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會 議 紀 錄... 4 壹 報 告 事 項... 4 一 主 席 報 告... 4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4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4 ( 二 ) 副 校 長 室 ( 學 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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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禾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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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2 目 錄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會 議 紀 錄... 4 壹 報 告 事 項... 4 一 主 席 報 告... 4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4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4 ( 二 ) 副 校 長 室 ( 學 術 )... 4 ( 三 ) 副 校 長 室 ( 研 發 )... 4 ( 四 ) 教 處... 4 ( 五 ) 學 處 ( 六 ) 總 處 ( 七 ) 研 究 發 展 處 ( 八 ) 國 際 事 處 ( 九 ) 兩 岸 事 處 ( 十 ) 進 修 部 ( 十 一 )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 十 二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十 三 ) 理 工 學 院 ( 十 四 ) 管 理 學 院 ( 十 五 ) 醫 學 院 ( 十 六 ) 國 際 學 院 ( 十 七 ) 語 文 學 院 ( 十 八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十 九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二 十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二 十 一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二 十 二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二 十 三 )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二 十 四 )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二 十 五 ) 人 力 資 源 處 ( 二 十 六 ) 會 計 處 ( 二 十 七 ) 軍 訓 室 ( 二 十 八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二 十 九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 三 十 ) 稽 核 室 ( 三 十 一 ) 秘 書 處 貳 上 次 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参 提 案 討 論 I
3 提 案 一 提 案 二 提 案 三 提 案 四 提 案 五 提 案 六 提 案 七 提 案 八 提 案 九 提 案 十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十 七 肆 臨 時 動 議 伍 散 會 附 件 1: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2:104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3:104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碩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4:104 學 年 度 各 系 博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5: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6: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設 置 及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7: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8: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9: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表 附 件 10: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11: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12: 義 守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附 件 13: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14: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15: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修 正 草 案 ) II
4 義 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05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紀 錄 : 蔡 金 鳳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主 席 報 告 ( 一 ) 應 到 出 席 人 數 56 人, 實 到 人 數 47 人, 逹 法 定 開 會 人 數 ( 二 ) 首 先 恭 賀 本 校 黃 奇 教 長 獲 選 為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校 長, 此 份 殊 榮 也 是 本 校 的 光 榮 ( 三 ) 今 年 大 學 入 學 成 績 逹 50 級 分 以 上 報 考 本 校 人 數 已 超 過 半 數, 隨 之 最 後 錄 取 結 果 成 績 比 起 去 年 提 升 約 20%, 且 逹 60 級 分 以 上 的 考 生 有 59 位, 這 些 優 秀 人 才 即 將 到 本 校 就 讀, 學 校 需 要 讓 這 些 學 生 感 受 到 重 視 及 擁 有 很 好 的 教 學 環 境 及 研 究 品 質 學 校 錄 取 中 北 部 學 生 亦 有 成 長, 相 對 的 中 北 部 學 生 成 長 後, 南 部 學 生 就 會 略 減, 因 此 教 處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分 析 資 料 給 各 系, 作 為 招 生 之 參 考 ( 四 ) 進 修 部 已 與 各 軍 團 合 作 系 所 評 鑑 全 數 通 過 及 醫 學 院 成 立, 對 本 校 提 升 效 譽 產 生 非 常 好 的 效 益, 這 些 創 舉 與 績 效 於 招 生 方 面 產 生 很 好 的 結 果 與 進 步, 這 都 是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的 結 果 另 外, 國 內 越 南 開 班 外 籍 生 的 招 生 都 有 同 樣 的 成 長, 如 此 成 效 自 然 可 以 減 少 少 子 化 的 衝 擊, 於 今 年 3 月 醫 學 院 揭 牌 典 禮 中, 教 育 部 政 次 長 陳 德 華 次 長 亦 特 別 嘉 勉 本 校 為 少 數 私 立 大 學 中 招 生 仍 有 成 長 的 學 校, 這 都 顯 示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與 發 揮 創 意 的 成 果, 希 望 大 家 持 續 努 力 ( 五 ) 近 期 在 台 北 捷 運 發 生 不 幸 事 件, 希 望 各 位 老 師 及 學 處 對 異 常 的 學 生, 能 更 加 給 予 關 心 及 輔 導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無 ( 二 ) 副 校 長 室 ( 學 術 ): 無 ( 三 ) 副 校 長 室 ( 研 發 ): 無 ( 四 ) 教 處 卓 越 教 學 聯 繫 各 學 系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經 統 計 共 有 2 門 課 ( 探 索 微 生 物 的 世 界 英 語 能 力 ) 提 出 開 課 申 請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開 始 受 理 各 系 申 請 開 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模 組 教 學 課 程, 請 於 前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服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研 習 會 發 聯 繫 單 請 各 學 系 於 前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4
5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第 1 學 期 專 任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媒 合 平 台 登 錄 作, 課 組 將 持 續 追 蹤 辦 理 執 行 成 效 發 聯 繫 單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調 查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課 組 於 完 成 彙 整, 刻 正 辦 理 教 室 安 排 等 作 發 聯 繫 單 請 各 學 系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異 動 系 特 色 領 域 事 宜, 並 請 於 前 完 成 應 用 系 統 維 護 作 各 教 師 於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勾 選 學 習 情 況 不 良 之 學 生 名 單 及 預 警 原 因 上 午 9:00 開 放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名 單 網 路 查 詢, 並 以 通 知 被 預 警 學 生 聯 繫 各 授 課 教 師 針 對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的 預 警 學 生 請 進 行 輔 導 措 施, 以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8.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同 公 會 大 專 院 校 權 證 課 程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協 助 財 金 系 林 雅 玲 紀 宗 利 老 師 於 完 成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權 證 課 程 補 助 申 請 作 聯 繫 各 學 系 請 於 回 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期 考 試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方 式 等 資 料, 以 瞭 解 各 教 師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情 形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11. 配 合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申 請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填 報 年 度 國 際 學 院 各 系 學 生 人 數, 俾 利 進 行 現 況 分 析, 以 進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題 架 構 之 規 劃 12. 辦 理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招 生 活 動 (1) 高 中 職 校 師 生 蒞 校 參 訪 活 動 : 合 計 8 場 (2)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講 座 活 動 : 合 計 2 場 (3)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模 擬 口 試 活 動 : 合 計 36 場 13. 寄 送 中 文 校 簡 介 及 各 院 簡 介, 予 鶯 歌 工 商 瑞 芳 工 商 等, 供 生 涯 輔 導 活 動 參 考 完 成 新 購 並 換 置 及 1700 教 室 投 影 布 幕 聯 繫 各 學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多 加 利 用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上 課 座 位 表 維 護 課 輔 導 問 題 維 護 及 線 上 教 室 申 請 作 聯 繫 全 校 教 師 及 同 仁, 請 多 加 利 用 線 上 申 請 借 用 教 室, 以 減 少 行 政 作 及 紙 張 浪 費 聯 繫 全 校 教 師 協 助 宣 導 教 室 環 境 維 護 相 關 事 宜 清 查 全 校 數 位 講 桌 使 用 WINDOWS XP 系 統, 需 更 新 為 WINDOWS 7 之 數 量 及 規 格, 以 辦 理 後 續 請 修 作 提 出 購 置 新 單 槍 投 影 機 及 報 廢 行 政 電 腦 和 老 舊 單 槍 投 影 機 簽 呈 完 成 換 置 上 課 教 室 所 使 用 之 單 槍 投 影 機 3 台 及 燈 泡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作 : (1) 比 對 會 計 處 提 供 學 生 繳 費 名 單 與 註 冊 名 單, 篩 選 不 符 合 的 5
6 資 料, 並 找 出 原 因 (2) 維 護 公 文 核 准 分 期 付 款 學 生 註 冊 資 料 (3) 彙 整 補 註 冊 人 數 及 原 因 (2501 筆 ) (4) 製 作 註 冊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退 學 作 : (1) 彙 整 應 復 學 未 復 學 及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名 單 (2) 寄 發 應 復 學 未 復 學 及 逾 期 未 註 冊 學 生 退 學 通 知 (3) 公 告 應 復 學 未 復 學 (32 人 ) 及 逾 期 未 註 冊 (81 人 ) 學 生 名 單 (4) 退 學 生 退 學 記 錄 建 檔 10. 彙 整 學 生 更 改 學 籍 資 料 申 請 表 件 共 155 份, 並 登 記 於 紀 錄 本 存 查 11. 提 供 各 單 位 各 項 申 請 資 料 :: (1) 提 供 國 際 事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未 註 冊 外 籍 生 名 單 及 學 年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2) 提 供 生 活 輔 導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高 編 級 及 降 低 編 級 男 生 人 數 全 校 僑 生 人 數 復 學 名 單 復 學 又 休 學 名 單 學 年 度 僑 生 名 單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畢 生 名 單 (3) 提 供 課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自 後 補 註 冊 學 生 名 單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因 學 退 學 名 單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休 學 退 學 學 生 名 單 (4) 提 供 圖 資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交 換 生 資 料 (5) 提 供 教 官 室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校 1-4 年 級 註 冊 人 數 大 學 部 碩 博 班 男 女 人 數 (6) 提 供 原 民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校 1-4 年 級 原 住 民 學 生 人 數 (7) 提 供 課 指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統 計 表 102 學 年 度 各 系 班 級 數 (8) 提 供 招 生 組 陸 生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 2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9) 提 供 通 識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全 校 註 冊 人 數 (10) 提 供 諮 輔 組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人 數 (11) 提 供 職 發 中 心 學 年 度 碩 士 及 博 士 大 一 新 生 名 單 102 學 年 度 大 四 及 碩 二 班 級 數 及 大 四 碩 二 及 博 三 註 冊 人 數 本 校 學 年 畢 生 基 本 資 料 (12) 提 供 秘 書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報 部 註 冊 人 數 (13) 提 供 保 管 組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大 四 碩 二 及 博 三 註 冊 人 數, 供 畢 典 禮 租 借 畢 服 統 計 (14) 提 供 理 工 學 院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理 工 學 院 各 系 註 冊 人 數 (15) 提 供 管 理 學 院 各 學 系 學 年 註 冊 率 (16) 提 供 應 英 系 100 學 年 度 1 2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17) 提 供 資 工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碩 士 班 1 2 年 級 全 班 排 名 名 單 大 四 及 碩 二 歷 年 總 平 均 及 排 名 (18) 提 供 企 管 系 大 四 及 碩 二 歷 年 總 平 均 及 排 名 (19) 提 供 電 機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電 機 系 註 冊 人 數 (20) 提 供 土 木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土 木 系 三 年 級 系 排 名 歷 屆 原 住 民 畢 生 資 料 6
7 (21) 提 供 國 財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系 成 績 前 五 名 學 生 名 單 (22) 提 供 國 經 系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國 際 學 院 各 系 註 冊 人 數 (23) 提 供 化 工 系 學 年 度 大 學 新 生 註 冊 率 及 大 四 及 碩 二 全 系 第 一 名 名 單 (24) 提 供 會 計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成 績 排 名 資 料 (25) 提 供 大 傳 系 一 年 級 學 生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成 績 排 名 資 料 (26) 提 供 營 養 系 大 四 學 生 第 一 名 名 單 (27) 提 供 職 治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專 科 目 A 動 作 解 剖 學 A 大 體 解 剖 學 ( 二 ) 成 績 不 及 格 同 學 名 單 (28) 提 供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一 年 級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單 紙 本, 供 該 系 與 外 交 部 及 國 合 會 召 開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29) 提 供 醫 放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生 師 比 及 大 三 學 生 專 科 目 解 剖 學 ( 一 )( 二 ) 解 剖 學 實 驗 ( 一 )( 二 ) 放 射 線 診 斷 技 術 ( 一 ) 放 射 線 診 斷 技 術 實 驗 ( 一 ) 放 射 線 治 療 技 術 ( 一 ) 放 射 線 治 療 技 術 實 驗 ( 一 ) 核 醫 技 術 學 九 門 課 程 成 績 電 子 檔, 以 利 擋 實 習 之 依 據 (30) 提 供 健 管 系 三 年 級 成 績 前 三 名 學 生 名 單 及 大 三 學 生 全 班 ( 系 ) 排 名, 以 利 推 舉 符 合 實 習 單 位 要 求 之 同 學 (31) 提 供 護 理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及 部 份 延 修 生 班 排 名 成 績 證 明 書, 以 利 推 甄 醫 院 用 (32) 提 供 職 治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註 冊 率 (33) 提 供 醫 管 系 大 三 大 四 學 生 成 績 排 名, 供 該 系 學 生 醫 院 實 習 分 發 及 學 生 申 請 斐 陶 斐 獎 學 金 用 (34) 提 供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 本 校 英 文 版 修 證 明 書 樣 本 並 傳 真 影 本 12. 受 理 學 生 臨 櫃 作 : (1)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中 英 文 成 績 證 明 及 在 學 證 明 (2)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學 生 證 補 發 (3)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休 退 學, 並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4) 受 理 學 生 補 蓋 註 冊 章 (5) 受 理 畢 生 申 請 中 英 成 績 證 明 學 位 證 明 書 遺 失 補 發 及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書 (6) 受 理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更 改, 並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13. 招 生 廣 告 - 義 大 客 運 LED 廣 告 訊 息 刊 登 共 14 則 ( 管 理 學 院 EMBA PMBA 碩 專 班 招 生 通 過 通 識 教 育 暨 系 所 評 鑑 賀 通 過 設 立 醫 學 院 祝 金 榜 題 名 碩 士 班 入 學 運 動 績 優 生 單 獨 招 生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2 則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甄 審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審 博 士 班 招 生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招 生 大 學 及 進 修 部 暑 轉 ) 14. 招 生 廣 告 - 義 大 醫 院 4-6 月 份 門 診 表 稿 件 設 計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博 士 班 入 學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宣 傳 大 學 及 進 修 部 暑 轉 四 技 二 專 甄 7
8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審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 15. 文 宣 設 計 (1) 例 行 /103 學 年 度 中 英 文 版 學 院 簡 介 更 新 ;DVD 中 文 版 簡 介 更 新 校 對, 轉 交 影 視 系 接 續 拍 攝 ; 入 學 資 訊 網 更 新 共 75 項 資 訊 (2)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活 動 各 學 院 噴 畫 及 相 關 文 宣 品 更 新 製 作 考 生 義 大 世 界 優 惠 券 設 計 及 印 刷 (3) 考 生 關 懷 活 動 相 關 文 宣 品 更 新 印 刷 (4) 博 士 班 教 職 員 優 惠 方 案 DM 設 計 及 訊 息 發 佈 16. 行 政 稿 件 研 發 處 / 南 科 產 學 協 會 會 員 大 會 系 列 文 宣 品 設 計 校 發 展 年 度 經 費 支 用 計 畫 書 簡 報 版 型 設 計 中 程 校 封 面 修 改 進 修 部 / 碩 專 班 優 惠 方 案 海 報 設 計 棒 球 隊 專 班 網 頁 banner 修 改 設 計 職 發 中 心 / 畢 典 禮 邀 請 卡 設 計 通 識 中 心 / 耿 欽 謝 畫 展 海 報 設 計 安 全 組 /103 學 生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設 計 17. 行 政 服 - 提 供 各 單 位 設 計 素 材 與 相 關 諮 詢 共 14 件 發 聯 繫 單 通 知 各 教 學 單 位, 請 提 出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發 聯 繫 單 通 知 全 英 授 課 教 師, 請 提 供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開 授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報 告 書 3. 統 計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生 僑 生 大 陸 生 人 數 4. 製 作 國 際 事 處 所 需 學 生 的 在 學 證 明 5. 登 錄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新 生 的 居 留 證 號 及 畢 學 校 鍵 入 北 祥 系 統 1. 轉 知 校 外 單 位 來 文, 並 協 助 各 教 學 單 位 辦 理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及 參 訪 等 作 : (1) 轉 知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103 年 部 落 及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第 二 次 公 開 徵 求 暑 期 大 專 生 (2) 轉 知 宜 蘭 縣 政 府 來 文 提 供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暑 期 實 習 申 請 (3) 轉 知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提 供 103 年 秋 季 期 中 實 習 申 請 (4) 轉 知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提 供 103 暑 期 實 習 活 動 申 請 (5) 轉 知 行 政 院 農 委 員 會 林 局 花 蓮 林 區 管 理 處 池 南 為 然 教 育 中 心 103 年 度 暑 期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6) 轉 知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歡 迎 報 名 免 費 參 觀 臺 北 市 交 通 資 訊 中 心 (7) 轉 知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103 年 度 暑 期 實 習 申 請 結 果 (8) 發 文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申 請 103 年 度 暑 期 實 習 8
9 (9) 發 文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申 請 103 年 度 暑 期 實 習 (10) 轉 知 中 華 電 信 ShowTaiwan 將 於 北 中 南 電 信 學 院 辦 理 3D 造 雲 計 畫 校 園 模 型 設 計 人 才 培 育 課 程 訊 息 (11) 轉 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工 具 機 多 功 能 實 習 工 廠 歡 迎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公 司 團 體 預 約 服 參 訪 (12) 轉 知 成 功 大 學 暑 期 課 程 飛 行 概 論 與 超 輕 體 驗 飛 行 訊 息, 提 供 校 際 選 課 名 額 申 請 (13) 轉 知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可 接 受 各 醫 事 相 關 科 系 學 生 實 習 申 請 2. 公 告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因 學 成 績 不 及 格 (6 人 ) 及 修 年 限 屆 滿 (2 人 ) 之 退 學 生 名 單 3. 統 計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暑 假 轉 學 考 招 生 名 額 人 數 4. 通 知 尚 未 進 入 新 生 填 寫 系 統 確 認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者, 於 前 儘 速 完 成 資 料 確 認 5. 有 關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原 住 民 專 班 案, 於 函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醫 學 院 長 期 照 顧 原 住 民 專 班 增 設 計 畫 書 函 復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廚 具 設 計 與 經 營 管 理 產 碩 士 專 班 春 季 班 修 正 計 畫 書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系 申 請 作 : (1) 公 告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至 大 學 部 所 需 參 加 之 會 考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2) 協 助 招 生 組 夜 間 部 申 請 轉 系 至 日 間 部 統 一 會 考 及 口 試 (3) 召 開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至 大 學 部 會 考 口 試 成 績 訂 定 會 議 (4) 彙 整 及 簽 核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至 大 學 部 會 考 口 試 成 績 訂 定 會 議 記 錄 (5) 寄 發 會 考 口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6) 工 作 聯 繫 單 及 彙 整 各 系 轉 系 生 資 格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送 各 系 審 查 (7) 彙 整 各 系 轉 系 生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8) 召 開 大 學 部 轉 系 審 查 會 議 8. 工 作 聯 繫 單 - 建 置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考 試 成 績 及 審 核 該 證 照 9.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圖 資 處 開 放 系 統 協 助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期 成 績 及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查 詢 等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生 名 冊 陳 核 : (1) 大 學 部 新 生 :30 人, 碩 士 班 新 生 :8 人, 產 碩 士 專 班 新 生 :30 人 (2) 於 北 祥 系 統 建 立 新 生 學 籍 核 准 文 號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名 冊 陳 核 : (1) 外 國 學 生 ( 含 雙 聯 學 制 陸 生 ) 申 請 轉 入 學 生 計 有 1 名, 轉 入 二 年 級 共 93 人 轉 入 三 年 級 共 12 人 9
10 (2) 於 北 祥 系 統 建 立 轉 學 生 學 籍 核 准 文 號 12. 學 歷 驗 證 作 : (1) 配 合 考 選 部 辦 理 103 年 專 門 職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人 學 歷 資 料 查 驗 作 27 人 ( 止 ) (2) 受 理 校 外 相 關 機 構 申 請 本 校 畢 生 學 歷 驗 證, 並 將 資 料 提 供 各 學 系 了 解 畢 生 的 流 向, 共 計 47 人 ( ) (3) 配 合 考 選 部 辦 理 103 年 公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學 歷 資 料 查 驗 作 16 人 ( ) 13. 畢 作 : (1) 統 計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生 人 數 及 畢 率 (2) 陳 核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生 名 冊 (3) 通 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未 領 畢 證 書 之 同 學 (4)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未 領 畢 證 書 歸 檔 (5) 準 備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畢 審 查 資 料 - 體 育 學 分 審 查 : A. 列 印 大 四 應 屆 畢 生 成 績 單 B. 列 大 四 應 屆 畢 生 選 課 清 單 C. 成 績 單 及 選 課 清 單 裝 訂 (6) 畢 學 分 審 查 北 祥 作 : A. 畢 資 格 審 查 Y/N 轉 檔 B. 檢 核 四 年 級 但 經 北 祥 系 統 標 記 不 具 畢 資 格 之 學 生 修 學 期 數 ( 含 夜 間 轉 日 間 休 學 出 國 交 流 及 提 降 編 級 之 學 生, 共 140 名 ) (7) 新 增 生 科 系 2 名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提 畢 資 格 審 查 ( M M) (8) 因 財 金 系 三 年 級 張 豪 以 專 簽 方 式 提 高 編 級 至 四 年 級, 新 增 該 生 提 畢 資 格 審 查 14. 醫 放 系 擬 補 辦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提 高 編 級 學 生 二 名 專 簽 核 准 通 過, 於 北 祥 系 統 維 護 學 生 資 料 15. 提 需 求 請 秘 書 處 協 助 翻 譯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離 校 作 說 明 學 年 第 1 學 期 新 生 手 冊 各 單 位 調 查 資 料 彙 整 17. 掃 描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存 根, 彙 整 後 歸 檔 存 查 18. 更 新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學 生 更 改 學 籍 資 料 申 請 表 表 單 19. 修 正 程 式 需 求 : (1) 更 改 成 績 登 錄 期 間, 提 醒 老 師 成 績 輸 入 信 件 為 中 英 文 對 照 (2) 因 應 碩 士 班 有 修 畢 一 年 級 即 可 畢 案 例, 修 正 應 屆 畢 生 的 篩 選 功 能 ( 程 式 代 碼 kkbb203d), 增 加 可 單 筆 輸 入 學 號 之 功 能 (3) 成 績 單 列 印 程 式 : 學 生 若 於 學 期 中 已 完 成 休 學, 於 列 印 成 績 單 時, 應 排 除 休 學 當 學 期 ( 年 ) 成 績 (4) 畢 審 核 結 果 維 護 ( 程 式 代 碼 kkbb204d): 於 備 註 欄 加 註 需 延 修 一 學 期, 以 利 辨 識 春 季 入 學 外 國 學 生 修 年 10
11 限 (5) 畢 生 名 冊 ( 程 式 代 號 kkba447p): A. 依 外 籍 生 與 非 外 籍 生 區 分, 其 總 數 應 與 畢 名 冊 人 數 相 符 B. 表 增 加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性 別 (6) 因 99 學 年 入 學 學 生 之 畢 學 分 設 定 異 動, 修 改 應 用 系 統 畢 學 分 審 查 程 式 學 分 數 與 北 祥 系 統 相 符 (7) 畢 審 作 : 學 生 修 課 程 審 查 作 ( 程 式 代 碼 ) 通 識 課 程 A93XX 為 必 修 課 程, 列 為 非 四 年 課 程 計 畫 表 必 修 科 目 可 勾 選 的 功 能 (8) 畢 審 作 : 系 所 畢 審 查 註 冊 組 畢 審 查 於 顯 示 畫 面 中, 新 增 中 五 學 制 畢 ( 結 ) 生 入 學 要 增 修 畢 學 分 (9) 基 本 資 料 : 學 程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 程 式 代 碼 ) 非 當 學 期 休 退 學 或 畢 者, 應 顯 示 學 年 學 期 20. 協 助 招 生 組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作 21. 協 助 招 生 組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進 修 部 轉 大 學 部 - 轉 部 別 及 學 系 甄 試 監 考 22. 填 報 102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第 三 期 考 核 表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校 院 精 進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申 請 : (1) 申 請 資 料 轉 知 國 際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IMBA) (2) 確 認 國 際 學 院 通 過 教 育 部 的 訪 視 結 果 已 逾 效 期, 不 符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3) 彙 整 並 確 認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IMBA) 繳 交 之 計 畫 書 格 式 (4) 計 畫 書 資 料 確 認 後 送 印 (5) 函 復 申 請 計 畫 書 於 教 育 部 ( ) 24. 回 覆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調 整 特 殊 項 目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初 審 意 見 : (1) 教 育 部 來 函 說 明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系 所 之 初 審 意 見 轉 知 相 關 系 所 並 請 於 回 覆 (2) 彙 整 並 確 認 各 系 繳 交 之 初 審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表 格 式 (3) 初 審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表 確 認 後 送 印 (4) 函 復 教 育 部 初 審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表 25. 協 助 確 認 系 所 評 鑑 資 料 - 影 視 商 設 及 數 媒 系 之 學 年 度 校 資 料 庫 及 總 量 相 關 表 冊 之 數 據 26. 更 新 系 所 評 鑑 專 區 量 化 數 據 之 資 料 至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1)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生 師 比 (2)102 學 年 度 學 生 數 (3) 歷 年 畢 生 人 數 (4) 各 學 年 度 退 學 人 數 與 原 因 統 計 表 (5) 各 學 年 度 休 學 人 數 與 原 因 統 計 表 (6) 轉 學 生 人 數 與 背 景 來 源 11
12 年 度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資 料 庫 3 月 份 表 冊 填 報 作 : (1) 學 1. 一 般 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表 (2) 學 2. 學 生 就 學 情 況 統 計 表 (3) 學 6.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4) 學 9. 校 際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統 計 表 (5) 學 12. 學 生 休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6) 學 13. 學 生 退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7) 針 對 學 2. 學 生 就 學 情 況 統 計 表 學 9. 校 際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統 計 表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與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差 異 度 超 過 20% 說 明 28. 碩 士 班 考 試 : 共 262 人 報 名 ( 志 願 數 339), 完 成 錄 取 會 議, 正 取 181 名 ( 一 般 生 173, 教 職 員 8) 備 取 129 名 ( 一 般 生 78, 教 職 員 51), 受 理 報 到 至 截 止 29. 博 士 班 考 試 : 報 名 日 期 ~ , 於 完 成 現 場 收 件, 報 名 人 數 38 人, 辦 理 口 試, 於 召 開 錄 取 會 議 30. 體 育 單 招 : 報 名 37 人, 到 考 37 人, 到 考 率 100%, 錄 取 會 議, 正 取 24 名 備 取 8 名 現 場 報 到 並 分 發 學 系, 共 分 發 22 名, 缺 額 7 名, 分 發 率 76% 31.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 錄 取 會 議 正 取 1680 名 ( 缺 額 5 名, 名 額 使 用 率 99.7%), 備 取 2332 名 ; 原 住 民 正 取 74 名, 備 取 1 名, 離 島 生 正 取 2 名, 備 取 8 名 於 完 成 榜 單 上 傳 及 校 核, 考 生 於 ~06 上 網 選 填 志 願 於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本 校 分 發 1573 名, 分 發 率 93.35%, 缺 額 112 名, 已 寄 發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通 知 給 錄 取 生 及 一 封 信 給 未 錄 取 考 生 鼓 勵 繼 續 報 考 本 校, 放 棄 錄 取 截 止 日 32. 學 士 後 中 醫 : 於 ~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已 於 報 名 截 止, 網 路 報 名 人 數 1794 名, 於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討 論 會 議, ~05.16 報 名 審 查 及 准 考 證 生 成 作, 預 計 於 筆 試 33. 暑 假 轉 學 考 試 : 已 於 召 開 簡 章 會 議, ~ 受 理 報 名, 進 行 筆 試 及 面 試 3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於 放 榜, 分 發 22 名, 較 去 年 成 長 6 名, 前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及 申 請 放 棄 入 學 手 續, 上 網 登 錄 放 棄 名 單 35.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及 甄 選 入 學 : 各 項 委 員 調 查 送 簽 及 發 聘 函, 於 ~05.29 受 理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於 ~06.09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預 定 於 進 行 口 試 36. 陸 生 學 士 班 : 教 育 部 已 於 核 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54 名, 通 過 招 生 學 系 40 個 系 組, 於 ~ 網 路 報 名, 正 式 分 發 結 果 37. 海 外 僑 生 個 人 申 請 :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265 名, 分 發 259 名, 分 12
13 發 率 97.73%, 已 於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獎 學 金 通 知 38. 海 外 僑 生 分 發 : 於 第 一 梯 次 分 發 ( 馬 來 西 亞 ) 人 數 為 23 人 39. 後 西 醫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已 於 進 行 友 邦 國 家 獲 推 薦 筆 試, 於 ~04.30 完 成 書 審 口 試, 共 41 人 預 計 5 月 底 進 行 自 行 推 薦 之 筆 試 及 口 試,6 月 上 旬 進 行 錄 取 會 議 40. 新 生 招 生 規 劃 方 案 大 學 辦 理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 由 國 際 學 院 填 寫 計 畫 書, 招 生 名 額 為 名 額 內, 缺 額 回 流 考 試 分 發, 招 考 無 法 以 學 測 個 人 申 請 或 指 考 之 考 試 分 發 管 道 或 統 測 之 四 技 二 專 等 管 道 入 學 者, 預 計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將 等 教 育 部 正 式 來 文 提 報 計 畫 書 41. 開 設 境 外 專 班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已 依 國 際 處 召 開 討 論 會 議, 發 聯 繫 單 請 相 關 學 系 填 寫 計 畫 書, 預 計 招 生 103 學 年 度 春 季 班 或 104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新 增 學 士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報 報 部 教 長 補 充 說 明 :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已 於 5 月 13 日 完 成 報 名, 約 1700 餘 人 完 成 報 名 13
14 ( 五 ) 學 處 卓 越 教 學 1.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保 證 系 統 課 外 活 動 認 證 申 請, 至 止 學 申 請 件 數 計 有 27 件 職 涯 4 件 ; 完 成 結 案 檢 核 報 告 學 15 件 參 與 人 數 2,054 人 次, 職 涯 3 件 參 與 人 數 184 人 次, 各 一 級 單 位 統 計 資 料 詳 如 下 表 : 單 位 名 稱 申 請 件 數 結 案 件 數 參 與 人 數 觀 餐 學 院 醫 學 院 學 處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總 計 , 預 計 於 召 開 教 卓 主 軸 三 第 2 次 管 考 會 議 3. 教 卓 主 軸 三 近 期 辦 理 之 活 動 如 下 :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日 期 承 辦 單 位 優 質 服 成 立 多 元 學 習 夥 伴 團 體 學 伴 培 訓 暨 工 作 說 明 會 :00~12:00 學 生 事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1. 本 校 棒 球 代 表 隊 獲 得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棒 球 運 動 聯 賽 公 開 組 一 級 參 賽 資 格 辦 理 四 年 級 週 會 暨 品 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邀 請 何 啟 聖 擔 任 演 講 者, 主 題 為 發 光 發 熱 的 必 修 學 分 職 涯 現 況 與 未 來 趨 勢 分 析 服 教 組 辦 理 103 年 度 嘉 義 獄 政 博 物 館 - 人 權 教 育 活 動 辦 理 賃 居 輔 導 服 週 系 列 活 動, 其 中 含 賃 居 博 覽 會 賃 居 法 律 宣 導 講 座 賃 居 安 全 宣 導 暨 安 全 檢 核 實 作 示 範 賃 居 生 輔 導 聯 誼 暨 經 驗 分 享 衛 保 組 辦 理 愛 無 限 愛 滋 不 見 愛 滋 匿 名 篩 檢 諮 輔 組 講 座 - 怪 怪 惹 人 愛 演 唱 座 談 會 麻 煩 事 症 候 群 ~ 漫 談 馬 凡 氏 症 衛 保 組 辦 理 反 菸 大 聯 盟 健 康 向 前 走 活 動 辦 理 師 生 座 談 會 辦 理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座 談 會 10. 請 各 系 加 強 宣 導 嚴 禁 攀 爬 欄 杆 窗 戶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 宿 舍 各 寢 室 依 消 防 法 均 未 設 鐵 窗, 所 有 住 宿 生 均 不 得 靠 近 窗 邊 嬉 戲 與 攀 坐 陽 台 上 聊 天, 如 遺 失 或 忘 記 帶 鑰 匙 請 至 宿 舍 管 理 站, 向 值 班 人 員 登 記 借 用 備 份 鑰 匙, 嚴 禁 攀 爬 宿 舍 欄 杆 陽 台 窗 戶 等, 以 免 導 致 危 險 11. 衛 保 組 持 續 針 對 校 內 餐 飲 場 所 及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各 項 食 材 源 頭 目 前 清 查 結 果 均 為 合 格 另 將 行 政 院 衛 生 農 及 環 保 單 位 公 布 之 各 項 食 品 安 全 訊 息 提 供 予 校 內 餐 飲 者, 若 經 抽 查 仍 有 未 依 規 定 繼 續 使 用 違 規 食 材 的 者, 請 總 14
1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處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12.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 為 建 立 學 生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並 協 助 弱 勢 同 學, 惠 請 各 學 院 協 助 推 廣 二 手 書 活 動, 鼓 勵 各 院 系 所 同 學 將 修 畢 課 程 且 不 再 使 用 之 教 科 書 捐 至 系 辦 公 室, 由 各 院 系 所 將 其 分 登 錄 後 公 告, 免 費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使 用 13. 教 育 部 統 計 99 年 迄 今 校 園 詐 騙 案 件, 以 電 話 指 示 銀 行 轉 帳 詐 騙 居 多, 請 各 院 主 管 轉 知 老 師 提 醒 同 學 若 接 獲 可 疑 詐 騙 電 話, 可 透 過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詢 問 及 檢 舉 報 案, 或 向 軍 訓 室 查 詢, 或 電 110 報 案 14. 校 外 賃 居 宣 導 : (1) 一 氧 化 碳 本 身 是 無 色 無 臭 無 味 但 卻 具 有 毒 性 的 氣 體, 所 以 民 眾 常 中 毒 而 不 自 覺 時 序 已 進 入 冬 季, 每 年 冬 天 (12 月 至 3 月 ) 為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好 發 月 份, 請 各 院 主 管 轉 知 老 師 提 醒 賃 居 在 外 與 居 家 的 同 學 生 活 起 居 與 夜 間 洗 澡 時, 注 意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已 建 置 於 學 處 生 輔 組 網 頁, 請 參 考 宣 達 (2) 賃 居 校 外 學 生 應 發 揮 公 德 心, 尤 其 應 注 重 住 宿 環 境 安 寧 及 衛 生, 避 免 製 造 噪 音 或 任 意 棄 置 垃 圾 擾 民, 以 免 發 生 賃 居 糾 紛, 影 響 個 人 及 校 譽 15. 配 合 教 師 評 鑑 之 作, 本 學 期 ( 導 師 ) 賃 居 訪 視 記 錄 之 登 錄, 統 於 本 (103) 年 6 月 20 日 截 止, 目 前 訪 視 率 統 計 如 附 件 教 育 部 因 應 霸 凌 事 件 影 響 學 生 求 學 甚 巨, 將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黑 道 勢 力 介 入 校 園 及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等 工 作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已 建 置 於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網 頁, 請 參 考 宣 達 1. 於 辦 理 103 年 度 僑 生 輔 導 計 畫 - 雲 嘉 地 區 文 教 參 訪 - 探 訪 外 傘 頂 洲 & 媽 祖 城 漁 人 信 仰 與 在 地 文 化 認 識 之 旅 2. 於 溫 馨 五 月 感 恩 音 樂 會 暨 外 籍 生 之 我 愛 媽 媽 母 語 歌 唱 比 賽 決 賽 3. 於 辦 理 僑 生 學 伴 培 訓 暨 說 明 會 其 他 報 告 : 於 本 校 辦 理 103 年 度 第 2 次 全 體 學 長 會 議 暨 標 竿 學 習 觀 摩 參 訪 - 建 構 優 質 多 元 校 園 ~ 促 進 健 康 活 力, 開 展 友 善 關 懷 校 園 研 討 會, 參 加 人 數 為 85 人 2. 繳 交 秘 書 處 網 頁 管 理 紀 錄 表 影 印 情 形 紀 錄 表 3. 繳 交 秘 書 處 101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之 開 放 性 問 題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4. 於 電 子 平 台 線 上 填 報 第 三 期 中 程 考 核 表 5. 繳 交 秘 書 處 重 要 追 蹤 管 考 表 ( 棒 球 隊 ) 6. 修 訂 第 九 屆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 學 處 輔 導 與 服 部 分 ) 7. 修 訂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手 冊 8. 編 印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手 札 9. 繳 交 人 資 處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事 宜 辦 理 校 外 標 竿 學 校 ( 金 門 大 學 ) 參 訪 活 動 及 學 處 教 職 員 工 自 強 活 動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15
16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獎 學 金 審 查 會 議 召 開 103 年 度 學 文 助 學 金 甄 審 審 查 會 議 14. 預 計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16
17 17 附 件 1
18 ( 六 ) 總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多 媒 體 教 室 汰 換 更 新, 於 第 二 次 開 標 並 決 2. ACS online journal, 於 第 二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3. 先 導 型 模 擬 移 動 床 層 析 設 備, 於 第 二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於 第 三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5. 微 軟 全 校 授 權 教 職 員 版, 於 第 三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6. 無 線 網 路 基 地 台 (AP) 增 建, 於 第 三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1. 醫 學 院 區 3 月 份 消 防 設 備 檢 查, 於 完 成 2. 配 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參 訪 3. 醫 學 院 區 育 成 大 樓 大 門 自 動 門 故 障, 於 完 成 4. 配 合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參 訪 5. 醫 學 院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檢 驗, 於 完 工 6. 醫 學 院 區 教 學 大 樓 B 棟 B1 餐 廳 增 設 排 水 管 施 工, 於 完 工 7. 醫 學 院 區 宿 舍 浴 室 天 花 板 汰 換 整 修 施 工, 於 完 工 8. 醫 學 院 區 宿 舍 污 水 鼓 風 機 故 障 更 換 及 管 線 改 善 工 程, 於 完 工 9. 醫 學 院 區 3 月 份 飲 用 水 保 養, 於 完 工 10. 醫 學 院 區 3 月 份 電 梯 保 養, 於 完 工 11. 醫 學 院 區 高 壓 設 備 3 月 份 定 期 檢 修, 於 完 工 12. 醫 學 院 區 電 信 主 機 故 障 檢 修 MITEL 電 信 主 ICP4 組 DSP 數 位 模 組 安 裝. 系 統 軟 體 程 式 安 裝. 參 數 設 定. 分 機 號 碼 設 定. 電 話 線 路 及 功 能 測 試, 於 完 工 13. 醫 學 院 區 3 月 份 發 電 機 保 養, 於 完 工 14. 醫 學 院 區 大 體 大 樓 電 梯 電 路 板 故 障 維 修, 於 完 工 15. 協 助 辦 理 傳 設 學 院 系 所 評 鑑 相 關 作 16. 醫 學 院 區 教 學 大 樓 B2 停 車 場 漏 水 及 機 車 停 車 場 破 損 處 施 工, 於 完 工 17. 醫 學 院 區 4 月 份 消 防 設 備 檢 查, 於 完 工 18. 醫 學 院 區 大 體 大 樓 空 調 箱 過 濾 網 更 換, 於 完 工 19. 醫 學 院 區 4 月 份 飲 用 水 保 養, 於 完 工 20. 醫 學 院 區 4 月 份 電 梯 保 養, 於 完 工 21. 醫 學 院 區 高 壓 設 備 4 月 份 定 期 檢 修, 於 完 工 22. 醫 學 院 區 4 月 份 發 電 機 保 養, 於 完 工 23. 醫 學 院 區 大 體 大 樓 冰 水 主 機 季 保 養, 於 完 工 24. 醫 學 院 區 育 成 大 樓 殺 菌 燈 用 微 電 腦 IC 控 制 板 更 換, 於 完 工 25. 醫 學 院 區 育 成 及 宿 舍 大 樓 冷 卻 水 塔 清 洗, 於 完 工 26. 醫 學 院 區 教 學 A 棟 冷 卻 水 泵 浦 CDWP#1 軸 封 漏 水 維 修, 於 完 工 27. 醫 學 院 區 5 月 份 消 防 設 備 檢 查, 於 完 工 28. 醫 學 院 區 5 月 份 飲 用 水 保 養, 於 完 工 29. 醫 學 院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檢 驗 18
19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配 合 內 蒙 古 大 學 參 訪 2. 配 合 日 本 崇 城 大 學 參 訪 3. 配 合 越 南 茶 榮 大 學 參 訪 4. 配 合 美 國 聖 道 大 學 參 訪 5. 配 合 東 莞 理 工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參 訪 6. 配 合 雲 南 省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參 訪 7. 配 合 香 港 姊 妹 校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方 潤 華 中 學 參 訪 8. 配 合 香 港 姊 妹 校 高 雷 中 學 參 訪 9. 配 合 香 港 姊 妹 校 道 教 聯 合 會 員 圓 玄 學 院 第 一 中 學 參 訪 10. 配 合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參 訪 11. 配 合 香 港 姊 妹 校 地 利 亞 修 女 紀 念 學 校 參 訪 團 參 訪 12. 配 合 鄭 州 科 技 學 院 參 訪 1. 教 育 部 103 年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校 園 能 資 源 管 理 及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補 助 款 62 萬 9 仟 元 於 4 月 25 日 已 撥 入, 相 關 工 程 已 依 程 序 進 行 請 購 作 2. 第 二 宿 舍 排 放 許 可 證, 已 於 4 月 25 日 取 得 3.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校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工 程, 已 於 4/30( 三 ) 決 標, 決 標 金 額 為 48 萬 元 將 依 規 定 訂 定 合 約 並 追 蹤 工 程 進 度, 以 符 教 育 部 核 銷 時 程 19
20 ( 七 ) 研 究 發 展 處 1. 已 完 成 事 項 目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執 行 內 容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ISUQ: (1) ~ 簽 呈 校 長 核 定 並 判 行 (2) ~ 用 印 申 請 並 公 告 結 果 報 告 及 101 學 年 度 獎 勵 系 所 (3)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通 知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不 佳 的 系 所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4) 系 所 送 院 簽 核 由 院 統 一 回 覆 綜 企 組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5) ~ 進 行 3 月 份 改 善 計 畫 追 蹤 管 考 及 彙 整 (6) ~ 彙 整 後 送 主 管 副 校 長 審 查 各 系 所 3 月 份 改 善 計 畫 2. 第 七 屆 (102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 (1) ~ 教 師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 出 席 申 評 會 說 明 ) (2) ~04.16 評 鑑 結 果 彙 整 分 後, 並 登 錄 評 鑑 系 統 留 存 (3) ~04.15 醫 學 院 - 臨 床 教 師 升 等 : 歷 年 教 師 評 鑑 成 績 申 請 (4) 召 開 第 五 次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委 員 會 (5) 召 開 第 六 次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委 員 會 3.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 (1) 行 政 單 位 修 改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回 覆 (2) ~ 請 學 術 單 位 提 供 評 鑑 總 表 修 正 意 見 (3) ~05.07 彙 整 各 單 位 有 關 第 九 屆 教 師 評 鑑 之 修 訂 意 見, 並 送 處 會 議 討 論 調 整, 及 與 相 關 單 位 溝 通 (4) 下 午 請 辦 單 位 ( 行 政 單 位 ) 與 各 院 院 長 進 行 第 九 屆 評 鑑 總 表 討 論 會 議, 並 進 行 調 整 ~ 審 查 專 任 教 師 期 刊 發 表 獎 勵 ~ 國 科 會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相 關 作 : 全 校 教 師 研 究 資 料 連 結 生 成 檢 查 論 文 發 表 資 料, 計 入 計 畫 及 專 利 得 分 總 分 計 算 與 排 序 等 ~ 清 查 期 刊 論 文 資 料 並 上 鎖 : 審 查 第 8 屆 教 師 評 鑑 採 計 範 圍 之 論 文, 並 針 對 EI SCI SSCI THCI Core 等 進 行 上 鎖 中 程 計 畫 - 勁 揚 計 畫 - 指 標 領 域 躍 進 計 畫 ~ 完 成 TEM FESEM SEM XRD 儀 器 服 案 件 (165 件, 營 收 金 額 共 計 125,250 元 ) ~ 完 成 FESEM 儀 器 B 級 證 照 認 證 作 (7 人 次 ) 20
21 優 質 服 ~ 完 成 校 內 補 助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案 (16 件 ) ~ 完 成 期 刊 論 文 編 修 補 助 申 請 案 (5 件 ) ~ 完 成 研 究 生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獎 補 助 申 請 作 (12 件 ) 及 核 銷 作 (7 件 ) ~ 完 成 科 技 部 補 助 國 內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作 (4 件 ) 完 成 辦 理 研 究 倫 理 研 習 活 動 完 成 科 技 部 小 黑 蚊 防 治 技 術 之 研 發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1 件 ) 完 成 科 技 部 隨 到 隨 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1 件 ) 完 成 科 技 部 103 年 度 新 媒 體 科 普 傳 播 實 作 計 畫 申 請 (1 件 ) 完 成 公 告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支 給 要 點 及 義 守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研 究 績 效 計 分 標 準 12. 完 成 103 年 度 3 月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統 計 作 13. 完 成 湯 森 路 透 全 球 教 育 機 構 概 況 填 報 作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 完 成 辦 理 專 家 學 者 推 薦 (1 件 ) 2. 義 大 研 訊 第 21 期 ( 於 出 刊 )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召 開 103~105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撰 寫 說 明 會 103~105 學 年 度 中 程 預 算 經 費 填 列 說 明 會 學 年 度 學 院 中 程 預 算 計 畫 書 撰 寫 說 明 會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第 一 次 簡 報 預 演 第 二 次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簡 報 預 演 召 開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簡 報 行 前 會 議, 請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於 研 發 處 會 議 室 待 命, 以 協 助 主 管 回 覆 委 員 提 問 校 長 偕 同 林 副 校 長 教 長 學 長 會 計 處 長 研 發 長 至 教 育 部 進 行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簡 報 敬 請 各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更 新 系 所 評 鑑 專 區 量 化 數 據 之 資 料 辦 理 教 學 設 施 參 訪 觀 摩 (I) 邀 請 李 國 榮 主 任 與 受 評 學 系 分 享 場 地 佈 置 經 驗 召 開 103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_ 行 前 事 準 備 協 調 會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第 二 次 簡 報 預 演 辦 理 教 學 設 施 參 訪 觀 摩 (II) 進 行 103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 商 設 數 媒 影 視 ) 21
22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煩 請 各 填 報 單 位 再 次 確 認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3 月 份 表 冊 數 據 函 送 104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受 評 系 所 學 門 歸 相 關 資 料 表 至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召 開 102 年 度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撰 寫 說 明 會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撰 寫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教 育 部 來 文 公 告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工 程 項 目 申 請 表, 並 需 於 本 (103) 年 7 月 底 前 函 報 支 用 修 正 計 畫 書 前 函 送 103 年 3 月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檢 核 表 核 章 之 紙 本 至 教 育 部 及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作 小 組, 並 將 電 子 檔 至 [email protected] 信 箱 留 存 19. 檢 視 102 學 年 第 一 二 期 各 單 位 校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及 勁 揚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表, 並 繪 製 分 析 圖 表 ( 如 附 件 ) 國 際 接 軌 - 2. 目 前 持 續 進 行 之 事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ISUQ: (1) 進 行 整 理 追 蹤 管 考 結 果 彙 整 表 陳 長 官 核 閱 ( 陳 副 組 長 及 組 長 審 閱 陳 研 發 長 審 閱 ) (2) 進 行 3 月 份 改 善 計 畫 追 蹤 管 考 後, 陳 副 校 長 審 卓 越 教 學 查 2. 第 七 屆 (102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 (1) 未 通 過 教 師 評 鑑 之 輔 導 機 制 啟 動 與 執 行 (2) 外 籍 教 師 申 訴 案 件 再 申 訴 之 處 理 3. 第 八 屆 (103 學 年 度 ) 教 師 評 鑑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中 程 計 畫 - 勁 揚 計 畫 - 指 標 領 域 躍 進 計 畫 1. 進 行 102 年 8~12 月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獎 勵 審 核 作 2. 進 行 103 年 度 科 技 部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推 薦 作 3. 進 行 102 年 度 科 技 部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結 案 作 4. 進 行 教 育 部 學 生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人 數 調 查 作 特 色 研 究 5. 進 行 規 劃 義 守 大 學 學 術 研 究 暨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獎 勵 辦 法 相 關 措 施 6. 持 續 進 行 TEM FESEM SEM XRD 儀 器 服 作 7. 開 辦 FESEM 儀 器 B 級 證 照 認 證 作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義 大 研 訊 22 期 ( 預 計 出 刊 )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彙 整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優 質 服 訪 視 自 評 表 本 文 及 附 件 ~105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依 時 程 應 於 繳 交 資 22
23 料, 目 前 共 6 個 勁 揚 計 畫 繳 交, 尚 有 3 個 勁 揚 計 畫 尚 未 繳 交 完 全 ( 學 院 特 色 計 畫 待 彙 整 ) ~105 學 年 度 學 院 中 程 預 算 計 畫 書, 目 前 8 個 學 院 已 繳 交, 持 續 修 正 更 新 中 4. 於 系 所 評 鑑 專 區 網 頁 建 置 支 持 系 統 5. 維 護 系 所 評 鑑 專 區 6. 維 護 中 程 考 核 表 電 子 平 台 7. 維 護 財 資 訊 網 頁 專 區 8. 鋼 鐵 學 程 的 規 劃 與 籌 備, 並 於 進 行 徵 選 9. 不 銹 鋼 應 用 設 計 競 賽 之 規 劃 與 籌 備 國 際 接 軌 - 3. 規 劃 但 尚 未 執 行 之 事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1. ISUQ: (1) 工 作 聯 繫 單 - 第 二 次 追 蹤 管 考 ISUQ 5 月 份 改 善 計 畫 書 (2) 工 作 聯 繫 單 - 第 三 次 追 蹤 管 考 ISUQ 7 月 份 改 善 計 畫 書 卓 越 教 學 (3) 訂 定 103 學 年 度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計 分 標 準 2.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修 正 內 容 召 開 全 校 說 明 會, 並 蒐 集 全 校 教 師 相 關 意 見 3. 修 訂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特 色 研 究 - 中 程 計 畫 - 其 他 項 目 優 質 服 籌 辦 103 學 年 度 工 程 認 證 實 地 訪 評 相 關 事 宜 國 際 接 軌 - 23
24 一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及 查 核 點 統 計 :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期 (102.08~102.10) 校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行 政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A* A B C 全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 件 ) 查 核 點 數 A* A B C 全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 件 ) 查 核 點 數 圖 1 圖 全 校 全 校 查 核 點 概 況 A* A B C 全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 件 ) 查 核 點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A* A B C 全 24
25 圖 3 圖 4 前 頁 圖 4 說 明 : 102 學 年 第 一 期 查 核 點 數 共 有 620 個, 其 中 執 行 百 分 比 達 100% 共 607 個, 占 第 一 期 查 核 點 總 數 97.90% 執 行 百 分 比 為 70-99% 共 1 個, 占 0.16% 執 行 百 分 比 在 69% 以 下, 共 12 個 占 1.94% 二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查 核 點 共 有 12 項, 占 整 體 查 核 點 之 1.94%, 其 詳 細 因 素 請 見 圖 5 及 表 1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1 項 8.33% 2 項 16.67% 4 項 33.33% 5 項 41.67% 經 費 問 題 作 延 遲 其 他 跨 期 圖 5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25
26 表 1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因 素 數 量 說 明 原 住 民 發 展 中 心 (2 件 ) 1.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 0% 補 充 說 明 因 無 該 項 經 費 補 助, 故 無 法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2. 設 立 原 住 民 工 藝 及 文 創 教 室 - 0% 補 充 說 明 因 無 該 項 經 費 補 助, 故 暫 時 無 法 設 立 註 :% 係 指 當 期 填 寫 的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經 費 問 題 5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1 件 )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購 買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 0% 補 充 說 明 目 前 無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預 算 國 際 學 院 (1 件 )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活 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作 延 遲 4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 件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25%)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算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預 計 103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執 行 向 廠 商 詢 價 規 劃 中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4 件 ): 1. 深 耕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之 發 展 目 標, 拓 展 未 來 方 向 - 辦 理 儀 器 說 明 會 推 動 儀 器 檢 測 服 及 協 助 廠 商 收 集 文 件 -0% 改 善 策 略 (1) 持 續 落 實 設 備 講 習, 以 提 高 操 作 中 之 安 全 性 (2) 持 續 拜 會 廠 商, 告 知 中 心 提 供 之 相 關 服, 以 提 高 本 校 中 心 檢 驗 服 之 效 能 2.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推 動 教 學 單 位 與 企 合 作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3.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召 開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委 員 會 議 - 0% 26
27 因 素 數 量 說 明 補 充 說 明 (1) 委 員 會 議 預 計 4 月 底 前 召 開 5.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2)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4.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其 他 2 電 資 學 院 (2 件 ) 1.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外 聘 委 員 出 席 費 每 位 1,500 元, 交 通 費 比 照 演 講 費 標 準 - 65% 補 充 說 明 (1)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2)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實 地 訪 評 2.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一 年 一 次 必 要 時 可 召 開 臨 時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 65% 補 充 說 明 (1)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2)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召 開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並 實 地 訪 評 跨 期 1 體 育 室 (1 件 ) 建 構 友 善 運 動 環 境 - 體 育 場 館 新 ( 整 ) 建 規 劃 -5% 補 充 說 明 (1) 跨 期 (2) 本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單 位 為 營 繕 組, 本 案 於 100 年 6 月 16 日 完 成 招 標 作,101 年 7 月 17 日 向 高 雄 市 政 府 申 請 建 照 執 照, 因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程 序 問 題 等 因 素, 因 故 暫 緩, 導 致 本 案 尚 未 動 工, 故 執 行 進 度 為 5% 3. 後 續 施 工 期 間 如 妨 礙 體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應 提 早 作 替 代 課 程 之 規 劃 總 計 12 27
28 三 第 一 期 各 單 位 查 核 點 數 統 計 表 行 政 單 位 :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101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A : 受 評 單 位 於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B :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規 劃 之 重 點 工 作 C : 學 校 委 派 之 重 點 工 作 教 處 A* A B C 第 一 期 ( ) 別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 後 續 追 蹤 日 期 為 )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29 學 處 總 處 新 承 辦 A* 小 A 計 B C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B C 小 計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30 研 發 處 A B C 小 計 A*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31 國 際 事 處 C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32 兩 岸 事 處 進 修 部 A* A B C 小 計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33 新 承 辦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B C 小 計 A*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34 0 0 新 承 辦 A* 小 計 A B C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35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新 承 辦 0 0 A* 小 A 計 B C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B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36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發 展 中 心 A* A B C 小 計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37 新 承 辦 0 0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B 0 0 新 承 辦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0%) 補 充 說 明 因 無 該 項 經 費 補 助, 故 無 法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2. 設 立 原 住 民 工 藝 及 文 創 教 室 (0%) 補 充 說 明 因 無 該 項 經 費 補 助, 故 暫 時 無 法 設 立 秘 書 處 C 小 計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38 人 力 資 源 處 C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39 B C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會 計 處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小 計 A B C 軍 訓 室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40 體 育 室 新 承 辦 0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C 小 計 A*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建 構 友 善 運 動 環 境 - 體 育 場 館 新 ( 整 ) 建 規 劃 -5% 補 充 說 明 1. 跨 期 2. 本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單 位 為 營 繕 組, 本 案 於 100 年 6 月 16 日 完 成 招 標 作,101 年 7 月 17 日 向 高 雄 市 政 府 申 請 建 照 執 照, 因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程 序 問 題 等 因 素, 因 故 暫 緩, 導 致 本 案 尚 未 動 工, 故 執 行 進 度 為 5% 3. 後 續 施 工 期 間 如 妨 礙 體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應 提 早 作 替 代 課 程 之 規 劃 40
4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教 學 實 習 總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42 中 心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A B C 小 計 A* A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深 耕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之 發 展 目 標, 拓 展 未 來 方 向 - 辦 理 儀 器 說 明 會 推 動 儀 器 檢 測 服 及 協 助 廠 商 收 集 文 件 (0%) 改 善 策 略 1. 持 續 落 實 設 備 講 習, 以 提 高 操 作 中 之 安 全 性 2. 持 續 拜 會 廠 商, 告 知 中 心 提 供 之 相 關 服, 以 提 高 本 校 中 心 檢 驗 服 之 效 能 2.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推 動 教 學 單 位 與 企 合 作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0%) 42
43 新 承 辦 0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3.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召 開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委 員 會 議 (0%) 補 充 說 明 委 員 會 議 預 計 4 月 底 前 召 開 4.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購 買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0%) 補 充 說 明 目 前 無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預 算 5.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B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行 政 單 位 總 計 A* A B C 全
44 學 術 單 位 :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電 資 學 院 A*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別 件 數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備 註 : A : 受 評 單 位 於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B :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規 劃 之 重 點 工 作 C : 學 校 委 派 之 重 點 工 作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執 行 2 年 以 上 第 一 期 ( ) 備 註 1.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外 聘 委 員 出 席 費 每 位 1,500 元, 交 通 費 比 照 演 講 費 標 準 -65% 補 充 說 明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實 地 訪 評 2.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一 年 一 次 必 要 時 可 召 開 臨 時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65% 補 充 說 明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召 開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並 實 地 訪 評. 0 0 新 承 辦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45 理 工 學 院 B C 小 計 A* A B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1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46 新 承 辦 0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管 理 學 院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47 小 計 A* A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國 際 學 院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48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A B C 小 計 A*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活 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計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故 尚 未 有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48
49 語 文 學 院 B C 小 計 A* A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50 醫 學 學 院 新 承 辦 0 C 小 計 A*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2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5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學 術 單 位 總 A*
52 計 A B C 全
53 全 校 :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A : 受 評 單 位 於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B :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規 劃 之 重 點 工 作 C : 學 校 委 派 之 重 點 工 作 第 一 期 ( ) 別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行 政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全 校 總 計 總 計 總 計 A* A B C 全 A* A B C 全 A* A B C 全
54 四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及 查 核 點 統 計 :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期 (102.11~103.01) 校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行 政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A* A B C 全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 件 ) 查 核 點 數 A* A B C 全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 件 ) 查 核 點 數 圖 1 圖 全 校 全 校 查 核 點 概 況 A* A* A B C 全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 件 ) 查 核 點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A B C 全 54
55 圖 3 圖 4 前 頁 圖 4 說 明 : 102 學 年 第 二 期 查 核 點 數 共 有 628 個, 其 中 執 行 百 分 比 達 100% 共 610 個, 占 第 一 期 查 核 點 總 數 97.13% 執 行 百 分 比 為 70-99% 共 8 個, 占 1.27% 執 行 百 分 比 在 69% 以 下, 共 10 個 占 1.59% 五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查 核 點 共 有 10 項, 占 整 體 查 核 點 之 1.59%, 其 詳 細 因 素 請 見 圖 5 及 表 1 1 項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10.00% 4 項 40.00% 5 項 50.00% 經 費 問 題 作 延 遲 跨 期 圖 5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55
56 表 1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因 素 數 量 說 明 原 住 民 發 展 中 心 (1 件 )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0%) 補 充 說 明 因 無 該 項 經 費 補 助, 故 無 法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註 :% 係 指 當 期 填 寫 的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1 件 )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購 買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0% 補 充 說 明 目 前 無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預 算 經 費 問 題 5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1 件 )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完 善 理 論 實 踐 場 所 落 實 傳 設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特 色 - 40% 補 充 說 明 102 學 年 度 特 別 預 算 ( 強 化 配 樂 創 作 智 能 ) 因 應 院 內 其 他 三 系 即 將 進 行 之 系 所 評 鑑, 經 學 院 特 色 預 算 規 劃 討 論 後, 此 案 暫 緩 採 購, 以 其 他 軟 硬 體 優 先 建 置 國 際 學 院 (1 件 )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執 行 各 項 活 動 籌 配 工 作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作 延 遲 4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 件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50%)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算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預 計 103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執 行 完 成 詢 價 與 報 價, 抵 定 合 作 廠 商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3 件 ) 1.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推 動 教 學 單 位 與 企 合 作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2.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召 開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委 員 會 議 -0% 56
57 因 素 數 量 說 明 補 充 說 明 委 員 會 議 預 計 4 月 底 前 召 開 3.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跨 期 1 秘 書 處 (1 件 ) 持 續 檢 視 全 校 各 單 位 的 英 文 網 頁 - 完 成 檢 視 約 25% 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0% 落 後 原 因 及 改 善 策 略 1. 為 滿 足 各 單 位 插 件 英 譯 需 求, 故 無 法 達 成 原 先 設 定 之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數 量 落 後 部 分 將 盡 力 於 下 一 期 補 回 2. 本 校 國 際 化 速 度 加 快, 雙 語 友 善 校 園 概 念 已 深 值 各 單 位, 本 組 翻 譯 同 仁 加 重, 已 嚴 重 影 響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時 程 及, 建 議 可 考 慮 增 聘 一 位 翻 譯 專 人 員, 以 推 展 國 際 化 及 建 構 雙 語 校 園 體 育 室 (1 件 ) 建 構 友 善 運 動 環 境 - 體 育 場 館 新 ( 整 ) 建 規 劃 -5% 補 充 說 明 1. 跨 期 2. 本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單 位 為 營 繕 組, 本 案 於 100 年 6 月 16 日 完 成 招 標 作,101 年 7 月 17 日 向 高 雄 市 政 府 申 請 建 照 執 照, 因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程 序 問 題 等 因 素, 因 故 暫 緩, 導 致 本 案 尚 未 動 工, 故 執 行 進 度 為 5% 3. 後 續 施 工 期 間 如 妨 礙 體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應 提 早 作 替 代 課 程 之 規 劃 總 計 10 57
58 六 第 二 期 各 單 位 查 核 點 數 統 計 表 行 政 單 位 :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A : 受 評 單 位 於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B :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規 劃 之 重 點 工 作 C : 學 校 委 派 之 重 點 工 作 第 二 期 ( ) 教 處 A* A B 別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59 學 處 總 處 新 承 辦 A* 小 A 計 B C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B C 小 計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60 研 發 處 A B C 小 計 A*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61 國 際 事 處 C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62 兩 岸 事 處 進 修 部 A* A B C 小 計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63 新 承 辦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B C 小 計 A*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64 0 0 新 承 辦 A* 小 計 A B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A* A B C 小 計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65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A* A B C 小 計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66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原 住 民 發 展 中 心 小 計 A* A B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0%) 補 充 說 明 因 無 該 項 經 費 補 助, 故 無 法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創 競 賽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67 新 承 辦 0 0 A* 小 A 計 B C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持 續 檢 視 全 校 各 單 位 的 英 文 網 頁 - 完 成 檢 視 約 25% 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0% 落 後 原 因 及 改 善 策 略 1. 為 滿 足 各 單 位 插 件 英 譯 需 求, 故 無 法 達 成 原 先 設 定 之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數 量 落 後 部 分 將 盡 力 於 下 一 期 補 回 2. 本 校 國 際 化 速 度 加 快, 雙 語 友 善 校 園 概 念 已 深 值 各 單 位, 本 組 翻 譯 同 仁 加 重, 已 嚴 重 影 響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時 程 及, 建 議 可 考 慮 增 聘 一 位 翻 譯 專 人 員, 以 推 展 國 際 化 及 建 構 雙 語 校 園 秘 書 處 A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68 人 力 資 源 處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0 0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會 計 處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69 軍 訓 室 A B C 小 計 A* A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70 體 育 室 C 小 計 A* A B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建 構 友 善 運 動 環 境 - 體 育 場 館 新 ( 整 ) 建 規 劃 -5% 補 充 說 明 1. 跨 期 2. 本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單 位 為 營 繕 組, 本 案 於 100 年 6 月 16 日 完 成 招 標 作,101 年 7 月 17 日 向 高 雄 市 政 府 申 請 建 照 執 照, 因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程 序 問 題 等 因 素, 因 故 暫 緩, 導 致 本 案 尚 未 動 工, 故 執 行 進 度 為 5% 3. 後 續 施 工 期 間 如 妨 礙 體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應 提 早 作 替 代 課 程 之 規 劃 70
7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稽 核 室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71
72 設 立 A B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C 小 計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 完 善 理 論 實 踐 場 所 落 實 傳 設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特 色 - 進 行 錄 音 與 音 效 設 施, 及 相 關 配 套 軟 硬 體 添 購 -40% 補 充 說 明 102 學 年 度 特 別 預 算 ( 強 化 配 樂 創 作 智 能 ) 因 應 院 內 其 他 三 系 即 將 進 行 之 系 所 評 鑑, 經 學 院 特 色 預 算 規 劃 討 論 後, 此 案 暫 緩 採 購, 以 其 他 軟 硬 體 優 先 建 置 72
73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B C 小 計 A*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74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推 動 教 學 單 位 與 企 合 作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2.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召 開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委 員 會 議 -0% 補 充 說 明 委 員 會 議 預 計 4 月 底 前 召 開 3.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購 買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0% 補 充 說 明 目 前 無 貴 重 儀 器 購 置 預 算 4. 加 強 校 內 使 用 及 擴 大 對 象 - 辦 理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 協 調 廠 商 辦 理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儀 器 教 育 訓 練 -0% 補 充 說 明 規 劃 於 舉 辦 1 場 科 儀 器 新 知 學 術 演 講 新 承 辦 0 0 B C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行 政 單 位 總 計 A* A
75 B C 全
76 學 術 單 位 :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備 註 : A : 受 評 單 位 於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B :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規 劃 之 重 點 工 作 C : 學 校 委 派 之 重 點 工 作 第 二 期 ( ) 別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電 資 學 院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77 新 承 辦 0 0 理 工 學 院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78 管 理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A* A B C 小 計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78
79 B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國 際 學 院 C 小 計 A* A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B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執 行 各 項 活 動 籌 配 工 作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79
8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C 小 計 A* A B 0 新 承 辦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新 承 辦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計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故 尚 未 有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80
81 語 文 學 院 小 計 A* A B C 小 計 0 0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82 醫 學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A* A B C 小 計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83 新 承 辦 0 0 A B C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0 0 A* 學 術 單 位 小 計 總 計 A B C A* A B C 全
84 全 校 :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行 政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全 校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A : 受 評 單 位 於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B :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規 劃 之 重 點 工 作 C : 學 校 委 派 之 重 點 工 作 第 二 期 ( ) 別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A* A 總 B 計 C 全 總 計 總 計 A* A B C 全 A* A B C 全
85 102 學 年 第 一 期 (102.08~102.10) 勁 揚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表 一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及 查 核 點 統 計 符 號 說 明 : 1: 戰 略 軸 線 一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厚 植 核 心 能 力 2: 戰 略 軸 線 二 強 化 英 語 溝 通, 鞏 固 職 能 競 爭 3: 戰 略 軸 線 三 導 引 學 用 合 一, 回 饋 應 用 教 學 4: 戰 略 軸 線 四 培 育 跨 域 整 合, 轉 化 產 學 貢 獻 5: 戰 略 軸 線 五 發 展 產 研 特 色, 開 創 產 學 院 6: 戰 略 軸 線 六 擴 大 交 流 質 量, 建 立 國 際 品 牌 7: 戰 略 軸 線 七 建 構 無 疆 國 界, 形 塑 賓 至 如 歸 8: 戰 略 軸 線 八 引 領 職 涯 航 向, 造 就 敬 樂 群 9: 戰 略 軸 線 九 重 視 綠 化 節 能, 打 造 友 善 校 園 10: 整 體 勁 揚 計 畫 整 體 概 況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圖 1 勁 揚 計 畫 整 體 概 況 85
86 102-1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占 整 體 比 率 40.00% 35.15% 35.00% 33.62%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16.34% 16.38% 15.09% 12.38% 9.41% 11.21% 9.48% 9.90% 7.92% 4.46% 6.03% 1.98% 3.88% 2.48% 1.72% 2.59% 重 點 項 目 工 作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圖 2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占 整 體 比 率 圖 1 圖 2 說 明 : 勁 揚 計 畫 第 一 期 共 有 202 項 重 點 工 作 項 目,232 項 查 核 點 其 中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厚 植 核 心 能 力 計 畫 ( 戰 略 軸 線 一 ) 之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數 為 71 項 78 項, 占 整 體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35.15% 及 33.62%; 強 化 英 語 溝 通, 鞏 固 職 能 競 爭 計 畫 ( 戰 略 軸 線 二 ) 之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數 為 4 項 4 項, 占 整 體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1.98% 及 1.72%( 見 圖 1 及 圖 2, 其 餘 略 ) 86
87 二 查 核 點 完 成 進 度 統 計 查 核 點 概 況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圖 3 各 計 畫 查 核 點 執 行 概 況 圖 3 說 明 : 勁 揚 計 畫 第 一 期 所 編 列 之 查 核 點 共 232 項, 執 行 進 度 達 100% 者 共 有 227 項, 平 均 完 成 率 為 97.84%;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70-99% 者 共 1 項, 比 率 為 0.43%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69% 以 下 共 4 項, 比 率 為 1.73%, 因 素 說 明 如 表 1 87
88 三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表 1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註 : % 係 指 當 期 填 寫 的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因 素 數 量 說 明 經 費 問 題 2 子 計 畫 (1 件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 件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25%)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算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預 計 103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執 行 向 廠 商 詢 價 規 劃 中 其 他 2 總 計 4 子 計 畫 (1 件 ) 國 際 學 院 :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活 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子 計 畫 (2 件 ) 電 資 學 院 : 1.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外 聘 委 員 出 席 費 每 位 1,500 元, 交 通 費 比 照 演 講 費 標 準 (65%) 補 充 說 明 (1)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2)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實 地 訪 評 2.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一 年 一 次 必 要 時 可 召 開 臨 時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65%) 補 充 說 明 (1)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2)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召 開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並 實 地 訪 評 88
89 四 勁 揚 計 畫 查 核 點 數 統 計 表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 勁 揚 計 畫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勁 揚 計 畫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勁 揚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戰 略 軸 線 一 戰 略 軸 線 二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厚 植 核 心 能 力 強 化 英 語 溝 通, 鞏 固 職 能 競 爭 子 計 畫 小 計 第 一 期 ( ~ )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90 小 計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戰 略 軸 線 三 導 引 學 用 合 一, 回 饋 應 用 教 學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戰 略 軸 線 四 培 育 跨 域 整 合, 轉 化 產 學 貢 獻 小 計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計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故 尚 未 有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90
91 戰 略 軸 線 五 發 展 產 研 特 色, 開 創 產 學 院 小 計 小 計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92 戰 略 軸 線 六 擴 大 交 流 質 量, 建 立 國 際 品 牌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電 資 學 院 : 1.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外 聘 委 員 出 席 費 每 位 1,500 元, 交 通 費 比 照 演 講 費 標 準 -65% 補 充 說 明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實 地 訪 評 2. 發 展 學 院 特 色, 成 就 學 生 專 實 力 - 一 年 一 次 必 要 時 可 召 開 臨 時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65% 補 充 說 明 因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於 102 學 年 度 僅 須 上 網 填 列 相 關 資 料, 及 定 期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故 尚 未 邀 請 外 聘 委 員 至 本 院 實 地 訪 評 及 召 開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另, 本 院 103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通 訊 系 需 聘 請 委 員 召 開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並 實 地 訪 評.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活 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戰 略 軸 線 七 建 構 無 疆 國 界, 形 塑 賓 至 如 歸 小 計
93 戰 略 軸 線 八 引 領 職 涯 航 向, 造 就 敬 樂 群 小 計 小 計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戰 略 軸 重 視 綠 化 節 能, 打 執 行 2 年 以 上
94 線 九 造 友 善 校 園 小 計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新 承 辦 總 計 總 計
95 102 學 年 第 二 期 (102.11~103.01) 勁 揚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表 一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及 查 核 點 統 計 符 號 說 明 : 1: 戰 略 軸 線 一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厚 植 核 心 能 力 2: 戰 略 軸 線 二 強 化 英 語 溝 通, 鞏 固 職 能 競 爭 3: 戰 略 軸 線 三 導 引 學 用 合 一, 回 饋 應 用 教 學 4: 戰 略 軸 線 四 培 育 跨 域 整 合, 轉 化 產 學 貢 獻 5: 戰 略 軸 線 五 發 展 產 研 特 色, 開 創 產 學 院 6: 戰 略 軸 線 六 擴 大 交 流 質 量, 建 立 國 際 品 牌 7: 戰 略 軸 線 七 建 構 無 疆 國 界, 形 塑 賓 至 如 歸 8: 戰 略 軸 線 八 引 領 職 涯 航 向, 造 就 敬 樂 群 9: 戰 略 軸 線 九 重 視 綠 化 節 能, 打 造 友 善 校 園 10: 整 體 勁 揚 計 畫 整 體 概 況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圖 1 勁 揚 計 畫 整 體 概 況 95
96 102-2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占 整 體 比 率 40.00% 35.15% 35.00% 34.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16.34% 17.20% 14.40% 12.38% 9.41% 9.90% 8.80% 10.40% 7.92% 7.60% 4.46% 3.60% 2.48% 1.98% 1.60% 2.40% 重 點 項 目 工 作 件 數 查 核 點 數 圖 2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占 整 體 比 率 圖 1 圖 2 說 明 : 勁 揚 計 畫 第 二 期 共 有 202 項 重 點 工 作 項 目,250 項 查 核 點 其 中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厚 植 核 心 能 力 計 畫 ( 戰 略 軸 線 一 ) 之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數 為 71 項 85 項, 占 整 體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35.15% 及 34.00%; 強 化 英 語 溝 通, 鞏 固 職 能 競 爭 計 畫 ( 戰 略 軸 線 二 ) 之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與 查 核 點 數 為 4 項 4 項, 占 整 體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1.98% 及 1.60%( 見 圖 1 及 圖 2, 其 餘 略 ) 96
97 二 查 核 點 完 成 進 度 統 計 查 核 點 概 況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圖 3 各 計 畫 查 核 點 執 行 概 況 圖 3 說 明 : 勁 揚 計 畫 第 二 期 所 編 列 之 查 核 點 共 250 項, 執 行 進 度 達 100% 者 共 有 242 項, 平 均 完 成 率 為 96.80%;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70-99% 者 共 4 項, 比 率 為 1.60%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69% 以 下 共 4 項, 比 率 為 1.60%, 因 素 說 明 如 表 1 97
98 三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表 1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69% 以 下 之 因 素 說 明 註 : % 係 指 當 期 填 寫 的 查 核 點 執 行 進 度 百 分 比 因 素 數 量 說 明 子 計 畫 (1 件 )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 完 善 理 論 實 踐 場 所 落 實 傳 設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特 色 - 進 行 錄 音 與 音 效 設 施, 及 相 關 配 套 軟 硬 體 添 購 (40%) 落 後 原 因 102 學 年 度 特 別 預 算 ( 強 化 配 樂 創 作 智 能 ) 因 應 院 內 其 他 三 系 即 將 進 行 之 系 所 評 鑑, 經 學 院 特 色 預 算 規 劃 討 論 後, 此 案 暫 緩 採 購, 以 其 他 軟 硬 體 優 先 建 置 經 費 問 題 3 作 延 遲 1 總 計 4 子 計 畫 (1 件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 件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50%)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算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預 計 103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執 行 完 成 詢 價 與 報 價, 抵 定 合 作 廠 商 子 計 畫 (1 件 ) 國 際 學 院 :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活 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子 計 畫 (1 件 ) 秘 書 處 : 持 續 檢 視 全 校 各 單 位 的 英 文 網 頁 - 完 成 檢 視 約 25% 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0%) 落 後 原 因 及 改 善 策 略 1. 為 滿 足 各 單 位 插 件 英 譯 需 求, 故 無 法 達 成 原 先 設 定 之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數 量 落 後 部 分 將 盡 力 於 下 一 期 補 回 2. 本 校 國 際 化 速 度 加 快, 雙 語 友 善 校 園 概 念 已 深 值 各 單 位, 本 組 翻 譯 同 仁 加 重, 已 嚴 重 影 響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時 程 及, 建 議 可 考 慮 增 聘 一 位 翻 譯 專 人 員, 以 推 展 國 際 化 及 建 構 雙 語 校 園 98
99 四 勁 揚 計 畫 查 核 點 數 統 計 表 義 守 大 學 校 目 標 導 向 管 理 制 度 ( 勁 揚 計 畫 )_102 學 年 度 各 期 彙 整 報 表 查 核 點 數 與 重 點 工 作 完 成 進 度 件 數 勁 揚 計 畫 102 學 年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102~104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勁 揚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子 計 畫 件 數 第 一 期 ( ~ ) 查 核 點 數 100% 70-99% 69% 備 註 執 行 2 年 以 上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 完 善 理 論 實 踐 場 所 落 實 傳 設 學 院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特 色 - 進 行 錄 音 與 音 效 設 施, 及 相 關 配 套 軟 硬 體 添 購 (40%) 落 後 原 因 102 學 年 度 特 別 預 算 ( 強 化 配 樂 創 作 智 能 ) 因 應 院 內 其 他 三 系 即 將 進 行 之 系 所 評 鑑, 經 學 院 特 色 預 算 規 劃 討 論 後, 此 案 暫 緩 採 購, 以 其 他 軟 硬 體 優 先 建 置 戰 略 軸 線 一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厚 植 核 心 能 力 小 計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100 戰 略 軸 線 二 戰 略 軸 線 三 強 化 英 語 溝 通, 鞏 固 職 能 競 爭 導 引 學 用 合 一, 回 饋 應 用 教 學 小 計 小 計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0 0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101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戰 略 軸 線 四 戰 略 軸 線 五 培 育 跨 域 整 合, 轉 化 產 學 貢 獻 發 展 產 研 特 色, 開 創 產 學 院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小 計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科 技 會 議 展 覽 特 色 發 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經 費 預 計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結 合, 故 尚 未 有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101
102 小 計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戰 略 軸 線 六 擴 大 交 流 質 量, 建 立 國 際 品 牌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國 際 學 院 :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月 系 列 活 動 - 活 動 規 劃 -0% 補 充 說 明 因 特 色 預 算 尚 未 確 定, 活 動 預 計 延 至 5 月 份 辦 理 102
103 戰 略 軸 線 七 小 計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建 構 無 疆 國 界, 形 塑 賓 至 如 歸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小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秘 書 處 : 持 續 檢 視 全 校 各 單 位 的 英 文 網 頁 - 完 成 檢 視 約 25% 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0% 落 後 原 因 及 改 善 策 略 1. 為 滿 足 各 單 位 插 件 英 譯 需 求, 故 無 法 達 成 原 先 設 定 之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數 量 落 後 部 分 將 盡 力 於 下 一 期 補 回 2. 本 校 國 際 化 速 度 加 快, 雙 語 友 善 校 園 概 念 已 深 值 各 單 位, 本 組 翻 譯 同 仁 加 重, 已 嚴 重 影 響 英 文 網 頁 檢 視 時 程 及, 建 議 可 考 慮 增 聘 一 位 翻 譯 專 人 員, 以 推 展 國 際 化 及 建 構 雙 語 校 園 103
104 戰 略 軸 線 八 戰 略 軸 線 九 引 領 職 涯 航 向, 造 就 敬 樂 群 重 視 綠 化 節 能, 打 造 友 善 校 園 小 計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執 行 2 年 以 上
105 4-9-3 小 計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0 0 新 承 辦 0 0 執 行 2 年 以 上 上, 未 滿 2 年 新 承 辦 總 計 總 計
106 ( 八 ) 國 際 事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各 分 項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與 經 費 核 銷 追 蹤 2. 更 新 並 維 護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網 站 上 相 關 事 項 3. 彙 整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各 分 項 計 畫 管 考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4. 填 報 102 年 度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5. 規 劃 103 年 度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5 辦 理 活 動 及 預 算 事 宜 及 分 別 辦 理 教 卓 計 畫 美 國 瑞 士 駐 台 外 交 代 表 系 列 講 座,2 場 講 座 共 計 約 330 名 學 生 參 與 辦 理 教 卓 計 畫 國 際 文 化 達 人 祭, 共 計 約 450 名 學 生 參 與 8. 規 劃 辦 理 教 卓 計 畫 本 校 國 際 志 工 暑 假 至 尼 泊 爾 及 菲 律 賓 參 與 國 際 志 工 營 活 動, 目 前 2 團 各 約 有 15 名 志 工 報 名 1. 辦 理 本 校 2014 學 海 獎 助 學 金 遊 學 團 赴 英 美 澳 姐 妹 校 暑 期 研 習 營 相 關 事 項 2. 辦 理 教 育 部 ESIT 菁 英 來 臺 留 學 專 案 學 生 申 請 本 校 碩 士 班 及 獎 學 金 相 關 事 項 3. 辦 理 101 年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總 核 銷 事 宜 4. 辦 理 102 年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返 校 生 核 銷 及 返 校 事 宜 5. 辦 理 UMAP 泰 國 交 換 生 至 本 校 交 換 事 宜 6.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外 國 交 換 學 生 課 程 事 宜 7. 公 告 校 外 及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事 宜 8. 辦 理 2014 韓 國 翰 林 大 學 遊 學 團 事 宜 9.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工 作 許 可 證 申 請 作 計 有 15 件 10. 受 理 外 國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計 有 3 件 11. 國 際 事 處 中 英 文 網 站 獎 學 金 專 區 網 頁 以 及 社 群 網 頁 定 期 更 新 及 維 護 12.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 含 境 外 生 ) 校 內 工 讀 及 助 學 工 讀 相 關 事 宜 13.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健 保 繳 費 及 退 費 14. 辦 理 海 地 學 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之 相 關 事 宜 15. 整 理 2014 秋 季 班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 含 碩 士 生 學 士 班 及 華 語 生 ) 及 相 關 信 件 回 覆 事 宜 16. 規 劃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境 外 新 生 入 學 前 線 上 資 料 填 報 系 統 17. 整 理 2014 秋 季 班 招 生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至 越 南 學 校 18. 扮 演 越 南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學 生 與 本 校 老 師 至 溝 通 橋 梁 19. 通 知 外 國 學 生 有 關 學 校 各 活 動 及 資 訊 20. 協 助 越 南 學 生 就 醫 21.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境 外 中 五 生 修 課 登 錄 22.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退 補 費 作 23. 協 助 彙 整 103 學 年 度 境 外 生 優 先 住 宿 名 單 24.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師 生 座 談 會, 計 有 約 210 名 外 國 學 生 參 加 25. 辦 理 蒙 古 學 生 師 生 座 談 會, 計 有 25 名 學 生 參 加 26.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高 雄 市 國 際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作 106
107 國 際 接 軌 27. 公 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舊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28. 彙 整 外 籍 畢 生 家 長 至 本 校 觀 禮 人 數, 共 計 81 名 家 長 29.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屆 畢 生 畢 後 實 習 申 請 作 30.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畢 休 退 學 籍 維 護 31.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境 外 新 生 接 機 經 費 核 銷 32. 整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國 際 志 工 活 動 辦 理 103 年 青 年 國 際 參 與 及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或 研 習 活 動 計 畫 辦 理 國 際 志 工 教 育 學 習 暨 人 才 培 訓 營 活 動 拓 展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1. 本 校 截 至 , 總 共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共 計 389 所, 其 中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計 281 所 ( 大 學 :110 所, 香 港 高 中 :171 所 ), 歐 美 澳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姐 妹 校 數 計 108 所 2. 本 校 與 姐 妹 校 簽 訂 雙 學 位 雙 聯 數 共 計 15 校, 另 有 1 校 洽 談 中 3. 辦 理 英 國 坎 布 里 亞 大 學 簽 訂 延 長 合 作 備 忘 錄 乙 事 4. 辦 理 本 校 邀 請 美 國 拉 文 大 學 校 長 Dr. Devorah Lieberman 蒞 校 參 與 畢 典 禮 演 說 事 宜 5. 辦 理 本 校 與 日 本 帝 京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作 協 議 書 6. 辦 理 本 校 與 菲 律 賓 大 學 DILIMAN 校 區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作 協 議 書 7. 辦 理 本 校 與 大 南 大 學 共 同 辦 理 財 金 融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報 部 相 關 事 宜 : 整 理 並 提 供 大 南 大 學 本 校 相 關 資 料 翻 譯 大 南 大 學 資 訊 等 8. 聯 絡 越 南 外 貿 大 學 有 關 財 金 融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相 關 事 宜 9. 聯 絡 越 南 胡 志 明 工 藝 大 學 有 關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及 境 外 學 士 專 班 相 關 事 宜 10. 聯 繫 越 南 茶 榮 大 學 有 關 醫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相 關 事 宜 11. 聯 繫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及 電 力 大 學 有 關 103 年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狀 況 永 龍 ( 二 ) 班 河 江 ( 一 ) 班 及 河 江 ( 二 ) 班 畢 相 關 事 宜 12. 聯 繫 越 南 東 亞 大 學 有 雙 方 簽 署 合 作 招 收 3 專 畢 生 及 高 中 畢 生 協 議 書 相 關 事 宜 13. 整 理 及 提 供 越 南 九 龍 大 學 本 校 103 年 秋 季 班 招 生 相 關 資 訊 14. 聯 絡 本 校 河 內 經 營 與 工 藝 大 學 有 關 103 年 企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15. 聯 繫 電 力 大 學 有 關 招 收 二 專 畢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相 關 事 宜 16. 聯 繫 越 南 蓮 花 大 學 有 關 該 校 於 7 月 份 至 本 校 參 訪 相 關 事 宜 17. 聯 繫 本 校 資 工 管 理 學 系 財 金 融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有 關 境 外 碩 士 及 學 士 專 班 課 程 規 劃 事 宜 107
108 至 蒞 校 參 訪 團 美 國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Marcos Fragoso 副 校 長 來 訪 ~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留 台 同 學 會 台 灣 教 育 參 訪 團 來 訪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醫 學 部 下 川 功 部 長 來 訪 日 本 台 灣 留 學 中 心 林 致 廷 副 會 長 來 訪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大 使 金 德 斯 來 訪 日 本 人 才 企 劃 公 司 安 恒 穰 社 長 來 訪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聖 安 東 尼 奧 分 校 副 校 長 Dr. John Frederick 伉 儷 來 訪 共 計 7 團 26 人 次 已 出 訪 ~15 本 處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及 王 尹 琳 副 組 長 參 加 留 台 校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舉 辦 之 2014 馬 來 西 亞 東 海 岸 三 州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與 科 技 大 學 巡 迴 展 ~21 本 處 危 永 中 處 長 及 周 黃 順 加 副 組 長 參 加 馬 來 西 亞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舉 辦 之 2014 Study In Taiwan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升 學 博 覽 會 ~04.04 蕭 介 夫 校 長 危 永 中 處 長 及 阮 秋 芳 赴 越 南 拜 會 姐 妹 校 ~25 蕭 介 夫 校 長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危 永 中 處 長 及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拜 會 帝 京 大 學 暨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其 他 即 將 出 訪 ~14 蕭 介 夫 校 長 與 危 永 中 處 長 赴 日 本 參 加 2014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聯 盟 IAUP ~17 蕭 介 夫 校 長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危 永 中 處 長 及 李 守 愛 主 任 拜 會 日 本 姐 妹 校 駒 澤 大 學 及 新 潟 大 學 1. 辦 理 危 永 中 處 長 及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參 與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主 管 及 人 員 會 議 2.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應 英 系 張 延 惠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參 與 2014 名 古 屋 世 界 青 年 會 議 相 關 事 項 3. 公 告 新 北 市 103 年 國 際 事 青 年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相 關 事 項 4. 辦 理 本 校 提 供 印 尼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以 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本 校 招 生 宣 傳 文 宣 相 關 事 項 5. 聯 繫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新 生 就 讀 調 查 意 願 6. 翻 譯 企 管 理 學 系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協 議 書 招 生 資 料 報 部 資 料 等 7. 聯 繫 有 關 本 校 IMBA 班 畢 生 拍 畢 照 相 關 事 宜 8. 辦 理 本 校 老 師 暑 假 期 間 至 越 南 授 課 及 論 文 口 試 相 關 9. 規 劃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精 進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計 畫 經 費 10. 外 交 部 103 年 國 際 青 年 大 使 交 流 計 畫 初 選 晉 級, 本 校 計 有 4 名 學 生 晉 級 108
109 ( 九 ) 兩 岸 事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國 際 接 軌 1. 辦 理 本 校 2014 暑 期 交 流 團 赴 大 陸 姐 妹 校 相 關 事 項 2.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赴 大 陸 交 換 生 相 關 事 項 3. 聯 繫 友 校 有 關 教 師 交 流 事 宜 4. 協 助 系 所 接 待 友 校 教 師 核 銷 事 宜 5. 協 助 大 陸 交 流 生 辦 理 探 親 之 入 台 證 6. 通 知 大 陸 友 校 4 月 陸 生 請 假 狀 況 7. 辦 理 香 港 交 換 生 入 台 簽 證 延 期 8. 辦 理 港 澳 新 生 就 讀 意 願 調 查 9.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香 港 新 生 說 明 會 參 加 意 願 調 查 拓 展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1. 本 校 截 至 , 總 共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共 計 389 所, 其 中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簽 約 姐 妹 校 數 計 281 所 ( 大 學 :110 所, 香 港 高 中 :171 所 ), 歐 美 澳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姐 妹 校 數 計 108 所 2. 本 校 截 至 與 大 陸 簽 約 高 校 共 計 108 所 : 985 工 程 重 點 大 學 有 22 所 211 工 程 重 點 大 學 有 49 所 ( 二 ) 大 陸 交 流 學 生 人 數 576 人, 其 中 研 修 生 309 人 4. 聯 繫 與 處 理 與 鄭 州 信 息 工 程 職 學 院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廣 東 交 通 職 技 術 學 院 三 明 學 院 成 都 工 學 院 昆 明 醫 科 大 學 雲 南 工 商 學 院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簽 約 事 宜 5. 辦 理 大 陸 友 校 選 派 老 師 及 研 修 生 至 本 校 交 流 及 收 費 事 宜 6. 辦 理 餐 旅 系 劉 姚 伶 教 師 至 大 陸 山 東 大 學 交 流 事 宜 7. 辦 理 大 傳 系 林 祟 能 教 師 至 大 陸 暨 南 大 學 交 流 事 宜 8. 辦 理 國 商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參 與 北 京 科 大 海 峽 兩 岸 師 生 交 流 事 宜 9.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6.30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團,3 名 學 生 參 與 10.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13 深 圳 大 學 團,4 名 學 生 參 與 11.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10 廈 門 大 學 團,1 名 學 生 參 與 12.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09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團,1 名 老 師 及 20 名 學 生 參 與 13.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12 合 肥 工 大 學 團,1 名 學 生 參 與 14.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15 重 慶 大 學,1 名 學 生 參 與 15.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18 東 南 大 學 團,4 名 學 生 參 與 16.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18 北 京 中 醫 藥 大 學,18 名 學 生 參 與 109
110 17.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20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團,2 名 學 生 參 與 18.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7.25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團,1 名 學 生 參 與 19. 辦 理 2014 暑 期 赴 大 陸 交 流 團 ~08.13 蘭 州 大 學 團,4 名 學 生 參 與 至 蒞 校 參 訪 團 ~14 香 港 明 愛 胡 振 中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匯 知 中 學 馬 慧 珠 副 校 長 暨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寧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隋 軍 市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五 旬 節 聖 潔 會 永 光 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15 來 訪 ~16 香 港 姊 妹 校 靈 糧 堂 怡 文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基 督 教 崇 真 中 學 關 愛 珠 副 校 長 暨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河 北 省 社 會 科 學 院 周 文 夫 院 長 暨 貴 賓 東 莞 理 工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章 德 勝 副 書 記 暨 貴 賓 來 訪 雲 南 省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方 潤 華 中 學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高 雷 中 學 王 雙 琴 校 長 暨 師 生 參 訪 團 ~25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道 教 聯 合 會 圓 玄 學 院 第 一 中 學 文 靜 芬 校 長 暨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廣 東 省 委 林 雄 常 委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地 利 亞 修 女 紀 念 學 校 ( 協 和 )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寧 波 工 程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陳 莉 萍 副 教 授 來 訪 廈 門 市 總 工 會 參 訪 團 來 訪 廈 門 理 工 學 院 文 化 產 學 院 羅 昌 智 院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科 技 發 展 中 心 外 賓 來 訪 上 海 開 放 大 學 王 宏 副 校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周 詠 嫻 主 任 暨 貴 賓 來 訪 江 西 科 技 師 範 大 學 蒲 守 智 副 校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鄭 州 科 技 學 院 秦 小 剛 校 長 及 江 西 城 市 職 學 院 黃 珍 珍 副 校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共 計 22 團 644 人 次 即 將 來 訪 澳 門 望 廈 山 旅 遊 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110
111 山 東 農 大 學 董 新 勝 副 書 記 暨 貴 賓 來 訪 原 教 育 部 港 澳 臺 辦 副 主 任 ( 北 京 東 方 國 際 教 育 研 究 院 ) 張 棟 暨 貴 賓 來 訪 ~18 香 港 姐 妹 校 天 主 教 伍 華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樂 善 堂 楊 葛 小 琳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東 華 三 院 鄺 錫 坤 伉 儷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基 協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港 澳 信 義 會 慕 德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西 安 市 工 商 聯 (E)MBA 助 企 商 會 張 西 安 執 行 會 長 暨 貴 賓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廖 寶 珊 紀 念 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樂 善 堂 余 近 卿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新 會 商 會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公 理 高 中 書 院 與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燕 京 書 院 聯 合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仁 濟 醫 院 羅 陳 楚 思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04 來 訪 ~10 香 港 孔 教 學 院 何 郭 佩 珍 中 學 體 育 交 流 團 來 訪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聯 合 國 際 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長 安 大 學 參 訪 團 來 訪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參 訪 團 來 訪 香 港 姐 妹 校 英 華 女 學 校 女 子 籃 球 隊 體 育 交 流 團 ~11 來 訪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華 東 ) 參 訪 團 來 訪 澳 門 望 廈 山 旅 遊 學 院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共 計 20 團 676 人 次 已 出 訪 ~24 國 際 商 學 系 胡 靖 老 師 帶 領 31 位 學 生 參 加 閩 南 文 化 修 學 交 流 之 旅 ( 泉 州 華 僑 大 學 ) 活 動 ~31 休 閒 事 管 理 學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帶 領 39 位 學 生 參 加 華 夏 文 明 薪 火 相 傳 海 峽 兩 岸 青 少 年 交 流 修 學 之 旅 (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 活 動 ~04.05 本 處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帶 領 2 位 學 生 參 加 北 京 大 學 2014 海 峽 兩 岸 大 學 生 社 團 領 袖 交 流 營 活 動 ~12 顏 志 榮 副 校 長 赴 山 東 濟 南 大 學 參 加 2014 魯 台 高 等 教 育 高 峰 論 壇 111
112 其 他 ~18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林 崇 能 老 師 帶 領 9 位 學 生 參 加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未 來 領 跑 者 --- 兩 岸 學 子 傳 媒 體 驗 營 ~26 本 處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及 王 尹 琳 副 組 長 參 加 香 港 境 外 學 分 班 招 生 說 明 會 及 舉 辦 2014 香 港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25 顏 志 榮 副 校 長 及 本 處 李 祥 君 赴 香 港 拜 會 珠 海 學 院 旅 遊 學 庫 及 辦 理 2014 香 港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06.01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參 加 蘭 州 大 學 2014 年 海 峽 兩 岸 名 校 兩 岸 事 負 責 人 研 討 會 危 永 中 處 長 及 葉 建 寧 副 處 長 參 加 成 功 大 學 舉 辦 之 2014 年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主 管 及 人 員 會 議 辦 理 顏 志 榮 副 校 長 參 與 兩 岸 四 地 圓 桌 會 議 相 關 事 項 3. 兩 岸 事 處 網 站 及 社 群 網 頁 定 期 維 護 與 更 新 112
113 ( 十 ) 進 修 部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排 定 學 期 進 修 部 核 心 課 程 時 段 及 授 課 老 師 學 期 進 修 部 博 雅 課 程 申 請 共 計 28 門 課, 按 學 生 比 例 校 本 部 開 設 22 門 課, 燕 巢 分 部 開 設 6 門 課 彙 整 資 料 送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會 議 初 審 教 組 ~06 受 理 本 學 期 選 課 錯 誤 更 正 申 請 協 助 課 組 核 對 教 師 夜 間 授 課 鐘 點 數 ~03.07 進 修 部 本 學 期 選 課 錯 誤 及 系 際 承 認 檢 核 完 成 學 期 畢 校 友 暨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之 職 員 工 學 分 費 補 助 款 轉 帳 事 宜 召 開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第 1 次 部 會 議 轉 知 各 系 ( 所 )102-2 學 期 畢 生 審 查 工 作 連 繫 單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學 分 費 退 補 費 完 成 補 費 計 609 人, 金 額 合 計 3,791,086 元 整 退 費 計 1,242 人, 金 額 合 計 7,715,179 元 整 轉 帳 退 費 計 909 人, 金 額 合 計 5,860,114 元 整 支 票 退 費 計 43 人, 金 額 合 計 312,543 元 整 就 貸 生 轉 帳 退 費 計 269 人, 金 額 合 計 1,438,712 元 整 就 貸 生 支 票 退 費 計 21 人, 金 額 合 計 103,810 元 整 學 生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資 料 ~03.18 受 理 本 學 期 轉 系 申 請 提 供 各 系 ( 所 )102-2 學 期 畢 生 審 查 清 單 完 成 EMBA 2.3 月 鐘 點 名 冊 完 成 開 課 不 成 補 教 師 鐘 點 補 款 名 冊 配 合 考 選 部 查 驗 報 名 國 考 人 員 學 歷 填 報 本 學 期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04.18 受 理 本 學 期 本 校 畢 校 友 暨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之 職 員 工 學 分 費 補 助 申 請 ~04.08 本 學 期 轉 系 申 請 資 料 審 查 ~04.11 本 學 期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發 學 期 排 課 工 作 聯 繫 單, 登 錄 建 檔 至 止 ~04.30 教 師 登 錄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名 單 ~04.18 本 學 期 期 中 考 維 護 工 管 系 企 管 系 資 管 系 畢 審 核 檔 本 學 期 第 二 批 學 分 費 退 費 小 額 請 採 購 送 至 會 處 完 成 本 學 期 學 分 費 退 補 費 相 關 事 宜 發 學 期 預 估 學 分 數 工 作 聯 繫 單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1 次 進 修 部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本 學 期 第 一 批 學 分 費 支 票 退 費 相 關 事 113
114 宜 本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截 止 開 放 本 學 期 學 生 學 期 中 預 警 查 詢 ~05.16 畢 班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申 請 完 成 管 院 EMBA 5 月 份 教 師 鐘 點 費 名 冊 送 課 組 ~06.13 本 學 期 期 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05.30 本 學 期 畢 班 考 試 33. 越 南 境 外 專 班 ( 永 龍 一 班 河 江 一 班 河 江 二 班 永 龍 二 班 ) 學 期 成 績 輸 入 建 檔 ( 因 外 籍 師 於 越 南 當 地 授 課 ) 34. 受 理 學 生 臨 櫃 作 : (1)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中 英 文 成 績 證 明 及 在 學 證 明 (2)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學 生 證 補 發 (3)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休 退 學, 並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及 學 分 費 退 費 事 宜 (4) 受 理 學 生 補 蓋 註 冊 章 (5) 受 理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更 改, 並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6)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中 英 文 成 績 證 明 學 位 證 書 遺 失 補 發 及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書 35. 文 宣 設 計 : (1) 學 校 招 生 網 頁 (2) 義 大 客 運 LED 跑 馬 燈 (3) 義 大 醫 院 門 診 表 員 工 園 地 (4) 電 台 廣 播 ( 港 都 電 台 KISS RADIO) (5) 義 守 大 學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6) 高 雄 捷 運 車 廂 廣 告 (7) 勞 工 局 訓 練 中 心 網 頁 學 組 召 開 本 學 期 校 本 部 師 生 座 談 會 及 智 財 權 宣 導 召 開 本 學 期 燕 巢 分 部 師 生 座 談 會 及 智 財 權 宣 導 進 修 部 就 學 貸 款 臺 灣 銀 行 已 完 成 撥 款, 進 修 部 : 本 次 撥 款 金 額 新 台 幣 1,963 萬 7,486 元 整 ; 通 過 人 數 為 651 人 進 修 部 就 學 貸 款 加 貸 金 額 款 項 ( 住 宿 費 書 籍 費 ) 已 完 成 郵 局 轉 帳 作 5. 學 生 請 假 單 輸 入 6. 販 售 學 生 請 假 卡 及 車 票 7. 受 理 申 請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招 生 宣 導 管 理 學 院 李 樑 堅 執 行 長 等 5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左 營 彈 藥 分 庫 第 二 次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3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43 砲 兵 指 揮 部 第 二 次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10 位 老 師 至 義 联 集 團 管 理 總 處 對 所 屬 事 體 招 生 宣 導 114
115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7 位 老 師 至 左 營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校 長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管 理 學 院 彭 台 光 院 長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主 任 等 4 人 參 加 國 防 部 副 總 長 執 行 官 視 導 陸 軍 八 軍 團 43 砲 兵 指 揮 部 教 學 點 開 設 企 管 系 專 班 行 程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5 位 老 師 參 加 育 英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升 學 博 覽 會 黃 副 校 長 及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7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第 四 地 區 支 援 指 揮 部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拜 會 樹 人 醫 護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系 郜 主 任 洽 談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事 宜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2 位 老 師 參 加 高 苑 工 商 多 元 入 學 博 覽 會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11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39 化 學 兵 群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4 位 老 師 至 樹 人 醫 護 專 科 學 校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7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高 雄 保 修 廠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7 位 老 師 第 二 次 至 陸 軍 高 雄 保 修 廠 招 生 宣 導 教 處 吳 傳 春 秘 書 率 領 進 修 部 同 仁 參 加 台 南 崑 山 中 學 升 學 博 覽 會 進 修 部 參 加 海 青 工 商 升 學 博 覽 會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5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裝 甲 564 旅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9 位 老 師 至 三 信 家 商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至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與 麥 當 勞 企 主 洽 談 開 設 麥 當 勞 進 修 學 士 專 班 事 宜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7 位 老 師 至 立 志 高 中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2 位 老 師 至 國 際 商 工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參 加 樹 德 家 商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升 學 博 覽 會 進 修 部 參 加 中 山 工 商 日 間 部 升 學 博 覽 會 進 修 部 參 加 屏 榮 中 學 日 間 部 升 學 博 覽 會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4 位 老 師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機 械 化 步 兵 333 旅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8 位 老 師 至 海 青 工 商 進 修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40 位 老 師 至 樹 德 家 商 日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115
116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28 位 老 師 至 高 苑 工 商 日 間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8 位 老 師 至 大 榮 中 學 日 間 部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8 位 老 師 至 樹 德 家 商 進 修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等 6 位 老 師 至 三 信 家 商 日 間 部 進 班 宣 導 進 修 部 參 加 海 青 工 商 日 間 部 升 學 博 覽 會 招 生 試 工 作 召 開 陸 軍 八 軍 團 43 砲 兵 指 揮 部 開 設 專 班 第 四 次 協 調 會 公 告 103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簡 章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43 砲 兵 指 揮 部 索 取 有 意 報 考 管 院 碩 專 班 報 名 表 計 17 份, 企 管 理 學 系 進 修 學 士 專 班 計 25 名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放 榜, 計 錄 取 正 取 生 105 名, 備 取 生 15 名 陸 軍 八 軍 團 43 砲 兵 指 揮 部 傳 真 18 名 報 考 企 管 理 學 系 專 班 人 員 名 單, 累 計 報 名 人 數 47 人 召 開 10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協 調 會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參 加 管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議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觀 光 餐 旅 儲 備 幹 部 培 訓 學 士 學 程 招 生 策 略 協 調 會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放 榜 會 議, 計 錄 取 正 取 生 157 名, 備 取 生 90 名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至 應 日 系 對 進 修 部 應 屆 畢 生 宣 導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觀 光 餐 旅 儲 備 幹 部 培 訓 學 士 學 程 進 修 部 許 玫 琪 主 任 至 應 英 系 對 日 間 部 應 屆 畢 生 宣 導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觀 光 餐 旅 儲 備 幹 部 培 訓 學 士 學 程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招 生 總 量 協 調 會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網 路 報 到 及 現 場 繳 件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觀 光 餐 旅 儲 備 幹 部 培 訓 學 士 學 程 ( 一 ) 網 路 報 名 : ~ ( 二 ) 現 場 繳 件 : ~ 提 供 生 輔 組 學 期 進 修 部 畢 生 名 單 提 供 餐 旅 系 98 學 年 度 至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率 提 供 軍 訓 室 學 期 進 修 部 註 冊 人 數 提 供 生 輔 組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名 冊 提 供 圖 資 處 軍 訓 室 及 會 計 處 學 期 進 修 部 116
117 學 生 人 數 提 供 管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100-2~102-1 學 期 休 退 學 人 數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原 住 民 學 生 資 料 回 覆 研 發 處 月 學 2 填 報 事 宜 提 供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學 期 應 屆 畢 生 人 數 提 供 資 管 系 7 位 碩 一 畢 審 資 料 提 供 圖 資 處 資 管 系 7 位 碩 一 名 單 協 助 轉 入 畢 審 核 檔 提 供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99~101 學 年 度 畢 生 名 單 及 100~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名 單 提 供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各 學 制 目 前 班 級 數 量 (B:20 T:5 G:17) 回 覆 研 發 處 月 學 2 差 異 說 明 資 料 提 供 研 發 處 湯 森 路 透 全 球 概 況 大 全 項 目 資 料 117
118 ( 十 一 )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1. 至 止, 本 校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典 藏 系 統 共 收 錄 6,170 篇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已 有 2,336,137 人 次 線 上 瀏 覽, 全 文 檔 案 下 載 共 832,070 次 論 文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被 引 用 數 為 22,789 次, 在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中 排 名 第 義 守 大 學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持 續 進 行 徵 集 資 料 之 全 文 收 錄 率, 卓 越 教 學 目 前 已 達 99% 之 全 文 率 ( 全 文 數 :21 名 /133 所 ), 至 止 工 作 進 度 及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1) 全 文 筆 數 / 總 筆 數 :15,174/15,373 (2) 造 訪 國 家 :158 國 造 訪 人 次 897, 至 3 月 份,102 學 年 度 圖 書 服 使 用 者 人 次 ( 電 子 化 及 傳 統 圖 書 服 ) 共 計 2,176,758 人 次 特 色 研 究 - 圖 書 服 : 1. 圖 書 資 源 推 廣 : (1) 3 月 份 辦 理 探 索 美 學, 創 造 時 代 風 格 主 題 書 展,03.03 ~03.15 於 校 本 部 展 出,03.19~03.31 於 燕 巢 分 館 展 出, 展 出 154 冊 書 籍, 計 有 30 人 次 參 加, 平 均 滿 意 度 84% (2) 於 燕 巢 分 館 辦 理 羅 文 秀 時 代 風 格 與 美 學 演 變 演 講 活 動, 計 有 50 人 參 加, 平 均 滿 意 度 98% (3) 3 月 份 辦 理 8 場 新 片 搶 先 看, 計 有 176 人 次 參 加, 平 均 滿 意 度 99.7% (4) 03.27~04.10 於 國 際 分 館 展 出 台 灣 設 計 的 歷 史 顯 影 日 治 時 期 美 術 設 計 展 展 版 展 覽, 共 計 2,205 人 次 參 觀 (5) 4 月 份 辦 理 7 場 博 碩 士 生 論 文 說 明 會, 共 計 120 人 參 加, 平 均 滿 意 度 97.8% (6) 辦 理 許 常 德 愛 情 答 非 所 問 演 講 活 動, 共 計 309 人 參 加, 平 均 滿 意 度 91.1% 優 質 服 2. 至 止,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圖 書 資 源 推 廣 利 用 教 育 : (1) 團 體 申 請 之 圖 書 資 源 推 廣 利 用 教 育, 共 辦 理 26 場, 服 1,222 人 次, 平 均 滿 意 度 89.6% (2) 邀 請 廠 商 自 辦 之 電 子 資 料 庫 教 育 課 程 計 7 場, 服 123 人 次, 平 均 滿 意 度 99.1% 資 訊 服 : 3. 校 系 統 : 完 成 所 得 明 細 線 上 查 詢 ( 於 經 需 求 單 位 確 認 後 上 線 ) 人 事 差 勤 流 程 作 應 屆 畢 生 離 校 問 卷 中 英 文 版 ( 於 提 案 單 位 已 公 告 上 線 ), 進 行 志 工 服 學 習 資 訊 平 台 開 發 開 放 式 課 程 平 台 建 置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保 證 平 台 - 活 動 簽 到 管 理 系 統 ( 新 增 功 能 ) 學 生 請 假 電 子 化 系 統 建 置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維 護 平 台 建 置 提 供 多 管 道 繳 費 方 式 平 台 ( 先 以 持 e 政 府 電 子 付 費 平 臺 參 與 銀 行 發 行 線 上 刷 卡 功 能 開 發 為 主 ) 建 置 103 義 大 新 鮮 人 暑 期 先 修 班 系 統 修 改 與 資 料 更 新 ( 網 頁 已 於 上 架, 報 名 系 統 於 開 118
119 放 ), 新 增 融 合 預 算 功 能 4.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維 護 : 磁 碟 陣 列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檢 測 保 養 Oracle 資 料 庫 第 二 季 維 護 作 ~04.06 配 合 電 資 學 院 專 題 成 果 展 舉 行, 科 技 1 樓 網 路 服 作 ;04.28~29 系 所 評 鑑 於 影 視 系 數 媒 系 商 設 系 架 設 臨 時 無 線 AP 與 網 路 服 支 援 ;04.26 支 援 103 學 年 度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簡 報 播 放 與 無 線 網 服 ;05.19 配 合 102 年 度 畢 典 禮 舉 行, 活 動 中 心 5 樓 將 建 置 33 個 實 體 網 點 提 供 各 單 位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網 路 工 程 作 規 劃 6. 每 周 四 上 午 協 助 應 日 系 課 程 遠 距 設 備 操 作 與 課 程 線 上 錄 製 ; 協 助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圖 書 服 群 辦 理 Turnitin 電 子 防 剽 竊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講 座 圖 資 處 圖 書 部 於 燕 巢 分 部 A0102 教 室 舉 辦 圖 書 館 時 代 美 學 演 講 活 動 - 從 繪 畫 與 音 樂 談 時 代 之 美 Excel2010 進 階 班 研 習 與 作 伙 來, 聽 講 趣 - 許 常 德 愛 情 答 非 所 問 演 講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教 育 訓 練 等 活 動 視 訊 會 議 連 線 與 錄 製 ; 協 助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說 明 會 全 英 語 授 課 經 驗 分 享 中 原 大 學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教 師 教 學 專 認 證 學 程 系 列 講 座 - 高 等 教 育 的 政 策 與 理 念 教 學 助 理 暨 研 究 生 助 理 培 訓 研 習 會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Ⅳ) 班 級 經 營 與 師 生 互 動 分 享 講 座 中 原 大 學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教 師 教 學 專 認 證 學 程 系 列 講 座 - 大 學 生 的 競 爭 力 等 活 動 視 訊 會 議 連 線 ; 招 生 組 大 學 入 學 面 試 說 明 會 ;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辦 理 翻 轉 課 堂 - 同 步 網 路 教 室 之 學 習 活 動 設 計 與 實 施 磨 課 師 課 程 設 計 及 磨 課 師 課 程 教 學 平 台 PROERA 使 用 介 紹 視 訊 會 議 線 上 錄 製 ; 協 助 IMPACT 2013 第 三 次 工 作 視 訊 會 議 相 關 事 宜 ; 協 助 生 科 系 微 生 物 特 性 實 驗 室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舉 辦 ;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畢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學 處 課 組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視 訊 會 議 連 線 與 會 議 線 上 錄 製 完 成 辦 理 Excel2010 進 階 班 研 習 ( 計 52 人 參 加, 平 均 滿 意 度 98.3%); 完 成 辦 理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醫 學 院 區 同 步 視 訊 連 線, 計 279 人 參 與 ) 8. 協 辦 進 行 中 之 招 生 考 試 案 件 : (1)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中 醫 考 試 招 生 協 辦 作 : 因 本 年 度 重 大 改 變 : 成 績 單 需 套 入 學 生 填 答 結 果 與 標 準 答 案 進 行 資 訊 作 流 程 以 及 成 績 單 樣 板 等 程 式 討 論 會 議 ( 前 置 作 測 試 中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測 試 完 成, 並 於 正 式 開 放 ~ 止,05.13~16 支 援 考 試 報 名 與 資 格 審 查 等 工 作 以 及 提 供 招 生 組 報 名 審 查 後 的 資 料 (2)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協 辦 作 : 本 年 度 119
120 將 全 面 推 行 103 學 年 度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將 於 舉 行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線 上 書 審 資 訊 系 統 作 說 明 會, 處 內 將 請 陳 彥 寧 同 仁 與 招 生 組 承 辦 人 員 一 同 出 席 完 成 討 論 大 學 甄 選 103 年 招 生 報 名 程 式 修 改, 完 成 需 求 修 改, 提 供 招 生 組 進 行 測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正 式 開 放 ~ 截 止, ~03.30 支 援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與 高 中 成 績 輸 入 相 關 作, 線 上 書 審 作 環 境 建 置 資 料 匯 入 完 成 進 行 成 績 核 計 作 完 成 資 料 上 傳 至 甄 選 會,05.12 完 成 協 助 至 甄 選 會 網 站 下 載 分 發 錄 取 基 本 資 料 檔 案, 於 整 理 後 將 提 供 給 招 生 組 (3) 103 學 年 度 觀 光 餐 旅 儲 備 幹 部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協 辦 作 : 已 依 照 提 供 需 修 改 欄 位 進 行 修 改, 提 供 測 試 完 成, 並 於 正 式 開 放 (4)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協 辦 作 : 建 置 二 技 招 生 測 試 網 站 管 理 員 測 試 網 站, 上 傳 網 頁 至 正 式 機, 並 於 正 式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05.02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05.05~05.12 支 援 現 場 報 名 作 與 問 題 排 除 進 行 成 績 核 計 作 以 及 建 置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5)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協 辦 作 : 招 生 組 說 明 時 程 報 名 網 頁 新 增 需 求 與 修 改 等 作 流 程, 依 據 招 生 組 需 求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頁 功 能 新 增 與 修 改, 並 交 由 招 生 組 測 試 網 路 報 名 已 於 正 式 開 放, 至 截 止, 進 行 現 場 報 名 程 式 修 改, 並 交 於 招 生 組 承 辦 人 員 生 成 准 考 證 進 行 成 績 核 計 作 (6)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協 辦 作 : 因 甄 審 入 學 報 名 表 產 生 PDF 效 能 不 佳, 對 於 檔 案 與 程 式 進 行 微 調,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修 改, 並 於 正 式 開 放 ~05.07 截 止, 支 援 現 場 報 名 作 與 問 題 排 除 待 考 試 後, 進 行 成 績 核 計 作 9. 已 完 成 協 辦 之 招 生 考 試 案 件 : (1)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協 辦 作 :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於 正 式 開 放 (2) 103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協 辦 作 (3)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協 辦 作 : 其 他 研 究 所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正 式 開 放 壢 新 醫 院 參 訪 校 園 資 訊 化 11. 完 成 2014 年 義 守 大 學 創 新 專 題 競 創 投 票 網 頁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智 權 技 轉 組 ) 建 置 更 新 比 賽 組 別 名 單 投 票 以 及 開 票 ; 完 成 新 聞 網 頁 版 型 建 置 ( 祕 書 處 公 共 事 組 ); 完 成 各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後 台 題 項 建 置 ( 祕 書 處 綜 合 組 ); 完 成 生 科 系 應 英 系 系 入 口 網 頁 Flash 改 為 圖 片 化 之 技 術 協 助, 並 通 知 該 系 系 助 120
121 國 際 接 軌 12. 完 成 校 資 訊 系 統 主 機 虛 擬 化 及 備 援 平 台 擴 充 建 置 案 第 二 期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備 援 硬 體 擴 充 建 置 案 ~05.13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級 電 腦 教 室 整 學 期 課 程 預 約 作 1. 國 際 招 生 協 辦 進 行 中 之 招 生 考 試 案 件 : (1)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招 生 協 辦 作 : 邦 交 國 網 路 報 名 ~03.15, 友 好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 07.14( 暫 定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與 部 分 文 字 修 改 已 完 成, 並 於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邦 交 國 網 路 報 名 作 截 止, 系 統 暫 時 關 閉 友 好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確 定 時 間 待 招 生 組 通 知 協 助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網 路 視 訊 口 試, 網 路 維 運 監 測 (2) 103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 秋 季 班 ) 招 生 協 辦 作 : 完 成 第 一 次 招 生 會 議 招 生 組 提 供 新 年 度 資 料 修 改 部 分, 預 計 於 完 成 修 改 提 供 測 試, 並 於 將 系 統 遷 移 至 正 式 主 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開 放 121
122 ( 十 二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1. 資 工 系 邀 請 新 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軟 體 研 發 部 黃 欣 偉 經 理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畢 生, 你 準 備 好 了 嗎? ~ 留 學 及 工 作 的 心 得 分 享 2. 資 工 系 邀 請 宏 碁 電 腦 研 發 中 心 蔡 淵 博 研 發 主 任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求 職 經 驗 與 職 場 工 作 態 度 3. 資 工 系 邀 請 畢 系 友 鄭 浩 偉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畢 系 友 分 享 講 座 4. 資 工 系 邀 請 仕 橙 3G 教 室 陳 俊 宏 Founder & CEO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手 機 App 的 創 戰 爭 5. 資 工 系 邀 請 畢 系 友 王 綱 民 陳 政 堯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讓 你 第 一 次 就 上 手 & 工 作 心 得 分 享 6. 資 工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邀 請 本 系 陳 柏 穎 教 授 工 程 科 系 學 生 就 機 會 與 趨 勢, 參 與 教 師 約 有 15 人 7. 通 訊 系 04.04~04.06 辦 理 2014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專 題 成 果 展, 參 與 人 數 含 家 眷 近 1,000 多 名 8. 通 訊 系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參 與 人 數 46 人 9. 電 子 系 邀 請 美 商 國 家 儀 器 台 灣 分 公 司 李 乾 瑋 經 理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NI 量 測 與 自 動 化 應 用 案 例 分 享,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60 人 10.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提 升 學 生 實 能 力 :04.09 召 開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 校 外 學 術 界 1 位 界 1 位 ), 完 成 擬 訂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二 年 計 畫 表, 分 為 學 術 型 及 實 型 兩 種 不 同 的 教 學 型 態 11. 資 工 系 邀 請 Hiiir 時 間 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李 佳 憲 共 同 創 辦 人 暨 技 術 長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新 創 團 隊 的 美 麗 與 哀 愁 - Hiiir 創 至 資 金 挹 注 的 心 路 歷 程 12. 資 工 系 邀 請 智 邦 科 技 / 交 換 器 軟 體 應 用 協 議 研 發 處 陳 冠 億 工 程 師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科 學 園 區 工 作 經 驗 談 13. 通 訊 系 邀 請 宏 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室 祈 少 銘 特 助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人 生 職 場 處 事 態 度,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60 人 14. 資 工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邀 請 本 系 鄭 志 宏 教 授 本 系 畢 校 友 就 情 況 與 職 涯 輔 導 案 例, 參 與 教 師 約 有 15 人 15. 資 管 系 邀 請 智 崴 資 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媒 體 事 處 賴 登 鴻 處 長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動 感 模 擬 應 用 簡 介 16. 電 機 系 邀 請 清 大 光 電 所 李 明 昌 教 授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CMOS Photonics for Optical Interconnects,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70 人 17. 通 訊 系 舉 辦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約 46 人 18. 通 訊 系 邀 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管 理 系, 吳 彥 睿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著 作 權 - 校 園 著 作 權,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50 人 19. 通 訊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_ 微 積 分, 參 加 人 數 約 10 人 20. 資 工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邀 請 芮 可 企 管 顧 問 公 司 朱 騰 宇 副 總 經 理 分 享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規 劃 與 準 備 之 內 容 與 技 巧, 參 與 教 師 約 有 16 人 122
123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21. 通 訊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_ 實 教 學 課 程 研 習 與 經 驗 分 享, 參 加 人 數 約 7 人 22. 資 工 系 邀 請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所 高 雄 所 張 啟 祥 律 師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著 作 權 - 網 路 著 作 權 23. 通 訊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_ 實 教 學 課 程 研 習 與 經 驗 分 享 _II, 參 加 人 數 約 7 人 24. 電 子 系 邀 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連 上 堯 副 局 長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水 資 源 經 理 與 綠 能 應 用,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69 人 25. 資 管 系 邀 請 國 立 屏 東 商 技 術 學 院 資 管 系 助 理 教 授 兼 任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陳 煜 璋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金 融 與 資 訊 之 應 用 26. 資 工 系 邀 請 104 集 團 管 理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處 唐 元 熙 人 資 長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跨 出 職 場 第 一 步 -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的 工 作 27. 資 工 系 邀 請 University of Central Florida 顏 建 勳 教 授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Introduction of RF technology and smart life. 28. 電 機 系 邀 請 中 山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鄭 木 海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藝 術 與 科 學 結 合 高 耦 光 元 件 與 膜 組 織 構 裝,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70 人 29. 資 工 系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蔡 承 志 資 深 經 理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How do You Pay?- 支 付 卡 產 發 展 介 紹 30. 資 工 系 邀 請 點 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銘 斌 工 程 師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職 場 經 驗 分 享 31. 電 子 系 邀 請 美 商 英 特 爾 (Intel) 公 司 賴 昶 傑 高 級 工 程 師, 演 講 題 目 : 義 守 電 子 到 美 商 英 特 爾 (Intel)-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與 建 議,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61 人 32. 電 子 系 實 專 題 活 動, 地 點 高 雄 資 訊 軟 體 園 區 慶 富 造 船 廠,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28 人 1. 勞 委 會 計 畫 綠 能 光 電 技 術 就 學 程 :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開 設 共 同 核 心 職 能 光 電 元 件 特 性 檢 測 課 程,03.11~05.11 邀 請 3 位 具 豐 富 實 經 驗 師 授 課 2. 勞 委 會 計 畫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就 學 程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開 設 實 英 文 共 同 核 心 職 能 課 程,03.11~05.11 邀 請 2 位 具 豐 富 實 經 驗 師 授 課 3. 南 科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開 設 電 子 元 件 和 發 光 二 極 體 製 作 實 課 程,03.11~05.11 邀 請 8 位 具 豐 富 實 經 驗 師 授 課 4. 資 管 系 日 召 開 2014 資 訊 技 術 應 用 及 管 理 研 討 會 第 四 次 籌 備 會 議, 決 定 場 次 分 配 事 宜 各 處 室 聯 繫 單 ~03.18 進 行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電 話 關 懷 2. 協 助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畢 專 題 展 事 宜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考 試 協 助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南 區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簡 介 本 院 各 123
124 學 系 及 各 實 驗 室, 家 長 暨 考 生 約 60 人 繁 星 電 話 關 懷 事 宜 6. 提 供 招 生 組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面 試 通 知 單 7. 院 辦 及 課 組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相 關 事 宜 8. 協 助 轉 知 導 師 輔 導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學 生 事 宜 9. 協 助 更 新 全 校 性 相 互 借 用 共 通 性 資 材 清 單 10. 推 薦 系 ( 班 )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傑 出 成 就 獎 人 選 11.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含 學 生 文 字 意 見 ) 回 饋 作 12. 填 報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13. 規 劃 學 年 系 所 預 算 書 14. 協 助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檢 核 審 查 作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及 下 學 期 開 授 課 程 之 課 程 品 保 相 關 作 15. 修 改 適 用 於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之 意 見 16. 院 核 心 課 程 排 課 教 室 相 關 事 宜 17. 協 助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電 話 關 懷 18. 畢 班 畢 資 料 審 查 19. 協 助 暑 修 課 程 調 查 20. 規 劃 與 安 排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等 事 宜 全 程 英 語 課 程 授 課 相 關 事 宜 22. 維 護 102 寒 修 及 選 課 後 系 際 承 認 資 料 23. 確 認 及 聯 繫 選 課 後 錯 誤 名 單 24. 填 報 課 程 上 網 資 料 25. 配 合 補 救 教 學 課 堂 拍 照 及 課 程 執 行 相 關 事 宜 26. 系 所 特 色 領 域 新 增 異 動 維 護 27. 規 劃 服 學 習 課 程 作 28. 學 生 課 程 問 題 回 覆 29. 辦 理 研 究 所 畢 口 試 作 30. 規 劃 與 安 排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等 事 宜 畢 學 分 審 查 作 32. 辦 理 轉 系 審 查 相 關 事 宜 33. 系 所 特 色 領 域 新 增 異 動 維 護 34. 規 劃 開 設 模 組 教 學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35. 調 查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時 段 課 程 排 課 狀 況 37. 提 醒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名 單 登 錄 專 任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媒 合 平 台 登 錄 作 39. 規 劃 服 學 習 課 程 作 40. 學 生 課 程 問 題 回 覆 41. 辦 理 研 究 所 畢 口 試 作 42. 提 醒 教 師 至 應 用 系 統 維 護 學 生 課 輔 導 平 台 及 上 課 座 位 表 43. 領 取 101 學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繳 納 證 明 書 44. 請 協 助 確 認 兼 任 教 師 人 事 資 料 124
125 45. 領 取 102 年 度 眷 屬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繳 納 證 明 書 46. 定 期 回 覆 查 核 影 印 情 形 紀 錄 表 47. 定 期 回 覆 每 月 網 頁 更 新 表 48.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 網 路 著 作 權 演 講 等 相 關 事 宜 49. 填 寫 每 週 登 錄 登 革 熱 檢 查 50. 回 覆 智 財 權 宣 導 講 座 參 加 名 單 51. 轉 知 未 出 席 新 生 班 級 幹 部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同 學 完 成 愛 校 服 學 生 居 住 資 料 調 查 登 錄 訊 息 轉 知 陸 交 流 生 導 師 導 生 系 統 維 護 作 賃 居 訪 視 記 錄 之 登 錄 55. 推 派 四 年 級 學 生 參 加 週 會 暨 品 德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56. 推 派 學 生 參 加 賃 居 宣 導 學 生 居 住 資 料 調 查 登 錄 訊 息 轉 知 陸 交 流 生 導 師 導 生 系 統 維 護 作 59. 辦 理 學 生 讀 書 會 等 相 關 事 宜 60.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系 所 推 薦 會 等 事 宜 61. 辦 理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等 事 宜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含 學 生 文 字 意 見 ) 回 饋 作 63. 提 供 實 施 課 程 檢 核 之 課 程 清 冊 64. 回 覆 系 所 實 習 證 照 就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數 據 65. 辦 理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等 事 宜 66. 撰 寫 修 訂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67. 回 覆 101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題 項 修 正 建 議 68. 填 寫 101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之 開 放 性 問 題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69. 回 覆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傑 出 成 就 獎 推 薦 學 生 人 選 資 料 70. 回 覆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相 關 事 宜 71. 回 覆 跨 系 規 劃 之 特 色 競 爭 雛 型 計 畫 書 72. 回 覆 全 校 性 相 互 借 用 共 通 性 資 材 清 單 73. 核 心 課 程 排 課 教 室 相 關 事 宜 74. 推 薦 資 工 系 學 士 班 優 秀 之 應 屆 畢 生 75. 回 覆 修 改 適 用 於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之 意 見 76. 調 查 學 年 度 教 學 軟 體 需 求 77. 回 覆 102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修 正 建 議 學 年 度 支 援 學 士 後 中 醫 監 試 人 員 調 查 並 回 覆 畢 學 分 審 查 作 80. 提 醒 學 生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資 料 81. 提 醒 學 生 上 網 填 寫 期 中 意 見 調 查 82. 辦 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等 事 宜 83. 提 醒 班 代 出 席 期 初 師 生 座 談 會 84. 提 醒 學 生 辦 理 學 行 優 良 學 生 書 卷 獎 學 金 85. 規 劃 與 安 排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等 事 宜 125
126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86. 辦 理 轉 系 生 資 料 審 查 事 宜 87. 協 助 103 學 年 度 碩 專 班 口 試 入 學 面 試 88. 發 放 補 繳 學 分 費 之 繳 費 單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暑 修 開 課 調 查 預 估 學 分 數 91. 協 助 推 動 102 學 年 進 修 部 深 耕 教 師 執 行 招 生 92. 辦 理 系 所 進 修 部 學 生 休 退 學 申 請 93. 辦 理 進 修 部 學 生 成 績 單 申 請 94. 辦 理 進 修 部 各 臨 時 1. 資 工 系 邀 請 University of Central Florida 顏 建 勳 教 授 至 系 上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Introduction of RF technology and smart life. 2. 電 子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 林 文 凱 陳 智 勇 吳 悠 雋 和 林 郁 竣 參 加 05.15~05.16 The 8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Organic Molecular Electronics (ISOME 2014), 發 表 論 文 :Ambipolar organic thin-film transistors on a flexible substrate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inverted organic solar cells by modifyingblocking Layers Color tuning of micro-cavity 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s by using acolor conversion layer 和 Performance characterization of organic thin film transistors with aphoto-curable gate insulator, 地 點 為 日 本 東 京 1. 資 工 系 林 義 隆 老 師 至 屏 榮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2.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主 任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3. 資 工 系 郭 忠 民 老 師 至 新 莊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4. 資 工 系 楊 吳 泉 老 師 至 東 港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5. 資 工 系 陳 伯 穎 老 師 至 文 山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6. 資 工 系 柯 松 源 老 師 至 屏 榮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7. 電 機 系 協 助 支 援 旗 美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03.26( 三 )- 楊 俊 哲 8. 資 工 系 林 義 隆 老 師 至 中 正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9. 資 工 系 陳 延 華 老 師 至 仁 武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10. 資 工 系 郭 忠 民 老 師 至 明 誠 中 學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11. 電 子 系 辦 理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12. 電 機 系 協 助 支 援 03.28( 五 ) 明 誠 模 擬 口 試 : 王 曙 民 老 師 13. 電 機 系 協 助 支 援 中 山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03.31( 一 ) - 張 恩 誌 黃 蓮 池 14. 電 機 系 協 助 支 援 台 南 明 達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03.31( 一 ) - 謝 世 傑 15.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主 任 至 陸 軍 八 軍 團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16. 資 工 系 張 國 清 老 師 至 潮 州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17. 資 工 系 歐 陽 振 森 老 師 至 中 山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18. 電 機 系 協 助 支 援 日 前 鎮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 馮 介 川 老 師 李 青 旻 老 師 19. 電 子 系 協 助 辦 理 個 人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相 關 試 作 20.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至 阿 蓮 陸 軍 564 裝 甲 旅 進 行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21. 電 機 系 陸 軍 564 裝 甲 旅 招 生 宣 導 126
127 22.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主 任 至 陸 軍 564 裝 甲 旅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23.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在 本 校 參 加 高 中 策 略 聯 盟 會 議 24.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吳 靖 純 老 師 梁 鐿 幑 老 師, 至 復 華 中 學 進 行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25. 電 機 系 立 志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26.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參 加 本 校 新 生 說 明 會 27.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至 高 雄 高 商 擔 任 多 元 入 學 宣 導 暨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技 優 甄 選 推 甄 活 動 講 座, 並 進 行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28.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梁 鐿 幑 老 師, 至 海 青 工 商 進 行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29. 資 管 系 日 吳 有 龍 主 任 蔡 賢 亮 老 師 陳 秀 如 老 師 楊 崇 宏 老 師, 至 樹 德 家 商 進 行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30. 資 工 系 黃 健 興 老 師 至 海 青 工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31. 資 工 系 黃 健 興 張 旭 光 老 師 至 樹 德 家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32. 資 工 系 楊 吳 泉 老 師 至 高 苑 工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33. 資 工 系 林 義 隆 老 師 至 大 榮 中 學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34. 資 工 系 廖 冠 雄 老 師 至 樹 德 家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35. 各 學 系 網 頁 持 續 更 新 優 化, 簡 便 師 生 使 用 36. 電 子 系 維 護 2014 電 子 工 程 技 術 研 討 會 網 頁 及 建 置 投 稿 平 台 127
128 各 項 活 動 表 項 次 1 2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畢 生, 你 準 備 好 了 嗎? ~ 留 學 及 工 作 的 心 得 分 享 求 職 經 驗 與 職 場 工 作 態 度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畢 系 友 分 享 講 座 資 工 系 手 機 App 的 創 戰 爭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 輔 導 )-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規 劃 與 準 備 之 內 容 與 技 巧 讓 你 第 一 次 就 上 手 & 工 作 心 得 分 享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 輔 導 )- 工 程 科 系 學 生 就 機 會 與 趨 勢 2014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專 題 成 果 展 NI 量 測 與 自 動 化 應 用 案 例 分 享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000 電 子 系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通 訊 系 新 創 團 隊 的 美 麗 與 哀 愁 - Hiiir 創 至 資 金 挹 注 的 心 路 歷 程 科 學 園 區 工 作 經 驗 談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 輔 導 )- 本 系 畢 校 友 就 情 況 與 職 涯 輔 導 案 例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人 生 職 場 處 事 態 度 通 訊 系 動 感 模 擬 應 用 簡 介 CMOS Photonics for Optical Interconnects 資 管 系 電 機 系
129 17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活 動 通 訊 系 著 作 權 - 校 園 著 作 權 通 訊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_ 微 積 分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_ 實 教 學 課 程 研 習 與 經 驗 分 享 通 訊 系 通 訊 系 著 作 權 - 網 路 著 作 權 資 工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_ 實 教 學 課 程 研 習 與 經 驗 分 享 _I 水 資 源 經 理 與 綠 能 應 用 金 融 與 資 訊 之 應 用 跨 出 職 場 第 一 步 -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的 工 作 Introduction of RF technology and smart life. 藝 術 與 科 學 結 合 高 耦 光 元 件 與 模 組 之 構 裝 How do You Pay?- 支 付 卡 產 發 展 介 紹 通 訊 系 電 子 系 資 管 系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職 場 經 驗 分 享 資 工 系 義 守 電 子 到 美 商 英 特 爾 (Intel)-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與 建 議 電 子 系 實 專 題 活 動 電 子 系
130 ( 十 三 ) 理 工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協 助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提 升 學 生 專 實 能 力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建 立 2. 進 行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甄 選 作 1. 理 工 學 院 於 假 本 校 教 學 大 樓 三 樓 中 庭 舉 辦 專 題 成 果 展 2. 成 立 先 進 層 析 分 離 程 序 研 究 中 心 並 建 立 相 關 設 備 預 算 3. 應 數 系 於 辦 理 編 碼 相 關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研 討 會 - 第 2 次 討 論 會 4. 應 數 系 於 辦 理 編 碼 相 關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研 討 會 - 第 3 次 討 論 會 1. 協 助 處 理 103 年 度 開 設 與 產 合 作 之 實 專 題 課 程 事 宜 2. 協 助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本 校 傑 出 教 學 獎 甄 選 事 宜 3. 繳 交 3 月 影 印 情 形 查 核 紀 錄 表 4. 協 助 處 理 理 工 學 院 普 物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一 覽 表 5. 協 助 處 理 實 驗 室 清 單 及 勞 工 名 冊 資 料 調 查 6.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開 課 調 查 相 關 事 宜 7. 協 助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研 習 相 關 事 宜 8. 協 助 公 告 週 知 學 文 助 學 金 公 費 學 習 交 流 團 申 請 相 關 訊 息 9. 協 助 處 理 岡 山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10. 協 助 填 報 本 (103) 年 3 月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資 料 11.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講 座 相 關 事 宜 12. 協 助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居 住 資 料 調 查 登 錄 相 關 事 宜 13. 協 助 處 理 繳 交 學 伴 資 料 14. 協 助 處 理 本 學 期 委 外 授 課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不 列 入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相 關 事 宜 15. 協 助 進 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含 學 生 文 字 意 見 ) 回 饋 作 16. 協 助 提 供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與 義 联 集 團 合 作 之 相 關 資 訊 17. 配 合 執 行 全 程 英 語 課 程 授 課 相 關 作 18.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教 學 單 位 開 設 課 程 事 宜 19. 協 助 處 理 實 驗 室 廢 液 之 分 標 籤 及 危 害 性 標 示 修 訂 事 宜 20. 協 助 處 理 103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口 試 通 知 單 21. 協 助 處 理 集 團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宣 導 事 宜 22. 協 助 填 寫 教 育 部 課 程 上 網 資 料 23. 協 助 確 認 應 用 系 統 2 3 月 份 導 師 費 24. 協 助 處 理 旗 美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25. 重 新 檢 視 並 審 慎 修 訂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26. 協 助 處 理 陸 軍 八 軍 團 泰 山 營 區 招 生 宣 導 事 宜 27. 協 助 處 理 推 薦 本 校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103 年 度 新 榮 譽 會 員 28. 更 新 本 校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項 目 盤 點 彙 整 表 29. 協 助 填 寫 衛 福 部 輔 導 學 校 參 與 食 品 檢 驗 認 證 問 卷 130
131 30. 協 助 處 理 103 年 度 校 友 會 應 屆 畢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事 宜 31. 協 助 提 醒 未 填 寫 教 學 助 理 之 教 師 盡 速 完 成 申 請 表 填 寫 32. 協 助 確 認 專 兼 任 教 師 名 冊 資 料 33. 協 助 處 理 大 陸 交 流 生 導 師 導 生 系 統 維 護 作 34. 通 知 老 師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服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研 習 會 35. 協 助 處 理 推 派 一 名 教 師 參 加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推 動 教 育 創 新 南 區 說 明 會 36. 協 助 公 告 宣 傳 補 救 教 學 海 報 37. 協 助 處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週 相 關 事 宜 38.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相 關 事 宜 39. 配 合 辦 理 第 十 屆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考 試 - 校 園 巡 迴 說 明 會 相 關 事 宜 40. 處 理 碩 士 班 畢 學 分 審 查 資 料 相 關 事 宜 41. 協 助 處 理 高 苑 工 商 進 修 班 招 生 宣 導 相 關 事 宜 42. 協 助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檢 核 審 查 作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及 下 學 期 開 授 課 程 之 課 程 品 保 相 關 作 43. 依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檢 視 修 正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成 效 及 改 善 情 形 自 我 評 鑑 表 內 容 並 填 寫 改 善 情 形 44. 協 助 辦 理 四 年 級 週 會 暨 品 德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相 關 事 宜 45. 協 助 處 理 協 助 填 報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事 宜 46. 協 助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擬 招 收 交 換 生 及 研 修 生 名 額 47. 提 供 應 屆 畢 生 畢 感 言 48. 協 助 彙 整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宣 導 活 動 49. 協 助 處 理 開 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服 學 習 課 程 申 請 作 50. 協 助 辦 理 2014 年 暑 期 交 流 團 赴 大 陸 姊 妹 校 相 關 事 宜 51. 協 助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關 懷 事 宜 52. 協 助 彙 整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宣 導 活 動 事 宜 53. 協 助 處 理 應 屆 畢 生 畢 感 言 相 關 事 宜 54.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4 年 課 程 計 畫 表 55.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必 選 修 科 目 新 增 異 動 56.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授 課 程 ( 含 新 增 / 異 動 作 ) 之 課 程 品 保 相 關 資 料 57.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服 學 習 課 程 規 劃 表 58.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59. 協 助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檢 核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施 課 程 檢 核 之 課 程 清 冊 61.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全 程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項 62. 協 助 處 理 特 色 預 算 編 列 相 關 事 宜 63. 確 認 4 月 份 導 師 費 64. 協 助 處 理 鋼 鐵 學 程 相 關 資 料 131
132 65. 協 助 處 理 自 動 化 工 程 師 證 照 說 明 會 相 關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多 位 教 師 合 開 課 程 負 責 教 師 確 認 67. 協 助 填 報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68. 協 助 填 寫 全 英 課 程 申 請 表 69. 協 助 處 理 參 加 陸 軍 564 裝 甲 旅 招 生 宣 導 70. 協 助 處 理 四 年 級 週 會 暨 品 德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71.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相 關 事 宜 72. 重 新 檢 視 並 審 慎 修 訂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73. 協 助 處 理 103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一 次 退 費 事 宜 74. 處 理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應 屆 畢 生 畢 資 格 審 查 75.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系 學 生 資 料 76. 協 助 提 供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與 義 联 集 團 合 作 之 相 關 資 訊 77. 協 助 處 理 高 苑 工 商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事 宜 78. 處 理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79. 協 助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暑 修 開 課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暑 修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80.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南 區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說 明 會 相 關 事 宜 81. 辦 理 審 核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四 年 課 程 計 畫 表 必 修 課 程 事 宜 82. 協 助 處 理 賃 居 宣 導 周 活 動 83. 協 助 調 查 參 與 4 月 25 日 ( 五 ) 晚 上 1900~1940 至 立 志 高 中 進 修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相 關 事 宜 84. 推 薦 教 師 支 援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考 試 監 考 工 作 85.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預 估 學 分 數 相 關 事 宜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預 估 學 分 數 相 關 事 宜 86. 協 助 處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系 審 查 相 關 事 宜 87. 協 助 遴 選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畢 班 聯 繫 窗 口, 並 通 知 出 席 畢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88. 協 助 處 理 協 助 遴 選 畢 典 禮 受 證 代 表 及 收 集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生 聯 繫 資 料 89. 協 助 提 供 本 校 實 習 證 照 就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數 據 90. 協 助 調 查 老 師 參 與 5 月 12 日 ( 一 ) 上 午 0820~0900 至 大 榮 高 中 日 間 部 進 班 招 生 宣 導 名 單 91. 協 助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申 請 異 動 系 特 色 領 域 事 宜 92. 協 助 處 理 推 派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申 請 93. 協 助 處 理 申 請 全 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94. 協 助 填 報 大 一 至 大 四 英 文 均 標 以 上 之 學 生, 英 檢 證 照 通 過 情 形 95. 協 助 處 理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海 報 相 關 事 宜 96. 協 助 處 理 防 震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相 關 事 宜 相 關 事 宜 97. 回 覆 圖 資 處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軟 體 需 求 98. 協 助 提 供 本 校 102 學 年 年 報 作 相 關 資 訊 國 際 接 軌 日 本 崇 城 大 學 學 者 至 化 工 系 參 訪 132
133 其 他 化 工 系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期 中 審 查 討 論 會 議 3. 土 木 系 辦 理 福 建 廈 門 大 學 交 流 參 訪 團 相 關 事 宜 4. 本 院 工 程 相 關 系 所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書 資 料 彙 整 作 1. 土 木 系 於 進 行 工 程 地 質 探 勘 資 料 庫 訓 練 課 程 2. 宜 蘭 中 道 中 學 於 至 土 木 系 及 化 工 系 參 訪 3. 新 化 高 中 於 至 化 工 系 參 訪 4. 海 星 高 中 於 至 土 木 系 參 訪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1 先 進 封 裝 技 術 之 概 述 材 料 系 生 質 能 產 製 與 應 用 化 工 系 微 積 分 成 長 團 體 應 數 系 體 外 組 織 與 再 生 醫 學 材 料 系 細 菌 纖 維 素 - 生 物 纖 維 面 膜 簡 介 化 工 系 蛹 蟲 草 在 保 健 食 品 上 之 製 程 開 發 化 工 系 編 碼 相 關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研 討 會 - 第 2 次 討 論 會 應 數 系 微 藻 應 用 於 保 健 食 品 及 醫 藥 發 展 前 景 化 工 系 專 題 演 講 應 數 系 光 纖 感 測 器 之 生 醫 應 用 材 料 系 編 碼 相 關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研 討 會 - 第 3 次 討 論 會 專 題 演 講 - 國 考 講 座 漫 談 技 師 執 與 國 家 考 試 微 積 分 第 二 次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應 數 系 土 木 系 應 數 系 熱 管 與 其 產 應 用 材 料 系 菇 蕈 保 健 食 品 開 發 與 應 用 辦 理 資 訊 能 力 與 素 養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化 工 系 應 數 系
134 ( 十 四 ) 管 理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1. 管 理 學 院 辦 理 院 週 會 活 動 2. 管 理 學 院 辦 理 管 理 學 院 中 程 預 算 計 畫 書 撰 寫 說 明 會, 討 論 學 院 中 程 發 展 方 向 及 特 色 預 算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院 及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回 收 份 數 51 份 4. 本 院 於 調 查 各 系 ( 班 ) 各 系 ( 班 ) 課 程 師 資 需 求, 第 一 階 段 共 釋 出 42 門 課 程 ; 並 於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集 團 及 博 士 生 媒 合 作 5. 管 理 學 院 於 辦 理 103 級 畢 專 題 競 賽, 本 屆 活 動 由 國 商 系 主 辦, 參 與 決 賽 組 數 計 12 組 演 講 活 動 1. 企 管 系 於 邀 請 國 際 實 習 組 織 easy inter ship 共 同 創 辦 人 梁 祐 華 小 姐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為 邁 向 國 際 實 習 與 國 際 志 工, 參 加 人 數 約 為 132 人 2. 工 管 系 邀 請 陳 世 興 博 士 ( 正 修 科 大 )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A new paradigm of developing web systems, 預 計 會 有 60 位 老 師 及 碩 博 士 生 參 與 3. 管 理 碩 士 班 邀 請 和 潤 企 南 區 唐 鵬 程 處 長 蒞 班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與 義 大 MBA 就 問 題 與 建 議 參 與 人 數 約 30 人 4. 國 商 系 預 計 於 邀 請 吳 武 明 董 事 長 / 亞 洲 巨 龍 國 際 智 慧 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演 講, 題 目 : 從 歐 洲 鐵 路 自 由 行 到 基 隆 海 洋 藝 術 文 化 之 都 建 設 計 畫 5. 財 金 系 於 邀 請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吳 中 書 院 長 演 講, 講 題 : 金 融 海 嘯 後 政 府 政 策 之 省 思 6. 政 管 系 於 與 休 管 系 邀 請 新 北 市 副 市 長 侯 永 宜 演 講, 講 題 : 創 新 從 改 變 開 始 新 北 市 觀 光 休 閒 政 策 7. 管 理 博 士 班 於 邀 請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理 學 系 Riki Takeuchi 教 授 蒞 班 演 講, 分 享 AMJ 的 投 稿 審 稿 編 輯 經 驗 和 觀 察, 演 講 題 目 :How to publish in top tier journals: The observations of an AMJ associate editor, 參 與 狀 況 非 常 踴 躍, 包 括 本 校 師 生 中 山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屏 科 大 高 師 大 輔 英 科 大 等 師 生 約 40 餘 人 8. 國 商 系 於 邀 請 蔡 明 樹 律 師 / 佳 合 律 師 聯 合 事 所 辦 理 演 講, 題 目 : 著 作 權 保 護 與 合 理 使 用 9. 國 商 系 於 邀 請 李 幸 玲 老 師 /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美 姿 美 儀 講 座 10. 政 管 系 於 邀 請 龍 嚴 集 團 公 共 事 處 總 經 理 何 啟 聖 演 講, 講 題 : 求 職 面 試 技 能 養 成 班 講 座 11. 會 計 系 於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 Ethical Business Practice: Differenc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RC from a Foreign Perspective, 由 John H. Stephenson 主 講 134
135 12. 財 金 系 於 邀 請 證 券 基 金 會 王 璽 高 級 專 員 演 講, 講 題 : 金 融 證 照 與 職 涯 規 劃 13. 企 管 系 於 邀 請 新 光 人 壽 新 化 收 費 處 吳 學 謙 區 經 理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 職 涯 規 劃 及 新 光 人 壽 實 習 方 案 介 紹, 參 加 人 數 約 為 101 人 企 管 系 於 邀 請 麗 豐 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貿 易 處 王 東 昇 經 理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 從 廣 告 符 碼 談 品 牌 廣 告 與 消 費 意 義, 參 加 人 數 約 為 97 人 14. 企 管 系 於 邀 請 九 乘 九 文 具 專 總 公 司 人 資 部 黃 秀 月 經 理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 工 作 價 值 與 工 作 倫 理, 參 加 人 數 約 為 68 人 15. 企 管 系 於 邀 請 榮 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燦 銘 執 行 長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 英 文 學 習 與 創 分 享, 參 加 人 數 約 為 62 人 16. 管 理 博 士 班 於 邀 請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簡 松 棋 董 事 長 蒞 班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台 灣 稅 制 改 革 之 探 討 : 兼 論 不 動 產 稅 制 之 解 析, 參 加 師 生 包 括 管 理 碩 博 士 班 財 金 系 約 計 150 名 17.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邀 請 飛 狼 露 營 旅 遊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徐 鴻 煥 董 事 長 演 講 18. 財 金 系 邀 請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林 祖 嘉 副 主 任 委 員 演 講, 講 題 服 貿 協 議 與 兩 岸 經 貿 展 望 19. 管 理 博 士 班 預 計 管 理 碩 博 班 The New Lens 鍾 子 偉 (Joey Chung) 執 行 長 暨 共 創 辦 人 蒞 班 演 講 -The first 180 days: An introduction to starting a media company, 開 放 邀 請 全 校 各 系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20. 國 商 系 於 邀 請 John Stephenson/ 美 國 商 會 理 事 長 辦 理 演 講, 題 目 : 美 國 投 資 相 關 規 定 21. 國 商 系 於 邀 請 蘇 昌 添 董 事 長 / 辦 理 演 講, 題 目 : 國 際 貿 易 實 操 作 簡 介 22. 工 管 系 邀 請 蔡 明 樹 律 師 ( 佳 合 律 師 聯 合 事 所 )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有 關 撰 寫 論 文 及 專 題 應 注 意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事 項, 會 有 60 位 老 師 及 碩 博 士 生 參 與 23. 管 理 碩 專 班 於 將 邀 請 悍 創 運 動 行 銷 集 團 張 運 智 董 事 長 演 講 研 習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1. 高 雄 國 稅 局 於 至 會 計 學 系 辦 理 納 稅 服 講 習 會, 課 程 內 容 為 綜 合 所 得 稅 法 規 及 申 報 實 介 紹 網 路 申 報 及 稅 額 試 算 操 作 實 等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1. 江 育 民 老 師 指 導 本 系 邱 智 仁 楊 朝 艾 同 學 榮 獲 2014 國 際 學 生 自 製 船 模 大 賽 C 組 / 水 下 載 具 組 最 佳 推 進 獎,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造 船 及 海 洋 工 程 系 2. 國 商 系 周 建 丞 同 學 參 加 輔 大 經 濟 系 勇 源 貨 幣 實 驗 室 所 舉 辦 外 滙 投 資 模 擬 交 易 競 賽, 獲 得 交 易 組 第 一 名, 獲 頒 獎 金 30,000 元 3.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教 授 指 導 企 管 三 年 級 同 學 劉 佳 蓁 林 欣 儀 莊 雯 馨 及 蕭 蓮 儀 等 4 位, 參 加 2014 全 國 雲 端 平 台 專 案 競 賽, 獲 選 學 生 組 優 等 (05.07) 135
136 特 色 研 究 4. 會 計 系 於 辦 理 畢 生 專 題 發 表 會, 共 有 十 二 組 同 學 與 會 其 他 1. 財 金 系 舉 辦 TQC 考 試 教 師 研 究 / 論 文 發 表 1. 企 管 系 蔡 明 智 老 師 於 日 擔 任 2014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ufacturing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研 討 會 審 稿 委 員 企 管 系 凌 雅 慧 老 師 : 凌 雅 慧 李 承 潔 " 智 慧 資 本 交 互 作 用 與 組 織 績 效 關 係 之 研 究 ", 中 原 企 管 評 論, 國 內 期 刊 2.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老 師 :Yue-Yang Chen, Hui-Ling Huang, Wen-Hsing Fang, "Examining the consumer continuance intention towards the Internet shopping: Perspectives of post-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system continua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cience Commerce and Humanities, vol. 2, no. 3, pp , , 國 際 期 刊 3.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老 師 : 陳 岳 陽 黃 慧 玲 方 文 星 黃 麗 娟, " 台 灣 補 教 服 之 經 營 策 略 與 創 策 略 : 配 適 的 觀 點 ", 2014 新 情 勢 新 經 濟 新 契 機 ~ 兩 岸 企 經 營 的 合 作 佈 局 及 創 新 策 略 研 討 會, 高 雄 :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4. 企 管 系 凌 雅 慧 老 師 於 ~ 日 擔 任 國 際 期 刋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審 查 委 員 5. 企 管 系 吳 全 成 老 師 於 ~ 擔 任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勞 資 事 基 金 會 台 灣 勞 動 智 庫 委 員 6. 工 管 系 魏 乃 捷 老 師,Nai-Chieh Wei, Tzu-Jou Liao, Shufen Liu, Tsu-An Wang, Yan-Yu Chen, "DEVELOPING AN INTEGRATED MODEL WITH FMEA AND GREY RELATIONAL ANALYSIS FOR GOVERNMENT OWNED CONTRACTOR OPERATED (GOCO) ENTITY SELECTION", 第 43 屆 決 策 科 學 年 會, Embassy Suites Hotel, Napa, California,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7. 財 金 系 田 瑞 駒 張 志 雄 李 樑 堅 周 淑 玲, " 台 灣 銀 行 經 營 效 率 分 析 之 實 證 研 究 ", 商 經 論 叢, vol. 5, no. 1, 企 管 系 張 寧 老 師 : 張 寧, "Restructuring of Disaster Management System in Taiw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isaster Mitiga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Sustainable Reconstruction: The Role of Architectural, Planning and Engineering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Boston,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9. 企 管 系 蔡 明 智 老 師 :Ming-Chi Tsai, Munkhzul Ninj, Wen Hsin Fang, Meei-Ing Tsai,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Logistic Industry in Taiwan by DEA",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ICSSAM 2014), Kyoto, Japan, 企 管 系 鍾 喜 梅 老 師 於 ~ 日 擔 任 國 內 期 刋 產 與 管 理 論 壇 審 查 委 員 11. 企 管 系 莊 苑 仙 老 師 發 表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莊 苑 仙 " 都 市 品 牌 態 度 136
137 優 質 服 之 影 響 要 因 研 究 ", 2014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研 討 會, 義 守 大 學 觀 光 學 系 管 理 資 訊 計 算 期 刊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期 刊 ASMR, 企 管 系 凌 雅 慧 老 師 於 ~ 日 擔 任 南 台 學 報 審 查 委 員 13. 企 管 系 陳 彥 君 老 師 發 表 國 際 性 研 討 會,Chen,Y.C. Wu,C, Emotional demands, work-family interface, performance: Examining moderating role of leisure, The 29th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企 管 系 鍾 喜 梅 老 師 於 擔 任 由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處 主 辦 之 中 小 企 二 代 傳 承 課 題 與 推 動 作 法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舉 辦 研 究 / 研 討 活 動 1.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於 行 政 大 樓 10 樓 舉 辦 兩 岸 企 經 營 的 合 作 佈 局 及 創 新 策 略 研 討 會, 參 加 人 數 120 多 人 服 活 動 1. 管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江 育 民 主 任 於 晚 上 8: 教 室 會 同 財 金 系 主 任 企 管 系 主 任 資 管 系 主 任 舉 行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分 系 說 明 會 學 年 度 南 區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3. 會 計 系 共 有 66 位 學 生 從 04.30~05.09 至 高 雄 各 國 稅 局 協 助 102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1. 協 助 生 輔 組 辦 理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推 派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賃 居 安 全 宣 導 講 座 防 震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師 生 座 談 會 ; 配 合 生 輔 組 提 醒 導 師 於 05.20~05.27 上 網 登 入 畢 班 操 行 成 績 2. 配 合 招 生 組 於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推 甄 面 試 於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生 招 生 考 生 考 試 3. 配 合 教 師 發 展 組 繳 交 課 程 檢 核 清 冊 4. 配 合 研 發 處 繳 交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5. 配 合 進 修 部 於 繳 交 暑 修 調 查 表 預 估 學 分 數 單 完 成 103 學 年 度 碩 專 口 試 招 生 事 宜 繳 交 補 繳 費 單 未 繳 費 名 單 聯 繫 狀 況 及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審 入 學 口 試 作 6. 配 合 圖 資 處 調 查 教 學 軟 體 需 求 表 及 進 行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作 7. 配 合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回 覆 畢 生 座 談 會 名 單 調 查, 並 通 知 畢 班 代 表 參 與 畢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8. 配 合 註 冊 組 繳 交 系 所 審 查 畢 學 分 資 料 辦 理 轉 系 生 審 查 9. 配 合 課 組 繳 交 多 位 教 師 合 開 課 程 確 認 系 特 色 領 域 申 請 異 動 及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調 查 通 知 欲 停 修 學 生 於 05.26~06.06 至 應 用 系 統 辦 理 停 修 申 請 137
138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管 院 碩 博 暨 碩 專 班 預 計 於 舉 辦 兩 岸 企 經 營 的 合 作 佈 局 及 創 新 策 略 研 討 會 邀 請 產 官 學 之 兩 岸 人 士 共 同 與 會 發 表 論 文 及 參 與 座 談 研 討, 以 探 討 兩 岸 企 如 何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與 未 來 經 營 發 展 進 行 雙 向 交 流 2. 寧 波 工 程 學 院 陳 莉 萍 副 教 授 蒞 校 參 訪, 由 管 理 碩 博 暨 碩 專 執 行 長 接 待 至 綜 教 大 樓 教 室 進 行 會 談 3. 廈 門 市 總 工 會 共 計 13 人 蒞 校 參 訪, 由 李 樑 堅 執 行 長 孫 志 彬 老 師 葉 建 寧 組 長 接 待 至 綜 教 大 樓 教 室 進 行 會 談 簡 報, 並 互 贈 紀 念 禮 品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1. 會 計 系 系 學 會 於 辦 理 飲 料 盃 足 壘 球 活 動 2. 會 計 系 系 學 會 於 改 選 第 二 十 屆 系 學 會 正 副 會 長 3. 企 管 系 系 學 會 於 舉 辦 歌 唱 大 賽 - 神 企 嘶 聲 盃 4. 國 商 系 系 學 會 於 辦 理 家 族 夜 烤 活 動 5. 國 商 系 系 學 會 於 辦 理 國 週 活 動 6. 國 商 系 系 學 會 於 辦 理 貿 易 講 座 7. 政 管 系 第 14 屆 政 管 系 學 會 正 副 會 長 改 選 8. 管 理 碩 博 暨 專 班 將 於 舉 辦 聯 合 送 舊 晚 會, 並 邀 請 多 位 傑 出 校 友 一 同 參 與 招 生 宣 傳 及 參 訪 活 動 1.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老 師 於 赴 屏 北 高 中 舉 行 招 生 宣 講 2. 企 管 系 陳 彥 君 老 師 至 義 大 高 中 協 助 敎 長 室 完 成 模 擬 口 試 活 動 3. 國 商 系 李 慧 珠 老 師 於 至 仁 武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4. 國 商 系 胡 靖 老 師 於 至 中 正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5.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老 師 至 正 義 高 中 協 助 敎 長 室 完 成 模 擬 口 試 活 動 6. 江 育 民 老 師 曹 以 明 老 師 配 合 進 修 部 於 至 陸 軍 三 九 化 兵 群 進 行 碩 專 班 招 生 宣 導 7. 國 商 系 陳 柏 榮 老 師 於 至 岡 山 高 中 進 行 模 擬 口 試 8. 新 化 高 中 至 財 金 系 參 訪, 來 訪 人 數 42 人 9.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老 師 企 管 系 田 祖 武 老 師 配 合 進 修 部 於 至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進 行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10. 江 育 民 老 師 配 合 進 修 部 於 至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進 行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其 他 1. 國 商 系 郭 思 吟 同 學 經 遴 選 為 103 年 度 大 專 優 秀 青 年, 並 於 代 表 本 校 接 受 全 國 表 揚 附 表 一 卓 越 教 學 - 辦 理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1. 邁 向 國 際 實 習 與 國 際 志 工 138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企 管 系
139 金 融 海 嘯 後 政 府 政 策 之 省 思 人 文 與 管 理 講 座 順 發 3C 數 位 服 吳 錦 昌 董 事 長 演 講 : 一 個 簡 單 有 效 的 幸 福 提 案 創 新 從 改 變 開 始 新 北 市 觀 光 休 閒 政 策 求 職 面 試 技 能 養 成 班 講 座 Ethical Business Practice: Differenc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RC from a Foreign Perspective 財 金 系 管 理 碩 專 班 休 管 系 政 管 系 政 管 系 會 計 學 系 金 融 證 照 與 職 涯 規 劃 財 金 系 職 涯 規 劃 及 新 光 人 壽 實 習 方 案 介 紹 從 廣 告 符 碼 談 品 牌 廣 告 與 消 費 意 義 企 管 系 企 管 系 工 作 價 值 與 工 作 倫 理 企 管 系 英 文 學 習 與 創 分 享 企 管 系 人 文 與 管 理 講 座 飛 狼 露 營 旅 遊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徐 鴻 煥 董 事 長 演 講 : 品 牌 的 經 營 與 傳 承 服 貿 協 議 與 兩 岸 經 貿 展 望 TQC 共 識 測 驗 檢 核 與 改 善 方 向 管 理 碩 專 班 財 金 系 國 商 系 附 表 二 特 色 研 究 - 辦 理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1. 兩 岸 企 經 營 的 合 作 佈 局 及 創 新 策 略 研 討 會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140 ( 十 五 ) 醫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專 題 講 座 1. 職 治 系 邀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職 治 系 陳 明 德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從 職 能 治 療 談 身 心 障 礙 族 群 的 健 康 促 進, 參 與 人 數 94 人 2. 護 理 系 邀 請 凱 旋 醫 院 陳 正 宗 院 長 為 護 理 系 師 生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為 壓 力 調 適 3. 營 養 系 邀 請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林 智 隆 副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由 志 願 服 過 程 中 建 立 自 我 價 值,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60 人 4. 營 養 系 邀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運 動 醫 學 系 許 美 智 教 授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運 動 營 養 與 飲 食 策 略,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100 人 5. 職 治 系 3.26 邀 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治 系 呂 文 賢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從 職 能 治 療 談 護 理 之 家 管 理, 參 與 人 數 74 人 6. 護 理 系 4.15 邀 請 屏 東 寶 建 醫 院 趙 正 芬 行 政 副 院 長 為 應 屆 畢 生 演 講, 講 題 護 理 之 路 經 驗 分 享 7. 護 理 系 4.19 與 國 際 護 理 榮 譽 學 會 中 華 分 會 辦 理 論 文 寫 作 研 習 會, 邀 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周 汎 澔 王 瑞 霞 教 授 成 功 大 學 馮 瑞 鶯 教 授 及 義 守 大 學 陳 泰 賓 林 佑 樺 教 授 為 主 講 人 其 他 1. 營 養 系 賴 苡 汝 老 師 帶 領 三 年 級 學 生 於 至 凱 悅 護 理 之 家 及 順 仁 安 養 院 進 行 社 區 營 養 教 育 活 動 2. 蔡 彬 敏 老 師 授 課 之 老 人 健 康 活 動 服 於 帶 領 學 生 至 仁 愛 之 家 養 護 中 心 上 團 體 活 動 課 程 教 師 研 究 / 論 文 發 表 1. Elok-Ning Faikoha, Yong-Han Hong, Shao-Yang Hu, "Liposome-encapsulated cinnamaldehyde enhances zebrafish (Danio rerio) immunity and survival when challenged with Vibrio vulnificus and Streptococcus agalac", Fish & Shellfish Immunology, vol. 38, no , pp , Lei-Chin Chen, Jong-C.Wu, Yen-Fan Tuan, Yi-Kuan Tseng, You-Cheng Hseu, Ssu-Ching Chen, "MolecularMechanisms of 3,3' -Dichlorobenzidine-Mediated Toxicity in HepG2 Cells", Environmental and Molecular Mutagenesis, , 3. Su-Ying Tsai, "Influence of partner support on an employed mother s intention to breastfeed after returning to work", Breastfeeding Medicine, Huang, C.Y., Chen, W.K., Chi, S.C., Lu, C.Y., Wei, L.H., "Nurses Mechanism of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by Dual Rating Approach.", Special issues of JOQ, Lai, HL, Chang, ET, Li, YM., Huang, CY, "Effects of music videos on sleep quality in middle-aged and older adults with chronic insomnia: A randomized control trial. ", Biological Research for Nursing, Shang-Wen Chen, Te-Chun Hsieh, Hueisch-Jy Ding( 丁 慧 枝 ), Kuo-Yang Yen, Chen-Yuan Lin, Ji-An Liang, Chia-Hung Kao, 140
141 "Pretreatment metabolic tumor volumes to predict the shortterm outcome of unresectable locally advanced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of the esophagus treated with definitive chemoradiotherapy", Nuclear Medicine Communications, vol. 35, no. 3, pp , Tai-Been Chen( 陳 泰 賓 ), Henry Horng-Shing Lu, Hang-Keun Kim, Young-Don Son, Zang-Hee Cho, "Accurate 3D reconstruction by a new PDS-OSEM algorithm for HRRT", Radiation Physics and Chemistry, vol. 96, no. 2014, pp , Posen Lee, Chin-Hsuan Liu, Hung-Yu Lin, Yen-Lin Chen, Wen-Shian Lu, Ching-Lin Hsieh, "Test-retest Reliability and Minimal Detectable Change of Chu's Attention Test in Persons with Chronic Schizophrenia", Taiwa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28, no. 1, pp , Ping-Chia Li, Kun-Ze Lee, Chia-Chen Wang, Shih-Chen Fan, Ciou-Yu Chen, Tzu-Ying Yu, "Exendin-4 attenuates H2O2-induced injury in human umbilical vein endothelial cells", The 29th Joint Annual Conference of Biomedical Sciences, 台 北, Pao-Hsin Liu, Tong-Yui Wong, Jing-Jing Fang, Ken-Chun Chen, Jenn-Ren Hsiao, Jehn-Shyun Huang, "3D Stereolithographic Modeling Technique for Hemimandibular Reconstruction", Open Journal of Dentistry and Oral Medicine, vol. 2, no. 1, pp. 9-13, Qian Sun, Benjamin Teong, I-Fen Chen, Shwu Jen Chang, Jimin Gao,Shyh-Ming Kuo, "Enhanced apoptotic effects of dihydroartemisinin-aggregated gelatin and hyaluronan nanoparticles on human lung cancer cells", Journal of Biomedical Materials Research Part B-Applied Biomaterials, vol. 102B, pp , Yu-Hsien Kao, Kun-Lieh Wu, Yuan-Kun Tu, Shwu Jen Chang, Chin Chang Yang, Chi-Yen Shen, Chih-Hsin Hung, Shyh-Ming Kuo, "Developing and Assessing an Immunochromatographic Strip for Detecting Osteoarthritis Based on Urine Cartilage OligomericMatrix Proteins", BIOMEDICAL ENGINEERING-APPLICATIONS BASIS COMMUNICATIONS, Benjamin Teong, Chung-Hwan Chen, Shyh-Ming Kuo, Han Hsiang Huang, "Characterization and human osteoblastic proliferation-and differentiation-stimulatory effects of hosphatidylcholine liposomes-encapsulated propranolol hydrochloride", BIO-MEDICAL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Chih-Hui Yang, Chih-Yu Wang, Keng-Shiang Huang, Chao-Pin Kung, Yi-Ching Chang, Jei-Fu Shaw, "Microfluidic one-step synthesis of Fe3O4-chitosan composite particles and their ap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s, vol. 463, no. 2, pp , Alexandru Mihai Grumezescu, Ecaterina Andronescu, Georgeta Voicu, Keng-Shiang Huang, Chih-Hui Yang, Anton Ficai*, Bogdan StefanVasile, Valentina Grumezescu, Coralia Bleotu, Mariana 141
142 Carmen Chifiriuc, "New silica nanostructure for the improved delivery of topical antibiotics used in the treatment of staphylococcal cutaneous infec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s, vol. 463, no. 2, pp , 鄭 鴻 強 施 純 全," 以 韓 藥 師 為 例 談 台 灣 中 醫 輔 助 人 員 ", 北 市 中 醫 會 勘, vol. 20, no. 1, pp. 94, 郭 光 明 老 師 於 赴 日 本 名 古 屋 參 加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1)How Do Hospitals Regard 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 Evidence from a Content Analysis of Their Websites. (2)The Antecedents and Consequences of Information Privacy Concern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Hospital Websites. 17. Chen-Chung Ma, Kuang-Ming Kuo, Mei-Ching Wu, "The Study o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Literacy of Response Personnel in Pingtung County Township Level", The 2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ealth Promoting Hospitals and Health Services, Barcelona, Spain, April 23-25, 陳 彥 潔 孫 凡 軻 黃 慧 滿 高 家 常 劉 憲," 乳 癌 患 者 初 次 接 受 化 療 之 心 歷 路 程 ", 第 三 屆 胎 灣 專 科 護 理 師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台 北 萬 芳 醫 院,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19. 黃 惠 滿 *, 孫 凡 軻, " 兒 科 護 理 人 員 過 失 有 責 性 之 個 案 研 究," 護 理 雜 誌, vol. 61, no. 2, pp , 國 內 期 刊 20. Yu-Hua Lin, "Sexual Dysfunction in Women After Low Anterior Resection," Clinical Nursing Research, vol. 23, no. 2, pp , Yu-Hua Lin*, Chu, Li-Ling, "The Health Promotion Lifestyle of Metabolic Syndrome Individuals with a Diet and Exercise Progra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ursing Practice, vol. 20, no. 2, pp , Yu-Hua Lin, Li-Ling Chu, Chia-Chan Kao, Tai-Been Chen, I. Lee, Hui-Chi Li, (Accepted), "The Effects of a Diet and Exercise Program for the Elderly with Metabolic Syndrome," Journal of Nursing Research, Chang, Mei-Yen, Lu, Chu-Yun, ; Huang, Chiung-Yu, Chiang, Chun-Ying, "The Effects of Self-Efficacy and Self-Perceived Health Status on Glycemic Control and the Use of Adult Preventive Health Examinations", Special issues of JOQ, Chih-Lung Chen, Tsing-Hai Wang, Ching-Hor Lee, Shi-Ping Teng, "Intercomparison of diffusion coefficient derived from the throughdiffusion experiment using different numerical methods", J Radioanal Nucl Chem, vol. 300, no. 1, pp , Tai-Been Chen, Huei-Yung Chen, Ming-Chia Lin, Li-Wei Lin, Nan-Han Lu, Fan-Shiu Tsai, Yung-Hui Huang, "Delimitated strike artifacts from FBP using a robust morphological structure operation", Radiation Physics and Chemistry, vol. 97, no. 2014, pp , Tai-Been Chen, Huei-Yung Chen, Ming-Chia Lin, Li-Wei Lin, Nan-Han Lu, Fan-Shiu Tsai, Yung-Hui Huang, "Delimitated strike artifacts from FBP using a robust morphological structure 142
143 operation", Radiation Physics and Chemistry, vol. 97, pp , Li-Ching Chang, Ting-Yin, Kuo, Ching-Wen Liu, Yaw-Sen Chen, Hsi-Hsun Lin, Pei-Fung Wu, "APOBEC3G exerts tumor suppressive effects in human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Anti-cancer drugs, vol. 25, no. 4, pp , Pei-Fung Wu, Ting-Yin Kuo, Ching-Wen Liu, Tzu-Ying Yu, Po-Hsin Chiang, Li-Ching Chang, "Lentivector-mediated apobec3g gene transfer triggers tumor suppression in human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cells", 20th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ellular Therapy (ISCT) Annual Meeting, Paris, France, Ping-Chia Li, Shih-Chen Fan, Kun-Ze Lee, Ciou-Yu Chen, Chia-Chen Wang, Li-Ching Chang, "Vascular protective effect of exendin-4 in experimental models of oxidative stress", 20th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ellular Therapy (ISCT) Annual Meeting, Paris, France, Ching-Wen Liu, Tong-Rong Tsai, Ching-Chung Tsai, Po-Hsin Chiang, Li-Ching Chang, "Lentivirus-mediated WWOX expression suppresses urothelial carcinoma cell survival", 20th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ellular Therapy (ISCT) Annual Meeting, Paris, France, 紀 凱 喬 李 柏 森 林 鋐 宇 郭 冠 儀," 應 用 於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之 注 意 力 評 估 工 具 : 文 獻 回 顧 ",2014 第 14 屆 職 能 治 療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大 醫 學 院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32. Ping-Chia Li, Shih-Chen Fan, Kun-Ze Lee, Ciou-Yu Chen, Chia-Chen Wang, Li-Ching Chang, "VASCULAR PROTECTIVE EFFECT OF EXENDIN-4 IN EXPERIMENTAL MODELS OF OXIDATIVE STRESS", The 20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ellular Therapy, France, Chia-Ching Wu, Shih-Chen Fan, Kirk K Shung, Kenneth K Wu, Shu Chien, "Early diagnosis and mechanobiology for vessel restenosis ", 18th International Vascular Biology Meeting (IVBM 2014), Japan, Kyoto, Min-Yu Chang, Shih-Yuan Hung, Bin-Min Tsai, "ORTHOSTATIC HYPOTENSION IS HIGHLY ASSOCIATED WITH DIABETES BUT NOT WATER REMOVAL IN HEMODIALYSIS PATIENTS", 7th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Hemodialysis, Okinawa, Japan, Yu Chiuan Wu, Shyh Ming Kuo, Shwu Jen Chang, Lain-Chyr Hwang,Po-3 Chou Chen, "Preliminary Evaluation of Chitosan Dental Plug ", Journal of Medical and Biolgical Engineering, vol. 34, no. 1, pp , I-Hsiao Chen, Ying-Chi Du, Tsong-Long Hwang, I-Fen Chen, Yu-Hsuan Lan, Hsin-Fu Yen, Fang-Rong Chang, Yang-Chang Wu, "Anti-Inflammatory Triterpenoids from the Stems of Microtropis Fokienensis", Molecules, vol. 19, no. 4, pp , I-Hsiao Chen, Ying-Chi Du, Tsong-Long Hwang, I-Fen Chen, Yu-Hsuan Lan, Hsin-Fu Yen, Fang-Rong Chang, Yang-Chang Wu, 143
144 優 質 服 "Anti-Inflammatory Triterpenoids from the Stems of Microtropis Fokienensis", Molecules, vol. 19, no. 4, pp , Chun-Chuan Shih, "Increased Risk of Fracture and Postfracture Adverse Events in Patients with Diabetes: Two Nationwide Population-Based Retrospective Cohort Studies", Diabetes Care, 陳 怡 君 陳 香 岑 謝 幸 燕 醫 院 衛 材 管 理 作 流 程 分 析 與 探 討 - 以 南 部 某 家 醫 學 中 心 為 例,2014 全 國 健 康 照 護 資 訊 與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學 生 專 題 競 賽, 1.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及 會 議 資 料 準 備 及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2. 協 助 發 放 生 日 禮 金 代 券 3. 協 助 發 放 健 檢 報 告 及 健 檢 通 知 4. 計 算 及 核 銷 3-4 月 份 研 究 生 工 讀 金 5. 確 認 3-4 月 導 師 費 6. 協 助 弱 勢 助 學 學 生 如 何 運 用 弱 勢 媒 合 平 台 7. 協 助 老 師 繳 交 讀 書 會 同 儕 小 老 師 學 習 社 群 守 望 相 助 及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申 請 事 宜 8. 職 涯 導 師 協 助 推 動 雇 主 問 卷 調 查 及 性 格 及 就 測 評 (MAPA) 9. 提 供 校 園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講 座 與 會 名 單 10. 提 供 跨 院 系 學 分 學 程 與 義 聯 集 團 合 作 之 相 關 資 訊 11. 回 覆 實 驗 室 廢 液 之 分 標 籤 及 危 害 性 標 示 相 關 資 料 12. 填 報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資 料 庫 資 料 13. 提 供 醫 學 院 週 會 與 會 名 單 14. 提 供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週 與 會 名 單 15. 回 覆 教 師 參 加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推 動 教 育 創 新 南 區 說 明 會 意 願 16. 推 薦 本 校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103 年 度 新 榮 譽 會 員 17. 辦 理 本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票 選 及 推 薦 18. 呈 報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19.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20. 宣 導 請 各 任 課 教 師 協 助 宣 導 教 室 環 境 維 護 相 關 事 宜 21. 協 助 境 外 生 ( 僑 生 及 交 流 生 ) 輔 導 活 動 22. 陳 送 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23. 回 覆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檢 核 審 查 作 規 劃 各 學 制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四 年 / 二 年 計 畫 表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課 程 之 課 程 品 保 等 相 關 作 24. 回 覆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 含 學 生 文 字 意 見 ) 回 饋 分 析 總 表 25. 編 列 年 預 算 26. 調 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系 生 名 額 27.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面 試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錄 取 生 電 話 關 懷 29. 回 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相 關 事 宜 144
145 30. 回 覆 境 外 學 生 參 與 實 習 課 程, 個 人 權 益 維 護 相 關 事 宜 31. 回 覆 104 學 年 度 考 試 入 學 管 道 大 學 採 計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科 目 調 查 表 32. 回 覆 2014 年 暑 期 交 流 團 赴 大 陸 姊 妹 校 學 生 參 與 人 數 33. 維 護 導 師 及 導 生 名 單 34. 更 新 院 學 系 網 頁 35. 持 續 進 行 影 印 情 形 查 核 紀 錄 大 體 解 剖 實 習 室 1. 早 晚 地 藏 王 菩 薩 敬 茶 上 香 等 2. 農 曆 初 一 十 五 日 準 備 鮮 花 素 果, 供 奉 地 藏 王 菩 薩 3. 預 算 請 購 及 核 銷 等 4. 張 貼 大 體 老 師 啟 用 禮 活 動 剪 影 5. 自 願 大 體 捐 贈 資 料 彙 整, 來 電 詢 問 捐 贈 問 題 回 覆 統 計 至 3 月 止 共 有 23 位 填 寫 大 體 捐 贈 書, 完 成 資 料 建 檔 6.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表 紀 錄 7. 泡 製 防 腐 藥 品 8. 聯 絡 禮 儀 公 司 報 價 102 學 年 度 火 化 準 備 事 宜 9.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表 紀 錄 10. 配 合 工 安 室 稽 核 檢 查 完 成 11. 泡 製 防 腐 藥 品 學 年 度 火 化 禮 採 購 案 已 完 成 簽 核, 已 進 入 採 購 流 程, 暫 定 日 舉 行 13. 大 體 老 師 防 腐 狀 況 觀 察 14. 驗 收 製 冷 設 備 季 保 養 事 項 15. 一 般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大 體 急 速 防 腐 設 備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昇 降 機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16. 依 工 安 室 通 知, 廢 液 桶 新 格 式 標 示 更 換 完 成 17.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檢 查 填 寫 18. 準 備 解 剖 實 習 教 具 19. 門 禁 監 視 系 統 維 護 20. 回 覆 工 安 室 填 寫 實 習 室 廢 液 承 接 桶 數 量 及 規 格 實 驗 室 管 理 1. 逐 一 更 換 病 理 學 切 片 50 盒 之 外 殼, 並 將 其 內 有 誤 標 籤 重 新 置 換 2. 育 成 大 樓 實 驗 室 廢 液 分 標 籤 及 危 害 性 標 示 彙 整, 並 統 計 所 屬 實 驗 室 廢 液 承 接 盤 之 別 及 數 量 送 交 工 安 室 3. 本 年 度 一 般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大 體 急 速 防 腐 設 備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及 昇 降 機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課 程 4. 組 織 學 教 室 病 理 實 驗 室 財 產 清 點 及 環 境 清 潔 5. 清 點 借 出 及 歸 還 12 樓 共 同 實 驗 室 實 驗 課 之 儀 器 ( 理 學 化 學 生 化 微 免 ) 本 學 期 共 同 實 驗 室 實 驗 課 共 13 個 實 驗 課 6. 每 日 負 責 借 出 及 歸 還 公 共 設 施 室 及 藥 品 室 之 儀 器 設 備 及 上 課 所 需 之 藥 品 7. 每 月 點 檢 一 般 電 器 機 械 器 具 滅 火 器 緊 急 沖 眼 設 備 急 救 箱 145
146 安 全 防 護 用 具 ( 教 學 大 樓 2 間 育 成 大 樓 5 間, 共 七 間 實 驗 室 ) 8. 點 檢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填 報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記 錄, 危 害 物 清 單 9. 配 合 保 管 組 清 點 12 樓 共 同 實 驗 室 7 樓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育 成 大 樓 4 5 樓 財 產 共 437 件 10. 協 助 醫 學 院 各 系 借 用 及 使 用 7 樓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11. 營 繕 請 修 育 成 大 樓 樓 所 有 實 驗 室 (28 間 ) 共 3 件 12. 協 助 育 成 大 樓 樓 實 驗 室 申 請 及 註 銷 門 禁 卡 共 2 件 13. 維 修 保 養 及 更 換 公 共 設 施 室 耗 材 共 4 件 14. 處 理 相 關 電 子 公 文 事 共 2 件 動 物 中 心 1. 協 助 實 驗 動 物 申 請 案 審 查 2. 實 驗 動 物 籠 位 分 配 及 相 關 代 養 服 3. 實 驗 人 員 實 驗 動 物 設 備 及 操 作 相 關 諮 詢 4. 實 驗 人 員 場 地 及 飼 養 室 設 備 清 理 與 消 毒 5. 實 驗 動 物 術 後 相 關 投 藥 試 驗 ( 如 實 驗 豬 術 後 投 藥 及 實 驗 動 物 外 科 相 關 醫 療 部 份 評 估 ) 生 科 系 1. 生 科 系 成 果 展 前 置 作 2. 協 助 學 生 暑 期 實 習 作 3. 協 助 境 外 生 申 請 校 外 住 宿 4. 聯 繫 加 退 選 後 選 課 錯 誤 名 單 5. 辦 理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6. 協 助 秘 書 處 辦 理 演 講 7. 辦 理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8. 協 助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健 管 系 1. 排 定 健 管 系 輔 導 成 長 團 體 2. 邀 請 國 際 衛 生 連 加 恩 醫 師 至 校 演 講 3. 智 財 權 宣 導 講 座 活 動 配 合 宣 導 4. 修 正 燕 巢 校 區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5. 本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學 系 甄 選 6. 申 請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102 年 受 評 單 位 之 獎 勵 金 使 用 7. 發 放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聘 書 8. 通 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尚 未 完 成 服 教 課 程 之 同 學 9. 登 錄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名 單 10. 母 親 節 問 候 卡 發 送 11. 更 新 校 評 鑑 第 二 期 自 我 改 善 作 事 項 12. 辦 理 成 人 心 肺 復 甦 術 訓 練 ( 四 小 時 CPR) 簡 易 心 肺 復 甦 術 加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訓 練 13. 專 任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媒 合 平 台 登 錄 作 14. 義 大 醫 院 支 援 課 程 教 師 媒 合 作 15.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之 修 訂 醫 管 系 1.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班 招 生 宣 傳 146
147 2. 畢 門 檻 ( 英 語 能 力 ) 審 核 3. 協 助 同 學 參 加 病 歷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醫 學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報 名 以 及 TBSA 商 企 劃 能 力 初 級 檢 定 考 事 宜 4. 填 寫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 大 專 校 院 問 卷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實 習 機 構 調 查, 大 學 部 學 生 實 習 機 構 分 配, 碩 士 班 學 期 間 實 習 進 行 實 習 預 算 申 請 學 年 度 學 生 實 習 機 構 調 查 發 文 回 函 彙 整 7.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指 導 教 授 調 查 8. 辦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面 試 作 9.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班 畢 論 文 口 試 行 政 護 理 系 1. 完 成 護 理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預 算 申 請 及 老 師 實 習 鐘 點 費 確 認 事 宜 2. 協 助 義 大 醫 院 人 資 與 護 理 部 至 護 理 系 為 應 屆 畢 生 進 行 推 甄 面 試 協 助 進 修 部 師 生 座 談 會 3. 申 請 支 票 支 付 榮 總 醫 院 長 庚 醫 院 凱 旋 醫 院 楠 梓 衛 生 所 燕 巢 衛 生 所 大 社 衛 生 所 大 樹 衛 生 所 護 理 系 學 生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費 用 4. 轉 知 師 生 期 中 預 警 查 詢 與 輔 導 5. 填 報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大 專 院 校 調 查 資 料 6. 提 供 資 料 協 助 畢 系 友 辦 理 國 外 執 照 考 試 7. 辦 理 為 恭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8. 辦 理 敏 盛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9. 辦 理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0. 辦 理 馬 偕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1. 辦 理 三 軍 總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2. 辦 理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3. 辦 理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4. 辦 理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5. 辦 理 成 大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6. 辦 理 長 庚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並 協 助 至 護 理 系 進 行 校 園 徵 才 說 明 會 暨 面 試 活 動 17. 辦 理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8. 辦 理 雙 和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19. 辦 理 耕 莘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20. 辦 理 台 大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21. 辦 理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22. 辦 理 國 泰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23. 辦 理 萬 芳 醫 院 就 推 甄 24. 辦 理 慈 濟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並 協 助 至 護 理 系 進 行 校 園 徵 才 說 明 會 暨 面 試 活 動 25. 辦 理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應 屆 畢 生 就 推 甄 並 協 助 至 護 理 系 進 行 校 園 徵 才 說 明 會 暨 面 試 活 動 醫 放 系 147
148 1.103 學 年 度 實 習 分 發 前 置 作 2. 協 助 大 四 學 生 辦 理 校 內 實 習 證 明 用 印 3. 聯 繫 各 實 習 醫 院 實 習 生 分 配 狀 況 4. 協 助 校 友 補 發 實 習 證 明 物 治 系 學 年 度 醫 院 名 額 確 認 學 年 度 實 習 名 額 統 整 3. 物 治 系 授 證 典 禮 相 關 事 宜 4. 專 題 成 果 展 活 動 事 宜 5. 國 考 複 習 班 課 程 排 課 職 治 系 1. 發 文 調 查 103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學 生 見 習 機 構 調 查 2. 協 調 游 子 瑩 老 師 張 立 青 主 任 至 新 莊 高 中 中 山 高 中 模 擬 口 試 及 招 生 3. 彙 整 三 升 四 年 級 同 學 成 績 資 料, 供 實 習 選 站 參 考 4. 彙 整 103 年 度 第 二 次 職 能 治 療 師 國 考 相 關 程 序 ( 通 知 應 屆 畢 生 報 名 表 寄 送 考 選 部 ) 5. 發 函 通 知 103 學 年 度 實 習 單 位, 即 將 前 往 實 習 學 生 名 單, 共 20 分 函 文 醫 工 系 1. 填 寫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問 卷 2. 確 認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研 究 生 導 師 導 生 名 單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系 學 生 之 資 格 審 查 作 4.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之 口 試 通 知 單 5. 回 覆 103 年 度 專 題 或 成 果 發 表 會 相 關 資 料 6.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擬 招 收 交 換 生 及 研 修 生 名 額 7. 碩 士 班 畢 學 生 審 查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後 中 醫 系 1. 專 簽 申 請 4 月 及 5 月 專 題 演 講 2. 專 簽 申 請 新 聘 盧 智 明 老 師 3. 填 報 課 程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總 表 4. 排 定 新 生 五 年 課 程 計 畫 5. 發 文 簽 訂 中 醫 實 習 醫 療 院 所 合 約 6. 填 報 評 鑑 後 自 我 改 善 結 果 資 料 7. 協 助 服 學 習 課 程 參 與 校 外 服 活 動 8. 專 簽 申 請 學 生 見 實 習 期 間 雜 費 折 扣 事 宜 9. 臨 床 中 醫 實 習 合 約 書 申 請 秘 書 室 校 對 10. 辦 理 學 生 國 考 集 體 報 名 事 宜 11. 填 報 102 學 年 度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後 醫 系 1. 學 生 健 保 申 請 2. 與 義 大 醫 院 召 開 臨 床 課 程 座 談 會 模 組 課 程 內 容 更 新 及 異 動 4. 規 劃 模 組 課 程 148
149 國 際 接 軌 5. 校 外 特 別 專 家 邀 請 授 課 發 函 學 年 招 生 作 資 料 催 收 7. 進 行 103 學 年 新 生 入 學 筆 試 作 8. 規 劃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模 組 課 程 9. 系 所 法 規 草 擬 10. 執 行 國 合 會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11. 進 行 103 學 年 新 生 入 學 書 審 作 進 行 103 學 年 新 生 入 學 口 試 13. 辦 理 國 安 會 甘 諮 委 蒞 校 座 談 會 議 14. 參 加 國 合 會 層 級 會 議 15. 召 開 TMAC 籌 備 會 議 1. 物 治 系 邱 秀 靜 老 師 至 上 海 中 醫 藥 大 學 進 行 討 論 未 來 在 上 海 收 集 研 究 案 中 的 個 案 可 能 性 並 且 也 規 劃 系 上 一 起 合 作 研 究 之 計 畫 2. 職 治 系 張 立 青 主 任 赴 香 港 培 正 專 院 書 院 授 課 102 學 年 度 生 命 科 學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3. 職 治 系 李 柏 森 老 師 受 邀 至 上 海 中 醫 藥 大 學 康 復 醫 學 院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康 復 治 療 專 建 設 國 際 化 進 程 專 家 研 討 會 4. 范 詩 辰 老 師 4.13~18 至 日 本. 京 都 參 加 第 18 屆 國 際 血 管 生 物 學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5. 張 立 青 主 任 至 法 國. 巴 黎 參 加 2014 年 第 20 屆 國 際 細 胞 治 療 年 會 ISCT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ellular Therapy), 並 發 表 三 篇 海 報 論 文 6. 蔡 彬 敏 老 師 4.29~5.4 至 日 本. 沖 繩 參 加 第 七 屆 國 際 社 會 血 液 透 析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其 他 149
150 卓 越 教 學 ( 十 六 ) 國 際 學 院 1. 協 助 調 查 102 學 年 度 暑 修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分 析 檢 討 3. 辦 理 課 程 檢 核 審 查 作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及 下 學 期 開 授 課 程 之 課 程 品 保 相 關 作 4. 回 覆 品 德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名 單 5. 配 合 辦 理 專 任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媒 合 平 台 登 錄 作 6.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應 屆 畢 班 學 期 成 績 事 宜 7. 協 助 繳 交 教 師 開 授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報 告 書 8. 辦 理 學 生 申 請 異 動 系 特 色 領 域 事 宜 9.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畢 典 禮 校 園 巡 禮 相 關 事 宜 課 程 安 排 11. 提 交 四 年 計 劃 表 修 正 資 料 與 更 新 103 學 年 度 新 生 四 年 計 劃 表 12. 申 請 全 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13. 國 企 系 第 1 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14. 國 企 系 第 3 次 系 會 議 15. 國 財 系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系 會 議 16. 國 財 系 召 開 系 會 議 17. 國 企 系 第 4 次 系 會 議 18. 國 企 系 第 5 次 系 會 議 19. 票 選 優 良 導 師 20. 國 企 系 審 核 IBA 暑 期 海 外 實 習 申 請 案 21. 國 企 系 審 核 IBA 下 學 期 海 外 留 學 申 請 案 22. 依 據 認 證 辦 公 室 建 議, 修 正 系 核 心 能 力 課 程 對 應 權 重 以 及 IMAP 相 關 表 單 修 正 與 提 交 23. 審 核 畢 班 畢 學 分 及 通 知 學 生 審 核 結 果 並 請 其 確 認 24. 協 助 畢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25. 娛 樂 系 Peter Gilks 老 師 進 行 第 4-7 次 開 放 式 課 程 課 堂 錄 製 26. 娛 樂 系 Peter Gilks 老 師 進 行 第 8-10 次 開 放 式 課 程 課 堂 錄 製 27. 轉 知 本 國 籍 教 師 申 請 全 英 課 程 作 28. 申 請 各 系 國 際 研 習 成 績 登 錄 方 式 為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29. 協 助 外 師 申 請 下 學 期 樣 書 30. 協 助 建 立 國 際 研 習 課 程 與 名 單 確 認 31. 國 財 系 協 助 郵 寄 新 聘 外 籍 老 師 資 料 32. 娛 樂 系 與 土 木 系 休 閒 系 餐 旅 系 規 劃 合 辦 休 閒 餐 旅 設 施 規 劃 與 管 理 學 程 ; 與 大 傳 系 休 閒 系 合 辦 國 際 活 動 企 劃 管 理 學 程 33. 協 助 教 師 使 用 正 確 評 分 表 進 行 本 學 期 BS- 總 結 性 課 程 評 分 工 作 34. 協 助 102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取 得 專 證 照 種 及 數 量 調 查 35. 回 覆 院 必 修 課 表 36. 宣 導 本 學 期 期 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線 上 施 測 37. 辦 理 模 組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150
151 特 色 研 究 38. 預 約 期 末 考 試 大 教 室 39. 回 覆 劍 橋 博 思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測 驗 參 加 名 單 1. 方 文 星, "Examining the consumer continuance intention towards the Internet shopping: Perspectives of post-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system continunace", Internaltional Journal of Science Commerce and Hamanities, vol. 2, no. 3, pp , 方 文 星, " 台 灣 補 教 服 之 經 營 策 略 與 創 策 略 : 配 適 的 觀 點 ", 2014 新 情 勢 新 經 濟 新 契 機 ~ 兩 岸 企 經 營 的 合 作 佈 局 及 創 新 策 略 研 討 會, 高 雄 義 守 大 學, Paul C. Talley, "Students' Responses to Learner Autonomy in Taiwan: An Investigation into Learners' Belief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4, no. 4, pp , Kuang-ming Kuo; Pu-yuan Tzeng; &, Paul C. Talley, ""How Do Hospitals Regard 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 2014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pp.111~117, Noyori Conference Hall, Nagoya University - Nagoya, Japan, Paul C. Talley, & Tu Hui-ling, "Implicit and Explicit Teaching of English speaking in the EFL Classroo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4, no. 6, pp. 1-9, Shu-Hui Su, Guych Nuryyev, Withz Aimable,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On The Performance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 Empirical Study In Haiti",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Innovation, vol. 6, no. 4, pp , Peitsang Wu, Yung-Yao Hung, Zi-po Lin, "Intelligent forecasting system based on integration of electromagnetism-like mechanism and fuzzy neural network", 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s, vol. 41, no. 6, pp , Ming-Chi Tsai, Munkhzul Ninj, Wen Hsin Fang, Meei-Ing Tsai,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Logistic Industry in Taiwan by DEA",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ICSSAM 2014), Kyoto, Japan, Bouchetoux, Francois( 作 者 ), Delia Chiaro, Raffaella Baccolini( 編 者 ), "Gender Trouble in Sketches from Japan( 章 節 ), Gender and Humor: Interdisciplinary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 書 名 )," Routledge, New York, Paula Tomsett, "PROBLEMS IN ASSESSING 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TOURISM", 13th Asia Pacific Forum (Published Proceedings ISBN ), pp.4c 30-38,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Peitsang Wu, Yung-Yao Hung, Zi-po Lin, "Intelligent forecasting 151
152 優 質 服 system based on integration of electromagnetism-like mechanism and fuzzy neural network", 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s, vol. 41, no. 6, pp , 國 際 期 刊 SCI, 多 位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 Impact Factor: 1.854, Rank Factor: 13/79 Subject Categories: OPERATIONS RESEARCH & MANAGEMENT SCIENCE NSC E 朱 湘 寧 廖 紫 柔 巫 沛 倉 李 宛 蓁, " 模 糊 理 論 應 用 於 旅 遊 PZB 服 品 質 評 量 之 研 究 ",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期 刊, vol. 1, no. 2, pp , 修 正 學 院 中 程 計 畫 及 產 研 特 色 預 算 1. 回 覆 102 年 全 國 研 發 狀 況 調 查 2. 協 助 遴 選 畢 典 禮 受 證 代 表 及 收 集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生 聯 繫 資 料 3. 協 助 確 認 學 生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4. 協 助 通 知 尚 未 完 成 服 教 課 程 之 名 單 畢 班 級 操 行 評 分 通 知 學 年 度 第 三 期 中 程 管 考 線 上 填 報 作 7. 提 送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8. 協 助 發 放 中 華 民 國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103 年 榮 譽 會 員 資 料 9. 調 查 支 援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考 試 監 考 名 單 10. 回 覆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簡 報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提 問 問 題 11. 撰 寫 學 年 度 中 程 預 算 計 畫 書 12. 繳 交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13. 於 應 用 系 統 確 認 導 師 費 14. 協 助 安 排 外 國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由 校 長 主 持 之 外 國 學 生 師 生 座 談 會 15. 國 企 系 計 算 新 聘 外 師 工 作 年 資 並 列 表 供 人 資 處 核 薪 16. 國 企 系 協 助 索 取 新 進 外 師 辦 理 工 作 證 資 料 17. 國 企 系 回 覆 新 進 外 師 學 歷 驗 證 相 關 問 題 18. 國 企 系 郵 寄 工 作 證 及 聘 書 給 外 師 辦 理 工 作 簽 證 入 境 台 灣 19. 國 企 系 告 知 新 聘 外 師 報 到 及 核 薪 相 關 規 定 20. 國 企 系 協 助 索 取 現 有 外 師 辦 理 工 作 證 資 料 21. 電 話 詢 問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學 生 就 讀 意 願 及 放 棄 入 學 申 請 問 題 22. 國 企 系 專 題 演 講 場 地 借 用 及 佈 置 23. 國 企 系 英 文 辯 論 比 賽 場 地 佈 置 24. 國 企 系 英 文 辯 論 比 賽 經 費 申 請 及 核 銷 25. 國 企 系 彙 整 海 外 研 習 申 請 案 件 並 通 知 學 生 補 件 資 料 26. 安 排 學 生 參 加 四 年 級 週 會 27. 協 助 教 師 預 約 下 學 期 電 腦 教 室 28. 回 覆 考 生 及 家 長 之 電 話 問 題 152
153 國 際 接 軌 29. 國 財 系 轉 知 暑 期 實 習 公 告 與 校 內 活 動 公 告 30. 協 助 辦 理 迎 接 義 大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31. 北 祥 系 統 中 完 成 新 生 四 年 計 畫 表 學 期 開 課 檔 建 檔 32. 娛 樂 系 填 報 娛 樂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現 有 人 力 及 運 作 情 形 33. 娛 樂 系 回 覆 實 習 證 照 就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數 據 34. 確 認 義 联 講 座 參 加 名 單 35. 回 覆 外 籍 生 師 生 座 談 會 學 生 所 提 之 問 題 36. 安 排 學 生 至 日 月 千 禧 台 中 金 典 華 王 大 飯 店 等 飯 店 面 試 37.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實 習 生 確 認 38. 協 助 員 工 旅 遊 行 程 聯 繫 單 翻 譯 與 報 名 39. 辦 理 華 園 飯 店 實 習 徵 詢 40. 協 助 辦 理 考 生 電 話 關 懷 工 作 事 宜 41. 國 觀 餐 系 申 請 實 習 名 額 42. 協 助 遴 選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畢 班 聯 繫 窗 口 43. 協 助 安 排 賃 居 輔 導 週 ( 參 訪 活 動 搭 遊 覽 車 須 辦 理 保 險 及 夜 間 法 律 座 談 活 動 ) 參 加 人 員 名 單 44. 協 助 填 報 大 一 至 大 四 英 文 均 標 以 上 之 學 生, 英 檢 證 照 通 過 情 形 45. 國 財 系 宣 導 103 年 度 師 生 座 談 會 46. 國 財 系 張 貼 講 座 與 活 動 公 告 47. 國 財 系 宣 傳 New Lens 公 司 創 辦 人 兼 執 行 長 鍾 子 偉 先 生 來 校 演 講 48. 國 財 系 公 告 國 際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畢 專 題 成 果 發 表 49. 娛 樂 系 回 覆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表 50. 繳 交 103 年 第 1 次 師 生 座 談 會 參 加 名 單 51. 娛 樂 系 繳 交 開 放 式 課 程 補 助 經 費 欲 購 買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52. 確 認 暑 假 轉 學 考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53. 協 助 填 寫 校 評 鑑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任 教 師 學 生 及 專 任 行 政 人 員 問 卷 調 查 廈 門 管 理 學 院 參 訪 博 弈 娛 樂 教 育 中 心 南 安 國 小 退 休 校 長 及 教 師 參 訪 博 弈 娛 樂 教 育 中 心 3. 安 排 ICHM Senior Representative Mr. Ian Redman 與 同 學 面 談 4. 依 據 秘 書 處 建 議 修 正 系 英 文 網 頁 5. 國 財 系 公 告 瑞 士 在 台 協 會 處 長 Mr. Jost Feer 來 校 演 講 6. 娛 樂 系 南 區 學 長 會 議 與 會 來 賓 參 訪 博 弈 娛 樂 教 育 中 心 7. 娛 樂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參 訪 博 弈 娛 樂 教 育 中 心 8. 確 認 99 級 尚 未 通 過 畢 門 檻 (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專 證 照 ) 學 生 因 應 措 施 153
154 其 他 1. 國 企 系 協 調 兼 任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間 之 衝 突 2. 國 財 系 協 助 外 籍 老 師 申 請 助 理 3. 撰 寫 100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校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之 建 議 事 項, 持 續 進 行 自 我 改 善 作 4. 修 正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與 第 二 期 5. 娛 樂 系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文 化 週 相 關 事 宜 6. 娛 樂 系 處 理 暑 期 參 訪 團 學 生 切 結 書 保 證 金 機 票 等 相 關 事 宜 7. 撰 寫 104 學 年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管 道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計 畫 書 8. 辦 理 諾 富 特 華 航 桃 園 機 場 飯 店 福 華 飯 店 上 海 宇 翔 商 貿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日 月 千 禧 酒 店 華 園 飯 店 君 鴻 酒 店 實 習 合 約 簽 訂 事 宜 9. 協 助 新 聘 外 師 簽 證 申 請 與 處 理 住 宿 問 題 10. 協 助 提 供 應 屆 畢 生 畢 感 言 11. 回 覆 畢 典 禮 持 牌 人 員 名 單 12. 娛 樂 系 寄 發 信 件 郵 寄 海 報 至 高 雄 市 合 作 高 中 個 人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率 取 學 生 13. 娛 樂 系 與 國 際 事 處 共 同 辦 理 國 際 文 化 達 人 祭 活 動 14. 娛 樂 系 畢 專 題 競 賽 各 組 進 行 討 論 工 作 15. 針 對 學 生 之 退 學 原 因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活 動 彙 整 表 :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1 復 活 節 活 動 國 企 系 學 會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國 財 系 作 管 理 課 程 校 外 教 學 - 屏 東 龍 泉 酒 廠 國 企 系 英 語 辯 論 比 賽 IBA 代 表 隊 準 備 會 議 國 企 系 IBA 學 長 姐 海 外 研 習 經 驗 分 享 國 企 系 Rich War 富 裕 之 戰 ( 大 富 翁 ) 比 賽 活 動 國 企 系 學 會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國 財 系 德 州 撲 克 比 賽 ( 初 賽 ) 娛 樂 系 新 加 坡 實 習 經 驗 分 享 娛 樂 系 專 題 演 講 - Fun of exploring English/ Business English 國 企 系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國 企 系 德 州 撲 克 比 賽 ( 複 賽 ) 娛 樂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國 財 系 英 文 辯 論 初 賽 國 企 系 ITH Special Talk 2014 Spring: The Current Trends in U.S.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Industry 國 際 觀 餐
155 16 英 文 辯 論 複 賽 國 企 系 IBA BBQ Party 國 企 系 學 會 系 學 會 正 副 會 長 改 選 活 動 娛 樂 系
156 ( 十 七 ) 語 文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宜 蘭 中 道 高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70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辦 理 1 場 NETPAW 校 園 考 淡 江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彭 春 陽 副 教 授 於 至 應 日 系 演 講, 演 講 主 題 為 如 何 活 出 精 采 人 生 應 日 系 舉 辦 企 參 訪 活 動, 由 李 守 愛 主 任 帶 領 四 年 級 學 生 至 泛 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企 參 訪 活 動 普 門 中 學 師 生 一 行 約 50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辦 理 1 場 BULATS 校 園 考 南 科 實 驗 高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40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宜 蘭 中 道 高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70 人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磐 石 高 中 師 生 一 行 約 80 人 將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10. 應 英 系 謝 竺 樺 老 師 於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指 導 系 上 學 生 至 義 大 國 際 中 小 學 進 行 服 學 習 課 程 11. 應 日 系 進 修 部 曾 怡 婷 同 學 參 加 台 灣 日 本 研 究 學 會 舉 辦 之 2013 年 全 國 大 學 校 院 日 語 演 講 比 賽, 榮 獲 全 國 亞 軍 該 日 語 演 講 比 賽 共 有 23 所 學 校, 合 計 66 位 學 生 報 名 參 賽 12. 應 日 系 進 修 部 蕭 瑞 賢 同 學 日 間 部 張 雅 雯 同 學 參 加 日 本 航 空 公 司 舉 辦 之 2013 年 日 本 航 空 盃 日 語 演 講 比 賽, 蕭 瑞 賢 同 學 榮 獲 冠 軍 張 雅 雯 同 學 榮 獲 季 軍 13. 義 大 天 悅 飯 店 王 俊 典 總 經 理 泛 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龔 宇 源 總 經 理 旺 旺 中 時 集 廣 告 公 司 王 綽 中 總 經 理 等 界 專 家 至 應 日 系 擔 任 職 場 倫 理 等 課 程 之 模 組 教 學 教 師, 提 供 實 經 驗, 深 獲 學 生 好 評 14. 辦 理 英 語 學 習 護 照 相 關 活 動 及 英 語 講 座 和 英 檢 校 園 考 15. 至 目 前 為 止 辦 理 8 場 英 語 講 座 8 場 英 檢 校 園 說 明 會 5 場 Writing Clinic 英 語 寫 作 診 所 講 座 英 語 學 習 諮 詢 活 動 共 51 場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老 師 至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The 2014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nglish for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 國 際 研 討 會, 論 文 名 稱 為 The effect of using a hypertext system on EFL reading comprehension ~05.16 應 日 系 泰 田 伊 知 朗 老 師 於 立 陶 宛 Vilnius University( 維 爾 紐 斯 大 學 ), Kaunas Faculty of Humanities(Kaunas 人 文 學 院 )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nference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為 Ryotaku Maeno s Japanese Translations of Latin Poems 應 日 系 四 位 學 生 將 至 長 榮 大 學 2014 年 南 區 大 專 院 校 碩 士 班 聯 合 發 表 大 會 發 表 論 文 明 道 高 中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應 英 系 雷 莫 罕 老 師 至 鼓 山 高 中 擔 任 模 擬 口 試 老 師 ; 方 柏 婷 老 師 至 岡 山 高 中 擔 任 模 擬 口 試 老 師 ; 張 延 惠 老 師 至 潮 156
157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州 高 中 擔 任 招 生 模 擬 口 試 老 師 ;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至 高 雄 岡 山 高 中 協 助 模 擬 面 試 高 中 校 長 團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帶 領 四 年 級 學 生 至 泛 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企 參 訪 活 動 中 山 高 中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老 師 應 邀 至 The 2014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nglish for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 國 際 研 討 會 擔 任 演 講 人 南 安 國 小 退 休 校 長 教 師 等 一 行 約 30 人 至 應 日 系 日 本 文 化 情 境 教 室 日 本 詩 文 石 碑 庭 園 參 訪 ; 香 港 姊 妹 校 地 利 亞 修 女 紀 念 學 校 ( 協 和 ) 蒞 校 參 訪 英 語 情 境 教 室 應 日 系 林 志 原 老 師 至 樹 德 家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應 日 系 陳 足 英 老 師 至 三 信 家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傳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老 師 應 邀 至 中 原 大 學 擔 任 The 3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lish Teaching and Learning in the R.O.C. 評 審 委 員 ~04.25 蕭 介 夫 校 長 黃 永 勝 副 校 長 危 永 忠 處 長 李 守 愛 主 任 至 日 本, 與 日 本 帝 京 大 學 締 結 姊 妹 校, 該 校 每 年 提 供 十 餘 名 公 私 費 交 換 留 學 生 名 額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醫 學 部 下 川 功 博 士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日 本 千 葉 科 技 大 學 小 枝 義 人 教 授 及 日 本 拓 殖 大 學 丹 羽 文 生 副 教 授 至 應 日 系 進 行 東 亞 義 文 化 講 座, 學 生 反 應 熱 烈 4. 應 日 系 甄 選 103 學 年 度 通 過 日 檢 N2 級 以 上 之 公 費 交 換 留 學 生, 國 立 新 潟 大 學 公 費 生 : 李 冠 儀 國 立 愛 媛 大 學 公 費 生 : 張 雅 雯 鄭 芝 宣 德 島 文 理 大 學 公 費 生 : 吳 家 安 蘇 筱 淳 等 五 人 將 於 103 年 9 月 底 赴 日 短 期 留 學 一 年 ~20 應 日 系 舉 辦 2014 義 守 大 學 全 國 大 日 盃 球 比 賽, 共 計 16 間 大 學 之 日 語 相 關 系 所 報 名 應 英 系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新 生 說 明 會 活 動 圓 滿 落 幕 義 大 新 聞 報 導 : 日 本 長 崎 大 學 醫 學 部 長 參 訪 義 大 情 境 教 室 直 呼 好 棒 人 間 福 報 報 導 : 日 本 義 大 校 長 本 栖 行 義 大 新 聞 報 導 : 義 大 積 極 開 拓 日 本 交 流 與 帝 京 大 學 締 結 姊 妹 校 旺 報 報 導 : 義 大 陸 生 逾 千 讚 台 熱 情 有 禮 應 日 系 學 生 獲 邀 至 TOYOTA 高 都 汽 車 JAPAN 鬥 陣 衝! 激 勵 晚 會 表 演 日 本 舞 應 日 系 舉 辦 Cosplay 大 賞, 各 系 參 與 踴 躍 義 大 新 聞 報 導 : 義 大 Cosplay 大 賞 畢 公 演 主 角 提 前 曝 光 ~30 應 日 系 舉 行 語 文 週 - 和 風 祭 系 列 活 動, 活 157
158 動 有 日 本 浴 衣 教 學 體 驗 日 本 舞 蹈 教 學 體 驗 日 本 茶 道 教 學 體 驗 日 本 文 化 禮 儀 體 驗 基 礎 韓 文 教 學 等 應 日 系 於 義 大 國 際 高 中 4 樓 演 藝 廳 舉 行 第 四 屆 畢 公 演, 演 出 劇 名 為 梅 子 的 時 空 之 旅 - 女 權 的 抬 頭 12. 語 文 中 心 華 文 季 班 學 生 顏 德 江 同 學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閱 讀 二 級 聽 力 二 級 13. 語 文 中 心 華 文 季 班 學 生 陳 富 順 同 學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閱 讀 三 級 聽 力 四 級 14. 語 文 中 心 華 文 季 班 學 生 南 鄉 龍 英 同 學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閱 讀 四 級 聽 力 四 級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應 英 系 專 題 演 講 : 商 外 語 之 應 用 Main Suite 校 園 說 明 會 英 語 講 座 : Research paper design( 校 本 部 ) 專 題 演 講 - 如 何 活 出 精 采 人 生 5 NETPAW 校 園 考 6 BULATS 校 園 說 明 會 應 英 系 專 題 演 講 : Exploring Conceptual Metaphors in the Hebrew Bible and the Translation Strategies Used in Chinese and English Bible Main Suite 校 園 說 明 會 應 英 系 專 題 演 講 : Cultural differences of studying and learning between Confucian and 各 項 活 動 表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應 英 系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應 日 系 語 文 中 心 / 254 語 文 中 心 應 英 系 語 文 中 心 應 英 系
159 Western societies: A brief analysis 10 IELTS 校 園 說 明 會 英 語 講 座 : Learning English through movies( 燕 巢 分 部 ) Vocabulary Test(03)( 校 本 部 ) 英 語 講 座 :Positive thinking and creative thinking( 校 本 部 ) Vocabulary Test(04)( 燕 巢 分 部 ) Bulats 校 園 考 ( 校 本 部 ) Toeic 校 園 說 明 會 ( 燕 巢 分 部 ) Vocabulary Test(05)( 校 本 部 ) Vocabulary Test(06)( 燕 巢 分 部 ) Toeic 校 園 說 明 會 ( 校 本 部 ) IELTS 校 園 說 明 會 ( 燕 巢 分 部 ) Reading Test(01)( 校 本 部 ) 英 語 講 座 : 有 效 的 英 文 生 字 記 憶 法 ( 校 本 部 ) 應 日 系 專 題 講 座 - 東 亞 義 文 化 專 題 研 究 專 題 演 講 - 台 灣 為 何 要 做 日 本 研 究 專 題 演 講 - 台 湾 における 日 本 研 究 の 方 向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 146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 64 語 文 中 心 / 28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 136 語 文 中 心 / 60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 152 語 文 中 心 應 日 系 應 日 系 應 日 系
160 ( 十 八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於 舉 辦 畢 成 果 展 演 講 活 動 1. 觀 光 系 於 ( 三 )10:30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中 華 航 空 高 雄 分 公 司 空 服 組 的 何 玉 貞 組 長 蒞 校, 主 題 : 航 空 求 職 面 試 技 巧 與 經 驗 分 享 2.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參 加 果 蠅 視 覺 系 統 之 神 經 膠 質 交 互 作 用 演 講 3. 休 閒 系 於 邀 請 新 北 市 侯 友 宜 副 市 長 演 講 創 新 從 改 變 開 始 -- 新 北 市 觀 光 休 閒 政 策, 共 計 213 人 次 4. 觀 光 系 於 ( 三 )10:30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Greensboro 的 Yu-Chin Hsieh, PH.D. 蒞 校, 主 題 : How to develop a successful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career in the global society 5. 廚 藝 系 賴 慧 玲 老 師 於 情 緒 紓 壓 輔 導 知 能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主 講 : 大 小 周 天 與 修 道 養 生 之 關 係 6. 廚 藝 系 於 邀 請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陳 明 欽 組 長 與 同 學 分 享 餐 飲 技 能 檢 定 衛 生 須 知 相 關 經 驗 及 注 意 事 項,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105 人 7. 原 民 班 於 配 合 原 民 中 心 教 卓 活 動 辦 理 文 化 紮 根 經 驗 分 享 講 座, 講 師 謝 聖 華 為 台 東 縣 金 峰 鄉 歷 坵 部 落 青 年 會 長, 目 前 積 極 推 動 部 落 行 銷 傳 統 文 化 培 植 等 相 關 事, 並 曾 獲 選 為 歷 坵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會 總 幹 事 8. 原 民 班 於 辦 理 大 武 山 講 座 : 透 過 自 助 旅 行 找 到 自 我 定 位, 講 師 Melody( 黃 瑞 貞 ) 為 國 內 知 名 自 助 旅 行 背 包 客, 經 營 之 部 落 客 已 超 過 20 萬 點 閱 率, 旅 行 足 跡 遍 布 國 內 外 9.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獲 高 雄 市 餐 飲 公 會 之 邀 擔 任 講 師, 講 授 健 康 飲 食 新 觀 念 10. 原 民 班 於 辦 理 大 武 山 講 座 : 原 住 民 人 文 與 藝 術 講 座, 講 師 伊 誕. 巴 瓦 瓦 隆 為 排 灣 族 藝 術 家, 於 八 八 風 災 後 更 加 投 入 於 部 落 文 化 及 產 事 11. 原 民 班 於 向 諮 輔 組 申 請 生 涯 規 劃 講 座, 講 座 主 題 為 生 涯 規 劃, 講 師 為 外 聘 講 師 陳 婷 婷 12. 觀 光 系 於 ( 一 )10:30 辦 理 職 涯 講 座, 邀 請 鼎 燁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修 瑞 爗 總 經 理 蒞 校, 主 題 : 就 準 備 課 程,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55 人 13. 休 閒 系 於 邀 請 巴 沙 諾 瓦 連 鎖 餐 廳 李 志 勇 營 運 副 總 經 理 演 講 打 開 新 視 野, 行 銷 自 我 再 出 發 14. 休 閒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於 至 環 保 署 訓 練 所 演 講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15.. 觀 光 系 於 ( 三 )10:30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集 思 會 展 事 群 徐 佩 晨 經 理 蒞 校, 主 題 : 從 會 議 角 度 看 台 灣 會 展 產 160
161 研 習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1. 廚 藝 系 賴 慧 玲 老 師 於 參 與 數 位 課 程 與 磨 課 師 計 畫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之 研 習, 當 日 為 黃 蓮 池 老 師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 2. 廚 藝 系 賴 慧 玲 老 師 於 參 與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由 楊 尚 儒 醫 師 主 講 精 神 障 礙 3. 休 閒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於 帶 領 休 閒 進 修 三 探 索 教 育 課 程 學 生 至 澄 清 湖 校 外 教 學 4. 原 民 班 於 配 合 原 民 中 心 教 卓 活 動 至 台 東 進 行 文 創 參 訪 及 手 感 體 驗 活 動, 參 訪 地 點 包 括 台 東 糖 廠 台 東 鐵 花 藝 術 村 等 文 創 典 範 單 位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文 創 經 驗 講 座 手 作 文 創 商 品 DIY 等 5. 觀 光 系 潘 宏 慧 老 師 於 參 與 中 華 民 果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之 2014 ICCA-TAIWAN MICE Bid Workshop 6. 休 閒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於 帶 領 休 閒 二 主 題 樂 園 經 營 與 管 理 課 程 學 生 至 義 大 遊 樂 世 界 校 外 教 學 7. 休 閒 系 陳 嫣 芬 老 師 於 帶 領 休 閒 四 海 外 參 訪 課 程 學 生 搭 乘 麗 星 郵 輪 寶 瓶 星 號 基 隆 - 石 垣 島 - 沖 繩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8. 原 民 班 於 辦 理 南 投 觀 光 產 體 驗 暨 工 藝 文 創 通 路 見 學 活 動, 行 程 二 天 一 夜, 參 訪 行 程 包 括 工 藝 研 究 中 心 廣 興 紙 寮 觀 光 工 廠 清 境 立 膺 峰 生 態 步 道 台 南 小 西 門 文 創 通 路 見 習 高 雄 城 市 部 落 廚 房 體 驗 9. 廚 藝 系 賴 慧 玲 老 師 參 與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講 座, 由 黃 蓮 池 老 師 主 講 : 班 級 經 營 與 師 生 互 動 分 享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1.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托 盤 校 內 初 賽 2. 觀 光 系 參 與 102 學 年 度 系 際 盃 足 球 錦 標 賽 ( ), 獲 得 季 軍 3.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義 大 盃 競 賽, 餐 旅 系 同 學 榮 獲 2014 義 大 盃 全 國 餐 旅 督 導 餐 旅 競 賽 第 二 名 及 第 三 名 4.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專 題 生 論 文 專 題 發 表 5. 觀 光 系 ( 五 ) 於 行 政 大 樓 10 樓 辦 理 99 級 專 題 發 表 6. 觀 光 系 ( 五 ) 於 行 政 大 樓 10 樓 辦 理 2014 創 意 驚 喜 獎 勵 在 台 灣 獎 勵 旅 遊 競 賽 7. 觀 光 系 大 四 共 計 14 組 學 生 於 於 本 校 國 際 演 講 廳 參 加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論 文 口 頭 發 表 8. 餐 旅 系 大 四 共 計 25 組 學 生 於 ~18 至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參 加 2014 年 運 動 休 閒 與 餐 旅 管 理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口 頭 發 表 及 海 報 論 文 發 表 其 他 1.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邀 請 審 查 103 年 度 暑 期 大 專 青 年 服 營 計 畫 161
162 特 色 研 究 2. 休 閒 系 學 生 於 至 參 加 雪 霸 休 閒 農 場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3. 休 閒 系 學 生 於 至 雷 萬 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4. 餐 旅 系 於 召 開 系 會 議 - 轉 系 生 面 試 5. 休 閒 系 學 生 於 至 昇 恆 昌 免 稅 商 店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6. 休 閒 系 學 生 於 至 通 霄 休 閒 農 場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7. 休 閒 系 學 生 於 至 悠 活 渡 假 事 股 份 有 公 司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面 試 8. 休 閒 系 於 舉 辦 休 閒 系 期 末 專 題 發 表 9.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系 友 回 娘 家 - 辦 理 系 友 座 談 會 10. 餐 旅 系 張 姮 燕 及 簡 君 倫 老 師 授 課 之 校 內 實 習 這 位 太 泰 受 中 國 時 報 記 者 採 訪 11. 原 民 班 執 行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補 助 計 畫, 目 前 已 完 成 第 一 期 款 70% 之 執 行 率 教 師 研 究 / 論 文 發 表 1. Shang-Pao Yeh, Hsin-Wei Fu, "Effects of E-Learning on Learning Outcomes The Aspect of Cooperative Learning", Eurasia Journal of Mathematics, Science, & Technology Education, 國 際 期 刊 SSCI, 多 位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 2. Hsien-Tang Tsai, Jai-Tsung Hong, Shang-Pao Yeh, Tung-Ju Wu, "Consumers' Acceptance Model for Taiwan's agriculture and Food Traceablilty System", The Anthropologists, 國 際 期 刊 SSCI,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3. Fu-Chen Kuo, Shang-Pao Yeh, "Traits or Training? The Effects of Traits and Training on Competency and Managerial Effectiveness of Medical Directors ", Studies on Ethno-Medicine, vol. 8, no. 1, pp , 國 際 期 刊 SSCI,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Impact Factor: 0.246, Rank Factor: 63/83 Subject Categories: ANTHROPOLOGY 4.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於 日 本 東 京 以 海 報 方 式 發 表 Antioxidant capacity, ACE inhibitor activities, phenolics and flavonoids content of passion-fruit shell extracts. 5. 李 瑄 瑜 陳 曉 琪 張 育 珊 潘 宏 慧 郭 宜 亭 吳 婉 綺," 觀 光 夜 市 之 服 品 質 商 店 意 象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之 相 關 性 研 究 探 討 - 以 高 雄 凱 旋 觀 光 夜 市 為 例 ",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6. 傅 嬿 芩 黃 郁 修 汪 姝 伶 陳 彥 百 潘 宏 慧 洪 渝 苹," 宗 教 觀 光 目 的 地 吸 引 力 滿 意 度 與 忠 誠 度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高 雄 佛 陀 紀 念 館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7. 鍾 孝 慈 李 翊 嘉 李 姿 儀 陳 杜 佳 盧 羽 柔 傅 信 維," 影 162
163 視 觀 光 客 的 旅 遊 動 機 目 的 地 意 象 旅 遊 體 驗 與 重 遊 意 願 - 以 台 南 市 總 鋪 師 電 影 場 景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8. 何 禹 萱 劉 晏 岑 馬 滋 憶 林 瓊 蕙 蔡 巧 容 傅 信 維," 探 討 台 灣 夜 市 影 響 消 費 者 動 機 體 驗 價 值 目 的 地 意 象 與 重 遊 意 願 之 研 究 - 以 瑞 豐 夜 市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9. 鄭 博 謙 洪 培 元 廖 子 瑩 林 均 晏 黃 嘉 亭 葉 上 葆," 旗 山 老 街 旅 遊 參 與 動 機 滿 意 度 與 涉 入 程 度 間 關 係 之 研 究 ",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0. 謝 瑞 穎 潘 郁 韓 謝 宜 伶 劉 國 恩 葉 上 葆," 高 雄 市 公 共 腳 踏 車 使 用 者 之 動 機 滿 意 度 以 及 再 使 用 意 願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1. 蔡 欣 吟 朱 純 儀 林 柏 維 顏 于 峻 張 琬 菁," 探 討 遊 客 參 與 文 化 節 慶 之 旅 遊 動 機 認 同 價 值 活 動 體 驗 品 質 與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 以 鹽 水 烽 炮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2. 鄭 偉 俋 簡 瑞 賢 林 家 琦 臧 浩 然 何 姿 瑋 張 琬 菁," 從 城 市 行 銷 策 略 分 析 大 型 活 動 參 與 者 之 參 與 動 機 效 益 認 知 與 滿 意 度 - 以 高 雄 展 出 黃 色 小 鴨 為 例 之 研 究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3. 張 瓊 文 胡 昕 婷 許 庭 偉 陳 妍 卉 王 思 涵 汪 芷 榆," 品 牌 形 象 節 目 從 眾 行 為 與 購 買 意 願 關 聯 性 之 研 究 - 以 食 尚 玩 家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4. 陳 岳 宏 蘇 伊 婷 蔡 佩 瑾 梁 裕 玲 林 禾 穗 汪 芷 榆," 旅 遊 動 機, 滿 意 度, 再 購 意 願 關 聯 性 之 研 究 - 城 市 行 銷 APP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5. 黃 乙 玲 張 家 琦 黃 婉 雯 王 信 雯 李 義 雲 盧 筱 筠," 遊 客 獨 特 性 認 知 對 旅 遊 目 的 地 形 成 之 影 響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6. 陳 子 蕾 孫 毓 翎 謝 昀 珊 莊 國 強 張 化 瑋 周 黃 祈 璋 盧 筱 筠," 外 籍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對 來 台 灣 進 行 醫 療 旅 遊 態 度 之 影 響 研 究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163
164 優 質 服 者 ) 17. 蔡 宜 庭 宗 則 君 林 彥 妡 蘇 琬 婷 許 袁 宜 王 偉 琴," 旅 客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及 解 說 形 式 對 滿 意 度 及 重 遊 意 願 之 影 響 -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為 例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18. 龔 絹 茗 林 志 穎 韓 旭 軒 陳 塏 中 白 翊 弘 王 偉 琴," 來 台 觀 光 陸 客 對 台 灣 旅 遊 意 象 滿 意 度 及 購 後 行 為 之 關 係 研 究 - 探 討 團 體 與 自 由 行 差 異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休 閒 暨 當 代 管 理 潮 流, 高 雄,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通 訊 作 者 ) 舉 辦 研 究 / 研 討 活 動 1. 王 秀 育 老 師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 班 級 經 營 與 師 生 互 動 分 享 2. 觀 光 系 ( 五 )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10 樓 舉 辦 2014 年 跨 校 聯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觀 光 系 為 主 辦 單 位 之 一 服 活 動 1.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參 加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揭 牌 活 動 2. 休 閒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顏 怡 音 老 師 於 舉 辦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導 生 聚 會 3. 休 閒 系 林 錦 玲 老 師 楊 英 欽 老 師 於 舉 辦 日 間 部 一 年 級 導 生 聚 會 4. 休 閒 系 陳 嫣 芬 老 師 於 舉 辦 進 修 部 三 年 級 導 生 聚 會 5. 休 閒 系 林 錦 玲 老 師 於 至 通 霄 休 閒 農 場 訪 視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6. 休 閒 系 江 育 真 老 師 於 至 中 山 高 中 執 行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計 畫 - 國 際 教 育 改 善 7. 餐 旅 系 王 秀 育 老 師 於 獲 客 家 委 員 會 邀 請 審 查 園 區 招 標 案 件 審 查 8. 休 閒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於 至 義 大 開 發 訪 視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9. 原 民 班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大 專 校 院 獎 助 學 金 已 公 告 得 獎 名 單, 二 階 段 共 計 獲 獎 人 數 110 人, 獲 獎 率 達 72% 申 請 書 及 領 據 印 領 清 冊 已 於 時 間 內 寄 出, 目 前 已 陸 續 安 排 學 生 工 讀 事 宜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1. 原 民 班 於 配 合 原 民 中 心 辦 理 文 化 紮 根 講 座, 支 援 器 材 及 工 讀 人 力 2. 原 民 班 於 配 合 原 民 中 心 辦 理 教 卓 活 動 至 台 東 參 訪 行 程, 支 援 器 材 行 政 人 員 及 工 讀 人 力, 並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3. 觀 光 系 潘 宏 慧 老 師 汪 芷 榆 老 師 盧 筱 筠 老 師 王 偉 琴 老 師 張 琬 菁 老 師 協 助 進 行 103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電 話 關 懷 相 164
16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關 事 宜 4. 觀 光 系 ( 四 ) 辦 理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參 與 面 試 學 生 3 人 5. 觀 光 系 ( 三 ) 辦 理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參 與 面 試 學 生 1 人 6. 餐 旅 系 劉 姚 伶 老 師 於 獲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邀 請 講 學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1. 休 閒 系 於 舉 辦 休 閒 四 年 級 班 會 2. 觀 光 系 學 會 於 ( 一 )~ ( 五 ) 中 午 12:30 ~13:30 於 综 教 外 百 階 上 廣 場 辦 理 Wish 歐 PaSS 觀 光 節, 參 加 者 相 當 踴 躍, 總 計 超 過 500 人 次 3. 休 閒 系 於 舉 辦 銀 髮 族 關 懷 活 動 4.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系 學 會 長 暨 幹 部 改 選 活 動 5. 休 閒 系 於 舉 辦 休 閒 系 會 幹 部 政 見 發 表 會 6. 休 閒 系 於 舉 辦 休 閒 系 會 幹 部 改 選 活 動 7. 廚 藝 系 系 學 會 於 辦 理 藝 星 盃 歌 唱 大 賽,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參 於 人 數 約 60 人 8. 休 閒 系 學 會 於 至 仁 武 國 小 帶 動 中 小 學 9. 觀 旅 原 民 文 化 週 於 舉 辦, 系 列 活 動 包 括 紋 創 體 驗 原 民 歌 喉 讚 娜 魯 灣 鄉 運 會 師 生 戀 ( 師 生 座 談 會 ) 等 10.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專 題 資 料 書 面 審 查 11. 餐 旅 系 於 舉 辦 系 友 座 談 會 12. 休 閒 系 學 會 於 DO 籃 躲 回 娘 家 活 動 13. 休 閒 系 學 會 於 舉 辦 休 閒 週 活 動 14. 觀 光 系 學 會 於 ( 三 ) 於 籃 球 場 C 場 辦 理 班 際 盃 躲 避 球 賽, 計 有 4 隊 參 賽 (1 隊 15 人 ) 招 生 宣 傳 及 參 訪 活 動 1.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恆 春 工 商 師 生 參 訪 64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2.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五 旬 節 聖 潔 惠 永 光 書 院 師 生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3.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滙 知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4.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明 愛 胡 振 中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5.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基 督 教 崇 真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94 人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6.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靈 糧 堂 怡 文 中 學 師 生 40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7. 餐 旅 系 保 里 乃 玲 主 任 及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主 任 於 至 三 信 家 商 招 生 宣 傳 8.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方 潤 華 165
166 中 學 師 生 師 生 33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9.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高 雷 中 學 師 生 34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10.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道 教 聯 合 會 圓 玄 學 院 第 一 中 學 師 生 78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11. 餐 旅 系 簡 君 倫 老 師 及 廚 藝 系 林 琳 老 師 於 至 立 志 中 學 招 生 宣 傳 12. 餐 旅 系 於 協 助 辦 理 103 年 度 大 學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13.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地 利 亞 修 女 紀 念 學 校 ( 協 和 ) 師 生 109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14. 觀 光 系 張 琬 菁 老 師 於 ( 三 ) 配 合 生 輔 組, 參 與 賃 居 輔 導 週 活 動 - 參 訪 及 安 全 檢 核 實 作 示 範 活 動 15. 觀 光 系 王 偉 琴 老 師 張 琬 菁 老 師 休 閒 系 江 育 真 老 師 陳 嫣 芬 老 師 餐 旅 系 張 姮 燕 老 師 吳 合 札 老 師 及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主 任 李 泳 陞 老 師 李 建 生 老 師 謝 竺 樺 老 師 於 至 樹 德 家 商 日 間 部 招 生 宣 傳 16. 休 閒 系 林 慧 年 老 師 餐 旅 系 溫 武 男 老 師 及 廚 藝 系 林 琳 老 師 於 至 高 苑 工 商 招 生 宣 傳 17. 觀 光 系 王 偉 琴 老 師 及 盧 筱 筠 老 師 於 配 合 進 修 部 至 大 榮 家 商 進 行 招 生 宣 導 18. 觀 光 系 潘 宏 慧 主 任 休 閒 系 顏 怡 音 老 師 餐 旅 系 陳 秀 芬 老 師 王 秀 育 老 師 及 廚 藝 系 賴 慧 玲 老 師 李 泳 陞 老 師 於 至 樹 德 家 商 進 修 部 招 生 宣 傳 19. 餐 旅 系 及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師 生 17 人 參 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及 廚 藝 教 室 20. 廚 藝 系 於 接 待 林 園 高 中 師 生 參 訪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其 他 1. 觀 光 系 於 ( 三 ) 辦 理 轉 系 面 試 作, 報 到 率 100% 2. 觀 光 系 於 ( 五 )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二 梯 次 之 TQC 考 試, 本 梯 次 共 計 有 119 人 報 名, 到 考 率 92.4%, 通 過 率 58.2% 3. 觀 光 系 : 103 年 專 門 職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於 放 榜, 通 過 人 數 為 35 人 次 4. 觀 光 系 於 ( 五 )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三 梯 次 之 TQC 考 試, 本 梯 次 共 計 有 140 人 報 名 5. 觀 光 系 於 ( 六 ) 辦 理 進 修 部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面 試 作, 本 次 計 有 24 人 報 名 6. 餐 旅 系 保 里 乃 玲 主 任 於 至 晶 華 飯 店 訪 視 學 生 166
167 ( 十 九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1. 傳 設 學 院 於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規 劃 35 小 時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2. 大 傳 系 林 鈺 真 同 學 參 加 102 年 雲 林 縣 治 水 成 果 宣 傳 愛 水 雲 林 徵 文 競 賽 榮 獲 佳 作 3. 數 媒 系 陳 思 維 老 師 擔 任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講 座 活 動 之 全 英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講 師 第 一 場 : 快 樂 學 英 文 : 全 英 語 教 學 的 挑 戰 策 略 與 反 思 講 座 4. 大 傳 系 莊 欣 樺 同 學, 榮 獲 102 年 度 TQC+ 專 設 計 人 才 認 證 單 科 應 用 別 獎 學 金 5. 商 設 系 及 數 媒 系 首 次 參 加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舉 辦 之 2014 青 春 設 計 節, 展 覽 期 間 ~11 日, 地 點 於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6. 商 設 系 高 淨 雯 薛 青 芳 榮 獲 杉 林 月 眉 原 住 民 文 化 公 園 之 文 創 創 商 品 競 賽 第 五 名 7. 大 傳 系 103 級 畢 展 - 大 傳 收 收 祭 - 滿 載 校 外 展 展 覽 期 間 ~27 日, 地 點 於 高 雄 市 夢 時 代 時 代 會 館 ; 校 內 展 展 覽 期 間 ~10 日, 地 點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一 樓 8. 大 傳 系 實 習 電 台 於 進 行 義 起 零 時 差 現 場 轉 播, 地 點 9. 商 設 系 及 數 媒 系 同 學 參 加 義 守 大 學 103 年 度 母 親 節 電 子 問 候 卡 設 計 競 賽 獲 獎 如 下 : 系 級 姓 名 獎 項 朱 庭 弘 優 選 王 潔 儀 佳 作 沈 必 聖 佳 作 數 媒 吳 姿 儀 佳 作 吳 政 勳 佳 作 崔 庭 瑋 佳 作 王 曉 萱 佳 作 盧 珊 佳 作 高 淨 雯 佳 作 陳 佳 麗 佳 作 商 設 鐘 煜 婷 佳 作 劉 怡 蓁 佳 作 邱 筱 蕙 佳 作 特 色 研 究 1. 傳 設 學 院 研 究 群 申 請 數 位 人 文 整 合 型 計 畫 於 提 出, 共 八 個 子 計 畫 提 出, 院 內 參 與 教 師 共 11 位 及 1 位 通 訊 系 老 師 2. 大 傳 系 吳 明 上 老 師 以 評 析 日 本 安 倍 新 政 權 的 挑 戰 期 刊 論 文 刊 登 於 危 機 管 理 學 刊 3. 大 傳 系 吳 明 上 老 師 以 民 主 党 政 権 時 期 における 消 費 税 増 税 法 案 の 決 定 過 程 刊 登 於 日 本 民 主 党 政 権 の 検 証 : 台 日 学 者 の 視 点 4.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老 師 以 "The prices for classroom interaction 167
168 優 質 服 perceived by communication-major undergraduates in Taiwan"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於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for Academic Discipline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 地 點 : Las Vegas, NV, USA) 5.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以 " 通 訊 科 技 時 代 的 勞 動 階 級 民 主 實 踐 : 中 國 政 府 面 對 民 工 運 用 行 動 通 訊 進 行 社 會 抗 議 之 決 策 模 式 建 構 探 討 " 期 刊 論 文 刊 登 於 中 國 行 政 評 論 ( 多 位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 6.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主 任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莫 拉 克 卜 拉 米 永 續 社 區 大 專 生 為 電 影 創 作 競 賽 計 畫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07) 7. 大 傳 系 林 崇 能 老 師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南 西 內 門 農 村 風 情 紀 錄 片 拍 攝 產 學 合 作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04) 8. 影 視 系 張 國 甫 助 理 教 授 申 請 通 過 二 件 產 學 合 作 計 劃 案 : 高 雄 之 美 影 片 剪 輯 (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部 自 行 車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 天 影 數 碼 電 影 製 作 有 限 公 司 ) 9.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老 師 以 廣 播 電 台 之 音 樂 排 檔 策 略 研 究 - 以 義 守 之 聲 校 園 網 路 電 台 為 例 期 刊 論 文 刊 登 於 社 會 及 人 文 學 報 10.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老 師 通 過 國 科 會 侯 鳥 計 畫, 暑 假 將 會 有 二 位 美 國 學 生 作 來 進 行 電 台 實 習 交 流 11.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老 師 於 ~06 月 執 行 多 元 媒 體 近 用 精 進 計 畫 系 列 活 動, 地 點 義 大 國 際 高 級 中 學 義 守 大 學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 陳 國 祥 院 長 於 至 國 科 會 參 加 工 工 學 門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第 一 次 複 審 會 議 2.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於 擔 任 台 中 市 泰 安 國 民 小 學 東 棟 教 室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徵 選 會 議 委 員 3. 本 校 育 成 中 心 因 應 教 育 部 學 生 紮 根 創 課 程 計 畫 邀 請 陳 國 祥 院 長 於 擔 任 感 性 工 學 與 應 用 實 例 課 程 講 師 4. 陳 國 祥 院 長 於 擔 任 成 大 工 設 所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5. 陳 國 祥 院 長 於 擔 任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產 設 系 評 鑑 委 員 6. 陳 國 祥 院 長 於 至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之 創 意 生 活 家 具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演 講 7.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103 年 台 南 市 成 大 商 圈 輔 導 服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委 員 8.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103 年 度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宣 傳 暨 行 銷 計 畫 案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9.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老 師 擔 任 Mass 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 期 刊 審 查 委 員 10.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老 師 擔 任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之 社 群 媒 體 大 眾 媒 介 與 2014 年 台 灣 期 中 選 舉 審 查 委 員 11. 陳 國 祥 院 長 擔 任 屏 科 大 區 域 產 學 中 心 2014 年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實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暨 成 果 展 評 審 委 員 12.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2014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行 銷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13.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擔 任 屏 東 縣 政 府 2014 幸 福 屏 東 電 視 資 訊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14.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主 任 受 邀 出 席 台 北 文 創 基 金 會 103 年 168
169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專 案 劇 作 大 師 培 育 計 劃 活 動 記 者 會 15. 陳 國 祥 院 長 於 擔 任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工 設 系 系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外 委 員 代 表 1. 浙 江 萬 里 學 院 王 聲 平 教 授 於 本 學 期 至 大 傳 系 學 術 交 流, 本 院 於 辦 理 接 風 餐 會, 共 計 10 位 教 師 參 與 2. 傳 設 學 院 於 邀 請 澳 洲 塔 斯 馬 尼 亞 大 學 HIT Lab 主 任 杜 本 麟 教 授 與 陳 雪 華 教 授 蒞 臨 本 校 洽 談 未 來 雙 學 位 及 實 習 相 關 事 宜 3. 4 月 份 參 訪 記 錄 ( 國 外 ): 香 港 胡 振 中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4 月 14 日 訪 4 月 14 日 香 港 匯 知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14 日 香 港 永 光 書 院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16 日 香 港 怡 文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16 日 香 港 崇 真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方 潤 華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4 月 23 日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25 日 香 港 高 雷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25 日 香 港 園 玄 中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1. 影 視 系 數 媒 系 商 設 系 於 完 成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2. 大 傳 系 於 邀 請 系 友 - 自 由 時 報 記 者 邱 芷 柔 演 講 3. 大 傳 系 莊 欣 樺 同 學 獲 選 為 斐 陶 斐 榮 譽 學 會 會 員 月 份 參 訪 記 錄 ( 國 內 ): 3 月 7 日 台 北 金 甌 女 中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3 月 13 日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總 台 長 暨 高 雄 台 長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3 月 20 日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9 日 花 蓮 海 星 高 中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4 月 30 日 高 雄 路 竹 高 中 至 多 媒 體 中 心 及 多 媒 體 剪 輯 教 室 參 訪 各 項 活 動 彙 整 表 項 參 加 人 數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次 教 師 學 生 專 題 演 講 1. 商 設 系 講 題 : 創 新 產 品 概 念 設 計 2. 大 傳 系 境 外 生 餐 會 大 傳 系 數 媒 系 境 外 生 餐 會 數 媒 系 商 設 系 境 外 生 餐 會 商 設 系
170 5. 影 視 系 境 外 生 餐 會 影 視 系 大 傳 系 金 傳 人 比 賽 大 傳 系 ~04 月 組 莫 拉 克 卜 拉 米 永 續 社 區 大 專 生 微 電 影 創 作 競 賽 影 視 系 協 辦 第 36 屆 金 穗 獎 入 圍 暨 電 影 短 片 輔 導 金 成 果 影 展 廣 播 公 關 案 的 搶 標 祕 訣 講 者 : 飛 碟 聯 播 網 南 台 灣 之 聲 台 長 - 黃 玉 婷 互 動 設 計 的 發 展 趨 勢 傳 播 的 理 論 與 實 講 者 : 杜 本 麟 教 授 陳 雪 華 教 授 103 級 畢 展 - 大 傳 收 收 祭 - 滿 載 校 外 展 - 夢 時 代 時 代 會 館 文 化 創 意 教 學 與 育 成 之 推 動 經 驗 講 者 : 成 功 大 學 特 聘 教 授 林 峰 田 院 長 103 級 畢 展 - 大 傳 收 收 祭 - 滿 載 校 內 展 -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 樓 大 傳 系 ~05 月 組 影 視 系 ~ 大 傳 系 傳 設 學 院 大 傳 系 ~ 人 次 以 上 傳 設 學 院 大 傳 系 ~ 人 次 以 上 170
171 ( 二 十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至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藝 文 活 動, 共 1713 人 參 與, 如 附 表 一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回 覆 課 組 (1) 推 薦 王 瑜 琦 老 師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 格 式 ) (2) 通 知 老 師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名 單 登 錄 至 回 覆 招 生 組 (1) 推 薦 行 政 人 員 ( 不 含 教 師 ) 支 援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考 試 監 考 工 作 (2) 推 薦 教 師 人 員 ( 不 含 行 政 ) 支 援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考 試 監 考 工 作 3. 回 覆 學 處 (1) 核 銷 4 月 份 生 活 助 學 金 工 讀 金 4. 回 覆 人 力 資 源 處 (1) 領 取 102 年 度 眷 屬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繳 納 證 明 書 (2) 領 取 5 月 份 生 日 禮 金 抵 用 券 5. 回 覆 秘 書 處 (1) 回 覆 101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之 開 放 性 問 題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2) 回 覆 4 月 份 義 守 大 學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6. 回 覆 研 發 處 (1) 填 寫 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2)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發 展 計 畫 簡 報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提 問 問 題 (3) 回 覆 修 改 適 用 於 第 九 屆 (104 學 年 度 )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之 意 見 7. 回 覆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權 重 表 及 授 課 計 劃 表 資 料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派 王 瑜 琦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申 請 8.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各 項 課 程 及 整 理 會 議 記 錄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博 雅 教 育 課 程 資 料 北 祥 系 統 建 立 及 維 護 10. 博 雅 課 程 教 師 確 認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表 並 送 回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1. 中 心 聘 任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聘 及 續 聘 兼 任 教 師 彙 總 表 12. 整 理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續 聘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13. 整 理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合 聘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14. 整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賴 慧 玲 老 師 升 等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171
172 國 際 接 軌 其 它 15. 編 排 102 學 年 度 華 語 文 學 與 思 想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考 題 學 年 度 華 語 文 學 與 思 想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試 卷 領 題 17.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性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會 議 18. 推 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學 習 成 效 於 Moodle 系 統 中 調 查 19. 核 銷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兼 任 講 座 教 授 2 月 及 3 月 車 馬 費 20. 核 銷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外 委 員 審 查 課 程 諮 詢 費 至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盤 點 資 產 通 知 教 師 領 取 102 年 度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繳 納 證 明 書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2 次 初 複 審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1. 管 理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及 二 間 視 聽 教 室 2. 進 行 人 文 與 社 會 學 報 第 三 卷 第 四 期 評 審 作 經 費 核 銷 3. 發 放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春 季 班 生 通 識 護 照 4. 進 行 藝 文 活 動 經 費 核 銷 附 表 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藝 文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溫 馨 傳 情 感 恩 心 一 世 情 系 列 活 動 徵 文 比 賽 溫 馨 傳 情 感 恩 心 一 世 情 系 列 活 動 母 親 節 歌 唱 比 賽 ( 初 賽 ) 通 識 中 心 至 參 加 人 數 教 職 員 學 生 通 識 中 心 公 民 素 養 與 公 民 不 服 從 通 識 中 心 溫 馨 傳 情 感 恩 心 一 世 情 系 列 活 動 通 識 中 心 母 親 節 歌 唱 比 賽 ( 決 賽 ) 女 性 物 理 大 師 海 報 展 - 西 方 居 禮 通 識 中 心 至 夫 人 vs. 東 方 吳 健 雄 院 士 耿 欽 謝 女 士 畫 展 通 識 中 心 至
173 ( 二 十 一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委 辦 高 屏 澎 東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計 畫 彙 管 作 服 案,103 年 度 以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企 及 勞 工 - 金 屬 製 品 電 子 電 機 以 及 受 服 貿 影 響 之 印 刷 予 以 提 供 在 地 服 計 畫 細 項 : (1) 設 置 在 地 服 據 點 及 配 置 相 關 人 力 :A. 設 置 2 處 服 據 點 B. 配 置 11 位 專 案 人 力 C. 延 聘 至 少 5 位 專 案 顧 問 (2) 進 行 目 標 產 之 產 發 展 與 勞 動 力 需 求 分 析 暨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規 劃 :A. 擇 定 3 項 目 標 產 及 其 關 鍵 職 ( 或 職 ); B. 產 發 展 趨 勢 焦 點 座 談 會 3 場 ;C.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諮 詢 會 議 3 場 D.3 項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規 劃 之 成 果 報 告 (3) 建 立 即 時 提 供 職 訓 服 體 制 :A. 訓 練 諮 詢 服 作 800 次 ( 含 80 次 實 地 訪 視 );B. 一 般 輔 導 服 228 次 ;C.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規 劃 服 : 每 一 關 鍵 職 ( 或 職 ) 應 完 成 12 次 服, 完 成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規 劃 服 行 前 共 識 會 及 檢 討 會 各 1 場 次 ( 共 計 3 場 次 );D. 輔 導 標 竿 案 例 至 少 3 家 ;E. 建 立 輔 導 服 評 估 機 制 ;F. 有 效 連 結 訓 練 資 源 : 至 少 15 家 有 意 願 且 有 訓 練 需 求 之 事 單 位 提 出 本 中 心 相 關 訓 練 計 畫 案 之 申 請 ;G. 建 置 相 關 服 流 程 (4) 提 高 服 據 點 及 本 計 畫 知 名 度 及 使 用 率 :A. 整 體 計 畫 推 廣 規 劃 : 完 成 計 畫 宣 導 新 聞 稿 5 則 ; 標 竿 案 例 的 採 訪 剪 輯 並 發 佈 於 週 刊 雜 誌 1 則 B. 辦 理 6 場 次 在 地 服 推 動 說 明 會 C. 辦 理 1 場 次 在 地 服 成 果 發 表 會 D. 維 護 及 更 新 本 案 專 屬 網 站 (5) 管 控 執 行 目 標 與 進 度 目 前 進 度 依 序 為 : (1) 送 出 標 案 (2) 評 選 審 查 會 (3) 議 價 完 成 (4) 完 成 簽 約 (5) 發 文 專 案 人 員 續 聘 作, 並 於 南 訓 回 函 同 意 備 查 (6) 發 文 設 置 服 據 點 作, 並 於 南 訓 回 函 同 意 備 查 (7) 發 文 專 案 顧 問 聘 任 核 備 作, 並 於 南 訓 回 函 同 意 備 查 (8) 召 開 期 初 共 識 會 (9) 發 文 廠 商 輔 導 手 冊 核 備 作 (10) 發 文 在 地 團 隊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核 備 作 (11) 安 排 第 一 次 專 案 人 員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相 關 計 畫 說 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安 排 第 一 次 專 案 人 員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基 礎 概 念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安 排 第 二 次 專 案 人 員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基 礎 概 念 173
174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2) 申 請 第 一 期 款 (13) 於 屏 南 工 區 服 中 心 辦 理 第 一 場 次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計 29 人 參 加 (14) 辦 理 輔 導 委 員 共 識 會 議, 當 日 20 位 輔 導 委 員 暨 2 位 專 案 顧 問 出 席 與 會 (15) 辦 理 第 一 次 專 案 顧 問 會 議, 當 日 共 7 位 專 案 顧 問 出 席 與 會 討 論 (16) 於 澎 湖 辦 理 第 二 場 次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計 30 人 參 加 (17) 於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辦 理 第 三 場 次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計 28 人 參 加 (18) 提 送 第 一 季 績 效 報 告 (19) 於 大 發 工 區 管 理 處 辦 理 第 四 場 次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計 52 人 參 加 (20) 召 開 電 子 電 機 產 焦 點 座 談 會, 邀 集 10 位 產 官 學 研 訓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討 論 (21) 於 台 東 辦 理 第 五 場 次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計 29 人 參 加 (22) 於 中 心 邀 集 3 位 職 能 委 員 召 開 共 識 會 之 會 前 會 (23) 於 高 雄 加 工 出 口 區 辦 理 第 六 場 次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計 61 人 參 加 (24) 召 開 金 屬 產 焦 點 座 談 會, 邀 集 8 位 產 官 學 研 訓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討 論 (25) 召 開 電 子 電 機 產 職 能 輔 導 委 員 共 識 會, 邀 集 3 位 職 能 輔 導 委 員 共 同 與 會 討 論 (26) 召 開 金 屬 產 職 能 輔 導 委 員 共 識 會, 邀 集 2 位 職 能 輔 導 委 員 共 同 與 會 討 論 (27) 召 開 印 刷 產 焦 點 座 談 會, 邀 集 9 位 產 官 學 研 訓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討 論 (28) 召 開 印 刷 產 職 能 輔 導 委 員 共 識 會, 邀 集 2 位 職 能 輔 導 委 員 共 同 與 會 討 論 在 地 訓 練 服 彙 管 計 畫 執 行 拜 訪 及 輔 導 明 細 表 編 號 1 公 司 名 稱 慶 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訪 視 日 期 2/ 輔 導 日 期 輔 導 時 間 隨 訪 人 員 吳 宜 錚 旭 宏 科 林 瑞 2 技 有 限 2/ 祥 公 司 3 緯 紘 精 2/ 吳 宜 輔 導 委 員 輔 導 後 轉 介 情 形 174
175 密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星 鑽 工 股 份 2/ 有 限 公 司 大 鎪 科 技 股 份 2/ 有 限 公 司 屏 東 汽 車 客 運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家 田 企 有 限 3/ 公 司 龍 震 企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瀛 新 企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必 延 化 工 有 限 3/ 公 司 高 準 精 密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協 聚 德 股 份 有 3/ 限 公 司 台 虹 科 技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安 天 德 百 電 股 3/ 份 有 限 公 司 錚 吳 倩 雯 林 瑞 祥 吳 倩 雯 吳 倩 雯 吳 倩 雯 陳 振 財 吳 宜 錚 陳 振 財 吳 宜 錚 張 育 肇 吳 倩 雯 陳 姵 蓉 陳 姵 蓉 吳 倩 雯 林 瑞 祥 175
176 永 聯 邦 精 密 工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萬 機 鋼 鐵 工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東 鈁 精 密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美 加 金 屬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國 工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泰 祥 工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奇 賓 機 械 有 限 3/ 公 司 南 鐵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3/ 司 仁 武 廠 瑞 儀 光 電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新 盛 力 科 技 股 3/ 份 有 限 公 司 豪 葳 實 有 限 3/ 公 司 吳 宜 錚 吳 宜 錚 陳 振 財 林 瑞 祥 吳 宜 錚 吳 宜 錚 張 育 肇 陳 振 財 吳 倩 雯 林 瑞 祥 陳 振 財 吳 宜 錚 176
177 恆 亞 生 物 科 技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震 保 企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亞 東 軸 封 股 份 4/ 有 限 公 司 三 雄 精 密 工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聯 興 企 股 4/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泰 電 子 股 份 4/ 有 限 公 司 星 博 電 子 股 份 4/ 有 限 公 司 瑞 展 動 能 股 份 4/ 有 限 公 司 華 翔 金 屬 公 司 4/ 殷 聖 工 程 有 限 4/ 公 司 湧 盛 電 機 股 份 4/ 有 限 公 司 高 彥 科 技 股 份 4/ 有 限 公 王 聖 元 吳 倩 雯 吳 宜 錚 林 瑞 祥 林 瑞 祥 王 聖 元 吳 倩 雯 吳 倩 雯 吳 倩 雯 林 瑞 祥 陳 振 財 吳 宜 錚 吳 宜 錚 陳 姵 蓉 張 育 肇 177
178 司 忠 賢 工 38 有 限 4/ 公 司 佳 洪 股 39 份 有 限 4/ 公 司 瀚 銘 科 40 技 有 限 4/ 公 司 亞 生 特 電 股 41 4/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見 電 機 工 42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億 利 行 43 印 刷 廠 4/ 龍 盛 精 密 股 份 44 4/ 有 限 公 司 公 準 精 密 工 45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宇 環 保 工 程 46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鴻 順 印 刷 文 化 47 事 股 4/ 份 有 限 公 司 環 球 油 漆 股 份 48 4/ 有 限 公 司 永 群 豪 49 國 際 股 4/ 份 有 限 吳 宜 錚 林 瑞 祥 吳 宜 錚 吳 倩 雯 吳 倩 雯 張 育 肇 林 瑞 祥 吳 倩 雯 吳 倩 雯 張 育 肇 林 瑞 祥 林 瑞 祥 林 瑞 祥 李 靜 茹 王 聖 元 陳 振 財 178
179 公 司 路 發 實 吳 倩 張 育 50 有 限 4/ 雯 肇 公 司 文 樂 實 股 份 吳 宜 51 4/ 有 限 公 錚 司 常 正 企 股 份 吳 宜 52 4/ 有 限 公 錚 司 格 得 電 子 工 林 瑞 王 聖 53 4/ 股 份 有 祥 元 限 公 司 金 采 鑄 造 股 份 林 瑞 54 4/ 有 限 公 祥 司 綠 晁 科 技 股 份 林 瑞 55 4/ 有 限 公 祥 司 暉 華 工 股 份 張 育 56 4/ 有 限 公 肇 司 葛 拉 美 美 容 品 吳 宜 57 5/ 有 限 公 錚 司 高 豐 五 金 機 械 吳 宜 58 5/ 股 份 有 錚 限 公 司 新 裕 豐 文 化 事 張 育 陳 振 59 5/ 有 限 肇 財 公 司 聯 慶 科 張 育 陳 振 60 技 印 刷 5/ 肇 財 商 行 61 大 副 電 5/ 王 聖 陳 振 179
180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恆 昌 精 密 科 技 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徽 昌 電 子 股 份 5/ 有 限 公 司 燁 輝 企 股 份 有 限 公 5/ 司 高 雄 一 廠 晟 景 數 位 文 化 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虹 有 限 公 司 5/ 溢 泰 實 股 份 5/ 有 限 公 司 恆 昌 精 密 科 技 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門 印 精 機 股 份 5/ 有 限 公 司 百 銓 科 技 股 份 5/ 有 限 公 司 文 豪 國 際 企 5/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愛 5/ 德 克 股 元 林 瑞 祥 王 聖 元 張 育 肇 張 育 肇 張 育 肇 吳 倩 雯 林 瑞 祥 林 瑞 祥 陳 振 財 陳 振 財 林 瑞 祥 財 吳 宜 錚 李 靜 茹 吳 宜 錚 吳 宜 錚 180
181 優 質 服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英 鋼 鐵 股 份 陳 振 73 有 限 公 5/ 財 司 仁 武 廠 金 盛 號 74 鐵 工 廠 5/ 陳 振 財 超 連 結 吳 宜 75 有 限 公 5/ 錚 司 伸 長 彩 色 印 刷 張 育 陳 振 76 5/ 股 份 有 肇 財 限 公 司 明 鴻 工 股 份 吳 宜 77 5/ 有 限 公 錚 司 維 立 電 機 股 份 林 瑞 78 5/ 有 限 公 祥 司 年 度 國 防 部 軍 官 管 理 班 於 招 標, 目 前 已 著 手 規 劃 課 程 安 排 師 資 及 場 地, 依 國 防 部 規 定 於 11.5 開 標,11.7 參 加 審 查 會,11.12 議 價 完 成, 並 於 於 高 雄 及 台 中 開 4 班, 於 台 北 高 雄 及 花 蓮 開 5 班, 參 訓 人 數 為 228 人 ;12.14 高 雄 及 台 中 結 訓 4 班, 另 台 北 高 雄 花 蓮 結 訓 5 班, 相 關 培 訓 經 費 已 於 入 帳 與 高 雄 大 學 討 論 合 作 提 送 工 研 院 職 能 單 元 課 程 認 證 事 宜, 已 於 送 出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4.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3 年 度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培 訓 班 標 案 於 公 告 招 標, 並 於 送 出 投 標 計 畫 書, 已 確 認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於 進 行 審 查 會, 並 於 3 月 底 公 告 由 中 華 民 國 導 遊 協 會 得 標 年 度 國 防 部 國 軍 軍 官 管 理 班 於 來 電 詢 價, 並 於 已 報 價 6. 經 濟 部 工 局 103 年 度 智 慧 電 子 學 院 中 長 期 養 成 班 義 守 記 憶 體 IC 封 裝 / 測 試 工 程 師 人 才 養 成 班 於 確 定 得 標, 並 於 邀 請 機 械 系 徐 祥 禎 教 授 及 華 東 科 技 顏 榮 男 處 長 來 中 心 討 論 後 續 招 生 及 開 課 事 宜, 目 前 正 在 簽 約 中 與 旭 聯 企 合 作 於 校 本 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辦 理 公 職 說 明 會 181
182 年 度 學 分 班 及 隨 班 附 讀 開 班 情 形 : 班 別 名 稱 開 訓 日 期 結 訓 日 期 102 學 年 度 隨 班 附 讀 上 學 期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學 年 度 隨 班 附 讀 下 學 期 知 識 管 理 高 等 管 理 知 識 系 統 企 電 子 化 企 研 究 方 法 資 管 碩 士 學 分 班 財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辦 理 103 年 度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訓 練 課 程 招 生 師 資 聯 繫 整 理 報 名 資 料 開 課 準 備, 已 於 及 開 班, 已 於 結 訓 4. 導 遊 領 隊 考 前 衝 刺 班 目 前 招 生 中, 已 於 開 班, 開 班 人 數 14 人, 並 於 結 訓 5. 恆 亞 生 物 科 技 ( 原 嬌 都 ) 內 部 教 育 訓 練 ( 時 數 每 次 4 小 時 人 數 24 人 ) 現 場 合 理 化 之 效 率 提 升 改 善 從 職 場 態 度 看 有 效 溝 通 與 抱 怨 處 理 6. 京 華 福 士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教 育 訓 練 ( 時 數 每 次 8 小 時 人 數 17 人 ) 商 用 英 文 班 目 標 管 理 年 度 策 略 目 標 規 劃 7. 記 帳 士 考 前 培 訓 班 已 於 開 班, 人 數 22 人 年 上 半 年 度 產 投 課 程 觀 光 人 才 培 訓 班 1 班 次, 已 於 開 班, 開 班 人 數 為 25 人 開 設 網 拍 一 把 罩 課 程, 共 14 名 學 員 及 辦 理 華 新 科 技 辦 理 Excel 課 程 教 育 訓 練 11. 增 加 推 廣 教 育 班 開 設 之 深 度 及 廣 度 邀 請 本 校 各 系 所 共 同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 如 證 照 班 學 分 班 技 能 班 ), 邀 請 全 校 師 資 共 同 規 劃, 並 實 地 拜 訪 各 系 系 主 任 尋 求 相 關 協 助 12. 義 守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八 軍 團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暨 證 照 班 聯 繫 紀 要 日 期 細 節 1. 取 得 八 軍 團 證 照 需 求 單 2. 聯 繫 資 管 系 吳 有 龍 主 任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學 會 宋 金 柳 小 姐 確 認 支 援 規 劃 及 授 課 事 宜 -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因 法 令 修 正, 依 規 定 一 定 要 在 指 定 地 點 上 課, 除 非 由 國 防 部 發 文 到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至 八 軍 團 指 定 地 點 上 課, 並 指 定 由 學 會 協 助 辦 理, 如 獲 同 意 始 得 辦 理 - 有 關 相 關 機 械 ( 堆 高 機 天 車 ) 學 科 可 在 八 軍 點 指 定 地 點 上 課, 但 術 科 必 須 到 學 會 上 課 - 目 前 授 課 僅 能 發 給 期 滿 證 明, 並 由 學 會 協 助 報 名 勞 動 部 技 術 士 考 試 1. 與 資 管 系 吳 有 龍 主 任 討 論 開 設 相 關 證 照 事 宜 聯 繫 八 軍 團 李 宗 庭 中 尉 確 認 拜 訪 時 間 及 討 論 事 項, 因 當 日 李 中 尉 出 差, 故 約 隔 日 再 行 確 認 182
183 與 八 軍 團 李 宗 庭 中 尉 敲 定 4/3 下 午 2 點 於 進 修 部 會 議 室 進 行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暨 證 照 班 第 一 次 討 論 會 聯 繫 本 校 電 子 電 機 機 械 資 管 土 木 多 媒 體 工 管 會 計 化 工 廚 藝 等 各 系, 協 助 確 認 可 以 支 援 之 勞 動 部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別 邀 請 化 工 系 教 授 與 會 了 解 需 求 及 設 備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暨 證 照 班 第 一 次 討 論 會 會 議 1.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包 含 學 / 碩 士 學 分 班, 修 習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分 班 者, 於 未 來 考 上 本 校 將 可 予 以 抵 免, 本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士 學 分 班 開 班 人 數 達 20 人, 碩 士 學 分 班 開 班 人 數 達 13 人, 為 免 除 可 及 軍 士 官 舟 車 勞 頓, 本 中 心 可 協 調 教 授 至 八 軍 團 各 教 學 點 授 課 決 議 : 目 前 國 防 部 教 育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每 年 2 萬 元 僅 針 對 勞 動 部 相 關 技 術 士 課 程 及 學 位 班, 故 對 於 學 分 班 部 分 可 後 續 再 進 行 討 論 及 合 作 ; 會 中 化 工 系 吳 俊 毅 教 授 亦 表 達 對 碩 專 班 能 與 八 軍 團 相 關 單 位 能 有 合 作, 並 若 有 機 會 可 再 詳 談 細 節 2. 有 關 八 軍 團 提 出 之 證 照, 本 中 心 亦 請 本 校 各 相 關 學 系 及 界 學 會 協 助 規 劃 乙 案, 針 對 八 軍 團 提 出 之 證 照 需 求, 詢 問 本 校 各 學 系 及 界 相 關 公 學 會 後 之 解 答 及 問 題 討 論 決 議 : 有 關 勞 動 部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相 關 證 照, 相 關 細 節 如 下 : (1) 上 課 時 間 : 平 日 6 點 以 後 (2) 上 課 地 點 : 八 軍 團 教 學 點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義 守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及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3) 上 課 區 域 :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4) 基 本 人 數 :20 人 (5) 勞 動 部 技 術 士 報 名 及 考 試 梯 次 時 間 : A. 第 一 梯 次 : 報 名 期 間 1/7~1/16; 考 試 日 期 3/23 B. 第 二 梯 次 : 報 名 期 間 5/6~5/15; 考 試 日 期 7/20 C. 第 三 梯 次 : 報 名 期 間 9/2~9/11; 考 試 日 期 11/9 (6) 上 課 別 : A.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乙 丙 級 : 會 議 中 邀 請 孫 迺 輝 主 任 確 認 是 否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及 設 備, 經 與 系 上 教 授 連 繫 後, 師 資 部 分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本 校 沒 有 相 關 術 科 設 備, 故 由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來 尋 求 校 外 相 關 學 會 合 作 辦 理 預 計 參 加 勞 動 部 技 術 士 第 三 梯 次 考 試 183
184 國 際 接 軌 B.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 詢 求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學 會 協 助 開 設, 預 計 參 加 勞 動 部 技 術 士 第 二 梯 次 考 試 C.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 由 本 校 資 管 系 協 助 規 劃, 並 到 八 軍 團 制 定 之 教 學 點 上 課, 因 該 點 電 腦 僅 約 20 多 台, 故 人 數 配 合 電 腦 數, 每 次 上 課 3 小 時, 預 計 參 加 勞 動 部 技 術 士 第 三 梯 次 考 試 製 作 4/3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暨 證 照 班 第 一 次 討 論 會 會 4/7 議 會 議 紀 錄, 並 提 供 當 日 出 席 長 官 1. 與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學 會 宋 金 柳 小 姐 詳 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證 照 開 班 相 關 事 宜, 並 約 其 於 4/10 來 中 心 詳 談 細 節 2. 聯 繫 正 大 電 機 補 習 班 林 主 任 討 論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乙 丙 級 證 照 事 宜 : 4/8 (1) 丙 級 : 上 課 120 小 時, 學 費 18,000( 耗 材 + 報 名 費 ) (2) 乙 級 : 上 課 480 小 時, 學 費 30,000( 耗 材 + 報 名 費 ) (3) 亦 可 以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1,000 元 來 計 算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學 會 宋 金 柳 小 姐 詳 談 勞 工 安 4/10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證 照 開 班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中 確 定 上 課 人 數 時 間 收 費 標 準 及 合 作 相 關 事 項 正 大 電 機 補 習 班 林 朝 金 主 任 來 中 心 討 論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丙 級 開 班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中 確 定 上 課 人 4/14 數 時 間 收 費 標 準 及 合 作 相 關 事 項, 並 請 春 霞 於 4/15 上 午 到 補 習 班 勘 驗 場 地 及 設 備 與 八 軍 團 李 中 尉 聯 繫 該 2 班 次 上 課 事 宜 及 未 來 考 試 4/15 梯 次 須 因 應 調 整 事 宜 4/22 給 八 軍 團 李 中 尉 2 班 次 之 招 生 DM 4/23 與 八 軍 團 李 中 尉 聯 繫 後 續 招 生 及 開 班 事 宜 13. 義 守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海 軍 艦 隊 指 揮 部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暨 證 照 班 於 與 林 少 校 取 得 聯 繫, 相 關 證 照 資 料 於 提 供, 目 前 等 候 消 息 14.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中 藥 商 同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規 劃 課 程, 並 預 計 於 明 年 度 向 衛 服 部 進 行 提 案 提 送 義 守 大 學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專 班 - 生 命 科 學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並 於 教 育 部 回 覆 同 意 備 查 通 過, 招 生 對 象 為 具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且 新 制 中 六 畢 生 (1) 月 生 命 科 學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開 班 (2) 呈 報 港 師 c.v 以 聘 任 專 班 講 師 事 宜 (3) 義 守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學 院 境 外 學 分 班 於 香 港 培 正 專 書 院 2013 至 2014 年 度 上 學 期 已 完 成, 並 已 製 作 證 書 中 184
185 2. 協 助 國 際 處 規 劃 103 年 度 香 港 孔 教 學 院 何 郭 佩 珍 中 學 中 學 籃 / 排 球 營 暑 期 營, 並 於 及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於 回 覆 確 定 來 台, 學 生 暨 老 師 共 計 40 人, 目 前 因 該 校 要 進 行 採 購, 故 需 與 旅 行 社 接 洽 相 關 細 節, 於 來 信 時 程 提 早 至 , 目 前 與 體 育 室 聯 繫 已 確 認 可 行 年 大 陸 暑 期 營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蒐 集 往 年 各 校 辦 理 狀 況 及 特 色 加 以 分 析, 預 計 再 次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以 確 認 明 年 度 規 劃 方 向, 並 於 中 心 規 劃 之 課 程 進 行 討 論 根 據 討 論 結 果 調 整 規 劃 並 陸 續 於 持 續 進 行 討 論 及 修 正, 目 前 進 度 為 : (1)03.28 全 數 轉 知 大 陸 個 姊 妹 校 (2)04.01 招 生 海 報 全 數 寄 出 (3) 個 姊 妹 校 回 覆 相 關 招 生 事 宜 (4)05.06 經 長 官 裁 示 確 定 不 予 開 班 4. 越 南 教 育 團 (1) 第 一 團 教 育 行 政 於 之 間 來 台 受 訓 (2) 第 二 團 越 南 同 奈 省 內 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培 訓 班 於 來 台 受 訓,04.22 結 束 離 台 (3) 越 南 AIC 公 司 副 總 裁 周 公 逢 顧 問 王 洪 治 顧 問 及 陪 同 翻 譯 阮 進 勇 來 校 參 訪 並 討 論 後 續 合 作 班 次 (4) 越 南 廣 寧 省 醫 療 管 理 培 訓 班 來 電 告 知 協 助 安 排 規 劃 及 報 價,03.28 回 覆 對 方 課 程 安 排 及 報 價 (5)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農 管 理 培 訓 班 已 報 價 針 對 義 守 大 學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專 班 培 正 書 院 - 生 命 科 學 電 機 理 工 學 院 推 廣 教 育 境 外 學 士 學 分 班 進 行 討 論, 並 於 以 電 子 郵 件 請 醫 學 院 及 電 機 理 工 學 院 協 助 修 正, 並 於 3 月 底 回 覆, 將 於 5 月 中 旬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並 教 育 部 核 備 承 接 淮 安 高 階 主 管 培 訓 之 課 程 規 劃 及 報 價, 經 由 李 樑 堅 執 行 長 協 助,03.25 將 淮 安 高 階 主 管 培 訓 課 程 送 出 承 接 廣 州 高 階 主 管 班 及 淮 安 高 階 主 管 培 訓 課 程 二 班 次 課 程 規 劃 及 報 價, 經 由 李 樑 堅 執 行 長 協 助,03.25 將 課 程 及 報 價 送 出, 但 對 方 經 過 討 論 有 修 正 規 劃 方 向 為 政 管 方 面, 中 心 藉 由 政 管 系 林 皆 興 主 任 及 席 政 國 老 師 協 助 規 劃, 於 提 供 企 劃 書 及 報 價, 但 於 接 獲 來 信 希 望 延 長 相 關 天 數, 目 前 正 在 規 劃 中 中 華 新 世 紀 文 經 交 流 協 會 來 電 合 作 廣 東 社 會 創 新 中 心 培 訓 計 畫, 規 劃 有 關 社 會 經 濟 及 人 事 部 分, 尋 求 李 樑 堅 執 行 長 引 薦 席 政 國 老 師 協 助, 已 於 回 覆 報 價 及 課 程 師 資 規 劃,04.30 確 定 抵 校 辦 理 聖 士 提 反 堂 中 學 來 信 有 籃 排 球 訓 練 需 求, 由 中 心 予 以 報 價, 並 於 轉 知 體 育 室 規 劃 及 確 認 相 關 訓 練,04.26 來 信 告 知 可 抵 台 時 間,04.28 聯 繫 體 育 室 規 劃 課 程, 預 計 將 更 正 後 之 資 料 提 供 華 英 女 學 校 來 信 香 港 嘉 諾 撒 小 學 女 子 籃 球 隊 有 意 隨 行 185
186 其 它 之 相 關 收 費 問 題, 中 心 於 回 信 問 相 關 人 數, 對 方 回 覆,04.09 轉 知 體 育 室 重 新 規 劃 訓 練 行 程 及 費 用 估 算 針 對 廣 州 東 莞 理 工 城 市 學 院 與 本 校 各 級 主 管 開 會 討 論,04.21 廣 州 東 莞 理 工 城 市 學 院 人 員 來 台 參 訪 並 討 論 細 節, 於 提 供 初 步 規 劃 書 及 報 價 ;05.02 再 次 邀 集 本 校 各 級 主 管 開 會 討 論, 預 定 彙 整 本 校 詳 細 資 料 給 廣 州 東 莞 理 工 城 市 學 院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訓 練 中 心 102 年 輔 訓 計 畫 共 計 開 設 7 班 次, 目 前 均 已 辦 訓 完 成, 進 行 核 銷 中 序 號 訓 練 時 間 班 名 時 數 廚 具 商 品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應 用 班 機 械 零 件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實 應 用 班 商 品 設 計 實 應 用 班 廚 房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美 學 班 氬 氣 焊 接 實 操 作 班 廚 具 商 品 設 計 開 發 實 與 國 際 趨 勢 廚 房 水 電 瓦 斯 及 電 器 相 關 規 劃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訓 練 中 心 103 年 度 委 外 提 升 待 者 勞 動 力 職 訓 練 計 畫 ( 綜 合 職 ) 標 案 提 送 家 事 管 理 員 培 訓 班 產 品 設 計 與 研 發 實 班 2 班 次, 已 於 提 送 計 畫, 並 於 簽 約 完 成 (1) 家 事 管 理 員 培 訓 班 於 進 行 甄 選 作, 預 計 於 開 班, 學 員 人 數 30 人 (2) 產 品 設 計 與 研 發 實 班 於 進 行 甄 選 作, 於 開 班, 學 員 人 數 22 人 3.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博 愛 職 訓 練 中 心 103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養 成 職 訓 練 計 畫 提 送 繽 紛 美 甲 彩 繪 保 養 培 訓 班 及 觀 光 餐 旅 服 人 員 培 訓 班 2 班 次, 於 進 行 簡 報, 確 定 觀 光 餐 旅 服 人 員 培 訓 班 得 標, 目 前 正 在 招 生 中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訓 練 中 心 103 年 度 委 外 提 升 待 者 勞 動 力 職 訓 練 計 畫 ( 數 位 資 訊 與 工 ) 標 案 提 送 Auto Cad 實 培 訓 班 多 媒 體 設 計 與 開 發 班 2 班 次, 已 於 提 送 計 畫, 於 議 價, 並 於 簽 約 完 成 5. Auto Cad 實 培 訓 班, 目 前 正 在 招 生 中 6. 多 媒 體 設 計 與 開 發 班, 進 行 甄 試,05.12 開 班, 人 數
187 人 7.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就 中 心 103 年 度 失 者 職 訓 練 工 商 醫 事 護 理 及 藝 術 標 案 提 送 數 班 次, 已 於 提 送 計 畫, 目 前 確 定 課 後 照 顧 服 人 員 培 訓 班, 於 議 價, 並 於 簽 約 完 成, 目 前 正 在 招 生 中 8.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103 年 度 新 移 民 待 者 職 前 訓 練 計 畫 提 送 藝 術 指 甲 彩 繪 培 訓 班, 已 於 提 送 計 畫, 已 確 定 未 得 標 9.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度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委 外 案, 於 提 送 計 畫, 並 於 進 行 審 查 會, 已 確 定 由 高 師 大 得 標 10.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博 愛 職 訓 練 中 心 103 年 委 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第 二 專 長 ( 進 修 )03.24 提 送 雲 端 應 用 網 路 創 培 訓 班 1 班 次, 於 進 行 簡 報, 已 於 進 行 議 價 並 簽 約, 目 前 正 在 招 生 中 11.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103 年 度 委 外 提 升 待 者 勞 動 力 職 訓 練 計 畫 ( 家 事 服 ) 於 提 送 計 畫 2 班 次, 進 行 議 價, 目 前 正 在 簽 約 中 年 度 充 電 起 飛 產 投 班 辦 理 情 形 上 課 序 號 訓 練 起 日 訓 練 迄 日 班 名 人 數 基 層 主 管 基 礎 訓 練 班 ( 企 /3/ /6/17 16 包 班 ) 管 理 者 角 色 之 職 責 與 績 效 管 /4/ /4/22 25 理 訓 練 班 ( 企 包 班 ) 工 作 改 善 與 創 新 全 方 位 溝 通 /7/ /7/18 25 技 巧 訓 練 班 ( 企 包 班 ) 13.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就 中 心 103 年 度 失 者 職 訓 練 失 者 職 訓 練 ( 二 ) 南 區 - 產 訓 合 作 班 提 送 辦 公 室 製 圖 達 人 培 訓 班 及 門 市 服 人 員 培 訓 班 2 班 次, 已 於 提 送 計 畫, 目 前 已 確 定 未 得 標 提 送 103 年 度 產 人 才 投 資 計 劃 4 班 次, 目 前 正 在 審 議 中 15.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103 年 度 委 外 提 升 待 者 勞 動 力 職 訓 練 計 畫 ( 觀 光 旅 遊 餐 飲 烘 焙 ) 於 提 送 計 畫 1 班 次, 目 前 正 在 審 議 中 台 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公 告 招 標 103 年 度 台 南 市 市 區 公 車 營 運 與 服 評 鑑 計 畫, 由 李 樑 堅 執 行 長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標 案, 本 案 於 投 標, 並 於 進 行 審 查, 乙 炔 定 由 本 校 得 標,05.20 進 行 議 價 187
188 ( 二 十 二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 因 教 育 部 預 計 於 始 公 告 期 中 審 核 結 果, 故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會 計 處 暫 依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書 之 103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統 計 月 份 之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 補 助 款 累 計 執 行 5,567,661 元 ( 執 行 率 13.92%) 配 合 款 累 計 執 行 973,470 元 ( 執 行 率 12.17%) 召 開 103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計 畫 執 行 說 明 會 會 中 說 明 : (1) 規 範 補 助 款 及 配 合 款 編 列 規 定 (2) 所 有 經 費 使 用 皆 需 依 奉 核 准 之 簽 呈 或 工 讀 金 暨 物 品 請 購 申 請 表 方 可 核 銷 ; 設 有 辦 法 審 查 者, 請 提 供 簽 核 准 之 會 議 紀 錄 (3) 請 主 軸 計 畫 聯 絡 人 協 助 確 認 各 方 案 計 畫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之 各 項 活 動, 並 於 回 覆 活 動 確 認 表 (4)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各 項 活 動, 必 公 告 於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資 源 網 線 上 報 名 處 ; 活 動 辦 理 完 成 後 2 週 內, 須 上 傳 成 果 至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資 源 網 成 果 專 區 召 開 103 年 度 第 1 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管 考 會 議 4.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電 子 報 : (1) 第 42 期 義 大 卓 越 電 子 報 於 發 刊 (2) 第 43 期 義 大 卓 越 電 子 報 於 發 刊 (3) 進 行 第 44 期 義 大 卓 越 電 子 報 徵 稿 通 知, 以 電 子 郵 件 敬 請 各 主 軸 回 覆 至 少 一 則 活 動 成 果 新 聞 稿 或 具 主 題 性 之 專 題 介 紹, 俾 利 推 廣 及 提 升 教 卓 計 畫 活 動 訊 息 及 成 效 5.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回 覆 提 供 本 校 實 習 證 照 就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等 數 據, 進 行 現 況 分 析, 以 規 劃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主 題 架 構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1. 中 山 大 學 ( 中 心 學 校 ) 於 召 開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第 1 次 指 導 委 員 暨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簡 報 年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並 依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建 議 配 合 辦 理 2. 中 山 大 學 ( 中 心 學 校 ) 於 召 開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第 2 次 指 導 委 員 暨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中 決 議 本 計 畫 得 免 結 報 第 1 年 ( 期 中 ) 經 費 事 宜 召 開 103 年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高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線 上 增 能 學 習 方 案 執 行 討 論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188
189 4. 於 ( 五 ) 回 覆 102 至 104 年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書 及 經 費 執 行 率 表 5. 中 山 大 學 於 召 開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第 2 次 助 理 會 議, 會 議 中 決 議 各 夥 伴 學 校 於 前 回 報 期 中 報 告 初 稿 之 修 正, 並 於 回 報 103 學 年 度 各 夥 伴 學 校 之 活 動 工 作 坊 辦 理 事 宜 6. 於 參 與 教 育 部 高 東 屏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2014 交 流 論 壇 會 議 中 簡 報 MOOCs 課 程 對 高 中 - 大 學 教 學 銜 接 之 功 效 7. 截 至 ,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445,788 元 整, 執 行 率 為 90% 8. 截 至 , 高 東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高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線 上 增 能 學 習 方 案 計 畫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132,620 元 整, 執 行 率 為 27%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前 往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參 與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暨 高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線 上 增 能 學 習 方 案 之 助 理 會 議, 於 會 議 中 討 論 七 月 份 成 果 展 活 動 事 項 及 呈 現 方 式, 以 完 善 成 效 本 計 畫 之 成 效 前 往 前 鎮 高 中 參 與 教 育 部 高 東 屏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2014 交 流 論 壇, 研 討 會 中 分 享 MOOCs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及 由 部 分 高 中 代 表 分 享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帶 來 之 成 效, 並 透 過 各 高 中 及 大 學 端 的 討 論 讓 彼 此 間 有 更 好 的 連 結 性 3. 截 至 ,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總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42 萬 5,967 元 整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動 計 畫 : 1. 教 育 部 於 來 文 核 定 年 度 磨 課 師 課 程 推 廣 計 畫, 本 校 大 傳 系 陳 瑞 芸 老 師 所 申 請 之 課 程 獲 得 補 助,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50 萬 元,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為 至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磨 課 師 推 廣 系 列 活 動 已 於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磨 課 師 計 畫 推 動 專 案 經 理 楊 韶 維 講 授 當 知 識 開 放 遇 到 教 學 革 新 : 淺 談 MOOCs 與 翻 轉 教 室, 計 有 108 位 教 師 參 加 ; 另 於 邀 請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研 究 處 副 研 究 員 黃 慈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一 般 行 政 : 1.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系 統 進 度 : (1) 為 達 成 年 度 校 發 展 整 體 獎 補 助 修 正 支 用 計 畫 之 量 化 指 標 : 教 師 歷 程 檔 案 使 用 滿 意 度 4.0 比 率 達 70%; 自 至 邀 請 全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填 寫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系 統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共 158 位 教 189
190 師 填 寫 (2)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 a. 填 寫 教 師 認 為 操 作 介 面 簡 單 之 滿 意 度 平 均 為 4.1 分, 顯 示 多 數 教 師 滿 意 介 面 設 計 簡 易 操 作 b. 填 寫 教 師 認 為 系 統 可 協 助 掌 握 教 學 資 料 之 滿 意 度 平 均 為 4 分, 顯 示 多 數 教 師 滿 意 系 統 輔 助 掌 握 教 學 資 料 c. 填 寫 教 師 對 系 統 整 體 滿 意 之 平 均 為 4 分, 顯 示 多 數 教 師 滿 意 系 統 功 能 (3) 統 計 至 , 各 院 教 師 使 用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人 數 及 比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本 系 統 使 用 率 自 101 學 年 度 為 59.06%, 上 升 至 85.93%, 統 計 成 長 率 26.87%: 使 用 未 使 用 使 用 未 使 用 學 院 名 稱 總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比 例 % 比 例 % 通 識 中 心 % 5.3% 電 資 學 院 % 5.4% 管 理 學 院 % 14.7% 理 工 學 院 % 21.7% 傳 設 學 院 % 6.3% 醫 學 院 % 18.8% 國 際 學 院 % 24.1% 觀 餐 學 院 % 0% 語 文 學 院 % 15.2% 2. 靜 宜 大 學 2014 加 州 大 學 全 英 語 專 課 程 教 學 暑 期 精 進 課 程 教 師 遴 選 會 議, 於 ( 二 ) 召 開 完 成 獲 本 校 推 薦 之 醫 學 院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汪 宛 南 老 師, 經 靜 宜 大 學 審 核 通 過 公 告 錄 取, 將 於 至 赴 美 研 習 3. 教 學 知 能 薪 傳 執 行 進 度 : 統 計 至 止, 本 學 期 須 輔 導 教 師 計 20 位, 已 有 16 位 教 師 申 請 良 師 顧 問 進 行 諮 詢 協 助 4 位 教 師 提 出 自 願 放 棄 聲 明 本 學 期 良 師 顧 問 輔 導 率 為 88.88% 4. 教 師 專 成 長 活 動 執 行 進 度 : (1)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規 劃 辦 理 4 場 活 動, 第 一 場 : 辦 理 快 樂 學 英 文 : 全 英 語 教 學 的 挑 戰 策 略 與 反 思, 共 計 231 位 教 師 參 加 ; 第 二 場 : 全 英 授 課 技 巧 分 享, 共 計 113 位 教 師 參 加 ; 第 三 場 : 創 新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共 計 130 位 教 師 參 加 ; 第 四 場 : 班 級 經 營 與 師 生 互 動, 共 計 131 位 教 師 參 加 本 學 期 教 師 工 作 坊 總 計 605 人 次 參 加 (2) 為 提 供 教 師 多 元 講 題 內 容, 與 中 原 大 學 規 劃 3 場 連 線 活 動, 第 一 場 :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與 政 策, 共 計 19 位 教 師 參 加 ; 第 二 場 : 大 學 生 的 競 爭 力 ; 第 三 場 : 高 等 教 育 理 念 190
191 5.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執 行 進 度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一 至 大 四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使 用 率 為 93.47%, 各 院 統 計 請 參 閱 下 表 ( 統 計 至 ): 各 院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使 用 率 表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使 用 人 數 使 用 率 (%) 電 資 學 院 1,987 1, % 管 理 學 院 2,145 1, % 理 工 學 院 1,536 1, % 傳 設 學 院 % 醫 學 院 2,796 2, % 國 際 學 院 % 觀 餐 學 院 1,119 1, % 語 文 學 院 % 總 計 11,796 11, % 6. 院 共 同 課 程 紮 實 方 案 (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 執 行 進 度 : (1) 統 計 至 ,102-1 學 期 辦 理 測 驗 之 觀 餐 傳 設 電 資 理 工 學 院, 總 計 共 1,153 人 通 過 測 驗, 通 過 率 為 73.4% (2) 依 據 資 訊 能 力 診 斷 測 驗 實 施 計 畫 說 明 會 議 決 議,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資 訊 能 力 與 素 養 課 程 正 式 納 入 各 院 共 同 核 心 基 礎 測 驗 課 程 之 一 本 學 期 規 劃 辦 理 測 驗 之 學 院 為 : 傳 設 觀 餐 學 院, 已 獲 補 助 工 讀 金 及 教 師 命 題 費, 預 定 6 月 底 辦 理 完 成 7. 學 生 讀 書 會 執 行 進 度 : (1)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補 助 成 立 120 組 讀 書 會, 自 願 成 立 99 組 讀 書 會, 學 生 參 加 人 次 共 計 3,890 人 次 (2) 本 學 期 自 至 規 劃 實 地 瞭 解 讀 書 會 執 行 情 形, 以 逐 步 調 整 讀 書 會 辦 理 形 式 8.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 (1)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回 饋 作 聯 繫 單 (2)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施 測 自 起 至 止 並 於 完 成 協 助 宣 導 本 學 期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線 上 施 測 聯 繫 單, 請 各 系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填 寫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3) 於 至 各 棟 大 樓 張 貼 教 學 意 見 施 測 宣 導 海 報, 以 提 高 施 測 完 成 率 (4)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委 外 授 課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不 列 入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統 計 聯 繫 單, 受 理 申 請 至 截 止 (5) 本 學 期 期 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施 測 期 程 為 上 午 9:00 至 晚 上 12:00 止, 各 系 ( 所 班 ) 填 答 率 至 少 須 達 80% 相 關 訊 息 已 經 由 張 貼 海 報 網 頁 各 棟 191
192 大 樓 跑 馬 燈 應 用 系 統 公 告 寄 發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系 所 及 學 生 等 各 種 管 道, 提 醒 學 生 並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協 助 宣 導, 以 提 高 學 生 填 答 率 (6) 本 次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填 答 率 大 學 部 平 均 82.38% 碩 士 班 平 均 71.13% 博 士 班 平 均 53.39% ( 各 系 填 答 率 如 附 件 1) (7) 確 認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全 面 與 陰 面 的 分 數 標 準, 並 通 知 未 達 標 準 的 教 師 所 屬 系 所, 以 協 助 教 師 研 擬 教 學 改 進 方 法, 避 免 於 期 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時 未 達 標 準 (8) 完 成 通 知 各 系 所 主 管 及 授 課 教 師 至 應 用 系 統 查 詢 本 學 期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結 果 (9) 協 助 提 供 各 單 位 申 請 調 閱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相 關 資 料 (10) 至 止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報 表 月 平 均 點 閱 人 次 為 10,151 人 次 9. 品 保 作 : (1)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檢 核 之 課 程 清 冊, 請 各 系 於 回 覆 (2) 因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單 一 課 程 檢 核 已 結 束, 請 各 系 所 / 學 院 / 通 識 中 心 及 進 修 部 將 各 級 課 程 檢 核 結 果 經 各 級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繳 交 課 程 檢 核 總 表 綜 合 學 習 檢 核 總 表 各 級 課 程 會 議 紀 錄 至 教 師 發 展 組, 已 完 成 聯 繫 單 通 知 (3) 完 成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各 系 繳 交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課 程 之 品 保 相 關 資 料, 於 繳 交 截 止 (4) 檢 核 本 學 期 品 保 課 程 檢 核 清 冊, 確 認 各 課 程 代 號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並 確 認 本 學 期 專 任 老 師 是 否 每 人 各 有 提 出 一 門 課 程 檢 核 ) (5) 品 保 平 台 至 止, 月 平 均 瀏 覽 人 次 1,724 人 次 月 平 均 瀏 覽 人 數 664 人 10. 教 學 助 理 : (1) 召 開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本 學 期 通 過 289 門, 包 含 學 系 ( 中 心 ) 推 薦 132 門 教 學 深 耕 教 師 25 門 院 大 會 考 8 門 國 際 學 院 外 籍 教 師 2 門 必 修 課 程 108 門 及 選 修 14 門 (2) 辦 理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說 明 會, 除 針 對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之 工 作 內 容 進 行 講 解 外, 並 於 活 動 中 頒 獎 予 優 秀 教 學 助 理, 並 邀 請 其 中 5 名 優 秀 助 理 分 享 其 心 路 歷 程, 總 計 參 與 人 數 為 189 名, 活 動 滿 意 度 為 89.09% (3)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暨 研 究 生 助 理 培 訓 研 習 會 邀 請 成 功 大 學 王 涵 青 老 師 蒞 臨 分 享 設 個 陷 阱 往 下 跳 做 個 熱 情 的 TA- 我 的 TA 生 活 從 心 開 始, 總 計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為 266 人, 活 動 滿 意 度 85.59% 192
193 11. e 化 實 資 訊 平 台 :e 化 實 資 訊 平 台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共 計 3 位 教 師 申 請 並 審 核 通 過 之 實 習 工 讀 案 件, 共 計 21 位 學 生 參 與 12. 義 守 大 學 補 助 教 師 赴 公 民 機 構 研 習 執 行 進 度 : 共 有 15 位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將 陸 續 進 行 後 續 審 查 作 13.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執 行 進 度 : (1)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辦 理 之 校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應 考 人 數 及 通 過 情 形 如 下 : 考 試 日 期 學 系 應 考 人 數 通 過 率 自 由 報 名 % 護 理 % 自 由 報 名 % 財 金 1B % 財 金 1A % (2) 本 學 期 預 計 成 立 資 訊 能 力 診 斷 測 驗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透 過 教 師 間 的 討 論 形 成 院 級 的 共 同 性 課 綱 授 課 方 式 評 量 方 式 等 項 目,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校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3)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協 助 各 系 申 請 TQC 檢 定 考 場 建 置, 並 於 考 試 日 前 往 監 考 截 至 申 請 TQC 檢 定 學 系 如 下 : 考 試 日 期 學 系 / 科 目 應 考 人 數 通 過 率 財 金 3A/Excel % 電 機 系 /Word % 財 金 系 /Excel 資 工 系 /Word 資 工 系 /Excel 傑 出 教 學 甄 選 作 : (1)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甄 選 委 員 會 初 審 會 議, 為 傑 出 教 學 候 選 人 資 料 審 查 期 間 (2)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甄 選 委 員 會 複 審 會 議, 遴 選 出 11 位 校 級 傑 出 教 學 獎 獲 獎 教 師 (3) 預 計 於 畢 典 禮 進 行 傑 出 教 學 獎 頒 獎 15.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 (1) 已 於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經 驗 分 享 研 習 會, 邀 請 應 用 數 學 系 劉 玫 灃 老 師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課 程 實 施 之 注 意 要 點 之 演 講, 總 計 63 位 教 師 參 與 (2) 教 育 部 來 文 通 知,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認 證 審 查 受 理 時 間 延 至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103 年 7 月 ), 已 以 方 式 通 知 之 前 申 請 教 材 認 證 未 通 過 之 教 師 及 目 前 教 材 審 查 中 之 教 師, 詢 問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之 意 願, 並 於 提 案 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名 單 如 下 : 學 院 系 所 教 師 課 程 名 稱 電 資 電 機 系 黃 蓮 池 通 訊 系 統 193
194 特 色 研 究 觀 餐 觀 光 系 汪 芷 榆 觀 光 行 政 與 法 規 大 傳 系 陳 瑞 芸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資 訊 能 力 與 素 養 大 傳 系 陳 瑞 芸 數 位 平 面 媒 體 編 輯 傳 設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 二 ) 大 傳 系 陳 瑞 芸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 一 )2D 影 像 效 果 醫 工 系 張 慧 柔 人 體 解 剖 學 醫 工 系 張 慧 柔 生 理 學 醫 學 院 醫 放 系 簡 溢 均 生 理 學 ( 二 ) 職 治 系 張 立 青 生 理 學 ( 一 ) 後 醫 系 劉 麗 芬 微 生 物 學 實 驗 應 日 系 日 下 幸 里 語 文 應 英 系 田 靜 誼 跨 文 化 溝 通 應 英 系 韓 賀 伯 通 識 中 心 通 識 中 心 溫 武 男 人 社 會 中 的 數 學 系 統 (3)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學 院 推 薦 1 門 課 程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並 於 執 行 結 束 後, 提 出 104 年 度 第 1 梯 次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申 請, 目 前 共 計 1 門 課 程 ( 生 科 系 王 瑜 琦 老 師 探 索 微 生 物 的 世 界 ) 提 出 申 請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各 院 課 程 教 材 上 網 率 為 81%, 各 系 使 用 統 計 表 請 另 參 閱 附 件 2( 統 計 至 ): 課 程 教 材 上 網 率 學 院 授 課 數 上 傳 課 程 教 材 課 程 教 材 之 課 程 數 上 網 率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 醫 學 院 % 國 際 學 院 % 語 文 學 院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軍 訓 室 % 總 計 2,767 2,246 81% 註 : 依 教 師 所 屬 單 位 統 計 優 質 服 194
19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回 覆 研 發 處 模 擬 委 員 提 問 資 料 獎 補 助 支 用 計 畫 問 題 集 更 新 校 資 料 庫 研 9 計 畫 數 據 ; 修 訂 第 九 屆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總 表 ; 系 所 評 鑑 量 化 數 據 更 新, 協 助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待 釐 清 問 題 回 覆 ; 撰 寫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2. 回 覆 教 處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彙 編 ; 教 處 104 擴 大 申 請 入 學 計 畫 書 更 新 資 料 ; 外 籍 師 生 座 談 會 意 見 回 覆 3. 協 助 語 文 中 心 請 各 系 回 覆 英 文 達 均 標 以 上 之 學 生 英 檢 通 過 情 形 4. 協 助 請 各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協 助 填 報 現 有 人 力 及 運 作 情 形 5. 回 覆 秘 書 處 102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題 項 修 正 建 議 表 103 年 度 第 1 季 ( ) 未 來 發 展 的 政 策 走 向 及 開 源 節 流 列 管 表 3-4 月 份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影 印 情 形 查 核 紀 錄 表 全 校 性 相 互 借 用 共 通 性 資 材 清 單 智 財 權 執 行 改 善 情 形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開 放 性 問 題 改 善 情 形 6. 完 成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財 產 盤 點 102 學 年 度 第 三 期 中 程 管 考 線 上 填 報 明 新 科 大 參 訪 簡 報 195
196 196 附 件 1
197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Moodle)- 各 系 課 程 教 材 上 網 率 統 計 學 院 院 系 授 課 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醫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統 計 至 103/05/16 上 傳 課 程 教 材 之 課 程 課 程 教 材 上 網 數 率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應 用 數 學 系 % 工 管 理 學 系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企 管 理 學 系 % 財 金 融 學 系 % 國 際 商 學 系 % 會 計 學 系 % 管 理 博 士 班 % 管 理 碩 士 班 1 0 0%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 營 養 學 系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醫 管 理 學 系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護 理 學 系 % 娛 樂 事 管 理 學 系 % 國 際 企 經 營 學 系 % 國 際 財 金 融 學 系 %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語 文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休 閒 事 管 理 學 系 % 附 件 2 197
198 廚 藝 學 系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觀 光 學 系 % 觀 餐 原 民 專 班 2 0 0%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 傳 設 原 民 專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通 識 中 心 % 軍 訓 室 軍 訓 室 % 總 計 2,767 2,246 81% 註 : 以 教 師 所 屬 單 位 統 計 198
199 ( 二 十 三 )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優 質 服 1. 職 涯 導 師 : (1)06.04 規 劃 辦 理 職 涯 導 師 工 作 坊 (2) 規 劃 辦 理 職 涯 導 師 經 驗 分 享 交 流 座 談 會 (3)06.30 規 劃 辦 理 職 涯 領 航 委 員 會 議 2. 職 涯 諮 詢 : (1)03.27 至 個 人 諮 詢 共 計 37 人 參 加, 滿 意 度 95.5% (2)03.27 至 團 體 諮 詢 共 計 662 人 參 加, 滿 意 度 93.6% 3. 專 題 暨 成 果 展 典 藏 : (1) 調 查 103 年 度 各 系 所 成 果 展 辦 理 情 形 (2) 新 增 3 個 系 所 103 年 度 成 果 展 資 料 (3) 上 簽 計 畫 書 (4) 修 改 專 區 首 頁 頁 面 4. 職 涯 知 能 館 : (1) 採 購 電 器 裝 潢 網 路 工 程 營 繕 工 程 及 OA 桌 椅 採 購 作 (2) 上 簽 支 用 配 合 款 及 申 請 經 費 調 整 (3) 上 簽 費 計 畫 ( 微 電 影 求 職 網 及 校 友 追 蹤 平 台 ) 5. 主 軸 六 管 控 作 : (1) 建 置 職 涯 諮 詢 師 預 約 系 統, 共 計 17 場 (2) 審 核 活 動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共 16 場 (3) 通 知 跟 催 並 回 覆 各 方 案 繳 交 核 定 公 文 經 費 表 活 動 列 表 及 當 月 新 聞 (4) 繳 交 每 月 應 繳 資 料 就 輔 導 1. 就 媒 合 平 台 : 廠 商 職 缺 審 查 共 計 4 家, 職 缺 32 個 2. 鴻 海 職 缺 訊 息 : 彙 整 並 寄 出 履 歷 表 共 計 15 份 3. 就 博 覽 會 : 核 銷 及 採 購 作 4. 玉 山 銀 行 徵 才 面 試 會 : 共 計 28 位 學 生 參 加 面 試, 錄 取 7 位 5. 南 區 徵 才 就 博 會 : 製 作 LCD 並 群 發 學 生 活 動 訊 息 6. 企 實 習 訊 息 : 群 發 各 系 所 申 請 企 實 習, 彙 整 各 系 所 申 請 情 況, 並 轉 鳳 山 就 輔 中 心 7. 青 達 班 講 座 : 與 老 師 聯 繫 本 學 年 3 場 次 活 動 相 關 資 訊 8. 雇 主 論 壇 活 動 : 聯 繫 樹 德 校 長 出 席 事 宜 聯 繫 學 長 邀 請 高 雄 大 學 城 學 長 9. 新 光 三 越 餐 旅 系 徵 才 活 動 : 轉 知 餐 旅 系 10. 聲 暉 協 會 活 動 : 轉 諮 輔 組 11. 兔 將 徵 才 資 訊 : 群 發 徵 才 資 訊 予 學 生 校 友 及 老 師, 錄 取 2 位 放 視 大 賞 徵 才 訊 息 : 群 發 徵 才 資 訊 予 學 生 校 友 及 老 師 職 涯 輔 導 1. 性 格 及 就 測 評 (MAPA): (1) 施 測 對 象 : 日 間 部 大 三 及 碩 二 學 生 (2) 計 畫 目 標 :02.27 至 05.30, 問 卷 回 收 率 達 85% (3) 敦 請 各 學 系 職 涯 老 師 協 助 宣 導 及 施 測 (4) 每 週 彙 整 本 校 各 系 所 施 測 率 及 增 加 率 予 長 官 及 各 學 系 ( 如 附 件 1) 199
200 (5) 截 至 止, 大 三 生 完 成 率 82.40%, 碩 二 生 填 寫 率 84.47% (6) 截 至 止, 回 收 率 已 達 80% 之 系 所 大 三 / 職 涯 導 師 碩 二 / 職 涯 導 師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生 科 系 謝 文 權 政 管 系 藍 於 琛 企 管 系 田 祖 武 國 商 系 陳 柏 榮 朱 子 雄 材 料 系 謝 佩 汝 營 養 系 鄭 瑋 宜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護 理 系 李 逸 呂 筑 韻 生 化 所 洪 錫 勳 潘 宗 龍 鄭 宏 良 電 機 系 蔣 榮 生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應 數 系 孫 一 凡 郎 正 廉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會 計 系 莊 素 增 土 木 系 古 志 生 生 科 系 黃 建 富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資 管 系 謝 原 精 吳 靖 純 電 子 系 王 周 珍 金 明 浩 柯 松 源 資 工 系 歐 陽 振 森 應 英 系 熊 賢 關 國 財 系 羅 禎 昌 電 機 系 黃 蓮 池 後 中 醫 蔡 汎 修 材 料 系 陳 國 駒 健 管 系 吳 坤 和 電 子 系 洪 惠 陽 蘇 義 明 土 木 系 詹 明 勇 邵 可 鏞 餐 旅 系 保 里 乃 玲 吳 合 扎 企 管 系 陳 彥 君 葉 兆 輝 職 治 系 林 鋐 宇 物 治 系 陳 建 良 醫 放 系 簡 溢 均 廚 藝 系 林 琳 觀 光 系 張 琬 菁 2.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認 證 活 動 結 案 共 3 件 申 請 案 7 件 3. 活 動 辦 理 : (1)04.11 辦 理 玉 山 銀 行 徵 才 面 試 會, 參 加 人 數 28 人 (2)04.21 辦 理 青 達 班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30 人 (3)04.23 辦 理 求 職 技 巧 養 成 班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66 人 (4)04.25 辦 理 青 達 班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21 人 (5)04.29 辦 理 證 照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21 人 (6)04.30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08 人 (7)04.30 辦 理 證 照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05 人 (8)05.07 辦 理 校 友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108 人 校 友 服 1. 回 覆 校 友 疑 問 協 助 校 友 解 決 各 問 題 及 進 行 校 友 聯 繫,03.10 至 05.11, 校 友 服 共 計 538 人 次 2. 校 友 會 活 動 協 辦 : 200
201 (1) 協 助 網 頁 資 料 更 新 (2)03.17 至 簽 訂 2 間 特 約 商 店 (3) 受 理 校 友 證 申 請, 自 至 05.15, 共 計 29 位 校 友 申 請 校 友 證 (4)03.19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各 學 院 103 年 度 校 友 會 應 屆 畢 生 獎 學 金 辦 理 時 程,04.01 群 發 及 公 告 獎 學 金 資 訊 (5) 急 難 扶 助 金 :03.17 至 共 計 受 理 3 件 申 請 案,1 案 不 符 申 請 資 格 其 餘 2 案 已 審 核 通 過 並 核 發 扶 助 金 20,000 元 (6) 協 辦 第 六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04.19 於 晶 頂 101 海 鮮 餐 廳 辦 理 完 成, 出 席 人 數 含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54 人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追 認 急 難 扶 助 金 補 助 名 單 7 月 份 聯 誼 活 動 內 容 討 論 第 七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當 日 共 4 人 捐 款, 捐 款 金 額 共 計 80,000 元 (7) 協 辦 欣 賞 歷 史 遺 跡 享 受 田 園 之 樂 聯 誼 活 動 :05.03 於 台 南 新 化 及 無 米 樂 社 區 辦 理 完 成, 出 席 會 員 含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71 人 (8) 協 辦 第 六 屆 第 三 次 常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確 認 理 監 事 出 席 狀 況 (9) 提 醒 各 學 院 回 覆 應 屆 畢 生 獎 學 金 獲 獎 名 單 至 公 告 12 則 進 修 資 訊 50 則 就 資 訊 4. 義 家 人 校 友 電 子 報 ( 每 月 發 行 1 期 ):4 月 份 蒐 集 校 內 外 相 關 新 聞 及 資 訊, 共 計 發 布 18 則, 點 閱 數 計 647 人 次, 累 計 9,304 人 次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5 6 月 份 活 動 規 劃 : 辦 理 校 友 會 第 六 屆 第 三 次 常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辦 理 全 方 位 求 職 指 南 講 座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辦 理 校 友 講 座 辦 理 全 方 位 求 職 指 南 講 座 辦 理 職 涯 導 師 工 作 坊 辦 理 職 涯 導 師 經 驗 分 享 交 流 座 談 會 辦 理 職 涯 領 航 委 員 會 議 1. 文 件 資 料 回 覆 : (1) 秘 書 處 : 行 政 會 議 資 料 校 會 議 資 料 102 年 度 通 過 項 目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共 通 性 耗 材 表 第 一 季 開 源 節 流 表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確 認 個 資 網 頁 資 料 (2) 服 教 組 : 學 活 動 103 年 度 核 銷 進 度 (3) 研 發 處 :103 至 105 學 年 度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4) 註 冊 組 : 新 生 手 冊 (5) 生 輔 組 : 新 生 生 活 手 札 2. 雇 主 問 卷 調 查 : (1) 催 收 對 象 : 校 友 之 企 雇 主 (2) 計 畫 目 標 : 於 前, 有 效 問 卷 達 500 筆 (3) 敦 請 各 學 系 及 職 涯 導 師 協 助 催 收 問 卷 201
202 (4) 每 周 彙 整 本 校 各 系 所 填 答 率 情 形 予 長 官 及 各 學 院 系 ( 如 附 件 2) (5) 截 至 止, 各 學 系 回 收 467 份, 本 校 目 標 值 為 回 收 達 500 份 (6) 截 至 止, 各 學 系 回 收 數 已 達 各 系 目 標 之 系 所 學 系 / 職 涯 導 師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所 ) 沈 季 燕 企 管 理 學 系 ( 所 ) 蘇 錦 俊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所 ) 朱 力 民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所 ) 符 志 強 營 養 學 系 楊 欣 怡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劉 姚 伶 國 際 商 學 系 李 慧 珠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張 立 青 觀 光 學 系 葉 上 葆 會 計 學 系 劉 進 平 周 容 如 黃 志 隆 王 嘉 州 藍 於 琛 吳 文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所 ) 彥 劉 鴻 陞 林 皆 興 鄭 安 廷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技 術 學 系 李 境 和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所 ) 劉 麗 芬 3. 畢 後 一 年 及 應 屆 畢 生 統 計 資 料 已 上 傳 至 系 所 評 鑑 專 區 4. 填 寫 102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校 庫 數 據 5. 中 心 網 頁 資 訊 更 新 及 維 護 6. 輔 導 及 協 助 畢 生 聯 合 會 活 動 辦 理 : 協 助 教 室 借 用 及 審 閱 計 畫 書 內 容 台 東 大 學 來 校 參 訪 中 心 新 同 仁 徐 惠 敏 報 到, 負 責 就 輔 導 相 關 9. 生 活 助 學 金 與 一 般 工 讀 生 管 理 及 核 銷 作 10. 配 合 教 育 部 來 文, 上 傳 畢 生 資 料 及 新 生 資 料 11. 籌 辦 2014 畢 典 禮 : (1)03.26 召 開 畢 典 禮 草 案 會 議 (2)04.16 召 開 籌 備 會 議, 共 計 55 人 出 席 (3) 周 邊 系 列 活 動 規 劃 : 義 同 來 按 讚 歡 樂 市 集 義 起 來 入 會 (4) 修 改 計 劃 書 內 容,04.28 上 簽 計 畫 書 (5)05.28 召 開 畢 典 禮 行 前 說 明 會 (6) 回 收 各 學 院 畢 感 言 工 作 聯 繫 單 (7) 與 管 樂 社 原 民 班 休 管 系 協 調 表 演 細 節 (8) 受 理 服 教 育 課 程 登 記 (9) 上 簽 校 內 住 宿 優 惠 (10) 修 改 請 柬 設 計 (11) 相 關 文 件 送 英 譯 (12) 相 關 經 費 預 估 (13) 與 皇 家 天 悅 及 義 大 遊 樂 世 界 協 調 優 惠 內 容 (14) 上 簽 畢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並 寄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系 所 提 供 畢 班 窗 口 名 單 202
203 (15) 彙 整 各 部 別 畢 生 註 冊 人 數 (16) 寄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系 所 回 覆 受 證 代 表 名 單 (17) 聯 繫 書 燁 獎 及 服 志 工 名 單 (18) 路 燈 旗 版 面 更 新 及 估 價, 並 完 成 安 裝 作 (19) 園 遊 會 攤 位 招 商 及 申 請 借 款 (20) 寄 送 貴 賓 邀 請 信 (6 位 ) (21) 相 關 耗 材 送 請 採 購 (22) 修 改 貴 賓 名 單 (23) 與 童 軍 社 討 論 畢 留 言 版 內 容 (24) 確 認 服 教 生 名 單 5 6 月 份 活 動 規 劃 : 召 開 畢 典 禮 行 前 說 明 會 辦 理 2014 畢 典 禮 蕭 宏 金 主 任 補 充 說 明 : 學 校 謹 訂 於 本 (103) 年 6 月 7 日 ( 週 六 ) 舉 行 102 學 年 度 畢 典 禮 活 動, 為 利 掌 握 畢 校 友 去 向, 期 望 各 師 長 協 助 宣 導 鼓 勵 同 學 加 入 校 友 會, 當 天 加 入 校 友 會 之 學 生, 將 贈 送 150 元 園 遊 券 及 特 色 小 禮 物, 希 望 各 位 老 師 協 助 廣 為 宣 傳 蕭 校 長 補 充 說 明 : 本 校 校 友 李 文 准 理 事 長, 對 學 校 校 友 及 活 動 都 非 常 支 持, 對 於 優 秀 校 友 可 以 多 多 推 薦 及 宣 揚, 由 此 可 見 學 校 是 可 以 造 就 優 秀 人 才 203
204 附件 1 204
205 205
206 ( 二 十 四 )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1. 本 中 心 刻 正 辦 理 原 創 工 坊 ( 工 藝 教 室 暨 展 示 中 心 ) 申 請 規 劃 書 修 正, 擬 爭 取 103 年 度 教 卓 計 畫 經 費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辦 理, 該 空 間 之 落 實 將 俾 利 本 校 原 住 民 文 創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及 提 供 優 質 作 品 展 示 空 間 卓 越 教 學 2. 本 中 心 於 辦 理 文 化 紮 根 扶 植 計 畫 - 部 落 文 創 經 驗 分 享 系 列 講 座, 共 計 44 人 參 與 3. 本 中 心 於 辦 理 文 化 紮 根 扶 植 計 畫 - 手 感 體 驗 暨 文 創 商 品 通 路 見 學 活 動, 共 計 43 人 參 與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本 校 大 專 校 院 設 立 原 住 民 專 班 修 正 計 畫 核 定 90 萬, 本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第 一 期 款 部 份 經 費 核 銷, 並 特 色 研 究 於 近 期 內 補 齊 70% 之 原 始 憑 證 單 據 及 相 關 期 中 報 告, 俾 利 第 二 期 款 項 請 領 作 特 色 研 究 本 中 心 台 邦. 撒 沙 勒 主 任 受 邀 出 席 屏 東 縣 政 府 屏 東 縣 古 物 文 化 資 產 推 廣 及 部 落 珍 貴 文 物 普 查 委 託 案 評 審 會 議 其 他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支 援 國 際 事 處 辦 理 文 化 達 人 祭 活 動, 由 觀 餐 及 傳 設 原 專 班 學 生 共 同 協 助 舞 蹈 樂 團 及 歌 唱 表 演 等 優 質 服 補 助 款 1.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設 立 原 住 民 專 班 修 正 計 畫 目 前 已 製 據 申 領 第 二 期 款 項, 經 校 內 程 序 完 成 後 本 中 心 將 進 行 相 關 之 作 3.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大 專 院 校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作,102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獲 獎 人 數 共 計 110 位, 為 高 教 體 系 之 首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36. 本 中 心 於 05/16-17 辦 理 南 投 觀 光 產 體 驗 暨 工 藝 文 創 通 路 見 學 活 動, 共 計 40 人 參 與 206
207 ( 二 十 五 ) 人 力 資 源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103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相 關 事 宜 : (1) 工 作 聯 繫 單 - 通 知 有 關 103 年 8 月 1 日 如 有 自 願 退 休 案 件, 須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前 經 主 管 簽 核 後 送 至 人 資 處 辦 理 (2)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屆 齡 退 休 及 延 長 服 期 滿 教 師 ( 合 計 有 5 位 ) 繳 交 辦 理 退 休 相 關 資 料 (3) 簽 辦 自 願 於 退 休 人 員 案 (1 位 ), 並 於 簽 准 後 於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繳 交 辦 理 退 休 相 關 資 料 (4) 辦 理 工 友 退 休 案 (1 位 ), 並 請 工 友 退 休 人 員 繳 交 辦 理 退 休 相 關 資 料 (5) 簽 辦 自 願 於 退 休 人 員 案 (1 位 ), 並 請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繳 交 辦 理 退 休 相 關 資 料 (6) 及 分 別 發 函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理 7 位 教 師 及 1 位 工 友 退 休 申 請 案 (103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公 告 修 正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核 發 3 月 份 生 日 代 金 500 元 / 人, 共 計 核 發 77 位 同 仁 網 頁 公 告 人 事 服 簡 訊 (2 月 份 ) 函 請 私 校 儲 金 會 辦 理 編 制 內 離 職 人 員 申 請 離 職 金 事 宜 擬 訂 教 師 出 勤 及 差 假 申 請 要 點 ( 草 案 ) 協 助 辦 理 年 滿 60 歲 離 職 教 師 領 取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事 宜 印 製 學 期 兼 任 老 師 及 合 聘 教 師 聘 書, 共 337 位 ;102 學 年 度 教 師 升 等 通 過 聘 書, 共 10 位 9.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8 屆 委 員 改 選 相 關 事 宜 (1) 工 作 聯 繫 單 - 通 知 本 校 儲 金 會 須 改 選 之 學 院 及 行 政 單 位 會 員, 於 自 行 至 投 票 系 統 依 所 屬 學 院 及 行 政 單 位 進 行 投 票 (2) 上 午 9 點 於 人 資 處 進 行 開 票, 監 票 人 由 現 任 委 員 總 處 陳 維 忠 組 長 及 施 憲 權 組 長 擔 任 及 公 告 人 事 動 態 通 知 各 一 則 簽 辦 本 校 職 員 工 身 心 靈 成 長 活 動 計 畫, 並 於 簽 准 後 公 告 同 仁 報 名 事 宜, 訂 於 報 名 截 止 本 次 同 仁 報 名 活 動 踴 躍,30 名 額 滿 召 開 103 年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本 年 度 申 請 獎 勵 教 師 共 計 62 人,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簽 准 後 發 函 教 育 部 辦 理 獎 勵 金 請 領 作 匯 入 103 年 2 月 職 員 工 台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時 數 207
208 簽 辦 有 關 洪 博 彥 等 10 位 教 師 升 等 後 薪 資 改 敘 補 款 事 宜 辦 理 已 領 退 休 ( 職 伍 ) 金 之 公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政 人 員 軍 職 人 員 公 營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再 任 本 校 者 之 私 校 儲 金 會 系 統 維 護 公 告 新 修 正 之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全 文, 本 案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核 定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並 追 溯 自 生 效 簽 辦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8-1 月 職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網 頁 更 新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申 復 申 訴 審 查 要 點 ( 英 文 版 )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監 理 會 會 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 期 間, 於 本 校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Moodle) 辦 理 本 校 自 辦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自 提 儲 金 投 資 需 求 問 卷 事 宜 整 理 102 年 度 工 讀 人 力 學 校 負 擔 預 估 金 額 21. 辦 理 本 校 退 撫 儲 金 103 年 3 月 份 4 筆 定 存 作 ( 分 別 於 存 入 彰 化 銀 行 )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學 年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及 約 用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期 間 為 , 經 統 計 本 學 年 計 有 教 職 員 工 567 人 及 眷 屬 24 人 ; 共 計 591 人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及 發 函 至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承 辦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辦 理 編 制 內 同 仁 自 主 投 資 網 路 平 台 開 戶 申 請 作, 計 16 位 公 告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升 等 教 師 教 學 服 相 關 資 料 定 點 陳 閱 事 宜 ( 陳 閱 時 間 : ~ ) 發 函 至 儲 金 管 理 會 辦 理 編 制 內 離 職 人 員 申 請 離 職 金 事 宜 工 作 聯 繫 單 - 通 知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可 申 請 102 年 度 保 險 費 繳 納 證 明 書, 並 已 完 成 製 發 72 人 之 證 明 書 網 頁 公 告 人 事 服 簡 訊 (3 月 份 ) 29. 辦 理 本 校 退 撫 儲 金 103 年 4 月 份 4 筆 定 存 作 ( 分 別 於 存 入 彰 化 銀 行 ) 核 發 4 月 份 生 日 代 金 500 元 / 人, 共 計 核 發 88 位 同 仁 網 頁 更 新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申 復 申 訴 審 查 要 點 ( 英 文 版 ) 32.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職 員 工 身 心 靈 成 長 活 動, 主 題 為 健 康 生 活, 成 員 共 30 位 ( 額 滿 ): (1) 辦 理 健 康 生 活 書 籍 票 選 活 動, 其 中 寫 給 怕 老 族 : 從 現 在 開 始 儲 存 健 康 資 本 以 最 高 票 當 選 本 期 閱 讀 書 籍 (2) 進 行 第 一 次 健 康 生 活 書 籍 導 讀 及 心 得 分 享 活 動, 由 健 管 系 廖 梨 伶 老 師 ( 衛 保 組 組 長 ) 擔 任 導 讀 人, 並 以 小 組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心 得 分 享 208
209 召 開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議 公 告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8 屆 委 員 代 表 改 選 結 果 製 發 101 學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繳 納 證 明 書, 計 54 份 配 合 稽 核 室 稽 核 本 處 差 假 作 禮 券 盤 點 作 出 勤 等 作 及 回 復 稽 核 報 告 辦 理 推 動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跨 校 合 作 與 資 源 交 流 座 談 會, 計 17 所 學 校 34 位 人 事 主 管 及 主 辦 承 辦 人 與 會 公 告 102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自 強 活 動 辦 理 梯 次 及 報 名 作, 本 年 度 於 5 月 份 之 例 假 日 舉 辦 屏 東 小 琉 球 及 台 中 麗 寶 樂 園 一 日 遊 共 5 個 梯 次, 約 230 位 同 仁 報 名 參 加 匯 入 103 年 3 月 職 員 工 台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時 數 健 保 署 至 本 校 查 核 有 關 工 讀 生 投 保 健 保 案 件, 本 處 將 全 面 清 查 並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公 告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作 流 程 相 關 事 宜 通 知 各 學 院 / 中 心 有 關 6 月 份 校 教 評 會 召 開 提 案 配 合 事 宜 轉 知 COSTCO 好 市 多 優 惠 訊 息 製 發 102 年 度 眷 屬 自 費 團 體 保 險 繳 納 證 明 書, 共 計 170 份 送 審 林 崇 能 等 7 位 老 師 教 師 資 格 ( 申 請 部 定 證 書 ) 召 開 組 織 規 程 共 識 座 談 會, 共 計 26 位 主 管 參 與 召 開 臨 時 人 員 適 用 勞 基 法 相 關 事 宜 協 商 會 議, 並 於 校 協 調 會 議 專 題 報 告 召 開 多 元 升 等 推 動 委 員 會, 討 論 各 議 題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轉 知 各 學 系 教 師 審 視 是 否 合 適 49. 教 育 部 新 增 教 師 人 才 網, 提 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公 告 相 關 職 缺 訊 息, 目 前 本 校 公 告 職 缺, 計 有 觀 光 系 及 廚 藝 系 專 案 教 師 職 缺 各 1 個 50. 辦 理 學 期 教 職 員 工 本 人 及 眷 屬 進 修 學 雜 費 補 助 案 及 核 銷 案 件 共 計 34 件 51. 完 成 填 報 教 育 部 期 校 資 料 資 料 庫 相 關 人 事 資 料 52.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校 外 兼 課 兼 職 ( 各 2 位 教 師 ) 發 文 事 宜 53. 人 員 甄 選 面 談 : (1) 辦 理 國 財 系 約 用 行 政 助 理 面 試 (2) 辦 理 研 究 發 展 處 約 用 行 政 助 理 面 試 (3) 辦 理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約 用 專 案 助 理 面 試 (4) 辦 理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約 用 專 案 助 理 面 試 (5) 辦 理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約 用 行 政 助 理 面 試 54. 回 覆 各 單 位 統 計 資 料 : (1)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學 年 度 各 系 教 師 人 數 統 計, 配 合 研 發 處 填 報 103 年 度 獎 補 助 經 費 審 查 資 料 209
210 國 際 接 軌 (2) 教 發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專 兼 任 教 師 名 單,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審 核 用 (3) 會 計 處 要 求 提 供 會 計 處 人 員 102 年 度 未 休 假 天 數 及 加 班 時 數, 辦 理 分 析 會 計 處 人 員 職 掌 負 擔 (4) 學 處 要 求 提 供 各 院 教 師 人 數, 辦 理 核 算 下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推 薦 性 平 會 委 員 人 數 (5) 推 廣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專 兼 任 及 職 員 人 數, 辦 理 103 年 度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委 外 訓 練 計 畫 書 使 用 (6) 協 助 學 處 課 指 組 確 認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是 否 仍 在 職, 辦 理 社 團 評 鑑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獎 勵 事 宜 (7) 秘 書 處 要 求 提 供 專 兼 任 及 職 員 人 數, 辦 理 102 學 年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8) 秘 書 處 要 求 提 供 教 師 人 數 及 博 士 師 資 比, 辦 理 義 大 世 界 簡 介 改 版 內 容 更 新 (9) 學 處 要 求 提 供 教 師 職 號, 辦 理 輔 導 課 程 教 師 上 課 時 數 (10)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平 均 年 資 及 平 均 年 齡, 辦 理 申 請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TTQS 評 核 (11)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專 任 教 師 及 教 官 名 單, 辦 理 課 程 檢 核 (12) 研 發 處 要 求 提 供 專 兼 任 教 師 及 行 政 職 員 人 數 統 計, 辦 理 計 畫 簡 報 用 (13) 秘 書 處 要 求 提 供 專 兼 任 教 師 及 職 員 人 數, 提 供 集 團 綜 管 會 觀 光 地 區 指 定 應 檢 說 明 55. 自 至 止, 新 進 同 仁 計 13 人, 離 職 同 仁 計 16 人 ( 含 教 官 及 計 畫 案 專 任 助 理 ) 經 簽 奉 核 准 Dr. Peter Obrien 教 師 103 學 年 改 以 專 案 教 授 續 聘 1 學 期 至 止 發 文 申 請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國 際 學 院 新 聘 外 籍 教 師 Sven Dahms 等 4 位 工 作 許 可 其 他 210
211 ( 二 十 六 ) 會 計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填 報 103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各 分 項 計 畫 4 月 份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2) 外 籍 生 註 冊 計 837 人 ( 不 含 境 外 生 ), 學 雜 費 收 入 約 計 46,314,630 元, 提 供 學 雜 費 獎 學 金 11,969,453 元 / 210 人 (2) 進 修 部 補 退 費 作 結 算, 補 費 金 額 3,791,086 元 / 609 人, 退 費 金 額 7,774,129 / 1,244 人 (2) 大 陸 研 修 生 研 修 費 收 入 12,366,387 元 / 315 人, 另 交 換 生 263 人 (2) 就 學 貸 款 計 1.9 億 元, 已 於 撥 入 5. 截 至 止,102(2) 註 冊 人 數 15,686 人 ( 不 含 境 外 生 ), 學 雜 費 收 入 約 計 7.6 億 元 6. 洽 辦 第 一 銀 行 新 興 分 行 代 收 本 校 外 籍 生 國 外 線 上 刷 卡 繳 費 作 7. 洽 辦 彰 銀 高 雄 分 行 長 期 借 款 展 期 案 獲 准 在 案 8. 協 助 彙 編 湯 森 路 透 全 球 教 育 機 構 概 況 大 全 項 目 年 財 資 料 9. 協 助 提 供 傳 設 學 院 系 所 評 鑑 之 財 資 料 學 年 度 推 廣 中 心 各 班 別 收 支 會 計 核 銷 作 11.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各 項 境 外 專 班 核 銷 作 月 各 補 助 經 費 審 核 及 核 銷 ( 含 國 科 會 教 育 部 各 公 私 機 關 計 劃 案 ) 月 會 計 月 報 作 每 月 現 金 結 存 銀 行 存 款 之 核 對 及 銀 行 貸 款 還 本 及 利 息 繳 息 申 請 14. 例 行 每 月 查 帳 作 之 各 單 位 預 借 款 稽 查 事 項, 逾 90 天 未 清 償 者 15. 例 行 每 月 全 校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及 核 銷 作 月 校 內 貨 款 ( 含 校 獎 補 助 款 ) 審 核 及 核 銷 月 校 發 展 經 費 教 學 卓 越 經 費 學 輔 獎 助 款 校 安 輔 導 人 力 計 畫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之 審 核 及 核 發 作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模 組 鐘 點 費 審 核 及 立 帳 1. 各 預 算 建 立 之 諮 詢 審 核 及 管 控 2. 義 守 大 學 實 習 中 心 營 稅 及 娛 樂 稅 申 報 3. 轉 知 102 年 度 扣 繳 憑 單 無 紙 化 作 及 提 供 所 得 申 報 明 細 資 料 查 詢 4. 重 申 外 籍 人 士 所 得 扣 繳 暨 申 報 事 宜 211
212 ( 二 十 七 ) 軍 訓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年 3 月 至 103 年 4 月 校 安 中 心 輔 導 服 學 生 件 數 統 計 表 : 項 目 月 份 疾 病 照 料 急 難 救 助 情 緒 疏 導 轉 介 服 意 外 事 件 賃 居 訪 視 特 殊 事 件 服 他 校 聯 繫 家 長 其 他 小 計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如 下 : (1)103 年 3 月 計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共 30 件 34 人 28 傷 (2)103 年 4 月 計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共 38 件 43 人 35 傷 院 別 月 份 電 資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語 文 學 院 醫 學 學 院 觀 餐 學 院 ( 單 位 : 人 次 ) 傳 設 學 院 (3) 與 103 年 度 各 月 份 比 較 分 析 暨 圖 表 : 國 際 學 院 ( 單 位 : 件 數 ) 月 份 十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二 年 度 ( 單 位 : 件 數 ) 件 數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月 份 212
213 (4) 本 校 103 年 3 月 與 4 月 交 通 意 外 事 件 肇 事 主 因 為 車 速 過 快 未 打 方 向 燈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態 及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5)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6) 結 合 賃 居 博 覽 會, 設 置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攤 位 (7) 辦 理 計 有 機 車 安 全 健 檢 與 測 驗 問 卷 調 查 等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特 邀 請 三 陽 機 車 技 師 蒞 校 實 施 機 車 健 檢 及 指 導 同 學 正 確 安 全 駕 駛, 活 動 實 施 成 效 良 好 3. 校 園 安 全 : (1) 本 校 近 日 發 生 住 宿 學 生 使 用 電 器 用 品 不 當 著 火 事 件, 宿 舍 火 災 起 因 多 是 未 依 規 定 擅 用 私 人 電 器 用 品, 引 起 電 線 走 火, 基 於 用 電 安 全 再 次 重 申 : * 嚴 禁 私 自 使 用 高 耗 電 用 品 多 孔 ( 插 座 ) 延 長 線, 亦 請 勿 使 用 未 經 檢 驗 認 證 合 格 或 品 質 不 良 之 電 器 用 品, 如 電 源 線 充 電 器 或 行 動 電 源 等 * 睡 前 或 外 出 切 記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請 將 插 頭 拔 下 或 關 閉 電 源, 拔 下 插 頭 時, 應 手 握 插 頭 取 下, 不 可 僅 拉 電 線, 而 造 成 電 線 內 部 銅 線 斷 裂, 導 致 發 生 短 路 而 引 起 火 災 (2) 學 校 是 教 育 場 所, 需 尊 重 每 個 人 不 同 的 宗 教 信 仰, 任 何 人 都 不 應 運 用 校 園 校 園 中 的 社 團 資 源 來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傳 教 活 動, 若 發 現 有 在 校 園 散 發 與 宗 教 有 關 傳 單 或 從 事 與 宗 教 有 關 活 動 行 為 時, 可 先 查 證 是 何 單 位 核 准 的, 並 立 即 與 校 安 中 心 ( 分 機 2885) 聯 繫, 我 們 會 派 人 前 往 瞭 解 (3) 因 應 日 前 台 北 捷 運 車 廂 瘋 狂 隨 機 殺 人 案, 校 安 中 心 將 於 校 園 安 全 生 活 快 報 第 67 期 宣 導 防 範 之 道, 當 於 捷 運 ( 公 共 場 所 ) 遇 攻 擊 自 保 方 法, 並 建 請 各 系 所 師 長 協 助 宣 導 : * 以 隨 身 物 品 如 背 包 公 事 包 或 筆 電 等 較 厚 較 硬 物 保 護 住 自 己 的 胸 腹 等 要 害 * 若 沒 厚 重 行 李, 也 可 利 用 外 套 或 厚 重 衣 物 當 護 具, 或 持 皮 帶 揮 舞 也 可 阻 止 歹 徒 接 近 * 遇 突 發 狀 況 善 用 環 境 可 使 用 物 品, 擋 下 攻 擊 離 開 現 場 後 求 援, 才 是 正 確 防 身 之 道 * 有 空 間 就 應 立 即 逃 離 現 場, 若 非 逼 不 得 已 不 主 動 面 對 攻 擊 (4) 與 第 期 校 園 安 全 生 活 快 報 出 刊 4. 紫 錐 花 拒 毒 萌 芽 運 動 : (1) 於 醫 學 院 校 區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紫 錐 花 拒 毒 萌 芽 志 工 培 訓 研 習 (2) 與 軍 訓 室 主 任 冀 慶 生 上 校 親 率 51 名 軍 訓 室 與 紫 錐 花 拒 毒 萌 芽 志 工, 前 往 南 安 國 小 及 彌 陀 國 小 辦 理 校 外 宣 教 活 動, 使 反 毒 教 育 扎 根 國 小 學 童 心 中, 過 程 圓 滿 順 利 5. 軍 訓 教 育 : (1) 海 軍 256 戰 隊 蒞 校 辦 理 國 軍 招 募 宣 導 活 動 213
214 國 際 接 軌 其 它 與 召 開 專 研 討 活 動 及 討 論 學 生 特 殊 個 案 相 關 處 理 事 宜 214
215 ( 二 十 八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1. 醫 放 系 輻 射 劑 量 校 正 實 驗 室 銫 137 密 封 性 放 射 性 物 質 警 報 器 增 設 案, 已 於 設 置 完 成 2. 化 工 系 申 請 毒 化 物 環 己 烷 運 作 核 可 作, 工 安 室 輔 導 相 關 申 請 流 程 及 網 路 填 報 作, 已 於 完 成 3. 全 校 毒 品 先 驅 化 學 藥 品 季 申 報 案, 工 安 室 彙 整 統 計 資 料 作, 已 於 完 成 簽 核 及 申 報 4. 教 育 部 之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調 查 填 報 案, 網 路 系 統 資 料 核 對 及 更 新 作 已 完 成, 已 於 申 報 完 成 5. 全 校 教 學 用 化 學 藥 品 盤 點 稽 查 作 案, 已 於 完 成 統 計 及 盤 點 6. 全 校 實 驗 室 廢 液 分 標 示 圖 示 修 訂 案, 於 完 成 各 系 所 調 查 統 計 回 復, 由 工 安 室 彙 整 及 製 作 廢 液 分 標 示 圖 示, 並 於 完 成 全 校 實 驗 室 變 更 作 7. 燕 巢 分 部 醫 研 部 之 實 驗 室 新 增 案,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器 材 已 設 置 完 成, 工 安 室 輔 導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事 宜 及 各 項 機 械 設 備 之 自 動 檢 查 表 格 建 置, 已 於 完 成 8. 全 校 毒 化 物 103 年 度 第 一 季 季 申 報 作 案, 各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運 作 量 已 於 彙 整 統 計 並 簽 核 完 成, 已 於 完 成 環 保 署 毒 化 物 網 路 申 報 9. 配 合 研 發 處 義 守 大 學 學 年 度 勁 揚 計 畫 作 案, 第 三 期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已 審 查 完 成, 已 於 提 交 網 路 資 料 及 承 辦 單 位 10. 醫 研 部 申 請 毒 化 物 三 氯 甲 烷 及 生 科 系 申 請 毒 化 物 乙 腈 運 作 核 可 作, 工 安 室 輔 導 相 關 申 請 流 程 及 網 路 填 報 作, 已 於 完 成 11. 全 校 飲 用 水 水 質 檢 測 報 告 案, 檢 測 報 告 已 於 完 成 12. 配 合 商 設 系 系 所 評 鑑 案, 本 室 協 助 安 全 衛 生 機 械 設 備 相 關 法 規 解 釋 與 防 護 具 及 檢 查 表 設 置 等, 已 於 完 成 13. 全 校 實 驗 室 廢 液 清 除 處 理 作 案, 各 實 驗 室 廢 液 收 集 完 成, 成 大 環 資 中 心 合 約 已 於 簽 核 完 成, 廠 商 於 進 行 現 場 清 運 動 線 會 勘, 並 於 清 運 完 成 14. 配 合 人 資 處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事 宜 調 查 填 報 作 案,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及 填 報 作, 已 於 完 成 資 料 簽 核 及 繳 交 15. 燕 巢 分 部 生 科 系 實 驗 室 新 增 案, 工 安 室 輔 導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設 置 及 建 議, 已 於 完 成 16. 化 學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案, 於 完 成 演 練, 並 於 完 成 演 練 檢 討 會 議 報 告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17. 校 本 部 實 驗 室 廢 液 暫 存 桶 請 購 作 案, 已 於 驗 收 完 成 18. 全 校 實 驗 室 滅 火 器 盤 查 及 更 新 作, 實 驗 室 更 新 過 期 滅 火 器 作 已 於 更 新 完 成 19. 化 工 系 實 驗 室 歐 老 師 及 洪 老 師 之 毒 化 物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調 215
216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撥 作 案, 工 安 室 輔 導 線 上 系 統 操 作 及 調 撥 流 程, 於 完 成 20. 化 工 系 先 進 層 析 分 離 程 序 研 究 中 心 新 設 立 作 案, 現 場 辦 公 室 已 設 置 完 成, 工 安 室 協 助 輔 導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建 議, 預 計 5 月 底 完 成 21. 配 合 軍 訓 室 校 園 災 害 管 理 評 鑑 作 案, 全 校 實 驗 教 室 及 實 習 中 心 之 安 全 檢 核 表 填 報 中, 預 計 05 月 底 前 完 成 資 料 簽 核 及 繳 交 22. 燕 巢 分 部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申 請 案, 於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EMS) 填 報 資 料 第 一 階 段 已 完 成, 目 前 高 雄 市 環 保 局 審 核 資 料 中, 待 核 復 後 延 續 相 關 申 請 作, 預 計 6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23. 電 子 系 實 驗 室 擬 定 新 計 畫 案, 工 安 室 提 供 新 設 設 備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及 廢 液 產 出 處 理 流 程 事 項, 預 計 6 月 中 旬 完 成 24. 校 本 部 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修 訂 作 案, 更 新 法 令 條 文 查 核 已 完 成, 於 完 成 環 保 署 事 廢 棄 物 管 理 網 站 計 畫 書 編 修 作, 目 前 用 印 申 請 作 中, 預 計 6 月 中 旬 前 完 成 書 面 資 料 用 印 及 送 審 作 25. 全 校 實 驗 室 化 學 藥 品 盤 查 及 MSDS 更 新 作, 實 驗 室 彙 整 資 料 已 陸 續 回 復, 並 持 續 盤 查 作 中, 預 計 6 月 中 旬 完 成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全 校 實 驗 室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稽 查 作 案, 本 學 期 各 實 驗 室 稽 查 已 完 成, 目 前 複 查 及 改 善 作 進 行 中, 預 定 於 6 月 底 前 完 成 全 校 稽 查 複 查 及 數 據 統 計 等 作 27. 八 車 義 廚 房 建 築 物 檢 查 申 報 案, 採 購 案 已 進 行 訂 約 階 段 及 相 關 資 料 核 備 中, 預 計 於 6 月 底 前 檢 查 及 向 高 雄 市 建 管 局 申 報 完 成 28. 教 學 大 樓 學 四 舍 有 眷 宿 舍 及 全 校 餐 廳 之 滅 火 器 換 藥 作 案, 於 提 請 採 購 案, 目 前 採 購 進 行 訂 約 階 段, 預 計 6 月 底 前 完 成 採 購 及 換 藥 作 29. 辦 理 全 校 實 驗 室 人 員 特 別 危 害 作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聯 繫 單 擬 訂 及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中, 預 計 7 月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1. ISO14001 管 理 程 序 書 修 訂 案, 更 新 法 令 條 文 查 核 及 相 關 審 查 作 進 行 中, 預 計 5 月 底 前 完 成 修 訂 及 審 核 2. 執 行 103 年 ISO14001 之 化 學 藥 品 領 用 及 歸 還 實 驗 室 廢 液 暫 存 及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申 報 等 之 5 月 份 數 量 統 計 作, 預 計 於 5 月 底 前 完 成 3. ISO14001 之 103 年 度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計 畫 表, 演 練 內 容 人 員 及 安 全 防 護 具 之 演 練 計 畫 表 擬 定 完 成, 目 前 場 地 排 定 及 資 料 審 核 中, 預 計 6 月 初 完 成 216
217 ( 二 十 九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職 涯 中 心 召 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軸 六 第 1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產 學 中 心 配 合 填 報 報 告 及 學 校 自 訂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表 教 發 中 心 召 開 103 年 度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計 畫 執 行 說 明 會, 說 明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教 發 中 心 召 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1 次 管 考 會 議 4.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三 屆 義 守 大 學 創 新 專 題 競 賽 複 賽 各 項 活 動 : (1) 網 路 人 氣 票 選 :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3:00, 由 營 養 系 抗 菌 威 作 品 獲 選 最 佳 人 氣 獎, 票 數 總 計 9,170 票 (2) 靜 態 海 報 展 : 至 , 地 點 位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 樓, 參 觀 人 數 總 計 631 人 次 (3) 決 賽 實 體 審 查 暨 頒 獎 典 禮 : ,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86 人 次, 前 三 名 獲 獎 隊 伍 如 下 : 組 名 次 系 級 作 品 名 稱 第 一 名 營 養 系 餐 盒 在 手, 肥 胖 遠 離 我 第 二 名 數 媒 系 組 合 式 兩 用 鍋 組 創 意 生 活 組 雷 射 雕 刻 技 術 在 文 創 商 第 三 名 通 訊 系 品 上 之 應 用 第 一 名 電 機 系 熱 能 再 利 用 飲 水 機 科 技 應 用 組 第 二 名 營 養 系 抗 菌 威 第 三 名 醫 工 系 新 型 骨 折 外 固 定 器 研 發 公 告 103 年 度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微 型 產 學 專 題 計 畫 申 請 訊 息 1. 專 利 申 請 獲 證 案 : 統 計 至 接 獲 完 成 專 利 申 請 案 4 件 專 利 獲 證 案 12 件, 資 料 如 表 一 技 術 移 轉 案 : 統 計 至 接 獲 完 成 技 術 移 轉 案 2 件, 金 額 580,000 元, 資 料 如 表 一 年 度 至 專 利 申 請 總 計 6 件, 專 利 獲 證 總 計 24 件 ; 技 術 移 轉 件 數 2 件, 金 額 580,000 元 4. 產 學 合 作 案 :( 至 ) (1) 103 年 度 企 產 學 案 新 增 13 件, 總 金 額 2,491,716 元, 資 料 如 表 二 -1 ; 103 年 度 企 產 學 案 累 計 32 件 ; 總 金 額 14,759,856 元 (2) 103 年 度 政 府 產 學 案 新 增 7 件, 總 金 額 4,227,078 元, 資 料 如 表 二 -2 ; 103 年 度 政 府 產 學 案 累 計 14 件, 總 金 額 12,922,678 元 (3) 103 年 度 國 科 會 產 學 案 累 計 2 件, 總 金 額 3,620,607 元 資 料 如 表 二 -3 (4) 103 年 度 產 學 合 作 案 累 計 48 件, 總 金 額 31,303,141 元 年 3 月 提 出 科 技 部 研 發 成 果 推 廣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擬 辦 理 103 年 智 慧 財 產 權 系 列 講 座 暨 技 術 推 廣 媒 合 會,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465,740 元, 並 於 函 文 完 成 申 請 育 成 廠 商 傳 盛 自 動 化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於 高 雄 世 貿 展 覽 中 心 展 出 之 2014 高 雄 自 動 化 工 展, 推 廣 公 司 研 發 產 217
218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品 及 本 年 度 代 理 產 品 由 智 轉 組 蔣 榮 生 組 長 吳 子 淇 組 員 張 雅 慧 小 姐 產 學 組 蔡 竹 琪 組 員 育 成 中 心 何 佳 倫 組 員 前 往 南 部 科 學 工 園 區 辦 理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推 廣 媒 合 會 活 動 完 成 函 覆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學 程 計 畫 之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審 計 查 核 結 果, 本 次 查 核 101 及 102 學 年 度 共 8 件 學 程, 共 計 繳 回 6,397 元 辦 理 2014 義 起 飛 翔 之 創 新 創 競 賽 之 作 品 初 審, 並 預 計 於 舉 辦 決 賽 6. 本 校 報 名 參 與 2014 台 灣 創 意 發 明 商 機 媒 合 展, 共 計 三 件 作 品 獲 選 參 展, 展 出 期 間 自 起 至 止 無 1. 校 內 外 會 議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成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會 議 共 計 8 次, 資 料 如 附 件 表 三 2. 辦 理 校 內 外 活 動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成 員 辦 理 校 內 外 活 動 共 計 4 次, 資 料 如 附 件 表 四 3. 廠 商 拜 訪 與 洽 談 : 至 , 中 心 成 員 校 外 拜 訪 計 有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技 轉 育 成 中 心 等 1 件, 資 料 如 附 件 表 五 4. 廠 商 來 訪 與 洽 談 : 至 , 廠 商 來 校 拜 訪 計 有 樂 富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4 件, 資 料 如 附 件 表 六 5. 填 報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校 資 料 庫 3 月 份 表 冊 數 據 6. 追 蹤 各 系 所 產 學 研 訓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廠 商 清 單, 截 至 共 有 338 家 廠 商 簽 約, 部 分 已 到 期 之 廠 商 進 行 重 新 簽 約 中, 資 料 如 附 件 表 七 218
219 表 一 -1 專 利 申 請 及 獲 證 情 形 項 目 校 內 編 號 申 請 / 獲 證 日 期 系 所 代 表 人 專 利 名 稱 國 別 專 利 申 請 號 / 專 利 證 號 申 請 P 電 機 陳 朝 順 具 分 散 中 華 民 國 申 請 P 生 科 陳 韻 如 評 估 拉 中 華 民 國 申 請 P 材 料 王 志 逢 連 續 油 中 華 民 國 申 請 P 電 機 鄭 竣 安 電 源 轉 美 國 14/258,557 獲 證 P 生 科 石 明 正 酸 鹼 度 測 量 計 的 保 護 裝 置 中 華 民 國 I 獲 證 P 一 種 以 模 擬 移 動 床 分 離 不 同 分 化 工 梁 明 在 中 華 民 國 子 量 高 分 子 之 方 法 I 獲 證 P 一 種 用 以 抑 制 NMDA 受 體 NR1 之 微 小 RNA 一 種 微 小 醫 工 譚 炳 恆 RNA 用 以 製 備 抑 制 疼 痛 藥 物 中 華 民 國 I 之 用 途 以 及 一 種 減 緩 皮 膚 炎 症 性 疼 痛 之 醫 藥 組 合 物 獲 證 P 輸 電 系 統 造 成 汽 輪 發 電 機 扭 轉 電 機 吳 榮 慶 振 動 之 分 析 方 法 美 國 US B2 獲 證 P 行 動 儲 存 裝 置 及 其 使 用 偵 測 方 工 管 孫 志 彬 中 華 民 國 法 I 獲 證 P 無 線 感 測 網 路 降 低 路 徑 節 點 能 電 機 吳 榮 慶 中 華 民 國 量 消 耗 之 方 法 I 獲 證 P 電 機 吳 榮 慶 腦 波 訊 號 處 理 方 法 美 國 US B2 獲 證 P 醫 工 王 家 鍾 骨 質 密 度 檢 測 裝 置 及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I 獲 證 P 電 機 吳 榮 慶 腦 波 訊 號 處 理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I 獲 證 P 工 管 陳 泰 良 閱 讀 輔 助 器 中 華 民 國 I 獲 證 P 電 機 陳 基 發 手 勢 辨 識 互 動 系 統 中 華 民 國 I 獲 證 P 生 科 楊 智 惠 磁 性 高 分 子 微 粒 的 製 備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I 為 保 障 申 請 人 之 權 利, 提 申 之 專 利 名 稱 不 全 列 於 上 表 表 一 -2 技 術 移 轉 案 新 增 2 件, 總 金 額 580,000 元 計 畫 編 號 系 所 技 術 聯 絡 人 專 利 ( 技 術 ) 名 稱 廠 商 技 術 別 總 經 費 ISU103- 技 -001 電 機 陳 朝 順 亞 力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智 能 化 變 壓 器 端 末 單 元 司 一 般 授 權 500,000 ISU103- 技 -002 餐 旅 王 秀 育 包 裝 飲 用 水 衛 生 管 理 嘉 順 生 技 有 限 公 司 知 識 技 轉 80,000 合 計 580,000 表 二 年 度 企 產 學 案 新 增 13 件, 總 金 額 2,491,716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傳 設 觀 餐 系 李 詠 陞 欣 臨 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義 大 利 料 理 研 習 50,
220 理 工 土 木 系 林 登 峰 高 雄 市 轉 爐 石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成 中 聯 資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效 追 蹤 研 究 計 畫 1,080,000 醫 學 生 科 系 蕭 介 夫 興 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Nitrilas 催 化 技 術 之 開 發 300,000 醫 學 醫 工 系 劉 保 興 美 萌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irst Molar Band 矯 正 環 套 之 數 位 模 型 建 構 172,445 傳 設 影 視 系 張 國 甫 天 影 數 碼 電 影 製 作 有 限 廣 告 古 龍 群 俠 傳 公 司 50,000 電 資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雲 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顧 問 諮 詢 產 學 合 作 240,000 理 工 化 工 系 洪 志 勳 肽 湛 生 物 科 技 MTB PCR-ICT 快 速 診 斷 試 劑 200,000 傳 設 影 視 系 張 國 甫 音 進 廣 告 有 限 公 司 港 都 本 事 微 電 影 大 賞 16,000 傳 設 影 視 系 張 國 甫 天 影 數 碼 電 影 製 作 有 限 五 洲 製 藥 公 司 60,000 傳 設 影 視 系 陳 嘉 暐 愛 慕 劇 團 舞 台 劇 渴 求 記 錄 拍 攝 1,859 觀 餐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高 雄 學 園 研 發 成 果 博 覽 會 40,000 學 體 育 室 鄭 振 洋 義 联 集 團 第 二 屆 義 联 盃 桌 球 聯 誼 賽 181,412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樑 堅 義 联 集 團 綜 合 管 理 委 員 義 大 世 界 申 請 觀 光 地 區 報 告 案 會 100,000 合 計 2,491,716 表 二 年 度 政 府 產 學 案 新 增 7 件, 總 金 額 4,227,078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泰 賓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積 淹 水 影 像 監 控 技 術 應 用 先 期 規 劃 1,870,000 資 工 系 黃 詠 輝 杜 維 昌 理 工 機 動 系 林 志 龍 經 濟 部. 金 屬 中 心 網 版 滾 壓 貼 合 參 數 分 析 研 究 500,000 醫 學 醫 工 系 吳 佳 祥 經 濟 部. 金 工 中 心 網 格 建 模 方 法 技 術 分 析 400,000 觀 餐 觀 光 系 王 偉 琴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大 手 牽 小 手 環 保 旅 行 趣 - 低 碳 269,078 傅 信 維 永 續 旅 遊 活 動 工 作 坊 環 保 旅 遊 宣 導 計 畫 理 工 化 工 系 梁 明 在 經 濟 部. 財 團 法 人 工 技 模 擬 移 動 床 木 糖 純 化 研 究 800,000 術 研 究 院 理 工 機 動 系 郭 振 明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超 合 金 試 棒 製 作 88,000 理 工 土 木 系 陳 世 杰 教 育 部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350,000 合 計 4,227,078 表 二 年 度 國 科 會 產 學 案 新 增 2 件, 總 金 額 3,620,607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理 工 化 工 系 梁 明 在 勝 一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醫 工 系 馬 亞 尼 寶 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0 以 模 擬 移 動 床 層 析 技 術 純 化 生 質 丙 二 醇 方 法 開 發 (2.2) 三 維 超 音 波 影 像 分 析 於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粉 碎 腎 結 石 之 應 2,312,867 1,307,740
221 合 計 3,620,607 用 表 三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成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會 議 共 計 8 次 會 議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事 宜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紮 根 計 畫 - 創 交 流 工 作 坊 暨 計 畫 說 明 會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處 南 區 育 成 典 範 研 習 活 動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處 103 年 度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財 會 資 訊 應 用 與 輔 導 計 畫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育 成 聯 盟 經 理 人 會 議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處 北 區 育 成 典 範 研 習 暨 新 案 輔 導 講 座 2014 台 灣 創 意 發 明 商 機 媒 合 展 展 前 說 明 會 103 年 國 家 發 明 創 作 獎 - 高 雄 地 區 甄 選 說 明 會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育 成 聯 盟 經 理 人 會 議 由 吳 子 淇 小 姐 及 劉 翠 婷 小 姐 前 往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參 與 大 學 校 院 創 新 創 紮 根 計 畫 - 創 交 流 工 作 坊 暨 計 畫 說 明 會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區 域 育 成 典 範 研 習 活 動, 邀 請 績 優 育 成 中 心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經 驗 分 享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處 辦 理 103 年 度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財 會 資 訊 應 用 與 輔 導 計 畫 推 廣 說 明 會 活 動, 提 供 中 小 企 簡 易 資 金 管 理 工 具 及 財 會 顧 問 免 費 諮 詢 及 實 地 訪 視 服,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提 升 財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育 成 聯 盟 經 理 人 會 議, 討 論 規 劃 於 5 月 份 舉 辦 廠 商 交 流 會, 由 金 工 中 心 與 高 市 府 綠 色 育 成 中 心 協 商, 邀 請 各 校 廠 商 參 與, 促 成 廠 商 交 流 及 異 結 盟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及 劉 翠 婷 小 姐 參 加 北 區 育 成 典 範 研 習 暨 新 案 輔 導 講 座, 會 中 邀 請 績 優 育 成 中 心 經 驗 分 享 育 成 營 運 績 效 及 育 成 政 策 與 資 源 運 用 等 議 題, 並 針 對 本 年 度 計 畫 重 要 行 事 曆 及 會 計 查 核 重 點 做 說 明 由 智 權 技 轉 組 吳 子 淇 小 姐 參 與 2014 台 灣 創 意 發 明 商 機 媒 合 展 展 前 說 明 會, 並 配 合 大 會 籌 備 參 展 事 宜 由 智 權 技 轉 組 吳 子 淇 小 姐 參 與 103 年 國 家 發 明 創 作 獎 - 高 雄 地 區 甄 選 說 明 會, 會 中 說 明 本 年 度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由 洪 添 燦 主 任 及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育 成 聯 盟 經 理 人 會 議, 持 續 討 論 原 訂 於 5 月 份 舉 辦 廠 商 交 流 會 延 期 辦 理 相 關 事 項 表 四 辦 理 校 內 外 活 動 共 計 4 次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事 宜 創 實 經 驗 分 享 系 列 講 座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推 廣 媒 合 會 辦 理 創 實 經 驗 分 享 系 列 講 座 活 動, 主 題 為 創 行 銷 案 例 分 享, 邀 請 到 企 鵝 娛 樂 藝 術 企 社 曾 定 國 執 行 長 進 行 講 授, 共 計 共 38 人 次 參 與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與 南 科 同 公 會 共 同 辦 理 研 發 成 果 技 術 推 廣 媒 合 會, 會 場 進 行 3 場 次 技 術 發 表 及 技 術 海 報 展, 共 計 55 人 次 參 與 221
222 第 三 屆 義 守 大 學 創 新 專 題 競 賽 義 起 飛 翔 之 創 新 創 競 賽 辦 理 第 三 屆 義 守 大 學 創 新 專 題 競 賽 決 賽 活 動, 包 含 網 路 人 氣 票 選 靜 態 海 報 展 與 決 賽 實 體 審 查 暨 頒 獎 典 禮, 總 計 717 人 次 參 與 辦 理 2014 義 起 飛 翔 之 創 新 創 競 賽 之 作 品 初 審, 並 預 計 於 舉 辦 決 賽 表 五 中 心 成 員 校 外 拜 訪 共 計 1 件 拜 訪 日 期 拜 訪 單 位 單 位 代 表 校 內 與 會 人 員 參 訪 事 宜 國 立 成 功 大 智 權 技 轉 組 蔣 榮 生 組 洽 談 個 案 技 術 推 廣 及 企 需 求 學 技 轉 育 成 技 轉 育 成 中 心 同 仁 長 吳 子 淇 組 員 產 學 合 產 學 合 作 協 議 中 心 作 組 蔡 竹 琪 組 員 表 六 廠 商 來 校 討 論 共 計 4 件 來 訪 日 期 來 訪 廠 商 廠 商 代 表 校 內 與 會 人 員 參 訪 事 宜 樂 富 投 資 股 洽 談 技 術 合 作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洪 富 仁 執 行 董 事 洪 添 燦 主 任 何 佳 倫 小 姐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育 成 進 駐 輔 導 等 事 宜 宏 銘 科 技 有 洽 談 技 術 合 作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負 責 人 顏 聖 雄 先 生 洪 添 燦 主 任 何 佳 倫 小 姐 限 公 司 及 育 成 進 駐 輔 導 等 事 宜 永 旭 國 際 智 慧 產 權 事 智 權 規 劃 師 蕭 煌 庭 先 生 蔣 榮 生 組 長 洽 談 技 術 推 廣 與 媒 合 協 議 所 芳 呈 企 有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王 義 限 公 永 旭 國 李 明 芳 副 總 經 理 智 權 部 鵬 教 師 智 轉 組 吳 子 淇 組 洽 談 商 品 設 計 產 學 合 作 際 智 慧 產 權 李 宗 穎 經 理 員 事 所 222
223 表 七 各 系 所 產 學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簽 約 紀 錄 序 號 產 學 家 族 廠 商 簽 約 學 院 簽 約 系 所 聯 絡 教 師 簽 約 狀 況 簽 約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別 1. 傳 盛 自 動 化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機 系 馮 介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 新 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 光 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子 系 蘇 水 祥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 盛 群 半 導 體 科 技 公 司 電 資 電 子 系 汪 啟 茂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5. 華 泰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子 系 陳 立 軒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6. 數 位 蘿 蔔 科 技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 燁 輝 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陳 延 華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 澄 榕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林 義 隆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9. 晨 星 網 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 優 瑟 全 球 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鄭 志 宏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 智 慧 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 帆 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3. 英 特 內 軟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管 系 劉 振 隆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14. 美 商 史 丹 索 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電 資 資 管 系 劉 振 隆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15. 科 頂 科 技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管 系 楊 崇 宏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6. 毅 佳 電 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資 管 系 吳 有 龍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 工 技 術 研 究 院 南 部 分 院 電 資 通 訊 系 吳 宗 承 缺 紙 本 意 向 書 18. 平 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通 訊 系 陳 聲 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9. 宏 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通 訊 系 陳 聲 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0. 台 灣 典 範 半 導 體 ( 股 ) 理 工 機 動 系 徐 祥 禎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1. 鼎 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機 動 系 徐 祥 禎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 伯 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機 動 系 顏 勝 湟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 燁 興 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機 動 系 葉 南 銘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 高 雄 縣 機 器 商 同 公 會 理 工 機 動 系 徐 祥 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5. 中 華 民 國 廚 具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工 機 動 系 徐 祥 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 谷 源 塑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機 動 系 陳 建 霖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 新 泉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土 木 系 林 國 良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3
224 28. 中 聯 資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土 木 系 林 登 峰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9. 詮 雋 土 木 大 地 技 師 事 所 理 工 土 木 系 詹 明 勇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30. 鴻 威 國 際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土 木 系 詹 明 勇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31. 鼎 固 營 造 固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土 木 系 林 國 良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32. 鴻 林 興 ( 股 ) 公 司 理 工 土 木 系 林 登 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應 數 系 黃 宏 財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4. 環 球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材 料 系 李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5. 高 雨 精 密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材 料 系 鍾 卓 良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6. 勝 一 化 工 公 司 理 工 化 工 系 吳 裕 文 缺 紙 本 意 向 書 37. 嶸 宇 企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化 工 系 吳 裕 文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38. 山 多 力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化 工 系 洪 添 燦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9. 中 華 民 國 廚 具 商 同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管 理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0. 豪 葳 實 ( 有 )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1. 榮 科 實 ( 股 )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2. 友 荃 科 技 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3. 毅 瀛 企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4. 上 內 工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5. 大 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6. 塑 友 企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7. 無 錫 啟 華 電 子 科 技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8. 信 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49. 通 資 作 第 二 大 隊 管 理 工 管 系 巫 沛 倉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50. 采 緹 珠 寶 銀 樓 管 理 工 管 系 江 育 民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51. 總 源 電 腦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52. 得 意 中 華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53. 柏 齊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54. 光 翎 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55. 吉 斯 特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蔡 振 昌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56. 百 世 多 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24
225 57.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管 理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58. 高 雄 縣 商 會 管 理 企 管 系 彭 台 光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59.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蘇 錦 俊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0. 鑫 陽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1. 旗 豐 國 際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62. 國 泰 人 壽 鹽 埕 分 公 司 幸 福 推 展 處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63.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64. 富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登 通 訊 處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5. 南 山 人 壽 前 一 通 訊 處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6. 崴 統 保 險 經 紀 人 ( 股 )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7. 瑞 盟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8. 世 煒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69. 富 邦 人 壽 ( 股 ) 公 司 高 峰 通 訊 處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0. 全 信 保 險 代 理 人 ( 股 )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1. 永 達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2. 華 瀚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3. 金 氏 科 訊 ( 股 )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4.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75. 日 盛 證 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建 興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76. 南 碁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會 計 系 周 容 如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77. 津 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會 計 系 蘇 淑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78. 瑀 騰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會 計 系 周 容 如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79. 高 雄 市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人 公 會 管 理 會 計 系 蘇 淑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80. 誠 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所 管 理 會 計 系 蘇 淑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81. 霖 園 醫 院 管 理 會 計 系 李 秀 玲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2. 美 桔 蔻 化 妝 品 科 技 公 司 管 理 會 計 系 李 秀 玲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3. 弘 亨 稅 會 計 事 所 管 理 會 計 系 林 文 祥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4. 弘 亨 企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會 計 系 林 文 祥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5. 德 昇 會 計 師 事 所 管 理 會 計 系 莊 素 增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25
226 86. 敬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所 高 雄 分 所 管 理 會 計 系 莊 素 增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7. 高 雄 市 會 計 師 公 會 管 理 會 計 系 莊 素 增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8. 高 雄 市 財 金 融 文 化 創 意 發 展 協 會 管 理 會 計 系 林 文 祥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89. 台 灣 財 金 融 產 工 會 管 理 會 計 系 林 文 祥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90. 益 生 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國 商 系 鄧 穎 懋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91. 加 新 塑 膠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國 商 系 鄧 穎 懋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92. 承 懋 商 諮 詢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國 商 系 鄧 穎 懋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93. 晉 超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國 商 系 鄧 穎 懋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94. 高 雄 市 政 府 管 理 政 管 系 林 皆 興 合 約 內 永 久 合 約 意 向 書 95.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管 理 政 管 系 林 皆 興 合 約 內 永 久 合 約 意 向 書 96.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管 理 政 管 系 劉 鴻 陞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97. 高 雄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政 管 系 林 皆 興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98. 孟 華 科 技 ( 股 )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侯 尊 堯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99. 視 覺 關 鍵 廣 告 事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陳 瑞 芸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0. 捷 人 科 技 傳 設 大 傳 系 陳 瑞 芸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1. 慶 聯 有 線 電 視 ( 股 )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林 崇 能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2. 漢 神 百 貨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3. 捷 美 屋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4. 康 喬 國 際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5. 采 紅 行 銷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6. 又 慈 美 容 工 作 室 傳 設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7. 台 北 市 電 影 戲 劇 職 工 會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8. 泰 尹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09. 玩 美 攝 影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大 傳 系 曾 士 杰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0. 紐 約 電 影 學 院 傳 設 影 視 系 張 國 甫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11. 紐 約 電 影 學 院 傳 設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112. 冬 候 鳥 電 影 文 化 事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3. 肥 貓 國 際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4. 宸 泰 國 際 文 創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26
227 115. 氧 氣 電 影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6. 宝 米 數 位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7. 三 映 電 影 文 化 事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8. 春 暉 映 像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影 視 系 蔡 國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19. 首 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0. 阜 盛 文 教 事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1. 國 際 企 架 構 師 協 會 台 灣 分 會 傳 設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2. 向 上 遊 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3. 甲 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4. 台 北 市 市 長 官 邸 藝 文 沙 龍 傳 設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5. 敦 阜 形 象 策 略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6. 聯 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詹 敦 學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7. 晁 雍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8. 旭 利 紙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29. 膳 昇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詹 敦 學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30. 星 鑽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31. 義 大 文 創 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設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32. 企 鵝 娛 樂 藝 術 企 社 國 際 娛 管 系 吳 岱 恓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33. 日 月 行 館 開 發 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際 觀 餐 旅 潘 宏 慧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34. 華 航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際 觀 餐 系 蘇 錦 俊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35. 統 合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36. 高 雄 市 港 都 國 際 聯 青 社 觀 餐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137. 遠 雄 海 洋 公 園 觀 餐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38. 悠 活 渡 假 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39. 日 月 行 館 開 發 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40. 義 大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41. 知 本 老 爺 大 酒 店 觀 餐 休 管 系 楊 英 欽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42. 寒 軒 國 際 大 飯 店 觀 餐 休 管 系 楊 英 欽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43. 泛 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27
228 144. 山 板 樵 休 閒 農 場 觀 餐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45. 台 灣 阿 信 農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46. 大 信 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47. 雪 霸 休 閒 農 場 觀 餐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48. 興 誠 服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49.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50. 通 霄 休 閒 農 場 觀 餐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51. 雅 比 斯 國 際 創 意 策 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52. 雷 萬 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休 管 系 林 錦 玲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53. 天 悅 大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154. 民 鼎 企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保 里 乃 玲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55. 民 鼎 企 有 限 公 司 圓 樓 好 客 營 處 觀 餐 餐 旅 系 劉 姚 伶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56. 高 雄 中 餐 服 人 員 職 工 會 附 設 職 訓 練 中 心 觀 餐 餐 旅 系 劉 姚 伶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57. 高 雄 西 餐 服 人 員 職 工 會 觀 餐 餐 旅 系 保 里 乃 玲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58. 高 雄 中 餐 服 人 員 職 工 會 觀 餐 餐 旅 系 陳 秀 芬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59. 豐 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缺 紙 本 已 到 期 160. 遠 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分 公 司 ( 台 南 香 格 里 拉 )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1. 台 灣 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2. 國 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3. 雲 朗 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分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4. 台 北 亞 都 麗 緻 大 飯 店 ( 亞 都 麗 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5. 西 華 大 飯 店 ( 股 )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6. 台 南 大 飯 店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67.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餐 旅 系 蘇 錦 榮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168. 餐 旅 系 漢 來 美 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69. 餐 旅 系 晶 華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劉 姚 伶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70. 台 華 旅 遊 暨 留 學 機 構 觀 餐 觀 光 系 傅 信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8
229 171. 嘉 登 會 展 管 理 股 問 有 限 公 司 新 竹 分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潘 宏 慧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72. 青 雲 金 典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73. 天 悅 大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4.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5. 海 景 世 界 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6. 三 益 旅 行 社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7. 惠 康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8. 集 思 國 際 會 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明 達 營 所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79. 中 華 航 空 ( 股 )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潘 宏 慧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80. 太 達 旅 行 社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81. 都 會 風 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82. 龍 馬 旅 行 社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83. 立 榮 航 空 ( 股 )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盧 筱 筠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84. 華 旅 網 際 旅 行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觀 光 系 傅 信 維 合 約 內 產 學 合 約 書 185. 希 望 餐 飲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86. 台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屏 東 酒 廠 觀 餐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已 到 期 產 學 合 約 書 187. 大 億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88. 國 賓 大 飯 店 ( 台 北 ) 觀 餐 廚 藝 系 林 琳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89. 夏 都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屏 東 分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李 泳 陞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0. 好 系 餐 飲 事 觀 餐 廚 藝 系 洪 端 良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1. 老 爺 大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竹 分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林 琳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2. 仙 林 鎮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李 建 生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3. 心 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李 建 生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4. 勝 成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勝 博 殿 南 崁 店 觀 餐 廚 藝 系 林 琳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5.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蘇 錦 榮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196. 君 鴻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李 建 生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97. 義 大 飲 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李 建 生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198. 華 航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林 琳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199. 六 福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林 琳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229
230 200.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觀 餐 廚 藝 系 林 琳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201. 劍 橋 大 學 ESOL 考 試 院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2.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公 所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3. 台 灣 東 華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4. 寂 天 文 化 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5. 城 市 傳 媒 整 合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206. 三 易 學 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7. 敦 煌 書 局 高 雄 分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8. 澳 大 利 亞 商 澳 洲 國 際 文 教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09. 佳 音 英 語 橋 頭 分 校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10. 美 世 多 國 際 企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傅 儀 琳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11. 瀀 尼 課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田 靜 誼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2. 迪 生 外 語 補 習 班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3. 義 大 國 際 中 小 學 語 文 應 英 系 謝 竺 樺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4. 私 立 肯 塔 基 文 理 短 期 補 習 班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5. 惠 安 國 際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6. 知 識 遊 學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217. 高 雄 市 私 立 吉 米 貝 兒 短 期 補 習 班 語 文 應 英 系 范 燕 姬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8. 台 灣 新 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英 系 范 燕 姬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19. 中 國 時 報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0. 大 伊 統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福 第 二 分 公 司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1. 東 海 道 日 語 補 習 班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2. 高 雄 市 花 友 協 會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3. 大 倉 興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4. 高 雄 漢 神 巨 蛋 百 貨 公 司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225. 尚 昂 文 化 事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首 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26. 大 統 百 貨 企 ( 股 ) 公 司 大 立 分 公 司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首 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27. 旺 報 編 輯 部 語 文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0
231 228. 美 麗 徠 化 妝 品 美 容 工 ( 股 )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29. 宏 景 智 權 專 利 商 標 事 所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30. 中 準 領 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31. 港 香 蘭 應 用 生 技 ( 股 )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32. 杏 世 紀 生 醫 醫 學 生 科 系 劉 孝 漢 缺 紙 本 意 向 書 233. 嬌 都 化 妝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34. 康 爾 威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劉 孝 漢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5. 紀 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6. 泉 盛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7. 中 天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8. 合 一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9.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南 分 院 醫 學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240. 鉅 賀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劉 孝 漢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1. 亞 比 多 生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謝 文 權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2. 芝 林 企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謝 文 權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3. 鴻 銘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謝 文 權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4. 上 內 工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謝 文 權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5. 御 養 堂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石 明 正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46. 鴻 安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47.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淨 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高 雄 市 私 立 靜 覺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醫 學 健 管 系 陳 怡 君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48.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長 期 照 顧 專 協 會 醫 學 健 管 系 陳 怡 君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249. 靜 和 醫 院 燕 巢 分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醫 學 健 管 系 陳 怡 君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250. 博 正 護 理 之 家 醫 學 健 管 系 陳 怡 君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251. 高 雄 市 私 立 萃 文 書 院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基 金 會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2. 岡 山 壽 天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3. 岡 山 基 層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4. 岡 山 橋 頭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5. 岡 山 維 仁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31
232 256. 岡 山 燕 巢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7. 岡 山 仁 壽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學 健 管 系 林 清 維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8. 信 義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基 督 教 醫 院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哲 穎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59. 金 穎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哲 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0. 財 團 法 人 金 屬 工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哲 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1. 喬 志 亞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哲 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2. 康 諾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哲 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3. 康 漢 生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哲 穎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4. 新 揚 行 實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醫 工 系 郭 士 民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65. 泰 郡 企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醫 工 系 郭 士 民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266. 星 協 系 統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醫 工 系 王 智 昱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7.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8.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69.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0.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商 策 劃 協 會 醫 學 醫 管 系 陳 芬 如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2.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3. 高 雄 市 立 岡 山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4. 寶 建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寶 建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5. 德 謙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6. 靜 和 醫 院 燕 巢 分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醫 學 醫 管 系 陳 芬 如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7. 佳 捷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8. 安 庭 護 理 之 家 醫 學 醫 管 系 陳 芬 如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79.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0. 郭 綜 合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281.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缺 紙 本 實 習 合 約 書 282.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旗 山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4.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2
233 285.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6.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7. 喬 本 生 醫 ( 股 )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8. 新 高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89. 財 團 法 人 濟 興 長 青 基 金 會 醫 學 醫 管 系 馬 震 中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0. 玉 發 園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1. 心 心 康 復 之 家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2.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3. 鴻 源 診 所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4. 樂 安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旗 山 醫 院 醫 學 醫 管 系 羅 英 瑛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96.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297. 凱 旋 醫 院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298. 燕 巢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299. 大 社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0. 大 樹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1.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2. 馨 蕙 馨 醫 院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3.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4.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5. 大 樹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6. 大 社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7. 燕 巢 區 衛 生 所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08.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清 江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09.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清 江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10.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清 江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11. 義 大 醫 院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清 江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12.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清 江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13.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醫 學 醫 放 系 陳 清 江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3
234 314.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醫 學 物 治 系 李 新 民 合 約 內 永 久 合 約 實 習 合 約 書 315.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醫 學 物 治 系 李 新 民 合 約 內 永 久 合 約 實 習 合 約 書 316.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基 金 會 醫 學 物 治 系 李 新 民 合 約 內 永 久 合 約 實 習 合 約 書 317. 國 仁 醫 院 醫 學 物 治 系 李 新 民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18. 百 方 儀 器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物 治 系 李 新 民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19. 高 雄 市 立 岡 山 秀 傳 醫 院 醫 學 物 治 系 李 新 民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20.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1.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已 到 期 實 習 合 約 書 322. 酷 奇 思 數 位 園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職 治 系 李 柏 森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23.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4.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5.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草 屯 療 養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29.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30.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醫 學 職 治 系 游 子 瑩 合 約 內 實 習 合 約 書 331. 馬 光 中 醫 藥 集 團 醫 學 後 醫 系 蔡 金 川 已 到 期 意 向 書 332. 德 士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後 中 醫 蔡 金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3. 吳 龍 源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後 中 醫 蔡 金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4. 健 鑫 生 醫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後 西 醫 劉 麗 芬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5. 郭 勇 麟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後 中 醫 蔡 金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6. 立 生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後 中 醫 蔡 金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7. 長 霖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後 中 醫 蔡 金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338. 一 品 堂 豐 原 中 醫 診 所 醫 學 後 中 醫 蔡 金 川 合 約 內 意 向 書 234
235 ( 三 十 ) 稽 核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辦 理 校 內 貨 款 ( 含 校 獎 補 助 款 ) 審 核 2. 辦 理 義 守 大 學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事 宜 ( 受 稽 單 位 : 會 計 處 總 處 教 處 ) 3. 校 閱 及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資 料 4.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1. 參 加 管 科 會 內 控 研 討 會 2. 參 加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內 控 研 習 會 3. 參 加 校 內 圖 資 處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Office Excel 進 階 班 研 習 會 4. 完 成 追 蹤 回 饋 稽 核 報 告 NO.ISU103003: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作 ( 學 處 衛 保 組 回 饋 完 成 校 園 消 毒 作 資 料 ) 5. 參 加 校 內 圖 資 處 舉 辦 103 教 育 部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6. 參 加 經 發 院 內 控 內 稽 研 討 會 7. 回 覆 工 作 聯 繫 單 : (1) 全 國 大 專 校 長 會 議 高 教 相 關 會 議 主 題 提 案 (2) 102 學 年 度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動 方 案 自 評 表 8. 設 計 規 劃 及 回 覆 人 資 處 103 學 年 度 各 單 位 自 行 舉 辦 ( 稽 核 室 ) 教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事 宜 9. 協 助 撰 寫 及 回 覆 研 發 處 102 年 度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10. 每 週 網 路 登 錄 學 處 衛 保 組 登 革 熱 自 我 檢 查 表 11. 每 月 協 助 集 團 內 部 稽 核 作 12. 每 月 例 行 監 盤 - 現 金 盤 點 作 13. 稽 核 室 中 英 文 網 頁 設 計 規 劃 作 235
236 ( 三 十 一 ) 秘 書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公 共 事 組 網 路 公 關 經 營 報 告 1. 至 為 止,facebook 義 守 大 學 粉 絲 專 頁 粉 絲 數 數 達 21,776 人, 較 粉 絲 數 21,089 人 相 比, 成 長 687 人 2. 大 專 校 院 官 方 版 粉 絲 專 頁, 義 大 排 名 全 國 第 3,2 月 全 國 排 名 如 下 表 所 示 : NO. 校 名 5 月 現 有 粉 絲 數 4 月 現 有 粉 絲 數 1* 南 台 科 大 33,775(+220) 33,555 2* 台 灣 師 大 24,726(+735) 23,991 3* 義 守 大 學 21,776(+408) 21,368 4* 逢 甲 大 學 20,233(+431) 19,802 5* 政 治 大 學 16,700(+640) 16,060 6* 東 海 大 學 14,535(+330) 14,205 7* 東 華 大 學 12,115(+73) 12,042 8* 台 北 大 學 12,200(+211) 11,989 9* 雲 林 科 大 12,019(+85) 11,934 10* 台 中 科 大 11,356(+145) 11,211 11* 崑 山 科 大 11,127(+76) 11,051 12* 中 興 大 學 9,963(+28) 9,935 13* 亞 洲 大 學 9,590(+65) 9, 景 文 科 大 8,726(+10) 8, 世 新 大 學 7,170(+251) 6,919 (1) 全 國 排 名 欄 * 標 誌, 表 示 該 校 首 頁 有 官 方 版 粉 絲 專 頁 連 結 至 貼 文 與 粉 絲 相 關 回 應 統 計 如 下 表 : 年 / 月 貼 文 數 瀏 覽 總 人 次 按 讚 數 留 言 數 轉 貼 數 ,388 1, ,934 1, ,280 2, ,260 1, 四 海 義 家 FB 好 友 數 5,000 人, 已 達 最 高 上 限 優 質 服 公 共 事 組 新 聞 稿 發 布 彙 整 平 面 與 網 路 媒 體 刊 載 醫 學 院 揭 牌 儀 式, 吸 引 15 家 媒 體 到 場 參 與, 平 面 報 紙 共 8 篇 露 出, 網 路 新 聞 26 篇 聯 合 報 教 育 全 國 版 報 導 如 下 圖 : 236
237 就 博 覽 會, 本 組 建 議 主 辦 單 位 切 入 由 本 校 帶 起 的 軍 方 募 兵 制 度 熱 門 話 題 新 聞 點, 以 軍 方 首 度 參 與 民 間 就 設 攤 募 兵 當 新 聞 重 點, 並 以 預 發 稿 方 式 發 布 新 聞, 共 吸 引 9 家 媒 體 到 場 參 與, 其 中 包 含 7 家 電 視 台, 平 面 報 紙 共 有 15 篇 露 出, 網 路 新 聞 48 篇, 據 勞 動 部 高 屏 澎 東 就 服 中 心 公 關 李 先 生 表 示, 過 去 舉 辦 似 活 動, 皆 無 法 像 本 次 活 動 吸 引 那 麼 多 媒 體 到 場 參 與, 顯 示 本 校 與 媒 體 關 係 良 好 國 際 處 與 陸 軍 官 校 共 同 舉 辦 境 外 生 接 待 家 庭 活 動, 前 往 屏 東 三 地 門 認 識 原 民 部 落, 本 組 實 地 參 與 採 訪, 以 陸 軍 官 校 替 代 役 男 雙 語 解 說 等 新 聞 點 切 入, 同 時 獲 自 由 時 報 青 年 日 報 台 灣 新 生 報 台 灣 導 報 等 4 家 平 面 報 紙 報 導 與 9 篇 網 路 新 聞 露 出 本 案 證 明 一 般 校 際 間 聯 誼 活 動, 仍 可 找 出 適 當 新 聞 點 切 入 撰 稿 以 吸 引 媒 體 報 導 4. 兩 個 與 媒 體 關 係 互 動 良 好 的 案 例 : 237
238 (1) 自 由 時 報 日 前 高 雄 地 區 人 事 大 調 動, 方 姓 記 者 調 任, 主 動 與 本 組 通 知 並 告 知 新 主 跑 記 者 與 代 班 記 者, 主 跑 記 者 先 後 參 與 醫 學 院 揭 牌 活 動, 並 於 3 月 中 旬 至 校 本 部 拜 訪, 至 今 仍 持 續 固 定 與 本 組 連 繫, 關 係 良 好 (2) 中 山 大 學 畢 曾 任 旺 報 實 習 記 者 何 姓 同 學, 日 前 畢 至 TVBS 擔 任 文 字 記 者, 並 主 動 通 知 本 組, 該 記 者 過 去 曾 與 本 組 合 作, 撰 寫 多 篇 陸 生 報 導 並 刊 於 旺 報, 本 組 除 一 般 媒 體 朋 友 外, 仍 重 視 實 習 記 者 間 公 共 關 係, 並 維 持 良 好 互 動 本 組 發 布 義 大 獲 博 訓 中 心 身 障 培 訓 班 評 鑑 第 一 名, 內 容 結 合 聽 障 學 員 沈 佳 錚 學 習 歷 程 故 事 該 故 事 獲 中 國 時 報 以 人 物 寫 真 撰 稿 方 式 刊 登, 報 紙 影 像 如 下 高 市 博 訓 中 心 公 關 人 員 見 本 校 露 出 後, 透 過 推 廣 中 心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並 邀 約 今 年 義 大 推 廣 中 心 與 天 悅 飯 店 共 同 合 作 之 身 障 就 服 班, 能 一 同 協 助 宣 傳 推 廣 6. 本 組 持 續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蒐 集 各 家 媒 體 朋 友 動 態, 全 辦 公 室 隨 時 同 步 更 新 媒 體 發 布 群 組 名 單, 以 3 月 為 例, 即 更 改 近 10 次, 以 求 名 單 正 確 性, 確 實 達 到 宣 傳 效 果 本 組 協 助 規 劃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張 總 台 長 等 3 位 貴 賓 參 訪 與 晚 宴 活 動, 教 育 電 台 一 向 支 持 本 校 發 布 的 新 聞 中 午 本 組 同 仁 參 加 餐 旅 系 實 習 成 果 發 表 活 動, 即 時 拍 下 現 場 照 片 後 於 個 人 臉 書 發 表, 當 天 下 午 即 吸 引 中 國 時 報 記 者 興 趣, 並 於 隔 日 親 至 餐 旅 系 採 訪 保 里 主 任 張 姮 燕 老 師 與 發 表 同 學, 並 刊 登 於 中 時 電 子 報 本 組 同 仁 個 人 臉 書, 皆 加 入 各 家 媒 體 238
239 朋 友 FB, 平 日 皆 會 互 相 關 心 現 況, 遇 採 訪 活 動 亦 成 為 閒 聊 話 題, 維 持 良 好 公 共 關 係 9. 新 版 義 大 新 聞 網 頁 日 前 委 託 圖 資 處 協 助 設 計, 已 於 四 月 底 完 成 並 正 式 上 線 除 版 面 與 義 大 首 頁 表 頭 結 合 外, 以 6 張 校 景 照 片 做 為 輪 播 Banner, 加 強 傳 達 正 面 形 象 與 校 園 特 色 ( 例 如 : 國 際 化 多 元 文 化 優 美 校 景 等 ), 並 突 顯 媒 體 報 導 區 塊 以 利 瀏 覽 新 版 網 頁 將 與 當 日 發 布 之 新 聞 同 步 更 新 7. 聯 合 報 記 者 王 昭 月 採 訪 校 長 養 生 之 道, 該 篇 報 導 已 於 刊 登 於 聯 合 報 假 日 生 活 版 239
240 8. 營 養 系 3 月 底 透 過 校 外 合 作 公 司 安 排, 投 入 老 人 之 家 活 動, 並 委 託 本 組 協 助 報 導, 本 組 緊 扣 長 期 照 護 營 養 時 事 與 志 工 服 等 議 題, 該 新 聞 稿 獲 自 由 時 報 青 年 日 報 等 多 家 報 紙 與 網 路 新 聞 報 導 大 愛 電 視 台 同 時 致 電, 希 望 該 系 下 次 似 活 動 能 參 與 並 進 行 採 訪 ( 下 圖 為 自 由 時 報 報 紙 影 像 ) 9. 學 處 自 4 月 份 起, 每 月 協 助 提 供 該 處 各 單 位 相 關 活 動, 方 便 本 組 事 先 評 估 活 動 是 否 具 新 聞 價 值 並 安 排 時 間 與 人 員 進 行 採 訪 10.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大 量 協 助 露 出 本 校 新 聞, 本 月 15 則 新 聞 稿 中, 即 有 8 則 露 出, 該 電 台 新 聞 露 出 後, 奇 摩 yahoo 文 教 新 聞 hinet 新 聞 與 其 他 網 路 新 聞 皆 會 同 步 露 出, 有 時 還 會 登 上 文 教 要 聞 版 面, 對 本 校 宣 傳 具 一 定 助 益 240
241 至 間, 學 校 於 各 平 面 報 紙 與 網 路 新 聞 曝 光 量 如 下 表 : 年 / 月 平 面 新 聞 數 網 路 新 聞 數 (1) 計 算 方 式 包 含 記 者 自 行 撰 稿 之 相 關 內 容, 非 單 指 本 組 發 布 之 相 關 新 聞 稿 件 (2) 平 面 新 聞 包 含 中 時 聯 合 自 由 蘋 果 四 大 報 與 部 分 小 報 或 地 方 報 紙 法 制 辦 理 校 內 法 律 諮 詢 服, 共 2 位 教 職 員 生 辦 理 校 內 法 律 諮 詢 服, 共 2 位 教 職 員 生 3. 提 供 各 單 位 法 規 草 案 契 約 草 案 授 權 書 修 正 建 議, 共 90 件 :( ~ ) (1)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15 件 (2) 秘 書 處 6 件 (3) 醫 學 院 14 件 (4) 生 活 輔 導 組 5 件 (5) 課 組 8 件 (6)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2 件 (7) 研 究 發 展 處 3 件 (8)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 件 (9)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2 件 (10)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2 件 (11)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3 件 (12)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7 件 (13) 國 際 學 院 6 件 (14)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1 件 (15) 語 文 中 心 4 件 241
242 國 際 接 軌 (16) 註 冊 組 1 件 (17) 管 理 碩 博 專 班 1 件 (18) 諮 輔 組 2 件 (19)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1 件 (20) 應 日 系 1 件 (21) 財 金 系 1 件 (22) 會 計 系 1 件 (23) 人 力 資 源 處 2 件 (24)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1 件 4. 協 助 總 處 驗 收 ( ~ ) (1) 行 政 單 位 新 台 幣 5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案 驗 收, 共 57 件 (2) 學 術 單 位 新 台 幣 5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案 驗 收, 共 7 件 5. 協 助 各 單 位 契 約 用 印 前 檢 查 審 閱, 共 420 件 : ( ~ ) (1)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108 件 (2)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90 件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5 件 (4) 研 究 發 展 處 4 件 (5) 總 處 32 件 (6) 秘 書 處 6 件 (7)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3 件 (8) 學 生 事 處 14 件 (9) 教 處 10 件 (10) 醫 學 院 107 件 (11)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2 件 (12)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5 件 (13) 管 理 學 院 3 件 (14) 語 文 學 院 1 件 (15) 理 工 學 院 1 件 (16)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1 件 (17)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7 件 (18) 會 計 處 1 件 (19)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5 件 (20) 國 際 學 院 1 件 翻 譯 1. 已 交 件 之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 ~ ),1,429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1,921,973 字, 如 下 附 表 一 2. 審 稿 中 之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 迄 ),63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61,668 字, 如 下 附 表 二 242
243 其 他 3. 預 計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 前 ), 預 計 完 成 37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40,318 字, 如 下 附 表 三 ~05.16 完 成 75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88,124 字, 如 下 附 表 四 法 制 劉 師 再 申 訴 案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請 本 校 以 方 式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全 校 一 級 單 位 更 新 後 個 資 盤 點 表, 並 公 告 秘 書 處 網 頁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專 區 收 受 劉 師 再 申 訴 案 教 育 部 中 央 教 師 評 會 之 評 議 書 4. 詢 問 法 律 顧 問 律 師 物 治 系 老 師 採 購 案 糾 紛 法 律 問 題 下 午 2 點 ~5 點 半, 參 加 經 濟 部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說 明 會 ( 地 點 : 高 雄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本 校 學 生 對 性 平 會 處 分 不 服, 向 高 雄 地 檢 署 控 告 本 校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案 件, 本 案 由 葉 學 長 代 表 本 校 出 庭, 並 委 任 法 律 顧 問 律 師 處 理, 本 案 結 案 之 簽 呈 報 告 7. 提 醒 體 育 室 關 於 大 專 體 總 之 訴 願 案 提 起, 為 最 後 期 限 召 開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9. 辦 理 及 共 3 場 智 慧 財 產 局 宣 導 活 動, 講 師 聯 繫 安 排 及 系 上 溝 通 等 事 宜 10. 請 個 資 保 護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對 個 資 程 序 書 草 案 表 示 意 見, 並 於 前, 繳 回 個 資 程 序 書 草 案 意 見 表, 以 利 下 次 會 議 中 討 論 11. 協 助 本 校 性 平 會 尋 找 調 查 委 員 會 之 律 師 綜 合 發 出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相 關 單 位 填 寫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意 見 反 映 之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資 料 已 於 簽 請 核 定 召 開 2 次 二 手 書 推 廣 小 組 討 論 會 議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更 新 全 校 性 相 互 借 用 共 通 性 資 材 清 單, 並 於 發 出 更 新 之 清 單 5. 繳 交 校 評 鑑 項 目 一 二 五 至 研 發 處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轉 知 有 關 燕 巢 校 區 中 英 文 名 稱, 並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修 改 寄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依 據 績 效 報 告 案 內 反 映 事 項, 請 相 關 單 位 回 復 ; 另 請 各 單 位 檢 視 數 據, 若 下 滑 者, 須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並 簽 請 核 定 後 辦 理 243
244 邀 請 行 政 院 科 技 部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司 裘 正 健 司 長, 假 醫 學 院 蒞 校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表 觀 遺 傳 因 子 於 血 管 內 皮 擾 流 反 應 之 調 節 機 制, 現 場 座 無 虛 席, 學 生 們 直 呼 主 題 精 闢 受 益 良 多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1) 公 告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提 供 報 告 討 論 提 案 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等 相 關 資 料 (2) 完 成 彙 編 會 議 議 程 事 宜, 並 寄 發 給 各 出 列 席 代 表 (3) 會 議 應 到 56 人, 實 到 46 人, 逹 法 定 開 會 人 數, 提 案 2 案 均 照 案 通 過 (4) 完 成 會 議 紀 錄 撰 寫, 於 完 成 會 議 記 錄 簽 核, 並 登 載 於 本 處 網 頁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就 101 學 年 度 問 卷 題 項, 提 供 修 正 建 議, 經 本 處 彙 整 後 提 供 給 教 師 設 計 團 隊 做 為 修 正 102 學 年 度 問 卷 題 項 修 訂 之 參 考 依 據 校 長 核 定 辦 理, 簽 辦 綠 色 大 學 聯 盟 入 會 費 相 關 事 宜 協 助 辦 理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推 動 教 育 創 新 南 區 說 明 會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依 據 校 長 核 定 辦 理, 公 告 修 正 義 守 大 學 綠 色 大 學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七 條 條 文, 自 公 告 日 起 實 施, 並 已 將 全 文 登 載 於 秘 書 處 主 管 章 則 區 依 據 校 長 核 定 辦 理, 公 告 修 正 義 守 大 學 校 會 議 教 師 代 表 選 舉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三 條 條 文, 自 公 告 日 起 實 施, 並 已 將 全 文 登 載 於 秘 書 處 主 管 章 則 區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評 鑑 協 辦 小 組 會 議 (1)04.08 寄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2)04.10 完 成 編 制 議 程, 並 陳 各 主 管 審 視 後 寄 發 給 各 出 席 人 員 (3) 應 到 16 位, 實 到 12 位 提 案 1 案, 照 案 通 過 (4)04.18 回 收 各 單 位 對 101 學 年 度 問 卷 之 開 放 性 問 題 之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已 進 行 彙 整 (5)04.22 完 成 會 議 紀 錄 簽 核, 並 登 載 於 網 頁 (6)04.24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一 級 主 管 協 助 試 填 問 卷 及 提 供 建 議, 並 於 完 成 回 收 (7)04.25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圖 資 處 協 助 建 置 問 卷 施 測 系 統 與 設 計 事 宜, 並 於 進 行 測 試 (8)05.08 就 一 級 主 管 提 出 之 建 議 修 正 內 容, 提 請 問 卷 設 計 團 隊 修 正, 因 本 次 問 卷 修 正 幅 度 不 大, 為 簡 省 開 會 時 間 及 儘 速 進 行 問 卷 施 測 作, 建 議 不 再 召 開 會 議, 以 問 卷 設 計 團 隊 修 改 後 版 本 進 行 102 學 年 度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244
245 查 (9)05.02~10 測 試 五 大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線 上 施 測 平 台 及 後 台 資 料 庫 事 宜 (10)05.12 完 成 依 各 系 班 級 數 比 例 及 產 學 合 作 數, 統 計 各 系 需 協 助 學 生 家 長 及 產 學 廠 商 之 紙 本 問 卷 份 數, 期 能 請 各 系 及 產 學 營 運 總 中 心 協 助 施 測 作 (11)05.14 公 告 進 行 102 學 年 度 五 大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截 至 止, 施 測 逹 成 率 說 明 如 下 : 份 數 調 查 份 數 需 要 有 施 測 率 版 本 效 份 數 教 師 版 問 卷 % 行 政 人 員 版 問 卷 % 學 生 版 問 卷 % 公 告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各 單 位 提 供 這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之 智 財 權 相 關 活 動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智 財 小 組 會 議 19. 規 劃 聯 繫 中 央 研 究 院 孫 以 瀚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相 關 事 宜 協 助 辦 理 孫 以 瀚 教 授 於 醫 學 院 區 演 講 相 關 事 宜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協 助 辦 理 雲 南 省 參 訪 團 簽 約 儀 式 相 關 事 宜 協 助 辦 理 智 財 權 宣 導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發 重 要 追 蹤 管 考 表, 請 相 關 單 位 依 內 容 辦 理, 並 於 期 限 內 回 復 執 行 情 形 25. 智 財 權 服 團 蒞 校 宣 導 活 動 報 名 4 場,4/22 舉 辦 2 場 4/24 舉 辦 1 場 及 5/28 舉 辦 1 場 ~05 配 合 辦 理 高 雄 學 園 園 慶 相 關 活 動 相 關 事 宜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詢 問 各 學 院 洽 邀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事 宜 28. 彙 整 103 年 度 本 校 斐 陶 斐 榮 譽 會 員 名 單 送 簽 並 回 文 及 製 作 整 書 請 會 員 簽 收 29. 辦 理 台 南 南 安 國 小 退 休 校 長 教 師 團 蒞 校 參 訪 30. 協 助 義 咖 啡 點 餐 單 修 正 完 成 填 報 中 程 校 發 展 系 統 線 上 查 核 維 護 作 寄 發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會 議 之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單 位 繳 交 報 告 及 提 案 事 宜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更 新 102 學 年 度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動 方 案 自 評 表 內 容,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補 繳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相 關 資 料 245
246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各 單 位 提 出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高 教 相 關 會 議 提 案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大 學 兼 任 助 理 定 位 權 益 保 障 等 事 項 之 意 見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請 各 單 位 提 供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年 報 作 相 關 資 訊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 重 申 提 醒 本 校 各 單 位 勿 再 使 用 高 雄 義 大 皇 冠 假 日 飯 店 之 名 稱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41. LCD 頁 面 參 訪 團 (16 面 ) 42. 致 贈 它 校 婚 喪 喜 慶 交 際 之 花 卉 共 13 間 ~02 填 報 第 三 期 中 程 校 發 展 系 統 線 上 查 核 點 維 護 作 辦 理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董 事 長 董 監 事 校 長 暨 各 級 主 管 蒞 校 演 講 事 宜 ~05.20 接 獲 教 育 部 3 案 及 外 部 機 關 信 件 1 案 之 反 映 信, 均 已 回 復 陳 情 機 關, 案 件 說 明 如 次 : (1) 學 生 家 長 反 映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費 理 賠 事 宜 (2) 學 生 反 映 學 海 助 學 金 疑 義 案 (3) 民 眾 反 映 本 校 學 生 夜 間 行 為 影 響 居 住 品 質, 且 於 及 再 次 來 信 反 映 學 生 之 行 為, 本 案 另 於 回 復 民 眾 (4) 立 委 辦 公 室 來 信, 請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實 習 事 宜 46. 網 路 意 見 反 映 信 箱 共 收 到 23 封 信 件, 已 簽 核 及 回 復 信 件 共 計 23 件,( ~ 止 ): (1) 學 生 反 映 於 男 生 宿 舍 A 棟 熱 水 問 題,03.17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學 生 (2) 學 生 反 映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獎 懲 辦 法 不 合 理 問 題, 已 於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學 生 (3) 學 生 家 長 反 映 新 生 皮 包 遺 失 問 題, 已 於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學 生 家 長 (4) 市 民 尋 問 學 歷 認 受 性 問 題,04.10 兩 岸 事 處 回 復,04.15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學 市 民 (5) 市 民 拾 到 學 生 證 一 張 事 宜, 已 於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市 民 (6) 學 生 反 映 校 內 無 線 網 路 分 布 問 題,04.14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學 市 民 (7) 市 民 尋 問 自 高 鐵 站 至 校 本 部 交 通 問 題, 基 於 時 效 本 處 於 回 復 反 映 者 並 存 查 (8) 學 生 反 映 維 修 工 人 在 宿 舍 樓 內 抽 菸 問 題,04.21 完 246
247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學 市 民 (9) 學 生 反 映 校 內 無 線 網 路 分 布 問 題,04.14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反 映 學 生 (10) 市 民 尋 問 自 高 鐵 站 至 校 本 部 交 通 問 題, 基 於 時 效 本 處 於 回 復 反 映 者 並 存 查 (11) 學 生 家 長 反 映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問 題,04.25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家 長 (12) 陸 生 詢 問 有 關 錄 取 通 知 問 題,04.29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學 生 (13) 學 生 反 映 宿 舍 網 路 問 題,04.29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學 生 (14) 學 生 反 映 於 上 課 中 身 體 不 適 問 題,04.30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學 生 (15) 學 生 反 映 醫 學 院 網 頁 問 題, 基 於 時 效 本 處 於 回 復 反 映 者 並 存 查 (16) 香 港 僑 生 詢 問 轉 系 問 題,04.28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反 映 之 僑 生 (17) 學 生 詢 問 麻 醉 師 相 關 系 所 問 題, 基 於 時 效 本 處 於 回 復 學 生 並 存 查 (18) 學 生 家 長 反 映 學 生 辦 理 社 團 活 動 不 當 問 題,05.01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學 生 家 長 (19) 學 生 反 映 成 績 計 分 不 公 平 問 題,05.06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學 生 (20) 學 生 反 映 警 衛 室 不 能 暫 時 寄 放 物 品 問 題,04.09 完 成 簽 核,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予 學 生 (21) 學 生 詢 問 海 外 學 習 問 題, 基 於 時 效 本 處 於 完 成 回 復 學 生 並 存 查 (22) 市 民 邀 約 本 校 社 團 參 加 公 益 活 動,05.09 存 查 (23) 學 生 詢 問 醫 學 院 區 可 否 申 請 歷 年 成 績 單 事 宜, 基 於 時 效, 由 本 處 詢 問 辦 單 位 後,05.12 即 已 回 復 該 生 247
248 迄 已 交 件 別 完 成 數 量 字 數 應 完 成 總 數 完 成 率 備 註 規 章 ,142 1, % 行 政 單 位 , % 教 處 42 54, % 學 處 56 73, % 總 處 14 25, % 研 發 處 19 27, %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處 3 4, % 進 修 部 7 4, %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40 29,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1 1, %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3 2, % 教 發 中 心 31 29, %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3 2, %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秘 書 處 13 20, % 人 力 資 源 處 , % 會 計 處 4 29, % 體 育 室 6 4, % 勞 安 室 3 32, % 學 術 單 位 , % 電 資 學 院 % 理 工 學 院 % 管 理 學 院 , % 醫 學 院 11 9, % 國 際 學 院 22 28,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18 15,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語 文 學 院 2 1,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其 他 ( 如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表 單 招 生 簡 章 插 件 等 ) 961 1,262, % 總 計 1,429 1,921,973 迄 仍 審 稿 中 別 需 完 成 總 數 字 數 248
249 規 章 50 59,134 其 他 ( 如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表 單 招 生 簡 章 插 件 等 ) 13 2,534 總 計 63 61, 前 預 計 完 成 別 需 完 成 總 數 字 數 規 章 37 40,318 其 他 ( 如 工 作 聯 繫 單 通 知 表 單 招 生 簡 章 插 件 等 ) - - 總 計 37 40,
250 完 成 文 件 細 節 ( ~05.16) 單 位 名 稱 字 數 完 成 日 期 教 長 室 國 際 學 院 DM 更 新 /15 工 作 聯 繫 單 2 份 1,104 03/31 教 室 借 用 工 作 聯 繫 單 /21 教 處 課 組 應 用 系 統 使 用 工 作 聯 繫 單 /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12 教 師 教 學 回 應 表 /15 教 處 註 冊 組 成 績 輸 入 提 醒 通 知 /17 網 路 離 校 手 續 作 說 明 /07 學 處 課 指 組 英 語 文 檢 定 辦 法 修 改 + 申 請 表 2,355 04/17 歌 唱 比 賽 獎 狀 /12 學 處 生 輔 組 無 菸 學 生 宿 舍 環 境 調 查 表 + 公 告 /23 宿 舍 用 電 公 告 /12 學 處 住 宿 組 外 籍 生 催 繳 通 知 單 /19 抽 籤 日 程 及 規 定 /16 學 處 服 教 組 2 份 規 章 修 改 2,204 03/18 學 處 衛 保 組 體 檢 新 增 項 目 48 04/24 總 處 國 際 學 舍 網 頁 1,863 04/23 實 習 餐 廳 英 文 菜 單 檢 查 /02 研 發 處 湯 森 路 透 手 冊 _ 數 據 定 義 3,098 04/14 湯 森 路 透 _ 學 校 簡 介 宗 旨 1,016 05/16 越 南 東 亞 大 學 專 科 畢 生 及 來 台 就 讀 學 士 班 合 作 協 議 書 4,000 03/18 群 馬 大 學 交 換 生 備 忘 錄 /15 國 際 處 Cumbria 大 學 合 作 備 忘 錄 /17 菲 律 賓 國 立 大 學 Diliman 校 區 合 作 備 忘 錄 /01 捷 克 大 都 會 大 學 合 作 備 忘 錄 /08 美 國 拉 文 大 學 校 長 畢 致 詞 /13 教 學 知 能 薪 傳 注 意 事 項 修 改 /25 教 發 中 心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辦 法 2,383 03/28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系 統 手 冊 1,058 04/16 名 譽 博 士 學 位 頒 贈 辦 法 /19 職 發 中 心 住 宿 優 惠 /02 給 畢 生 的 提 醒 /07 園 遊 券 注 意 事 項 /16 教 師 聘 書 /19 人 資 處 1 份 規 章 修 改 /20 英 文 履 歷 表 檢 查 修 改 1,382 05/02 升 等 辦 法 修 改 7,063 05/14 稽 核 室 英 文 網 頁 1,290 04/08 財 金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1,432 03/21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2,187 03/21 250
251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24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2,267 03/24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甄 選 要 點 1,580 03/24 能 力 指 標 /28 證 照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02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03 電 腦 專 教 室 設 備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03 會 議 室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03 系 主 任 產 生 辦 法 /03 相 關 委 員 會 /08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1,198 04/08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甄 選 辦 法 /11 會 計 系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11 優 良 教 師 產 生 辦 法 /11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作 要 點 /11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推 薦 要 點 /11 教 師 升 等 初 審 辦 法 4,140 04/14 升 等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1,155 04/25 系 友 會 組 織 章 程 2,375 05/06 特 色 領 域 選 修 辦 法 /06 自 我 評 鑑 實 行 要 點 1,796 05/02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934 05/02 國 商 系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推 薦 要 點 /09 英 語 能 力 畢 資 格 檢 定 暨 作 規 定 1,294 05/09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要 點 /13 教 師 升 等 結 果 通 知 信 件 內 容 /19 開 班 授 課 要 點 修 改 2,628 04/01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規 定 /17 國 際 學 院 海 外 專 案 教 師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及 新 聘 教 師 辦 法 檢 查 修 改 /02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3,912 05/08 新 生 手 冊 檢 查 /09 升 等 複 審 辦 法 5,883 05/13 觀 餐 系 實 習 合 約 1,468 04/02 88,124 * 04/ / /28-05/02 檢 視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語 文 學 院 醫 學 院 等 院 系 之 英 文 網 頁 * 05/09 檢 視 觀 餐 學 院 之 英 文 網 頁 251
252 貳 上 次 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項 次 議 案 內 容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為 增 進 本 校 自 有 資 金 一 運 用 效 益, 擬 向 台 灣 銀 行 預 撥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會 計 處 照 案 通 過 俟 校 資 金 需 求 賡 續 陳 董 事 會 議 決 及 撥 款 支 用 期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壹 億 肆 千 萬 元 整 二 義 守 大 學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秘 書 處 照 案 通 過 本 辦 法 於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並 於 公 告 全 校 周 知 252
253 参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取 消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應 予 退 學 規 定 後, 有 關 退 學 規 定 調 整 後, 修 正 引 用 條 文 的 款 次, 修 訂 第 十 五 十 四 條 二 將 原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應 予 退 學 規 定, 修 正 為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應 予 休 學, 修 訂 第 十 九 二 十 一 及 四 十 八 條 三 依 102 年 8 月 8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函 建 議, 刪 除 第 三 十 六 條 後, 原 三 十 七 條 後 條 文 向 前 調 整 後, 修 正 引 用 條 文, 修 訂 第 二 十 四 條 四 為 維 護 教 育 品 質, 明 確 訂 定 中 五 學 制 畢 ( 結 ) 生 入 學 修 規 範, 並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 教 ( 四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修 訂 第 三 十 四 條 五 本 案 經 103 年 3 月 2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會 議 5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校 協 調 會 及 5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六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1(p.262~p.287) 辦 法 : 本 學 則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處 案 由 : 應 用 數 學 系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更 名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103 年 1 月 13 日 簽 准 在 案 ( 創 稿 文 號 :C ) 二 應 用 數 學 系 擬 更 名 為 財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並 取 消 分 組 三 更 名 理 由 : ( 一 ) 為 吸 引 學 生 因 應 少 子 化 的 衝 擊 及 提 高 考 生 就 讀 意 願 ( 二 ) 參 考 國 內 相 關 學 院 與 系 所 資 訊, 結 合 目 前 現 有 完 整 的 財 資 訊 數 學 課 程 資 源 來 開 拓 財 與 計 算 數 學 領 域 的 發 展 四 學 系 更 名 後, 可 能 會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及 後 續 生 涯 規 劃 等, 由 學 系 與 學 生 充 分 溝 通 並 完 成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五 本 案 經 103 年 5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校 協 調 會 及 5 月 14 日
25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蕭 校 長 補 充 說 明 : 應 數 系 更 名 案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條 件, 老 師 第 二 專 長 之 發 展 及 課 程 的 配 合 必 需 作 適 當 的 調 整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處 案 由 : 各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6 月 底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招 生 名 額 二 擬 調 增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及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各 5 名 調 減 原 則 依 102 學 年 度 指 考 落 點 下 降 三 調 整 方 案 計 有 二 種, 依 核 定 情 形 辦 理 四 本 案 經 103 年 5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校 協 調 會 及 5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五 各 學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名 額 調 整 表 如 附 件 2(p.288)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教 處 案 由 : 各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104 學 年 度 擬 增 設 營 養 學 系 碩 士 班 (10 名 )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2 名 ) 及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碩 士 班 (10 名 ), 並 於 6 月 底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招 生 名 額 二 調 整 原 則 :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列 為 0 ( 二 ) 依 學 系 調 減 名 額 的 意 願 ( 三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已 產 生 缺 額 情 形 三 調 整 方 案 計 有 三 種, 依 核 定 情 形 辦 理 ; 如 新 增 案 均 未 獲 核 准, 則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原 招 生 名 額 (8 名 ), 列 為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主 動 調 減 的 名 額, 其 餘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依 103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本 案 經 103 年 5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校 協 調 會 及 5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254
255 五 各 碩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名 額 調 整 表 如 附 件 3(p.289)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教 長 補 充 說 明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最 近 招 生 不 盡 理 想, 經 與 應 用 英 語 系 主 任 協 調, 暫 時 停 招 2 年 ; 若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之 三 種 方 案 都 沒 通 過 的 話, 應 用 英 語 系 亦 暫 時 停 招, 其 8 名 名 額 即 封 存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教 處 案 由 : 各 學 系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104 學 年 度 擬 增 設 醫 學 院 臨 床 醫 學 博 士 班 (3 名 ), 並 於 6 月 底 向 教 育 部 陳 報 招 生 名 額 二 調 整 方 案 計 有 一 種, 依 核 定 情 形 辦 理 ; 如 新 增 案 未 獲 核 准,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依 103 學 年 度 辦 理 三 本 案 經 103 年 5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校 協 調 會 及 5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四 各 博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名 額 調 整 表 如 附 件 4(p.289)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103 年 1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回 函 表 示 : 有 關 旨 揭 辦 法 第 7 條 修 正 條 文 所 載 教 師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鐘 點 費, 係 屬 學 校 經 費 收 支 管 理 事 項, 而 非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事 宜, 爰 請 於 貴 校 其 他 相 關 辦 法 另 定 之 二 依 教 育 部 意 見, 刪 除 第 7 條 有 關 教 師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鐘 點 費 的 規 定 三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5(p.290~p.292) 辦 法 :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255
256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設 置 及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依 據 大 學 法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款 項 二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會 已 更 名 為 學 生 會, 故 修 正 本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三 學 輔 經 費 訪 視 委 員 建 議,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將 分 校 院 系 ( 所 ) 層 級 四 本 案 經 本 (103) 年 4 月 23 日 學 生 事 處 處 會 議 4 月 30 日 校 協 調 會 5 月 2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會 議 審 議 五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6(p.293~p.299) 辦 法 :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102 年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與 輔 導 工 作 暨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訪 視 委 員 意 見 中 提 及 :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中, 宜 訂 定 遴 選 標 準, 並 宜 適 度 參 考 學 生 評 估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為 使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程 序 更 臻 完 善, 擬 修 正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二 本 案 經 本 (103) 年 4 月 23 日 學 生 事 處 處 會 議 4 月 30 日 校 協 調 會 5 月 2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會 議 審 議 三 修 正 草 案 及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7(p.300~p.306) 辦 法 : 本 要 點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起 次 學 年 度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依 據 學 期 第 2 次 獎 懲 委 員 會, 委 員 建 議 及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於 第 四 五 六 九 條, 增 訂 足 資 矜 式 及 獎 懲 委 員 可 有 決 定 獎 懲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權 責 之 相 關 文 字 修 正 256
257 二 第 七 八 九 十 一 十 二 條, 新 增 與 修 正 性 霸 凌 性 騷 擾 相 關 條 文 三 因 應 大 法 官 釋 憲, 本 案 修 訂 第 九 條 學 生 集 會 自 由 相 關 條 文 及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四 參 酌 全 國 各 大 專 校 院 現 行 學 生 獎 懲 條 文, 為 使 懲 戒 建 議 單 位 與 獎 懲 委 員 會 得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依 據, 故 增 訂 第 十 三 條 及 其 下 各 款 五 本 案 參 酌 本 校 學 則 中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四 款 新 增 第 十 二 條 第 六 款 內 容 六 有 關 校 園 性 騷 擾 相 關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並 認 定 成 立 者 得 否 撤 銷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疑 義, 依 教 育 部 臺 訓 ( 三 ) 字 第 B 號 來 文 指 示, 增 修 相 關 條 文 以 資 明 確 七 因 應 獎 懲 實 際 作 需 要, 並 求 獎 懲 條 文 之 完 善, 新 增 與 修 正 第 七 八 九 十 一 十 二 十 四 十 七 十 八 條 等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八 調 整 第 十 三 條 至 第 十 九 條 之 條 文 順 序 九 本 案 經 本 (103) 年 4 月 30 日 校 協 調 會 5 月 2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會 議 審 議 十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條 文 說 明 如 附 件 8(p.307~p.321) 辦 法 :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6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案 由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招 生 總 量 名 額 調 整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參 考 各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註 冊 率 及 103 學 年 度 報 名 現 況 建 議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進 修 部 104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招 生 總 量 名 額 調 整 經 103 年 5 月 14 日 本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新 增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 名, 增 設 調 整 各 學 系 名 額, 如 附 件 9(p.322) 二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增 設 調 整 各 學 系 名 額, 如 附 件 10(p.322) 三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增 設 調 整 各 學 系 名 額, 如 附 件 11(p.323)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5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語 文 中 心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257
258 說 明 : 一 本 校 為 因 應 大 學 國 際 化 趨 勢, 提 供 本 國 籍 與 外 國 籍 人 士 優 良 的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負 責 本 校 各 項 正 式 學 制 外 語 言 課 程 之 開 設 及 語 言 教 學 之 訓 練, 增 進 學 生 中 英 文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開 發 語 言 教 學 產 之 研 究, 辦 理 各 項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特 設 語 文 中 心, 草 案 全 文 如 附 件 12(p.324~p.328) 二 本 案 經 103 年 4 月 24 日 語 文 學 院 院 會 議 及 5 月 21 日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續 送 校 會 議 審 議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5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會 計 處 案 由 : 為 增 進 本 校 自 有 資 金 運 用 效 益, 擬 向 台 灣 銀 行 預 撥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壹 億 肆 千 萬 元 整,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台 銀 鳳 山 99 年 10 月 8 日 銀 消 金 乙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以 利 資 金 運 用 二 本 校 擬 向 台 灣 銀 行 預 撥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壹 億 肆 千 萬 元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董 事 會 核 備 後, 向 台 灣 銀 行 申 請 預 撥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會 計 處 案 由 : 為 充 裕 本 校 營 運 資 金, 挹 注 教 學 研 究 需 求,103 學 年 度 擬 向 金 融 行 庫 撥 貸 短 期 融 通 新 台 幣 壹 億 六 千 萬 元,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為 推 展 中 長 程 校 發 展 規 劃, 持 續 大 力 挹 注 教 學 研 究 需 求, 視 資 金 需 求 向 金 融 行 庫 融 通 營 運 資 金 二 本 案 預 定 貸 款 期 間 3 個 月 三 本 融 資 作 依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要 點 辦 理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董 事 會 核 備 後, 向 金 融 行 庫 申 請 撥 用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3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258
259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人 力 資 源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第 三 條 : 明 定 教 授 休 假 應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以 充 實 知 能 ( 二 ) 第 四 條 : 1.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對 借 調 之 教 師 期 間 之 計 算 規 定, 修 正 借 調 期 間 如 返 校 義 授 課, 其 年 資 得 折 半 計 算 2. 增 列 第 2 項, 因 接 任 行 政 職 者, 教 授 休 假 得 順 延 至 任 期 屆 滿 再 予 以 執 行 3. 增 列 第 3 項, 明 定 因 接 任 學 術 或 行 政 職, 而 無 法 休 假, 其 超 過 年 資 得 予 保 留 併 入 下 次 申 請 休 假 時 併 計 4. 增 列 第 4 項, 明 定 教 授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每 次 以 一 學 年 為 上 限 ( 三 ) 第 七 條 : 增 列 第 2 項,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繼 續 在 本 校 授 課 時, 不 得 再 支 領 鐘 點 費 ( 四 ) 其 餘 為 文 字 修 正 二 本 修 正 草 案 經 本 (103) 年 4 月 9 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三 檢 附 修 正 後 草 案 全 文 及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13(p.329~p.335)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董 事 會 備 查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人 力 資 源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第 七 九 十 一 十 三 條 相 關 文 字 ( 二 ) 第 十 一 條 : 兼 任 教 師 部 分 已 規 範 於 第 28 條, 因 而 刪 除 本 條 第 10 款 ( 三 ) 第 二 十 五 條 : 增 列 送 審 人 中 途 撤 案 時 之 處 理 程 序, 並 做 文 字 上 之 修 正, 以 資 明 確 ( 四 ) 第 二 十 八 條 : 規 範 兼 任 教 師 升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 五 ) 第 二 十 九 條 : 兼 任 教 師 之 升 等 已 規 範 於 第 28 條, 且 與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辦 259
260 法 第 11 條 無 關, 故 刪 除 本 條 第 2 項 ( 六 ) 其 餘 為 文 字 修 正 二 本 修 正 草 案 經 本 (103) 年 4 月 9 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三 檢 附 修 正 後 草 案 全 文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14(p.336~p.367) 辦 法 : 本 案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4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人 力 資 源 處 案 由 :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Y 號 函, 明 列 本 校 103 學 年 增 設 之 班 別 二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本 校 各 中 心 之 主 任 語 文 中 心 主 任 之 聘 兼 資 格 應 於 組 織 規 程 中 明 定, 據 此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三 學 生 事 處 為 加 強 的 合 作 與 事 權 統 整, 提 升 人 力 運 用 彈 性, 以 求 有 效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研 擬 學 處 組 織 調 整 方 案, 建 議 將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改 列 為 學 生 事 處 下 設 之 二 級 單 位 四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第 七 條 : 1. 第 1 項 第 4 款 傳 播 設 計 學 院 : 增 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 二 ) 第 八 條 : 1. 將 原 第 1 項 第 17 款 軍 訓 室 第 18 款 體 育 室 列 為 學 生 事 處 下 設 之 二 級 單 位, 原 第 1 項 第 17 款 軍 訓 室 第 18 款 體 育 室 刪 除 2. 餘 為 條 次 變 更 ( 三 ) 第 十 條 : 明 定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下 設 各 單 位 主 管 之 聘 兼 資 格 及 免 除 職 規 定 ( 四 ) 第 二 十 九 條 :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主 管 之 聘 兼 資 格 及 免 除 職 規 定 ( 五 ) 因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改 設 為 二 級 單 位, 故 相 關 會 議 代 表 刪 除 該 二 位 主 管 五 本 修 正 草 案 經 本 (103) 年 5 月 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校 協 調 會 審 議 通 過 六 檢 附 修 正 後 草 案 全 文 及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15(p.368~p.401) 260
261 辦 法 : 本 案 依 規 定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審 議,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自 本 (103)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1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書,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學 年 度 中 程 校 發 展 計 畫 共 分 為 三 冊, 第 一 冊 為 勁 揚 計 畫 第 二 冊 為 學 術 單 位 發 展 計 畫 第 三 冊 為 行 政 單 位 發 展 計 畫 二 本 案 經 本 (103) 年 5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送 校 會 議 審 議 辦 法 :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董 事 會 審 議 決 議 : 應 到 代 表 56 人, 實 到 代 表 47 人, 以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之 代 表 42 人, 反 對 之 代 表 0 人, 照 案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伍 散 會 :11 時 54 分 261
262 附 件 1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80 年 4 月 1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十 ) 高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80 年 1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十 ) 高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89 年 1 月 12 日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89 年 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89 年 4 月 24 日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會 議 通 過 89 年 5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89 年 12 月 13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會 議 90 年 6 月 13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0 年 8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0)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0 年 11 月 21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1 年 3 月 6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會 議 91 年 6 月 5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1 年 7 月 24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8 月 21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91 年 12 月 18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92 年 1 月 8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2 年 6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2 年 7 月 9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92 年 10 月 8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12 月 24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3 年 3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2 年 12 月 10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會 議 93 年 5 月 26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3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94 年 12 月 7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2 月 21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5 年 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5 年 12 月 13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262
263 95 年 12 月 20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6 年 3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6 年 5 月 30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6 月 13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6 年 8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7 年 5 月 28 日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7 年 8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7 年 12 月 17 日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8 年 2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8 年 10 月 9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11 月 18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9 年 1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99 年 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9 年 5 月 28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9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會 議 通 過 99 年 7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99 年 7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4 月 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5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6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1 月 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4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12 條 條 文 102 年 6 月 3 日 校 長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8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10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21 條 第 7 款 條 文 103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第 一 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大 學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經 本 校 依 法 公 開 招 生 之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休 學 退 學 復 263
264 學 轉 學 轉 系 ( 組 ) 所 修 讀 輔 系 修 讀 雙 主 修 修 讀 各 學 程 暑 期 修 課 校 際 選 課 請 假 缺 曠 課 成 績 考 核 畢 雙 重 學 籍 及 出 國 期 間 學 籍 處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除 教 育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細 節 得 訂 定 辦 法 另 行 規 定 第 二 篇 大 學 部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四 條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學 校 以 上 畢, 或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但 報 考 本 校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或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須 大 學 ( 含 ) 以 上 畢,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證 書 者 ( 男 性 須 已 服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者 ) 第 五 條 凡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進 入 相 當 年 級 修 讀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學 位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雙 學 位,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遇 有 缺 額,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學 生 總 數 不 超 過 原 核 定 及 分 發 新 生 總 數 轉 學 生 資 格 及 轉 學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訂 定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之 第 七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到 者,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八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日 前, 檢 具 264
265 必 要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向 教 處 申 請, 並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因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不 在 此 限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義 役 期 滿, 並 於 退 伍 後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重 入 學 前 項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有 效 之 學 歷 ( 力 ) 或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方 得 入 學 其 有 正 當 理 由 預 先 申 請 延 期 補 繳, 並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得 先 行 入 學, 但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令 其 退 學 前 項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件 畢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資 格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第 十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 一 註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照 入 學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各 年 級 在 校 生 延 修 生, 則 依 照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之 ( 二 ) 學 生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及 註 冊 手 續 但 應 予 退 學 或 已 符 合 畢 資 格 者, 不 得 註 冊 ( 三 ) 自 註 冊 日 後, 逾 二 星 期 仍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於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屆 畢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延 長 修 年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僅 須 於 延 長 修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265
266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 五 ) 凡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之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經 學 校 核 准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始 可 免 予 註 冊 二 選 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 二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 三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學 生 得 依 國 外 大 學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四 )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 若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抵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 五 )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六 ) 學 生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跨 部 選 課,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 八 ) 學 生 學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而 需 辦 理 停 修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之 三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其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 二 ) 依 規 定 應 繳 之 各 費, 未 繳 清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266
267 冊 手 續 第 三 章 請 假 缺 課 曠 課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病 假 或 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准 假 而 任 意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學 生 若 有 缺 曠 課 情 形, 由 任 課 教 師 決 定 扣 分 標 準 第 四 章 轉 系 ( 組 ) 轉 學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 組 ) 所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修 讀 各 學 程, 依 本 校 跨 院 系 學 程 作 準 則 辦 理 之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及 退 費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規 定 如 下 : 一 申 辦 原 因 及 要 件 : ( 一 ) 學 生 罹 患 重 病, 經 區 域 醫 院 ( 含 ) 以 上 證 明 須 長 期 療 養, 無 法 到 校 上 課 者 ( 二 )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三 )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之 重 大 事 故 ( 四 ) 學 生 應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鄉 鎮 區 公 所 證 明 文 件 等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同 意 書 二 申 辦 單 位 : 教 處 三 學 生 休 學, 單 次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累 計 267
268 以 二 學 年 為 上 限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經 專 案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得 酌 予 延 長,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應 檢 具 服 役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義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義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四 申 請 休 學 核 准 之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亦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申 請 期 限 : ( 一 ) 註 冊 日 前, 依 本 學 則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註 冊 日 後 至 學 期 考 試 前, 得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 三 ) 每 學 期 自 學 期 考 試 日 起, 至 學 期 末 止, 停 止 辦 理 該 學 期 休 學 申 請 六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須 經 學 校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始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未 經 核 准 前, 仍 應 到 校 修 或 請 假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一 註 冊 後 陸 續 請 病 假 及 事 假 合 計 達 一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二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經 催 告 限 期 補 行 辦 理 而 未 辦 理 者 三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核 定 休 學 者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復 學, 應 在 休 學 期 滿 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申 請 復 學 時, 須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具 函 申 請 如 因 重 病 休 學 或 因 服 役 而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者, 應 分 別 檢 附 區 域 醫 院 ( 含 ) 以 上 之 健 康 證 明 書 或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經 教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二 復 學 時 應 編 入 原 休 學 學 年 或 學 期 修 讀, 前 款 原 修 讀 268
269 學 系 ( 組 ) 停 辦 時, 學 生 應 受 本 校 輔 導 至 適 當 學 系 ( 組 ) 修 讀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修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 組 )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四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一 至 二 年 級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二 學 期 者 七 在 校 生 於 學 期 開 始,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逾 期, 而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八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九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前 項 第 六 款 所 述 連 續 二 學 期, 不 因 二 學 期 間 休 學 而 中 斷 其 連 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求 退 學 者, 須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申 請 辦 理, 經 核 准 後, 應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經 核 准 退 學 後, 即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第 二 十 三 條 退 學 學 生 應 向 教 處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如 在 校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且 有 成 績 者, 得 發 給 修 證 明 書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犯 校 規 而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重 返 本 校 修 讀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辦 理 退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269
270 辦 理 退 費,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註 冊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至 開 學 日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開 學 日 ( 含 )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四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五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經 核 准 後, 退 休 學 退 費 日 期 之 起 算, 以 學 生 實 際 至 教 處 提 出 申 請 日 為 準 七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 含 ) 學 分 以 下 且 依 規 定 收 取 學 分 費 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有 遞 補 制 度 之 入 學 考 試 所 招 收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學 者, 扣 除 百 分 之 五 學 雜 費 之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餘 全 額 退 費 其 申 請 休 學 者 及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始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二 十 五 條 除 有 關 規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 一 學 生 所 繳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二 學 生 所 領 本 校 學 生 證 各 種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三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四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開 除 學 籍 者, 須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但 不 發 給 與 修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270
271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本 人 對 於 公 告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受 處 分 學 生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本 校 肄 之 書 面 請 求 本 校 將 徵 詢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並 衡 酌 該 生 生 活 學 習 狀 況 於 一 週 內 書 面 答 覆, 並 載 明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經 本 校 同 意 在 校 肄 者, 除 不 得 授 給 畢 證 書 外, 其 他 修 課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得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 但 應 予 退 學 申 訴 結 果 維 持 原 處 分 時, 修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申 訴 期 間 所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得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依 據 上 述 判 決, 將 另 行 召 開 會 議 處 分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後 獲 准 復 學 者, 若 因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應 補 辦 休 學 手 續, 且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六 章 考 試 成 績 及 補 考 第 二 十 七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分 為 學 ( 含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核 計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三 級 系 ( 所 ) 院 校 課 程 規 畫 委 員 會 及 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未 通 過 或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未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學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未 通 過 或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給 學 分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成 績 考 查, 得 採 下 列 三 種 : 一 平 時 考 試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上 課 時 間 內 舉 行 之 二 期 中 考 試 :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舉 行 之 三 學 期 考 試 : 其 時 間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舉 行 之 授 課 教 師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如 有 作 弊 行 為, 由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271
272 決 議 其 懲 處 方 式,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另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三 十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每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該 科 目 學 分 積 各 科 目 學 分 積 之 總 和 為 總 學 分 積 二 學 生 所 選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但 應 扣 除 以 通 過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通 過 檢 定 未 通 過 為 考 評 方 式 之 科 目 學 分 三 總 學 分 積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四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含 不 及 格 扣 考 或 作 弊 等 以 零 分 計 算 之 科 目 在 內 學 生 畢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為 總 學 分 積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學 生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至 整 數,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成 績,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學 生 學 成 績 點 數 等 次 規 定 如 下 : 一 甲 等 (A):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點 數 4 二 乙 等 (B):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者 ; 點 數 3 三 丙 等 (C):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者 ; 點 數 2 四 丁 等 (D):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 點 數 1 五 戊 等 (E): 四 十 九 分 以 下 者 ; 點 數 0 學 生 學 成 績 平 均 點 數 (G.P.A.) 計 算 方 式, 為 每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與 其 成 績 點 數 之 乘 積 總 和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對 學 期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補 考,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於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得 參 加 補 考 二 補 考 由 教 處 課 組 統 一 辦 理, 未 參 加 者 不 得 要 求 另 行 補 考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需 要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272
273 產 假 得 採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期 考 試 試 卷, 應 由 任 課 教 師 或 教 處 課 組 保 存 一 年, 以 備 查 考 第 七 章 修 年 限 及 學 分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除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修 年 限 為 五 年 ( 含 實 習 一 年 )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外, 其 餘 各 系 為 四 年, 其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五 年 制 以 上 學 系, 應 依 修 年 限 不 同 酌 予 提 高 畢 學 分 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其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其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持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學 校 畢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 不 含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及 以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成 績 分 發 入 學 者 ), 應 於 規 定 之 修 年 限 內 增 加 其 應 修 之 畢 學 分 數 十 二 學 分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應 屆 畢 生 成 績 優 異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修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實 習 者, 得 延 長 修 年 限 二 年 ;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休 學 及 保 留 學 籍 時 間 不 計 入 修 年 限 內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學 分 計 算, 由 各 系 訂 定 之 第 八 章 出 國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修 期 間 出 國 ( 含 大 陸 地 區 ), 有 關 學 與 學 籍 之 處 理,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學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273
274 第 九 章 畢 學 位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修 期 滿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一 修 滿 畢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二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三 有 實 習 年 限 者,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四 修 畢 相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規 定 之 加 修 課 程 或 學 分 數 且 及 格 第 三 篇 研 究 生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三 十 八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第 三 十 九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四 十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第 四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應 依 規 定 註 冊, 前 二 學 年 應 繳 納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三 學 年 起 則 繳 交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費 ; 修 習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則 繳 納 研 究 生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四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但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第 三 章 修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轉 系 ( 組 ) 所 第 四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修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碩 士 班 修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博 士 班 修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二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274
275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期 限, 最 高 以 二 年 為 限 三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年 限, 依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四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前 項 學 分 均 不 包 括 畢 論 文 畢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第 四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各 科 目 學 期 學 成 績 及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給 學 分 第 四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所,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 組 ) 所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四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章 退 學 第 四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依 本 學 則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於 修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博 士 班 學 生 未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及 年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 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而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六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七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者 八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275
276 第 五 章 畢 學 位 第 四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分 別 授 予 博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三 依 照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或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上 開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篇 進 修 部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條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進 修 部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入 本 校 進 修 部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凡 具 有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後, 得 編 入 本 校 進 修 部 相 當 年 級 本 條 各 項 考 試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訂 定 之, 並 詳 載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第 五 十 一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須 知 辦 理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到 三 年 級 每 學 期 下 限 為 九 學 分, 四 年 級 起 下 限 為 一 學 分 ;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限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下 限 為 一 學 分 第 三 章 修 年 限 第 五 十 二 條 進 修 部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年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進 修 學 士 班 修 年 限 四 年, 得 延 長 二 年,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276
277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二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修 年 限 為 二 年, 至 多 得 延 長 三 年,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但 未 在 規 定 之 修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二 年 進 修 學 士 班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及 退 費 第 五 十 三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復 學 及 退 費 之 申 辦 單 位 為 進 修 部 教 組 第 五 十 四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二 篇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受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三 篇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五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辦 理 退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註 冊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至 開 學 日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分 學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開 學 日 ( 含 )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四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五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經 核 准 後, 退 休 學 退 費 日 期 之 起 算, 以 學 生 實 際 至 進 修 部 教 組 提 出 申 請 日 為 準 277
278 有 遞 補 制 度 之 入 學 考 試 所 招 收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學 者, 扣 除 百 分 之 五 學 分 學 雜 費 之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餘 全 額 退 費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始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五 章 補 考 第 五 十 六 條 進 修 部 學 生 補 考,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於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得 參 加 學 期 考 試 補 考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需 要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得 採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二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其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且 達 50 分 以 上, 得 依 本 校 義 守 大 學 進 修 部 補 考 作 要 點 參 加 補 考 三 補 考 統 一 由 進 修 部 教 組 辦 理, 未 參 加 者 不 得 要 求 另 行 補 考 第 五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及 戶 籍 地 址, 一 律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學 籍 資 料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教 處 ( 進 修 部 學 生 至 進 修 部 教 組 ) 申 請 更 正 第 五 十 八 條 學 生 在 校 修 讀 之 院 系 所 組 別, 修 讀 年 級 與 學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 組 ) 所 退 學 轉 學 輔 系 雙 主 修 各 學 程 等 學 籍 紀 錄, 概 以 教 處 ( 進 修 部 為 教 組 ) 所 留 存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紀 錄 為 準 第 五 十 九 條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教 育 部 分 發 之 體 育 績 優 學 生 體 育 單 獨 招 生 學 生 以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籍 處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準 用 本 學 則 有 關 之 規 定 第 六 篇 附 則 第 六 十 條 第 三 篇 及 第 四 篇 未 規 定 者, 準 用 第 二 篇 相 關 條 文 辦 理 278
279 第 六 十 一 條 修 讀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其 學 籍 管 理 轉 系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準 用 本 學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第 六 十 二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經 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79
280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 一 註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照 入 學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各 年 級 在 校 生 延 修 生, 則 依 照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之 ( 二 ) 學 生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及 註 冊 手 續 但 應 予 退 學 或 已 符 合 畢 資 格 者, 不 得 註 冊 ( 三 ) 自 註 冊 日 後, 逾 二 星 期 仍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於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屆 畢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延 長 修 年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僅 須 於 延 長 修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 五 ) 凡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之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經 學 校 核 准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始 第 十 條 學 生 於 學 期 之 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及 繳 費 : 一 註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照 入 學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各 年 級 在 校 生 延 修 生, 則 依 照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之 ( 二 ) 學 生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及 註 冊 手 續 但 應 予 退 學 或 已 符 合 畢 資 格 者, 不 得 註 冊 ( 三 ) 自 註 冊 日 後, 逾 二 星 期 仍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於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註 冊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屆 畢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延 長 修 年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僅 須 於 延 長 修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讀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 五 ) 凡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之 學 生,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經 學 校 核 准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始 280 配 合 第 二 十 一 條 內 容 修 訂, 修 改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文 字
281 可 免 予 註 冊 二 選 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 二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 三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學 生 得 依 國 外 大 學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四 )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 若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抵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 五 )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可 免 予 註 冊 二 選 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選 課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學 生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內 者, 不 受 本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 二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其 餘 各 學 系 學 生 上 限 為 二 十 五 學 分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科 目 學 期 學 平 均 成 績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或 經 核 准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於 次 學 期 起,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者 至 多 可 加 選 三 學 分 ( 三 )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學 生 得 依 國 外 大 學 規 定 修 習 課 程 ( 四 )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 若 經 查 出, 凡 衝 突 之 科 目 均 概 予 註 銷 已 經 修 讀 及 格 或 已 抵 免 之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 五 )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281
282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六 ) 學 生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跨 部 選 課,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 八 ) 學 生 學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而 需 辦 理 停 修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之 三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其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 二 ) 依 規 定 應 繳 之 各 費, 未 繳 清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一 註 冊 後 陸 續 請 病 假 及 事 假 合 計 達 一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二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經 催 告 限 期 補 行 辦 理 而 未 辦 理 者 三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核 定 休 學 者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六 ) 學 生 暑 期 修 課,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辦 理 之,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七 )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跨 部 選 課,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 八 ) 學 生 學 期 中 因 特 殊 情 形 而 需 辦 理 停 修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辦 理 之 三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其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公 布 之 ( 二 ) 依 規 定 應 繳 之 各 費, 未 繳 清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一 註 冊 後 陸 續 請 病 假 及 事 假 合 計 達 一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請 假 獲 准 者, 其 請 假 日 數 不 予 累 計 二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核 定 休 學 者 一 增 列 第 二 款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學 生, 應 予 休 學 之 規 定 二 原 第 二 款 未 修 正, 移 列 第 三 款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一 刪 除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282
283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修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 組 )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四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一 至 二 年 級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二 學 期 者 七 在 校 生 於 學 期 開 始,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逾 期, 而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八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九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前 項 第 六 款 所 述 連 續 二 學 期, 不 因 二 學 期 間 休 學 而 中 斷 其 連 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修 年 限 屆 滿,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學 系 ( 組 )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四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六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者 七 一 至 二 年 級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未 通 過 與 檢 定 未 通 過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且 連 續 兩 學 期 者 八 在 校 生 於 學 期 開 始,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逾 期, 而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九 犯 有 重 大 過 失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十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前 項 第 七 款 所 述 連 續 二 學 期, 不 因 二 學 期 間 休 學 而 中 斷 其 連 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學 生, 應 予 退 學 之 規 定 二 餘 款 次 變 更, 並 酌 作 文 字 文 修 正 283
284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辦 理 退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註 冊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至 開 學 日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開 學 日 ( 含 )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四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五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經 核 准 後, 退 休 學 退 費 日 期 之 起 算, 以 學 生 實 際 至 教 處 提 出 申 請 日 為 準 七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 含 ) 學 分 以 下 且 依 規 定 收 取 學 分 費 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有 遞 補 制 度 之 入 學 考 試 所 招 收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學 者, 扣 除 百 分 之 五 學 雜 費 之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辦 理 退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註 冊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至 開 學 日 前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開 學 日 ( 含 )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四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五 開 學 日 ( 含 )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辦 理 退 休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經 核 准 後, 退 休 學 退 費 日 期 之 起 算, 以 學 生 實 際 至 教 處 提 出 申 請 日 為 準 七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 含 ) 學 分 以 下 且 依 規 定 收 取 學 分 費 者, 比 照 本 學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有 遞 補 制 度 之 入 學 考 試 所 招 收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前 辦 理 退 學 者, 扣 除 百 分 之 五 學 雜 費 之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8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配 合 條 次 變 更, 修 改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依 據 之 條 文 284
285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餘 全 額 退 費 其 申 請 休 學 者 及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始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除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修 年 限 為 五 年 ( 含 實 習 一 年 )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外, 其 餘 各 系 為 四 年, 其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五 年 制 以 上 學 系, 應 依 修 年 限 不 同 酌 予 提 高 畢 學 分 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其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其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持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學 校 畢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 不 含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及 以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成 績 分 發 入 學 者 ), 應 於 規 定 之 修 年 限 內 增 加 其 應 修 之 畢 學 分 數 十 二 學 分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應 屆 畢 生 成 績 優 異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餘 全 額 退 費 其 申 請 休 學 者 及 逾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始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除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修 年 限 為 五 年 ( 含 實 習 一 年 ) 及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修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外, 其 餘 各 系 為 四 年, 其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五 年 制 以 上 學 系, 應 依 修 年 限 不 同 酌 予 提 高 畢 學 分 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至 少 須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其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其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應 屆 畢 生 成 績 優 異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修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實 習 者, 得 延 長 修 年 限 二 年 ;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休 學 及 保 留 學 籍 時 間 不 計 入 修 年 限 內 一 為 維 護 教 育 品 質, 新 增 第 二 項 畢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學 校 畢 生 ( 中 五 學 制 ),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後, 入 學 修 規 範 二 原 第 二 至 四 項 未 修 正, 移 列 第 三 至 五 項 285
286 修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實 習 者, 得 延 長 修 年 限 二 年 ;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四 年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年 休 學 及 保 留 學 籍 時 間 不 計 入 修 年 限 內 第 四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依 本 學 則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於 修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博 士 班 學 生 未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及 年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 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而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六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七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者 八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第 五 十 四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第 四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依 本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於 修 年 限 內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二 博 士 班 學 生 未 依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及 年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 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而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四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六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七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者 八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而 同 時 在 他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九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者 第 五 十 四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一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8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配 合 條 次 變 更, 修 改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依 據 之 條 文 二 刪 除 原 第 九 款 已 註 冊 而 未 選 課 規 定 配 合 第 二 十 一 條 款 次 變 更, 修 正 第 一 項 依 據 之 款 次 286
287 二 篇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受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六 款 之 限 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三 篇 規 定 辦 理 二 篇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受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之 退 學 規 定 依 本 學 則 第 三 篇 規 定 辦 理 287
288 附 件 2:104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2 288
289 附件 3 附件 學年度各學系 碩士班 名額調整表 附件 學年度各系 博士班 名額調整表 289 附件 4
290 附 件 5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81 年 06 月 01 日 8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05 月 29 日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03 月 0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07 月 09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06 月 23 日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06 月 15 日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0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06 月 10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08 月 2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條 文 102 年 11 月 25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第 條 條 文 103 年 01 月 0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6 條 條 文 103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第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為 應 教 學 需 要 得 於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 以 下 簡 稱 暑 期 班 ) 並 於 每 年 舉 辦 至 少 一 期, 每 期 上 課 六 週, 進 修 部 因 特 殊 排 課 需 求, 得 每 期 上 課 九 週 每 一 學 分 至 少 需 授 課 十 八 小 時 ( 含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 第 三 條 學 生 在 暑 期 班 選 課 每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對 本 校 未 開 班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他 校 暑 期 班, 其 在 他 校 暑 期 班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連 同 在 本 校 暑 期 班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每 期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第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參 加 暑 期 班 註 冊 上 課 : 一 所 修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尚 未 補 考 者 二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三 教 處 進 修 部 或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如 擋 修 等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暑 期 班 每 班 報 名 繳 費 人 數 須 達 十 五 人 之 全 額 學 分 / 小 時 費 始 可 開 課 ; 進 修 部 暑 期 班 每 班 報 名 繳 費 人 數 須 達 二 十 人 始 290
291 可 開 課 惟 有 情 形 特 殊 之 僑 生 而 須 開 班 時, 其 經 費 不 敷 支 配 部 分,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補 助 後, 亦 得 開 班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參 加 暑 期 班, 應 依 照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費 ( 如 學 分 數 與 小 時 數 不 同 者, 則 按 小 時 數 收 費 ) 為 鼓 勵 學 生 及 早 修 畢 基 礎 科 目, 大 一 及 大 二 學 生 重 修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者, 得 補 助 三 分 之 一 學 分 費 學 生 應 親 自 辦 理 選 課 作, 或 檢 附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已 繳 費 者 不 得 無 故 要 求 退 選 或 退 費 第 七 條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下 : 一 成 績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均 應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二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平 均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成 績 計 算 三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得 補 考, 且 視 同 學 期 所 修 一 次 不 及 格 第 八 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以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為 原 則,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其 肄 學 校 之 同 意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91
292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下 : 一 成 績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均 應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二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平 均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成 績 計 算 三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得 補 考, 且 視 同 學 期 所 修 一 次 不 及 格 第 八 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以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為 原 則,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其 肄 學 校 之 同 意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係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照 本 校 進 修 部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核 發 第 八 條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下 : 一 成 績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均 應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二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平 均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成 績 計 算 三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得 補 考, 且 視 同 學 期 所 修 一 次 不 及 格 第 九 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以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為 原 則, 他 校 學 生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其 肄 學 校 之 同 意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文 字 修 正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回 函 意 見, 刪 除 本 條 文 二 教 師 教 授 暑 期 課 程 鐘 點 費 之 核 發 規 定, 於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鐘 點 費 核 計 辦 法 另 訂 之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292
293 附 件 6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設 置 及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91 年 3 月 1 日 學 處 處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1 年 4 月 1 日 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1 年 5 月 8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1 年 6 月 5 日 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落 實 學 生 自 治 理 念, 培 養 學 生 民 主 素 養, 促 進 校 園 意 見 溝 通, 並 增 進 服 精 神, 特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按 校 院 系 ( 所 ) 層 級, 成 立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學 生 均 為 該 級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當 然 會 員 第 三 條 依 本 辦 法 成 立 之 學 生 會, 為 本 校 學 生 之 最 高 代 表 組 織, 代 表 學 生 行 使 學 生 自 治 權 利,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與 權 益 有 關 之 事 項 第 四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組 織 章 程 相 關 運 作 規 定 及 解 散, 由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依 民 主 程 序 訂 定 之, 報 請 本 校 核 備 後 實 施 第 五 條 學 生 會 之 會 長 及 副 會 長, 應 由 本 校 學 生 中 以 公 開 普 選 方 式 產 生, 任 期 一 年 第 六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應 遵 守 本 校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並 接 受 學 生 事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及 所 屬 院 系 ( 所 ) 之 輔 導 ( 下 稱 輔 導 單 位 ) 第 七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需 報 請 本 校 核 可 後, 始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學 生 會 則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第 八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須 經 輔 導 單 位 同 意 後, 始 得 對 外 募 款 或 接 受 捐 助 第 九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經 費, 由 其 依 相 關 規 定 保 管 分 配, 但 應 周 詳 規 劃 妥 善 運 用, 定 期 向 成 員 公 布 外, 應 接 受 輔 導 單 位 之 293
294 監 督 與 稽 核, 並 須 符 合 本 校 會 計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第 十 條 學 生 社 團 成 立 及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應 向 學 生 會 辦 理 登 記, 並 由 學 生 會 加 以 初 審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得 依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規 定, 推 派 代 表 出 席 或 列 席 參 與 有 關 學 生 權 益 之 會 議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幹 部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研 習 及 參 訪 活 動, 以 充 實 學 生 自 治 理 念 管 理 能 力 及 議 事 技 能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違 反 本 校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者, 其 行 為 人 及 負 責 人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並 應 負 法 律 之 責 任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視 為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之 一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各 項 規 定 除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外, 有 關 下 列 事 項, 準 用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及 活 動 辦 法 辦 理 : 一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各 項 活 動 二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指 導 老 師 之 聘 任 三 有 關 學 生 社 團 使 用 之 場 地 ( 含 社 團 辦 公 室 ) 及 器 材 借 用 等 事 項 四 有 關 活 動 文 宣 海 報 張 貼 等 事 項 五 有 關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及 財 處 理 會 移 交 之 規 定 六 有 關 參 與 年 度 學 生 社 團 績 效 評 鑑 活 動 之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294
295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設 置 及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落 實 學 生 自 治 理 念, 培 養 學 生 民 主 素 養, 促 進 校 園 意 見 溝 通, 並 增 進 服 精 神, 特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按 校 院 系 ( 所 ) 層 級, 成 立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學 生 均 為 該 級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當 然 會 員 第 三 條 依 本 辦 法 成 立 之 學 生 會, 為 本 校 學 生 之 最 高 代 表 組 織, 代 表 學 生 行 使 學 生 自 治 權 利,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與 權 益 有 關 之 事 項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落 實 學 生 自 治 理 念, 培 養 學 生 民 主 素 養, 促 進 校 園 意 見 溝 通, 並 增 進 服 精 神, 特 依 大 學 法 第 十 七 條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成 立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目 前 學 生 自 治 會 係 為 本 校 唯 一 之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會 員 限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第 三 條 依 本 辦 法 成 立 之 學 生 自 治 會, 為 本 校 學 生 之 最 高 代 表 組 織, 代 表 學 生 行 使 學 生 自 治 權 利,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與 權 益 有 關 之 事 項 依 照 大 學 法 修 正 條 文 編 號 一 目 前 學 生 自 治 會 係 為 本 校 唯 一 之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刪 除, 改 由 按 校 院 系 ( 所 ) 層 級, 成 立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三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會 員 限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刪 除 改 學 生 均 為 該 級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會 295
296 第 四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組 織 章 程 相 關 運 作 規 定 及 解 散, 由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依 民 主 程 序 訂 定 之, 報 請 本 校 核 備 後 實 施 第 五 條 學 生 會 之 會 長 及 副 會 長, 應 由 本 校 學 生 中 以 公 開 普 選 方 式 產 生, 任 期 一 年 第 四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組 織 章 程 相 關 運 作 規 定 及 解 散, 由 自 治 會 依 民 主 程 序 訂 定 之, 報 請 學 校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五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會 長 及 副 會 長, 應 由 本 校 學 生 中 以 公 開 普 選 方 式 產 生, 其 任 期 為 一 年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二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三 學 校 改 成 本 校 四 核 定 改 為 核 備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會 二 其 任 期 為 一 年 改 為 任 期 一 年 第 六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應 遵 守 本 校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並 接 受 學 生 事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及 所 屬 院 系 ( 所 ) 之 輔 導 ( 下 稱 輔 導 單 位 ) 第 七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需 報 請 本 校 核 可 後, 始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學 生 會 則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第 六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應 遵 守 本 校 校 規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並 接 受 學 生 事 處 之 輔 導 第 七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需 報 請 學 校 核 可 後, 始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若 申 請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則 必 須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向 學 生 收 取 代 辦 費 注 意 事 項 及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收 取 代 辦 費 實 施 細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二 本 校 校 規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改 成 本 校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三 學 生 事 處 更 改 為 學 生 事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及 所 屬 院 系 ( 所 ) 四 新 增 ( 下 稱 輔 導 單 位 )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二 學 校 改 成 本 校 三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法 訂 正 之 本 校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於 102 年 8 月 2 日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公 告 296
297 理 第 八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須 經 輔 導 單 位 同 意 後, 始 得 對 外 募 款 或 接 受 捐 助 第 八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須 經 輔 導 單 位 同 意 後, 始 得 對 外 募 款 或 接 受 捐 助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第 九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經 費, 由 其 依 相 關 規 定 保 管 分 配, 但 應 周 詳 規 劃 妥 善 運 用, 定 期 向 成 員 公 布 外, 應 接 受 輔 導 單 位 之 監 督 與 稽 核, 並 須 符 合 本 校 會 計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第 九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會 費 使 用 及 核 銷 並 定 期 公 布 外, 應 接 受 輔 導 單 位 之 監 督 與 稽 核 且 須 符 合 本 校 會 計 規 定 及 相 關 令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會 費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經 費 二 增 加 由 其 依 相 關 規 定 保 管 分 配, 但 應 周 詳 規 劃 妥 善 運 用, 定 期 向 成 員 公 布 外 三 且 改 成, 並 第 十 條 學 生 社 團 成 立 及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應 向 學 生 會 辦 理 登 記, 並 由 學 生 會 加 以 初 審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得 依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規 定, 推 派 代 表 出 席 或 列 席 參 與 有 關 學 生 權 益 之 會 議 第 十 條 學 生 社 團 成 立 及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應 向 學 生 自 治 會 辦 理 登 記, 並 由 學 生 自 治 會 加 以 初 審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得 依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規 定, 推 派 代 表 出 席 或 列 席 參 與 有 關 學 生 權 益 之 會 議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會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297
298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幹 部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研 習 及 參 訪 活 動, 以 充 實 學 生 自 治 理 念 管 理 能 力 及 議 事 技 能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違 反 本 校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者, 其 行 為 人 及 負 責 人 依 校 規 處 理, 並 應 負 法 律 之 責 任 第 十 四 條 刪 除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視 為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之 一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各 項 規 定 除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外, 有 關 下 列 事 項, 準 用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及 活 動 辦 法 辦 理 一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各 項 活 動 二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指 導 老 師 之 聘 任 三 有 關 學 生 社 團 使 用 之 場 地 ( 含 社 團 辦 公 室 ) 及 器 材 借 用 等 事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幹 部 得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研 習 及 參 訪 活 動, 以 充 實 學 生 自 治 理 念 管 理 能 力 及 議 事 技 能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及 相 關 法 令 者, 其 行 為 人 及 負 責 人 依 校 規 處 理, 並 應 負 法 律 之 責 任 第 十 四 條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會 出 版 品 刊 物 發 行, 準 用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刊 物 發 行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自 治 會 視 為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之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組 織 之 各 項 規 定 除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外, 有 關 下 列 相 關 事 項, 準 用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及 活 動 辦 法 辦 理 一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會 之 各 項 活 動 二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會 指 導 老 師 之 聘 任 三 有 關 學 生 社 團 使 用 之 場 地 ( 含 社 團 辦 公 室 ) 及 器 材 借 用 等 事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二 新 增 依 本 校 規 定 一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二 本 校 校 規 改 成 本 校 規 定 已 經 廢 除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刊 物 發 行 辦 法 一 第 十 五 條 變 成 第 十 四 條 二 學 生 自 治 會 改 為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三 相 關 刪 除 298
299 項 四 有 關 活 動 文 宣 海 報 張 貼 等 事 項 五 有 關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及 財 處 理 會 移 交 之 規 定 六 有 關 參 與 年 度 學 生 社 團 績 效 評 鑑 活 動 之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項 四 有 關 活 動 文 宣 海 報 張 貼 等 事 項 五 有 關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及 財 處 理 會 移 交 之 規 定 六 有 關 參 與 年 度 學 生 社 團 績 效 評 鑑 活 動 之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逕 送 校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一 第 十 六 條 變 成 第 十 五 條 二 按 法 制 作 標 準 修 改 299
300 附 件 7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96 年 7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98 年 7 月 7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7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1 年 10 月 2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1 月 02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3 年 O 月 O 日 O 學 年 度 第 O 學 期 第 O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O 月 O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公 告 第 2 4~8 點 規 定 一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導 師 工 作, 提 高 輔 導 功 能 並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獎 勵 對 象 為 擔 任 本 校 導 師 一 年 以 上 且 通 過 最 近 一 次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之 專 任 教 師, 主 動 積 極 關 懷 協 助 以 及 輔 導 學 生, 並 具 有 優 良 事 蹟, 足 為 楷 模 者, 得 經 推 薦 遴 選 獎 勵 之 前 項 擔 任 導 師 時 間 之 計 算, 以 實 際 受 聘 擔 任 導 師 期 間 累 計 至 公 告 遴 選 之 日 三 獎 勵 人 數 : 每 學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獎 勵 人 數 以 各 學 院 導 師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 不 足 一 人 者, 以 一 人 計 算 ) 四 獎 勵 方 式 : 每 位 獲 選 之 優 良 導 師 可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参 萬 元 整 獎 牌 乙 面 及 獎 狀 乙 張, 由 校 長 於 本 校 重 要 會 議 或 慶 典 中 頒 發 五 遴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之 組 成 : 各 學 院 設 委 員 會, 院 長 系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人 數 至 少 五 人, 不 足 五 人 時, 應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自 其 他 學 院 聘 請 系 主 任 擔 任 之 院 長 並 擔 任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如 當 然 委 員 為 優 良 導 師 候 選 人, 不 得 參 加 審 議 及 表 決 委 員 會 召 開 時, 學 生 事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 以 下 簡 稱 諮 輔 組 ) 組 長 須 以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會 議 六 推 薦 與 遴 選 程 序 : ( 一 ) 各 學 系 參 考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之 導 師 職 責, 並 應 參 酌 所 屬 學 系 辦 理 學 生 票 選 之 結 果,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推 薦 該 系 優 300
301 良 導 師 一 名, 並 填 寫 優 良 導 師 推 薦 表 及 備 齊 審 查 資 料, 送 交 該 學 院 院 長 ( 二 ) 審 查 資 料 須 依 優 良 導 師 審 查 資 料 製 作 參 考 項 目 呈 現 ( 三 ) 召 開 委 員 會 會 議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須 親 出 席, 不 得 委 任 他 人 代 理 ( 四 ) 各 學 院 委 員 會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連 計 法, 應 連 計 之 人 數 為 該 學 院 總 獎 勵 人 數 ; 若 有 同 票 而 無 法 決 定 是 否 獲 選 時, 應 就 該 等 同 票 之 候 選 人 再 行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單 記 法 ( 五 ) 各 學 院 委 員 會 須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完 成 評 審, 評 審 辦 法 由 各 學 院 自 訂, 並 交 由 諮 輔 組 存 查 各 學 院 之 評 審 結 果 送 諮 輔 組 彙 整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七 曾 獲 選 優 良 導 師 者, 自 次 學 年 度 起,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被 推 薦 為 候 選 候 選 人 經 推 薦 而 未 獲 選 者, 由 各 學 院 另 頒 發 獎 狀 乙 張, 以 資 表 揚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起 次 學 年 度 實 施 301
302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導 師 工 作, 提 高 輔 導 功 能 並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一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落 實 導 師 工 作, 提 高 輔 導 功 能 並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獎 勵 對 象 為 擔 任 本 校 導 師 一 年 以 上 且 通 過 最 近 一 次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之 專 任 教 師, 主 動 積 極 關 懷 協 助 以 及 輔 導 學 生, 並 具 有 優 良 事 蹟, 足 為 楷 模 者, 得 經 推 薦 遴 選 獎 勵 之 前 項 擔 任 導 師 時 間 之 計 算, 以 實 際 受 聘 擔 任 導 師 期 間 累 計 至 公 告 遴 選 之 日 三 獎 勵 人 數 : 每 學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獎 勵 人 數 以 各 學 院 導 師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 不 足 一 人 者, 以 一 人 計 算 ) 四 獎 勵 方 式 : 每 位 獲 選 之 優 良 導 師 可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参 萬 元 整 獎 牌 乙 面 及 獎 狀 乙 張, 由 校 長 於 本 校 重 要 會 議 或 慶 典 中 頒 發 二 獎 勵 對 象 為 擔 任 本 校 導 師 一 年 以 上 且 通 過 最 近 一 次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之 專 任 教 師, 主 動 積 極 關 懷 協 助 以 及 輔 導 學 生, 並 具 有 優 良 事 蹟, 足 為 楷 模 者, 得 經 推 薦 遴 選 獎 勵 之 前 項 擔 任 導 師 時 間 之 計 算, 以 實 際 受 聘 擔 任 導 師 期 間 累 計 至 公 告 遴 選 之 日 三 獎 勵 人 數 : 每 學 年 度 優 良 導 師 獎 勵 人 數 以 各 學 院 導 師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 不 足 一 人 者, 以 一 人 計 算 ) 四 獎 勵 方 式 : 每 位 獲 選 之 優 良 導 師 可 得 獎 金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整 獎 牌 乙 面 及 獎 狀 乙 張, 由 校 長 於 本 校 重 要 會 議 或 慶 典 中 頒 發 302
303 五 遴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之 組 成 : 各 學 院 設 委 員 會, 院 長 系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人 數 至 少 五 人, 不 足 五 人 時, 應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自 其 他 學 院 聘 請 系 主 任 擔 任 之 院 長 並 擔 任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如 當 然 委 員 為 優 良 導 師 候 選 人, 不 得 參 加 審 議 及 表 決 委 員 會 召 開 時, 學 生 事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 以 下 簡 稱 諮 輔 組 ) 組 長 須 以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會 議 六 推 薦 與 遴 選 程 序 : ( 一 ) 各 學 系 參 考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之 導 師 職 責, 並 應 參 酌 所 屬 學 系 辦 理 學 生 票 選 之 結 果,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推 薦 該 系 優 良 導 師 一 名, 並 填 寫 優 良 導 師 推 薦 表 及 備 齊 審 查 資 料, 送 交 該 學 院 院 長 ( 二 ) 審 查 資 料 須 依 優 良 導 師 審 查 資 料 製 作 參 考 項 目 呈 現 ( 三 ) 召 開 委 員 會 會 五 遴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各 學 院 設 委 員 會, 院 長 系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人 數 至 少 五 人, 不 足 五 人 時, 應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自 其 他 學 院 聘 請 系 主 任 擔 任 之 院 長 並 擔 任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如 當 然 委 員 為 優 良 導 師 候 選 人, 不 得 參 加 審 議 及 表 決 委 員 會 召 開 時, 諮 輔 組 長 須 以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會 議 六 推 薦 與 遴 選 程 序 : ( 一 ) 各 學 系 參 考 義 守 大 學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之 導 師 職 責, 於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推 薦 該 系 優 良 導 師 一 名, 並 填 寫 優 良 導 師 推 薦 表 及 受 評 資 料, 送 交 該 學 院 院 長 ( 二 ) 召 開 委 員 會 會 議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須 親 出 席, 不 得 委 任 他 人 代 理 ( 三 ) 委 員 會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連 計 法, 應 連 計 之 人 數 為 一 增 訂 參 酌 學 生 票 選 之 條 文 內 容 二 增 列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須 依 優 良 導 師 審 查 資 料 製 作 參 考 項 目 呈 現 三 請 各 學 院 自 訂 評 審 辦 法 303
304 議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須 親 出 席, 不 得 委 任 他 人 代 理 ( 四 ) 各 學 院 委 員 會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連 計 法, 應 連 計 之 人 數 為 該 學 院 總 獎 勵 人 數 ; 若 有 同 票 而 無 法 決 定 是 否 獲 選 時, 應 就 該 等 同 票 之 候 選 人 再 行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單 記 法 總 獎 勵 人 數 ; 若 有 同 票 而 無 法 決 定 是 否 獲 選 時, 應 就 該 等 同 票 之 候 選 人 再 行 投 票, 採 無 記 名 單 記 法 ( 四 ) 各 學 院 委 員 會 須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完 成 評 審, 評 審 結 果 交 由 學 生 事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彙 整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 五 ) 各 學 院 委 員 會 須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完 成 評 審, 評 審 辦 法 由 各 學 院 自 訂, 並 交 由 諮 輔 組 存 查 各 學 院 之 評 審 結 果 送 諮 輔 組 彙 整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七 曾 獲 選 優 良 導 師 者, 自 次 學 年 度 起,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被 推 薦 為 候 選 候 選 人 經 推 薦 而 未 獲 選 者, 由 各 學 院 另 頒 發 獎 狀 乙 張, 以 資 表 揚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起 次 學 年 度 實 施 七 曾 獲 選 優 良 導 師 者, 自 次 學 年 度 起,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被 推 薦 候 選 為 原 則 候 選 人 經 推 薦 而 未 獲 選 者, 由 各 學 院 另 頒 發 獎 狀 乙 張, 以 資 表 揚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起 次 學 年 度 實 施 304
305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審 查 資 料 製 作 參 考 項 目 一 說 明 ( 一 ) 依 本 校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為 有 助 遴 選 委 員 深 入 了 解 候 選 人 在 導 師 工 作 等 方 面, 創 新 改 進 所 投 入 的 努 力 與 獲 致 的 成 效, 及 為 提 升 導 師 能 力 所 進 行 之 自 我 成 長 事 項, 特 訂 定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參 考 指 引 ( 二 ) 相 關 資 料 均 屬 參 考 性 質, 請 候 選 人 有 則 盡 可 能 提 供, 無 則 免 之 ( 三 ) 各 項 資 料 之 填 寫 必 力 求 具 體 正 確 詳 實 二 相 關 資 料 項 目 示 例 ( 一 ) 近 年 輔 導 學 生 回 饋 與 意 見 課 輔 導 生 活 輔 導 其 他 輔 導 ( 二 ) 輔 導 方 法 論 述 及 成 果 ( 一 項 300 字 以 上 即 可 ) 相 關 輔 導 方 法 班 級 經 營 之 輔 導 技 巧 與 成 果 ( 三 ) 輔 導 能 力 精 進 方 面 的 努 力 與 心 得 ( 一 項 300 字 以 上 即 可 ) 參 加 輔 導 研 討 會 參 加 相 關 輔 導 訓 練 ( 校 內 或 校 外 ) 參 加 輔 導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或 辦 理 輔 導 相 關 守 望 相 助 學 習 團 體 其 它 能 自 我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之 方 式 ( 四 ) 輔 導 服 ( 請 教 師 自 行 於 應 用 系 統 下 載 並 以 具 體 展 現 輔 導 成 效 方 式 彙 整 印 出 ) 近 三 年 的 輔 導 筆 數 統 計 優 良 輔 導 紀 錄 一 至 二 篇 ( 請 教 師 自 行 於 應 用 系 統 下 載, 並 將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等 可 能 透 露 學 生 資 料 之 處 以 保 密 方 式 呈 現 ) 在 校 時 間 分 配 表 (office hour 或 輔 導 學 生 問 答 時 間 ) 關 懷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的 措 施 及 方 式 ( 五 ) 輔 導 創 新 及 成 果 ( 可 提 供 輔 導 教 材 相 關 網 址 ) 輔 導 編 撰 ( 含 代 表 性 課 程 教 案 ) 輔 導 媒 體 ( 軟 體 ) 製 作 ( 投 影 片 網 路 錄 影 帶 VCD 等 ) 305
306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 自 編 相 關 講 義 ) ( 六 ) 其 它 輔 導 方 面 榮 譽 事 蹟 ( 如 擔 任 輔 導 顧 問 等 相 關 輔 導 頭 銜 ) 上 述 未 列 舉 之 相 關 輔 導 事 蹟 306
307 附 件 8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99 年 01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0 年 10 月 3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1 年 04 月 02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培 養 其 榮 譽 感 及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 行 為, 激 發 進 取 心, 以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確 收 教 育 功 效,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個 人 之 獎 懲,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處, 分 下 列 各 款 : 一 獎 勵 : ( 一 ) 嘉 獎 ( 二 ) 小 功 ( 三 ) 大 功 ( 四 ) 特 別 獎 勵 : 獎 品 獎 金 獎 狀 等 二 懲 處 : ( 一 ) 警 告 ( 二 ) 小 過 ( 三 ) 大 過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五 ) 勒 令 退 學 ( 六 ) 開 除 學 籍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嘉 獎 : 一 服 公 勤 工 作 努 力, 有 好 表 現 者 二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三 禮 節 周 到,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保 持 整 潔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相 當 價 值 者 五 敬 老 扶 幼,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307
308 六 宿 舍 整 潔 內 優 良, 經 檢 查 績 優 者 七 維 護 校 產 愛 惜 公 物, 堪 為 表 率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事 蹟 足 資 矜 式 者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功 : 一 服 公 勤, 熱 心 公 益, 表 現 優 異 者 二 熱 心 助 人 扶 助 同 學,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三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重 大 價 值, 經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見 義 勇 為,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或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增 進 校 譽 者 七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功 之 事 蹟 足 資 矜 式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有 益 國 家 社 會, 有 確 切 事 實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治 幹 部 成 績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三 在 校 期 間, 創 造 發 明 或 發 表 有 價 值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功 於 國 家 社 會 者 四 有 特 殊 的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之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增 進 校 譽 者 六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蹟, 經 提 報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獎 懲 委 員 會 ) 審 議 通 過 足 資 矜 式 者, 獎 懲 委 員 會 有 決 定 獎 勵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權 責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警 告 : 一 無 故 不 參 加 日 常 集 會 或 活 動 者 二 無 故 不 參 加 導 師 或 其 他 師 長 約 談 者 三 未 遵 守 本 校 各 項 行 政 流 程 與 規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四 在 校 園 內 服 裝 儀 容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六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者 七 宿 舍 內 不 整 潔 者 308
309 八 言 行 不 檢 舉 止 無 禮,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九 在 公 共 場 所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者, 或 上 課 中 未 關 閉 手 機 影 響 課 堂 秩 序 者 十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浪 費 水 電 者 十 一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十 二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本 校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校 區 管 制 辦 法 者 十 三 亂 丟 垃 圾 或 於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十 四 騷 擾 工 作 犬 者 十 五 冒 名 頂 替 課 堂 點 名 者 十 六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輕 微,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十 七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及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情 事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有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二 對 同 學 霸 凌 或 惡 意 攻 訐 者 三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者 四 擅 自 毀 損 學 校 之 公 告 公 文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六 對 學 校 或 師 長 有 不 誠 實 或 欺 騙 之 言 行 者 七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且 不 聽 勸 導,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八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及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稍 重 者 九 於 學 生 宿 舍 持 有 麻 將 或 其 他 賭 具 者, 若 有 使 用 情 事 加 重 處 分 十 破 壞 考 場 秩 序 者 十 一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違 規 駕 駛 車 輛 經 登 記 達 三 次 者 十 二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309
310 十 三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私 自 將 證 件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十 四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經 第 一 次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完 成 者 十 五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未 涉 及 利 益 交 換 或 輸 送 者 十 六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尚 輕,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十 七 虐 待 傷 害 工 作 犬 或 動 物 者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未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十 九 未 遵 守 本 校 各 項 行 政 流 程 與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以 致 影 響 校 推 行 或 影 響 他 人 權 益 者 二 十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過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文 書 者 三 有 酗 酒 滋 事 或 賭 博 之 行 為 者 四 建 立 或 媒 介 賭 博 性 網 站 或 誘 使 他 人 藉 此 從 事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行 為 粗 暴 打 架 鬥 毆 聚 眾 滋 事 者 六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颱 風 洪 水 土 石 流 等 防 災 警 報 後, 仍 進 入 禁 制 警 戒 區 域 者 七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之 時 間 或 地 區, 因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八 蓄 意 擾 亂 學 校 行 政 妨 害 公 執 行 者 九 惡 意 詆 毀 侮 辱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者 十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一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二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涉 及 不 當 獲 利 者 十 三 參 加 非 法 之 集 會 遊 行 或 校 外 非 法 組 織 活 動 者 310
311 第 十 條 十 四 未 經 申 請 及 核 准 於 校 內 擅 自 舉 辦 活 動 擅 自 變 更 已 核 准 之 活 動 內 容 或 未 遵 守 學 校 變 更 後 之 核 准 內 容,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十 五 於 校 內 聚 眾 意 圖 為 強 暴 脅 迫 或 集 會 遊 行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或 公 共 安 全 者 十 六 擅 自 發 表 不 實 言 論, 危 及 他 人 權 益 或 有 損 校 譽 者 十 七 住 宿 生 留 宿 外 客 或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八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異 性 宿 舍 者 十 九 管 理 公 款 ( 物 ) 未 善 盡 責 任 或 浮 報 挪 用 浪 費 侵 占 公 款 ( 物 ) 者 二 十 公 開 散 佈 色 情 或 暴 力 資 訊 者,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或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二 十 一 在 校 園 從 事 傳 銷 直 銷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有 偷 竊 或 未 經 允 許 拿 取 他 人 財 物 之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三 建 立 商 網 站 從 事 商 行 為 致 影 響 校 譽 者 二 十 四 受 刑 事 處 分,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二 十 五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二 十 六 破 壞 或 汙 衊 國 旗 國 號 國 父 遺 像 及 元 首 玉 照 等 精 神 禮 儀 之 行 為 者 二 十 七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工 作 犬 動 物, 肇 使 他 人 受 傷 者 二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二 十 九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及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十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獎 懲 委 員 會 有 決 定 懲 戒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權 責, 但 不 得 重 於 本 條 規 定 之 大 過 處 分 違 反 前 條 各 款 情 形 屢 勸 不 聽 或 累 犯 者,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同 311
312 時 予 以 記 二 大 過 二 小 過 之 處 分 ; 如 於 處 分 日 前 已 有 其 他 懲 處 者, 則 累 計 至 二 大 過 二 小 過 留 校 察 看 起 訖 時 間 包 含 處 分 當 學 期, 以 三 學 期 計 算,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學 生 之 操 行 基 本 分 數 為 六 十 分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 一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二 就 學 期 間 懲 處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者 或 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持 械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成 傷 者 四 受 刑 事 處 分,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情 節 重 大,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者 五 考 試 集 體 舞 弊 達 三 人 以 上 者 六 脅 迫 他 人 或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考 試 者 七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八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違 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有 明 確 事 證,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第 五 六 款 情 事 且 具 悔 意 者,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酌 予 減 輕 懲 處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或 塗 改 本 校 學 生 證 各 種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三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四 觸 犯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者 五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節 嚴 重 或 性 侵 害 情 事,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312
313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六 違 反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個 人 行 為 之 懲 戒, 除 依 本 辦 法 所 列 標 準 訂 定 外, 得 酌 量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為 加 重 或 減 輕 一 行 為 之 動 機 目 的 二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刺 激 三 行 為 之 手 段 四 行 為 人 之 生 活 狀 況 品 行 五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平 日 之 關 係 六 行 為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程 度 七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嘉 獎 記 功 警 告 記 過 由 學 長 核 定 公 布 二 凡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應 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三 學 生 獎 懲 若 有 疑 義, 由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四 獎 懲 建 議 單 位 於 學 生 懲 處 發 布 前 後 均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生 記 大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除 公 布 外 應 通 知 其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導 師 及 系 ( 所 班 ) 輔 導 人 員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 一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案 件,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成 案 調 查, 若 已 修 滿 畢 學 分, 且 學 成 績 合 格, 學 校 得 視 案 情 調 查 需 要, 暫 緩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 調 查 結 束 後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若 該 事 件 學 生 之 不 當 行 為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時, 得 取 消 學 位, 不 予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二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案 件,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並 決 議 移 請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理 時, 獎 懲 委 員 會 應 尊 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所 為 之 懲 313
314 處 建 議 第 十 六 條 為 達 成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的, 得 以 學 校 工 作 替 代 經 核 定 之 記 過 警 告 懲 處, 替 代 標 準 如 下 : 一 如 經 核 准 記 警 告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四 小 時 替 代 二 如 經 核 准 記 小 過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十 二 小 時 替 代 三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或 校 長 核 定 之 愛 校 服 專 案 者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在 校 修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功 過 可 以 相 抵, 惟 依 前 功 不 得 抵 後 過 原 則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當 事 學 生 對 所 裁 定 之 獎 懲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314
315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一 新 增 第 四 條 第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之 一 者, 八 款 之 文 字 敘 予 以 記 嘉 獎 : 述 一 服 公 勤 工 作 努 力, 有 好 表 現 者 二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三 禮 節 周 到,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嘉 獎 : 一 服 公 勤 工 作 努 力, 有 好 表 現 者 二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三 禮 節 周 到,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保 持 整 潔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相 當 價 值 者 五 敬 老 扶 幼,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宿 舍 整 潔 內 優 良, 經 檢 查 績 優 者 七 維 護 校 產 愛 惜 公 物, 堪 為 表 率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事 蹟 足 資 矜 式 者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功 : 一 服 公 勤, 熱 心 公 益, 表 現 優 異 者 二 熱 心 助 人 扶 助 同 學,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三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重 大 價 值, 經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見 義 勇 為,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或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增 進 校 譽 者 七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功 之 事 蹟 足 資 矜 式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有 益 國 家 社 會, 有 確 切 事 實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治 幹 部 成 績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三 在 校 期 間, 創 造 發 明 或 發 表 有 價 值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功 於 國 家 社 會 者 四 有 特 殊 的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之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增 進 校 譽 者 六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蹟,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獎 懲 委 員 會 ) 保 持 整 潔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相 當 價 值 者 五 敬 老 扶 幼,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宿 舍 整 潔 內 優 良, 經 檢 查 績 優 者 七 維 護 校 產 愛 惜 公 物, 堪 為 表 率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事 蹟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功 : 一 服 公 勤, 熱 心 公 益, 表 現 優 異 者 二 熱 心 助 人 扶 助 同 學,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三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重 大 價 值, 經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見 義 勇 為,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或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增 進 校 譽 者 七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功 之 事 蹟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有 益 國 家 社 會, 有 確 切 事 實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治 幹 部 成 績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三 在 校 期 間, 創 造 發 明 或 發 表 有 價 值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功 於 國 家 社 會 者 四 有 特 殊 的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之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增 進 校 譽 者 六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蹟,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315 一 新 增 第 五 條 第 七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一 新 增 第 六 條 第 六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316 審 議 通 過 足 資 矜 式 者, 獎 懲 委 員 會 有 決 定 獎 勵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權 責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警 告 : 一 無 故 不 參 加 日 常 集 會 或 活 動 者 二 無 故 不 參 加 導 師 或 其 他 師 長 約 談 者 三 未 遵 守 本 校 各 項 行 政 流 程 與 規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四 在 校 園 內 服 裝 儀 容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六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者 七 宿 舍 內 不 整 潔 者 八 言 行 不 檢 舉 止 無 禮,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九 在 公 共 場 所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者, 或 上 課 中 未 關 閉 手 機 影 響 課 堂 秩 序 者 十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浪 費 水 電 者 十 一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十 二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本 校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校 區 管 制 辦 法 者 十 三 亂 丟 垃 圾 或 於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十 四 騷 擾 工 作 犬 者 十 五 冒 名 頂 替 課 堂 點 名 者 十 六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輕 微,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十 七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及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情 事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有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二 對 同 學 霸 凌 或 惡 意 攻 訐 者 三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者 四 擅 自 毀 損 學 校 之 公 告 公 文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六 對 學 校 或 師 長 有 不 誠 實 或 欺 騙 之 言 行 者 七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且 不 聽 勸 導,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警 告 : 一 無 故 不 參 加 日 常 集 會 或 活 動 者 二 無 故 不 參 加 導 師 或 其 他 師 長 約 談 者 三 不 按 規 定 程 序 選 課 或 抵 免 學 分 者 四 在 校 園 內 服 裝 儀 容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六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者 七 宿 舍 內 不 整 潔 者 八 言 行 不 檢 舉 止 無 禮,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九 在 公 共 場 所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者, 或 上 課 中 未 關 閉 手 機 影 響 課 堂 秩 序 者 十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浪 費 水 電 者 十 一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十 二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本 校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校 區 管 制 辦 法 者 十 三 亂 丟 垃 圾 或 於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十 四 騷 擾 工 作 犬 者 十 五 冒 名 頂 替 課 堂 點 名 者 十 六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情 事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有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二 對 同 學 霸 凌 或 惡 意 攻 訐 者 三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者 四 擅 自 毀 損 學 校 之 公 告 公 文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六 對 學 校 或 師 長 有 不 誠 實 或 欺 騙 之 言 行 者 七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且 不 聽 勸 導,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316 一 修 正 第 七 條 第 三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二 新 增 第 七 條 第 十 六 十 七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三 調 整 第 七 條 第 十 六 款 至 第 十 八 款 之 順 序 一 修 正 第 八 條 第 八 十 六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二 新 增 第 八 條 第 十 九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三 調 整 第 八 條 第 十 九 款 至 第 二 十 款 之 順 序
317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八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及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稍 重 者 九 於 學 生 宿 舍 持 有 麻 將 或 其 他 賭 具 者, 若 有 使 用 情 事 加 重 處 分 十 破 壞 考 場 秩 序 者 十 一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違 規 駕 駛 車 輛 經 登 記 達 三 次 者 十 二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十 三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私 自 將 證 件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十 四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經 第 一 次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完 成 者 十 五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未 涉 及 利 益 交 換 或 輸 送 者 十 六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尚 輕,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十 七 虐 待 傷 害 工 作 犬 或 動 物 者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未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十 九 未 遵 守 本 校 各 項 行 政 流 程 與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以 致 影 響 校 推 行 或 影 響 他 人 權 益 者 二 十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過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文 書 者 三 有 酗 酒 滋 事 或 賭 博 之 行 為 者 四 建 立 或 媒 介 賭 博 性 網 站 或 誘 使 他 人 藉 此 從 事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行 為 粗 暴 打 架 鬥 毆 聚 眾 滋 事 者 六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颱 風 洪 水 土 石 流 等 防 災 警 報 後, 仍 進 入 禁 制 警 戒 區 域 者 七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之 時 間 或 地 區, 因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八 蓄 意 擾 亂 學 校 行 政 妨 害 公 執 行 者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八 違 反 宿 舍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者 九 於 學 生 宿 舍 持 有 麻 將 或 其 他 賭 具 者, 若 有 使 用 情 事 加 重 處 分 十 破 壞 考 場 秩 序 者 十 一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違 規 駕 駛 車 輛 經 登 記 達 三 次 者 十 二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十 三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私 自 將 證 件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十 四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經 第 一 次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完 成 者 十 五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未 涉 及 利 益 交 換 或 輸 送 者 十 六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十 七 虐 待 傷 害 工 作 犬 或 動 物 者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未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十 九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過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二 偽 造 或 塗 改 請 假 單 停 車 證 出 勤 紀 錄 或 其 他 有 效 證 件 者 三 有 酗 酒 滋 事 或 賭 博 之 行 為 者 四 建 立 或 媒 介 賭 博 性 網 站 或 誘 使 他 人 藉 此 從 事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行 為 粗 暴 打 架 鬥 毆 聚 眾 滋 事 者 六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颱 風 洪 水 土 石 流 等 防 災 警 報 後, 仍 進 入 禁 制 警 戒 區 域 者 七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之 時 間 或 地 區, 因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317 一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二 十 四 十 五 二 十 二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三 十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二 新 增 第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款 文 字 敘 述 三 調 整 第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款 至 第 三 十 款 之 順 序
318 九 惡 意 詆 毀 侮 辱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者 十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一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二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涉 及 不 當 獲 利 者 十 三 參 加 非 法 之 集 會 遊 行 或 校 外 非 法 組 織 活 動 者 十 四 未 經 申 請 及 核 准 於 校 內 擅 自 舉 辦 活 動 擅 自 變 更 已 核 准 之 活 動 內 容 或 未 遵 守 學 校 變 更 後 之 核 准 內 容,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五 於 校 內 聚 眾 意 圖 為 強 暴 脅 迫 或 集 會 遊 行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或 公 共 安 全 者 十 六 擅 自 發 表 不 實 言 論, 危 及 他 人 權 益 或 有 損 校 譽 者 十 七 住 宿 生 留 宿 外 客 或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八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異 性 宿 舍 者 十 九 管 理 公 款 ( 物 ) 未 善 盡 責 任 或 浮 報 挪 用 浪 費 侵 占 公 款 ( 物 ) 者 二 十 公 開 散 佈 色 情 或 暴 力 資 訊 者,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或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二 十 一 在 校 園 從 事 傳 銷 直 銷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有 偷 竊 或 未 經 允 許 拿 取 他 人 財 物 之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三 建 立 商 網 站 從 事 商 行 為 致 影 響 校 譽 者 二 十 四 受 刑 事 處 分,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二 十 五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二 十 六 破 壞 或 汙 衊 國 旗 國 號 國 父 遺 像 及 元 首 玉 照 等 精 神 禮 儀 之 行 為 者 二 十 七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工 作 犬 動 物, 肇 使 他 人 受 傷 者 八 蓄 意 擾 亂 學 校 行 政 妨 害 公 執 行 者 九 惡 意 詆 毀 侮 辱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者 十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一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二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涉 及 不 當 獲 利 者 十 三 參 加 非 法 之 集 會 遊 行 或 校 外 非 法 組 織 活 動 者 十 四 擅 自 舉 辦 或 變 更 未 經 核 准 之 活 動 內 容,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五 鼓 動 風 潮, 聚 眾 滋 事 或 擅 自 請 願 遊 行,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六 擅 自 發 表 不 實 言 論, 危 及 他 人 權 益 或 有 損 校 譽 者 十 七 住 宿 生 留 宿 外 客 或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八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異 性 宿 舍 者 十 九 管 理 公 款 ( 物 ) 未 善 盡 責 任 或 浮 報 挪 用 浪 費 侵 占 公 款 ( 物 ) 者 二 十 公 開 散 佈 色 情 或 暴 力 資 訊 者,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或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二 十 一 在 校 園 從 事 傳 銷 直 銷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有 偷 竊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三 建 立 商 網 站 從 事 商 行 為 致 影 響 校 譽 者 二 十 四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二 十 五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二 十 六 破 壞 或 汙 衊 國 旗 國 號 國 父 遺 像 及 元 首 玉 照 等 精 神 禮 儀 之 行 為 者 二 十 七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工 作 犬 動 物, 肇 使 他 人 受 傷 者 二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318
319 二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二 十 九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及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十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獎 懲 委 員 會 有 決 定 懲 戒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權 責, 但 不 得 重 於 本 條 規 定 之 大 過 處 分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 一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二 就 學 期 間 懲 處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者 或 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持 械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成 傷 者 四 受 刑 事 處 分,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情 節 重 大,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者 五 考 試 集 體 舞 弊 達 三 人 以 上 者 六 脅 迫 他 人 或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考 試 者 七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八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違 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有 明 確 事 證,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第 五 六 款 情 事 且 具 悔 意 者,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酌 予 減 輕 懲 處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或 塗 改 本 校 學 生 證 各 種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三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四 觸 犯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決 者 上 課 行 為,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二 十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 一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二 就 學 期 間 懲 處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者 或 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持 械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之 人 員 成 傷 者 四 違 法 行 為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者 五 考 試 集 體 舞 弊 達 三 人 以 上 者 六 脅 迫 他 人 或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考 試 者 七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八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違 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有 明 確 事 證,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第 五 六 款 情 事 且 具 悔 意 者,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酌 予 減 輕 懲 處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塗 改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或 塗 改 本 校 學 生 證 各 種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三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319 一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七 九 款 及 其 他 說 明 之 文 字 敘 述 新 增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五 六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320 五 涉 及 性 騷 擾 情 節 嚴 重 或 性 侵 害 情 事,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分 建 議 者 六 違 反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經 本 校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個 人 行 為 之 懲 戒, 除 依 本 辦 法 所 列 標 準 訂 定 外, 得 酌 量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為 加 重 或 減 輕 一 行 為 之 動 機 目 的 二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刺 激 三 行 為 之 手 段 四 行 為 人 之 生 活 狀 況 品 行 五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平 日 之 關 係 六 行 為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程 度 七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嘉 獎 記 功 警 告 記 過 由 學 長 核 定 公 布 二 凡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應 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三 學 生 獎 懲 若 有 疑 義, 由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四 獎 懲 建 議 單 位 於 學 生 懲 處 發 布 前 後 均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生 記 大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除 公 布 外 應 通 知 其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導 師 及 系 ( 所 班 ) 輔 導 人 員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 一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案 件,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成 案 調 查, 若 已 修 滿 畢 學 分, 且 學 成 績 合 格, 學 校 得 視 案 情 調 查 需 要, 暫 緩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 調 查 結 束 後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若 該 事 件 學 生 之 不 當 行 為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時, 得 取 消 學 位, 不 予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二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案 件,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並 決 議 移 請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理 時, 獎 懲 委 員 會 應 尊 重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所 為 之 懲 處 建 議 ( 新 增 條 文 ) 參 酌 全 國 各 大 專 校 院 現 行 學 生 獎 懲 條 文, 為 使 懲 戒 建 議 單 位 與 獎 懲 委 員 會 得 量 化 輕 重 範 疇 之 依 據, 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獎 懲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嘉 獎 記 功 警 告 記 過 由 學 長 核 定 公 布 二 凡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應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三 學 生 獎 懲 若 有 疑 義,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四 獎 懲 建 議 單 位 於 學 生 懲 處 發 布 前 後 均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生 記 大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除 公 布 外 應 通 知 其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導 師 及 系 ( 所 班 ) 輔 導 人 員 320 增 訂 第 十 三 條 及 其 下 各 款 一 修 正 條 文 順 序 二 修 正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三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 新 增 條 文 ) 有 關 校 園 性 騷 擾 相 關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並 認 定 成 立 者 得 否 撤 銷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疑 義, 依 教 育 部 臺 訓 ( 三 ) 字 第 B 號 來 文 指 示, 增 修 相 關 條 文 以 資 明 確
321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四 條 為 達 成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的, 得 以 學 校 工 作 替 代 經 核 定 之 記 過 警 告 懲 處, 替 代 標 準 如 下 : 一 如 經 核 准 記 警 告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四 小 時 替 代 二 如 經 核 准 記 小 過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十 二 小 時 替 代 三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或 校 長 核 定 之 愛 校 服 專 案 者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在 校 修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功 過 可 以 相 抵, 惟 依 前 功 不 得 抵 後 過 原 則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當 事 學 生 對 所 裁 定 之 獎 懲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為 達 成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的, 得 以 學 校 工 作 替 代 經 核 定 之 記 過 警 告 懲 處, 替 代 標 準 如 下 : 一 如 經 核 准 記 警 告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四 小 時 替 代 二 如 經 核 准 記 小 過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十 二 小 時 替 代 三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或 校 長 核 定 之 愛 校 服 專 案 者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在 校 學 修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功 過 可 以 相 抵, 惟 依 前 功 不 得 抵 後 過 原 則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當 事 學 生 對 所 裁 定 之 獎 懲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調 整 條 文 順 序 二 修 正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調 整 條 文 順 序 並 修 正 文 字 敘 述 調 整 條 文 順 序 並 修 正 文 字 敘 述 調 整 條 文 順 序 321
322 附 件 9 附 件 9: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表 附 件 10: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表 附 件
323 附 件 11 附 件 11: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表 323
324 義 守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附 件 年 00 月 00 日 校 長 准 予 備 查 公 布 全 文 一 本 校 為 因 應 大 學 國 際 化 趨 勢, 提 供 本 國 籍 與 外 國 籍 人 士 優 良 的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負 責 本 校 各 項 正 式 學 制 外 語 言 課 程 之 開 設 及 語 言 教 學 之 訓 練, 增 進 學 生 中 英 文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開 發 語 言 教 學 產 之 研 究, 辦 理 各 項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特 設 語 文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二 本 中 心 隸 屬 語 文 學 院,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綜 理 本 中 心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協 助 辦 理 語 文 中 心 三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 一 ) 執 行 大 學 部 通 識 英 文 課 程 之 內 容 規 劃 ( 二 ) 各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檢 測 之 輔 導 與 執 行 ( 三 ) 各 語 文 教 材 及 檢 測 題 庫 之 建 置 與 研 發 ( 四 ) 推 動 各 語 文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 五 ) 各 語 言 進 修 服 及 訓 練 課 程 之 辦 理 ( 六 ) 辦 理 英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與 輔 導 課 程 ( 七 ) 各 語 文 師 資 之 培 訓 與 辦 理 ( 八 ) 情 境 及 文 化 教 室 軟 硬 體 資 源 之 管 理 與 規 劃 ( 九 ) 舉 辦 各 語 言 相 關 議 題 之 講 座 及 活 動 ( 十 ) 辦 理 春 夏 秋 季 班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 十 一 ) 處 理 春 夏 秋 季 班 學 生 在 台 生 活 事 宜 ( 十 二 ) 辦 理 華 語 境 外 班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 十 三 ) 與 國 際 事 處 聯 合 辦 理 華 語 遊 學 團 ( 十 四 ) 其 他 語 文 相 關 事 宜 之 辦 理 四 本 中 心 得 依 教 學 需 要, 聘 請 鐘 點 教 師 負 責 教 學, 教 師 鐘 點 支 付 之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五 本 中 心 定 期 召 開 中 心 會 議, 由 主 任 及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之, 討 論 本 中 心 各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本 校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六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324
325 七 本 要 點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325
326 義 守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總 說 明 本 校 為 因 應 大 學 國 際 化 趨 勢,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並 開 發 語 文 教 學 產 的 研 究 與 各 項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的 辦 理, 特 成 立 語 文 中 心 以 統 籌 執 行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相 關 工 作, 提 供 本 國 籍 與 外 國 籍 人 士 優 良 的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負 責 本 校 各 項 正 式 學 制 外 語 言 課 程 之 開 設 及 語 言 教 學 之 訓 練, 增 進 學 生 中 英 文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爰 擬 具 義 守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計 七 點, 其 要 點 如 次 : 一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設 立 目 的 ( 草 案 第 一 點 ) 二 明 定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 草 案 第 二 點 ) 三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內 容 ( 草 案 第 三 點 ) 四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教 師 聘 任 之 目 的 ( 草 案 第 四 點 ) 五 明 定 開 立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之 依 據 ( 草 案 第 五 點 ) 六 明 定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之 規 定 ( 草 案 第 六 點 ) 七 明 定 本 要 點 生 效 之 方 式 ( 草 案 第 七 點 ) 326
327 義 守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逐 條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一 本 校 為 因 應 大 學 國 際 化 趨 勢, 提 供 本 國 籍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設 立 目 的 與 外 國 籍 人 士 優 良 的 英 語 學 習 環 境, 負 責 本 校 各 項 正 式 學 制 外 語 言 課 程 之 開 設 及 語 言 教 學 之 訓 練, 增 進 學 生 中 英 文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並 開 發 語 文 教 學 產 的 研 究 與 各 項 語 言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的 辦 理, 特 成 立 語 文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二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 明 定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本 中 心 隸 屬 語 文 學 院,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綜 理 本 中 心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協 助 辦 理 語 文 中 心 三 本 中 心 職 掌 如 下 :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內 容 ( 一 ) 執 行 大 學 部 通 識 英 文 課 程 之 內 容 規 劃 ( 二 ) 各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檢 測 之 輔 導 與 執 行 ( 三 ) 各 語 文 教 材 及 檢 測 題 庫 之 建 置 與 研 發 ( 四 ) 推 動 各 語 文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 五 ) 各 語 言 進 修 服 及 訓 練 課 程 之 辦 理 ( 六 ) 辦 理 英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與 輔 導 課 程 ( 七 ) 各 語 文 師 資 之 培 訓 與 辦 理 ( 八 ) 情 境 及 文 化 教 室 軟 硬 體 資 源 之 管 理 與 規 劃 ( 九 ) 舉 辦 各 語 言 相 關 議 題 之 講 座 及 活 動 ( 十 ) 辦 理 春 夏 秋 季 班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 十 一 ) 處 理 春 夏 秋 季 班 學 生 在 台 生 活 事 宜 ( 十 二 ) 辦 理 華 語 境 外 班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 十 三 ) 與 國 際 事 處 聯 合 辦 理 華 語 遊 學 團 ( 十 四 ) 其 他 語 文 相 關 事 宜 之 辦 理 四 本 中 心 得 依 教 學 需 要, 聘 請 約 聘 教 師 兼 明 定 語 文 中 心 教 師 聘 任 之 目 的 任 教 師 或 鐘 點 教 師 負 責 教 學, 教 師 鐘 點 支 付 之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五 本 中 心 定 期 召 開 中 心 會 議, 由 主 任 及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之, 討 論 本 中 心 各 事 項 明 定 開 立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之 依 據 327
328 六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明 定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之 規 定 明 定 本 要 點 生 效 之 方 式 328
329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年 3 月 11 日 8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87 年 3 月 18 日 第 四 屆 董 事 會 第 8 次 董 事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5 年 6 月 1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5 年 6 月 19 日 第 七 屆 董 事 會 第 7 次 董 事 會 議 核 備 98 年 7 月 7 日 97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8 月 1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5~10 12 條 103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4 7~12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授 充 實 新 知, 提 昇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授, 係 指 本 校 編 制 內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依 法 取 得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第 三 條 教 師 在 本 校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滿 七 學 期 或 七 學 年, 經 學 校 審 查 通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其 留 職 停 薪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之 年 資 應 予 以 扣 除, 不 予 併 計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應 配 合 學 年 度, 連 續 服 七 學 期 以 上,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一 學 期 ; 七 學 年 以 上,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一 學 年, 並 得 以 一 學 期 為 單 位 分 段 申 請, 分 段 休 假 研 究 應 於 核 准 休 假 之 學 年 度 起 兩 學 年 內 完 成, 逾 期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曾 以 留 職 留 薪 方 式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一 個 學 期 以 上 未 在 校 授 課 者, 須 返 校 服 與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二 倍 時 間 後, 始 能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其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時 間, 得 不 予 扣 減 ( 准 予 併 計 ), 但 七 年 內 一 次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次 以 上 時, 其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之 服 年 數 應 自 返 校 後 之 新 學 期 開 始 重 新 計 算 學 期 之 計 算, 分 別 以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一 月 卅 一 日,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卅 一 日 為 基 準 第 四 條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前 七 學 期 或 七 學 年 內 經 核 准 借 調 至 其 他 機 關 ( 構 ) 任 職 累 計 分 別 未 逾 四 學 期 或 四 學 年, 並 依 規 定 鐘 點 返 校 授 課 且 未 支 鐘 點 費 者, 折 半 計 算 服 年 資 借 調 逾 四 年 者, 其 329
330 超 過 之 部 分, 應 予 扣 除 後, 再 依 前 段 規 定 併 計 服 年 資 因 接 任 學 術 或 行 政 職, 其 原 核 准 之 教 授 休 假 得 申 請 順 延 至 任 期 屆 滿 之 次 一 學 期 再 予 繼 續 執 行, 至 原 核 准 之 教 授 休 假 時 間 屆 滿 為 止, 但 以 學 期 為 休 假 計 算 基 準 申 請 休 假 之 服 年 資, 合 計 超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之 規 定 年 資, 其 超 過 部 份 不 予 保 留 ; 惟 因 接 任 學 術 或 行 政 職, 而 無 法 休 假, 其 超 過 年 資 得 予 保 留 併 入 下 次 申 請 休 假 時 計 算 教 授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每 次 以 一 學 年 為 上 限 第 五 條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人 數, 每 學 院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每 學 年 以 不 超 過 該 單 位 教 授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為 原 則,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餘 數 不 足 一 人 者, 得 以 一 人 計 前 項 休 假 研 究 人 數 應 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之 推 動, 並 應 考 量 學 校 經 費 狀 況, 以 作 為 核 定 名 額 之 依 據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前 項 核 定 名 額 時, 得 依 尚 未 執 行 教 授 休 假 的 服 年 資 排 定 休 假 之 優 先 順 序 休 假 教 授 原 擔 任 之 課 程, 由 本 校 相 關 教 師 分 任, 不 得 因 此 增 加 員 額 第 六 條 符 合 本 辦 法 資 格 規 定, 欲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者, 應 於 每 年 四 月 前 或 十 月 前 提 出 含 研 究 地 點 之 計 畫, 並 依 程 序 於 四 月 或 十 月 送 系 ( 所 班 中 心 ) 審 議 五 月 或 十 一 月 送 院 (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或 十 二 月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之 教 授, 研 究 期 間 之 薪 資 ( 本 俸 學 術 研 究 費 及 其 他 津 貼 ) 由 本 校 照 發, 並 得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 惟 不 得 擔 任 國 內 外 其 他 專 任 有 給 職 ; 亦 不 得 擔 任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學 術 ( 含 中 心 ) 行 政 主 管 職, 及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代 表 委 員 等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繼 續 在 本 校 授 課 者, 不 得 再 支 領 鐘 點 費 違 反 第 一 項 專 職 限 制 者, 應 提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八 條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滿 經 本 校 續 聘 者, 應 至 少 返 校 服 與 核 准 330
331 休 假 研 究 等 長 之 時 間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滿 返 校 三 個 月 內, 應 就 該 次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所 從 事 之 學 術 研 究, 向 本 校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經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符 合 原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後,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第 九 條 休 假 研 究 教 授, 違 反 前 條 前 段 規 定 者, 應 按 其 未 履 行 服 義 期 間 之 比 例 賠 償 相 當 於 其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所 領 薪 給 年 終 慰 問 金 及 補 助 金 額 第 十 條 教 授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 一 屆 齡 退 休 前 一 學 年 或 屆 滿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服, 於 延 長 服 期 間 二 經 核 准 於 國 內 外 進 修 考 察 講 學 研 究, 於 期 限 屆 滿 返 校 履 行 服 義 期 間 三 違 反 本 校 規 定 或 聘 約, 經 以 書 面 通 知 仍 未 改 進 四 本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五 未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提 出 報 告 或 所 提 報 告 尚 未 經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符 合 原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第 十 一 條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者, 俟 休 假 期 滿 返 校 服 後, 除 因 兼 任 行 政 職 而 保 留 休 假 年 資 者 外, 應 重 新 計 算 服 年 資 滿 七 學 期 或 七 學 年 後, 方 得 再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董 事 會 備 查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331
332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授 充 實 新 知, 提 昇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授 充 實 新 知, 提 昇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依 法 例 文 字 修 正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授, 係 指 本 校 編 制 內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依 法 取 得 教 授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第 三 條 教 師 在 本 校 連 續 擔 任 專 任 教 授 滿 七 學 期 或 七 學 年, 經 學 校 審 查 通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其 留 職 停 薪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之 年 資 應 予 以 扣 除, 不 予 併 計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應 配 合 學 年 度, 連 續 服 七 學 期 以 上,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一 學 期 ; 七 學 年 以 上,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一 學 年, 並 得 以 一 學 期 為 單 位 分 段 申 請, 分 段 休 假 研 究 應 於 核 准 休 假 之 學 年 度 起 兩 學 年 內 完 成, 逾 期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曾 以 留 職 留 薪 方 式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一 個 學 期 以 上 未 在 校 授 課 者, 須 返 校 服 與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二 倍 時 間 後, 始 能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其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時 間, 得 不 予 扣 減 ( 准 予 併 計 ), 但 七 年 內 一 次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次 以 上 時, 其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之 服 年 數 應 自 返 校 後 之 新 學 期 開 始 重 新 計 算 學 期 之 計 算, 分 別 以 每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授, 指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合 格, 並 為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現 職 有 給 之 教 授 第 三 條 教 授 連 續 在 本 校 服 滿 七 個 學 期 以 上, 經 學 校 審 查 通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一 個 學 期 或 連 續 在 本 校 服 滿 七 年 以 上, 經 學 校 審 查 通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一 個 學 年, 或 分 段 休 假 研 究 兩 個 學 期, 留 職 停 薪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之 年 資 不 予 併 計 前 項 之 分 段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並 應 於 核 准 之 日 起 在 二 個 學 年 內 完 成, 逾 期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曾 以 留 職 留 薪 方 式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一 個 學 期 以 上 未 在 校 授 課 者, 須 返 校 服 與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二 倍 時 間 後, 始 能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其 國 內 外 進 修 研 究 講 學 時 間, 得 不 予 扣 減 ( 准 予 併 計 ), 但 七 年 內 一 次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次 以 上 時, 其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之 服 年 數 應 自 返 校 後 之 新 學 期 開 始 重 新 計 算 學 期 之 計 算, 分 別 以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一 月 卅 一 日,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卅 一 日 為 基 準 文 字 修 正 1. 明 定 教 授 休 假 應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以 充 實 知 能 2. 文 字 修 正 332
333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一 月 卅 一 日,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卅 一 日 為 基 準 第 四 條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前 七 學 期 或 七 學 年 內 經 核 准 借 調 至 其 他 機 關 ( 構 ) 任 職 累 計 分 別 未 逾 四 學 期 或 四 學 年, 並 依 規 定 鐘 點 返 校 授 課 且 未 支 鐘 點 費 者, 折 半 計 算 服 年 資 借 調 逾 四 年 者, 其 超 過 之 部 分, 應 予 扣 除 後, 再 依 前 段 規 定 併 計 服 年 資 因 接 任 學 術 或 行 政 職, 其 原 核 准 之 教 授 休 假 得 申 請 順 延 至 任 期 屆 滿 之 次 一 學 期 再 予 繼 續 執 行, 至 原 核 准 之 教 授 休 假 時 間 屆 滿 為 止, 但 以 學 期 為 休 假 計 算 基 準 申 請 休 假 之 服 年 資, 合 計 超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之 規 定 年 資, 其 超 過 部 份 不 予 保 留 ; 惟 因 接 任 學 術 或 行 政 職, 而 無 法 休 假, 其 超 過 年 資 得 予 保 留 併 入 下 次 申 請 休 假 時 計 算 教 授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每 次 以 一 學 年 為 上 限 第 五 條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人 數, 每 學 院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每 學 年 以 不 超 過 該 單 位 教 授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為 原 則,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餘 數 不 足 一 人 者, 得 以 一 人 計 前 項 休 假 研 究 人 數 應 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之 推 動, 並 應 考 量 學 校 經 費 狀 況, 以 作 為 核 定 名 額 之 依 據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前 項 核 第 四 條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前 七 年 內 借 調 其 他 機 關 ( 構 ) 任 職 者, 如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其 借 調 時 間 得 予 扣 除 後, 再 行 併 計 服 年 數 申 請 休 假 之 服 年 資, 合 計 超 過 得 申 請 休 假 之 規 定 年 資, 其 超 過 部 份 原 則 不 予 保 留, 惟 如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得 予 保 留 併 入 下 次 申 請 休 假 時 計 算 第 五 條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人 數, 每 學 院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每 學 年 以 不 超 過 該 單 位 教 授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為 原 則,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餘 數 不 足 一 人 者, 得 以 一 人 計 前 項 休 假 研 究 人 數 應 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之 推 動, 並 應 考 量 學 校 經 費 狀 況, 以 作 為 核 定 名 額 之 依 據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前 項 核 定 1.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對 借 調 之 教 師 期 間 之 計 算 規 定, 修 正 借 調 期 間 如 返 校 義 授 課, 其 年 資 得 折 半 計 算 2. 增 列 第 2 項, 因 接 任 行 政 職 者, 教 授 休 假 得 順 延 至 任 期 屆 滿 再 予 以 執 行 3. 增 列 第 3 項, 明 定 因 接 任 學 術 或 行 政 職, 而 無 法 休 假, 其 超 過 年 資 得 予 保 留 併 入 下 次 申 請 休 假 時 併 計 4. 增 列 第 4 項, 明 定 教 授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每 次 以 一 學 年 為 上 限 本 條 未 修 正 333
334 定 名 額 時, 得 依 尚 未 執 行 教 授 休 假 的 服 年 資 排 定 休 假 之 優 先 順 序 休 假 教 授 原 擔 任 之 課 程, 由 本 校 相 關 教 師 分 任, 不 得 因 此 增 加 員 額 第 六 條 符 合 本 辦 法 資 格 規 定, 欲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者, 應 於 每 年 四 月 前 或 十 月 前 提 出 含 研 究 地 點 之 計 畫, 並 依 程 序 於 四 月 或 十 月 送 系 ( 所 班 中 心 ) 審 議 五 月 或 十 一 月 送 院 (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或 十 二 月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之 教 授, 研 究 期 間 之 薪 資 ( 本 俸 學 術 研 究 費 及 其 他 津 貼 ) 由 本 校 照 發, 並 得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 惟 不 得 擔 任 國 內 外 其 他 專 任 有 給 職 ; 亦 不 得 擔 任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學 術 ( 含 中 心 ) 行 政 主 管 職, 及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代 表 委 員 等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繼 續 在 本 校 授 課 者, 不 得 再 支 領 鐘 點 費 違 反 第 一 項 專 職 限 制 者, 應 提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八 條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滿 經 本 校 續 聘 者, 應 至 少 返 校 服 與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等 長 之 時 間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滿 返 校 三 個 月 內, 應 就 該 次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所 從 事 之 學 術 研 究, 向 本 校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經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符 合 原 名 額 時, 得 依 尚 未 執 行 教 授 休 假 的 服 年 資 排 定 休 假 之 優 先 順 序 休 假 教 授 原 擔 任 之 課 程, 由 本 校 相 關 教 師 分 任, 不 得 因 此 增 加 員 額 第 六 條 符 合 本 辦 法 資 格 規 定, 欲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者, 應 於 每 年 四 月 前 或 十 月 前 提 出 含 研 究 地 點 之 計 畫, 並 依 程 序 於 四 月 或 十 月 送 系 ( 所 班 中 心 ) 審 議 五 月 或 十 一 月 送 院 (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或 十 二 月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之 教 授, 研 究 期 間 之 薪 資 ( 本 俸 學 術 研 究 費 及 其 他 津 貼 ) 由 本 校 照 發, 並 得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 惟 不 得 擔 任 國 內 外 其 他 專 任 有 給 職, 及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學 術 ( 含 中 心 ) 行 政 主 管 職, 及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代 表 委 員 違 反 前 項 專 職 限 制 者, 應 提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八 條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滿 經 本 校 續 聘 者, 應 至 少 返 校 服 與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等 長 之 時 間 但 休 假 期 滿 適 逢 退 休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滿 返 校 三 個 月 內, 應 就 該 次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所 從 事 之 學 術 研 究, 向 本 校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經 系 ( 所 班 本 條 未 修 正 1. 增 列 第 2 項,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繼 續 在 本 校 授 課 時, 不 得 再 支 領 鐘 點 費 2.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334
335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後,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第 九 條 休 假 研 究 教 授, 違 反 前 條 前 段 規 定 者, 應 按 其 未 履 行 服 義 期 間 之 比 例 賠 償 相 當 於 其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所 領 薪 給 年 終 慰 問 金 及 補 助 金 額 第 十 條 教 授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 一 屆 齡 退 休 前 一 學 年 或 屆 滿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服, 於 延 長 服 期 間 二 經 核 准 於 國 內 外 進 修 考 察 講 學 研 究, 於 期 限 屆 滿 返 校 履 行 服 義 期 間 三 違 反 本 校 規 定 或 聘 約, 經 以 書 面 通 知 仍 未 改 進 四 依 本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五 未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提 出 報 告 或 所 提 報 告 尚 未 經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符 合 原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第 十 一 條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者, 俟 休 假 期 滿 返 校 服 後, 除 因 兼 任 行 政 職 而 保 留 休 假 年 資 者 外, 應 重 新 計 算 服 年 資 滿 七 學 期 或 七 學 年 後, 方 得 再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董 事 會 備 查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符 合 原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後,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第 九 條 休 假 研 究 教 授, 違 反 前 條 前 段 規 定 者, 應 按 其 未 履 行 服 義 期 間 之 比 例 賠 償 相 當 於 其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所 領 薪 給 及 補 助 金 額 第 十 條 教 授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 一 屆 滿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服 之 教 授, 於 延 長 服 期 間 二 經 核 准 於 國 內 外 進 修 考 察 講 學 研 究, 於 期 限 屆 滿 返 校 履 行 服 義 期 間 三 違 反 本 校 規 定 或 聘 約, 經 以 書 面 通 知 仍 未 改 進 四 依 本 校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五 未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提 出 報 告 或 所 提 報 告 尚 未 經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符 合 原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第 十 一 條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者, 俟 返 校 服 後, 併 計 滿 七 學 期 或 七 年 後, 方 得 再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董 事 會 核 備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335
336 附 件 14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88 年 11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88) 審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91 年 5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台 (91) 審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93 年 4 月 20 日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93 年 5 月 26 日 9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12 月 21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6 月 1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2 月 20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1 月 12 日 97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7 月 2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5 7~30 條 條 文 100 年 6 月 2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2 4~ ~31 條 條 文 100 年 12 月 26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3 年 2 月 19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03 月 0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103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教 師 認 真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依 據 教 育 部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之 相 關 事 項,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其 現 職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合 格 後, 繼 續 服 屆 滿 下 列 規 定, 得 申 請 升 等 審 查 : 一 講 師 升 助 理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四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畢, 擔 任 臨 床 工 作 九 年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336
337 曾 任 醫 學 中 心 師 ( 三 ) 級 以 上 醫 師 四 年,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四 )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二 助 理 教 授 升 副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四 年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三 副 教 授 升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八 年 以 上, 有 創 作 或 發 明, 在 學 術 上 有 重 要 貢 獻 或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以 博 士 學 位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其 審 查 程 序 比 照 新 聘 教 師 規 定 ( 院 級 一 級 外 審 ), 但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由 他 校 專 任 教 職 轉 任 本 校 教 職 者, 其 服 年 資 應 予 採 計, 但 在 本 校 任 教 至 少 滿 一 年, 且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以 第 一 項 有 關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之 年 資 申 請 升 等 時, 須 在 本 校 任 教 至 少 滿 一 年, 且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第 四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施 行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並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不 受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限 制 337
338 前 項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而 申 請 送 審 副 教 授 資 格 教 師, 如 審 查 未 獲 通 過, 得 申 請 送 審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其 之 後 如 欲 申 請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以 該 畢 論 文 或 其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須 比 照 一 般 升 等 案 件 另 以 取 得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後 所 發 表 之 著 作 或 作 品 辦 理 升 等, 惟 其 年 資 得 不 受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限 制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各 款 所 訂 服 年 資,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之 年 資, 依 服 機 關 ( 構 ) 正 式 核 發 之 服 證 明 所 載 起 迄 年 月 計 算 二 曾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依 教 師 證 書 所 載 年 資 起 算 之 年 月 計 算, 並 配 合 歷 年 實 際 接 受 之 聘 書, 以 推 算 至 提 出 升 等 所 屬 學 期 結 束 止 (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兼 任 教 師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三 任 教 年 資 之 計 算, 不 包 括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年 資, 但 留 職 前 後 之 年 資 得 視 為 連 續, 並 以 歷 年 接 受 之 聘 書, 配 合 教 師 證 書 生 效 日 期 推 算 之 四 教 師 經 核 准 且 於 借 調 期 間 每 學 期 有 返 校 義 授 課 二 學 分 以 上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借 調 期 間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但 最 多 採 計 二 年 ; 惟 教 師 借 調 他 校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經 本 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校 教 評 會 ) 同 意, 得 於 借 調 學 校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五 教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期 間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但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第 六 條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之 當 學 期 應 有 實 際 在 校 授 課 之 事 實 審 查 期 間 因 故 請 假 離 校 或 離 職, 應 停 止 審 查 該 升 等 案, 至 其 回 校 任 教 後 再 繼 續 審 查 停 止 審 查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者 視 同 結 案 第 七 條 擬 升 等 教 師 所 提 專 門 著 作, 應 為 已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書, 或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338
339 或 在 國 內 外 具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研 討 會 發 表 且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含 以 光 碟 發 行 ) 之 著 作 代 表 著 作 須 申 請 人 以 義 守 大 學 全 銜 刊 登 代 表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 參 考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但 送 審 人 曾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前 述 年 限 二 年 以 二 種 以 上 著 作 送 審 者, 應 自 行 擇 定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其 屬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代 表 著 作, 並 說 明 其 間 之 關 聯 性 代 表 著 作 並 應 非 為 曾 以 其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者 本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與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內 容 近 似 者, 送 審 時, 應 檢 附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本 次 著 作 異 同 對 照 其 餘 有 關 著 作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辦 理 藝 術 教 師 之 升 等,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送 審 送 審 之 專 門 著 作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前 條 所 稱 代 表 著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與 送 審 人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關 二 非 為 學 位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但 未 曾 以 該 學 位 論 文 送 審 或 屬 學 位 論 文 延 續 性 研 究 者, 經 送 審 人 主 動 提 出 說 明, 並 經 專 審 查 認 定 代 表 著 作 具 相 當 程 度 創 新 者, 不 在 此 限 未 符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不 通 過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第 九 條 教 師 以 已 被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申 請 升 等 者, 其 代 表 著 作 應 自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所 載 日 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發 表, 並 自 發 表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將 該 專 門 著 作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查 核 並 存 檔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者 之 事 由, 而 未 能 於 一 年 內 發 表 者, 應 檢 附 該 刊 物 出 具 未 能 發 表 原 因 及 確 定 發 表 時 間 之 339
340 證 明, 向 校 教 評 會 申 請 展 延, 並 以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為 限 經 評 審 通 過 展 延 者, 應 於 一 年 期 限 屆 滿 前,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備 查 前 項 著 作 經 審 定 後 不 得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著 作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發 表 並 送 繳 發 表 之 代 表 著 作 者, 應 報 教 育 部 廢 止 其 教 師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該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第 十 條 教 師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升 等 之 申 請 ; 其 已 提 出 者 應 予 駁 回 : 一 於 三 級 教 評 會 升 等 作 審 查 期 間 之 各 學 期, 其 授 課 時 數 未 符 規 定 二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三 不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升 等 之 教 師,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乙 份 ( 含 電 子 檔 ) 二 以 著 作 ( 技 術 報 告 作 品 體 育 成 就 )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 以 學 位 或 文 憑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乙 份 三 教 師 升 等 申 請 書 乙 份 四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均 限 以 升 等 生 效 日 為 基 準 點, 代 表 作 為 五 年 內 參 考 著 作 為 七 年 內 之 出 版 品 ) 及 其 中 文 摘 要 ( 五 百 至 一 千 字 ) 一 式 三 份 五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乙 份 六 教 育 部 所 頒 發 之 原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乙 份 七 原 職 級 聘 書 影 本 乙 份 八 外 審 教 授 迴 避 名 單 乙 份 ( 以 三 人 為 限, 並 須 檢 附 具 體 理 由, 無 者 免 附 ) 九 代 表 著 作 有 合 著 人 者, 應 繳 交 合 著 人 證 明 書 正 本 乙 份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送 審 人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免 繳 交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340
341 ( 二 ) 送 審 人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送 審 人 為 通 信 ( 訊 ) 作 者, 免 繳 交 其 國 外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部 分 十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具 體 成 果 十 一 前 一 教 師 等 級 之 代 表 著 作 第 十 二 條 教 師 升 等 之 審 查 以 三 級 三 審 制 為 原 則, 初 審 由 各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審 由 各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決 審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各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每 年 各 級 教 師 提 名 升 等 人 數 之 上 限 為 該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該 級 ( 升 等 以 前 ) 教 師 人 數 之 五 分 之 二 ( 餘 數 進 一 ) 但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可 提 出 升 等 之 名 額,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四 條 體 育 藝 術 應 用 科 技 教 師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申 請 升 等, 其 條 件 如 下 : 一 藝 術 科 教 師,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 其 科 範 圍, 包 括 美 術 音 樂 舞 蹈 民 俗 藝 術 戲 劇 電 影 及 設 計 二 應 用 科 技 科 教 師, 對 特 定 技 術 之 學 理 或 實 作 有 創 新 改 進 或 延 伸 應 用 之 具 體 成 果 者, 得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 其 審 查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有 關 專 利 或 創 新 之 成 果 ( 二 ) 有 關 專 技 術 或 管 理 之 個 案 研 究, 經 整 理 分 析 具 整 體 性 及 獨 特 見 解 貢 獻 之 報 告 ( 三 )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實 改 善 專 案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之 研 發 成 果 三 體 育 科 教 師 本 人 或 受 其 指 導 之 運 動 員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獲 有 名 次 者, 該 教 師 得 以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 其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範 圍 成 就 證 明 採 計 基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341
342 附 表 二 ; 第 三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三 第 十 五 條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本 校 一 次 送 三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本 校 一 次 送 四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審 查 人 不 得 低 階 高 審 前 項 複 審 之 外 審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由 院 長 徵 詢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後, 遴 選 加 倍 人 選 為 原 則 送 校 長 圈 選 ; 決 審 之 外 審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由 校 教 評 會 主 席 徵 詢 院 長 及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後, 遴 選 加 倍 人 選 為 原 則 送 校 長 圈 選 第 十 六 條 外 審 委 員 之 遴 選 為 顧 及 公 正 性 與 平 衡 性, 宜 盡 量 兼 顧 下 列 原 則 : 一 同 一 案 件 之 審 查 委 員 盡 可 能 避 免 均 由 同 一 學 校 之 教 授 擔 任 二 送 審 人 畢 學 校 之 教 授 盡 可 能 迴 避 ( 尤 其 是 畢 時 間 十 年 以 內, 且 為 同 一 系 所 者 ) 三 與 送 審 人 為 同 校 系 且 同 時 期 畢 者, 應 盡 可 能 迴 避 審 查 四 曾 與 送 審 者 共 同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者, 盡 可 能 迴 避 審 查 針 對 特 殊 性 科 國 內 不 易 遴 選 適 當 委 員 審 查 時, 得 遴 選 國 外 之 教 授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外 審 委 員 名 單 之 產 生 及 外 審 作, 應 由 教 評 會 主 席 親 自 處 理 並 注 意 保 密 ; 外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及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應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第 十 七 條 外 審 委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迴 避 審 查 : 一 送 審 人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二 送 審 人 代 表 著 作 之 合 著 人 或 共 同 研 究 人 三 現 與 送 審 人 同 校 或 曾 與 送 審 人 同 一 系 所 服 者 四 與 升 等 申 請 人 有 親 屬 或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有 關 規 定 者 前 項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之 審 查 者, 其 評 審 結 果 無 效 惟 其 餘 有 效 之 評 審, 仍 得 計 入 審 查 結 果 有 效 外 審 人 數 不 足 時, 342
343 應 就 不 足 之 人 數 另 行 送 審 補 正 第 十 八 條 升 等 審 查 程 序 : 一 初 審 : ( 一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先 審 查 升 等 名 額 申 請 人 資 格 後, 應 就 申 請 人 自 取 得 現 職 職 位 後 之 教 學 服 及 研 究 等 方 面 進 行 評 審 ( 二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依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之 規 定 評 定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 三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依 各 系 ( 中 心 ) 訂 定 之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對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審 查 ( 四 ) 申 請 人 經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同 意 推 薦 者, 始 通 過 初 審 : 教 學 服 及 研 究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五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初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並 依 高 分 次 序 取 決 同 級 教 師 升 等 名 額,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較 研 究 教 學 服 之 成 績 高 分 定 之 ( 六 ) 經 初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教 評 會 主 席 應 加 註 評 語 連 同 評 審 成 績 各 項 表 件 及 其 升 等 著 作 送 請 上 一 級 教 評 會 複 審 343
344 二 複 審 : ( 一 )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就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與 服 研 究 情 形 及 初 審 有 關 資 料 進 行 複 審, 並 依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評 定 教 學 服 成 績 ( 二 )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依 各 院 ( 中 心 ) 訂 定 之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對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審 查 ( 三 ) 申 請 人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評 定 其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升 等 案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將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送 請 校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四 ) 申 請 人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同 意 推 薦 者, 始 通 過 複 審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 五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344
345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複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 六 ) 經 複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主 席 應 加 註 評 語, 連 同 評 審 成 績 各 項 表 件 及 其 升 等 著 作 送 請 校 教 評 會 決 審 三 決 審 : ( 一 ) 校 教 評 會 應 就 名 額 年 資 教 學 服 等 因 素 加 以 斟 酌 開 會 時 依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評 定 申 請 人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 二 ) 申 請 人 經 校 教 評 會 評 定 其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升 等 案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將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送 請 校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三 ) 申 請 人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始 通 過 決 審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345
346 ( 四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決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前 項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及 評 分 標 準 另 訂,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系 ( 所 班 ) 中 心 及 學 院 得 增 訂 其 他 標 準 送 院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後 實 施 教 師 以 經 歷 及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申 請 講 師 者,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始 通 過 審 議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前 列 第 一 項 各 款 評 分 所 達 分 數, 均 含 本 數, 並 取 小 數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為 整 數 各 審 級 之 升 等 總 成 績 並 應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之 規 範 與 標 準 始 得 通 過 第 十 九 條 複 審 或 決 審 時, 教 評 會 委 員 如 對 升 等 著 作 外 審 結 果 之 可 信 度 與 正 確 性 有 疑 義, 應 提 出 具 有 專 學 術 依 據 之 具 體 理 由,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決 議 後, 再 送 非 原 審 查 者 一 人 至 三 人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其 審 查 結 果 併 同 原 審 查 意 見, 由 教 評 會 決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前, 教 評 會 委 員 得 至 指 定 場 所 詳 閱 升 等 人 之 資 料 第 二 十 一 條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時, 教 評 會 委 員 應 全 程 參 與, 否 則 不 得 評 分 ; 如 對 升 等 案 有 疑 義, 經 決 議 暫 緩 審 議, 於 再 審 議 時, 得 邀 請 升 等 人 到 會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後, 再 繼 續 審 議 346
347 第 二 十 二 條 教 師 升 等 案,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其 作 流 程 如 附 表,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未 獲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該 級 教 評 會 應 將 審 查 結 果 並 敘 明 理 由, 系 級 由 該 系 ( 所 班 ) 中 心 院 級 由 該 院 ( 中 心 ) 校 級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以 校 函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敘 明 救 濟 途 徑 第 二 十 四 條 申 請 人 對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並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原 決 議 處 分 之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或 向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提 起 申 訴 ; 如 對 申 復 結 果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 對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並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前 項 教 師 升 等 申 復 審 查 要 點 另 訂,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二 十 五 條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報 部 核 備 期 間 仍 以 原 職 級 任 教 及 支 領 原 職 級 薪 資 審 查 通 過 後 之 年 資 職 級 薪 資 依 部 頒 證 書 記 載 為 準 決 審 未 通 過 或 送 審 人 中 途 撤 案 時, 應 從 系 級 初 審 重 新 辦 理 升 等 申 請 第 二 十 六 條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代 表 著 作 學 位 論 文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或 成 就 證 明, 應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公 開 保 管 但 技 術 報 告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得 不 予 公 開 第 二 十 七 條 升 等 初 審 辦 法, 由 系 ( 所 班 ) 中 心 教 評 會 訂 定 經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送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 升 等 複 審 辦 法, 由 院 ( 中 心 ) 教 評 會 訂 定,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第 二 十 八 條 兼 任 教 師 升 等 須 符 合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其 任 用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兼 任 教 師 在 其 他 學 校 升 等, 領 有 較 高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擬 申 347
348 請 改 聘 時, 於 開 學 前 經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自 學 期 開 始 改 聘 ; 開 學 後 通 過 者, 自 下 一 學 期 開 始 改 聘 第 三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348
349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教 師 認 真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依 據 教 育 部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教 師 認 真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依 據 教 育 部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條 未 修 正 第 二 條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之 相 關 事 項,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其 現 職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合 格 後, 繼 續 服 屆 滿 下 列 規 定, 得 申 請 升 等 審 查 : 一 講 師 升 助 理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四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畢, 擔 任 臨 床 工 作 九 年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曾 任 醫 學 中 心 師 ( 三 ) 級 以 上 醫 師 四 年,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四 )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第 二 條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之 相 關 事 項,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其 現 職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合 格 後, 繼 續 服 屆 滿 下 列 規 定, 得 申 請 升 等 審 查 : 一 講 師 升 助 理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四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畢, 擔 任 臨 床 工 作 九 年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曾 任 醫 學 中 心 師 ( 三 ) 級 以 上 醫 師 四 年,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四 )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349
350 二 助 理 教 授 升 副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四 年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三 副 教 授 升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八 年 以 上, 有 創 作 或 發 明, 在 學 術 上 有 重 要 貢 獻 或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以 博 士 學 位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其 審 查 程 序 比 照 新 聘 教 師 規 定 ( 院 級 一 級 外 審 ), 但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由 他 校 專 任 教 職 轉 任 本 校 教 職 者, 其 服 年 資 應 予 採 計, 但 在 本 校 任 教 至 少 滿 一 年, 且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以 第 一 項 有 關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之 年 資 申 請 升 等 時, 須 在 本 校 二 助 理 教 授 升 副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四 年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三 副 教 授 升 教 授 : ( 一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八 年 以 上, 有 創 作 或 發 明, 在 學 術 上 有 重 要 貢 獻 或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 二 )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以 博 士 學 位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其 審 查 程 序 比 照 新 聘 教 師 規 定 ( 院 級 一 級 外 審 ), 但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由 他 校 專 任 教 職 轉 任 本 校 教 職 者, 其 服 年 資 應 予 採 計, 但 在 本 校 任 教 至 少 滿 一 年, 且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以 第 一 項 有 關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之 年 資 申 請 升 等 時, 須 在 本 校 350
351 任 教 至 少 滿 一 年, 且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第 四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施 行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並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不 受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限 制 前 項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而 申 請 送 審 副 教 授 資 格 教 師, 如 審 查 未 獲 通 過, 得 申 請 送 審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其 之 後 如 欲 申 請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以 該 畢 論 文 或 其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須 比 照 一 般 升 等 案 件 另 以 取 得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後 所 發 表 之 著 作 或 作 品 辦 理 升 等, 惟 其 年 資 得 不 受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限 制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各 款 所 訂 服 年 資,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之 年 資, 依 服 機 關 ( 構 ) 正 式 核 發 之 服 證 明 所 載 起 迄 年 月 計 算 二 曾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依 教 師 證 書 所 載 年 資 起 算 之 年 月 計 算, 並 配 合 歷 年 實 際 接 受 之 聘 書, 以 推 算 至 提 出 升 等 所 屬 學 期 結 束 止 (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兼 任 教 師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三 任 教 年 資 之 計 算, 任 教 至 少 滿 一 年, 且 其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仍 須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成 績 之 規 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第 四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施 行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並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不 受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限 制 前 項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而 申 請 送 審 副 教 授 資 格 教 師, 如 審 查 未 獲 通 過, 得 申 請 送 審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其 之 後 如 欲 申 請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以 該 畢 論 文 或 其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須 比 照 一 般 升 等 案 件 另 以 取 得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後 所 發 表 之 著 作 或 作 品 辦 理 升 等, 惟 其 年 資 不 受 限 制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各 款 所 訂 服 年 資,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一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或 職 之 年 資, 依 服 機 關 ( 構 ) 正 式 核 發 之 服 證 明 所 載 起 迄 年 月 計 算 二 曾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依 教 師 證 書 所 載 年 資 起 算 之 年 月 計 算, 並 配 合 歷 年 實 際 接 受 之 聘 書, 以 推 算 至 提 出 升 等 所 屬 學 期 結 束 止 (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兼 任 教 師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三 任 教 年 資 之 計 算, 文 字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351
352 不 包 括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年 資, 但 留 職 前 後 之 年 資 得 視 為 連 續, 並 以 歷 年 接 受 之 聘 書, 配 合 教 師 證 書 生 效 日 期 推 算 之 四 教 師 經 核 准 且 於 借 調 期 間 每 學 期 有 返 校 義 授 課 二 學 分 以 上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借 調 期 間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但 最 多 採 計 二 年 ; 惟 教 師 借 調 他 校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經 本 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校 教 評 會 ) 同 意, 得 於 借 調 學 校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五 教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期 間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但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第 六 條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之 當 學 期 應 有 實 際 在 校 授 課 之 事 實 審 查 期 間 因 故 請 假 離 校 或 離 職, 應 停 止 審 查 該 升 等 案, 至 其 回 校 任 教 後 再 繼 續 審 查 停 止 審 查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者 視 同 結 案 第 七 條 擬 升 等 教 師 所 提 專 門 著 作, 應 為 已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書, 或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或 在 國 內 外 具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研 討 會 發 表 且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含 以 光 碟 發 行 ) 之 著 作 代 表 著 作 不 包 括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年 資, 但 留 職 前 後 之 年 資 得 視 為 連 續, 並 以 歷 年 接 受 之 聘 書, 配 合 教 師 證 書 生 效 日 期 推 算 之 四 教 師 經 核 准 且 於 借 調 期 間 每 學 期 有 返 校 義 授 課 二 學 分 以 上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借 調 期 間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但 最 多 採 計 二 年 ; 惟 教 師 借 調 他 校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經 本 校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校 教 評 會 ) 同 意, 得 於 借 調 學 校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五 教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申 請 升 等 時, 其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期 間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但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第 六 條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之 當 學 期 應 有 實 際 在 校 授 課 之 事 實 審 查 期 間 因 故 請 假 離 校 或 離 職, 應 停 止 審 查 該 升 等 案, 至 其 回 校 任 教 後 再 繼 續 審 查 停 止 審 查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者 視 同 結 案 第 七 條 擬 升 等 教 師 所 提 專 門 著 作, 應 為 已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書, 或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或 在 國 內 外 具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研 討 會 發 表 且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含 以 光 碟 發 行 ) 之 著 作 代 表 著 作 本 條 未 修 正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修 正 文 字 352
353 須 申 請 人 以 義 守 大 學 全 銜 刊 登 代 表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 參 考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但 送 審 人 曾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前 述 年 限 二 年 以 二 種 以 上 著 作 送 審 者, 應 自 行 擇 定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其 屬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代 表 著 作, 並 說 明 其 間 之 關 聯 性 代 表 著 作 並 應 非 為 曾 以 其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者 本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與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內 容 近 似 者, 送 審 時, 應 檢 附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本 次 著 作 異 同 對 照 其 餘 有 關 著 作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辦 理 藝 術 教 師 之 升 等,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送 審 送 審 之 專 門 著 作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前 條 所 稱 代 表 著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與 送 審 人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關 二 非 為 學 位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但 未 曾 以 該 學 位 論 文 送 審 或 屬 學 位 論 文 延 續 性 研 究 者, 經 送 審 人 主 動 提 出 說 須 申 請 人 以 義 守 大 學 全 銜 刊 登 代 表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 參 考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但 送 審 人 曾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前 述 年 限 二 年 以 二 種 以 上 著 作 送 審 者, 應 自 行 擇 定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其 屬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代 表 著 作 代 表 著 作 並 應 非 為 曾 以 其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者 前 項 之 代 表 著 作, 其 名 稱 或 內 容 有 變 更 者, 送 審 時, 應 檢 附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本 次 著 作 異 同 對 照 其 餘 有 關 著 作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辦 理 藝 術 教 師 之 升 等,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送 審 送 審 之 專 門 著 作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前 條 所 稱 代 表 著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與 送 審 人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關 二 非 為 學 位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但 未 曾 以 該 學 位 論 文 送 審 或 屬 學 位 論 文 延 續 性 研 究 者, 經 送 審 人 主 動 提 出 說 本 條 未 修 正 353
354 明, 並 經 專 審 查 認 定 代 表 著 作 具 相 當 程 度 創 新 者, 不 在 此 限 未 符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不 通 過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第 九 條 教 師 以 已 被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申 請 升 等 者, 其 代 表 著 作 應 自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所 載 日 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發 表, 並 自 發 表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將 該 專 門 著 作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查 核 並 存 檔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者 之 事 由, 而 未 能 於 一 年 內 發 表 者, 應 檢 附 該 刊 物 出 具 未 能 發 表 原 因 及 確 定 發 表 時 間 之 證 明, 向 校 教 評 會 申 請 展 延, 並 以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為 限 經 評 審 通 過 展 延 者, 應 於 一 年 期 限 屆 滿 前,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備 查 前 項 著 作 經 審 定 後 不 得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著 作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發 表 並 送 繳 發 表 之 代 表 著 作 者, 應 報 教 育 部 廢 止 其 教 師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該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第 十 條 教 師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提 出 升 等 之 申 請 ; 其 已 提 出 者 應 予 駁 回 : 一 於 三 級 教 評 會 升 等 作 審 查 期 間 之 各 學 期, 其 授 課 時 數 未 符 規 定 二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三 不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明, 並 經 專 審 查 認 定 代 表 著 作 具 相 當 程 度 創 新 者, 不 在 此 限 未 符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不 通 過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第 九 條 教 師 以 已 被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申 請 升 等 者, 其 代 表 著 作 應 自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所 載 日 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發 表, 並 自 發 表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將 該 專 門 著 作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查 核 並 存 檔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者 之 事 由, 而 未 能 於 一 年 內 發 表 者, 應 檢 附 該 刊 物 出 具 未 能 發 表 原 因 及 確 定 發 表 時 間 之 證 明, 向 校 教 評 會 申 請 展 延, 並 以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為 限 經 評 審 通 過 展 延 者, 應 於 一 年 期 限 屆 滿 前, 送 人 力 資 源 處 備 查 前 項 著 作 經 審 定 後 不 得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著 作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發 表 並 送 繳 發 表 之 代 表 著 作 者, 應 駁 回 或 報 教 育 部 撤 銷 其 教 師 資 格 第 十 條 教 師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 一 申 請 升 等 當 學 期 或 升 等 後, 其 授 課 時 數 未 符 規 定 二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三 不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修 正 文 字 文 字 修 正 354
355 核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升 等 之 教 師,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乙 份 ( 含 電 子 檔 ) 二 以 著 作 ( 技 術 報 告 作 品 體 育 成 就 )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 以 學 位 或 文 憑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乙 份 三 教 師 升 等 申 請 書 乙 份 四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均 限 以 升 等 生 效 日 為 基 準 點, 代 表 作 為 五 年 內 參 考 著 作 為 七 年 內 之 出 版 品 ) 及 其 中 文 摘 要 ( 五 百 至 一 千 字 ) 一 式 三 份 五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乙 份 六 教 育 部 所 頒 發 之 原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乙 份 七 原 職 級 聘 書 影 本 乙 份 八 外 審 教 授 迴 避 名 單 乙 份 ( 以 三 人 為 限, 並 須 檢 附 具 體 理 由, 無 者 免 附 ) 九 代 表 著 作 有 合 著 人 者, 應 繳 交 合 著 人 證 明 書 正 本 乙 份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送 審 人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免 繳 交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 二 ) 送 審 人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送 審 人 為 通 信 ( 訊 ) 作 者, 免 繳 交 其 國 外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部 分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升 等 之 教 師, 應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乙 份 ( 含 電 子 檔 ) 二 以 著 作 ( 技 術 報 告 作 品 體 育 成 就 )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 以 學 位 或 文 憑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乙 份 三 教 師 升 等 申 請 書 暨 各 級 教 評 會 評 審 概 要 簡 表 乙 份 四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均 限 以 升 等 生 效 日 為 基 準 點, 代 表 作 為 五 年 內 參 考 著 作 為 七 年 內 之 出 版 品 ) 及 其 中 文 摘 要 ( 五 百 至 一 千 字 ) 一 式 三 份 五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乙 份 六 教 育 部 所 頒 發 之 原 級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七 原 職 級 聘 書 影 本 八 外 審 教 授 迴 避 名 單 ( 三 人 以 內 並 附 理 由 ) 九 合 著 證 明 書 正 本 三 份 ( 代 表 著 作 有 合 著 者 方 需 檢 附 ) 十 兼 任 教 師 之 專 職 服 證 明 書 ( 無 專 職 免 附 ) 及 兼 任 期 間 授 課 證 明 書 十 一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具 體 成 果 十 二 前 一 等 級 代 表 著 作 1.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第 13 條 規 定 修 正 文 字 2. 兼 任 教 師 部 分 規 範 於 第 28 條, 因 而 刪 除 本 條 第 10 款 355
356 十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具 體 成 果 十 一 前 一 教 師 等 級 之 代 表 著 作 第 十 二 條 教 師 升 等 之 審 查 以 三 級 三 審 制 為 原 則, 初 審 由 各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審 由 各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決 審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各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每 年 各 級 教 師 提 名 升 等 人 數 之 上 限 為 該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該 級 ( 升 等 以 前 ) 教 師 人 數 之 五 分 之 二 ( 餘 數 進 一 ) 但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可 提 出 升 等 之 名 額,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四 條 體 育 藝 術 應 用 科 技 教 師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申 請 升 等, 其 條 件 如 下 : 一 藝 術 科 教 師,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 其 科 範 圍, 包 括 美 術 音 樂 舞 蹈 民 俗 藝 術 戲 劇 電 影 及 設 計 二 應 用 科 技 科 教 師, 對 特 定 技 術 之 學 理 或 實 作 有 創 新 改 進 或 延 伸 應 用 之 具 體 成 果 者, 得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 其 審 查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有 關 專 利 或 創 新 之 成 果 ( 二 ) 有 關 專 技 術 或 第 十 二 條 教 師 升 等 之 審 查 以 三 級 三 審 制 為 原 則, 初 審 由 各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審 由 各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決 審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各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每 年 各 級 教 師 提 名 升 等 人 數 之 上 限 為 該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該 級 ( 升 等 以 前 ) 教 師 人 數 之 五 分 之 二 ( 餘 數 進 一 ) 但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可 提 出 升 等 之 名 額,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四 條 體 育 藝 術 應 用 科 技 教 師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申 請 升 等, 其 條 件 如 下 : 一 藝 術 科 教 師,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 其 科 範 圍, 包 括 美 術 音 樂 舞 蹈 民 俗 藝 術 戲 劇 電 影 及 設 計 二 應 用 科 技 科 教 師, 對 特 定 技 術 之 學 理 或 實 作 有 創 新 改 進 或 延 伸 應 用 之 具 體 成 果 者, 得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 其 審 查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有 關 專 利 或 創 新 之 成 果 ( 二 ) 有 關 專 技 術 或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356
357 管 理 之 個 案 研 究, 經 整 理 分 析 具 整 體 性 及 獨 特 見 解 貢 獻 之 報 告 ( 三 )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實 改 善 專 案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之 研 發 成 果 三 體 育 科 教 師 本 人 或 受 其 指 導 之 運 動 員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獲 有 名 次 者, 該 教 師 得 以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 其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範 圍 成 就 證 明 採 計 基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二 ; 第 三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三 第 十 五 條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本 校 一 次 送 三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本 校 一 次 送 四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審 查 人 不 得 低 階 高 審 前 項 複 審 之 外 審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由 院 長 徵 詢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後, 遴 選 加 倍 人 選 為 原 則 送 校 長 圈 選 ; 決 審 之 外 審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由 校 教 評 會 主 席 徵 詢 院 長 及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後, 遴 選 加 倍 人 選 為 原 則 送 校 長 圈 選 第 十 六 條 外 審 委 員 之 遴 選 為 顧 及 公 正 性 與 平 衡 管 理 之 個 案 研 究, 經 整 理 分 析 具 整 體 性 及 獨 特 見 解 貢 獻 之 報 告 ( 三 )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實 改 善 專 案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之 研 發 成 果 三 體 育 科 教 師 本 人 或 受 其 指 導 之 運 動 員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獲 有 名 次 者, 該 教 師 得 以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 其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範 圍 成 就 證 明 採 計 基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二 ; 第 三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如 附 表 三 第 十 五 條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本 校 一 次 送 三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本 校 一 次 送 四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審 查 人 不 得 低 階 高 審 前 項 複 審 外 審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由 院 長 徵 詢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後 遴 選 加 倍 人 選 為 原 則 送 校 長 圈 選 ; 決 審 外 審 學 者 專 家 名 單, 由 校 教 評 會 主 席 徵 詢 院 長 及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後 遴 選 加 倍 人 選 為 原 則 送 校 長 圈 選 升 等 教 師 得 提 出 三 人 以 內 不 宜 審 查 其 著 作 之 迴 避 名 單, 並 附 具 體 理 由 第 十 六 條 外 審 委 員 之 遴 選 為 顧 及 公 正 性 與 平 衡 文 字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357
358 性, 宜 盡 量 兼 顧 下 列 原 則 : 一 同 一 案 件 之 審 查 委 員 盡 可 能 避 免 均 由 同 一 學 校 之 教 授 擔 任 二 送 審 人 畢 學 校 之 教 授 盡 可 能 迴 避 ( 尤 其 是 畢 時 間 十 年 以 內, 且 為 同 一 系 所 者 ) 三 與 送 審 人 為 同 校 系 且 同 時 期 畢 者, 應 盡 可 能 迴 避 審 查 四 曾 與 送 審 者 共 同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者, 盡 可 能 迴 避 審 查 針 對 特 殊 性 科 國 內 不 易 遴 選 適 當 委 員 審 查 時, 得 遴 選 國 外 之 教 授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外 審 委 員 名 單 之 產 生 及 外 審 作, 應 由 教 評 會 主 席 親 自 處 理 並 注 意 保 密 ; 外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及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應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第 十 七 條 外 審 委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迴 避 審 查 : 一 送 審 人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二 送 審 人 代 表 著 作 之 合 著 人 或 共 同 研 究 人 三 現 與 送 審 人 同 校 或 曾 與 送 審 人 同 一 系 所 服 者 四 與 升 等 申 請 人 有 親 屬 或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有 關 規 定 者 前 項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之 審 查 者, 其 評 審 結 果 無 效 惟 其 餘 有 效 之 評 審, 性, 宜 盡 量 兼 顧 下 列 原 則 : 一 同 一 案 件 之 審 查 委 員 盡 可 能 避 免 均 由 同 一 學 校 之 教 授 擔 任 二 送 審 人 畢 學 校 之 教 授 盡 可 能 迴 避 ( 尤 其 是 畢 時 間 十 年 以 內, 且 為 同 一 系 所 者 ) 三 與 送 審 人 為 同 校 系 且 同 時 期 畢 者, 應 盡 可 能 迴 避 審 查 四 曾 與 送 審 者 共 同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者, 盡 可 能 迴 避 審 查 針 對 特 殊 性 科 國 內 不 易 遴 選 適 當 委 員 審 查 時, 得 遴 選 國 外 之 教 授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外 審 委 員 名 單 之 產 生 及 外 審 作, 應 由 教 評 會 主 席 親 自 處 理 並 注 意 保 密 ; 外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資 料 及 審 查 意 見 應 加 以 整 理, 手 寫 者 應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第 十 七 條 外 審 委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迴 避 審 查 : 一 送 審 人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二 送 審 人 代 表 著 作 之 合 著 人 或 共 同 研 究 人 三 現 與 送 審 人 同 校 或 曾 與 送 審 人 同 一 系 所 服 者 四 與 升 等 申 請 人 有 親 屬 或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有 關 規 定 者 前 項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之 審 查 者, 其 評 審 結 果 無 效 惟 其 餘 有 效 之 評 審, 本 條 未 修 正 358
359 仍 得 計 入 審 查 結 果 有 效 外 審 人 數 不 足 時, 應 就 不 足 之 人 數 另 行 送 審 補 正 第 十 八 條 升 等 審 查 程 序 : 一 初 審 : ( 一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先 審 查 升 等 名 額 申 請 人 資 格 後, 應 就 申 請 人 自 取 得 現 職 職 位 後 之 教 學 服 及 研 究 等 方 面 進 行 評 審 ( 二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依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之 規 定 評 定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 三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依 各 系 ( 中 心 ) 訂 定 之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對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審 查 ( 四 ) 申 請 人 經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同 意 推 薦 者, 始 通 過 初 審 : 教 學 服 及 研 究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五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仍 得 計 入 審 查 結 果 有 效 外 審 人 數 不 足 時, 應 就 不 足 之 人 數 另 行 送 審 補 正 第 十 八 條 升 等 審 查 程 序 : 一 初 審 : ( 一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先 審 查 升 等 名 額 申 請 人 資 格 後, 應 就 申 請 人 自 取 得 現 職 職 位 後 之 教 學 服 及 研 究 等 方 面 進 行 評 審 ( 二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依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之 規 定 評 定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 三 )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依 各 系 ( 中 心 ) 訂 定 之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對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審 查 ( 四 ) 申 請 人 經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系 ( 所 班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同 意 推 薦 者, 始 通 過 初 審 : 教 學 服 及 研 究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五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本 條 未 修 正 359
360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初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並 依 高 分 次 序 取 決 同 級 教 師 升 等 名 額,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較 研 究 教 學 服 之 成 績 高 分 定 之 ( 六 ) 經 初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教 評 會 主 席 應 加 註 評 語 連 同 評 審 成 績 各 項 表 件 及 其 升 等 著 作 送 請 上 一 級 教 評 會 複 審 二 複 審 : ( 一 )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就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與 服 研 究 情 形 及 初 審 有 關 資 料 進 行 複 審, 並 依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評 定 教 學 服 成 績 ( 二 )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依 各 院 ( 中 心 ) 訂 定 之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對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審 查 ( 三 ) 申 請 人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評 定 其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升 等 案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初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並 依 高 分 次 序 取 決 同 級 教 師 升 等 名 額,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較 研 究 教 學 服 之 成 績 高 分 定 之 ( 六 ) 經 初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教 評 會 主 席 應 加 註 評 語 連 同 評 審 成 績 各 項 表 件 及 其 升 等 著 作 送 請 上 一 級 教 評 會 複 審 二 複 審 : ( 一 )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就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與 服 研 究 情 形 及 初 審 有 關 資 料 進 行 複 審, 並 依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評 定 教 學 服 成 績 ( 二 )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依 各 院 ( 中 心 ) 訂 定 之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對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審 查 ( 三 ) 申 請 人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評 定 其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升 等 案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360
361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將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送 請 校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四 ) 申 請 人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同 意 推 薦 者, 始 通 過 複 審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 五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將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送 請 校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四 ) 申 請 人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決 議 同 意 推 薦 者, 始 通 過 複 審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 五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361
362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複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 六 ) 經 複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主 席 應 加 註 評 語, 連 同 評 審 成 績 各 項 表 件 及 其 升 等 著 作 送 請 校 教 評 會 決 審 三 決 審 : ( 一 ) 校 教 評 會 應 就 名 額 年 資 教 學 服 等 因 素 加 以 斟 酌 開 會 時 依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評 定 申 請 人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 二 ) 申 請 人 經 校 教 評 會 評 定 其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升 等 案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將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送 請 校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三 ) 申 請 人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始 通 過 決 審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複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 六 ) 經 複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院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複 審 教 評 會 主 席 應 加 註 評 語, 連 同 評 審 成 績 各 項 表 件 及 其 升 等 著 作 送 請 校 教 評 會 決 審 三 決 審 : ( 一 ) 校 教 評 會 應 就 名 額 年 資 教 學 服 等 因 素 加 以 斟 酌 開 會 時 依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評 定 申 請 人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 二 ) 申 請 人 經 校 教 評 會 評 定 其 教 學 與 服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升 等 案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將 申 請 人 之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送 請 校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 三 ) 申 請 人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始 通 過 決 審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申 362
363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 四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決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前 項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及 評 分 標 準 另 訂,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系 ( 所 班 ) 中 心 及 學 院 得 增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 四 )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申 請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研 究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教 學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服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十 五, 合 計 後 為 決 審 總 成 績, 以 上 申 請 者 皆 須 達 七 十 分 始 為 通 過 前 項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及 評 分 標 準 另 訂,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系 ( 所 班 ) 中 心 及 學 院 得 增 363
364 訂 其 他 標 準 送 院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後 實 施 教 師 以 經 歷 及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申 請 講 師 者,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始 通 過 審 議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前 列 第 一 項 各 款 評 分 所 達 分 數, 均 含 本 數, 並 取 小 數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為 整 數 各 審 級 之 升 等 總 成 績 並 應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之 規 範 與 標 準 始 得 通 過 第 十 九 條 複 審 或 決 審 時, 教 評 會 委 員 如 對 升 等 著 作 外 審 結 果 之 可 信 度 與 正 確 性 有 疑 義, 應 提 出 具 有 專 學 術 依 據 之 具 體 理 由,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決 議 後, 再 送 非 原 審 查 者 一 人 至 三 人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其 審 查 結 果 併 同 原 審 查 意 見, 由 教 評 會 決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前, 教 評 會 委 員 得 至 指 定 場 所 詳 閱 升 等 人 之 資 料 第 二 十 一 條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時, 教 評 會 委 員 應 全 訂 其 他 標 準 送 院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後 實 施 教 師 以 經 歷 及 研 究 成 果 ( 含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成 就 證 明 ) 申 請 講 師 者, 著 作 外 審 評 分 達 下 列 標 準, 且 經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通 過 者, 始 通 過 審 議 : 以 專 門 著 作 體 育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三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以 作 品 藝 術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者, 外 審 成 績 至 少 三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四 人 評 分 總 平 均 為 七 十 分 以 上 前 列 第 一 項 各 款 評 分 所 達 分 數, 均 含 本 數, 並 取 小 數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為 整 數 各 審 級 之 升 等 總 成 績 並 應 符 合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服 成 績 之 規 範 與 標 準 始 得 通 過 第 十 九 條 複 審 或 決 審 時, 教 評 會 委 員 如 對 升 等 著 作 外 審 結 果 之 可 信 度 與 正 確 性 有 疑 義, 應 提 出 具 有 專 學 術 依 據 之 具 體 理 由,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決 議 後, 再 送 非 原 審 查 者 一 人 至 三 人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其 審 查 結 果 併 同 原 審 查 意 見, 由 教 評 會 決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前, 教 評 會 委 員 得 至 指 定 場 所 詳 閱 升 等 人 之 資 料 第 二 十 一 條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時, 教 評 會 委 員 應 全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364
365 程 參 與, 否 則 不 得 評 分 ; 如 對 升 等 案 有 疑 義, 經 決 議 暫 緩 審 議, 於 再 審 議 時, 得 邀 請 升 等 人 到 會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後, 再 繼 續 審 議 第 二 十 二 條 教 師 升 等 案,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其 作 流 程 如 附 表,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未 獲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該 級 教 評 會 應 將 審 查 結 果 並 敘 明 理 由, 系 級 由 該 系 ( 所 班 ) 中 心 院 級 由 該 院 ( 中 心 ) 校 級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以 校 函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敘 明 救 濟 途 徑 第 二 十 四 條 申 請 人 對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並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原 決 議 處 分 之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或 向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提 起 申 訴 ; 如 對 申 復 結 果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 對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並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前 項 教 師 升 等 申 復 審 查 要 點 另 訂,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二 十 五 條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報 程 參 與, 否 則 不 得 評 分 ; 如 對 升 等 案 有 疑 義, 經 決 議 暫 緩 審 議, 於 再 審 議 時, 得 邀 請 升 等 人 到 會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後, 再 繼 續 審 議 第 二 十 二 條 教 師 升 等 案,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其 作 流 程 如 附 表,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未 獲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該 級 教 評 會 應 將 審 查 結 果 並 敘 明 理 由, 系 級 由 該 系 ( 所 班 ) 中 心 院 級 由 該 院 ( 中 心 ) 校 級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以 校 函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敘 明 救 濟 途 徑 第 二 十 四 條 申 請 人 對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並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原 決 議 處 分 之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或 向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提 起 申 訴 ; 如 對 申 復 結 果 不 服 時,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 對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並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前 項 教 師 升 等 申 復 審 查 要 點 另 訂, 經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二 十 五 條 校 教 評 會 審 通 過 之 升 等 案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檢 件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報 部 核 備 期 間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1. 增 列 送 審 人 中 途 撤 案 時 之 處 理 程 序 2. 文 字 修 正, 以 資 明 確 365
366 部 核 備 期 間 仍 以 原 職 級 任 教 及 支 領 原 職 級 薪 資 審 查 通 過 後 之 年 資 職 級 薪 資 依 部 頒 證 書 記 載 為 準 決 審 未 通 過 或 送 審 人 中 途 撤 案 時, 應 從 系 級 初 審 重 新 辦 理 升 等 申 請 第 二 十 六 條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代 表 著 作 學 位 論 文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或 成 就 證 明, 應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公 開 保 管 但 技 術 報 告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得 不 予 公 開 第 二 十 七 條 升 等 初 審 辦 法, 由 系 ( 所 班 ) 中 心 教 評 會 訂 定 經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送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 升 等 複 審 辦 法, 由 院 ( 中 心 ) 教 評 會 訂 定,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第 二 十 八 條 兼 任 教 師 升 等 須 符 合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其 任 用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兼 任 教 師 在 其 他 學 校 升 等, 領 有 較 高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擬 申 請 改 聘 時, 於 開 學 前 經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自 學 期 開 始 改 聘 ; 開 學 後 通 過 者, 自 下 一 學 期 開 始 改 聘 第 三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仍 以 原 職 級 任 教 及 支 領 原 職 級 薪 資 審 查 通 過 後 之 年 資 職 級 薪 資 依 部 頒 證 書 記 載 為 準, 並 依 本 校 聘 書 起 算 決 審 未 通 過 時, 應 另 從 系 初 審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第 二 十 六 條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代 表 著 作 學 位 論 文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或 成 就 證 明, 應 於 學 校 圖 書 館 公 開 保 管 但 技 術 報 告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得 不 予 公 開 第 二 十 七 條 升 等 初 審 辦 法, 由 系 ( 所 班 ) 中 心 教 評 會 訂 定 經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送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 升 等 複 審 辦 法, 由 院 ( 中 心 ) 教 評 會 訂 定,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第 二 十 八 條 兼 任 教 師 升 等 須 符 合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並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兼 任 教 師 在 其 他 學 校 升 等, 領 有 較 高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擬 申 請 改 聘 時, 於 開 學 前 經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自 學 期 開 始 改 聘 ; 開 學 後 通 過 者, 自 下 一 學 期 開 始 改 聘 兼 任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職 級 任 用 資 格 擬 申 請 改 聘 高 一 職 級 資 格 時, 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文 字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規 範 兼 任 教 師 升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兼 任 教 師 之 升 等 已 規 範 於 第 28 條, 且 與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11 條 無 關, 故 刪 除 本 條 第 2 項 本 條 未 修 正 366
367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本 條 未 修 正 367
368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修 正 草 案 ) 附 件 15 教 育 部 79 年 07 月 27 日 台 (79) 高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0 年 10 月 08 日 台 (80) 高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1 年 05 月 13 日 台 (81) 高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2 年 07 月 16 日 台 (82) 高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4 年 07 月 31 日 台 (84) 高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5 年 01 月 11 日 台 (85) 高 ( 一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7 年 01 月 20 日 台 (87) 高 ( 三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8 年 01 月 07 日 台 (88) 高 )( 二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8 年 11 月 18 日 台 (88) 高 ( 二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9 年 08 月 10 日 台 (89) 高 ( 二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0 年 07 月 19 日 台 (90) 高 ( 二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0 年 11 月 12 日 台 (90) 高 ( 二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1 年 12 月 13 日 台 (91) 高 ( 二 )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3 年 04 月 0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3 年 08 月 1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1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4 年 04 月 11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5 年 03 月 0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5 年 05 月 2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5 年 09 月 01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6 年 02 月 07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6 年 07 月 2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7 年 01 月 0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7 年 07 月 0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7 年 08 月 25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8 年 1 月 2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第 及 39 條, 追 溯 自 98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98 年 8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第 七 條 條 文, 追 溯 自 98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98 年 12 月 09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二 十 七 條 條 文 368
369 教 育 部 99 年 7 月 2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十 五 二 十 七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九 十 十 一 二 十 七 二 十 九 三 十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七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 高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八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 高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七 八 十 一 十 二 及 十 五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4 日 臺 高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一 五 七 至 十 二 十 五 至 十 九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二 十 九 三 十 三 十 二 三 十 四 三 十 八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八 十 二 十 四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五 七 三 十 條 條 文, 追 溯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八 十 五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條 條 文, 追 溯 自 103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103 年 00 月 00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七 八 十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二 十 三 二 十 九 三 十 一 條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程 )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私 立 學 校 法 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定 名 為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第 三 條 本 校 以 培 養 科 技 與 管 理 人 才, 並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為 宗 旨 第 四 條 本 校 校 訓 訂 為 實 創 新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負 校 發 展 之 責, 對 外 代 表 本 校 本 校 得 視 校 發 展 需 要 置 副 校 長 若 干 人, 襄 助 校 長 推 動 學 術 研 究 教 學 創 新 產 學 合 作 及 其 他 校 行 政 等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校 董 事 會, 依 法 行 使 法 定 職 權 ; 置 秘 書 組 員 辦 事 員 若 干 人 第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369
370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二 理 工 學 院 ( 一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應 用 數 學 系 ( 五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六 )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管 理 學 院 ( 一 ) 工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企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財 金 融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會 計 學 系 ( 五 ) 國 際 商 學 系 ( 六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七 ) 管 理 碩 士 班 ( 八 ) 管 理 博 士 班 370
371 ( 九 )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十 )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四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一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 五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 六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國 際 企 經 營 學 系 ( 二 ) 國 際 財 金 融 學 系 ( 三 )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四 ) 娛 樂 事 管 理 學 系 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一 ) 休 閒 事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觀 光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廚 藝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五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七 語 文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二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語 文 中 心 八 醫 學 院 ( 一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二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371
372 ( 四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五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六 ) 營 養 學 系 ( 七 ) 醫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八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九 ) 護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原 住 民 專 班 ) ( 十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十 一 )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八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處 : 掌 理 教 事 項 置 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教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項,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註 冊 課 招 生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置 學 生 事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學 生 事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諮 商 輔 導 服 教 育 五 組 及 體 育 軍 訓 等 室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除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得 由 教 官 兼 任 外, 其 餘 各 組 組 長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體 育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並 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372
373 軍 訓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育 部 推 薦 職 級 相 當 之 軍 訓 教 官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擇 聘 之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三 總 處 : 掌 理 總 事 項 置 總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得 置 副 總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事 保 管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與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等 事 項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研 發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下 設 綜 合 企 劃 分 析 評 量 學 術 發 展 三 組 及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國 際 事 處 : 掌 理 國 際 事 推 動 本 校 與 國 外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及 學 生 事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得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協 助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合 作 交 流 及 學 生 事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六 兩 岸 事 處 : 掌 理 全 校 性 兩 岸 事 推 動 本 校 與 兩 岸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及 學 生 事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373
374 任 得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合 作 交 流 及 學 生 事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七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辦 理 進 修 部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教 學 生 事 總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八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 負 責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資 源, 並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與 資 訊 傳 播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等 事 宜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下 設 圖 書 資 源 閱 覽 諮 詢 資 訊 應 用 資 訊 網 路 及 校 資 訊 等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審 議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企 劃 行 政 服 暨 財 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一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整 合 校 內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機 制 推 廣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科 技 化 教 學, 創 造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置 中 心 主 374
375 任 一 人, 由 教 長 兼 任 ; 得 置 副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副 教 長 兼 任 下 設 教 學 卓 越 教 師 發 展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系 及 服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三 秘 書 處 : 掌 理 校 發 展 議 事 規 則 行 政 管 考 法 制 公 共 關 係 及 全 校 性 單 位 協 調 事 宜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綜 合 法 制 及 公 共 事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四 人 力 資 源 處 : 掌 理 教 職 員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職 涯 規 劃 與 考 核 等 事 項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任, 下 設 人 力 發 展 及 職 能 考 核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五 會 計 處 :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等 事 項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任 下 設 歲 計 375
376 審 計 會 計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負 責 本 校 實 驗 ( 習 ) 室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室 暨 其 他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等 工 作 場 所 作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等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七 稽 核 室 : 負 責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作 規 範 等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九 條 各 學 院 置 院 長 一 人, 綜 理 院, 由 本 校 組 成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教 授 二 至 三 人,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但 首 任 院 長 基 於 實 際 情 況, 得 由 校 長 逕 行 遴 聘 教 授 兼 任 學 院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協 助 院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另 訂 之 各 學 院 達 下 列 標 準,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得 置 副 院 長 一 人, 輔 佐 院 長 推 動 院 : 一 教 職 員 ( 含 專 案 人 員 ) 超 過 一 百 五 十 人 二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一 千 五 百 人 如 學 院 無 法 達 以 上 標 準, 得 視 其 特 別 需 求,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置 之 各 學 系 達 下 列 標 準 之 一, 經 校 長 同 意, 得 置 副 系 主 任 一 人, 輔 佐 系 主 任 推 動 系 : 一 教 職 員 ( 含 專 案 人 員 ) 超 過 五 十 人 學 生 超 過 三 百 人 二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六 百 人 三 設 有 進 修 部 學 制 之 學 系 如 學 系 無 法 達 以 上 標 準, 得 視 其 特 別 需 求,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置 之 376
377 第 十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實 習 實 驗 產 學 合 作 特 色 領 域 之 發 展 及 推 廣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兼 任 ;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長 兼 任, 襄 助 中 心 主 任 推 動 下 設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觀 光 餐 旅 營 運 實 習 中 心 經 營 管 理 實 習 中 心 臨 床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娛 樂 事 管 理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等 五 中 心, 各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或 副 院 長 兼 任 之 二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兼 任 ;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中 心 主 任 建 議 適 當 人 選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兼 或 另 聘 專 案 經 理 擔 任, 襄 助 中 心 主 任 推 動 下 設 產 學 合 作 組 智 權 技 轉 組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生 物 科 技 與 生 醫 工 程 中 心 及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等 單 位, 各 組 置 組 長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主 任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專 經 理 人 職 員 擔 任 ; 專 經 理 人 得 以 契 約 方 式 聘 任, 各 組 及 中 心 分 別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前 項 各 單 位 之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員 額 編 制, 由 人 力 資 源 處 擬 訂 員 額 編 制 表, 經 校 長 核 准,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校 職 員 職 稱 如 下 : 一 行 政 人 員 : 總 長 處 長 副 處 長 中 心 主 任 主 任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管 理 員 辦 事 員 事 員 書 記 二 技 術 人 員 : 技 正 技 士 技 佐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377
378 三 醫 事 人 員 : 護 理 師 護 士 諮 商 心 理 師 第 三 章 會 議 及 各 委 員 會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設 校 會 議, 議 決 校 重 大 事 項 校 會 議 代 表 總 人 數 以 六 十 人 為 原 則,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長 學 生 事 長 總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處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處 處 長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為 當 然 代 表, 與 教 師 代 表 職 技 人 員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成 之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以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單 位, 按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互 選 產 生 之,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教 師 代 表 中 具 備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以 不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其 選 舉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一 項 職 技 人 員 代 表 二 人, 由 全 體 專 任 職 技 人 員 互 選 產 生 之,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一 項 學 生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ㄧ, 學 生 代 表 依 校 會 議 學 生 代 表 產 生 辦 法 產 生 之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得 列 席 校 會 議, 校 長 得 於 每 次 會 議 前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校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並 主 持 之,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 經 校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選 任 代 表 任 期 為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校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校 會 議 交 議 事 項, 其 名 稱 任 及 組 成 方 式 另 訂 之 第 十 三 條 校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一 校 發 展 計 畫 及 預 算 二 組 織 規 程 及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三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附 設 機 構 之 設 立 變 更 與 停 辦 四 教 學 生 事 總 研 究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五 有 關 教 學 評 鑑 辦 法 之 研 擬 378
379 六 校 會 議 所 設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決 議 事 項 七 會 議 提 案 及 校 長 提 議 事 項 第 十 四 條 校 會 議 設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校 會 議 未 開 會 期 間 處 理 各 相 關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處 理 經 過 及 結 果 應 於 下 次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以 促 進 校 之 發 展, 確 定 發 展 目 標, 研 擬 妥 適 之 發 展 計 畫, 事 先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督 導 計 畫 之 執 行, 檢 討 計 畫 之 績 效 為 設 立 宗 旨 校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由 校 會 議 訂 定 之 校 會 議 議 事 規 則 由 校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行 政 會 議,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長 學 生 事 長 總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處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處 處 長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稽 核 室 等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有 關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原 則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設 教 會 議, 以 教 長 副 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國 際 事 處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教 處 秘 書 教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學 生 代 表 二 人 組 成 之 以 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設 學 生 事 會 議, 以 學 生 事 長 副 學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學 生 代 表 四 人 學 生 事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各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學 生 事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學 生 事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379
380 學 生 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設 總 會 議, 以 總 長 副 總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主 任 秘 書 會 計 處 處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主 任 及 總 處 各 組 組 長 組 成 之 以 總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總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總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設 院 會 議, 由 院 長 副 院 長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及 各 該 學 院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之 其 中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以 院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各 該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關 院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設 置 中 心 會 議, 由 中 心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推 選 代 表 若 干 人 組 成, 並 以 中 心 主 任 為 主 席, 審 議 中 心 各 項 相 關 行 政 本 校 設 各 系 ( 所 中 心 部 ) 會 議, 以 各 系 ( 所 中 心 部 ) 教 師 組 成 之 以 各 系 ( 所 中 心 部 ) 主 任 ( 所 長 )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學 研 究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設 其 他 單 位 會 議,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及 其 成 員 組 成 之 以 各 單 位 主 管 為 主 席, 討 論 該 單 位 重 要 事 項 得 視 需 要 隨 時 召 開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由 各 該 會 議 訂 定 之, 提 請 校 長 核 備 後 施 行, 並 送 秘 書 處 存 檔 追 蹤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為 推 動 校 研 究 行 政 發 展, 設 下 列 各 委 員 會 : 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三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四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五 發 展 目 標 策 略 規 劃 委 員 會 六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七 推 廣 教 育 規 劃 委 員 會 380
381 八 社 會 服 規 劃 委 員 會 九 校 園 規 劃 委 員 會 十 圖 書 資 訊 規 劃 委 員 會 十 一 行 政 標 準 化 委 員 會 十 二 財 規 劃 委 員 會 十 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十 四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十 五 校 園 資 訊 推 展 委 員 會 十 六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之 其 他 委 員 會 前 項 各 款 委 員 會,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校 會 議 核 備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設 校 學 院 系 ( 所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有 關 專 ( 兼 ) 任 教 師 專 案 教 師 及 臨 床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聘 約 及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之 重 大 事 項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件 分 級 分 工 一 覽 表,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校 設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其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暨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職 員 工 人 事 獎 懲 事 件 暨 其 他 重 大 人 事 問 題 由 委 員 十 三 至 十 五 人 組 成, 副 校 長 教 長 學 生 事 長 總 長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職 員 工 代 表 及 各 處 室 中 心 系 所 部 主 管 代 表 擔 任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設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本 校 在 籍 學 生 對 本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懲 戒 或 行 政 措 施, 認 有 損 其 權 益,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不 服 381
382 學 校 對 該 會 或 組 織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事 件 提 起 申 訴 之 案 件 其 成 員 由 教 師 代 表 六 人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組 成 之 前 述 代 表 中 已 參 加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之 人 員 及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不 得 再 為 代 表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章 各 級 主 管 之 產 生 及 資 格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一 任 四 年, 其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一 新 任 : 由 董 事 會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董 事 會 圈 選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聘 任 之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另 訂 之 二 連 任 : 任 期 屆 滿,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續 聘, 得 連 任 之 校 長 之 去 職 方 式, 於 任 期 未 屆 滿 前, 應 述 明 去 職 理 由,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並 報 教 育 部 校 長 因 故 出 缺, 應 由 董 事 會 重 新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董 事 會 圈 選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聘 任 之 校 長 職 缺 暫 代 順 序 為 副 校 長 教 長 學 生 事 長 總 長, 其 暫 代 任 期 至 新 任 校 長 就 職 時 為 止 代 理 校 長 應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後, 並 報 教 育 部 校 長 之 資 格, 應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大 學 法 有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置 副 校 長 若 干 人, 襄 助 校 長 推 動 校, 由 校 長 自 校 內 外 教 授 或 具 學 識 涵 養 之 專 人 才 中 提 名, 經 校 長 核 定 並 送 董 事 會 備 查 後 聘 任 之 副 校 長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之 任 期 為 原 則, 但 以 教 授 兼 任 者,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聘 約 規 定, 一 年 一 聘 必 要 時 亦 得 以 契 約 方 式 聘 任 之 本 校 副 校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校 長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免 除 其 副 校 長 職 第 二 十 九 條 由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之 任 期,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校 長 於 任 期 屆 滿 382
383 前, 免 除 其 職 總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推 廣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及 稽 核 室 主 任 如 由 職 員 擔 任, 則 無 任 期 之 適 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中 心 主 任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中 心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中 心 主 任 職 語 文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主 任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中 心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主 任 職 由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行 政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之 任 期,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提 請 校 長 免 除 其 主 管 職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及 續 聘, 依 本 校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院 院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院 長 職 各 學 院 置 副 院 長 者, 由 各 該 院 長 推 薦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其 任 期 以 配 合 院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副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院 院 長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提 請 校 長 免 兼 其 副 院 長 職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各 系 ( 所 ) 置 主 任 ( 所 長 ) 一 人, 綜 理 系 ( 所 ),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其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一 新 任 : 由 各 系 ( 所 ) 會 議 就 專 任 副 教 授 ( 含 副 教 授 級 專 技 術 人 員 ) 以 上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報 請 院 長 同 意 後, 送 請 校 長 擇 一 聘 兼 之 二 連 任 : 經 各 系 ( 所 ) 會 議 建 議 續 任, 並 經 院 長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續 聘 之 各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因 故 出 缺 者, 由 院 長 就 各 該 系 ( 所 )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擇 聘 一 人, 報 經 校 長 同 意, 暫 代 所 遺 職 並 應 即 依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遴 選 新 任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383
384 三 免 兼 職 : 系 主 任 於 任 期 中 如 有 不 適 任 之 情 形, 得 由 院 長 或 該 系 ( 所 )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由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系 主 任 職 藝 術 與 技 術 系 ( 所 ) 之 主 任 ( 所 長 ), 得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專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各 學 系 置 副 主 管 者, 由 各 該 系 主 任 ( 所 長 ) 推 薦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其 任 期 以 配 合 主 管 任 期 為 原 則 副 系 主 任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系 主 任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提 請 校 長 免 除 其 聘 兼 職 第 五 章 教 師 及 職 技 人 員 之 分 級 及 聘 用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師 分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四 級,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工 作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各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院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簽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請 校 長 發 聘 基 於 系 所 班 中 心 合 一 之 原 則, 進 修 部 專 任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進 修 部 主 任 會 同 日 間 部 各 學 院 系 所 班 中 心 主 任 ( 所 長 )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得 設 講 座, 由 教 授 主 持,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設 客 座 教 授, 其 遴 聘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設 名 譽 教 授, 其 致 聘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延 聘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計 畫 及 專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其 資 格 任 用 敘 薪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軍 訓 護 理 體 育 教 師 及 運 動 教 練 之 聘 任,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教 師 之 初 聘 應 於 傳 播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公 告 徵 聘 資 訊 各 級 教 師 之 聘 任 採 聘 期 制, 以 一 學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本 校 教 師 長 期 聘 任 辦 法 另 訂,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384
385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本 校 教 師 之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除 依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基 於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需 要, 另 訂 教 師 之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規 定, 納 入 聘 約,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教 師 不 服 前 項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者, 得 依 本 規 程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事 宜 本 校 應 建 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對 於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成 效 進 行 評 鑑, 作 為 教 師 升 等 續 聘 長 期 聘 任 停 聘 不 續 聘 及 奬 勵 之 重 要 參 考, 其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校 職 員 工 之 分 級 任 免 敘 薪 考 核 獎 懲 及 升 遷,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章 學 生 事 及 校 參 與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轉 系 ( 組 ) 所 休 學 退 學 成 績 考 核 暑 期 修 課 校 際 選 課 出 國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修 期 限 學 位 取 得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訂 於 學 則,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應 遵 守 本 校 各 相 關 規 定 第 三 十 六 條 本 校 應 保 障 並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它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本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學 生 收 取 會 費 應 本 於 自 由 繳 交 原 則, 並 不 得 列 為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必 要 條 件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自 治 組 織 辦 法 另 訂, 經 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本 校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各 種 社 團, 各 社 團 應 聘 請 本 校 教 師 或 主 管 為 輔 導 老 師 各 社 團 或 團 體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向 學 生 事 處 申 請 辦 理 登 記 核 准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校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應 由 經 學 生 會 及 其 它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推 選 之 代 表 出 列 席 本 校 與 其 學 生 活 及 訂 定 獎 懲 有 關 之 會 議 出 列 席 代 表 人 數 及 其 產 生 方 式, 385
386 由 本 規 程 及 各 會 議 組 織 章 程 ( 設 置 辦 法 ) 訂 定 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本 規 程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核 准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86
387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二 理 工 學 院 ( 一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應 用 數 學 系 ( 五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六 )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管 理 學 院 第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二 理 工 學 院 ( 一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應 用 數 學 系 ( 五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六 )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管 理 學 院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Y 號 函, 明 列 本 校 103 學 年 增 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387
388 ( 一 ) 工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企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財 金 融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會 計 學 系 ( 五 ) 國 際 商 學 系 ( 六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七 ) 管 理 碩 士 班 ( 八 ) 管 理 博 士 班 ( 九 )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十 )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四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一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 五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 六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國 際 企 經 營 學 系 ( 二 ) 國 際 財 金 融 學 系 ( 三 )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四 ) 娛 樂 事 管 理 學 系 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一 ) 休 閒 事 管 理 學 系 ( 一 ) 工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企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財 金 融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會 計 學 系 ( 五 ) 國 際 商 學 系 ( 六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七 ) 管 理 碩 士 班 ( 八 ) 管 理 博 士 班 ( 九 )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十 )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四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一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 五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 六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國 際 企 經 營 學 系 ( 二 ) 國 際 財 金 融 學 系 ( 三 )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四 ) 娛 樂 事 管 理 學 系 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一 ) 休 閒 事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388
389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觀 光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廚 藝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五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七 語 文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二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語 文 中 心 八 醫 學 院 ( 一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二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五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六 ) 營 養 學 系 ( 七 ) 醫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八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九 ) 護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原 住 民 專 班 ) ( 十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十 一 )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士 班 ) ( 二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觀 光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廚 藝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五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七 語 文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二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語 文 中 心 八 醫 學 院 ( 一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二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五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六 ) 營 養 學 系 ( 七 ) 醫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八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九 ) 護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原 住 民 專 班 ) ( 十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十 一 )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八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單 第 八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單 1. 將 原 第 1 項 第 17 款 389
390 位 : 一 教 處 : 掌 理 教 事 項 置 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教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項,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註 冊 課 招 生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置 學 生 事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學 生 事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諮 商 輔 導 服 教 育 五 組 及 體 育 軍 訓 等 室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除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得 由 教 官 兼 任 外, 其 餘 各 組 組 長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體 育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位 : 一 教 處 : 掌 理 教 事 項 置 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教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項,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註 冊 課 招 生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置 學 生 事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學 生 事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諮 商 輔 導 及 服 教 育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除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得 由 教 官 兼 任 外, 其 餘 各 組 組 長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三 總 處 : 掌 理 總 事 項 置 總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軍 訓 室 第 18 款 體 育 室 併 入 學 生 事 處 下 設 為 二 級 單 位 之 軍 訓 組 與 體 育 組, 原 第 1 項 第 17 款 軍 訓 室 第 18 款 體 育 室 裁 撤 2. 餘 為 條 次 變 更 390
391 究 人 員 兼 任, 並 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軍 訓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育 部 推 薦 職 級 相 當 之 軍 訓 教 官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擇 聘 之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三 總 處 : 掌 理 總 事 項 置 總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得 置 副 總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事 保 管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與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等 事 項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研 發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下 設 綜 合 企 劃 分 析 評 量 學 術 發 展 三 組 及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得 置 副 總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事 保 管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掌 理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與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等 事 項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得 置 副 研 發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下 設 綜 合 企 劃 分 析 評 量 學 術 發 展 三 組 及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各 組 置 組 長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國 際 事 處 : 掌 理 國 際 事 推 動 本 校 與 國 外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及 學 生 事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得 置 副 處 391
392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國 際 事 處 : 掌 理 國 際 事 推 動 本 校 與 國 外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及 學 生 事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得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協 助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合 作 交 流 及 學 生 事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六 兩 岸 事 處 : 掌 理 全 校 性 兩 岸 事 推 動 本 校 與 兩 岸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及 學 生 事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得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合 作 交 流 及 學 生 事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長 一 人, 協 助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合 作 交 流 及 學 生 事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六 兩 岸 事 處 : 掌 理 全 校 性 兩 岸 事 推 動 本 校 與 兩 岸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及 學 生 事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得 置 副 處 長 一 人, 協 助 綜 理 相 關 事,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合 作 交 流 及 學 生 事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七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辦 理 進 修 部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教 學 生 事 總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392
393 七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辦 理 進 修 部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教 學 生 事 總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八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 負 責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資 源, 並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與 資 訊 傳 播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等 事 宜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下 設 圖 書 資 源 閱 覽 諮 詢 資 訊 應 用 資 訊 網 路 及 校 資 訊 等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審 議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若 干 人 八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 負 責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資 源, 並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與 資 訊 傳 播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等 事 宜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下 設 圖 書 資 源 閱 覽 諮 詢 資 訊 應 用 資 訊 網 路 及 校 資 訊 等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審 議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企 劃 行 政 服 暨 財 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一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整 合 校 內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機 制 推 廣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科 技 393
394 任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企 劃 行 政 服 暨 財 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一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整 合 校 內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機 制 推 廣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科 技 化 教 學, 創 造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長 兼 任 ; 得 置 副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副 教 長 兼 任 下 設 教 學 卓 越 教 師 發 展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系 及 服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化 教 學, 創 造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長 兼 任 ; 得 置 副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副 教 長 兼 任 下 設 教 學 卓 越 教 師 發 展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系 及 服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三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四 秘 書 處 : 掌 理 校 發 展 議 事 規 則 行 政 394
395 十 三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四 秘 書 處 : 掌 理 校 發 展 議 事 規 則 行 政 管 考 法 制 公 共 關 係 及 全 校 性 單 位 協 調 事 宜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綜 合 法 制 及 公 共 事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五 人 力 資 源 處 : 掌 理 教 職 員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職 涯 規 劃 與 考 核 等 事 項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任, 下 設 人 力 發 展 及 職 能 考 核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六 會 計 處 :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等 事 項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任 下 設 歲 計 審 計 會 計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管 考 法 制 公 共 關 係 及 全 校 性 單 位 協 調 事 宜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綜 合 法 制 及 公 共 事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五 人 力 資 源 處 : 掌 理 教 職 員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職 涯 規 劃 與 考 核 等 事 項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任, 下 設 人 力 發 展 及 職 能 考 核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六 會 計 處 :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等 事 項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任 下 設 歲 計 審 計 會 計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七 軍 訓 室 : 負 責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並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育 部 推 薦 職 級 相 當 之 軍 訓 教 官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擇 聘 之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十 八 體 育 室 : 負 責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等 事 395
396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負 責 本 校 實 驗 ( 習 ) 室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室 暨 其 他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等 工 作 場 所 作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等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八 稽 核 室 : 負 責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作 規 範 等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並 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負 責 本 校 實 驗 ( 習 ) 室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室 暨 其 他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等 工 作 場 所 作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等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十 稽 核 室 : 負 責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作 規 範 等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十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實 習 實 驗 產 學 合 作 特 色 領 域 之 發 展 及 推 廣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兼 任 ;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長 兼 任, 襄 助 中 心 第 十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實 習 實 驗 產 學 合 作 特 色 領 域 之 發 展 及 推 廣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兼 任 ;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長 兼 任, 襄 助 中 心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本 校 各 中 心 之 主 任 聘 兼 資 格 應 於 組 織 規 程 中 明 定, 爰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396
397 主 任 推 動 下 設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觀 光 餐 旅 營 運 實 習 中 心 經 營 管 理 實 習 中 心 臨 床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娛 樂 事 管 理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等 五 中 心, 各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各 學 院 院 長 或 副 院 長 兼 任 之 二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兼 任 ;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中 心 主 任 建 議 適 當 人 選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兼 或 另 聘 專 案 經 理 擔 任, 襄 助 中 心 主 任 推 動 下 設 產 學 合 作 組 智 權 技 轉 組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生 物 科 技 與 生 醫 工 程 中 心 及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等 單 位, 各 組 置 組 長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主 任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專 經 理 人 職 員 擔 任 ; 專 經 理 人 得 以 契 約 方 式 聘 任, 各 組 及 中 心 分 別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前 項 各 單 位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行 政 會 議,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主 任 推 動 下 設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觀 光 餐 旅 營 運 實 習 中 心 經 營 管 理 實 習 中 心 臨 床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娛 樂 事 管 理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等 五 中 心 二 產 學 智 財 營 運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兼 任 ;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中 心 主 任 建 議 適 當 人 選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兼 或 另 聘 專 案 經 理 擔 任, 襄 助 中 心 主 任 推 動 下 設 產 學 合 作 組 智 權 技 轉 組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生 物 科 技 與 生 醫 工 程 中 心 及 醫 學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等 單 位 前 項 各 單 位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行 政 會 議,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因 軍 訓 室 改 編 置 二 級 單 位, 行 政 會 議 代 表 397
398 長 學 生 事 長 總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處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處 處 長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稽 核 室 等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有 關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原 則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設 教 會 議, 以 教 長 副 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國 際 事 處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教 處 秘 書 教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學 生 代 表 二 人 組 成 之 以 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設 學 生 事 會 議, 以 學 生 事 長 副 學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長 學 生 事 長 總 刪 除 軍 訓 室 主 任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處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處 處 長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軍 訓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稽 核 室 等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有 關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原 則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設 教 會 因 體 育 室 軍 訓 議, 以 教 長 副 教 長 室 改 編 置 二 級 單 位, 各 學 院 院 長 國 際 事 處 教 會 議 代 表 刪 除 軍 訓 處 長 兩 岸 事 處 處 長 室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教 處 秘 書 教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學 生 代 表 二 人 組 成 之 以 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設 學 生 事 因 軍 訓 室 體 育 會 議, 以 學 生 事 長 副 室 改 編 置 二 級 單 位, 學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進 文 字 修 正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與 資 訊 處 處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398
399 究 所 所 長 學 生 代 表 四 人 學 生 事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各 室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學 生 事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學 生 事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學 生 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設 校 學 院 系 ( 所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有 關 專 ( 兼 ) 任 教 師 專 案 教 師 及 臨 床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聘 約 及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之 重 大 事 項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件 分 級 分 工 一 覽 表,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第 二 十 九 條 由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之 任 期,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校 長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免 除 其 職 總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推 廣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及 稽 核 室 主 任 如 由 職 員 擔 任, 則 無 任 期 之 適 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中 心 主 任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究 所 所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學 生 代 表 四 人 及 學 生 事 處 各 組 組 長 組 成 之 以 學 生 事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學 生 事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學 生 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設 校 學 院 系 ( 所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有 關 專 ( 兼 ) 任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聘 約 及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之 重 大 事 項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件 分 級 分 工 一 覽 表, 經 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第 二 十 九 條 由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之 任 期,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總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及 推 廣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如 由 職 員 擔 任, 則 無 任 期 之 適 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中 心 主 任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中 心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中 增 列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對 象, 以 符 實 際 1. 明 列 教 師 兼 行 政 單 位 一 二 級 主 管 之 免 除 職 方 式 2.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之 主 任 聘 兼 資 格 應 於 組 織 規 程 中 明 定, 據 此 修 正 文 字 399
400 得 由 該 中 心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中 心 主 任 職 語 文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主 任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中 心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主 任 職 由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行 政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之 任 期,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心 主 任 職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及 續 聘, 依 本 校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院 院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院 長 職 各 學 院 置 副 院 長 者, 由 各 該 院 長 推 薦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其 任 期 以 配 合 院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副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院 院 長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提 請 校 長 免 兼 其 副 院 長 職 連 任,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提 請 校 長 免 除 其 主 管 職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遴 選 及 續 聘, 依 本 校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於 任 期 中 如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院 院 會 議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免 兼 其 院 長 職 各 學 院 置 副 院 長 者, 由 各 該 院 長 推 薦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其 任 期 以 配 合 院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副 院 長 因 重 大 事 由, 得 由 該 院 院 長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提 請 校 長 免 兼 其 副 院 長 職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師 分 教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師 分 教 增 列 本 校 得 設 名 譽 教 授 400
401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四 級,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工 作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各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院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簽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請 校 長 發 聘 基 於 系 所 班 中 心 合 一 之 原 則, 進 修 部 專 任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進 修 部 主 任 會 同 日 間 部 各 學 院 系 所 班 中 心 主 任 ( 所 長 )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得 設 講 座, 由 教 授 主 持,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設 客 座 教 授, 其 遴 聘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設 名 譽 教 授, 其 致 聘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延 聘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計 畫 及 專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其 資 格 任 用 敘 薪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軍 訓 護 理 體 育 教 師 及 運 動 教 練 之 聘 任,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四 級,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工 作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各 系 ( 所 班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院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簽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請 校 長 發 聘 基 於 系 所 班 中 心 合 一 之 原 則, 進 修 部 專 任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進 修 部 主 任 會 同 日 間 部 各 學 院 系 所 班 中 心 主 任 ( 所 長 )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得 設 講 座, 由 教 授 主 持,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設 客 座 教 授, 其 遴 聘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延 聘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計 畫 及 專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其 資 格 任 用 敘 薪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軍 訓 護 理 體 育 教 師 及 運 動 教 練 之 聘 任,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規 定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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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守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詳 如 簽 到 表 紀 錄 :
義 守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義 守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十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蕭 介 夫 校 長 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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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報 告 內 容 一 目 的 : 全 球 海 外 華 裔 子 弟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人 數,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突 破 萬 人, 其 中 又 以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生 居 多, 合 計 超 過 總 申 請 人 數 半 數 以 上 經 查 歷 年 來 香 港 申 請 學 士 班 及 僑 先 部 人 數 雖 互 有 消 長, 但 人 數 偏 低, 自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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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 業 出 路 1. 本 所 畢 業 生 出 路 廣 泛, 服 務 機 關 包 含 金 融 保 險 業 ( 如 : 國 泰 人 壽 新 光 人 壽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台 灣 人 壽 遠 雄 人 壽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永 豐 銀 行 富 邦 金 控 凱 基 證 券 等 ) 半 導 體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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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來 明 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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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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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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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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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周口科~1
周 口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年 度 质 量 报 告 (2016) 一 学 院 概 况 周 口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是 2008 年 经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高 等 职 业 学 院 占 地 面 积 978 亩, 教 职 工 411 人, 专 任 教 师 331 人, 全 日 制 大 专 在 校 生 5029 人, 年 短 期 培 训 10000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文 件 附 五 2016 94 号 关 于 制 定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科 室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实 施 人 才 战 略, 加 快 人 才 强 院 步 伐, 加 大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别 是 海 外 优 秀 人 才 的 力 度, 培 养 和
请示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衢 委 人 才 2012 4 号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切 实 加 快 四 省 边 际 人 才 强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二 十 二 个 配 套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委, 市 直 各 单 位 党 组 织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切 实 加 快 四 省 边 际
102-15 東海大學行政會議紀錄
103-03 東 海 大 學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時 十 分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均 冠 以 o 標 示 o 湯 銘 哲 o 蔡 禎 騰 o 巢 志 成 o 范 聖 興 o 陳 世 佳 o 郭 奇 正 o 呂 炳 寬 o 蔡 瑞 明 o 童 元 方 o 林 良 恭 o 王 立 志 o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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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