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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Costa Rica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哥 斯 大 黎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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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1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5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35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41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51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55 第 柒 章 勞 工...59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65 第 玖 章 結 論...71 附 錄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 華 ) 商 團 體...73 附 錄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74 附 錄 三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2010 年 修 訂 版 ) 主 要 條 文 內 容...77 附 錄 四 當 地 外 人 投 資 統 計...84 附 錄 五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 哥 斯 大 黎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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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哥 斯 大 黎 加 基 本 資 料 表 自 然 人 文 地 理 環 境 位 於 中 美 洲, 北 鄰 尼 加 拉 瓜, 南 接 巴 拿 馬 國 土 面 積 5 萬 1,100 平 方 公 里 氣 候 無 四 季 之 分, 僅 有 雨 季 及 乾 季 之 別, 四 季 如 春 西 班 牙 後 裔 占 總 人 口 94% 黑 人 占 3%, 多 半 集 中 在 加 勒 比 海 沿 岸 地 區 種 族 印 地 安 人 占 1%, 分 為 數 個 部 族, 包 括 東 北 塔 拉 曼 卡 地 區 (Talamanca) 的 布 里 布 里 族 (Bribri), 及 南 部 太 平 洋 地 區 的 博 魯 卡 族 (Boruca), 其 它 ( 包 括 華 人 )2% 人 口 結 構 男 女 比 率 為 男 52.5%, 女 47.5%,15 歲 以 下 人 口 占 11%,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1.9%,15 歲 至 35 歲 人 口 占 34.2% 教 育 普 及 程 度 成 人 識 字 率 達 95.8% 語 言 西 班 牙 語 為 主 羅 馬 天 主 教 :70.5% 基 督 教 :13.8% 其 他 宗 教 :4.3% 宗 教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11.3% 加 勒 比 海 沿 岸 的 黑 人 則 屬 清 教 徒, 而 其 他 基 督 教 教 派 多 半 在 聖 荷 西 市 內 或 周 遭 設 立 教 堂 一 般 而 言, 哥 國 宗 教 慶 祝 活 動 較 其 他 拉 美 國 家 簡 單, 另 伴 隨 亞 洲 ( 台 灣 為 主 哥 斯 大 黎 加

6 ) 移 民 增 加, 佛 教 亦 逐 漸 受 到 歡 迎 首 都 及 重 要 城 市 首 都 聖 荷 西 (San Jose) 政 治 體 制 民 主 政 體, 總 統 民 選,4 年 一 任 政 府 投 資 主 管 機 構 : 對 外 貿 易 部 Ministerio de Comercio Exterior (COMEX) P.O. Box , Centro Colón,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email protected] 其 他 投 資 推 廣 機 構 ( 半 官 方 ) 1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會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Promotora del Comercio Exterior (PROCOMER) P. O. Box , Centro Colón, San Josó,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email protected] 2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Coalición Costarricense de Iniciativas de Desarrollo (CINDE)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7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經 濟 概 況 幣 制 單 位 : 哥 幣 科 隆 (Colón)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US$451 億 742 萬 (2012) 經 濟 成 長 率 5.1 % (2012)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US$ 9,665 (2012)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4.5 %(2012) 外 匯 存 底 US$ 68 億 5,670 萬 (2012) 產 值 最 高 前 5 大 產 業 出 口 總 金 額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電 子 業 紡 織 業 食 品 業 醫 療 器 材 業 製 藥 業 US$ 114 億 5,270 萬 (2012)( 含 加 工 區 出 口 US$ 60 億 1,650 萬 ) 積 體 電 路 醫 療 器 材 鳳 梨 香 蕉 咖 啡 牙 科 醫 療 器 具 美 國 中 國 大 陸 荷 蘭 巴 拿 馬 尼 加 拉 瓜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墨 西 哥 薩 爾 瓦 多 比 利 時 進 口 總 金 額 US$ 175 億 7,750 萬 (2012)( 含 加 工 區 進 口 US$ 36 億 4,190 萬 )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石 油 積 體 電 路 印 刷 電 路 版 小 客 車 醫 藥 製 劑 有 線 電 話 機 自 動 數 據 處 理 機 哥 斯 大 黎 加

8 主 要 進 口 來 源 美 國 中 國 大 陸 墨 西 哥 日 本 巴 西 瓜 地 馬 拉 巴 拿 馬 哥 倫 比 亞 德 國 智 利

9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一 自 然 環 境 哥 斯 大 黎 加 共 和 國 面 積 51,100 平 方 公 里, 位 於 中 美 洲, 北 鄰 尼 加 拉 瓜, 南 接 巴 拿 馬, 與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薩 爾 瓦 多 及 尼 加 拉 瓜 並 列 為 中 美 洲 五 國, 素 有 中 美 洲 瑞 士 之 稱 全 國 地 形 由 三 大 山 脈 形 成, 自 西 北 向 東 南 延 伸, 東 濱 大 西 洋 ( 加 勒 比 海 ) 西 臨 太 平 洋 加 勒 比 海 海 岸 線 210 公 里, 平 原 遼 闊 ; 太 平 洋 海 岸 線 1,016 公 里, 狹 長 平 坦, 三 大 河 流 TEMPISQUE REVENTAZON 及 GRANDE TERRABA 分 別 源 於 西 北, 東 北 及 西 南 部 哥 國 氣 候 沒 有 四 季 之 分 只 有 雨 季 及 旱 季 之 別,5 月 至 11 月 為 雨 季,12 月 至 隔 年 4 月 為 旱 季 氣 溫 則 因 地 勢 而 異, 加 勒 比 海 沿 岸 平 原 為 熱 帶, 平 均 溫 度 攝 氏 度, 太 平 洋 沿 岸 海 拔 500 公 尺 以 下 之 平 原 仍 屬 炎 熱, 平 均 溫 度 攝 氏 度 ; 中 央 高 地 500 至 1,700 公 尺 地 勢 較 高, 四 季 如 春, 平 均 溫 度 攝 氏 度 二 人 文 及 社 會 環 境 2012 年 哥 國 人 口 約 為 467 萬 人, 人 口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約 為 90 人, 年 成 長 率 約 為 1.5%, 男 女 比 率 為 男 49.86%, 女 50.14%,15 歲 以 下 人 口 占 11%,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1.9%,15 歲 至 35 歲 人 口 占 34.2%; 教 育 水 準 為 中 美 洲 國 家 最 高 者, 成 人 識 字 率 達 95.8% 首 都 聖 荷 西 市 (San Jose), 位 於 中 央 高 地 之 中 心, 為 全 國 之 樞 紐, 人 口 約 40 萬 人,94% 為 歐 洲 白 人 或 歐 洲 與 當 地 混 血 後 裔, 黑 人 或 美 洲 印 地 安 土 著 僅 占 3%, 使 用 語 文 以 西 班 牙 文 為 主, 都 市 地 區 英 語 亦 頗 為 普 遍, 主 要 宗 教 為 天 主 教 由 於 政 1

1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經 穩 定, 民 主 開 放, 醫 療 保 健 制 度 完 善 教 育 水 準 相 對 良 好, 哥 國 雖 有 23% 貧 窮 人 口, 及 存 在 龐 大 貧 富 差 距, 惟 各 項 指 標 均 在 國 際 評 比 表 現 傑 出, 在 拉 美 地 區 名 列 前 茅, 多 次 榮 膺 全 球 最 快 樂 國 家 : 哥 斯 大 黎 加 主 要 社 經 指 數 排 名 指 數 來 源 單 位 年 度 排 名 國 家 數 量 全 球 排 名 拉 丁 美 洲 排 名 快 樂 星 球 指 數 New Economics Foundation 環 保 成 效 Yale University 民 主 指 數 The Economist 創 新 競 爭 力 World Economic Forum 效 率 競 爭 力 World Economic Forum 貪 污 指 數 經 濟 自 由 度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Heritage Foundation 全 球 競 爭 力 指 數 World Economic Forum 資 料 來 源 : 表 中 各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及 機 構 網 站 2

11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三 政 治 環 境 在 拉 丁 美 洲 各 國 之 中, 哥 斯 大 黎 加 是 較 早 實 施 民 主 政 治 之 國 家, 於 1948 年 內 戰 後, 即 廢 止 軍 隊 1986 年 至 1990 年 及 2006 年 至 2010 年 兩 度 擔 任 總 統 之 阿 里 亞 斯 ( Oscar Arias) 曾 因 調 解 中 美 洲 國 家 內 戰 而 獲 得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哥 國 對 外 政 策 以 不 干 預 為 根 本 原 則, 國 內 不 武 裝 的 體 制 全 依 憑 國 際 機 構 及 組 織 之 保 證 因 此, 哥 斯 大 黎 加 在 聯 合 國 美 洲 國 家 組 織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世 界 銀 行 及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及 機 構 均 扮 演 積 極 角 色, 並 曾 三 度 擔 任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非 常 任 理 事 國 哥 國 基 於 經 貿 利 益, 近 年 除 參 與 中 美 洲 與 歐 盟 聯 盟 協 定 簽 署 案 積 極 爭 取 參 加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環 太 平 洋 拉 美 拱 論 壇 拉 美 太 平 洋 聯 盟 及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相 關 活 動 外, 並 且 在 2007 年 6 月 以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為 由, 中 止 與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關 係, 轉 而 與 中 國 大 陸 建 交 ; 此 外, 另 因 南 境 聖 胡 安 河 (Rio San Juan) 地 區 經 濟 開 發, 與 北 鄰 尼 加 拉 瓜 再 度 爆 發 邊 境 領 土 爭 執, 訴 諸 海 牙 國 際 法 庭 仲 裁 哥 國 民 主 基 礎 在 其 憲 法 中 表 現 無 遺, 概 括 可 歸 納 三 要 素, 即 國 民 之 自 由 平 等, 不 記 名 投 票 之 選 舉 及 禁 止 軍 事 武 力, 為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及 選 舉 四 權 分 立 之 總 統 制 國 家 : ( 一 ) 立 法 權 : 採 立 法 議 會 (Assamblea Legislativa) 一 院 制, 國 會 議 員 任 期 4 年 ( 二 ) 行 政 權 : 總 統 民 選 4 年 一 任,8 年 內 不 得 再 任 副 總 統 分 第 一 及 第 二 副 總 統, 與 總 統 搭 檔 競 選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首 長 由 總 統 任 命, 主 要 部 會 包 括 總 統 府 部 外 交 部 司 法 暨 和 平 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經 濟 工 商 部 農 牧 部 對 外 貿 易 部 能 源 環 境 部 公 共 工 程 及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勞 工 社 會 保 險 部 文 化 青 年 運 動 部 企 劃 部 住 宅 都 市 發 展 部 科 技 部 觀 3

1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光 部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部 等 ( 三 ) 司 法 權 : 仿 大 陸 法, 分 最 高 及 訴 訟 法 院, 法 官 由 國 會 任 命, 任 期 8 年 法 院 有 審 理 及 判 決 之 權, 民 事 由 一 位 法 官 審 理, 刑 事 則 由 三 位 法 官 審 理 ( 四 ) 選 舉 權 : 由 最 高 選 舉 法 院 掌 理, 專 司 總 統 大 選 事 宜, 大 選 前 6 個 月 及 大 選 後 兩 個 月 警 力 由 選 舉 法 院 管 轄 2010 年 2 月 哥 國 總 統 大 選 由 原 任 自 由 黨 副 總 統 兼 司 法 部 長 秦 琪 雅 ( Laura Chinchilla) 勝 選, 於 同 年 5 月 就 任, 成 為 哥 國 首 位 女 性 總 統 ; 市 民 行 動 黨 則 於 2006 年 及 2010 年 二 次 總 統 大 選 間 逐 漸 崛 起, 至 於 傳 統 與 自 由 黨 輪 流 執 政 之 聯 合 黨, 政 治 及 國 會 勢 力 雖 在 2006 年 大 選 大 幅 縮 減, 未 來 仍 有 可 能 推 出 前 任 總 統 費 格 雷 斯 (Figueres) 角 逐 2014 年 大 選 由 於 國 會 缺 乏 多 數 黨, 原 本 政 策 整 合 已 十 分 不 易, 尤 其 2010 年 反 對 黨 聯 盟 正 式 成 立, 更 成 為 秦 琪 雅 總 統 施 政 嚴 重 障 礙, 尤 其 推 動 中 之 稅 務 改 革 法, 即 遭 遇 大 幅 修 改 及 杯 葛, 影 響 施 政 績 效 面 臨 2014 年 總 統 大 選 將 屆, 預 期 哥 國 政 黨 活 動 將 轉 趨 活 躍, 朝 野 抗 爭 升 高, 政 局 變 化 勢 必 加 遽 4

13 經 濟 環 境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 一 經 濟 概 況 ( 含 重 要 經 濟 統 計 ) ( 一 ) 經 濟 發 展 背 景 簡 介 哥 斯 大 黎 加 多 年 來 廢 除 軍 隊, 致 力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醫 療 環 境, 全 力 開 放 市 場, 投 入 國 家 經 建 發 展, 自 1980 年 代 起 即 積 極 規 劃 設 置 加 工 出 口 區, 並 於 1990 年 頒 佈 第 7210 號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以 租 稅 及 多 重 優 惠, 積 極 吸 引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FDI), 至 2012 年 止, 哥 國 已 成 為 中 美 洲 吸 引 外 資 績 效 最 為 卓 著 之 國 家 哥 國 招 商 引 資 以 美 商 英 特 爾 (INTEL) 在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之 晶 片 廠 最 具 指 標 意 義, 將 哥 國 自 農 漁 牧 及 其 加 工 產 品 外 銷 國 家, 轉 型 為 以 國 際 跨 國 企 業 生 產 之 高 科 技 產 品 為 主 流, 估 計 2006 年 當 年, 僅 只 英 特 爾 產 品 外 銷 即 占 哥 國 出 口 總 值 20%, 相 當 同 年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之 5%;2012 年 哥 國 加 工 出 口 區 出 口 值 相 當 外 銷 總 值 之 53%, 而 製 造 業 出 口 則 以 跨 國 資 通 訊 及 醫 療 生 技 集 團 在 加 工 區 投 資 生 產 之 積 體 電 路 電 腦 零 件 醫 療 設 備 及 器 材 等 為 大 宗, 另 生 態 旅 遊 及 醫 療 觀 光 亦 在 美 洲 地 區 居 領 導 地 位, 印 證 哥 國 開 放 市 場 厚 植 人 力 資 源 及 經 濟 轉 型 之 正 面 成 果 2012 年 哥 國 國 民 名 目 人 均 所 得 達 9,665 美 元, 惟 仍 存 在 20% 以 上 貧 窮 人 口, 失 業 率 居 高 不 下, 外 貿 長 期 逆 差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難 以 平 衡 等 多 項 問 題, 而 加 工 區 之 資 通 訊 及 醫 療 生 技 高 科 技 出 口 均 由 跨 國 集 團 總 公 司 直 接 掌 握, 對 哥 國 科 技 轉 移 有 限, 同 時 易 受 國 際 經 濟 景 氣 衝 擊 此 外, 在 簽 署 哥 中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後, 其 農 漁 牧 產 品 因 數 量 有 限, 對 中 國 大 5

1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陸 出 口 並 未 顯 著 增 加, 在 在 構 成 哥 國 經 濟 發 展 之 挑 戰 ( 二 )2012 年 重 要 經 濟 指 標 :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451 億 742 萬 美 元 平 均 每 人 國 民 所 得 :US$ 9,665 通 貨 膨 脹 率 :4.5% 經 濟 成 長 率 :5.1% 失 業 率 :10% 幣 制 : 哥 幣 科 隆 COLON( ) 匯 率 :US$1= (2012 年 平 均 匯 率 ) 外 匯 準 備 :68 億 5,670 萬 美 元 ( 三 )2012 年 經 濟 回 顧 1 經 濟 成 長 創 下 5.1% 佳 績 遭 受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衝 擊,2009 年 哥 國 經 濟 呈 現 近 27 年 來 首 次 負 成 長, 衰 退 1.3%; 自 2010 年 拜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復 甦 之 賜, 哥 斯 大 黎 加 經 濟 成 長 率 恢 復 為 4.7% 並 連 年 持 續 成 長 ;2012 年 雖 然 國 際 政 經 情 勢 動 盪, 首 要 貿 易 夥 伴 美 國 經 濟 亦 未 強 勁 復 甦, 但 哥 國 拓 展 新 興 市 場 頗 具 成 果, 加 以 國 內 產 業 穩 定 成 長,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及 觀 光 服 務 業 表 現 亮 麗, 哥 國 全 年 經 濟 成 長 呈 現 5.1% 佳 績, 領 先 拉 美 地 區 多 數 國 家 2 各 項 產 業 普 遍 復 甦 就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結 構 分 析, 服 務 業 以 69.5% 占 主 要 比 例, 其 次 為 工 業, 占 23.9%, 農 業 則 僅 占 6.6%;2012 年 各 產 業 普 遍 呈 現 復 甦, 其 中 交 通 運 輸 產 業 成 長 11.5% ; 農 業 成 長 5.8%; 金 融 業 成 長 13.3%; 與 公 路 運 輸 航 空 業 租 車 旅 行 社 等 結 合 之 觀 光 業, 亦 受 惠 於 國 際 景 氣 復 甦, 帶 動 全 年 商 業 餐 飲 業 及 旅 館 業 產 值 較 上 年 6

15 經 濟 環 境 成 長 9.4%; 礦 業 則 成 長 8.7% 另 就 個 別 產 業 對 經 濟 成 長 貢 獻 度 分 析,2012 年 產 值 成 長 達 10.1% 之 服 務 業, 為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之 主 力, 其 餘 依 序 為 商 業 餐 飲 業 及 旅 館 業 製 造 業 交 通 運 輸 及 倉 儲 通 訊 農 牧 業 及 建 築 而 之 前 由 於 外 資 湧 入 帶 動 住 宅 辦 公 大 樓 旅 館 及 工 商 業 大 樓 等 大 興 土 木, 於 2006 年 2007 年 及 2008 連 續 三 年 呈 現 18% 21% 及 13.1% 快 速 成 長 之 建 築 業,2009 年 至 2011 年 雖 因 國 際 經 濟 危 機, 外 資 保 留 觀 望, 加 上 不 易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等 負 面 因 素, 連 續 負 成 長, 至 2012 年 也 因 市 場 景 氣 好 轉, 呈 現 12.9% 的 成 長 3 通 膨 未 見 改 善 及 失 業 率 增 高 自 2011 年 以 來, 受 到 全 球 糧 農 食 品 及 能 礦 產 品 價 格 大 幅 攀 升 等 外 在 因 素 衝 擊, 哥 國 進 口 原 物 料 燃 油 及 穀 物 價 格 暴 漲,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持 續 上 漲,2011 年 全 年 通 膨 上 升 4.7% 2012 年 面 臨 國 際 情 勢 動 盪, 油 價 仍 維 持 高 價, 進 口 成 本 更 居 高 不 下, 全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繼 續 上 漲 4.5%, 使 無 法 控 制 之 輸 入 型 通 貨 膨 脹 持 續 成 為 衝 擊 哥 國 經 濟 成 長 最 主 要 之 負 面 因 素, 此 外, 失 業 率 不 僅 攀 升 至 10% 之 歷 史 新 高, 代 表 貧 富 差 距 之 吉 尼 指 數 加 速 擴 大 至 0.5, 財 政 赤 字 及 經 常 帳 逆 差 持 續 惡 化, 財 政 改 革 因 政 治 紛 爭 停 滯 不 前, 均 成 為 哥 國 經 濟 穩 定 發 展 之 隱 憂 4 政 府 預 算 及 經 常 帳 赤 字 未 見 改 善 2010 年 5 月 就 任 之 女 總 統 秦 琪 雅 (Laura Chinchilla) 為 積 極 確 立 政 績, 連 年 大 幅 增 加 公 共 支 出, 又 面 臨 國 際 石 油 及 原 物 料 價 格 高 漲 之 挑 戰, 哥 國 政 府 預 算 赤 字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比 例 亦 自 2009 年 2010 年 之 3.4% 及 5.5%, 分 別 升 至 2011 年 2012 年 之 5.7% 及 5.2% 此 外, 長 期 不 斷 提 高 之 外 債,2012 年 亦 繼 續 擴 增 至 相 當 國 內 生 產 毛 7

1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額 32% 之 144 億 美 元, 嚴 重 威 脅 哥 國 國 家 財 政 之 穩 定, 亦 形 成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之 長 期 不 利 因 素 5 外 人 投 資 績 效 顯 著 拜 政 治 穩 定 經 濟 開 放 之 賜,2012 年 哥 國 繼 續 吸 引 22 億 6,500 萬 美 元 美 元 之 外 人 投 資, 其 中 5 億 3,500 萬 美 元 挹 注 於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資 訊 及 醫 療 生 技 等 科 技 業, 而 新 近 開 放 之 電 信 服 務 市 場 亦 普 受 外 資 青 睞 投 入 4 億 6,500 萬 美 元 由 於 外 人 投 資 成 果 展 現, 哥 國 不 僅 成 為 拉 丁 美 洲 第 二 大 之 醫 療 器 材 出 口 國, 而 世 界 銀 行 之 世 界 發 展 指 數 更 將 哥 國 列 名 全 球 第 4 及 拉 美 第 1 之 高 科 技 出 口 國 ; 倫 敦 金 融 時 報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資 訊 (FDI Intelligence) 亦 將 哥 國 列 入 未 來 中 美 洲 及 加 勒 比 海 最 具 外 資 吸 引 力 之 五 大 目 標 ; 另 全 球 服 務 (Global Services) 雜 誌 亦 曾 將 哥 國 首 都 聖 荷 西 列 為 拉 美 五 大 委 外 工 作 理 想 據 點 (Outsourcing City) 2012 年 3 月, 美 國 IBM 正 式 宣 布 在 哥 國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立 雲 端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將 在 2014 年 之 前 雇 用 1,000 名 工 程 師 並 預 計 在 10 年 之 間 陸 續 投 資 3 億 美 元, 加 上 來 自 德 國 委 內 瑞 拉 加 拿 大 等 國 的 投 資 案 在 2012 年 陸 續 營 運, 充 分 展 現 外 資 對 經 濟 成 長 之 效 益 哥 斯 大 黎 加 外 國 投 資 各 產 業 金 額 2011 年 ( 百 萬 美 元 ) 2012 年 ( 百 萬 美 元 ) 農 業 農 產 加 工 業 商 業 超 級 市 場

17 經 濟 環 境 2011 年 ( 百 萬 美 元 ) 2012 年 ( 百 萬 美 元 )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電 信 能 源 保 險 金 融 業 觀 光 業 建 築 / 不 動 產 業 其 他 合 計 2, , 對 外 貿 易 雖 有 成 長, 惟 逆 差 加 速 擴 大 2012 年 哥 斯 大 黎 加 外 貿 總 值 達 290 億 3,020 萬 美 元, 其 中 出 口 值 為 114 億 5,270 萬 美 元, 較 2012 年 增 加 10.5%, 進 口 值 則 為 175 億 7,750 萬 美 元, 年 增 幅 8.4%, 外 貿 逆 差 達 61 億 2,480 萬 美 元 同 年 工 業 部 門 總 出 口 值 為 72 億 8,000 萬 美 元 進 口 158 億 1,470 萬 美 元, 顯 示 哥 國 製 造 業 在 生 產 設 備 及 原 材 料 方 面 高 度 仰 賴 國 際 進 口 之 缺 點, 也 成 為 貿 易 逆 差 之 主 要 來 源 ; 農 業 部 門 總 出 口 值 為 40 億 6,400 萬 美 元 進 口 17 億 5,750 萬 美 元, 呈 現 順 差 未 來 哥 國 如 未 能 加 速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持 續 依 賴 國 外 機 器 設 備 及 原 料, 短 期 間 貿 易 逆 差 勢 必 難 以 改 善 就 產 業 結 構 分 析, 哥 國 農 漁 牧 業 主 要 外 銷 產 品 為 鳳 梨 香 蕉 9

1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咖 啡 魚 排 新 鮮 或 冷 藏 或 冷 凍 魚 類 ; 食 品 加 工 業 主 要 出 口 項 目 則 為 調 製 食 品 果 汁 棕 櫚 油 及 以 醬 料 為 主 之 其 他 調 製 品 等 至 於 製 造 業 出 口 則 以 跨 國 資 通 訊 及 醫 療 生 技 集 團 在 加 工 區 投 資 生 產 之 積 體 電 路 電 腦 零 件 醫 療 設 備 及 器 材 等 為 大 宗 2012 年 哥 國 加 工 區 產 品 總 出 口 金 額 達 60 億 1,650 萬, 較 2011 年 成 長 11.8%, 已 逾 全 國 出 口 總 額 之 53%, 對 哥 國 外 匯 收 入 及 就 業 機 會 有 極 大 貢 獻 7 美 國 為 最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出 口 市 場 方 面,2012 年 哥 國 產 品 主 要 外 銷 市 場 為 美 國, 占 出 口 總 值 37.4%, 其 餘 依 序 為 中 國 大 陸 ( 比 重 占 10.4%) 荷 蘭 ( 占 7.5%) 及 中 美 洲 國 家 ; 其 中 對 美 國 出 口 值 達 42 億 8,790 萬 美 元, 對 中 國 大 陸 荷 蘭 出 口 值 則 分 別 達 11 億 9,710 萬 及 8 億 6,870 萬 美 元, 以 加 工 區 跨 國 企 業 生 產 之 資 通 訊 產 品 為 大 宗 對 中 美 洲 地 區 出 口 則 以 巴 拿 馬 為 首 要 市 場, 次 為 尼 加 拉 瓜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墨 西 哥 及 薩 爾 瓦 多, 以 加 工 食 品 為 外 銷 主 要 項 目 進 口 方 面,2012 年 哥 國 進 口 總 值 達 175 億 7,750 萬 美 元, 貿 易 逆 差 61 億 2,480 萬 美 元, 主 要 進 口 項 目 依 序 為 石 油 積 體 電 路 印 刷 電 路 版 小 客 車 醫 藥 製 劑 有 線 電 話 機, 主 要 來 源 國 家 以 美 國 居 首, 進 口 額 達 87 億 3,130 萬 美 元, 占 哥 國 進 口 總 值 將 近 50%, 其 餘 依 序 為 中 國 大 陸 墨 西 哥 日 本 巴 西 10

19 經 濟 環 境 二 天 然 資 源 哥 國 農 業 及 畜 牧 業 尚 稱 發 達, 以 初 級 農 產 品 之 生 產 為 主, 香 蕉 鳳 梨 咖 啡 蔗 糖 為 傳 統 四 大 外 銷 產 品 近 年 來, 哥 國 政 府 採 取 新 的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鼓 勵 非 傳 統 農 產 品 外 銷, 如 哈 蜜 瓜 裝 飾 用 植 物 裝 飾 用 植 物 枝 葉 花 卉 等 為 新 興 外 銷 農 產 品 在 林 業 方 面, 哥 國 林 地 面 積 約 為 164 萬 公 頃, 其 中 在 太 平 洋 沿 岸 已 部 份 進 行 開 採, 而 在 大 西 洋 沿 岸 林 區 則 尚 未 開 發, 惟 多 處 林 地 被 列 入 保 護 區, 可 供 開 發 之 林 地 不 多 在 漁 業 方 面, 因 濱 臨 大 西 洋 及 太 平 洋 兩 岸, 海 岸 線 長 達 1,305 公 里, 故 沿 岸 漁 業 資 源 豐 富, 除 哥 國 人 民 從 事 漁 撈 事 業 外, 亦 有 部 份 外 商 從 事 近 海 及 遠 洋 漁 撈 及 漁 業 加 工 出 口 作 業 哥 國 沿 海 並 有 廣 大 低 窪 地 區 及 紅 樹 林 地 區 適 合 從 事 養 殖 漁 業 主 要 的 漁 獲 以 蝦 類 沙 丁 魚 及 鮪 魚 為 主, 但 由 於 缺 乏 開 發, 故 生 產 量 不 大 在 礦 產 方 面 則 有 金 石 灰 高 嶺 土 石 英 石 及 硫 礦 等, 儲 量 及 產 量 皆 不 大 能 源 方 面, 哥 國 Limon 外 海 蘊 藏 石 油, 哥 國 石 油 探 勘 自 1918 年 有 英 國 辛 克 來 爾 公 司 1953 年 美 國 海 灣 公 司 1972 年 法 國 Elf 公 司 至 1980 年 代 墨 西 哥 及 加 拿 大 公 司 等 均 來 哥 鑽 探 ; 哥 國 石 油 探 勘 外 海 地 區 以 Limon 外 海 5 公 里 內 之 海 域, 及 內 陸 San Carlos 地 區 較 具 潛 力 哥 國 蘊 藏 之 石 油 為 較 高 品 質 且 易 提 煉 之 輕 油 哥 國 能 源 計 劃 尚 包 括 天 然 氣 之 開 發 太 陽 能 生 質 能 源 計 劃 11

2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三 產 業 概 況 ( 一 ) 製 造 業 概 況 1 產 業 技 術 均 集 中 於 外 商 高 科 技 企 業 哥 國 製 造 業 主 要 包 括 電 子 業 紡 織 業 食 品 業 醫 療 器 材 業 製 藥 業 塑 膠 業 金 屬 業 紙 及 紙 箱 業 等,2012 年 製 造 業 受 惠 於 國 際 經 濟 復 甦, 產 值 成 長 達 8.2% 電 子 業 主 要 產 品 為 電 子 設 備 微 處 理 器 及 積 體 電 路 開 關 電 信 ( 微 波 ) 自 動 零 件 及 設 備 線 圈, 另 有 電 子 組 裝 電 子 代 工 業 及 維 修 業 等 ; 其 中 以 電 子 設 備 業 產 值 貢 獻 比 例 最 高, 主 要 為 美 商 英 特 爾 (Intel) 公 司 在 加 工 出 口 區 所 生 產 之 積 體 電 路 等, 其 次 則 以 電 信 ( 微 波 ) 產 品 電 子 設 備 產 品 及 開 關 器 等 為 大 宗 自 90 年 代 歐 美 知 名 生 醫 集 團 陸 續 進 駐, 伴 隨 英 特 爾 亦 於 1999 年 在 哥 投 資 生 產 積 體 電 路 外 銷, 醫 療 生 技 及 電 子 產 品 已 成 為 哥 國 最 大 之 出 口 項 目, 惟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高 科 技 外 商 對 於 專 屬 高 科 技 並 未 有 效 轉 移, 哥 國 本 國 產 業 技 術 仍 未 獲 積 極 提 昇 2 傳 統 加 工 區 產 業 面 臨 挑 戰 紡 織 品 向 為 哥 國 重 要 出 口 產 品, 惟 近 年 來 紡 織 業 受 國 際 競 爭 影 響, 產 值 及 出 口 均 逐 年 減 少, 所 幸, 中 美 洲 多 明 尼 加 與 美 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CAFTA-DR) 生 效 後, 哥 國 紡 織 成 衣 業 因 享 有 優 惠, 成 長 尚 稱 樂 觀 ; 食 品 工 業 主 要 集 中 在 蔗 糖 棕 櫚 油 果 醬 及 果 泥 漁 產 及 加 工 食 品 果 汁 及 濃 縮 果 汁 等 產 品 之 製 造 及 外 銷 一 般 而 言, 以 紡 織 成 衣 及 食 品 加 工 為 主 之 哥 國 加 工 區 傳 統 產 業 在 全 球 原 物 料 價 格 上 揚 勞 工 工 資 上 漲 下, 因 附 加 價 值 有 限, 將 逐 漸 面 臨 生 產 成 本 高 漲 之 挑 戰 3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聚 落 逐 漸 成 形 12

21 經 濟 環 境 哥 國 重 視 社 會 福 利, 全 民 健 保 行 之 有 年, 醫 療 及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尚 稱 完 善, 醫 療 人 員 培 訓 教 育 完 善, 輔 以 獎 勵 科 技 及 研 發 等 高 附 加 價 值 知 識 產 業, 除 孕 育 醫 療 照 護 及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外, 也 有 助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聚 落 發 展 1987 年 國 際 知 名 之 美 商 百 特 醫 療 器 材 公 司 (Baxter Healthcare) 首 先 在 哥 國 設 立 生 產 據 點,1994 年 以 來 陸 續 有 英 商 葛 蘭 素 (Glaxo) 美 商 輝 瑞 (Pfizer) 亞 博 (Abbott) 艾 維 斯 製 藥 (IVAX) 百 特 醫 療 產 品 (Baxter) 等 數 10 家 國 際 知 名 醫 療 生 技 及 製 藥 廠 商 在 哥 國 設 立 生 產 據 點, 成 為 哥 國 最 活 躍 之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群 聚, 亦 帶 動 其 周 邊 工 業 之 興 起, 並 創 造 就 業 機 會,2012 年 雇 用 員 工 達 15,000 人 哥 國 醫 療 器 材 工 業 投 資 廠 商 主 要 為 外 資, 生 產 之 產 品 除 供 內 需 外, 主 要 藉 由 跨 國 企 業 全 球 運 籌 行 銷 至 美 國 歐 洲 及 全 球 各 地 ( 二 ) 農 業 概 況 1 積 極 拓 展 非 傳 統 農 產 品 外 銷 農 業 為 哥 國 傳 統 產 業,2012 年 哥 國 農 漁 牧 業 產 值 成 長 5.8%, 占 GDP 的 6.6% 農 業 從 業 人 口 約 25 萬 人, 占 總 就 業 人 口 的 14%, 其 中 主 要 勞 力 多 依 賴 鄰 近 國 家, 尤 其 尼 加 拉 瓜 外 籍 勞 工 ; 主 要 農 產 品 包 括 香 蕉 咖 啡 鳳 梨 哈 密 瓜 甘 蔗 柑 橘 棕 櫚 芯 稻 米 豆 類 樹 薯, 玉 米 海 芋 山 藥 大 蕉 等 此 外, 哥 國 積 極 鼓 勵 非 傳 統 農 產 品 外 銷, 如 鳳 梨 哈 密 瓜 裝 飾 用 植 物 及 裝 飾 用 枝 葉 等 亦 成 為 哥 國 近 年 拓 銷 重 點, 例 如 我 在 哥 國 投 資 之 台 糖 蘭 園 所 栽 培 之 蘭 花 外 銷 即 十 分 成 功 2 積 極 藉 由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拓 展 農 產 品 市 場 為 積 極 拓 展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國 際 市 場, 哥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也 爭 取 到 包 括 果 汁 花 卉 觀 賞 植 物 及 根 莖 類 作 物 等 可 13

2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立 即 於 FTA 生 效 後 免 稅 輸 銷 中 國 大 陸, 惟 哥 國 蔗 糖 棉 花 及 乳 製 品 等 約 0.1% 之 稅 則 項 目, 則 遭 完 全 排 除 ; 至 於 牛 肉 鳳 梨 汁 及 咖 啡 等 則 分 別 訂 立 5 至 10 年 之 過 渡 期 ; 惟 鑑 於 哥 國 農 產 數 量 及 規 模 有 限, 是 否 可 順 利 進 駐 競 爭 激 烈 之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仍 待 考 驗 ( 三 ) 觀 光 業 概 況 1 生 態 旅 遊 環 境 領 先 拉 美 哥 國 觀 光 業 發 達, 觀 光 收 入 為 哥 國 外 匯 主 要 來 源 之 一, 從 事 觀 光 相 關 行 業 人 口 約 有 14 萬 人, 觀 光 業 為 哥 國 外 人 投 資 第 3 大 產 業, 僅 次 於 工 業 農 牧 業 在 妥 善 結 合 生 態 保 育 及 醫 療 照 護 政 策 下, 哥 國 已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級 生 態 旅 遊 及 觀 光 醫 療 中 心, 在 中 南 美 國 家 僅 次 於 文 化 歷 史 遺 跡 豐 富 墨 西 哥, 排 名 第 2 位, 純 粹 以 生 態 觀 光 取 勝 2 觀 光 業 持 續 快 速 成 長 自 1997 年 起, 哥 國 觀 光 業 每 年 成 長 率 均 超 過 8%, 帶 動 各 國 際 財 團 前 往 哥 國 參 與 觀 光 投 資 較 大 型 之 投 資 案 除 持 續 進 行 之 國 際 機 場 整 建 BOT 工 程 案 外,Rosewood Countryyard Confort Marriott 等 國 際 連 鎖 旅 館 業 者 及 國 際 投 資 者 均 陸 續 於 哥 國 觀 光 區 投 資, 主 要 為 營 建 擴 建 或 重 建 旅 館 餐 廳 及 於 海 岸 區 興 建 觀 光 碼 頭 等, 哥 國 銀 行 對 觀 光 業 放 款 亦 大 幅 成 長 結 合 醫 療 美 容 之 觀 光 渡 假 村 亦 吸 引 外 國 企 業 來 哥 投 資, 其 中 Group Do It 集 團 旗 下 的 Sun Ranch 建 設 公 司 在 2011 年 於 Guanscante 省 興 建 之 Sol Melia Paradisus Resort 渡 假 村, 將 於 2013 年 正 式 營 運, 將 可 進 一 步 帶 動 觀 光 業 發 展 據 哥 國 統 計 局 資 料,2012 年 哥 國 從 事 飯 店 及 餐 廳 工 作 人 口 超 過 11 萬 人, 觀 光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亦 帶 動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之 成 長 年 觀 光 客 數 量 突 破 人 口 數 之 50% 哥 國 政 府 自 2002 年 9 月 擬 定 10 年 國 家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以 每 年 觀 14

23 經 濟 環 境 光 遊 客 成 長 6.6% 為 目 標,2011 年 觀 光 客 已 達 219 萬 人, 創 下 歷 史 紀 錄 依 據 哥 國 觀 光 局 (Instituto Costarricense de Turismo,ICT) 統 計,2012 年 觀 光 客 增 加 至 234 萬 人, 相 當 哥 國 半 數 人 口 近 年 來 每 年 赴 哥 觀 光 客 人 數 均 超 過 200 萬 人, 主 要 來 源 為 美 國, 約 占 總 觀 光 人 數 50% 以 上, 其 次 為 鄰 近 之 尼 加 拉 瓜 巴 拿 馬 墨 西 哥 薩 爾 瓦 多 及 瓜 地 馬 拉 等 國, 北 美 除 美 國 觀 光 客 外, 次 為 加 拿 大, 歐 洲 國 家 則 以 西 班 牙 觀 光 客 為 多 由 於 2012 年 中 美 洲 各 國 往 來 航 班 調 增, 亦 帶 動 哥 國 旅 遊 業 發 展, 其 中 赴 哥 觀 光 客 有 66.2% 來 自 中 美 洲 國 家, 達 155 萬 人 ( 四 ) 加 工 出 口 區 產 業 概 況 哥 國 自 1980 年 代 起 即 積 極 規 劃 設 置 加 工 出 口 區, 並 以 法 律 明 定,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廠 商 可 以 免 稅 進 口 原 材 料 及 機 器 設 備, 經 製 造 裝 配 包 裝 後, 輸 往 中 美 洲 共 同 市 場 ( 宏 都 拉 斯 瓜 地 馬 拉 薩 爾 瓦 多 尼 加 拉 瓜 ) 以 外 之 地 區 哥 國 加 工 區 之 管 理, 係 由 外 貿 部 下 之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會 (PROCOMER) 主 管, 除 引 進 廠 商 外, 亦 負 審 核 及 管 理 之 責 哥 國 主 要 加 工 出 口 區 共 有 12 處,2012 年 哥 國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廠 商 超 過 200 家,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約 5 萬 人, 主 要 投 資 以 歐 美 半 導 體 等 資 通 訊 業 及 醫 療 生 技 知 名 國 際 大 廠 為 主 流, 生 產 產 品 包 括 電 腦 微 處 理 器 點 滴 導 管 醫 療 器 材 空 調 器 材 積 體 電 路 卡 及 電 阻 器 等, 並 由 投 資 廠 商 透 過 本 身 集 團 跨 國 供 應 鏈 行 銷 全 球 近 年 來 區 內 產 品 外 銷 已 占 哥 國 總 外 銷 金 額 50% 以 上 2009 年 受 到 國 際 經 濟 衰 退 影 響, 美 國 及 亞 洲 市 場 需 求 衰 退, 導 致 許 多 廠 商 撤 離 或 減 產, 惟 2011 年 以 來, 國 際 經 濟 已 逐 漸 好 轉, 廠 商 回 流 進 駐 區 內, 出 口 亦 已 恢 復 成 長,2012 年 加 工 區 出 口 額 為 60 億 1,650 萬 美 元, 相 當 哥 國 同 年 出 口 總 額 之 53% 15

2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四 政 府 重 要 經 濟 措 施 及 經 濟 展 望 ( 一 )2012 年 重 要 經 貿 措 施 1 國 家 稅 務 改 革 法 案 因 政 治 情 勢 遭 受 延 宕 為 積 極 平 衡 財 政, 擴 大 稅 基, 減 少 公 共 支 出, 哥 國 秦 琪 雅 (Laura Chinchilla) 總 統 特 於 2011 年 1 月 向 國 會 提 交 國 家 稅 務 改 革 法 案 (Ley Solidaridad Tributaria),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重 點 : (1) 新 設 加 值 稅 (IVA) 取 代 原 有 之 銷 售 稅, 稅 率 15%, 單 項 稅 入 預 計 達 GDP 之 1.7% (2) 針 對 專 業 服 務 健 康 醫 療 私 人 教 育 利 息 分 紅 資 本 利 得 及 租 金 等 課 徵 所 得 稅 (Impuesto de Renta), 稅 率 為 15%, 單 項 稅 入 預 計 達 GDP 之 0.5% (3) 徵 收 車 輛 稅 10.0%, 單 項 稅 入 相 當 GDP 之 0.1% (4) 課 徵 不 動 產 交 易 稅, 稅 率 自 1.5% 至 3.0% 不 等, 單 項 稅 入 相 當 GDP 之 0.2% (5) 針 對 國 民 境 外 所 得 課 徵 所 得 稅 稅 改 案 原 計 畫 每 年 可 增 加 稅 收 10 億 美 元, 相 當 哥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2.2%; 惟 因 遭 遇 國 會 反 對 黨 聯 盟 強 力 杯 葛, 稅 收 範 圍 修 正 至 每 年 GDP 之 1.5%, 隨 後 送 交 憲 法 法 庭 審 議 時, 亦 遭 致 數 月 延 宕 ;2012 年 4 月 哥 國 最 高 法 院 更 以 程 序 違 法 為 由 將 全 案 駁 回, 迫 使 全 案 進 度 無 限 期 展 延 ; 伴 隨 2014 年 總 統 大 選 在 即, 預 期 本 項 法 案 將 俟 下 屆 總 統 上 任 後 始 能 繼 續 推 動 2 持 續 積 極 對 外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積 極 拓 展 國 際 經 貿 關 係, 向 為 哥 國 歷 任 政 府 對 外 關 係 之 政 策 核 心, 其 對 外 已 生 效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主 要 有 下 列 8 項 : 16

25 經 濟 環 境 (1) 墨 西 哥 :199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2) 多 明 尼 加 :1998 年 簽 署,2002 年 3 月 生 效 (3) 智 利 :2000 年 簽 署,2002 年 2 月 生 效 (4) 加 拿 大 :2001 年 4 月 簽 署,2002 年 11 月 生 效 (5) 加 勒 比 海 國 家 :2004 年 3 月 簽 署,2005 年 11 月 15 日 生 效 (6) 巴 拿 馬 :2008 年 11 月 24 日 生 效 (7) 美 國 與 中 美 洲 及 多 明 尼 加 (CAFTA-DR):2008 年 生 效 (8) 中 國 大 陸 :2010 年 4 月 簽 署,201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簽 署 後 仍 待 哥 國 立 法 議 會 完 成 審 議 者, 則 為 下 列 4 項 : (1) 新 加 坡 :2010 年 4 月 6 日 簽 署, 由 國 會 相 關 委 員 會 完 成 初 審 (2) 秘 魯 :2011 年 5 月 26 日 簽 署 2011 年 6 月 13 日 提 交 國 會 審 議 (3) 歐 盟 與 中 美 洲 聯 盟 協 定 :2010 年 5 月 18 日 完 成 談 判,2011 年 6 月 簽 署, 國 會 審 議 中 (4) 中 美 洲 五 國 與 墨 西 哥 單 一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2011 年 11 月 簽 署,2012 年 12 月 國 會 通 過,2013 年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即 可 生 效 此 外, 哥 斯 大 黎 加 並 於 2011 年 與 加 拿 大 展 開 原 有 FTA 更 新 談 判, 另 於 2012 年 間 啟 動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會 (EFTA) 及 哥 倫 比 亞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諮 商 3 哥 中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生 效 週 年, 召 開 首 屆 自 由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議 哥 國 於 2010 年 4 月 8 日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雖 面 臨 反 對 黨 議 員 環 保 人 士 及 中 小 企 業 相 當 疑 慮, 哥 國 當 局 仍 動 員 國 內 外 媒 體 經 貿 部 會 及 產 業 公 會 強 力 遊 說 運 作, 經 過 國 會 及 憲 法 法 庭 審 議 辯 論 後, 終 於 2011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成 為 哥 國 對 亞 洲 國 家 第 一 個 生 效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17

2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協 定 中 哥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服 務 業 項 目 包 括 電 信 不 動 產 等 45 項 產 業, 盼 加 強 吸 引 中 方 投 資, 貨 品 市 場 開 放 方 面, 包 括 果 汁 花 卉 觀 賞 植 物 及 根 莖 類 作 物 等 66% 哥 國 產 品 得 立 即 免 稅 輸 中 國 大 陸, 惟 哥 國 蔗 糖 棉 花 及 乳 製 品 等 約 0.1% 之 關 稅 項 目, 則 遭 完 全 排 除 獲 得 免 稅 ; 至 於 牛 肉 鳳 梨 汁 及 咖 啡 等 則 分 別 訂 立 5 至 10 年 之 過 渡 期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方 面, 則 有 包 括 原 物 料 電 視 機 家 電 及 農 業 用 品 等 在 內 之 58% 稅 則 項 目 產 品 得 於 FTA 生 效 後 立 即 免 關 稅 輸 銷 哥 國 另 包 括 咖 啡 乳 製 品 塑 膠 及 金 屬 機 械 等 可 能 衝 擊 哥 國 產 業 之 大 約 10% 稅 則 項 目 則 列 入 排 除 名 單, 而 紅 豆 及 黑 豆 等 亦 僅 在 哥 國 欠 收 時 得 限 量 輸 哥 ; 至 於 其 他 約 有 32% 之 大 陸 產 品 則 以 10 年 為 過 渡 期 逐 漸 減 除 輸 哥 關 稅 總 計 哥 中 FTA 生 效 後, 最 終 哥 國 將 有 99.6% 之 稅 則 項 目 得 以 免 關 稅 輸 銷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則 有 近 91% 之 產 品 項 目 得 以 免 稅 對 哥 出 口 2012 年 哥 中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生 效 週 年, 雙 方 召 開 第 1 屆 自 由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原 產 地 規 則 管 理 委 員 會 運 作 及 雙 邊 貿 易 便 捷 化 等 議 題, 哥 國 並 取 得 中 方 開 放 牛 肉 及 乳 製 品 許 可, 另 積 極 推 動 豬 肉 鳳 梨 海 產 等 產 品 之 衛 生 檢 驗, 期 爭 取 大 陸 進 口 許 可 中 國 大 陸 並 應 允 捐 贈 2,500 萬 美 元 興 建 哥 國 警 官 學 校, 惟 須 由 中 方 承 包 所 有 營 建 工 程 4 推 動 在 哥 國 境 內 設 立 中 國 經 濟 特 區 哥 國 外 貿 部 與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於 2012 年 簽 署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書, 推 動 在 哥 國 境 內 設 立 涵 蓋 廠 房 運 籌 及 便 捷 化 設 施, 專 供 外 銷 業 者 生 產 專 屬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中 國 經 濟 特 區, 並 正 式 展 開 可 行 性 研 究 一 般 認 為 哥 國 與 美 國 有 地 利 之 便, 又 享 有 FTA 優 惠, 適 合 輸 美 18

27 經 濟 環 境 產 品 就 近 設 置 生 產 或 組 裝 據 點, 有 利 中 國 大 陸 輸 美 產 業 發 展, 也 可 透 過 籌 建 區 域 發 貨 中 心, 發 展 物 流 產 業 ; 另 外 開 發 此 類 經 濟 自 由 特 區, 也 將 引 進 中 國 大 陸 技 術 人 員 或 移 民, 帶 動 鄰 近 住 宅 交 通 及 基 礎 建 設 等 區 域 開 發, 前 此 中 國 大 陸 曾 在 新 加 坡 及 北 韓 經 營 此 類 特 區, 本 案 可 望 成 為 拉 美 地 區 之 首 例 5 與 歐 盟 簽 署 聯 盟 協 定 (Association Agreement), 有 待 國 會 審 議 2006 年 5 月 中 美 洲 與 歐 盟 展 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諮 商, 至 2010 年 5 月 18 日 第 六 屆 歐 盟 與 拉 丁 美 洲 及 加 勒 比 海 高 峰 會 議 在 馬 德 里 召 開 前 夕, 由 歐 盟 輪 值 主 席 西 班 牙 總 理 代 表 與 中 美 洲 國 家 正 式 完 成 談 判 並 簽 署, 正 交 付 哥 國 國 會 審 議 中 鑑 於 本 協 定 准 許 參 與 國 依 據 立 法 進 度 個 別 實 施, 目 前 尼 加 拉 瓜 宏 都 拉 斯 及 巴 拿 馬 國 會 均 已 完 成 審 議 即 將 生 效, 哥 斯 大 黎 加 則 因 朝 野 對 峙, 國 會 難 有 共 識, 進 度 遠 落 後 於 中 美 洲 其 他 締 約 國 聯 盟 協 定 (Association Agreement) 係 目 前 歐 盟 對 外 簽 署 涵 蓋 範 圍 最 高 之 協 定, 而 此 一 協 定 亦 為 歐 盟 以 區 域 對 區 域 方 式 簽 署 之 第 一 個 夥 伴 協 定, 主 要 涵 蓋 三 大 支 柱 (Pilars): 包 括 政 治 對 話 自 由 貿 易 及 發 展 合 作 三 大 部 分, 中 美 洲 國 家 除 原 有 之 優 惠 關 稅 外, 獲 得 歐 盟 進 一 步 市 場 開 放 ; 最 重 要 是 未 來 可 獲 得 與 歐 盟 在 安 全 民 主 及 社 會 教 育 及 經 濟 發 展 等 多 方 面 更 廣 泛 之 合 作 6 加 強 參 與 亞 太 地 區 經 濟 整 合 及 拓 展 亞 太 市 場 哥 斯 大 黎 加 認 為 亞 洲 為 帶 動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最 重 要 之 新 興 市 場, 為 拓 展 潛 力 豐 富 之 亞 太 市 場, 將 參 與 亞 太 市 場 經 濟 整 合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及 擴 展 與 亞 太 國 家 經 貿 關 係 列 為 對 外 經 貿 政 策 之 優 先 重 點, 目 前 已 達 成 多 方 面 具 體 成 果 : (1) 積 極 爭 取 參 與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19

2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06 年 12 月 4 日 哥 國 外 長 Bruno Stagno 隨 阿 里 亞 斯 總 統 訪 美, 與 美 國 務 卿 Condoleezza Rice 會 談 時, 正 式 與 美 國 討 論 加 入 APEC 之 可 能 性, 並 要 求 美 國 支 持, 惟 依 據 1997 年 APEC 領 袖 會 議 決 議, 2010 年 底 前 新 會 員 入 會 案 均 暫 予 凍 結, 並 未 獲 得 具 體 進 展 近 年 來 哥 國 均 以 觀 察 員 身 份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經 合 會 議 專 家 會 議 及 研 討 會,2012 年 續 參 加 APEC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投 資 及 市 場 進 入 等 專 家 會 議, 期 藉 由 積 極 貢 獻, 爭 取 入 會 資 格 (2) 積 極 參 與 環 太 平 洋 拉 丁 美 洲 拱 論 壇 鑑 於 亞 太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加 速, 中 南 美 洲 太 平 洋 岸 國 家 不 僅 成 為 主 要 經 貿 夥 伴, 同 時 互 賴 日 增, 為 掌 握 經 貿 投 資 及 經 濟 成 長 先 機, 遂 凝 聚 集 體 力 量, 成 立 環 太 平 洋 拉 丁 美 洲 拱 論 壇 (El Foro del Arco del Pacifico Latinoamericano) 其 中 包 含 拉 美 在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三 個 會 員 國 : 墨 西 哥 智 利 及 秘 魯, 以 及 申 請 APEC 入 會 中 之 巴 拿 馬 哥 倫 比 亞 及 哥 斯 大 黎 加, 哥 國 積 極 參 與 此 一 論 壇, 擴 大 參 與 亞 太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3) 積 極 與 亞 太 國 家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繼 與 中 國 大 陸 及 新 加 坡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後, 哥 國 未 來 仍 將 以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會 員 國 作 為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優 先 對 象 繼 2011 年 5 月 與 拉 美 之 APEC 會 員 國 秘 魯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後, 2011 年 12 月 哥 國 總 統 秦 琪 雅 率 外 貿 部 長 龔 莎 蕾 絲 (Anabel Gonzalez) 訪 問 日 本, 推 動 經 貿 合 作 並 盼 參 與 亞 太 市 場 經 濟 整 合, 同 時 倡 議 與 日 本 展 開 經 濟 聯 盟 協 定 諮 商, 日 方 經 產 省 副 大 臣 牧 野 聖 修 亦 於 2012 年 元 月 率 團 回 訪 2012 年 哥 國 並 與 南 韓 召 開 技 術 官 僚 會 議, 商 討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可 行 性 (4) 爭 取 以 拉 美 太 平 洋 聯 盟 觀 察 員 身 分 晉 升 為 正 式 會 員 20

29 經 濟 環 境 為 積 極 深 化 與 亞 太 市 場 之 經 貿 關 係, 並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及 區 域 競 爭 力, 墨 西 哥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及 秘 魯 等 四 國 特 別 在 2011 年 4 月 組 成 拉 美 太 平 洋 聯 盟, 並 邀 請 巴 拿 馬 以 觀 察 員 身 份 加 入 哥 國 基 於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拓 展 亞 洲 市 場 之 目 標, 隨 即 積 極 申 請 加 入, 並 於 2012 年 3 月 份 正 式 成 為 此 一 聯 盟 之 觀 察 員, 更 加 確 立 未 來 強 化 亞 太 經 貿 關 係 之 政 策 配 合 2013 年 5 月 哥 倫 比 亞 首 都 波 哥 大 召 開 拉 美 太 平 洋 聯 盟 高 峰 會 期 間, 哥 斯 大 黎 加 亟 盼 能 進 一 步 深 化 與 該 聯 盟 關 係, 爭 取 晉 升 為 正 式 會 員 7 與 哥 倫 比 亞 啟 動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為 積 極 拓 展 亞 太 市 場 影 響 力, 哥 斯 大 黎 加 除 原 有 與 墨 西 哥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已 相 繼 與 智 利 及 秘 魯 簽 署 FTA, 並 於 2012 年 6 月 15 宣 布 開 啟 與 哥 倫 比 亞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未 來 哥 哥 FTA 一 旦 簽 署, 哥 斯 大 黎 加 即 與 拉 美 地 區 3 個 APEC 會 員 國 及 拉 美 太 平 洋 聯 盟 成 員 國 建 立 完 整 自 由 貿 易 網 絡, 延 伸 南 美 洲 市 場 觸 角, 為 未 來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展 開 布 局 2003 年 哥 斯 大 黎 加 對 哥 倫 比 亞 雙 邊 貿 易 額 為 2 億 3,900 萬 美 元, 至 2012 年 增 加 至 3 億 9,000 萬 美 元,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6.5% 哥 倫 比 亞 人 口 達 4,600 萬, 人 均 所 得 US$5.782 美 元, 兩 國 語 言 相 同, 文 化 接 近 並 具 具 交 通 地 利 之 便, 為 理 想 貿 易 夥 伴 本 FTA 自 2012 年 7 月 迄 今 已 經 密 集 進 行 四 回 合 談 判, 完 成 22 項 約 文 中 之 20 項,42 項 貨 品 市 場 進 入 條 款 及 70 項 貨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以 及 附 錄 之 服 務 及 投 資 爭 端 解 決 8 啟 動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會 (EFTA)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哥 斯 大 黎 加 於 2012 年 首 季 與 宏 都 拉 斯 巴 拿 馬 瓜 地 馬 拉 等 國 共 同 啟 動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會 (EFTA)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21

3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並 積 極 研 擬 產 官 學 界 立 場 ; 預 期 此 一 區 域 對 區 域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將 與 中 美 洲 與 歐 盟 聯 盟 協 定 產 生 互 補 效 果, 使 中 美 洲 國 家 對 歐 洲 整 體 邁 向 完 全 自 由 貿 易 2000 年 至 2010 年 間, 哥 國 與 瑞 士 冰 島 列 支 登 斯 敦 及 挪 威 等 四 個 EFTA 會 員 國 雙 邊 貿 易 自 5,400 萬 美 元 增 加 為 1 億 4,500 萬 美 元, 其 中 出 口 及 進 口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分 別 為 13,7% 及 12,9%, 而 以 瑞 士 為 首 要 貿 易 夥 伴 ; 而 2010 年 單 年 哥 國 對 EFTA 國 家 出 口 進 口 值 分 別 為 270 萬 及 1 億 4,180 萬 美 元 就 投 資 面 分 析,2007 年 至 2010 年 間 EFTA 對 哥 國 投 資 總 額 為 1 億 7,860 萬 美 元, 相 當 哥 國 同 期 間 所 有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之 2.6% 未 來 透 過 中 美 洲 四 國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會 FTA, 不 僅 可 吸 引 歐 洲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積 極 進 駐 哥 國, 並 有 助 哥 國 農 產 加 工 及 資 通 訊 產 品 擴 大 輸 銷 歐 洲 市 場 9 推 動 Penas Blancas 邊 境 通 關 現 代 化 計 畫, 提 昇 通 關 效 率 哥 國 外 貿 部 為 簡 化 邊 境 貨 品 通 關 程 序, 於 2012 年 1 月 19 日 召 集 海 關 移 民 局 動 物 衛 生 局 防 檢 局 外 貿 促 進 局 及 交 通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研 商 推 動 與 尼 加 拉 瓜 接 壤 之 Penas Blancas 海 關 邊 境 通 關 現 代 化 計 畫, 期 提 昇 通 關 效 率, 促 進 哥 國 對 中 美 洲 市 場 外 銷 2012 年 12 月 Penas Blancas 邊 境 通 關 系 統 正 式 啟 用, 已 增 派 通 關 檢 查 官 員 人 力 實 施 通 關 消 毒 收 費 電 子 化 建 構 國 際 貨 品 運 輸 管 理 系 統 增 建 區 內 聯 外 道 路 移 民 大 樓 整 建, 及 延 長 收 件 作 業 時 間, 並 建 置 貨 品 消 毒 現 代 化 設 備 哥 尼 邊 境 Penas Blancas 海 關 係 哥 國 貨 品 轉 銷 中 美 洲 市 場 之 唯 一 陸 運 管 道, 每 天 約 有 400 輛 汽 車 32 輛 巴 士 及 54 輛 貨 櫃 車 排 隊 等 候 通 關, 每 年 通 關 人 數 亦 多 達 120 萬 人 次, 然 因 海 關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通 關 速 度 極 為 緩 慢, 嚴 重 影 響 貨 物 運 送 時 效, 爰 此, 各 界 對 於 本 22

31 經 濟 環 境 項 關 務 便 捷 化 行 動 均 抱 持 高 度 期 望 10 積 極 參 與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擴 大 參 與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分 享 先 進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經 驗, 儘 速 躋 身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林, 向 為 哥 國 國 家 發 展 主 要 策 略, 因 此,2012 年 2 月 哥 國 外 貿 部 長 崗 莎 蕾 絲 (Anabel Gonzalez) 特 別 出 席 OECD 創 建 50 週 年 慶 祝 活 動, 哥 國 秦 琪 雅 總 統 同 年 5 月 亦 正 式 赴 訪 目 前 哥 國 主 要 藉 由 下 列 五 大 面 向 參 與 OECD 活 動 : (1) 投 資 :2011 年 成 為 投 資 委 員 會 特 別 觀 察 員, 並 簽 署 OECD 多 國 籍 企 業 聲 明 及 參 與 全 球 投 資 論 壇 2012 年 參 與 全 球 經 濟 論 壇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2) 教 育 :2009 年 哥 國 首 次 參 與 OECD 學 測 評 鑑 計 畫 (PISA), 獲 得 拉 丁 美 洲 第 2 名 佳 績 (3) 貿 易 :2010 及 2011 年 參 與 全 球 貿 易 論 壇, 並 提 供 OECD 就 業 與 貿 易 合 作 倡 議 計 畫 研 究 資 料,2012 年 續 參 與 貿 易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4) 財 政 : 已 成 為 全 球 透 明 化 及 財 政 資 訊 交 換 論 壇 會 員, 簽 署 資 訊 交 流 協 定 並 推 動 財 政 透 明 立 法,2012 年 續 參 與 論 壇 及 財 政 與 統 計 政 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5) 科 技 及 資 訊 :2011 年 3 月 展 開 加 入 科 技 政 策 委 員 會 諮 商,6 月 份 哥 國 科 技 部 長 出 席 OECD 華 盛 頓 民 間 研 發 投 資 論 壇 ;2012 年 1 月 間 OECD 發 展 中 心 派 員 訪 哥, 協 助 研 擬 知 識 經 濟 及 高 科 技 領 域 招 商 政 策, 並 參 與 科 技 創 新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1 推 動 經 濟 工 商 整 體 強 化 策 略, 加 強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 因 應 與 各 國 簽 署 之 FTA 陸 續 生 效, 市 場 加 速 開 放 並 邁 向 國 際 化, 哥 國 經 濟 工 商 部 自 2010 年 7 月 推 動 經 濟 機 構 改 革 策 略 計 畫, 期 23

3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達 成 強 化 進 口 商 品 檢 驗 及 品 管, 妥 善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健 全 經 貿 法 制 及 產 品 規 範 鼓 勵 自 由 競 爭 簡 化 政 府 文 件 作 業 手 續, 以 及 強 化 微 型 及 中 小 企 業 體 質 等 重 要 目 標, 確 實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及 產 業 競 爭 力 本 計 畫 亦 運 用 美 洲 開 發 銀 行 基 金, 對 哥 國 中 小 型 食 品 加 工 外 銷 業 者 提 供 技 術 輔 導, 協 助 獲 得 評 鑑 及 認 證, 藉 此, 哥 國 對 外 輸 出 乳 製 品 香 腸 或 五 穀 粉 等 之 小 型 企 業, 未 來 均 可 納 入 國 際 食 品 標 準 規 範 此 外, 哥 國 經 濟 部 亦 開 放 微 小 及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登 記 窗 口 (Creapymes), 協 助 企 業 在 申 請 當 天 完 成 公 司 登 記 報 稅 繳 納 社 保 費 工 作 證 及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等 所 有 手 續, 積 極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12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產 業 鏈 國 家 計 畫 哥 國 經 濟 工 商 部 為 建 立 企 業 間 交 流 合 作, 加 速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特 由 哥 國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會 (PROCOMER) 及 推 動 微 中 小 型 企 業 發 展 的 國 際 組 織 FUNDES 規 劃 制 訂 中 小 企 業 產 業 鏈 國 家 計 畫 (Plan Nacional de Encadenmientos), 期 藉 由 產 業 鏈 合 作 提 升 生 產 效 率, 促 進 企 業 發 展,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拓 展 市 場,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及 建 立 出 口 商 與 供 應 商 交 易 平 台 以 哥 國 Brunca Huetar Norte, 及 大 西 洋 岸 地 區 為 主 要 計 畫 執 行 地 區,2012 年 持 續 就 各 地 區 產 業 之 需 求 進 行 研 究 認 證 建 立 廠 商 資 料 庫 加 強 產 品 與 服 務 供 需 廠 商 互 動, 期 降 低 經 營 成 本, 滿 足 消 費 者 需 求, 在 互 惠 的 基 礎 下 促 進 商 業 化 機 制 運 作 本 項 計 畫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產 業 鏈 價 值 及 降 低 產 品 配 銷 成 本, 並 建 立 廠 商 策 略 聯 盟 合 作 提 高 經 營 利 潤 及 服 務 品 質, 達 到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對 於 哥 國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將 有 正 面 影 響 13 推 動 加 工 出 口 區 貿 易 便 捷 化 計 畫 為 提 高 出 口 效 率 簡 化 貨 品 通 關 程 序,2011 年 哥 國 外 貿 部 外 24

33 經 濟 環 境 貿 促 進 協 會 及 財 政 部 共 同 籌 組 跨 部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推 動 加 工 出 口 區 貿 易 便 捷 化 計 畫,2012 年 已 就 42 項 加 工 區 申 辦 程 序 檢 討 改 善, 並 提 供 52 項 電 子 化 申 辦 服 務, 包 括 廠 商 擴 產 投 資 金 額 申 報 雇 用 員 工 人 數 產 品 加 值 比 例 申 報 營 運 情 形 及 進 駐 廠 區 等 申 請 手 續, 均 可 上 網 線 上 辦 理 ; 俾 期 簡 化 通 關 程 序, 引 進 電 子 化 及 智 慧 型 管 理, 達 到 貿 易 便 捷 化 的 目 標, 提 升 廠 商 外 銷 效 率 及 市 場 競 爭 力 另 外, 為 避 免 因 匯 率 波 動 而 影 響 投 資 意 願, 本 計 畫 亦 允 許 廠 商 以 美 金 作 為 登 記 資 本 額 之 計 價 單 位 ; 並 可 透 過 網 路 專 屬 帳 號 及 電 子 簽 章 認 證, 上 網 提 報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免 除 奔 波 各 機 關 申 辦 文 件 之 困 擾, 有 助 爭 取 時 效 並 節 省 成 本, 提 高 申 請 作 業 透 明 度 及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14 持 續 推 動 國 際 投 資 招 商 方 案, 成 果 豐 碩 哥 國 總 統 秦 琪 雅 4 年 任 期 之 主 要 施 政 目 標 在 吸 引 90 億 美 元 外 資, 其 中 49% 預 計 投 入 製 造 業,20 億 美 元 投 入 加 工 出 口 區, 盼 藉 由 外 人 投 資 成 長 帶 動 出 口, 使 外 銷 總 額 達 到 170 億 美 元, 俾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帶 動 產 業 創 新 與 經 濟 成 長 據 此 哥 國 外 貿 部 自 2010 年 10 月 與 所 屬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促 進 協 會 (PROCOMER) 及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CINDE) 共 同 出 資 100 萬 美 元 推 動 5 年 期 國 際 投 資 招 商 方 案 (Programs de Atracción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 俾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各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與 資 訊 及 經 驗, 加 速 吸 引 外 資,2012 年 哥 國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達 22 億 6,500 萬 美 元, 創 下 佳 績 其 中 計 有 包 括 技 術 服 務 生 技 精 密 儀 器 及 環 保 領 域 等 40 個 高 科 技 投 資 案 到 位, 投 資 金 額 達 5 億 7,400 萬 美 元, 創 造 8,236 個 工 作 機 會, 超 越 近 10 年 來 高 科 技 產 業 投 資 紀 錄 ( 三 ) 未 來 經 濟 展 望 25

3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 面 臨 2014 年 2 月 總 統 大 選, 施 政 恐 因 政 爭 延 宕 2012 年 哥 國 國 會 反 對 黨 聯 盟 強 力 運 作, 秦 琪 雅 總 統 失 去 國 會 多 數 支 持 優 勢, 國 家 施 政 計 畫 遭 遇 嚴 峻 杯 葛, 其 中 擬 藉 擴 大 稅 基 平 衡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之 國 家 稅 務 改 革 法 案 遭 受 延 宕, 施 政 進 度 落 後, 朝 野 對 立 加 遽, 即 為 顯 著 例 證 依 據 民 意 調 查, 現 任 秦 琪 雅 總 統 民 意 支 持 度 已 經 跌 落 至 哥 國 有 史 以 來 最 低 水 準, 執 政 黨 積 弱 不 振 下, 陣 營 又 告 分 裂, 面 臨 2014 年 2 月 總 統 大 選 在 即, 政 黨 對 立 及 角 逐 日 趨 激 烈, 朝 野 共 識 難 以 建 立, 使 得 包 括 稅 務 改 革 中 美 洲 與 歐 盟 聯 盟 協 定 哥 國 與 秘 魯 新 加 坡 等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審 議 案 均 遭 國 會 擱 置, 國 家 施 政 計 畫 難 以 落 實 民 主 政 治 開 放, 經 建 發 展 穩 定, 國 民 教 育 普 及, 向 為 哥 國 領 先 中 美 洲 國 家 之 競 爭 優 勢 惟 面 臨 失 業 率 攀 高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公 共 政 策 預 算 有 增 無 減 治 安 惡 化 犯 罪 率 提 高 及 朝 野 兩 極 對 立 之 下, 哥 國 未 來 成 長 步 伐 是 否 持 續 穩 健, 亦 成 為 國 際 密 切 觀 察 重 點 2 建 議 哥 國 儘 速 進 行 財 政 改 革, 健 全 經 濟 結 構 哥 國 貨 幣 及 匯 率 政 策 重 點 在 維 持 國 內 物 價 穩 定 及 降 低 通 膨, 並 改 善 貿 易 逆 差, 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則 建 議 哥 國 即 時 於 2014 年 總 統 大 選 前 推 動 財 政 改 革 法 案, 改 善 政 府 收 支 及 負 債, 始 能 順 利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健 全 經 濟 結 構 2012 年 以 來 面 臨 全 球 石 油 及 原 物 料 價 格 居 高 不 下, 國 際 政 經 情 勢 動 盪, 輸 入 型 通 膨 危 機 升 高, 所 幸 依 據 哥 國 央 行 總 體 經 濟 目 標, 未 來 國 際 原 物 料 如 能 持 平,2013 年 及 2014 年 通 貨 膨 脹 率 均 可 維 持 在 5%, 僅 略 高 於 2012 年 之 4.5%; 不 至 於 對 經 濟 造 成 過 大 衝 擊 3 外 貿 及 投 資 可 望 持 續 成 長 依 據 統 計,2013 年 首 季 哥 國 進 出 口 均 已 恢 復 成 長 動 能, 與 上 26

35 經 濟 環 境 年 同 期 比 較, 年 增 幅 逾 4% 此 外, 觀 光 旅 遊 業 及 外 人 投 資 亦 有 樂 觀 發 展, 經 濟 表 現 轉 趨 樂 觀, 惟 面 臨 歐 美 經 濟 展 望 不 佳 影 響, 預 估 2013 年 與 2014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分 別 下 修 至 4%, 另 2015 年 至 2016 年 外 人 投 資 如 保 持 暢 旺, 經 濟 成 長 率 可 望 回 復 至 4.4% 之 水 準 至 於 2012 年 成 長 5.1%, 總 額 達 22 億 美 元 之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進 入 2013 年 後, 如 美 國 及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持 續 好 轉, 則 觀 光 電 信 服 務 資 通 訊 及 生 醫 等 高 科 技 領 域 外 人 投 資 可 望 更 趨 暢 旺 並 增 加 至 24 億 美 元, 成 為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主 力 4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政 府 債 務 沈 重 仍 為 經 濟 負 面 因 素 哥 斯 大 黎 加 雖 然 較 中 美 洲 其 他 國 家 相 對 穩 定 進 步, 惟 仍 面 臨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社 會 福 利 負 擔 沈 重 政 府 公 共 支 出 連 年 擴 大, 國 營 企 業 獨 占, 產 業 缺 乏 國 際 競 爭 力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資 金 成 本 高 昂 等 缺 點 ; 再 者, 國 際 債 務 風 暴 陰 影 來 襲, 政 府 支 出 持 續 擴 增,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擴 大 財 政 改 革 法 案 多 所 延 宕, 經 常 帳 逆 差 及 外 債 難 以 改 善, 資 金 利 息 居 高 不 下, 形 成 其 經 濟 發 展 之 負 面 因 素 五 市 場 環 境 分 析 及 概 況 ( 一 ) 一 般 市 場 情 況 1 市 場 規 模 小 以 低 價 消 費 品 為 主 流 : 哥 國 人 口 約 467 萬 人, 年 均 所 得 約 9,665 美 元,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雖 在 中 美 洲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惟 財 富 分 配 並 不 平 均, 富 裕 之 上 層 社 會 購 買 力 強, 惟 僅 占 人 口 少 數, 且 偏 好 出 國 前 往 美 國 邁 阿 密 或 其 他 城 市 消 費 近 年 來 哥 國 中 產 階 級 人 數 增 加, 對 產 品 品 質 較 為 重 視, 中 價 位 產 品 市 場 逐 漸 成 形 ; 其 他 絕 大 多 數 之 一 般 民 眾 消 費 能 力 則 十 分 有 限, 偏 好 廉 價 產 品 27

3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大 型 物 流 業 逐 漸 成 形 : 哥 國 人 口 集 中 於 首 都 聖 荷 西 地 區, 高 級 產 品 普 遍 以 郊 區 之 購 物 中 心 為 銷 售 管 道, 平 價 商 品 則 集 中 於 市 中 心 區, 一 般 商 店 銷 售 利 潤 極 高 信 用 卡 之 使 用 極 為 普 遍, 支 票 一 般 僅 用 於 公 司 行 號 間 之 交 易, 耐 久 性 產 品 則 常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銷 售 近 年 來 各 銷 售 通 路 已 逐 漸 趨 向 大 型 化 連 鎖 化, 如 Terramall Hipermax Aliss Multiplaza 及 EPA 等 大 型 賣 場 百 貨 商 場 及 五 金 賣 場 等 3 偏 好 D/A D/P 付 款 : 哥 國 企 業 一 般 規 模 不 大, 多 屬 小 量 多 樣 方 式 進 口, 因 金 額 不 高 加 上 銀 行 手 續 費 高 昂, 信 用 狀 之 使 用 較 不 普 遍, 甚 至 向 外 國 供 應 商 謊 稱 哥 國 政 府 不 准 銀 行 出 具 即 期 信 用 狀 做 為 推 託 說 辭, 一 般 小 額 交 易 常 以 電 匯 或 託 收 方 式 付 款 4 廠 商 缺 乏 信 用, 法 律 保 障 不 足 : 哥 國 人 士 常 輕 易 承 諾 卻 無 法 兌 現, 缺 乏 信 任 感 之 下, 各 類 法 規 繁 複 文 件 簽 署 及 認 證 手 續 尤 其 複 雜, 訴 訟 程 序 冗 長, 對 既 不 瞭 解 當 地 語 文 又 不 熟 悉 哥 國 法 律 之 外 國 人 士 頗 為 不 利 ; 外 商 在 哥 經 營 務 必 透 過 可 靠 之 律 師 事 務 所, 審 慎 處 理 各 項 法 律 文 件 及 程 序, 始 能 妥 善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避 免 無 謂 損 失 ( 二 ) 市 場 拓 展 建 議 1 可 銷 當 地 之 我 國 產 品 及 拓 展 須 知 (1) 可 對 哥 國 加 工 區 高 科 技 外 商 銷 售 機 器 設 備 配 件 及 材 料 哥 斯 大 黎 加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之 跨 國 資 通 訊 及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林 立, 不 僅 需 要 各 類 精 密 儀 器 自 動 化 生 產 設 備 工 業 材 料 及 產 品, 更 需 要 工 業 設 備 保 養 所 需 之 各 類 管 線 零 件 配 件 等, 在 在 為 我 國 優 良 機 器 零 配 件 及 工 業 材 料 廠 商 提 供 豐 富 商 機, 我 商 宜 積 極 透 28

37 經 濟 環 境 過 該 等 知 名 廠 商 國 際 採 購 管 道, 爭 取 銷 售 產 業 資 本 財 及 中 間 財 之 機 會 (2) 應 以 優 質 平 價 高 科 技 產 品 與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鑑 於 哥 斯 大 黎 加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購 買 力 增 加, 而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消 費 產 品 已 經 成 為 哥 國 消 費 市 場 主 流, 我 商 宜 以 中 間 財 及 資 本 財 市 場 為 利 基, 加 強 拓 銷 優 質 農 業 木 工 橡 塑 膠 食 品 加 工 及 包 裝 機 器, 建 材 五 金 配 電 材 料 保 全 器 材 銷 售 點 (POS) 設 備 汽 機 車 零 配 件 醫 療 器 材 及 試 劑 生 技 美 容 資 通 訊 產 品 冷 凍 工 程 LED 照 明 太 陽 能 發 電 模 組 不 斷 電 系 統 等 優 質 平 價 及 綠 色 商 品, 最 能 符 合 哥 國 及 中 美 洲 市 場 需 求, 值 得 我 商 積 極 拓 銷 惟 因 哥 國 市 場 規 模 有 限,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品 激 烈 競 爭 下, 我 國 廠 商 宜 鎖 定 哥 國 中 產 階 級 及 高 消 費 族 群, 以 優 質 平 價 高 附 加 產 品 為 拓 銷 重 點, 並 著 重 產 品 信 用 及 售 後 服 務, 與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有 效 鞏 固 市 場 (3) 慎 防 哥 商 主 動 爭 取 中 美 洲 或 拉 美 市 場 代 理 權 哥 斯 大 黎 加 為 中 美 洲 僅 次 於 巴 拿 馬 較 國 際 化 國 家, 惟 國 民 常 自 恃 甚 高, 勞 動 階 層 多 數 仰 賴 鄰 近 國 家 外 勞, 對 他 國 常 有 歧 視, 也 習 慣 運 用 法 律 或 服 務 模 式 賺 取 利 潤, 並 積 極 爭 取 包 括 我 商 在 內 之 外 商 中 美 洲 市 場 之 代 理 權, 惟 因 民 族 性 注 重 表 面 缺 乏 務 實, 技 術 程 度 及 服 務 熱 誠 不 足, 反 而 影 響 市 場 形 象 及 通 路 國 內 廠 商 如 逢 哥 商 主 動 爭 取 區 域 市 場 代 理 權 時, 應 審 慎 瞭 解 其 經 營 理 念 營 運 規 模 及 技 術 實 力, 否 則 恐 將 對 區 域 市 場 拓 展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遭 受 無 形 損 失 (4) 考 慮 與 當 地 台 商 合 作, 共 同 拓 展 市 場 鑒 於 哥 斯 大 黎 加 擁 有 我 國 在 中 南 美 洲 主 要 台 商 群 聚, 發 展 亦 相 29

3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當 多 元 化, 對 當 地 語 文 及 國 情 市 場 均 有 充 分 瞭 解, 我 商 於 適 當 情 形 下, 可 以 考 慮 與 當 地 台 商 技 術 合 作, 加 速 掌 握 投 資 優 勢, 建 立 產 銷 據 點 (5) 慎 選 信 譽 良 好 之 代 理 商 重 視 售 後 服 務 哥 國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由 我 廠 商 直 接 開 發 市 場, 成 本 過 高 且 不 符 效 益, 故 以 尋 求 理 想 之 當 地 代 理 商, 由 代 理 商 就 近 負 責 推 廣 及 售 後 服 務 及 維 修 工 作, 不 僅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亦 將 有 助 於 產 品 之 拓 銷 惟 代 理 商 之 擇 選 仍 宜 謹 慎, 於 訂 立 代 理 契 約 時 應 聘 用 當 地 較 具 信 譽 律 師 協 助 (6) 以 少 量 多 樣 模 式 長 期 經 營 由 於 哥 國 廠 商 一 般 訂 單 均 以 少 量 多 樣 為 主, 開 拓 哥 國 市 場 宜 以 細 水 長 流 方 式, 與 客 戶 建 立 互 信 關 係, 初 次 交 易 或 交 易 金 額 較 大 時, 宜 要 求 以 信 用 狀 付 款 俾 降 低 風 險 哥 國 進 口 商 因 進 貨 量 較 少, 我 出 口 商 若 能 提 供 協 助 併 櫃 服 務, 將 有 助 拓 展 哥 國 市 場 (7) 常 保 聯 繫, 注 重 人 際 關 係 哥 國 如 同 其 他 拉 丁 美 洲 市 場 一 般, 商 業 交 易 重 視 人 際 關 係, 我 商 應 儘 量 與 買 主 建 立 較 密 切 關 係, 定 期 拜 訪 交 誼 均 有 助 於 交 易 之 順 利 進 行 平 時 應 以 電 話 電 傳 或 方 式 與 客 戶 保 持 緊 密 之 聯 繫 (8) 與 當 地 商 合 作 爭 取 大 型 採 購 商 機 由 於 哥 國 醫 療 保 險 煉 油 電 信 電 力 自 來 水 均 為 國 營, 每 年 度 政 府 採 購 金 額 龐 大, 各 項 政 府 採 購 均 刊 登 於 政 府 公 報 ( La Gaceta) 及 各 大 報 刊, 但 由 於 各 項 競 標 之 程 序 極 為 繁 鎖, 我 商 如 欲 參 與 投 標, 建 議 與 當 地 代 理 商 或 廠 商 合 作, 一 方 面 便 於 取 得 招 標 資 訊, 一 方 面 就 地 處 理 招 標 採 購 案 手 續, 成 功 機 率 較 大 30

39 經 濟 環 境 2 可 銷 我 國 之 當 地 產 品 及 相 關 建 議 (1) 跨 國 資 通 訊 業 哥 國 據 點 生 產 之 積 體 電 路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及 應 用 軟 體 等 (2) 國 際 醫 療 生 技 業 在 哥 國 投 資 生 產 之 醫 療 器 材 設 備 耗 材 以 及 藥 品 等 (3) 生 態 旅 遊 及 醫 療 觀 光 套 裝 旅 遊 : 哥 國 富 觀 光 資 源, 海 灘 雨 林 溫 泉 火 山 遍 佈, 且 結 合 先 進 醫 療 設 備 及 技 術, 以 生 態 旅 遊 及 醫 療 觀 光 享 譽 國 際, 我 國 旅 遊 業 者 可 與 哥 國 業 者 合 作, 代 理 套 裝 旅 遊 在 國 內 行 銷, 吸 引 國 人 前 來 中 美 洲 渡 假 觀 光, 拓 展 服 務 商 機 (4) 各 項 農 漁 牧 產 品 A. 咖 啡 : 近 年 來 我 國 內 咖 啡 飲 用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哥 國 咖 啡 品 質 包 裝 及 相 關 加 工 產 品 業 普 遍 受 到 國 人 接 受, 為 適 合 在 我 國 市 場 加 強 拓 銷 之 理 想 產 品 B. 牛 肉 及 牛 皮 : 哥 國 El Arreo 牛 肉 屠 宰 場 已 獲 我 國 農 委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認 證 合 格, 並 對 我 國 輸 銷 牛 肉, 另 哥 國 生 皮 半 生 及 熟 皮 等 各 類 牛 皮, 亦 頗 適 合 我 鞋 類 及 皮 件 廠 商 引 進 C. 生 鮮 冷 藏 魚 類 : 我 部 分 僑 商 投 資 從 事 漁 船 捕 撈 作 業, 在 哥 國 經 營 甚 具 成 效, 部 分 漁 獲 亦 銷 往 台 灣, 我 進 口 商 亦 可 加 強 與 哥 國 漁 貨 出 口 商 聯 繫, 進 口 哥 國 之 生 鮮 或 冷 藏 魚 類 另 哥 國 重 視 生 態 保 育, 以 往 有 台 商 在 哥 國 採 收 魚 翅 外 銷 亞 洲 之 行 為 引 起 當 地 輿 論 負 面 印 象, 未 來 應 避 免 在 哥 國 採 購 或 投 資 不 利 海 洋 生 態 之 漁 業 產 品 為 宜 ( 三 ) 哥 國 政 府 採 購 商 機 31

4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哥 國 政 府 採 購 由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及 行 政 採 購 總 局 (Dirección General de Administración de Bienes y Contratación Administrativa) 主 政, 國 際 標 案 均 於 該 部 網 站 ( 公 告 另 哥 國 較 大 採 購 機 構 為 哥 國 電 力 公 司 (ICE) 及 哥 國 保 險 公 司 (INS), 有 關 廠 商 可 逕 至 上 述 機 構 網 站 或 哥 國 政 府 公 告 (LA GACETA) 查 詢 案 源 惟 哥 國 採 購 機 構 及 公 告 均 僅 用 西 班 牙 文, 為 便 爭 取 哥 國 政 府 採 購 商 機, 我 商 宜 另 聘 通 諳 西 語 人 才 以 便 準 備 相 關 文 件 參 與 投 標 另 我 旅 居 哥 國 台 商 因 熟 悉 當 地 市 場 情 況, 我 商 可 採 取 與 當 地 台 商 合 作 爭 取 標 案 之 策 略, 提 高 我 商 參 與 哥 國 招 標 案 之 成 案 機 會 ( 四 ) 競 爭 對 手 國 在 當 地 之 行 銷 策 略 1 美 國 美 國 為 哥 國 最 大 貿 易 國, 亦 為 哥 國 進 口 品 之 最 主 要 供 應 國 美 式 各 式 速 食 租 車 公 司 服 飾 運 動 鞋 娛 樂 通 訊 電 腦 品 牌 均 具 極 高 之 知 名 度, 加 上 強 力 廣 告 促 銷, 普 受 各 階 層 人 士 喜 愛 惟 汽 車 及 家 電 二 項 不 若 日 韓 產 品 受 歡 迎 近 來 許 多 美 國 國 際 品 牌 服 飾 亦 由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南 亞 國 家 代 工 在 哥 國 銷 售 2 日 本 日 本 產 品 在 哥 國 以 優 良 品 質 著 稱, 雖 然 售 價 昂 貴, 但 因 精 緻 美 觀 廣 受 哥 國 中 上 階 層 人 士 接 受, 尤 以 汽 車 家 電 二 項 產 品 享 有 較 佳 之 競 爭 優 勢 日 商 以 當 地 實 力 雄 厚 之 企 業 為 其 代 理 商, 提 供 完 善 之 售 後 服 務, 在 哥 國 已 建 立 堅 實 市 場 基 礎 惟 近 年 來, 韓 國 汽 車 以 價 格 優 勢 已 大 量 進 口 至 哥 國, 其 造 型 及 性 能 均 已 改 善, 亦 漸 獲 哥 國 市 場 認 同 日 本 國 際 合 作 署 (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 推 動 對 當 地 政 府 大 型 合 作 或 援 助 案 時, 不 僅 指 定 日 本 跨 國 32

41 經 濟 環 境 商 社 提 供 工 程 設 計 及 施 工 服 務, 並 優 先 引 進 日 本 技 術 與 設 備, 積 極 為 該 國 產 品 建 立 市 場 形 象 及 地 位 3 南 韓 南 韓 以 超 大 型 的 企 業 規 模, 強 力 的 媒 體 廣 告 促 銷 手 法, 逐 漸 建 立 其 品 牌 知 名 度 由 於 韓 製 汽 車 及 家 電 產 品 價 格 較 低, 造 型 及 性 能 已 為 哥 國 市 場 普 遍 接 受, 市 場 占 有 率 大 量 提 升, 此 外, 韓 國 二 手 車 因 價 格 便 宜, 進 口 數 量 亦 大 幅 成 長 韓 國 品 牌 家 電 由 哥 國 大 型 進 口 商 代 理, 在 各 賣 場 連 鎖 店 設 立 銷 售 點, 並 投 入 大 量 廣 告, 且 在 產 品 品 質 及 形 象 上 均 有 改 善 的 條 件 下, 逐 漸 有 與 日 貨 抗 衡 之 趨 勢 韓 國 韓 國 國 際 合 作 署 ( Kore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KOICA) 與 當 地 政 府 推 動 各 類 合 作 案 時, 均 指 定 引 進 韓 國 三 星 大 宇 等 集 團 工 程 營 建 服 務 技 術 及 設 備, 無 形 中 為 該 國 產 品 開 啟 更 大 市 場 4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各 式 勞 力 密 集 產 品 在 哥 國 極 受 歡 迎, 近 來 在 哥 國 超 級 市 場 及 各 式 商 店 印 有 Made in China 的 餐 具 五 金 玩 具 衣 物 鞋 類 日 用 塑 膠 金 屬 製 品 舉 目 可 見, 廣 受 哥 國 中 低 收 入 民 眾 歡 迎 此 外, 許 多 國 際 知 名 品 牌 均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廠 或 代 工, 該 產 品 品 質 則 較 中 國 大 陸 自 有 品 牌 穩 定, 雖 價 格 較 高, 亦 能 被 市 場 接 受 近 年 哥 國 之 摩 托 車 主 要 自 中 國 進 口, 且 已 引 進 中 國 之 汽 車 及 休 旅 車 等 依 哥 國 央 行 之 統 計, 中 國 大 陸 ( 含 香 港 ) 與 對 哥 雙 邊 貿 易 大 幅 成 長, 並 已 成 為 哥 國 第 二 大 進 出 口 貿 易 夥 伴 哥 國 自 中 國 大 陸 ( 含 香 港 ) 進 口 主 要 項 目 為 紡 織 品 積 體 電 路 鞋 類 電 熱 器 摩 托 車 及 玩 具 等, 包 括 資 本 財 中 間 財 及 消 費 財, 涵 蓋 3,000 餘 項 稅 則, 33

4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以 低 廉 價 格 大 量 搶 攻 市 場, 惟 市 場 形 象 及 觀 感 普 遍 不 佳 伴 隨 哥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即 將 完 成 國 會 審 議 付 諸 實 施, 哥 國 產 業 公 會 及 消 費 者 均 極 力 呼 籲 應 重 視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之 檢 驗 與 品 管, 避 免 黑 心 產 品 充 斥 或 衝 擊 哥 國 相 關 產 業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及 貿 促 會 亦 積 極 籌 組 高 階 大 型 訪 問 團, 頻 繁 在 哥 國 舉 行 企 業 高 峰 會 及 各 類 商 務 推 廣 活 動, 積 極 爭 取 市 場, 並 擴 大 經 濟 貿 易 影 響 力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藉 由 大 型 援 助 案, 積 極 帶 入 國 營 中 國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提 供 融 資 及 指 定 中 工 國 際 工 程 負 責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及 施 工 邇 進 之 哥 國 國 家 體 育 場 及 未 來 之 警 官 學 校 興 建 捐 贈 案, 均 將 引 進 數 千 名 大 陸 工 程 人 員 及 勞 工 模 式, 提 升 其 金 融 工 程 服 務, 以 及 工 業 產 品 國 際 能 見 度, 擴 大 行 銷 管 道 34

43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一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2012 年 哥 國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22 億 6,500 萬 美 元, 其 中 以 歐 美 跨 國 資 通 訊 及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為 主 流, 其 次 為 紡 織 成 衣 食 品 加 工 等 製 造 業 ; 其 他 如 服 務 業 電 信 能 源 農 牧 業 觀 光 業 不 動 產 業 金 融 業 等 外 資 亦 十 分 普 遍 主 要 外 資 來 自 歐 美 及 鄰 近 中 美 洲 國 家, 其 中 以 美 國 投 資 最 大, 墨 西 哥 次 之 中 南 美 洲 國 家 則 以 薩 爾 瓦 多 投 資 最 多, 其 次 為 哥 倫 比 亞 委 內 瑞 拉 ; 歐 洲 國 家 則 以 西 班 牙 投 資 居 首 次 為 德 國 瑞 士 荷 蘭 英 法 等 國 目 前 在 哥 國 投 資 知 名 高 科 技 外 商 包 括 美 商 英 特 爾 (Intel) 英 商 葛 蘭 素 (Glaxo) 美 商 輝 瑞 (Pfizer) 亞 博 (Abbott) 艾 維 斯 製 藥 (IVAX) 百 特 醫 療 產 品 (Baxter) 等 數 10 家 國 際 知 名 廠 商 2012 年 3 月, 美 國 IBM 正 式 宣 布 在 哥 國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立 雲 端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將 在 2014 年 之 前 雇 用 1,000 名 工 程 師 並 預 計 在 10 年 之 間 陸 續 投 資 3 億 美 元, 充 分 展 現 外 資 對 經 濟 成 長 之 效 益 二 台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產 業 類 別 及 其 情 況 我 台 商 在 哥 國 之 投 資 金 額 約 9,489 萬 美 元, 雇 用 員 工 人 數 約 743 人, 主 要 之 業 別 為 加 工 區 經 營 漁 撈 塑 膠 家 具 食 品 汽 車 零 件 蘭 花 栽 培 旅 館 廚 具 設 備 鐵 捲 門 貿 易 等, 大 部 分 屬 中 小 型 企 業, 其 中 較 大 型 投 資 包 括 : ( 一 ) 中 華 加 工 出 口 區 (BES) 於 1991 年 成 立, 投 資 金 額 約 1,200 萬 美 元, 目 前 有 廠 商 20 家,1 家 為 台 商, 在 哥 國 已 建 立 相 當 知 名 度 35

4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二 ) 台 糖 蘭 園 (TAISUCO) 成 立 於 1998 年, 投 資 金 額 600 萬 美 元, 設 址 於 中 華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目 前 擁 有 中 美 洲 規 模 最 大 最 現 代 化 之 蝴 蝶 蘭 溫 室, 培 育 蝴 蝶 蘭 外 銷 北 美 中 南 美 洲 歐 洲 市 場 ( 三 ) 國 泰 商 業 銀 行, 由 旅 哥 華 人 及 哥 國 人 士 共 同 集 資 設 立 之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額 1,200 萬 美 元 三 投 資 機 會 ( 一 ) 廠 商 在 當 地 投 資 應 注 意 事 項 1 借 重 僑 胞 西 文 專 長, 克 服 投 資 障 礙 : 我 國 與 哥 國 相 距 遙 遠, 精 通 西 班 牙 語 之 管 理 人 才 較 為 缺 乏 前 往 哥 國 投 資 如 能 事 先 學 習 西 文 當 有 助 於 事 業 之 推 展 我 旅 哥 台 商 僑 胞 約 有 數 千 人, 其 中 不 乏 事 業 經 營 有 成 者, 如 能 慎 選 當 地 台 僑 為 投 資 夥 伴, 可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2 聘 用 可 靠 之 專 業 律 師 妥 善 保 障 權 益 : 哥 國 法 律 規 定 極 為 繁 瑣, 且 修 改 頻 繁, 官 僚 體 制 不 甚 健 全, 效 率 不 佳, 我 廠 商 如 擬 前 往 哥 國 投 資, 應 先 深 入 瞭 解 哥 國 相 關 法 律, 或 聘 請 信 譽 較 佳 之 專 業 律 師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俾 妥 善 保 障 投 資 權 益 3 嚴 審 不 動 產 產 權 登 記 文 件 : 由 於 哥 國 不 動 產 登 記 制 度 不 若 我 國 嚴 密, 偶 有 不 肖 人 士 勾 結 官 員 盜 賣 情 事, 前 來 哥 國 投 資 購 置 不 動 產 前, 宜 謹 慎 審 核 產 權 登 記 及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依 規 定 完 成 各 項 法 定 程 序, 以 免 無 謂 損 失 4 審 慎 因 應 勞 工 問 題 : 哥 國 為 社 會 福 利 國 家, 對 勞 工 權 益 十 分 保 護, 雇 主 均 需 依 法 繳 交 員 工 社 會 保 險 金 ( 每 月 繳 交 約 月 薪 之 25%) 及 支 付 每 年 一 個 月 之 年 終 獎 金, 此 外 對 於 各 項 休 假 加 班 給 付 及 合 法 工 時 等 計 算 嚴 謹, 我 商 投 資 前 宜 審 慎 評 估, 並 妥 善 因 應 各 項 勞 36

45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資 關 係 問 題, 以 免 觸 法 或 損 失 5 產 業 群 聚 缺 乏, 工 業 基 礎 薄 弱 : 除 加 工 出 口 區 國 際 廠 商 以 外, 哥 國 一 般 產 業 均 以 輕 工 業 為 主, 工 業 基 礎 薄 弱, 缺 乏 完 整 產 業 群 聚, 不 利 需 大 量 週 邊 產 業 配 合 之 企 業 前 往 投 資, 我 商 投 資 前 宜 審 慎 評 估 另 哥 國 教 育 雖 普 及, 但 工 程 師 之 數 量 及 素 質 仍 待 加 強, 如 需 針 對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提 供 完 整 職 前 訓 練, 時 間 及 財 務 成 本 均 可 能 增 加 ( 二 ) 可 供 投 資 考 察 評 估 之 產 業 哥 國 政 府 透 過 加 工 區 法 提 供 各 項 投 資 優 惠 與 獎 勵, 另 為 配 合 WTO 規 定 及 精 神, 哥 國 已 將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對 象 自 專 業 出 口 商 擴 及 內 銷 廠 商, 舉 凡 符 合 規 定 者 均 可 受 惠 赴 哥 投 資 應 以 如 何 善 用 該 法 相 關 獎 勵, 擴 大 投 資 效 益 為 主 : 1 策 略 性 產 業 : 近 年 來 哥 國 政 府 積 極 輔 導 外 銷 產 品 多 元 化, 並 將 獎 勵 重 點 逐 漸 轉 向 資 通 訊 業 醫 療 器 材 電 腦 軟 體 業 再 生 能 源 生 物 科 技 環 保 及 觀 光 業 等 策 略 性 產 業, 盼 能 加 速 科 技 移 轉, 提 高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一 旦 經 過 哥 國 審 定 為 策 略 性 產 業 投 資, 可 在 哥 國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及 區 外 設 立 營 運 生 產 據 點, 並 享 受 優 厚 法 定 優 惠 及 獎 勵, 適 合 我 國 資 通 訊 軟 硬 體 醫 療 生 技 LED 照 明 太 陽 能 模 組 廢 五 金 及 污 水 處 理 等 前 往 設 廠, 進 而 運 用 哥 國 對 外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轉 銷 國 際 市 場 2 傳 統 製 造 業 : 至 於 以 哥 國 本 地 及 美 洲 鄰 近 國 家 市 場 需 求 之 塑 膠 加 工 食 品 加 工 自 行 車 機 車 組 裝 紙 箱 類 醫 療 用 品 模 具 業 等 傳 統 製 造 業 廠 商, 則 宜 配 合 加 工 區 法 規 定, 前 往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設 立 生 產 據 點, 運 用 當 地 成 本 相 對 廉 宜 之 土 地 及 勞 工, 已 可 依 法 享 受 投 資 獎 勵 及 出 口 優 惠 37

4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 觀 光 醫 療 服 務 : 運 用 哥 國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優 越, 醫 療 照 護 完 善, 觀 光 旅 遊 業 蓬 勃 發 展 等 良 好 條 件, 我 商 可 考 慮 運 用 投 資 優 惠, 前 往 進 行 地 產 及 生 態 旅 遊 開 發 興 建 觀 光 旅 館 及 發 展 醫 療 照 護 及 醫 療 觀 光 4 哥 國 外 貿 部 推 薦 適 合 投 資 之 潛 力 項 目 共 計 有 三 大 類, 值 得 我 商 參 考 : (1) 農 漁 產 品 產 銷 : 漁 業 水 產 養 殖 業, 以 及 佛 手 瓜 橘 子 哈 密 瓜 迷 你 蔬 菜 西 瓜 鳳 梨 裝 飾 用 植 物 根 莖 植 物 等 各 類 蔬 果 及 觀 賞 植 物 栽 種 及 外 銷 (2) 食 品 加 工 業 : 酸 乳 (Natilla) 熱 帶 水 果 果 汁 可 可 醬 ( 巧 克 力 原 料 ) 香 蕉 泥 蔗 糖 香 腸 火 腿 芭 樂 果 醬 柳 橙 汁 等 食 品 加 工 及 產 銷 (3) 民 生 工 業 產 品 : 塑 膠 袋 塑 膠 製 品 電 池 冰 箱 衛 浴 設 備 及 產 品 木 材 加 工 木 製 家 具 輪 胎 皮 革 製 品 橡 膠 填 充 物 玻 璃 瓶 等 民 生 產 品 之 產 銷 ( 三 ) 可 在 當 地 技 術 合 作 項 目 1 適 合 與 哥 國 企 業 技 術 合 作 之 項 目 : 哥 國 製 造 業 發 展 不 足, 我 國 塑 膠 加 工 食 品 加 工 自 行 車 機 車 組 裝 紙 箱 製 造 醫 療 用 品 模 具 業 技 術 成 熟, 我 商 似 可 引 進 相 關 技 術 及 生 產 設 備, 與 哥 國 當 地 企 業 進 行 合 作, 除 可 就 近 滿 足 哥 國 市 場 需 求 外, 亦 可 運 用 相 關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優 惠, 轉 銷 鄰 近 中 南 美 洲 市 場 2 適 合 農 漁 業 技 術 合 作 : 鑑 於 哥 國 農 漁 資 源 豐 富, 我 國 業 者 可 引 進 我 國 農 業 技 術, 與 哥 國 當 地 相 關 業 者 或 機 構 進 行 高 經 濟 價 值 農 產 品 栽 培 產 銷, 此 外, 水 產 養 殖 業 技 術 合 作 亦 具 相 當 潛 力, 除 可 行 銷 鄰 近 國 家 外, 亦 可 轉 銷 歐 美 市 場 38

47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3 高 科 技 產 業 : 我 國 資 通 訊 軟 硬 體 醫 療 生 技 LED 照 明 太 陽 能 模 組 污 水 或 廢 五 金 處 理 等 資 本 密 集 高 科 技 產 業, 則 可 選 取 當 地 主 要 財 團 或 跨 國 外 資 進 行 技 術 移 轉 或 合 作, 共 同 拓 展 中 南 美 洲 市 場 鑑 於 我 旅 居 哥 國 台 商 對 當 地 語 文 及 國 情 市 場 均 有 充 分 瞭 解, 我 商 於 適 當 情 形 下, 可 以 考 慮 與 當 地 台 商 技 術 合 作, 加 速 掌 握 投 資 優 勢, 建 立 產 銷 據 點 39

4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40

4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一 主 要 投 資 法 令 哥 斯 大 黎 加 以 第 7210 號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為 規 範 投 資 最 主 要 法 令, 惟 配 合 WTO 杜 哈 回 合 貿 易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多 邊 協 定, 為 消 除 貿 易 出 口 補 貼, 哥 國 政 府 已 於 2009 年 底 完 成 原 有 加 工 區 獎 勵 辦 法 之 修 法, 經 2010 年 1 月 22 日 第 15 號 政 府 公 報 發 佈 ; 而 原 來 享 有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各 項 免 稅 優 惠 之 廠 商, 如 未 能 依 據 新 法 調 整 期 投 資 內 容 與 項 目, 在 2015 年 過 渡 期 滿 後, 其 待 遇 將 與 一 般 本 國 企 業 完 全 相 同 ( 一 ) 加 工 區 之 具 體 貢 獻 : 哥 斯 大 黎 加 自 1990 年 頒 佈 第 7210 號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以 來, 對 創 造 就 業 分 散 外 銷 市 場 及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發 揮 具 體 功 效, 估 計 近 10 年 來, 哥 國 加 工 區 共 吸 引 40% 外 人 直 接 投 資 (FDI), 對 全 球 106 個 國 家 輸 出 1,200 項 產 品, 其 創 造 外 匯 亦 對 平 衡 哥 國 經 常 帳 收 支 赤 字 貢 獻 達 30% 以 上,2010 年 創 造 5 萬 個 優 質 直 接 就 業 機 會, 衍 生 10 萬 個 間 接 就 業 機 會, 區 內 薪 資 水 準 相 當 區 外 之 1.6 倍, 估 計 加 工 區 減 稅 後 每 1 美 元 及 對 哥 國 經 濟 創 造 5.8 倍 之 效 益, 廠 商 所 得 之 31% 繼 續 挹 注 哥 國 經 濟,2012 年 加 工 區 出 口 額 為 60 億 1,650 萬 美 元, 相 當 哥 國 同 年 出 口 總 額 之 53% ( 二 ) 修 改 原 加 工 區 法 之 緣 由 : 哥 國 原 加 工 區 法 對 舉 凡 投 資 金 額 逾 15 萬 美 元, 產 品 75% 以 上 外 銷 之 廠 商, 提 供 包 括 所 得 稅 關 稅 地 方 稅 等 全 部 減 免 之 優 惠, 同 時 可 以 依 規 定 辦 理 展 延, 法 規 自 2003 年 修 改 後 即 未 曾 調 整, 亟 需 根 據 國 內 外 經 貿 情 勢 加 以 更 新 41

5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哥 國 原 加 工 區 法 中 明 訂 受 惠 廠 商 出 口 比 例, 依 據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貿 易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協 定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 相 當 於 對 製 造 業 之 出 口 補 貼, 依 據 2004 年 杜 哈 WTO 部 長 會 議 決 議, 至 2015 年 以 前 必 須 完 全 停 止 哥 國 面 對 全 球 主 要 市 場 爭 取 外 人 投 資 之 競 爭, 同 時 盼 望 發 展 產 業 聚 落,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以 及 發 展 策 略 性 產 業, 帶 動 科 技 升 級 同 時 鼓 勵 外 人 及 國 內 投 資, 加 速 產 業 聚 落 形 成, 進 而 鼓 勵 廠 商 前 進 偏 遠 地 區,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爰 積 極 修 訂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 三 ) 新 加 工 區 法 主 要 內 容 摘 要 如 下 : 1 重 新 調 整 受 益 對 象 : 配 合 WTO 規 定 及 精 神, 將 原 加 工 區 法 第 17 條 規 定 受 益 對 象 自 專 業 出 口 商 擴 及 內 銷 廠 商, 亦 即 無 論 出 口 或 內 銷 業 者, 舉 凡 符 合 規 定 者 均 可 受 惠 2 新 法 受 益 對 象 包 括 由 跨 部 會 審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之 策 略 性 產 業, 以 及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 發 展 程 度 較 低 地 區 ) 投 資 之 廠 商 ; 其 中 策 略 產 業 必 須 在 國 外 已 證 實 可 行, 同 時 目 前 已 經 可 以 適 用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稅 優 惠 之 產 業 3 跨 部 會 委 員 會 將 依 據 哥 國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需 要, 擇 定 對 社 會 發 展 具 有 高 度 貢 獻 創 造 優 質 就 業 機 會 引 進 高 科 技 帶 動 國 家 生 產 現 代 化 投 入 產 業 研 發 創 新 技 術 轉 移 清 潔 環 保 整 合 廢 棄 物 處 理 節 能 及 提 升 用 水 效 率 等 為 策 略 產 業 4 新 法 第 16 條 中 規 定, 為 帶 動 廠 商 前 往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建 立 產 業 群 聚 健 全 工 業 區 設 施 及 更 新 設 備, 哥 國 政 府 將 推 動 相 關 產 業 群 聚 地 區 之 服 務 基 礎 建 設 及 改 善 營 運 環 境, 積 極 設 立 公 立 大 學 及 國 家 學 習 中 心, 俾 提 供 廠 商 所 需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並 首 先 擇 定 Limon Puntarena Guanacaste Bunca 及 Huetar Norte 等 五 大 地 區 42

5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為 優 先 目 標 5 新 加 工 區 法 生 效 即 日 起 後, 哥 國 政 府 將 以 4 年 為 過 渡 期, 供 廠 商 針 對 上 述 五 大 產 業 聚 落 目 標 地 區 研 提 籌 設 新 工 業 區 進 行 更 新, 或 進 行 舊 工 業 區 之 計 畫 至 於 依 法 享 有 舊 法 17 條 a) 項 優 惠 之 廠 商, 則 可 繼 續 依 據 烏 拉 圭 回 合 貿 易 補 貼 及 平 衡 多 邊 談 判 協 定 第 27 條 第 4 項 規 定 期 限, 以 及 WTO 補 貼 及 貿 易 平 衡 委 員 會 同 意 哥 國 之 展 延 期 限, 享 受 原 有 優 惠, 直 至 期 滿 為 止 6 依 據 新 法 第 17 條 f) 項, 受 惠 廠 商 其 內 銷 部 分 之 營 運 原 料 或 設 備 仍 需 依 國 際 規 範 繳 納 關 稅, 並 依 法 負 擔 其 他 相 關 稅 賦 7 新 加 工 區 法 中 廠 商 減 免 所 得 稅 之 效 期 可 自 投 資 案 核 准 公 告 後 之 3 年 內 起 算, 惟 稅 賦 優 惠 內 容 則 依 據 投 資 地 點 性 質 及 金 額 而 有 所 不 同 : (1)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 A. 策 略 性 投 資 : 投 資 最 低 門 檻 為 工 業 園 區 內 15 萬 美 元 工 業 區 外 200 萬 美 元, 前 8 年 營 運 所 得 稅 優 惠 稅 率 為 6%, 後 4 年 稅 率 15% B. 大 型 策 略 性 投 資 : 投 資 金 額 1,000 萬 美 元,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前 8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運 所 得 稅, 後 4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2)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外 : A. 一 般 產 業 投 資 : 投 資 最 低 門 檻 為 工 業 園 區 內 10 萬 美 元 工 業 區 外 50 萬 美 元, 前 6 年 營 運 所 得 稅 全 免, 中 間 6 年 優 惠 稅 率 為 5%, 最 後 6 年 稅 率 15% B. 一 般 產 業 大 型 投 資 : 投 資 金 額 1,000 萬 美 元,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前 12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運 所 得 稅, 後 6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C. 策 略 產 業 大 型 投 資 :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且 在 工 業 園 區 內 投 資 10 萬 美 元 或 在 工 業 區 外 投 資 50 萬 美 元 以 上, 前 12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43

5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運 所 得 稅, 後 6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8 依 據 新 法, 受 惠 廠 商 可 依 不 同 營 運 項 目 及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作 帳, 同 時 適 用 不 同 規 定 而 享 受 各 項 優 惠, 惟 其 相 關 商 業 活 動 則 應 予 以 排 除 ; 同 時 受 惠 對 象 亦 自 以 往 之 專 業 加 工 出 口 廠 商 擴 及 到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 投 資 200 萬 美 元 以 上 ) 及 區 外 ( 投 資 50 萬 美 元 以 上 ) 之 各 類 產 業 活 動 9 對 於 投 入 打 包 包 裝 容 器 或 計 算 機 電 子 產 品 及 其 他 生 產 活 動 衍 生 廢 棄 物 進 行 回 收 之 業 者, 新 法 亦 提 供 免 除 進 口 稅 及 國 內 稅 之 優 惠 10 配 合 新 法, 哥 國 主 管 投 資 之 PROCOMER 必 須 設 立 投 資 專 屬 單 一 窗 口, 由 哥 國 相 關 主 管 機 構 及 單 位 派 遣 適 當 層 級 人 員 集 中 辦 公, 俾 加 速 提 供 資 訊 及 完 成 相 關 投 資 申 辦 手 續 11 符 合 新 法 優 惠 規 定 之 廠 商, 可 以 保 留 10% 稅 賦, 作 為 公 司 設 備 再 投 資, 或 者 派 遣 企 業 所 屬 哥 籍 或 在 哥 國 具 居 留 權 之 員 工, 抑 或 其 在 加 工 區 外 之 中 小 企 業 供 應 商 員 工 等 前 往 國 內 外 進 行 專 業 研 習 或 訓 練, 以 便 帶 動 區 內 及 區 外 中 小 企 業 產 業 聚 落 之 成 型 12 一 般 區 外 廠 商 供 應 加 工 區 廠 商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如 已 達 該 公 司 營 業 額 40% 以 上, 即 可 列 為 主 要 供 應 商, 並 進 駐 加 工 區 設 廠 另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之 主 要 供 應 商 如 在 加 工 區 投 資 逾 15 萬 美 元, 或 在 加 工 區 外 投 資 達 200 萬 美 元 ; 抑 或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之 加 工 區 投 資 逾 10 萬 美 元 或 在 加 工 區 外 投 資 達 50 萬 美 元 者, 即 可 依 法 享 受 新 法 各 項 優 惠 13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之 廠 商 如 盼 享 有 新 法 第 17 章 所 列 各 項 優 惠, 則 必 須 至 少 在 工 業 區 內 投 資 10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哥 幣 科 隆, 如 在 工 業 區 外, 則 投 資 額 需 達 50 萬 美 元 以 上 44

5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14 新 加 工 出 口 區 適 用 對 象 完 全 排 除 採 礦 業 水 力 發 電 含 衰 退 鈾 之 武 器 或 軍 需 品 產 銷 以 及 產 銷 任 何 武 器 之 廠 商 ; 而 一 般 發 電 除 非 供 廠 商 自 用, 否 則 亦 在 排 除 受 惠 之 列 15 為 避 免 對 適 用 加 工 區 優 惠 之 內 銷 事 業 雙 重 課 稅, 對 不 影 響 市 場 售 價 之 機 器 設 備 及 原 料 進 口 均 先 行 免 除 稅 賦, 至 製 成 品 正 式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時, 再 行 繳 納 相 關 稅 賦 及 關 稅 同 時 進 行 內 外 銷 之 業 者, 則 必 須 依 其 服 務 或 產 品 內 銷 所 占 營 收 之 比 例, 依 法 繳 納 所 得 稅 16 新 法 對 於 原 有 進 行 服 務 貿 易 研 發 或 加 工 區 管 理 之 廠 商 並 無 影 響, 至 原 適 用 舊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之 製 造 業 加 工 廠 商, 則 可 繼 續 依 據 原 投 資 契 約 期 限 享 受 優 惠, 至 2015 年 過 渡 期 滿 則 完 全 終 止, 惟 此 類 專 業 加 工 製 造 商 亦 可 於 過 渡 期 間, 轉 型 為 適 用 新 法 之 內 外 銷 製 造 業, 自 移 轉 登 記 生 效 日 起, 可 即 刻 享 有 新 法 優 惠 ; 若 原 工 業 區 外 廠 商 申 辦 新 法 優 惠, 則 需 依 據 新 法 進 行 50 萬 美 元 之 投 資 並 辦 理 移 轉 屆 期 不 擬 再 申 請 轉 移 之 加 工 製 造 業 者, 其 未 來 之 投 資 待 遇 與 哥 國 未 適 用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之 任 何 一 般 廠 商 相 同 2010 年 修 訂 之 新 版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不 僅 重 新 調 整 租 稅 獎 勵 內 容, 並 納 入 節 能 生 技 高 科 技 以 及 內 銷 產 業, 主 要 受 益 對 象 及 優 惠 內 容 等 條 文 摘 錄 如 附 錄 四 二 投 資 申 請 之 規 定 程 序 應 準 備 文 件 及 審 查 流 程 ( 一 ) 哥 國 加 工 區 法 實 施 規 則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第 16 條 規 定, 投 資 人 應 向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會 (Procomer)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書 應 經 公 證, 詳 細 敘 述 設 廠 計 劃, 其 中 除 包 括 投 資 產 銷 計 劃 外, 甚 至 關 於 環 境 污 染 之 研 究 與 廢 料 處 理 等 問 題 亦 需 列 入 申 請 書 應 記 載 之 事 項 如 下 : 1 申 請 人 之 姓 名 及 職 位 45

5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投 資 種 類 : 可 包 括 加 工 區 法 第 17 條 敘 明 之 加 工 或 裝 配 業 發 貨 倉 庫 業 銀 行 業 外 之 服 務 業 加 工 區 管 理 業, 有 利 哥 國 之 工 業 農 產 品 加 工 業 及 貿 易 水 準 提 昇 之 技 術 研 究 及 造 船 及 修 船 業, 以 及 其 他 適 用 該 法 優 惠 之 任 何 其 他 產 業 及 投 資 等 3 僱 用 員 工 之 最 少 人 數 及 維 持 營 運 所 需 最 低 之 投 資 金 額 4 動 工 生 產 之 日 期 5 生 產 部 門 及 管 理 部 門 所 需 免 稅 進 口 之 原 材 料 及 物 品 6 哥 國 外 貿 推 廣 協 會 定 期 於 該 局 網 站 出 版 哥 斯 大 黎 加 公 司 設 立 手 冊 (Manual para la Instalacion de Empresas en Costa Rica), 俾 供 投 資 人 設 立 公 司 參 考, 此 外, 哥 國 國 民 申 辦 手 續 專 屬 網 站 亦 隨 時 登 載 最 新 設 立 公 司 手 續, 有 需 要 廠 商 可 隨 時 以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洽 詢, 或 進 入 專 屬 網 頁 閱 覽 或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及 最 新 法 規 ( 二 ) 哥 國 無 外 匯 管 制, 任 何 人 ( 包 括 哥 國 人 及 外 國 人 ) 只 要 有 兩 人 以 上, 均 可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事 營 業 行 為, 外 國 公 司 亦 可 在 哥 國 設 立 公 司 營 運 設 立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手 續 費 一 般 均 委 由 哥 國 律 師 協 助 辦 理, 並 需 購 買 法 定 之 帳 簿 及 記 錄 ( 三 ) 投 資 人 可 向 律 師 事 務 所 購 買 已 登 記 之 公 司, 以 免 除 公 司 設 立 之 手 續 與 時 間 之 浪 費, 新 設 公 司 約 3 至 4 週 並 花 費 500~1,000 美 元 哥 國 公 司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商 會 ( 四 ) 投 資 可 以 自 有 資 金 或 舉 債 融 資 外 幣 資 金 必 須 經 哥 國 國 家 銀 行 體 系 匯 兌 為 哥 幣 (colon), 但 並 非 硬 性 規 定 資 本 登 記 乃 是 保 障 外 國 投 資 者 得 依 哥 國 央 行 公 布 之 官 方 匯 率 獲 得 外 匯 資 本 登 記 之 利 息 費 用, 兌 換 損 失 可 享 受 稅 捐 減 免 最 重 要 的 必 須 保 存 經 哥 國 國 家 銀 行 體 系 兌 換 哥 幣 之 證 明 單 46

5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五 ) 哥 國 並 無 特 別 限 制 投 資 之 產 業, 惟 禁 止 從 事 危 及 國 家 安 全 和 有 害 國 民 生 計 之 行 業 三 投 資 相 關 機 關 ( 一 )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會 (LA PROMOTORA DEL COMERCIO EXTERIOR, PROCOMER)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會 係 哥 國 對 外 貿 易 部 整 合 外 銷 推 廣 中 心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局 及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所 組 成, 主 要 任 務 為 對 哥 國 企 業 提 供 服 務 以 促 進 哥 國 出 口 之 成 長 及 多 樣 化 該 協 會 係 採 財 團 法 人 之 組 織 形 態, 董 事 會 為 最 高 決 策 機 構, 董 事 會 成 員 分 別 由 哥 外 貿 部 官 員 各 產 業 公 會 代 表 所 組 成, 下 設 執 行 長 一 人, 負 責 綜 理 各 項 業 務, 該 協 會 業 務 分 列 如 下 : 1 出 口 推 廣 2 經 濟 研 究 與 資 訊 收 集 3 各 項 出 口 獎 勵 措 施 之 管 理 4 外 貿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投 資 手 續 單 一 窗 口 5 外 人 投 資 推 廣 6 哥 國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之 執 行 及 受 益 對 象 之 管 理 ( 二 )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CINDE)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成 立 於 1982 年, 其 西 文 全 名 為 Coalicion Costarricense de Iniciativas de Desarrollo, 以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為 主 要 任 務, 故 對 外 使 用 之 英 文 名 稱 習 用 Costa Rica Investment Promotion Program 哥 國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原 為 美 國 國 際 開 發 總 署 之 附 屬 機 構, 自 1993 年 起 受 美 援 大 幅 縮 減 之 影 響, 經 費 至 為 拮 据, 各 項 活 動 已 大 幅 減 少, 尤 其 美 國 國 際 開 發 總 署 自 1996 年 8 月 底 撤 離 哥 國 後 經 費 更 拮 据, 該 協 會 僅 能 依 賴 公 共 基 金 繼 續 營 運, 並 以 吸 引 高 科 技 之 投 資 為 其 主 要 業 務 47

5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四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哥 斯 大 黎 加 政 府 認 為 外 人 投 資 外 銷 事 業, 將 有 利 國 家 經 濟 之 提 昇, 爰 於 1981 年, 在 中 美 各 國 中 率 先 訂 定 加 工 出 口 區 及 工 業 園 區 法, 積 極 推 動 外 人 投 資 哥 國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經 過 多 年 運 作, 對 於 吸 引 外 資 及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確 實 發 揮 正 面 效 果 惟 配 合 WTO 杜 哈 回 合 貿 易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多 邊 協 定, 消 除 貿 易 出 口 補 貼, 哥 國 政 府 已 於 2009 年 底 完 成 原 有 加 工 區 獎 勵 辦 法 之 修 法, 經 2010 年 1 月 22 日 第 15 號 政 府 公 報 發 佈, 完 成 相 關 施 行 細 則 後, 即 可 儘 速 實 施 新 加 工 區 法 中 廠 商 減 免 所 得 稅 之 效 期 可 自 投 資 案 核 准 公 告 後 之 3 年 內 起 算, 惟 稅 賦 優 惠 內 容 則 依 據 投 資 地 點 性 質 及 金 額 而 有 所 不 同 : ( 一 )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 1 策 略 性 投 資 : 投 資 最 低 門 檻 為 工 業 園 區 內 15 萬 美 元 工 業 區 外 200 萬 美 元, 前 8 年 營 運 所 得 稅 優 惠 稅 率 為 6%, 後 4 年 稅 率 15% 2 大 型 策 略 性 投 資 : 投 資 金 額 1,000 萬 美 元,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前 8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運 所 得 稅, 後 4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 二 )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外 : 1 一 般 產 業 投 資 : 投 資 最 低 門 檻 為 工 業 園 區 內 10 萬 美 元 工 業 區 外 50 萬 美 元, 前 6 年 營 運 所 得 稅 全 免, 中 間 6 年 優 惠 稅 率 為 5%, 最 後 6 年 稅 率 15% 2 一 般 產 業 大 型 投 資 : 投 資 金 額 1,000 萬 美 元,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前 12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運 所 得 稅, 後 6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3 策 略 產 業 大 型 投 資 :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且 在 工 業 園 區 內 投 資 10 萬 美 元 或 在 工 業 區 外 投 資 50 萬 美 元 以 上, 前 12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運 所 得 稅, 後 6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依 據 新 法, 受 惠 廠 商 可 依 不 同 營 運 項 目 及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作 帳, 同 時 適 用 不 同 規 48

5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定 而 享 受 各 項 優 惠, 惟 其 相 關 商 業 活 動 則 應 予 以 排 除 ; 同 時 受 惠 對 象 亦 自 以 往 之 專 業 加 工 出 口 廠 商 擴 及 到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 投 資 200 萬 美 元 以 上 ) 及 區 外 ( 投 資 50 萬 美 元 以 上 ) 之 各 類 產 業 活 動 對 於 投 入 打 包 包 裝 容 器 或 計 算 機 電 子 產 品 及 其 他 生 產 活 動 衍 生 廢 棄 物 進 行 回 收 之 業 者, 新 法 亦 提 供 免 除 進 口 稅 及 國 內 稅 之 優 惠 符 合 新 法 優 惠 規 定 之 廠 商, 可 以 保 留 10% 稅 賦, 作 為 公 司 設 備 再 投 資, 或 者 派 遣 企 業 所 屬 哥 籍 或 在 哥 國 具 居 留 權 之 員 工, 抑 或 其 在 加 工 區 外 之 中 小 企 業 供 應 商 員 工 等 前 往 國 內 外 進 行 專 業 研 習 或 訓 練, 以 便 帶 動 區 內 及 區 外 中 小 企 業 產 業 聚 落 之 成 型 一 般 區 外 廠 商 供 應 加 工 區 廠 商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如 已 達 該 公 司 營 業 額 40% 以 上, 即 可 列 為 主 要 供 應 商, 並 進 駐 加 工 區 設 廠 另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之 主 要 供 應 商 如 在 加 工 區 投 資 逾 15 萬 美 元, 或 在 加 工 區 外 投 資 達 200 萬 美 元 ; 抑 或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之 加 工 區 投 資 逾 10 萬 美 元 或 在 加 工 區 外 投 資 達 50 萬 美 元 者, 即 可 依 法 享 受 新 法 各 項 優 惠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之 廠 商 如 盼 享 有 新 法 第 17 章 所 列 各 項 優 惠, 則 必 須 至 少 在 工 業 區 內 投 資 10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哥 幣 科 隆, 如 在 工 業 區 外, 則 投 資 額 需 達 50 萬 美 元 以 上 49

5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50

59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一 租 稅 在 哥 斯 大 黎 加 從 事 內 銷 事 業, 需 繳 納 下 列 稅 捐 惟 因 哥 國 稅 法 時 因 政 策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故 宜 聘 用 專 業 會 計 師 處 理 稅 務 事 宜 ( 一 ) 所 得 稅 : 凡 哥 國 境 內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均 應 課 徵 所 得 稅, 大 致 可 分 為 下 列 所 得 來 源 1 不 動 產 交 易 所 得 2 資 產 商 品 或 專 利 權 所 得 3 經 營 商 業 工 業 農 業 及 類 似 活 動 之 所 得 4 在 哥 提 供 勞 務 所 得 ( 含 融 資 利 息 所 得 ) 所 得 稅 率 : 應 繳 額 度 如 下 : * 獨 資 個 人 年 所 得 稅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9 月 會 計 年 度 ) 年 所 得 營 利 所 得 稅 率 % 哥 幣 1~3,171,000 0 哥 幣 3,171,000~4,735, 哥 幣 4,735,000~7,898, 哥 幣 7,898,000~15,827, 哥 幣 15,827,000 以 上 25 資 料 來 源 : 哥 國 財 政 部 ( 51

6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公 司 年 度 營 利 所 得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9 月 會 計 年 度 ) 年 度 營 利 所 得 營 利 所 得 稅 率 % 在 哥 幣 47,451,000 以 內 10 達 哥 幣 47,451,000-95,447, 超 過 哥 幣 95,447,000 以 上 30 利 息 所 得 稅 8% 股 利 所 得 稅 率 最 高 25% 未 取 得 居 留 之 勞 務 所 得 稅 率 15% ( 二 ) 營 業 稅 及 消 費 稅 除 某 些 項 目 免 營 業 稅 外, 個 人 或 公 司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均 應 課 予 13% 之 銷 售 稅 ( 三 ) 員 工 薪 資 稅 及 福 利 * 員 工 薪 資 稅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9 月 會 計 年 度 ) 薪 資 所 得 薪 資 所 得 稅 率 % 在 哥 幣 714,000 以 內 0 達 哥 幣 714,000-1,071, 超 過 哥 幣 1,071,000 以 上 15 僱 主 另 應 負 擔 員 工 社 會 保 險 及 意 外 險 約 為 每 月 薪 資 之 24.67%, 員 工 應 自 付 9.17% 52

61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僱 主 除 了 上 述 約 24.67% 之 社 會 福 利 外, 還 需 負 擔 員 工 福 利 如 下 : 項 目 約 年 薪 資 之 (1) 年 終 獎 金 (1 個 月 ) 8.33% (2) 休 假 (2 週 ) 4.61% (3) 國 定 假 日 2.47% (4) 遣 散 費 ( 資 遣 時 才 發 生 ) 13.8% 合 計 29.21% 資 料 來 源 :Labor Law and Policy in Costa Rica ( 四 ) 不 動 產 稅 土 地 稅 包 含 所 有 不 動 產, 如 土 地 建 築 物, 或 永 久 性 營 造 物, 農 地 及 固 定 資 產 或 其 他 資 本 財 等, 每 年 均 按 其 價 格 之 0.25% 課 徵 不 動 產 稅, 每 5 年 需 重 新 申 報 地 價 不 動 產 移 轉 稅 按 買 賣 價 格 或 登 記 價 格 較 高 者 課 徵 1.5% ( 五 ) 其 他 1 資 本 稅 凡 資 本 額 超 過 哥 幣 3,000 萬 者, 需 課 徵 1% 之 資 本 稅 2 印 花 稅 在 哥 國 設 立 公 司 經 營 事 業, 均 需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而 任 何 登 記 均 需 負 擔 印 花 稅 一 般 法 律 文 件 均 應 黏 貼 印 花, 金 額 依 不 同 登 記 而 變 動, 一 般 為 1% ( 六 ) 進 口 關 稅 1 關 稅 哥 國 現 行 之 關 稅 結 構 以 保 護 中 美 洲 共 同 市 場 區 內 工 業 為 主, 降 53

6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低 農 工 生 產 用 原 料 機 器 設 備 之 進 口 關 稅, 至 於 非 民 生 必 需 品 及 奢 侈 品, 則 仍 維 持 高 稅 率 一 般 關 稅 稅 率 可 至 哥 國 財 政 部 網 站 查 詢 2 其 他 稅 捐 除 關 稅 之 外, 其 他 稅 捐 尚 有 : (1) 社 會 捐 : 按 CIF 價 課 徵 1%, 由 哥 國 第 6986 號 法 令 所 規 定, 除 少 部 份 之 精 密 儀 器 高 科 技 設 備 及 產 品 電 訊 通 訊 及 資 訊 產 品 外, 進 口 品 皆 須 繳 交 (2) 選 擇 性 消 費 稅 : 按 CIF 價 格 或 海 關 估 價 價 格 課 徵 0% 至 75% 不 等 (3) 銷 售 稅 : 按 CIF 價 格 或 海 關 估 價 價 格 加 上 選 擇 性 消 費 稅 及 社 會 捐 後 課 徵 13% 二 金 融 哥 國 金 融 相 關 組 織 計 國 營 及 民 營 商 業 銀 行 財 務 公 司 信 用 合 作 社 互 助 會 貨 幣 兌 換 中 心 中 央 存 貸 款 交 易 等 1984 年 以 前, 哥 國 銀 行 均 為 國 營, 由 於 缺 乏 競 爭, 加 上 過 高 之 法 定 存 款 準 備 率 等 因 素, 使 利 率 一 向 居 高 不 下, 存 放 款 利 率 間 差 距 過 大, 自 1984 年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設 立 以 來, 擁 有 之 存 放 款 市 場 大 幅 增 加 在 哥 政 府 推 動 金 融 改 革 下, 未 來 民 營 銀 行 可 望 有 較 大 之 營 運 空 間 另 哥 國 會 通 過 法 律 降 低 存 款 準 備 率, 期 使 上 述 利 率 過 高 情 形 獲 得 改 善 惟 目 前 哥 國 不 論 美 元 或 當 地 幣 科 隆 ( Colon) 等 之 貸 款 利 率 仍 不 低, 貸 款 利 率 約 為 10-15%, 視 貸 款 人 信 用 條 件 有 所 差 異 54

63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一 土 地 土 地 可 自 由 購 買, 目 前 哥 國 有 12 個 加 工 出 口 區, 可 供 廠 商 自 行 選 擇 土 地 及 廠 房 租 金 及 銷 售 價 格, 一 般 廠 房 平 均 出 租 價 格 為 美 元 / 平 方 公 尺, 平 均 銷 售 價 格 為 美 元 / 平 方 公 尺 惟 仍 視 土 地 區 段 及 廠 房 設 施 而 有 所 差 異 二 能 源 ( 一 ) 工 業 用 水 : 基 本 費 (15m 3 ): 約 美 元 ; 每 增 加 1 m 3 :1.19 美 元 註 : 費 率 依 美 元 匯 率 調 整 ( 二 ) 工 業 用 電 : 工 業 用 電 費 率 每 Kwh: 高 峰 用 電 :$ /Kwh; 離 峰 用 電 : $ /Kwh 晚 間 用 電 :$ /Kwh 以 上 均 需 加 計 13% 之 銷 售 稅 註 : 費 率 依 美 元 匯 率 調 整 ( 三 ) 汽 油 瓦 斯 費 1 高 級 汽 油 每 公 升 約 1.30 美 元 2 普 通 汽 油 每 公 升 約 1.22 美 元 3 柴 油 每 公 升 約 1.15 美 元 4 桶 裝 瓦 斯 25 磅 裝 每 桶 約 16 美 元 100 磅 裝 每 桶 約 48 美 元 註 : 費 率 依 美 元 匯 率 及 國 際 油 價 調 整 55

6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三 通 訊 ( 一 ) 國 內 電 話 : 住 家 用 : 基 本 費 3.74 美 元 / 月 增 加 費 0.01 美 元 / 次 商 業 用 : 基 本 費 4.32 美 元 / 月 增 加 費 0.01 美 元 / 次 手 機 : 基 本 費 6.26 美 元 / 月 增 加 費 美 元 / 次 ( 二 ) 國 際 電 話 費 ( 直 撥, 撥 00 國 際 碼 ) ( 費 率 外 均 加 計 加 值 稅 ) 撥 台 灣 日 本 韓 國 南 美 加 勒 比 海 : 第 1 分 鐘 :1.37 美 元, 其 餘 每 分 鐘 0.44 美 元 撥 美 加 墨 夏 威 夷 波 多 黎 各 及 維 京 群 島 : 第 1 分 鐘 : 0.92 美 元, 其 餘 每 分 鐘 0.26 美 元 撥 中 美 洲 國 家 : 第 1 分 鐘 :1.2 美 元, 其 餘 每 分 鐘 0.32 美 元 撥 東 南 亞 及 大 洋 洲 : 第 1 分 鐘 :1.51 美 元, 其 餘 每 分 鐘 0.54 美 元 撥 古 巴 及 其 他 地 區 : 第 1 分 鐘 :2.31 美 元, 其 餘 每 分 鐘 US$1.02 美 元 ( 三 ) 電 話 卡 : 哥 國 電 話 公 司 亦 發 行 5 美 元 至 10 美 元 不 等 之 Kolbi 電 話 卡, 可 享 有 優 惠 費 率, 撥 打 國 內 外 電 話 皆 十 分 經 濟 ( 註 : 以 上 費 率 依 美 元 匯 率 及 電 話 公 司 促 銷 方 案 訂 價 調 整 ) 四 運 輸 ( 一 ) 海 運 : 主 要 港 口 為 太 平 洋 岸 的 Caldera 港, 及 加 勒 比 海 岸 的 Limon 港 及 Moin 港 1 台 灣 至 哥 國 港 口 :20 呎 貨 櫃 約 3,500 至 4,500 美 元 40 呎 貨 櫃 約 4,500 至 5,500 美 元 2 邁 阿 密 至 哥 國 港 口 :20 呎 貨 櫃 約 1,400 至 1,800 美 元 56

65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40 呎 貨 櫃 約 2,000 至 2,500 美 元 3 巴 西 到 哥 國 港 口 :20 呎 貨 櫃 約 3,300 至 3,800 美 元 4 智 利 到 哥 國 港 口 :20 呎 貨 櫃 約 2,800 至 3,300 美 元 5 墨 西 哥 到 哥 國 港 口 :20 呎 貨 櫃 約 1,500 至 2,000 美 元 ( 二 ) 內 陸 運 輸 : 哥 港 口 到 聖 荷 西 內 陸 運 費 : 每 貨 櫃 約 300 美 元 ( 三 ) 空 運 : 計 有 位 於 聖 荷 西 市 近 郊 及 Liberria 市 2 座 國 際 機 場 1 聖 荷 西 - 台 北 美 元 /kg 2 聖 荷 西 - 邁 阿 密 美 元 /kg 3 聖 荷 西 - 倫 敦 美 元 /kg 4 聖 荷 西 - 聖 保 羅 美 元 /kg ( 註 : 以 上 費 率 依 美 元 匯 率 及 國 際 油 價 調 整 ) 57

6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58

67 勞 工 第 柒 章 勞 工 一 勞 工 素 質 及 結 構 哥 國 人 口 約 467 萬, 勞 動 人 口 約 有 215 萬, 教 育 普 及, 具 雙 語 之 勞 動 力 亦 越 來 越 普 遍, 近 60 所 大 學 院 校, 每 年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約 有 4 萬 人, 另 有 95 所 職 業 學 校 每 年 之 畢 業 生 有 6,000 人, 哥 國 職 訓 局 亦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每 年 提 供 之 訓 練 人 數 達 13 萬 人, 另 有 職 訓 師 培 訓 中 心 (CEFOF), 致 力 於 ISO QS 5S 等 品 質 規 範 研 析, 人 力 供 應 尚 稱 充 足 哥 國 法 令 保 障 勞 工, 惟 除 國 營 公 司 及 特 定 之 碼 頭 交 通 業 等 工 會 勢 力 龐 大 外, 一 般 工 業 或 私 人 製 造 業 並 無 工 會 問 題, 勞 資 關 係 尚 稱 和 諧, 勞 工 平 均 工 資 在 中 美 洲 國 家 屬 較 高 者, 下 列 薪 資 為 各 階 層 概 略 之 平 均 月 薪, 且 已 包 括 業 者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福 利 費 用, 實 際 薪 資 端 視 行 業 特 性 資 歷 及 市 場 需 求 而 變 動 : ( 一 ) 管 理 階 層 : 總 經 理 :9,854 美 元 ; 財 務 主 管 :5,282 美 元 ;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4,045 美 元 ; 系 統 工 程 師 :1,804 美 元 ; 會 計 主 管 :1,649 美 元 ; 電 腦 技 術 員 :972 美 元 ; 雙 語 秘 書 :766 美 元 ; 會 計 人 員 :633 美 元 ; 雙 語 接 待 員 :600 美 元 ; 信 差 :520 美 元 ( 二 ) 工 廠 營 運 : 品 管 經 理 :4,301 美 元 ; 生 產 經 理 :3,792 美 元 ; 計 畫 經 理 :3,061 美 元 ; 技 術 工 程 師 :1,131 美 元 ; 生 產 管 理 員 :799 美 元 ; 機 械 操 作 員 :530 美 元 ( 三 ) 服 務 部 門 : 59

6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經 理 :2,681 美 元 ; 客 服 主 管 :1,008 美 元 ; 銷 售 專 員 :1,735 美 元 ; 電 話 銷 售 員 :520 美 元 二 勞 工 法 令 ( 一 ) 有 關 勞 工 事 宜 主 要 由 勞 工 法 規 定, 哥 斯 大 黎 加 有 明 確 之 法 律 制 度, 勞 工 法 統 轄 所 有 之 勞 工 問 題 及 保 護 勞 資 雙 方 權 益 惟 為 確 保 廠 商 權 益, 宜 僱 用 專 業 會 計 師 及 勞 工 法 律 師 掌 握 最 新 勞 工 法 令, 負 責 處 理 勞 工 事 宜 雇 主 雖 可 辭 退 勞 工, 惟 如 無 正 當 理 由 則 需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1 資 遣 費 : 非 因 過 失 辭 退 勞 工, 雇 主 必 須 依 下 列 規 定 給 付 資 遣 費 工 作 期 最 低 給 付 3~6 月 7 日 薪 資 6 月 ~12 月 14 日 薪 資 1 年 以 上 每 年 支 付 20 天 薪 資, 按 服 務 年 資 比 例 計 算, 最 多 不 超 過 160 天 薪 資 2 有 關 資 遣 費 之 支 付, 即 使 勞 工 已 另 有 工 作, 仍 需 給 付 資 遣 費 3 雇 主 得 以 下 列 之 因 素, 解 聘 勞 工 : (1) 於 工 作 或 非 工 作 時 間 對 同 事 或 上 司 有 身 體 精 神 或 名 譽 上 之 損 害 行 為 (2) 犯 罪 行 為, 財 產 損 害 (3) 違 害 安 全 及 工 作 情 況 之 行 為 (4) 洩 漏 機 密 資 料 (5) 連 續 兩 天 或 不 連 續 3 天 以 上 無 故 曠 職 (6) 不 服 從 指 令 60

69 勞 工 4 勞 工 得 因 下 列 理 由 辭 職 : (1) 雇 主 未 按 已 訂 薪 資 支 薪 (2) 危 險 之 工 作 情 況 (3) 工 作 或 非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或 其 代 表 人 對 勞 工 有 身 體 精 神 或 名 譽 上 之 損 害 行 為 (4) 雇 主 損 害 勞 工 之 工 具 5 雇 主 無 正 當 原 因 辭 退 服 務 滿 3 個 月 之 勞 工 或 勞 工 自 行 辭 職 均 應 予 以 通 知, 其 通 告 期 間 分 別 如 下 : 工 作 期 3~6 月 通 知 期 1 週 6 月 ~12 月 15 日 1 年 以 上 1 月 6 國 家 薪 資 委 員 會 依 據 工 資 法 決 定 最 低 工 資, 最 低 工 資 每 年 由 政 府 按 物 價 上 漲 指 數 公 佈 兩 次, 勞 工 每 15 日 領 薪 一 次, 職 員 及 國 內 勞 工 每 月 領 薪 一 次 7 哥 斯 大 黎 加 公 司 法 規 定 公 司 之 外 籍 員 工 不 得 超 過 全 體 員 工 之 10%, 其 薪 資 不 得 超 過 總 薪 資 之 15%, 上 述 之 百 分 比 在 5 年 內 得 增 減 10%,5 年 後 得 經 勞 工 部 核 准 延 期 如 果 各 管 理 階 層 不 超 過 兩 個 外 籍 員 工 則 法 律 允 許 公 司 總 經 理 處 長 行 政 主 管 及 經 理, 不 受 此 百 分 比 之 限 制 ( 二 ) 工 會 組 織 民 間 工 商 業 有 工 會 組 織 者 甚 少, 組 織 規 模 最 大 者 為 Limon 港 工 會 組 織, 其 次 為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為 電 力 公 司 及 政 府 員 工 組 織, 如 教 師 聯 合 會 民 間 企 業 包 括 加 工 出 口 區 在 內, 並 無 工 會 組 織, 在 加 工 區 內 設 廠 之 公 61

7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司, 部 份 有 員 工 互 助 會 之 組 織 員 工 互 助 會 在 哥 國 約 有 750 個 組 織, 會 員 約 11 萬 人 其 主 要 活 動 為 儲 蓄 集 資, 提 供 勞 工 住 宅 貸 款 及 教 育 補 助, 沒 有 罷 工 及 示 威 之 情 事 ( 三 )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之 規 定 1 三 班 制 (1) 日 班 : 自 5:00AM 至 10:00PM 每 班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 每 週 以 48 小 時 計 ) (2) 夜 班 : 自 6:00PM 至 5:00AM 每 班 不 得 超 過 6 小 時 ( 每 週 36 小 時 計 ) 2 混 合 制 : 包 含 日 夜 班, 每 班 不 得 超 過 7 小 時 ( 每 週 以 42 小 時 計 ) 3 加 班 時 資 方 應 支 付 原 有 薪 資 之 一 倍 半 4 國 定 假 日 上 班 時 資 方 應 支 付 原 有 薪 資 之 二 倍 ( 四 ) 勞 工 假 期 之 規 定 哥 斯 大 黎 加 支 薪 假 日 計 9 日 1 1 月 1 日 新 年 2 3 月 底 或 4 月 初 之 復 活 節 二 日 3 4 月 14 日 民 族 英 雄 逝 世 紀 念 日 4 5 月 1 日 勞 工 節 5 7 月 25 日 瓜 省 加 盟 哥 國 紀 念 日 6 8 月 15 日 母 親 節 7 9 月 15 日 國 慶 8 12 月 25 日 聖 誕 節 62

71 勞 工 ( 五 ) 勞 工 之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之 規 定 1 薪 資 標 準 : 哥 國 家 薪 資 委 員 會 (Consejo Nacional de Salarios) 於 2013 年 1 月 調 整 最 低 薪 資 哥 國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表 如 下 : 月 薪 計 算 者 職 業 調 整 後 薪 資 (2013.1) 大 學 畢 業 員 工 549, 技 術 人 員 373, 專 科 畢 業 員 工 457, 信 差 251, 半 熟 工 ( 司 機 等 ) 270, 新 進 工 人 251, 資 料 來 源 : 哥 國 勞 工 部 (Decreto Nº MTSS, publicado en La Gaceta Nº226 del 22 de noviembre del Rige 1º de Enero del 2013) 63

7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哥 斯 大 黎 加 勞 工 享 有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類 似 標 準 之 社 會 制 度, 此 乃 哥 國 社 會 及 政 治 安 定 之 最 大 因 素, 其 各 項 福 利 分 述 如 下 : 強 制 性 的 社 會 保 險 及 勞 資 雙 方 支 付 比 例 ( 依 薪 資 核 升 ) 僱 主 支 付 員 工 支 付 醫 療 及 懷 孕 福 利 9.25% 5.5% 傷 殘 老 年 及 死 亡 給 付 4.92% 2.67% 家 庭 福 利 5.0% 職 訓 中 心 基 金 1.5% 勞 工 基 金 3.0% 勞 工 存 款 % 貧 窮 救 助 0.5% 以 上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小 計 24.67% 9.17% 年 終 獎 金 一 個 月 8.33% 休 假 4.61% 國 定 假 日 2.47% 遣 散 費 13.8% 以 上 其 他 費 用 小 計 29.21% 總 計 53.88% 9.17% 資 料 來 源 :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 依 法 令 公 告 調 整 ) 64

73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一 居 留 權 之 取 得 及 移 民 相 關 規 定 及 手 續 在 哥 國 設 立 公 司 後, 外 國 經 營 者 或 技 術 人 員 欲 取 得 哥 國 居 留 簽 證 之 相 關 手 續 如 下 : ( 一 ) 備 妥 申 請 文 件 : 1 公 司 章 程 證 明 影 本 2 公 司 法 人 證 明 影 本 3 公 司 法 人 身 份 證 明 影 本 4 公 司 之 收 支 證 明 5 公 司 之 財 務 證 明 6 出 生 證 明 : 該 證 明 須 記 載 父 母 親 姓 名, 文 件 若 非 西 文, 須 譯 為 西 文 並 經 驗 證 7 結 婚 證 明 : 若 申 請 人 為 已 婚, 結 婚 證 書 須 經 哥 國 領 事 館 及 外 交 部 驗 證 8 良 民 證 : 須 在 申 請 人 當 地 國 之 哥 斯 大 黎 加 領 事 館 辦 理 驗 證, 居 住 於 哥 國 者, 則 向 哥 國 外 交 部 申 請 文 件 若 非 西 文, 須 譯 為 西 文 並 經 驗 證 若 無 法 於 申 請 人 當 地 國 申 請 出 生 證 明 及 良 民 證, 則 須 致 函 移 民 局 說 明 原 因, 該 局 將 據 以 研 辦 9 護 照 影 本 : 須 影 印 護 照 所 有 頁 數, 所 有 影 本 均 須 代 書 簽 名 蓋 章, 辦 理 護 照 影 本 之 驗 證 時 須 攜 帶 護 照 正 本, 以 利 辦 理 人 員 核 對 影 本, 若 文 件 非 西 文, 須 譯 為 西 文 並 經 驗 證 65

7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0 照 片 4 張 : 護 照 大 小 且 為 最 近 之 正 面 照 片 ( 二 ) 以 上 證 件 需 譯 為 西 文 並 送 哥 國 大 使 館 辦 理 簽 證 ( 三 ) 哥 國 大 使 館 將 文 件 送 哥 國 移 民 局 審 核, 通 過 後, 哥 國 移 民 局 將 核 發 入 境 之 臨 時 居 留 證 ( 四 ) 入 境 後 需 持 護 照 及 2 張 照 片 至 哥 國 公 安 部 之 警 察 檔 案 中 心 按 指 紋 所 取 得 之 居 留 證 為 臨 時 居 留 證, 有 效 期 1 年, 每 年 需 更 新,7 年 後 可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二 聘 用 外 籍 員 工 之 規 定 承 辦 機 關 及 申 辦 程 序 聘 用 之 外 籍 員 工 若 屬 短 期 之 工 作 勞 工 者, 依 據 移 民 局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外 籍 勞 工 需 具 有 居 留 權 ( 二 ) 雇 主 需 向 哥 國 移 民 局 申 請 短 期 工 作 許 可 需 檢 送 外 籍 員 工 之 個 人 資 料, 說 明 所 聘 請 之 員 工 薪 資 及 工 作 內 容, 並 註 明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住 址 以 便 於 接 收 審 查 之 通 知 書 雇 主 出 示 之 申 請 書 需 由 律 師 證 明 ( 三 ) 公 司 代 理 人 之 書 面 信 函, 內 容 需 註 明 聘 請 外 籍 員 工 之 理 由 需 經 律 師 證 明 ( 四 ) 出 示 公 司 或 雇 主 向 哥 國 社 會 保 險 局 投 保 員 工 保 險 之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1 份, 需 經 律 師 公 證 ( 五 ) 公 司 之 法 定 證 件 ( 六 ) 公 司 代 理 人 之 書 面 信 函 影 印 本 1 份, 需 經 律 師 公 證 ( 七 )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 八 ) 公 司 代 理 人 之 身 份 證 或 居 留 權 影 印 本 1 份, 需 經 律 師 公 證 ( 九 ) 外 藉 員 工 之 學 歷 證 明 影 印 本 1 份, 並 需 經 該 員 工 所 屬 國 家 之 公 證 及 哥 國 外 交 部 公 證 ( 十 ) 出 示 國 家 會 計 師 編 列 之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66

75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 十 一 ) 需 填 寫 短 期 許 可 居 留 之 表 單, 並 交 移 民 局 ( 十 二 ) 附 4 張 護 照 尺 寸 的 近 期 正 面 相 片 ( 十 三 ) 員 工 需 持 護 照 大 小 之 照 片 2 張 至 哥 國 公 安 部 之 警 察 檔 案 中 心 按 指 紋 ( 哥 國 法 律 規 定 凡 10 歲 以 上 居 民 即 須 建 立 指 紋 檔 案 ) ( 十 四 ) 整 本 護 照 影 印 本 1 份 並 公 證 所 有 出 示 的 文 件 需 翻 譯 為 西 班 牙 文 並 公 證 ( 十 五 ) 短 期 許 可 通 過 後, 雇 主 需 出 示 正 式 的 僱 用 契 約, 外 藉 員 工 亦 需 滙 交 手 續 費 至 國 家 銀 行 銀 行 收 據 需 交 短 期 許 可 部 門 ( 註 : 哥 國 移 民 法 時 有 修 改, 宜 洽 專 業 移 民 律 師 協 助 辦 理 ) 三 外 商 子 女 可 就 讀 之 教 育 機 關 及 經 營 情 形 ( 一 ) 哥 國 教 育 普 及, 外 商 子 女 可 就 讀 哥 國 之 公 立 或 私 立 學 校, 並 無 限 制, 亦 可 選 擇 就 讀 美 國 學 校 或 其 他 外 國 學 校 公 立 學 校 之 語 言 教 學 以 西 班 牙 文 為 主, 部 份 學 校 亦 有 英 語 課 程 私 立 學 校 則 以 西 文 及 英 文 等 雙 語 教 學 為 主, 但 仍 以 西 班 牙 文 教 學 為 主 教 語 言 ; 美 國 學 校 則 以 英 文 為 主 兼 有 少 部 份 之 西 文 教 學 課 程 中 文 學 校 方 面 : 我 國 並 未 在 哥 國 設 有 中 文 學 校 ; 惟 我 台 商 在 哥 國 設 有 Victoria 私 立 中 小 學, 在 其 一 般 課 程 內 包 括 有 一 部 份 之 中 文 教 育, 該 學 校 亦 另 設 有 中 文 補 習 課 程 此 外, 部 份 旅 哥 台 灣 社 團 組 織 亦 於 假 日 設 有 中 文 補 習 學 校, 同 時 坊 間 亦 有 我 台 商 設 立 中 文 補 習 班 教 授 中 文 哥 國 之 部 份 美 國 學 校 及 部 份 私 立 中 學 名 址 如 下 : 1 COUNTRY DAY SCHOOL ( 美 國 學 校 ) Tel:(506) , Fax (506) 地 址 :Escazú Centro, del Banco Nacional 200 metros oeste y 200 sur, San José, Costa Rica [email protected] 67

7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LINCOLN SCHOOL ( 美 國 學 校 ) Tel:(506) , Fax (506) 地 址 :Urbanización Los Colegios Moravia, San José, Costa Rica 3 COLEGIO SAINT FRANCIS ( 私 立 雙 語 學 校 ) Tel:(506) , Fax (506) 地 址 :Costado Norte del Cementerio de Moravia, Los Colegios, San José, Costa Rica 4 COLEGIO LA SALLE ( 私 立 雙 語 學 校 ) Tel:(506) , Fax (506) 地 址 :Sabana Sur, del Colegio de Médicos 75 metros al este y 400 al Sur, San José, Costa Rica [email protected] ( 二 ) 哥 斯 大 黎 加 教 育 簡 介 1949 年 11 月 7 日 哥 國 頒 佈 之 憲 法 第 七 章 規 定, 公 立 教 育 係 自 學 前 教 育 之 幼 稚 園 起 至 大 學 教 育 止 之 一 系 列 相 關 教 育 哥 國 教 育 制 度 係 仿 效 瑞 士, 自 1869 年 起 實 施 6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至 1973 年 政 府 為 提 高 全 民 教 育 水 準, 將 國 民 教 育 延 伸 為 9 年, 並 採 強 制 入 學 方 式, 學 前 及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亦 為 免 費, 但 非 強 制 性 哥 國 教 育 分 為 4 個 階 段 1 學 前 教 育 : 至 少 1 年 此 一 階 段 教 育 並 非 強 制 性 教 育 2 國 民 教 育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共 9 年, 小 學 6 年, 中 學 3 年 3 普 通 高 中 及 特 殊 分 科 教 育 : 分 為 2 類 第 1 類 : 普 通 高 中 教 育,10-11 年 級, 比 我 國 少 1 年 第 2 類 : 特 殊 分 科 教 育, 亦 即 我 國 之 高 職 教 育,2-3 年 4 高 等 教 育 : 招 收 高 中 ( 高 職 ) 畢 業 生 入 學, 可 分 專 科 教 育 及 大 學 68

77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教 育 2 類 第 1 類 : 專 科 教 育, 修 業 年 限 3 年, 目 前 公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包 括 CUNA CUP CUC Escuela de Ganaderia CU de Limón CU de Liberia 等 第 2 類 : 大 學 教 育 5 哥 國 主 要 大 學 名 址 如 下 : (1) UNIVERSIDAD DE COSTA RICA( 哥 斯 大 黎 加 大 學 ) 成 立 年 份 :1940 地 址 :SAN PEDRO DE MONTE DE OCA, SAN JOSE TEL:(506) FAX:(506) 網 站 : (2) UNIVERSIDAD NACIONAL( 哥 國 國 家 大 學 ) 成 立 年 份 :1973 地 址 :DE McDONALD S 300 NORTE, HEREDIA TEL:(506) FAX:(506) 網 站 : (3) INSTITUTO TECNOLOGICO DE COSTA RICA( 哥 斯 大 黎 加 科 技 學 院 ) 成 立 年 份 :1971 地 址 :DE LA PLAZA DE LA BASILICA 600 SUR, 200 ESTE Y 100 AL SUR, CARTAGO TEL:(506) FAX:(506)

7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網 站 : 70

79 結 論 第 玖 章 結 論 哥 斯 大 黎 加 由 於 社 經 發 展 程 度 及 教 育 水 準 領 先 其 他 在 中 美 洲 國 家, 相 對 較 具 吸 引 高 科 技 及 服 務 業 之 優 勢 及 環 境, 加 上 近 年 來 哥 政 府 積 極 吸 引 電 子 醫 療 器 材 等 產 業, 推 廣 非 傳 統 農 產 品 出 口 生 態 旅 遊 醫 療 觀 光 及 退 休 居 留 等 產 業, 復 以 開 放 自 由 貿 易, 與 美 國 歐 盟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及 亞 洲 之 中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等 多 國 簽 有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及 觀 光 業 蓬 勃 發 展 等, 吸 引 不 少 高 科 技 之 電 子 醫 療 資 訊 軟 體 及 電 話 服 務 業 等 之 外 人 投 資 哥 國 投 資 環 境 優 點 主 要 為 : 政 治 安 定 ( 無 軍 隊 ), 在 中 美 洲 國 家 中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相 對 較 高 及 教 育 最 為 普 及 之 國 家, 勞 工 素 質 高 及 具 有 良 好 之 雙 語 人 才 另 外, 哥 國 氣 候 溫 和 四 季 如 春, 加 上 生 態 保 育 成 功 及 天 然 的 觀 光 資 源 等, 亦 是 吸 引 外 資 服 務 業 的 良 好 條 件 惟 因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高 及 觀 光 業 興 盛 等, 哥 國 之 生 活 水 準 及 人 工 費 用, 相 較 高 於 中 美 洲 其 他 國 家, 同 時 基 層 勞 動 力 主 要 依 賴 鄰 近 之 尼 加 拉 瓜 宏 都 拉 斯 等 外 籍 勞 工, 復 以 勞 工 法 規 範 嚴 格, 因 此 勞 力 密 集 之 產 業 相 對 而 言 亦 較 不 具 競 爭 力 此 外, 哥 國 自 2007 年 與 我 國 中 止 外 交 關 係, 改 為 承 認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赴 哥 投 資 及 貿 易 文 件 驗 證 均 產 生 極 大 困 擾 2007 年 6 月 我 國 與 哥 斯 大 黎 加 中 止 外 交 關 係, 哥 國 亦 將 國 人 入 境 簽 證 由 第 一 類 國 家 (90 天 免 簽 證 ) 改 列 為 第 三 類 國 家, 需 事 先 向 哥 國 駐 日 本 或 駐 新 加 坡 大 使 館 申 辦 30 天 停 留 期 之 簽 證, 惟 有 下 列 例 外 : ( 一 ) 倘 持 有 美 加 歐 盟 ( 或 申 根 國 家 ) 南 韓 及 日 本 簽 證, 且 該 等 簽 證 於 入 境 時 仍 具 有 3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則 可 免 簽 證 入 境 ; 71

8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二 ) 倘 取 得 第 一 類 國 家, 或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尼 加 拉 瓜 薩 爾 瓦 多 等 6 個 月 以 上 之 居 留 權, 得 於 其 居 留 國 家 申 辦 簽 證 ; ( 三 ) 倘 取 得 美 加 歐 盟 6 個 月 以 上 之 居 留 權, 可 免 簽 證 入 境 同 時, 非 在 其 居 住 國 或 居 留 國 申 辦 哥 國 簽 證 者, 哥 國 領 事 受 理 後 須 報 准 始 得 核 發 簽 證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我 國 成 為 美 國 免 簽 證 計 畫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 參 與 國 後, 國 民 可 上 網 經 旅 行 授 權 電 子 系 統 (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 取 得 美 國 入 境 許 可, 惟 哥 國 認 為 此 項 授 權 許 可 並 不 能 取 代 美 國 簽 證 作 為 入 境 哥 國 用 途, 仍 需 申 請 正 式 美 國 加 拿 大 簽 證 或 哥 國 簽 證 始 得 合 法 入 境 哥 國 由 於 國 人 赴 美 加 歐 盟 簽 證 種 類 繁 多, 並 無 法 由 上 述 規 定 完 全 涵 蓋, 以 致 經 常 發 生 持 有 相 關 國 家 簽 證 居 留 文 件 之 我 國 商 旅 於 抵 達 哥 國 機 場 時, 遭 受 移 民 局 官 員 任 意 曲 解, 致 無 法 順 利 入 境 之 問 題 與 困 擾 而 哥 國 自 2010 年 開 始, 因 應 WTO 杜 哈 回 合 貿 易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多 邊 協 定, 大 幅 修 改 原 有 規 範 外 人 投 資 優 惠 之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傳 統 加 工 出 口 產 業 均 需 拓 展 內 銷, 在 哥 國 本 國 市 場 規 模 極 其 有 限 下, 面 臨 重 大 挑 戰, 其 中 美 商 英 特 爾 及 英 商 葛 蘭 素 ( Glaxo) 等 大 型 跨 國 高 科 技 製 造 業 因 國 際 市 場 據 點 密 佈, 行 銷 管 道 通 暢, 不 易 受 到 影 響, 惟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之 我 國 廠 商 前 往 投 資 時, 則 應 謹 慎 視 本 身 產 業 及 市 場 條 件 考 察 評 估, 審 慎 考 慮, 以 免 遭 受 衝 擊 依 據 哥 國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及 2010 年 修 訂 之 新 版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獎 勵 內 容 分 析, 哥 國 未 來 較 適 合 國 際 投 資 之 產 業 仍 為 資 通 訊 高 科 技 醫 療 生 技 再 生 能 源 環 保 綠 能 生 態 觀 光 及 醫 療 旅 遊 等 資 本 及 技 術 密 集 製 造 業 及 精 緻 服 務 業, 其 他 勞 力 密 集 之 農 漁 牧 及 基 本 製 造 業 已 經 逐 漸 失 去 獎 勵 及 競 爭 優 勢, 我 商 前 往 投 資 前 應 就 多 方 面 條 件 與 鄰 近 國 家 詳 加 比 較, 以 便 發 揮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正 確 掌 握 商 機 72

81 附 錄 附 錄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 華 ) 商 團 體 我 國 在 當 地 目 前 無 駐 外 單 位 哥 斯 大 黎 加 台 灣 商 會 Cámara de Comerciantes Taiwaneses en Costa Rica Tel:(506)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網 站 : 哥 斯 大 黎 加 台 灣 協 會 Asociación de Taiwan en Costa Rica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506) Fax:(506) [email protected] 旅 哥 斯 大 黎 加 中 華 總 會 La Asociación China en Costa Rica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506)

8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 對 外 貿 易 部 Ministerio de Comercio Exterior (COMEX) P.O. Box , Centro Colón,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對 外 貿 易 促 進 協 Promotora del Comercio Exterior (PROCOMER) P. O. Box , Centro Colón,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投 資 促 進 協 會 Coalición Costarricense de Iniciativas de Desarrollo (CINDE)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哥 斯 大 黎 加 商 業 總 會 Cámara de Comercio de Costa Rica 74

83 附 錄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哥 斯 大 黎 加 工 業 總 會 Cámara de Industrias de Costa Rica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哥 斯 大 黎 加 出 口 商 公 會 Cámara de Exportadores de Costa Rica P. O. Box , Zapote,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Website: 哥 斯 大 黎 加 代 理 經 銷 及 進 口 商 公 會 Cámara de Representante de Casas Extranjeras, Distribuidores e Importadores de Costa Rica P. O. Box , San José, Costa Rica Tel: (506) Fax: (506)

8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Website:

85 附 錄 附 錄 三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2010 年 修 訂 版 ) 主 要 條 文 內 容 第 五 章 受 益 人 第 十 七 條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 a) 外 銷 加 工 工 業 : 生 產 加 工 裝 配 以 供 外 銷 或 再 出 口 b) 非 生 產 性 之 出 口 商 : 只 處 理 操 作, 再 包 裝, 或 再 分 配 非 傳 統 產 品 以 供 外 銷 或 再 出 口 c) 服 務 公 司 或 工 業 : 提 供 服 務 予 外 國 之 個 人 或 公 司 或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其 中 後 者 其 服 務 內 容 必 須 與 受 益 廠 商 之 生 產 過 程 有 直 接 相 關 已 取 得 加 工 區 管 理 權 之 管 理 中 心, 惟 加 工 區 內 所 設 立 之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及 金 融 機 構 不 得 享 有 加 工 區 法 之 利 益 受 益 對 象 亦 不 得 包 括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之 個 人 或 自 然 人 凡 設 立 基 礎 建 設 及 服 務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之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專 用 工 業 園 區 之 營 運 管 理 者, 亦 得 享 受 該 法 20 條 規 定 之 各 項 優 惠, 惟 其 園 區 內 若 涵 蓋 非 法 定 受 惠 對 象 廠 商, 則 喪 失 本 法 20 條 g) 項 所 規 定 之 營 利 所 得 免 稅 資 格, 另 其 他 稅 賦 減 免 優 惠, 則 依 據 本 法 第 2 2 條 規 定, 依 據 其 內 銷 及 外 銷 比 例 分 別 計 算 d) 個 人 或 公 司 從 事 科 學 研 究 以 改 善 哥 國 工 業, 工 農 業 及 外 貿 業 之 技 術 層 次 者 e) 為 造 船 廠 乾 船 塢 浮 船 塢 等 從 事 造 船 修 船, 及 船 舶 保 養 之 公 77

86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司 f) 舉 凡 符 合 本 法 第 21 條 子 項 規 定, 無 論 從 事 內 銷 或 外 銷 之 製 造 加 工 或 組 裝 廠 商 g) 採 礦 業 水 力 發 電 含 衰 退 鈾 之 武 器 或 軍 需 品 產 銷 以 及 產 銷 任 何 武 器 之 廠 商 均 不 得 享 受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優 惠 ; 而 一 般 發 電 除 供 廠 商 自 用 者 外, 一 律 排 除 受 惠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加 工 區 法 內 之 個 人 及 公 司 已 簽 有 行 政 許 可 者 可 從 事 下 列 行 為 : a) 引 進 儲 存 展 示 包 裝 拆 裝 製 造 加 工 生 產 裝 配 安 裝 提 煉 蒸 餾 淨 化 混 合 改 變 及 處 理 各 種 商 品 產 品 原 料 配 件 包 裝 材 料 裝 配 及 其 他 商 品 以 供 外 銷 或 再 出 口 者 及 其 他 在 本 加 工 區 法 第 22 及 24 條 所 規 定 者 ; 哥 國 法 律 所 禁 止 進 口, 銷 售 及 製 造 之 產 品 則 不 包 含 在 內 b) 提 供 服 務 予 加 工 區 內 之 廠 商 及 設 籍 在 外 國 之 個 人 及 公 司 如 : 金 融 保 險 船 運 快 遞 業 文 件 處 理 供 應 商 房 屋 租 貸 維 護,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加 工 區 之 發 展 者 從 事 提 供 銀 行 或 服 務 業 者, 得 遵 照 哥 國 國 家 銀 行 系 統 之 規 定 及 現 行 之 法 令 c) 通 常 為 促 成 加 工 區 之 設 立, 運 作 所 需 之 活 動, 只 要 不 與 哥 國 法 律 抵 觸, 皆 可 自 由 進 行 d) 廠 商 如 因 生 產 條 件 或 產 業 特 性 限 制 而 必 須 將 廠 房 設 立 於 加 工 出 口 工 業 園 區 以 外 者, 凡 投 資 地 點 產 業 型 態 及 金 額 均 符 合 新 修 訂 之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相 關 規 定, 經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核 准 後 亦 可 成 為 法 定 受 惠 對 之 象 加 工 出 口 園 區 內 之 廠 商, 凡 為 勞 工 的 取 得 輸 送 原 料 之 方 便, 及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經 外 貿 促 進 協 會 (Procomer) 核 准 者, 得 在 區 外 設 立 衛 星 78

87 附 錄 工 廠, 惟 其 在 園 區 設 立 之 工 廠 其 產 量 必 須 大 於 區 外 之 工 廠, 而 且 須 遵 守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的 規 定 此 外, 其 所 有 原 料 機 器 等 產 品 之 進 口 及 製 成 品 出 口 皆 必 須 以 園 區 工 廠 最 為 交 易 地 點 上 述 兩 類 廠 商 之 財 務 與 海 關 報 關 作 業 若 無 法 符 合 規 定 程 序, 則 不 得 享 受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之 優 惠 本 法 第 17 條 a) 項 規 定 之 服 務 業 亦 得 列 為 此 項 規 定 之 受 惠 對 象 第 六 章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之 義 務 第 十 九 條 加 工 區 法 之 受 益 者 有 以 下 之 義 務 : a) 為 享 有 財 政 部 所 給 予 的 免 稅 優 惠, 廠 商 應 依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規 定 之 簿 記 與 登 錄 方 式, 記 錄 公 司 貨 品 之 交 易 與 營 運, 並 接 受 管 理 處 會 計 單 位 稽 核 b) 將 享 受 優 惠 條 件 進 口 貨 品 之 使 用 方 式 及 目 的 報 告 提 供 予 有 關 機 構, 並 在 相 關 單 位 認 為 需 要 之 情 形 下, 提 供 必 要 證 明 文 件 c) 將 產 品 樣 品 免 費 提 供 或 借 予 官 方 機 構 參 加 國 際 貿 易 展 覽 會 展 覽 用 與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簽 訂 履 行 協 議 書 d) 隨 時 提 供 員 工 人 數 投 資 金 額 及 國 內 附 加 價 值 或 其 他 協 議 書 規 定 之 相 關 資 料, 俾 依 法 享 受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之 優 惠 g) 遵 照 加 工 區 法 行 政 合 同 本 法 之 規 定 及 與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所 訂 之 履 行 協 議 書 內 所 要 求 之 其 他 義 務 及 條 件 h) 依 據 新 法, 本 法 第 17 條 規 定 受 惠 廠 商 可 依 不 同 營 運 項 目 及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作 帳, 同 時 適 用 各 項 優 惠 第 七 章 獎 勵 79

88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第 二 十 條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除 有 特 殊 情 況 外, 可 享 有 下 列 獎 勵 : a) 因 營 運 所 需 之 進 口 原 料, 加 工 品 半 加 工 品 零 組 件 包 裝 材 料, 及 其 他 商 品 或 貨 物 免 除 全 部 稅 務 及 領 事 貨 單 簽 證 費 對 於 投 入 打 包 包 裝 容 器 或 計 算 機 電 子 產 品 及 其 他 生 產 活 動 衍 生 廢 棄 物 進 行 回 收 之 業 者, 新 法 亦 提 供 免 除 進 口 稅 及 國 內 稅 之 優 惠 b)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進 口 設 備 機 械 及 有 關 之 配 件 備 品 及 運 作 生 產 管 理 及 運 輸 所 需 之 車 輛 有 關 之 稅 捐 及 領 事 貨 單 簽 證 費 全 部 免 除 車 輛 及 配 件 可 以 免 稅 者 如 下 : 底 盤 負 載 能 力 為 1 噸 至 2 噸 者 卡 車 或 卡 車 底 盤 1 噸 或 2 噸 載 重 量 之 小 貨 車 至 少 15 人 座 之 小 巴 士 此 免 稅 應 全 依 行 政 許 可, 所 規 定 分 別 給 予 或 減 免 機 器 或 設 備 免 稅 進 口 5 年 以 上 可 以 轉 移, 或 重 新 配 置 於 本 國 關 稅 領 域 內 之 任 何 地 方, 不 必 再 付 額 外 費 用 廠 商 依 加 工 區 法 購 置 之 車 輛, 得 到 相 關 授 權 後 可 在 全 國 領 域 內 行 駛 如 果 在 國 家 關 稅 領 域 內 運 作 之 個 人 購 置 上 述 車 輛, 則 需 繳 轉 移 稅 c) 進 口 車 輛 所 需 潤 滑 油 類 可 以 免 徵 所 有 稅 捐 及 領 事 貨 單 簽 證 費, 但 該 潤 滑 油 必 須 在 品 質 上 數 量 上 或 交 貨 條 件 上 為 國 內 無 法 生 產 者, 而 且 經 濟 工 商 部 評 定 為 必 須 品 而 准 予 進 口 者 外 銷 或 再 出 口 產 品 免 繳 有 關 稅 捐, 在 加 工 區 法 下 引 進, 做 為 生 產 用 之 機 器 及 設 備, 再 出 口 時 免 稅 80

89 附 錄 d) 營 運 日 起,10 年 內 淨 資 產 資 產 財 產 及 不 動 產 之 轉 移, 全 部 免 稅 e) 經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之 允 許, 工 商 樣 品 之 輸 出 與 輸 入 可 免 除 全 部 稅 賦 貨 品 之 購 買, 免 繳 銷 售 稅 及 消 費 稅 f) 國 外 匯 款 之 所 有 稅 捐 全 免 g) 公 司 之 營 利 所 得 孳 息 及 紅 利 之 所 得 稅 全 部 豁 免, 其 方 式 如 下 : 位 於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之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前 8 年 100% 免 稅, 後 4 年 50% 免 稅 位 於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外 之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前 12 年 100% 免 稅, 後 6 年 50 % 免 稅 上 述 有 關 期 間 可 自 行 政 許 可 公 佈 日 起 計 算, 惟 起 算 日 不 得 逾 申 請 案 生 效 日 3 年 以 上 上 述 稅 收 豁 免 之 受 惠 人, 如 在 本 國 享 有 減 稅 情 形 者 不 得 享 用 h) 策 略 產 業 大 型 投 資 : 雇 用 經 常 性 員 工 100 名 以 上 且 在 工 業 園 區 內 投 資 10 萬 美 元 或 在 工 業 區 外 投 資 50 萬 美 元 以 上, 前 12 年 完 全 免 繳 營 運 所 得 稅, 後 6 年 稅 率 則 減 免 50% i)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之 廠 商 如 盼 享 有 新 法 第 17 章 所 列 各 項 優 惠, 則 必 須 至 少 在 工 業 區 內 投 資 10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哥 幣 科 隆, 如 在 工 業 區 外, 則 投 資 額 需 達 50 萬 美 元 以 上 為 促 進 營 運 之 發 展, 加 工 區 之 廠 商 可 自 由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與 合 約 之 簽 訂, 因 此 國 際 間 之 交 易, 或 與 加 工 區 其 他 廠 商 之 交 易, 亦 可 以 外 幣 付 款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可 以 享 有 自 由 處 理 他 們 在 前 段 所 述 情 形 或 由 其 他 正 當 活 動 所 獲 得 之 外 匯, 不 必 遵 照 一 般 外 匯 管 制 之 規 定 當 廠 商 需 要 哥 幣, 只 能 在 授 權 之 商 業 銀 行 將 外 幣 兌 換 成 哥 幣 81

90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一 般 區 外 廠 商 供 應 加 工 區 廠 商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如 已 達 該 公 司 營 業 額 40% 以 上, 即 可 列 為 主 要 供 應 商, 並 進 駐 加 工 區 設 廠 另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內 之 主 要 供 應 商 如 在 加 工 區 投 資 逾 15 萬 美 元, 或 在 加 工 區 外 投 資 達 200 萬 美 元 ; 抑 或 在 大 首 都 都 會 區 以 外 之 加 工 區 投 資 逾 10 萬 美 元 或 在 加 工 區 外 投 資 達 50 萬 美 元 者, 即 可 依 法 享 受 新 法 各 項 優 惠 第 二 十 一 條 除 了 前 述 之 財 務 獎 勵 外,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可 向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或 每 一 加 工 區 之 管 理 者 要 求 以 下 福 利 : 為 加 工 區 廠 商 之 員 工, 洽 請 國 家 訓 練 機 構 協 助 訓 練 協 助 廠 商 選 取 所 需 人 才, 徵 才 活 動 可 與 INA, 勞 工 及 社 保 部, 勞 工 機 構 及 其 他 當 地 或 政 府 機 構 協 商 及 提 供 諮 詢 依 廠 商 需 要 協 助 與 公 私 機 構 洽 商 及 提 供 諮 詢 經 與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協 商,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員 工 家 屬 之 住 宅 及 教 育 問 題 符 合 新 法 優 惠 規 定 之 廠 商, 可 以 保 留 10% 稅 賦, 作 為 公 司 設 備 再 投 資, 或 者 派 遣 企 業 所 屬 哥 籍 或 在 哥 國 具 居 留 權 之 員 工, 抑 或 其 在 加 工 區 外 之 中 小 企 業 供 應 商 員 工 等 前 往 國 內 外 進 行 專 業 研 習 或 訓 練, 以 便 帶 動 區 內 及 區 外 中 小 企 業 產 業 聚 落 之 成 型 第 二 十 二 條 除 了 本 法 第 17 條 1 款 所 列 廠 商 以 外, 哥 國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在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之 情 形 下, 可 將 25% 之 產 品 銷 售 到 本 國 關 稅 領 域 內 ; 至 於 在 第 17 條 c) 項 規 定 之 受 惠 廠 商, 其 最 高 內 銷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50% 由 加 工 區 生 產 而 進 入 國 內 關 稅 領 域 之 所 有 貨 品 必 須 課 以 與 由 國 外 進 入 哥 國 一 樣 之 進 口 稅 捐 第 二 十 三 條 哥 國 內 廠 商 如 提 供 服 務 國 產 原 料 產 品 零 件 及 部 份 或 全 部 在 哥 國 製 造 之 組 件 予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則 該 項 交 易 可 免 除 銷 售 稅 與 消 費 稅 82

91 附 錄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有 進 口 的 及 加 工 區 生 產 之 原 枓 貨 物 產 品 車 輛 設 備 及 機 器 可 以 依 本 法 令 規 定 及 管 理 處 之 准 許, 在 加 工 出 口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間 進 行 銷 售 交 換 或 轉 移 符 合 本 法 第 17 條 規 定 之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業 者, 可 以 在 哥 國 境 內 承 包 或 與 其 他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承 包 其 生 產 或 製 造 過 程, 但 要 嚴 格 遵 守 有 關 之 法 規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廠 商 也 可 將 區 內 之 機 器 設 備 及 車 輛 送 修, 但 須 向 海 關 繳 納 保 證 金 以 確 保 上 述 物 品 再 重 返 加 工 區 使 用, 如 不 重 返 加 工 區 則 須 繳 納 有 關 稅 捐 第 八 章 取 得 加 工 區 法 受 益 廠 商 資 格 程 序 第 二 十 五 條 欲 成 為 本 法 令 第 17 條 所 分 類 之 加 工 區 法 受 惠 對 象 的 個 人 或 公 司, 必 須 依 規 定 向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公 證 機 構 驗 證, 並 包 括 關 於 製 造 過 程 產 生 之 污 染 及 廢 物 之 詳 細 資 料, 及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委 員 會 所 要 求 之 文 件 以 符 管 理 處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六 條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將 審 查 申 請 表 格 及 有 關 資 料, 如 果 資 料 完 整, 則 送 委 員 會 審 查, 如 果 資 料 不 完 整,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會 在 接 到 申 請 的 第 8 天 通 知 申 請 者 應 補 齊 所 需 之 資 料 方 可 繼 續 有 關 程 序 加 工 區 管 理 處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專 門 意 見 以 對 該 申 請 案 作 較 詳 細 之 分 析 第 二 十 七 條 如 果 該 項 申 請 案 被 接 受, 則 行 政 部 門 按 照 此 法 正 式 核 准 83

92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四 當 地 外 人 投 資 統 計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國 家 別 2011 年 2012 年 歷 年 統 計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美 國 1, ,948.6 墨 西 哥 ,034.2 西 班 牙 加 拿 大 哥 倫 比 亞 荷 蘭 義 大 利 委 內 瑞 拉 總 計 ( 含 其 他 國 家 ) 2, , ,027.8 資 料 來 源 : 哥 斯 大 黎 加 中 央 銀 行 84

93 附 錄 附 錄 五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 年 度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 千 美 元 ) , , , , , , , ,

94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 千 美 元 ) 總 計 13 28,251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86

95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著. -- 第 十 版. -- 臺 北 市 : 經 濟 部,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投 資 環 境 2. 國 外 投 資 3. 經 濟 地 理 4. 哥 斯 大 黎 加 書 名 : 哥 斯 大 黎 加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編 著 者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出 版 機 關 : 經 濟 部 電 話 :(02) 地 址 :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8 樓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版 次 : 第 10 版 工 本 費 : 新 台 幣 58 元 展 售 處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圖 書 室 其 他 類 型 版 本 說 明 : 本 書 另 有 電 子 版 本, 取 得 方 式 請 至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網 站 網 址 : 著 作 權 利 管 理 資 訊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保 有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需 徵 求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GPN: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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