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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球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2014 年 1 月 1 日
2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2 页 尊 敬 的 同 事 : 我 很 高 兴 为 您 带 来 Birla Carbon 全 球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本 规 范 包 含 指 导 我 们 每 日 行 动 的 政 策 我 们 一 贯 承 诺 最 高 水 平 的 道 德 和 守 法 行 为, 多 年 来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果, 而 本 规 范 正 是 对 这 一 承 诺 的 重 申 本 指 南 是 为 用 作 一 项 资 源 而 设 计 的, 向 大 家 提 供 与 适 用 于 各 自 指 定 职 责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标 准 相 关 的 基 本 信 息, 指 明 行 为 方 向 和 约 束 范 围, 并 解 释 如 何 避 免 发 现 和 报 告 可 能 的 违 规 行 为 请 自 行 熟 悉 该 指 南 的 内 容 除 可 能 受 当 地 法 律 约 束 的 情 况 外, 遵 守 这 些 指 导 方 针 是 继 续 在 公 司 任 职 的 必 要 条 件 不 道 德 或 非 法 的 行 为, 即 便 属 于 个 人 行 为, 最 终 也 可 能 会 破 坏 Birla Carbon 全 公 司 的 诚 信 形 象 违 反 这 些 政 策 的 员 工, 不 论 出 于 个 人 获 利 目 的 使 公 司 获 得 表 面 上 的 收 益, 还 是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都 将 使 全 公 司 蒙 受 信 誉 损 失, 并 可 能 导 致 违 规 人 员 以 及 公 司 承 担 民 事 或 刑 事 责 任 作 为 明 确 上 述 后 果 的 员 工, 您 能 够 通 过 识 别 和 报 告 潜 在 的 违 规 行 为 来 避 免 此 类 情 况 的 发 生 本 指 南 无 法 涉 及 所 有 可 能 的 违 规 情 况 因 此, 您 在 作 出 选 择 和 决 定 时, 应 将 其 作 为 参 考, 并 结 合 个 人 良 好 判 断 力 如 您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需 要 指 导, 请 参 考 合 规 计 划 管 理 和 信 息 章 节, 其 中 列 出 了 指 导 人 员 的 联 系 信 息 学 完 本 指 南 的 各 项 内 容 后, 我 们 将 要 求 您 确 认 : 您 已 阅 读 本 指 南, 并 同 意 遵 守 本 指 南 的 规 定 和 列 出 的 各 项 政 策 我 们 还 将 要 求 您 确 认, 您 已 了 解 应 承 担 的 报 告 责 任, 并 知 晓 我 们 的 道 德 和 合 规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您 每 年 都 需 要 重 复 此 流 程, 从 而 再 次 确 认 您 一 直 了 解 并 遵 守 本 指 南 内 容 不 管 是 公 司 的 成 就, 还 是 个 人 的 成 绩, 都 离 不 开 辛 勤 工 作 和 对 最 高 标 准 的 坚 守 正 因 为 我 们 都 致 力 于 发 展 并 提 升 公 司 业 务, 公 司 每 一 位 员 工 都 必 须 了 解, 坚 持 这 些 标 准 是 我 们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此 致, Birla Carbon 首 席 执 行 官 Santrupt B. Misra 博 士
3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3 页 目 录 一. 适 用 范 围 5 二. 一 般 合 规 声 明 5 A. 一 般 合 规 5 B. 公 司 价 值 观 5 三. 政 策 声 明 7 A. 商 业 行 为 和 有 效 财 务 记 录 7 B. 公 平 交 易 7 C. 杜 绝 歧 视 骚 扰 和 其 他 虐 待 情 况 7 1. 平 等 机 会 / 杜 绝 骚 扰 7 2. 杜 绝 骚 扰 7 3. 禁 止 强 迫 劳 工 和 雇 佣 童 工 8 4. 报 告 雇 佣 问 题 8 D. 国 际 业 务 8 E. 公 平 竞 争 和 反 垄 断 8 F. 内 幕 交 易 9 G. 企 业 和 商 业 秘 密 9 H. 贸 易 管 制 10 I. 杜 绝 利 益 冲 突 贿 赂 回 扣 和 其 他 付 款 礼 品 娱 乐 和 贷 款 海 外 反 腐 败 行 为 法 (FCPA) 供 应 商 客 户 或 竞 争 对 手 的 财 务 利 益 与 公 司 的 交 易 或 竞 争 与 和 公 司 有 业 务 关 系 试 图 与 公 司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与 公 司 处 于 竞 争 关 系 的 人 员 的 交 易 向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服 务 公 司 机 遇 贷 款 13 J. 报 告 利 益 冲 突 13 K. 反 洗 钱 13 L. 政 治 捐 款 和 公 共 服 务 13 M. 环 境 合 规 14 N.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14 O. 毒 品 和 酒 精 14 P. 发 明 和 专 利 15 Q.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安 全 性 和 机 密 性 信 息 系 统 的 许 可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 语 音 邮 件 / 电 话 互 联 网 使 用 18 R. 记 录 管 理 18 S. 公 司 资 产 的 保 护 和 正 当 使 用 18 T. 社 交 媒 体 的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的 公 司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的 个 人 使 用 20 U. 一 般 性 指 导 报 告 20
4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4 页 2. 确 认 豁 免 和 修 订 21 四. 合 规 计 划 管 理 和 信 息 22 五.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员 工 确 认 表 23 六. 附 录 24
5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全 球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 简 称 规 范 ) 适 用 于 Birla Carbon 旗 下 各 公 司 ( 简 称 Birla Carbon 或 公 司 ), 以 及 公 司 的 所 有 高 级 职 员 总 监 和 员 工 ( 简 称 员 工 ) 二. 一 般 合 规 声 明 A. 一 般 合 规 Birla Carbon 致 力 于 (i) 遵 守 道 德 标 准 和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开 展 业 务 ;(ii) 遵 守 用 以 保 护 其 员 工 公 众 和 环 境 的 安 全 和 保 护 标 准 ; 以 及 (iii) 通 过 教 育 监 督 和 常 规 检 查 来 推 广 这 些 政 策 Birla Carbon 是 一 个 跨 国 集 团, 在 多 个 国 家 / 地 区 设 有 子 公 司 如 果 本 规 范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与 任 何 地 区 的 法 律 相 冲 突, 则 应 以 具 有 适 当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当 地 法 律 为 准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阅 读 并 理 解 本 规 范 这 样, 每 位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识 别 避 免 或 阻 止 可 能 造 成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查 看 本 规 范 内 容 后, 员 工 对 内 容 或 与 其 责 任 领 域 具 体 相 关 的 事 宜 有 疑 问, 应 咨 询 其 经 理 如 果 经 理 的 回 答 无 法 使 员 工 满 意, 则 应 将 问 题 传 达 给 工 厂 或 区 域 经 理 部 门 主 管 公 司 相 关 区 域 总 裁 或 首 席 法 务 官 公 司 要 求 各 员 工 遵 守 本 规 范 不 管 是 否 可 能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所 有 被 判 定 违 规 的 员 工 都 会 因 违 反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责 而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B. 公 司 价 值 观 员 工 与 公 司 心 相 连 时 才 会 为 公 司 作 出 贡 献, 而 员 工 与 公 司 心 相 知 时 才 会 与 公 司 心 相 连 员 工 与 公 司 心 相 知 的 途 径 是, 了 解 公 司 价 值 观, 感 受 由 价 值 观 营 造 的 公 司 文 化 氛 围, 并 使 用 价 值 观 所 界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流 程 在 大 型 企 业 中, 单 靠 个 人 的 领 导 无 法 使 员 工 产 生 这 样 的 共 识 ; 还 需 要 原 则 信 仰 和 信 念 的 引 导 力 Kumar Mangalam Birla
6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6 页 诚 信 承 诺 热 诚 紧 密 快 速 这 一 切 构 成 了 我 们 公 司 的 价 值 观 诚 信 以 公 平 和 诚 实 指 导 行 动 和 决 策 遵 守 专 业 化 的 最 高 标 准, 并 因 此 获 得 认 可 诚 信 对 我 们 来 说, 不 仅 意 味 着 财 务 和 知 识 领 域 的 诚 信, 还 包 含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诚 信 承 诺 以 诚 信 为 基 础, 履 行 一 切 必 要 承 诺, 向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方 交 付 我 们 所 实 现 的 价 值 在 此 过 程 中, 为 我 们 自 己 的 行 为 和 决 定 负 责, 为 我 们 团 队 的 成 员 的 行 为 和 决 定 负 责, 为 我 们 所 负 责 的 公 司 部 门 的 行 为 和 决 定 负 责 热 诚 一 种 因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事 务 而 产 生 的 充 满 动 力 且 基 于 直 觉 的 热 情, 营 造 出 愉 快 的 工 作 氛 围 并 激 励 每 一 位 员 工 努 力 做 到 最 好 用 最 大 的 能 量 和 最 饱 满 的 热 情, 自 愿 自 发 不 懈 地 追 求 目 标, 而 这 样 的 能 量 和 热 情 同 样 是 自 愿 和 自 发 的 紧 密 跨 不 同 职 能 组 组 织 层 级 企 业 和 区 域, 想 到 一 处, 做 到 一 处 利 用 多 种 不 同 的 能 力 和 文 化, 实 现 协 同 效 益, 同 时 通 过 共 享 和 协 作 努 力, 促 进 公 司 团 结 快 速 在 应 对 内 部 和 外 部 客 户 时 怀 有 紧 迫 感 不 断 努 力 在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工 作, 选 择 最 佳 节 奏 优 化 公 司 效 率
7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7 页 三. 政 策 声 明 A. 商 业 行 为 和 有 效 财 务 记 录 我 们 致 力 于 按 照 道 德 标 准 和 法 律 规 定 开 展 业 务, 并 完 整 公 正 准 确 和 及 时 地 展 示 内 部 和 外 部 财 务 信 息, 不 误 导 用 户 或 向 其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根 据 本 政 策, 应 用 以 下 规 则 : 禁 止 将 公 司 资 金 或 资 产 用 于 任 何 非 法 或 不 道 德 用 途 例 如, 公 司 资 产 不 可 用 于 影 响 监 管 机 构 或 获 得 该 类 机 构 的 优 惠 待 遇, 如 果 将 公 司 资 产 用 于 此 类 用 途, 将 会 违 反 具 有 适 用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法 律 禁 止 设 立 任 何 未 经 披 露 或 未 记 录 在 案 的 基 金 或 资 产 ; 禁 止 在 公 司 账 簿 或 记 录 中 记 入 任 何 虚 假 或 误 导 性 内 容 ; 除 凭 证 上 声 明 的 用 途 外, 禁 止 出 于 任 何 目 的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进 行 任 何 付 款 或 其 他 拨 款 ; 以 及, 禁 止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传 播 任 何 虚 假 或 误 导 性 的 财 务 信 息 或 报 告, 无 论 是 内 部 的 还 是 外 部 的 所 有 公 司 账 簿 记 录 和 帐 目 都 应 以 恰 当 的 详 细 程 度 加 以 维 护, 必 须 准 确 公 正 地 反 映 公 司 交 易 和 公 司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且 其 反 映 方 式 必 须 有 助 于 制 作 完 整 和 准 确 的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不 承 担 财 务 报 告 或 会 计 职 责 的 员 工, 都 必 须 了 解 并 遵 守 本 政 策 ( 按 照 其 与 个 人 工 作 职 责 的 相 关 性 ) B. 公 平 交 易 公 司 的 成 功 取 决 于 构 建 基 于 诚 实 诚 信 道 德 行 为 和 相 互 信 任 的 员 工 间 以 及 与 第 三 方 的 高 成 效 关 系 每 位 员 工 应 努 力 与 每 位 客 户 供 应 商 竞 争 对 手 和 其 他 员 工 公 平 交 往 任 何 员 工 均 不 得 通 过 操 纵 隐 瞒 滥 用 特 权 信 息 歪 曲 事 实 或 其 他 任 何 不 公 平 行 为, 从 任 何 人 获 得 不 正 当 利 益 C. 杜 绝 歧 视 骚 扰 和 其 他 虐 待 情 况 1. 平 等 机 会 / 杜 绝 骚 扰 Birla Carbon 笃 信 并 恪 守 一 套 确 保 所 有 员 工 获 得 平 等 就 业 机 会 的 政 策 所 有 雇 佣 决 定 完 全 基 于 每 位 员 工 的 资 质 公 司 还 致 力 于 为 其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无 歧 视 的 工 作 环 境, 其 中 包 括 杜 绝 以 下 列 各 项 为 依 据 的 一 切 骚 扰 形 式 : 种 族 肤 色 宗 教 年 龄 性 别 国 籍 兵 役 状 况 残 障, 或 其 他 任 何 受 适 用 司 法 管 辖 权 保 护 的 特 征 禁 止 对 员 工 进 行 歧 视 或 骚 扰 ; 此 类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纪 律 处 分, 最 高 包 括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2. 杜 绝 骚 扰 任 何 经 理 或 主 管 均 不 得 进 行 下 列 威 胁 或 建 议 ( 无 论 明 示 或 暗 示 ): 员 工 服 从 或 拒 绝 性 挑 逗 或 性 恩 惠 请 求 将 有 利 于 员 工 的 雇 佣 评 估 薪 酬 提 升 工 作 分 配 或 其 他 任 何 雇 佣 条 款 或 条 件, 或 对 此 构 成 负 面 影 响
8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8 页 同 样 禁 止 在 工 作 场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某 些 行 为, 不 管 是 由 经 理 主 管 还 是 非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这 些 行 为 包 括 贬 损 贬 低 或 侮 辱 性 语 言 手 势 行 为, 或 者 关 于 员 工 的 种 族 肤 色 宗 教 年 龄 性 别 国 籍 兵 役 或 残 障 状 况 的 类 似 行 为 根 据 当 地 法 律 项 下 允 许 的 最 严 苛 适 用 情 况, 包 括 不 受 欢 迎 的 性 挑 逗 性 恩 惠 请 求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性 本 质 的 口 头 或 肢 体 行 为 在 内 的 其 他 行 为, 均 在 禁 止 之 列 任 何 经 理 或 主 管 均 不 得 要 求 下 属 给 予 贷 款 或 其 他 任 何 具 有 显 著 价 值 的 恩 惠 3. 禁 止 强 迫 劳 工 和 雇 佣 童 工 除 上 述 承 诺 外,Birla Carbon 还 致 力 于 确 保 其 工 作 环 境 杜 绝 其 他 任 何 虐 待 情 形 因 此, 公 司 将 遵 守 关 于 强 迫 劳 工 的 所 有 法 律 和 现 有 雇 佣 法 规 Birla Carbon 进 一 步 确 认 每 位 儿 童 拥 有 免 受 经 济 剥 削 的 权 利, 因 此 将 遵 守 其 开 展 业 务 时 所 在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关 于 员 工 和 代 理 人 最 低 雇 佣 年 龄 的 法 律 4. 报 告 雇 佣 问 题 我 们 鼓 励 员 工 报 告 歧 视 或 骚 扰 行 为 认 为 受 到 歧 视 或 骚 扰 的 员 工, 或 认 为 看 到 此 类 行 为 的 员 工, 应 立 即 向 其 经 理 报 告, 或 拨 打 道 德 和 合 规 热 线 进 行 举 报 我 们 将 就 此 进 行 彻 底 调 查 调 查 将 以 尽 可 能 保 密 的 形 式 进 行 如 果 通 过 调 查 确 认 此 类 行 为 存 在, 将 立 即 采 取 纠 正 行 动 不 论 调 查 结 果 如 何, 提 交 投 诉 的 员 工 将 收 到 调 查 结 果 如 果 调 查 发 现 投 诉 无 价 值 或 无 需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而 员 工 申 请 对 该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复 查, 则 此 类 事 项 将 由 首 席 法 务 官 进 行 审 查 D. 国 际 业 务 在 任 何 国 外 地 区 开 展 业 务 时, 我 们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和 依 照 适 用 于 Birla Carbon 运 营 所 在 地 的 所 有 法 律 法 规 来 实 施 行 为 E. 公 平 竞 争 和 反 垄 断 Birla Carbon 相 信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竞 争 将 有 利 于 客 户 消 费 者 和 整 个 社 会 世 界 各 地 的 公 司 均 应 以 积 极 而 公 平 的 方 式 开 展 业 务 很 多 国 家 都 制 定 有 竞 争 或 反 垄 断 法 律, 以 在 这 方 面 设 立 和 实 施 公 司 和 个 人 行 为 标 准 违 反 这 些 法 律 将 导 致 公 司 和 员 工 均 遭 受 极 为 严 苛 的 惩 罚 Birla Carbon 将 全 面 遵 守 这 些 法 律 该 合 规 要 求 包 括 以 下 指 导 方 针 : 公 司 代 表 不 可 与 任 何 竞 争 对 手 就 下 列 各 项 进 行 讨 论 或 签 署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协 议 : 价 格 或 影 响 价 格 的 事 项 生 产 量 或 库 存 量 投 标 或 者 分 割 生 产 销 售 区 域 产 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一 条 通 用 的 有 效 规 则 就 是 : 不 与 竞 争 者 会 面 ; 在 绝 大 多 数 司 法 管 辖 区 内, 不 允 许 与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签 订 具 有 下 列 性 质 的 协 议 : 确 定 产 品 转 售 价 格, 限 制 客 户 销 售 产 品 的 权 利, 或 者 将 购 买 公 司 其 他 产 品 作 为 销 售 某 些 产 品 的 前 提 条 件 ; 以 及 终 止 业 务 关 系 或 使 产 品 定 价 低 于 设 定 水 平 的 决 定, 可 能 会 受 到 当 地 法 律 的 制 约 因 为 很 多 竞 争 和 反 垄 断 问 题 非 常 具 有 针 对 性, 因 此, 您 在 这 个 方 面 需 要 指 导 时, 应 联 系 公 司 的 首 席 法 务 官 示 例 (i) 在 上 一 次 贸 易 展 销 会 上, 我 与 一 家 竞 争 公 司 的 一 位 雇 员 进 行 了 交 流 交 谈 一 段 时 间 后, 我 发 现 他 想 从 我 身 上 套 出 关 于 公 司 下 一 财 政 年 度 业 务 规 划 的 信 息 作 为 回 报, 他 提 出 向 我 提 供 关 于 他 所 在 公 司 的 同 类 信 息 在 这 样 的 情 景 中, 我 该 如 何 应 对? 答 案 : 立 即 以 非 常 明 确 的 态 度 告 诉 竞 争 公 司 的 这 位 雇 员, 您 不 会 和 他 谈 论 此 类 话 题 这 一 类 型 的 谈 话, 以 及 未 经 授 权 而 披 露 商 业 秘 密, 可 能 会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律 以 及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立 即 通 知 您 的 经 理 和 / 或 公 司 的 首 席 法 务 官
9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9 页 (ii) 我 与 一 家 竞 争 公 司 的 一 位 销 售 人 员 成 为 了 朋 友 有 时 我 们 会 聊 到 营 销 计 划 和 产 品 定 价 这 会 产 生 问 题 吗? 答 案 : 会 您 与 他 人 分 享 了 公 司 投 入 时 间 和 资 金 开 发 的 机 密 信 息 更 重 要 的 是, 您 可 能 违 反 了 不 允 许 讨 论 营 销 和 定 价 事 项 的 反 垄 断 法 律 F. 内 幕 交 易 作 为 员 工, 您 可 能 会 了 解 到 关 于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的 重 要 和 机 密 信 息 内 幕 交 易 法 律 禁 止 个 人 在 了 解 所 谓 内 幕 信 息 后 购 买 或 出 售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内 幕 信 息 通 常 是 重 要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和 / 或 公 开 后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员 工 ( 以 及 任 何 与 员 工 相 关 的 人 员 ) 不 可 根 据 此 类 信 息 购 买 或 出 售 股 票 或 任 何 证 券, 或 者 产 生 任 何 财 务 收 益 为 避 免 任 何 关 于 内 幕 交 易 的 潜 在 问 题, 您 在 交 易 证 券 前, 应 充 分 了 解 关 于 内 幕 信 息 的 条 款 另 外, 员 工 不 得 出 于 下 列 目 的 使 用 通 过 与 公 司 雇 佣 关 系 而 获 得 的 内 幕 信 息, 或 向 他 人 提 供 此 类 内 幕 信 息 :, 就 公 司 的 证 券 或 其 他 任 何 公 司 的 证 券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或 者 提 供 相 关 建 议 此 类 内 幕 信 息 可 能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以 下 内 容 : 企 业 或 企 业 单 位 的 收 购 和 剥 离 ; 利 润 收 入 和 股 息 等 财 务 信 息 ; 新 产 品 引 入 或 开 发 的 公 告 ; 资 产 再 评 估 ; 投 资 决 策 / 计 划 ; 重 组 计 划 ; 管 理 层 重 大 变 更 合 资 以 及 重 大 业 务 协 议 ; 诉 讼 和 / 或 调 查 的 重 大 进 展 ; 以 及 信 用 提 升 在 向 公 众 充 分 公 开 之 前, 信 息 将 被 视 作 非 公 开 因 此, 我 们 要 求,Birla Carbon 的 任 何 员 工 在 交 易 公 司 附 属 公 司 公 司 竞 争 对 手, 或 Birla Carbon 拥 有 所 有 权 权 益 或 与 公 司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关 系 的 其 他 公 司 的 证 券 之 前, 应 确 保 上 述 信 息 已 是 公 开 的 如 果 您 在 这 方 面 有 任 何 疑 问, 则 在 依 据 您 为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收 集 的 信 息 参 与 任 何 证 券 交 易 之 前, 您 应 当 从 首 席 法 务 官 处 获 取 建 议 G. 企 业 和 商 业 秘 密 Birla Carbon 的 事 务 包 括 我 们 的 业 务 系 统 和 方 法, 供 应 商 和 客 户 身 份, 会 计 程 序, 制 造 工 艺 和 配 方, 工 厂 和 机 械 设 计, 营 销 和 销 售 理 念 和 计 划, 财 务 数 据 和 个 人 事 宜, 以 及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描 述 为 或 视 作 机 密 或 专 有 的 其 他 所 有 信 息 以 机 密 的 方 式 处 理 这 些 事 务 不 仅 指 限 制 与 公 司 以 外 人 员 的 讨 论, 还 包 括 小 心 监 督, 杜 绝 出 现 与 其 中 任 何 事 项 相 关 的 不 必 要 或 未 授 权 的 副 本 笔 记 或 其 他 记 录, 并 确 保 在 您 任 职 期 间 或 离 职 后, 公 司 以 外 的 人 员 无 法 查 看 此 类 事 项 的 副 本 描 述 和 其 他 记 录 商 业 事 务 和 商 业 秘 密 仅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才 能 与 公 司 以 外 人 员 进 行 讨 论 : 属 于 经 许 可 展 示 或 基 准 研 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当 参 与 此 类 信 息 讨 论 的 人 员 已 签 署 相 应 的 机 密 或 非 公 开 协 议, 在 任 职 期 间 和 离 职 后, 员 工 不 得 侵 占 或 重 建 机 密 或 专 有 信 息, 也 不 得 帮 助 其 他 人 出 于 在 公 司 以 外 使 用 或 披 露 这 些 信 息 的 目 的 实 施 相 同 行 为
10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0 页 H. 贸 易 管 制 我 们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可 能 会 遭 遇 危 险 为 杜 绝 恐 怖 主 义, 阻 止 武 器 扩 散, 打 击 毒 品 走 私 和 其 他 犯 罪 行 为, 各 国 政 府 已 设 立 了 限 制 某 些 商 业 交 易 和 某 些 货 物 跨 国 界 运 输 的 贸 易 管 制 措 施 Birla Carbon 遵 守 其 开 展 业 务 时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所 有 适 用 的 贸 易 禁 运 出 口 管 制 以 及 海 关 法 律 法 规 贸 易 管 制 法 律 可 能 限 制 : 出 口 某 些 货 物 服 务 和 技 术 ; 与 某 些 国 家 / 地 区 实 体 和 个 人 进 行 商 业 交 易 ( 包 括 进 口 出 口 和 投 资 ); 到 某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旅 行 ; 以 及 信 息 交 流 I. 杜 绝 利 益 冲 突 在 商 业 交 易 中, 各 员 工 必 须 始 终 避 免 可 能 或 看 似 与 公 司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利 益, 或 者 可 能 剥 夺 员 工 对 公 司 忠 诚 度 的 利 益 为 此, 员 工 不 应 涉 足 任 何 可 能 生 成 个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也 不 可 使 员 工 承 担 与 其 始 终 尽 全 力 服 务 公 司 的 主 要 职 责 相 冲 突 的 责 任 应 该 特 别 留 意 这 一 责 任 的 员 工 包 括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所 有 员 工 : 有 权 代 表 公 司 购 买 或 销 售 资 产 货 物 或 服 务 ; 能 够 建 议 或 影 响 与 采 购 或 销 售 相 关 的 决 策 ; 以 及 了 解 或 能 够 获 取 公 司 机 密 信 息 流 程 或 活 动 全 面 呈 现 可 能 引 发 利 益 冲 突 或 疑 似 利 益 冲 突 的 行 动 是 不 可 能 的 以 下 指 导 方 针 应 有 助 于 指 示 最 有 可 能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的 领 域 示 例 (i) 我 的 叔 叔 要 我 帮 助 他, 因 为 他 希 望 他 的 公 司 成 为 Birla Carbon 的 供 应 商 我 应 该 怎 么 做? 答 案 : 将 您 的 叔 叔 介 绍 给 可 能 对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感 兴 趣 的 人 但 是, 要 告 知 您 的 经 理 和 采 购 决 策 人 您 和 您 叔 叔 的 关 系, 将 自 己 从 审 查 流 程 中 排 除 Birla Carbon 必 须 遵 守 挑 选 供 应 商 的 一 般 流 程, 确 保 不 存 在 对 您 叔 叔 的 特 殊 待 遇 (ii) Birla Carbon 的 一 位 客 户 总 是 延 迟 付 款 客 户 那 里 负 责 付 款 的 雇 员 是 我 的 一 个 朋 友, 要 我 不 对 延 迟 付 款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我 应 该 怎 么 做? 答 案 : 虽 然 Birla Carbon 可 能 因 自 身 利 益 而 容 忍 延 迟 支 付, 但 公 司 决 策 不 应 受 个 人 利 益 影 响 不 要 自 行 作 出 这 样 的 决 定 通 知 您 的 经 理, 并 与 其 就 进 一 步 应 对 该 情 况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11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1 页 1. 贿 赂 回 扣 和 其 他 付 款 不 管 您 在 世 界 哪 个 地 区 代 表 公 司 工 作, 都 要 遵 守 反 贿 赂 法 大 多 数 国 家 都 制 定 了 禁 止 贿 赂 政 府 官 员 的 反 贿 赂 法, 如 美 国 海 外 反 腐 败 行 为 法 和 英 国 反 贿 赂 法 在 很 多 国 家, 反 贿 赂 法 也 适 用 于 私 营 部 门 我 们 的 商 业 决 策 绝 不 能 受 腐 败 影 响 腐 败 可 涉 及 付 款 或 任 何 有 价 值 事 物 的 交 换, 并 包 括 贿 赂 和 回 扣 等 活 动 员 工 不 可 提 供 承 诺 授 予 授 权 要 求 接 受 或 者 允 许 别 人 向 自 己 允 诺 任 何 贿 赂 回 扣 非 法 赠 物 非 法 款 项 或 其 他 任 何 具 有 价 值 的 非 法 事 物, 无 论 是 直 接 还 是 间 接, 无 论 是 发 给 任 何 人 组 织 或 政 府 代 表, 还 是 来 自 任 何 人 组 织 或 政 府 代 表 腐 败 活 动 不 仅 属 于 将 会 导 致 惩 戒 行 动 的 违 反 规 范 的 行 为, 而 且 在 很 多 国 家, 也 可 能 属 于 严 重 违 反 刑 事 和 民 事 反 贿 赂 和 反 腐 败 法 的 行 为 示 例 我 在 Birla Carbon 负 责 销 售, 希 望 超 越 本 年 度 的 营 收 目 标 我 准 备 竞 标 一 份 重 要 合 约, 该 合 约 的 潜 在 客 户 ( 政 府 官 员 ) 已 发 布 RFP( 征 求 建 议 书 ) 客 户 方 负 责 的 决 策 人 提 出 对 合 约 授 予 施 加 影 响, 以 对 Birla Carbon 有 利 我 应 该 怎 么 做? 答 案 : 质 疑 该 提 议 如 果 存 在 不 当 行 为 或 腐 败 迹 象 ( 例 如, 决 策 人 试 图 以 个 人 获 得 现 金 付 款 的 方 式 影 响 RFP), 您 必 须 拒 绝 该 提 议 如 果 您 对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不 当 活 动 或 其 他 腐 败 活 动 感 到 担 心, 请 立 即 告 知 您 的 经 理 和 / 或 Birla Carbon 的 首 席 法 务 官 2. 礼 品 娱 乐 和 贷 款 员 工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任 何 公 司 政 府 或 政 府 代 表 组 织 或 个 人 借 入 或 借 出 金 钱, 或 接 受 或 馈 赠 礼 品, 提 供 娱 乐 项 目 或 帮 助 ( 反 之 亦 然 ), 如 果 发 生 这 样 的 情 况, 则 可 能 损 害 或 看 似 损 害 员 工 以 公 平 和 无 偏 见 的 方 式 履 行 公 司 职 责 或 作 出 判 断 的 能 力 仅 在 以 下 条 件 下, 员 工 可 接 受 或 馈 赠 礼 品 和 其 他 好 处 : 价 格 适 度, 属 于 传 统 商 业 物 品 或 活 动 ; 馈 赠 并 非 过 于 频 繁 ; 以 及 不 违 反 任 何 法 律 本 规 范 或 Birla Carbon 的 任 何 政 策 任 何 违 反 规 范 的 礼 品 贷 款 帮 助 或 娱 乐 项 目 必 须 立 刻 归 还 给 赠 送 人,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解 释 向 员 工 的 近 亲 赠 送 的 礼 品 或 娱 乐 项 目 也 被 视 作 赠 送 给 员 工 的 礼 品 如 果 您 对 馈 赠 或 礼 品 是 否 违 反 规 范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与 经 理 首 席 法 务 官 或 首 席 人 力 官 讨 论 示 例 供 应 商 送 给 我 一 个 礼 品 篮, 尽 管 我 并 没 有 要 求 我 之 前 已 经 同 意 与 该 供 应 商 再 续 约 两 年, 因 此 这 份 礼 品 并 未 影 响 我 的 决 定 我 能 否 收 下 礼 品 篮? 答 案 : 如 果 您 与 同 事 们 分 享, 则 可 以 收 下 该 礼 品 篮, 这 样 您 就 不 会 被 视 作 受 到 特 殊 待 遇 您 必 须 始 终 遵 守 公 司 的 礼 品 和 款 待 指 导 方 针 3. 海 外 反 腐 败 行 为 法 (FCPA) 所 有 与 外 国 政 府 官 员 的 交 易 必 须 遵 守 美 国 海 外 反 腐 败 行 为 法 (FCPA) 或 其 他 国 家 的 类 似 法 案 这 些 法 律 禁 止 出 于 获 取 或 维 系 业 务 目 的 而 向 外 国 政 府 官 员 付 款 或 承 诺 付 款, 或 提 供 任 何 有 价 值 物 品, 而 且 这 些 法 律 适 用 于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任 何 地 区
12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2 页 为 遵 守 反 贿 赂 法,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出 于 以 下 任 何 目 的, 向 任 何 政 府 官 员 或 其 家 人 或 代 表 直 接 或 间 接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礼 品 娱 乐 活 动 或 任 何 有 价 值 物 品 : 获 取 或 维 系 业 务 ; 影 响 商 业 决 策 ; 或 者 获 得 不 公 平 优 势 政 府 官 员 包 括 为 政 府 拥 有 或 政 府 控 制 实 体 工 作 的 人 员 或 代 理 人 出 于 遵 守 FCPA 等 反 贿 赂 法 的 目 的, 政 府 官 员 包 括 选 举 和 委 任 的 官 员 或 者 国 家 城 市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雇 员 ( 包 括 担 任 立 法 行 政 和 司 法 职 务 的 个 人 ), 政 党 官 员 和 政 治 职 位 候 选 人, 以 及 政 府 或 国 有 企 业 雇 员 如 果 员 工 违 反 FCPA 或 其 他 任 何 国 家 的 反 腐 败 法, 该 违 法 行 为 将 为 个 人 和 公 司 带 来 严 重 的 潜 在 刑 事 和 民 事 责 任 这 些 禁 令 适 用 于 我 们 的 商 业 运 营, 以 及 任 何 代 表 我 公 司 行 动 的 人 员, 包 括 代 理 人 顾 问 供 应 商 和 承 包 商 任 何 提 供 给 政 府 官 员 的 款 项 礼 品 和 娱 乐 活 动 都 应 由 相 应 区 域 总 裁 或 首 席 法 务 官 进 行 预 审 核 即 便 当 地 法 律 允 许 向 政 府 官 员 支 付 最 低 限 度 的 疏 通 费, 以 加 快 或 保 证 颁 发 执 照 许 可 证 或 签 证 等 常 规 事 项 的 完 成, 也 需 要 进 行 提 前 审 批 所 有 支 付 给 政 府 官 员 的 款 项 ( 包 括 直 接 和 间 接 ) 必 须 准 确 记 录 在 我 们 的 账 簿 和 记 录 簿 中 如 果 您 不 确 定 是 否 正 在 与 政 府 官 员 打 交 道, 或 对 遵 守 反 腐 败 法 有 任 何 其 他 疑 问, 您 应 联 系 您 的 区 域 总 裁 或 首 席 法 务 官 获 取 帮 助 4. 供 应 商 客 户 或 竞 争 对 手 的 财 务 利 益 如 果 某 个 组 织 作 为 公 司 的 供 应 商 承 包 商 采 购 商 或 公 司 产 品 分 销 商 而 与 公 司 打 交 道, 或 属 于 公 司 的 竞 争 对 手, 而 员 工 或 员 工 的 近 亲 在 该 组 织 拥 有 财 务 利 益, 或 者 直 接 / 间 接 参 与 该 组 织 的 管 理, 则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术 语 财 务 利 益 是 指 在 企 业 财 务 成 功 或 失 败 时,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的 任 何 利 益, 无 论 该 利 益 的 性 质 或 获 得 的 方 式 其 中 包 括 拥 有 股 票 成 为 合 伙 人 成 为 债 权 人, 或 者 员 工 或 其 近 亲 对 企 业 的 资 产 或 收 入 拥 有 权 益 或 求 偿 权 的 其 他 任 何 安 排 但 是, 如 果 财 务 利 益 并 无 实 质 性, 且 仅 由 在 全 国 性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交 易 的 股 票 或 证 券 ( 或 通 常 在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购 买 和 售 出 的 股 票 或 证 券 ) 构 成, 则 不 太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如 果 财 务 利 益 代 表 了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的 百 分 之 一 点 以 上 的 普 通 股, 或 占 员 工 资 产 的 一 个 重 要 部 分, 则 可 以 将 其 视 作 具 有 实 质 性 5. 与 公 司 的 交 易 或 竞 争 如 果 员 工 或 其 近 亲 从 公 司 购 买 销 售 或 租 赁 任 何 形 式 的 资 产 设 施 或 设 备 ( 反 之 亦 然 ), 或 与 公 司 竞 争, 则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如 果 员 工 的 任 何 近 亲 以 非 员 工 身 份 向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员 工 试 图 将 公 司 的 购 买 或 销 售 业 务 流 向 近 亲 或 通 过 亲 近 进 行 操 作, 则 也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6. 与 和 公 司 有 业 务 关 系 试 图 与 公 司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与 公 司 处 于 竞 争 关 系 的 人 员 的 交 易 员 工 或 其 近 亲 购 买 销 售 或 租 赁 任 何 类 型 的 资 产 设 施 或 设 备 给 任 何 公 司 组 织 或 个 人 ( 反 之 亦 然 ), 而 这 些 公 司 组 织 或 个 人 和 公 司 有 业 务 关 系 试 图 与 公 司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与 公 司 处 于 竞 争 关 系, 或 者 员 工 或 其 近 亲 接 受 任 何 公 司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佣 金 利 润 分 成 或 薪 酬, 则 可 能 存 在 利 润 冲 突
13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3 页 7. 向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服 务 如 果 员 工 作 为 员 工 代 理 人 顾 问 或 主 管, 向 另 一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服 务, 而 该 公 司 组 织 或 个 人 和 公 司 有 业 务 关 系 试 图 与 公 司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属 于 公 司 竞 争 对 手, 或 者 这 种 外 部 雇 佣 影 响 了 员 工 在 公 司 的 工 作 表 现, 则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8. 公 司 机 遇 员 工 在 全 面 公 开 重 要 事 实 后, 未 首 先 获 得 首 席 运 营 官 首 席 执 行 官 或 董 事 会 的 书 面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适 用 情 况 酌 定 ), 不 得 自 己 占 用 公 司 可 能 有 兴 趣 的 业 务 机 会, 或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方 式 将 机 会 转 给 他 人 具 体 的 商 业 机 会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范 围 密 切 相 关, 或 代 表 公 司 活 动 的 一 个 渴 望 的 扩 展 途 径, 这 个 事 实 本 身 就 强 烈 说 明 公 司 对 此 机 会 感 兴 趣 任 何 由 员 工 获 得 的 违 反 本 章 节 规 定 的 财 产 将 以 信 托 形 式 以 公 司 为 受 益 人 得 到 保 留 员 工 不 得 与 公 司 竞 争 9. 贷 款 不 允 许 向 员 工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贷 款 或 担 保, 除 非 具 体 的 交 易 或 政 策 已 由 首 席 人 力 官 或 首 席 执 行 官 审 核, 以 及 在 适 当 条 件 下 由 董 事 会 审 核 J. 报 告 利 益 冲 突 所 有 潜 在 和 实 际 的 利 益 冲 突,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将 引 发 此 类 冲 突 的 重 要 交 易 或 关 系, 或 此 类 冲 突 的 出 现, 必 须 立 即 通 报 相 应 的 区 域 总 裁 首 席 法 务 官 首 席 人 力 官 或 首 席 执 行 官 员 工 应 注 意, 接 收 其 冲 突 汇 报 的 人 员 据 信 应 与 引 发 冲 突 的 事 项 无 关 K. 反 洗 钱 在 Birla Carbon 开 展 业 务 的 所 有 国 家 和 地 区, 我 们 将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洗 钱 是 掩 饰 与 恐 怖 主 义 贩 毒 或 贿 赂 等 犯 罪 活 动 相 关 的 资 金 性 质 和 来 源 的 过 程, 通 过 将 非 法 获 得 的 资 金 汇 集 到 贸 易 流 中, 使 其 看 起 来 合 法, 或 无 法 识 别 其 真 实 来 源 或 所 有 人 为 避 免 出 现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员 工 必 须 留 意 报 告 客 户 顾 问 和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的 可 疑 行 为 员 工 还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于 与 交 易 和 合 同 相 关 的 现 金 和 付 款 的 会 计 记 录 保 留 和 财 务 报 表 要 求 L. 政 治 捐 款 和 公 共 服 务 Birla Carbon 不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公 职 竞 选 人 或 政 党 进 行 捐 款 或 其 他 付 款, 或 提 供 财 产 或 服 务, 依 照 适 用 法 律 符 合 经 批 准 政 策 的 情 况 除 外 个 人 进 行 政 治 捐 款 的 员 工 应 确 保 其 不 会 暗 示 该 捐 赠 是 公 司 行 为 公 司 对 慈 善 组 织 的 捐 赠 将 依 照 公 司 的 政 策 和 授 权 制 度 进 行 审 批 和 授 权 Birla Carbon 鼓 励 其 员 工 主 动 参 与 其 所 在 社 区 的 公 民 事 务 但 是, 在 谈 论 公 共 问 题 时, 员 工 仅 可 作 为 社 区 的 个 体 市 民 参 加, 必 须 小 心 不 留 下 代 表 Birla Carbon 或 发 布 Birla Carbon 观 点 的 印 象 唯 一 的 例 外 情 况 是, 拥 有 相 应 授 权 的 员 工 代 表 公 司 做 陈 述 或 发 言
14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4 页 M. 环 境 合 规 作 为 全 球 主 要 的 碳 黑 制 造 公 司 之 一,Birla Carbon 生 产 的 产 品 对 提 高 全 球 人 民 的 生 活 标 准 做 出 贡 献 我 们 为 追 求 环 境 绩 效 作 出 的 努 力, 与 为 追 求 财 务 健 康 和 安 全 绩 效 而 出 的 努 力 相 同 我 们 致 力 于 在 全 球 防 治 污 染 以 及 进 行 负 责 的 环 境 治 理 为 履 行 这 一 承 诺, 我 们 通 过 平 衡 环 境 和 当 地 社 区 的 需 求 和 股 东 利 益, 设 计 建 造 和 运 作 我 们 的 设 施 ; 提 升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并 最 大 化 可 靠 的 再 循 环 和 资 源 回 收 ; 与 股 东 合 作, 基 于 完 善 的 科 学 技 术 设 立 合 理 公 平 的 环 境 目 标 ; 依 照 适 用 的 政 府 规 定 和 良 好 管 理 实 践 进 行 运 作, 同 时 努 力 持 续 提 升 我 们 的 环 境 绩 效 和 环 境 管 理 系 统 ; 在 组 织 的 各 个 层 级 推 动 对 环 境 绩 效 的 问 责 机 制 ; 在 评 估 员 工 绩 效 时 确 认 本 政 策 是 否 有 效 实 施 ; 以 及 培 养 一 种 文 化, 鼓 励 每 位 员 工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采 用 以 负 责 环 境 治 理 为 中 心 的 伦 理 道 德 我 们 鼓 励 我 们 的 员 工 和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将 这 一 伦 理 道 德 标 准 融 入 自 己 的 家 庭 和 社 区 中 N.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在 Birla Carbon, 我 们 员 工 及 其 家 人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利 是 重 中 之 重 为 此, 公 司 实 施 了 以 下 列 两 项 为 目 标 的 长 期 计 划 : 消 除 工 作 场 所 伤 害 和 职 业 疾 病, 以 及 影 响 员 工 行 为, 使 安 全 成 为 上 班 时 和 下 班 后 的 生 活 方 式 此 计 划 的 基 础 在 于 这 样 一 个 理 念 : 每 位 员 工 必 须 独 立 负 责 安 全 每 位 员 工 都 有 职 责 营 造 一 个 永 远 杜 绝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危 害 的 工 作 环 境 如 果 危 险 无 法 消 除, 则 员 工 必 须 协 调 工 作, 确 保 该 危 险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Birla Carbon 致 力 于 遵 守 我 们 开 展 业 务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中 的 所 有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我 们 相 信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能 够 ( 也 必 须 ) 融 入 我 们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进 而 生 产 出 具 有 竞 争 性 价 格 的 高 品 质 产 品 我 们 致 力 于 将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价 值 观, 在 其 驱 动 下 提 升 绩 效, 让 经 理 负 责 其 工 厂 内 的 优 秀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绩 效,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实 践 工 具 和 资 源, 达 到 我 们 的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目 标 我 们 要 求 员 工 努 力 实 现 工 作 场 所 零 伤 害 和 零 职 业 病 我 们 也 鼓 励 员 工 成 为 其 家 庭 和 社 区 的 一 贯 的 安 全 模 范 和 冠 军 O. 毒 品 和 酒 精 在 公 司 厂 址 内 拥 有 出 售 分 发 使 用 或 购 买 毒 品 或 酒 精 饮 料 属 于 违 反 公 司 政 策 的 行 为, 将 使 员 工 受 到 最 高 包 括 解 聘 在 内 的 惩 处 唯 一 的 例 外 情 况 是, 员 工 具 有 有 效 处 方 且 正 确 使 用 处 方 药 品 如 果 员 工 在 体 内 的 酒 精 非 法 药 物 含 量 超 出 规 定 水 平, 或 存 在 滥 用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的 情 况 下 工 作 或 报 到 上 班, 同 样 违 反 公 司 政 策 除 当 地 法 律 禁 止 的 情 况 外, 公 司 厂 址 内 或 工 作 时 间 内 任 何 被 合 理 怀 疑 拥 有 使 用 出 售 制 造 分 发 调 剂 购 买 毒 品 或 酒 精, 或 体 内 毒 品 或 酒 精 含 量 超 过 规 定 水 平 的 员 工 都 将 被 停 职, 以 便 对 这 些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除 非 当 地 法 律 或 其 他 法 规 有 限 制, 否 则 公 司 可 要 求 所 有 员 工 进 行 酒 精 和 毒 品 测 试 员 工 拒 绝 服 从 酒 精 或 毒 品 测 试 管 理 或 拒 绝 与 之 全 面 合 作 的, 将 导 致 员 工 被 解 聘 在 医 疗 审 查 官 的 审 查 下 发 现 测 试 结 果 呈 阳 性 的, 将 导 致 员 工 受 到 最 高 包 括 解 聘 在 内 的 惩 处
15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5 页 P. 发 明 和 专 利 您 在 雇 佣 期 间 ( 无 论 是 否 处 于 常 规 工 作 时 间 内 ) 得 出 的 所 有 发 明 发 现 改 进 和 其 他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的 想 法 都 属 于 公 司 公 司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就 员 工 的 某 个 想 法 对 其 进 行 奖 励, 但 是, 除 非 当 地 法 律 另 有 声 明, 鉴 于 已 向 员 工 支 付 常 规 薪 酬, 该 想 法 的 所 有 权 将 属 于 公 司 权 利 您 同 意 签 署 获 得 该 权 利 所 必 需 的 或 为 此 提 供 方 便 的 文 件 Q. 信 息 系 统 1. 数 据 安 全 性 和 机 密 性 Birla Carbon 所 有 员 工 供 应 商 承 包 商 客 户 和 其 他 非 Birla Carbon 员 工 均 有 责 任 依 照 公 司 政 策 保 护 专 有 和 机 密 信 息 除 法 律 许 可 要 求 或 授 权 的 情 况 外, 员 工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公 开 或 发 布 任 何 关 于 决 策 计 划 竞 争 性 投 标 或 其 他 任 何 与 公 司 或 任 何 客 户 相 关 的 信 息 的 数 据 该 禁 止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在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过 程 中 使 用 信 息 的 员 工 员 工 不 得 出 于 个 人 收 益 或 使 公 司 以 外 任 何 人 获 益 的 目 的 使 用 或 披 露 机 密 的 公 司 或 客 户 信 息 为 确 保 所 有 公 司 信 息 受 到 保 护, 仅 当 用 户 的 工 作 职 能 要 求 使 用 信 息 完 成 工 作 时, 才 能 使 用 信 息 Birla Carbon 的 员 工 未 得 到 授 权,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媒 体 成 员 Birla Carbon 前 员 工 或 其 他 未 得 到 提 前 书 面 许 可 的 人 员 披 露 公 司 的 任 何 私 密 机 密 或 公 司 信 息 其 他 禁 止 行 为 : 更 改 或 修 改 信 息, 除 非 与 员 工 必 须 进 行 的 工 作 有 关 ; 任 何 尝 试 获 取 员 工 未 获 得 具 体 授 权 的 信 息 用 户 ID 设 施 或 其 他 信 息 的 行 为 ; 披 露 或 错 误 使 用 Birla Carbon 求 职 者 员 工 或 前 员 工 的 个 人 信 息 ; 以 及 通 过 与 公 司 业 务 不 符 的 方 式 使 用 数 据 处 理 设 施 或 公 司 信 息 资 源, 符 合 信 息 管 理 政 策 的 最 低 限 度 的 偶 然 性 使 用 除 外 信 息 系 统 资 源 及 其 内 容 属 于 公 司 资 产, 必 须 避 免 对 这 些 资 源 的 未 授 权 访 问 修 改 破 坏 或 披 露 知 识 产 权 是 有 价 值 的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版 权 商 标 技 术 数 据, 以 及 竞 争 对 手 知 道 后 对 其 有 利 的 其 他 信 息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采 取 严 格 的 预 防 措 施 保 护 公 司 的 知 识 资 产 2. 信 息 系 统 的 许 可 使 用 出 于 遵 守 本 政 策 的 目 的, Aditya Birla Group 统 指 Aditya Birla Group 旗 下 的 所 有 合 法 实 体, 包 括 组 成 Birla Carbon 的 实 体 Aditya Birla Group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设 施 包 括 由 Aditya Birla Group 提 供 支 持 采 购 租 赁 或 使 用 的 任 何 应 用 程 序 计 算 机 服 务 器 电 子 媒 体 通 讯 设 备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网 络 或 电 子 邮 件 )( 统 称 为 信 息 系 统 ) 任 何 由 用 户 所 有 / 购 买 的 用 于 访 问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的 服 务 或 设 备 ( 包 括 智 能 手 机 平 板 电 脑 等 个 人 计 算 设 备 ) 也 必 须 遵 守 本 政 策 信 息 系 统 的 用 户 指 具 有 信 息 系 统 访 问 权 限 的 任 何 人 ( 员 工 实 习 生 承 包 商 和 第 三 方 ) 本 政 策 的 目 的 在 于 确 保 所 有 用 户 以 有 效 高 效 符 合 道 德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使 用 Aditya Birla Group 计 算 设 施
16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6 页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仅 用 于 处 理 与 Aditya Birla Group 业 务 相 关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禁 止 任 何 将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 数 据 用 于 个 人 获 利 的 行 为 用 户 有 责 任 保 护 其 拥 有 的 任 何 信 息, 包 括 存 储 在 各 自 的 公 司 工 作 站 笔 记 本 电 脑 和 个 人 计 算 设 备 上 的 信 息 用 户 在 未 得 到 数 据 所 有 者 授 权 或 明 确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尝 试 访 问 任 何 Aditya Birla Group 系 统 上 包 含 的 任 何 数 据 或 项 目 用 户 不 得 将 信 息 系 统 ( 包 括 网 络 和 电 子 邮 件 ) 用 于 执 行 以 下 列 意 图 为 目 的 的 活 动 : o 根 据 性 别 种 族 宗 教 信 仰 残 障 政 治 倾 向 性 取 向 年 龄 或 其 他 因 素 歧 视 骚 扰 诽 谤 或 伤 害 他 人 ; o 降 低 系 统 性 能 ; o 在 没 有 正 当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获 得 对 Aditya Birla Group 系 统 的 访 问 权 限 ; o o 剥 夺 授 权 用 户 对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的 访 问 权 限, 试 图 通 过 绕 开 Aditya Birla Group 的 信 息 安 全 措 施, 获 得 超 出 配 额 的 系 统 访 问 权 限 或 特 权 ; 与 Aditya Birla Group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共 享 信 息, 使 得 第 三 方 能 够 绕 开 安 全 系 统 ; 或 者 o 导 致 设 施 或 资 产 发 生 实 质 损 坏 用 户 应 仅 使 用 获 得 许 可 的 个 人 计 算 / 手 持 设 备 ( 例 如,iPad 平 板 电 脑 手 机 黑 莓 等 ) 访 问 存 储 或 交 换 数 据 电 子 邮 件 和 SMS 等 公 司 信 息 这 些 设 备 仅 在 符 合 上 述 Q.3 节 的 规 定 时 才 可 使 用, 用 户 应 采 取 必 要 防 护, 保 护 此 类 设 备 和 保 存 在 设 备 上 的 数 据, 以 防 丢 失 被 盗 或 误 用 任 何 关 于 正 确 使 用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的 疑 问 或 咨 询, 应 提 交 给 负 责 相 应 用 户 的 信 息 系 统 经 理 或 总 监 用 户 应 始 终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法 规 指 导 方 针 和 政 策 用 户 不 得 绕 开 或 尝 试 绕 开 任 何 由 Aditya Birla Group 或 公 司 发 布 的 逻 辑 或 物 理 安 全 控 制 系 统 或 指 导 方 针 此 外, 用 户 应 主 动 参 与 可 能 随 时 进 行 的 所 有 安 防 和 安 全 演 练 训 练 或 培 训 用 户 不 得 下 载 和 / 或 安 装 任 何 未 授 权 的 软 件 用 户 不 得 制 作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软 件 的 未 授 权 副 本, 法 律 许 可 或 版 权 所 有 者 许 可 的 情 况 除 外 此 处 使 用 的 版 权 所 有 者 指 享 有 制 作 副 本 发 放 许 可 和 其 他 利 用 文 学 商 业 音 乐 或 艺 术 作 品 ( 无 论 是 印 刷 本 音 频 视 频 等 ) 的 专 有 权 利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17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7 页 用 户 应 始 终 负 责 保 护 他 们 使 用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和 移 动 计 算 设 备 存 储 或 传 输 的 内 容 属 于 Aditya Birla Group 以 外 实 体 的 受 版 权 保 护 材 料, 不 可 由 员 工 通 过 Aditya Birla Group 的 电 子 邮 件 网 络 或 内 网 系 统 进 行 传 输 ( 受 经 许 可 豁 免 的 情 况 除 外 ) 所 有 获 得 其 他 公 司 或 个 人 的 材 料 访 问 权 限 的 用 户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版 权 规 定, 不 可 复 制 检 索 修 改 或 转 发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材 料, 版 权 所 有 者 许 可 或 适 用 法 律 许 可 的 情 况 除 外 每 位 员 工 如 果 根 据 适 用 的 许 可 证 协 议 已 获 取 对 特 定 受 版 权 保 护 作 品 的 使 用 许 可, 则 应 遵 守 该 协 议 的 所 有 条 款 和 条 件 禁 止 将 并 非 由 Aditya Birla Group 提 供 或 授 权 的 电 子 邮 件 或 通 讯 设 施 用 于 任 何 正 式 通 讯 用 户 不 得 将 任 何 未 授 权 的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即 时 通 或 通 讯 设 施 用 于 传 输 存 储 或 检 索 任 何 正 式 信 息 任 何 由 一 名 用 户 通 过 电 子 网 络 发 送 给 Aditya Birla Group 外 部 个 人 的 消 息 或 信 息 都 与 Aditya Birla Group 息 息 相 关 因 此, 在 进 行 所 有 此 类 通 讯 时, 应 时 刻 考 虑 到 Aditya Birla Group 的 安 全 和 形 象 用 户 应 以 公 平 和 合 法 的 方 式 对 待 员 工 客 户 和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的 个 人 数 据 承 担 搜 集 个 人 数 据 任 务 的 用 户 仅 可 出 于 具 体 合 法 明 确 和 正 当 目 的 进 行 此 项 工 作 此 外, 用 户 应 出 于 上 述 目 的 处 理 此 类 数 据 用 户 在 未 获 得 公 司 提 前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 电 子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 公 司 的 机 密 信 息, 也 不 可 出 于 使 公 司 和 Aditya Birla Group 独 家 受 益 以 外 的 任 何 目 的 泄 露 此 类 信 息 Aditya Birla Group 定 期 监 控 其 电 子 邮 件 网 络 通 信 和 其 他 IT 服 务 的 使 用 模 式 所 有 通 过 Aditya Birla Group 的 电 子 邮 件 网 络 或 信 息 系 统 创 建 存 储 发 送 或 检 索 的 消 息 均 属 于 Aditya Birla Group 的 资 产, 不 可 视 作 私 人 信 息 Aditya Birla Group 管 理 层 保 留 随 时 访 问 和 监 控 用 户 的 所 有 电 子 消 息 和 软 / 硬 拷 贝 文 件 的 权 利 用 户 应 对 其 通 过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利 用 网 络 个 人 计 算 设 备 电 子 邮 件 社 交 媒 体 或 博 客 站 点 可 能 发 布 传 播 传 输 或 存 储 的 任 何 中 伤 淫 秽 攻 击 性 政 治 性 专 有 受 版 权 保 护 或 诽 谤 内 容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第 三 方 可 在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条 件 下, 对 将 其 内 容 从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上 传 到 社 交 媒 体 平 台 的 个 人 采 取 任 何 法 律 行 动 如 果 用 户 发 现 Aditya Birla Group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弱 点, 或 可 能 误 用 或 违 反 本 政 策 的 情 况, 用 户 应 将 这 些 情 况 报 告 给 经 理 或 首 席 信 息 安 全 官 (CISO) Aditya Birla Group 可 将 任 何 违 反 本 政 策 的 行 为 视 作 用 户 行 为 不 端, 而 用 户 可 能 受 到 以 下 处 罚 : (i) (ii) (iii) (iv) 口 头 或 书 面 警 告 咨 询 辅 导 撤 销 部 分 或 全 部 访 问 权 限 和 系 统 特 权 上 述 几 项 的 任 意 组 合 严 重 或 重 复 违 反 本 政 策 可 理 解 为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惩 处 可 包 括 : (i) (ii) (iii) (iv) 解 雇 丧 失 福 利 依 照 当 地 法 律 进 行 法 律 诉 讼 上 述 几 项 的 任 意 组 合
18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18 页 3. 电 子 邮 件 / 语 音 邮 件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 ) 和 语 音 邮 件 (v-mail)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扩 展 公 司 业 务 沟 通 员 工 不 可 在 语 音 邮 件 系 统 上 录 下 包 含 敏 感 或 机 密 信 息 的 消 息 所 有 电 子 邮 件 和 语 音 邮 件, 不 管 内 容 是 什 么, 均 属 于 公 司 的 资 产 电 子 邮 件 和 语 音 邮 件 应 视 作 其 他 类 型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商 业 通 讯 必 须 使 用 恰 当 的 语 言 和 道 德 标 准 具 有 攻 击 性 侮 辱 性 诽 谤 性 或 破 坏 性 的 消 息 均 禁 止 发 送 系 统 用 户 应 对 使 用 网 络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的 所 有 文 本 音 频 和 视 频 内 容 负 责 所 有 消 息 必 须 符 合 关 于 版 权 商 标 知 识 产 权 和 出 口 管 制 的 相 关 联 邦 和 国 家 法 律 公 司 电 话 计 算 机 和 其 他 通 讯 设 备 是 为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而 提 供 的 ; 如 果 员 工 得 到 许 可, 可 以 定 期 将 这 些 设 备 用 作 个 人 用 途 时, 该 特 权 亦 不 可 滥 用 所 有 用 公 司 电 话 拨 出 的 个 人 电 话 时 间 不 应 该 过 长, 如 果 拨 打 长 途 电 话, 需 向 公 司 付 费 4. 互 联 网 使 用 互 联 网 访 问 权 是 限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授 予 员 工 供 应 商 承 包 商 和 客 户 的 Birla Carbon 网 站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选 择 限 制 网 络 访 问 网 络 访 问 消 耗 系 统 资 源 对 网 络 的 访 问 必 须 用 于 支 持 部 门 和 业 务 相 关 任 务 和 职 责 为 执 行 工 作 而 进 行 的 可 接 受 网 络 使 用 可 能 包 括 : 员 工 和 非 员 工 之 间 出 于 业 务 需 要 进 行 的 沟 通 ; 信 息 系 统 下 载 软 件 升 级 和 补 丁 程 序 ; 查 看 潜 在 供 货 商 网 站, 了 解 产 品 信 息 ; 参 考 监 管 或 技 术 信 息 ; 以 及 调 查 研 究 R. 记 录 管 理 公 司 记 录 是 出 于 有 效 高 效 执 行 公 司 业 务 的 目 的 而 创 建 管 理 和 维 护 的 公 司 记 录 保 留 计 划 制 定 与 这 些 记 录 的 保 留 有 关 的 Birla Carbon 官 方 指 导 方 针 这 些 指 导 方 针 适 用 于 所 有 记 录 的 信 息, 无 论 使 用 何 种 媒 介 或 格 式 制 定 计 划 的 目 的 在 于 确 保 公 司 业 务 运 营 所 必 需 的 记 录 得 到 保 护, 但 非 必 要 过 时 的 记 录 可 及 时 清 除 正 在 进 行 的 业 务 所 需 要 的 记 录 要 得 到 保 留, 以 满 足 所 有 确 定 的 管 理 财 政 法 律 和 历 史 保 留 要 求, 并 符 合 与 维 护 商 业 信 息 有 关 的 现 行 当 地 国 家 联 邦 和 国 际 法 律 规 定 所 有 其 他 记 录 应 根 据 记 录 保 留 计 划 中 列 出 的 处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进 行 销 毁 S. 公 司 资 产 的 保 护 和 正 当 使 用 每 位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正 确 高 效 地 使 用 公 司 和 客 户 资 产, 如 信 息 ( 专 有 和 其 他 信 息 ) 材 料 设 施 设 备 以 及 无 形 资 产 严 禁 员 工 将 这 些 资 产 用 于 自 己 或 他 人 的 私 人 受 益 目 的 此 外, 员 工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这 些 资 产, 防 止 丢 失 损 坏 误 用 被 盗 被 拆 除 和 被 浪 费 最 后, 员 工 必 须 确 保 这 些 资 产 仅 用 于 正 当 的 商 业 用 途 T. 社 交 媒 体 的 使 用 1. 社 交 媒 体 的 公 司 使 用 为 向 我 们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呈 现 统 一 的 消 息, 只 有 指 定 的 同 事 可 代 表 Birla Carbon 发 言 这 些 消 息 包 括 口 头 消 息, 以 及 电 子 邮 件 和 发 布 在 社 交 媒 体 网 站 上 的 信 息 您 必 须 得 到 授 权, 才 能 代 表 Birla Carbon 发 表 声 明 或 发 布 内 容 到 社 交 媒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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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20 页 您 应 始 终 以 专 业 的 方 式 起 草 通 讯 材 料 ; 尊 重 Birla Carbon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以 及 遵 循 我 们 的 规 范 以 及 其 他 公 司 政 策 您 绝 不 能 披 露 重 要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这 可 能 属 于 内 幕 交 易 违 规 行 为 披 露 或 评 论 任 何 公 司 机 密 和 专 有 信 息 ; 在 未 获 得 提 前 许 可 时, 引 用 Birla Carbon 客 户 供 应 商 或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 披 露 根 据 非 公 开 协 议 提 供 的 任 何 信 息 ; 对 有 关 我 公 司 的 传 言 或 推 测 进 行 回 应 ; 以 及 发 布 具 有 诽 谤 中 伤 性 种 族 攻 击 性 不 雅 淫 秽 或 骚 扰 性 质 的 材 料 2. 社 交 媒 体 的 个 人 使 用 个 人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时,Birla Carbon 规 范 可 能 依 旧 适 用 尽 管 您 在 网 站 以 外 的 活 动 属 于 个 人 而 非 职 业 行 为, 您 仍 有 责 任 保 护 我 们 公 司 的 机 密 和 专 有 信 息 员 工 与 同 事 的 任 何 互 动, 或 您 关 于 同 事 的 任 何 讨 论, 必 须 表 现 专 业 和 尊 重, 绝 不 能 出 现 骚 扰 恐 吓 或 负 面 情 况 U. 一 般 性 指 导 1. 报 告 可 能 威 胁 生 命 或 财 产 安 全 的 情 况, 或 疑 似 违 法 或 可 能 违 反 规 范 的 情 况 必 须 立 刻 进 行 报 告 此 外, 对 公 司 的 会 计 实 务 内 部 管 控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员 工 应 立 刻 报 告 其 担 心 的 情 况 如 果 员 工 发 现 某 种 情 况, 则 有 责 任 出 于 善 意 向 工 厂 或 单 位 经 理 其 部 门 主 管 或 区 域 总 裁 ( 以 最 适 合 应 对 这 一 情 况 的 领 导 为 准 ) 报 告 这 些 情 况 如 果 该 问 题 无 法 解 决, 则 接 受 员 工 汇 报 的 人 员 应 负 责 立 即 向 首 席 法 务 官 或 首 席 人 力 官 咨 询 员 工 应 注 意 向 他 们 认 为 未 涉 及 引 发 违 规 事 宜 的 人 员 汇 报 违 规 情 况 所 有 报 告 或 疑 问 可 匿 名 提 交, 并 在 Birla Carbon 进 行 调 查 和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的 同 时 尽 可 能 保 持 机 密 要 求 报 告 是 出 于 善 意 而 进 行, 员 工 不 可 故 意 和 出 于 恶 意 提 交 虚 假 报 告 Birla Carbon 聘 用 高 效 独 立 的 审 计 人 员, 此 类 人 员 将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这 些 事 宜 1.1 道 德 和 合 规 热 线 公 司 保 持 一 条 全 年 365 天 每 天 24 小 时 开 通 的 道 德 和 合 规 热 线, 该 热 线 由 外 部 合 规 服 务 公 司 The Network, Inc. 进 行 管 理, 员 工 可 拨 打 匿 名 电 话 讨 论 关 于 实 际 或 潜 在 情 况 的 问 题, 或 提 出 问 题 热 线 电 话 将 完 全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进 行 处 理 员 工 可 通 过 拨 打 附 录 中 列 出 的 相 应 国 家 / 地 区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接 通 热 线
21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21 页 1.2 禁 止 打 击 报 复 无 论 选 择 哪 种 报 告 机 制, 员 工 出 于 善 意 而 对 认 为 违 反 任 何 法 律 规 则 法 规 或 本 规 范 的 活 动 进 行 举 报, 都 不 会 遭 到 打 击 报 复 行 为 2. 确 认 每 位 收 到 本 规 范 的 员 工 都 需 要 查 看 其 内 容, 然 后 确 认 同 意 遵 守 其 中 的 规 定 关 于 确 认 的 记 录 随 后 将 由 公 司 作 为 员 工 永 久 个 人 文 档 的 组 成 部 分 而 进 行 保 留 员 工 需 要 每 年 重 复 一 次 此 流 程 请 注 意, 确 认 流 程 也 允 许 个 人 提 出 任 何 关 于 本 规 范 合 规 的 问 题, 以 便 得 到 澄 清 3. 豁 免 和 修 订 Birla Carbon 公 司 的 任 何 行 政 官 针 对 任 何 规 范 规 定 的 豁 免 权, 仅 可 由 董 事 会 或 首 席 执 行 官 ( 适 用 时 ) 授 予
22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22 页 四. 合 规 计 划 管 理 和 信 息 本 规 范 中 的 各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由 公 司 制 定 的 补 充 声 明 将 依 照 以 下 说 明 实 施 : 首 席 法 务 官 是 负 责 公 司 范 围 内 理 解 和 遵 守 这 些 政 策 的 公 司 官 员 任 何 需 要 获 得 本 规 范 中 某 政 策 解 释 或 需 要 报 告 任 一 政 策 违 反 情 况 的 员 工, 可 联 系 首 席 法 务 官 首 席 运 营 官 首 席 人 力 官 或 首 席 执 行 官 每 位 员 工 可 立 即 向 道 德 和 合 规 热 线 报 告 任 何 关 于 这 些 政 策 的 问 题 或 违 规 行 为 员 工 可 通 过 拨 打 附 录 中 列 出 的 相 应 国 家 / 地 区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接 通 热 线 热 线 电 话 将 完 全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进 行 处 理 此 外,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员 工 可 向 以 下 任 一 人 员 报 告 任 何 问 题 或 违 规 行 为 : 主 管 ;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 工 厂 或 单 位 经 理 ; 区 域 总 裁 ; 首 席 法 务 官 ; 首 席 人 力 官 ; 首 席 财 务 官 首 席 运 营 官 首 席 执 行 官 ; 以 及 董 事 会 员 工 应 注 意 向 他 们 认 为 未 涉 及 引 发 违 规 事 宜 的 人 员 汇 报 违 规 情 况 不 愿 意 向 经 理 或 部 门 主 管 报 告 情 况 的 员 工 可 直 接 咨 询 区 域 总 裁 首 席 法 务 官 或 首 席 人 力 官 这 些 程 序 旨 在 确 保 在 遵 守 规 范 的 过 程 中, 保 护 员 工 和 公 司 的 合 法 利 益 公 司 将 定 期 开 展 教 育 计 划 和 关 于 规 范 的 合 规 审 查
23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23 页 五.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员 工 确 认 表 特 此 确 认 我 已 收 到 近 期 阅 读 并 理 解 了 Birla Carbon 的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 简 称 规 范 ) 本 文 档 内 不 存 在 对 标 准 的 修 订 我 承 认 我 有 责 任 了 解 遵 守 和 履 行 规 范 以 及 这 些 政 策, 因 为 它 们 适 用 于 我 的 职 位 责 任 领 域 和 管 辖 区 ( 如 已 实 施 ) 我 理 解 我 还 必 须 遵 守 可 能 管 辖 个 人 工 作 场 所 或 工 作 内 容 的 政 策 和 指 导 方 针 作 为 我 留 任 的 一 项 条 件, 我 接 受 此 责 任 ; 并 且 我 了 解, 如 果 我 不 签 署 该 确 认 表, 我 与 Birla Carbon 的 雇 佣 关 系 将 可 能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且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将 依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据 我 所 知, 我 过 去 和 目 前 一 直 遵 守 这 些 规 范, 下 方 说 明 或 已 向 公 司 代 表 适 当 报 告 的 情 况 除 外 ( 在 本 表 格 的 底 部 或 背 面 记 录 任 何 可 能 与 全 球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相 冲 突 的 现 有 情 况 请 尽 量 详 细 ) 我 还 理 解, 我 有 责 任 报 告 任 何 违 反 全 球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与 合 规 标 准 的 行 为, 我 可 以 通 过 多 种 方 法 提 问 或 报 告 问 题, 包 括 向 我 的 经 理 特 定 公 司 官 员 或 通 过 道 德 和 合 规 热 线 报 告 我 理 解 该 热 线 全 天 候 开 放, 相 应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已 在 附 录 中 列 出, 并 且 我 可 以 通 过 热 线 以 保 密 的 方 式 报 告 问 题 签 字 日 期 姓 名 ( 打 印 ) 员 工 ID# 地 址
24 2014 年 1 月 1 日 第 24 页 六. 附 录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列 表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埃 及 ( 接 入 号 码 - 开 罗 ) ( 接 入 号 码 - 除 开 罗 外 ) 德 国 匈 牙 利 印 度 意 大 利 日 本 韩 国 西 班 牙 泰 国 英 国 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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