和 轉 換 等 各 製 程 均 有 詳 細 規 定 其 主 要 用 意 在 避 免 ZFM 成 為 一 個 單 純 組 裝 進 口 品 的 倉 庫, 卻 享 有 賦 稅 減 免 的 優 惠 ZFM 區 內 於 1993 年 時, 已 有 5,000 家 工 廠,6,000 家 商 店, 以 及 一 個 面 積 589,334 公 頃 的 農 業 區 總 計 提 供 亞 瑪 遜 區 140,000 個 工 作 但 近 年 來 因 政 府 推 行 貿 易 自 由 化 及 該 區 與 主 要 市 場 距 離 較 遠 交 通 不 便 等 因 素, 而 有 日 漸 式 微 之 勢 設 於 ZFM 的 公 司 得 豁 免 下 列 賦 稅 : (1) 區 內 消 費 用 之 進 口 品 免 徵 關 稅 : 如 供 作 區 內 生 產 且 將 成 品 運 往 區 外 巴 西 市 場 消 費 之 進 口 原 料, 得 斟 酌 減 關 稅 (2) 區 內 生 產 或 消 費 之 進 囗 品 及 區 內 生 產 而 運 往 區 外 巴 西 市 場 消 費 之 產 品, 均 免 徵 工 業 產 品 稅 (3) 經 亞 瑪 遜 區 發 展 局 (SUDAM) 核 准 的 企 業 得 免 徵 10 年 所 得 稅 (4) 區 外 運 往 區 內 生 產 或 消 費 之 貨 物, 免 徵 貨 物 流 通 稅 至 該 貨 物 運 抵 ZFM 區 前 在 各 州 所 繳 交 之 貨 物 流 通 稅 均 可 退 還 另 經 亞 瑪 遜 區 發 展 局 核 准 的 企 業 有 資 格 向 亞 瑪 遜 投 資 基 金 申 請 投 資 貸 款, 亦 得 以 1 美 元 之 代 價, 取 得 基 本 設 施 齊 備 的 工 業 用 地 ( 三 ) 生 產 電 腦 產 品 之 特 別 優 惠 巴 西 電 腦 及 資 訊 市 場, 在 1991 年 以 前, 僅 保 留 予 本 國 廠 商, 而 外 國 競 爭 者 受 到 法 令 限 制, 難 越 雷 池 一 步 但 1991 年 10 月 24 日 公 布 實 施 第 8248 號 法 後, 情 況 已 大 幅 改 善 除 放 寬 本 國 廠 商 之 定 義 容 許 較 多 外 資 投 入 外, 外 國 競 爭 者 之 生 存 空 間 也 大 大 擴 充 目 前 本 土 廠 牌 僅 餘 Itautec Micro Boards 及 Cobra 等, 較 具 競 爭 力 另 該 項 新 法, 亦 就 投 資 生 產 電 腦 產 品 者, 提 供 下 列 賦 稅 優 惠 : 年 10 月 29 日 前 免 徵 工 業 產 品 稅 52

6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2 R & D 之 支 出 總 額 在 應 繳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50% 以 下 者, 得 全 部 扣 抵 3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得 扣 減 1% 以 上 優 惠 主 要 係 提 供 予 本 國 廠 商, 而 非 本 國 廠 商 僅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 諸 如 : 執 行 訓 練 巴 西 技 工 出 口 或 R & D 之 計 畫 者 ), 亦 可 獲 得 是 項 優 惠 另 外 本 國 廠 商 在 1997 年 底 前, 於 參 加 政 府 採 購 或 申 請 公 營 機 構 之 貸 款 時, 亦 享 有 優 先 權 ( 四 ) 在 工 業 發 展 計 劃 (PDTI) 項 下 得 享 有 的 優 惠 1 特 定 之 技 術 發 展 可 獲 雙 倍 的 減 免, 但 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的 8% 為 限 2 特 定 之 設 備 可 以 加 速 折 舊 3 特 定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攤 還 4 對 非 巴 西 人 民 得 免 提 25% 所 得 之 就 源 扣 繳 因 為 其 利 益 有 限 而 批 准 過 程 繁 雜, 所 以 以 上 這 些 通 案 性 獎 勵 措 施 都 不 特 別 具 有 吸 引 力 ( 五 )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三 種 稅 務 優 惠 方 式 1 SIMPLES- 簡 易 稅 率 ( 適 用 於 微, 小 型 企 業 ) 年 營 業 額 在 360 萬 巴 幣 以 內, 而 所 有 股 東 必 須 為 巴 西 公 民 或 有 巴 西 永 居 證 公 司 種 類 年 度 累 積 營 業 額 ( 巴 幣 ) 課 稅 基 準 當 月 營 業 額 買 賣 業 稅 率 製 造 業 稅 率 服 務 業 稅 率 微 型 公 司 18 萬 以 內 當 月 營 業 額 4.00% 4.50% 4.50% 18 萬 至 36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5.47% 5.97% 6.54% 36 萬 至 54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6.84% 7.34% 7.70% 53

6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公 司 種 類 年 度 累 積 營 業 額 ( 巴 幣 ) 課 稅 基 準 當 月 營 業 額 買 賣 業 稅 率 製 造 業 稅 率 服 務 業 稅 率 54 萬 至 72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7.54% 8.04% 8.49% 小 型 公 司 72 萬 至 90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7.60% 8.10% 8.97% 90 萬 至 108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8.28% 8.78% 9.78% 108 萬 至 126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8.36% 8.86% 10.26% 126 萬 至 144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8.45% 8.95% 10.76% 144 萬 至 162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9.03% 9.53% 11.51% 162 萬 至 180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9.12% 9.62% 12.00% 180 萬 至 198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9.95% 10.45% 12.80% 198 萬 至 216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0.04% 10.54% 13.25% 216 萬 至 234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0.13% 10.63% 13.70% 234 萬 至 252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0.23% 10.73% 14.15% 252 萬 至 270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0.32% 10.82% 14.60% 270 萬 至 288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1.23% 11.73% 15.05% 288 萬 至 306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1.32% 11.82% 15.50% 306 萬 至 324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1.42% 11.92% 15.95% 324 萬 至 342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1.51% 12.01% 16.40% 342 萬 至 360 萬 當 月 營 業 額 11.61% 12.11% 16.85% 2 LUCRO PRESUMIDO ( 適 用 於 中 型 企 業 ) 年 營 業 額 在 4,800 萬 巴 幣 以 內, 而 且 不 限 制 所 有 股 東 必 須 都 有 巴 西 永 居 證 ( 註 : 從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年 營 業 額 將 調 高 改 為 在 54

6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7,200 萬 巴 幣 以 內 ) 徵 收 標 準 是 以 公 司 營 業 額 為 準, 每 月 按 稅 率 徵 收, 徵 收 金 額 依 以 下 稅 率 計 算 : 買 賣 業 /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賦 稅 期 限 PIS 0,65% 0,65% 每 月 的 25 號 COFINS 3,00% 3,00% 每 月 的 25 號 IRPJ 8,00%*15,00% 32,00%*15,00% 每 季 過 後 的 第 一 個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CSLL 12,00%*9,00% 32,00%*9,00% 每 季 過 後 的 第 一 個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在 計 算 IRPJ 時, 如 當 月 營 業 額 超 過 25 萬 巴 幣, 該 月 IRPJ 將 加 徵 10% 稅 金 3 LUCRO REAL( 適 用 於 大 型 企 業 ) 年 營 業 額 在 4,800 萬 以 上 之 公 司 必 須 採 用, 低 於 此 標 準 者 則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適 用 本 優 惠 稅 率, 不 限 制 所 有 股 東 必 須 都 有 巴 西 永 居 證 ( 註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金 額 調 高 為 7,200 萬 巴 幣 以 上 ) PIS 及 COFINS 是 以 公 司 每 月 營 業 額 為 計 算 基 準 IRPJ 及 CSLL 是 以 每 一 季 (3 個 月 ) 的 淨 利 為 計 算 基 準, 來 算 出 每 個 月 應 徵 收 之 金 額 徵 收 稅 率 如 下 : 買 賣 業 /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賦 稅 期 限 * PIS 營 業 額 *1.65% 1.65% 每 月 的 25 號 *COFINS 營 業 額 *7.60% 7.60 % 每 月 的 25 號 IRPJ 淨 利 *15.00% 淨 利 *15.00% 每 季 過 後 的 第 一 個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CSLL 淨 利 *9.00% 淨 利 *9.00% 每 季 過 後 的 第 一 個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55

6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在 計 算 IRPJ 時, 如 果 當 月 之 淨 利 超 過 2 萬 巴 幣, 該 月 IRPJ 將 加 徵 10% 稅 金 * 此 項 發 票 可 抵 扣 五 其 他 投 資 相 關 法 令 ( 一 ) 智 慧 財 產 權 1 概 述 了 解 巴 西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體 制, 除 較 能 保 障 自 己 擁 有 之 專 利 商 標 及 著 作 權 等 權 利 外, 對 以 此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參 與 投 資 之 相 關 事 項, 諸 如 : 投 資 之 登 記 權 利 金 技 術 服 務 費 之 匯 出 等 也 有 直 接 之 利 害 關 係 巴 西 是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WIPO) 之 會 員 國, 也 簽 署 了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巴 黎 公 約 及 保 護 著 作 權 之 伯 恩 公 約 因 此 巴 西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規 範 體 系, 基 本 上 是 承 襲 國 際 規 範 而 來 其 主 要 之 立 法 有 1971 年 12 月 21 日 公 布 有 關 專 利 及 商 標 之 工 業 財 產 法 ( 第 5772 號 法 );1973 年 12 月 11 日 實 施 之 著 作 權 法 ( 第 5988 號 法 );1984 年 10 月 為 保 護 本 國 資 訊 巿 場 所 實 施 之 資 訊 工 業 法 ( 第 7232 號 法, 嗣 後 因 該 法 延 滯 巴 西 資 訊 工 業 之 發 展, 於 1991 年 l0 月 24 日 公 布 第 8248 號 法, 大 幅 修 正 對 外 人 外 資 之 歧 視 性 待 遇 ) 及 1987 年 12 月 18 日 實 施 之 電 腦 軟 體 法 ( 第 7646 號 法 ) 等 有 關 執 行 上 述 各 法 之 行 政 機 關 為 : 工 商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INPI); 著 作 權 委 員 會 資 訊 中 心 ; 資 訊 工 業 及 自 動 化 委 員 會 祕 書 處 (SEPIN) 等 2 各 項 智 慧 財 產 權 簡 述 (1) 專 利 56

6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巴 西 之 專 利 與 我 國 相 同, 得 分 為 發 明 專 利 新 型 專 利 及 新 式 樣 專 利 等 三 種 發 明 專 利 之 保 護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為 期 20 年 ; 而 新 型 新 式 樣 之 專 利 權 則 為 15 年 外 國 申 請 人 就 相 同 之 發 明 專 利, 有 自 其 在 外 國 第 1 次 提 出 申 請 之 次 日 起 12 個 月 之 優 先 權 ; 而 新 型 新 式 樣 之 優 先 權 則 為 6 個 月 專 利 權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其 權 利 當 然 消 滅 : A. 自 專 利 權 核 發 之 日 起 4 年 內 未 從 事 商 業 用 途 者 B. 其 商 業 用 途 連 續 中 斷 達 2 年 以 上 者 C. 未 向 INPI 繳 納 專 利 年 費 者 D. 專 利 權 人 明 示 拋 棄 其 權 利 者 E. 經 行 政 或 司 法 機 關 撤 銷 者 美 國 於 2001 年 1 月 19 日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會 議 中 要 求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巴 西 藥 品 專 利 法, 依 據 美 國 外 交 發 言 人 說 法, 巴 西 藥 品 專 利 法 違 反 國 際 專 利 權 TRIPS 協 定, 尤 其 巴 西 立 法 中 有 關 工 作 責 任 條 款 容 許 第 三 者 在 專 利 產 品 未 於 當 地 生 產 之 情 況 下, 使 用 專 利 權 之 規 定, 嚴 重 侵 害 專 利 權 巴 西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則 表 示, 巴 西 專 利 法 係 全 世 界 最 先 進 之 立 法 之 一, 該 法 容 許 之 機 制, 包 括 在 某 些 特 殊 環 境 下 之 強 制 專 利 授 權, 完 全 有 國 際 法 之 依 據 巴 西 與 其 他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立 場 一 致, 認 為 先 進 國 家 要 求 保 護 專 利 之 程 度 已 超 過 1994 年 TRIPS 協 定 之 內 容, 並 要 求 研 訂 較 彈 性 之 做 法 以 使 開 發 中 國 家 人 民 亦 能 享 受 專 利 藥 品 之 福 祉, 尤 其 供 愛 滋 病 患 使 用 之 雞 尾 酒 療 法 專 利 藥 品 美 國 則 辯 解 強 制 授 權 將 影 響 國 際 藥 商 之 投 資 開 發 藥 品 意 願 (2) 商 標 無 論 是 本 國 或 外 國 商 標 ( 巴 西 商 標 一 詞, 包 括 我 國 商 標 及 標 章 57

6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兩 概 念, 同 下 ) 均 得 在 巴 西 申 請 註 冊, 而 只 有 已 註 冊 之 商 標, 始 能 享 有 專 用 權 並 受 到 應 有 之 保 護 縱 然 是 世 界 知 名 品 牌, 如 未 在 巴 西 註 冊, 也 不 得 請 求 排 除 或 防 止 侵 害 或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商 標 專 用 期 間 為 10 年, 得 申 請 延 展, 每 次 延 展 以 10 年 為 限 外 國 商 標 申 請 註 冊 之 優 先 權 為 6 個 月 商 標 專 用 權 僅 以 獲 准 註 冊 時, 所 指 定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為 範 圍 然 商 標 若 自 註 冊 之 日 起 2 年 內 未 使 用 或 期 間 連 續 中 斷 2 年 未 使 用 者, 其 專 用 權 消 滅 (3)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人 得 為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得 為 巴 西 人 或 外 國 人 著 作 權 採 任 意 登 記 主 義 ; 但 依 法 登 記 者 較 易 獲 得 應 有 之 保 護 受 理 登 記 之 機 關 為 : 著 作 權 委 員 會 資 料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里 約 聯 邦 大 學 音 樂 學 院 里 約 聯 邦 大 學 美 術 學 院 國 家 電 影 協 會 或 工 程 建 築 及 農 藝 委 員 會 等 (4) 技 術 移 轉 契 約 之 審 察 技 術 移 轉 契 約 之 行 政 審 察, 係 巴 西 長 期 以 來 所 實 施 之 一 項 行 政 措 施, 其 目 的 在 審 察 引 進 巴 西 之 外 國 科 技 是 否 為 巴 西 所 需 或 所 無 ; 有 無 引 進 之 必 要 ; 權 利 金 之 給 付 是 否 合 宜 等 鑒 於 此 一 干 涉 契 約 自 由 之 行 政 措 施 實 施 以 來 產 生 諸 多 困 擾, 也 阻 礙 外 國 科 技 移 入 巴 西 之 速 度 1990 年 初 期 巴 西 採 取 對 外 開 放 之 政 策 後,INPI 先 後 於 1991 年 及 1993 年 大 幅 修 訂 審 察 規 定 及 審 察 程 序, 刪 除 許 多 依 法 應 列 於 移 轉 契 約 之 強 制 及 禁 止 規 定, 俾 便 當 事 人 有 更 多 之 契 約 自 由 此 外 並 明 文 規 定, 契 約 送 審 後 30 日 內, 如 仍 未 接 獲 INPI 之 審 核 通 知 時, 視 同 審 察 已 獲 核 准, 以 加 快 審 察 腳 步 所 謂 技 術 移 轉 契 約 至 少 包 括 : 授 權 使 用 專 利 商 標 之 契 約 非 工 業 財 產 權 保 護 標 的 之 技 術 移 轉 契 約 及 各 項 專 業 技 術 知 識 58

6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方 法 研 究 之 移 轉 使 用 等 只 有 獲 得 INPI 審 察 通 過 之 契 約, 才 准 向 中 央 銀 行 辦 理 外 資 登 記 匯 出 各 項 權 利 金 或 將 權 利 金 之 支 付 以 營 運 費 用 核 銷 等 在 1991 年 10 月 24 日 第 8248 號 資 訊 工 業 法 公 布 以 前, 巴 西 資 訊 工 業 市 場 十 分 封 閉, 外 資 之 進 入 非 常 困 難 外 國 公 司 欲 在 巴 西 成 立 生 產 或 銷 售 之 分 公 司, 幾 乎 是 不 可 能 生 存, 縱 然 投 資 於 巴 西 公 司 也 不 准 超 過 該 巴 西 公 司 全 部 資 本 額 30% 以 上 外 國 人 在 所 投 資 之 公 司 不 得 擁 有 投 票 權, 公 司 之 經 營 管 理 權 依 法 應 完 全 掌 握 在 巴 西 人 手 中 但 新 ( 第 8248 號 ) 法 已 允 許 外 資 擁 有 巴 西 公 司 100% 之 優 先 股 及 49% 有 投 票 權 之 普 通 股 外 資 欲 以 外 國 公 司 之 名 義 經 營 ( 即 外 資 擁 有 超 過 49% 之 投 票 權 且 總 公 司 設 在 國 外 者 ) 時, 得 生 產 或 進 口 之 產 品 項 目 亦 已 較 前 大 幅 放 寬 鑒 於 電 腦 軟 體 也 是 一 種 著 作 之 型 態, 故 自 其 第 一 次 公 開 發 表 之 日 起 25 年 之 期 間, 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凡 外 國 人 所 屬 國 家 對 巴 西 採 互 惠 待 遇 者, 其 軟 體 之 著 作 權 亦 受 保 護 軟 體 著 作 權 之 登 記 機 關 為 INPI, 登 記 時 不 收 取 費 用 軟 體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雖 不 以 登 記 為 要 件, 但 在 巴 西 軟 體 之 銷 售, 依 法 應 向 SEPIN 登 記 外 國 公 司 所 擁 有 之 軟 體, 只 有 在 巴 西 找 不 到 類 似 產 品 時, 始 得 受 理 登 記 未 登 記 之 軟 體 依 法 不 得 銷 售 ; 若 從 事 銷 售, 其 買 賣 契 約 會 被 判 決 無 效, 原 依 買 賣 契 約 應 支 付 之 價 金 概 不 准 結 匯, 亦 不 得 列 為 買 受 人 之 費 用 帳 扣 抵 稅 金, 巴 西 國 會 已 醞 釀 修 改 此 一 歧 視 性 規 定 巴 西 公 司 租 用 國 外 電 腦 硬 體 設 備 之 程 序 十 分 複 雜, 首 先 須 檢 齊 相 關 文 件, 備 明 理 由 送 SEPIN 審 察 核 可 後, 始 准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 進 口 報 關 時, 得 依 暫 准 通 關 進 囗 規 定 辦 理 保 稅 手 續 另 外 為 日 後 59

6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匯 出 租 金 之 需 要, 亦 應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登 記 據 悉, 其 間 之 行 政 審 察 十 分 嚴 格 ( 二 ) 公 司 法 巴 西 企 業 之 組 成 依 法 有 許 多 型 態, 但 鑒 於 有 限 責 任 之 好 處, 營 利 事 業 絕 大 多 數 分 屬 有 限 公 司 (LTDA)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 此 兩 種 公 司 型 態 和 我 公 司 法 上 之 規 定, 大 致 相 同, 惟 須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有 限 公 司 (LTDA) (1) 有 限 公 司 至 少 應 有 二 人 以 上 出 資 組 成, 出 資 人 毋 須 為 巴 西 籍, 甚 至 毋 須 在 巴 西 居 住 (2) 出 資 人 之 出 資 額 僅 登 載 於 公 司 章 程, 不 另 發 給 股 單 或 其 他 證 明 出 資 額 得 分 期 繳 納, 未 繳 足 前 出 資 人 應 就 公 司 資 本 總 額 負 連 帶 責 任 出 資 額 繳 足 後, 出 資 人 對 公 司 之 責 任 則 以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3) 有 限 公 司 得 由 任 一 ( 或 數 ) 出 資 人 出 任 執 行 業 務 之 董 事 並 對 外 代 表 公 司, 或 得 委 任 第 三 人 出 任 之 若 執 行 業 務 之 董 事 為 法 人 或 為 居 住 在 國 外 之 自 然 人, 則 應 委 託 居 住 在 巴 西 之 自 然 人 代 理 之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 (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至 少 應 有 股 東 2 人 以 上, 毋 需 為 巴 西 籍, 甚 至 毋 需 在 巴 西 居 住 資 本 總 額 經 繳 納 10% 以 上 並 存 於 銀 行 時 即 可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2) 董 事 會 至 少 應 有 董 事 兩 名, 得 由 股 東 或 非 股 東 出 任 之, 但 董 事 應 於 巴 西 境 內 設 有 居 所 董 事 應 由 股 東 常 ( 大 ) 會 選 任 之, 任 期 3 年 (3) 監 察 人 得 設 3-5 人 並 應 有 等 額 之 候 補 人 監 察 人 得 由 股 東 或 非 股 東 擔 任 並 由 股 東 常 ( 大 ) 會 選 任 之 (4)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其 各 類 財 務 報 表 均 應 由 巴 西 證 期 會 認 許 合 格 之 會 計 師 ( 或 公 司 ) 簽 證 並 公 布 之 至 未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無 此 60

6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強 制 性 規 定 一 般 說 來, 有 限 公 司 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賦 稅 並 無 太 大 差 別, 而 有 限 公 司 之 成 立 程 序 較 為 簡 便, 且 經 營 之 成 本 較 低 ( 財 務 報 表 不 需 會 計 師 之 簽 證 公 布, 亦 不 需 召 開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 故 較 適 合 中 小 型 企 業 組 織 外 國 公 司 在 巴 西 設 立 分 公 司 時, 均 需 由 主 管 機 關 認 許, 此 與 我 國 規 定 相 同 但 外 國 公 司 申 請 設 立 分 公 司 之 程 序 冗 長, 審 核 過 程 繁 複 且 在 稅 賦 上 受 有 歧 視 性 之 待 遇 鑒 於 在 巴 西 設 立 新 公 司 之 要 件, 並 無 國 籍 歧 視 且 成 立 程 序 較 為 簡 便, 故 一 般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並 不 會 建 議 外 國 公 司 在 巴 西 境 內 設 立 分 公 司 61

7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62

71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一 租 稅 巴 西 之 稅 賦 依 其 課 徵 性 質 可 分 為 : ( 一 ) 稅 政 府 基 於 統 治 權 所 課 徵 與 是 否 提 供 特 定 服 務 無 關, 諸 如 所 得 稅 關 稅 等 ( 二 ) 規 費 政 府 基 於 警 察 權 或 提 供 特 定 服 務 所 課 徵 之 費 用, 諸 如 : 簽 證 費 學 費 電 費 等 ( 三 ) 捐 性 質 與 規 費 類 似, 常 係 因 某 一 行 政 目 的 而 以 行 政 命 令 方 式 徵 收, 諸 如 : 社 會 保 險 費 公 會 捐 等 二 巴 西 之 稅 賦 依 其 政 府 層 級 又 可 分 為 : ( 一 ) 聯 邦 賦 稅 即 聯 邦 政 府 依 憲 法 或 依 行 政 命 令 得 課 徵 者 主 要 有 : 進 出 口 稅 所 得 稅 工 業 產 品 稅 金 融 交 易 稅 農 地 稅 暴 利 稅 及 社 會 捐 等 ( 二 ) 州 賦 稅 即 州 政 府 或 聯 邦 特 區 ( 即 巴 西 利 亞 市 ) 政 府 或 依 憲 法 或 行 政 命 令 得 課 徵 者 主 要 有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貨 物 流 通 稅 及 機 動 車 牌 照 稅 等 ( 三 ) 地 方 賦 稅 63

7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即 縣 市 政 府 或 聯 邦 特 區 政 府 或 和 聯 邦 特 區 依 憲 法 或 依 行 政 命 令 得 課 徵 者 主 要 有 : 都 市 房 地 稅 不 動 產 處 分 稅 燃 料 稅 及 服 務 稅 等 三 公 司 營 運 之 主 要 內 地 賦 稅 及 稅 率 ( 如 表 二 ) ( 一 )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分 為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及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經 調 整 後 之 應 稅 所 得 總 額 在 250,000 巴 幣 以 下 時, 稅 率 為 15%; 超 過 250,000 巴 幣 以 上 部 份, 另 增 課 10%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每 月 月 薪 低 於 1, 巴 幣 者 免 稅, 月 薪 介 於 1, , 巴 幣, 稅 率 7.5%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月 薪 介 於 2, , 巴 幣, 稅 率 15.00%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月 薪 介 於 3, , 巴 幣, 稅 率 22.50%-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月 薪 超 過 巴 幣, 稅 率 27.50%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依 1998 年 7 月 23 日 國 稅 局 公 布 之 第 73 號 令 規 定, 有 居 留 權 之 外 國 人 每 年 應 就 其 在 巴 西 國 內 外 所 得 總 額, 依 前 述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繳 交 所 得 稅 ; 無 居 留 權 之 外 國 人 在 進 入 巴 西 後 12 個 月 內, 應 就 其 在 巴 西 境 內 所 得 就 源 扣 繳 15%; 如 其 在 前 述 期 間 於 巴 西 停 留 時 間 超 過 183 天, 則 由 第 184 天 起, 應 就 其 在 巴 西 國 內 外 所 得 總 額, 依 前 述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繳 交 所 得 稅 ; 如 其 在 12 個 月 內 取 得 居 留 權, 則 自 取 得 次 日 起, 就 其 在 巴 西 國 內 外 所 得 總 額, 依 前 述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繳 交 所 得 稅 但 與 巴 西 簽 有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工 業 產 品 稅 類 似 我 國 之 貨 物 稅, 但 為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課 徵 標 的 為 本 國 產 製 或 外 國 進 囗 之 工 業 產 品 其 稅 率 介 於 0-55% 間, 平 均 稅 率 約 為 16% 原 料 半 製 成 品 及 包 裝 材 料 等 已 繳 納 之 工 業 產 品 稅 得 作 為 抵 稅 用 進 口 品 之 課 稅 基 礎 為 CIF 價 格 加 上 關 稅 及 其 他 規 費 及 捐 後 之 總 值 64

73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 三 ) 貨 物 流 通 稅 貨 物 流 通 稅 和 工 業 產 品 稅 一 樣, 均 為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亦 即 在 貨 物 行 銷 之 每 一 層 次 加 以 課 徵 但 貨 物 流 通 稅 為 州 稅, 故 貨 物 跨 州 流 通 銷 售 時 亦 應 繳 納, 其 稅 率 介 於 0-25% 間, 視 州 及 貨 物 別 而 有 不 同 ( 四 ) 金 融 流 通 捐 此 為 自 金 融 機 構 提 領 款 項 之 稅 捐, 俗 稱 支 票 稅, 稅 率 為 0.38% 此 項 稅 金 目 前 已 經 被 政 府 取 消 ( 五 ) 社 會 捐 巴 西 勞 工 法 對 就 業 員 工 之 各 項 保 障 鉅 細 靡 遺, 無 微 不 至 其 程 度 超 過 我 國 甚 多, 相 信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亦 瞠 乎 其 後, 有 意 在 巴 西 經 營 事 業 者 應 特 別 注 意 公 司 所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捐 計 有 : 1 盈 餘 社 會 捐 : 稅 額 以 公 司 營 業 額 ( 即 為 發 票 額 ) 或 實 際 利 潤 金 額 乘 以 稅 率 方 式 計 算,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計 算 之 稅 率 介 於 1.08% 至 2.88%; 僅 單 純 銷 售 產 品 而 不 做 其 他 營 業 項 目 者, 稅 率 以 1.08% 計 算, 若 銷 售 產 品 兼 維 修 的 服 務 作 業, 則 銷 售 產 品 部 份 以 1.08% 計 算, 維 修 服 務 作 業 部 份 以 2.88% 計 算 以 利 潤 計 算 者, 其 計 算 之 稅 率 為 9% 2 社 會 安 全 融 通 捐 : 稅 額 亦 以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或 實 際 利 潤 金 額 乘 以 稅 率 方 式 計 算,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稅 率 為 營 業 額 3% 計 算 以 實 際 利 潤 計 算 者, 其 稅 率 為 營 業 額 7.60% 3 社 會 整 合 捐 : 稅 額 亦 以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或 實 際 利 潤 金 額 乘 以 稅 率 方 式 計 算,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利 率 以 營 業 額 的 0.65% 計 算 以 實 際 利 潤 計 算, 其 申 報 者 之 稅 率 為 營 業 額 的 1.65% 4 社 會 保 險 捐 : 依 公 司 員 工 數 目 來 區 分 稅 率 範 圍 稅 率 介 於 26.8% 至 28.8% 某 些 行 業, 政 府 已 將 課 稅 方 式 改 為 營 業 額 的 1% - 2% 65

7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5 公 會 捐 : 視 會 員 公 司 申 報 的 資 本 額 乘 以 稅 率 而 言, 稅 率 介 於 0.02% 至 0.80% 表 二 與 公 司 營 運 相 關 之 11 種 主 要 內 地 賦 稅 稅 目 課 稅 基 礎 稅 率 1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計 算 之 稅 率 介 於 1.2% 至 4.8%; 僅 單 純 銷 售 產 品 而 不 做 其 他 營 業 項 目 者, 稅 率 以 1.2% 計 算, 若 銷 售 產 品 兼 維 修 的 服 務 作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IRPJ) 以 營 業 稅 ( 發 票 額 ) 或 實 際 利 潤 兩 種 業, 則 銷 售 產 品 的 部 份 以 1.2% 計 算, 維 修 服 務 作 業 的 部 分 以 4.8% 計 算 營 業 額 超 過 25 萬 巴 幣 者 另 課 繳 10% 2 以 利 潤 計 算 者, 其 計 算 之 稅 率 為 15% 3 利 潤 超 出 20,000 者, 另 課 徵 10% 甲 月 薪 未 超 過 巴 幣 者 免 稅 就 業 員 工 透 過 會 計 師 向 乙 月 薪 介 於 , 巴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IRRF) 國 稅 局 申 報 的 月 薪 數 額 幣, 稅 率 7.5%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丙 月 薪 介 於 2, , 巴 幣, 稅 率 15.00% 減 累 進 差 66

75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稅 目 課 稅 基 礎 稅 率 額 巴 幣 丁 月 薪 介 於 3, , 巴 幣, 稅 率 22.50%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戊 月 薪 超 過 4, 巴 幣, 稅 率 27.50% 減 累 進 差 額 巴 幣 工 業 產 品 稅 (IPI) 取 得 貨 物 之 發 票 價 格 0-55%, 平 均 16% 貨 物 流 通 稅 (ICMS) 取 得 貨 物 之 發 票 價 格 0-25% 金 融 流 通 稅 (CPMF) 提 款 或 轉 帳 之 金 額 0.38% 已 被 政 府 取 消 1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稅 率 介 於 1.08% 至 2.88% 之 稅 率 計 算 盈 餘 社 會 捐 (CSLL) 社 會 安 全 融 通 捐 (COFINS) 以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或 實 際 利 潤 兩 種 以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或 實 際 利 潤 兩 種, 工 商 業 1.08%; 服 務 業 2.88% 2 以 實 際 利 潤 申 報 者, 其 稅 率 為 9% 1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稅 率 為 3% 計 算 2 以 實 際 利 潤 計 算 者, 其 稅 率 為 7.6% ( 此 項 可 抵 扣 ) 社 會 整 合 捐 (PIS) 1 以 營 業 額 計 算 者, 其 利 率 以 以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或 實 0.65% 計 算 際 利 潤 兩 種 2 以 實 際 利 潤 計 算, 其 申 報 者 67

7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稅 目 課 稅 基 礎 稅 率 之 稅 率 為 1.65% ( 此 項 可 抵 扣 ) 1 依 公 司 員 工 數 目 來 區 分 稅 率 社 會 保 險 捐 (INSS) 員 工 申 報 之 薪 資 總 額 範 圍 2 稅 率 介 於 26.8% 至 28.8% 公 會 捐 (CSP) 視 會 員 公 司 申 請 的 資 本 0.02% 至 0.80%, 視 產 業 而 定 額 計 算 FGTS 年 資 員 工 申 報 之 薪 資 總 額 稅 率 為 8.0% ( 六 ) 金 融 1 金 融 制 度 及 概 況 巴 西 金 融 制 度 最 重 要 政 策 機 構 包 括 國 家 金 融 委 員 會 國 家 保 險 業 委 員 會 及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要 管 理 機 構 則 包 括 中 央 銀 行 動 產 管 理 委 員 會 巴 西 再 保 險 局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局 營 運 單 位 分 為 存 放 款 金 融 機 構 證 券 及 期 貨 交 易 所 保 險 公 司 財 務 公 司 開 放 式 退 休 基 金 封 閉 式 退 休 基 金 其 他 金 融 媒 介 公 司 等 而 存 放 款 金 融 機 構 則 區 分 為 綜 合 銀 行 商 業 銀 行 聯 邦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2 外 商 貸 款 之 管 道 巴 西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許 多 來 自 外 商 投 資 之 銀 行, 與 外 商 來 往 較 多 惟 巴 西 國 營 之 發 展 銀 行 亦 可 對 合 格 之 外 商 低 利 長 期 貸 款 3 利 率 水 準 2013 年 5 月 巴 西 基 本 利 率 為 7.5% 4 國 際 收 支 情 形 2012 年 貿 易 順 差 為 194 億 3,800 萬 美 元 外 匯 存 底 為 3,765 億 美 元, 外 債 為 3,163 億 美 元 5 貨 幣 制 度 貨 幣 稱 為 黑 奧 (Real), 採 浮 動 匯 率 與 外 幣 兌 換, 可 分 68

77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為 商 業 匯 率 旅 遊 匯 率 及 前 日 平 均 參 考 匯 率 及 平 行 市 場 匯 率 等 4 種 6 外 匯 管 制 制 度 須 經 由 銀 行 體 系 匯 出 入 資 金, 並 無 外 匯 管 制 外 人 投 資 需 向 中 央 銀 行 登 記 69

7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70

79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一 土 地 巴 西 各 州 或 市 政 府 為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設 廠, 均 提 供 業 者 免 費 土 地 或 僅 象 徵 式 收 費 出 售 土 地, 並 免 費 提 供 基 礎 設 備 ( 不 含 廠 房 ) 若 在 阿 瑪 遜 州 瑪 瑙 斯 工 業 區 投 資, 負 責 該 區 投 資 單 位 SUFRAMA 已 售 地 方 式 提 供 投 資 工 業 用 地 ; 若 在 聖 保 羅 州 投 資, 一 些 距 離 聖 保 羅 市 較 遠 ( 約 200 公 里 ) 之 小 城 市, 則 會 免 費 提 供 土 地, 但 會 提 出 附 帶 條 件, 例 如 聘 請 員 工 人 數 及 土 地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轉 變 等 由 於 巴 西 地 大, 土 地 取 得 容 易, 且 成 本 亦 十 分 低, 成 為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二 能 源 巴 西 能 源 消 費 量, 工 業 佔 35.6%; 運 輸 業 佔 28.8%; 能 源 業 佔 10.5%; 住 宅 佔 9.8% ( 一 ) 電 費 巴 西 2012 年 國 內 發 電 量 為 590TWh, 較 2011 年 之 569TWh, 成 長 3.7% ;2012 年 消 費 量 為 448.2TWh, 較 2011 年 之 430.8TWh, 成 長 4.1%, 工 業 用 電 183.7TWh, 成 長 0.1%; 住 宅 用 電 117.6TWh, 成 長 4.9%; 商 業 用 電 79.3TWh, 成 長 7.9% 及 其 他 用 電 67.7TWh 成 長 9.7% 巴 西 住 宅 用 平 均 電 費 為 460 巴 幣 /MWh 工 業 用 平 均 電 費 為 346 巴 幣 /MWh 及 商 業 用 電 平 均 電 費 為 390 巴 幣 /MWh, 各 州 各 自 訂 立 電 費 標 準 2012 年 巴 西 各 種 電 力 來 源, 其 中 水 力 發 電 佔 77.5%, 天 然 瓦 斯 發 電 量 佔 7.3%, 火 力 發 電 ( 石 油 ) 量 佔 2.8%, 火 力 發 電 ( 煤 炭 ) 量 佔 1.5%, 火 力 發 電 ( 天 然 氣 ) 量 佔 7.3%, 71

8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Biomoss 佔 5.9%, 核 能 發 電 佔 2.7% 及 風 力 發 電 佔 0.8% 等 ( 二 ) 自 來 水 例 如 聖 保 羅 州 住 宅 用 水 價 格, 未 超 過 10 立 方 公 尺 每 月 巴 幣, 依 各 城 市 不 同,11 立 方 公 尺 至 20 立 方 公 尺, 每 立 方 公 尺 介 於 2.12 巴 幣 ~2.37 巴 幣 計 算 21 立 方 公 尺 至 50 立 方 公 尺, 每 立 方 公 尺 介 於 3.25 巴 幣 ~5.92 巴 幣 計 算 超 過 50 立 方 公 尺, 每 立 方 公 尺 介 於 3.88 巴 幣 ~6.52 巴 幣 計 算 工 業 用 水 價 格 為 未 超 過 10 立 方 公 尺, 每 月 巴 幣, 依 各 城 市 不 同,11 立 方 公 尺 至 20 立 方 公 尺, 每 立 方 公 尺 介 於 3.60 巴 幣 ~5.92 巴 幣 計 算,21 立 方 公 尺 至 50 立 方 公 尺, 每 立 方 公 尺 介 於 5.81 巴 幣 ~11.35 巴 幣 計 算, 超 過 50 立 方 公 尺, 每 立 方 公 尺 介 於 6.83 巴 幣 ~11.82 巴 幣 計 算 ( 三 ) 石 油 巴 西 2012 年 石 油 每 日 平 均 產 量 為 215 萬 3,000 桶, 較 2011 年 之 220 萬 1,000 桶, 減 少 2.1% 汽 油 : 每 公 升 2.99~3.20 巴 幣 柴 油 : 每 公 升 2.35~2.50 巴 幣 燃 料 用 酒 精 : 每 公 升 2.30~2.45 巴 幣 ( 四 ) 天 然 氣 巴 西 2012 年 天 然 氣 產 量 為 70,600,000 立 方 公 尺, 較 2011 年 之 66,000,000 立 方 公 尺, 成 長 7.0% ; 進 口 量 為 35,700,000 立 方 公 尺, 較 2011 年 之 28,700,000 立 方 公 尺, 成 長 24.5% 家 用 天 然 氣 : 每 13 公 斤 為 48~50 巴 幣 車 用 天 然 氣 : 每 立 方 公 尺 1.61 巴 幣 72

81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三 通 訊 ( 一 ) 電 話 : 以 EMBRATEL 電 話 公 司 為 例 1 巴 西 國 內 電 話 收 費 : 以 大 聖 保 羅 地 區 為 例 (1) 方 圓 50 公 里 內 每 分 鐘 巴 幣 (2) 方 圓 50 至 100 公 里 內 每 分 鐘 巴 幣 (3) 方 圓 100 至 300 公 里 內 每 分 鐘 巴 幣 (4) 300 公 里 以 上 每 分 鐘 巴 幣 2 巴 西 國 際 電 話 收 費 : (1) 打 往 美 國 : 每 分 鐘 巴 幣 之 後, 每 6 秒 鐘 為 巴 幣 (2) 打 往 亞 洲 ( 日 本 除 外 ): 每 分 鐘 巴 幣 之 後, 每 6 秒 鐘 為 巴 幣 ( 二 ) 網 路 除 向 網 路 公 司 申 請 帳 號 外, 須 支 付 電 話 公 司 服 務 費 : 1 網 路 公 司 月 費 : 各 網 路 公 司 收 費 不 一, 介 於 巴 幣 至 巴 幣 之 間 2 電 話 公 司 服 務 月 費 ( 視 網 路 速 度 而 費 用 不 同 ), 以 NET VIRTUA 公 司 為 例 (1) 500Kbps:44.90 巴 幣 (2) 1M:54.90 巴 幣 (3) 10M: 巴 幣 73

8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四 運 輸 ( 一 ) 鐵 路 巴 西 鐵 路 運 輸 現 代 化 重 整, 使 巴 西 2001 年 鐵 路 線 加 線 至 29,600 公 里, 成 長 5.3%, 主 要 拜 鐵 路 私 營 化 所 致 2002 年 巴 西 投 資 13 億 巴 幣 ( 約 4 億 美 元 ) 於 鐵 路 運 輸 現 代 化, 目 前 巴 西 鐵 路 運 輸 主 要 運 載 農 產 品 和 礦 鐵 產 品 據 業 者 America Latina Logistica 公 司 表 示 未 來 希 望 增 加 運 輸 工 業 產 品 和 穀 類 產 品 巴 西 一 半 以 上 的 鐵 路 約 14,500 公 里 位 於 聖 保 羅 州 敏 納 斯 州 和 南 大 河 州 等 三 州, 大 部 分 為 柴 油 火 車, 而 電 力 火 車 只 有 1,916 公 里 巴 西 貨 運 主 要 與 用 於 運 輸 進 出 口 產 品, 如 鐵 礦 砂 等, 因 此 與 巴 西 主 要 港 口 如 山 多 士 港 (Santos) 維 多 利 亞 港 (Vitoria) 等 相 連 至 於 巴 西 內 陸 城 市, 鐵 路 運 輸 為 其 較 廉 價 的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 二 ) 公 路 巴 西 交 通 運 輸 以 公 路 為 主, 占 巴 西 運 輸 營 運 的 56%, 鐵 路 占 21%, 河 運 占 18%, 造 成 公 路 運 輸 發 達 之 主 因 在 於 巴 西 政 府 缺 乏 投 資 鐵 路 和 河 運 巴 西 全 國 公 路 網 約 有 16 萬 5,000 公 里, 其 中 東 南 地 區 占 5 萬 4,200 公 里, 東 北 部 占 4 萬 5,200 公 里, 南 部 占 3 萬 2,500 公 里, 巴 西 生 產 和 銷 售 主 要 集 中 在 上 列 三 地 區, 故 公 路 運 輸 十 分 便 捷 ( 三 ) 港 口 巴 西 全 國 共 有 24 個 港 口, 惟 港 口 設 備 並 未 與 巴 西 經 濟 發 展 同 步 成 長, 近 年 來 巴 西 進 出 口 貿 易 快 速 成 長, 巴 西 港 口 已 無 法 負 荷, 特 別 是 位 於 聖 保 羅 州 的 山 多 士 港 (Santos), 因 此 目 前 巴 西 進 出 口 廠 商 開 始 使 用 其 他 港 口, 如 巴 拿 拉 州 (Parana) 的 Paranagua 港 里 約 州 (Rio de Janeiro) 的 Rio de Janeiro 港 聖 靈 州 (Espirito Santo) 的 維 多 利 亞 港 (Vitoria) 和 聖 塔 卡 達 連 娜 州 (Santa Catarina) 的 Itajai 港 據 巴 西 業 者 表 示, 由 於 山 多 士 港 (Santos) 海 關 作 74

83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業 緩 慢 及 海 關 檢 查 較 嚴 格, 因 此 業 者 多 將 進 口 業 務 移 往 巴 拿 拉 州 (Parana) 的 Paranagua 港 和 聖 靈 州 (Espirito Santo) 的 維 多 利 亞 港 (Vitoria) ( 四 ) 空 運 巴 西 全 國 目 前 共 有 17 個 國 際 機 場, 巴 西 主 要 航 空 公 司 包 括 Avianca Gol Ocean Air Tam Trip 及 Azul 等, 均 為 私 人 企 業, 外 人 可 投 資 作 為 股 東, 除 客 運 外, 另 亦 經 營 貨 運 目 前 巴 西 最 大 空 運 集 散 地 位 於 聖 保 羅 州 的 Guarulhos 國 際 機 場 和 Viracopos 國 際 機 場 ( 五 ) 河 運 巴 西 河 運 系 統 共 有 五 條, 分 別 為 Hidrovia Araguaia-Tocantins Hidrovia do Sao Francisco Hidrovia do Madeira Hidrovia Tiete-Parana 及 Hidrovia Taquari-Guaiba, 其 中 以 位 於 巴 西 東 南 部 和 南 部 的 Hidrovia Tiete- Parana 及 Hidrovia Taquari-Guaiba 最 具 經 濟 價 值 巴 西 河 運 及 海 運 年 運 載 量 超 過 3 億 5,000 萬 噸 據 悉, 目 前 在 巴 西 阿 瑪 遜 州 瑪 瑙 斯 投 資 生 產 之 業 者, 除 透 過 空 運 將 其 產 品 運 至 外 州 銷 售 外, 大 部 分 靠 河 運 將 其 貨 品 運 至 Belem 市, 再 轉 公 路 或 海 運 至 其 他 州 巴 西 全 國 共 有 44 個 河 海 港, 其 中 6 個 位 於 北 部 地 區 13 個 位 於 東 北 地 區 13 個 位 於 東 南 地 區 10 個 位 於 南 部 地 區 中 西 地 區 則 有 2 個, 河 海 運 輸 十 分 便 捷 75

8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76

85 勞 工 第 柒 章 勞 工 一 勞 工 素 質 及 結 構 巴 西 勞 工 素 質 視 工 業 化 情 況 而 有 所 差 異, 一 般 而 言, 聖 保 羅 大 礦 州 瑪 瑙 斯 及 南 部 三 州 勞 工 素 質 相 較 較 佳 聖 保 羅 工 會 組 織 較 為 完 備, 功 能 也 強 二 勞 工 法 令 巴 西 1988 年 公 布 之 綜 合 勞 動 法, 為 規 範 雇 主 與 員 工 關 係 之 主 要 法 律 許 多 世 銀 及 美 國 的 財 經 專 家 均 曾 公 開 批 評 巴 西 法 律 對 勞 工 的 保 護, 超 過 其 本 身 經 濟 所 能 負 荷 的 程 度, 故 國 人 來 巴 投 資 前, 對 此 一 重 要 環 節 應 多 加 了 解 考 量 ( 一 ) 勞 工 權 益 巴 西 的 勞 工 法 令 繁 多, 在 1988 年 憲 法 大 幅 修 改 下, 勞 工 權 益 更 受 到 保 障, 雖 然 巴 西 目 前 勞 工 最 低 薪 為 678 巴 幣 ( 約 339 美 元 ), 薪 資 不 高, 但 若 加 上 員 工 其 他 福 利 及 公 司 須 負 擔 稅 金, 每 位 勞 工 成 本 將 提 高 至 1356 巴 幣 ( 約 678 美 元 ) ( 註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巴 西 勞 工 最 低 薪 調 漲 為 678 巴 幣 ) 依 法 雇 主 對 員 工 所 應 負 擔 之 酬 勞 與 賦 稅 名 目 繁 多, 分 述 於 下 : 1 薪 資 : 巴 西 政 府 設 定 最 低 薪 資, 且 最 低 薪 資 數 額 每 年 調 整 一 次, 最 近 一 次 調 整 係 2013 年 1 月 起, 將 最 低 薪 資 訂 為 678 巴 幣 ( 約 339 美 元 ), 任 何 僱 主 不 得 支 付 低 於 該 標 準 之 薪 資 員 工 與 僱 主 可 自 由 洽 談 薪 資 或 與 工 會 洽 商 通 常 每 個 行 業 均 有 其 工 會, 訂 定 其 會 員 之 最 低 薪, 僱 主 必 需 遵 守 2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 在 私 人 公 司 上 班, 每 天 工 作 最 高 時 限 為 8 小 時 ; 每 77

8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星 期 最 高 為 44 小 時 ( 午 休 及 加 班 時 數 不 包 括 在 內 ), 否 則 雇 員 有 權 向 勞 工 法 庭 控 告 雇 主 僱 用 超 時 若 雇 主 雇 員 簽 訂 的 工 作 合 同 中 未 限 定 週 六 為 假 日, 雇 主 亦 可 要 求 雇 員 週 六 上 班, 且 不 算 加 班 一 些 特 別 行 業, 勞 工 可 向 僱 主 洽 商 工 作 時 限, 超 過 時 限, 則 列 為 加 班, 最 低 加 班 報 酬 為 高 於 正 常 時 薪 的 50% 經 理 級 人 員 不 適 用 於 該 加 班 支 付 規 定 在 工 作 日 連 續 工 作 11 小 時, 員 工 可 多 休 息 24 小 時 晚 間 工 作 (10 pm 5 am), 其 薪 酬 需 較 日 間 工 作 多 20% 3 每 週 有 薪 休 假 一 天, 通 常 為 星 期 日, 至 於 星 期 六 是 否 休 假, 依 各 行 業 行 規 辦 理 4 法 定 休 假 及 獎 金 : 服 務 滿 1 年, 員 工 可 依 法 休 假 30 天 且 領 取 一 個 月 月 薪 再 加 1/3 月 薪 之 休 假 津 貼 休 假 為 連 續 性 30 天 ( 不 可 分 段 休 假 ); 若 員 工 有 意 願, 可 將 至 多 10 天 之 假 期 賣 給 公 司, 即 這 10 天 員 工 可 來 上 班, 除 假 期 獎 金 外, 公 司 需 另 付 十 天 薪 水, 但 員 工 需 在 假 期 開 始 前 向 公 司 提 出 假 期 折 算 成 現 鈔 之 申 請 5 產 假 喪 假 : 男 職 員 可 連 續 休 假 5 天 ( 包 括 週 末 )( 期 間 之 薪 資 由 政 府 負 擔 ), 女 職 員 可 有 120 天 的 育 嬰 假,( 期 間 之 薪 資 由 政 府 負 擔 ), 婦 女 懷 孕 後, 僱 主 不 得 無 故 解 僱, 產 假 期 間 停 薪 留 職, 但 仍 需 繳 付 稅 金 如 FGTS 喪 假 為 2 天 ( 限 過 逝 者 為 直 系 親 屬 ) 6 13 月 薪 : 在 巴 西, 年 終 獎 金 俗 稱 為 第 13 薪, 第 13 薪 是 每 年 給 付 一 次, 按 員 工 該 年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來 計 算, 以 最 後 一 個 薪 水 為 計 算 基 準 ( 含 加 班 費 及 其 他 福 利 津 貼 ) 按 巴 西 勞 工 法 規 規 定, 第 13 薪 需 於 每 年 11 月 先 付 一 半,12 月 再 付 另 一 半 若 該 員 工 並 非 1 月 1 日 開 始 工 作 或 未 到 12 月 份 就 離 職, 僱 主 應 依 比 例 支 付 7 僱 用 合 約 及 續 約 規 定 : 雇 主 在 僱 用 員 工 時, 需 透 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作 業, 向 勞 工 部 登 記 雇 員 之 資 料, 此 為 雙 方 簽 署 僱 用 合 約 之 方 78

87 勞 工 式, 是 否 需 再 簽 訂 另 一 合 約, 則 由 雇 主 及 雇 員 自 行 協 定, 而 續 約 規 定 亦 由 雇 主 及 雇 員 自 行 協 定, 惟 薪 資 支 付 假 期 及 稅 金 之 支 付 均 需 按 法 律 之 規 定 執 行 8 調 薪 規 定 : 依 年 度 調 漲, 調 幅 百 分 比 通 常 按 巴 西 前 一 年 通 貨 膨 漲 率 加 1.5% 方 式 計 算, 不 過 實 質 百 分 比 由 各 公 司 所 屬 之 公 會 公 布, 各 公 會 公 布 之 百 分 比 不 盡 相 同 9 辭 退 規 定 : 無 理 由 解 僱 員 工, 公 司 需 於 遣 散 前 30 天 發 函 通 知 員 工, 資 遣 方 式 分 為 兩 種, 一 為 在 資 遣 前 30 天 期 間, 員 工 為 找 尋 新 工 作, 員 工 可 每 天 減 少 2 小 時 工 作 時 數 或 按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上 下 班, 只 工 作 23 天 另 一 種 為 公 司 立 即 解 僱 員 工, 但 需 發 給 30 天 之 遣 散 期 限 所 應 獲 得 之 月 薪, 此 兩 種 薪 資 需 於 通 知 解 僱 當 天 全 額 付 清 從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員 工 工 作 每 滿 一 年, 則 公 司 需 多 支 付 3 天 的 遣 散 費 最 多 發 60 天,( 不 包 含 原 有 的 30 天 ) 10 危 險 加 給 : 若 從 事 勞 工 部 公 佈 之 危 險 行 業, 依 危 險 程 度, 雇 主 應 支 付 最 低 薪 的 10%,20% 或 30% 之 危 險 加 給 ; 若 其 從 事 之 行 業 危 險 性 極 高, 如 與 爆 炸 或 易 燃 物 料 有 關 行 業, 其 危 險 加 給 可 達 本 薪 的 30% ( 二 ) 僱 傭 契 約 之 終 止 僱 傭 契 約 之 終 止 可 分 為 解 僱 及 辭 職, 在 解 僱 的 情 況 下, 又 可 分 為 有 正 當 理 由 之 解 僱 及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解 僱 鑒 於 不 同 情 況 之 終 止 僱 傭 關 係, 對 雇 主 所 應 支 付 之 費 用 有 很 大 差 別, 茲 分 述 如 下 : 1 有 正 當 理 由 之 解 僱 有 正 當 理 由 的 解 僱 於 在 員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適 用 之 : (1) 不 誠 實 (2) 行 為 不 當 或 缺 乏 自 制 79

8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 未 獲 雇 主 允 許 而 經 常 性 地 為 自 己 或 為 第 三 者 工 作, 或 該 等 工 作 與 公 司 的 業 務 有 競 爭 性, 或 對 該 員 工 的 工 作 品 質 有 不 利 影 響 (4) 員 工 經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且 未 獲 緩 刑 (5) 怠 於 執 行 職 務 (6) 工 作 時 間 醉 酒 (7) 洩 漏 業 務 機 密 (8) 不 遵 守 紀 律 (9) 曠 職 (10) 非 屬 正 當 防 衛 的 情 況 下, 有 傷 害 或 損 害 他 人 身 體 或 名 譽 的 行 為 (11) 經 常 賭 博 員 工 倘 因 上 述 正 當 理 由 遭 解 僱, 將 僅 能 支 領 應 有 之 薪 資 按 比 例 核 計 之 休 假 薪 資 及 休 假 獎 金 2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解 僱 不 具 上 述 理 由 之 解 僱, 謂 之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解 僱, 雇 主 除 應 於 30 天 前 告 知 員 工 外, 尚 應 支 付 : (1) 應 有 之 薪 資 (2) 依 比 例 核 計 之 第 13 月 薪 ( 以 員 工 上 月 領 取 的 薪 資 核 計 ) (3) 依 比 例 核 計 之 應 休 假 薪 資 及 休 假 獎 金 (4) 應 休 未 休 之 雙 倍 未 休 假 獎 金 (5) 員 工 累 計 提 存 就 業 保 證 基 金 總 數 50% 之 遣 散 費 3 辭 職 員 工 如 自 願 離 職 時, 雇 主 應 支 付 無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員 工 時, 所 應 支 付 之 所 有 費 用, 但 提 存 就 業 保 證 基 金 總 數 50% 之 遣 散 費 除 外 員 工 如 工 作 滿 一 年 以 上 而 當 事 人 欲 終 止 僱 傭 契 約 時, 雙 方 應 前 往 相 關 工 會 公 證, 公 證 人 較 易 偏 袒 勞 方 倘 該 員 工 屬 主 管 人 員, 尚 80

89 勞 工 得 採 取 諸 如 終 止 委 任 或 代 理 等 行 為 鑒 於 解 僱 具 正 當 理 由 與 否 對 員 工 權 益 有 很 大 影 響, 而 部 分 條 列 之 正 當 理 由 解 釋 空 間 頗 為 寬 廣, 因 此 容 易 引 起 糾 紛 巴 西 聯 邦 政 府 設 有 勞 工 專 業 法 院, 專 門 受 理 勞 資 案 件 4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1) 外 國 勞 工 巴 西 政 府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同, 保 護 國 內 勞 工, 採 用 `2/3 定 律 `, 即 超 過 三 個 僱 員 之 公 司,2/3 必 須 為 巴 西 人, 該 規 定 不 適 用 下 列 行 業 如 農 牧 業 及 開 礦 業 在 同 一 職 位 上, 巴 西 員 工 薪 金 不 得 低 於 外 國 勞 工, 在 公 司 裁 員 時, 外 國 勞 工 為 優 先 對 象 (2) 提 存 失 業 救 濟 基 金 巴 西 提 存 失 業 救 濟 基 金 (FGTS) 源 自 於 5107/66 法 令, 在 1988 年 巴 西 憲 法 修 改 時, 重 新 修 正 為 8036/90 法 令, 規 定 自 1988 年 10 月 5 日 起 所 有 僱 員 必 需 加 入 FGTS 系 統 在 該 系 統 下, 僱 主 必 需 每 月 將 相 當 員 金 薪 金 8% 的 金 額 存 進 以 員 工 名 義 之 銀 行 戶 口, 該 戶 口 由 政 府 控 管, 員 工 在 僱 主 無 理 解 僱 或 自 購 房 屋 下 才 可 提 出 (3) 新 進 人 員 試 用 期 新 進 人 員 試 用 期 最 多 為 90 天 巴 西 勞 工 法 規 定, 試 用 期 期 間, 雇 主 須 透 過 會 計 師 之 作 業, 向 勞 工 部 登 記 雇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雇 主 及 雇 員 雙 方 需 簽 訂 試 用 合 約, 若 雇 主 認 為 一 次 試 用 期 不 夠, 需 延 長 試 用 期, 則 雇 主 及 雇 員 可 再 續 簽 試 用 期 合 約 一 次, 惟 前 後 兩 次 試 用 期 加 起 來 之 天 數 不 得 超 過 90 天, 且 續 簽 的 天 數 不 能 多 於 第 一 次 (4) 退 休 相 關 規 定 巴 西 退 休 計 算 方 式 區 分 為 兩 種, 一 為 按 工 作 時 間, 男 性 工 作 滿 35 年 及 女 性 工 作 滿 30 年 者 始 可 申 請 退 休, 而 工 作 之 年 資 則 以 登 記 在 工 作 證 之 時 間 總 和 為 標 準 另 一 種 為 按 年 齡, 男 性 滿 65 歲 及 女 性 滿 60 歲 者 可 申 請 退 休, 不 過 以 此 方 式 退 休 者, 其 付 社 會 81

9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福 利 費 (INSS) 之 時 間, 需 至 少 15 年, 未 達 此 年 限 者, 退 休 之 年 齡 需 延 後 上 述 兩 種 退 休 方 式 之 退 休 金 金 額 均 按 其 在 職 期 間 所 繳 納 之 社 會 福 利 保 險 費 及 政 府 公 布 之 對 換 公 式 為 計 算 依 據,2013 年 此 兩 種 退 休 方 式 之 退 休 金 最 高 金 額 均 不 得 超 過 4, 巴 幣 巴 西 退 休 金 最 高 金 額 每 年 隨 最 低 薪 的 調 整 而 調 整 (5) 社 會 保 險 根 據 巴 西 社 會 安 全 法 規 定, 所 有 僱 員 必 需 參 加 社 會 安 全 保 險 雇 員 雇 主 及 政 府 每 個 月 均 需 支 付 一 筆 費 用 於 社 會 安 全, 該 福 利 包 括 員 工 退 休 及 工 作 受 傷, 而 公 司 股 東 ( 非 聘 請 受 薪 ) 自 由 業 人 士 及 家 庭 佣 人 等 不 包 括 在 工 作 受 傷 保 險 福 利 內 (6) 員 工 分 紅 在 1994 年 12 月 29 日 的 法 令 說 明 員 工 參 與 分 配 公 司 利 潤 時, 公 司 可 扣 所 得 稅, 而 不 能 影 響 員 工 已 有 之 利 益 (7) 兵 役 問 題 巴 西 男 性 18 歲 時 需 服 兵 役, 若 員 工 需 服 兵 役, 僱 主 需 保 留 其 職 位, 即 停 薪 留 職, 惟 在 其 服 役 期 間, 仍 需 繳 付 稅 金 如 FGTS (8) 交 通 費 員 工 交 通 費 支 出 超 過 其 薪 資 6% 之 部 份, 應 由 雇 主 負 擔 82

91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一 居 留 權 之 取 得 及 移 民 相 關 規 定 及 手 續 外 資 公 司 員 工 赴 巴 西 工 作, 必 須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主 管 單 位 為 巴 西 聯 邦 政 府 勞 工 部, 工 作 居 留 簽 證 分 兩 種 : 一 種 為 臨 時 居 留, 另 一 種 為 永 久 居 留 ( 一 ) 臨 時 居 留 簽 證 臨 時 居 留 簽 證 是 給 予 專 業 人 士 前 來 巴 西 短 期 工 作 許 可, 有 效 期 間 2 年, 期 滿 後 可 再 續 延 一 次 2 年 目 前 在 巴 西 投 資 我 國 廠 商 唯 冠 公 司 ( 生 產 電 腦 監 視 器 ) 派 駐 巴 西 人 員 即 以 技 術 人 員 名 義 向 巴 西 申 請 2 年 之 臨 時 工 作 居 留 簽 證 申 請 臨 時 居 留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人 資 格 必 須 符 合 巴 西 移 民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具 備 專 長, 如 唯 冠 公 司 以 技 術 人 員 派 駐 巴 西 2 工 作 合 約 須 經 勞 工 和 社 會 福 利 部 核 准 3 申 請 人 須 提 出 收 入 證 明 書, 證 明 本 人 及 其 家 屬 在 巴 西 之 生 活 無 虞 4 持 有 臨 時 居 留 者 有 下 列 限 制 : (1) 不 可 開 設 私 人 公 司 (2) 不 可 為 公 司 負 責 人 (3) 只 能 為 簽 有 合 約 之 公 司 員 工 ( 二 ) 永 久 居 留 簽 證 永 久 居 留 簽 證 是 給 予 外 國 公 司 在 巴 西 之 子 公 司 負 責 人, 有 效 期 5 年, 83

9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期 滿 後 可 再 續 延 一 次 5 年,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簽 證 居 留, 外 資 公 司 必 須 匯 入 15 萬 巴 幣 在 巴 西 投 資, 並 向 中 央 銀 行 登 記 由 於 巴 西 為 外 匯 管 制 國 家, 該 匯 入 之 15 萬 巴 幣, 按 官 方 匯 率, 自 動 轉 換 為 巴 西 幣, 且 可 立 即 動 用 聘 用 外 籍 員 工 之 規 定 承 辦 機 關 及 申 辦 程 序 如 下 二 聘 用 外 籍 員 工 之 規 定 承 辦 機 關 及 申 辦 程 序 ( 一 ) 外 資 公 司 須 為 巴 西 登 記 在 案 之 公 司 ( 二 ) 巴 西 政 府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同, 保 護 國 內 勞 工, 採 用 2/3 規 定, 即 超 過 3 個 雇 員 之 公 司,2/3 必 須 為 巴 西 人 ( 不 論 員 工 數 量 或 薪 資 總 額 均 需 遵 守 此 一 規 定 ) ( 三 ) 向 勞 工 部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需 要 文 件 包 括 : 申 請 人 在 職 證 明 公 司 聘 書 畢 業 文 憑 個 人 履 歷 表 護 照 影 本 薪 資 所 得 等, 前 述 所 有 國 外 文 件 須 認 證 後 再 經 巴 西 大 使 館 公 證 ( 在 台 灣 則 須 經 巴 西 駐 台 商 務 中 心 公 證 ), 到 巴 西 先 後 經 合 法 翻 譯 公 司 翻 譯 成 葡 文, 方 為 有 效 另, 亦 需 提 供 外 資 公 司 在 巴 西 子 公 司 合 約 或 章 程 公 司 授 權 書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簽 證 須 提 出 資 金 匯 入 證 明 ( 四 ) 倘 文 件 齊 全, 巴 西 勞 工 部 在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後 30~60 天 之 內 核 復 三 外 商 子 女 可 就 讀 之 教 育 機 關 及 經 營 情 形 ( 一 )American School of Brasilia 地 址 :SGAS 605, Bloco E, lts. 34/ Brasilia - DF Tel: Fax: Site: 84

93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員 工 數 :150 負 責 人 :Mr. Craig Johnson (Head Master) 概 況 : 英 語 教 學, 第 一 二 級 學 校 ( 二 )Graded School 地 址 :Av. Giovani Gronchi, Sao Paulo - SP Tel: Fax: Site: 員 工 數 :282 負 責 人 :Lee Fertig (Superintendent) 概 況 : 英 語 教 學, 幼 稚 園 及 第 一 二 級 學 校 ( 三 )The American School of Campinas 地 址 :Rua Cajamar, 35-CEP Campinas - SP Tel: Fax: Site: 員 工 數 :119 負 責 人 :Mr. Steve Herrera 概 況 : 英 語 教 學, 幼 稚 園 及 第 一 二 級 學 校 ( 四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Curitiba 地 址 :Av. Dr. Eugenio Bertolli, Curitiba - PR Tel: Fax:

9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Site: 員 工 數 :134 負 責 人 :Mr.Bill R.Pearson (Superintendent) 概 況 : 英 語 教 學, 幼 稚 園 及 第 一 二 級 學 校 ( 五 )The American School of Belo Horizonte 地 址 :Av. Professor Mario Werneck, 3002 Bairro Buritis Belo Horizonte - MG Tel: Fax: Site: 員 工 數 : 55 負 責 人 :Mrs.Catarina Chen (School Director) 概 況 : 英 語 教 學, 幼 稚 園 及 第 一 二 級 學 校 ( 六 )Instituo Sidarta 地 址 :Estrada Municipal Fernando Nobre, Granja Viana-Cotia-CEP São Paolo-SP Tel: Fax: Site: 負 責 人 :Mrs. Claudia Ciqueira (Director) 概 況 : 幼 稚 園 為 葡 英 文 教 學, 第 一 二 級 學 校 可 以 選 修 中 文 或 西 班 牙 文 86

95 結 論 第 玖 章 結 論 我 國 大 型 企 業 在 巴 西 投 資 成 立 組 裝 工 業 後, 自 我 國 大 量 進 口 零 組 件, 包 括 電 阻 電 容 器 半 導 體 印 刷 電 路 板 LED 等 我 國 對 巴 西 出 口 之 電 子 產 品 已 逐 漸 朝 向 附 加 值 較 高, 如 掌 上 型 電 腦 數 位 相 機 等 具 一 定 之 特 別 技 術 之 產 品 為 主, 與 中 國 大 陸 及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市 場 分 開 在 機 器 設 備 方 面, 憑 著 功 能 及 品 質 均 較 中 國 大 陸 佳, 再 加 上 業 者 已 克 服 維 修 及 融 資 兩 大 瓶 頸, 其 中 金 屬 加 工 工 具 機 及 金 屬 加 工 綜 合 機 等 已 排 名 在 我 國 對 巴 西 前 30 主 要 產 品 項 目 中, 此 外 塑 膠 射 出 機 及 模 具 等 之 出 口 亦 在 成 長 中 近 年 來, 巴 西 通 訊 市 場 成 長 迅 速, 相 關 產 品 如 網 路 磁 碟 機 資 料 傳 輸 機 視 訊 會 議 產 品 等 需 求 亦 甚 大 巴 西 為 我 國 在 中 南 美 洲 最 大 貿 易 夥 伴 國 之 一, 兩 國 間 貿 易 雖 不 斷 成 長, 但 由 於 巴 西 與 我 國 距 離 甚 遠, 資 訊 不 易 取 得, 再 加 上 拉 丁 美 洲 文 化 和 國 情 十 分 特 別, 與 歐 洲 美 國 截 然 不 同, 因 此 我 國 業 者 前 來 開 拓 時, 宜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檢 疫 規 定 - 委 內 瑞 拉 等 中 南 美 洲 鄰 國 因 流 行 黃 熱 病, 所 以 巴 西 海 關 人 員 對 部 份 來 自 中 南 美 洲 鄰 國 入 境 者, 通 常 會 檢 查 是 否 已 注 射 黃 熱 病 疫 苗 二 出 入 境 通 關 規 定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旅 客 進 境 時 必 需 填 寫 行 李 申 報 單, 每 位 旅 客 可 攜 帶 禮 品 或 其 他 個 人 使 用 的 商 品 ( 包 括 電 腦 設 備 ), 金 額 在 500 美 元 以 下 者 免 稅, 超 過 部 分 則 須 繳 50% 稅 金 旅 客 到 海 關 時, 分 行 李 申 報 櫃 檯 及 毋 須 申 報 櫃 檯, 前 者 行 李 需 受 檢 ; 後 者 一 般 所 攜 帶 之 必 要 物 品 皆 不 會 受 到 刁 難, 惟 海 關 仍 進 行 抽 檢, 被 指 定 之 旅 客, 其 行 李 將 經 X 光 檢 驗 或 由 海 關 人 員 檢 查, 對 紙 箱 檢 查 較 為 嚴 格 除 個 人 必 需 物 品 外, 允 許 攜 入 免 稅 商 品 有 : 400 支 香 煙 250 克 煙 絲 25 支 雪 茄 及 2 公 升 的 酒 類 另 旅 客 可 在 巴 西 國 際 機 場 87

9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內 的 免 稅 商 店 購 買 酒 類, 上 限 金 額 為 500 美 元 入 境 旅 客 未 按 規 定 申 報 或 經 查 與 申 報 表 不 符 者, 另 需 加 付 50% 罰 金 三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 旅 客 入 境 時, 金 額 超 過 1 萬 巴 幣 或 同 等 金 額 之 美 元 ( 約 4,500 美 元 ) 其 他 貨 幣 黃 金 及 有 價 証 券 均 須 申 報 巴 西 貨 幣 單 位 為 黑 奧 (REAL), 一 般 可 在 銀 行 飯 店 及 指 定 兌 換 所 等 兌 換 巴 幣, 入 境 時 兌 換 巴 幣 時 可 要 求 外 幣 結 售 証 明 書, 以 備 出 境 時 若 有 剩 餘, 巴 幣 可 再 兌 成 美 元 因 巴 幣 採 浮 動 匯 率, 兌 換 率 每 日 不 同, 故 出 境 時 一 般 無 法 換 回 入 境 時 等 值 的 美 元 四 宜 自 備 中 葡 翻 譯 - 對 巴 西 進 口 商 或 批 發 商, 親 訪 比 寄 送 樣 品 或 開 發 信 有 效, 惟 巴 西 為 葡 萄 牙 文 國 家, 我 商 商 務 拜 訪, 除 非 確 定 訪 問 對 象 通 曉 英 語, 否 則 以 自 備 翻 譯 為 佳,( 註 :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備 具 華 僑 翻 譯 人 才 庫, 如 有 需 要, 在 出 發 前 可 電 請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email protected] 協 助 ) 五 巴 西 廠 商 商 務 洽 談 習 慣 - 我 國 廠 商 與 巴 西 商 約 會 避 免 在 週 末 安 排 商 務 活 動, 因 收 入 在 中 上 之 巴 西 家 庭, 在 海 邊 或 內 地 都 擁 有 別 墅 或 農 莊, 每 週 五 下 班 後 全 家 即 出 城 休 假, 待 週 日 才 返 回, 故 與 巴 西 人 商 務 活 動 儘 量 避 開 上 述 時 段 商 務 約 會 除 安 排 在 上 班 時 間 外, 可 邀 約 午 餐, 順 便 談 生 意 ; 在 晚 上, 巴 西 人 很 少 在 外 應 酬, 又 有 遲 吃 晚 餐 之 習 慣, 我 國 廠 商 宜 注 意 另 我 國 業 者 前 來 開 拓 巴 西 市 場 前, 宜 先 規 劃 周 詳, 臨 時 安 排 約 會 將 會 十 分 困 難, 在 商 務 拜 訪 活 動 時, 應 穿 著 正 式 服 飾, 以 表 示 對 主 人 之 尊 敬 六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 里 約 熱 內 盧 及 聖 保 羅 等 大 城 市 夜 間 應 避 免 單 獨 行 走, 外 出 時, 不 宜 穿 戴 華 麗 服 飾 或 名 貴 手 錶, 護 照 宜 放 在 旅 館, 隨 身 攜 帶 小 量 金 錢 及 護 照 影 印 本,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七 巴 西 進 口 商 良 莠 不 齊, 事 先 徵 信, 可 儘 量 避 免 事 後 糾 紛,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提 供 廠 商 信 用 調 查 服 務 88

97 附 錄 附 錄 一 重 要 機 構 聯 絡 資 料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商 團 體 ( 一 ) 駐 巴 西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Divisão Econômica) Escritório Econômico e Cultural de Taipei no Brasil 地 址 :SHIS QI 09,Conj.16,Casa 23,CEP ,Brasília-DF,Brasil 電 話 :(55-61) 電 傳 :(55-61) [email protected] 組 長 : 許 銘 松 ( 二 ) 巴 西 臺 灣 貿 易 中 心 (Taiwan Trade Center do Brasil Ltda.) 地 址 :Avenida Paulista 1274,13o Andar,CEP ,São Paulo-SP, Brasil 電 話 :(55-11) 電 傳 :(55-11) [email protected] ( 三 ) 巴 西 派 駐 我 國 單 位 巴 西 商 務 辦 事 處 住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6 段 197 號 5 樓 電 話 :(02) , 電 傳 :(02) 電 子 郵 箱 :[email protected] 89

9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四 ) 在 當 地 之 主 要 台 / 僑 商 組 織 巴 西 臺 灣 商 會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Brasil) 住 址 :Av. Cidade Jardim, 83 Jd Europa, CEP , São Paulo-SP, Brasil 電 話 :(55-11) 電 傳 :(55-11) Ext 116 會 長 : 張 永 昌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 ( 一 )ABDI Agencia Brasileira de Desenvolvimento Industrial( 巴 西 工 業 發 展 署 ) SBN Qd 1 Bloco B 14 Andar Edifício CNC Brasília, DF Brasil Tel (5561) Fax: (5561) URL: ( 二 )APEX- Agencia de Promocao de Exportacao e Investimento( 出 口 暨 投 資 促 進 署 ) SBN Qd 1 Bloco B 10 andar Edifício CNC Brasília DF, Brasil Tel: (5561) Fax: (5561) URL: 90

99 附 錄 ( 三 )AEB-Associacao de Comercio Exterior do Brasil( 巴 西 外 貿 協 會 ) Av. Gal. Justo 335-4o andar Rio de Janeiro- RJ, Brasil Tel:(5521) Fax:(5521) URL: ( 四 )CNI- ConFederação Nacional da Indústria(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 SBN - Quadra 01 - Bloco C Ed. Roberto Simonsen Brasília DF, Brasil [email protected] Tel: (5561) ; (5561) ; (5561) Fax: (5561) URL: ( 五 )SEBRAE- Serviço Brasileiro de Apoio as Micro e Pequenhas Empresas( 中 小 企 業 協 會 ) SEPN Q. 515 loja 32, Bloco C Brasilia- DF, Brasil Tel:(5561) Fax:(5561) URL: ( 六 )FIESP-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e São Paulo( 聖 保 羅 州 工 業 總 會 ) Av Paulista, 1313/12o -sala 1250 CEP Sao Paulo-SP, Brasil Tel:(5511) Fax:(5511)

10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URL: ( 七 )FIRJAN-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o Río de Janeiro( 里 約 州 工 業 總 會 ) Av. Graça Aranha, 1/6 andar Centro Rio de Janeiro, RJ, Brazil Tel:(5521) Fax:(5521) URL: ( 八 )FIEMG-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e Minas Gerais ( 大 礦 州 工 業 總 會 ) Av. do Contorno, Funcionários Belo Horizonte- MG, Brasil Tel:(5531) general; (5531) presidency Fax:(5531) URL: ( 九 )FIERGS- Federacá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e Río Grande do Sul ( 南 大 河 州 工 業 總 會 ) Av. Assis Brasil, Porto Alegre, RS, Brasil Tel: (5551) Fax: (5551) [email protected] URL: 92

101 附 錄 ( 十 )FIESC-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e Santa Catarina( 聖 塔 卡 那 林 納 州 工 業 總 會 ) Rod. Admar Gonzaga, 2765-Itacorubi Florianopolis -SC, Brasil Tel:(5548) Fax:(5548) URL: ( 十 一 )FIEAM-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e Amazonas( 亞 瑪 遜 州 工 業 總 會 ) Av. Joaquim Nabuco, Manaus-AM, Brasil Tel:(5592) Fax:(5592) [email protected] URL: ( 十 二 )FIEB-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Estado da Bahia( 巴 夷 亞 州 工 業 總 會 ) Rua Edístio Pondé, 342, STIEP Salvador-Bahia, Brasil Tel: (71) Fax: (71) URL: ( 十 三 )PROMOEXPORT( 巴 夷 亞 州 外 貿 協 會 ) Av. Tancredo Neves 776 Ed. Desenbanco Bloco A - Pituba Salvador-BA, Brasil Tel:(5571)

10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Fax:(5571) / URL: - in English ( 十 四 )FIBRA- 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do DF( 巴 西 利 亞 聯 邦 特 區 工 業 總 會 ) SIA Trecho 03, Lote 225, 2º andar Setor de Indústria , Brasília -, DF Tel.: (5561) Fax: (5561) URL: 94

103 附 錄 附 錄 二 巴 國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表 一 巴 西 十 年 來 總 體 經 濟 指 標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 (%) growthr ate 進 口 金 額 ( 百 萬 美 元 ) import 出 口 金 額 ( 百 萬 美 元 ) export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百 萬 美 元 ) gdp 平 均 每 人 國 民 所 得 ( 美 元 ) per capita 農 業 Agric ulture 產 業 結 構 工 業 服 務 業 industr service ial 消 費 者 物 價 (inpc-ibge) inflation rate 與 上 年 比 較 % ,254 73, ,426 2, , ,789 96, ,553 3, , , , ,776 4, , , ,470 1,070,423 5, , , ,649 1,310,100 7, , ,9 173, ,942 1,200,000 8, ,2 127, ,270 1,480,000 8, , ,915 2,088,068 10, , ,040 2,518,000 11, , ,580 2,252,628 11, 資 料 來 源 : 巴 西 工 商 部 貿 易 局 (SECEX) 及 國 家 統 計 局 (IBGB) * 巴 西 政 府 公 佈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係 依 巴 西 幣 產 值 作 為 比 較 基 礎 95

10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二 巴 西 公 司 平 常 需 付 稅 金 及 規 費 之 名 目 及 計 算 方 式 等 資 料 : 項 次 項 目 簡 稱 週 期 性 質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社 會 整 合 捐 PIS 每 月 聯 邦 稅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由 雇 主 負 乘 以 0.65% 擔 2 公 司 淨 利 社 CSLL 會 貢 獻 金 每 3 個 月 聯 邦 稅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同 上 乘 以 9% 3 年 資 退 休 金 FGTS 每 月 聯 邦 稅 員 工 申 報 總 薪 資 乘 以 同 上 8% ( 由 員 工 申 報 之 薪 資 總 4 社 會 福 利 保 INSS( 又 稱 險 費 IAPAS) 每 月 聯 邦 稅 額 乘 以 25.5%) 加 上 ( 同 上 ( 員 員 工 申 報 之 各 別 申 報 薪 工 申 報 部 資 乘 以 某 百 分 比 之 總 和 份 從 員 工 見 表 五 ) 再 加 上 員 工 的 薪 資 中 未 滿 14 歲 之 子 女 數 目 的 扣 減 ) 輔 助 金 ( 見 表 六 ) 來 計 算 5 市 政 府 服 務 ISS 稅 每 月 市 政 府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針 對 服 務 稅 乘 以 2% 或 5% 性 質 課 稅 6 市 政 府 稽 查 TFE 稅 每 年 按 公 司 員 工 人 數 及 聯 邦 市 政 府 針 對 公 司 政 府 公 債 指 數 來 計 算, 稅 課 稅 詳 見 表 五 7 員 工 工 會 費 Contribuição 每 年 會 捐 約 1 天 工 資 Sindical 本 費 用 由 員 工 自 行 負 擔, 雇 96

105 附 錄 項 次 項 目 簡 稱 週 期 性 質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主 先 墊 付, 再 由 薪 水 中 扣 減 8 員 工 工 會 撫 Contribuicao 每 年 會 捐 視 情 況 而 定 恤 金 Assistencial 由 員 工 自 付 9 公 司 公 會 費 Contribuicao Sindical Patronal 每 年 會 捐 視 情 況 而 定 Contribuição Assistencial 由 雇 主 負 擔 10 ( 第 7 與 第 9 公 司 工 會 撫 同, 但 公 司 每 年 會 捐 視 情 況 而 定 恤 金 支 付 一 次, 員 工 亦 支 付 一 次 ) 由 雇 主 負 擔 11 每 月 收 入 所 I.R. Na fonte 每 月 得 稅 扣 繳 聯 邦 稅 附 表 七 每 月 收 入 的 扣 繳 Imposto 由 承 租 人 12 地 價 稅 Predial Territorial e 每 月 市 政 府 由 政 府 計 算 稅 負 擔 併 房 租 繳 付 Urbano 13 會 計 師 月 費 每 月 服 務 費 以 1 個 半 最 低 薪 計 算 代 辦 公 司 員 工 保 險 97

10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項 次 項 目 簡 稱 週 期 性 質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報 稅 及 提 供 資 詢 服 務 會 計 年 終 帳 代 辦 公 司 14 稅 申 報 服 務 每 年 服 務 費 以 1 個 半 最 低 薪 計 算 年 終 報 稅 費 事 宜 每 月 公 司 代 繳, 從 15 個 人 所 得 稅 IRPF 每 月 聯 邦 稅 依 個 人 所 得 而 訂 附 表 八 薪 資 中 扣 減 所 得 人 年 終 合 併 申 報 16 公 司 所 得 稅 IRPJ 每 3 個 月 聯 邦 稅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由 雇 主 負 乘 以 15% 擔 17 社 會 保 險 捐 COFINS 助 金 每 月 聯 邦 稅 公 司 營 業 額 ( 發 票 額 ) 由 雇 主 負 乘 以 3% 擔 資 料 來 源 : 巴 西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98

107 附 錄 表 三 2013 年 社 會 福 利 保 險 費 按 員 工 申 報 薪 資 計 算 之 百 分 比 表 格 : 員 工 申 報 薪 資 社 會 福 利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方 式 至 巴 幣 申 報 薪 資 額 乘 以 8.00% 巴 幣 至 2.079,50 巴 幣 申 報 薪 資 額 乘 以 9.00% 2.079,51 巴 幣 至 4.159,00 巴 幣 申 報 薪 資 額 乘 以 11.00% 資 料 來 源 : 巴 西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整 理 表 四 2013 年 員 工 未 滿 14 歲 之 子 女 輔 助 金 的 計 算 表 格 員 工 申 報 薪 資 至 巴 幣 每 名 子 女 輔 助 金 巴 幣 至 巴 幣 巴 幣 巴 幣 以 上 無 輔 助 金 額 註 : 巴 西 政 府 經 常 在 頒 布 新 的 最 低 薪 額 或 課 徵 支 票 稅 時, 更 換 以 上 兩 表, 上 述 兩 表 從 2003 年 4 月 起 生 效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巴 西 最 低 薪 額 亦 升 為 678 巴 幣 資 料 來 源 : 巴 西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整 理 99

10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五 按 公 司 員 工 人 數 及 聯 邦 政 府 公 債 指 數 計 算 市 府 營 業 稅 或 營 業 店 頭 稅 額 這 個 部 分 每 個 行 業 有 其 不 同 的 計 算 方 式 : 附 上 SITE 參 考, 原 文 沒 有 更 改 Valores-TFE-2013.pdf 員 工 人 數 聯 邦 政 府 公 債 指 數 備 註 0 至 5 人 至 10 人 聯 邦 政 府 公 債 指 數 簡 稱 UFIR 每 年 調 整 1 次 1UFIR=10,641 巴 幣 (2002 年 ) 可 1 次 付 清 或 5 次 付 清 11 至 25 人 至 50 人 至 100 人 至 200 人 1, 至 400 人 2, 至 600 人 4, 至 800 人 5, 至 1,000 人 7, 至 1,500 人 10, 高 於 1,500 人 11, 資 料 來 源 : 巴 西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整 理 100

109 附 錄 表 六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等 租 稅 及 投 資 優 惠 巴 西 廠 商 自 國 外 進 口 產 品, 須 要 繳 交 的 稅 賦 包 括 進 口 稅 工 業 產 品 稅 員 工 分 紅 計 劃 存 金 (PIS/PASEP) 加 社 會 保 險 捐 助 金 (CONFINS) 以 及 貨 物 流 通 稅 等, 而 這 些 稅 賦 係 以 CIF 為 基 礎, 以 複 利 方 式 計 算, 因 此 一 般 產 品 進 口, 巴 西 進 口 商 繳 交 之 稅 賦 通 常 約 為 該 產 品 CIF 報 價 的 70%, 相 當 沈 重 巴 西 政 府 以 稅 賦 優 惠 吸 引 外 國 業 者 前 來 巴 西 投 資 設 廠, 為 提 高 外 國 業 者 前 往 瑪 瑙 斯 設 廠 之 意 願, 巴 西 聯 邦 政 府 對 設 在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之 公 司 行 號 及 出 入 該 區 之 貨 品 提 供 下 列 稅 賦 優 惠 : ( 一 ) 進 口 稅 方 面 1. 用 於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內 消 費 之 外 國 產 品 ( 包 括 資 本 財 在 內 ) 可 免 繳 進 口 稅 2. 用 於 製 造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工 業 產 品 之 外 國 原 料 及 中 間 財, 當 其 製 造 商 之 生 產 計 畫 獲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及 符 合 基 本 產 品 生 產 程 序 時, 可 獲 88% 進 口 稅 額 之 減 免, 譬 如 : 原 料 及 中 間 財 之 巴 西 進 口 稅 率 為 10% 者, 若 用 於 製 造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用 於 製 造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工 業 產 品, 則 進 口 稅 率 僅 為 1.2% ( 二 ) 工 業 產 品 稅 方 面 : 1. 在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生 產 之 產 品, 可 免 繳 工 業 產 品 稅 2. 在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消 費 的 外 國 產 品 ( 包 括 資 本 財 ), 可 免 繳 工 業 產 品 稅 3. 由 巴 西 本 國 生 產 且 用 於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之 產 品, 可 免 繳 工 業 產 品 稅 ( 三 ) 員 工 分 紅 計 劃 存 金 (PIS/PASEP) 加 社 會 保 險 捐 助 金 (CONFINS) 方 面 1. 由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製 成 之 產 品 銷 往 外 地 時, 大 多 數 產 品 以 3.65% 計 算, 僅 少 數 特 殊 產 品 以 9.25% 計 算 101

11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由 國 外 引 進 之 產 品, 其 (PIS/PASEP) 及 (CONFINS) 皆 為 9.25% 計 算, 但 若 由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內 公 司 引 進 之 原 料 用 於 區 內 另 一 家 公 司 生 產 成 品 用 途, 其 (PIS/PASEP) 及 (CONFINS) 以 0% 計 算, 另 從 巴 西 國 內 其 他 引 進 原 料 或 產 品, 其 (PIS/PASEP) 及 (CONFINS) 亦 以 0% 計 算 ( 四 ) 貨 物 流 通 稅 方 面 : 1. 亞 瑪 遜 州 州 政 府 對 在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投 資 者 給 予 貨 物 流 通 稅 ( 註 : 亞 瑪 遜 州 貨 物 流 通 稅 稅 率 為 17%), 在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區 投 資 之 業 者, 必 須 將 投 資 計 畫 書 送 至 SUFRAMA 審 核, 通 過 後 才 能 獲 得 優 惠, 其 優 惠 方 式 如 下 : (1) 若 業 者 生 產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內 未 製 造 之 新 產 品 或 該 州 州 政 府 有 意 引 進 的 產 業, 則 可 免 繳 貨 物 流 通 稅, 但 仍 須 繳 付 UEA( 阿 瑪 遜 州 立 大 學 基 金 ) 及 FTI( 旅 遊 及 基 礎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 稅,FTI 為 CIF 的 2% 或 營 業 額 的 1%, 而 UEA 為 免 繳 付 所 得 稅 部 分 的 10% (2) 若 業 者 生 產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內 已 製 造 的 產 品, 則 可 獲 得 少 付 貨 物 流 通 稅 稅 額 的 優 待, 少 付 之 稅 額 百 分 比 介 於 40% 至 90%, 百 分 比 之 選 擇 依 產 品 的 不 同 來 區 分 另, 業 者 仍 須 繳 付 UEA( 阿 瑪 遜 州 立 大 學 基 金 ) 及 FMPEI(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 稅, 金 額 分 別 為 未 減 免 前 之 應 付 貨 物 流 通 稅 的 1.5% 及 6% 2. 巴 西 其 他 州 銷 往 瑪 瑙 斯 自 由 貿 易 區 之 工 業 產 品, 可 免 繳 貨 物 流 通 稅 3. 引 進 機 器 設 備 ( 包 括 零 組 件 ), 可 免 繳 貨 物 流 通 稅 4. 購 買 巴 西 國 產 工 業 產 品 時, 亞 瑪 遜 州 州 政 府 亦 按 產 品 之 區 分 而 給 予 不 同 百 分 比 之 貨 物 流 通 稅 減 免 (1) 最 終 消 費 財 45% 102

111 附 錄 (2) 資 本 財 及 用 於 食 品 成 衣 鞋 子 及 汽 車 之 消 費 財 55% 至 100% (3) 使 用 亞 瑪 遜 區 原 料 或 農 牧 產 品 製 成 之 產 品 或 中 間 財, 至 多 可 獲 100% 之 貨 物 流 通 稅 減 免 (4) 由 亞 瑪 遜 區 內 陸 製 成 之 產 品 及 捕 魚 工 業 製 成 之 產 品 及 亞 瑪 遜 區 草 藥 製 成 之 產 品, 亦 可 獲 100% 之 貨 物 流 通 稅 減 免 103

11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七 2013 年 每 月 所 得 稅 扣 繳 之 計 算 方 式 薪 資 ( 以 巴 幣 計 算 ) 稅 率 % 累 進 差 額 ( 以 巴 幣 計 算 ) 至 從 至 從 至 從 至 巴 幣 以 上

113 附 錄 表 八 商 旅 資 訊 駐 外 單 位 名 稱 貨 幣 名 稱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REAL(R$) 音 譯 為 黑 奧 匯 率 ( 請 加 註 時 間 ) 巴 西 採 浮 動 匯 率, 且 匯 率 區 分 為 黑 市 旅 遊 及 外 貿 三 種, 進 口 商 結 匯 時, 用 外 貿 匯 率 兌 換 ; 巴 西 居 民 出 國 結 匯 時, 以 旅 遊 匯 率 兌 換, 而 美 元 現 鈔 在 旅 行 社 兌 換 巴 幣 時, 都 用 黑 市 匯 率 計 算 買 進 賣 出 黑 市 旅 遊 外 貿 日 期 :2013 年 4 月 1 日 與 台 灣 時 差 以 格 林 威 治 時 間 計 算, 巴 西 時 間 較 台 灣 晚 11 小 時, 惟 每 年 10 月 至 次 年 2 月 巴 西 聖 保 羅 州 等 地 實 施 夏 令 時 間, 時 間 提 前 一 小 時, 所 以 這 些 地 區 與 台 北 時 差 減 為 10 小 時, 譬 如 : 聖 保 羅 市 11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為 台 北 時 間 11 月 12 日 下 午 7 時 簽 證 1. 商 務 簽 證 : 出 國 前 六 個 月 以 上 有 效 期 之 護 照 正 本, 空 白 頁 數 至 少 一 頁 以 上 ( 驗 畢 現 場 歸 還 ) 簽 証 申 請 表 一 份 英 文 填 妥 之 商 務 調 查 表 自 營 或 在 職 公 司 英 文 保 證 函 註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稱 赴 巴 西 之 目 的 性 質 預 計 停 留 時 間 等, 且 保 證 函 須 由 公 司 往 來 銀 行 或 地 方 法 院 簽 章, 保 證 函 抬 頭 To Brazil Business Center 1 張 2 吋 或 3 吋 正 面, 白 色 背 景 近 期 內 拍 攝 的 彩 色 相 片 不 得 使 用 電 腦 列 印 或 合 成 照 片 倘 需 巴 西 方 面 邀 請 函, 本 會 駐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可 出 具 105

11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觀 光 簽 證 : 出 國 前 六 個 月 以 上 有 效 期 之 護 照 正 本 及 空 白 頁 數 至 少 一 頁 以 上 在 職 證 明 且 由 公 司 往 來 銀 行 簽 章,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或 定 期 存 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1 張 2 吋 或 3 吋 正 面, 白 色 背 景 近 期 內 拍 攝 的 彩 色 相 片 不 得 使 用 電 腦 列 印 或 合 成 照 片 3. 簽 証 有 效 時 間, 自 核 發 日 算 起 之 90 天 內 需 進 入 巴 西 班 機 ( 直 達 否 費 用 航 程 ) 巴 西 機 票 價 格 常 因 遊 行 淡 旺 季 時 段 訂 購 日 及 旅 遊 往 返 日 差 距 和 航 空 公 司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下 為 3 月 29 日 上 網 預 訂 6 月 12 日 自 聖 保 羅 市 Guarulho 機 場 搭 乘 Gol 班 機 赴 里 約 瑪 瑙 斯 等 巴 西 其 他 主 要 城 市 及 6 月 19 日 返 回 之 來 回 機 票 價 格 及 機 場 稅 資 料 如 下 : 巴 西 主 要 城 市 名 稱 有 無 直 飛 班 機 一 般 來 回 機 票 價 格 及 機 場 稅 單 趟 航 程 交 通 巴 西 利 亞 市 Brasilia 愉 港 市 Porto Alegre 佛 羅 那 玻 里 斯 市 Florianopolis 古 里 吉 巴 市 Curitiba 里 約 市 Rio de Janeiro 有 386 巴 幣 1 小 時 38 分 鐘 有 222 巴 幣 1 小 時 45 分 鐘 有 206 巴 幣 1 小 時 18 分 鐘 有 200 巴 幣 1 小 時 03 分 鐘 有 200 巴 幣 1 小 時 好 景 市 有 200 巴 幣 1 小 時 15 分 鐘 106

115 附 錄 Belo Horizonte 福 斯 市 Foz do Iguacu 有 366 巴 幣 2 小 時 54 分 鐘 瑪 瑙 斯 市 Manaus 有 624 巴 幣 5 小 時 48 分 鐘 海 息 飛 市 Recife 有 676 巴 幣 5 小 時 25 分 鐘 資 訊 來 源 :Http// 計 程 車 ( 費 用 )1. 聖 保 羅 市 為 巴 西 最 大 工 商 城 市, 在 當 地 搭 乘 計 程 車, 原 先 只 按 跳 錶 數 即 為 車 資 方 式 計 費, 但 該 市 政 府 在 號 政 令 中 規 定 : 自 2011 年 1 月 15 日 起, 該 市 計 程 車 車 資 係 按 跳 錶 數 計 費, 週 一 至 週 五 正 常 工 作 日, 上 午 6 時 至 晚 間 8 時 期 間, 跳 錶 以 4.1 巴 幣 開 始 計 算, 之 後 每 1 公 里 加 2.10 巴 幣 晚 間 8 時 至 次 日 6 時 週 六 及 週 日, 亦 以 4.1 巴 幣 起 跳, 每 1 公 里 加 2.2 巴 幣 計 算 錶 數 車 資 2. 自 聖 保 羅 市 搭 計 程 車 到 其 他 城 市, 可 按 跳 錶 數 再 對 照 金 額 換 算 表 方 式 計 費, 亦 可 與 司 機 事 先 談 妥 價 錢, 俾 節 省 開 銷 此 外, 從 聖 保 羅 市 到 其 他 城 市, 最 好 以 同 一 輛 計 程 車 來 回, 否 則 按 巴 西 法 律 規 定, 單 趟 車 資 係 按 跳 錶 數 再 對 照 金 額 換 算 表 另 加 40% 方 式 計 算 ; 若 同 一 計 程 車 來 回, 車 資 則 按 跳 錶 數 再 對 照 金 額 換 算 表 方 式 計 費, 不 需 另 加 40% 3. 在 聖 保 羅 市 之 外 的 城 市 搭 計 程 車, 其 跳 錶 起 跳 數 及 每 公 里 增 加 之 數 額, 未 必 與 聖 保 羅 市 之 計 程 車 相 同, 且 未 必 其 他 城 市 計 程 車 車 資 係 按 跳 錶 數 再 對 照 金 額 換 算 表 方 式 計 算 4. 巴 西 各 機 場 大 廈 出 口 均 有 排 班 計 程 車, 車 資 按 目 的 地 定 價 107

11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租 車 ( 適 宜 或 否, 適 宜 者 請 列 所 需 費 聖 保 羅 等 巴 西 主 要 城 市 交 通 擁 擠, 道 路 有 單 行 道 雙 行 道 之 分 且 路 標 均 以 葡 文 標 示, 故 前 來 巴 西 進 行 商 旅 之 國 人 不 宜 在 巴 西 租 車 用 及 聯 絡 方 式 )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愉 港 (Porto Alegre) 及 美 景 (Belo Horizonte) 等 若 干 城 市 有 與 鄰 近 城 市 接 連 的 火 車 外, 聖 保 羅 及 里 約 兩 城 市 亦 有 捷 運, 目 前, 聖 保 羅 市 捷 運 單 程 票 價 為 3.00 巴 幣 ; 另, 巴 西 各 大 城 市 間 有 大 型 豪 華 旅 遊 巴 士 往 返, 例 如 聖 保 羅 市 至 里 約 市 有 臥 舖 之 大 型 巴 士 單 程 票 價 為 109 巴 幣, 車 程 約 5 小 時 30 分 電 話 費 率 1. 聖 保 羅 市 大 部 分 報 攤 均 出 售 電 話 卡, 卡 片 可 分 及 50 等 不 同 通 話 次 數 (Pulse), 售 價 區 分 為 及 8 巴 幣 等 價 格, 這 些 卡 片 可 用 於 市 區 或 城 市 間 的 電 話 聯 絡, 卡 片 可 用 時 間 按 撥 話 地 點 而 定, 距 離 愈 遠, 通 話 次 數 扣 得 愈 快, 而 市 區 電 話 為 每 三 分 鐘 一 個 pulse 2. 在 聖 保 羅 市 自 由 區 東 亞 張 吳 胖 等 商 店 可 買 到 一 卡 通 或 地 球 通 訊 村 等 國 際 電 話 卡,25 巴 幣 之 電 話 卡 可 與 國 內 親 友 交 談 430 分 鐘 電 話 自 台 灣 台 北 撥 電 話 至 巴 西 撥 號 方 式 : 城 市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撥 電 話 自 當 地 巴 西 撥 電 話 至 台 北 撥 號 方 式 : 城 市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撥 行 動 電 話 若 攜 帶 之 行 動 電 話, 為 GSM 雙 頻 系 統 行 動 電 話, 在 聖 保 羅 市 向 Telecom Italia Mobile 行 動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 品 牌 為 TIM) 購 買 電 108

117 附 錄 話 號 碼 卡 (SIM Card), 置 入 行 動 電 話 內, 此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在 巴 西 全 國 通 用, 每 一 卡 費 用 10 巴 幣, 除 SIM Card 外, 尚 須 購 買 儲 值 式 預 付 卡, 內 含 至 100 巴 幣 等 不 同 幣 值 通 話 費, 用 完 後 可 購 買 補 充 卡 來 補 充 通 話 金 額 信 用 卡 接 受 程 度 聖 保 羅 市 之 旅 館 餐 館 百 貨 公 司 與 商 店, 大 多 數 接 受 顧 客 刷 卡 付 費 旅 館 水 可 否 生 飲 聖 保 羅 市 自 來 水 含 氟 量 稍 高, 切 勿 生 飲 小 費 1. 具 服 務 生 之 餐 廳, 通 常 以 消 費 額 的 10% 為 小 費 計 算 標 準, 這 些 餐 廳 通 常 在 結 帳 時, 已 自 動 加 入 10% 的 服 務 費, 不 需 另 外 支 付 2. 不 需 給 計 程 車 司 機 小 費 電 壓 及 插 座 形 式 1. 通 常 電 壓 為 110 伏 特 2. 少 數 為 220 伏 特, 如 浴 室 熱 水 器 3. 巴 西 插 座 為 直 式 三 脚 扁 式 或 圓 式 插 頭 為 主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旅 客 入 境 時, 金 額 超 過 1 萬 巴 幣 或 同 等 金 額 之 美 元 其 他 貨 幣 黃 金 及 有 價 証 券 均 須 申 報 巴 西 貨 幣 一 般 可 在 銀 行 飯 店 及 指 定 兌 換 所 等 兌 換 巴 幣 ; 出 境 時, 若 有 剩 餘, 巴 幣 可 再 兌 成 美 元 因 巴 幣 採 浮 動 匯 率, 兌 換 率 每 日 不 同, 故 出 境 時 一 般 無 法 換 回 入 境 時 等 值 的 美 元 銀 行 上 班 時 間 周 一 至 周 五, 每 日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商 店 營 業 時 間 一 般 商 店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週 六 為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週 日 大 多 休 假 ( 僅 飲 食 店 營 業 ),Shopping Center 之 營 業 時 間 上 午 十 時 至 晚 間 十 時, 另 週 日 營 業 時 間 自 下 午 二 時 至 晚 間 八 時 109

118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檢 疫 規 定 由 於 委 內 瑞 拉 等 中 南 美 洲 鄰 國 因 流 行 黃 熱 病, 所 以 巴 西 海 關 人 員 對 部 分 來 自 非 洲 及 中 南 美 洲 入 境 者, 通 常 會 檢 查 是 否 已 注 射 黃 熱 病 疫 苗, 其 他 地 區 旅 客 入 境 時 無 特 別 檢 疫 規 定 海 關 規 定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旅 客 進 境 時 必 需 填 寫 行 李 申 報 單, 每 位 旅 客 可 攜 帶 禮 品 及 電 腦 設 備 等 個 人 使 用 的 商 品, 其 總 金 額 在 500 美 元 以 下 者 免 稅, 超 過 部 分 則 須 繳 50% 稅 金 旅 客 到 海 關 時, 分 行 李 申 報 櫃 檯 及 毋 須 申 報 櫃 檯, 前 者 行 李 需 受 檢 ; 後 者 一 般 所 攜 帶 之 必 要 物 品 皆 不 會 受 到 刁 難, 惟 海 關 仍 進 行 抽 檢, 被 指 定 旅 客 之 行 李 將 經 X 光 檢 驗 或 由 海 關 人 員 檢 查, 對 紙 箱 檢 查 較 為 嚴 格 除 個 人 必 需 物 品 外, 允 許 攜 入 免 稅 商 品 為 400 支 香 煙 250 克 煙 絲 25 支 雪 茄 及 2 公 升 的 酒 類 另, 旅 客 可 在 巴 西 國 際 機 場 內 的 免 稅 商 店 購 買 酒 類, 上 限 金 額 為 500 美 元 入 境 旅 客 未 按 規 定 申 報 或 經 查 與 申 報 表 不 符 者, 除 須 繳 應 付 的 稅 金 外, 尚 需 加 付 50% 罰 金 2. 攜 帶 超 過 10,000 元 黑 奧 或 等 值 外 幣 入 出 境 時, 必 須 申 報 衣 著 巴 西 領 土 遼 闊, 各 地 氣 溫 特 徵 不 盡 相 同, 東 北 部 近 赤 道, 天 氣 通 常 較 炎 熱, 東 南 部 較 溫 和, 譬 如 : 位 於 巴 西 東 南 部 之 聖 保 羅 市, 因 該 市 位 於 海 拔 800 公 尺 高 之 丘 陵, 因 此 早 晚 氣 溫 變 化 大, 初 春 初 秋 之 氣 候 驟 降 驟 升, 較 無 規 則 可 尋, 因 此 若 前 來 聖 保 羅 市, 宜 攜 帶 短 袖 及 長 袖 之 服 裝 及 一 件 薄 毛 線 衣 外 套 建 議 旅 館 ( 名 稱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或 網 站 ) 1. L Hotel Portobay Alameda Campinas, Cerqueira Cesar CEP Sao Paulo SP Brasil 110

119 附 錄 Tel:(5511) Fax:(5511) Http// 2. Hotel Sheranton Sao Paulo WTC Avenida das Nacoes Unidas, Brooklin Novo CEP Sao Paulo SP Brasil Tel:(5511) Fax:(5511) [email protected] http// 3. INTERCONTINENTAL Sao Paulo Alameda Santos, Cerqueira Cesar CEP Sao Paulo SP Brasil Tel:(5511) Fax:(5511) [email protected] Http// 4. FELLER Avenida Paulista R. Sao Carlos do Pinhal Cerqueira Cesar CEP Sao Paulo SP Brasil Tel:(5511) Fax:(5511) [email protected] Http// 5. Grand Hyatt Sao Paulo Avenida das Nacoes Unidas, Brooklin Novo CEP Sao Paulo SP Brasil 111

120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Tel:(5511) Fax:(5511) Http// 6. Renaissance Sao Paulo Hotel Alameda Santos, Cerqueira Cesar CEP Sao Paulo SP Brasil Tel:(5511) Fax:(5511) [email protected] http// 7. Ginza Flat Hotel( 華 人 ) Rua Gavao Bueno,700 - Liberdade CEP Sao Paulo-SP Brasil Tel:(5511) Fax:(5511) [email protected] Http// 建 議 餐 廳 ( 名 稱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或 網 站 ) 一 中 國 餐 廳 1. 快 活 鮮 餐 廳 (Restaurante Casa Campeao) Rua da Gloria, Liberdade Sao Paulo - SP Tel:(5511) 聚 福 海 鮮 樓 (Restrurante Chi Fu) Praca Carlos Gomes Liberdade Sao Paulo - SP Tel:(5511) Fax: (5511) 觀 世 音 素 菜 餐 廳 ( 只 提 供 素 菜 ;Restaurante Vegetariano Ltda ) 112

121 附 錄 Rua Brigadeiro Tobias,420 - Republica Sao Paulo - SP Tel:(5511) / 二 巴 西 窯 烤 1. Baby Beef Rubaiyat Alameda Santos, 86 - Paraiso Sao Paulo - SP Tel:(5511) Http// 2. Fogo de Chao Av. Moreira Guimaraes, Moema Sao Paulo - SP Tel:(5511) Http// 3. Novilho de Prata Rua Pedro Ivo,63 Paraiso Sao Paulo SP ( 在 Beneficiencia Portuguesa 醫 院 旁 ) Tel:(5511) Http// 台 灣 駐 當 地 使 館 或 經 貿 機 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 1. 駐 巴 西 代 表 處 : TEL:(061) / FAX:(061) [email protected] 2. 駐 巴 西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 TEL:(061) / FAX:(061)

122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 駐 聖 保 羅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TEL:(011) FAX:(011)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TEL:(011) FAX:(011) 當 地 駐 台 灣 使 館 或 經 貿 機 構 巴 西 派 駐 我 國 單 位 : 巴 西 商 務 中 心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197 號 5 樓 TEL:(02) FAX:(02) [email protected] http// 其 他 相 關 網 站 1. 巴 西 工 商 部 (Ministerio de Desenvolvimento Industria e Comercio) 巴 西 全 國 商 業 總 會 (Confederação Nacional do Comércio CNC) 巴 西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Confederação Nacional do Industrial CNI) 巴 西 聖 保 羅 州 工 業 總 會 (Federacao das Industrias do Estado de Sao Paulo)

123 附 錄 5. 巴 西 聖 保 羅 州 商 業 總 會 (Federacao do Comercio do Estado de Sao Paulo) 拜 訪 時 應 注 意 之 風 俗 民 情 或 注 意 事 項 1. 收 入 中 上 之 巴 西 家 庭, 大 多 在 海 邊 或 內 地 擁 有 別 墅 或 農 莊, 每 週 五 下 班 後 全 家 即 出 城 休 假, 待 週 日 才 返 回, 故 與 巴 西 人 之 商 務 洽 談 宜 儘 量 避 開 上 述 時 段 2. 商 務 拜 訪 活 動 時, 宜 穿 著 正 式 服 飾, 以 表 示 對 被 拜 訪 者 之 尊 敬 拜 會 與 宴 會 時 男 士 宜 著 西 裝 打 領 帶 ; 女 士 們 則 以 洋 裝 為 主 3. 巴 西 人 重 視 時 間 觀 念, 若 在 約 定 時 間 內 不 能 到 達 拜 訪 地 點, 宜 通 知 對 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巴 西 治 安 欠 佳, 尤 以 聖 保 羅 里 約 等 城 市 嚴 重, 因 此 我 商 在 巴 西 城 市 街 道 行 走 時, 請 勿 穿 著 特 別 時 髦, 引 外 人 側 目 相 看 ; 戴 昂 貴 手 錶 者, 宜 請 設 法 隱 藏 於 衣 袖 或 放 置 旅 館 保 險 箱 內 若 攜 帶 肩 揹 式 皮 包 相 機 盒 子 或 背 包 等 物 品 時, 須 防 被 人 由 後 面 打 開 2. 坐 車 時, 請 將 皮 包 或 提 袋 置 於 兩 腿 下 方, 避 免 為 車 外 之 人 注 意, 切 勿 置 座 位 上 3. 隨 時 攜 帶 護 照 影 本 與 住 宿 旅 館 名 址 聯 絡 資 料 備 用, 離 開 旅 館 在 街 上 行 走 或 外 出 辦 事 時, 切 勿 攜 帶 護 照 正 本 及 大 額 美 元 巴 西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提 供 115

124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三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 年 度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 千 美 元 ) , , , , , , , , , , , ,261 總 計 ,664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16

125 附 錄 年 度 別 及 產 業 別 統 計 表 單 位 : 千 美 元 年 度 業 別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合 計 , , , , ,016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 , 食 品 製 造 業 0 22, 飲 料 製 造 業 菸 草 製 造 業 紡 織 業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業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藥 品 製 造 業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1 93,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6 16,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1 2, ,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2 3, 家 具 製 造 業 其 他 製 造 業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6 55, ,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2 2,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0 7, ,960 不 動 產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支 援 服 務 業 0 4,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1 21, , , 未 分 類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17

126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18

127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著. -- 第 十 二 版. -- 臺 北 市 : 經 濟 部,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投 資 環 境 2. 國 外 投 資 3. 經 濟 地 理 4. 巴 西 書 名 : 巴 西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編 著 者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出 版 機 關 : 經 濟 部 電 話 :(02) 地 址 :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8 樓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版 次 : 第 12 版 工 本 費 : 新 台 幣 72 元 展 售 處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圖 書 室 其 他 類 型 版 本 說 明 : 本 書 另 有 電 子 版 本, 取 得 方 式 請 至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網 站 網 址 : 著 作 權 利 管 理 資 訊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保 有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需 徵 求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GPN: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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