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1時事-民法.doc
|
|
|
- 爷锤 裴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News 司 律 考 試 新 制 99 年 模 擬 預 試 民 法 ( 財 產 法 ) 選 擇 題 之 解 析 李 致 斐 老 師 ( 政 大 民 商 法 研 律 師 高 考 及 格 ) 壹 前 言 一 預 計 於 民 國 100 年 實 施 之 司 法 官 律 師 考 試 考 試 方 式 及 程 序, 簡 述 為 下 司 法 官 與 律 師 考 試 之 筆 試 程 序, 均 有 下 列 第 一 二 試 : 第 一 試 : 即 為 選 擇 題, 科 目 分 為 綜 合 法 官, 所 測 驗 科 目 如 下 : 綜 合 法 學 (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法 律 倫 理 ) 綜 合 法 學 (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海 商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法 學 英 文 ) 第 二 試 : 即 為 傳 統 之 實 例 申 論 題, 所 測 驗 科 目 如 下 :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 國 文 ( 司 法 官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律 師 : 作 文 與 測 驗 ) 另 司 法 官 考 試 尚 有 第 三 試 之 口 試 二 就 民 法 的 考 題, 首 先 將 於 第 一 試 中 出 現 選 擇 題 之 題 型, 緊 接 於 第 二 試 中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合 併 為 單 一 試 卷, 此 將 改 變 我 國 長 久 以 來 之 司 法 官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方 式, 對 於 考 生 影 響 甚 大,
2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有 志 於 100 年 之 後 應 考 之 考 生, 即 需 提 早 進 行 因 應, 以 免 措 手 不 及 因 此 考 生 於 應 變 上, 必 須 朝 向 下 列 方 式 學 習 : 選 擇 題 型 之 部 分 : 選 擇 題 型 須 有 標 準 固 定 的 解 答, 因 此 出 題 方 向 必 然 圍 在 法 條 與 無 爭 議 的 實 務 與 學 界 一 致 之 通 說 見 解 因 此 對 考 生 而 言, 必 定 要 熟 悉 民 法 條 文 本 身 內 容 以 及 無 爭 議 之 通 說 見 解 實 例 申 論 題 之 部 分 : 實 例 申 論 題 因 合 併 民 法 實 體 法 與 訴 訟 法 合 併 單 一 試 卷, 則 出 題 方 向 必 然 會 以 實 際 案 例 作 為 出 發 方 向, 要 求 考 生 分 別 從 實 體 與 程 序 角 度 檢 討 案 例 因 此 考 生 必 須 於 平 常 學 習 上, 嘗 試 將 民 法 實 體 法 與 程 序 法 之 處 理 予 以 貫 通 三 另 外, 考 生 尚 需 注 意 考 試 期 間 之 議 題 此 次 模 擬 預 試 考 試 期 間, 普 通 科 目 3 個 小 時, 但 就 民 事 法 考 4 個 小 時, 異 於 現 制 之 一 科 兩 個 小 時 四 題 的 答 題 模 式 因 此 考 生 平 常 必 維 持 良 好 的 體 能, 否 則 恐 怕 難 以 維 持 4 小 時 之 考 試 壓 力 四 以 下 即 針 對 99 年 模 擬 試 中 之 綜 合 法 學 民 法 財 產 法 部 分 之 選 擇 題 進 行 逐 題 分 析, 供 考 生 預 作 準 備 貳 考 選 部 99 年 模 擬 預 試 之 選 擇 題 分 析 一 此 次 模 擬 測 試 中, 民 法 實 體 法 出 現 50 題, 財 產 法 為 33 題 ( 身 分 法 另 占 15 題 ), 財 產 法 分 數 共 為 66 分, 占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分 數 約 11% 二 就 民 法 財 產 法 之 選 擇 題, 具 體 分 析 如 下 甲 於 自 動 販 賣 機 投 幣 購 買 一 罐 飲 料, 其 是 依 何 種 型 態 成 立 契 約? 要 約 與 承 諾 要 約 交 錯 要 約 與 意 見 實 現 強 制 締 約 爭 點 在 於 處 理 契 約 成 立 之 型 態 本 件 就 甲 投 幣 及 選 按 飲 料 之 行 為 應 屬 要 約, 而 販 賣 機 掉 落 飲 料 之 行 為 應 屬 意 思 實 現 未 經 甲 授 與 代 理 權 之 乙, 於 98 年 3 月 1 日, 以 甲 代 理 人 身 分 與 丙 訂 立 一 輛 汽 車 之 買 賣 契 約 丙 於 98 年 4 月 1 日 方 知 乙 無 代 理 權 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錯 誤? 甲 與 丙 間 之 汽 車 買 賣 契 約 尚 未 生 效 丙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甲 是 否 承 認 該 買 賣 契 約 若 甲 拒 絕 承 認 乙 代 理 訂 立 之 買 賣 契 約, 丙 得 請 求 乙 支 付 該 買 賣 契 約 之 價 金 於 甲 未 承 認 該 買 賣 契 約 前, 丙 得 行 使 撤 回 權 而 使 該 買 賣 契 約 無 效 爭 點 在 於 無 權 代 理 之 處 理
3 006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本 件 依 民 法 第 170 條 規 定, 本 人 甲 與 相 對 人 丙 間 之 汽 車 買 賣 契 約 尚 未 生 效 相 對 人 丙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本 人 甲 是 否 承 認 該 買 賣 契 約 並 依 民 法 第 110 條 規 定, 若 甲 拒 絕 承 認 乙 代 理 訂 立 之 買 賣 契 約, 丙 得 請 求 無 權 代 理 人 乙 負 損 害 賠 償 而 非 支 付 該 買 賣 契 約 之 價 金 另 依 民 法 第 171 條 規 定, 於 甲 未 承 認 前, 該 買 賣 契 約 前, 丙 得 行 使 撤 回 權 而 使 該 買 賣 契 約 無 效 甲 向 乙 租 了 一 間 店 面 開 設 餐 廳, 由 於 經 營 不 善, 租 期 於 92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時, 尚 積 欠 92 年 1 月 1 日 應 給 付 之 租 金 60 萬 元 當 甲 92 年 12 月 31 日 欲 遷 離 餐 廳 時, 乙 為 確 保 其 租 金, 便 將 餐 廳 內 之 鋼 琴 留 置 98 年 1 月 3 日 乙 向 甲 請 求 支 付 該 租 金 下 列 之 途 述, 何 者 正 確? 因 除 斥 期 間 已 過, 乙 無 權 向 甲 請 求 付 款 如 甲 支 付 60 萬 元, 日 後 仍 得 向 乙 請 求 返 還 該 60 萬 元 甲 得 抗 辯 時 效 完 成, 乙 之 債 權 已 消 滅 若 甲 不 支 付 60 萬 元, 乙 得 就 鋼 琴 取 償 此 題 爭 點 為 租 金 之 消 滅 時 效 與 留 置 權 之 處 理 本 件 甲 乙 間 租 金 應 係 週 期 性 ( 一 年 以 內 ) 之 給 付, 時 效 適 用 民 法 第 126 條 規 定 為 五 年 之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而 非 除 斥 期 間, 乙 之 租 金 債 權 於 92 年 1 月 1 日 得 請 求 給 付 之 時 開 始 起 算, 乙 遲 至 98 年 間 始 請 求, 已 逾 五 年 之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該 租 金 請 求 權 僅 喪 失 請 求 力 若 承 租 人 甲 於 租 金 逾 時 效 期 間 後 而 仍 為 給 付 者, 出 租 人 乙 得 依 法 保 有 該 租 金, 甲 不 得 請 求 返 還 若 甲 未 給 付 租 金, 出 租 人 乙 依 民 法 第 445 條 及 第 145 條 規 定, 縱 租 金 逾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出 租 人 仍 得 就 承 租 人 甲 於 該 店 面 中 之 鋼 琴 主 張 留 置 權 而 為 實 行 取 償 甲 竊 取 乙 之 鑽 戒 ( 市 價 1000 萬 元 ), 甲 並 將 該 鑽 戒 以 1500 萬 元 出 售 給 丙 若 乙 欲 向 甲 請 求 該 1500 萬 元 之 價 款, 其 應 以 何 種 法 律 關 係 主 張 之? 不 當 得 利 侵 權 行 為 不 法 管 理 僱 傭 契 約 此 題 爭 點 為 法 定 債 之 關 係 請 求 範 圍 之 問 題 依 不 當 得 利 制 度 請 求 時, 因 受 損 人 乙 損 害 為 1000 萬 元, 受 益 人 甲 之 利 益 為 1500 萬 元, 則 依 不 當 得 利 制 度 意 旨 係 為 取 除 受 益 人 無 法 律 上 原 因 所 受 之 利 益, 就 損 害 與 利 益 範 圍 不 一 致 者, 取 較 小 者, 本 件 乙 依 不 當 得 利 請 求 範 圍 為 1000 萬 元 依 侵 權 行 為 制 度, 即 義 務 人 應 賠 償 權 利 人 因 侵 權 事 故 發 生 前 後 所 生 之 財 產 狀 況 差 額 作 為 計 算 損 害 賠 償 之 範 圍, 包 括 所 失 利 益 及 所 受 損 害, 則 乙 並 無 打 算 出 售 所 生 之 所 失 利 益 損 害, 僅 有 喪 失 市 價 1000 萬 元 鑽 石 之 損 害, 乙 得 請 求 賠 償 範 圍 為 1000 萬 元 依 不 法 管 理 制 度, 雖 甲 非 為 乙 管 理, 乙 依 民 法 第 17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主 張 甲 為 其 管 理 時, 就 甲 所 出 售 所 得 價 金 即 視 為 為 乙 事 務 管 理 之 利 益, 乙 得 依 民 法 第 條 規 定 請 求 甲 交 付 該 1500 萬 元 之 價 金 利 益
4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依 僱 傭 契 約 制 度, 受 僱 人 甲 竊 取 僱 傭 人 乙 之 鑽 石, 應 負 民 法 第 2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加 害 給 付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範 圍 為 契 約 順 利 履 行 與 未 順 利 履 行 間 之 財 產 狀 況 差 額, 包 括 所 失 利 益 及 所 受 損 害, 仍 則 乙 並 無 打 算 出 售 所 生 之 所 失 利 益 損 害, 僅 有 喪 失 市 價 1000 萬 元 鑽 石 之 損 害, 乙 得 請 求 賠 償 範 圍 為 1000 萬 元 甲 向 乙 購 買 一 件 古 董 花 瓶, 該 花 瓶 於 交 付 前 遭 丙 打 破,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乙 得 向 丙 主 張 侵 權 行 為 之 損 害 賠 償 乙 得 向 甲 主 張 其 給 付 該 花 瓶 之 義 務 免 除 甲 不 得 向 乙 主 張 免 給 付 價 金 之 義 務, 但 得 向 丙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甲 得 向 乙 主 張 讓 與 乙 對 丙 之 請 求 權 此 題 爭 點 為 債 務 不 履 行 之 給 付 不 能 之 問 題 首 先 必 確 認 基 本 事 實 為 甲 乙 間 存 在 花 瓶 買 賣 契 約, 乙 負 移 轉 與 交 付 甲 一 件 花 瓶 之 給 付 義 務 該 給 付 義 務 內 容 為 古 董 花 瓶, 應 為 特 定 物 之 債, 而 非 可 替 換 之 種 類 之 債 就 丙 打 破 該 花 瓶, 導 致 乙 所 負 上 開 給 付 義 務 陷 於 給 付 不 能 則 若 丙 係 乙 之 使 用 人 或 乙 本 身 亦 有 管 理 照 顧 不 週 時, 乙 具 有 可 歸 責 事 由, 買 受 人 甲 得 向 乙 依 民 法 第 226 條 規 定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若 丙 並 非 乙 之 使 用 人 且 乙 本 身 亦 已 善 盡 管 理 照 顧 之 義 務 時, 乙 不 具 有 可 歸 責 事 由, 出 賣 人 乙 得 依 民 法 第 225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免 給 付 義 務 就 丙 打 破 該 花 瓶 之 行 為, 係 侵 害 乙 之 所 有 權, 依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應 負 侵 權 責 任 至 於 丙 打 破 花 瓶 之 行 為 亦 使 用 甲 之 債 權 無 法 被 滿 足, 惟 因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僅 保 護 絕 對 權, 除 丙 之 行 為 有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或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買 受 人 甲 不 得 直 接 以 債 權 受 侵 害 向 丙 請 求 負 侵 權 責 任 又 依 民 法 第 225 條 第 2 項 規 定, 若 不 可 歸 責 出 賣 人 事 由 致 給 付 不 能 者, 買 受 人 得 向 出 賣 人 請 求 讓 與 對 其 他 人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以 替 代 原 給 付 且 依 多 數 見 解, 依 舉 重 明 輕 舉 輕 明 重 之 法 理, 於 可 歸 責 於 出 賣 人 事 由 時, 買 受 人 仍 得 主 張 出 賣 人 讓 與 對 第 三 人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故 本 件 無 論 可 歸 責 乙 之 事 由, 甲 均 得 向 乙 請 求 讓 與 對 丙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本 件 答 案 為, 界 定 甲 不 得 直 接 向 丙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但 本 題 基 本 事 實 不 夠 明 確, 導 致 需 要 多 方 假 設, 始 能 完 全 理 解 各 選 項 之 正 確 性, 但 因 選 項 為 最 不 可 能 之 答 案, 利 用 刪 去 之 方 式, 仍 應 可 取 得 本 題 之 答 案 甲 公 司 新 大 樓 工 程 由 乙 營 造 廠 負 責 營 建, 而 於 基 地 施 作 時, 由 於 乙 營 造 廠 工 人 丙 之 疏 失, 導 致 鄰 地 所 有 人 丁 之 房 屋 受 損, 下 列 有 關 丁 請 求 賠 償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丁 得 依 侵 權 行 為 規 定 向 丙 請 求 賠 償 丁 得 向 乙 主 張 僱 用 人 責 任, 而 請 求 乙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丁 得 向 甲 主 張 僱 用 人 責 任, 而 請 求 甲 請 求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丁 與 甲 間 無 契 約 關 係 存 在, 故 不 得 主 張 不 完 全 給 付 之 損 害 賠 償 此 題 爭 點 之 問 題, 且 屬 時 事 題 本 件 乙 營 造 廠 工 人 丙 之 疏 失, 導 致 鄰 地 所 有 人 丁 之 房 屋 所 有 權 受 損, 丁 得 依 侵 權 行 為 規 定
5 008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向 丙 請 求 賠 償 乙 為 履 行 新 大 樓 工 程 而 僱 用 丙 施 作, 丙 係 為 乙 執 行 職 務 之 加 害 行 為 侵 害 丁 之 所 有 權, 依 民 法 第 188 條 規 定, 丁 得 向 乙 請 求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本 件 甲 為 定 作 人, 依 民 法 第 189 條 規 定, 除 甲 有 第 189 條 規 定 但 書 情 事 外, 丁 不 得 向 甲 主 張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丁 與 甲 間 無 契 約 關 係 存 在, 不 得 主 張 不 完 全 給 付 之 損 害 賠 償 下 列 有 關 過 失 責 任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過 失 之 標 準, 當 事 人 若 有 約 定 者, 原 則 應 優 先 於 法 定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之 責 任, 不 得 預 先 或 事 後 免 除 應 與 處 理 自 已 事 務 為 同 一 注 意 者, 如 有 重 大 過 失, 仍 應 負 責 民 法 第 224 條 使 用 人 責 任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責 任, 當 事 人 得 約 定 加 重 或 減 輕 之 此 題 為 答 案 為 這 一 題 編 者 答 案 看 二 三 次, 才 找 到 所 隱 藏 的 陷 阱, 因 此 考 試 當 場, 考 生 若 未 平 心 靜 氣, 則 不 易 發 現 此 爭 點 此 題 係 涉 及 過 失 責 任 之 概 念 判 斷 依 民 法 第 220 條 規 定, 過 失 之 標 準, 當 事 人 若 有 約 定 者, 原 則 應 優 先 於 法 定 依 民 法 第 222 條 規 定,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之 責 任, 不 得 預 先 免 除 惟 仍 可 於 過 失 責 任 發 生 後, 由 當 事 人 間 合 意 免 除 依 民 法 第 223 條 規 定, 應 與 處 理 自 已 事 務 為 同 一 注 意 者, 如 有 重 大 過 失, 仍 應 負 責 依 民 法 第 224 條 但 書 規 定, 民 法 第 224 條 使 用 人 責 任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責 任, 當 事 人 得 約 定 加 重 或 減 輕 之 甲 向 乙 借 100 萬 元, 雙 方 約 定 須 支 付 利 息, 利 率 以 週 年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約 定 之 利 率 過 高, 約 定 無 效 依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之 精 神, 約 定 有 效 約 定 之 利 率 過 高, 超 過 週 年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該 超 過 部 分 之 利 息 無 效 約 定 之 利 率 過 高, 超 過 週 年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乙 對 該 超 過 部 分 之 利 息, 無 請 求 權 此 題 為 答 案 為 此 題 為 超 過 法 定 最 高 利 率 之 概 念 判 斷 依 民 法 第 205 條 規 定, 年 利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債 權 人 對 於 超 過 部 分 之 利 息 無 請 求 權 通 說 見 解 認 為 超 過 部 分 之 利 息 債 權 仍 存 在, 尚 喪 失 請 求 力 少 數 見 解 認 為 超 過 部 分 之 利 息 應 無 效 另 外, 利 率 過 高 時, 部 分 學 說 認 為 仍 可 認 定 屬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依 民 法 第 72 條 規 定, 該 利 息 約 定 即 全 部 無 效 本 題 依 通 說 見 解 作 答, 答 案 應 為 下 列 有 關 給 付 遲 延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因 給 付 遲 延 而 經 債 權 人 解 除 契 約 者, 債 權 人 仍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債 務 人 於 遲 延 中, 所 負 之 責 任 為 不 可 抗 力 責 任 遲 延 之 債 務 如 為 金 錢 債 務 者, 債 權 人 得 請 求 遲 延
6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之 利 率 為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五, 當 事 人 不 得 變 更 之 依 民 法 第 260 條 規 定, 因 給 付 遲 延 而 經 債 權 人 解 除 契 約 者, 債 權 人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不 受 影 響 依 民 法 第 23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債 務 人 於 遲 延 中, 所 負 之 責 任 為 不 可 抗 力 責 任 依 民 法 第 233 條 規 定, 遲 延 之 債 務 如 為 金 錢 債 務 者, 債 權 人 得 請 求 遲 延 利 息 依 民 法 第 233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遲 延 利 息 之 利 率 為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五, 當 事 人 仍 得 變 更 之 甲 乙 為 丙 ( 現 年 17 歲 ) 之 父 母, 明 知 丙 並 無 汽 車 駕 照, 時 常 開 家 中 之 車 輛 出 外 飆 車, 卻 仍 不 予 以 制 止 某 日 深 夜, 丙 又 開 著 家 中 之 轎 中 出 外 飆 車, 因 車 輛 失 控, 撞 到 機 車 騎 士 丁, 導 致 丁 受 傷 而 住 院 半 年 試 問 : 下 列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丙 對 丁 之 受 傷, 須 負 民 法 第 191 條 之 2 之 動 力 車 輛 駕 駛 人 之 無 過 失 責 任 丙 乃 獨 自 駕 駛 車 輛, 因 此 其 須 單 獨 負 責 甲 乙 及 丙 三 人, 須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丙 不 須 依 侵 權 行 為 負 責, 但 須 依 衡 平 責 任 負 責 未 成 年 之 丙 又 開 著 家 中 之 轎 中 出 外 飆 車, 因 車 輛 失 控, 撞 到 機 車 騎 士 丁, 導 致 丁 受 傷 而 住 院 半 年, 丙 對 丁 之 受 傷, 丙 當 時 應 具 有 識 別 能 力, 須 負 民 法 第 191 條 之 2 之 動 力 車 輛 駕 駛 人 之 推 定 過 失 責 任, 而 非 無 過 失 責 任 又 甲 乙 為 丙 之 父 母, 明 知 丙 並 無 汽 車 駕 照, 時 常 開 家 中 之 車 輛 出 外 飆 車, 卻 仍 不 予 以 制 止, 依 民 法 第 187 條 第 1 項 本 文 規 定, 應 與 具 有 識 別 能 力 之 丙 負 連 帶 侵 權 責 任 依 民 法 第 187 條 第 3 項 規 定, 若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均 無 庸 負 賠 償 責 任 時, 始 由 法 院 裁 量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未 成 年 人 負 衡 平 責 任 甲 向 乙 機 車 行 購 買 一 台 機 車, 乙 並 向 甲 為 該 機 車 之 品 質 保 證 不 料, 甲 付 清 價 金, 而 回 家 使 用 的 第 一 天, 該 機 車 竟 發 生 暴 衝, 導 致 甲 受 傷 經 過 乙 維 修 後, 該 機 車 又 發 生 煞 車 失 控 之 問 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甲 得 依 民 法 第 359 條 規 定 行 使 解 除 權 甲 如 行 使 解 除 權, 其 應 返 還 該 機 車 甲 如 行 使 解 除 權, 乙 應 附 加 利 息 而 返 還 價 金 甲 如 行 使 解 除 權, 其 不 得 主 張 損 害 賠 償 甲 向 乙 機 車 行 購 買 一 台 機 車, 乙 並 向 甲 為 該 機 車 之 品 質 保 證, 惟 甲 使 用 後, 該 機 車 竟 發 生 暴 衝, 導 致 甲 受 傷, 經 過 乙 維 修 後, 該 機 車 又 發 生 煞 車 失 控 之 瑕 疵, 因 此, 甲 依 民 法 第 359 條 規 定 取 得 解 除 權 及 減 少 價 金 之 權 利 該 機 車 所 有 權 之 買 賣 給 付 義 務 應 屬 種 類 之 債, 甲 亦 取 得 民 法 第 364 條 規 定, 請 求 給 付 其 他 無 瑕 疵 之 機 車 且 乙 向 保 證 該 機 車 品 質, 依 民 法 第 360 條 規 定, 甲 亦 得 向 乙 請 求 瑕 疵 給 付 及 瑕 疵 結 果 損 害 之 賠 償 責 任 另 若 乙 有 可 歸 責 事 由 者, 甲 亦 得 向 乙 請 求 不 完 全 給 付 之 損 害 賠 償 依 民 法 第 259 條 第 1 2 項 規 定, 甲 若 解 除 契 約 後, 得 向 乙 請 求 請 求 返 還 價 金 及 附 加 利 息
7 010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依 民 法 第 260 條 規 定, 縱 甲 行 使 解 除 權, 亦 不 影 響 甲 向 乙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之 權 利 惟 就 實 務 見 解 認 為 解 除 行 使 後, 契 約 即 溯 及 既 往 消 滅,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須 以 解 除 前 所 生 之 損 害 為 限 ; 學 說 見 解 則 認 為 解 除 後, 契 約 並 不 消 滅, 僅 往 後 轉 換 為 清 算 義 務 因 此 本 題 答 案 應 為 另 附 帶 一 提, 甲 尚 有 機 會 主 張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前 段 之 侵 權 責 任 或 者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7 8 條 規 定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依 民 法 買 賣 有 關 物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之 規 定, 對 於 買 受 人 可 能 主 張 之 權 利, 下 列 何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減 價 解 除 契 約 買 賣 之 物, 僅 指 定 種 類 者, 得 請 求 另 行 交 付 無 瑕 疵 之 物 終 止 契 約 依 民 法 第 條 規 定, 買 賣 有 關 物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之 規 定, 對 於 買 受 人 可 能 主 張 之 權 利, 包 括 減 價 請 求 權 解 除 權 買 賣 之 物, 僅 指 定 種 類 者, 得 請 求 另 行 交 付 無 瑕 疵 之 物 上 開 規 定, 並 未 賦 予 買 受 人 有 終 止 契 約 之 權 利 甲 將 其 一 層 有 四 間 房 間 之 公 寓 出 租 給 乙, 在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下, 甲 得 終 止 契 約? 乙 未 經 甲 之 承 諾, 將 其 中 兩 間 房 間 於 他 人 乙 違 反 轉 租 禁 止 之 約 定, 將 其 中 一 間 房 間 轉 租 於 他 人 乙 積 欠 一 個 月 之 租 金 乙 承 租 後, 雖 準 時 支 付 租 金, 但 一 直 未 使 用 該 房 子 依 民 法 第 443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就 房 屋 租 賃, 若 未 有 出 租 人 甲 反 對 之 約 定, 得 房 屋 部 分 將 轉 租 予 他 人 依 民 法 第 443 條 第 1 項 規 定, 若 甲 乙 雙 方 有 轉 租 禁 止 約 定, 惟 承 租 人 乙 違 反 而 將 其 中 一 間 房 間 轉 租 於 他 人 時, 出 租 人 甲 得 依 民 法 第 444 條 規 定 取 得 終 止 權 依 民 法 第 440 條 規 定, 乙 須 積 欠 租 金 總 額 達 二 個 月 以 上, 且 經 出 租 人 甲 催 告 而 未 為 給 付 者, 出 租 人 甲 始 取 得 終 止 權 承 租 人 未 使 用 租 賃 物, 出 租 人 甲 除 契 約 另 有 明 訂 外, 甲 並 無 法 取 得 終 止 權 有 關 租 賃 瑕 疵 之 修 繕,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租 賃 物 之 修 繕, 原 則 由 出 租 人 負 擔 應 由 出 租 人 負 擔 修 繕 義 務 者, 承 租 人 即 得 逕 行 終 止 契 約 應 由 出 租 人 負 責 租 賃 物 之 修 繕 時, 承 租 人 依 法 自 行 修 繕 者, 得 請 求 出 租 人 於 租 金 扣 除 支 出 之 費 用 應 由 出 租 人 負 責 租 賃 物 之 修 繕 時, 承 租 人 依 法 自 行 修 繕 者, 得 請 求 出 租 人 償 還 其 費 用 依 民 法 第 429 條 規 定, 出 租 人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須 負 擔 修 繕 租 賃 物 之 義 務 依 民 法 第 430 條 後 段 規 定, 若 承 租 人 定 相 當 期 限 請 求 出 租 人 修 繕, 而 出 租 人 未 於 期 限 內 修 繕 者, 承 租 人 始 得 終 止 契 約
8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依 民 法 第 430 條 後 段 規 定, 承 租 人 於 出 租 人 未 於 催 告 期 限 內 修 繕 者, 承 租 人 得 請 求 出 租 人 償 還 費 用, 或 自 租 金 中 扣 除 修 繕 費 用 有 關 承 攬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工 作 有 瑕 疵 者, 定 作 人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請 求 承 攬 人 修 補 之 工 作 有 瑕 疵 者, 定 作 人 即 得 自 行 修 補, 並 得 向 承 攬 人 請 求 償 還 修 補 必 要 之 費 用 工 作 有 瑕 疵 不 能 修 補 者, 定 作 人 得 請 求 減 少 報 酬 承 攬 瑕 疵 修 補 所 需 費 用 過 鉅 者, 承 攬 人 得 拒 絕 修 補 依 民 法 第 492 條 規 定, 工 作 有 瑕 疵 者, 定 作 人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請 求 承 攬 人 修 補 之 依 民 法 第 49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工 作 有 瑕 疵 者, 定 作 人 尚 不 得 即 自 行 修 補, 定 作 人 應 定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後 而 承 攬 人 未 於 相 當 期 限 內 修 補, 定 作 人 始 得 自 行 修 繕 且 向 承 攬 人 請 求 償 還 修 補 必 要 之 費 用 依 民 法 第 494 條 規 定, 工 作 有 瑕 疵 不 能 修 補 者, 定 作 人 得 請 求 減 少 報 酬 依 民 法 第 493 條 第 3 項 規 定, 承 攬 瑕 疵 修 補 所 需 費 用 過 鉅 者, 承 攬 人 得 拒 絕 修 補 下 列 有 關 委 任 人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受 任 人 以 自 已 之 名 義, 為 委 任 人 取 得 之 權 利, 應 移 轉 於 委 任 人 委 任 人 非 經 受 任 人 之 同 意, 不 得 將 處 理 委 任 事 務 之 請 求 權, 讓 與 第 三 人 委 任 人 因 處 理 委 任 事 務, 支 出 之 必 要 費 用, 委 任 人 應 償 還 之 報 酬 如 未 約 定, 受 任 人 不 得 以 依 習 慣 應 給 與 報 酬 為 由 而 請 求 報 酬 依 民 法 第 541 條 規 定, 委 任 人 以 自 已 之 名 義, 為 委 任 人 取 得 之 權 利, 應 移 轉 於 委 任 人 依 民 法 第 543 條 規 定, 委 任 人 非 經 受 任 人 之 同 意, 不 得 將 處 理 委 任 事 務 之 請 求 權, 讓 與 第 三 人 依 民 法 第 546 條 規 定, 委 任 人 因 處 理 委 任 事 務, 支 出 之 必 要 費 用, 委 任 人 應 償 還 之 依 民 法 第 547 條 規 定, 報 酬 如 未 約 定, 受 任 人 得 以 依 習 慣 應 給 與 報 酬 為 由 而 請 求 報 酬 下 列 何 種 行 為 之 委 任, 不 屬 於 須 有 特 別 授 權 之 範 圍? 不 動 產 之 出 賣 或 設 定 負 擔 和 解 發 支 付 命 令 提 付 仲 裁 依 民 法 第 534 條 規 定, 不 動 產 之 出 賣 或 設 定 負 擔 和 解 及 提 付 仲 裁 等 行 為, 均 須 特 別 授 權 就 發 支 付 命 令 之 行 為, 非 在 上 開 要 求 特 別 授 權 之 範 圍 下 列 何 者 得 為 獨 立 之 物 權 客 體? 土 地 中 之 岩 石 未 裝 妥 門 窗 之 建 築 物 未 砍 伐 之 樹 木 鹿 身 上 之 鹿 茸 此 題 答 案 應 為 物 權 係 指 得 直 接 支 配 某 物 而 享 受 其 利 益 則 物 權 係 以 物 作 為 支 配 客 體, 得 作 為 獨 立 物 權 客
9 012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體 即 為 除 人 之 身 體 外, 凡 能 為 人 力 所 支 配, 具 有 獨 立 性, 能 滿 足 人 類 社 會 生 活 需 要 之 有 體 物 及 自 然 力 依 63 年 第 6 次 民 事 庭 決 議, 若 建 築 物 房 屋 已 足 避 風 雨, 可 達 經 濟 上 使 用 目 的 者, 即 屬 於 土 地 之 定 著 物, 為 獨 立 之 不 動 產 則 就 未 裝 門 窗 之 建 築 物, 應 可 認 主 體 結 構 已 完 整, 可 足 避 風 雨, 為 獨 立 之 不 動 產 定 著 物 就 土 地 中 之 岩 石 與 未 砍 伐 之 樹 木 屬 於 不 動 產 ( 土 地 ) 之 成 分, 非 為 獨 立 物 權 客 體 就 鹿 身 上 之 鹿 茸 亦 屬 動 產 ( 鹿 ) 之 成 分 下 列 有 關 物 權 之 客 體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物 權 之 客 體 不 以 有 體 物 為 限 以 地 上 權 為 抵 押 權 標 的 物, 非 真 正 之 物 權, 性 質 上 得 準 用 物 權 之 規 定 遺 骨 在 祭 祀 為 目 的 之 範 圍 內, 得 為 遺 族 之 所 有 權 客 體 物 權 之 客 體 不 以 現 已 存 在 且 獨 立 之 特 定 物 為 限 物 權 之 客 體 不 以 有 體 物 為 限, 包 括 自 然 力, 如 電 力 等 依 民 法 第 882 條 規 定, 以 地 上 權 為 抵 押 權 標 的 物, 為 權 利 抵 押 權, 非 真 正 之 物 權, 性 質 上 得 準 用 物 權 之 規 定 遺 骨 在 祭 祀 為 目 的 之 範 圍 內, 得 為 遺 族 之 所 有 權 客 體 物 權 之 客 體 應 以 現 已 存 在 且 獨 立 之 特 定 物 為 限 關 於 物 權 請 求 權 之 性 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物 權 請 求 權 性 質, 實 務 上 認 為 其 乃 物 權 之 作 用, 並 非 獨 立 之 權 利 物 權 請 求 權 得 類 推 適 用 過 失 相 抵 之 規 定 已 登 記 不 動 產 所 生 之 妨 害 除 去 請 求 權 得 因 罹 於 時 效 而 消 滅 物 權 請 求 權 之 讓 與, 得 以 物 權 讓 與 之 合 意, 同 時 發 生 物 權 移 轉 效 力 已 登 記 不 動 產 所 生 之 妨 害 除 去 請 求 權 不 因 罹 於 時 效 而 消 滅, 此 為 釋 字 號 二 號 解 釋 所 明 示 至 於 其 他 選 項, 於 學 說 上 多 有 爭 議, 但 仍 為 多 數 見 解 所 接 受 下 列 有 關 物 權 行 為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物 權 行 為 無 因 性 在 個 案 情 形 可 能 因 存 在 共 同 瑕 疵 而 相 對 化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物 權 契 約 實 務 上 無 請 求 解 除 之 可 言 物 權 行 為 因 我 國 設 有 明 文 禁 止 規 定, 故 不 得 附 條 件 有 效 物 權 行 為 之 當 事 人 須 有 行 為 能 力 物 權 行 為 我 國 未 有 明 文 禁 止 規 定, 得 附 條 件 例 如 實 務 常 見 之 附 條 件 買 賣 交 易, 即 在 移 轉 所 有 權 時 附 停 止 條 件 另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物 權 契 約 實 務 上 無 請 求 解 除 之 可 言, 當 事 人 間 僅 得 取 得 終 止 權 甲 盜 取 乙 價 值 二 萬 元 之 皮 革, 放 在 與 丙 丁 合 開 之 工 廠 倉 庫 裡, 丁 誤 以 該 皮 革 為 自 己 所 有, 製 成 價 值 5 萬 元 之 皮 衣 試 問 : 該 是 該 皮 衣 之 所 有 人?
10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甲 乙 丙 丁 依 民 法 第 814 條 規 定, 本 件 丁 誤 將 該 乙 所 有 之 皮 革 製 成 價 值 五 萬 元 之 皮 衣 後, 已 由 丁 取 得 該 皮 衣 所 有 權 乙 得 依 民 法 第 816 條 規 定, 向 丁 請 求 依 不 當 得 利 規 定 請 求 償 還 2 萬 元 之 皮 革 利 益 因 法 院 之 判 決, 於 登 記 前 已 取 得 不 動 產 物 權 者, 應 經 登 記, 始 得 處 分 其 物 權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於 此 所 謂 法 院 之 判 決? 因 暴 利 行 為 而 為 撤 銷 不 動 產 物 權 行 為 之 判 決 因 確 認 所 有 權 存 在 之 判 決 裁 判 分 割 共 有 不 動 產 之 判 決 因 詐 害 行 為 而 為 撤 銷 不 動 產 物 權 行 為 之 判 決 因 暴 利 行 為 而 為 撤 銷 不 動 產 物 權 行 為 之 判 決 裁 判 分 割 共 有 不 動 產 之 判 決 與 因 詐 害 行 為 而 為 撤 銷 不 動 產 物 權 行 為 之 判 決 民 法 第 819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共 有 物 之 處 分 變 更 及 設 定 負 擔, 應 得 共 有 人 全 體 之 同 意 下 列 何 者, 係 屬 此 所 謂 共 有 物 之 處 分? 將 農 田 改 為 魚 池 將 住 宅 改 為 店 面 共 有 人 之 一 擅 將 共 有 土 地 靠 路 邊 之 一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將 墓 地 改 為 建 地 民 法 第 819 條 第 2 項 規 定 所 指 之 處 分, 依 通 說 見 解 應 係 事 實 上 處 分 ( 如 拆 除 房 屋 等 ) 及 法 律 上 處 分 ( 法 律 行 為 ) 就 共 有 人 之 一 擅 將 共 有 土 地 靠 路 邊 之 一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屬 於 為 讓 與 共 有 物 中 之 特 定 部 分 之 物 權 行 為, 顯 屬 法 律 上 處 分 之 物 權 行 為 至 於 將 農 田 改 為 魚 池 將 住 宅 改 為 店 面 將 墓 地 改 為 建 地, 係 屬 共 有 物 之 使 用 收 益, 但 仍 有 可 能 被 認 定 為 變 換 共 有 物 之 現 狀 之 事 實 上 處 分 因 而 本 題 最 可 能 答 案 為 但 其 他 三 選 項, 亦 難 認 定 為 錯 誤 答 案 故 本 題 之 出 題, 似 不 妥 適 甲 以 其 所 有 樓 房 設 定 抵 押 權 向 乙 借 款 後, 非 為 抵 押 人 之 丙 於 頂 樓 加 建 一 層, 該 樓 層 無 獨 立 之 門 戶, 以 供 出 入 試 問 : 該 加 建 頂 樓 屬 於 原 有 樓 房 之 何 種 部 分? 附 合 之 物 附 屬 物 合 併 物 孳 息 此 題 答 案 為 應 依 學 說 見 解 認 為 附 合 之 物 與 附 屬 物 均 屬 於 設 定 抵 押 權 所 加 建 之 無 獨 立 之 門 戶, 以 供 出 入 之 樓 層 惟 附 合 之 物 係 非 抵 押 人 所 搭 建 ; 附 屬 物 係 抵 押 權 所 搭 建 二 者 並 無 區 分 實 益, 因 均 適 用 民 法 第 862 條 第 3 項 前 段 規 定, 均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甲 於 頂 樓 加 建 一 層, 該 樓 層 無 獨 立 之 門 戶, 以 供 出 入, 無 法 成 為 獨 立 所 有 權, 該 頂 樓 應 屬
11 014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附 合 之 物, 納 入 原 樓 房 之 所 有 權 範 圍 依 民 法 第 862 條 第 3 項 亦 明 訂 該 無 獨 立 之 增 建 樓 層 仍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本 題 似 僅 為 測 驗 考 生 是 否 熟 悉 某 特 定 學 者 教 科 書 之 分 類, 恐 非 適 當 之 考 題 甲 以 A 地 設 定 普 通 抵 押 權, 擔 保 乙 之 500 萬 元 債 權, 設 甲 將 A 地 之 一 部 分 讓 與 於 丙, 分 筆 登 記 為 B 地, 乙 將 其 債 權 中 之 300 萬 元 讓 與 於 丁 除 當 事 人 另 有 約 定 外,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乙 之 債 權 受 擔 保 之 效 力 僅 存 在 於 A 地 丁 之 債 權 受 擔 保 之 效 力 僅 存 在 於 B 地 乙 丁 之 債 權 受 擔 保 之 效 力 僅 存 在 於 A 地 乙 丁 之 債 權 受 擔 保 之 效 力 仍 存 在 於 A 地 及 B 地 依 民 法 第 868 條 規 定, 抵 押 之 不 動 產 如 經 分 割 讓 與 一 部 者, 均 不 影 響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依 民 法 第 869 條 規 定, 以 抵 押 權 擔 保 之 債 權, 如 經 分 割 或 讓 與 一 部 者, 抵 押 權 亦 不 受 影 響 且 依 民 法 第 295 條 規 定, 取 得 部 分 債 權 之 受 讓 人, 即 當 然 承 受 該 部 分 之 抵 押 權 本 件 甲 以 A 地 設 定 普 通 抵 押 權, 擔 保 乙 之 500 萬 元 債 權, 設 甲 將 A 地 之 一 部 分 讓 與 於 丙, 分 筆 登 記 為 B 地, 乙 將 其 債 權 中 之 300 萬 元 讓 與 於 丁, 則 乙 丁 之 債 權 受 擔 保 之 效 力 仍 存 在 於 A 地 及 B 地 受 所 有 人 甲 交 付 並 允 其 移 轉 占 有 之 人 乙 將 其 直 接 占 有 移 轉 予 丙, 丙 得 超 越 債 之 相 對 性 向 甲 主 張, 其 為 有 權 占 有, 此 稱 為 : 共 同 占 有 占 有 連 鎖 準 占 有 無 形 占 有 按 占 有 連 鎖 係 指 多 次 連 續 之 有 權 占 有, 即 跨 過 債 之 相 對 性, 讓 占 有 人 取 得 對 所 有 權 人 主 張 有 權 占 有 之 地 位 本 題 受 所 有 人 甲 交 付 並 允 其 移 轉 占 有 之 人 乙 將 其 直 接 占 有 移 轉 予 丙, 丙 得 超 越 債 之 相 對 性 向 甲 主 張, 其 為 有 權 占 有, 即 為 占 有 連 鎖 占 有 連 鎖 之 要 件, 首 先 為 中 間 人 對 所 有 人 具 有 合 法 占 有 權 源 現 占 有 人 須 與 中 間 人 具 有 一 定 法 律 關 係 之 占 有, 中 間 人 得 將 所 有 人 之 合 法 占 有 權 源 移 轉 他 人 甲 公 司 之 董 事 乙 以 公 司 名 義 購 買 一 部 轎 車, 作 為 自 己 座 車, 由 丙 駕 駛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甲 公 司 為 自 己 占 有 人 乙 為 行 使 占 有 之 機 關 丙 為 占 有 輔 助 人 乙 為 間 接 占 有 人 依 民 法 第 941 條 規 定, 須 基 於 地 上 權 承 租 人 等 關 係 而 為 自 己 占 有 標 的 物, 始 屬 間 接 占 有 人 本 件 乙 為 甲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係 為 甲 公 司 占 有 該 車 之 機 關, 非 為 間 接 占 有 人 甲 以 其 座 落 於 桃 園 之 房 地 提 供 擔 保 向 某 乙 借 款 500 萬 元 及 積 欠 購 買 土 地 之 買 賣 價 款 1000 萬 元, 而 為 普 通 抵 押 權 之 設 定 登 記 借 款 之 清 償 期 屆 至, 甲 無 力 償 還 時, 抵 押 權
12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所 擔 保 者,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借 款 500 萬 元 土 地 之 買 賣 價 款 1000 萬 元 遲 延 利 息 抵 押 權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之 費 用 此 題 答 案 似 為 依 民 法 第 861 條 規 定, 借 款 500 萬 元 與 土 地 之 買 賣 價 款 1000 萬 元 屬 屆 清 償 期 而 未 獲 清 償 之 原 債 權, 就 遲 延 利 息 亦 為 法 定 所 生 之 利 息, 均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至 於 抵 押 權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之 費 用, 依 民 法 第 861 條 規 定, 屬 實 行 抵 押 權 之 費 用, 應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擔 保 之 債 權 因 此 本 題 編 者 真 的 不 知 為 何 考 試 院 所 公 布 答 案 為 下 列 有 關 民 法 第 876 條 所 定 之 法 定 地 上 權 發 生 之 要 件,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以 土 地 或 其 上 之 建 築 物 為 抵 押, 或 以 兩 者 同 為 抵 押 土 地 及 其 上 之 建 築 物 不 必 同 屬 於 一 人 所 有 土 地 設 定 抵 押 權 時, 土 地 上 之 建 築 物 須 已 存 在 抵 押 權 人 以 利 用 拍 賣 方 式 而 實 行 抵 押 權 民 法 第 876 條 所 定 之 法 定 地 上 權 發 生 之 要 件, 土 地 及 其 上 之 建 築 物 應 同 屬 於 一 人 所 有 為 限 下 列 何 種 權 利 原 則 上 得 為 權 利 質 權 之 標 的 物? 公 務 人 員 請 領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合 會 會 首 之 權 利 地 上 權 附 有 普 通 抵 押 權 擔 保 之 債 權 就 公 務 人 員 請 領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合 會 會 首 之 權 利 地 上 權 均 無 法 作 為 質 權 之 客 體 民 法 第 960 條 規 定 占 有 防 禦 權 及 占 有 物 取 回 權 之 情 形, 限 於 占 有 如 被 侵 奪 時, 始 得 行 使 占 有 物 取 回 權 試 問 : 下 列 有 關 妨 害 占 有 之 敘 述, 何 者 解 釋 上 不 正 確? 停 車 於 他 人 車 庫 入 口 處 對 鄰 地 散 放 臭 氣 擅 自 在 他 人 牆 壁 懸 掛 招 牌 丟 棄 垃 圾 於 他 人 土 地 上 就 妨 害 占 有 係 指 以 侵 奪 以 外 之 方 法 妨 礙 占 有 人 管 領 其 物 就 停 車 於 他 人 車 庫 入 口 處 對 鄰 地 散 放 臭 氣 丟 棄 垃 圾 於 他 人 土 地 上 均 屬 之 就 擅 自 在 他 人 牆 壁 懸 掛 招 牌 係 屬 完 全 剝 奪 對 牆 壁 之 占 有 下 列 何 者, 係 基 於 占 有 媒 介 關 係 而 他 主 占 有 他 人 之 物? 質 權 人 留 置 權 人 侵 占 人 受 寄 人 此 題 答 案 官 方 答 案 為 就 質 權 人 留 置 權 人 受 寄 人 均 屬 基 於 占 有 媒 介 關 係 而 他 主 占 有 他 人 之 物
13 016 法 律 新 聞 雜 誌 就 侵 占 人 應 係 自 主 占 有 他 人 之 物, 屬 自 主 占 有 故 本 題 目 應 為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基 於 占 有 媒 介 關 係 而 他 主 占 有 他 人 之 物? 參 高 階 題 型 之 練 習 一 本 次 模 擬 預 試 之 選 擇 題 中 僅 屬 簡 易 選 擇 題 之 題 型, 難 以 測 出 考 生 的 實 力, 以 下 編 者 改 編 現 制 國 家 考 試 題 目 而 轉 換 為 題 組 之 選 擇 題 型, 此 應 為 將 來 新 制 選 擇 題 之 方 向, 故 仍 請 讀 者 稍 加 練 習 一 番 二 題 組 1 無 法 接 受 男 友 移 情 別 戀 之 甲, 一 時 想 不 開, 並 自 一 樓 窗 戶 往 外 跳 窗 自 殺 位 於 地 下 室 開 業 之 醫 師 乙 聽 到 撞 擊 聲 而 出 外 查 看 後, 緊 急 將 甲 送 回 其 診 所 救 治 其 急 救 過 程 中, 甲 求 死 心 意 堅 決, 拒 絕 受 搭 救 弄 壞 乙 診 所 的 儀 器, 且 甲 被 打 麻 醉 針 後 仍 喃 喃 自 語 要 求 乙 不 要 救 他 經 乙 之 急 救 與 治 療, 甲 之 身 體 逐 漸 恢 復 健 康 另 甲 住 院 期 間, 乙 診 所 內 之 護 士 丙, 幫 甲 換 藥 時, 趁 機 竊 走 甲 之 手 錶 ( 市 價 8 萬 元 ), 並 將 之 以 10 萬 元 之 價 格 賣 給 不 知 情 的 丁, 丁 隨 即 不 知 去 向 試 分 別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乙 救 甲 之 部 分, 下 列 法 律 分 析 何 者 有 誤 : 甲 乙 間 成 立 正 當 無 因 管 理 之 債 之 關 係 乙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為 管 理 義 務 乙 應 向 甲 請 求 賠 償 所 弄 壞 之 儀 器 乙 得 向 甲 請 求 給 付 所 支 出 之 醫 療 材 料 費 用 就 甲 手 錶 遭 竊 走 一 事, 下 列 法 律 分 析 何 者 有 誤 : 甲 得 向 丁 依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規 定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8 萬 元 之 損 失 甲 得 向 丁 依 民 法 第 179 條 規 定 請 求 返 還 10 萬 元 之 轉 價 利 益 甲 得 向 丁 依 民 法 第 17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請 求 返 還 10 萬 元 之 轉 價 利 益 甲 得 向 乙 依 民 法 第 188 條 規 定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此 二 題 答 案 分 別 為 依 民 法 第 174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甲 自 殺 意 思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甲 乙 間 仍 成 立 正 當 無 因 管 理 之 債 之 關 係 依 民 法 第 176 條 規 定, 乙 應 向 甲 請 求 賠 償 所 弄 壞 之 儀 器 及 給 付 所 支 出 之 醫 療 材 料 費 用 惟 依 民 法 第 175 條 規 定, 本 件 屬 緊 急 管 理, 乙 僅 就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就 甲 手 錶 遭 竊 走 一 事 : 甲 得 向 丁 依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規 定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8 萬 元 之 損 失 ( 民 ) 甲 得 向 丁 依 民 法 第 179 條 規 定 請 求 返 還 8 萬 元 之 轉 價 利 益 ( 民 181 但 書 182Ⅱ, 惟 不 當 得 利 之 利 益 與 損 失 間 若 非 相 等 時, 必 須 以 較 小 者, 以 符 合 不 當 得 利 取 除 不 正 當 利 益 之 意 旨 ) 甲 得 向 丁 依 民 法 第 17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請 求 返 還 10 萬 元 之 轉 價 利 益 依 民 法 第 188 條 規 定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惟 此 較 有 爭 議, 民 法 第 188 條 規 定 之 僱 用 人 連 帶 責 任 之 執 行 職 務 認 定, 學 者 有 採 加 害 行 為 與 執 行 職 務 間 是 否 具 合 理 內 在 關 聯 性 界 定 ; 實 務 有 採 加 害 行 為 是 否 為 僱 用 人 有 合 理 預 見 可 能 性 界 定 本 件 採 實 務 見 解, 乙 極 可 能 須 依 民 法 第 188 條 與 其 受 僱 人 丁 負 連 帶 責 任
14 時 事 爭 點 追 蹤 2010 APR. NO 三 題 組 2 甲 將 其 所 有 價 值 2 萬 元 之 機 車 一 部, 寄 託 於 乙 處, 乙 擅 自 將 之 以 價 金 新 台 幣 3 萬 元 讓 售 予 善 意 之 丙, 並 將 該 車 交 付 給 丙 : 下 列 法 律 關 係 之 敘 述, 何 者 有 誤? 甲 與 乙 間 成 立 寄 託 契 約, 乙 得 向 甲 請 求 善 盡 保 管 義 務, 並 於 寄 託 契 約 消 滅, 甲 應 返 還 該 車 所 有 權 予 乙 乙 丙 間 買 賣 契 約 屬 於 出 賣 他 人 之 物, 有 效 存 在, 不 適 用 民 法 第 118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乙 丙 間 移 轉 甲 車 所 有 權 之 物 權 行 為, 屬 無 權 處 分, 依 民 法 第 118 條 規 定, 亦 須 權 利 人 甲 承 認, 始 生 效 力 丙 屬 善 意, 丙 得 依 民 法 第 條 規 定, 善 意 取 得 該 車 所 有 權 當 事 人 間 所 得 主 張 之 權 利, 何 者 正 確 : 甲 得 向 丙 請 求 依 不 當 得 利 返 還 該 車 所 有 權 甲 得 向 乙 請 求 依 不 法 管 理 返 還 所 得 利 益 3 萬 元 甲 得 向 乙 請 求 依 不 當 得 利 返 還 所 得 利 益 3 萬 元 甲 得 向 乙 請 求 依 侵 權 責 任 賠 償 所 受 損 害 3 萬 元 此 題 答 案 甲 乙 間 所 成 立 寄 託 契 約, 依 民 法 第 589 條 規 定, 屬 要 物 契 約, 惟 甲 將 標 的 物 予 乙 時, 當 事 人 間 未 無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意 思, 故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仍 為 甲 所 有, 甲 於 寄 託 契 約 消 滅 時, 僅 得 向 乙 請 求 返 還 該 車 之 占 有 丙 善 意 取 得 該 車 所 有 權 時, 即 得 依 善 意 取 得 規 定 享 有 保 留 該 車 所 有 權 之 法 律 上 原 因, 甲 不 得 向 丙 請 求 依 不 當 得 利 規 定 請 求 返 還 甲 得 向 乙 請 求 權 利 依 據 有 下 : 依 民 法 第 177 條 第 2 項 準 用 同 條 第 1 項 規 定, 以 及 民 法 第 17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準 用 民 法 第 541 條 規 定, 甲 得 向 乙 請 求 交 付 不 法 管 理 所 得 利 益 即 轉 售 丙 之 3 萬 元 利 益 依 民 法 第 179 條 規 定, 甲 喪 失 該 車 所 有 權 受 有 2 萬 元 損 害, 乙 享 有 轉 售 之 3 萬 元 之 利 益, 依 不 當 得 利 規 定, 甲 僅 得 向 乙 請 求 返 還 2 萬 元 之 利 益 依 民 法 第 184 條 規 定, 甲 喪 失 該 車 所 有 權 受 有 2 萬 元 損 害, 甲 僅 得 依 侵 權 行 為 向 乙 請 求 賠 償 2 萬 元 之 損 害
424 朝 陽 學 報 第 十 三 期 一 前 言 本 論 文 的 發 展 源 起 於 筆 者 透 過 研 究 地 方 木 工 藝 史 之 際, 所 同 時 蒐 集 台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史 相 關 資 料 整 理 解 析 後 所 得 出 的 成 果 1895 年 甲 午 戰 爭 戰 敗 後,
日 治 後 期 臺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的 環 境 成 長 與 相 關 產 品 技 術 上 的 變 化 423 日 治 後 期 臺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的 環 境 成 長 與 相 關 產 品 技 術 上 的 變 化 諸 葛 正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研 究 所 摘 要 本 論 文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重 新 建 構 日 治 後 期 時 台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史 的 整
今日要聞
項 次 1 2 3 4 5 今 日 要 聞 101.08.13( 一 ) 新 聞 標 題 資 料 來 源 新 聞 類 別 呈 閱 / 轉 知 新 聞 追 蹤 處 理 100 學 年 達 5.4 萬 多 人 大 專 生 延 畢 惡 化 台 灣 人 才 恐 斷 層 使 用 者 付 費 台 大 政 大 及 清 大 延 畢 生 增 收 學 雜 費 天 堂 不 撤 守 -( 社 論 ) 大 陸 學 歷 甄 試,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D0D2B5D1D0BEBF2DBBFAD0B5303930373233A3BABABDCCECBABDBFD5CAC7D6D8B5E3A3ACD4A2BEFCD3DAC3F1CAC7C7F7CAC6A3A8D4F6B3D6A3A95B315D2E646F63>
机 械 / 军 工 行 业 研 究 2009/07/28 深 度 研 究 航 天 航 空 是 重 点, 寓 军 于 民 是 趋 势 行 业 评 级 增 持 / 首 次 评 级 相 关 研 究 我 国 的 安 全 形 势 人 均 军 费 水 平 综 合 国 力 等 多 种 因 素 决 定 了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我 军 的 军 费 将 稳 步 增 加 而 随 着 部 队 官 兵 待 遇 的 逐
我 們 如 何 不 受 世 俗 的 價 值 與 觀 念 所 欺 騙? 你 的 朋 友 可 能 會 要 你 做 哪 些 違 反 誡 命 的 事? 和 你 同 年 齡 的 男 青 年, 最 常 碰 到 什 麼 誘 惑? 你 的 同 儕 可 能 會 怎 麼 說 服 你 違 反 誡 命? 經 文 與 討 論
28 抗 拒 世 俗 的 誘 惑 目 標 使 男 青 年 有 更 大 的 渴 望, 忍 受 世 俗 的 壓 力 並 抗 拒 誘 惑 準 備 事 項 1. 虔 敬 研 讀 約 書 亞 記 24 : 15 ; 箴 言 3 : 5-6 ; 馬 太 福 音 16 : 26 ; 以 弗 所 書 6 : 10-18 ; 尼 腓 一 書 8 : 24-34 ; 尼 腓 二 書 9 : 28-29, 28 : 20-26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分 析 根 据 最 新 交 易 数 据, 截 止 8 月 7 日, 融 资 融 券 余 额 亿 元, 较 上 周 下 跌.65% 融 资 余 额 为 亿 元, 较 上 周 下 跌.67%, 其 中 融 资 买 入 额 为 亿 元,
中 航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所 分 析 师 : 石 玉 华 证 券 执 业 证 书 号 :S6451551 电 话 :1-6481836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两 融 规 模 继 续 回 落 融 资 融 券 报 告 216 年 8 月 8 日 基 础 指 数 表 现 国 内 指 数 收 盘 点 位 涨 跌 幅 (%) 上 证 综 指 2976.7 -.59 深 证 成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分 析 根 据 最 新 交 易 数 据, 截 止 7 月 24 日, 融 资 融 券 余 额 8833.94 亿 元, 较 上 周 上 涨.95% 融 资 余 额 为 882.75 亿 元, 较 上 周 上 涨.94%, 其 中 融 资 买 入 额 为 2618.35 亿 元
中 航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所 分 析 师 : 石 玉 华 证 券 执 业 证 书 号 :S6451551 电 话 :1-6481836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两 融 规 模 继 续 上 升 融 资 融 券 报 告 216 年 7 月 25 日 基 础 指 数 表 现 国 内 指 数 收 盘 点 位 涨 跌 幅 (%) 上 证 综 指 312.82-1.35 深 证
会讯09-2.FIT)
卷 首 语 1 目 录 卷 首 语 贺 信 1 专 题 季 刊 SHANDONG PROVINCIAL MEDICAL ASSOCIATION NEWS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副 会 长 张 运 在 第 十 三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开 幕 式 上 的 致 辞 4 中 华 医 学 会 副 会 长 祁 国 明 在 第 十 三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开 幕 式 上 的 讲 话 5 山
Jan/12 Apr/12 Jul/12 Oct/12 Jan/13 Apr/13 Jul/13 Oct/13 Jan/14 Apr/14 Jul/14 Oct/14 Jan/15 Apr/15 Jul/15 Oct/15 Jan/16 Apr/16 Jul/16 Jan/13 Apr/13 Jul
中 航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所 石 玉 华 证 券 执 业 证 书 号 :S6451551 电 话 :1-6481836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两 融 规 模 持 续 上 涨 融 资 融 券 报 告 baogaobao 216 年 8 月 29 日 基 础 指 数 表 现 国 内 指 数 收 盘 点 位 涨 跌 幅 (%) 上 证 综 指 37.31-1.22 深 证
Microsoft Word - 煤炭行业周报(130114-130121).doc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 行 业 周 报 ( 总 第 139 期,213 第 1 期 ) 煤 炭 行 业 焦 煤 的 蜜 月 期 213 年 1 月 21 日 行 业 研 究 / 行 业 周 报 (13114-13121) 看 好 相 关 研 究 : 分 析 师 张 红 兵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S76511123 1-8219365 [email protected] 孙 涛 执
第 153 期 2015.07 司 律 一 試 Q/A 大 解 惑 講 座 陳 介 中 / 006 司 律 一 試 Q/A 大 解 惑 講 座 苗 星 / 018 律 師 選 試 - 海 洋 法 重 點 概 念 準 備 方 式 與 方 向 名 揚 / 033 電 子 監 控 能 解 決 監 獄 擁
法 律 雜 誌 再 進 化 - 時 事. 理 論. 實 務. 考 情 四 合 一 台 灣 的 法 學 刊 物 種 類 以 民 間 所 發 行 的 期 刊 最 為 多 元, 這 幾 年 的 發 展 以 司 法 實 務 純 法 學 理 論 與 比 較 法 逐 漸 調 和 為 趨 勢, 二 者 比 重 的 不 同 造 就 了 坊 間 看 似 眾 多 的 法 學 刊 物 但 經 由 許 多 讀 者 的 回
參、社會 華士傑
31 7 3 500 10 8 101 7 3 200 2000.7.31 7 4 500 8 101 7 6 5,000 1 100 Washington Post 2000.7.16A15 7 13 16,000 16,000 10 10 2000.7.1810 7 16 1,000 3508 6 2000.7.1810 7 21 2000.7.3110 7 27 4,000 2000.7.3110
开幕式暨汇报会 校友座谈会 流体力学实验室 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风洞实验室 力学实验室 结构实验室 线隧桥实验室 评估意见反馈会
49 1 开幕式暨汇报会 校友座谈会 流体力学实验室 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风洞实验室 力学实验室 结构实验室 线隧桥实验室 评估意见反馈会 卷 首 语 致 母 校 天 佑 1001 班 吕 慧 宝 时 光 飞 逝, 转 眼 间 四 年 的 大 学 生 活 就 要 结 束 了, 我 的 心 里 隐 隐 有 一 种 伤 感, 一 种 失 落 的 感 觉 回 忆 是 一 件 痛 并 快 乐 的
短小精悍的德式臘腸-臘腸狗Dachshung.doc
投 稿 類 別 : 農 業 類 篇 名 : 短 小 精 悍 的 德 式 臘 腸 - 臘 腸 狗 Dachshung 作 者 : 張 閔 軒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高 三 畜 產 保 健 科 指 導 老 師 : 陳 志 魁 老 師 葉 潔 怡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近 年 來 養 狗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而 在 這 麼 多 種 類 的 狗 中, 人 們 的 選
Microsoft Word - 17期_有加頁碼_
1001019 檢 察 官 蒞 校 反 毒 宣 導 1001014 戶 外 教 學 全 體 合 照 1001005 蒲 公 英 計 畫 - 低 年 級 1000926 校 長 頒 發 敬 師 卡 1000917 志 工 媽 媽 及 師 生 利 用 假 日 1000831 友 善 校 園 宣 導 整 理 圖 書 室 1 100 學 年 度 家 長 會 蔡 會 長 與 委 員 顧 問 合 照 1000906
untitled
1 2 3 4 5 A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100 10000 9500 9000 8500 8000 7500 7000 6500 6000 2006.1-2007.5 A 1986.1-1991.12 6 7 6 27 WIND A 52.67 2007 44 8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2001-05 2002-02
Microsoft Word - 52-4-與帝國的腳步俱進(0307)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2 期 BIBLID1012-8514(2013)52p.251-302 2013 年 12 月, 頁 251-302 2013.6.17 收 稿,2013.11.19 通 過 刊 登 DOI: 10.6253/ntuhistory.2013.52.04 與 帝 國 的 腳 步 俱 進 高 橋 鏡 子 的 跨 界 外 地 經 驗 與 國 家 意 識 * 提 要 本 文
「2007客語配音人才培訓」課程驗收報告
2011 客 家 主 持 人 才 培 訓 班 結 案 報 告 主 辦 單 位 : 客 家 電 視 台 Page 1 of 21 一 前 言 客 家 電 視 台 屬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綜 合 性 頻 道, 節 目 屬 多 元 性 質 的 規 畫, 包 括 歌 唱 綜 藝 類 節 目 戶 外 行 腳 類 節 目 訪 問 談 話 類 節 目 等, 因 此 也 急 需 更 多 客 語 主 持 新 血
CREDIA Event Review HOT NEWS Member Industry Activities Member Corporate Citizenship Industry Polices and News CREDIA 2012.04-05 PAEG 01 CREDIA 2012.04-05 PAEG 03 CREDIA 2012.04-05 PAEG 04 CREDIA 2010.01-03
投资高企 把握3G投资主题
行 业 研 究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维 持 推 荐 白 酒 行 业 食 品 饮 料 行 业 2016 年 第 21 周 周 报 投 资 摘 要 : 上 周 市 场 表 现 和 下 周 投 资 策 略 上 周 食 品 饮 料 行 业 指 数 下 跌 0.89%, 跑 输 沪 深 300 指 数 1 个 百 分 点 食 品 饮 料 细 分 行 业 1 个 上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8C7ECC2B7C7C5A3A8363030313036A3A92DD6F7D2B5C3E6C1D9CEAECBF5A3ACC6DAB4FDB9ABCBBEB5C4C0A9D5C52E646F63>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公 司 调 研 简 报 交 通 运 输 水 陆 运 输 审 慎 推 荐 -A( 首 次 ) 重 庆 路 桥 66.SH 目 标 估 值 :N.A 元 当 前 股 价 :9.39 元 211 年 4 月 11 日 基 础 数 据 上 证 综 指 33 总 股 本 ( 万 股 ) 45387 已 上 市 流 通 股 ( 万 股 ) 45387 总 市 值 ( 亿 元 ) 43 流
2-2
... 2-1... 2-2... 2-6... 2-9... 2-12... 2-13 2005 1000 2006 20083 2006 2006 2-1 2-2 2005 2006 IMF 2005 5.1% 4.3% 2006 2005 3.4% 0.2% 2006 2005 911 2005 2006 2-3 2006 2006 8.5% 1.7 1.6 1.2-0.3 8.3 4.3 3.2
专题研究.doc
2005 2 1 14 11.2 14 15 15 14 [email protected] 500 MSCI 1991 2001 53 458 115 94 24 316 26 494 125 1995 26 14 1993 1993 1997 http://cn.morningstar.com 1998 1 2001 6 2000 1993 90 2002 2001 51
産 産 産 産 産 爲 爲 爲 爲 185 185
産 産 184 産 産 産 産 産 爲 爲 爲 爲 185 185 爲 爲 爲 産 爲 爲 爲 産 186 産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顔 爲 産 爲 187 爲 産 爲 産 爲 産 爲 爲 188 産 爲 爲 酰 酰 酰 酰 酰 酰 産 爲 爲 産 腈 腈 腈 腈 腈 爲 腈 腈 腈 腈 爲 産 189 産 爲 爲 爲 爲 19 産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191 産 192 産 爲 顔 爲 腈
1 ~ Apr.11.2016 1196 期 ( 共 10 页 ) 誊 稿 : 雅 / 芬 / 睿 / 娸 / 甄 / 麟 / 文 / 洁 / 虹 / 婷 / 国 / 圻 / 宇 ( 共 13 位 ) 讲 员 : 曾 英 钦 牧 师 / 迦 南 勇 士 完 稿 : 豫 君 / 章 豪 / 英 锈 /
Apr.24.2016 第 1196 期 主 任 牧 师 : 曾 英 钦 牧 师 一 个 异 象 : 合 一 与 宣 教 两 个 目 标 : 宣 教 为 中 国 中 国 为 宣 教 三 个 行 动 : 共 同 生 活 爱 与 成 全 恩 膏 传 承 四 个 坚 持 : 宣 教 主 导 灵 恩 神 学 团 队 事 奉 门 徒 训 练 本 周 灵 粮 主 题 马 其 顿 的 呼 声 均 平 的 真 理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EB0D0CBD6BDD2B5A3A8303032303637A3A92DD4F6B7A2CFEEC4BFD3EBD7D3B9ABCBBEC9CFCAD0BDF8D5B9CEAAB9ABCBBEBFB4B5E32E646F63>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公 司 深 度 简 报 原 材 料 造 纸 印 刷 审 慎 推 荐 -A( 上 调 ) 景 兴 纸 业 267.SZ 目 标 估 值 :7.5 元 当 前 股 价 :7.33 元 211 年 3 月 21 日 基 础 数 据 上 证 综 指 2931 总 股 本 ( 万 股 ) 392 已 上 市 流 通 股 ( 万 股 ) 3294 总 市 值 ( 亿 元 ) 29 流 通
E 2009E E 2009E
I 2009 2008 12 8 021-62078960 [email protected] 021-62078709 [email protected] 1 2008 08 2007 2008 22009 09 32009 1998 2009 4 2009 09 5 2009 4 000338 000951 000800 000927 2007 2008E 2009E 2007 2008E
Newsletter ai
CREDIA Event Review and Upcoming Event HOT NEWS Industry Polices and News Members Activities Member Corporate Citizenship CREDIA 2011.07-08 PAEG 01 HOT NEWS CREDIA 2011.07-08 PAEG 02 CREDIA 2011.07-08
Microsoft Word - 4246168_9954327.doc
公 司 报 告 大 商 股 份 (600694) 公 司 股 东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或 为 应 对 茂 业 持 续 增 持 平 安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2013 年 2 月 19 日 事 项 点 评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强 烈 推 荐 ( 维 持 ) 现 价 :37.1 元 主 要 数 据 行 业 公 司 网 址 大 股 东 / 持 股 实 际 控 制 人 / 持 股 批 发 和
文章题目
2007 2006.12 1 1. 2. 3. 2 3 25.8 (1-3Q2006) 42 (1-3Q2006)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1-3Q2006-10% 0% 10% 20%
沈阳药科大学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沈 阳 药 科 大 学 2015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沈 阳 药 科 大 学 是 一 所 具 有 光 荣 革 命 传 统 的 学 校,1931 年 诞 生 于 江 西 瑞 金, 是 我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综 合 性 药 科 大 学 学 校 占 地 面 积 63.7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36.8 万 平 方 米, 教 职 工 1141 名 学 校 目 前 已
2007-11-22 8621 63216973 [email protected] 2008 2007 601939 2007 601398 600036 601166 12 2008 3965 3465 2965 2465 1965 1465 965 06-11 07-01 07-03 07-05 07-07 07-09 07-11 2008 2008 WIND 2007 9 14 8 21
Newsletter ai
CREDIA Bulletin Board HOT NEWS CREDIA Event Review and Upcoming Event HOT NEWS Industry Polices and News Members Activities Member Corporate Citizenship HOT NEWS CREDIA 2011.01-02 PAEG 01 HOT NEWS CREDIA
(Microsoft Word - \256\325\245Z\262\304\244Q\244K\264\301.doc)
第十八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楊 美 麗 發 行 人 楊美麗 執行編輯 姜凱元 蘇宗平 陳文凱 葉筱梅 張靖皎 陳鳳明 陳美玲 總 編 輯 郭百超 張淑好 劉莉莎 王文珍 蔡雯晶 盧春蘭 侯玉慧 方慧瑛 美術編輯 林燕雀 許惠娥 黃艷珠 宋幸真 郭綺文 林美玲 網址 www.cs1es.tnc.edu.tw 地 址 台南縣仁德鄉太子村土庫路 6 號 電 話 (06)2723986 傳 真 (06)2727405
宏观与策略研究
--2005 6 2 2005 6 A 86-0755-82943202 [email protected] 86-0755-82960074 [email protected] 86-0755-82943566 [email protected] 86-0755-82960739 [email protected] 2005-6-2 1996 2005 A 4 5 6 6 A+H 2005 A, 2005-4-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2F1D6D8BBFA5F3030303838305F2DBCFBD6A4D6D0B9FAD6D0CBD9B2F1D3CDBBFAC1FACDB7B5C4B3C9B3A42E646F63>
跟 踪 报 告 刘 荣 0755-82943203 [email protected] 蔡 宇 滨 0755-82960064 [email protected] 2010 年 4 月 27 日 潍 柴 重 机 (000880.SZ)/18.48 元 见 证 中 国 中 速 柴 油 机 龙 头 的 成 长 工 业 机 械 目 标 估 值 :25 元 强 烈 推 荐 -A( 维 持 )
(2)(d) j ) (1) (1) 6. 39(2)(d)
T [ ]. ( ) ( ) ( 23/2013. 2014 2 25 2014 7 10 1. 2013 4 15 2. 2013 4 16 3. 2013 7 25 39(2)(d) j ) 4... 11(1) 5. 1 1(1) 6. 39(2)(d) . 7. B) 8 39(2) 8(e) 8(h) 8. 904 904 362(C) 904 9. 11 904 10. 16 904 ÿ
Microsoft Word - Software sector_111107 _CN_.doc
软 件 服 务 2011 年 11 月 7 日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板 块 最 新 信 息 软 件 业 的 政 策 春 天 A 增 持 胡 文 洲, CFA* (8621) 2032 8520 [email protected]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证 书 编 号 :S1300200010035 * 周 中 李 鹏 为 本 文 重 大 贡 献 者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P082-P101-.....pdf
58 1969 7 8 9 12 59 1970 1 3 4 5 8 16 9 21 11 82 60 1971 2 4 10 61 1972 3 4 AB 5 C 10 12 62 1973 7 10 A 63 1974 2 5 7 8 83 64 1975 1 65 1976 1 3 5 9 66 1977 1 9 67 1978 5 7 9 12 68 1979 7 12 Engineering
方案 solution 定制 定制 角色标签 陶先生37岁 8年英国留学 工作经历 2008年回国 受聘于某跨国集团驻中国办事处 任职总经理 家庭构成 太太32岁 某事业单位工作 儿子10岁 小学四年级 父母居住外地 定制背景 陶先生每月收入6万元 年终奖金30万元 太太每月收入5000元 年终奖金
方案 solution 驿站 定制 solution 方案 财富驿站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分行营业部红谷滩财富管理中心 财富顾问 象经荣 财富管理中心理财师 拥有AFP金融理财师资质 财富专线 0791 6395588 精英海归财富攻略 文_象经荣 责任编辑_曹籽 目前 中国市场向海外归国的精英们提供了众多大展拳脚的机会 在经过数十年的人才外流后 中国 的海外精英陆续返国 大部分回归者已谋得高职 或在沿海主要商业城市建立了自己的公司
荒 严 重, 杜 甫 便 弃 官 将 全 家 迁 到 秦 州 去 这 是 新 唐 书 本 传 的 说 法 : 关 辅 饥, 辄 弃 官 去, 客 秦 州 [2] 杜 甫 诗 中 说 : 平 生 独 往 愿, 惆 怅 年 半 百 罢 官 亦 由 人, 何 事 拘 形 役? ( 立 秋 后 题 ), 这
第 9 卷 第 2 期 2010 年 4 月 文 学 研 究 江 南 大 学 学 报 (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9 No.2 犑 狅 狌 狉 狀 犪 犾 狅 犳 犑 犻 犪 狀 犵 狀 犪 狀 犝 狀 犻 狏 犲 狉 狊 犻 狋 狔 ( 犎 狌 犿 犪 狀 犻 狋 犲 狊 牔 犛 狅 犮 犻 犪 犾 犛 犮 犻 犲 狀 犮 犲 狊 ) Apr. 2009 杜 甫 秦 州 诗 忧 患
(Microsoft Word - \245\376\301p\267|\244\353\245Z 101 11 15.doc)
月 刊 101 年 11 月 份 中 華 民 國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編 輯 企 劃 委 員 會 出 刊 日 期 : 101 年 11 月 15 日 本 期 輪 值 委 員 為 何 金 鳳 副 主 委 主 任 委 員 : 汪 也 乃 副 主 任 委 員 : 陳 韋 翰 劉 宜 論 何 金 鳳 執 行 秘 書 : 呂 嘉 琪 委 員 : 吳 紘 緒 高 雲 江 晨 仰
1. 发 行 情 况 格 力 地 产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发 行 9.8 亿 元 可 转 债 其 中,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2.1225 亿 元 (21.225 万 手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21.66% 网 上 向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衍 生 品 市 场 衍 生 品 市 场 转 债 研 究 转 债 研 究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转 债 定 价 报 告 2015 年 1 月 11 日 格 力 转 债 (110030) 上 市 定 价 分 析 公 司 资 料 : 转 债 条 款 : 发 行 日 到 期 日 期 限 转 股 期 限 起 始 转 股 日 发 行 规 模 净 利 润 2014-12-25 2019-12-24
新世紀智庫論壇
共 軍 三 戰 就 是 戰 時 心 理 戰 評 誤 解 最 多 的 大 陸 政 策 許 如 亨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兼 任 副 教 授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講 座 一 前 言 自 2003 年 12 月 15 日 共 軍 將 三 戰 納 入 新 頒 的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政 治 工 作 條 例 以 來, 三 戰 的 相 關 發 展 一 直 為 國 內 所 關 注, 政 府
